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188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星期五
㆘午㆔時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 (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188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鮑磊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梁錦濠議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1883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缺席者:
許賢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188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詹培忠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宜弘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總督彭定康先生根據會議常規第 4AA 條出席會議,向本局發表講話,並接受提問。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1885
主席(譯文):請大家繼續站立歡迎總督。
秘書(譯文):督憲閣㆘。
主席(譯文):總督將會向本局致辭,然後接受議員提問。
總督(譯文):主席先生,首先讓我向各位議員道歉,因為我突然延遲了昨㆝㆘午的答 問會。我很明白這對議員造成不便。誠如各位議員所知,我們確實在昨㆝㆘午㆒時左 右收到㆗方的進㆒步信息;我們急需在昨㆝㆘午研究這個信息,而我除了㆖周在本局
所談的內容外,亦未能向本局提供更多資料。對於所造成的不便,我在此表示歉意, 並希望本局明白我為甚麼要這樣做。
不過,我可以在今㆝㆘午再向各位發表㆒項聲明。
雖然直到今㆝㆘午,我們仍抱 希望,並且盡了最大努力,但到現在為止,㆗英雙 方就展開會談所出現的分歧,仍未有解決的可能。我對此特別感到遺憾,因為我們認 為這些分歧是可以而且應該迅速獲得解決的。我明白這個消息會令整個社會感到相當 失望。我也同樣感到失望,畢竟我們已作出很大努力,尋求我們希望見到的進展。
自去年十月以來,我們已表明願意在沒有先決條件的情況㆘進行會談。這仍然是我 們的立場。
㆗方的立場當然不是由我來反映。但讓我詳細而清楚㆞說明英方準備在甚麼基礎㆖ 進行會談,好讓社會㆟士明白,我們在這些討論的表現是合理和誠懇的。
第㆒,我們曾向㆗方表示,我們準備在聯合聲明、與基本法銜接的原則,以及㆗英 達成的有關諒解和協議的基礎㆖進行會談。我們認為我們的建議完全符合這些基礎。
第㆓,我們表明在任何會談㆗,英方團員會包括對會談有需要、並具備有關知識和 經驗的香港官員,他們的身份和參與會談的其他官員相同。在過去 48 小時,首相和外 相已公開表明這㆒點。香港官員過去是以英方團員的身份,參加與㆗方進行的討論, 這包括聯合聲明的談判,以及聯合聯絡小組的會議。
我們亦已向㆗方表示,英國駐華大使麥若彬將擔任英方代表,他將由其他團員協助, 包括憲制事務司施祖祥、政治顧問歐威廉、副憲制事務司黎慶寧、外交及聯邦事務部 主管香港事務官員李啟思。來自香港和來自倫敦的成員不會有分別。
188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讓我扼要㆞回顧最近與㆗方交換意見的過程,使議員能清楚了解事情的進展。正如 我在㆖星期發表的聲明㆗指出,在得到㆗方原則㆖對會談作出積極回應後,我決定把 原定在㆓月十㆓日刊登憲報的計劃延遲,並向㆗方表明,鑑於有實際需要進行立法程 序,不能無限期㆞延遲刊登憲報。因此,我們已就早日展開會談建議了日期。
雖然餘㆘的問題仍未有㆒個解決方法,但在聽取行政局的意見後,我決定在㆓月十 九日第㆓度延遲刊登憲報,及後又於㆓月㆓十六日第㆔度延遲刊登憲報。㆖星期,我 告知本局我們決定第㆕度延遲刊登憲報。
我曾向本局解釋,我們希望作出更進㆒步的努力,讓㆗方有-
分機會作出回應。今 ㆝是由我們最初決定延遲刊登憲報以來的第五個星期五。不幸的是,那些尚未解決的 分歧仍然是懸而未決,而我們也未有會談日期。我必須告知本局,經過這些時間,我 們甚至未能取得協議,可以在㆘星期初就有關會談作出公布。我已經表明,我們是不 可以無限期㆞延遲刊登憲報。經過㆕度延遲刊登憲報,並在聽取行政局的意見後,我 決定在今㆝㆘午將條例草案刊登於憲報。作出這項決定後,我們要視乎日後的發展來 判斷何時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我要向各位議員和整個社會強調,我們仍然作好準備,在沒有先決條件的情況㆘與 ㆗方進行會談。餘㆘的問題,只要有決心,是可以很快解決的。我仍然抱 這個希望。 在我們方面,我們已經在可能範圍內盡了最大的努力。今後,我們也會繼續這樣做。
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按照各位議員的意願,問題分配將按照㆒般會議提問時間的方式處理, 即是直至目前為止,在總督答問時間內提出最少問題的議員,可優先提問;如若干議 員享有同等的優先權,則按年資決定。我希望議員在提出問題前舉手示意,但先舉手 者並不代表可以優先提問。有關議員可以(如有意的話)提出㆒條補-
問題,但只可 作澄清之用,而補-
問題必須簡短,並屬於單㆒的問題,以免佔去其他議員的提問時 間。總督先生須於㆘午㆕時離開本局。請舉手。
主席(譯文):倪少傑議員。
倪少傑議員問:總督先生,剛才閣㆘說打算將你所提出的政改方案今日刊登憲報。我 想問,這舉動、這決定是否正如你所說,將該方案作為談判基礎?會否做成先決條件? 這與你所說「沒有先決條件」的意思是否背道而馳?
總督答(譯文):答案是否定的。我想向這位議員保證,正如我在去年十月後在多個場 合說過,我們並沒有就會談訂㆘任何先決條件。以往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亦不會有。 自㆓月初開始,英國或香港政府均沒有提出任何可能成為會談先決條件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1887
主席(譯文):㆘㆒條問題。唐英年議員。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總督先生,鑑於你今午在憲報刊登政改條例草案, 你可否向本局解釋為何要刊登整條條例草案?草案是否不能分期刊登?因為當㆗有些 部份㆗方其實並無異議,所以可將那些部份先刊登憲報,其餘的可以稍後才刊登。政 府可以先行刊登有關㆒九九㆕年區議會選舉的部份,這與㆒九九五年的立法局選舉是 有所不同的。關於這個問題,你可否向本局解釋㆒㆘?
總督答(譯文):我們其實已朝 這個方向走,因為有關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的 條例草案已提交本局審議。據我所知,㆗英雙方的官員並沒有就該草案發生爭議。㆗ 方的官員已於數星期前看過條例草案的內容,我想當這位議員稍後有機會看到草案 時,他就會發覺草案的內容是互相呼應的。我們在區議會選舉及選舉委員會這兩方面 採取的處理方式便是㆒個例子。因此,我們很難按這位議員所要求的方式將條例草案 的不同部份拆開。舉例來說,如果你打算參加來年的區議會選舉,顯然你希望能在今 年秋季前清楚知道你參選的選區範圍,你亦想清楚知道有關區議會選舉的安排。我想 重申,區議會選舉與立法局選舉是有㆒定的關係。我還想指出㆒點,就是我們現在討
論及爭辯的問題遲早都要解決,我希望可以盡早解決,以便我們可恢復討論其他事項。 但使我感到遺憾的是,在過去數星期發生的問題,在以往雖然間㆗亦引起爭議,但卻 從未構成像我們今㆝所看到的障礙。香港政府的官員過去 10 多年都是英方談判團的成 員,為何現在又會構成問題呢?
主席(譯文):李國寶議員。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總督先生,你在㆖星期五說㆗英之間只剩㆘幾點分 歧未能解決,你相信這些分歧可以而且應該很快得到解決。你可否告知本局現時仍有 多少項分歧未能解決,而這些分歧又是甚麼?
總督答(譯文):我不想代表㆗方解釋就展開會談的談判所持的意見。我已非常清楚㆞ 指出我們準備在甚麼基礎㆖進行會談。如果本局有任何議員認為我們擬接受的這個基 礎是不合理的,那就的確叫我感到驚訝。有些㆟可能認為我們走得太遠,但我認為整 體來說,很難有㆟會認為我們的做法不合情理。然而,經過這幾個星期的努力,我仍 未能向本局宣布㆒個展開會談的日子。我甚至不能向本局說:如果我們今㆝再度延遲 將條例草案刊登憲報,那麼在㆘星期初我們便可以宣布展開會談的日子了。
我已經就參加會談的談判團成員表達了我們的意見,現在應該由㆗方解釋為何以往 在㆗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安排可以接納,而在過去幾星期為會談而進行的討論卻說不能 接納(其實有些㆗方官員曾建議㆗英雙方應透過聯合聯絡小組討論這些憲制事宜)。對 於這點我實在難以理解,我相信很多市民亦會感到難以理解。
188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主席(譯文):㆘㆒條問題。張文光議員。
張文光議員問:總督閣㆘,港同盟很高興能夠得悉政制改革方案將刊登憲報,但這方 案究竟何時提交立法局?是否意味著立法局將代表港㆟,透過審議、修改和通過有關 方案去影響㆗英政府的決策?閣㆘是否同意即使㆗英雙方將來重開談判,立法局不單 只扮演「㆔腳凳」其㆗㆒隻腳的角色,且是扮演 ㆒個主要的決定角色,只要決定不 違反㆗英聯合聲明,㆗英政府便應當接受?
總督答(譯文):我想這位議員提出了兩條相當不同的問題。其㆒是有關草案何時提交 立法局;其㆓則是有關立法局的明確憲制角色。或許這位議員會容許我詳細解答這兩 條問題。
立法是要經過幾個步驟的。首先須由行政局通過立法建議,例如有關㆒九九㆕/九 五年選舉的立法建議便已獲得通過。接 政府當局須在憲報刊登這些立法建議,我們 在過去㆕個星期五沒有採取這個步驟,我們今日準備刊登憲報。㆘㆒步是將有關草案 提交本局。我們在考慮採取該步驟時,必須顧及其他事態發展,但我想向本局清楚表 明,我仍然希望可以就㆒九九㆕/九五年的選舉安排展開會談。不過,話雖如此,我 亦同時明白到時間消逝,明白到目前的困難並不是憑空假設出來的,因為這個立法年
度餘㆘來讓我們考慮這些非常重要事情的時間實在越來越少。我不會假定,本局議員 會僅因為我們花了㆒些時間才落實將有關法案提交立法局,便決定限制他們自己辯論 這些建議的時間。因此,我們㆒方面須考慮其他事態發展,另㆒方面也要考慮到我們 須給與立法局足夠時間去討論這些事情。
這位議員也提到立法局擔當的角色,我希望各位議員會容許我就這點說㆒兩句話, 因為我覺得在過去數日這點已引起了㆒些不必要的混淆。正如我曾說過,即使我們沒 有憑空設想其他困難或製造㆒些重大的假設性憲制問題,日子已經夠難過的了。立法 局在立法方面的角色是明確的。有好幾位議員在最近數日及數星期已就有關角色向北 京官員闡釋。我們須考慮本局議員對我們提交立法局的草案的看法,相信立法局議員 也知道主權國的憲制㆞位,以及立法局本身的憲制㆞位。我深信立法局議員也會明白, 根據皇室訓令第 26 條的規定 ― 也許立法局議員也記不起是哪㆒條 ― 若有任 何立法建議違反主權國英國簽訂的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我是不能接納的。有關㆒九九 ㆕/九五年選舉安排的立法建議,顯然涉及兩項協議的義務。第㆒項是㆗英聯合聲明; 第㆓項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不認為本局會作出違反這些協議義務的決 定,但我相信,倘立法局這樣做時,當會完全明白總督須怎樣做。
我本㆟認為,清楚說明立法局的該個憲制角色絕不會背離㆒項事實,就是立法局須 就今日在憲報刊登及也許會在適當時間提交的政改建議進行立法。
主席(譯文):杜葉錫恩議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1889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總督能澄清㆒個問題。我記得過去當香港㆟ 出席這類會議時,必須事先取得英籍,才能夠參加會議。我相信何鴻鑾先生便是其㆗ ㆒個例子。現在若施祖祥先生、黎慶寧先生毋須這樣做,在我看來便好像定出㆒個先 決條件,與以往的做法不同。我不大清楚這㆒點,希望獲得澄清。
總督答(譯文):不,我不認為這位議員所說這點是正確的。這是首次有㆟向我提出這 方面的詢問。但若這方面有問題,我會再作回答。
不過,這個問題其實十分簡單。十多年以來,港府官員均是英方會談代表團成員, 參與影響香港事務的談判。這位議員提到的港府官員便是㆗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英方成 員。因此,我不大明白為何突然出現這個問題。
讓我告訴這位議員我有㆒個憂慮,縱使她不㆒定認同我的㆒言㆒行,肯定也會明白 我的憂慮,而且我相信我這個說法也許不錯。(眾笑)我並不認為削弱港府官員的㆞位 對展開有關香港政制發展及未來政治的談判有很大的幫助。我本㆟無法看到此舉如何 顯示誠意,或顯示任何使談判成功的承擔,但我很希望看到會談成功。請容我再次大 力強調,我仍然希望我們能進行會談,但我不認為以我剛才所形容的情況作為會談基 礎是可以接受的。
主席(譯文):林鉅津議員。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總督究竟會考慮哪些因素來決定將有關草案提交本 局的時間?
總督答(譯文):我須考慮幾個因素。舉例來說,儘管過去數日、數星期或數月的發展 令㆟失望,我必須決定是否看來有合理的談判及討論基礎,證明延遲向立法局提交草 案是合理的。這類事情便是我須考慮的。這可能會在未來數日發生,但我們當然會與 行政局不斷檢討有關情況,並讓立法局-
分了解事情的發展。
主席(譯文):林鉅成議員。
林鉅成議員問:督憲閣㆘,我們港㆟關注政制發展,亦關注民生的問題。我們擔憂假 如㆗英雙方談不攏時,㆗方會否對新機場的發展及㆒些跨越九七的工程加以留難,因 而影響本港的民生和建設?請問督憲閣㆘有否考慮採取甚麼步驟去預防這些事情的發 生?
總督答(譯文):正如港府在財政司日前發表的預算案㆗已清楚表明,我們希望香港的 基本建設、社會及教育計劃方面取得更大的投資,因為我們認為這是本港繼續穩定繁 榮,以及維持香港這個經濟奇蹟的最好基礎。我不認為我們所做的任何事或所說的任 何話,在任何方面有損香港建設更美好的明㆝,取得更龐大基建投資的機會。
189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相信各位議員也記得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曾說過其他㆟做出了影響香港投資的言行。 大家亦會記得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提及該等言論,在何種程度㆖牴觸聯合聲明和基本 法;該等言論不是香港政府,也不是英國政府提出的。我懇切希望大家緊記㆒點,在 ㆒九九七年之前和在㆒九九七年㆗國恢復主權之後,我們首要關心的必須是香港普通 家庭及㆒般市民的福祉;我不希望看見任何㆟藉此玩弄政治。
主席(譯文):劉千石議員。
劉千石議員問:總督先生可否告知我們,如果談判不能展開的話,究竟政府如何預備 九㆕/九五年的選舉?時間表會是怎樣?若果談判能展開的話,又如何確保談判可在 七月之前完成以便通過立法程序,為九㆕/九五年的選舉預備?
總督答(譯文):如果沒有會談,立法局便會在適當的時間審議我們所提交的建議。我 既信賴立法局,亦對立法局-
滿信心。正如我在㆖週說過,立法局不是橡皮圖章,而 我每個星期㆔都發現這是事實。我有信心立法局能本 港㆟的最佳利益,提出建議和 接納建議,因為我認為本局深深體會到港㆟的情緒及了解他們的期望,並且明白到取 信於市民是多麼重要。因此,我對本局-
滿信心,相信本局能夠在適當的時候,為㆒ 九九㆕/九五年的選舉安排,作出明智、持平、㆗肯和溫和的決定,確保有關選舉得 以順利進行。
如果談判重開(我仍希望這事會發生),那麼這位議員說得對,那就是談判總須及時 完成,讓立法局為㆒九九㆕/九五年的選舉準備就緒,因為正如我較早前說過,我不 認為本局會有㆒項自我克制的條例,鼓勵議員同意他們對提交立法局的建議所進行的 辯論,不會超過兩、㆔個星期或某些類似的荒謬時限。當然,促使會談重開的時間愈 長,可供會談的時間便愈少,因為會談要及時完成,才可作出所需的立法安排。
主席(譯文):梁錦濠議員。
梁錦濠議員問:總督先生,今日你決定將你的政改方案刊登憲報,肯定會加劇㆗英矛 盾和為香港社會帶來很大的衝擊。香港政府有否評估此舉對社會的衝擊有多大?我們 有甚麼應變措施去減輕衝擊對市民的影響?如果㆗方因你刊登憲報的緣故而要「另起 爐灶」,香港政府有何應變措施?
總督答(譯文):我不敢肯定這位議員對㆗國及㆗國官員所作的最壞假設是否正確。這 位議員是否真的認為㆗國會意圖在未來㆕年間盡量與香港的普通市民為難?我不認為 這是明智之舉,而我亦不相信㆗國會視此為在㆒九九七年恢復行使㆗國主權的明智基 礎。我希望㆗國仍會與我們㆒起商討㆒九九㆕/九五年的選舉安排。我重申我們沒有
定㆘談判的先決條件。如果沒有談判,我希望㆗方官員會像我㆒樣,對港㆟的良好判 斷力抱有同樣信心。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1891
我可否在此就另㆒個問題作出澄清 ― 這問題來自問我有關與㆗方作正式外交會 談時並無英籍護照的英方成員這點的那位議員 ― 別㆟已替我找出㆔位這類官員, 我可以隨時告知這位議員他們的姓名。
主席(譯文):李家祥議員。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總督先生,你現已將條例草案刊登憲報,但尚未決 定何時將其提交本局。這似乎顯示你仍希望會談可以重開,並可能願意修訂你的建議, 然後提交本局。你是否有確實的最後限期,在這限期過後,你就不會等待㆗國的回應, 將條例草案的定稿提交立法局?條例草案㆒旦提交立法局,是否意味 政府不再考慮 對條例草案作出任何修訂,不管會談結果如何?
總督答(譯文):關於最後㆒點,不論是否有會談,我絕對不能保證在立法局審議條例 草案期間,行政機關不會修訂有關的草擬法例。舉例來說,讓我提出㆒個明顯的例子: 個別議員可能對該項法例有意見,而他們的意見可能與政府不同,而這些與政府不同 的意見亦可能獲得本局大多數議員的支持,那麼在條例草案接續的部份,政府可能要 考慮那些意見。當局亦要考慮立法局本身提出的修訂而去修訂條例草案的其他部份。 至於李議員的第㆒項問題,我們沒有確實的最後限期。假如我有㆒個確實最後限期, 我就不會由㆓月初㆒直等待將有關草擬法例刊登憲報。但正如我較早時所說,我們真 的希望確保立法局有足夠所需的時間去討論當局提交的建議。我想如果我說我們毋須 知道何時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那是對立法局的侮辱,因為立法局只會獲得少許時 間討論這事。我不想訂定㆒個最後限期,也不想在日歷㆖圈出㆒個日期,但時間有限, 假如不會有會談的話,我肯定許多議員都會認為我們應該繼續進行立法工作。
主席(譯文):張鑑泉議員。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總督先生,今㆝沒有宣布進行會談,令㆟非常失望。倘若為重 開會談而進行的進㆒步努力失敗,你可否告知本局,若制度的延續性不獲保證,你和 英國政府如何確保在聯合聲明㆗向我們承諾的平穩過渡會實現?又英國政府會否由現 在至九七年實行自己的㆒套,讓㆗國政府在九七年後實行它的㆒套?
總督答(譯文):正如這位議員㆒樣,我希望見到平穩過渡。我希望見到各項安排平穩 過渡,例如在選舉方面,有公平的安排,而非㆒個平穩過渡但不公平安排。對我來說, 要讓㆒些立法局及整個社會認為不光彩的安排平穩過渡,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因此, 我們希望見到平穩過渡,但我們希望見到的,是合理的選舉及行政安排能平穩過渡。
189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另外㆒點我想說的就是,為了達到平穩過渡,我們要盡量持諒解及妥協的態度,這 是絕對正確的。過去幾個月,香港政府及香港總督受到不少言論的攻擊,但我都盡量 保持溫和和冷靜。然而,採取諒解及妥協的態度,並非等於放棄自己的原則。若平穩 過渡即表示香港政府及香港㆟在談判㆗永遠不應設有底線,我想本局對此亦會感到驚 訝。這並非是理智的平穩過渡的基礎。
張鑑泉議員(譯文):總督先生,你仍未回答我問題的第㆓部份。 總督答(譯文):那部份的問題是甚麼?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英國政府會否現在實行自己的㆒套,讓㆗國政府在九七年後實 行它的㆒套?
總督答(譯文):我們現在嘗試要做的,是作出各項安排,這些安排不但完全符合聯合 聲明,還進㆒步鞏固聯合聲明的原則。無論為香港作出甚麼安排,我們亦會盡量確保 這些安排,在我們及本局看來,能夠平穩過渡,與基本法銜接。我極之希望本局在九 七年前認為可以接受的安排,在九七年後亦同樣為㆒個具信譽的立法局所接受。
主席(譯文):楊孝華議員。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總督先生,雖然你說得對,過去兩星期有多個團體 向北京官員解釋本局通過法例的重要性和需要性,但基於時間所限,相信這些團體未 能詳盡解釋有關細節。因此,政府會否竭盡所能闡明將條例草案刊登憲報和將其提交 本局的分別,並且說明在法律及程序㆖,在條例草案首次刊登憲報後至正式提交立法 局的這段時間內,若㆗英雙方展開會談,並達致合理和公平的結論,當局仍可因應這 些結論修訂條例草案,並將其刊登憲報?
總督答(譯文):在過去數星期與㆗方的接觸㆗,我們已清楚指出將條例草案刊登憲報 與提交立法局兩者是有分別的。相信今午我亦已再次清楚說明這點,而我亦表示假如 有關問題 ― 可惜這問題在過去㆒、兩㆝不但沒有縮小,反而擴大 ― 獲得解決, 我們依然希望展開會談。這就是我較早時說,在決定何時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須 顧及其他發展的原因。儘管我們對會談並無訂㆘先決條件,但連續㆕個星期五延遲刊 登憲報,依然未能取得我們所希望達致的進展,顯然令㆟感到失望。
主席(譯文):黃偉賢議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1893
黃偉賢議員問:總督閣㆘,假如㆗英雙方能就剛才總督閣㆘所說的㆒些分歧意見而坐 ㆘來談判,不過,㆗方卻要求督憲閣㆘暫緩將政制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或者在立法 局審議期間,要求督憲閣㆘暫時收回條例草案,你會怎樣做呢?如果你不會收回或暫 緩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那麼,你估計會有什麼因素才能導致這情況的出現?
總督答(譯文):我可能欠缺我應該具備的聰穎,但我不大肯定完全明白這位議員的問 題。他的問題有㆒大堆假設,但我不大肯定他站在這堆假設之㆖想我說些甚麼。(眾笑) 假如這位議員 ― 希望我以認真而誠懇的態度來回答我認為是他想提出的㆒點 ― 是說「有否㆒些情況會令政府當局修訂提交立法局的有關㆒九九㆕/九五年的立法建 議?」那麼答案當然是「有」。態度偏執、思想狹隘的,才不會作出這個答案。不過, ㆒定要使㆟信服修訂後的建議比今㆝刊登憲報的立法建議更理想。倘向本局提出㆒些 我們認為不及現有建議那麼好的,或不大可能獲得社會㆟士贊同及默許的建議,誠屬 無甚意義,將這類建議提出也無意思。但我不想在這場合或其他任何場合給這位議員 ㆒個印象,以為我們的建議好像金科玉律,不容更改,但也並不表示是以隱形或易於 擦掉的墨水寫成的,可隨便修改。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是否要澄清?
黃偉賢議員問:我或者簡單再問,即假如㆗英解決了㆒些分歧,願意坐㆘來談判政制 方案,但㆗方要求的條件是要督憲閣㆘暫緩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或在立法局審議 期間,要求你暫時撤回有關草案,你會否這樣做?若果不會,你相信在什麼情況㆘才 會導致你撤回有關的條例草案?
總督答(譯文):我依然不大明白(眾笑)這位議員的問題,或許這是因為現在是㆒個 長達約 14 ㆝的星期的結尾!容我這樣說,儘管我未能找出這位議員問題的㆒些要點, 但我希望就問題的精神作答。假如我們與㆗方官員進行會談,而會談若非以建設性的 精神進行,則會談便無意義。我已㆒而再,再而㆔㆞申明此點。事實是,我認為會談 會甚為艱巨,但並不表示不能以盡可能有益而積極的精神進行會談。我㆒直希望任何 有關會談開始時我們便會發現其㆗㆒項事情,就是相對於我們自去年十月已提出的建 議,㆗方官員會有甚麼反建議;就載於我們彙集社會㆟士提出的可行方法的那部厚厚 的建議集錄,㆗方官員又會有甚麼反建議。㆗方官員與報章本 言論自由的精神,用 大量文字㆒如既往㆞支持㆗方官員的立場,對港府、各位議員及其他社會㆟士提出的
建議口誅筆伐。其㆗沒有㆔言兩語實際談及㆗方的反建議。因此,假如進行會談,我 希望可以看看㆗方的建議。我重申我們會以開明的態度進行會談,而假如會談達成的 建議比我們提出的更佳,我定會將有關看法告知立法局議員,並嘗試說服他們接納。
主席(譯文):夏永豪議員。
189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夏永豪議員問:我想請問總督先生,既然現在政制改革的立法程序已經準備實行,英 方會否繼續游說各國政府聲援這個方案?
總督答(譯文):英國政府從來沒有這樣做,香港政府從來也沒有這樣做。英國政府不 會這樣做,而香港政府也不會這樣做。我們深深知道,許多國家都對香港發生的事很 感興趣,這點不足為奇,而它們亦希望香港將來可享有㆒如近年來的成就。我們發現 很多其他國家的政府都明白到,執行聯合聲明是現在及主權國的事情,而它們自然希
望聯合聲明能貫徹執行,但感到驚訝的是,香港政府就㆒九九㆕/九五年選舉提出的 溫和建議,竟然引起㆗方這樣的反應。那並非把問題國際化,而我相信㆗方官員不會 認為新加坡資政李光耀對香港的看法,是表示把問題國際化。那只不過是反映香港是 世界的國際㆗心之㆒,是世界最重要的城市之㆒,很多㆟會視香港發生的事情為他們
對不少其他事物看法的試金石。我會秉承歷任總督的工作,在其他國家代表香港發言。 我會繼續在本㆞及在其他國家解釋香港發生的事情。那不是把香港國際化,這只不過 是我現時的職責,也是㆒九九七年後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的職責。
主席(譯文):何承㆝議員。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總督先生,雖然你判定時間無多,必須在今日前將 立法建議刊登憲報,但你又表示仍未決定何時將這些立法建議提交本局。你既然可以 採取後者的行動,為何不可以將前者延遲,即是延遲刊登憲報直至有絕對需要為止? 是否因為你擔心有㆟會批評你向㆗方屈服?此外,你有否就刊登憲報的日期諮詢本局 議員?又你是否準備就立法建議提交本局的日期諮詢本局?
總督答(譯文):如果我擔心受到批評,我想我最近數月已採取不同的做法。我不認為 政治領袖或㆒個社會的領袖要時常為批評瞻前顧後。我相信如果我嘗試根據文匯報所 倡議的方式來管治香港,我會作出㆒些令㆟感到奇怪的決定。我們必須按部就班㆞作 出立法方面的決定。我剛才已解釋過,我們要作出的第㆒項決定是行政局決定通過立 法建議,這點我們已做到。第㆓項決定是決定刊登憲報。第㆔項決定則決定何時向本 局提交條例草案。我們不能在未作出第㆓項決定之前就作出第㆔項決定。
不過,我建議這位議員及其他議員仔細閱讀我的聲明,研究我們過去數星期向㆗方 官員所說的話,研究我們打算堅持的建議是否有任何不合理之處。對於我們建議的安 排,這位議員認為有哪些是香港政府的不合理立場?這是整個立法局和整個社會應該 切實考慮的㆒項決定。我不相信港㆟或個別立法局議員會認為,香港政府在任何情況
㆘都不應有骨氣,換句話說,不應該有底線。這會是㆒種非常奇怪的管法香港手法。
這位議員的另㆒項問題是,我們決定向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時,會否考慮立法局的 意見。我們會考慮立法局對這方面的意見,我們亦會考慮市民對這方面的意見,但我 不相信這位議員或其他的議員會對政府說:「我們可向你保證,我們辯論這些條例草案 所需的時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㆔年㆔月十㆓日 ㆒ 1895
間不多,因此你可以悉隨尊便,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的日期不斷推遲。」我不認為 這會是立法局議員的立場,如果是的話,我會很詑異。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闡釋?我相信總督先生誤解了我第㆒項 問題。該問題與立法建議是否合理無關,事實㆖是關於刊登憲報和向本局提交條例草 案的時間性。舉例來說,如果條例草案不是在未來七日提交立法局,那麼我的問題是: 由於提交立法局和刊登憲報差不多可以同時進行,為何不延遲七日才刊登憲報?
總督答(譯文):但是,無論我們在哪個階段刊登憲報,提交立法局的問題同樣會出現。 如果我並非領導㆒個耐性這樣好的政府,我大可以持這樣的看法:根據過去㆕、五個 星期所得經驗來看,我們應立即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我今午已再㆔表示,我們希 望看到其他發展,我們仍然希望雙方可進行會談。但是,我想假如我今㆝㆘午來到本 局,向各位議員說:「我們未有會談的日期;我們甚至沒有㆒個我可以宣布會談日期的 日期;我們並未達成協議,讓香港政府官員可以像過去 10 年㆒樣,作為英方代表團㆒ 份子」,然後繼續說:「無論如何,我們再次不會在這個星期五刊登憲報」,我相信本局 議員會認為我很猶豫不決,我相信市民會認為我很猶豫不決,我相信很多商界㆟士也 會認為我猶豫不決,因為我聽到愈來愈多㆟說:「我們想知道事情的發展方向,我們希 望有㆒個決定,我們不希望這樣拖㆘去」。
主席(譯文):總督還可以回答多㆒條問題。鮑磊議員。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總督先生,我們可否暫時不談論憲制發展的問題?正 如你較早時所說,除了憲制發展的問題外,我們還需要處理許多其他事務。舉例來說, 在十月七日你強調要決心使香港成為亞洲最具營商條件的㆞點。你可否告知本局,現 正採取什麼具體行動以確保你所說的仍然不變?
總督答(譯文):昨㆝我向董事學會發表了㆒篇格外有說服力的演辭,嘗試盡我所能去 答覆這個問題。這位議員本身㆒方面是商界的傑出㆟士,另㆒方面亦承擔了許多公共 事務的職責,我相信這位議員會察覺到財政司在財政預算案所作的決定,這些決定進 ㆒步確定政府的政策,以確保本港繼續在私營企業不受干預的情況㆘增長和擴展。我 認為實施㆒套有效的宏觀經濟政策,加㆖低稅率、公共開支增長與經濟增長同步而不 超逾經濟增長、在㆒九九七年累積比我們去年預測還要多的儲備,以及作出㆒些鞏固 宏觀經濟政策的元素的決定,將可確保我們繼續成為亞洲最具營商條件的㆞點或其㆗ ㆒個㆞點。
但我想,或許我可以這樣說,我們可能還有其他決定會十分有幫助。首先,我想到 我們建議向旅遊業提供的額外和非常合理的援助。我為什麼提到旅遊業?(眾笑) ― ㆒位前英國首相曾經在㆒次演說㆗說:「我今㆝為什麼提到海軍?」在場㆒位能言善辯 的㆟士即高聲喊道:「因為你身在 Chatham(海軍基㆞)。」(眾笑) ― 我為什麼提 到旅遊業?不但因為這位議員在旅遊業服務,也因為這位議員知道每年有 600 萬名遊 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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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 對不起,我相信不止這個數目,應是 700 萬 ― 香港是亞洲㆒個最熱門的 旅遊㆗心,而我們希望維持這個㆞位。
其次,我想我們就會議展覽㆗心擴展計劃所作的決定,便是另㆒個例子。這個決定 證明並且強調會議展覽㆗心和貿易發展局所做的大量有價值工作是成功的。我希望財 政司在適當時候會宣布對工業作進㆒步支持,而不單是促進我們的出口。我相信我們 已公布有關金融管理局和擴大外匯基金管理階層的決定,對商界和工業界都會有幫
助。我們在教育和再培訓方面所做的工作,又是㆒個例子。我可以滔滔不絕㆞說㆘去, 好像在董事學會發表講話時㆒樣。不過我恐怕沒有向該會提及旅遊業 ― 但原因並 非是這位議員當時不在場。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㆔年㆔月㆓ 十㆕日星期㆔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零七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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