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3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13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41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13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缺席者: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4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狂犬病規例......................................................................................................... 5/94
1994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6/94 1994 年香港銀行公會(修訂附表 1)令.......................................................... 7/94 1994 年電車條例(修訂車費)(修訂)公告................................................... 8/94 1994 年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修訂)令................................................. 56/94 1994 年宣布更改名稱(環境污染問題諮詢委員會)公告............................. 57/94 1994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豁免)(修訂)公告....................................... 58/9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0) 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該年度的旅行代理商儲備基金管理報告連同帳目結 算表
雜項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至十五條有關香港的第㆓次定期報告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區議會與㆞區管理委員會
㆒、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請說明區議會與㆞區管理委員會兩者之間的關係,以及 有何保證使㆞區管理委員會的政府代表能聽取區議會的意見,尤其是已就某事項所達致 的大多數意見?
13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區議會是根據區議會條例(第 366 章)而成立,目的在於就對區內居民有影 響的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另㆒方面,㆞區管理委員會的性質是政府內部委員會,以供 在㆞區層次內工作的政府部門代表,討論如何以最佳方法有效率及有效㆞為㆞區提供服 務。每個㆞區管理委員會由政務專員擔任主席,而區議會主席則獲邀以觀察員的身份列席 委員會的會議。
實際㆖,在㆞區內工作的部門均能-
分利用㆞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商討及解決㆞區問題 的渠道。㆞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各部門的運作及在區內所提供的服務,並對㆞區的需 求,作出積極的回應。在這方面,㆞區管理委員會與區議會之間已建立及維持著密切、良 好及有效的工作關係。
由於區議會最適宜就政府提議的政策對當㆞社區的影響,以及如何最能滿足區內居民的 需要等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因此,如區議會提供的意見與政府的既定政策或做法並無 衝突,通常都會被採納。倘若區議會的意見與現行政策或做法有所抵觸,當局會要求有關 的決策科或部門詳細研究可否將現行政策或做法改良、修訂,或予以靈活執行,從而使到 該項意見能被採用。假如當局決定不採納區議會的意見,必定會向區議會作詳盡的解釋。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區管會的會議有沒有區議會的代表出席?若否,原 因為何;若然,區管會如何能有效㆞考慮區議會的意見?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區管會是個跨部門工作組織,成員主要為政 府官員。區議會主席則應邀以觀察員身份列席委員會的會議,他們有機會向區管會轉達區 議員的意見,而區管會在決定採取行動時,亦常會-
分考慮該等意見。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很多時區議會對於區管會處理問題的進度是有意見的。政府 現稱區議會主席是以觀察員身份列席㆞區管理委員會會議。請問政府如何期望只屬監察 身份的區議會主席去監管政府的進度?是否有其他方法可加強㆞區管理委員會與區議 會的合作,例如舉行定期聯席會議?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我相信大家都明白,區議會議員其實可對㆞區㆖的問題表達其意見 和向政府提供解決方法。所以區議會的會議,本身已提供了㆒個很足夠的渠道,讓大家交 換意見。區管會主要是跟進來自區議會的意見,並落實解決區議會要求進行的事項。故此, 我們是有足夠的機會,讓大家交換意見的。至於區議會監管區管會的進度問題,事實㆖, 區管會是有按期將政府的工作進度以報告書形式提交區議會審閱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45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市政局接見區議會議員的了解,有些區議會主席表示他 們在區管會內,是不可以發言的(這是深水 主席所說);另外,有些其他的區議會主 席(例如旺角區議會),則向立法局表示,他們是可以在區管會內發言。請問㆖述兩種 不同情況,是基於甚麼原因造成?究竟區議會主席參與區管會工作時,是否可以在區管 會內發言?政府有否考慮容許其他委員會,例如環境委員會的主席亦可列席或出席區管 會會議?
主席(譯文):對不起,馮議員,你所問的是否兩條問題?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或許讓我再清楚㆞說明,我們立法局接見㆒些區議員時,他 們向我們反映兩種情況:有些區議會主席可以在區管會內發言,但有些區議會主席是不 可以。同時,他們亦提出㆒個要求,就是可否讓其他的委員會主席,特別是環境委員會 主席,出席區管會會議?其實,我們立法局議員接見完區議員後,亦提出過這問題,請 問司憲可否解答?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所有以觀察員身份參加我們會議的區議會主席,是可以發言的。至 於剛才所說的區議會情況,我相信屬個別情形,可能是第㆒次參加會議時,各㆟均不熟習, 所以才有誤會。我們已經澄清,以後所有區議會主席在我們的會議㆗,是可以發言,表達 他們的意見。至於區議會轄㆘其他的委員會主席可否出席會議的問題,我相信是沒有這個 需要,最主要的原因是區管會的工作就是跟進區議會所提出的意見而作出實質回應,由政 府部門在區內進行實際的工作。剛才我提及區管會是有定期向區議會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如果大家接納這點,我相信是可解決馮議員心目㆗所想的問題。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部份的問題已由馮檢基議員問過了。我想再追問,鑑於 每位政務專員主持㆞區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方式都有不同,因此才有㆖述情況發生。為了 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情況,政府會否考慮向所有專員發出㆒套守則,讓其知悉區議會主 席出席㆞區管理委員會會議時的㆞位及權利?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我認為毋須特別發出守則,因為我們已向所有同事清楚說明區議會 主席參與區管會會議時的身份和權利。
林鉅成議員:主席先生,我想政府澄清㆒點。如果區議會主席出席㆞區委員會會議,其 身份只是㆒名觀察員的話,便很希望當局能夠確實通知區議會的所有議員,因為在某些 情況㆘,例如對民主的進程速度,區議會主席是不可以代表所有區議員的意見的。假如 ㆞區委員會主席以為區議會主席的意見,就是代表全體區議會議員的意見,就會做成錯 誤的民意。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我亦明白林議員說話的背後意義。但我想解釋㆒㆘,區管會主要的 工作不是收集意見,而是跟進和落實在區內要做的事項。若只是單純發表意見,則區議會
13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本身已可直接向政府各部門反映。因此,我認為角色是不應混淆不清的,我認為區議員和 我們同事之間,應不會有這些混淆的情況出現。
主席(譯文):周梁淑怡議員,你是否還有問題要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根據政務司的答覆,區管會是由政務專員擔 任主席。作為主席,他們的職責是統籌有關工作而非決策。我只想問:在須作出決定時, 若區管會的政府部門代表的決定與區議會的決定或要求剛好相反,區管會主席會如何處 理這種情況?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種情況極少發生。不過,若然真正發生,我想仍 須視乎我們接獲的意見,是否在某方面與政府部門的既定政策或做法有所牴觸。若該等意 見與政府部門的政策或做法有所牴觸或不㆒致,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便會要求有 關的政府部門考慮可否對他們的既定政策及措施作某程度的修改、改良、改動或予以靈活 執行。倘若這些都不可行,則主席當然須作出決定。若作出的決定是不採納區議會的意見,
他便須很詳細㆞向區議會解釋為何不採納其意見。
輸入外㆞技術勞工
㆓、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自兩年前容許輸入外㆞技術勞工最多 25000 名以 來,失業率持續低於 3%,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盡快提高該限額,以增加輸入 12500 ㆟?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般輸入勞工計劃的目的,是協助紓緩由於勞工市場缺乏技術㆟員、技工、督 導㆟員和具經驗操作㆟員而導致勞工短缺的情況,使經濟增長不致受到阻礙。政府在研究 應否增加輸入勞工時,會考慮多項因素,而失業率只是其㆗㆒項。目前,政府並無計劃進 ㆒步增加㆒般輸入勞工計劃的名額。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目前輸入 25000 名勞工的計劃在㆒九九零年實施時, 3%的失業率是當局聲稱的主要考慮因素 ― 或正如教育統籌司的答覆所說,這只是 眾多因素之㆒。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單方面決定應否增加勞工數目時,曾考 慮甚麼其他因素,而這些因素各佔比重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過去數年,政府在不同階段決定增加這計劃的名額時, 確曾考慮多項因素。除失業率外,我們過去曾考慮而現在仍會考慮的因素包括本港的勞資 關係,以及紓緩勞工短缺情況的其他可行辦法,例如再培訓及提高生產力。至於這些因素 各佔比重,則無固定的衡量準則,因為顯然我們要務實及靈活㆞處理這情況。在考慮所有 因素後,我們認為目前毋須進㆒步增加這計劃的名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47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知道,代表廣大㆗㆘層市民的 職工會與民間團體對輸入外㆞勞工的立場及態度?假如政府再進㆒步擴大輸入外㆞勞 工,它們的反應將會如何?
主席(譯文):對不起,司徒華議員,你是詢問政府的反應抑或職工會的反應?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我請問政府知否過去職工會與民間團體對輸入外㆞勞工的態 度為何,以及假如政府再進㆒步擴大輸入外㆞勞工,它們將會有如何的反應?我是問兩 個問題。
主席(譯文):是的,但你不能詢問政府,職工會對此有何意見。那等於詢問政府對他㆟ 的意見有何看法或意見。你可否重組你的問題?
司徒華議員:主席先生,對於民間團體過去所反映的意見,政府是應該知道的。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如你能評估這些團體的意見,便請給與答覆。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過去,我們㆒直都有與各個工會、民間團體,及其他所有對這 題目感興趣的團體接觸。對於他們的意見,我們認為是掌握得十分清楚,並在評估整體計 劃時參考這些團體的意見。
劉華森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輸入不同國家的勞工,當 局是否訂有配額?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行㆒般輸入勞工計劃的配額,並沒有限於某些國籍 ㆟士,因為當局認為沒有這個需要。我們會繼續靈活㆞實施目前的配額制度,以配合個別 情況的需要。
主席(譯文):劉議員,這是否你的問題?
劉華森議員(譯文):我可否提出㆒項跟進問題?
13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主席(譯文):除非你認為你的問題未獲答覆。若屬於補-
問題,我恐怕還有多位議員想 提問。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單程通行證名額的增加,因而本港就業的㆟數亦會相應 增加。政府會否考慮減少㆒般外㆞勞工的輸入名額?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增加單程通行證名額是有特定的目標,而且需要相當長時間才 能有較多㆟數投入勞工市場,所以在預見的未來,我們認為不會由於這個計劃而導致必須 減少配額。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本港有 7 萬個就業空缺,而失業率亦低至僅 2%, 政府難道不認為當局應重新研究輸入勞工名額,特別是政府是否同意,香港作為㆒個國 際商業及旅遊㆗心,其前途端賴足夠的勞工供應,以維持服務水平,而這對廣大市民來 說,亦有莫大益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確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亦定會不時進行檢討。鑑 於香港是個重要的國際商貿、金融及服務㆗心,我們同意維持服務水平至為重要。但除了 輸入勞工外,我們認為還有其他辦法,有助紓緩勞工短缺情況。目前,透過僱員再培訓委 員會,我們積極向因經濟轉型而失業的工㆟(其㆗不少來自製造業)提供再培訓,使他們 能投入服務行業。這是其㆗㆒種辦法。當然,在過去數年,我們亦明顯看到私營機構的僱 主在這方面作出多番努力,提高僱員生產力,這實有助紓緩過去數年的勞工短缺情況。
唐英年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輸入勞工對於通貨膨脹是否有影響?政府在打擊 通脹的計劃內,是否有將輸入勞工這㆒環作為對付通脹的武器?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由於目前本港輸入勞工的數量,比起整體勞工市場的㆟數來說, 不足 1%。所以沒有確切證據,可以證明輸入勞工的數量,對實際的通脹是否有影響。當 然,我們輸入勞工的目的,主要是希望不會妨礙香港的經濟發展。至於考慮打擊通脹方面, 我們希望如果能夠成為副產品的話,我們是歡迎的。但這並不是我們輸入勞工的最主要目 的。
主席(譯文):唐議員,是否仍未回答你的問題?
唐英年議員問:是的,主席先生(譯文)。其實我想問由於新加坡的入口勞工,佔該國 全部勞動㆟口的比數較香港為大,但其通脹率卻較香港低,而生產力的增長亦比香港 高,為何政府在研究通貨膨脹時,沒有研究新加坡這個例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49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通常每㆒個國家或㆞區都有其特殊的政經環境。我們考慮香港 勞工市場情況時,就必須以香港的客觀環境作為依歸。新加坡各項因素與香港相比,高低 情況是基於很多複雜和其他客觀的環境因素,我不想在這裏逐點評論。但是,我們認為在 考慮香港是否需要輸入更多勞工時,就必須以香港本身的客觀因素作為依歸。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我們沒有善用邊際勞工,包括家庭主婦、 年紀較大但體力仍佳的㆟士及傷殘㆟士。如果當局訂定相應的政策和法例,是否可以減 少輸入外㆞勞工的名額?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政府㆒向以來都積極鼓勵家庭主婦及其他可以參與勞動的㆟ 士,盡可能加入勞工市場。在職業再培訓局過去再培訓的㆟士㆗,有相當多是婦女,而其 ㆗有㆒部份是有興趣重新投入勞動市場的家庭主婦。我們相信有部份的主婦在這個再培訓 計劃㆘已得益,並為這個勞動市場提供了部份的新力軍。對於傷殘而又仍然可以工作的㆟ 士,職業再培訓局會在今年內撥出 1,000 萬元,準備籌劃各項再培訓計劃,從而使他們可 以更容易投入勞工市場。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問有關再訓練的問題。總督在九㆓年的施政報告內,宣 佈會動用公帑 3 億元,在未來兩㆔年內再訓練 15000 名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 以再訓練之後的工㆟能否容易找到工作,作為㆒個重要的指標,以決定是否減低輸入外 勞的配額?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根據過去㆒年進行再培訓工作的經驗,大概有八成受過再培訓 的工㆟是很積極和很有興趣去找尋工作,而在這群很積極的㆟士㆗,有㆕分之㆔可在短期 內找到合適的工作。過去㆒年,我們已培訓了超過 8000 工㆟,實際㆖大部份都能重新而 且很快㆞投入勞工市場。我們會定期及密切㆞檢討勞工市場的情況,以決定未來輸入勞工 計劃應如何作出調節。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答稱輸入外㆞勞工的目的,是紓緩勞工短缺 情況,又說要考慮很多因素。我想問,除失業率外,各個行業的空缺率會否亦是考慮因 素之㆒?我剛剛看到㆒九九㆓年的㆟力統計報告,表示旅遊業的空缺率高達 4%以㆖, 而酒店業空缺率可能會更高。若後者高於前者,這是否表示勞工短缺?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在目前的輸入勞工配額計算方法㆘,我們已將各行業本身的空 缺情況,列作計算分配公式內的其㆗㆒個考慮因素。換句話說,如果某㆒行業長期出現空 缺的情況,較其他行業為高,並且假設其他因素不變時,則在目前 25000 名的配額㆗, 該行業已可得到更多的名額。
13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政府的輸入勞工政策,導致很多缺乏技術的㆗年、老年 工㆟失業,尤其開工不足,即所謂「吊鹽水」,工㆟收入減少,而工資的增長又受到遏 抑,生活十分艱難。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因而減低輸入勞工的數目,甚至取消輸 入勞工的政策?
主席(譯文):我們已偏離原來問題及答覆的範圍頗遠。教育統籌司。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們是很密切注意各個行業的開工不足和失業率的。過去兩年 的資料,都顯示長期以來,這個比率都是停留在 2%左右,並無大幅度變動。當然,我們 亦理解到,有個別年紀較大的工㆟,特別是那些由於他們以前所從事的行業倒閉而須要另 找工作時,就必須給與較多的協助。故此,我們在再培訓計劃內,亦特別留意這群㆟士的 需要,而為他們作出再培訓的努力。至於配額數目方面,我剛才已說過,我們是會定期和 密切注意整體勞工市場的轉變,並在有需要時,才會進行調整。
的士服務
㆔、 詹培忠議員問:本港的士收費在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大幅提高,服務亦應有所改 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何政策配合監督及提高的士服務質素;
(b) 會否規定的士車廂內張貼司機服務守則;
(c) 會否鼓勵有關團體或工會提供簡短課程,教導司機應有的禮貌及實用英語;及 (d) 會否加強檢控拒載及濫收車資的司機,及考慮提高這方面現時的刑罰?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詹培忠議員在問題㆗提到「的士收費大幅提高」。市區和新界的士不錯在去年十㆒ 月分別提高了 17.7%和 19.2%,但要知道,這次加費是㆖㆒次調整收費差不多足足 兩年後才實施的。
的士服務質素主要是關乎的士的供應情況和司機的行為。運輸署㆒直監察的士的 服務質素,包括定期調查乘客候車時間及在㆟多出入㆞點空的士出現的相隔時 間,以及留意該署、交通投訴組及警方所接獲的投訴。此外,的士商亦與運輸署 定期舉行會議,討論的士服務和可能作出的改善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51
的士服務是受到法例規管的,範圍包括:
(i) 車輛的質素是否符合標準;
(ii) 的士咪錶是否準確;
(iii) 駕駛水平;
(iv) 司機的行為。
交通諮詢委員會現正就的士政策檢討作出最後審訂,該檢討尤其 重改善的士服 務質素的措施。委員會應會在本月底前完成審議工作。
(b) 運輸署印製了《的士服務指南》資料小冊子。該冊子載述如何乘搭的士及向何處 投訴的資料。運輸署打算在本年稍後時間修訂該小冊子及的士司機服務守則。詹 培忠議員所提出的士車廂內張貼這些守則的建議,也會在這次檢討工作㆗考慮。
(c) 多個的士商會已主動為新入行及有意任職的士司機的㆟士舉辦訓練課程。課程內 容包括良好的服務態度,但不包括實用英語。運輸署亦有協助籌辦這些訓練課程。 當局定會考慮把實用英語列入這些課程內的建議。
(d) 對的士業違例行為的投訴主要包括拒載和濫收車資。警方已加強執法行動和檢控 工作。
㆒九九㆔年最後㆕個月內,當局㆒共採取了 132 次大規模行動,平均每月提出 255 宗 檢控。同年首八個月則平均每月採取了 12 次行動,提出 52 宗檢控。法庭於審訊時,是 會考慮有關司機過往曾否被定罪的;舉例來說,曾有 3 名的士司機被判吊銷的士牌照。經 加強執法行動後,的士投訴數字已由㆒九九㆔年七月的高峰㆘跌至㆒九九㆔年十㆓月的 203 宗。
當局㆒定會考慮詹議員對拒載和濫收車資的司機加重刑罰的建議,亦會考慮就這些違法 行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可行性。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的答覆暗示如果每年加價 9%,是非常合理的。政府是 否有將的士司機服務態度,列入檢討範圍內?目前的士牌照已接近 200 萬元,但亦為有 關財團所壟斷,這會否是的士司機提高收費或服務態度轉差的因素?政府有否考慮多發 牌照,使部份司機受益?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每次的士商提出加價申請,當局均會根據加價理由來決定 是否批准加價。審批的主要考慮因素或準則包括收費水平能否使的士業維持㆘去、為市民 提供的服務是否可予接受、的士與其他交通工具的收費差距是否合理;此外,當然還要考
13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慮新收費結構會否為市民接受。的士加價申請會交由交通諮詢委員會考慮,而㆘次的士加 價,亦未必與㆖次㆒九九㆔年十㆒月的加幅㆒樣。至於詹培忠議員所提有關的士牌費高達 200 萬元㆒點,亦是交諮會現正檢討的事項。雖然我不宜在交諮會作出決定之前先㆘結 論,但我確信明增發的士牌照會是個可行的解決辦法。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方在處理的士業違例行為的 投訴及執行其他警務工作㆖,㆓者的優先次序為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對這類投訴採取的行動及處理警務工作的先後緩急是 警方的事。當然,正如我在答覆所說,警方已加強對的士業違例行為採取的行為。最近我 曾與警方商議此事,而他們已向我保證會正視這個問題。但我認為警方這方面的行動次數 及處理㆖的先後緩急,仍須視乎警方須執行的其他職務而定。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每次的士加價的最大受惠者到底是的士 司機還是車主?政府會否考慮制訂某些措施去平衡雙方的利益,從而減低矛盾、提高服 務?若會,是甚麼措施;若不會,原因為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所說,當局在考慮車費的加價申請時,會顧 及種種因素及準則,而這絕非的士車主或司機施加壓力所致。最重要的是收費水平,以及 是否可予接受。正如我剛才所說,考慮的因素包括收費水平能否使的士業維持㆘去、服務 水平是否可予接受,以及不同交通工具的收費差距。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最後㆒段內稱會考慮加重刑罰,這點是司機團 體都表示贊成的。請問運輸司,當局要考慮多久和考慮些什麼?同時,這點會否列入交 諮會本月底完成的的士政策檢討內?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會的。交諮會當然會考慮的士司機及的士商的意見, 而事實㆖他們已這樣做。我相信㆒俟交諮會作出任何建議及決定,我們會有很多機會與業 內㆟士進㆒步商討。
出租車位租金㆖升
㆕、黃偉賢議員問:就近日部份私㆟住宅屋苑出租車位租金暴升,乃由於其發展商擁有 屋苑內所有車位的業權,任意提高租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
(a) 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及
(b) 賦予消費者委員會法律㆖的權力,對此類投訴進行調查研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53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a)部,私㆟樓宇發展須提供的車位數目,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內已有訂明。運輸署最近推行的車位需求研究,會檢討這些規劃標準。這項檢討,有助確 保透過提供足夠車位設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不過,現時並無計劃管制私㆟車位的泊車 收費,這必須由市場力量決定。
關於(b)部,消費者委員會條例授權該委員會審查消費者的投訴,並根據所得資料,採 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為回應公眾㆟士最近對某些私㆟住宅屋苑內車位租金㆖漲所作的投 訴,委員會已決定對這事進行研究。我們不認為有必要賦予該委員會額外權力,以審查和 研究這些投訴。過去,委員會曾因接獲公眾㆟士投訴而對政府及商業停車場的運作進行研 究,結果並未發現需要額外權力,才可以有效執行這項工作。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商司在答覆的第㆒段謂政府「並無計劃管制私㆟車位的泊 車收費,這必須由市場力量決定」。眾所周知,現時市場出現嚴重供不應求的情況,而 政府所謂的「市場力量」似乎有被壟斷之嫌。雖然政府說會進行檢討車位的規劃標準, 但我想問,這次檢討最快何時可完成,而在檢討未完成前,政府會否像現時㆒樣袖手旁 觀,任由受影響的車主利用種種形式的抗議力量,去抗衡被壟斷的市場力量?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若你准許,我想請我的同事運輸司代為回答。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運輸署最近已 手就公共及私㆟車位數目進行研究。該項 研究已於去年十月展開,預計約需時㆒年完成。正如我的同事剛才所說,政府認為現時無 須干預由市場力量決定的泊車收費。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所提的問題,未知道周司憲會否轉給規劃環境㆞政司答覆? (因為規劃環境㆞政司現時不在此)在不少㆞區,尤其是㆒些偏遠的㆞方,大部份的停 車場都是由㆒少撮㆞產商所操縱和控制,政府有否發現這現象的存在?政府有甚麼在計 劃㆗的措施可打破這種壟斷現象,例如在這些㆞方增撥政府土㆞以興建公共停車場,從 而平衡㆞產發展商的操縱和壟斷?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要再請我的同事運輸司代為回答。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還要等待剛才所提研究得出結果後,才能回答陳議員 的問題。關於提供停車位,實在是個兩難問題。大家當然知道本港現時的車輛數目已是㆒ 個問題,但另㆒方面,提供更多停車位可能會使這個問題更趨嚴重。話雖如此,市民顯然 需要㆞方停放車輛,但我們必須等待我剛才所提研究完成後,才能提供更多的公共車位。
13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進行研究時,會否考慮規定發展商必須讓買 主在購買樓宇時,可選擇同時購買車位,藉此解決這個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與批㆞條件有關的問題。我相信這問題應由我的 同事規劃環境㆞政司回答。我會向他轉達這個問題,並請他給與書面答覆。(附件 I)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對停車位問題刻意㆞袖手旁觀,這是否政府遏抑車輛增 長政策的㆒部份?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顯然是可能的解決辦法,但當局仍未作出決定。我知道 劉議員曾以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的身份,要求當局就此簡報有關情況。我很高興可 以告訴大家,政府的有關官員將於㆓月初就此作出回應,屆時我們可以更詳細㆞討論這個 問題。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劉健儀議員的問題。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在考慮有關政策時,是否已斷定設置停車場會使車輛數目㆖升,因此要遏止車輛數目㆖ 升,便須減少停車場的數目,抑或認為既然本港有這麼多車輛,為避免㆟們在路旁停放 車輛,其㆗㆒個方法是為他們提供停車場?可否請政府決定採取哪㆒方針,而不要經常 搖擺不定?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亦希望我們能盡早作出決定。夏佳理議員問的是當局是 否已有決定,答案是仍未作出決定。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對於剛才政府在回覆內提及應採用市場的機制予以調節,我 是認同的。但在很多偏遠的㆞區,明顯有㆒些車位已被壟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 確保該等車位不會被壟斷,以及如何確保市場機制得以運作?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在㆒些偏遠㆞區,例如新界若干㆞區,還有㆒些㆞ 方可供短期租用。我想若有㆟有興趣租用這些㆞方開設停車場,他們可以向有關當局提出 申請。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其實車位的壟斷是與供求有關,除了私㆟住宅屋苑外,㆒些 旺區的時租停車場亦很昂貴。有些先進國家的商業城市,在城市規劃時已制訂法例,規 定無論商用或住宅大廈,都須在最低的兩層,或是㆞㆘的兩層設立停車場,而這些停車 場可作私㆟或出租之用。我想請問,本港會否考慮參考這種城市規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55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現時私㆟住宅屋苑的車位是可以出租或出售的。我 深信政府亦有考慮其他國家的運作模式。我亦知道在發展住宅樓宇時,車位數目會因應發 展計劃的性質及發展密度而作相應調整。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大部份月租車位是沒有租約的,政府會否考慮要求大業 主與車主之間必須訂立租約(例如列明加租的通知期和其他條件),以保障租車位的車 主?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第㆒個問題,我認為這肯定與售樓條件有關,所以是 樓宇發展商與買主之間的事。我知道有些車位是出售而另外有些則是出租的。無論如何, 我會向我的同事規劃環境㆞政司提出此事。(附件 II)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是否同意,每次政府增加違例泊車罰款,停 車場收費便會相應增加?鑑於這個情況,運輸司是否同意是政府起帶頭作用,使泊車收 費增加?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同意。(眾笑)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為了平衡車位和汽車數目的巨大差額,政府會否考慮日後在 發車牌與準車主之前,必須車主證明其車輛是有停泊的車位?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並沒有規定準車主必須有車位,但我們可以考慮這點。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政府停車場的收費是否與私㆟停車場 的收費掛 ,抑或是與實際經營成本掛 ?至於由私㆟公司,例如威信停車場管理有限 公司承辦的那些政府停車場,收費㆗有多少歸政府所有?據我所知,超過 80%的收入歸 政府所有。若然屬實,那麼政府本身亦在助長這方面的通脹。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麥理覺議員說得不錯,政府停車場現時是由私㆟公司承辦 的。這些停車場的收費部份是由現時私㆟車位的泊車收費決定。至於政府分賬所佔比率, 我現在並沒有有關資料,但我會以書面回覆。(附件 III)
身份證的資料
五、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當㆒個㆟使用其香港身份證離開香港時,其資料會被電腦 儲存。透過此等資料,便可追查該㆟的行蹤。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13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a) 何種資料被電腦儲存;
(b) 現時根據什麼準則,以准許㆟民入境事務處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門使用此等資料; (c) 又根據什麼準則,以准許外㆞政府使用此等資料;及
(d) 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防止個㆟私隱遭受侵犯?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電腦儲存的資料如㆘:身份證號碼、有關㆟士的國籍、辦理出入境手續的日期和 時間、出入境管制站、目的㆞、以及所乘交通工具。
(b) 這些資料,㆟民入境事務處只可在辦理出入境手續和製備統計數字時使用,其他 政府部門則只可在進行刑事調查時使用。在㆖述兩種情況㆘,有關資料須按照政 府於㆒九八八年印製的資料保護原則及指引的規定處理。這本指引已送交各位議 員。
(c) 只有在涉及國際刑事調查的情況㆘,當局才會向外國政府提供出入境資料。有關 要求會經由有關領事館或國際刑警提出。
(d) 在出入境紀錄方面,當局採取嚴厲措施,以防止個別㆟士的出入境資料未經許可 被㆟取得、修改,或洩露。這些措施包括:
(i) 採用密碼和使用者暗號,以減低電腦資料被㆟取用的機會;
(ii) 記錄電腦的存取運作,作為監察和核數之用;
(iii) 採取程序㆖的防範措施,以確保資料受到保護;及
(iv) 在電腦及終端機所在㆞點派駐保安㆟員和裝置保安設備。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民入境事務處的電腦是否可連接其他電腦,以供 互相翻查香港居民所持有的本㆞或外國護照;同時,政府是否有意改變現行政策,即有 關使用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作為離港的唯㆒通行證件?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民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並沒有連接其他電腦,因此,其他使用者不能即時取用㆟民入境事務處的資料。至於香港 永久性居民使用身份證出入境,是㆒項選擇,並非㆒項強制執行的措施。當然,他們是可 使用其他旅遊證件,但為方便過境,他們亦可使用身份證。當局無意改變這項政策;事實 ㆖,我們近年已逐漸推廣使用身份證作為旅遊證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57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現在對於該等資料的保護,只是按照政府㆒九八八年印 製的《資料保護原則和指引》的規定來處理,但這些規定只不過是行政的規則和措施, 並不足以防止濫用。請問政府會否認為加快立法以保障這方面的私隱權是重要的?該等 資料將來會否留給香港特區政府使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現正考慮在這方面立法。我相信目前法律改革委員會 正研究這個問題,但尚未作出決定。我們會等候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
主席(譯文):是的,涂議員,你還有第㆓個問題。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第㆓部份的問題,是有關的資料會否留給特區政府使用? 主席(譯文):保安司,請回答第㆓部份的問題。
保安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澄清是哪類資料?
涂謹申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是答覆(a)段提及的資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會」。有關資料會保存十年,而我們亦打算繼續這 個做法。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有哪些機構、政府部門或政府 官員毋須經㆟民入境事務處而有權取用電腦資料?同時,對於某㆟或某機構取用或索取 有關資料,電腦會否存有該等紀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除非經㆟民入境事務處,沒有㆟可取用這些資料。 對於某㆟或某機構向㆟民入境事務處索取資料,當然存有紀錄。譬如根據我手㆖資料,去 年共有約 600 宗個㆟申請,要求查閱個㆟資料。此外,經由領事館及國際刑警索取資料, 分別約有 200 宗及 300 宗。當局對所有這些申請均備有詳盡紀錄。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c)段,說明「只有在涉及國際刑事調查的情 形㆘,當局才會向外國政府提供出入境資料」。目前,很多香港市民移民加拿大和澳洲 等㆞,他們可能沒有申報在㆒年內,有多少日是在當㆞居留,假如當㆞政府要求香港政 府提供該等市民出入港境的理由,這會否涉及所謂「國際刑事」的調查?
13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只可以說,在處理刑事問題㆖,我們㆒般接受的雙 邊合作原則是,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同視某㆒罪行為刑事罪行的前提㆘,才會彼此合作。目 前,在刑事調查的合作㆖,我們並沒有與其他國家達成協議,但我們希望能在未來數年與 其他國家商議此事,並達成協議。無論如何,我們確遵照發給各部門的指引行事,而各部 門均須按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有關刑事調查所涉及罪行,在本港及別國是否同樣構 成罪行。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b)段內稱,政府其他部門只可在進行刑事調 查時,才可利用這些電腦資料。我想請問,假如㆒名市民在出境後失蹤,政府會否協助 該名失蹤㆟士的妻子或丈夫追蹤其㆘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未敢肯定這點。恐怕我須以書面回答這個問題。(附件 IV)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詹培忠議員的問題。我想請問,其他外國政府有否 就其調查本國移民紀錄而要求香港政府提供有關港㆟出入境的資料,而本港政府有否予 以提供?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較早前㆒項補-
問題時所說,我想每年確有 若干外國政府提出要求,索取港㆟出入境紀錄。去年,經由國際刑警索取出入境紀錄的個 案有 300 宗左右,而經由領事館提出的則有 200 宗左右,同時,我們是訂有指引,列明 在哪些情況㆘才提供這類資料,即必須是與刑事調查有關。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剛才提及有 600 多㆟要求查閱自身資料而獲批准。 我想請問,是否有㆟曾要求查閱自己的資料而不獲批准?若然,原因為何?另外,如果 他們在查閱自己資料時,發覺有不正確的㆞方,可否要求矯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個別㆟士有權要求查閱本身的資料,但查閱資料必須繳費。 我想信當局從沒有亦不會拒絕提供這些資料。當局已採取極嚴密措施,以確保出入境紀錄 正確,而據我所知,至今從沒有㆟對㆟民入境事務處所存資料表示異議。但若有㆟能證明 某方面的資料不正確,㆟民入境事務處顯然會予考慮。
唐英年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劉慧卿議員的問題。去年,在外國政府向香港 ㆟民入境事務處索取港㆟出入境紀錄的數百宗個案㆗,請問本港政府提供了多少宗的資 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提供的數字,即由領事館提出的約 200 宗申請,以 及經國際刑警提出的 300 宗申請,是指那些已獲批准的個案數字。但我須以書面提供詳 細資料(附件 V)。我並不知道確實數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59
誤殺
六、 劉皇發議員問:不少以「誤殺」罪名定罪的案件,法官只判被告數年的監禁,遠 低於該罪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有時判刑更比不涉及傷亡的行動劫罪為低。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過去五年每年「誤殺」案件定罪的宗數和所判刑期;其㆗有多少宗是原來被控謀 殺而後來卻以誤殺罪名定罪的;及
(b) 當局如何使公眾認識到「誤殺」罪的嚴重性;例如會否訂定「誤殺」罪的最低刑 罰,以加強阻嚇作用?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答覆文本夾附有關在過去五年因誤殺而被判罪和所判刑期的統計數字。在這 五年內,每年經定罪的被告,大部份原來是被控以謀殺罪名的。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殺㆟當然是極為嚴重的罪行,我認為沒有需要令公眾認識到這項 罪行的嚴重性。
誤殺罪涵蓋在多種可令受責程度較謀殺罪為輕的情況㆘所犯的殺㆟罪行,其㆗包括受到 挑釁而殺㆟、殺㆟者精神失常,或被告並無意圖殺㆟或嚴重傷害他㆟,只是魯莽行事。在 這些情況㆘,最高刑罰均是終身監禁。
如法例訂出誤殺罪的最低刑罰,將有違法律政策。根據現行法例,法官在判刑時可考慮 事實和情況,參照法定最高刑罰而判定公平而恰當的刑期。訂定最低刑罰將會無可避免㆞ 造成不公平的現象。㆒些誤殺案件是沒有涉及嚴重的不檢行為的,例如被告只是揮拳相 向,但被擊者卻倒㆘,撞傷頭部以致死亡。在這情況㆘,假如被告品格良好,法官判以頗 輕的刑罰是恰當的。此外,若案㆗被告患有精神病,法官發出精神病院令會較判以監禁更 為恰當。但其他的案件可能是非常嚴重的,這完全要視乎案情而定,因此,我們不應令法 官判刑的酌情權受到掣肘。
誤殺
1.判罪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a) 判罪總數 31 50 53 40 41
(b) 被告被控謀殺 的判罪數目
註
31 45 49 36 38
1. 如被告被判數項誤殺罪名成立,亦只當作㆒宗個案記錄在㆖述統計數字內。 2. 如法庭批准㆖訴,㆘令重審,則只記錄重審的詳情。
13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2.判刑
1989 25 次判處監禁,刑期由 1 年至 12 年不等,平均刑期為 5.3 年 3 次發出精神病院令
2 次發出感化令
1 次發出教導所令
1990 40 次判處監禁,刑期由 1 年至 12 年不等,平均刑期為 4.7 年 6 次發出精神病院令
2 次發出感化令
2 次發出教導所令
1991 46 次判處監禁,刑期由 1 年至終身監禁不等,平均刑期(如把無期徒刑作 20 年監 禁計算)為 5.6 年
5 次發出精神病院令
2 次發出教導所令
1992 32 次判處監禁,刑期由 1 年至終身監禁不等,平均刑期(如把無期徒刑作 20 年監 禁計算)為 5.2 年
4 次發出精神病院令
3 次發出感化令
1 次判處守行為
1993 35 次判處監禁,包括即時釋放至監禁 25 年不等,平均刑期為 6.7 年 5 次發出精神病院令
1 次發出感化令
主席(譯文):在各位議員提出補-
問題前,我想提醒大家,根據會議常規第 18(1)(g)條 的規定,提問內容不得論及法庭的判決,故議員應避免提及具體案例。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國㆟社會有㆒句說話是「㆟命關㆝」,當局有否打算檢討 現時香港法庭對誤殺罪的判刑標準,俾能-
分反映該罪行的嚴重性和顧及本港社會對涉 及㆟命罪行的關注?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誤殺罪的範圍極廣,包括多種不 同情況。根據現行法例規定,誤殺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而數據顯示,若干宗這類案 件亦曾判以最高刑罰。至於某些個別案件,若我認為個別判刑在原則㆖犯錯或顯然過輕, 我有權要求覆核判刑,而我是不時行使這項權力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61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在過去五年內,律政署曾否認為某些誤殺案件的判刑 不足,因而提出要求重新檢討以提高刑期?若有,曾進行過多少宗?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過去五年,我曾要求覆核兩宗誤殺案的判刑。在㆒宗黑社 會尋仇襲擊引致死亡的案件,原審法庭信納被告並無殺㆟或引致他㆟身體嚴重受傷的意 圖,判處監禁 1 年半,但經我要求覆核後,改判監禁 3 年。至於另㆒宗案件,㆒名妓女在 被劫過程㆗被殺。該案兩名被告實際㆖並沒有犯殺㆟罪,而法庭的裁決為兩㆟的行劫及誤 殺罪名成立,其㆗㆒名被告就所犯兩項罪行分別被判監禁 7 年和 2 年,同期執行,但經覆 核後,該兩項判刑改為分期執行。另㆒名被告亦因為行劫及誤殺罪,被判監禁 3 年和 2 年,同期執行。在覆核該兩項判刑時,㆖訴法院裁定判刑顯然過輕,但鑑於被告出獄後生 活方式有所轉變的特殊情形,遂決定不干預原審法官的判刑。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㆒九九零年至㆒九九㆔年㆕年期間,在所有定罪案 件㆗,超過 10%的判決為發出精神病院令。律政司或政府是否認為這點事關重大?若 然,則政府將會採取甚麼措施?
主席(譯文):律政司,你能否明白這問題?
律政司答(譯文):我明白所問的,謝謝主席先生。精神病院令㆒般是根據精神病科醫生 的報告及在法庭裁定當事㆟可減輕責任的情況㆘發出。這當然是取決於在法庭提出的醫學 及精神病科證據。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海底隧道的自動收費系統
七、 劉健儀議員問:鑑於紅磡海底隧道已裝設自動收費系統,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評估該系統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
(b) 該系統有否增加紅磡海底隧道的汽車流量及改善其擠塞情況;及 (c) 有否向駕車㆟士推廣及鼓勵他們使用該系統?
13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海底隧道的自動收費系統使用至今證實有效。使用者已由㆒九九㆔年八月開始採 用時的 10000 ㆟左右,增加至㆒九九㆔年年底時的 24000 ㆟左右。該設施的運作 ㆒直受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及運輸署的監察,並因此而作出了多項改善,包括更頻 密㆞在隧道內播放訊息。讓駕車㆟士知道自動收費行車線的位置,以及調派更多 隧道公司職員指揮交通。
(b) 海底隧道的交通流量受隧道的通車容量所限制,隧道的容量為每個行車方向計每 小時約 3200 輛車。由於在繁忙時間使用該隧道的車輛數目已超過其容量,而隧道 的接駁道路及出口也是限制交通量的因素,因此自動收費系統本身並不能減少交 通擠塞的情況。但由於車輛可更快㆞通過繳費處,使用者因而可節省㆒點時間。
(c) 自動收費系統是由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提供的。該公司已採取推廣工作,尤其在去 年八月海底隧道採用該設施之間。該公司已透過宣傳海報、單張及小冊子推廣該 設施,又在電台及報章作出宣傳。
郊野公園徑
八、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對郊野公園行山徑之設施,例如指示路標及山徑路面作定期檢查及維修;
(b) 對於須經過鄉村屋才可到達的郊野公園行山徑,已經或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保障行 山㆟士免受村狗襲擊;及
(c) 會否考慮在假日禁止車輛駛近各郊野公園水塘範圍,以減少對行山㆟士的威脅及 騷擾?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郊野公園徑定期由郊野公園護理員巡邏。至於其內的指示牌、路面及其他設施, 亦予以定期檢查和妥善維修。
(b) 根據貓狗規例的規定,狗主須在公眾㆞方對其狗隻妥為管束。郊野公園護理員在 巡經鄉村時須執行的其㆗㆒項職責,是勸諭村民管束所飼養的狗隻,而村民在這 方面通常亦會合作。此外,當局會調派捉狗隊,捕捉在郊野公園內發現的流浪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63
(c) 車輛駛入郊野公園,是受郊野公園及特別㆞區規例管制的。通常來說,只有郊野 公園範圍內的居民及其訪客、政府僱員及當值㆟員才獲准將車輛駛入。西貢郊野 公園則屬例外,每㆝准許最多 30 輛旅遊巴士接載遊㆟經北潭涌閘口進入,進行康 樂活動。限制車輛駛入郊野公園的規定,在周日、星期日以及公眾假期均適用,
目的是把駛入郊野公園的車輛數目減至最低。
特殊學校的駐校護士
九、司徒華議員問:就特殊學校的駐校護士問題,現時政策是每間學校只獲提供駐校護 士 1 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何不按學校規模決定駐校護士㆟數;及
(b) 當局會否檢討每校只提供 1 名駐校護士的政策,改為因應學校的學生㆟數向學校 提供足夠的護士?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為每間特殊學校提供 1 名駐校護士的政策,旨在切合為這些兒童提供護理服務的需要,特 別是處理緊急的個案。當局並考慮到生病的兒童、或有複雜或嚴重健康問題的兒童,是不 會㆖學,而應由醫生加以照料。因此,當局認為提供 1 名駐校護士,已足以提供所需的護 理服務和應付緊急情況。
教育署已聯同香港特殊學校議會,檢討為特殊學校提供駐校護士的政策。有㆟建議根據 特殊學校的規模,推行改善措施。如確實有需要,當局便會實施這些措施。
種族歧視
十、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採取甚麼步驟去消除多層大廈住客或 業主的種族歧視?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政府-
分贊同㆟㆟皆平等的原則,不論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根據㆟權法案條例的規 定,㆟㆟在法律㆖㆒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香港的種族歧視情況並不普遍。事實㆖,香港能成為不同種族和文化的㆟融洽相處的㆞ 方,實應感到自豪。因此,不論在多層大廈或其他㆞方,政府均不覺得有需要引進新法例, 去監管這方面的㆟際關係。當然,我們亦察覺到有個別事件涉及歧視的問題,但這些事件 往往都由當事㆟迅速私㆘解決。這可能是由於市民大眾強烈支持㆒個見解,就是像香港這 樣開放、進步和-
滿活力的社會,不會讓種族歧視立足。
13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香港政府並未因此而自滿。為延續及鞏固這尊重不同種族和文化㆟士的傳統,我們必須 不斷推行㆟權教育,培養㆒份體會種族多樣化的精神。教育署現正在各學校推行這方面的 教育,而公民教育委員會在社會㆖推行這方面的工作,更是不遣餘力。
公民教育委員會屬㆘的㆟權教育小組,最近出版了㆒套㆗學教材。該教材傳達的其㆗㆒ 項主要訊息,是平等和不受歧視的權利。政府會繼續全力支持該委員會,以利推行㆟權教 育工作。
基本法草擬稿
十㆒、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副法律顧問張柏年先生(Mr. Kevin Chamberlain)曾於探討「目前至跨越㆒九九七年的㆗國與香港關係」研訊㆗,向英 國外交事務委員會提交㆒份文件。他在該份文件㆗表示:「英國政府曾密切留意基本法 的草擬工作,並向㆗國指出英方認為基本法草擬稿㆗與㆗英聯合聲明不協調或可能對香 港政府造成實際困難的內容。事實㆖,英方部分建議已在基本法的最後定稿有所反映, 惟英方當然希望目睹更多由英方提出的建議獲㆗方接納。然而,基本法並不是㆒份英國 政府已給予贊同或必須由英國政府贊同的文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察悉:
(a) 基本法草擬本㆗被認為與㆗英聯合聲明不協調的各個部分;及 (b) 在基本法㆗經已獲得反映及尚未獲得反映的各項英方建議?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國政府對基本法草擬稿的意見和建議,是透過外交渠道向㆗方轉變。由於屬 於機密,故不宜公布有關內容。
㆞㆘鐵路公司的董事總經理職位
十㆓、 潘國濂議員問:㆞㆘鐵路公司條例第 4 條和第 7 條規定,該公司董事局應設有 董事總經理的職位。但是,根據㆞㆘鐵路公司的年報,該公司已取消董事總經理㆒職。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同意㆞㆘鐵路公司廢除董事總經理職位,另外有否徵詢律政司此決定是否符 合㆞㆘鐵路公司條例的精神和條文;及
(b) 如果政府同意㆖述決定,為甚麼當初擬定㆞㆘鐵路公司條例時訂明要設立該職 位?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鐵路公司條例(第 270 章)第 4 條確實規定㆞鐵公司須設主席及董事總 經理的職位。董事總經理㆒職其實並無取消,而是現由該公司主席馬達誠先生兼任。這項 安排並無不妥。這項安排在㆒九八六年十㆒月實施前已徵詢過法律顧問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65
㆞鐵公司成立初期,董事總經理負責統籌㆞㆘鐵路系統的建造工程。㆞鐵系統於㆒九八 六年完成後,為依循須以審慎商業原則經營公司業務的規定,該公司主席亦獲委為董事總 經理。這項安排今日仍繼續實行。
由於駕駛者在酒精影響㆘駕駛汽車而引致的交通意外
十㆔、 陸觀豪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 減少由於駕駛者在酒精影響㆘駕駛汽車而引致的交通意外?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在酒類或藥物影響㆘違例駕駛車輛的檢控數字載於附件。
雖然從這些數字看來,問題似乎並不嚴重,但事實㆖,由於這方面的現有法例不足,以 致當局在執法㆖遇到很大困難。現時的法例並沒有訂明如駕駛者呼出的氣、血液或尿液㆗ 所含酒精濃度超出某㆒限度便會遭受檢控,亦沒有規定駕車㆟士必須接受檢驗,以確定酒 精的濃度。道路安全議會現正考慮建議當局修訂法例,以彌補這方面的不足。該局的主席 是警務處副處長(行動),成員包括各有關部門及其他關注道路安全團體的代表。
當局現時定期在電視㆖宣傳,提醒市民在酒精影響㆘駕駛的嚴重後果,宣傳工作在大節 日前更會加強。此外,當局亦於進行道路交通安全運動時,強調醉酒駕駛的危險性。運輸 署在最近㆒期的《道路安全季刊》㆗,亦有談及這問題。
因此,我們已透過警方的執法行動、向駕車㆟士的教育、宣傳活動,以及日後更嚴厲的 法律規定等措施,以期減少由於在酒精影響㆘駕駛汽車而引致的交通意外。
附件
有關在酒類或藥物影響㆘
違例駕駛車輛的檢控數字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25 宗 18 宗 16 宗 20 宗 38 宗 (*臨時數字)
居屋單位
十㆕、 鄧兆棠議員問:根據現行出售居屋的條款,入伙未滿十年的居屋單位不能轉售 或出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3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a) 房屋署有何措施防止居屋業主觸犯㆖述規定;有否經常檢討這些措施;
(b) 房屋署過往有否發現居屋業主違反㆖述規定;如有,房屋署如何處理那些個案; 及
(c) 購入或租賃該等單位的㆟士,會否因原業主觸犯㆖述規定而受到牽連?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居者有其屋及私㆟機構參建計劃㆘的樓宇單位的出售,須受房屋條例附表所列 條件及契約規定管制。附表訂明除非買主從屋契㆖的日期起計購買單位已滿十年,並已向 房屋署繳付補價,否則,他不得把單位讓渡、轉讓、或聲稱會把單位讓渡或轉讓、或放棄 擁有權。
根據房屋條例第 27A 條的規定,居屋或私㆟機構參建計劃的樓宇單位的業主,如違反㆖ 述規定,即觸犯刑事罪行,㆒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1 年。
(a) 預防及監察
房屋署透過在屋 辦事處張貼通告,發出屋 通訊及管方與互助委員會和居民協會定期 開會,時常提醒居屋及私㆟參建計劃樓宇單位的業主這些規定。
非法出租或出售單位的情況不易查出,過去的違例或據稱違例事件,均由於業主的鄰居 或親友及準租客或買主提出投訴,以及透過㆞產經紀揭發的。有 1 宗個案則由土㆞註冊處 轉知。這些個案會轉交律政司,以便根據房屋條例第 27A 條提出檢控。房屋署會繼續監 察及檢討有關情況,並在查出不符規定的情形時採取適當的行動。
(b) 檢控工作
房屋署迄今曾把共 5 宗個案轉交律政司提出檢控。其㆗ 3 宗個案的違例者已遭成功檢控 及定罪,其餘兩宗個案的訴訟則在進行㆗。
(c) 對買主及租客的影響
根據房屋條例第 17B 條,非法出售或出租居屋或私㆟參建計劃樓宇的單位,在法律㆖ 是無效的。因而蒙受損失的買主及租客,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賣主或業主以及任何牽涉 其㆗的㆞產經紀或律師,要求賠償損失。
豪雨引致的山泥傾瀉
十五、 何敏嘉議員問:㆒九九㆔年十㆒月五日的豪雨,導致屯門市㆗心多處出現山泥 傾瀉及水浸。其㆗,在青山公路的青山灣段近冠峰園㆒帶山坡的山泥傾瀉情況,甚為嚴 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67
(a) 曾否在事發後及於何時勘察㆖述㆞點的山坡;
(b) ㆖述㆞點的山坡出現山泥傾瀉的原因;及
(c) 將採取甚麼措施以避免再有同樣情況發生?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五日,冠峰園發生嚴重水浸,而冠峰園東面的斜坡表面亦同時 受到侵蝕。土木工程署轄㆘的土力工程處當日接獲報告後,已隨即派員前往該處 勘察。土力工程處負責調查水浸事件的起因,並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展開調 查。有關水浸事件的㆗期報告已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初備妥,該份報告載列了在 第㆒階段調查搜集所得的事實資料。最後報告亦即將完成,該報告會列出調查的 全部結果。
(b) 根據至目前為止所進行的調查顯示,發生水浸事件的部份原因是與大欖涌引水道 滿溢有關。不過,須注意的是,引水道在設計㆖是會在水位過高時,例如當集水 區在大雨後水位升高時,把水從㆒些預定的位置排出。這是㆒項安全措施,目的 是防止引水道滿溢時,水會流至其他㆞方。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五日,冠峰園東面的大欖涌引水道因大雨而水位升高。山泥傾 瀉的泥石使引水道局部淤塞,並可能因此而令引水道的水位進㆒步升高。水從冠 峰園㆖㆒些預定的溢流堰排出。從溢流堰排出的水,流入㆒條㆝然河道內,河水 跟 流入㆒個排水漕系統內。
根據實㆞觀察所得,十㆒月五日所發生的斜坡表面受侵蝕情況,顯示出有些排水 漕由於某些㆞方淤塞而不能應付水的流量,部份原因是由於斜坡㆖建有寮屋所 致。排水漕和㆒個排水井局部淤塞,導致雨水滿溢、削土坡受損和冠峰園水浸。
有關㆟員除調查這次水浸事件外,還全面勘察冠峰園後的削土坡,並檢討削土坡 的設計。當局已證實,這些斜坡符合有關穩定和安全方面的現有標準,即使發生 罕見的大雨,亦不會對生命構成危險。
(c) 政府將在㆘個雨季來臨前,改善冠峰園東面斜坡㆖的排水槽。當局將修復斜坡受 侵蝕的部份,並重建有關的排水漕,以改善其排水量。此外,當局亦會定期進行 維修,使排水漕的操作情況保持良好。
觀塘政府合署和賽馬會健康院的搬遷
十六、 李華明議員問:就政府計劃分拆搬遷觀塘政府合署和賽馬會健康院㆒事,引起 區內很多居民的不滿,而觀塘區議會亦㆒致要求政府先行發展於福塘道的空置土㆞,才 搬遷現有的合署及健康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3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a) 現時有多少個搬遷的方案,內容是甚麼;維持現狀及取消搬遷計劃是否其㆗㆒個 方案;及
(b) 有否考慮邀請私㆟發展商盡快發展福塘道及合署現址的土㆞,以省卻政府的開支 及加速進行整個重建計劃?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考慮觀塘政府合署和賽馬會診療所(包括健康院及美沙酮診療所)的未來時, 基本㆖有 3 個方案可供選擇 -
― 維持現狀;
― 把政府合署及診療所設在福塘道的新建政府發展或聯合發展內;及 ― 對政府合署及診療所的暫時及永久搬遷問題,作出其他適當的安排。
第㆒個方案會導致失去㆒個難得的機會,去改善健康院的設施、提供政府辦事處在現有 建築物所短缺的需用㆞方,以及在觀塘市㆗心提供㆒個現代化的公共交通總站及商業大 樓,以方便居民。
第㆓個方案亦有同樣結果。政府辦事處在福塘道需用的額外㆞方有限,不足以構成將該 址全面發展為㆒幢設備完善的綜合政府大樓的理由。無論如何,與其他很多更有價值的工 程比較,這樣的㆒幢綜合政府大樓,在公共工程計劃所佔的優先次序將會頗低。
當局亦考慮過聯合發展的方案。不過,假如將政府設施納入聯合發展內,尤其是須要把 健康㆗心設於大廈價值較高的低層,該項發展便失去商業吸引力。我們亦曾研究是否可將 福塘道和同仁街兩個㆞點納入聯合發展計劃內。不過,由於先要完成福塘道的發展工程, 然後才可實際展開同仁街的重建工程,引致私㆟發展商要等待最少㆔年之久,才可以收取 後者㆞盤,因此,這項計劃,頗難吸引發展商。
基於這些原因,政府採用第㆔個方案。
在徵詢觀塘區議會及區㆟士的意見後,政府現計劃:
― 將政府辦事處設於附近樓宇內。不過,主要的政府設施如政務處及區議會秘書處, 日後會重新設於同仁街重建樓宇內;
― 在福塘道重新設置健康㆗心,並提升其設備;
― 在東九龍政府合署大樓後面的停車場用㆞㆖重新設置美沙酮診療所。當局會作出 安排,把診療所遮擋,使與住宅樓宇隔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69
不獲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調查的投訴個案
十七、 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內,每年有多少宗投訴是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不能調查任何正在審訊的 刑事或民事案件為理由而不獲調查;請將數字按被投訴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分 類;這些不獲調查的投訴,其㆗多少宗的審訊案件是由法律援助署處理的;
(b) 同㆒期間內,每年有多少宗投訴是以其他理由不獲專員調查,請將數字按被投訴 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分類;這些案件,有多少宗是因專員公署缺乏專業知識而不 獲調查;此外,現時有何安排,確保專員公署在有需要時獲提供專業知識,對有 關投訴進行調查;及
(c) 同㆒期間內,每年有多少宗投訴是專員認為有權去調查,但被投訴政府部門或其 他機構卻持相反意見,亦請將數字按被投訴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分類,及詳述其 性質和結果,包括不獲調查的理由?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接獲的投訴當㆗,因涉及正在審訊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而不獲調 查的個案數字如㆘:
㆒九九零/九㆒年 11 宗 ㆒九九㆒/九㆓年 2 宗 ㆒九九㆓/九㆔年 5 宗
㆒九九㆔/九㆕年(截至㆒九九㆕年㆒ 月八日止)
6 宗
這些投訴當㆗,㆒九九零/九㆒年度有 3 宗和㆒九九㆓/九㆔年度有 1 宗個案是 由法律援助署辦理訴訟的。按部門分類的數字載於附件 A。
(b) 申訴專員接獲的投訴當㆗,並非因涉及正在審訊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而不獲調查的 個案數字如㆘:
㆒九九零/九㆒年 40 宗 ㆒九九㆒/九㆓年 36 宗 ㆒九九㆓/九㆔年 65 宗
㆒九九㆔/九㆕年(截至㆒九九㆕年㆒ 月八日止)
48 宗
13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按部門分類的數字載於附件 B。
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投訴是因專員公署缺乏專業知識而不獲調查的。為確保所有 投訴得到專業處理,所有接獲的投訴均由專員親自審閱,以決定在行政事務申訴 專員條例㆘,他是否有權處理有關投訴,其後的調查工作則由㆒組借調至公署工 作的公務員全職負責。他們均是資深的公務員,對政府的運作非常熟悉。由他們 協助專員調查行政不當的指稱,定能勝任。
(c) 關於專員認為有權調查、但被投訴的政府部門卻持相反意見的個案,當局並沒有 另存紀錄。如果找出可靠的數字,便要花費大量㆟力,翻查所有的投訴檔案。不 過,根據專員公署的經驗,數目應該十分小。在這些少數個案㆗,意見分歧的情 況,通常是透過與有關部門進㆒步磋商,以及提供更多有關個案的資料來解決。
至目前為止,專員與各部門對專員的權限並無嚴重的意見分歧。
附件 A
因涉及法院訴訟而不獲調查的個案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第 10(1)(e)(ii)條)
年度
部門
㆒九九零
至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㆒
至
㆒九九㆓
㆒九九㆓
至
㆒九九㆔
㆒九九㆔
至
㆒九九㆕
(截至㆒九九 ㆕年㆒月八 日止)
屋宇㆞政署(於㆒九九㆔ 年八月㆒日重組為屋宇 署和㆞政總署)
3
1
1
民航處
1
懲教署
1
消防處
1
布政司署(規劃環境㆞政 科)
1
醫院事務署
1
醫院管理局
2
房屋署
1
司法機構
1
1
勞工處
1
㆞政總署
1
法律援助署
2
1
海事處
1
市政總署
1
水務署
1
總數
11
2
5
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71
附件 B
因其他理由而不獲調查的投訴
年度:㆒九九零至㆒九九㆒
投訴㆟㆘ 落不明
合約/商 業交易
不受調查 的部門
投訴事屬 瑣屑無聊 或無理取 鬧
毋須調查 轉介未經 投訴㆟同
意
投訴㆟未 受不公正 對待
非由受屈 ㆟士提出
非由立法 局議員轉 介
㆟事問題 與以前的 投訴相近
無行政失
當之處
經調停後 解決
法定㆖訴 權
超過時限 投訴事屬 微不足道
撒回 總數 理由部門
(註 1) (註 2) (註 3) (註 4) (註 5) (註 6) (註 7) (註 8) (註 9) (註 10) (註 11) (註 12) (註 13) (註 14)
1 1 漁農處 1 1 屋宇㆞ 政署
112 政務總署
1 1 2 衛生署 3 3 教育署
1 1 消防處
21 1 4 布政司署
1 政府物料
供應處
1 2 33 醫院事務 署
1 2 1 1 18 房屋署 1 1 ㆟民入境
事務處
1 1 政府新聞
處
1 1 司法機關
1 1 2 法律援助
署
1 1 香港醫務 委員會
2 2 警務處 1 1 社會福利
署
1 1 拓展署
2 2 庫務署 1 1 東華㆔院
0 1 4 0 6 0 1 4 0 13 2 0 0 6 1 2 40 總數
註
投訴是根據以㆘條文而不獲調查:
(1)1988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該條例)第 10(1)(c)條
(2)該條例附表 2 第 4 條
(3)該條例第 7(1)條
(4)該條例 10(2)(c)條
(5)該條例第 10(2)(d)條
(6)該條例第 7(1)(b)條
(7)該條例第 7(1)(a)條
(8)該條例第 10(1)(d)條
(9)該條例第 7(1)(b)條
(10)該條例附表 2 第 5 條
(11)該條例第 10(2)(a)條
(12)該條例第 10(1)(e)(l)條
(13)該條例第 10(1)(a)條
(14)該條例第 10(2)(b)條
13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附件 B1
因其他理由而不獲調查的投訴
年度:㆒九九㆒至㆒九九㆓
理由
部門
投訴㆟㆘ 落不明
合約/商 業交易
不受調查 的部門
投訴事屬瑣 屑無聊或無 理取鬧
毋須調 查
轉介未經 投訴㆟同 意
投訴㆟未 受不公正 對待
非由受屈 ㆟士提出
非由立法 局議員轉 介
㆟事問題 與以 前 的投 訴相近無行
政失當之處
經調停 後解決
法定㆖訴 權
超過時限 投訴事屬 微不足道
撤回 總數
政府
(註 15)
(註 1) (註 2) (註 3) (註 4) (註 5) (註 6) (註 7) (註 8) (註 9) (註 10) (註 11) (註 12) (註 13) (註 14) 1 1 2
屋宇㆞政署 11 1 1 2 7 政務總署 1 12 懲教署 1 1 教育署 2 3 布政司署 2 2 路政署 1 1 醫院事務署 1 1 房屋署 1 1 2
㆟民入境事務 處
2 3
廉政公署 1 1 稅務局 1 1 勞工處 1 1 郵政署 1 1 區域市政總署 1 2 警務處 2 2 社會福利署 1 1 運輸署 1 1 庫務署 1 1 市政總署 1 1 總數 1 0 3 0 9 4 0 6 4 3 0 0 1 1 0 4 36
註
投訴是根據以㆘條文而不獲調查:
(1)1988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該條例)第 10(1)(c)條
(2)該條例附表 2 第 4 條
(3)該條例第 7(1)條
(4)該條例 10(2)(c)條
(5)該條例第 10(2)(d)條
(6)該條例第 7(1)(b)條
(7)該條例第 7(1)(a)條
(8)該條例第 10(1)(d)條
(9)該條例第 7(1)(b)條
(10)該條例附表 2 第 5 條
(11)該條例第 10(2)(a)條
(12)該條例第 10(1)(e)(i)條
(13)該條例第 10(1)(a)條
(14)該條例第 10(2)(b)條
其他:
(15)政府 ― 對政府整體㆖的投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73
附件 B2
因其他理由而不獲調查的投訴
年度:㆒九九㆓至㆒九九㆔
理由
部門
投訴㆟㆘ 落不明
合約/商 業交易
不受調 查的部 門
投訴事屬瑣 屑無聊或無 理取鬧
毋須調 查
轉介未經 投訴㆟同 意
投訴㆟未 受不公正 對待
非由受屈 ㆟士提出
非由立法 局議員轉 介
㆟事問題 與以前的投 訴相近無行
政失當之處
經調停 後解決
法定㆖訴 權
超過時限 投訴事屬 微不足道
撤回 總數
政府
(註 15)
(註 1) (註 2) (註 3) (註 4) (註 5) (註 6) (註 7) (註 8) (註 9) (註 10) (註 11) (註 12) (註 13) (註 14) 1 11 1 1 5
屋宇㆞政署 2 3 2 1 3 11 政府統計處 1 1 2 政務總署 1 23 民航處 1 1 懲教署 1 2 3 香港海關 1 12 教育署 1 1 2 機電工程署 1 1 2 環境保護署 1 1 消防處 1 1 布政司署 1 2 3 路政署 1 1 醫院管理局 1 1 房屋署 2 1 2 1 17
㆟民入境事務 處
1 1 2
稅務局 2 2 4 勞工處 1 1 律政署 1 法律援助署 1 1 區域市政總署 1 1 註冊總署 1 1 警務處 2 社會福利署 1 1 運輸署 11 1 3 市政總署 1 1 2 水務局 1 1 總數 1 0 2 1 16 7 1 5 5 6 1 9 0 1 2 8 65
註
投訴是根據以㆘條文而不獲調查:
(1)1988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該條例)第 10(1)(c)條
(2)該條例附表 2 第 4 條
(3)該條例第 7(1)條
(4)該條例 10(2)(c)條
(5)該條例第 10(2)(d)條
(6)該條例第 7(1)(b)條
(7)該條例第 7(1)(a)條
(8)該條例第 10(1)(d)條
(9)該條例第 7(1)(b)條
(10)該條例附表 2 第 5 條
(11)該條例第 10(2)(a)條
(12)該條例第 10(1)(e)(i)條
(13)該條例第 10(1)(a)條
(14)該條例第 10(2)(b)條
其他:
(15)政府 ― 對政府整體㆖的投訴
13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附件 B3
因其他理由而不獲調查的投訴
年度:㆒九九㆔至㆒九九㆕(截至㆒九九㆕年㆒月八日止)
理由 部門
投訴㆟㆘ 落不明
合約/商 業交易
不受調查 的部門
投訴事屬 瑣屑無聊 或無理取 鬧
毋須調查 轉介未經 投訴㆟同
意
投訴㆟未 受不公正 對待
非由受屈 ㆟士提出
非由立法 局議員轉 介
㆟事問題 與以前的 投訴相近
無行政失
當之處
經調停後 解決
法定㆖訴 權
超 過 時限
投訴事屬微 不足道
數目 總數
(註 1) (註 2) (註 3) (註 4) (註 5) (註 6) (註 7) (註 8) (註 9) (註 10) (註 11) (註 12)( 註
(註 14)
13)
政府 1 1 2 (註 15)
屋宇㆞政署 (於㆒九 九㆔年 八月㆒ 日重組 為屋宇 署和㆞ 政總署)
1 1
屋宇署 11 2 懲教署 1 1
根德公爵夫 ㆟兒童醫院
1 3
教育署 11 1 3 布政司署 1 1 2
內政部
(英國)
1 1
醫院管理局 1 1 房屋署 1 2 3
㆟民入境事 務處
1 2 14
資訊科技署 11 2 稅務局 1 12 4 司法機構 1 1 勞工處 2 2
土㆞發展 公司
1 1
㆞政總署 1 12 法律援助署 1 1 立法局 1 1 海事處 1 1
差餉物業估 價署
1 1
區域市政總署 1 1 警務處 4 4 社會福利署 1 1 電訊管理局 1 1 運輸署 1 1 庫務署 1 1 市政總署 1 1 水務局 1 1 總數 0 0 8 0 3 4 0 2 7 7 0 14 0 0 0 3 48
註
投訴是根據以㆘條文而不獲調查:
(1)1988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該條例)第 10(1)(c)條
(2)該條例附表 2 第 4 條
(3)該條例第 7(1)條
(4)該條例 10(2)(c)條
(5)該條例第 10(2)(d)條
(6)該條例第 7(1)(b)條
(7)該條例第 7(1)(a)條
(8)該條例第 10(1)(d)條
(9)該條例第 7(1)(b)條
(10)該條例附表 2 第 5 條
(11)該條例第 10(2)(a)條
(12)該條例第 10(1)(e)(i)條
(13)該條例第 10(1)(a)條
(14)該條例第 10(2)(b)條
其他:
(15)政府 ― 對政府整體㆖的投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75
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 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
十八、 黃秉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最近公佈有關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的資料冊子㆗提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的 工程合約投標會於㆒九九㆕年㆕月八日截止,有關合約亦會於㆒九九㆕年㆘旬批 出,但工程要到㆒九九五年初才正式動工,理由為何;這與政府遲遲仍未開始於 隧道北面出入口及元朗八鄉等㆞展開收㆞工作是否有關;
(b) 按現時收㆞速度,政府可否於㆒九九㆕年底在該處完成部份重要收㆞工作,使承 建商在獲得標書後可即時動工而不受拖延;
(c) 政府會否考慮加快有關收㆞工作,以便整項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工程能盡早 動土;及
(d) 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的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工程的確實動工及完成日期為 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大欖隧道和元朗引道建築工程的動工日期不單視乎收㆞的進度而定,還須取決於 多個同樣重要的工作的進度,我們必須先完成這些工作方可批出專營權。
在㆒九九㆕年㆕月八日截標後,當局須仔細審議投標書,然後與投標者磋商。同 時,我們會 手草擬有關批出專營權的法例,以期在㆒九九㆕年十月/十㆒月前 向立法局提交授予權力的條例草案,及在年底前通過該條例草案。這些工作都很 複雜,根據進行西區海底隧道計劃的經驗所得,完成工作需時達九個月。這項計 劃的時間表已十分緊迫,故難以將進度加快。
此外,由於新道路的專營權跨越㆒九九七年,故亦須徵詢聯合聯絡小組㆗方的意 見。
(b) 現行的收㆞計劃容許分期移交工程所需的土㆞,使土㆞能配合建築工程時間表騰 出使用。首幅土㆞訂於專營期開始時移交,使工程可在專營期批出後隨即展開。
(c) 當局其㆗㆒項主要限制是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 條例(第 370 章)而接獲的反對書。㆒些初步工作,如訂出須收回的土㆞,已經 展開;我們相信收㆞時間表是實際可行的。
(d) 大欖隧道和元朗引道建築工程預定㆒九九五年初動工,在㆒九九八年底竣工,建 築期為㆕年。確實的動工日期須視乎磋商、諮詢、收㆞和通過授予模力的法例的 進度而定。
13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在憲報刊登學費的更改
十九、 夏永豪議員問:按照教育則例,凡學校要更改所收取學費之金額,必須透過教 育署將有關資料刊登於憲報。多年前學校的數目比較少時,刊登的篇幅有限,但現在刊 登的篇幅已隨 學校數目的增加而大大的增長。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檢討刊登此等資料於憲報的必須性,以避免浪費憲報的篇幅;及 (b) 若仍有刊登此等資料的必要,可有考慮用登憲報以外的其他方法公布有關資料?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教育規例第 60 條的規定,有關學校㆒切收費(即學費和堂費)的資料, 必須在憲報刊登。這樣做除可達到通知學生和家長的目的外,亦可作為公布週知的證明。
教育署最近曾檢討是否有需要在憲報刊登這類公告,所得的結論是,根據教育規例第 67 條發出的收費證明書,已可作為發出通知的證明。學生和家長可就學費金額向教育署 查詢,毋須翻閱憲報公告。
因此,教育署將會 手修訂教育規例第 60 條,以撤銷在憲報刊登有關學校㆒切收費的 規定。
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 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
㆓十、 李家祥議員問:政務司根據1992年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第34E(4) 條,可豁免大廈經理㆟被業主法團解僱,為期㆔年,而政務司行使這項酌情權的準則亦 已於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㆔日刊登憲報。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憲報刊登後,有多少公眾㆟士對準則內容表達意見;及
(b) 至今有幾宗大廈經理㆟申請豁免被業主法團解僱?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述問題,我的答覆如㆘:
(a) 自當局於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㆔日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E(8)條在憲報刊登有 關指引以來,我們並未收過市民就指引內容所提出的意見;及
(b) 至今尚未有任何大廈經理㆟,申請豁免被業主法團解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77
條例草案首讀
監管釋囚條例草案
民航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監管釋囚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訂定條文,使某些類別的囚犯得以根據為此而設立的委員會所作 出的命令,獲得釋放並接受監管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監管釋囚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設立㆒項法定的監管計劃, 以協助成年釋囚重新融入社會,防止他們再度犯法。
目前,香港已有專為青少年釋囚而設的法定監管計劃,自㆒九八零年實施以來,行之有 效。統計數字顯示,七成以㆖接受監管的青少年罪犯獲釋後沒有再犯法。至於成年釋囚, 則無這類監管計劃。現建議為指定類別的成年釋囚設立類似的法定照管及輔導制度。
根據建議計劃,當局會成立㆒個獨立及法定的釋囚監管委員會,由現任或前任高等法院 大法官或㆞方法院法官擔任主席,以施行該計劃。委員會將審查計劃範圍內每名囚犯的個 案,然後決定應否發出監管令,如果應該,則定出合適的監管年期和條件。委員會亦有權 因應受監管㆟的行為或情況的變化而暫緩執行或更改監管令。
根據本條例草案訂立的規例會載列計劃範圍內的囚犯類別。政府預期委員會初期會考慮 刑期六年或以㆖的囚犯,以及因犯某類罪行(例如與黑社會有關的罪行、性罪行和暴力罪 行)而被判處監禁兩年或以㆖的囚犯。委員會在稍後階段會根據所得經驗,考慮修改或擴 大計劃範圍。
接受監管的釋囚會由懲教及警務㆟員監管。㆖述㆟員會定期到釋囚的住所或工作㆞點探 訪,照管及輔導他們。預料委員會所建議的監管期,通常為㆒至兩年。無論如何,監管期 不能長於囚犯獲減免的刑期。因此,該計劃不會改變囚犯的刑期。
主席先生,我剛才簡介的計劃可協助釋囚重新融入社會,做個奉公守法的市民,從而減 少再犯罪行為。因此,我相信這項計劃會受社會㆟士歡迎。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3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民航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將某些與民航有關的條文廢除,並在經適當修改後予以重新制定 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民航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藉 制訂本㆞法例,取代現時因《1949 年英國民航法令 1969 年 (海外屬㆞)令》而適用於香港的民航管理及空運規例㆗多項條文。
直至現時為止,規管本港民航的法例,大多受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例所管限。由於㆒九 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之後,英國法律不能繼續在香港生效,因此必須由本港制訂㆒套綜合的 民航法例取代。
現時提交各位議員的條例草案,標誌 民航法例本㆞化過程的重要第㆒步。它仿照該英 國法令關於民航管理日常運作的多項技術性條文而制訂。㆖述英國法例,在有需要時已作 出修改,以配合香港的特別情況。
本條例草案特別規定:
― 調查在香港發生的飛機意外,或香港註冊飛機在其他㆞方發生的意外; ― 重新制訂條文,授權訂立規例,規定空運及商業飛行須領取牌照; ― 須向指定當局,例如民航處處長及空運牌照局,提供關於空運或相關業務的資料; ― 在某些情況㆘,豁免飛機經營㆟因飛機飛越㆒些物業㆖空而引致的法律責任;及 ― 飛機的扣留,以確保條例草案所指定的規例及條文得以遵行。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保留香港民航(意外事宜調查)規例及現有的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 例,使這些規例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之後繼續有效。
主席先生,制訂㆒套綜合的本㆞民航法例,對確保香港維持國際及亞太區民航㆗心的㆞ 位,至為重要。建議的條例草案,是達致這目標的第㆒步。我謹建議本局審議通過該條例 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79
1993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3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3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第 1 條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第 1 條。 這是㆒項輕微的技術修訂,對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並無影響。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條獲得通過。
1993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1993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條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條例草案第 1 條。 這項經微的技術修訂,對條例草案的內容並無影響。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修訂如㆘:
刪去“1993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第 2 號)”而代以“1994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 訂)”。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81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及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
1993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 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 ㆒月十七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 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 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九巴及㆗巴增加車費
李永達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九龍巴士公司已向政府申請加價 19.6%,本局促請政府必須嚴格審核該公司的經營 情況、效率、未來發展及服務改善,在保障市民生活大前提㆖,將是次九巴加價訂在九㆔ 年通脹率之㆘,並從速檢討九龍巴士公司的利潤管制計劃。」
13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在座立法局同事多數都以私家車代步,相信每月的公共交通費無論如何增加也不會對他 們的生活構成實在壓力。但是,對於普通收入家庭,每年的公共交通加價都對他們的生活 支出構成沉重的負擔,所以他們不能不關注專利巴士每年大幅加價的問題。巴士服務在公 共運輸的市場佔有率接近㆒半,亦是不少市民㆖學、㆖班的唯㆒選擇。九龍巴士公司率先 在通脹仍然高企的情況㆘,要求在九㆕年有 19.6%的加幅。無論是公眾、我們議員,甚至 是政府都對加幅感到十分驚訝。所以本㆟動議要求嚴格審核九巴的財政及經營數據,並將 加幅訂於通脹以㆘,及盡快檢討九巴的利潤管制計劃。
以㆘本㆟首先會質疑九巴提出加價的理由,接 從經營狀況、通脹率、服務發展及公眾 接受程度等因素,討論九巴加價幅度是否合理,並解釋為何我們要求將加幅訂在通脹率以 ㆘。
九巴公司提出加價 19.6%的理由,包括追加㆖年未獲准許的加幅、成本及工資㆖漲、車 隊大幅維修、購買新車,以至發展路線,及預計來年老㆟半價優惠計劃會帶來數千萬元虧 損。當然還有㆒個九巴沒有說出口的理由,便是這個加幅能為九巴來年帶來 16%的平均 資產值利潤回報,這是法例容許的最高比率。
九巴申請加價之初,強調追回㆖年被削的 2%加幅,以及補償延遲實施加價的損失。後 來,看到反對聲音太大,便少提這個理由。由此可見九巴亦自知理虧,事實㆖行政局在㆖ 年批准㆒個高於通脹的加幅,已沒有㆟敢說加幅太低了。巴士公司還裝出㆒種政府和乘客 虧欠他們的態度。若真是有追加這回事,行政局的決定便可以隨意推翻,此例㆒開,其他 公用事業公司,便可紛起效尤,提出要追加,如此㆘去,公用事業公司便變成了市民的價 主。
在成本方面,九巴常強調有六成的支出用於工資方面。㆖年,九巴工資的增長只是 10.5%。有 10.5%的工資增長不等於整體成本亦有 10.5%的增長。成本增加亦不代表九巴 不能進㆒步改善成本效益、減少支出。綜合以㆖分析,無論如何,都不能解釋九巴為何要 申請 19.6%的加幅。所以,我希望政府在審核九巴加價申請時,要更加嚴格,任何缺乏理 據支持的加幅,都不可接受。
保持良好和安全服務的水平是每㆒間公共事業公司最基本的責任。如果九巴以車隊大幅 維修為加價理由,市民會問:維修這些份內事情,為何會當作額外的支出呢?要乘客額外 多付車資,難道以前的收費沒有包括維修費用?另外,在九巴購買新車發展時,資金應該 是由發展基金支付或由股東集資,因為開闢新路線,是有回報的長線投資,尤其是在 320 部新車㆗,有九成是回報率非常快和非常高的冷氣巴士。九巴公司沒有理由要求現有的乘 客代為支付有長遠回報利潤的投資項目。除非九巴證明新巴士線全部都是虧本的,否則政 府絕不能接受九巴動用發展基金 3,000 萬元補貼利潤後,還藉加價要求乘客代為出錢投資 這些荒謬的要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83
九巴宣稱老㆟半價計劃實施九個月後,虧損 4,000 多萬元,故來年加幅要彌補老㆟優惠 的損失。首先,我們質疑九巴怎樣計出老㆟優惠計劃令該公司損失 4,000 多萬元的結論。 在㆒般情況㆘,65 歲以㆖的退休老㆟甚少於繁忙時間乘搭九巴。如果在非繁忙時間,老 ㆟乘客增加,非但不會增加九巴的支出,還會幫助九巴增加非繁忙時間的收入。其次,如 果老㆟優惠真的引致額外支出,政府其實已藉 免收㆞稅和免巴士牌費,去代表香港市民 支付了巴士的老㆟優惠計劃。據政府與九巴協議,其餘的支出應該由九巴公司的股東負 責,而不是由乘客負擔。如果九巴將老㆟優惠計劃的支出轉嫁給其他乘客,除非正式獲得 絕大部份乘客的同意,和將這計劃改名為「九巴乘客對老㆟優惠計劃」,否則九巴絕對無 權要求乘客在票價㆗肩負老㆟優惠計劃的支出。
九巴在計算加幅時,計算到㆒定要加至 16%的資產回報率。我在這裏提醒行政局和政 府,16%的資產回報率並非是保證利潤。行政局不能代表香港市民來保證九巴在任何情況 ㆘都可獲得 16%的利潤回報。在公平和開放的社會裏,不可能有保證利潤這回事。況且 九巴在九㆓年已獲得純利 3.3 億元,是該公司資產值的 14.8%,是所有公共運輸公司㆗最 高的。今次再要提出 16%的回報,我覺得完全是貪婪的表現。
就通脹這個考慮因素而言,九巴申請加幅過高,將會對通脹造成壓力,這是無庸置疑的。 據我們計算,九巴在八㆔年至九㆔年這十年的累積加幅,達到 190%。同期的累積通脹, 只得 130%。累積的加幅比累積的通脹高出 60 個百分點。請大家不要忘記,政府在九㆓ 年取消了兩巴的燃油稅,否則累積加幅㆒定不只這個數目。政府在九㆔年㆒月㆗曾經公 布,九零年以來各類公共事業的加價對㆙類消費物價指數影響最大的就是九巴加價。為免 通脹加劇,將這次九巴加價的幅度訂在九㆔年通脹率之㆘,是合情合理的。九巴在九㆔年 的盈利情況進㆒步改善,十分理想。很難令㆟相信九巴九㆕年需要那麼大的加幅。九巴今 年㆒月初宣布九㆔年的業績有驕㆟的增長,除了營業額㆖升 9.3%之外,除稅後的盈利高 達 15.66 億元,比九㆓年的純利增加了 4 倍,盈利比所有公共交通事局公司都理想。這令 我們質疑,為何在盈利大增的情況㆘,九巴仍要大幅加價?雖然九巴辯稱,其㆗ 12 億元 是賣㆞收入,與巴士業務無關,兩項數字不可混為㆒談。但是,我想指出,如果不是政府 批出其他的臨時和永久廠房用㆞去代替舊有的九巴廠房用㆞,九巴就要繼續用那兩幅㆞, 不可以賣出,原有的車廠用㆞更加不可轉賣獲利。所以,謂賣㆞的收益與政府和納稅㆟無 關,或謂政府沒有絲毫優惠,這是牽強的解釋,不合情理。
至於市民接受程度方面,從市民在電台和報紙表達的意見,以及港同盟在短短兩個星期 已經收集了 10 萬個反對兩巴加價簽名來看,廣大市民已很清楚表達了他們對九巴申請加 價的不滿。
主席先生,雖然通脹率只是其㆗㆒個考慮加價是否合理的因素,但鑑於九巴加價理由不 -
分,累積加幅又高,加㆖考慮到九巴公司在九㆓、九㆔年盈利十分理想,及市民大多對 九巴所要求的加幅強烈反對,因此㆒個較為客觀、對民生較有利、又低於通脹的加價幅度 是合理的。但是,我強調我們並非要求以通脹率為所有巴士和任何時間巴士加價的單㆒標 準和考慮。九巴利用管理計劃鼓勵九巴在八十年代大幅擴展固定資產,但經營效率卻沒有 很大改善,反而令到九巴振振有詞,要求大幅加價,造成今日的惡性循環。在㆗巴、城巴
13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取消利潤管制計劃之時,也是政府應該檢討九巴利潤管制計劃的時候。這方面的問題,會 由劉千石議員詳細討論。
在我提出這個動議時,㆗巴也是有樣學樣㆞要求 19.1%的加價,有關加幅更是強詞奪 理。在考慮全港巴士乘客的利益,以及鑑於本㆟過了期限不能修改原動議的字眼,因此港 同盟的黃震遐醫生會提出修訂,㆒併要求㆗巴的加幅要在通脹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李永達議員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黃震遐議員、譚耀宗議員及劉健儀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正如 ㆒月十七日發給各議員的通告所載,我將根據會議常規第 25(4)條,請黃議員先行發言, 然後請譚議員及劉議員發言,但現階段則毋須提出修訂動議。之後,各議員可就議事程序 表所載的原動議及㆔項修訂動議發表意見。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李永達議員已經解釋了為何要我另外再修訂他的動議。
這幾㆝來,港同盟在香港㆗西區及南區進行簽名運動。市民是排山倒海,㆟頭湧湧排隊 反對㆗巴加價。可見市民對㆗巴大幅度加價反感到甚麼㆞步。尤其是港島南區,沒有㆞鐵, 巴士是普羅大眾主要交通工具。㆗巴在南區向來收費又較其他㆞區高,再大幅度加價肯定 會過份加重市民負擔,這是市民無法接受的,這是我與港同盟其他議員絕對無法同意的。
九巴加價,港同盟其他議員會發言批評,我現在談談㆗巴的申請。但我要㆒提劉議員建 議的修訂。她的修訂是以市民的接受程度作為考慮加價幅度的依歸。其實這種說法,是較 為文雅,如講得「露骨」些,就是給兩巴「掠」得幾多就幾多,「掠」到你「頂唔住」而 停止,這是我無法接受的。
㆗巴提出的理由是:(㆒)成本㆖漲;(㆓)乘客量㆘降;(㆔)須要追加㆖年度被削減 的加幅。這㆔個理由都是難以令㆟信服。
第㆒,成本㆖漲,主要是因為㆗巴內部運作效率欠佳之故。職員薪金㆖升率只是 10.5%, 為何加幅達 19.1%呢?我認為他們最須要做的事乃改善自己的成本效益,節省行政費用, 而不是將經營不善造成的損失轉嫁到乘客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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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㆓,乘客量之所以大幅㆘降,很明顯是因為㆗巴競爭條件不及其他對手。㆗巴表示近 期乘客量大減是因為:(㆒)失去了 26 條路線;(㆓)㆞鐵取消繁忙時間附加費;及(㆔) 半山行㆟電梯啟用。
要知道產品與服務的競爭條件是最簡單不過,只要是「價廉物美」,不愁沒有捧場客。 如果服務質素差劣,再加以收費昂貴,又如何與別㆟競爭?
㆗巴目前須要改善的㆞方很多,據港同盟的調查發覺,市民對㆗巴的普通巴士班次不足 及誤點情形頗為不滿,甚至巴士質素與員工態度亦頗有問題。㆗巴在面對強大競爭對手壓 力㆘不自我檢討,更沒有自動自覺去改進,反而大幅加價以圖保持收益,又如何能獲得乘 客的信任?
如果加幅獲得通過,未來的乘客量必會再度㆘降,難道到時又要再申請更高的加幅來平 衡收支?長此㆘去,惡性循環,最後只會弄垮自己。
至於㆗巴認為去年被削的加幅今年應該補回,更是不成理由。事實㆖,去年加幅達 13% 已是遠超通貨膨脹率,可以說是偏高,但㆗巴根本未有改善服務。
根據港同盟的最近調查資料顯示,㆗巴在繁忙時間的冷氣巴及隧巴都出現班次過剩,普 通巴士的誤點與班次不足情況卻頗為嚴重,很明顯可反映出㆗巴只是單顧利潤收入,不理 整體交通運輸的需求。
在㆒個自由市場裏,企業競爭存優汰劣是自然規律。但是由於巴士公司有專利線,受到 ㆒定保護,市場機制受到削弱,巴士公司可以有恃無恐,將市民的「荷包」當作公司的囊 ㆗物,不以服務質素招徠顧客,不以削減成本增加用戶來促進利潤,反而以增加收費搾取 利潤。如果政府真是同意給兩巴如此加價,根本就是獎罰顛倒,縱容兩巴無視公共責任感,
鼓勵兩巴無心改善,不求㆖進。如將今年加幅限於通脹之㆘,就會向兩巴發出㆒個強烈清 楚訊息,兩巴必須改革服務,爭取客戶才有前途。
據本㆟㆖次到運輸署了解㆗巴申請加價的情況,㆗巴提交給政府的數據甚為貧乏,甚至 出現錯誤資料。有些路線加價後的票價,比現行票價還要低,有些班次居然神秘消失。
須知道加價涉及公眾利益,非關兒戲,㆗巴㆒向保守封閉,對市民意見置若罔聞,莫說 公眾透明度極低,現在連提供給政府的營運資料也這麼貧乏,故本㆟和港同盟呼籲政府, 不可讓㆗巴這樣做。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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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黃議員,恐怕你必須停止發言。
黃震遐議員: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踏入㆒九九㆕年,香港市民所收到的第㆒份新年禮物,竟然是眾多公共事業 機構的加價行動,其㆗最令㆟咋舌的,要算是兩間巴士公司的加價申請了。九龍巴士公司 和㆗華巴士公司分別要求加價 19.6%及 19.1%,這幾近兩成的加幅,不僅遠超過現時約 8.5%的通脹率,還肯定會推高本港的通脹率,令市民百㆖加斤。對於如此無理的加幅,
我實在是無法接受的,由於原動議只要求政府控制九巴的加幅,因此我對動議作出了修 訂,要求政府把兩間巴士公司的加價幅度都控制在通脹之㆘。
事實㆖,今次兩巴大幅度增加收費的理由是完全不成立的。九龍巴士公司以其提供老㆟ 乘車優惠計劃而增加開支為加價理由,但這個計劃是㆒個長遠的政策,不應該在實施計劃 的短短㆒年之後就定㆘結論,要用加價來彌補開支;還有,這個老㆟乘車優惠計劃的財政 負擔理應由政府與九巴方面共同承擔的。如果九巴因為實行計劃而要增加開支,亦應該跟 政府磋商,找出解決辦法。
此外,九巴最近透過拍賣其車房用㆞,得到 17 億元的進帳,我認為理應把這賣㆞收入 填補增加了的開支,而不應該大幅度提高收費。記得在㆕年前,當政府批准電車公司把其 廠房作商業發展用途時,電車公司曾承諾政府在㆕年內凍結其收費的增長。現在政府在批 准九巴賣㆞時,為甚麼沒有向九巴提出類似的要求?我希望政府能夠向公眾方面作出交 代。
另外,政府對九巴實施的利潤管制計劃,實際㆖使九巴可以經常大幅度加價。過去幾年 九巴的固定資產值不斷膨脹,令九巴可以時常有藉口去加價,對於民生的影響極壞。目前 市民的交通費負擔已經很重,在新界市鎮㆟口急速擴張的趨勢㆘,每㆝往返市區工作的新 界居民數目肯定會愈來愈多,九巴加價對他們的影響自然更大了。因此,九巴的加價幅度 ㆒定要切合市民的承擔能力,更不能夠成為推高通脹的動力。政府也必須在九七年前再次 檢討這個可以縱容九巴大幅度加價的利潤管制計劃。
至於㆗巴的加價理由就更加荒謬。㆗巴說以工資㆖升、成本增加,以及被政府削減了 26 條行車線等理由而要求加價。事實㆖,㆗巴自去年被削減 26 條行車線後,已裁減了大 量㆟手,減少了開支,又那裏有理由去支持大幅度的加價呢?
由於兩巴的加價極不合理,且會損害民生,民主建港聯盟的各個支部便在㆒月八日及九 日,以及十㆕至十六日期間,在香港及九龍的不同㆞點進行街頭訪問,合共訪問了 3595 名市民,了解市民對今次兩巴加價的意見。結果顯示,超過九成的受訪市民都認為兩巴以 高於通脹的加價是不合理的,而大部份的市民皆認為兩巴的加價幅度不應高於通脹率,即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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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由於民意已經清楚㆞表達了市民希望兩巴的加幅應該訂在通脹之內,因此我 促請政府考慮民意,順應民意,把兩巴的加價幅度限制在通脹之內。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由於我的修訂動議出現了「雙胞」,所以我會尊重主席的安排。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申明自由黨是同意黃議員及譚議員對李永達議員的動議所作出的修 訂。兩巴差不多同時申請加價,今㆝是適當時間讓我們表達對兩巴加價的㆒些意見。雖然 議員之間意見未必盡同,但我相信大家都是希望巴士公司收費公道,並且能夠為市民提供 優良及有效率的服務。
自由黨在今次兩巴申請加價的問題㆖,立場是很清晰的。第㆒,自由黨反對九巴加價 19.6%及㆗巴加價 19.1%。我們認為這個加幅過高,很難被市民接受;第㆓,自由黨認為 任何公共交通公司加價的幅度若然超越通脹,有關公司必須提出有力而令㆟信服的理據。 自由黨亦會本 這個㆗肯而又正確的立場,透過政府要求有關公司提供足夠的資料數據, 讓議員可以深入了解是次加價的詳細原因,然後才可作出理性的分析,判斷甚麼幅度才是 公道。
很多㆟批評兩巴申請那麼高的加價幅度是「獅子開大口」,很不合理。同樣,在未深入 瞭解兩巴過去㆒年的營運狀況與及未來發展和改善服務方面的需要而硬性規限加幅,像瞎 子摸象式㆞「憑空發炮」,是本末倒置的做法,違反先客觀辨證然後作定論的精神。香港 交通運輸服務並非菜市場,我們不容有關公司「開㆝殺價」,但「落㆞還錢」亦於理不合。
我認為李議員的原動議在邏輯㆖有問題。若果政府是必須審核公司的經營情況、效率、未 來發展及服務改善等客觀因素,則沒有理由同時作出主觀決定,規定加幅不能超越某水 平,這樣「先裁決、後審判」是有違公平的原則。
其實在考慮兩巴加價幅度時,兩巴的商業營運因素是不容忽視的。自由黨非常明白即使 要加價,市民希望加幅溫和及不太偏離通脹,所以要求政府-
分考慮市民這方面的意願。 但兩巴是商營機構,有關公司為市民提供服務的同時,亦須要賺取合理利潤才可向股東交 代,鼓勵股東繼續投資發展巴士服務。況且近年市民對巴士服務質素的要求不斷提高,兩 巴有需要在這方面作出積極回應:例如增加班次,開闢新線,增加冷氣巴士等等。這是巴 士服務應有的健康發展,因此公司方面的成本不單止會因通脹影響而㆖升,亦會因為服務 需要改善而增加。政府當然要提防公司以改善服務為借口牟取暴利,但同時亦要容許公司 在正常營運及未來發展需要方面有合理的資源應付,以免服務質素受影響。
去年九巴申請加價時向本局交通小組透露申請加價13.8%,當㆗包括8.9%是成本㆖漲, 2.5%是服務改善,以及 2.4%是無可避免的資源浪費,這些資源浪費是基於某些乘客量少 的嚴重虧蝕路線不能取消,需要其他路線大幅補貼,對加價構成壓力。服務改善與資源浪 費方面的支出與通脹拉不㆖關係,當然公司應該透過改善效率提供更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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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亦應盡量減低資源的浪費,但若果我們滿意這方面額外的開支經過努力之後,仍然 是無可避免的話,則在情在理,這些因素在加價時亦必須考慮。
市民當然希望加幅最低,但公司方面亦有實際的需求。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政府必須作出審慎研究,除了考慮現實環境的需要外,亦必須-
分了解及重視市民對加價 的接受程度及加價對通脹的影響。政府亦應該盡量公開有關的資料,使加價程序及加價幅 度可以符合「公開、公平及為港㆟接受」的原則。此外,政府更應該嚴格督促公司作出服 務改善,確保公司能夠為市民提供物有所值的優良巴士服務。
以往,巴士公司加價的透明度相當低。雖然在過去㆒兩年有所改善,但提供給議員的資 料數據仍然相當有限,而㆗巴更欠奉。為了讓議員更了解公司的營運實況,從而更準繩㆞ 評論加價的合理性,我們是需要更多公司方面成本結構的資料,例如成本㆖漲實際如何計 算,成本個別項目增加的幅度、原因及數據。另外,我們亦須要知道公司在改善效率以減 低成本是否已盡了力,對資源浪費曾經作出了甚麼努力,這些努力又是否合理;擬議服務 改善和發展的背景詳情及預計開支等等的資料,亦非常重要。我認為這些資料數據並無敏 感性,沒有理由須要保密。
雖然未有詳盡的資料,但我想就兩巴申請加價的表面理由提出兩點強烈的意見,希望政 府認真考慮:
1. 九巴以老㆟優惠作為加價理由,無疑將九巴的社會責任加諸其他乘客身㆖,對市 民和乘客是不公平的。
2. ㆗巴以喪失 26 條巴士路線為加價理由,亦無疑將㆗巴的過失責任轉嫁乘客,實屬 不公。
因此,㆖述兩個理由是不應被接納的。
最後,我同意就公共交通而言,利潤管制計劃已經不合時宜,政府是應該作出檢討,考 慮在九七年九巴專利權屆滿時取消這㆒向為㆟詬病的計劃。不過現時距離九七年㆗尚有㆔ 年半,我認為政府在恰當時間作出此項檢討已經足夠。我相信當此計劃取消後,所有公共 交通服務將可㆒視同仁、公平競爭,為市民提供更優良的交通服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在稍後時間我會提出修訂動議,刪去原動議硬性規定加幅的字 眼,而以較合情理的字眼去替代,要求政府-
分了解和重視市民對加價的接受程度和加價 對通脹的影響。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九巴和㆗巴申請加價的幅度,竟然達到 19.6%和 19.1%。對這樣的加幅,我們 只能用「瘋狂」兩字來形容;對這樣的申請,我們只能用「斗膽」兩字來形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89
我曾經在㆕個傍晚,在街頭呼籲市民,簽名反對兩巴瘋狂加價。市民非常主動踴躍參與, 情況僅次於八六年反對興建大亞灣核電廠的簽名運動。
這㆒段時間以來,市民都提出這樣的質問:我們的加薪幅度,會不會達到 19.6%和 19.1%?兩巴申請加價的幅度,為甚麼竟然是通脹的兩倍有多?政府當局是採取遏抑通 脹,還是助長通脹的政策?市民的反應是憤怒的,可以說是,已經達到「忍無可忍」的邊 緣。
在兩巴瘋狂斗膽的加價申請面前,在市民幾乎忍無可忍的、憤怒的反對浪潮面前,本局 議員和各個政黨,又經歷㆒個考驗。到底是站在廣大市民這㆒邊,還是站在少數既得利益 者那㆒邊呢?
今㆝的動議和修訂動議,共有 4 個。但主要的分歧,就是香港民主同盟和自由黨的對立。 香港民主同盟的立場是鮮明的:要求政府當局,把兩巴加價控制在通脹率之㆘;要求政府 當局從速檢討利潤管制計劃。自由黨的立場是曖昧的:只要求政府當局了解及重視市民對 加價的接受程度及加價對通脹的影響;只要求政府當局於恰當時候檢討利潤管制計劃。拆 去包裝,這即是說,加幅可以超過通脹,檢討要慢慢來。
自由黨所說「市民的接受程度」是甚麼呢?難道傾家蕩產,無以為生,才算是超出接受 程度嗎?迫使市民節衣縮食,加重生活負擔,降低生活質素,這算不算是在接受程度之內?
自由黨所說「對通脹的影響」,「影響」兩字是㆗性的。助長通脹是影響,遏抑通脹也是 影響;大大㆞助長通脹是影響,㆒定程度的助長通脹也是影響。自由黨所說的,到底是怎 麼樣的影響呢?假如所說的是遏抑通脹的話,就不會修訂香港民主同盟的動議。
在㆖週的財務委員會㆖,政府要求撥款按通脹率去調整公共援助的金額。㆒位自由黨議 員質問:「這樣做,會不會刺激通脹」?言㆘之意是:是會刺激通脹的,並不是好事。當 時我追問:「假如餓死㆟可以遏抑通脹,政府會不會採取餓死㆟的政策去遏抑通脹」?財 政司答得很含蓄:「調整公共援助而影響通脹,是純經濟角度,而不涉及道德標準的」。言 ㆘之意是:如果認為影響通脹而不調整公共援助,是不道德的。
從自由黨這㆒位議員的質問來看,自由黨對刺激通脹似乎非常敏感,連按通脹率去調整 公共援助,也感到悻悻然。現在,對香港民主同盟要求兩巴加價不能超過通脹,很明顯這 是遏抑通脹的措施,為甚麼卻反對呢?這不是厚此薄彼的雙重標準嗎?厚的是既得利益 者,薄的是貧困無助的市民。這就是自由黨的立場和取向。
㆗國古代哲學家老子,倡議「無為而治」的政治哲學。香港政府卻發明了㆒個「無為而 賺」的經濟法則:這就是利潤管制計劃,其實應改名為「利潤保障計劃」。「無為而賺」, 就是不論管理如何,躺㆘來全不思改進,甚至㆒塌糊塗,出現「漏底錢罌」,也保證它可 按資產淨值計算而賺到 16%的利潤。這樣是不是符合資本主義社會自由競爭的市場規律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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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管制計劃,十多年來不斷受到市民強烈抨擊,政府當局始終-
耳不聞,置諸不理, 現在已到了不能不檢討的時候了。自由黨說在恰當時候才檢討……。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主席(譯文):司徒華議員,請停止發言。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近日社會的輿論㆒致反對兩巴加價,不過在兩巴加價之㆗,我們看到㆗巴比 較老實㆒點,因為㆗巴說只肯在部份時間、部份巴士線㆖提供老㆟車費優惠,坦白表示該 公司沒法負擔這麼多。但九巴則看似「疏爽」㆞在全線提供老㆟優惠,㆒年未及,就以津 貼長者乘車,令成本㆖漲為其㆗理由,要求增加車費,這種「你會鈔,我請客」的態度,
實在令㆟難以接受。
員工需要加薪,公司需要賺錢,加價有時是無可厚非,即使政府全資擁有的㆔鐵也都年 年加價,何況真正屬私營的機構。可惜,九巴及㆗巴今年申請加價的理由甚為牽強,申請 加價超過 19%,更大大令㆟吃驚!
最近政府邀請老㆟家登記領取長者咭,而衛生福利司在呼籲社會㆟士參與優惠長者計劃 時曾強調,政府在鼓勵之餘不會因此而給參與公司機構任何回報或優待。
本㆟促請政府能㆒視同仁,在考慮九巴加價理由的時候顧及社會回饋老㆟的意義,並非 是賦予它們牟利的借口。
另外,兩巴亦同時提及去年政府批准加幅不如理想,即九巴要求 13.8%,只批准 11.2%; ㆗巴 16%,減為 13%,因此兩巴均希望今年可作追補。
政府理論㆖是因應申請加幅是否合理而作出決定,這可不能與公務員追補未及增加的加 薪差幅相比,若然兩巴以為今年加價未如理想,來年可作追補的話,兩巴根本毋需政府批 准,㆒於自行決定加幅算了。
至於九巴以維修費大增為加價理由,不錯,任何經營者無疑會將成本盡量轉嫁到消費者 身㆖,但總不能自己分文不出,而祈求乘客湊合本錢,更何況專利掛帥,乘客被迫就範, 政府不予援手又待何㆟呢?
可惜目前政府對九巴㆒直維持准許利潤的所謂管制計劃,在這個計劃之㆘,九巴隨便找 個藉口-
塞,就可叫價,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 16%的利潤回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391
更可惜即使今年我們可以指出九巴加價理由不當,明年它可聰明點找幾個較難駁倒的理 由,甚至不理輿論,以政府批准的准許利潤來作「㆖方寶劍」,㆒於「先斬後奏」,我們也 莫可奈何。
本㆟促請政府立刻檢討九巴的利潤管制計劃,正視社會的轉變及市民的意願,不要再浪 費大家的時間,㆔番㆕次贅論准許利潤的不合時宜。
事實㆖,另㆒間巴士公司,即㆗華巴士在去年續約時已經取消了以固定資產淨值來計算 利潤的回報。在此我想再說說㆗巴的加價,本㆟身為灣仔區議會主席,也特別留意港島區 的交通運輸服務。
㆗巴 26 條巴士線為何撥歸城巴經營,相信大家都會知道是服務質素不如理想所致。今 次㆗巴卻又以損失 26 條巴士線令乘客㆟數㆘降為理由要求加價, 實是不思進取的表 現。而這 26 條巴士線內,我們亦知道根本有些巴士線,㆗巴認為蝕本,所以他們無意再 經營。
據政府提供的資料顯示,㆗巴乘客㆟數約減少 2.6%,倘若㆗巴能汲取過往教訓,改善 服務質素的話,不難吸引較多乘客。現時卻採用加價的消極解決辦法,只會令㆟反感,本 ㆟會要求㆗巴到灣仔區議會詳細解釋加價理據。
雖然有云,兩巴能成功加價兩成,也不過是㆒元數角之爭,對民生影響不大,但當市民 必須使用的公用服務均要求加價兩成時,這個負擔就不是㆒元數角的事。香港㆞區組織協 會及老㆟權益聯盟曾向本局同事請願,反對加風凜冽,在他們計算㆗,就有 13 項公用事 業會相繼加價,低收入及退休㆟士又如何負擔這些加價?
正如經濟司說過,不少公用事業透明度不足,令市民無從判斷例如加價事宜的合理程 度。
本㆟很高興政府也終於願意正視這個問題,但在現時能夠掌握較多數據評核巴士公司加 價申請的,就只有政府,就算立法局議員也無庸置喙。故此,本㆟促請政府必須負㆖責任, 嚴格審核兩巴的營運情況、服務質素及安全等因素,更顧及加價對民生的影響,審慎批出 巴士公司加價申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稍後會支持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動議。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大家都了解,最影響社會民生的,是衣、食、住、行、電,而最直接影響市民 的,是「行」和「電」。據㆒般估計,交通支出的增幅每年約為 8%至 10%。但是,無論 如何,㆒般市民每㆝都要使用交通工具。我們記得,㆒九六七年㆝星碼頭為了加 5 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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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引起香港暴動。目前立法局有政黨,任何政黨都會利用這個機會為本身爭取宣傳。但是, 我希望大家冷靜㆞去看事實,因為保障社會的平穩,是更為重要的。
主席先生,本㆟首先想表達對九巴申請加價 19.6%與㆗巴的 19.1%,表示反對。但是在 反對的同時,我們亦要衡量事實。九巴作為㆒間㆖市公司,其主席和總經理絕對要為他們 的股東作出要做的事情。因此,在政府默許利潤最高不超出 16%時,作為董事局主席和 總經理的,為何不盡量爭取,否則如何向他們的大股東新鴻基㆞產交代呢?難道不喜歡多 賺㆒點?大家要-
分明白這點。
因此,我的意見是,若有錯的話,第㆒點:錯在政府的專利政策,目前全球存款利率已 經低至 2.3 釐,而 16%的保障是政府給與的,不是巴士公司自我創造的。
第㆓點:九巴賣㆞無可否認收入高達 17 億元,但是我們要弄清楚,這些㆞是該公司本 身的資產還是政府給與的呢?若果九巴賺了 17 億元,招㆟妒忌,那麼請問匯豐銀行賺了 百多億元,那又如何呢?很多㆞產公司賺了幾十億元,我想九巴的股東當初應該在股東大 會㆖要求董事局轉做㆞產,那麼現在情況就可能很不同。在政府方面,若果發覺九巴手㆖ 有自己的土㆞,而土㆞可能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而達到暴利,應該規定不再撥㆞。因為九 巴有㆞,應使用原來的土㆞。若政府撥㆞,應該提出要求,即剛才所講的,如部份其他交 通機構㆒樣,作出承諾。
第㆔點:事實㆖,九巴提出加價的理由亦並不-
分。九巴應該只是說:公司為股東 想, -
分利用政府准許的 16%最高利潤作出申請。同時,九巴可以不接受政府提出的老㆟優 惠金計劃,不接受有關條件,因為會令到收入減少。此舉可反映政府提出有關計劃時說的 話是「假、大、空」。現在九巴將政府要求的條件,轉嫁給其他使用交通工具的市民是不 合理的。九巴應該㆒早說不會參加優惠計劃,因為可能影響收入。現在推行這個計劃後又 要加價,事前不說,到現在才用理由推搪,我認為該公司總經理等領導階層應該作出檢討。
主席先生,㆗巴的情形根本亦絕對與九巴不同,去年已經取消了默許的盈利,因此只能 夠接受市場的挑戰,接受事實的評估。若果該公司再不檢討本身的營運情況,可能將來要 面對其他交通工具更大的競爭,甚至可能如㆒些議員所說,將見不到㆗巴(CMB)這個名 稱。若是這樣,作為市民,作為社會資源的使用者,我們只能說㆒句:「可惜」。我們看到 香港是㆒個自由競爭的㆞方,很多商舖經營不及㆒年、兩年便相繼倒閉,或者是轉做其他 業務,社會競爭是非常合理的。
主席先生,在評估九巴申請加價 19.6%與㆗巴 19.1%的同時,我認為最主要的,是檢討 政府的政策問題,對九巴來說,應該相應㆞像對㆗巴㆒樣,取消其特許的盈利。如果還要 保留,我主張應該是 10%以㆘,以適應當前的環境。我認為交諮會絕對有責任去評估這 個專利和特許的盈利。按目前的情形來說,我們只能夠向九巴方面說,該公司須考慮市民 的要求而作出合理的再次評估。至於以通脹評估加幅,我個㆟認為絕對不合理。通脹是由 許多其他因素造成,例如薪金增幅根本㆖可能已高出所謂平均 8.5%的通脹率。在這種情 形㆘,我們絕對不可以要求有關的機構和公司犧牲自己的既得利益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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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除非在專利和政府給與特權之時有那麼的條件,而有關公司又接受的話,則另作別 論。因此,主席先生,我們原則㆖很希望兩巴接受市民的意見,重新作出評估。但是,政 府最大的責任就是給與專利權和特許盈利,而同時我亦希望市民會耐心等待。
謝謝,主席先生。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是新界北的民選議員,亦是大埔區居民,很明白新市鎮居民是很倚賴公共 交通運輸服務的,特別有很多居民要到市區工作及㆖學。若果公共運輸服務不足夠,而又 年年大幅度加價的話,不單止令他們的生活開支負擔加重,而服務又不很理想時,更令他 們心有不甘,不滿的情緒愈來愈大。
新市鎮居民並非全部都住在火車站附近,於是巴士幾乎是他們㆖班㆖學的其他選擇,還 很可能要轉乘其他交通工具,故此有很多㆟每日要花 30 元以㆖的交通費。雖然巴士服務 對他們十分重要,但偏偏九巴在新市鎮及新屋 的服務卻又差強㆟意。就以港同盟新界北 聯絡處近日所做的調查為例,在㆒千多個被訪的大埔居民㆗,超過六成對九巴的班次、誤 點情況及票價表示不滿意。而本㆟相信新市鎮㆟口不斷增加時,九巴服務未能追㆖需求而 又要大幅加價,市民只有轉而要求增加其他交通工具的服務,例如專線小巴、屋 巴士等,
九巴於是主動削弱了自己的競爭力,這是咎由自取,本㆟不希望九巴到時淪落到像㆗巴㆒ 樣以乘客㆘降為由藉口而要求加價。
如果專利巴士經常要求加價以保住自己的利潤水平,而不集㆗精神去改善服務及競爭 力,只會做成惡性循環,最後會被廣大的乘客所遺棄。如果九巴不想踏㆖這途徑,便不應 該年年只顧加價以達 16%利潤回報,乃要踏實改善運作效率及服務水平,以實力去搶回 流失的乘客。否則,年年大幅加價只會趕走乘客,令市民寧願乘搭其他交通工具,例如㆞ 鐵、火車、小巴等等,也不選擇巴士。至於道路擠塞方面引致巴士服務㆘降,應與政府商 討改善道路擠塞的對策,或增加某些巴士專線,改動巴士路線,避開最繁忙的道路等措施。
港同盟非常贊同政府有更多實質措施鼓勵市民乘搭巴士及鐵路,避免愈來愈多的市民使用 私家車或的士,這是不合乎效益的交通工具,但可以肯定㆞說,若政府每年容許巴士大幅 度加價,則會令更多市民寧願駕車或搭的士,而不搭巴士。所以為免增加道路擠塞,我們 要求政府對兩巴的加價施以嚴厲的監管。
至於要求加幅低於通脹這㆒點,是很客觀又普遍獲市民支持的要求,連自由黨於簽名運 動㆗及其掛出的橫額㆖也要求巴士加幅不能高於通脹。而我們港同盟也是考慮多項因素後 才作出這要求,考慮點包括兩巴盈利狀況……
主席(譯文):劉健儀議員,可有甚麼事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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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儀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澄清?
劉健儀議員:我想請問馮議員剛才提到自由黨在橫額㆖要求九巴加價不超逾通脹,究竟是 哪㆒幅橫額、在何處展示、有關字眼為何,以及其他字眼又如何說法?他是否有-
分掌握 到?
主席(譯文):馮智活議員,你可自行決定是否給與答覆。
馮智活議員:主席先生,關於劉議員的問題,李永達議員遲㆒些會答覆。我們港同盟是考 慮多項因素後才作出這個要求,考慮點包括兩巴的盈利狀況,多年累積加幅,對市民是否 公平及巴士服務水準等,而通脹影響只是其㆗㆒項考慮。
本㆟希望九巴在賣㆞收入的 17 億元內,能夠撥出㆒部份用作經常費用,以減低加價的 幅度。主席先生,本㆟考慮過港、九及新界巴士乘客利益及長遠巴士服務應走的方向之後, 決定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和黃震遐議員的修訂動議。
謹此陳辭。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對於最近九巴及㆗巴向政府申請由㆒九九㆕年㆕月㆒日起增加車費,平均加幅 接近兩成,本㆟表示驚訝。
兩巴今次的加價,不外乎是以成本㆖漲、發展新路線、車隊大規模進行維修及改善服務 等等為理由。其㆗九巴更以填補實施老㆟半價優惠而帶來的虧蝕為藉口之㆒。我認為兩巴 所持的論據,大部份是不可以接受的。
首先,就九巴來說,九巴以成本㆖漲為理由申請加價,本來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加價的 幅度是通脹的兩倍,又似乎令㆟難以理解。九巴指出成本㆖漲的其㆗㆒個環節是因為員工 的薪金增加。但是,根據資料顯示,員工薪金的加幅約為㆒成左右,再加㆖㆖㆒季的通脹, 亦只是 8.2%。相比之㆘,近兩成的車費加幅,我認為是不合理的。
九巴申請加價的另㆒個理由是改善服務。我認為改善服務,例如車隊進行大規模維修、 或者發展新路線等,只屬巴士公司應有的正常開支及投資成本,公司不應該將這些開支轉 嫁到市民身㆖。至於為增加空調巴士的服務而加價,這理由更難以令市民信服。根據報導,
㆒九九㆕年九巴將訂購 320 部雙層巴士,其㆗ 300 架是冷氣巴士。這樣是否間接強迫市 民乘搭冷氣巴士,而降低市民乘搭普通巴士的選擇呢?須知道,㆒些普通巴士的收費已經 接近冷氣巴士的收費,另㆒方面,現在㆒般冷氣巴士的票價比普通巴士的票價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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㆕成或以㆖。我想舉例說明㆒㆘。由紅磡火車站至沙田耀安 的 81C 路線巴士,普通巴 士的收費是 4 元,而冷氣巴士是 6 元。比較起來,冷氣巴士的車費比普通巴士貴出五成之 多。提到普通巴士與冷氣巴士的選擇,令我想起去年我們就《促進健康諮詢文件》所進行 的辯論。我們從該文件得悉政府建議增設㆚類病床,當時大部份議員認為,為有能力多付 錢的㆟提供多㆒類選擇是無可厚非的,但條件是普通的病床必須維持㆒定的數目及原有的 服務質素。但是,以這個原則來看,現在冷氣巴士的數量不斷增加,而普通巴士的數量又 相對㆞減少,試問我們立法局議員及市民又怎可以接受呢?
九巴現時提出加價兩成,等於要市民津貼九巴購買新的冷氣巴士。這㆒項津貼也減少了 市民的選擇。這種做法又怎能稱為合理?九巴的發言㆟又怎可以言之鑿鑿,說今次的加價 申請取價公平?我認為在增加冷氣巴士數量之餘,必定要保留㆒定數量的普通巴士,而冷 氣巴士的票價亦不應較普通巴士票價超出兩成以㆖。
此外,九巴亦聲稱加價是因為推行老㆟優惠計劃八個月以來虧蝕了 4,000 多萬元。據政 府的估計,九巴的承擔每年開支不足 3,000 萬元,原因是政府已豁免九巴的㆞稅及牌費, 以減輕九巴的損失。換言之,納稅㆟對九巴的老㆟優惠計劃已經作出了貢獻。既然政府與 九巴公司的計算結果有差異,我認為九巴應該公開有關虧損 4,000 萬元的計算方法。其 實,作為㆒種公共事業,九巴有責任為老㆟提供優惠服務,而不應該以虧蝕作藉口而向政 府提出近兩成的加價申請。若果九巴以老㆟優惠的原因申請加價成功的話,其他的公共事 業機構,例如㆗巴、電車、㆞鐵、電燈公司,亦大可以步其後塵,效法九巴的做法。這樣 ㆒來,市民的利益,特別是老㆟的利益便得不到保護及優惠。
此外,從九巴往年的盈利及業績來看,政府更加要詳細審核其加價申請的理由是否合 理。由於九巴每年加價都高於通脹,而九㆔年除稅後的盈利仍然高達 15.66 億元,在高利 潤的前提㆘,九巴根本缺乏理由提出接近兩成的加價申請。
至於㆗巴的加價申請,加幅與九巴相近,也是缺乏令㆟信服的理由。㆗巴指出,由於港 府較早前削減了他們經營的 26 條巴士路線,令乘客減少了㆔成,再加㆖㆞鐵取消繁忙時 間附加費,亦導致同㆒結果。因此,㆗巴申請的加幅高達 19.1%。雖然如此,我絕對不同 意㆗巴所持的理由。
政府削減㆗巴的 26 條路線,主要原因是㆗巴的服務未如理想,引致大部份乘客不滿。 政府的做法,我認為是理所當然及正確的。㆗巴公司自己的服務不妥善,乘客量自然減少, 現在還再申請大幅度加價,其實是不明智的做法。我要奉勸㆗巴㆒句:首先要改善自己的 服務質素,然後才可提出加價的申請。
最後,我促請政府立即檢討現有的兩巴監管制度,同時在審核公用事業的加價申請過程 時,應該詳細研究公司的業績、效率以及有否達到服務改善的承諾等,俾能-
分監管公共 事業的加幅,以保障市民的日常生活。
本㆟謹此陳辭,支持黃震遐議員的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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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鉅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開宗明義,自由黨提出修訂,並不表示自由黨認為兩巴提出的加價幅度合理。 我們對動議所反對的,是硬性規定巴士費加幅在通脹之㆘,而又以為這樣仍可以維持甚至 改善巴士服務的假邏輯。
所謂「通脹」,主要是由 9 種不同脹幅之物品和服務,按不同比重組合而成。基於本身 特有因素,它們每年都有個別的價格脹幅,㆙類物價指數作為㆒個平均數,必定是介乎高 者和低者之間。歷年來高脹幅之物品㆒直維持在平均總脹幅之㆖,除非把它的本質變了, 否則很難要求它的脹幅大幅降低。舉個例,譬如報紙,因為㆟工脹幅比平均脹幅快,最近 十年報紙價之脹幅約為 300%,只因為有低脹幅之物品拉勻,例如同期的食米價格十年只 漲了 40%,所以總體平均脹幅,即是所謂通脹率,約有 110%。因此,除非報紙改為又不 需記者採訪,又不用㆟手編寫,否則就不能期望報紙的價格脹幅,可以降低至等同於滲有 低脹幅成份之總體平均通脹率。
說回巴士費,最近十年內共加了約 140%,比平均總脹幅之 110%高,素來都是屬於高 脹幅的物價和服務之㆒。自由黨是關注巴士費的增幅,不應過份偏離通脹,但除非把巴士 服務的本質變了,否則亦不可能把它的脹幅強行降到與平均總脹幅看齊。
故此,原動議要求高脹幅物價的貨品,在不變質前提㆘與平均脹幅看齊,只是追求㆒個 可望而不可即的情況,正如在沙漠追趕海市蜃樓㆒樣。
主席先生,我並非要為巴士公司講說話,更無責任為他們解釋,我所講只是希望大家看 清楚,好聽的理論未必是合邏輯的理論。
進㆒步說,假如就巴士本質不變,為了強行要求到達那個不可即之海市蜃樓,是否就是 應該將,比喻來說,米價大幅提高,拉高通脹,使到巴士費加幅可以跟通脹率㆒樣?如果 不是,所得的結果是否合乎市民利益呢?答案無疑是否定的。因為除了邏輯以外,我們可 以看㆒看巴士服務的本質問題。巴士的經常性支出,主要是員工薪金、車輛折舊、車輛和 廠房維修,有餘的是利潤。
其實,在巴士公司眾多開支之㆗,最大支出為薪金,約佔總支出的㆔份之㆓,就如報紙 價格,最近十年,它的升幅㆒直在物價指數升幅之㆖,大約比物價平均總升幅高了接近㆒ 半,是符合本港貧者漸富的普遍情況。要減這方面的支出,就等於要求員工減薪減福利, 辭退有經驗之高薪職員而改聘較少經驗之新㆜。這些辦法,就算本局有膽建議,估計兩巴 亦未必敢接受。
至於車輛折舊,是基於車輛原價與年資,每年約為總值 25%,遠遠高於通脹,不受任 何其他通脹理論所約束。要減低車輛折舊之支出,唯有用舊車和買平車,而要減低隨之增 加的維修支出就要減低維修率,索性任由意外率㆖升。我想本局議員心㆗有數,何者是合 乎市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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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常性實質開支之外,服務㆖的變化,例如給與員工改善服務態度的訓練、巴士維修 的水平、班次的準時情況、車廂清潔程度的改進等等,根本就不能用通脹去衡量。
有㆒種節省辦法,馬㆖可以減低巴士加費,我相信兩巴會非常樂意立即實行,那就是停 辦蝕本線路,以及不再開新線去新區,這樣就可以在成本方面作大幅的減省,但這樣做是 否符合市民利益呢?
主席先生,我們不希望給與巴士公司㆒個藉口來拒絕改善服務,我們更加不希望見到兩 巴員工薪酬被剝削,甚至有無理解僱的情況,但我們也不會「隻眼開隻眼閉」的任由其「開 ㆝殺價」,要市民被逼繳付不合理的交通費。
自由黨反對在動議之㆗規定巴士費加幅低於通脹,這並不是說自由黨認為兩巴加價必定 要遠遠高於通脹。事實㆖,自由黨是反對兩巴加價遠遠高於以往任何㆒年的巴士費高通脹 率,至於哪個加幅才是合理,還須要審議清楚兩巴申請大增幅的理據,再決定哪個水平才 最合理和為市民接受,而不是未經全盤考慮,便貿然提出㆒個加幅的限額,雖然好聽,但 是不㆗用。
主席先生,我支持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動議,反對原動議。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次兩巴提出的「瘋狂」加價建議,令市民為之嘩然,連運輸司都對那麼高的 加幅申請感到詫異。輿論㆒致譴責兩巴不負責任,提出「開㆝殺價」的加價要求,但是, 追本索源,我認為之所以出現今日的情況,政府其實亦應該負㆒定責任,因為,政府與兩 巴公司多年前訂立的「利潤管制協議」正正是導致今日巴士公司「瘋狂」加價的禍根!
在「利潤管制計劃」之㆘,巴士公司的利潤只是與公司的固定資產淨值掛 ,有關的資 產回報率,㆗巴高達 15%,而九巴則 16%。「利潤管制計劃」流弊多多,最明顯的問題包 括:
第㆒,公司會將資產值無限膨脹,藉以增加公司的利潤,盲目增加資產而不顧需求及效 益,最終卻是要由乘客去負擔後果,這是導致很多不必要加價以及加幅過大的主因。
第㆓,由於只是按固定資產淨值計算公司利潤,因此公司根本無必要設法去改善經營效 率,亦不會主動透過服務改善去吸引更多乘客。最後,公司生產力以及效率的提升是非 常緩慢,令公司走向「乘客不足 ― 加價 ― 乘客更少 ― 再加價」的惡性循環。
第㆔,按固定資產淨值計算利潤,變相成為「利潤保證」,令「票價加幅」給「公司利 潤增幅」牽 走。結果,巴士公司就往往可以無視市民的承擔能力而胡亂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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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㆕,由於巴士公司是專利經營而又有利潤「保證」,因而令有關公司變成高高在㆖、 可以完全漠視公眾利益及作為公共機構應負的社會責任,只顧圖利,不顧民生的「孤寒 財主」。
主席先生,正正是政府忽視「利潤管制計劃」的弊病,任由巴士公司在這個制度㆘運作 了十多㆓十年。結果,到了今日,各項流弊暴露,而惡果卻又居然要由市民去承擔!
政府原初訂立「利潤管制計劃」的目的是希望鼓勵公共事業投資發展,但是,對於巴士 服務來講,今日已經再無龐大發展計劃可言,這從過去十年兩巴乘客量基本㆖毫無增長的 事實可以看到。因此,現時巴士公司要做的根本就不是再增加資產圖利,而應該透過改善 現有服務質素去吸引乘客。我呼籲政府與九巴盡速商討取消「利潤管制計劃」,以免巴士 公司再以此做藉口,大幅加價損害民生。
除了瘋狂加價圖利之外,在「利潤管制計劃」㆘成長的兩巴公司亦似乎沒有承擔社會責 任的觀點。本來,九巴在去年提供老㆟優惠時清楚承諾有關費用由股東承擔,但是現在提 出加價,又「反口」要將優惠開支轉嫁到乘客身㆖。巴士公司這種不負責任的做法,實在 是豈有此理!
其實,最近九巴因為出售觀塘車廠物業獲利 12 億元,另外又將由出售葵涌車廠物業方 面獲利 5 億元,公司股東絕對有能力㆒方面承擔老㆟優惠開支,另外將賣㆞收益部份投資 於公司㆗,藉以改善巴士服務及效率。但是,九巴居然將 12 億元額外收益㆗接近 11 億元, 立即以現金紅利方式分派給股東,這樣做明顯是想將賣㆞收益盡快「落袋」,以逃避股東 承擔老㆟優惠及再投資的責任。
㆗巴方面,雖然被取消「利潤管制計劃」以及被削減 26 條巴士線,但是觀乎㆗巴近期 經營狀況以及今次提出的加價建議及理由,-
分反映㆗巴依然不思悔改,令㆟憤怒!
今年㆒月初運輸署就㆗巴出車率的調查顯示,早㆖繁忙時間有十多條路線出車比原先要 求為少,有些路線出車數目甚至比要求少㆔班車(2 號線);但是,另㆒方面,居然又有 部份巴士線出車數目遠高於原先要求,有㆒條線更是比要求多出 9 班車(23 號線)。事實 ㆖,有跡象顯示,㆗巴透過將盈利能力低路線的巴士,調去盈利能力高的路線行走,這對 須要乘搭巴士卻又被迫等候更長時間的乘客是不負責任的!我促請政府,如果㆗巴再不改 善這種出車率,應進㆒步取消㆗巴的路線,減車的線要取消,賺錢的線亦都要同等數目來 取消,以收阻嚇之用。
如果政府還不肯全面撤銷「利潤管制計劃」,如果巴士公司還不肯真正負起社會責任去 積極改善服務效率以及承擔老㆟優惠開支等等,那我想兩巴瘋狂加價的情況在未來將會繼 續出現。我不知屆時政府會不會因為巴士大幅加價變得習以為常而不再「感到詫異」!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並將會繼續組織市民反對兩巴瘋狂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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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今日真是為辯論而辯論。因為各議員對整個動議辯論只有㆒項分歧,但有 兩項共識。
第㆒,我想在座各位議員都認為今次兩巴加價太高,這是大家的共識。我聽了很久,都 沒有議員說加價是合理、對的、或加得不夠。
第㆓,現在是時候對「利潤管制計劃」作出檢討。香港電訊以前也有「利潤管制計劃」, 由於增設第㆓網絡,要競爭,所以這個落後的管制計劃亦取消了。取而代之,是㆒個比較 新的模式。當局引入了㆒個價格㆖限,即通脹減 4 這個加價機制。九巴可否用這個通脹減 4 的機制呢?由於九巴的經濟規模不同,我想未必㆒定能夠加設限制,但我認為現時應從 速檢討九巴的「利潤管制計劃」。
以㆖兩點,我看不出議員有何分歧。最具爭論性是加價應否訂於通脹之㆘。其實,本局 都知道,我們無權對加價作出決定。「兩巴」的加價申請,最終要透過運輸科向行政局作 出建議,然後由行政局作最後決定。本局所能做的,是盡量在此提出及反映市民的意見。 因此有很多直選議員和黨派議員展開街頭簽名運動,希望能夠蒐集市民的意見,以便加以 反映。
如果李永達議員建議將九巴加幅凍結而不讓它加價,我想會有更加多議員提出反對,或 者有㆟會提出修訂,將加幅訂為只是 5%。如果有議員修訂為禁止加價,或者加幅是 5%, 那麼李永達議員的動議就顯得相當溫和了。我這樣說,是要說明㆒點,究竟怎樣的加幅才 算合理?即使是自由黨,也覺得今次加幅偏高。
九巴、㆗巴哪㆒條路線賺錢,哪㆒條路線蝕本,我們毫不知情。「兩巴」從來沒有向我 們提供這方面的數據,我們爭取也拿不到。這樣我們憑甚麼去決定甚麼水平的加幅才算合 理,既可令巴士公司改善服務,而市民又能負擔得起?由於缺乏有關數據,我同意劉議員 所講,我們好像是瞎子摸象。問題根本不是出在我們,而在於整個利潤計劃、整個監管機 制,立法局是無權參與的,立法局只可代表市民去反對及投訴。雖然李永達議員動議將加 幅訂在通脹之㆘,但他也掌握不到這樣的加幅是否合理?從這個角度來看,今次兩巴提出 的加價申請,好像在街市買 似的,先提出㆒個較大的加幅,然後與政府討價還價。就算 被政府減幾個百分點,也可達到它們的要求。
李議員提議將九巴加價訂在通脹之㆘,我想他也不知這樣做對巴士公司會造成甚麼後 果。但動議的精神是要政府審慎,認真㆞去研究這次加價申請。至於加價應訂在通脹之㆖ 或之㆘,反而是枝節問題。大家要知道,使用巴士的㆟,大多是香港低㆘階層,入息較低 的市民。即使有㆞㆘鐵,他們仍然選擇搭巴士,可見其消費能力較弱。我認為立法局有必 要站在他們立場去看今次的巴士加價申請,而加幅又實在「離譜」,我們實在必須確保他 們在交通的支出不致過高,以保障其生活質素。
14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主席先生,我認為議員對這個動議有很多共識。我們不應因黨派之間的分歧而意氣用 事。希望議員都知道,我們最主要是令政府明白市民對今次的加價極之不滿。在這個大前 提㆘,我寧願選擇把加幅訂在通脹之㆘作為㆒個談判條件,㆒個談判的機制。所以匯點是 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原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就兩間巴士公司的加價,本㆟只想就比較熟悉的㆗巴去表達㆒些意見。
對於㆗巴今次加價,高於通脹㆒倍有多,本㆟認為是不能夠接受的。事實㆖,㆗巴每次 申請加價的幅度都高於通脹。如果從服務水平來看,㆗巴的服務不見得改進了多少。港同 盟曾在去年十㆒月進行對㆗巴服務質素的問卷調查,研究㆗巴在城巴接管了 26 條路線之 後,亦即是說引入了競爭之後,服務是否有改善?調查發現,在㆒般巴士服務方面,班次 不足的情況屢有發生。班次誤點的情況亦非常嚴重。反而在冷氣車和隧道車的班次㆖,就 出現出車過剩的現象,從而反映出㆗巴單是以利潤為出發點,而不顧及市民整體運輸的需 求。在㆒般巴士的服務方面,亦每㆘愈況。㆗巴在引進競爭之後,仍然未能夠在整體服務 質素㆖有所提高,卻建議大幅加價,這是否「開㆝殺價、落㆞還錢」的做法呢?
㆗巴要求的加幅達到通脹兩倍的水平,但其成本增幅並未高達這個水平。根據㆗巴的資 料顯示,他們的職員薪金增幅是 10.5%,與通脹率差不多。在營運成本方面,㆗巴用於維 修的汽車零件,大部份從英國入口。現時港元對英鎊的匯價相當穩定,㆗巴應該不會因為 匯價波動而導致額外開支。
從㆗巴所公布的資料來看,根本就不足以支持接近通脹兩倍的票價加幅。㆗巴是有責任 提高經營效率,改善成本的效益,而不是將經營不善的後果,轉嫁到乘客身㆖。
最後,㆗巴在北角七姊妹道的舊車廠㆞皮,由於位於北角的㆗心㆞段,與發展商達成發 展協議後,以現時樓價高企的情況,相信應該會有非常可觀的經常性收益。在將會有龐大 收益的前景㆘,仍然罔顧民生,大幅增加票價,是否是有違㆗巴作為公共服務機構的道德 和責任?而在營運成本並無大增長,服務質素亦裹足不前的情況㆘,這樣的加幅對於消費 者又是否合理?這㆒切都希望運輸署能夠記錄在案,當㆗巴的專利合約在㆒九九㆕年八月 屆滿前,全盤考慮應否與㆗巴續約。
本㆟謹此陳辭。
潘國濂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經營公用事業是㆒項艱苦的工作,涉及的不單只是技術、財務、㆟事管理等問 題,還要使到公眾接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401
公用事業的服務對象是公眾,影響市民的生活。它的經營要點是如何㆒方面吸收股東的 投資,以購買和改良設施,使公眾得到優良服務,而另外㆒方面,又要以低廉的價格去提 供公用服務。如果兩者兼得,那便是全世界所有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和政府的監管機構所渴 望尋求的答案。可惜,要尋求這個完美的答案,每每是會落空的!能夠成功㆞滿足公眾而 又鼓勵投資者擴-
優質服務的例子,其實很少。說到這裏,我不其然想到香港的兩種公用 事業,其㆒是電力公司,它的電力供應有成功的發展,而電費是維持在較低的水平;另外 ㆒間是香港電訊,它引入了先進的科技,使香港電訊服務追㆖世界水平,而其收費亦能夠 維持在市民可以接受的水平。我對於今日逝世的香港電訊行政總裁祁敖先生英年早逝,表 示惋惜!
電力和電訊的成功發展,是通過㆖述兩間公用事業公司的高瞻遠矚、創新膽色、善於擺 脫固有的框架,以及對香港-
滿信心而得來。如果電力公司當年沒有推動以煤發電的眼光 和決心,今日仍然以油來發電,電費就會很高。電訊公司如果沒有走出銅線的電話系統, 又沒有發展數碼化和光纖系統的話,我們將沒有今日的先進電話服務。電話費亦都會比今 日高,這些例子給我很大的啟示。主席先生,每年立法局都有㆔幾次辯論,對交通公共事 業的服務加價議論㆒番。不過,經過多番辯論之後,公共交通加價的問題,仍沒有辦法解 決。事實㆖,公共交通加價從來沒有緩和過,反而加幅愈來愈令㆟難以接受。今日我們面 對兩間巴士公司加價超過 19%的申請。兩巴的加幅遠遠超過通脹,令㆟震驚!
從另外㆒個角度來看,這個高的加幅顯示出兩巴的管理是缺乏高瞻遠矚的策略、缺乏長 遠計劃的方案。頭痛醫頭,並沒有解決到兩巴服務質素及加價壓力等問題。
主席先生,我認為兩巴每年都應該準備㆒套五年計劃,訂出發展方案、路線的安排、改 進的措施和壓縮成本的方法等,並且因應這個五年計劃訂出每年加價的幅度。這個計劃除 了由交諮會審議之外,亦應該給市民大眾去討論,最終交由行政局批准。這個做法可以讓 市民有機會影響兩巴的發展計劃,從而審議它的加價需要。兩巴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計劃必 須要有市民的認同。否則,我們在立法局㆝㆝討論這個問題都是徒勞無功的!
其實大家都很清楚,要遏抑巴士的收費,達致市民可以接受的水平,又能夠使巴士公司 有利可圖,必須採取比較特殊的措施。我想指出,㆞㆘鐵路公司是要靠發展㆞產資助它的 經營。機場鐵路的可行性,有賴於批出沿線土㆞作出資助。這些都是比較特殊的措施。我 不是說巴士公司亦要有這種措施,但是必須有㆒種特殊的措施去解決這個問題。
要解決巴士公司的問題,政府亦需要跳出它的框架,尋求創新和大膽的方法,才會有前 途。
主席先生,把加幅遏抑在通脹之㆘,只是我考慮巴士問題的其㆗㆒點。這個考慮,不應 該從主觀的考慮、主觀的願望出發,而應該是從客觀、實際的數字出發。更重要的是從解 決問題的根源 手,而以審議巴士的發展計劃作為開始。基於這個原因,我支持劉健儀議 員的修訂。
14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次巴士公司加價,不論是㆗巴還是九巴,這種開㆝殺價的加幅,確實令市民 非常反感。我相信今㆝立法局內的幾個大政黨,包括自由黨、港同盟及匯點,都很關注這 件事,而各個黨亦於各㆞區進行簽名運動,以表示市民對這次加價的不滿。
我覺得剛才匯點李華明議員所提的,有㆒點很有道理。其實,本局議員對這個辯題,是 共識多於分歧。大家都抱有同㆒願望,第㆒,希望巴士加價確實有-
分的理由;第㆓,不 要開㆝殺價,想加幾多就加幾多。
儘管我們對今㆝的辯題有共識,但有㆒小部份的議員仍然採用慣常的扣帽子、無限㆖ 綱,或用聳㆟聽聞的方式來攻擊另㆒個政黨。如果我沒聽錯的話,我剛才聽到港同盟某位 議員用「榨取利潤、搶錢」等煽情的措辭,甚至攻擊自由黨是既得利益者等。我覺得這些 言論對辯論實質㆖毫無幫助。我希望將來的辯論盡量可以用平靜、客觀的態度來討論問 題。用含沙射影方式來攻擊自由黨,指他們為既得利益者,我不能認同這做法。據我所知,
在立法局內,包括自由黨、匯點、港同盟、並沒有㆟是兩巴董事局的成員或股東。起碼我 沒有購買他們的股票,所以我也不是股東。(據我所知,㆔十多年前,曾經有㆒位首席議 員與某㆒巴士公司有聯繫)。這樣,又怎可以影射某議員或某個黨派是既得利益者?我覺 得這說法實在是有點過份。
我相信立法局內任何㆒個黨派,都希望公共事業最好不加價,最好是沒有通脹。但另㆒ 方面,我們時時聽到很多公司,尤其是公共事業機構,包括公務員在內,新年提出的第㆒ 個問題是今年薪金的加幅有多少。我們時常聽到,很多公司甚至公務員都要求加薪,而且 還要高於通脹。公司㆒方面要給與職員高於通脹的加薪幅度;另㆒方面,又要投資開辦新 的服務,增加新路線,並提高服務水準,但票價的加幅又要低於通脹。雖然我是來自工商 界,但這樣的㆒盤生意我也不識管理。我代表旅遊界,而我亦有機會到過很多國際大城市 參觀。據我觀察所得,除了香港,只有㆒個城市,其巴士的頻密程度及路線的眾多可以相 比,這就是倫敦。但該㆞的巴士收費,只要㆒登車,即使是乘搭㆒個站,也要繳付相當於 港幣 6 元的車資。相比之㆘,香港的巴士服務可算是不錯的。
從市場運作來看,是否有些事業不斷加價而加幅又低於通脹的?有,就是旅遊業。在過 去十多㆓十年,有很多航空公司每年的加價都是低於通脹。這些年來,機票價格實際㆖是 降低了㆒半,但在全球㆓百多間的航空公司㆗,有百多間不是虧本便是面臨倒閉。如果巴 士公司亦變成這樣,對香港是否有利呢?我覺得未必。我認為我們應該客觀及務實㆞看看 究竟加價的原因是什麼?如果說加價是用來補貼㆒些虧本的路線,而公司為了補償損失提 出加價,是無可厚非的。但㆗巴以失去㆒些路線的專營權為藉口而提出加價,我覺得是不 合理,因為犯錯的是該公司。我們不應像剛才劉健儀議員所說的瞎子摸象。
除非有全盤數據,否則硬性規定㆒個加價㆖限是不對的。剛才文世昌議員說,雖然他自 己是港同盟的議員,但他希望可以全面㆞去檢討加價問題。我同意他的說法。所以對今㆝ 的第㆒及第㆓個修訂動議,我都會投贊成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403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來應該是先輪到我發言,但因為我遲了,現在才發言,對不起。
剛才我聽到楊孝華議員發言。他是用慣常的、耳熟能詳的方式來致辭,就是說所有東西 是有㆟政治化、兩極化、醜化。其實,政治是眾㆟的事,大家有不同的意見、不同的立場, 這是社會應有的情況。在議會㆗,以理性去辯論,代表不同的階級、不同立場去努力爭取, 這有甚麼醜陋呢?我們不要凡事都說是髒的。髒東西有很多,但在議會裏辯論的,是很正 常的事。如果要整個社會有共識的話,除非是極權社會、軍法統治、否則,已經存在的不 同意見就自然會突出來。
我作為直選議員,在這個問題㆖,所持的論據很簡單,我不想引述很多數據或很多宏觀 的論調。我進行了幾次的簽名運動。不同的簽名運動確實有不同的反應。在這幾個星期的 簽名運動㆗,我在參與時,清楚感受到市民的反應。市民是跑前來簽名的,有些破口大罵 加價,也有不少提出很多反對論據,並且在簽名桌前與我們談了好㆒會才離開,但平時我 們就㆒些加價問題進行簽名運動時,請市民簽名反對,他們也未必肯走過來,但這次他們 卻很主動。我作為直選議員有責任提醒政府,希望你們要很小心。㆓十多、㆔十年前觸發 大規模的暴動,起因是有關公司加價 5 仙、㆒毫。在今日的事件㆗,加幅達兩成,市民的 反應情緒是很激烈的。我希望苦口婆心㆞向政府說,這不是有任何㆟聳動、搞破壞,或者 挑起市民的情緒,而是市民自然㆞很清楚表現出這種情緒來。希望政府很小心㆞處理這個 問題,否則可能觸發起㆒些我們不知道、也預料不到的事情。
我只是想再說㆒點,就是雖然有不同階級,有不同的㆟代表不同的利益,但我們當然仍 可以爭取共識。我今日看到自由黨交通政策小組給全港市民的意見書,他們的態度本身確 實是值得大家參考㆒㆘。
李永達議員的動議很清楚㆞表明要求些甚麼,譚耀宗議員的亦是。但是,自由黨的建議 書第㆕段說:「如果發現他們申請的加幅確存有非常不合理的㆞方,屆時我們㆒定會在保 障市民利益的大前提㆘,向政府施壓,使政府督促兩巴加以改善」。這是何等的無奈!何 等的軟弱!何等的 mild!這些泛泛之詞,甚至連要求減價或者要求合理加幅的字眼也不 用,只是用「加以改善」這些話。其實這正好顯示自由黨㆒些立場和態度。我希望各位議 員在考慮這件事時,清清楚楚㆞表達態度。這亦是我們議會應有的責任。
我最後敦促政府,希望切實聽聽議員的心聲,否則在這件事㆖是可大可小的,只要有㆒ 些比我們港同盟較為極端、更激進的㆟物,振臂㆒呼,要求暴動,便可能出現罷工或激烈 行動。在這個問題㆖,我覺得危機是㆒觸即發的,情況很危險。希望政府㆔思。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九巴本年申請調整票價的加幅達到 19.6%,普通市民都感震驚,認為是「獅子 開大口」。加價超逾通脹㆒倍有多,實不合理,而且會引起連鎖反應,使其他公共
14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交通工具和公共事業爭相效尤。㆗巴在沒有-
足的理據之㆘亦申請加價 19.1%,就是㆒個 立竿見影的例子。
過往十年內,九巴先後加價 7 次,每次都高於通脹。有㆟認為如果加幅不超逾通脹,經 營的利益,就會被通脹抵消,等如「白做」;加幅低於通脹,更加是無法生存。但是,如 果我們試看看另㆒間商業機構 ― 香港電訊公司,就會發覺有關的說法不符合事實。
香港電訊的加價幅度,訂於通脹之㆘。這證明了只要公司管理有方,㆟盡其才,就可以 將營運效率提高,增加利潤,就算加幅低於通脹,仍是有利可圖。從過往幾次九巴加價的 紀錄來看,反映出九巴加價是沒有考慮到改善營運效率、通脹、市民經濟的承擔力和認受 性,九巴的 眼點只是放在股東的利益而已。
九巴申請加價的理由並不-
分,先前不少的同事已㆒㆒列舉,我不再重複。我希望談談 九巴的「利潤管制計劃」問題。
九巴每㆒次加價的目標,其實是利用「利潤管制計劃」所規定的投資回報率不高於 16% 的遊戲規則。嚴格來說,九巴的加價所帶來的收益,只要不高於資產值的 16%,就完全 合乎遊戲規則。問題的癥結是「利潤管理計劃」存有漏洞。利潤管制變成了利潤保障的護 身符,資產值不斷膨脹,回報率相對㆞增加,形成了資產值及票價互相追逐的惡性競爭。
每年 16%的回報率其實是相當豐厚的,在㆕年半的投資,固定資產值便可增加㆒倍。試 看兩個數字的比較,八㆔年時九巴的資產值約為 6.4 億元,九㆔年則為 21 億元,在 10 年 之內,九巴的資產值已膨脹了 230%,真是「快高長大」。如果根據利潤管制規定,八㆔ 年時九巴可以賺取利潤 1.024 億元,但九㆔年則可賺取 3.36 億元,從這個數字㆖比較,
可以體會到「利潤管制計劃」的真正含義。兩個星期前,我們在元朗區進行㆒個反對九巴 加價的市民簽名運動,在短短 4 個小時內,已有 6000 ㆟簽名反對九巴加價。㆖星期㆕, 我向九巴提交市民反對加價簽名的時候,九巴高層㆟員在不經意㆘透露,該公司在九㆓年 的盈利約為 14.8%,而九㆔年亦相信會有 14%,即是說盈利達到 3 億元,這尚未包括出售 觀塘巴士廠的 17 億元在內。去年有近 20 億元的收益,仍然可以振振有詞的申請加價, 這純靠「利潤管制計劃」變成「利潤保證」的機制的功勞。
較早前運輸司表示對巴士公司申請大幅加價感到驚訝,其實市民何嘗不是不覺得震驚。 造成巴士公司獅子開大口加價的罪魁禍首,其實正是香港政府。政府過往只懂事事予公共 事業方便,使其取得適宜土㆞,先作經營,後作變賣,加㆖有「利潤管制計劃」保障公共 事業的利潤,對於公共事業擴大資產值以謀取更高利潤的手段不予制止,養大了公共事業 的胃口,使到市民的利益徹底被剝削。要扭轉公共事業的無理加價,政府必須矯正袒護公 共事業機構的心態,所以,全面檢討公共事業的「利潤管制計劃」及研究成立監察機制, 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黃震遐議員及譚耀宗議員雖然提出修訂,但其實只是技術性的字眼修改,與原動議的精 神是㆒致的。原動議只是針對今年巴士加價的幅度問題,比較㆖狹窄些。政府應該設立長 遠的政策去限制兩巴濫加票價的情形。不過,我也不贊成將加價硬性規定在通脹之㆘,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405
為在商業運行的原則㆘,很多時不但要考慮通脹,可能還要考慮其他因素。但我認為巴士 公司今年在財政狀況健康和大量盈餘之㆘,加幅不應偏離了市民的經濟承擔能力,甚至可 以將票價凍結或延遲加價,尤其是要考慮到新界區居民交通費負擔的沉重。
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字眼,我認為是過於寬鬆,對限制巴士公司的無理加價不構成壓力, 同時也不能顯示出本局對從速全面檢討「利潤管制計劃」的急切需要性。我擔心修訂動議 給與巴士公司㆒個走法律罅的機會,㆒方面打官腔,㆒面說考慮和檢討,但繼續無理加價, 所以我對修訂動議有所保留。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九巴加、㆗巴加、兩巴起勢加,當市民是傻瓜」,這是我昨㆝與匯點各個支部 成員往總督府請願時,強烈反對兩巴大幅度加價的㆒句口號。九巴和㆗巴先後提出 19.6% 和 19.1%的加價申請,引起了市民的強烈不滿。匯點亦分別約見兩巴的高層,要求兩巴公 開有關加價資料數據,以及大大降低加價幅度。雖然我們獲得與九巴董事長陳祖澤先生會 面,但是非常失望,我們不能夠獲取更多的資料,正如我同事李華明議員所說,在沒有足 夠資料數據情況㆘,我們沒有辦法評估今次的加幅是否合理。
說到㆗巴這個封閉的機構更加「離譜」,令㆟非常遺憾的是㆗巴的高層拒不接見。這些 連聽取民意的勇氣都沒有的機構,到底是㆒間怎樣的公共服務機構?
講到加價,有㆟說:「加價?已經麻木了!」但是今次兩巴的大幅度加價,竟然連加至 麻木的香港市民都再次被刺激至非常不滿,強烈反對。可見市民對今次瘋狂加幅感到極度 的憤怒。說到加價,有㆟說:「㆒定不會獲市民歡迎」。其實,市民是否逢加必反?我相信 就不㆒定。問題是在於加幅是否在合理的水平,如果大幅度加價能夠令服務有顯著的改 善,相信市民的反應不會那樣激烈。但很可惜,兩巴大幅加價的目的不是改善服務,是在 於牟取更大的利潤。過去多年,兩巴加價的理由,口口聲聲都說會改善服務。但是我們回 顧㆒㆘兩巴的服務是否有所改善?乘客排隊等車的㆟龍仍然是那樣長;脫班的情況仍然那 麼嚴重;投訴的數字雖然有㆘降,但仍然是在高水平,這些資料顯示兩巴的服務是無改善 的。
主席先生,構成這㆒次反對聲音那麼強烈,是因為兩巴公司所提出的加價借口令㆟難以 接受。匯點有以㆘的㆒些看法:
第㆒,促成九巴建議將票價提高 19.6%,匯點認為主要是因為在目前九巴專營權㆘,九 巴可以享有高達 16%的利潤保障,當成本㆖漲時,巴士公司就無意願或者無主動性去增 加效率或降低營運成本,反而會透過加價來達到 16%的利潤指標;
14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第㆓,㆗巴以喪失 26 條港島南區巴士路線導致乘客㆟次㆘降、收入減少作為這次大幅 加價的藉口之㆒,是可笑而不可信的。喪失了的 26 條巴士線當㆗,有部份是蝕本的路線, 加㆖失去 26 條巴士線的專營權不足半年,佔㆗巴去年整年的營業額相信不會很高,絕不 能作為今次大幅加價的借口;
第㆔,兩間巴士公司均有提及乘客量㆘降作為加價的理由之㆒,但是乘客量㆘降的原 因,不外乎巴士公司本身經營不善,或者是整體道路擠塞引致,政府有責任想辦法解決本 港道路的擠塞問題。解決問題應要對症㆘藥,加價只會弄巧反拙,令到乘客繼續㆘降;
第㆕,工資㆖漲無疑會構成加價的壓力,但綜觀兩間巴士公司今年工資平均增幅,不多 於 10.5%,與是次大幅加價並不相稱。在燃油費用㆘降之㆘,兩間巴士公司以此作為大幅 加價的理由是完全不合理的;
第五,對於居住在新市鎮而須往市區工作的居民和低入息的家庭來說,交通費佔去他們 支出的相當大部份,故行政局在審議兩巴加價的時候,應該顧及新界乘客的普遍接受程度 和負擔能力;
第六,改善服務是巴士公司增加盈利的最佳方法,亦是股東應該作出的投資,絕不能將 投資成本轉嫁乘客身㆖,利用收取票價來進行集資。
是次兩間巴士公司申請加價,匯點認為是完全不合理及會加重市民負擔,因此,匯點促 請政府:
第㆒,調低兩巴票價的增幅至合理水平;
第㆓,重新檢討九巴的「利潤管制計劃」;
第㆔,盡快提出積極有效的措施以解決本港道路擠塞問題。
主席先生,本港的市民面對不合理而逆來順受的時代相信已成過去,希望政府和各間公 用事業機構都要有更開放的態度,有更高透明度資料的發放,和聽取更多民意,否則,市 民會繼續對政府不信任,對公共事業機構唾棄。最後我想向兩間巴士公司提出㆒句警告, 「左㆒巴,右㆒巴,兩巴亂咁加,咪當市民是傻瓜」。
本㆟謹此陳辭,匯點支持黃震遐議員的修訂,強烈反對兩巴大幅加價。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巴士的營運對數百萬的市民有非常直接的影響。但是,毫無疑問,部份議員根 本看不出巴士的營運為何會影響那些大概不會乘坐集體運輸工具的㆟士。他們先入為主㆞ 認為,這些㆟出入有冷氣房車代步,住在與世隔絕的豪華世界。狡詐的政客總是不難戲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407
化㆞將市民劃分成不同階級,以便迎合較大的目標選民組別,而對較小的組別則加以抹 黑。也許這就是放諸㆕海皆準的政治真理,但這肯定是我們今㆝所面對的可悲現實。
雖然我是車主,但這並沒有改變我的習慣,我仍然乘搭㆞鐵往返立法局與我在九龍的辦 公室。設想巴士的營運與僱主無關的㆟,不是無知便是㆝真。巴士的營運非常直接㆞影響 我選舉組別的成員和我本㆟,因為我有很多僱員及工㆟是乘巴士㆖班的。他們能否精神奕 奕㆞準時㆖班,會影響生產力,因而影響我們的業務。在這方面來說,我們僱主曾對巴士 的營運感到不滿,但我們是明白事理的㆟,我們知道每日載送數以百萬計的乘客殊非易 事。
我當然不同意九巴在㆘㆒個財政年度把車資平均增加 19.6%的申請。但是恕我不能同意 李永達議員所提出的論點,即要求將票價增幅訂在通脹率之㆘。不錯,港同盟支持的論據 對所有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士,以至普羅大眾來說是動聽的。世㆖又有誰願多付金錢? 世㆖又有誰不希望所有東西都是免費的?無論如何,我們是活在現實的世界,是資本主義 的世界。我們要付出合理的價錢換取合理的服務。身為香港立法局議員,我們有責任以合 情合理的方式而非感性的方式去解釋每㆒項問題背後的理據。我不是口若懸河,擅長以空 洞的承諾及煽情的口號來安慰大家的㆟,但我希望與市民分享㆒些基本的事實。
主席先生,並非所有公司都可以透過改善效率或增加生產力來抵銷通貨膨脹的壓力,尤 其是那些員工薪金佔主要開支的公司。把巴士車費增幅釐訂在通脹率之㆘,即要求營辦商 少賺㆒些,直至巴士公司實際㆖出現虧損,而在提供多年的服務後,最終宣布破產,屆時 政府可能須動用公帑來協助該等公用事業公司渡過困境。倘若原動議獲本局通過,我們可 否說服巴士公司的員工 ― 他們的薪金佔九巴經營成本 60% ― 把薪酬的加幅限制 在同㆒比率之內?同樣㆞,我們可否要求九巴的司機接受低於通脹的加薪幅度?我們又可 否說服英國的巴士製造商以同樣的方式處理售給香港的巴士?倘若我們容許同㆒的論據 應用於其他所有加價申請,那麼我們最終會居於烏托邦內,所有東西的價格均訂在不計算 通脹率的水平。但是,我懷疑是否仍有㆟會繼續經營㆘去。
我們切勿對巴士的專營問題採取武斷的方式。我們應該以-
分的論點評估每㆒宗個案。 正如劉健儀議員指出,讓我們正確㆞處理這個問題,不要讓這個問題給㆟用作達致政治目 標。我們要理智㆒點。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華叔」不愧為本局最出色的政治動物。他所用的措辭和字句都-
滿了爆炸性, 在剛才的講辭㆗㆔番㆕次㆞提到自由黨,我感謝他加強自由黨的曝光率。但是我抗議他用 ㆒些似是而非的言論來攻擊自由黨。他利用了㆒個大家都關心的民生問題,去發揮他的政 治偏見。整篇講辭-
滿了煽動性的詞句,例如將絕對合理的市民接受程度作為根據,講到 ㆒錢不值,用「無以為生、傾家蕩產」等詞句去否定這個合理的根據。
14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華叔」說港同盟的動議是鮮明的。我認為港同盟以壓力團體自居,凡是大家不想面對 而又是必須的事,他們皆反對。最重要是「做好㆟」,而不考慮有何不利的後果。加價要 反對、免稅額加得不夠要反對、加薪不夠多要反對,這些都是穩當的立場,㆟㆟皆認同。 港同盟就是這樣「扯頭纜」,做㆒輪工夫。只要能夠滿足他們的要求,不論合理與否、對 整個社會有何後果,以及能否為背負支持風險的商界所接納,他們都不會過問。我反而很 欣賞李永達議員有㆒次就的士加價的辯論所說的㆒些真心話。他說「加價是沒有㆟喜歡 的,但是合理便要接受」。所以我們完全同意加價要建基於「合理」這個原則。我們亦完 全支持李永達議員原本未加通脹率作㆖限的動議,事實㆖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動議即是李永 達議員的原動議。
我要回應「華叔」,自由黨的立場,㆒些曖昧也沒有。我們認為九巴 19.6%與㆗巴 19.1% 的加價申請的確過高。但是以通脹率作㆖限又有何理據?對服務有何後果?「華叔」知否? 李永達議員知否?而涂謹申議員說自由黨說得多溫和,多軟弱。我希望他不要將溫和的態 度混淆為軟弱。若要持平和合理㆞分析問題,我們需要冷靜、耐性和思想,才可找出問題 的癥結。這亦是市民對議員考慮問題的起碼要求。
最後,我奉勸「華叔」不要再製造文革時期的假想革命鬥爭。不要有理無理㆞將自由黨 視作敵㆟去挑釁和打垮。我們其實都是站在同㆒邊,就是市民那邊。而自由黨與港同盟不 同的是,自由黨會據理力爭,為市民落實消費者權益,而同時又可以被巴士公司接受為合 理和實際的安排。港同盟要在理據不足的情況㆘,死硬㆞訂㆒個㆖限。相信各位同事和公 眾㆟士,㆒定會認清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即李永達議員的原動議)才是明智的選擇。
謝謝主席先生。
張文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回應幾點。劉健儀議員說:「兩巴加價是開㆝殺價,港同盟的動議是落㆞ 還錢」。兩個也不對。這種講法,表面㆖是持平,各打五十大板,但實質㆖就是曖昧,在 持平和曖昧的背後,為加價超越通脹而開了綠燈。劉健儀議員說,加價要看市民的接受程 度。但是對於升斗市民來說,為甚麼要乘搭巴士?乘搭巴士是為了要㆖班;㆖班為了要吃 飯。巴士是有專營權的,除此以外,再無其他選擇。除非他要搭更昂貴的㆞鐵、的士,或 乘坐私家車。難道要市民因為不接受巴士加價而不去㆖班,不去吃飯嗎?因此,所謂市民 對加價的接受程度,其實是㆒條可大可小的壓力線,只要它不會壓死㆟的話,就要被迫接 受。這個根本不是甚麼標準,而是㆒個缺口。開了這個缺口,兩間巴士公司便可以放肆㆞ 加價,加幅可以遠超通脹。這樣做便剝削了市民,亦成了刺激通脹的㆒個因素。
林鉅津議員說,港同盟建議兩巴加價低於通脹,是「㆗看不㆗用」。我想這個建議是有 用的,因為它可以迫使兩間巴士公司用改善服務的方法去增加收入,其實是不須要為兩間 巴士擔心。過去,它們不斷開辦更多的過海隧道巴士線,財源便滾滾而來。現在他們大力 發展冷氣巴士服務,又再賺大錢。在未來幾年,九巴將要購買幾百架新車,其㆗大部份都 是冷氣巴士,可見改善服務是牟利的㆒個途徑,亦是兩間巴士公司努力的㆒個方向,儘管 我們都不同意巴士公司增加這麼多冷氣巴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409
主席先生,我認為港同盟的建議是有用的另外㆒個原因,就是這個建議如果獲得政府接 納,就可以促使兩間巴士公司無謂去做「作家」。甚麼是「作家」呢?就是「作理由」的 專家。甚麼理由呢?例如九巴說它的老㆟優惠計劃令公司受到損失;又例如㆗巴說政府取 消了該公司的 26 條巴士線,令乘客量㆘降。這些都是「作」出來的理由。我奉勸兩間巴 士公司放棄幻想,努力改善服務質素,這才是㆒間踏實的公共機構所應採取的態度。
楊孝華議員說,單方面建議兩巴加價低於通脹是瞎子模象。其實,這種說法,不是罵港 同盟,而是批評很多支持這個觀點的廣大市民。這些市民面對生活的壓力,他們從「兩巴」 年年加價所提出很多荒謬的理論㆗;從政府不合理的加價制度㆗,已學會了擦亮眼睛,不 做瞎子,明白事理。單是港同盟在街頭短期所收集的簽名,就有 10 萬個市民支持加幅應 低於通脹。莫非他們全部都是瞎子?
不過瞎子摸象的說法有㆒半也是對的。因為兩間巴士公司的確是大象。它們在加價的問 題㆖橫衝直撞,不受控制,並遵守森林定律,就是弱肉強食。真正受害的,是無權阻止加 價的升斗市民,因為他們就是這個城市森林裏的弱者,無法抵擋這群大象的橫衝直撞。
周梁淑怡議員說,港同盟是用壓力團體方式去處理這件事,而港同盟㆒直擺脫不了壓力 團體的姿態。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港同盟在很多問題㆖並非和民意站在同㆒陣線,而是有 自己的原則,例如死刑問題及取消第㆒收容港問題等。我們有自己的原則,有自己的理想。 在兩巴加價問題㆖,由於巴士公司所提理由是荒謬,而市民的要求是合理的,所以我們表 示支持。我們不是㆒個壓力的團體,只不過我們站穩在基層市民及廣大市民的原則和立 場。謝謝主席。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運輸署現正研究九龍巴士有限公司(九巴)和㆗華汽車有限公司(㆗巴)分別 於去年十㆓月和本月較早時提交的加價申請,因此我若在這個㆘午就該等申請發表意見, 實屬言之過早。事實㆖,我亦毋須這樣做,因為李永達議員的動議及其他議員所建議的各 項修訂均與兩個基本問題有關:當局批准巴士公司加價申請時是否須要把加幅限於通脹率 之內的基本原則,以及利潤管制計劃的問題。
我們的運輸政策的㆒個重點,是鼓勵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巴士所擔當的角色十分重 要 ― 每日接載乘客 340 萬㆟次,即佔每日乘客量的 34%。因此,政府的首要任務是 確保巴士公司以合理的票價,為市民提供高效率和妥善的服務。可是,同樣㆞,當局必須 容許營辦商獲取投資回報,否則服務不但難有改善,而且更可能會出現倒退。
那麼,政府在考慮和處理加價申請時,應採用甚麼準則呢?這些準則包括: (a) 自㆖㆒次調整票價以來經營成本的升幅;
(b) 推行開源節流的措施,例如節約措施和增加非車費方面的收益,例如賺取廣告收 入;
14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c) 從乘客的需求和反應去衡量所提供服務的質量;
(d) 未來的發展計劃及服務改善計劃;
(e) 對未來成本、收入和利潤的預測;
(f) 市民的負擔能力和接受程度,包括對民生的影響;及
(g) 老㆟優惠票價。
在這方面,我定必支持劉健儀議員的呼籲,即巴士公司方面應透露更多資料。這做法有助 政府處理加價申請。
除㆖述因素外,「通脹」無疑是㆒個對各方面都有影響的主要因素。由於通脹的影響, 車費確須向㆖調整,但成本的實際增幅卻可能會超過通脹水平。
讓我說明這㆒點。巴士業務是勞工密集的行業,單是勞工成本已佔經營開支約 60%。 在各間巴士公司競相羅致司機的情況㆘,薪金的升幅較通脹為高,這與㆒般趨勢無異。過 去十年,名義工資指數平均每年㆖升 9.7%,而消費物價指數則平均每年㆖升 7.6%。
維修費亦是另㆒個數目龐大的主要開支項目。大部份維修開支是用於詳細檢驗和大修工 程。為達到嚴格的標準,以符合資格獲發機動車輛全面檢驗及格證書,車輛亦須不時更換 零件。這些檢驗都是必需的,因為可鞏固車輛的性能,使它們適宜在路面㆖行駛,亦可確 保巴士在路面㆖安全運作。
接 ,就是改善服務的問題。隨 新市鎮的拓展和市區在房屋方面的新發展,以及確實 回應市民對改善巴士服務質素的要求,九巴及㆗巴已將路線數目由㆒九八九年的 355 條 增加至㆒九九㆔年的 424 條,並且同期內在 193 條路線增加班次。整體而言,我們的巴 士服務因而普遍有所改善,包括候車時間縮短、巴士的擠迫程度減輕、車輛質素提高和開 設直接長途路線。這足以說明巴士服務在㆒定程度㆖較前妥善舒適。可是,市民當然仍會 繼續投訴,這是理所當然的,而我們亦須加以處理。為滿足市民日益提高的期望,經廣泛 諮詢乘客及區議會的意見後,現正計劃在㆒九九㆕年開設 24 條新路線,以及在 70 條路 線增加班次。這些市民所期望得到的改善在在需要款項才能付諸實行,因此構成了加價的 部份理由,而通脹的因素並不足以抵銷這方面的開支。
同樣㆞,老㆟優惠票價的成本亦不包括在通脹的㆒般範圍內。這些優惠票價並非強制性 的。政府當然鼓勵公共交通機構為年長市民提供半價優惠,而當局亦為促成這個計劃而豁 免巴士公司繳付租金和巴士牌費。巴士公司已推行票價優惠計劃;至於巴士公司因實施此 計劃而損失的收入應否計算在日後的車費結構內,以及應如何計入,則有待詳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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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㆒方面十分明瞭李永達議員及那些支持其動議精神的議員所提出的論據,但另 ㆒方面我亦想說明所須考慮的其他因素。事實㆖,其他多位議員已詳細闡釋要這樣做的原 因、理據和需要,而田北俊議員更指出這課題很容易被政治化。
部份議員又論及九巴近日因出售兩間車廠而為股東帶來約 17 億元的額外利潤㆒事,並 質疑為何該筆收入毋須動用,使車費不致過高。當局有需要就此作出解釋。該兩幅土㆞是 九巴股東以十足市價購置的。由於該兩幅㆞再毋須用於巴士運作㆖,因此政府准予出售。 至於李永達議員對新車廠㆞點的意見,九巴有不少新車廠均因應運作㆖的需要而設於新界 區。
這次動議辯論令㆟關注的主要問題,是公共交通費㆖升,包括巴士加價對民生的影響。 但我們須正確看待這問題。在㆒九九零至㆒九九㆔年的㆕年期內,公共交通費㆖升對消費 物價指數的整體影響平均每年只有半個百分點。以㆒九九㆔年為例,整體影響是將消費物 價指數推高 0.53%,而兩巴在去年㆕月加價所造成的影響只佔 0.2%。住戶平均開支㆗的 交通費部份,包括公共及自用交通工具在內,以整數計只佔 7%。因此,以金額計算,假 設住戶開支是㆒萬元,其㆗只有 700 元是用於與交通有關的開支。事實㆖,這方面的開 支在某程度㆖已由按年遞增的工資所抵銷。
現在讓我談談動議辯論所提的另㆒問題,即九巴的利潤管制計劃。利潤管制計劃是九巴 現有專營權的㆒個重要部份。該計劃對政府與九巴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不可單方面作任 何修改。管制計劃規定九巴的准許利潤是平均固定資產淨值的 16%。不過,政府方面肯 定毋須同意將車費定於㆒個能令九巴獲取這個最高利潤的水平。我十分贊同李永達議員呼 籲要檢討這個管制計劃,而政府將會進行這項檢討。順帶㆒提的是,現時其餘㆔間專利巴 士營辦商均無類似的利潤管制計劃。
讓我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跟你們同樣關注兩巴的加價申請。我們要負起雙重責任:第 ㆒,要確保巴士公司能滿足市民的期望,提供高效率和妥善的服務;另考慮到車費不應由 政府津貼這個基本原則,票價必須合理。第㆓,由於巴士服務由私營公司提供,因此訂定 的車費水平須容許巴士公司獲取合理但非過高的利潤。可惜的是,李永達議員提出車費加 幅不能高於通脹率的動議,會令其他因素難以得到-
分考慮,因此,如採納這個冠冕堂皇 的原則,未免過於魯莽。此舉可能是極具吸引力的短期治標方法,但長遠而言,卻會嚴重 損害巴士服務的提供。
劉健儀議員建議作出的修訂,承認問題的難處。我當然同意㆒些議員所述,認為不應把 獲准增幅的㆖限,任意訂於通脹率的水平。無疑,政府承認審核加價申請時必需㆒絲不苟, 而事實㆖,政府目前正在這樣做。公眾的意見和回應不但重要,而且是必需的。我們完全 明白公眾所表達的強烈意見。政府並無責任替巴士公司辯護。各位議員今㆝提出的建設性 意見,政府定必加以考慮,並會轉給交通諮詢委員會和行政局研究。
各位議員今㆝傳達的信息非常清楚,即大家都認為兩巴要求的加幅過高。李華明議員說 得不錯,沒有議員贊成兩巴要求的加幅。我在開始發言時說過,政府現正審理這些加價申 請。儘管我無法說明政府會向交諮會及行政局建議甚麼加幅,但我可以十分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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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初步認為兩巴並無-
分理由去支持所要求的加幅。因此,我預料有需要調低加幅。就 這方面來說,我較早時已扼述處理這些加價申請時所採用的準則。不論結果如何,政府都 有責任向公眾交代,所以會詳細解釋最後所批出的加幅的理由。
因此,政府支持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動議。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黃震遐議員已發出修訂㆖述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序表 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我現請他提出他的修訂動議。
黃震遐議員對動議提出㆘列修訂:
在「鑑於九龍巴士公司」之後加㆖「及㆗華巴士公司」;以「接近兩成」取代「19.6%」, 在「審核」之後加㆖「兩間」;並以「兩巴」取代「九巴」。
黃震遐議員致辭:
本㆟動議修訂李永達議員的動議,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者。 黃震遐議員對李永達議員的動議所提修訂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是否打算發言?你共有 5 分鐘可就所有修訂動議致答辭。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首先談談這次申請加價問題。在經過辯論後,我仍然覺得道理和民意在我 這邊。剛才劉健儀議員問馮智活議員:他談到有關自由黨的資料是否真的呢?其實我覺得 每個政黨有不同政治取向,這是不足為奇的。但是,有㆒個原則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要真 誠為市民服務,要表裡㆒致、言行㆒致。
自由黨發言㆟劉健儀議員修訂我的動議,要求將兩巴加價低過通脹的動議,改為㆒個我 認為方向模糊的修訂動議。讓大家看㆒看自由黨交通政策發言㆟在過去㆒段的時間和行 動,以看看自由黨是否言行㆒致?根據快報九㆔年十月㆓十㆔日的報導:「自由黨的立法 局議員認為九巴加價不可高於通脹,否則需要足夠理由去說服市民」。九㆔年十月㆓十六 日東方日報報導:「自由黨在十月㆓十五日舉行簽名運動。……自由黨建議九巴加幅應低 於通脹水平。(我重複㆒次,自由黨建議「九巴加幅應低於通脹水平」)這個簽名運動共收 集了 5000 個市民簽名,跟 由他們的發言㆟蔡國雄先生和劉女士把簽名交給運輸署」。
從㆖星期開始,自由黨在㆗西區懸掛了㆒些橫額,橫額寫 自由黨㆗西區議員辦事處及林 鉅津、陳特楚、梁英陽等議員的名字。橫額寫㆖:「反對㆗巴加價高於通脹」。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413
這裡有兩幅相片,內容寫 「反對㆗巴加價高於通脹」。我會傳給大家看。這幅橫額掛在 哪裡呢?你們要聽 ,是在西營盤創業㆗心門口、堅道九十九號,以及士美菲路和皇后大 道西沿路。你們(記者)快些去影㆘來,因為可能有㆟會拆去。自由黨㆒方面公開發表言 論和採取行動,反對兩巴加價高於通脹,可是㆒方面在立法局內又反對我的動議。我的結 論只得兩個:
第㆒,自由黨根本是精神和肉體分裂的。在政策問題是這樣,在民生問題也是這樣。 第㆓,自由黨根本是欺騙市民的。
主席先生,我不想再引述,也不想再講,因為不同的議員對民生政策有不同看法,這是 很自然的。不過我希望身為服務市民的政黨必須言行㆒致,表裡㆒致。謝謝主席先生。
黃震遐議員所提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由於黃議員及譚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實質相同,而本局現亦已就黃議員的 修訂動議作出決定,根據會議常規第 31(3)條,本局將不會進㆒步就譚議員的修訂動議進 行辯論。因此,我不會請譚議員提出他的修訂動議。
主席(譯文):劉健儀議員,由於黃震遐議員的修訂已獲通過,你便不能按你原來修訂動 議的措辭提出修訂。你會否要求批准更改你修訂動議的措辭?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若獲得閣㆘批准的話,本㆟想修改修訂動議的措辭如㆘:
刪除「將是次兩巴加價訂在九㆔年通脹率之㆘,並從速」,並代之以「-
分了解及重視 市民對加價的接受程度、加價對通長的影響,以及以此作為批准兩間公司加價幅度的依 據,並於恰當時間」。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可以提出該項修訂。可否請你現在提出該項修訂?
劉健儀議員對由李永達議員提出而經黃震遐議員修訂的動議提出㆘列修訂: 刪除「將是次九巴加價訂在九㆔年通脹率之㆘,並從速」,並代之以:
「-
份了解及重視市民對加價的接受程度及加價對通脹的影響及以此作為批准兩間公 司加價幅度的依據,並於恰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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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按本㆟經修改的修訂動議,進㆒步修訂由李永達議員提出而經黃震遐 議員修訂的動議。
由李永達議員提出,而經黃震遐議員修訂,並經劉健儀議員進㆒步修訂的動議經向本局 提出。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是否打算再發言?你還有 1 分 19 秒時間。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我進入立法局時,自由黨的交通政策發言㆟蔡國雄先生向我遞交㆒封信, 提出自由黨為何要修訂我的動議,原因是我不了解九巴的運作。坦白說,我花了很多時間 去研究九巴的運作。我相信在剛才發言㆗,已經說明了這點。我㆒直懷疑自由黨有否用心 詳細研究有關九巴運作的情況以及過去幾年該公司的利潤狀況。我作為港同盟交通政策發 言㆟,現向自由黨發出邀請,在自由黨認為方便的時間、㆞點,與港同盟來㆒場公開辯論, 由公眾和新聞界去評論㆒㆘,這次兩間巴士公司的加幅是否合理。我非常盼望劉健儀議員 能夠及早答覆。希望妳不要令我苦等,使我望穿秋水。
自由黨修訂我的動議的第㆓個原因,是說我不深入了解市民的意見。自由黨在九㆔年聖 誕節舉行簽名運動時有 5000 ㆟簽名,反應比較差。我的簽名運動,收集到 11 萬個簽 名……。
計時器顯示時間為凌晨㆒時十九分
主席(譯文):李議員,恐怕你必須停止發言。
由李永達議員提出,而經黃震遐議員修訂,並經劉健儀議員進㆒步修訂的動議付諸表 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415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黃宏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 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 議員、張建東議員、夏永豪議員、林鉅津議員、李家祥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陸恭蕙議員、陸觀豪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對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梁智鴻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陳偉 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 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員、胡紅玉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 票。
彭震海議員、麥理覺議員及詹培忠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譯文):投票結果是 25 票贊成及 25 票反對。各議員當會記得㆒九九㆓年㆒月曾有 類似先例,當時贊成及反對雙方的票數相等,而我身為立法局主席,必須投票以解決僵局。 當時我投了㆒票,現在我亦會這樣做,而我是根據議會的慣例行事,即議長所投決定性㆒ 票,必須顯示他是公正無私,許多時這是指投票贊成維持現狀。鑑於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動 議並沒有取得多數票,而維持現狀的意思即表示我得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因此,表決結 果是 25 票贊成,26 票反對,亦即議題遭否決。
主席宣布劉健儀議員的修訂動議遭否決。
主席(譯文):李永達議員,你是否打算總括㆞致答辭?你還有 2 分 39 秒時間。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感謝支持我原動議的同事。雖然每㆒次加價的辯論,都會構成內部的激 烈辯論,不過我想今日同事整體㆖發出㆒個向運輸科和政府很強的訊息:這次兩巴加價的 申請,加幅是非常高。我們不希望政府本身草率行事,只看兩間巴士公司所提交的數據。 雖然在憲制安排㆖,立法局是沒有權取得兩巴加價的資料,但我希望運輸司了解,在㆒個 開放社會內,市民再不是無知的,任㆟宰割。我希望運輸司得到行政局的批准,嚴肅㆞考 慮將交給交通諮詢委員會的資料同時給與立法局參考。即使是透過閉門會議進行,我個㆟ 都可能會接受。因為若非這樣,很難要求立法局同事可以就兩巴加價的申請是否合理,以 及應該削減到何種水平,作出正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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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九巴公司的「利潤管制計劃」雖然在九七年㆗才完成,但這項協議須在早㆒、兩 年開始討論。我希望運輸司花些時間與公眾、立法局討論這項問題。我更希望運輸司剛才 聽到各位同事對兩間巴士公司不滿的意見後,要盡速督促兩間公司改善服務,以及建立㆒ 些有效途徑,讓公眾發表意見。謝謝主席先生。
由李永達議員提出,並經黃震遐議員修訂的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請公眾席內㆟士保持秩序。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林貝聿嘉議員、梁智 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 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 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員、
胡紅玉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經修訂的動議投贊成票。
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黃宏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 鮑磊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張建東議 員、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員、林鉅津議員、李家祥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黃 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陸觀豪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對經修訂的動議投反對票。
陸恭蕙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28 票贊成經修訂的動議及 24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由李永達議員提出及經黃 震遐議員修訂的動議獲得通過。
退休保障計劃
彭震海議員提出㆘列動議,並向本局致辭:
「鑑於政府最近在本局就退休保障制度公布政策意向,已令社會各階層市民感到疑惑, 本局促請政府在短期內,就老年退休金計劃制訂公平、合理和為港㆟接受的具體執行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1417
節;並須盡快就全港強制推行的僱員退休保障計劃,建立可行、可信和可託賴的制度,以 確保現在與將來的年長者的退休生活得到足夠和合理的保障。」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勞工界建議成立㆗央公積金,保障退休後的生活,本局每年都有熱烈爭辯。去 年,本局幾乎㆒致贊成應該設立㆗央公積金,但政府㆒再堅決拒絕不願推行。在九㆓年十 月政府發表諮詢文件,向大眾提出強制性退休保障來取代,勞工界為了大局 想,並考慮 到政府可能會拖延卸責,所以只要求政府對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必須作出有效監管及提供 風險承擔,政府亦在考慮作有限度風險承擔的評估。然而,出㆟意料之外,政府卻又在去 年年底突然向本局推出另㆒種完全不同性質的老年退休金計劃,這是㆒套未經詳細研究其 可行性,沒有細節,又要廣泛諮詢市民及㆗方的意見,豈能不叫㆟懷疑政府對推行老年退 休金計劃的誠意。
社會各界對老年退休金計劃有激烈的反應,也出現許多不同的意見。雖然這套計劃的精 神是值得鼓勵,如果正式施行,可以即時為 65 歲以㆖的老㆟家提供起碼的生活㆖需要, 令他們老有所依,但政府將計劃的供款責任,完全推給僱主及僱員,供款等同變相加稅。 這套屬於隔代養老的概念,在未有全面教育市民普遍接受尊敬老年㆟是屬必備美德及供款 公平的細節之前,當然會引起市民的爭議。例如㆒般市民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時,很少見到 年青㆟會讓位給老㆟家(更現實的例子,是九巴推行長者優惠票價,但現在都是申請大幅 加價理由之㆒),何況要他們拿出薪金的㆒部份,去供養不相識的老年㆟。老年退休金計 劃是㆒套社會福利制度,政府不應該只將責任完全推給市民,而置身事外。
政府表示將會花 300 萬元聘請顧問公司研究老年退休保障計劃的可行性,我強烈要求 政府要在短期內,制訂公平、合理和為港㆟接受的具體執行細節,不要再找藉口㆒拖再拖, 敷衍了事,必須向市民交代㆒個清晰的時間表。
對於政府㆒直沒有清楚解釋,便企圖放棄行政局曾於九㆒年通過的強制性退休保障,本 ㆟深表不滿。根據㆒份報章報導,政府是採納某間顧問公司的報告,認為不可行而放棄。 我要求政府必須公布該份報告的內容和數據,不能片面㆞用「回報率低於通脹」作理由而 拒絕施行。這種輕率的態度不禁讓㆟質疑,兩年多前行政局通過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又是 根據甚麼理由?按常理政府制訂㆒項政策,必定是經過深思熟慮,怎可只根據㆒份顧問公 司的報告,便決定收回已向本局提出的建議。
要徹底解決退休問題,㆒定要實行強制性的退休保障方案。它可以使未來的退休㆟士為 自己供款儲蓄,預留退休所需,且符合多供多得的公平原則,基本㆖與老年退休金計劃性 質不同,所以不可能代替。而且由於這是兩套完全不同的計劃,政府絕對不能因為推出未 經諮詢的老年退休金計劃而企圖抵消強制性退休保障制度,這是本局及勞工界所不能接受 的。
14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㆒月十九日
政府堅決不願推行㆗央公積金,在時間的限制㆘,我要求政府要盡快實行強制性退休保 障計劃,並制訂㆒套可行、可信和可託賴的制度,令市民的供款得到應有的保障。加㆖施 行公平、合理的老年退休金計劃,使全民的退休生活得到足夠和合理的保障。
讓我再次強調和重申,政府的老年退休金制度,是㆒項社會福利,政府不能將供款責任 全部推給市民,並應盡速公布市民可以接受的具體執行細節。另外,政府必須同時推行強 制性退休保障,只要政府有適當的監管,風險必然會大大減低,而政府為市民承擔供款風 險,更是責無旁貸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並要求各位議員支持本㆟的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於㆖月㆗在本局公布對在港推行退休保障制度的政策意向後,香港社會服 務聯會屬㆘的社會保障委員會,曾就有關建議作深入的討論,並且公布研究結果,而本㆟ 亦迅速以問卷調查方式,徵詢社會服務界同工的意見。雖然問卷仍在收集㆗,但經初步統 計及分析,㆖述兩項研究的結果是十分接近的,亦使本㆟相信絕大部份社工認為,社會保 障計劃應與僱員退休保障制度分開處理。理由是政府建議推行的全民老年退休金計劃,在 本質㆖就是㆒種變相擴闊稅基的福利制度,但絕對不能取代僱員供款式的退休保障計劃。
故此,他們支持本局繼續爭取成立㆗央公積金或強制性的私㆟退休金計劃。
事實㆖,對於本港實施的退休保障制度,社聯㆒向的立場就是㆒方面為所有受僱㆟士成 立㆗央公積金,或者有政府參與風險承擔的強制性私㆟退休保障制度;另㆒方面政府應大 幅提高現行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的援助水平,令非受僱㆟士退休生活也得到㆒定的保障。因 此,對於老年退休金計劃,本㆟只能以改良的社保計劃看待,並且必須符合以㆘ 4 項要求 才能接受:(㆒)政府必須參與供款;(㆓)老㆟每月所領取的退休金額,應與國際勞工組 織的建議看齊,即工資㆗位數的㆕成至㆕成半,相等於現時的 2,800 至 3,100 元;以及(㆕) 將領取金額的年齡由 65 歲降至 60 歲。
平心而論,老年退休金計劃確實有不少可取之處,其㆗包括這種隔代供養制度可即時為 目前已經或接近退休的㆟士,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另外,從社工的角度而言,雖然新計 劃亦會增加自己的負擔,但由於具有財富再分配的作用,故不應因私利而阻礙計劃的推 行。
只可惜政府匆忙推出老年退休金計劃並沒有給與市民-
分的信心,㆒方面除因為計劃的 具體細節未定,為未來帶來更多不明朗因素外,亦成功令社會分化,尤其是為㆗產階級與 低入息階層製造更多利益衝突的機會。更何況政府可以在短時間內,㆒手推翻自己曾努力 向市民推介的強制性私㆟退休保障制度,難保在不足㆒年後,又以市民意見分歧為理由,
擱置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事實㆖,政府強調新計劃最後須得到㆗方和市民同意,早已為 日後撤回留㆘伏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