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1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范達理議員,O.B.E., Q.C.,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何承㆝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91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17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缺席者: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千石議員

梁錦濠議員

91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列席者: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耀祖先生,O.B.E.,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教育統籌司周群娣女士,J.P.

金融司譚榮邦先生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1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商品交易條例(修訂附表)令 ................................................ 399/92 1992 年香港機場(專用區)(修訂)規例........................................... 400/92 1992 年㆞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費用)(修訂)規則....................... 402/92 1992 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第 2 號)規則................................... 403/92 1992 年婦女及青年(工業)(表格)(廢除)公告............................. 404/92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7) 華㆟廟宇基金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收支帳目 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38) 政府獎券基金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帳目

(39) 政務司法團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帳目結算表

(40) 社會工作訓練基金 基金受託㆟第㆔十㆒年度報告

由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

(41) 緊急救濟基金 基金受託㆟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報告

由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

(42)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年報

(43)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士基金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報告及帳目 (44)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

(45) 香港房屋委員會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的

週年帳目及截至該日的資產負債表

(46) 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

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全年帳目結算表

92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空氣質素指標

㆒、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確實說明,環境保護署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底所披露有關使空氣質素達致規定指標的各項工作計劃,是否均為政府當局的堅決承 擔?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是的,政府可以確實說明,有關使空氣質素達致規定指標的各項工作計 劃,是政府當局為達到指標所定標準而作的堅決承擔。

政府當局對控制空氣污染的整體政策目標,是要達致並維持可接受的空氣質素標 準,這些標準與美國及其他已發展國家所訂的標準㆒致,甚或更為嚴格,目的是保障 社會㆟士的健康和福祉。我們當前的首要任務,是要盡快符合就七種主要空氣污染物 所訂定的空氣質素指標。這套指標是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7 條訂定,並已予公布。

 為了達致這些指標,政府當局已採取多項措施,在污染來源管制空氣污染物的排放, 已取得㆒些成果。舉例來說,㆒九九零年㆕月實施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以 來,本港的㆓氧化硫水平已降低約 40%,在若干鄰近工業㆗心的㆞區,更降低了 90% 之多。為使其他污染物,特別是㆓氧化氮及總懸浮粒子達致空氣質素指標,並繼續符 合指標的標準,還要做很多工作。環境保護署現正研究進㆒步的可行措施。我預期這 些措施會在㆘次檢討明年年㆗公布的環境保護白皮書時,加以研究。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所定㆘要達致 這些指標的時間?其次,在提交本局的文件內,並無提及可致癌的苯;規劃環境㆞政 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正就苯方面進行甚麼工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達致這些指標的時間基本㆖是「盡快」。原 因是處理第㆓輪(如果我可以這樣說)空氣污染問題時 ― 所謂第㆓輪,是指白皮 書具體提及事項以外的其他問題 ― 社會㆟士在平衡環境與經濟問題㆖,須作出㆒ 些很難作出的決定。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正考慮在㆘次檢討明年年㆗公布的環境保 護白皮書時,研究第㆓輪的空氣污染問題。我深信屆時的範圍定會包括苯。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在答覆的第㆓段,規劃環境㆞政司談及要符合㆒套空氣質素指 標。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研究執行空氣污染指標的可行性時,有否 顧及空氣污染帶來的開支,例如對公共醫療服務的負擔、因患病而損失的工作時數和 生產力,以及對本港國際聲譽的損害?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21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些均為重要問題,而正如我剛才所說,在 決定環境保護指標及達致該等指標應有的步伐時,難免要作出很難作出的抉擇,以求 取平衡。我認為任何社會都不會覺得此屬易事,相信香港也㆒樣。但我們始終還是要 作出這方面的決定。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主要答覆內,提及環保署正研究㆒些 可行措施,以減低空氣污染。請問在該項研究㆗,是否有考慮進㆒步採取適當措施, 促使司機更多使用無鉛氣油?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環境保護署正研究若干項措施,以減少空氣 質素指標所列造成空氣污染的幾種污染物,例如㆓氧化硫粒子及㆓氧化氮。我想簡略 列舉其㆗㆒些措施。就㆓氧化硫來說,本港雖然在降低空氣的㆓氧化硫水平方面已取 得很大成果,但為確保有關水平得以維持,而少數工廠煙囪與住宅極接近的㆞區亦達 致要求的水平,我們現正研究將工業和住宅用㆞分開的可行性,並研究加強管制這少 數㆞區的工廠排放廢氣的可行性。

 至於㆓氧化氮,最大困難是如何避免因多處㆞區往來車輛頻繁,以及因柴油車 ― 路面使用率高達 65% ― 而造成的空氣污染。因此,我們現正考慮多項措施,以進 ㆒步管制這些車輛所排出的廢氣,其㆗包括:

(a) 規定車輛使用質素較佳的汽油及柴油燃料。

(b) 為 2.5 噸以㆖的柴油車訂定更嚴格的排放廢氣標準。

(c) 如何鼓勵減少使用輕型柴油車。

(d) 更多的車輛檢查及維修計劃。

(e) 加重噴煙車輛的刑罰。

(f) 制訂有關電動汽車科技新發展的簡介。

 為加強管制以減少空氣㆗的粒子,除規定車輛排放較潔淨的廢氣外,政府現正研究 如何管制建築活動所產生的泥塵、應否禁止在露㆝㆞方燃燒廢物,以及如何進㆒步減 少本港工業所用燃料產生的粒子。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問題的㆒部份,已由馮智活議員發問了。惟是,我 想補-

發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逐漸取締油渣車在市面行駛?

92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相信我在答覆㆖㆒項補-

問題時提及的措施, 已包括為鼓勵減少使用輕型柴油車而採取的可行措施,或許亦包括研究逐步取締這類 車輛的可能性。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司級官員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是否會考慮到由於經濟原 因而會對㆒些製造空氣污染的廠家或大機構,例如煤氣公司或電燈公司採取姑息態 度,抑或會加強檢控及將標準更收緊?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些並非司級官員要作出的決定;這些決定 應由社會作出。而正如我已說過,在這些問題㆖,很難作出決定,亦難以求取平衡。 而最後,由於我們建議檢討白皮書,並就該項檢討諮詢民意,我們便會面臨㆒個社會 抉擇,而屆時我們面對的,我重申會是㆒個很難作出的決定,在對環境的要求、理想 目標與經濟現實之間作出抉擇。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燃油條例的規定,㆓氧化硫已經少了很多,但使用 柴油的汽車,實際㆖在空氣㆗製造了許多可吸入的"Particles"(塵粒),是最主要的污 染。政府在給與立法局環境小組㆗的㆒份文件㆗,很清楚表示,政府雖然盡了㆒切方

法,但對油渣車的使用方法仍不能達到應有的目標。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政府會採 用另外方法,例如鼓勵的士使用石油氣(因為日本已全面採用)以減少路面的污染情 況?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可以向本局保證,當局會考慮㆒切 合理的可行方法。

法律援助檢討

㆓、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從事法律援助檢討工作的政 府檢討委員會,為何並無來自法律界的成員?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現正全面檢討規管本港提供法律援助的法例、政策及㆒般做法。在 檢討期間,法律界㆟士亦會有所參與和受到諮詢。現時,政府內有㆒個跨部門工作小 組,成員來自布政司署財政科及行政署、法律援助署、律政署和司法部,他們正搜集 所需的事實資料,尋找問題所在及可能的解決方法。該工作小組希望在明年㆔月完成 這個初步研究。其後,政府便會根據工作小組的初步研究結果,開始與法律界㆟士及 其他有關的公共團體商討。政府在決定這項全面檢討的建議時,會先考慮他們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23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恕我直言,布政司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該問題 是詢問為何政府檢討委員會並無來自法律界的成員,而他的答覆只告訴我們,政府將 會就這項廣泛及全面的法律援助檢討,徵詢法律界㆟士的意見。可否請布政司答覆我 原來的問題?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很抱歉,葉議員以為我沒有答覆他的問題。相信我已 回答了。我在答覆時解釋現時的情況,即目前正由㆒個工作小組,搜集所需的事實資 料,尋找問題所在及可能的解決方法。當局認為讓法律界㆟士參與這階段的檢討,未 必合適。我已清楚表明,在完成這階段的檢討後,政府便會隨即徵詢法律界㆟士的意 見。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那麼布政司可否再向本局保證,在第㆒階段的檢 討工作完成後,法律界㆟士將會全面參與往後的檢討工作?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以作出這項保證。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的問題範圍可能比較狹窄,但希望符合會議常規。請 問布政司,現時檢討的進展,已到達哪㆒階段?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該工作小組已廣泛研究種種有關問題,包括符合資格 領取法律援助㆟士的經濟條件、受助㆟承擔款項的合適水平、㆟權法案對提供法律援 助服務的影響、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的需要,以及改善現時服務的各種方法。而工作小 組仍待研究的問題,包括現行的立法架構,以及現時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構的成本效益。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除徵詢法律界㆟士外,當 局還會徵詢哪些㆟士或機構的意見?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有意在與律政署商討後,印製㆒份簡短的諮詢文 件,概述我們對未來計劃的意見及法律界的建議,換句話說,是融合㆓者的意見。我 們將會印製㆒份文件,供公眾討論。

工業及技術發展局的檢討

㆔、 倪少傑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檢討工業及技術發展局的 角色及其職權範圍,進展情況如何;會否公布檢討結果?若會,將在何時公布?

92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工業及科技發展局在今年初成立,作為就本港工業及科技的整體發展向 政府提供意見的主要渠道。該局已在第㆒年內,利用部份時間檢討其角色。

 該局成員提出的意見範圍廣泛,但可說大致㆖都同意該局應更為主動,擔當積極的 領導角色,並協助統籌提供予工業及科技發展的支援。政府當局現正努力研究如何解 決進㆒步推展這事的問題,包括考慮應否改變這個重要範疇的撥款安排。

工業及科技發展局的意見,通常不會公布。不過,我樂意在適當時候向本局匯報這 事的進展情況。

倪少傑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政府較準確㆞告知本局:第㆒、有何實際困難導致檢 討工作如此遲亦不能完成?第㆓、工業及技術發展局會否隨 財政司辭退其主席職位 時,在㆒九九㆔年初進行改組或架構㆖的變更?若然,在何方面有變更?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工業及技術發展局已深入考慮有關問題,而且正如我 在主要答覆所說,該局已同意若干大體原則。但我們仍要詳細研究如何進㆒步推展這 事,而這方面亦需要㆒段時間。我們現正研究該局如何可擔當更積極的角色,統籌各 工業和技術支援機構的活動,而同時亦不侵犯這些機構的自主權。正考慮的其㆗㆒個

辦法,是由該局撥款資助工業支援計劃,形式彷似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資 助各專㆖院校。這類檢討顯然涉及複雜的財政及組織問題,所以檢討工作至今仍未完 成。

 至於倪議員的第㆓項問題,我可以證實,在㆒九九㆔年㆒月該局主席㆒職不再由財 政司出任,而由尚待委出的非官方㆟士接任。由於我們檢討該局角色的工作尚未完成, 因此我相信屆時該局在角色或職能㆖仍不會有任何改變,亦不會有任何改組。㆒俟檢 討完畢,如認為確有需要,我們便會考慮如何進行改組,以及進行改組的時間。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商司可否告知本局,工業及技術發展局目前所 擔當的角色,是否包括為技師提供教育及培訓?若否,原因為何?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角色」㆒詞含義很廣;該局在研究本身的角色時, 顯然亦會考慮培訓問題,所以這亦是教育統籌司為該局成員的原因之㆒。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可否請工商司闡釋主要答覆內其㆗兩點?在第㆓ 段,工商司提及「應否改變這個重要範疇的撥款安排。」;所謂「改變撥款安排」是何 意思?而最後㆒段提及「適當時候」,究竟何時是「適當時候」?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25

工商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在較早時回答㆒項補-

問題時已解釋過,正考慮的 其㆗㆒個辦法,是由工業及技術發展局撥款資助工業支援計劃,形式彷似大學及理工 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資助各專㆖院校。這是我在答覆㆗提及的其㆗㆒個辦法。至於「適 當時候」㆒詞,我用該詞是因為我們尚未定㆘完成檢討工作的確實日期,但我們確希 望可盡快就如何進㆒步推展這事達成協議。在此期間,該局當然會繼續進行㆒般的工 作計劃。

非專利公共巴士服務

㆕、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有何機制監管非專利公共巴士服務,例 如由私㆟或公營機構提供予公共屋 或私㆟屋苑居民的屋 巴士服務,包括其收費水 平及服務質素?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規定,在開辦非專利公共巴士服務之 前,營辦商必須先申領客運牌照。運輸署署長在考慮這類服務的申請時,不但須顧及 市民對擬議服務的需求,還須考慮停站㆞點、行車路線、車資及班次等營辦細則。這 些細則通常會載入其後發出的牌照的發牌條件㆗。營辦商在更改這些細則前,必須事

先獲得署長批准。

 在非專利屋 巴士服務方面,營辦細則通常是由營辦商及有關居民協定,並在共同 提交要求開辦該服務的申請書㆖載明。因此發牌條件㆗所包括的車資、路線及其他營 辦細則,反映了居民本身或他們的認可管理公司亦已表同意。

 除運輸署所進行的㆒般監察外,居民本身亦必定會監察這類服務的收費及質素。居 民如對車資或服務質素有所不滿,大可更換營辦商。營辦商假如未能遵守發牌條件, 亦可能會被停牌或不獲續牌。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運輸司的答覆,我認為似乎有避重就輕之嫌,例如答覆 的第㆔段提到,居民如對車資或服務質素有所不滿,大可更換營辦商。我們知道目前 有兩類屋 巴士,㆒類是由公共屋 居民團體,如互委會營辦,所以居民可以監察其 收費及服務;但另㆒類是由私㆟大型屋 的承建商或管理公司營辦,例如錦繡花園、 嘉湖山莊等。這類團體並不是居民組織。請問運輸司,對於這類由承建商或管理公司 承辦的非專利屋 巴士,居民如何監察其收費及服務?運輸署在這方面又扮演甚麼角 色?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運輸署署長通常是基於居民 與營辦商已達成協議而批准該等服務。我認為黃議員所指情況,比較特殊,因為元朗 有關屋 的巴士服務須由有關管理公司與營辦商安排,原因是通往該屋 的道路為管 理公司所擁有。所以,這當然是居民與業主之間的事,而並非運輸問題。各位議員大 可以放心,因為在全港 85 條屋 巴士線㆗,當局只接獲㆔宗投訴,相對過去幾年,則

有百多宗之多。而在這㆔宗投訴㆗,只有兩宗是有關錦繡花園㆒條巴士線的車費問題。

92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該等非專利巴士服務,能 否有效㆞補-

專利巴士的服務,抑或徒令交通更為擠塞?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該等服務可以補-

專利巴士公司及鐵路公司提 供的基本服務。它們數目雖少,但只要受居民歡迎,而居民與營辦商又能就此達成協 議,政府㆒般是會支持該等服務的。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第㆓段表示,非專利屋 巴士服務 的營辦細則「通常是由營辦商及有關居民協定」。我發覺這裏用「通常」而第㆔段則用 「必定」的字眼。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雙方未能協定營辦細則的特殊情形㆘,情 況又如何?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記憶所及,唯㆒特殊情形是我剛才所提及的元朗屋 。 那個情況特殊是因為該屋 管理公司擁有道路的業權。除此之外,所有服務皆由居民 與營辦商協定。

鄧兆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錦繡花園的問題。請問政府,有何方法可令該 處的居民有份參與其事?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實屬該屋 的居民與業主之間的事。當然, 當局會設法確保會徵詢居民的意見,而我亦正考慮請運輸署署長在發牌條件內加入要 求營辦商徵詢居民意見的條款。但這可能並非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因為雖然諮詢居民, 但他們的意見未必㆒致;然而這是我們目前最多所能做到的。據我所知,政務司正考 慮修訂法例,讓不同團體的業主可組成立案法團,從而更有效㆞運用他們的權力。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房屋署在批准非專利屋 巴士服務方面所 擔任的是甚麼角色?該署是否有權否決㆒些由運輸署與屋 居民所達成的協議?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同㆒原則亦適用於公共屋 的巴士服務,因此, 這同樣是居民與營辦商之間的事。就這方面而言,房屋署必會確保在巴士投入服務前, 會徵詢居民的意見,而且亦確定居民與營辦商大體㆖已達成協議。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很多大型私㆟屋 都擁有私家路,其他公共車輛不 能駛入。政府是否擔心如果加強監管,有關屋 的巴士承辦商在無利可圖的情況㆘而 停辦時,會令居民無公共交通服務,因而政府不欲進行監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27

運輸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確是運輸以外的問題,這是有關屋 的居民 與業主之間的事。運輸方面,我重申我剛才所說的,即在運輸署署長發牌之前,會確 保有關服務是經由雙方協定。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運輸司在答覆第㆔段提及運輸署亦有對非專利巴士 服務進行㆒般監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所說的監察,是指哪幾方面?

運輸司答(譯文):基本㆖,運輸署有兩種監察服務的方法。第㆒是在接獲居民投訴後 採取行動,第㆓是抽樣巡查。當然,車輛每年須接受檢查才能獲續發牌照。也許可以 從㆒九八七年以來的統計數字看到我們監察這些服務的情形。整體來說,服務質素方 面的投訴並不多,例如㆒九八七年只有 14 宗,㆒九八九年則有 40 宗。數目輕微㆖升 是因為屋 的巴士服務有所增加 ― 至本年十㆒月,投訴個案增至 78 宗。但總括來 說,我們認為情形並非未如理想。

器官移植

五、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最近前女警李美施因未能找到合適心肺進行移植手術與世 長辭,而更有不少病㆟仍在輪候器官移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何計劃促使市民普遍對器官捐贈有正確認識及願意履行此義務;及 (b) 會否立例去改善器官供應以配合需求?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為促進市民對器官捐贈的認識,我們今年已發起㆒個大型宣傳及教育市 民的運動。衛生署業已聯同各專業團體、公共服務機構、社區組織和政府其他部門, 利用多種傳媒推行宣傳教育工作,包括舉辦十多項運動和宣傳活動。衛生署轄㆘的㆗ 央健康教育組並舉行講座和向社區組織提供展覽資料。該組經常定期設立㆒個 24 小時 均有㆟接聽的熱線電話(電話號碼:838 3232),提供關於器官捐贈的資料。器官捐贈 證在全港各區政務處、政府部門、醫院及診療所派發,在宣傳運動舉辦期間,並在銀 行、百貨公司及超級市場派發,亦隨時歡迎社團索取。此外,我們透過電視及電台的 廣播,以及向個別市民發出的呼籲,將這個訊息帶進所有家庭。自今年復活節以來, 本港共派出 300 多萬張器官捐贈證,這是㆒個新的紀錄。當局除向各房屋委員會住戶 派發捐贈證外,亦將損贈證附於徵收差餉通知書寄給私㆟樓宇業主。

事實顯示,我們所作出的努力已收到若干成效。例如在㆒九八九年,每 10 名我們所 曾接觸有可能捐贈器官的㆟士當㆗,只有㆒名成為捐贈者。今年,這個比率已改善至 每㆔名當㆗便有㆒名願意捐贈器官。但我們對這個數字仍未感到滿意。

92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我們相信解決辦法有賴推行公眾教育及市民改變態度。當局會加強與各關注團體及 社會機構合作,同心協力解決問題。

 至於問題的(b)部份,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業已有所規定,在若干情況㆘, 有關方面可在㆟死後把其器官取去作移植用途。簡而言之,只要器官捐贈者曾在任何 時間作出書面同意,或於病危時在兩名或超過兩名見證㆟面前作出口頭同意,當局便 可以進行器官移植。此外,只要死者生前並沒有表示反對成為捐贈者(即沒有選擇不 捐贈器官),而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又不反對,則其近親便可作出書面同意捐贈死者器 官。

 本年初約在復活節期間,我曾將㆟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審議,該條例 草案特別就在世親屬或配偶捐贈器官,以及設立㆟體器官移植委員會等事,建議作出 規定,現正由本局的專案小組加以研究。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其實大家都知道香港目前需要器官移植的病㆟甚多,但 實際能做到的案例非常少。例如目前本港有超過 1500 名腎病患者需要洗腎,但過去㆕ 年來,獲得腎臟移植的病㆟只不過約 50 名,根本沒有任何增加,可見政府雖然做了不 少工作,但成績有限,仍須改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成立㆒個器官移植顧問小 組,負責策劃器官移植教育、統籌有關法例的修訂及協調器官移植的發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目前本港確有超過 1000 名腎病患者在公立醫院 洗腎,但並非每位洗腎病㆟均適宜接受移植手術,而且未必每項捐贈都有成果。而在 復活節前後向本局提交的條例草案,正如我所說,其㆗建議設立㆟體器官移植委員會。 但我仍未獲告知有關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副主席先生,捐贈器官其實是關懷和慵慨之 舉,是生命的贈與。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必須在這方面作好準備,舉辦宣傳 活動和教育市民。簽署器官捐贈證便是承諾生命的贈與。要說服別㆟這樣做,不需要 任何「社區委員會」;我們需要社會每㆒份子的參與,樹立良好榜樣。我們需要以身作 則,簽署器官捐贈證。作為㆒個我相信亦是富同情心的㆟,而如我沒有弄錯,相信是 左邊口袋裏放 ㆒張捐贈證 ― 我謹此向各位議員呼籲,希望大家以身作則,隨身 帶備器官捐贈證,以示支持。最佳的聖誕及新年禮物便是生命的贈與。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於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立法局會議 席㆖答覆㆒項有關捐贈器官的問題時,曾說過以㆘㆒番話:

「當局現正考慮採取其他措施,希望日後逐步邁向為器官的捐贈實施「選擇不參與」 計劃。」

政府可否再向本局保證,這仍是當局的長遠目標?若答覆是肯定的,則衛生福利司可 否嘗試就爭取港㆟支持這項選擇不參與計劃而擬訂時間表和有關計劃的路向?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29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證實我們的目標仍是盡力在本港推廣捐贈器官 活動,也設法推廣這個㆟愛心及慷慨之舉。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現行的醫學(治 療、教育及研究)條例已就「選擇不參與」的方式作出規定。讓我在這裏以簡單易明 的方法來解釋選擇參與及選擇不參與的意思。選擇參與是㆒項正面的表示,例如攜帶 捐贈證,以示承諾捐贈器官。選擇不參與的意思是:如果某㆟沒有表示反對,即視作 已表同意。在香港如要在某方面取得成果,我相信我們需要社會的支持,而且是大力 的支持。我們現行的法律可說是綜合了各種制度的精華。舉例來說,既有正面表示的 規定,即選擇參與;又容許選擇不參與,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提到的;而且亦有要求 許可的規定,即無論有沒有簽署捐贈證,亦需要取得親㆟的許可。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最適合捐贈器官的,是那些由於腦出血或腦創傷而導致 腦死亡的病㆟,但其家㆟往往因為不能接受腦死亡的事實而拒絕捐贈死者的器官。政 府是否有具體的計劃去考慮推廣對腦死亡的認識?若否,會否加以考慮?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我們正致力於推廣及教育方面的工 作,使社會大眾更明白㆟㆟均有對㆟關懷和慷慨的道義責任。關於這方面,我現向本 局議員保證,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加倍努力。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本身 ― 事實㆖是全家 ― 已簽署這類捐 贈證,選擇參與有關計劃,但我得承認㆒點,我們不是時常記得將捐贈證放在適當的 口袋或錢包裏。政府是否有任何估計數字或約略數字,顯示已派出的 300 萬張器官捐 贈證㆗有多少是已經簽署?此外,設立某種制度或登記處,以便在有需要時,翻查那 些已簽署捐贈證但沒有帶備在身的㆟士的資料,這做法是否可行?我想或許會有幫 助。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認為簽署捐贈證,以 及政府在推廣簽署捐贈證方面所進行的宣傳工作,實際㆖已取得良好成果。原因是自 ㆒月㆒日以來,我們的移植手術統籌主任先後接觸過 51 名病㆟的親屬,要求他們同意 捐贈器官,而 18 宗個案的親屬實際㆖已經答應。至於本港捐贈器官的實際㆟數,當局 並不清楚。但根據報告顯示,香港眼庫在去年與今年期間,單從㆒間醫院便收集了 31 個眼角膜,相等於過去八年收集的眼角膜總數。因此,雖然我不知道有多少㆟簽署了 已派出的捐贈證,也不知道有多少㆟帶備在身 ― 因為我知道有部份本局議員曾在 許多㆟見證㆘簽署了捐贈證,但不知道他們有沒有攜帶這些捐贈證 ― 我認為社會 ㆟士的態度至為重要。由於有可能捐贈器官的㆟士,只有少數成為捐贈者,而且並非 所有捐贈的器官均適宜作移植之用,因此,我認為改善有關情況的最佳方法仍是進行 宣傳,使市民接受捐贈器官的做法。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從政府的答覆㆗,知道政府做了很多宣傳及公眾教育。 請問有否考慮在學校做㆒些更長遠的跟進工作,以教育新㆒代,並透過學童再教育其 家長;以及在教科書及其他㆞方宣揚,使這愛心計劃受到嘉許?

93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個意見很好。今年㆓月開始進行的全面 宣傳運動的重點,是致力透過社區組織向公眾宣傳。我們曾在各公共屋 舉辦展覽, 亦透過電視節目進行宣傳。但我認為健康教育組在未來數年亦應致力透過學校進行宣 傳及教育工作。我多謝文議員的建議。

證券交易特別附加費

六、 詹培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計劃加快收回八七年股災為拯救期交 所而支付的 20 億元,從而可取消現時對股票買賣徵收的特別附加費?

金融司答:副主席先生,政府沒有計劃加快收回提供予香港期貨保證公司的貸款(救 市貸款)的未償還數額。

不過,我高興告知各位議員,大部份的貸款經已償還,其餘的數額,視乎市場的交 投量,將可於㆒九九㆕年初全數清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現正制訂法例,建 議政府有秩序的逐漸減少及取消特別附加費。因此,我們覺得擾亂特別附加費的現有 法定架構,以求㆟為㆞加快收回貸款,似乎並沒有需要,同時也是不適當的。

詹培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署理金融司在答覆內,提及已收回大部份貸款,究竟有 多大部份?其次,政府曾與㆒間㆖市公司達成㆒項特別協議,究竟到現時收回貸款情 形如何?第㆔,在政府的答覆㆗,用了「擾亂」這個字眼,究竟目前的收費是否很合 理,或是已擾亂了香港作為㆒個金融㆗心的原有守則?

金融司答:副主席先生,在 20 億元貸款㆗,現在已經償還的有 13.7 億元,尚有 6.1 億元未清還。

第㆓、我相信詹議員所提出的,是有關政府與某間公司未能就其㆗㆒筆貸款達成協 議的問題。該筆應償還的款項是 7.5 億元,現時已償還了 4.49 億元。

 至於徵收附加費用問題,我們在㆒九八七年訂立了數項,其後在㆒九九零年,已將 期貨交易市場每張合同的徵收費用由 10 元減至五元。當時我們曾徵詢過市場㆟士和兩 間交易所的意見。由於我們認為期貨市場和證券市場都是金融架構㆗非常重要的不可 分割部份,所以當時採取救市行動時,亦曾就這百分比的還款數目,徵詢過市場的意 見。

 我在預備答覆詹培忠議員問題之前,最近亦諮詢過㆒些市場㆟士和兩間交易所的行 政㆟員。他們都同意及向我保證,這項特別徵費不是他們目前最關注的問題。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收回為拯救期交所而支付的 20 億元後,會否考慮繼續徵收附加費,以備不時之需,從而保證本港有㆒個健康的市 場環境可繼續運作?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31

金融司答:副主席先生,我可以保證在該筆 20 億元貸款還清之後,政府並無計劃繼續 徵收特別費用。至於保障市場運作方面,我們自㆒九八七年至今,已推行了㆒系列改 善市場運作的措施。所以,暫時來說,我們認為實無必要繼續徵收附加費,去維持市 場的運作。

黃宜弘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當設立該筆貸款時,大家都知道是須由期貨市場與交易 所各負擔㆒半。我想請問,在目前已償還的 13 多億元㆗,由聯交所負擔的部份究竟佔 多少?

金融司答:副主席先生,我現時手頭㆖沒有這個數字,但我可以書面答覆黃議員。(附 件 I)

陸觀豪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政府估計到何時才可收回全部 20 億元?

金融司答:副主席先生,該筆 20 億元的還款,要視乎市場運作情況而定。如果根據過 去㆒年的平均交收數量來看,我們希望在㆒九九㆕年年初,就可還清這 20 億元貸款。

詹培忠議員:副主席先生,對於署理金融司的答覆,根本㆖,大家都了解到八七年的 股災是期貨交易所的出錯,但要由香港買賣股票的市民負擔這個數目的賠償,已是非 常不當。當時的政府,亦即是現在的政府,已經作出了㆒個很錯誤的決定。我現再次 要求署理金融司就他答覆內有關「擾亂特別附加費」的「擾亂」兩字作出解釋,因為 目前如果終止徵費是很應該的,而不是「擾亂」。

副主席(譯文):金融司,我想詹議員是希望你解釋「擾亂」的意思。

金融司答:副主席先生,政府在訂立這個額外收費百份比時,是考慮到市場的承擔力。 當時我們曾經嘗試在期貨交易所徵收 10 元的交易費。其後,期貨交易所經歷了㆒段業 務㆖非常不振的時期。其時大家都覺得期貨交易所的業務亦是金融界非常重要的㆒部 份,所以在㆒九九零年就提出並通過將數項減低,而我在剛才的答覆㆗,亦已提及。 這個數目是經過諮詢期貨交易所和證券聯合交易所而認為是合理的。

請各位議員不要忘記,期貨交易所目前的業務活動,是要面對非常大的國際性競爭。 如果大家留意報章的話,就知道新加坡亦提出要把香港期貨、香港恆指在該國推出。 在這情況㆘,若本港的交易徵費過高,就會大大削弱了香港期貨交易所的競爭能力, 長遠而言,對香港金融業有極不良的影響。剛才我用「騷亂」字眼,最主要目的是要 表明現時的收費,對兩間交易所均是合理,亦不會對市場造成過份的負擔。「騷亂」的 意思,並不是暴動的意思。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請問金融司有關的還款有沒有賺取利息?如果沒 有,則有否損害政府的收益?

金融司答:副主席先生,所有的還款,已將利息計算在內。

93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醫院管理局員工的僱用條件

七、 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在醫院管理局接手管理公立醫院及有關機構時,在職 的醫院員工均可選擇接受醫院管理局的僱用條件,或繼續以公務員僱用條件或補助機 構的僱用條件受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截至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㆔十日為止,具資格作㆖述選擇而已選取醫院管理局僱 用條件的員工所佔比例為何;

(b) 現時醫院管理局同時實行兩套僱用條件的安排,會否較只實行其㆗㆒套僱用條 件引致更大開支;及

(c) 若(b)項的答覆是肯定時,醫院管理局在過去 12 個月的額外開支及預計㆒九九 ㆔至九五年每年度的額外開支分別為多少?請以其所涉及的款額列出,並說明 其在員工開支總額所佔百份比。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關於㆖述問題,現依次答覆如㆘:

(a) 截至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㆔十日為止,在具資格作選擇的員工㆗,已有 61%選 取醫院管理局僱用條件。有關的詳細數據載列於附件。

(b)及(c) 醫院管理局的薪酬方案是根據僱主所承擔的成本應相差不遠的原則而制訂 的,即有關方案的成本應與公務員僱用條件的成本相若。政府需要撥出額外 款項,以便讓前補助機構的員工選取醫管局僱用條件。當局認為讓所有具資 格的員工作出選擇,以保障他們應得的合理利益,是公平的做法。

附件

具資格而已選取醫管局僱用條件的員工㆟數

(截至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㆔十日為止的情況)

具資格作選擇 的員工㆟數

已選擇接受僱用條件 的員工㆟數

前政府醫院

(不包括㆒般職系㆟員)

20718 8024(39%)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33

具資格作選擇 的員工㆟數

已選擇接受僱用條件 的員工㆟數

前補助醫院 13062 12541(96%) 總計 33780 20565(61%)

口蹄病

八、 鄧兆棠議員問:“口蹄病”肆虐新界農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什麼措施可 幫助豬農解決這個問題;其次,市民若誤食含菌的豬肉,對其健康有甚麼影響?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口蹄病」流行於香港及東南亞其他㆞方。本港可以容易買到㆒種有效但 價錢不算昂貴的疫苗,本港許多豬農已為豬隻注射疫苗,作為預防措施。最近突然出 現這種疫病,主要是部份豬農未有為豬隻注射疫苗所致。

漁農處正協助控制這種疫病。該處與疫苗製造商及其本㆞代理商保持聯繫,以確保 有足夠疫苗供應;並將本㆞的病毒樣本,送往世界口蹄病諮詢㆗心,作試驗之用。

 由於豬隻在屠宰供㆟類食用之前,會先經過疫病檢查,因此,消費者買到受感染豬 肉的可能性極低。即使出現這極不可能的事,食用這些豬肉亦對個㆟健康無礙。

工業意外

九、 劉千石議員問:就現時勞工處提供的工業意外傷亡數字的分類方式,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有否檢討現時的意外成因分類項目是否足夠;

(b) 現時的成因分類方式在有效預防工業意外方面提供了哪些幫助;請就過去兩年 在這方面的工作提供具體例子;

(c) 會否考慮定期公布按行業工種分類的工傷意外數字?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時勞工處編製工業意外傷亡數字時採用的分類方式,主要是依循國際 勞工組織所建議的工業意外成因分類法。該處不時根據實際經驗檢討這個分類方式, 並認為分類項目是足夠的。

93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這個分類方式令勞工處可以確定某些類別的工業意外是否有增加的趨勢,並因應情 況而把重點放在有關的執法及預防工作㆖。舉例來說,八十年代後期的意外統計數字 顯示,由機器引致的意外是主要的關注範疇。因此,過去兩年所進行的工廠視察,都 特別注重機器安全的問題。與機器有關的意外數字由㆒九九零年的 8237 宗減至㆒九九 ㆒年的 6013 宗,㆘降了 26.5%。較近期的意外統計數字顯示,「有㆟從高處墮㆘」的 個案在意外㆗佔很高的比率。在明年的預防意外計劃㆗,這類意外將是優先處理的項 目之㆒,有關的新措施現正擬訂。

勞工處每年都會公布工業意外統計數字。這些統計數字是根據㆖文第㆒段所述的分 類方式,按意外成因和行業類別細分的。要把這些統計數字按個別行業工種或職位進 ㆒步細分,並不切實可行,因為所涉及的種類非常多。

受愛滋病毒感染的血友病患者

十、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血友病病㆟在公立醫院接受藥物治療的過程㆗因藥物含有愛滋病菌而不幸染㆖ 愛滋病的㆟數為何;其㆗有多少㆟因病而死亡;

(b) 有關病㆟在醫治因愛滋病而引發的其他病症時,是否可免付藥物費用;

(c) 政府對該些因接受含有愛滋病菌的藥物治療而染㆖愛滋病的血友病病㆟是否會 給與特別賠償;若然,賠償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何在;

(d) 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的血友病患者,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是否仍能繼續領取該 項津貼;若否,原因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有關問題的㆕個部份,現依次答覆如㆘:

(a) 在 61 名證實受愛滋病毒感染的血友病患者當㆗,有九㆟已染㆖愛滋病,五㆟已 病發死亡。至於他們是否因在公營醫院接受治療而感染愛滋病毒,則沒有紀錄 可資稽考。

(b) 所有符合資格㆟士(即香港永久居民)每次在專科診療所就診均須繳付 33 元, 在公營醫院留醫則每日須繳付 43 元。這些收費同樣適用於受愛滋病毒感染的血 友病患者。病㆟若有經濟困難,可獲豁免部份或全部費用。

(c) 當局須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來作出決定。因輸入不潔血液產品而感染愛滋病毒 的㆟士,倘能證實政府在製備作輸血用途的血液產品時有所疏忽,或違反謹慎 從事的職責,政府才需承擔法律責任,對該㆟發給賠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35

政府確保所有作輸血用途的血液產品均按照國際認可的方法加以消毒。

(d) 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的血友病患者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仍可繼續領取應得的 津貼。高額傷殘津貼是為需要長期護理及照顧的㆟士而設。不過,在公營醫院 留醫超過 29 ㆝的病㆟,只可領取普通傷殘津貼,因為他們已長期在醫院獲得由 政府大力資助的醫療護理。

公開機密文件

十㆒、李家祥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其他國家的做法,將行 政局、立法局及諮詢委員會的絕密及機密文件,在經過㆒段時間後予以公開,令市民 可以更深入了解有關事件或決定的背景情況?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時,我們准許公眾查閱 30 年以㆖的非機密舊紀錄,如要求查閱其他紀 錄則會作個別考慮。我們正考慮應否把現有查閱非機密紀錄的安排擴大至包括機密文 件,以便香港能與其他㆞區㆒樣,准許公眾查閱已封存㆒段指定期間(通常是 20 至 60 年)的非機密及機密紀錄。

青少年犯罪問題

十㆓、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計劃成立特別部隊以對付日益嚴重的青少年犯罪活動;

(b) 若有,進展如何;

(c) 若無,有何措施打擊此類活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作答前,我想首先指出,青少年犯罪問題並非日益嚴重。在過去㆔年, 青少年罪行(15 歲及以㆘㆟士所犯的罪行)已有減少。

 當局並無計劃成立特別部隊,專責對付青少年犯罪活動。有關的政府部門已有密切 注意這個問題。警方與學校保持緊密聯絡,定期探訪各校,安排㆒系列演講及其他宣 傳活動,勉勵學生切勿以身試法。此外,警方打算試行學生專用罪案資料郵柬計劃, 使學生能用郵柬提供有關校內犯罪活動的資料。警方又考慮成立學校支援小組,以及 為教師提供訓練,指導他們怎樣認明校內的㆔合會勢力。

93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撲滅罪行委員會屬㆘的青少年罪犯問題常務委員會負責研究如何防止可能犯案的青 少年以身試法。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所有關注青少年罪犯問題的部門代表,藉以從多 方面 手,對付這個問題。委員會已委託專㆟研究青少年罪行的社會成因。這項重大 研究將於㆒九九㆕年初完成。

工務計劃延遲推行

十㆔、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個財政年度多項工務計劃延遲推行,導致財政 盈餘較原本預期為多,政府可否向本局提供有關這些計劃及其費用的分項細目資料, 以及解釋延遲推行的原因?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現行的工務計劃監察制度,身為控制撥款㆟員的工務部門首長須負 責管理轄㆘工程計劃的進度及最終開支,並須向由我出任主席的工務進度委員會匯 報。委員會的工作是進行監察,如果發現工程顯著偏離工程計劃,便會要求解釋,並 研究採取適當行動,以彌補延誤或重新編排工程計劃。由於目前正實施的工務計劃為 數約達 1000 項,因此工務進度委員會只集㆗處理主要的工務計劃(按數目計的百份率 約為 20%,按開支計則為 80%)。

㆒九九㆒至九㆓財政年度共有 950 項核准預算開支超過 1,000 萬元的工務計劃。此 外,另有 152 項工程計劃定於同㆒財政年度動工。

 當局發給工務小組委員會委員的季報列載了約 164 項工程計劃,而監察工作則由工 務進度委員會負責。當局發現,在㆖述工程計劃㆗,有 76 項延遲了㆔個月或以㆖。延 誤原因如㆘:

百份率(%)

(a) 更改要求 34

(b) 額外工程 14

(c) 銜接問題 13

(d) 合約進度緩慢 11

(e) 因遭受反對等原因而延遲動工 9

(f) 因㆝氣惡劣而受到阻延 7

(g) 其他 12

1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37

有關這些計劃的詳情,包括個別計劃延誤的原因,載於工務科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 發給工務小組委員會委員的季報內。為方便參考,現將這些計劃的詳情列載於附件 I 內。該 76 項計劃的預算成本總額為 177 億元,而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開支預算㆗, 這些計劃所得的撥款為 44 億元。

定於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動工的新計劃有 152 項,其㆗ 45 項實際㆖已如期動工,而 38 項則在年內經有關決策科首長檢討過優先次序及所需資源後,重新編定推行時間及 工程組合,或取消。這項靈活安排是本港工務計劃的顯著特色,讓政府可顧及不斷改 變的期望及情況。餘㆘ 69 項計劃則延遲至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之後推行。現將該 69 項計劃開列於附件 II。這些計劃延遲推行的原因如㆘:

百份率(%)

(a) 徵用土㆞問題 12

(b) 依法提出的反對 10

(c) ㆞盤遷移 6

(d) 設計及實際問題 26

(e) 委託㆟的要求有所更改 26

(f) 行政延誤 10

(g) 撥款問題 10

100

該 69 項計劃的預算成本總額為 302 億元,而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開支預算㆗,這些 計劃所得的撥款為 18 億元。

附件 I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

受到阻延但尚在進行的工程計劃㆒覽表

截至㆒九九㆒至

九㆓年度終結時

核准的工程計劃

㆒九九㆒至

預算成本

九㆓年度撥款

編號 計劃名稱

(單位為百萬元)

(單位為百萬元)

2089TH 青衣至大嶼山幹線 ― 進㆒ 步勘測及設計

2426TH 西區海底隧道可行性研究 ― 顧問費及勘測

270.00 11.77 25.00 3.39

93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截至㆒九九㆒至

九㆓年度終結時

核准的工程計劃

㆒九九㆒至

預算成本

九㆓年度撥款

編號 計劃名稱

(單位為百萬元)

(單位為百萬元)

2467TH 新界西北部與西九龍之間的連 接道路(㆔號幹線) ― CRA1

及 CRA4 早期工程

90.00 43.50

2367CL 屯門港口發展研究 24.00 整體撥款

2366CL 西九龍填海計劃 ― 北區第 I 期工程

3048DR 新界東北部禽畜廢物處理場 A 址(沙嶺)

3044LC 越南非法入境者羈留及收容㆗ 心

2490.00 955.98 19.57 5.47 659.56 21.57

3014LP 警察訓練學校(第 V 階段工程) 107.88 0.11 3026MH 伊利沙伯醫院 B 座擴建工程 316.00 74.06

3030MH 尤德夫㆟醫院 ― 職員宿舍 及護士訓練學校㆖層建築

459.50 221.48

3068MH 尤德夫㆟醫院 ― 顧問費 150.00 24.86

3083MH 尤德夫㆟醫院 ― 醫院大樓 ㆖層建築

1763.00 527.03

3031RE 太空館重舖覆面工程 25.00 19.49 3024TF 尖沙咀㆗港客運碼頭 234.30 14.42

4046DS 筲箕灣 污水收 集 區 發 展 計 劃 ― 污水過濾廠

4048DS 土 瓜 灣 污水收 集 區 發 展 計 劃 ― 污水過濾廠及海底排污水

37.00 1.69 83.00 1.5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39

截至㆒九九㆒至

九㆓年度終結時

核准的工程計劃

㆒九九㆒至

預算成本

九㆓年度撥款

編號 計劃名稱

(單位為百萬元)

(單位為百萬元)

4050DS 土 瓜 灣 污水收 集 區 發 展 計 劃 ― 由馬頭涌道及加士居道至

土瓜灣填海區污水過濾廠的污

水渠

4092DS 荃灣、葵涌、青衣排水系統總綱 計劃研究 ― 顧問費及勘測

4101DS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 II 階段 ― 海洋排污水管、海洋學調查

及模型勘測以及顧問費

4103DS 九龍西北部排水系統總綱計劃 研究 ― 顧問費及勘測

4111DS ㆗西區及灣仔西排水系統總綱 計劃研究 ― 顧問費及勘測

4112DS 元朗及錦田排水系統總綱計劃 研究 ― 顧問費及勘測

4117DS 清除大埔海的營養物 ― 污 水外排計劃第 I 階段工程

4121DS 港島南區污水渠改善計劃及污 水處理及排放設施 ― 早期

工程

5077AA 啟德機場改善工程 ― 土瓜 灣避風塘

5048BL 曬草灣堆填區改善及防護工程 ― 工程

54.00 19.87

16.00 1.10 53.00 16.34

15.00 4.75 12.00 3.16 15.00 7.34

453.20 198.88 68.16 49.72

130.00 56.50 53.70 4.52

5038CD 城門河 ― 改善水質 14.00 11.30 5021CL 鋼線灣填海工程 71.30 0.34

94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截至㆒九九㆒至

九㆓年度終結時

核准的工程計劃

㆒九九㆒至

預算成本

九㆓年度撥款

編號 計劃名稱

(單位為百萬元)

(單位為百萬元)

5167CL 鴨 洲北部填海工程 ― 第 II 期

5199CL 荔枝角灣填海工程第 II 階段 ― 工程

24.50 8.81 166.50 56.50

5008DR 船灣堆填區 405.00 76.60

5017DR 將軍澳堆填區 ― 第 II期第II 階段

5037DR 新 界 東 北 部 堆 填 區 發 展 計 劃 ― 第 I 期工程顧問費及勘測

5058DR 東北堆填區發展計劃 ― 打 鼓嶺郊區㆗心㆞盤平整工程

103.30 58.76 41.40 9.75 6.00 5.37

6079TB 連接㆗區與半山區的自動電梯 204.60 73.45

6069TH 加士居道及漆咸道改善工程(由 佐敦道至紅磡交匯處)

6080TH 新界環迴公路改善工程(由凹頭 至粉錦公路) ― 第 I 至 IV

及第 VI 期工程

114.00 0.56 1,043.00 161.89

6092TH 落馬洲邊境汽車通道 ― 顧 問費、勘測及工程

6164TH 灣仔填海區通路 ― 分層通 路設施

6298TH 大老山隧道進路及太子道交匯 處

6328TH 元朗至屯門東走廊及元朗西連 接路:㆞盤勘測及工程

341.90 34.46 196.80 13.56 708.30 146.90 799.00 229.39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41

截至㆒九九㆒至

九㆓年度終結時

核准的工程計劃

㆒九九㆒至

預算成本

九㆓年度撥款

編號 計劃名稱

6358TH 收回私家街改善工程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計劃)

(單位為百萬元)

(單位為百萬元)

3.60 0.87

6361TH 香港仔海傍道與田灣海旁道交 界處的交匯處及有關工程

6389TH 林錦公路改善計劃第 I 期第 II 階 段 ― 由林錦公路交匯處及

寨 以及由白牛石至嘉道理農

場的路段

6026TT 第㆓條鴨 洲大橋及有關工程 ― 交通及工程可行性研究

7025CG 沙頭角發展計劃:㆞盤平整及公 用設施工程 ― 第 III 期

7094CL 大埔發展計劃 ― 第七組土 木工程

7266CL 粉嶺發展計劃 ― 第 I 階段第 6 組

7376TH 汀角路改善工程 ― 第 I 期第 I 階段

7041CD 元朗防洪渠 ― 環境改善工 程

7327CL ㆝水圍發展計劃 ― D1 號 (西)及 L9 號公路以及輕鐵專

用區平整工程第 I 期

7334CL ㆝水圍發展計劃 ― 第4組工 程基本設施第 II 期

105.00 46.90 65.00 25.99

3.50 0.71 56.50 12.16 308.00 6.07 130.00 35.61 146.00 42.94 135.00 54.06 113.50 23.11

300.00 104.05

94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截至㆒九九㆒至

九㆓年度終結時

核准的工程計劃

㆒九九㆒至

預算成本

九㆓年度撥款

編號 計劃名稱

(單位為百萬元)

(單位為百萬元)

7338CL ㆝水圍發展計劃鄉村防洪第 III 期工程

7355CL ㆝水圍發展計劃 ― 第4組㆝ 水圍市㆞段第1號工程基本建設

15.50 10.17 34.00 19.21

7029DS 元朗全套程序污水處理廠 210.00 32.88

7127CL 將軍澳發展計劃 ― 海灣㆖ 端 ― 第 I 階段土木工程

7187CL 將軍澳發展計劃 ― 海灣㆖ 端 ― 第 III 階段土木工程

7337CL 將軍澳發展計劃 ― 第 II 期 第 II 階段土木工程

7247CL 屯門輕便鐵路專用區平整工程 ― 元朗走廊及有關結構第 I 階

7150CL 葵涌北發展計劃第9區 ― 第 III 階段土木工程

7335CL 青衣發展計劃 ― TY18 號公 路餘㆘部份以及遷移青衣北部

現有船廠的填海工程

7062TH 葵涌道南及貨櫃碼頭路改善工 程

7073TH 關門口街(楊屋道至青山公路) 改善計劃第 I 期工程

7116TH 青 山 公 路 與 葵 涌 道 的 交 叉 點 ― 第 II 階段改善工程

524.00 3.28 169.00 42.43 110.00 26.06 418.00 2.71

120.00 38.15 62.00 36.39

390.00 128.60 80.00 34.70 155.00 18.0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43

截至㆒九九㆒至

九㆓年度終結時

核准的工程計劃

㆒九九㆒至

預算成本

九㆓年度撥款

編號 計劃名稱

(單位為百萬元)

(單位為百萬元)

7303TH 興芳路(葵富路以南)改善工程 100.00 22.60

7391TH 德士古道與荃灣支路交匯處的 工程及德士古道改善工程 ―

第 I 期

152.00 38.56

7395TH 貨櫃碼頭路重新定線 82.50 10.90 7228CL 紅磡灣填海工程 ― 第 II 期 257.00 33.45

7262CL 本港拓展策略 ― 市區可行 性研究

7271CL 紅磡灣填海工程第 I 期 ― 雙 邊碼頭擴建工程、海堤及附屬工

7353CL ㆗區及彎仔填海工程第 1 期第 1 組工程 ― 顧問費及㆞盤勘

125.00 25.03 128.00 5.86

116.00 99.44

9002WF 新界東北部額外濾水廠設施 206.00 11.05

9127WF 北 港 濾 水 廠 及 輸 水 設 施 ― 第 II 階段工程

9133WF 港島東部主幹支路系統改善工 程

9144WF 元朗凹頭濾水及輸水設施 ― 第 II 階段 ― 勘測及設計

9164WF 赤柱及淺水灣供水 ― 第 V 階段

515.00 150.56 30.00 17.18 380.00 2.81 123.00 25.25

------------- ------------ 總計 17,731.57 4,363.92 ======== =======

94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附件 II

預算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展開

但受阻延的新計劃㆒覽表

#㆒九九㆒至九㆓

編號 計劃名稱

*計劃成本 (單位為百萬元)

年度撥款

(單位為百萬元)

2175GG 新機場內的政府設施 153.50 1.989 2451TH 北大嶼山快速公路 5,260.00 48.726

2011WF 配合日後㆗國供水量增加的工 程 ― 第 III 階段:餘㆘工程

171.00 46.737

2476TH 青衣至大嶼山幹線 12,149.00 226.723

3074BF 將軍澳第 22 區 304 間消防處已 婚㆟員宿舍

3116ES 於西灣河填海區重置顯理㆗學 的標準㆗學校舍

148.40 25.546 25.00 1.989

3037FS 長沙灣批發市場擴建工程 969.00 49.720

3019GQ 政府初級㆟員宿舍氣體安全計 劃 ― 餘㆘工程

30.03 30.307

3079GQ 整修 3048 間政府初級㆟員宿舍 15.00 0.994 3033LC 於大嶼山增設部門宿舍 73.00 54.941

3040LC 於九龍新界增設部門宿舍,第 II 期 ― 壁屋

73.90 15.820

3129LP 於西貢警署增設辦公㆞方 16.85 6.294 3159LP 新警察總部大樓 ― 第 II 期 524.20 9.040 3180LP 舊警署改善工程 50.60 18.89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45 #㆒九九㆒至九㆓

編號 計劃名稱

*計劃成本 (單位為百萬元)

年度撥款

3024RB 於歌連臣角火葬場增設/重置 火化爐

3126SC 油 ㆞六街發展計劃的社會福 利設施

4024CD 在落馬洲及料壆改善深圳河的 河灣

4051CD 加士居道至廣東道的雨水渠工 程

4055DS 鴨 洲污水系統分區發展計劃 ― 抽水站

4124DS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 I 階段九 龍系統 ― 顧問費及勘測

4125DS 在吐露港未敷設污水渠的㆞方 設置污水系統

4130DS 荃灣及葵青污水系統第 I 期第 I 階段

4132DS 港口避風塘污水系統 ― 第 I 階段

(單位為百萬元)

15.60 6.464

13.46 0.806

88.00 1.989

34.00 0.796

27.30 2.685

112.00 9.944

638.00 3.955

182.00 1.921

73.20 1.356

4133DS 調節污水淤泥設施 50.00 5.191

4134DS 九龍西北部污水系統 ― 第 II 期第 I 階段

72.00 1.582

5059AA 啟德改善工程 ― 土木工程 420.00 265.550 5045DR 填土區美化工程 1,375.00 9.944

5054DR 新界東北堆填區發展計劃 ― 第 I 期

5061DR 新界東北堆填區滲濾污水處理 工程第 I 期及鄉村污水系統

206.80 50.850 111.40 9.944

94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㆒至九㆓

編號 計劃名稱

*計劃成本 (單位為百萬元)

年度撥款

5063DR 新界東南堆填區發展計劃 ― 早期工程

5069DR 離島垃圾轉運設施 ― 第 I 階 段

5070DR 放射性廢物儲存設施 ― 顧 問費及勘測

6061AA 啟德改善工程 ― 有關的陸 路基本運輸設施工程

6034TB 薄扶林道/蒲飛路行㆟㆝橋及 路口改善工程

6197TH 士美非路延長工程、卑路乍灣連 接路、堅尼㆞城高架道路及㆗區

高架行㆟路延長工程

6403TH 荔枝角交匯處改善工程及重建 ㆞面道路

(單位為百萬元)

200.00 77.405

6.40 2.983

61.00 1.492

3.60 25.312

23.70 0.001

43.59 28.250

52.50 5.311

6037TI 鑽石山交匯處 47.11 5.650

7109DS 於新界郊區敷設污水渠及污水 處理廠

5.00 30.510

7047GK 搬村及鄉村擴建區改善工程 17.90 8.249 7049BF 荔景分區消防局 31.84 3.706 7098BF 青衣第 27 區標準分區消防局 25.45 11.119

7021CG 荃灣老圍村改善工程 ― 第 21 組

7257RO 荃灣第 7 區分區遊憩用㆞第 2 期 ― ㆞盤平整

33.00 16.950 123.00 31.64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47 #㆒九九㆒至九㆓

編號 計劃名稱

*計劃成本 (單位為百萬元)

年度撥款

7103TB 荃灣㆗央圖書館及政府辦公大 樓外的高架行㆟路/行㆟㆝橋

系統

7220TH 德士古道/荃灣繞道交匯處工 程及德士古道改善工程餘㆘部

(單位為百萬元)

22.00 4.520

200.00 11.300

7177CL 沙田新市鎮 ― 餘㆘部份 11.20 5.650 7183CL 大埔發展計劃 ― 餘㆘工程 10.00 6.780

7023DS 馬鞍山污水系統第 I 階段:餘㆘ 工程

10.30 0.780

7086ES 粉嶺第 21 區㆒所㆗學 39.00 1.130

7098MH 威爾斯親王醫院 ― 擴建工 程及重置設施

7100WF ㆖水/粉嶺供水工程 ― 餘 ㆘工程

7099MH 粉嶺醫院 ― 擴建及改善工 程

7330CL 屯門新市鎮工程發展計劃第 II 階段擴建工程第 29 組 ― 第

20 區至龍門路主污水渠

22.20 1.130 150.70 3.277 3.50 2.260 36.00 28.589

1,100.00 39.550

7043CD 新界西北部發展計劃 ― 元

朗及錦田主要排水道 ― 第 I

階段

7227CL ㆝水圍發展計劃第 3組第 II部份 ― 鄉村防洪工程 ― 餘㆘

部份

24.25 0.565

7234CL 元朗東公屋㆞盤土木工程 177.00 13.560

7278CL 舊墟發展計劃 ― 元朗第 16 區土木工程

112.98 0.791

94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㆒至九㆓

編號 計劃名稱

*計劃成本 (單位為百萬元)

年度撥款

7277CL 將軍澳發展計劃第 II 期第 III 階 段土木工程

(單位為百萬元)

332.00 11.300

7037WC 將軍澳供水工程 304.00 33.618 7267CL 愛秩序灣避風塘填海工程 444.00 13.560

7339CL 公共租住屋 補-

用㆞㆞盤開 拓工程 ― 何文田南

7343CL ㆗區及灣仔填海工程 ― 土 木工程

69.00 15.820 2,735.00 339.000

7370CL 卑路乍灣填海工程 288.00 11.300 7145ES 小西灣首間㆗學 41.20 15.820

9014WF 於荃灣油柑頭增設處理及輸送 設施 ― 餘㆘工程

111.00 11.639

9034WF 元朗供水工程 ― 餘㆘工程 69.60 2.218

9134WF 改善將未經處理的水由大欖涌 水塘輸往屯門及荃灣的設施

95.00 47.714

9148WF 鴨 洲食水供應改善工程 32.20 5.926

9018WS 改善觀塘及秀茂坪高㆞鹹水供 應系統

12.30 4.355

------------ ------------

總計: 30,204.76 1,791.427

======= =======

註:

資料來源:*工務部門數據

#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年度的政府預算第 III 卷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49

㆗華煤氣有限公司的收費加幅

十㆕、劉千石議員問:就㆗華煤氣有限公司(㆗煤)的營業狀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煤在過去五年的每年價格加幅為何;

(b) 現時對㆗煤的服務質素及收費釐訂政策有何監察措施;及 (c) 有否考慮為㆗煤釐訂㆒套利潤管制計劃或就其利潤和收費加幅作出限制?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華煤氣有限公司的收費,包括固定維修月費及基本價格。由㆒九九㆔ 年㆒月㆒日起,每個用戶的固定維修月費為七元,基本價格則為每兆焦耳 15.05 仙至 16.2 仙不等,視乎耗量而定。根據該公司的「致用戶通告」,過去五年的價格加幅如 ㆘:

生效日期

固定維修 月費增幅

基本價格 增幅

家庭用戶 增幅

(元) (每兆焦耳/仙)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㆒日 - 0.5 4.3 ㆒九九零年㆒月㆒日 1.0 0.5 4.6 ㆒九九㆒年㆒月㆒日 1.0 0.5 5.0 ㆒九九㆓年㆒月㆒日 1.0 1.0 7.5 ㆒九九㆔年㆒月㆒日 1.0 0.9-1.2 7.0

 該公司根據氣體安全條例(第 51 章)註冊為煤氣供應公司。因此,氣體安全監督規 定該公司須維持適當的服務質素,以確保向用戶安全供應煤氣,其僱員在工作㆞方的 健康和安全受到保障,而任何洩漏煤氣的意外均得到妥善處理。該公司並不根據專營 權或利潤管制計劃經營業務,其收費政策,不受政府監察。

政府的政策,是確保用戶獲得可靠而價格合理的氣體燃料供應。私㆟機構可以提供 這種服務。只有當氣體燃料供應方面出現明顯的壟斷情況,政府才會考慮是否需要設 立某種形式的規管或利潤管制計劃。

香港並無任何公司擁有供應氣體燃料的專利權。雖然㆗華煤氣有限公司是煤氣及合 成㆝然氣的獨家供應商,但由多間油公司供應的石油氣,是氣體燃料的另類選擇,而 兩類氣體均有頗大的市場佔有率。本港的氣體燃料用戶數目約為 178 萬個,其㆗約有 829000 個(即 47%)使用管道輸送的煤氣或合成㆝然氣,342000 個(即 19%)使用 管道輸送的石油氣,609000 個(即 34%)使用瓶裝石油氣。以用戶數目而言,油公司 的市場佔有率為 53%,但以氣體能量的銷售而言,石油氣的市場佔有率,與煤氣及合 成㆝然氣的市場佔有率,約為 40 與 60 之比。

95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由於氣體燃料供應市場競爭劇烈,政府現時不打算制訂安排,以限制㆗華煤氣有限 公司的利潤幅度或控制其加價幅度。不過,政府會繼續緊密監察情況。

英國國會議員來港訪問

十五、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有多少位英國國會議員及其家屬 被邀請訪問香港;有關的支出費用有多少;是否由政府支付;若然,有否考慮減縮未 來的邀請計劃以節省政府在這方面的開支?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過去㆔年,共有 72 名英國國會議員根據香港政府的訪客贊助計劃應邀來 港訪問。獲邀的還有他們的配偶,但其他家庭成員則不在邀請之列。72 名到訪議員㆗, 有 25 名偕同配偶來港。香港政府在這方面所負擔的費用約共 250 萬元。

 在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之前,獲贊助的訪港㆟士大多為英國國會議員。但其後我們 已將該項計劃的範圍擴闊,獲贊助的訪客包括來自北美洲、其他歐洲國家及亞太區的 ㆟士。現時,有關撥款㆗約有 40%用作贊助英國國會議員來本港訪問。

此外,我們還有另㆒項計劃,贊助㆗國官員分批來港作為期 10 ㆝的訪問,讓他們有 機會熟悉香港的情況。

政府經常注意到必須確保這方面的開支,跟其他方面的開支㆒樣,是符合物有所值 的原則。邀請英國國會議員和其他國家對輿論有影響力的㆟士來港,讓他們親眼看看 香港的最新發展,從而加深對香港的了解,這是很重要的。

馬灣海峽海運交通

十六、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五年,往來馬灣海峽的船隻數量增長情況如何;及

(b) 目前是否有計劃提供-

分的導航設備,以配合船隻往來的增長,從而保持航運 的安全和暢順?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日常並無為香港水域的某些特定㆞區編制詳細的船隻交通統計數 字。不過,定期的內部調查顯示,㆒九八八年內,來往馬灣海峽的遠洋輪船約有 2000 艘,小型船隻約有 20 萬艘。㆒九九㆓年的估計數字,分別為 3000 及 27 萬艘。

馬灣海峽及海峽引道,已有-

足的導航設備,其㆗包括 -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51

(a) 適當的燈號及浮標;

(b) 潮汐水流計量器,為領航員提供整個海峽的實時潮水數據;及

(c) 特別引領程序,引導小型船隻駛離該海峽,使踏石角發電廠的大型運煤船可以 通行。

我可以補-

,香港理工學院的雷達模擬系統,亦有助模擬大型船隻駛過該海峽的運轉 情況的研究。

港口發展顧問研究預計到㆓零零六年,大約有 17000 艘遠洋輪船及 665000 艘內河船 隻及小型船隻使用馬灣海峽。因此,我們將需採取進㆒步措施,以確保維持使用馬灣 海峽的航海安全及效率。這些措施,將隨 海運交通逐步增長而分期實施。當局計劃 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開始實施第㆒期措施,但須視乎是否獲得撥款而定。第㆒期措 施包括㆘列各項:

(a) 在屯門離岸設船隻入境檢查處,以便往馬灣海峽西面的小型船隻,毋須像現時 ㆒樣,在西區船隻入境檢查處清關;

(b) 在雙仙灣設船隻航行監察站,並派遣㆒艘專用巡邏小輪,負責改善馬灣海峽附 近小型船隻的管理;

(c) 在交椅洲設雷達站,加強船隻航行監察㆗心對馬灣海峽南面進出口航道的監察 工作。

 進㆒步的措施,可能包括改善該海峽的有燈航標,並在海峽設㆒處連同等候碇泊處 的航道,以便在大型船隻經過時小型船隻可以使用。這些措施的實施,將視乎海運交 通增長而定。

公民教育

十七、彭震海議員問:就政務司在本年十㆒月十八日答覆本㆟有關公民教育的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㆒九九㆒年動用了 1,591 萬元來推動市民進行選民登記及參與選舉的工作 後,是否有就工作成效,例如立法局直選投票率為登記選民的 39.15%,作出檢 討;若有,檢討的結果為何及會否實行其他措施去進㆒步推動市民進行選民登 記及參與將來選舉的工作;

(b) 何時會檢討答覆第㆓段所提及各種有關致力培養㆗小學生對政制發展有正確認 識的學校課程的進展及成效;

95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c) 由於非在求學階段的市民,例如勞動㆟口、家庭主婦等,將不能從有關的學校 課程得到所需的資料及知識,當局會採取甚麼其他措施去加強他們對代議政制 發展的認識?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本年較早前,政府根據㆒九九㆒年選舉所得的經驗,全面檢討各項選舉安排, 而選民登記工作是檢討項目之㆒。檢討結果已提交立法局選舉事宜專責委員會 審議。

根據以往經驗所得,我們認為應繼續現行安排,每年進行選民登記運動,因為 此舉有助提醒市民選民登記工作是全年不停進行的,同時提醒他們登記為選民 不單是他們的權利,也是他們的公民責任,我們亦會繼續在選舉年內進行大規 模的選民登記工作,以得到所需的效果。

我們在以往的登記工作㆗採取了㆔管齊㆘做法,包括進行家訪、宣傳及推廣活 動,以及廣泛派發選民登記表格。這些做法已證實有效,可以把選民登記率提 高。截至㆒九九㆓年,52.5%的合資格選民已經登記,高於㆒九八九年的 43.9%。 各項活動㆗,以「家訪」最為有效。選舉事務處接獲的填妥登記表格㆗,超過 60%是經由這個途徑收集的。

至於派發選民登記表格方面,我們相信現有的網絡範圍已非常廣泛。最近我們 又進㆒步擴大這個網絡,方法是將選民登記表格夾附於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出的 臨時估價通知書內,㆒併送交新入伙的私㆟樓宇住戶。此外,當局又定期核對 選民登記冊和運輸署的駕駛執照持有㆟紀錄,以便把選民登記表格發給未納入

選民登記冊內的駕駛執照持有㆟。

每次選舉投票率的高低視乎多個因素而定,包括候選㆟數目、候選㆟之間的競 爭是否激烈和投票設施是否足夠等。當局的目標是提供公平合理的選舉安排, 使選民能自由選擇。我們相信已能達到這個目標。

(b) 教育署轄㆘的課程發展處定期就㆗小學的科目,例如社會科、經濟及公共事務 科以及其他公民教育計劃的公民教育內容作出檢討,因此,科目內容會不時修 訂,以反映香港最新的政制發展。教育署繼㆒九八六年發表學校公民教育指引 後,將於㆒九九㆔年初向全港教師派發㆒份「推廣學校公民教育行動計劃」,以 協助他們因應本身學校的需要而設計㆒套更完善的公民教育計劃。

此外,教育署現正研究培養㆗小學生公民意識的公民教育課程的成效。該署正 在 40 間㆗學和 80 間小學發出問卷、進行調查和個案研究。研究結果預期於㆒ 九九㆔年年底完成,而有關結果將成為進㆒步改善學校公民教育課程和計劃的 基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53

(c) 由公民教育促進委員會籌辦的活動大部份以㆒般市民為對象。這些活動包括透 過各區政務處及志願機構分發資料小冊子,以及舉辦公民教育展覽。志願機構 及社團可根據該委員會的社會參與計劃申請贊助,從而補足該委員會的工作。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有㆕項主題跟民主及政制發展有關的活動在㆖述計劃㆘獲 贊助。這些活動的對象包括家庭主婦及㆒般市民。

為加深㆒般市民對代議政制的認識,政府亦定期進行宣傳活動,包括播映宣傳 片、在電影院放映幻燈片、分發海報、以及在選舉前在報章刊登廣告。

幼稚園教育

十八、陳偉業議員問:就幼稚園教育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教育署如何監管幼稚園,以確保其遵守有關幼兒入學年齡及教師與學生比例的 規定;

(b) 當有關機構違反以㆖規定,教育署會如何處理;

(c) 除規定教師與學生的比例外,教育署還採取什麼其他措施監管有關機構的教育 質素?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關於陳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a) 有關的規定已在教育條例和教育規例內訂明。教育署的分區教育主任和督學會 定期往各幼稚園視察,以確保校方遵守這些規定。

(b) 任何幼稚園若被發現取錄未到入學年齡的兒童,教育署署長可根據教育條例發 出通知書, 令校監或校長遵守有關法例。若不遵辦通知書的指示,即屬違法, ㆒經定罪,幼稚園的校監及每名校董均可被判罰款 25,000 元及監禁兩年。同樣 ㆞,如不遵守教師與學生比例的規定,亦屬違法,經定罪後可被判罰款 5,000 元及監禁㆒年。

(c) 除了確保幼稚園遵守規定的教師與學生比例外,教育署亦透過㆘列措施,監管 幼稚園所提供的教育的質素:

(i) 對管理階層和校舍的監管 ― 教育條例規定,幼稚園校長必須為合格幼 稚園教師,或具有同等學歷的㆟士。分區教育主任會定期到幼稚園視察, 查看校方有否遵守這項規定以及其他規定(例如有關校舍安全和衛生的規 定)。

95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ii) 課程和教學法 ― 教育署輔導視學處的督學,會定期探訪各幼稚園,就 課程、教學法、課室管理和活動籌劃等事宜,向校長和教師提供意見,藉 以確保幼稚園的教學水平符合理想。關於這方面,輔導視學處製備了㆒份 幼稚園辦學手冊、㆒套幼稚園課程綱要及指引,以及其他教學資料,以協 助各幼稚園。此外,該處亦為幼稚園教師舉辦多項在職訓練課程。

(iii) 教師質素 ― 開辦幼稚園的㆟士每年申請增加學費時,都獲准增加學費 ㆗薪金的部份,以便他們可以按政府建議的幼稚園教師薪級,發薪給教師。 這樣做的目的,是要挽留受訓教師在幼稚園任教,並鼓勵更多未受訓的教 師接受訓練。

青少年㆗途輟學問題

十九、周梁淑怡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本港有多少年齡在 15 歲以㆘的青少年,因㆗途輟學或其他原因而未有就 學;其㆗男女的比例為何;

(b) 對㆖述㆗途輟學的學童,是否有提供其他學習或受訓的機會,使這類學童毋須 賦閑在家或無所事事;及

(c) 是否有統計數字顯示或資料幫助估計這㆒類㆗途輟學的學童有多少比率會淪為 童黨?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現答覆周梁淑怡議員的問題如㆘:

(a) 根據教育署的紀錄,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學年㆗途輟學的 15 歲以㆘青少年,共有 5574 ㆟。他們當㆗有 2080 ㆟已經移民或離港升學;1181 ㆟在被發現停學後不 久便年滿 15 歲;623 ㆟則已於其後獲安排再㆖學。至於其餘的 1690 名學童, 392 ㆟需要深入輔導,11 ㆟健康欠佳,115 ㆟暫時離開香港或是漁民子女,419 ㆟則正在由教育署作不同階段的處理;另外 563 ㆟的資料不詳,還有 190 ㆟因 違法被定罪而送往男童院或女童院。在最後兩組的學童㆗,男童有 438 名,女 童有 34 名,比例分別為 58%和 42%。

截至現時為止,㆒九九㆓至九㆔學年在這方面的整體數字為 3379;現時並無進 ㆒步的分類資料。

(b) 曾經㆗途輟學的學生是有-

分機會繼續學業的,途徑包括就讀職業先修學校、 實用學校、特別技能訓練學校,以及職業訓練局開辦的各項學徒訓練計劃和課 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55

(c) 關於㆗途輟學而最終淪為童黨分子的兒童的比率,目前並無直接的統計數字。 警方的統計數字顯示,除㆖文(a)段所述的 190 宗事件㆗涉及觸犯法例的學童 外,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學年另有 45 名年齡在 15 歲以㆘而㆗途輟學的學童,因 觸犯輕微盜竊罪及高買罪而被拘捕,這些案件都根據警司警誡計劃交由警司處 理。

另㆒方面,青少年罪犯問題常務委員會最近委託顧問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社會成 因。這項研究可望提供㆒些較確實的數字,以確定在提早輟學的學童當㆗,犯 罪行為達到怎樣的程度。

公屋及居屋養狗問題

㆓十、馮智活議員問:鑑於房屋委員會管理的公屋及居屋違例養狗情況非常嚴重,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兩年共接獲多少宗有關違例養狗的投訴;

(b) 過去兩年,每年處理違例養狗的個案共有多少宗;多少宗能成功令違例者不再 養狗;多少違例者受到懲罰及其詳情;及

(c) 有否考慮修改租約條文,或採取其他措施(如罰款),使當局能更有效執行不准 養狗的規例?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房屋委員會與公屋住戶簽訂的租約和與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業主簽訂的公共契 約,都訂明住戶不准養狗。至於違例養狗的投訴數字,目前並無獨立紀錄,但 可提供以㆘資料以顯示問題的嚴重程度:在過去兩年,每年都發現約有 1000 宗違例養狗事件。

(b) 過去兩年發現違例養狗的個案數字,分類如㆘:

公 屋 居 屋 總 計

㆒九九零至九㆒年 923 105 1028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 831 116 947

這些個案大部份在住戶及業主的合作㆘,獲得解決。自本年㆕月㆒日以來,當 局共發出八封聲稱可能提出起訴的警告信,㆕封發給公屋住戶,㆕封則發給居 屋業主。截至目前為止,其㆗六宗個案已獲解決,狗隻亦已遷離有關單位,而 ㆒名違例者更須繳付達 6600 元的堂費;其餘兩宗個案則仍未解決。

95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c) 房屋署已檢討過該署處理違例養狗這種民事事件(而非刑事罪行)的權力。目 前唯㆒可行的補救辦法是視作違反合約而採取行動,就是根據租約或公共契約 的條文採取行動。房屋署認為,該署有權發出遷出通知書 令住戶遷出,及向 居屋計劃的業主發出法庭禁制令,已經足夠。在不涉及刑事罪行的情況㆘,該 署認為罰款是適當的。鑑於個案的數目不少,居民對此事又十分關注,房屋署 已增加宣傳,勸阻居民飼養狗隻,並且加強向違例者採取行動。

動議

暫停執行會議常規

布政司提出㆘列動議:

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11 條(會議議程次序)及第 12 條(議事程序表),使總督可於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㆓日在本局的會議㆖向議員發表講話,以及如他願意的話,請議 員就其講話內容提出問題,並由他作答。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總督先生在施政報告㆗表示希望在立法局會期內,每月能最少㆒次親自回答議員的 問題,以及與他們討論各項政府政策和建議。為此,他現以本局主席的身份,決定於 ㆒九九㆔年㆒月十㆓日召開會議,會議常規第 11 條及第 12 條因而須暫停執行。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2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香港考試局(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57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 章)在香港法典㆗起重要作用。條例所載條文關乎本港法律 的釋疑、應用和釋義;為法律和公文以及公共契約、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許多名稱和 名詞㆘定義。本港法官和律師均廣泛使用這㆒條例,作為解釋本港法律不可或缺的輔 助工具。

 本條例的現有條文在㆒九六六年制定。㆒九八七年,法律草擬專員在法律草擬科成 立㆒個委員會,檢討法律草擬的方式和做法。該委員會發覺法例第 1 章內若干條文與 現行做法並不㆒致,或再無必要。

1992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包括該委員會的修改建議。有關條文屬技術性 質,很多只是刪除對已經不再沿用的做法的過時提述。

 除技術事情外,條例草案亦包括對本條例第 77 條的㆒項修訂。該條涉及以提述方式 援引納入部份香港條例內的聯合王國成文法則。根據現時第 77 條的條文,在聯合王國 對這些成文法則所作的修訂,依照㆒般慣例,亦適用於香港。若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 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及以後對這些成文法則作出的修訂,㆒般將不會適用於香港。副 主席先生,這與我們摒棄對㆒些聯合王國法律的依賴,將本港法例本㆞化的政策㆒致。

 本條例草案得到法律界㆟士的支持。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2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話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

95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由於本條例草案與 1992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關係密切,而該草案亦於今日會議 席㆖㆓讀,因此我會兩條草案㆒併評論。這兩條草案的目的,是為實施我今年六月㆔ 日在本局進行電訊政策動議辯論時公布的兩項重要電訊政策措施,即是為本㆞電話服 務收費設價格㆖限制度及引入固定網絡競爭。在動議辯論㆗,這些建議獲本局大部份 議員大力原則㆖支持。

 為推行價格㆖限制度,電話(修訂)條例草案第 6 條規定,電信管理局局長有權指 定香港電話公司對其服務可收取的費用,以現有服務而言,指定收取的費用將是現時 正在收取的費用。本條並規定經濟司有權制訂規例,規定指定收費的修訂。價格㆖限 制度的詳情,載於根據這新條文制訂的規例內。由於預計會通過條例草案,規例的草 擬本已經擬定,並已分發各位議員參閱。

雖然我們今日討論的兩條條例草案,直接主題都不是建議的價格㆖限計劃,但假如 我簡略㆞介紹這項計劃的要點,相信會有幫助。正如我們在六月所宣布,我們已與香 港電話公司達成協議,將本㆞電話服務收費的總體價格㆖限定為低於通脹率 4%,有 效期㆔年。這將導致這類收費的每年實質增幅比過去 10 年低出最少 1.5%。各位議員 當會記得,在實施價格㆖限計劃的同時,有關方面亦已承諾,香港國際電訊會將直通 國際電話服務的收費平均降低 8%,在隨後兩年,則每年平均降低 2%。

自從六月宣布以來,我們已取得香港電話公司的同意,另再設置「分項㆖限」機制。 這種機制將會確保各項收費能逐漸回復平衡,以消除現時有些服務補貼另㆒種服務的 現象,以及在總體價格㆖限的範圍內,住宅電話收費不會以不合理的速度增加。現時 已達成協議的分項㆖限共有兩個。其㆗㆒個將電話線接駁費的增幅限定為低於通脹率 4%或以㆖。另㆒個則將住宅電話線租用費的增幅限定為相等於通脹率或更低。為求對 ㆖述事項有㆒個正確的看法,我們要記得,住宅電話線的租用費自㆒九九㆒年㆒月以 來,未有增加。再者,即使有關分項㆖限所容許的幅度全被利用,在實施價格㆖限的 首年內,假定通脹率與現時水平相近,則容許的增幅僅為每月 5.5 元。我們打算在實 行價格㆖限制度的第㆔年,檢討總體價格㆖限和分項㆖限的水平。

 對「價格㆖限」制度的其㆗㆒項批評,是這制度會促使受管制公司為 增加利潤而 降低服務標準。為遏止這種傾向,電話(修訂)條例草案第 4 條規定,電信管理局局 長可在諮詢電話公司後,發出服務守則,訂明該公司必須遵守的服務標準。採用該等 守則,對市場若干業務範圍尤為重要,因為電話公司在該等範圍,起碼暫時而言,是

處於專營㆞位。

 我在六月的動議辯論電訊政策致辭時指出,設立價格㆖限制度,與本局現行批准個 別收費的權力並不相符。設立價格㆖限的基本原則,是受管制公司應有合理程度的自 由,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調高或調低個別收費,只要不違反總價格㆖限以及遵 照分項㆖限的限制即可。因此,電話(修訂)條例草案第 8 條將現行的電話條例第 26 條廢除,該第 26 條規定,電話公司的最高收費額,須在條例的附表指定,並規定本局 以通過決議案方式批准附表的修訂。此外,草案第 9 條將附表廢除,而以草案第 6 條 取代,該條規定,電信管理局局長可在政府憲報刊登公告,指定服務及收費,並規定 電話公司須將㆒份根據該條例而提供的服務項目及收費㆒覽表,免費派發予任何要求 索閱㆟士。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59

 本局在六月就電訊政策進行動議辯論時的㆒項特色,是很多議員要求深入檢討本港 的電訊監管機制,包括電信管理局局長所得的資源,以及與有關決策科的關係。各位 議員將留意到,現時提交各位審議的兩條修訂條例草案,會授予電信管理局局長多項 重要的新權力,這些權力是因為引進價格㆖限,以及發牌予競爭性本㆞固定網絡而需

要的。這表明電信管理局局長在確保市場公平競爭方面的職責,日益重要,而涉及數 十億計的投資,完全倚賴市場公平競爭而決定。政府當局現已決定,由於電訊監管工 作日益重要,範圍不斷擴大及複雜程度陸續加深,所以有-

分理由在政府內部設立㆒ 個與郵政署分開的電信管理局。假如財務委員會通過,電信管理局便會成為政府內的

㆒個新部門,現時在郵政署負責電訊工作的㆟員,將會全部調往該局。

 我要強調,這項決定並非指示對過去及現在的郵政署署長有所批評。每位郵政署署 長都同時兼負電信管理局局長及郵政服務主管的職務及責任,他們都盡心工作,成績 超卓。不過,近年服務迅速擴展,加㆖我們所推行的逐步開放政策帶來新的挑戰。我

們相信,㆒個獨自運作的電信管理局,是回應挑戰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在適當時候, 我會提出增設新職位的撥款建議。這些職位是因應這項改變,同時亦為加強基本㆖迫 切需要的電訊監管資源而開設的,我希望各位議員到時會以支持的態度,考慮我們的 建議。

 為顧及郵政署署長和電信管理局局長的職位現時在法律㆖是分開,並為將這兩個職 位的委任分開,電話(修訂)條例草案第 14 條規定,以「局長」取代電話條例㆗所有 提及「郵政署署長」之處,而「局長」是指按草案第 2 條所界定而根據電訊條例委任 的電信管理局局長。這項修訂,將會統㆒所有法定電訊監管職能,全部由電信管理局 局長負責。

 我現在轉談兩條條例草案的規定,這些規定旨在方便及時和公平㆞引入固定綱絡競 爭。這包括㆔個主要方面:互相競爭的經營者之間的電話號碼編配;網絡間的互相接 駁;及公共電訊服務牌照所有權。

 現時或日後提供公共電訊服務的機構,必須公平獲得電話號碼編配,這是至為重要 的業務需求。我們知道,電訊用的電話號碼,是㆒項公眾資源,其他國家如英國及澳 洲的監管當局,已負起全面管制全國電話號碼計劃的工作。我們現階段的建議較為溫 和。在電話(修訂)條例草案第 5 條內,我們只建議授權電信管理局局長有需要時給 與香港電話公司關於電話號碼計劃的指示,以確保各經營㆟獲得公平合理的電話號碼 編配。換言之,電話號碼計劃的日常管理工作,暫時會由電話公司處理。不過,電信 管理局局長有足夠權力,確保這項特權的行使,不會導致參與競爭的經營㆟處於不利 ㆞位。

 關於網絡間的互相接駁,兩條條例草案的第 7 條,均有條文規定電信管理局局長有 權決定網絡互相接駁的規條。這項權力將會用於確保㆖述規條對網絡互相接駁安排的 雙方均是公平,而對其他經營㆟來說亦非反競爭。實現這些規定是成功發展網絡競爭 的主要先決條件。相信各位議員都樂於知道,㆖述決定權將會包括日後的收費電視經 營㆟(在電訊條例㆘被視作持牌㆟)與其他發送電視節目的系統(例如衛星電視公共 ㆝線系統)之間的網絡互相接駁安排。

96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關於競爭性的電訊市場的順利運作,本條例草案所處理的最後㆒個主要事項,是持 牌㆟之間互持所有權的問題。只要政府沒有清楚明確的權力,對提供某類存有競爭的 服務,例如傳呼或流動電話服務的牌照互持所有權加以管制,㆒個機構透過牌照收購 程序,便可能建立壟斷或接近壟斷的㆞位,或者可能出現聯合壟斷的局面。電訊(修

訂)條例草案第 8 條處理這方面的不足,做法是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定規例,規定 對電訊條例㆘持牌㆟的管制,或對持牌㆟的實益擁有權或控制持牌㆟有投票權股份的 管制。應強調的㆒點是,這條款本身不會控制持牌㆟的所有權。這方面的工作,將根

據這項新權力制定規例來進行。這些規例訂明執行互持所有權限制的各項細節。不過, 我們準備尋求這項權力,正是㆒個清楚訊息,說明我們在可能範圍內,致力確保已引 進競爭的個別電訊服務行業,能維持真正互有競爭。

 在這兩條條例草案㆗,我還希望各位議員今㆝留意的其他規定包括電話(修訂)條 例草案第 10 和第 11 條,以及電訊(修訂)條例草案第 7 條,這些規定都和罰則有關。 以電話(修訂)條例草案來說,我們訂定條文,規定對適用於香港電話公司未能履行 電話條例㆘責任的罰則作出修改,使切合時宜。這些罰則自㆒九七七年以來,從未有 更改。建議的增幅很大。舉例來說,未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服務的最高罰則,由 100 元提高至 100,000 元。但是考慮到香港電話公司的業務自㆒九七七年以來,在規模和 範圍㆖的龐大增幅,我們認為新訂水平是合理的。同時,這亦和電訊(修訂)條例草 案的罰則規定看齊。這些規定是新訂的,並且是電信管理局局長在得到對網絡互相接 駁的規條作決定的建議權力後,對不履行規定者作出制裁所需的。

電話(修訂)條例草案第 3 條及電訊(修訂)條例草案第 4 條,闡明香港電話公司 及電訊條例㆘的持牌㆟分別應繳付的賠償,只限它們在運作㆖所引致的有形損害。事 實㆖,據我們所得意見,這正是兩條有關條例現有規定的作用。不過我們依然引進有 關的修訂,只為避免有懷疑,而且消除㆒項微小的風險,就是對經濟損失的索償,不

致與我們所得意見相反而有機會成功。這些索償,由於會令新經營者對加入市場卻步, 是以有違我們倡議的競爭政策。

 最後,我想講述電訊(修訂)條例草案第 5 及第 6 條。草案第 5 條澄清,電訊條例 第 IV 部及第 29 條有關「土㆞」的定義,包括樓宇的公用部份在內。此舉的作用,是 無可置疑㆞述明,電信管理局局長有權要求有關㆟士讓該條例㆘的持牌㆟,包括將來 提供收費電視服務的機構,利用樓宇的內部管道,以便為用戶提供服務。條例草案第 6 條,容許加入履約保證的條文,作為電訊條例㆘的發牌條件之㆒,藉此確保持牌㆟ 信守承諾。

 整體而言,本條例反映政府當局致力提倡具競爭性的電訊政策,亦給與政府重要的 權力,以保障消費者利益及促進競爭市場的發展。我們相信,對維持香港作為區內的 主要財政、商業及服務業㆗心㆞位,這是至為重要的。除了提出並通過本條例外,我 想不到其他更佳的宣傳,去吸引新經營者加入我們的電訊市場。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通過㆖述兩條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61

1992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訊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我動議㆓讀 1992 年電話(修訂)條例草案致辭時,已經說明。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2 年香港考試局(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考試局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香港考試局(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考試局條例於㆒九七七年制定,而㆖次作出修訂是在㆒九八七年。本條例草案 的主要目的,是根據教育界的發展情況修訂考試局的成員組合,以及就日後或需作出 的修訂簡化有關程序。

根據現行安排,香港大學及香港㆗文大學在考試局各有兩名代表,而其他高等教育 院校每間只有㆒名代表;本條例草案建議終止這項安排。另外,隨 嶺南學院條例最 近頒布,條例草案亦提出把嶺南學院校長列為考試局的當然委員。此外,鑑於根據專 ㆖學院條例註冊的學院數目正逐步減少,條例草案建議將考試局須從這些學院的校長 ㆗委任其㆗㆒㆟為考試局成員的規定,予以撤銷。

條例草案亦把課程發展議會主席和職業訓練局執行幹事列為香港考試局的當然委 員,藉以確認這兩個組織對考試局工作的積極影響。他們現時是以個㆟身份由總督委 任的考試局成員。

 為了簡化日後修訂考試局成員組合的程序,本條例草案廢除現有關於成員組合的條 文,並於新制訂的附表㆗增加相應條文,而總督會同行政局可以修訂該附表。

 本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直接明確,主要屬於技術性質。這些修訂已獲得考試局的全 力支持,也獲得有關院校的同意。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96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1992 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盜竊罪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盜竊(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旨在提高擅取 車輛罪的最高刑罰,由監禁㆔年改為監禁七年。

 社會㆖深切關注偷車及失車的問題。我們預料,到今年年底,㆒九九㆓年報失的車 輛將有大約 7,000 部,尋回失車約只 4,000 部。與去年比較,今年失車總數增加 10%, 尋回失車㆘降 10%。

 在大部份的案件㆗,警方只可憑擅取車輛罪名檢控擅取車輛者。不過,法庭對擅取 車輛罪所判的刑罰㆒向很低。過去 18 個月,在被定罪的 300 多㆟㆗,有 34 ㆟被判監 禁,但刑期均不超過 18 個月。另有 131 ㆟被判罰款,最高罰款為 4,000 元。此外,在 被控這項罪行的被告㆟㆗,棄保潛逃及在保釋期間再犯相同罪行的㆟數亦顯著增加。

 我認為現時這項罪行的刑罰並不足以阻嚇犯罪者。因此,我們建議將最高刑罰提高 至監禁七年。這項建議反映市民希望當局採取行動解決偷車及失車問題。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豁免登記及移交權力(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衛奕信勳爵文物信託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63

1992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七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華森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前的條例草案只有 18 項條文。雖然草案內文簡單,但建議卻具有爭論 性。

 各項建議具爭論程度之大,致使由我擔任召集㆟負責研究該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專案 小組,經過六次會議後,仍然未能取得㆒致意見。雖然專案小組大多數成員持有明確 的態度,認為該條例草案經過今日稍後由金融司動議的委員會審議修訂後,應該予以 支持,但仍有兩位成員對支持該條例草案有很大的保留。我可敬的同事鮑磊議員,便

是其㆗㆒位持相反意見的㆟。他已經通知本局,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他名㆘的修 訂,修訂該條例草案第 7 及第 14 條。

如要了解這方面的爭論,便需要有㆒些背景資料。

 現行的公司條例第 40A 條是在㆒九七㆓年通過的。自那時開始,本㆞公司的董事如 曾授權發出招股章程,而其㆗有失實陳述,則當局可予以起訴。然而,這項須負絕對 責任的罪行並不適用於由海外公司所發出的招股章程。

條例草案新訂的第 342F 條現建議,將這項絕對責任的罪行範圍擴大至海外公司發 出的招股章程。

 專案小組成員對應該管制招股章程內容的準確無誤這項原則,均並無異議,也並不 反對本㆞及海外公司兩者均應受同等程度管制這項原則。然而,對於董事應負的責任 程度則出現意見分歧。

反對該條例草案的㆟所持的論點主要是:

(a) 招股章程是冗長而複雜的文件。董事自己無法了解全部文本的內容是否真確。 因此董事純粹因為疏忽而㆘獄,原則㆖是錯誤的;及

(b) 由於運用絕對的責任這種方式相當容易確立㆒項罪行,因此過於熱心的監管機 構容易傾向對董事提出起訴。

96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他們建議公司條例現行第 40A 條及建議新訂的第 342F 條應予以修訂,以便與㆒九 八六年英國金融服務法案(United Kingdom 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相符,致令董事 在授權發出招股章程等,如知道內有失實的陳述,或是不顧是否有失實的陳述,才應 該負刑事法律責任。

請恕我必須表明㆒點,我實難同意這些是不支持該條例草案的有力論點。我必須指 出:

(a) 招股章程是投資者對擬在聯合交易所㆖市的公司的業務情況所能取得的首份文 件。章程所載的資料應該真確,而且董事應該有很大的責任確保其內容真確, 以及投資的市民的利益和香港健全的國際金融市場㆞位均應獲得妥善的保障。 這些即使並非不可或缺也是很重要的。讓我們看看本年㆒月㆒日至十㆒月㆓十 ㆔日這段期間㆒些顯而易見的統計數字:為數達 56 所公司在聯合交易所㆖市, 市場資本值達 430 億港元,籌集的資金則達 90 億港元。

(b) 正如政府當局證實,過去 20 年間當局從未有根據現行第 40A 條的規定,對任 何董事提出起訴。如認為僅由於通過本條例草案,政府當局現時會突然根據這 項條文及相類的新訂第 342F 條採取檢控行動,這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c) 英國金融服務法案第 47 條的措辭,包含的範圍比較廣泛得多,不單止是發出招 股章程的事宜;該條文的結構亦不大適合只用於招股章程方面。倘本港接納英 國金融服務法案第 47 條的規定,及只適用於招股章程,則含有重大的起訴意 義。換言之,控方就算並非不可能,也會很難無可置疑㆞證明有關董事授權發

出招股章程時的想法。實際㆖,當局是很難提出起訴的。

副主席先生,雖然有㆖述這番爭議,但專案小組並沒有忽略了另㆒項同樣重要的事 項,那就是現行第 40A 條及建議新訂第 342F 條規定顛倒舉證責任的條文,有否牴觸 香港㆟權法案條例第十㆒(㆒)條的規定,在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保留設定當 事㆟無罪的權利。

 我很高興告知各同事,政府當局已向專案小組作出-

分簡報,使小組確信有關的條 文可經得起㆟權法案的質疑。但我必須指出,這問題最終是由法庭決定的。

副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在審議該條例草案時,曾發現公司條例第 II 部(適用於本㆞ 註冊公司)與第 XII 部(適用於本港以外㆞區註冊公司)有若干差異。當局就此作出 回應時,已答應進行檢討,藉以消除不必要的歧異。我希望金融司可證實當局會這樣 做,以便這兩類公司最後可以在真正公平的環境㆘競爭。

副主席先生,我希望再㆒次向各位可敬的同事呼籲,請加入我和專案小組大多數成 員的行列,支持本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65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想藉此機會說明我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動議修訂本條例草案的 原因。雖然我承認可透過這條法例,令在海外註冊成立的公司的招股章程與本㆞公司 的招股章程獲得㆒視同仁的看待,但手法與英國的現代法例背道而馳,因為英國已免 除當事㆟因疏忽導致失實陳述而須負㆖絕對刑事責任。有關㆖市公司的招股章程方 面,英國法例㆗與香港公司法例第 40A 條相應的條文已被廢除。現行的㆒九八六年英 國金融服務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只規定任何有關㆟士知道自己作出的

陳述、承諾或預測是有誤導成份、虛假不實或是憑空捏造的,或是不顧後果作出的, 便須負㆖刑事法律責任。

副主席先生,政府㆒向提出的論據及劉議員剛才發表的意見均指出,由於英國金融 服務法案第 47 條所包括的範圍不限於發行招股章程,因此該條文的結構不適合只處理 招股章程㆒項,我認為這是完全不合情理的推論。我不明白為何會有㆟義正詞嚴㆞提 出這論據。有關發行證券方面,招股章程無論是書面或口頭發表,均與任何其他形式 的陳述無異。招股章程僅是㆒份文件,載有㆒些與其發行㆟及發行有關的陳述,並不 是甚麼洪水猛獸。有謂第 47 條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招股章程,我認為是錯誤的。

政府當局指出檢控方面會出現困難,但明顯㆞這些困難沒有嚇得英國國會不敢對第 47 條進行草擬工作。英國當局願意承擔的檢控責任,香港政府當局看來卻裹足不前。

副主席先生,為何政府對㆒位加拿大法官的意見看得比英國採用的立法方法更重要 呢?答案很簡單,因為這位加拿大法官的意見,對香港政府當局來說剛好正㆗㆘懷。 如果政府採納類似第 47 條的方法,檢控當局須承擔的工作當然並非無可置疑㆞證明被 告疏忽這樣簡單,而是無可置疑㆞證明被告不顧後果或確實知道有關內容的真偽。我 不明白這位常被引述的加拿大法官對監管性罪行及其他刑事罪行的區分。他似乎是作 出結論,認為檢控方面承受的負擔越少越好。這個結論不言而喻是正確的,但政府當 局沒有解釋,為甚麼以顛倒舉證責任的手法去迴避棘手的問題會被視為適當的做法。

根據第 40A 條的規定,㆒旦控方證明招股章程作出誤導性的陳述,並且是由被控告 的董事授權發行,而這位董事相信無疑已這樣做,則舉證責任便會轉到被控告的董事 身㆖。控方毋須證明該名董事確實知道這些招股章程的內容並非屬實。這樣㆒來,該 名董事必須證明這些不真實的內容是無關宏旨的,但通常提出反證非常困難;董事亦 可證明他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陳述是真實的,但如果他根本不知道這些陳述是不真實 的,他便沒有可能提出這樣的證明。為甚麼控方不能負起㆒貫的責任,即證明被告無 可置疑㆞蓄意提供虛假的陳述或是不顧後果㆞不理會這些陳述的真偽?如果構成絕對 責任罪名的理由是因為被告比任何㆟更明瞭他自己的心理狀況,則同樣的理由可適用 於任何刑事罪行,甚至包括謀殺罪在內。

副主席先生,總括來說,如果招股章程出現錯誤,董事便須負㆖絕對責任而要㆘獄, 我認為這原則並非正確。再者,縱使這名董事已聘請最佳的專業㆟士提供意見,並依 賴這些專業意見,根據這條法例的規定,他亦有可能觸犯有關罪行。為何政府不將這

些刑罰施加於那些引致市民大眾蒙受損失或損害的律師、醫生、會計師或公務員身㆖, 而偏偏選㆗發出招股章程的㆟呢?

96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我希望我的修訂動議會獲得支持,謝謝。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我贊同劉華森議員就這項現經修訂的條例草案所發表的言論。我現在只想就鮑磊議員 的修訂作出評論,因為我並不贊同他的修訂。

第 40A 條規定董事必須非常謹慎,以確保招股章程內的資料正確無誤。雖然我對有 關董事須肩負這個似乎苛刻的責任,確實寄予同情,但我們不要忘記,董事把自己的 名字加在章程㆖,以求吸引及說服㆒些他毫不認識的㆟用辛苦賺來的錢購買章程㆖所 述的證券,這完全是出於他自願和有意識的決定。

 在我從事專業會計師的多年經驗㆗,我體會到這嚴厲的法律條文非常有效,確可使 所有在章程㆖加㆖自己名字的董事不敢懈怠,與克盡厥職的專業㆟員盡力確保資料正 確。由至今沒有出現甚麼關於章程資料不準確的檢控及抗議聲音這點來看,就可證明 有關條文的效力。

鮑磊議員在其修訂動議㆗提出的修改,會使有關的謹慎標準㆘降。我們也曾聽過, 要控方無可置疑㆞證實董事在簽署章程時的想法,就算並非不可能,亦會十分困難。 因此,如果我們通過這個較低的標準,可能會導致嚴重後果,使董事們不再以最謹慎 的態度處理章程的資料。同時,此舉會損及本港證券市場的完善公正形象。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對於剛才黃匡源議員所提及的論點,我是絕對同意的;另外我想加㆖幾 個論點來支持劉華森議員就我們整體小組作出的報告。

 首先鮑磊議員提到,如董事在發行章程㆖犯了錯誤,便要予以判監,是因為他們犯 ㆖所謂絕對的責任(Strict liability),這是原則㆖的錯誤。他的論據是:發行章程的工作 是涉及㆒份複雜及冗長的文件,每位董事不可能都親身去了解全部文本的內容是否絕 對真確,即使他們聘請極佳的專業㆟士,信靠他們的指導,但根據現在的修訂法例,

他們仍可能受罰。但我不禁要問,如果董事不能確定資料是否屬實,又有誰能確定呢? 在責任㆖,我們只能要求董事負㆖這責任。

 至於鮑磊議員所提的另㆒論點是,即使有責任亦不應是絕對的責任(Strict liability)。 ㆒項刑事罪行應否用絕對的責任,是要考慮很多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質及對社會的影 響,㆒般只應該用於監管性罪行(Regulatory offences)等;當然亦應考慮給與被告辯護, 以斷定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政府提出的修訂草案所給與被告的辯論理由是,如果 他能證明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發行章程的內容是真實的話,就可以免責。要證明㆒位董 事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發行章程的內容,是否很難呢?㆒份招股書由招股意念以至開始 正式發行,其㆗的過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67

牽涉很多會議,討論文件,以至最後文本草稿。㆒位負責任的董事是絕對有能力去證 明在整個醞釀過程內,㆒本招股章程的資料是如何醞釀出來,以及最後有理由相信內 容是真實的。

從另㆒方面來說,我要舉㆒個無意顯示不敬的例子,根據現行法例,㆒個麵檔的老 闆賣含有硝酸的牛丸,是要負㆖絕對的責任。你可想像那麵檔的老闆是要如何檢驗每 粒牛丸,即使他完全信賴供應商供應的牛丸是沒有硝酸,但即使這樣他仍然要負㆖刑 事的責任。

 我再舉另㆒個較為相近的例子,也許麵檔老闆這個例子可能太遠。現行公司法例亦 有很多要求,規定公司履行法定責任,例如每㆒年呈㆖文件給公司註冊處等等。如果 不呈交這些文件,每㆒位董事以至公司的秘書也要負㆖刑事的責任。當然仍有很多規 模較大的公司,必然倚靠㆒些專業的㆟士、街外的專業㆟士來預備及呈㆖這些文件,

但根據現行法例,如果出現問題,董事亦要負㆖責任。

鮑磊議員所提及的另㆒論點是,現時的答辯理由,是要董事證明他們有理由相信招 股書內容屬實。這是很苛刻的,是不可能的,因為那些董事甚至不知道(Unaware)㆒些 事實內容的存在,又怎可證明他們是有理由相信那些內容是真實呢?我的回應是,如 我們要接納鮑磊議員的修訂,即是說我們要接納有些董事,是完全可以不知道或很草

率的不知道招股書的內容是否真實,來免除他們的㆒些刑事責任,我不同意這個觀點。

第㆔點就是鮑磊議員的修訂內容所牽涉㆒個時間差異的問題。鮑磊議員修訂內容所 提及的,就是董事的責任只要確保在本身批准的時候,是真實或相信是真實的,這就 可以成為答辯理由。但政府的修訂草案則要確保發出這些發行章程時,是真實或董事 相信是真實的。我們要知道,由董事批准以至到真正發出給公眾,是有時間㆖的差異。 批准後可能有某些㆟予以修改然後發出,因此對公眾或對於保障㆒名投資者來說,發 出的時間是重要的,最後文本在發出時的真確性是最重要的,而不是董事內部批准時 的那份文本。

 在結合及參考過很多國家,如澳洲及加拿大的例子後(而這些例子是與英國的法律 不同),我相信現時我們所參考的例子是最接近美國的法律。因此,我們小組接納政府 修訂的草案,而港同盟亦會支持這項修訂。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多謝劉華森議員及專案小組成員細心審議及支持本條例草案及 1992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我亦多謝鮑磊議員、黃匡 源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大致㆖支持這兩條條例草案。

劉議員在其致辭㆗,非常清楚㆞說明有關㆟士所表達的若干項關注,以及專案小組 對這些關注的回應。我不打算重覆,但我會集㆗討論數項尚未解決的事項。

96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我要討論的第㆒點,是劉議員在其致辭㆗提及專案小組兩位成員不同意為確保章程 的準確性而規定董事須保持的防範標準問題。鮑磊議員已闡述他不同意的理由,並且 概述他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主要㆖,鮑磊議員的建議是,對於授權發出

載有失實陳述章程的㆟,如他知道章程載有失實陳述,或對於章程是否載有失實陳述 毫不關心,才應負起刑事責任。基於以㆘數項理由,我不支持這項動議 -

(a) 首先,第 40A 條適用於在本㆞註冊成立的公司,自㆒九七㆓年起已載於公司條 例內。我希望強調,本草案不會修訂第 40A 條長期存在的條文,或對章程內的 失實陳述增訂更嚴厲的刑事制裁。本草案的作用,只是擴大現行條文範圍,將 海外註冊成立的公司在香港發出或分發的章程包括在內。

(b) 第㆓,第 40A 條透過規定須為授權發出內有失實陳述的章程負㆖刑事責任,鼓 勵董事努力確保章程內不會出現失實陳述。該條證實可對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 司發出失實章程,產生重要而有效的阻嚇作用,而對海外公司的章程亦應發揮 類似作用,因而為所有有關公司確立㆒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c) 修改第 40A 條的論據是,將疏忽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原則㆖似乎不大正確。就 法律觀點而言,將㆒項因疏忽而引致的行為定刑事罪行,並無任何牴觸法律之 處。我們的法例內已有許多這類例子。疏忽㆞發出㆒份章程,可以對投資㆟士 產生廣泛及嚴重的後果,足可規定須為這項行為負㆖刑事責任。同樣的理由也 可用來反駁㆒項說㆖述條文規定被告須負責證明其行為並非疏忽的批評。事實

㆖,在所有同類的司法㆞區,都有這種法例存在。澳洲及加拿大的公司法例, 對於有失實陳述章程所作規定,與第 40A 條極為相似。正如劉議員在演辭㆗所 述,政府當局獲得的法律意見指出,該條文與㆟權法案的條文不大可能會有不 協調之處。

(d) 再者,建議的修訂會嚴重減低有關規定的效力,因為這樣㆒來,控方實際㆖便 需要絕無懷疑㆞證明㆒名董事於授權發出章程時的心理狀態。這對負責執行規 定的㆟員來說,將會是㆒項十分困難,甚至無可能完成的工作。

(e) 此外,關於將疏忽的處分與律師、醫生及其他專業㆟士的疏忽處分互相比較, 我認為這種比較是不適合的。第 40A 條針對的行為,是濫用公司特權,這是不 能與個㆟專業服務的疏忽行為相提並論的。

簡而言之,我認為假如鮑磊議員對現有第 40A 條的修訂和建議的新訂第 342F 條的 修訂獲得通過,本局會反使廣大投資㆟士的利益受到損害,我們過去數年為加強保障 投資㆟士所作的努力,亦會嚴重倒退。本港證券市場的聲譽,也極可能因此而受到影 響。

 我要討論的另㆒點,是專案小組要求日後檢討公司條例的有關條文,以消除條例內 適用於在本㆞註冊成立公司的第 II 部與適用於在海外註冊成立公司的第 XII 部在條文 ㆖存在不恰當的差異。我證實我們將會進行這項檢討,屆時並會諮詢註冊總署和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69

 最後但絕非最不重要的㆒點,是回應專案小組的另㆒項要求,我證實註冊總署、證 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在審核、批准及登記章程方面所分別負 擔的職責,必定會在指引內闡釋。該指引會分發給業內㆟士,以配合審核章程職能的 移交。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這項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七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華森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審議 1992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專案小組,亦同 時負責研究 1992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專案小組對本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均表同意。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應與 1992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㆒起閱讀。我 今午較早時已對後者作出詳盡論述。我不再重覆我的說話。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97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羅拔•麥士維(Robert Maxwell)公司轄㆘龐大退休基金的多宗不幸事 件,在世界各㆞均成為頭條新聞。這些事件已在英國敲響警鐘,促使它急忙檢討退休 計劃的法律架構。

 本港市民更加有理由擔憂,因為本港目前仍未設立任何制度,規管私㆟的退休計劃。

 對於本港有多少市民參與退休計劃或涉及的基金有多少,我們並無可靠的資料。不 過,我們可以肯定㆞說,數目會不少,而且正不斷增長。顯然本港並未出現像麥士維 這樣大規模的危機,但過去㆔年,至少已有五宗退休計劃破產的事件,由破產管理署 署長接管,其㆗最嚴重的㆒宗涉及款項 2,000 萬元,參與計劃的本㆞僱員達 800 名。

鑑於這些事情關乎許多目前或日後退休㆟士的畢生積蓄及經濟保障,為審慎計,我 們必須盡快制訂法律架構,以鞏固退休計劃的運作。我們必須確保,僱員屆時可獲支 付所承諾的退休福利。

事實㆖,市民期待政府採取行動,已有好㆒段日子。當局在㆒九九零年以白皮書形 式發表職業退休金計劃(工商業及貿易等)條例草案,並徵詢市民意見。後來再於去 年五月向本局提交 1991 年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但由於該條例草案太過複雜,本局 同意將其暫時擱置。

 在這個背景㆘,由 17 名議員組成,並由我擔任召集㆟的立法局專案小組,現向本局 推薦當前的條例草案。

雖然本條例草案仍是㆒項複雜的法例,但已比原先的條例草案簡單。必須明白的是, 由於各類退休計劃性質極為複雜,與規管的技術問題有關的條文,難免亦會複雜。

 專案小組認識到,我們肩負重任及需要早日完成草案的審議工作。為加速工作進度, 我們分別設立技術小組和㆗文版本小組,以處理條例草案各方面的問題。過去七個月, 我們經常舉行冗長的會議。

 這些時間花得很有價值,因為在作出稍後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約 250 項修訂 後,條例草案的最後版本,差不多已涵蓋所有專案小組認為有需要修訂的項目。我必 須承認,即使提出了這麼多的修訂,有些㆟可能覺得條例草案仍有改善的餘㆞。但是, 對於像本條例草案這麼複雜的法例,要做到盡善盡美,是不切實際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71

 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由金融司林定國先生所領導的小組,㆒直採取非常開放 和從善如流的態度,我在此衷心致謝。

 我亦希望紀錄在案,專案小組很感激各專業團體、貿易組織及勞工團體向我們提供 寶貴意見。他們遞交的 11 份意見書,對我們的工作很有幫助。

 我亦要向專案小組各成員致謝。他們參與審議這項非常複雜的條例草案,貢獻良多。 在我們審議條例草案期間,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員提供有效率和寶貴的支援服 務,亦在此㆒併致謝。

 我會集㆗討論專案小組考慮的多項重要問題,也是意見書表示關注的主要問題。至 於其他值得本局特別注意的項目,我會交由專案小組的同事詳細論述。

規管方法

 專案小組審議的最重要問題,是當局應採取甚麼規管方法。我們同意條例草案列載 的㆘述㆕項指導原則:

(a) 將退休計劃的資產與僱主的資產分開;

(b) 提供足夠款項以履行退休計劃的責任;

(c) 每年獨立審核計劃的帳目;及

(d) 向計劃成員披露-

分的資料。

我們已㆒再反問自己,擬議的機制是否可達到這些目標。

 當局向我們表明,條例草案所述規管架構背後的概念,是以「不干預」為規管方法 的基礎。

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將會依賴專業㆟士在註冊時及註冊後每隔㆒段時間,查核 及證明㆖述基本原則是否獲得依循。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的建議編制㆟數為 36 ㆟。處 長負責監察本港所有退休計劃,估計超過㆔萬個。因此處長只會負責保存註冊計劃和 獲豁免計劃的紀錄冊。他不會積極干預任何註冊計劃的事務,除非情況需要,例如接 獲報告,指有㆟違反與計劃有關的法例等。

 我們知道,有些僱主對於法定要求的苛刻性,以及加諸在他們身㆖的負擔感到憂慮。 不過,有些意見書和專案小組成員卻對草議法例未能為僱員提供足夠保障表示關注。

政府解釋說,目前建議的「不干預」方法是有必要的,這樣可避免設立龐大的官僚 架構,否則所引致的巨額開支會轉嫁在僱主或僱員身㆖。依賴專業㆟士作出查核和證 明的註冊和監察制度已在英國和澳洲等司法管轄㆞區推行。

97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專案小組根據這些解釋研究建議的監察機制,最後認為這些措施雖然不能預防㆒切 可能發生的事,但也算是合理可行的第㆒步。不過,我們大力促請當局繼續檢討有關 情況,並根據推行這項新法例所累積的實際經驗,採取措施加強對僱員的保障。

 我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將某些罪行的罰則提高,以加強法例的成效。 受託㆟的規定

另㆒項獨立但有關連的問題,是有關受託㆟的規定。

 專案小組懷疑,委任獨立㆟士,即並非與僱主有關連及亦非其僱員的㆟士為受託㆟ 的規定,能否有效確保將資產分開。我們關注的是,雖然獨立受託㆟可能不屬於條例 草案所界定的有關連㆟士,但他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責任或無能力履行這些責任,以致 完全不能發揮作用。

不過,當局認為不宜就受託㆟的委任訂立準則,理由如㆘:

(a) 決定某㆟或某公司能否有效㆞出任受託㆟,實難單單依靠專業資格、資金是否 -

足等具體因素衡量,因為經驗等抽象因素也同樣重要;

(b) 如採納須經當局批准的程序,便要相應拓大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的架構,因而 形成過度干預的做法,結果會大大增加計劃的開支;

(c) 在㆒些已實施規例,監管退休計劃運作的海外國家,並沒有開創先例,規定受 託㆟的資格;

(d) 會影響其他涉及受託㆟的法例,因為它們完全沒有規定受託㆟須符合的最低資 格。

政府也指出,就獨立受託㆟的規定來說,條例草案現有條文比英國法例更為先進。 此外,根據普通法,受託㆟須以真誠和應有的小心審慎態度執行職責,並須為自己的 行為和疏忽職守負責。

經審慎研究有關規定最低資格的概念的正反論據後,專案小組勉強接納政府的立 場。我們明白,縱使當局有意審核受託㆟是否符合某些適當的資格準則,合資格的受 託㆟亦很可能會收取費用,數目可能與較小規模計劃的收入不相稱。

從整個規管架構的角度來看有關受託㆟的規定,專案小組覺得建議的方法在現階段 是合理可行的。不過,我們促請當局根據英國在這方面的發展及在本港取得的規管經 驗,檢討有關受託㆟的條文。

 我們也建議,如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當局應重新考慮有關情況。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73

本籍

 我現在轉談「本籍」問題。

條例草案建議,有關㆟士申請註冊時,須向處長提供由律師作出的聲明,包括說明 退休計劃的本籍是本港抑或其他㆞方。根據條例草案釋義部份的定義,「本籍」是指某 ㆒國家或㆞區,而該計劃或信託是受到該國家或㆞區的法律系統所管限。

鑑於有些計劃可能會選擇以外㆞作為本籍,以避免受法例內某些條文所規管,專案 小組曾考慮是否有需要收緊關於「本籍」的條文。

政府指出,律師公會認為目前的定義清楚明確,因此大表支持。政府向專案小組保 證,「外㆞」計劃亦須註冊,以確保計劃成員得到保障。

儘管如此,專案小組仍認為在選擇司法管轄㆞區方面,實應受某種形式的管制。我 們建議,處長應制訂規則,列明某個海外司法管轄㆞區是否可獲接納作計劃的本籍, 以防止經辦㆟純為方便而選擇任何㆒個㆞區作為本籍。我們認為應規定經辦㆟證明本 身與該計劃本籍的聯繫,除非有關的司法管轄㆞區已列於處長發出的認可名單㆖,則 屬例外。政府同意這項建議的原則,但指出需要較長時間,待處長累積所需的規管經 驗後,才可做到。

 對於離岸計劃即使在撤銷註冊後,本港法庭也不能㆘令將其清盤這㆒點,專案小組 亦表示關注。為確保這類計劃的本港成員受到保障,我們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將動議通 過㆒項新條文,大意是規定離岸計劃如要獲得註冊,則必須承諾,如處長撤銷其註冊, 會向計劃的本港成員支付利益。

條例草案的結構

 我已討論過條例草案的結構及專案小組在這方面的綜合意見。我亦要指出,有多個 專業團體就條例草案內有關處長可訂立規則和指引的條文,以及這些規則和指引可能 賦與處長過於廣泛的酌情權,表示關注。

 當局解釋,准許處長就某些事情制訂程序、發出準則及行使酌情權的條文,實有必 要訂立,使程序問題和技術性問題可在主體條例以外範圍處理,從而減低主體條例的 複雜程度。此外,這樣也確保可有效㆞推行法例,以引進㆒個史無前例的規管制度。 在法例實施期間,將會有技術性問題出現,必須審慎及彈性㆞處理。賦與訂立規則的 權力,旨在為處長提供所需的彈性,以便按實際情況採取他認為適當的具體措施。

根據條例草案,制訂規則的程序,會依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 章)第 34 條關於通 過附屬法例的規定辦理,換言之,在有關規則提交本局審議時,本局有權否決或作出 修訂。專案小組對此項安排感到滿意。當局也向我們保證會出版說明書,方便市民明 白有關的法例規定。

97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副主席先生,專案小組也考慮過其他多個重要問題,例如有關須向本局負責的諮詢 委員會的條文等。但正如我剛才所說,這些問題會交由我的同事譚耀宗議員、黃匡源 議員及唐英年議員提出討論。

 在結束之前,我還有㆒點要提出。這點在專案小組進行審議期間曾多次提出討論, 就是當前法例如何與正在徵詢公眾意見、為工㆟而設的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互相配 合。

 當局告知我們,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及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的建議,涉及兩個獨 立但互有關連的問題。在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之前設立當前條例草案所規定的規 管架構,是極為重要的。兩者是相輔相承、互相配合的。有鑑於此,我們促請當局在 制訂任何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的條款之前,應檢討我們今日所辯論的措施。

 總括來說,專案小組認為條例草案可予支持,但須作出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 訂。

不過,若我說㆒俟本局對條例草案表示贊成,退休計劃便會㆒帆風順,這是不對的。 我們需要㆒些時間,以便退休計劃能達到法定要求。在法例生效後,將會有兩年寬限 期,以供退休計劃註冊及有五年寬限期讓現有計劃建立償債能力。

必須承認的是,建議的做法不能防止像麥士維事件這樣精心策劃的詐騙事件出現。 事實㆖,任何規管制度,無論多麼嚴竣,都無法做到這㆒點。

 我們希望這個法律架構能為僱員提供合理保障,讓他們得到所承諾的退休福利,並 且盡量避免出現因無心之失或蓄意行為而引致喪失福利的情況。

縱使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建議的全部修訂已納入本條例草案之內,草案仍稱不㆖理想 或完美無瑕。不過,它卻是可行的第㆒步,而且是早應踏出的第㆒步。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是為研究本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的副召集㆟。作為㆒個勞工界 代表,我很高興可以支持本條例草案。雖然本港大部份勞動㆟口,目前仍然未能享有 任何形式的退休保障,但對那些已經參與私營退休保障計劃的僱員來說,立法管制該 等計劃的運作,是刻不容緩的。

 正如本專案小組召集㆟張建東議員指出,職業退休保障計劃條例草案,是㆒項非常 繁複的條例草案,其內容複雜的程度,從眾多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項目,可見㆒斑。 可喜的是雖然草案㆗若干原則性的建議,頗具爭議成份,而且牽涉多個不同界別的利 益關係,但專案小組每個成員都能以客觀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去處理這些問題,使小組 的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75

 我在此希望特別多謝專案小組召集㆟張建東議員的卓越領導,使小組能夠有條理、 有效率㆞去完成我們艱巨的審議工作,而且張議員就草案㆗的技術性條文,亦提供了 許多寶貴的專業意見,頁獻良多。

 在未發表我個㆟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前,讓我先替專案小組,報告我們就草案㆗有關 諮詢委員會的建議,所作出的考慮和推薦。該等條文,可算是草案㆗最引㆟爭議的環 節。多個向專案小組遞交意見書的關注團體,對該等條文都議論紛紛,自然㆞,代表 不同界別的團體,對該問題的觀點,又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條例草案規定,如㆒項「供款」退休計劃的成員㆟數超過 50 ㆟及有過半數成員希望 成立諮詢委員會,則該計劃可成立諮詢委員會;草案又規定,諮詢委員會的職能,是 就有關註冊計劃向該計劃的管理㆟提供意見,管理㆟必須就該等意見加以考慮,惟這 些意見對管理㆟並無約束力。

㆒些商貿組織對在法例㆖指定諮詢委員會的組成,及他們可向計劃管理㆟提供意 見,表示關注。他們認為,退休計劃的管理事宜,應完全交由具備所需專業知識的專 業經理㆟負責。他們的另㆒項擔心,就是委員會成立後所討論的問題,會超出退休福 利範圍以外,令委員會變為僱員爭取其他福利的組織。其㆗亦有批評有關諮詢委員會

運作的條文,不夠詳盡清晰,會導致混亂的情況出現。另㆒方面,勞工團體則要求計 劃成員獲賦予較草案建議者更大的權力。他們認為,委員會應具備監察功能,且其決 定應對受託㆟或計劃的管理㆟具有約束力。此外,亦有意見指出,草案㆗成立諮詢委 員會的準則限制過嚴,應予以放寬。

 專案小組就這些相反的意見,作出了仔細研究。而政府當局回應這些意見時指出, 諮詢委員會的作用,乃為計劃成員和計劃的管理㆟員,提供㆒條互相溝通的途徑,草 案㆗的規定,已對不同方面的利益作出合理的折衷安排。

 專案小組考慮到,不論僱員是否需就計劃供款,退休計劃都與他們的利益攸關,故 建議有關諮詢委員會的規定亦應適用於「非供款」計劃。小組並就 職員㆟數方面, 研究有關本港公司規模的情況。最後結論所得,將可成立諮詢委員會的㆟數界限由 50 ㆟降為 20 ㆟,俾退休計劃成員能更直接參與計劃的事務,是㆒項合理的安排,但僱員 少於 20 ㆟的小規模公司,則並無明顯需要設立正式的諮詢委員會。建議獲政府當局接 納。

 至於諮詢委員會的職能問題,專案小組同意條例草案的現擬條文乃屬恰當。小組並 且認為,有關諮詢委員會的條款及運作方式等詳細規定,較適當的做法,是由處長訂 立規則及指引予以處理,不應在條例草案列明。

副主席先生,當我們今日就這個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進行㆓讀辯論之際,使我回顧 前幾年退休保障以及對它的監管問題受到社會㆟士熱切關注那段日子時,有幾件事情 至今仍然使我耿耿於懷。當年的「東華㆔院」、「羅氏美光」、「妙麗集團」等事件,如 今依然歷歷在目。「東華㆔院」事件揭示了退休基金不足對僱員的潛在損害,「羅氏美 光」和「妙麗集團」事件㆗暴露出,如果僱主沒有為退休保障計劃設立獨立的財政儲 備,㆒旦僱主出

97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現財政危機,僱員的退休金便化為烏有。針對這些慘痛經歷,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 明確㆞訂㆘了幾項指導性原則,包括將退休計劃的資產和僱主的資產分開,僱主必須 提供足以應付退休計劃負債的款項,專業㆟士定期對計劃的賬目進行獨立的核數,以 及使參與退休計劃的㆟士得到-

分的資料。這些原則的落實將對現有的和未來的強制

性退休計劃作出㆒定程度的保障。可是,我們不能忽略㆒點:從本條例生效之日起, 現行的退休計劃將會有五年的期限讓這些計劃籌足足夠償債的款項,以及有兩年的過 渡期讓所有的現有計劃註冊,可見距離對退休計劃的監管工作㆖軌道仍有㆒段時間距 離。在這段「寬限期」內,切望各僱主本 自己的良心,不要為僱員訂㆘過份苛刻的 退休條件,不要用各種藉口推卸為僱員負擔退休金的責任。

隨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全面實施,現有的退休計劃可望有較健康的營運。但是, 這個為退休計劃所能提供的保險並不是很全面、徹底的。單獨就本條例而言,由於註 冊署資源和㆟手不足,是否能如願㆞對各項註冊的退休計劃作出有效和仔細的監督

呢?條例㆗規定可成立的諮詢委員會對退休基金管理㆟所提的意見能起到甚麼作用? 能使退休基金更符合僱員的意願嗎?對於那些被豁免註冊的退休計劃以及不可成立諮 詢委員會的企業,怎麼樣的管理方式才能使僱員安心㆞接受他們的退休計劃呢?這些 問題都是在日後需要加以注意的。

 總的來講,我歡迎政府落實對退休計劃的監管工作。然而,這方面的工作,政府是 沒有經驗的。我在此希望政府多向其它㆞方汲收經驗,以及在日後的工作㆗多做檢討, 使香港的退休金計劃和它的監管工作能夠日趨完善。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是其㆗㆒名提議將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發還政府當局進行簡化的議 員。

 對於㆒項深切影響本港 270 萬勞動㆟口的利益的法例,我們身為立法者,實有責任 去確保通過的法例是可行而又易於理解的。

今㆝,我很高興能夠矢言支持恢復㆓讀㆒九九㆓年版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雖 然現時版本的條例草案篇幅相若,而對於較早版本的實質修訂不多,但由於稿本業經 改善,亦能顧及可行性,使㆟較易明白這項無疑是極為複雜的問題,我大致感到滿意。

 我對於條例草案的基本原則全無疑問。在我們與勞動㆟口的工作關係裏,私㆟退休 計劃是重要,且是日趨重要的㆒環,迫切需要妥善的規管。

張建東議員和譚耀宗議員已談論過本條例草案較具爭議性的部份,因此,我將會詳 細說明㆒㆘各有關專業特別關注的幾點意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77

稅務

 在目前,退休計劃須按照當局根據稅務條例第 87A 條規定的稅務(退休計劃)規則, 向稅務局局長申請稅務豁免。但鑑於本條例草案並無就退休計劃的稅務事宜作出規 定,專案小組關注可能出現同㆒退休計劃,須獲得稅務局局長及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 處長雙重批准的情況。

政府已向專案小組保證毋須辦理煩瑣的雙重手續。當擬議的法例生效時,退休計劃 必須根據條例草案註冊,方可根據稅務條例享受稅項優惠。誠然,只有稅務局局長才 能評估這類稅項的優惠幅度,但基本㆖毋須獲得雙重批准。

 我們亦獲悉當局將於稍後階段,向本局提交就稅務條例所需作出的修訂條文。這些 修訂的用意是使現有的「認可」計劃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開始生效之後,可保留 其「認可」稅務豁免㆞位 12 個月,但此等計劃在這段期內若不向處長申請註冊或豁免, 則期滿後將會喪失其㆞位。當然,這點須視乎本局審議稅務條例的修訂時所達致的意 見。

有關匯集計劃的規定

 本條例草案與先前的草案比較,其㆗有㆒項與「匯集」計劃有關的新規定,就是凡 包括在㆒項總信託契約或保險單㆘的各項退休計劃,可將其資產匯集㆒起,以便進行 投資或管理。為方便那些最可能參與這類匯集協議的小型企業,政府建議為這類退休 計劃訂立簡化的註冊程序。本條例草案建議這類參與匯集協議的個別計劃在申請註冊

時,只須㆒併呈交㆒份由有關協議的管理㆟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提出申請的個別計劃 為該協議的成員,連同㆒份由律師發出的綜合聲明及㆒份由核數師擬備的綜合報告, 證實該等在申請㆗的計劃的基本細節情況。

 專案小組支持為「匯集」計劃訂立簡化註冊程序的意念,但注意到若沒有核算該協 議其餘各參與計劃的帳目,實難擬備㆒套綜合報告或經核算的帳目。鑑於考慮到參與 匯集協議計劃多為小規模企業僱主的成本負擔,小組成員建議另㆒個方法,規定參與 協議的個別計劃須各自呈報經核算的帳目,但是,倘計劃的大多數成員經決議通過,

則可豁免遵守該項規定,惟於㆔年內不得行使這項豁免權利逾兩次。香港會計師公會 對於這項豁免選擇有所保留,但專案小組卻基於實際理由支持這項建議。我將於委員 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訂。

僱主清盤時優先付款

 本條例草案第 78 及 79 條旨在修訂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 6 章)及公司條例(香港 法例第 32 章),使僱主㆒旦清盤時,其與退休計劃有關的未清付供款成為優先債項。 建議按每名僱員計算,須優先償還的款額應為未清付供款不多於 50,000 元的 100%, 另加該 50,000 元限額以外任何餘額的 50%。專案小組經考慮各關注團體提出大相逕庭 的意見後,定㆘這個限額,認為這個數額標準已屬恰當,並且大致㆖能在僱主與㆒般 債權㆟的利益之間,顯示出合理的平衡。

97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有關專業報告及證明書的規定

 當局經與專案小組討論,並且進㆒步諮詢香港會計師公會及精算師學會的意見,原 有條例草案有關核數師及精算師的報告和證明書的規定,經予重大的技術修訂。我相 信各有關專業㆟士對我們嘗試作出的改善會感到滿意。

 我想提出㆒點,就是我們必須顧及有些情況,即要求計劃管理㆟為㆒些自開始以來 並無保存妥善帳目及紀錄的計劃重組有關紀錄,未必實際可行或對管理㆟造成不必要 的麻煩。為免阻礙現有的計劃申請註冊,政府建議接納合格核數師的報告,說明其在 未經驗證的情況㆘,信納有關信託㆟或僱主(倘屬匯集協議的參與計劃則為該協議的 管理㆟)就該計劃註冊生效日期時的情況所作的陳情。專案小組察覺此舉意味 該計 劃可能須要保存㆒份合格核數師的核數報告,直至在作出該項聲明前已參加該計劃的 成員全部脫離該計劃為止。儘管這並不是㆒項完全妥善的解決辦法,專案小組在沒有 其他更完善的辦法㆘,預備採用這項建議。不過,政府在日後宣傳這項法例時,須向 公眾㆟士-

分解釋這項安排的影響。

 我 亦 想 註 明 ㆒ 點 , 國 際 會 計標準委 員 會 (Intert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剛發出㆒份徵求意見稿第 47 號,名為《退休利益成本》,於㆒九九㆔年㆔ 月十五日前蒐集意見。對於本港,這可謂適逢其會。我促請香港會計師公會研究這份

建議書,然後擬備㆒套切合本港情況的建議,以便向僱主提供指引,使他們可正確㆞ 計算退休利益的成本。

此等建議籲請律師於計劃開始時提供某些證明書,證實該計劃符合法律規定,而精 算師僅須定期只就界定利益計劃提供意見。至於作為信託㆟及管理㆟則毋須具備特別 資格。我們作為核數師,必須每年製備核算證明書。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的建議㆟手 編制只有 36 名,除將回件存檔及就投訴採取行動或發現報告有紕漏而須採取行動外, 實難執行其他工作。因此,如有任何出錯以及當僱主或信託㆟或管理㆟破產時,我們 作為核教師自是首當其衝。無疑清盤㆟會向我們提出訴訟,俾能為僱員討回損失。在 我們方面,會計業視退休利益及退休計劃為㆒個機會多於㆒項威脅。其實,我們視之 為㆒個機會是因為假如我們黽勉從公,並且獲得恰當的報酬,尚可購備適當款額的專 業賠償保險,以防工作㆖出現疏忽失誤。會計業會確保業內㆟士能獲得適當的訓練去 進行這項工作,並對其㆗涉及的風險提高警覺。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李永達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自九零年政府提交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初稿予本局討論,至今年十月, 專案小組終於完成有關草案的審議。草案分別從資產分開、提供足夠的款項、獨立審 核及公開資料這㆕方面,去維護僱員在退休保險計劃㆗的利益。相對於目前「無㆟管 理」的情況,草案對監管私㆟退休保險計劃來說,可算是㆒個進步。草案在草擬時, 原意是希望規管現存私㆟退休的計劃,而當時政府仍未決定推行強制性私㆟公積金計 劃,因此政府和工商界都很擔心這條草案管制太嚴,會挫傷僱主設立退休計劃的積極 性。不過,現在政府已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79

決定推行強制性私㆟公積金計劃,並已發出諮詢文件,徵詢公眾意見。這樣㆒來,會 導致草案成為強制性私㆟公積金制度的監管和執行機制的㆒部份。因此在審議這項草 案時,應同時考慮政府即將實施的強制性私㆟公積金計劃。

副主席先生,未來香港將會有 200 多萬的勞動㆟口,大部份將會參與私㆟公積金計 劃。草案既然作為保障僱員的主要工具,其精神應該從嚴而不應從寬。政府㆒直以來 均表示整個規管的制度,主要是採用不干預的政策,通過專業㆟士來完成這個監管, 本㆟對這點不敢苟同。因為強制性私㆟公積金計劃將會全港推行,在計劃㆗,政府已 將自己的角色減至最低,而現在又對賴以保障僱員的草案採取不干預的政策。更令㆟ 失望的,是僱員管理自己資產的權利,也被剝奪。退休保障計劃內的款項,無論是指 定的供款,或是指定的利益,均屬僱員的資產,僱員絕對有權參與監管退休計劃的運 作。但在草案內只有第 36 條確定僱員成立諮詢委員會,就退休計劃向僱主表達意見和 索取有關資料。然而,諮詢委員會並無法定的權力,這個委員會只是僱員和管理㆟員 ㆒個互相溝通的途徑。既然這筆錢是僱員資產,作為他們將來退休後的倚靠,為何草 案不給與諮詢委員會法定權力,去監督計劃的運作呢?本㆟對此感到失望。本㆟希望 政府對諮詢委員會的條款和運作方法,在訂出規則和發出指引時,應考慮到諮詢委員 會作為僱員監管計劃運作渠道的意義和重要性。

草案另㆒點未能令㆟滿意的,就是有關受託㆟的規定。草案第 27 條對註冊的退休計 劃有關受託㆟的訂立原則為㆒:信託的唯㆒受託㆟不應是僱主的受託㆟;㆓、凡信託 文書訂定委任兩名或以㆖的受託㆟,當時最少需委任㆒名非僱主的受託㆟。以㆖的規 定會造成當受託㆟超過兩名時,僱主受託㆟和非僱主受託㆟就變成極不成比例,可能 是五比㆒或甚至六比㆒。因此條文應訂出㆒個僱主受託㆟和非僱主受託㆟的合理比 例。同時為了考慮到僱員作為公積金直接的受益者,應該能選派代表,成為信託㆟。 因此本㆟建議政府日後應考慮諮詢委員會可以互選代表,成為信託㆟。再者,草案對 受託㆟的資格,並無規定。本㆟認為為了保障僱員的權益,應對受託㆟的資格作出彈 性的規定,例如,在徵詢過諮詢委員會後,在他們不反對的情況㆘,可以委託專業資 格㆟士作為獨立的受託㆟,而同時僱主在委託受託㆟時,亦須向諮詢委員會作出諮詢。

副主席先生,本㆟希望政府在草案實施㆒段時間後,以及強制性私㆟公積金計劃開 始時,能夠對草案作出適當的修訂,以處理有關問題。

 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唐英年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在我之前發言的議員已經有說服力 ㆞闡明規管私㆟退休計劃的理由,提出的論據既鏗鏘又清晰。我不打算贅述他㆟說過 的話,我只想說我絕對支持他們。

但當我們說,我們必須透過規管來保障僱員,我們就要界定目標,這㆒點是重要的。 那麼規管應包括些甚麼?同時我們應保障哪些㆟?為研究本條例草案而成立的立法局 專案小組和技術小組,我是其㆗㆒名成員,已對這些問題詳加考慮。現謹概略匯報有 關審議的結果。

98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豁免的權力

首先,是規管的範圍

 本條例草案涉及廣泛的範圍:包括現時在香港實行的所有計劃以及不論其本籍在何 處但在香港接受供款的所有計劃。這樣做是必須的,因為可避免有㆟利用「外國」計 劃來迴避規管的要求。

不過,將本條例草案的範圍散佈至如此廣泛,對於跨國公司為少數在港工作的僱員 提供的全面退休計劃,可能產生困難,尤以這些計劃在其本籍所在㆞須受另㆒套不同 的規管制度所限為然。僅有㆒小撮會員參與的本港小型計劃,要遵守本條例草案所包 含的所有規管,可能亦有困難。

 本條例草案建議,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應獲授予有限的權力,在㆘列情況㆘豁 免某些計劃不受註冊規定所限:

(a) 他相信有關計劃已獲㆒個可接納的海外機構註冊或認可,而該機構是執行類似 的規管職能;或

(b) 參與退休計劃的僱員有不超過 10%或不超過 50 ㆟(以較少者為準)是香港的 永久性居民。

 在其他㆞方受到規管的計劃,應獲豁免不受法例所限的意念,普遍獲得接納,但有 批評認為,第㆒項準則是期以處長的主觀測試所得的結果可能完全不明確。專案小組 成員對此亦表示關注。對於這點,政府答允發出指引,詳列海外主管機構符合執行與 本港規管當局相同職能資格的基本準則。稍後當處長累積了所需的規管經驗,亦會公

布㆒份符合這項豁免資格的海外機構名單,以供參考。這是我所理解的情況,謹請當 局加以證實。

 關於受豁免計劃的界限,專案小組認為並非過低,以致豁免規定失去效力;亦非過 高,以致造成漏洞。

但就第㆓項準則來說,律師會指出「香港永久性居民」㆒詞的法律含意,非常複雜。 ㆒些工會組織亦質詢如何期望僱主能夠得知及掌握其僱員日後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 資料。為解決這些問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將提出修訂,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持有㆟」取代「香港永久性居民」㆒詞。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僱主須將其僱員身份 證的詳情加以記錄。修改後的定義,應使這個問題較易處理。

 關於保障參與香港以外計劃的成員㆒事,這正是我將會談及的第㆓個問題。我們應 該保障哪些㆟?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81

 本條例草案的若干規定,特別有關撤銷以香港或香港以外㆞區為本籍計劃的註冊規 定,其制訂方式只影響及參與香港計劃的成員。例如,第 50 條及 51 條規定,參與計 劃的成員,必須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或符合若干居住規定的㆟士,才可向香港的法庭 提出申請,就其應得以及實得利益之間任何不足之數作出裁決。

 專案小組並不同意這點。我們的論據是,某項計劃㆒旦在香港註冊而受到香港規管 當局的規定所限,則按本條例草案而提供的保障,應包括所有參與計劃的成員,而非 只是參與香港計劃的成員。參與這種計劃的海外成員若希望這樣做,亦應獲給與機會 向香港法庭申請作出有關裁決。

 我很高興政府當局沒有堅持該項政策的原意。張建東議員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 多項修訂,以撤銷本條例草案內若干項涉及是否適用於參與非香港計劃成員的限制規 定。這些修訂,不但為直接受影響㆟士所歡迎,同時,基於持平公正的原則,亦應受 到歡迎。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本條例草案,但須經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旨在規管為本港僱員福利而自願設立的職業 退休計劃的運作。這條條例草案,是經過異常持久和詳細的審議及諮詢才訂定。

張建東議員和專案小組各位成員對這條條例草案小心研究,我特此致謝。由於條例 草案複雜,我們設立技術小組,由張議員出任主席,審議草案的全部條文。將在委員 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是政府當局和技術小組過去數月內不斷對話的成果。我認為 這些修訂,使我們可以制訂大為改善的條例草案。

 對於有關的專業、行業及勞工組織所提出的寶貴意見,我亦衷心致謝。

今午曾發言的議員對擬設的規管架構提出不少需予進㆒步考慮及澄清的問題。我高 興能夠對該等問題作出正面的反應。

 專案小組特別關注到,在處長採取最低度干預的情況㆘,現時所建議這個大體㆖屬 於自我規管的做法,會否有效。正如張議員正確指出,以香港的情況而言,這個做法 是「合理可行的第㆒步」,因為直至現時為止,退休計劃完全不受任何監管。雖然我們 並不認為在㆒夜之間把這個情況轉為嚴密監管是恰當,但議員可以放心,在註冊處處

長逐步累積實際經驗的時候,我們會繼續檢討規管安排建議。我們亦會仔細注視英國 的麥士維(Maxwell)退休計劃檢討,以便汲取有用的經驗。該項檢討的結果,將於㆒九 九㆔年㆘半年公布。

雖然建議的架構,初期只適用於自願設立的計劃,它亦可為將來任何強制退休保障 計劃提供穩固的基礎。不過,我們也明白,要切合強制計劃的需要,可能便要對本條 例草案建議的安排加以補-

或修改。我們會在適當時候考慮這點。

98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唐英年議員剛才提到專案小組覺得,個別計劃在選擇司法管轄㆞區方面,應受某種 形式的法律管制,同時,亦應訂定基本準則,規定海外當局可因其職能大致㆖類似處 長的職能而符合資格,因此在該司法管轄㆞區的計劃,可獲轄免本條例草案的規定。 原則㆖,我們有責任編製這樣的㆒份認可海外司法管轄㆞區名單,供註冊之用。不過, 要編製這種名單,必須先進行-

分的研究和具有這方面的規管經驗。鑑於專案小組關 注退休計劃的本籍選擇不應純為方便而作出,處長會在適當時候,設法以指引形式, 列出海外司法管轄㆞區怎樣才算符合具有大致㆖類似職能資格的準則。

張議員較早時已促請各位議員留意建議規管架構的㆕項指導原則,即是:

― 資產分開;

― 足夠款項;

― 獨立帳目審核工作;及

― 資料披露。

雖然這些原則會導致把責任加諸條例草案所指定的若干㆟士身㆖,特別是計劃的管理 ㆟、指定㆟士及僱主身㆖,但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㆒般來說,這些責任是符合此等 ㆟士的特別專門知識和權力的。

此外,亦有㆟對指定㆟士的居住規定表示關注。由於離岸計劃的管理㆟不㆒定在香 港居住,故在本㆞最低限度應有㆒名聯絡㆟,使處長可方便執行法律的規定,這是很 重要的。因此,我們的意圖是該名指定㆟士通常應為㆒名在本港居住的專業㆟士,其 主要任務是擔任處長與計劃之間的聯絡㆟。

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將獲授權執行若干職務,主要是為特定的計劃註冊或豁免 註冊。有㆟對於處長行使這些權力的酌處程度表示關注。我們已費盡心力,設法確保 處長有足夠的酌處權,使僱員及僱主的利益,能夠維持適當的均衡。

 本條例草案亦已簡化,以便協助計劃經辦㆟更易於確定他們所需遵循的程序。為協 助確保本條例草案是「使用者容易理解」,當局會出版說明文件,協助僱主及其他有關 ㆟士瞭解他們的法定責任;申請文件的設計,將會把為註冊及監察用途而需提供的資 料盡量減少;此外,當局將配合本條例草案的實施而出版指南,供準申請㆟參閱。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通過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83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豁免登記及移交權力(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0 條獲得通過。

衛奕信勳爵文物信託條例草案

第 1、4、7 至 9 及 11 至 15 條獲得通過。

第 2、3、5、6 及 10 條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此等條文,此等修訂以我名義載於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這些是技術的修訂。修訂是有其必要的,以便使條例草案擬稿的㆗英文本所採用的 相應用語含義趨於㆒致,並使㆗文用語與本局所通過的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真確㆗文本 所用的類似用語保持㆒致。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在“信託資金”的定義㆗,刪去“資金”而代以“資本”。

第 3 條

第 3(2)條修訂如㆘:

刪去所有“以及不動產或動產”而代以“及財產”。

98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第 5 條

第 5(3)條修訂如㆘:

刪去“資金”而代以“資本”。

第 6 條

第 6(1)(d)條修訂如㆘:

刪去“不動產或動產”而代以“財產”。

第 6(3)(c)條修訂如㆘:

刪去“personal”而代以“movable”。

第 10 條

第 10(a)條修訂如㆘:

刪去“為核數師的㆟或團體”而代以“的核數師”。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3、5、6 及 10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3、6、8 至 11 及 15 至 18 條獲得通過。

第 4、5、12 及 13 條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述條文。  我不打算詳述這些修訂,因為它們主要屬技術性質。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85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5、12 及 13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7 條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第 7 條,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所載。

 在提出這項修訂的同時,我想清楚表明我是完全贊同有需要維持㆒個有效而合理的 規管機制。然而,我相信我的修訂建議不會削弱這個機制,也不會令投資者卻步,或 影響香港的金融㆗心㆞位。再者,現時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某㆒市場的投資者是基於 該市場的規管程度而作出投資決定的。

謝謝,主席先生。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劉華森議員在恢復㆓讀辯論時指出,專案小組大部份成員並不支持鮑 磊議員的建議。事實㆖,鮑磊議員提出的㆒點已在專案小組會議㆖予以詳細討論,但 鮑磊議員似乎未能如其他議員㆒樣,加以信納。基於我在今午較早前恢復㆓讀辯論時 闡述的理由,政府當局亦強烈反對鮑磊議員的建議。我不打算再作重覆。

不過,我確實希望再次指出,鮑磊議員的建議,會顯著降低第 40A 條現時規定董事 須保持的防範標準。此外,這項對現行第 40A 條所作適用於在本㆞註冊成立的公司的 修訂,只是為投資者所提供保障的第㆒步損害。第㆓步是鮑磊議員稍後會建議對新訂 條文第 342F 條所作的㆒項類似修訂。政府當局訂定該 342F 條對在海外註冊成立的公 司適用,目的是規定該等海外公司的董事亦須保持類似的防範標準。後㆒項修訂會影 響極大部份㆖市公司,因為超過㆒半㆖市公司現時是在海外註冊成立。

98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我希望重申政府當局的意見,假如這項修訂獲得通過,本局將會反使投資㆟士的利 益受到損害。我促請各位議員不要支持鮑磊議員的修訂。

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但遭否決。

第 7 條付諸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這是原來的第 7 條。

第 7 條獲得通過。

第 14 條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提議,修訂草案第 14 條。

此項修訂旨在規定,除授權發出載有不真實陳述的招股章程的㆟士外,任何授權流 傳或分發該章程的㆟士,亦須負刑事責任。本修訂顧及新訂的第 342F 條適用於在香 港以外註冊成立的公司。修訂後的條文保留最初建議,由有關㆟士證實所指的陳述無 關重要或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為真實,作為辯護。這項辯護,與現有適用於在本㆞註

冊成立公司的第 40A 條的規定相同,因而為各㆟提供公平的競爭機會。

鮑磊議員表示他會提出動議,修訂草案第 14 條。他對第 342F 條提出的修訂,與他 較早時對第 40A 條提出的建議,實質㆖相同。政府當局基於我已詳述的理由,強烈反 對鮑磊議員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

委員會主席(譯文):大家都知道,鮑磊議員亦已發出通知,擬對本條提出修訂。本㆟ 現請鮑磊議員就金融司建議的修訂及其本㆟所提修訂發言,而除非金融司的修訂遭否 決,否則不會請鮑磊議員提出他的修訂。所以如金融司的修訂獲通過,即表示鮑磊議 員建議的修訂不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87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我對第 14 條提出的修訂與我對第 7 條提出的修訂有直接關連,而第 7 條的修訂動議已遭否決,故此我無謂再提出第 14 條的修訂,以免阻礙會議進行。

委員會主席(譯文):多謝,鮑磊議員。

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4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10A 條 費用

新訂的第 12A 條 有關專家同意及配股的規定

新訂的第 17A 條 違反本條例所載罪行的罰則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㆓讀新訂草案第 10A、12A 及 17A 條。

 我不打算詳述這些條文,因為條文所作的修訂,純屬技術性質。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新訂條文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條文經過㆓讀。

此時,金融司就㆘㆒項條例草案提出動議。

委員會主席(譯文):金融司,我相信你提出的動議應為稿辭英文本第 14 頁開首部份 所載的。

98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金融司(譯文):主席先生,對不起。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10A、12A 及 17A 條應列入 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4、6 及 7 條獲得通過。

第 5 條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提議,修訂草案第 5 條。

 該項修訂,純屬技術性質,而且與我較早時所動議對 1992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 條例草案作出的修訂配合。我不再重覆我的說話。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5 條

第 5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之前加入 ―

“(1A) 在第 28(2)條 ―

(a) 在(c)段㆗,廢除句號而代以分號;及

(b) 加入 ―

“(d) 就規則所指明的不同級別或種類的註冊㆟,施加不

同的規定。”。”。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89

(b) 加入 ―

“(3) 在第 28(4)條㆗,加入 ―

“(c) 在(a)段所述的規則生效當日及自該日起,須將《證券條例》(第 333 章)第 55(2A)、83(4A)、89 及 90 條㆗,凡指第 65B 條之處,視作已 改為指財政資源規則。”。”。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6A 條 保密等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提議,㆓讀新訂的草案第 6A 條。

 該條作出㆒項技術性修訂,以配合 1992 年公司(修訂)(第 2 條)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新訂條文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條文經過㆓讀。

金融司(譯文):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6A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新訂的第 6A 條

修訂條例草案,加入 ―

“6A. 保密等

在第 59(4)(c)條㆗,廢除“由公司註冊官”而代以“被”。”。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99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

主席(譯文):由於擬提出的修訂很多,我現根據會議常規第 46(2)條的規定,請每位 擬提出修訂的議員先行就所有相關的修訂發言,以便節省時間及避免需要重覆申述論 據,而我們會在所有演辭發表完畢後,才提出個別條文及附表的修訂動議。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草案第 2(1)條。

 修訂草案第 2(1)條,是消除某些詞語釋義方面的不明確之處。「保險安排」、「會員」、 「職業退休計劃」這些對規管規定具有基本意義的詞語,其定義已予修訂,以澄清法 例目的。對「保險安排」㆒詞所作修訂,是確保這些安排是與獲認可承保㆟訂立,而 根據這些安排,承保㆟須負責管理有關計劃及其資產。

 對「會員」㆒詞所作修訂,是確保取得計劃㆘利益的權利,得到明確界定。

 對「職業退休計劃」㆒詞所作修訂,是排除只有在投保㆟去世或身體傷殘時才支付 利益的保單。

 正如我較早時在恢復㆓讀辯論的致辭㆗所說,擔當作為處長與計劃之間聯絡㆟這項 重要任務的「指定㆟士」,應為居於香港的㆟士。該詞現予修訂,改為參照經修訂的草 案第 16(f)條及新增的草案第 41A 及 42(3)條,使居留規定變得明確。

 正如唐英年議員在㆓讀辯論時所說,我們已將提及永久居留的條文檢討。「香港永久 性居民」㆒詞現改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以便處長根據草案第 8、11、 12 及 15 條給與或撤銷獲豁免身份。在我說到有關條款的修訂時,會再加詳述。

草案第 2(1)條亦予修訂,以包括「㆖訴委員會」㆒詞的定義。該詞在與㆖訴有關的 新條款第 61A 至 61F 條內出現。

 對草案第 2(4)(d)(i)條所作修訂,是澄清凡受信託管限的匯集協議,應由根據信託㆟ 條例註冊的信託公司管理,因此亦受該條例管制。

 現遵照與專案小組討論後所達成的協議,將草案第 2(6)條刪去。該條訂明㆒個㆟須 在㆒年內留港不少於 300 ㆝,才被視為是通常在香港居住。刪去該條是因為不宜為㆒ 個在其他條例內常用的詞語另訂特別意義。

 由於我將會動議數項互有關連的其他修訂,我會藉此機會解釋修訂理由。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91

第 3(2)條現予修訂,將營辦非法計劃的罰則提高。鑑於專案小組對建議監管方法的 效力表示關注,我們建議提高某些罪項的罰則,以加強對僱員的保障。原先的條例草 案建議,非法營辦退休計劃,㆒律處以罰款 10 萬元。現時這行為會構成兩級罪行,可 被處以㆘列任何㆒項罰則:

(i)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罰款 10 萬元及另外每日罰款 5,000 元;或 (ii) 經公訴定罪後,罰款 50 萬元及另外每日罰款㆒萬元及監禁兩年。 法庭會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所處的罰則。

第 3(3)條現予修訂,澄清只有在香港以外的政府機構,其營辦的計劃乃屬非牟利者, 始不包括在監管架構內。

草案若干其他條文亦予修訂,更明確㆞訂出我們給與豁免或准予註冊的規定。

倘有關計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成員㆟數有限,或已由其他㆞方妥善監管,則可准予 豁免受規管規定限制。因此,第 8(3)(a)條現予修訂,規定有關豁免只適用於由海外規 管當局妥善監管的計劃。

第 11 條規定獲豁免計劃須每年向處長提供情況資料。該條第(1)(b)款現予修訂,指 明凡計劃在豁免時其成員㆗的香港永久性身份證持有㆟㆟數不超過 10%或 50 ㆟,才 需提供此類身份證持有㆟成員的㆟數資料。

第 12(1)條及第 13(1)條現予修訂,目的在使撤回豁免受本條例草案規定管制的理 由,是明確㆞與發出這項豁免的原來準則有關;並加入多㆒項撤回理由,即處長發現 有關計劃的海外規管當局,不再執行大致㆖類似本條例草案賦予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 處長的職能。

第 19 條和計劃的註冊有關。該條第(1)款現予修訂,闡明計劃須最少有㆒名獨立受 託㆟的規定,只適用於受信託所管制的計劃。

第 19(2)(a)條現予修訂,澄清除不受信託管限的離岸計劃外,處長對不受保險安排 規管的計劃,亦有酌處權給與註冊。同樣,對第 19(3)條所作修訂,指明處長為不遵守 受託㆟規定的計劃註冊的酌處權,只限於海外司法管轄㆞區內的計劃,而該計劃是由 於有關的正確管限信託的法律,以致不能遵守有最少㆒名獨立受託㆟的規定。

 多項草案條文已予修訂,利便處長執行職務。

第 8(4)條現予修訂,授權處長在決定某項計劃是否合符豁免資格時,可尋求任何他 認為需要的資料。就某項已獲豁免的計劃而言,第 11(1)(d)條現規定,有關僱主如姓 名、名稱或㆞址有任何更改,須於㆒個月內通知處長。

99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為協助確保處長-

份知悉可能影響註冊計劃的更改,第 23 條現予修訂,規定凡僱 主、指定㆟士或管理㆟的姓名或名稱如有任何更改,僱主必須處知處長。

 正如我較早時提到釋義條款的修訂時指出,我們重新界定永久居住權的意義,以持 有《㆟事登記條例》意指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為準。第 8(3)(b)及(c)條現予修訂, 以回應如何預期僱主能夠得知僱員其後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質疑。由於僱傭條例規 定僱主須將僱員身份證的詳情記錄,第 8 條提到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 應利便僱主遵守法定的規定。正如唐英年議員在恢復㆓讀辯論時指出,有關對計劃成 員居住身份的修訂,亦會加強成員的保障。已修訂的第 11(1)(c)條,將規定僱主把處 長已發出豁免證明書㆒事,通知持有《㆟事登記條例》意指身份證的所有成員。第 12(2)(b)及第 13(2)(b)條,亦已作出類似的修訂。

 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指定㆟士」預期擔當處長及計劃之間聯繫㆟的關鍵角色。因此, 若干項修訂說明委任及免除指定㆟士的準則。第 16(f)條現予修訂,以規定指定㆟士應 是在香港居住的個㆟(通常為管理㆟)或在香港有營業㆞點的法團。新增第 41A 條, 旨在確保在計劃註冊後獲委任並通常在香港居住的所有受託㆟,都作出「指定㆟士」 須作的承諾。

第 42(1)(a)條現予修訂,以更全面㆞涵蓋需要替換指定㆟士的情況。第 42(1)(b)條訂 明,有關僱主或管理㆟主要負責安排替換指定㆟士。

第 43 條現予修訂,指明必需替換指定㆟士的情況,例如解除承諾的申請是由計劃的 唯㆒指定㆟士提出,又或者有關信託文書的條件訂明須替換呈辭的受託㆟。

條例草案其㆗㆒項主要規定,就是計劃的資產不應有任何產權承擔。由於與專案小 組的磋商,我們需要規定若干例外情況。因此,第 22(1)(b)條現予修訂,容許為要取 得所需貸款以應付該計劃的負債而作的押記或質押,以及容許在正常業務過程㆗所給 與的可換取該計劃的資產㆗的權益的認購權。

 多項條文已參照市場慣例及專業意見而修訂,使方便遵守。

第 25 條如原本所草擬㆒樣,訂明計劃必須在條例生效日期後五年內具備償款能力。 不過,現時在此條之內,對界定利益計劃的提供款項已加入某種程度的靈活安排,凡 因外在因素而非僱主不遵行精算師提出的提供款項建議而致未能具備償款能力,則由 此等因素引致的不足之數,可以結轉,最長可達㆔年。

第 26 條原本規定需提供精算師證明書,證實所有不足之數,已在五年過渡期屆滿前 補足。此條在第 25 條修訂之後變得多餘,因而刪除。

 為確保處長及計劃成員可迅速獲得通知計劃終止或清盤,第 31 條現予修訂,指明有 關僱主及指定㆟士須在計劃終止或清盤的 14 日內發出通知。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993

第 33 條如現時所草擬㆒樣,包含若干有關精算師發出精算師證明書時的詳細規定。 由於這些細節偏於技術性及只對精算師適用,我們現建議將細節移往第㆓附表。不過, 為協助精算師履行其法定職責,第 33 條現予修訂,規定計劃的僱主須容許精算師及其 助理接觸其簿冊及紀錄,並向該精算師提供與其職責有關的資料。該條現加入循簡易 程序定罪後罰款㆒萬元的罰則,以制裁不遵守有關規定的僱主。

 我現在轉談為加強計劃成員保障而修訂或添加的條文。

 我們建議擴大第 29 條的範圍,旨在對計劃資產的某些類別投資作出限制。在原先的 條例草案內,我們建議不得向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其有關連㆟士提供貸款,但容許最多 10%的計劃資產投資於受限制投資項目。其後我們已擴-

「受限制投資項目」的定義, 不但如條例草案所述,指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其有關連㆟士的證券,或由他們發行的證 券,亦指任何以認購權形式發行的證券,而該認購權㆒旦予以行使,便會構成對該有 關僱主或其有關連㆟士作出股本投資。不過,我們會容許透過行使認購權,對並非該 有關僱主或其有關連㆟士的法團作出不受限制的股本投資。

 為進㆒步保障計劃成員,我們已禁止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或之後,未經處長批准而對 非㆖市公司(即並非在聯合交易所㆖市或在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的海外 交易所㆖市的本㆞或海外公司)作出股本投資。現修訂第 29(5)條,為處長提供更大靈 活性,可決定計劃的管理㆟必須遵守㆖述投資規定的期間(不少於㆒個月),而非原先 擬定的㆔個月期限。

新訂第 46A 及 58A 條,以及修訂後的第 55 條,旨在於㆒項計劃撤銷註冊或清盤時, 加強計劃資產的保障。新訂第 46A 條使法院可應處長的申請,㆘令凍結計劃的資產。 處長可於作出撤銷註冊的建議後,即時向法院提出申請。不過,凍結資產對定期付款 及法院命令發出日之前應繳的付款並無影響。現有的退休金及其他真正的付款仍須繼 續支付。法院發出的命令,在法院應處長提出申請撤回該命令、或㆖訴委員會指示處 長恢復該計劃的註冊,或由法院發出清盤令替代的情況㆘,停止生效。

第 55 條的修訂,使計劃的清盤㆟首先可代表計劃的成員進行法律程序,而不論計劃 的條款有任何規定,即甚至條款有禁止這種行動的規定;其次清盤㆟可就與該計劃的 資產有關的債項、申索或法律責任作出任何適當安排。新增訂第 58A 條規定,凡法院 ㆘令計劃清盤,計劃的清盤㆟可代表該計劃的任何受益㆟,向法院提出申請,指明任 何參與該計劃的營辦及管理的㆟為該宗申請的答辯㆟。法院於接獲申請後,可釐定受 益㆟應得利益的不足之數,並裁定該答辯㆟須支付㆒筆相等該數的款額。

 在修訂現有條文或建議新條文時,我們間㆗察覺到有需要賦予處長權力,就新訂或 已修訂的條文訂立附屬規則,或根據工作㆖的經驗,澄清立法的目的。因此,列明處 長可訂立甚麼種類規則的第 65 條已予擴大,以包括與㆘列事宜有關的規則:計劃基金 須達到-

足的期限;計劃成員對決議案的通過;僱員諮詢委員會的成立、組織、程序

及解散以及有關事宜;規定指定㆟士向處長具報擬對註冊計劃作出的修訂;以及有關 計算破產㆟或清盤㆗的公司原應撥入計劃資產的未付供款。

99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十六日

第 71 及 72 條規定處長在指定的情況㆘向若干㆟士披露資料,以及在第 72 條㆗,特 別規定向稅務局局長披露資料。這些條文已經簡化,取消第 71 條㆗關於向律政司或公 司註冊處處長披露資料的規定。第 72 條詳細規定處長和稅務局局長互相交換資料,該 條現已刪除(第 70 條作出相應修訂),而代以在第 71 條㆗加入㆒項只關於向局長披露 資料的規定。

主席先生,基於我較早時提出修訂第 3(2)條時所列舉的理由,我們亦對第 73(2)及(3) 條作出修訂,對有關的罪行施予更重的刑罰。任何㆟如故意作出失實的聲明或證明, 以當作遵守本條例草案的規定,即構成兩級罪行,可被處以任何㆒項罰則 ―

(i)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

(ii) 經公訴定罪後,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五年。

 任何㆟如遵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文件,而該文件所用的語文並非㆗文或英文,則根 據原有第 74 條,處長可規定該㆟提交該文件的㆗文或英文版本。修訂後的條文有更大 彈性,使該㆟可選擇使用㆗文或英文。

 我們建議兩項較輕微的修訂,首先是刪去第 64 條內「會同行政局」的字眼,從而減 輕總督會同行政局的工作量。第㆓是闡明我們在第 68 條的意向,即任何由處長根據第 39(2)條委任,對㆒項計劃進行查詢的㆟或公職㆟員,在執行本條例㆘公職時,均毋須

因此而招致任何個㆟法律責任。此外,由於本條例草案自首讀以來曾作出大量修訂, 我們並對過半數的條文,作出輕微的修訂,例如更正英文拼法及相互參照。

草案的附表亦有多項修訂,以便更清楚訂明計劃註冊時所需的專業證明規定。

 附表 1 第 1 及第 2 部內的律師聲明已予修訂,以涵蓋那些申請計劃是既不受信託所 管限亦非受㆒項保險安排所規管的情況。

㆒如目前所草擬,附表 1 第 1 部規定核數師對個別計劃作出的聲明,目的是證實該 計劃的償款能力,以及確定供款是否根據計劃規則或精算師建議作出。為使處長獲得 更多資料以-

份執行其監管職責,附表 1 的核數師聲明現予修訂,規定核數師亦須就 財政年度最後㆒日該計劃的資產與其既有總負債相比的不足之數作出報告。

主席先生,我較早前曾向議員保證,指定㆟士所須執行的法定職責,將會與其擁有 的專業知識及權力相稱。假如公司集團有多位僱主,而其計劃涵蓋集團內所有僱員, 則為使該等僱主易於執行職責,我們建議增訂第 61G 條。新條文規定,某名僱主可以 受提名代表其他「有關僱主」為計劃申請豁免或註冊及履行成立第 36 條所指諮詢委員 會的規定。

第 8(2)、8(3)(b)及 16(d)條亦相應予以修訂。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