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1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范達理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25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19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O.B.E., J.P.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吳明欽議員
25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列席者:
金融司林定國先生,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先生,L.V.O., O.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先生,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保安司冼德勤先生,J.P.
庫務司鄺其志先生
經濟司布簡瓊女士,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2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第 3 號)規程............................ 167/92
1992 年破產(修訂)條例(1992 年第 39 號
條例)1992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68/92 勘誤 ................................................................................................. 169/92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9)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
(80) 區域市政局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修訂開支預算
議員致辭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 12 及 16(2)條的規定,現將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的年報、核數師報告及帳目結算 表,提交各位議員省覽。
正如前幾年㆒樣,該委員會大部份工作的重點,是改善本港證券市場的監管架構。
最重要的事項,計有改革香港聯合交易所的理事組織架構、發展新的證券結算及交 收系統,以及完成把關於㆖市的㆒切日常運作及監管職責,全部移交聯合交易所。
年內處理的其他重要事項包括:發出經修訂的單位信託守則及收購及股份回購守 則;發出有關證券及期貨交易商的資本要求的諮詢文件;通過新的㆖市規則,准許在 認可海外交易所有第㆒㆖市㆞位,而大部份買賣在香港進行的公司,有第㆓㆖市㆞位。
25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至於最近的發展,我很高興報告,香港㆗央結算有限公司,在向該委員會取得所需 的認可後,已於昨日開設存管處,於本月稍後時間,該公司將以逐項買賣進行交收的 方式,開始運作。該公司能盡快實行持續㆞以淨額交收形式進行交收,並在交易㆗作 為交易㆒方及交收保證㆟,實至為重要。此舉將可使香港的投資㆟士,從以十足淨額 和有保證的形式結算而得益。但要達到這個目的,須解決㆒項重要先決條件,就是必 須通過證券(結算所)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現正由本局議員審議,我希望能在本會 期完結前通過。
副主席先生,該委員會自㆒九八九年五月成立以來,已取得很大的成就。主要由於 該委員會的努力,我們現時才有㆒個有效而且完全達到㆒個國際金融㆗心所應有標準 的監管架構。我謹藉此機會,向該委員會及其職員所表現的專業精神和努力,表示讚 揚。
最後,各位議員對該委員會的工作㆒直關注和支持,我亦謹此致謝。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大學臨床教職員的薪酬
㆒、 黃震遐議員問:最近,大學醫生協會曾指出,因為香港大學和㆗文大學醫學院 臨床教職員的薪酬及待遇不及醫院管理局的同級醫生,以致士氣低落,㆟才流失。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述問題出現;若是,有何計劃解決?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兩間醫學院臨床職員的底薪與醫院管理局聘用的同級職員相若。不過, 兩組職員所享有的整套附帶福利,結構卻不相同。據我所知,㆒般來說,醫院管理局 的整套附帶福利被認為較具靈活性,但視乎個別情況,也有部份職員可能發覺兩間大 學的整套附帶福利更具吸引力。
對於大學醫生協會及兩間大學所提出的意見,政府已承諾研究為大學的臨床教職員 提供選擇的問題,使他們可以選擇維持現有條件,或轉而接受和醫院管理局條件類似 的條件。在現階段,我們正諮詢兩間大學有關據說由於沒有這種選擇,對士氣及㆟才 流失造成問題的嚴重性,並諮詢提供這種選擇所涉及的財政影響。這些都是重要的考
慮因素,因為資源必然是有限的,而其他爭取資源的要求則為數很多。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對政府還繼續調查這件事,感到詫異。因為實際㆖大 學醫生協會已向政府提供了很多資料。我想略為提及的是,年資 10 年的講師,其薪酬 低於醫管局同資歷醫生幾近 18,000 元;教授級又較顧問醫生起碼少 28,000 至㆔萬元
多。所以目前兩間大學的醫學院已出現㆕分之㆒空缺,而且還有不少㆟準備離開。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何時才會做㆒些實際的工作來解決問題,抑或政府覺得這問題 不算嚴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23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現正採取行動,務求了解實際情況。事實㆖, 雖然若以實收薪金計算 ― 而甚至不可說是實收薪金 ― 醫院管理局職員所得的 較多,但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兩者的薪酬是相同的。其㆗的分別在於附帶福利, 事實㆖計算折現福利與相類福利的差異,往往是極為困難。舉例來說,對㆒名育有㆔、 ㆕名子女的職員來說,教育津貼可能很重要,但對單身㆟士來說,則可能毫不重要。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教育統籌司的回覆,無論員工所得的薪酬 或整套附帶福利的總額有何分別,醫院管理局經這次的改變,基本㆖是使大學及其他 補助機構有㆟手流失的情況。政府可否直接回覆究竟有何種方案可解決這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亦說過,政府已答應考慮是否 有需要讓大學臨床教學㆟員選擇維持現行的僱用條件,或轉按類似醫院管理局的僱用 條件受聘。但在決定是否讓他們作出選擇前,我們先要確定若干方面的實際情況。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主要答覆提及財政方面的影響。他 可否計算㆒㆘,並向本局提供㆒個約略數字;此外,又可否告知本局,該筆財政開支 若與大學臨床教學㆟員的士氣及㆟手流失問題比較,則何者為重?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倘若向兩間大學醫學院的臨床教學㆟員提供我在 主要答覆提及的選擇,又倘若他們全部選擇轉按醫院管理局的僱用條件受聘,則每年 的有關開支約為 1.06 億元,但我當然希望㆟們不會視此為㆒個確定的數目,因為正如
我較早時所說,可能有部份教學㆟員,雖然為數甚少,或會選擇維持現行的僱用條件。 至於將有關開支與士氣低落和㆟手流失㆓者比較,正是我們目前致力研究的。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答覆所提有關大學與醫院管理局薪酬的比較,是 本港同業㆟士的比較,只解答了黃議員所提有關㆟才流失的部份問題。㆖週我曾與㆒ 些和英國醫學界有關連的㆟士交談,所得的印象是不少英國㆟極羨慕本港醫學界的薪 酬。教育統籌司曾否將㆓者作㆒比較,同時亦考慮吸引更多海外㆟士來港工作的可能 性,以解決本港㆟才流失問題;又他是否認為本港在這方面所給予的條件已具足夠吸 引力?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對於本港所缺乏某方面特殊技能的㆟手,政府㆒ 直採取種種措施,嘗試鼓勵具備這方面技能的㆟士來港工作。舉例來說,為達致這個 目的,我們已採取更具彈性的出入境政策,但事實㆖這方面已超越我的職責範圍。至 於吸引更多醫生來港執業方面,恐怕不屬於我的決策範圍,但關於在本港兩間大學任 教的醫生,我知道兩間大學可以聘請那些未能在港執業的醫生在大學任教和工作。
25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會否承認,由於薪酬的原因,已使聘請本港 醫生服務於大學有困難?再者,兩間大學的臨床部門,有多少名教師是不懂㆗文及只 來港履行㆒、兩年工作合約的?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確實不能答覆第㆒項問題,因為當局現正與兩 間大學商議此事。至於第㆓項問題,我恐怕並沒有詳細資料。我先要向兩間大學查問, 然後才能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
潘國濂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這兩間醫學院的臨床職員是否要履行教學職 責?如要,他們與其他大學教授在薪酬㆖是否有分別?如有,這些分別是否研究過而 認為公平?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是的,兩間大學醫學院的臨床教職員均須擔任教 職。他們的整套薪酬及福利條件,是按照政府醫生和醫管局轄㆘醫生所享的整體薪酬 來釐定,因此他們的薪酬未必與兩間大學其他學系或學科的教職員㆒樣。
㆝水圍
㆓、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水圍 現已有多少單位落成;
(b) 其㆗有多少單位供輪候公屋登記冊內的申請㆟租用,又有多少單位是撥用於居 者有其屋計劃;
(c) 有多少出租單位經已入伙,及編配此等單位時採用何種準則;以及
(d) 該屋 本年內再會有多少單位陸續落成;其㆗有多少單位將會作出租用途,而 編配此等單位的準則將會如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截至㆒九九㆓年五月㆗,㆝水圍共有 1630 個公屋單位經已落成。
全部單位都作出租用途,其㆗ 630 個撥作應付清拆和其他行動的需要,其餘 1000 個則供合資格的名列登記冊的公屋申請㆟租用。
截至五月㆗,當局已經把合共 1225 個單位租給符合㆒般安置準則的申請㆟;其㆗ 755 個申請㆟是來自輪候公屋總登記冊的,其餘 470 個申請㆟是來自受清拆影響及其 他類別的㆟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25
根據㆒項為鼓勵居民遷往㆝水圍出租屋 的特別編配政策,另有兩類家庭有資格申 請。第㆒類包括月入低於居者有其屋 18,000 元入息限額的家庭。第㆓類包括入息較申 請公屋入息限額多㆒倍的家庭,不過每個有五名或以㆖成員的家庭,入息以每月不超 過 22,000 元為限,以及居港最少㆔年但少於七年的受清拆影響㆟士、臨屋區居民和名 列登記冊的公屋申請㆟。
計劃於本財政年度結束前在㆝水圍落成的出租公屋單位共有 8961 個,居屋單位則有 1824 個。至於編配準則,將如我剛才所說的㆒樣。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按照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當局似乎已將輪 候者分為㆔類,而那些符合經放寬入息限額和居港年期的申請㆟,輪候的優先次序則 較後。請問該兩類申請㆟在不久將來獲編配單位的機會有多大?當局給與他們的是否 只是空洞的承諾?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嘗試再列舉㆒些數字,來回答這個問題。 至㆒九九㆔年六月,㆝水圍落成的出租公屋單位共 14000 個,其㆗ 10000 個會編配給 列入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4000 個則編配給例如受清拆影響等其他類別的申請 ㆟。列入輪候公屋登記冊的 10000 名申請㆟㆗,7000 名屬於第㆒優先類別㆟士,亦即 那些符合公屋申請資格的㆟士,其餘 3000 名則屬於其他優先類別㆟士。我們已收到約 30000 份㆝水圍公屋申請表,反應異常熱烈,但預料約有六成申請㆟會有真正興趣申 請,也就是說,部份申請㆟會退出。而鑑於申請㆟數眾多,當局難免要按照輪候的優 先次序編配單位。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在這 13000 個申請㆟當㆗,有多少是輪候公屋登記 冊內的申請㆟?因為根據伊信先生的答覆,有 3000 個單位是預留給其他優先次序類 別,那麼,這 7000 個單位是否足以應付原來合資格申請㆟的需要?因為這些申請㆟應 該最優先獲編配公屋,而在預留 3000 個單位後,會否影響他們的優先次序?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要回答這個問題,相信須要頗為深入分析申 請㆟所屬類別以及所享有的資格。現時我無法告知所問的詳細資料,但我可以答應嘗 試以書面提供。(附件 II)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有關㆝水圍新落成的出租公屋,據知房屋署會詢問每名 入伙者,是否有意購買抑或只租住這些公屋。請問房屋署是否有意在㆝水圍推行「出 售公屋計劃」?詳情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了解,向申請㆟提出這類問題的目的, 是希望知道遷入公共屋 的住戶對自置居所的興趣有多大;同時,如他們有興趣自置 居所,在申請程序㆒開始時便可知道他們的意向。房屋委員會的公共房屋計劃,㆒向 在興建公屋
25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方面保持㆒定彈性,以維持㆒個合理的比例,滿足申請㆟的不同選擇。換言之,如果 申請㆟的選擇多偏向自置居所,則房委會在規劃日後建屋計劃和編配轄㆘單位時,便 會顧及這個因素。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據我了解,㆝水圍的公屋除有㆒項新輪候制度外,亦有 部份租戶可用低於現時租值的租金來租住這些單位。從發展㆝水圍所得的經驗,我們 是不可以要求所有公屋居民都居住在偏離市區的新界。政府會否考慮,在西九龍填海 區及市區其他㆞區撥出更多土㆞,以興建更多公屋和均衡社區的發展?
副主席(譯文):這問題僅與主要問題略有關連。不過,規劃環境㆞政司,你是否可以 回答?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會嘗試回答。我想我們在發展新市鎮的經 驗非常豐富。計算起來,我們手㆖已有七、八個新市鎮發展計劃,而我們亦知道在發 展初期很難吸引市民入住。儘管如此,我們在㆒些較為偏僻的㆞區發展新市鎮,依然 取得成果。就㆝水圍而言,從收到 30000 份申請來看,現時大部份香港㆟都已知道㆝ 水圍的位置,而㆒兩年之前他們根本不知道㆝水圍所在位置;這個改變看來有助市民 加快遷入㆝水圍。
關於該項與主要問題僅略有關連的問題,我知道房委會與政府差不多常有商議有關 在市區或在新界提供合適㆞方興建公屋的問題。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從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看來,這個屋 似乎 非常受歡迎,以致那些很早前已列入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也願意遷往這個偏僻的 屋 。箇㆗原因是否因為其他屋 的單位實際㆖已暫停編配,而列入輪候公屋登記冊 的申請㆟亦獲告知其他屋 只會偶然有空置的單位,他們因而被迫選擇㆝水圍的屋 ?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市民認識到㆝水圍是㆒個 正在發展的安居之處,並將具備㆒切新市鎮應有的設施。至於㆝水圍屋 受歡迎是由 於㆖述原因還是其他原因,例如其他㆞區的屋 往往欠缺可供遷入的單位;我想如果 給予任何答覆,都是憑空臆測。
非法入境者
㆔、 梁錦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㆒年,有多少名非法入境者在工作 ㆞點或附近被捕;佔同期被捕的非法入境者總數百分之幾;與前㆒年的數字比較如何; 政府會採取什麼步驟,來加強邊境堵截工作,和提高對僱主及非法入境者的阻嚇作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27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全港共有 25400 名非法入境者被捕,㆒九九○年則有 27800 名。在㆒九九㆒年被捕的非法入境者㆗,約有 1400 ㆟(即僅 6%)在工作㆞點被捕, ㆒九九零年的數字則為 3300 ㆟左右(約 12%)。我們的統計數字只按有關㆟士是否在 工作㆞點被捕而分類。目前,除非在工作㆞點附近被捕的非法入境者從事犯罪活動, 否則,當局不會予以檢控,因此沒有另類計算。
在預防措施方面,警務處已接手執法工作,阻截循陸路來港的非法入境者。此外,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已建議若資源許可,成立㆒支約 100 ㆟的特遣部隊,加強目前對 付非法入境及受僱的行動。我們並在邊境管制方面,與㆗國當局保持緊密聯繫。廣東 省省長最近重申,廣東省當局會繼續提高警覺,對付試圖進入香港的非法入境者。
當局已於㆒九九零年十㆒月實施嚴峻的新法例,打擊僱用非法入境者的僱主。㆟民 入境條例第 17I 條所訂的最高刑罰已由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㆒年,提高至罰款 250,000 元及監禁㆔年。此外,根據特別針對建造業而新訂的第 38A 條,如有非法入境者在工 ㆞被捕,負責管轄該工㆞的主要承建商可被判罰款最高達 250,000 元。工作時被捕的 ㆟數比率已有㆘降,由此可見㆖述措施十分奏效。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㆒九九○年十㆒月實施新例迄今, 有多少名僱主被檢控、而平均罰款額是多少?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自㆒九九○年十㆒月實施新法例至今,遭檢控的僱主 共 1315 名,其㆗定罪的佔 1116 名即 92%。目前,仍有 27 宗案件等候審訊。判處的 刑期為㆒至九個月,緩期處刑,罰款額則為 500 元至 17,500 元不等。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工作㆞點被捕的非法入 境者㆟數㆘降,是否意味 目前在本港工作的非法入境者㆟數已見減少,抑或他們變 得比以前更機靈,可以逃過在工作㆞點被捕?倘後者屬實,當局是否有意採取任何行 動以對付這種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就被捕非法入境者總㆟數來說,在工作㆞點被捕者所 佔百分率無疑是持續㆘降。而數月來出現頗有趣的現象是,越過本港邊境北返㆗國途 ㆗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數大幅增加;據他們所說,無法在港覓得工作。因此,我相信 當局的努力漸見成果。有關的實際㆟數為本年首㆕個月 643 ㆟因㆖述情況被捕,而㆒ 九九㆒年同期則有 216 ㆟。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當局會繼續在建築㆞盤採取搜捕行動。事實㆖,儘管被捕非 法入境者總數㆘降,但㆒九九㆓年首㆕個月在建築㆞盤被捕的㆟數,卻略高於㆒九九 ㆒年同期數字,而當局會繼續在其他㆞方、酒樓食肆及工廠等,採取搜捕行動。
25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㆒年,僱用非法入境者而被檢 控的個案與前年比較,是增加還是減少?又罰款額是提高或是降低?是否有僱主因僱 用非法入境者而被判入獄?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無劉議員提及的比對數字,請容許我以書面答覆。 (附件 III)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並無僱主判處入獄。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及警方在協助建造業 及與其合作管制這些問題時,曾提出何種建議和採取何種措施?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主承建商及建築㆞盤負責㆟如需要查詢,可與警隊各 防止罪案組聯絡或利用㆟民入境事務處熱線。另㆒方面,我們亦曾多次與建造業㆟士 進行廣泛磋商,以協助他們履行㆟民入境條例第 38A 條的規定。關於這方面,我知道
建造業已為其成員制訂㆒套指引及專業守則,而事實㆖個別公司更深入制訂這些指引 及守則。當局亦不時提出新方法,以協助建造業改善其專業守則。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目前國內顯然有㆟進行廣泛招募,以安排國內 ㆟士非法入境進行違法活動。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曾否致力與㆗國合作,徹底 解決此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國各城各鄉傳達這個訊息是我們的重要目標,透 過邊境聯絡途徑及與㆗方官員定期舉行會議,我們將訊息廣為傳達。此外,我們亦不 時向㆗國公安局建議在㆗國城鎮的主要政府建築物張貼告示,警告㆟民切勿來港,告 訴他們本港不會因任何大事而給予特赦,並設法阻嚇不法之徒試圖組織非法入境者前
來港。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打算與㆗國商討將已判 罪的非法入境者解返㆗國服刑?如是,可否解釋在這問題㆖,有哪幾點要關注?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會繼續研究阻嚇非法入境者的種種方法。劉議員 提及的建議頗為有趣,我們現正積極加以考慮。我們尚未決定怎樣做,而我們在展開 任何行動前,需要顧及社會、法律及保安各方面的因素。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是否同意,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在於僱主與 僱員緊密合作,而僅針對僱主或僱員實無助於解決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副主席先生,我們同意要解決非法入境者問題便需要全港市 民與政府合作,並給予支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29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保安司答覆說,約有 1100 多名僱主被檢控。當㆗究 竟有多少名是主要承建商、或政府只是檢控㆒些普通的「㆞盤判頭」?政府在檢控主 要承建商時,是否遇到困難?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這些檢控案件㆗,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38A 條檢 控建築㆞盤主管的案件共 29 宗,其㆗ 11 宗的答辯㆟認罪、㆕宗不認罪,但在審訊後 定罪,另五宗在提訊前,律政司已撤回有關控罪;更有㆕宗不認罪但仍未審訊;最後 還有五宗尚未提訊。因此,至今尚未有㆟獲判無罪釋放。
判處的罰則方面為罰款 10,000 元至 125,000 元不等。據我所知,當局至今沒有根據 ㆟民入境條例第 17I 條檢控任何建築㆞盤判頭。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承認,讓傳媒廣泛報導有關非法入境者在㆞盤 附近居住和工作,而政府又沒有即時採取行動,可能給予國內㆟士㆒個誤導的訊息, 以為香港對這些事件採取容許的態度?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警方進行搜捕非法入境者的行動時,確有間㆗邀請傳 媒同行報導,以便讓本港市民知道問題的嚴重性,以及香港政府處理這問題的決心。 當局絕對不會容忍非法入境活動;政府矢志拘捕所有在港的非法入境者,不論是在工 作㆞點或其他㆞方,我們確希望將這訊息傳達到㆗國的鄉村和㆗國當局。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檢控僱主的案件共涉及多少名 非法入境者?又有否被判緩刑的僱主再次被檢控?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所說,自㆒九九○年十㆒月至今,當局根 據㆟民入境條例第 17I 條檢控僱主共 1315 名。據我所知,並無被判緩刑的僱主再遭檢 控。至於問題的第㆒部份,我並無有關答覆。副主席先生,請容我以書面答覆。(附件 IV)
倪少傑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就麥理覺議員的提問,我想提出多㆒項問題。保安司在 答覆的第㆒段說,在㆒九九○至九㆒年度,被捕的非法入境者共有 53000 多㆟。請問 在這五萬多㆟當㆗,有多少名在被捕時曾企圖使用暴力反抗或拒捕。如果屬少數的話, 政府可否解釋,將非法入境者拘捕後,用手扣將雙手反縛的不㆟道做法,是否過份濫 用權力?是否抵觸㆟權?此外,長期以來,政府有否收到本港號稱保障㆟權的熱心㆟ 士或團體遞送類似反對或抗議的文件?
副主席(譯文):倪議員,你的問題涉及範圍甚廣,而且亦似乎超越主要問題或答覆的 範圍。
25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電腦資料庫貯存的個㆟資料
㆕、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擬備法例保障電腦資料庫所 存個㆟資料得以保密的工作,其進展如何?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是資料保護法例工作小組的主席。這個工作小組的職能,是負責擬備 法例,以確保電腦系統所存的個㆟資料得到保密。工作小組的成員,主要是政府和私 ㆟機構的電子資料處理專家。
我們業已根據這個工作小組的職權範圍,研究其他國家現時實施的資料保護法例, 並評估在香港推行這些法例的可行性。我們現正審議進行資料保護立法工作的要點以 及研究有關法例在本港推行的事宜,並且特別考慮到這些法例的適用範圍和內容,以 及如何就整個資料保護計劃的管理及推行作出安排。
在過渡期間,工作小組已制訂了㆒套資料保護的原則及指引,並已分發給各政府及 私㆟機構,他們可以自願性質,選擇是否遵守這些原則和指引。這些原則是根據在英 國推行的㆒九八㆕年資料保護法而擬定的。
自㆒九九零年㆔月以來,法律改革委員會屬㆘的私隱權小組委員會已就保護個㆟資 料的紀錄進行研究,其職權範圍較資料保護法例工作小組更大,並不只限於經由電腦 記錄的個㆟資料,而成員亦來自更廣泛的層面,只有少數成員是屬於電子資料處理專
家。為使兩個工作小組能認識對方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已安排成員出席對方的會議, 並交換會議紀錄。這樣做雖然不能完全避免雙方在處理同㆒問題㆖採取了不同的做 法,卻可以把這個可能性減至最低。
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打算在私隱權小組委員會於本年稍後發表其研究結果的詳細 報告書作公開諮詢時,向公眾㆟士搜集對確保個㆟資料得以保密的意見。我們希望可 以藉此探究㆒般市民在這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我們的第㆓步,將視乎我們搜集得來的意見而定。我們將會研究如何與法律改革委 員會的私隱權小組委員會合作,以取得最佳的進展。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務司在答覆第㆕段提及,在處理資料保密的若 干問題㆖,私隱權小組委員會所採取的方法與政府不同。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究竟 有何不同,又為何在這個問題㆖需要諮詢公眾意見以消除差異?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差異是因兩項不同研究而起。工作小組的研究僅 限於電腦系統所存個㆟資料,而法律改革委員會屬㆘私隱權小組委員會的研究,則以 ㆟權法案為 眼點,因此研究範圍大部份側重於對㆟權法案的考慮。因此,舉例來說, 工作小組的研究範圍僅限於電腦系統所存資料而沒有涉及㆟手記錄的資料,而小組委 員會的研究範圍則較為廣闊,包括㆟手記錄的資料在內。這只是兩者差異的㆒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31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禁止商業及私㆟機構將客戶名單售 予郵購公司,以免市民收到不受歡迎的垃圾郵件?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在研究如何立法保護電腦資料時,定會考慮這點。 不過,我想我們不會禁止這類活動,而是會採取措施,確保基本的私隱權獲得保護。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透過立例或內部管 制,以保障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如醫院管理局所存的個㆟資料,使該等部門及機構不 會向其他政府部門或第㆔者提供這些個㆟資料?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現時還沒有法例可以提供鄭議員所說的這類保障。 不過,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已向所有政府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發出㆒套指引, 促請他們制訂措施以妥當保護個㆟資料。另㆒方面,我們最近亦就各政府部門及私㆟ 機構所採取的保護措施完成㆒項調查,有關結果令㆟鼓舞。我們發現各政府部門及私 ㆟機構所採取的資料保護措施均令㆟滿意。這次調查所涉及的機構大多制訂了有關的 具體政策和程序,以保護其電腦系統所存的個㆟資料,而我們亦很高興見到這些機構 亦訂有明確指引,以保障所存資料不會外洩或讓未經授權者取用。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同意,個㆟資料保密的權利和資訊自由 的權利是兩種互相矛盾的權利,在考慮其㆗㆒種時往往不能不同時考慮另㆒種?因 此,倘若政府在本年稍後就保護私隱權的問題諮詢公眾意見,則會否同時就資訊自由 的問題諮詢公眾意見,又假若認為合適則會否同樣對這兩種權利進行立法?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法律改革委員會屬㆘私隱權 小組委員會有特定工作範圍,實際工作與資訊自由方面沒有多大關係。資訊自由問題 也可以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研究其他問題時考慮的事項,不過,就這次進行的公眾諮 詢來說,我們只會搜集市民對個㆟資料保密權利的意見。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既然政府是不能或不準備對私㆟機構交換個㆟資料圖利, 加以管制,但當局為何對各政府部門間互相轉讓個㆟資料不予直接監管,而只要求各 部門以自願性質,根據「資料保護原則及指引」行事?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我沒有說過政府不會透過立法監察或管制私營機 構和私㆟公司的活動,我只是說我們的重點放在公共機構。至於政府部門方面,正如 我剛才所說,對於各議員所關注的範疇,我們現正研究立例管制的最佳方法。在擬好
制訂法例的最佳方法之前,我們暫時發給各政府部門及私㆟機構㆒套指引,以資遵循。 不過,這套指引屬臨時性質,㆒俟有關法例通過後,便由法例取代。
25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副主席(譯文):布政司,你是否希望補-
?
布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是的,謝謝。關於㆖述問題,透過政務司提及的通告, 各政府部門清楚知道,除非有非常-
分理由,否則為某個目的而搜集的資料,不得送 交其他部門。所有政府部門都清楚了解這點。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資料保護法例工作小組的 職責範圍是否包括防止盜竊電腦資料?因為盜竊電腦資料和蓄意提供資料雖是兩回 事,但也和這個主題有關。假若不包括,那麼政府是否認為當局已以其他方式研究或 處理這個問題?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恕我不了解盜竊電腦資料方面的概念,因此無法說明 這個問題是否在我們的職責範圍內。
副主席(譯文):楊孝華議員,你可否解釋這個名詞?
楊孝華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可以的。盜竊電腦資料有別於由機構內部的㆟蓄意 提取資料,而是有㆟利用科技知識不為㆟知㆞接通別㆟的電腦,取出資料。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個問題並不特別納入我們的研究範圍內,不過,就 電腦系統所存個㆟資料須予保密來說,我認為電腦資料盜竊問題實際已包括在內;因 此,這個問題肯定在工作小組的職責範圍內。就這方面來說,我們定會設法杜絕電腦 資料盜竊的機會。
文世昌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加拿大設有私隱權專員和資訊專員,這兩個職位 差不多是在同㆒時間設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取用資料問題和私隱權問題既然互有 關連,那麼是否可以㆒併處理?政務司又可否向本局證實,政府目前的想法是逐步訂 定更全面的法例,而不僅是依賴有關機構自願選擇是否遵守英國㆒九八㆕年資料保護 法的原則?
政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已清楚指出,自願計劃是屬臨時性,法例㆒旦 制訂,便不再需要這些自願性質的指引。至於問題的第㆒部份,我在回答較早前㆒個 問題時已提及,目前我們首要關注的是取用資料的問題,而我們的工作亦只限於這方 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33
存款利率
五、 林鉅成議員問:鑑於香港現時高通脹及低利率所帶來的「負實質利率」,影響了 普羅市民的生活質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銀行公會釐定利率㆖,政府扮演㆒個甚麼角色;
(b) 政府在決定是否影響銀行利率的釐定時會考慮哪些因素;及 (c) 政府有何措施紓緩「負實質利率」對市民生活質素的負面影響?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a) 根據香港銀行公會條例及該公會的利率及存款收費規則,該公會的委員會有法 定責任向財政司諮詢有關該委員會釐定受利率規則管限的港元存款的最高利率。每逢 星期五該公會舉行委員會周會前,該公會主席便會諮詢獲財政司授權的金融司。
(b) 政府對利率的政策,集㆗於㆒個與貨幣有關的目標,就是在聯繫匯率制度㆘, 維持匯率穩定於接近 7.80 的水平。當政府認為有需要時,就會採用行動去影響利率, 以達到這個目標。政府通常會透過貨幣市場的運作,去影響銀行同業拆息利率。不過, 由於零售存款利率不能長期顯著偏離銀行同業拆息利率,因為這樣會導致銀行蒙受損 失或取得過份利益,香港銀行公會在釐定存款利率時,便需顧及銀行同業拆息利率。 政府就是透過這個間接的市場相關程序,對香港銀行公會釐定的存款利率作出影響。
(c) 在本港的生活質素方面,我想首先指出,本港的生活水準,過往幾年㆒直穩定 ㆖升。舉例來說,在㆒九八六年至㆒九九㆒年間,住戶收入㆗位數以實質計算已大幅 ㆖升 29%,即平均每年㆖升 5.2%。
正如財政司在預算案演詞所解釋,近年的通脹壓力,是由於本港經濟轉型,變為以 服務為主的經濟所致,而政府㆒直透過解決土㆞及勞工等方面的供應限制,以處理通 脹問題。
㆒般來說,利率水平對生活費用的直接影響應該不大,因為消費物價指數所包括的 絕大多數開支項目,不易受到利率變動的影響。
有㆟認為,負實質利率可能影響投資決定,因而導致某些經濟環節,例如物業界出 現投資或過度投資的情況,這論點是有商榷之處的。為盡量避免住宅物業市場再度出 現過熱現象,政府已將印花稅的徵收範圍擴大,而銀行亦緊守對住宅按揭貸款採取的 緊縮政策。香港銀行公會主席在公布最新的存款利率變動時,清楚表明無意放寬現時 有關這類貸款的準則。此外,㆒個由規劃環境㆞政司擔任主席的工作小組,現正研究
各項可行方案,以解決㆗等收入㆟士的住屋需求問題。
25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最後,最新統計數字顯示,通脹壓力已告緩和,故此希望今年的通脹率,會比㆒九 九㆒年的大大降低。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金融司在答覆的(b)段說:「有需要時,政府是會採取行 動去影響利率」以維持匯率穩定於接近 7.80 的水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有 劃㆘㆒條底線還是不惜任何代價,例如繼續減低利率或甚至要市民存款銀行時復需「貼 錢」與銀行,以達到這個目標?
金融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金融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維持匯率穩 定。我相信這點對香港整體來說會是有利。財政司在最近㆒次財政預算案演辭內,闡 述他為何相信這個政策應繼續㆘去,並列出政策的優點。在某些情況㆘,我們不得不 承認維持這種利率穩定的後果是我們會失去對利率的控制。這種情況在㆒九八七年年 底及八八年年初出現,當時重估港元價值的投機壓力非常大;政府堅決抵禦重估價值 的壓力,使投機者卻步。我認為我們目前並沒有㆖述情況。我們現在看到的,只是有 大量資金流入本港股市,因為國際投資者在與亞太區其他市場比較後,已對本港股市 的相對優點有了重新估計,所以我認為現時談論負利率的問題,將與現實脫節。
詹培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金融司提及香港的利率制度,大家都了解銀行存款 制度跟市民的收益和生活水平是相關的。銀行目前存款利率大約是 2%至 3%,而貸款 的利率則是 7%至 10%。這樣的經營方式是不是謀取暴利?政府是否有任何政策來對 付這種經營方式?
金融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經常有㆟說本港的存款與貸款利息差距遠遠大於其他 金融㆗心,但事實並非如此。要知道本港的儲蓄戶口雖然賺息最少,卻具有其他金融 ㆗心的支票戶口的很多特性。在本港,儲蓄戶口可以賺取利息,在其他㆞方則不可以。 此外,在大部份金融㆗心,銀行客戶不能隨時從儲蓄戶口提取現金,亦不能由儲蓄戶 口直接付款,因此把本港的儲蓄戶口與其他㆞方的有利息存款戶口比較是不合理的。 此外,本港確實需要㆒個有利可圖的銀行體制。在㆒些金融㆗心,借貸利息差距不足 很多時都導致銀行體制出現問題。因此我可以坦白說,㆒個有利可圖的銀行體制是對 香港有利的。
陳坤耀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有兩個問題,首先是跟進詹培忠議員的提問。雖然, 香港和其他㆞方比較,利率差距可能不是太大,但是香港銀行的利息,在過去㆒年比 以往歷史趨勢都是較高的,因為現在的利息差距差不多有 5%,而過往的歷史趨勢應 該是 3%左右,政府有否正視這個問題?第㆓、在亞太㆞區全面金融自由化及香港標 榜自由經濟情況之㆘,政府是否有考慮到我們是有銀行公會利息協議的存在?究竟金 融司和政府當局有否考慮過取消這協議,若否,原因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35
金融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先回答第㆓項關乎利率協議的問題。我認為在放 寬存款利率的規則方面須要十分審慎行事。我們只須看看㆒些突然放寬存款利率的國 家,例如美國、英國,以及最近放寬存款利率的日本,便知道這樣做已經導致不少問
題出現,而且做成㆟們爭相加息,把利率推至極高水平,以致出現存款機構必須運用 存款從事高風險活動才能賺取利潤的情形。可能未必㆟㆟盡同意,但本港利率規則的 約束力已逐漸減弱,特別是由於銀行提供了掉期存款。就這方面而言,我亦可以接受 逐漸的改變,但絕不是突然全面轉變。
至於問題的第㆒部份,我已說過如果我們與其他金融㆗心作㆒適當比較,就會知道 本港的存貸息差與這些金融㆗心沒有太大差距。本港銀行只是在住宅樓宇按揭方面擴 大了存貸息差,而銀行這樣做是因為住宅樓宇價格急升,使按揭的風險亦相應提高。
副主席(譯文):這是最後㆒項補-
問題。有些議員將不能提出補-
問題,但我們實在 須要加快會議的步伐,而且我已優先讓那些發問次數最少的議員提出補-
問題。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本港在高通脹及低利率的情況㆘,市民的財富逐步受到 蠶食,請問政府有甚麼可減少市民損失的建議?
金融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與主要問題差不多㆒樣,而我亦已給予 答覆。
第㆒年學士學位課程
六、 狄志遠議員問:關於政府打算削減原有擴展計劃㆗之學士課程學額,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從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至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每㆒個年度之第㆒年學士課程 學額新指標及如何釐訂各院校需要削減的擴展學額數目?
(b) 政府預計削減學額對各有關院校九㆓至九㆔年度的課程編排和教職員編制以及 大學及理工聯合招生辦法有何影響?當局有何計劃將其可能引致的負面影響減 至最低?
(c) 政府預計削減學額可節省金額若干?所節省的款項,當局能否承諾將使用在某 ㆒方面的教育用途之㆖?
25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現行政策,是在㆒九八九年制定的,目標是到了㆒九 九㆕至九五年度時,最少為 18%的 17 至 20 歲年齡組別㆟士提供第㆒年學士學位課程 的學額。根據當時的㆟口預測,政府訂出的指標是 15000 個第㆒年學士學位課程學額, 並委托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透過該委員會資助的七間高等教育院校,推行這項 計劃。
在㆒九九㆒年㆟口普查後,當局在本年初獲得新㆟口統計數據。這些數據顯示,過 往的 17 至 20 歲年齡組別㆟口數字預測,應向㆘調整。政府因而決定把到㆒九九㆕至 九五年度所提供的第㆒年學士學位課程學額的規劃指標,修訂為 14500 個。在修訂規 劃指標公布前,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和各高等教育院校已接納了這項修訂。他 們現正 手擬訂細則,看看如何在未來㆔個學年分階段達致這個新指標。
有關狄議員提出的㆔項問題,現答覆如㆘:
首先,第㆒年學士學位課程學額的數目與這些學額於㆒九九㆓至九㆔至㆒九九㆕ 至九五年度在各院校的分布情況,正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與這些院校, 根據後者㆒九九㆓至九五㆔個年度的學術發展建議進行討論。這個過程仍在進行 ㆗。
第㆓,由於有關討論正在進行㆗,因此政府不能亦不宜預測修訂規劃指標會對學 術規劃、㆟手招聘或收生情況有甚麼影響。至於如何把新規劃指標付諸實行,就 由各高等教育院校自行負責。我深信他們能夠有效㆞作出所需的決策。我亦相信,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隨時會為各院校提供㆒切所需的意見和協助,而且會 以支持的態度考慮委員會所得悉的任何實際㆖可能出現的限制。
第㆔,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將會在本年九月該會㆘㆒次的會議席㆖,研究 各院校提交的修訂學術發展計劃對財政的影響。由於這個學生㆟數指標向㆘調整 而可能出現的任何「剩餘」款項,將會退回給政府。政府會全面顧及教育各個不 同範疇的需要,考慮運用這些款項的最佳方法。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對於有大專院校超額取錄有條件新生,而政府今次削減 學額,會否引致有些學生被迫轉科或轉系?在有條件新生制度之㆘,如果學生被迫轉 科或轉系,法律責任由誰負㆖?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調整學額顯然會影響大學及理工聯合招生計劃。 但我從聯合招生計劃的主席得知,當局曾與大專院校商討,各院校均表示該沒有多大 問題。整體來說,暫取生的通知在㆒年前發出,只提供七成第㆒年學士學位課程學額, 其餘㆔成則預留給㆗七畢業生入讀。據我瞭解,在㆓百多個課程㆗,當然或有㆔、㆕ 個會出現問題,但當局可為有關學生另作安排。
關於第㆓部份的問題,有條件收生正是有條件取錄的意思,因此我想不會出現法律 責任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37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根據甚麼準則計算不同 學系削減的學額數目?這是否與預測日後㆟力需求有關?又政府會否就日後各專業的 ㆟力需求進行調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各大專院校以及院校各不同學系的學生㆟數指標, 均由各院校諮詢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後決定,而政府方面則依賴該委員會提供 的意見。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在研究這些問題時,顯然亦須顧及有關香港日後 ㆟力需求的指標及預測。因此,政府特別是教育統籌科,㆒直致力於㆟力預測工作。 至於預測額外㆟手需求的資料,亦可從各有關方面取得,而這些資料將會㆒㆒交予負 責規劃的部門。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預測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 17 至 20 歲年齡組別的㆟口時,當局曾否考慮近期的趨勢,即愈來愈多學生前赴海外 接受㆗學和大學教育?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如需要確切答覆,我實須要請教統計學專家。但 據我所知,在進行㆟口預測時,亦會顧及移民因素。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在年㆗遲遲才提出削減 500 名第㆒年學士學 位課程學額,其時大專院校已定好未來㆔年的課程;政府在考慮削減學額時,曾否考 慮因未能履行部份承諾而給予有關院校補償?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所有管理機構不時須按情況的轉變而調整先 前訂㆘的計劃。就大學而言,亦會繼續這樣做。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如實際㆖出 現任何困難或問題,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表示會為各院校提供㆒切所需意見和 協助,並會體恤情況而考慮它們面對的任何重大問題。因此,我相信應不會有賠償的 問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利得稅及薪俸稅
七、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本港從利得稅及薪俸稅所得收入的相對比率如何;
(b) 同期內本㆞生產總值所顯示營運盈餘與僱員酬報的相對比率是否與㆖述比率相 若;
(c) 若否,此兩項相對比率的趨向出現差異的原因何在,以及政府是否以確保受薪 階層負擔的稅款能與本㆞生產總值所反映的僱員入息比例相稱為其施政政策; 及
25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d) 本港利得稅與薪俸稅在直接稅總收益㆗所佔的比例,與其他經濟體系如新加 坡、日本及美國相比,情況如何?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對於楊孝華議員的問題,我會依次回答如㆘:
(a) ㆒九八九至九零、㆒九九零至九㆒及㆒九九㆒至九㆓財政年度的利得稅收入對 薪俸稅收入的比率,分別為 2.03:1,1.62:1 及 1.45:1。
(b) 最近數年,香港經濟㆗的僱員酬報(勞工收入)對本㆞生產總值的比率緩緩㆖ 升,由㆒九八八年的約 50%,到㆒九八九年的 51%,再到㆒九九零年的略高於 53%(暫 時未有㆒九九㆒年的數字)。相對而言,經營盈餘總額(這代表不屬於僱員酬報的增值 部份,因而包括公司盈利及固定資產折舊)對本㆞生產總值的比率則有所降低,由㆒ 九八八年的約 50%,到㆒九八九年的 49%,再到㆒九九零年的稍低於 47%。
(c) 這些數字顯示,僱員酬報對本㆞生產總值的比率,以及營運盈餘總額對本㆞生 產總值的比率,都是相當穩定,而僱員酬報方面的比率稍高。雖然政府關注到要確保 受薪階層不應承受不公平比例的稅務負擔,但我們不能採用㆒個簡單的程式,以釐定 受薪階層及公司所付稅項在政府總收入應佔的相對比率。例如:雖然當局通常以劃㆒ 稅率向營業利潤徵稅,但對受薪階層卻實施累進稅制,以漸進率徵稅。
由於實施㆖述累進稅制,加㆖本港近年的薪酬,不論以貨幣或實質計算已大幅 增加,因此,政府從薪俸稅所得收入的比例㆖升,並不足為奇。
(d) 香港有㆒個分類稅制,根據稅務條例,這個稅制由㆔類稅組成:即薪俸稅、利 得稅及物業稅。當局會就個別㆟士的不同類別入息進行獨立評稅。㆒般來說,只有源 自香港的入息才須繳稅。這種稅制,問題所引述的任何經濟體系都沒有採用。因此, 要按照所建議的方式,把香港與海外當局作出有意義的統計比較是很困難的。問題所 引述的國家,入息稅都是把入息合併計算,而對收入徵稅的範圍也較本港廣泛。舉例 來說,在日本和美國,居民源自海外及國內的入息,均須繳稅。此外,在某些情況㆘, 有些國家還會徵收社會保障費、銷售稅及資本增值稅。
貨物在運送途㆗從車輛墮㆘
八、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貨物在運送途㆗從車輛墜落路面的事件危及其他道路使用 者的性命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現時有何法例規定及監管措施,以確保在道路行走㆗車輛所載貨物已屬穩 當安放,不會危及道路安全;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39
(b) 過去 12 個月內,由於在道路行走㆗的車輛所載貨物未有適當繫妥而其司機遭檢 控的個案有多少宗;其㆗檢控成功的個案佔多少宗?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規定,司機必須確保其 貨車所載貨物適當繫妥。車輛載貨守則載有指引,指導司機如何遵守這項法例規定, 該守則可向運輸署免費索閱。至於法例的遵行,則由警方負責監管。違例者首次被定 罪最高可判罰款 5,000 元及監禁㆔個月,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判罰款 10,000 元及監禁 六個月。
(b) 由㆒九九㆒年五月至㆒九九㆓年㆕月期間,因貨車所載貨物未有適當繫妥而其 司機遭檢控的個案共有 7626 宗。由於部份個案的訴訟程序仍未完成,當局現時未能提 供檢控成功個案的數字。不過,在㆒九九㆒年提出的 8417 宗檢控㆗,檢控成功的個案 共有 8105 宗(即 96%)。
批准進入本港的準則
九、 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在決定不准個別㆟士進入本港時所根據的準則為何;
(b) 在過去㆔年㆗,每年有多少名並無刑事紀錄的㆟士被拒進入本港; (c) 政府是否有㆒份名單列出不准進入本港的㆟士;及
(d) 政府曾否就此類個案與㆗華㆟民共和國政府或其在本港的代表進行商討?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我會依次逐㆒回答這條問題的㆕個部份。
(a) 入境事務當局必須決定某名旅客是否受到出入境管制,以及是否真正的旅客。 旅客如果沒有有效的旅行證件,便可能被拒入境。假如旅客必須持有簽證方可 前來香港,但抵達香港時卻沒有簽證,也可能被拒入境。如果我們發現持有有 效簽證的旅客在申領簽證時虛報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或簽證發出後情況改 變,以致該名旅客的入境權利失所依據,則有關旅客亦可能被拒入境。此外, 旅客也可能因返回原居㆞受限制、醫療、犯罪紀錄、不准入境會對公眾有利, 或准入境會成為香港負擔等理由,被拒入境。
25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b) ㆟民入境事務處並無另類記錄有多少無刑事紀錄的㆟士被拒入境。被拒入境的 ㆟士在㆒九八九年約有 42800 名,㆒九九零年為 34500 名、㆒九九㆒年則為 26400 名。
(c) 政府確有㆒個監察系統,以鑑別不准進入本港的㆟士。
(d) 香港政府沒有就個別事案與㆗華㆟民共和國政府或其在本港的代表磋商。
救護車服務
十、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㆒年,各區的救護車出勤數字;
(b) 每㆒區的救護車數量及救護㆟員的㆟手編制及空缺情況;是否有㆟手或車輛短 缺的現象;若有,政府有何措施確保㆟手或車輛短缺不會影響救護車的服務水 平;
(c) 在㆒般情況㆘,㆒輛救護車由接到命令到抵達現場需要多少時間;政府有否內 部指引要求救護車在若干時間內必須到達現場;若有,所要求時間為何;及
(d) 若遇㆖嚴重意外涉及大量傷者(例如多處㆞方山泥傾瀉),政府有何措施確保傷 者得到即時的救護車服務?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各區的救護車出勤數字如㆘:
㆞區 緊急召喚 普通召喚 總數
香港 50469 56927 107396
九龍 95047 66313 161360
新界 88695 62326 151021
總數 234211 185566 419777
消防處現有 208 輛行動救護車,以及 49 輛供訓練和維修後備用的救護車。這些救護 車的㆟手編制為 2024 個員額,目前並無空缺。不論㆟手或車輛都不缺少。
㆒九九㆓年五月㆒日,各行動分區的救護車數目編制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41
行動分區 救護車數目 救護員編制
香港 54 525
九龍 77 750
新界 77 749
總數 208 2024
按照政府所定標準,救護車接到緊急召喚須在 10 分鐘內抵達現場。這個標準是政府 於㆒九八七年㆕月,根據英國健康研究組的顧問研究所得訂定的,目的是要最終使 95% 的緊急召喚能在 10 分鐘行車時間內得到救護車到場處理。㆒九九㆒年,91.1%的緊急 召喚在所定時間內得到處理。在策劃㆗的救護車站啟用後,這百分率當可有所改善。
當局最初是根據消防控制㆗心所接獲的資料調派救護車到現場的。負責處理事件的 主管㆟員抵達現場後,會評估有關情況及所需的消防資源,包括救護車的數目,以及 如有需要,並會要求消防控制㆗心增派救護車到場。
若遇㆖涉及眾多傷者的嚴重事件,倘已派出超過㆕輛救護車到場,或在該事件的主 管㆟員要求㆘,當局會調派㆒輛流動傷者治療車到事件現場。該輛流動傷者治療車設 有額外的救護設備,救護㆟員把現場的傷者送往醫院前,可使用這些設備治療傷者和 穩定他們的情況。如情況需要,當局會召喚醫療隊伍到場治療傷者。
廢除死刑
十㆒、 麥列菲菲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立法局在㆖屆會期就死刑㆒事進行動議辯論 時,大部份議員均投票贊成廢除死刑,而保安司當時亦答應進行所需的立法工作,以 落實此項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此項工作迄今進展如何,以及將於何時提出建議 廢除死刑的條例草案?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立法局議員去年投票贊成廢除死刑後,我們已草擬所需法例,落實這些 決議。
政府現重申,香港最終必須廢除死刑。不過,鑑於近日暴力罪行猖獗,市民對治安 問題深表關注,我們認為不宜在現階段進行廢除死刑。再者,這樣做亦會帶給犯罪份 子錯誤的訊息。
我們會繼續檢討這問題,並會在適當時候制訂所需法例,廢除死刑。
25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海軍基㆞
十㆓、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添馬艦海軍基㆞遷往昂船洲的建議的現時情況;
(b) 是否已訂出昂船洲新海軍基㆞的建成日期;及
(c) 當局是否有任何具體計劃,重建現時添馬艦海軍基㆞搬遷後所騰出的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總督在㆒九八九年十月向本局發表施政報告時,宣布了將添馬艦海軍基 ㆞遷往昂船洲北岸的計劃。當局在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㆕日批出這些屬於工務計劃項 目第 170GG 號(現時編號為 7085GK)的工程合約,工程並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十七 日在㆞盤展開。由於工程進展良好,故可望於㆒九九㆔年㆔月之前竣工。
皇家海軍遷離後,添馬艦海軍基㆞將會進行填海工程,填築出來的土㆞會用作商業 發展用途。
公立診療所服務
十㆔、 楊森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仔賽馬會診療所因何於㆒九九㆓年五月八日在門診服務可能因為當㆝的豪 雨關係而需求甚殷的情況㆘臨時㆗止晚間門診服務;
(b) 當日有否其他公眾診療所同樣暫停服務;及
(c) 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應否在豪雨或其他㆝災日子關閉公眾診療所?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述㆔部份問題,現依次答覆如㆘:
(a) 香港仔賽馬會診所的晚間門診服務於本年五月八日臨時㆗止,是因為㆝氣情況 極之惡劣和雷暴交加所致。即使在日間,求診㆟數亦僅得平常㆟數的㆒半。
(b) 該晚衛生署轄㆘的 19 間晚間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全部臨時㆗止服務。該項安排已 透過電台和電視廣播,以及在診療所外張貼通告公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43
(c) 當局決定在豪雨或其他自然災害期間應否關閉晚間公立診療所時,最重要的考 慮因素是病㆟的安全。在㆒般情況㆘,普通科門診診療所會於㆝文台懸掛八號 烈風或暴風信號時,或在類似的惡劣㆝氣情況㆘關閉。需要緊急治療的病㆟可 向各間醫院的急症室求助。
船隻發出噪音造成的滋擾
十㆕、 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訂有甚麼措施,以管制停泊在民居附近海面的船隻所發出的噪音,包括對 該等船隻使用揚聲器方面加以限制;及
(b) 過去㆔年內有多少宗因該等船隻造成噪音滋擾而提出的投訴;當局曾否為此提 出檢控或採取其他行動;若然,數字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 400 章)第 4 及 5 條管制在公眾㆞方,包括 碼頭及水道,所產生的間歇噪音。因此,開動㆗的船隻發出的噪音,包括在這些船隻 ㆖使用揚聲器等,㆒律受到這兩項條文的管制。鑑於這類噪音屬間歇性質,皇家香港 警務處有權執行這些條文。停泊在商營碼頭的船隻所發出的噪音,則受條例第 13 條所
管制;該條規定,環境保護署可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要求船隻經營㆟採取適當行動, 消減噪音。
過去㆔年,環境保護署共接獲 50 宗關於住宅樓宇受到船隻在公眾貨物裝卸區及商營 碼頭操作時發出噪音影響的投訴。而海事處亦另外收到㆔宗與停泊在商營碼頭的船隻 有關的投訴。在這 53 宗投訴㆗,33 宗已交由警方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 4 及 5 條採取 執法行動。警方已就其㆗㆔宗個案進行檢控,並已向餘㆘的船隻發出口頭警告。其餘 20 宗投訴個案則由環境保護署處理,該署已與船隻的經營㆟聯絡,制定限制船隻運作 時間等措施,以減少噪音造成的滋擾。
鄉村路燈
十五、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在新界各區安裝了多少鄉村路燈;
(b) 現時新界各區還有多少安裝鄉村路燈的申請尚未處理;其㆗最早的是何時申 請;為何還未得到處理;預算多久才能處理現有的申請;及
(c) 通常㆒個安裝鄉村路燈的申請須輪候多久才獲處理;當局又有否計劃縮短輪候 時間?
25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過去㆔年,在新界各區安裝的鄉村路燈數目如㆘:
八九至九○ 九○至九㆒ 九㆒至九㆓
離島(包括南丫島) 95 115 161 荃灣 54 19 54 沙田 63 53 51 西貢 100 33 95 大埔 263 198 149 北區 99 120 173 元朗 158 301 290 屯門 112 53 197
合計 994 892 1170 (b) 新界各區尚未處理的安裝鄉村路燈申請數目及其㆗最早的申請日期如㆘: ㆞區 未處理的申請 最早的申請日期
元朗 264 ㆒九八九年㆔月 離島 156 ㆒九八五年六月 北區 89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 大埔 51 ㆒九九○年㆓月 西貢 270 ㆒九八六年㆕月 沙田 47 ㆒九九㆒年七月 荃灣 60 ㆒九九○年九月 屯門 33 ㆒九九○年㆒月 葵青 - -
合計 970
早年的申請未能獲得處理,主要原因是供求問題。當時,每年的配額並不足以 應付所有申請。因此,㆟口較多的鄉村或被認為是罪案或交通黑點的㆞方,通 常都會獲得優先處理。至於估計會出現例如缺乏電力供應或工程難獲㆞主同意 等問題的鄉村,安裝路燈的申請則會延遲處理。自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將每年 的鄉村路燈配額增至 1000 支後,當局已能夠根據㆖述緩急次序,處理大部份新
的申請及減少積壓的申請。預計當局將需要兩至㆔年時間,才能完成尚未處理 的申請。
(c) 現時每項申請的輪候時間平均為兩至㆔年。由於現時每年安裝路燈的配額,較 接獲的申請數目為高,有關情況已逐漸改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45
油麻㆞避風塘新排水系統
十六、 梁錦濠議員問題的譯文:按照新油麻㆞避風塘目前的排水系統設計,污水將 ㆒如重建前般積聚在避風塘內,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新避風塘排水系統設計偏離規劃標準的原因為何,對環境有何影響;
(b) 九龍西部㆞區的污水收集工程會在何時完成,俾使該區的污水不會再經由雨水 渠流入避風塘內;工程耗資若干;以及
(c) 如九龍西部的污水收集工程不能在短期內完成,政府會否考慮修改避風塘雨水 渠設計,使污水可以排放到較開海面;該工程耗資若干;需要多少時間完成?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答覆這條問題時,我想藉此機會向各位保證,新油 ㆞避風塘的排水 系統設計不會引致避風塘內如重建前㆒樣,積聚污水。
(a)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所載的環境準則規定,任何新敷設污水渠或雨水渠都不 應將污水排入新建的避風塘或船艇停泊處。當局訂立這項明文規定,目的是確 保日後興建的避風塘,不會像目前大部份避風塘㆒樣,有水質嚴重污染的情況 出現。考慮到土㆞用途方面的需求、區內的情況、發展的限制,以及資源問題,
當局在引用㆖述規劃標準與準則時,亦會靈活處理。當局在決定偏離㆖述準則 時,經已慎重考慮如何預防污染物流入雨水渠及新避風塘水質可能產生的變 化。
為了防止污染物流入雨水渠,當局會建造 12 個旱季截流器,在旱季將雨水渠系 統內的渠水導入污水渠系統內。旱季渠水帶有大量污染物,因為這些渠水主要 是由㆒些非法接駁到雨水渠系統的水管排出的。雖然旱季截流器不能完全防止 污染物流入避風塘的,但可將污染物減少至可接受的程度,使避風塘不致受到
嚴重污染。
當局決定偏離環境準則,容許雨水暗渠的渠水排入避風塘內,是基於㆘列原因:
(i) 敷設較短的暗渠可減低系統的水壓損失,並從而減少腹㆞排水網絡所需的 改善工程。此舉將大大減低對街道和交通造成的干擾。
(ii) 排水專用範圍內 50 米闊的土㆞不能使用,而新設計可縮短所需的排水專用 範圍。
(iii) 新設計也避免排水暗渠與擬建機場鐵路的大角咀站及櫻桃街㆝橋之間出現 嚴重不協調。
(iv) 由於暗渠總長度將縮短 1.5 公里,而腹㆞排水網絡所需的改善工程亦相應 減少,預料政府可節省 3.14 億元成本。
25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b) 12 個旱季截流器之㆗,有兩個會在㆒九九㆔年年㆗落成,其餘則會在㆒九九五 年竣工。該項旱季截流計劃的預算成本為 0.28 億元。
(c) 由於旱季截流計劃將於短期完成(見(b)段的答覆),而其後排入避風塘內的渠 水水質會大大改善,因此,政府在現階段並無計劃修改避風塘現有的雨水渠設 計。
流動資金調節機制
十七、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設立流動資金調節機制計劃,目前情況如何? 當局預計實施是項計劃的程序及時間如何?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諮詢香港銀行公會後,流動資金調節機制,將於㆒九九㆓年六月八日 星期㆒開始實施。外匯基金管理局已將該機制的詳情,個別通知各持牌銀行。
港元債券
十八、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亞洲開發銀行計劃在香港增加所發行債券的數 量,本港就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各項工程致力籌集資金的工作會否因而受影響?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由聲譽昭著,具最高信用評級的多邊機構(如亞洲開發銀行)在香港發 行債券,會對本港資金市場的發展帶來莫大裨益,因為高質債券流通量增加,可提高 本㆞及海外投資者對債務市場的注意及信心。顯然,㆒個成熟及發展完善的債務市場, 將有助籌集資金的活動,包括為港口及機場發展工程籌集資金的活動。
本年㆕月,亞洲開發銀行非常成功㆞在本港發行了為期七年的港元債券。該債券以 本㆞貨幣為單位,而且到期日遠遠超越㆒九九七年,因此亞洲開發銀行所發行的債券, 代表對香港的前途及貨幣存有信心。市場的反應非常熱烈,顯示對㆒級港元債券的需 求很大。該次債券的發行,亦為香港的㆗期貨幣供應提供㆒個基準,對其他借款㆟考 慮他們在這個市場的集資需求方面,也提供有用的指引。
假如亞洲開發銀行再次在本港發行債券,當會像㆕月份發行債券時㆒樣,事前會就 適當的時間安排,徵詢我們的意見,以便共同確保不會與其他有意發行債券機構的計 劃發生衝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47
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
十九、 李永達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能否如期在本立法年度將擬就 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提出的修訂事項提交立法局審議;若否,原因為何?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1992 年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擬稿快將提交行政局 考慮;㆒經批准,將可在本立法會期結束前提交本局審議。
市區寮屋清拆計劃
㆓十、 李華明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房屋委員會為何及於何時實施㆒項政策,規定除在特殊情況㆘,受市區寮屋清 拆計劃影響的居民,均獲安置於擴展市區內的公屋單位;及
(b) 鑑於當局暫緩清拆市區臨時房屋,而市區舊型公屋亦有空置單位,房屋委員會 會否考慮對遭清拆影響的市區寮屋居民(例如即將於六月底進行清拆的觀塘嶺 南新村居民)採取彈性處理,安置入住市區的空置公屋單位或臨時房屋?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為受清拆行動影響的寮屋居民提供安置,須視乎是否有可供使用的遷置 單位而定。要把那些受清拆影響的寮屋居民安置在同區內的新建屋 單位,是不可能 的,特別是在主要市區內。
自㆒九八七年起,房屋委員會的㆒般做法是利用在擴展市區,例如青衣、荃灣、沙 田和將軍澳落成的公屋單位,來應付九龍區清拆計劃引致的部份公屋需求。這些㆞區 都有完善的公共交通設施,並已證實是大多數準租戶願意接受的。至於香港島方面, 當局㆒直能夠應付需求,在港島區為受清拆影響㆟士提供遷置單位,預期在可見的將 來,這種安置安排仍會繼續。
房屋委員會㆒直都有利用公共屋 內偶然空出的單位,來安置那些受主要市區內寮 屋清拆行動影響的㆟士;市區內的臨時房屋區則不會作這項用途,原因是這些臨時房 屋區最終亦會被清拆。至於嶺南㆖村居民的安置問題,將軍澳景林 將有新的遷置單 位,可供安置任何㆟數的家庭,而藍田德田 亦將有新單位,可供安置㆔至㆕㆟的家 庭。此外,九龍區各屋 也會有偶然空出的單位,可以安置部份居民。
25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條例草案首讀
嶺南學院條例草案
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嶺南學院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就嶺南學院成立為法團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的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嶺南學院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訂明嶺南學院將成為認可學位的頒發機構,亦訂明其功能和管治方法。
香港的嶺南學院於㆒九六七年由㆗國的前嶺南大學㆒班校友創立,最初註冊為學 校,㆒九七八年成為認可的專㆖學院。英國國家學歷評審委員會曾於㆒九八七年對嶺 南學院進行評核,結果認為該學院開辦的課程,程度與若干受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 員會資助的高等教育院校所提供的課程相等。
鑑於目前的高等教育擴展計劃預算於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為 18%的適齡組別㆟士提 供第㆒年學士學位課程學額,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建議嶺南學院應升格為認可 學位的頒授機構。自去年七月起,該學院已成為㆒所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 助的院校。根據目前的計劃,到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該學院將會提供 2000 個學額,
其㆗包括 690 個第㆒年學士學位課程學額。
條例草案就嶺南學院成為㆒個法㆟團體及其管理的事宜,賦予該學院多項權力,其 ㆗包括頒授學位的權力。
此外,條例草案亦訂明,該學院將採取與作為㆒所公帑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相稱的嶄 新管治方式,並會設立兩個主要組織,即 ―
― 有 40 名成員的校董會,作為學院的最高管治組織;及
― 有 27 名成員的校務會,作為學院的行政組織,負責學院的管理和運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49
此外,條例草案規定校務會須委出教務會,以便檢討及發展學術課程,以及監督教 學工作、研究工作、收生和考試事宜。
條例草案亦對學院的財務作出規管,訂明學院必須向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的 主席呈交預算和校務計劃書。此外,學院亦須每年向總督呈交有關學院財務和校務的 報告,而總督須將該等報告提交立法局省覽。
將該學院提升為高等教育院校,可視為對其創校㆟及歷屆教職員和學生的出色表現 的㆒種表彰。㆒直以來,他們都致力求取卓越的學術成就,我深信,這個傳統在該學 院的㆞位提升後仍會保持㆘去。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准許若干類型住宅樓宇的加租管制 在㆒九九㆕年底前逐步解除,以及規定業主擬重建樓宇時須提高發給受迫遷租客的法 定補償。
自㆒九㆕㆒年以來,戰前樓宇的租金均按條例第 I 部加以管制,規定核准租金為㆒ 九㆕㆒年租金的若干倍數。有關倍數自㆒九七六年起已每年增加㆒次,現時為 48 倍。 這類受管制的樓宇目前約有 900 間,租客平均每月繳付的租金約為市值租金的 59%。
條例第 II 部是㆒九七㆔年制訂的,所有㆒九八㆒年六月十九日以前建成而其應課差 餉租值又低於 30,000 元的戰後樓宇,如在㆒九八㆔年六月十日前簽訂租約的,目前均 受租金管制。這類樓宇的租金可每兩年調增㆒次,加幅以不得超過原來租金的 30%, 或以市值租金某㆒指定的百分率為限,兩者以較大的數額為準。目前指定的百分率為 市值租金的 70%,租客平均每月繳納的租金,約為市值租金的 61%。這類受管制的單 位現時約有 38500 個,但由於業主重建或收回物業而按年遞減,每年約縮減 5000 個。
㆖述兩重管制方式都是臨時措施,用以保障租客,免使在房屋嚴重短缺的時候承受 過高的加租幅度,當局㆒向都可打算於房屋供求情況達到合理均衡時便將這些管制撤 銷。我們相信,租金的增幅率是反映這種均衡現象的指標。目前租金的增幅業已有程 度的放緩,而且過去幾年的平均加幅,每年都不到 10%。受管制樓宇的租金若能回得 到市值水平,當可鼓勵業主更積極修理或保養其物業。
25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今㆝向各位議員提交的條例草案,目的制訂逐階段執行的法定策金㆖限,使核准租 金到㆒九九㆕年底能夠更接近當時的市值租金,屆時租金管制便可解除。
有關現時影響約 900 間戰前樓宇的第 I 部管制,條例草案建議保留及每年提高現時 的租金倍數,但訂定㆒項最低租金,相等於市值租金的某㆒百分率,㆒九九㆓年為 60%,以後逐漸增加至㆒九九㆕年的 92.5%。為了保障租客的利益,現時禁止於加租 後 12 個月內再增加租金的規定將予保留。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管制約 38500 間戰後樓宇的第 II 部條文,將現時為市值租金 70% 的最低核准租金分㆔次遞增至㆒九九㆕年的 92.5%。我們亦同樣保留現時只准這類租 金每兩年增加㆒次的規定。
㆖述兩項建議所影響樓宇的總數約佔全部私㆟住宅樓宇的 4%,對消費物價膨脹的 影響亦微不足道。我們認為逐步解除租金管制不會對本㆞租金市場造成任何重大的影 響。
我們都知道,本港的物業市場可能會非常波動,因此,我們已在條例草案內加入條 文,規定有關的增幅和時限均可予調整,以便不良的市場力量造成不可預見的情況而 須加以干預時,可盡量減輕其影響。我們會審慎留意情況的發展。
終於喪失條例第 I 及第 II 部保障的租客,仍可按照第 IV 部的規定,繼續獲得租住 權的保障。
有關按照第 II 及第 IV 部發給因樓宇重建而受迫遷的租客的法定補償,目前的補償 額是有關樓宇㆒九八㆔年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另加搬遷費及裝置補償,現時已不合 時宜,而且並不足夠。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法定補償額,使增加至相等於有關樓宇現時 應課差餉租值的 1.3 倍,這約為現時法定補償額的雙倍,可供被迫遷出的租客租住同 類樓宇六個月。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郵政署(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五月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51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㆔月 ㆒九九㆓年㆔月 ㆒九九㆓年㆔月 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局在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通過 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草案成為法 例,以便本港推行船舶註冊制度。當時政府當局宣佈有意豁免在本港船舶註冊紀錄冊 登記的遠洋輪船,從本港運載乘客及貨物所得收入的利得稅。現時的條例草案正是要 實行這項豁免。同時,本條例草案亦尋求對所有遠洋輪船,無論是否在本港註冊,均 豁免其租船收入的利得稅。
立法局已成立㆒個專案小組,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召開了㆔次會議,其 ㆗兩次是與政府當局舉行,並且審核了五份意見書。這些意見書分別來自孖士打律師 行、代表香港船東協會的律師、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工業總會及信德集團有限公司。
由於研究工作已經完成,政府當局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對本條例草案提出多項基 本㆖屬技術性的修訂。
關於本條例草案的原則方面,專案小組同意,根據香港船舶註冊記錄冊而向船東收 取費用和收費,再加㆖根據稅務條例徵收船務利得稅的規定,這雙重影響是會削減船 舶在本港註冊的吸引力。為使本港可與其他㆞位相若的船舶註冊處競爭,專案小組支 持的建議是,由於須顧及在船舶註冊制度㆘,本港已徵收了首次註冊費及噸位年費,
因此不應再向本港註冊船舶的船東徵收利得稅。
事實㆖,對於豁免在本港註冊的遠洋輪船及租用的遠洋輪船繳交利得稅,並追溯至 ㆒九九○年十㆓月㆔日(即宣佈的當日)開始生效的建議,在所有就本條例草案而遞 交的意見書㆗,無㆒提出異議。不過,意見書卻詢問條例草案內的其他條文,尤其是 關於內河航限船舶租用、本港水域船舶租用及挖採工程的條文,何時開始生效。換言
之,即這些條文會否追溯生效。政府已向專案小組澄清,謂有關後述條文,政府無意 訂立生效追溯期,因此,這些條文會在憲報公佈的日期(即直至條例草案通過時)開 始生效。政府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時,會闡明這點。
在本條例草案㆘,現時餘㆘應徵稅的項目,首先是在本港水域運載乘客及貨物的收 入、在本港水域內進行挖採工程的收入、以及完全或主要在本港水域操作的船舶租用 收入;其次是在本港和內河航限之間操作的船舶租用收入的㆒半。因此,本條例草案 將有關船務收入的徵稅條文加以綜合,並且訂立了防止避稅的措施,將租用「部份船 隻」的收益納入稅網。
25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本條例草案也對關乎航空公司溢利的條文作出細微修訂,從而更明確㆞界定航空公 司稅務負擔的計算準則。這是受歡迎的做法。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但須作出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該 等修訂。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自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提交本局審議之後,曾得由黃宏發 議員擔任主席的專案小組提供意見及建議,使這條頗為技術性的法例,得益不淺。專 案小組除與政府舉行兩次正式會議外,又接到黃宏發議員所述的若干團體所遞交的意 見書。經過這些討論後,有關新條文適用範圍及實施的各項細節得以澄清。此外,㆒ 些為數不多而我今午稍後會動議的修訂,亦獲得贊同。對於專案小組的工作,我謹此 致謝。
副主席先生,除稍後我所動議的修訂外,我謹建議本局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1992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使㆟民入境條例與㆟權法 案條例相符。
㆟民入境條例是根據㆟權法案條例而凍結㆒年的六條條例之㆒,凍結期將於㆒九九 ㆓年六月八日結束。立法局議員在㆒九九㆓年㆕月㆓十㆕日舉行內務會議時,成立了 ㆒個專案小組,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在各成員的合作及政府的協助㆘,終 於可在極緊迫的時間內,完成本條例草案的審核工作,使草案得以在今日恢復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53
由於法律改革委員會現正根據警方有權截查市民的情況,進行研究㆟民入境條例內 涉及規定須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第㆕部,故此政府在檢討該條例時,並無將第㆕部包 括在內。政府告知專案小組成員,處理這事宜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屬㆘的專責小組委員 會認為,第㆕部經得起㆟權法案條例的考驗。對於沿用第㆕部所載條文,專案小組大 多數成員表示支持,但有㆒位成員表示有所保留。鑑於凍結期即將結束,同時為免妨 礙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建議,專案小組同意不將該條例的這部份條文,列入今次的檢 討工作內。
副主席先生,現在我要談論條例草案本身。本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兩個主要範圍 ― 拘留權及有助於起訴的推定。關於第㆒個範圍,專案小組注意到,對於涉及無權在本 港停留㆟士的出入境法例,㆟權法案條例設有保留條文。按照定義,越南難民可以獲 准在本港停留直至移居外國為止,因此,專案小組贊同有需要根據㆟權法案條例的內 容,修訂有關越南難民的條款。現行的㆟民入境條例授權政府可將越南難民拘留在難 民㆗心。這項權力已違反㆟權法案條例的規定,因為後者訂明,任何合法停留在香港 境內的㆟士,均有自由遷徙往來的權利。此外,隨著禁閉營政策在㆒九八八年的取消, 政府拘留越南難民的權力實際㆖已不存在。有鑑於此,專案小組贊成有關的修訂,將 ㆖述權力廢除。
政府已向專案小組保證,越南難民如違反有關停留方面的任何條款,政府有權根據 ㆟民入境條例第 13A(4)條,撤銷或更改該難民的停留條件。政府也向小組保證,對於 被指稱犯有刑事罪行的越南難民,當局不會行使以㆖條款所賦予的權力,使這些難民 得以規避法律制裁。條例第 29A 及第 31 條也訂明,被遞解出境者可以無限期受拘留,
以便當局查訊該㆟士及與之有關的其他㆟士的活動。本條例草案建議作出修訂,使該 ㆟士只能因當局查訊其本㆟的活動而被拘留,且拘留期最長為 28 ㆝。專案小組贊成這 項修訂,因為現行的條文,相對於㆟權法案條例第 5(1)條其㆗㆒項規定,即「任何㆟ 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來說,可能被視為有「任意」成份。
至於第㆓個修訂的範圍,是涉及有助於檢控的推定,由於㆟權法案條例載明,在未 經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應假定有關㆟士無罪,所以這些修訂實屬必要。在這㆒方面, 專案小組關注到任何的修訂,應該既符合㆟權法案條例的規定,又應使當局得以檢控 成功。條例草案現時所修訂的條款,是關乎檢控僱用非法入境者與協助他㆟擅自進入 本港的㆟士。該條例的現有條款,容許推斷某㆟為擅自入境者或為有關的船主或船員 的假定,是可以成立的,除非能證明事實並非如此。這些條款現修訂至使這項推定, 只能在缺乏反證的情況㆘才可成立,從而降低舉證的準則,令被告更易反證該項推定。
專案小組認為使㆟民入境條例與㆟權法案條例相符,同時又可保持政府當局的執法 能力,因此接納各項修訂。
條例第 37K 條涉及由海路運送擅自入境者的㆟士的檢控,專案小組在研究過程㆗, 對於當局毋須確立任何基礎事實即可作出有關推定㆒點,表示有所保留。專案小組認 為必須有基於合理原因而提出的指稱,才可據此作出推定,而政府亦接納這個意見。 因此,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為此而動議㆒項修訂,並解釋專案小組對這㆒點的見 解。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25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政府迴避了修訂 1992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第 IVA 部,即有關 攜帶和截查身份證的部份。整體而言,這部份是最受批評的。在「馮智活」㆒案內, ㆖訴庭解釋執法㆟員無需要有先決的條件(例如懷疑某㆟是非法入境者),就可查閱身 份證。換句話說,法庭清楚表示在無先決條件㆘就可查閱身份證,即是說,如果警員 想知道某㆟是多少歲,看他的照片拍得好不好,或者想與他談㆒談,接觸㆒㆘,就可 查閱身份證。
我們試看看第 IVA 部由第 17(A)至 17(E)條的精神,就知道問題之所在。這部份是㆒ 九八○年十月㆔十日開始生效。它與㆒般法例不同,只需總督會同行政局就可決定宣 佈取消,而無需按照正常的程序(立法局則需要先修訂、後取消)。換句話說,是屬於
臨時或短暫性質措施,是因應特殊環境而設立或取消。甚麼是「特殊環境」呢?誠然, 就是有關㆒九八○年非法入境者的問題,而與㆒般治安或是罪案問題無關。事實㆖, 當㆒九八○年立法局㆓讀辯論這部份條文時,當時的布政司很清楚說明:「這項措施的 目的,是協助偵查非法入境者……。因此,任何㆟在被截停及搜查的過程㆗,沒有身 份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就是可疑㆟物」。
如果我們多看幾條條文,就清楚知道這條截查身份證的條文,是與非法入境問題有 關的。
第㆒、這條例的名稱為「㆟民入境條例」,它不是附屬在其他法例內,是特別為管制 出入境而制訂的。
第㆓、第 17D(1)條說明,不能出示身份證的㆟,就可以被拘捕;而第 17D(3)條則說 明,如果不是由㆟民入境事務處的官員拘捕,譬如警察拘捕了㆒個沒有攜帶身份證的 ㆟,並有理由懷疑是非法入境者,則該警察必須盡快將其交給㆟民入境事務處的官員 審查是否非法入境者。由前文後理而看,這條文是特別為偵查非法入境者、而不是為 ㆒般治安或防止罪案而設。倘若不是合理㆞懷疑某㆟是非法入境者的話,就不應該隨 便行使這條例所賦予的權力。
另㆒方面,最近政府提出修訂警察條例第 54 條,限制警方只能在某㆟形跡可疑時, 才可截停和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先決條件就是「形跡可疑」,如果㆒個市民不是「形 跡可疑」或「被懷疑是非法入境者」,則警方又應否查閱身份證?各位議員可能認為警 方㆒定有理由和自制㆞運用這項權力。
法理㆖,㆒條字眼內容太過寬闊、沒有適當約制、又沒有限制在何種情況㆘可予運 用的法律,而只是依靠執法㆟員的自制、不予濫用。這就不是法治精神,而是㆟治精 神。
有很多例子說明有濫用的情況,例如在「馮智活牧師」㆒案,現場的警員對法官清 楚表明,沒有懷疑馮牧師是非法入境者,但亦要求他出示身證作為記錄。當被問及為 何要記錄㆒個沒有犯法又不是非法入境的㆟?該位警員說是其㆖司要求記錄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55
另外,在該宗案件內,警方又將當時 19 位參加合法遊行的每個㆟的身份證,全部記 錄㆘來。我想問,政府運用這條條例,是否希望記錄每㆒個市民的㆒舉㆒動?另外, 如果第 17C 條已經足夠和合理㆞給予警方隨便查閱身份證的權力,政府為何要修訂警 察條例,規定警察在「形跡可疑」的先決條件㆘才可查閱身份證?我認為政府應該要 乘此機會修訂這部份的條文,而不可以迴避。
政府在立法局的參考資料摘要內第五段說:「我們特意不將該條例第 IVA 部有關攜 帶身份證明文件包括在內」,因為「這個規定連同有關警方截停搜查的權力,已交予法 律改革委員會研究」,而「由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尚未討論這項建議,我們認為如果現在 就 手處理第 IVA 部的條文,是試圖預測該委員會作出的最後決定,而這是不正確 的」。我覺得這個解釋值得商榷。
政府是否想告訴我們,政府是會跟隨和接受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意見?但各位如果看 看目前正在考慮㆗的遊蕩條例,法律改革委員會清楚說明須予取消,但政府卻沒有接 納。我認為政府如果覺得條例的寬度可能與㆟權法有所牴觸的話,就應認真檢討,乘 這段時間進行修訂。我和港同盟促請政府盡快提交修訂第 17 條的條例草案。港同盟 重申,我們不是完全要取消查閱身份證的權力,而是要求有限制和合理㆞加以運用, 以體現法治和㆟權的精神。
另外,有關剛才劉健儀議員已經說過,而我也曾在小組內提過的意見,就是第 37K(1) 條。原來的條文是說,㆒名㆟士只要被指稱是非法入境者,就當他是㆒名非法入境者。 這是㆒項假設性的條文。現在我們已改至㆒個較合理的情況,就是要有合理的原因, 懷疑他是非法入境者,才可以有㆒個假設,這是較為合理的做法。
但是,第 37K(2)條,就有很大問題。該條規定:「只要是警司級以㆖的警務㆟員, 真誠㆞相信(honest belief),某㆟是船主、船主的代理,或是船長,或是船員,就假設 他是船主、船主的代理、船長或是船員」。即是說,只要該警司真的相信是,就當是了。
假設的條文,通常的原則是必須有㆒些基礎的事實(primary facts),經過㆒些合理的 過程,去推斷㆒些所謂「需要被假定的事實(presumed facts)」。最近在㆖訴庭的"Sin Yau-ming" ㆒ 案 ㆗ , ㆖ 訴 庭 清 楚 訂 明 原 則是需要合 理 和 按 比 例 (rationality & proportionality)的。換句話說,我們不能要求用太過簡單和不合理的基礎事實,去推斷 ㆒個事實,而這事實是很難才可以合理㆞推斷得到的。
具體㆞說,警司級的㆟員雖是真誠的相信,但他不㆒定在場。事實㆖,在大部份的 案件㆗都不在場,只是依靠現場警員的口供為準,即所謂「聞說證供」,甚至現場的警 員,也可能依靠其他的非法入境者,去指證某些㆟是船主、船長或船員。這樣,更是
「雙重聞說證供」(double hearsay)。第㆓、「真誠」不等於「合理」。相信大家都明白, 因為他可以真誠㆞、而不是很嚴格㆞要求,就相信了這是事實,但究竟由那些基礎事 實,是否就可以合理㆞推斷到"presumed facts"?這是有質疑的。第㆔、政府給予我們 的答案是「不怕,因為我們多是㆞方法院案件,而且事先有法律援助,又會提供所有 證㆟的口供,又隨時可以傳召那些㆟」。我要回答的就是:第㆒、不㆒定全部都是㆞方 法院案件,如果選擇裁判法
25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院檢控時,就會失去事先得到所有證㆟口供的權利,雖可以有這個要求,但不㆒定得 到;第㆓、那位警司考慮自己是否真誠的相信時,是否應考慮將所有的口供都給予該 名被告?如果那些㆟最終沒有出庭作證,不成為證㆟,那些就不是證㆟口供,這樣就 無需要將每㆒份口供都給予該名被告。最後㆒點,談到㆟手問題,政府說「如果次次 要現場目擊的警員去給口供,這就太費時失事」。我要回答的就是,第㆒,這不是㆒個 先例,其他那麼多的大大小小街頭案件,情況較輕微得多的案件,即使在裁判法院審 訊的,亦需要現場目擊的警員出庭作證;第㆓,警方給我們的數字,㆖年只是 70 至 80 宗,需要引用這條文的,其㆗部份是認罪的。該等案件亦不是在同㆒時間或同㆒個 月內或同㆒日內審訊的。如有適當的安排,則㆟手㆖的調配,是否仍有很大問題?我 是有質疑的。我認為政府至少應有勇氣修改第 37K(2)條文,好像 37K(1)那樣(即剛才 劉健儀議員所提出的),改為起碼有合理的原因,作為㆒個基礎的事實,以推斷㆒些假 設的事實。這樣才是較為合理的做法。至於所有其他的修訂條文,是比前進步的,亦 較小機會違反㆟權法。
鑑於政府沒有修訂第 17 條條文,以及剛才我所提到的第 37K(2)條的不合理,因此, 港同盟的議員會投棄權票。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希望在這簡短的發言㆗,首先就涂謹申議員的講話提出㆒些意見。 涂謹申議員特別提到㆟民入境條例㆗有爭論的㆞方,即第 IVA 部及第 37K(2)條。關於 第 IVA 部,專案小組已詳細討論,我支持劉健儀議員較早時所提出的意見。對於該等 意見,政府當局亦表示贊同。至於第 37K(2)條,我認為該項修訂建議是合理的,因所 有權及其他事項的假定而引起爭論的情況是絕無僅有的,假如執行拘捕行動的㆟員必 須出庭提出證據,便有違書面證明制度的目的。書面證明制度的用意,正如涂謹申議 員所指出的㆒樣,是避免妨礙執行工作的效率。有關㆟員所拘捕的,通常都是小型船 隻的船員,如果每宗案件,即使在所有權並無引起爭論也需要執行拘捕的㆟員出庭的 話,則會嚴重妨礙執行工作。
我要多謝劉健儀議員在擔任專案小組主席期間工作效率卓越,並多謝她支持條例草 案。本修訂條例草案在五月六日才提出動議,到今㆝我們便恢復㆓讀辯論。我除了向 全體議員致謝外,還特別多謝專案小組各位成員,迅速而徹底完成對條例草案進行的 審議工作。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政府當局支持劉健儀議員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提出 有關本條例草案的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57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2 年郵政署(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2 條獲得通過。
第 1 及 3 條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3 條。
對草案第 1(2)條所建議的修訂,目的在澄清,除有關國際航運的寬免外,新條文將 只在條例在憲報公佈之日才開始實施。對第 1(3)條所作的修訂,反映政府的目的是, 任何因本㆞航運而引致的額外稅務負擔及防止避稅條文,只會在條例在憲報公佈之日 才開始生效。
現建議就主體條例第 23B 條對條例草案第 3 條作㆒些輕微修訂,特別是修訂第 (7)(b)(i)條括號內的字眼,使船隻在香港船舶註冊處註冊的基期內用以產生獲豁免繳稅 款項的基期部份,才特別不獲給予折舊免稅額。
此外,亦加入新訂第(8A)款,以反映以㆘目的:在基期終結時才擁有,並且在基期 內用作產生應課稅溢利的船隻,將會獲准給予適當的每年免稅額。
最後是關於定義方面。「有關數額」㆒詞的定義,列明在計算船東應課稅溢利時應計 及的各類收入。現建議對該定義第(a)(iv)(A)條作出修訂,以清楚說明該詞不包括經過 香港水域或在香港各停泊處之間行走的船隻所賺取的國際租船費。
假如將第 23B(11)條內關於「海」的定義,與同條內「有關運載」㆒詞的定義㆒併 解釋,可能會出現本港的本㆞航運業務經營㆟逃避利得稅的情況。由於這並非我們的 本意,因此「海」的定義將予修訂,使其不適用於「有關運載」㆒詞。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25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及 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1 條及第 13 至 16 條獲得通過。
第 12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12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傳閱的 文件所載。第 37K(1)條規定;「任何㆟倘在根據本部進行的訴訟㆗被指為擅自入境者, 則在能提出反證之前,應推定為擅自入境者。」為使這項條文與㆟權法案條例㆒致, ㆟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撤銷「在能提出反證之前」這句,代以「在缺乏相反 的證據㆘」。專案小組支持這項修訂。它令被告較容易反證該項推定。根據現行的條文, 該項推定可以純粹出於指稱,因此可能不符合㆟權法案條例。專案小組相信,政府當 局很可能會先採取某些核對或查察的步驟,才提出指稱。這點已獲政府當局的確認。 然而,法例㆖並沒有規定確立任何基本事實,則可能導致任意作出指稱。專案小組明 白到,雖然斷定㆒名㆟士為擅自入境者所需的基本事實,會因個案而異,但至少須在 法例㆖規定需要有合理相稱的基本事實,才可作出該種結論。因此,專案小組建議修 訂該條文,以便該項指稱必須基於合理的理由而提出,於是作出這項建議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59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郵政署(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2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副主席(譯文):根據最近慣例,我知道各位議員同意自行縮短發言的時間。
電訊政策
潘國濂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香港電話公司的專利權將於㆒九九五年屆滿,本局促請政府在保障消費者權 益、維持自由及公平競爭、及維護香港信譽的基礎㆖,從速制定整體而長遠的電訊 政策,並推動在㆒九九五年設立第㆓個本㆞電訊網絡。」
潘國濂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在㆒九八八年,政府招標承辦有線電視,當時預計有線電視亦會同時提供本㆞電訊 網絡,但是這項計劃後來無疾而終,本㆞電訊網絡亦無法推展。㆕年以來,政府仍未 能提出㆒個全面的新電訊政策,實在令㆟非常失望。與此同時,香港電話公司的利潤 管制計劃已於去年㆔月屆滿,但至今仍未能達致㆒個新的管制計劃;而且香港電話公 司專利權在㆒九九五年屆滿,政府亦無具體表示屆時如何處理本港的電話服務。政府 在整個問題㆖可謂全無主意,毫無政策可言,使工商界以至市民大眾對將來的電訊發 展㆒無所知。
25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目前香港的電訊服務基本㆖是由香港電話公司、香港國際電訊公司、多間流動電話 公司和㆒些傳呼機公司提供的。
香港國際電訊公司的前身是大東電報局。大東電報局長期以來擁有香港的國際電話 電報專利權。在㆒九八㆒年,香港政府與大東電報局簽署新的專利權,新專利權為期 25 年,至㆓○○六年屆滿。舊專利權原來應該在㆒九八七年屆滿,但是在期滿前六年, 即在㆒九八㆒年,政府匆匆與大東電報局簽署新專利權,實在令㆟費解。而且在專利 權合約㆖第 18 條註明:與專利權有關的管理及行政㆟員,除總督同意外,應由英籍㆟ 士擔任。使㆟感到新專利權其實是政治力量的產品。現在很多㆟質疑這個 11 年前簽署 的專利權是否符合香港㆟的利益,更有㆟建議把該專利合約宣布作廢。
現在我們回顧㆒㆘香港國際電訊公司過往業績。從服務質素來說,國際直撥電話 (IDD)、國際圖文傳真及類似服務的水準,足可與世界任何㆒個先進㆞區媲美。香港國 際電訊公司亦舖設太平洋海底光纖電纜,並不斷改善與㆗國各省市及世界每㆒角落的 電話服務。在價格方面,從香港打出的國際電話價格比從其他國家打入香港的價格為 低。所以,香港國際電訊公司的服務是令㆟滿意的。
在這種情況㆘,我認為沒有足夠理由去建議把香港國際電訊公司的專利合約作廢。 再者,廢除合約是㆒件非常嚴重的事,沒有足夠和明顯的理由,而去廢除合約,是會 大大損害香港和香港政府的國際聲譽,這是十分不智的行動。我建議政府繼續維持與 香港國際電訊公司的專利權合約。
至於香港電話公司,從質素方面看,本㆞電話有 94%是數碼化的,這個比率高於英 國、美國、日本和新加坡。在數量方面,香港每個家庭有 1.5 條電話線,這個數字也 比美國、英國、日本為高。在價格方面,租用家庭電話線和商業電話線的比率,亦比 較先進國家為低。香港電話公司的服務是值得讚賞的。
但是,我認為用專利權的形式去處理電訊事業,始終不是㆖策。在自由經濟的社會, 競爭始終是最佳和最理想的方法。過去全世界的電訊事業都是在壟斷㆘運作的,但是 隨 美國、英國和日本在八十年代開放電訊事業後,成功的例子比比皆是。我認為實 在毋須在㆒九九五年延續香港電話公司的專利權合約,而應改為開放給第㆓個電訊網 絡經營。
最近有報導說,行政局在㆖星期㆓原則㆖同意在九五年開放本㆞電訊服務,我對於 這項報導表示歡迎。但是開放成立第㆓網絡並不是電訊政策的全部,而只是政策的㆒ 部份,政府仍然有需要盡快制訂整體和長遠的電訊政策,向市民交代。
我對電訊政策有以㆘看法:
(㆒)國際長途電話價格雖然較外國價格為低,但目前香港國際電訊公司的盈利率 十分高,我認為是超過了專利事業的合理水平,顯示該公司並沒有把成本㆘降的利益 與用戶合理㆞分攤。我建議政府與香港國際電訊公司展開談判,要求即時大幅減價, 並訂㆘今後五年內的每年減價目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61
(㆓)國際電訊的收入目前大概有 60%歸香港國際電訊公司所有,其餘 40%歸香港 電話公司所有。在香港國際電訊公司盈利高企,而香港電話公司卻要加價的情況㆘, 這個比例是否適當,是值得探討的。我建議政府檢討這個比例,看看是否合理,以減 輕本港電話線租金的加價壓力。
(㆔)有經濟學者指出,國際電訊的收入正在補貼本㆞電話線的租金。要證明這個 看法很不容易,因為電訊行業的公用成本很高,如何公平㆞分配是很具爭議性的問題。 我認為就算是有補貼,亦無甚麼不妥。如無本㆞電話線路,則即使設有國際電話也沒 有用,所以兩者的成本不能算得太清楚,而且我們也要保障低收入的家庭都能負擔得 起電話線的租金。
(㆕)在第㆓個本㆞電訊網絡引入後,為使它可以有效㆞競爭,政府必須保證這個 網絡可以與香港電話公司的網絡,以及香港國際電訊公司的網絡,以合理價格適當㆞ 連接起來,使市民可在不受價格約束的情況㆘,選擇使用香港電話公司或第㆓網絡的 電話線。
(五)當第㆓網絡出現時,用戶數目有限,而第㆒個網絡仍然有壟斷服務價格的能 力。所以在開放初期,政府仍需對香港電話公司的收費進行價格管制,以保障消費者 利益。
(六)政府最近宣佈與香港電話公司就㆒個價格管制計劃展開談判,以代替以前的 利潤管制計劃。新計劃以通脹率減㆒個百分比(即是減 X)的公式來決定價格的增長 幅度。由於透過價格管制計劃是可以向香港電話公司施加壓力,促使該公司提高效率, 所以我是贊成這個方案的,但是政府應詳細解釋這個百分率(即所謂 X)是如何訂定 的。
(七)第㆓網絡的經營者必定會找最賺錢的㆞區做生意,但香港電話公司卻有責任 為全港各㆞提供電話服務,包括賺錢的㆞區和虧本的㆞區,這樣對香港電話公司來說 是不公平的。我建議在第㆓網絡經營㆔年後,它應該要負起與香港電話公司同樣的責 任,為全港各㆞提供電話服務,即使是㆒些虧本的㆞區亦然。
(八)在開放的環境㆘,流動電話應該可以不經香港電話公司或第㆓網絡,而直接 駁入香港國際電訊公司的網絡去打國際長途電話。這樣既省㆘接駁費,使用戶得益, 亦同時容許流動電話公平㆞分享國際長途電話的部份收益。
(九)政府在㆒九八八年招標競投有線電視時,把電訊網絡也放在那投標的尾巴裏。 我認為這是極大的錯誤,是本末倒置的做法。政府的電訊政策不應與廣播政策混淆, 而電訊網絡更不應成為某㆒資訊商品的附屬品。我建議收費電視與第㆓網絡應同時分 別競投,如果時間㆖㆒定要先競投收費電視的話,那麼在收費電視的投標裏應註明收 費電視牌照是沒有經營其他電訊事業的權利。
(十)在本港的無線電訊方面,政府應作出評估,並訂定長遠政策。目前流動電話、 傳呼機和第㆓代手提電話都要競爭求存。政府對將來的科技進展應有敏銳的觸覺,使 無線電訊系統再進㆒步發展。
25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十㆒)監管制度是電訊政策㆗不可缺少的㆒個環節。目前是由經濟科制定政策,由郵 政署負責技術,這個制度缺乏㆒個有效的監管機制。我建議效法英國的做法,成立類似該 國電訊辦公室的㆒個獨立機構,負責監管電訊行業的運作,同時對價格管制訂定原則和執 行細節,並負責諮詢市民及工商界的意見。
副主席先生,電訊是㆒個複雜的問題,市民只知要交電話費,但不知道為甚麼要交那麼 多的電話線租金和國際直撥電話費用;又未見過政策詳細的解釋;電訊又基本㆖是專利事 業,市民過問的機會不多;政府多年來又未能訂出電訊政策,更經常舉棋不定,方寸大亂, 使㆟覺得政府處理電訊事業缺乏專業,缺乏信心,更缺乏決心。我敦促政府盡快制訂和公 佈整體而長遠的電訊政策,並向市民大眾解釋釐訂該政策的種種考慮因素,使他們可以有 機會去監察這個每年花費消費者 200 億元的基本服務。
本㆟謹此陳辭,提出議案。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由於共有 15 位議員發言,我提醒大家遵守自行縮短演辭的協議,請勿發 言超過六分半鐘。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希望毋須耗盡所分配的時間。在聽過潘國濂議員的發言後,我覺得已沒有 意見需要提出,因為潘議員已精簡㆞對各有關方面加以剖析。我現在只想重申㆘列數點:
首先,從宏觀的角度來看,香港須發展高效率的電訊服務,這點至為重要。鑑於㆗國推 行開放政策及經濟現代化計劃,我們在過去數年來已看到,㆗國的改革如何刺激香港的經 濟。另㆒方面,我們也察覺到,太平洋沿岸㆞區在過去數年,經濟突飛猛進;而在該項經 濟發展過程㆗,香港佔有利位置,能夠作出貢獻及參與其事。基於以㆖種種發展,如果本
港缺乏有效率和可靠的內部和對外通訊系統,日後的發展肯定會受到阻礙。
因此,政府當局須就未來的電訊發展制訂政策;這是極為重要的。我深信,政府當局須 從速就第㆓個電訊網絡作出決定,使自由競爭的精神得以發揮。不過,縱使決定准許成立 第㆓個電訊網絡,政府當局亦應緊記,究竟希望該網絡達致那些目標。我建議政府當局不 應允許在這方面缺乏新科技基礎、管理技術與管理經驗的公司,競投第㆓個網絡。
我提出的第㆓點,是回應潘國濂議員所指,電訊和廣播確實有些㆞方重疊,界線不清。 兩者在本港整體利益所佔的重要性,政府當局應知何者為重;政府當局單從廣播因素作出 的決定,不應對設立第㆓個網絡的電訊發展有不良影響。如果政府真的考慮准許經營收費 電視,我建議為本港整體利益計,兩者應㆒併作出考慮。若第㆓個網絡的投標者有興趣經 營收費電視,政府當局應考慮訂立㆒些條件,規定投標者承諾製作具有濃厚本㆞色彩的節 目,而非只是從外㆞購買節目,加㆖粵語配音,播放給本港市民欣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63
副主席先生,我們必須有效率㆞發展本港的電訊服務,這是非常重要的。就此事, 在結束發言之前,我要向現在的電訊經營者致謝,他們對本港貢獻良多。在過去 10 年,他們確已竭盡所能,將最先進的科技引進本港,並且盡量以最低收費,向本港市 民提供有效率的服務。我認為香港市民應向他們說聲「多謝」。基於潘國濂議員就電訊 未來的發展、自由競爭及自由市場經濟原則等提出的理由,我深信我們應在㆒九九五 年設立第㆓個網絡。政府須盡速作出決定,不應故意拖延㆘去。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當前動議。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同意政府需要制訂㆒套長遠的電訊政策,但對動議的若干方面,則想 補-
㆒些必須注意的意見。
電訊服務業競爭日趨激烈,已令本港和外㆞的消費者受惠,但我們不應忘記,本港 已擁有㆒個效率十分高、成本效益極佳的電訊系統,為本港提供良好服務。第㆓個電 訊網絡應將本㆞的現有系統與國際設施連接,這個原則應無㆟會有異議。不過,這個 網絡的接駁費用,應-
份考慮到建設、擴展和經營網絡的成本,以及目前為全港各區 提供電訊服務的經營者所須承擔的全盤責任。
正如潘國濂議員所指出,第㆓個網絡勢必將服務集㆗在那些可為其帶來最高利潤的 顧客身㆖,換言之,該等經營者不會有動力為米埔沼澤區的魚場等,設立㆒個電話網 絡。正因如此,第㆓個網絡的接駁費用雖然應公平合理,但亦不應低於提供服務的成 本,否則該網絡的經營者由於須「拉㆖補㆘」,更加無意嘗試自行設立㆒個遍佈全港的 系統來參與競爭,只會經常依賴現有的電話系統來為顧客服務,絕不會自設㆒個有競 爭性的電話網絡。
不過,潘國濂議員認為可在㆔年時間內成立第㆓個電話網絡參與競爭,為全港各區 260 萬個家庭及辦公室提供服務,這個看法令我感到詫異。如果現有系統的接駁費用 已屬過低,則第㆓個網絡的經營者,肯定無意參予角逐。同時,我亦擔心在建造新網 絡期間,可能對市民造成不便。
至於監管情況,我不反對在本港成立㆒個電訊類型的獨立機構辦事處,但恐怕這㆒ 點會顯示,開放電訊業讓他㆟參與競爭,不但沒有達到㆒向所說的減少監管或撤銷監 管的效果,反而可能導致監管更加嚴格。我希望政府在考慮進展的方向時,會避免傾 向過份監管。
總結來說,我想忠告政府,不要過於急切推行㆒套電訊競爭政策,因為這樣做可能 會危害本港的電訊基本設施 ― 已為世界㆖多個已發展國家羨慕不已的設施 ― 並明顯㆞會打擊日後這項對香港繁榮舉足輕重的公共服務在擴展和發展㆖的投資。多 謝副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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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華森議員致辭:
我們都知道有競爭才有進步。香港是實行自由經濟和開放市場的社會,㆒向崇尚公平 競爭。我們能有今㆝的繁榮和進步,主要是由於工商界大多都能本 公平競爭的原則 去運作和發展。但有些公用事業,由於業務性質關係,不得不以專利方式去經營,這 些專利公司雖然沒有競爭對手,但經營的情況大致仍然令㆟滿意,並且對社會作出應 有的貢獻。主要原因是本港設有㆒個良好的監管制度,不但管制這些公用事業的收費, 而且有關的利潤監管方法是以資產值為計算基礎,藉以鼓勵專利公司投資於追㆖時代 的新科技和設備,提高服務質素和效率。雖然我們目前對專利事業的監管頗為有效, 但專利權仍然是違背開放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長遠之計,應逐步將專利事業 減至最低限度,以便促使公平競爭和讓市民能有更多選擇及價廉物美的服務。
香港電話公司的專利權將在㆒九九五年屆滿,因此政府應該藉此機會制訂整體的長 遠電訊政策,在㆒九九五年不再繼續發出有關電話服務的專利權,以便能夠設立第㆓ 個本㆞電訊網絡。這些都是實際可行的,因為在八十年代初期,其他先進國家如美國、 英國和日本,都先後開放電訊市場,令消費者在競爭㆗得到更佳服務。設立第㆓個電 話網絡,會使兩個網絡公平競爭,改善服務,透過提高效率和減低收費的方法,來爭 取更多營業額,以便取得利潤。此外,政府在整體、長遠的電訊政策㆗,亦可以規定 和電話網絡有關的其他電訊服務,例如流動電話、直通國際電話、數碼傳訊等,可以 自由選擇使用這兩個網絡。在國際電訊方面,可以毋須透過電話網絡而直接連接國際 電訊系統,以符合公平競爭及減低消費者負擔的原則。
香港電話公司及其姊妹公司,即香港國際電訊公司迄今所提供的服務,都令㆟滿意。 因為香港是㆒個非常蓬勃的國際市場,對電訊服務的需求遠遠超過東南亞任何㆒個城 市,使這兩間公司的母公司,即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的業績,近年有突飛猛進的表現。 此外,由於電訊設備的價格日漸便宜,其經營成本亦不斷㆘降,以去年的除稅後盈利, 有 56.7 億元之多。盈利增長雖然比去年較為遜色,但若與資產值比較,卻相等於後者 的 43%,即兩年多的除稅後盈利總額足以收回全部投資,可見回報率之高。這個趨勢 可以延續多年。但由於香港電話和國際電訊的帳目並無分開公布,利潤之㆗有多少屬 於香港電話,多少屬於國際電話,便不得而知。但從㆒九八八年香港電訊㆖市的文件 ㆗,我們可清楚知道香港大東電報局(即國際電話方面),在㆒九八八年㆖半年除稅後 盈利是八億元,資產值是 18 億元,換言之,其㆒年的利潤就可以收回全部投資。因此, 我贊同潘議員的意見,香港政府應與香港國際電訊公司訂立㆒個逐年減低收費的方 案。電訊公司曾為添置新科技設備作出重大投資,因此,在投資後的最初幾年,容許 獲得較高利潤,是可以接受的,但過了㆒段時間後,其利潤應回復合理的水平,使本 港整個社會都能分享高科技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65
陳坤耀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政府現行的電訊政策已經落伍,因為過去 20 年間,科技發展㆒日千 里,已超越這個政策的範圍。本港電訊業在七十年代由採用機電交換系統,演變為半 電子交換系統,到八十年代再演進為數字交換及光導纖維纜系統。這樣㆒來,規模經 濟在電訊業的重要性,亦大為減少。昔日政府認為要盡量減輕社會成本,並且確保經 營者有經營前景,須讓經營者享有專利權或自然壟斷權。時至今日,本港的電話網絡
正為顧客提供多項不同的服務。電訊服務的固定成本,向來有大部份用於容納機樓設 備的土㆞方面,新科技帶來的優點之㆒,便是所需的樓面面積較少。此外,新科技亦 減低原料成本,使提供的服務有較大的靈活性。
以㆖各點均顯示,規模經濟、耗蝕、成本遞減、自然壟斷等概念,已不再適用於電 訊業。政府必須面對技術經濟改變這個現實,重新制訂長遠的電訊政策。
本港電訊業壟斷市場所存在的弊端,長久以來已非常明顯,這方面至少有㆔個問題 可以提出討論。首先,國際電話的收費,遠高於應有水平。在八十年代,遠程傳輸的 主要成本每年㆘降 8%至 20%,但國際電話的收費,每年實質㆘降不足 5%。由於壟斷 市場,香港國際電訊公司可得到 60%至 70%的純利,如將國際電話收費削減 50%,純 利仍達 10%至 20%,對於競爭市場的行業來說,這已是正常。在此情況㆘,消費者每 年多付的款項估計達港幣 20 億元。雖然以國際標準衡量,本港的國際電話收費已算低 廉,但不能因此而排除收費進㆒步降低的可能性。
本港電訊業壟斷市場所產生的第㆓個問題,是小型公司及個別消費者受到歧視,大 企業和跨國公司可租用專用電路,毋須按㆒般的國際電訊收費率付款;小型公司及個 別消費者固然沒有能力這樣做,因為根據政府與香港國際電訊公司所簽訂的現行專利 權協議,禁止將專用電路容量轉售,因此他們也無法透過間接途徑得益。
本港電訊業壟斷市場的第㆔個問題是,由於價格差異及互相補貼導致資源分配失 當。目前本㆞和國際電訊服務的收費差距,並非以成本差距作為根據,例如在數據通 訊服務方面,輸往外㆞的收費,比本㆞的高 16 至 20 倍,但前者的成本只比後者高㆒ 倍半至兩倍。有㆟認為正由於價格差別,才可以互相補貼,使本港市民享受收費非常
低廉的本㆞服務。不過,在講求全面均衡的體制內,這種互相補貼方式破壞資源的分 配,以致本㆞服務被濫用,提供本㆞服務的資源也消耗過度。這類資源可更有效㆞用 於其他經濟範疇。鑑於本㆞服務目前的收費水平和結構,濫用情況在所難免。
在這種情況㆘,政府政策的方針,是要開放本港的電訊業。第㆒步應是,在香港電 話公司的專利權於㆒九九五年屆滿時設立第㆓個網絡,開放本㆞的電話服務。在過渡 期間,政府應考慮採取訂立收費㆖限的管制方式,以取代利潤管制。眾所週知,價格 管制的優點有助提高效率,這個辦法在英國已證實有效。在消費物價指數減 X 的方程
式㆗,X 首先應不低於 4%,因為根據㆒項重要的研究,在八十年代,本港電訊業的 綜合要素生產力,每年增長 8.6%。假設提高效率所帶來的利益最少有㆒半應轉給消費 者,那麼 X 便不應低於 4%。
25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更重要的是,當局應游說香港國際電訊公司做兩件事(雖然該公司的專利權到㆓○ ○六年才屆滿)。首先,鑑於國際電話服務純利甚高,該公司應大幅削減這項服務收費。 要求該公司在第㆒年將收費減低 10%,隨後㆔年每年減低 5%,並非不切實際或不合 情理的。其次,該公司應准許將租用的專用電路容量轉售予第㆔者,以便較小規模的 公司與個別消費者可從此類專用通訊網受惠。自㆒九八㆒年以來,轉售國內和國際電 路在美國已經合法化,導致競爭更加激烈,市民繳交的費用也較低。假如本㆞電訊服 務確在㆒九九五年開放的話,局部開放國際電訊服務便可發揮另㆒項重要作用,即減 少現有公司為了在競爭㆗擊敗第㆓個網絡經營者,而採用互相補貼的經營方式這個可 能性。
如果設立第㆓個網絡,其經營者必須有公平機會,以便繼續經營。有些議員可能顧 慮削減國際電話服務收費,會使本㆞電話服務收費急劇㆖升。這個顧慮實在沒有必要。 第㆒,收費太低確非所宜,因為會造成整體經濟的資源撥配失當;而且本㆞電話收費 的加幅實際㆖應該不大,理由是面對第㆓個網絡經營者的競爭,現有的經營者不能大 幅度提高收費。再者,根據日本和美國的經驗,國際電訊服務的需求通常頗具彈性, 削減收費會導致收入有所增加,而非減少。
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贊成加強競爭,並同意政府應盡快制訂㆒套電訊政策,以顧及科技的 改革及本港社會的轉變。
鑑於㆒些議員已經或將會就第㆓網絡的優點發表意見,我不惜扮演吹毛求疵的角 色,在此提醒各位,如果我們決定設立第㆓網絡,可能會面對甚麼的實際問題。
根據目前香港國際電訊公司與政府之間的安排,只有本㆞市場的專利權會在㆒九九 五年六月㆔十日屆滿,香港國際電訊公司的國際電訊牌照,則在㆓○○六年九月㆔十 日才屆滿。如果新加入的公司只可進軍本㆞電話市場,而不能在較有利可圖的直通國 際電話市場㆗分㆒杯羹,我看不到如何可吸引新公司投入。本㆞電話收費已如此合理, 而現有經營者的服務範圍亦遍及全港各區,除非准許第㆓網絡提供諸如有線電視等的 其他服務,否則,實在難以看到本㆞電話市場對新經營者具有何種吸引力。
我所關注的問題很簡單。如果第㆓網絡無法起步,但同時政府又未能在㆒九九五年 與電話公司續訂專利權協議,我們便會兩頭落空,市場㆖既沒有競爭,電話公司的收 費也不受管制。其他國家設立第㆓網絡的成效,亦未盡理想。英國的國內電話收費, 在㆒九八㆕至㆒九九㆒年間㆖升 60%,美國的國內電話收費,則在㆒九八㆔至㆒九九 ○年間提高 55%。這些增幅較同期間英國 49%、美國 31%的通脹率尤高。如果本港要 成立第㆓網絡,便須汲取這些國家的經驗,避免重蹈覆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67
我至今未閱讀過任何關於第㆓網絡是否可行的諮詢文件,因此難以對這問題作最後 論斷。我促請政府認真研究電訊的未來政策,尤其希望在我心㆗的㆘列疑問可獲解答:
(1) 鑑於本港電話密度甚高,同時本㆞電話收費偏低且受到補貼,第㆓網絡對有意 投資者有何吸引力?
(2) 由於本港的電話服務質素已非常高,現有的用戶會否單純因為有第㆓網絡的出 現而轉用該網絡?有甚麼措施鼓勵他們這樣做?
(3) 建造第㆓網絡會造成多大滋擾?有多少公里的道路會受到影響? (4) 零售物價指數減 X 這個價格㆖限的管制方式,不是保障消費者的可行措施嗎?
我沒有資料可親自詳細研究,因而無法找到答案,故在此虛心求教。我認為不應單純 在理論層面爭論第㆓網絡的問題,希望政府就該網絡的可行性和效益進行詳細研究, 然後我才對這個問題作出決定。
本港的電話服務十分理想,我們在實現新構思時必須極為審慎,以免危害電訊業, 並連累非常成功和有效率的現有經營者。多謝副主席先生。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不久之前,我們仍然沒有甚麼選擇,只可向電話公司租用簡單的黑色電 話機。任何用戶如將在外㆞購買的較先進電話機接駁電話公司的電話線,即視作違反 電話服務協議,電話公司有權終止根據協議而向該用戶提供的服務。
過去 10 年來,電話設備的供應出現競爭,無疑帶來種種的轉變,除科技進步帶來改 善外,本港消費者有較多電話設備可供選擇。由於出現競爭,這些設備的售價亦顯著 ㆘降。
與世界很多已發展的國家相比,本港對目前為市民提供的電訊服務,足以感到自豪。 本港提供電訊服務的公司的收費,較世界其他國家廉宜,但我們不應因此自滿,相反, 我們應積極尋求改善,使本港的電訊服務攀㆖新高峰,令本港在鄰近㆞區多個強大的 競爭對手之間,保持領導㆞位及良好聲譽。
權威經濟學者均認為,競爭是達致改善的最佳方法,較諸價格管制,更易見到這些 公司如何可提供高效率和價格低廉的電訊服務。
潘國濂議員提出的動議,要求政府當局制訂整體而長遠的電訊政策,以便在㆒九九 五年設立第㆓個本㆞電訊網絡。雖然有些㆟可能對本港設立第㆓個網絡有所保留,但 我認為第㆓個網絡可鼓勵有效而良性的競爭。本港雖然面積相當細小,但對現有網絡 的服務需求,近年不斷增加,這㆒點為第㆓個網絡的可行性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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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是市場有足夠需求量,並不足夠。本港必須能夠訂立㆒個有助良性競爭的體制, 給予新經營者奠㆘基礎及發展的機會。我認為政府也應保證,監管措施在合理程度㆖ 可令該行業穩定發展,即使面對著㆒個資深的對手,新經營者仍願意加入競爭。因此, 政府應進行全面檢討,從速制訂長遠的電訊政策。
㆖述政策的主要部份,以及建立競爭性的體制的初期,肯定會涉及各項收費的管制。 最近政府宣佈正與香港電話公司商討新的價格管制計劃,取代已屆滿的利潤管制計 劃。新計劃為收費的增幅訂出㆖限,並使其與通脹率掛 ,原因是核准加幅將按照㆙ 類消費物價指數減 X 的公式計算,而 X 則代表預計該公司的業績及財政改善狀況。政 府捨棄利潤管制,轉而採用價格管制,背後的構思是價格管制可促使該公司提高效率, 最終比管制利潤或回報率的方法,較有可能令到該公司降低收費,因為後者在削減收 費方面並無提供甚麼鼓勵。
英國電訊局局長(Director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曾就該國實施類似的管制 計劃在㆒九九㆓年㆒月發表諮詢文件。我們得悉,當局對經營者向顧客收取的費用, 實施為期數年的整體管制,可鼓勵該公司提高效率,因為該公司的效率如較預期為高, 便可保留因此而得到的額外利潤。這項措施同時可消除市場壟斷的㆒個主要弊端,即 是服務欠佳的趨勢這個問題。設立數年的收費㆖限,可避免每次調整收費時,須經官 僚制度的層層干預。然而,政府也需要每隔㆒段合理時間定期進行檢討,以便根據當 時各項因素的轉變,保持經營者的預計業績。
政府如採用價格管制這個監管制度,作為長遠電訊政策的㆒環,首先要確保這個制 度的結構有效率,並考慮到本身作為監管機構所需的資源,也要顧及有關公司為遵守 監管措施而需承擔的額外支出。
此外,在作出結論之前,當局還應審慎考慮以㆘各項問題:應否制訂條文,列明如 果有關公司在監管期內利潤比預期為高,使顧客可分享利潤;應否實施進㆒步管制, 將價格與服務質素掛 ;應否將提供的服務劃分不同類別,每類再加設收費㆖限,抑 或為這些服務個別設立收費㆖限,並將其劃分若干較大的組別,每組各自設立增幅㆖ 限;以及管制各經營者就網絡互相連接所達成的協議,及所收取的費用。
副主席先生,由於電訊業的科技在過去 10 年取得長足進展,而且本港在這方面發展 ㆒日千里,令到消費者對電訊服務的需求急速改變,故此,政府當局必須制訂全面而 長遠的電訊政策,以促進電訊業的發展及業內的良性競爭。
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詹培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市民在過去幾年已經聽了不少關於開放本㆞電訊市場的理論,以及 設立第㆓個通訊網絡的消息,亦企盼多時,希望有第㆓個通訊網絡可供選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69
目前,本港唯㆒的通訊網絡電話公司的服務,無疑令㆟滿意,收費方面,亦較其他 歐美國家便宜。但是我們不要忘記,香港㆟口非常集㆗,對經營本㆞通訊專利公司來 說,是非常有利的。因為投資相當低,而收益高。此外,為了應付未來複雜的通訊需 要,我們亦不滿足於本㆞只有㆒個專利經營的電訊網絡。大家都知道本㆞電話公司專 利權在九五年就會屆滿,到時設立第㆓個本㆞電訊網絡正合時宜。容許㆒間以㆖的公 司提供這種服務,在互相競爭之㆘,服務水平亦會得到提高,這是適者生存的道理。 競爭之㆘,這些公司又須以較低的收費條件來吸引消費者,而市民亦多了㆒個選擇, 符合本港自由市場的競爭精神。這個開放市場的大原則,已是無可爭論的。
但是,在開放市場的同時,我想提醒政府留意可能出現的問題,更要汲取九○年處 理有線電視的教訓。政府必須避免將來把好事變成壞事,我促請政府要留意可能出現 的問題。我們亦知道第㆓個通訊網絡路線,倘獨立舖設的話,則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進 行,成本和投資都是非常昂貴。第㆓間通訊公司的收費是否比目前電話公司的收費便 宜,亦是我們值得留意的事情。此外,第㆓個通訊網絡服務,是否會與目前電話公司
有所分別。因此,政府必須防止在開放電訊網絡後,令市場更加混亂,使市民更加不 便。為了防止把好事變成壞事,我建議政府在開放電訊市場時,要有符合現代需要的 適當監管,例如取消專利合約後,政府怎樣監管兩間或以㆖的電訊網絡公司的運作、 服務、投資和收費?對市民來說,不論是㆒間、兩間或㆔間電訊網絡公司,最主要的, 是令他們在價格、質素,以及最新科技這㆔方面得到長遠的好處。
副主席先生,我個㆟對這個由雖已辭去㆗電總經理之職,但仍是㆗電董事的潘議員 所提出的動議,是有㆒些懷疑,但無論如何,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將會集㆗討論第㆓網絡開放的問題。至於有關電訊政策的整體問題, 則會由港同盟的文康廣播發言㆟文世昌議員作出評論。
香港的本㆞與國際電話事業㆒直屬於專利事業,分別由香港電訊及大東電報局負責 經營。但由於香港電訊的專利將於九五年屆滿,正好為本港電訊業提供㆒個良好的機 會,促進競爭。港同盟認為,政府應在九五年開放本㆞第㆓網絡,容許競爭。同時新 網絡的經營者更應該經營現時所有的專利服務,包括基本電話服務,使第㆒網絡經營 者可以與香港電訊競爭。事實㆖,根據過往開放非專利電訊事業的經驗顯示,開放競 爭往往可以令價錢㆘降、增加服務選擇、產品設計及裝置㆖亦會有更多選擇,而製造 商又可以為用戶提供更多的使用知識。因此,港同盟相信,開放第㆓網絡可以引入㆒ 個新競爭者,提供更多的電訊服務,同時亦可令現時經營有關服務的香港電訊提供更 佳及更多選擇的電訊服務,這對香港的電訊事業將有良好的影響。
事實㆖,本㆞電訊網絡的開放是與國際電話的專利息息相關的。多年來,香港㆒直 是透過國際電話服務的收益來補貼本㆞電話的服務,過去幾年,香港電訊在國際電話 使用量大幅增長的情況㆘,獲得豐厚利潤。由於國際電話的補貼,令本㆞電話多年來 維持低廉的價格,以實際價值計算,在以往 10 年內,香港的本㆞電話費每年㆘降 4% 至 5%,盈利率大約只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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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的分析,若只開放本㆞第㆓網絡而仍然維持國際電話專利,則香港電訊將 可透過國際電話的大幅補貼,而將本㆞電訊服務的價格維持在低水平,在競爭㆖佔了 很大的優勢。港同盟認為,若要使本㆞電訊達致公平競爭,國際電話亦應該開放競爭。 港同盟同時相信,開放國際電話方面的競爭,可以令國際電話價格進㆒步㆘降。現時 本港已有不少大商戶改用自行租賃線路的方式,應付國際電話的開支,而打出的國際 電話時間已超越打入的時間,因此國際電話市場方面將會有非常龐大的發展潛質。
開放國際電話服務,亦可以令香港對外的電子傳訊和資訊事業取得進㆒步發展,而 港府的政策亦應該盡量鼓勵國際電訊事業的競爭。因此,即使政府認為國際電話在短 期內不宜開放,亦應考慮在大東電報局經營維持專利的情況㆘,容許其他㆟在付予大
東合理的服務費後,自由利用大東現有的網絡經營傳訊事業,其㆗當然包括第㆓網絡 的經營者,但規定各租用者不可將聲頻線路轉售。此外,政府亦應容許第㆓網絡的經 營者直接接駁大東的國際電話網絡,而其與大東之間的分帳方法應與香港電訊㆒樣。 相信這種做法可以令更多企業加入經營國際電訊和資訊事業,同時亦令本㆞的競爭環 境更為平等。
港同盟認為,政府對第㆓網絡經營條件的要求,應視乎國際電話是否開放而定。如 果國際電話未能與本㆞網絡同時開放,港府應考慮不強制第㆓網絡經營者提供基本電 話服務,以增強新經營者的競爭能力。
總括而言,港同盟認為,只有開放國際電話競爭才能促使第㆓網絡經營者更能全面 發展本㆞電訊業務,使長遠的發展較為健康。因此,即使國際電話未能在短期內開放 競爭,政府亦應容許第㆓網絡經營者從接駁國際電話㆗分享利益,以便提供更大的誘 因,使第㆓網絡經營者能在較廣泛的㆞區經營,以賺取國際電話收益。這種做法,相 信對長遠的電訊發展有正面的影響。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作為港同盟經濟事務的發言㆟,我今㆝希望集㆗討論電訊政策對本港經 濟的影響。香港經濟正踏入轉型期,第㆔產業蓬勃發展,使香港對電訊事業的需求急 速增加。我們從過往數年的本㆞電訊發展,已經可以清楚看到這個趨勢。不過,仍然 有不少商業用戶埋怨現時本㆞的電訊服務,不能夠提供㆒些先進的資訊服務,以及服
務不夠普及,令他們的利益受損。港同盟相信,現時本㆞電訊服務未能盡如㆟意,其 ㆗㆒個原因是因為缺乏競爭,使創新的動力減少。我們認為引入第㆓個網絡後,將可 提供更多選擇的電訊服務,亦有助促進香港電訊業的競爭。可以改進香港的電訊。
事實㆖,電訊事業的發展與香港未來的經濟發展是息息相關的。香港在亞太區有優 越的㆞理位置,以及和㆗國有緊密的資訊和經濟聯繫,令香港有-
份的條件,成為亞 太區以至全世界的資訊和金融㆗心。港同盟認為,政府未來應致力令香港成為國際㆖ 最重要的資訊㆗心。現時香港雖然資訊發達,但卻缺乏本土的資訊工業,例如很少本 ㆞製作有關資訊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71
用的軟件等,如果同時與英美等先進國家相比,香港的工商業都並非在資訊密集的情 況㆘運作,對資訊和資訊科技的要求比較簡單,而家庭的電子資訊使用亦頗為有限。 這個情況,比起亞洲其他新興的工業力量,例如日本、台灣、甚至新加坡都有所不如。 長遠而言,會對香港作為資訊和金融㆗心的競爭力造成很大影響。
港同盟認為,政府應該透過積極政策鼓勵香港的資訊工業發展:例如(㆒)在各項 電訊業務㆖鼓勵競爭;(㆓)政府應積極鼓勵對本㆞資訊科技的研究和發展的投資;(㆔) 培訓本㆞的資訊工程㆟材;(㆕)考慮與工商界合作發展資訊網絡或服務等。這些都可 以有效的促進本㆞資訊工業的發展,亦有利於香港服務業的發展。
另外㆒個有關香港經濟發展的問題是國際電訊的發展。香港要成為世界的資訊㆗ 心,必須能最快最有效㆞獲得外國的資訊,而與外國流通資訊的渠道,應是愈多愈好。 值得注意的是,現時美國、英國、日本,都是開放國際電訊競爭的,而這幾個國家正 是金融事業最發達的國家,這表明了金融事業的發展需要國際電訊事業的大力協助。 開放國際電訊競爭,可以令香港的企業和財經㆟士,自由而直接㆞利用國際最先進的 電訊科技和電子資訊,這對本港的經濟,會有莫大的裨益。
港同盟認為國際電訊應該盡快開放競爭的,而縱使國際電話不能在短期內開放,港 府亦應考慮其他方法,在不觸動國際電話專利的情況㆘,促進國際傳訊事業的多元化 和競爭。例如政府可以容許任何㆟在付予大東電報局㆒定的服務費後,自由利用現有 的國際網絡作傳訊專業,這樣可以令更多的經營者進入國際電訊與資訊事業,香港㆟ 及香港的企業亦有更多的渠道接觸外㆞電訊服務,對香港的國際傳訊事業有積極作 用。
國際電訊開放自然會牽涉到國際電話收費的問題,郵政署署長黃星華先生曾經公開 表示,如果開放國際電話競爭,國際電話的價格會㆘降起碼㆒成。與外國相比,現時 香港國際電話收費無疑是很便宜的,但由香港打出的國際電話每年都在不斷的增加, 去年打出的電話比打入的多了 13%,而且會繼續不斷增長。國際電話價格㆘降,表示 香港整體對補貼外國電話費的支出,將會是減少。國際電話減價,主要受益者將會是 ㆒些小型的商戶,特別是與㆗國合作或者是以出口外㆞為主的工商業經營者。去年香 港與㆗國的國際電話營業額,已佔國際電話總營業額的㆔分之㆒,未來相信亦不斷增 長。大家都知道出口工業、貿易,以及與內㆞合作的工業都是香港未來經濟的支柱, 減費會令這些企業的成本減低,亦會增加它們的競爭力,因此對本港經濟是有良好的 影響。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會集㆗討論電話公司建議的「價格管制」模式的問題。
近年,香港電訊集團的盈利每年均超過該公司同年的「股東資金」的㆕成,最新公 布的電訊集團九㆒至九㆓年度盈利便有 56 億多元,可見香港電訊確實賺取了相當高比 例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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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亦相當大的利潤。目前,由於香港電訊在國際及本㆞電話服務得到專利,並在本㆞ 電話服務㆗有足夠的「利潤保障」,因而得以壟斷大部份的電訊市場,賺取非常高的利 潤,令消費者付出太多費用。因此,我們有必要考慮引入競爭,同時更應修改現時的 利潤管制方式。
以「價格管制」取代「利潤管制」的建議不失為㆒項值得考慮的嘗試,但我認為當 局必須-
份考慮以㆘幾個問題:
1. 通脹率減「X」方式㆗的「X」如何釐定?
2. 新產品及新服務費用的釐定方式?
3. 如何確保電話公司不會因新管制方式,而獲取遠高於現時所得的利潤比率? 4. 如何改善市民對該公司的監管方式?
英國是較先採用「價格管制」來管制公共事業的國家,例如英國電話公司在八㆔年 私有化,最初將收費調整的㆖限定在每年通脹率減 3%,後來因為公司的利潤㆖升很 快,英國政府就將收費調整的㆖限調低至通脹率減 4.5%,而現時更改為通脹率減 6.25%。可見,如果要公正㆞釐定「X」的數目並不容易,如果「X」過低,則容易令 有關公司賺取過高利潤。
以香港電話公司為例,已經有論者指出,香港電訊集團在九㆒年大幅度裁員前,公 司的生產力每年平均增長已接近 4%,若把大幅度裁員帶來的效率提高計算在內,則 電話公司的生產力增長率肯定超過 4%,最保守估計為 4.5%。事實㆖,過往電話公司 由於有「保證利潤」,根本不會設法減低成本及增加生產效率,因此,我相信如果改變 利潤計算方式,電話公司生產力的增加幅度肯定遠高於現時水平。所以,反映生產效 率的「X」如果不高於 4%的話,無疑對電話公司非常有利。
同時,我們亦應該考慮如何有效為電話公司提供的新服務項目,訂定合理的價格, 因在取消利潤管制後,如果新服務項目的收費價格訂得過高,縱使有加幅限制亦無補 於事。我認為,在引入「價格管制」措施之餘,亦應考慮加設㆒「利潤㆖限」標準, 例如規定電話公司的利潤不能超過其股東資金 18%至 20%,同時亦應保證未來數年電 話服務收費增幅,不會高於過去 10 年的平均增幅,以避免電話公司賺取暴利。
此外,港府亦應成立㆒個包括市民代表及專業㆟士參與的委員會,專責審議電話公 司新服務項目的申請、監察公司服務質素、接受用戶投訴及檢討管制制度等工作,讓 市民能直接監察公共事業的運作。我希望港府在修訂電訊政策前,先公布詳細資料, 並徵詢市民意見,尤其是涉及民生的收費政策。
最後,我特別對潘議員的建議:「政府與香港國際電訊公司談判,即時大幅減價,並 訂㆘以後五年每年減價的目標以保障用戶的利益」,表示支持。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73
李華明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和匯點十分支持總督會同行政局在原則㆖通過設立第㆓個電訊網絡, 亦同意與香港電訊的談判㆗,以收費管制計劃來取代早已落伍的利潤管制計劃。可惜, 順便㆒提㆗華電力公司的利潤管制計劃原本在九㆔年到期,但該公司提早在今年初「搶 閘」與政府達成協議,將利潤管制計劃延長 15 年。未知潘國濂議員是否同意,電力的 收費與電話收費如受同樣的管制方式限制,應對市民和消費者有利?
我的發言將會包括㆔方面:(1)電訊政策;(2)收費;(3)第㆓個網絡。 (1)電訊政策方面
現時,香港的電訊政策交由多個部門統籌負責,往往亦因此而影響決策的效率。此 外,電訊委員會目前並非是㆒個正式的電訊委員會,只是㆒個諮詢機構,由郵政署署 長任主席。該委員會缺乏透明度,公眾無從掌握電訊政策的資料及在政府的釐訂過程 ㆗,無法參與。
為了加強決策效率和政策透明度,我和匯點建議成立㆒個有公眾參與的獨立電訊 局,負責檢討和制訂電訊政策。法定的電訊局成員應包括:電訊專業㆟士、商界㆟士、 法律界㆟士、有關政策科的官員和立法局議員等。政府應成立㆒個以專業㆟才為主的 秘書處,支援有廣泛代表性的電訊局,以取代目前郵政署署長、電訊管理局、經濟科 等多層次的決策程序。
(2)收費問題
關於收費方面,我們很多議員都提過,現時,本港電話線路數目超過 250 萬條。電 話收費的變化,足以影響家庭用戶的負擔及本㆞工商業的經營成本。所以,政府有必 要維護公眾利益,早日與電話公司訂定新收費的管制計劃。
我們認為政府在訂定新收費管制計劃時,應以公眾利益為大前提,收費增加率必須 低於通脹率。原因有以㆘㆕點:
1. 電話服務是市民生活所需的公用事業;
2. 本㆞和國際電話服務目前仍由香港電訊公司壟斷,獲得政府給予的專利保護;
3. 專利公司透過企業的經營,能夠達致更有效率的生產,加㆖電訊科技㆒日千里, 營運效率應有快速增長;
4. 在提供電話服務時,須舖設線路;在維修方面,需要進行掘路工程等,都需要 使用很多公共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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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幾點,電話服務成本的增幅應低於通脹。電訊公司應透過較低廉的收費與 市民分享有關收益。
現在政府考慮以消費物價指數減去公司的經營效率指數作為新的計算方法。我和匯 點認為這個方式是可以考慮的,因為以經營效率指數方式來計算,可鼓勵公司積極提 高經營效率,增加本身效益。但政府必須公開資料,並向公眾解釋經營效率指數的計 算方法。政府有必要盡早公布新收費管制計劃的詳情,諮詢民意後,才作最後的決定 及頒布實施。
過去 10 年,本㆞電話服務收費的增幅每年平均低於通脹率的 2.5%,所以,從公眾 利益角度考慮電話公司的經營效率指數必需高於 2.5%。此外,我們更進㆒步建議如某 ㆒年的通脹急劇㆖升,則除了以消費物價指數減去經營效率指數外,還要考慮過去五 年電話收費平均增長率,以較低的增加率作為當年電話收費調整比例,以免通脹率在 某㆒年突然急升時,令收費激增。
根據外國經驗,英國是這方面的先驅,在㆒九八㆔年已有收費管制計劃。美國亦於 ㆒九八七年起,對電訊事業實施收費管制。這是大氣候,世界潮流。利用管制計劃已 經落伍。
對本㆞電話服務和國際電話服務可以兩個不同的「X」來計算,本㆞「X」數字可以 較小,國際服務「X」可以較大。由於現時電話收費的調整須由立法局通過的,將來 決定「X」的實際數字,我建議應繼續須由立法局通過才可以生效。
(3)第㆓網絡問題
開放電訊市場,設立第㆓網絡是㆒項歷史性的決定。我們認為開放市場可以促進電 訊服務的改革,服務選擇更趨多元化,而收費將可維持在既合理又可負擔的水平。
匯點和我本㆟完全同意應盡早設立第㆓個網絡,但具體形式仍有待深入研究及評 估。
至於國際電訊服務方面,我亦建議,雖然專利權要到㆓○○六年才屆滿,但現時亦 是進行檢討服務的適當時候。檢討範圍包括:跨國電話的結算價格準則;國際電話收 費和本㆞網絡收費的問題;以及香港國際電訊公司與本㆞電話公司的互補安排等,均 應盡早作出安排。
根據以往的經驗,政府在釐訂電訊政策的過程㆗,都是拖泥帶水的。匯點認為今㆝ 不應再拖了,政府必需急起直追,從速對電訊事業作出全面規劃和訂定新的電訊政策。 ㆔年時間轉瞬即逝,我希望今日討論這個動議之後,政府確能盡快加鞭進行第㆓個網 絡的安排工作。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75
文世昌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是亞太區的資訊和金融㆗心,電訊的發展實際㆖對香港的經濟發展 非常重要,但港府以往卻㆒直沒有為電訊發展釐訂整體長遠政策。我們從未看過政府 有任何的公開文件,說明有什麼電訊政策原則和發展方向。㆒直以來政府只倚賴私㆟ 機構自己的商業決定來推動電訊發展,或是偶爾聘請顧問公司,就行業發展的情況作 出研究,然後根據研究報告制訂政策。其實這些已表示政府沒有㆒套整體的政策,去 規劃未來電訊事業的發展。
踏入八十年代,政府這種不干預政策顯然不能配合香港的需要。八十年代電訊科技 急速發展,香港的經濟亦邁向轉型期,對資訊的服務有極大的需求。八十年代㆗期開 始,政府開放不同的電訊事業市場,開放後競爭大為蓬勃,例如傳呼機和無線電話極 為普及,而圖文傳真線路在八五年至九㆒年間的增長率高達 58 倍。這個趨勢顯示香港 的私㆟市場具有龐大的潛力,而民間對電訊服務的需求非常殷切。港同盟認為,政府 應從速制訂㆒套明確的電訊政策,更積極㆞推動電訊事業發展。
現在全世界電訊事業的潮流是傾向非管制性的,而電訊科技發展迅速,我們認為政 府的整體政策原則應該是不要對電訊市場過份規管,政策的大原則應是逐步㆞引入新 競爭者,以及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我們希望未來的所有電訊服務都可以好像現時的 流動電話市場㆒樣,提供服務的公司眾多,市場對不同的價格和服務極為敏感,市場 可以有足夠的選擇,而消費者亦能從-
份的公開競爭㆗獲益。
要有良好的整體政策,便要有合適機構來制訂政策。由於電訊政策牽涉既專門又廣 泛的專業知識,而且科技發展迅速,由決策科的通才文官負責政策的制訂,可能會跟 不㆖科技的發展,同時由於官員會有變動,而沒有㆒貫的政策。港同盟建議港府參考 英美等國的做法,成立㆒個包括各方專才的電訊局,亦即是今㆝的動議㆟所說的電訊 辦公室(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負責制訂整體而長遠的電訊政策,成員可以包 括有電訊科技、傳播學、法律及經濟等專業知識的各方㆟士,以及民意代表等等。這 個電訊局並可兼顧廣播政策的制訂,因為電訊政策實際㆖與廣播政策是息息相關的。
九五年本㆞電話的專利屆滿,事實㆖為本㆞電訊事業的進㆒步開放競爭,提供了良 好的機會。港同盟認為,從電訊業的長遠發展而言,國際電話亦應跟隨本㆞網絡㆒同 開放,令本㆞電訊可以達致真正的公平競爭。
長遠來說,政府應盡量開放各類電訊事業的競爭,透過競爭來促進電訊事業的多元 化發展、促進科技創新、和保障消費者的選擇及合理價格。第㆓網絡的開放固然可以 增加競爭,但我們從八七年英國開放第㆓網絡的經驗可以知道:雙頭壟斷的情況,對 服務的改善和價格的㆘降這兩方面的影響,都不是達到最理想的㆞步。英國在九㆒年 決定全面開放電訊事業競爭。港同盟認為,長遠而言港府亦應考慮全面開放本㆞及國 際電訊事業的競爭,例如如果第㆓網絡的開放仍未能帶來足夠的多元化效果,或者當 電訊事業的環境可以容許更多的競爭者而仍然有利可圖時,港府便應該考慮在第㆓網 絡以外引入更多的經營者。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25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潘國濂議員的動議㆗提及㆒點:促請政府在維護香港信譽的基礎㆖制訂 整體及長遠的電訊政策。關於這點,我想談談無論從商業角度或私㆟通訊㆗,政府都 應該使通訊具有良好的服務質素,而且確保機密。我 重於「機密」方面。現時電訊 條例第 33 條賦予總督或㆒些獲授權的官員,基於公眾利益,有權可以在特殊或個別的 情況,以及㆒般情況㆘,截聽、禁止或扣留某些訊息。我對於這點有以㆘的批評:
第㆒,究竟甚麼是「公眾利益」?究竟是指涉及㆒般的罪案,還是國家或㆞區的保 安?抑或是在涉及㆒般的公眾秩序、衛生問題或騷擾㆒些商業重大的活動方面作出截 聽?舉例來說:某間銀行大量拋售某㆒種貨幣,而影響香港的匯率,究竟總督可否用 這理由來截聽該銀行將來在財政和金融方面的㆒些政策及措施?
第㆓,這條例所談到的是總督可以授權㆒些㆟員去截聽電訊。我覺得作為㆒個有信 譽的政府,應給予商界信心,讓他們相信總督不會隨便授權㆒些㆟員,以及基於㆒個 含糊的概念來截聽電訊,因為這些電訊牽涉的範圍可以很廣泛。
第㆔,我覺得這個長遠電訊政策亦需留意保護私隱權。例如現在我們在市面㆖能十 分容易購買㆒些截聽或偷聽手提電話的收音機,令我們對電訊通訊方面的私隱權保障 不足。
第㆕,法律方面也有㆒些漏洞,例如現在的電訊條例㆗提到,須獲總督授權才可截 聽㆒些在傳訊過程㆗的訊息。但讓我們看看傳呼機這個例子,法律㆖並不禁止㆟去看 ㆒間傳呼機公司的電腦螢光幕,因為這不㆒定在法律㆖可以肯定屬於「傳播㆗的訊息」 (message in transmission)。
第五,我最擔心香港如某些㆞區㆒樣,出現㆘述的情況:當政府發牌予某㆒公司經 營某㆒種傳訊科技時,在公司條件㆗規定,該公司要容許政府有㆒個竊聽的網絡。我 覺得這會非常可悲。
最後我建議,第㆒:在截聽電訊方面需要有㆒個清晰的原則及合理的管制;第㆓: 需要在私㆟的私隱權方面有足夠的保障。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希望知道,電訊政策究竟由何㆟負責。
經濟科及文康廣播科在廣播事務㆖顯然出現分歧,事實㆖,有清楚跡象顯示兩者之 間存在矛盾。另㆒方面,電訊條例第 33 條似乎是由保安科負責執行;電子數據交換系 統則由工商科負責處理;至於電訊佔很大比重的資訊科技,我想是由財政科管轄。此 外,電子投票方法相信應屬憲制事務科的職責範圍;電訊設備的實際安裝工作大概由 工務科負責,而電子道路收費事宜,則以往是由運輸科處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77
以㆖都是關乎公眾的電訊事務。政府內部其實也進行很多電訊工作,它們有若干共 通點,例如頻率分配、符合國際標準、強大微波輻射的安全措施,以及撥款進行顧問 研究以避免工作重複,而我認為應將這些工作納入某個部門的㆒般政策。
讓我們看看電訊方面的顧問服務。海事處、警務處,工業署及貿易署曾委託顧問公 司進行研究;郵政署、經濟科曾委託顧問公司就機場總綱計劃的部份工作進行研究。 此外,香港電台及民航處則根據技術服務協議可不時徵詢顧問意見。不過,我在㆕月 ㆓十九日於本局提出詢問時,政府只承認經濟科在過去五年曾委託顧問公司進行兩項 有關電訊的研究。
可見經濟科只負責部份電訊政策。
鑑於以㆖種種情況,公眾㆟士要衡量這個問題的情況,實在非常困難,同時,當我 在同㆒問題㆗,問及每項研究的費用時,政府竟未有回覆,尤其可見㆒斑。
據此看來,難怪社會㆟士極表不滿,特別是香港電訊、香港總商會及香港電訊用戶 協會。這些機構都建議成立專責處理電訊事宜的獨立監管機構,屬㆘應有足夠數目的 專家,以便有效㆞執行任務。
雖然我並無獲得所需的財務數據,但根據我的保守估計,政府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研 究,每年耗費 1,000 萬元以㆖。我深信設立監管機構後,扣除專家的費用,仍可減少 這筆顧問研究開支。
不過,難處之㆒是政府當局較高層似乎仍未制訂整套電訊政策的策略,清楚釐訂有 關的職責和範圍,否則已經出現㆘列情況:
― 第㆒,電訊政策的多個重要項目,毋須交由其他決策科負責;
― 第㆓,政府當局可立即察覺,這是㆒項全時間投入的工作,專責其他政策事務 的決策科實不可能妥善兼顧。
當前動議促請政府從速制訂整體長遠的電訊政策,而為了使這項計劃取得成功,當 局必須成立獨立的決策和監管機構,專門處理電訊事宜。郵政署署長㆟選最近已更換, 而經濟司㆟選亦將會改變,因此現在成立這個機構,正合時宜。
據初步分析顯示,大約有 50 個課題是在釐訂電訊政策時需予以考慮的。如果所訂立 的政策要全面兼顧的話,則必項將這些題目全部考慮在內。其㆗之㆒即設立本㆞第㆓ 個電訊網絡。鑑於這個課題已在動議㆗特別提出,我會留待改㆝再談其餘 49 個課題。
對於設立第㆓個網絡的建議,我曾嘗試思索其背後的理據,但並不成功。總督去年 十月曾向我們說:「我們會為議員提供所需的各項資料,以便他們對我們的建議進行審 議,並如我所望㆞予以支持。」政府當局認為不必履行諾言,因此,我亦不知道應否 贊成設立第㆓個網絡。
25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如果第㆓個網絡是㆒個完全獨立的載波通訊系統,並且與目前享有專利權的公司㆒ 樣,作出相同的承擔,即是為每個㆞區,無論遠近,提供劃㆒收費服務,那麼,這個 網絡在自由市場㆗如何能夠競爭,實令㆟成疑,尤其是考慮到現有經營公司目前擁有 的極大優勢。如要使新網絡具有競爭能力,監管機構便須在收費或服務範圍方面向新 網絡的經營公司給予優惠,但這既不公平,亦不合情理。我並不贊成這樣做。另㆒方 面,如果第㆓個網絡是利用原有的㆒個載波系統,提供競爭性服務,正如英國數十年 來對私㆟網絡所採取的做法㆒樣,則我會支持當前的動議。
副主席先生,由於我不能確定當局究竟採納㆖述哪項構思,因此我現在必須保留投 票權利。我希望可以全力支持制訂全面的電訊政策,但是,除非政府在現在這個即使 已晚的階段可透露關於第㆓個網絡的載波系統的建議,否則我不能支持當前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辯論的主要內容是關於通訊問題,亦涉及電話公司的專利期將會屆 滿。我不打算討論究竟是否需要第㆓個網絡,或交由誰開設這個網絡,因為在頗大程 度㆖,這是㆒個商業決定。我的發言主要集㆗在價格管制。
在五月㆓十日有關法定團體監察問題的休會辯論㆗,我在發言時亦有提及,香港有 許多事業,例如香港電燈公司、巴士公司、電話公司等,都是受到㆒定的管制,例如 利潤管制等。我在提到即將成立的機場管理局時,亦曾詢問政府可否在這時候考慮實 施新辦法。當時我心目㆗所指的,正是今㆝許多㆟都提到的,所謂用指數來掛 減「X」
的概念。兩個星期前,我覺得這概念頗新,當時如明確㆞提出來,可能會引起許多爭 議。翌日,我在啟聯資源㆗心的會議㆖提出這個概念,當㆝晚㆖,啟聯㆗心便立即成 立小組專責研究這個問題,發現黃匡源議員原來在數年前也曾作出深入探討。但對香 港來說,物價指數掛 減「X」這個概念似乎今㆝仍很有新意。今㆝許多㆟提到,這 個概念可能又變得不那麼新鮮了。
過去兩星期,我曾作出研究,發現英國在實施這種價格管理制度,已行之有年,範 圍涉及煤氣、電力、自來水、電話等的供應。甚至英國機場管理局亦有受物價指數掛 減「X」這種限制。在詢問之㆘,發現這個「X」竟可大至 11。在這種情況之㆘, 通脹如果是偏低的話,許多公司是需要自動減價的,使消費者可以得益。
今㆝的辯論題目雖然是討論電訊,是討論有關電話公司,但我覺得大家眼光可放遠 ㆒點,視野可闊㆒點。事實㆖,價格管制的概念,不只局限於電話事業。據我所知, 電話公司亦曾經放出㆒個空氣球,以了解將來的管制可否以物價指數減「X」作為方 程式。這種概念不應只局限在電訊,我們亦可研究可否適用於過去的、現有的及將來 的公營事業,甚至有些現在使用公帑但缺少監察的公營事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79
物價和公用事業的管制不外為達到兩個目的,第㆒是保障消費者、使用者的利益; 第㆓要給予㆒定的保障,以鼓勵投資。今㆝香港的環境與 10 年前、20 年前、甚至五 年前並不相同。首先,現在公司的投資者對香港經濟前景比較樂觀,起碼比前幾年樂 觀。此外,對投資者來說,香港是有市場、有生意可做的;令㆟投資的憂慮亦相應減 少。所以應問問自己,是否可以採用以物價指數掛 (似乎今㆝每位發言者相當有共 識)的㆒種方程式,來管制電訊事業內的各種公營事業的利潤。如果能推行的話,消 費者最終都是得益的,投資者亦可獲得合理利潤。因此,毋須㆒定要待至㆒九九五年 電話公司的專利屆滿時才予以實行。我㆖次辯論時亦提過,現在再覆述㆒次,即將成 立的機場管理局亦是㆒個壟斷組織,涉及使用者和消費者。因此,政府可否在九五年 之前,考慮如何管制和監察包括電訊在內的公用事業的價格?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潘國濂議員的動議。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感謝潘國濂議員及就這項辯論發言的所有議員。他們談論非常 廣泛的問題,並就本港的電訊政策將來應如何發展給我們提供㆒些寶貴的意見。要在 今㆝適當㆞處理所有這些問題,是極之困難的,但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議員所表 達的意見,有許多與我們的想法相同。
正如潘議員已注意到,政府對電訊政策的檢討工作,所花時間比預期為長。不過, 由於所考慮問題的複雜性和重要性,我們認為有-
分理由用多些時間去檢討,以確保 將來的的監管環境可為本港社會帶來最大的益處。
目前的政策檢討,是由多個因素促成。第㆒,全球電訊服務出現更加開放的趨勢。 這個趨勢得到科技發展的推動,也因而推動科技發展。新的服務及提供服務的新方法, 打破認為電訊業自然是㆒個專利的舊有正統觀念。在香港,我們已有足夠證據,證明 競爭能為消費者帶來更多好處 ―
― 流動電話方面,我們有㆔間電訊公司進行競爭,也是全球流動電話使用率最高 的㆞方之㆒;
― 傳呼服務方面,我們有 30 間持牌機構,按㆟口平均計算也是全球傳呼機使用率 最高的㆞方,每七名香港㆟之㆗,便有㆒個是傳呼機用戶。
― 在第㆓代無線電話服務方面,有兩間公司在僅多於兩個月的時間內,已建立起 約有㆓萬個用戶的顧客基礎。
香港的主要問題,是應該將甚麼程度的競爭,進㆒步引進電訊市場。
25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促成今次檢討的第㆓個主要因素,是香港電話公司提供本港的有線電話服務(即㆒ 般稱為本港電話服務)方面的獨家專營權,到㆒九九五年便會屆滿。
除其他事務外,該公司亦需計劃㆒九九五年以後的業務。為此,該公司需要了解本 港將會出現怎樣的電訊經營環境。同樣,本港網絡的準競爭者,亦需要了解他們將會 獲准提供甚麼服務:只限於本㆞資訊及圖文傳真服務,抑或同時包括電話服務。部份 有機會競投㆟士可能有或可能沒有興趣也提供收費電視;當局亦無意㆒定要委出相連 網絡。又假如日後容許競爭,在例如網絡互相連接方面,將有甚麼基本規則?由於投 資需要㆒段準備時期,以㆖問題必須盡快取得答案。
促成是次檢討的第㆔個因素,是香港有線傳播集團宣告解體。該集團曾在㆒九八九 年獲挑選為全港提供㆒個綜合性有線電視及第㆓個電訊網絡。當局的原意,是通過發 牌,讓該網絡可提供非專利服務(主要是本㆞資訊及傳真服務),與現時由香港電話公 司經營的本㆞網絡競爭。假使這項計劃能按照原意實行,本㆞網絡的競爭範疇,便會 擴大至在㆒九九五年後包括本㆞的電話服務。可惜事與願違,我們不得不重新審定策 略。
考慮到這些因素,我們㆒直遵循幾項主要原則。第㆒,我們的電訊政策必須確保以 合理價格,盡可能提供範圍最廣泛的服務,以滿足顧客的需求。第㆓,我們堅決保持 及加強本港作為㆒個商業及金融㆗心的競爭優勢。
第㆔,我們承擔履行現時專利權及牌照的條件。否則的話,我們相信會向外界發出 有關本港處事方式的錯誤信號。這種做法可能嚴重影響投資者的信心。
雖然如此,我們不打算准許擴大現行專利權的範圍。相反㆞,我們正深入研究有何 餘㆞可供進㆒步開放而不侵犯這些權利。
這個檢討過程的㆒個必要環節,是我們㆒直與香港電話公司及香港國際電訊商討, 研究可否在本㆞及國際層面㆖為引入更大程度開放而制訂基本規則。我們亦㆒直與香 港電話公司磋商,在該公司以前的管制計劃屆滿後,應實施甚麼管制本㆞收費的安排。
我很高興告訴各位,我們已就很多重要事項,達成㆒項主要措施協議。我們希望本 局議員和對此事有興趣的㆟士提供意見,幫助我們在這項協議的基礎㆖進㆒步發展。
我會首先談論本㆞收費的監管問題。香港電話公司的利潤管制計劃於㆒九九㆒年㆔ 月㆔十㆒日屆滿時,該公司曾向政府表示,不欲沿用以往方式去訂立新協議。我們的 意見亦認為,容許該公司賺取利潤最高可達股東資金的 16%的利潤管制計劃,不再是 監管香港電話公司的最適當方法。因此,我們與該公司原則㆖同意,我們應考慮改為 採用㆒種名為價格㆖限的監管制度。這種在澳洲、英國和美國已經採用的手法,確保 電話服務收費的平均每年加權增幅,不得超過當通脹率減去㆒個「X」百分率的限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81
我很高興能夠宣佈,經過與該公司洽商後,我們原則㆖同意,在該公司的現有專利 權有效期的餘㆘㆔年內,應將「X」定於 4%的水平,並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再作檢 討,以確定日後的收費㆖限。正如李華明議員指出,過去 10 年來,在以前的管制計劃 ㆘,該公司電話費的每年平均增幅為㆙類消費物價指數 - 2.5%。因此,「X」如為 4%, 則電話費的每年增幅,會比過去的趨勢低出約 1.5%。順帶㆒提,本建議有陳坤耀議員 非常準確的分析作為支持。我們則相信對於消費者來說,這是㆒個理想的安排,可確 保本港電話費實質㆖大幅㆘降,又能為該公司提供合理程度的鼓勵,使其在價格㆖限 的期間內,繼續投資及改善效率。
釐定「X」的價值,是重要的第㆒步,但在完成整個構思之前,我們需要訂出詳細 的要求。舉例來說,我們預見需要在整體收費㆖限內,設置㆒個或㆒個以㆖的分項㆖ 限,以確保主要的收費,例如住宅電話線的租用費,不會過度提高,以抵銷在其他服 務方面的減價。我們同時需要規定最低的服務質素標準,以確保在新安排㆘,服務質 素不會㆘降。
我很高興很多議員今日都表示支持為本港收費設立㆖限這項制度,但設立這項制度 與本局現行批准個別收費的權力並不相符。設立價格㆖限的基本原則是,除分項㆖限 的限制外,受管制的公司應有合理的靈活程度,可以為個別服務向㆖或向㆘調整收費, 而無需為每項收費申請批准,只要不違反總收費㆖限即可;不過,電訊管理局仍保留 剩餘的否決權,可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因此,我們會盡早請求本局議員批准修改本局 現行批准香港電話公司個別收費的權力。
我現在轉談香港國際電訊在國際電話服務方面的收費問題。㆒段時間以來,政府當 局已認為該等服務應作相當大幅度的減價,使因國際通訊成本降低所得的利益,能有 更大部份轉至消費者身㆖。而我亦留意到許多議員今午發表支持此舉的理由。因此, 今㆝我可以高興㆞宣布,在與香港國際電訊作深入磋商後,我們已原則㆖達成協議, 在未來㆔年內把 IDD 收費降低約 12%;由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開始降低 8%;到㆒九 九㆔至九㆕年度再降低 2%;及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又再降低 2%。這些減價措施將會 和本㆞電話收費的新安排同步實施。對消費者的利益來說,我認為這些措施是向前跨 出㆒大步。
在這次辯論㆗,我們聽到議員對於在本㆞網絡引進競爭,給予十分廣泛的支持。我 希望對這些意見作出回應,證實政府有意在香港電話公司的本㆞電話服務專利權於㆒ 九九五年期滿後,以㆒個非專營的牌照取代。此舉將會奠定基礎,使互相競爭的網絡 可以提供本㆞固定線路的電話服務,正如我們在流動電話服務引進競爭㆒樣。我或許
應向各位議員保證,香港電話公司的非專營牌照會包括提供全港性服務的責任,即該 公司必須像目前㆒樣,有義務為任何有需要的㆟提供電話服務,而不論他們住在何處。 短期內,在專利權期滿之前,我們準備發牌予那些希望提供數據及傳真服務,以及其 後提供本㆞電話等非專利服務的競爭網絡。
各位議員將注意到我提到多個競爭網絡。這是刻意的,反映出目前我們還沒有決定 如何發牌予新的本㆞網絡,以及應否由政府(而非市場)限制發牌數目。在這方面, 主要的抉擇,是在㆒個投標式發牌程序(在這個程序㆗,政府揀選㆒個或多個投標者 提供㆒個或多個競爭的網絡)或㆒個如英國所採用的公開發牌制度之間作出選擇。如 屬後者,政府會在
25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收到開辦新網絡的申請時,按個別情況考慮有關申請。不過,這並不表示任何㆟都可 以申請而被接納。舉例來說,假如要額外進行挖掘道路工程而對公眾造成不可接受的 滋擾,則申請可能被拒絕。我們相信這會鼓勵申請㆟盡可能使用現有的管道及隧道, 及/或創新使用無線電技術。立法局議員及其他有興趣㆟士對發牌方法的意見,對於 我們最後審定建議,有莫大幫助。
不將現有專利權續期,不應理解為顯示我們對香港電話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感到不 滿。多位議員已談及該公司所提供服務的優良質素,而事實亦確是如此。
不過,我們覺得並無理由保護該公司在㆒九九五年後免受競爭,從而失去競爭所帶 來的益處,包括在革新方面有所改善,價格受到約束,以及迅速回應顧客的要求。我 們相信本㆞電訊網絡的競爭應由市場推動。如企業家相信在這種電訊網絡競爭之㆗存 有商業機會,我們願意考慮他們的建議。
為了有效的競爭,正如潘國濂議員、陳偉業議員及其他議員指出,新設的本港競爭 網絡必須與香港電話公司和香港國際電訊現有的固定線路電訊基建互相連接。剛才我 已談及曾與有關公司討論,在討論過程㆗,我們曾就適用於網絡互相連接的廣泛原則, 達成共識。第㆒,我們認為任何新設的本港固定線路網絡,應首先直接與香港電話公 司商談在本港互相連接所涉及的財務條件。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我們認為電訊管 理局應該仲裁,仲裁的基礎是新網絡須付予香港電話公司接駁費,以便傳遞其來往電 訊,反過來亦㆒樣。該接駁費會根據現時的經營費用和資本費用計算,兩個方向都屬 相同。
有關將網絡互相連接至香港國際電訊的國際設施的問題,政府原則㆖同意該公司應 把香港電話公司從國際電話服務獲取部份收入這個現行制度,改為㆒種接駁費安排。 根據新制度,香港電話公司,以及任何本㆞公用的新固定線路網絡,在客戶與香港國 際電訊的國際設施之間所傳遞的資訊,將按每分鐘收費用。應繳的款額,將顧及香港 電話公司所承擔的全港性服務的責任。因此,最少不會即時結束現行的費用資助安排。 此外,政府亦得到香港國際電訊同意,㆖述安排亦適用於無線電話網絡,因而使該種 網絡可首次直接駁至國際網絡,而毋須經過香港電話公司的網絡。我很高興知道若干 議員對於這些發展表示支持。
我必須強調,我就網絡互相連接所概述的原則,只是㆒個可使本㆞網絡互相競爭的 大概架構,其㆗詳情仍未有決定。但我相信各位議員都明白,如不能得到「現時租客」 同意㆒個大概的架構,則網絡競爭的道路可以極不平坦。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各位 就網絡互相連接問題所發表的意見,對我們在研究詳細安排方面,將大有幫助。此外, 我們亦希望業內代表及消費者能就這個問題進㆒步發表意見。
國際服務的進㆒步開放,當然是受到香港國際電訊的牌照條件所限制,該牌照要到 ㆓○○六年才屆滿。不過,我們認為,在不侵犯該牌照所賦予專利權的情況㆘,仍有 ㆒些餘㆞進㆒步開放國際服務。特別是,我們相信,目前對於使用國際私㆟租用線路 以提供增值競爭服務的限制,可進㆒步放寬。此外,各公司及機構亦可獲授權,藉 例如直接租用衛星線路的方法,提供本身的國際私㆟線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83
過去數月,傳播媒介及電訊業內的有關團體,多次要求設立㆒個所謂「獨立」的監 管機構。有些議員今日建議採納英國電訊管理局的模式。我們接納有需要檢討提供予 負責香港電訊服務規管的資源水平。當㆒九九五年後出現固定網絡競爭時,規管的工 作可能會變得更複雜和要求會更高,我雖並不贊同黃秉槐議員有關職責分散的批評, 但電訊管理局需擴大其成員的階層,吸納更多財務、會計及法律專才,以迎接-
滿競 爭的新市場。當局仍未決定是否就此加強郵政署轄㆘電訊部的資源,或設立另㆒部門 管理電訊事宜,當局歡迎這方面提供的意見及建議。
在這短短的時間內,我只能約略㆞介紹當局對我們檢討所包括的㆒些主要問題的想 法。我準備與我的㆟員在適當時候,向有關的兩局議員常務小組作出簡介。這樣,對 此問題有興趣的議員,便可再有機會,在我們的檢討結果有最後決定之前,發表意見 供當局考慮。
再說回潘國濂議員的動議,我希望我所說的話已證明我完全同意他的意見,即是我 們的目標應在於制訂全面及長期的電訊政策,而這政策能-
分顧及如何保障消費者利 益、維持自由及公平競爭,以及維護香港的聲譽。當局正努力工作以求達致這項目標。 在今日的辯論㆗,各位議員的寶貴意見,已使我們朝 這目標更走近㆒步。
潘國濂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首先感謝各位議員熱烈辯論這個既重要又很複雜的題目。市民大眾希 望立法局議員在㆒些複雜而又困難的問題㆖,能夠用我們的智慧、勇氣替他們討論這 些題目,並且要我們敦促政府,甚至對政府作出監察。電訊政策就好像重重的面紗遮 掩 ㆒個少女㆒樣,今㆝發言的議員成功㆞將幾塊(不是全部)面紗打開,要市民看 得清楚這個少女的面貌究竟是怎樣的。我們還要努力要求政府提交完整和長遠的電訊 政策。請政府在制訂電訊政策的時候,聽取今㆝發言的幾位議員的意見。
副主席先生,我想回應幾位議員今㆝談到的幾點問題。第㆒點是我不明白詹培忠議 員提及我是㆗電的總經理、以前是總經理,而現在是董事,我不知道他是甚麼意思, 但我希望是善意的,不過現在他又不在這裡。我可以解答的,就是我個㆟對於電訊特 別感興趣,因為我讀大學的時候,對這個題目非常瘋狂㆞追求,除追求我太太之外, 就是追求這個題目,所以今㆝有時間給我辯論這個題目,我是非常高興的。
李華明議員亦問過㆒個問題,我想在這裡說㆒說。不是所有公共事業都可以用通脹 率減數的。因為在電訊問題㆖,有㆒個很特別的情況,電訊的折舊只佔了 15%,其餘 85%基本㆖或多或少都是與通脹有關的,那就比較容易去處理,否則會使價格出現混 亂,而我不想在此辯論這件事,因為這是另外㆒個課題,㆘㆒次如果有機會,我可以 再討論。當然當過電力公司的總經理,在分析電訊的財務數字方面是會比較清楚㆒點
的,這究竟是受歡迎還是抨擊,便不得而知。
25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不過,我想談談今日幾位議員曾說過的幾個題目,就是第㆓個網絡究竟會否賺錢這 個問題。有㆟誤以為第㆓個網絡只可打本㆞的電話,而打不到直撥國際電話(IDD)的, 我覺得這是誤會,因為如果拿起電話若不能打到 IDD,我相信是沒有㆟會安裝的。所 以如第㆓個網絡可以打到 IDD 的話,就可分到 IDD 的利益,換言之,是有利可圖的。 很奇怪陳坤耀議員和劉千石議員都提過 4%的數字,而政府聽到後亦立即答應,甚至 香港電訊都答應了,顯示兩位精明的眼光。有幾位議員都表示有些擔心,在此不㆒㆒ 提出,希望政府對他們的擔心加以關注,尤其是涂謹申議員提出㆒個很有趣的問題, 就是關於機密。我希望政府除了講錢之外,亦要看看怎樣將電訊政策納入㆟權之內。
剛才經濟司答了我們很多問題,我對她作出答覆表示感激,第㆒:就是她說 4%, 剛才我說過 RPI 減 4%,而兩位議員都同意,或者都是值得推銷的項目。第㆓:就是 政府所說的每㆒個項目都應該有價格管制,否則我們的家庭電話線的價格就會飛升, 令低收入的家庭負擔不起電話線的租金,這是㆒個不錯的做法,我感謝政府可以照顧 低㆘階層的利益。有關政府說希望不需要把種種項目都交給立法局批准,現在我看到 立法局要批的項目有 246 條,在電話條例㆗,價格方面的項目有 200 多條,有㆒條是 轉盤標記㆓元,即是說,如果轉盤費由㆓元加至 2.2 元,便要來申請批准,這又會構 成㆒個問題,確實須要政府慢慢考慮。我最有興趣的,就是對於價格的減低,直撥國 際電話由現時的價格減 12%,即是在以後第㆒年減 8%,隨後兩年每年減 2%,但到底 是否足夠,那就要留待政府日後向我們解釋,我們才可表達意見。
最後我想說說,就是看來政府已經與香港電訊公司談判了相當日子,亦取得相當的 結果。在此我認為應該讚賞香港電訊公司那樣理解我們市民對這方面的要求和科技的 進步,我們對電訊公司的要求自然亦是比以前高,而該公司同意政府部份的要求,我 認為是應該讚賞的。
最後謹再向各位議員提出意見和政府的答覆,表示謝忱。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午六時㆔十㆕分
副主席(譯文):我們現在休息半小時,以進晚膳。
㆘午七時零五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85
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事宜的檢討
楊森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檢討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位、角色和體制,及彼此間的關係, 並加強其民意代表與問責性,於㆘㆒屆取消㆖述議會的委任及當然議席。」
楊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作為港同盟憲制的發言㆟,我今日提出的動議,是分開兩部份的,㆒部 份是促請政府檢討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位、角色、體制和彼此間的關係;㆒部份 是要求政府取消㆖述議會的委任和當然議席,而這兩部份是分開的。黃宏發議員的修 訂動議刪去了我原動議的㆒部份,令動議變成只要求政府作檢討,而對㆞方政制進㆒ 步民主化的具體要求反而被撤銷了,這實在是與我動議的原意完全相違背的。
在我的動議原意㆗,取消委任及當然議席是獨立於㆞方行政的檢討,因為政府完全 可以不需檢討或改變現有㆞方行政議會的職能和架構,而仍然可以進行民主化的改 革。港同盟認為,加強㆞方議會的代表性是香港邁向民主化的必然步驟,而廢除任何 形式的委任制,令㆞方議會直接而全面㆞向民意負責,是香港邁向民主化的重要㆒步。
為甚麼要廢除㆞區議會委任制呢?委任制的本質,是殖民㆞政府為了鞏固它的統 治,因而委任㆒些社會㆖的精英份子,以及主要利益團體的代表進入統治的階層,這 樣㆒方面可以有㆒些專才替宗主國管治殖民㆞,㆒方面又可以透過吸納「精英階層」 的領袖的參與,而消除社會㆖潛在的反對力量。委任制的本質,是㆒個不需要向她管 治的㆟民負責的政府,為了搜尋管治㆟才維繫管治的權威、和吸納可能的反對聲音而 設的制度。委任制其實是殖民㆞政制和獨裁制度㆒種常用的手段,並且令整個統治階 層不需要向它統治的㆟民負責,只是向委任㆟負責的㆒種制度。
有㆟會說,委任議員不少都是精英專才,而鄉事委員會的當然議員也有㆒定的代表 性,所以有保留價值。我完全同意,委任議員是有才能㆟士,當然議員亦可以代表鄉 事利益,因為這樣正是殖民㆞委任的要點,透過委任來吸納社會精英,以及原居民的 意見領袖。各位同事今日就委任制度進行表決的時候,首先要考慮的是我們希望香港 未來實施怎樣的政體,我們是否繼續殖民㆞制度,或逐步建立㆒個向香港㆟負責的政 府呢?英國對香港的管治只剩㆘五年,我們是否還要維持殖民㆞的制度到九五年、九 七年甚至九七年以後呢?五年後,香港便不再是殖民㆞,而是㆒個以高度自治、港㆟ 治港作為未來政治制度的大原則的特別行政區。
要落實高度自治、港㆟治港的原則,首先便是要香港㆟可以自行決定他們的管治者, 而不是由另外㆒些㆟指派㆒批㆟作為管治階層,無論這些㆟才幹有多高,香港㆟也無 法確保他們負責任㆞施政。香港自八十年代開始發展的代議政制,總的趨向是賦予市 民有更多的決策權、強調更多草根階層而非精英階層的參與,令更多民意可以在政府 架構㆗獲得反映,令政府進㆒步向市民負責,而委任制度與以㆖的各項目的,都是背 道而馳的。現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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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議員固然有他們的專才,當然議員亦可代表原居民的意見。但我認為將來他們要透 過選舉的機制,透過政綱,向他們的支持者負責,然後,在議會㆖作出貢獻。
香港代議政制的發展經驗是由㆞方議會開始民選的,市政局更早在㆒九五㆓年便有 民選議席。由八㆓年開始的區議會選舉,的確為香港培養了不少政治㆟才,亦令市民 的參與程度大為提高,但區議會的民選比例,自八五年以來便沒有太大變化。九五年 立法局亦將全面廢除委任議席,如果㆘㆒屆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仍然保留委任議席的 話,即是說代議政制的先行者,即區議會,反而在民主化步伐㆗落後,是㆒個現代版 本的龜兔賽跑故事,而這隻本來領先的兔子,竟然㆒睡便睡了 10 年。
區議會及市政局的發展除了要面對委任議席的問題外,本身實在已面臨㆒個困局, 因此我動議的第㆒部份 重整個㆞方行政的檢討。九㆒選舉之後,立法局進行有關選 舉的檢討,並開始 手檢討行政、立法的關係,港同盟亦會努力促使改變立法局的直 選議席。這幾方面的政制檢討,如果加㆖㆞方政制檢討,就會更加全面。何況㆞方行 政實際㆖自八五、八六年以來,亦很久沒有檢討它的功能和架構了。我希望強調㆒點, ㆞方行政議會的架構、功能、組成等等,是純粹香港的內部事務,即使基本法亦沒有 對架構和組成作出規限,因此我們可自行決定㆞方行政的組成和架構,而我們應該由 香港㆟全面決定如何管理自己的㆞區。
港同盟認為,現時㆞方行政議會的角色、㆞位、體制、以至兩層議會的相互關係, 都應該進行檢討,因為區議會發展了 10 年,到今㆝已經出現了㆒個困局。10 年來區 議會的權力並沒有增長,只是㆒個㆞區的諮詢組織,並就有限的撥款推行㆒些文娛康 體活動、以及進行環境改善的工程。雖然區議會對㆗央政策或㆞區行政的事務都可以 有廣泛的討論,但卻並沒有實權,㆞方行政的實際權力掌握在政府部門及㆞區管理委 員會之㆗。久而久之,市民對區議會的重視程度便會㆘降,因為他們發覺他們選出來 的代表,不能替他們改變政府政策。立法局在八五年引入間選,接 在九㆒年引入直 選,當市民在㆗央的民意機關已有代表的時候,市民及傳媒對區議會的重視程度更加 減低。
另㆒方面,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諮詢功能亦逐漸減退。當市民發覺有直選的立法 局議員可以為他們反映意見時,他們向區議員或市政局議員求助的意欲便會大為減 退,可能杜葉錫恩議員是例外。九㆒年區議會選舉將不少選區重新劃成單議席選區, 令到民選區議員所代表的㆞區範圍更加狹小,代表的利益更加狹窄,漸漸出現分區委 員會主席的諮詢角色,反而比區議員更加重要的現象。
除此之外,現時㆞方行政議會與㆒些㆗央的政策組織(如房委會等)並沒有必然的 關係,不利於㆗央了解㆞區的實際需要,亦不能-
份發揮㆞區議會民意功能,㆗央的 政策制訂如果沒有㆞區的民意代表參與,容易流於閉門造車:「出售公屋」計劃的失敗, 正好說明了㆗央制訂政策而不了解市民實際需要時的惡果。港同盟建議,政府的㆒些 ㆗央政策組織,如房委會、交諮會等,可以考慮設立㆒些當然席位,由㆞區區議員互 選出任,令㆗央可以了解㆞區的實際需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87
在引入民選議員的初期,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確扮演了重要的諮詢角色、培養了 ㆒定的政治領袖,以及提高了市民的參與,但時至今日這些功能均已逐漸減退,立法 局已成了主要的民意架構。要代議政制可以進㆒步發展,以及提高㆞區行政議會在市
民心目㆗的㆞位,政府應該加強這些議會的代表性,以及增加他們的職權,令市民可 以透過民意代表來管理㆞方行政。
除了功能和角色之外,㆞方議會間的相互關係及架構亦應該進行檢討。現時區議會 討論的事項經常與市政局重覆,而諮詢的作用亦類近。㆞方行政,㆞區文娛康體、環 境衛生的問題,都往往在兩層議會重覆討論,或在區議會和分區委員會重覆討論,令 ㆟有架床疊屋之感。
此外,現時每個區議會負責的㆞區範圍不大,易出現㆒項政策的討論,超越㆒個行 政區的㆞域範圍的情況。現時㆒些區議會已就跨區的問題成立聯席會議商討,但長遠 而言並非解決協調問題的有效方法。
以㆖所說的情況說明了㆞方行政制度不但需要檢討,而且需要改革,而改革應該從 幾方面 手:第㆒,加強㆞方議會的代表性,第㆓,增強㆞區議會的功能,以及第㆔, 改善㆞方行政效率。加強代表性,最重要的是令㆞方議會全部由民意代表組成。而政 府亦應該從速改善現行議會的架構和功能。港同盟認為,現時的㆞方行政議會架構應 該進行簡化,政府可以考慮將現行的㆔層架構改為兩層架構,即是將區議會和市政局 合併而組成比現時區議會數目較少的市議會。政府亦可以考慮保存現有的㆔層架構, 但將區議會合併而令數目減少。港同盟在這方面,沒有清楚決定,只是提出問題,政 府並應考慮如何增加㆞區議會的權責,例如將㆞區議會每年可管理的撥款增加,令區 議會對㆞方事務有更多的決定權。
各位同事,令香港㆟更有效㆞透過民意代表管理他們的㆞區,是港㆟治港的重要㆒ 步,我希望各位同事今日可以支持我的動議,廢除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委任和當然 議席,以及就㆞方行政作出檢討。目前,李柱銘議員和我代表港同盟,前往英國向有 關㆟士提出和爭取香港政制的民主化,我們強調,民主是香港市民的公民權利。㆗英 聯合聲明亦清楚界定,九五年的立法機關已沒有委任制,我們看不到為何㆘屆區議會 和兩個市政局仍然要保留委任議席的原因。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黃宏發議員已發給修訂㆖述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程 序表內,並已分發各議員。我現請他發言,並提出他的修訂動議,以便各議員可㆒併 辯論動議及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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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發議員動議修訂楊森議員的動議如㆘:
「在原動議㆗刪去「加強」㆒辭之前的「並」字,並將「問責性」之後的措辭改為 「並於㆒年內公布檢討結果及改革建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楊森議員的動議,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內所載,並經已傳閱 給各位議員。
首先,我想開宗明義說明,我是全心全意支持楊森議員的動議前半部:「即促請政府 檢討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位、角色和體制及彼此間的關係,並加強其民意代表性 與問責性」。我相信社會㆟士,甚至本局同僚沒有㆟會對這個大前提有什麼異議。因為 任何體制或架構,在運作㆒段日子後,我們便開始洞悉其利弊。因此,應該因應市民
的需要和社會環境的變遷,進行檢討和改善,務求令這個體制或架構更完善、更有效 ㆞運作、更能照顧社會的整體利益。
多年來,我㆒直在不同場合發表意見,指出㆞方議會必須是㆒個有權有責的議事堂, 只有在此大前提㆘,市民及議員才可真正體會民主政制的精粹。令㆟感到遺憾的是現 在實行的㆞方議會制度,使這些議會變成有權少責,甚至是有權無責的「清談館」,不 單市民漸漸覺得這些議會形同虛設,甚至議員本身亦會因制度的不健全而產生無奈 感。
現在距離㆘㆒屆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選舉,只有約兩年的時間,政府實在應該趁這 段空檔時間,對這些議會進行詳細檢討,然後提出㆒些具體的建議,供各界參詳。這 亦是我今日提出修訂動議的目的。我提出的字眼是「在㆒年之內公布檢討結果及改革 建議。」
副主席先生,關於楊森議員提出的動議後半部,即是「於㆘㆒屆取消區議會和兩個 市政局的委任議席和當然議席」,這點我不能同意。我認為當前急務是政府立即進行檢 討。在未完成檢討之前,貿然將其㆗㆒個建議推行,實在是本末倒置的做法,並不合 乎邏輯,除非動議前半部不提出來。
副主席先生,我是支持政制民主化的。現有兩層㆞方議會制度有很多不完善之處, 剛才楊森議員亦提出了很多。他的原動議是檢討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位、角色和 體制及彼此間的關係。既然有這麼多問題存在,單靠引進更多的直選議席,便可以把 問題解決及根治嗎?我要再次說明,推行全面直選,並非是解決社會㆖及議會㆗所有 複雜問題的靈丹妙藥,由全面直選產生而無權無責或有權而無責的「清談館」,有何意 義?
副主席先生,若港同盟希望提出㆒些改革的話,便不要模稜兩可,說兩層、㆔層也 可。每個㆟心目㆗也有理想,我也不例外。對於現存的㆞方議會,我也有㆒套理想模 式,這套模式並非是單憑想像,而是融會了現實情況的需要,同時亦要顧及運作的可 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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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㆒向認為香港㆞方不太,兩層架構已符合需要。我建議的兩層架構的構想是,㆒ 層為㆗央架構,即立法局及行政局;另㆒層為㆞方架構,由為數約八至 10 個可名為「區 政局」的㆞方當局組成。這些㆞方當局必須有實權、有決策權,在指定的職權範圍內, 可非正式㆞對㆗央政策提出意見,但在「區政局」的正式會議㆖,則只是討論、決定 及處理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方問題。
現存的㆔層架構未免流於混亂,而且職權範圍也難免有架床疊屋的感覺,所以將㆞ 方議會合㆓為㆒,只設㆒層㆞方架構,實有助資源運用及確保這些議會能夠執行其應 有職責,亦向市民負責。當然,我這個構想未必會得到大家的認同,但我希望社會各 界㆟士亦嘗試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提出當局需要探討的問題,好讓政府在進行檢討
時有所參考。我想在此說明我並不是第㆒個倡議兩層架構的。事實㆖《㆒九六六年㆞ 方行政工作小組報告書》㆗已有建議,香港只需要兩層,不需要㆔層的架構。
副主席先生,長遠而言,我是贊成所有議會議席由直選產生,但在㆞區議會保留委 任議員和當然議員的理據,我們同時亦應聽取及加以考慮。由於香港採取的是「新㆟ 舊㆟同時㆖任落任」的制度,每次選舉後,可能會出現全是新㆟或大部份是新㆟的局 面,若果同時廢除了委任及當然議員,議會的延續性可能難以保持,經驗也難以積聚。 我要強調,在㆗央層次的立法局是㆒個民意機關,但在㆞區層次㆖,㆞區議會則是㆒ 個有權有責的實務機關。因此,延續性對於㆞區議會而言,是有不可抹煞的重要性。
因此,我建議當局或可考慮設立㆒種類似「元老制」的「區政局」議員議席,取代 委任議員。假想「區政局」有 40 個議席,30 席由直選產生,餘㆘ 10 席由該 30 名直 選產生的議員從㆒些曾出任各級議會的以前議員,推舉進入「區政局」。這批所謂「元 老議員」既有議會及公共事務經驗,亦對㆞區事務瞭如指掌,由於其數目不多,而且
由直選議員產生出來,所以他們肯定不能以勢力把持整個「區政局」。
至於當然議席,我認為鄉議局及鄉事委員會成員參與區議會及區域市政局事務,並 非完全㆒無是處。這安排可使該些㆞區㆒些少數㆟士的權益得到照顧、得到保障,即 使保障不到也可聽到其意見,同時亦可減少城鄉居民共處之間的歧見。但為了推動民
主進程,又假若不取消當然議席,亦應該研究如何使鄉事選舉更符合公平民主的原則。 政府在進行檢討時,應該探討這個課題。
副主席先生,權勢在握的㆟,可能有時會遺忘了責任所在。在推行民主化的進程㆗, 首要的原則是權責兼並,倘若我們不強調由有實權而須向選民負責的議員組成議會, 又怎可令市民理解民主的真諦?只辯說全面直選便可帶領我們去到烏托邦、去到理想 國,正正漠視了現行制度本身最根源的問責問題,若草率作決,則更可說是㆒個失責 的做法。
我希望政府明白其承擔所在,讓市民看到政府的遠見,盡力在㆒年內檢討區議會及 兩個市政局的角色、職能及有關問題,為我們提供㆒份詳盡的建議書,使㆞方議會制 度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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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籲請各位同事慎重考慮我提出支持修訂動議的這些論據,作出果敢的抉擇。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
黃宏發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由於共有 20 位議員發言,我提醒大家遵守自行縮短演辭的協議,請 勿發言超過㆕分半鐘。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過去幾年在許多極權或專制國家抓起的民主浪潮,可謂勢不可擋,當權 者若不及時順應時勢進行改革,而用武力鎮壓,就會造成社會動盪和流血事件。當我 們回顧本港的民主發展時,我們慶幸港府在市民的容忍㆘,總算及時推行政制改革, 讓市民對政府的不滿得到適當的宣洩,從而減少類似南韓和台灣在爭取民主的發展過 程㆗,對社會所產生的震盪。
基於這個道理,本㆟認為,港府在去年為本局引入 18 個直選議席,並不等如為本港 的政制改革劃㆖休止符。相反,本㆟深信在基本法的規限㆘,本港的民主發展仍有不 少活動空間,其㆗㆒個改革目標,就是在九五年取消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委任和當 然議席,理由如㆘:
(㆒) 代議政制無疑已為市民對民主的追求打開生機,而過去十多年在教育和經濟 的急速發展,不僅令市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更重要的是市民對民主 的呼求,以及對政府施政的監察意識,也愈來愈高漲。故此,現行的政制若 不進㆒步開放,日後肯定引致動盪不安的局面出現。本㆟認為,政府應開放 更多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議席,公開競選,令市民對㆞方行政的不滿情緒 得到適當的宣洩及討論。
(㆓) 本局作為㆗央決策架構的㆒部份,到九五年就會取消所有委任議席,顯示社 會㆖的各界精英,只有透過公平的選舉,才能晉身本局服務社會。事實㆖, ㆒個成熟的政制象徵特權壟斷時代㆒去不返。然而,㆞方議會卻仍然保留部 份特權式的體制,明顯不配合整體社會的民主發展步伐。
(㆔) ㆞方議會向來是孕育政治良才的㆞方,本㆟相信只有開放更多議席,才能吸 納更多欲在政界㆒展所長的有志之士,透過參選對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㆕) 至於有意見認為,保留委任及當然議席,是要確保㆞方議會有各行業的精英, 可毋須經過選舉貢獻所長。其實這是㆒種出於不信任市民投票意識的消極做 法。本㆟認為,積極的做法就是鼓勵他們參選,而不是叫他們繼續戀棧特權 的保障。事實㆖,有志服務社會的精英,應有勇氣和能力接受新時代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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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議題的㆖半部份,本㆟認為,基於區議會在㆞方行政㆖所扮演的角色和所佔㆞ 位,大致㆖與兩個市政局相近,為免資源重疊,港府日後的檢討目標,就是合併區議 會和兩個市政局成為㆒個組織較大的㆞方議會。倘若這個目標受制於客觀條件而不能 在九五年實踐,港府亦應取消兩個市政局的委任議席,讓更多區議會民選議員兼任,
為日後㆞方議會的全面民主化舖路。
副主席先生,過去幾年的政制改革令本㆟深信,民主是需要全體市民的支持和爭取。 港府應為過去殖民㆞政府長期壓抑市民對民主的呼求感到慚愧和內咎,應該好好㆞利 用未來幾年時間,為更進㆒步的民主發展,作出有能力做得到而非信口雌黃的貢獻。
本㆟謹此陳辭,支持楊森議員的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㆔級議會的政治架構,原本為香港政制邁向民主勾劃出藍圖,由八㆓年 區議會設立到今㆝,已將近九年時間,由於政治氣候和社會情況的轉變,區議會、市 政局、區域市政局各自的職責,以及彼此間的關係,現時已是重新檢討的時候。
區議會當初設立的目的,在於設立㆒個有效途徑以諮詢民意,以及讓居民參與區內 事務。在立法局未設有直選議席之初,㆔級議會角色各異,功能鮮明,區議會擁有民 意代表,從而直接及間接鼓勵市民參與㆞方事務。
(㆒)角色含糊。㆒些㆞區事務被帶入立法局,相對於區議會,立法局成為更迅速 快捷的諮詢渠道,致令區議會諮詢功能失色,同時市民對區議會的關注和重視程度減 低。
過去區議會選舉競爭激烈,但至九㆒年的選舉,274 個民選議席㆗,竟然有 81 席, 即是約㆔分之㆒的議席,是自動當選。這個情況說明了區議會的功能已有些退化。
(㆓)各區的㆟口和特性已出現轉變,傳統的㆞方勢力逐漸減弱。市民由於居住問 題,家庭成員經濟重心的轉移,新社區的出現,使㆟口迅速流動,市區與新界的相互 ㆟口遷徙。傳統的㆞區勢力逐漸淡出,新的居民對區內的感情不再像過去濃厚,歸屬 感也不及往昔。新舊居民的利益同樣需要照顧,但由於結構性分佈的改變,區議員的 組織結構亦應相應調整。故此,本㆟贊成委任議員比率應作檢討。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運作及表現,㆒般市民多感到滿意,尤以市政局歷史悠久, 早有若干議席經由直接選舉產生,在㆒定程度㆖民意獲得尊重。審慎檢討各議會的現 況並作研究,重新檢討,是非常重要的。但在檢討未有作出結論之前,不要先㆘結論, ㆒定要取消全部委任或當然議席。因此,我支持黃宏發議員的修訂動議。
25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司徒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修訂動議以「並於㆒年內公布檢討結果及改革建議」,來取代原動議的「於 ㆘㆒屆取消㆖述議員的委任及當然議席」。很明顯,修訂動議的提出,是委任和當然議 席負嵎頑抗,反對㆞方政制民主化。所謂「㆒年內公布」,只是緩兵之計而已。
黃宏發議員認為原動議「取消委任及當然議席」是未有檢討先有結論的做法。原動 議要檢討的是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位、角色、體制和彼此間關係。至於民主化, ㆟類歷史和時代潮流已作出了結論,實在不必檢討。正如我們不必再去檢討,是否應 該享有㆟權?是否應該呼吸空氣和吃飯?
談到民主化,總會有㆟抬出「循序漸進」這㆕個字。「龜兔競走」的故事,眾所周知。 大家聽過「龜石賽跑」的笑話嗎?龜仍是「龜兔競走」㆗的烏龜,「石」是化石,完全 不動的化石。區域市政局自成立至今,既無「循序」,亦無「漸進」,是完全不動的化 石。市政局和區議會的民主化,比爬行的烏龜還要慢,幾乎是原㆞踏步。完全不動的
化石和爬行的烏龜,向想用兩條腿走路的㆟,㆒年又㆒年㆞喋喋不休大叫「循序漸進」, 「不要走得太快」,這不是笑話還是什麼呢?
有㆟不贊成本局在九五年有多過 20 個直選議席,因為認為不可超越基本法。彷彿如 無基本法的限制,他們是贊成的。基本法對區議會兩個市政局的民主化,並無任何限 制,他們為什麼又不贊成呢?顯然,他們是不民主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種種反對的 理由,只是藉口而已。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原動議,反對修訂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楊森議員動議促請政府檢討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位、角色、體 制及彼此間的關係,但又同時要求政府取消該等議會在㆘㆒屆時的委任和當然議席。 隨 香港代議政制的發展,對於兩個市政局和各區議會,以至整個代議政制的㆔層架 構進行檢討,是必需的。然而,如果在檢討尚未開始時便馬㆖㆘定結論,便有點倉卒 和武斷了。
事實㆖,代議政制在香港運作了㆒段日子,需要檢討的事情不少,例如㆔層架構的 存在是否必需,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在功能㆖是否有所重疊,以致浪費了部份資源, 早已是不少社會㆟士所關注的問題。另外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對政府部門的監察是否 有效,能否得到-
足的資料去監察政府部門,以及該等議會的成員組成比例是否需要 調整等,都是需要檢討的㆞方。正因為對㆞方行政架構和制度的檢討涉及的問題很多, 因此必須要有相當時間的研究和要經過廣泛的諮詢工作,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我想 政府應該諮詢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議員的意見,並聽取社會各界㆟士的意見。然而, 由於今㆝這個動議確實有點倉卒,使我㆒時之間不能接受其內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六月㆔日 2593
近日我曾和部份市政局和區議會議員接觸,詢問他們對這個動議內容的意見。我發 覺他們大都贊同需要檢討該等議會的功能和彼此的關係,但對於要在㆘㆒屆便取消該 等議會的委任及當然議席,均持保留的態度。他們認為委任議員往往可以在議會內起 到平衡意見的作用。就以區議會來說,有些直選的區議員可能會只為了其個別的選區 想,在向政府提意見時未能考慮到全區的利益和資源調配等問題,需要委任的議員 作出較為㆗立和持平的意見。
另外,有些區議員表示近年來由於區議會在功能方面出現了不少問題,令到很多㆟ 懷疑其作用,導致參選區議員的意欲㆘降。在九㆒年的區議會選舉㆗,274 個直選議 席㆗,竟有 81 個議席是候選㆟在毫無對手的情況㆘自動當選的。可見有意參選區議會 的㆟士其實並不多,而在那些參選區議會的㆟士㆗,亦可能有些是只把擔當區議員作 為踏腳石。所以,他們憂慮,假如政府把區議會的委任議席取消,㆘㆒屆的區議會選 舉就可能會出現更多自動當選的議員。
副主席先生,要對㆞方行政作出認真的檢討,應把重點放在其架構、功能和運作方 面的問題,而非只是 眼於議員是選舉還是委任的問題。當然,隨 香港民主化的發 展,逐步減少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委任和當然議席,使這些議會的全部成員最終都 由選舉產生,是無可厚非的。至於兩個市政局的功能可能與區議會合併,也是可以接 受的,不過,在目前時機尚未成熟,而又未經仔細研究和廣泛諮詢的情況㆘,便對㆞ 方行政架構和制度妄㆘結論,是不適宜的。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楊森議員的動議,但支持黃宏發議員的修訂動議。
劉皇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原動議的內容除去修飾性的辭令,其實只有㆒句話,就是要求政府在㆘ ㆒屆取消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委任及當然議席。我覺得這樣的㆒個激進要求是屬於 「冒險浪漫主義」㆒類,看似冠冕堂煌,但其實是罔顧實際的情況,並不符合本港的 整體利益。
回顧香港過去百多年政制演變的情況,從務實的角度看民主進程,我絕對不同意現 時的議席安排是過於保守的說法。當然,委任議席的數目是有斟酌的餘㆞,但這應該 是按實際情況,循序漸進㆞施行,不顧㆒切訴諸「㆒刀切」的做法,我認為是冒進、 不顧後果和不可以接受的。
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正如其他議會㆒樣,是需要㆒個包含多方面㆟才和代表各階 層利益的議員組合,因為這樣可以使到議會在考慮問題時更為全面,不致失諸偏頗。 有論者認為立法局在九五年便取消委任議席,因此香港其他兩層議會也就應該「照辦 煮碗」。這樣的論據似乎言之成理,但兩者其實是不能夠相提並論的,最大的分野是立 法局有功能議席之設立,而其他兩層議會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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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於有這個重大差異,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並不能像立法局那樣,確保有足夠 的專業㆟士參與議會工作。再者,由於該兩層議會的選區較小,客觀㆖是有利於區內 日常工作接觸眾多居民的候選㆟,例如社工、教師和社會活動家等,這個情況明顯會 影響專業㆟士的參與意欲以及成功獲選的機會。完全取消委任議席,我相信㆘㆒屆區 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議員組合將會有走向極端的危險,該等議會的有效運作也將受到 影響。基於這方面的考慮,委任議席顯然有保留的必要,因為當局是可以藉此起到補 -
不足,調節均衡的作用。
同樣㆞,當然議席是有其存在的價值。須要指出,當局在新界區議會和區域市政局 劃分若干當然議席予鄉事組織的代表,並非要取悅鄉事力量,而是基於實際㆖的需要。 相對於新市鎮的市區範圍,鄉郊㆞區無論在面積、㆟口、生活風俗習慣以至公眾設施 和服務需要方面,都有顯著的差別,而政府在新界進行眾多的大規模發展,受影響最 大的正是那些世代生於斯,長於斯的新界居民。
當局要在新界達致有效公平的施政和穩定和諧的局面,便不能不作全盤的考慮和設 置機制,使到熟悉鄉事的代表有機會參與議會工作,並確保隨著大量市區市民遷移新 界,在㆟口㆖已變成小數的新界原居民的利益不致受到忽略。現時能夠成為當然議員 的鄉事代表都是透過法定的選舉程序產生的,因此是具備相當的代表性。取消當然議 席的必然後果,是嚴重削弱在新界議會的協調功能,其對社會帶來的衝擊,是不能低 估的。
副主席先生,我身為屯門區議會及區域市政局的當然議員,並為新界鄉議局主席, 主張保留當然議席,在觀感㆖自然難免有為自己利益說話之嫌,相信委任議員也面對 同樣尷尬情況。但直選議員又如何呢?若果同樣投以懷疑挑剔的眼光看問題,直選議
員主張取消委任議席,何嘗不可以視作為自己或所屬的政團謀求更大的獲選機會或更 多的議席呢?在談論這個題目時,我並不覺得低㆟㆒等,那些因㆟廢言,自命清高的 ㆟士,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自欺欺㆟而已。
我贊成當局有需要對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進行全面的檢討,但有關的檢討必須客 觀、開放和實事求是。先定㆘結論而檢討,是不合邏輯和有違民主原則的。我認為檢 討的範圍除了需要包括議席的問題外,當局更需要考慮㆘放更大的權力予區議會,以 及增撥經費,這樣將可以加強區議員的士氣,和令到區議會更有效㆞為社區服務。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黃宏發議員的修訂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政制發展,是香港後過渡期的㆒個重要課題。楊森議員提出促請政府檢 討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位、角色和體制,我們啟聯成員認為是適當的。但對於動 議㆗提出於㆘㆒屆取消㆖述議會的委任及當然議席,我們則未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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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聯大部份成員覺得委任及當然議席有保留的價值,但亦有小部份議員認為應待檢 討有結果後才㆘決定,我們不同意未經檢討或諮詢,便匆忙提出取消委任制度,因這 並不是「民主」所為。今日的動議辯論,啟聯成員劉皇發議員剛剛就當然議席問題發 言,啟聯梁錦濠議員亦會就區域市政局議員的立場發表意見,林鉅津議員會就區議會 保留委任制度發言,本㆟則會反映 19 區區議會主席的意見。
副主席先生,全港共有 19 個區議會,在這 19 個區議會主席㆗,有七位本身是直選 區議員(包括本㆟在內),其餘有㆔位是當然議員,九位是委任議員。區議會主席則是 由每區區議員互選產生。本㆟曾就楊森議員的動議辯論措辭諮詢其餘 18 位區議會主 席,所得的結果是除了㆒位支持楊森議員的動議外,其餘 17 位主席連本㆟在內,都認 為楊森議員動議的最後㆒句,即「㆘㆒屆取消㆖述議會的委任和當然議席」,應予刪除。 17 位區議員都認為委任及當然議席有保留的價值,另㆒位主席則同意待檢討有結果才 決定。
副主席先生,本㆟乃民選區議員,以過去 10 年在區議會的經驗,可以很客觀㆞說委 任制度是有㆒定的保留價值,理由如㆘:
(㆒) 區議會選舉不設功能團體議席,委任制度便確保了區議員的組合能夠-
分反 映和平衡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使區議會不會出現只有某些界別或階層或利益 集團的控制,對於㆞區以至整體社會的和諧非常重要。區議會作為㆒個諮詢 機構及政府與市民之間的橋樑,我們必須要有廣泛的代表性,才可以發揮它 的功能;
(㆓) 委任制度可以達到選賢任能,吸納具有不同專長、知識和經驗㆟士加入為區 議員,使有才幹和有志參加㆞方行政的㆟有機會循不同途徑服務社區;
(㆔) 由於委任議員能夠獨立於區內選民的壓力,因此可以從社會整體及長遠的利 益來考慮各種問題;
(㆕) 政府於㆒九八㆓年推行㆞方行政計劃,推出區議會制度。當時民選和委任議 員的㆟數是㆒樣的,但到㆒九八㆕年經過檢討後,㆒九八五年民選議員的㆟ 數比委任的多出㆒倍,因此委任議員不可能左右民選議員的議決,相反實有 相輔相承的作用;
(五) 區議會有些工作是需要默默耕耘,而毫無曝光機會的,而委任議員的獨立性 能使他們可以毫無顧慮㆞擔當這種角色;
(六) 很多㆟都說,是否全部直選就能代表民主?這點實有商榷的㆞方。
最後,㆒九八八年㆓月出版的「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白皮書,清楚說明「香港的 穩定繁榮極為依賴連貫㆒致的政策和審慎的發展方式。香港需要循序漸進㆞發展㆒向 符合本港利益的獨特制度,而不應勉強把改革的步伐加速,以致本港的管治出現不穩
定和不明朗的情況」。本㆟絕對同意民主步伐應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去發展,委任議席可 以逐步減少,直至全部議席由直選產生為止。但目前則仍不是取消委任議員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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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基於以㆖理由,啟聯仝㆟不可能支持楊森議員的動議。 啟聯仝㆟支持黃宏發議員的修訂動議。
㆘午八時
副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八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2)條的規定,本局現應休會。
布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如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2)條的規 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區議會曾給㆟譽為代議政制的第㆒步,但 10 年以來,我倒想問㆒問:區 議會發生了何事?
㆒九八㆒年發表的香港㆞方行政白皮書,臚列政府設立區議會的目的。第㆒:在居 民與政府之間,設立更佳的溝通途徑。而更重要的是第㆓點:讓居民在影響其所住㆞ 區的各項政府服務及政策㆖,有更多直接發言權。
從近期來看,情況不但沒有什麼發展,反而偏離了這些目的。區議會的撥款遭削減; 高級政府㆟員不再列席區議會會議;區議會甚至被「勸告」不要討論全港性的政策問 題,即使該等問題確實與各區有關及受到關注。
政府的耳朵是否聾了?
我們這個第㆔層的架構仍然有其作用,提供有效的途徑,諮詢市民的意見,並且就 ㆞區居民較熟悉的事務,提出意見。那麼為何在 10 年之後,我們仍然是每兩名民選議 員就有㆒名委任區議員?
市政局於去年十㆒月,將會議公開給市民旁聽,顯示更大的透明度。我歡迎這項措 施,但認為這並不足夠。兩個市政局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差餉。與所有納稅㆟㆒樣,我 希望自己的金錢得到善用。
兩個市政局是經濟自主的機構,並且獲賦予權力。它們不單提供康樂活動滋潤我們 的精神生活,而且照顧直接影響我們生活的事宜,例如收集垃圾。曾有㆟說過,清潔 工㆟對社會衛生的貢獻比醫生更大 ― 身為醫生,我第㆒個承認這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