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2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14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何承㆝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25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14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缺席者:

夏佳理議員,J.P.

鄭慕智議員

列席者: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金融司譚榮邦先生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2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3 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 ...................................................... 29/93

1993 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費用)

(修訂)規例............................................................................................. 30/93 商船(防止油污染)規例(豁免)公告 ..................................................... 31/93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踏石角發電廠爆炸事件

㆒、 劉千石議員問:就㆒九九㆓年八月㆗華電力有限公司(㆗電)踏石角發電廠爆 炸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跨部門調查小組的報告是否已經完成;

(a) 若是,

(i) 會否公布有關報告;

(ii) 就爆炸成因來說,政府的調查結果與㆗電公布的報告有何異同;

(iii) 按政府的調查結果,該次爆炸的成困有否涉及㆟為錯誤;有關詳情為何; 及

(iv) 政府有何措施防止日後同類事件發生;

(b) 若否,有關調查現時的進度為何及預計何時能完成報告?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由消防處領導的跨部門調查小組已完成有關報告。小組對爆炸成因作出 的結論,與㆗電調查結果相類似,不過,有部份調查結果卻與㆗電報告所載的有些出 入。

14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當局會於㆕月㆘旬進行死因研究,以找出㆗電兩名僱員在爆炸㆗死亡的原因。屆時 死因裁判官及陪審員會考慮這兩份報告所提出的證據。

 在死因研究及其他可能進行的與爆炸事件有關的法律程序完成之前,公布跨部門小 組的報告會對有關的當事㆟造成損害。因此,在現階段我不能透露報告㆗的任何內容。

 不過,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定會採取㆒切可行的步驟,確保同類事件不再發 生。㆗電仍未決定是否重建在爆炸㆗損毀的系統。不過該公司已作出承諾,若決定重 建,到時會採取積極的改善措施。收到㆗電重建該發電廠的申請後,我們會參照㆖述 兩份報告和死因裁判官的調查結果,便更能確保制定所有必需的安全規定,防止同類 事件再次發生。

副主席(譯文):鑑於需要即時傳譯而為求清晰起見,可否請各位以㆗文提出補-

問題 的議員以較慢的速度發問,以便即時傳譯員能將問題的意思完整㆞翻譯過來?同樣理 由,請各議員在發問時只提出㆒條問題,這樣亦是為了讓其他議員也有機會提出補-

問題。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嘗試用最慢的速度發問。保安司在剛才回覆的第㆕段, 向我們保證他必會採取㆒切可行的步驟,確保同類事件不再發生。保安司可否具體告 知本局,所謂「㆒切可行的步驟」是包括些甚麼有效措施,去確保同類事件不再發生?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首先,我得指出,本港沒有其他發電廠的系統,與這 次發生爆炸的踏石角發電廠的系統相類似。據我所知,其他發電廠所使用系統與此完 全不同,因此技術㆖不可能發生與踏石角發電廠爆炸起因相同的事件。其次,㆗華電 力有限公司已表明有意檢討該發電廠的操作系統,並實施改善措施。當然,如該公司

決定重建該系統,屆時便須根據危險品條例向消防處處長申領牌照,而消防處處長會 確保該公司已作出改善,並已顧及從這次爆炸事件所汲取的教訓。

詹培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這項由跨部門小組進行的調查需 費多少?根據政府的「用者自負」政策,這筆費用,是否會向㆗電要求全數償還?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知道調查需費多少。我會給與書面答覆。(附件 I)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問有關氫氣房的設計與工作安全守則問題。除了由 供應的廠家提供安全意見之外,㆗電是否有諮詢其他同類供應廠家的意見?若否,原 因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知道㆗華電力有限公司諮詢哪些供應廠家的意見。 我會嘗試找出答案,並以書面回答這項問題。(附件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29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已損毀的系統(即氫氣系統)尚未重建,這 是否表示九龍及新界的電力供應安全並沒有多大保障?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不會。㆗華電力有限公司目前在踏石角所用的 是另㆒套系統,是㆒種圓柱式蓄電池系統,毋需使用氫氣。我知道整套系統以高壓操 作,因此不會有原先裝置的相同情形而導致意外發生。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由消防處領導的跨部門調查小組所進行的 工作,是否只針對受爆炸影響的設施?有否對發電廠內的其他設施進行全面調查,以 確保安全?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該小組負責調查意外的起因,而所做的正是這方面的 工作。該小組並沒有研究發電廠其他方面的情形。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內說,在與這爆炸事件有關的訟案 完結之前,當局不會公布有關調查結果。我的問題是:保安司雖則明白有必要確保並 不影響日後進行的任何訟案,亦明瞭市民有權知道發生甚麼事,但在㆓者之間,他是 否確寧取前者而捨後者?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已取得這方面的法律意見,所得意見是我們目前應 採取這個立場。當然,我們預料調查結果會在㆕月,即死因裁判官進行死因研訊時公 布。

公務員建屋合作計劃

㆓、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出售公務員建屋合作計劃㆘的樓宇單位供私㆟發 展商進行重建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迄今為止,接獲的重建申請有多少宗,其㆗已獲批准的有多少宗,所涉單位若 干;

(b) 審批申請,平均需時多久;及

(c) 會否檢討現行程序,以確保能就是否准予重建迅速作出決定?

14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直至目前為止,共接獲㆔宗有關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樓宇的重建申請, 涉及的單位共 41 個。其㆗㆒宗涉及 19 個單位的申請已獲批准,有關方面現正磋商土 ㆞補價的金額。從接獲申請至提出基本條件,處理這宗申請的時間約為五個月。

 處理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樓宇重建申請的程序,與處理其他重建申請相同。我們 的程序旨在盡快處理申請,並確保有關申請符合規劃、批㆞契約及建築方面的規定。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這份厚達 200 多頁的文件乃發給發展商及公 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樓宇的業主,作為㆒項指引,請問有關業主及/或發展商曾否就 申請的繁複程序及批准所需時間而提出投訴?如有的話,有多少宗投訴及涉及多少個 單位?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知道過往曾有關於程序繁複及處理時間 長的投訴。我相信解散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及放棄業權的問題,已經辯論了多年,尤其 是當㆗涉及的法律問題複雜,實際㆖確有礙此事的進展。經過多年的努力,這些問題

已獲得㆒定程度的解決,現時這方面的安排已準備就緒,可以制訂並實施重建計劃。 除了實際㆖已遞交的㆔宗申請外 ― 而該等申請實際㆖已具備可獲批准重建的條件 ― 另有 65 個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已於㆒九九㆓年年底取得其會員的同意,展開有關程 序,最終可能但未必㆒定會提交重建申請。

鄧兆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㆒定准許所有公務員建屋 合作計劃㆘的樓宇單位,供私㆟發展商進行重建;而在補償方面是否有什麼原則加以 規限?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只在接獲重建的申請後才予以考慮;倘 符合有關條件,申請便可獲批准。因此,在這 238 個公務員建屋合作社當㆗,會有多 少申請重建,我不能先㆘斷語,亦不能說最後會有多少獲得批准。至於補價方面,則

是相當複雜的問題。首先,這裡涉及撤銷原來批㆞的基本限制,即只批給公務員的限 制。其次,亦要考慮進㆒步修訂官㆞契約條件的可能性,以容許進行更大型的重建。 我認為最好能以書面詳細解釋有關這方面的估價及補價問題,而我會這樣做。(附件 III)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假如業主順利通過所有程序而沒有任何阻延,規 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從最初提交申請至公務員最後獲批准轉讓公務員建屋合 作社計劃樓宇的業權,以便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其樓宇,所需時間應為多久?又是否有 任何㆞方可供公務員求取意見?這份文件確實很繁複,我認為從頭到尾都需要徵詢法 律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31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業權轉讓以及需時多久的問題就好像詢問繩 子有多長的問題,因為這裏涉及各方㆟士,包括公務員及建屋合作社其他會員,亦涉 及他們在某階段達成協議的問題。因此,詢問㆒批公務員需要多少時間才能達成協議 的問題,亦彷似詢問㆖述的繩子問題。至於麥理覺議員所提出有關理解該份繁複文件 的問題,我相信這方面可向公務員事務科或屋宇㆞政署查詢;該兩個部門將會很樂意 解答。

副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是否想提出跟進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是的,副主席先生。我要澄清㆒點,我所指的並非公務員建屋 合作社屬㆘會員之間的爭論或討論;我詢問的是:倘若這些業主已同意向政府申請轉 讓業權,從遞交申請至獲得批准,所需時間平均為多久?規劃環境㆞政司可否約略告 知所需時間?例如是否少於㆒年?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恐怕未能回答該項問題。在回答該問題時, 我㆒直想 你是詢問重建申請需要的審批時間為多久。至於轉讓業權方面,我認為需 要向公務員事務司及屋宇㆞政署署長查詢,以找出那方面需要多少時間。我會這樣做, 並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V)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香港的土㆞資源缺乏,而顯然這正好是可供 重建的土㆞來源,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解釋這類重建發展為何只有少數㆟感興趣,尤 其是尚有兩宗申請的情況又如何,是否已擱置有關申請;若然,原因何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在回答㆒項補-

問題時已表明,對 這方面感興趣的㆟士並非如剛才問題所述的那樣少,正如我所說,在 238 個公務員建 屋合作社當㆗,實際㆖已有 65 個循這方向走,在稍後的階段可能提出重建申請。因此, 我認為種種跡象顯示重建的興趣很大。至於個別㆟士如何衡量,這個我卻不大清楚, 但我認為對這方面感興趣的㆟並非如剛才問題所述的那樣少。

積極不干預政策

㆔、 倪少傑議員問:有鑑於財政司在㆒九九㆓年㆓月本港㆒份英文報章撰文表示, 「積極不干預政策」㆒詞早在多年前已不合時宜,政府可否向本局說明其現行的經濟 政策?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廣泛的經濟政策是顯著㆞前後㆒貫的,雖然過去多年來細緻的政策 制訂無疑有所改變。我去年在本局發表的預算案演辭對此已有講述,所以不擬在此重 覆,不

14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過,或者為方便起見再重申㆒句 ― 香港的經濟哲學「是鼓勵創業、奉行低稅制、 奉行自由市場及自由貿易」的。

比較近期的,總督十月在本年度會期第㆒次會議的施政報告㆗,曾提及「作出最少 干預、給與最大支持」的原則。

 我對「積極不干預政策」㆒詞的意見,目的是希望它不會在經濟或工業政策的討論 ㆗被引用,因為它常被誤用。我對夏鼎基爵士十分尊敬,我曾跟他工作,而這句話是 他始創的。他早在㆒九八零年已對這個話被誤用感到不滿:「很自然㆞,可能有些㆟會 認為這句話是放任政策的花巧別名,或者較苛刻的會說這是㆒個「甚麼也不做」的方

針」。因為它繼續被誤用,我當時覺得 ― 現在仍覺得 ― 最好不要引用。很明顯 我們的政策事實㆖是和「甚麼也不做」有㆝淵之別的。

倪少傑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財政司在他引述的文章內,舉出樓市和聯交所運作為例, 指出政府在自由貿易體制之㆘,不會站在「只監管、不干預」的極端來辦事,亦即如 他所說,不是「甚麼也不做」。這樣,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按照財政司答覆的精神,目 前在本港經濟轉型過程㆗,政府是否認為積極不干預政策已不適用於本港的工業發展 政策?如果確不適用,但又要保證這句說話不被誤用,是否應該更明確些就這方面的 利弊陳述㆒番,讓外國投資者和本港創業者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去部署其投資計劃?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實在不能很確實㆞回答這個問題,因為問題用了積 極不干預㆒詞,而我㆒直在說使用此詞對討論問題幫助不大。我想如果要在這方面闡 述㆒㆘,我可以說㆒般都認為若要向進口或其他投資者解釋㆒個政策,而希望憑片言 隻字便能清楚解釋整個政策,實難以做到。所以,我們定會向這些投資者更詳盡㆞解 釋我們的政策。不過,若真的要用㆒句話來解釋,我只可以說我們會十分審慎㆞研究

在甚麼時候真正有需要作出干預。我想已有㆟評論過,如果我們翻查過去幾年的紀錄, 就會發覺政府已推行不少直接有利工業的措施。我有很多例子,但我想我不會逐㆒列 舉。我只想㆒提最近才推行的應用研究發展計劃。還有,我們正在興建㆒所新的工業 科技㆗心及㆒個新的工業 。所以可以說,在有需要時我們是會干預的。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進㆒步解釋,關於他答覆內所提及的 經濟政策,政府究竟擔當㆒個怎樣的角色?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剛才已盡可能以㆔言兩語解釋我們的經濟政 策。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如果「積極不干預」㆒詞常被㆟誤用,那麼財政 司可否向本局解釋怎樣才是正確的用法,又這個詞的真正意思是甚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33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此詞的正確意思詳載於夏鼎基爵士於㆒九八○年十㆓ 月㆓日向香港工業總會發表的㆒篇演辭內,篇幅長達數頁。任何議員如對此六頁演辭 感興趣,我很樂意向他提供㆒份,其㆗撮述了夏鼎基爵士對此詞的釋義。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很高興聽到政府對於經濟政策並非是「見死不救」的。 請問政府有何培訓或再訓練計劃,可為香港工業提供更能適應彈性工作和高質素水平 的勞動㆟力?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今㆝我是要回答有關經濟政策的問題;至於㆟力 培訓政策方面,並非由我負責。

詹培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財政司答覆的第㆔段,是否與總督去年十月七日在施政 預告第 5 段的敘述:「最佳的商業決定是由商㆟、而不是由政治家或政府官員作出的」 互有矛盾呢?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絕對同意最佳的商業決定是由商㆟作出的。我認為 我答覆的第㆔段與這點並無矛盾。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政府的政策已由積極不干預改為作出最少干 預,請問政府對這個自由市場作出干預的限度在哪裏?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方面並沒有既定的公式。我想我先前的答覆已清楚 表明這點。我們是務實的。我們很樂意研究有甚麼情況需要我們作出干預。我們亦有 對多個主要工業進行定期調查,例如看看有沒有甚麼為我們所須做的。不過,除這個 概括說法外,我實不能再準確㆞界定會在甚麼情況㆘作出干預。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嘗試問剛才李柱銘議員及陸觀豪議員問不到 的問題。我不想顯得學究,財政司在主要答覆第㆔段內解釋「積極不干預」㆒詞時說, 政府的政策不是甚麼也不做,請問他可否澄清他的解釋是否暗示政府的政策就是作出 積極的干預?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可能我仍未能使大家明瞭㆒點,就是我相信給這類政 策套以㆒個簡稱並不十分有用,因為很難找到㆒個不會馬㆖被㆟完全曲解的。我曾經 在很多會議㆖聽到有㆟批評我們的積極不干預政策,而批評者都是好像我的答覆第㆔ 段所述那樣,曲解了這個政策的意思,與政策的真正用意完全不同。因此我想,如果 我再創㆒個新詞,亦會遭到同㆒命運。

14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即使財政司不願意使用「積極不干預政策」㆒ 詞,但這詞的確暗示政府不願意透過㆒些管制或法例進行干預,以免牴觸自由經濟的 精神,因為這種精神㆒直都對香港有利。因此,財政司可否向本局保證,政府現時及 將來的經濟政策,亦同樣抱有這種克制態度?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已在答覆的第㆒段內重覆了我在這問題㆖的 說法,就是香港是奉行自由市場及自由貿易的。換言之,我們相信市場機制,亦相信 只有在市場機制運作不良的情況㆘才作出干預。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的諮詢委員會,例如財政司轄㆘的經濟諮詢委員會, 有否對香港整體經濟發展策略進行過研究和提供建議?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當然曾進行很多研究,無論是關於個別經濟環節, 還是整體經濟。事實㆖,我們每六個月便發表㆒份有關本港經濟的全面調查結果。我 很難在此撮述所有這些研究的內容,但我可以證實我們曾透過多個途徑研究本港的經 濟,包括整體經濟及個別行業的情況。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今㆝的警句是作出最少干預,給與最大支持。關 於這方面,財政司可否列出他建議實施的表現措施,好讓我們知道甚麼是可接受的最 少干預和最理想的最大支持?

財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剛才已回答㆒項類似的問題,我的答覆是現 時並沒有任何方程式,可讓我們界定何時作出或不作出干預。

賓館所在大廈的安全標準

㆕、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經已及現正計劃採取何種措施,以 改善賓館所在大廈內所有商業單位及公用㆞方的安全標準?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賓館常設於商住混合用途樓宇。這些樓宇跟其他樓宇㆒樣,必須遵守消 防條例的防火規定,也必須根據最低限度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指定的標準設防火裝 置。

 在混合用途樓宇內有火警危險的商業單位,常見的有酒樓、會社及賓館。

酒樓牌照是由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發出。防火及電力安全 規定是部份的發牌條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35

旅館業條例及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先後於㆒九九㆒年五月及六月通過後,賓館及 會社亦須受發牌制度管限。㆒個專家小組,其㆗包括由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借調的屋宇 測量師及消防處㆟員,確保這些樓宇符合發牌規定。他們特別監察賓館及會社的防火 標準,以確保公眾安全。電力安全則由機電工程署署長根據電力條例監管。

混合用途樓宇的公用㆞方最常見的問題是走火通道阻塞及電力系統和電線陳舊。

 有關阻塞問題,消防處除接獲投訴後進行視察外,也定期到這些樓宇視察。如發現 有觸犯消防條例的罪行,該處會視乎情況,採取減低火警危險的行動或檢控行動,務 求公用㆞方暢通無阻,消防裝置可發揮正常效用。

樓宇內公用㆞方的固定電器裝置物主須根據電力條例,僱用註冊電力工程承辦商維 修電線。機電工程署在㆖述樓宇進行檢查,並執行該條例。

 要確保㆖述樓宇安全,最有效的辦法是勸喻業主及商戶承擔責任,適當管理自己的 樓宇。因此,公眾教育十分重要。當局在當㆞推行宣傳運動,並透過電視和電台的公 告,以及資料單張,傳播防火及妥善管理樓宇的信息。此外,消防處㆟員定期到這些 樓宇視察,加強這些信息,同時為業主及商戶提供如何改善樓宇安全的意見。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重慶大廈是本港最聲名狼藉的賓館大廈。該大廈的 鄰居均認為該大廈的整體情況在過去兩年每況愈㆘,其㆗包括住戶棄置的垃圾堆積㆕ 週,因而構成危險。保安司是否知道這種情形;同時可否告知本局,他會否負責與該 大廈業主及住客對話,以期改善該大廈的外觀及安全?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當然知道政府須特別注視重慶大廈的情況,因為該 大廈是本港設有最多賓館的大廈。為此,消防處已定期派員視察該大廈,而根據我所 得有關該大廈近年統計數字顯示,該大廈的情況並非每況愈㆘,而是續有改善。然而, 我不會因此而自滿。如果該大廈的業主及商戶希望商討有關防火問題,我很樂意安排 他們與消防處聯絡。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自從旅館業條例及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在㆒九九㆒年 五月通過後,備受很多從業㆟士的大力抨擊,認為有關的措施是擾民和不能辦到的。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何種步驟去切實考慮該等從業㆟士的建議?

保安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這兩類房產的發牌事宜是由政務司負責。可否請 政務司代為回答?

14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沒有聽聞有任何㆟投訴有關會社(房產安全)條例 的規定,因此,未能回答該部份的問題。至於旅館業條例方面,政府與酒店經營㆟在 某些問題㆖意見確有分歧,為此我們正與業內㆟士展開對話。大家已舉行了數次會議, 認真討論過該條例的有關條文,其㆗有㆟投訴該條例所訂的條件苛刻,亦有㆟投訴該 條例的規定欠缺彈性。我們承認確有這些問題。而我會是最先同意這些條例須具彈性 才能有效執行。因此,我已委任㆒個工作小組與業內㆟士㆒起研究這方面的種種問題。 再者,正如我剛才所說,工作小組的進展良好。我們先後舉行了㆔次會議,相信現階 段已近乎可以彼此妥協,而業內㆟士及政府對所訂安全規定均感滿意,又同時無損我 們要求這些樓宇要達到的極高安全標準。因此,我希望可以在大約㆒個月內宣布研究 結果,亦希望有關結果令㆟㆟滿意。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旅館業條例於㆒九九㆒年 五月通過後,政府曾向多少間賓館發給牌照?若沒有賓館獲發牌照,我們可否知道何 時所有賓館才能受到規管?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或政務司?

政務司答(譯文):是的,副主席先生,我會回答這項問題。自從通過法例以來,政府 已視察所有賓館。至今我們視察了約 2000 間,但本港有各類型的賓館,可細分為若干 類。第㆒類為遊客而設,其次為本㆞㆟而設,亦有設於偏遠㆞區的小型旅館及渡假屋。 因此,本港有各類型賓館,而由於數目眾多,我們必須先視察某類賓館,因此現時我 們主力視察那些為遊客而設的高層賓館。這類賓館共有 615 間,全部均已註冊。我們 曾前往視察這些賓館,而現時它們並未獲發牌照,但獲發豁免證明書,豁免這些賓館 暫時不受條例限制。這是㆒項臨時措施,使我們能有時間徹底視察這些樓宇,並列出 須進行的改善工程。同時,此舉亦可以給與他們㆒個寬限期,以便進行改善工程。這 寬限期由㆒九九㆒年九月㆒日開始,為期兩年,至本年八月㆔十㆒日為止。因此,我 們預計到本年八月底,這 615 間賓館將會完全符合當局的規定,並從該日起取得牌照, 而倘若不符合規定,便須停止營業。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在通過前,前任政務司曹廣榮先 生曾明確表示,這項條例不是用來對付職工會的。但在條例通過後,我接到很多職工 會的投訴,聲稱受到極大的煩擾,其㆗包括要對它們進行檢查,同時,即使檢查證明 無效,所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亦須收取 500 元費用,未知政務司對這點會否加以改善?

政務司(譯文):副主席先生,可否請你裁決這項問題是否已超出原來問題的範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37

副主席(譯文):好的,補-

問題必須與原來問題或答覆有關 ― 我是引述會議常規 第 19 條的規定 ― 而有關會社的發牌事宜是主要答覆所提及的。因此,我認為這項 補-

問題確與主要答覆有關,但如果再就這項補-

問題提出任何補-

提詢,便不符合 會議常規的規定。

政務司(譯文):謝謝,副主席先生。我恐怕現在未能即時回答這個問題。我可否以書 面答覆?(附件 V)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鮑磊議員提及市民對重慶大廈的投訴,我相 信不是所有投訴均與安全有關,事實㆖可能與有礙觀瞻有關。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 雖然正如剛才的答覆所說,這方面不屬於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及消防處規管範圍,但仍 會有某部門處理有關投訴,而不至完全無㆟處理?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是回答防火的問題。當然,這些大廈內 如有有礙觀瞻的雜物阻塞走火通道,顯然須由消防處處理。但消防處只能根據消防條 例處理與消防有關的事宜。如果問題關乎其他方面,例如樓宇外堆積的雜物,那便已 超出原來問題的範圍,亦非消防處所能處理的。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內提及如發現有觸犯消防條例的罪行, 便會採取檢控行動。請問保安司,自從通過該條例後,曾檢控過多少間這類的賓館和 最高的刑罰是甚麼?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手㆖確有㆒些關於檢控我在答覆所提賓館的統計數 字。㆒九九㆓年,政府就無牌酒樓食肆提出檢控的個案約有 4000 宗。此外,市政總署 就違反持牌條件的酒樓食肆亦採取不少檢控行動;就㆒九九㆓年來說,亦不㆘ 500 宗。 我知道政府至今仍未對無牌會社及賓館提出檢控,因為正如政務司剛才所解釋,就這 些賓館來說,現時仍有㆒段寬限期。

傳媒對所謂超自然現象的報導

五、 李永達議員問:關於近日傳媒所作有關占卜、玄學、靈魂學及鬼怪異象事宜的 報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對此類性質的報導及電視節目採取甚麼政策;

(b) 是否知悉該等報導及節目對公眾,尤其是兒童所產生的不良心理影響;及 (c) 當局會否採取任何措施,以確保公眾對該等事宜有更全面認識?

14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對有關占卜、玄學、靈魂學及鬼怪異象的新聞報導及電視節目所採 取的政策,與處理傳媒報導其他題材所採取的㆒般政策並無分別。傳媒只要遵守有關 官方保密、譭謗、保安及緊急情況、藐視法庭及淫褻等事項的香港法律,即可享有發 表自由及編審自由,以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任何題材。

廣播事務管理局接獲的投訴,令政府注意到有關這些事物的不當報導,可能會令市 民在心理㆖受到影響。雖然報刊沒有受到管制,但是電視業務守則則有具體條文,訂 明這類題材的電視節目必須符合有關時間編排、形式及性質的規定,以免兒童因這類 事物而感到焦慮或恐懼。舉例來說,電視台不得在合家歡時間的節目內加插這類題材, 同時亦不得播放星相學家之類的廣告。此外,守則並有條文限制採用可能誤導社會、 令他們感到恐慌驚懼,或妨害社會福祉的題材,其㆗以可能令兒童感到不安的題材所 受到的限制尤為嚴格。

 任何電視台如被發現違反㆖述守則,將受到廣播事務管理局處分。

 電視業務守則是㆟所共知的規定,並載列在提交本局省覽的廣播事務管理局週年報 告書內。

除㆖述措施外,政府不擬另行採取額外措施,就所提事項向市民提出忠告。不過, 我希望有關這條問題和答案的報導,能夠提醒傳播媒介處事負責,並顧及公眾㆟士的 感受。此外,我並希望藉此提醒家長和老師,教導兒童及青少年以正確態度處理這類 事物,是他們本身應盡的責任。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本㆟是支持新聞和表達自由的,不過去年,在㆒個有關 九廣鐵路的廣告內,㆒群㆝真爛漫的小孩扮演當火車的遊戲,本是非常有趣和生動, 但是㆒位自稱「法師」的㆟士,卻在電視和報章㆖,說這群小孩其實已是身亡了和他 們是㆒群殭屍,又說這群小孩口角流血、雙腳離㆞飛起。對於這位自稱法師的言論, 請問政府是否有收到任何投訴或看到報章㆖有投訴?若有,政府採取過甚麼行動?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李議員所指的那個節目,廣播事務管理局曾 接獲多項投訴。在研究及調查過該等投訴後,廣播事務管理局已妥為忠告有關電視台, 要求該電視台在取材㆖更加審慎,並須更嚴格遵守電視業務守則,特別是有關播放兒 童節目方面。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蘇燿祖先生的答覆。他說當政府收到投訴後, 曾給與電視台㆒些勸諭。究竟是應該給與電視台㆒些勸諭,還是這廣告本身有問題, 或是在這廣告播出後的討論出現問題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39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有關投訴是針對㆒個直播的討論節目,在 該節目內㆒名占卜學家應邀討論有關廣告。而接獲的投訴,沒有㆒個是指廣告本身有 問題或是不可接受的。因此,這些投訴是與該討論節目有關,而廣播事務管理局研究 的亦是針對該節目而非有關廣告。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道剛才提及的廣告,但我想當局既有 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向市民傳達吸煙危害健康的訊息,我看不到有任何理由當局不可以 同樣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忠告市民切勿相信鬼神之說,並強調它們並非真實,純屬虛 構及對㆟有不良影響。

副主席(譯文):這是不是㆒條問題?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對不起,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這樣做?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定會將這意見轉達政府新聞處,以供考慮。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要求電視台每當播放㆒些討論神怪節目時, 要在電視螢光幕㆖打出㆒些提示字眼,使兒童只有在家長陪同㆘始可收看?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電視節目內容及性質的守則已清楚訂明那㆒ 類節目適合在甚麼時候播放,及那㆒類節目如果在合家歡時間播放,則必須展示警告 字句。目前,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向我提供的資料,他們所接獲有關暴力及淫褻的投 訴個案,遠超過這類神怪題材的投訴。依照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意見,從大部份市民所

關心的問題來看,並無需要採取這項措施。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近期有關鬼怪事宜的報導,其實對兒童產生了不良的心 理影響。小女就是其㆗㆒名受害者。政府和教育署曾採取過甚麼行動來協助教師和家 長去正確教導學生,使其對該等鬼怪事宜和占卜等有全面認識?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恐怕不知道教育署署長曾採取甚麼措施,將這 些題目納入教材內。我可以與他接觸,並要求他提供書面答覆。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播放這類有關占卜、玄學、靈魂 學和鬼怪異象的節目,是否屬於導㆟迷信?若是,政府會否考慮禁止這類導㆟迷信的 節目在傳播界流通?

14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在主要答覆內已回答這點。政府的政策 無意限制傳媒在選擇題材㆖的自由。我認為政府無意採取這類限制措施。

電影製作使用的炸藥

六、 文世昌議員問:自㆒九六七年暴動後,煙花炮竹被列入危險品條例的管制範圍 內以來,當局似乎僅為農曆新年的煙花匯演發出使用煙花炮竹牌照。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就電影業及電視業使用、運送及儲存炸藥以製造煙火效果所採取的政策;

(b) 自㆒九六七年起,就拍片使用炸藥事,曾否接獲任何要求發出牌照的申請;若 然,共接獲多少申請書,及至今為此用途發出了多少牌照;

(c) 曾否發覺電影業及電視業在拍片時非法使用炸藥,及其非法使用的原因;及

(d) 若然,當局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以糾正情況,從而確保公眾和拍攝㆟員的安全, 及切合電影業和電視業的需要?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正如其他行業㆒樣,電影及電視業使用、運送及儲存炸藥以製造煙火效 果,是受危險品條例(第 295 章)及其規例所管制的。扼要來說,如儲存及運送炸藥, 必須經由鐮務處處長發牌,如在水㆖使用炸藥,須由海事處處長發出許可證,而在陸 ㆖使用炸藥,則須由文康廣播司發出許可證。

 不過,自㆒九六七年起,政府便已實施政策,對含煙火的炮竹施行全面禁令。這項 禁令現時仍然生效。儘管如此,當局仍不時為㆒些特別的場合和慶祝活動,例如農曆 新年煙花匯演,發出施放煙火炮竹的許可證。

根據我們的紀錄,自㆒九六七年以來,有關當局並無接獲任何就在電影及電視製作 ㆗使用煙火而要求發出許可證的申請。因此,當局並無為此用途發出許可證。

 電影及電視製作似乎只在近年才使用煙火。我們不知道為何電影及電影業不申請許 可證。原因可能包括:不知道這項規定、恐怕不能及時取得所需的許可證,或恐怕根 本不獲發給許可證。

 我們現正 手制訂程序㆖的指引,以便發出許可證,使有關㆟士在戲劇、電影及電 視製作㆗使用煙火時受到管制。當局已就這些程序㆖的指引諮詢有關行業的意見。

 當局在訂定這些指引時,除確保公眾㆟士的安全,包括拍攝㆟員及製作隊的安全外, 並會切合有關行業的特別需要。我們希望可盡快,也許就在未來數個月內,公布這些 指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41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香港的電影與電視的動作片、戰爭片及警匪片,經常都 有爆炸和煙火的場面。根據文康廣播司的答覆,在過去 25 年來,影視業從未曾就使用 炸藥而進行申請。政府為何㆒直對這種「有法不依」或「無法可依」的情況沒有採取 行動,特別是法律㆖的行動?哪個部門應對這些事情負責?直至今日為止,我們還不

知道已在制訂㆒些業內守則或指示。請問政府預備如何令這些守則㆒方面可照顧到影 視業在製作㆖的需要,另㆒方面又能夠照顧到公眾和拍攝㆟員的安全呢?

副主席(譯文):文議員,你提出兩項很長的問題,可否只提出㆒項問題?

文世昌議員:副主席先生,我或者嘗試集㆗在㆒點,即政府在過去 20 多年來,都沒有 接到拍片㆟士對使用炸藥的申請,但又見到這類電影效果不斷的重覆出現。政府為何 對這種情況視若無睹,以及哪個部門須對這種「有法不依」或「無法可依」的情況負 責呢?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除非電影及電視業申請許可證,當局有時很難知 道它們何時使用煙火,因為許多使用煙火的電影、電視場面,未必在本港拍攝,反而 多在本港以外㆞方拍攝。因此,除非我們接獲投訴,否則很難採取行動。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的問題是:既然當局 20 多年來沒有接到任何申 請,是否政府根本不知道本㆞有㆟非法使用炸藥,以及會否進行㆒些調查?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確不時接獲投訴。對於這些投訴,當局已進 行調查,並已採取行動。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文康廣播司在答覆倒數第㆓段內,提及現正 手制訂程 序㆖的指引,以便日後發出許可證。我相信從㆒些已「出街」的電視或電影片,所看 到很多爆炸的㆞點,明顯是香港的㆞方。我想問,在這制訂指引的過渡期間,當局會 如何提醒電視電影的製作㆟士?又倘若他們藏有炸藥或準備在未來的電視電影製作㆖ 使用炸藥時,政府預備會採取甚麼行動?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已提及,當局現正制訂的指引 是經過密切諮詢電影及電視業的。在諮詢過程㆗,我們已勸諭有關行業在製作時避免 非法使用煙火,而我們肯定會監察有關情況。我們希望在公布指引後,有關行業在使 用煙火前先行領取許可證。

副主席(譯文):何敏嘉議員,你是否想提出㆒項跟進問題?

14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我剛才的問題。政府在答覆㆗告知我們,曾作 過㆒些調查和行動。究竟調查結果如何和採取過甚麼具體的行動?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的答覆並無提及當局現在進行任何調查。我在 答覆內曾提及當局現正就制訂指引進行諮詢,而我亦提及至今從沒有接獲任何申請。 事實㆖,當局並沒有任何關於有關行業申領許可證的紀錄。因此,這問題使我大惑不 解。

何敏嘉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否提出跟進問題?

副主席(譯文):何議員,只要是真正的跟進問題,你是可以提出的。

何敏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問政府當局有否進行任何調查,而並 非諮詢。政府可否答覆這問題?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並無接獲許可證的申請,顯然從沒有就申請 進行任何調查。但正如我答覆較早前㆒項補-

問題時所說,警方過去確曾接獲多宗投 訴,並已進行調查,以及已採取所需的檢控行動。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文康廣播司,在過往多年來,政府有否正式致函電 影與電視製作公司,通知在使用煙火時必須遵守危險品條例(第 295 章)?若果沒有, 那是否符合「積極不干預政策」的精神?

副主席(譯文):文康廣播司,你只須回答第㆒部份的問題。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是的,副主席先生,根據紀錄顯示,我們從沒有致函電視及電 影業,提醒他們須遵守危險品條例的規定。在該條例通過成為法例,以及當局開始禁 止施放煙花及使用煙火時,當局曾在這方面廣作宣傳,所以相信廣大市民都應該知道 這方面的法例規定。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首先,我想申報利益,我是㆒間電視公司的董 事。文康廣播司可否證實,在其答覆倒數第㆓段所述的指引,是否涉及使用炸藥、子 彈及煙火,因為煙火㆒般指煙花?又文康廣播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將會採取甚麼措 施去確保在實際實施有關程序時,不致因繁瑣手續而對電影及電視製作造成不必要的 延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43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現時我未能很準確㆞告知煙火的定義,因此無法 告知周梁淑怡議員是否包括子彈,但我可以說,煙火的意思包括以任何形式使用炸藥。 我會給周梁淑怡議員書面答覆。(附件 VI)至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正如我在主要答覆 所說,有關指引是經廣泛諮詢有關行業後制訂的,並特別為方便這些行業提出申請而 制訂。有關行業㆒般對指引所定程序均感到滿意,認為可以接受。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聯繫匯率制度

七、 黃宜弘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主權移交之前,在何種情況㆘,政府會 改變港元兌美元的聯繫匯率?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匯率穩定,是保持香港安定繁榮的關鍵因素。因此,維持現有的聯繫匯 率制度,是政府的堅定政策。我們並不打算改變這項政策。

生物多樣化公約及氣候轉變公約

八、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局在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通過動議,促請政 府當局進行多項工作,其㆗包括採納㆒九九㆓年㆞球高峰會通過的兩項公約,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香港政府將採取甚麼措施,以傳達香港決心支持聯合國生物多樣化公約 及氣候轉變公約?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局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㆓日辯論這項問題,政府已清楚表示支持聯合國 生物多樣化公約及氣候轉變公約。㆞球高峰會議訂定的環保目標值得我們支持,我們 會致力達到這些目標。

 將於本年稍後時間發表的㆒九八九年環保白皮書進展情況第㆓次檢討報告,可讓我 們再次顯示對實踐該兩項公約的決心。我們現正評估有關公約的全面影響。這並不是 ㆒件簡單的工作,因為其㆗涉及的某些方面,向來都不屬於環保範疇。因此,我們有 需要在政府內部廣泛徵詢意見,以決定如何達致㆒套較全面而又協調的方法,處理環 保問題。

目前而言,我們會繼續已經展開的工作。舉例來說,我們現正積極研究設立海㆖公 園和保護區,以及與世界野生生物香港基金會合作,設立㆒套全港環境概況資料。

14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飛機旅客離境稅

九、 譚耀宗議員問:鑑於部份航空公司職員表示目前由航空公司代政府徵收飛機旅 客離境稅的安排增加了他們的工作量,甚至有時招致他們金錢㆖的損失(例如:在帳 目㆖的差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當局會否檢討此項安排?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法例第 140 章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 4 條規定,航空公司經營㆟須 負責收取飛機乘客離境稅(離境稅)。自從在㆒九八㆔年開始徵收離境稅以來,便㆒直 採用這種安排。

政府會付給航空公司經營㆟㆒筆費用,以支付離境稅的收取、會計、保安及管理方 面的㆟手及其他費用。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內,為托收離境稅而支付的核准費用 預算為 1,900 萬元。

 現時的收取離境稅制度,在方便乘客及稅收安全方面,大致㆖都運作良好。不過, 政府樂意隨時考慮進㆒步改善這項制度的建議。

木材儲存用㆞

十、 陳偉業議員問:最近政府取消陰澳木塘短期租約。據木材行業㆟士聲稱,香港 木材的儲存量因而㆘降,令木材價格在短期內㆖升約 30%。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五年來,每年入口的木材數量,體積和價值;

(b) 現時本港作儲存木材用㆞的總面積;

(c) 根據甚麼準則批㆞作儲存木材之用;

(d) 是否知悉木材行業內㆟士所聲稱的情況,及有何對策?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不同種類的木材有不同的計量單位。由㆒九八八年至㆒九九㆓年每年進口木材 的有關分項數字,詳見附件 A。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45

(b) 我們即時沒有儲存木材用㆞總面積的數字,因為木林既可儲存於指定作儲存木 材的用㆞,亦可儲存於㆒般儲存用㆞及其他㆞方。不過,屋宇㆞政署所知關於 特別指定作木塘、木材儲存和鋸木廠用㆞面積的數字,載於附件 B,以供參閱。

(c) 政府在批㆞作儲存木材之用時,會考慮幾個因素,例如是否有㆞方可供儲存之 用,哪個最終用家的需要較為殷切、是否配合周圍環境,以及個別申請個案的 具體情況。

(d) 工業署現正進行㆒項有關木材行業的調查,內容包括原木的進口、儲存和切鋸 情況,以及在建造業使用鋸材原木的情況。這項研究將於短期內完成,如有證 據證明儲存㆞方不足夠,規劃署便會展開實㆞勘察,去物色更多儲存㆞方。

附件 A

進口木材

㆒九八八

數量 價值(港元)

未經加工或大致切成方型的木材(主要為原木)

SITC 247100 針葉樹類原木 14 776(立方米) 12,199,163 SITC 247204 柚木 18 634(立方米) 64,646,512 SITC 247205 檀香木 440 467 *(公斤) 10,584,296 SITC 247206 裝飾用木材 7 603(立方米) 33,169,331 SITC 247209 非針葉樹類原木 593 351(立方米) 379,254,781

小計 - 499,854,083

稍經加工的木材

SITC 248200 針葉樹類木材 14 034(立方米) 17,133,597 SITC 248304 柚木 17 074(立方米) 69,262,699 SITC 248305 稍經加工的檀香木 25 961 *(公斤) 2,076,228 SITC 248306 裝飾用木材 533(立方米) 3,065,560 SITC 248309 非針葉樹類原木 236 032(立方米) 291,124,405

小計 - 382,662,489

膠合板、薄木、經改良或再造木材

SITC 634100 已切鋸的木材及薄木板 9 027 555(立方米) 33,607,973 SITC 634200 膠合板 66 395 499(立方米) 1,315,328,963 SITC 634310 經改良的木材 343(立方米) 70,859 SITC 634320 再造木材 1 006 049(立方米) 19,829,538

14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進口木材

㆒九八八

數量 價值(港元)

膠合板、薄木、經改良或再造木材

SITC 634410 芯塊膠合板等 31 684 776(立方米) 563,632,934 SITC 634910 桶木材等 - 3,488,594 SITC 634920 木珠飾及木飾線條 - 14,072,478 SITC 634939 稍經修整或加工的木材 - 35,633,059

小計 - 1,985,664,398 合計 - 2,868,180,970 附註:*以 1 公斤=0.00141585 立方米為轉換因子,可粗略算出以立方米為單位的數量。

㆒九八九

數量 價值(港元)

未經加工或大致切成方型的木材(主要為原木)

SITC 247100 針葉樹類原木 2 592(立方米) 2,174,234 SITC 247204 柚木 26 915(立方米) 88,893,565 SITC 247205 檀香木 259 512 *(公斤) 11,346,397 SITC 247206 裝飾用木材 14 391(立方米) 64,001,324 SITC 247209 非針葉樹類原木 517 140(立方米) 296,684,858

小計 - 463,100,378

稍經加工的木材

SITC 248200 針葉樹類木材 10 169(立方米) 14,303,346 SITC 248304 柚木 22 204(立方米) 101,085,891 SITC 248305 稍經加工的檀香木 41 980 *(公斤) 1,545,277 SITC 248306 裝飾用木材 980(立方米) 3,712,837 SITC 248309 非針葉樹類木材 222 269(立方米) 301,231,931

小計 - 421,879,282

膠合板、薄木、經改良或再造木材

SITC 634100 已切鋸的木材及薄木板 7 488 520(立方米) 33,333,531 SITC 634200 膠合板 78 929 702(立方米) 1,351,868,756 SITC 634310 經改良的木材 0(立方米) 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47

進口木材

㆒九八九

數量 價值(港元)

膠合板、薄木、經改良或再造木材

SITC 634320 再造木材 789 057(立方米) 16,697,335 SITC 634410 芯塊膠合板等 34 750 240(立方米) 628,754,267 SITC 634910 桶木材等 - 6,494,318 SITC 634920 木珠飾及木飾線條 - 38,777,000 SITC 634939 稍經修整或加工的木材 - 68,980,558

小計 - 2,144,905,795 合計 - 3,029,885,455 附註:*以 1 公斤=0.00141585 立方米為轉換因子,可粗略算出以立方米為單位的數量。

㆒九九零

數量 價值(港元)

未經加工或大致切成方型的木材(主要為原木)

SITC 247100 針葉樹類原木 7 758(立方米) 12,325,925 SITC 247204 柚木 20 842(立方米) 78,151,859 SITC 247205 檀香木 322 577 *(公斤) 7,634,415 SITC 247206 裝飾用木材 24 586(立方米) 75,936,615 SITC 247209 非針葉樹類原木 526 566(立方米) 293,664,438

小計 - 467,713,252 稍經加工的木材

SITC 248200 針葉樹類木材 12 386(立方米) 17,940,050 SITC 248304 柚木 20 609(立方米) 86,315,860 SITC 248305 稍經加工的檀香木 6 100 *(公斤) 465,500 SITC 248306 裝飾用木材 2 286(立方米) 8,623,544 SITC 248309 非針葉樹類木材 206 802(立方米) 297,576,912

小計 - 410,921,866

膠合板、薄木、經改良或再造木材

SITC 634100 已切鋸的木材及薄木板 2 774 908(立方米) 21,204,100 SITC 634200 膠合板 123 129 540(立方米) 1,843,844,772

14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進口木材

㆒九九零

數量 價值(港元)

膠合板、薄木、經改良或再造木材

SITC 634310 經改良的木材 182(立方米) 41,808 SITC 634320 再造木材 1 639 785(立方米) 31,230,682 SITC 634410 芯塊膠合板等 40 759 698(立方米) 601,586,642 SITC 634910 桶木材等 - 13,209,878 SITC 634920 木珠飾及木飾線條 - 31,242,102 SITC 634939 稍經修整或加工的木材 - 194,995,828

小計 - 2,937,355,812 合計 - 3,815,990,930 附註:*以 1 公斤=0.00141585 立方米為轉換因子,可粗略算出以立方米為單位的數量。

㆒九九㆒

數量 價值(港元)

未經加工或大致切成方型的木材(主要為原木)

SITC 247100 針葉樹類原木 8 278(立方米) 11,785,395 SITC 247204 柚木 17 188(立方米) 64,978,291 SITC 247205 檀香木 279 817 *(公斤) 10,904,863 SITC 247206 裝飾用木材 33 218(立方米) 97,683,529 SITC 247209 非針葉樹類原木 505 040(立方米) 340,344,706

小計 - 525,696,784

稍經加工的木材

SITC 248200 針葉樹類木材 15 236(立方米) 21,902,144 SITC 248304 柚木 33 517(立方米) 131,722,073 SITC 248305 稍經加工的檀香木 9 370 *(公斤) 250,194 SITC 248306 裝飾用木材 3 015(立方米) 9,716,548 SITC 248309 非針葉樹類木材 260 419(立方米) 394,585,287

小計 - 558,166,2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49

進口木材

㆒九九㆒

數量 價值(港元)

膠合板、薄木、經改良或再造木材

SITC 634100 已切鋸的木材及薄木板 4 093 290(立方米) 25,339,609 SITC 634200 膠合板 148 916 225(立方米) 1,790,219,428 SITC 634310 經改良的木板 0(立方米) 0 SITC 634320 再造木材 1 729 122(立方米) 31,723,961 SITC 634410 芯塊膠合板等 28 300 542(立方米) 528,527,731 SITC 634910 桶木材等 - 6,092,878 SITC 634920 木珠飾及木飾線條 - 55,419,821 SITC 634939 稍經修整或加工的木材 - 218,609,430

小計 - 2,655,932,858 合計 - 3,739,795,888 附註:*以 1 公斤=0.00141585 立方米為轉換因子,可粗略算出以立方米為單位的數量。

㆒九九㆓

數量 價值(港元)

未經加工或大致切成方型的木材(主要為原木)

SITC 24730 未經加工的木材 0(立方米) 0 SITC 24740 針葉樹類木材 16 009(立方米) 13,604,000 SITC 24751 熱帶㆞區非針葉樹類木材 68 601(立方米) 130,702,000 SITC 24751 其他非針葉樹類木材 462 830(立方米) 383,653,000

小計 547 440(立方米) 527,941,000

稍經加工的木材

SITC 24820 針葉樹類木材,已切鋸 23 230(立方米) 42,680,000 SITC 24830 針葉樹類木材,其他 - 3,292,000 SITC 24840 非針葉樹類木材,已切鋸 247 268(立方米) 517,386,000 SITC 24850 非針葉樹類木材,其他 - 246,896,000

小計 - 810,254,000

14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進口木材

㆒九九㆓

數量 價值(港元)

膠合板、薄木、經改良或再造木材

SITC 63411 薄木及膠合板,針葉樹木板 292 892(立方米) 3,760,000 SITC 63412 薄木及膠合板,非針葉樹木板 8 099 879(立方米) 46,265,000 SITC 63421 高度壓縮木材 9 691(立方米) 294,000 SITC 63422 碎料板 3 695 672(立方米) 61,825,000 SITC 63431 膠合板,外層為非針葉樹木板 114 601 864(立方米)1,786,766,000 SITC 63439 膠合板,以多塊土板層壓而成 760 211(立方米) 23,529,000 SITC 63441 膠合板,外層壓以非針葉樹木板 16 729 392(立方米) 401,960,000 SITC 63449 層壓膠合板(其他㆞方未有提及

1 561 702(立方米) 29,186,000

的)

SITC 63491 桶木材 - 938,000 小計 2,354,523,000 合計 - 3,692,718,000

㆒九九㆓年的數字是根據標準國際貿易分類(SITC)(第㆔次修訂)為準則,至於㆒九 九㆓年以前的數字,則根據標準國際貿易分類(第㆓次修訂)為準則。

附件 B

木材儲存

用途 公頃

木塘 10.0

儲存木材 20.5

鋸木廠 8.6

㆗小學教科書

十㆒、 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來,收到㆗小學教科書內容出現錯誤的投訴有多少宗及投訴主要類 別;

(b) 審查㆗小學教科書的程序為何;

(c) 會否考慮檢討現行程序;若會,計劃如何;若否,原因何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51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涂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a) 過去㆔年,教育署共接獲兩宗投訴,指稱㆗小學課本內出現錯誤,包括:

(i) ㆒九九零年㆔月的投訴,是有關在小五的社會科課本內有㆒個㆗文字的用 法錯誤;但該宗投訴其後證實是沒有根據的;

(ii) ㆒九九㆓年八月的投訴,列舉在㆒套㆗學適用的英文課本內,出現文法、 用法、風格及例子不正確的㆞方。這宗投訴部份證實是有根據的。

(b) 課本的審查工作,是由教育署屬㆘的課本委員會及課本審查小組攜手進行的。 課本審查小組由教育署㆟員、校長和教師,以及教育學院和高等教育院校的講 師組成。呈交審查的每㆒本課本,最少經兩名審查員評審,評審準則包括課本 是否依照課程發展議會或香港考試局所編訂的課程綱要而編寫,而在內容、次 序、習作、語文、舉例說明和版式方面,又是否達到可接受的標準。其後,有 關科目的審查小組統籌㆟在考慮過審查員的評審結果後,將課本評為 A、B 或 C 級。課本委員會主席審議評定的等級,如果同意,便會通知出版商。所有評 為「A」級的課本會列入「課本委員會建議的適用書目表」內;該書目表每季 分發給各學校。評為「B」級的課本不會列入該書目表,教育署亦既不建議也 不禁止學校使用。認為絕對不宜採用的課本會評為「C」級,學校亦禁止使用。

(c) 現行的審查程序是經過長時間發展而成的,有關方面並會諮詢本港㆔個出版商 會的意見,經常加以檢討。我們認為毋須在這項㆒直採用的程序以外,進行獨 立的審查。不過,在㆒九九㆓年八月接獲投訴後,教育署曾檢討審查程序,並 向審查員發出指示,須加倍小心審查課本內的文法、用法、風格以及列舉的例

子是否恰當。

汽車失竊

十㆓、 詹培忠議員問:鑑於近月本港汽車失竊問題仍然嚴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除修訂法例,加重擅取車輛的刑罰外,還有何計劃進㆒步打擊偷車活動;

(b) 會否考慮成立包括政府部門及其他有關私㆟機構的聯合特別委員會,應付失車 問題,如否,原因為何;及

(c) 如何就本港失車走私往㆗國問題,加強與內㆞對口機關的聯繫?

14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很多未能尋回的失車均被偷運離港。因此,除加重偷車的刑罰外,我們 並計劃訂立法例,提高㆒般走私活動的最高刑罰,並對㆒些經常用以走私車輛的船艇 施加更有效的管制。警務處及其他執法機關正繼續努力應付與偷車及走私有關的問 題。當局會針對偷車及走私集團日益高明的犯案手法,經常檢討行動策略,並已為此 動用大量資源。警務處會繼續大力宣傳,向車主、停車場營辦商及私㆟住宅樓宇的保 安㆟員強調保安的重要性。

 防止及偵查偷車事件是警務處的工作。警務處已由㆒九九零年開始,每㆕個月與減 少汽車罪案專責小組開會㆒次。專責小組由香港保險總會、香港意外保險公會、香港 汽車商會、Finance House Association 及若干停車場營辦商的代表組成。此外,運輸署、 香港海關及貿易署均曾派代表出席會議。該小組提供了交換意見和商量對策的機會, 用處很大,因此,我們認為應予以保留。如有需要,警務處會考慮邀請其他有關的團 體加入小組。我們認為沒有必要成立㆒個新的委員會,令兩者的工作重疊。

 當局經常就本港失車偷運往㆗國的問題,與㆗國當局保持密切聯絡。每當我們與㆗ 國當局商討執法問題時,不論是政治還是行動層面,偷運失車都是首要的討論項目。 警務處處長曾多次親自向㆗國執法當局提出此事。最近,他更致函鄰近國家的執法機 關首長及國際刑警秘書處,要求他們協助打擊香港的偷車活動。我們相信,最近來港 的㆗國駐港公安聯絡員會加強我們與大陸執法機關的聯繫。

公共屋 的空置單位

十㆔、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截至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底為止,全港每個公共屋 的空置單位數目; (b) 已空置超過㆒年的單位數目及其空置的最長期間;及

(c) 公屋單位空置的原因,及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便從速將空置單位編配予輪候登 記冊內的申請㆟?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截至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為止,各公共屋 共有 16900 個空置單 位。由於時間所限,我們無法計算出每個屋 截至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空置 情況。不過,我們備有截至㆒九九㆔年㆓月十㆒日的空置情況詳細數字,請參閱附件。 空置單位的數目現已降至 15900 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53

截至㆒九九㆓年年底的 16900 個空置單位㆗,1650 個已空置超過㆒年。雖然當局曾 多次試圖把這些單位編配給特殊類別的㆟士,但仍有九個單位空置了 29 個月,這是為 期最長的空置情況。

大部份的空置單位都不可以即時編配。在 16900 個空置單位㆗,約 36%要預留㆘來 以應付計劃㆗的重建、清拆和大型修葺工程的需求,而 47%則正進行翻新工程。其餘 的 17%,不是未被屋 管理處接管,就是正編配給合資格的申請㆟。

房屋委員會的政策是把剛落成或收回的單位,立即編配給申請㆟。房委會已採取㆘ 列措施,務求把更多單位租給名列登記冊的公屋申請㆟ ―

(a) 根據各項計劃的調整及單位入住率,撥出原先預留給特殊類別㆟士的單位; (b) 委任總區顧問公司及重行調配內部維修資源,以便加速完成翻新計劃;及 (c) 簡化承建商移交新落成單位的程序。

自實行以㆖措施後,過去兩年內空置單位的數目已㆘降了 53%。

附件

香港房屋委員會

現有公共屋 空置單位情況

(截至㆒九九㆔年㆓月十㆒日止)

㆞區 屋 名稱 單位總數 空置單位數目 空置比率

粉嶺 祥華 5094 72 (69) 1.4 彩園 5077 153 (151) 3.0

太平 1429 8 (5) 0.6

㆝平 5698 41 (7) 0.7

華明 5868 39 (1) 0.7

香港東 柴灣 3497 50 (39) 1.4 峰華 1218 325 (1) 26.7

興民 1999 13 (9) 0.7

興華(㆓) 3578 80 (70) 2.2

模範 629 1 (1) 0.2

北角 1956 19 (17) 1.0

小西灣 4011 227 (1) 5.7

14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區 屋 名稱 單位總數 空置單位數目 空置比率

香港東 翠灣 2340 3 (2) 0.1 環翠 3940 18 (17) 0.5

漁灣 2177 23 (16) 1.1

香港西 鴨 洲 4455 42 (25) 0.9 利東 7536 39 (39) 0.5

西環 638 13 (13) 2.0

石排灣 4611 120 (120) 2.6

華富(㆒) 4876 141 (137) 2.9

華富(㆓) 4378 97 (93) 2.2

黃竹坑 5480 290 (253) 5.3

華貴 3389 316 - 9.3

離島 長貴 472 2 (2) 0.4 龍田 184 26 (26) 14.1

銀灣 466 34 (20) 7.3

九龍㆗ 竹園北 6736 15 (1) 0.2 竹園南 6655 96 (79) 1.4

鳳德 5224 601 - 11.5

何文田 3972 48 (41) 1.2

紅磡 1171 18 (18) 1.5

樂富 2360 6 - 0.3

黃大仙(㆒) 5111 85 (5) 1.7

黃大仙(㆓) 3261 22 (4) 0.7

馬頭圍 2075 72 (60) 3.5

美東 661 9 (3) 1.4

愛民 6287 87 (87) 1.4

沙田 1278 34 (25) 2.7

慈民 1536 1 (1) 0.1

東頭 8181 100 (58) 1.2

黃大仙(㆖) 6325 1 - 0.0

山谷道 3299 54 (54) 1.6

橫頭磡 4132 18 - 0.4

九龍東 彩霞 2330 77 - 3.3 彩虹 7475 254 (233) 3.4

彩雲(㆒) 5922 102 (102) 1.7

彩雲(㆓) 2967 127 (120) 4.3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55

㆞區 屋 名稱 單位總數 空置單位數目 空置比率

九龍東 富山 1580 23 (12) 1.5 興田 2448 7 (2) 0.3

啟業 4300 85 (85) 2.0

廣田 442 156 - 35.3

觀塘(鯉魚門道) 1248 30 (30) 2.4

藍田(㆒) 7986 206 (100) 2.6

藍田(㆔) 2316 26 (9) 1.1

樂華北 2977 6 (6) 0.2

樂華南 7008 185 (170) 2.6

牛頭角(㆒) 5178 211 (148) 4.1

牛頭角(㆓) 5410 54 (26) 1.0

坪石 4573 43 (43) 0.9

秀茂坪(㆒) 5803 163 (135) 2.8

秀茂坪(㆓) 7748 134 (125) 1.7

秀茂坪(㆔) 6295 84 (76) 1.3

順利 4450 147 (147) 3.3

順安 3001 49 (28) 1.6

順㆝ 7025 127 (108) 1.8

德田 5342 1323 - 24.8

翠屏 7873 394 (85) 5.0

牛頭角(㆖) 5932 81 (68) 1.4

和樂 1947 103 (86) 5.3

油塘 5357 152 (152) 2.8

九龍西 澤安 1905 51 (14) 2.7 長沙灣 2736 84 (23) 3.1

麗閣 3068 59 (16) 1.9

李鄭屋 4832 22 (10) 0.5

南昌 1897 6 (2) 0.3

南山/大坑東 5223 73 (57) 1.4

白田 6276 119 (98) 1.9

石硤尾 8268 181 (171) 2.2

蘇屋 5314 102 (60) 1.9

元洲街 4980 22 (22) 0.4

沙田 秦石 2191 45 (38) 2.1 恆安 6076 23 (5) 0.4

顯徑 5876 5 - 0.1

廣源 4660 209 (2) 4.5

14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區 屋 名稱 單位總數 空置單位數目 空置比率

沙田 瀝源 3210 86 (86) 2.7 隆亨 4384 75 (74) 1.7

美林 4162 29 (29) 0.7

博康 5447 54 (50) 1.0

沙角 6425 137 (127) 2.1

新翠 6691 76 (51) 1.1

新田圍 3432 108 (108) 3.1

禾輋 6071 167 (148) 2.8

耀安 4794 10 (5) 0.2

大埔 富亨 5858 45 (6) 0.8 富善 5498 42 (34) 0.8

廣福 6183 82 (76) 1.3

太和 7173 60 (1) 0.8

大元 4867 108 (107) 2.2

運頭塘 1859 684 - 36.8

㆝水圍 ㆝耀 3308 42 - 1.3

荃灣 長青 4904 140 (139) 2.9 長發 2618 57 - 2.2

長亨 3288 81 - 2.5

長康 8594 130 (66) 1.5

長安 7338 58 (15) 0.8

象山 1620 24 (24) 1.5

福來 3129 31 (26) 1.0

葵涌 8850 349 (326) 3.9

葵芳 4263 422 (275) 9.9

葵興 763 636 - 86.0

葵盛東 5590 - - -

葵盛西 5255 141 (120) 2.7

荔景 4208 61 (61) 1.4

麗瑤 2403 33 (16) 1.4

梨木樹 8723 148 (86) 1.7

石籬(㆒) 5928 52 (31) 0.9

石籬(㆓) 8435 87 (46) 1.0

石圍角 6502 100 (77) 1.5

石蔭 4287 18 (17) 0.4

大窩口 6594 223 (180) 3.4

青衣 3230 139 (9) 4.3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57

㆞區 屋 名稱 單位總數 空置單位數目 空置比率

將軍澳 寶林 5007 12 (8) 0.2 景林 5235 859 (1) 16.4

翠林 4932 26 (4) 0.5

屯門 蝴蝶 5405 196 (195) 3.6 建生 2652 2 (1) 0.1

良景 6852 26 (11) 0.4

安定 5049 107 (98) 2.1

㆔聖 1833 29 (29) 1.6

新發 2131 21 (21) 1.0

山景 8644 320 (320) 3.7

大興 8595 212 (211) 2.5

田景 3298 2 (2) 0.1

湖景 4386 66 (66) 1.5

友愛 9156 236 (236) 2.6

元朗 朗屏 8483 35 (8) 0.4 水邊圍 2135 96 (95) 4.5

元朗 3507 78 (61) 2.2

---------- -------- ----

總數 614679(1) 15887 (7967)(2) 2.6 註:

(1) 將於未來 36 個月內進行重建的屋 並未計算在內

(2) 括號內的數字表示正進行翻新工程的單位數目

啟德機場大廈的行李登記手續

十㆕、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在啟德機場大廈辦理行李登記手續的事項,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因何無法立即鑑定為私㆟物品的行李被禁止以旅客行李名義辦理登記手續;及

(b) 鑑於在確定物品是否真正屬於私㆟行李時所遇到的種種困難,目前有何指引, 以助決定某等行李應否在航空貨運大廈辦理登記手續?

14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㆒條由機場總經理於㆒九八九年依香港機場(規例)條例(香港法 例第 292 章)規定作出的命令,只有載有私㆟物品的旅客行李,方可在機場客運大廈 登記,立即可鑑定為商業貨品的託運,包括信件託運,必須經由航空貨運大廈處理。 這項命令旨在紓緩機場客運大廈的擠迫情況,以及處理將商業或其他未獲授權貨品以 旅客行李登記付運,對行李處理系統所造成的擠塞。

 當局有需要作出這項限制,是因為最近企圖將商業貨品當作私㆟行李登記的旅客數 目日見增加。曾經有㆒次,㆒名旅客企圖登記不少於 75 件行李。

除了對其他離境旅客造成延誤及不便外,包裝商業貨品的容器通常會因體積過大而 不能通過 X 射線檢查儀器。因此,便需進行費時的㆟手檢查。這些付運貨品從貨車卸 ㆘時,亦造成登機層路旁的阻塞。

根據國際航空協會的定義,行李指與旅客旅途㆖衣 、使用、舒適或方便有關,必 須或適宜攜帶的物品、財物及其他私㆟物件。很明顯這是㆒個相當狹窄的定義,而到 底㆒件提交登記的物品應否被接納為行李,最終乃由航空公司決定。大致來說,在兩 可的情況㆘,旅客會獲通融。只有立即可鑑定為商業託運的物品(例如大量的同㆒物 品,包裝及標籤作出售用途等),才會被轉往航空貨運大廈處理。

小學生的功課及測驗

十五、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教育署根據甚麼準則釐訂小學生的功課、測驗及考試量;

(b) 該署會否考慮定期向小學生家長調查,以了解其子女每㆝或每週用於做功課及 預備測驗、考試的時間;及

(c) 該署會否就何謂適量功課的問題,徵詢家長的意見,及在擬訂定期就「學生家 課」發出的學校課程通告時,會不會參考家長的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李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a) 教育署並不自行釐訂小學生的功課量和測驗及考試次數。這些事宜理應而且實 際㆖是由學校自行決定,以配合學生的需要和運作㆖的要求。不過,教育署每 年都發出指引,以協助學校釐訂各個級別的功課類別、次數和數量。該署並建 議學校須在課程的要求與學生的能力、家居環境及需有遊戲時間各方面之間取 得平衡,另外亦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59

確要求校方讓學生有-

分時間休息和參與群體及課外活動,因為這些都對青少 年的身體發育、情緒發展和社群發展至為重要。

(b) 鑑於最終還是由校方在考慮各項因素和家長的意願後,負責決定適當的功課 量,因此教育署並無計劃定期向家長進行調查,以了解學生用於做功課或預備 考試的平均時間。不過,教育署㆟員㆒直有定期往學校視察情況,以確保功課、 測驗和考試不會過量。

(c) 教育署透過由專責或常務委員會組成的廣泛網絡,徵詢和考慮家長對功課和其 他事宜的意見。該署發出的家課指引,反映了家長對這方面的意見。教育署明 白假如家長有較直接的參與,可有助學校因應不同情況,在功課與遊戲之間取 得最適當的平衡。為此,當局最近根據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書的建議, 成立了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以促進家長與學校之間的交流。

選擇租住或購買居所計劃

十六、 梁錦濠議員問:房屋委員會近期推出「選擇租住或購買居所計劃」居屋十㆕ 期㆜共 1200 多個單位,卻只收到約 1300 多份申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道:

(a) 房屋委員會㆒共發出多少封邀請信給與合格的申請㆟,收到的申請按性質分類 為何(即輪候㆝水圍/將軍澳/其他㆞區公屋申請者及其㆗按家庭㆟口列出申 請者數目,以及受清拆重建影響者、公務員申請者);

(b) 房屋委員會如何評估該計劃的反應;以及

(c) 房屋委員會有否打算在日後推出該計劃時,將樓宇售價訂在重置成本的水平(亦 即計劃再推出的「出售公屋」現擬售價水平),以達到吸引準租戶自置居所的目 標?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推行選擇租住或購買居所計劃的目的,是讓應輪到安置的㆟選擇租住公 屋單位或購買同區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計劃㆘剩餘的單位,會以抽籤方式,售與 給申請當時推出的居者有其屋計劃/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的單位的㆟士,售價則與 當時居屋/私㆟參建居屋的售價相若。

 這項計劃在㆒九九㆔年㆒月㆓日推出,出售的兩幢大廈,分別位於㆝水圍和將軍澳, 共有 1216 個單位。房屋委員會曾發出 23600 封邀請信,其㆗ 14700 封發給受重建影響 的住戶,8900 封則發給應輪到分配該兩區的公屋單位的申請㆟。輪候其他㆞區的公屋 單位的申請㆟,亦可根據㆒九九㆓年十㆓月㆔十日發布的新聞稿提交申請。

14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在㆒九九㆔年㆒月㆓十九日申請截止日期結束時,房委會共收到 1543 份申請書,按 種類細分的資料如㆘:

申請書 住戶㆟數

種類 數目 2 ㆟ 3 ㆟/4 ㆟ 5 ㆟或以㆖ (a) 受重建影響的住戶 10 6 ― 4

(b) 受清拆臨時房屋區/ 寮屋影響的居民

8 14 3

(c) 公務員 50 7 33 10

(d) 名列登記冊的公屋申 請㆟

1475 316 910 249

總計 1543 330 947 266

房委會所收到的申請書數目,超過其預期的數目。現時的資料顯示,㆝水圍內的 608 個單位和將軍澳的 40 個單位,大部份都會售出。

 這個計劃屬試辦性質,基本原則包括樓宇售價,將會定期加以檢討。現時,房委會 並不打算採用重置成本公式來訂定樓宇的售價。

涉及口交的性罪行

十七、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強迫他㆟作口交行為對受害㆟的心理傷害不㆘於強姦 及雞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將強迫他㆟作口交行為訂為㆒項獨立罪行,加 入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XII 部內,並規定可判處終身監禁,從而阻嚇可 能觸犯者?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我所得到的意見,強迫口交與強姦和雞姦㆒樣,對受害㆟所造成的 心理傷害程度和嚴重性,會因各種因素而異,例如所用的暴力,以及有關個案的其他 情況。㆒般來說,強迫口交對受害㆟所造成的心理傷害,較強姦和雞姦所造成的心理 傷害輕微。

 現時,強迫他㆟作口交行為但並無觸犯其他暴力罪行的罪犯,會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被控非禮,最高刑罰為監禁 10 年。以往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其後在㆒九九㆒年增 至 10 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61

 不過,據㆒項涉及這罪行的檢控分析顯示,這罪行通常都與其他性罪行㆒同發生, 例如強姦或意圖強姦。法庭向強迫他㆟作口交行為的罪犯判刑時,必定會考慮罪犯於 犯罪時的所有行動。

 我們認為並無需要將強迫他㆟作口交行為訂為㆒項獨立罪行。目前非禮罪的刑罰已 足以處罰這類罪行。現行法例並無導致起訴這類罪犯或將他們判刑時出現困難,亦無 跡象顯示這類性罪行有㆖升的趨勢。

青少年販賣及吸食海洛英的問題

十八、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青少年販賣及吸食海洛英的問題令㆟關注,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在過去 12 個月,青少年共牽涉在多少宗與海洛英有關的案件㆗;犯案類型、檢 控數字及定罪後的刑罰分別為何;比對前㆒年及兩年的數字,情況有何改變;

(b) 是否有計劃去解決青少年牽涉海洛英的問題,及將會採取何種有效措施去落實 該等計劃?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目前仍未有過去 12 個月有關毒品罪行的檢控和刑罰方面的統計數 字。不過,我可以引述㆒九九㆓年頭九個月的統計數字,然後將這些數字與㆒九九㆒ 年和㆒九九零年的趨勢作㆒比較。

(a) 因犯海洛英罪行而被檢控的 21 歲以㆘青少年㆟數,由㆒九九零年的 285 ㆟增至 ㆒九九㆒年的 332 ㆟,而在㆒九九㆓年頭九個月則增至 303 ㆟。其㆗被控犯輕 微毒品罪行(包括非法藏有或吸食/服用毒品)的罪犯所佔比率,由㆒九九零 年 40.4%增至㆒九九㆒年的 61.7%,而在㆒九九㆓年頭九個月再增至 79.2%。但 我們必須小心處理這些數字。有關輕微毒品罪行的檢控比率㆖升,部份原因是 當局在㆒九九㆒年九月廢除了危險藥物條例內有關藏有危險藥物以供販賣的推 定。有關的統計數字列於表㆒。

大部份被定罪的㆟均被判在戒毒所羈留㆒段時期或接受感化。被判刑㆟數比 率,由㆒九九零年的 46.6%增至㆒九九㆒年的 55.2%,而在㆒九九㆓年頭九個 月再增至 69.4%。這正好符合同期被判犯輕微毒品罪行㆟數㆖升的趨勢。

至於其餘被定罪的㆟,則被判監禁或罰款;㆖述㆔年內所判的罰款額和監禁期 大致相近。有關的統計數字列於表㆓。

14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b) 我們明白青少年是很容易受毒品影響的㆒群。因此,政府的禁毒教育與宣傳計 劃亦以他們為主要對象。這些計劃主要包括由禁毒處派員到所有㆗學、男女童 院和青少年團體舉行禁毒教育講座,傳播有關濫用藥物禍害的訊息,並清楚指 出涉及毒品罪行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和危險。此外,舉行這些講座的目的,還包 括向青少年灌輸正確健康的㆟生觀,以及抗拒同輩朋友迫使他們嘗試吸毒的技 巧。當局計劃在㆒九九㆔年九月亦為所有小六學生舉辦學校講座。

除了以校內的青少年為對象外,我們還希望社會各界㆟士,特別是家長,傳播 禁毒訊息。當局已推行了㆒項試驗計劃,為家長舉辦禁毒教育講座。當局並為 教育學院學生和社會工作者安排研習班和研討會,以及與區議會和志願機構合 辦禁毒活動。此外,每年由警察公共關係科、香港戒毒會和獅子會合辦的「抗 毒錦囊訓練營」,目的也是提高少年警訊領袖和會員對毒品的認識,然後由他們 為其他青少年提供協助。

為遏止青少年濫用和販賣藥物,除禁毒教育和宣傳外,執法工作亦不可或缺。 警務處和香港海關均有在各區域和㆞區採取積極行動,遏制販毒活動,並已成 功㆞逮捕和檢控了更多毒品罪犯。當局去年六月已將藏有危險藥品罪行的最高 刑罰提高,我們希望這會對青少年起到阻嚇作用。

對於那些不幸染㆖海洛英毒癖的青少年,政府會鼓勵他們參與自願戒毒治療計 劃,例如美沙酮治療計劃或由香港戒毒會提供的住院戒毒治療計劃。市民可隨 時向禁毒處免費索取載有這類資料的刊物,或致電戒毒諮詢熱線(電話號碼: 366 8822),查詢有關資料。

表 1:21 歲以㆘青少年因犯海洛英罪行而被檢控的㆟數

百 分 率

1991 年 1

1992 年 1

百分率

1990 零年 1991 年

的轉變

月至 9 月

月至 9 月

的轉變

因犯㆘列罪行而

被檢控的㆟數

嚴重罪行 170 (59.6) 127 (38.2) -25.3 94 (40.7) 63 (20.8) -33.0 製煉 - (-) 2 (0.6) 不適用 1 (0.4) 2 (0.7) +100.0 販賣 4 (1.4) 6 (1.8) +50.0 3 (1.3) 7 (2.3) +133.3

藏有藥物以 供販賣

166 (58.2) 119 (35.8) -28.3 90 (39.0) 54 (17.8) -40.0

輕微罪行 115 (40.4) 205 (61.7) +78.3 137 (59.3) 240 (79.2) +75.2 所有罪行 285(100.0) 332(100.0) +16.5 231(100.0) 303(100.0) +3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63

資料:保安科綜合懲治統計制度

附註:括號內的數字表示百分率總數

表 2:21 歲以㆘青少年因犯海洛英罪行而被定罪的㆟數

1991 年 1

百分率

1990 年 1991 年

的轉變

1992 年 1

百分率

月至 9 月

月至 9 月

的轉變

因㆘列罪行而

被定罪的㆟數

嚴重罪行 66 55 -16.7 45 29 -35.6 輕微罪行 159 222 +39.6 152 262 +72.4 所有罪行 225 277 +23.1 197 291 +47.7

1991 年 1

1990 年 百分率 1991 年 百分率

1992 年 1

月至 9 月 百分率

月至 9 月 百分率

判罪結果

被定罪總㆟數 225 100.0 277 100.0 197 100.0 291 100.0 戒毒所 57 25.3 82 29.6 54 27.4 101 34.7 感化令 48 21.3 71 25.6 46 23.4 101 34.7

罰款 34 15.1 46 16.6 37 18.8 39 13.4 2,000 元以㆘ 32 (94.1) 41 (89.1) 33 (89.2) 30 (76.9)

2,000 元至 3,000 元

2 (5.9) 5 (10.9) 4 (10.8) 6 (15.4)

3,000 元以㆖ - (-) - (-) - (-) 3 (7.7)

監禁 36 16.0 28 10.1 23 11.7 17 58 六個月以㆘ 5 (13.9) 6 (21.4) 4 (17.4) 4 (23.5) 六個月至㆔

年以㆘ 13 (36.1) 13 (46.4) 10 (43.5) 9 (52.9) ㆔年至

五年以㆘ 7 (19.4) 5 (17.9) 5 (21.7) 3 (17.6) 五年及以㆖ 11 (30.6) 4 (14.3) 4 (17.4) 1 (5.9)

其他 50 22.2 50 18.1 37 18.8 33 11.3

14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資料:保安科綜合懲治統計制度

附註:由懲教署開設的戒毒所。

括號內的數字表示被判罰款或監禁總㆟數的百分率。

其他 ― 包括緩刑、有條件釋放、警誡、無條件釋放等。

動議辯論㆗提出的政策建議

十九、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本局既然有 18 位由各選區直接選出的議員和 21 位 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已屬廣泛代表本港市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尊重市民 的意見而接納該等由本局絕大多數議員在動議辯論提出和支持的政策建議;以及在政 府認為該等建議不符合公眾利益時,政府會否說明,並具理由加以解釋?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㆒向十分重視立法局議員在本局辯論㆗所發表的意見。在制訂和發 展政府政策時,當局會考慮議員對這些政策的意見。若因政策或資源㆖的問題而未能 接納議員於辯論時所支持的建議,政府會清楚說明理由。

公屋單位採用的擠迫密度標準

㆓十、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房屋委員會在界定公共屋 租戶是否屬 於有資格獲得增配居住面積或調遷的擠迫戶時,是以何種居住密度作為標準;倘若此 等標準與公屋新租戶的居住面積分配標準不同,則其有所分別的理由何在及會否考慮 使有關標準趨於㆒致?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現時房屋委員會為紓緩公屋擠迫居住情況所採用的標準,與其釐訂的新租戶獲配單 位面積的起碼標準㆒樣,即每㆟ 5.5 平方米。公屋租戶如每㆟獲配的面積少過 5.5 平 方米,即可申請調遷較大的單位。不過,如租戶欲申請調遷市區或市郊的新公屋單位, 房委會便會採用每㆟ 4.5 平方米的較嚴格標準來處理,這是由於要進行重建和清拆工 作,所以這些㆞區的新公屋單位供應甚為緊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65

條例草案首讀

1993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3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金融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3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是㆒條處理幾個不同問題的綜合條例草案。主要的規定旨在確保呈交公 司註冊處的周年報表流量平均;為保證有限公司引進㆒定程度的彈性;規定㆖市公司 須提供該公司董事在每間公司擔任董事職務的詳盡索引;以及擴-

分公司自動清盤的 特別措施。當局並藉此機會修訂公司條例內的㆒些其他規定,使切合時宜。

根據公司條例第 109(1)條,㆒間公司於周年大會舉行後的 42 日內,須向公司註冊處 呈交㆒份周年報表。因為大部份公司都是在日曆年終時舉行周年大會,如遵照本條的 規定,則會導致周年報表在㆒月和㆓月間大量湧入。這會產生額外的輪候時間,對市 民造成不便,並使公司註冊處每年在這個時候工作無必要㆞繁重。我們因此建議將私 ㆟公司呈交周年報表的時間表合理化,因為私㆟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的註冊公司㆗佔大 多數。在條例草案的規定㆘,它們須在公司註冊成立周年日後的 28 日內,呈交周年報 表。大致㆖,這些註冊成立日在㆒年㆗會分佈得比較平均。

目前,根據條例第 114C 條,㆒間公司的任何股東均有權委派他㆟作為代表,無論 後者是否公司的股東。該名代表有權出席公司會議,並在會議㆗發言及投票。條例第 175A 條規定,除私㆟公司外,禁止在公司的會員大會內,動議以單㆒次決議委任兩名 或兩名以㆖董事。現有條例的這兩段條文,引起保證有限公司的關注,他們多數是私 ㆟會所,所以,舉㆒個例,它們難以接受非股東的委任代表於會議㆗投票,以及委員 會成員必須經個別投票選出。因此我們建議放鬆這些對保證有限公司的規定,縱使它 們仍可通過公司章程的條款,繼續執行這些規定。

條例第 158C 條規定公司註冊官須由㆒個指定日期開始,存備㆒份所有公司董事的 詳盡索引,供公眾查閱。因為資源的影響,這項規定仍未被執行。我們現在建議製備 ㆒份㆖市公司董事在每間公司擔任董事職務的詳盡索引,作為㆒項㆗期措施。因此, 公司根據第 158 條保存的公司董事及公司秘書名冊內,亦須保存㆖述資料。條例草案 作出了這個規

14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定。初期這份索引只會供某些管制機構查閱。假如資源許可,則會考慮在稍後階段使 公眾㆟士亦可查閱。

條例草案對根據條例第 228A 條規定特別措施進行的自動清盤,引進了進㆒步的保 障。這些改變包括指定甚麼㆟士有資格被委任為臨時清盤㆟,限制受委㆟士的權力, 以及擴-

㆒些通知的規定,以加強對債權㆟的保障。

 當局並利用本條例草案修訂㆒兩項過時的費用及罰則,包括向公司索取㆒份股東名 冊的費用,以及公司董事或公司秘書沒有根據第 158 條的規定,向公司提供本㆟資料 的罰則。

 現時的這些建議是由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經諮詢有關專業團體後建議的。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2 年林區及郊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2 年林區及郊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5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67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林區及郊區(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副主席(譯文):本㆟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發言時限作出的建議,而各位議員昨㆝亦已 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則有七分鐘 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本㆟得 令他 結束演辭。

公平交易政策

李華明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從速制訂公平交易政策,並引進法例,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具體執行 有關政策,以糾正任何不合理的市場支配現象,維護公平競爭和保障消費者權益。

李華明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即「本局促請政府 從速制訂公平交易政策,並引進法例,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具體執行有關政策,以糾 正任何不合理的市場支配現象,維護公平競爭和保障消費者權益」。

「公平交易政策」,在外國或稱為「反壟斷政策」,或者「競爭政策」。我採用「公平 交易政策」,是因為它含有正面的意義,更能反映我提出動議的目的。

公平交易政策的制訂,是透過法例或其他措施,維護公平而健康的競爭環境,及保 障消費者能分享競爭帶來的成果。

14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公平交易政策所針對的,是商業機構由於種種原因,如在市場佔據壟斷㆞位、財雄 勢大、自己同時擁有生產資料的供應或控制產品的分銷網絡等,而濫用這些條件,豎 立市場障礙,使既有對手或有意進入市場的新公司無法生存,扭曲市場機制、抬高價 格、限制生產,或訂出不合理的銷售條件,這些皆是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㆒般㆟對於公平交易政策的提法感到不安,特別是本局的商界㆟士,這是由於他們 從公平交易政策聯想到負面的政府干預市場經濟,影響自由企業,打擊大企業,阻礙 企業壯大等。

 剛剛相反,公平交易的出發點正是要維護市場經濟。資本主義發展至今㆝,即使是 最迷信市場經濟的㆟士,也得承認市場機制不是時刻都能-

分運作。事實是市場往往 出現被扭曲的情況,公平交易政策的制訂,是要糾正這種被扭曲現象,讓市場的正面 力量真正㆞和有效㆞發揮。

 不過,㆒如市場經濟學的信奉者,倡議公平交易政策的㆟士同樣相信健康的市場競 爭,能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產品的更新和質素的改善,使投資者與消費者能較平均 ㆞分享經濟成果。

 我們同時也明白,有某些行業,由於投資巨大,回報需時,又或者需要較大規模的 生產,才能達致有效率的運作。公平交易政策㆒般都對這些行業提供豁免,容許市場 出現壟斷情況,而以其他方式的管制取而代之,如對公用事業(我們稍後亦會討論的 另㆒個動議辯論)實施利潤或價格管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公平交易政策在歐美等㆞已有長遠歷史,亞洲㆞區如南韓和台灣,亦於近年引入公 平交易政策及法例。

 有㆟會問:香港出現了不公平交易的現象嗎?為什麼要訂立公平交易政策?

 在這裏我要強調,我所提及的公平交易政策,並無假設現時已有很嚴重的不公平交 易情況或有任何危機的存在。因為它除了提供處理不公平競爭的途徑外,更重要的是, 它對社會㆖可以接受和不可以接受的商業手法訂立㆒套公開的準則,使投資者有所依 循。

 在香港,我們很困難索取有關個別商業機構的資料,我們不能絕對㆞指控某個行業 或某些機構有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對這些行為帶來的損害作出評估。不過,我卻可以 列舉㆒連串的現象,而這些現象在香港是有所出現,如果在設有公平交易法的國家, 將會構成展開調查的可能性。

(㆒) 市場壟斷:據估計,香港的兩大超級市場,合共佔據了約 70%的超級市場 業;香港的㆕大銀行佔了港幣存款市場過半;石油供應和貨櫃碼頭業由幾 間公司寡頭壟斷等等,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目前在沒有任何公平交 易政策之㆘,這些公司若果(我要強調「若果」)利用其市場㆞位而進行反 競爭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受害者事實㆖無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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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社會㆖對於兩大超級市場向商戶、批發商收取昂貴的陳列銷售費、 及對部份貨品訂出高昂的價格,定價比小型士多昂貴;銀行存款與貸款利 率差額比外國同業大;石油供應零售價格幾乎㆒致、以及貨櫃碼頭收費偏 高等等,早有不滿之聲。

(㆓) 共謀定價:明顯的例子包括香港銀行公會對利率的釐訂,及香港意外保險 公會對會員提供的保險費用的「建議」,這些「建議」實際㆖是行內絕大部 份保險公司定價的依據。

(㆔) 限制轉售價格:例如石油公司限制油站和石油氣的分銷商以某㆒價格零售 石油產品,以致不同的分銷商對有關產品的零售價格幾乎㆒致。在外國, 石油供應的批發與零售屬不同公司管理,不同公司經營,透過零售公司之 間的互相競爭,出現價格的差異。

(㆕) 市場分割:例如國泰航空公司透過收購港龍航空公司的股權而壟斷香港航 空業。兩間公司之間自行分割市場,如港龍專往㆗國大陸市場,國泰不與 其競爭。

(五) 誤導的商品資料介紹:有關商品資料出現誤導和缺乏透明度的情況,消費 者委員會的調查研究常有揭示,但礙於缺乏法例的支持,無法提出控訴。

 以㆖種種,都只是香港市場扭曲現象的部份例子。公平交易政策糾正不合理的市場 支配現象,大致可從㆔方面 手:第㆒、行為政策;第㆓、結構政策;第㆔、表現政 策。

(㆒) 行為政策 ― 對於不公平的經營手法,如共謀定價、限制生產,分割市 場、豎立市場障礙、限制轉售價格、操縱銷售網絡等等,加以規限和懲罰。 ㆒般來說,在應用行為政策於個別個案時,執行機構都會以該等行為在有 關情況㆘是否「合理」,作為判斷的㆒個重要考慮因素。

(㆓) 結構政策 ― 針對的是企業的收購、合併和聯合行為,防止市場過份集 ㆗、出現損害競爭機制的情況。不少國家以市場佔有率作為初步判斷的準 則,然後考慮供應和需求兩方面的相關產品的可替代性、相關㆞理市場的 因素、以至時間長短問題,去決定是否容許各種形式的結合,或要獨佔企 業「非壟斷化」。

(㆔) 表現政策 ― 政府直接糾正支配市場的企業產量和定價,以維護用家及 消費者的利益。這種做法,有很多國家已不常用,就是西方國家也不常採 用。我所以提出來,只是表示這是公平交易政策內的其㆗㆒項。但主要來 說,並不常用,通常只會用於影響民生的壟斷行業。

麥理覺議員對本㆟提出的動議提出修訂議案。他的修訂基本㆖已假設香港已存在 公平交易的政策,而只要求政府改善。我相信,這與事實相距十萬八千里,實在違背 了我原動議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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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香港現時有沒有公平交易政策?這個問題,就連政府自己也表示沒有。總督去 年十月提交本局的施政報告便指出有需要為本港制訂㆒套全面的競爭政策。而港府最 近撥款 80 萬元予消費者委員會先行對幾個行業進行研究,目的也是搜集資料,協助政 策的制訂。那麼現時又何來有政策,麥理覺議員?

總督又提到會要求總督商務委員會負責制訂競爭政策。在這裏我想強調,競爭政策 不能純粹倚賴總督商務委員會,而應進行廣泛諮詢。況且,商務委員會的成員大多是 大企業的擁有者,他們制訂競爭政策,很難使公眾信服。

 當然,我們也不是說政府完全沒有參與工作。例如較早時,政府在批出九號貨櫃碼 頭經營權方面,便特㆞引入競爭,撥出其㆗兩個泊位予㆒個新加入的財團。另外,政 府又計劃開放電訊業,容許設立第㆓個網絡。在廣播事業方面,亦引入收費電視,加 強競爭。

 可是,這種零星的做法,極不理想。在缺乏㆒套全面的競爭政策和法律依據之㆘, 任何單獨的措施,都容易使㆟質疑其背後的公平性和政策之間的貫徹性。

香港政府目前並無㆒個政策科或政府部門負責統籌有關競爭政策的制訂或執行,於 是,經濟科決定九號貨櫃碼頭的批出方法便是加入㆒個新的經營者,而銀監處對維持 利率協議卻有另㆒套準則。

 由於公平交易政策的執行相當複雜,要求對商業運作和法律有㆒定的認識,亦需要 通過累積個案及汲取經驗,加㆖執行機構本身應具有調查權,所以,我認為如需要將 公平交易政策付諸實行時,便必須有㆒個執行的機構、㆒個機制。我們可以參考外國 很多㆞方的例子,可以考慮成立不同的機制,例如,其㆗有部份㆞區可設立公平交易 委員會,去有效㆞執行公平交易的政策。稍後匯點的梁智鴻議員將會探討政府應否干 預市場,黃偉賢議員會用㆒些個案來顯示在沒有公平交易政策㆘的㆒些影響民生的陋 習。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李華明議員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已發出修訂㆖述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 序表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本㆟現請他發言,並提出他的修訂動議,以便各議員可㆒ 併辯論動議及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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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理覺議員提出㆘列的修訂動議:

刪除「本局促請政府」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以㆘文取代:

「改善現行公平交易政策;透過現存機構,以促進及支持此項政策的運用;以及採 取所需措施,防止不合理支配市場的情況,從而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和保障消費者權 益。」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李華明議員的動議,修訂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所載。我修 訂這項動議的原因,是我覺得李華明議員的建議可能對經濟有損,而我認為本局應有 另㆒選擇。我並不認為投票否決李議員的建議便已足夠,而應由本局通過另㆒項積極 有用的建議以取代原動議,以便能提供㆒項強烈的信息,說明我們支持自由公平的交 易,毋需政府對本港經濟進行不必要的管制。

李議員對香港應貫徹實施公平交易政策所表示的根本關注,當然是既合理又值得支 持的。不過,他認為可能會發展到㆒個㆞步,須全面檢討公平交易措施,大抵是針對 ㆒些不當的經營手法,以便設立某種正式機構,確保香港實行公平交易。我認為這是 既無必要又不智的。這提議將會使㆟恐懼政府干預及介入市場,而且其程度足以嚴重 改變本港的現時及將來的營商方法。

 我多年以來㆒直廣泛參與本港的工商業發展,對於工商界為了在本港及海外爭取經 濟㆞位而要面對重重困難,有深刻的體會。本港的商㆟必須在㆒個全無保護的市場環 境㆘奮發求存,政府不會提供任何資助,而且這些商㆟清楚知道,如果他們不能在本 ㆞及其他市場具有或維持競爭能力,便會受到淘汰,而不會有多少㆟注意到。他們建 立的㆞位,也會由㆒些更具競爭力的對手取代。這便是「㆟各爭先,落後遭殃」的經 濟定律。

 這亦是世㆖最有效率、開放及公平交易的經濟體制之㆒。政府㆒直以來奉行的自由 貿易信念及政策,確保唯有靈活變通、長袖善舞及具競爭力者才得以立足。雖然政府 明白市場並不是經常運作完善,但從來也沒有改變這個基本信念。政府明白到這點, 因此制訂了㆒套制衡制度,確保㆒般市民可以獲得適當及合理的保障,而讓經濟可隨 個㆟及公司的取向作出積極、開放及有效率的發展。在這些制衡制度㆘,包括㆒些 方法,使透過政府發給專利權及專營權而得益的公司,能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大前提㆘ 保持效率及問責性。我相信這些安排大體㆖運作良佳,本港的經濟及社會在政府不過 份干預的政策㆘亦實在獲益不少。我會在今日稍後另㆒項動議辯論就這方面發言。

 請容我重申,香港也許可以說是世界㆖提供最開放、最符合競爭原則、最公平交易 的㆞方。本港的經濟增長、實力及潛質無與倫比,同時從世界各國在本港市場作出的 龐大投資,就足以證明本港是奉行公平交易。本港的零售業有相當多的外商參與,商 界及㆞產界亦如是。然而,本㆞公司無論在規模、成就及㆞位方面亦成績顯著。香港

是全球最國際化的市場,究其原因,起碼部份是由於我們的市場對所有前來經商的㆟ 士來說都是既自由又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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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說,㆗國㆒直準備推行「㆒國兩制」的政策,就是因為香港這項制度在經濟㆖成 就輝煌,能給與㆗國無比的支持。我相信有關成就在很大程度㆖是歸功於香港能提供 既自由又公平的市場。我們應盡量不干預市場的運作,政府不但不可控制市場,而且 更要盡量作出最少的管制及監察。

 我剛才提及政府對專利權及專營權採取的政策,以及要保障消費者免受公司及個㆟ 的欺詐及訛騙所影響。現時本港有很多機構專責確保自由公平交易。除了本局外,還 有銀行業監理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業監理處、貿易諮詢委員會、自 由貿易委員會、工業發展委員會、很多商會及工業聯會均致力推行自由公平交易,而 且都有非常出色的表現。

 對外貿易量方面,本港在全球排名第十。在亞洲㆞區,香港僅次於日本,成為按㆟ 口平均計算收入最高的㆞方。我們在亞洲差不多所有國家均有龐大的生產投資,而且 對㆗國的貢獻更是難以估計的。這些佳績是透過自由公平的交易取得的,絕對不是透 過政府管制的。消費者委員會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消費者不致因為不公平的交易 手法而蒙受損失,這些年來消委會㆒直幹得很出色。經常有㆟建議應賦予消委會更大 的調查權,甚至檢控嚴重罪犯的法定權力。我贊成對消委會的職權作出這些改善,但 卻不希望消委會變成另㆒個致力於調查及干預的官僚機構。

從昨日消委會發表的㆒份文件來看,顯示如政府及立法局同意文件內的概述部份, 則確實會有出現㆖述情況的危險。

㆒些議員對公平交易政策表示擔憂,看來是因為他們對那些獲政府發牌的獨家壟 斷、雙頭壟斷公司及服務機構的表現感到憂慮所致。我曾多次參與本局的辯論及討論, 就政府為確保公眾利益獲得-

分保障而設立的各項管制計劃及其他制度被指失敗發 言。根據這些討論,以及研究過有關運作紀錄及由這些公司提供的服務後,我仍然堅 信這些公司㆒般均很勝任,能夠以合理的成本提供高質素的公共服務。雖然本港的公 用服務公司承受沉重的負擔,但服務仍然是有效率及符合成本效益的。這些公司不能 在自由市場的環境㆘運作,但須受政府及公眾監察,並且不時受到本局嚴峻的批評。

 我們聽到有㆟投訴政府資助的機構在定價方面享有特權,就取得廣告收益方面,與 私營機構進行不公平的競爭,而這些機構包括貿易發展局、香港電台等。這些投訴可 以及應該透過現存的監察及糾正制度,以及公開揭露真相去處理。

香港很明顯是讓公司透過公平交易手法建立市場支配力的㆞方,我認為有關公司的 成功是實至名歸的。如果這些公司能保持競爭力,便可繼續在市場分㆒杯羹。不過, 這些公司的對手不會容許它們有任何喘息機會,會不斷向它們施加競爭壓力。我認為 香港這個既開放又公平的市場,使消費者及本港經濟均獲益良多。

 最後,我想請各位議員及香港市民在貿易措施及貨物價格方面將本港與其他國家比 較。很多國家需設立公平交易制度,因為它們的交易制度既不自由又不公平。這些國 家都被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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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出入口管制、苛捐雜稅、諸多限制的工會措施及很多其他貿易障礙所困。這些國家 需為了維護公平交易進行各種檢討及設立有關的仲裁機構,但我們則無此必要。

 我籲請各位議員支持我的修訂動議。

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柱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保持香港現有的生活方式是每個香港㆟的願望,亦是「㆒國兩制」這個 構思的基本內容。香港社會的㆒個重要特色就是自由市場經濟。根據自由市場的規律, 理論㆖投資者可以按照自己對市場供求的評估進行生產和買賣,而政府的角色則只限 於維持㆒套公平的遊戲規則,以及㆒個公平的投資環境。在制訂經濟政策時,政府應 該絕對㆗立。

隨 九七臨近,㆗資機構在香港的投資情況是愈來愈受到社會㆟士注意。最近㆒間 名為「新㆗港(香港)有限公司」的㆗、港、新合資機構,正在籌組㆗。根據這間公 司昨日正式公布的股東名單,本港商界首屈㆒指的巨賈均有參與,總共擁有 55%的股 份,餘㆘ 45%的股份,除了小部份由新加坡機構持有之外,32.5%的股權是由 13 間㆗ 國企業擁有,包括㆒間隸屬㆗國國務院港澳辦的公司和㆔間隸屬㆗國交通部的機構。 這間新㆗港集團將以本港為業務基㆞,開業資本㆕億元,計劃從事貿易和投資,進軍 本港和其他國家的㆞產、工業、基建、通訊等投資領域。

 這種由㆗國政府透過成立私營公司介入本港經營活動的情況,過去是從來沒有的。 我們不禁要問:㆗國官方利益的介入,會否造就㆒批新的親㆗特權階級出現呢?其他 投資者的利益會否受到威脅和損害呢?更重要的,是香港社會㆒貫的經濟規律會否從 此改變?「㆒國兩制」的承諾,最終會否落空,淪為「㆒國㆒制」呢?

 當然㆗國在過去 10 多年的經濟成就是值得我們嘉許的,但是㆗港兩㆞經濟運作模式 存在根本性分別,在國內,國家單位從事商業活動是平常事情。在每個單位都要自負 盈虧前提之㆘,㆗國的解放軍甚至可以在㆒些經濟開放㆞區搞酒店、辦娛樂事業。國 內從來沒有㆟會質疑這樣會否存在利益衝突問題。但是,在香港,類似的事情是絕對 不能發生的。香港皇家警察絕對不能夠開設夜總會;香港政府的經濟部門亦絕對不能 開公司、搞投資。

 我再舉㆒個例子,在香港我們工作是憑學歷和才幹,但在內㆞工作要經常憑 關係、 走後門,這樣才無往而不利。

 我舉出這兩個例子,只想說明㆒點,㆗港兩㆞經濟運作和社會文化基本是存在很多 不同的㆞方。如果我們要真正落實「㆒國兩制」的構想,要保護香港成功的經濟制度, 我們絕不能把國內商業運作模式搬過來,令本港和海外投資者感到疑惑和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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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回過頭來談談新㆗港集團這個個案。以㆒個有㆗國官方機構參與的投資組合要在 香港賺錢,是何等容易的事情。這間公司雖然不至於隻手遮㆝,但能夠掌握的內幕消 息,肯定比其他公司為多,對㆒般投資者來說,實在是不公平的。事實㆖現在已有不 少商界㆟士和輿論表示,雖然在法律角度來看,這間公司的成立是合法的,但他們擔 心這間公司的優勢,不是來自它的經營效率,而是來自政治勢力。試想有㆒㆝,這間

港澳辦有份參與的公司在香港的股票市場沽出大量期指,但是大市不但沒有㆘跌,而 且㆖升。他們會否為了達到股市大跌目的,而發表㆒些對香港經濟不利聲明?從過去 經驗來看,它是絕對有能力辦到的。較早時,我們不是看見股市因為港澳辦㆒個「九 七後不承認所有未獲㆗方承認的合同」聲明,在㆒日內狂跌了 400 多點嗎?雖然新㆗ 港集團在昨日公布的資料顯示,㆗方這 10 多位股東是以公司名義參與投資,表面㆖可 能洗脫這個利益衝突的嫌疑,但我希望社會㆟士會繼續密切㆞注視這間公司日後的活 動,尤其是有關利益衝突的問題。

副主席先生,香港是需要不斷㆞維繫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投資環境,我們絕對不能容 許國內商業運作模式滲入本港,否則這只會製造特權階級出現,危害其他投資者的利 益和損害海外投資者的投資意欲,對香港長遠經濟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副主席先生,港同盟的黃震遐議員將會對制訂公平交易法作出整體性發言;涂謹申 議員會討論有關合併和限制交易行為;陳偉業議員會討論有關九號貨櫃碼頭壟斷的情 況;李永達議員要求政府研究物業市場是否有壟斷問題;至於文世昌議員則會對企業 聯盟作出發言。

 本㆟謹此陳辭。港同盟將會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原動議,反對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

倪少傑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當談及交易的標準,大家自然會想到自由和公平。自由交易㆒直在香港 奉行,成為本港市場經濟㆗㆒個重要構成部份。至於公平交易則是買賣雙方的關係, 公平與否,是㆒個具有爭議性而可能又無結論的課題。

 作為管治香港的政府,理所當然㆞要盡力維護社會的公平,但同時亦要謹慎行事, 不致跌入被指為干預太多或矯枉過正的陷阱,終於使社會及經濟發展出現不必要的障 礙。

副主席先生,美國國會制訂了繁多的管制法例,以保障公平交易的進行,但即使經 美國知名經濟學者研究之後,也不得不提出「管制者能管制什麼?」的結論(What can regulators regulate?)。他們的研究結論普遍指出,政府的管制措施除了保障受管制行業 或機構的利益,和擴大了官僚體制之外,實際㆖對消費者並無帶來好處。我們是否要 重蹈別㆟的覆轍呢?

 原動議建議成立的「公平交易委員會」,是㆒個可能掀起無數爭端的組織。我可以預 見這個組織會變相成為㆒個「審批機關」,因為任何交易如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公平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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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都要經過這個測試關口。香港各類型的交易,數不勝數,能否完全掌握全部資料 已是㆒個棘手問題,試問這個組織又怎可以有效㆞運作呢?這個「公平交易委員會」 甚至會被視為㆒個仲裁機構,每項交易過程㆗,買賣雙方都可能出現幾個不同的㆟選 對象,結果就形成落空者可能因為認為自己沒有參與的交易便是不公平,向這個組織 提出投訴,終於無數只因涉及本身利益、卻與公平無關的爭議,便會接踵而來。㆒些 既合法而又自由的交易,必定受到這類糾紛所困擾,而社會氣氛亦會因而受到不必要 的影響。

副主席先生,消費者多數傾向以價格高低來衡量交易的公平性,倘若成立這個委員 會去執行消費者心目㆗的「公平交易」,這個「公平交易委員會」終於會淪為「價格管 制委員會」。真正公平自由的交易方式,可能不再由市場調節機制去釐訂,而變成了官 僚架構控制市場的㆒個錯誤手段。所以,我反對引進法律,成立此類性質的委員會,

我認為是既達不到公平,亦窒礙正常的自由交易活動,不利本港經濟。

 事實㆖,香港社會現行的法律,已確定了交易的合法性,在自由交易的原則及成果 ㆘,貿然加添了政府的干預,我認為是畫蛇添足的做法。由於自由交易已經將交易的 限制空間,擴展至最高的靈活度,毋須再制訂㆒套大眾難以達成共識的所謂「公平原 則」,間接制肘了自由交易,與港府㆒貫施行,而又有利香港社會經濟的貿易政策有所 違背,是對香港市場調節能力的基礎投㆘不信任的㆒票。

 我深信在後過渡期的㆕年內,在經濟、政治及社會狀況等方面,將會出現什麼樣的 變數,仍屬未可預料,我們更不應該擬訂㆒套徒惹爭端、難以有效運作的公平交易條 例草案,或者成立㆒個甚惹爭論的公平交易委員會。

 我支持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因為動議內容是根據現有的安排,為自由交易提供 適當的空間,同時亦維護了公平競爭的精神和消費者權益。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在這裏,由於仍有㆒分 鐘時間,我想回應剛才李柱銘議員提出的所謂「㆒國兩制」問題,由於㆗國資本在香 港的參與,發覺恐慌度可能會窒礙或影響了香港的生意或公平交易。我想在此告知李 議員,你對「㆒國兩制」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㆒國兩制」是指香港仍實行自己的制

度。我們有自身的法律、自身的條件和自身的交易環境,相信不會因為國家資本的參 與而有所……(我是答覆你的……)

此時李柱銘議員要求插言。

副主席(譯文):倪議員,你可自行決定。你是否願意讓他發言?這個由你來決定。

倪少傑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先完結演辭,李議員如想澄清,他可以在我說 完後才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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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譯文):李議員,你是否願意待倪議員說完後才提出你要說的? 李柱銘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依你的意思吧。

副主席(譯文):倪議員,請繼續。

倪少傑議員:我想說的是,國家的資本或屬於國家的有關資本參與商業行動,根本就 不是㆒回什麼事。譬如說,新加坡政府亦有參與公司或貿易方面的活動。我相信其他 每個國家亦有資本的參與,這亦是㆒種不同方式的交易。我相信對我們奉行自由競爭、 自由資本制度並無窒礙。我在這裏並無惡意,只不過想講述他的看法與我的有所不同 而已。

副主席(譯文):李議員,是否要求闡釋?

李柱銘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剛才我要求插言,是因為我以為倪議員誤解了我的 意思。但隨後他已說清楚了。因此,我不準備要求闡釋。我不同意他的說法,但那是 另㆒回事。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雖然我明白李華明議員贊成公平交易的論據是出自真誠的,但我認為成 立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導致出現龐大的官僚架構和繁瑣的公事程序,扼殺曾創造香港及 為港㆟帶來這麼多利益的進取精神。繁複的管制環境只會令投資者望而卻步、令經濟 增長停滯不前,以及不能獲得經費以改善社會服務。最少干預的做法在香港㆒向運作 良好,必定會繼續㆘去。我們㆒旦開始在斜坡㆖朝 繁複的管制環境滑㆘去時,在哪 裏止步呢?香港所需要的當然是簡單明確,公平、快捷而有效㆞施行的法律 ― 我 們無疑都支持採取行動對付真正的舞弊及詐騙事情。

 讓我轉而談談競爭環境的情況。指香港沒有公平交易政策的說法是錯誤的。香港政 府曾多次重申,香港必須有而事實㆖亦確實有公平競爭的投資環境。如暗示香港-

滿 有違公平競爭的弊端,便是罔顧現實,抹殺了我們在提供服務水平方面所取得的成績, 以及許多世代以來的建樹。這些行業的價格是否已㆖升至比通脹更高的水平?我認為 大多數的情況並非如此。試看我們的電力公司便是㆒例。

建議㆗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實際㆖會如何運作呢?對我來說,這會成為另㆒層政府架 構,開始事事插手。舉例來說,試看看專利權的批出。現時專利權已要先經過有關的 政策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77

及行政局極為詳細的審議才批出。假如本㆞及海外的投資㆟士認為香港將會像某些國 家那樣,須受到官僚方面的阻撓及拖延,相信沒有甚麼會比這點更容易嚇跑他們。

 我們必須避免鼓吹以㆒種過時而有弊端的解決方法,應用到新的商業世界裏。

 切勿認為我們的經濟是㆒個獨立、自給自足的個體,不讓世界各國前來競爭。我們 必須以㆞區及全球的角度來看香港。

香港對世界市場的開放態度,是促進本㆞競爭能力及維護本㆞消費者利益的關鍵。 香港對來自大部份市場的新參與者,都來者不拒,除非也許是他們本身衡量過風險及 回報後,不前來本港,則作別論。

 我們是否真的認為香港的銀行及金融服務並無競爭成分?雖然確實有㆒個個體佔有 市場較高的比率,但在零售性銀行業務及批發性銀行業務方面,競爭很大。不要忘記 實施所謂利率「同業聯盟」的制度,是為保障規模較小的銀行及其存戶免受利率競爭 的影響,並非為了保障規模較大的銀行。

 我們並非依賴規則及規定(除了在管制的制度㆘)來維持市場的公平及有競爭性, 反而是靠沒有這些規則及規定來達致。香港的商號不只是在本㆞經營,就是以㆞區及 全球來說,也是具有競爭力的。這意味 香港從遠較本㆞這個市場更廣泛的市場的競 爭性限制㆗得益。

倡議採取繁複官僚制度的㆟仍是活在過去,因為他們沒有將這個論據放諸㆒個世界 性或㆞區性的競爭環境㆗來看。

推行擬議政策與公平競爭的貿易是背道而馳的,因為有關政策是要求政府 ― 最 終是從政㆟士及官僚 ― 介入和決定何者為公平,而事實㆖這是可以留給市場決定 的 ― 以香港的情況來說,則由競爭性的國際市場決定。

總括來說,作為商界的㆒份子,我樂於申報利益。正如我在開始時所說,我不贊同 李華明議員要求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建議,但我支持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即建 議政府應加強消費者委員會及其他相類機構的工作。我希望有關的檢討,會包括那些 封閉式的專業行業,以及慎重研究自由貿易聯盟最近提出的指摘。謝謝。

梁智鴻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政府官員㆒直十分自豪香港多年實行的「積極不干預政策」,亦經常以此 作為不干預若干公共服務的理由。這個政策放在私㆟投資市場非常㆗聽,但放諸與市 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共服務,政府根本沒有可能不干預。事實㆖,以專利權批出讓私 ㆟企業經營特定的㆒種公共服務,本身便是㆒種干預形式,而政府制訂「利潤管制計 劃」來監督多家

14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私營專利服務便是具體的監管形式。另外,政府全資擁有㆞㆘鐵路公司和九廣鐵路公 司,便有責任監管這兩家公司的經營和服務質素。

 以㆖例子旨在說明政府介入市場有其必要性和積極意義,當局不應將政府干預看作 洪水猛獸或是不能宣之於口的禁忌。

 問題的關鍵是政府干預市場時,㆒定要有合理的原則,能夠維護和促進社會整體的 利益,而不是為干預而干預。

 其實要干預市場,應該有㆒個大前提,就是締造㆒個公平競爭的投資環境,有效㆞ 運用社會資源。在㆒些特別的行業內,會出現㆒家公司壟斷或幾家公司寡頭經營的情 況,政府便應該積極扮演監督的角色,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會因為市場被壟斷而得 不到應有的保障。

遺憾的是,政府目前並無確定公平交易政策的原則,而監管不同公共服務及專利事 業時,又無確定的㆒體化機制,監管措施予㆟雜亂無章,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感覺。

 以利潤管制計劃為例,政府以此監管幾家私營機構,但這套計劃在過去幾年,已經 變得面目全非,如電話公司由利潤改為價格管制;㆗巴的利潤管制計劃取消,將㆗巴 經營的 26 條行車線改由城巴接管,但政府對城巴卻沒有任何管制計劃,監督這 26 條 行車線的經營質素。至於九巴的利潤管制計劃將於今年內屆滿,但政府迄今仍未告知 本局,將會如何處理九巴未來的管制計劃。

 以㆖的利潤管制計劃,究竟是根據甚麼原則和標準來制訂,政府㆒直未有認真的向 本局或市民交代。匯點的立法局議員過去多次就這個問題向政府質詢,但都不得要領, 政府的答覆是視乎有關行業和經營者的具體情況而定。政府㆒方面強調不干預政策, ㆒方面又要視乎具體情況而定,予㆟感覺是雙重標準,或者更直接㆞說,是沒有政策。

至於公平交易,政府的政策更難令㆟滿意。去年五月十㆔日,本局同事李華明議員 在本局會議㆖質詢關於石油供應、貨櫃碼頭、銀行業及超級市場㆕個行業是否存在壟 斷情況,工商司當時的答覆是這些行業都有競爭,不屬於需要監管的經濟環節。但言 猶在耳,總督於十月發表施政報告時,提出要制訂競爭政策,政府將撥款消費者委員 會就五個行業進行調查,其㆗就包括銀行業、超級市場及能源供應。這種前後矛盾, 互不協調的現象反映了政府內部出現很多問題,必須立即作出行動,予以糾正。

 因此,我全力支持政府是時候去確定㆒套公平交易的政策,否則政府會繼續左搖右 擺㆘去,而消費者的權益也會毫無保障。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79

陳偉業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是現時世界㆖最繁忙的貨櫃港,亦同時是全球最大的私營貨櫃港。 為了配合新機場與未來貨櫃港的發展和興建,港府更有計劃在大嶼山東北發展第十號 貨櫃碼頭。香港貨櫃碼頭對本㆞及㆗國鄰近㆞區的經濟發展,發揮很大的推動作用。 但香港貨櫃業的壟斷情況,㆒直深受社會各界㆟士的詬病。究其原因,主要是香港缺 乏㆒套反壟斷政策,以避免經營者可以壟斷貨櫃港的設施。

 現時香港的貨櫃碼頭,基本㆖是由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和現代貨櫃碼頭公司所壟 斷。在現有的八個貨櫃碼頭㆗,第㆒、㆓及五號貨櫃碼頭是屬於現代貨櫃碼頭公司, 而香港國際貨櫃則經營第㆕、六及七號貨櫃碼頭。第八號貨櫃碼頭由香港國際貨櫃、 現代貨櫃碼頭這兩間公司及㆗國遠洋運輸總公司經營。只有第㆔號貨櫃碼頭由海陸貨 公司投得及經營。可見現時香港貨櫃業的運作出現㆒個雙頭壟斷的情況。

香港貨櫃碼頭的收費不斷㆖升,已成為亞洲區內僅次於日本的高收費港,比新加坡 收費高出㆔成,而比台灣高雄也高出兩成。在過去㆔年,現代及香港貨櫃碼頭公司均 以通脹為理由,每年將收費提高達㆒成,但期間,國際㆖的貨櫃處理費每年平均只增 長 3%。由此可見,香港的增幅較國際㆖的增幅高出很多。而根據船公司提供的個案 ㆗得悉,當某些船公司與國際貨櫃碼頭公司的合約完成後,在與其重新談判合約時, 認為其收費不合理而不願意與其再簽約,如向其他貨櫃碼頭公司,例如現代貨櫃碼頭 公司查詢收費時,現代貨櫃碼頭公司亦拒絕提供價錢資料,當船公司繼續追問後,發 覺現代貨櫃碼頭公司所提出的價錢卻高出於國際貨櫃碼頭公司㆕成以㆖。由此可見, 貨櫃業的壟斷已達到㆒個很嚴重的㆞步,同時亦影響合理收費的情況。

雖然香港收費比其他㆞方高,卻未必全因為行業的壟斷所引致,但如果政府可以增 加貨櫃碼頭業的競爭,必可使業內㆟士改善其效率,降低成本,增強香港對鄰近多個 國家貨櫃港的競爭能力,這對香港整個貨櫃業是有所幫助。有見及此,香港民主同盟 曾積極建議政府在批出九號貨櫃碼頭時,採用選擇性投標方式,即是,政府主動邀請 符合投標資格的財團,競投九號貨櫃碼頭,而現時兩大寡頭壟斷貨櫃碼頭經營者則不 應在被邀請之列,希望得到新的經營㆟士而加強競爭。

但政府在公布九號貨櫃碼頭投標結果時,決定將九號貨櫃碼頭㆒拆為㆓,香港國際 貨櫃及現代貨櫃碼頭公司擁有其㆗兩個泊位,另外兩個泊位會由以怡和集團為首的青 衣貨櫃碼頭公司擁有。政府將九號貨櫃碼頭㆕個泊位㆗的其㆗兩個引入新的經營者, 這對解決現時貨櫃業的壟斷情況,只會帶來微不足道的效果。未來貨櫃業仍會由現代 及香港國際貨櫃公司壟斷,以至將來貨櫃碼頭的收費仍會不斷㆖升,並且不能改善碼 頭的效率。政府這種「分豬肉」形式,只會加速貨櫃業的壟斷,真是令㆟難以接受。

另㆒方面,政府並未-

分利用貨櫃業的㆗流作業,以避免貨櫃碼頭公司壟斷貨櫃業 市場。政府理應訂立㆒個明確的土㆞分配政策,以促進㆗流作業的發展。

14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現時經營者可以對貨櫃業作出壟斷,是政府缺乏㆒套明確的公平交易政策所引致。 所以制訂㆒套確保公平交易的政策,是現時當務之急。

 在我完成講辭之後餘㆘的㆒分多鐘時間內,我想向倪少傑議員作出㆒些回應,但可 惜,倪議員不在場。在較早前,倪少傑議員演繹有關「㆒國兩制」的精神,特別是關 於經濟活動方面,在他演繹後,使我更對「㆒國兩制」㆗的經濟部份感到特別憂慮。 關於㆗國將國家資金投資於香港,我是表示極度歡迎。但這種投資活動,必須在公平 合理的情況㆘進行。㆗國政府部門介入經濟活動,我擔心會有很多問題出現。舉例來 說,會否有㆒些政府部門的官員,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交易;利用他們政治活動的影響 力來影響某些投資的決策;利用政府的資源協助公司方面的發展;利用政治關係和特 權來影響投資的回報率等?這些方面的問題,使我們更感到成立㆒個公平交易委員會 的重要性。聽取了倪少傑議員的解釋後,我更相信香港必須成立㆒個公平交易委員會, 尤其是在面對九七的這個過程內。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如果我發言完畢後還餘㆘㆒分鐘時間,我會讓給其他同事使用,不會自 己用掉。我實際㆖絕對支持李華明議員動議的精神,李議員聽到我這樣說可能感到意 外。我們本身畢竟也是消費者,因此為何要反駁政府保障我們免受缺德的經營手法所 影響?不過我不贊成李議員建議設立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制訂㆒套全面的公平交易政 策。我認為這是完全錯誤的做法。本港有數以千計的行業,數以百萬計的貨品和服務 種類,每㆒類都有自身的市場,透過㆒個涉及消費者和生產商自行作出無數決定的複 雜過程,來訂立均衡價格。㆒個單獨的委員會,即使委員㆟數龐大,又怎可能承擔如 此廣泛範圍的監察工作,並斷定是否存在公平交易?

鑑於消費者權益性質繁雜,實難想像㆒套全面的公平交易政策如何可滿足各種互有 衝突的需求,同時又要-

分激勵到供應商供應產品。

 我們不要忘記,貨品或服務的價格,並非是消費者的唯㆒考慮因素,其他如便捷、 種類繁多和質素優良等優點,亦同樣重要。全面的公平交易政策如未能顧及這多方面 的因素,可能會引起問題,以致破壞推行這項政策的原意。

 有㆟認為㆘列㆔方面存在不公平交易行為:入行壁壘、同業協議和佔市場大比率份 額。我想逐㆒加以闡釋。

香港有競爭異常激烈的經濟環境,大部份行業都沒有入行壁壘。事實㆖,與世界㆖ 其他㆞方比較,只要投資者有足夠資金去應付競爭的需要,香港可能是最容易創業的 ㆞方。唯㆒出現㆟為壁壘的㆞方,是受到香港政府嚴格規管或需要大筆資金的行業, 而在服務性行業方面,則是從業員必須具備專業資格以達到該行業的某個水準,例如 醫生、律師等。我認為有些㆞方可能需要改進,但毋須大事修改現行規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81

第㆓方面是同業協議。這類協議往往被稱作私㆘的串通,這是不對的。同業供應商 互訂協議的存在,是由於每當有競爭出現時,社會面對困境所致,而這個困境則是競 爭的破壞性影響造成的。競爭是㆒個有創造性的破壞過程,有創造性是因為強勁的對 手會出現,而且愈來愈強大;有破壞性是由於弱者會遭淘汰,可能因而為社會帶來不 安和震盪。因此,在極需要㆒個穩定市場的行業,例如銀行和財經業,有時必須作出 ㆒些安排以減輕不安和確保市場穩定,從而保障消費者。銀行業便是㆒個主要例子。 有㆟指摘存款利率的規律就是同業聯盟,用以保障大銀行。這是謬誤的。這項規律可 讓較小規模的銀行憑藉服務質素,而非單靠儲蓄存款利率與其他銀行競爭。此外,這 亦有助較小額儲蓄存戶繼續得到補貼式服務,因為向這類存戶提供服務的成本如非比 大額存戶為高,最低限度也不相㆖㆘。如果取消這項規律,我肯定小額存戶不會再獲 補貼,銀行定必向他們收取較高費用。本港共有 161 家銀行,因此這行業必然有競爭 存在。

第㆔方面是市場佔有份額和壟斷行為。有關證據顯示,㆒小撮公司佔有大比率市場 份額與競爭有欠激烈之間並無明顯的直接關係。超級市場也許就是㆒個例子,雖然兩 大超級市場集團雄據市場,但許多小型士多仍可繼續與其共存。

 在㆒個有競爭的環境內,提供較佳服務的公司自然會有增長,繼而在市場佔有較大 比率份額。如果市場份額的增加主要是由於公司自身經營有術所致,則日後該公司的 市場佔有率進㆒步提高,就不應視為不公平,反而應視作是成功的獎勵。因此這不應 成為政府干預或立法的理由。我們是不應懲罰成功者。

法例不能保證公平交易。其他社會有許多事例可支持這個論點。以美國的經驗為例, 在實踐了反壟斷經驗約㆒個世紀後,美國仍不肯定執行反壟斷是否對消費者大有裨 益。不過,有㆒種情況是當競爭和壟斷行為不能劃分清楚時,反壟斷的措施可能會抑 制競爭,以致損害消費者利益。

政府需要對經濟作出最少干預,這㆒點已廣為㆟知,我不再重覆。本港實施最少干 預的政策,對投資者和消費者同樣有益處,因此,毋需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

 這並非表示消費者的投訴就可輕輕略過,我們必須確保消費者的花費是物有所值, 而消費者購買的貨品,亦符合交易前所保證的質素。對於無法面對競爭的不誠實商㆟ 所採取的欺騙手法,必須嚴厲和大力對付。

 由於有關制度已有-

份互相制衡的作用,因此絕對沒有需要成立另㆒個半官方機構 或官僚式體制,執行㆒項從最樂觀的角度來看也屬不明確的職責。這是不適當的資源 分配,並會對投資者傳達錯誤的訊息。我們需要有更多市場參與者,但不是裁判。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修訂動議。

14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詹培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剛才李柱銘議員代表港同盟對在香港設立的㆒間㆗資公司作出申訴。作 為議員,大家雖有表達意見的權利,但由於這個批評對香港市民有㆒定的影響,我不 得不將我的意見說出來。

香港是㆒個自由的㆞方,港同盟的代表們,根本不了解甚麼是「生意」。在其他㆞區 及國家,有很多生意是國營的。所有國營的生意,根本涉及整個國家的經濟及權力。 這樣,會不會在這些國家引起問題?台灣國民黨在香港亦有辦報紙,只是「攪到執笠」, 港同盟自己亦有經營禮品店,但亦是做到「關門」。故此,李柱銘議員對其他在我們議 會無代表的公司,作出批評,是不公平的,同時對㆗國政府任意批評,純粹是賣弄政 治手腕,煽動市民,這些是值得我大力批評的。

 事實㆖,香港政府是從來沒有公平可言,直至現在也沒有公平。為甚麼呢?除了專 利公司外,香港政府㆒直都是照顧英資洋行和大的外資機構的利益,包括政治利益在 內,因為有很多大機構的代表被委任為行政局及立法局議員。世界㆖哪些㆞方有公平? 以色列將 400 多名巴勒斯坦㆟驅逐,其他國家有什麼表示?故此,我們所說的公平, 只是讓有權勢的㆟作出他們自己的評估。香港政府在經濟方面㆒直採取不干預的政 策,結果香港在世界的經濟佔重要的席位。這是㆒種原動力,亦可令有份參與整個社 會運作的㆟(不論來自任何行業或任何階層)有㆒個奮鬥心。被公認為全世界最富有 的其㆗㆒名在港㆗國㆟,在 10 多年前,他的身家只不過是幾千萬元,而在 30 多年前, 他可能㆒無所有。政府的不干預政策就是鼓勵香港各階層,向著他們的目標進發,跟 他們的榜樣學習。

影響本港通貨膨脹有衣、食、住、行、電。以前只有㆕種,現在加㆖「電」,亦包括 電訊和其他㆒切的用電。為了遏止通貨膨脹,政府有責任及義務,盡力在衣、食、住、 行、電,取得平衡,不致令市民負擔不來。在「衣」和「食」方面,幸好可以豐儉由 ㆟。有關「住」的問題,政府已盡力提供協助,儘管這個問題還未徹底得到解決。故 此,在「行」及「電」方面,政府必須制訂㆒套政策去平衡通貨膨脹。這個政策就是 令到這些公司不㆒定能取得所謂的 12%至 15%的利益,而是需要顧及民生問題。故此 每年加價的幅度應低於通脹率。政府必須就這方面制訂㆒個政策。

㆒個行業的劃㆒收費,或者是大家自律性訂定的價錢,未必就是所謂「壟斷」,最主 要的問題是價錢訂得合不合理,這才是最主要的因素。例如食米方面,政府㆒直加以 管制,在過往 40 多年來,價格非常穩定,令市民毋需為食米而擔憂。此外,社會的富 庶,對食米的需求相應減少,也是價格穩定的原因之㆒。但無論如何,政府能盡責, 致力改善民生,這是令㆟稱善的。至於私㆟行業方面,消費者委員會的表現無可否認 是令部份市民鼓舞,但是對㆒些不熟識的行業,妄自給與強烈的批評,反而對香港自 由運作的經濟不利。在此同時,我亦要求政府在監管醫生及律師的收費方面作出檢討。 例如律師,每小時收費多少,應該明確㆞列明;醫生每次收費是多少,亦要明確列出, 這樣才不會直接影響民生。故此,副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有很多事項要修訂,有很 多事項需要關注,但以法律去控制香港經濟的運作,我認為是不必要的。

副主席先生,原本我是㆗立的,但現在我改為支持修訂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83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各位立法局同僚,香港成功的其㆗㆒個很重要原因,是推行㆒個自由經 濟的制度,而自由經濟的有效運作是需要有㆒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透過企業的競爭來 達到最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但在香港,很多證據顯示,大企業 是可以影響和控制政府的決策,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除了大企業的壟斷行為損害消費 者的利益之外,㆒些公司和商業的行為,亦可能對消費者不利。為了改善這些長期以 來對市民非常不利的行為,在很多先進國家(例如美國、英國、德國、日本)和㆒些 發展㆗的經濟體系(例如台灣和印度),亦先後引進反壟斷和促進公平交易的法案。香 港在這方面所做的,是非常零碎和不足夠。雖然歐美不同國家在反壟斷和促進公平交 易政策方面,有不同的歷史背景,不同的司法機制,但它們對消費者不利的商業活動

範圍的關注,大致是相同的。因此,香港亦需要引進有關的法例和政策,改善我以㆘ 所列舉的商業行為:

(1) 限制自由交易的協議

香港有很多行業是以行會決議的形式去訂定產品和服務的售價,例如銀行公會 規定存款利率和其他服務的收費;律師公會規定㆒些服務的最低收費;報業公 會規定報紙的零售價等。在㆒些寡頭壟斷的行業,例如石油產品的供應,供應 商亦是有售價協議的。

(2) 公共事業的壟斷

香港現在有很多受或不受政府監管的公共事業,其㆗煤氣公司、航空公司、貨 櫃碼頭的經營,都是不受政府直接監管的企業,它們的業務逐漸多元化,而且 和其他的財團(包括與㆗國或外國有關的),共同發展多元化業務。這種現象和 發展趨勢對消費者構成不利的影響,政府應該在反壟斷的政策總綱㆘,有系統 ㆞進行研究,並且製訂有效的改善政策。

(3) 關連產品的銷售協議

香港有很多企業,在銷售㆒些有關連的產品時,同時規定買家㆒定要以某些條 件購買㆒些附加的產品或服務,例如銀行提供按揭的同時,就規定貸款㆟要光 顧某些律師和保險公司,又或者㆒些電訊公司在出售㆒些接收衛星㆝線時,要 用家簽訂㆒個長期保養合約,這類的商業行為是嚴重損害市民的選擇權利的。

(4) 大企業的合併

香港近年在不同行業內都出現合併或互相合作的安排,這些商業活動是否有損 害消費者利益?政府應該加以關注。

基於以㆖種種證據,我建議政府應該詳細研究英國㆒九七㆔年的公平交易法和㆒九 八七年的消費者保障法,並且盡快引進適合香港的有關法例,以促進香港的公平競爭、 保障消費者權益和鞏固民主的政治制度。

14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由於李華明議員的動議要求政府引進法例和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較麥理覺議員的 修訂動議更為具體和有效,所以我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原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自由市場經濟的活力來自競爭。有競爭才會有不斷的創新和改進。在㆒ 個缺乏競爭的市場㆗,不受挑戰的企業可以故步自封,不求減低成本或改善產品售價 高企,使消費者蒙受損失。另㆒方面,從宏觀角度考慮,"PORTER"曾指出國際競爭 優勢和國內市場競爭是否劇烈,關係密切。國內競爭劇烈使企業精益求精,慣於改進,

有能力逐鹿海外市場。反過來,壟斷性企業可能通過索取高利潤,增加其他企業的成 本,從而拖累它們的國際競爭力。在香港,貨櫃碼頭和電訊便是例子。因此,港同盟 認為政府有責任鼓勵及確保經濟系統內有健康和-

分的競爭,促使企業追求創新改 進,提高本港的國際競爭優勢,以及有效率運用生產和資源,使消費者得到更多和更

廉價選擇。因此,港同盟認為政府應該成立㆒個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接受㆒切投訴, 調查違反公平貿易的事件,研究個別市場壟斷情況,以及建議公平交易規則。政府更 應該制訂公平交易法,藉以維護消費者利益及確保公平競爭。

目前香港是沒有整體及全面的競爭政策,沒有㆒個部門處理有關事宜,也沒有法律 限制不公平交易行為,例如關連性產品銷售協議,價格規定,專營安排等等。許多壟 斷問題,例如貨櫃碼頭、飛機,甚至最近的電訊,更是政府㆒手做成的壟斷問題。

 在去年十月施政報告㆗,總督承認政府應該訂定㆒套競爭政策。可惜他將責任交給 商務委員會,㆒個純粹由大企業首腦組成的組織,令㆟懷疑成效的可能性。最近政府 批撥 80 萬元經費給消委會研究壟斷經營問題。我對這項撥款當然歡迎,消委會目前沒 有足夠權力擔任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角色,除非通過新的法例賦予新的調查和審批權 力,便可大大改變消委會原來的運作。

 有些㆟擔心訂定公平交易法,例和設立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傷害市場經濟活動。但歐 美、澳洲、日本多年的經驗,證明基本㆖利遠甚於弊。我們應該可以從這些經驗汲取 教訓,使我們建立㆒套符合本港需要的法例和制度。

 有些㆟以為公平交易法㆒定要打擊大企業,這是錯誤的。

 我很高興李華明議員修訂了原本動議,將「糾正支配市場現象」改為「糾正不合理 支配市場現象」。前者我們很難支持,後者我們是會支持的。我們清楚企業的高市場佔 有率未必㆒定有損整體經濟,可能只是因為它的經營方法比其他競爭者更有效益。我 們亦認為,不是所有合併都對整體經濟有損。例如合併可以達致經濟規模,提高經濟 效益。然而權力會令㆟腐化,絕對權力令㆟絕對腐化,當企業擁有了市場支配力便容 易作出對市場不合理的控制。因此政府需要對壟斷和合併加以留意,檢討是否會阻止 競爭。公平交易法的原則不應該是窒息㆒切合併行動或禁止所有公司擴張市場佔有 率。但是不合理的支配現象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85

現,使新競爭者無法進入、使新企業無法壯大、使經濟系統喪失創新的動態效率、使 消費者受到損失,我們認為是應該制止的。

 事實㆖,我們不應該帶 教條色彩眼鏡看事物,認為「大」就是好,或「大」就是 邪惡,都是失諸偏激的做法。但我們必須留意過去 10 年來香港和世界各㆞都出現更多 更大的商業集團和兼併活動。我們不應該㆒本書讀到老,以為香港過去沒有公平交易 政策,保護消費者和市場競爭以後就可相安無事,無須理會時代改變。我特別想指出 兩個問題:

第㆒、由於服務行業日漸國際化,香港㆒向是門戶大開,㆗國亦是逐步開放第㆔產 業,國際性超級集團可以進入香港和㆗國大陸,憑其雄厚財力經過不公平削價行為, 趕走較小規模經營者,然後坐享壟斷之利,向被俘虜的消費者抬高售價。

第㆓、官方或半官方企業都可以經過津貼和政治壓力得到不公平優勢,破壞市場正 常競爭活動。其實現在已有㆒些對貿易發展局的投訴,需要調查。最近更出現㆒些國 家機構參與的商業集團,由於香港市場太小,兼且易受政治影響,如果沒有公平交易 法制,無論是香港政府或㆗國政府,官方和半官方機構,錯用權勢便很容易使自由市 場經濟消失。

 對於這兩點,我希望各位同事慎重考慮公平交易法和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必需性。

副主席先生,我高興見到麥理覺議員贊成要維護公平競爭。但目前政府既無政策, 也無有關法例和機構,我就不明如何改善現行政策和透過現行機構推行政策。因此港 同盟是無法支持修訂動議。至於有些同事認為公平交易是洪水猛獸,會引起價格管制 等等,這與事實相距甚遠,我呼籲他們對世界各㆞的制度和經驗深為留意。

蜂音器發出持續的聲響。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

黃震遐議員: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永達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公平貿易只在自由市場基礎㆘才可正常運作,當市場在結構性及㆟為的 壟斷、控制㆘,自由市場及公平貿易根本不存在。

香港房㆞產市場並不是㆒個自由市場。從結構㆖看,香港土㆞缺乏,再加㆖㆗英聯 合聲明規定每年售出土㆞為 50 公頃,土㆞及樓宇供應便有所限制。土㆞及樓宇供應不 可能因為需求增加而大幅調高,加㆖建築樓宇需時㆓至㆔年,形成房㆞產市場更容易 受大㆞產商壟斷及控制。

14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本港房㆞產市場是㆒個有壟斷成份的市場。在九㆒年,五大㆞產發展商推出超過六 成新住宅樓宇,同時超過八成的私㆟樓宇由十大㆞產商供應。單是長江實業有限公司 已佔了當年本㆞市場的 25%。

 本港㆕大㆞產商,包括長江實業、新鴻基、新世界、恆基所擁有的土㆞儲備,若全 部用作興建 60 平方米的住宅單位,可提供接近 12 萬個,這是㆒般私㆟市場㆕年供應 量的總和。

 因為對土㆞及樓宇生產有所壟斷及控制,㆞產發展商可控制樓宇價格㆖落。在現時 私㆟物業價格嚴重脫離㆒般甚至㆗產階級負擔能力㆘,私㆟物業價格調整仍是輕微, 只是 5%至 10%。這個水平仍是㆗產階級所不能負擔。雖然我們不能確定㆞產發展商 之間用甚麼方式去「集體」控制私㆟物業市場價格,但他們是聰明的㆟,透過會議、 非正式接觸,甚至㆒次酒會及㆒餐飯,㆞產發展商便可互相「傾妥」何時放樓盤及樓 宇訂價的問題。

㆞產發展商很多時更透過內部認購高達 50%的水平,去㆟為㆞減少市場供應,藉此 炒起樓市。很明顯,㆒些「無良」㆞產發展商更與炒家合作,將內部認購樓宇交給炒 家炒賣;炒家亦派㆟到售樓㆞方排隊,製造炒樓氣氛。我認為政府應檢討這項規定, 使消費者不會受到㆗間剝削。

 現時不單樓宇價格高企,買賣樓宇律師費用亦非常高昂。㆒個 200 萬元的單位,單 是在買賣合約、大契、及按揭㆔項手續,律師費便要收取約㆔萬元;在再加㆖ 55,000 元的厘印稅,所需費用便高達八至九萬元了。為了減少消費者不必要的負擔,政府㆒ 方面要加速業權登記制度的立法工作,另方面亦應檢討律師在買賣樓宇方面的收費是 否合理。

 最近,㆞產商會及㆒些㆞產發展商和物業買賣公司,同聲要求政府提高樓宇按揭成 數,他們認為樓價已調低了㆒成多,而且七成按揭對首次置業㆟士構成很大困難。

副主席先生,我聽了㆖述言論,感到甚為困惑,甚麼時候我們的㆞產發展商、物業 買賣公司及炒家這樣關心置業㆟士及無殼蝸牛的權益?在九㆒、九㆓年,當他們「大 炒特炒」賺到盤滿砵滿時,他們講過甚麼,做過甚麼去減少置業㆟士的困苦呢?㆞產 發展商及炒家這種「貓哭老鼠假慈悲」的言論,根本令㆟噁心。市場有-

足供應,價 格又超乎㆗產者的能力,而物業價格調低是正常不過的經濟現象,有甚麼會令㆞產商 及炒家現時大吵大嚷呢?簡單來說,是他們的「暴利」受損,所以「呱呱嘈」。我覺得 樓價向㆘調整這個現象是好的,㆞產發展商及炒家利潤減少亦是好的,反映消費者不 受過度剝削。難道我們要廣大市民及㆗產階級繼續為㆞產發展商及炒家㆒世「做牛做 馬」,他們才覺得開心?

房㆞產及樓宇被壟斷,政府在土㆞供應及房屋運作和政策方面是犯了錯誤,難辭其 咎。既然房㆞產及樓宇不可能在㆒個自由市場㆘運作和供應,政府便須要扮演積極角 色,增建公營房屋,使私㆟樓價能受到適當調節。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87

文世昌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如果要維持國際㆖的競爭能力,就必須有機制去使市場能夠透過公 平的競爭,促使降低成本,增加質量。香港如果要保障消費者及㆗小型企業的權益, 就必須糾正不合理的市場支配現象,使市場能有公平的競爭。㆒直以來,香港都沒有 競爭政策,沒有公平交易法例,政府只是自由放任㆞讓「無形的手」令市場自我調節。 但是,這㆒隻「無形的手」並非經常可行,我們可以看見香港的經濟越來越多壟斷的 情況出現,使某些服務的價格不斷㆖升,不但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亦直接影響到香 港作為㆒個金融㆗心、轉運站的㆞位。這些例子從銀行業、貨櫃運輸業,更見㆒斑。

 本港的經濟現時已轉型,偏重於第㆔產業,而服務業當㆗,電力、電訊、金融服務、 貨櫃碼頭等均有嚴重壟斷的傾向和情況,而價格的不斷㆖升令㆟憂慮。卡塔爾(Cartel) 的形成令消費者憂慮到價格㆖升而服務質素沒有得到相應的改善。例如,以銀行業為 例,本港㆕間最大銀行現時的合共市場佔有率大得驚㆟,劃㆒決定了所有銀行的利率, 加㆖傳統㆖政府給予匯豐銀行的特權,這些因素導致金融服務業競爭不足。根據消費 者委員會去年收到市民對銀行業的投訴個案,顯示銀行服務的收費有明顯增加的趨 勢,這會否是本港銀行界存在不完全競爭所致?

 ㆖述只是其㆗㆒個例子,當然其他行業或多或少都存在 壟斷的局面。很多同事亦 舉出很多例子,雖然消費者委員會現時已獲撥款,研究某些行業所存在的壟斷情況是 否出現不公平競爭的現象,但政府當局應 手考慮制訂公平交易法及成立公平交易委 員會,去調查、研究各行業的壟斷情況,並對投訴作深入的審查及遞交法庭裁決。事

實㆖,公平交易法在英、美各國這些崇尚自由競爭、以市場運作的經濟體系,已不是 新鮮的事物。美國的㆒八九零年舒曼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至今已有 100 年歷 史,其後更成立聯邦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執行公平交易法,務 使市場能有公平的競爭。英國、日本、德國等經濟發展成熟的國家,在法例及執行機 構均非常成熟。本港實有參考的必要。現在連亞洲㆕小龍的台灣與南韓也引入公平交 易的法例,而台灣更於九㆒年通過㆒整套公平交易法,其後亦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

因為他們明白到,要經濟繼續發展、繼續不斷增長,就必須保障市場能有公平競爭。 反觀作為亞洲㆕小龍之㆒的香港,㆒直沒有什麼防止壟斷的法例,而那些法例的主要 目的,並不在於要加強競爭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例如現時法例禁止兩間電視台不能佔 有另㆒間㆞面電視 15%的股權,其主要目的也只是防止個別機構控制電視傳播媒介。 香港政府㆒直未有正視設立公平交易政策及法例的急切性。本㆟期望總督彭定康先生 能貫徹落實他在去年十月七日發表施政報告所提及的:公平㆞訂定合理的競爭政策, 並參考外國的例子,使香港有㆒個真正公平交易的市場環境,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因 此,本㆟敦促政府及早制訂公平交易法,並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調查、執行有關 法例、並採取適當措施,使本港市場有㆒個真正公平競爭的環境,不致被壟斷的惡果 控制。

 本㆟謹此陳辭,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原動議。

14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唐英年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消費者意識抬頭,正是反映我們市民開始關心日常生活的㆒般消費,是 否可獲得公平交易的保障,這是社會的進步。但對於匯點今日提出動議的內容,我原 則㆖支持其基本精神,但對動議的措辭,卻有所保留。

保留的原因很簡單,是因為在未有深入調查和研究之前,就假定了香港目前市場有 壟斷情形出現,導致市民利益受到剝削,所以要求立即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不過我 覺得似乎這有過於草率行事之嫌,太過激進了。我相信,但凡涉及香港整體經濟發展 和運作的,都必須小心處理,動不動就立例管制,魯莽決定,可能會窒礙本港長遠經 濟發展,對普羅大眾來說,反而不利。

 要引入㆒些對社會影響深遠的新法例,或進行政策改革,理應先檢討現行有關措施 是否有漏洞,例如今日談論的大機構,是否有或如何控制、壟斷市場,並提出具體證 據,證明有關的壟斷的確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然後諮詢公眾改善的建議,從而落實改 革方針。表面看,本港若干行業,㆒如消費者委員會指出的,似乎有壟斷成份,但究 竟是行業的特性,現實需要如此釐訂價錢呢?還是確有壟斷市場呢?在未調查清楚 前,就公開指摘,令市民先入為主,信以為真,將來就算研究出有關行業並不存壟斷

成份,亦難洗脫留在市民心㆗的污點。這點,我覺得消費者委員會必須有作自我檢討 的責任,這是極不公平的。

保障消費者權益,是㆝經㆞義的事,但如何同時避免過份干預市場,影響投資意欲? 要從㆗取得平衡,並不容易。事實㆖,我相信,提高競爭力量,是最有效㆞保障消費 者權益的機制,所以我非常支持總督在施政報告㆗,建議制訂㆒項全面的競爭政策, 我希望有關當局從速行事,及稍後可以提交建議予本局研究和諮詢。

副主席先生,據本㆟了解,如有任何措施可令競爭者無法進入有關市場,亦有可能 構成市場壟斷或不公平交易,但目前香港有沒有這個情形出現呢?就需要有關當局與 公共事業及各專業進行深入研究。香港有其特殊的經濟環境和條件限制,西方的「反 壟斷政策」或「反傾銷政策」,固然有參考的價值,但照搬來香港用,則未必完全適合。

 消費者委員會最近獲政府撥款 80 萬元,就有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是正確做法,我 全力支持。但以消委會目前有限的職權和專業知識,能否勝任,我存有懷疑。所以我 建議政府繼續增加消委會的資源和賦予法定權力,作為支援力量。至於建議成立公平 交易委員會,正如我剛才所說,目前既非立即引入法例的時候,更無須多設立㆒個委 員會,㆒切有待消委會研究報告公布後才作決定。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89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談及公平交易的政策,有很多㆟只會聯想到市場壟斷、企業如何運用市 場的支配力,抬價以自肥,政府應該如何管制壟斷事業等。但是公平交易的政策,不 應該只是觸及市場的壟斷,其他各方面亦應該顧及,例如企業組成聯盟,共謀定價, 或作出聯合行為;企業的合併及其他㆒些限制交易行為等。

 剛才文世昌議員就壟斷及企業聯盟等行為發言,我會討論企業合併及有關的問題。

首先,我要指出,不是所有合併都是不利於公眾。兩間相類似的公司結合,是可以 拓大經濟規模,減低生產成本,而企業和供應商的結合,可能會減低雙方因為談判供 應物品的價格而引致的交易費用。但是橫向的合併在某程度㆖,會增加市場的集㆗性; 而垂直的合併(Vertical integration)可能會將某㆒市場的支配力伸延到另㆒個市場,所以 對於㆒些對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合併,政府實在應該制訂法例及成立專責委員會,以便 進行調查、監察及審批。

 在外國㆒些公平交易法㆗,明文規定如何去監管及合併,我試舉出㆒些例子作為參 考,英國㆒九七㆔年的公平交易法(Fair Trading Act)就列出,如果合併公司的淨資產值 超過 3000 萬英鎊,或者合併後的公司佔有某㆒個特定市場的㆕份之㆒或以㆖,政府才 須要作出研究,並且會交由壟斷及合併委員會調查,檢視㆒㆘是不是有違反大眾利益 的成份。台灣的公平交易法亦規定參與合併的企業,如果是市場佔有率達到㆕份之㆒ 或以㆖,而合併後的企業達到㆔份之㆒的市場佔有率,就需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有關 部門申報,在獲得批准後才可以合作。

 回顧過往,有很多合併的例子,大大減低了市場內的競爭,不利於公眾。例如在㆒ 九五九年之前,香港原有兩間航空公司,即國泰及 Hong Kong Airways Limited。但㆒ 九五九年國泰成功收購了 Hong Kong Airways Limited,便成為香港唯㆒的航空公司。 雖然在合併前 Hong Kong Airways Limited 是享有向北的飛行航線,而國泰享有向南的 飛行航線,大家是沒有直接的競爭,但是這項合併消除了潛在的最大競爭者的威脅, 變相削弱了航空業的競爭。

㆒九八五年,港龍在香港開辦航線,成為第㆓間本㆞航空公司,與國泰形成競爭。 九零年國泰成功購入 30%的港龍股份後,國泰所得的國內航線全部撥入港龍發展。雖 然國泰不是全部收購港龍,或者成為港龍過半數權益的股東,但根據英國的公平交易 法,如果股份權益的買賣,形成購入者對購入股份公司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就已經屬 於㆒項合併。所以國泰購入 30%港龍的股份,實在是屬於合併行為,而這項合併,亦 大大減少了現存兩間航空公司可能會出現的競爭。

 在六十年代的銀行風潮裏,恆生銀行被匯豐銀行收購,當時在銀行業內已有很大佔 有率的匯豐,進㆒步提高,間接形成現時銀行業進㆒步壟斷的情況。

14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凡此種種,可以看到以往㆒些合併,實在違反競爭的原意,間接形成更集㆗的市場, 使企業有更大市場的壟斷及支配力。

 在超級市場方面,惠康擁有約 180 間超級市場,百佳則擁有 160 間左右,而它們的 市場佔有率高達七成以㆖。現時已聽聞㆒些供應商埋怨及投訴,這兩間超級市場收取 不合理的費用,超級市場卻沒有將這些利益轉嫁給消費者。如果有㆒㆝,兩間超級市 場真是合併的話,對消費者及供應商造成的衝擊及損害不可謂不少。

政府實在應該立法,規定對重要的合併作出調查。調查的意思不是說㆒定要反對, 但是這樣可確保公平競爭及維護大眾權益。

除了合併之外,現存有很多違反競爭的交易行為,這些例子俯拾皆是。例如銀行做 樓宇按揭,規定借款㆟用指定的律師及保險公司、測計師等。而㆒些電訊公司在銷售 衛星㆝線的同時,是要簽訂長期保養合約的。這些是限制交易的行為,剝削了消費者 可從別種途徑獲得更低廉的售價,有損消費者權益。對於這些行為,政府亦都應立例 加以限制。

 有㆒點我要回應倪少傑議員的,就是港同盟是不反對例如是㆗信、華潤、㆗銀等集 團或機構在香港做生意,因為它們是㆗國的經濟機構,但是我們要反對的,就是㆒些 由「港澳辦」等直接擁有及控制的機構。因為「港澳辦」這類機構是制訂或起碼是執 行㆗國對港政策的機構,對香港的政治經濟有直接影響力,即使是百分之百遵守基本 法,亦不能避免利益衝突,因此在性質㆖,實在不能相提並論。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讓我聲明我的立場,我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原動議,反對麥理覺議員 的修訂。李華明議員在提出動議時的發言㆗,已經清楚解釋政府為何應該制訂公平交 易法和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

 事實㆖,公平交易不單是理論的問題,更是㆒個現實的民生問題。當個別企業壟斷 市場、支配市場時,市民(即是消費者)的利益毫無保障,任㆟魚肉。對這種不合理 的現象,我是深有感受的。相信大家都記得去年十月時,在我代表的新界西屯門選區 內,發生罐裝石油氣爆炸事件,當時社會大眾,包括本局的同寅,都非常關注氣體安 全的問題,希望氣體供應商能改善安全措施。這個希望很快得到滿足,多家石油氣公 司都宣布改善氣體安全措施。我當時曾經為有關公司這麼快決定作出改善措施感到高 興。但是,過了不久,高興轉化為憤怒,因為在十㆒月初時,有幾家主要石油氣公司

相繼提高石油氣的價格。其㆗㆒個加價的理由,就是因為有關的安全措施增加了成本。 成本增加而提高價格,在㆒個富競爭性的市場而言,是㆒項非常困難的決定。因為加 價的企業可能會把顧客趕到競爭對手那㆒邊。可是,香港的石油氣公司則沒有這種顧 慮,因為每次石油產品價格的調整都是由幾家石油氣公司集體進行決定的。另外,令 我大惑不解的,就是若謂改善氣體安全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91

是加價的理由,那麼按道理每家石油氣公司的成本結構不是㆒樣的,又為何加價的幅 度卻完全㆒樣呢?

 在寡頭壟斷的情況㆘,有關企業不必通過減低成本,或改善服務以爭取顧客,來增 加利潤,提高價格是最可靠的牟利之道。消費者無能為力,亦無可奈何。

 不過有趣的是,石油氣公司並不感到自己在壟斷市場。他們說:「壟斷者另有其㆟」。 最近,匯點收到㆒家大石油氣公司的來信,表示房委會限制在公共屋 內使用㆗央管 道輸送液化石油氣的政策,基本㆖是阻礙了液化石油氣供應商進入重要的公屋市場, 實際㆖為煤氣提供壟斷利益。由此可見,認為香港存有不公平競爭現象的,並不局限 於小市民,亦不限於所謂「免費午餐派」的社會工作者、壓力團體或者政治團體,其 實還包括我們的大企業。我不準備在此評論房委會是否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但煤 氣公司在本港氣體燃料供應市場㆗,確實佔了相當大的比例。以用戶數目而言,煤氣 公司的市場佔有率是 53%。經濟司在去年十㆓月十六日立法局會議㆖,答覆劉千石議 員詢問時,提到只有當氣體燃料供應出現明確壟斷情況時,政府才會考慮是否需要進 行利潤或價格的監管。政府認為目前氣體供應是沒有存在壟斷的情況。但是,目前煤 氣公司的市場佔有率已經非常高,政府認為要達到哪㆒個水平,才算是壟斷的呢?再 加㆖通過㆗央管道供應的煤氣系統,㆒旦在屋 內安裝,根本難以更換。此外,煤氣 公司加價根本完全不受監管,煤氣的用戶難道可以隨意放棄使用煤氣而改用其他氣體 嗎?

 我們知道能源市場是消費者委員會正在調查的五大行業之㆒。不過,我們認為消費 者委員會的調查不能代替公平交易政策。我們需要有㆒項政策,清楚界定在甚麼情況 ㆘出現的劃㆒價格,是違反公平競爭?界定市場佔有情況達到何種㆞步才算得㆖是壟 斷?否則消委會的調查又憑甚麼標準去判斷石油氣公司和煤氣公司,是否不公平㆞支 配市場呢?

 最後,我希望澄清㆒點,我以㆖的發言,不是指摘任何㆒間公司有違反公平競爭的 行為,但我確實覺得消費者的權益、市民的生活缺乏足夠的保障。縱使我們確立了政 策,進行了調查,使香港的能源市場或者其他市場公平競爭,在這種情況㆘,這項政 策也並非是沒有用處的,因為它能夠繼續為消費者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原動議。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傳統㆖是贊成自由和公平的貿易投資,而以世界標準來說,在這些 方面已樹立了㆒個開放和具有透明度的典型紀錄。在香港,對於支配市場這種情況並 無抱有特別的成見。因為我們假定市場本身懂得挑選,而在香港的環境裏,這個假定 無可爭辯㆞㆒向都是正確的。因此,在考慮任何貿易或投資政策時,就必須首先承認 香港傳統的不干預政策,即現在改稱為最少程度的介入,是運作得極為不錯的。

14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香港的市場也許較世界各㆞任何經濟體系的市場更自由、更開放,而香港也因此繁 榮昌盛。說這個制度運作不錯,當然並不是說再沒有改善之處。假如我們相信自由與 公平交易本質㆖是公正的,香港某些只允許限制性競爭的市場,也許會因為受到重新 審查而受惠。但我們這裏所談的是關於邊際得益,並不是關於基本改變。

 究竟我們是否有㆒套公平交易政策?我們有的是㆒項折衷政策,介乎李華明議員與 麥理覺議員所持立場之間。政府有㆒套管制專利事業的政策,也有針對競爭的特別政 策。我認為政府應清楚說明它就競爭與公平交易所認定的政策,或至少它在這方面的 原則。這樣有助我們進㆒步的探討。

 在制訂政策方面,政府邀請受公認的私營機構領袖出席法定團體的委員會,並透過 行政局、本局、各個委員會,而更近期還可透過總督商務委員會,就政府政策提供意 見。香港㆒向,事實㆖亦是積極允許商界與政府之間保持㆒種緊密關係,因此有時候 給㆟的印象是,我們㆒般都不大願意自問,這種做法是否有缺點和優點?顯然是有缺 點的,例如有利益衝突,就如房屋委員會擠滿了這些可以從㆗取利的發展商和其他㆟ 士。社會大眾,包括政府,應抱 開放態度來看公平交易這問題。對政府所作某些決 定的基礎提出質詢,並不等於假定某些㆞方出了錯,而只是為確保㆒切都正確無誤。

 有關提交本局的動議和修訂動議,我們尤須審慎界定甚麼是我們可能認為的不合理 市場支配情況。這句話不應單指高度市場佔有率。某些公司以合理價錢提供較佳的產 品或較完善的服務,從而建立㆒個高度市場佔有率;假如我們因此而處罰這些公司, 此舉不單是不合邏輯,也不合乎香港的政策或傳統。要是,而且只有當不合理市場支 配是指架設㆟為的屏障去對抗預期出現的競爭,從而達到㆒種支配情況的話,那麼便 有理由採取行動。

出現限制性競爭的最顯著範疇就是那些屬於政府專利事業和管制計劃內的行業。這 些行業主要與公用事業有關,它們需要昂貴的設備和廠房,規模極為龐大和有效,但 每個市場只容許㆒間公司,或㆒小數公司加入。我們還可以引證㆒些其他例子,就是 政府為了更實際的理由而批准或助長限制性競爭。首先,利率協議就容許銀行以更有 利可圖的方法管理其集體市場。此外,㆒間航空公司飛行㆒條航線的政策也有助國泰 爭取到目前的㆞位。某些專業團體還獲准拒絕海外㆟士加入,以提高其會員的㆞位, 例如在法律界,律師可以享有特權,獨攬辦理業權轉讓的事宜。

 我們沒有理由不對這些特別享有限制性競爭的行業所依據的理論,經常進行覆核。 問題在於是否需要設立㆒個像李華明議員建議的那種官僚和立法式的機構,來進行這 項工作。我對此感到懷疑,因此我較為支持麥理覺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香港㆞方 細小,難以承受激增的大量管制者,而肯定香港亦不希望鼓吹美國式的處理方法,引 進複雜的反壟斷法例和採取持續不斷的訴訟。

如果政府宣稱自己是贊成以最少程度介入市場力量,就必須承認有理由需要覆核那 些包括專利權、管制計劃、銀行、航空公司、專業團體,及任何由於在政府堅持㆘, 或得到政府垂青而享有限制性競爭的範疇。社會大眾希望確保政府的決策過程不會是 墨守成規或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93

首畏尾的,也希望公共政策能保證那些獲給與特別㆞位的㆟士,在力求提升生產力方 面不致停滯不前。

無疑本局的議員均希望能參與任何這類覆核工作。負責進行這項工作的可能是㆒個 專案委員會,並與本局或甚至政府的經濟科㆒起進行。委員會是否正統出身並不十分 重要,重要的是參與的成員能以開放的態度處理問題,並以建設性的懷疑精神去對抗 傳統的思維。這個委員會可能要肩負兩項主要的職務。第㆒,當政府透過批准㆒項專 利或同業聯盟而蓄意限制或建議限制競爭時,委員會須有系統和公平㆞探討每宗情 況,並質詢這些限制是否必要和恰當的。第㆓,負責調查扭曲的個案,並處理有關勾 結的投訴及對自由與公平交易造成越權的不規則或非正式的障礙。無論是執行哪㆒種 職務,委員會的權力都只限於編印報告,以便政府作出行動時可以有所依循,而本局 亦會在適當時候加以督促。我想這種以專案形式的處理方法應屬於麥理覺議員所指的 現存機構範疇內。

除較早前我提出對「不合理的市場支配」這句話的釋義有所保留外,我支持修訂動 議。

陸觀豪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曾有㆟說「香港是自由企業最後的㆒座堡壘」。假如我記憶沒錯,這番話 是諾貝爾獎得獎者費曼(Milton FRIEDMAN)在其受歡迎電視片集「自由選擇」(Free to Choose)內所說的。

香港成功確立其國際金融及商業㆗心的㆞位,主要可歸功於經濟活動的開放與完全 自由所造成的優勢。政府是支持和承擔履行自由企業與公平交易的,這是㆒項既定的 政策,除非出現了社會因素迫使政府進行干預,否則經濟資源的分配全由市場力量決 定。

政府亦相信其首要角色,是提供有助自由市場環境的基礎設施和制度。政府干預實 際㆖並不存在,而且也沒有保護主義政策。

沒有㆒處的市場競爭是完美的,香港也不例外。本港仍有專利及寡頭壟斷的情況, 可是此等情況並非不公平交易的後果,很多是由於規模經濟的自然發展,其他則為消 費者自然選擇所致。

 在㆒些情況㆗,最低的效率規模已夠龐大,故單㆒供應商或最多數名供應商已足以 應付整個市場。基於市場對新加入的競爭者存在自然障礙,㆒些行業如公用事業就自 然㆞出現專利或寡頭壟斷。然而,政府卻有互相制衡的措施去防止這類公用事業公司 濫用市場力量及支配市場。

 在㆒些競爭激烈的市場,進入市場的障礙有限,甚至全無障礙,亦有大量的供應商。 市場領導者往往是那些對顧客需求有更佳反應、對市場轉變有更為敏銳的觸覺,產品 更能創新、服務更盡心盡意,運作更有效率的㆟。

14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受規管的市場如金融服務,新競爭者的加入須先經檢定資格才獲發經營權。這些限 制是要確保只有符合嚴格要求的競爭者方能加入市場,從而使競爭不致危害市場的完 整性。正如競爭激烈的市場㆒樣,支配市場的供應商往往是那些對顧客需求有更佳反 應的㆟。

鄭海泉議員較早時曾就本港銀行業的競爭所受到的批評作出回應,我的觀點和他相 同,並想補-

數點。本港零售銀行業務的競爭㆒如其他生意那麼激烈,銀行永不會忘 記客戶是有所選擇的。銀行對客戶的需求反應敏捷,並且時常以更創新、更具效率和 更方便的服務作為回應。

公平交易政策有㆔個要素:第㆒,清除競爭的障礙;第㆓,保障消費者;第㆔,鼓 勵提高市場效率。有關這些方面,政府事實㆖是有㆒套公平交易政策的,但目前主要 的問題是在現行制度架構內,缺乏足夠的統籌去確保這項政策得以有效執行。我們現 在需要的,是改善現行的安排,而不是引進新的機制。

 我同樣關注支配市場會導致串通行為來避免競爭,但我亦關注成立公平交易委員 會,可能會不必要㆞大開㆗門,引入官僚干預市場機制和自由企業 ― 本港經濟成 功的基石。

副主席先生,本港所有㆟都贊成自由企業,贊成有公平的競逐場,也贊成清除競爭 的障礙。然而,我們亦能對那些因為服務較佳而雄踞市場以及那些因享有保障免除競 爭特權而壟斷市場兩者的不同加以分辨。我們不要忘記萬國商業機器公司之所以規模 日縮,並非由於華盛頓反壟斷執行者的努力不懈,只是因為日漸冒升的競爭者向使用 者提供更佳的選擇而已。

 我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胡紅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消費者委員會已就今日的辯論,向立法局議員提出㆒些顯示壟斷趨勢的 例子、可能出現的不公平及有礙競爭手法、實行公平交易政策的原因及進行檢討的需 要。作為消費者委員會的成員,我衷心支持消委會的意見。

乍看起來,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障好像水火不容,但實際㆖兩者是相輔相承的。公 平競爭與消費者保障只是殊途同歸。當我們去掉妨礙競爭者進入市場的貿易障礙及那 些令消費者感到混淆或被誤導的有礙競爭手法後,便可-

分發揮市場效率。

競爭可為消費者提供選擇,而消費資料則有助消費者作出抉擇。這些事實令供應商 必須對消費者的需要保持更靈敏的觸覺,以便更有效率㆞分配資源。

公平交易政策代表 ㆒項鼓勵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整體措施。這意味 將經濟 ㆖的不正常現象及不合理支配市場的情況消除殆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95

 同業聯盟是最明顯的不合理支配市場方式。這種支配市場的方式可引致商㆟使用巧 取豪奪的定價制度,將其他市場對手擯諸門外。此外,這種情況亦可引致價格壟斷、 搭賣、串通投標、隱瞞重要資料、操縱供應或完全拒絕提供某些服務,因而限制了消 費者的選擇。難道有甚麼會比這更有礙競爭及市場效率?

香港並沒有法例禁止限制性的貿易手法或成立同業聯盟。同時,香港亦沒有任何行 政架構對付壟斷趨勢。說來奇怪,本港的法例及行政架構所提供的規定竟然與此背道 而馳。

 在廣播、電訊、運輸、空運及貨櫃服務、能源供應各範疇內,均有法定或實際壟斷 的情況,限制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機會。

雖然政府當局承認確有需要對互持擁有權、各項標準、利潤水平或收費的釐訂進行 ㆒定程度的管制,但市場力量在這些範疇內卻並不能全面發揮。

無論壟斷及同業聯盟是怎樣形成,總之作用都是確保生意額-

足,也令經營者無心 改善服務。壟斷及同業聯盟可能帶來的最嚴重影響,就是能夠在涉及必需服務的範疇 內使市民別無選擇。

 有㆟調壟斷可提供規模經濟,並可因此提高效率。公平交易政策並沒有抹殺效率的 重要,而是要雙管齊㆘,既盡量發揮市場效率,同時亦保持有效的資源運用。這項政 策並不是要妨礙任何合理的市場支配及操縱價格情況。

 在可能出現濫用的嚴重風險情況㆘,我們必須立法規定可接受的商業行為的最低標 準。舉例來說,在有關收購及經營㆖市公司方面,以及有關虛假陳述及豁免條文的法 例方面均會出現這種情況。

 本港法律接納訂定合同的自由及合約的神聖性必須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有償規條 可以因為不合情理而被推翻,而法定關係則可因虛假陳述而告無效。這些都是我們社 會的現存規範,公平交易政策只是這些規範的延續而已。

 請容我補-

㆒句,聽到財政司說本港的經濟政策決不是「甚麼也不做」,這起碼已經 不同。我希望政府在對付不擇手段的交易手法時,會採取「做點事」或「表示㆒㆘」 的做法。

副主席先生,撇開我們是否已有㆒套公平交易政策及因總督建議制訂㆒項全面的競 爭政策而帶來的種種影響不說,李華明議員的動議及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目標是㆒ 致的。不過,兩者的差異在於積極程度不同。處理公平競爭、消費者保障及公平交易 政策的問題時,事前均必須謹慎和周詳的籌劃,並須時加留心予以實行及維持。因此, 我會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動議,贊成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並會對麥理覺議員提出的修 訂動議投棄權票。此外,若政府作出明智抉擇,希望加強消費者委員會的權力,我當 然不會反對。謝謝,副主席先生。

14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商業貿易是本港民生所繫。誠如我們所知,貿易是本港發展史㆖不可或 缺的㆒環,而本港的經濟成就,在很大程度㆖是靠賴自由市場經濟政策。因此,為保 持本港的實力,我們不應支持李華明議員的動議,因為他倡議成立㆒個權力機構以進 行積極干預,這樣做會對本港賴以成功和繁榮的自由貿易和市場制度構成威脅。

政府不應干擾自由市場的運作,這是很重要的。同樣重要的是消費者獲公平對待及 其利益得到保障,這正是消費者委員會的工作。該會自成立以來,㆒直對本港商界發 揮有效的監管作用,監察公司的作風、公布調查結果,以及透過宣傳這種有效手法, 譴責和鞭撻不擇手段和不誠實的經營者。該會的成績有目共睹,毋須多述,政府應全 力支持該會為市民提供所需的服務。

政府的工作是確保有㆒個適當的架構,為所有參與者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啟聯資 源㆗心成員不願見到市場力量的有效運作受到干擾,但我們同時亦反對勾結、壟斷、 共謀定價和其他不公平的交易行為。不過,這些不當行為是可以預防的,辦法是不時 實施行政局所制訂並獲本局通過的正確策略,規定須保持透明度、揭露有問題的交易, 並引用適當法例懲治詐騙行為。這類糾正措施應針對某些有具體問題的㆞方,而不應 像李華明議員所建議㆒樣,廣泛引用。

 有㆟認為成立㆒個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政府組織,比行之有效的自由競爭和市場 力量更能為本港消費者提供選擇和相宜價格。我們必須保持警惕,不要接納這個謬論。

副主席先生,我們反對李華明議員的動議,支持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

副主席(譯文):李華明議員,你是否希望現在致答辭?我已翻閱會議常規第 27A 條, 按規定我實無權再給與你額外時間就修訂動議致答辭。因此,倘若你希望作答兩次, 我恐怕兩次的作答時間總共只有㆔分半鐘。

李華明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很多議員都討論有關我的動議,認為我的建議侵犯了"Free Enterprise"。 但很奇怪,最近由於我這個動議,就有㆒個名為"Coalition For Free Enterprise" lobby(遊 說)我,支持我這個動議。因為覺得現時香港不是太"Free Enterprise",要有些"Fair Trade" 的"commission"、要有些"Fair Trade"的"Legislation",去公平㆞保障這些"Free Enterprise"

(自由貿易)。該組織是㆒個集團,由很多私㆟公司為爭取自由貿易而組成㆒個聯合的 陣容。它支持我這個動議,所以不知怎的,我覺得我這個動議好像侵犯了私㆟的企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97

鄭海泉議員、倪少傑議員和陸恭蕙議員提過美國的反壟斷法案,美國有太多官僚架構去侵 犯自由市場,所以並不應將西方的事物搬來香港,我完全同意這點,因為我動議內沒有提過 美國,我只提過韓國、提過台灣,甚至日本在㆒九七㆕年已有反壟斷(即公平交易)的法案, 這些全都是亞洲的國家。我同意美國實在太多,甚至香港這殖民㆞的祖家,目前仍是的英國, 早已有公平交易委員會、但沒有美國的那麼繁複、沒有那麼多的侵犯經濟市場,為何議員不 看這些,只是以美國為例子呢?我覺得我們不應從㆒個極端走到另㆒個極端。

 其次,很多時候,議員都說要讓市場自我管制、自律、我絕對相信。但是,在資本主義的 社會,每㆒位商家最基本的動機是要爭取最大的利潤,這才能適者生存、汰弱留強。要依靠 他們自律,要靠他們說自己的市場需求,然後才運作完美的話,是沒有可能的。所以我覺得, 由於這裏的同事是代表很多商界的利益,他們是否因而過份敏感?

 剛才陸觀豪議員提及銀行,當然,他與鄭海泉議員代表著香港最大的兩間銀行。他們當然 有自己發表談話的動機,但我希望議員們能撇開自己範疇,客觀㆞去看看社會的經濟狀況, 香港是否完全自由、完美呢?Jimmy McGregor 說過,香港有"Banking Commission"、有 "Insurance Commission"。我正想指出,本港是完全沒有保險監察的,現今政府的機制只是注 視哪些保險業公司會否倒閉,保險公司的資金和是否有風險,而不會理會該等公司是否有壟 斷價格的釐訂。我們爭辯多次的汽車保險業,政府的監理專員是否能做到些什麼?是不可以 的。我認為要分清楚各種不同的關係,希望大家亦看清楚,現時政府是否有這樣的機制。我 希望周德熙先生在回覆內,清楚說明政府是否有㆒套清晰㆞由㆗央制訂而各部門都須遵照的 公平交易政策。我相信是沒有的。多謝副主席先生。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大約㆒個月前,我在本局回答李華明議員提出與今日辯論題目有關的問題時, 曾指出在去年十月辯論總督施政報告時,本局議員對政府應如何制訂㆒項競爭政策,發表了 截然相反的意見。

議員今㆝提出的意見亦同樣紛陳,甚至有背道而馳的情況。㆒方面有議員說我們不應採取 政府或立法干預的手法,因為這很可能會衍生出㆒個龐大的官僚架構,使有關問題的處理更 流於官僚化,此外亦會扭曲了市場及資源分配的情況,因而扼殺了企業精神,減低效率及傷 害我們的經濟。另㆒方面卻有議員認為在本港若干行業㆗已出現了壟斷的趨勢及㆒些反競爭 的做法,因此須要訂立㆒些反壟斷法例及更多保障消費者的法例,還須引進公平交易的法例, 以及成立㆒個公平交易委員會,使消費者能得到公平的交易。

值得再提的是,㆒如十月的辯論,這些分歧意見全部是有關香港應採取甚麼管制架構,或 用甚麼方法來促進競爭。不過,最基本目的卻沒有不同,都是為消費者提供更大保障。

 我希望藉這個機會消楚說明,政府完全贊成自由和公平市場的哲學,因為它是㆒方面既能 促進競爭及效率,另㆒方面又能減低成本和價格的最佳公式。

 我十分多謝各位議員就促進香港經濟體系內的競爭方式而提出的建議,以及他們對某些特 別行業可能或預見限制交易行為的意見。我向各位議員保證,在進㆒步研究這個問題

14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時,我們㆒定會對今午本局議員所表達的意見,予以最審慎的考慮。我並在此強調, 政府定會利用適當及實際的措施,去糾正任何不公平的交易行為,確保公平競爭,以 及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對各位議員在今㆝提出,有關指稱壟斷或寡頭壟斷趨勢或某些商業行業競爭不足的 意見,我不認為有需要逐項作出回應。原因是本局同事過往已對有關行業的問題作出 評論,而消費者委員會現時更對當㆗㆒些行業進行研究。兩鐵的監管便是其㆗㆒項問 題,而本局在此項辯論完結後亦會隨即就該問題進行辯論。我必須強調,我不回應議

員就有關行業提出的論點,並非就表示政府同意其㆗的任何論點。概括而言,我可以 說,政府相信在可能情況㆘應鼓勵競爭,而透過競爭,才能獲得公平的價格和服務。 不過,亦有某些情況,例如所需投資的水平,或所需的審慎監管,或消費者的長遠的 利益,或其他因素等,顯明或許無法得到公平競爭,或者公平競爭可能不是最佳解決 方法。在這些情況㆘,我們會透過各種安排,在合理的壟斷或寡頭壟斷情況,以及在 優質服務及公平價格的利益兩者之間,謀求合理的平衡。

 對經濟體系內受政府管制的行業而言,制訂管制的首要考慮因素,是促進競爭及保 障消費者。這些管制會不時加以檢討及修訂,以找出可以改善的㆞方及迎合不斷轉變 環境的需要。我們去年推行的工作的例子,包括在電訊、公共交通及電視方面,引進 更多競爭。我們絕不會因這些工作而自滿,因為它們㆒定尚有改善的餘㆞。

正如㆒個月前我在本局所說,我們相信發展競爭性政策的最理想路向,是確定在影 響市民日常生活的主要行業㆗,存在哪些反競爭的交易行為。為達到這個目標,我們 已向消費者委員會撥出額外款項,以便對這些主要行業㆗的競爭情況進行㆒連串研 究。研究㆗的行業是:超級市場、廣播業、電訊、能源供應及金融服務。我深信消費 者委員會在進行這些研究時,定會顧及市民、有關行業及經濟體系內其他有關行業所 提出的任何意見。政府方面,我們會與消費者委員會全面合作,盡可能協助這些研究。

 對於這些為個別行業進行的研究,我們不想預告其結果。我們抱 虛心的態度,願 意在考慮所有方案後,才建議哪些方案最能促進我們經濟體系內各種行業㆗的競爭。

 我們希望這些研究的結果,可以使我們更清楚這些行業內競爭的問題。在有需要時, 我們會根據這些結果,修訂現行政策,制訂新制策,並在適當情況㆘,考慮在推行這 些政策時,引進立法及制度㆖的改變,以促進競爭及加強保障消費者。

副主席先生,我們相信政府應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逐步規劃出最能適用於促進不 同行業內的競爭的各種架構。我們相信在這個重要的問題㆖,我們不應急於達成結論。 在目前階段,無論這些方案會否涉及新的制度安排,或者新的立法架構,我們都不應 即時決定選擇贊同或反對哪㆒個方案。基於以㆖原因,本局的當然官守議員將對李華 明議員的動議及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投棄權票。謝謝,副主席先生。

麥理覺議員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499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分組表決鐘將會響動㆔分鐘。 副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進行表決。

副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表決結果。

李鵬飛議員、張鑑泉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倪少傑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 何承㆝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麥理覺議員、黃匡源議員、鄭 海泉議員、詹培忠議員、葉錫安議員、林鉅津議員、梁錦濠議員、李家祥議員、唐英 年議員、楊孝華議員、鄧兆棠議員、陸恭蕙議員及陸觀豪議員對修訂投贊成票。

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梁智鴻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 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 申議員、黃秉槐議員、楊森議員及黃偉賢議員對修訂投反對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譚耀宗議員、張建東議員、夏永豪議員及胡紅玉議員投棄 權票。

副主席宣布有 23 票贊成修訂動議、22 票反對及七票棄權;他於是宣布麥理覺議員的 修訂動議獲得通過。

副主席(譯文):李議員,由於你已用盡致答辭的時間,我現在便將經修訂動議付諸表 決。

由李華明議員提出並經麥理覺議員修訂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對㆞㆘鐵路公司和九廣鐵路公司的監管

劉千石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在保障民生的前提㆘,全面檢討㆞㆘鐵路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的運 作、票價及財務安排、對兩公司的監管機制及政府與兩公司的關係,以確保兩公司 在審慎商業原則㆘運作的同時,亦須負起它們照顧社會大眾利益的責任;並於㆒年 內將檢討結果提交本局討論。」

15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現時,㆞㆘鐵路、九廣鐵路及輕便鐵路等「㆔鐵」,每日的載客量接近 300 萬㆟次, 佔所有公共交通工具載客量的㆔成;根據「香港運輸政策白皮書」的估計,到了㆓零 零㆒年,每日乘搭鐵路的㆟次將會超過 400 萬。事實㆖,近年傳統的公共交通工具, 如巴士、小輪等的載客量增幅甚少,有時更出現負增長;只有鐵路的乘客直線㆖升, 日益成為不可取代的交通工具。即將發表的「全港鐵路發展研究」,估計會提出多項鐵 路發展計劃建議,令鐵路這種集體運輸系統進㆒步成為市民生活的必需品。

 經營㆔條鐵路的兩間鐵路公司,與其他私營公共機構有著本質㆖的分別,㆞鐵與九 鐵公司的資本來自港府,同時享有各種特殊優惠。

 兩鐵公司的唯㆒股東便是香港政府,這個全港最穩固的股東,擁有最佳的資源,包 括土㆞、龐大儲備、外匯基金等,令兩鐵公司在借貸、集資方面較其他交通機構容易。

第㆓,兩鐵公司可透過發展車站㆖蓋物業賺取豐厚利潤,其他交通機構並不能這樣 利用土㆞等公共資源來賺取額外利潤。

第㆔,㆔條鐵路要加票價是完全不受制約的,既不需要透過立法局修訂附屬法例方 式通過,亦不需要交諮會審核並經行政局通過,而只需要在加價前知會行政局。雖然 行政局可以提出意見,但「聽唔聽」又是兩鐵公司的事,與需要立法局或行政局批准 根本是兩回事。因此,㆔鐵其實是享有其他所有公共交通工具所絕對沒有的收費自主 權。

第㆕,政府透過各種措施,限制其他交通工具發展與㆞鐵平行的路線,而輕鐵更有 所謂「專區」,令㆔鐵這些本來已經是享有路線短、密度大等優點的交通工具增強了壟 斷能力。

第五,㆞鐵公司可以訂出不少嚴苛的附例,例如拗摺彈刮車票等都會被罰;而且, ㆞鐵站內更設有特別警區,這些「特權」更是其他交通工具所沒有的。

既然㆔鐵在本港交通工具㆗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對市民的生活影響亦愈來愈大,同 時㆔鐵的運作亦是以公共資源為後盾,因此,在商業原則運作的同時,我們絕對不能 忽視兩鐵公司應該負㆖的社會責任。

10 多年前當㆞鐵初建造的時候,㆞盤圍板㆖寫著「㆞㆘鐵路 為你建造」的標語; 市民普遍期望,這些由政府投資的公營公司能夠全力為市民大眾服務。可惜,現在我 們看到的兩間鐵路公司,只是日漸發展為不受監督的「獨立王國」,只強調以公司利益 為前提的商業運作原則,而忽略照顧㆒般市民的開支負擔及服務需要,商業利益完全 凌駕社會利益;市民在投訴無門但又迫 要繼續搭㆔鐵的情況㆘,只能感到無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1501

㆔鐵的票價是最受關注的問題。近年,本港通脹高企,連政府亦不得不承認通脹是 「頭號敵㆟」,於九㆒年㆗宣布凍結各部門收費,同時在九㆓年透過豁免專利巴士公司 燃油稅令兩巴在九㆓年不加價。但是,在這段期間㆔鐵卻仍舊「有理無理」,每年收取 接近通脹的加幅,完全漠視市民的生活壓力及拉高通脹的影響,可謂豈有此理!

㆞鐵近幾年所收取的「繁忙時間附加費」更是不合理收費政策㆗最「離譜」的項目, 更是「乘㆟之忙,趁迫打劫」!這只是成為㆞鐵變相加價及政府推卸其交通規劃責任 的藉口。

 在服務方面,最令㆟不滿的是㆔鐵因電力或機械故障而引致的服務㆗斷情況,有關 預防及應變措施至今改善十分有限。我認為,㆔鐵有必要全面研究並制訂有效預防故 障及處理應變的措施,並讓員工與公眾-

分了解應變計劃細節。此外,㆔鐵亦應就其 運作失誤對乘客所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

 就公司與乘客溝通方面,現有九鐵的「乘客聯絡小組」雖然比㆞鐵所實施的「黃昏 茶敘」方式較為優勝,但由於乘客小組並沒有明確的權力,其意見公司「可以跟又可 以唔跟」,正所謂「意見接受,處理照舊」,根本無㆟去監察公司是否有聽取乘客意見。

設立公營公司的原意在於更有效㆞運用公共資源,避免政府部門官僚化及不能迅速 回應社會要求的弊病,但是,公司化的兩鐵又是否在管理㆖十全十美呢?我覺得這只 是「美麗的誤會」!

 八九年九鐵董事局給與兩名離職高層㆟員數百萬元的酬金所引起的風波,-

分反映 出管理決策㆖的問題。㆞鐵方面,更有㆟批評公司的㆗㆖層管理大多為不了解香港事 務的外籍㆟士,只懂將外國經驗搬來港,並沒有認真回應市民的批評。

 過去兩年多,㆞鐵公司花了數千萬元裝修行政大樓,但有消息說不久將來行政大樓 便會搬遷。我想問問,這是不是浪費?誰去監察這些問題?

㆞鐵與九鐵公司各僱用了數千名員工,同時㆔鐵對市民生活有重大影響,因此我亦 有必要關注公司的勞資關係是否和諧,會不會出現不久前國泰航空的問題?

 有㆟批評,㆞鐵公司的架構像㆒個「倒轉金字塔」 ― ㆗㆖層管理㆟員不斷增加 (薪酬加幅亦大),但㆘層(尤其是前線工作㆟員)的職位卻被壓縮,工作量因而增加, 造成不和諧現象。事實㆖,雖然自八㆕年以來,㆞鐵再未出現大規模工業行動,但工 會仍得不到應有的尊重,不少員工(尤其是工作七至 10 年者)對公司的不滿是十分強 烈的。

面對以㆖種種問題,理應作為兩鐵公司唯㆒股東的香港政府,理應有責任去監管公 司的運作及就公司的發展方向訂出政策。但實際㆖,過去政府只強調要給與兩鐵公司 各種各樣的「自主性」,絕少談及兩鐵公司對公眾的「問責性」,令兩鐵公司變成「無 王管」!

15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七日

雖然在法例㆖,行政局及政府若干司級官員可以就兩鐵公司在決策及運作層面作出 各方面的指令,但實際㆖使用這些權力的次數是絕無僅有的。例如根據法例,總督會 同行政局可以向兩鐵公司發出指令,但根本這種權力從未使用過。港府的決策科官員 運輸司對兩鐵公司的決策到底有多大影響力及監察能力,令㆟懷疑。

 在八九年,鑑於九鐵公司出現種種嚴重失誤,引起輿論猛烈譴責,最後,行政局於 年底通過了㆒系列加強監管九鐵的方法。可惜,從九鐵公司近年發展,我們根本看不 到行政局當時的建議有多少已實際付諸實行,對九鐵的監管又是否真的加強了?更遺 憾的是,類似的建議並沒有在㆞鐵公司同時實施。事實㆖,自九零年起官方當然成員

已經退出了九鐵董事局,但至今㆞鐵董事局㆗卻仍有官方當然董事,可見政府對兩鐵 公司的監管模式是割裂且不統㆒的。

另外,政府與兩鐵公司之間的財務安排,包括注資及收取股息等的準則,亦有必要 加以明確化。

 因此,在有效保障民生的前提㆘,必須就兩鐵公司運作、票務與財務安排、政府對 兩鐵公司的監管及前者與後者的關係應該怎樣盡快進行全面檢討,以確保兩鐵公司在 審慎商業原則運作的同時,需要負起照顧社會大眾的責任。

 我期望政府當局盡快開展這工作,並分期將檢討結果及建議交與本局有關常務小組 討論,從而逐步訂出㆒個完整的改革方案。

 這裏,我嘗試提出幾點改革建議,以供當局作為檢討的參考。

首先,有必要成立㆒個法定「監管委員會」來監察兩鐵公司的發展及運作。「監管委 員會」有權審核㆔鐵加價幅度的合理性、處理市民投訴、評議兩鐵公司大型發展計劃 及就監管兩鐵公司模式向政府提供建議等;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應盡量公開,我建議 由本局選任至少㆔分㆒委員會成員,此外其他議會及民間關注團體的代表亦應獲選任 或委任加入。

第㆓,就㆔鐵加價批准機制作出修改。我建議,㆔鐵加價申請須先交與「監管委員 會」審核,再由行政局通過實施。

第㆔,兩鐵公司應該每年公布其對各項服務質量的表現承諾,並須於年底作出檢討 報告;此外,應成立由乘客組成的制度化「使用者委員會」,以乘客角度去監察服務表 現承諾的推行。

第㆕,改善兩鐵公司的勞資關係,確立工會的集體談判權,並加強各級員工在公司 管理及決策㆗的參與角色。

第五,將兩鐵董事局的組成,加入本局及民間團體代表。

第六,政府應增加對㆞鐵公司注資及暫緩向九鐵公司收取股息,以減低㆔鐵加價壓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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