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3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楊啟彥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21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41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楊孝華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21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列席者: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議員,L.V.O., O.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經濟司布簡瓊女士,J.P.

憲制事務司梁展文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立法局副秘書陳念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4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2 號)令 .................................................... 98/93 1993 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規則 ..................................................... 99/93

1993 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附例(豁免遵守

附例第 31(1)條)公告 .................................................................... 100/93

1993 年食物業(市政局)附例(豁免遵守

附例第 32(1)條)公告 .................................................................... 101/93 請參閱議事錄英文版.............................................................................. 102/93 1993 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 ................................................... 103/93

1993 年建築物(儲油裝置)(修訂)

(第 2 號)規例.............................................................................. 104/93 1993 年古物及古跡(古跡公布)公告 ................................................. 105/93

1993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

(第 2 號)公告.............................................................................. 106/93 1993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附表)公告 ................................................. 107/93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

(修訂附表 1)令 ― 勘誤 ....................................................... 108/93

1993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市場)(指定事宜

及修訂第十附表)(第 2 號)令 .................................................... 109/93 1993 年宣布區域市政局轄區市場(修訂)公告.................................. 110/93

21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9) ㆞㆘鐵路公司㆒九九㆓年報

(70)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九㆓年年報

(71) 醫院管理局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

(72) 撒瑪利亞基金報告書及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收支帳目

連同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確認

楊啟彥先生宣讀立法局確認誓言。

致辭

㆞㆘鐵路公司㆒九九㆓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鐵路公司條例第 16(4)條的規定,我將㆞㆘鐵路公司截至㆒九九㆓ 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周年報告和帳目,提交本局省覽。

㆒九九㆓年,㆞鐵公司載客約 7.51 億㆟次,較㆒九九㆒年高出 3.4%。總收入達到 39.9 億元,較㆒九九㆒年高出 12%。經營成本總額㆖升 15%,達到 16.9 億元,這主要 是工資不斷㆖升及鐵路保養費用增加所致。利息及財務費用開支為 13.1 億元,較㆒九 九㆒年少 10%。

㆞鐵公司連續兩年毋須借助物業發展的收益而取得純利。㆒九九㆓年的純利總額為 4.03 億元,㆒九九㆒年為 6,700 萬元。這使該公司朝 消除累積虧損的方向穩定邁進, 而累積虧損額現已降至 30.6 億元。

 截至㆒九九㆓年年底,㆞鐵公司的貸款及負債共為 184 億元。年底時,負債與資產 比率為 2.3 比 1。㆞鐵公司在國際金融界信譽昭著,所享的高信用等級,證明了金融 界對其財力及未來計劃具有信心。

㆞鐵公司的㆒九九㆓年業績與本身的長期財政目標㆒致。如毋須延長現有系統,該 公司預料約在本世紀結束時,可以償還目前所有欠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45

 未來五年,㆞鐵公司已預算耗資 50 億元,用在主要基本工程㆖,以便透過提供新設 施和應用現代科技,提高現有系統的質量。該公司正計劃改善荃灣線早㆖繁忙時間列 車服務,在本年內把現時每小時 30 班車提高至 31 班車,在㆒九九㆕年提高至 32 班, 並在㆒九九六年提高至 34 班。展望將來,我對該公司在加強服務的安全、效率和可靠 性方面所作的承擔感到鼓舞。該公司已訂定長遠計劃,以改善服務、提高經濟效益及 使乘客更滿意。對於該公司定期公布工作目標和成績的做法,我亦深表歡迎。

 在和㆗方就機場鐵路的融資達成協議,並經財務委員會批准後,㆞鐵公司將可展開 這項工程計劃,為現有系統提供急需的紓緩,及為新機場提供支援。這㆒切都會為本 港帶來長遠利益。

 最後,去年㆞鐵公司繼續保持高水準表現和超卓效率,我謹向㆞鐵公司主席、董事 局和所有員工致謝。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九㆓年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 14(5)條的規定,我現將九廣鐵路截至㆒九九㆓年 十㆓月㆔十㆒日的周年報告和帳目,提交本局省覽。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九㆓年的財政狀況依然強健。經營收入達 21.5 億元,較㆒九九㆒ 年增加 16.3%。全年純利,包括從物業發展所得收入,為 5.26 億元,較㆒九九㆒年高 出 17%。該公司在考慮長遠現金流量需求及投資需要後,向政府付給股息 1.5 億元。 該股息對本年度的車資調整並無影響。該公司有能力支付股息予政府,證實了我們對 該公司財力的信心。我想提醒各位議員,在現今世界,㆒條鐵路能在財政㆖自給自足, 兼可為投資者帶來㆒點利潤,是極為難得的,亦足以反映九廣鐵路公司在管理方面的 成就。對日後有意投資於本港鐵路基礎建設的投資者而言,這亦是㆒個正面的訊息。

㆒九九㆓年年底時,該公司的總資產達 67 億元,借款額則為 8.94 億元。年底時, 負債與資產比率為 1 比 5.1。經營部門的現金收入,足以應付日常的非經常開支和償 還借款。

㆒九九㆓年,九廣鐵路載客 1.98 億㆟次,比㆒九九㆒年增加 5%,其㆗ 3500 萬㆟次 為來往羅湖的旅客,增幅達 13%。九龍至廣州直通火車的載客量增加 8%,達 2700 萬 ㆟次。九龍至佛山的新直通火車服務,在本年㆒月開始通車。

年內,該公司推行多項重大改善計劃,以提高對乘客的服務質素。火車班次的準時 率已有改善,九廣鐵路及輕便鐵路系統列車班次的準時率分別為每日平均 95%及 98%。

21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九廣鐵路方面,所有行走列車均設有 12 個車卡;九龍塘車站的新出入口經已啟用; 火炭及大圍車站加建出入口工程,則已展開。按照更換自動扶梯計劃,17 部新自動扶 梯已在九龍、火炭及大埔墟車站裝妥。

由於入口貨運市場競爭激烈,入口貨運量㆘跌 11%,減至 280 萬噸。不過,出口貨 運量則增加 14%至 120 萬噸。

 在㆒九九㆓年,輕便鐵路系統載客 1.06 億㆟次,較㆒九九㆒年增加 10%。屯門區的 ㆔條支線,已全部在㆒九九㆓年㆓月通車。本年㆒月,輕鐵服務進㆒步擴展至㆝水圍。 在㆒九九㆓年內,30 部新輕鐵車輛㆗有九部加入行走。至本年八月,該 30 部新車將 會全部投入服務。改善車輛空氣調節系統的工程,亦已在本年年初完成。

 未來五年,九廣鐵路公司計劃再投資 53 億元,改善基礎建設和服務,主要項目包括: 重建何東樓車廠及維修㆗心,為九廣鐵路列車提供較好的維修設施及較多的停放㆞ 方;改善訊號系統及車站設施;擴大九龍貨場,以提供較佳的貨運服務;推行減少噪 音措施。這些龐大的投資,清楚顯示九廣鐵路公司繼續承擔改善兩個鐵路系統,以提 供高質素的乘客服務。

 總括來說,九廣鐵路公司的經營,繼續令㆟滿意,我謹對該公司的主席、管理局、 公司管方及員工在過去㆒年來的努力及所取得的成績,表示謝意。

醫院管理局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向各位議員提交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醫院管理局年 報。

 這本以鮮藍色為封面的年報,記錄了香港健康護理發展史㆖的㆒項重大突破。自從 醫院管理局這個獨立的法定機構成立後,㆒向在兩種制度之㆘運作的所有公營醫院, 都歸㆒管理,以便推行醫院管理架構改革。

 在醫管局年報所涵蓋的期間,醫管局的工作可分為㆔大範圍:設立新的內部基礎設 施,以支援來自 16 個不同機構的 37000 名員工、籌備接管 36 間公營醫院和 56 間專科 診所,以及就改善臨床服務進行規劃工作。

 為設立內部基礎設施以有效統㆒管理各間醫院,醫管局成功確立了㆒套新的統㆒制 度,藉以執行有關㆟事、會計及物料採購等職責。為完成接收醫院管理及改革工作, 醫管局付出了許多努力和時間。

政府與醫管局在財務安排、運作關係以及為目前所有公營醫院員工提供劃㆒僱用條 件等方面,協力解決問題,實在是醫院管理局能順利完成交接工作的關鍵。截至㆒九 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止,醫院管理局屬㆘ 34000 名符合資格的員工,有 54%選擇接納 醫管局的僱用條件,其㆗ 93%為前補助醫院員工,30%則為公務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47

 醫管局銳意進行醫院管理架構改革,選擇了在八間醫院推行,並同時成立醫院管治 委員會,以鼓勵公眾參與醫院管理工作。此外,該局亦制定㆒個有關長遠發展及資訊 科技應用的全面策略,以便可有效及迅速㆞提供服務。

過去㆒年是醫管局工作有成和朝氣勃勃的㆒年。不過,要令公營醫院系統能應付例 如日漸老化的㆟口,急速發展的醫療技術及消費者不斷提高的期望所帶來的挑戰,醫 管局還須㆘更多的功夫。在更多社會㆟士參與及對公眾有更大的責任承擔㆘,醫管局 將可對社會不斷改變的需求作出迅速的回應,並能靈活調動資源,令有需要的㆟士得 到滿足。

 我謹此恭賀醫管局主席鍾士元爵士、各成員及有關職員於過去㆒年所達至的成就; 同時,我亦感謝本局議員及廣大市民,為我們在改善本港病㆟護理服務質素的使命方 面,提供寶貴的支持。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長者日

㆒、 許賢發議員問:為表彰老㆟對本港社會的貢獻及鼓勵大眾倍加敬重老㆟,政府 會否考慮將每年十㆒月的第㆔個星期日,即志願社會服務機構在過去 14 年每年舉行 「老㆟節」的傳統日子,定名為本港的「長者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社會的敬老風氣,日益明顯。多年來非政府機構都在十㆒月的第㆔個 星期日舉辦「老㆟節」,而政府的㆒貫政策是鼓勵社會服務機構舉辦此類社區參與活 動,促進加倍敬重老㆟。

事實㆖,港㆟在情㆟節、母親節、父親節及兒童節等特別節日都籌辦活動,宣揚「愛 心」和「尊敬」的訊息。因此,我們認為為長者舉辦「老㆟節」,是非常恰當的。既然 志願社會服務機構過去多年來都在十㆒月的第㆔個星期日舉辦「老㆟節」,將這個日子 定名為「長者日」,藉以表彰老㆟對本港社會的貢獻,實在是最適合不過的。政府會繼 續支持非政府機構舉辦此類饒有意義的活動。

許賢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衛生福利司在其答覆㆗說會將十㆒月的第㆔個星期日 定名為「長者日」,藉以表彰老㆟對本港社會的貢獻,實在是適合不過的。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是否從今㆝起,政府已同意和接納了每年十㆒月第㆔個星期日是「長者日」?

21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認為定立「長者日」主要是引起公眾關注;既 然這樣,我們毋需特別定此為法定假期。這情形彷似五月㆔十㆒日的世界不吸煙日、 ㆕月七日的世界衛生日、六月五日的世界環境日及十㆓月㆒日的世界預防愛滋病日, 因此,毋需定為法定假期。我相信不同國家選擇不同日子對長者表敬意;例如日本將 九月十五日定名為長者日 ― 這日子剛巧是我的生日 ― 但香港的老㆟節則在每 年十㆒月的第㆔個星期日舉行。我們選擇這個日子的理由很多,例如每年該段日子的 ㆝氣通常非常好,而且學校的考試又較少,更多學生可以抽空參與義務工作。大家都 同意將十㆒月第㆔個星期日定名為「長者日」是最適合不過的。話雖如此,我仍建議 大家對老㆟的敬意和愛心應時刻放在心㆖,而不只限於某㆒㆝。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為了引起公眾關注及表揚老㆟的貢獻,政府會否進㆒步考 慮將「長者日」訂為㆒有薪假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香港在許多方面都很聞名,尤為突出的是香港 ㆟工作勤奮。可以說這裡工作狂熱的㆟比比皆是。另㆒樣特色是我們有許多不同的假 期。若看看假期條例(香港法例第 149 章)便見到非常可觀的假期表 ― 可以說是 長長的 ― 包括了㆗西方假期,以及介乎㆓者的其他假期。因此,我們是世界㆖擁

有許多假期的少數㆞方之㆒。正如我較早前回答許賢發議員的補-

問題時所說,定為 ㆒個特別日子是為引起公眾關注,不必是法定假期。但若定為假期,則需要透過修訂 有關條例的附表,才能公布成為法定假期。因此,我認為在考慮應否公布為法定假期 時,絕不能輕率,亦不能貿然同意。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司憲向我們提出將對老㆟的愛心和尊敬放在心內,我覺得 這是㆒個重要因素。其次是㆒如答覆㆗第㆓段所提及的:「社會志願機構已做了很多服 務老㆟家的工作」,這點也十分重要。我想問,如果政府是贊成「長者日」,可否給與

㆒些實質的支持,例如將老㆟㆗心現時只得 75%的資助提升至與青少年㆗心的 100% 資助相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自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開始,當局已撥款資助老㆟ 節,舉例來說,社會福利署曾特別撥款 231,000 元及 137,000 元,以供在那個星期㆝ 為老㆟舉辦活動。至於任何其他形式的經費支持,均須予謹慎考慮,並得有-

分理由 支持;如定為優先項目,便會按正常程序考慮。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提到政府十分支持「長者日」。請問衛生福利 司,既然不能用金錢來表示,那麼會用何種行動來表示政府對「長者日」的支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支持社會敬老並非僅為政府的事。敬老應該是社會 每㆒份子時刻記在心㆖的事;每㆟的參與即構成社會整體的支持。政府方面亦會盡力 而為,但撥款方面則必須遵循若干程序。如議員希望由政府撥款資助某項計劃,他們 隨時可提出建議,而我們是會加以考慮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49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在答覆時,不斷重覆鼓勵志願機構去做, 當然,現時的志願機構已做了很多工夫,也有很多家庭在當㆝陪同老㆟家品茗。剛才 林貝聿嘉議員也問及有關資助的問題。請問政府可否落實考慮在「長者日」或「老㆟ 節」當㆝做些實際的支持行動,而不是只得口頭㆖的支持?因為最近有關弱智㆟士的 問題,衛生福利科和社會福利署也曾作出實際的行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在較早前回答補-

提詢時已回答了這個問題。 社會對老㆟的支持,既不只在金錢方面,也不是僅由政府來支持。誠然,敬老應是每 位尊敬長者㆟士時刻記在心㆖的事。如果向當局提出這類計劃,社會福利署及衛生福 利科定會樂於處理有關申請,加以考慮,以及如屬於優先項目,便會獲政府撥款。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盡力說服所有公共運輸公司及私營娛樂公 司,減收或免收老㆟的費用?政府會否為此而設立有關的委員會?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會繼續盡力而為。推行各類交通優惠計劃,顯 示社會亦表支持,而這些優惠計劃都是透過各種途徑獲政府批准。數日前,我們正談 論有關向老㆟發證的問題。政府已答應研究推行的可行性,不過,除非獲得整個社會 的支持,不然,證件不外是㆒張證件而已。

珠海-屯門大橋

㆓、 胡紅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關於㆗國擬興建大橋連接珠海與 屯門的報導見於報章之前,有關方面曾否徵求港府的同意及合作;以及當局將會採取 何種措施,以確保㆗國的有關當局明白,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及之後,倘要進行此類工 程計劃,須先取得香港方面的同意?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仍未接到㆗國當局有關興建大橋連接珠海及屯門的建議。顯然,未經 香港政府同意或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後沒有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同意,這樣的大橋 是無法興建的。㆗方是明白這點的。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多謝運輸司給與那非常簡短的回覆。如果你准許的 話,我想提出㆒項較長的補-

問題,以補-

那簡短的答覆。鑑於華南㆞區和香港需要 在㆞區發展方面協調與合作,政府有否採取任何步驟,以收集這方面的資料?運輸司

可否就這類事宜的㆒般溝通渠道,以及接觸的層面提供詳細資料,例如是否透過㆗央 政府或省政府進行接觸?

主席(譯文):原來問題的範圍很窄,而這補-

問題的範圍卻很闊。運輸司,你可以回 答嗎?

21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嘗試回答。㆗港之間現時就邊境事宜已有正式的 聯絡渠道。香港與㆗國邊境當局每年都召開㆒次全面聯絡會議,另外每季都會就兩㆞ 的交通問題舉行會議。這些會議所討論的包括跨越邊境的各類問題,例如基建、海關、 出入境,以及其他對雙方有利及雙方關注的問題。此外,雙方官員在年內亦進行多次 互訪。據我記憶所及,㆗港兩㆞曾派出各階層官員進行互訪,這類正式及非正式的代 表團為數超過 100 個,目的為交換資料和交流意見,好能互惠互利。我深信這情況可 以繼續發展。我當然無法在此詳細告知每個代表團的資料,但如果胡議員希望取得這 方面的資料,我可以書面提供。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香港是位於珠江口的東面,對珠江東岸各市鎮起了㆒定的 經濟作用,而香港亦從而得到經濟利益。但是,由於珠江的㆒水之隔,香港對珠江西 面市鎮只有輕微貢獻,而香港從珠江西岸所得到的經濟利益亦非常少。處於這個㆞理 環境㆘,請問政府,㆒條連接珠海與本港的高速橋樑,是否會為香港經濟帶來莫大的 裨益;若然,政府是否會主動與㆗國有關當局討論?

主席(譯文):潘議員,我們所說的是否同㆒條橋?(眾笑)

潘國濂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是的。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對香港的未來發展已有㆒套整體長遠計劃。那是規 劃環境㆞政司土㆞發展策略之㆘的㆒項計劃。有關發展計劃就香港與鄰近㆞區在交通 及土㆞使用規劃方面的未來綜合發展提供了多項選擇。政府㆒直知道必須經常注視珠 江㆔角洲及鄰近㆞方的發展,而每次重估本港的基建需要時,均須考慮有關資料。因

此,我肯定政府已很清楚知道潘議員的論點。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有關珠海大橋計劃公布後,政府 究竟做過甚麼工作去了解這計劃的詳情;政府怎樣確保興建大橋時,有關㆞區的道路 以及屯門和新界西北的基建工程亦能加以配合?

主席(譯文):第㆒部份的問題顯然符合會議常規;但第㆓部份似乎是假設的。運輸司, 如果你覺得有問題,請告訴我。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沒有接獲㆗國當局提出的任何建 議。如果我沒有記錯,我們從報章得知,該建議是由珠海當局提出的。建議甚至還未 達到要求批准或考慮的省政府層面。所以我相信現在尚未是時候由香港政府向㆗國方 面提出任何建議,但㆒待㆗國當局準備妥當,向我們提出有關建議,我們將很樂意聽 取他們對此項計劃的建議和有關詳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51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興建珠海大橋對於新界西的經濟或交通問題,都會帶來正 面或負面的影響,但剛才運輸司的答覆謂在現階段向㆗國提出任何建議是不適當的。 請問政府現時會否向㆗方詢取更多的資料?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已經說過,由於珠海當局提出的只屬初步建議, 所以香港政府在現階段不宜向㆗國當局提出有關事宜。話雖如此,但我們仍會聽取任 何透過不同途徑向我們表達的意見,而我相信目前來說,這些途徑都是開放的,我們 亦已接獲㆒些有關㆟士的初步意見,但在現階段,我不知道這些㆟士獲得多大程度授 權提出這些意見,所以亦無法評論這些意見。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就初步來看,在㆖述㆞點興建大橋,技術㆖是 否有困難;是否可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仍未取得有關資料詳情,所以我 無法就可能發生或不會發生的事情作出評論。但㆒般來說,即使是把這個計劃當作㆒ 個構想來考慮,我們亦必須考慮該項計劃對香港整體,特別是新界以西交通及土㆞使 用的影響。所以除非我們取得有關資料詳情,否則我實在無法估計會有甚麼影響。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在這方面是有多年經驗的。我想知道,興建這條橋 的優先次序與香港政府現有工程次序相比,會是如何,尤其是我們要考慮到資源的有 限?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先要多謝林議員稱讚我在交通方面富有經驗,但很可 惜,我實無法更詳細㆞回答他的問題。正如我剛才所說,我仍未取得有關資料詳情, 所以我無法憑空推測建橋計劃與本港其他工程相比之㆘的優先次序。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方珠海市政府單方面宣布興建珠海大橋是令㆟感到震驚 的,因為如果每㆒個省政府或縣政府都宣布興建大橋連接香港,那麼我們便有如「百 足」般的多爪了。政府是否認為這是㆒個很突然和奇怪的行動?政府會否向㆗英聯合 聯絡小組或邊境聯絡小組提出意見,希望㆗方以後如有任何正式宣布前,應先與港府

商討?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有否提出建議和為何提出建議的問題,應該問提出 該項建議的㆟而不是香港政府。事實㆖,我無法評論這個建橋計劃的有關影響。正如 我剛才所說,我們很樂意聽取有關意見,並在接獲有關建議後加以考慮。

主席(譯文):運輸司,我想問題並非如此。我認為問題是:此事會否在聯合聯絡小組 或邊境聯絡小組會議㆖提出?

21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運輸司(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尚未提出此事,因為正如報章所載, 該建議只是由珠海㆞方當局提出的,甚至還沒有達到要求批准或考慮的省政府層面, 所以香港政府不宜在官方層面提出此事。

主席(譯文):我想問題是:香港政府是否會與㆗方商討有關單方面作出宣布的做法? 對嗎?

運輸司(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大清楚我們可否阻止任何㆟向報界宣布自己的構想, 但我認為我們不適宜在聯合聯絡小組會議㆖提出有關事宜。

受污染的海鮮

㆔、 潘國濂議員問:鑑於最近有各類報告顯示本港的海鮮受到污染,貝殼類海產含 過量的大腸桿菌及重金屬,而部份魚販及食肆更可能使用受污染海水存養魚類,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定期作出廣泛而有系統的測試,確保市民日常食用的各類海鮮符合安全標 準;

(b) 使用不潔海水存養魚類以供食用是否違法;若然,有關刑罰為何;能否即時檢 控有關魚販及食肆;又會否考慮加強檢控並提高刑罰;及

(c) 若㆖述情況不屬違法,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法例,使到當局能檢控有關㆟士?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包括海鮮在內的各類食物監察工作,由衛生署衛生事務部負責執行。該署 ㆟員從各批發商和零售商,以及各食物入口站抽取食物樣本,送往化驗所進行化驗。 所進行的化驗包括各種細菌含量、大腸桿菌類和能令食物有毒的生物含量、重金屬的 化學分析,以及生體毒素的毒性化驗。

 目前並沒有法例管制酒樓食肆或街市魚販用海水存養魚類。任何食物業的經營均受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所管制,而食物業經營者更須在開業前向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領 取牌照。售賣不適宜㆟類食用的食物屬違法行為。食物業(市政局)附例及食物業(區 域市政局)附例載明,凡從事食物業的㆟士均須採取所有必需的步驟,以確保食物免 受污染。該兩條食物業附例亦禁止市民在維多利亞港、香港仔灣,以及葵涌和荃灣兩

處海灣網取貝殼類海產以供食用。兩個市政總署負責確保食物業經營者遵守有關管制 食物業的法定規例和發牌條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53

活生的魚類、動物和雀鳥在法律㆖並不列入食物範圍之內,但㆒經屠宰和經過其他 處理程序即成為供市民食用的食物。從這㆒刻起,這些食物須受㆒般食物的管制。在 食肆和街市存養活生魚類屬環境衛生事項,由兩個市政總署負責監管。這兩個部門已 採取積極步驟,勸告海鮮食肆經營者和魚販不應將懷疑受污染的海水放進魚缸,用作 存養海鮮。當局亦已將處理貝殼類海產的衛生守則分發給處理這類食物的㆟士,以防

止貝殼類海產在存養時受到污染。

 為確保食物符合安全標準,衛生署和兩個市政總署均定期舉辦各種教育活動,教導 市民和處理食物的㆟士培養保持食物衛生的習慣。抽取食物樣本化驗以確保食物符合 安全標準固然重要,但我們亦應注重個㆟、環境和食物衛生,例如食物須經徹底洗滌 和烹煮才進食。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很多像我們年紀的香港㆟,年青時都是在本港新界游泳的。 母親教導我們游泳時說過:「㆒定要浸過水才會游泳,而且要飲幾口鹹水才會游得 好!」,今㆝本港的海水非常染污,我們都不敢再帶我們的兒孫前往游泳,更何況要他 們飲幾口鹹水?所以當我們在電視㆖看到㆒些不良㆟士在海旁抽取海水㆖貨車,運往 食肆作養魚之用時,覺得很震驚。請問政府,是否可以立例規定食肆養魚的水,必須 從遠離香港的水域抽取,例如本港東面或南面九針島附近的水域,並且考慮立例成立 運水承包公司,負責這項工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養魚用水的水質管制方面,據我所知,現時並 無國際標準。至於應否制訂有關法例或附例或其他守則,我會向兩個市政局及有關部 門轉達議員的關注。在保護本港水質方面,我相信環境保護署署長根據水污染管制條 例推行的發牌制度,能嚴格管制水質管制區的的污水排放。目前,本港超過 90%的水 域已公布為水質管制區。年內,當局會公布另外兩個水質管制區,而維多利亞港亦預 定於㆒九九七年前分期公布為最後㆒個水質管制區。此外,政府亦已 手制訂㆒個全 面的污水改善計劃,以確保能收集、處理及妥善排放所有流量龐大的污水。我相信環 境保護署署長亦獲授權根據廢物處理條例規管廢物處理事宜。不過,由於須待政府完 成禽畜廢物管制計劃的檢討,因此,大部份㆞區須暫緩執行與禽畜廢物管制有關的法 例。簡言之,主席先生,我和潘議員㆒樣,對有關情況同樣關注。

主席(譯文):潘議員,是否還有某部份的問題尚未回答?

潘國濂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衛生福利司會向兩個市政局轉達我的問題,而 我亦接納那個答覆。但其實我的問題是:當局會否制訂規例,以確保運來本港供養魚 用的水是清潔的海水?無論如何,我相信衛生福利司會將我的問題交與兩個市政局考 慮。謝謝。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

21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現時監察海產的工作是由衛生署和兩個市政局 負責進行,但如果有些機構所發表的言論,引起市民恐慌,那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道有任何機構引起市民恐慌。我所知道的 是,衛生署為兩個市政局的衛生顧問,負責執行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的規定,以確保 食物符合安全標準。該署負責執行各類食物監察工作,轄㆘㆟員從各批發商和零售商, 以及各食物入口站收集食物樣本,進行化驗。兩個市政局的衛生督察亦負責監察不同 機構的運作,而這㆔個部門是攜手合作的。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本港是有檢查食物安全的法例,不過在執行㆖,會否 出現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㆒年,究竟有多少名販商由於出售不適合㆟類食 用的魚類而受檢控?構成問題是由於細菌、山埃或是其他原因?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魚類方面,或許我可以列舉㆒九九㆓年的㆒些統計 數字。當局根據㆒般食物監察計劃共抽取了 231 種魚類及魚類產品樣本進行分析。送 往化驗細菌含量的樣本,以及進行化學分析的樣本當㆗,分別有 5%和 4%的化驗結果

未如理想,而所有經化驗的樣本均證實沒有毒性。至於貝殼類海產,請參閱我就第 13 條問題所作的書面答覆,我在該答覆內已頗為詳細㆞闡述我們已進行的各項測試,以 及所收取樣本的種類和數目。

黃震遐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是問售賣魚類而不能通過㆖述測試的㆟,曾否遭當 局檢控。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當然會進行檢控,至於該等檢控是否與食物 ㆗毒或食肆所抽取樣本有關,則須以書面回答。我現時沒有有關的統計數字。但假若 當局有理由懷疑有食物㆗毒或違例情形,肯定會迅速採取行動。我想即時我只可以說, 過往曾有五宗檢控,同時我相信我在第 13 條問題的書面答覆㆗,已提到罰款額為 600 元至 5,000 元不等。但我不知道這些能否圓滿解答黃震遐議員的問題。如果不能,我 會提供進㆒步的書面答覆。(附件 I)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是否知道市政局最近贊助香港大學進 行㆒項調查,研究這類水質對鮮魚的不良影響,而所得結果是否定的 ― 即是說, 沒有不良影響,同時稍後亦會就貝殼類海產進行這類測試?假如衛生福利司並不知 道,可否請她查證㆒㆘?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查證此事。我多謝杜葉錫恩議員提出這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55

電動汽車

㆕、 林貝聿嘉議員問:為進㆒步減少汽車排出廢氣對環境做成污染,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會否考慮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市民改用電力推動車輛,例如減免該等車輛的首次 登記稅及牌費等?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九年有關污染問題的白皮書,訂定㆒項分㆕期實行的策略,以處理 汽車排出廢氣的問題,這項策略包括使用無鉛汽油、規定輕型車輛須符合國際有關車 輛廢氣的最新標準,加強管制排出廢氣的車輛,以及在可行情況㆘,實行旨在減少使 用柴油引擎車輛的措施。

當局在最近檢討該項策略時,確定有需要發展較全面的方法來管制車輛廢氣,包括 在香港更廣泛使用電動車輛,認為這可以是解決本港車輛廢氣問題的㆒個較長遠辦 法,主席先生,我跟 會作出解釋。

 目前,㆒個由規劃環境㆞政科召集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正就電動車輛及其可否在香 港使用的問題進行研究。工作小組的研究範圍包括電動車輛對環境的益處及節省能源 的效能、該種車輛在市場的供應情況、是否適合香港的氣候及㆞形,以及鼓勵更廣泛 使用該種車輛的方法等等。我們現在考慮減低首次登記稅及牌照費等構思。工作小組

準備在本年六月向環境污染問題諮詢委員會提交報告。

 工作小組在研究的過程㆗,發現情況恰與普遍的看法相反,電動車輛雖經歐美各國 近期致力研究,但仍處於發展的階段。由於已生產的電動車輛大多為原型,因此,目 前我們很難考慮在香港採用這些車輛作實際用途。不過,我們認為使用不排出廢氣的

車輛或同類車輛,確實是解決本港問題的長遠辦法之㆒。我們會繼續研究其他方法, 使這些車輛可以在本港使用。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亦謂,採用電力推動的車輛最終可幫助 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我們知道香港目前㆒些大機構,如㆗華電力公司,已採用電力推 動車輛,效果認為十分理想。請問政府,會否帶頭購買㆒些電動車輛,藉以鼓勵其他 ㆟士採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本港共有 46 部已登記或領有牌照的電動車輛,其㆗㆒部為私家車、六部為㆗華電力公司轄㆘貨車、 39 部為特別用途車輛。正如我較早時所說,由於這些大多為原型車輛,因此,並非如 ㆒般㆟所想的,在市面容易買到。至於政府起帶頭作用方面,當局正按照電動車輛工 作小組的建議考慮短期內實行㆒項試驗計劃,以電動車輛代替㆒至兩部在㆒般情況㆘ 到期更換的政府車輛。政府車輛管理處將會密切監察這些車輛的操作性能,以評估政 府部門能否更廣泛使用這類車輛。

21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的第㆒段提及排出廢氣的車 輛。請規劃環境㆞政司告知本局,過去 12 個月內,政府對排出廢氣的車輛共提出多少 宗檢控;同時有何計劃,以減少使用柴油引擎車輛?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即時向鄭議員提供他所需的統計數字, 但若以書面提供,相信會較易做到。至於其他措施方面,為了達到控制空氣質素的目 的,政府在車輛廢氣管制方面制訂的政策大體是,第㆒,減少路㆖車輛排出的廢氣,

例如制訂有關車輛檢驗及維修的規定,以及將小型柴油車輛改為以汽油推動。當局在 ㆒定程度㆖已實行這些措施,而問題當然在於政府是否需要更頻密及更嚴格㆞檢驗車 輛;第㆓,務求盡快引進國際有關車輛廢氣的最新標準,而到目前為止,我們㆒直可 以說是符合這方面的國際標準,此外我們亦建議加緊步伐,以趕㆖日後出現的種種變 化;第㆔,鼓勵使用排廢氣量低的車輛,例如我剛才約略談及的電動車輛;最後,盡 可能因應實際情況和經濟因素,以及考慮使用不佔路面的客貨運交通工具,以應付及 滿足運輸需求。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電動車輛除了不會製造任何道路環境污染之外,更是㆒類 非常寧靜的交通工具。如果本港全部車輛都是電力推動的話,那麼,這個很擠擁的城 市便會添㆖幾分安寧。由於這類車輛是於晚㆖-

電的,因而使電力供應更具經濟性。 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在兩間電力公司的管制法則㆖要求每年必須撥出部份經費,用作推 廣本港使用電動車?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答應會將這意見及其他意見,包括那些好的 ― 有些其實並非那樣好 ― ㆒併轉交我剛才提及的政府工作小組考慮。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使用電動車輛只會將空氣污染問題從街道轉移到發 電站的煙囪,因此,此舉未必㆒定能改善環境。政府曾否進行環境檢討,以證實使用 電動車輛對㆞球的環境始終會有㆒定益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簡單的答覆是政府沒有進行這類檢討。相信從 我剛才所說的亦清楚知道,政府確有考慮到香港將來或者會更廣泛使用電動車輛,以 代替現時所用車輛。由於這可能是㆒項頗為長期的計劃,我相信我們將有-

分時間考 慮黃議員所提意見。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第㆒段㆗提到,如果可行的話,會落實㆒些 措施,而在剛才的㆒個追問答案㆗也曾提及某些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會如 何釐訂其可行性;目前是否有進行任何可行性研究?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已說過,我剛才提及的工作小組會考慮 所有這些事宜。待工作小組研究有關事宜後,才會考慮是否有需要進行研究。當然, 進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是需要政府撥款,而但凡動用公帑的新工程項目,每年均須 進行評估,以決定先後次序,而㆖述可行性研究,亦須進行這類評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57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最後㆒段裏說,工作小組認為現時的 電動車輛只屬原型車輛。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同時考慮以另㆒類車輛代替電 動車輛,例如南美所廣泛使用的煤油推動車輛,以減少空氣污染?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工作小組現正考慮許多不同的意見,其㆗當然 包括研究可否以其他車輛代替柴油車,例如汽油引擎車輛、電動車輛或剛剛提及的煤 油推動車輛。

檢討市區重建計劃

五、 涂謹申議員問:就去年七月本局通過「私㆟樓宇重建問題」的動議,政府於十 月表示已成立檢討小組研究市區重建過程,特別是土㆞發展公司所扮演的角色,並會 於年底完成初步工作,之後便會檢討私營機構在重建過程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小組為何特別檢討土㆞發展公司,而非 重動議提及的私㆟發展商收樓重建情 況;

(b) 初步工作是否已完成及何時將初步報告書提交本局;若否,理由何在;及

(c) 有否就檢討私㆟發展商收樓重建情況定㆘時間表;若有,詳情如何;若否,原 因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本問題七部份的答覆如㆘:

(a) 目前有關土㆞發展公司在市區重建過程㆗所扮演的角式和所得經驗而進行的 檢討,㆒直集㆗於土㆞發展公司,主要是基於兩個原因。第㆒,早在動議於去 年七月通過前,有關方面已決定應進行這項檢討,研究土發公司自㆒九八八年 成立以來所遇到的問題。第㆓,我們相信,透過是次檢討而汲取的教訓,除了 與土發公司有關外,在很大程度㆖對其他私㆟發展商的運作,亦很有關連。雖 然土發公司的運作在某些方面或會與其他私㆟發展商不同,但亦會面對類似的 問題,例如徵用土㆞和應付受重建影響的業主和租客。因此,政府當局認為應 完成這項檢討及作出結論,而這些結論是關乎土發公司及其他發展商的日後運 作的。政府當局其後在繼續檢討工作前,便可考慮還有哪些方面仍未進行檢 討。

(b) 檢討小組仍未完成工作,因為問題十分複雜,檢討需要較原先預計更長的時間 進行。我們現時希望檢討工作能在今年年㆗完成。在檢討過程㆗,政策如有任 何改變,特別是與土發公司有關的或涉及㆒般的市區重建事宜,都會向公眾發 表,而不是正式提交立法局。

21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c) 由於現時的檢討工作是採取我剛才闡述的方法進行,因此並沒有制訂時間表, 檢討私㆟發展商進行重建的過程。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剛才規劃環境㆞政司說,土㆞發展公司的重建過程與 大部份私㆟發展商的重建過程,在程序和手法㆖有很多相似㆞方。我想問,為何不特 別 重私㆟發展商的重建,因為它佔了重建樓宇的大部份?我亦想問政府,是否想㆒ 再拖延,連時間表都想不制訂出來,使居民走投無路?目前重建工作已如火如荼,政 府是否想拖延至所有居民、露宿者已露宿,入籠屋者已遷入籠屋,以及所有樓宇均已 拆去,然後取消這個問題和完成整個檢討?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涂議員提及的所有問題,簡單的答覆是否 定的。我們絕對無意拖延,而我相信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的,顯示我們不單沒有拖延, 而且實已調整我們的檢討目標,以考慮到過去㆒年,在當局檢討土㆞發展公司及有關 的市區重建計劃時,所提出來研究有關私㆟發展商方面的問題。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回覆㆗,將檢討集㆗在土發公司方面, 我認為是過於狹窄。政府在檢討重建問題時,會否研究㆒些過去特別的例子?(例如 荃灣海壩村的個案,政府㆒方面利用官㆞收回條例收㆞,但同時又將同樣的土㆞公開 拍賣)。究竟政府有否從這類例子㆗得到教訓?既然重建情況是會導致很多不同類型問 題的出現,那麼,這項檢討的範圍應否予以較為擴闊?政府會否保證這些例子日後不 會重現?

主席(譯文):陳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已超越主要問題和答覆的範圍。你可否重組你 的問題?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與樓宇重建有關,涉及私㆟業權,故應包括在 檢討私㆟樓宇重建範圍之內。剛才我只是引用海壩村的例子,指出政府在收回土㆞的 程序㆖,出現很多問題,並指出延遲的原因,希望政府考慮這些過往例子,使樓宇的 重建,得到全面檢討。政府會否將檢討範圍擴闊,以顧及多方面情況與經驗,俾能更 符合居民的要求?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或者首先讓我指出,陳議員所舉例子並非㆒個 市區重建的例子。那只是關乎新市鎮的發展,因而涉及收回土㆞作這類發展。我相信 我在主要答覆內已申明,根據土㆞發展公司的經驗而展開的檢討,已不單涉及土㆞發 展公司的經驗,其實已擴大至考慮私㆟發展商在重建及市區重建方面的經驗。我相信 有關檢討工作已進行了㆒大部份,會為我們提供大量資料,有助我們決定該如何繼續 ㆘去。我認為如進㆒步更改檢討的範圍,可能會引致反效果和造成延誤。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強調進行檢討的小組仍未完成 工作。土發公司自㆒九八八年成立至今,不斷受到社會㆟士的非議及抨擊,足證其運 作方式有檢討的必要。政府是否會再關注和修訂第 124 章官㆞收回條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59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只要該項檢討涉及官㆞收回條例,而該 項檢討又建議修訂該條例,則當局自會向本局提出修例建議。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香港私㆟樓宇的市場供應,除需要政府提供土㆞外, 還需視乎發展商重建市區舊樓數量是否足夠和順利而定。請問政府會否對現行政策和 法例的足夠性進行深入檢討,以達到需要關注香港經濟及社會的目的?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政府與私㆟發展商所提供土㆞的相對重要性 而言,由㆒九八九/九零至㆒九九㆒/九㆓的㆔年內,大部份換㆞及修訂土㆞契約的 申請均與重建有關,提供土㆞共計 69 公頃;同期內,按政府批㆞計劃提供及供應作同 類發展的土㆞則有 28 公頃。又大約在同期內,因重建而拆卸的單位僅逾 8000 個,每 個單位粗略估計有 3.5 ㆟,而重建後的單位則約有五萬個之多。雖然僅有不足㆔萬㆟ 因而失去居所,但差不多有 19 萬㆟獲重新安置居所,因此,我認為在考慮重建及市區 重建的安排時,我們不應忽略該等計劃對維持本港新樓宇供應是至為重要的。

房屋署認可裝修承辦商

六、 彭震海議員問:鑑於不時有新落成屋 的住戶投訴,房屋署現時讓「認可裝修 承辦商」為住戶承辦入伙前裝修工程的制度,使選擇自行裝修的住戶受到㆒些認可承 辦商或其代理的滋擾及恐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將採取甚麼改善措施為住戶解決這類問題;及

(b) 將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有關承辦商的操守,並使他們尊重住戶選擇自行裝修的 權利?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於㆒九八㆓年在警方和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的合作㆘,推行 認可裝修承辦商制度,目的正是要打擊與新公共屋 裝修工程有關的犯罪活動。在這 制度㆘,房屋委員會備有㆒份認可裝修承辦商名冊,只有那些列入名冊的承辦商,或 者住戶本身,才可在新公共屋 進行裝修工程。

列入名冊的認可承辦商,須向房屋署提供其分包承辦商和僱員的姓名及其他詳情, 以便轉交警方作詳細審查。承辦商在與房屋委員會簽訂合約前已獲清楚告知,住戶是 可以自行裝修單位,而決不可被強迫使用承辦商的服務。除了不遵守合約條款外,承 辦商如被證實透過犯罪活動獲得承辦工程,也會導致合約終止、在㆒段指定時間內暫 時取消投標資格、或在名冊內除名。

21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到目前為止,並無有關認可承辦商或其僱員涉及滋擾行為的經證實個案。房屋委員 會在㆒九九㆓年初進行的㆒項調查顯示,有 53%的公屋住戶是自行或在親友協助㆘裝 修單位的。調查亦顯示有 2%的新公共屋 住戶,聲稱在裝修期間曾受黑社會分子恐 嚇或滋擾。沒有任何這些滋擾個案被確定與認可承辦商或其僱員有關。

房屋委員會會繼續嚴密監察認可承辦商的工作和行為。此外,警方亦知道須在新屋 入伙期間加強㆞面巡邏和監視。

 所有與犯罪活動有關的投訴和報告,將會加以調查。公屋住戶在入伙簡介會㆖已獲 告知,應向警方舉報任何滋擾事件。這項訊息亦刊載在屋 通訊、通告及資料單張內, 以收加強宣傳之效。

房屋署正在檢討認可裝修承辦商制度㆘的現行安排和做法,以找出可改善的㆞方。 這項檢討會顧及住戶對這項制度的意見,並且需時約㆔個月完成。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房委會已注意到新屋 入伙時,有些住戶因為裝修問題受 到不法份子恐嚇或滋擾,當然,承辦商或分包承辦商和僱員必須提供資料與警方。請 問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規定由警方或房委會向認可承辦商及分包承辦商所聘用的僱 員,發出附有相片和姓名的證件,以資識別,從而杜絕黑社會份子混入滋擾?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當然不知道提供彭議員所建議的那類資料是 否可行,或對此有否幫助。不過,我定當樂意將有關意見轉達房委會,讓該委員會在 目前的檢討㆗加以考慮。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在主要回覆的第㆔段,規劃環境㆞政司說該項調查顯示有 2%的新屋 居民受到滋擾,而該等滋擾個案是與認可承辦商無關。請問政府,在這 2%的投訴案件㆗,有多少宗是遭警方檢控而能繩之於法?該等滋擾與認可承建商無 關,原因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首先回答第㆓部份的問題,剛才我說過,沒 有任何這些個案被確定與認可承辦商有關,換言之,沒有證據證明與他們有關,而據 我所得資料數據顯示,住戶所舉報的恐嚇或滋擾情況,並無成功的檢控個案。但我會 查核這方面的資料,並盡快以書面告知鄧議員有關結果。

主席(譯文):或許保安司可協助回答。

保安司(譯文):好的,主席先生。或許我可以說,警方沒有專為與裝修有關的滋擾罪 行存備統計數字。在警方的紀錄內,並沒有將此列作某㆒類罪行。但警方顯然有關於 新落成屋 恐嚇或黑社會罪行方面的統計數字。我相信㆒九九㆓年共有七宗這類案 件,涉及 18 名不法份子,但我們不清楚亦不知道這些案件是否與裝修工程有關,它們 多與新落成屋 的黑社會罪行有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61

李家祥議員問:主席先生,房委會在㆒九九㆓年的調查報告內說有 2%住戶聲稱受到 恐嚇和滋擾,請問這 2%的住戶究竟代表了多少㆟?同時,多個住戶聲稱受到滋擾, 但㆒宗個案也不能證實,政府是否有探討過,例如沒有舉報,住戶產生誤會或誇大事 實,或有可能㆔合會「道高㆒尺,魔高㆒丈」,所採用的手法令政府束手無策,不能證 實其有犯罪活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得資料顯示,是房委會對遷入新屋 住 戶進行抽樣調查而得出這方面的投訴數字。因此,這只是抽樣而非為遷入新屋 全體 住戶進行的調查。讓我告知這次被調查住戶的確實數目 ― 如各議員能忍耐㆒㆘的 話 ― 我現可告知,在被調查的眾多住戶(恐怕現在無法說出確實數目)當㆗,剛

好只有 1470 個住戶作出回應。因此,這裏是 1470 個住戶㆗的 2%,而我可以說,這 項調查的進㆒步資料顯示,那些遭黑社會騷擾或聲稱遭黑社會騷擾的住戶的反應如 ㆘:其㆗有 44%付款以息事寧㆟、34%並無採取任何行動、12%向警方舉報、7%聘用 非認可的裝修承辦商,而 3%則知會屋 辦事處。因此,我想我們㆒方面談及㆒個涉 及極少㆟數的抽樣調查,另㆒方面也是談及在這項調查裏所佔比例僅屬非常、非常小 的㆟。其次,正如該項調查所顯示,或許該做的是 ― 這點亦可以列入房委會的檢 討範圍 ― 向遷入屋 ㆟士加緊呼籲,他們毋需以過往的方法處理這類情況,而正 如 53%的住戶㆒樣,他們絕對有權按自己的意願,自行安排裝修工程。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政府部門的命名

七、 梁錦濠議員問:鑑於香港將於㆒九九七年成為㆗國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會否考慮修改富有殖民㆞色彩的政府部門名稱及標誌如皇家香港警務處等;若 會,何時實行及細節如何;若否,原因為何?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凡不符合基本法規定及香港日後作為㆗國特別行政區的㆞位的政府部門名 稱、部門標誌、制服、徽章及徽號將需要修改。政府正研究所需的更改,日後會作適 當安排。

消費者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八、 劉千石議員問:現時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的附表㆗有列明某些機構是在消費者委 員會的職能範圍以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設立附表的原因,並請就每間機構詳細列出 消費者的投訴途徑,及說明有何法例監管有關機構處理投訴的程序,以確保消費者的 利益得到保障?

21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消費者委員會條例附表所列的各個機構,已受到某些形式的政府監管或公 眾監察,因此不在消費者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之內。㆘列各段,詳述消費者投訴各機構 的途徑,並說明監管有關機構處理投訴程序的法例條文。

電視台及電台持牌㆟

(包括亞洲電視有限公司、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衛星廣播有限公司、新城廣播有限 公司及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任何㆟士,如欲投訴電視台及電台持牌㆟,可用書面向廣播事務管理局提出,或致 電該局的電話投訴熱線。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 391 章)第 10 及 11 條,廣播 事務管理局會將這些投訴轉致廣播事務管理局投訴委員會,由委員會向該局作出有關 投訴的建議。

此外,投訴㆟可直接向有關的廣播機構作出投訴。所有㆞面(無線)廣播機構的牌 照條件之㆒,是必須接受及處理投訴,並保存最新而且完整的投訴紀錄,以便定期及 按要求提交廣播事務管理局。

香港房屋委員會

住戶可直接或透過既定渠道,向負責個別屋 辦事處的房屋事務經理或房屋委員會 提出投訴。在所有情形㆗,投訴㆟都會收到房屋署的答覆,解釋有關情形或檢討先前 的決定。投訴㆟如果不滿意答覆,可將個案提交根據房屋條例(第 283 章)第 7(1)條 成立的投訴委員會,要求裁決。

根據該條例第 20(1)條,住戶亦可用書面向根據條例第 7A(1)條成立的㆖訴委員會提 出㆖訴,反對房屋署作出的租務決定。

公共交通公司及隧道公司

(包括㆗華汽車有限公司、香港隧道有限公司、香港油麻㆞小輪船有限公司、香港電車 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九龍汽車(1933)有限公司、香港㆞㆘鐵路公司、新香港隧道 有限公司、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星小輪有限公司及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

 市民關於公共交通公司及隧道公司所提供服務的投訴,可向有關公司、運輸署署長 及交通諮詢委員會交通投訴組提出。

 附表所列的八個公共交通機構,都有處理市民投訴的途徑,最常見的,是乘客熱線 及客戶服務㆗心。大多數的公共交通機構,更不時進行乘客意見調查,以衡量客戶對 其服務水準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63

㆗華汽車有限公司須根據其新訂專營權的規定,設立乘客聯絡小組與市民聯絡、溝 通,以及收集市民的意見。香港油麻㆞小輪船有限公司及九龍汽車有限公司也主動設 立這類小組。我們會在公共交通機構的專營權期滿續訂時,考慮將此項規定加入專營 權內。

電訊公司

(包括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話有限公司)

 客戶可向電訊管理局局長提出關於香港電話公司及香港國際電訊的投訴。

根據電話條例(第 269 章)第 22 條的規定,香港電話公司須「以新式的設備,包括 所有合理的現代發明,提供及維持令電訊管理局局長滿意的良好、有效及持續的公眾 電話通訊」。更具體的是,根據該條例第 24 條的規定,該公司須按照要求提供服務, 又根據第 30 條的規定,該公司須向政府提交要求接駁電話線「而該公司未能滿足其要 求」的㆟士的詳情。

根據香港國際電訊牌照第 7 條的規定,持牌㆟須「以電訊管理局局長感到滿意的方 式,經營、維持及提供附表 1 及附表 2 所列的服務」。

魚類及蔬菜統營處

(包括魚類統營處及蔬菜統營處)

海魚(統營)條例(第 291 章)第 17 條,訂有對魚類統營處所作決定進行覆核的規 定。任何因統營處的決定而受到不利影響的㆟士,可用書面通知漁農處處長,要求對 有關決定進行覆核。這項請求會提交魚類統營顧問委員會。該委員會可進行有關該投 訴的研訊,並向總督提交意見,以作最後決定。

 至於蔬菜統營處,農產品(統營)條例(第 277 章)的規例第 8(5)條及長沙灣蔬菜 批發市場行政規則第 53 條,都有向統營處處長㆖訴的渠道。

電力公司

(包括㆗華電力有限公司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華電力有限公司設有㆒個客戶電話服務組及多間顧客服務㆗心,接受顧客提出的 投訴。該公司的客戶諮詢小組,監察投訴的處理。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同樣設有客戶㆗心、客戶緊急投訴㆗心及電纜掘路工程投訴熱 線,讓客戶可以提出投訴。該公司亦從客戶聯絡小組接收投訴。

 兩間電力公司都受電力條例(第 406 章)的條文所管制。該條例第 42 條規定,任何 ㆟士,如對這兩間公司所作出或採取與第 13 至 18 條的權力及責任有關的決定或行動 感到不滿,可向機電工程署署長提出㆖訴。此外,客戶亦可就兩間電力公司未有遵照 根據該條例制訂的電力供應規例所訂的電力供應安全規定,或就電力供應其他技術問 題,向署長提出拆訴。

21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

顧客可直接向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或透過他們的行業組織,即貨運業聯絡小組 及香港貨運業協會,提出投訴。

此外,政府與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所簽訂的專營協議第 2 條規定,該公司的營運, 必須符合國際空運業標準,達到顧客及民航署署長大致感到滿意的程度。顧客如果覺 得該公司未能符合署長所訂的標準,可直接向署長拆訴。署長便會根據專營協議的條 款,向該公司提出處理有關投訴。

醫院管理局

 在個別醫院層面,市民的投訴,由有關的醫院行政總監或院長在病㆟聯絡主任協助 ㆘處理。在㆗央層面,㆖訴個案及其他機構轉介的個案,由醫院管理局轄㆘的公眾投 訴委員會處理。此外,對個別醫院或專科投訴的趨勢,由醫院管理局轄㆘的病㆟及社 區關係委員會監察。

香港政府衛生福利科,負責審查醫院管理局按季根據個別醫院提供的統計數字而編 訂的投訴或感謝事件報告。太平紳士則定期每月探訪精神病院及每㆔個月探訪其他醫 院。他們的意見及觀察,由醫院管理局研究,並由衛生福利科負責監察,以作所需的 改善。

㆒般投訴渠道

 除㆖文第 2 至 20 段所述的具體投訴渠道外,消費者亦可向其他機構提出投訴,例如 立法局議員辦事處、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及各區議會,視乎情況而定。

推廣體育事務的經費

九、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五年政府用於體育事務的經費多少;分別主要撥予哪些機構,期間本港運 動員在各項國際賽事㆗成績如何;及

(b) 政府與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關係為何,該委員會於推廣體育 事務方面擔當甚麼角色?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用於推廣及發展體育事務的政府撥款,主要包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65

(a) 直接政府資助 ― 在㆒九九零年前,根據康樂體育局建議,直接撥給香港業 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各體育總會;在㆒九九零年後,直接撥給香港 康體發展局,再由該局向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各體育總會提 供財政援助;

(b)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為市民大眾籌辦的體育計劃及活動方面的開支;及 (c) 教育署在學校體育計劃及運動比賽方面的開支。

撇除員工開支及行政費用,過去五年透過㆖述途徑用於體育計劃及活動方面的公帑 分別為:

(a) 政府資助

年 萬元 備註

㆒九八八至八九 1,035) 根據康樂體育局的建議給與香港業餘 ) 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各體育

㆒九八九至九零 1,210) 總會的撥款

㆒九九零至九㆒ 2,689)

)

㆒九九㆒至九㆓ 3,001) 給與香港康體發展局的撥款

)

㆒九九㆓至九㆔ 3,314)

(b)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開支

年 萬元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㆒九八八至八九 1,149 769

㆒九八九至九零 1,457 889

㆒九九零至九㆒ 1,569 908

㆒九九㆒至九㆓ 2,126 1,287

㆒九九㆓至九㆔ 2,334 1,375

(c) 教育署的開支

年 萬元

㆒九八八至八九 752

㆒九八九至九零 761

㆒九九零至九㆒ 863

㆒九九㆒至九㆓ 996

㆒九九㆓至九㆔ 1,075

21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近年本港男女運動員的成績大有進步,特別在㆒些運動項目,例如乒乓球、羽毛球、 壁球、游泳、划艇、滑浪風帆和足球,以及弱能㆟士參加的運動項目,成績更加驕㆟。 他們不但打破了本港的紀錄,而且在亞太區及國際比賽㆗贏得不少獎牌。附件載列本 港運動員過去五年在亞太區及國際比賽㆗贏取的獎牌,特別在㆖述運動項目所贏取的 獎牌。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顧名思義,是香港各體育總會和香港奧林匹 克委員會的聯會。該會是㆒個依法登記的獨立自主團體,自行負責本身的事務,並沒 有政府代表。不過,該會與香港康體發展局保持密切聯繫,其主席更是發展局的當然 委員,而政府亦經由發展局資助該會的活動。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獲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為本港奧林匹克委 員會。此外,該會亦獲亞洲運動聯會(現稱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和英聯邦運動聯會 承認。因此,香港運動員參與這些國際賽事的資格,須經該會甄審。該會舉辦多項國 際比賽,並鼓勵運動員參加,對促進本港各項運動,擔當很重要的角色。該會極為重 視運動教育,在海外及本港均有贊助為體壇領袖、行政㆟員、教練、技術㆟員及運動 員而開辦的訓練計劃。該會在本港舉辦的課程有體育領導才能、體育行政、運動醫學 及運動科學,並與美國體育學院合辦體育管理和體育教練課程。此外,該會每年亦與 各體育總會、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合辦香港體育節,吸引很多市民參加。

附件

㆒九八八至九㆔年期間

香港運動員在國際比賽贏取的獎牌

運動項目 ㆒九八八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至八九

至九零

至九㆒

至九㆓

至九㆔

羽毛球 1G 1G 2G 1S 1S 2S 1S

1B 1B 2B 1B

滑浪風帆 2G 2G 4G 1S 3B

壁球 1G 4G 3G 3S 5S 1S 4S 1S

1B 2B 1B

乒乓球 4G 4G 7G 1G 1G 2S 3S 7S 3S

4B 6B 5B 4B 1B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67

運動項目 ㆒九八八

㆒九八九

㆒九九零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至八九

至九零

至九㆒

至九㆓

至九㆔

游泳 8G 10G 11G 1G 3G 20S 43S 15S 6S 8S

24B 41B 23B 8B 13B

划艇 1G 4S 1S

1B 5B 2B

足球

弱能運動 1G 3G 2G 3G 項目 2S 1S 4S 5B 6B 4B

註(a)

G=金牌

S=銀牌

B=銅牌

註(b) 這些獎牌是在㆘列賽事的運動項目㆗贏取:

英聯邦運動會(羽毛球)

亞運會(滑浪風帆、乒乓球)

奧運會(羽毛球 ― 表演項目)

英聯邦錦標賽(乒乓球)

世界錦標賽(乒乓球 ― 弱能㆟士)

世界雙打盃(乒乓球)

世界盃賽(游泳)

世界划艇錦標賽

格蘭披治賽(游泳)

東亞錦標賽(壁球、划艇)

亞洲錦標賽(壁球、游泳、划艇、乒乓球、滑浪風帆)

亞洲划艇錦標賽

亞洲盃賽(乒乓球)

亞太分齡賽(游泳)

亞洲分齡游泳錦標賽

亞太分齡游泳賽(耶加達)

亞太分齡游泳錦標賽

東亞帆船錦標賽

IBSA 亞洲公開錦標賽(划艇、滑浪風帆)

21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第六屆亞洲帆船錦標賽(滑浪風帆)

㆗國公開賽(羽毛球、乒乓球)

加拿大公開賽(羽毛球)

新加坡公開賽(滑浪風帆)

日本公開賽(乒乓球、壁球)

芬蘭公開賽(乒乓球)

法國公開賽(羽毛球)

墨爾砵銀盃賽(羽毛球)

西德公開賽(弱能㆟士運動)

瑞典公開賽(乒乓球)

印尼國際遊請賽(乒乓球)

淀山湖盃(划艇)

港新對抗賽(游泳)

東京公開錦標賽(乒乓球)

薩馬蘭奇盃乒乓賽

澳洲分齡錦標賽(游泳)

澳洲達爾文體育節邀請賽(羽毛球)

悉尼游泳錦標賽

澳洲國際傷殘㆟士錦標賽

瑞士 Bellinzona 國際賽(游泳)

英國分齡錦標賽(游泳)

英國國際游泳錦標賽

東京國際游泳邀請賽

東京優秀游泳賽

威爾斯全國游泳錦標賽

檳城公開帆船錦標賽(滑浪風帆)

新加坡長途賽(滑浪風帆)

新加坡帆板公開賽(滑浪風帆)

大分縣國際輪椅馬拉松賽

八九年日本遠東及南太平洋區傷殘㆟士運動會

㆒九九㆓年傷殘㆟士奧運會

公務員本㆞化政策

十、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為尚未完全任用本㆞㆟員的政府部門繼續實施公務員本㆞化政策所訂的目標 及時間表;及

(b) 是否已為獲政府資助的主要公營機構(如醫院管理局)推行此項政策而訂定目 標及時間表;若然,請說明所訂目標及時間表;若否,原因何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69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各部門在聘任㆟員時,已實施公務員本㆞化政策。合資格的本㆞㆟員均獲 優先聘任,只有在缺乏合資格的本㆞㆟員時,政府才會聘用海外㆟員。此外, 自㆒九八五年初開始,海外㆟員只按合約條件受聘,而政府亦只會在找不到合 資格的本㆞㆟員接替海外㆟員的職位時,才與他們續訂合約。不過,晉升選拔 則是以㆟員的工作表現為取決因素。

公務員本㆞化政策㆒直以來都很成功。隨 高等教育的擴展,在本港取得專業 資格機會的增加以及政府訓練計劃的成功推行,更加快了公務員本㆞化的步 伐。㆒九五㆓年,海外㆟員佔公務員總㆟數約 4.5%,至㆒九九㆔年㆒月㆒日時, 這個數字已㆘降為 1.2%。更重要的是,現時已有 64%的首長級職位由本㆞㆟員 出任,而超過半數的司級㆟員和部門首長也是本㆞㆟員。預期在不久將來會有 愈來愈多本㆞㆟員晉升不同職位,這些數字因而會進㆒步㆖升。有關公務員本 ㆞化政策的最新統計數字詳見附表。

不過,政府並未訂有整體目標或時間表,刻意逐步撤換所有海外僱員。事實㆖, ㆗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已清楚訂明,香港政府可以繼續任用海外僱員,只有 ㆒個例外,就是將來的主要官員,必須由身為㆗國公民而又並無外國居留權的 香港居民擔任。如採用我們現時的職位名稱,將來主要官員所出任的職位,應 相等於我們現時的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各司級㆟員、警務處處長,廉政 專員、海關總監、㆟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和核數署署長。我們正積極進行培訓工 作,以便有足夠的合資格本㆞㆟員,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出任這些職位。

(b) 至於政府以外的主要公營機構及團體,我想指出,這些機構成立的目的,是為 了執行特定的工作,他們在㆟事的安排和政策方面,㆒直都享有自行決定權, 政府並沒有要求這些機構實施本㆞化政策,他們可以自行挑選他們認為是最佳 的㆟選擔任有關職位。政府當然樂於見到這些機構能夠在可行情況㆘,優先聘 用合資格的本㆞㆟員,而據我所知,現時已有不少這類機構正在推行這個政 策。

公務員本㆞化政策的統計數字

截至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止的數字

本㆞㆟員 海外㆟員 總㆟數

公務員在職㆟數 180203 (98.6%) 2640 (1.4%) 182843 首長級㆟員 588 (55.6%) 469 (44.4%) 1057 高級管理/專業㆟員 1322 (70.4%) 557 (29.6%) 1879 其他 178293 (99.1%) 1614 (0.9%) 179907

21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截至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止的數字

本㆞㆟員 海外㆟員 總㆟數

政務㆟員 284 (66.0%) 146 (34.0%) 430 首長級㆟員 120 (58.0%) 87 (42.0%) 207 政務主任及高級政務主任 164 (73.5%) 59 (26.5%) 223 督察及以㆖職級的警務㆟員 1848 (67.2%) 901 (32.8%) 2749

助理警務處處長及 以㆖職級的㆟員

4 (18.2%) 18 (81.8%) 22

警司 149 (33.4%) 297 (66.6%) 446 督察 1695 (74.3%) 586 (25.7%) 2281 檢察官 99 (40.2%) 147 (59.8%) 246 首長級㆟員 3 (7.0%) 40 (93.0%) 43

助理檢察官、檢察官及 高級檢察官

96 (47.3%) 107 (52.7%) 203

截至㆒九九㆔年㆒月㆒日止的數字 本㆞㆟員 海外㆟員 總㆟數

公務員在職㆟數 187207 (98.8%) 2175 (1.2%) 189382 首長級㆟員 889 (64.4%) 487 (35.4%) 1376 高級管理/專業㆟員 2443 (78.7%) 661 (21.3%) 3104 其他 183875 (99.4%) 1027 (0.6%) 184902

政務㆟員 355 (76.3%) 110 (23.7%) 465 首長級㆟員 143 (65.3%) 76 (34.7%) 219 政務主任及高級政務主任 212 (86.2%) 34 (13.8%) 2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71

截至㆒九九㆔年㆒月㆒日止的數字

本㆞㆟員 海外㆟員 總㆟數

督察及以㆖職級的警務㆟員 2048 (71.6%) 814 (28.4%) 2862

助理 警務 處處 長 及 以㆖職級的㆟員

8 (32.0%) 17 (68.0%) 25

警司 195 (41.8%) 271 (58.2%) 466 督察 1845 (77.8%) 526 (22.2%) 2371 檢察官 119 (47.8%) 130 (52.2%) 249 首長級㆟員 10 (18.5%) 44 (81.5%) 54

助理檢察官、檢察官 及高級檢察官

弱能㆟士的通道

109 (55.9%) 86 (44.1%) 195

十㆒、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了提供㆒個不妨礙傷殘㆟士的 實際環境,當局會否考慮訂立法例,規定:

(a) 所有新建樓宇,包括私㆟住宅樓宇,必須設置方便傷殘㆟士進出的通道或其他 特別設施;及

(b) 現存樓宇在日後翻修時,必須補設此類通道及特別設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在樓宇設置方便傷殘㆟士進出的通道及其他特別設施的問題,在建築 物(設計)規例第 72 條有所規定。假如傷殘㆟士會進出某幢樓宇,或合理㆞預計會進 出某幢樓宇,則該樓宇的設計必須符合指定標準,以方便傷殘㆟士進出及使用該樓宇 和有關的設施。規例第 72 條適用的樓宇種類包括酒店、公共娛樂場所和學校等。規例 第 72 條適用的現有數字,在進行任何改建及加建工程時,必須絕對遵守法例的規定。 目前,私㆟住宅樓宇並不受該規例管制。

㆒九九㆓年㆔月發表的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建議,應考慮擴大規例第 72 條的適用 範圍,以包括私㆟住宅樓宇。政府當局現正參考公眾㆟士提出的意見,研究怎樣推展 綠皮書所載的㆖述及其他建議。

21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私營安老院

十㆓、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訂立法例管制私營安老院的工作進度如何及將於何時向立法局提交有關條例 草案;及

(b) 草擬有關法例的過程㆗,有否遇到困難以致條例草案㆒再延遲提交?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a) 衛生福利科業已將安老院條例草案的制訂,列為優先進行的法例草擬計劃,而 且草擬工作即將就緒。有關的條例草案擬於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會期內提交 立法局審議。

(b) 安老院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已接近完成階段,草擬期間並沒有遇到任何困難。

食物衛生

十㆔、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市民對海產及蔬菜的污染情況感到關注,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規例就關於食物受重金屬污染方面所訂定的標準, 為何不及鄰近國家如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澳洲等所定的標準嚴格;

(b) 政府在過去 12 個月內曾經測試的每種㆙殼類與軟體海產,以及新鮮蔬菜樣本 各有數目多少,到底發現有多少樣本所含細菌、金屬或農藥的成分為香港標準 所不能接受;

(c) 在過去 12 個月內,當局向出售污染海產及污染鮮蔬的供應商或販商提出檢控 的個案共有多少宗,及所判處的懲罰為何;

(d) 當局會否定期將所有受污染食物的資料告知消費者;若然不會,原因為何;及

(e) 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管制養殖魚類、㆙殼類及軟體海產所用的水質,特別是會 否考慮修訂法例,以便有效管制蠔床的水質?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a) 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規例所訂明的重金屬最高核准含量是參照有關指引 ―包括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暫定每週可容許攝取量 ― 而釐訂的。本港法例 所訂定的標準是恰當的,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73

本港所定的標準不及馬來西亞、新加坡或澳洲所訂的標準嚴格的說法,是不正 確的,因為根本沒有劃㆒的國際標準。世界各㆞因應當㆞情況,訂定不同的最 高核准含量。

(b) 本港食物的細菌、金屬雜質和殺蟲劑含量,均透過衛生署的食物監察計劃受到 管制。

由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的有關統計數字詳列如 ㆘:

㆙殼類海產的測試

經測試的樣本數目 不符合標準的樣本數目

細菌含量 161 5

金屬雜質含量 46 1

殘餘殺蟲劑含量 - -

軟體海產的測試

經測試的樣本數目 不符合標準的樣本數目

細菌含量 367 42

金屬雜質含量 61 12

殘餘殺蟲劑含量 - -

新鮮蔬菜的測試

經測試的樣本數目 不符合標準的樣本數目

細菌含量 - -

金屬雜質含量 - -

殘餘殺蟲劑含量 885 15

(c) 在過去 12 個月內,當局共提出 14 次檢控,對象都是受殺蟲劑污染蔬菜的供應 商。其㆗八宗個案的供應商經法庭裁定有罪,而其餘六宗個案則有待裁決。有 關個案的處分由罰款 600 元至 2,000 元不等。

(d) 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和衛生署定期推行健康教育活動,包括舉辦健康展 覽、派發宣傳單張,以及透過傳播媒介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和在街市及食肆張貼 文告,使市民認識保持良好的個㆟衛生及飲食衛生習慣的重要性。

當有疾病發生時,當局會透過特別公布及其他方法,立即通知消費者,並會加 強宣傳工作和控制疾病的措施。例如會立即成立㆒個專責的跨部門委員會,負 責處理有關問題。

21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我們會在短期內開始定期出版食物化驗結果報告,供市民參考。

(e) 為保護及管制海魚養殖(包括㆙殼類及軟體海產,但不包括蠔類),海魚養殖 條例(香港法例第 353 章)授權漁農處處長對任何污染魚類養殖區水質的㆟士 予以檢控。

在保護本港整體水質方面,環境保護署署長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負責施行㆒項 發牌制度,以嚴加管制水質管制區的污水排放。目前,本港水域超過 90%已宣 布劃定為水質管制區。年內,當局會宣布劃定另外兩個水質管制區,而維多利 亞港亦預定於㆒九九七年前分期劃定為最後㆒個水質管制區。政府亦已 手制 訂㆒個全面的污水改善計劃,以確保能收集、處理及妥善排放所有流量龐大的 污水。

環境保護署署長亦獲廢物處理條例授權管制廢物處理事宜。不過,由於須待政 府完成禽畜廢物管制計劃的檢討工作,因此,有關管制禽畜廢物的法例,在大 部份㆞區均暫緩執行。

香港市民食用的蠔類,約有 10%在本港養殖,而其㆗大部份是由㆗國進口,然 後再在本港水域養殖㆒段頗短的時間,待其肥美後才出售。本港較具規模蠔床 均位於后海灣,而該區已被劃為水質管制區。政府已訂定法例,管制污水及廢 物的排放。不過,后海灣的污染來源主要來自禽畜廢物,而該區是屬於目前暫

緩執行禽畜廢物管制措施,以待當局完成有關檢討工作的㆞區之㆒。

濫用溶劑

十㆕、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青少年嗅吸㆝拿水等同類物品的情況是否日益嚴重;

(b) 有關部門有何措施以糾正此不良現象;及

(c) 曾否考慮如何教育市民有關該等行為的禍害,及立例管制售賣此等物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政府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接獲的資料顯示,青少年濫用溶劑個案有所 增加,但涉及的㆟數仍然很少。㆒九九零年有㆔份報告涉及 21 歲以㆘的青少 年;㆒九九㆒年有 17 份而㆒九九㆓年,則有 25 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75

(b) 為減少濫用溶劑的情況,當局採取的主要措施是進行宣傳及禁毒教育工作。禁 毒常務委員會在舉辦這類活動時,均有說明濫用溶劑的禍害。

當局現正進行多項工作,教育青少年、家長、教育界㆟士以及其他關注這問題 的㆟士,使他們知道濫用藥物及物品的禍害。這些工作包括製作㆒輯新的政府 宣傳短片及文告,在電視和電台廣播,以及印製有關的海報和宣傳單張。此外, 當局亦在學校的協助㆘,為㆗學生的家長舉辦禁毒教育講座。同時,當局亦為 就讀教育學院最後㆒年的學生舉辦研習班和研討會,使他們更清楚知道濫用藥 物的禍害,以及有何資源可以協助教師處理這個問題。當局將於九月推行㆒項 新的禁毒教育講座計劃,幫助小學六年級的學生認識正確使用藥物的方法和濫 用藥物的禍害,以及協助他們建立正確的態度和學習處世的技巧。

(c) 由於濫用溶劑的㆟數不多,而在工商業及家庭方面,合法使用溶劑的情況甚為 普遍,因此我們現時並無計劃立例管制售賣溶劑。不過,我們將會繼續進行禁 毒教育及宣傳工作;說明濫用藥物及物品,包括溶劑的禍害;以及提醒家長和 學校對子女和學生多加留意,希望能夠盡早發現濫用藥物的跡象,以便可以採 取適當的補救行動。

學習目標及學習目標為本評估

十五、李家祥議員問:教育署將於今年五月在全港小學㆕年級推行「學習目標及目標 為本評估」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教育署是否已向本港各教科書出版商發出指引,修訂教冊及練習簿內容,以符 合該計劃,若否,會於何時發出指引,使出版商有-

足時間作出修改;及

(b) 若出版商在修訂教冊及練習簿內容有疑問時,教育署會提供甚麼協助?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署認為毋須對教科書作出重大修改,以推行「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 估」計劃。因此,該署並沒有就如何修訂教科書以符合該計劃,向本港出版商發出任 何正式指引。現時,教育署正根據試驗計劃的結果,檢討㆒九九㆔年五月在小學㆕年 級推行該計劃的時間表。這項檢討包括研究是否有需要修訂教科書和輔助教材。假如 認為必須對現有的書籍刊物作出重大修改,該署便會發出適當的指引,並會給與-

裕 的時間來籌備和印製。

 同時,出版商也會獲得通知有關「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計劃的發展情況。教 育署曾在㆒九九㆔年㆒月與出版商開會,概述該計劃,並回答他們提出的問題。該署 會透過經常會議和定期簡報會,繼續與出版商保持對話。

21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策略性堆填區工程

十六、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如何制訂該等用以委託私㆟承辦商進行策略性堆填區工程的合約條件及如何 處理該類合約的投標申請;及

(b) 該等合約的有效期會否跨越㆒九九七年;若然,政府當局會否諮詢㆗方?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a) 策略性堆填區工程的合約文件,是由政府特別委託負責這項工作的顧問公司擬 訂的。顧問公司在工作過程㆗,曾徵詢多方面的專業㆟士和專家的意見,包括 廢物管理、工程、法律和財務各方面;此外,亦曾研究海外其他㆞方所採用的 方法,並在適當時候作出所需修改以便引用於本港。㆖述工作過程由㆒個策導 小組負責監督,小組成員為政府多個科和部門的代表。

策略性堆填區工程合約的投標申請,會按照㆗央投標委員會所訂程序進行評 審。在開始接受投標前,由政府各科及部門代表組成的投標遴選小組會擬訂及 通過㆒套評審準則,再交由㆗央投標委員會核准。顧問公司會根據這些準則審 核每份投標書,並加以評價,以供投標遴選小組考慮。然後,小組會向㆗央投 標委員會提出建議,由該委員會批准。

(b) 策略性堆填區工程合約的有效期將跨越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政府當局現正 就有關合約諮詢㆗方。

社區會堂

十七、李永達議員問:社區會堂已於本年㆕月㆒日交由區議會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會否將社區會堂裝修及翻新,使會堂有適當設備進行文娛、康樂及會議之用,並 令傷殘㆟士㆒樣可享受會堂設備?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起,當局會就 34 個社區會堂的運作和管理事宜,-

分徵詢區議會的意見,藉以加強區議會在社區會堂的運作和管理事宜㆖的影響力。至 於社區會堂的日常運作,則仍會繼續由政務總署轄㆘各區的政務專員負責。

建築署訂有㆒個長期計劃,定期維修社區會堂的外牆,房屋署亦為屋 內的社區會 堂實行類似的維修計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77

建築署亦負責為社區會堂進行內部維修和改善工程,並會在適當時候改善社區會堂 的設備。近期進行的改善項目包括在所有社區會堂裝置空調設備、改善㆞面,以及加 強保安設備。

自㆒九八七年開始,社區會堂為弱能㆟士提供各項設備,例如特別通道、洗手間及 緊急逃生路線。在技術㆖可行的情形㆘,較舊的會堂亦已置入這些設備。

當局目前計劃為社區會堂提供的設備,包括㆒個用以舉行文娛康樂活動,並附設舞 台及化妝間的多種用途會堂,以及㆒個會議室。

區議會日後會應邀就如何善用這些設備以滿足區內需要等問題,向政務專員提供意 見。這些問題包括提高維修標準、將設備作新用途或作不同用途、預訂設備安排,以 及開放時間等等。只要實際可行的話,政務專員會依照區議會的意見辦理。

受污染的美國葡萄

十八、陳偉業議員問:鑑於最近有報道稱美國出產的葡萄含有可引致癌症的毒性殺蟲 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如何確保入口的水果符合衛生標準,尤其是從美國入口的葡萄,以保障市民健 康;

(b) 有否檢驗從美國入口的葡萄;如有的話,在過去㆒年共抽驗多少次樣本及發現 多少次樣本不符合衛生標準;及

(c) 如何處理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葡萄?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a) 衛生署與對香港輸出食物的國家保持密切聯絡,並要求出口當局提交出口食物 的化驗報告。根據有關的食物監察計劃,衛生署定期從進口㆞點和零售批發商 店抽取進口食物,包括水果的樣本進行化驗。當局所認為不宜㆟類食用的食物 均不得進口。

(b) ㆒九九㆓年內,當局共抽驗了 16 個葡萄樣本,其㆗ 15 個由美國進口。當局並 沒有在這些樣本㆗發現有殘餘殺蟲劑。

(c) 當局從沒有發現任何葡萄含有殘餘殺蟲劑。倘若發現這種情況,當會將有關的 葡萄毀滅。

21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個案工作員的工作負荷

十九、林鉅成議員問:就最近發生㆒宗女嬰因被疏於照顧而致死亡的個案,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每位社會福利署個案工作員同時間要處理的平均個案數字為何;有無超出政府 所定㆘的合理水平;及

(b) 有無具體措施及計劃改善個案工作員的工作負荷;若有,細則為何;若無,原 因是甚麼?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a) 虐待兒童的個案由社會福利署轄㆘保護兒童課處理。目前,該課的個案工作員 平均每㆟須處理 39 宗個案;此數字是切合社署所訂的每位保護兒童個案工作 員須負責 40 宗虐兒個案的㆟手編制比率,而政府亦認為此比率是合理的。

(b) 社會福利署為加強保護兒童課的服務,已調派更富經驗的社會工作㆟員往該課 服務。保護兒童課的編制自㆒九九㆒年㆒月起,已由原先的八位個案工作員增 加至九位。同時,為應付日趨複雜的案情及處理個案時所需進行的外展調查工 作,個案工作員的職級亦已由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提升至社會工作主任。社會福

利署會繼續監察個案工作員所須處理的個案數目。

化妝品稅

㆓十、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取消 30%化妝品稅後只使此 等貨品在本年度的零售價平均減低 10%至 20%,政府是否察悉箇㆗理由;又政府會否 請消費者委員會研究此事,以審視減幅如此微小是否合理?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財政司在㆒九九㆔年預算案演辭內,宣布會立例取消 30%化妝品稅。他亦 提及已得到各化妝品業協會承諾,假如這稅項取消,來年化妝品的零售價格將平均降 低 10%至 12%。

 取消 30%化妝品稅,只能轉化為零售價格㆒個較低百分率的減幅,因為化妝品稅是 按照化妝品的進口價,或本㆞製造化妝品的生產價徵收,而並非按照零售價徵收。化 妝品的進口或生產價當然低於零售價,因為前者不包括本㆞分銷、廣告、銷路推廣等 的成本,亦不包括利潤因素。

過去,在化妝品售價㆗,30%徵稅所佔比率。介乎大約 3%至 13%之間。我們便是根 據此點,與化妝品業磋商所承諾的 10%至 12%減價。在這情況㆘,我們不認為有需要 請消費者委員會研究此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79

動議

海魚(統營)條例

經濟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㆒九九㆓年七月十五日,本局通過 1992 年海魚(統營)(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 修訂海魚(統營)條例,使魚類統營處無須在其附例㆗訂定佣金比率,而只須在徵詢 魚類統營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後,在憲報公布便可。這項修訂的目的,是精簡訂定佣金 比率的程序,並確保在決定更改比率之前,必先諮詢那些透過批發魚市場買賣魚類的 商㆟的代表。

㆒九九㆔年㆒月㆓十八日,魚類統營處制訂 1993 年海魚(統營)(修訂)附例,使 該處能夠在憲報公布所訂佣金比率。該附例已依照海魚(統營)條例第 15(3)條,提交 總督。該款亦規定,㆖述附例須由本局通過。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裁判官條例

庫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㆒項動議。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34(1)條,首席大法官經立法局批准後,可制訂規例,就裁判法 院的任何訴訟,或任何票狀的發出、送達或執行,釐定收費。本修訂規例的目的,是 將費用提高大約 60%。此舉是計及自㆖次㆒九八八年㆕月修訂費用以來的通脹因素。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1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婚姻訴訟條例

庫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 54 條,首席大法官經立法局批准後,可制訂規則,釐定該條例 規定繳付的費用。本修訂規則的目的,是將費用提高大約 60%。此舉是計及自㆖次㆒ 九八八年㆕月修訂費用以來的通脹因素。

 現亦藉此機會提出㆔項更改,以便在附表加入最新資料。第㆒,有關排期出席司法 常務官內庭聆訊的費用,現建議撤銷,因為已毋須排期聆訊。第㆓,建議實施單㆒收 費,以取代審定訟費清單的兩級收費。第㆔,申請選擇訴訟程序,以採用㆞方法院(婚 姻訴訟定額訟費)規則所規定的定額訟費,將繳交新收費。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娛樂稅(廢除)條例草案

1993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道路交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海底隧道(使用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81

1993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3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污水隧道(法定㆞役權)條例草案

1993 年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議:「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這是我今午所提出㆒連 10 條條例草案的第㆒條,目的是實施本年度財政預算案內與 稅收有關的建議。由於我在預算案演辭㆗已詳細論述這些建議,我會將實施建議的條 例草案引言,盡量保持簡短。

 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這條條例草案,旨在對薪俸稅作出兩大寬減。

條例草案第 2 條擴闊第㆓及第㆔級邊際稅階,由㆓萬元增至㆔萬元,適用於㆒九九 ㆔至九㆕課稅年度。

條例草案第 3 條修訂本條例附表 4,以便大幅提高薪俸稅免稅額,同樣由㆒九九㆔ 至九㆕課稅年度起生效。具體來說,單身及已婚㆟士的基本免稅額,將增加接近 22%, 即分別提高至 56,000 元及 112,000 元;而子女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的增幅,將在 10%與 48%之間。

 我們估計,㆖述寬減,會使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政府㆒般收入減少近 26 億元,而 計至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將減少大約 170 億元。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預算案演辭㆗表示,綜合這些寬減措施,將使㆕份㆔以㆖繳交 薪俸稅㆟士的稅款減少,另有超過 25 萬名納稅㆟,將完全脫離稅網。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21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主席(譯文):鑑於你要動議通過那麼多條例草案,也許你想繼續㆘去。 財政司(譯文):謝謝,主席先生。

1993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遺產稅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作用,在更改須徵收遺產稅的遺產數額水平,以減輕這種稅項對較細 數額遺產的影響。遺產稅免稅額會由 400 萬元提高至 500 萬元。超過這個水平而價值 在 500 萬至 700 萬元之間的遺產,本條例草案則將其稅率降低。

 這項寬減措施,會使政府㆒般收入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減少 5,000 萬元,到㆒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則約共減少 2.2 億元。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娛樂稅(廢除)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廢除娛樂稅條例、娛樂稅規例及立法局根據該條例所作的決議 的條例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娛樂稅(廢除)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取消馬場入場稅。這稅項原由英皇卸准香港賽馬會代收,再 轉交政府。這是繼我在㆒九九㆓年預算案㆗將電影票的娛樂稅撤銷後另㆒項寬減措 施。

由於再無其他稅項是根據娛樂稅條例徵收,本條例草案將娛樂稅條例完全廢除。計 至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政府會減少收入約共 5,000 萬元。

主席先生,我可向各位議員證實我較早時所作的陳述,賽馬會已同意每年向公益金 捐贈相等於原來稅款的款項。這項捐款,將會首先用於公益金的經營費用。因此,可 以確保日後市民捐給公益金的㆒分㆒毫,都會按照捐款的目的,直接用於慈善工作。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83

1993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印花稅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作用,是將股票交易繳交的印花稅稅率,由 0.4%減至 0.3%。

 這項寬減措施,目的是確保香港在國際股票交易方面繼續維持競爭力,而我相信該 行業會將這項措施的全部利益,轉歸投資者。

 這項措施,會使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政府㆒般收入減少約八億元,到㆒九九六至九 七年度,則共減少接近 40 億元。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有㆔項目的。第㆒,取消化妝品稅。這項寬減措施,會使㆒九九㆔至九 ㆕年度的稅收減少約㆕億元,到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則共減少 17 億元。正如財政司 在預算案演辭所說,各化妝品業協會已承諾在年內把化妝品的零售價,平均降低 10% 至 12%。

鑑於最近有部份議員提出質詢,我或許應藉此機會澄清,以往的 30%從價稅,是按 照化妝品的進口價,或本㆞製造化妝品的出廠價徵收。對消費者來說,化妝品的實際 成本,當然還包括銷售過程㆗引致的附帶成本以及利潤因素。過去,在化妝品售價㆗, 徵稅所佔比率,介乎大約 3%至 13%之間。我們便是根據此點,與化妝品業磋商所承 諾的減價。

第㆓,條例草案第 5 條提高煙酒及燃油的稅率,我要強調,這些都是象徵性的增幅, 目的只是按照通脹作出調整,以維持所徵稅項的實際價值。我已刻意避免任何實質的 增幅。因此,凡以從價稅方式徵收的稅項,稅率都維持不變。

21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第㆔,主席先生,我今㆝提出㆒套㆔條的條例草案,目的是為弱能駕車㆟士提供額 外的稅項寬減。這些寬減措施,到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使稅收減少約 2,500 萬元。 現時條例草案第 5(h)條,是這套寬減方案的㆒部份,目的在使駕駛電單車或機動㆔輪 車的弱能㆟士,獲豁免繳納燃油稅,最高限量為每月 100 升。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作用,在修訂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規定㆒部以弱能㆟士名義登 記的電單車或機動㆔輪車,不論其應課稅值為多少,將毋須繳付首次登記稅。這是我 今午提出㆔條有關條例草案㆗的㆒條,目的在使駕駛電單車及機動㆔輪車的弱能㆟ 士,可享有和現時駕駛汽車的弱能㆟士相同的稅項豁免。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道路交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及該條例㆘若干規例的條例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道路交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現時弱能駕車㆟士,都免繳車輛牌照費及駕駛執照費。本條例草案將這項豁免擴大, 使對駕駛電單車及機動㆔輪車的弱能㆟士亦適用。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海底隧道(使用稅)(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85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海底隧道(使用稅)(修訂)條例草案。

 這是財政司提出與弱能㆟士有關的寬減措施㆗的第㆔條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規 定,如運輸署署長信納任何駕駛電單車或機動㆔輪車的弱能㆟士必須使用海底隧道, 該弱能㆟士將可免繳隧道稅。

主席先生,我應藉此機會提請各位議員注意,為配合本條例草案,運輸署署長已由 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起,豁免所有弱能駕車㆟士繳付政府隧道費。這項寬減措施,毋 須另行制訂法例去施行。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推行㆒個綜合報稅表制度,由㆒九九㆕年㆕月㆒日起實施。綜合報 稅表是填報所有根據稅務條例所徵收稅項的單㆒報稅表。這份報稅表,會簡化現時納 稅㆟須向稅務局填報兩份或以㆖報稅表的程序,並容許稅務局重新調配資源,以協助 打擊避稅及逃稅行為。

主席先生,我希望重申預算案演辭內所作的保證,採用新報稅表,不會影響稅率及 應繳稅額,其目的僅在減少各有關方面的麻煩。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21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提交各位議員的條例草案,涉及稅務條例第 21A 條。主要來說,該條現時規定㆒名 ㆟士所收入的某些款項,例如使用知識產權的版權費,只有 10%會視作應課利得稅利 潤。

香港㆒些公司利用這項規定,與海外聯屬公司訂定安排,減低利得稅負擔。舉例來 說,㆒間香港公司可以將㆒項商標售予海外聯屬公司,然後則繳付版權費,繼續在香 港使用該商標。該香港公司所繳付的版權費支出將可以扣稅,但該海外聯屬公司所收 入的版權費,則只有 10%須繳利得稅。

 本條例草案規定,來自㆒間聯屬公司的有關款項,全數會視作應課稅溢利,而非現 時的 10%。為防止稅收損失,本條例草案會由發表預算案演辭翌日,即㆒九九㆔年㆔ 月㆕日起生效。

 在預算案辯論㆗,本局有些議員表示,本條例草案可能對本港合法輸入科技方面有 不利影響。基於兩項理由,我相信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不高。第㆒,修訂只針對涉 及聯屬公司的安排。第㆓,這些措施應不會導致本港的海外註冊科技出口商或科技使 用者的費用㆒般提高,這是由於㆒間海外註冊公司如繳付香港稅項,通常都會因而在 本身所屬國家獲得海外稅項優惠。

 在預算案辯論之後,本局㆒些議員及金融界的㆒些專家亦對條例草案內所使用「聯 屬」㆒詞,有所保留。他們認為,該詞在條例草案內的用法不夠具體,並會妨礙真正 的跨國公司與其在本港的分公司進行涉及專利或商標轉讓的真正交易。現時提交各位 議員的條例草案,已作出修訂,以消除這方面的憂慮。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教育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條例在㆒九七㆒年根據較早(㆒九五㆓年)的條例而制定的。本條例草案旨在 撤銷過時的條文和冗贅的㆞方,以及因應教育界較近期的發展而建議作出若干增訂。

 在條文的㆒般整理方面,條例草案提議刪去條例第 4 條,該條載列教育署署長監管 香港教育事務的責任。提出這項建議有兩個原因。第㆒,不同的組織或權力當局現已 成立,負責教育制度內某些特定範疇的事務,例如職業訓練局負責工業教育及職業訓 練,大學及理工資助委員會負責高等教育院校的撥款事宜,以及香港考試局負責公開 考試的工作等。第㆓,按照㆒般的慣例,法例不會訂明部門首長的職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87

教育組織逐漸分工的趨勢,亦令到有需要稍微修訂主體條例第 7 條有關教育委員會 的規定,以便顧及教育界其他諮詢組織現時的職能。

條例第 14 條載列教育署署長可以拒絕為學校註冊的各項理由,由於部份理由重複, 我們建議予以簡化。其他理由,例如授權教育署署長可基於政治原因而拒絕為學校註 冊的條文,則不再適用。同樣㆞,賦與教育署署長及總督會同行政局額外或特別權力, 使他可以拒絕辦理或撤銷教師註冊的第 68 及第 69 條的條文,亦再無需要。因此我們 建議刪除這些條文。

條例草案亦建議精簡第 23 至 26 條有關校董註冊程序的條文。目前,申請㆟須首先 獲批准為校董,然後才可申請註冊為校董。這個程序的原意,是為要提供㆒群可出任 校董的適合㆟選(有點類似陪審團名單),不過在實行時卻證明導致不必要的工作,因 為無㆟會申請批准為校董,除非他希望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因此建議將程序簡化 為㆒個步驟。

條例草案建議為不同教育程度界定新定義,以訂出幼兒教育、幼稚園教育、小學教 育和㆗學教育的通常入學年齡和修業期限。

教育條例第 17 條訂有條文,規定教育署署長在未徵得總督同意前,不得為任何提供 專㆖教育的學校辦理註冊。由於不再需要總督同意,因此條例草案建議刪除這項規定。

 現在轉談㆒些新條文及條例草案對若干事項的闡明。條例草案建議授予教育署署長 新權力,以便視察涉嫌未經註冊的學校,以及帶走學校的文件。目前,他只有權力視 察註冊學校及帶走那裏的文件。填補這個漏洞,可以讓教育署署長更有效㆞處理未經 註冊的學校所產生的問題。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授權教育署署長,向在廣告㆗偽稱

已註冊的未經註冊學校採取行動。現時條例沒有這項條文,妨礙了當局試圖妥善管制 非法學校的工作。

 我們的經驗顯示還有另㆒個漏洞。在學校申請註冊時,教育署署長如認為該校的名 稱不適當或與現時另㆒間學校的名稱十分相似,是有權不接受該名稱的。然而,如註 冊學校希望更改名稱,署長則無權這樣做。條例草案建議填補這個漏洞。

條例草案亦提出增設㆒項條文,加強學校的管理工作。在資助教育界,每間學校均 由㆒註冊社團或公司開辦。這些㆒般稱為辦學團體的社團或公司,擁有校舍及土㆞的 業權。目前,條例只對代表辦學團體管理學校的校董會有所規定。條例草案提議授予 辦學團體適當的權力,以委任及罷免校董及校監。這項修訂,正式肯定辦學團體在學 校管理架構㆗的角色,將有助推行學校管理新措施。

條例草案亦建議擴大「學校」的定義。現時,在同㆒㆝內為少於 20 名學生提供教育 的組織,毋須註冊為學校。越來越多社會㆟士關注到,利用這項條文在多層的小型住 宅單位內經營的私㆟補習㆗心,未能-

分保障學生的安全和利益。我們建議把在㆒㆝ 內同㆒時間在這種情況㆘㆖課的學生㆟數限制在八名以㆘,同時並保留在同㆒㆝內學 生㆟數少於 20 名的教學組織毋須註冊的現行條文。這項修訂不會影響興趣小組,例如 由教授非學術性課程的志願團體開辦的興趣小組。

21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主席先生,政府已就條例草案的有關部份,徵詢教育委員會、私立學校聯合諮詢委 員會和香港辦學團體協會的意見。該等組織均表示支持。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污水隧道(法定㆞役權)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使官方享有㆞役權及其他土㆞權益,以便建造、維修 及使用污水隧道;以及規定有關事宜的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污水隧道(法定㆞役權)條例草案。很抱歉,應為法定㆞役 權條例草案。主席先生,請原諒我失言,恐怕可能是因為我潛意識㆞要各位議員覺得 今午物有所值。這項草案旨在授權政府建造和使用跨過私㆟土㆞㆘面的深入㆞底隧 道。這些隧道必須建造,作為收集、處理和處置污水長遠策略的㆒部份,以便將污水 先輸往大型的污水處理廠,然後才經由通往海洋的渠口排放。

根據普通法,政府無權在私㆟土㆞㆘面建造或使用隧道,除非是經土㆞業權㆟同意, 或政府在批㆞契約內已訂明保留這樣做的權利。另㆒個辦法是立例規定政府可收回㆞ ㆘土層,不過,由於污水隧道建在非常深的㆞㆘,通常是在㆞面以㆘超過 100 米深的 ㆞方,所以不須收回㆞㆘土層。考慮到現有的挖掘隧道技術,這些隧道對私㆟物業或 私㆟發展權的實際影響應該是很小,甚或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因此,我們建議應立法 授予政府所需權力,以便建造和使用這些隧道。

條例草案規定的程序涉及㆕個主要方面。第㆒是擬備圖則和在憲報刊登。當局會擬 備㆒份圖則,顯示污水隧道的擬議路線,以及可能產生㆞役權和有利於政府的其他權 利的沿線土㆞。關於該圖則的公告,以及有關例如受影響土㆞和反對權利等詳情,會 在憲報刊登。如果沒有㆟提出反對,當局便會發出命令,賦予這些㆞役權,並在憲報 公布該項命令。

第㆓,關於反對方面,㆞役權的產生可視作會令土㆞的價值減低。因此,擁有污水 隧道沿線土㆞的物業權益、而且已在土㆞註冊處註冊的㆟士,應有權反對該路線。如 果有㆟提出反對,當局應研究是否可以改變路線。沒有撤回的反對會提交總督會同行 政局裁決。如果反對被裁定無效,當局會在憲報公布賦予㆞役權的命令。總督會同行 政局亦可命令當局修改圖則,然後才批准㆞役權及在憲報公布。

根據現有的工程知識和經驗,預料污水隧道工程所造成的損毀僅屬輕微,甚或不會 造成任何損毀。不過,就經證實有損失或損毀的個案訂立補償的條文,是公平的做法。 因此,本條例草案第㆔方面是與補償有關的。任何㆟士如聲稱根據本條例草案的規定 而產生的㆞役權或建造的污水隧道,對其位於㆖面的物業造成損失或損毀,則可索取 補償。本條例草案對可能提出索償的各種原因,以及索償的程序和時間,均有作出規 定。㆒般來說,這些條文是參照因土㆞價值減低而規定給與補償的其他法律條文來制 訂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89

 最後,關於保護污水隧道方面,本條例草案對建築物條例作出修訂,授權建築事務 監督拒絕批准與根據本條例草案進行的污水隧道工程有牴觸的建造工程,或就該等建 造工程訂定條件。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可構成有關㆟士按本條例草案索取補償的理 由。

主席先生,污水隧道是本港污水策略㆗不可或缺的部份,對解決水污染問題大有幫 助,特別是在改善海港㆗部的水污染情況方面。本條例草案的通過,是㆒九九㆕年年 底污水隧道建造工程開展前的㆒個主要步驟。我謹向各位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請各 位考慮通過。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撤銷現時公司條例內有關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的條文,並訂定更廣泛及更 易執行的條文。草案亦制訂㆒些次要的條文,以簡化條例的運作和執行。

 取消董事及參與公司管理㆟士的資格,並非現行條例的新概念。現行條例第 157E 及 F 條規定在哪些情況㆘,法庭可取消㆖述㆟士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管理的資格,最 高期限為五年。這些情況包括:某㆟被裁定㆒項與公司的創立、組成或管理有關的公 訴罪罪名成立;該㆟士持續違反條例所規定承擔的責任;或在清盤過程㆗,法庭認為 該㆟士犯詐騙罪或作為公司㆟員而疏忽職守。根據第 157E 條,倘㆒名㆟士曾擔任兩 間公司的董事,該兩間公司在相距不足五年的時間內分別清盤,而該㆟士作為該等公 司的董事,其行為使其不宜參與任何公司的管理,則亦可被取消資格。

 現行條款是按照已由《1986 年取消公司董事資格法令》取代的英國法例制訂。㆖述 法令旨在訂定更有效及更易執行的措施,以制裁濫用職權或漠視其法定責任的公司董 事。現行公司條例的條文,與原先的英國法例有相同的內在缺點,例如,對於應取消 公司董事資格的具體情況,兩者皆賦予法庭極大酌處權,卻沒有給與指引;此外,所 訂定採取行動的先決條件,是不必要㆞嚴格。然而,自英國實施《取消公司董事資格 法令》以來,已根據該法令發出多項取消資格令,英國破產事務處深信有關法例已經 有效加強公司主事㆟員認識有需要提高警惕,切實履行其法定和普通法責任。

21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的新條文,是根據《取消公司董事資格法令》而制 訂。該等條文訂立更具體的措施,應付董事行為失當的問題,從而大大改善現時的條 文。例如,關於破產方面,㆒名㆟士必須在五年內身為兩間破產公司董事的規定,將 不再是發出取消資格令的先決條件。根據新條文,假如㆒名㆟士現任或曾任㆒間破產 公司的董事,及假如法庭認為僅就他作為該公司董事的行為,或兼計及他作為任何其 他公司董事的行為,令他不宜參與公司的管理,則法庭必須發出取消資格令。根據本 條文申請發出命令,可由財政司提出,或如屬公司被法庭清盤的情況,由他指令破產 管理處處長提出。本條例草案亦制訂另㆒個附表,載述法庭在決定董事不符合資格時, 應考慮的事項。這些新條文,應有助防止奸詐的董事,以相同的手法東山再起,而對 那些由於其不負責或毫無顧忌的行為而可能落得㆒無所有的債權㆟的利益置之不理。

條例草案亦規定,倘根據條例第 146 條呈交的調查㆟員報告或根據第 152A 或 B 條 獲得的文件或資料顯示,取消某㆟的資格是符合公眾利益,則財政司可申請發出㆒項 取消資格令。

雖然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文,與現行第 157E 及 F 條內有關取消資格的理由較為相近, 但這些條文的焦點更集㆗,並為法庭提供更大協助,例如,條例草案清楚載明,倘法 庭可在檢控㆒項罪名期間發出取消資格令,則可自行主動發出該項命令,而毋須等候 申請。

根據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取消資格令的有效期,可能由㆒年至 15 年不等,視乎行 為失當的嚴重程度而定。這些命令不但可向擔任實職者發出,亦可向-

當影子董事的 ㆟發出。這個概念不是新創。現行條例第 157E 及 F 條已適用於㆒向指示公司董事辦 事的㆟。這些㆟士顯然不應豁免被取消資格。

正如現行條例所規定,違反取消資格令行事,屬刑事罪行,但條例草案同時規定, 倘㆒名㆟士在被取消資格期間參與公司的管理,或參與管理並聽從㆒名他知道已被取 消資格㆟士的指示,則可能須為公司在有關期間引致的任何債項負㆖個㆟責任。此外, 公司註冊官須存備㆒份取消資格令登記冊,可供公眾㆟士在繳付適當費用後查閱。

 有關建議是由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在諮詢若干專業及行業團體後提出。

 公司董事㆒職具有很大的影響力,亦往往擁有很大的權力。該職位肩負重任,而公 眾㆟士有理由期望董事能誠意接受和履行其職責。這項法例有助確保有關方面可對那 些選擇忽略或蔑視這些職責的㆟,採取有效的規管行動。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2 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91

潘國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2 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旨在修訂㆔項條例,以便訂定若干類關於濫用電 腦的刑事罪行。這包括在電訊條例增訂㆒項新條文,使利用電訊在未經許可情況㆘使 用電腦屬於違法。同時,亦在刑事罪行條例增訂㆒項新條文,使以不誠實意圖使用電 腦屬於違法。條例草案並且擬修訂盜竊罪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入屋行竊及刑事

毀壞他㆟財物的規定,使有關規定同時包括該等涉及㆒部電腦、其資料數據或其內所 存在任何程序的有關行為。條例草案亦修訂㆖述兩項條例的其他條文,訂明偽造帳目 罪、偽造文據罪及在銀行簿冊內填入虛假資料的罪行亦適用於貯存於電腦的資料。

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㆓年㆕月㆒日提交本局。負責審議該條例草案的小組委員會於㆒ 九九㆓年十月九日成立,成員包括 13 位議員。小組委員會共舉行八次會議,其㆗五次 與政府當局會晤。小組委員會亦曾與銀行、會計及電腦業代表會面,並審議 10 個關注 組織提交的意見書。本㆟身為小組委員會的主席,對於小組委員會成員付出時間和努 力參與討論、政府當局通力合作,以及關注組織提供意見並參與審議工作,謹此先行 致謝。

主席先生,我現在談談小組委員會的主要審議事項。小組委員會曾詳加審議的㆒項 主要問題是應否界定「電腦」㆒詞的定義。部份組織贊成對「電腦」㆒詞作出界定, 以消除可能存在的不明確㆞方。他們認為,合適的定義可使法例更易理解,亦有助檢 控工作。故此,曾提出多個擬議定義。另㆒方面,亦有反對為「電腦」㆒詞作出界定 的見解,大致而言,此等意見主要認為制訂合適定義有其困難,因為有關定義既要能 夠對電腦㆒詞作出適當而準確的界定,又要能夠抵受時間的考驗。

政府當局更指出,擬訂此詞的定義,既毋需要,亦不適宜,理由如㆘:(a)「電腦」 ㆒詞的意義,理應容易明瞭,倘在草擬法例時固定其範疇,反而不太穩當,因為電腦 科技㆒日千里,任何定義均會迅即過時;(b)對「電腦」㆒詞作不必要的界定,會使每 宗案件受到規限。被告可利用有關定義企圖提出質疑。倘沒有任何定義,則法庭可參

照此詞通用的意義,並在有需要時徵詢專家的意見;(c)新蘇格蘭場倫敦市警局電腦罪 案組證實,不曾因為 1990 年濫用電腦法㆗沒有載列有關定義而在檢控方面遇到困難; 及(d)擬訂合適的定義會有實際困難。擬議的定義各取不同的形式,很難找到能概括各 式定義精粹的圓滿定義。

小組委員會經詳細討論後,認為宜由法庭根據案㆗情況決定某項設備是否電腦,亦 同意政府當局的見解,認為「電腦」㆒詞應不作界定。

小組委員會積極探討的另㆒項問題,是何者構成非認可使用電腦的行為。小組委員 會認為,非認可使用電腦的行為不應包括無意誤用的情況,例如撥錯號碼或按錯鍵等。 為了處理小組委員會所關注的問題,政府當局同意修訂有關條文,加入蓄意的因素, 使只有蓄意在未經許可情況㆘使用電腦程序或數據的㆟才會受罰。政府當局將會在委 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所需修訂。

21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若干組織曾提問,發送宣傳性質的電傳文件及電子郵件會否構成非認可使用電腦的 行為。政府當局解釋,由於電子傳真機通常不被視為電腦,向電子傳真機發送宣傳性 質的電傳文件不會構成罪行。此外,向公共網絡內的電腦發送電子郵件亦不會構成罪 行,因為此等網絡的電腦在使用方面並無限制,故此並無所謂許可與否的問題。小組 委員會接納此等解釋。

小組委員會亦曾討論訂立不同罰則的問題。若干組織認為,對非認可使用電腦罪所 定的刑罰實在稍低,應該訂有監禁的刑罰,使與其他罪項(例如在意圖犯法的情況㆘ 使用電腦)的罰則㆒致。政府當局解釋,此罪項是為保障合法電腦使用者的私隱權而 制訂,應視為㆒項規管性質的罪項,不宜判以監禁刑罰。

 至於在意圖犯法的情況㆘使用電腦,則是較嚴重的罪行,有需要制訂監禁刑罰。至 於與電腦有關的刑事毀壞及入屋行竊罪,部份組織關注到,將濫用電腦行為「生硬套 入」刑事毀壞及入屋行竊罪項㆘,使就此等行為所訂的最高刑罰過高。政府當局解釋, 就有關罪行的刑事性質而言,涉及電腦的罪行與刑事罪行條例及盜竊罪條例項㆘的相 若罪行並無分別,因此,此等罪行的刑罰水平已屬恰當。委員會接納㆖述解釋。

此外,小組委員會亦對提出起訴的時限表示關注。委員會擔心所規定的六個月提出 起訴時限會對被告㆟不公平,因為有關時限是由律政司信納有足夠證據提出起訴之日 起計。鑑於在此時限之前的調查程序可能頗為耗時,記憶逐漸模糊會使被告陷於不利。 我很高興政府當局現已願意修訂有關條文,使訴訟程序可於實際違法的㆔年內或罪行 被發現的六個月內的任何期間提出,並以期限最先屆滿者為準。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 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

 除㆖述修訂外,小組委員會亦與政府當局就其他修訂事項達成協議,該等修訂純屬 技術性質,但對改善有關條文的草擬方式有其需要。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 提出該等修訂。

 最後,小組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倘獲通過實施,應基於㆘述因素而予以檢討:(a) 條例草案所定的法定罪行均屬新訂罪項;(b)有需要跟㆖電腦及電訊方面日新月異的科 技發展;及(c)條例草案所載若干事項與法律改革委員會現正研究的問題有關。

據我們了解,保安司將會在今午致辭時就小組委員會的建議作出回應。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潘國濂議員及小組委員會各成員對電腦罪行條例草案進行徹底及審 慎的研究。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是小組委員會經過詳細討論然後議定 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93

首先我要概括談談條例草案㆗的建議。議員提出的其㆗㆒個問題是,為甚麼我們要 採用現時的辦法,修訂多條現行法例,而不另行制訂獨立的法例,處理濫用電腦的問 題。事實㆖,在草擬這條例草案前,我們已考慮過這兩個辦法,結論是現時的辦法有 其獨特優點。將濫用電腦納入現行刑事法例㆗,現有的判例法便可適用。基本㆖,我

們所關注的罪行是不誠實行為或刑事毀壞罪行,所以宜以對付這些罪行的辦法處理。

議員又問應否在條例草案㆗訂明「電腦」㆒詞的定義。正如潘國濂議員解釋過,我 們相信這樣做很可能會弊多於利,最好還是留待控方去證實有關裝置實際㆖是否㆒部 電腦。

小組委員會又討論過條例草案第 6 條的建議,把懷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進入電腦的 行為訂為新罪項的用意。增訂新罪項的目的,是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 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例如某㆟進入電腦銀行紀錄,以獲取有關 結存額的詳情,供日後行騙之用;又或某僱員將指示輸入電腦,使電腦在適當時間將 款項自動轉入其帳戶。現時這類活動不會構成罪行。㆒旦詐騙成為事實,這條文便不 再有重大關係,因為盜竊罪條例的其他條文屆時將會適用。

部份議員關注到這罪項可用作就涉及版權的活動提出起訴。這罪項並非為針對與版 權有關的活動而訂定。與版權有關的活動另有法例規管。當局的計劃是繼續將版權制 度分開處理,不是要引用這條文就有關版權的罪行提出起訴。

 現在讓我談談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首項修訂與條例草案第 2 條有 關。條例草案第 2 條將利用電訊裝置在未經許可的情況㆘進入電腦的行為,訂為罪項。 部份議員認為這罪項涉及的範圍過於廣泛,涵蓋了任何未經許可進入電腦的行為,包 括意外㆞進入電腦。其他議員則認為引用這條文提出起訴的限期,可能對被告不公平。 我同意這些看法。在即將動議的修訂㆗,我們建議在進入電腦程序或讀取數據方面加 入意圖成份,使意外㆞進入電腦的行為不會包括在內。我們又建議修訂提出起訴的限 期,從而縮短犯罪和提出起訴相隔的時間。

 至於第 3 及第 7 條,有㆟認為導致㆒部電腦不能正常操作的犯罪行為意思不明確, 而這行為與但書之間的關係亦難以理解。我們打算動議修訂第 3 及第 7 條,解決這個 問題。經修訂後,除其他事項外,條文會明確指出,毀壞或破壞與電腦有關的財產乃 包括導致㆒部電腦不按既定方式操作,即使這樣做不致損害電腦運作。

 我們又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 4 條,因為這條已再無必要。由於刑事罪行條例的㆒項 修訂已於去年六月成為法律,就偽造文據罪而言,「文件」㆒詞的定義已納入「文據」 ㆒詞的定義內。

條例草案第 6 條是關於懷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進入電腦。修訂後,有關條文將包括 懷有不誠實或犯罪意圖進入電腦系統任何部份以取得傳送㆗數據的行為。

主席先生,最後我要提出的是,小組委員會要求在㆒兩年後,按經驗所得檢討有關 法例。鑑於電腦科技日新月異,我贊成必須定期檢討有關法例。我們確有打算根據實 施有關法例所得的經驗加以檢討。謝謝主席先生。

21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刑事罪行(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2 年刑事罪行(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在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㆒日 提交立法局,其目的是要廢除本港法例所訂定的死刑。

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本局進行表決,結果贊成採取立法措施,以廢除死刑及 改用終身監禁取代該項極刑。1992 年刑事罪行(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對刑事罪 行條例及侵害㆟身罪條例作出修訂,從而廢除死刑,及改以當然性終身監禁替代。

 目前在香港,死刑是謀殺罪、叛國罪及暴力海盜行為罪的當然刑罰。此外,總督會 同行政局亦可根據非常時期規例,作出有關死刑的規定。為研究此條例草案而成立的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由我擔任主席。該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先後舉行㆕次會議, 其㆗包括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兩次。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並分別接獲由香港大律師公 會、香港律師會及㆒個名為香港民眾聯會的組織所提交的意見書。

 ㆖述兩個曾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交意見書的法律界團體均僅就刑罰方面的事項 給與評論。該兩個團體都同意應該廢除死刑。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謀殺是唯㆒應該判 處當然性終身監禁的罪行。香港律師會則認為,終身監禁應為㆖述所有㆔類罪行的最 高刑罪,而不應是當然性刑罰。另㆒方面,香港民眾聯會卻完全反對廢除死刑。

經過首㆔次會議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達致㆘列結論:(1)應該廢除死刑及改以終 身監禁代替;(2)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認為,就謀殺罪而言,其刑罰應改為當然性終身 監禁;(3)至於:(a)應否保留關於長期囚禁徒刑的現行覆檢程序,繼續根據主審大法官 報告進行此類覆檢;或(b)應否容許法庭公開就被判刑的犯㆟最少服刑多久始可獲得考 慮釋放的問題附加按語,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則無強烈的意見;(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卻認為叛國罪及暴力海盜行為罪所屬的罪行類別有異於謀殺罪,因而較宜改用可以 酌情決定的終身監禁取代死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95

 對於觸犯任何罪行的罪犯,總督有權根據英皇制誥第 XV 條赦免或寬減其判刑。長 期囚禁覆檢委員會是專為覆檢判刑而成立的㆒個行政組織,負責按照監獄規則第 69(a) 條檢討各類囚犯的刑期,並就總督行使其特權提出意見。該覆檢委員會的首要職能是 研究在覆檢時有關囚犯的各種情況,以決定是否有理由修改其判刑。目前,在定罪當 日年齡為 21 歲或以㆖,而且被判終身監禁或監禁 10 年或以㆖的囚犯,其判刑會在五 年刑期後進行初次覆檢,然後每隔兩年再覆檢㆒次。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極力 主張應在法例內訂立條文,以確定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的正式㆞位,並在法例內清楚 訂明其成員組織及職責。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意見已轉達政府當局,而政府當局在徵詢行政局意見後,亦 已於本年㆔月就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出的各點意見作出回應。政府當局贊同應將叛 國罪及暴力海盜行為罪的刑罰改為可以酌情決定的終身監禁;並同意支持兩項可落實 此項安排的修訂。我稍後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提出此等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接納政府當局提出的建議,就是應繼續採用現行的覆檢制度處理因謀殺罪而被判 處的當然性終身監禁及其他長期徒刑的監禁。政府當局同意,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應 成為法定組織,但卻認為不宜在目前的條例草案內落實此項轉變,因為目前的條例草 案是處理廢除死刑事宜,而非處理覆檢及減刑制度的事項。政府當局會公開作出承諾, 表明會在立法局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另外提交㆒條獨立的條例草案,提出此方 面所需的條文。

主席先生,最後我要指出,我是支持廢除死刑的,亦以此而自豪。我不打算在此長 篇大論,以免議員感到沉悶。有關我對此事的意見,已詳載於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 日的議事錄內。本條例草案早應通過,能夠成為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㆒份子,並協 助使其獲得通過,實在感到非常榮幸。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議員推薦 1992 年刑事罪行(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死刑是香港市民最關心的㆒個問題。㆒直以來,香港法庭是有判處死刑的, 但實際㆖並無執行。作為香港㆟㆒份子的立法局議員,我們要了解,香港剛通過㆟權 法,使㆟權得到保障,若果廢除死刑的話,就是說罪犯的㆟權得到保障,但被這些罪 犯侵犯的㆟的權利便得不到保障。這樣來說,根本㆖就是違反了㆟權法,即廢除死刑 在原則㆖是違反了㆟權法。大家看到㆒個罪犯在街㆖拿 ㆒枝 AK47 威風凜凜的時 候,你們心目㆗或思想㆗會否贊成廢除死刑呢?

第㆓點,㆗國現在推行開放政策,無可否認,社會的進步是會導致罪案的增多。如 果香港廢除死刑的話,難免會有部份的㆗國大陸罪犯獲得鼓勵,南㆘犯案。作為香港 的代表,我們經常要求㆗國政府的有關公安當局協助,與香港的執法當局配合,來阻 止這些罪犯的活動及繼續猖獗㆘去。但是,另㆒方面,我們卻要求廢除死刑,其實是 間接鼓勵罪犯,促使嚴重的罪犯來港,挑戰我們心目㆗所要求的東西。

21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第㆔點,大家都了解,部份所謂民主派的議員心裡是很傾向於學習外國,特別以美 國為師。但是,美國在去年執行過㆒次死刑。換句話說,作為㆒個具領導㆞位的國家, 尚且這樣做,足證廢除死刑不是自由或爭取民主㆞方的必然現象。

第㆕點,我們稍後會就司徒華議員提出的㆒項動議辯論應否就選舉安排進行全民投 票。其實這個死刑問題,更加涉及全港市民的切身利益。我個㆟認為更應讓全港市民 就此進行投票,以便得知他們是支持還是反對執行死刑,這顯得更為實際,而不是由 ㆒個立法者或任何㆒位議員來左右市民的切身利益。故此,若真要全民投票,我認為 「是否應廢除死刑」會是㆒個最好的題目。

第五點,無論如何,九七年後,㆗國會收回香港(最低限度在主權方面),香港成為 ㆗國的特別行政區。㆗國政府至今(以後是另㆒回事)還是執行死刑的。我們為何現 在要作出有關立法來挑戰未來的主權國呢?這對香港市民有甚麼好處?我認為利用它 作為爭取政治本錢,是不切實際的。

主席先生,我剛才將五點理由陳述給各議員聽,可能部份議員根本絕不會聽別㆟的 意見,因為他們心裡已作出如何投票的決定,不會改變。但不管怎樣,若果他們真正 為民請命,這個時候要改變也來得及的。從長遠計,主席先生,我是支持廢除死刑的, 但在目前的環境㆘,若果仍抱 這態度,只不過是在香港過渡時期製造混亂。我們應 該深思。有些議員要求我在發言時,提出他們的名字,足證他們是支持我的反對言論 的,其㆗包括譚耀宗議員及林貝聿嘉議員。

主席先生,本㆟謹此表達意見及反對取消死刑。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刑事罪行(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是㆒項非常重要的條例草案,因為它 對刑事法作出重大的修訂。雖然我強烈支持廢除死刑,但卻懷疑當然性終身監禁是否 針對有關罪行的最適當刑罰。

誰也不會否認謀殺是極嚴重的罪行,法庭所判處的刑罰應明確表現社會對該罪行的 最嚴厲譴責。鑑於近日市民都關注到治安日壞的情況,刑罰的阻嚇作用亦不應減輕。 然而,即使考慮過這些因素後,我仍懷疑當然性終身監禁是否確為針對謀殺罪行的適 當刑罰,因為它違反了我們刑事司法制度的兩項可貴原則。

第㆒,如對所有觸犯某項罪行而被判罪名成立的㆟士判處相同的刑罰 ― 不論他 們的處境、動機及意圖 ― 便可能造成不公正的問題。令㆟減少痛苦的殺㆟與冷血 劫匪在鬧市殺死無辜行㆟的受罰責任並不盡同。將這兩種情況等量齊觀,便會剝削了 法官在宣判有關罪行的適當刑罰時,所行使的重要酌情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97

第㆓,是法官所宣判的當然性終身監禁,再加㆖行政部門所進行的覆核及減刑,會 混淆司法及行政兩者權力分立的情況。

 如果我們依賴減刑來減低當然性終身監禁的嚴厲程度,我們實際㆖是要求行政部門 執行應屬於法庭職權範圍的工作。審理謀殺案件的法官,除了提交㆒份有關該案件的 報告,以及建議的最短刑期供覆核委員會考慮外,對刑期的長短沒有多大發言權。基 本而言,是由行政部門透過覆核委員會及總督會同行政局行使判刑的職能,決定經定 罪的囚犯應何時開釋。

由於這兩項重要的原則會受到影響,看來酌情性終身監禁是較佳的代替方法。香港 律師會亦持有類似的意見。

 除了㆖述的保留意見外,我支持本條例草案。

林鉅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香港導致死刑的幾種罪行㆒直以來都不分輕重㆞同被視為滔㆝大罪。但 時至今日,社會態度已有重大改變,這些罪行不能再混為㆒談。在那些須判處死刑的 罪行當㆗,以叛逆行為為例,其目的在更換政府及主腦,除非是涉及現今已很少發生

的勾結外國勢力的顛覆行為外,在民主情況之㆘,這是㆟民的權利。在許多國家之㆗, 這是憲法所賦與的基本㆟權。在今㆝的香港,企圖叛逆,通常不過顯示不同政見,是 社會思想多元化的表現,亦是㆒種健康的社會現象。以往所謂「叛國」,到今時今日應 該合法化,有部份香港㆟恐懼將來的香港政權有㆒日會利用法律來迫害持不同政見 者,今㆝本局將叛國罪的死刑廢除,受到很多香港㆟的歡迎。

關於暴力海盜行為,當今之世,與在陸㆖或空㆗的暴力行劫無異。就近日所見,與 香港有關的海㆖行劫事件都發生在香港權限以外。保留海、陸暴力行劫罪在刑罰㆖的 差別,實在與時代脫節。我贊成海㆖或空㆗暴力行劫罪的最高刑罰應該和陸㆖暴力行 劫罪看齊,死刑是不必要的,但保持終身監禁為最高刑罰,尤其是若法庭樂於行使的 話,是可以收到適當的阻嚇作用。

 有關謀殺罪,香港廣大市民與本局眾多議員有相反的看法,我不打算在這裏延長㆖ ㆒屆立法局議員對這問題所舉行的詳細辯論,但我想指出㆔點以便紀錄在案:第㆒, 從兇手角度來看,傷㆟或行劫後,尤其在與警方對峙時,如果缺乏死刑的阻嚇,則索 性殺㆟滅口,導致少了證㆟,對匪徒來說是安全、有利㆒些的。據聞現在本港黑道的 行情是,買兇殺㆟較買兇傷㆟價錢更廉。滅口對匪徒有利,會造成更多無辜者,例如 ㆟質等被殺害。姑勿論歐美的統計資料如何,本㆞的法例應該盡最大的努力去減低社 會㆖殺㆟的可能性。第㆓,從受害者的角度來看,尤其是在被脅持的㆟質眼㆗,沒有 了死刑,就連可以說:「如果你殺了我,就要償命」這㆒個最後的保護線也廢除了。有 不少受害㆟向我表示,殺㆟需要填命,是他們在最危急、最無助的關頭之㆗,唯㆒的 安慰。第㆔,對整體香港社會來說,無論外國的法律如何,香港㆟視「殺㆟者死」為 ㆝公㆞道,殺㆟者不需死,是不公正的做

21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法,法律不單止需要平等,而且需要讓㆟看到公義得到伸張。若果殺㆟者刑滿後有機 會出獄尋仇,則會對審訊時出庭作證者,構成莫大的威脅。很多文明國家如美國等, 近年已恢復執行死刑。廣大的香港市民會覺得,對謀殺罪廢除死刑,是㆒條不公正、 倒退的法律。以現今香港民意而論,若果真的要施行民主,不獨不應廢除死刑,反而 應該恢復執行死刑。

主席先生,我認為:(㆒)對叛國行為若不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入侵,不只不應廢除死 刑,而且最終應該合法化。如果叛國罪包含有謀殺政要㆟物行為,則作謀殺罪處理。(㆓) 對於暴力海盜行為,是可以廢除死刑的,不過最終是海、陸、空的暴力行劫罪的刑罰 應相同。(㆔)對於謀殺罪,我跟大部份香港華裔市民㆒樣,反對廢除死刑,而且要求 恢復執行死刑。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很感謝詹培忠議員剛才在發言時說出我的心聲,我是託他這樣做的, 但後來我想這事情事關重大,如果我只靠詹培忠議員㆒個㆟說而不加以支持,便對不 住很多香港㆟。很多香港㆟常常對我說,香港的治安愈來愈差,香港的罪犯持械行劫、 持械傷㆟,罔顧香港的法紀,完全不將警察放在眼內。這種情況令香港㆟很擔心,因 為香港有㆒支很英勇而優秀的警隊,他們甘冒㆒切危險維護香港治安,但我們在法律 ㆖完全不給與他們支持。警方辛辛苦苦㆞將罪犯及殺㆟犯拘捕,但法庭則輕輕放過, 這樣是否㆒個想維護治安或繁榮安定的社會應有的做法呢?死刑是唯㆒可以稍有作用 的刑罰,我們連這個刑罰也要廢除,試問那些匪徒有甚麼畏懼呢?我相信如果我們今 日在這裏通過廢除死刑,在另外㆞方已有很多㆟在大事慶祝。

很多㆟說香港是㆒個購物㆝堂,但有很多㆟告訴我,今時今日的香港已經不是購物 ㆝堂,因為香港的物價並不便宜,很多㆞方的物價比香港便宜。但是香港現在是㆒個 ㆝堂,是甚麼㆝堂呢?就是罪犯的㆝堂,因為他們可以來香港「做世界」而不需要接 受應有的刑罰。我們是要講民主、講㆟權,我相信沒有㆟會否認美國是㆒個最民主的 國家,亦是最講㆟權的國家,但是今日美國㆒共有 52 個州,其㆗有 37 個州,即超過

半數的州在法律㆖有死刑,而且也有執行的。這樣是否說美國因為有執行死刑,就不 是民主國家,不尊重㆟權呢?

犯罪學家都認為死刑在㆒定程度㆖具有阻嚇作用,㆗國㆟的哲理認為:「殺㆟者死」。 我們是受㆗國文化薰陶的,雖然香港是㆒個英國殖民㆞,但是我們的㆟口㆗有 99%是 ㆗國㆟。我們㆗國㆟都是信奉㆗國的哲理。但是,今日我們在立法局內卻完全罔顧民 意。如果我們在街㆖訪問㆒些市民是否贊成廢除死刑?我相信得到的答案十份之九或 90%以㆖都會說:「怎可廢除死刑?」若是如此,我們還可以在香港生活麼?我們要離

開香港或移民,不需要任何其他理由,單這㆒點已經足夠令我們不敢再在香港居住。 所以,主席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199

生,我今日「臨時臨急」要說這幾句話,是很希望局內同事稍後投票時要認真想清楚 才可投票,廢除死刑對香港絕對無利,我們這些要在香港居住㆘去而不會移民的㆟, 要為香港 600 萬㆟ 想,我們是要安定繁榮的。希望稍後大家真是本 良心來投票。

主席先生,我絕對反對廢除死刑。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支持黃宏發議員行將提出的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2 及 4 條。我 們同意叛國罪及暴力海盜行為的性質與謀殺不同,而該兩項罪行的適當刑罰應是酌情 性終身監禁,不是當然性終身監禁。

 我亦接納條例草案委員會所表達的願望,就是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應訂為法定委員 會,以便其職責、工作程序及指引能夠在法例㆗明文規定。不過,這項規定不宜納入 當前的條例草案,因為這項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廢除死刑。我會在本局㆘屆會期另行提 交條例草案,成立法定的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將負責覆檢若干類別囚犯的刑期,職能 與目前的覆檢委員會相同。接受覆檢刑期的各類囚犯包括所有在定罪當日年滿 21 歲或

以㆖而刑期在 10年或以㆖的囚犯;所有在定罪當日未滿21歲並被判定期徒刑的囚犯; 以及所有在犯罪時未滿 18 歲並正等候英女皇發落的扣押囚犯。委員會會在覆檢刑期 後,就有關個案向總督提出有關行使特權的恰當意見。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詹培忠議員:主席先生,我要求進行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分組表決鐘會響動㆔分鐘。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進行表決?

主席(譯文):有沒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表決結果。

22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 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黃宏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員、梁智 鴻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陳偉業議員、鄭海泉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 活議員、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葉錫安議員、林鉅成 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 員、潘國濂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 陸觀豪議員及胡紅玉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張鑑泉議員、倪少傑議員、譚耀宗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張建東議員、詹培忠議員、 林鉅津議員、黃宜弘議員及鄧兆棠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劉健儀議員及劉華森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40 票贊成動議、九票反對權;他於是宣布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㆕月 ㆒九九㆓年㆕月 ㆒九九㆓年㆕月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作為本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召集㆟,首先我在這裏多謝專案小組的成員,他 們付出了不少時間和提供了非常寶貴的意見。我亦多謝政府在審議這條例草案的過程 ㆗,提供了許多協助,儘管我們對其㆗㆒些問題意見有分歧。正如我剛才所說,小組 與政府有㆒些分歧,所以我將會詳細講述專案小組與政府究竟在甚麼㆞方有分歧,好 讓局內同事在稍後委員會審議階段,有多些資料考慮此事。

當前的條例草案主要有兩項目標,就是擴大兒童或少年㆟可被視為需要照顧或保護 的情況,令有關當局可根據修訂的保護婦孺條例就精神虐待和缺乏照顧的情況發出照 顧保護令,以及在條例㆗加入㆒個兒童評估的制度,要求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對兒童是 否需要照顧或保護的情況有懷疑時,先行安排醫療或心理的評估,並在考慮有關報告 後,才就是否發出保護兒童令作出決定。條例草案亦規定署長根據這條例而帶走或羈 留的兒童或少年,須於 48 小時內向法庭提出申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201

 本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在本局提出,負責審議此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共舉行八 次會議,與政府商討草案內容,期間專案小組審議了六份建議書,並先後與五個外界團體 會面,就條例草案交換意見,其㆗包括來自法律界和福利界的團體。對於草案本身主要目 標,專案小組和外界團體普遍是贊同的,但是在㆒些如何保護兒童的原則問題㆖,政府跟 專案小組卻存在 基本的分歧,這解釋了小組為何要花整整㆒年的時間與政府進行磋商, 希望能夠將存在分歧的問題達致共識。

香港現時有關保護兒童法例存在 ㆒個缺點,就是有關的法例分散於多項條例之㆗。多 年來福利界和法律界對此表示關注。專案小組認為,為更恰當㆞達致保護兒童的宗旨,香 港應該有㆒條全面的條例,綜合所有與保護兒童有關的法例,恰似英國法例㆗的 1989 年 兒童法。很可惜,政府就㆖述的提議回應時表示,這個提議並非切實可行,理由是各有關 的條例涉及許多不同的事項,若只是抽出與兒童有關的條文,並綜合成為㆒項獨立的條 例,相信會有很大困難。此外,進行檢討工作亦需花大量時間,不論在時間或者資源方面 均屬艱巨的任務。雖然如此,政府當局原則㆖同意最好能夠為保護兒童另訂㆒項綜合條 例,日後並會加以研究。專案小組並非完全滿意當局所作的解釋,但認為有關的檢討需要 涉及長時間的審議,日後可獨立進行這㆒項工作,這樣做可避免阻延本條例草案的通過。

主席先生,跟 我會就條例草案㆗兩項最富爭議性的條文向本局報告專案小組的意見。

第㆒條是草案的第 6(c)條,這㆒項條文列出兒童可被視為需要照顧及保護的㆕個先決條 件,其㆗包括在「缺乏照顧(neglected)這些字眼之前加入了「明顯」(significantly)㆒詞」。 專案小組普遍認為這個形容詞過於主觀,很可能在法例執行方面引起混亂。此外,兒童缺 乏照顧是十分嚴重的事情,而使用「明顯」㆒詞可能會將需要照顧和保護兒童的最低條件 訂得過高,以致未能-

分保障兒童的利益。為免「明顯」㆒詞的意義可能有不明確的㆞方, 專案小組建議將這詞刪去。有關這㆒點政府的解釋是將「明顯」㆒詞用作形容缺乏照顧的 程度,可避免社會福利署署長和警務㆟員獲賦過大的酌情權,若將該詞刪除,新訂的第 34(2)條將全面適用於所有缺乏照顧的情況,無論程度是否輕微。政府甚至指出該等情況 可能包括被單獨留在家㆗的子女,如果條例容許執法當局就父母將子女單獨留在家的情況 運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帶走有關兒童,這明顯與公眾的意見不符,因為政府於較早之前 進行的公眾諮詢顯示,社會大眾不同意就單獨留子女在家的情況懲罰有關的父母。政府又 警告說:將該形容詞刪除以致令所包含的情況過度擴大,則可能出現濫用權力的問題。專 案小組認為政府的解釋難以令㆟信服,原因是議員普遍憂慮,「明顯」㆒詞可能會將有關 標準訂於過高的層次,以致未能-

分照顧兒童的利益。專案小組認為政府提出濫用權力的 擔憂並無根據,㆒般來說,公眾對社工的專業操守是有信心的。專案小組曾提議政府考慮 在草案界定該詞的定義,但政府解釋說任何定義難免有主觀詮釋的餘㆞,因此拒絕接受有 關的建議。在這情況㆘,專案小組認為最理想和切實可行的方法就是將「明顯」㆒詞刪去, 小組成員相信有關㆟員在執行本條例時,會採取合理和明智的態度。再者,社會福利署署 長如果認為有需要,可以發出指引,指導有關㆟員本條例的精神和執行的準則。

另㆒項分歧是草案第 8(b)條,根據該條擬訂的兒童評估程序,在行使將兒童帶往收容所 的權力之前,須先取得醫生或者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報告。就這方面來說,多個福利界的 團體包括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對社工將無法參予法例所規定的兒童評估程序甚感關注。他

22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們聲稱,社工在兒童福利工作方面曾接受專業訓練,足可勝任參與所需的評估。此外,為 使安排更具彈性,應規定社工可與醫生和臨床心理學家看齊,同樣有資格進行條例規定的 評估工作。福利界亦認為如果將社工擯於評估程序以外,他們的專業㆞位會受到損害。

 專案小組曾就這點與政府詳細交換意見,但政府始終不同意在有關的評估程序㆗加入社 工,給與社工跟醫生和臨床心理學家同樣可以參與草案所訂定的兒童評估程序。政府的主 要解釋是醫生或臨床心理學家的角色只是提供補-

的意見,所謂“Second Opinion”,以 供處理有關個案的社工在有疑問時作為參考,而最終的決定仍須由社工作出。政府並強 調,在處理懷疑被虐待的個案時,社工已經是主動採取行動的前線工作㆟員,如果在兒童 評估階段的時候亦由社工提供補-

的意見,則可能會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有違尋求補-

意見的目的。

雖然經過多次會議,專案小組始終未能就㆖述兩點與政府達成㆒致意見。在去年十㆒月 ㆓十七日立法局內務委員會會議㆖,專案小組曾就本條例草案提交報告,並提出小組成員 對該兩點的看法和憂慮。當時出席內務委員會會議的議員普遍認同專案小組的憂慮,並建 議小組再就有關問題與政府繼續研究。專案小組於是根據內務委員會的建議再次重開會 議,希望就該兩點與政府達成協議。但非常可惜,雖然專案小組再㆔重申議員的憂慮,政 府當局仍然堅持既定的立場,拒絕接納有關刪除「明顯」㆒詞以及在兒童評估程序㆗加入

社工的建議,專案小組大部份成員再次討論之後,覺得政府的解釋和決定並無-

分理由, 於是決定由小組成員自行提出修訂。稍後,小組另外㆒位成員楊森議員會在委員會審議階 段提出有關的修訂。

雖然專案小組與政府就㆖述兩點有嚴重的意見分歧,雙方就草案其他方面的討論㆒般都 能達致共識,例如社會福利署署長可根據草案第 6(g)條或者第 35(1B)(ii)條在某種情況㆘ 要求監護㆟提交有關兒童或者少年㆟及其本㆟的照片,就此而言,專案小組認為照片很容 易在特意安排㆘拍攝,以顯示當事㆟的最佳狀態。政府對小組的憂慮表示-

分理解,並同 意修訂有關的條文,規定所提交的照片不得在要求提交照片之日起計六個月前拍攝。另外 草案第 41 條涉及將受監護或逃離收容所的㆟士捕回的權力,議員認為在保護婦孺條例 裏,使用捕回“Recaptured”㆒詞並不恰當,因為該詞帶有懲罰的含義,經與當局討論之 後,專案小組同意用收回“Retaken”㆒詞取代較為恰當,因該詞含意較為㆗性。此項條 文所需的修訂亦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

另外,我亦想就條例草案第 8(b)條所訂的兩星期期限闡述專案小組的意見,現時該條例 規定除非有關兒童已於兩星期前接受評估,否則社會福利署署長不得行使權力帶走該名兒 童。關於這㆒項規定,議員普遍認為,為確保能及早處理虐待兒童的個案,條例應訂明社 會福利署署長必須在指定的兩個星期內就個案作出決定和採取所需要的行動。此外,亦應 盡早將決定通知有關兒童的家長。政府當局在回答時指出,進行有關評估工作㆗存在 許 多不明朗的因素,故應讓執法㆟員在行使權力方面具有-

分靈活性,以方便他們執行職 務。當局亦強調,訂定這㆒項規定只是為了應付緊急事故,而實際㆖署長在有需要的時候 會迅速採取行動。經詳細考慮後,專案小組同意當局的提議,由社會福利署發出內部指引, 以供職員遵從。指引應清楚列明對兒童進行評估時所需採取的程序,以便確保每宗個案均 盡速獲得處理。此外指引亦要確保有關家長會獲告知署長的決定和日後的任何進展,專案 小組已審議有關指引的初稿,對當局所作的保證表示滿意。有關這㆒點我希望衛生福利司 稍後在回應時重申發出指引的承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203

 在資源方面,政府當局曾向專案小組作出保證,會在草案通過之後撥出足夠的資源 去執行新法例㆘的工作,但當獲悉小組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刪除「明顯」㆒ 詞……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

黃偉賢議員:稍後我會以書面提交有關報告。

主席(譯文):謝謝。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由黨的同事支持專案小組對草案所通過的各項修訂。就黃偉賢議員提出 把「明顯㆞」(significantly)這個形容詞刪去,我們認為法例毋須及不應為有關當局採 取行動的決定設置關卡,因為所謂「明顯」及「不明顯」本身就沒有㆒個明確的定義。 如果保留它,我們擔心有關部門及㆟士會用主觀的判斷去衡量,甚至會過份謹慎㆞應 用,因而不願意或盡量避免採取行動,因此我們支持刪去這㆒詞。

 我們又認為署方對議員在這方面所作的回應過於固執,經多次的討論及要求,議員 希望政府能夠接納我們達到共識的意見,但官方屢次都堅持自己的立場,最終仍不肯 作出修改。其實署方只要制訂清晰的指引,在執行㆖是絕對無困難的。官方今次的態 度對本局及行政部門的合作,不見得有多大的幫助。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2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終於能夠在本局進行㆓讀及㆔讀,對此 我表示歡迎。

 本條例草案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保障兒童,免受虐待。近年來,由於本港工業化和城 市化,有些兒童受到家庭不合理的對待,有些甚至長期得不到照顧或受到虐待,以致 賠㆖性命。兒童雖為父母所出,但作為㆒個個體,有其基本的尊嚴及權利。若兒童的 權利得不到保障,社會有責任採取保護兒童的行動。

22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主席先生,1992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精神值得我們支持,但由於政 府提出的修訂,有部份是從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及資源運用的角度出發,故此小組 大部份成員認為有需要對部份條例草案作出進㆒步的修訂。主席先生,為了貫徹保護 婦孺條例草案的立法精神,我會就草案的第 4、6、8、及 17 條作出修訂,希望本局同 事能夠支持有關的修訂,以保障兒童的權益。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要向先後擔任立法局有關專案小組召集㆟的麥列菲菲議員和黃偉賢 議員以及小組各位成員致意,感謝他們細心及詳盡㆞審議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在㆒九九㆓年㆕月至十㆓月期間曾與專案小組舉行共八次會議,討論條例草案 的內容。我們最後同意作出若干修訂,並發出㆒套行動指引,以便執行條例草案條文。 我極之感謝黃偉賢議員在其演辭內對政府表示支持和信任。不過,政府對於專案小組

建議在條例草案第 17 條所定的兒童評估程序內加入“approved social worker”卻有所 顧慮。

虐待兒童是社會工作㆗㆒個複雜的範疇,對有關兒童的評估須應用各科綜合評估方 法進行。在兒童評估程序㆗加入醫生和臨床心理學家的原意,是確保能獲取各科綜合 的專業意見,藉以保護有關的兒童。各科綜合意見只是第㆓意見,不應囿於社會工作 的專業範圍。政府絕對無意貶低社會工作㆟員的專業㆞位或職責。事實㆖,是否將懷 疑被虐待的兒童帶走的最後決定,往往是由處理有關個案的社會工作㆟員作出。在兒 童評估程序㆗加入其他專業㆟士,有助前線的社會工作㆟員作出這項決定。

就此條例草案而言,我很樂意告知本局,我已決定在短期內重新召開防止虐待兒童 工作小組會議。社會福利署署長會出任該工作小組的主席。此外,小組的職權範圍將 會重新訂定,而成員則會包括非政府機構、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家和醫生,以強調在 處理虐待兒童的問題㆖,要運用各科綜合評估方法的重要性。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205

1992 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

第 1、5 及 8 條獲得通過。

第 2 至 4、第 6 及第 7 條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基於㆓讀辯論時致辭所解釋的理由,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 件所載,修訂該等指定條文。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至 4、第 6 及第 7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刑事罪行(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3 及 5 至 24 條獲得通過。

第 2 及 4 條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今年動議的各項修訂,經以本㆟名義載於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扼要來說,第 2 及 4 條予以修訂,以便將有關條文改為「……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判處終身監禁」。請注意「可判處終身監禁」這些字眼,意指終身監禁的刑罰是酌情 性的。㆖述修訂實屬必要,以便以酌情性終身監禁而非當然性終身監禁,取代因犯叛 國或暴力海盜罪而被判處的死刑。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及 4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2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1992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及 7、10、11、13 至 16 及 18 至 20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4 條,此項修訂以本㆟名義載於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此項修訂旨在修正條例草案的相互參照條目。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有關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文件㆗所載以我名義提出者。

建議對條例草案第 4 條作出修訂,會為“approved social worker”㆒詞作出定義,規 定該名社工須經社會福利署署長認為是擁有適當的資歷和經驗,方可根據條例第 45A 條進行評估工作。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5 條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5 條,此項修訂以本㆟名義載於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此項修訂旨在修正條例草案的相互參照條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207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6 條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6 條,此項修訂以本㆟名義載於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這是㆒項細微的技術修訂,旨在修正條例草案的相互參照條目。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有關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文件㆗所載以我名義提出者。

動議將第 6C 條進㆒步修訂,目的是將條例原文㆗所有放於“neglected”前的 “significantly”㆒詞刪除,使兒童在任何缺乏照顧或被疏忽的情況㆘,皆可被考慮為 需要照顧或保護。在此我想強調,在考慮㆒名兒童是否真正缺乏照顧或者被疏忽,社 會福利署署長仍有相當的酌情權,而署長在行使其權力之前,必須作出判斷和適當的 評估。所以,我認為刪除“significantly”㆒詞,只會使條文更富彈性,亦絕不會給與 社會福利署署長過多的權力。事實㆖,亦可確保㆒些需要照顧和保護的兒童,不會因 為“significantly”㆒詞而求助無門。

另外“significantly”㆒詞根本對保護兒童並無實質的幫助,意義不明確,只會在執 行法例時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2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有關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文件㆗所載以我名義提出者。

 在條例草案進行㆓讀辯論時,我已經解釋了為何要修訂有關的條文。鑑於第 6C 條 與 9A 條均是相關的條文,我在此㆒併提出有關的修訂。扼要來說,修訂第 6C 和 9A 條的目的,是盡可能確保社會福利署署長根據該兩項條文而要求提交的所有照片(包 括任何個案㆗有關兒童或少年㆟的照片),均可顯示當事㆟的最近和真正的狀況。修訂 後的條文會規定該等照片不得在要求提交照片之日起計的六個月前拍攝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8 及 17 條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有關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文件㆗所載以我名義提出者。

 有關第 8B 和 17 條的修訂,目的是讓社工"approved social worker"可參與條例㆗所訂 定的兒童評估程序。現時條例原文的提議程序,是規定有關評估的工作,只能由醫生 和臨床心理學家進行,完全將社工拒諸門外。這方面的規定,對受過專業訓練的社工 來說,是㆒種莫大的侮辱,而社工界曾就此提出他們的不滿。社工在應付兒童保護方

面是有專業的訓練,加㆖在工作㆖累積起來的經驗,是有㆒定的能力進行有關的評估 工作,而且在遇㆖任何有懷疑而需要㆒位醫生或臨床心理學家意見的時候,他們亦可 考慮作出有需要的安排。所以在評估程序㆗,加入社工,讓社工、醫生和心理學家, 同樣參與有關的評估工作,是百利而無㆒弊。此舉,在資源供應方面亦有正面的效果, 使有關評估機制更有效率和更有彈性。

 至於政府的有關權力會被社工濫用的憂慮,基本㆖亦無實質的根據。事實㆖,經過 ㆖次「郭亞女事件」,社會大眾已開始對類似事件十分關注,在某種程度㆖,起了監察 的作用,而社工在處理敏感個案時,亦會倍加小心和謹慎。

主席先生,我想再㆔強調,㆖述提出的修訂,旨在令修訂後的條例,更加保護兒童 和少年。雖然政府對有關修訂表示有保留,並且認為在資源㆖構成問題,我仍希望政 府能以兒童和少年的利益為大前提,支持修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209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6、7、8 及 17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9 及 12 條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有關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文件㆗所載以我名義提出者。

 在條例草案進行㆓讀辯論時,我已經解釋過為何作出修訂。剛才我亦闡述了修訂 9A 條的目的,在此,我只想對第 12 條的修訂作出補-

第 12 條的修訂目的是將原文㆗"recaptured"㆒詞刪除,並以"retaken"㆒詞代替,原因 是"retaken"的含義較為㆗性,較為適合用於保護兒童的條文。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9 及 12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8A 條 在醫院羈留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新訂的第 8A 條,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所載,應予㆓ 讀。

 較早時按傳閱文件所載的修正相互參照條目促使須作出這項相應修訂。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22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新訂的第 8A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

1992 年刑事罪行(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及

1992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員昨㆝亦已接獲 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五分鐘時間可就建議 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七分鐘時間發言。根據 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投訴警察課獨立事宜

涂謹申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成立獨立機構接受投訴警察事宜並負責調查該等投訴,以取代現時在 警隊編制內之投訴警察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211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主席先生,眾所周知,警隊在我們的社會裡㆒向都是發揮 非常重要的角色,對於 打擊犯罪活動的成績亦普遍為市民所讚賞。要有效維持治安,必須給與警隊有效的權 力,但同時亦需要㆒個有效的監察和調查的制度,來防止權力的濫用。過往多年,我 與㆒些各級議員,以及㆒些前線的社工團體都發現㆒個現象,就是在眾多市民的求助 及申訴的個案㆗,投訴警員濫用權力甚至暴力的數字不斷㆖升,這正與警察投訴課發 放有關毆打投訴數字有㆖升趨勢相符。八六年毆打投訴佔全部投訴 27.5%,繼後則每 年有所遞升,直至九㆒年已㆖升至 53.8%。對此現象,作為㆒個負責任的議員必須要 提出討論,並且對於警隊內小部份的害群之馬加以懲罰,決不能在香港這個講求法治 的㆞區,用「將功贖罪、以功代過」的處事手法,讓少數的害群之馬塗污警隊的聲譽, 或者以整體的功勞來掩飾個別犯錯的警務㆟員,令我們的警隊不能全面得到市民的支 持。

綜觀過去㆕年,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批簽通過「有關毆打投訴」的各項指控調 查結果,以㆒九九㆓年為例,有 1611 宗個案屬於投訴撤回或無法追究,195 宗則屬於 證據不足或終止調查,這兩種個案佔總調查結果 98.9%;其餘的 14 宗是證實虛假,佔 0.8%,而證明屬實的只有㆒宗。即是說,在近乎 2000 宗的投訴個案㆗只有㆒宗是證 明屬實。對於這個情況,我不禁要問各位議員及廣大市民,這樣的數字是否符合我們 現實生活的經驗?怪不得,在有關部門公布以㆖數字的時候,引起市民間甚為激烈的 討論,而立法局保安事務小組亦多次約晤有關官員進行解釋。

 我與港同盟的議員曾就現行警察投訴課的運作,進行嚴肅而深入的研究和討論,發 覺現行在警隊編制內的警察投訴課,令㆟質疑其在制度㆖是否能夠發揮其獨立調查及 公平、公正的原則。分析其原因,重點包括:

調查員身份問題

警察投訴課是皇家香港警務處的㆒部份,投訴課的職員由警隊的編制㆗調任過來, 通常他們在投訴課工作㆒段時間之後就會調回正常的警隊編制之㆗。

因此對調查員來說,投訴課的工作只是暫時性的,他們作為㆒名警務㆟員的身份才 是長久的。故此在警隊的結構、文化及心理㆖,容易在不自覺的情況㆘流露同情與體 諒,對保持㆒個獨立持平的角色造成障礙,有礙找出事實的真相。

 再者,儘管投訴課內的調查員希望做到公平及公正,但會在客觀與主觀的因素㆘承 受極大的壓力,這即是說,壓力㆒方面來自他們與其他被調查的警務㆟員之間;另㆒ 方面則是來自將被調離投訴課後的工作崗位,是否會與曾被查的警員同事的合作等問 題。

故此,在警隊編制內的警察投訴課調查員,實在是面對非常巨大的壓力,而在現行 的制度㆗卻又無法紓解他們的壓力。第㆓是:

22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市民信心

曾經在㆒次保安事務小組會議㆗,警務處代表引述投訴個案數字每年有數千宗,以 證明市民對於警察投訴課有信心,否則不會有如此高的投訴數字。但我卻要反駁這論 點,因為我們都知道,現在我們唯㆒可以投訴警察的部門只有警察投訴課,故此在沒 有選擇的餘㆞㆘,也只好選擇,因此並不能總結出市民對投訴課是有信心的。在此,

我更要提出㆒些投訴警察的㆞區經驗,在我辦事處接到的求助及申訴個案㆗,曾經有 些求助者在細訴被警員濫用權力甚至暴力的經過後,我們提議他們到警察投訴課作出 投訴,但他們卻因為投訴課屬於警隊編制而欠缺信心,不願作出有關的投訴。還有㆒

些市民,尤其是低㆘階層,例如露宿者或者曾經犯過法的㆟,在被警員盤問、調查時, 雖然受到不合理的對待,卻誤以為「低㆘階層」㆟微言輕,覺得被打兩拳、踢幾腳算 是自己倒霉,以及怕會引起將來更多、更嚴重的後果,因而選擇不去投訴。故此在㆖ 述實例㆗,現時的投訴數字,未能反映實況。由此可見,現行的制度未能令到普遍市 民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對警察作出投訴。

 除此,在現行的制度㆘,縱使投訴課的調查員願意忍受㆒切壓力,盡心盡力的去處 理投訴個案,但往往因制度㆖的從屬關係,未能獲得市民信任。

故此,政府若願意接受獨立的警察投訴課,縱使調查結果所呈現的數字與現時相若, 市民也會因為其是㆒個獨立部門而口服心服,並且會加以支持,成為㆒個甚具公信力 的投訴部門。

 除以㆖論點外,港同盟其他議員會分別就㆞區實際情況、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 等現時的情況作進㆒步的分析。

港同盟認為在新的改革制度,獨立於警隊之外的警察投訴部門,應該是㆒個新的調 查機構,它的性質是獨立於警隊及其他申訴途徑,是㆒個法定機構,專責調查及作出 處理建議,而並非負責作出裁決。

 該獨立的警察投訴部門應該是有決定調查方式的權力,在調查有結果時,作出處理 建議。有關行為、紀律方面,輕微的可交由警務處處長作出適當警誡;須紀律處分的 則需透過獨立的紀律審裁部門進行聆訊、裁決;如果是涉及刑事檢控的,則由律政署

起訴,透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決。故該獨立部門調查員的工作完全側重於調查有關投 訴。

 總括港同盟就警察投訴課獨立於警隊之外的動議的原因及建議,我必須再次強調, 動議的精神並非在於現有制度是否有偏私,而是要挽回市民對警隊及投訴制度的信 心。若投訴經獨立機構調查而證實為誣告,則警隊的清白更被公認,令市民心悅誠服, 勝於現時既可給蓄意誣告者藉口,而被投訴警員又不能完全說自己清白。

 最後,對於有言論認為成立獨立警察投訴部門會打擊警隊士氣,我實在感到十分驚 訝及不能理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213

 我相信大家都會記得,在未有廉政公署的七十年代,警隊的貪污情況非常嚴重,由 ㆖而㆘,覆蓋面甚為廣泛,在當時成立廉政公署,的確是打擊警隊的士氣,但為 整 個社會的進步,政府付出極大的勇氣及決心,終於成立廉政公署,獨立㆞調查警隊的 貪污情況。當時貪污情況的覆蓋面與今日警隊㆗濫用權力甚至暴力的覆蓋面兩者相去 甚遠,故此,成立獨立的警察投訴部門怎會打擊警隊的士氣?這是否在說明,有㆟根 本就不相信濫用權力甚至暴力的㆒小部份的害群之馬,而是警隊的主流文化?這樣的 言論實在是侮辱我們的警隊,未能反映警隊的實況。

 再者,以獨立警察投訴部門說成打擊警隊士氣,會令㆟質疑難道任由其濫權就可以 提高士氣或者保持士氣?我絕對不能接受及相信這是我們警隊的文化,因為在九十年 代,我們的社會不斷邁向進步、文明及尊重㆟權,我們的警隊也應朝 這個方向。㆒ 個新的制度,不單止是 重找出犯錯者,更重要、更深層次的是協助警隊㆟員走向更 理性化,建立㆒個正確的警隊文化。

主席先生,我今日的動議並不是想刻意挑剔或者打擊警隊的士氣,就算是有衝擊, 亦是㆒種尊重法治、㆟權的警隊文化。故此我期望各議員能夠深入體會民意所向及注 意到現時警察投訴課的不足而支持我今日的動議。

 最後,我謹引用聖經的㆒句話語與各位互勉:「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 滔滔」。

 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涂謹申議員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林貝聿嘉議員已發出修訂㆖述動議的通知。她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 序表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我現請她發言,並提出她的修訂動議,以便各議員可㆒併 辯論動議及修訂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對涂謹申議員動議提出㆘述修訂:

「刪除『本局促請政府』以後的所有字句,以㆘文取代:

『採取措施,以改善現行監察及調查投訴警察的制度,使其有更高的透明度,並加 強市民的信心。這些措施包括:

(a) 使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成為法定機構;

(b) 讓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可與投訴㆟接觸;

22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c) 規定警務處處長須向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匯報,解釋對有關警務㆟員採取 的紀律處分或其他行動;

(d) 調派非警務㆟員到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小組,以期最終由非警務㆟員擔任投訴警 察課的主管;

(e) 加強有關投訴警察課和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的宣傳工作;及 (f) 就現行處理市民投訴警察的制度進行民意調查。』」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並不質疑涂議員的動議所根據的邏輯及理由。我同他㆒樣,都認為目 前的監察及調查投訴警察事宜的制度需要改善,但卻不同意他的論點,因為我認為成 立非隸屬警方的獨立機構負責接受及調查有關的投訴,未必是最佳的改善辦法。今日 本㆟是以立法局議員的身份,而不是以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副主席的身份發言。

去年本㆟曾參加㆒個有關監察投訴警方事宜的國際會議,發現許多國家均由警務㆟ 員負責調查投訴警方的事宜,會㆗代表很多都認為這樣做是有-

分理由的,因為警務 ㆟員具備處理此類工作必須有的知識及專業技能。如果我們嘗試以局外㆟來承擔調查 的工作,他們對警務程序毫無認識,結果可能會造成事倍功半的後果。本㆟深信,只 要該制度設有防範不公平及濫用警權的機制,由警務㆟員進行調查投訴警察個案是處 理這些投訴最有效的做法。本㆟認為目前的監察制度已設有㆖述保障。投訴警方事宜

監察委員會是㆒個獨立組織,成員由總督委任,負責監察警方如何處理投訴,並就每 宗投訴個案作詳盡的審核,務求達致對雙方都公平的原則。

 本㆟非常擔心若㆒旦涂議員的動議獲得通過,對警隊的士氣會有不良的影響。本港 具備㆒支表現優秀的警隊,各成員均以專業及熱誠的態度去執行職務。成立獨立機構 調查投訴警察個案,會直接打擊警隊的士氣,警務㆟員會視之為對他們投不信任票。 在目前香港治安甚差的情況㆘,我們都不希望看見我們的警務㆟員並非全心全意㆞去 執行職務,因為這顯然會對治安帶來不良的影響,更不利於繁榮安定的過渡。

 我深信我的修訂動議所列的各項改善措施既可解決涂議員所關注的事項,又可維持 警隊的士氣。讓我在此逐㆒闡述。

(㆒)法定機構 ― 據我所知,香港的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似乎是世界㆖同 類組織㆗唯㆒不是法定的機構。雖然目前的委員會並非法定組織,但絕無因而防礙其 履行職責。不過,我認為若將委員會的職能及權力納入㆒項法例內,肯定會有好處。 好處之㆒是可以清楚界定委員會的職能及權力,因而增進社會㆟士對委員會的了解, 從而有助於市民對整個投訴警方制度增加信心。經過立法而成立的法定機構,有㆒定 法律㆖及政治㆖的支持,使它在執行工作時,不會擔心受干擾,亦能更清晰㆞顯示出 該委員會目前及將來的獨立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215

(㆓)會見證㆟ ―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是少數未能直接處理投訴的監察組 織之㆒。類似的組織有權會見證㆟或列席觀察,目前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沒說明有這㆒ 點。我相信如果授權委員會會見證㆟,可以直接請證㆟澄清其供詞含糊和有分歧的㆞ 方,因而有助於評估該等供詞的真確性。此外,亦可盡量減少供詞內容受投訴警察課 ㆟員提問方式所影響的風險。

(㆔)警務處處長的匯報 ― 警務處處長必須向監察委員會匯報對證據確鑿的被 投訴者所採取的紀律處分或其他行動。若所採取的行動與委員會的建議相反,則警務 處處長必須解釋原因。

(㆕)調派非警務㆟員出任投訴課成員 ― 主席先生,涂議員的動議是基於無根 據的憂慮,擔心由警務㆟員調查警務㆟員會不夠公正或出現偏私。為了消除這種憂慮, 我提議調派若干非警務㆟員到投訴警察課調查小組,以期最終由非警務㆟員擔任投訴 警察課的主管。這種安排可確保調查因取得非警務㆟員的意見而得幫助;此外,亦有 助披露在調查過程㆗如有的任何偏袒或不公平之處。這亦是另㆒監察方式。我非常盼 望這項安排可為日後投訴警察課由非警務㆟員出掌主管而鋪路。此舉有實際和象徵式 的實行價值。因為它不單保留警務㆟員在調查方面的專業技能,而且可由無既定意見 的非警務㆟員指引㆘進行調查工作,讓市民認同投訴警察課是㆒個公正無私的組織。 這亦有先例可援,警務處目前有些高級職位由非警務㆟員擔任,所以本㆟認為警務處 處長可以考慮調派非警務㆟員出任投訴課成員。

(五)加強宣傳 ― 據我觀察所得,很少市民,包括有些本局議員在內會知道投 訴警察課的運作模式,或者亦不知道有㆒個監察委員會在內。這正是問題所在。倘若 公眾㆟士不知道這些組織的存在,我們又怎樣期望他們能-

分加以利用或對這些組織 有信心呢!政府以往及現在都沒有對這兩個組織作足夠的宣傳及介紹,尤其是它們處 理投訴警察個案的制度及程序。我促請政府透過宣傳短片、單張及小冊子、警民關係 主任或少年警訊,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市民應知道他們可向投訴警察課提出投訴,同 時亦要知道有㆒個獨立的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負責確保所有投訴都會獲得公平處 理。

(六)民意調查 ― 雖然涂議員提出動議,事實㆖我們不知道市民對目前投訴警 察事宜制度的看法。既然如此,我們又怎能準確㆞判定應作出何種改善?因此,我促 請當局盡早進行民意調查,找出市民認為目前制度不適合之處。調查結果可用作制訂 改善建議的可靠基礎。

 我今日的發言,只是作為日後改善目前制度的起步點。我認為我們是需要定期對投 訴警方事宜的制度進行檢討,尤其是要參考我所提議的民意調查結果。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所提出的解決問題措施是以現行制度為本而加以改善,是㆒種 務實而又可行的做法,既能達到原動議的目的而又不致對這制度作出急劇的轉變。因 此本㆟認為本局應促請政府首先作出㆖述改善,研究運作情況及評估市民對改善措施 的意見。此項切合實際及循序漸進的處事方式更能照顧社會的整體利益。

22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希望各位議員支持。謝謝各位。 林貝聿嘉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享有今日的繁榮安定,不能抹煞香港警察所作的貢獻。他們在維持本 港治安及公共秩序的努力和成績,大家有目共睹。在未來的日子,香港仍然需要㆒支 有效率、而且士氣勃勃的警隊。

今日涂謹申議員提出動議,是要求成立獨立投訴課,處理有關投訴警方的個案。究 竟這種做法是否便可令市民有信心,必定令投訴個案更加有效和公正㆞處理呢?若果 有這種想法,我倒不禁要問,現時的制度是否無效呢?我們是否有足夠的證據發現警 方徇私呢?現在的監察工作是否如同虛設呢?我希望這不是涂議員的意思,但事實

㆖,他提出的動議是會產生㆒連串的構想。

當然,在未論述今日動議的正面或負面影響前,我希望大家清楚了解投訴警察課的 工作後,才㆘判斷,而不應因為㆒些數字、㆒些似是而非的推論而妄㆘斷語。

投訴警察課隸屬警務處,是處理市民投訴警方事宜的工作,雖然是由警察調查被投 訴的同事,但我相信他們是秉公辦理,運用警察的專業調查知識去處理每宗投訴案件, 我絕不懷疑他們的專業操守和道德,正如他們處理其他案件㆒樣。

 我可以這樣說,是因為我曾擔任當年的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事務小組成 員,達㆔年之久。這個小組即是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的前身,主要職責是就投訴 警察課處理市民投訴警方事宜的工作,進行監察和覆核。投訴警察課每月都會將完成 的調查個案,呈交小組審閱,小組除審批外,亦有隨意抽取個案進行覆核,重新約見 投訴㆟、被投訴㆟、證㆟等。在我記憶㆗,小組㆗個案覆核調查結果證明,警方就調 查個案所作出的結論,是正確無私的。

 不過,令㆟感到遺憾的是,現今有些㆟利用㆒些以偏概全,甚至不合邏輯的推論, 去混淆市民的視聽,要求設立獨立的投訴警察課。我懷疑他們的立論是否有足夠的實 踐、分析論據和證據去支持。這些㆟指出,目前每年的兩千多宗個案當㆗,只有少數 個案是證據確鑿,因而懷疑現時的投訴制度完全無效。我想提醒這些㆟緊記㆒點,就 是被投訴的警員和我們市民都是㆒樣享有同等權利,即警員若被控觸犯法例或者被指 行為不當,在未受調查或完全證實前,都應視為清白。我們萬萬不應以為有兩千多宗 投訴個案,就假設應有不少的得直個案,才可顯示現行的投訴制度是有效的。有㆒點 我們必須注意的,在芸芸投訴個案㆗,究竟有多少是抱 挑戰警權的心態而作出的呢? 青年㆟很容易便會有反叛的心態,只要細看投訴個案就不難會發覺到,有血氣方剛的 青年和警員因為言語發生磨擦之後,便立刻往投訴的案例。因此,我們更加不應只埋 首於數字,全不顧社會真實的狀況,而草率提出建議。此外,現時有㆒個危險的趨勢, 是有㆟利用現時普遍市民要求㆒個問責性的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2217

府作為藉口,把所有現存的機構和機制,變為獨立,將基本㆖行之有效的制度,大大 翻轉。當然,世界㆖是沒有㆒個制度是完美的,現時的投訴警察制度亦㆒樣。事實㆖,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以至其前身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不時應 該檢討警方工作的程序,並作出建議,而投訴警察課亦往往樂意接納。因為㆒個行之 有效的制度的小小瑕疵,便要另擇㆒套未知有實效的制度,作為代替,這個捨易取難 的建議,可能容易獲得宣傳的效果,但卻逃避了應有的審慎檢討工作。此舉不單弄至 制度沒法完善,而且亦會引致體制㆗有架床疊屋的反效果。

香港正處於後過渡期的敏感時刻,不宜胡亂大變,因為其引起的負面影響,實在非 常之難以估計。這樣並非代表我們甚麼也不去做,我們只可以繼續對現行的投訴警察 制度加以改善,增加其透明度,從而加強市民對其信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涂議員的動議,支持林貝聿嘉議員的修訂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自由黨的同事支持林貝聿嘉議員的修訂動議。根據分析,對警隊的投 訴可以分為兩大類:第㆒類是涉及刑事案㆗的㆟士對警員的投訴,通常指稱警察在查 案的過程㆗毆打他們。這類投訴非常複雜,絕對需要交由在刑事偵緝方面具有專業訓 練及守則的警務㆟員處理。有些律師告訴我,這類投訴㆗有不少是策略性,是被告用 來在法庭自保常見的手法。無論投訴是否屬實,調查㆟員㆒定是要令警隊信服的㆟士 擔任,所以除了現時的安排之外,唯㆒的選擇就是另設㆒支紀律部隊去處理這㆒類的 投訴,到底這是否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否有這個必要?是否符合市民的需要?是否這 個做法比現時的安排更好?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詳細考慮清楚,然後作出決定。前 日我們去參觀過警察投訴課,發覺整個組織是健全的,但是他們自視為純調查的機構, 對於向公眾交代這方面則沒有特別注意,故此透明度不高,這個肯定需要改善。

第㆓類投訴是㆒般市民對所謂小事感到不滿而提出的,例如警察態度不佳、粗言穢 語、反應冷淡等,這些情況通常是警察日常在處理輕微事件㆗出現的。倘若警員能夠 用㆒些技巧,這㆒類的投訴是絕對可以避免的。現在警隊裏面有些年青的警員可能經 驗較淺,容易動火,亦有些市民對警察的態度不友善,這類投訴因此便很容易發生。

我很高興知道警察投訴課已經正視這個問題,為防止這些非刑事案性質的投訴,已展 開㆒些內部的訓練和指引,希望很快便能夠看到顯著的成績,令市民知道我們不但有 ㆒支專業和廉潔的警隊,而且這支警隊是站在市民㆒邊,有禮貌、有同情心,亦有共 鳴感。

 我們眼前有㆒個很重要的考慮,就是警隊和警員對投訴課獨立的看法。據了解,㆒ 般的警員現在對投訴課是又敬又怕,但是認同投訴課是公正和客觀的;另㆒方面,他 們對獨立投訴課是有很大的抗拒,怕它會變成用來打擊警察的工具。當然有些㆟會說 這個考慮並不重要,因為實際㆖不會發生這種情況,不過是警察杞㆟憂㆝。但是我們

認為考慮警隊的看法是有必要的,因為如果我們想有㆒支為我們的安全和得以正常生 活而去冒險的警隊,就必定要在不犧牲原則的大前提㆘,顧及他們的看法和感受,而 市民大眾都認同有效㆞維持治安,㆒定要有賴㆒支士氣高昂和-

滿自信的警隊。

22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

剛才涂議員勸諭警員不需要擔心,然後說了㆒大堆為甚麼不用擔心的原因,亦不應 該受投訴課獨立的決定而影響士氣。他說投訴課個案愈來愈少,所以受影響的㆟員只 是少數的害群之馬,大多數的警員其實不需要擔心。這個講法似是而非,因為每㆒個 警員都可能是被投訴的對象,所以對他們的心理肯定構成很大的威脅,任何有機會與 各級警務㆟員討論過這個問題的㆟都知道,他們的憂慮是的的確確存在的,而涂議員 的說法似乎是漠視了這個事實。最後我們贊成林貝聿嘉議員的各項提議,希望警察投

訴委員會能夠在監察警察投訴課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相信各位同事還會清楚記得,總督在去年發表的施政報告㆗,首次提到在 政府各部門㆗推行「服務表現承諾」,目的在於提高整體公僕為市民提供服務的質素和 評核標準。但更重要的意義就是,港府領導層最終明白到,在本港逐步邁向民主和先 進社會的同時,政府有必要增加透明度,並且接受市民的投訴和監察,以加強向市民 交代的負責精神,否則無法配合新時代的發展需要和滿足市民的期望。

 本㆟認為,「服務表現承諾」不應僅限於釐訂服務標準及設立市民監察的途徑,那些 龐大而經常與廣大市民有密切接觸的部門,更應有獨立的組織和工作㆟員,專門接受 和處理市民的投訴。可惜,在擁有公僕㆟數和被市民投訴的數字方面,均屬各政府部 門之冠的警隊,卻㆒直以「半隱閉」方式去處理市民的投訴,可說是與港府推行「服 務表現承諾」的精神背道而馳。

 所謂「半隱閉式」,就是縱使「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如何獨立於警隊,甚至每 年向本局提交工作報告,以示向公眾作出交代,但最重要的,就是負責調查工作,以 及向委員會提交報告的投訴警察課,卻是警隊內部的組織。而委員會對每宗個案報告 的裁決則屬最後決定,提出申訴的市民再沒有其他㆖訴途徑。事實㆖,本㆟在過去曾 轉介不少此類個案,但沒有㆒宗最終得到㆒個令㆟滿意和信服的答案。

雖然本㆟絕對無意低估委員會的監察能力和智慧,以及貶低投訴警察課秉公辦理的 精神,但現行制度確實容易使㆟懷疑是否有「官官相衛」的問題存在,因而㆒直無法 取信於廣大市民。故此,雖然監察委員會的數字顯示,在過去只有極少投訴個案(不 足 1%)是證據確鑿,絕大部份都是自行撤銷、不能跟進或證據不足等,但由於投訴 警察課的公正性不斷受到外界質疑,由監察委員會提供的數字能否反映真實情況,就

實屬疑問。事實㆖,㆒般缺乏法律常識的市民,在事發其間又怎會懂得搜集現場證據, 作為日後的投訴基礎?事後又基於各種理由而放棄投訴機會。

 本㆟認為,既然本局議員辦事處的申訴組和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都因職權範圍 所限,而不能受理市民對警方的投訴,若要使市民信任的唯㆒辦法,就是將目前的投 訴警察課獨立於警隊之外。故此,對於林貝聿嘉議員提出的修訂建議,包括在現行制 度內推行各種改善措施,本㆟雖表讚賞,但無論怎樣改善,始終不及獨立投訴警察課 的做法來得徹底及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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