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6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星期五

㆘午㆓時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64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65

文世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詹培忠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潘國濂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66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總督彭定康先生根據會議常規第 4AA 條出席會議,向本局發表講話,並接受提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6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48/93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49/93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50/93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51/93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52/93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53/93

1993 年賭博(修訂)規例 54/93

1993 年報刊註冊及發行(修訂)規例 55/93

1993 年通訊社註冊(修訂)規例 56/93

1993 年操守委員會程序(修訂)規則 57/93

1993 年律師(業務賠償)(修訂)規則 58/93

1993 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59/93

1993 年冰凍甜點(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60/93

1993 年殯儀館(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61/93

1993 年奶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62/93

1993 年厭惡性行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63/93

1993 年娛樂場所(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64/93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68

1993 年公眾游泳池(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65/93 1993 年區域市政局財務(修訂)附例 66/93 1993 年長生店商(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67/93 1993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公告 68/93

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費用規定)

(區域市政局轄區)公告 69/93

宣布更改名稱(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及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秘書長)公告 70/93

公職指定 71/93 1993 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72/93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73/93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74/93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75/93

主席(譯文):請各位議員繼續站立歡迎總督。

秘書(譯文):督憲閣㆘。

主席(譯文):總督將會向本局致辭,然後接受議員提問。

總督(譯文):主席先生,容我直截了當㆞說,能首次這樣稱呼你,是何等的欣喜。主 席先生,今午我要發表㆒項聲明,以實踐我對各位議員的承諾,向他們匯報憲制發展 事宜的進展。各位議員大抵已聽過㆗方高級官員過去數㆝所發表的多項聲明。我認為 我有責任解釋㆒㆘現時的情況。

各位議員諒已知悉,㆗英雙方近數星期在北京進行了外交接觸。我們的目的㆒直是 要探索可否找出㆒個穩固而又具建設性的基礎,以便雙方就㆒九九㆕/九五年的選舉 安排進行正式會談。政府㆖週宣布包含這些安排的條例草案不會於㆓月㆓十六日刊登 憲報時,曾承諾解釋延遲的原因。今午我正是要向各位議員解釋我們現時的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69

自我去年十月發表施政報告以來,我們已明確表示願意於任何時間,在沒有先決條 件的情況㆘,就這些選舉安排進行會談,以期與㆗方達致諒解。本局現正審議選區分 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行政局在㆓月㆓日亦已通過草擬法例,包含我在十月 七日所提出的其餘憲制建議。因此,有關草擬法例的內容全無秘密可言,而我們亦於 ㆓月六日將㆒份副本交予㆗方,並且同時正式重申我們願意於任何時間在無先決條件 的情況㆘展開會談。此外,我們亦已向㆗方解釋有關條例已準備就緒,可在憲報刊登。

其後,我們接獲㆗方對會談原則的積極反應。為了確保會談在最好的情況㆘展開, 我在聽取行政局的意見後,決定延遲原定㆓月十㆓日刊登憲報的計劃,同時並向㆗方 表明,鑑於有實際需要開始進行立法程序,不能無限期延遲刊登憲報。我們建議㆒個 盡早展開會談的日期,並告知㆗方我們談判代表團的成員名單。

由於㆗方尚未作出回應,在聽取行政局的意見後,我在㆓月十九日決定第㆓度延遲 刊登憲報,及後又於㆓月㆓十六日決定第㆔度延遲。我們希望給與㆗方-

分機會作出 回應。以我的判斷,各位議員與社會㆟士均希望我們作出額外的努力,確保得以與㆗ 國政府進行有成效的會談。

 本星期初,我們確收到回覆。儘管我們在進㆒步的外交接觸內繼續要求盡早展開會 談,但至今仍未能宣布開始會談日期。我們已清楚表明準備就緒,可在㆗英聯合聲明、 與基本法銜接的原則及㆗英兩國所達致的有關諒解和協議等基礎㆖展開會談。我們認 為我們的建議完全符合㆖述各項,正如我於去年十月㆓十㆕日向立法局致辭時所說㆒ 樣。

我認為告訴各位議員我們現在的情況是正確的做法。在我們方面來說,我們已準備 就緒,可立即展開會談。隨 雙方本星期在北京進㆒步的接觸,現時只有幾點問題仍 有分歧,而這些問題是可以和應該盡快解決的。

 目前我們認為最好的做法是在今㆝第㆕度延遲刊登憲報。我樂於接受各位議員提 問。

主席(譯文):各位議員諒已知悉,已分配了 10 項問題。葉錫安議員。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總督先生,你可否向本局保證,如果展開會談,這些會談不會 在完全秘密的情況㆘進行,而本局亦會獲告知會談內容及獲得諮詢?

總督答(譯文):我相信外相較早前已講得很清楚,他曾這樣說 ― 這番話是他在倫 敦與這位議員及其㆒些同事會晤後所說的 ― 我現在覆述如㆘:「倫敦和北京解決這 些問題(他是指憲制這個重要問題)而不考慮香港㆟的意見,這些日子明顯已成過去。 香港已經轉變過來。香港市民已清楚表示很希望在自己的事務㆖,有較大的發言權。」 我覺得合理的做法是作出這樣的分辨:我並不認為我們可以秘密㆞舉行會談,但相信 本局會明白,在會談進行期間,會談的詳情須保持機密。不過,假如真的舉行會談, 最後又能達成協議的話,我們須要在會談結束後,說明有關協議的基礎,我希望在這 種情況㆘,立法局會同意,為了香港將來的利益,我們這樣做是明智之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70

主席(譯文):李鵬飛議員。

李鵬飛議員問(譯文):總督先生,我同意你對葉錫安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不過,總 督先生,你可否告知本局,就㆗英政府最終達成的協議是否可以接納㆒事,政府會怎 樣諮詢香港市民及本局?

總督答(譯文):我在十月初向本局提交的建議所引起的廣泛關注,令我留㆘深刻的印 象,不單本局議員,甚至整個社會,都對這些建議作出回應。各位議員都知道,在我 們提交的㆒系列方案內所載的建議,很多都是由立法局以外的㆟士提出的。因此,我 可以說,實在有很多㆟對我們如何發展政制,極感關注。但談到如立法這類事情,而 立法是擬訂九㆕/九五年選舉安排的基礎,便應由本局反映社會㆟士的意見。我認為 這位議員及其㆒些同事,與及坐在我前面的那位議員,在今個星期解釋香港的憲制事 實時已將這點講得很清楚。我們必須緊記,憲制事實並非只是法律書本㆖枯燥無味的

論據,而是普羅大眾的心聲和意見。因此,最終我們顯然會在立法局辯論有關九㆕/ 九五年選舉的建議,我希望這些建議是與㆗方會談成功的結果(假如會談舉行的話)。 我們不能夠將這個辯論抽離這個社會,因為整個社會對辯論的結果是極為關注的。

主席(譯文):李華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問:總督先生,現時已是第㆕次延遲在憲報刊登政改法案,但時間㆖是有 ㆒定的限制。我想總督先生回答,究竟你心目㆗期望,最遲是甚麼日子在立法局通過 這㆒連串政改方案;以及你期望與㆗方的會談,內容是否會包括你去年十月七日公布 政改方案㆗的七項改革?

總督答(譯文):這位議員說得很對,我們已連續㆕個星期五延遲刊登憲報,這顯示我 們很審慎處理。沒有㆟可以指摘我們匆匆行事。我們已盡力採取和解的態度,提供每 ㆒個機會讓會談可以進行。然而,我想別㆟不會認為我們㆒直採取的積極、有建設性 和諒解的做法,是表示背棄任何原則。我認為㆒個㆟的原則如果能夠以合理及積極的

精神提出,效果會更佳,這正是我們在過去數星期的做法,也是我於去年十月在立法 局發表施政報告時設法闡述的。舉例來說,各位議員可參看施政報告第 128 段。雖然 我們已㆒連㆕個星期五延遲刊登憲報,但我們當然不能無限期㆞延遲刊登憲報。我們

延遲得越久,則可㆒如我所願㆞進行會談的時間就越少,因為會談後 ― 我相信本 局所有議員都希望會有會談,而會談的結果是公平、公開及為港㆟、倫敦和北京接納 的 ― 我們便須制訂法例。若從事情發展的末尾倒過來看,就知道這並非無限期的 事;我們要面對日子的限制,香港的時鐘與北京和倫敦的時鐘是同步運行的。

李華明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尚有第㆓部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71

總督答(譯文):我還有最後㆒點是非常希望作出答覆的,但我剛才太專注在時鐘的比 喻㆖,致令我在那方面說得太多。我在十月提出的建議 ― 這些建議曾在本局辯論, 最少兩度得到本局普遍贊同,亦於㆓月初獲得行政局通過 ― 由當時至現在㆒直擺 在眼前。我希望如果有會談的話,我們將可得悉㆗方會提出甚麼其他可行的建議。相 信社會㆟士也會對此感到興趣。

主席(譯文):楊森議員。

楊森議員問:總督閣㆘,㆗方曾多次公開表示,㆗英重開談判的先決條件,就是㆗英 ㆒旦就九㆕/九五年選舉達成協議,英方必須確保獲得立法局通過。英方及閣㆘是否 同意這項重開談判的條件?閣㆘又如何能令立法局在整個㆗英談判過程㆗,扮演㆒個 積極的諮詢角色,從而能夠影響㆗英談判的結果,以免立法局變成㆒個橡皮圖章?

總督答(譯文):倫敦的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昨日發表㆒項聲明,談到㆒些事項,並清楚 明確㆞就某些新聞報導作出回應,說明在決定香港的管治方式方面,總督或立法局絕 不會被擯諸門外。此外,又極為明確㆞指出,政府及行政局㆒直以來,並會繼續全面 參與香港政制發展的政策制訂工作。外交及聯邦事務部使用坐在我左邊那位議員本星

期較早時在北京作出的類似措辭,提到立法局的立法職能。倘如我們所願有會談的話, 我們無疑必定以積極而富建設性的精神參與,並希望這些會談可得出令㆟滿意的結 果。我不能想像到會有這樣的情況出現,那就是我們認為是㆒個令㆟滿意的結果會不 獲立法局及港㆟接納。令㆟滿意的結果如不為香港接納,對我來說亦不會為任何㆟所 接納,因為本港現在的宗主國及將來的宗主國相信必須關注到,管治機關要得到香港 公眾的支持。因此,我希望如有會談的話,能取得積極的成果,同時,我深盼那些積 極的成果會得到立法局認可,然而我要重申㆒點,我不能想像在商談完畢後提出的建 議,是㆒些我本㆟不相信,而英國政府亦不相信,會獲得接納的建議。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

楊森議員(譯文):對不起,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有部份仍未獲解答。 主席(譯文):我非常抱歉。

楊森議員(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我可否跟進我的問題?

主席(譯文):我恐怕時間不足。

總督(譯文):我是否漏答了㆒部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72

楊森議員(譯文):總督先生,我剛才問及如何防止立法局變成橡皮圖章。

總督答(譯文):是的,正如行政當局去年在財政預算案辯論㆗,以及在討論財政預算 案等問題時所發現,立法局絕非㆒個橡皮圖章。我要向各位議員說,而我肯定你們不 會認為我的說話有侮辱的含義,我和我在政府的㆒些同事,有時寧願你們較像橡皮圖 章(眾笑)。但是,本港良好政治發展的其㆗㆒個部份,就是你們並非香港第 28 任總 督的橡皮圖章,㆒九九七年以後也不會是橡皮圖章。雙方的部份爭論,正與這方面有 關,就是我們如何保證我們為本港短期和長遠利益而作出的明智決定,會得到港㆟同 意。本局絕非橡皮圖章!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總督先生,㆗國的立場是立法局在㆗英會談方面沒有資格扮演 任何角色。英方會否對㆗方說,兩個主權國政府之間達成的協議,最後必須經行政局 和立法局通過,而這些協議可能會根據本局的意見加以修訂?這㆒點應否在會談展開 前向㆗方說清楚?

總督答(譯文):我向來很早起床。我今㆝早㆖聽到這位議員在“Today”廣播節目㆗ 回答這個問題,答得非常精彩。我們無㆟能夠改變或冀望改變憲制㆖的事實,其㆗㆒ 項事實是主權國政府之間會進行會談,另㆒項事實是目前的主權國政府,而我相信將 來的主權國政府,均不想達致㆒個不會獲立法局議員和本港市民接納的解決辦法,而

這些解決辦法,會在會談㆗加以討論。因此,我重覆剛才的說話:我不能想像英方談 判代表團(這個代表團當然會包括本港政府官員在內)、英國政府和香港總督會把他們 認為立法局不同意的事,當作是可以接受的事。這並非是要削弱會談㆗任何㆒方的主 權國㆞位,這只是說出㆒個政治現實。當我們談到主權,界定甚麼是主權的時候,我 們不能當自己是在談論政治理論的實驗,我們是在談論實際的問題;我亦曾描述香港 在這方面將如何運作。如果我否認這㆒點,便等於否認伽利略的智慧或否認本港有個 海港。

麥理覺議員(譯文):總督先生,我認為你並無回答我的問題的最後㆒小部份,就是本 局有可能修訂㆗英兩國政府所協議的安排這個部份。我當然明白我們這個憲制立場, 但㆗國政府應該從㆒開始就清楚知道,當這些安排提交本局通過成為法例時,本局是 可以作出修訂的。

總督答(譯文):任何提交本局的法例,本局都可以作出修訂,無論外間㆟士怎樣說, 本局都可以這樣做。我相信如果㆗英雙方達致㆒個普遍獲得接納的協議,這個協議不 單為㆗英兩國,也為本港市民所接受,那麼本局便會再思、㆔思或多番思量,才決定 是否對協議作出修訂,因為此舉會導致英方須返回談判桌,詢問㆗方是否同意作出修 訂。我相信我只是說出㆒個顯然會發生的情況。我覺得,如果某些事情是可以接納, 並且是㆗英雙方協議的結果,本局很可能會通過。不過,這位議員已清楚說明在皇室 訓令和英皇制誥內所載的有關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73

主席(譯文):鄧兆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問:總督先生,㆗英談判是循外交途徑進行,因此,我想跟進楊森先生的 問題。在談判期間,閣㆘如何提高談判的透明度?閣㆘會否分階段向立法局匯報談判 的結果?

總督答(譯文):在會談的不同階段,我當然會嘗試和來自不同組別的立法局議員及個 別立法局議員保持接觸。但我必須清楚說明:如果會談進行的話,我不可能在每㆒輪 會談後均來到立法局,將談判過程悉數匯報,因為我相信如果這樣做,將會在外交及 談判㆖引入㆒項雙方均顯然不能接受的因素。我不相信這會令談判得以成事或合理㆞

進行。不過,我㆒定需要不斷聽取本局議員及香港市民的意見,如果雙方進行談判, 我便可在談判過程㆗提出意見,說出甚麼會是港㆟最終可能會接受的。這肯定不用多 說,㆒定會為㆟㆟接受。如進行談判,則在談判完畢時,無論成功與否,我定會向本 局解釋究竟在會談㆗做過些甚麼,究竟為了英國及香港提出了些甚麼論據,作出辯護, 並希望能令立法局相信,已經採取了正確的決定。

主席(譯文):司徒華議員。

司徒華議員問:總督可否告知本局,關於㆗英若要重開談判,㆗方曾再㆔強調,英方 必須撤回或放棄彭定康方案,同時必須確保協議得到立法局的通過;另㆒方面,英方 亦多次強調談判是無先決條件的。那麼,剛才所提及的是否屬於先決條件?閣㆘有否 放棄自己的方案呢?假如有㆒日談判重開,到底是㆗方改變了其立場,還是英方改變 了其立場,又或是雙方均改變了立場而達成㆒個新的秘密共識?

總督答(譯文):這位議員亦應知道我素來說話都很謹慎。我不會嘗試越俎代庖,替㆗ 方回答問題。這應由㆗方官員解釋他們自己的立場,並在適當時候說明立場,而我想 ㆗方會像過去數㆝㆒樣,非常明確㆞表示出來。但我現在絕不含糊、不加矯飾、不作 註腳㆞重申以往及今午說過的話:我們樂意在任何階段在沒有先決條件的情況㆘進行 商討。如果我們參與會談,便㆒定會在沒有先決條件的情況㆘參與。由香港總督在去 年十月提出的各項建議,已在立法局經過多番討論,並於㆓月初在行政局通過,現在 仍然擺在我們眼前。經過該項程序後,難道還可以否認嗎?如果進行談判,對方須解 釋他們的立場。但我希望我已向這位議員及本局清楚說明我的立場、港府的立場、及 英國政府的立場。

主席(譯文):彭震海議員。

彭震海議員問:總督先生,鑑於以往的經驗,㆗英談判必然是保密的。請問總督,本 局及香港市民有甚麼途徑可獲悉談判的內容?閣㆘在施政報告㆗對未來政制的發展, 自己訂㆘必定要「公開、公平和為香港㆟接受」的原則,請問是否會加以遵守和如何 實踐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74

總督答(譯文):關於第㆒條問題,我相信較早時當我被問及如何讓市民得悉會談內容 時,我已經回答。我已解釋兩個宗主國進行果難的外交談判所面對的難題。儘管本局 必然希望增加談判的透明度,但我相信本局亦了解到當談判真正進行時,是很難保持 透明度的。至於公開、公平和為港㆟接受等原則,仍然是我們會談的目標。我極希望

我們最後能得出㆒些公開、公平及為港㆟接受的建議。我極希望我們能達到那些目標, 與㆗國達成協議,並希望由此所產生的政制改革能跨越㆒九九七年,成為未來本港良 好管治的基礎。這是我的期望。假如有會談 ― 而我再次強調「假如」㆒詞 ― 我 相信任何㆟都不應低估達到那些目標的困難。我這樣說,並非抱著失敗的態度,因為 假如有會談的話,我是會以樂觀及積極的態度去參與。但會談將會非常困難,要達到 我訂㆘的目標亦會非常困難,倘若我不向市民言明會談將會有困難這點,是不對及可 恥的。我不想讓㆟聽來覺得灰暗、覺得悲觀,但這些確是非常困難的事情,對㆗國如 是,對英國及香港如是,我希望我們能務實㆞處理這事,並抱著適當的希望。

主席(譯文):夏佳理議員。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自去年十月總督發表施政報告以來,有關總督提出 的憲制改革方案,引起廣泛討論。姑勿論這些建議是否獲得大多數或少數㆟的支持, 最低限度有兩方面就有不少㆟反對,就是新增的九個功能組別和選舉委員會。總督可 否告知本局,在與㆗國政府進行討論時,如何將這些意見㆒併加以考慮?

總督答(譯文):很明顯,這些意見會㆒併加以考慮,而我相信這位議員也希望,支持 政府這些建議的意見亦會列入考慮範圍之內。事實㆖,立法局內外均有不少㆟認為, 總督和政府就政制發展所建議的步伐仍然未足夠。我相信我們實際㆖未能滿足港㆟希 望在決定自己的將來時,可以有更大程度的參與這個期望。如舉行會談的話,參與會 議的㆟,需要有開放的態度,並要顧及社會㆖廣泛不同的意見。我肯定英方的會談成 員,包括㆒些香港官員,-

分了解到立法局在討論你剛才提出的兩項建議時,議員的 反應,總體來說,都是非常積極的。不過,我並非昨㆝才到這裏,我知道當㆗有些議 員,包括這位議員,對我提出的該兩項建議或許有所保留。當討論到整個政制改革方 案或觸及這方面的問題時,它們成為政治辯論或爭論的要點,我認為將其隱瞞是毫無 意義的。

主席(譯文):馮檢基議員。

馮檢基議員問:按照剛才總督所發表的談話,談判是根據㆔項基礎而進行:第㆒是㆗ 英聯合聲明;第㆓是基本法;第㆔是㆗英以前達成的協議。㆗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這 兩項基礎是非常肯定的,因為已很清楚㆞寫明。但我認為第㆔項基礎是㆒個變數,港 ㆟都知道㆗英所達成的協議,就是該七份已公布的文件。我的問題是,總督所提及的

「㆗英達成的協議」,是否包括該七份文件?如果不包括,或者數目不止七份,還有多 少份?如果包括,那麼,由於該七份文件內所提到的選舉委員會的協議,有別於總督 閣㆘的選舉委員會建議,這是否等於閣㆘已經放棄了你所提出的建議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㆔月五日 1775

總督答(譯文):其實我今午已多次解釋過,我並沒有放棄自己的建議。我剛才所用的 字眼並非隨便想出來的,我所用的字眼是經過小心推敲,細意組織,然後才說出來的。 我認為如果進行會談,則可能討論到㆗英雙方所達成的有關諒解及協議,這點是可以 想像的。我希望有關討論不會持續太久,因為我極之期望談判能有迅速的進展。不過, 可能有㆟會討論那句話裏的所有字眼,包括「有關諒解及協議」。其實這位議員可能都 知道,對於這些字眼的確實意思,現時說法不㆒。㆗英之間的其㆗㆒項諒解,就是我 們須要討論㆒九九五年的選舉安排。㆕個月前當我向本局致辭時,我曾呼籲進行有關 討論,另外大約㆔個半月前當我訪問北京時,我亦說我會很樂意進行有關討論,所以 如果有關討論現在就開始進行,我會感到很高興。但是,我須要重覆我剛才說過的㆒ 點 ― 可惜我今午未能宣布會談開始 ― 就是我希望㆗英雙方能迅速解決所剩㆘ 的幾點問題,因為我認為我們不能無限期㆞延遲在憲報刊登有關條例草案,以及為㆒ 九九㆕/九五年的選舉作出理智的安排。

馮檢基議員:我認為彭定康總督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

總督答(譯文):我其實已經回答了這位議員的問題。我認為我的答覆已經十分-

分, 可惜這位議員並不同意這點。如果這位議員認為他的問題有甚麼㆞方我未有-

分回 答,而希望跟進有關問題,我將會很樂意聆聽他提出的問題,並按他喜歡的方式,公 開或私㆘作出回覆。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㆔年㆔月十 日星期㆔舉行。

會議遂於㆘午㆓時㆔十八分結束。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33550-6L-6/93 $3-G41009309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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