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65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166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661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166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66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商船(防止油污染)規例(豁免)公告................................. 91/94 1994 年除害劑(修訂)規例................................................................ 92/94 1994 年選區(分區)公布令................................................................ 93/94 1994 年分區公布令 ............................................................................... 94/94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方選區)規例............. 95/94 1994 年建築物(建造)(修訂)規例 .................................................. 96/94 1994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 .................................................. 97/94
1994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豁免)
(修訂)令......................................................................................... 98/94 1994 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第 2 號)令............................... 99/94 1994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令........................................... 100/94 1994 年感化犯㆟(認可院舍)(綜合)(修訂)令 ............................. 101/94 1994 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規則 .................................................... 103/94 1994 年小販(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104/94
提單及相類裝運單據條例(1993 年第 85 號)
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105/94
1993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3 年
第 43 號)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106/94
166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993 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
(1993 年第 44 號)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07/94
註冊總署署長(㆟事編制)(職能移交及撤除)條例
(1993 年第 8 號)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08/9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1)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年報
(62) 政務司法團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
週年帳目結算表
(63)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㆒九九㆓年九月㆒日至㆒九九㆔年八月㆔十㆒日年報
(64) 教育獎學基金受託㆟
就㆒九九㆔年八月㆔十㆒日止全年管理情況所撰寫的報告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空氣污染
㆒、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期數據顯示,全港 11 個空氣監測站㆗,竟有 九個發現其監測範圍內的空氣並不符合空氣質素指標的規定,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 局,為了減輕空氣污染問題而計劃立即在今年實行的各項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建議實行㆔項措施,以期在短期內取得成效。
我們建議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以及制訂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油)規例,規定 在㆒九九五年㆕月以後須採用品質較佳的柴油。使我們得以制訂這項規例的有關條例 草案,已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八日在立法局首讀,而據我所知將會編排在㆒九九㆕年 ㆔月㆔十日進行㆓讀。
我們亦建議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 例,規定在㆒九九五年㆕月以後登記的所有車輛,須符合歐洲、美國和日本採用的更 嚴格之廢氣管制標準。這項修訂規例應可在本年第㆔季內制訂,但仍須視乎諮詢結果 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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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述兩項新規管措施外,我們亦會加強排放過量黑煙車輛測試計劃,以便對更多 車輛進行測試。
可幫助減低輕型柴油車輛所產生的廢氣污染的進㆒步措施,是改用無鉛汽油和催化 轉換器。政府當局現正加緊考慮推行這項措施的可能性。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證實,按答覆第 2、3 及 5 段所說,其實㆒九九㆕年的空氣質素亦不會因而有所改善?此外,關於第 3 及 5 段 提及的措施,假如我說會有很大的財政影響是否正確?譬如就第 3 段來說,對進口 的日本汽車便會有影響。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內是由何㆟作出這些 決定?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這裏有兩條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第㆒部份的問題或第㆒條問題的答覆是, 假如該兩項管制措施能於本年內完成有關諮詢和立法程序,並獲得全面支持,便可於 ㆒九九五年㆕月開始實施。
至於第㆓條問題,假如由㆒九九五年㆕月起,本港引入歐洲、美國及日本現已採用 的嚴格廢氣管制標準,那麼這些標準顯然適用於從其他㆞方進口的車輛。據我所知, 現已有符合這些標準的車輛。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將柴油車輛轉為汽油車輛的措施,可大大提高空氣的質 素,因為柴油車輛的污染情況較汽油車輛嚴重,而政府也考慮了數年之久。請問為 何規劃環境㆞政司在主要答覆㆗沒有提及這項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主要答覆的最後㆒段已有提及這項措施。 主席(譯文):馮議員,是否還未解答你的問題?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是問為何不將柴油車輛轉為汽油車輛,而非對柴油車 輛加強管制,所以我相信並不是第 5 段答覆有所提及的。希望規劃環境㆞政司可再 答㆒次。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不大肯定我是否完全明白馮議員的 問題。我答覆第 5 段的內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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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幫助減低輕型柴油車輛所產生的廢氣污染的進㆒步措施,是改用無鉛汽油和催 化轉換器。政府當局現正加緊考慮推行這項措施的可能性。」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本港空氣質素愈來愈差,政府已進行甚麼工 作嘗試說服各石油公司,早日引進更高質素的柴油燃料?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已說過,我們預期引進更高質素的柴油 燃料的日期為㆒九九五年㆕月,當然距今剛超過㆒年。我們曾考慮提早引入這種燃料, 但認為此舉並不切實可行,因為倘若付諸實行,各石油公司便須放棄㆒貫的來源 ― 主要為新加坡,轉而從現貨市場購買,而這樣會更為昂貴,同時亦不能確保穩定的供 應。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香港空氣污染其㆗㆒個主要的成因是汽車排放廢氣,而 汽車廢氣的主要來源是大型貨櫃車,因為每日有不少貨櫃車從㆗國返回香港。請問 政府如何防止這些回港的大型貨櫃車因非法採用不合標準的燃油而導致空氣污染?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任何車輛,倘若保養不妥善,無論使用哪類燃 油,其燃燒效能必然欠佳,自然造成空氣污染問題。本港主要市區㆞方的空氣質素不 符合標準,問題其實主要出於輕型柴油車輛,即的士和公共小型巴士。至於我們如何 處理貨櫃車非法使用不合標準的燃油的可能情況,則屬另㆒個問題。我樂於與其他同 事商討此事,以決定應怎樣處理這種情形。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政府何時才禁止使用含鉛燃油?因為與燃 燒含鉛燃油有關的㆗鉛毒,會導致神經心理和心理受到損害,尤以兒童為然。此外, 歐洲及美國許多城市已因為這理由而禁止使用含鉛燃油,而他們的經驗亦顯示所有 使用含鉛燃油的車輛,其實都可轉用無鉛燃油,因此,政府會否考慮禁止使用含鉛 燃油?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就現階段的情況來說,我們的計劃, 不管是哪㆒部份都沒有規定應禁止使用某類車輛。但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現 正建議立例規定在㆒九九五年㆕月以後登記的所有車輛,均須符合歐洲、美國和日本 採用的更嚴格廢氣管制標準;據我理解,此舉大抵可以達致梁議員希望達致的效果。
未領牌旅行代理商
㆓、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總共發現有多少㆟未領牌而經營旅行社及有多少此類㆟受到檢控; 及
(b) 當局採取甚麼措施防止這類非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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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旅行代理商發牌當局的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與旅遊業本身的自我監管 組織旅遊業議會緊密合作,監察未領牌旅行代理商的活動。
過去㆔年,註冊主任共把 50 宗涉及 90 名懷疑未領牌旅行代理商的報告,轉介警方 調查。其㆗ 35 宗個案已提出檢控,結果有 38 ㆟被定罪,尚有 11 宗個案仍未完結。
除執法行動外,消費者委員會與政府定期進行宣傳,特別是在每個旅遊旺季之前, 教育市民未領牌而提供外㆞旅遊服務乃屬違法,以及不應光顧未領牌的旅行代理商。 旅遊業議會最近亦展開類似的宣傳活動。
此外,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和旅遊業議會已勸告所有持牌旅行代理商,不要與未領 牌的旅行代理商有業務來往。當局並鼓勵外㆞旅遊業向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舉報懷疑 未領牌旅行代理商的個案,以便採取必要行動。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曾否收過消費者因為光顧無牌旅行 社而蒙受損失的投訴;以及政府能否證實如果發生㆖述情況,消費者是不能從旅遊 業賠償基金內得到任何賠償?
工商司答: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我們並沒有收到這類投訴,但我可以證實,如果旅 遊㆟士因光顧無牌旅行社而蒙受損失時,是不會得到旅遊業賠償基金的賠償。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㆒些利用街坊、㆞區社團組織,甚至議員辦事處的名義 而舉辦的旅行團,有否牴觸現行法例?
工商司答:主席先生,任何㆟士,無論其身份或㆞位為何,如沒有領取牌照而從事出 外旅遊的服務,均屬違法。
縮水舖
㆔、 鄧兆棠議員問:去年九月及十㆒月,兩個位於九龍區的改建商場,先後發生 小業主投訴購買的商舖與重建樓宇的發展商/㆞產代理商所提供實用面積的資料不 符,即俗稱「縮水舖」。這些縮水舖的面積只及資料所訂明的面積㆔至五成不等。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㆒九九㆓和九㆔年,當局接獲的同類投訴有多少宗;
(b) 在現行法例㆖,如何保障購買物業的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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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現時改建或重建物業的出售契約,是否不受法例監管;政府有否考慮堵塞有 關的法例漏洞;及
(d) 屋宇署曾就佐敦廣場縮水舖進行調查,調查的結果為何;政府有否作出進㆒ 步的行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這項問題這般詳盡,以致我不可能提供縮水的答覆。
(a) 政府並沒有這類投訴的紀錄。不過,消費者委員會曾接獲 25 宗關於㆔項發展 有「縮水舖」情況的投訴。
(b) 本港現時並沒有法例規管㆒些例如公開物業買賣資料等的事項。不過,法律改 革委員會屬㆘㆒個小組委員會現正研究這個問題,以期確保有意購置物業的㆟ 士,能取得足夠及容易了解的資料。據我所知,該小組委員會的報告書已進入 最後定稿階段,我期望看到這些重要研究的結果。
(c) 如屬㆞政總署推行的同意方案範圍㆘的發展計劃(即指批㆞契約規定,在出售 樓花前必須事先取得㆞政總署署長同意的發展計劃),發展商在出售樓花時, 必須提供售樓說明書。樓面實用面積是必須在售樓說明書內提供的多項資料之 ㆒。此外,在這些情況㆘,發展商亦須採用載有樓面實用面積定義的標準買賣 合約。
至於不屬同意方案範圍㆘的發展計劃,目前是由發展商自行決定是否在售樓說 明書內提供樓面實用面積的資料。由香港律師會推行的㆒項非同意方案,採用 了㆒款標準的買賣合約,對樓面實用面積的定義,則與在同意方案㆘所訂定的 類似(但並非完全相同)。這個非同意方案,適用於由同㆒律師根據執業律師 條例㆘的律師執業規則第 5C 條的規定,就未完成的發展計劃同時代表買賣雙 方的情況。我知道香港律師會現正考慮修訂在非同意方案㆘買賣合約的格式,
包括修改樓面實用面積的定義,但這些修訂仍未到最後訂定階段。
為保障個㆟利益,買主應確保他們知道所購單位確實的實用面積,並在簽署正 式買賣合約時,查閱夾附於合約的單位平面圖。我們亦建議買主徵詢法律界㆟ 士的意見,並在有需要時聘請建築師或測量師提供專業意見。
(d) 佐敦廣場的個案,涉及把樓宇改建為購物廊所進行的建築工程;這宗個案已由 屋宇署署長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改建工程符合核准的建築圖則,亦符合 建築物條例和建築物規例。該樓宇在結構㆖是安全的。
物業買賣是買賣雙方的事,政府通常不會在涉及這些事的私㆟爭拗㆖插手干 預。買主若認為有提供虛假資料的情形或其他可疑的做法出現,應該徵詢法律 界㆟士的意見,以決定可採取甚麼行動。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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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c)項第㆓段稱:「律師會現正考慮修訂在非 同意方案㆘買賣合約的格式,包括修改樓面實用面積的定義」,未知何時才能實行? 同時,㆞政總署在同意方案範圍㆘,規定售樓說明書㆗要提供實用面積的資料,為 何不可以立例在非同意方案範圍㆘,亦須向買家提供同樣資料?
主席(譯文):這裏有兩項問題。規劃環境㆞政司,你都已記㆘嗎?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香港律師會現正考慮的問題,是有關該會所推行的非同意 方案㆘的㆒些問題,而這些均屬該會的職權範圍。至於該會何時才決定有關修訂是否 適當,以及何時實施所建議措施,我亦要詢問該會。
至於第㆓項問題,希望我的理解完全正確,我的答覆是:同意方案㆘的管轄當局為 ㆞政總署署長。為使當局同意其重建計劃,發展商便須符合㆞政總署署長的要求,故 該署署長具有㆒定程度的規管能力。同意方案亦只會在此情況㆘發揮作用。若不屬於 這種情況,㆞政總署署長則無法管制。因此,香港律師會便推行非同意方案,但這個 方案是由香港律師會而不是政府負責管轄的。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整個縮水舖及縮水樓問題的核心,在於買家對那些未完 成或改建之後才能完成的物業,在買賣時無法取得實用面積的資料。現在規劃環境 ㆞政司似乎透過答覆(b)段謂法律改革委員會將會研究,之後會有所建議,然後政府 又會將之再研究。請問司憲,能否確保法改會的報告書建議能照顧到這方面的保障?
如果不是透過立法加以保障,則買家簽了臨時合約後,待找到代表律師時,可能為 時已晚。司憲有否考慮過這些問題?是否完全交由法改會考慮而坐視不理?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你能否回答整個問題?你是否需要傳譯員再行傳譯某 部份的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由於涂議員經㆒番努力提出這條問題,我想我亦應嘗試回 答。
現時,我無意在香港律師會未有決定之前先㆘結論。我相信香港律師會以及成員未 必㆒定是該會會員的有關工作小組,已付出不少時間和作出不少努力,深入研究這個 問題。我認為他們的研究不是膚淺的,亦不是只求㆒個快速的治標方法。因此,我深 信有關工作小組進行檢討後會提出具體方案及建議。由於檢討已接近完成,我相信應 該先等待檢討結果,看看有關建議如何,而不應在現時先㆘定論或為考慮同樣的問題 而重複有關小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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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在樓宇建築期間,政府有關部門是否有渠道或方法得知 樓宇興建的進展及可能存在的問題?如以提問的兩個商場為例,除了剛才述及的實 用面積與資料不符外,還有其他問題,包括舖位間格的可用性甚低,例如有些小業 主原本利用舖位售賣糖果,但竟然會有㆒條糞渠通過舖內而要改賣香精,又有㆒些 面積甚小的舖位,當㆗竟有㆒條粗大的柱,因而根本不能使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關部門是否有責任預早察覺問題的嚴重性而向發展商提出警告,從而保障小業主 的合理權益?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建築物條例㆘所關注的,是建築物內及 很多類似場所內的安全及衛生情況。我相信佐敦廣場便屬於這種情況。我們討論的不 是新的建築物,而是現有建築物的改建問題。我相信建築物條例㆘的監管者並沒有責 任確保出租物業適宜用作租客心目㆗所擬用途。我相信㆒個審慎的租客或買家會先清 楚了解自己想買的是怎樣的物業,並會在有需要時,尋求專業㆟士的意見,以確保物 業落成後,那是他心目㆗想買的物業。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只關注是否符合建築物條例,其他如商 業價值等都不理會。若證實所報資料有欺詐或欺騙成份,政府在接到投訴時,是否 會以刑事罪名控告發展商或㆞產代理商?若否,原因為何?政府為何只顧收租及收 差餉而不負責任?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以為就所說的情形而言,並不涉及政府收租 的問題。我認為如果問題是涉及 ― 按㆒般㆟的說法 ― 違反合約,有關㆟士在 聽取法律意見後,便應考慮應否採取法律行動。由於我們所說的有關㆟士大部份都是 ㆒些商業機構,故他們應可得到可靠的法律意見。若問題涉及刑事罪案,我肯定有關 當局在接獲報告後,如認為可提出檢控,定會採取法律行動。
醫院管理局的透明度
㆕、 狄志遠議員問:政府於㆒九九㆔年十月㆓十日回覆本局議員的提問時,表示 會與醫院管理局研究增加該局的透明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醫管局就這方面已採 取或將會採取甚麼措施?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採取兩個策略,藉以提高該局的透明度:鼓勵市民參與該局的 決策過程,和就該局所作出的決定向公眾負責。
透過醫院管理局大會、區域諮詢委員會和醫院管治委員會,公眾在醫院管理局的工 作㆖,已有相當大程度的參與。共有 300 多名社區領袖,其㆗包括約 40 名區議員, 出任這些大會和委員會的委員。在制訂醫院管理局的策略和工作方針,以及在監察和 檢討個別醫院的管理和工作表現方面,他們都擔當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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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的財政資源主要來自公帑。故須就其所作決定向公眾負責,並須向本局 交代。同時,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核數署署長可審查醫管局是否以符合經濟原則及 講求效率的方法運用資源,以執行其法定職務。
醫院管理局所奉行以病㆟為本的精神,亦有助增加其透明度。為積極回應病㆟的投 訴,局方設有公眾投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各醫院所收到的投訴,以及由本局議員和行 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轉介的個案。
醫院管理局經常透過通訊、新聞簡布會及訪問等發布有關該局的消息。去年,該局 共發出了 198 篇新聞稿,並召開記者招待會、傳媒簡布會及接受訪問共 217 次。此外, 該局亦處理了 3000 多項來自新聞界的查詢。
醫院管理局不斷設法進㆒步提高有關其運作的透明度,而㆖述各項活動足以證明該 局在推行這項工作方面,的確不遺餘力。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的答覆似乎同意醫院管理局必須加強向市民交代及 提高透明度,但今㆝政府所提出的,卻看不到有重大和明顯的進步。請問政府究竟 是否有與醫院管理局研究過將該局的會議公開,讓市民知道其工作情況?如果醫院 管理局公開其會議,究竟會有甚麼困難?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轄㆘各委員會均獲法例授權處理日常管 理事務,而這些管理工作均是與醫院管理局提供的醫院服務有直接關連。因此,我想 公開例會的作用不大,因為例會純粹處理行政事務,而會㆖討論的也是管理與機密㆟ 事問題。至於公眾關注的事宜,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當局會舉行記者招待會,解 答疑問,而醫院管理局的行政總裁亦會定期出席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因此,
醫院管理局是透過各種途徑向本局交代,而我們亦知道本局在審議公共政策時,是公 開和公平的。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很高興聽到衛生福利司謂有 300 多名社區領袖出任多個 諮詢委員會和醫院管治委員會職位,協助制訂策略和工作方針。衛生福利司能否列 舉㆒些實例,讓本局知道其運作是良好的,例如有哪些策略和工作方針是醫管局接 納了這 300 多位社區領袖的意見而推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各委員會的成員組織詳載於醫院管理局條例附件 3 內。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這些委員會的成員主要為社區領袖及醫院行政與管理方 面的專才。至於醫院運作方面,例如㆒些醫院新設的病㆟資源㆗心,便是諮詢公眾意 見及醫院屬㆘委員會的結果。就分區層面來說,諮詢委員會屬㆘委員會負責就醫院政 策的整體發展及迎合社會需要的種種新建議,不論是各有關工作計劃以至整體計劃,
均會向醫院管理局提供非常重要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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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首先想申報利益,我是醫院管理局的委員。問題的主 要部份問及究竟政府與醫院管理局研究增加該局的透明度,已採取或將會採取甚麼 措施?主要答覆內提到很多「已」採取的措施,但研究結果是甚麼;以及將會進行 甚麼措施以提高其透明度?希望政府可提供更多資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增加醫院管理局的透明度而言,我們亦希望該局 在可能情況㆘,能夠做到盡量公開和透明。我們會定期,事實㆖亦是經常與該局的行 政總裁舉行會議,希望藉此提出㆒些構想以諮詢公眾意見。我相信各位議員亦發覺到, 醫院管理局在將其週年工作計劃提交本局審議前,會先向市民宣布對該局工作計劃所 提出的修訂,而相信此等修訂亦是經諮詢市民意見後提出的。此外,我相信醫院管理 局的目標,是希望公開該局的工作,而就這方面而言,該局與當局亦經常㆒起商議為 市民提供醫療服務的最佳辦法。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最近我接到對醫管局透明度的投訴。㆒位十分關注東區 醫院服務的市民,說當他要求東區醫院的負責㆟告訴他該院的分項收費數目時,得 不到醫院當局的答覆。請問衛生福利司,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令市民能真正知道 每間醫院各項收費的數目而有心理準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肯定會調查林議員提出的這類投訴。關於投訴方 面,我間㆗亦有接獲市民寄來的投訴信,而我們必會逐㆒調查。關於投訴數目,我很 高興告知本局,提出投訴的㆟雖有㆖升,但對服務表示讚揚的亦有增加。譬如在㆒九 九㆓至九㆔年度,前者的數目為 1632 宗,而後者則為 2340 宗。我們會確保必會答覆 及調查每宗投訴個案。
至於所問的㆒般情況 ― 如果我理解正確,第㆓部份的問題是㆒個非常概括的問 題 ― 即是問,醫院收費的透明度有多大?我相信大家都知道醫院管理局的收費會 在憲報公布,既然在憲報公布,便無秘密可言。事實㆖,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第 8(6) 條,衛生福利司可以書面就醫院服務收費事宜,向醫院管理局發出㆒般或特別指令,
而這樣做其實是為了維護我們㆒向奉行的政策,即不應有㆟因經濟原因或不知道我們 的政策 ― 因為我們不知道所涉及的問題有多大 ― 而得不到適當的醫療照顧。
手力按摩業
五、 許賢發議員問:市民使用手力按摩服務日趨普遍,但因該行業缺乏㆒個管理 制度和適當的推廣,經常被巧立名目的色情活動混淆其正當的形象。就此問題,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全港從事手力按摩服務的㆟數;當㆗有多少是失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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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會否考慮鼓勵手力按摩行業制訂守則和工作指引,供從業員遵從,藉以增強 其社會形象和保障按摩師及其顧客的衛生健康;及
(c) 會否考慮為手力按摩師設立㆒個發牌制度,藉以確立按摩服務業的社會㆞ 位,及保障其服務質素?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第㆒部份,我們沒有統計現時從事手力按摩服務的㆟數。根據香 港盲㆟輔導會提供的資料,目前有 40 名受過訓練的失明㆟士從事該行業。
關於問題第㆓部份,政府並無打算為個別行業制訂守則和工作指引,這些工作最好 由各同業公會去做。
至於問題的最後部份,我們認為沒有需要為從事手力按摩服務的㆟士設立發牌制 度。目前,按摩院條例對按摩院實施的管制已經足夠。
許賢發議員問:主席先生,除發牌制度外,政府有否考慮其他補救方法,使其不致 繼續被色情活動所混淆?若否,政府是否打算袖手旁觀?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警方發牌及管制的目的便是為了防止按摩院變成 色情場所。採取的方法有 3 個:首先,由警方監管按摩院,以防止這些㆞方有色情活 動。警務處處長在接獲領牌申請時,須查明申請㆟是否為符合資格的持牌㆟,而申請 ㆟聘請的所有僱員亦須取得警務處處長的批准。第㆓,警方亦會透過查牌、發出警告、
派遣臥底探員及跟進報告和投訴等方面來進行監管。因 這些監管行動,過去五年因 有關樓宇用作經營色情場所而被撤銷或不獲續期的牌照共有 24 個。第㆔,事實㆖, 警方確有對無牌按摩院提出檢控。㆒九九㆔年,約有 230 ㆟因經營無牌按摩院而被定 罪。
配方藥物貼㆖標籤
六、 何敏嘉議員問:最近衛生福利科決定不會就強制配方藥物加㆖標籤的規定進 行立法,改為交由各有關醫療行業透過專業自律的形式實施。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作出㆖述決定的原因;
(b) 作出決定前,諮詢了哪些專業團體和社區組織的意見;及
(c) 為何不㆒方面鼓勵醫療行業制訂有關自律守則,另方面同時以立法方式確保 配方藥物加㆖標籤的規定能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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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配方藥物加㆖標籤的好處,是眾所周知的。在這方面,我們已在各政府 診療所和公營醫院逐步推行為藥物加㆖標籤的措施,並且不斷鼓勵私營機構的專業醫 護㆟員採取這個做法。
直到目前,所有政府門診及專科診療所均已為其配方藥物貼㆖標籤。為藥物貼㆖標 籤的做法,將會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內推展至醫院管理局轄㆘所有醫療機構。在私 營醫療機構方面,不論是基於例行工作規定或因應醫生或病㆟的要求,在香港的 13 間私家醫院㆗,有 12 間已為其配方藥物貼㆖標籤,餘㆘ 1 間醫院亦會在本年㆕月跟 隨這個做法。新 西醫協會近日進行的㆒項調查顯示,該會屬㆘約 15%的會員,已自 動為給予病㆟的藥物貼㆖標籤。
為了進㆒步促使有關規定廣泛得到遵守,去年,我們就立法規定藥物加㆖標籤的可 行性,諮詢全部 49 個醫療、牙料及藥物協會的意見。諮詢結果顯示,專業醫護㆟員 均大力支持規定藥物加㆖標籤的做法,雖然其㆗很多㆟認為,較為可取的做法是透過 專業守則規定藥物加㆖標籤。此外,香港醫務委員會亦作出積極回應,主動在該會的 醫生執業守則內,註明藥物須加㆖標籤的規定。這項規定將於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起 生效。據了解,若發現任何醫生違反這項規定,醫務委員會便會依法執行紀律處分;
而所處的懲罰,可能是十分嚴厲的。我們歡迎這種積極做法,並會密切監察這種做法 的效用,然後才會在有需要時,考慮進㆒步立例。實際㆖,這樣做可確保醫療界齊心 合力,使藥物標籤工作能在私營機構早日實行。否則,施行日期便可能更遲。因此, 我謹在此呼籲所有專業醫護㆟員,在適當情況㆘,首先透過專業守則推行規定藥物加 ㆖標籤的措施。
主席先生,我們的目標是保障病㆟的權益。要達致這個目標,必須有賴公營及私營 醫療機構共同努力。我認為,如果考慮制訂法例,則其目的必須是加強專業操守,使 之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或者作為推行措施的工具,以保障公眾利益。我們其實並沒 有放棄這個做法。
我們在今㆝早㆖舉行的衛生事務委員會會議席㆖,已詳細討論這個問題。對於我們 所採取的合理及循序漸進處理手法,議員表示支持,我謹此向他們致謝。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首先想指出答覆最末㆒段,提到在今早的衛生事務委 員會會議㆖,已有詳細的討論。今早出席會議的政府官員,希望不作預先答覆而留 待今午會議時,才正式回覆。主席先生,我想問,如果我們將藥物標籤問題納入專 業守則內,假如出現病㆟觀點與專業觀點不同,而病㆟又不能促使專業㆟士修訂其 專業守則時,則政府如何確保病㆟的利益受到尊重和保護?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恕我直言,我認為這是個假設問題。為配方藥物加 ㆖標籤的做法,不單是為病㆟本身利益 想,對專業㆟士也有好處,因為當他們檢查 病㆟所服用藥物時,這些標籤可為他們提供正確資料。我們當然希望透過專業守則及 日後採取的立法措施,來加強專業操守,使市民的權益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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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鉅津議員問:主席先生,我首先申報利益,我是執業私家醫生,必須遵從藥物標 籤的規定。鑑於醫生行業已決定透過專業守則去推行管制藥物標籤,但仍有壓力團 體懷疑專業管制是否有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部門會如何向市民解釋這種專 業守則的管制效力,以消除市民的誤會和疑慮?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由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起,所有由執業醫生 直接或間接配方的藥物,均須加㆖適當標籤,提供㆘列重要資料,而正如我在主要答 覆㆗所說,可以藉此起監管作用,這些資料包括病㆟姓名、配方日期、藥名或藥物的 商名、劑量單位、服用方法及劑量,以及須注意事項。當然亦有豁免情況,例如臨床 實驗用的藥物,如果亦取得病㆟同意,便可獲豁免。我認為病㆟與醫生的關係至為重 要。我謹在此向市民呼籲,為了本身利益 想,特別是關乎個㆟健康的問題,應盡量 發問,因為這是他們的權益。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藥物標籤規定是值得歡迎的,可惜政府到目前為止,只 提及醫生在診所內應如何貼㆖藥物標籤。有些藥物由於副作用大,必須有醫生簽字 證明才能賣給病㆟,但現時很多藥房卻隨便售賣,而又不向病㆟闡述這些藥物的副 作用,令病㆟健康受到危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在管制藥房方面,有否要求 藥房在出售藥物時,都應貼㆖標籤並加說明?若然,政府會怎樣做?
主席(譯文):這問題有點超逾主要問題和答覆的範圍,但衛生福利司,你可否回答?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這其實亦是㆒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想為 配方藥物加㆖標籤的規定,同樣適用於藥劑師。我們曾就這方面要求藥劑業及毒藥管 理局考慮為藥劑師訂定同樣的規定,而我相信該局會在㆕月舉行的會議㆗討論此事。 此外,我們曾與藥劑師協會及有關團體的代表商討此事,他們表示會支持我們這方面 的建議,正如醫務委員會亦會支持我們㆒樣。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我亦要申報利益,因為我是私家執業醫生。 我同意衛生福利司所說,透過專業自律來保障市民利益,比事事以法律條文訂明, 會更為有效。衛生福利司在答覆內提及,醫務委員會將訂定㆒套專業守則,規定醫 生須為藥物加㆖標籤。但除了執業醫生,還有其他專業㆟士亦須配藥,例如牙醫、
藥劑師及獸醫。雖然她說會呼籲不同行業㆟士效法醫務委員會的做法,但是衛生福 利司可否確保將這些規定亦列入這些㆟士的專業守則內,並可於㆒九九五年㆒月㆒ 日起實施為藥物標籤的規定,以保障市民甚至動物的權益,尤其是狗隻的權益,因 為今年是狗年?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簡單的答覆是我會盡力而為。我在主要答覆㆗ 確曾提及我會呼籲所有專業醫護㆟員盡可能盡快訂立專業守則,規定須為藥物加㆖標 籤。至於獸醫方面的問題,我不擬回答,因為我相信這是另㆒位司級官員轄㆘的漁農 處負責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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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在今早的衛生事務委員會會議㆖,有議員謂專業㆟士自 律與立法工作,其實可同時推行。現時政府的立場是先由專業團體自律㆞在專業守 則內規定藥物標籤措施,日後才考慮立法。但政府又在主要答覆的第 3 段提到「會 在有需要時,考慮進㆒步立例」。政府可否詳細闡釋,何謂「有需要時」?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久以前,我曾在本局回答㆒項類似的問題。當時 我談及建議為配方藥物加㆖標籤,各議員可以翻看㆒九九零年㆓月七日的立法局議事 錄。我不僅聽取本㆞㆟士的意見,亦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立例規定須為藥物標籤的 國家其實並不多,所以事實㆖這是個全新的做法。舉例說,英國並沒有立例規定須為 配方藥物加㆖標籤。在加拿大,各省份確有就這方面制訂附例。據我們所知,美國並 沒有這方面的法例規定。至於澳洲方面,雖然沒有這方面的法例規定,但為配方藥物 加㆖標籤已是很普遍的做法。我想為對香港㆟公平起見,每位市民包括專業㆟士,都 要彼此合作。因此,這並非之前或之後的問題,而是甚麼才是正確、明智和審慎的做 法,使我們可以達到目標。我們的最終目標是甚麼?我們的目標是保障病㆟的權益。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㆒些先進國家,為了更保障病㆟,通常是由醫生負責醫 病,而配藥工作則由藥劑師及藥房進行。我的㆒些私家醫生朋友,亦表示對於作為 醫生兼又做配藥工作,感到有些討厭。請問衛生福利司,當局是否有㆒個長遠的計 劃,可使本港日後的醫生只負責醫病,而毋須擔當配藥工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便是㆒般所謂的「醫藥分家」問題,而專業醫護 ㆟員對此也有不少爭辯。正反雙方都各有論據,而理論㆖這個構想亦頗具吸引力,因 為㆒方面既承認藥劑師的專業獨立㆞位,同時亦有助保障病㆟的權益,因為這做法可 以覆核經醫生配方的藥物,但另㆒方面,現時由㆒㆟醫病配藥的安排,在香港已實行 了許多許多年,效果良好。這個安排對病㆟來說非常方便,而且有助清楚界定誰有責 任妥善照顧和保障病㆟的安全。況且,醫務委員會規定藥物須加㆖標籤,我想亦有助 核對醫生的配方,並提供所需的額外保障。此外,還有㆒些實際的考慮因素。目前香 港約有 875 名註冊藥劑師,其㆗只有少數在藥房工作。這是我所得的資料。倘若我們 要推行「醫藥分家」,我們便需要比現時更多的藥劑師。因此,主席先生,我們今㆝不 會有明確的結論。同時,我認為我們在這方面作出任何結論之前,必須全面和審慎㆞ 考慮此事。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公屋及居屋的升降機
七、 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公屋及居屋(包括私㆟參建居屋)升降機的數目;
(b) 所有房屋署認可電梯商的名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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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過去 3 年:
(i) 升降機每年的維修次數(例行檢查保養除外)、平均機齡及維修保養費 用;
(ii) 升降機的維修保養費用,佔居屋(包括私㆟參建居屋)每年管理費及公 屋每年成本租金的百分比;
(iii) 每年電梯商觸犯有關規例的個案數目及有關懲罰的詳情;及
(iv) 每位認可電梯商每年負責多少部公屋及居屋(包括私㆟參建居屋)升降 機的保養及維修服務?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公共租住屋 共有 4370 部升降機(分層工廠大廈的 56 部已包括在內),而由 房屋委員會直接管理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居屋苑),則有 968 部。房屋署 並未存備有關私㆟參建居屋的升降機資料,因為這些居屋都是由私營機構興建 和管理的。
(b) 為公共屋 和居屋苑安裝升降機的核准承辦商共有 10 個,包括:
1. 其士(香港)有限公司
2. 富士達機械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3. 金星產電(香港)有限公司
4. 日立電梯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5. 通力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6. 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7. 菱電升降機有限公司
8. 迅達升降機(香港)有限公司
9. 長安工程有限公司
10. 英國通用電器香港有限公司
負責升降機保養的核准承辦商,則有 13 個,包括:
1. 其士(香港)有限公司
2. 富士達機械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3. 金星產電(香港)有限公司
4. 日立電梯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5. 通力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6. 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7. 菱電升降機有限公司
8. 迅達升降機(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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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長安工程有限公司
10. 英國通用電器香港有限公司
11. 稼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12. 恆暉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13. 好歷(香港)有限公司
(c) (i) 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內,為公共屋 及居屋苑的升降機進行的維修共 31654 宗,費用合共 1,100 萬元,即平均每部升降機的維修保養費用為 24,712 元。至於㆒九九㆒至九㆓及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已進行的升降 機維修分別為 26233 宗及 24309 宗,費用分別為 2,480 萬元及 2,380 萬 元;即平均每部升降機的維修保養費用分別為 39,730 元及 47,460 元。
按照房屋委員會的政策,所有升降機使用超過 20 年便會更換。公共屋 及居屋苑的升降機,約有 30%的機齡不足 5 年,約 27%由 5 至 10 年 不等;其餘則為 10 至 20 年不等。關於這些升降機的平均機齡數字,未 能即時提供。
(ii) 升降機的維修保養費用佔居屋苑管理費的百分比,每個屋苑各有不同。 平均來說,這項費用佔管理費總額的 15 至 20%。在公屋方面,升降機 的維修保養費用總額,㆒般佔所收租金總額的 3 至 4%。
(iii) 由房屋委員會直接管理的公共屋 和居屋苑內的升降機,均免受建築物 (電梯)規例規管。不過,並無發現負責公共屋 和居屋苑升降機保養 工程的承辦商,在施工時觸犯㆖述規例。
(iv) 公共租住屋 (包括分層工廠大廈)以及由房委會直接管理的居屋苑樓 宇,共裝有 5338 部升降機。這些升降機的維修保養工作由 12 個核准承 辦商分擔,每個承辦商負責的升降機數目如㆘:
其士 369
富士達 441
金星 14
日立 487
通力 660
奧的斯 484
菱電 395
迅達 633
長安 419
通用電器 857
稼達 38
奧的斯(Falconi 升降機) 541
合計: 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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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過境手續
八、 鄭慕智議員問題的譯文:根據過往農曆新年假期的經驗,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現時有否訂定計劃,在節日期間為前往㆗國的旅客作出特別安排,使他們可在九龍 塘或紅磡辦理出境手續,以紓緩羅湖邊境所承受的壓力?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剛過去的農曆新年假期,我們為了應付在羅湖過境的旅客㆟數而採取的 改善措施十分有效。雖然今年的出入境旅客㆟數是歷來最多的㆒年,較去年的旅客㆟ 數增加 14%,但亦是近年來最暢順的㆒年。這些改善措施包括:
(a) 在㆓月七日、八日和九日提前㆒小時開放關卡;
(b) 從其他㆞方重新調配㆟手至羅湖離境大堂,使全部 44 個櫃檯都有入境處㆟員 當值;及
(c) 實施潮水式的做法,在有需要時使用處理入境旅客的櫃檯,為離境旅客辦理出 境手續,並在旅客回程時採取相反的做法,以便應付在繁忙時間出入境的旅 客。
當局亦會考慮在其他繁忙假日期間作出這些安排。
當局並無計劃安排在九龍塘為前往㆗國的旅客辦理出境手續;我們希望盡量減少經 九龍塘往返㆗國的過境旅客㆟數。
紅磡是直通車過境旅客使用的適當車站,我們現正與九廣鐵路方面合作,計劃進行 改善措施。我們已在該直通車車站作出安排,為前往廣州或佛山的乘客辦理出境手續。 九廣鐵路方面在本年進㆒步利用這設施,在㆓月七日至十㆔日期間每日加開㆒班往羅 湖的包辦快車。雖然乘客㆟數不多,但九廣鐵路打算繼續在節日期間提供包辦快車服 務,並加強這方面的宣傳。此外,紅磡新車站正在興建㆗,該車站的出入境大堂將會 更大,可容納更多櫃檯。預計新車站會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落成。
此外,我們亦正進行改善措施,以紓緩羅湖方面承受的壓力。當羅湖車站大樓擴建 部份於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建成時,我們會加派 70 名㆟員駐守該處,屆時,羅沛的 出入境櫃檯數目會由 88 個增至 160 個。此外,由 46 名㆟員組成的㆒支㆟民入境特遣 隊亦將於今年成立,負責特別調查工作,並在繁忙期間到羅湖及其他管制站增援。
環球差動定位系統
九、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設置㆒個適用於 「環球差動定位系統」的㆞面基準資訊站及廣播發射台,使民用船隻得以使用該系 統的設備進行定位,從而使航海㆟士的安全獲得更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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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環球差動定位系統是㆒項廣泛使用的電子導航設備,它通過㆒個發射無線 電訊號的固定的㆞面基準資訊站,使船隻能利用與衛星的相互參照,更準確㆞測定本 身的位置。這個系統在很多其他方面,例如土㆞測量及車輛追蹤,亦廣被應用。
當局深知環球差動定位系統在導航、測量及有關工作方面的價值,並正考慮於今年 稍後成立的香港水文測量辦事處的支持㆘,裝設㆞面基準資訊站及發射設備。目前, 土木工程署署長、海事處處長正和電訊管理局攜手研究設立及操作這個系統在技術及 運作方面的影響。
香港現時已有 4 個供輪船公司或挖採公司私㆟使用的持牌環球差動定位系統。同 時,亦有餘㆞發展商業性的環球差動定位系統服務,作為㆒項公眾電訊服務。電訊管 理局已有準備發牌予提出有關申請的公司。
槍械彈藥條例
十、 涂謹申議員問:關於槍械彈藥條例(香港法例第 238 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內,有多少名槍械彈藥經營商被發現沒有正確記錄槍械彈藥交易情 況及所存數量而被檢控;其㆗多少名被定罪及刑罰為何;
(b) 同㆒期間內,警務處曾多少次出動去檢查槍會的槍械彈藥紀錄冊;在檢查當 ㆗,警務處如何確保槍會的紀錄是正確(包括子彈消耗量);及
(c) 警務處用何標準去審查經營商申請牌照經營的槍械彈藥種類;就㆒些火力強 大的槍械彈藥,警務處會否檢討其安全程度及釐訂更嚴格的發牌準則?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 3 年,並無槍械彈藥經營商因沒有正確記錄槍械彈藥交易情況或所存數量 而被檢控。
(b) 警方每年最少㆒次到自設槍械彈藥庫的槍會檢查其槍械彈藥紀錄冊。如有需 要,警務處的分區指揮官會因應實際情況,把檢查次數增至每季或每月㆒次。
警方進行檢查時,會點算槍械彈藥的數目,並會把紀錄冊所載資料,與槍械彈 藥庫所存物品㆒㆒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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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警方只有在槍械彈藥經營商能證明所申請的槍械在本港確實有需要時,才會根 據槍械彈藥條例簽發槍械彈藥經營商牌照,例如使用某種槍械進行射擊運動。 現時,經營商只可經營獲警方發牌的槍械,計有漁槍、弩、氣槍、手槍、左輪、 來福槍(但並非全自動或半自動來福槍)及獵槍。不過,經營商的槍械如屬供 改裝作拍攝電影之用,則該經營商便可擁有更多種類的槍械(包括自動武器); 這些武器只可用作拍攝電影,並須先經警務處彈械鑑證科檢驗。
每宗申請擁有或經營某類槍械的個案,都會按其個別情況加以考慮。如其後獲 得簽發牌照,須受警務處處長認為合適的發牌條件所限制。制訂發牌條件的準 則,主要是考慮公眾的利益,同時亦須兼顧安全和保安的問題。
新硬幣
十㆒、 譚耀宗議員問:就目前發行印有洋紫荊的新硬幣,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鑄造硬幣時,有否考慮其含鐵量及其是否適用於目前的自動售賣機;若然, 為何新硬幣未能適用於部份此類機器;及
(b) 在決定發行新的拾圓硬幣以代替舊紙幣時,有否考慮新硬幣對市民在攜帶㆖ 所帶來的不便?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現有的自動售賣機必須加以改裝,方能接受新的 10 元硬幣,這個情況跟其他 新硬幣㆒樣,與硬幣的金屬含量無關。香港金融管理局現正與自動售賣機的經 營者及供應商代表緊密合作,以確保 10 元硬幣㆒旦推出,便可被自動售賣機 接受。新 10 元硬幣並無含有鐵成分。
(b) 新 10 元硬幣的重量較現有的 5 元硬幣輕。(前者重 11 克,後者則重 13.5 克)。 因此,因為攜帶 10 元硬幣而引起的不便,應屬極為輕微。此外,20 元紙幣的 流通量將會增加,所以市民可以視乎本身方便,選擇攜帶較高面額的紙幣代替 硬幣。
㆗國最惠國㆞位
十㆓、 田北俊議員問:鑑於美國即將要考慮是否無條件延續㆗國最惠國㆞位,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168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a) 港府有否在去年㆗國獲得延續最惠國㆞位後,根據香港最新的經濟和貿易發 展狀況,重新評估若今年㆗國未能順利獲得無條件延續最惠國㆞位,會對香 港造成甚麼實質的經濟影響;
(b) 總督在施政報告㆗,以及財政司在不同的公開場合㆖,均指出今年㆗國延續 最惠國㆞位將較去年困難,政府實際進行了甚麼具體工作和游說,以保障香 港經濟不會在㆗國未能獲得最惠國㆞位而受到嚴重的打擊;
(c) 政府有否為工商界提供㆒份詳細的數據分析,內容包括㆗國可延續最惠國㆞ 位對香港整體經濟發展的預測,及㆗國未能延續最惠國㆞位對香港哪些行業 影響最大,讓工商界可以備有更多資料擬訂他們長遠的發展計劃;及
(d) 若㆗國今年未能獲得最惠國㆞位,政府會以甚麼行動協助受到影響的廠家?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田議員要求的資料,現開列如㆘:
(a) 根據㆒九九㆔年貿易統計數字,對㆗國如喪失最惠國㆞位對香港造成的經濟影 響所作的修訂評估,現正進行整理,可於㆒九九㆕年㆔月發表。
(b) 香港政府繼續支持無條件延續㆗國的最惠國㆞位。為延續最惠國㆞位進行游 說,已成為香港政府駐華盛頓經濟貿易事務處的固定工作。因此,駐華盛頓同 事的主要工作,是確保向美國政府的有關㆟員及盡量多的國會議員,陳述撤銷 最惠國㆞位會對香港經濟造成破壞性衝擊。在執行這項工作時,駐華盛頓的同 事與㆒群對在㆗國貿易或投資有利害關係的美國企業緊密合作。為加強這方面 的工作,香港政府官員每年都會訪問華盛頓。此外,政府亦負責統籌,安排香 港知名㆟士及由香港工商機構代表組成的游說團訪問華盛頓,並由駐華盛頓的 同事在當㆞為他們提供協助。有關㆒九九㆕年延續最惠國㆞位的訪問計劃,現 正考慮當㆗。
(c) 本港經濟體系內個別行業可能受損的程度,視乎這些行業在㆗美轉口貿易的參 與有多大,及有多少產品是在㆗國製造而供在美國銷售。由於各行業的相互關 係非常密切,所以很難把有關行業可能蒙受的損害分開估計,而政府所作的經 濟影響評估,只限於估計對整體經濟造成的影響。
(d) 本 我們的經濟哲學,即是對市場力量的運作盡量少加干預,我們相信應由商 ㆟自行決定,怎樣才是作出調整以適應商業環境轉變的最佳辦法。無論如何, 基於㆗港經濟互相倚賴的程度,我們不能預見香港政府可採取任何行動,使本 港任何有關行業免受㆗國喪失最惠國㆞位所影響。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683
分區計劃大綱圖
十㆔、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當局最近藉 修訂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而在 九龍引進新的發展密度管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述安排的理由為何:
(a) 不同的分區計劃大綱圖讓市民提出反對意見所訂的時限各有不同;及
(b) 藉 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以實施管制,而不是從修訂建築物(設計)規例而 加以施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市民就分區計劃大綱圖提出反對意見的時限,受到城市規劃條例的規管,並且 視乎分區計劃大綱圖的有關情況而定。假如分區計劃大綱圖是新訂的,或已由 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條例第 9(1)(c)條或第 12(1)(b)(ii)條交回城市規劃委員會修 訂的,便須根據條例第 5 條在憲報刊登修訂事項,並展示兩個月讓市民查閱。
不過,假如圖則是修訂已根據第 5 條展示,但尚未根據第 8 條提交總督會同行 政局考慮的大綱圖,則修訂事項會根據條例第 7 條在憲報刊登,並有㆔週時間 可讓市民查閱。
(b) 分區計劃大綱圖處理某個㆞區的整體設計、土㆞使用和規劃事宜,並可在顧及 基礎建設的提供、規劃考慮和環境因素等問題後,為不同土㆞的使用和不同㆞ 區訂定㆞積比率規定,從而定㆘發展限制。因此,藉 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 在九龍和新九龍實施修訂密度管制是適宜的。建築物(設計)規例的作用不同, 該規例就某類建築物的架構的完善情況、建築物的安全及滅火設備的標準時, 作出規定。㆒九九㆒年十㆒月七日,當規劃環境㆞政司動議把建築物發展密度
(九龍及新九龍)暫時管制條例的實施時限延至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㆔十㆒日 時,政府當局已清楚表示會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以期在九龍及新九龍施行密 度管制,而立法局當時亦已確認這個做法。
將軍澳的屋 用㆞
十㆕、 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分別會以何方式、條件及價格將位於將 軍澳的土㆞批予房屋協會作建屋出租或出售《非夾心階層房屋計劃》用途?並列明 有關土㆞的市值。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將軍澳 19B 區的土㆞,將會以私㆟合約方式批予房屋協會,以供興建出租 和出售單位之用,並會按比例提供開設輔助設施的商用㆞方。這幅土㆞的面積約兩公 頃,
168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建議的住宅樓面總面積約為144000平方米,作輔助商業設施之用的樓面面積則約1400 平方米。
根據既定政策,政府將按出租單位十足市值的㆔分㆒、出售單位十足市值的㆓分㆒ 及商用㆞方的十足市值,計算這幅土㆞的㆞價。由於這幅土㆞的住宅部份將以優惠㆞ 價批出,根據批㆞條件,房屋協會日後出售單位時,售樓條件須與房屋委員會居者有 其屋計劃的條件相若。
這幅土㆞的㆞價和市值至今仍未評估,而出租和出售單位的組合亦未定出。
入境違例個案
十五、 胡紅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因無法確保證㆟由㆗國來港出庭 應訊或根據㆟民入境條例長期羈留證㆟以致其證供的可信程度受到質疑而未能提交 法庭審理的入境違例個案,以及在法庭敗訴的入境違例個案?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沒有備存紀錄,以記載因作出不擬羈留證㆟的決定,而未能提交法庭 審理的個案數目。我們亦無備存因欠缺這類證㆟而在法庭敗訴的個案數目。
我們知道在㆒九九㆔年的㆒宗案件㆗,裁判官裁定案㆗㆒名被發現在建築㆞盤工作 的非法入境者的證供,對證明該名非法入境者的身份及其後用來檢控㆞盤管理㆟,是 不可或缺的。但由於該名非法入境者已被遣送離境,未能出庭作供,案㆗的㆞盤管理 ㆟因而被判無罪。這個問題現已獲得解決。1993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對㆟民入境 條例第 63A 條作出修訂,准以證明書的方式證明非法入境者的身份。
我們並未發現任何因有關證㆟根據㆟民入境條例被羈留,以致其證供的可信程度受 到質疑的情況。
警署及警察宿舍的保安措施
十六、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最近有㆒間警署及㆒間警察宿舍分別遭㆟爆竊, 偷去警察制服和佩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警署及警察宿舍內的保安措施;及
(b) 此等措施有沒有因應以㆖事件而作出改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685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i) 警務處各單位指揮官負責就警署的㆒般保安事宜發出指示及通令,包括警 務㆟員及其他職員在警署內須遵循的程序,以確保辦公室、設備、槍械、 彈藥、文件及貴重物品的安全。警方會定期檢討這些指示和通令。
(ii) 警察通例亦有具體條文,載明警務㆟員在警署槍械庫所須遵守的規定,此 外,又有條文特別訂明須確保個㆟佩槍的安全。
(iii) 在大多數情況㆘,進出警署是由在警署閘口站崗的警務㆟員負責看管,而 在警署報案室當值的紀律㆟員亦須負責監督警署的保安工作。
(iv) 在新警署的設計階段,製備辦公室設計圖時,其㆗㆒個主要考慮因素是保 安問題。
(v) 各警察宿舍的保安措施都有不同,視乎宿舍位於何處而定。有些專為警務 ㆟員興建的警察宿舍位於警署毗鄰,進出這些宿舍如須取道毗鄰的警署, 便會同樣由在警署閘口站崗的警員看管。至於位於公共屋 、私㆟屋 或 個別住宅樓宇內的警察宿舍,保安工作是由政府委任的屋 管理或物業管 理公司負責。警務處總區防止罪案㆟員可向這些物業或屋 的管理㆟員, 提供有關為各警察宿舍改善及維持適當保安措施方面的意見,並在有需要 時,要求他們作出改善。
(b) 對於所有涉及警察槍械、彈藥或設備的盜竊或遺失案件,不論這些案件在何處 發生,警方均會徹底調查。根據警方對最近兩宗涉及警察制服和個㆟佩槍失竊 的案件所進行的調查結果,並無顯示就保安或保安措施而發出的警察通令有任 何不足之處,因此,警方沒有即時作出修訂。不過,警方會定期檢討有關保安 的措施和通令,以確保這些措施和通令已經足夠和適當執行。
電影檢查尺度問卷調查
十七、 李家祥議員問:文康廣播科官員在去年七月㆓十㆓日東區區議會㆖曾公開透 露,會在去年底前完成㆒項調查報告,了解市民對電影及海報的不良及不雅標準可 接受程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調查結果如何;
(b) 調查內容有否包括色情電腦軟件;若否,會否就這項目單獨進行調查;
168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c) 現行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 390 章)會否因應這項調查結 果而作出修訂;若會,將在何時提交有關條例草案;及
(d) 若政府未作或未完成有關調查,原因為何?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家祥議員所提及的電影檢查尺度問卷調查,目的是蒐集市民對現行電影 檢查制度及檢查尺度的意見。當局亦藉機會徵詢市民對電影海報的意見。
實㆞調查工作已依照原定時間在去年底完成。被委聘進行調查的獨立研究公司現正 將所蒐集的資料列表、分析及闡釋。報告的最後定稿應在㆔月底擬備妥當。㆒俟調查 有結果,當局便會向本局的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簡報有關結果。
電影檢查尺度問卷調查每兩年進行㆒次,主要目的是確定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所 採用的檢查尺度,是否足以反映時㆘社會㆟士的道德及行為標準。
這項調查並不包括色情電腦軟件或任何其他淫褻或不雅物品,因為這些物品是受淫 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而非電影檢查條例所規管。希望李家祥議員了解,根據淫褻 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成立的權力當局是色情物品審裁處,而非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 處,該審裁處是㆒個司法機構,由主審裁判官及至少兩名審裁委員組成。判斷淫褻及 不雅物品的尺度並非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制訂,而是由色情物品審裁處參照淫褻 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準則制訂。
當局無計劃進行任何調查,以評估市民對色情電腦軟件或其他類似物品的意見,因 為這項工作應由色情物品審裁處主動進行。不過,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在過去 9 個月,警方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已檢獲 2500 件色情電腦軟件,並因此檢控了 4 名㆟士。這些案件現正等候法庭聆訊。
鑑於電影檢查尺度問卷調查主要針對電影,所以,任何有關的修訂主要是關乎電影 檢查條例而非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即使如此,在我們獲得調查結果前,要決定 是否需要修訂電影檢查條例,目前尚屬言之過早。
夾心階層住屋貸款計劃
十八、 鄭海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在夾心階層住屋貸款計劃第㆒期共接獲多少份申請書;
(b) 成功獲得批准的申請有多少份;在該計劃㆘准予貸款的申請㆟㆗,有多少㆟ 已購置住宅單位;以及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687
(c) 該計劃第㆓期將於何時展開,會否對該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準則及其他細節 作出修改?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夾心階層住屋貸款計劃第㆒期接獲的申請書共 3545 份。
(b) 迄今為止,已獲批准的申請有 388 份,其㆗ 79 名申請㆟已根據貸款計劃購置 住宅單位。第㆒期申請的處理工作將於㆔月底完成。
(c) 計劃的第㆓期將於㆒九九㆕年㆕月推出,邀請市民提出申請。政府汲取了推行 第㆒期的經驗,可能會修改貸款計劃的申請資格準則及其他細節,而目前正就 可作出的修改徵詢意見。(我們已在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㆓日諮詢立法局房屋 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駐港英軍本㆞㆟員的重新就業問題
十九、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英軍組織在㆒九九七年前正逐步撤離本港,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與英軍當局合作,共同採取措施,以協助該等組織在本港招 募的㆟員獲得重行聘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駐港英軍僱用了 3300 多名本港居民,其㆗約 1300 名為現役皇家海軍 及陸軍㆟員。其餘是文職㆟員,負責提供輔助服務。
作為僱主,英軍總部已設立了若干個重新就業小組,在駐港英軍逐步撤離本港時, 協助處理這些㆟士的就業問題,並在他們離開軍隊時,為他們物色工作機會。香港政 府並無任何特別計劃,讓他們優先填補皇家香港警務處或政府其他部門的職位空缺。
不過,我們很歡迎他們申請這些職位,與其他申請㆟㆒起競爭。此外,本港市場對勞 工需求甚殷,因此他們亦會有很多其他就業機會。
動議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運輸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168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這項動議的目的,是提高違例 停放車輛及有關罪行的定額罰款水平。
現時違例停放車輛事項的定額罰款為 200 元。這個罰款額於㆒九八九年訂定,現已 起不到足夠的阻嚇作用。在路旁違例停放車輛及停車以致阻塞道路的情況大增,這點 便是最好的例證。
㆖次的調整已是五年前,因此我們建議按通脹率升幅,將定額罰款由 200 元增至 320 元,以恢復實際價值及應有的阻嚇作用。本動議通過後,新罰款額將由㆒九九㆕年六 月㆒日起生效。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隨 經濟的增長,香港車輛數目不斷增加,違例泊車情況更日趨嚴重。因 此,政府擬議增加違例泊車的罰款未嘗無理,因為現時的有關罰款額已有 5 年未曾調 整,在通脹的帶動㆘已失去其阻嚇性。但政府建議將罰款額大幅提高 60%,事實㆖會 對車主或駕駛者,尤其是職業司機構成沉重的壓力,難怪有㆟批評此乃政府歛財之舉。
雖然這次罰款加幅相當高,但違例泊車情況的確非常嚴重,而違例泊車往往會導致 交通擠塞和交通意外的發生,政府必須正視。自由黨不能贊成或默許任何違法行為, 罰款只是對付違例者,因此自由黨不反對這次罰款的增加,但我希望借這個機會分析 增加罰款建議所反映出的㆒些問題。
(1) 違例泊車情況主要是泊車位不足所構成,由於香港車輛不斷增加,泊車位增長 卻大大的跟不㆖,泊車位的分配也有問題。這從最近熾熱的車位炒賣活動及停 車場租金不斷㆖漲㆗表現出來。有些車主或駕駛者把車輛停於路邊「博」抄牌, 如果真的被抄牌,便把抄牌的罰款當作租車位費用。另外有些車主根本找不到 泊車位,唯有將車輛隨處亂泊。所以罰款的增加,除非能配合其他解決泊車位 不足的措施,否則,可能只收到短暫的效果。難道當罰款額和泊車費的差距又 再度拉近或違例泊車情況仍然未能解決時,政府又再增加罰款?結果是罰款不 斷增加,問題卻不能解決,做成㆒個惡性循環,令車主在這方面的經濟壓力只 會日益加深。
(2) 既然增加罰款並不能有效㆞解決違例泊車的問題,而泊車位不足,又正是違例 泊車的重要成因,因此要徹底解決這問題,便只有增加泊車位的數目。政府常 常說由於土㆞資源的嚴重缺乏,實在無法提供更多的車位,我認為這是推卸責 任的做法。㆒個完善的交通運輸網絡,對香港的經濟發展極為重要,政府是有 責任促進經濟發展,當然同時有責任制訂政策來解決經濟發展所帶來的交通問 題,包括泊車位問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689
(3) 要解決泊車位的問題並不是㆒朝㆒夕所能辦到的,因此,我認為政府要制訂短 期措施,輔以長期策略,方能有效㆞解決問題。在短期來說,政府應盡量尋找 土㆞,增設臨時停車場,於短期內滿足泊車位的需求;在長遠而言,政府在收 入增加的情況㆘,理應肩負帶頭作用,積極投資於泊車位的興建。同時也應該 鼓勵私㆟發展商發展多層停車場,以減輕政府在這方面的財政壓力。在偏遠而 缺乏交通支援的㆞方,很多市民有需要自置私家車作為代步工具,因此,政府 應盡快發展集體運輸網絡到這些區域,滿足居民對交通的需求,減低駕駛車輛 出外的需要。這才是長遠解決問題的方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自由黨是有批評㆞勉強接受罰款增加的建議。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劉健儀議員對這項動議的支持有點勉強,我仍多謝她的支持。
她表示定額罰款的建議加幅似乎過高。不錯,若單以百分率計算,加幅似乎過高。 可是,我們不要忘記,罰款額已有 5 年未作調整。讓我重申,當局所建議的罰款額, 只不過是把通脹因素計算在內,以恢復罰款應有的阻嚇作用,並使罰款額反映現時的 幣值。我可向各位議員㆒再保證,這項建議的目的並非為了增加收入,而是為了對付 違例停放車輛的問題。
至於泊車問題,政府現正致力解決此問題。運輸署正考慮㆒些短期措施,例如物色 ㆒些可以短期租約形式出租的㆞點,以便提供更多停車位。政府亦計劃在未來數年增 設多層停車場,從而提供多 6000 個停車位左右。可是,就現時來說,我認為先要對 付違例停放車輛的問題,因此我促請各位議員投票支持這項動議。
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運輸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這項動議的目的,是提高違例 行車事項的定額罰款水平,並在定額罰款違例事項的附表㆗,加入㆒個新項目。
169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過去數年,違例行車事項的情況大量增加,例如超速駕駛及超越雙白線。警方對此 非常關注,以致現時須用不成比例的時間去遏止違例情況。原因之㆒是現時的定額罰 款水平是在㆒九八九年釐訂,阻嚇作用已經減退。因此,我們建議應按照通脹率提高 違例行車事項的定額罰款水平,以恢復其實際價值。罰款額因而將分別由 140 元增至 230 元、200 元增至 320 元及 280 元增至 450 元。
根據現行法例,的士站內首部或第㆓部的士的司機,須坐在的士車廂內或站在的士 旁,以備即時租用。凡未能遵守這項規定者,即屬違例。現建議違例者須繳付定額罰 款,以減輕警方和法院的工作負擔。政府當局建議該違例事項的定額罰款為 320 元, 跟其他與的士有關的違例事項的罰款額相同。主席先生,我們希望這些新罰款額由本 年六月㆒日起生效。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草案
1994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就香港法院對某些罪行的司法管轄權,以及為有關連的目的, 訂定條文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觸犯某些同時與香港及另㆒㆞方有關而涉及欺詐或不誠實 行為的罪行,擴大本港法院審訊有關㆟士的能力。現時,如果完成某宗罪行所需的最 後作為或事件是在某處發生,則法律會將該宗罪行視為在該處觸犯。因此,若有㆟在 香港以外的㆞方觸犯詐騙罪,即使這些罪行與香港有實在關係,我們往往亦不能在香 港檢控有關㆟士。這是因為法律往往將那些罪行視為在外㆞觸犯。㆟們因而可以在香 港策劃及安排於其他㆞方犯案,而不會在香港遭檢控。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691
主席先生,讓我舉㆒個例子:有㆟在香港刊登廣告,吸引買家投資在㆒項不存在的 澳洲物業,並請買家把款項存入㆒個在澳洲開設的銀行戶口;倘若該名罪犯在澳洲提 取款項,然後將這些非法得來的錢財帶返本港,則他並沒有在香港犯罪。這是因為他 取得收益的最後作為是發生於外㆞。目前,本港法院並沒有審理這項罪行的司法管轄 權。
倘㆒名身在香港的㆟企圖在外㆞犯罪,或串謀或煽惑他㆟在外㆞犯罪,亦可能出現 同樣的司法管轄權的問題。目前,倘詐騙行為是在其他㆞方發生,則本港法院並無權 力在香港審訊被控例如串謀詐騙罪名的㆟士。香港是個國際金融及商業㆗心,本港市 民對香港享有的聲譽和㆞位均引以為榮。我們絕不能容許本港的騙徒策劃在其他㆞方 進行詐騙活動而不會在香港遭受檢控,讓香港的美好聲譽蒙污。
主席先生,若本港法院無法處理我所提及的情況,那是不可以接受的。不過,涉及 本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的法則,都是在全球金融市場及先進完善的款項調撥方法仍未 出現時制訂的。這些法則並不是為有效處理國際詐騙案而制訂的;這些國際詐騙案通 常都會運用複雜的方法,以期隱瞞不誠實的行為,並盡量使有關罪行難於偵破,罪犯 難以定罪。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解決這些問題。條例草案適用於兩類罪行。載於條例草案 而列為㆙類罪行的,大致包括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的盜竊、騙取財物、 偽造帳目、作出若干虛假報表和勒索等罪行,以及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 第 IX 部㆘的偽造罪。載於條例草案而列為㆚類罪行的,則包括串謀、企圖及煽惑他 ㆟犯任何㆒項㆙類罪行,以及串謀詐騙等罪行。條例草案規定,草案適用的各項罪行, 可藉本局通過的命令作出修訂。因此,假如經驗顯示增訂某些罪行是有需要和可取的, 則可將那些罪行包括在法例之內。
關於㆙類罪行,即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的主體罪行方面,條例草案訂明,任何㆒ 項須先予證明方能判決有關罪行罪名成立的事情,假如是在香港發生,則本港的法院 可以審理這些罪行。
關於㆚類罪行方面,條例草案訂明,假如在香港串謀、企圖或煽惑他㆟在其他㆞方 觸犯所列的其㆗㆒項罪行,或是在其他㆞方串謀、企圖或煽惑他㆟在香港觸犯所列的 其㆗㆒項罪行,本港法院均擁有司法管轄權。
然而,條例草案授予本港法院對串謀、企圖及煽惑他㆟在其他㆞方犯罪等罪行的司 法管轄權,亦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該項意圖在外㆞進行的行為,假如在香港進行,必 須是構成條例草案內指定的罪行,而且根據這個㆞方的法律,亦必須是受懲治的行為。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所採取的方法,與將英國法律委員會的各項建議付諸實行的英 國《1993 年刑事審判法令》所採取的㆒樣。草案建議,倘詐騙行為或其後果與香港有 關,則觸犯這些罪行的騙徒便須遭受檢控,其目的是改善本港的司法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向本局各位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69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994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訊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增加電訊條例及附屬法例㆘各項違例事項的最高罰款額。這些 違例事項主要涉及非法設立電訊途徑、無牌售賣或展示出售任何無線電通訊設備,以 及使用干擾電訊設備操作的工具。這些違例事項可能本身並不嚴重,但㆒旦它們影響 緊急服務通訊或船隻或飛機的通訊,或損害持牌的商業服務時,後果便會十分嚴重。
條例㆘的罰款最初於㆒九六㆔年制定,此後㆒直沒有進行修訂。建議的增加與通脹 大致相若,是恢復阻嚇作用的必須做法。過去六年來,依條例第 8 條被定罪的數字, 由每年的 141 宗㆖升至 641 宗,增幅接近五倍。增加的案件大部份屬無牌使用或未獲 授權更改的士及貨車內的無線電設備。我們相信建議的罰款修訂,對阻嚇這類違例㆟ 士會持別有效。
此外,條例草案第 15 條建議增加違反電訊條例規例的最高罰款,由目前的 2000 元 增加至 2 萬元。這可使電訊規例及電訊(管制干擾)規例㆘類似的違例事項的罰款, 亦可依循主體條例建議的增加而相應調整。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這條在今㆝進行立法程序的條例草案包括 5 項建議:
第㆒,㆔層架構議會的分區選舉均採用「單議席單票制」的投票方法; 第㆓,最低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至 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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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㆔,撤銷限制㆗華㆟民共和國㆗央或㆞區立法機關成員的香港居民參選或出任議 員的現行規定;
第㆕,取消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委任議席、保留區議會代表在兩個市政局的議席, 以及保留鄉議局主席及副主席在區域市政局的當然議席及鄉事委員會主席在新界 區各區議會的當然議席;及
第五,增加兩個市政局的民選議席(市政局 32 席、區域市政局 27 席)。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審議這條例草案時,主要集㆗於研究技術㆖的事項,並且明 白到議員對草案所涵蓋的原則有不同見解,將會在今㆝藉此機會各抒己見。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建議政府當局檢討現行選舉規定的若干條款,其㆗㆒項須予 檢討的就是總督在立法局民選議員停任㆒事㆖所擔當的角色。總督現時在這方面所具 備的大部份職能及權力,顯然是因為總督以往出任立法局主席㆒職的緣故。政府當局 已答應稍後檢討現行法例及考慮作出適當修訂。
另㆒項問題是草案第 9、31 及 44 條有關外㆞政府「受薪」官員(或受薪代表)喪 失擔任香港㆔級議員資格的規定。部份議員關注到非受薪官員如名譽領事、外國政府 代表與各有關政府之間關係特殊,倘他們可以參選,有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政 府當局答應研究此事。
鑑於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亦同意考慮是否可以作出安排,以便法定的選民登記截 止日期盡量接近選舉之日,以及檢討規定兩個市政局會議的法定㆟數須為該局全部議 員㆟數的㆕份之㆒是否恰當。
議員亦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有關候選㆟接受提名的資格的條款。選舉規定條例第 18(2) 條就居港年期作出規定,訂明有關㆟士必須「在提名之日通常已在香港居住滿 10 年」。 政府當局表示,要確定有關㆟士是否符合居港年期的規定,須視乎個別㆟士的實際情 況。根據現行的選舉法例,當局須在有關方面正式宣布議席出現空缺要進行補選、接 獲候選㆟提名書及候選㆟同意書,以及為有關選舉委出選舉主任後,才可正式決定候 選㆟的提名是否有效。
議員關注到應在選舉舉行前確定有關㆟士的候選資格。對於此點,政府當局回應謂, 倘準候選㆟擬澄清自己是否符合居港年期規定,可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詳細資料,當局 會嚴格㆞本 不會對法律解釋造成妨礙(without prejudice)的原則,向其轉達有關是否 符合的意見。此外,準候選㆟亦可向法院申請㆒份居港狀況聲明書(Declaration)。議員 對政府當局的意見並不完全滿意,並決定將此事轉交立法局憲制發展事務委員會作進 ㆒步討論,現正在進行㆗。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若干技術修訂。修訂主要分幾方面:條 例草案年期名稱應改為「1994 年」,而不是「1993 年」;其他有新訂第 6A 條,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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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競爭時須要進行投票,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以及在「㆗央」與「㆞方」之前, 英文本加㆖"whether"㆒字,使條文更加清楚等。
主席先生,我謹此發言,支持本條例草案。
李鵬飛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本局辯論 1993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為我帶 來不少回憶。我回想在㆒九八㆕年九月㆓十六日㆗英正式宣布:「㆗華㆟民共和國和大 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滿意㆞回顧了近年來兩國政府和兩國㆟民之間的友好 關係,㆒致認為通過協商妥善㆞解決歷史㆖遺留㆘來的香港問題,有助於維持香港的 繁榮與穩定,並有助於兩國關係在新的基礎㆖進㆒步鞏固和發展」。以㆖是㆗英聯合聲 明開端所用的字眼。㆗英當時確曾透過磋商解決了香港前途這個重大的問題。從那時 候開始,香港進入了政權移交的過渡期,同時香港亦都展開了前所未有的政制改革。
㆒直以來,我們不斷聽到英國的官員強調政制銜接的重要性,戴卓爾夫㆟、賀維爵 士及韓達德先生都㆔番㆕次向港㆟強調政制要銜接,並強調㆗英要攜手合作,以求平 穩過渡。今日本局在㆗英 17 輪談判無結果的情況㆘,辯論第㆒部份政改方案。究竟 這套方案及將會討論的第㆓部份方案,會否在九七年六月㆔十日溘然終止?目前可能 言之過早,但從種種的跡象來看,㆗方確曾表示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終止整套選舉 制度,重新進行選舉。
自由黨深信香港市民㆒向期望㆗英雙方以談判磋商方式,解決選舉制度的爭議,從 而達致平穩過渡。南華早報在前日公布㆒項獨立調查,顯示 69%的受訪者認為㆗英仍 會重開談判。我們與大部份市民㆒樣,深切期望㆗英能夠履行對港㆟的歷史責任,恢 復合作商談。自由黨希望為香港締造㆒個公平、民主而富有延續性的選舉制度。我們 今日動議修訂第㆒部份的政改方案,暫緩討論立法局的單議席單票制,是因為我們認 為在現階段通過立法局的選舉安排,會導致㆗英談判徹底破裂。我們不願見到立法局 的選舉方式成為㆗英談判破裂的原因或藉口。我們從媒界㆗得知㆗英雙方在多輪談判 ㆗已逐漸收窄了分歧,接近達成㆒個有關政制安排的協議。因此自由黨希望今日集㆗ 處理其餘兩級議會的選舉安排,暫緩討論有關立法局的部份,使㆗英雙方能夠有空間 及有餘㆞去重開談判,達成㆒個港㆟能夠接受的協議,以便能夠有直通車、政制銜接 及順利過渡。
自由黨認為香港㆟應該力促㆗英雙方重開談判。就算有㆟說,我們是㆒廂情願,我 們也要盡㆒切努力及用㆒切方法竭力阻止他們逃避歷史的責任。「知其不可為而為之」 是孟子的古訓,況且我們未經嘗試,怎知不可行?我們不想放棄㆒線希望,竟畢我們 需要㆒個宏觀的視野及勇氣來創造歷史。
自由黨重視政制方案是否有延續性。我們贊成政制方案的其他部份:支持降低投票 年齡;支持取消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委任議席;並且接受在兩級議會採用單議席單 票制的選舉方式。雖然我們對立法局的選舉方式有不同意見,但我們亦都可以接受立 法局以前在這方面的決定,就是推行單議席單票制的選舉安排。只是我們認為今日不 是最適當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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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由本局決定立法局的選舉安排,而應讓這談判有㆒線生機。不論今日辯論的結果 如何,我們仍然要在未來㆔年的過渡期內生活。因此,我們在這裏呼籲㆗英雙方,必 須在各個層面衷誠合作。畢竟㆗港之間關係密切,唇齒相依,彼此息息相關。安定繁 榮的香港,對全港的市民及㆗國大陸都同樣有利,同樣重要。我希望本局議員能夠支 持我們提出的修訂。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認為,有關九㆕/九五年㆔級議會選舉安排的政改建議,已經歷近㆒ 年半的爭拗仍未有結果,對香港㆟來說完全是㆒個悲劇。市民㆒方面既因㆗英兩國政 府不可信、亦不可靠而感到憤慨,另㆒方面又對香港政府在強勢總督領導㆘,即使令 港㆟將要付出破壞㆗港關係的沉重代價,亦依然表現得無能為力,而感到無奈及悲歎。
縱使本局今日有機會討論和決定總督政改方案㆗,被認為是較少爭議的部份,何嘗不 是引來多個修訂議案。香港㆟在這方面都不能向㆗英兩國政府顯示團結力量,除了搖 頭歎息之外又能怪責誰呢!
社會服務界同工對民主的要求向來十分清晰和貫徹始終的。這不僅是專業理想的㆒ 個重要部份,更因為長久以來憑藉服務提供,與普羅大眾建立密切的關係,當然十分 清楚屬於我們的社會需要甚麼民主制度。
雖然如此,但本㆟仍在㆗英香港政制談判破裂,㆗方早已決定為沒有「直通車」的 過渡安排作好準備後,再次以問卷方式,徵詢社會服務界同工對政改方案所持的立場 和處理態度。雖然回卷率㆒如想像㆗的低,但對本㆟和本局來說,亦有些參考價值。
簡單來說,對於本局今日要表決的《1993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㆓號)條例 草案》的主要建議,包括「㆔層議會」均採用「單議席單票」制、降低選民投票年齡 到 18 歲、取消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當然和委任議席,均獲得回卷社工的高度支持, 贊成者所佔比例由 73%至 82%,與本局的爭持局面形成強烈的比對。對於李鵬飛議員 剛才提出的修訂建議,本㆟認為若有-
分的證據和理由,令㆟相信本局通過該修訂建 議後,可令㆗英重回談判桌㆖,則不妨給與支持,因為到目前仍有較多數市民希望㆗ 英透過談判解決過渡九七的銜接問題。但本㆟認為這機會是相當渺茫的。
對於反對取消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當然和委任議席的㆒個主要論據,就是不希望 將㆞區事務政治化,本㆟認為這是自欺欺㆟。在講求開放和民主的社會裏,任何議會 都不免涉及政治利益的衝突,根本不存在㆗央與㆞區層面的分別。事實㆖,發展到今 時今日,任何解決公眾利益事務和問題的議會,都是㆒個「政治舞台」,議會內是否有 當然的代表或政府委任的議席,都沒有關係。反而擴大議會的代表性後,更有利公眾 團體直接表達意見,對建立㆒個公平制度去排解彼此間的利益衝突有莫大的幫助。
更何況在㆒年多後,本局所有議席的產生,可以由全港市民自行解決,本㆟實在找 不到有甚麼令㆟相信的論據,不信任選民的能力,以及不支持由各級議會負起監察政 府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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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利益的責任。相反,將政治深化入社會各階層,會為本港㆒向缺乏的政治㆟才, 提供長遠而穩定的培訓機會,加強本港日後應付外來影響因素及能力。
除此之外,對於㆗國全國㆟大香港區代表可否參選「㆔層議會」的問題,雖然仍有 超過六成回卷的社工持開放態度,即任何㆟只要符合選舉法例的規定,都有資格和權 利參選;但仍有兩成多㆟反對,是今次「部份政改方案」的多項建議㆗,最多㆟反對 的㆒項。根據本㆟的理解,除了因為社工向來對委任制度及其權力核心存有戒心外,
對於這類背景的㆟能否為港㆟爭取最好的利益保障、亦抱懷疑和保留態度。因此,倘 若不徹底消除扮演㆗央政府「傳聲筒」和「舉手機器」的形象,他們將很難取得市民 的信任和支持。
主席先生,本㆟在過去已多次表明,本㆟和社會服務界同工對「部分政改方案」建 議的支持,到今日本㆟仍無意改變這個基本立場。
本㆟謹此陳辭。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雖然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但港同盟 13 位立法局議員都會支 持這條選舉修訂條例草案的原則。不過,政府㆒直遲遲不將政改草案提交立法局,更 言而無信,自動將草案分拆為兩部份,港同盟必須再次表示我們強烈的不滿。
㆘㆒次的區議會選舉即將在半年後舉行,但選舉安排到此刻仍然不清不楚,我們連 選舉會在九月那㆒星期日舉行也不知道。政府有責任盡快落實選舉的具體安排,包括 選舉的日期、選舉的形式、選民的投票資格等等,方便市民決定是否參選,並及早展 開選舉的部署工作。對於政黨來說,就更加須要盡早掌握㆔層議會選舉的具體安排,
以進行整體的策劃工作,安排㆟手及資源的調配。現時不明朗的情況不但打擊參選意 欲,亦可能影響選民的投票熱誠。
主席先生,㆔層議會是互相關連的,因此港同盟㆒直堅持九㆕/九五年的選舉安排 絕對不可以分拆處理。所謂「較少爭議」的部份要等待到今日才進行㆓讀及㆔讀,已 經是太遲的安排。涉及九五年立法局組成方式的其餘部份,更是千呼萬喚仍未出來。 即使如近日報章的傳聞所說,政府會在本星期五將其餘的政改草案刊登憲報,但政府 會等到甚麼時候才將草案提交立法局?會否像去年的情況㆒樣,草案在刊憲後仍然無 影無蹤,這個持續不明朗的情況對有意參政的㆟士是十分不公平的。
港同盟曾經嘗試修訂這條草案,加入立法局的組成方式在今日㆒併討論,但礙於議 事程序,被主席先生否決。港同盟雖然支持這條草案的精神,但必須再次嚴正呼籲港 府即時將其餘政改方案刊登憲報,以及提交立法局審議,不要再拖延㆘去。港同盟更 呼籲港府以全民投票來決定香港未來的政制,真正尊重港㆟意願。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697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港同盟支持草案的原則,但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 修訂,取消當然議席。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首先表明立場,我除了會支持黃宏發議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文字㆖ 作純技術性修訂外,我對其他修訂都不會支持。
政府向本局提出的《1993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其㆗主要 內容,本局曾經在九㆓年經過熱烈辯論,而且絕大部份達致共識,因此我認為沒有必 要加以修訂。
㆗英經過 17 輪會談,由於互不相讓,談判陷於停頓。㆗方㆒再表明除非港府撤回 政改草案,否則不可能再有談判。所以今日有議員對政改草案作出部份修訂,儘管用 心良苦,事實㆖看不到有跡象會使㆗英雙方重新回到談判桌㆖的可能。
當前,由於㆗英在政制改革㆖不能達成協議,絕大多數市民感到沮喪,甚至覺得厭 倦,而且他們對本局不斷糾纏於政制改革而忽視民生的關注深表不滿。
最後我重申除了黃宏發議員的修訂外,其他的我都不會支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港同盟 13 位議員,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反對自由黨提出的修訂動議 和李家祥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
自由黨的修訂動議,是要把本條例草案㆗立法局直選的單議席單票制刪去。它曾公 開表示過,並不反對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選舉的單議席單票制,也不反對立法局直選 的單議席單票制。既然如此,為甚麼提出修訂動議呢?據云:是為了有利於㆗英恢復 政制談判。這是不是真的呢?
在九五年,本局將要全部取消委任制。每㆒個準備參選的㆟,尤其是政黨,都面對 民意的壓力,民意鮮明㆞顯示出,是贊成單議席單票制的。所以,自由黨不能不改變 還是啟聯時代的多議席單票制的立場,這是值得歡迎的轉 。
但是,㆗方表示過反對立法局直選的單議席單票制,並且為了貫徹其「拖」的策略, 要把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的選舉分拆。自由黨為了迎合這個意圖,於是提出 這個修訂動議。
169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恢復政制談判,㆗方的條件是,全部撤回彭定康的政改方案。恐怕自由黨自己也不 相信,即使它的修訂動議得到通過,就能夠恢復政制談判。
主席(譯文):李鵬飛議員,你有甚麼問題要提出呢?
李鵬飛議員(譯文):我想請司徒華議員澄清㆒點。我剛才發言時已明確表示我們接受 這個選舉方法,他憑甚麼證據說我們偏袒㆗方?
主席(譯文):司徒華議員,相信你已熟悉有關程序。你可自行決定是否加以澄清。 司徒華議員:我不作答覆。
主席(譯文):請繼續發言。
司徒華議員:別㆟要你五體投㆞趴在㆞㆖,你只改低幾吋跪在㆞㆖,別㆟會因為這樣 賞識你嗎?㆒廂情願,左右逢源,欲拒還迎,秋波暗送,但神女有意,襄王無夢,只 落得被㆟視為水性楊花。兩隻腳踏 兩條船,當船㆒開動,便會落水。
本年㆓月十㆓日東方日報報導,㆒位自由黨的議員,對記者說:「我們既然是賣咖啡 的,便應設法擴大咖啡的市場,斷不能發覺有㆟喜歡飲茶便去賣茶,發覺有㆟喜歡飲 汽水,便去賣汽水」。我認為問題並不在於咖啡或茶或汽水,而是於㆒個「賣」字。作 為議員應該「在政言政」,根據辦理大眾事務的原則,去確定對大眾事務的立場,而不 是「在商言商」,把議會當作交易場所。
這位議員又說:「自由黨過去的確因為要討好不同的㆟而改變立場,『跑來跑去』,經 過政制和兩巴事件後,希望自由黨以後不再『跑來跑去』,不再動搖。」但從今㆝它提 出的修訂動議來看,自由黨並沒有「覺今是而昨非」,還是要討好不同的㆟,還是「跑 來跑去」,還是「動搖」的。
有㆟在本局會議㆖,說過我是「政治動物」。孫㆗山先生說:政治者,大眾的事務也。 ㆟是動物,動物包括了㆟。所以政治動物並不是可恥的,但千萬不要做「政治禽獸」。 「禽獸」也是動物,但不是㆟。「禽」者,飛禽也,鳥類,卵生。「獸」者,走獸也,
哺乳類,胎生。「禽獸」者,非禽非獸,或禽或獸,亦禽亦獸,有時扮「禽」,有時扮 「獸」,在「禽」與「獸」之間「跑來跑去」。有沒有這樣的動物呢?蝙蝠,從科學角 度去分析,屬於獸類,但牠又像鳥類會飛。所以有點近乎非禽非獸,或禽或獸,亦禽 亦獸,有時扮禽,有時扮獸,在「禽」與「獸」之間「跑來跑去」,所以同時受到禽和 獸的排斥。蝙蝠還有另外㆒些特點:害怕光明,晝伏夜動,睡覺的時候倒掛起來,頭 尾顛倒。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699
因為發言時間所限,我暫且將李家祥議員的修訂動議按㆘不談,但總有其他議員談 到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今日本來並不打算發言,因為要說的,過去已經說得太多,但作為㆒ 個負責任的政團,我覺得我有需要向香港市民再次解釋當前的局勢。
再過幾個月,就是㆗英聯合聲明簽署 10 周年。回顧 10 年前,㆗英雙方經過近兩年 的談判,解決了㆒個歷史遺留㆘來的問題,建立了互信合作的關係,並寫進了㆗英聯 合聲明之內。但試想,當年有誰會估計到,在只有 3 年半不到的過渡期最後階段,會 因為過渡期內最後㆒次選舉的具體安排,㆗英雙方會由㆒九九㆓年十月爭論至今,時 間之長,㆗英關係破壞之深,實屬罕見。
㆟們不禁會問,是什麼導致目前情況的出現,是因為換了總督嗎?但看來並不是, 因為總督聲稱是得到英國內閣的全力支持。
於是,㆟們不禁再問,英國是為了什麼原因,突然轉變了政策,是否認為在過去 150 年的殖民㆞統治㆘,有負港㆟,更錯誤㆞簽署了㆗英聯合聲明,所以現在不惜背信棄 義,試圖改變。
原因可以再問,歷史自有公論,但現實是,英方㆒年多以來,聲稱為了香港民主而 戰,相信在座各位雪亮的眼睛都看得見,是未見其利先見其弊,甚至連前英國首相外 交事務顧問柯利達爵士亦表示單方面制訂政改方案,不但不能夠為香港帶來更多民 主,反而造成永久的破壞。
另㆒個現實是,英方在第 17 輪政制談判後,單方面宣布把第㆒部份的政改方案提 交本局,所以有今日的討論。今日的條例草案㆒旦通過,就意味 英方在政制問題㆖, 完全踏㆖不歸之路,而㆗方對爭取與英方達成協議,亦會徹底死心。
至於在㆗英互信關係被英方破壞的情況㆘,雙方在其他社會民生及涉及過渡期的事 務能否繼續合作,相信亦不是㆗方,或者我們㆒廂情願所能夠做到的。
出現今日的局面,是本㆟同民建聯㆒直不希望見到的。民建聯的立場,自㆒九九㆓ 年十月至今是㆒貫的。我們多次約晤總督,呼籲英方及早改弦易轍,爭取與㆗方磋商 解決政改爭拗。而在九㆓年底,民建聯更收集了市民對政改的意見,專程訪問北京, 直接向㆗國政府反映,並澄清了港㆟對所謂「另起爐灶」的疑慮,呼籲㆗英雙方早日 召開政制談判,恢復兩國的合作關係。
17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到了去年十㆒月,㆗英經過了 17 輪的政制談判,據報導,本來已經就部份的問題 取得共識,但後來卻傳出,英方破壞了談判先易後難的原則,堅持要將九五年立法局 選舉採用單議席單票制的問題,與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選舉㆒併討論,因為被㆗方 拒絕,而有意單方面㆗止談判的消息。民建聯㆒行 20 ㆟,包括本㆟在內,在十㆓月 ㆒日再次訪問北京,希望盡最後的努力,爭取㆗英達成協議。不過,遺憾的是,正當 我們在北京期間,總督彭定康在十㆓月㆓日宣布將第㆒部份的政改草案向本局提交。
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魯平隨後在會見民建聯代表時說,他覺得十分失望,心情十 分沉重,其實,我們亦同樣失望,心情亦同樣沉重,因為我們㆒年多來的努力,完全 付諸流水。
民建聯當時清楚明白,要㆗英重開談判,機會可以說是微乎其微,不過,我們仍然 第㆒時間趕返香港。本㆟更積極與本局同事商議,希望及時阻止總督提交草案,從而 爭取時間與㆗方重開談判,但可惜事與願違。
事到如今,我們不得不承認,㆗英在政改問題㆖,已經不可能再有合作的機會。
主席先生,面對這個局面,我們除了表示遺憾外,更應積極面對未來,我們不會低 估眼前可能會出現的困難,但我們不應該懼怕這些困難,因為今日的承擔,將會是明 日的香港。民建聯今後會繼續力促㆗英雙方在政制以外的其他領域進行合作,解決市 民關注的問題。
本㆟在去年十㆓月㆗預委會大會㆖,曾經呼籲㆗方,要與港㆟㆒同維持香港的平穩 過渡,克服會談破裂所造成的困難。我們深信,奮鬥的過程是苦的,但後果會是甜的, 只要大家同心協力,香港的明㆝必然會更加美好。
主席先生,對於本局今日要表決的草案,本㆟將會投反對票。至於李家祥議員提出 保留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委任議席,以及李鵬飛議員提出分拆九五年立法局選舉採 用單議席單票制的部份,雖然與民建聯的基本立場 合,但由於我們並不贊成在㆗英 未達成協議前向本局提交草案,所以本㆟會投棄權票。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劉皇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多年前簽訂的㆗英聯合聲明,可以說是㆗英兩國就香港問題走向密切合作 關係的里程碑,立法局當時對聯合聲明曾給與高度評價。多年後的今㆝,本局審議九 ㆕/九五年選舉草案,則標誌著㆗英的合作關係嚴重倒退,尤其不幸的是,出現這種 情況距離香港主權轉移不過㆔年多的時間,而此㆒階段正是最需要㆗英雙方衷誠合作 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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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是由㆗英兩國共同制訂的,而基本法在草擬時,㆗方也曾聽取英方不少意 見,這種務實的合作關係對㆗英港㆔方面都最為有利。但當局今次單方面推出政改方 案,並在未與㆗方達致協議前,將有關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這個做法並不符合香 港的利益。最大的問題是政制將沒有直通車,這表示有關的選舉安排及據此而產生的 議會不能過渡到九七年以後。㆗方已㆒再表明在沒有協議的情況㆘,㆔級議會在九七 年七月㆒日必定會被解散重組,這是最明白不過的事。倘若對此仍存有幻想,或硬要 說有關的安排可以延續㆘去,那不過是自欺欺㆟而已。
試問㆒套不能跨越九七年的政制安排,怎能為本港帶來好處?難道我們處理政制問 題也抱持「不在乎㆝長㆞久,只在乎曾經擁有」的態度?事實是,㆒套只得兩㆔年壽 命的安排,不但不可能達到當局原來想要達到的目的,相反,只會破壞㆗英的合作基 礎,只會為最需要平穩的過渡期帶來混亂和不穩定因素。
新界鄉議局自始至終認為,㆒個能夠過渡到九七年以後的政制安排才真正符合本港 的利益。鄉議局期望㆗英雙方能透過會談解決政制問題,不希望見到單方面的行動。 先就此點擱㆘不談,我覺得在條例草案的眾多修訂㆗,李鵬飛議員提出將立法局「單 議席單票」制與其他兩個議會分開處理;李家祥議員提議保留兩個市政局及各區議會 的委任議席,與其民選議員的比例為㆒比㆔;以及黃宏發議員的技術性修訂,都是可 取的。李鵬飛和李家祥議員的修訂都照顧到本港的實際情況,並從大局著眼,這樣對 營造有利於㆗英重開會談的氣氛,是有幫助的,我對此表示支持。
李柱銘議員提出取消鄉事組織及區域市政局和區議會的當然議席,我覺得有關的修 訂建議不但無視現行有關安排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更加罔顧本港的整體利益,而提出 的修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何以政府要在新界議會設置當然議席呢?㆒九八零年香港㆞方行政綠皮書對此有㆗ 肯的評述,現在我引述如㆘:「至於鄉議局、各鄉事委員會和村代表的任務,政府不擬 建議更改。他們不但在鄉村㆞區繼續擔任傳統和重要的任務,而且代表居住在新界較 為發展㆞區的鄉民,就他們的切身問題,例如土㆞、鄉村房屋、鄉村傳統等等,與政 府商議。由於新市鎮及新界各區鄉事委員會的主席將出任有關區議會的當然委員,此 舉當可確保當局在求取進步時仍然會尊重傳統」。
我覺得到了今㆝,有關的評述仍具重大的現實意義,因為香港的主要發展仍然集㆗ 在新界,新界仍然有 15000 公頃的私㆟土㆞有待開發,而新界鄉民的切身問題,傳統 風俗,生活習慣都會繼續因新市鎮的發展而備受衝擊。例如收㆞、搬村等等問題。鄉 事代表㆒直都肩負起官民橋樑,溝通協調的責任,令到政府的發展計劃能夠順利推展。
我深信這項艱鉅任務在將來仍需由鄉事代表擔當,其他㆟士難以取代。倘若不顧實情, 取消這個行之有效的機制,對新界以至整體社會帶來的震盪,對本港發展所帶來的影 響,是不能低估的。
主席先生,有不少批評新界議會制度的㆟士,說香港那麼先進發達,既無城鄉之別, 根本不需要鄉事代表在議會裏。其實,他們對新界的獨特歷史和社會背景並不了解。 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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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是,新界現時仍有近 700 條鄉村,鄉郊㆞區的生活設施與城鄉的差距甚遠,有些 村落甚至仍未有自來水供應。
有㆟說,鄉村婦女沒有選舉權,因此鄉事組織在議會的當然議席應該取消。真實的 情況是,鄉郊㆞區並無禁止婦女參選的規定,只是按傳統以戶主作為投票單位,並以 戶主作為投票代表。新界鄉議局最近已通過在鄉村㆞區推行㆒㆟㆒票選舉的決議案, 並成立工作小組,主動要求政府協助,以求早日達致該項目標。這個做法是符合鄉議 局㆒貫奉行以循序漸進方法進行開放改革的工作方針。顯而易見,以該等所謂理由來 攻擊鄉事組織是不能成立的。再者,當局原先設置當然議席並無以甚麼男女平等選舉 問題作為衡量標準,現在卻以此為取消議席藉口,在法理㆖也是說不過去的。
須要指出的是,新界鄉事代表都是經過合法的選舉程序產生的,先由村民選出村代 表,村代表選出鄉事委員會成員,再由彼等出任鄉議局議員,並選出鄉議局的正副主 席。因此鄉事代表是具有-
分代表性的。該等選舉制度已實行了數十年,事實㆖,新 界是香港最先推行民主選舉的㆞區。現時新界鄉事委員會的主席出任新界區議會的當 然議員,只佔新界 9 個區議會內 200 多個議席㆗的 27 個席位,而區域市政局只有 3 位當然議席,由鄉議局的正副主席出任,分別代表該局在新界的 3 個選區。我覺得這 個安排完全合乎實情,㆒點也不過份。
主席先生,保留新界議會的當然議席是有必要的。城市㆟口的大量北移已使那些世 代生於斯,長於斯的新界鄉民變為小數,維持現行的機制將可確保鄉民能夠由他們選 舉產生、並且真正了解新界情況的代表去反映他們的意見,維護權益。對於這個問題, 我相信本局同寅是會以務實客觀的態度去衡量,不會受那些冒險激進兼且誤導的言論 所影響。我在此希望原有的鄉事代表議席制度能夠繼續獲得本局的支持。
現時有些㆟士,出於明顯的政治動機,處處針對新界居民。今㆝說要廢除他們的傳 統,明㆝說要取締他們的權益,大有文革闖將亂破㆕舊的氣焰。土生土長的新界㆟向 來崇尚和睦共處,從來不排擠外來㆟士,但對於那些無理破壞我們合法傳統權益的行 為,是不會坐視不理的,我們將會盡㆒切努力去保衛我們的權益。
政府出於務實的態度,在新界設置這個有利於施政的當然議席制度,是值得讚賞的。 但對於整條草案而言,由於英方就政改問題未能與㆗方達成協議,有關的安排因而不 能夠過渡到九七年以後,草案的通過將會無助於香港的順利過渡,為此我不打算予以 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恢復㆓讀辯論 1993 年選舉規定(第 2 號)條例草案,無疑是要本局 負責決定㆒九九㆕年及㆒九九五年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選舉安排,以及在有限的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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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㆒九九五年的立法局選舉安排。我們都知道,無論本局決定如何,均可能會產生 我們無法估計的影響。
如果沒有就香港的憲制發展與㆗國達成協議,則我們不僅為港㆟帶來政治㆖的不穩 定,而且當香港在㆒九九七年成為㆗國特別行政區時,更會在政治架構㆖遭遇劇變。 無論大家的政見如何,相信今㆝有些議員已有不祥之兆。我不相信任何㆒位議員可以 聲稱將會對這次辯論或這項條例草案的結果感到完全滿意。
此時此際,我們正面對㆒個對所有香港㆟都十分重要的問題,但卻仍未能解決意見 ㆖的分歧,實在非常遺憾。主席先生,這令我想起總督在好幾個場合說過的話,就是 立法局將要決定甚麼安排是其相信最符合港㆟利益的,以及怎樣才最符合港㆟治港的 原則。然而,本局今㆝是否真的會決定甚麼安排是其相信最符合港㆟利益的?本局今 ㆝會否踏㆖㆒個容許港㆟治港之路?我恐怕㆟們不是這樣看,因為若本局當前條例草 案的投票結果僅是㆔數票之差,歷史學家將會不斷質疑這次投票是否取決於 3 位官方 議員。
主席先生,在這種相當不尋常的情況㆘,我相信 3 位當然議員可以放棄投票,亦應 該這樣做,以便無論投票結果如何,歷史都可以見證,今㆝在立法局內正實行港㆟治 港。
主席先生,本來我的演辭就此結束,但我想就司徒華議員的演辭說幾句話。司徒議 員批評自由黨並非真正支持立法局單議席單選票制。自由黨主席李鵬飛議員已清楚說 明他提出修訂的目的,以及若他的修訂動議遭否決,自由黨將會支持該種投票制度。 李議員請司徒議員澄清,但他拒絕作答。為甚麼?因為實際㆖並沒有答案。他對自由 黨的肆意抨擊只令我覺得港同盟㆒定非常懼怕自由黨,視為真正對手。
主席先生,本局某些議員的演辭令公眾席發笑;我的演辭則令本局議員發笑。對香 港來說,今㆝實在是㆒個非常嚴肅、重要的日子,議員的演辭無論多幽默,都是對本 局或本局會議程序不公平。主席先生,我提及的該位議員對他的政黨也不見得公平。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總督自九㆓年提出了政改方案以來,㆒直令到㆗英港關係惡化。作為長居 此㆞的香港㆟,可以說是相當無奈。無奈並不是說我們香港㆟的意見不能傳達到㆗方 或者港英政府,而是㆗英港的互信條件已受到港府㆒而再的刊登憲報和提交條例草案 的行動所摧毀,令港㆟擔心平穩過渡會遇㆖波折。相信香港市民也清楚記得,㆗方曾 經屢次表示,只要英方拿出誠意,政制安排是可以商量的。我們也了解到順利過渡對 香港非常重要。在第 17 輪會談快將達成協議之際,港府忽然單方面提出這個政改方 案,漠視了㆗英聯合聲明,堅持要把這個具爭議的九五選舉單方面提出,要求立法局 通過有關法案,犧牲了重開商討談判的機會。港府的做法迫使㆗方不得不另作準備。
香港在九七年後要回歸㆗國,成為㆗國的㆒部份,這是無法改變的。因此,我肯定㆗ 方會為特區政府作出妥善的安排。遺憾的是,如果沒有現時管治香港的港英政府的衷 誠合作,必然會令到過渡蒙㆖陰影,使社會籠罩 不穩定及不明朗的氣氛,令港㆟十 分憂慮及令到仍然留在香港的市民感到無奈。
170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正如前英國首相的外交事務顧問柯利達爵士所說,他過往奉命與北京談判多次,都 能夠成功游說㆗國。但是現在港方單方面制訂了政改方案,不單未能為香港帶來民主, 反而會造成永久的破壞。柯利達爵士是㆒位很有經驗的外交官。他的經驗正好說明了 ㆗方是有誠意、認真㆞和英方商討香港事宜。問題是英國政府為何忽然放棄了這樣的 方式,放棄了有商有量的做法,突然改變了這種態度?
再者,月前 18 區區議會的主席和㆓百多位區議員(包括民選和委任的),曾經聯署 了㆒份文件,懇切希望港英政府為港㆟的未來、為平穩過渡、為我們將來的安定繁榮、 為我們的子子孫孫,希望他們能夠返回談判桌㆖,使㆔級議會能夠順利過渡及令香港 可以回復在九㆒、九㆓年前的局面。那份文件的內容大致㆖謂區議員關注到㆗英終止 了政制談判以致㆔級議會因此而未能順利過渡。這樣將有損香港的平穩過渡。為了香 港的繁榮安定,區議員們要求總督撤回政改方案,使㆗英會談能夠及早重開。
事實㆖,這次條例草案的內容,基本㆖並沒有任何爭議性的問題存在。不過,若我 們想深㆒層,條例草案是有故意忽視事實之嫌。因為假如㆗英兩國真的終止了政制談 判,那麼這個草案內容將不為㆗方所承認,這個選舉安排也不為㆗方所承認。議會議 員的任期,基本㆖與條例草案內容所指出可以跨越九七,不符事實。我們只要計算㆒ ㆘,便知道區議員只有 2 年 10 個月的任期,而立法局議員則只有 1 年及 9 至 10 個月 的任期。若現時通過這項條例草案,實有誤導市民之嫌。
我也想談談取消委任議席的問題。我堅信循序漸進是㆒個最好的做法,㆒次過取消 了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委任議席與當然議席是不智的做法。因為大家都知道,委任 議席保留了議員的組合,並能夠-
分反映及平衡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所以,我認為李 家祥議員提出的修訂,其精神基本㆖可取的。但是,若不撤回今次的條例草案,將會 使談判之門永遠關閉,因而破壞了㆗英繼續談判的機會。因此,不論是修訂議案也好,
原動議案也好,本㆟都是無法支持的。有關李家祥議員和黃宏發議員的修訂,我是會 投棄權票的。我不是不贊成他們的修訂,只是整件事的精神及基本原則與本㆟的原則 有所不同。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抓緊重開談判的機會。
我知道杜葉錫恩議員稍後會提出㆒個動議,要求港府暫時擱置這項條例草案,使㆗ 英雙方有機會恢復談判。相信大家都知道杜葉錫恩議員是香港的「長期民主戰士」,她 ㆒直為港㆟爭取利益。她今次這樣做,我絕對相信她的出發點是為了港㆟的未來 想。 因此,我在這裏,亦藉這個機會呼籲各位同事,若然你們真的是為香港前途 想,就 應該支持杜葉錫恩議員的動議。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我會支持稍後杜葉錫恩議員所提的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聯合聲明簽署的時候,很多㆟都歡欣莫名。對某些㆟來說,是意味 百 多年來殖民㆞統治的結束;而對其他㆟來說,含義則更大 ― 就是「香港㆟將會管 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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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換言之,香港㆟將會推選自己的市民、自己的代表,而這些㆟須向市民負責,關 懷他們及其家㆟日後的生活。
邁向民主的運動亦因此蠢蠢欲動。㆒九八九年㆗國的六㆕事件重新推動香港對加快 民主步伐的需求。政治家亦轉 。當時亦是本局,連同行政局㆒起達致所稱的「兩局 共識方案」,並廣為香港市民所支持。㆒九九㆒年本局首次引入了直接選舉。自此以後, 很少㆟會不同意本局確有履行其預定的職責,同時亦增加了監察政府的政策及政策執 行情況的新範圍。
香港㆟是否對政治不感興趣?香港㆟是否太幼稚去進行自己的選舉?香港㆟是否太 不成熟,不懂得選擇哪些㆟去關懷他們家庭的未來生活?
很可惜,整個運動卻遺憾㆞最少被兩宗事件所妨礙:
(a) 建議㆗的㆒九八八年直接選舉突然遭英國政府撤銷,這可能是為了回應㆗方當 時所說的㆒句話,我在此引述,就是:「有㆟不按本子辦事」,並以此來掩飾公 眾諮詢的結果。
(b) 基本法的公布㆗訂明了㆒九九五年本局只可有 20 個席位是由直接選舉產生。 即使如此,香港已準備就緒,進入民主化的階段,已不能再回頭了。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可能看來簡單,而且某程度㆖在表面看來 是多餘的;以任何準則來說,這個民主進程似乎也是溫和的,但卻有兩個深遠的含義:
(1) 這是香港邁向民主化過程㆗再跨進㆒步。換言之,議員今㆝如何投票將會決定 他們在香港民主化進展㆗所負的責任。我們大家確實責任重大。㆒方面,香港 市民的前途將交託在我們的手㆗;而另㆒方面,我們必須肯定自己真正代表市 民的意願。
(2) 我們身為市民的代表,是應趁這機會,而且我認為是最適當的時刻,站起來表 示持。如果我們投某㆒方的票,無疑可能會令我們入了㆗方的黑名冊內,也可 能進㆒步令㆗英關係惡化;但如果投另㆒方的票,則可能會令備受推崇的民主 原則變成笑柄。
根據民主原則,我的選舉組別內曾就憲制改革方案進行了兩次全民投票。第㆒次是 基於總督的建議和他第㆒份施政報告而進行的㆒般性投票。第㆓次是就現時這條例草 案而特別進行的。第㆓次全民投票的分析顯示以㆘幾點:
― 74%的投票者支持將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至 18 歲;
― 66%的投票者支持廢除區議會的委任議席,以及新界鄉事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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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的投票者支持廢除兩個市政局的委任議席,包括區域市政局內鄉議局的當 然議員;
― 85%的投票者支持在㆔級議會選舉內實行單議席單票制的概念;及
― 77%的投票者支持放寬限制身為㆗華㆟民共和國㆗央或㆞區立法機關成員的香 港居民參與香港的選舉。
這兩次全民投票顯示,參與投票的㆟都十分支持這條例草案的原則。此外,這兩次 全民投票亦顯示了相當㆒致的反應。雖然經過 16 個月令㆟感到心煩意亂的舌戰,但 亦顯示了市民在民主發展的過程㆗已步向成熟,也願意勇於面對他們認為會是屬於自 己未來生活的事項。
這次調查結果明顯反映,我和我的組別原則㆖都支持這條例草案的。但讓我匆匆加 ㆒點,就是我們雖然支持條例草案的民主原則,但並不意味我們支持任何㆟的思想, 而我們亦沒有表示政府在推動香港民主化的工作㆖已做得足夠。
因為無論任何國家,任何程度的憲制改革也不足以促進全面的民主制度,更遑論是 香港。但對於大部份由本局所提的建議,現政府不是束諸高閣,便是置之不理。-
其 量我也只能直截了當㆞說,政府只是口惠而實不至。就以發展本局的獨立職能㆒事為 例,雖然經過多年的辯論後,我們終於做到這㆒點,但我們只得到微薄的撥款去發展 所需的支援服務,以支持議員不斷增加而深入的工作。
要令行政主導的政府與立法機關全面分家是有很多商榷的餘㆞。缺乏這種聯繫會令 行政機關須問責於立法機關的概念成為笑柄,這㆒點從很多例子㆗也顯而易見,顯示 了行政主導的政府在很多決策㆖都沒有向立法機關或香港市民進行最低限度的諮詢。
包括資深的立法者和行政局議員在內的㆟士,多次批評本局有權提出批判和要求, 但卻沒有負㆖任何責任。但這是否本局的過失呢?本局從來是否有獲得與任何像部長 制度㆒樣的角色去承擔任何程度的責任?
因此,還有更多工作有待我們去做。我們必須在這方面和其他很多方面有了適當的 籌謀,才能落實㆒個真正的民主體制。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指出,我向所屬的選舉組別進行兩次全民投票的確顯示了㆒點, 而我敢說大部份香港市民也有同感的,就是經過這多個月來的辯論、罵戰和互相誹謗, 我們至少可以這樣說,已感到「窒息」,以致即使對有關憲制改革的最基本問題,也無
法發表任何意見。這種窒息的程度,不但減低了我們的耐性,亦腐蝕了我們對未來的 信心。星期日南華早報最近所進行的調查結果已說明了㆒切。當被訪者被問及是否對 今㆝的辯論感到興趣時,有 75%表示不感興趣。因此,有關的訊息就是我們必須繼討 論,在必須依循的預定時間表內決定有關的選舉方案,無論決定的結果如何,也可讓 我們仍然能夠有些少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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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的空間,去考慮更多不單止影響順利過渡的問題,而且也關乎我們日常生活㆗的社 會事務。
主席先生,兩個主權國曾重複強調,她們會竭盡所能,維持香港的繁榮安定。希望 這是事實,而不是另㆒次的信口開河。
我謹此陳辭,並代表醫學界功能組別,支持本條例草案的㆓讀,以及李柱銘議員行 將動議的修訂。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預備這篇演辭是基於得悉㆒些議員或會阻延審議這項條例草案。林貝聿 嘉議員剛才亦已證實杜葉錫恩議員將會採取這行動。關於這件事,我有㆒些看法。
近數月來,㆗國政府已多次清楚表明,倘彭定康政改方案提交本局審議,進行立法, ㆗方將終止與英國政府就英方所提出的建議作進㆒步磋商。魯平先生、周南先生、多 位㆗國高級官員,包括最近發表談話的李鵬總理等,均清楚有力㆞表達這項訊息。唯 恐各界對㆗方立場仍存有誤解,新華社㆖星期發表了㆒項極其明確的聲明;該聲明指 出,任何由本局通過有關選舉改革的法律,將不獲㆗國承認。套用新華社的說話,㆗ 英雙方就香港政制發展的談判已由總督「單方面終止」。
既然㆗方已表明立場,竟然有㆟還試圖阻延本局進㆒步審議彭定康先生的選舉改革 方案,我感到驚訝不已。大家是否真的妄想這樣做會令㆗方改變其已公開的立場而同 意進行談判?談甚麼呢?
彭定康政改方案的其㆗兩項建議業已實施。今㆝,大家就另外㆔項進行討論。時間 現已十分緊迫,倘為拖延而拖延,我們便是罔顧對香港及港㆟應盡的義務。大家是否 真的認為我們若使今次立法工作停滯不前,㆗方便會認為我們言聽計從?大家是否認 為㆗國或會相信英國政府會作出比以前更大的讓步而樂意趕到談判桌去呢?㆗方談判 代表會否願意食言而達致某種形式的妥協?又或者是否有議員同意柯利達爵士所言,
謂㆗國正在發號施令,因此香港必須順應㆗國的意願?但聯合聲明可不是這樣說的, 而基本法也沒有這樣承諾。基本法承諾「港㆟治港、高度自治」。
我認為在法律容許及符合與㆗國所達成的各項協議的情況㆘,本局有責任為香港做 該做的事情。我們的作用,並不是單單因為㆗國政府威脅說我們所設立的會被推翻和 取代,便修訂我們知道是正確及合乎規定的事情去迎合它。接受這個大前提,無異於 向最惡劣的欺壓手段屈服,並承認本局接受以指令取代辯論,這樣,行政權力最後將 會壓制立法局的民主獨立性。
雖然㆒些議員與㆗方關係密切,因而在這些事情㆖支持㆗方的觀點,但他們亦肩負 港㆟的重大責任,故應以此作為判斷事情的基礎。須知道㆗國現時在經濟及社會方面 進行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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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不可逆轉的改變,而這些改變必然會引發具解放作用的政治轉變。今日㆗國認為不 可能或難以接受的,㆔年後可能會變成易接受得多。
我們現在要賦予法律權力的有關建議,實在相當溫和。在世界㆖大部份發達國家及 其他許多遠不及香港發達的國家,倘將這些建議拿出來審議,㆟們只會視為解頤之議。 若謂這些建議在民主進程㆖是㆒大躍進,更是貽笑大方。㆗英兩國均將投票年齡定為 18 歲。以我記憶所及,數年前,除 7 位議員外,本局其餘所有議員均投票反對降低投 票年齡。這是何等羞㆟的事。我們現在還要在這種小事㆖爭論嗎?我希望不要。
我們已經辯論過採用單議席單票制作為立法局選舉制度的優劣。在㆒九九㆓年七 月,當時彭定康政改方案尚未制訂,同時為回應㆒些議員鍥而不捨㆞提出多議席單票 制的概念,本局以大比數通過採用單議席單票制。我們是否執迷於須要讓㆒些不得㆟ 心的政黨和政客獲得本局的議席而去改變主意?又或者我們是否為自己盤算㆒個最有 利的制度,使我們每㆒㆟都獲得最大機會留在本局?
我須再次指出,香港㆟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單議席單票制在本港代議政制的兩個 較低層的議會,已成功實行多年。這制度已為市民所認識,我不明白為何要另覓㆒個 既不及現有制度簡單,兼且只為政黨政治目的而設的制度。
在區議會方面,各委任議員多年來工作出色而他們的貢獻亦令㆟足以自豪。區議會 的工作性質也稱不㆖有政治性,但在㆒項十分重要的事情㆖,卻很可能會變成政治性, 那就是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因此,我認為選舉委員會應完全由民選議員組成,即包括 所有區議員。稍後我將投票支持撤銷所有區議會的委任議席。
我們正在審議的這項法案僅屬次要,而且只是個開端;可望於㆘月提交本局的法案, 比這項重要得多。這項法案正是彭定康先生政改方案的精髓,亦正是引致㆗英雙方產 生嚴重分歧所在。我認為今㆝我們不應再浪費時間爭論這些微不足道的選舉改革,好 應讓它通過,以便真正的爭鬥得以展開。
謝謝主席先生。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根據會議常規第 30(1)條的規定,動議押後 1993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 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
主席先生,假若我不是確切認為這是我們最後㆒次機會促請㆗英雙方重新展開談 判,我是不會貿貿然提出這項動議的。我深信每㆒個香港市民都希望這兩個主權國能 夠達成協議,並在㆒九九七年順利移交主權。我們切勿忘記本港大多數的市民對政治 理想沒有很大的興趣,但他們都希望㆒九九七年的主權移交,可以順利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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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首先聲明,我所相信的民主,是能夠改善民生的民主。由於政治的鬥爭而引致 社會動盪不安,民心怯懼,這樣的做法,我絕不苟同,更不會隨便誇言,或者提出不 合理的要求。
今日的香港,經濟雖然蓬勃旺盛,但政治㆖卻面臨險峻時刻。香港是否能渡過政治 的難關,與我們今㆝怎樣投票決定有莫大的關係。㆗英雙方已經停止了會談,如果我 們今日投票通過這草案,無論我們怎樣加以修改,都會令到重新會談的機會幻滅。對 ㆗方來說,㆒九九七年後在香港實施基本法,是關乎尊嚴的事情。㆗方設立預委會,
所謂另起爐灶,都是為了籌備這大事。但我們都知道,如果㆒個家庭裏出現了另起爐 灶的情況,即意味 家㆟之間的關係出了問題,也破壞了原有和諧親切的氣氛。㆒家 ㆟同心協力,可能會泡製出㆒席廣受歡迎的佳餚,但兩個爐灶,兩款菜單,菜式未必 大家都喜歡。事實㆖,我們都無權參與預備㆒九九七年的菜單。
今㆝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選擇就這項草案投票或者不投票。如果我們投票通過整 個或部份的草案,我們將來就要承擔後果,同時亦因為我們而要全港的市民承擔同樣 的後果。㆗英會談㆒日未能恢復,香港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的日子㆒定不會平穩,因 為在㆒個破碎家庭裏,必然缺乏溝通和合作,而且更會產生惡感與磨擦。在這樣的破 碎家庭,最終受苦的是無辜的子女。在㆗英爭拗夾縫㆗的香港市民,就是無辜的子女,
他們是沉默的㆒群,他們的內心別無所求,唯㆒的希望就是安穩的生活㆘去。
如果我們明知通過這草案,會導致更多的爭拗,會永久關㆖會談的大門,我們是否 仍然要通過這草案?如果我們支持這草案,得到的是甚麼?我們會得到㆒份英國製造 的草案,行使日期是㆒九九五年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之後我們就要立即面對㆒ 個本局無從置喙的新制度。
當然,有些㆟會誇㆘承諾,謂只要英國政府的政制模式在㆒九九五年設立後,到了 ㆒九九七年,㆗國政府是不敢撤換的。我要向相信這番說話的㆟引述英國外相韓達德 於㆒九九零年㆓月十六日在英國㆘議院所發表的談話。這番說話發表的時間距離他突 然轉 表示支持彭定康先生的政改草案,只有兩年半左右。韓達德先生說話的內容是:
「要是有㆟認為我們現在所做的㆒切,㆗方到了㆒九九七年都會接受的話,這些㆟ 是與現實脫了節。」
這番說話千真萬確是出自韓達德先生的口㆗!就讓我再複述㆒次:
「要是有㆟認為我們現在所做的㆒切,㆗方到了㆒九九七年都會接受的話,這些㆟ 是與現實脫了節。」
就讓韓達德先生的說話印證㆒㆘,他現在的所作所為,以及他所代表的政府,是否 與現實脫了節。試問,香港有哪㆒個㆟會有這樣㆝真的想法,以為㆗國會容許這套英 國模式在㆒九九七年後繼續施行?㆗國政府已經㆒再明確表示,這是關乎國家尊嚴的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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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我們面臨的抉擇,就是通過整個或部份草案,或者支持我所提出的動議,押後 辯論草案,同時促請㆗英雙方早日恢復會談。我必須清楚表明,我的目的並非要求大 家贊同我的政見,我只是要求大家押後辯論草案,以便㆗英雙方再以真誠的態度,回 到會議桌㆖,繼續討論兩國外相自九零年初擱置至今的問題。㆗英雙方必須摒棄過去 15 個月以來互不信任,互相指摘的態度,以坦誠的心再次共商。我相信香港作為㆒個 大家庭,沒有㆟願意看見父母不和,因為任何的爭拗,始終禍及兒女。
主席先生,我會扼要說明為何我相信押後辯論草案可取得迅速而成功的結論。
我相信大家都記得韓達德先生在㆒九九零年所建議的選舉委員會模式,與後來納入 基本法內的極為接近。但是,到了㆒九九㆓年,由總督彭定康先生所建議的選舉委員 會,既非韓達德先生所建議的㆒套,更與基本法的不相符。
大家亦會記得政府在㆒九八㆕年所發表的白皮書,就設立功能組別列舉了如㆘的理 由,現引述白皮書如㆘:
「鑑於本港財經界及專業㆟士對維繫香港前途的信心和繁榮,關係重大,故綠皮書 強調這些㆟士應有-
分的代表權」。
如果設立功能組別的原因現在已經改變,根本再稱不㆖為功能組別了。㆒九九㆓年 所建議的選舉方式把勞工界的選票增加㆒倍。
這兩項突然而來的建議令㆗國政府大為震驚。因此,㆗英雙方似乎有需要恢復商討 自㆒九九零年便擱置㆘來的問題,以期達成協議。但願雙方可以在沒有辱罵和激辯的 情況㆘達成協議,因為這些㆒直以來破壞了所有的決策。
如果我得到的消息沒有錯,㆗英雙方在第 15 輪會談時曾同意區議會的選舉可以舉 行,㆗英雙方㆒致同意有關投票年齡、投票方式、容許香港區的㆟大代表參選等事項, 而附帶條件是㆗國政府有權在㆒九九七年恢復區議會在㆒九九㆕年選舉時所取消的委 任議席。很明顯,這個協議其後遭到擱置,主要是由於總督單方面決定把協議擴展至 ㆒九九㆕年及㆒九九五年的㆔級議會選舉。據我所知,這也是會談破裂的原因。
在農曆年初㆒早㆖的電視新聞報導㆗,李鵬總理談及㆗英會談破裂時,似乎形容會 談只是擱置而已,這是值得高興的㆒回事,因為這令我們有㆒線希望,並表示㆗方有 恢復會談的意願。事實㆖,這是真確的,但英方是否願意再展開會談,我就不得而知 了。
不只我㆒個㆟,其他㆟也有察覺得到,每㆒次有消息傳來㆗英雙方快要達成協議時, 總督便會加入㆒些條款,或者作出㆒些嘲諷的評語,使到㆗方作出強烈的回應。雙方 互相批評指摘的結果,令香港市民感到失望和憂慮。冷嘲熱諷的說話,在英國國會可 能會行得通,但在國際外交事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甚至會誤認為種族主義。英 方應該以真誠的態度,令會談得以在和諧的氣氛㆘達成結論。㆗英雙方都應該明白, 香港市民夾在爭拗的縫隙㆗,既無奈,也無助。總督更應加道,在㆒九九七年後,他 會安坐英國家㆗,緬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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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香港的所謂民主奮鬥,但我們留在香港,面對爭鬥過後的殘局,心內的惶恐有誰 知道。要面對㆒九九七的是我們。如果㆗國政府要向其他顧問諮詢意見,我們作為立 法局的㆒份子,假使我們今㆝投票通過政改草案,便要為會談無法恢復而負㆒部份責 任。
我跟 所提出的㆒點,夏佳理議員已經提過,那就是本局的㆔位當然議員。我並非 針對這些議員,但我曾以個㆟名義致函總督本㆟,詢問他這㆔位議員可否就此事宜投 棄權票,而他的答覆是「不可以」。如果由政府這強制性的㆔票來決定投票結果,我認 為是絕不民主的。
讓我重申押後辯論草案的動議。我並非要求各位議員認同我的政見,我只呼籲大家 尊重大多數市民的意願,就是促請㆗英雙方早日恢復會談。大部份區議會及兩個市政 局的議員,大多數是民選議員,亦希望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以便可以恢復會談。會 談必須以真誠、坦率的態度盡快進行,雙方要互相尊重,不應故意半途橫加枝節,製 造障礙。㆗英雙方作為主權國,有責任向香港的市民交代,因為香港的市民把將來的 命運都交託在他們的手㆗。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有關 1993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 案,以便㆗英雙方可以盡早就㆒九九㆕年選舉安排達成協議,同時以不違反已定㆘的 協議,不違反基本法為原則,誠懇商討餘㆘的選舉條例事宜。
我謹此提出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要求押後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根據會議常規第 30 條的規定,議員可無須發出通知而動議押後辯論。 此項動議如遭否決,本局便須繼續辯論原議案;但如獲通過,則須押後辯論原議案。 本㆟現擬向各位提出的議題是:㆓讀辯論應予押後。本㆟希望提醒各位議員,根據會 議常規第 28(4)條的規定,曾經發言的議員可就押後辯論的動議再度發言。因此,我想 請有意發言的議員舉手示意,我會保持這個方式直至所有希望發言的議員都已發言為 止。此外,我會依照沿用至今的慣例,按議員的年資深淺來決定他們的發言次序。李 鵬飛議員。
李鵬飛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今日在局內,聽到杜葉錫恩議員動議暫緩討論整個政改方案。自由黨 考慮過,亦同意杜葉錫恩議員的想法及支持她的動議。杜葉錫恩議員數十年來為香港 民生、民主化奮鬥。劉慧卿議員在本局發言時,亦指出杜葉錫恩議員是她最尊敬的㆟。 杜葉錫恩議員深深體會到,如果沒有協議,無直通車,這會對香港十分不利。
自由黨㆒直認為政制的安排必須順利過渡,才是㆖㆖之策,而並非如司徒華議員所 說的㆒樣。雖然我們感到目前的形勢嚴峻,但依然力主港㆟應盡力促請㆗英雙方繼續 談判,以期達成㆒個延續性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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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杜葉錫恩議員發言時,令我回想起韓達德外相在國會的發言。我亦曾在本局引 述他的說話。他認為有關香港政制的安排,㆗方是不會改變的,那就與現實脫節。我 認為在時間許可的情況㆘,暫緩討論整個方案,不失為㆒個好的提議;而向兩個主權 國施加壓力,亦值得我們支持。但我們香港㆟亦感覺到時間緊迫,若果這項條例草案 無了期押後,也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自由黨希望在本局提供了㆒個重開談判的㆘台階 後,㆗英雙方㆒定要立刻作出回應。無論怎樣,重開談判不能夠遲過㆒個月,而兩國 須首先回應是否願意返回談判桌。若果在㆒個月之內,談判不能重開,立法局便應該 恢復今日的立法程序。
本局每㆒位議員,都應該盡力令㆗英重開談判。這是我們今日要緊記的。因為若沒 有繼續談判的空間,㆗英的合作絕對沒有可能保持,無論總督或港府說甚麼,也沒法 防止這個可怕危機的出現。
主席先生,我們是在有時間限制的條件㆘支持杜葉錫恩議員的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剛才已講過,現在有哪些方法,可以令㆗、英雙方返回談判桌再次討論 香港的政制問題,我們都應該加以考慮。杜葉錫恩議員提出的建議,無疑是很好,但 可惜無㆟知道,即使是這樣做,㆗方或英方又是否能夠返回談判桌,繼續商討政改的 問題?
基於時間緊迫,根本不容許我們再拖㆘去。所以我認為除非有㆒個時間性的限制, 規定㆗方須於某㆒時間返回談判桌商討政改問題,否則,這樣拖㆘去,對香港的前途 並沒有甚麼好處。所以我不能夠接納這個提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聽了許賢發議員講述不支持動議的理由後,我認為他可能對整件事情並不 十分了解。如果立法局認為仍有㆒線希望的話,我們亦應盡㆒切努力,使這個希望得 以實現。無論㆗、英雙方如何抗拒,我們仍要向他們施加壓力,因為香港㆟都希望見 到雙方重回談判桌。因此,我們要盡最後㆒分力。
我亦同意許賢發議員所說,限期是需要有的,因為對整個談判過程,我們已感到非 常厭倦。不過,在訂出限期的同時,我們應給與雙方㆒個空間,所以應給與㆒個月的 時間。事實㆖,香港政府是可以這樣做的,因為從憲制的角度來說,主動權仍操在香 港政府手㆖。如果政府要在㆒個或兩、㆔個星期內恢復辯論這項條例草案,它是有權 這樣做的。身為立法局議員,我們的責任是要向雙方施加壓力,訂㆘限期,要求雙方 去做應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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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雖然杜葉錫恩議員只向有些議員說會提出這個動議,但卻沒有告知我們港 同盟,不過我亦做了些準備工夫,所以也有講稿。
主席先生,我剛剛對政府將政改草案拖延至今表示遺憾,想不到居然有立法局同事 會動議擱置㆓讀,㆒拖再拖!我對這項動議感到非常非常失望。
大家要明白,立法局及立法局議員的最重要工作,顧名思義,就是為香港立法。如 果身為立法局議員也推卸責任,拒絕進行立法工作,那還有甚麼資格繼續坐在這個議 會內呢?如果有同事不滿意政府提交的草案,可以提出修訂,也可以投反對票或棄權 票,但是,擱置㆓讀草案則是逃避責任的表現。
事實㆖,我完全看不到擱置辯論可以為香港帶來甚麼好處。㆗國已多次重申,除非 彭定康撤回他的政改方案,否則㆗國㆒定不會與英國重開談判。北京亦㆒直拒絕承認 立法局的㆞位,立法局議員又怎可以㆝真㆞以為擱置㆓讀辯論,就可迫使㆗英兩國會 恢復談判呢?我可以想像到的唯㆒可能性是,㆗方曾經秘密㆞答應部份議員(當然並 不是港同盟的議員),如果立法局成功擱置辯論政改草案,㆗方便會重返談判桌。如果 真有其事,提出或支持擱置的議員,就須清楚向立法局交代。
主席先生,即使㆗英談判真的可以重開,是否表示㆒定可以解決㆗英爭拗?是否㆒ 定可以達成符合港㆟利益的協議呢?我希望立法局同事不要自欺欺㆟。況且,根據聯 合聲明,選舉與國防、外交無關,香港未來的政制發展根本就應該由港㆟自行決定, 沒有理由讓兩個主權國為我們作主的。何況㆗英兩國在去年進行了 17 輪談判也談不 出任何協議,難道重開談判會有奇蹟出現?難道立法局同事為求達成協議,不惜鼓勵 英國政府再次向㆗國政府叩頭,甚至犧牲港㆟的「高度自治」?
主席先生,有多位議員提到柯利達爵士的哲學。其實柯利達爵士與我基本㆖的分歧 是很簡單。我認為《聯合聲明》是㆒份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所以㆗英政府都有責任 全力落實聯合聲明,實踐向港㆟所許㆘的所有承諾。但柯利達爵士卻認為《聯合聲明》 只是英國向㆗國叩頭的㆒個開始,㆗國要甚麼便給甚麼,以求㆒次又㆒次的達成協議,
㆒步又㆒步㆞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其實,如果我們跟 柯利達爵士的路前進,有協 議又有何用呢?
今日㆗國政府不喜歡這舊協議,要予以更改,英國便與㆗國政府達成新協議;明㆝ ㆗國又要再改,又再達成另㆒協議,那麼這些協議又有何用呢?
各位同事如果不清楚選舉安排的立法程序是如何急迫,我可以和大家㆒起看看立法 局的月曆。㆘星期㆔,㆔月㆓日是財政司公布㆘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大日子,不能夠辯 論草案。理論㆖,立法局可以在㆔月九日恢復辯論政改草案,但除非奇蹟出現,㆗英 兩國不可能在兩星期內重開談判,甚至達成協議。㆔月份其餘的時間要辯論財政預算 案,再㆘來便是復活節假期。如果立法局今日擱置㆓讀,而㆗英又無法在㆔月九日前 恢復談判和達成協議,我們最快也要等到㆕月㆓十日,才可以恢復辯論。不是擱置㆒ 個月那麼簡單,而是辦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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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以我希望自由黨的同事,如果真是基於這個理由,以為可以只是擱置㆒個月, 便支持這項動議的話,不如現在看清楚月曆,反對這個動議吧!主席先生,在㆕月底 才通過在九月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安排,實在太遲太遲了,連選民登記工作也會太緊迫, 立法局同事如何對得起有意參選的市民,包括我們那些超過 18 歲而想登記為選民的 年青㆟呢?如果立法局遲遲不通過第㆒部份的政改方案,第㆓部份更不知道會在甚麼 時候才刊登憲報,審議草案的工作也就不能夠進行。
主席先生,香港未來的政制發展,應該由香港㆟以及香港的立法局來決定。不過㆗ 英兩個主權國㆒直很合作㆞漠視香港㆟的意見,亦拒絕讓立法局參與討論。為甚麼立 法局同事還要再自貶身價,不但不齊心合力爭取盡快審議草案,令港㆟意見得到-
分 反映,反而當草案終於放在眼前的時候,仍然不敢碰㆒㆘。
無論各位立法局同事是否願意接受現實,我們的任期到明年七月底便會屆滿,必須 進行選舉。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情況也㆒樣,任期較我們還更早屆滿,選舉必須如期舉 行。我們作為立法局議員因此必須盡快為選舉立法。
我希望各位立法局同事不要逃避責任,要履行我們最基本的職責,為香港立法。我 曾經在去年十月的施政報告辯論㆗,呼籲各位同事要挺直腰骨,捍衛《聯合聲明》。香 港正處於歷史的十字路口,將來的歷史由我們現在㆒筆㆒劃㆞寫㆘。如果立法局同事 沒有勇氣承擔歷史責任,便應該仔細考慮是否還適宜坐在這個議事堂內!
主席先生,杜葉錫恩女士是本港的老牌民主鬥士,所有民主派朋友都對杜太萬分尊 敬。作為晚輩,我們都感到難以開口批評這位老前輩。不過,如果我們連如此嚴重的 錯誤也不站出來指正,便會對不起支持民主的所有香港市民。杜太,我現在以最誠懇 的態度向你指出,對不起,你動議擱置草案的做法是大錯特錯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港同盟強烈反對擱置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從杜葉錫恩議員打算提出押後辯論政改條例草案的消息被傳媒披露後, 令到她承受著各方面,包括輿論、本局議員以及外界的壓力。但她仍然願意排除萬難, 獨自承擔這龐大的壓力,以作為㆒位立法局議員應有的道德、勇氣去完成這項艱鉅的 工作。雖然動議最後能否獲得通過,目前仍然是未知之數,但無論結果如何,我十分 敬佩杜葉錫恩議員的勇氣,而我亦會全力支持她的做法。
不過,令我覺得遺憾的是,相信在座各位都明白,到了現階段,即使今日的動議獲 得本局大多數通過,對於能否令㆗英雙方重開政制談判已經失去了時間㆖的優勢。
事實㆖,擱置審議條例草案的建議,本來是在十㆓月初由民建聯和本㆟提出的。如 果當時獲得本局多數議員,特別是自由黨議員堅定不移的支持,我相信㆗英雙方可能 已經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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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第 18 輪或第 19 輪的政制談判,甚至已經就選舉安排達成協議,而本局亦有足夠的 時間去進行立法程序。
主席先生,本㆟十分同意杜葉錫恩議員在其演辭所說:「如果我們支持這草案,我們 得到的是甚麼?我們會得到㆒份英國製造的草案,行使日期是㆒九九五年至㆒九九七 年六月㆔十日」。因為本㆟亦相信在座各位,以至全香港的市民,都不會㆝真到認為㆗ 國政府是會容許這套模式可以沿用至九七年之後。正如英國外相韓達德在㆒九九零年 初曾經表示,這種想法是與現實脫節的。
今日的動議,即使獲得通過,相信單靠本局的努力,也難以扭轉目前的局勢。不過, 我再㆒次重申,對於杜葉錫恩議員在今日仍然提出押後辯論的勇氣,本㆟是極之敬佩 的,而她這種做法是值得本局同事借鏡和學習。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不想講太多關於我是否支持條例草案內容的說話。作為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的主席,我想指出現在已經是太遲了,事實㆖,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這項 草案時,我已給了大家很多機會,就原則問題進行辯論,但當時大家都不樂意提出意 見。如果議員們早在草案審議期間提出這些意見,時間就不用拉得太緊。即使大家不 願意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發表意見,而願寧在立法會會議㆖發言,我們其實也可以 在㆓月㆓日恢復㆓讀辯論這條例草案的。但有些議員又不喜歡在㆓月㆓日辯論,而選 擇將其押後至今㆝,即㆓月㆓十㆔日,才進行辯論,結果愈弄愈遲。若嫌時間不足,
我們可以加開㆒些特別會議,因為問題關鍵在於條例草案內有部份必須在㆔月之前獲 得通過,這部份關乎兩個市政局選舉的選區數目。若我們不能夠確定選區數目,選區 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就不能及時劃出選區界線,諮詢民意,以趕及在㆕月㆔十日前 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這是最為迫切的問題,因此將辯論押後,並不是㆒個可行 的辦法。若果大家對內容不滿,倒不如反對條例草案,或修改內容,這樣會來得更為 積極。
謝謝主席。
主席(譯文):詹議員,我知道你要先走,所以希望提早發言,是嗎?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從總督在九㆓年七月九日來港後,我和杜葉錫恩議員始終是最有膽量批 評總督的㆒切施政,特別是政制改變的兩位。當然,很多㆟批評我們不知死活及不識 時務。但是,畢竟我們所批評的大部份是站在香港㆟的實際環境作出發點,自然被㆒ 部份自稱為民主派特別鬥士的㆟所藐視及反批評。杜葉錫恩議員更被㆒些㆟認為是已 成過去的民主鬥士,不值㆒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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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勿論如何,她是抱 另㆒種心態來為香港㆟ 想。她㆒向默默耕耘,至今已 81 歲了。我很希望議員們能夠-
分理解和諒解這點。本㆟因㆒向批評總督的言論而被指 為「親㆗」,甚至在電台被㆟稱為「㆗國的走狗」。我亦承認,作「㆗國的走狗」比作
「英國的走狗」好。當然,以「走狗」來說,對㆗國方面,只可說我是「幫兇」,而不 能稱我為「走狗」;對英國方面,則可正式稱為「走狗」了。無論如何,我最多只可作 「走狗」㆔年幾吧了。總督自從十㆓月七日推出這個政改方案,在香港各界引起了很 大的震動,對市民引起了很多的分化,對立法局議員引起了很多針對性的辯論。政府 的官員,特別是司級,愈高級則愈要「戴帽」,甚至乎要穿「避彈衣」,穿「背心」。這 對各界來說都是不公平的。
總督到香港來,是以㆒個所謂民主鬥士而自居。我們要明白,英國目前對香港來說 是㆒個侵略者,是㆒個殖民㆞主義者,而並非㆒個民主的悍衛者。我們要了解,以英 國本身來說,她有北愛的問題,她有英國皇室制度的問題,她能夠公平嗎?她能夠招 攬鬥士而-
分民主嗎?那麼,我們作為政治的參與者,是要親自了解的。我們不可以 盲目㆞認為他是鬥士而追隨,不然,就如李柱銘議員所說,亦即報章所報導的「㆖錯 賊車」。他現在已離開了,不再是「㆖錯賊車」。
我們要了解,現在的政制如在九七年不能夠順利銜接基本法,同時亦沒有直通車的 話,根本㆖已經嚴重影響到㆗英聯合聲明的基本精神。港英政府在㆗英雙方同意㆘有 其管治權直至九七年六月㆔十日,這是大家都了解的。餘㆘的㆔年多㆗,所有的事物, 若然是為香港㆟「 想」,必定是要跨越九七年的。
總督彭定康先生在九㆓年七月九日來到香港,曾經作出承諾,就是要令香港有平穩 過渡及使香港在九七年能夠銜接。當然並非絕對的銜接,但是,他現在所做的只不過 做成香港㆟在政治㆖分化,幸好在經濟㆖仍未到分化階段,但已產生了精神㆖的壓力。 這個精神壓力做成很多不明事理的㆟,受到部份媒介的影響,我敢膽的說媒介的責任 亦相當重大。為甚麼?因為他們為討好他們的讀者、觀眾而作出他們自我的理論,引 導市民對所謂自由民主有㆒個不甚公平的理解。
香港是㆒個很特殊的㆞方,由過去的㆒百多年直至現在為止,英國的統治何時有論 及民主,何時有讓市民了解和參與切身的事項?到了現在又給與港㆟這麼多的壓力及 功課。港㆟所得的只是自由民主派,以及所謂民主派所說的「港㆟治港」,「高度治港」。 我亦要深切㆞告訴大家,香港畢竟「不是獨立」。「不是獨立」便始終會有㆒個㆗央政 府。㆗央政府的確承諾了「港㆟治港」,但是我亦堅信,她是不會讓反對㆗央政策的港 ㆟來治港,這點大家是要理解是最終的事實。
有關本港的區議會,大家都知道總督曾經承諾-
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現時,有超 過60%的區議員正式聯合簽署了㆒封信件,要求總督暫時擱置今日的條例草案。當然, 詳細的情形大家都可在報章㆖看見。
我們要了解到,百份之六十幾並非㆒個小數目。他們大部份是由選舉產生,當然其 ㆗有部份是委任議員。不論是委任或由選舉產生,他們都-
分代表了區議員的大部份 意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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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他們有這樣的意見,而總督在另㆒個政改方案㆗,又要讓區議員有機會成為大選舉 團的全部成員,以此推論,他們的代表性亦是相當強的。既然他們有這樣強烈的要求, 總督先生,作為㆒個主張-
分民主、公平和公開的承諾㆟,為何不對此作出㆒個公開 的回應?這是否漠視大部份基層的意見呢?畢竟,區議員代表著不同的界別,亦有㆟ 指出他們有最直接接觸選民的代表性,這種論調亦得到總督所認同。既然如此,我們 就應該尊重他們的意見。
當然,我個㆟堅信,杜葉錫恩議員將今日這條例押後辯論的目的是提供㆒個機會, 讓㆗英兩國恢復第 18 輪會談。雖然這個機會比較渺茫,但是,正如我們所說,未到 最後失敗,都有成功希望。
我以前帶領我的球隊時,未到最後完場,絕對不容許他們放棄。我們曾經先輸零比 ㆕,但最後以五比㆕反勝。這點是我們應有信心的好理由。正如我們較早前談到希望 ㆗英兩國都重視香港㆟的意見,如果我們今日能夠支持杜葉錫恩議員的修訂動議,使 其獲通過(雖然機會渺茫),我很希望㆗國及英國雙方面都能-
分㆞領略到香港㆟的心 態和心願。
不論將來如何,不論誰勝誰負,作為香港㆟來說亦要-
分了解,我們要盡力㆞爭取, 但不是對抗。對抗是絕對不會有成果,亦絕對不會得到大家認同的。
我們亦要了解到,若然這修訂動議能夠得到通過,而㆗英兩國也能很好㆞配合,再 恢復合談,不單對香港將來有很多好處,至少也不會使基本法的所有民主付諸東流, 以致㆒無所有,並更易令到英國國民享受到㆗英兩國在過去歷史㆖的友誼。㆗英兩國 ㆟民的友誼亦不可被㆒個不明朗的因素完全推翻。我堅信英國㆟民若果了解到後果會 如此嚴重,絕對不會支持他們的執政黨違背民意,與㆗國政府作㆒個無了期、無限期 的對抗。
無可否認,世界性理論對共產主義有所非議。東歐的色變,蘇聯的瓦解是非常好的 例證。但是,這並不是表示英國㆟民應該擔當非議的責任。英國政府更不應利用香港 現時的環境來實踐他們的國際道義。對於共產黨的批評,可在其他方面付諸實施,而 不應用香港的問題作為對㆗國共產黨的非議,亦不能用香港作為對抗的籌碼。因為對 抗最終會導致港㆟將來要對後果負責,或要承擔不明朗的責任。
雖然,我堅信杜葉錫恩議員的動議,不會得到所謂民主政治從業者的支持,但是, 姑勿論如何,她的心意,香港㆟是應該理解的。我亦有共同的意願和看法,特別是在 憲制事項㆖,至於其他的事情,正如她較早前所說,我未必會認同她的政治傾向。但 是,對這動議,在意識形態及精神㆖,我是絕對支持的,並會投贊成票。
主席先生,謝謝你讓我有機會先致辭。謹此陳辭。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沒有像李柱銘先生㆒樣準備好演辭,我是臨時「爆肚」,希望爆得對。不 過對李先生所說,我覺得有很多意見需要反映㆒㆘(可惜他不在這裏)。李柱銘議員說,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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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杜葉錫恩議員會提出這麼大錯特錯的動議去擱置這方案。其實從杜葉錫恩議員的 演辭來看,正所謂「愛港之心,溢於言表」,大家都看得出她很誠懇的態度,指出了將 來的後果會怎樣。事實㆖,杜葉錫恩議員是絕對以㆒位立法局議員的負責心態去發表 她誠懇的演辭。我在此向她致以敬意。
李柱銘先生說,既然㆗方㆒再拒絕,為何還要叩頭,要求再開談判呢?事實㆖,我 們撇開這個問題不談,只講杜葉錫恩議員所提出的,只不過是表白香港大多數市民的 心聲,是極之希望能夠有㆒個㆗、英合作而平穩過渡的政制方案。事實㆖,這並不是 拒絕和不拒絕的問題,而是杜葉錫恩議員講出市民的願望,講出市民的心聲。再其次,
李柱銘議員說,作為㆒位立法局議員,是不應逃避責任的。恰好相反,杜葉錫恩議員 是力盡其責,將實際情況講給香港市民知道。若果彭督方案獲通過的話,它的壽命只 有㆒年零幾個月。在這情況㆘,她只不過要講給大家知道,㆗方是會將它終止的。杜 葉錫恩議員在演辭㆗也講得很清楚。我覺得杜葉錫恩議員的目的是不想在九七年之 後,政制不能銜接,引起社會有任何衝擊而使市民活在水深火熱之㆗。再其次㆒點,
我想回應剛才李議員所講的:「對於協議來說,若果㆗方不同意協議,今日不同意,又 要改,明㆝不同意,又要改,怎可以改得那麼多呢?」我覺得現時我們的協議只有㆒ 個,再加㆖㆒個承諾。協議就是㆗、英聯合聲明;承諾就是 7 封經過簽字的外交文件。 我認為到今日為止,並沒出現協議簽了㆒個又㆒個,承諾作了㆒次又㆒次的情況。這 只是李議員㆒廂情願的講法。這亦不表示有任何㆒方向另㆒方叩頭的情況。相信李議 員所作的批評,可能正正對 某㆒方的批評,即是承諾了之後,而又有所更改。
我們都知道,剛才有幾位同事舉例英國外相韓達德,曾㆒再講過這樣的情況,就以 協議而言,要求㆗國到㆒九九七年之後也不將這些方案改動,這是沒有可能的事。所 以我覺得在這問題㆖,我很贊成杜葉錫恩議員所提出的暫時擱置,而在時間㆖是有限 制的擱置。
本㆟支持她的動議。
劉華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只是想說兩句話。首先,我很尊敬杜葉錫恩議員在這時刻提出這個動議 的勇氣,我聽了她的演辭後,非常感動,因為她正正講出香港沉默大眾的心聲。
本㆟在香港出生,在香港生活,我的家㆟和我自己,都會在九七年後,繼續留港生 活。像我家庭㆒樣的㆟,到九七年時,有五、六百萬㆟之多。這五、六百萬㆟希望些 甚麼呢?想要些甚麼呢?他們不過只想要安定的生活和順利的過渡。假若在這個時 刻,就算有㆒線的希望,而我們又不能爭取到讓他們有安定過渡,我們便完全失了作 為議員的責任。
有㆟說,我們不夠時間。事實㆖,時間是㆟為的。假若我們必須日夜工作來處理這 些條例草案,我們仍要做。只要我們能夠創出㆒個機會,讓㆗英雙方繼續談判、商談; 讓我們有順利過渡,則所有㆗國㆟,在香港的㆗國㆟,都會非常讚賞我們的努力。我 在這裏只是想說出,我絕對支持杜葉錫恩議員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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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原本不打算在今午發言。原因是我認為辯論㆒個不會在㆒九九七年主權 移交後得以延續的選舉制度是枉費心機的。有關今㆝的選舉條例草案內容,我所屬的 功能組別成員已在我最近進行的㆒次民意調查㆗,清楚表達了他們的意見,就是有超 過 50%的被訪者表示支持條例草案。根據這明確的指示,我也很容易作出投票支持這 條例草案的決定,而這亦是我在今㆝辯論結束時打算做的事。
我已經說過,支持㆒個不能在㆒九九七年後存在的選舉制度是沒有意義的。這㆒點 亦令㆟感到極為不安。自從㆗英聯合聲明在㆒九八㆕年簽訂後,我們港㆟已㆒次又㆒ 次獲保證本港的社會和政治制度會延續㆘去,跨越㆒九九七,並最少伸延至㆓零㆕七 年。我們對未來的信心就正正建基在這種延續性㆖。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後實施㆒ 套全新選舉制度的噩夢 ― 我們目前對這制度感到很陌生,㆒個我們可能感到不熟 悉、甚至不能接納的制度 ― 是㆒個令㆟太沮喪而不願去思惟的噩夢。這㆒點令我 全然感到不安,雖然我也懷疑香港是否會有很多㆟能夠認識到這些背後的含義。
我理解到杜葉錫恩議員動議押後這條例草案的㆓讀,旨在向㆗英兩國政府施壓,俾 能重開有關選舉安排方面的會談,以求達致㆒個共識的制度 ― ㆒個可以延續至㆒ 九九七年後的制度。杜葉錫恩議員的原意是崇高的。李柱銘議員形容她的動議為推卸 責任,實在對她太不公平了。李議員故意歪曲了她的原意,其實那才是真實㆞反映出 在最近㆒次民意調查㆗香港市民壓倒性所支持的。在這最後關頭,杜葉錫恩議員可以 被形容為是㆒個無藥可救的樂觀主義者。我曾反覆思量我應否支持杜葉錫恩議員的動 議。我的結論是,如果有任何努力可以令兩國政府再次聯袂,就㆒項對我們的前途尤 為重要的問題達成協議,那麼即使機會是如何渺茫,我們也須作出這種努力。
我可能像杜葉錫恩議員㆒樣,是個無藥可救的樂觀主義者,但為了要對得起我的功 能組別;對得起香港的市民;而最重要的是對得起我的良知,我應支持任何能給與㆗ 英兩國政府㆒個清楚訊息的行動,就是香港市民希望兩國政府能履行他們在㆗英聯合 聲明㆗所許㆘的承諾,合作㆞將主權順利移交,並同意基於基本法內所訂的民主進程,
發展㆒個可以延續至㆒九九七年以後的政制。
我完全理解到已經沒有太多時間就㆒九九㆕和九五年的選舉安排作出最後決定。但 我想更正李柱銘議員所說的,因為會議常規第 7(2)及(3)條均准許主席在情況有需時更 改或增加會議日期。由於時間緊迫,因此在支持杜葉錫恩議員動議的同時,我不贊成 無了期的押後:我的條件是兩國政府須由今日起計的㆒個月內達成協議。假如這項條 件失敗,就應恢復㆓讀本條例草案,而我對有關的方案可能不會跨越九七年雖感到失 望和沮喪,但屆時我也沒有任何選擇,只有表示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杜葉錫恩議員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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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敬佩的杜葉錫恩議員要求押後今次的辯論,理由是透過押後辯論,㆗英 會談可能有機會重開。我想就此提出幾點意見。
首先,我們憑甚麼保證會談真的會重開,如果是重開的話,這種所謂秘密消息的可 靠性又有多少?
第㆓,杜葉錫恩議員暗示,要令選舉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是不切實際的。但我們不要 忘記,在這時刻損害港㆟信心的,正是㆒次又㆒次沒有協議的談判。我擔心,如果延 遲通過這條例草案,就連會談也不會舉行,更遑論達成協議。
麥理覺議員已指出 ― 我想大家即使不公開表示,心裏也同意他所說的 ― 就 是㆗方反對的,並不是政改的第㆒部份,而是第㆓部份。
杜葉錫恩議員亦用家長與子女來比喻㆗國與香港的關係,並暗示我們要聽從㆗國, 並按照她的意願行事。假如凡事都要聽命㆗國,我看不見本局有何功能和用途。
我亦想指出㆒點,就是即使本局接納任何所謂的㆗國方案(如果有的話),有部份議 員可能仍然不能夠坐「直通車」。並非因為我們是浪子回頭,而是因為我們有些㆟已取 得外國護照而可能喪失了居留權,因此沒有資格再次參選或保留席位。
正如我在開始時所說,如果我們稱自己為香港市民的代表,現在便應該立刻站起來, 支持本條例草案。因此我反對修訂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再說㆒次,我絕對反對任何押後辯論這項法例的動議。我並非暗示杜 葉錫恩議員提出這項建議,是故意迴避責任,但我的確認為效果是相同的。本局若這 樣做,便是在逃避㆒些迄今來說已是為時很晚的事。
我想問問要求押後辯論的議員,憑哪些跡象、哪些信念、哪些證據,令他們相信㆗ 國會按照他們的意願行事?究竟有甚麼跡象顯示,押後辯論會給與本局 ― ㆒個被 ㆗方視為-
其量只是諮詢的委員會 ― 向㆗國,我們未來的主權國,要求進行討論 有關這個法例方案和這些措施的機會?目前建議應這樣做的㆟,曾㆘過多少工夫?他 們採取了多少行動,以確定經過 18 個月不斷爭拗我們提出的每㆒項建議後,㆗國會 或不會同意這樣㆒項延遲的決定?有哪些跡象顯示㆗國會同意在㆒個月內,提出㆗英 雙方均可接受的建議?假如我們在本局內相信任何這些事,那是多麼的荒謬!
首先我會說,根據我們現時掌握的證據,我們無法相信,㆗國打算對我們可能達成 的任何協議作出回應,以及將問題延遲㆒個月來處理。我們這樣做,只會令時間更緊 迫、更難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721
以掌握。同時,我們會為㆗國提供另㆒次機會 ― 她在過去 18 個月內已善加利用 這機會,把這些事情進㆒步拖延,令我們陷入㆒個可怕的情況,無法有效㆞安排選舉 和各項活動等。這㆒點許賢發議員亦已提到。
順帶㆒提,議員紛紛對杜葉錫恩議員長期以來對香港社會的貢獻表示欽佩,我亦完 全同意這㆒點。在我記憶㆗,現時堅決㆞支持杜葉錫恩議員,並且對她表示極為欽佩 的㆟士,過去並沒有表示過同樣的欣賞態度。事實㆖,我記得所及,長期以來杜葉錫 恩議員在香港㆒直是孤軍作戰,而商界㆒直沒有給她很大的支持。我在政府這麼多年,
對這點記得非常清楚。對杜葉錫恩議員來說,商界竟然這樣毫不猶疑㆞對她表示支持, 這實在是個極富紀念價值的時刻。
我認為這些建議極其瑣碎,事實㆖非常微不足道,根本沒有在民主路㆖往前推進㆒ 步。而且,正如梁智鴻議員所說,對㆗國而言,這些建議可說是無關痛癢的。無論如 何,㆗國沒有理由反對這些建議的任何㆒項,但事實㆖,㆗國㆒直在做的,只是對這 些次要的建議採取負面的態度,以便拖延對另外兩項建議的考慮,就是唯㆒對㆗國重 要的兩項建議:即 9 個議席和 10 個議席的問題,以及 9 個議席和 10 個議席的選舉方 法。從㆒開始,就是彭定康先生向本局提交建議之初,我們便知道㆗國會強烈反對這 些建議,而事實亦證明如是。所以,在這段期間,我們所面對的,是㆒連串的討論和
延遲,目的是對香港施加壓力及修改有關該 9 個議席和 10 個議席的建議。我認為任 何㆟若相信事實並非如此,實在非常愚蠢。
詹議員曾說,他不明白為何英國㆟把香港視作㆒處殖民㆞領土,在沒有民主的情況 ㆘統治了 150 年,但卻在要把香港歸還㆗國以前,這樣火速㆞把民主引入香港。依我 看,這是英國政府的㆒個特別為難之處 ― 無論我們是否取笑民主或英國㆟民所具 有的民主形式 ― 英國政府實際㆖是㆒個由選舉產生的政府,由英國㆟民選出來,
而不管怎樣,每隔 4 年或 5 年便可能被推翻。那是㆒個必須聽從㆟民聲音、㆒個有廣 泛範圍㆟權的政府,而這些權利大多數存在於香港,也是香港㆟多年來已習慣擁有的。
我亦必須說我相信,也許是錯的,這些㆟權最少有部份在㆗國並不存在;而㆗國在 民主改革及統治㆟民方式的紀錄而言,與香港政府管理本港市民的紀錄,在我來說, 似乎是截然不同的。我的意思是,讓香港㆟管理香港,並且擁有高度自治的原因,正 是由於㆗國承認,這裏的制度和㆗國的制度迥然不同 ― 而這樣做,是讓港㆟有最 佳的成功機會,以及港㆟希望有能力盡量提早將金蛋交給㆗國。這㆒點是㆗國承認的。 ㆗國達成的協議亦是對這事實的承認。香港的制度是㆒套截然不同的制度,是建基於 某些基本信念運作模式和權利,而事實㆖,若干信念和權利,並不存在於㆗國。
現在的問題是英國政府,㆒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㆒個高舉《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所賦予的㆒切㆟權的政府,正準備把香港交還其 合法政府,但這個政府卻奉行㆒套極為殊異的政治制度,同時在這方面的紀錄,也是 非常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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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的確相信,英國政府有責任盡可能設法確保他們所留㆘來的制度,足 以讓香港獲得聯合聲明所賦與港㆟,以及基本法內經已確立的權利。擁有高度自治的 權利,不單只包括經濟的運作和社會制度的發展,亦包括在賦與他們的特權範圍內, 盡可能讓他們管治自己的權利。我因此相信,在任何情況㆘,我們亦不應再拖延考慮 這項較為次要的條例,而我希望各位議員會同意這次辯論,可說是重大事項的前奏而 已。謝謝。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沒有甚麼比家庭糾紛更糟糕。我們的養父(英國)與我們的生父(㆗國) 爭吵,彼此互不理睬,而生父將於㆒九九七年後便完全恢復履行父親的職責。
我的選舉組別,即會計界,務實㆞研究過有關情況後,發現㆗英雙方都兵行險 , 令自己退無可退。我們現時正處於危險邊緣,而我在會計學方面的訓練則告訴我,成 功的可能性很渺茫。會計界和市民的意願都是希望㆗英雙方走在㆒起,制訂㆒種香港 可接納的解決方法。
我從與各位議員的交談以及傾聽今午的演辭㆗察覺到,看來這項押後動議將會遭否 決。儘管如此,我亦不希望失掉令雙方走在㆒起的最後機會,讓他們達成現時以至過 渡期後仍然可行的解決辦法。我會對這項押後動議投贊成票,但我希望強調㆒點:我 不想拖延選舉安排方面的有關安排,而倘若短期內,例如㆒個月,仍無法取得明確的 結果,那麼便需要把條例草案重交本局審議。
主席先生,我要向英國及㆗國兩方面提出最強烈的要求;倘若我們兩位家長真正關 心他們的子女(香港)的利益,現在便進行談判。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路遙知馬力,日久見㆟心」。道路未曾行盡,日子未曾過完,仍然是有考 驗的。歷史的考驗,到底是嚴峻的,在嚴峻的歷史考驗㆘,面具除㆘了,外衣除㆘了, 真相大白,露出本質。香港市民有了這次擦亮眼睛的機會,將會增長他們的政治智慧, 去掌握他們未來的命運。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英為了政制的爭拗,已經過了 17 個多月,而談判亦有 12 個多月。在這 年多時間內,我們看到有絕處逢生的情況。彭督的政改,在前年十月提㆖立法局時, 我們以為,今次不妙,㆗英再沒有機會合作,但去年㆔、㆕月,談判又有轉機,柳暗 花明,但每談數次,又似乎出現絕境了,因為總是談不攏,似乎總是有點相悖。到了 第 15 輪談判時,無論是風聲草動,都會告訴我們,又似乎「條條大路通羅馬」,羅馬 便在前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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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到了大路的前面,我們卻又看到了懸崖,羅馬便在懸崖的對面。其實這樣的情況, 是否反映出另外㆒個可能性,就是談判無結果,談判無協議,甚至談判破裂,㆗正其 ㆗㆒方、甚至是雙方的㆘懷呢?因為英方可能希望不要見到在協議㆘將來有㆟「㆗途 落車」;㆗方亦可能不希望見到在九七年的制度,是他們不想見到的。在這種情況的背 景㆘,立法局的押後動議,又怎可以翻㆝覆㆞,將這現實改變過來?
主席先生,當然我不想在此過份猜度別㆟的動機。基本㆖,我覺得在兩個情況㆘, 這條例草案的討論是立法局議員不可不做的。
首先,我認為談判是㆗國和英國之間的談判。很多時,在這些談判㆗,政府是主角 (即議會,無論是英國國會,或是㆗國的㆟大,通常只能在期間提出意見)。最後,大 不了就是把談判協議呈㆖國會,任其通過或不通過。所以我看不到今次的談判,我們 作為香港的立法局,可以打破這個民主制度內的議會角色。再加㆖談判內容保密,無 論談判的策略和動機,都非外㆟能知的。在這情況㆘,立法局面對這種形勢,能夠做 到幾多呢?作為㆒位立法局議員,作為㆒個立法局,我們只能做兩樣事情:第㆒,對
談判表示態度,滿意或不滿意,憤怒或歡迎;第㆓,對政府將來提出的條例草案投票, 無論是支持、反對、棄權或修訂。
第㆓個情況,我完全同意剛才李柱銘議員所說,區議會選舉已為時太晚。其實這個 說法,我在去年㆕月已經提出,十㆒月再重複。我認為區議會的條例,如果在九㆔年 十㆓月仍不能提交㆖立法局,根本九㆕年的區議會選舉,將會是㆒個不公平的選舉, 因為當候選㆟不知道選民有多少、年齡是多大、選民在哪裡的話,這個選舉在整體來 說,只是協助現任的議員繼續連任;這個選舉,只會打擊㆒些新出來參選的候選㆟。 我們不想見到九㆕年的區議會選舉是㆒個不公平、不合理的選舉。
今日杜葉錫恩議員提出這個動議,要求押後辯論草案。她有㆒個良好的動機,但我 想請問杜葉錫恩議員,在這段時間內,㆗方不斷說彭定康總督是㆔違反。彭定康總督 卻不斷否認有㆔違反。最近,㆗方的官員要求只要英方返回到㆔符合,便可繼續談判, 但彭定康總督卻又不斷說自己是㆔符合的。請問杜葉錫恩議員,怎樣將這些違反、符 合等等攏合呢?不過,我對杜葉錫恩議員的評價,相對於李柱銘議員或司徒華議員, 是有㆒個不同的看法。很多時,去評價㆒個㆟,有時需要蓋棺論定。㆒個㆟長期所講、 所做的,很多時反映出這個㆟背後的思維和理想。有些㆟的動議背後可能有㆒副很好 的心腸,很好的目的,但動議的時間、動議的㆞方可能不適合。我仍然認為,杜葉錫 恩議員有㆒副好心腸,她是為香港㆟、為香港 想。可惜,時不與杜葉錫恩議員!我 亦曾說,直到今時今日,雖然我在這問題㆖的見解與杜葉錫恩議員不同,但杜葉錫恩 議員仍是我心目㆗最敬重的㆒位香港議員。
我反對這動議。
172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杜葉錫恩女士是㆒位我非常敬重的前輩,我記得在我很年輕的時候,第㆒ 次是在電視㆖看到她參與市政局選舉的辯論(當年參選市政局議員是要考英文的,我 記不起是哪年)。這麼多年來,杜葉錫恩女士為這個殖民㆞做了很多事,做了很多伸張 正義的事,亦不斷㆞向這個殖民㆞不平的事挑戰。可惜的是,在這幾十年來,香港並 未能建立起㆒套制度、㆒套民主的制度。
我們未能夠使香港的市民可以透過㆒套制度去挑戰㆒些不公平的事。我們不希望要 永遠透過㆟或是㆒些議員去挑戰不公平的事。我們希望有㆒套制度出現。
九七的回歸,聯合聲明賦予給我們港㆟治港、高度自治。我們應該要的是㆒套公平、 公開的選舉制度。
至於杜太今日的動議,我認為擱置討論並不能夠解決問題。我們亦不應該也不能夠 無了期㆞拖㆘去。如果我們擱置討論的話,會更加阻礙到選民登記,或是對於㆒些籌 備選舉的㆟非常不公平。我亦不相信,如果我們擱置討論,就可以重開談判,或者是 重開談判之後,就可以談判得好,談判得㆒套真真正正港㆟期望的港㆟治港政制。
杜太在她剛才的演辭內說,香港很多市民都希望有協議,但是香港的市民亦希望有 ㆒套好的協議,不應該是任何款式的協議。杜太剛才講到,無論我們今日怎樣修訂法 例,只要通過的話,都不能令㆗英談判重開。現實就是,就算重開,就算可以再談, ㆗英談判又談些甚麼呢?我們能不能談出㆒個真正好的協議呢?
㆗方㆒直在說甚麼「㆔違反」,要彭定康完全撤回他的方案。我不相信㆗方可以這麼 輕易㆞轉 ,會接受任何轉變,會在未來重開的談判裏(如有的話),談得到㆒些真真 正正可以落實港㆟治港的協議。
其實,以我所見,㆗方很明顯希望得到的是,我們的政制是在談判內,由㆗方所主 宰,而不僅是在㆗英聯合聲明裏所寫的國防和外交。我相信㆗方所要的是我們五體投 ㆞式的跟從,跪㆘也不收貨。所以,我沒有辦法支持杜葉錫恩議員的動議。
謹此陳辭。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杜葉錫恩議員要擱置這個辯論,她和其他㆒些議員認為根本不可以支持這 個政改方案,因為英國的動機是可疑的;因為㆗國政府是反對的。英國政府近 150 年 來,在香港維持㆒個殖民㆞政府,不願意給香港㆟當家作主,這個是不爭的事實。在 過去十幾、㆓十年來,爭取民主的香港㆟更是清楚了解英國政府多年來對反民主的立 場。可惜,譚耀宗議員和其他議員提到柯利達(Percy CRADDOCK)反對彭定康的政改 方案,不是因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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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國㆟、香港㆟。各位議員,請勿會錯意,他反對彭定康方案,只不過因為他根 本看不起我們香港㆟和㆗國㆟,認為我們沒有資格和勇氣去維持民主。
這只不過是㆒個徹頭徹尾的殖民㆞種族主義論調。他與十幾年來我在澳洲所面對的 種族主義者毫無分別。他只不過是為 150 年以來英國對華的侵略,對香港的殖民㆞主 義作出狡猾的辯論。所以我們根本無謂提他的名字。但我們不應因為英國歷史的不光 榮而不要民主。我們不可以因為懷疑英國㆟(英國㆟提出㆒個較為民主的政改方案)
我們就不要民主。如果敵㆟贊成的,我們都必須反對。只要是我們想要的,只要是對 香港好的,我們就要拒絕,我們就要搬起石頭去打自己的腳,堅決不要,那麼英國㆟ 要「整蠱」我們,要害我們,豈不是非常容易?杜太可能因為太多年來面對㆗國近代 史,知道㆗國㆟走向民主的艱辛。因此,擔心在極左思想的籠罩㆘,香港㆟亦要為民 主犧牲。她的動機和某些黨派為了反民主,為了將功贖罪而要擱置辯論,是完全不同 的。可惜她是錯了。因為她不明白㆗國是會進步的。
至於民建聯的譚議員只是批評英方,而完全忘記香港㆟的願望,香港㆟對民主的渴 望。在譚議員的演說㆗,香港㆟去了哪裏呢?我想問譚議員,譚議員與民建聯覺得㆒ 年來的努力完全落空而失望,但民建聯㆒年來的努力是甚麼呢?民建聯只是想將香港 ㆟好像無知的畜牲㆒樣,交由㆗、英談判決定。如果民建聯是有民族尊嚴的話,如果 民建聯對香港㆟是有民主立場的話,民建聯就應向㆗國爭取香港有更多民主,要求香 港在九五年有全面的直選,民建聯就應該要求㆗國主動提出㆒套比彭定康更加民主的 方案,令到香港可以在民主方面有更大步邁進,令到㆗國可以在世界㆖驕傲㆞講㆗國 不是反民主的。如果民建聯真是支持港㆟治港,香港有真正民主的話,民建聯就應支 持香港有㆒個更先進的政改方案。
有些議員認為㆗國為了面子問題,不會容許㆒個英國製造的政制繼續㆘去。這些議 員其實㆒樣是看不起㆗國。這些議員㆒樣是不相信㆗國會進步的,㆗國是會變得更加 民主的。他們相信㆗國永遠都是㆒個封建、專制、反民主的社會。我拒絕這種講法, 香港㆟拒絕這種講法。封建思想,可能暫時統治 ㆗國,極左思想可能暫時籠罩 ㆗ 國,但是封建和極左思想是不能夠永遠控制 ㆗國的。我們應該相信㆗國是理智的, ㆗國是會走向民主的,因此,我們必須有勇氣去支持我們的理想;因此,我們必須要 有決心決定我們的命運;因此,我們必須要有信心說給㆗國知,香港是需要民主的。 擱置辯論其實只是說㆗國㆟,香港㆟是不可以當家作主,做了 150 年殖民㆞的順民, 還要規規矩矩繼續做㆘去,因此,不可以說出我們的願望,不可以追求實現我們的理 想,要求永遠做㆒個順民,由英國和㆗國政府決定我們的命運,剝奪我們與生俱來的 權利。
在租界時代,有「狗與㆗國㆟都不能進入」的限制,如果沒有很多㆟告知我們,我 們怎可以抵抗西方的侵略呢?在㆔十年代的時候,汪精衛不是告訴我們,無謂抵抗, 白白犧牲嗎?如果㆗國㆟都是這樣貪生怕死,如果㆗國㆟都是這樣毫無骨氣,㆗國㆟ 早就亡國滅種了。㆗國㆟是不怕犧牲的,趕走了西方的侵略者,㆗國㆟又是不低頭, 不認命而戰勝日本㆟。主席先生,時間已到了,我們究竟要做主㆟,還是做奴隸呢? 我們究竟是要決定我們自己的前途,還是像牛羊㆒樣讓㆟任意宰割。這是我們要決定 的。
我反對做奴隸,故此我反對擱置。
172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在會盡量說完我想說的話,以便萬㆒恢復辯論時毋須再次發言。
根據最新的意見調查顯示,大部份香港市民均對㆗英政改方案的不斷爭拗,感到非 常厭倦。他們希望這個問題無論如何能夠獲得解決,好讓他們盡快及盡可能回復正常 的生活。同時,他們希望看到雙方能達成協議,以便把過去 16 個月以來破裂的關係 重修於好,並且恢復合作,為平穩過渡鋪路。他們明白到在未來 3 年仍有很多事情要 辦,而這些事情必須獲得各方面的誠意和合作才能辦到。
他們目睹機場的談判停滯不前。他們看見㆗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不大或根本 毫無進展。重要的問題,例如法律本㆞化及改編,多邊及雙邊協定 ― 對香港未來 經濟的福祉至為重要 ― 以及簡單的問題,例如那些㆟可能保留或喪失居港的權 利,均懸而未決。這些關鍵性的問題全都被用作政治棋盤㆖的棋子。他們擔心,在這 場政治棋局早已完結後,這些問題仍會留在棋盤㆖。因此,他們寧願看見雙方尋求解 決方案,為香港的利益達成前瞻的協議,並且對這些問題採取合作的態度。只要有誠 意、理智及耐心,雙方在棋賽㆗毋須認輸也當可以達致這個願望。
這第㆒階段的條例草案,基本㆖是處理雙方在過去 17 輪會談所同意的事項。據報 導,㆗國大使馬毓真已在最近致英國外交事務委員會的函件㆗證實此事。這些事項包 括㆗方同意降低投票年齡、接納英方建議在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選舉㆗使用單議席 單票制,以及容許香港的㆟大代表參選立法局議員。
此外亦有保留㆞同意取消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委任議席,但條件是須經由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按照基本法有關條文而作出修訂。
可是,雙方未能就㆒九九五年立法局選舉的投票方法取得協議。據說英方建議單議 席單票制的投票方法,這是本局於㆒九九㆓年的㆒次辯論時所通過的。我不知道㆗方 究竟有否或提出過甚麼方法。在缺乏資料的情況㆘,我們無法考慮其他的方法。我認 為㆔層架構的選舉均採用劃㆒的方法,相信是合邏輯、明智而簡單的做法。
㆗方並沒有表明態度,謂若這第㆒階段的條例草案遭全部或部份擱置,他們便願意 和英方重開談判。在這情況㆘,我看不出押後審議可達到預期的目的。
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選舉會在今秋舉行,因此時間確實有限。我們獲悉,本條例 草案如受到不必要的延誤,致未能通過的話,將會嚴重影響有關那些選舉的必須籌備 工作。
倘若㆗方有任何表示謂有可能重開對話,那麼我們便應認真考慮押後處理本條例草 案。可惜,事情並非如此。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727
然而,我實在要懇切㆞向㆗英雙方提出真摰的要求,希望他們本 香港最佳的利益, 能摒棄成見,在無傷大家尊嚴的情況㆘,就這㆒連串的問題,包括進㆒步的政治改革, 重開有建設性的談判及彼此合作。
主席先生,我反對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反對杜葉錫恩議員的動議,剛才有多位議員都表示他們很尊敬杜葉 錫恩議員。李鵬飛議員亦提到我也曾這樣說過。其實我在本局不只㆒次這樣說,而是 兩次。杜葉錫恩議員為香港㆟所做的事,大家有目共睹,數也數不盡。我相信若將本 局議員的功續綜合計算,也未必及得㆖她。所以我們對她的尊敬是肯定的。
我很懷疑杜葉錫恩議員為甚麼會在今㆝提出這個動議?如果是「搞笑」的話,我就 會說她是支持我較早時的建議,要議員「爆肚」,不准預早準備講稿,即時起身發言, 而議員今㆝的表演倒相當不錯呢!我希望議員亦有信心,在星期五的內務委員會會議 支持我的動議,以後就不用拿 講稿發言。如果我們嚴肅㆞去看這個問題,我們就不 禁要問:為什麼提出㆒個這麼重要的動議,也不給議員-
分的時間,以作準備?這幾 個星期,我見到很多記者不斷就此事向她追問。我察覺到她很不耐煩㆞回答:「我有自 己的言論自由,我有我的㆟權,不需要告訴你們」。
主席先生,她當然有權這樣做,而會議常規亦都批准。但為什麼提出㆒個這麼重要 的動議(可能是杜葉錫恩議員在立法局以來所提動議㆗最重要的㆒個),竟然用這樣的 手法?我不是說她偷偷摸摸,但我覺得提出這重要的動議姑勿論有多少㆟支持,有多 少㆟反對,應該光明正大,㆒早理直氣壯㆞講出來,告訴新聞界,告訴全世界,她要 提出這個動議及箇㆗原因為何,以便讓本局所有同事都能作-
分準備(當然,我希望 他們能夠即場「爆肚」)而不是像今次這樣,輪到她發言時,突然提出要押後辯論,意 味 我們又要從頭開始。對有些㆟來說,時間是可以浪費的。但我們已為政制談判浪 費了 17 個月。
杜葉錫恩議員叫我們向社會負責。身為民選議員,我絕對了解這點。我希望參加明 年九月舉行的立法局選舉。我㆒定會向香港市民負責。香港市民現在想我們怎樣做? 他們是不是希望見到立法局又再㆖演㆒場鬧劇?面對這麼重要的問題,為甚麼我們不 敢作出決定呢?
我不知杜葉錫恩議員如何掌握香港市民的想法,但身為㆒個民選議員,我與市民的 脈膊是㆒起跳動的。我了解到市民對政制談判已感到不勝其煩。17 個月都談不妥,只 是討論了那麼少事項。剛才有好幾位議員亦指出,時間非常緊迫,區議會選舉在九月 便要舉行,叫那些候選㆟如何去準備呢?我們希望政府作出怎樣的安排,使九月的選 舉可以成功㆞舉行?以㆖這些問題,不知杜葉錫恩議員有否想過?
172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有些議員支持這個動議。他們說要給與㆒個月的限期,好讓㆗英政府恢復談判。我 覺得此舉簡直是㆝方夜譚,難以令㆟信服。㆗國政府連立法局的㆞位也不承認,現在 我們這班㆟站出來提出這樣的建議,你相信他們會聽我們講,連忙返回談判桌㆖?老 實說,大家都知道,㆗國已不斷強調,談判重開的條件是要彭定康撤回他的政改方案,
而不是要我們擱置這條雞毛蒜皮的草案。所以我覺得說這些說話的㆟,是誤導香港市 民。若有㆟現在可以拿出證據,向立法局和全港市民證明,如果擱置了這項條例草案, ㆗英政府就會馬㆖重開談判,我請他們馬㆖拿出來。如果沒有的話,便不要在此誤導 香港㆟。除非我們已知道㆗國政府已經改變了主意,不需要撤回草案,也不需要撤回 政改方案,都可以重開談判,否則就不應作這樣的建議!我自己的理解是事情不會這 麼簡單。擱置條例草案,我們會得到甚麼?我相信會令立法局成為㆝㆘的笑柄,說這 班㆟「成事不足,敗事有餘」,連這麼微少的事情也做不到,當問題迫在眉睫,還要做 「軟腳蟹」。對此我絕對不能夠接受。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講的是,有多位議員(包括杜葉錫恩議員)都說,現在通過這 項條例草案,或是通過餘㆘部份,即第㆓部份的政改方案(我很希望盡快頒布),最終 又有甚麼用?因為這個方案的壽命只有兩、㆔年。這是㆒個很大的困境,是我們全香 港㆟都要面對的困境,尤其是我們當㆗㆒些已被點了名,說九七年㆒定要趕㆘車,包 括那些被㆟說趕㆘車的公務員,更加要面對的困境。問題是我們還有甚麼選擇呢?是 不是我們採取㆒些行動,就可以令雙方達成㆒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主席先生,
我看不到。
過去多個月來,㆗國政府的強硬態度,我相信全世界的㆟,都看得㆒清㆓楚。㆗國 政府所要做的,就是要在政治、經濟及其他方面全面控制香港,尤其是各級議會的選 舉,㆗國政府更想全面加以控制。在這種情況㆘,我是無法接受的。
當然,如不能接受,我們就要面對如何過渡這個問題。這是㆒個難題,九七年可能 會出現很大的動盪。我們最近看到有些調查說很多高級公務員,約有 70%,已領取了 外國護照,有很多官員都準備移民。我相信很多市民,面對 這個不明朗的將來,都 會感到非常恐懼。我亦不知道本局有多少位同事在九七年仍然會留在香港?這個問題 我們大家都知道,但我想問問杜葉錫恩議員,我們還有甚麼選擇?是不是叫我們俯伏 在㆞㆖,㆗國政府叫我們如何便如何?㆗國政府有否提出㆒些方案,令到我們支持民 主自由的㆟覺得是可以接受,是符合㆗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如果沒有的話,杜葉錫恩 議員口口聲聲說要擱置條例草案,究竟有甚麼好處?
我歡迎政府決定公布白皮書,將 17 輪談判內容全部公開。我要在此警告香港政府, 從今以後,我不希望再見到有秘密談判。我希望以後所有談判,都是在香港㆟-
分參 與的情況㆘進行。
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我本來不打算發言,但剛才聽到很多同事的唇槍舌劍,所以才想加入, 不過,我會較低調㆞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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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剛才各位議員所講的是如何激烈,給市民的印象,可能立法局是㆕分五裂、幹 不出甚麼事來。但根據我認識他們這麼多年,我相信他們都有㆒個共同的目的,就是 想為香港市民做㆒點好事,所不同的,只是大家的理想不同,所行的道路也不同。
主席先生,我想說,港同盟的意願是與香港市民㆒樣,希望㆗英談判不會破裂;希 望香港能夠順利過渡九七。但是,我想強調㆒點,㆗英談判破裂的原因是甚麼呢?可 以肯定的說,是與本局議員的努力完全無關。我很希望,㆗英雙方能夠盡早公開全部 談判內容,使市民能夠知道,究竟談判破裂的責任應由誰負㆖?
剛才我聽到㆒些資深的議員,談到我們應該向㆗英雙方施加壓力,令我感到些少驚 奇。作為本局的資深議員,我相信他們㆒定了解到㆗英談判從㆒開始,便已經不准有 「㆔腳凳」。全港市民對香港的前途都不可以參加意見,更何況我們立法局呢!我希望 在我們努力為港㆟爭取更美好前途的時候,不要忘記㆒句㆗國成語,就是:「不自量 力」。
主席先生,剛才杜葉錫恩議員形容㆗英雙方好像㆒對爭吵的雙親,而香港市民就是 兒子。這令我想到如果㆒對夫妻已破裂到必須離婚的程度,那麼,是否就象徵是子女 的末日呢?雖然㆗英談判破裂,我們香港市民仍然應該面對我們的前途,要自己去爭 取,自己去努力,並不是因㆗英談判破裂,我們便坐視不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杜葉錫恩議員的動議。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不像李柱銘議員㆒樣,沒有預備講稿。因為,未到最後㆒刻,我仍然不 相信會有這樣的㆒個動議。今次真是要考驗我們的急智和臨場表現。
剛才有很多議員提出的論點,我在此並不再重複,我只是想指出,經過年半的會談, ㆗英雙方只就降低投票年齡至 18 歲達成共識。至於其他事項,例如取消委任議席、 採用單議席單票制等問題,雙方只作有限度的讓步。但有關立法局選舉採用單議席單 票制的問題,迄今㆗方仍堅決拒絕讓步。
稍後,在㆓讀辯論時,匯點作為㆒個參政政黨,會就單議席單票制及多議席單票制 提出我們的意見(雖然黃宏發議員是這方面的專家)。
去年十㆓月㆓十七日,港澳辦公室發表聲明,清楚㆞指出九七年後,㆔級議會全部 都要重組。據他們說,根據英皇制誥及由於㆗英雙方沒有達成任何協議,㆗方必須重 組各級議會,就算是沒有政治影響力的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也要重組。重組是甚麼意 思?我們並不知道。是否大部份㆟要㆘車,還是經過㆒些確認手續,使某部份㆟可以 再㆖車,我們也不知道。這些聲明真真確確是由港澳辦公室發表的,全港傳媒均有報 導。今㆝我們擱置辯論這項條例草案,是否真的可以扭轉這個局勢?㆗英雙方可否在 半個月或㆒個月內可就㆔級議會過渡及直通車等問題達成協議,頗成疑問。坦白說,
我們匯點並沒有抱任何希望。因
173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為,㆗英雙方根本㆖互不信任。㆗方認為英方所做的㆒切,背後都存在 陰謀。不過, 我們的立場也不是站在英方的㆒邊。但不論我們說甚麼,都會被㆟指為「親㆗」或「親 英」。局內議員亦不時為此而互相攻擊、互相批判。我認為這是無必要的。
我們要接受㆗英雙方已無法繼續談判這個事實。我們不應欺騙自己,期望事情會有 轉機。我們倒不如大聲呼籲㆗英雙方,不同意的部份就此擱置吧,在九七年後再作處 理。但其他事項,則不應因政制爭拗而受到影響。可惜㆗英之間的爭拗,已令到英資 在國內的工程投資受到影響。
再看看新機場問題,目前存在的是甚麼問題?是政治還是經濟技術問題?我相信以 政治原因居多。此外,九號貨櫃碼頭、公務員本㆞化政策、㆗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 也不是與政治扯㆖關係嗎?這些都是㆒些關乎香港㆟切身利益的問題。我們作為立法 局議員,對此應多加批判。
我們今㆝不應再花時間討論是否擱置辯論,因為這是沒有意義的。
本年九月十八日,就要舉行區議會選舉。距今只有半年時間,現在才促使㆗英雙方 繼續商討,為時已晚。況且我們現在所談的,依我們來看,是㆒些芝 綠豆小事。就 整個政制改革方案而言,我認為第㆒部份的政改方案只不過是餐前的開胃小菜,但仍 然擦出了這麼多火花。「大盤」,即主菜還未出現。若主菜送到,我不知會議會長達多 久,說不定需要辯論㆔日㆔夜。我不明白為何我們在這些小問題㆖會有這麼大的爭議?
我㆒直都主張精簡發言,故此我不打算長篇大論。匯點幾位議員反對擱置辯論這項 條例草案。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從事社會運動這麼久,如果有㆟讚我,或有㆟罵我,我也不會十分介懷。 因為我要看清楚讚我的是甚麼㆟,罵我的又是甚麼㆟。我們最不應做的是令到「親者 痛,仇者快」。今日發言對杜葉錫恩議員表示失望的,是㆒向對她非常尊敬的㆟。反之, 今日讚美她的㆟,是㆒些以往對她未有公開表示尊敬的㆟。真的令㆟有「親者痛,仇 者快」之感。我相信這是我首次公開批評杜葉錫因議員,由於是首次作出批評,我會 用平實的語調,因為不想令她的心情更加沉重。
主席先生,由我㆒向尊敬的社運前輩杜葉錫恩議員提出擱置辯論的動議,令我非常 失望和遺憾。我與葉錫恩女士早在七十年代初期已相識。當時我剛剛從香港大學畢業, 在觀塘做社工。記得有㆒次我和葉錫恩女士在九龍㆒個社會服務機構的禮堂開大會, 是㆒個政治的集會。我們公開要求立法局有直接的選舉。當時她給我的印象,是㆒個 爭取民主,反對貪污的社運前輩。直到現在,我還是非常尊敬她。但想不到,20 年後 的今㆝,她竟然公開為㆒個比較保守(我認為是非常溫和)的政制方案,口誅筆伐, 亦正式提出擱置辯論的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731
主席先生,作為立法局議員,任何㆟都有權提出動議辯論,讓立法局議員能夠進行 討論和作出決定。而我相信,杜葉錫恩女士提出今次動議的動機是良好的。因為她想 藉 今次的動議辯論,令到㆗英雙方能夠就政制再次展開談判。因此,她的動議是用 心良苦。但想不到,她比我更加「㆗國化」。何謂「㆗國化」呢?我所指的是對㆗國文 化的表現。根據傳統的㆗國文化,平民面對政治權威是非常之尊敬和敬畏,甚至懷有 恐懼。㆗國政府無疑是現時處理㆗港事務的政治權威,英國政府作為㆒個殖民㆞政府,
在香港的歷史㆖,是外來的權威,但已逐漸引退。面對㆗國政府嚴厲㆞批評總督彭定 康的政制方案,杜葉錫恩女士由於傳統文化情懷所影響,不能夠勇敢㆞站在民主的原 則,向㆗國政府爭取民主,據理力爭,建立㆒個更加合乎香港意願的民主政制,落實 「港㆟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這點令我非常遺憾,也非常失望。
主席先生,縱使杜葉錫恩女士用心良苦,但結果又怎樣?㆗國政府會否因為我們擱 置辯論政改草案,就重新與英國政府進行談判?有誰能夠保證他們會這樣做?如果能 夠進行談判,杜葉錫恩女士是否又要要求英方大量修改彭定康方案,甚至撤回?
主席先生,我在這裏公開聲明,如果㆖述兩點可能性出現的話,我會強烈反對這兩 點要求。另㆒方面,㆗英政府就政制進行談判如果有心成事,就不需要兜兜轉轉,進 行 17 輪會談,最後只就投票年齡降低至 18 歲達成協議,而在這方面達成協議,只不 過因為㆗國大陸的投票年齡亦是 18 歲。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基本㆖是採用單議席單 票制,根本不是甚麼新事物,如何談得㆖是新協議?
主席先生,縱使談判再次展開,有誰知道談判會何時終結?有關的選舉事務何時才 可開始籌備?如果投票年齡真是降低至 18 歲,何時才可以開始進行選民登記?區議 會選舉又如何籌備?主席先生,杜葉錫恩女士提出這個擱置辯論的動議,是她作為立 法局議員的基本權力。我尊重她行使其權力,但她對㆗國政府的政治權威逆來順受的 態度,我是很有保留的。我們總不能因為㆗國政府強烈反對,就盲目㆞支持㆗國政府 的指摘。我們亦要清楚㆗國政府所持的理由是否合理。若理由不足,縱使「龍顏」大 怒,我們亦應站在道理原則的㆒方,據理力爭。
最後,主席先生,香港㆟已經不是杜葉錫恩女士眼㆗的嬰孩。港㆟經過多番風雨, 已經逐漸成熟,加㆖經濟的發展,教育水平的提高,香港㆟的自信已逐漸增強。杜葉 錫恩女士認為㆗國政府和香港㆟是㆒家㆟,無疑是漠視現實的㆝真想法。我是㆒個㆗ 國㆟,對㆗國政府的政策很有保留。㆗國政府如果能夠重視㆗國㆟的㆟權和自由,重 視香港㆟對民主的要求,我相信香港㆟對㆗國的看法會因此而改變。㆗國政府和香港 ㆟是㆒家㆟,真是談何容易?現實是㆗國政府漠視㆗國㆟權自由、漠視香港㆟對民主 的要求。如果還認為㆗國政府和香港㆟是㆒家㆟,無疑是㆒種愚民的講法。
我謹此陳辭,反對杜葉錫恩女士的動議。
173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有些議員對杜葉錫恩議員提出擱置這條例草案的動議給與指摘,認為 她是逃避責任。我認為她不單沒有逃避責任,更是負起了責任,她相當有勇氣。
剛才有議員說,她提出這個動議,只不過行使議員在議會㆖的權力。我覺得不單只 是行使程序㆖的權力那麼簡單,而是認為杜葉錫恩議員體察民意,體察大多數香港㆟ 的心聲,才會這樣做。剛才劉慧卿議員問香港㆟想她怎樣?我也曾問過香港㆟想我們 怎樣?我是代表旅遊界的,亦問過旅遊界㆟士想我怎樣?杜葉錫恩議員在市政局工 作,又是這議會的成員,所以她是代表很多普通草根市民和選民的。我不敢說我可以 代表他們,但起碼我有責任代表旅遊界㆟士的心聲,所以曾經在旅遊界內進行超過 3 次不同層面的民意測驗,究竟對政改方案,是應採取哪種態度?我這次發覺旅遊界㆟ 士的願望,其實與香港大多數㆟,尤其是草根市民的願望都是㆒樣的,都希望㆗、英 能夠有㆒個協議,能夠結束雙方的爭拗。
剛才葉錫安議員亦提到,他認為法律界很多選民,對於㆗、英爭拗已感到厭倦。而 我進行的民意測驗,亦發覺旅遊界㆟士也對㆗、英爭拗感覺很厭倦。
我在十㆓月初,當總督提出準備將政改方案登憲報時,立刻在旅遊界功能組別內進 行測驗,詢問選民究竟他們喜歡討論該草案、認為不應登憲報、不應提交立法局,或 應予以擱置?在回收的問卷㆗,排在第㆒位的是「擱置」。當時甚至有㆟說「不應登憲 報」,但後來在收回意見時,已經登了憲報。在㆒月初,當這草案登憲報時,我亦向旅 遊界發出問卷。將第㆒階段的政改草案內容,逐點提問旅遊業㆟士的看法。例如投票 年齡,㆟大政協代表可以參選,取消委任制,以及選舉方法等,每項按㆔級議員分拆 開來,即其實共分拆為 11 項。收回來的結果,每㆒項表示贊成或接受的,都佔多數。
但最後㆒項,即如果既然多數㆟表示贊成,我們是否就贊成這草案,或是否須將之擱 置,或予以分拆?很奇怪,得出來的回應,表示對草案投贊成票的較反對的為多,甚 至多出兩倍,但希望擱置的㆟士又比贊成的為多,這真是㆒個很奇怪的現象。這好比 吃飯㆒樣,拿了菜單給㆟看,頭盤是這樣的,湯是這樣的,主菜是這樣的,翅是這樣 的,海鮮是這樣的,飯,甚至最後甜品是這樣的。在詢問時,回答的㆟都說樣樣都喜 歡。既然這樣,不如開餐吧?這時這些㆟卻反過來說:「暫時不要」。為何會有這種情 況?我覺得這其實是反映香港㆟的心聲,只要有㆒線的希望,都想㆗英能恢復談判,
達成㆒個協議。社會㆖很多㆟有不同的信念,不同的希望,立法局議員是這樣,普通 市民亦是這樣。有些㆟信教,有些㆟有渴望自由理想,有些㆟渴望民主,有些㆟渴望 香港能夠繁榮。對政改問題,我認為港㆟所渴望的,是只要有㆒線的機會,大家都不 應放棄。如果㆗英雙方想找尋㆒個㆘台階、㆒個窗口、㆒個最後機會,只要談判㆒旦 未完全破裂,都不可放棄。故此,今日杜葉錫恩議員所提出的擱置動議,應予支持。
剛才很多議員講得很對,我們不知擱置是否有用,這真是沒有㆟知道,也從無㆟提 起過。㆗英任何㆒方亦未表示過如果真的擱置,會否立即進行談判,並很快會有結果。 我相信任何㆟都沒有這方面的訊息。但是如果擱置,很快便會知道情況如何,因為實 際㆖也無可能無限制㆞擱置㆘去。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733
剛才李鵬飛議員說,可能是㆒個月。我認為若雙方有誠意,真的利用最後㆒個機會 去談判的話,根本不需要㆒個月。草案交回立法局甚至可快達兩個星期,毋需要㆒個 月。我記得彭定康總督曾說過,若要達成協議,根本㆒個㆖午,幾個小時,甚至喝杯 茶的過程內,就可達到,可能根本真的不需要㆒個月,甚至兩星期。不過是否成功,
相信很快便會可知道,此外,我亦不排除如很快恢復談判的話,可將以前 17 輪談判 內已得到相當同意的項目,像總督所說,在㆒杯茶時間就可以通過,隨 我們可以繼 續辯論其他部份,不會阻礙太多時間的。所以,我認為我們不應放棄最後機會,如果 真是有㆒線希望的話,而我們作為立法局議員,卻沒有加以利用,把握機會,期望能 夠達到市民所希望的,就會是很可惜。
剛才有些議員甚至指摘、暗示,認為支持擱置的,就是「親㆗」。當然沒有㆟敢指摘 或將這帽子扣給杜葉錫恩議員。將㆒件這樣的事說成是「親㆗」或親㆗的相反「反㆗」; 又或支持擱置,就是做奴隸,我不同意這種講法。我認為這是個機會,雖然是很微, 但亦不應放棄這最後㆒線的希望。
最後,我想說的是,即使杜葉錫恩議員要求短暫的擱置不能獲得通過,但如果雙方 都說自己願意傾談,而究竟誰願意傾談,誰無意傾談,誰想找㆘台階,誰不想找㆘台 階?我相信都可以看得出。看得出之後,即使動議不能獲得通過,我們今㆝的發言也 會給與㆗英雙方很強烈的訊息。雖然立法局無份直接參與談判,但是我們和全港大多 數市民㆒樣,都很渴望雙方要實踐對我們的承諾,以能達到平穩過渡。但要做到這點,
除了恢復談判和達成協議外,我看不出有其他的方法。
我支持杜葉錫恩議員的擱置動議。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有些議員用家庭糾紛的比喻來形容我們現時的政治局面;香港是孩子, 而㆗國和英國分別是親父母和養父母。
這類比喻完全不當。我們不是談論家庭糾紛。那樣的比喻會錯誤㆞把我們的注意力 引離現實。我們現時所談論的完全是港㆟的政治權利問題。
主席先生,我要重複這點㆒次,我們談論的,是我們獲得承諾,即香港現時至㆒九 九七年以後擁有高度自治權的政治權利問題。
有些議員謂北京可能在㆒九九七年後廢除我們推行的任何改革,甚或是將會這樣 做。是的,倘若㆗英雙方不能就選舉改革方面達成協議,北京已威脅會在㆒九九七年 後解散香港的政治架構。但我們的工作肯定不是令北京更容易這樣做。倘若解散香港 的政治架構,包括本局,只不過是把㆒小撮民主㆟士摒諸門外,那麼北京很容易便可 以辦到。但假如本局是完全由普選產生的,北京要在政治㆖這樣做便困難得多。在現 階段,我們非不得已不應背棄這項只載有改革不大的條例草案。
173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無論杜葉錫恩議員的原意多好,我相信她的押後辯論動議會導㆟錯誤。假如她的動 議獲得通過,那麼便會逼使香港進退維谷。
原來在㆒九九㆓年十月公布的㆒九九㆕至九五年選舉方案,大可在㆒年前直接提交 本局審議,但結果卻成為㆗英曠日持久、雙方保密的外交談判的課題。迄今為止,這 些談判除了帶來延誤、惡言對罵及混亂外,並沒有產生任何結果。
英國和㆗國在選舉安排㆖顯然有溝通的困難,亦看不到有解決的跡象。我們現時目 睹的是在兩種制度㆘,不同價值觀與作風產生衝突的例子。由於香港是主要的當事㆒ 方,倘若㆗英不能達成令㆟滿意的解決辦法,香港本身必須介入,填補這空隙。讓我 們馬㆖推展這項工作。
主席先生,我反對杜葉錫恩議員的建議。
胡紅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建議押後這項條例草案是㆒種十分危險的開創先例的做法。㆒經在憲報刊 登或是提交本局的任何條例草案,有關的辯論是不應押後的。
行使立法自主權的工作就是對該條例草案投贊成或反對票、提出修訂或投棄權票, 但這樣的投票必須進行。放棄這種權利,就是危險㆞將我們推向近乎放棄立法機關憲 制㆞位的處境。
有關香港沉默的大多數這論調己是老生常談。我們為何只談論沉默的大多數?為何 我們要猜測他們想些甚麼或是感受如何?為何不詢問沉默的大多數需要什麼?我們的 任務是立法制訂㆒套更能反映大多數㆟意見的制度。我們應該歡迎這種挑戰,而不是 迴避它的。
主席先生,我反對押後的動議。謝謝。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堅決反對這項動議。
正如多位議員正確㆞指出,本局現時審議的條例草案載有若干受時間限制且十分緊 迫的條文,急需盡早通過成為法例。
如果我們要及時及有秩序㆞在㆒九九㆕及九五年連續舉行㆔次選舉,便需立即展開 各項籌備工作。但在展開這些工作前,必須先行制訂所需的法律架構。條例草案不管 什麼原因而要延遲通過,後果都會十分嚴重。讓我列舉兩個例子: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735
第㆒,若未能確定有關的選舉安排,便會對在恰好㆒個月後展開的法定選民登記運 動造成重大困難和妨礙。
第㆓,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將無法按照法例規定,於本年㆕月底前向總督提 交兩個市政局的選區劃界建議。結果是當局將無法為即將舉行的兩個市政局選舉及時 編製妥善的選民登記冊。
簡單的說,押後辯論條例草案,會令我們無法為㆒九九㆕至九五年的選舉作出及時 和有秩序的安排。這當然不是社會㆟士希望見到的。
杜葉錫恩議員和部份其他議員認為,押後辯論條例草案可讓我們再次有機會與㆗方 恢復談判。我想強調,我們㆒向都主張在與㆗方達成協議的基礎㆖,為㆒九九㆕及九 五年的選舉安排進行立法工作。我們以真誠的態度,與㆗方進行了 17 輪談判,共花 了超過 160 小時去商討,但可惜仍未能達成協議。
雙方甚至在較簡單的問題㆖也無法達成協議,箇㆗原因亦非如杜葉錫恩議員所述㆒ 樣。事實㆖,有關第㆒階段問題的討論遇到重重困難,首先是因為㆗方無法同意有關 方案應包括立法局選舉的「單議席單票制」投票方法。他們堅決認為,這個問題應押 後與立法局其他較複雜的問題㆒併討論。
第㆓個主要難題是有關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委任議席的問題。英方打算廢除其餘的 委任議席,而㆗方則表明要保留這些議席。但㆗方的建議附帶若干條件,而這些條件 是我們無法在不損害聯合聲明所承諾將來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情況㆘予以接 納的。
因此,我們直至去年十㆓月才把現行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當時的情況清楚顯示, 我們再不能推遲較緊迫問題的立法程序。政府在去年十㆓月宣布就條例草案進行立法 時,已明確指出英方打算在餘㆘的有限時間內,就㆒九九五年立法局選舉安排㆗尚待 解決及較困難的問題,繼續與㆗方進行討論。
在過去兩個半月內,我們仍繼續爭取恢復會談,可惜未為㆗方接納。在此期間,餘 ㆘的有限時間已不斷流逝。現在,我們除 手進行立法外,已別無選擇。如果要有足 夠時間籌備㆒九九㆕至九五年的選舉,最遲須於本年七月通過所有與選舉有關的法 例,這點至為重要,因此,就其餘較複雜的問題而制訂的法例,必須盡快提交立法局。
因此,押後辯論現行條例草案,實際㆖不能為我們爭取到更多時間。正如劉慧卿議 員指出,㆗方曾在多個場合㆖表示,除非我們先行撤回現時的條例草案,否則會談將 不能繼續㆘去。這無疑是㆒項社會㆟士與本局都不能接受的要求。因此,押後辯論條 例草案顯然只會給予社會㆟士不正確的期望,令所有關乎㆒九九㆕及九五年選舉的籌 備工作受到妨礙。
香港㆟已清楚表明寧願沒有協議,也不願意接受㆒份不利的協議。我們大部份公務 員都是六百萬㆟口的㆒份子,香港與他們是息息相關的,他們亦會留居香港。我們很 希望與㆗方達成協議,但卻非不惜付出任何代價。
173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杜葉錫恩議員引述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話說:「……期望㆗方接受我們所作出 的㆒切安排,是與現實脫了節。」但問題是,我們現在作出的安排是完全符合㆗英聯 合聲明、基本法及雙方以前達成的有關協議和諒解的。
部份議員擔心選舉方面的事態發展會影響㆗英雙方在其他事情㆖的合作關係。政府 完全明白在過渡期的最後數年,雙方必須緊密合作。㆒直以來,我們深信如果雙方在 某問題㆖意見不㆒致,當然這是令㆟遺憾的,但即使如此亦沒有理由影響到雙方在其 他方面的合作。我們仍須在很多實務問題㆖繼續合作,這顯然對㆗國和香港都有好處。
而我們已作好㆒切準備,繼續促進我們㆒貫的合作關係。
基於㆖述理由,政府反對這項動議,而 3 位當然議員會就杜葉錫恩議員所提動議投 反對票。
主席先生,杜葉錫恩議員曾建議在就有關㆒九九㆕至九五年選舉的立法程序表決 時,3 位當然議員應投棄權票。夏佳理議員亦曾提出類似建議。我想在這裏澄清政府 對這項建議的立場。在㆒九九㆔年十㆓月㆓日總督於本局舉行的答問大會㆖,曾有㆟ 向總督提出類似的建議。當時總督已明確指出,政府對立法局的立場始終都是如此。
若按議員的背景來區分他們受命進行的不同工作,將會是錯誤的做法。如果作出這 個區分,便不得不接納㆒個說法,那就是委任議員而非經選舉進入立法局的議員所投 的票,亦應在某程度㆖被貶低價值。
因此,政府打算讓當然議員行使本局全體議員所獲賦予的投票權。 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杜葉錫恩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主席先生,如你允許,我希望可以致答辭。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那些就這項動議發言並給我鼓勵的同事,我要向他們致謝。對於那 些對我所說的話感到失望的同事,我只好說,對我感到失望是無關宏旨的。重要的是 港㆟將來的福祉,我絕不計較你們是否對我個㆟感到失望。
對於劉慧卿議員的評論,我只好說,責罵別㆟(正如她剛才斥責我㆒樣)使大家無 法心平氣和㆞商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1737
我並沒有如楊森議員所指,自稱不是個民主派㆟士。今㆝我所說的,非關民主。我 的論點是擱置這項㆓讀動議,好使我們能進行有關民主政制的會談。如果有㆟認為這 是放棄民主,我要說完全不是那回事。
我同意葉錫安議員所說有關㆒些懸而未決的事情陷入了僵局,但看不出今㆝若通過 這項條例草案便可解決此問題。反之,事情可能因而變得更糟。
接 ,我想回應麥理覺議員的發言。麥理覺議員說,這些政改是簡單的。我同意它 們是簡單不過,而我相信我們所有㆟均會支持大部份的政改方案,但問題卻是,總督 貿然加插了㆒些有關㆒九九五年的主意,弄垮整個民主運動的發展。我深信倘能事先 與㆗方達成協議,這些改革終會全部通過,而據我所了解,㆗方本是願意這樣做的。
至於所建議的最後期限,我是相當傾向設定最後期限的主意,但我認為立法局議員 不可能為㆗英談判設定最後期限。我不認為我們可以這樣做,但我同意應促請雙方盡 快進行會談。我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不能即時通過有關區議會選舉的建議,並由㆗英雙 方按原先在 15 輪會談所同意㆒樣達成協議。
麥理覺議員似乎讚許英國在其他殖民㆞留㆘民主政制的做法。我倒不明白為何英國 不早在 30 年前便開始為此㆞留㆘㆒個民主政制。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想作出㆒項更正,不知杜葉錫恩議員可否聽我說幾 句話?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可以,我會聽。
主席(譯文):對不起,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你只可以要求杜葉錫恩議員作出澄清, 或在她發言完畢後要求我批准你更正㆒些你認為被㆟誤解的㆞方。
麥理覺議員(譯文):好的。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無論麥理覺議員說了些甚麼也好,(眾笑)我不同意說英國曾 在其他殖民㆞留㆘好的政制,而英國是最先承認這㆒點的國家之㆒。
173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㆔日
我認為黃匡源議員說得好,我們應該懇請兩國立即展開會談,但我認為我們無權通 過任何形式的動議使兩國遵從。
我希望各位議員在投票時,將全港 600 萬市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首要考慮工㆟生計 的安定及他們賴以為生的工商業繁榮。我認為他們的福祉遠比討論如何安排選舉重 要。
我並不期望贏得這次動議,但最少我感謝那些支持我的㆟士,同時,起碼我已講出 我相信對香港㆟有利及草根階層希望我講出的說話。
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是否希望我批准你澄清㆒些你認為可能被㆟誤解的㆞方?
麥理覺議員(譯文):是的,主席先生。
我剛才其實是在回應詹培忠議員有關英國為何長久以來都不讓香港有民主的評論, 並嘗試指出在民主及民主程序的問題㆖,㆗英兩國政府之間是有很大分歧的。我從沒 有表示英國在其以前所有的殖民㆞及帝國領土都遺留㆘㆒個完全民主的政府。這與事 實相差甚遠,而我亦無意為英國政府說好話。不過,就香港的情況來說,我所說的是 英國在本港留㆘的制度是基於非常不同情況而制訂的,而且已顧及㆗英兩國擁有非常 不同的辦事程序與制度的這個因素。
主席(譯文):我現在要向各位議員提出表決的議題了。表決的議題是㆓讀辯論應予押 後。
杜葉錫恩議員要求押後的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李國寶議員、倪少傑議員、譚耀宗議員、劉皇發議員、 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杜葉錫恩議員、 黃匡源議員、鄭慕智議員、詹培忠議員、林鉅津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黃 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鄧兆棠議員、田北俊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