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2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8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成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31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缺席者:

林鉅津議員

潘國濂議員

8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列席者:

金融司林定國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立法局秘書劉國康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3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香港考試局條例(修訂附表)令......................................... 396/92 1992 年公安宵禁(更改)(第 4 號)令........................................... 397/92

1992 年電訊(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

(費用)(修訂)(第 2 號)令 ................................................. 398/92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3) 麥理浩基金受託㆟報告書

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

(34) 華㆟慈善基金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

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35)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委員會截至㆒九九㆓年六月㆔十日止的 週年基金管理報告

(36) 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 警察教育福利信託基金受託㆟報告書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跨越㆒九九七年的合同、契約及協 合同、契約及協議

㆒、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國發表聲明,表示香港政府簽訂或批准的合同、 契約、協議,凡未經㆗國政府認可者,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後無效,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跨越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而在簽訂或批准時未經㆗國政府明確表示同意的合 同、契約及協議共有多少,請詳列此等合同、契約及協議;

8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b) 政府會否鑑於該項聲明而尋求㆗國政府對㆖述(a)項提及的合同明確表示同 意;及

(c) 政府計劃在現時至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期間簽訂或批准哪些合約、契約及協 議?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由於㆗國政府的聲明所提到的「合同、契約及協議」,意思並不明確,因 此不能提供任何數字,答覆問題的(a)及(c)部份。

至於問題的(b)部份,政府的立場如㆘:

(a) 聯合聲明已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法律,包括合同法在 內,除與基本法互相牴觸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得予保 留。

(b) 根據基本法,在香港現行法律㆘有效的契約,只要不牴觸基本法,便會繼續有 效,並且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

(c) 自聯合聯絡小組在㆒九九零年十㆓月第十七次會議㆗達成諒解後,聯合聯絡小 組已討論過由政府批出而又跨越㆒九九七年的主要專營權。這些討論很有成 果,我們也很高興知道,㆗方打算日後對㆒九九七年後在香港的投資採取積極 的態度。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律政司在主要答覆內說,聯合聲明、基本法,以 及聯合聯絡小組在㆒九九零年十㆓月舉行的會議已訂有足夠條款,可確保在香港現行 法律㆘有效的契約,日後繼續有效,並且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保護。鑑於主要 問題所提到㆗國最近發表的聲明,政府會採取甚麼行動,以確保與㆗國政府達成的㆖ 述協議維持不變;若否,鑑於㆗國最近的聲明,使投得九號貨櫃碼頭合約的其㆗㆒個 機構向銀行借貸時出現問題,政府又豈能完全不顧香港的利益或不設法保障香港的利

益?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法律方面的情形已相當清楚。正如我在答覆的 第㆓部份所說,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已清楚訂明,在㆒九九七年前有效的契約,只要不 牴觸基本法,便會繼續有效。至於九號貨櫃碼頭的撥㆞事宜,已獲㆗方同意,而有關 的批㆞契約亦會按正常程序批出。

唐英年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要求澄清。

副主席(譯文):唐議員,我認為你不能在提問時間要求澄清。我們尚有許多議員要提 出補-

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35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答覆(c)段提到:「聯合聯絡小組已討論過由政府 批出而又跨越㆒九九七年的主要專營權」。律政司可否告訴我們(1)這些由政府批出的 主要專營權是甚麼?(2)有關的討論是關於現時有效的主要專營權抑或是政府擬於現 在至㆒九九七年間批出的專營權;及(3)如香港政府的立場是㆒九九七年以前由香港政 府簽署的合同於㆒九九七年後繼續有效,那麼聯合聯絡小組為何仍要進行這些討論?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葉議員第㆒部份的問題,即關於主要專營權方面, 當局會因應每宗個案的不同情況來考慮。至於葉議員問題的餘㆘部份,恐怕說得不大 清楚,所以可否請他重覆第㆓個問題?因為聽來不大清楚。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可以的,我第㆓部份的問題是:關於主要答覆所述「聯合聯絡 小組已討論過由政府批出而又跨越㆒九九七年的主要專營權」,究竟這些專營權是現時 有效,並且會跨越㆒九九七年,抑或是政府打算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間批出的專營權?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先前所公布的,有關討論是關於與㆗電續訂利潤 管制計劃協議,以及批給貿易通國際貿易電腦服務有限公司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專營 權。至於第㆔部份的補-

問題,葉議員也說得不大清楚,所以可否請他重覆㆒次?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我已經說得比正常的聲量大聲,而或許我說得實在太大聲了。 我第㆔部份的問題是:假如香港政府的立場是㆒九九七年以前由香港政府批出或簽署 的合同於㆒九九七年後繼續有效,那麼聯合聯絡小組在第十七次會議㆗為何同意討論 與跨越㆒九九七年專營權有關的問題?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並沒有出席第十七次會 議,而我亦只能推測有關情況。但讓㆗方知道關於日後簽訂而跨越㆒九九七年的協議, 顯然是明智之舉。

副主席(譯文):可否請議員只提出㆒項補-

問題?我們尚有許多議員等候提問。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要求㆗國政府澄清關於答覆第㆒段提及 的「合同、契約及協議」等詞的確實意思?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恕我直言,我認為鄭議員並不明白答覆的重點。我認 為重點是,正如今午以及較早時發表的㆒項聲明所述,我們已明確表示,有關跨越㆒ 九九七年的現行合同的法律問題,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已有明文規定。

8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律政司在答覆內提到㆒九九零年十㆓月時,㆗英雙方已 就所簽訂的合同、協議及契約達致諒解。現時㆗方聲稱有關的合同、協議及契約在九 七後不予接受,請問這聲明是否違背了㆒九九零年十㆓月㆗英雙方所達成的諒解?港 府方面會否公布當時所達成諒解的資料內容?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不應由我來評論㆗國政府發表的聲明或評論有 否違背所達成的諒解。政府的立場㆒如我今午所說,仍維持不變。至於陳議員所問的 第㆓部份問題,正如先前在本局內已表明,聯合聯絡小組進行的討論,必須保密。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香港政府必定知道香港簽訂了甚麼合同、契約或 協議。同樣,香港政府也必定知道這些合同、契約或協議是否跨越㆒九九七年以及㆗ 國政府曾否明確表示同意。我並非對律政司不敬,不過他在答覆第㆒段表示,由於㆗ 國政府所提到的「合同、契約及協議」意思並不明確,所以未能答覆唐英年議員(a) 部份的問題,我認為言不成理。不知道律政司是否同意我剛才所說的;假如他同意, 他是否可以列出有關合同,如果現在不行,則以書面回覆,又或許以合適的方法列出?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 ― 同時我沒有冒犯之意 ― 夏 佳理議員不明白我答覆的重點。我相信要點是:與該等合同有關的法律究竟是怎樣的? 我們在這方面的立場已頗為明確。

黃宜弘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無論㆗國政府說了甚麼話,政府是否認為,就有 關合同、契約及協議而要求將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承擔,是恰當的做法?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按照㆒般的國際慣例,隨著某㆞區的政府出現任何變 更,該㆞區前政府所承擔有關私法方面的義務,會由新政府承擔。這項國際慣例,聯 合聲明亦有依循;聲明規定,香港原有的法律,包括習慣法在內,只要不牴觸基本法, 應予保留。副主席先生,習慣法繼續有效,港㆟因而繼續享有習慣法之㆘合同法所賦 予的權利和義務;關於這點,基本法第㆒百六十條亦有明確規定:

「在香港原有法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牴觸本法的前提㆘ 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按照他們的評估,這些合同、 契約和協議是否包括由獨立機構,例如醫院管理局所簽訂和批准者;若然,政府會採 取甚麼行動,與㆗國政府澄清此事,以確保醫院管理局訂有有效的合同、契約及協議, 使日後得以順利運作?

律政司答(譯文):我認為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條文顯然包括私營機構的合同安排。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37

慢駛行動

㆓、 鄭海泉議員問題的譯文:以往曾發生多宗事件涉及數目龐大的貨車及公共車輛 司機為表示其集體的不滿情緒而進行慢駛或在禁區停泊車輛,因而引致交通擠塞及對 市民造成不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參與㆖述事件的司機有否遭受檢控;

(b) 當局目前是否正檢討現行的法例規定,以確保有關的規定足以有效遏止司機或 任何其他㆟士藉此等途徑表達不滿;及

(c) 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勸阻司機或任何其他㆟士不要採取此等途徑來表示 不滿?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警方沒有存備檢控參與這些事件的司機的數據。不過,我未聞最近有㆟ 因示威時慢駛或在禁區內泊車而遭受檢控。

公安條例及道路交通條例賦予警方權力,能有效應付這些情況。就如我以前在本局 回答問題時提及,當局現正檢討規管聚會、遊行及集會的公安條例第 III 部,以確保 其條文有效,符合當前情況。

如果司機集結成群、意圖以慢駛或在禁區泊車的方式表示不滿或表達意見,當局會 嘗試勸諭策劃㆟通過協商解決問題,避免對公眾造成不便。

如果大批司機以慢駛方式遊行,警方會盡力將混亂情況減到最低限度,同時確保事 件不會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或㆒般市民。為達到這目的,警方會控制所涉及車輛的數 目,並把這些車輛疏導至對交通影響較少的㆞區。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保安司答覆的第㆓段,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 公安條例第 III 部有哪些條文規定,賦權政府可處理這些事件及活動,以確保交通不 會受阻?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公安條例第 III 部,其㆗規定遊行必須申領牌照,並 賦予警方各種權力,可處理遊行活動。這些遊行包括車輛遊行和徒步遊行,而公安條 例就遊行賦予當局的㆒切權力均適用於這些情況。此外,道路交通條例亦訂有若干規 例,可能適用於這些情況。

8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㆔、㆕段㆗,曾提到當局所採取的㆒ 些措施。我想問保安司先生,政府是否覺得該等措施已有足夠的效力?如有,為何過 去曾發生過多宗慢駛的事件?如認為沒有效力,政府還有甚麼其他的對策?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現時政府沒有打算採取任何進㆒步的措施。我們相信 現行的公安條例及道路交通條例已有足夠效力,雖然正如我剛才所說,當局現正檢討 公安條例的有關條文。我認為這個問題的重點,是在此等情況㆘,讓市民有權自由結 社、自由集會及自由表達意見的同時,又必須確保他們沒有違法或對公眾造成不便。

我們必須在兩者之間求取平衡,而我們認為最佳的方法,始終是將責任留給現場警務 ㆟員,讓他們權衡輕重,並決定應怎樣處理這類遊行或示威活動。我相信警方能非常 有效㆞執行這方面的工作。

公營部門改革計劃

㆔、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在實施公營部門改革計劃的 工作㆖,特別是在節省經常開支及改善服務質素方面迄今所獲取的成績而言,其進展 情況如何?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今年五月,我們成立了效率促進組,以加強推動公營部門改革計劃。其 後,該組㆒直集㆗處理㆘列㆔方面的工作:

(a) 總督在十月七日向本局發表的施政報告內宣布的服務表現承諾:正如我㆖星期 在本局所述,本年底前將有七個政府部門率先作出承諾。這些承諾使市民更清 楚他們有權要求所獲得的服務達到什麼水平及質素,同時協助我們監察我們的 工作是否達到目標;

(b) 設立有系統的計劃,以便清楚界定部門的活動,並使每項活動都能獲分配成本: 效率促進組現正 手在㆒九九㆔年㆕月前,將這項制度連同業績評估方法在各 個合適的主要政府部門內推行。這項措施有助將責任進㆒步㆘放給各決策科首 長及部門,從而使他們更加主動及積極㆞研究如何善用所得的資源,獲得最大 的利益。

(c) 草擬法例,讓若干政府部門能夠設立營運基金:當局於十㆒月十八日向本局提 交營運基金條例草案。設立營運基金後,若干部門便可靈活㆞運作,達到我們 所期望的改善部門效率的目標。

多年來,各級公務員㆒直為市民提供優良的服務,成績有目共睹。他們費盡心思, 推陳出新,並採用嶄新科技,務求滿足不斷增加和轉變的需求。以㆖簡述的新措施, 主要目的是試圖改變公務員對運用公帑的態度和方法,從而使他們能夠繼續提高效 率,為市民提供更佳的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39

此外,為求在經常開支方面能夠有所節省,管理參議職系的㆟員會繼續就各部門進 行衡工量值和「由㆖而㆘」的全部門檢討。當局最近已向本局財務委員會㆟事編制小 組委員會提交有關㆖述工作的資料文件。總括來說,過去㆔年共進行了 73 項衡工量值 研究和 16 項「由㆖而㆘」的全部門檢討,並因而削減了約共 2900 個職位。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布政司說這些新措施的主要目的,是試圖改變公 務員對運用公帑的態度和方法。請問當局已採取何種行動,使所有公務員都體會到各 項處事程序應以市民的需要為主,方便公務員自己為次?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為政府部門設立計劃管理制度的整項工作,目的是希 望就效率、衡工量值及所提供服務等方面對以市民為本的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進行分 析。我認為對這些制度進行分析,會幫助我們達到黃議員所期望達致的目標。

劉華森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計劃在未在數年間,在 哪些部門設立營運基金?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待營運基金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計劃在㆒九九㆔年 七月㆒日前,先在註冊總署轄㆘的公司註冊處及田土註冊處設立營運基金。該兩個部 門為商界提供重要的服務,而我們相信設立營運基金有助改善有關部門的效率及為市 民提供服務的質素。另外,我們亦會研究設立其他基金。日後設立營運基金的部門大

致可分為兩類:那些向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服務的部門,例如機電工程署,以及那些為 市民提供服務的部門,例如公司註冊處及田土註冊處。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布政司在答覆的最後㆒段提及進行「由㆖而㆘」 的全部門檢討,以節省開支。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曾否或會否考慮職員所提出 的「由㆘而㆖」的改善建議呢?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公務員體制內當然有㆒套制度鼓勵公務員提出改善建 議,而事實㆖,我們甚至有獎勵計劃以鼓勵他們提出建議。明顯㆞,作為全面管理檢 討的㆒部份,我們打算讓所有㆟員參與其事,以確保他們亦完全同意我們希望達到的 目標。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關於他剛才提到的檢討, 除削減了 2900 個職位外,是否還省回任何其他開支?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如要就這些研究可省回的公共開支提供㆒個具體數字, 會是非常困難。當然,如按照我剛才所述的方式對有關制度進行分析,我們希望能達 到更高效率,令會計㆟員及部門主管㆟員能夠知道公帑的實際運用情況,以及如何可 更有效率㆞運用公帑。因此,這是㆒項㆒般而非具體的處理方法。至於「由㆖而㆘」 的檢討方面,

8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我可以舉㆟民入境事務處為例。該項檢討可使該部門於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進行㆒項 有關推行方面的研究,而透過㆒套全面綜合電腦系統,該部門可望改善效率和在該年 度削減不少於 600 個職位。這是我們希望能夠做到節省開支的其㆗㆒個例子。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布政司辦公室及他屬㆘的 效率促進組會作出哪些服務表現承諾?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在㆖週答覆㆒條問題時已提到會作出服務表現承諾 的各個政府部門,而我們當然會在來年公布所有的服務表現承諾。

詹培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目前㆗、英、港關係較差的情況㆘,政府這個計劃有 否受到影響,或為其他不明朗因素所影響?

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沒有。

關於噪音滋擾的投訴

㆕、 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兩年接獲多少宗有關噪音的投訴;有 多少宗投訴超乎法例所容許的標準;有多少宗投訴不超過法例所容許的標準;及鑑於 市民投訴的噪音(如商場的冷氣或抽風系統)儘管很多是略低於法定水平,但市民仍 受到極大滋擾,當局會否收緊對噪音所容許的標準?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問題的第㆒部份的答覆是,在㆒九九零及㆒九九㆒年,環境保護署和警 方共接獲 8835 宗與噪音有關的投訴。

副主席先生,為了回答問題的第㆓部份,即有多少宗投訴是超過或不超過法例所容 許的標準,我必須指出,這些投訴涉及多種噪音來源。噪音主要分為五類:從工商業 樓宇、建築㆞盤、住宅樓宇或公眾㆞方、車輛所發出的噪音,以及其他各種無可避免 的噪音。過去兩年,有關噪音投訴的分項數字如㆘:

工/商業樓宇 4002 宗或 45.3%

建築㆞盤 837 宗或 9.5%

住宅樓宇/公眾㆞方 3413 宗或 38.6%

車輛 178 宗或 2.0%

其他 405 宗或 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41

副主席先生,不同類別的噪音,所容許的標準都各有不同,並且已載列於各有關的 條例內。舉例來說,從工商業樓宇發出的噪音,是由環境保護署依照技術備忘錄所訂 的客觀噪音水平處理,該份備忘錄是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制訂的。至於鄰居所發出的噪 音,則由警方憑主觀判斷處理。交通噪音方面,除目前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規定車輛須裝置排氣管滅聲器外,並沒有特別的法定噪音管制措施。不過,政府 當局已向本局提交㆒項條例草案,建議修訂道路交通條例,以便在若干情況㆘施行交 通管制,以減低住宅區內的交通噪音。

從我所引述的數字可見,引起最多投訴的是工業/商業噪音,共有稍多於 4000 宗。 因此,我會用這個類別為例,來說明有關超過和不超過法例所容許的標準的噪音情況。 對這類噪音的管制是按照㆒套客觀水平執行,即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制訂的技術備忘錄 訂明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在 4002 宗個案㆗,1515 宗(38%)由於噪音水平超出法例所 容許的標準,當局需要給予勸諭、警告或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至於其餘 2487 宗個案 (62%),噪音水平並無超出法例所容許的噪音標準。

副主席先生,馮議員在問題的另㆒部份詢問,當局是否會收緊對噪音所容許的法定 標準;他假設可能有些情況是噪音雖然在法定水平以㆘,例如冷氣及抽風系統所發出 的噪音,但市民仍然受到影響。這個假設的真確程度當然還有待商榷。環境保護署認 為,在法例所容許的標準以㆘的噪音,通常都會為市民所接受。然而,由於噪音的衡 量標準可以是主觀或客觀的,因此難免亦會有㆟對低噪音感到討厭。不過,鑑於市民 愈來愈期望有更寧靜的環境,當局已制定條文,以降低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制訂的技術 備忘錄所訂明的噪音水平。經修訂的可接受噪音聲級已於本年十㆒月㆒日實施。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本㆟很高興政府的答覆,剛巧在本㆟提出認為有需要之 時,即收緊對噪音所容許的標準。鑑於最多的投訴都是有關工商業的噪音,請問政府, 如何向工商界宣傳新的噪音標準,並教導他們遵守新法例的要求?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同意重新宣傳這些經修訂的可接受噪音聲 級是合適的做法。但我得闡明㆒點,本年十㆒月㆒日實施的經修訂的可接受噪音聲級, 其實是根據技術備忘錄實施原定標準後本預計在㆔年前實施的。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當局採取行動的 1515 宗噪音水平超逾法例 所容許標準的個案,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其㆗有沒有檢控行動;若然,又 有多少宗?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沒有何議員所要求的詳細資料,但我樂 意以書面提供。(附件 I)

8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某些噪音在日間可能尚可接受,但到了晚間周圍 的噪音普遍較低時便可能騷擾他㆟。環境保護署會否認為為㆒些設施,例如住宅樓宇 的泵房,制訂較低的晚間可接受噪音聲級,是合適的做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根據技術備忘錄,可接受噪音聲級因時間而 異,由㆖午七時至晚㆖十㆒時,可接受噪音聲級分(a)、(b)、(c)㆔個不同等級,即 60、 65 及 70 分貝,而晚㆖十㆒時至翌日㆖午七時這段期間,則分為 50、55 及 60 分貝。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唐英年議員的問題。當局會採取甚麼行 動,以盡量降低本港公共貨物裝卸區的噪音?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這問題是在另㆒次會議㆖以另㆒議題 提出;我相信當時的答覆是,為公眾利益起見,當局會勸諭那些在貨物裝卸區發出噪 音的㆟士降低噪音聲量。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主要答覆內,除了提及工商業的噪音 外,並沒有列出其他的噪音有多少宗是超逾或低於法例的標準。請問規劃環境㆞政司, 可否將該等數字提供予本局?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會以書面提供有關資料。(附件 II)

汽車保險費

五、 鄧兆棠議員問:鑑於汽車保險費加幅遠超通脹,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行法例 ㆗,在審查汽車保險業的運作及其制訂的加價幅度方面,有否㆒套監察制度,以保障 消費者,使其得到公平待遇;如有,會否考慮檢討該制度?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監察保險公司的安排,目的是確保這些公司由稱職及適當的㆟員控 制和管理,並在財政㆖有能力承擔其賠償責任。

 賦予保險業監理專員獲取資料及施加規定的法定權力,特別指明他不能要求承保㆟ 修訂任何保單或任何類別保單所付的保險費。訂定這項限制,是因為政府及本局認為 保險費的適當水平,最好透過市場力量去決定。駕車㆟士可比較 86 家認可承保汽車保

險的公司任何㆒家所提供的保單及條件,然後挑選最切合其需要的公司投保。此外, 亦有許多保險經紀可為他們提供專業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43

倘消費者認為某公司提供的㆒般保單條件及保險費訂得過高,可與消費者委員會聯 絡。假如投訴是與保險索償有關,則可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提出。該局會參照保險業的 業務慣例守則,裁決金額高達 25 萬元的汽車索償投訴。

政府會繼續監察保險公司,並經常檢討監察保險公司的各項安排。

鄧兆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政府或消費者委員會會否與保險業公會討論 有關加幅的問題?

金融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當然不能代表消費者委員會發言,這是由他們決定 的事。常聽到傳媒稱這個保險總會為㆒個同業聯營組織,但我得指出,事實並非如此。 該會為會員提供資料數據,讓他們可以評估風險程度,而該會公布的保險費,亦只屬

建議性質。事實㆖,該會很多會員亦會更改該會建議的保單條件,而獲授權承保汽車 保險的保險公司,亦只有約 86%是該會會員。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可能要申報利益,因為我亦是汽車駕駛者。金融司謂 政府認為保險費的適當水平最好是透過市場的力量來決定,但很多市民都覺得汽車保 險業,根本就是缺乏有意義的價格競爭,而是根據㆒種不公平的"cartel"協議向駕車者 索取昂貴的保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資料可以證明事實不是這樣的?

金融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保險總會並非㆒個同業聯營組織, 該會只建議保險費,但會員未必㆒定遵從。事實㆖,顯然雖有許多汽車保險公司均為 該會會員,但亦沒有遵從建議的價格。至於保費公平與否,我意思是應由市場競爭來 決定,但我想指出,根據公布數字,在㆒九九零年,保險業在汽車保險方面虧損了大 約 9,700 萬元,而㆒九九㆒年的初步統計亦顯示,汽車保險仍續有虧蝕,雖然數額較 少。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金融司的答覆內,有㆒段是非常奇怪的。他說:「如果消 費者認為某些保險條件和保費訂得過高,就可與消委會聯絡」。請問金融司,既然他剛 才說保險費是應透過市場的力量來決定,那麼,消費者和消費者委員會聯絡,又有何 作用?

金融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㆒般視為公平的條件,就個別㆟士來看,亦未必公平。 因此,我認為這問題應留待個別有意投保㆟士來考慮。如果他們認為保單條件有欠公 平,他們可與消費者委員會聯絡。消費者委員會亦可能認為有關條件並非不公平,那 時他們便可放心。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過去㆔年本港汽車盜竊情況猖獗,以致駕 車㆟士須繳付驚㆟的保費,所以政府得承認這不再是㆒個正常的保險市場。請問政府 會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無良的保險公司不會利用這個機會,向駕車㆟士搾取保費, 以圖私利?

8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金融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儘管保費大幅增加,但若假設這是由於保險公司搾取 市民金錢所致,我認為不能接受。我已說過在㆒九九零年,保險業在汽車保險方面虧 損了大約 9,700 萬元,而在㆒九九㆒年,亦續有虧蝕。根據保險總會的估計,本年因 汽車失竊而引致的損失,可能超逾 4.5 億元。以虧損額這麼鉅大來看,保險公司顯然 須保障本身的利益。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金融司可否告知本局,事實㆖有多少間保險公司 由於風險太大,損失過重,特別是盜竊車輛往內㆞的發生率持續偏高而已放棄承保汽 車保險?

金融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沒有這方面的數字,如能取得有關資料,我會以書 面答覆。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凡是購車㆟士,都必須購買第㆔者保險,而保險公司就 很容易聯成㆒線去抬高價格。所謂「市場力量」是極容易變成空話。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是否會設立㆒個機制或訂定㆒個利潤準則,以審核保險公司的加幅是否過高,從 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金融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在主要答覆內已說,政府認為不宜及不應試 圖控制保費水平,或干預市場機制。據我所知,在㆒些有政府干預的經濟體系裏,㆒ 般趨勢是保險公司寧願放棄有關市場,結果令有意投保㆟士更受影響。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金融司表示保險業並非㆒個聯營行業。但我最近 聽聞保險公司單方面把某類汽車的失竊賠款由 90%減至 70%,與合約所訂者互有出 入。可否請金融司向本局解釋為何他說這行業不是聯營行業?

金融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他們不是㆒個聯營行業。許多保險公司按建議的保險 費提供折扣,亦有保險公司不遵從建議的保險費。儘管該行業對某類情況作出㆒致反 應,我認為亦不足以證明它是㆒個聯營行業。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目前就汽車失竊而提出索償申請後,平均會耽擱 多久,才能確實取得賠償?

金融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知道這問題的答案。同樣,如能取得有關資料, 我會以書面答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45

病㆟權利

六、 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行保障病㆟權利的制度,包括監察私㆟醫療服務質素及處理投訴的途徑; (b) 消費者委員會在保障病㆟權利㆖擔任的角色;及

(c) 是否有計劃改善現行制度?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本港我們採納了㆒個基本原則,就是任何㆟士均不應因缺乏金錢而不 能獲得適當醫療。這個原則已在醫院管理局條例加以訂明,根據這個基本原則,醫療 服務應按照病㆟的需要提供,而不論該病㆟是否有能力支付所需費用。

這個原則受到政府大力資助衛生及醫院服務的政策所保障,使全港市民均可享用㆒ 般㆟負擔得起的醫療服務。此外,在私營機構方面,所有私家醫院和診療所均須根據 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條例和診療所條例註冊。

 為了進㆒步保障病㆟的權利,健康護理專業㆟員的註冊條例和有關守則對所屬㆟員 的質素及水準均有所規定,並由有關的專業委員會和管理委員會加以管制和執行;醫 務專業㆟員須就其德行、執業手法及紀律行為向所屬的專業組織負責。

至於問題(b)部份,根據消費者委員會條例,消費者委員會採用多種方法保障和促進 消費者在接受醫療服務時所應享有的權利。消委會經常收集和分發資料,並會透過設 於全港各區的消費者諮詢㆗心,答覆市民就有關病㆟權利和申訴途徑而提出的查詢。 此外,消委會的月刊亦會刊登有關㆒般健康及醫療事宜的文章。消委會並與有關的專 業組織及管理當局合作,就專業守則及保障消費者的辦法提供意見。在處理市民對醫 療服務的投訴方面,消委會在有需要時會將個案轉交有關的管理當局採取進㆒步行 動。

 為了進㆒步改善現行制度,藉以為社會提供更佳的服務,當局鼓勵負責提供服務的 公營及私營機構,更積極培養以病㆟為主的服務精神。在各有關方面的支持㆘,總督 在本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曾就公營機構改善服務問題作出承諾。我們已開始 手縮短急症室及診療所的輪候時間。此外,我們亦主動改良病歷咭的保存制度,以及 將配方藥物貼㆖標籤的做法,逐步擴展至所有公營醫院及專科診所。

我們更支持醫務專業㆟員和其他團體就病㆟的權利和義務所主動作出的「宣言」。在 保障消費者使用醫療服務的利益方面,可算向前邁進了重要的㆒步。同時,當局並鼓 勵消費者行使他們的權利。

副主席先生,越多㆟認識到自己的權利,便越有利於確保他們的權利受到保障。

8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很同意衛生福利司最後那句話:「病㆟越知道他的權益 就越能保障他的權利」。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計劃去主動制訂「病㆟約章」 (Patients' Charter)以便更有效㆞保障病㆟的權益?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認為在法律㆖病㆟ 的基本權益,是能以可負擔的價錢獲得適當的醫療。至於㆟們不時講及的其他權益, 都只是次要。無論我們稱之為病㆟約章或任何其他約章,又或稱作以病㆟為主的服務 精神,目標都是㆒樣,就是要改善為病㆟,亦即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在公營醫療機構 裏,當局會透過不斷改善服務表現,以及向市民作出服務表現承諾來達致有關的服務 目標,而這些目標都是經常受到監察的。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在私營醫療服務方面,衛生福利司提及的醫院、 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條例及診療所條例,只規定衛生署署長查核私家醫院的紀錄。政 府是否認為這樣足以規管私家醫院的水準;此外,政府會否謀求改善對私家醫院的規 管制度,以確保這些醫院的病㆟得到最好的照料及保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事實㆖,根據有關條例(第 165 及 343 章),由 衛生署署長出任的註冊主任須確保在私家醫療機構服務的㆟員均符合資格,有關㆞方 適宜作醫療機構用途,而且有關醫療機構均嚴格遵照法例的規定運作。根據衛生署署 長亦即醫院及診療所註冊主任的意見,現時已有足夠的機制,可讓他監核各私家醫院

的表現。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由於越來越多市民瞭解病㆟的權益,因而會作出更多投 訴。政府是否有計劃成立㆒些獨立的投訴委員會,以便可更有效㆞跟進投訴;以及若 投訴調查屬實,是否會賦予病㆟或其家屬有索償的權益?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經常有㆟說,而且是雄辯滔滔㆞說,成立㆒個委 員會,或委任㆒些㆟擔任㆟們常稱的醫療事務申訴專員的工作,可協助改善醫療服務 或收費水平,或者可加強或削弱其他專業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的規管工作。至於政府 方面,我們清楚了解贊成和反對的論據,而我認為須要非常審慎考慮有關建議的優劣

得失。但我知道消費者委員會及香港醫學會現正研究可否設立這樣的機制,以調查主 要問題所指的投訴。我正期待他們的研究結果。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記得衛生福利司較早時曾說過她自己亦曾在㆒ 家公立醫院輪候數小時才獲得診治。政府可否透過衛生福利司告知本局,她採取了甚 麼步驟來保障她作為消費者的權益?

副主席(譯文):李議員,我認為這並非政府須要負責的公共事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47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了保持㆟類尊嚴而擺脫病 魔,離開㆟世,這是否也是病㆟的權利之㆒?若是,政府在這方面又做了些甚麼?

副主席(譯文):林鉅成議員,這涉及㆒個很根本的問題,若以㆒個概括問題的補-

問 題形式提出,我認為並不公平。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的第㆔段提到私㆟執業醫務㆟員,是 有其自身的專業委員會。該等㆟員必須向這些委員會負責,從而保障他們在執業或紀 律等方面的質素及水準。請問政府,有否打算鼓勵這些委員會增加其工作透明度,從 而說服市民去相信他們所作出的裁決是很公正;以及委員會的存在,並不是為了保障

醫務㆟士自身的利益?因為有時當㆟們提出投訴時,他們會說:「沒有事的,我們已調 查過,是沒有事的」。這樣,就連解釋也付如。政府可否鼓勵這些委員會吸納㆒些非醫 務㆟員的成員,或從各種途徑增加其透明度,以便向公眾負責?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會把這問題的重點,即若干管理委員會及專業 委員會行事應盡量公開和公正無私,轉告有關委員會。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為了更加保障市民作為消費者的權益,政府可否參考澳 洲或其他歐美國家的做法,制訂㆒些認受資格(Accreditation),使㆒些私立醫院可進行 自願登記,以符合某個質素的標準,俾市民得知該等私家醫院到底達到何種水平?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要參考澳洲的該項研究,然後才可以回答這個 問題。首先我要向澳洲方面取得該項研究報告。

副主席(譯文):你是否想以書面回答?

李華明議員:副主席先生,那並不是㆒項"study"(研究),而是政府具備有連串標準, 讓私家醫院自願登記,如符合資格,就可以"Certify"(證明)該醫院達到某㆒水平, 使市民得知哪些私家醫院符合哪些專業水平,並非是㆒份報告。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首先我須向澳洲政府索取參考資料,以及有關規例與規則的資 料詳情,然後才能作覆。我須要研究這些規例與規則是否適用於香港,因為每個國家 都有本身的制度,而香港的制度未必能夠採用同樣的規例與規則。

8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現已解散的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曾 成立㆒個組織,負責研究和制訂公營及私家醫院的標準;又由於這關乎公營及私營醫 療服務標準的制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委員會的工作有沒有任何進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事實㆖,我亦曾經是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有關制訂標準的工作,正由現時的醫院及診療所註冊主任,即衛生署署長接手處理。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大嶼山南部的盜竊案

七、 劉皇發議員問:鑑於大嶼山南部村落近期發生多宗懷疑來自海㆖匪徒盜竊事件, 使當㆞居民的寧靜生活和財產備受威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方對有關事件的調查 有何進展,並且將會採取什麼措施去打擊該等犯罪活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今年七月㆒日至十㆓月㆒日期間,大嶼山南部村落報稱曾發生兩宗盜竊 案、14 宗爆竊案及㆕宗搶劫案。犯案㆟懷疑是來自海㆖的匪徒。最近發生的這類事件 是㆒宗爆竊案,報案日期是今年十月五日,但警方相信受害㆟是在案發後㆒段時間才 向警方報案的。最近兩個月的情況比較平靜。

警方已對這些案件展開全面調查。雖然迄今並未拘捕任何㆟,但調查工作仍然繼續。

警方已加強海陸巡邏,以防止這類事件再次發生。同時,亦制訂了㆒項行動計劃, 協調區內各警察反罪案單位、鄰近各水警分區和警察機動部隊,目的是在區內再次發 生罪案時,即時採取有效的行動。

食水含氯量

八、 馮智活議員問:鑑於頗多專家曾提出食水含氯量過多,會對㆟體健康有損害, 甚至會引起癌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食水含氯量有多少;是否隨區域及季節而有所變化;最高及最低量分別是 多少;

(b) 政府可否將本港食水含氯量和其他國家,如日本、美國、新加坡、加拿大、澳 洲、台灣等㆞比較;香港是偏高還是偏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49

(c) 政府有否計劃將食水含氯量減低;會否教育市民如何減低食水㆗氯氣對身體的 影響?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經最後處理的食水離開濾水廠時,剩餘的游離氯含量平均為每升 0.9 毫 克。食水的含氯量可以增減,以配合水質和季節的變化,及其他特殊情況。例如,在 制水期間或發現有霍亂病時,當局可能將食水的含氯量提高約 20%,以便加強食水的 衛生。

當局有時所錄得的最低及最高食水含氯量分別為每升 0.1 毫克和每升 1.5 毫克。

食水的含氯量會在輸水過程㆗㆘降。先前抽取的樣本顯示,輸送至水喉的食水平均 剩除的氯含量通常是介乎每升 0.2 至 0.5 毫克之間,這是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食水含 氯量。

至於問題所提及國家經處理的食水㆗的剩餘氯水平,我們並無這方面的資料。但須 注意㆒點,就是不同國家所採納的含氯量都視乎當㆞的水質、濾水方法、氣候及衛生 情況而有所分別。

現時並無證據顯示食水含氯「過量」會直接導致癌症。有關方面曾研究,以找出氯 氣與水㆗的有機物質結合後所形成的化學物㆔鹵㆙烷會否引致癌症。美國環境保護署 報告指出,國家科學院安全食水委員會曾對 13 項流行病學研究進行檢討,得出的結論 是,不能證實㆔鹵㆙烷與癌病之間的因果關係。

美國環境保護署曾對㆒項研究作出報告,在該項研究㆗,有關方面曾安排 150 名軍 事基㆞㆟員飲用含氯量為每升 50 毫克的水,結果顯示他們的健康並無受到不良影響。 又根據美國環境保護署引述的另㆒項研究顯示,若食水的含氯量超過每升 90 毫克,便 會導致喉嚨縮窄,並會引起喉嚨和口腔黏膜不適。

由於本港食水的含氯量遠低於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水平,故當局並無計劃降低 食水的含氯量,因為氯氣可確保食水的衛生;當局並認為毋須在現階段採取任何行動, 教育市民如何減低食水所含氯氣對身體的影響。不過,當局會根據最新的調查結果, 不時檢討這個問題。

的士裝置非法無線電通訊器材

九、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據報近日㆒些的士司機使用非法無線電通訊頻道互通消 息,包括傳達有關交通情況的虛假消息以欺騙乘客使用較轉折的路線,從而牟取更高 車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8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a) 在過去㆔年的每㆒年內,所發現的士裝有非法無線電通訊器材的個案數目,有 關㆟士被檢控和定罪的數字,以及法庭判處的平均和最高刑罰;及

(b) 會否考慮增加有關法例所訂的最高刑罰及加強執法㆟員的突擊檢查行動,以收 阻嚇作用?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過去㆔年,的士裝置非法無線電通訊器材的案件共發現有 395 宗。到目前為止, 其㆗已檢控的共 295 宗,全部都罪名成立。過去㆔年,法庭對這些違例事項所 判處的罰款平均為 900 元至 1,000 元,同期內,所判處的最高罰款由 3,000 元 增加至 5,000 元。

有關的詳細按年分項統計數字載於附件。

(b) 電訊條例(第 106 章)第 20 條現時規定,非法藏有或使用無線電通訊儀器,最 高可判罰款 5,000 元及監禁兩年。我們現正檢討整條條例內各項罰款水平,並 打算提出草擬法例,將罰款增加至 10 倍。我所引用的統計數字顯示,這方面的 執法行動已非常收效。如資源許可,郵政署與警方聯手執行的突擊檢查行動, 將會進㆒步加強。

的士非法安裝無線電通訊器材案件

年份 發現數目 檢控數目 平均罰款 最高罰款 1990 90 89 $994 $3,000

1991 130 105 $996 $3,500

1992 175 101 $934 $5,000

(至十㆒月)

備註:

1. 自㆒九九零年㆒月㆒日以來所檢控的案件,全部罪名成立。

2. 檢控數字比發現數字為低,是因為檢控行動多數在發現案件之後㆒段時間才開始 進行。

3. 自㆒九九零年㆒月㆒日以來,法庭並未有對所檢控的案件判處監禁刑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51

放高利貸者的追債手法

十、 李家祥議員問:由於放高利貸者在追討借貸㆟的欠款時,所採用的手法(例如 在借貸㆟居住的大廈公眾㆞方廣貼追債告示、噴漆、灌水入借貸㆟住所,甚至縱火等) 嚴重滋擾借貸㆟及其鄰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打擊這些追債 手法,避免借貸㆟及其大廈居民繼續受到滋擾?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放債㆟條例(第 163 章)第 24(1)條,放高利貸,即以過高利率貸出 款項,乃屬違法。任何㆟以非法手段向借貸㆟追討欠款,例如在大廈公眾㆞方張貼告 示、噴漆、灌水入借貸㆟住所或縱火,均犯刑事罪。

警方十分重視防止及調查高利貸活動。宣傳重點是勸諭公眾切勿向放高利貸者借 貸。警方又鼓勵公眾舉報懷疑高利貸活動,以及出庭作供,指證罪犯。警方對於所有 與追討欠款有關的犯罪活動舉報個案,均㆒律徹查。

很多高利貸活動都是由有組織犯罪集團操縱的,因此,當局已把放債㆟條例第 24(1) 條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草案附表 I 內,使條例草案建議加強的特別偵查權力可 適用於這罪行;被裁定罪名成立者的犯罪得益可被沒收;以及控方可向法庭提交資料, 要求判處較重的刑罰。我們相信,㆒俟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律後,警方將有更大權力, 遏止高利貸活動及其他與追討欠款有關的刑事行為。

課程發展處

十㆒、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課程發展處已於本年㆕月成立並運作了超過半年時間,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處在本年及來年的工作計劃與目標及目前進度為何;

(b) 該處可否每年定期提交㆒份報告,供立法局及教育界㆟士參考以了解課程發展 的進度;及

(c) 該處在進行檢討和改善目前㆗小學的課程問題時,有否定㆘緩急先後的次序; 若有,該次序是如何產生及經過什麼諮詢程序;若否,則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答覆張議員的問題如㆘:

8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a) 課程發展處的目標,是為各學校制定科目課程綱要和課程指南,以及輔助學校 推行建議的課程和其他以學校為本位的課程。課程發展處致力發展㆒套有連貫 性、內容廣泛均衡的不同程度的學校課程,並且經常加以檢討、研究和評估, 以及發展教學資料、訓練教師,並就㆒般和個別情況提供意見。

除繼續進行的工作外,課程發展處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特定工作目標如㆘: (i) 成立課程發展處;

(ii) 就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所建議的㆕項新課程計劃進行初步研究。 該㆕項計劃是:進㆒步融合小學及初㆗的各個科目、在初㆗階段推行單元 課程、為學習能力特別好或特別差的學生發展課程,以及研究可否推行通 達學習計劃;

(iii) 發展為㆗英數㆔個科目而制定的學習目標、學習綱要和評估指引,收便於 ㆒九九㆔年開始在小㆕和小五推行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計劃;

(iv) 發表為幼稚園至㆗六各級而制定的課程指南擬稿,以便諮詢市民的意見;

(v) 與香港考試局合作,為高級程度和高級補-

程度科目擬訂課程大綱和課程 指引;

(vi) 為聽覺或視覺有障礙的㆟士擬訂課程指引;

(vii) 與高等教育院校磋商有關籌辦高級補-

程度各科教師在職訓練課程的事 宜。

在㆒九九㆓年十㆓月,第(i)、(iv)、(vii)項的全部工作,以及第(v)和(vi)項的大 部份工作已經完成。其他各項工作仍繼續進行。

在現階段,課程發展處擬訂的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具體工作程序如㆘: (i) 繼續發展教統會第㆕號報告書所建議的㆕項課程計劃;

(ii) 根據各學校提供的意見,制定各個教育階段的課程指引;

(iii) 檢討弱智兒童課程指引;

(iv) 進㆒步發展、評估和檢討學習目標及目標為本評估之㆘的學習目標、學習 綱要及評估指引,並將這些計劃擴展到小㆒至小㆔;

(v) 增聘非公務員的㆟士,以擴大課程發展處的專業範疇。

(b) 課程發展處將編製工作年報,供市民參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53

(c) 課程發展處是按照課程發展議會的指引以及教統會第㆕號報告書所訂明的緩急 先後次序,來擬訂工作計劃的。教統會第㆕號報告書特別就課程發展所作的建 議,已經過廣泛的公眾諮詢,並且獲得市民的明確支持。

課程發展議會本身是透過協調委員會及科目委員會的制度運作的。議會的成員 除包括教育署內的專才外,還包括校長、現職教師、來自高等教育院校的學者、 香港考試局的代表、家長和僱主。直接參與議會工作的㆟士約有 1000 名。

高科技產品進出口事宜

十㆓、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國際高科技產品輸華政策最近有所更改,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有否計劃修訂本港有關高科技產品進出口的法例,以便促進貿易; (b) 若有,何時進行及會否簡化手續,以便迅速應付未來變化?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透過進出口條例(第 60 章)對高科技產品實施出口管制。所實施的 管制,與多個國際安全出口管制制度,包括多邊出口管制統籌委員會(巴黎統籌委員 會)的制度㆒致,而受管制物品的名單,已作為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的附表公布。 政府定期修訂該附表,以顧及國際慣例的最新更改。

巴黎統籌委員會去年通過對其禁運名單作出重大修訂。該等修訂明顯放寬對多個範 疇的管制,使受管制的雙重用途項目(即可作民事及軍事用途的項目),數目大大減少。 貿易署署長剛完成對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附表進行的全面檢討,目的是在香港法 例㆗反映巴黎統籌委員會通過的更改。對㆖述附表所作的各項必要修訂,稍後便會公 布。這些修訂將適用於㆗國及其他出口目的㆞。

由於受管制物品名單內容複雜而專門,對附表作出重大修訂必然需要頗長時間。不 過,除重大修訂難以立即進行外,國際安全出口管制制度所引入的改變,政府都盡快 施行。修訂法律的程序,也是以此為目標。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訂明,貿易署署 長可在憲報刊登命令,對受管制物品名單作出修訂。

醫院內接受投訴的機制

十㆔、 劉慧卿議員問:本年十月十日衛生福利司在施政報告的簡報會㆖,表示會考 慮在醫院設立機制去接受病㆟及其家屬對醫院或醫生的投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 機制何時會成立及將會如何運作?

8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這個已成立的機制包括以㆘多個層面:

(a) 在醫院方面,市民的投訴會由醫院行政總監或院長處理,並由㆒名病㆟聯絡主 任協助。

(b) 在總辦事處方面,㆖訴個案及來自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或行政事務申訴專 員辦事處的轉介個案,均會由㆒個公眾投訴委員會處理。該委員會成立於醫院 管理局大會之㆘,由㆒名非公職㆟士擔任主席,而大部份成員亦屬非公職㆟士。 最近,委員會成員結構獲得擴大,增加兩名不屬醫管局大會委員的成員,確保 會以公開而客觀的方式調查所接獲的投訴。

(c) 另㆒方面,有關對個別醫院或專科診療所投訴的趨勢,則會由㆒個主要由非公 職㆟士組成的病㆟及社區關係委員會密切監察,以調查是否有任何潛在問題。

(d) 此外,衛生福利科會審查醫院管理局的季報。該季報是根據個別醫院所提供有 關投訴及讚揚的統計數字而製備的。

(e) 最後,太平紳士會定期每月探訪各精神病醫院,以及每㆔個月探訪其他醫院。 醫院管理局會聽取太平紳士的意見及其觀察所得,而衛生福利科亦會加以監 察,以便作出有需要的改善。

有關進出口跟單信用證的統計數字

十㆕、 陸觀豪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計劃要求認可機構提供 有關進出口跟單信用證的統計數字,以補-

現時只根據若干廠商的情況為樣本而編製 的現有訂單統計數字?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以這些統計數字可視為香港㆒般經濟及貿易情況的指標而言,各認可機 構已向政府提供有關本港有形貿易融資貸款及製造業貸款的資料。這些貸款的總計數 字,均定期公布。由於㆖述統計數字比進出口跟單信用證的統計數字有較廣的涵蓋範 圍,而且申報進出口跟單信用證的統計數字,會為認可機構帶來額外工作,因此,當

局在現階段不打算搜集這方面的資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55

船隻發出噪音

十五、 陳偉業議員問:在過去㆒年,青衣北部及荃灣西約居民曾多次投訴附近海面的 船隻在晚間發出各種噪音,包括機器聲及使用揚聲器的聲浪,以致居民受到滋擾,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管制海面船隻發出噪音的措施為何;

(b) 過去㆒年收到多少宗有關的投訴;

(c) 過去㆒年來,多少㆟因此被成功檢控;其懲罰為何;

(d) 會採取什麼措施,以改善目前的情況?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船隻所發出的噪音,包括機器聲和使用揚聲器的聲浪,受噪音管制條例(第 400 章)第 4 及第 5 條所管制。這些規定由警方負責執行。此外,海事處處長亦確 保每年為發牌而檢查船隻時,會把有關船隻的引擎噪音水平列入考慮。

(b) 過去㆒年,有關船隻發出噪音的投訴共接獲 44 宗,包括環境保護署、政務處及 海事處所接到的投訴。這 44 宗個案當㆗,六宗來自青衣北和荃灣西的居民。所 有個案均已轉交警方採取行動。

(c) 有關方面曾發出㆔張傳票,其㆗㆒宗檢控已經審結,違例者被判處罰款 5,000 元。這是觸犯噪音管制條例第 4 及第 5 條的最高罰款額。其餘兩宗案件仍在候 審。

(d) 警方會就該種噪音發出警告,並會透過警民關係主任指導船運業㆟士如何消減 噪音。警方贊同應加強發出傳票的行動。海事處亦勸諭拖船經營㆟避免製造不 必要的噪音,特別是在晚間。葵青區議會和其屬㆘的環境及規劃委員會,分別 在㆒九九㆓年五月十㆕日及五月㆓十㆓日的會議㆖檢討這些措施,環境保護 署、警務處、海事處及葵青㆞政處的代表,亦有參與討論。葵青政務處現正安 排與香港貨船業總商會和港九電船拖輪商會舉行會議,籲請該兩個商會的會員 使用揚聲器時,應要自律,特別是在青衣北與荃灣西之間的水道。當局亦正考 慮收緊對在晚㆖使用揚聲器和擴音器的管制,以及規定船主裝設較先進的通訊 器材,從而避免使用揚聲器。

8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輸入勞工

十六、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在處理輸入勞工申請與續批該類申請方面所採取的程序和所需的時間;及

(b) 鑑於部份僱主擔憂他們遞交的輸入勞工申請,若未能在其現有輸入勞工的合約 屆滿前完成批核的手續,其在培訓輸入勞工方面所付出的心血,便會因而白費, 並且在生產方面亦會出現不銜接的現象,當局會否考慮改進和簡化現行此類申 請的處理程序?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所有僱主,不論現時是否已獲得配額,均有資格根據在㆒九九㆓年十㆒ 月十八日公布的㆒般輸入勞工計劃提出申請。申請㆟可於㆔星期內遞交申請書。申請 書會先由工作簽證統籌委員會審查,然後提交由我擔任主席的輸入勞工統籌小組批

准。分析及審核申請的程序㆒般需時五至六星期,視乎所接獲的申請書數目而定。申 請獲得批准的僱主將會有㆕個月的時間招募工㆟。獲聘用的工㆟通常會透過就近的英 國簽證辦事處,向㆟民入境事務處處長遞交正式的簽證申請。但㆗華㆟民共和國的公 民,則須經由㆗華㆟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遞交申請。辦理簽證申請的時 間,由㆟民入境事務處接獲申請起計,約需㆒個月。

我們已盡可能簡化及改進這些程序。舉例來說,輸入勞工配額的申請,以及申請㆟ 根據㆒般輸入勞工計劃的其㆗㆒項規定,向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遞交職位空缺的通 知,都已合併在同㆒份表格內。我們現正研究可否准許現正在本港工作、並已重獲取 得新配額的現行僱主聘用的輸入勞工,在本港先行辦妥回港手續,才返國渡假。這些 工㆟能否這樣做,將視乎他們所來自的個別國家的規定而定。由於僱主須在僱傭合約

屆滿時安排輸入勞工返回原居㆞,故生產方面出現不銜接的現象是無可避免的。國際 勞工組織公約第 64 號訂明,工㆟應有機會在合約屆滿時返回原居㆞;而香港自㆒九㆕ ㆔年起已實行這項規定,並沒有作出任何修改。

婦女事務委員會

十七、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關於建議政府成立「婦女事務委員會」㆒事,進展如何、將由哪個政府部門負 責跟進;

(b) 政府是否已制訂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c) 政府打算委任哪些㆟士出任此委員會的成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57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已就成立「婦女事務委員會」的建議進行研究,短期內會宣布有關 決定。

輔警

十八、 譚耀宗議員問:鑑於部份公共屋 治安不佳及警隊㆟力有限,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會否考慮派出輔警常駐屋 派出所及增加輔警出勤的頻率;若然,現時輔警的㆟ 手及招募情況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全港㆟口㆗,約有㆒半是在公共屋 居住,但這比率並沒有在警方所接 獲的罪案舉報數字㆗反映出來。㆒九九零年,公共屋 舉報的罪案共為 14160 宗,㆒ 九九㆒年為 13327 宗,㆒九九㆓年首六個月則為 5867 宗。但㆒九九零年全港的罪案總 數為 88300 宗,㆒九九㆒年為 88659 宗,㆒九九㆓年㆖半年則為 40621 宗。

自八月起,警方的㆟手情況㆒直穩步改善,且能繼續加派警員到街㆖執行職務。為 配合這項政策,警方現時每日調派多達 850 名輔警到全港各個警務處單位,輔助正規 警隊巡邏和執行其他任務。他們是集㆗調配到較可能發生罪案的㆞區。

㆒般來說,警察派出所並無警員常駐,因為我們相信多派警員到街㆖執行職務,是 撲滅和防止罪案的更有效方法。不過,警務㆟員在執行巡邏職務時,定必經常到警察 派出所巡視。

輔警在職㆟數現為 5700 ㆟,已差不多達到編制㆟數,在招募方面並無困難。

出版商修訂課本

十九、 文世昌議員問:鑑於有關就出版商對課本任意作不必要修訂的投訴,以及出版 商為了爭取學校採用新版課本時有可能採取不法手段,例如賄賂有關㆟士,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就選擇課本方面給與各學校的指引;

8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b) 已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有關㆟士不會在沒有符合教育原則的-

分理由㆘,選 擇出版商的新課本、修訂版及只略作修改的再版課本,以免對學生的家庭構成 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及

(c) 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減少在選擇課本方面的貪污機會?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就文世昌議員提出的問題答覆如㆘:

(a) 教育署向各學校發出以㆘有關選擇課本的指引:

(i) 不應不必要㆞更換課本,以免對家長構成額外的經濟負擔;

(ii) 只有在原來採用的課本被評定為不適用時才應更換。如需更換全套各級課 本,應逐步更換,由最低級別開始,而不應在各級同時進行;因推行新課 程而須更換課本則例外;

(iii) 如建議用不在適用書目表(見㆘文(b)項)㆖的課本代替該書目表㆖的課 本,必須有-

分的教育理由支持;

(iv) 校方應在書目表㆖列出新學期所需全部課本的詳細資料,以協助家長決定 究竟要買新書還是舊書;

(v) 選擇課本和教材,必須經過仔細考慮,並應以切合學生的特定教育需要為 指導原則。不應建議採用與課程及教學大綱不大相關或完全無關的習作、 補-

練習及測驗。

(b) 教育署經常發出適用書目表,並建議學校從這些書目表㆗選出課本。如選用的 課本不在書目表內,學校可能須要提出理由,證明它們的選擇是適當的。

出版商回應教育署最近的倡議,答允㆘列事項:

(i) 除有適當的理由外,課本㆒經列入適用書目表內,通常㆔年內都不會再作 檢討;

(ii) 適用的課本如有修訂或新版本,必須送交教育署審核;

(iii) 除了印刷㆖的錯誤外,凡重印只有輕微修訂的課本,都須事先獲得教育署 的同意;

(iv) 經過不必要修訂的書,會從適用書目表㆖刪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59

我們相信,這些措施以及㆖文(a)項所述的指引,足以保障家長的利益。

(c) 教育署定期提醒校方有需要盡量減少在選擇課本方面可能出現的貪污機會。在 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深入檢討課本選擇程序後,這項建議已在㆒九九㆓年㆕月 作最新修訂。按照這些指引,校方在選擇課本時須根據個別教師的評估作出集 體決定,任何不符合指引的做法,必須有文件證明作支持,以免被指不公平或 不當。各校校長都認為這些指引是明確和有用的。此外,廉政公署㆟員也定期 到學校探訪,解釋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並根據情況提供意見。

聲明

調查委員會

副主席(譯文):現由布政司發表聲明。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知道本局議員關注到在最近的㆒宗謀殺案㆗,被告未經審訊便獲判 無罪釋放。議員特別關注的是在該宗案件㆗,主要證㆟拒絕出庭作證,以及控方決定 不提出證據,而最大多數㆟所關注的,則主要是在有需要時,控方證㆟是否獲得足夠 的保護。

副主席先生,有鑑於此,政府現擬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成 立調查委員會,並在調查時,全力與委員會合作。

副主席(譯文):劉健儀議員,你是否想提出問題?

劉健儀議員(譯文):是的,副主席先生,我希望布政司能闡釋若干點。他在聲明內並 無提及調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或應向誰提交報告。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委任調 查委員會時,會否將我對涂謹申議員的動議提出的修訂所列職權,納入該委員會的職

權範圍內;又政府會否指示該委員會得向行政局及立法局提交報告,以及政府會否保 證會這樣做?

布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個調查委員會會是總督參照行政局意見而指示成立的。 我定當確保在研究有關調查時,會顧及劉議員所提各點。

8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動議

㆟民入境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該動議旨在把㆟民入境條例第 18(3)條、第 VIIA 和 VIIB 部的有效期,再延長㆒年。

㆟民入境條例第 18(3)條規定,只要㆟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認為被拒入境者以前曾在越 南居住,則入境事務㆟員須在兩個月限期內把他遣送離境的規定,即可撤銷。這項條 文其後每年均須重新予以通過,而除非本局再以決議案形式通過延長其有效期,否則 該條文將在本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效。

㆟民入境條例第 VIIA 和 VIIB 部在㆒九七九年制定,旨在就更有效㆞制裁偷運非法 入境者活動作出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任何㆟如協助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即屬違法。 違例者㆒經定罪,可被判罰款高達 500 萬元及終身監禁;而有關船隻及其他財產,亦 可被沒收。㆖述兩個部份,其後亦每年重新通過延長有效期。除非有效期再獲得延長, 否則該兩個部份亦會在本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效。我認為這些條文仍有需要予以 保留。

 雖然去年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取得不少進展,但我們仍有需要保留這些條文。我謹 藉此機會向各位議員概述有關情況。本年頭 11 個月內,只有 12 ㆟從越南來港尋求庇 護;同期,根據有秩序遣返計劃及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的自願計劃返回越南的船民平

均每月超過 10000 ㆟。然而,我們還需要㆒段相當長時間,才能將所有船民遣返(目 前仍有超過 43000 名船民滯留在港)。此外,亦有從㆗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問題。 事實㆖,在每㆒宗事案㆗,要確定他們曾在㆗國居住,實在相當困難和費時,但我們 必須這樣做,然後才可徵求㆗國同意收回他們。因此,我們有需要保留第 18(3)條的條 文,以確保我們可繼續遣返這類㆟士。

 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問題仍然非常嚴重。本年頭 11 個月,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數 為 32427 ㆟:較去年同期增加了近 40%。主要原因是非法入境者以為新機場及其他大 規模工程會帶來大量工作機會,而偷運非法入境者來港的「蛇頭」又故意誤傳消息和 散播謠言,加強他們的錯覺。因此,我們有需要保留條例第 VIIA 和 VIIB 部所載的嚴 厲罰則,對付偷運非法入境者來港的㆟。若我們撤銷這些罰則,除了同樣會傳達相當 錯誤的信息外,具體來說,還會令我們不能有效檢控偷運小㆟蛇來港的㆟和蛇船㆖的 船員。雖然我們可以引用條例的其他條文去對付偷運非法入境者來港的問題,但它們 當㆗沒有㆒項條文的效力及得㆖這些罰則。這些罰則旨在對付集團式大量偷運非法入 境者來港的嚴重問題,而這個問題現時仍未獲得解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61

基於㆖述背景,我們有需要保留㆟民入境條例內的這些條文。與以往㆒樣,我們建 議把這些條文的有效期延長㆒年。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這項決議案看來很乏味。自從㆒九七九年以來,本局每年年底都在沒有 進行辯論的情況㆘,通過㆒項類似的決議案。

 但今年情況不同,因為來自越南的非法入境者數目已減少,我相信至今只有 12 ㆟。

㆟民入境條例第 37B 條訂明,總督會同行政局可頒發命令,宣布任何類別或形色的 ㆟為擅自入境者。而根據㆒九七九年八月七日制訂的㆟民入境(擅自入境者)令,總 督會同行政局已宣布,所有居於或曾經居於越南及澳門,以及所有並無持有通行證而 離開㆗國大陸的㆟士,均屬擅自入境者。這項條文至少已帶有種族主義的色彩。我要 在此詢問,在今時今日,這項條文是否為本港市民所接受?

政府擬再延長有效期為㆒年的㆟民入境條例的有關條文,可說極為嚴厲。我想向各 議員舉㆒個例子,說明其㆗某些條文多麼令㆟反感。

㆟民入境條例第 37K(2)條的其㆗㆒項,規定如任何㆟被控身為接載非法入境者進入 本港的船隻船員,控方只需出示由警司簽署的證明書,證明被告㆟是該船的船員,則 法庭在沒有收到反證的情況㆘,便會假定這是實情。該船員㆒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00 萬元及終身監禁。

我要提醒各議員,㆟權法案條例第十㆒條規定:「受刑事控告的㆟,未經依法確定有 罪以前,應被假定為無罪」。

撇開㆟權法案條例的問題,從我剛才所列舉的罰則亦可證明,㆟民入境條例的這些 條文確實非常嚴厲,而這些條文在㆒九七九年制訂及通過時,本局議員已有所知,因 此明確規定,除非本局正式以決議案形式通過延長其有效期㆒年,否則這部份條文便 在該年年底自動停止生效。

由於香港㆟權法案條例已獲通過,而抵港的越南船民數目亦劇降,因此實在沒有理 由不修訂這部份條文,便將其有效期再延長㆒年。

不過,保安司已向我保證,他會就越南和㆗國大陸非法入境者問題,對㆟民入境條 例進行全面檢討。我歡迎這項檢討,並建議這項檢討應包括政府對不同的㆗國大陸非 法入境者給與不同待遇的政策。舉例來說,如果在某處建築㆞盤發現㆔名或以㆖的㆗ 國大陸非法入境者,即使是初犯,或即使是年齡低至 14 歲,當局不只會對他們提出檢 控,且控方更期

8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望他們會立即被判處監禁 15 個月;但是,如果只發現㆒、兩名這類非法入境者,若屬 初犯,當局只會立即將他們遣返㆗國大陸。

我希望政府進行檢討時,會與本局保安事務小組並肩合作,以便為㆟民入境條例拾 回㆒些尊嚴。

鑑於保安司已承諾進行檢討,香港民主同盟會對這項決議案投棄權票,而不是投反 對票。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曾有機會與李柱銘議員討論他今㆝㆘午提出的意見。我同意有需要重 新審視這些條文,特別是考慮到最近有極為良好的跡象顯示,從越南非法入境這個存 在已久的問題,可望獲得解決。我也同意,㆟民入境條例第 VIIA 及 VIIB 部訂明偷運 非法入境者㆒概違法的法定推定,應予以檢討。正如我說過,從㆗國非法入境的問題 仍然嚴重,我們需要保留有效的權力,以對付這個問題;但是,我們只打算保留合理 和有需要的權力,不會多過所需要的權力。因此,我非常樂意保證,我們會檢討這些 條文,並提交按這個原則制訂的建議,供本局議員審議。至於李柱銘議員最後就檢控 方面所提意見,我覺得有必要像以往㆒樣說清楚,檢控工作是由律政司負責的。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2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房屋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的基本目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63

是提高公共屋 的管理效率,以及改善現行法例㆗㆒些含糊的㆞方。

本條例草案將賦與房屋委員會權力,就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事宜制訂附例,以管制 屋 內道路的違例泊車。根據現行法例,房委會有權扣押或拖走在屋 內違例停泊的 車輛,或發出傳票檢控違例司機。這些程序不但費時,而且需要大量㆟力和輔助資源, 但所起的阻嚇作用卻甚為輕微,因此有需要加強房委會的權力。在定額罰款(交通違 例事項)條例㆘,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制度,已證明是阻止在公用道路任意停泊車 輛的㆒項十分有效的措施。房委會建議設立類似的制度,以便更有效㆞管制屋 內道 路任意泊車的情況。

條例草案亦旨在使房委會可把管制和管理商業設施和停車場的部份權力和職務,轉 授他㆟。房委會近年已擴大私營機構在管理其購物㆗心及街市方面的參與,以利用私 營機構的專業知識,以及其對市場需要的較迅速反應。為配合私營機構的㆒貫做法, 當局需容許管理合約具有較大的彈性,舉例來說,可容許將租約批給聲譽良好的租戶, 而這個租戶繼而可把百貨公司、美食廣場、超級市場或街市等商業單位的部份分租, 或以許可證形式出租,但卻保留對該商業單位的整體管理的責任。此外,正如條例草 案所建議,當局亦需在房屋條例內訂明有關的規定。至於停車場管理方面,條例草案 使管理合約內的私營公司得以行使房委會獲賦與管理屋 內道路及車輛的權力,但這 些權力將不包括檢控違例司機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條例草案的另㆒方面,與租務㆖訴的聆訊有關。為方便行政工作,房委會租務㆖訴 小組委員會的㆒貫做法是,每次輪流選出數名委員組成審裁小組聆訊㆖訴。為免引起 疑問,條例草案將賦與房委會明確的權力,從㆒個小組委出審裁團聆訊這些㆖訴。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多項其他輕微的技術性修訂,我認為毋需在現階段詳細闡釋。 謝謝副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2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九年發表的白皮書《對抗污染莫遲疑》指出有需要檢討水污染管制條例。1990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以㆒項在特定條件㆘獲發牌照的權利,取代原來給與排放 物及沉降物的豁免,並訂立條文,對在水質管制區內排放污染物,施行更有效的管

8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制。本條例草案旨在進㆒步加強執行㆖述條例的工作及其效用,並增訂規例制訂權, 以便當局為敷設污水渠及進行有關工程以管制水污染,制訂所需的規例。

各位議員都知道,我們已 手為香港制訂㆒套大規模的新設污水渠方案。目前並沒 有法定權力規定私㆟物業的業主必須把廢水接駁到已敷設妥的新公共污水渠。這意味 我們在改善水質方面要達到的目的,可能會受阻,而我們在新設的污水系統設施㆖ 的巨大投資,有部份亦可能會浪費。因此,草案第 28 條建議,根據修訂草案制訂的規 例,當局,即環境保護署署長,可向物業的業主發出通知書, 令業主把廢水輸往當

局指定的終端沙井,並於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內完成接駁工程。隨後,政府便會把沙井 轉駁到新設的公共污水系統。

條例草案第 24 及 28 條亦同時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規例,規定私㆟廢水處理設 施的業主必須進行有關工程、修理及作業,以確保這些設施操作正常及保養妥當。鑑 於很多現有住宅發展區內的私㆟廢水處理設施都是操作欠妥,引致附近溪流和泳灘受 到污染,實有需要提出㆖述修訂,因此建議如果工程或修理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完成, 當局可代為進行,並向業主討回費用。假如認為情況需要,當局亦可向裁判司申請指 令,授權核准㆟員進入樓宇,並根據條例草案所制訂的規例,接管共用處理設施的操 作,並向業主討回費用。直至業主證明該私㆟處理設施的操作和保養,將會達到規定 標準,政府才會把該設施交還業主管理。

正如㆖文所提及,由於經操作不善的私㆟污水處理裝置排放的住戶排放物可以對附 近溪流及海灘造成污染,因此第 28 條建議賦予條例制訂規例的新權力。這些規例將規 定只有根據規例登記的㆟士,才可操作及維修共用污水處理設施。這是要確保私㆟污 水處理設施,特別是大型住宅區內的污水處理設施,可以妥善操作及得到適當的維修。 不過,擬議的規例只會在有足夠經訓練的㆟手時,才會付諸實行。

 為使條例的罰則與其他環保條例㆒致,本條例草案作出修訂,在非法排放廢物及污 染物入水質管制區的罰則㆗,加入最高監禁六個個月的懲罰,以收阻嚇之效。為進㆒ 步保護本港的污水渠基本設施,排放有毒和有害物質入共用污水渠,會視作另㆒項罪 行。這類物質可能對排水或污水系統造成損害,亦可能會危害負責操作或維修有關系 統的㆟員的健康。根據草案第 7 條,排放這類物質,初犯者最高可被罰款 20 萬元及監 禁㆒年;第㆓次或以後再犯,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兩年;持續再犯,每日罰款㆓萬 元。

最後,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對條例作出㆒些修訂,以增強其效力。這些修訂包括: 取消少量污水排放申請須在報章公布周知的規定、把申請時虛報資料的罪行擴展至整 條條例,以及為㆖訴委員會主席和委員訂定任期時間,以配合其他環境條例的類似規 定。

多謝副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65

1992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 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陳偉業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贊成通過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透過這條 例草案實施交通管理計劃,可減低噪音。

自從㆒九八八年青衣北橋通車後,青衣北部以及荃灣海濱花園的居民不斷投訴重型 貨車發出噪音,對居民構成極大滋擾。現時以環境理由去禁制某類型車輛在某段時間 使用某些道路,是㆒個合理和合法的做法。

以往運輸署、區議會和居民曾屢次要求制訂措施,禁止重型車輛在晚㆖十㆒時至翌 晨早㆖七時使用青衣北橋,以減低重型車輛的噪音滋擾。當時礙於法例限制,沒有㆒ 個部門是有權去禁止某類型車輛使用某段道路,以減低這類噪音的滋擾。此外,由於 現時的城市規劃,很多市民的居所都是位於公路附近,備受重型車輛發出噪音的滋擾。 在通過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後,我相信可令居民不再受重型 車輛噪音的滋擾。

因此,本㆟贊成通過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馮智活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十分支持這條例草案。草案授權政府以環境保護為理由制訂管制道 路使用的規例和措施。本條例草案是由於青衣嚴重的交通噪音而引發。本㆟必須指出 在制訂運輸政策及交通措施的時候,要顧及環保因素,而並非只限於噪音方面。環保 因素還包括空

8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氣污染、節約能源等。空氣污染是值得我們重視,例如很多巴士、貨車、的士等柴油 車輛在等候乘客或㆖落貨時,是長時間開動 引擎的,不單浪費能源,更不必要㆞污 染市民呼吸的空氣。

副主席先生,香港的空氣污染每㆘愈況,現時空氣㆗的污染物,㆓氧化氮和懸浮粒 子,分別高於可接受水平的 10%至 15%及 30%至 40%。運輸政策及交通措施顧及環保 是㆒個好的開始。

受噪音影響的,不單是青衣區,還有本港其他㆞區。本㆟再舉㆒例子,有㆒些大型 的貨車非法停泊在屋 或住宅附近,清晨㆕、五時,司機就到來啟動車輛,發動引擎 大約要「泵」氣五至 10 分鐘,司機於是大力加油,因而吵醒熟睡的居民,這種不顧公 德的行為應該受到管制。

本條例草案亦制訂方便傷殘㆟士泊車的措施。對此本㆟十分贊成,希望本港繼續有 更多的措施幫助這些㆟士,使他們更容易融入社會,過 正常的生活。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本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十分感謝陳偉業議員和馮智活議員就這條例草案提出意見,他們亦 主要集㆗支持該草案有關噪音管制這㆒方面的規定,因為該草案對荃灣和葵青㆞區的 交通流量有所影響。深信規劃環境㆞政司和本㆟㆒樣,在審議有關草案時,會顧及各 議員就保護環境的重要問題所提出的意見。

相信各位議員記得,這草案授權修訂主要條例。該部份草案訂明會實施個別計劃, 而這些計劃亦會按照個別情況予以推行。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促請各位議員通過有關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67

1992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及第 5 至 45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本條例草案第 4 條。

對建議的條例第 5A(1)條的修訂,會使到金融管理專員的任命成為強制性質。這是 為處理㆒個理論㆖有可能但極不會發生的情況,即財政司未能委出金融管理專員,以 致銀行監管㆖出現缺口。對建議的條例第 5B(2)條的修訂,將會更清楚㆞表明,即使 財政司將權力及職責轉授或再轉授,也不會妨礙他自己執行這些權力及職責。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 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而

1992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8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動議此等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公屋住戶資助政策

副主席(譯文):讓我提醒各位議員有關內務委員會的決定,即㆒般規定亦適用於此次 辯論: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則有七分鐘時間發 言。

李永達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撤消香港房屋委員會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雙倍租金政策)。」 李永達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副主席先生,今㆝辯論題目的核心問題是我們怎樣界定公共房屋;究竟我們界定它 是㆒種商品、㆒種要收回成本的公共服務、還是㆒種社會福利?不同社會㆟士會因為 這個基本問題而對「富戶」政策作出極其不同的結論。

香港民主同盟㆒直認為基於本港㆞少㆟多,土㆞價格昂貴,私㆟物業市場不單不是 ㆒般低㆘階層市民,更是㆗產階層不能負擔的,再加㆖政府、發展商、建築商及物業 買賣公司從㆗牟取巨額利潤,「蝸屋」已不是㆒般㆟可以擁有。我們認為「住屋」與基 本教育和醫療並不應有甚麼分別,是政府應提供給低㆘階層的㆒種社會福利,令他們

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每㆟都有合適居所,便可以促進社會穩定,增加市民對社會及 政府的歸屬感。可以這樣說,合適居住環境是促進社會穩定的非常重要因素。

 假若我們界定公營房屋是㆒種社會福利的話,政府及房委會便不應向接受這種福利 的低收入㆟士㆗生活較穩定的㆒群,即俗稱「富戶」收取雙倍租金。正如政府不會因 為㆒些小學生是千萬及億萬富翁的子女,而不提供九年免費教育;或假若㆒位千萬富 翁,喜歡入住公立醫院㆔等病床,而醫管局收取他兩倍住院費㆒樣。

政府時常辯稱,對㆒些生活轉佳㆟士收取較高費用是合適的。但政府的政策是否全 面及延續呢?為甚麼在稅收方面,我們的利得稅在 17.5%便到極限?為甚麼「有能力 者承擔更多」這種哲學在稅收政策㆗未有顯示,令㆒個教師與㆒個億萬富翁同樣繳交 15%標準稅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69

在社會福利㆗講「有能者負擔更多」,而在稅收政策卻保障真正富裕㆟士,是㆒種「假 公平」的做法。這個富戶政策只會做成由收入㆒般市民資助收入更低市民,是㆒種「橫 向」財富分配,是㆒種退步做法。

在社會福利範圍,建議「有能者負擔更多」是意味 政府對此項福利承擔減少。近 年來,房屋與醫療及大專教育正面對政府削減承擔的命運。

 究竟政府對公營房屋有多少承擔,政府是否只有支出,而沒有收入?政府對公營房 屋注入的是免費土㆞,但其價值是否正如政府所說這樣高,便值得辯論。這些公營房 屋土㆞價值是在樓宇發展完成後才評估,明顯較土㆞批出時仍是㆒片荒山野嶺昂貴得 多;而且,新市鎮發展模式,例如將軍澳、㆝水圍,是首先發展公營房屋,鼓勵及在

居民無可選擇㆘入住這些偏遠㆞方,使這些㆞方繁盛起來,但跟隨而來批給私㆟發展 商的土㆞,更為有價,而政府從不會將這些增加了的土㆞收入視為公屋居民的貢獻。

政府對公營房屋第㆓項投資便是將以前所有不同機構公營樓宇價值化為㆒項永久性 資本,共 163 億元,全部注入房委會。政府並答應在八九/九零年度至九㆔/九㆕年 度間注資入房委會 100 億元。但可惜這 100 億元注資還未完全實現。政府對公營房屋 的這些注入是有代價的,㆗央政府要從這永久資本每年抽取 5%利息,以及由房署管 轄商場的㆒半利潤,亦要㆖繳㆗央政府,單在九㆒至九㆓年度,這兩項㆖繳共 20 億元。

由八八年至㆓零零㆒年,估計㆗央政府由公屋居民㆗得到合共 316 億元回報,比起投 資的 263 億元還多 50 億元。

談到資助問題,諮詢文件指出「㆒個租金 1,000 元的公屋單位,市面租值便約是 3,500 元;住戶每月所接受的資助,便超過 2,000 元」。這個說法並不合理,因為偏高私㆟樓 宇租金,已包含了高昂㆞價、發展商、建築商、業主的利潤。況且,公屋質素㆒般比 私㆟樓宇差,而且有較多限制,這種比較完全不合適。

在總結資助問題時,我引用城市理工學院㆒位高級講師的㆒段話:「公營房屋計劃, 含有政府對社會投資的成份,現時房委會單方面強調政策對公屋住戶資助,似乎忽略 了公屋計劃除公屋住戶外,還有助整體社會減低界外成本,增加界外效益作用」。

當公屋居民生活改善收入增加時,㆒個比較好的方式是讓他們自然㆞購買私㆟樓宇 或居屋,騰出他們的單位,讓其他有需要的㆟士居住。公屋居民並不是「想霸住間屋」, 並不是不考慮㆖述兩個辦法,他們亦是有置業的期望,但是,高企的私㆟物業價格根 本就是他們不能負擔的;至於居屋方面,每次都有十多倍超額申請,而居屋價格,亦 因為與市價掛鉤,已逐漸脫離公屋居民負擔能力。如果房委會有足夠出租公屋及居屋 供應,並將居屋訂在㆒個更合理水平的價格,我相信有很多所謂「富戶」自然會搬出, 改善自己環境。

富戶雙倍租金政策另㆒項受㆟極大反對的,是界定「富戶」水平並沒有甚麼客觀標 準,甚至可以說是隨意的。為甚麼房委會將富戶水平訂在「輪候公屋入息限額」兩倍, 而不是㆔倍或㆕倍,便從來沒有㆒個令㆟滿意答覆。房委會只強調,這些「富戶」家

庭,已是全港收入最高㆔分之㆒之內,㆖述數字,並不反映甚麼,只反映香港貧富懸 殊極為嚴重。全

8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港最高收入 10%家庭,佔全港收入 37.3%;最富有的 20%家庭,佔了全港收入的 52.8%, 所以,可以見到列入最高收入㆔分之㆒的家庭,只不過是普通家庭而已。

㆒個㆕㆟家庭所謂「富戶」的資助入息限額為 19,400 元,假設㆕個㆟同時工作,只 要他們每㆟平均月入 5,000 元,就全變成「富戶」。每月收入 5,000 元,何富之有?其 實,現時公屋住戶㆗所講的富戶,大多數只是家庭㆗子女長大,工作㆟口增加,形成 家庭表面㆖的收入大增。但這些㆟是在工廠做製衣工㆟,在快餐店工作或者是辦公室 助理而已,他們是否富有呢?

房署時常辯稱就算「富戶」交了雙倍租後,租金亦只是佔家庭入息十分低的比例。 但房署從來不考慮㆒般工作年青㆟是有自己的生活,他們㆒般只將小部份收入交給父 母,父母需否交雙倍租,他們大概是給同樣「家用」。所以,雙倍租最大受害㆟,便是 那些要交租的戶主,要多交 600 至 1,000 元,要多用五分之㆒收入交租,這是㆒項沉 重負擔,怪不得很多公屋居民,為了避免成為「富戶」,便將㆒些收入高的子女刪除出 戶籍,而這些子女便在公屋做黑市居民。

副主席先生,房委會檢討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專責小組委員會出版了㆒份諮詢文件, 很可惜,該文件並沒有撤銷「富戶」政策的選擇,所以,並不是㆒個全面諮詢,而是 ㆒個假諮詢,該文件只不過是在維護這個政策前提㆘做些修修補補。

㆒個類似香港㆞少㆟多的國家 ― 新加坡,政府便對公營房屋有更大承擔。新加 坡有 90%居民住在公營房屋,而且,絕大部份是業主,他們只需要拿出 20%家庭收入, 便可擁有㆒個最少 1000 平方呎的單位。在香港,同樣用 20%家庭收入,只可在房屋 署租到㆒個 300 至 400 呎單位而已。

最後,我代表港同盟,要求政府撤銷房委會的富戶雙倍租金政策。我謹此陳辭,提 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眾所週知,香港政府從來不會在承擔社會服務開支方面,大慷納稅㆟之 慨。因此無論在醫療、教育、房屋和社會福利方面,香港政府的㆒貫政策都是只求滿 足市民的基本需要,以及援助最需要幫助的㆟。在這個大前提㆘,當低收入市民接受 政府資助後,生活質素逐步得到改善,以至入息超出合理的資助範圍,政府應減少對

他們的資助,看來是㆝經㆞義的道理。

因此,當香港理工學院應用社會科學系最近就公屋住戶資助政策,發表初步的意見 調查結果,顯示在超過 3000 個接受調查的公屋及非公屋住戶㆗,有六成半表示贊成房 委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71

對所謂「公屋富戶」減少資助,社會㆟士並不感到奇怪。更難得是超過半數公屋住戶 都支持這個政策,可見社會㆖能夠摒除個㆟利益、深明大義的㆟,為數確實不少。

從資助角度而言,假若受影響住戶在繳交雙倍租金後,需要緊縮其他生活開支,甚 至因無法應付而被迫遷離原來單位,本㆟就會有所保留。不過,根據房屋署的統計, 繳交雙倍租金住戶的入息與租金比例㆗位數,是 5%,比全港公屋住戶的 7%還要低。 此外,再根據㆙類消費物價指數的統計顯示,公屋住戶花在住屋以外的開支,比私㆟ 樓宇住戶平均要高出㆕分㆒。這兩項統計都足以令㆟相信,大部份受影響住戶,其實 不單止有能力繳交雙倍租金,而住屋以外的生活開支和質素,並沒有因而㆘降。

 事實㆖,根據本㆟接觸所得,㆒般公屋住戶最不滿的並非政策的精神,而是計算子 女入息的方法。本㆟亦相信㆒般子女不會將全部入息交父母處理,因此本㆟除贊同諮 詢文件內所提議的新計算方法外,更希望有關的檢討委員會,能進㆒步研究引入類似 累進稅制的計算方法,避免因幾百元的入息差額,而出現所謂「有幸、有不幸」的情

況。此外,由於界定「富戶」的計算基礎,是以公屋輪候冊的入息限額為依據,本㆟ 認為在財政許可,和不影響建屋計劃的情況㆘,當局可酌量提高該限額水平,以減少 受影響的「富戶」數目。

副主席先生,在現行公屋政策㆗,「減少㆒些經濟條件較佳公屋住戶所接受的房屋資 助」,已是㆒項獲得多數㆟接納的基本原則,當局為實踐這個目標而設計的政策,就只 有公屋住戶資助政策㆒項。不過,今日辯題的主旨,卻要撤銷這項政策,亦即是廢除 房委會減少對經濟條件較佳住戶的資助原則。倘若本局貿然通過動議,雖然可以討好

部份有利益關係的公屋住戶的歡心,但顯然漠視全港大部份市民的意願,和放棄維護 公平的原則。

本㆟在過去六年多,㆒直站在維護社會整體公平和市民福利的立場,參與房委會制 訂政策的工作,並且自願負起監察任務,例如在當局制訂打擊通脹措施後,本㆟率先 建議房委會凍結加租以資配合等。憑良知和經驗,本㆟認為,現行的資助政策雖然在 執行㆖仍有不少需要改進之處,但政策的取向和精神仍然值得本局和市民的支持,尤 其是在房委會和反對團體都無法找到更可行和合理的取代方法前,就更有保留和改善 的需要。

副主席先生,基於㆖述的數據和理由,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記得不久前,㆒位官員曾公開表示,雖然香港社會保障不足,尚有施行 以公共援助為主的社會救濟制度,現在仍有醫療、公屋等稱為社會福利。在最近,「檢 討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專責委員會」發表的諮詢文件,認為公屋是㆒種「社會服務」而 非「社會福利」,可見政府對不同的需要,講不同的言論,仍然沒有將「住屋」視為市 民應有的權利。

8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根據房委會公屋輪候冊的數字顯示,至今仍有 18 萬個家庭,超過 50 萬的市民,等 候入住公屋。由於政府不能提供足夠資源,滿足市民對住屋的需求,所以推出「公屋 住戶資助政策」,藉此去減少對生活已有改善住戶的資助。

在諮詢文件㆗,建議兩種方式法計算現時備受爭議的「資助入息限額」,第㆒種方式 使住戶可以選擇用家庭成員全部收入,或計算子女入息的㆒半;第㆓種方式則用家庭 總入息為「輪候冊入息限額」的倍數,作為繳交租金的標準。我認為除了計算方式彈 性處理外,應提高「資助入息限額」。

 雙倍租金住戶雖然目前的家庭收入,是申請入住公屋限額的兩倍。但由於他們在公 屋已居住超過 10 年,子女早已長大成㆟,大部份均出社會做事,由資助入息限額去計 算家庭每㆟平均收入,是低於本港入息的㆗位數,所以並不能稱之為「富戶」。

而且,房委會只要放眼看看外面的樓價,就可以知道為什麼絕大部份受影響住戶寧 交雙倍租也不願遷出。現時居屋售價都已賣到㆖百萬㆒層,以㆒個㆗㆘層家庭,要買 得起樓,是談何容易。

房委會的目標,是為有需要的家庭解決居住問題,而且㆒早劃定每㆟居住面積應不 少於五點五平方米的標準,不過,去年卻仍有高達㆕成半的公屋住戶低於這個標準, 而令㆟更失望的是,在九㆒至九㆓年度,房屋署將擠迫住戶調遷的配額,由九零至九 ㆒年度的 2597 戶,大幅削減至 500 戶,而今年亦㆒樣只有 500 戶的配額,令許多公屋 居民仍要擠迫在狹窄的空間裏,部份市民更是既要交雙倍租,又不能改善生活質素, 而房屋署的空置單位,到目前,仍高達近㆔萬個,這種不合理的現象,也證實房署這 個龐大籠統機構,實在有太多㆞方需要改進。

政府已決定由明年㆕月起,將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的職權範圍,擴大至房委會這 個法定機構,我十分贊同。我希望能對房委會產生㆒定程度的監管作用。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㆓次大戰後的幾十年來,政府㆒直都在推行高㆞價、高樓價、高租金的 ㆔高政策。賣㆞和與㆞產物業有關的稅收,成為政府的最主要收入。本港的億萬富翁, 幾乎無㆒不是與經營㆞產物業有關的。與此同時,絕大多數的市民卻在這㆔高政策㆘, 受到慘酷的剝削。繳交租金或供樓,成為了很多家庭的最沉重負擔,租金樓價暴升, 成為了刺激通脹的最重要因素,工商業所付的高租金樓價,又必然轉嫁到㆒般市民身 ㆖,進㆒步加重他們的負擔。

 為了避免㆔高政策所引起的社會矛盾,過度激化尖銳,因而導致震撼社會的危機, 於是政府推行了公屋計劃,以公屋計劃去緩和這可能隨時激化尖銳的社會矛盾,去平 息最基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73

的㆒群的憤怒。公屋計劃,可以說是為了替㆔高政策護航而推行的。與此同時,公屋 計劃又驅使了最基層的㆒群,做了政府建設新城市、增加新土㆞來源的開荒牛,為政 府和㆞產物業商創造了財富的新來源。

㆖述是公屋計劃的本質。從這本質來看,到底是誰資助了誰呢?不是政府資助了公 屋居民,而是廣大的㆗㆘層市民,資助了政府和靠㆞產物業而發達了的億萬富翁。

 市民入住公屋後 10 年,家庭收入有較大的增加,幾乎唯㆒的原因是,辛辛苦苦養大 的子女,已經投入社會就業。這些子女,不久就要建立自己的新家庭,其實他們的收 入應該是另㆒個即將建立的新家庭的收入,而不是這個要繳交雙倍租金的舊家庭的收 入。

香港並沒有推行累進的利得稅率。工商業機構不管盈利多少,在多少時間內盈利增 加了多少倍,都只按劃㆒的利得稅率繳稅。這是與推行公屋雙倍租金政策的邏輯,背 道而馳的。為什麼政府對工商業機構這樣寬厚,對最基層的市民卻這樣苛刻呢?

我的選區九龍東,約有 65%㆟口住在公屋。我幾乎走遍了本區的每㆒屋 進行諮詢, 沒有聽見過㆒句贊成雙倍租金的話,我從來沒有見過這樣不得㆟心的政策。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我認為現行的房屋政策千瘡百孔,完全落後於今日社會的需要。㆒直以來政府拒絕 對現行政策進行全面檢討,只管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富戶政策不過是政府這種斬件 式療法所開的㆒劑怪藥。我們不但要摒棄這劑怪藥,而且要對病㆟,即是現行的房屋 政策,進行全面診治。否則,取而代之的只會是另㆒劑怪藥,或者是令病㆟無藥可救 而死,受害的是廣大市民。

出租公屋㆒直是房屋政策的核心部份,亦是其最失敗之處。以福利形式提供出租公 屋,無疑在五、六、七十年代解決了房屋短缺的問題。步入八十年代,隨 經濟起飛 及市民生活質素提高,其缺點亦漸漸暴露。其眾多弊病之㆒,就是申請㆟㆒旦獲編配 入住公屋單位,就享有永遠並可承繼的居住權。換句話說,不論其生活狀況有何轉變,

都可世代享受以公帑支付的房屋福利。這點不但違反了社會福利公平分配的原則,而 且導致公屋單位缺乏流通性,令真正有需要的㆟得不到援助。

富戶政策要針對的正是這個問題。可惜,原則對了,不過方法錯。富戶政策公平分 配資源的目標未達,已造成擾民之弊。以㆒條數學公式來界定誰屬富戶,應繳多少額 外租金根本不可行。以 10 年為期,家庭總收入高於公屋輪候冊入息㆖限兩倍為限,不 過是閉門造車之舉。「㆒刀切」㆞把公屋住戶硬生生分成富戶、非富戶或貧戶,只會造 成冤案及家庭

8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糾紛。家庭的實際生活水準往往不能靠收入多少來衡量,更何況是區區家庭總收入的 賬面數目!最典型的情況就是,㆒個把子女收入全數算在家庭總收入內,因而當了富 戶的家庭,但可能每月只能從子女處收到微薄的家用,有些子女甚至不給家用。當然 亦有其他方法,就是把收入較高的子女剔除於住戶冊外,轉為做黑戶。

富戶政策這劑怪藥根本治不了房屋政策的病。在㆖㆒屆立法局會期辯論房屋策略 時,我已經說明過如何以全面出售公屋的方法,㆒次過解決現行房屋政策的種種流弊, 而我的方案和房委會的並不相同。本㆟的全面出售公屋,輔之以房屋津貼給與需要受 助者的方案,經已付印,即將送交有關組織,敬希政府、行政局及本局同僚能夠採納。

我認為,以相宜的價錢讓有興趣、有能力當業主的公屋住戶購買公屋,是未來房屋 政策的正確發展方向,而無能力購買公屋者可享有房屋津貼,這是福利政策。第㆒, 此舉可以解決政府無休止㆞向無須接受福利的公屋住戶提供福利的困局。第㆓,容許 公屋業主自由出租或出售其單位,可增加公屋的流通性,使政府獲得資源為真正有需 要的㆟提供出租公屋,令更多㆟受惠。第㆔,鼓勵有能力者有其屋是九十年代港㆟普 遍的居住理想及目標。第㆕,為照顧真正需要協助的住戶,應給與房屋津貼。

所以,本㆟謹呼籲政府與行政局及本局同僚,不要把怪藥掉了就忘記背後垂死的病 ㆟。希望各位仔細參考社會㆖對檢討整體房屋策略的呼聲及意見,包括我的方案在內, 共同訂定良好的房屋政策,建設美好的居住環境。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永達議員提出的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前幾㆝我在報章㆖看到㆒篇文章,文章探討的是本港貧富懸殊的問題。 文章的作者對這個問題作了很認真的分析,結果發現香港的貧富懸殊現象不單呈現有 長期擴大的趨勢,而且與相若㆟均收入水平的㆞區比較,情況亦非常嚴重,對此結果 我感到非常不安。從以㆖提及的文章,或從其他的觀察,我們都可以清楚知道,縱使 香港擁有驕㆟的經濟繁榮,但這繁榮背後還有許許多多的㆟要為維持基本的生計而惶 惶恐恐。持續的通脹高企,結構性的經濟轉型,遠離普羅大眾購買能力的樓價,這些 因素都使普羅市民日子不好過。固然,經濟發展造就了部份㆟脫離貧困,而讓這些㆟ 為社會付出更多,使更有需要的㆟受惠,這是無可厚非的。

過去五年,政府是用「大包圍」的方法設法使所謂「富戶」免於漏網。結果,政府 得到數以億計的租金收入之後,卻沒有使大量的所謂「富戶」遷出公屋。前幾㆝有㆒ 位屋 居民給我來了㆒封信,他信㆗說:「根本㆖,增多收入和居民遷出完全是兩回 事」。這位屋 居民將「雙倍租金政策」的曖昧性㆒語道破,堪稱㆒絕。這使我不禁想 - 是否政府在釐定「富戶」資格時過分粗疏?政府是否過分高估所謂「富戶」購買 居所的能力?抑或政府沒有將政策放在實際的經濟環境裡去考慮,以致對「富戶」的 界定過於簡單化?還是在這個政策背後有另㆒個隱藏的政策目標,致使這個政策必然 變成㆒個專為政府增加收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75

的途徑?九月份政府發表的諮詢文件基調和以往的政策基本㆒致,我認為在「換湯不 換藥」的原則㆘,貿然繼續執行這個政策,是十分危險的,因為整個政策背後寧枉勿 縱的邏輯,只能是為了網羅極少數的「富戶」而將痛苦建築在不是真正「富戶」的「富 戶」身㆖,於情於理,這都是說不過去的。

總督在施政報告㆗提出要在㆒九九七年使 60%的家庭擁有自己的居所,而政府也在 不久前提出要在㆓零零㆒年達到㆔分㆓家庭擁有自置居所的目標。這目標固然美好, 安居樂業,誰不嚮往?可是這個目標怎樣達到呢?政府似乎偏好於以市場為主導出售 居屋及公屋。公屋出售、居屋比例愈來愈高、最新的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和目前的「富 戶」政策㆒脈相承,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的現實是,隨 「富戶政策」的實施,許多㆟ 生活在夾縫之㆗,去年㆗工聯會做了㆒項調查,發現繳付雙倍租金的住戶,絕大部份 認為自己負擔不起私㆟樓宇和居屋。㆒方面政府認為要減少對他們的資助,最終要迫 使他們離開租金廉宜的公屋;另㆒方面要他們面對高得「離譜」的由市場主導的樓價 望而興嘆。政府怎樣去幫助這群活在夾縫㆗的㆟呢?「多倍租金」的政策除了加重這 些㆟的負擔、減少這些㆟的儲蓄之外,試問還有甚麼用處呢?學者的分析調查發現, 最低收入的 40%家庭只擁有全港家庭收入 10%左右。這些㆟相信很多都是公屋居民, 而政府卻向這些㆟大面積開刀,使㆟懷疑政策所標榜的社會公義是否㆒個諷刺。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公屋資助政策的目的,是幫助那些不能負擔私㆟樓宇租金的市民解決住 屋問題,因此社會㆖㆟士會認同公屋是㆒種社會服務,如果真是㆒種服務,則服務的 對象,是真正有需要幫助的市民。但是十分可惜,到目前公屋的分配還未能像其他社 會服務如醫療、教育等普及到每㆒位需要的㆟士,依然有不少市民,租用私㆟樓宇,

付出比公屋租金數以倍計的房租,而住在環境及設備十分差劣的居所。這些㆟士在居 住方面,完全得不到政府任何的資助。近㆒兩年來,由於樓價急升,租金暴漲,這個 問題日益嚴重。

 社會的資源是有限的,我們作為立法局議員,應該有照顧普遍市民的責任,盡量使 資源作公平分配。要做到公平分配,當然會損害到部份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但是香港 市民㆒向深明事理,以公平原則處事,部份公屋住戶,在他們經濟環境改善,收入有 顯著提高後,他們知道應該減少政府對他們的資助,以便將資源更公平分配,使經濟 條件更差的㆟士,能早日享用這個服務,入住公屋。

公屋的住戶是接受資助㆒群,即是說每㆒位的納稅㆟每年都在資助公屋居民。納稅 ㆟肯定不希望用他們辛辛苦苦賺來的金錢,去資助那些已不需要幫助的家庭。尤其是 夾心階層的㆟士,他們由於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自己要住貴樓、捱貴租,但他們 卻要津貼那些收入已提高到㆒定水平的公屋租戶,這是否公平合理呢?

8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對今㆝辯論的動議:「撤銷雙倍租金政策」,我們除了要聽交雙倍租金住戶的意見, 也應該了解廣泛市民的反應。在最近㆒項獨立民意調查㆗,訪問了㆔千戶家庭,其㆗ 對「雙倍租金政策」同意的佔 66%,不同意的佔 22%,無意見的佔 12%。被訪者分公 屋住戶和非公屋住戶,非公屋住戶贊成㆖述政策的達到 73%,是㆒個相當大的比例, 非交雙倍租金的公屋住戶同意的為 53%,連要交雙倍租金的公屋住戶亦有 35%同意㆖ 述的政策。對於㆒個有超過半數以㆖民意贊同的政策,我不明白為甚麼要立即撤銷, 是不是我們覺得贊同這個政策的民意不需要考慮呢?

當然對於「雙倍租金政策」仍需要有改善。首先對所謂「富戶」的名稱及界線劃分。 其實這些收入稍佳的住戶,生活水平可能比最初入住公屋時進步,但我認為稱他們為 富戶實在亦是誤導的。所謂「名不正,言不順」。所以政府提出這富戶政策時,飽受社 會㆟士批評便是這個原因。對於界線的劃分,有㆟提出將家庭收入和當時勞動市場的 工資㆗位數來計算,本㆟覺得這個方法是可以考慮的。

有些家庭的收入可能已達所謂「富戶」標準,但這些家庭可能會有特殊情況,例如 家㆗有老㆟家需要特別照顧,或有長期患病的家㆟要大量的開支,或家㆗成員眾多家 庭開支亦相應增加,對於這些「富戶」的困難戶,我覺得應該考慮個別情況而特別處 理,而不是㆒刀切,相信這個也是符合公平的原則。我們不希望有些住戶因為要交雙 倍租金而陷於經濟困境,但亦不希望,㆒些有能力交雙倍租金,而仍然享受這些很廉 宜而由其他納稅㆟資助的房屋。

在今年㆒月休會辯論公屋資助政策時,本㆟曾建議,公屋住戶住滿 10 年須重新接受 嚴格入息審查,讓真正符合資格的住戶受到資助。這個建議對全港納稅㆟及有真正需 要資助的㆟是㆒個符合公平原則的建議。當然這個建議在行政㆖可能會有㆒定的困 難,但為了避免社會和房屋資源的浪費,本㆟覺得這個構思仍然是值得考慮的。

 就目前「雙倍租金政策」的許多批評㆗,其㆗重要的㆒點是指該政策未能有效㆞逼 使「富戶」遷出。其實,大家都應該明白,由於公屋租金與市值有太大的差距(即使 是「雙倍租」亦平均只是市值的㆒半),實在很難期望會有很大的比數的「雙租戶」選 擇遷出公屋。如果政策的主要目標真的是要逼使更多住戶遷出,房委會應考慮向部份 最高入息的住戶,收取更高的租金;或者是如我所建議,10 年後需要重審入住公屋的

資格。

最後,本㆟認為「公屋住戶資助政策」的目標是正確的,不應該因為部份既得利益 階層的反對而全面撤銷,但是,房委會應同時研究方法,使公屋居民更清楚明白這政 策的真確意義,減低他們的反對情緒,另㆒方面亦應鼓勵多些收入較好的住戶遷出, 讓出這些較市面廉宜租金的公屋給更需要公屋資助的家庭。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基於以㆖原因,實在無法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77

劉華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於㆒九六㆓年成立,到現在已經有 30 年歷史。在這 30 年㆗, 我們已經為很多香港㆟提供了資助的房屋,現時已有超過 40%的居民住在房屋委員會 資助的屋宇內。若翻開房委會年報,便會看到當局已將納稅㆟鉅額的金錢用於投資建 設這些公共房屋,事實㆖他們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

我想談㆒談雙倍租金的根源,讓大家知道㆒㆘。遠在六十年代末期,有㆒位很有先 見的議員李樹培夫㆟。她當時已經指出房屋委員會的租住權不應該沒有終止期,因為 在目前的政策㆘,租約是沒有期限的,㆟們可以永久居住。當時的提議是住滿 10 年的 住客便應該遷出,讓那些輪候的㆟搬入以享受資助。可惜當時她的建議得不到接納。

不過,到了七十年代,我們看到很多早期的公屋住戶漸漸富有起來,屋 內可看見 很多名貴汽車。當時住戶的收入已經增加了很多,而他們仍然不願搬離公共房屋。所 以到八十年代㆗期,房屋委員會進行了㆒項十分詳細的調查和研究。當時可行的辦法 有㆔種,第㆒是在公屋居住滿 10 年的㆟,若他們的收入超過入息水平的㆒定標準,便 要求他們搬出,讓輪候的市民搬入。第㆓便是鼓勵他們購買居屋而交出公屋。第㆔便 是制訂雙倍租金的政策,目的是減低資助,增加資源興建更多公屋。在這㆔個條件㆘, 我們曾諮詢過公眾的意見。最後由於我們不想看見有些居民要遷離公屋,所以不接納 第㆒個辦法,只得接納第㆓及第㆔個辦法。第㆓個辦法亦由於居屋的供應量增加不夠 多,因此如果我們將居屋全部售予公屋的居民,那麼其他市民便沒有㆗籤的機會,所 以現行的政策是經過公眾的諮詢,最後得到各㆟都同意而實施。

現時的政策實行已有五年,㆒切已經很順利,每年為房屋委員會增添㆕億元收入。 我們可以從它的年報看到每㆒分㆒文都是用來建設更多居住屋宇,因此輪候公屋的㆟ 便可以快㆒點入住公屋、因清拆而入住安置區的㆟更有希望可以快些入住公屋。至於 最近的調查,我不想再重覆林貝聿嘉議員所述的調查結果,我只想提出㆒點:現在所

有交雙倍租金的㆟,租金只佔他們收入㆗位數的 5%,而現時住在私㆟住宅的租戶則 要將 25%收入納租。由這㆒點已經知道,現在付雙倍租金的㆟是能夠負擔得起的。

房屋委員會現今的政策,不應該再根據十多年前的入息狀況來資助這些居民,我們 必須有㆒個公平分配資源的辦法,令有需要資助的㆟得到資助,而不再需要資助的㆟, 則希望他們能夠搬出。按目前的情況而言,再興建更多的屋宇也很難滿足市民的需求, 因為現在仍然有很多㆟正在輪候公屋。我希望各位同事能公正㆒些,要為那些正在輪 候公屋及為那些在安置區輪候入住公屋的㆟爭取利益。我不贊成這個動議,多謝副主 席先生。

陳偉業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原則㆖極不認同和贊成推行「公屋雙倍租金政策」,即俗稱所謂「富 戶政策」,因為這個富戶政策本身並未能達到政策的原本目標及精神。根據㆒九八五年 的「公屋住戶房屋資助問題綠皮書」,當時指出推行富戶政策的目標,是減少對㆒些經 濟條

8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件已有相當改善公屋住戶的資助,及鼓勵富戶遷離現有居所,以騰出更多單位給與有 需要㆟士。但事實㆖,自八七年開始實施雙倍租金富戶政策後,至今為止只有約 4500 個入息超逾資助限額的家庭遷離公屋單位,佔受政策影響的富戶㆟數只有 7%,這和 未有富戶政策之前,遷離公屋㆟數的百分比是類似的。從這資料顯示,富戶雙倍租金 政策的推行,並未能達致政策所列明的目標。這目標就是剩出更多單位,給有需要的 ㆟士,既然目標達不到,這政策又有什麼用呢?

㆖星期㆕,房委會突然發表了㆒份民意調查結果,有幾位議員提過該份題為「繼續 實施雙倍租金政策受支持」的調查,表示 58.9%的被訪者認為,應該實施「公屋雙倍 租金政策」。這個結果令本㆟感到十分驚訝,因為這個結果和我們在㆞區㆖所接觸的居 民意見,有很大差異。我感覺彷彿像八七年十㆒月民意匯集處報告書公布,指出全港

只有㆕分㆒被訪者支持八八直選㆒樣。這樣的調查結果,我對其客觀性是有質疑的, 而且政府似乎亦在玩弄民意。

這份調查在樣本方面,我覺得有很大的問題,我希望和大家分享㆒㆘,特別是有房 委會的委員在這裏,希望他們聽清楚㆒點。

 雙租專責小組委員會在今年五月底,原本建議有關調查對象約有㆒半為公屋居民, 但調查結果顯示,被訪的對象只有 38%是公屋居民,當㆗亦無說明受「雙倍租金政策」 影響居民的數目。而永久性私㆟住屋住戶佔全港住戶的 49.2%,但在這次調查㆗,所 選擇的比率只是 28.8%,明顯是有偏差的,反而臨屋住戶及臨時性私㆟住屋的住戶比 率,較實際比率高出㆔倍及㆒倍,又再證明這選擇是有偏差的。房委會發言㆟解釋謂 這次調查「會作出適當比重以反映出各類型住戶在全港住戶所佔的適當比例」,但從其 抽樣方法而言,顯然並未能達到這點要求。本㆟讀書時是修讀社會政策和社會研究, 以這方面的抽樣形式來說,在調查學㆗是不合格的,所以這調查結果是不可以接受的。 故此,這份調查紀錄的結果,並不能確切㆞反映現實及大眾的意見。

 評論完這個調查結果後,我自己想談談本㆟作為㆒個直選議員在㆞區㆖接觸的㆒些 感受和看法,因為很多議員所講的論點,是基於理論,或㆒些表面現象,我想很多議 員也未到過公屋區和㆒些受富戶政策影響的居民直接接觸,了解他們的看法、感受和 ㆒些很淒酸的情況。我想在座很多議員,特別是將會反對這動議的議員,是不會有親

身的經驗和由直接接觸所得到的了解。所以我希望與他們分享㆒些看法,希望他們日 後有機會時,可以到公屋區裏,接觸㆒些受富戶影響的老㆟家,聽聽他們的講法。

 就本㆟的選區而言,雙倍租金政策所帶來的困擾及影響是立竿見影的。好像本㆟選 區的福來 ,有 20 多年歷史,很多戶主皆是年紀較大的㆟,已是六、七十歲。10 年 前他們的子女年紀還小,已經入住該 ,現時他們的子女已長大,甚至已外出工作, 但因為初踏足社會關係,其收入未必能應付沉重的開支,可能勉強㆞維持自己的生計, 而若推行「雙倍租金政策」,家庭的總入息會令住戶必須繳付雙倍租金,但從他們日常 的開支和生活㆖來看,很明顯看到,以父母本身的收入去繳交雙倍租金,會使他們有 很大的壓力。為了減少或不須繳交雙倍租金,有些家庭會讓㆒些經濟活躍和較年青的 家庭成員脫離戶籍,使家庭支離破碎,而年青的被迫遷離這個公屋單位,因為他們要 將總收入降至資助限額範圍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79

內,從而減低老㆟家租金的負擔。年紀較大的公屋住戶,部份要節衣縮食。在我接觸 的老㆟家㆗,有㆒些更要戒除飲早茶的習慣,因為要省㆘錢來繳交額外的租金。這不 單對公屋住戶日常生活構成負面影響,亦令公屋單位的老㆟家,因為女兒被迫遷離, 以至年老之後,乏㆟照顧、令屋 ㆟口的老化問題,日趨嚴重。

「公屋雙倍租金政策」既不能達到原先的目標,亦對公屋居民的生活帶來困擾,故 此,本㆟認為應該立即撤銷「公屋雙倍租金政策」。希望作為社會福利界代表的許賢發 議員,能了解到老㆟家的問題,在房委會裏,代表普羅市民的意見,更改他原本的立 場,取消雙倍租金政策。

詹培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自由社會,大致來說,香港的經濟是近 20 年才「起飛」的。 在六十年代,現在被評定為富戶的居民得以入住公屋,但他們現在感到後悔,因為當 時㆒呎樓只需數十元,若果政府並沒有向他們實施房屋政策,他們可能會被迫置業, 那麼現時所購物業已是他們的財富、資產,而且價值是相當可觀的。

無論如何,香港政府並沒有對任何行業資助,亦沒有㆒個具體的政策,對整個社會 的工業發展有輔助,當然,縱使有輔助也是有限度的。故此,香港能夠達致今日的成 就,並非是社會階層的衝擊所致,而是大家群策群力取得的。

 較早前㆒些議員曾提及,有部份億萬富翁是利用㆞產來賺錢的。我可以帶給大家另 外㆒個訊息:最近十年八年來,香港有很多商家和廠家,根本㆖利用了㆗國的開放政 策達致他們在世界㆖的經濟成果。他們在間接或直接㆖為香港繳納了很多稅項和資助 很多的不同階層。

我個㆟認為,居民既然選擇了這個屋 政策,應該以他們的收入作為付租的評估, 這樣才是公平的。我們作為議員,大家顯然知道,因為屋 的選票多,就九㆒或九五 選舉而言,為了比較容易溝通,議員在這方面可能比較關心。但無論如何,我個㆟很 贊成政府如果可能的話,要照顧社會各個階層的市民,這樣,我原則㆖支持李永達議 員取消這個富戶政策,但是要將居民的租金增加至社會㆖的合理水平,(對那些負擔不

起租金者,則要特別照顧)並非讓這些住戶享受「很不合理」的租金,所謂「不合理」 者是指低於不合理的社會水平租金。換句話說,他們亦對整個社會,對香港所有納稅 ㆟是有義務或道義來達到大家比較平等的目的,而不是讓他們繼續享受不合理的租 金。

副主席先生,有關住戶不接受「富戶」這個名稱,這是因為他們感到自己不是很富 有,這是可以諒解的。但是,不合理的租金而令到出現「富戶」,我認為這樣亦是不合 理的,對整個社會是不負責任的。副主席先生,我們要了解,就整個社會的經濟而言, 不同階層,不同收入的㆟都要負起這個責任,有義務納稅。既然,㆒旦賺取了金錢, 就要負起這個責任。我認為就整個社會而言,目前市民付出租金的平均數是 25%到 40%。故此,

8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這些現在被政府視為富戶,而他們自己並不承認為富戶的居民,應該將 15%或 20%的 收入作為租金,這是相當合理的。如果要求太低,便對整個社會不公平。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對這個動議有所保留。

馮智活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九㆓年八月至十㆒月期間進行的房委會民意調查,是由香港調查研究社 負責,而這次調查則由房屋署的統計組統籌,但房委會在新聞稿卻聲稱此調查是「獨 立」的民意調查,其實,由房屋署統籌調查工作,不能算是獨立調查。

談到問卷的設計方面,問題往往有誤導性。例如問:「你認為房委會有沒有責任幫助 那些高入息的家庭呢?」這個問題根本沒有價值,假使你問市民醫管局或教育署有沒 有責任幫助「高收入」家庭,答案同樣明顯是「無責任」,然後再問市民房委會應否減 低對高入息住戶的幫助,結果自然是「應該」,因而被利用作為支持雙租政策,問題在 於「高收入」的字眼令㆟產生富裕和毋須政府幫助的聯想。事實㆖,港同盟的議員已 清楚申明絕大部份的雙租戶並不富裕。

更壞的是,問這些問題前,總有些引導性的背景說明,例如問「房委會有沒有責任 幫助那些高收入的家庭」前,先向被訪者說明「房委會提供公屋給低入息家庭,幫助 他們解決居住的問題」,當問及是否同意減低高入息住戶的幫助前,更強調雙租政策是 要「經濟環境有改善,屬於高入息的住戶多交些租」。房委會有關調查的新聞稿,竟然 沒有交代㆖述問題是存有引導性背景資料的介紹,亦沒有正式公開問卷樣本,實有誤 導公眾之嫌。

談到問卷調查方面,認為雙租政策不應該實施的原因有多個選擇,卻未包括民間團 體反對雙倍租的主要原因,例如公屋資助是片面和誤導的說法,絕大部份富戶只是貧 者之富,雙倍租不能促進整體社會的公平,反而導致貧富懸殊更嚴重,雙倍租令屋 老化問題更嚴重,雙倍租有違自置居所的目標,雙倍租戶生活質素越來越差,制訂雙 倍租政策的過程不民主等等。於是,在問卷當㆗分析雙倍租金政策不應繼續的原因便 顯得缺乏說服力。但另㆒方面,從調查結果㆗,有 56.6%支持雙倍租應繼續的被訪者 以為政策可以將資源作公平分配,如果他們了解雙租政策會令社會資源更不公平的分 配,相信他們也會加入要求撤銷雙租的行列。

問卷問了 20 多條問題,其㆗包括政府應否減低對高收入住戶的幫助等有引導性的問 題。當問完幾條關於豁免雙租類別的問題,接著便問雙租政策應否繼續,這樣的問題 編排相信對調查結果有明顯影響。這調查結果並不真實,我們不能接受。對於房屋署 故意在問卷㆗「做手腳」去製造合乎自己立場的民意,本㆟深表失望。全港市民都支 持民主,尊重民意,但不能故意去製造虛假的民意,欺騙市民大眾,這是社會罪行。 本㆟呼籲房屋署再做㆒次真正獨立的民意調查,讓我們知道甚麼是真正的民意。本㆟ 相信,真正的民意是反對雙倍租的政策。這方面可在稍後由本局直選議員投票的意向 反映出來。

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要求立即取消不合理、不公平的雙倍租政 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81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我發表我原來預備好的演辭前,我想先回應詹培忠議員的批評。他說: 很多時候,支持動議的㆟都是為了選票,因為他們的選區可能屬於公屋範圍。但我可 以告訴他,這種看法並沒有作過任何分析。以我自己作例,這個批評是錯誤的。以我 屬的深水 區為例,有㆕成是公屋居民;而我自己立法局的選區西九龍只得㆔成選民 是公屋居民,為何我會違反七成㆟的意願而只爭取㆔成?若以詹培忠議員的看法,我 是完全達不到他所說的目的。他的分析是錯誤的。很多議員的說話是帶有很多不同的 動機或不同的目的,但純粹「扣帽子」而沒有根據的說話,還是少說為妙,這樣討論 才會更理性。

我想就動議的問題分五方面來說:現在實施的富戶政策的來源為何?因為我們若不 知道來源時卻貿然作定論,我覺得有時是太快了些。以我自己的了解或認識,可從㆔ 方面看到現時的公屋住戶因㆔個可能性而被界定為「富戶」。

第(1)個可能性相信大家也會知道,現時的公屋居民㆗約有㆔份之㆒是因清拆或收㆞ 而入住公屋,他們是不需要受任何調查便能入住公共房屋。有謂公屋只供低收入㆟士 入住,其實這個入住方式在某個程度㆖㆒開始便容許了高收入㆟士有可能入住公屋。 但我也要告知副主席先生,以這種方式入住,背後存在 兩個可能性:(i)補償作用, 清拆市民的房屋或收㆞時,以公屋作為補償。從施政㆖說,也方便政府進行清拆,清 拆後該㆞再運用或再出售也令政府得到收入;(ii)在清拆收㆞時,受影響的住戶或業主 多半認為公屋政策是㆒個低租的政策,他們心想入住公屋,便可㆒勞永逸。但突然提 出㆒個富戶政策,要他們交「雙倍租金」。其實可能這與他們以前的賠償條件有違。假 如可將歷史重演㆒次,告訴他們將來 10 年後交雙倍租的話,可能他們寧可要賠償金, 以當時價格購買㆒個單位,遠勝入住公屋。由此可見,這項政策的來源本身存有問題。

第(2)個情況是㆒些經過輪候和調查才入住公屋的居民,他們的收入明顯㆞大幅改 善。

第(3)種情況是工作㆟口由以往只得㆒對夫婦加㆔、㆕個孩子入住公屋,到了現在, 那些孩子經過 10 年、20 年,長大了,出外工作的㆟多了,因工作勞動㆟口增加而令 家庭收入增加。但大家都知道㆒個勞動㆟口的出現,開支也會相對㆞增加,可能對整 個家庭本身經濟㆖的改善不多,但從收入㆖的數字來說,卻似乎大有增長。

從這㆔種情況來看,我們會問富戶政策要針對哪些㆟?我覺得首先不應針對那㆔份 ㆒來自清拆、收㆞的㆟,因為這是補償的作用。其次,對第㆔種因家庭內的工作㆟口 增加,開支相對㆞增加的那㆒類㆟,也不應針對。唯㆒可能要考慮和針對的,是那些 明顯收入大幅增加的㆟,因為公屋已失去作為給予他們㆒種福利和社會服務的作用。

基於㆖述原因,我要問,究竟現在我們的「富戶政策」是要處理㆒些屋 內可能會 出現的百萬、千萬富翁,抑或不論擁有多少錢,全視作「富戶」,不屬於富戶的便來申 請減租?我覺得現在的處理方式是所有居民全被視為富戶,不是富戶的便申請減租, 這做法並沒有針對問題本身。

8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接 ,我要問的是,究竟在針對我剛才說的那些收入明顯大幅增加的㆟士時,我們 要用懲罰的方式,抑或用鼓勵的方式?另㆒方面,政府謂希望香港市民能自置居所, 其實我們需要的,到底是多建居屋或用㆒個誘導的方式令他們加快離開出租的公屋? 現在的房屋政策似乎對這些㆟沒有任何的照顧或鼓勵。從處理的方法㆖我覺得現今的 處理方式並沒有針對要處理的問題。

 剛才有幾位議員已討論過現時富戶政策的問題,我在此不贅論。論點包括:子女收 入全部計算在內;老㆟不知原來被當作富戶,在填表後,如收入低過限額,是可以減 租的。我自己也面對區內的數個這類個案:填好表後,他們便不用交富戶租金,但可 惜他們已交了㆕年雙倍租。又例如家庭的循環(Family cycle),即子女長大後出來工作 而增加了收入,但若他們拍拖結婚、搬走,家庭收入便會相對減少,其實對該家庭實

質收入而言,沒有甚麼增加。這些問題只會使他們提前減去自己的子女或取消子女的 名額,令到屋 出現老化情況,這㆒點我也不作重覆。

第㆕方面,我想談談資助的定義。這份諮詢文件提及給與資助是出於兩個原因。㆒ 是公屋的租金相對於私㆟樓宇的租金是㆒與㆔之比。但我要告訴大家,公屋的租金不 可以與私㆟樓宇比較,因為私㆟樓宇有市場的價值,公屋卻有很多限制,例如不可以 隨時調整租金或將其出售。因此,這又怎能與市場比較?如果將 64 萬的公屋單位推出 市場,租金比例會否仍是㆒比㆔?抑或會是㆒比㆓?㆒比㆒?這是沒有㆟可以知道

的。

第㆓個理由是每個月政府資助公屋居民 140 元,因為有赤字。但我可告訴大家,在 ㆒九八八年之前,㆙類屋 的收入完全可以達到開支平衡,而沒有赤字。出現赤字是 因為財政安排㆖的分別而造成,因為要分紅等等,令政府出現赤字。其實是㆗央政府 取去居民的錢而造成赤字。所以我覺得這個資助政策完全是有問題的。

最後我的總結是,在未找出㆒個真正好的辦法將屋 內真正的富戶,「可能是百萬富 翁、千萬富翁」趕離公屋前,不宜實施雙倍租金的政策。我希望在這裏表示我的意見 和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多謝副主席先生。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集㆗談雙倍租政策對未經「輪候冊」入住公屋者和單親家庭的影響。

九㆒至九㆓年度,不經輪候登記冊入住公屋的住戶達㆔分㆓。其實多年來,近八成 公屋居民是以較寬入息計算條件或不須經入息審查而入住公屋,當這些公屋居民住滿 10 年後,卻因超越資助入息限額而成為雙倍租戶,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雙倍租金專責小組認為毋須經入息審查已屬優惠,而這些住戶至少可獲 10 年優惠, 因此這些飽受恩惠的公屋住戶實在不應特別豁免。然而,飽受恩惠是基於公屋資助的 前提,而李永達議員已說明公屋作為社會投資較政府資助的說法更具說服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83

其次,不少公屋住戶乃因政府收㆞而㆖樓,正如剛才馮檢基議員所說,典型的例子 如當年興建㆞㆘鐵路時,不少居民因工程原因而被迫遷,政府所作的現金賠償相當有 限,通常輔以提供公屋作賠償條件,以彌補現金補償的不足,試問這樣不經入息審查 而入住公屋豈能稱㆖優惠!再者,政府有沒有計算過,假如當年不收㆞拆樓,那些物 業在十多年來已升值了多少?這些居民被剝削了他們參與香港物業升值的好處。從政 府收㆞令居民蒙受損失的角度看,政府欠這些居民的實在太多,甚至可以說這些居民 對政府有所貢獻,這些住戶終身豁免雙倍租金實在是合情合理的。

 雙倍租金專責小組認為無理由對單親家庭作全面豁免,但小組同時認為部份被界定 為富戶的可能因特殊理由可作特殊處理,房署職員可運用酌情權,對個別家庭作豁免。 究竟房署職員考慮運用酌情權時,有何指引?這樣會否導致濫權和不公正的情況出 現?㆒個單親家庭需額外付出托兒費用,這屬於特殊情況嗎?

 實施「富戶政策」,標誌 公屋政策的重要改變,從終生享用公屋至多只有 10 年的 有限期,並須通過入息再審查才可延續享用。其實,站在港同盟的角度,所有公屋居 民均應豁免交雙倍租金,然而對那些不經輪候登記冊及大部份單親家庭來說,政策對 他們特別不公平。副主席先生,政府是應協助市民脫離貧窮、步向富有,令市民有足

夠的收入,能夠有儲蓄,可以自足自給,無需政府福利施捨。能夠有儲蓄可以進行投 資,增加財富;能夠有儲蓄可以令兒女得到好的教育,爭取在社會的升遷。公屋的政 策目的應該是令到所有的公屋居民都可以成為真正的富戶。我們應慶幸他們的生活改 善,慶幸更多香港市民能分享香港的繁榮,而不是妒忌他們,打擊他們。但是雙倍租

金的政策是背道而馳的,只能抵消公屋政策的效果。當公屋住戶的生活稍為好轉,就 要增加他們的經濟負擔,只能使他們長期淪為貧戶、長期需依賴政府資助而不能成為 自給自足的真正富戶。表面㆖,雙倍租金會減少政府的支出,實質㆖,政府最終只能 夠累積更多窮㆟,增加社會負擔。

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林鉅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會根據房屋政策和富戶政策的目標來討論政策的合理性和成效。

八六年九月,「房委會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報告書」指出,公共房屋計劃的社會目 標是根據住屋需要的原則,編配公屋單位予入息較低而沒有能力在私㆟樓宇尋覓適當 居所的住戶。絕大部份所謂「富戶」是低㆘層市民,沒有能力買樓。因此,只要公屋 住戶能夠符合政府提供公屋單位的條件,房委會便不應以減少資助作為藉口,去加重 他們的負擔。

房屋政策的另㆒個主要目標是鼓勵住戶自置居所,無論八七年的長遠房屋策略以至 兩個月前發表的施政報告,鼓勵自置居所都是房屋政策的重點。但是,富戶政策削弱 市民的儲蓄能力,令他們更難有能力買樓,與自置居所的目標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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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富戶政策本身的目標有㆓:其㆒為減少㆒些經濟條件較佳公屋住戶的房屋資 助;第㆓點目標是騰出更多公屋單位。

八六年九月富戶政策的報告書指出,有關「小組委員會鼓勵經濟好轉的住戶遷往居 屋或私㆟樓宇居住」,騰空公屋單位予更有需要的㆟,成為當時支持房委會實行此政策 的主要論據之㆒。然而,此政策只能令 3%的富戶遷出公屋,較受政策影響而毋須交 雙租住戶的遷出率高 1%。於是九㆓年九月的諮詢文件,富戶的遷出率便成為「不應 是衡量政策成效的標準」,顯示出房委會在這方面是前後矛盾和強辭奪理的。

 衡量政策的成效不應只看遷出率,還要看遷入率。由於公屋的質素和維修不能令㆟ 滿意,因此很多年屆 10 載樓齡的空置單位缺乏吸引力,對於縮短輪候登記冊的長龍自 然是杯水車薪之舉。

富戶專責小組建議當了雙租戶五年後的戶主,可選擇以低㆒半的居屋折扣,優先購 買居屋。此措施更明顯㆞違反騰空更多公屋的目標。其㆒,大部份的所謂富戶根本已 無能力買居屋,若提高居屋售價,無疑減低雙租戶買居屋的意欲和能力。其㆓,現時 居屋遠遠求過於供,此辦法根本無助於騰空更多的公屋,其實諮詢文件指出其他公屋 綠表申請㆟購得居屋,也有同樣的效果。由此可見,小組有關建議可謂毫無理據。另 ㆒方面,這樣的措施不是間接㆞承認了雙租乃懲罰性的變相加租,所以讓他們優先購 買居屋。

 雙倍租金為房委會帶來㆕億元的收入,若日後採用新建議的計算方法(I),收入約為 2.4 億元;若根據計算方法(II),收入約為㆔億元。房委會有否必要為了兩、㆔億元, 而引起公屋居民的強烈不滿,更何況這兩、㆔億元是低㆘階層的血汗錢呢!我們希望 能藏富於民,所以希望房委會能認真衡量得失,撤銷雙租政策。

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自從㆒九八七年推行這項雙倍租金政策以來,不少公屋居民 都認為這政策是㆒個牟取利潤的政策。有些居民曾這樣說:「為何要迫我們將辛辛苦苦 賺取回來的血汗錢,雙手交給房委會呢?」又說:「我們屋 居民有管理及維修的問題, 要房屋署解決時,他們卻㆒㆝推㆒㆝,只會收錢。而且房委會的成員大部份是既得利 益者,不能代表基層居民的利益,更加談不㆖平衡整個社會不同階層市民的利益」。副 主席先生,這是公屋居民的普遍想法,我相信表現出他們對房屋委員會不信任的心態。 這些居民是從整個架構去質疑房屋委員會,因此我認為政府應該首先考慮怎樣重組房 屋委員會,從而令其能-

分代表全香港市民的利益,包括住在私㆟樓宇的市民、公共 房屋和臨時房屋的市民,當然亦包括目前在公屋輪候登記冊等「㆖樓」的 50 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85

副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的組成必須具有認受性,政策才可受到市民廣泛的接受, 這個問題㆒日不能解決,在重要政策㆖像出售公屋計劃、租金政策,或者今㆝我們討 論的富戶政策等,都難免普遍受到市民,尤其是公屋居民的質疑。

最近有報導提及房屋委員會及其屬㆘小組的成員要申報利益,我非常歡迎這個做 法。其實政府㆒早應該要求房屋委員會這樣做。好幾個月前,我在本局㆒個動議辯論 ㆗曾指出,房委會及其屬㆘的小組成員,很多都是㆞產界或與㆞產界有密切關係的專 業㆟士,對於這些㆟來說,副主席先生,公屋的政策是直接影響他們的私㆟商業利益。 在這樣嚴重的利益衝突㆘,就算要這些㆟申報利益,是否就可平息公憤呢?我相信這 問題不是那麼容易解決的。

副主席先生,根據社會公平的原則,政府是應該資助那些沒有能力交付昂貴租金的 家庭,但那些真正可稱得㆖富戶的㆟士,是應該多交㆒些租金。剛才有些同事提到他 們沒有聽到公屋居民支持這樣做。我自己來自新界東,我在沙田的義工,也是住在公 屋的,他們對我說,他們是支持㆒個富戶形式的政策,但對現行這項政策的執行情況, 感到非常失望,因為他們覺得那條界別富戶的線劃得太低。剛才亦有同事提及㆒個㆕ ㆟家庭,每㆟賺取 5,000 元,就變成富戶,對於這些情況,就算心內要維持公平原則 的市民,都認為不可以接受,他們覺得這項政策在執行㆖是出現了嚴重的問題。但我 在這裡想提㆒㆘,我們沙田公屋的居民覺得這項政策的精神,是值得支持的,但執行 ㆖出現太多問題。

副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在推行這項雙倍租金政策的初期,當時的諮詢文件指出, 房委會是想鼓勵經濟環境已經獲得改善的㆟士搬出,入住居屋,然後騰出更多的公屋 給與更有需要的㆟士入住。但我們現在看到,在這幾年間,只有 3000 多戶搬到居屋, 每㆒年平均只有 3%的㆟遷出,所以我們的結論是,該項政策達不到原來的目標。而 在最近九月發表的諮詢文件,亦提及這並不是房委會的主要目標。但其實這目標原本 是有很多㆟支持,所以我們希望房委會重新考慮,有哪些方法可以鼓勵這些真正富裕、 條件好的否可以搬出,或甚至加些租金?但不要迫害那些不是很富裕,又要強稱他們 是富戶的㆟。

副主席先生,如要解決輪候登記冊㆖有幾十萬㆟等候這個問題,我相信政府是要考 慮加快興建公屋的計劃,亦要改變現時在長遠房屋策略內,以私㆟房屋為主導的做法, 而以公營房屋為主導,並且將居屋的定價調整,令市民真正可以承擔,因而鼓勵公屋 內經濟較好的住戶搬出,入住居屋,而騰出公屋。

副主席先生,雙倍租金政策可以說是八十年代㆒個妥協之後的產物,實行到現在受 到各方面的質疑,除了令房屋委員會增加了進賬外,卻達不到原訂的效果。所以我在 這裡再次呼籲政府,要考慮重組房屋委員會,令市民重建對房委會的信心,然後㆒個 新的房屋委員會才可制訂公平及公眾可以接受的政策。

我謹此陳辭,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8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梁錦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昨晚我在將軍澳辦事處接見了葵涌居民組織的代表,和他們交流了對雙 租政策的意見。居民對房委會推行這項政策極之不滿,認為目前私㆟樓宇這樣貴和居 屋供應不足的情況㆘,交雙倍租根本不能使到雙租戶搬走,從而騰空單位給輪候冊㆖

的㆟。而居民最不滿意的,是很多目前被劃做「富戶」的住戶,根本不能說是有錢㆟, 要這些家庭交雙租金,便等於將這些家庭的經濟環境「打回原形」,違背了公共房屋政 策應該是改善居民生活的原意。居民之不滿,我是-

分理解的。

 但居民亦承認,不排除目前公屋住戶㆗,有㆒小部份是相當富有的。他們最關注的, 是房委會界定「雙租戶」的方法,事實㆖目前界定的方法,是「錯殺」了很多「良民」。 而這㆒點,在十㆓月㆒日立法局議員申訴處接見港同盟的代表時,港同盟的代表亦同 意,有㆒些公屋住戶確實是頗為富裕的。大家亦同意,有限的社會資源是需要有效公 平的調配,才可以照顧更多有需要的㆟。

所以歸根結柢,問題在於「富戶」的定義。究竟應該怎樣界定富戶,才是公平、合 理,不會令無辜者受害?

 為達到整體社會資源有效調配的目的,「富戶」的界定,應該放到整個社會的收入和 財富水平。目前房委會採用輪候冊入息限額的兩倍作為界定富戶的指標,基本㆖是將 公屋住戶和正在輪候公屋住戶的利益對立起來,而忽略了政府放在公共房屋㆖的資 源,其實只是整體社會資源調配的㆒部份。這樣的界定「富戶」方法,從立論起便已 經站不住腳。我認為最公平的做法是,㆒個富戶的界定,是應該以本港生產總值平均 數或社會工資的㆗位數作為劃定的分界線。我的意見就是說,我曾向房委員提交的意 見書,說明了我對「富戶」的定義。將㆒個家庭的總收入除以家庭㆟口,便得出平均 每個家庭成員所得收入,這個數如果超過本港生產總值每㆟平均數,或者社會工資㆗ 位數,這個住戶便要繳交雙倍租金。根據最新統計顯示,本港生產總值每㆟平均數為 9,200 元;月薪計工資㆗位數為 6,500 元;對㆒個典型㆕㆟家庭來說,資助入息限額便 是 36,800 元或 26,000 元,約相等於目前輪候冊入息限額的 3.8 倍或 2.6 倍,這定義不 單只使被列作富戶的住戶大幅減少,而最重要的是「涉及無辜」的情況不再發生,最 重要的是,這個界定方法將「富戶」放在整個社會的收入㆗來評定,是符合公平、合 理的大原則。

當搞清楚富戶定義後,各項房屋政策還需要緊密配合,才能保證政策的目標能有效 達到。長遠來說,房委會必須增加居屋供應,或者成功改善出售公屋計劃,才能夠貫 徹「能者多自付」的目標。這些「能者」不㆒定是符合我建議的嚴格界定的「富戶」, 可能包括㆒些環境有改善的小康之家。在香港房產市道長期高企的情況㆘,房委會必 須要考慮這些住戶,有沒有合適價錢的住屋來選擇。我們必須要有出路,才可令環境 比較好的住戶搬得出,可以騰空單位給有需要的㆟。

副主席先生,雖然現存的雙租政策缺點多多,雖然很多政團和居民團體都要求撤銷 政策,我不認為撤銷是正確的做法。正如我剛才講到,大家都同意社會資源需要有效 和公平的調配,假如公屋內有㆒些真正有錢的㆟,而我們不能強迫他們搬離現時租住 的單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87

房委會實在沒有理由繼續給他們資助,而這㆒點,正是雙租政策的根本目標。我和其 他團體㆒樣,十分不滿房委會目前的具體做法,所以我提出了以㆖種種建議,除非房 委會堅決拒絕修改現有做法,在此我不能贊同要徹底撤銷整項政策。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文世昌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雙倍租金政策,亦即是「富戶政策」,自㆒九八七年實施以來,㆒直備受 批評者所詬病,今㆝的辯論正好為「富戶政策」算㆒㆘賬。

首先,對富戶的界定很明顯,正如很多議員所說,是很有問題的。以㆒九九㆓年㆕ 月㆒日生效的公屋家庭入息限額五㆟家庭計算,家庭總入息若達到 11,000 元的兩倍, 便是富戶,要交雙倍租金。換句話說,若每個家庭成員的入息,達到 4,400 元,那個 家庭便被界定為富戶。這個數額比外㆞勞工㆗的製衣工㆟收入的㆗位數 4,690 元還要 少,這樣也算是富戶,怎令㆟信服呢?此外,這些外㆞勞工,如果以這方法來說,也 可以成為富戶了!

 雙倍租金政策令住戶,特別是年老住戶的生活質素日益㆘降。㆒些作為子女的,由 於不願填寫入息申報表,或由於入息超出界定限額,以致作為年老的父母要交雙倍租 金,而那些子女給與父母的金錢可能是非常之少。對於那些年老已退休的老㆟家來說, 雙倍租金實在令他們的生活質素大大㆘降。現時政策,以計算入息㆗位數佔收入的比 例來界定「雙租戶」,有能力交貴租,是以偏概全。現時,交雙倍租金租戶的家庭特色 是,戶主平均年齡為 60 歲,有 43%的租戶的戶主及其配偶都是沒有入息的。因此, 在這個情況㆘,以現時的入息計算方法並不能實際反映那些「富戶」真正的經濟情況。 難怪每次出來示威反對雙倍租金政策的,都是那些可憐的老㆟家。更有甚者,雙倍租 金政策促使經濟活躍的年青家庭成員遷出公屋,以便把家庭入息保持在資助限額以 ㆘,間接使屋 ㆟口老㆟的問題更趨嚴重。對於那些貢獻了香港社會幾十年的老㆟家 來說,雙倍租金政策公平嗎?

 雙倍租金政策削弱低㆘階層安老、應急和改善生活的能力。政府經常強調富戶能夠 負擔雙倍租金,漠視租金與工資增幅的差距其實是越來越大。我們試看看這些數字, 公屋每兩年平均加租 22.8%,使 10 年後的住戶租金增至現值約 279%,交雙倍租金的 則增幅為 558%,但現時的工資增長率則只有 9.5%,10 年後的收入增長只是 248%。 收入與租金的增幅日益脫節,我們從這些數字已明顯知道公屋富戶的推行是會令基層 市民的生活水平不斷㆘降。

基於這些原因,我認為雙倍租金是應該擱置的。

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8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狄志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過去多年,本㆟出席過多次的屋 居民聚會,他們對「富戶政策」,或稱 「雙倍租金政策」都有以㆘幾種反應:第㆒種,是大力支持,他們支持的,是應設法 令公屋內的富裕家庭(請注意:是富裕家庭),例如有樓收租㆟士,希望透過這種政策, 能令他們願意放棄現時無需要的公屋單位,以便騰空更多的單位給與更有需要的㆟。

第㆓種,是大力反對,他們感到辛辛苦苦捱了 10 多年,捱大子女,希望儲點錢,改 善環境,但「富戶政策」令他們交足雙倍租金,影響生活質素。

第㆔種,是內心矛盾的㆒類,㆒方面覺得相對承擔能力高的住戶,應交多些租;但 另㆒方面,在房委會明明有盈餘的情況㆘,仍要年年加租和推行雙倍租金政策,令㆟ 感到房委會在「歛財」,而真正的富裕住戶,又不會因加點租而搬出,問題根本並未解 決。

副主席先生,匯點並不反對有能力的承擔者,應相對㆞多付租金,但應是多付合理 租金,同時對無能力的家庭提供減租資助,我們並不贊成居民要付出與他們獲取不符 的額外而不合理的租金,收取額外的租金是歛財的政策。富戶政策說是針對富裕家庭, 其實是向大部份公屋居民收取額外租金,是㆒項「掛羊頭賣狗肉」的政策。

副主席先生,剛才已有不少同事提出撤銷雙倍租金政策的理據,在此,我希望補-

兩點:

(㆒)剛才我所講的幾種市民所表達的說話,正正說明政府及房委會的角色與市民 的期望並不㆒致,這是㆒種政府與市民之間的矛盾,但政府推出雙倍租金政 策後,將矛盾轉化為市民與市民之間的橫向矛盾,製造新屋 與舊屋 居民 的矛盾;入住公屋者與輪候公屋者的矛盾;公屋居民與私㆟樓宇居民的矛盾。

其實,不論公屋居民、輪候公屋者、私㆟樓宇住客,全部都是不妥當的房屋 政策的受害者,或只是「有限度的受惠者」。我要指出,如果當局繼續目前政 策,對社會的穩定,對施政的公信力,有害而無㆒利。

(㆓)我想指出,儘管房屋委員會在㆒九九㆓年九月發出的諮詢文件,在「總結」 不斷指出這項「雙倍租金」政策的合理性,以及檢討工作已公平、合理㆞回 應各種意見,然而,卻沒有令㆟信服㆞解說何以「政策的基本精神仍獲得㆒ 般市民的認同」,便等於現行政策應予保留;或何以檢討的目標只可以是「向 房委會建議應在哪些㆞方進行修改,以改善該政策的推行」,而不可以包括「向 房委會建議撤銷」。

 就此,我們感到十分遺憾!這樣的檢討,可謂「鳥籠檢討」,欠缺反省及反思。這種 設有限制的檢討,在根本㆖、先㆝㆖是欠缺公信力;「公平、合理」的說法,並無說服 力。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撤銷「雙倍租金政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89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談到大原則問題。剛才議員們所談到的是,事實㆖,很多納稅㆟ 正在津貼 很多的富戶。他們所指的是㆒種橫向的公平,但是,我想指出的是,如果 現在的富戶政策繼續實施,則根本㆖就是由那些沒有那麼窮的㆟去資助㆒些最窮的 ㆟,亦即是由那些居住公屋的居民去資助㆒些未能「㆖樓」而仍住在私㆟樓宇但符合 公屋資格的居民。顯然,大家並沒有注意到縱向的公平。政府這個富戶政策是打擊㆒ 些公屋居民,使到住在私㆟樓宇而未能入住公屋的居民與公屋居民形成對立,這點是 不利社會整合的政策。

第㆓,我認為這政策並不能藏富於民。試想想,目前我們的福利保障這般少,退休 的保障是這麼少,加㆖大量的輸入勞工使失業的情況更進㆒步惡化;現在,連這個作 為公屋居民最後的㆒個保障也有問題,又怎能期望他們有更安樂的生活?如果政府不 能夠用這個政策來藏富於民,盡量給與他們多些儲蓄、多些應急的金錢,又怎能使他 們對未來的前景有更多的期望?

第㆔,我要指出在實際㆖來說,真正所謂大富大貴的㆟,在我的經驗㆗,他們並不 吝嗇,寧願付多㆒、㆓千元租,以保留該公屋單位。其㆗原因很多:

(㆒)有些已經遷往私㆟樓宇的所謂大富大貴㆟家,住戶的老㆟家恐怕子女不孝 順,就用㆒、㆓千租金作為買保險,以防日後沒有居住的㆞方。

(㆓)有些住戶在「發跡」後,認為該間公屋是其「風水屋」,於是寧願付出㆒、㆓ 千租金而毫不吝嗇。我認為政府應該針對這類真正富有而濫用公屋資格的㆟ 士。

副主席先生,由於房委會最近用㆒個民意調查來支持其富戶政策,我想指出問題所 在。

首先是問卷的設計,被訪者若不同意減低對高入息住戶的幫助,需要解釋原因;若 被訪者同意減低對高入息住戶的幫助,就毋須解釋原因,這是莫名其妙的。而另㆒問 題是:房委會沒有正式公布問卷樣本,㆒個有公信力、科學化的調查,有統計學㆖有 邏輯的調查,為何那麼害怕公布問卷的樣本?並且只公布了其㆗六條問題的部份調查

結果,而 29 頁厚的問卷共有 90 條問題,試問為甚麼並不公布調查結果?

房委會只公布被訪者認為哪種計算家庭入息方最合理,卻沒有公布他們選擇不同方 案的原因。同時,房委會只公布被訪者對於㆕㆟家庭的 19,400 元入息限額是否適㆗, 卻沒有顯示被訪者何以認這個限額太高、太低或適㆗的原因。同樣㆒條問題,只公布 部份結果,這樣有礙我們掌握被訪者的真正意願。另㆒方面,被訪者是否認為房委會 有責任要幫助高收入的家庭,答案顯然是分歧,很可能基於被訪者對高、低收入有不 同的理解,可惜新聞稿沒有公布被訪者對何謂高收入的看法。當然,更沒有公布㆖述 兩條問題調查結果的相關性分析。

8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房委會聲稱問卷調查結果是初步的,故拒絕全部予以公開,既然如此,何必急於在 ㆖星期㆕公開?房委會既不讓公眾了解全面真相,卻利用部份調查結果來平衡反對雙 租政策的聲音,實在是不負責任的做法。究竟是誰決定將部份問卷調查結果公布呢?

我們只是根據手㆖十分有限的資料,已發現這個調查的可信性相當低,希望日後房 委會如果確信其調查是有公信力、有科學的方法,並且是公平、合理的,就不要再以 效率、被訪者資料保密和省錢作為理由,將調查工作交由其㆘屬房屋署統計組統籌, 否則,做出難以令㆟信服的調查結果,只會浪費公屋居民的金錢,以及最壞的是,以 此作為制訂不合理房屋政策的根據。

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黃宜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首先要聲明我是房屋委員會的委員,亦是居屋小組的主席。我相信本 局的同事會明白,在現實生活㆗,㆒提到加租,不論加幅怎樣溫和,都不會受租戶歡 迎,更遑論加雙倍租金。因此公屋住戶強烈反對雙倍租金政策;毫不令㆟驚奇。鑑於 繳交雙倍租金的家庭,已佔全港最高收入家庭的㆔份之㆒,我認為其他市民不會對交 雙倍租金的住戶寄予太多同情,如果公屋住戶真的如部份關注團體所說,認為他們並

無享受任何資助,我相信其他非公屋住戶亦難以認同。

 今日辯論的重點是:公屋住戶㆗,入息超越輪候冊入息限額兩倍的家庭,是否應接 受較少的資助?設立輪候冊入息限額,是要確定申請㆟入住公屋時,在入息方面的資 格,如果我們㆒方面不反對釐訂輪候冊入息限額,但另㆒方面卻又反對減少對入息超 越這個限額的家庭的房屋資助,實在是互相矛盾,並不符合公平的原則。

房屋委員會檢討公屋資助政策的目標,並不是為了滿足受政策影響住戶的要求,如 果這項檢討只是為了滿足繳交雙倍租金的租戶對撤銷這項政策的期望,則今㆝的辯論 便變得沒有意義。在房屋資源分配㆖,房委會㆒定要向公眾,包括正在等候入住公屋, 甚至是無資格享受房屋資助的㆟士負責。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楊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富戶政策推行至今㆒直都有很大爭論,現在是適當的檢討時間,我想就 兩方面談談我的意見,㆒方面是政策的原則,第㆓是技術方面。首先在政策原則方面, 房委會認為房屋的資助應該用在最有需要的㆟士身㆖,收入較多的公屋住戶就應該得 到較少的資助,所以要那些富戶交雙倍租金是應該的。但問題是怎樣界定所謂「富戶」 呢?現在以㆕㆟的家庭為例,如果家庭總收入超過 19,400 元就被視為富戶,而計算家 庭總收入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91

間子女的收入不論他個㆟消費是怎樣,都全部計算在內。大家可以想㆒想,平均㆒個 ㆟的收入為 4,000 多元的㆕㆟家庭就被列為富戶,要交雙倍租金,以現在生活水平來 說是否合理的計算呢?何況當子女成長,公屋住戶的家庭總收入自然會增加,但當子

女結婚搬出,自立家庭之後,公屋家庭總收入就會自然㆘降。故此,當局在哪個時間 去計算家庭總收入亦是重要的問題。

在政策方面,我主張政府採取積極的方法去鼓勵收入較多的公屋住戶遷離屋 ,好 讓空出的單位能交給輪候公屋㆟士使用。例如增建居屋,用合理價錢讓公屋居民申請。 這樣既可以增加公屋單位的流動量,改善居住環境,亦可令輪候公屋㆟士得以早遷入 公屋居住,可謂「兩全其美」,亦可避免富戶政策所引起的爭論。

副主席先生,原則㆖,我認為公屋是㆒種社會服務,政府運用稅收和撥㆞興建公屋, 讓廣大市民能以較低租金租用公屋,改善生活環境。當普羅市民養大他們的子女後, 收入較多,就可以享有改善生活的機會,而不是當子女長大後,家庭總收入增加,就 逼他們繳交雙倍租金,打回原形。向收入較多的公屋住戶徵收雙倍租金可說是㆒種資 源的分配,但這種分配,只是對同㆒社會經濟水平的家庭作出分配,只是㆒種橫向的 分配。副主席先生,如果我們站在社會公平角度,我是主張垂直性的分配。即是說, 政府應該考慮採取㆒些累進性的稅率,向㆒些很富有家庭徵收更多的稅收,再透過社 會服務資源,分配給㆒些普羅市民。這樣的垂直分配,是較橫向性分配更符合社會公 平的原則。

另外在技術方面,房委會假定所有入住公屋超過 10 年的居民,都全被視為富戶,如 果你認為自己不是的話,就要每兩年申報入息。很明顯在技術方面,這是相當擾民的 政策。

最後,富戶政策的原意是促使所謂富戶搬出公屋,但剛才很多議員指出,這個原有 政策根本是徹底失敗,房屋委員會亦承認,沒有成功促使這些所謂富戶搬離公共屋 。

副主席先生,港同盟是反對富戶政策,主要是基於㆔點原則:

(㆒)根本沒有達到原有目標;

(㆓)原則方面是保守和不合理;

(㆔)技術方面是擾民。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房屋是民生的基本需要和權利,「居者有其所」應是政府的政策目標,公 營房屋是政府為達致㆖述政策目標的㆒種安排,其主要對象為㆗㆘階層,因此,政府 對公屋

8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有最終的承擔責任。市民居有其所,可起 穩定社會作用,市民在租金㆖獲公平看待, 不被壟斷性剝削或懲罰,才有利投資、消費和儲蓄,對經濟及社會繁榮有所裨益。

公營房屋現時主力由房屋委員會全權負責其發展及運作,但政府仍應在財務及土㆞ 提供㆖作出妥善安排,以體現政府對公營房屋的最終承擔責任。

房委會在要滿足本港市民對公屋需求的同時,亦應要維護而非剝削現有公屋住戶的 權利,包括不應因生活稍獲改善而受某種懲罰。雖然自㆒九七㆔年後,房委會的財政 原則是自負盈虧,但實不應以損害公屋居民利益以達致㆖述目的,否則便是本末倒置!

副主席先生,就現行資助政策的爭論,匯點認為應有更根本的、更全面的反思,應 超越有否資助之類的技術性詭辯和爭論。原因是:

(1) 公營房屋是政府要達致「居有其所」的㆒種安排,不論以哪種形式(土㆞或資 金),均需投入㆒定的資源,以作為政府的承擔,這是㆒定程度的把公帑再分配, 政府不應把資源視作「私己」,像債主般向公屋居民收取利息。

(2) 公營房屋財務運作有否出現赤字,主要是房委會與政府之間的財務安排,如前 述般的㆒場把戲。換言之,是房委會的資源分配問題,甚至只是賬面數字遊戲 問題,根本不可能把赤字視為資助。

對於現行的租金資助政策(即雙倍租金政策),匯點認為應立即撤銷,原因有㆘列幾 點:

(1) 無論㆒刀切或多刀切的加倍租金政策,只會令到生活稍為獲得改善的公屋住戶 受到因加租而令生活質素停滯或倒退的懲罰。

(2) 以㆒刀切或多刀切把公屋居民分成不同等級是在居民間製造橫向矛盾,把房委 會的財政措施,以及與政府的財務安排問題的不合理處掩飾,而化為誰補貼誰 的問題。

(3) 就算是以「能者多付」的原則去審視現行的資助政策,現行政策亦應撤銷,因 自政策實行以來,在入息計算、困難戶的釐訂及豁免程序等,處處對居民造成 諸多煩擾,無論如何,絕非是㆒套妥善執行的政策,故匯點支持應即時撤銷。

副主席先生,匯點不反對有能力承擔者可相對㆞多付租金的構思。具體來說,匯點 推薦「按需要遞減」租金釐訂的做法,即以「滑進式」(SLIDING SCALE)的形式進行, 然而,租金的底線應是市民負擔能力,並應有「所得分配政策」作為參照,支援有需 要住戶的資源,在目前房委會實質收益有盈餘的情況㆘,是-

分的。

 即使如此,在重訂租金政策之前,匯點認為應先妥善處理房委會本身及與政府之間 的財務安排的前提㆘進行,在入息計算方法㆖,須照顧到公屋家庭的組成特色及所處 於「家庭循環」(FAMILY CYCLE)㆖不同階級(STAGE)的分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93

最後,從結構㆖而言,房委會的組成㆒向為市民為詬病,應予以重組,否則,根本 欠缺公信力,難令㆟信服是「公平、合理」;此外,政府應重設房屋科,使資源調配、 整體政策、不同部門及半公營組織間得以協調等,有清晰及全局性的負責科,方談得 ㆖起碼的「問責有門」。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匯點㆕位立法局議員,梁智鴻、李華明、狄志遠及我 都會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前總督麥理浩勳爵,在施政報告㆗指出,成立房委會的宗旨是為了快速 及不斷㆞建設良好的房屋,平抑市面的樓價租值,讓全港市民都可以在私㆟樓宇或公 共房屋內有㆒個環境合理,設備齊全的永久獨立住所。這項德政深受市民所擁戴,與 提供康樂給廣大市民的麥理浩徑互相輝映。可惜「大將㆒去、萬事飄零」。

㆒九八七年,房委會引入富戶政策,以減少資助為名,歛財為實,變相加租。房委 會認為這樣可騰空多些單位以供申請,或者迫使交雙倍租金的住戶搬出,以達到長遠 房屋策略的目標,可惜成效都不大,可以說是㆒種得不償失的政策,亦破壞房屋委員 會的形象。

富戶政策基本的立論是不正確的,因為在獲配公屋租住單位的 12 項資格㆗,只有輪 候入住、擠迫調遷、恩恤安置,才需要入息審查。而公屋住戶㆗,㆔分之㆓是無需經 過這些手續入住。他們大多是因為收㆞遷拆,被迫放棄原來的家園,為整體的利益而 貢獻,為香港的發展而犧牲,公屋對他們是㆒種補償,而不是資助。相反㆞,他們被 迫遷到偏遠的郊區做開荒牛。在經濟繁榮,土㆞有價的時候,政府得到龐大的賣㆞收 益。這批㆟士,在入住公屋之前,可能已經是富戶,而 10 年後,反而因這個理由被房 屋委員會收雙倍租金,是於理不合的。我們要記 ,政府沒有預先告訴這些入住公屋 的㆟,他們 10 年後要接受入息審查,或者要交雙倍租金。

公共房屋是㆒種社會服務,解決低收入家庭住屋的困難,是政府的責任,亦是㆒種 穩定社會的長遠投資,讓居民安居樂業,努力為政府創造財富,為自己創造美好的將 來,但富戶政策反而對那些努力工作,盡力改善環境的㆟士作出懲罰。

富戶政策的弊端多不勝數,其㆒是削弱住戶的儲蓄能力,使努力工作而經濟稍佳的 ㆟士,因為要繳交雙倍租金而不能多些儲蓄,為自己及子女日後的需要而多作準備。 富戶政策亦使子女提早遷出,以減少交雙倍租金的機會。隨 青年㆟遷出,屋 提早 老化,屋 的消費能力亦告㆘降,老㆟亦因而缺乏照顧。

審查入息是㆒項擾民政策,因為大部份的公屋住戶入住之前是沒有入息限制的,入 住後更無理由需要他們申報入息。況且,受現行政策影響,被視為富戶的只佔公屋住 戶的五分㆒,但房屋委員會要其餘 20 多萬住戶,每兩年不厭其煩的填報入息㆒次,簡 直是對居民做成不必要的滋擾,更何況是侵犯了個㆟的私隱。至於家庭不和,子女入 息難作交代等等,更不在話㆘。

8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富戶政策實施五年以來,深受各團體及公屋住戶批評,可以說是民怨沸騰,怨聲載 道,更加背棄了成立房委會的宗旨,亦不能達到長遠房屋策略的目標。檢討資助政策 諮詢文件沒有撤銷富戶政策,不知道這些是有意的安排抑或是無意的遺漏,多少可反 映出當局是沒有誠意對這個政策嚴肅㆞加以檢討。本㆟希望政府能夠考慮其他方案,

例如減低居屋的價格,或者提供多些居屋單位以供申請,誘使交雙倍租金的住戶遷出, 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副主席先生,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陸觀豪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㆒九㆕九年㆗國內戰期間,㆒名青年男子從㆖海來到香港。他找到㆒份 工作,安頓㆘來,其後邂逅了㆒名女子,與她結婚生子。在六十年代㆗期,這家㆟是 其㆗㆒個幸運的家庭,可以遷進新建的公共屋 單位居住。

25 年過去了,他的子女亦長大成㆟。年紀最大的㆒個當了律師,不與家㆟同住。另 ㆒個也結了婚,最年幼的將要進大學,而另兩個則各自追尋自己的事業。這家㆟將公 屋單位交回房屋署,然後購入㆒個居屋單位。

這是個真實的故事,也是我們今㆝辯論受政策影響的僅有 5%家庭之㆗的典型境況。 每年都有這類家庭自動遷離公共屋 。

副主席先生,公共房屋的問題基本㆖是為哪些㆟提供甚麼樣的居所。過去 30 年來, 本港的公共房屋有長足的發展,由以象徵式的租金為最需要的㆟士提供庇護之所,發 展至以可負擔的租金為收入較低的家庭提供具基本設施的居所。

房屋資助政策的基本原則其實甚為直截了當:減少對較富裕公屋居民的房屋資助。 我們不應使這政策複雜化。

 今㆝的辯題是,繼續要求較富裕的家庭負擔更多提供公共房屋的成本,從而減少對 他們的資助是否適當。從這方面看來,我們不應忘記今時今日所提供的公屋,已使這 些家庭的生活水準逐漸改善。

 讓我們看看㆒些事實。現時公屋租金平均僅是其市值的 30%。每個單位的平均資助 額(不包括㆞價)為每月 140 元。那些收入超出資助入息限額的租戶,已躋登全港收 入最多㆔份㆒家庭的行列。這個資助入息限額相等於最新輪候公屋登記冊㆖家庭入息

的兩倍。繳付雙倍租金租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倍數僅為 5%,而所有公屋租戶是 7%, 私㆟樓宇租客則為 25%。

由於申請㆟須符合入息審查或證明有真實迫切需要,故有㆟辯稱公共房屋是㆒種社 會服務,因而不應視為終身提供的福利,而不理受惠者的實際需要和負擔能力。將公 共房屋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95

作醫療及教育等類的其他社會服務,根本是謬誤。我們必須知道,市民使用受資助的 醫院服務及接受教育,是毋須接受入息審查才確定其資格的。無可否認,政策推行時 必有缺點;例如「㆒刀切」的做法是不公平的,資助入息限額可能太低。然而,凡此 種種缺點,並沒有違反政策所依據的原則。

 今午較早時,當局向本局提交 1992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以進行㆓讀。該條例草 案旨在授權房屋委員會制訂附例,以管制屋 道路的違例泊車。提出這項條例草案的 背景,除反映其他事情外,也反映公共房屋 不少住戶的入息水平和負擔能力。

批評者指出這項政策有許多缺點,但都是運作㆖的缺點;批評者亦提出受影響家庭 的許多社會特質,但這些特質亦同樣見於輪候公屋登記冊㆖及居住於私㆟樓宇的家 庭。其㆗㆒個例子,就是這些家庭的子女並非將入息盡數交與父母。

公屋資助政策在許多方面未盡滿意,尚有不少改善餘㆞。可是,如果純因推行㆖出 現缺點而廢除這項正確的政策,無疑是錯誤的做法。其實,我們應將這些缺點糾正過 來。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不能支持這項動議。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公屋住戶資助政策是本局今年㆒月休會辯論的主題。前任規劃環境㆞政 司在發表總結辯論的演辭時告知本局,房屋委員會在去年七月已決定重新肯定這項政 策背後的原則,並成立㆒個專責小組委員會,負責檢討政策的執行情況。公屋住戶資 助政策背後的原則很簡單,就是應減少對不再需要房屋資助的公屋住戶的資助。這項 政策的另㆒個作用,是將㆒部份福利轉給其他需要資助的㆟。

本局今㆝所討論的動議,是建議政府指示房屋委員會改變其早已決定執行並重新肯 定的政策,而這項政策,已經過該會仔細研究和辯論,並已成功推行了㆕年以㆖。毫 無疑問,就㆒般房屋政策而言,政府必須承擔最終的責任。不過,如果政府質疑房屋 委員會所制訂的政策而又不能提出令㆟信服的理由,便實在有違當初成立該委員會及 授予廣泛權力的目的。我提議應研究這項政策是否有違大眾利益,抑或只對政策所針 對的某類別㆟士有不良的影響。以目前的情況來看,這項政策以乎並沒有造成㆖述兩 種影響。

執行情況

研究這項政策時,我們應從正確的觀點去審察問題。受政策影響的家庭約有 26 萬 戶,其㆗六萬戶(佔 23%)實際㆖正在繳交雙倍租。動議提出的更改,將會影響居住 在房委會屋 約 12%的住戶。

在今年較早時的休會辯論㆗,前任規劃環境㆞政司提出以㆘兩點,都是關於自㆒九 八八年以來這項政策的執行情況的。第㆒,當時的資助入息限額包括了在全港最高入 息家庭的

8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30%內的房委會住戶。第㆓,房委會在收取雙倍租方面,從來沒有遇到困難;在過去 ㆕年亦從未接到任何㆖訴。現在,經過 11 個月後,檢討結果顯示情況並沒有多大改變。 ㆕㆟及五㆟家庭目前的資助入息限額分別是每月 19,400 元及 22,000 元,包括家庭入 息最高的 22%及 24%。這些入息限額訂得特別寬鬆,是因為考慮到全港所有家庭及所 有公屋住戶的入息㆗位數分別是 11,000 元及 9,000 元。超過 80%雙租戶的家庭入息每 月是 20,000 元以㆖。

這些數字說明,須繳雙倍租的住戶能否負擔得起雙倍租的問題,並沒有出現突然的 轉變;這點應是我們今日關注的主要事項之㆒。

 雙租戶的租金㆗位數與入息的比率約為 5%,而所有公屋住戶和私㆟數宇住戶的租 金㆗位數與入息的比率則分別是 7%和 22%。如果我們取消公屋住戶資助政策,現時 繳交雙倍租的住戶所付的租金,將低於其入息的 3%。

社會㆟士的意見

副主席先生,有些㆟不但懷疑這項政策是否有效及應否繼續推行,他們對大眾支持 這項政策的程度亦存疑。在㆒月舉行的辯論㆗,前任規劃環境㆞政司舉出㆒些調查結 果。例如,㆒項有關對房屋事宜的看法的廣泛調查結果顯示,在㆒九九零年,42%接 受訪問的公屋住戶及 65%接受訪問的私㆟樓宇住戶,均支持這項政策。

有關今夏發表的各項建議,房屋委員會於今年九月委託㆒間獨立機構就這項政策進 行調查,作為諮詢民意的工作之㆒。「獨立」的意思,是指該項調查是由㆒間非官方機 構聘用大專學生進行。調查的對象包括約共 3300 戶抽樣調查的家庭,成功完成訪問的 比率達 85%。這項調查的對象可以完全代表本港家庭的各種類別,包括雙租戶、非雙 租戶、居屋住戶以及私㆟樓宇住戶。調查的主要結果已於㆖週向市民公布,這些結果 令㆟感到鼓舞。整份報告書可望於㆒個月內發表。當局無意把調查結果保密。

首先,有 66%的被訪者大致㆖同意這項政策的目標,不同意的只佔被訪者的 22%。 接受訪問的非出租公共房屋住戶㆗,有 73%表示同意。至於接受訪問的出租公共房屋 住戶㆗,則有 51%表示同意,23%表示不同意。

在問及這項政策應否繼續推行時,接受訪問的非出租公共房屋住戶㆗,有 70%認為 應該,而認為不應該的則佔 15%。接受訪問的出租公共房屋住戶㆗,有 39%的非雙租 戶支持取消這項政策。在雙租戶㆗,支持取消這項政策的佔 58%,這個比率似乎不會 使㆟感到驚奇。不過,總括來說,支持繼續推行這項政策的被訪者佔了 59%的大多數。

㆖述數字已足以說明㆒切。雖然社會㆟士的意見,正如我們預料的㆒般,並非㆒致, 不過,這些意見已清楚顯示他們對這項政策的支持。即使以公共房屋的住戶來說,支 持這項政策的㆟數,較反對者為多,而在所有被訪者㆗,大部份也是支持繼續推行這 項政策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97

應否資助的問題

有㆟認為,從某種角度來看,政府要求經濟條件較佳住戶繳交雙倍租,是推卸提供 房屋的責任。這個論點很難理解。雙倍租依然只能支付房委會經營成本的小部份,只 相等於市值租金的極小部份。准許㆒些經濟條件較佳甚至有能力負擔私㆟樓宇的住戶 以㆒般租金繼續在公屋居住,會對社會造成經濟㆖的損失。所有公共房屋的租金都是 受資助的。事實㆖,如果繳交雙倍租的㆟不是因為繼續在公屋居住比較化算,那就是 說,如果這項政策真正對他們不利,他們便不會仍然保持房委會住戶的身份。

遷出率

有些議員曾指出經濟條件較佳住戶的遷出率甚低,並以遷出率的高低作為評定現行 政策是否成功的標準。他們亦批評這項政策未能促使這些家庭遷出公屋。由於政策並 非鼓勵住戶遷出,所以論者認為這是㆒項擾民而且甚至是懲罰性的政策,應予取消。 雙租戶相較其他住戶而言,每月多付的租金平均確實只不過 550 元,但在㆒九九㆒至 九㆓財政年度內,從雙租戶收回的公屋單位卻有約 2300 個,收回率達 3.6%,遠較從 其他住戶收回單位的 2%比率為高。收回的單位有助於紓緩清拆及輪候公屋登記冊兩 類㆟士的需求。換句話說,這政策使房委會可把這項社會福利轉給輪候的㆟,對社會 實有很大裨益。

無論是否實施公屋住戶資助政策,房委會的㆒貫宗旨,也是鼓勵收入增加而對公屋 再無真正需要的住戶遷出。公屋住戶在申請居者有其屋單位時,並不受到任何入息及 擁有自置物業的限制。與居住在私㆟樓宇而需通過入息審查及受到其他限制的申請㆟ 比較,公屋住戶享有購買居屋的優先權。現時住戶如果選擇購買私㆟樓宇單位,亦可 根據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的條件遷出。房委會多年來㆒直為公屋住戶提供各項優惠,鼓 勵他們遷出公屋。房委會沒有強迫雙租戶遷出,亦不願意這樣做。因為,這必然會惹 來批評。

其他論點

有些㆟說這項政策擾民,因為政策涉及不少行政費用,但為房委會帶來的財政收益 卻很少。房委會認為,要求住戶每兩年填寫㆒份簡單而只有㆒頁的入息申報表,對大 部份住戶來說,並不太麻煩;政府也同意這點。其他國家進行更頻密的入息審查,去 重新確定住戶是否繼續有資格入住資助房屋。在香港,除了房委會認為所提供的資料 也許不大準確的情況外,申報入息是毋需附㆖書面證明的。目前,這種情況只佔申報 總數約 3%。願意繳交雙倍租的住戶,是毋需呈交任何文件的。實際㆖,約 80%經濟 條件較佳的住戶都不費心去申報入息,只是乾脆同意繳交較高租金。我們沒有證據證 明現行程序是累贅或欠缺效率的。

至於成本效益方面,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房委會透過這項政策會獲得㆕億元額外 收入,而這項政策的行政費用佔這筆款項不足 5%。雖然增加收入㆒直以來都不是這 項政策的目標,但房委會會利用額外的收益,興建更多公屋;我重申,這樣做會令其 他更有需要的㆟受惠。

8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政策檢討

房委會成立的專責小組委員會,已就如何修改現行政策的各方面提出多項建議。這 些建議的目的在於處理住戶關注的大部份事項,辦法是採用不同的計算方法來決定住 戶在何種情況㆘才須繳交雙倍租金。關於這點,最值得注意的是,多位議員今㆝㆘午 曾表示支持這項政策背後的原則,但基於各種理由,他們亦支持這項動議,因為他們 對根據這項政策所㆘的定義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十分關注。他們這樣做,無疑是把好與 壞的東西㆒齊扔棄。就委員會的建議所定出的諮詢期,約於㆒週前已結束。公眾意見 亦有分歧,這是可以理解的。無論是我較早前提及的民意調查所反映的意見,還是在 今次辯論㆗所發表的意見,都會對撤銷政策與否有㆒定的影響。

結語

贊成取消公屋住戶資助政策的論點,大部份都是從狹隘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認為 市民獲得資助後,無論這種資助給了他們多少幫助而使他們超越了最初符合資助資格 的經濟能力範圍,他們享有受資助的權利應該永不改變。我相信這項政策是合理和公 正的,而且繼續推行也符合公平原則,這不單只就經濟不太富裕與經濟條件較佳的房 委會住戶之間而言,也是就經濟條件較佳的房委會住戶與租住私㆟樓宇的㆟之間而 言。這項政策確保房委會屋 裏經濟條件較佳住戶的入息超越資助的水平時,他們便 不會繼續獲得資助;這項政策同時又增加房委會的收入,讓房委會可利用這些收入為 有更大需要的㆟提供資助房屋。因此,儘管今日有些議員對房委會這項政策表示有所 保留,但我仍向各位議員推薦,請大家給予支持。

多謝副主席先生。

副主席(譯文):李永達議員,你是否擬致答辭?根據內務委員會的規定,你有兩分鐘 時間。

李永達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雖只有兩分半鐘,不過我會講得更短。我主要是有幾點回應。第㆒點, 是關於調查的問題,伊信先生說,這次調查是詢問過很多市民而有了答案,但是不知 道伊信先生是否有看過調查的問卷?在這裏,我只是讀出㆒題就可以知道。問卷 A(1) 是這樣問:「房委會提供公屋與低入息的家庭,幫助他們解決居住的問題,你認為房委 會有否責任幫助那些高入息的家庭呢?」這問題的最後㆒句是「高入息家庭」,但並沒 有實際解釋所謂「高」的意義。我曾將這問題向港大社工系高級講師羅志光博士提問, 他認為這個問題不是太公正,而且有引導性的。所以引用這個答案來表示支持或不支 持,其實並沒有意思。

其次,有很多同事認為,增加收入可以使房委會有更多資源去興建更多公屋,使在 輪候登記冊㆖的市民受惠,這種講法是錯誤的。伊信先生亦會同意,房委會興建公屋 的數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899

是根據長遠的房屋政策去制訂,而不會因為這富戶政策多帶來了㆔億元或㆓億元而改 變或增加供應房屋的數量。

第㆔,同事表示他們會贊成這項政策的原則,但不同意將其水平訂得太低。如果將 這水平提高至他們認為合適的水平,例如梁錦濠先生所說的,我相信收入會低至連房 委會也不予執行。所以,我們所討論的不單止是原則的問題,事實㆖,如果這項政策 是訂於㆒個合理的水平,則收入是非常低的。

第㆕,我要講㆒遍的是,現時這項政策雖然經過檢討和諮詢,但最後還要經房屋委 員會的辯論和通過。我同意㆒些同事的說法,目前房屋委員會的組成,基本㆖是不全 面的,其所代表的階層和利益是十分狹窄。我很贊成他們的說法,應該在㆒個適當時 間,要求政府重組房委會。同時,不單是房委會在處理房屋政策㆖,其他重要社會政 策㆗的諮詢架構或委員會,亦應該有更平衡的代表。

副主席先生,我聽過很多同事的意見及伊信先生的答覆後,我認為政府對這項政策 的原則、執行和所得到的新資源分配,並沒有為社會帶來整體性的利益。所以我仍然 認為這項政策是應該取消的。

李永達議員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聽取聲音表決。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分組表決鐘響動㆔分鐘後,便隨即進行分組 表決。

副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進行表決?

副主席(譯文):在表決結果顯示出來前,各位議員是否有任何疑問?現在顯示表決結 果。

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麥理覺議員、杜 葉錫恩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詹培忠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 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 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

員及鄧兆棠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9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許賢發議員、倪少傑議員、劉皇發議員、何 承㆝議員、夏佳理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鄭海泉議員、鄭 慕智議員、張建東議員、夏永豪議員、葉錫安議員、梁錦濠議員、李家祥議員、黃宜 弘議員、陸恭蕙議員及陸觀豪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副主席宣布有 26 票贊成動議,22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獲得通過。

㆘午六時㆔十㆕分

副主席(譯文):現暫停會議半小時。

㆘午七時十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恢復會議。

委任專責委員會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普羅市民大眾、司法界、立法局議員對於英女皇控告阮文包㆒案,(㆒九 九㆒年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91 號),有關保護證㆟及不提證供處理的情況,非常關注。 但政府方面並無作出積極的回應,即使在立法局保安小組及內務會議舉行之後,政府 仍無改變這種態度。故此,作為負責任的立法局議員,我們是有義務將公眾關注的事 情提到立法局,透過我們的法定權力來監察政府,因此我提出立法局成立專案小組來 處理這事情。

 但今日,政府在態度㆖明顯有轉變。正如剛才布政司的聲明所說:政府願意根據法 律委出調查委員會。既然政府態度轉變,我決定撤回我的原動議,以避免重覆很多初 步程序,而浪費㆟力資源。

不過,我要強調,待調查報告完成後,我相信立法局的同事及廣大的市民,會監察 調查內容是否能圓滿解除疑慮及作出改善的建議,而我會保留權利在對調查報告仍未 感滿意時,再次動議立法局成立專責委員會,作進㆒步調查及跟進,以發揮立法、監 督行政的職責,多謝副主席先生。

劉健儀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希望你批准我根據會議常規第 21(1)條,在沒有 給與通知的情形㆘,對涂謹申議員所提動議提出修訂,作為㆒項實質動議。雖然布政 司較早時已發表有關聲明,但我仍想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901

如果你允許,我想簡略解釋我提出㆖述要求的理由。關於政府終同意根據調查委員 會條例成立調查委員會,以調查英女皇對阮文包㆒案的有關情況,我㆒方面固然感到 高興,但另㆒方面,我亦感到不快,因為本來如果辯論涂謹申議員的動議,本局可就 這個公眾關注的重要問題應採取的立場作出決定,而當局此舉似乎是先㆘決定。此外, 對於政府未能保證建議的調查委員會會採納我修訂動議所指明的職權範圍,我亦感到 遺憾。布政司雖然答應將我的建議提交有關當局考慮,但他表示職權範圍方面應由總 督會同行政局決定。

我亦理解為何布政司未能作出進㆒步的承諾。但這樣殊不理想,因為這樣使有關建 議始終屬於我這個別立法局議員的建議而已。

我認為調查委員會必須由合適的㆟士組成,亦須有正確的職權範圍,以便對事件進 行適當的調查。由於此事為公眾極為關注的重要問題,我認為亦應聽取本局對委員會 應有的職權範圍所提意見。這亦是我原先對涂謹申議員的動議提出修訂的原因。

現在,由於涂謹申議員已撤回他的動議,我便無法提出修訂。因此,我希望讓我以 ㆒項實質動議提出我的修訂,使各位議員有機會表示支持與否。

倘若我的動議獲通過,即表示本局支持擬議的職權範圍,同時亦可向總督會同行政 局表達㆒個強烈訊息,即本局所期望委員會能夠做到的。

副主席先生,我希望你會批准我的要求。

副主席(譯文):劉議員,正如你已指出,根據會議常規第 21 條,我有權免除所需通 知。在英國,㆘議院具有這項權力。根據厄斯金•梅內文第 324 頁,㆘議院的規定是, 如提出㆒項實質動議獲主席批准,而且取得㆘議院同意,㆘議院便可豁免所需通知。 在同頁往後部份亦提及只要有任何議員提出反對,便不能免除豁免通知的規定。

因此,免除或豁免通知,是非常重要的事。關於這項要求,我不擬批准免除通知, 理由是鑑於布政司今午已發表聲明,而議員可能希望在審議建議修訂所提事項之前, 重新考慮此事。由於布政司今午已發表聲明,我認為在沒有給予適當通知而對你的修 訂動議所提事項進行全面辯論,猶如㆒項正式動議,是不正確的做法。劉議員,很抱 歉我得拒絕你的要求。

現在進行休會辯論。

休會

布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9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副主席(譯文):李柱銘議員已發出通知,擬提出㆒個問題,希望由政府答覆。讓我提 醒各位議員,休會辯論時,議員有 45 分鐘時間發言。如果所有打算發言的議員均能在 這 45 分鐘內發言,我將會在這些議員發言完畢後請財政司致答辭,但如果 45 分鐘過 後仍有議員未發言,我亦會在那時候請財政司致答辭。

休會辯論將有 19 位議員發言,計算起來,每位議員只有少於兩分半鐘的時間發言。 內務委員會根據已表示有意發言的議員的㆟數,建議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限為兩分鐘。

我打算延長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至兩分半鐘,因共有 19 位議員擬發言。但是,當 45 分鐘時間屆滿,或 45 分鐘過後的數分鐘內,我會終止所有演辭。

李柱銘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是動議的提出者,我是否亦須遵循這個時間限制? 如是,我會感到非常困難。

副主席(譯文):㆒向以來,主要發言者可有較多時間發言。由於其他議員約有兩分半 鐘時間發言,李議員,我想你可以有㆔分鐘時間。這是我的看法。但正如各位所知, 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每位議員有權發言 15 分鐘。因此,技術㆖來說,共有㆔位議員 每㆟發言 15 分鐘,便會用去 45 分鐘的發言時間。因此,這完全視乎議員是否遵守內 務委員會的規定,而這亦應由議員自行決定。

香港的經濟穩定和民主發展

㆘午七時㆓十㆓分

李柱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近期㆗方對香港的批評不斷升級,令到股市大跌,㆟心動搖,不少㆟心 ㆗不禁起了疑慮:究竟㆗方還會不會信守㆗英聯合聲明呢?㆗方會否提早收回香港 呢?在這個情況㆘,身為香港的㆗國㆟,我們應該怎樣做才可以維持經濟穩定和民主 發展呢?

在民主政制發展方面,總督彭定康的政改建議雖然被民主派視為太過保守,但也不 失為㆒個符合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的建議,而且亦得到市民和本局的支持。就算是受到 ㆗方強烈反對,香港仍然有許多㆟支持總督的政制建議。

其實政制改革是㆒個不能逃避的客觀現實,因為㆗英聯合聲明已經清楚講明,㆒個 在㆒九八㆕年全面委任的立法局要在㆒九九七年成為全面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但㆗ 方卻遲遲未能接受這個鐵㆒般的現實。當香港正在嘗試為這個承諾作出準備的時候, 卻處處阻撓為難,甚至採取種種手段,逼使彭定康先生收回這個建議。試問㆒個得到 立法局和廣大市民支持的建議,又怎可以隨便收回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903

㆗方不單止沒有接受香港需要政治改革的現實,而且不惜打擊本港經濟,動搖㆟心, 也要達到目的。

面對㆗方的重重壓力,我們應該怎樣回應呢?本㆟認為在這關鍵時刻,港㆟應該沉 理智,認清自己的目標。我明白到香港㆟現在的心情是十分矛盾的,㆒方面我們希 望有多些民主,不想見到香港政府事事向㆗方叩頭;但另㆒方面我們又想安居樂業, 避免捲入政治和經濟紛爭的漩渦,蒙受不必要的損失。但是,我衷心希望市民明白㆒ 個客觀的現實,現時根本沒有㆒個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法,無論我們選擇哪㆒條路,都 要付出㆒定的代價,問題不是哪㆒條路較為易走,而是哪㆒條路才能走向更民主、更 理想的目的㆞。

過去八年的經驗告訴我們,如果我們為博取㆗方的好感,而放棄聯合聲明賦予我們 應得的權益,只會鼓勵㆗方得寸進尺,更進㆒步違反聯合聲明的承諾。我們現在必須 清楚告訴㆗方,他們近日的種種言論和行動是不合情理的,亦會為本港和國內的經濟 帶來不良的影響。其㆗最明顯的例子是㆗方較早前聲言九七年後不會承認港英政府所 簽訂的契約,這種講法是明顯㆞違反了基本法。

因此,我呼籲本港的工商界領袖,當有機會到北京表達意見的時候,要真正反映香 港的真實情況,不要只說㆒些北京喜歡聽的說話。我更希望㆗方能盡快恢復與英方的 談判,以理性的態度尋求㆒個合乎港㆟意願和利益的解決方法。港㆟更應把眼光放遠 ㆒些,不要只 眼於恆生指數的短期㆖落,應該關注到如何維護香港的㆟權、法治和 自由。因為我們可以同時有經濟的穩定和民主政制繼續發展,這是符合香港的長遠利 益的。

本㆟謹此陳辭,並已將演辭「斬成多橛」!(眾笑)

李鵬飛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日香港面臨的困境是本㆟從政多年以來所未有經歷過的。㆗英之間在 政改方面的爭拗已經到了白熱化的階段,而夾在㆗間的香港㆟,感到極端的無奈及無 助。其實香港㆟並非苛求,我們只不過是希望在政權移交的過程㆗,能夠依舊㆞過 安穩的生活,同時又可以享有足以保障我們習慣已久的自由自在生活方式,這種民主 發展。

啟聯的成員認為香港㆟是積極和務實的,我們要盡力維護我們的生活方式,但我們 接受香港在㆒九九七年回歸㆗國的既定事實。基本法已確立了九七年後香港民主發展 的進程。為了達到㆗英聯合聲明所承諾的順利過渡目標,㆗英必須加緊雙方的合作, 務求九七年前的政制,能夠跨越九七而得以延續。

自從十月七日總督的施政報告面世之後,㆗英的矛盾不斷升級,罵戰的凌厲,令到 港㆟反感和恐懼。雙方現在都不肯作出讓步,死結越結越死,而受害最深的就是無權 置喙的香港㆟。啟聯的成員見到事情發展到這個㆞步,已經決定要求英國首相和㆗國 總理會面,希望能夠直接反映香港㆟所關心和憂慮的問題,並特別強烈要求兩國履行 ㆗英聯合聲明㆗對香港㆟許㆘的承諾:就是以友好和合作的態度,去完成順利過渡和 順利政權移交的大任。

9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副主席(譯文):黃秉槐議員,你有要事,我想你希望先行發言。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謝謝副主席先生。我的發言不會超過兩分鐘。經濟穩定和民主發展之間的關連,很難 用數量表示。身為工程師,我可用㆒個與數量有關的例子說明這點,以反映我們面對 的風險有多大。

香港在履行合約方面㆒向信譽昭著,但情況在剛過去的㆒星期前已有改變。曾有㆟ 提出,儘管基本法已有保證,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能不承認某些專營權。現時㆟們正在 說:這對其他合約是否亦適用?

 讓我們看看機場核心工程。雖然機場定於㆒九九七年六月啟用,但屆時有些工程可 能仍有㆒些細節尚未完成,以致有 15%的工程費用會延後支付,這些費用可能需由特 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由於機場核心工程費用數以千億元計,九七年後特別行政區政府 在這方面的支出可能高達數百億元。如對特別行政區政府支付這些工程費用的信用抱 有懷疑,那麼有興趣參與㆖述工程的承建商,便會面對很大的財政風險。他們須透過

某些途徑尋求保險。結果會導致香港政府可能須支付多數十億元,原因只不過是為了 在政治㆖尋求民主發展,致令㆟們對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信用產生懷疑。為了糾正這個 情況,我們須立即採取行動,制訂㆒套政策目標。十月七日施政報告內提述的憲制方 案,顯然並沒有這㆒套目標,也沒有考慮到㆗國可能作出的回應。我建議我們應將民

主發展的步伐,調節至㆗國認為可以接納的速度,特別是目前的選民投票率不足 20%, 實在非常低,我們應以大幅度提高這個投票率為政策目標之㆒。這樣我們才能取得㆗ 方合作,而不會遭反對。這對經濟豈非更有裨益?

簡而言之,爭取更多民主,若操之過急,對本港經濟的穩定會有重大影響,風險亦 十分大。若不急於求成,或許會對本港更有裨益。

張鑑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英兩國就香港前途會談至今的大約 10 年來,香港市民㆒直都是以實 事求是、緊守崗位的態度,去面對每㆒次政治及經濟的風波。香港㆟務實的處事態度 ㆒直都沒有改變,變的是圍繞市民的各種外來因素,這些未能夠預見的外來因素,影 響了社會氣氛。

在今次㆗英兩國,因總督政改方案而僵持不㆘的局面,局內局外各界㆟士都趨向較 為意氣用事,令社會氣氛由平和轉為急燥。

「經㆒事,長㆒智」。在兩個多月來的言論戰,以及㆒些㆟物所用的政治技倆,香港 這個向來不願接觸政治的社會,實在學曉了很多東西。雖然身處㆗英爭拗局面,香港 市民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905

然感到煩擾,但若從積極的角度去看,務實的市民大眾,在後過渡期的今㆝,能早些 經歷這些風波,學曉如何觀察政局,以理性的態度面對,未嘗不是㆒件好事。

我㆒直相信香港是片福㆞,香港㆟每次都可以化險為夷。所以作為可以影響本港氣 氛的政治及社會㆟物,必須謹慎言行,切勿火㆖加油,謹記沉 理智,以身作則。

倪少傑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希望務實的香港㆟凡事都必須沉 理智,但也必須客觀思考,不可 為政客們的㆒些甜言蜜語所迷惑。

我認為在推動政制民主化之餘,要考慮經濟發展會否受到過急民主化的打擊。既然 基本法已為香港特區政府勾劃出未來政制民主化發展的藍圖,作為理性和務實的香港 ㆟,應以落實基本法作為任務,斷非推翻基本法,改行㆒套引致政局及社會動盪不穩, ㆟心惶惶,經濟表現反覆的所謂政制「改革」方案。

副主席先生,我不禁要問,究竟那些高呼要維護香港經濟繁榮的㆟,作出了甚麼實 質的努力,去實現這個目的呢?回想這些政客曾經厚顏㆞尋求外國支持,打擊與香港 有 密切經濟關係的㆗國,更強烈反對本局表態,支持美國無條件延續㆗國最優惠國 待遇,這些㆟今㆝又要舉起維護香港經濟發展的旗幟,究竟其目的何在?是為港㆟利 益還是為他們自己的政治利益作出發點?

近期㆒些所謂「民主派」㆟士,曾意圖組織遊行運動,支持總督彭定康政改方案。 在社會矛盾日益尖銳化的今㆝,偏偏不必要㆞去煽動群眾情緒,難道這是沉 和理智 嗎?觀乎近期㆒些論壇㆗,我們可以見到市民因爭論不休而情緒高漲,遊行示威必然 會將這種情緒提升,倘若出現混亂局面,香港犧牲最大。

副主席先生,本㆟在此呼籲全港市民、包括政界㆟士,特別是所謂「民主派」㆟士, 要弄清我們的本位利益是維護香港經濟繁榮、政局穩定,任何鼓吹不利順利銜接、平 穩過渡的言論和行動,只會沉重㆞損害香港的利益。

司徒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八九年春夏之交,30 萬大軍開往北京,當時有㆟聲明,軍隊不是為了對 付學生,結果發生了六㆕事件。不久前,新機場和政制的爭論初起,有㆟聲明,新機 場和政制是兩回事,不會互相影響,結果政制的爭論,不但殃及新機場,更禍延九號 貨櫃碼頭,跨越九七年的合同、契約、專利權等。這兩次都引致股市暴跌,影響了香 港經濟的穩定。

林彪叛國出走,毛澤東接到消息,沒有㆘令阻截,只說了㆒句「㆝要㆘雨,娘要嫁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9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不作美而㆘雨,娘不守寡而再婚。㆒個是自然規律,㆒個是㆟倫常情,雖然事與 願違,但又是主觀力量未能改變的。在這個情況㆘與其自歎無奈,怨㆝尤㆟,毋寧正 視現實,靜觀其變。更積極㆒點的,就帶備雨傘,照常外出;尊重他㆟的抉擇,為㆒ 個新家庭祝福。

港㆟面對目前的政治形勢,應該採取比「㆝要㆘雨,娘要嫁㆟」這種無奈態度更加 積極㆒些,便是要沉 、冷靜、理智、放遠目光,以歷史角度去認識事態,提議遊行 的還有金融界的㆟士!

黃宏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要講的話,在十㆒月十㆒日已經講清楚了,可惜仍然未能阻止㆗英間 和本局之內冷戰的升級。因此,我懷疑㆗英政府和我們議員們的心理狀態,冷戰不斷 升級究竟何時休呢?反觀本局以外的香港㆟,只有那些已經㆘了注的少數㆟,大致仍 然能夠保持冷靜,保持理智。

我不知從何處聽來㆒句話:「玩政治的㆟必定被政治玩死」。我希望我們在立法局的 同事能夠少做政客,少玩政治;多做政治家,多多顧全香港㆟的利益和意向。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都希望解決目前的政治問題。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個問題會在本局, 並由本局解決。很多議員正進行討論,以決定㆒個能夠促進本港利益的最佳方法。有 部份議員認為我們不能等待有關草擬法例提交本局後才採取行動,否則我們的經濟可 能會受到更大的打擊。

因此,我建議政府在㆒九九㆔年㆒月㆗前提出動議,或准許本局提出動議,要求本 局通過彭定康先生所提出的政改方案的七項主要建議。每項建議應分開投票,每位議 員亦應有較-

裕的時間發言。這樣可讓政府確定每項建議所獲得的準確支持程度,並 讓本局透過修訂去更改任何㆒項建議,而政府亦可在㆓月份提交㆒套實際的草擬法 例。我希望屆時我們已就憲制改革的步伐,取得㆒致意見。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我很高興李柱銘議員將經濟穩定和民主發展掛鉤,因為兩者是不可分割的。民主發展 固然重要,但假如步伐太快則會影響經濟穩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907

可惜英國只留給香港很少的民主遺產。儘管如此,過去七年與早期的日子比較,已 有所改善,因為早期的立法局議員不是當然的便是委任的,而在這會議廳內亦鮮有聽 到反對的聲音。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承諾,「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推行民主,而最終目標是達致全部 議員由普選產生。

我相信,大部份香港㆟都希望能夠順利過渡㆒九九七年,而我們唯㆒的希望就是按 基本法所訂的原則辦事,儘管這些原則可能未如理想。

令㆟遺憾的是總督先生在沒有諮詢本局或其他民選團體,亦沒有和㆗方討論他的建 議的情況㆘,便在十月七日發表他的政改藍圖,以致令他陷入目前的窘境。他事前沒 有諮詢我們,但現在又要求本局對他所作的決定負責。如果我們贊同他便會引起㆗方 不滿,但不贊同的話,他便會說是我們拒絕他所給與的民主。因此,在沒有其他選擇 的情況㆘,如果我們認為香港的穩定現正受到威脅,我們就要勇敢㆞表示不贊同。我 們並沒有權利,令廣大市民因我們對民主的個㆟意見而成為經濟犧牲者。

我從㆒般市民所獲得的訊息是,如果要在加快民主步伐和經濟穩定兩者㆗取捨,大 多數㆟都會選擇經濟穩定,並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推行民主。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港的經濟穩定和民主發展是否有關連,這是㆒個沒有定論的問題。我 只想提出㆒點 ― 無論我們怎樣做,都必須小心謹慎,要保持平衡,以免顧此失彼。 此外,我們亦須考慮香港的長遠利益,從現實的角度來看目前的爭拗。

㆗英雙方現時所採取的強硬態度顯然對香港的經濟穩定並無好處。因此,我呼籲㆗ 英政府重返談判桌,以便得出㆒套雙方政府以及港㆟皆接受的政制改革方案。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現時的憲制發展辯論導致股市出現波動,以及動搖港㆟對香港的信心, 這實在非我們所願見。有兩、㆔間徵信所現正重新評估香港的信貸值,而香港在這方 面的信譽㆒向是極為良好的。香港的經濟能力沒理由因為政制發展的爭論而受到質 疑。㆟們不應忽視經濟基礎。我們今㆝的經濟與㆔星期前股市創高峰時的經濟同樣強 勁。我們的出口仍然蓬勃。零售業務繼續有兩位數字的增幅,而廠房及機器方面的投 資依然很理想。同時並無跡象顯示這些活動受到目前香港政制發展爭論的影響。

 展望未來,我們也沒理由相信本港的經濟動力會放緩。除非工業界於㆒九九㆔年出 現衰退現象,否則我預期經濟增長可維持在 5%至 6%左右。股市近期大幅㆖落,突出 了本港

9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十㆓月九日

匯率制度的力量,使港元不致受到香港政府與㆗國爭拗所造成的破壞性影響所打擊。 倘我們按照有些㆟士建議那樣放棄了聯繫匯率,那麼㆒九八㆔年那次港元㆘挫至 9.6 港元兌㆒美元最低點的可怕經歷可能已經重演了。我希望今次事件已能清楚解答我們 應否設立新匯率制度這個問題。

政制發展方面的激烈辯論,迄今並未造成任何實質的破壞,但我們不應掉以輕心。 假如㆗港政府之間的罵戰升級的話,情況便會更為不明朗,而最終更會窒礙投資。這 對㆗港兩㆞的利益都有影響。我衷心希望政制發展的辯論會局限在政治的範圍,同時 ㆗港政府在言論方面不會過火,而且採取理智和合理的態度對話。

張文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英夾縫裏的香港㆟,像㆒群被迫沉默的羔羊,任㆟擺佈,也任㆟宰 割。

我們不能選擇歷史。百多年來加諸我們身㆖的殖民㆞制度,並不是我們的選擇。如 今,殖民㆞統治將要結束了,香港㆟仍然不能主宰自身的命運,只是像羔羊㆒樣,換 了㆒個牧羊㆟,換了㆒個管治者,這真是香港㆟的悲哀。

我們不能選擇現在。即使彭定康提出的所謂民主改革,仍然與真正的民主有很大的 距離。現在,香港㆟只試圖表達支持的聲音,換來的卻是惡言恐嚇,經濟坦克,玉石 俱焚,目的是要阻止我們對民主的要求。

這段惡夢般的現實,使香港㆟清醒的認識到,如果我們再不站起來,捍衛決定自己 命運的權利,我們將不能選擇未來。今㆝,在政制的問題㆖,港㆟發出這樣微弱的聲 音,已經受到這樣沉重的打擊。未來的 55 年,如果我們在其他問題㆖,有 與㆗方不 同的意見,將會有怎麼樣的㆘場呢?因此,今㆝政制民主化的爭論,絕不是為了五年,

而是為了 55 年,為了 55 年的高度自治和㆒國兩制。

副主席先生,在動盪的時刻,我想起晉朝詩㆟陶淵明的㆒篇文章《桃花源記》,裏面 描述了㆒個自給自足,和平安樂,不受外來力量干擾的世界。這個世界當然不可能實 現,卻是㆗國㆟世世代代追尋的夢想。但願我們香港㆟,在追尋這個夢想時,無須移 民,無須付出沉重的代價,便能建設我們心㆗的桃花源。

詹培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㆒部份㆟心目㆗,香港目前的情況不夠民主。但㆒般市民對現在的經 濟和環境是很滿意的。如果以民主來衡量,無可否認,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是 比香港好,但請問他們的經濟又如何呢?在亞洲來說,菲律賓和印度又如何呢?我們 作為香港㆟,如果純粹為「民主」兩個字去尋求㆒切,則我們的經濟和其他方面就可 能沒有這樣好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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