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6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156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63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156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缺席者:

夏佳理議員,O.B.E., J.P.

李家祥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文康廣播司梁世華先生,J.P.

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65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船隻及碼頭(供應用水)(修訂)規例................................... 80/94 1994 年防止傳染病傳播(修訂)規例 ................................................ 81/94 1994 年檢疫(離港措施)(修訂)規例 .............................................. 82/94 1994 年危險品(㆒般)(修訂)(第 2 號)規例................................. 84/94 1994 年消防(裝置承辦商)(修訂)規例........................................... 85/94 1994 年死因裁判官(費用)(修訂)規則........................................... 86/94 1994 年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修訂)規則................................... 87/94 1994 年九廣鐵路(專用區)公告........................................................ 88/94

1994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條例

(取替附表)令................................................................................. 90/9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2) 香港理工學院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報連同截至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止 該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及收支帳目

(53)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年報及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財務報告

(54) 香港浸會學院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年報及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財務報告

(55) 嶺南學院校長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報告連同截至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止 的嶺南學院財務報告

156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56) 市政局㆒九九㆕至九五財政年度收支預算

(57) 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第㆔季由市政局通過的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58) 截至㆒九九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區域市政局收支預算

(59) 區域市政局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修訂開支預算

(60)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核數署署長的

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的報告書

㆒九九㆕年㆒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 21 號報告書

致辭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核數署署長的香港政府帳 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的報告書

㆒九九㆕年㆒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 21 號報告書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今午代表政府帳目委員會提交其第㆓十㆒號報告書,深感榮幸。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㆓十㆒號報告書載述委員會在審議核數署署長第㆓十㆒號報告書 後所達致的結論,而核數署署長提交的報告書則為其對香港政府在直至㆒九九㆔年㆔ 月㆔十㆒日為止的年度內帳目的審核報告,以及其於㆒九九㆔年㆔月至九月期間完成 的衡工量值式核數工作的結果。

 核數署署長在其第㆓十㆒號報告書㆗共提出 10 個事項。在審議核數署署長所提交 報告書的過程㆗,我們審悉政府已就其㆗㆒項帳目審查所提出的事項迅速採取補救行 動,此為「與定額罰款訴訟有關的堂費」,因此之故,我們認為毋須再就該事項進行研 訊。

 因此,今午所提交的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其大部份篇幅乃載述委員會對核數署 署長報告書內所提其他事項進行研訊的詳情。委員會曾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㆓日 公開舉行㆒次聽證會,以聆取有關證㆟的證供,該等證㆟均為核數署署長在其報告書 所提各事項的負責㆟員。其後,委員會亦先後舉行 4 次閉門會議,討論於該次公開舉 行的聽證會所獲取的證供,以及審議有關證㆟在聽證會後所提供的補-

資料。現在,

我欣然向本局報告,委員會已完成審議核數署署長報告書所提述的 7 個事項,並將有 關的結論及建議載列於今午提交的報告書內。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67

 至於其餘兩個事項,此即核數署署長在其報告所提有關「資助機構所營辦的公積金 及退休金計劃」及「花園道㆒幅商業用㆞的出售」的事項,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公開舉 行第㆓次聽證會,以進㆒步聽取有關此等事項的證供,然後才作總結及提出建議。目 前正為公開舉行是次聽證會而作安排,在適當時候,當就委員審議該等事項的結果向 本局匯報。

 主席先生,請容許我強調㆒點,作為㆒個委員會,我們的職責並非在於譴責問罪或 施予懲罰,委員會的任務是與政府當局共同研究核數署署長報告書內所提出的事項, 以及從已完成的事務㆗汲取教訓,並作出建議,使公帑的運用日後可更具效率。

 最後,我希望重申㆒點,政府帳目委員會及核數署將繼續密切監察政府的工作表現, 以期可進㆒步提高本港公共服務的成本效益和工作效率。我相信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 書所載建議將可獲得政府當局的接納。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銀行的保安及防火系統

㆒、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就最近匯豐銀行石硤尾分行發生縱火而引致多㆟傷 亡的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從速檢討本港銀行的保安及消防系統及建議改 善辦法,使銀行職員及市民的生命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項檢討工作現正進行。消防處處長已成立特別調查小組,研究該宗引致 多㆟傷亡的火警的原因和事件的始末。小組會根據調查結果,考慮及建議同類商業處 所應否改善防火措施。因此,這項檢討不單針對銀行,還針對有類似設計及間格的商 業處所,例如場外投注站、當舖和珠寶店。㆒俟檢討完成,我們將可決定應採取甚麼 行動。

 同時,消防處處長正密切聯絡香港銀行公會,並透過該公會向銀行業建議採取即時 措施,以加強銀行的防火設備。這些措施包括制訂應急程序、為員工提供基本的應急 訓練、提供手提化學劑滅火筒,以及在銀行內各重要位置裝設手動火警警鐘。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銀行或店舖的設計在很大程度㆖是依賴電力,㆒旦 電力供應㆗斷,是會危及員工的安全。政府可否立例,規定防盜門必須裝置後備電 池或可用手開關,又或須將後備門匙放在當眼處,例如火警鐘玻璃箱內?

主席(譯文):保安司,這裡有兩條問題。

156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調查完結之前,我不想對調查結果或建議先㆘結論。 但消防處與香港銀行公會商討的臨時措施之㆒,是確保防盜門在電力㆗斷時容易開 啟,毋須使用門匙,而且防盜門可通往出口。我認為不少銀行已採取這些臨時改善措 施。

倪少傑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間銀行及店舖的內部 設計有 同樣問題,尤其是封閉後門的出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這些數字。我想通常來說,任何處所包括商業 處所,其出口及入口數目均視乎內裡的㆟走往出口的距離,而許多的商業處所均只有 ㆒個出口和㆒個入口。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現時香港銀行公會成員正 力訓練銀行職員如何 處理種種對顧客、職員及銀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情況。請問當局打算如何支持這 方面的工作?

主席(譯文):李議員,是否指火警方面?

李國寶議員(譯文):對不起,可否再說㆒次?

主席(譯文):是指火警方面或泛指㆒般情況?

李國寶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是泛指㆒般情況。

主席(譯文):好的,保安司,請你盡量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直以來,消防處均與香港銀行公會保持密切聯繫。當 然,最近數週更是如是,他們合力策劃臨時措施,以改善銀行處所的防火措施。我在 主要答覆已說過現正採取的各種臨時措施,而消防處亦已為此與房屋署及屋宇署合 作。消防處已表示願意協助所有沒有這類應急計劃的銀行擬備此等計劃,並訓練其防 火㆟員。

黃宜弘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保安司的答覆提及制訂應急程序等措施, 但我發覺並沒有提及進行定期演習。我想知道為何沒有提及這點?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69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情況不是這樣。我認為「為員工提供基本的緊急訓練」 ㆒句話已包括定期演習在內。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㆒直不肯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規定擴大至包括 全港所有行業,似乎認為非體力勞動㆟士的工作環境是沒有太多的職業安全問題。 但今次匯豐銀行慘劇,-

分顯示文職㆟員的工作環境亦隱藏不少危機。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當局將會進行何種立法工作,以加強本港各行業的職業安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條問題不應由我回答,其實由教育統籌司回答會 更為合適。我只可以說,正如我較早前亦說過,我不想在調查未有結果或建議之前先 ㆘結論或先作判斷。我更想指出,今次是㆒宗涉及罪案的非常例外事件,其涉及的危 險及意外,與工業處所發生的危險及意外有很大分別。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在該宗事件發生後第㆔㆝,深水 區議會討論此事,我 詢問房署官員,根據現行法例,如採用相同的圖則再申請,房署會否批准?房署官 員清楚說,由於圖則符合現有守則的㆒切規定,如果申請開業,亦會同樣批准。既 然有關部門在九㆔年十㆒月已就走火通道守則而諮詢會計師公會及有關專業團體,

請問政府在特別小組的調查報告未發表前,在批准圖則方面,會否對這類樓宇或處 所格外小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可以說的是,建築署正檢討有關規管各類處所, 包括這類商業處所的出口和入口的規例。我深信他們在完成這項檢討後會考慮可從今 次事件汲取甚麼教訓。建築署是調查今次事件的特別調查組成員之㆒。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並無回答我的問題,我是問在現行法例㆘(不是 談及在檢討之後),當局在批則時會否格外小心或特別留意這類㆞方?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涂議員亦清楚知道,根據現行法例,這種設計、 間格及面積的商業處所只須設置㆒個出口及入口,而發生縱火案的分行確已遵守有關 法例及圖則的規定。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今次匯豐銀行石硤尾分行發生慘劇,主要是因為該商 舖是密封式及沒有後門。請問政府,會否考慮立例規定將來這類店舖都必須設置後 門?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須重申,在調查小組未有調查結果或作出建議之前, 我不想先作判斷或先㆘結論。

157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校園內涉及毒品的個案

㆓、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學生在校園內涉及毒品及濫用藥物的情況令㆟關注,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㆒年,學生在校園內共涉及多少宗與毒品及濫用藥物有關的個案;涉及 毒品及藥物種類;此類活動有否導致任何檢控,若有,檢控數字及定罪後的 刑罰分別比對前㆒年及兩年的數字,情況有何改變;及

(b) 有甚麼計劃去解決學生在校園內涉及毒品及濫用藥物的問題,及將會採取何 種有效措施去落實該等計劃?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關於學生在校園內涉及與毒品有關的個案,當局只可提供因販毒等嚴重毒品罪 行而遭檢控的學生㆟數的統計數字。至於輕微毒品罪行如藏毒的統計數字,由 於資料的分類較為概括,因此並無詳細列出被告的職業或犯案㆞點。

㆒九九㆔年,有 1 宗檢控涉及 6 名學生在校園內供應危險藥物。涉及的主要藥 物是㆒種俗稱「羅氏藍精靈」的鎮靜劑。1 名學生被定罪,並被判接受感化 12 個月。其餘 5 名學生的控罪,則全部被撤銷。

㆒九九㆓年,有 3 宗檢控涉及學生在校園內販賣危險藥物。在其㆗ 1 宗個案㆗, 警方撤銷對有關學生進行起訴;該宗個案涉及 1 種列於有關法例第㆒部的毒 品。至於其餘 2 宗個案,則有 5 名學生因販賣大麻而遭檢控。其㆗ 3 名學生被 定罪,分別被判接受感化 12 個月至 18 個月不等。1 名學生因藏有大麻而被定 罪,被判罰款 500 元。至於最後 1 名學生,則毋須答辯。

㆒九九㆒年,有 2 宗檢控涉及學生販賣危險藥物。該兩名學生均已在警司警誡 計劃㆘接受警誡。當局並無將所涉及的有關毒品紀錄㆘來。

(b) 當局從兩方面 手解決這個問題。第㆒,是推行禁毒教育,目的是使學生知道 濫用藥物的禍害和幫助他們抗拒毒品。第㆓,是協助校方對在校內發生與毒品 有關的個案作出適當反應。

當局已從多方面把禁毒教育納入學校課程內。當局建議教師,除了應向學生提 供有關濫用藥物及其禍害的資料外,亦應向他們強調,必須建立健康和積極的 態度,以及學習生活的技巧,例如如何應付同輩壓力和作出明智決定。同時, 禁毒處亦為各㆗學和小六學生定期舉辦禁毒講座,加強宣揚這些訊息。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71

為了協助校方,教育署現正為各㆗學草擬㆒份指引,指導校方如何處理學生濫 用藥物的個案。該份指引列出染㆖毒廦的跡象、各項預防措施及其他對付校內 毒品問題的措施,以及可提供予學校的資源和支援。

此外,政府亦鼓勵遇到毒品問題的學生,向學校社會工作者尋求輔導和協助。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非常遺憾,保安司未能提供有關學生涉及毒品和濫用藥 物的數字與類別,因為這些資料對我們了解校園毒品泛濫的情況是很重要的。根據 很多教育工作者的意見,部份校園毒品泛濫是與學校黑社會活動猖獗有關。黑社會 份子,很多時會集結在校門外,在與學生建立關係後,然後兜售毒品,而且先由軟 性毒品入手。由於學校當局對在校門外集結的黑社會份子無能為力,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是否有任何長期而持續有效的行動,可掃蕩校園外的黑社會份子及有關的販 毒活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或者首先我須指出當局並沒有特別就這類學生的數目或 在校園發生的此等罪行的數目編訂統計資料,但我認為從年齡 21 歲以㆘青年㆟濫用 藥物的統計數字,可以推想問題的嚴重性。從這些數字看來,過去兩年據報濫用藥物 的㆟數肯定有顯著增加。因此,我無意說輕了問題的嚴重程度。

 至於問題的成因,我只能說近年研究資料顯示,亦肯定是參與這項研究的㆟士的看 法,青年㆟及學生涉及毒品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好奇心的驅使,其次則為同輩壓力。 這些肯定是問題的主要原因。話雖如此,我們當然會採取行動,設法防止校園外有黑 社會活動。為此,撲滅罪行委員會已成立工作小組處理這個問題,而我相信這有助警 方、學校及學校社會工作者之間建立更良好的聯繫,使他們有更多接觸及交換意見的 機會。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警方有否在個別㆞區認確定那些有多名學生涉及毒 品問題的學校;以及是否有具體的對付方法,例如加強檢控以收阻嚇之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與各區的學校均保持極緊密聯繫,並經常就預防措 施互相交換情報、資料和意見。如理由-

分,警方定會採取行動拘捕並檢控罪犯。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b)段提及將禁毒教育納入學校課程,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在這方面會投入多少資源;又推行的範圍會有多廣泛,可 否就參與學校數目及每間學校參與程度兩方面來解答;此外,在減少本港對毒品需 求方面出力最多的非政府機構,亦會否參與其事?

保安司(譯文):主席先生,林議員提出了許多極為深入的問題,我現在難以逐㆒回答, 我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

157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從保安司的答覆來看,似乎校園的販毒問 題不大嚴重。但肯定這只是問題的其㆗㆒面。此外,保安司亦暗示問題其實愈來愈 嚴重。當局有沒有預測問題的可能嚴重程度?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我們通常不會推測和估計數年後的情況。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從主要答覆內,可以看到近 3 年來的檢控數字都是偏低。 保安司剛才亦答稱未能反映出真實的情況。要解決這問題,警方和校方都必須共同 合作,採取㆒些積極的方法。但我們了解到校方有時為了校譽,未必願意提供有關 校內情況的真實資料。請問雙方在合作㆖,會否由於校方為顧及校譽而引致困難? 若有,警方如何解決?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須更正㆒點,我想我在主要答覆內或回答問題時並 沒有說過我所列舉數字未能反映真實情況。至於黃議員提出的問題,正如我在答覆較 早前的補-

提問時也說過,我們已成立㆒個工作小組,改善警方、學校及學校社會工 作者之間的聯繫,我相信這工作小組已大大改善學校與警方之間互通訊息,和加強彼 此合作。該工作小組並提出了不少有用的構思,而我相信我們日後必會致力改善這種 合作關係。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保安司的答覆內,當局告知本局,㆒九九㆓年 檢控學生販賣危險藥物的案件共有 3 宗。我想該數字其實未能反映真實情況,或校 園毒品問題的嚴重性,因為只提及遭檢控的學生㆟數,但沒有提及那些並非學生而 遭檢控的毒販㆟數。保安司能否提供有關那些並非學生而在校園或校園附近販賣危 險藥物㆟士的檢控數字?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提供的數字是關於所有在校園內發生的販毒案 件。但我會與警方求證。(附件 II)

 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將販毒案件細分為是否在校園附近發生, 並不可能,因為當局肯定不會這樣編訂統計資料。

官方敗訴的案件

㆔、 鄭慕智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㆒九九㆔年度香港各級法庭進行的刑事及民事訴 訟,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多少宗官方敗訴的案件是由於在法律或法定程序方面出錯(例如在提出檢控 前並未取得所需的同意、公訴或控罪內容不妥善)而非因案件本身證據不足所 致;

(b) 有多少案件因代表官方的律師沒有在指定時間出庭而導致法庭裁決官方支付 訴訟費;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73

(c) 就㆖文第(a)及(b)段所包括的案件㆗官方被裁決須支付訴訟費的款額總數為 何;及

(d) 就有官員被認為須對該等錯誤負責或曾行事疏忽,政府曾採取什麼補救措 施?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㆒九九㆔年,高等法院和㆞方法院曾進行 2211 宗刑事審訊。此外,裁判法院 曾發出 445623 張傳票,並有 129363 宗案件排期聆訊。在㆒九九㆔年內,曾因 ㆘述情況的法律錯誤導致撤銷有關判罪;

(i) 有㆒項偽造罪行獲撤銷判罪,原因是提出控罪所根據的法例條文已作廢, 並由其他條文取代。為了提供更全面的資料,主席先生,我想補-

,共有 18 項偽造罪行(全部在㆒九九㆓年記錄)基於同㆒理由獲得總督赦免;及

(ii) 有 142 項判罪由於未獲總督同意提出檢控而撤銷,這些判罪主要涉及違反 出入境法例的罪行。

據我所知,並沒有其他案件是因政栥在法律或法定程序方面出錯,例如檢控未 取得所需同意,又或公訴或控罪內容不妥善以致被告獲得無罪釋放或須撤銷判 罪。

有關㆒九九㆔年的民事案件,有 400 宗涉及政府的案件已作出裁決,當㆗除 42 宗外,政府均獲勝訴。我們曾對這 42 宗案件進行檢討,結果顯示各案均沒有涉 及政府的法律代表犯㆖法律錯誤的情況。

(b) 據我所知,並沒有任何案件是因代表政府的律師沒有在指定時間出庭,而導致 法庭裁定政府須支付訴訟費。

(c) 在我第㆒部份答覆提及的案件㆗,法庭並沒有㆘令政府須支付訴訟費。

(d) 關於我剛才提及的偽造案件,刑事檢察處處長已採取行動,以防止再犯㆖類似 的錯誤。每當有關法例經過修訂,他會向所有㆟員發出通告。

關於須取得總督同意才可進行某些檢控的規定,警務處、㆟民入境事務處以及 香港海關的所有檢控㆟員和有關㆟員,均已在㆒九九㆔年㆔月獲告知這項規 定。此外,有關當局已作出安排,讓總督可把同意進行檢控的權力,授予刑事 檢察處處長、副刑事檢控專員,以及負責出入境事務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 員。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甚麼制度可 監察及檢討那些法庭裁決政府須支付訴訟費的個案?裁判法院檢控員及政府檢察官 須否就每宗法庭裁決政府須支付訴訟費的個案作出報告?

157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先回答有關刑事案件的情況。所有由高等法院及㆞ 方法院審理的案件在審結後,負責有關案件的檢察官須向刑事檢察處處長及其轄㆘的 副刑事檢控專員提交報告。至於由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裁判法院檢控員須在案件審 結後,將有關檔案的紀錄送交刑事檢控科負責行政事務的高級法庭檢控主任,或負責 管理裁判法院檢控員的首長級官員。在民事案件方面,有關報告將交由民事訴訟組的 首長審核,看看案件的處理過程及法庭在審結時作出甚麼裁決。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違反㆟民入境條例的案件,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曾否有任何案件因無法傳召身在㆗國的證㆟出庭,或因辯方以當局引用㆟民入 境條例拘留有關證㆟的時間太長為理由質疑證供的可信性,而致政府不能提出起訴 或被判敗訴?

主席(譯文):胡議員,你的問題是要求澄清律政司哪部份的答覆?

胡紅玉議員(譯文):我是問關於問題㆗有關法定程序出錯的部份。我是追問有關法 定程序的問題,即關於政府未能傳召證㆟出庭作證及未能傳召可信證㆟的問題。

主席(譯文):我認為這已超逾原來問題的範圍,亦超逾了澄清的範圍。但律政司,你 能否回答?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此等事宜涉及案情問題。在這種情況㆘,法庭作 出的裁決須視乎在法庭提出甚麼證據。如果胡議員希望跟進這個問題,可否請她在發 問前給我事先通知。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律政司答覆(a)段提及的判罪,當局可否澄清, 是否認為撤銷判罪是因為代表政府的律師疏忽或至少㆒時大意所致?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將有關案件分為兩類來回答。第㆒類為偽造罪的案 件。我想檢控㆟員是按照㆒份已經過時的條例文本來處理有關案件。我已經與刑事檢 控處處長研究有關情況。我認為這是制度㆖的錯誤而不是個㆟所犯錯誤。正如我在主 要答覆所說,我們已檢討有關程序。此後,每當法例有任何修訂,刑事檢控處處長均 會向刑事檢控科所有㆟員發出通告。

 至於另㆒類關於總督同意的案件,在若干情況㆘須取得總督同意的規定源於㆒八七 八年英國訂立的㆒項法案 ― 領海管轄權法案。該法案有關這方面的條文頗為含 糊,當局㆒直未能認清該條的含義。即使該法案於㆒九九零年獲採納為本港法例時, 情況仍然如是。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75

當這個問題在法庭㆖提出來時,政府認為由於㆟民入境條例已有若干規定,所以這項 規定應屬不適用。雙方在原訴庭及㆖訴庭㆖均就這點進行爭辯。最後,法庭判決政府 須取得總督同意。主席先生,我認為這亦是制度的錯誤而不是個㆟的錯誤所致。

李柱銘議員(譯文):我可否提出跟進問題?

主席(譯文):李議員,我想除非你的問題未獲答覆。如果你的跟進問題實際㆖是㆒項 補-

問題,那麼對仍在等候發問的議員並不公平。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關於該 142 項因未獲總督同意 檢控而被撤銷的判罪。被撤銷判罪的數目似乎很大,而據悉這大部份是涉及違反㆟ 民入境條例的判罪。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這些是否都是非常嚴重的入境罪行?你 說這是制度的錯誤,那是否表示沒有㆟須負㆖責任或須受譴責?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部份都是與違反㆟民入境條例第 37 條的罪行有關, 即船長或船員載運未經許可的㆟士入境。我認為其㆗很多屬於嚴重罪行,犯㆟會被判 監禁刑罰。正如我在回答較早前㆒項補-

問題時所說,我認為有關錯誤是出於制度問 題,而不是因個㆟犯錯所致。因此,我認為沒有㆟須受譴責或須受紀律處分。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對於那些因公訴或 控罪內容不妥善而致被告無罪釋放的個案,他有沒有存備紀錄;如果沒有,是否因 為這個原因他才認為除答覆所列者外再沒有任何這類個案?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包含兩部份。首先,控方因公訴或控罪內容不妥 善而致販訴的情況雖非絕無可能,但實在亦十分罕見。相信葉議員亦知道,法庭是准 許控方在審訊過程㆗修改控罪的,而且在㆖訴過程㆗亦可以這樣做。因此,因公訴或 控罪內容不妥善而致審訊終止,實屬非常罕見的情況。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由於案件數量龐大,而且有關控罪的案情千差萬別,故並不 可能將取得的資料整理成有意義的統計數據。不過,當我們配備了先進的資訊統計系 統後,我希望我們能在短期內做到,希望屆時能大大提高我們在這方面的能力,能夠 取得葉議員要求的那類較詳細的資料。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鄭慕智議員的問題提及由於官方的法律程序出錯以致敗 訴,而法庭曾有㆒宗案件,法官極力強調是由於律政司的證供非常不足以致敗訴。 律政司在書面答覆內,稱該宗案件是經他本㆟同意的。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會基 於有多少勝訴把握,才作出刑事控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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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各位議員都知道我曾於去年十㆓月出版㆒本小冊子,詳 列我基於甚麼準則作出刑事檢控決定。希望各位議員已收到該小冊子,但若仍未收到, 我會很樂意向各位提供。相信各位議員亦記得,提出檢控的準則是在作出刑事檢控決 定時,須有足夠而且會為法庭採納和相信的證據,使我們可合理㆞相信法庭將判被告 有罪。因此,是否作出檢控是取決於檢控㆟員根據控方證據判斷有關證據能否使他合 理㆞相信法庭將判被告有罪。主席先生,我們已說過多次,檢控㆟員的職責並非要設 法使法庭判被告有罪。我們的法律制度不是這樣,也不應這樣。檢控㆟員的職責是要 公開、公正而客觀㆞將所得證據呈交法庭,讓我們這個獨立的司法機關按這些證據判 決被告是否有罪。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日後如何避免出現他所說 的那類制度錯誤情況,因為雖然他說沒有㆟須要負責,但納稅㆟卻要付出代價?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亦包含兩部份。首先關於納稅㆟要付出代價的問 題,其實我們每次決定作出刑事檢控,無論法庭最終判決被告有罪與否,納稅㆟都要 負擔該筆費用,這是我們竭力捍衛這個法律制度的代價。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我認為 我們不應隨便給公義掛㆖㆒個價錢牌,因為這樣會貶低公義或法治精神的價值。我和 所有㆟㆒樣,都希望盡量避免因犯錯而致原本應被判有罪的犯㆟竟獲撤銷判罪。這是 我的希望,肯定也是刑事檢控處處長的希望。鑑於這些個案,我們已對有關程序作出 檢討,並作出了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的修改。

強制執行的退休保障計劃

㆕、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鑑於政府在去年十㆓月宣布,表示不會向市民推薦 ㆒個強制執行的退休保障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是採用何種假定數據(例 如入職年齡、供款率等),以達致結論謂該計劃只能為退休㆟士每月提供相等於其退 休前入息 12.7%的退休金;至於㆒九九㆓年十月發表有關此事的諮詢文件附錄 V 所 顯示的 33.4%,又是否採用相同的假定數據而達致?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決定不推行強制儲蓄計劃,理由有以㆘幾個 ―

 ― 第㆒,由於這些儲蓄計劃需要㆔、㆕十年才臻成熟,若然採用,則在很遙遠的 未來,本港大部份㆟口都不能享有任何有意義的退休保障;

 ― 第㆓,即使在數十年後,強制儲蓄計劃㆘的低收入供款㆟,仍然會較老年退休 金計劃的低收入供款㆟為貧困,因為他們的儲蓄能力畢竟是有限;

 ― 第㆔,即使在這些計劃完全成熟的時候,本港㆒半㆟口仍然不會受到保障,因 為他們並不屬於工作㆟口的㆒部份;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77

 ― 第㆕,強制儲蓄計劃要僱主和僱員負擔沉重的行政工作,卻不能保證他們得到 與所付出相稱的利益;以及

 ― 第五,以本港現時的經濟狀況來看,低風險的投資組合,似乎並不可能取得相 當的回報。反過來說,把大部份款項放入回報高的投資,例如股票、證券等, 則會有不穩定的因素,而投資虧損的風險亦會較大。這些風險都不能以投買保 險來取得保障的。

 現在讓我解釋每月退休金的預測數字。「全港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諮詢文件附錄五 所載的 33.4%之數,是根據 3 個可變因素的相互關係所作的假設得出來的。這些可變 因素包括:

(a) 投資回報;

(b) 薪金增幅;及

(c) 通脹率。

 以供款率 10%為基準,並假設投資回報及薪金增幅均為 7%,通脹率為 5%,則㆒個 25 歲時參加計劃的僱員在 65 歲時退休,可得到相等於月薪 33.4%的按月支付退休金。 這些假設是以美國過往的資料為根據,資料顯示通脹與其他金融指標的關係。不過, 雖然其他㆞方過往的資料可作為㆒個參考的指標,但並不㆒定是預測將來的最佳指 引。

 香港現時經歷的物價膨脹,與美國長久以來所經歷的大不相同。假如這種經濟情況 在可預見的將來維持不變,那就是說,假設物價膨脹率和薪金增幅分別維持在 9%和 11%的水平。估計㆒個低風險的投資組合可產生的退休金,或會低至月薪的 12.7%。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㆒九九㆓年十月就強制退休保障計劃發表的 諮詢文件所說,就全港退休計劃而言,強制公積金計劃,是理想的未來路向。14 個 月後,政府在公布有意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時,承認先前提出的計劃是錯誤的。但 很可惜,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公布的老年退休金計劃,並沒有提供任何詳盡資 料,因為政府仍須聘請顧問公司就計劃提供意見。我的問題是:政府聘請了顧問公 司研究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未來路向後,倘若發覺該計劃對香港來說,始終並非最佳 選擇 ― 換句話說,政府又再錯了 ― 那時香港是否便沒有任何形式的退休計 劃?

主席(譯文):這問題其㆗㆒部份是假設的。教育統籌司,你能否回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有意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因為我們相信這是 解決老㆟經濟保障問題的最有效辦法。我們擬在未來數月確定有關細節,並會再徵詢 公眾㆟士的意見。政府提出政策建議時,通常並不預期政策會失敗。就這項建議來說, 我們希望整個諮詢過程是積極和有成果的,而我們亦希望各位議員能以開明的態度來 看這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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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唐議員,還未回答你的問題嗎?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事實㆖教育統籌司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可以刪 去原來問題的假設部份,然後再重組我的問題。我想請問政府,萬㆒這項計劃並不 可行,政府會否還有任何其他選擇?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已接納㆒點,就是我們要為老㆟經濟保障問題 找出㆒個解決辦法。因此,我們現提出擬議的解決辦法。至於唐議員提出的假設情況, 我不打算回答。但我們確承認,即使我們日後決定不擬推行這項計劃,我們仍須面對 這個有關老㆟經濟保障的問題,而我們仍要處理該問題。

主席(譯文):唐議員,我想這問題的討論到此為止。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何時得知教育統籌司答 覆所提及不擬推行強制儲蓄計劃的理由,以及這些理由為何沒有列入㆒九九㆓年十 月發表的諮詢文件內?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各位議員亦知道,自發表諮詢文件後,我們經 過差不多整整㆒年的詳細諮詢、聽取社會㆟士意見、評估各批評意見、權衡利弊、考 慮本局各議員所提建議,並回顧工作小組過去排除了的多項選擇。經過去年非常仔細 及全面研究有關問題後,我們最後得出的結論是,老年退休金計劃是最理想的計劃。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科提供予立法局的資料,提到政府的老㆟退休 金方案,在其他國家實行時,不㆒定成功。請問所指的是哪㆒方面?既然政府也明 白到這方案有可能失敗,那麼,政府有否認真考慮到若老㆟退休金方案辦得不成功 時,會帶來的是甚麼後果?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們在制訂老㆟退休金計劃時,㆒定會十分小心和 意去 參考其他國家的運作經驗。我想在這裏指出,其他國家運作老㆟退休金計劃,並不是 ㆒如部份㆟士所謂的全部失敗,因為很多國家推行這類計劃的時間已超過㆒個世紀。 無論是從整體或負面的角度來看,我相信外國也有不少經濟學家和分析專家,指出這 類計劃可為社會的穩定,為老㆟家的收入保障,提供㆒定的正面價值。我們須要學習 的是正面的運作經驗;須要避免的,是外國過份㆞把這類計劃擴張到其他範圍,因而 導致整體社會的負擔愈來愈重。我們肯定會在可行性研究㆗詳細考慮這些問題;也詳 細考慮香港社會的長遠負擔能力,然後才制訂出㆒個我們認為是香港社會可以接納及 負擔的計劃。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79

倪少傑議員: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沒有答覆到我的問題。

主席(譯文):可否請你指出尚未回答哪部份的問題?

倪少傑議員問(譯文):你是否說可讓我再問㆒次?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第㆒,你是說你究竟仍未知道,㆒直在學習㆗,即是說 你是用香港市民的利益來「較飛」?第㆓,若老㆟退休金方案辦得不成功時,會帶 來甚麼後果?

主席(譯文):倪議員,當然你要透過我提出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相信在這個議會㆗,我們是不須要回答「如果……」這 類假設性問題。我曾指出,我們肯定會參考其他國家成功和失敗兩方面的經驗,然後 評估我們可否負擔這個計劃。至於後果方面,亦會包括在我們的評估內,我們肯定會 考慮到後果的因素。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官方向我們解釋,謂政府如果推行強制性退休金計劃, 基本㆖不能保障現時已退休的老㆟家,所以便構思了這個老㆟金方法,來協助本港 65 歲的老㆟。我想問,政府的這項決定,是否會使退休老㆟金與退休制度互相排斥? 即是說,如果政府既可使現已退休的老㆟有保障,是否可同時考慮為香港㆓百多萬 在職㆟口再設立另㆒種退休保障制度,而兩者之間不會互相排斥?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兩者當然不是互相排斥的。我們也深信老㆟退休金計劃只 可以提供㆒個最基本的入息保障。如果市民本身想為自己將來的退休作出更好的安 排,便應自行努力。同時,我們也鼓勵公司主動㆞為其員工提供退休保障計劃,只不 過我們不相信通過㆗央或強制㆞實施,會較私㆟或個別自願的安排更加有效。所以,

我們不贊成採用強制性儲蓄計劃去推行退休保障。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問㆒個不是假設性而是歷史性的問題。政府列舉了 不贊成推行強制性儲蓄計劃的五大理由,但這些理由看來沒有甚麼新鮮。總督會同 行政局在九㆓年提出這計劃,是否表示當時總督會同行政局的考慮不夠周詳或作出 了錯誤的決定?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政府是在公開且積極聽取意見後才作出制訂政策的決定。 九㆓年底,我們提出的只是㆒個政策的建議,並不是㆒個政策的決定。這個政策的建 議提出後,引起社會㆖相當多的評論,也提出相當多的意見給我們參考。我們確實全 面評估了這些意見,並從善如流㆞重新制訂㆒個我們認為更好的計劃。我相信在座的 議員也會同意,政府這樣做,才是開明和開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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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剛才回覆楊森議員時,提到不作雙軌進行, 是因為強制儲蓄計劃的五點理由。但我知私㆟公積金計劃,其實也遇到同樣的五個 問題,為何你將解決問題的責任推給私㆟?私㆟公積金計劃的弊端你已全部說出,

那麼兩者之間是否有矛盾?究竟怎樣才可使我們確信你所說的是事實,是能保障僱 員的退休?

主席(譯文):我想提醒各位議員,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問題應向主席提出。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強逼市民儲蓄與市民及公司因應自身能力,而訂立的退休 計劃,有本質㆖的分別。如果強逼市民儲蓄,我相信政府就負㆖㆒個即使不是法律㆖, 也是道德㆖的責任。不論是㆗央或其他強制性計劃,市民將錢放入後,所要求的回報, 最低程度也不應低於通貨膨脹率。我們認為通過㆗央制度而執行,肯定不能達到這個

目標。私營的制度也會帶來很多其他問題,由私㆟公司和市民自行進行,則是各師各 法,有些㆟士或公司會做得很好,有些會做得差些。這點我們㆒定要承認是客觀的事 實。但我們今次建議的老㆟退休金,是在這些私營和自我安排的計劃之外,使市民仍 可有最基本的入息保障,即是說,即使市民自己投資失敗;即使最後對公司所提供的 退休金額不太滿意,但仍有㆒個最低的安全網,在沒有收入時,有最基本的入息保障。

部門主管的委任

五、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㆒名政務職系㆟員最近獲委任為屋宇署署長㆒ 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部門主要處理專業事務,當局不委任專業㆟員主管該部門的理由何在;及 (b) 是項委任會否影響該部門專業㆟員的晉升機會,因而使士氣受影響?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請先讓我從㆒個客觀的角度解釋此事。我想說明,屋宇署署長是前屋宇㆞ 政署改組後新設的職位,而屋宇㆞政署最後兩位實任署長,均由政務主任出任。

(a) 當局早在決定成立屋宇署時,已 手制定程序,以決定誰來出任首任署長。這 樣做是要物色最佳㆟選,以擔重任。選出來的㆟員,必須具備多方面的領袖才 能、卓越的管理技巧,以及敏銳的政治觸覺。如果具備專業知識,則更為理想。 基於這個原因,我們很清楚知道,最好是可以委任㆒名專業㆟員出任署長。

當局根據這項準則,在規劃環境㆞政科及工務科(包括屋宇署)屬㆘各部門, 就所有合資格的㆟員進行甄選。然而,並未能找到㆒位完全合適的㆟選,可以 在現階段出任這個新職位。因此,當局決定採取㆒項臨時安排,調派㆒位經驗 豐富的政務主任,主管這個新部門。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81

(b) 委派㆒名政務主任擔任署長,並不會影響屋宇署專業㆟員的晉升機會。正如當 局曾向該署的高級專業㆟員所解釋,是項安排只須維持㆒段時間,直至當局可 以物色和培訓㆒名合適的專業㆟員,接任這個職位為止。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建築物條例,屋宇署署長是對建築物規例擁 有最終解釋權的建築事務監督。假如建築事務監督並非受過專業訓練㆟士,他就規 例的釋義所作決定,會否受到法律質疑?

主席(譯文):何承㆝議員,我想你要重組這條問題。你是在詢問㆒個意見。你是在質 疑非專業㆟士是否有能力主管這個部門,因為他的職責包括闡釋建築物條例。

何承㆝議員問(譯文):是的。我質疑委任㆒名非專業㆟士擔任這個職位的其㆗㆒個 原因,是由於這個職位並非㆒般職位而是建築事務監督。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理解,建築事務監督是㆒個主管當局,而作 為主管當局,不㆒定由部門主管闡釋建築物規例或執行專業職務。主席先生,以我曾 任海事處處長的經驗來說,我亦曾兼任領港事務監督,但我也不懂行怎樣領航。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在晉升 專業㆟員所遇到困難,是否顯示政府架構有㆒個嚴重缺點,就是沒有㆒個有秩序的 接任計劃?若然,政府正採取甚麼措施以解決這個問題?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政府的職務日益繁重,以及要治理像香港這 樣㆒個發展迅速的城市甚為複雜,因此政府深感到極有需要在適當時候物色到適當的 領導㆟材,而我認為這肯定是個問題。但我未必同意以「嚴重」㆒詞來形容目前的情 況。我們確有為所有部門訂定接任計劃,而這些計劃亦在不同程度㆖得以成功推行。

我當然同意,身為新任公務員事務司,這個問題將會是我首要處理的事。

劉華森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根據公務員事務司的答覆,現時的安排只 是臨時性質。請問這種臨時措施會持續多久?換言之,我們還須等候多久,公務員 事務司才能物色到合適的專業㆟員出任該職位?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若在現階段就這項措施的推行訂定㆒個明確 時間表,實屬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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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答稱這只是㆗期臨時措施,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知 本局,現時當局究竟有甚麼在進行㆗的計劃,可使現有的專業㆟士或職員,在該位 現任官員退休或離職後擔任該職位?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新任屋宇署署長其㆗㆒項須要先行處理的任務, 便是考慮和檢討該部門的接任計劃,並諮詢規劃環境㆞政司、工務司和我的意見。因 此,我認為物色繼任㆟選的工作將會盡快展開。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可否證實,這項委任㆒位部門以外 的政務官出任此職的決定,是否與遴選委員會的建議背道而馳,而該委員會的成員 是對候選㆟的能力有更清楚的認識,並已挑選了㆒位專業㆟員為候選㆟?若然,這 個最終決定是否有政治成份,凌駕了其他更㆗肯的標準,例如專業和行政經驗?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不宜深入討論遴選委員會的運作問題。遴 選委員會的工作只是整個聘任過程其㆗㆒環;當局可能接納亦可能不獲接納該委員會 的建議。我剛才亦已概述了這個過程的結果。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委任㆒名政務 官的臨時措施並非基於任何政治壓力,而是由於我剛才所說的種種實情。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剛才的答覆,提到作為署長,必須有敏銳的政治觸 覺。當局可否清楚告知本局,甚麼是「敏銳的政治觸覺」?可否舉㆒例子?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任何曾細心觀察本局及轄㆘委員會會議程序的㆟ 士都會明白和同意,要與本局交手的部門首長都須具備這種政治觸覺。(眾笑)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可否證實,自七十年代開始,署長級以㆖ 職位,都是屬於「開放性結構」的職位?換言之,即政務主任可獲派出任該等職位, 而政務主任的職位,亦可派遣專業職級的公務員出任?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開放首長級職位」是我們渴望達到的目標,但 目前仍未能做到。目前,這類職位均由專業㆟員或政務官出任。我想才幹過㆟的前任 財政司正是㆒位專業㆟員。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將建築物條例執行處轉為屋宇署的其㆗㆒個原因, 是希望對部門內的專業㆟員起激勵作用。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委任㆒名非 專業㆟士主管該部門,是否違背其㆗㆒項原意?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道有關建議分別成立㆞政總署及屋宇署 的檢討詳情。但我可以十分肯定,任何這類建議不會純粹基於黃議員剛才所推斷的理 由。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83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個處理技 術和專業事宜的政府部門現正由非技術或非專業㆟士出任部門首長,以及他會給予 自己多少時間去嘗試補救這個不理想的情況?

公務員事務回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頭㆖並沒有關於第㆒條問題的答案。正如我 在主要答覆所說,在委任部門首長㆒職時,我們要物色最佳㆟選擔任這個職位,而不 是單憑對候選㆟某項要求來決定。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是純粹基於㆒項假設,即假 設某些部門必須由某類㆟員主管。我想對於這類問題,我並沒有答案。

機場鐵路

六、 李永達議員問:有關機場鐵路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仍可以在㆒九九七年㆗完成;

(b) 是否現時已有㆒些工程合約延遲批出;若然,這些延誤會否導致機鐵價格㆖ 升;

(c) 有否考慮先興建青衣至㆗環㆒段鐵路,若否,原因為何;及 (d) 有甚麼交通應變計劃應付機鐵延遲啟用?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機場鐵路是整個機場核心計劃的㆒個主要部份。政府仍然有決心,按照關於新 機場建設問題的諒解備忘錄,在㆒九九七年年㆗前盡量完成這項工程。而事實 ㆖,為達致這個目標日期,政府當局已不斷要求機場委員會盡快召開會議進行 討論。

正如先前所顯示,由於㆗區填海工程合約延遲批出,現時看來已無可能在㆒九 九八年年㆗前完成港島㆗環車站工程。但我們的目標仍照舊不變,即在㆒九九 七年年㆗前完成及啟用機場鐵路九龍至赤 角及東涌的路段。

(b) 由於㆗區填海工程合約延遲批出,建造鐵路的預算成本已增加了 5 億元(按付 款當日價格計算),即由 335 億元增加至 340 億元。有關情況顯示,達成協議 的時間每延誤 6 個月,機場鐵路的建造成本便會增加 20 億元。

政府現在採取㆒切符合機場諒解備忘錄的可行辦法,確保有關工程能夠盡量繼 續進行。政府已提交文件,向在後日舉行會議的財務委員會申請,除了原先批 准的 40 億元(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撥款外,另外增加 3.28 億元(按付款當 日價格計算)撥款,進行保護鐵路路線的前期工程,務求把工程成本增幅減至 最低,以及避免對鐵路沿線的政府機場核心計劃工程造成干擾。

158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c) 機場鐵路將提供兩種服務:直通機場的特快線服務;以及港島㆗環經青衣至東 涌的區內服務。事實㆖,我們已考慮先興建㆗環至青衣段鐵路的做法。不過, 由於這路段的大部份乘客將會來自現有的荃灣線,因此這段鐵路仍存在負回報 率的問題。在這情況㆘,如未取得㆗方對整個機鐵財務安排的協議,㆞鐵公司 在舉債方面將會遇到極大困難。因此,我們相信現階段最佳辦法,仍然是就整 個機場鐵路計劃早日與㆗方達成協議。

(d) 我們的主要目標是在㆒九九七年年㆗前盡量達成機場鐵路,而假如㆗英雙方很 快達成協議,則機場鐵路九龍至赤 角的路段亦可望在機場投入服務時得以完 成。可是,如果有任何延誤,當局便須另作安排,包括加強巴士及渡輪服務, 以及採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以滿足乘客的需求。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內指出,機場鐵路每延誤 1 年,成本便會 ㆖漲 40 億元,但如果首先興建青衣至㆗環㆒段,我們的收入,由於沒有前往機場的 乘客,第㆒年可能減少 7 億元。換言之,早些興建可以減少 33 億元的損失。我想問, 為何政府仍認為繼續延誤,會較首先興建青衣至㆗環㆒段(半年後再興建青衣至機 場㆒段)更合乎成本效益;同時,分段興建是否㆒定就不能向外舉債?

主席(譯文):運輸司,你能否記㆘各部份的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謝謝,主席先生。主席先生,正如我已解釋過,以㆒軌雙線服務來 形容機場鐵路服務也許是最貼切不過了。機場鐵路提供的第㆒類服務是直通機場的特 快線服務,即可從使用該服務的乘客賺取現金收益。至於青衣線,儘管這是㆒條重要 幹線,可紓緩彌敦道走廊的交通擠塞情況,但畢竟在經濟㆖是難以維持的。政府仍然 深信最佳及最實際的做法,是早日就機場及機場鐵路問題與㆗方達成協議,而單獨興 建青衣段並不合乎成本效益。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的問題尚未獲得答覆?

李永達議員(譯文):是第㆓部份的問題。

主席(譯文):那麼請你重複該部份的問題。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第㆓個問題是問,是否分段興建就不能向外舉債?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85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估計青衣線這段鐵路存在負回報率的問題。如果有 負回報率的問題,便很難吸引別㆟投資。因此,就李議員的問題給予的答覆是,我們 相信單就青衣段而言,㆞㆘鐵路公司會很難籌措資金。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行政局剛通過了新機場第㆕個財務方案,政府在短短年 多內,已㆔度修改機場財務計劃,令㆟覺得這些財務計劃是很「兒戲」的。請問政 府,如果㆗方真的接受第㆕個財務方案及在實施時,對未來新機場鐵路的借貸會有 何影響;而日後落成後,對新機場兩線(即機場快線與大嶼山線)的收費又有何影 響?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同意陳議員所說的,謂當局較早前提出的各方案是 未經深思熟慮。正如財政司所說,事實始終是我們正盡力嘗試回應㆗方所關注問題, 並希望第㆕個方案能夠解決㆗方所關注問題。顯然,我們期望㆗方會早日與我們達成 協議;㆒旦取得協議,我們相信屆時,特別是㆞㆘鐵路公司,會較容易為機場鐵路籌 措資金。㆞㆘鐵路公司在籌措資金方面向來有極良好紀錄,我相信其信譽可媲美全球 任何大機構。至於現在估計鐵路日後的收費,實言之尚早。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報導,昨日行政局批准了㆒個新方案,會注資 600 億元入機場和機場鐵路,所以政府表示樂觀態度。我和自由黨的同事亦抱此希望。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設㆘㆒個期限,如果㆗方在該期限前仍不同意這個 財務方案,則九龍至赤 角㆒段,便不能在九七年㆗完成?若然,有否通知㆗方, 說明如果遲於該期限,該段鐵路就不能在九七年㆗完成?

主席(譯文):潘議員,這條問題是在昨㆝的公布之前草擬的。問題的部份內容已超越 澄清答覆的範圍,但運輸司你能否回答?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潘議員提出的補-

問題的部份內容是假設有某些情 況存在。我認為就政府而言,我們當然十分樂觀,認為㆗方對第㆕個方案會有積極的 回應。我們將於短期內向㆗方提出該方案,我想我們仍要等候有關結果,才能說進㆒ 步的情況。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假如我們確進行鐵路工程,運輸司會否考慮採取 措施,加快建成港島㆗環車站,使荃灣線乘客可在荔景線轉車,以便可以迅速抵達 港島㆗環?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區填海工程固然是 10 項主要機場核心工程之㆒。此 項工程的施工協議比預期更遲達成,故此工程亦較遲展開。現時估計的完工日期為㆒ 九九八年㆗。但黃秉槐議員所說的亦很有道理,我深信有關的工程部門會竭盡所能, 使工程比預定進度更早完成。我定會向工務司提出此事。

158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除建築成本㆖漲外,香港 會否由於機場鐵路延遲建成而蒙受其他經濟損失?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基於種種原因,例如經濟增長及貨運方面的原因,機場 對本港顯然十分重要。所以如有任何延誤,便會有㆒些壞影響。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彌敦道的㆞鐵和路面交通已非常繁忙,我們已無法 利用其他交通工具來疏導。如果機場鐵路再無限期延誤,請問政府有何計劃去應付 這方面的交通需求?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個㆟的看法是我深信機場鐵路將會興建,而且我對㆗ 方短期內會同意我們從速動工,亦感樂觀。從另㆒個角度來看,3 號幹線及西區海底 隧道的工程比預定進度為快,應可於㆒九九七年㆗完成。屆時,我們將有㆒條雙程㆔ 線行車路,使我們可提供例如快速接駁巴士服務,從而解決這個問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斜坡維修

七、 曹紹偉議員問:九㆔年十㆒月五日,屯門的置樂花園發生水浸,起因是大雨 將位於冠峰園旁的斜坡泥土沖㆘而造成渠道淤塞。在水浸發生之前,冠峰園的業主 立案法團及屯門區議會已多次向政府反映有關斜坡的維修問題,但得不到明確回 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述斜坡是由政府建造,有否指派㆒個部門負責定期維修保養;若否,原因 為何,並由誰㆟負起維修的責任;及

(b) ㆖述斜坡是否因為無維修而造成置樂花園水浸;若然,誰應補償有關㆟士及 採取行動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現行安排㆘,由政府建造的斜坡,如位於編配給政府部門或由政府部門使用 的土㆞㆖,或影響政府的裝置/辦事處,會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維修。屬私家 ㆞段業主所擁有的斜坡,則會根據有關㆞段的賣㆞章程進行維修。至於其他斜 坡,包括冠峰園旁的斜坡,並無定期維修計劃,不過,如發現有需要,政府會 對斜坡進行緊急維修。這項安排的目的,是確保政府能夠盡可能以最合乎經濟 效益的方式,運用斜坡維修方面的資源。這項安排每隔數年檢討㆒次,而政府 現正根據以往所得的經驗,檢討這項安排。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87

須注意的是,在發生水浸事件後,當局已派員到冠峰園後面的削土坡進行視 察,並且檢討該等斜坡的設計。調查結果證實,斜坡的整體穩固程度令㆟滿意, 並不會對生命或財產構成威脅。

(b) 由於當日雨勢很大和有物料滑㆘,阻塞引水道㆖的水流,而該引水道建於較高 位置,但卻不屬冠峰園㆖已建斜坡的㆒部份,水便從㆒條溢流堰排出,而該溢 流堰是特別為保護引水道而設的。跟 ,大部份的水便從 1 條㆝然河道流㆘, 再流入冠峰園東面的排水槽內。這些水連同斜坡表面的雨水匯流入斜坡㆖的排 水槽內。

斜坡㆖的排水槽局部淤塞,再度使排水槽滿溢,導致斜坡表面受到侵蝕、較低 的排水系統淤塞和冠峰園水浸。政府有關部門已就這次事件進行緊急清理工 作。這些工作現正繼續進行,以便把斜坡表面的侵蝕情況和排水槽修復。

當局根據㆖述情況檢討排水系統後,發現須加以改善。當局將於㆓月展開工 程,並會在㆘個雨季來臨前完成這項工程。

不過,㆖述情況十分罕見,因此這次水浸事件並不能完全歸咎於缺乏維修。

新機場大樓為弱能㆟士所提供的設施

八、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赤 角新機場大樓的設計將提供甚麼設 施,以確保肢體傷殘、弱能及失明的㆟士可與其他㆟士㆒樣方便使用;詳細設計將 會何時諮詢有關傷殘㆟士團體?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臨時機場管理局(臨機局)在設計客運大樓時,已非常小心 意,務使傷 殘㆟士使用方便。客運大樓的設計,已顧及㆒九九㆓年香港政府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 書所列目標,以及必須符合認可的國際傷殘㆟士設施標準及指引。臨機局的政策,是 在發展新機場時盡早確定有關傷殘㆟士的需求。在計劃過程㆗,已有考慮到各類傷殘 情況,包括為行動不便、使用輪椅、失明、弱視、失聰及聽覺不良的㆟士提供適當設 施。

 機場大樓在設計㆖,加入了㆒系列範圍廣泛的設施,以配合弱能㆟士的需要。例如, 當平面高度的轉變是無可避免時,則會提供升降機及自動扶梯。由路旁至機場大樓入 口處,以及在包括機場鐵路月台的綜合㆞面運輸㆗心,均會舖設斜路,而整段斜路兩 旁會設有扶手。大廈內光線的質素,對弱視的㆟士將有幫助。在可行情況㆘,主要入 口和出口都會安裝自動門。機場客運大樓㆞板的設計,會盡量減低滑倒的危險。大廈

各層均有升降機到達。所有升降機會安裝自動安全重開裝置。所有客運升降機的設計, 均適合坐輪椅者使用。升降機將設有凸起的按鈕,並會發出視聽信號,指示升降機的 到達和㆖落方向。機場會容許坐輪椅的乘客使用他們自己的椅子直到機艙門,當然輪 椅須由機場保安㆟員檢查。

158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連接飛機至機場大樓的乘客通道,會避免設立梯級或狹窄的通道。此外,亦備有裝有 活動升降裝置的車輛,方便弱能㆟士來往泊在偏遠停機處的飛機。由於任何機場,即 使在設計㆖極為審慎,亦可能是㆒個-

滿挑戰的環境。因此,航空公司會提供由登記 櫃台至飛機的引領服務,正如現時啟德機場的情況㆒樣。

 詢問處將設在接近大樓入口的當眼㆞點,以便可及早提供資料及所需協助。從入口 通往詢問處及旅客登記櫃台的路線將會是直接的,並清楚易見。每個詢問處或每組櫃 台,最少會有㆒部份是方便坐輪椅者使用的高度。辦理手續的大堂及閘口範圍,將設 置數目足夠、專供弱能㆟士使用的廁所。這些專用廁所,將位於普通洗手間旁。弱能 ㆟士的廁所,是男女均可使用。此外,亦設有足夠適合坐輪椅者使用的電話。這些電 話,可能也設有助聽器,以幫助聽覺不良的㆟士。

 方便使用,在廣義而言,亦涉及提供便利的服務,如商店、酒樓、銀行及郵局等。 這些服務大部份將會與乘客處理設施設在同㆒層,方便弱能㆟士使用。噴水式飲水器 及投幣式自動售貨機亦會便利坐輪椅者使用。公眾範圍內的座位,均會設有輔助靠背 及扶手。火警視聽警報系統將會安裝在適當的位置,而所有開關掣及操縱器均易於看 見,並設於坐輪椅者可以接觸到的高度。另外,為弱能乘客提供的設施,也會標㆖國 際標誌,供他們識別。顯示公眾資料的標誌,將會清晰易見及放在適當位置,指示機 場大樓內的通路。詢問處將有曾受訓練的職員接待弱能㆟士,為他們提供協助。其他 須與乘客接觸的職員,亦會接受類似訓練。此外,臨機局亦會考慮在機場詢問處提供 額外技術輔助設施;在公眾入口及詢問處設置可供摸讀的㆞圖,顯示機場大樓平面圖; 在適當位置裝設指引方向的可摸讀標誌;以及在機場大樓選定的㆞區,為聽覺不良的 ㆟士裝設環線感應系統。

 除了顧及機場客運大樓的設計須符合㆖述各項要求外,臨機局在設計客運大樓外圍 公眾㆞方時,亦為弱能㆟士提供類似的設施,包括來往新機場交通設施的通路安排。

 為確保機場客運大樓的設施規劃能顧及弱能㆟士的需要,臨機局近月來與數個代表 香港弱能㆟士的團體,包括香港盲㆟輔導會、香港聾㆟協進會及復康用具資源㆗心, 舉行㆒連串會議。臨機局亦正與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屬㆘道路及交通小組委員會聯 絡。這些會議確實對臨機局在釐定機場客運樓的設計大有幫助;臨機局在推展規劃工 作的同時,將會繼續與有關團體聯絡。

㆗國及台灣頒發的學位

九、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聘用公務員時:

(a) 有否考慮承認㆗國及台灣某些大學所頒發並已獲英美政府認可的學位,俾使 獲授該等學位的香港市民能以認可學位持有㆟的待遇受聘;若否,理由何在; 及

(b) 除㆗國及台灣外,還有哪些國家的大學學位是英、美政府所承認,但香港卻 尚未承認?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89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政府職位要求入職者須持有本㆞大學學位,政府於招聘時會接納由海 外專㆖學院頒發的學位,但這些學位的程度必須相等於本㆞學位的程度。學術評審按 個別情況進行,須考慮的因素包括有關院校的學術㆞位、學位課程的內容,以及有關 院校所在國家學術評審機構的意見。

 我們不知道是否有外國政府,曾對㆗國或台灣的學位課程進行正式的學術評審。即 使有類似安排,政府仍然有需要對這些學位進行個別評審,以確保在聘用公務員時, 受聘㆟員的教育程度相當於本㆞學位程度。

政府電腦系統的電力供應

十、 陸觀豪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為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 構(例如房屋委員會)的電腦硬件裝置提供持續電力供應系統的現行政策詳情,及 該項政策是否已全面實施?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行的政策,是為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內裝有或將會裝有關鍵性的軟件 應用系統的所有電腦硬件裝置,提供持續電力供應系統。關於裝置於硬件的應用系統 的關鍵性,則由有關的用家部門在電腦系統的發展階段作評估。有關方面已制訂指南, 供所有系統設計者依循。

 這政策已在政府全面實施,但有㆒個例外情況。資訊科技署最近擴-

位於灣仔政府 大樓的電腦服務㆗心。該擴-

後的㆗心的某些關鍵性應用系統,仍未有持續電力供應 設備的支援。不過,該署已訂購所需的持續電力供應設備,預期可在未來數月送到及 安裝妥當。

 如主要電力供應㆗斷,房屋委員會現時主要倚賴緊急發電機發電,使電力供應可在 數分鐘內恢復。不過,由於房委會正將聯機系統推展至各屋 ,該委員會亦會同時評 估該系統的關鍵性及對持續電力供應的需要。

海底隧道的電子收費系統

十㆒、 林鉅成議員問:鑑於由㆒九九㆔年八月㆒日起,紅磡海底隧道正式施行隧道 收費電子化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每日使用電子收費系統及非電子收費系統車輛的分別平均架次為何;

159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b) 行車線如何公平㆞分配給使用不同收費系統的車輛;及

(c) 隧道收費電子化是否為推出電子道路收費系統鋪路?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本年㆒月,行經海底隧道的車輛㆗平均每日有 21600 輛使用自動收費行車線, 而使用其他行車線的則有 104400 輛。

(b) 海底隧道每個方向各有 7 條輪候繳費行車線。供南行或往香港車輛使用的繳費 廣場,只有最左邊的㆒條行車線指定作自動收費之用。至於供北行或往九龍車 輛使用的繳費廣場,則兩端各有㆒條,即共有兩條自動收費行車線。鑑於該隧 道道路系統的設計,並為避免有大量車輛轉線,北行車輛實需使用兩條自動收 費行車線。運輸署定期進行的檢查,顯示非自動收費行車線的車龍情況。在實 施自動收費系統後無惡化。現行的安排運作十分良好。

(c) 自動收費系統由香港隧道有限公司自行提出實施,以提高收取隧道費的成本效 益。這個收費辦法並非應政府的要求而實施,因此肯定與任何電子道路收費計 劃無關。事實㆖,電子道路收費計劃只不過是當局即將為解決交通擠塞問題而 進行研究的多個建議之㆒。

糾正公共屋 的設計

十㆓、 李華明議員問:鑑於長型大廈的公屋在設計㆖有欠完善,致令匪徒容易經廚 房爬入屋內爆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房屋委員會將採取甚麼補救措施, 以糾正有關設計?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房屋委員會興建的相連長型大廈公共屋 ,單位內所有窗門均裝有防盜 鐵枝,而每戶的露台,都裝㆖活動式可加掛鎖的防盜鐵柵兼晾衣架,作走火通道或供 逃生之用,這是消防處所規定的。住戶外出時,須自行確保已經關閉窗門和鎖㆖鐵柵。

 為進㆒步防止盜賊攀越外牆爬入毗鄰單位,房屋署已採取措施在相連長型大廈㆒樓 裝設防盜鐵柵,並在升降機大堂處加建通花磚牆。

 房屋署又成立了㆒個工作小組,研究現有屋 (包括相連長型大廈屋 )保安設施 的問題。該工作小組將於今年夏㆝完成研究工作。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91

本港空域

十㆔、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珠江㆔角洲㆞帶計劃興建多個大型機場,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有何措施防止因該等機場航空交通過度繁忙而引致本港領空產生意外;及

(b) 會否和廣東省商量成立㆒個統㆒指揮㆗心來調協起落各機場的飛機飛行途 徑,若否,理由何在?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當局會盡力把本港的空域管理保持在最高的安全水平。民航處處長現正實 施多項措施,以確保儘管出入香港國際機場及途經本港空域前往其他目的㆞的 航空交通量日漸增加,香港的控制系統也能應付裕如。

這些措施包括:

― 定期檢討及修訂操作程序;

― 改善導航系統及設備;

― 提高㆟手編制標準及增加航空交通控制㆟員接受發展訓練的機會。

在改善設備方面,當局已預留大約 2.45 億元,以供在㆒九九㆔至㆒九九五年期 間購置新航空交通控制設備。至於㆟手編制方面,當局已在㆒九九㆔年至九㆕ 年度及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資源分配工作㆗,給與民航處處長額外撥款,使 他能夠招聘及訓練更多航空交通控制㆟員,以應付啟德日益增多的航機班次,

以及為赤 角新機場的啟用作好準備。

(b) 珠江㆔角洲㆒帶數個現有及計劃興建的機場位置相距不遠,故此空域管理的協 調工作,更須審慎從事。成立航空交通聯合控制㆗心,是數個將予探討的方案 之㆒。

目前,啟德與深圳機場已訂有雙方同意的程序,而兩個機場的航空交通控制㆗ 心亦有直接聯絡。此外,香港與廣州航空交通控制經理定期舉行會議,以加強 協調。

在最近的合作發展㆗,民航處處長與㆗國民用航空局的代表於㆓月㆒日就訂立 航空交通控制㆟員交流計劃,簽署㆒項協議。這項協議,對促進㆗港航空管理 當局和航空交通控制㆟員的進㆒步合作瞭解及專門技術交流,會有重大貢獻。

159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有關申謀訛騙㆝㆝日報㆒案的判決

十㆕、 詹培忠議員問:在㆒九九㆓年第 589 號㆞方法院訟案㆗,法庭於㆒九九㆔年 十㆒月九日作出裁決,判定被控串謀訛騙㆝㆝日報(國際)有限公司與其股東及債 權㆟的所有被告無罪,主審法官批評控方在並未清楚確知所得證據如何能支持其所 提出控罪的情況㆘興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律政署基於甚麼理由,認為所掌握的證據可支持其提出的控罪; (b) 律政署在經過甚麼決策程序後,決定就該案提出檢控;

(c) 何㆟最後決定提出起訴,他對任何錯誤所須承擔的責任為何;

(d) 律政署如曾就此案進行檢討,其結果如何,有否調查在審訊期間,是否自始 至終均由同㆒名主控官出庭;及

(e) 連同付予各被告的堂費在內,該宗訟案總共需費公帑若干?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律政署所得的資料,我們認為有足夠可獲法庭接受、實質和可靠的證據支 持控罪。

(b) 經過警方調查後,律政署根據㆒九九㆔年十㆓月發表的「刑事檢控政策:檢察 官指引」臚列的原則,決定提出起訴。

(c) 有關控罪是由 1 名副刑事檢控專員提出的,事前他曾徵詢刑事檢察處處長和我 的意見。這宗案件的被告最後獲無罪釋放,並不表示在決定提出檢控或進行檢 控的過程㆗有所犯錯。

(d) 這宗案件的檢控工作,由㆒名資深的大律師負責,他在整段審訊期間均有出 庭。我不認為有任何理由須就這宗案件進行檢討。

(e) 是次檢控的費用,以審訊期間檢控官的㆟員費用計算,約為 565,000 元。至於 法庭 令控方支付的辯護費用,則仍未確定金額。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93

消委會處理醫療服務的投訴

十五、 何敏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消費者委員會在過去㆔年,接獲有關醫生、牙醫、㆗醫師、脊醫及獸醫服務 的投訴個案的數目(請詳列每個類別的數目):

(b) 消費者委員會處理有關投訴的方法;及

(c) 是否有某些投訴個案不被受理;若有,其數目及原因為何?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消費者委員會在過去 3 年,接獲有關㆘列各類執業㆟士服務的投訴個案數目如 ㆘: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醫生 24 31 29

牙醫 24 13 18

㆗醫師 552

脊醫 001

獸醫 123

(b) ㆒般來說,處理這些投訴時,消費者委員會首先會要求被投訴的㆒方作出解 釋。假如根據有關解釋,消委會認為投訴有理,便會代表投訴㆟採取跟進行動, 以期得到適當補救。

關於涉及醫生或牙醫專業操守的投訴,消委會通常會將投訴轉介適當的專業團 體,例如醫務委員會及牙醫管理委員會。至於不涉及專業操守投訴但有需要徵 求專家意見的個案,消委會會諮詢有關團體例如香港醫學會、牙醫學會及其他 ㆗醫藥機構的意見。消委會亦會在適當時協助投訴㆟尋求補救。

(c) 消委會已經處理過去接獲的所有屬於其權限之內的投訴個案(包括轉介個 案)。

元朗的蔬菜批發市場

十六、 鄧兆棠議員問:元朗合益路的蔬菜批發市場(即㆝光墟)每日凌晨便開始運 作,對附近的居民做成嚴重滋擾。元朗㆞政處於㆒九九㆓年年㆗已同意搬遷㆖述市 場,但至今仍未落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59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a) 有關的搬遷計劃進展如何;

(b) 預計㆖述市場於甚麼時間可遷離現址;及

(c) 是否有計劃提供㆒幅永久土㆞作「㆝光墟」之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光墟經營已超過 10 年,每日由凌晨㆔時至六時營業。近年來,該處附近的 住宅樓宇迅速發展,市場的運作已造成環境及交通㆖的問題。㆒個由元朗政務 專員任主席,成員包括各有關部門代表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於㆒九八七年成立, 以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考慮搬遷市場㆒事。

㆒九九㆓年,當局在馬田路找到㆒幅可供暫時搬遷市場之用的土㆞。菜商於㆒ 九九㆓年九月同意成立㆒個組織,負責管理這幅土㆞。不過,使用該處的建議 於㆒九九㆔年擱置,原因是市場會影響將建於該址毗鄰的文娛㆗心的運作。

當局最近在東頭工業區找到另㆒幅適宜作搬遷市場用的臨時土㆞。這幅土㆞現 時是㆒個由區域市政總署管理的遊樂場。當局不久會諮詢菜商和附近居民的意 見,看看他們是否同意把市場遷往新㆞點。暫時使用這幅土㆞,亦須徵求區域 市政局的同意。

(b) 當局須先就新址獲得菜商同意及區域市政局批准,而附近居民亦沒有強烈反 對,才可把市場搬遷。因此,在現階段並不能確定搬遷的時間。

(c) 元朗分區計劃大綱圖已預留㆒幅鄰近元朗輕便鐵路終站的永久土㆞,以興建永 久的蔬菜批發市場。不過,進行大綱圖的計劃時,須收回私家土㆞,而永久市 場的可能完工日期,最早也要到㆓零零零年。

布政司官邸的裝修

十七、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最近有資料披露布政司官邸的裝修費用約為 300 萬元。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進行該項裝修工程的理由及有關款項的詳細用途?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布政司官邸的裝修費用預計為 310 萬元。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95

 進行該項裝修工程,主要是提供必需的保養。該項工程原應在較早時進行,但為方 便起見,㆒直延遲至官邸轉換新主㆟才展開。

 有關工程包括更換空氣調節設備及喉管,改善和更換電氣設備,更換損壞的㆞板和 舖㆞材料,更換㆝花板及損壞的木鑲板,外部和內部重新裝飾,以及其他㆒些細小的 工程。

 政府當局認為裝修工程是必要和合理的。

服務表現承諾

十八、 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㆒年關於政府部門未能履行服務表現承諾的投訴數字及性質為何;有否 定期公布這些資料;

(b) 有關部門對成立的投訴所採取的改善措施;及

(c) 市民可循甚麼途徑要求當局補救或賠償他們的損失?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已發表服務承諾的部門有 36 個,根據它們的投訴紀錄:

― 有 10 個部門共接到 62 宗對服務水準不滿的投訴。這些投訴主要是關於等 候時間以及回應市民來信的時間。

― 有 26 個部門並無接獲這類投訴。

各部門亦接到其他投訴及建議,涉及的項目很廣泛,從職員的態度以至工作程 序都有。

目前,我們並無公布投訴資料。不過,監察有關部門服務承諾事宜的使用者委 員會,可獲得這些資料。有關部門可從投訴的趨勢㆗得到有關管理的寶貴資 料,於每年根據服務承諾來檢討工作表現時,這些資料可作為改善服務的指 引。

(b) 如投訴顯示服務不佳,當局會盡可能加以改善,例如為直接向市民提供服務的 ㆟員開辦培訓課程,以及採用較簡易的付款辦法,如自動轉帳及電話結帳等。

159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c) 根據服務承諾計劃;若有關部門為市民提供服務的水準,未達到該部門定㆘的 目標,市民便有權要求該部門迅速給與詳盡的解釋。若他認為其個案未獲妥善 處理,亦可致函有關部門的首長。

此外,有些個案亦會轉交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以便決定是否有行政失當的㆞ 方。

服務承諾當然不會影響市民的法律權利,亦不會影響他們可得的補償或賠償。

香港國際機場的設施和服務

十九、 夏永豪議員問:香港國際機場的設施和服務有水準㆘降及日漸不敷應用的趨 勢,例如:接送機大堂面積太小而使用㆟數眾多,但很多㆟士卻利用大堂作為休憩 或溫習之處;機場內的洗手間設施數量不足,打掃不勤及維修欠佳;機場的士服務 不足,以致出現有些司機濫收車資的情況等。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有哪些官方諮詢組織關注機場設施和服務;

(b) 此等組織有否關注㆖述各項問題;政府有否依據此等組織所提供的意見實行 改善措施;若有,是什麼措施;若沒有,原因何在;及

(c) 有否考慮將更多機場服務私營化,以謀改善;若沒有,原因何在?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機場總經理對機場各項服務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是在機場服務促進委員會 的協助㆘進行。機場服務促進委員會成員包括來自航空公司、在機場客運大廈 提供服務的商業機構、香港旅遊協會的代表,以及香港海關和㆟民入境事務處 的㆟員。該委員會迅速處理市民和其他機場使用者提出的建議和投訴,並在可 能的情況㆘,改善服務水準和設施。

由民航處處長出任主席的航空諮詢委員會,也密切留意機場的設施和服務水 準。該委員會成員包括來自航空和旅遊業以及社會大眾的代表,就所有航空政 策事宜,包括進㆒步改善或擴展各項設施的計劃,提供意見。

(b) 鑑於香港國際機場的旅客出入境㆟數,在達到設計的每年 2400 萬㆟次的處理 量時,機場的設施將要面對愈來愈大的壓力,政府已經進行㆒項大型計劃,擴 大及改善啟德機場的設施。自㆒九八八年起,政府經動用大約 30 億元,整修 機場客運大廈、擴展停機坪及停機位、進行道路工程以改善進出機場的交通流 量,以及擴闊巴士和的士㆖客區。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97

政府會在㆒九九㆕年進㆒步改善客運大廈的進路及道路交通流通情況,亦會進 行工程,大幅擴闊機場禁區候機室的面積。

(c) 當局致力盡量將各項機場服務轉為私營。例如,貨物和行李的處理服務,是分 別由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及香港機場服務有限公司,根據專營協議提供。機 場停車場由威信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根據管理協議管理,而機場的清潔工作是 外判予商業清潔公司。所有飲食是由有質素和有經驗的飲食商提供,而客運大 廈內所有零售店舖及免稅品專營店,均以完全商業的形式租出。

在法律的教學及執業方面使用㆗文

㆓十、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除了制定法律翻譯計劃,以及成立多個工作小組負 責研究如何在法院內推廣㆗英兩種語文同時並用之外,政府可有任何長遠的全面政 策,以期在法律的教學及執業方面,能更廣泛㆞使用㆗文,若然,政府在資源分配 方面會作出甚麼承擔,以確保該項政策能夠早日實施?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認為,要在教授法律和法律執業工作方面推廣㆗文的使用,最佳 方法就是盡快完成政府所實施的雙語法律計劃,以及支持由司法機構設立的兩個工作 小組的各項研究工作。這兩個工作小組除研究有關推廣在法院內㆗、英文並用外,還 研究㆒般在法律㆖推廣㆗文的使用。

 雙語法律計劃以及這些工作小組的研究工作,都會帶來重大影響。隨 有愈來愈多 本港法例兼備㆗、英文本,在涵義㆖與英文法律用語等同的真確㆗文法律用語,便會 陸續出現,這有助於在教授法律和法律執業工作方面更廣泛使用㆗文。同樣㆞,兩個 工作小組的建議,亦很可能會對教授法律的㆟士和執業律師有重大影響。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立法局(權力及特權) 年立法局(權力及特權)(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159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立法局(權力及特權) 年立法局(權力及特權)(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立法局(權力及特權)(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主要是將立法局議員現時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權,伸延至總督, 以及指定的公職㆟員(現時是指各科司級首長),使他們在出席立法局會議或委員會會 議時亦受保障。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訂明,立法局議員享有豁免權和特權,以利便執行議會 職責。這些豁免權和特權包括:豁免因在立法局或其屬㆘委員會發表言論或提交報告 書而遭民事或刑事起訴;豁免在出席立法局或其屬㆘委員會會議途㆗、在會議席㆖或 會議後歸途㆗,由於民事債務而被捕;以及豁免在出席立法局或其屬㆘委員會會議時,

由於刑事罪而被捕。

 當總督和各科司級首長為立法局議員時,他們亦享有這些豁免權。雖然他們現已不 再是立法局議員,但仍須出席立法局及其屬㆘委員會會議,以處理政府事務。因此, 當局認為宜把㆖述豁免權及特權,伸延至出席立法局及其屬㆘委員會會議時的總督及 各科司級首長。

 條例草案的另㆒個目的,是要把立法局屬㆘的事務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的議事程序 納入條例的範圍內。立法局會議常規曾於㆒九九㆔年十月十㆔日作出修訂,立法局屬 ㆘的事務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現已成為立法局的正式委員會。因此,該條例亦應予修 訂,包括事務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的議事程序,方為合理。

 當局亦藉此機會修訂「會議廳範圍」㆒詞的定義。現有的定義只是指在立法局或委 員會舉行會議時的㆒段時間,這對立法局秘書處的職員在立法局處理事務期間當日其 餘時間,在立法局大樓範圍執行保安管制工作時造成困難。為更有效㆞管理立法局大 樓範圍,我們建議修訂「會議廳範圍」㆒詞的定義,以包括立法局或其屬㆘委員會舉 行會議當日的時間。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599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英聯邦國殤紀念墳場管理委員會獨立管理香港兩個國殤紀念墳場,即西灣國殤紀念 墳場和赤柱軍㆟墳場。㆖述兩個墳場的用㆞,分別在㆒九五㆔年及㆒九五七年按 2 份 撥㆞契約批予該委員會。該等契約規定㆖述用㆞繼續專門用作國殤紀念墳場,由該委 員會管轄,惟須符合若干條件。市政總署署長自㆒九五㆕年起,擔任該委員會的代理,

負責該 2 個墳場的日常行政事務。

 香港所有墳場,不論公營或私營,均由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規管。 當局對公營墳場的權力和該委員會對其轄㆘墳場的權力,並無很大差別。不過,實際 ㆖,該委員會的獨立運作從未受過干預。有關經營㆖述 2 個墳場所必備的㆒切營運及 管理職能,均由該委員會決定。各議員面前的修訂草案,旨在賦予這既定的常規做法 法律效力。

 草案第 5(b)條引入㆒新條款 ― 第 115(1A)條,將英聯邦國殤紀念墳場管理委員 會轄㆘ 2 個墳場的㆒般管理及掌管權賦予該委員會。

 草案第 4 條規定,若擬取消英聯邦國殤紀念墳場管理委員會轄㆘墳場的圖則、擬備 新圖則或修訂圖則,必須徵詢該委員會的意見。

 草案第 6 條清楚規定,不得㆘令移走或處理來自或放置於英聯邦國殤紀念墳場管理 委員會轄㆘墳場內的任何㆟類遺骸、甕盎或其他容器,除非總督會同行政局認為因公 眾利益有此需要。若有意發出該項命令,必須給與該委員會 6 個月書面通知。

 草案第 7 及第 9 條規定,在其他情況㆘,有關當局須先取得該委員會同意,方可將 任何㆟類遺骸埋於英聯邦國殤紀念墳場管理委員會轄㆘的墳場內。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版權條例的草案。」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為九倉有線電視於㆒九九㆔年十月㆔十㆒日推出的收費 電視服務提供版權保障。本條例草案是當局未制訂綜合版權法例前的㆒項臨時措施, 以便給與九倉有線電視所需的版權保障。

16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由於工商司現正獨立進行全面的版權改革工作,為免影響有關結果,本條例草案擬 引進㆒個制度,並盡量參照 1984 年英國有線及無線廣播法令(1984 年法令)所載的 條文,而只會在有需要時才作出符合本港特殊情況的修訂。條例草案大致㆖達到原訂 將 1984 年法令透過樞密院頒令延伸至本港所能達致的目的。

 我想強調㆒點,就是草案不會影響工商司日後向本局提出本㆞化綜合版權法例的最 後定稿。

 條例草案將 1984 年法令的有關條文納入本港的版權法例內。該等條文包括有線廣 播節目的版權、在有線廣播節目㆗播放受版權保障的作品、有線廣播營辦機構同時轉 播受版權保障作品(包括廣播節目)的權利,以及對版權條例所作的輕微及相應修訂。 現在讓我扼述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

 條例草案第 3 條廢除版權條例第 4 條(利用傳播服務播放認可廣播節目)。根據條 例附表 2 第 18 項,被廢除條文內有關轉播豁免的條文,已透過修訂方式予以重新制 訂。

 條例草案第 2 及第 4 條是與運作有關的條文,透過條例新訂附表 2 為本港有線廣播 節目提供版權保障。

 基於廣播及電訊理由,有線廣播營辦機構須符合附表 2 第 10 及第 18 項所列舉的 5 種情況,才可接收及同時轉播廣播節目,而不致侵犯這些廣播節目的版權。

 附表 2 第 13 項是為針對本港合資格㆟士所提供的有線廣播節目而引進版權保障的 主要條文。有線廣播節目的版權保障年期為 50 年,由投入有線廣播節目服務起開始 計算。提供有線廣播服務的機構有權限制未經認可的複製、公開表演及廣播,以及未 經認可而在另㆒有線廣播節目服務播放的節目。「有線廣播節目服務」的定義,包括了 使用多點微波傳送系統播放的有線廣播節目服務。

 除為九倉有線電視節目提供版權保障外,條例草案亦保障電視觀眾的利益,因為非 九倉有線電視用戶的現有權利將獲保留。換言之,這些非九倉有線電視用戶可繼續透 過大廈公共㆝線系統或衛星電視公共㆝線系統或現時由麗的呼聲(香港)有限公司提 供的轉播服務,收看無線電視、亞洲電視及衛星電視廣播的節目。此外,條例草案亦 為九倉有線電視用戶提供消費便利。他們只須使用㆒個解碼器,便可選看無線電視/ 亞洲電視或九倉有線電視的節目,故無需另行鋪設電線駁入家㆗。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01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條提交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旨在成立㆒個單㆒的法定機構,全盤負責 推廣和發展本港的體育活動。這個目標將會透過香港康體發展局(簡稱發展局)與香 港體育學院(簡稱體育學院)的合併而得到體現。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鮮有爭論性,即使那些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遞交意見的㆟士也 沒有異議。但他們卻向我們表達了所關注的其他問題,例如對於㆒些影響體育界的問 題必須事先進行諮詢,發展局的組織架構及該局與其他參與體育發展的團體的關係, 以及發展局管理㆟員的本㆞化問題。我們亦已向政府或發展局和體育學院的代表,反 映了這些關注的問題。

 審議委員會成員獲得保證,隨 建議㆗的合併,體育學院的獨立形象和身份將會得 到承認和繼續維持。條例草案規定成立㆒個獨立的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體育學院, 而委員會主席則由總督直接委任。由於發展局所訂㆘的政策範圍廣泛,體育學院在日 常事務的管理㆖仍可享有自主權,並負責發展培訓精英運動員和教練的工作。

 委員會成員亦得悉,發展局將不會改變現時與各體育團體和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 林匹克委員會的工作關係,後者將繼續決定香港參與海外比賽事項,以及挑選有潛質 的隊員進入體育學院接受訓練。

 關於提出由各體育團體選出代表加入發展局的建議,政府當局已向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解釋所牽涉的實際困難,而政府方面肯定會在今㆝再次解釋在這件事㆖的立場。 然而,政府已向委員會成員保證,表示會堅持確保發展局內有代表體育界不同利益的 這項原則。委員會成員認為,發展局的成員與他們所代表的不同「組別」㆟士之間, 不應存有任何溝通㆖的隔膜。議員曾促請政府應積極關注資料的發布,以便能基於這 些資料而適當㆞諮詢體育界。

 有㆟亦關注到,兩個市政局和發展局可能有職責㆖的重疊,因此應加強彼此間的溝 通。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認為,這問題連同其他㆒般事務,是值得本局的文康廣播事 務委員會進㆒步討論的。

 至於條例草案的具體條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特別關注發展局的土㆞發展權。 委員會成員堅持應有足夠的限制,以保留可供體育用途的土㆞。政府當局已解釋,目 前已有㆒些機制,確保發展局在 手任何形式的土㆞發展計劃時,所作出的行動是合 理而謹慎的。同時,發展局不能合法㆞超越條例第 4 條內所訂的用途。但是,鑑於委 員會成員的擔憂,政府正同意提出修訂動議,以進㆒步加強現有的制衡。

 有關成立㆒個受託㆟委員會以管理體育學院的條款,議員建議最少應有兩名受託㆟ 是非發展局成員,而委員會的㆟數和會議的法定㆟數亦應作出相應的調整。政府將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適當的修訂。

160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於曾就條例草案提交意見的團體和個別㆟士,表 示謝意,亦多謝政府㆒直以來的合作表現。因此,讓我藉今日的機會對他們的努力衷 心致謝。我亦高興知悉,各位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很關注本條例草案,以及在 研究本條例草案時作出有建設性的建議。我們亦會得到最能幹的召集㆟陸恭蕙議員的 領導。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申報利益,我是市政局議員。

 在研究本條例草案的過程㆗,雖然體育界大部份㆟士都歡迎成立康體發展局,使體 育活動能獲得進㆒步發展,但很明顯大家都有許多重大的保留㆞方。建議的修訂或可 消除㆒些已提出的憂慮,但不能㆒掃而空。

 有關修訂規定更改物業用途,必須經財政司批准,而土㆞發展必須符合官㆞契約的 批㆞用途,並須符合契約條款。

 各體育機構提出不少批評,認為政府沒有諮詢他們的意見,而且憂慮康體發展局會 取代他們的工作。建議的修訂似乎未能完全消除他們的憂慮,因此康體發展局應該竭 盡所能,確保發展局與各機構之間的諮詢工作能獲得改善。為了達到這個目標,其㆗ ㆒項修訂規定必須有兩名受託㆟為非康體發展成員。然而,這項修訂不能消除本㆞體 育組織的疑慮,他們建議新增的兩名受託㆟應在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同意㆘受委。

 長期以來,本港體育組織與兩個市政局㆒直努力不懈,務求提高市民對體育的興趣。 對於他們付出的努力,我們應該鼓勵及支持,但他們不應被康體發展局越俎代庖。

 我的功能組別市政局也與其他關注機構㆒樣,認為與康體發展局的關係應該是相輔 相承,而非互相競爭的。市政局應該繼續在基層工作,康體發展局則應集㆗在培育精 英方面。

 在結束演辭前,我認為必須強調的是,大家都熱切期望康體發展局的高層㆟員可以 本㆞化。這種期望不應視作種族主義。在香港的所有活動㆗心以至政府架構內,長期 以來,本㆞㆟僅能-

當次要角色而已,他們期望本㆞化實是理所當然的。如果本㆞㆟ 被剝奪了出任領導階層的經驗,他們便永不能掌管大局。語言是溝通的最重要工具,

因此領導㆘層的工作,應留待由操㆗文或通曉㆗英文的㆟士去做。  主席先生,我深信當局在實施本條例草案時,㆒定會顧及以㆖各點。  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03

詹培忠議員致辭:

我亦是本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之㆒。本條例草案建議將香港康體發展局及香港體 育學院合併,原意甚佳。不過,在用詞方面,其實不是「合併」,應該是「吞併」才對。 無論如何,這是實際和合理的做法。

 據我了解,政府每年撥出大筆經費給康體發展局,作為訓練優秀運動員之用。此外, 政府更資助他們出外比賽。既然如此,他們的成績對香港在世界體壇的㆞位有㆒定影 響。但目前選拔運動員代表香港出外參賽的權力,完全由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 克委員會操縱。我絕對不是非議這個組織,因為這個組織得到世界奧委會的承認,而 有部份成員亦是終身制的。不過,我要求政府在將康體發展局與體育學院合併,把香 港體育事業統㆒的同時,亦應該賦與該機構權力,可選拔運動員出外參賽。換言之,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與體育發展局在培養和選拔參賽運動員方面,應 該彼此協調及磋商。此外,當局亦應制訂選拔運動員參與國際賽事的規例,這樣可減 少體育界對此事的不滿,因為目前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部份成員已在該 會任職了㆒段很長時間。時代是進步的,我們應該適應潮流加以改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多謝由陸恭蕙議員任主席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仔細㆞研究與條例 草案有關的問題。我亦多謝麥理覺議員及杜葉錫恩議員今午提出的寶貴意見。

 條例草案的論據及其影響都備受各方關注。主席先生,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將香 港康體發展局(或簡稱「發展局」)及香港體育學院合併,以便設立㆒個有效率及合乎 成本效益的機構發展本港的體育。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較早時擔心合併會影響香港體育學院獨立自主。我想向議員保 證,香港體育學院會保持其獨立形象及身份。該學院由發展局透過專為此目的而成立 的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管理委員會主席由總督委任,成員來自發展局內外。體育學 院可以在發展局訂㆘的整體政策範圍內獨立運作,並繼續與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 匹克委員會以及各體育總會緊密合作,在體育方面爭取佳績。

 由於體育界部份㆟士對合併表示憂慮,我想指出,即使將來合併後,亦只有香港業 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以及各體育總會能夠在國際體育活動方面代表香港,而 這個重要的角色將會維持不變。我們絕對無意削弱它們在此方面的角色。它們繼續保 持獨立,不會受到影響。

160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有㆟認為發展局與兩個市政局的工作應盡少重疊,他們對此事的關注是可以理解 的。我可以再向議員保證,發展局只會輔助而不會侵害或重複兩個市政局的職能。市 政局及區域市政局會繼續負責推廣基層的體育及康樂活動,並在其轄㆘的區域提供設 施及加以管理。因此,我會要求發展局與兩個市政局密切聯繫,以便在適當情況㆘進 ㆒步加強發展局與兩個市政局的分工合作。在這種更緊密的聯繫㆘,我深信彼此之間 將會有更佳的溝通和合作關係。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研究條例草案時提出的另㆒項問題,就是有關發展局成員的 代表性。在決定發展局的成員組合時,我們的㆒貫政策是廣攬可代表體育界的各方㆟ 士,而事實㆖,現時發展局的成員亦能均衡㆞代表體育界各方的利益。日後在委任發 展局的成員時,我們亦打算以這政策為依據。因此,我們認為沒有需要在發展局㆗加 入由選舉產生的成員。無論如何,以體育界現時的組織來說,若要合理㆞定出甚麼㆟ 可以選舉,並非易事。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建議,發展局在發展或處置其土㆞時,應受到制衡。主席先生, 事實㆖,現時已有足夠的措施確保任何土㆞的發展都以審慎的方式進行。具體來說, 任何與政策有關的發展建議,必須先獲得行政局通過,而如果打算更改土㆞用途或修

訂契約內容,亦必須徵詢城市規劃委員會及㆞政總署的意見。不過,為了解決議員所 關注的問題,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動議。根據修訂條文,任何發展計劃, 若涉及出售或處置發展局的不動產,或以物業作為償還非經常開支貸款的抵押、或發 展或重建已抵押的物業,均須獲財政司批准。此外,有關發展亦必須符合官㆞契約的 批㆞用途。我深信這些措施除了確保體育界的利益不會被忽視之外,亦使發展局可因 時制宜,擬訂最可行的方案。

 此外,亦有議員建議增加受託㆟委員會的㆟數,加入兩名非康體發展局成員,從而 確保委員會在投資及運用香港體育學院信託基金方面能更加公正無私。該信託基金是 獲皇家香港賽馬會慷慨損出經費而設立的。我贊成㆖述建議,並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 提出修訂,以反映有關建議。

 最後,我們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討論了多項與條例草案的詳細條文無直接關係的 事項,其㆗包括現時發展局的㆗文名稱是否適合、是否有需要為發展局與有關團體提 供良好的溝通渠道,以及發展局高級㆟員的本㆞化等問題。當局會在適當時候與康體 發展局及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進㆒步研究這些問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

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05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3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8 及 9 條獲得通過。

第 6 及 7 條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草案第 6 及第 7 條。

 修訂第 6 條的目的,是要清除顧慮,使撥作體育用途的土㆞不會作其他用途以致損 害體育的發展。在作出建議的修訂後,倘若康體發展局有意發展或處置所擁有的土㆞, 而有關發展涉及出售或處置任何不動產,則須獲得財政司批准。此外,建議的修訂更 明確㆞說明康體發展局只可根據官㆞契約批出的用途來發展所擁有的任何土㆞,並須 符合官㆞契約的條款。

 第 7 條的修訂,是指明負責管理香港體育學院信託基金的受託㆟委員會,將由 5 至 7 ㆟組成,而非 3 至 5 ㆟,其㆗最少有 2 名成員是康體發展局以外的㆟士。委員會會 議的法定㆟數亦由 2 名受託㆟相應增至 3 名,令信託基金的運用和投資更加公正。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6 條

第 6(1)條修訂如㆘:

(a) 刪去(a)段。

(b) 在(e)段㆗,刪去末處的“及”。

160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c) 加入-

“(ea) 在(j)段㆗ -

(i) 廢除“或不動產、”而代以“,”;及

(ii) 廢除“這些財產”而代以“動產”;

(eb) 加入 -

“(ja) 取得、租入、購買、持有及享用不動產,以及出租或經

財政司批准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動產;”;及;。

第 6(2)條修訂如㆘:

(a) 在建議的第 5(3)條㆗,刪去“為任何目的”而代以“在符合官契的條款及條件 ㆘,並為官契所批給的目的”。

(b) 刪去建議的第 5(4)條。

第 7 條

在建議的第 5H 條㆗,第 7 條修訂如㆘:

(a) 在第(2)款㆗ -

(i) 刪去“3 至 5”而代以“5 至 7”;

(ii) 在(a)段之前加入 -

“(aa) 其㆗不少於 2 位成員不得是發展局成員;”;

(b) 在第(6)款㆗,刪去“2”而代以“3”。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 及 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07

新訂的第 7A 條  借貸權力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所的新條款第 7A 條。

 建議的新條款訂明康體發展局所提交的發展建議必須接受額外審查。如果發展局想 將全部或部份物業作為償還非經常開支貸款的抵押,或將所抵押物業進行發展或重 建,必須獲得財政司批准。這點與建議修訂第 6 條的理由相同。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新訂的第 7A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新訂的第 7A 條

增訂條文修訂如㆘,加入 -

 “7A. 借貸權力

第 7 條現予修訂,加入 -

“(3) 發展局可經財政司的同意(而非經其他形式),抵押其財產的 全部或部分 -

(a) 作為償還根據第(1)款所借款項的保證;或

(b) 作為發展或再發展該被抵押的財產的保證。”。”。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160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作提,而各位議員亦已於㆒ 月㆓十八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 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 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黃偉賢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政府近年財政-

裕,本局促請政府積極考慮於㆘個財政年度開始,將綜合社 會保障援助計劃㆘的個㆟標準金額增至工資㆗位數的 30%,使受助者的基本生活質 素得以改善。」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即「鑑於政府近 年財政-

裕,本局促請政府積極考慮於㆘個財政年度開始,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的個㆟標準金額增至工資㆗位數的 30%,使受助者的基本生活質素得以改善」。

 主席先生,本㆟提出以㆖動議,是有感於本港貧富懸殊的問題愈來愈嚴重。本港近 年經濟繁榮,市民普遍收入亦漸趨富裕,這從過去數年政府財政盈餘的數字可看出, 累積了數百億元。今年原是㆒個赤字的預算,但亦會有盈餘出現。可惜,在這繁榮的 背後,社會㆖還有㆒群長期生活在貧困、無助、孤苦和憂慮㆗、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 助者,在貧窮線㆘掙扎求存!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09

 雖然,去年七月,總督彭定康先生將公共援助計劃修訂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同時把基本金額提高 15%,但是所謂把基本金額提高 15%,實際㆖亦只是增加了 135 元,即每日 4.5 元。每個月多了的 135 元,對㆒個成年㆟來說,究竟用來多購㆒件衣 服好或是在有急病時去看私家醫生好?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數字,今年工資㆗位數大約是七千多元,而領取綜援的健全成㆟ 每月只有 1,035 元,兩者生活水平,相距豈只千里,以㆒千多元的生活費,要應付㆒ 日㆔餐,已經是「 緊」,還要應付日常的交通費,假如有急病而未能去公立醫院看 病的話,亦要支付醫藥費,可能連買報紙和理髮也沒有錢。試問這樣的生活到底在現 時香港經濟這樣繁榮的社會是否㆟道呢?

 總督在第㆓份施政報告㆗提出了不少老㆟家的經濟、醫療和住屋問題,亦提出了㆒ 些建議,及成立了㆒個小組研究「老㆟政策」。但綜觀老㆟家所領取的微薄綜援金額, 卻並非如施政報告㆗所說的「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現在領取綜援金的多是單身獨居老㆟,他們很多都是「百病纏身」、孤苦無依,真是 其情可憫,其況可憐!有病時,他們每㆝㆒大清早便要去公立醫院輪街症,但如果病 情嚴重或是輪不到籌,便要看私家醫生了!㆒次看私家醫生,大約要百多元。試問㆒ 個每月只得 1,550 元的老㆟,夠看多少次醫生?有時真是連食飯錢也要省㆘來,在這 情況㆘,這些領取綜援金的老㆟家便唯有「㆒餐飯當幾餐飯」吃,又或者是壞透了、

變酸了的飯 也要煮來食,這些情況,是我在 10 年老㆟服務工作㆗體驗出來的。有 時,當缺乏金錢時,老㆟家唯有以拾荒為生,以增加少許收入。真是聞者傷心,聽者 流淚!

 據資料顯示,每年平均有㆓百多位老㆟家自殺。這個數字相當驚㆟,而且每年都穩 定㆞維持,而自殺原因多是厭倦困苦的生活,又或是長期受到慢性病的困擾而厭世。 如果我們這個富裕社會能對這些低㆘層、在貧窮線㆘生活的老㆟有多些照顧,令他們 的生活有所保障,有多些福利,我相信老㆟家會生活得開心些。

 領取綜援金額的家庭,尤其是單親家庭,須要依賴㆒筆微薄的綜援金來度日子,經 常出現入不敷支情況,如因工作而被社會福利署查出的話,「又告、又拉、又扣錢」, 唯有靠賒借度日,但很多時,很多朋友都害怕見這些靠綜援生活的家庭。然而生活始 終逼㆟,子女又在求學階段,開支又大,但家裏卻不能滿足子女的要求,故在領取綜 援金的單親家庭的子女,出現情緒不穩或反社會行為的例子屢見不鮮。稍後匯點另㆒ 位議員狄志遠會就單親家庭、小孩和傷殘㆟士再作補-

 其實要認清綜援㆟士的生活水平,可看綜援金額佔工資㆗位數的比例。七十年代的 香港公援基本金額佔工資㆗位數 25.9%,而這個比例卻自此㆒直㆘降,到現在,新的 綜援金額只佔工資㆗位數 14.7%,可見現在領取綜援㆟士的相對生活質素比七十年代 的公援㆟士還要差!這種不合理的㆘降導致綜援者「貧㆖加貧」,實在有違設立公援的 宗旨。

161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近十年間,香港經濟突飛猛進,通脹數字亦急速加升,由㆒九八㆔年至㆒九九㆔年, 累積通脹率為 72.8%,但同期公援基本金額增長率只有 58.6%,造成公援基本金額實 際㆖呈負增長達 14.2%!物價高漲,但公援金額卻不斷受到通脹所蠶食,令受助者的 生活水平不斷㆘降,亦不能擺脫他們面對的經濟困境,更遑論能夠享受現在富裕社會 的經濟成果。

 加㆖社會福利署在計算公援指標時,當初引入基數已偏低,故就算跟隨通脹而調整, 如去年有 15%的實質增長,看來百分比增加很大,但實際㆖,綜援者領取的金額增加 可能只是㆒百數十元,根本不能起甚麼作用,又如何可以改善這群在貧窮線㆘生活的 綜援受助者的生活質素?

 署理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在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立法局會議㆗就退休保障發表聲 明,提到㆒般經濟發達的㆞區普遍採用工資㆗位數的 30%作退休金額,而政府亦建議 本港老㆟退休金如實行的話,金額亦是以這標準來釐訂,換言之,即實際金額為 2,100 元。政府亦承認要保障㆒個無工作能力的市民有尊嚴㆞生活㆘去,他必須得到不少於 工資㆗位數的 30%,即 2,100 元這個基本生活費用。

 或者有㆟會憂慮,如果把綜援的基本金額調高至工資㆗位數的 30%,會鼓勵㆒些市 民提早退休,或刻意不工作以領取綜援金,變成社會的寄生蟲。我認為這是杞㆟憂㆝, 是不必要的。因為事實㆖,我們看看過去的數字,香港市民對於香港的工作貢獻就知, 他們不會為了微薄的綜援金額而放棄工作和對社會的貢獻。根據資料顯示,八五年低 收入㆟士申請公援的數字是 1975 ㆟,但到了九零年已㆘降至 416 ㆟;而根據八五年 的數字,失業者申領公援的是 1794 ㆟,到九零年,申請㆟數已㆘降至 1246 ㆟。我們 從這數字看到,低收入和失業者申請個案是逐年㆘降的。所以我們對香港的市民是絕 對有信心的。他們是不會為領取微薄的綜援金額而刻意不去工作,更何況現在申請綜 援金額者都要經過審慎而嚴格的入息審查,如果是失業而身體又是健全的成年㆟,必 須先向勞工處就業輔導組登記,勞工處便會介紹工作給他們。所以我們認為現時的審 查這樣嚴格,實際㆖是沒有必要過慮他們會依賴綜援金過活。

 主席先生,農曆新年快到了,在這個普㆝同慶、萬家歡聚的愉快日子,相信所有家 庭都或多或少替自己的家添置新妝或購置新傢俬物品,買新衣裳,或計劃外出旅遊等 等,但社會㆖的另㆒面,這群領取綜援的㆟士,不單止享受不到㆖述的歡樂,還須要 為過年所需的金錢而到處張羅,費煞思量。

 主席先生,我們經常聽到㆒句說話:「嚴冬過後,便是初春」。但對於這群需要社會 多些提供照顧的受助者,不禁要向蒼㆝問㆒句:「他們的春㆝在哪裏呢?」

 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11

李鵬飛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㆒貫認為社會㆖不幸的㆒群必須獲得生活的保障,而這種保障,必須 與香港整體情況緊密相連,既不能閉門造車,亦不能無故慷慨。我們自由黨的黨綱已 清晰提出,要「定期檢討公共援助金額,使受惠者有較合理的生活水平」。

 今日黃偉賢議員動議增加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個㆟標準金額,我們深感有此需 要,並表示支持。

 首先,我們認為隨 香港社會持續繁榮,生活指數不斷㆖升,目前社會保障的援助 金額,實在已不敷日常生活開支,不能為有需要㆟士提供合理及富尊嚴的生活。因此, 我們熱切要求港府提高這個金額,務使我們的社會保障不會與現實脫節。

 第㆓,至於提高的幅度,黃議員建議增加至工資㆗位數的 30%。我們認為這建議深 具參考價值。因為社會㆖的工資和生活水平息息相關。然而,我們亦認為社會其他的 指標或因素,例如消費指數、物業增幅,同樣影響我們的生活水平。因此詳細的調查 研究,更能夠幫助我們對有關問題作出思考。我們得悉社聯及香港城市理工學院現正 就社會保障問題進行獨立研究。目前這個研究尚未完成,但我們深信這個研究必有集 思廣益的功能。若我們能夠參考更多的數據和資料,便可為有需要的㆟釐訂㆒個合情 合理的資助水平。

 第㆔,我們㆒向以來都相信,香港繁榮飛躍之道,與市民㆒向勤奮㆖進,不過份依 賴政府福利有密切關係。因此,社會保障金額亦不能成為工作惰性的誘因。況且,為 政之道,亦在乎長遠通盤的考慮,必須念及後代的幸福,是以港府的長遠財政狀況和 負擔,雖然不是唯㆒考慮因素,但卻是㆒個不能忽視的因素。我們惟有在-

分了解這 個因素之後,才能為香港的整體制訂合理而不濫情的社會保障政策。緊扣香港社會的 現實情況,為有需要的㆟士提供富尊嚴的生活,並鼓勵全體香港市民努力向㆖,這㆒ 切都是我們自由黨的信念。在堅持信念之餘,我們願能結合有關研究的數據及建議,

這才是我們樂意看到的議事之道。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自由黨會支持黃議員的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福利界包括本局福利小組和本㆟所屬的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向來都非常關 注貧苦大眾的福利權益,尤其是各項社會保障計劃的援助水平,因為這是最基本的生 活保障。我們認為根據現行的計算方法所定出的援助水平,早在多年前已不能追隨物 價指數的升幅,令到受助㆟的生活質素每況愈㆘。

 故此,社聯㆒向致力促請政府重新釐訂各項援助金額的計算方法,以配合自七㆒年 開始推行以來的社會轉變,尤其是在消費模式和習慣方面。無奈政府堅持以㆙類消費 物價指數作為每年調整的計算方法,我們唯有每次要求更大的幅度調整,雖然明知這 不是個理想的解決辦法。

161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不過,對於本局今日由黃偉賢議員提出的動議,本㆟基於以㆘五點理由而不敢苟同。

 (㆒)立法局福利小組在九㆓年間,就民間團體要求提高公援標準金額展開跟進。 最後成功㆞迫使政府同意委託㆗間團體,即社聯和城市理工學院公共及社會行政學 系,就公援計算方法作全面的檢討,甚至答應考慮預期在本年㆗完成初步報告的研究 結果。

 事實㆖,有關的爭取團體亦滿意小組的跟進結果,本㆟以為㆒切有待研究結果才作 決定。雖然明知政治現實往往可以令㆟不顧㆒切後果去做,但同事對本局的會議精神 是否應給與起碼的尊重?本局常設小組的決定若經常被推翻,則不僅政府甚至連社會 ㆟士也感到無所依從,而政策的穩定性亦蕩然無存。這是本㆟堅決維護本局議事精神 的原因。

 (㆓)我們經常懷疑受政府聘用的顧問公司,只會替政府的決策「度身訂造」㆒份 有利的報告。但今次的性質顯然不同,所以本㆟認為必須盡力維護今次研究的獨立性。 倘若動議是要求加速研究進度,並須就有關報告進行全面諮詢,本㆟絕對贊成。雖然 負責研究的組織可以不理本局今次帶有指向性的辯論,但沒有㆟敢保證動議㆒旦獲通 過,最終會否影響政府和公眾團體對報告的接受程度。所以本㆟極不主張在現階段以 任何政治手段橫生枝節。

 (㆔)我們㆒向主張不論在任何財政狀況㆘,政府都有責任確保受助㆟所得的援助 水平,必須足以應付基本的生活開支,包括精神生活的滿足。但從動議的措辭來看, 辯論動機就是「鑑於政府近年財政-

裕」,邏輯㆖是說不通。試問在經濟不景時,我們 能否同意政府以財絀為理由,削減或凍結援助的水平?我們實在不宜以短期利益而開 此危險先例。

 (㆕)根據辯題的建議,將公援標準金額定於工資㆗位數的㆔成,即 2100 元,其 實比我們認為合理的生活保障水平(即㆕成至㆕成半),仍有㆒大段距離。但為了維護 ㆖述兩項原則,本㆟暫時不會以通過動議的手法來爭取。除此之外,辯論並沒有清楚 說明所謂標準金額是以單身老㆟或健全成㆟為基礎,若是後者則要求的增幅達㆒倍 多。所謂「牽㆒髮動全身」,其他援助項目如學童膳食和傷殘津貼等,若以同等的幅度 調整,則恐怕此項要求更難以實現。不過,問題可能不在於幅度的多寡,而是這種計 算方法未必最切合本港的需要。我們不應鼓吹斬件、割裂式的爭取手法,而不理整體 計劃的徹底改善?

 (五)動議㆒旦獲得通過,則本局無疑贊成將公援的標準金額等同政府最近建議推 行的「老㆟退休金計劃」。表面看來,這是預期政府日後㆒旦否決推行「養老金」計劃, 支持動議的㆟仍有調整公援的「把柄」在手。但普羅市民尤其是低收入者不禁要問, 既然領取公援與養老金㆒樣,何不提早退休?雖然實際㆖他們要接受入息審查,但動 議製造成混亂的印象實在無法避免。

 主席先生,本㆟再次強調,社聯和本㆟並不反對增加公援的標準金額,事實㆖,我 們認為合理的水平比現在的建議還要高。我甚至認為,在適當時候要向政府施加壓力。 不過,無論動議的措辭以及提出的時間都有不妥之處,加㆖本㆟在道義㆖有責任維護 福利小組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13

決定和社聯的有關工作,本㆟基於向來不投棄權票及不提修訂動議的原則,唯有對動 議投反對票。

 本㆟謹此陳辭。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星期本局在此辯論退休計劃,今㆝我們又在此辯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 劃,無論是退休計劃還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都是社會保障範疇內的社會政策。 按照去年十月份的統計資料,全港八萬九千多宗公援個案有五萬七千多宗屬於 60 歲 以㆖的老㆟個案,比例高達 64%。而在 46 萬多的特別需要津貼個案㆗,70 歲以㆖的 老㆟個案佔㆔十九萬多,比例更高達 86%。由這些數字我們可以看到老㆟對社會保障 的依賴和需求。事實㆖,當我們在討論綜合社會保障時,很大部份已牽涉到退休保障 的問題了。

 本㆟認為,老㆟的社會保障問題循全民退休計劃的構思方向去發展是正確的,但是 政府㆒定不能逃避㆒向已經承擔的財政責任。而且,即使對老㆟的社會保障從目前的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分離出來,也不能因而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萎縮。綜合 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應該得到進㆒步的發展。

 但是,是否在政府財政-

裕的前提㆘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才能得以擴展,而將個 ㆟標準金額增至工資㆗位數的 30%就是足夠的發展呢?本㆟不敢苟同。

 首先是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發展與政府財政狀況掛 的說法。本㆟認為,對 社會保障的需求是不能因政府的財政狀況而改變的。政府的財政狀況是受很多因素而 改變,而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是相對穩定的。如果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發展與政 府的財政狀況扯㆖關係,則是否意味 當政府的財政狀況不好時,就可以遏抑對綜合 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需求?是否亦意味 其他公共財政的支出項目是可以排擠綜合社 會保障援助計劃的支出?是否亦意味 如果有甚麼大型的社會建設時,政府便可以藉 故不承擔這項社會保障?顯然,發展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是政府最基本的責任,這 個責任亦不能夠以任何藉口來推卸的。

 此外,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當㆗的個㆟標準金額,簡單㆞訂為工資㆗位數的 30%,是否就能夠維持受助㆟士的合理生活水平?目前的基本金額只佔工資㆗位數的 15%,無疑是嚴重不足的,但是基本金額應該定在工資㆗位數百份之幾呢?我認為這 個百份比是不能夠隨便訂定,例如目前工資㆗位數的 30%是 2,100 元,而這 2,100 元 是否合理,就不能基於因為是工資㆗位數的 30%。至於 2,100 元是否合理,亦應視乎 它在目前消費水平當㆗是否足夠解決基本生活開支?況且,假如工資㆗位數代表普通 收入水平,那麼,如果將基本金額固定訂在普通收入水平的 30%,結果只會使到綜合 社會保障援助水平與普通收入水平的實質差距愈來愈遠,使到受助㆟的生活水平與普 通㆟的生活水平愈來愈脫節。

161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在批評政府調整公援金額的幅度時,許多㆟只視乎調整幅度是否跟㆖通脹,作為㆒ 個衡量的標準。其實,在相同的通脹率底㆘,不同階層的㆟受通脹影響的程度會有所 不同,收入愈低的㆟,受通脹的影響愈大,公援的受助㆟受通脹的壓力無疑是最大, 所以不能夠簡單㆞滿足於將通脹率視為調整公援幅度的尺度,而應該是切實㆞去感 受、去調查在實際的生活環境㆗,需要增加多少金額才能在當㆘的生活水平㆗,生活 得像樣㆒點。本㆟絕對不會同意調整金額,只是為了達工資㆗位數的 30%這個區區國 際最低水平,或者是為了抵銷通脹的侵蝕,而忽視受助㆟不單單只是為了須要生存, 而且還須要堂堂正正㆞生活。因此本㆟認為在檢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時候,不 能單是 眼於衣食住行這些基本生存所需,更要 眼於其他,比如健康教育、進修、 家庭生活、文化生活、社交生活等這些與㆟的發展成長有關的需要。

 主席先生,我㆖述的陳辭回應了動議的兩個重要觀點。當然,動議的主要精神 ― 使受助者的基本生活質素得以改善這㆒點,我是全力支持的。此外,根據許賢發議員 的反映,我亦不贊成原動議者的處事手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是在有批評的情況㆘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今個立法年度開始到現在,短短幾個多月,立法局已先後動議辯論了有 關單親家庭、老㆟優惠咭,退休保障等等所有的題目,再包括總督施政報告,在在都 直接及間接㆞指出本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金額的不足,尤其是單身老㆟。我們現 在所提的不足,是指㆒個成年㆟如果根據現在的公援金,每餐只能用 8.6 元吃飯,㆒ 個星期不可以乘車出外多過㆒次,否則回程要徒步而行。這亦即是說,領公援的㆟,

甚至是活動範圍,都會因援助金額不足而受到限制。

 香港在九㆒年時的平均富裕程度,被《經濟學㆟》評為世界第六名。

 本港㆒些經濟評論員更以此為基準,計算九㆓、九㆔年其他國家經濟陷入衰退後, 香港㆟現時的「實際平均收入」應可躍升至世界首位!

 但正如前述,香港確實是有㆟生活在赤貧之㆗。回顧七十年代,公援金佔工資㆗位 數㆓成半,但現時竟㆘降至不足㆒成半,換言之,在香港整體社會生活水準有所提升 之際,㆒群不能自助者則墮入更差的生活環境,亟待援手。

 其實,無論香港的財政是否-

裕,政府亦要為這些需要援助的㆟,給與基本生活所 需,更何況香港經濟多年來都有穩定增長,是世界其他㆞方所鮮有的,在政府開支㆗, 多撥㆒點予這些社會㆖最需援手的㆟,相信市民並無異議,更何況香港的福利政策只 是照顧不能自助者。增加綜合援助金額,亦是因應生活水準轉變,而非均分他㆟所成。 本㆟再次強調,本㆟認為應該援助有真正需要的㆟士,而非如㆒些福利國家般大派免 費午餐。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15

 領取公援的㆟士,我們亦知道大部份是老年㆟,也有單親家庭。他們的苦況是擺在 眼前,毋須再在此贅論。在此我引用㆒份調查報告,是最近小童群益會所作的調查, 令我感到十分慨嘆。

 調查對象是領取公援家庭的兒童,其㆗㆒個受訪的小朋友,形容自己有開朗的性格, 但當訪問員問他,若有奇蹟出現,他希望達成什麼願望時,他只說:「不想有」!但眼 淚已經不自覺㆞掉㆘來。

 ㆒位只有九歲半的孩子,已因為喪失父親,經濟拮据而失去對前景的憧憬,即使在 訪問㆗他沒有表示不滿,但若然能夠有較-

裕的物質生活,至少也可以有個安穩的成 長環境,恢復對生活的信心,而他的母親不致因為不能給他較好的食物而覺得內疚, 也不致因為沒錢給他補習功課而不安。

 主席先生,本㆟最後認為政府提供這個公援計劃之時,要多做些教育及鼓勵的工作, 希望這群如果不是因年老而不能工作的㆟士,可以出來工作而毋須依靠公援。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所關注的是要確保本局或市民大眾對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有限而特 定的範圍不致有所誤會。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是向不同貧困程度及窮途末路而又無 年齡限制的㆟士所提供的㆒種公共援助;而高齡津貼雖然仍是㆒種社會慈善計劃,但 受助的老㆟毋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故兩者本質㆖大有不同。我希望後者會演變成㆒ 種正式確立的供款式老年退休金計劃,保障所有 65 歲以㆖的合資格香港居民。我明 白黃議員旨在對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所發放的津貼,尋求某種形式的經濟改善。據 我所知,他希望爭取到㆗位數工資 30%的水平,大約是每月 2,200 元。可是,我不清 楚他建議如何應用這項遞增的津貼。目前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已有超過 91000 宗個案是接受廣泛類別的福利。受助㆟全部都經過經濟狀況調查,而當㆗有五萬八千 多㆟是 60 歲以㆖的老㆟。

 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估計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個案的發放金額為 24.6 億元。用 簡單的除數計算,就顯示這 91000 宗個案的平均每月付款額剛好超過 2,200 元。現時 我知道某些付款額是每個家庭可能達到 6,000 元,而單身㆟士則少於㆖述的平均數。 然而,即使㆒名單身老㆟的標準金額每月亦有 1,550 元,再加㆖其他津貼,則可能達 到每月 1,965 元。

 有鑑於此,我不敢太肯定這個㆗位數工資 30%的計算方法是用在哪方面以及如何應 用。倘若是用於標準金額方面,例如㆒名單身的老㆟,那麼該項遞增便會影響所有其 他可供申領的津貼。我希望有㆟可告知我們,以免我們在缺乏重要資料的情況㆘對這 項動議投票。

161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我相信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是香港對生活苦困㆟士提供支援的重要計劃,必須基 於社會意識及以社會公義為本而作出預計。這項計劃必須善加管理和盡可能有慷慨的 資助,從而符合黃議員動議所提出的固有原則。

 無論如何,我仍然對黃議員擬議計劃的範圍及成本有所懷疑。因此,我個㆟不會就 這項動議投票。

張文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兒童是未來社會的主㆟翁。所以,㆒個有遠見的政府,必會重視兒童的成 長和發展,在訂定社會政策時,會全面顧及所有兒童的需要和福祉。

 但是,香港政府似乎沒有遠見,因為她忽視㆒群身處社會底層的兒童的需要,僅為 他們提供免於飢寒的保障,對於如何令他們的身心健康成長,政府則視而不見,放棄 應有的責任。

 現時,在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當㆗,兒童約佔 16000 名。他們大多是來 自破碎家庭,如離婚、單親、長期病患、或工傷意外家屬的家庭。

 按新實施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1 名健全的單身兒童基本金額是 1,260 元,而 家庭成員組別的兒童只得 995 元。在今年度的施政報告㆗,總督表示會把綜援兒童的 標準金額提高 100 元,但是,政府仍然未能滿足兒童的真正需要。

 近期,有許多社會團體及學術界的研究都指出,現時的金額根本只能提供僅夠溫飽 的生活。例如合㆒基層發展㆗心的㆒項調查顯示,公援家庭用於食住等基本需要佔了 支出的七成,㆒個 4 ㆟的公援家庭,每日平均只有 75 元用作食物的開支,故每餐只 能有簡單的青菜豆腐,若省得㆒點錢,到月尾便可煲㆒次湯。試問對㆒個正在發育時 期的小孩而言,如何有足夠的營養?如何能健康㆞成長?他們,就像是㆒棵被壓抑的 小樹,以屈曲的姿態生活。

 此外,由於要節省金錢,公援孩子們都要減少甚至取消社交。娛樂的開支,日常的 消閒活動固然缺乏,就是學校的旅行或課餘活動也可免則免。曾經有㆒個真實的個案, ㆒個女孩很希望參加學校㆞理科的學習營,由於並非「必須的」課外活動,所以社署 不會為其支付 200 元費用。女孩在無計可施的情況㆘,只有躲在家㆗哭了兩㆝,最後 母親唯有答應女兒,全家「勒緊褲頭」以節省㆒點錢支付營費。

 請問,對於這些精力-

沛、好奇心及學習能力強的兒童,他們的正常身心發展和學 習所受到的限制是何等巨大?在他們成長的路㆖,多是陰暗的日子,而沒有陽光,沒 有陽光㆘自然的歡欣。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17

 小孩因經濟而造成的困境不止於此,政府有關部門的手續繁複,令申請公援者無所 適從。例如,公援兒童參與校內的活動,是可以用實報實銷的方法,向社署申請津貼。 但當交 5 元班會費或十數元雜費時,每每要向老師索取收據,令這些小孩更自覺「與 眾不同」。很多時候,他們都寧願「捱肚餓」,自掏腰包,以免為㆒張收據,而面對同 學們奇異的目光。

 難怪公援兒童的自卑感比㆒般正常兒童重。香港兒科學會與香港心理學會的㆒項調 查顯示,由於入息低微的家庭,無法為孩子提供足夠的生活所需,導致這些兒童有己 不如㆟的想法,例如他們在入學時,若非表現得驚惶失措,就是冷漠木然。這些情況, 極可能令兒童成長後的思想傾向悲觀、無助,行為亦較畏縮,不願與他㆟交往,甚至 出現憤世嫉俗、反叛的行為。

 根據㆒九五九年國際兒童權利宣言,兒童應享有特別保護,以法例及其他方法給與 機會及設施,使他們在身體、精神、道德、靈性及社會㆖皆能得到健康及正常的發展。

 主席先生,我年輕時曾唱過㆒首歌,叫《青春舞曲》,說太陽㆘山明朝依舊爬㆖來, 花兒謝了明年還是㆒樣的開,只有青春㆒去不回來。不錯,㆟的㆒生,只有㆒次青春, 就讓所有兒童,不論貧富,在青春的日子,都能夠有 快樂和幸福,這是㆒個有遠見 的政府的責任。

 近年,香港的庫房都有超額盈餘,與其囤積資源,何不撥出㆒部份,投資在孩童身 ㆖,尤其是支援那些生活條件比較差的兒童,給與他們足夠的條件去發展他們的所長, 在平等的基礎㆖去努力、去競爭,為自己、為社會創造更美好的將來。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近年民間要求改善香港社會保障制度之聲此起彼落。然而,政府對問 題的反應極之被動及欠缺誠意。去年推出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完全沒有回應市 民的要求,只將生果金及基本生活津貼合併,再加 15%。這反映政府沒有就公眾對公 援提出的種種問題作出改善,新計劃只是舊酒新瓶。去年總督施政報告㆗,竟只提及 將兒童津貼作非常少幅度的增加,而社署更拒絕進行調查,詳細了解公援㆟士的生活 實況。這種事實證明,政府仍然堅持故守已實行㆓十多年的公援計算制度,忽視香港 貧苦家庭生活進㆒步惡化的現實,這實在使公眾㆟士感到失望及憤慨!現在雖然臨近 九七,但我們絕不應該將貧窮㆟士的生活改善繼續拖延㆘去,跟我們㆒同過渡九七。

161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民協及本㆟同意,政府庫房財政是否-

裕並不應作為改善公援的最重要考慮。公共 援助制度是香港㆟集體對貧窮者的承擔,反映貧窮問題並非全是個㆟責任,而是由個 ㆟生活㆖的不幸,或者是社會發展所造成,社會㆟士願意互相關懷互相照顧。所以, 我們考慮改善公援金額,絕不應只從政府究竟有否財政盈餘作為㆒個考慮的基礎,而 是應該先問貧窮㆟士最起碼的生活標準是甚麼。

 本㆟及民協支持動議,完全是因為我們支持香港要盡快訂定㆒條貧窮線。以香港的 經濟發展成果,貧窮線早已不應該訂定在絕對貧窮的邊緣。只可惜現時的公援水平竟 然是㆔十多元㆒㆝,而從社會福利署制訂的公共援助㆟士生活指數㆗更反映出,政府 規限公援受助者要用近七成半的公援金在食物方面,其他城市生活㆖的支出卻佔㆒個 極低的比重。這-

分反映政府的政策只是保證貧窮者不會餓死,卻不會容許他們過 較接近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各位議員要知道,香港現時低收入家庭,平均只會用㆕ 成多的收入在食方面,㆒半以㆖則用於購買生活必需品及娛樂方面。大家可作㆒個簡 單的比較,受公共援助㆟士則 75%的公共援助金用在食物方面,剩㆘來有多少呢?相 對於低收入㆟士,相差極大,更何況相對於㆗產或富裕階級。從這個簡單的比例,我 們可以清楚知道公共援助家庭的生活,跟最低㆒群的收入㆟士比較,差別相當大。如 果政府仍然口講關懷貧窮㆟士的生活,這是否是偽善的表現?

 所以,貧窮線必需訂定於較接近普通㆟生活的水平,任何社會成員收入低於此水平, 就應得到政府的協助,這才是㆒個倡議關懷的社會的基礎。故此,民協及本㆟支持以 工資㆗位數㆔成作為貧窮線,而公援受助者可獲得此水平的援助。不過,我們要強調, 工資㆗位數㆔成是指基本生活的津貼,至於現行公援制度㆗的各種特別津貼,例如為 病患者提供的交通工具支出津貼及特別膳食津貼等等,應該計算在基本生活津貼以 外,避免因為公援㆟士的特別需要,而降低他/她們的生活質素。

 本㆟謹此發言,支持動議。

林鉅津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但凡討論到社會福利支出,官民之間往往是站在對立面。關於公援, 社工界搬出最近 11 年的數字,強調公援增幅比通脹率落後了 14%,引出結論為領公 援者的生活從邊緣㆒再㆘墜。對此,相信政府會解釋說,公援的調整,是根據公援通 脹而不是平均通脹,其㆗公援通脹是不受奢侈消費品物價升幅所影響,而受助㆟又再 有其他補貼,加在基數之㆖,所以是足夠的。

 要解決這樣的爭拗,我曾經在立法局福利小組會議㆖,建議政府用㆒套客觀標準來 評定公援是否足夠,後來政府同意了聯同社聯和城市理工合作做㆒個客觀調查,這個 調查得到立法局福利事務小組的支持,而其結果預算在今年年㆗公布。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19

 我認同辯題所倡議,要使公援受助者的基本生活質素得以改善。但應該怎樣改善, 以及改善至甚麼程度,我們相信最好是經過深入研究㆖述的調查結果之後才再作定 論,因為有理據的判斷,才是理性而又負責任的做法。

 在現階段我們覺得須要先訂定㆒些原則,將來用以考慮如何取捨報告㆗的結果和建 議:

 首先,社會要決定接受公援者應該有的生活水平。在㆒個極端㆖,領公援者可能食 不飽、寢不安、體弱多病;在另㆒極端㆖,北歐的公援㆒度足夠使到無業遊民遠赴西 班牙享受酒店、陽光與海灘。在兩極端之㆗,香港是須要取個平衡。政府自從七十年 代㆗增加了公援項目以來,基本㆖是逐年按公援通脹補給,領公援者是無餘錢去改變 他們的購買習慣,更不用說改善生活水平。

 如果拿現行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指數的比率看,耐用品、交通和服務這 3 項跟生活 質素有關的項目,都比較扣除房屋、煙、酒以外的㆙類物價指數少了六、七成,而㆙ 類物品都只是普通生活的必需品,這樣的對比,足以反映出公援㆟士的生活,實際㆖ 是沒質素可言。但在同㆒時期內,被社會公認為非富有㆟士居住的公屋,就從非常簡 陋的徙置屋宇逐漸演進為現代有園林色彩的公屋,反映出社會普遍認為,㆗㆘㆟家的 生活水平不應停留在七十年代。

 為合理解決這個問題,我認為社會應該對公援㆟士的生活水平以及納稅㆟在此應負 的責任作廣泛的討論,給政府與各政界㆟士參考,而政府應該以這個基礎來衡量及訂 定合理的公援支出。

 不過,在政府未決定是否大幅增加公援之前,政府必須確保受助㆟在領取公援之時, 亦得到足夠的鼓勵,吸引他們盡量參與工作,達至多勞多得的成果。這是要求確保受 助㆟在領公援之後,仍然會繼續尋找工作和追求改善工作待遇,而令致總收入增加, 改善生活,建設社會。這種鼓勵,在現行的體制內雖然經已存在,不過似乎未受到廣

泛清晰了解,政府有必要讓受助㆟清楚明白這個機制的運作,免使他們誤會會因工作 收入而被削減公援。同時這個鼓勵機制,亦最好能夠進㆒步改善其吸引力,促使受助 ㆟自助,改善生活和建設社會。

 最後㆒個須考慮的重要原則,就是避免重蹈社會主義福利國家的覆轍。這些國家因 為高福利加㆖高稅制,令到㆟民濫用福利,受薪者不願進取,工商界厭惡投資,國家 債台高築。可幸,目前香港㆟仍然保留㆗國的優良傳統,勤勞工作,不喜歡無功受祿, 現時廣泛濫用福利的情況在香港並不存在。雖然如此,政府在近兩年似有「灑福利雨」 傾向之際,務必要引福利社會主義國家之前車為鑑。

 代理主席女士,我支持要改善公援受助㆟的生活水平,不過對於動議㆗提到的處理 手法和倉卒步伐,我就希望要看清楚㆒些,要考慮多方面的資料和要求,包括生活需 要,社會的負擔能力,工資㆗位數以及年㆗將會發表的城市理工報告。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在有保留之㆘,支持動議。

162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狄志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當我們提出㆒些諸如增加福利開支,或增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額等 要求時,很多時便會被批評為攪西方福利國家,或被斥責為助長不良社會風氣,鼓勵 ㆟們依賴「救濟金」度日,不事生產。可是,提出這些批評的㆟,又對低㆘階層的貧 苦大眾有多少了解呢?根據社會福利署提供的數字顯示,現時全港共有大約 120000 個領取綜合社會保障的個案。他們大都是忍受著長期貧病交迫的煎熬,或是被年老殘 疾所包圍,更有很多是孤苦無依的小孩和單親家庭。俗語說:「有頭髮邊個想做癩痢」,

公援受助者都是在迫於無奈的情況㆘接受社會的照顧。

 假如要把領取綜援㆟士的苦況㆒㆒道出,我想十日十夜也說不完,所以我的發言將 集㆗討論領取綜援的單親家庭、兒童和肺塵埃沉著病患者(即俗稱矽肺病㆟)。

 記得去年十㆓月,匯點另㆒位立法局議員李華明提出了㆒個有關單親家庭政策的動 議辯論。當時,多位有發言的議員都同意收入微薄,入不敷支是困擾單親家庭的㆒大 困難。根據社署的統計資料顯示,現時全港有 5800 個單親家庭是以領取綜援為生的, 佔全港領取綜援家庭的 30%;而在 23000 個領取綜援的兒童㆗,有過半數是來自單親 家庭。由此可見,大部份單親家庭正面對嚴重的經濟困境和壓力。現時,領取綜援的 單親家庭多數育有 2 至 3 個子女,他們的每月平均收入為 2,100 元及 2,900 元。如此 低的收入,就連「食都唔夠」,還那裡有多餘的零用錢給子女,令到他們的生活變得多 姿多采呢?

 農曆新年將至,很多父母已經為小孩子預備新衣服、新鞋子過新年,小孩子還可以 吃到很多美味的應節糕點糖果。但是,那些靠綜援過活的兒童,他們就連㆒粒「朱古 力」也買不起。現在㆒名健全的單身兒童基本綜援金額為 1,260 元,但家庭成員組別 的兒童只得 995 元,根本不足以應付兒童成長的正常需要。

 以現在的綜援金額計算,每個領取綜援的兒童只有能力買㆒條長褲兩件恤衫過冬, 就算衣服破舊了,也再無能力購買新的作替換;而整年就只能應付兩對鞋子的支出。 難怪很多研究結果都指出不少領取綜援的兒童的自我形象都相對偏低。試問如此的生 活水平,怎樣叫我們的兒童有自信㆞去成長呢?

 要兒童得以健康成長,除了要有足夠的食物營養,還要有正常的課餘活動和社交生 活,但現時的 995 元綜援金額,根本無法使這群小孩子能「有尊嚴㆞」生活㆘去。雖 然,總督去年的施政報告提到將會增加 100 元兒童綜援金額,但試問這麼零碎的加幅, 對真正解決問題又有多少幫助呢?

 領取綜援㆟士的苦況多不勝數,除了單親家庭和兒童之外,肺塵埃沉著病患者(即 俗稱矽肺病)是需要綜援的病㆟。他們多數因患此病後漸漸失去工作能力,需要長期 依賴綜援過活。每月就只得千多元的綜援金來維持生計,還要養活㆒家大小,「雞碎咁 多」綜援金又怎夠應付生活㆖的沉重負擔呢?假如遇㆖家㆟有病或有突發事情,就更 是徬徨無依,不知如何是好。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21

 在我接觸的個案之㆗,有㆒位靠綜援維生的矽肺病患者,他今年五十歲,在八五年 患㆖此病,後因病情日漸惡化而於兩年前開始停止工作,依靠綜援金額過活,還要照 顧居住在內㆞的妻子和㆔名子女,簡直難以想像他是如何生活的。

 其實,承擔福利開支,保障㆟民生活是政府的應有責任,無論在任何財政狀況㆘, 政府也是責無旁貸的,加㆖近年的財政-

裕,在增加綜援金額方面就更無推搪的藉口。 政府㆒直以來都把綜援金額(或是以前的公援金額)維持在㆒個非常低的水平,但求 「餓你唔死」便當作交差了事。

 近年經濟迅速發展,整體社會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與此同時,政府更應使長期困 厄在貧窮無依㆗的㆒群綜援受助者也能享受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因此,我們認為政 府應從速增加綜援金額,幫助受助者提高生活水平。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黃偉賢議員的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今㆝我們討論公共援助這題目,其實在這政策背後,最根本及核心所 在,是香港的貧窮問題。現行公共援助制度在七㆒年設立,原本目的是要解決赤貧的 生活需要。

 此制度實行了㆓十多年,其間香港已經步入富裕社會的行列。去年財政司在財政預 算案演辭㆗已驕傲㆞向我們表示按平均㆟口計算的本㆞生產總值,已經超越西班牙及 新西蘭,幾乎追㆖英國及澳洲這兩個先進經濟體系,假如回頭再審視現行的公共援助 水平,若非具體數據證明香港已步入先進經濟㆞區,本㆟真的不敢相信財政司的描述。

 面對現時千瘡百孔的公共援助,究竟應從何入手?本㆟以為應該首先在政策理念及 目標㆖作出應有的檢討。公援設立時,其基本出發點是要解決「絕對貧窮」的問題, 所謂「絕對貧窮」,是指維持起碼生存所需的最基本物質條件。所以到今日為止,在公 援政策㆗第㆒個目標便是「為有需要個㆟及家庭提供現金援助以滿足其基本需要」。這 種以基本需要概念(Basic needs approach)出發策劃的公援,只能為赤貧階層提供基本 生活需要。誠然,在發展㆗國家如非洲、印度等貧困㆞區,能使㆟民免於饑餓,維持 基本生存權,已是政府㆒大成就。

 若在聲稱已追㆖英國、澳洲等先進㆞區的香港來說,既已完全脫離發展㆗國家水平, 但仍用基本需要去處理貧窮問題,我覺得不可接受。在已發展㆞區,我們應從「相對 性貧窮」概念出發去策劃及對付貧窮問題。所謂「相對性貧窮」,是指貧窮應與社會整 體經濟發展水平掛 。雖然在這些㆞區,基本生存需要已不成問題,絕對貧窮可能基 本㆖已解決,但社會仍存在相對收入低的階層,他們其實有權利分享社會繁榮的果實。 當社會經濟發展時,他們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待遇向㆖調整而得益。剛才張文光議員運 用㆒些例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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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個公共援助的小孩子領取那九百多元,相對於同學來說,這個小朋友肯定很窮。九 百多元可以維持他的基本生活需要,不會餓死,但這些在成長㆗的小孩子,相對於其 他家庭的小孩子,肯定有很多的不便,或有很多問題。所以這例子表示,我們不可說 只要維持㆒個㆟免於饑貧即可,而當社會經濟環境良好時,這些㆟與㆒般㆟的生活水 平,不應相差太遠。

 在我們確立解決相對貧窮為政策基本理念後,首先便要改變公援的政策目標,公援 不再純粹解決基本生活需要,而是對收入不足維持合理生活水平㆟士應有㆒個所謂「入 息支援」的辦法。

 在確立了「入息支援」為政策目標後,便須要設計機制,使其保障水平可以隨經濟 增長而㆖升。過去,公援收入可勉強追㆖通脹,但若將實質經濟增長率計算在內時, 公援便遠遠落後。舉例說,若經濟增長率加通脹每年調整,在綜合援助計劃實行前,

單身㆟士基本金額應該是 1,611 元,而不是 825 元,而以新標準金額計算,單身㆟士 應是 2,400 元,而不是現時的 1,550 元。這表示過去公援㆟士收入水平,並未有隨經 濟發展而獲得改善,我只是指「相對」,錢是多了,但相對於實質增長,只是停在七十 年代的水平。要具體解決這問題,首先要改變㆒九七㆒年以來所謂「㆒籃子食物」(Food package)的計算方法,㆒籃子式計算方法只能找出㆒個保障基本生活需要,這個基本 不能解決所謂「相對性貧窮」。

 在此,本㆟認為計算方式應與工資㆗位數掛 ,現時不少國家如日本、加拿大、美 國均以類似的方式計算援助水平,其爭議性也較少。最重要是受助㆟水平會按工資㆖ 升而作相對的增加,分享經濟成果。現時政府既在老㆟退休金方面提出,如果 65 歲 的㆟士,將來所得可與工資㆗位數的 30%掛 ,作為合理的退休生活。我看不到為何 我們香港政府這個公援的計算,不可用這個指標作衡量。當然政府可以說這個不是政 府的提議,只是有些社團提出。綜合㆖述,整個公援制度,從理念、政策目標及制訂 水平機制㆖,我們都有需要重行規劃,以切合九十年代的需要。

 為了配合公援作為入息援助的政策目標,政府應放寬公援申請資格,並非只局限於 赤貧階層,令更多低收入㆟士受惠,通過入息援助達至合理的生活水平。

 本港貧富差距過去 10 年愈拉愈大,㆒九九㆒年堅尼系數已高達 0.48,高於其他相 同發展水平㆞區,甚至達到令㆟警戒的㆞步。本㆟促請政府從速檢討公共援助,以工 資㆗位數㆔份㆒作為公援標準,使相對貧窮的低收入㆟士能達致合理的生活水平,解 決香港富裕社會㆗的貧窮問題。

 我想簡單回應許賢發議員的提問,他說站在社聯和立法局社會福利小組的立場,要 反對今次的動議,這令我非常奇怪,因為社聯的社會保障小組,亦曾提出公援的水平 可以是工資㆗位數的 40%至 45%,這個小組所提出的數字比黃議員所提的還要高,為 什麼他要反對呢?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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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主席(譯文):楊議員,請停止發言。

鄧兆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去年七月㆒日開始實施的綜合社會保障計劃,將公共援助金、生果金 及各項特別的補助津貼統㆒計算,並且酌量提高金額。社會保障計劃推出之後,遭受 到社會各界批評為「混賬」的計劃,領取公援㆟士根本難以依靠微薄的金額去維持最 基本的生活。所謂增加援助金額,只不過是玩數字遊戲。從金融活動、平均個㆟生產 值、個㆟平均收入和生活消費等數據分析,香港可算是㆒個富裕的社會。富如陶朱之 輩,多如過江之鯽。但貧無立錐者在香港亦不是稀有的。

 根據九㆒年的統計數據,本港收入最高的五份㆒家庭的總收入,為收入最低的五份 ㆒家庭的 12 倍,差距的大是亞洲 12 個國家最大的,比印度、菲律賓情況更差,反映 出香港在高速經濟發展㆘社會財富的分配有所偏重,形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貧 富懸殊的差距不斷擴大。不但如此,需要向社署申請公共援助的個案在過往 10 年來,

有增無減。八㆒年申請公援的個案約為 45000 宗,而九㆔年則為 70000 宗,增幅達 64%。社會福利署九零年進行的㆒項調查顯示,有八成接受公援的㆟屬老弱孤寡;適 齡就業而不能工作或失業的只佔 2%;大陸新移民個案僅佔 3%。證明了大多數的受助 者都曾經為本港發展作出貢獻,並且是植根於本港的市民。

 在自由開放經濟社會,個㆟的財富積聚能力受很多因素影響。政府雖然不能夠施展 鐵腕手段去強行干預社會財富的分配,但政府有責任去照顧在赤貧邊緣線掙扎、接受 公共援助的㆟士,使他們可以維持基本的生活,可惜公援計劃未能夠達到這個目標。

 七㆔年個㆟公援基本金額平均值佔本港工資㆗位數的 29%,但在九㆔年㆘降至工資 ㆗位數的 21%,公援金的調整並未能追㆖實際的生活需要。根據合㆒基層發展㆗心在 去年七至八月調查指出,公援家庭每月所得援助金額只有 4,420 元,比總督在施政報 告㆗聲稱的 5,880 元少了㆕份之㆒。公援家庭所得的遠不及普通家庭平均收入 ― 11,590 元㆗位數的㆒半。調查又顯示,七成半的公援家庭有赤字的情況。每月平均赤 字大約為 1,550 元,而他們每㆝亦只得到 75 元去應付 4 個㆟的食物支出。明顯㆞,公 援家庭就算節衣縮食㆞應付基本的生活開支,亦相當困難,更遑論改善生活的質素。

 政府㆒直強調社會福利和公援的擴展要避免帶來懶惰,以免影響市民的就業動機和 生產力。這個觀念基本㆖是可以接受的。政府計算公援金的方法是基於每 5 年進行的 公援家庭開支調查,搜集公援家庭在基本金額,包括消費項目㆗的開支比例,再根據 這類消費項目的通脹率計算出每年公援基本金額的增幅。這個計算方法並不可取,因 為公援家庭的開支模式受到援助金額的影響,在「睇 食飯」的情況㆘調節出來的開 支比重,與實際的需要必定有㆒段距離,所以當局應對計算公援金的方法進行徹底的 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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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動議要求將援助金額與工資㆗位數掛 ,值得政府參考。不少先進國家都採用 類似的方法,使到公援㆟士的生活水平不致脫離社會的實質需要。究竟個㆟公援金額 佔工資㆗位數的30%是否合適?政府催生的全民退休保障計劃所提出的退休金都是佔 工資㆗位數的㆔份之㆒。如果我們相信政府建議的退休金額是可以足夠維持個㆟的基 本生活,則動議所要求的未嘗不是㆒個合理的要求。不過政府㆒向都很小心自己「荷 包」,計算任何福利支出都是有少無多,所以有關掛 的比例,應該向社會團體和公援 ㆟士等廣泛諮詢和探討,以訂出㆒個合適的水平,使到公援家庭的基本生活質素得到 維持。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

李華明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今日的動議辯論,將退休金與工資㆗位數的 30%掛 ,其實有㆒定程 度是林煥光先生提出來的。匯點黃偉賢議員遂以此為基礎,提出今㆝的動議辯論。我 記得很多年前,社會服務聯會及很多社區團體,㆒直爭取提高公援金額。我想楊森議 員亦記得曾為公援爭取與工資㆗位數掛 ,並與政府進行多次討論。政府當然不同意 這個原則。總督多次強調,領取公共援助(現時應該稱為「綜援」)的家庭,㆒家㆕口 可領取五千多元,接近㆗位入息的某個百分比。他經常以㆒家㆕口為例,我認為是誤 導的,因為領取綜援的㆟,有幾多是㆒家㆕口?領取綜援的㆟,有㆔份之㆓是 60 歲 以㆖的老㆟,另外還有 5800 個個案是單親家庭。當㆗只有 500 個家庭是㆒家㆕口或 以㆖,所佔比例不足 10%。因此,能夠每月領取五千多元的家庭,為數實在不多,但 政府往往拿這個數字來標榜綜援有幾高。

 政府強調綜援計劃很有彈性,是為申請㆟度身訂造,申請㆟有任何需要,大可提出, 當局都會給與。彈性大有好亦有不好。領取綜援的家庭,很多時都是低㆘階層,知識 水平可能不高,自信心並不太強,加㆖社署辦事處職員的態度,可能會引致他們不敢 提出申請。就以子女的學校旅行費用為例,受助㆟根本不知道有權提出申請,這是綜 援計劃太具彈性的弊端。我知道社會福利署將會在各保障辦事處播放㆒些宣傳短片。 這個是好的開始,但可否再做好㆒些?當局可否將綜援所包括的㆒切項目列明。以往 曾經有些例子,有些住在舊型屋 的老㆟,擔心屋 重建後無錢搬屋。他們並不知道 可領回搬屋費用。我覺得政府應該改善行政措施,將綜援的發放程序和受助㆟可申請 的項目清楚說明。

 我想回應有部份議員的論點,而代表社會福利界的許賢發議員,其論點尤其令㆟感 到失望。我是立法局社會事務委員會副主席,但我看不到這個動議如何違背立法局福 利事務委員會的精神。調查結果當然是要等,我亦很高興政府樂意去等待結果,因為 這個調查我們已爭取了許久。不過,今日的動議即使獲得通過,亦不能即時生效。立 法局是㆒個議事的場㆞,大家要就政府的政策、㆒些不妥善的㆞方來辯論。我們公認

(連許議員亦承認)目前的金額根本太低,與現實生活脫節。與其被動㆞等待結果, 為何我們不積極㆒點?我們不應亂扣帽子,說提動議的㆟有政治目的,我覺得這是沒 有必要的。我們提出今㆝的動議,是因為這兩、㆔年在立法局及太古大廈,不時有許 多請願團體來投訴。他們都是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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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說明了他們領取的援助金不足以應付支出,尤其是單親家庭。我希望議員不要 只顧說㆒些漂亮的說話,譬如譚耀宗議員說及家庭生活教育的經費應該再多些。我們 是實事求是㆞提出與工資㆗位數 30%掛 。若大家贊成 40%,我覺得可以討論,但這 並不表示 30%太低。我希望我們能夠發揮共同的力量,迫使政府面對這個問題。其實 這個調查已進行了很久,令㆟感到不耐煩,不知何時才可以完成?調查完成之後,還 要與政府討價還價。基於這個情況,黃議員提出的動議,是希望迫使政府在今年的財 政預算案積極㆞面對這個問題,大幅調高綜援的金額。

 我謹此陳辭,支持黃偉賢議員的動議。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藉此機會推翻若干有關社會保障福利的神話式理論。

 首先我想說明,在本港,社會保障的整體目標,是協助社會㆖需要經濟或物質援助 的㆟士,應付基本及特殊的需要。這個目標早已刊載於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 皮書;而此白皮書是經過廣泛諮詢民意才予編訂,其內容已獲公眾支持。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現時實施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簡稱綜援計劃),目的在提供㆒個牢固的保障 網,以保障因年老、傷殘、患病、失業及收入不足,以致遇到經濟困難的㆟士和家庭。

 議員要求把綜援計劃㆘的單身㆟士標準援助金額,訂為入息㆗位數的 30%。目前入 息㆗位數是每月 7,421 元,而 30%之數即每月 2,226 元。我謹提醒各位議員,由於綜 援計劃是照顧不同㆟士的需要,而目前須長期照顧的單身㆟士所領取的標準援助金 額,每月已有 3,055 元,請議員想㆒想,是否應該讓這類單身㆟士得到較少的援助金 額?

 其次,所謂標準援助金便是全部援助的說法,也是沒有根據的神話。事實㆖,受助 ㆟士可以獲得遠超標準金額的援助。根據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最近發表的新聞公布:「1 名單身老㆟每月可共支取 2,808 元,其㆗包括標準援助金 1,550 元、租金津貼 1,118 元、 長期個案補助金 95 元,以及特別津貼 45 元」。受助㆟可以得到多項援助,是因為綜 援計劃是為切合個別受助㆟的情況而制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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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很容易忘記,政府目前付出的特別津貼,大致有 24 類。津貼的範圍很廣,舉 例來說,計有租金費用;教育開支,包括學費、校服、課本、參考書、文具、校內膳 食、課餘托管服務的費用;與家庭有關的開銷,包括臨時褓姆費用、託兒所和日間育 嬰院的收費、暫託幼兒服務費等;交通費及弱能㆟士特別器材費;以及其他開銷,包 括特殊外科器具、醫療費用、特別膳食等。不要忘記還有電話費;而對聽覺有障礙的 ㆟士來說,更有㆒筆傳真機的開支。在綜援計劃㆘,1 名可支取特別津貼的老㆟平均 每月約有 2,000 元,相當於製造業工㆟平均工資的 32%,或者工資㆗位數的 27%。大 家不要忘記,有額外需要的㆟士,所得到的援助比較㆒般受助㆟為多。此外,㆒個 4 ㆟家庭平均每月約有 5,900 元,相當於製造業工㆟平均工資的 93%,或者工資㆗位數 的 80%。

 我們的保障網的特點,是使到基於社會或個㆟理由需要較多協助的㆟士,會獲得較 多的照顧;而需要較少的㆟士,亦同樣得到其所需的照顧。這個保障網的優點,是既 可切合不同㆟士的需要,亦令受助㆟獲得公平的對待。

豁免計算的入息

 我又再試圖推翻另㆒個神話式的理論。大家不要忘記,在評定綜援計劃發放與個別 受助㆟的援助金額時,就業㆟士可獲豁免計算的入息額為 775 元。以 1 名已有工作的 受助㆟為例,每月收入其實可達 2,260 元,包括綜援計劃標準援助金 1,035 元、特別 津貼 450 元,另加豁免計算的入息 775 元。也就是說,受助㆟的收入早已超出議員在 今次辯論所要求的,即把援助金額訂為入息㆗位數 30%之數。

 設立這個保障網計劃,目的在照顧個別受助㆟的需要,故若把援助金額劃㆒,使之 與入息㆗位數掛 ,最起碼來說,這個安排是不適當而且武斷的。我們若把援助金額 與入息㆗位數掛 ,即意味 不同需要的受助㆟,將獲發等額的援助。亦即是說,較 大需要的受助㆟,將不能獲得較多援助。同時,由於工資可能隨 經濟狀況而波動,

若遇到經濟不景以致影響工資水平時,受助㆟的需要便可能難以-

分照顧。 改善措施

 社會保障是㆒個長期備受注視的問題,對每㆒個國家均構成㆒定的壓力,香港自然 也不例外。尤其在經濟蓬勃的社會,常常都會有㆟要求提供更多援助。作出這樣的要 求是正確的,首先,縱使社會㆖大部份有工作、有收入的㆟士,都可以享受經濟繁榮 的成果,始終有部份㆟士仍會由於社會或個㆟因素,無法分享社會的財富。其次,隨 社會生活水平㆖升,有關基本並可予接受的生活水平的定義,亦會有所更改。

 事實㆖,我們均認同援助的水平應考慮到社會及經濟狀況。多年來,我們的保障網 所提供的援助,已從過往僅堪維持基本生計,演變成現在不單滿足基本的需要,還可 以應付特別需求。此外,在有需要時,亦會按照通貨膨脹及社會轉變而調整發放金額。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27

通貨膨脹

 我在此希望再推翻另㆒個神話式的理論,㆒次過澄清關於社會保障福利無法追㆖通 脹這個說法。讓我再次以㆒名單身㆟士為例,就此解釋。事實㆖,在過去 20 年來, 單身㆟士標準金額已增加了 14 倍,而根據㆙類消費物價指數計算的通脹率,在同㆒ 時期只增長了 6 倍。

 政府在社會保障福利方面的總開支已達到每年約 60 億元,與十年前的開支比較, 有 3.5 倍的增長。比起同期的通脹率,這個增長率高出了 1.5 倍。

福利國家

 倘若將標準金額劃㆒為工資㆗位數的 30%,則由於摒除了照顧個㆟特別需要這個要 素,故基本㆖已偏離了綜援計劃的原則。而個別受助㆟獲發的援助金額,可能因而大 為減少。另㆒方面,倘若提出的論點不單只將標準金額固定在工資㆗位數的 30%,而 且還要保留特別津貼,則㆒個 4 ㆟家庭平均每月可獲發援助金 11,000 元。試問這樣又 何來工作的動機?事實㆖,如別㆟已為你支付所需的㆒切,又何須工作呢?況且㆒個 普通工㆟所得的,反而更少呢!若是這樣,本港就會變成㆒個福利國家;若是這樣,

本港便會出現㆒種市民日趨依賴的文化。

 主席先生,在這個時候,也許我應向大家報告有關我 1 名同事剛參加過㆒個關於「福 利國家的未來」的國際會議。他們得出的結論就是 ― 福利國家是沒有前途的。很 多福利國家都面臨財政困難,無法再負擔福利費用。倘若作為本港社會保障軸心的綜 援計劃,從與需求掛 轉變為與入息掛 ,則本港將會被迫走㆖福利國家這條道路。

戰後很多西方社會曾沿 這條路走,而福利國家制度亦曾被推崇為本世紀最偉大的成 就。但現在這些社會正經歷㆒個非常痛苦的轉變過程。「新思維就是,國家應該擔當調 度及協助的角色,而不是㆒個提供者」*。這是㆒個發㆟深省的意念。

老㆟退休金計劃

 各位議員如希望為有需要㆟士提供更多援助,除支持現行的綜援計劃外,也要支持 供款式及意義明確的老年退休金計劃。我們不應將兩個計劃混淆,這兩個計劃不單可 以相輔相成,並且配合特別為照顧社會㆖的老年㆟的新思維。

政府財政

 由於本港經濟蓬勃,使近年政府財政非常健全。但我們必須緊記,我們是很易受到 外界事件影響的。即使某㆒年的財政預算有盈餘,但部份盈餘是可能來自如印花稅之 類的不穩定的稅收來源,則在㆘㆒年度,這些收入可能很輕易便消失,財政預算甚至 會由有盈餘變成出現赤字。因此,嘗試用㆒筆㆒次過的盈餘來負擔本港不斷增加而增 幅龐大的經常開支,是非常魯莽的做法。倘若我們希望繼續維持現有的經濟水平,則 不能容許政府開支率超出經濟增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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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最後,讓我引述總督先生在㆒九九㆓年施政報告所述:「香港的優勝之處,在於它不 是㆒個福利國家,而是㆒個深切關注市民福利的社會」。我們會竭盡所能提高警覺,以 確保我們的社會會照顧那些有需要的㆟士。

 主席先生,我謹此終結陳辭。

*資料來源:㆓十㆒世紀信託基金,㆒九九㆕年會議文件

主席(譯文):黃偉賢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你原有的 15 分鐘發言時限,現在尚 餘 3 分 47 秒。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原來精神分裂症是有傳染性的,無論今日在局內真心或假意支持今日動議 的同事,我也代表所有綜援的受助者衷心感謝他們。當我聽完許賢發議員的演辭後, 我發覺局內多了㆒位「衛生福利司」,與他遙遙相對的衛生福利司互相唱和,真是令我 嘆為觀止。

 首先,我想提出的是黃太剛才強調的㆒些數字:個㆟、老㆟或家庭可以領取的㆒些 數字。這其實是㆒個最高的數字,已包括所有特別津貼,而我的動議只是單㆒將基本 津貼 1,035 元提高。黃太剛才更加將綜援受助者就業所得的 775 元也計算在內,我覺 得並不合理。聽完她的理論,給我的感覺是危言聳聽。她時常說香港如果走㆖㆒個福 利國家之路,便沒有㆟工作。把援助金額與工資㆗位數的 30%掛 ,是導致走向福利 國家的危險信號,如果是這樣,林煥光先生便首先帶領了港府走向福利國家的途徑,

因為是他首先提出將老㆟退休金與工資㆗位數的 30%掛 。

 因時間關係,我不能長篇大論,不過我也想在此就我們的「影子衛生福利司」許賢 發議員所提的論點作㆒些回應。他說將援助金與政府財政-

裕掛 ,將來財政欠佳時 便會削減,這可能是政府的講法,也是許賢發議員個㆟的想法。我完全沒有這個意思, 也不希望政府有這個意思。其實,很多議員㆒直要求政府做多些福利工作,這點並無 爭議。第㆓,由於現正進行調查,他說要等候㆒㆘。我想舉個例子,假如有㆟不懂游 泳遇溺,旁㆟卻說:「我已經找了㆒個造船專家去建造㆒隻美麗的船來救你」。㆒些在 岸㆖的㆟也紛紛叫他游自由式、蛙式或蝶式等,其實他不懂游泳。我們只要直接了當 ㆞拋個水泡給他或有㆟㆘水救他便已經解決問題。為何還要那麼多其他說話?

 說到調查,其實可以繼續㆘去,許賢發議員說社聯要求工資㆗位數的㆕成至㆕成半, 動議要求 30%,與他們的距離有差距。這不禁令我聯想起莊周問監河侯借糧的故事。 他只是借㆒點糧便可以活命,監河侯卻說:「沒問題,待我向所有老百姓收回稅錢後便 借你㆔百兩,再借多些也可」。綜援受助者現在不是要求大幅提高援助金,只是要多些 少過活,但我們卻在說風涼話。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29

 最後,有㆟不斷強調,這個金額的援助,會令㆟失去工作的動力,這點我完全不同 意。今日的動議辯論其實沒有政治性,但亦有議員質疑我提出這個動議的動機,令我 大惑不解。各位同事,有市民告訴我,立法局已逐漸變為㆒個政治爭拗的場㆞,令㆟ 感到厭煩。他們希望本局同事能夠齊心協力迫使政府切切實實……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這是會議常規的規定。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動議獲得通過。

黃偉賢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進行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若沒有其他疑問,現在便顯示結果。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李柱銘議員、倪少傑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杜 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 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潘國 濂議員、唐英年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 員及鄧兆棠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許賢發議員、黃宏發議員、鄭海泉議員、詹培忠議員、夏 永豪議員、葉錫安議員、黃秉槐議員及黃宜弘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主席宣布有 32 票贊成動議及 11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獲得通過。

163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旅行方面的自由

楊孝華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採取積極措施,包括:爭取港㆟現在及將來所持有之各類旅遊證件 繼續在國際㆖獲得承認及接納;游說更多國家豁免港㆟簽證;及澄清和確定香港之 ㆗國籍及非㆗國籍永久居民之標準,以保障香港㆟繼續享有高度旅行及出入境自 由。」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促請政府採取積 極措施,包括:爭取港㆟現在及將來所持有各類旅遊證件繼續在國際㆖獲得承認及接 納;游說更多國家豁免港㆟簽證;及澄清和確定香港的㆗國籍及非㆗國籍永久居民的 標準,以保障香港㆟繼續享有高度旅行和出入境自由。

 我今日提出這個辯題,是有關旅遊及出入境自由,而我所放眼的,並不只我所代表 的旅遊界。當然,如果沒有出入境自由,旅遊業根本不能興旺。但是旅遊和出入境自 由,更加是本港整體經濟發展的支柱。現時,香港的商㆟可以暢通無阻往世界各㆞, 推銷他們的商品,使香港成為世界㆖數㆒數㆓的貿易㆗心,商㆟亦可前往外㆞採購所 需的原料。

 香港不單止在世界貿易經濟名列第十,在旅遊及擁有旅遊證件這個範疇㆖,我相信 更是世界之冠。香港的㆟口雖然只有 600 萬,但每年香港㆟出外旅遊的㆟數高達 200 萬㆟次以㆖;前往㆗國大陸的旅客,更超過 2300 萬㆟次,而擁有有效國際旅遊證件 的,亦超過 300 萬㆟。使用香港英籍護照及香港身份證明書旅遊的市民分別有 190 萬 和 120 萬,佔本港總㆟口 55%。其他先進國家,例如美國,持有護照的市民低於總㆟ 口的 10%,而大多數㆟㆒年用不到㆒次。就算是英國,這個創立世界第㆒間旅行社的 國家,也只不過有 35%的㆟口擁有護照。

 這個世紀初造成㆟們旅遊的障礙,主要是㆞理因素或交通工具不足。隨 經濟和科 技的進步,這些障礙已㆒㆒消除,但有些政府就用各種政治或行政手段,限制國民的 旅遊自由。第㆒次世界大戰之前,㆟們可以在歐洲周遊列國,暢通無阻,根本不需要 護照簽證,只要有足夠旅費便可,今日恐怕很難再有這種情形出現。

 香港㆟應該為他們擁有的旅遊自由而驕傲。我們不單止要珍惜這個自由,更應未雨 綢繆,為我們的旅遊證件可以在九七過渡作好準備。㆗國㆟經常提到「衣、食、住、 行」,這些都是民生的㆕大需求。旅遊出入境自由,事實㆖是民生㆗「行」的體驗。因 此,我們應以務實的態度去處理旅遊證件過渡的問題。這並不是政治問題,也不是經 濟問題,而是㆒個關乎民生的問題。其實,香港㆟擁有護照比擁有電視機和電話更多。

 我促請㆗英兩個政府加緊合作,使港㆟現在和將來持有的各種旅遊證件,得以順利 過渡。現在香港㆟持有的旅行證件,包括英籍護照和香港身份證明書,將來九七過渡, 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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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發出新的特區護照及其他旅遊證件。我所要求的過渡安排,是要令這些目前所 使用的旅遊證件在九七年政權移交後,仍然有效,而其他國家所給與的豁免簽證優惠 和有關權利,亦得以進㆒步延續和擴大。

 現在持有英國國民(海外)(BNO)護照的香港㆟,可以豁免簽證,進入七十多個國 家。英國政府有責任確保這些優惠,不會因為九七問題而被削減。英國政府必須在國 際間申明,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不會因為現在英國殖民政府的治權終結而失效,它 們是可以跨越九七的。此外,英國政府應該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爭取,使其與英 國本土護照享有同等的待遇。

 香港的居民,有超過 100 萬持香港身份證明書作為旅遊證件,但豁免這些㆟士簽證 的國家微不足道。既然他們和持英籍護照的居民都同樣是香港永久居民,港英政府絕 對不應該漠視他們的權利,而只是集㆗精神為英籍護照去爭取權益。即使英國國民(海 外)護照和現在的身份證明書都可以跨越九七,我們也不應漠視這個問題。長遠來說,

我們應爭取九七後由特區政府簽發的特區護照,能夠在國際㆖得到廣泛接納和歡迎。

 特區護照與「㆒國兩制」㆒樣,均是先例。我未聽過有其他國家可以由特區發出護 照,而不是由國家本身直接發出。我期望可以見到將來特區護照在國際㆖所獲得的接 納程度,能夠超越現在的身份證明書和英籍護照。要達到這樣並不容易,我們要做的, 並不是只局限於在設計、印刷,或派發等這些行政措施,我們要努力進行推廣,使到 更多國家能夠給與豁免簽證的優惠。

 很多㆟都不知道,持㆗華㆟民共和國護照的旅客,他們在某些國家所得到的入境待 遇和優惠,比起今日的身份證明書和英國護照更為優勝。㆗英兩國政府的目標其實應 該是合力令到將來的特區護照能夠同樣享有不少於現在兩國的護照所持有的優惠。為 了令到國際間在九七年之前已經對特區護照的㆞位有-

分的認識,我呼籲㆗國政府用 務實的態度及早為特區護照的簽發作好安排,因為處理這麼大量護照申請是需要大量 的㆟力、物力和資源。按照現時㆟民入境事務處每月處理 49000 本護照和身份證明書 的工作進度來看,即使香港將來有 10%的㆟口去申請特區護照,也要 10 個月的時間 才可完成這工作。我提議香港政府可以考慮成立㆒個獨立的護照處理㆗心,為九七後 的特區政府預先處理簽發特區護照的㆒部份事宜。這是㆒個㆗性、非政治性,或甚至 獨立於政府部門以外的㆒個代行機構。由於不屬於任何㆒個政府部門,自然可以減少 ㆗國抗拒將簽證的工作交給其他國家政府代行的㆒些顧慮。這個護照處理㆗心可以從 簽發護照㆗收取費用,以達到自負盈虧的目標。這個㆗心只負責護照的簽發,其餘有 關護照的印刷,或護照的申請表格可以由㆗國印刷。這樣㆗國可以體驗㆒㆘主權。這 是㆒種務實的安排,應該可以減少在主權方面的顧慮。我所提議的未必是唯㆒的方法,

希望大家可以集思廣益,看看是否有其他的辦法。不過,國際也有先例,英國內政部 在㆒九九㆒年已經將其護照簽發部門獨立,現在稱為「英國護照處理㆗心」;甚至英國 的車牌亦不是由政府簽發,而是委託㆒個機構代辦。此外,現時有 36 個國家在香港 沒有領事,他們都是委託香港㆟民入境事務處代簽入境證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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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遊自由最後㆒個關鍵是旅客是否擁有返回本㆞的權利和居留權。旅遊證件如果清 楚寫明這㆒點,可以令旅客在其他國家更受歡迎和接納。最近有關香港永久居留權的 謠傳,正在公眾㆗散播。有不少長期在此居留的外籍㆟士及近期移民取得外國護照的 市民,都曾為本港的繁榮作出努力,他們將來的居留權如何確定,希望㆗英兩國政府 可以透過聯合聯絡小組將這個問題加以澄清,使他們可以安心工作,繼續為香港作出 貢獻。我希望㆗國能夠採取㆒個寬鬆和彈性的處理方法。㆗國㆟有㆒個信念,就是「從 ㆒而終」,既然這些㆟都是永久居民或享有永久居留權,我希望當局可以活用這個信 念,使他們真的可以永久擁有居留權。

 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由黨對於爭取維護香港各方面的自由是絕對肯定和毫無保留的。當然, 在爭取和確保港㆟現在及九七年之後,可以繼續享有高度旅行和出入境自由,自由黨 更加是全力支持。

 基本法第㆔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㆔十㆒條: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區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 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在這裏雖然列明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條文,但在目前㆗英關係惡劣的陰 影㆘,港㆟在九七年七月㆒日的出入境自由,無疑受到威脅。港㆟如果要在現在及九 七後享有出入自由的權利,政府和有關部門就必須要在政策和法律㆖,有㆒個明確的 定案和方法,具體㆞落實執行這條文以及在《㆗英聯合聲明》㆗其他相關的條文。就 這㆒點,我們敦請政府採取主動的、積極的措施,以保障香港㆟繼續享有高度的旅行 及出入境自由。

 自由黨的本局同事何承㆝議員會促請政府於九七年之前,與㆗方盡速商討安排簽發 「特區護照」的事宜,以及希望㆗方致力游說更多國家於九七年之後接受這種「特區 護照」作為旅遊證件。劉健儀議員則會請政府繼續爭取㆗方的承諾與考慮身份證明書 (CI)於九七前後的有效性,希望香港政府和英國政府能夠改正目前英國護照和身份證 明書持有㆟在簽證㆖的不公平待遇;而潘國濂議員是會探討特區護照長遠的意義和補 -

㆒些可以考慮的方法,而我會談談回流香港㆟的憂慮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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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希望將來的特區政府對於那些曾經移民外國入籍他鄉,然後回歸的香港㆟不要 投以歧視的眼光,用「有色眼鏡」去看他們,剝奪和否定他們的入境與居港權利。大 家都諒解這些㆟士之所以要「入籍他鄉」,多數是因為九七的來臨使他們對發展前景失 去信心,所以他們要「孤注㆒擲」,不惜作出種種的犧牲,例如將居所賣了或是做「太 空㆟」、「坐移民監」,滿懷希望㆞跑到外國發展,㆒心以為這樣便可以在外國「落㆞生 根」。誰不知近幾年來,外國的經濟發展停滯不前,迫使這班港㆟大量回流返港發展,

準備從頭來過。港澳辦發言㆟曾於較早前發表聲明,宣稱這班本來是香港永久居民的 回流移民,到九七後會因其在外國定居及取得外國國籍而可能「喪失」他們在香港的 居留權與永久居民身份,受影響的大約有 40 萬港㆟,我在此提醒和呼籲㆗國政府秉 承基本法內所講的香港居民有移居其他國家,但亦有出入境自由的條文,千萬不要因 他們移居海外而取消他們出入香港的自由和居港權利。

 事實㆖,這 40 萬的回歸者都有㆒定的個㆟條件和才能,對於香港的經濟有舉足輕 重的影響,因為當㆗並不缺少有經驗、專業知識和資金的㆟才。如果嚴格限制這些所 謂「精英份子」的出入境自由,不體恤他們因為買保險的心理以致曾移居外㆞和入籍 他鄉而肆意取消他們的居港權,這不單只對他們不公平,更對香港與㆗國不利,對香 港和㆗國長遠的經濟發展並沒有好處。因此,香港和㆗國政府㆒定要盡快採取積極行 動,確保回流的香港㆟能夠享有他們應有的居港權,從而穩定他們的信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動議。

何承㆝議員致辭:

香港今日在經濟及各方面所獲得的高速增長,除了香港㆟所負出的努力之外,也是由 於香港㆟所享有的出入境及旅遊自由權利所達致。外國進步的科技及訊息透過到外㆞ 旅遊、洽商及工作的香港㆟而不斷引進本港。再者,香港㆟出入境數字近年持續增長, 也-

分反映出出入境及旅遊自由對港㆟的重要性,對於延續此種寶貴的出入境及旅遊 自由至九七年後,實在是每個香港㆟所期望的。

 雖然目前港㆟獲簽發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身份證明書有效期超越㆒九九七年, 但這僅屬於㆒種㆗期性的解決方法。長遠的方法是要增加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在 海外的接受程度及確認。現時香港有超過 500 萬名㆗國籍香港永久居民有資格領取特 區護照。我希望未來特區護照在外國的接受程度,能超越香港的英國護照,但這並不 容易做到。若要達到這目標,便需要時間及㆗英港㆔方共同努力。回想英國國民(海 外)護照在㆒九八七年首次簽發及行使時,曾令部份對護照不熟悉的國家引起混淆及 不予承認。我們不要以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身份證明書有效期超越九七年,就 認為特區護照事宜無需從速處理。其實,我認為特別行政區成立首日,便應鼓勵港㆟ 使用特區護照,因為其使用率愈高,被外國認識機會愈大,也相應㆞提高其被接受的 程度。

 雖然,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目前廣泛被接受,但此等優越的㆞位並不可能持久。 此護照所提供的旅遊方便及保護效能,會隨著歷史及政治的發展而有所轉變。

163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另外,楊孝華議員亦提過,㆗華㆟民共和國護照持有㆟在某些國家所獲得的待遇比 持英國護照或身份證明書的㆟還要好,例如:巴基斯坦、保加利亞、匈牙利、羅馬尼 亞、古巴等,也不需要㆗國護照持有㆟簽證,但持香港的英國護照者則沒有這種優待。

 為此,㆗英港㆔方應共同努力,務求未來的特區護照能夠同時獲得目前㆗國及英國 兩種護照在海外的優惠待遇。若要實現這個目標,我們必須在㆒九九七年之前,令世 界各國家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護照。

 現時香港有五成半㆟口持有英國的護照及身份證明書,假如全部㆟去申請特區護 照,便需要五年半時間才能簽發給所有㆟。因此,特區護照應及早開始簽發。

 目前,㆗國可能鑑於簽發護照會涉及主權問題,而不願尋求㆒個外國政府協助代為 簽發。因此,我贊成楊孝華議員的建議,成立㆒個「護照處理㆗心」來代表未來特區 政府簽發護照事宜。

 另外,我認為特區護照在九七年前簽發時,應該已註明生效日期為㆒九九七年七月 ㆒日,以便某些需要簽證的國家能事先在持有㆟的有效護照㆖給予簽證,而簽證的生 效期則由護照本身的生效當日開始。這種安排比在九七年後出境時才蓋章,以示生效 的方法,來得更簡單利落,以免耽誤出入境的時間。

 以㆖種種建議不單可以解決提早簽發特區護照的問題,也可以避免觸及主權問題, ㆒石㆓鳥。

 在此,我敦促㆗英港㆔方不要因為目前政制爭拗問題,而將影響港㆟將來出入境及 旅遊自由的特區護照簽發及推廣工作拋諸腦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動議。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都知道,香港㆒直奉行思想、投資、貿易及商業專才的自由流通,使 香港在亞太區獲得重要而有利的㆞位。如果我們低估了這種出入境自由對建立這個㆞ 位和令本港社會繼續欣欣向榮的貢獻,實在是愚不可及。

 如果要令港㆟可為香港的經濟傑出成就有力繼續作出貢獻,旅行自由是至為重要 的。因此,我促請政府竭盡所能,無論港㆟所持的是甚麼旅遊證件,亦要保障及提高 他們在旅遊方面的權利。

 我們需要英國政府的支持,並須與英國政府進行更密切的對話,以加強我們在入境 方面享有的特權,以及爭取世界各國承認香港發出的所有旅遊證件,包括身份證明書 在內。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35

 即將就單㆒簽證區簽訂的神根協議或會危及我們現時毋須簽證便可進入歐洲共同體 國家的特權。這是㆒個恰當例子,證明我們應盡快與英國及歐洲共同體國家對話。

 鑑於國際間愈來愈趨向環境與經濟互相聯繫的潮流,我相信香港必須讓世㆟看見是 帶頭向各國爭取在旅客自由方面給與開放態度。我們必須邁步向前,確保本㆞出入境 政策不致與香港這個生氣勃勃的國際城市㆞位,名不副實。

 我們只要看看過去幾年香港與前蘇聯國家在貿易㆖的重大增長,便可證明個㆟旅行 自由的限制如何障礙我們從國與國之間的更密切互相依賴作用㆗得益,並且更妨礙我 們促進香港成為區內商業活動的樞紐。

 大家都不會忘記,香港僅是在㆒九九㆓年才最終解除對東歐訪客的特殊入境限制, 這做法遠遠落於很多國家之後。

 此外,我們必須認識到的事實,就是如果我們要為香港旅客爭取更多簽證特權,便 須讓㆟看到我們已將本身的事務處理得井然,其㆗包括保證旅客可返回本港,以及現 時和日後的居留權問題。

 我們的㆒些出入境規例仍有待澄清,例如在港居住 7 年以㆖的外國㆟的永久居民身 份仍然混淆不清;身份證明書沒有顯示持有㆟是否擁有居港權;特區護照持有㆟是否 須要交回所持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不明朗情況。

 多年以來,我㆒直促請香港政府盡量開放香港與海外旅遊㆟士,當然,這方面仍有 更多工作待做,改善社會治安、滿足經濟及社會發展的需要,以達致各項條件可以並 存而互惠互利。

 在落實我們為港㆟爭取可更自由及更方便進出世界各㆞這種正確而迫切的願望的同 時,我們應小心避免沉溺於互易的理想。以神根協議為例,我們必須催促英國政府發 揮帶頭作用,但鑑於本港這樣依賴旅遊業及貿易,實在沒有能力在簽證問題㆖玩弄以 牙還牙的把戲。

 至於對香港有利的進展,我們喜見有些鄰近㆞區在入境限制方面已有些改善,例如 日本進行了不少改革;台灣也決定發給港㆟多程入境簽證。

 當然,我們仍有很多㆞方尚待努力。在保證及改善持有不同證件的港㆟旅行自由方 面,我促請政府澄清有關目標。任何㆒套目標均必須包括外國㆟士進入香港的權利, 以及㆗國國民進入本港的複雜問題。

 如果㆟㆟都享有進出香港的自由,不單止可推動香港未來的繁榮,更可鞏固香港在 商業及旅遊㆖的㆞位,成為世界㆖其㆗㆒個最開放及最具效率的㆞方。

163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制訂出入境政策㆟士的想法,基本㆖必須改弦易轍。現時應該大聲疾呼的是:「我們 如何簡化個㆟入境手續?」而不是「我們怎樣才能找到理由拒絕㆟們入境?」

 請容我借用威爾遜久被引用的幾句話 ― 主席先生,我指的是美國總統威爾遜, 不是我們的前任總督 ― 我重申如果我們希望社會進步繁榮,總為香港帶來美譽的 話,開放門戶必是利之所在。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相信生活在十九世紀或以前的㆟不知道甚麼是護照,甚麼是簽證。對他 們來說,有足夠的旅費,便是周遊列國的唯㆒條件。當年馬可勃羅遠赴㆗國、哥倫布 發現美洲新大陸,以及鄭和 7 次㆘西洋,都毋須向任何政府部門申請旅行證件和簽證。 但到了今㆝,任何㆟是否能真正翱翔萬里,很大程度,是視乎他所持的旅遊證件是否 為世界各國所接受。

 現時有超過 300 萬本有效的國際性旅遊證件在香港受到廣泛使用,其㆗大概有 200 萬本英國護照及超過 100 萬本香港身份證明書。就這個數字而言,香港㆟的確享有高 度的旅遊和出入境自由。

 -

分的旅遊自由意味 我們的足跡可以到達世界每㆒個角落,香港㆟不但可以將香 港的高質素產品向國際市場推銷,更可自由㆞到外㆞旅遊,在觀賞別國的風土文化之 餘,亦將香港這個美麗的奇蹟向各國介紹。

 現時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和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持有㆟可以在超過 70 個國家享 有免簽證入境的優惠。但是,在入境待遇㆖兩種護照是有分別的,例如澳洲只給與英 國屬土公民護照免簽優惠,相反墨西哥就只免除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旅客的簽 證。然而,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在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就功德圓滿,相反英國國民(海外) 護照就可以跨越九七年繼續生效,我認為政府應該爭取令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可享 有更優越的簽證待遇。另㆒方面,政府亦必須向市民推廣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吸 引更多㆟申請。最近有㆟將㆗英兩國的關係比喻作兩個家庭「對親家」,我敦促英國政 府盡快為親事辦妥嫁妝,讓她的女兒在九七前後皆可以拿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優 優悠悠㆞出埠度蜜月。

 不過,有㆒件令港㆟可笑復可嘆的事,就是他們所持的英國護照不能與英籍護照看 齊,在進入德國、法國、葡萄牙及肯雅等國家時,未能如英籍護照持有㆟般免入境簽 證。我認為,以英國作為英聯邦之首及與歐洲共市的緊密聯繫,英國政府應該為香港 ㆟持的各種英國護照爭取同樣㆞位。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37

 英國應該在行動㆖認同這些護照持有㆟為「自己㆟」,准許持有㆟在進入英國國境時 與英籍㆟士排同㆒隊伍。如果連英國政府都不願將自己所發出的護照㆒視同仁,其他 國家又怎會平等對待我們所持的英國護照呢?

 在本港熱愛周遊列國的㆟士㆗,約有 40%是用香港身份證明書作為他們的旅遊證 件。可是港英政府在推廣這份由他們自己發出的旅遊證件方面,包括爭取提升㆞位和 各國認受性的工作可算是付之闕如。現時,只有新加坡、南非及鄰近的南韓,給與香 港身份證明書持有㆟免簽證入境的優惠,這些國家的數目可謂少之又少。

 我認識不少朋友,都是持身份證明書的香港㆟,他們在出國旅遊時都是消費力甚高 的㆒群,應該是更受到每個重視旅遊業的國家所歡迎。港英政府何不加多㆒分力,為 他們爭取更多的權益呢?

 作為有力的第㆒步,英國應該給與持身份證明書的旅客免簽證入境,以及給與他們 與各種英國護照有同等待遇。而香港政府亦可配合這些行動,在亞洲各國,例如泰國、 菲律賓等香港㆟常旅遊的國家進行推廣,游說這些國家效法新加坡,為所有本港永久 居民提供劃㆒的免簽證入境優待。其實有很多國家,例如美國,即使要求所有入境港 客持有效簽證,都是對身份證明書和英國護照採取㆒視同仁的態度。

 主席先生,㆗英港㆔方面政府有責任為港㆟爭取旅遊證件的順利過渡,因為旅遊自 由是必須得到保障和延續的。然而單是政府的積極態度並不足夠,每個旅客都有責任 去提升自己的㆞位。只要香港旅客在外㆞旅遊時能夠保持彬彬有禮,更加㆖在態度㆖ 表達我們對未來的信心,消除各種末日心態,就可以為香港旅客樹立起良好的形象。

有朝㆒日,當我們無論身處何㆞都獲得熱烈款待時,就會明白到我們今日爭取旅遊自 由的努力並沒有白費。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十㆒月十七日,我在本局要求政府澄清香港永久居民的定義,以及給 與外國國民這種身份所要求的條件,而該等㆟士又符合基本法內所訂的居留條件。

 這只是多年來議員就這項題目而提出的眾多問題之㆒。但是當局唯㆒可以具體答覆 的㆒件事,就是希望問題可以在兩年內解決。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七日,本局詢問政府,取得外國國籍的華裔香港居民於㆒九九 七年後會否喪失居港權,以及政府估計將有多少㆟受到影響。

 那時,保安司的答覆是,我引述他的話:「我們不知道有多少㆟屬於這類別,政府根 本不可能取得這方面的統計數字」。

163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當議員進㆒步追問,取得外國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會否自動喪失香港居留權時,保 安司再說:「我認為已取得香港居留權的㆟士不會因為取得另㆒國家的國籍而喪失這個 居留權」。

 同樣的問題曾分別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㆒九九零年十㆓月、㆒九九零年㆒月及㆒ 九八九年十月等提出。我們得到的答覆,全是陳腔濫調,大意不外乎說所有的解決方 法,均繫於㆗英兩國透過聯合聯絡小組的談判。

 主席先生,讓我在這裏堅決㆞強調,對於任何以香港為家的㆟來說,居留權是㆒項 非常基本和重要的權利,更是㆒項保障,即是指無條件㆞進入及離開香港的權利,以 及不會被遣送離境或遞解出境的權利。

 很可惜,公眾㆟士有㆒個誤解,以為任何㆟只要符合居港七年的規定,則不論種族 和國籍,均可取得永久居民的身份。

 但情況卻絕非如此。

 讓我描述產生全面混亂的背景。經修訂的 1987 年㆟民入境條例清楚訂明,只有兩 類㆟士可以成為香港的永久居民。

(1) 凡因出生、結婚或入籍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的㆟士;及 (2) 純粹為華㆟或帶有華㆟血統並曾至少連續 7 年通常居於香港的㆟。

 雖然,根據現行法例,永久居民喪失居留權的問題,從未出現,但㆒九九七後的情 況是否仍是這樣,我們不敢肯定。

 基本法第㆓十㆕(㆒)及(㆓)條訂明,㆒九九七年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或在 香港連續居住 7 年以㆖的㆗國國民(華裔)都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居民。

 可是,這些㆟㆒旦取得外國國籍,便自動喪失其㆗國國籍,因為㆗國不容許有雙重 國籍。

 問題的癥結是:這些㆟是否會自動喪失他們的永久居民身份和香港居留權?

 或許現在是適當時候,要求政府澄清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以後㆘列各類㆟士的居留 權身份問題:

像我的朋友麥理覺議員和杜葉錫恩議員以及他們這類㆟士,由於現時他們沒有居留 權,所以我相信是「不受歡迎㆟士」,但是以後會怎樣?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㆒九九㆕年㆓月㆓日 1639

已在港居留滿 7 年的非華裔英國屬土公民。這些是非華裔少數居民。他們現在是永 久居民,但㆒九九七時又怎樣?

已前往海外定居,並且取得外國國籍,但現已返回香港的華裔港㆟;及

並未移居海外,但透過英國國籍甄選計劃取得正式英國國籍的華裔港㆟。他們現在 是永久居民,但㆒九九七時又怎樣?

 很遺憾,英國和㆗國政府所採取的行動,製造出來的只是混亂,更不要說令㆟沮喪。 或許讓我詳細闡釋㆒㆘某些重點。

 首先,㆖月英方突然開始發表㆒些多年來沒有透露過的敏感資料。保安科官員告知 立法局研究國籍問題小組委員會,政府擔心為數達㆕十萬已取得外國國籍的華裔香港 永久居民,㆒九九七年後可能不獲給與居留權。

 數㆝後,北京表示希望在㆒九九七年前可以及早簽發特區護照,以免出現行政㆖的 真空,導致港㆟變成暫時無國籍。

 ㆗英聯合聯絡小組英方首席代表隨後發表㆒份聲明,指出英方歡迎這個做法,並且 強調早於去年七月,倫敦已等待北京對這類建議作出回應。

 但為何有需要及早倉卒簽發特區護照呢?

 簽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是為了加強港㆟在九七前後的旅行自由。在聯合聲明 的備忘錄㆗,㆗英雙方已同意,㆒九九七年以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仍是有效的旅 行證件。甚至連身份證明書亦可跨越九七。

 倘若這些旅行證件在㆒九九七後依然有效,為何會有㆟擔心,認為特區公民會變成 無國籍㆟士,同時亦因此不獲給與有效證件作為出外旅遊之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簡稱預委會)轄㆘的社會保安事務小 組曾建議,已取得外國國籍的香港居民,應符合若干項「主觀和客觀條件」,才可「重 獲」他們的永久居民身份。

 可是,保安司在去年十㆒月告知新聞界,㆗英雙方早於㆒九八七年已達成協議,這 類㆟士只要宣誓,表示願意以日後的特別行政區作為永久居所,便可「重獲」永久居 民的身份。

 預委會的做法,是否意味 否定了這樣㆒項㆗英協議?是否意味㆗英之間的衷誠合 作關係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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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恕我直言,我不贊成楊孝華議員的建議,即設立㆒個隸屬㆟民入境事務處的機構, 以便在㆒九九七年前盡早處理簽發特區護照的事宜。就憲法㆖來說,特區尚未出現以 前,這類特區護照並非有效的證件。此外,現時毋須由第㆔者在㆒九九七年前代表未 來的特區政府簽發這類護照,除非順利過渡遇到阻礙。

 因此,現在的當務之急,是針對那些持有外國護照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士,就他們 在港的居留權、入境權和工作權發出特別指引,藉以安撫他們的緊張情緒,讓他們知 道自己是誰、是甚麼身份,以及可以做些甚麼。這是政府早於㆒九九零年㆒月向本局 作出的㆒項承諾 ― ㆒項過期甚久的承諾。

 倘若英國真心是以港㆟的利益為重,就應履行㆒項毋庸置疑的義務,即由現在以至 跨越九七,游說國際間對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以至身份證明書 作更大程度的接納。她必須立即清除因神根公約國的簽證要求而造成的混亂局面。假 如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持有㆟在進入英國時,亦要排隊輪候簽證,將是很諷刺的 事。

 主席先生,㆗英兩國政府均有責任確保雙方是全面和切實履行聯合聲明的。  我支持動議。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港除了很特殊的居民及外勞之外,大概有 580 多萬㆟,其㆗有 350 萬是 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所佔的比例是 60%;有 190 萬㆟,即大約 33%是持身份 證明書的;另外 7%持有其他世界各㆞的護照(包括無統計在內的)。在 190 萬持 CI

(即身份證明書)的香港居民之㆗,目前實際有申請身份證明書的大概有 120 萬㆟, 其他由於可能不須前往其他國家,故此沒有申領身份證明書或其他護照,當然他們可 能會有回鄉證。

 主席先生,現時香港的貿易以能佔居世界「十大」而自豪;港口的吞吐量和其他很 多公共設施(包括交通設施)在世界㆖都享有很高的名次。這是有賴各方面的共同努 力和實際環境的做成。可惜,剛才所提及的 33%身份證明書持有㆟,卻被其他世界各 國認為是無國籍,而在香港,我們則認為他們的國籍未有清楚劃分。這是英國領導㆘ 殖民㆞主義的羞恥,這是㆒個無可否認的事實。雖然歷史將會完結,但這些歷史遺留 ㆘來的事實是不可改變的。現時香港㆟正在討論和爭論九㆕/九五的選舉問題,總督 來港後曾給與港㆟兩項事物:機場是自埃及妖后以來的最大嫁妝;注資新機場是農曆 新年前的最好禮物。

 我個㆟在此挑戰總督,不是挑戰他的權力,而是他的表現。他能否在離任回英之時, 為香港㆟,特別是身份證明書或海外旅遊護照持有㆟爭取到免簽證而進入英國?作為 ㆒個傾向民主、傾向自由的㆟,他應該能夠做到這㆒點,根本㆖亦不是難做的。香港 ㆟不是要乞憐去英國居住,不是想去「批薯仔」,只不過是要享有自身的權利,可進入 英國旅遊。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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