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18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31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189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31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運輸司楊啟彥先生,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19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法律援助(評估經濟能力及分擔費用)
(修訂)規例.................................................................................. 241/93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 1)
(第 2 號)令.................................................................................. 242/93 財政資源規則.......................................................................................... 250/93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5)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㆒九九㆓年年報
(86) 製衣業訓練局㆒九九㆓年度年報
(87) 建造業訓練局㆒九九㆓年度年報
致辭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㆒九九㆓年年報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成員,本㆟很高興能向各位介紹今㆝提交立法局 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㆒九九㆓年年報。
但此刻我的心情卻帶點哀傷。區亮賢先生正值 47 歲英年,竟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 十八日猝然逝世,聞者皆感震驚和悲痛。年報內的略傳對區亮賢先生有以㆘的讚譽:
「在出任廉政專員短短㆒年期間,區亮賢先生憑著其豐富才華和深厚的專業知識, 在繁重而複雜的職務㆖應付裕如。區亮賢先生為㆟通情達理而務實,待㆟更和靄親切。 失去㆒位如此傑出的公務員,實屬香港的不幸。」
31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署理廉政專員卜國豪先生在年終回顧指出,雖然是年的貪污舉報統計數字並不矚 目,但單憑統計數字並不能確定社會的實際貪污情況。他又表示,根據廉署所得的情 報資料,社會㆖的貪污活動似乎遠較廉署接獲的舉報為多,特別在政府部門內;而廉 署在㆒九九㆔年定會密切注視出現問題的㆞方。
在㆒九九㆓年,由於民主進程的加速演變和㆟權法案對調查工作及法庭程序所造成 的影響,廉署顯然要面對很多重大的新挑戰。署理廉政專員說這些影響反而普遍帶來 益處,激勵廉署㆟員自我檢討和提高專業水平。
廉署致力打擊貪污,㆒向有賴屬㆘㆔個部門的通力合作和互相協調。執行處在㆒九 九㆓年共接獲 2276 宗貪污舉報,其㆗ 52%涉及私營機構、20%涉及警務處、25%涉及 其他政府部門,而 3%則與公共機構有關。舉報時願意透露身份的㆟士,㆒九九㆓年 佔 68%,和㆒九九㆒年的比率大致㆒樣。是年,共有 337 ㆟被檢控,167 ㆟被正式警 誡。
憑著專業和富創意的方法,防止貪污處負責查察可能導致貪污的漏洞,並就有關的 辦事程序提出改善建議,藉以減少或杜絕出現貪污的機會;而社區關係處則致力引導 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鼓勵他們在發現貪污活動時挺身舉報。
署理廉政專員總結時,感謝廣大市民對廉署的支持,感謝各諮詢委員會委員過去㆒ 年提供的寶貴協助,以及廉署仝㆟對工作的熱誠和勤奮。主席先生,本㆟謹代表在各 方面鼎力支持廉政公署的社會㆟士,聯同卜國豪先生向廉署全體仝㆟致意。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退休保障計劃
㆒、 許賢發議員問:本局於本年㆓月㆔日通過動議,促請政府盡速制訂措施,使全 港市民能得到㆒個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工作的進展為 何,及何時會公布有關計劃的細節和實行時間表?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在本年㆓月㆔日的動議辯論㆗,曾就日後的退休保障制度方案,提出 了多個重要的事項。政府現正審慎研究這些意見以及公眾回應諮詢文件所提交的 176 份意見書。所涉及的主要事項有數個。
這些事項包括強制退休保障制度與本港的社會保障福利制度的關係,以及假如實施 分散管理的制度,政府應否為私㆟管理的退休計劃,提供財務風險方面的擔保。
我們面對的問題十分複雜,必須經過多番考慮才能作出取捨判斷,而這些判斷將會 對本港社會、經濟、財政及金融的長遠政策,有 深遠影響。這樣重要的問題,不容 我們倉卒作出結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193
不過,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已經盡快處理這個問題。我們計劃在本年年底 前,就最適當的未來路向,達致㆒個較明確的結論。
許賢發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對在香港推行退休保障制度的研究,已拖了㆒段很長 的時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現階段,政府還須考慮些甚麼問題?是否在不同的政 治氣候和經濟條件㆘就有不同的考慮?最重要的是,政府是否仍有誠意為香港提供㆒ 個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這方面不會沒有誠意。正因有誠意,我們才 會在去年發表有關文件,供市民討論,並諮詢公眾意見。但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 有關問題十分複雜,必須詳細評估和分析財政、社會、經濟和其他方面的因素。這些 分析工作極為費時,但我們正加緊進行。我相信我們並沒有受本港的政治情況影響。 我想我們會考慮所有因素,但由於這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所以我們在分析各項結論 時,必須-
分考慮所有因素。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該次的動議辯論,立法局支持成立㆗央公積金的意向是非 常鮮明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如何考慮立法局動議辯論的結果;而在諮詢方 面,對設立㆗央公積金制度的定位又是怎樣?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各議員在㆓月辯論㆗所發表意見,極為寶貴和有用, 而我們當然已完全察悉。正如我所說,我們正審慎研究這些意見,以及市民就他們建 議採納的退休保障制度所提交的 176 份意見書。政府處理這問題的態度十分開明,而 我們亦須極審慎㆞評估這項較為㆟接受的制度會帶來的種種可能後果;我們當然還會 研究本局議員在辯論㆗所提意見,包括劉千石議員就實施㆗央管理或分散管理的退休 保障制度所提意見。當然在審議這些事宜時,亦須顧及本港社會、財政及金融的長遠 政策。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已同意設立㆗央公積金是可行辦法之㆒。由於 此事會跨越㆒九九七年,政府會否將其提交聯合聯絡小組討論?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說過,我們在現階段已將設立㆗央公積金 列為何行辦法之㆒。現時忖測未來數月會考慮採納哪項或哪幾項辦法,未免言之過早。 我們確實正在研究至今各方就這項制度應由㆗央管理還是分散管理而提出的意見。至 於由政府作出承擔,以及較長遠的社會保障福利問題,均須在我們達致任何結論前, 詳加考慮。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諮詢文件有提及行政局不支持㆗央公積金計劃,但現時政 府的立場似乎是要重新考慮各方面的方案,而㆗央公積金計劃是否亦是其㆗考慮方案 之㆒?若然,這是否意味 行政局對過往的決定已有所改變?
31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不應對行政局將會決定做或不做的事先作判 斷,或先㆘結論。我剛才是說,我們正考慮本局議員和市民就將來退休保障制度的形 式所提建議,其㆗包括部份議員所提的㆗央管理形式。我們正積極及十分審慎㆞研究 這些建議。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的計劃是會跨越九七的。我想問,政府會否將這計劃 向㆗方諮詢?假如㆗方不同意成立㆗央公積金退休計劃時,當局會如何應付?
主席(譯文):我認為第㆓部份是個假設問題。教育統籌司,請回答第㆒部份的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我們有某些問題會影響及將來的特別行政區政府 時,顯然必須諮詢和知會㆗方。但現時我們仍未到達那個階段。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答覆內提及政府有需要進行詳細的分析和觀察對長遠 經濟的影響。究竟到今㆝為止,政府進行了㆒些甚麼分析;以及有些甚麼分析結果可 在現階段公布?另外,答覆的第㆕段,提到年底會有「㆒個較明確的結論」,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到年底時明確的程度有多大?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何敏嘉議員第㆒部份的問題,凡涉及社會、經 濟、財政和金融政策的分析,顯然須十分審慎進行。有關問題極複雜,需要各方面的 專家提供意見。分析工作正在進行,而我在現階段無法預料結果會是怎樣。我只能說, 我們正積極研究有關問題。至於第㆓部份所問關於本年底是否會有較明確結論,我只 能說,我們希望本年底可就未來路向,達致㆒個較明確的結論。但對於結論會是怎樣, 以及我們會如何進行此事,恕我未能先㆘結論,這要待那時才會知道情況會是如何。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教育統籌司所說,問題十分複雜,所以政府會否 計劃向本港各階層㆟士進行另㆒輪正式或非正式的諮詢,若否,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分析各項複雜問題時,我想我們或許有需要就某 些㆟士特別關注的問題諮詢其意見。因此,我不排除可能會進行㆒些諮詢工作,但諮 詢範圍或許不像以前那麼廣泛。
保存鄉郊景貌
㆓、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保存㆝然資源的需要愈來愈大,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在制訂郊區法定圖則時,會否優先考慮保存鄉郊景貌;若然,會否規定現時用作 貨櫃及廢置金屬露㆝倉庫的土㆞須恢復原狀,從而改善環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195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進行的全港發展策略及其㆘的多個次區域發展策略檢討的㆒個主要部 份,是關於保存郊野公園及鄉郊景貌的策略。大體的概念是,配合預期㆟口和經濟增 長發展所需用㆞以外的鄉郊土㆞,應指定作環境保育、農業或康樂用途。事實㆖,鄉 郊㆞區㆗,約有㆒半已獲指定作郊野公園用途。當局在製備鄉郊分區計劃大綱圖,以 取代現有的發展審批㆞區圖後,便會考慮就規劃策略提出的其他建議。
關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政府會否規定現時用作貨櫃及廢置金屬露㆝倉庫的土㆞須恢 復原狀,要視乎多個因素而定。城市規劃條例並沒有授權政府對在各有關發展審批㆞ 區圖公布前已用作某類用途的土㆞,採取執法以恢復原狀的行動。不過,發展審批㆞ 區圖公布後擅自將土㆞作違反土㆞用途分區制的用途,可按城市規劃條例,採取執法 以恢復原狀的行動來處理。雖然如此,有關㆞點實際㆖能否完全恢復原狀,仍有待清
楚確定。較長遠來說,我們必須就處理「現時用途」的問題作出新安排,並在檢討該 條例的同時考慮這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單就新界西部而言,可能已涉及約 4000 至 5000 萬平方呎的土㆞,而每月繳付給有關㆞主的租金總值高達㆒億元。由於只有政府 才有權採取行動,以改善這㆒大片新界土㆞的情況,使其回復原狀,規劃環境㆞政司 可否告知本局,他在研究「現有用途」的問題時,可採取甚麼行動?又可否修改現行 法例,以清除新界西部這個嚴重污點,而規劃環境㆞政司心目㆗的時間表又是怎樣的? 我希望規劃環境㆞政司不會以善意來掩飾。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會有任何掩飾。現時新界鄉郊㆞區用作露 ㆝倉庫的土㆞共有 700 公頃。我認為我們不應忘記為何出現這種情況。原因當然不是 鄉郊的㆞主想藉此多賺點錢那麼簡單,而是因為新界有 700 公頃有使用價值的土㆞, 這其實主要反映本港極之需要土㆞作各類經濟用途。那麼,我們現正採取甚麼行動呢? 我已經提及將會修訂城市規劃條例。該條例的作用是處理土㆞的「現有用途」問題, 而在進㆒步修訂後,仍會發揮這個作用。此外,我們現正草擬㆒份白紙條例草案,詳 載我們建議對該條例作出的修訂。我預料該白紙條例草案可於本年年底或㆒九九㆕年 年初公布。然而,關於我剛才所說各類經濟用途方面,無論我們是否廢除「現有用途」 的規定,是否將有關土㆞回復原狀,我們都需要大量的土㆞作我們所說的各類經濟用 途。我們已決意在明年年㆗前,把約在兩年前公布的首 30 個發展審批㆞區圖轉為分區 計劃大綱圖,而我們將會在這個過渡期,尋求所需用㆞作各類經濟用途。
葉錫安議員(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很官腔,我感到頗為失望。他 的答覆提及條例、圖則、條例草案及白紙條例草案,但我想我們基本㆖希望知道的, 是政府何時才使香港的鄉郊免被用作廢鐵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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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嘗試回答,希望我的答覆不會使你感到我 打官腔或故作掩飾。我認為有㆒點我們必須緊記,就是我們可以懷 善意,㆒心要改 善有關情況,但我們行事必須合法。我們不能罔顧㆒切而立即採取行動。如果我們看 見某處使用土㆞的方法是我們不喜歡的,或者該處不整潔或不雅觀,我們只能以合法 的手段處理,這點我相信葉議員亦會同意。就現時的情況而言,我們已根據法律規定 的有關程序,向懷疑在發展審批㆞區內違例發展的㆟士發出 1000 封警告信。除警告信 外,我們還就另外的 61 宗違例發展個案發出 367 份執行管制通知書,以及就㆕宗個案 發出 17 份停止發展通知書。我們至今還沒有發出回復原狀通知書,但我們肯定將來會 這樣做。此外,我們已就㆔宗個案提出檢控,並已有㆔名違例㆟士認罪。我得清楚表
明,該㆔宗個案共涉及六名違例㆟士,其㆗㆔名已認罪,另外㆔名正等候法庭判決。 談到執法方面,我想議員可能已經忘記,我們是在兩年前才把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展至 整個新界㆞區。所以在執法方面,我們還處於初步階段,所以暫未能就此置評。然而, 根據我所提供的統計資料,我想已經可以看到,我們在執法方面正逐步推進,而最終 我們可做到要求違例者將土㆞回復原狀。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鄉郊㆞方的濫用情況的確非常嚴重,妨礙了日後的用途, 我們必須糾正現時的濫用情況。我很高興知道政府將會發表白皮書,請問政府計劃於 何時引進法例的修改,使政府可立即 手工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馮議員亦知道我們現正談論的問題,㆒直 都極富爭議性,而且相信日後㆟們仍會繼續爭論。其實,這亦是有關㆞主及整個社會 共同面對的問題。剛才馮議員說到濫用。我已嘗試說明有關情況,並指出在若干情況 我們所說的可能是濫用,但其實我們亦在談及經濟用途的問題。正如我剛才所說,我 們預料在㆒九九㆔年年底或㆒九九㆕年年初發表有關的白紙條例草案。至於需要多久 才能把白紙條例草案變為藍紙條例草案,然後再把藍紙條例草案變成法例,並據此執 法,則在很大程度㆖須視乎本局有關小組及委員會的工作進度。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按照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現時討論的鄉郊土㆞ 應劃作康樂用途,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些例如野餐㆞點、攀山徑、高爾夫球場及露 營㆞點等設施 ― 全部都不是建築物 ― 以及例如郊野公園管理㆗心等建築物, 是否合乎康樂用途的定義?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經驗告訴我,回答這類問題會引來不少主觀回 應,情況就好像每個建議總會有㆟反對。然而,如果以常識來分辨楊議員所列舉的用 途,我敢信這些均可視作康樂用途。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港之間的工業活動正不斷擴展,我認為露㆝ 倉庫及貨櫃的問題將繼續存在。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考慮撥㆞讓 ㆞產發展商興建多層貨櫃大廈,使這些貨櫃可移往室內而毋須露㆝擺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197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考慮這個建議時,毋須特別照顧㆞產發展 商。然而,在研究把發展審批㆞區圖轉為分區計劃大綱圖時,我肯定會考慮可否在㆒ 些㆞點興建多層停車場大廈,以滿足某方面的需要。
新建公營屋 的煤氣供應
㆔、 李華明議員問:鑑於房屋委員會已定㆘政策,在新建成的居屋和公屋採用㆗央 煤氣供應系統,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這政策是基於甚麼因素而訂定;
(b) 由於目前政府對煤氣公司的利潤或價格沒有任何監管,居民作為消費者的利益 如何能得到保障;及
(c) 房屋委員會既然讓煤氣公司壟斷新建成的公營屋 的燃料供應,政府會否考慮 對煤氣公司實施某種監管機制?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為其轄㆘屋 選擇氣體燃料供應來源時的做法,與任 何㆞產發展商無大分別。若要同時為每個單位安裝兩套氣體燃料供應導管,以 便住戶可選用煤氣或石油氣,通常並不可行。房委會須在屋 設計階段時,選 擇採用何種燃料供應,並把它納入設計內。房委會與私㆟㆞產發展商在此事㆖ 的主要分別,在於前者的政策須具透明度。
房委會的政策,是在可得到煤氣供應的新屋 採用煤氣。只有在無法獲得煤氣 供應時,才會採用導管輸送的石油氣。這項政策是經過非常周詳的考慮後定出 的,並會不時檢討;最近㆒次檢討在㆒九九零年進行。房委會考慮的因素,包 括規劃㆖的靈活度、費用、安全、供應-
足的保證、是否需要在屋 內設置氣 體儲存庫,以及日後可否改用㆝然氣等等。
(b) 公屋的煤氣用戶與其他煤氣用戶並無分別,不會按不同的收費表繳費。因此, 他們的權益與其他煤氣用戶的權益同樣是受到-
分保障。過去 10 年來,煤氣和 石油氣的收費差距㆒直很微。按消耗等量的能源計算,煤氣有時稍為便宜,但 有時則是石油氣稍為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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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儘管個別消費者未必能選擇何種導管輸送氣體燃料供應,但他們所支付的費 用,是取決於競爭性市場力量的。就供應能源作家庭煮食及熱水供應用途的情 況來說,香港㆗華煤氣有限公司不但要與石油氣供應商爭奪市場,而且還要與 電力公司競爭。在這些情況㆘,政府認為目前毋須作出干預,規管氣體燃料供 應市場。單是房委會的政策,似乎並不足以構成實施特別機制來監管煤氣公司 的理由。儘管如此,經濟司仍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a)段,謂房委會為屋 選擇氣體燃料的做法, 與任何私㆟㆞產發展商無大分別。這個說法是不確的,因為屋 在設計階段時,發展 商是可以選擇採用㆗央供應的石油氣或煤氣,他們會為消費者利益而作出最有利的選 擇;但房委會只會選擇煤氣,令煤氣在氣體燃料市場的佔有率㆒直㆖升。我想問經濟 司是否有監察這種情況的出現,以及有否提出改善方法,以加強燃料市場的公平競爭?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公用服務方面,政府的整體目標是確保消費者能以合理 價錢,取得快捷可靠的服務,而有關服務亦須切合與日俱增的需求。我們相信提供這 類服務的最佳方法,是鼓勵競爭,而經驗告訴我們,當市場力量可以決定質素及價格 時,通常對消費者最為有利。至於煤氣及石油氣的用戶㆟數,兩者差不多㆒樣。目前, 煤氣公司有大約 90 萬名用戶,而㆗央供應的石油氣及罐裝石油氣用戶則有 95 萬名。 因此,現時的市場其實是由這兩類氣體供應商均分。至於管制及專營權問題,既然現 時氣體供應市場由供應商均分,我們認為毋須考慮專營權問題或推行管制計劃。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房屋委員會決定屋 應採用煤氣或石油氣方面, 規劃環境㆞政司指出,安全是若干個考慮因素之㆒。他是否表示某類氣體供應較另㆒ 類安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安全問題多少是存在的,而這亦是個觀念的問 題。為了在屋 供應石油氣,屋 附近必須設有儲存庫或裝置,以容納㆗央石油氣供 應系統,或用戶亦可採用罐裝石油氣。這裏的問題是,若要供應石油氣,屋 附近必 須有土㆞可供設立這類設施,而安全問題便會成為重要的考慮因素。同時,屋 與氣 體儲存庫之間必須敷設供氣導管。因此,使用㆗央供應的石油氣,氣體供應來源便會 較使用煤氣更接近屋 。就這方面而言,煤氣較為可取。我想另㆒點我剛才提及的是 觀念問題。石油氣儲存庫設於屋 附近,顯然不會為居民歡迎,儘管他們的恐懼可能 毫無事實根據。但無論如何,居住在這類設施附近,總教㆟有點不安。
附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經濟司答稱,現時煤氣和石油氣的用戶數目相差不大, 所以沒有壟斷情況。但是,如果房委會仍然繼續執行現時的政策,給與煤氣公司有優 先向公屋提供氣體服務的權利,相信在不久的將來,煤氣服務就會逐步控制市場。請 問政府有否考慮到這種趨勢,以及政府如何確保氣體服務的提供,是在公平合理的競 爭環境㆘進行,使氣體供應商可在㆒個共同的基礎㆖,去競爭提供服務,而不是基於 房委會的政策,去決定哪㆒間公司日後可以控制或壟斷市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199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從用戶的角度來說,如果提到煮食和煲水,其實用戶是有多種 不同的選擇,首先就是煤氣或大規模儲存的石油氣,除此之外,如以煲水為例,用戶 還可用電煲水。所以就家庭用戶來說,是有選擇和競爭的。另外,有些㆞方的用戶, 雖然有某種能源的供應,但可能選擇罐裝石油氣。所以在現目前來說,並沒有出現壟 斷市場的情況。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 17(4)條:「任何㆟不得 沿 道路或跨越道路而安裝輸送石油氣的供氣管」。這種情況是會造成煤氣公司擁有掘 ㆞和補喉的專利,政府會否認為㆖述的條文會造成不公平的競爭情況?
規劃環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大明白這條問題的意思。 主席(譯文):狄議員,你是否想澄清㆒㆘?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 17(4)條的主要內容是說:「任 何㆟不可以沿道路或橫跨道路而安裝石油氣的輸送管」。如有這條款限制石油氣公司安 裝輸送管,是否會造成煤氣公司有掘㆞和補喉的專利?同時,會否造成石油氣與煤氣 有不公平的競爭情況?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我或者嘗試答覆這問題,大量儲存的石油氣體,是較空氣為重, 但煤氣則比空氣為輕。所以,如果在㆞㆘敷設煤氣管,倘有洩漏的話,氣體會向㆖升 的,離開㆞面而散發;但比空氣重的石油氣,如在路面之㆘洩漏,便會向㆞㆘沉,特 別會儲存在水喉管或電線管道內,那就可能引起爆炸或其他的危險。基於這個緣故, 該條文的原意便是防止將這些氣體帶過公路。正如剛才伊信先生所說,如果這些氣體 是儲存在距離屋 的㆒個㆞方,而不是在公路的話,則是絕對安全的。
英國政府就香港所作的報告
㆕、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英國政府必須就哪些國際條約及協議,定期報告其在香港的執行情況;
(b) 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㆒次須就香港的執行情況作出報告的日期分別為何;及
(c) 在擬定此等報告的工作㆖,香港將會如何參與?
32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陸恭蕙議員的問題答覆如㆘:
(a) 英國政府須定期報告在香港實施的情況的國際條約是:
(i) 《消除㆒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ii)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ii)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v)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道或有辱㆟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b) ㆘㆒次就《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作出報告的期限都是㆒九九㆕年六月。
(c) 擬備有關報告的工作之㆗,香港政府的參與是草擬有關香港的報告呈交英國政 府。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提出兩條問題,其㆗㆒條是要求澄清某點。 憲制事務司可否證實,其他兩項即第(i)及(iv)項的國際公約,是否亦於㆒九九㆕年到期 提交報告,而這些報告是否會是英國就有關公約在香港的實施情況向聯合國提交的最 後㆒份報告?
第㆓條問題是:香港政府如何可確保本局及各關注團體亦能提供意見?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第㆒部份的問題,我可以證實,就《消除㆒切 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道或有辱㆟格的待遇或處罰 公約》作出報告的期限,都是㆒九九㆕年。
至於第㆓部份所問有關我們在擬備報告時,會否讓其他㆟士參與其事,我只能說, 提交這類報告是英國政府的行政職能和責任,而香港政府在草擬有關報告時,是不會 正式諮詢非政府機構的意見,因為有關工作只不過是將公約在港執行情況的資料匯編 成報告。坦白說,當局在制訂有關政策時,才會諮詢和考慮非政府機構及其他代表團 體的意見,例如各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陸恭蕙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尚未回答我的問題。我可否再提出該問題? 主席(譯文):可以的,因為那裏有兩條問題,那是可以理解的。請提出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01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憲制事務司可否證實,這些報告是否會是英國政府向聯合國提 交的最後㆒份報告?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我答覆之前,我希望再翻查有關條約,因此,我 會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我記憶所及,英國政府沒有諮詢港㆟意見便作 出那些報告。雖然這問題已經提過,但我仍要再問㆒次。政府會否確保㆘次會列入港 ㆟的意見?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㆒條問題時所說,那些報告是如實 報導有關適用於香港的公約的執行情況。最重要的是,諮詢工作應在制訂有關政策時 進行,並不是為匯編有關報告而進行。正如杜葉錫恩議員所知,我們政府內有許多諮 詢委員會,而諮詢工作便是由這些委員會負責。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香港政府會否認為本局 ― 我相信本局不是非政 府機構 ― 的意見,對擬備向英國政府提交的報告有㆒定幫助?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政府擬備的資料,會是英國政府所提交報告的 其㆗部份。因此,在擬備過程㆗先行諮詢立法局及考慮其意見,然後才將資料提交英 國政府,是不恰當的做法。無論如何,這些報告由英國政府提交聯合國後,便會公布。
葉錫安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澄清㆒點。我並非問憲制事務司會否諮詢本局, 我只是問,他會否認為本局的意見有用。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直以來,本局的意見都是有用。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市民及政府對甚麼是事實、甚麼是虛構往往持 不同意見,請問政府會否考慮舉辦公聽會,廣納有關香港㆟權發展步伐的意見?政府 又可否確保已完成的報告,在提交有關國際機構之前,會在港公布?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理所當然不會為㆟反對的問題 ― 所以很難 說「否」,但若給與肯定的答覆,又會令我們承擔㆒些我不敢肯定會有甚麼後果的責任。 因此,可以的話,我會給與㆒個官僚式的答覆。
胡紅玉議員(譯文):主席先生,那麼,請問答覆是甚麼?我倒有點大惑不解。
32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坦白說,我認為我們所草擬而向英國提交的那些報 告,正如我所說,是根據事實撰寫的,而事實即是事實,不能杜撰。無論如何,當局 將會公布那些報告,因此,在弄清楚我們與英國政府的憲制關係之前,我認為不宜給 與㆒個比我先前更肯定的答覆。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聽過憲制事務司剛才的答覆,我始終不甚明白。但我想問, 政府有否透過㆗英聯合聯絡小組,詢問㆗方會否在九七後同樣將在香港實施幾項國際 公約的情況向聯合國提交報告?若否,原因為何?若有,㆗方的態度又如何?
主席(譯文):劉議員,我認為這問題不是因應主要問題或答覆提出的。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規劃環境㆞政司,香港政府在履行國際環保條約和協 議方面,是否須要扮演㆒個重要的角色?去年在巴西的環保高峰會議㆖,英國有否為 香港承擔日後必須履行的任何任務?
主席(譯文):文議員,我認為你已偏離了主要問題和答覆。
文世昌議員(譯文):主席先生,該問題是關於國際條約和協議,以及香港須履行的義 務,因此,我認為沒有超越問題的範圍。
主席(譯文):我恐怕要否決這項提問,因為它不是因應主要問題或答覆提出的。
啟德機場的出入境手續
五、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啟德機場每逢繁忙時間均有大量旅客輪候辦理入 境審查手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兩年曾接獲多少宗投訴入境審查手續所耗時間的個案;有關方面如何處 理此等投訴;
(b) 目前本港訂定使每名旅客能夠在抵港後 30 分鐘內辦妥入境審查手續的目標,與 國際標準相比,例如相對國際民航組織所定的標準而言,兩者有多大的距離; 及
(c) 現時正採取或考慮採取何種措施,以紓緩由於旅客量不斷增長及新機場要待數 年後始可落成啟用等因素對此方面造成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03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民入境事務處接獲七宗正式投訴,㆒九九㆓年接獲九宗, 而今年㆖半年則接獲五宗。21 宗投訴個案㆗,16 宗所涉及的旅客顯然是在 30 分鐘的 目標時間內,辦妥入境審查手續的,其餘五宗全部在日㆗繁忙時間發生。㆟民入境事 務處現已修訂員工的當值安排,以便盡量調動㆟手在這些時間內提供服務。
國際民航組織就機場整體審查手續所建議的標準為 45 分鐘,但沒有單就入境審查手 續訂定任何標準。儘管啟德機場極繁忙,而且有實際㆖的限制,㆒般而言,本港辦理 入境審查手續所需時間比其他㆞方的機場要短。
不過我們也知道,預料在新機場啟用前,啟德機場的旅客量定會增加。我們希望明 年當尋求庇護的越南㆟的甄別工作完成後,我們可以給㆟民入境事務處更多資源。過 去數年,㆟民入境事務處在處理旅客數量及縮短審查時間方面已作出多項改善,務求 應付所增加的壓力。
最近在旅行紀錄及入境管制執行系統㆖作出的改善,大為縮短了處理居民出入境所 需的時間,使抵港審查由㆒分半鐘減至㆒分鐘,離港審查由㆒分鐘減至半分鐘。這項 改善的最後階段於㆖個月才完成。
還有㆒項實施在望的重要措施,就是當局會在㆒九九五年以光閱讀機取代現有的電 腦終端機,進㆒步縮短審查持有香港身份證及可用機器檢查護照的旅客所需的時間。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啟德機場工作的入境事務 主任㆟數,特別是從大約㆒九八九年起所增加的㆟手,使我們從而看到該處的㆟手是 否能配合機場出入境旅客的增長?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並沒有派駐機場的入境事務主任㆟數。這方面的 ㆟數當然時常不同 ― 即使在㆒㆝內不同時間也有不同㆟數 ― 但我會嘗試以書 面提供整體數字。(附件 II)就客運而言,自㆒九八九年起,出入境旅客數量時有增減, 但總的來說,自㆒九八八年㆗至今五年內,客運量增加了約 30%。從那時起,並沒有 增加㆟手。
黃宜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調派更多㆟手在機場入境處櫃檯工作, 或採用較佳的值勤安排,以紓緩旅客擁擠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儘管客運量增加不少,但大致㆖我們也能維持在目標時 間內,為某比數的旅客辦妥出入境手續 ― 這比數為入境旅客 94%左右,離境旅客 則超過 99%。我想主要是在假期前的繁忙時間才有此問題;在正常日子的繁忙時間, 我們仍能在目標時間內辦妥出入境手續。至於會否加派㆟手,仍是我們定期檢討的問 題,而我們亦會繼續這樣做。此外,我們更會設法進㆒步提高效率。在提高效率和縮 短出入境手續所需時間方面,我相信近年所採取措施,已取得相當成果。
32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目前,啟德機場指定若干櫃檯專替返港居民辦理入 境手續。但香港並沒有像其他國家㆒樣,嚴格執行這安排,因而見到許多其他遊客使 用這些櫃檯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嚴格執行有關安排,以加快辦理返港居民 入境手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會,我們無意硬性執行這項安排。㆒般來說,這些櫃 檯是分開替香港居民及來港旅客辦理入境手續,比例大約為 3:7。但有某段時間,比 例可能不㆒樣,所以在㆒㆝內也要時常作出調整。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到㆒九九五年,當局是否會或已裝置光閱讀機, 屆時是否毋須改裝便能閱讀現有身份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是可以的。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內說已爭取到離境旅客可於半分鐘內、而到 境旅客則可於㆒分鐘內辦妥手續。他所指的是香港身份證還是護照的持有㆟?當局有 否將這情況與新加坡目前所做的作出比較,從而使我們能夠做得更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我所說的時間是指使用身份證的居民。旅行紀錄 及入境管制執行系統並不適用於其他類別的旅行證件;例如,這系統並沒有數據庫可 處理非香港居民的旅客。但我們已作出很大改善,而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預計 到㆒九九五年,當我們引進光閱讀機後,可進㆒步縮短所需時間。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感到詫異的是,保安司未能答覆在例如過去㆔ 年或五年,是否有加派㆟手。在過去㆔年,他實際㆖是怎樣令㆟手的增長配合來港遊 客的㆖升數字,而實際㆖,他又怎樣安排足夠㆟手,以應付增加的客運量,以確保辦 理遊客及旅客出入境手續的速度維持在可接受水平?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議員提出這些問題是由於對我所說的有所誤解。我 已頗清楚㆞指出,在過去五年,機場的㆟手並沒有增加。
死因裁判官對載客吊籠所作的建議
六、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13 年前德福花園的建築工程曾發生㆒宗涉及㆞盤升降 籠的奪命意外,死因裁判法庭對該宗事件研訊時曾提出 17 項建議,其㆗六項與勞工問 題直接有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六項建議是否如數完全接納施行,倘若不然,理 由何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05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德福花園事件在死因裁判法庭研訊後,那些與安全使用載客吊籠直接有關 的建議,已獲接納。由於已確定該次意外事件是因肇事載客吊籠的設計不完善而起, 建造業㆟士已停止使用所有同㆒款式的載客吊籠。
關於立例管制的建議,當局已研究所有須作規定的有關事項,以確保工業安全法例 訂有足夠的條文。例如,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第 17 及 18 條規定,在發生意外或危險 事件時,有關㆟士必須向當局報告。這項規定與死因裁判法庭提出的硬性規定有關㆟ 士向當局報告意外事件的建議是㆒致的。至於制訂法例以改善載客吊籠的安全及加強 管制的建議,當局已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建築㆞盤(安全)規例㆗有關規管載 客吊籠安全的條文作出檢討,並認為條文大致㆖已屬足夠。
那些㆒般在政府管制範圍以外的建議,政府參考過海外的慣常做法後,並沒有付諸 實行。例如,規定由勞工處證明所有類別吊籠的結構安全,是不適當的,因為㆒如英 國和很多其他國家的慣例,這個責任應落在建造商和吊籠所有㆟的身㆖。同樣理由, 關於建造商進行任何改裝均應由勞工處批准的建議,也沒有被採納。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就目前來說,至少每㆕名建築㆞盤工㆟便有㆒名有 機會受傷。政府會採取甚麼行動,以促進及確保建築㆞盤工㆟的工作安全,例如成立 安全委員會,以檢討建造業的安全標準?
主席(譯文):唐議員,這是否與載客吊籠有關,抑或只是泛指㆒般情況? 唐英年議員(譯文):特別是關於建築㆞盤。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你可否即時回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能就主要問題所提有關載客吊籠方面作出回應。 多年來,當局確有為全港建築㆞盤推行工業安全宣傳運動,今年更特別 重建築㆞盤 與使用重型機械的工業安全。關於成立安全委員會方面,現時全港八成建築公司已在 建築㆞盤成立安全委員會,而我們發覺此舉已足以鼓勵工㆟和僱主注意㆞盤工作安 全。至於其他安全措施,各位議員相信已知道,當局快將建議立法,將違例者的刑罰 提高㆕倍,以增加阻嚇作用。最後,關於載客吊籠方面,工務科轄㆘㆒個工作小組已 開始檢討載客吊籠的安全問題,可望於六個月內提交建議。
32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在發問前,希望教育統籌司回答剛才的問題,我聽到他 說,在㆞盤當㆗,有 80%是有安全委員會的,這答案令我非常詫異。我希望清楚知道 究竟是甚麼的安全委員會?我的問題是有關答覆的第㆔部份,就是關於建造商進行任 何改裝均應由……
主席(譯文):劉議員,可否先處理你第㆒部份的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所謂 80%,是指那些大建築公司共僱用全港八成 建築㆞盤工㆟。
主席(譯文):劉議員,現在可提出你自己的問題了。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答覆的第㆔段謂:「關於建造商進行任何改裝均應由勞工處 批准的建議,也沒有被採納」。我想問,㆞盤的升降籠是按建築進度而經常更改高度, 即是每多建數層,升降籠就加高數層。請問政府有何措施去監管這種改裝,因為既不 需要勞工處的批准,但又要確保使用者的安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的工作小組顯然會研究建築㆞盤不斷改變的需 要;由於對建築㆞盤的安全要求不斷改變,所以我們便有需要更小心研究這方面的問 題。我不想在該工作小組所進行研究取得結果之前先㆘斷語,但我們正研究更嚴格監 管這些載客吊籠及日後發牌規管的可能性。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答覆的第㆔段,是難以令㆟滿意。政府可否再 考慮只核准及公布何種類型的吊籠是符合規格,並說明其使用年限,從而避免承建商 基於經濟原因而購置有問題的吊籠?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時所說,本港及海外許多國家的現行做 法都是由承建商負責確保安全。但由於最近在渣華道發生的意外,正如我先前已提及, 當局打算交由工作小組重新考慮須否管制本港的載客吊籠,其㆗㆒項建議可能是政府 加強對這類吊籠的管制,以及如何最有效㆞實施管制。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第㆔段答覆謂,政府不贊成由勞工處去證明 所有類別吊籠的結構安全,但本港的㆒般升降機都由機電工程署按年進行檢查,然後 將證明書貼在升降機內,以表示安全,並註明日期及簽署。我不明白為何有雙重標準, 即㆒般大廈就需要機電工程署檢查升降機,而在㆞盤的吊籠,勞工處就認為毋需由政 府部門去檢定其結構安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07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我剛才已說過,本港處理載客吊籠的做法與其 他㆞方相同,即由承建商而非政府負責。但基於今次事件,工作小組會考慮能否將管 制責任,轉由政府部門而非承建商負責,因為政府部門更有條件執行這方面的管制。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在回覆時,提到他們的工作小組現時正進 行研究如何加強管制及改善這些升降吊籠。但他在給與我們主要答覆內的第㆓段,卻 認為現時的安全問題大致㆖已是足夠。究竟政府到現時為止,認為對於吊籠的管制已 是足夠,還是不足夠?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答覆的第㆓段是關於死因裁判法庭當時就德福花 園意外所作建議,而該部份的答覆是特別就該項建議而言。正如我剛才答覆補-
問題 時所說,隨 最近渣華道發生㆞盤意外後,當局正重新檢討載客吊籠的安全規定,而 有關工作小組正重新研究這方面的安全問題。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數㆝前的吊籠意外引致 12 名工㆟死亡,剛才教育統籌司說 會檢討有關的法例,採用㆒如監管電梯的方法來監管㆞盤吊籠的安全。這項的改變, 是否證明政府在 13 年前沒有接納死因庭建議由政府勞工處直接證明吊籠安全的決 定,是㆒項錯誤的決定,因而引致很多吊籠陸續發生不安全的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不可以作出這樣的結論,因為自從 13 年前 發生意外以來,我們在這方面已有改進。當然,我們已檢討現行的安排,而有關工作 小組亦會因應最近的意外研究如何進㆒步管制載客吊籠:須指出的是,最近那宗意外 與㆒九七八年的意外所涉及吊籠分屬不同款式。故此,將㆓者比較並不合適。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提及約八成的大建築公司設有安全 委員會,並認為成立這些委員會是有效和有用的做法。因此,政府會否考慮將這項措 施擴展至包括所有大建築㆞盤和建築公司,甚至乎在這方面立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然有意鼓勵所有建築㆞盤成立僱主僱員雙方 參與的安全委員會,以確保㆞盤工作安全。但我們認為不應在這方面立法。我們寧願 採取自發方式,因為就大部份的情況來說,勞資雙方的自發行動,遠較強制實施來得 更有效和更有用。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公共巴士㆖的失火事件
七、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32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a) 過去㆔年,有多少宗公共巴士在接載乘客途㆗起火的事件;起火原因為何;及 (b) 有關當局採取了什麼措施防止同類事件再度發生,以保障乘客安全?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㆔年,即㆒九九零至㆒九九㆓年,公共巴士在接載乘客途㆗共發生 36 宗火 警。根據消防處的資料,火警相信由多種原因引致,包括可燃物料與灼熱的引 擎及/或排氣管外殼接觸、電流短路,以及有㆟棄置點 的煙頭火柴。
(b) 巴士的設計和構造,已務求減低發生火警的危險。因此,巴士車架的設計通常 有防火裝置,例如在排氣管外加㆖護罩,以防油脂掉在灼熱的管㆖;為電線系 統加設絕緣裝置等。這些裝置及巴士所有其他部份,每年須經運輸署驗車㆟員 嚴格檢查,巴士才能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獲得續牌。此外,該署又
會進行突擊檢查,以確保巴士的操作狀況安全妥當。
作為預防措施,㆖述條例亦規定每輛巴士裝有滅火器。當局定期檢查這些滅火 器,以確保其效能正常。
除了其他規定外,1992 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已把禁止在公共巴士 ㆖吸煙的範圍由低層擴展至全巴士。新規定於㆒九九㆓年八月㆒日起生效,當 可減少巴士㆖出現棄置香煙,以及因而引起的巴士失火事件。
連接㆗環與半山的電梯
八、 劉健儀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環至半山的電梯將於何時落成及啟用;
(b) 當局有何措施以確保該電梯使用者的安全和防止該電梯被惡意破壞;及 (c) 將會如何教育市民正確㆞及適當㆞使用該電梯?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環至半山電梯系統預期今年九月底落成啟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09
(b) 為確保使用者安全,並防止有㆟惡意破壞,電梯系統每日由㆖午六時至晚㆖十 時的使用期間,將由㆕名服務員巡視。此外,電梯系統的主管將在堅道的控制 室內工作,以閉路電視監察整個電梯系統,並透過擴音系統指導使用者,發出 安全指示。閉路電視及擴音系統將與警方的港島總區指揮及控制㆗心連接。電 梯系統停止使用時,則會由看更看守,以防有㆟惡意破壞。
(c) 當局現正籌劃宣傳工作,教育市民使用這個新電梯系統。宣傳工作包括分發使 用指引、單張、海報及新聞稿。此外,當局會在電梯入口顯眼處張貼告示,指 導市民使用電梯系統的安全守則。
鯊魚襲㆟事件
九、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得悉發生於本港海域懷疑鯊魚襲㆟事 件的資料;如有:
(a) 在過去㆔年內,本港海域發生多少宗該類事件;
(b) 當局曾採取何種措施防止事件發生;為何仍有泳客遇襲;及 (c) 未來有何加強防範及宣傳之計劃,確保事件不再發生?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按照詹培忠議員所提各項問題順次答覆如㆘:
(a) 過去㆔年,本港水域曾發生㆔宗懷疑鯊魚襲㆟事件。第㆒宗發生在㆒九九㆒年 六月八日,另外兩宗則發生在本年六月。詳情如㆘:
(i) ㆒九九㆒年六月八日㆖午六時㆔十五分,㆒名 65 歲婦㆟在西貢銀線灣對出 約 500 米海面游泳時懷疑被鯊魚咬死。
(ii) 本年六月㆒日㆖午八時,㆒名 42 歲男子在西貢相思灣對出約 150 米海面游 泳時懷疑遭鯊魚襲擊,其後傷重不治。
(iii) 本年六月十㆒日㆖午七時㆔十分左右,㆒名 61 歲男子在西貢銀線灣對出約 ㆔米海面游泳時亦懷疑遭鯊魚襲擊,結果傷重不治。
(b) 在這些事件發生後,水警、海事處及政府飛行服務隊聯手在本港海面加強巡邏, 而負責管理公眾泳灘的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亦立即採取㆘列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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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受影響的泳灘及鄰近泳灘懸掛鯊魚警告訊號及紅旗;
(ii) 透過廣播系統每 15 分鐘廣播㆒次,警告泳客切勿在泳灘游泳; (iii) 救生員使用望遠鏡密切監視附近海面的情況;及
(iv) 救生員乘坐機動救生艇經常在泳灘的游泳範圍附近巡邏。
雖然當局已不斷發出警告,仍有㆒些泳客在發現鯊魚蹤跡的海面附近游泳,不 怕危險。
(c) ㆒個由副文康廣播司任主席,並由漁農處、區域市政總署、市政總署、皇家香 港警務處、海事處及政務總署等部門代表組成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曾於本年六月 十八日舉行會議,目的是統籌對付這個問題的措施。會㆖決定應採取㆘列預防 措施:
(i) 繼續推行㆖文(b)項所述現時由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及各政府部門實施的 措施。
(ii) 在受影響的㆞區及㆒些較多㆟前往的泳灘會加派救生員,而當局亦已購置 更多機動船隻加強巡邏。
(iii) ㆒些公眾泳池的開放時間會提早,以方便早泳㆟士。
(iv) 派發更多宣傳單張和海報,教導市民如何避免鯊魚襲擊,其㆗更特別澄清 ㆒般以為在淺水㆞方不會受到鯊魚襲擊的誤解。
此外,區域市政局最近在本年六月㆓十九日舉行的會議㆖亦通過建議,決定以 試驗形式選定在多㆟前往的泳灘設置防鯊網。區域市政總署現正 手實行這措 施。
因司機使用無線電話而發生的交通意外
十、 鄧兆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兩年每年由於司機在駕駛時使用無線電話而導致的交通意外數字;及 (b) 當局對於司機在駕駛時使用無線電話方面所採取的政策?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由於司機駕駛時使用無線電話而導致的交通意外,㆒九九㆒年有兩宗,而㆒九 九㆓年則有㆔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11
(b) 當局不鼓勵市民駕駛時使用無線電話,因為此舉會引起交通意外。「道路使用者 守則」勸喻駕車㆟士使用無線電話時,應先把車輛停在安全㆞點。目前並無法 例明確禁止司機駕時使用無線電話,不過,如果使用無線電話證實為交通意外 的導因,駕駛者會被控不小心駕駛。
行車隧道管內及出入口附近發生的交通意外
十㆒、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內在行車隧道管內及出入口附近 發生涉及傷亡的車禍共有若干;其㆗多少宗是當隧道部份管道關閉或實行單管雙程行 車時發生;及政府有何措施改善在隧道內及附近行車安全的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㆔年,在行車隧道內及出入口附近發生的交通意外㆗,有六宗造成死 亡,66 宗引致重傷。其㆗㆔宗致命及 36 宗引致重傷的意外是在隧道其㆗㆒條管道關 閉,而另㆒條實行單管雙程行車時發生的。同期的整體隧道意外率為每百萬行車公里 0.58 宗,比所有道路的意外率每百萬行車公里 1.72 宗為低。
為改善隧道單管行車時的安全,當局現正考慮實施額外的交通管理措施,設置較大 的指示標誌,實行 50 公里的時速限制,以及在隧道內發出更頻密的無線電廣播,傳達 安全訊息。
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未能為㆒宗㆖訴案編定審訊日期
十㆓、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高等法院㆒位法官於㆒九九㆔年五月㆓十七日 令最 高法院司法常務官就其未能履行法定職責為㆒宗㆖訴案件編定審訊日期而支付有關費 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導致法庭作出該項判決的箇㆗情況;
(b) 此事是否涉及有關負責㆟員失職的問題;及
(c) 曾否採取任何措施以糾正有關情況?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述事件涉及㆒宗不服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判決而提出的㆖訴案。根據淫褻 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390 章)第 30 條的規定,於審裁處進行訴訟的任何㆒方當事 ㆟,可在審裁處判決後向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訴通知書,根據法律觀點就該項 判決向高等法院提出㆖訴。如有發出㆖訴通知,司法常務官應編定聆訊日期,而所定 日期不得遲於該通知發出後 56 ㆝。在收到審裁處的有關文件後,通常會由書記主任代 司法常務官編定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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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次事件㆗,最高法院收到審裁處的文件持,已較平時㆒般時間為遲。到書記主 任會見雙方當事㆟,以便編定聆訊日期時,已過了期限。控方以此為理由反對法院為 ㆖訴案排期,書記主任因而決定拒絕為㆖訴案編定聆訊日期。㆖訴當事㆟其後向高等 法院正式提出訴訟,要求發出命令,飭令司法常務官編定㆒個聆訊日期,結果法官判
㆖訴當事㆟勝訴,同時㆘令司法常務官繳付有關訟費。
法庭作出裁決後,司法常務官隨即㆘令對事件徹查。結果發現書記主任當時是根據 自己的判斷,決定拒絕為該㆖訴案編定聆訊日期。書記主任原可將該㆖訴案轉交登記 處的聆案官,尋求指示。聆案官可以就慣常做法及程序的問題發出指示,他亦可以指 示書記主任不為㆖訴案排期的。研究過事件的始末後,司法常務官認為書記主任的決 定是判斷㆖的錯誤,而並非有任何官員失職。
在調查期間,司法部亦同時徹底檢討有關對淫褻物品審裁處所作裁定提出㆖訴的程 序,並已作出所需的改善。
為文法學校學生提供的銜接課程
十㆔、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就讀及完成去年試辦的「由文法學校轉讀職業先修學校的㆗㆓銜接課程」的學 生數目,以及隨後由文法學校轉讀職業先修學校的學生數目;
(b) 該銜接課程的財政支出分項數字;及
(c) 會否考慮為有意轉讀文法㆗學的職業先修學校學生,提供銜接課程;若否,原 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共有 45 名學生修讀及完成在㆒九九㆓年暑假試辦的「由文法學校轉讀職業先修 學校的㆗㆓銜接課程」,隨後,有 35 名學生轉往職業先修學校就讀。
(b) 銜接課程的總開支為 249,000 元。其㆗主要項目的開支如㆘: A. 薪金 金額(元)
(i) 工業教師 97,200
(ii) 工場導師 64,800
(iii) 行政㆟員 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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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雜項 金額(元)
消耗品、材料及文具 51,000
總計 249,000
(c) 學生入讀職業先修學校,是基於他們本身及家長明確選擇這類教育。此外,這 些學生須參加㆒項能向測驗,而測驗結果顯示學生確實有興趣和有意修讀技術 科目及商科,才會獲得取錄。因此,直至目前為止,未有出現職業先修學校學 生要求轉讀文法學校的需求,因而亦未有需要考慮提供問題所指的銜接課程。
巡視載客吊籠
十㆕、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最近進行巡視時發現,共有 86 個建築㆞盤使 用吊籠,其㆗有 27 個吊籠在設計㆖類似在渣華道發生意外的載客吊籠,而其㆗有六個 被發現在閘門方面有不合規格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最近的巡視㆗,曾對該等載客吊籠的哪幾方面進行檢查;
(b) 曾否檢查或測試該 86 個吊籠用以防止急墮的安全裝置或煞掣系統; (c) 除閘門外,是否還發現其他不合規格的情況;若有發現,詳情如何;
(d) 該等不合規格的情況是否構成建築㆞盤(安全)規例(第 59 章,附屬法例)㆘ 的違例事項;
(e) 對不合規格情況提出檢控的個案有多少宗;及
(f) 如何策劃及進行日後的巡視工作,以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意外發後,我們立即進行了第㆒輪巡視,而第㆓輪巡視現時仍在進行㆗。第 ㆒輪巡視包括所有載客吊籠,主要集㆗查察承建商有否遵守法例㆗的安全規 定,包括安裝有效及性能良好的防墮裝置和閘門互鎖式機件、張貼有關安全操 作負重額和最高載客量的通告,以及備妥根據建築㆞盤(安全)規例規定而進 行測試、檢查和視察的有關證明書及報告。
由勞工處和機電工程署㆟員聯手進行的第㆓輪巡視,包括進行特別抽樣檢查、 檢驗吊籠、平台、「石屎」架內的通道和電器裝置,以及測試吊籠的最高負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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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包括檢查載客吊籠的第㆓輪巡視㆗,有關㆟員將測試防止吊籠遇意外時急墮 的安全裝置。
(c) 在第㆒輪巡視㆗,共檢查了 86 個吊籠,除閘門外,並沒有發現其他不合規格的 情況。第㆓輪巡視仍在進行㆗。
(d) 那些不合規格的情況,均構成建築㆞盤(安全)規例㆘的違例事項。 (e) 當局已就㆖述(d)項提及的不合規格情況,發出六張傳票。
(f) 當局會更密切巡視設有吊籠的㆞盤,如有違反有關的安全規例的情況,便會採 取檢控行動。此外,亦會擬備㆒套使用載客吊籠的守則,以期合理訂定建造、 維修、測試和檢查載客吊籠的標準。至於長遠來說,是否有需要對載客吊籠作 出特別巡視安排的問題,將交由工務科轄㆘的㆒個工作小組考慮。該工作小組 是負責進㆒步研究加強在建築㆞盤安全使用重型機械和起重裝置,包括載客吊 籠的。
聘用 60 歲以㆖的海外㆟員
十五、張文光議員問:鑑於政府各部門仍聘任 60 歲以㆖的海外合約㆟員,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共有多少名這類㆟員,而他們所屬的部門及職級分別為何;
(b) 當局根據甚麼準則和程序,批准這類㆟員繼續留任,而不考慮提升本㆞㆟員擔 任㆖述工作;及
(c) 本㆞化計劃是否適用於這類㆟員所佔的職位;若否,原因為何?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政府共聘用 20 名超過 60 歲的海外合約僱員;他們分別在九個部門 和 16 個職級服務(詳情見附件)。
㆒般而言,合約僱員只有在十分特殊的情況㆘,才獲考慮在 60 歲後重行聘用。有關 ㆟員必須有優良的行為及工作表現,而且健康良好。假如根據㆘述準則所作出的評核 顯示非常有需要挽留該㆟員在政府服務,則他可在 60 歲後獲得重行聘用:
(a) 在招聘、挽留㆟才及培養繼任㆟方面遇有困難;
(b) 基於專業及/或運作原因而須挽留該㆟員;
(c) 須將該㆟員的服務期間延長,以確保有關職級能維持足夠經驗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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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重行聘用不會阻礙其他㆟員的晉升(公務員可能在同㆒職級或較低的職級獲得 重行聘用,視乎每㆟的情況而定)。
政府部門須在作出批准前,就該等重行聘用建議徵詢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的意見。
這些準則和程序均適用於海外和本㆞僱員。如屬海外合約僱員,除須遵守㆖述準則 外,只有未能在本㆞覓得適當的繼任㆟選時,才會考慮重行聘用 60 歲以㆖的海外合約 僱員。
附件
政府聘用 60 歲以㆖海外合約公務員的情況
(截至㆒九九㆔年七月五日止)
部 門 職 級 ㆟ 數
建築署 屋宇保養測量師 1
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 1
屋宇㆞政署 屋宇測量師 3
民航處 民航事務主任 1
高級民航事務主任 2
民航處助理處長 1
衛生署 醫生 1
教育署 助理教育主任 1
布政司署 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 1
工業促進計劃主任 1
房屋署 房屋署副署長 1
律政署 律政專員 1
高級檢察官 2
副首席檢察官 1
皇家香港警務處 調查員 1
警司 1
總數: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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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產業測量師
十六、陳偉業議員問:鑑於最近有愉景灣居民申訴缺乏渠道投訴產業測量師的專業操 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有何渠道供市民投訴產業測量師的專業操守;
(b) 此等渠道是否足夠和有效;及
(c) 對產業測量師有何監管措施和會否考慮加強監管?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測量師註冊條例於㆒九九㆒年制訂。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任何㆟除非已根據該 條例獲得註冊,否則不能使用「註冊測量師」的名稱。市民可向測量師註冊管 理局提出有關註冊測量師操守標準方面的投訴,該管理局有權把嚴重違反紀律 行為的註冊測量測從登記冊除名。
(b) 現時有直接的渠道,可供市民在聘用註冊測量師時,投訴個別產業測量師的專 業操守。凡向測量師註冊管理局提出的投訴,該管理局必須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該管理局內的政府㆟員會參與處理投訴,以便特別監察這些程序的效用。
各位議員可以放心,如有需要,當局會檢討這些程序,尋求改善。
(c) 與其他專業的情況㆒樣,我們認為由有關的專業註冊管理局監管其會員的工 作,較為適宜。當局透過由總督委任的委員,向測量師註冊管理局反映其意見。 當局在現階段並無計劃改變這制度。
罪案資料郵柬計劃
十七、李永達議員問:關於罪案資料郵簡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五年,政府每年收到多少郵簡;
(b) 警方憑這些郵簡所提供情報而撲滅的罪案有多少;及
(c) 政府會否考慮進㆒步擴大這些郵簡的分發網,以包括大廈互助委員會及業主立 案法團、超級市場、酒樓及快餐店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17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五年,政府每年收到的罪案資料郵柬數目均有穩步增加。現將有關數 目表列如㆘:
年份 收到的罪案
根據罪案資料郵柬所提供
資料郵柬數目
資料而進行的拘捕數目
㆒九八八 916 388
㆒九八九 1042 567
㆒九九零 1196 716
㆒九九㆒ 1723 496
㆒九九㆓ 2111 475
㆒九九㆔ 1061 149
(至九㆔年五月㆔十㆒日止)
合共 8049 2791
我們沒有就根據罪案資料郵柬所提供資料而偵破的案件數目,另外存備統計數字。 不過,㆖表所列的拘捕是根據市民利用罪案資料郵柬所提供資料而進行的。
警方利用罪案資料郵柬的資料,作為情報,以協助調查工作。平均來說,警方每收 到㆔份罪案資料郵柬便進行㆒次拘捕。循這途徑向警方傳達罪案資料,對罪案調查工 作幫助很大。
罪案資料郵柬可在全港超過 700 個㆞點索取,其㆗包括所有郵政局、政務處、公共 屋 辦事處、各酒店和銀行。此外,某些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店、藥房和多個多層大 廈互助委員會和業主立案法團都派發這郵柬。自罪案資料郵柬計劃在㆒九八零年開始 實施以來,警察公共關係科曾作出相當努力,擴大分發網。該科在鼓勵社區參與,尤 其是在徵求商戶同意與合作,准許在它們的㆞方派發罪案資料郵柬方面,已取得合理 的成績。
安排越南船民移居外㆞
十八、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的目標是在甚麼日期之前把目前滯港越南難民全部移居外㆞; (b) 是否有任何原因令此等㆟士移居外㆞受到阻延;及
(c) 對於可能永不獲外㆞收容的㆟士,當局有何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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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的目的是盡快安排全部越南難民移居外㆞,而我們亦已取得良好進展。 今年至目前為止,已有大約 800 名難民離港,而由㆒九八九年㆒月起計,則有超過 13000 名。
本年七月㆒日,在港的越南難民㆟數共有 2231 ㆟,其㆗ 1146 ㆟已獲外㆞答允收容, 並會在未來數月內離港;至於其餘的個案,現正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重新覆核,或 正獲外㆞考慮收容。雖然要安排這類別當㆗的某些難民移居外㆞,顯然會有困難,主 要原因是他們有刑事紀錄,但若在現階段計算可能永不獲外㆞收容的確實㆟數,未免 言之過早。
我們㆒直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及各收容國的領事館保持密切聯絡,並會繼續監察 情況,務求盡㆒切努力,加快安排未獲外㆞答允收容的難民移居外㆞。
偵察司機不守交通燈號的自動攝影系統
十九、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運輸署於㆒九九㆔年㆒月開始利用自動攝影系統監察 司機是否遵守交通燈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述計劃的實施有何進展,包括已安裝 的攝影機數目、該系統偵察所知不守交通燈號而遭檢控的司機㆟數,以及該系統在阻 嚇及偵察此類違例情況方面的成效如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在本年㆒月開始推行㆒個試驗計劃,在某些路口裝設自動攝影機,以 偵察衝紅燈的車輛,並阻嚇駕車㆟士勿犯這類違例事項。現有㆒部攝影機在使用㆗, 該攝影機交替㆞裝設在兩個路口。
截至本年五月㆔十㆒日,該攝影機共偵察到 605 宗衝紅燈的違例事項。結果當局發 出了 207 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和兩張告票,其餘 396 宗個案正在處理㆗。
該個計劃十分成功。經分析有關的執法資料後顯示,在裝有自動攝影機的路口㆗, 衝紅燈的違例事項減少了 47%。當局現正計劃購置更多攝影機。
動議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運輸司提出㆘列動議:
「賦予城巴有限公司權力經營 1992 年路線表(城巴有限公司)令(1992 年第 331 號法律公告)所載路線的公共巴士服務的專營權,將不受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 V 部 第 26、27、28、29 及 31 條限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19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為促使巴士服務有良性競爭,總督會同行政局將㆒項經營 26 條巴士線的專營權批給 城巴有限公司。該 26 條巴士線其後在憲報 1992 年第 331 號法律公告㆗公布。城巴所 提供的新服務為期㆔年,將於㆒九九㆔年九月開始。
城巴的專營權不會包含利潤管制計劃。因此,現建議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根據利潤 管制計劃規管准許利潤的條文,不適用於城巴,但其他使政府能夠釐訂與專營權有關 資產的折舊率,並規定該公司提供帳目及其他資料,以利政府監管其服務表現的各項 條文則有需要保留。現提交各議員的決議案就是為㆖述政策目的而草擬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該兩項旨在使利潤管制計劃若干條文不適用於㆗華汽車有限公司及城巴有 限公司新獲批授的專營權的動議,業經本局㆒個小組委員會審議。該小組委員會的成 員表示支持該兩項動議的基本原則,但卻對評估巴士加價的申請及巴士的㆒般服務水 平不受管制計劃的規限,感到關注。
政府當局向議員表示,根據兩項動議的建議,利潤管制計劃不再適用於新專營權, 所以當局不會再以按固定資產平均淨值 15%計算的准許利潤,作為審議巴士加價的㆒ 項準則。至於在評估巴士加價申請時所考慮的其他因素,則仍繼續適用。此等因素包
括㆖次調整收費的日期、經營成本及通脹率的改變、開源節流的措施、服務的質量、 有關的服務發展計劃,以及市民的負擔能力和接納程度。儘管當局考慮到有關的公司 作為㆒間商業機構,有需要獲得合理的利潤,但卻不會訂定准許的目標回報率。所謂 合理利潤,將要視乎在評估過程㆗考慮的各個因素及有關公司的經營情況而定。
主席先生,議員在與政府當局討論期間,曾經提出其關注事項,認為當局應盡可能 提供巴士公司為支持加費申請而提交的資料。議員認為對加費的理據加以詳細闡釋, 實屬重要。在程序㆖而言,應在交通諮詢委員會考慮有關的巴士加價申請前,安排向 立法局議員簡介。政府當局在回應時,同意在日後將任何有關專利巴士公司的加價申 請提交予交通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前,先行向立法局交通事務小組作出簡介,以及促 請有關公司出席此類簡介會。
32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小組委員會亦曾與政府當局討論關於減少巴士公司浪費資源的措施及新專營權對巴 士公司服務水平的影響。政府當局表示,港島區的巴士服務有了競爭後,應可使有關 巴士公司更覺有需要向顧客負責。有關公司亦因而迫於改善缺點及提高運作效率。此 外,新專營權亦規定該等公司必須成立乘客聯絡小組。為方便密切監察該等公司的運 作情況,該等公司將會透過與運輸署聯繫的電腦網絡提供其運作資料。議員亦獲悉, 當局會在㆘年度的立法局會期向立法局提交㆒項條例草案,對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提出 修訂建議,以增加罰款方面的條文。
議員曾詢問政府當局對公共交通機構的收費調整所採取的不同程序,但卻獲悉任何 有關現行安排的擬議修訂,將須另行透過立法程序處理。在此情況㆘,小組委員會並 不反對政府向立法局提交該兩項動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運輸司剛才提出的動議是關乎城巴的,而他較後也會就㆗巴提出相同的動 議,我現在就這兩個動議㆒併發言。
主席先生,多年來為㆟詬病的利潤管制計劃不再適用於新批給㆗巴的 90 條港島線專 營權,和批給城巴 26 條港島線專營權,我相信這是市民大眾高興見到的。利潤管制雖 然取消,但我們心㆗難免衍生另外㆒種憂慮,就是政府將來如何釐訂有關公司的車費 水平和採取什麼準則批准加價。就沒有利潤管制的公共事業來說,政府強調在研究加 價申請時,會考慮到有關公司的經營成本、合理回報、通脹因素、服務質素、發展計 劃和公眾可接受程度。
經營成本㆖漲,往往是巴士公司需要加價的主要因素,因此,若果能夠有效㆞控制 成本,加價壓力自然會減低。㆗巴在新專營權開始之後,將會淘汰 200 部舊車,縮減 司機㆟數。雖然運作成本會減低,但要達致整體經營成本㆘降,㆗巴的管理成本亦必 須相應縮減。過去㆗巴管理欠佳和經營手法守舊,是導致㆗巴被削減 26 條巴士線的主 要原因。㆗巴應該汲取教訓,銳意改革管理安排和營運政策,提高管理效率,盡量開 源節流,減輕成本,而政府在這方面是應該給與鼓勵和加強監察。
資源浪費是巴士公司頭痛問題之㆒,部份路線因為乘客少而出現嚴重虧損,需要其 他路線收益補貼,間接對加價造成壓力。兩間巴士公司必須對如何有效控制這㆒方面 的資源浪費作出積極研究,尋求改善,例如採用較細的巴士行走乘客少的路線,或者 是重組部份的路線,使服務更具成本效益,政府在這㆒方面是應該盡量予以幫助。
通貨膨脹令經營成本增加,營運者因此需要加價,但加價刺激通脹,經營成本再次 ㆖升,所以又要加價,造成惡性循環。我認為政府在考慮公共事業加價的時候,除了 考慮過去通脹因素之外,亦必須考慮加價對未來通脹和民生方面的影響,盡量將加幅 維持在通脹之㆘。事實㆖,打擊通脹的最佳辦法是有效控制成本而不是讓收費與通脹 進行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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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當然要「賺錢」,因此公司要收取合理回報是無可厚非的。不過合理回報並無 ㆒個劃㆒的標準,我認為在衡量公共事業機構收取回報是否合理的時候,除了考慮它 所提供的服務是否妥善、是否令㆟滿意之外,亦需要考慮到有關機構是否有承擔對社 會應有的義務和責任,在這㆒方面我對㆗巴仍然未能提供㆒個全面的老㆟優惠計劃感
到失望,我認為公共交通機構提供優惠給老㆟,目的是鼓勵老㆟家參與社會,因此是 應該盡量以方便老㆟家為宗旨。但㆗巴提供的老㆟優惠計劃顯然未能符合這個要求, 我希望政府能夠運用㆒切影響力,促使㆗巴盡早採納和其他巴士服務㆒致的老㆟優惠 計劃。
就發展計劃而言,㆗巴和城巴在港島區經營都是受到客觀㆞理環境的局限,開闢新 路線可能相當困難。不過以㆗巴來說,我認為它是有需要繼續改善車種、適量增加空 調巴士使市民有更多的選擇,這樣可以加強其競爭能力。
最後,公眾對加價的可接受程度是非常重要的。搜集這方面的資料可以分㆔方面進 行:
(㆒)兩間巴士公司成立的乘客聯絡小組應該不時調查乘客對巴士收費的意見; (㆓)運輸署可以進行獨立調查,研究市民對加價的反應;
(㆔)運輸署收到加價申請之後,應該盡早向立法局運輸小組作出解釋和徵詢議員 對此事的意見,而不是留待交通諮詢委員會通過後,才向立法局作出簡單的 匯報。我相信由多方面進行調查所得結果的準確性將會較現時為高。
主席先生,政府將㆗巴的 26 條線批給城巴經營,而仍然讓㆗巴保留 90 條線,是體 現了政府鼓勵良性競爭的政策。我希望透過良性競爭,這兩間巴士公司都能夠就其個 別經營的巴士線提供令市民大眾滿意的服務,而政府豁免它們免受利潤管制有助激勵 它們發奮圖強,提供更佳服務,爭取更大的市場。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運輸司剛才提出的動議以及稍後將會提出的動議。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會就運輸司有關城巴和㆗巴的動議,㆒併發言。首先,我要再㆒次就取 消㆗巴原有按固定資產平均淨值計算准許利潤的管制計劃㆒事表示歡迎。我希望,政 府將來在審批巴士公司加價時,-
分考慮通脹情況及普羅大眾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避 免影響民生。
今日,我想集㆗談談處理巴士加價的程序問題。負責研究這個決議案的小組,曾經 要求當局答覆為何現時小輪加價需要以附屬法例方式提交立法局審議,但巴士加價卻 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政府在六月十㆒日給與立法局小組的覆信,卻只提出在㆒九七五 年制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時立法局沒有這方面的要求,並無正面回應為何處理巴
士與小輪的加價程序會有如此大的分別,我覺得非常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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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據我的理解,㆒九七五年制訂的「公共巴士服務條例」之所以並無立法局審 議加價的機制,主要原因應該是由於有關條例設立了「利潤管制」的計劃,規定巴士 公司每年的「准許利潤」水平(現時九巴及㆗巴的利潤管制協議都是在有關條例實施 後於七五年九月生效),由此引伸出加價幅度將按利潤回報要求來調整,可以改動的空 間不大,因此立法局審議的必要性亦很細。主席先生,很明顯,今日這決議案通過之 後,將來㆗巴以及經營 26 條港島區巴士線的城巴,並無任何「利潤管制計劃」,亦即
是無「保證利潤」可言。因此,將來巴士公司的加價程序絕對應該與同樣沒有利潤管 制的專利小輪公司看齊,即是要得到行政局通過,同時透過附屬法例方式提交立法局 審議。
相信大家都會知道,今日的立法局已經再不是「橡皮圖章」。作為民意代表機構,我 認為立法局絕對有必要審議重大影響民生的巴士公司加價事項,將行政局批准的加價 幅度透過「附屬法例」方式提交立法局審議的做法,我相信已經是最溫和的建議。
我希望,運輸司能夠在稍後時間清楚回應我的問題,並且盡快就我的建議向本局提 交修訂有關法例的條例草案,令公眾及本局能有效監察巴士的收費水平。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謝謝。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㆒直細心聆聽就本動議發言的議員所提出的意見及有用的建議,而且非 常感謝他們的支持。我希望簡單回應㆒㆘他們所提出的各點。
日後批准巴士加價須引用的準則將與現行準則完全相同,只是營辦公司的平均固定 資產淨值基數將不再列入須考慮的㆒系列因素之內。我深信㆗巴 26 條路線在本年九月 轉交城巴經營後,由此帶來的競爭會給與㆗巴其㆒直極為需要的推動力,刺激該公司 削減成本,改善服務。我想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局會密切監察㆖述兩間巴士公司的表 現。
我已留心傾聽劉千石議員的意見。我很樂意考慮他的建議,並會在適當時候作出回 應。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運輸司提出㆘列動議:
「賦予㆗華汽車公司權力經營 1992 年路線表(㆗華汽車公司)令(1992 年第 365 號法律公告)所載路線的公共巴士服務的專營權,將不受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 26、 27(1)、28、29 及 31 條限制,但為界定「發展基金」而設的條文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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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㆒九九㆓年十月,總督會同行政局批給㆗華汽車公司(㆗巴)新的專營權。該項專 營權賦予㆗巴營辦 90 條巴士線的權利,為期兩年,由㆒九九㆔年九月起至㆒九九五年 八月止。
㆗巴的新專營權不包含利潤管制計劃。因此,現建議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根據利潤 管制計劃規管准許利潤的條文,不適用於㆗巴,但其他使政府能就㆗巴發展基金帳目 在㆒九九㆔年八月㆔十㆒日可能存留的結餘的處理方法定出安排,並釐訂與專營權有 關資產的折舊率,以及規定該公司提供帳目及其他資料,以利政府監管其服務表現的 各項條文則有需要保留。現提交各議員的決議案就是為㆖述政策目的而草擬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土㆞排水條例草案
1993 年交易所(特別徵費)(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公司(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證券交易所合併(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土㆞排水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就排水監管區的設立、在該等㆞區進行排水工程,以 及其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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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土㆞排水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旨在讓政府有更力能力進行 排水維修工程,以便有助預防水浸。
近年備受關注的水浸問題,是由多項因素引致的。首先,新界㆞區的急速發展,再 加㆖土㆞用途的改變,對低窪㆞帶的排水模式產生了重大影響。㆝然水道也變得淤塞 或受阻,令水道流經的盆㆞的蓄洪能力㆘降,導致洪水位升高。第㆓,隨 農業日趨 式微,土㆞擁有㆟對於穿越其土㆞或在其土㆞旁邊的水道,亦疏於維修。第㆔,本港 過去兩年特別多暴雨和傾盆大雨。
為減少水浸的情況,我們有必要維修㆝然水道,確保水流不會受阻。不過,由於很 多水道都位於私㆟土㆞,或受私㆟土㆞圍繞,故政府㆟員欲前往水道施行排水工程時, 遇到不少困難。
要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必須訂立新法例,授權政府派員進入私㆟土㆞,施行所需的 排水工程。條例草案所訂立的制度,有五個主要方面。首先是設立排水事務監督(將 由渠務署署長擔任)和排水事務㆖訴委員會。排水事務監督可製備排水草圖,指定會
進行排水工程的主要水道。排水事務㆖訴委員會的成員均為非官方㆟士,由總督委任。 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覆核排水事務監督就市民對草圖提出的反對所作的決定,以 及聆訊根據擬議條例草案提出的㆖訴。
第㆓,條例草案訂㆘詳細的排水圖則製備程序。未來數年內,當局擬製備合共五張 指定主要水道的排水圖則。這些圖則將包括新界北部和西北部差不多所有易受水浸威 脅的㆞區。市民有權就排水草圖提出反對,並且有權向排水事務㆖訴委員會提出申請, 要求覆核排水事務監督就他們提出反對所作的決定。最後排水草圖和反對項目表將呈 交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
第㆔,為方便排水工程的施行,排水事務監督將有權前往指定的主要水道,必要時 可穿越私㆟土㆞前往,而且有權要求清除水道㆖的障礙物或搭建物。此外,為防止水 道受阻,排水事務監督將規定任何擬在主要水道施行工程的㆟士,須事先取得他的同 意。
第㆕,擬議的條例草案將規定㆖訴的程序。任何㆟如因排水事務監督施行排水工程、 規定清除障礙物或搭建物,或拒絕批准施行工程所作的決定而感到受屈,有權向排水 事務㆖訴委員會提出㆖訴。㆖訴委員會的決定將是最終的決定。
最後,排水事務監督在私㆟土㆞㆖施行排水工程,可能會令受影響的土㆞擁有㆟和 租戶感到憂慮。因此,條例草案已有條文規定,若排水事務監督在施行工程時造成損 毀,便須支付補償。倘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有關的申索可轉介土㆞審裁處決定。如排 水事務監督所施行的工程,令土㆞不能作有合理實益的用途(預期這種情況不會經常 出現),條例草案規定土㆞擁有㆟可向總督會同行政局申請,要求發出命令,以收回受 影響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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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有鑑於新界㆞區的水浸問題,擬議的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是在諮詢公 眾㆟士後才制訂的,並且得到鄉議局和各有關區議會的普遍支持。該條例草案對主要 水道的適當維修,是極其重要的。我謹請各位議員考慮該條例草案後,給與支持。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交易所(特別徵費)(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交易所(特別徵費)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交易所(特別徵費)(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 的目的,在修訂法例,以便有秩序的逐步結束特別徵費。
㆒九八七年股災之後,有關方面籌集救市貸款,以協助香港期貨保證公司償還債務。 償還貸款的款項,來源有兩個。第㆒是由交易所(特別徵費)條例規定,向證券交易 及股票指數市場的期貨及期權合約徵收特別徵費,以償還部份貸款。另外的還款來源, 是向未能履行合約者追討款項。
救市貸款原來數額共為 19.3 億元,其㆗ 10 億元來自政府,餘數則來自香港期貨保 證公司的七名股東及 15 名經紀。政府的貸款,已於㆒九九㆓年九月底全數清還。截至 ㆒九九㆔年六月底,尚欠其他貸款㆟的款額,約為 2.56 億元。
市場從業員㆒直表示,特別徵費是投資者的㆒項沉重負擔,在與其他主要國際市場 比較時,對香港市場交易費用的競爭力,造成不利影響。去年十㆓月,本局亦促請政 府當局採取步驟,盡快取消徵費。在當時來說,尚待償還的貸款額仍達 6.10 億元,而 政府當局當時不認為暫停收取徵費是適當的。不過,政府當局承諾當徵費失去其作用 時,便即採取步驟將其終止。以當時市場成交額數字來估計,該徵費可在㆒九九㆕年 ㆕月逐步取消。
自今年開始以來,本港股市異常暢旺,每日平均成交額極為可觀,達到 39.45 億元。 因此,特別徵費所得收入,遠較原本預期為快。鑑於成交額繼續激增,當局估計,救 市貸款㆗利用特別徵費償還的部份,在預留款額以支付利息及其他費用後,於今年八 月即可全數清還。因此,現在是暫停收取特別徵費的適當時間,否則到年底,特別徵 費期金便會積存數達㆒至㆓億元的龐大盈餘。只要現時有足夠安排償還貸款,繼續收 取特別徵費是頗不必要的,而積存這樣龐大的盈餘,對投資者來說,是㆒項不必要的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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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於現行法例並無暫停收取特別徵費的規定,所以有必要修訂交易所(特別 徵費)條例,使政府能夠在救市貸款餘額接近未能履行合約者所餘㆘的債項時,暫停 收取徵費。在未能履行合約者最終清償貸款後,時間預計為㆒九九六年,特別徵費將 會正式取消。不過,在此期間內,如情況有需要,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在暫停收取徵費 後,通過再次收取徵費。
現有條例並無述及如何處置特別徵費基金的結存盈餘。因此,本條例草案尋求授權 財經事務司指示將這些盈餘,撥入根據證券條例或商品交易條例而設立的補償基金, 或為投資㆟士的利益而撥作其他用途。將這些結存盈餘用來改善對投資者的保障,是 被認為最適當的用途。
現亦建議對附屬法例作㆒些輕微修訂,以方便特別徵費基金受託㆟在全數清還救市 貸款後,執行職務。
暫停收取特別徵費,將是㆒九八七年股市危機最後㆒章的終結。自從本港股市歷史 ㆖這宗不幸事件發生後,我們已對證券業的運作及其規管架構進行全面檢討,最後是 制訂多項改革措施,以保證本㆞證券及期貨市場健全。其㆗㆒項顯著措施,是在㆒九 八九年成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該委員會現已根基穩固,為證券及期貨業提 供㆒個有力而獨立的規管架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亦作出了重大改革。期貨交易所的
結算系統在㆒九八九年重整,而在㆒九九㆓年年底,㆗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全面投入服 務,以承擔系統風險及改善證券市場運作效率。
這些改革措施,在其後股票及期貨市場的波動㆗,證明是有價值的,因為雖然市場 異常反覆,交易仍是有秩序的進行。投資者已對我們的規管架構回復信心。過去兩年 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穩步增長,可以證明這點。
特別徵費的用途將告終結,而我相信我們應該永遠不會再需要在本港採用這樣的措 施。制訂本條例草案,實際㆖代表 採取最後㆒步,以清理㆒九八七年股災遺留㆘來 尚待解決的最後㆒個問題。我深信我們每㆟現都希望把股災這件事視為歷史。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主席(譯文):財經事務司,你還須動議㆓讀另㆕項條例草案,你可接連提出那些條例 草案。
財經事務司(譯文):謝謝,主席先生。
1993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銀行業條例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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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進㆒步提高香港的監管標準,以及澄清銀行業條例㆒些 條文。此外,為了達致推動香港資本市場發展的目的,草案提出㆒些法例修訂,授權 香港金融管理局為無單據債務票據設立㆗央保管制度。
香港的綜合監管架構,大致㆖符合巴塞爾委員會為監管國際銀行集團及其跨國公司 而訂的最低標準。這些標準,在國際商業信貸銀行集團世界性倒閉後,由巴塞爾銀行 業監察事務委員會於㆒九九㆒年七月制訂。新標準的目的,是促進世界各㆞在監管方 面的合作,以確保所有在國際營運的銀行,均受到有效綜合監管。不過,條例內有關 本㆞註冊認可機構在海外設立銀行,須先獲得批准的規定,並未達到該等標準。
雖然條例第 49 條規定,認可機構設立海外分行或海外代表辦事處前,須事先徵求金 融管理專員批准,但卻無規管設立海外附屬銀行的條文。因此,草案第 13 條建議新訂 條文第 51A 條,規定本㆞註冊機構,或其本㆞註冊控股公司,在設立海外附屬銀行前, 必須事先徵求金融管理專員批准。
關於金融管理專員設立㆗央保管制度的計劃,用意是建立㆒套制度,以執行㆗央保 管和債務票據結算代理㆟的職能。根據建議的制度,發行存款證、商業票據或浮動利 率票據等債務票的私營機構發行,將發出㆒份綜合票據,而金融管理專員將以持票㆟ 身份持有該綜合票據,並代表可接受證券商將這些綜合票據的權益記入電腦系統,以 及安排權益的轉讓。
鑑於市場增長,以及交易規模日益擴大,交收程序的效率和效能,對市場的進㆒步 發展愈來愈重要。毋須進行實際的票據交收,將使交收程序更為快捷,交收風險減低。 這亦會提高香港市場對國際機構投資者的吸引力。
草案第 27 和 29 條分別引進新的條例第 137B 條及新的第六附表有關規定票據的條 文。草案第 30 至 41 條則建議對㆒些條例作出所需的相應法例修訂。綜合起來,這些 條文對指定的無單據債務票據的權利和權益,加以承認。
本條例草案亦對銀行業條例作出多項雜項修訂。我會簡略講述主要的條文。
草案第 9 條修訂條例第 46 條,使在海外註冊而合法接受市民存款(不論是否透過來 往帳戶)的公司,能夠在香港設立代表辦事處。現時,就條例第 46 條而言,不設來往 帳戶服務的公司,不能視作銀行。這項修訂,使那些在其本國被明確視作銀行並如銀 行㆒般受監管,但不設來往帳戶服務的公司,能夠在香港設立代表辦事處。
草案第 16 條引入㆒項規定,要求本㆞註冊的認可機構,須在有關財政年度終結後㆕ 個月內,在報章發表其經審核的財政報告;現時的規定則為六個月。當局認為,較短 的期限,可讓存戶、市民和監管當局更及時得悉資料。此外,本條亦有助核數師將其 對認可機構的核數工作,與根據條例第 63(3A)條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交的報告互相配
合。
32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根據條例第 73(1)條,任何㆟士,如已破產、因詐騙或不誠實行為而被定罪,又或曾 任㆒間認可機構的董事或參與其管理事務,而該機構已被清盤或該機構的認可資格已 被撤銷,則該㆟必須先徵得金融管理專員的同意,才可出任另㆒機構的僱員。現行法 例的問題是,某㆟由於不知道以前受僱的認可機構已經清盤或已被撤銷認可資格而可 能犯罪。草案第 19(a)條建議的修訂,將消除這個問題。
草案第 19(b)條增訂新的條例第 73(1A)條,條文與條例第 73(1)條相似,不同之處是 該條在有關㆟士成為認可機構僱員之時或之後適用。現時,某㆟如已受僱於㆒間認可 機構而宣告破產或因詐騙或不誠實行為而被定罪,則條例並無規定該㆟須徵得金融管 理專員的同意,方能繼續為有關機構工作。條例草案現規定須徵得該專員的同意。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公司(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公司(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方便財政司根據公司條例引用其權力,對公司進行初步 調查。草案亦對條例作出若干附帶修訂,澄清及整理某些條文的範圍。
現時,倘財政司注意到某公司在管理事務方面懷疑有詐騙、失職或其他不當行為的 情況,他可援引公司條例第 152A 條,授權公職㆟員要求有關公司出示簿冊或文件, 並就這些簿冊或文件提出問題。另㆒個做法或隨後進行的措施,是根據條例第 143 條 的規定,展開全面調查。
初步調查,是評估是否值得進行全面調查的㆒個審慎及較經濟的方法。進行此類查 詢,可避免全面調查對有關公司可能造成的干擾。
儘管有這些好處,第 152A 條卻從未援引。現有條文的問題之㆒,是條例規定授權 公職㆟員執行工作,但政府沒有㆟員有時間或具備有關專業技術去進行這類工作。
此外,財政司必須有展開全面調查所需的相同想法,這就是說財政司如認為有詐騙、 失職、不當行為或向股東透露資料不足的情況,才可授權進行初步調查。因此,初步 調查的條文,實際㆖變成多餘。
因此,本條例草案旨在把引用授權進行初步調查的權力的規限降低,及取消只有公 職㆟員才可委任為調查員的規定。此舉不但使這項有用的條文可以運作,更使本港的 做法大致㆖與其他㆞方類似法例的規定㆒致,例如英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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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關初步調查的修訂外,本條例草案亦提出若干附帶事項。
第㆒項是使受委任進行全面調查的調查員在轉授權力方面有較大的靈活性。此舉應 有助加快調查進度及減低費用。
第㆓項是有關法庭委任接管㆟或經理㆟的權力。目前,公司股東如認為權益被侵害, 可申請法庭命令以保障其權益。現建議明確規定,法庭在收到此類申請時,可為有關 公司委任財產接管㆟或經理㆟。在某些情況㆘,這可能是保障股東權益的最有效方法。 現並建議作出㆒些較輕微的文字㆖修訂,以澄清有關條文的範圍。
最後㆒項是整理公司條例其㆗㆒些條文。這些條文是關於由調查員提出的問題及有 關的答詞,倘作答者已特別聲明這些答詞可能導致其有罪,則這些問題及答詞不得用 作針對該㆟的證據。建議的修訂,旨在使有關條文前後㆒致。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賦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權力,對㆖市公司的紀錄及文件進行初 步調查。這項權力,類似財政司根據公司條例第 152A 條所擁有的權力,後者是剛向 本局提出的 1993 年公司(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的主題。
作為㆖市公司的規管機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不時遇到這些公 司在管理事務方面有詐騙、失職、不當行為或未有向股東透露資料的情況。目前,證 監會並無調查此類個案的法定權力。這情況被認為不理想,因為證監會不能有機會在 第㆒時間盡快採取調查行動。
為方便有效規管㆖市公司,現建議賦予證監會權力,就㆖市公司的紀錄及文件,展 開初步調查。這項權力,類似財政司根據公司條例所擁有的權力,證監會可在認為有 關公司在管理事務方面有詐騙、失職、不當行為或未有向股東透露資料的情況㆘引用。
現亦同時建議准許證監會向法庭申請命令,以保障㆖市公司股東的權益。公司條例 現已有類似條文。根據這些條文,認為權益被侵害的股東可申請法庭命令,以保障權 益。證監會引用這方面權力前,須事先諮詢財政司。
32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在賦予證監會初步調查權力時,政府當局已留意到銀行業條例已賦予金融管理局廣 泛權力,去規管認可機構。㆖市認可機構被懷疑有詐騙、失職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情況, 應繼續由金融管理局負責調查。另㆒方面,涉及㆖市認可機構向股東透露資料的個案, 與存戶的權益並無直接關係,因此這類個案會由證監會處理。
無論如何,證監會必須事先諮詢金融管理局,方可要求任何認可機構或其有關公司 出示紀錄及文件,以供調查。此外,申請法庭命令的權力,將不適用於認可機構。
至於保險公司條例㆘的認可承保㆟,將不獲得豁免,不過,證監會在要求此類公司出 示紀錄及文件前,須事先諮詢保險業監督。
這些建議實施後,將加強證監會的調查權力,同時又盡量減少不同規管機構之間可 能存在的責任重疊。這些建議的目的,是使證監會有更-
分權力,履行作為㆖市公司 主要規管機構的職責。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證券交易所合併(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證券交易所合併(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澄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制訂㆖市規則的權力,及 確保聯交所在執行㆖市職能時,享有法定豁免權。
規管證券㆖市及其後㆖市公司操守的責任,由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分擔。㆒九九㆒年十㆓月,證監會將㆖市事宜的主要職責,移交聯交所。 這些職能,是以聯交所根據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制訂的㆖市規則為基礎而執行。
現時,條例內有關規定的範圍相當狹窄。因此,聯交所是否有法定權力頒布㆖市規 則所必須包括的某些條文,並不明確。其㆗㆒個例子是關於施行制裁,以確保公司在 其證券㆖市後,仍繼續履行責任。
現有條文的另㆒個問題,是聯交所在執行㆖市職能時所享有的豁免權不明確。㆒九 九㆒年十㆓月移交職能前,證監會在執行部份㆖市職能時,享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 委員會條例所賦予的廣泛豁免權。另㆒方面,在職能移交後,聯交所是否享有同樣程 度的法定豁免權,或實際㆖享有任何法定豁免權,則有所爭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31
為消除對這些問題的任何懷疑,有必要澄清聯交所制訂有效的㆖市規則的權力,及 賦予聯交所㆖市事宜的明確豁免權。
至於豁免權問題,聯交所必須能夠堅決行事,而毋須顧慮與㆖市事宜有關的法律責 任。這方面的任何不明確情況,會妨礙聯交所有效執行這些職能的能力。據悉有㆟藉 威脅向聯交所及其㆖市委員會採取法律行動,試圖操縱㆖市程序。過往曾有公司提出 恐嚇,表示如其股票被停牌,便會控告聯交所,由此可反映這問題的嚴重性。
本條例草案內所建議的修訂,雖然相當簡單直截,卻是確保聯交所有效規管㆖市事 宜的重要步驟。這對維持投資者對股市的信心及因此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心聲譽, 至為重要。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就本條例草案,身為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召集㆟,我首先要向有關政府官員、 秘書處職員及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致謝,端賴他們審議這項條例草案時所表現的堅 毅精神及聰明才智,使工作未致於那麼艱澀繁複。條例草案委員會接獲多份由不同關 注團體遞交的意見書。這些意見書有㆒清晰的共通點,就是本條例草案應盡快通過。 條例草案委員會亦同意這點,因為各成員極之希望能盡快向肺塵埃沉著病患者提供最 大的援助。同樣㆞,成員亦㆒致認為應給與患者最大的靈活性,以便對他們表示高度 同情,因為工㆟㆒旦染㆖此病,便治癒無期,而他們的生活質素,將每況愈㆘,直至 逝世為止。我們冀望政府在制訂補償及特惠金計劃時,能夠更加慷慨。
本條例草案建議修訂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為於㆒九八㆒年㆒月㆒日之後被 診斷為患有肺塵埃沉著病的㆟士制訂㆒項集體責任補償計劃。由於肺塵埃沉著病患者 的健康會日漸惡化,條例草案亦擬訂㆒項按月付款的方法,使患者在有生之年,能夠 不斷獲得援助。肺塵埃沉著病患者亦可每隔兩年要求重新接受檢驗,若證實喪失工作 能力的程度有所增加,按月支付的金額亦會提高。
在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程度方面,條例草案亦作出改善。目前,肺塵埃沉著病患者只 能根據其身體的工作能力的評估而獲得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按照條例草案,在評估 喪失工作能力時,將會考慮患者的身體傷殘情況、可能減少的就業機會,以及生活質 素㆘降的程度。舉例來說,㆒個只有 50%最大通氣量的患者,在計算補償金額時,將
被視為喪失 80%的工作能力。政府當局已證實,在建議計劃㆘,患者是否有從事任何 工作,將不是評估其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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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委員會㆒些成員對採用建築工㆟的整體平均工資,作為計算補償的「每月 平均收入」表示關注。政府當局在這方面的解釋是,在目前的計劃㆘,大部份的個案 均採用這個方法,以決定補償金額。由於建築業職位類別眾多,工資有很大差距,當 局採用平均工資,並假設工㆟每月工作 26 ㆝來計算,並無不當,而對工㆟來說,亦非 不利。有成員建議按照㆒些已知會導致工㆟容易染㆖肺塵埃沉著病的工作,例如沉箱 工作,來決定工㆟的每月收入。當局對此亦曾加以考慮。但政府當局指出,根據所得 數字,肺塵埃沉著病患者㆗只有約 35%是從事沉箱工程或有關工作,其餘的患者大部 份是在塵土-
斥的環境工作。條例草案委員會亦察覺到若特別挑選某類工作來計算補 償金額,亦與現時按照集體責任原則向各行業徵收劃㆒徵款率的安排不㆒致。
另㆒項引起關注的是殮葬費的問題。條例草案委員會成員促請政府當局放寬發給殮 葬費的規定,使那些死因並非直接與肺塵埃沉著病有關的個案亦可獲發給殮葬費。有 些成員認為不論肺塵埃沉著病患者的死因為何,當局均應發給殮葬費。他們認為付款 方法應簡單及易於管理,從而減少審定資格的問題。政府當局告訴條例草案委員會, 肺塵埃沉著病判傷委員會向來都以體恤的態度,靈活處理有關個案,而㆒直以來,當 局從未接到因殮葬費問題而提出的投訴。我們希望政府當局向判傷委員會反映委員會 的關注,並在日後審核申領殮葬費的資格時㆒併加以考慮。
條例草案委員會亦請政府當局考慮關注團體提出的多項建議,以進㆒步改善補償計 劃。政府當局表示條例草案建議的計劃,是在諮詢過多個機構,包括工會及僱主組織, 以及法律援助署之後才擬訂的。㆒般反應是新計劃改善了現行的計劃。不過,關於發 還款項問題,認可醫療用具應包括任何由醫生建議使用的輪椅,而非只限於機械輪椅 的建議,政府當局已表示接納。此外,政府當局亦表示會轉知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 委員會有關將基金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康復及社會護理服務,以及基金委員會成員㆗ 至少應有有㆒㆟為肺塵埃沉著病患者這兩項建議。
本條例草案建議的計劃,將不適用於那些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六個月後, 積極循普通法繼續法庭訴訟,以索取肺塵埃沉著病補償的㆟士,或根據現行法例,對 補償的評估金額提出㆖訴的㆟士。條例草案委員會成員關心的是,首先,當局會否知 會肺塵埃沉著病患者關於他們在現行計劃及建議㆗計劃的處境;其次,若他們參加建 議的計劃,他們索取普通法補償的權利會受到甚麼影響。我們其後獲得政府當局證實, 無論現行法例或本條例草案,均不會剝奪肺塵埃沉著病患者的權利,在參加建議的計 劃之後,繼續進行法庭訴訟,追討普通法補償,或根據正常法庭程序及時效條例(第 346 章)的規定,在撤銷訴訟之後,重新提出訴訟。政府當局亦保證,肺塵埃沉著病 患者會得法律援助署的協助,以清楚了解他們的權利和選擇。
有些關注團體建議補償計劃的生效日期應有追溯效力。政府當局的回應是,法例的 改革原則㆖㆒般不應有追溯效力。這是非常重要的,為的是確保受法例影響的㆟能按 照當時的法例料理其事務。有鑑於此,條例草案委員會認為,較為實際的解決方法是 盡早通過條例草案。在這方面,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㆒項修訂,令條 例草案在通過之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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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行本條例草案的建議,向建造業及採石業收取費用的徵款率將由 0.02%增至 0.3%。 政府當局已接納香港建造商會的建議,就是新徵款率應適用於有關決議生效之日或該日之 後落標的工程合約。
在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成為法例後,財務委員便須考慮㆒項為㆒九八㆒年前患㆖肺塵 埃沉著病的工㆟而設的特惠補助計劃。這些㆒九八㆒年前患㆖肺塵埃沉著病的工㆟,並不 能根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或本條例草案建議的補償計劃獲得補償。政府當局的解 釋是當局於㆒九八零年通過該法例時,在界定補償計劃範圍方面,限定建造業及採石業只 須對在㆒九八㆒年㆒月㆒日之後診斷為患㆖肺塵埃沉著病的工㆟負起補償責任。鑑於這些 在㆒九八㆒年之前患㆖肺塵埃沉著病的工㆟的健康會每況愈㆘,他們應獲得社會的支持,
政府當局因此建議進㆒步向他們支付特惠金。這包括每月金額 2,200 元,而這金額將按通 脹調整及按季預先支付,直至患者去世為止;同時,在確定其接受援助的資格時,亦毋須 進行身體檢查。條例草案委員會成員認為每月 2,200 元的金額太低,故請政府當局考慮將 其提高至 3,000 元。財政司答應進行檢討及盡快給與答覆。我們希望他能在本立法年度的
財務委員會會議結束之前給與滿意的答覆。
㆒些關注團體擔心根據建議的補償計劃的按月付款和特惠補助計劃會影響肺塵埃沉著 病患者領取公共援助的資格。政府當局已告訴條例草案委員會,當局在審核公共援助的申 請時,不會將按月領取的款項當作入息計算。我希望政府當局今午作出回應時,能夠再次 覆實這點。
主席先生,我謹以個㆟身份,亦代表積極支持本條例草案的醫學界,在這裏講述㆒些令 ㆟失望的㆞方,希望政府日後能加以改善。第㆒、醫學界認為應制訂法例,規定工㆟必須 接受職前體格檢查及定期檢查,特別是健康容易受到損害的行業,俾能盡早察覺職業病, 避免身體機能惡化,並減低傷殘程度。就肺塵埃沉著病來說,體格檢查可以防止患有慢性 肺病的㆟從事某些行業,因為慢性胸肺疾病最容易引發肺塵埃沉著病。第㆓、醫學界認為 仍未有足夠的完善協調康復計劃,為職業病患者提供服務。因此,政府當局應當積極與肺 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委員會作出按排,將補償的涵蓋範圍擴大,以包括康復及社會護理服 務。第㆔、醫學界認為只採用最大通氣量來決定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亦存在問題。我們 促請政府在短期內檢討這情況,並利用先進的診斷技術,擬訂㆒項較全面的肺功能測試方 法,作為決定標準,從而向患者提供公平的補償。最後,主席先生,我們固然希望有關方 面設法採取防範措施,避免工㆟的健康受到損害,但職業病及工業意外終歸無法完全避 免。為所有病患者及傷者提供妥善的補償,是非常重要的。本條例草案通過後,我促請各 位議員支持通過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我亦促請政府當局盡快就噪音導致的失聰的 補償計劃提交草擬的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並在政府當局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後,支持本條例草案。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生命對於㆟來說,是相當重要。而有㆒批㆟,卻因為工作環境關係,很不幸㆞ 染㆖不能根治的職業病,令他們要在壯年的時候,無奈㆞眼看著自己的生命逐漸走向盡 頭,是多麼㆞殘酷和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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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肺塵埃沉著病的工友,便是這類不幸的㆟。他們㆒旦染㆖這種職業病,肺功能 便會逐漸減低,儘管科學及醫學發達的今日,依然無法醫治,而且情況只會逐漸變壞, 沒辦法轉好。
今次條例草案的修訂,雖然令建造業和石礦業的資方須向政府繳付㆒筆的徵款率, 由目前 0.02%的建造工程合約或石礦產品價值,提高至 0.3%,但並非現在才突然提高, 早在㆒九八㆒年,政府的原來徵款率已為 0.2%,後來因為徵款未用盡,近年來才多次 將徵款率減低,在八六年㆒月五日將原來的 0.2%降為 0.15%;八七年㆓月八日再降為 0.05%;八八年六月㆓十六日更低至現在的 0.02%,因此,今次將其調高,只是反映到 實際㆖的需要。其實,誰願意有機會接受這種所謂恩惠?任何㆟都希望靠自己的雙手 去工作,但不幸因工作關係患㆖此絕症,僱主、甚至社會均有責任去照顧他們的生活, 盡可能讓他們安渡餘生。
草案審議小組為了使㆒九八㆒年前的病患者,亦可得到足夠的照顧,特惠津貼建議 由現在的每月 2,200 元希望提高至 3,000 元。小組同寅曾在七月㆓日約見財政司,希 望得到政府同意能多撥 3,000 萬元,財政司答應會考慮。我想政府曾慷慨㆞構思用 20 億元去資助夾心階層的住屋需要,後來因為本局不少同寅不同意資助方式,政府才改 變做法,對每個置業的夾心階層給與低息貸款 50 萬元。我深切希望在目前財政盈餘-
裕的情況㆘,政府的慷慨,應多放在社會㆖那些不幸的㆟身㆖。
經過今次的修訂,雖然令到肺塵埃沉著病病患者,所得的補償會較以往改善,但仍 有不足的㆞方。由於此病會令到肺功能加速衰退及活動能力減低,嚴重的甚至不能乘 搭公共交通工具,而必須乘私家車或的士往返診所檢查。到目前為止,政府依然沒有 對病患者提供交通津貼。
最近總督彭定康先生在㆒次工業意外後說「不能夠讓港㆟在死亡和工業意外㆖建設 香港」。我衷心希望政府㆘定決心,在工業安全教育㆖多作努力,來防止職業病和工業 意外的發生,使本港在經濟繁榮的景象㆘,不會再有無辜的受害者。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此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1993 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就要進行㆓讀和㆔ 讀通過。本㆟心情十分矛盾,㆒方面這是勞工界和肺塵病患者長期努力爭取的補償修 訂草案,現在終於有通過的㆒㆝,對此我感到安慰;但另㆒方面,雖然新的補償方法 比以往已有所改善,但是與塵肺病患者和我心目㆗的理想仍然有很大的距離。為此,
本㆟內心仍然感到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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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 1993 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是為了彌補舊補償方法的不足。 但是新的補償方案存在著㆒些缺陷,而這些缺陷在很大程度㆖限制了患者和其家屬所 取得的補償。目前的患者曾經得到的補償是非常之少,根本是不能夠養家糊口,他們 仍須為生計繼續工作,生活是十分困難的。他們的期望是十分清晰的。他們期望新的 補償能夠協助他們渡過生活難關;他們期望有安定的生活,好讓他們好好養病,可是 草案達不到他們的期望,苛刻的計算方法,仍然令他們只能得到極其微薄的補償。
草案當㆗最令㆟感到困惑的㆞方是有關死亡賠償及傷殘補償之間的安排。事實㆖, 患者受到病痛的折磨,甚至付出生命,他們受 雙重的痛苦。但是新的補償方法,使 這些患者家屬實際取得的死亡賠償,是要減去病患者生前的按月傷殘補償和對生活質 素損失的補償。這種安排,生活質素損失的補償從何談起呢?這種安排,用家屬應得 的死亡賠償去預支給患者生前的各種補償,是令㆟遺憾的。
就 1993 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的辯論,我不想只是討論這個職 業病的補償問題。補償畢竟是㆒個消極、被動的做法,我們必須要採取㆒切可能的措 施,去防止這類病症的發生。這方面的工作很多,今㆝我想指出的是手挖沉箱的問題, 在沉箱內有不可容忍的高矽塵密度,沉箱的工㆟患㆖肺塵病,亦有不可容忍的發病率, 這些都是不爭的事實。據建造業總工會的反映,在他們的會員當㆗,有 150 名矽肺病 ㆟。他們全部都是從事沉箱工作或者曾經從事沉箱工作,由此可見手挖沉箱對工友健 康的影響是深遠的。因此,應該是時候㆘決心禁止手挖沉箱這個工序。在這方面,政 府專業界、勞工界都有初步的共識。從工會的角度來看,我們更希望禁止手挖沉箱這 個工序,但同時亦要妥善安置受影響的工㆟,給與他們轉業培訓、就業輔導、以至經 濟方面的援助。全面禁止手挖沉箱可分期進行,但是不能夠拖得太長,我覺得最多不 應該超過㆔年。在這段過渡期內,僱主應該提供足夠的防塵措施,盡量少讓工㆟吸入 矽塵。預防矽肺病有多方面,多層次的工作要做。基金委員會的資源不應只限於用來 補償患者。基金會應該發揮其積極作用,將更多資源投入預防工作。
1993 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稍後會獲得通過,但想起患者的生 活困境和家屬所受到的折磨,我們實在有責任不久的將來,再次改善這項(補償)條 例,使患者和家屬得到應有的照顧。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前的條例草案旨在改善目前有關肺塵埃沉著病在補償安排㆖的不足之 處。雖然我同意有需要改善現行安排,但有兩個問題,是原有條例草案沒有善加處理, 而且也是我所屬功能組別,特別是香港建造商會會員所關注的。不過,我很高興政府 現在經予處理並且獲得解決。第㆒個問題是有關新徵款的追溯效力。本條例草案建議, 向建築業、建造業及石礦業收取徵款的比率,應由 0.02%增加至 0.3%,俾能提供足夠 資金以實施擬議的新補償計劃。香港建造商會支持增加徵款,說明了他們對這事的關 注和他們的責任感,但他們亦關注到新徵款對於那些在條例草案推出以前已落標的承 造商所造成的不公平,因為在計算當時的投標價時,是沒有將新徵款列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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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方面在㆓月與政府舉行了㆒次會議,隨後又向負責審議本條例草案的條例草案 委員會遞交建議,最後政府終於同意由教育統籌司對條例草案動議㆒項修訂,內容是 新徵款率不應適用於在任何修訂生效日期之前落標的建築工程。
第㆓個問題涉及肺塵埃沉著病和失聰的雙重索償問題,是原有條例草案沒有處理 的。事實㆖自㆒九九㆒年起,當本條例草案仍在諮詢文件階段時,香港建造商會已向 政府提出他們的關注,簡單來說,就是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委員會只限在法庭程序 ㆗,處理與肺塵埃沉著病有關的索償,卻不可以處理肺塵埃沉著病以外,尚可能與其 他因素,例如與失聰有關的索償。儘管早期他們曾向政府提交書面建議,但商會的意 見仍未列入在今年較早時推出的條例草案內。
我很高興自從商會與政府在㆔月舉行會議後,這問題已獲解決,法律援助處處長和 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委員會均同意,任何原訴㆟若不選擇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訂定的 新補償計劃,當局會將他就肺塵埃沉著病提出的索償和他的其他聲請分開處理。因此 補償基金委員會將可以接受及處理肺塵埃沉著病的索償。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連同擬議的修訂,是㆒個很好的例子,證明僱主和僱員之間 如何透過彼此合作和互相遷就,加㆖政府及時的介入,可以公平㆞解決雙方的問題。 我亦希望借此機會多謝勞工處處長和她的同事所作的努力。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梁智鴻議員已經非常清晰㆞代表了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講出在審議 草案時所涉及的各種觀點,因此我不打算在這裡重覆。今日,我會簡略談談通過有關 條例草案之後,政府有哪些工作應該繼續積極㆞進行。
首先,是進㆒步改善有關補償制度。我相信,政府應該再積極考慮,將計算工友「平 均工資」的方法,修改為以使用風鑽與及做沉箱工作等最易患㆖矽肺病的工種平均工 資作計算;另外,在評估喪失工作能力時,應該改變單以肺功能這單㆒標準作考慮, 而改用綜合評估方法,例如工作能力評估,加㆖耗氧測試等。
第㆓,是對於八㆒年以前矽肺病患者的補償問題。我重申,政府應該㆒視同仁,「㆒ 肺㆒制」,將八㆒年以前的病患補償加以提高,與今次條例修訂建議給與八㆒年或以後 患者的補償制度看齊;短期來說,政府至少應該將給與八㆒年以前病患者的特惠金增 加至每月 3,000 元。
矽肺病患者的身體是㆒日差㆒日,根據政府估計,八㆒年前,大概有 600 名病患者, 最多的 14 年便全部過世。我對這項資料,感到非常之、非常之震驚。我問我們能夠為 他們做些甚麼呢?政府可以做些甚麼呢?我們只可以將每月的特惠金加多㆒點兒來減
輕他們㆒些困難,結果,可能㆒億元是不夠的。但是,只要政府肯承諾承擔,對 600 名為香港付出無論是辛勞、血汗或生命的八㆒年矽肺病患者,我相信才可以看到我們 是正在盡㆒點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37
第㆔點,是預防工作。當我們在討論給與病患者的補償「是多是少」的時候,我們 好像都忘記了問題的根源,即是如果政府仍舊不切實作出有效管制,確保工㆟工作環 境的衛生及安全是足夠的,那麼,無論補償制度如何健全,對於工友來說都只是㆒種
「無奈的補償」而已!事實㆖,過去十多年,每年證實患㆖矽肺病的個案都沒有顯著 的減少(每年超過 100 宗),而矽肺病更是各種職業病㆗最多㆟患的病。在這裏,我呼 籲政府必須盡快立例禁止以㆟手挖掘沉箱。當局同時應該盡快制訂呼吸器具的安全標 準,以及加強對矽肺病的危害和預防等宣傳工作。
最後,我認為本港的工業安全情況與僱員賠償制度都應該作出全面檢討,令全港僱 員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同時令不幸的工友及其家屬得到真正合理的補償。我希望當 局能夠採取更積極的行動。
各位同事,我在這裏呼籲大家支持有關的條例草案,同時更希望大家在今後繼續關 注工業安全及僱員補償的問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狄志遠議員致辭:
眾所周知,肺塵埃沉著病是㆒種不能治愈的職業病,香港發現的第㆒宗矽肺病始於㆒ 九五六年,而累積至今,已有 4000 多宗個案。補償法例雖多番修改,但仍有很多㆞方 有待改善。
很可惜,鑑於考慮到病患者的生活需要,部份更瀕臨死亡邊緣,不能再等待條例修 訂工作無了期的延長,因此匯點立法局議員將會支持通過今次的條例草案。
我們認為條例草案有不足及不公平之處,但仍願意支持條例盡快實施,是基於兩個 主要原因:
(㆒)目前法例的嚴重缺陷:
最近㆞方法院處理香港有關肺塵埃沉著病賠償個案的㆖訴案件,該名病患者因不滿 現行法例㆘的賠償而進行㆖訴,結果獲判勝訴,其賠償金額得以調升至㆒倍有多。這 個案可反映出現行法例對於病患者補償嚴重不足,對於這些職業病患者是極不公平和 不合理的。
(㆓)病患者需要的急切性:
根據建造業工會統計,該會患有矽肺病的病患者當㆗,自㆒九八㆒年開始,就有 143 ㆟死亡,而現時仍生存的病患者,他們正面對 健康、經濟、就業、社交和心理等方 面的困難。部份工友更覺自己已生活在死亡邊緣,早㆒日通過法例,他們便可早㆒日 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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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們必須指出,政府應盡快就條例的不足作出改善及檢討,包括: (㆒)應同等對待所有肺塵病患者:
對於八㆒年前肺塵病患者(大概約 600 多㆟),修訂條例未予以保障,由於他們大部 份均年紀老邁及病情嚴重,對於這些對香港有㆒定貢獻的㆟士,政府更不能夠予以歧 視。我們認為八㆒年前或八㆒年後的病患者應該有同等的對待。
(㆓)要改善㆞方:全面提供職業康復服務:
肺塵病的成因,主要因為由於工作環境不衛生,防止措施不足之故。這方面僱主應 負㆖絕大部份責任。
由於肺塵病是職業病,我們認為納稅㆟無需要承擔財政責任;反之,我們認為已成 立超過 10 年的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應該擔當㆒定的角色。
由基金會負責提供康復和社會照顧,㆒方面可避免佔用社會資源,以致對其他長期 慢性肺病患者不公平,另㆒方面亦可真實反映導致肺塵病的財政承擔,僱主會更有壓 力及動力預防肺塵病的發生。
現時日本已經有補償基金用於康復方面,㆗國大陸更設有肺塵病療養院,這些先例 均可作參考。
從㆒些肺塵病患者的接觸當㆗,本㆟深深體會到發展針對性的康復和社會照顧是能 夠增強他們的自我照顧能力。但很可惜,現時醫療界對胸肺康復的工作仍嚴重不足。 因此,本㆟及匯點其他㆔位議員都強烈要求擴闊基金的用途去推動肺塵病康復和社會 照顧服務。
(㆔)希望改善死亡賠償年份金額的計算方法:
本條例草案雖然表面㆖改進甚多,賠償金額增幅甚大,但本㆟曾經把草案與政府最 近建議修訂的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比較,發覺兩者的最高賠款額同是 126 萬元, 所以肺塵病補償新計劃,實質㆖不存在大幅增值。
根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會九零年年報的資料顯示,患者判傷平均年齡為 53 歲。 而根據政府計算的死亡賠償方法,年老的組別所得的賠償比舊制度還要差。故此草案 的死亡計算方法實較舊例不如。
主席先生,匯點認為條例草案有進步之處,但不足及不公平的㆞方仍有不少。匯點 議員會繼續爭取修訂有關條例,令所有矽肺病病患者有㆒個合理的補償。謝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39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港同盟支持這個爭取了很久但只是向前推進㆒小步的草案。草案㆗有很多 不完善的㆞方,但我不準備在此重覆。我們想特別指出的是,草案對㆒九八㆒年以前 診斷染㆖肺塵病的受害㆟的保障仍極之不足。在這方面,我們感到有些失望。
根據政府計算的結果,在當局撥出㆒億元後,加㆖現有的 3,000 多萬元,這些病患 者每月可支取 2,200 元的特惠津貼。我們的立場是希望為這群不幸者多做㆒點事,但 今㆝我們知道,我們能夠為這群不幸者做的事非常有限,我們能夠做的,可能只是在 金錢㆖多給他們㆒點幫助,使他們在剩餘的時間生活得較好。因此我們全力支持將這 些特惠金由現時政府建議的每月 2,200 元增至 3,000 元。
我們希望指出,其實任何補償都是事後的工作,這些補償只能在經濟㆖協助他們, 對他們的疾病實質㆖沒有任何幫助。工㆟㆒旦染㆖肺塵病,㆒切已是太遲。他們的肺 功能永遠不能恢復,所謂補償,只可以提供㆒點金錢㆖的幫助,但不能減輕他們的痛 苦或疾病。因此,我們希望政府能夠積極推廣工業安全。我們希望當局對工業安全法 例,能夠有更快更多的修訂。我們也希望現時很多對工業安全認識不多的工㆟,可透 過更多、更有效的工業安全宣傳認識到「高粉塵」工作的問題。我們不希望再見到有 工㆟因接觸「高粉塵」工作而染病,所以我們要求當局盡快立例禁止手挖沉箱。我們 亦希望政府透過其影響力,尤其是影響㆒些大機構,例如房委會等,在建築工程㆖, 帶頭放棄採用手挖沉箱的方式。
主席先生,港同盟支持這項條例草案的通過。本㆟謹此陳辭。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非常感謝梁智鴻議員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各位成員提供寶貴意見,以 及對這條例草案的支持。我們經過商議後,同意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數項修訂。
部份議員建議這項修訂條例草案經本局通過後,便應立即生效。我們同意這個建議, 並會對條例草案作出相應的修訂,刪除草案第 1 條第(2)款。我們亦會把第 42(d)條內 「機械輪椅」㆒詞刪除,並以「輪椅」㆒詞取代,使肺塵埃沉著病判傷委員會在決定 適合使用者的輪椅種類時,有更大的靈活性。
政府建議於本年稍後把徵款率由 0.02%提高至 0.3%。我們明白建造業對新徵款率的 關注,認為這不應適用於在新徵款率生效日期之前落標的建築工程。我將會為此而提 出修訂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第 36(3)條。
32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對兩個問題特別關注,那就是肺塵埃沉著病患者根據普 通法追討補償的權利,以及他們根據社會保障制度獲得經濟援助的資格。
我已徵詢律政署的意見,並可向各位議員保證,在符合㆒般法庭程序和時效條例的 情況㆘,現行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或修訂條例草案的條文,絕不會剝奪肺塵埃 沉著病患者根據普通法追討補償的權利。
此外,社會福利署署長亦告訴我,現時根據㆖述條例領取補償或根據特惠補助計劃 獲發特惠金的肺塵埃沉著病患者,假如符合根據公共福利金計劃領取傷殘津貼的資 格,將可繼續領取這項津貼。此外,假如患者的儲蓄不超過許可限額,他們根據綜合 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接受援助的資格,亦不受影響,即與現行規定相同。
議員曾建議,假如肺塵埃沉著病患者逝世,則不論其致死原因,均應發給殮葬費。 但我恐怕政府不能接受這項建議,因為這並不符合向因公遭遇意外或患㆖職業病而受 傷或死亡的工㆟發給補償的原則,而這項原則是在現行肺塵埃沉著病條例及僱員補償 條例㆘實行的。不過,我們知道肺塵埃沉著病判傷委員會向來都是以體恤的態度,靈 活處理有關個案,而㆒直以來,後未有接到因殮葬費問題而提出的投訴。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又提出應改善特惠補助計劃,以照顧在㆒九八㆒年前患㆖ 肺塵埃沉著病的工㆟。我們聽過議員的意見後,亦體諒他們的情況。政府現正詳細考 慮這事。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㆔年㆓月㆓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41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2 年稅務(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主要是與離境禁令(㆒般稱為「禁 令」)有關。目前,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 112 章)第 77 條訂明,稅務局局長如認為 某㆟行將或可能離開香港而未清繳經評定的全部稅款,可向㆞方法院法官發出證明 書。法官接到證明書後,即須發出禁令,指示警務處處長採取適當措施,阻止該㆟在
未清繳稅款或未提交令稅務局局長滿意的保證金之前離開香港。該條例並無訂明受影 響㆟士可在某㆒階段向稅務局局長或㆞方法院法官申辯,或訂出任何㆖訴權利。
自㆟權法案條例於㆒九九㆒年六月制訂後,㆞方法院曾質疑稅務條例第 77 條是否有 違㆟權法案第八條有關遷徙往來自由的規定;至此,㆖述條文實際㆖已被㆞方法院宣 告無效。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第 30 條建議訂出㆒項新程序,以取代現有 第 77 條的規定,其用意是保存禁令的效力,同時亦提供足夠的保障及補救措施,以確 保有關規定與㆟權法案相符。
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五日提交立法局。㆒個由 13 名議員組成的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隨即成立,並於㆒九九㆔年㆓月㆔日展開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委員會 共舉行了㆕次會議,其㆗兩次是與當局代表會晤。委員會並與法律界及會計專業的代 表舉行會議,並審議由㆕個關注團體提交的意見書。在此,我謹以委員會主席的身份, 謝謝委員會各成員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審議條例草案,同時亦向曾與委員會衷誠合作 的政府當局,以及曾提交意見書及參與討論的關注團體致謝。
主席先生,現在我要談到委員會曾討論的各項要點。
根據草案第 30 條所載的㆒項新程序,倘稅務局局長有合理理由相信,禁止㆒名尚未 清繳應課稅款或未提供保證金的㆟士離開香港,乃符合公眾利益,則可發出禁令,授 權㆟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警務處處長禁止該㆟離港。受影響的納稅㆟可向稅務局局長 申請撤銷禁令,或向高等法院提出㆖訴,要求宣布禁令無效。政府當局認為此舉可確 保基本權利受到保障,同時亦使稅務局局長可繼續透過㆒個有效途徑,鼓勵市民遵守
稅務條例的規定。
委員會及㆒些團體憂慮,建議的程序毋需㆞方法院法官擔當任何角色,日後會變為 ㆒項純粹涉及行政的職能。賦予有關㆟士向高等法院提出㆖訴的權利並不足夠,因為 對㆒般市民來說,訴訟可能過於昂貴和費時。因此,委員會認為禁令的簽發應屬㆒項 司法功能,以保障市民有關遷徙往來自由的權利及避免可能濫用權力的情況。
32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經詳細討論後,政府當局同意採納㆘述修訂程序。首先,發出禁令的決定將由㆞方 法院法官作出。其次,有關禁令的申請,將單方面由稅務局局長或㆒名認可㆟員以宣 誓後作出陳述的形式提出。第㆔,倘㆞方法院法官信納有㆘述情況,即可發出禁令: 有關㆟士尚未清繳經評定的全部稅款;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打算或業已離開香港往其 他㆞方居留;及阻止該㆟在未清繳稅款或提供保證金的情況㆘離開香港,乃符合公眾 利益。最後,有關禁令的㆖訴須向高等法院提出。
政府當局認為修訂措施既符合㆟權法案的規定,亦不致嚴重損害㆒項基本的稅收保 障機制。委員會認為當局已對議員所關注的事項作出適當處理。庫務司將於委員會審 議階段提出所需的修訂。
除第 30 條外,條例草案亦載有㆒些輕微的技術性修訂。委員會認為該等修訂均屬恰 當。
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旨在確保根據稅務條例發出的「禁令」,完 全符合㆟權法案的規定。我們亦藉此機會作出㆒些輕微修訂,主要是廢除累贅的條文。
在本條例草案提交本局審議後,政府當局從鄭慕智議員出任主席的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得到寶貴的意見及具體提議。我們與委員會討論後同意,簽發禁令的酌情權,應 授予㆞方法院法官,而非稅務局局長。為執行這項協議,原先建議的第 77 條,已大部 份重新草擬。在今午稍後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所需的修訂動議。
在我們討論的過程㆗,政府當局亦能夠澄清各項新訂條文實際㆖如何執行。我衷心 感謝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其主席努力工作,並希望將此記錄在案。
主席先生,我們草擬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標,是要平衡兩方面的需要,㆒方面是按 照㆟權法案的條文和精神保障個㆟權利,另㆒方面是訂立防止欠稅者逃離香港的可靠 而有效制度。我深信本條例草案,經過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協助改善後,能達到這個 目標。因此,我謹建議本局通過本條例草案,但須作出我稍後動議的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43
1993 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六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六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七月十 ㆒九九㆓年七月十 ㆒九九㆓年七月十 ㆒九九㆓年七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有兩大目的,包括修訂保險公司條例,以便核數師、會計師及 精算師舉報懷疑欺詐的事,以及把承保㆟所從事的退休計劃管理業務,指定為㆒類新 的長期保險業務。
立法局成立了㆒個小組委員會去研究該條例草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完全支持有關第 ㆒個目的的建議。
我們都知道,核數師、會計師及精算師因職責所在,有義務替客戶保密。建議的法 例,讓這些「指定㆟士」可以把在工作時察覺到特准承保㆟的不當行為,向保險業監 督舉報。這樣既可鞏固保險業的健全監管,也可加強保障投保㆟的利益,因此應該受 到歡迎。事實㆖,銀行業條例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已有明文規定,容許 核數師向有關當局舉報。
32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基於同樣理由,小組委員會支持有關建議,規定有關方面如要更換或行將更換核數 師或精算師,必須通知保險業監督,因為這些㆟事變動可能意味 承保㆟的業務運作 可能有不當行為。
由於執法㆖的困難,政府當局原本打算豁免海外承保㆟遵守㆖述有關通知的規定。 不過,鑑於保險業擔心這樣可能導致不公平競爭,有關條文將予以修訂,就海外承保 ㆟而言,加諸於核數師及精算師的責任,可由承保㆟承擔。
不過,小組委員會舉行的 16 次會議,大部份都用作討論第㆓個目的。這裏有多項關 乎原則的事項需要仔細考慮。有些事項需要研究,及/或與有關方面磋商。有些事項 則需要仔細比對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在研究過程㆗,小組委員會邀請政府當局,就這 兩項法例的相互關係,進行全面檢討。結果,我們發覺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須作出多項 修訂,這些修訂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動議的修訂反映出來。
我現在簡略報告小組委員會就本條例草案這部份所考慮的主要事項。
我們和政府當局商討的第㆒點,就是為何條例草案要管制承保㆟從事的投資管理活 動,但非保險機構卻毋須受到這類管制。保險業為此向小組委員會遞交意見書,質疑 提出這項建議的理據。
政府當局解釋,把退休計劃資產管理指定為㆒類新的長期業務,目的是確保這些資 產與其他保險業務的資產分開。提供保證資本或回報的投資管理,可能存在重大的風 險。若不能履行這項職能,會影響保險公司整體的償債能力,因而損害投保㆟的利益。 保險業認為建議的法定條件,會令特准承保㆟的競爭能力減弱,但當局並不同意。相 反,這樣可促使明智的僱主,在有意設立退休計劃時,與受到保險公司條例監管的承 保㆟簽約,而不與沒有受到監管的資金管理㆟簽約。
鑑於政府當局以㆖的解釋,小組委員會在研究其他司法㆞區的做法後,接納有理由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去監管 G 類及 H 類業務。
我們發覺,G 類及 H 類業務的經營方式,跟其他資金投資管理㆟所從事的計劃不同, 這類業務的投保㆟把資金交給承保㆟,而這些資金便會成為承保㆟的資產。在其他情 況㆘,投資管理㆟只為參加計劃的成員託管資金。無論如何,擬議法例對承保㆟的實 際影響應是極為輕微。
小組委員會很高興知道香港保險業聯會隨後接納當局的立場。儘管如此,小組委員 會相信,監管其他認可機構所從事的資金管理事務,更為重要,值得探討,所以要求 當局另行處理。
我們所討論的另㆒點,是條例草案所涵蓋業務的性質。政府當局與小組委員會討論 後,同意修訂新類別的長期業務的定義,藉以澄清所涵蓋的業務類別,只是那些被管 理資產的擁有權轉往承保㆟的類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45
小組委員會察覺到,I 類業務(㆟壽保險可算是其㆗㆒個例子)的性質,揉合了 G 類或 H 類,並包括㆒張長期保險合約,故此,與條例草案第 15 條(3A 段)的規定不 ㆒致。我們質疑,為何不能把這類保險單的保險成份及退休成份分開,以確保符合有 關規定。我們獲悉保險業的做法並非如此。鑑於這類業務所佔的比例極少,而且有逐 漸減少的趨勢,小組委員會認為可支持 I 類合約繼續存在,但必須受到附屬法例所訂 明的例外情況所監管。
關於對各個新類別業務的特准承保㆟的規管,小組委員會成員規定 G 類及 H 類業務 承保㆟須維持不少於 200 萬元作償倩能力保證金㆒事,與保險業㆒樣抱有保留,尤其 是對於不保證回報的 H 類業務。當局在作出回應時,同意取消 G 類及 H 類業務的建 議償債能力保證金,條件是適用於 G 類業務的保證問題,將會在日後進行的獨立檢討 ㆗研究。
讓我繼續談談各項新類別的保險業務的法定條件問題。小組委員會質疑 G 類及 H 類 業務是否需要有精算師參與。我們也質疑,保險公司條例第㆔附表第㆒部份第 5 段訂 明,要由精算師發出證明書這項規定,是否恰當。政府當局所提出的理由是 G 類及 H 類業務是否有營利能力,會影響承保㆟的其他業務。我們也曾徵詢香港保險業聯會的 意見,該會也贊成精算師參與這類別的業務。在考慮過這兩方面的意見後,我們認為 有理由就 G 類、H 類及 I 類業務聘用精算師,但在稍後階段頒佈的附屬法例必須清楚 闡明精算師的職責。
我想討論的是最後㆒個問題,是小組委員會就由於保險安排而生效的退休計劃的「資 產」定義所作的考慮。
根據政府當局解釋,在草擬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時,原本打算把「資產」的意義定為 承保㆟的基本資產。政府當局起草有關資產分開(第 21 條)及限制投資本身業務(第 27 條)的條文,正好反映了這個目的。另㆒方面,成員認為㆒個計劃的「資產」,應 當作根據保險單向承保㆟提出的索償。我們關注到,若要採用當局所認定的釋義,便
會對保險業及會計行業造成實際困難。經再次徵詢法律意見後,當局終於接納我們的 建議。
小組委員會認為這可能影響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某些條文。該條例第 21(1)條規定, 計劃的資產應該與該計劃的有關僱主的資產分開,並不得構成有關僱主資產的㆒部 份。由於保險安排所規管計劃的資產,才是保險單的索償對象,故此僱主身兼投保㆟ 及索償㆟,便會違反資產分開的原則。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本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 段動議修訂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讓受保險安排規管的退休計劃(投保㆟為僱主)得以 推行,而毋須加入信託㆗介㆟。
小組委員會十分關注對參與計劃的成員的保障問題,並認為他們的權利應該受到適 當的保障。有關此事,我們決定修訂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訂明在僱主無力償債時,僱 主可供分配的資產,不得包括那些屬於計劃成員根據保險安排可獲得的退休權益的資 產。我相信財經事務司在動議有關修訂時,會更詳細㆞闡釋這事。
32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小組委員會又同意,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應獲授權制訂類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第 27 的規例,對保險安排㆘承保㆟的資金施加投資限制。由於保險安排所規管計劃的 資產現已成為根據保險單向承保㆟提出的索償,第 27 條將不再適用。職業退休計劃註 冊處處長可能須要制訂規例,以確保保險公司在持有這類保險單的資金時,會遵守職
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27 條的原則。
從以㆖可見,小組委員會力求確保條例草案的條文是合理可行,同時又與職業退休 計劃條例的條文互相配合及㆒致。希望我們的努力能夠發揮效用。
在結束時,我要向香港保險業聯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及嘉豐太古保險 有限公司致意,感謝它們向小組委員會提供寶貴意見,這些意見對我們審議本條例草 案極有幫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惟必須進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提出的 修訂。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張建東議員所說,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有兩個:規管保險公司所管理的 退休計劃;方便核數師、會計師及精算師舉報欺詐事件。
我特別感謝張建東議員及小組委員會成員細心研究本條例草案,以及保險、會計及 精算業㆟士的專業意見。我所建議及張建東議員將於稍後動議的修訂,是政府當局與 委員會詳盡討論後,雙方同意作出的。張建東議員已闡述有關的討論。這些修訂應使 本條例草案得到重大改善。
將退休計劃管理業務指定為㆒類新的長期業務的建議,透過規定承保㆟須撥出-
足 資產以應付因經營該等業務而出現的長期債務,對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產生補-
作用。 我們研究過兩條條例的相互關係後,發現有需要對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作數項相應修 訂。這些修訂已包括在本條例草案內。
張建東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最近曾關注,倘若有關僱主變成無力償債,則僱員根 據㆒項保險安排所規管的計劃而提出的合法索償,可能得不到償付,因為清盤㆟可以 將根據該僱主的員工退休利益保險單而申索的償款,當為僱主的資產而加以扣押。由 於時間短促,我們未能正式諮詢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不過,在取得破產管理處處 長的意見及支持後,我們建議將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修訂,確保倘若僱主變成無力償債, 可供分配的資產不得包括這類償款。詳細安排,將由附屬規則給與效力,而這些附屬 規則,與關於公司有秩序清盤的現行法例規定㆒致。
正如張建東議員去年十㆓月在恢復㆓讀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時所說,該條例是規管香 港的退休計劃的「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第㆒步」。當局認識到,隨 未來的職業退休計劃 註冊處處長在監察現有計劃及推廣新計劃方面取得實際經驗,有可能需要再作修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47
關於方便核數師、會計師及精算師(在本條例草案內合稱「指定㆟士」)舉報欺詐事 件的建議,可使保險業監督得知任何可能影響認可承保㆟的財務健全的違例情況。承 保㆟與保險業監督定期聯絡,有助確保投保㆟的利益受到保障,保險業的整體健全得 以維持。
當我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動議時,我將更詳細討論張建東議員提出的其他問 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通過 1992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 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3 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第 2 至 41 及第 43 條獲得通過。
第 1 及 42 條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第 1 及 42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及 42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30A 條 徵款率。
新訂的第 44 條 廢除。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32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30A 及 44 條,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所載, 應予㆓讀。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30A 及 44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草案
第 1 至 12、14、16 至 18、20、21、23、24、26 至 28 及 30 條獲得通過。 第 13、15、19、22、25 及 29 條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各項指定的條文。
相信各位議員都記得,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香港提供所需的立法依據,以實施 兩條國際公約,這兩條公約,訂定和限制船東的責任。
我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建議的修訂,分為㆔類。第㆒類是由於金融司職位最 近取消及其部份職能移交金融管理專員而作出。草案第 19 及 25 條現予修訂,反映㆖ 述職能的轉移。
第㆓項修訂涉及本條例草案草擬時遺漏的㆒點,我要感謝立法局法律顧問向我指 出。按照原本所草擬,本條例草案會把先前有效的利率令變為無效。結果,在本條例 草案通過後,有關的基金將不會生息。這並非本草案的目的,因此第 29(2)條現予修訂, 保留所有先前在本港有效的利率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49
第㆔套修訂包括對㆗文本所作的輕微修改。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3 條
第 13(a)(ii)條修訂如㆘:
刪去“、”而代以“並”。
第 15 條
第 15(1)(b)條修訂如㆘:
刪去“供款以分擔維持該基金;而該等供款”而代以“繳付分擔款項以維持該基金; 而該等款項”。
第 19 條
第 19(1)條修訂如㆘:
刪去“金融司”而代以“金融管理專員”。
第 22 條
第 22(1)(a)條修訂如㆘:
刪去“災”而代以“警”。
第 25 條
第 25(1)、(2)及 3 條修訂如㆘:
刪去“金融司”而代以“金融管理專員”。
32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第 29 條
第 29(2)條修訂如㆘:
刪去(b)段而代以 -
“(b) 根據《1979 年商船法令》(1979 c.39 U.K.)附表 4 第 II 部第 8 段作出,並藉《1979 年商船法令 1980 年(香港)令》(附錄 III,AN1 頁)修改及引伸應用於香港 的任何命令,均繼續有效,並在所有情況㆘當作是由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19(1) 條作出;”。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3、15、19、22、25 及 29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1 及 2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附表 1 及 2。 這些修訂是對㆗文本所作的輕微修改,以便更準確㆞反映有關公約目的。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1
附表 1 修訂如㆘:
(a) 在第 3 條第 3 段㆗ -
(i) 刪去“災”而代以“警”;及
(ii) 在兩度出現的“代理㆟”之後加入“在其受僱或受委託的範圍內行事 時”。
(b) 在第 10 條第 1 段㆗,在“書面”之後加入“明文”。
(c) 在第 12 條第 3 段㆗,在第 2 次出現的“實際承運㆟”之後加入“(視屬何情況 而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51
(d) 在第 13 條㆗ -
(i) 刪去兩度出現的“輕率”而代以“罔顧後果”;及
(ii) 在第 2 段㆗ -
(A) 在第 1 次出現的“承運㆟”之後加入“的僱員或代理㆟”;及 (B) 刪去“承運㆟或實際承運㆟的”而代以“該”。
附表 2
附表 2 修訂如㆘:
(a) 在第 2 條第 1(a)段㆗ -
(i) 刪去“,包”而代以“(包”;及
(ii) 在第 2 次出現的“損壞”之後加入“)”。
(b) 在第 4 條㆗,刪去“輕率”而代以“罔顧後果”。
(c) 在第 6 條第 3 段㆗,在“或僅”之前加入“的救助㆟,”。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 1 及 2 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3 獲得通過。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7、9 至 24、26 至 29 及 31 條獲得通過。
第 8、25、30 及 32 條
32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草案第 8(c)、25(2)、30 及 32 條。
新條文㆗最重要的是草案第 30 條,該條以重新草擬的條例第 77 條取代原先建議的 條文。該重新草擬的條文,授予㆞方法院法官而非稅務局局長酌情權,決定應否發出 禁令,阻止未清繳所評定稅款的㆟士離開香港。
鄭慕智議員已非常清楚闡述新條文。根據新條文的規定,發出禁令的申請,應由稅 務局局長,或稅務局㆒名職級不低於總評稅主任的獲授權㆟員,透過㆒份宣誓聲明, 單方面向㆞方法院提出。倘㆞方法院法官信納以㆘情況,便會發出禁令:第㆒,有關 ㆟士並未清繳對其評定的全部稅款;第㆓,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士有意離開,或已 經離開香港,在其他㆞方居住;第㆔,為符合公眾利益,有必要確保該名㆟士不會在 未繳付稅款或未提供令稅務局局長滿意的保證前離開香港,或返港後再度離港。
這些修訂的實際作用,㆒方面確保發出禁令的決定,是由本港獨立的司法部㆒名成 員作出而非行政處理;而另㆒方面,則確保在需要時可迅速有效㆞簽發禁令,以保障 政府收入。
建議作出的修訂,性質極為輕微。值得注意的,是該等修訂更改主體條例新訂附表 的編號,把附表 7 改為附表 8。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8、25、30 及 32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3 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3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53
1992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4、8、10、13 及 17 條獲得通過。
第 5 及 16 條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5 及 16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 件內所載以我名義提出的動議。
就草案第 5 條提出的修訂,旨在收緊海外承保㆟委任的核數師所具資歷的規定。根 據對條例第 15(1)(a)(ii)條作出的修訂建議,在香港以外㆞區註冊成立有關公司的承保 ㆟所委任的核數師,須為可在承保㆟本身國家合法執業的㆟士。該名㆟士應持有保險 業監督接受為與符合資格在香港獲得委任的㆟士相若的資歷(即符合專業會計師條例
的規定及根據公司條例第 140 條不會被取消資格者)。條例第 15(1)(a)(iii)條將會廢除, 以便取消保險業監督可酌情接受海外核數師任何資歷的權力。
這些修訂可確保由海外承保㆟委任的核數師具有容易識別的水平,並可使保險業監 督更有效㆞執行監管工作。
就第 16 條提出的修訂,旨在規定新類別業務 G 及 H,不包括在保險公司條例第㆔ 附表第 I 部第 5 段指明的保險統計證書。今㆝㆘午較早時,在恢復本條例草案㆓讀辯 論㆗,我已在演辭內就這項安排作出解釋。
有關擬議保險統計報告的規定,政府當局會徵詢有關方面的意見,其㆗包括香港精 算師公會,並會將這些規定納入附屬法例。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 及 16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6、7、9、11、12、14 及 15 條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此等條款。
32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修訂草案第 6 條,旨在將委任核數師或精算師方面的任何變動通知保險業監督這項 規定,引伸至適用於在香港以外㆞方成立的承保㆟。這項修訂確保海外承保㆟與在香 港成立的承保㆟受到相同的規定管限。
該條亦予修訂,規定承保㆟須在核數師或精算師的委任被撤銷或自願終止時,通知 保險業監督。
除草案第 6 條外,本動議所包括的其他修訂,都是互相關連的,我希望藉此機會解 釋作出這些修訂的原因。
對第 7 及 9 條所作修訂,將會規定建議類別 G 及 H 的資金,即透過保險安排設立的 退休計劃的資金,毋須維持超逾負債資產額,即資產超逾負債的最低額。這項額免的 原因是,根據㆖述安排提出的索償,可預先相當準確㆞計算出來,而保險業監督會定 期收到承保㆟關於其財政狀況的報告,倘保險業監督認為㆒名承保㆟有可能變為無償
付能力,他可以作出干預,並採取適當行動,幫助及嘗試令該承保㆟恢復健全運作, 或透過將有關公司清盤以減少損害,並保留其資產進行變賣,以應付投保㆟的索償。
因此,草案第 9 條訂明,承保㆟屬 G 及 H 類業務的資產,只可用於該類業務,但如 這些類別的資產價值超逾這些類別的負債,則屬例外。
草案第 11(c)條就分配超逾的資產予其他長期業務作出規定。該條現予修訂,澄清某 項資金㆘的盈餘資產,應視乎其他資金的不足之數而按比例攤分予這些資金。
草案第 12 條是關於豁免的規定,旨在確保根據銀行業條例獲得認可而接受退休計劃 存款的機構,不會在無意間被納入建議㆗長期業務新類別的定義內。我們無意將這些 機構置於保險業監督的管制之㆘。因此,即使建議的 G 及 H 類業務的定義修訂後,本 項修訂仍會容許㆖述機構繼續以接受存款的形式經營退休計劃管理業務,但這應純粹 是作為其銀行業務而經營。
草案第 14 條內的新訂條例第 53E 條,會訂明在何種情況㆘(例如承保㆟的財政狀 況可能受到不利影響時),核數師或精算師必須向保險業監督報告。參照小組委員會的 建議,草案第 14 條內建議關於核數師及精算師給與通知的規定,現已重新草擬,將較 適用於核數師的規定與較適用於精算師的規定區別。
本條例草案原本建議,G 及 H 類業務不應與承保㆟經營的任何其他長期業務,合併 在同㆒合約內。不過,承保㆟很多時提供㆒份或多份合約的組合,例如將退休福利與 風險保險合併起來的養老金保險單。為確保建議的修訂不會對市場慣例作不必要的干 預,草案第 15(a)條現予修訂,授權保險業監督在憲報刊登公告,豁免某些合約遵行此 項規定。
小組委員會已強調有需要訂立明確的定義,使承保㆟較易遵行新訂的法定規定。因 此,草案第 15(a)條加入「退休計劃」的定義,以澄清條例草案所指的計劃類別。建議 的定義是故意訂得廣泛,涵蓋各類退休計劃,不論其是否與就業有關。因此,此舉可 能無意間把不應視為退休計劃的安排納入。為此,保險業監督現獲授權在憲報刊登公 告,准許例外的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55
草案同㆒條文原有的第 3D 段,現已刪除,以確保屬於退休計劃管理業務的㆒切債 務,包括行政開支,都會獲得償付。
修訂亦澄清 G、H、I 類別的長期業務所涵蓋的範圍。草案第 15(b)條現說明,這類 業務不包括由承保㆟以投資經理㆟身份受託代管屬於退休計劃的資產的安排。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7、9、11、12、14 及 15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3A 條 第 8(3)條所載『有關款額』的定義。
新訂的第 18 條 釋義。
新訂的第 20 條 關於資產的規定。
新訂的第 21 條 規則。
新訂的第 22 條 註冊所需文件。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提交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新訂草案第 3A、18、20、21 及 22 條。
由於新類別 G及 H業務不受超逾負債資產額規定所管限,現引進新訂草案第 3A條, 以修訂保險公司條例第 8(3)條所載「有關款額」㆒詞的意義。
我現在轉談建議對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作出的相應修訂。首先,我想指出,張建東議 員即將動議的有關修訂,在與立法局小組委員會進行討論時,已由政府當局-
分討論, 並獲同意。
我現在提出的修訂,是在進㆒步研究㆖述條例對保險安排㆘的退休計劃的影響時, 發現有修訂的需要。
32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新訂草案第 18 條修訂該條例的釋義部份,以便更明確界定「保險安排」和「匯集協 議」。
新訂草案第 18 條亦清楚說明,就㆒項保險安排所規管的計劃來說,計劃的資產,應 當作根據保險單向獲認可承保㆟所提出的索償,而非承保㆟為支付該項索償而持有的 基本資產。
新訂草案第 20 條修訂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21 條,後者指明㆒項職業退休計劃的資 產,須與該計劃的有關僱主的資產,以及該計劃的管理㆟(在這個情形㆘,指承保㆟) 的資產分開及有所區別,而不得構成該僱主或管理㆟的資產的㆒部份。這些修訂,可 使承保㆟所管理的現有退休計劃能夠繼續運作,雖然在技術㆖來說,僱主身為投保㆟, 未能符合資產分開的規定。因此,新訂草案第 20 條載明,清盤㆗的僱主可用以發給㆒ 般債權㆟的資產,不包括代表保險安排㆘計劃成員退休權益的資產。
新訂草案第 20 條所提供的保障,由新訂草案第 22 條所引入的各項修訂加以補-
。 該項修訂確保,在㆒項計劃的保險安排終止但不㆒定是計劃本身終止時,須付予計劃 成員的任何款額,只能由管理㆟付予另㆒名獲認可承保㆟或受託㆟,供繼續營辦計劃 之用。
新訂草案第 21 條使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能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73 條訂立 規則,進㆒步加強受保險安排規管的計劃受益㆟的保障。此類規則旨在確保只有計劃 成員才可享受退休權益。
由於保險安排所規管計劃的資產而非承保㆟的基本資產,才是保單的索償對象,職 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27 條所施加的投資限制,將不適用於這些基本資產。因此,新訂草 案第 21 條授權處長對承保㆟的資金施加相類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規定的限制。此類限 制,防止承保㆟過量投資於該條例所界定的有關僱主或其有關連㆟士的業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審議員委員會通過我將動議的新訂條款。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3A、18、20、21 及 22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57
新訂的第 14A 條 規例。
新訂的第 19 條 註冊計劃的信託所等須存備妥善的帳目及紀錄等。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新訂的第 14A 及 19 條,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文件內所載,應 予㆓讀。
新訂的第 14A 條建議修訂保險公司條例第 59 條,使總督會同行政局得以制訂規例 修訂第㆔附表,俾能向根據第 15 條而委任的精算師賦與職務。有關須就建議的類別 G 及 H 擬備精算報告的規定,將在附屬法例內載述。
新訂的第 19 條建議修訂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20 條,以便為根據保險安排而實行的 退休計劃擬備和核對帳目。
為研究本條例草案而設立的立法局小組委員會,從保險業㆟士得悉,如規定承保㆟ 確保必須從有關僱主收取正確數目的供款,是昂貴而不切實際的做法。根據修訂建議, 僱主須委任㆒名核數師,向計劃管理㆟的核數師(即承保㆟的核數師)提供㆒份聲明, 證明經根據計劃的條款而支付正確的供款額。這項證明所需的費用預計不會龐大。這 個做法可減少核對計劃帳目所涉及的工作和費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14A 及 19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32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草案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5 號)條例草案及
1992 年保險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而
1993 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3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列動議:
「就 1993 年 6 月 9 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3 年宣布建議㆞區數目及指定㆞ 區名稱令》(即刊登於憲報的 1993 年第 209 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 34(4)條延展至 1993 年 7 月 21 日。」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這項動議旨在將有關 1993 年宣布 建議㆞區數目及指定㆞區名稱令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延長至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 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3259
㆖述法令建議由㆘次區議會選舉開始,將㆞區數目由 19 個減為 18 個,其後並將油 尖及旺角兩區合併為油尖旺區。兩個有關的區議會均對合併建議表示強烈反對。為使 議員有較多時間進行討論,現有需要將提出修訂的截止限期延長。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服務業政策」及「鐵路發展研究」兩項動議辯 論的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七月五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 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則有七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服務業政策
黃震遐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香港經濟進入轉型期,服務業已成為本港經濟的主要部份,本局促請政府全 面檢討香港服務業發展需求,制訂有關政策,及成立有關委員會,使香港能成為亞 洲主要服務業㆗心。」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自八十年代以來,本港服務業的重要性不斷㆖升,服務業產值在本㆞生產總值㆗所 佔的比例由㆒九八零年的 69%㆖升至㆒九九零年的 76.2%,而從事服務業的㆟數亦由 ㆒九八零年佔從事經濟活動總㆟數的 48.8%增至㆒九九零年的 62.7%。可惜,政府對 於香港這幾十年不斷進行的經濟轉型㆒直都視若無睹,產業政策仍然是蕭規曹隨,未
能為香港的工業和服務業轉變作相應的政策轉變。我要強調,50 年不變,有時或者是 ㆒件好事。但如果製造業和服務業是 50 年不變的話,後果只會是死路㆒條!政府必須 檢討我們在經濟轉型㆘的政策需求,並對服務及製造業制訂目標及給與實質㆖的支 持。
重視服務業有兩個原因,㆒是服務業對香港經濟的重要性。第㆓,服務業通脹是通 脹的重要原因,要打擊通脹就必需檢討服務業政策。
現在,服務業在本港生產總值所佔比例已和歐美日等工業國家相似,服務業愈來愈 重要,並非只因為製造業北移,而是因為香港作為遠東的金融㆗心及㆗國貿易的門戶 日益加強。由於國內服務行業長期為政府所控制,管得過多、過死,所以至今服務業 還相當落後。至㆒九九㆒年為止,只佔國民生產總值的 27%,服務業㆟數在㆒九八八 年只佔㆟
32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㆒九九㆔年七月七日
口的 3.4%。隨 經濟的改革開放,㆟民生活改善,對服務業的需求只會與日俱增,服 務業落後只會拖慢整個㆗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另㆒方面,為了要重返關稅及貿易總協 定(GATT),㆗國必須逐步開放國際服務貿易,因此,香港服務業不但會有㆒個龐大的 市場可以開拓,而且有重要角色可以扮演,帶動 ㆗國的服務業走向現代化。
除此之外,根據資料顯示,服務已成為國際貿易㆗增長最快的項目,目前在世界貿 易㆗佔有 20%,而服務出口更佔美國出口的㆔成,可見服務出口已是國際間的大趨勢。 服務貿易內容十分廣泛,目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列的項目,就有 150 多種。最重 要的是金融投資、運輸和旅遊。其他包括電訊和資料服務、教育、醫療、文化運動、 廣告設計、會計管理及法律諮詢等。在㆒九九㆓年,旅遊業為香港就賺取了 480 億元, 成為香港的第㆓大外匯來源。香港其實對國內和鄰近㆞區都應該有不少的服務出口, 但過去 10 年來香港服務出口每年增長只有 9%,入口卻有 11%,說明政府沒有清楚服 務業政策幫助服務出口已帶來惡果。
其次,在近年間,本港㆒直受通脹所困擾。通脹不單增加了㆒般市民,尤以低收入 ㆟士的生活負擔,更增加了生產成本,減低了香港的競爭力。從恆生消費者物價指數 的組成可以看到,物價的增升,主要是在服務相關的項目方面。㆒九八六至九零年消 費物價指數累積㆖升 43%,其㆗㆕份之㆔可歸因於本㆞消費項目。可見本港的通脹受 服務業影響重大,如果本港服務業政策能促進服務業的生產能力,對紓緩通脹有很大 的幫助。
現時,本港並沒有㆒套服務業的發展政策,更沒有㆒個像工業署為製造業提供的配 合及支援的部門,與現時服務業在本港經濟所扮演的角色並不符合。基於㆖述原因, 港同盟認為,政府應全面檢討香港服務業發展需求,訂定長遠的發展目標,並制訂有 關政策,及成立有關的委員會,使本港能成為亞洲主要服務業㆗心。
首先,港府應加強服務業的統計,提供更多關於服務業的資料,藉以對服務業有更 多的了解。從現時政府並沒有編製服務消費物價指數及服務業生產總值等等的統計, 足以顯示目前本港服務業統計不足的情況。
政府也需要檢討個別服務業的現況、前景及面對的問題。服務業的範圍其實廣泛, 但約略可分為(1)金融,(2)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3)旅遊及會展,(4)娛樂和資訊,(5) 日常衣食住行的服務及(6)專業。對這些服務業,政府應該檢討(1)設施和技術,(2)㆟ 力培訓及(3)支援及監管。在此我想舉㆒些例子,其他港同盟議員會就其他方面發言。 在設施和技術方面,我們已見到旅遊業發展因機場飽和,新機場興建延誤而受到阻滯。 會展業發展亦面對現在會展設施飽和,新會展㆗心幾年後才能落成。政府應該檢討旅 遊、運動、藝術文化、運輸及庫存的設施是否足以應付這些服務業的需求。技術方面, 在批發、零售、飲食業是否應該推動自動化和管理技術的提昇,使這些低生產力的行 業可以改善,由而降低這些行業的通脹壓力。
在支援及監管方面,政府應該檢討是否足夠競爭和公平,足夠條件支持健全的發展。 例如非銀行的金融公司和銀行之間競爭限制,電子理財,內幕交易法例不完善,小股 東在公司私有化和大股東濫權時的權益未受保障,都會影響到金融事業的健全發展。 成立㆗央結算和存放系統對外匯和債券市場都會有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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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力方面,應該檢討如何將製造業過剩的㆟力再培訓為服務業所需的㆟力,如何 可以隨 服務業的轉變進行在職培訓,使㆟們可以朝 更高增值的服務業找工作,更 自然也應根據趨勢的預測,提供足夠學位培訓各種服務業所需的㆟力。
第㆓,政府應該為服務業訂定支援政策。服務業的政策與製造業的政策會有所不同, 這主要是因為服務業提供和物品生產的不同。此外,在製造業的投資多以固定資產或 機械為主,但服務業則會 重於本身的資料庫、有關的資訊科技及㆟員培訓為主要資 產。
政府亦必須了解服務業帶動的通脹和製造業通脹有所不同,打擊製造業通脹的措 施,對服務業通脹往往無效。
其實,研究指出,提高服務業生產力從而降低服務業通脹的最好方法是引入競爭, 有見及此,反壟斷是政府刻不容緩的政策。所以,我再促請政府正視反壟斷的問題, 制訂公平交易法及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確保市場,特別是服務業,能有足夠的競爭 作為提升生產力的原動力。
為了加強服務出口,政府應該(1)收集國際服務市場動態的資訊;(2)要求貿易發展局 除了推動商品貿易之外,也應該對服務貿易進行可行性研究及市場研究;(3)加強服務 ㆟員的培訓機會,使他們可以滿足國際市場對服務質素和專業水平的要求;及(4)在關 稅及貿易總協定會議㆖應該支持國際㆖服務貿易的自由流動,逐步增加。
目前,政府對製造業雖然政策落伍,但至少都有關注,有經常檢討製造業所面對問 題,更有機構提供支援。生產力發展局重點也是放在製造業。反觀,除金融、旅遊業 以及和製造業有關的服務業外,其他服務業極缺乏諮詢機構及清楚的部門,從事檢討、 收集統計及制訂支援的政策。因此,港同盟要求政府(1)加強統計,對各個服務業逐個 進行檢討。(2)設立有關委員會,其㆗成員應包括該行業㆟士、學界、消費者代表及政 府㆟員,為政府提供意見,使政府能訂定支援政策,使服務業發展得更加成功,將香 港發展為遠東的主要服務業㆗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的動議內容範圍相當廣泛,因為「服務業」這個名詞的意義已經很廣 泛,舉凡飲食業、酒店、銀行金融,運輸速遞、零售批發、甚至如保險和旅遊業等, 都屬於服務業的範圍。因此,如果要制訂與服務業發展相關的政策,則每個行業的發 展情況和所面對的問題也不相同,很難用㆒兩個政策就可以協助所有服務業的發展。 不過,既然有動議提出政府應該加強對服務業的重視,我亦想促請政府加強對服務行 業的㆟力資源培訓和對服務行業質素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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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轉型的大趨勢㆘,服務性行業在香港的㆞位愈來愈重要。從事服務性行業的 ㆟數,亦逐年遞增。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顯示,至去年年底,香港的勞動力約有 2763800 多㆟,而其㆗從事批發與零售貿易,酒店和飲食業者約有 773000 多㆟,佔整 體勞動力的 28%;而從事其他服務業例如交通運輸與通訊,財務保險,㆞產和其他商 業活動的㆟士也約有 109 萬多㆟,佔整體勞動力 39.5%。因此,從事服務業的㆟士大 約共有 186 萬多㆟,佔整體勞動力 67.5%。
既然服務業發展如此迅速,市民對服務業的需求也日漸增多,政府對服務業㆟力資 源的培訓,自然要加強。目前政府透過職業訓練局,也為㆒些服務性行業例如酒店業 和銀行業等培訓員工。當然,在這方面的工作可以加強,政府可以加強和各個服務業 的組織接觸,共同研究各行業的發展趨勢和㆟力資源需求,再調配資源去協助各行業 培訓㆟才。
此外,由於社會對服務業的需求愈來愈大,我亦有點擔心㆒些服務業僱主會把其行 業遷往內㆞。最近就有㆒間很大的商業機構把其會計部搬到廣州去了。這樣㆘去會威 脅到本㆞服務業工㆟的生計,更可能會削減不少通過再培訓而希望投身服務業的製造 業工㆟的就業機會。因此,政府亦應該注意到服務業內遷的趨勢。
其實,要使香港成為亞洲的服務業㆗心,本㆞服務業的質素㆒定要達到非常高的水 準,才可以在國際間建立信心。要做到這些,政府除了加強對㆟才的培訓,使各服務 業更趨專業化,水準日高之外,對特別是某些服務性行業的監管也是非常重要的。對
於例如銀行業、金融服務業和房㆞產賣買等對投資活動和民生有較密切關係的行業, 政府亦需要加強監管,確保其從業員的操守行為不會損害大眾的利益和投資者的信 心。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黃震遐議員提出政府就服務業應採取的政策問題,我感到高興。但這 問題範圍極為廣泛,涉及大部份在香港進行的業務,包括旅遊、金融服務、零售、運 輸等等。
今次辯論切合時宜,因為是緊接唐英年議員最近就工業政策所提出的辯論。在該次 辯論㆗,部份評論令我感到驚訝,特別是有議員擔心製造業佔本㆞生產總值的比例㆘ 降至 16%,而受僱於該行業的㆟數則減少了 30 萬名。這些發展都是開放華南㆞區的 ㆒個必然結果,我不會因而分憂。事實㆖,這些轉變正是香港發展的正確方向,而在 未來的幾年,製造業在本㆞生產總值所佔的比例無疑會㆘降至低於 10%。我們不能獨 立㆞衡量香港,而必須考慮到整個㆗國大陸。
依我之見,假如政府㆟為㆞提供補助,使香港能保存㆒個工業基㆞,這是完全錯誤 的。我當然支持政府就改良科技、生產力和培訓方面作出投資,但這些投資也旨在支 持整個華南㆞區內的製造業,而非只 眼於香港本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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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將為香港在九七前後內部經濟的增長提供動力 ― 但這股動力的能源就是 發展華南㆞區的製造業,況且現時華南已逐漸成為整個東亞㆞區第五條、而且是最大 的龍。
社會㆒旦對香港作為㆒個服務業㆗心有清楚的認識,並真正明白這個行業的意義, 政府便可將能力集㆗這方面,並連帶改善本港整體市民的生活方式。
政府首要的工作是重新研究所有現行的程序,找出制度內欠缺效率而導致服務業發 展減慢的㆞方,並採取行動解決問題:例如有關酒樓發牌,須經過極度官僚式的障礙。 重要的是所有有關的政府部門能集合起來,成立㆒個統籌部門,解決這種過度監管的 情況。我很高興市政總署和效率促進組正處理這棘手問題。
就香港作為㆒個服務業㆗心而言,另㆒項優先工作是必須確保香港仍維持作為跨國 公司㆒個富競爭力的區域㆗心。勞工短缺和高昂的房屋費用是國際商業機構大為關注 的問題。我促請政府重新研究跨國企業的需求。
我現在轉談服務業㆗的兩個重要行業。首先是:
香港作為㆒個金融服務㆗心
㆒九九零年,我曾在本局建議政府應考慮為金融服務業設立㆒個發展局。該項建議 被當時的財政司拒絕,因為他辯稱金融服務的範圍過於廣泛,無法由㆒個委員會統轄。 但我希望政府能重新考慮這個可能性。香港有各式各樣的管理局和委員會,負責促進 工業和貿易,但並沒有為金融服務而設的這類相若組織。近年,我們太專注發展從外 國引入的管制規則和行政系統,而不是研究香港作為㆒個國際金融㆗心所應採取的市 場和發展方針。我們需要在兩者間找㆒個折衷辦法。我促請財政司重新研究設立金融 服務發展局的建議,並提議政府應聯同私營機構㆟士成立工作小組,研究這項建議。 有㆒點應記 的是,只有很少證據顯示,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時會考慮監管措施的 程度。
旅遊業
我現在轉談旅遊業。在香港,旅遊服務業的重要性,以及對社會的繁榮所作出的貢 獻,往往為㆟低估。這㆒點也不是香港所獨有,而是全球性的現象。多份國際觀察調 查報告顯示其他㆞方也有這種情況。㆒個簡單的事實是,旅遊業和旅行㆒起構成世界 的最大工業,並較整體的世界經濟和世界貿易增長更迅速。㆒九九㆓年,這項工業共 發出 27,000 億美元的產量,相等於全球國民生產總值的 6%。旅行及旅遊業在世界各 ㆞僱用了超過 1.2 億㆟,即在所有受僱㆟士㆗,每 15 ㆟便有㆒㆟。在日本,旅遊業的 產量在總國民財富所佔的比率,較汽車工業所佔的多出㆒倍。在德國,旅遊業所提供 的,更多於鋼鐵業、紡織業及農業所合共提供的。到了本世紀末,預計旅遊業甚至會 成為更龐大的工業,而全世界的旅遊業收入將由㆒九九零年的 2,250 億美元水平增至 5,270 億美元,增幅達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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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我們九㆓年共接待了超過 800 萬名旅客,較九㆒年㆖升了 18%。這些旅客 花費了約 500 億港元。旅遊業現時已成了賺取外匯的第㆓大行業,並成為本港整體財 富的主要來源。差不多有 20 萬㆟是直接受僱於這個行業,而當然還有數以 10 萬㆟的
生計是依靠旅遊業的成功。我們要記 ,作為香港商業基礎建設㆗不可或缺的㆒環, 旅遊業能令㆟㆟受惠,這點厥為重要。它基本㆖與香港生活的每㆒環節息息相關。旅 遊業興旺時,商業信心便大增,對香港帶來的衝擊也是積極的。
但我們切勿自滿,而必須往前看。我們發展基礎建設的方法,是否能配合來港旅客 ㆟數的增長?無論是為商業或純粹為渡假的目的,在面對其他㆞方的激烈競爭,香港 都需要各項設施和環境來吸引遊客。旅遊業協會寄望能與政府緊密合作,策劃長遠的 旅遊業發展計劃。
總結
主席先生,綜合來說,我想評論有關黃震遐議員動議內的㆒些細節。他呼籲政府進 行㆒項全面檢討。服務業涵蓋範圍之廣,是難以在㆒次檢討㆗,就可將各方面都羅列 在內。大部份的工作必須按逐個行業而進行 ― 情況正如我曾建議應有㆒個為金融 服務業而設的發展局㆒樣。不過,我深深認為政府須要就服務業的發展傳達㆒個堅定 而積極的訊息,好讓私營機構和整個社會能攜手努力,促使香港成為華南㆞區的服務 業㆗心。
謝謝。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必須坦白承認這項動議的措辭令我摸不 頭腦。首先,我們並非只有㆒ 種服務行業。我們的經濟體系㆗有許多許多這類行業,匯聚為㆒種業務範圍非常廣泛 的服務。其㆗包括:入口、出口、轉口、航運、船東及租船、保險、各類型的銀行服 務、其他財經服務,以及諸如此類的行業。這些只是支援本港作為財經、商業及航運 樞紐的主要服務行業。其他許多行業,包括建造業、㆞產業及零售業也屬於服務行業。
事實㆖,除製造業外,香港差不多所有行業,均可列作服務行業。如要對㆖述全部行 業進行㆒次簡單的全面檢討,是無法辦到的。原因是每種服務行業都有自己的特色、 自己的發展狀況、自己的問題,以及有自己的監管制度、向政府報告進展的制度、向 政府報告其短期及長遠需要的制度、又有自己與政府的㆒套合作方式,以確保可在最 少的政府干預、介入及官僚主義影響㆘,獲得各種機會繼續改善其效率。
這些服務行業全都在自由市場、自由企業及最少政府參與這樣的㆒般性政策㆘運 作。每個行業照例各自有㆒套委員會制度,對該行業進行㆒般性及專門性審議。政府 與這套委員會制度合作無間,通常是加入為委員會成員,同時㆒向樂於考慮有關的重 要意見和建議。
我的意思是指對於整個服務業來說,私營機構及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協調及考慮 已經相當全面,我認為已相當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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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應當已留意到,香港的經濟發展及結構自㆒九七零年代後期已不斷出現根本的 轉變。㆗國實施經濟開放政策讓外國參與,正好給與香港各種參與的機會,尤以香港 的服務業為然,使我們的經濟逐漸由工業為主轉移至以服務業為主。我們的本㆞生產 總值㆗有 70%以㆖是與服務業有關,而大部份的職業都是以服務業為主導。
然而,這些轉變並非㆒㆘子便發生,也不是毫無跡象、無聲無息㆞出現。當局在多 年前已對這些轉變的影響作出適當的評估;隨 這些轉變的出現,各大機構已做了㆒ 些研究和顧問報告,以確保如何能為香港提供最佳的實質性及架構性基本設施,藉此 刺激這些行業最快速而有效率㆞增長。
我們已做了不少工夫,而且也取得很大成就。今㆝我們擁有世界㆖最有效率的服務 業。近年來,由於我們的經濟日趨複雜,政府按照私營機構的建議,已逐步在服務業 的主要環節㆖,實施較嚴厲的規管及監察措施。採取這些步驟旨在使我們的服務業能 夠在可接受的國際規則及準則㆘運作。銀行業、保險業、股票買賣活動、證券規例及 改善政府在絕對有需要時才干預的能力,這些都能㆒直配合我們的需要。
實質的基本建設包括我們在港口和機場設施方面的大規模規劃及建設工作,各類型 的運輸發展,包括今日稍後將會討論的鐵路網絡擴展建議。
在致力提供㆒套有效的架構性體制來支持本港的經濟發展方面,政府協助成立及資 助㆒些機構,計有香港工業總會、貿易發展局、香港生產力促進局、香港出口信用保 險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業監理處等等。這些機構並非個別例子,也 很成功。它們對這個非常有效率、並且令我們引以自豪的服務業貢獻良多。這個行業 以及當㆗的各行業對本身的進展進行監察,如看見未來可能有問題出現,便會力陳利
害。規劃和計劃在本質㆖所涉及的都是多年大計,而香港很少要倉卒採取補救行動, 彌補事前應已預料到的損害。
我不想予㆟沾沾自喜的感覺,而且我肯定我們有需要繼續檢討我們的服務業。屬於 服務業的各個行業必須不斷求變及發展,以配合轉變㆗的環境及情況。我相信它們大 部份在架構㆖都具備有關的途徑來確保它們能夠做到這㆒點。有部份可能需要特別不 時進行檢討。事實㆖,許多已作過檢討並已加以改變。舉例來說,香港服務業聯盟認 為,須提高本港經濟體系內各層面的生產力,這是㆒項不容鬆懈的工作。單靠來自㆗
國及在㆗國本土的廉價勞工是不足夠的,我們亦要繼續打擊通脹,以便通脹維持在合 理的範圍內,而這方面則有賴本港經濟體系㆗的各行各業群策群力。無論如何,我們 的經濟受到市場力量的影響,或者說,由市場力量主宰,這種安排為我們帶來龐大的 利益。因此,這種情況應該維持㆘去。
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會為各服務業的運作,釐訂國際性的規定。據我所知, 香港的服務業差不多已符合所有可能實施的規定。因此,動議所建議的那種全面性檢 討實在是不必要的,而且浪費時間、㆟力及金錢。雖然我明白黃議員的動機,但對於 他的建議,卻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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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完全同意麥理覺議員對動議的看法。我希望能記錄在案我會投棄權票。 理由是我無法洞悉這個動議的意向。動議的措辭太空泛,涉及的範圍也太廣闊。情形 就如用㆒個字來形容恐龍㆒樣 ― 很難說這個形容詞是對或是錯。服務業由多個行 業組成,由伴遊服務至銀行服務不等(我並非說這兩種服務有任何相似之處)。政府如 何能進行全面檢討,為這些不同種類的行業制訂全面的政策?動議要求設立委員會, 但又沒有指明是哪㆒方面的。目前已有很多這類的委員會,我也是其㆗數個委員會的 成員。本港亦有很多商會,經常與政府交換意見。或許我們需要多㆒些,但我們須要 具體加以說明。因此我認為很難對這項要求表示贊同。
動議要求政府研究各項需求,使香港成為㆒個主要服務業㆗心。這㆒點也是我無法 理解的。香港已經是亞洲的主要服務業㆗心,而且十分成功。很多服務行業的發展已 十分完善。因此需求必定已存在。既然香港已是㆒個主要服務業㆗心,是否還需要進 行全面研究,找出令香港成為這樣㆒個㆗心的需求?
對於黃議員提出這項動議的誠意,我非常欽佩,而他關注到我們必須對我們在這個 ㆞區所面對的競爭,以及對通脹問題保持警覺,對此我極為贊同。我們必須明白㆒個 事實,就是香港很多服務業的費用愈來愈昂貴。我也同意鮑磊議員的看法,就是政府 不應大量引入外國的規則和規例,尤其是英格蘭銀行的做法,因為這些做法甚至英國 本土的銀行亦不接納。
我發覺動議的措辭雜亂無章及混淆不清。黃秉槐議員和李家祥議員亦有同感。因此 我們會投棄權票。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踏入九十年代香港經濟已經進入㆒個轉型期。㆗國的經濟改革開放, 使㆗港經濟合作不斷加強。現在大部份港商都將㆒些工業生產基㆞轉移至華南㆞區、 珠江㆔角洲㆒帶。這種發展對香港的經濟結構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傳統的製造業原來 佔香港的經濟比例亦從㆒九七零年的㆔成㆘降至㆒九九零年的 16.7%,而製造業的就 業㆟數亦由㆒九八㆕年最高峰期的 90 多萬降至現在約 60 萬。
相信無論是民主派的政團、商㆟、政府,甚至每㆒位香港市民都認同:經濟發展、 創造財富,對香港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面對香港經濟轉型和服務業重要性不斷提高 的情況㆘,我們必須對服務的設施、㆟才的培訓、服務的質素提高等方面都應該加以
配合,才可以克服經濟轉型期所出現的適應問題和出現結構性大量失業的負面因素。 反過來說,我們亦應認清未來的需求所在,改善服務業的質素,才可以保持香港服務 業㆗心的優越㆞位。在㆗國經濟開放改革不斷持續發展情況㆘造成㆒種相輔相承、互 惠互利,為㆗國、為香港創造更多的財富和促進各方面的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