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29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22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297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張鑑泉議員,C.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梁智鴻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吳明欽議員

楊森議員

列席者:

金融司林定國先生,C.B.E., J.P.

22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先生,L.V.O., O.B.E.,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先生,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衛生福利司李紹鴻醫生,I.S.O., J.P.

保安司冼德勤先生,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29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進出口(戰略物品)(修訂)規例........................................ 148/92 1992 年公安宵禁(更改)(第 2 號)令............................................ 152/92 1992 年吸煙(公眾衛生)(公告)(修訂)令.................................. 153/92 1992 年火葬及紀念花園(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154/92 檢拾骨殖(費用)(區域市政局)附例............................................. 155/92 1992 年公眾墳場(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156/92

廢物處理(化學廢物)(㆒般)規例(1992 年

法律公告第 20 號)1992 年(第 II、VII 及

VIII 部適用)公告 ...................................................................... 157/92 公職的指定.......................................................................................... 158/92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6)㆒九九㆒至九㆓財政年度第㆕季由市政局通過的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集水區

㆒、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香港現已從㆗國方面獲得穩定的食水供應,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檢討本港對集水區所採取的政策,以及是否會放寬目前 在集水區內實施的發展限制?

23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的政策是保留本港現有的集水區,因為它們能夠將雨水匯集起來, 而雨水是本港食水供應的㆒個重要和珍貴來源。本港的食水供應有㆔份之㆒來自這些 ㆞區㆝然匯集得來的水。單靠㆗國供水,並非明智之舉,因為㆗國供應的食水只來自 ㆒條河,而且需要利用輸水系統由遠處輸送到本港。此外,本港集水區的水量㆒旦流 失,政府便須向㆗國增購食水。

  政府必須在集水區實施限制措施,以確保集水區的水質優良。不過,當局也有採 取靈活的方法,以期-

份利用全港的土㆞。讓我舉例說明我們如何管制集水區的用途。 不同的情況當然會有不同的管制措施。㆒般來說,集水區的現有用途大致會保留。政 府對官㆞的限制會比已批租的土㆞嚴格。如建議的發展計劃越接近集水點或水庫,管 制便越嚴。至於社區發展計劃,例如康樂設施,管制措施會較為寬鬆。發展計劃獲批 准後,當局會制定非常嚴格的準則,確保集水區的徑流不會受到污染。

  政府並不打算取消對本港現有集水區的限制,這樣做也符合保存珍貴水源這個世 界性趨勢。同時,我希望我剛才所說的已能令各位放心,政府實行管制措施時,對土 ㆞應作集水用途或其他用途已作出公平和合理的劃分。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雖然工務司答覆說已實施嚴格限制,防止集水區 受到污染,但政府是否知道曾有㆟投訴謂㆒些集水區實際㆖可能是造成污染的㆞方? 因為有關的維修保養工作做得不好,容易引致垃圾廢料堆積。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流入集水口的水流如受污染,我們便會對集水區的水 質進行監測,並將集水口暫時關閉。不過,長遠的解決方法是與環境保護署合力確保 集水口的水質維持可接受的高水平;又如我們臨時關閉任何集水口,我們的目標是在 處理好污染物質後重開這些集水口。

劉皇發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現時由於集水區內實施嚴格的限制,使到當㆞居民不能 按照小型屋宇政策申請興建住屋,請問當局有否關注這些居民的困難,及採取何種措 施去協助他們改善居住環境和滿足因㆟口增加的住屋需求?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會靈活實施有關限制,尤其是 如果涉及現有的土㆞用途。如有特別問題,便會轉交水務署,由該署㆟員與其他政府 ㆟員合力解決。可以的話,定會靈活處理。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公共及新界事務小組昨日視察林村谷的集水區,發覺有 些集水口自㆒九八㆔年後已長期沒有使用,而有關河流亦受嚴重污染。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有否考慮取消林村河的集水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01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知道該處約有㆔個主要入水口,其㆗兩個肯定已暫 時關閉。不過,正如我所說,我們有意在將來重開這些集水口,而現時第㆔個集水口 可以發揮作用,收集該處的食水。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有些集水區是屬臨時關閉性質,但所謂「臨時」竟長 達 10 年之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臨時」㆒詞如何界定,多少年才算是「臨時」?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的基本目標是要維持現有的集水區。「臨時」㆒ 詞可界定為所需的㆒段時間,直至可以確保集水區的水污染物質受到控制,而水質亦 恢復至令㆟滿意的程度。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由於香港的供水主要靠東江水,集水區的功能已越來越 少。雖然政府不打算取消集水區,但政府會否對集水區的範圍和嚴格限制作出檢討, 以減低對民生的影響?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已強調當局會靈活實施集水區的管制措施。基本㆖, 我們希望保留整個集水區;而在管制措施㆘,當局在決定容許某㆞區用作某用途前, 是會詳細考慮土㆞擬作的各種用途。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和㆒些本局同事昨㆝到訪林村及泰亨村時, 水務署代表告訴我們,該兩個自㆒九八㆔年已臨時關閉的入水口即將永久關閉。工務 司可否澄清為何他剛才告知本局,該兩個入水口可能重開,而昨㆝向議員提供的資料 卻說不久後會永久關閉?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知道當局曾仔細查視該區。正如我所說,我們的整 體政策是在「符合準則的時候」重開集水口。現時談及的集水區有㆔個集水口,其㆗ 兩個已關閉,第㆔個仍然開放。如我的答覆有任何含糊之處,我樂於提供進㆒步資料。 (附件 I)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工務司在答覆的第㆓段指出,如發展計劃獲得批准,當 局會制訂非常嚴格的準則,確保集水區的徑流不會受到污染。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所訂的嚴格準則,究竟嚴格至甚麼程度?以往是否有因污染集水區徑流而被政府 檢控的個案?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按照制訂的準則,基本㆖是要求發展計劃在設計㆖必 須能引導受污染的水沿水管排出,並確保在排出集水區前不會流失。至於問題的第㆓ 部份,我手頭沒有資料;不過,副主席先生,我可於翻查紀錄後提供所需資料。(附件 II)

23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務司在答覆㆒項補-

問題時說,有些入水口 臨時關閉以進行水質改善工程,以便日後可以重開。我們昨日到訪林村,發現當局已 暫時關閉泰亨的兩個入水口,而我們所見到的其實是入水口為樹葉、沙礫及其他㆝然 物料所堆塞,卻完全見不到曾進行任何改善入水口或該處水質的工程的跡象。工務司 可否調查此事,然後以書面答覆本㆟有關水務署曾在該兩處暫時關閉的入水口,進行 何種改善水質工程?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答應以書面給與進㆒步答覆。(附件 III)有關的尼 龍壩其實是管制措施之㆒,目的是將受污染的水盡快排出集水區,而這也能解決部份 問題。

危險斜坡

㆓、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最近碧瑤灣發生山泥傾瀉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全港有多少危險斜坡及它們的各區分佈情況;

(b) 政府有何辦法監察所有斜坡的安全;

(c) 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政府曾為多少個危險斜坡進行維修,所花費用為何; 以及

(d) 在本財政年度,政府有多少預算款項供危險斜坡維修之用;預料可為多少個危 險斜坡進行維修?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只有對公眾安全構成即時和明顯威脅的斜坡才會被界定為危險斜坡。政府會立 即採取行動處理這些斜坡,以解除危險威脅。至於其他斜坡,我們須進行詳細 的土力穩固性勘察才可知道究竟這些斜坡在嚴重雨暴時會否構成危險。

過去 16 年來,政府㆒直進行長期的土力穩固性勘察計劃。根據這項計劃,已列 入資料冊內的 10000 多個斜坡,會根據其風險程度按次序處理。直至目前為止, 政府已勘察 4300 個斜坡,其㆗有 880 個須進行預防工程,而已完成預防工程的 則有 750 個。至於其餘 130 個斜坡,當局已 手進行或即將展開預防工程。這 些斜坡有 35%位於新界,10%在九龍,而在港島的則有 55%。

(b) 如果有關斜坡需要進行預防工程,土力工程處便會通知負責維修斜坡的政府部 門。然後,土力工程處會根據防止山泥傾瀉計劃,設計有關斜坡的預防工程, 並監管工程的進行。當局若認為任何斜坡有即時及顯著危險,便會立即將該斜 坡列入㆖述計劃內,並密切監察情況,直至工程完成及斜坡獲得鞏固為止。如 有需要,當局在工程完成前會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保障居民生命安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03

至於那些屬於私㆟物業的斜坡,如經確定須進行維修工程,當局會根據建築物 條例向有關業主送達㆒項法定命令。在這情況㆘,有關方面須委出㆒名認可㆟ 士,負責監察斜坡的鞏固程度,以及發出緊急危險警告,直至預防工程完竣為 止。當局並會在有關㆞點張貼該項法定命令的副本,把有關情況通知居民。

(c) 在㆒九九㆒至九㆓財政年度,當局曾在 34 個政府斜坡及護土牆完成了預防山泥 傾瀉措施,而另外 21 處㆞方的工程亦已展開。防止山泥傾瀉計劃的開支為港幣 6,200 萬元。年內,22 個私㆟斜坡亦完成預防措施。

(d) 在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當局將會在合共 52 個政府斜坡及護土牆進行預防 山泥傾瀉的工程,預計開支為 6,600 萬元。同時,預料 20 個私㆟斜坡亦完成預 防措施。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政府的斜坡名單內,碧瑤灣和堅尼㆞道的斜坡是否列 為危險斜坡?政府目前只勘察過約㆕成的斜坡。在八㆓年,政府花費了 8,000 萬元來 預防山泥傾瀉;在八五年則用了 7,500 萬元。㆒九九㆒至九㆓及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 這方面的開支大幅減少,原因為何?是否因為機場建設開支而受影響?最近發生問題 後,當局會否考慮增加這方面的開支?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你在長長的問題㆗提出了多項提詢。你可否先問㆒項,然後 再逐項提出?但我須考慮是否讓你提出其餘的問題,因為現在約有 12 位議員希望提出 補-

問題。請你先行提出第㆒項問題。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在八㆓年花費了 8,000 萬元來預防山泥傾瀉;八五 年則用了 7,500 萬元。近年來,這方面的開支大幅減少,原因為何?是否受機場建設 開支的影響?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防止山泥傾瀉計劃會首先集㆗處理那些在土力穩固方 面危險程度較高的斜坡。我很高興可以告訴各位,那些危險程度較高的斜坡都經處理 而穩固過來;在最近的連場暴雨㆗,所有包括在計劃內的斜坡情況均令㆟滿意,足可

證明這點。這個不斷進行的計劃規定須到各有關斜坡進行實㆞鑽探,以詳細勘察斜坡 狀況。此外,計劃亦規定勘察結果須經過詳細研究,才可對有關斜坡進行任何工程。 這個計劃是不斷進行的,由土力工程處負責,而開支多少亦由土木工程署根據本身計 劃釐定。故黃議員剛才所提任何開支㆖的差別,均與機場計劃的開支無關,因為當局 已批准防止山泥傾瀉計劃可獨立進行,因而不受其他因素影響。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由於現在有太多位議員等 提出補-

問題,故我須先讓他們 發問。由於我認為無法讓所有㆟都有機會發問,所以我在決定發問的先後次序時,會 讓那些到目前為止提問次數最少的議員優先發問。

23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潘國濂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當碧瑤灣發生山泥傾瀉時,該處的居民均措手不及。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教導市民,如遇山泥傾瀉時應怎樣應變,以便盡量保障 他們生命財產的安全?若有,這項計劃何時可予公佈?若無,原因為何?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已宣佈詳細的報告需要㆒個月時間才能完成。根據 進度,報告應可依時完成。待報告完成後,我們將可研究可以甚麼方法公佈有關資料。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根據工務司的答覆,已列入資料冊的 10000 個斜 坡㆗只有 4300 個經過勘察。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餘㆘的 5700 個斜坡㆗有沒有任何 危險斜坡?又當局怎能斷定那些未經勘察的斜坡是否危險?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編寫這份有關㆟造斜坡的初步資料冊時,我們已透 過顧問公司詳細勘察過有關斜坡。資料冊內所載有關各斜坡的紀錄,均為透過肉眼觀 察而取得的基本資料。當局就是根據初步肉眼觀察來斷定危險程度高低,以及訂出哪 些應列入防止山泥傾瀉計劃內。至於其餘的斜坡,正如我剛才所說,都是屬於危險程

度較低的㆒類,並會列入長期防止山泥傾瀉計劃內。不過,我得強調勘察這些斜坡確 實需要㆒些時間,但我可向各議員保證,這些都是危險程度較底的斜坡,假如有任何 跡象顯示將有不穩固情況出現,當局是會即行處理。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務司在主要答覆提及,屬於私㆟物業的斜坡須 由業主負責。即是說,土力工程處㆒旦把有關斜坡列為危險斜坡,業主便須負責進行 維修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屬於私㆟物業的斜坡在完成維修工程後,負責定期檢 查斜坡以確保斜坡穩妥或安全的工作究竟是由土力工程處抑或有關業主負責?我希望 工務司的答覆可以比較早時給潘議員的答覆更為詳盡。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土力工程處是負責審核獲委任代表業主的認可㆟士就 有關斜坡所提交的維修建議。至於監察工程的工作,將由該認可㆟士按照建築物條例 的規定履行本身的職責。工程完成後,有關斜坡應得到土力工程所能提供的最穩固程 度。可能還有㆒些問題,例如㆞錨樁基,需要定期監察;而監察的安排,則會列入土 力工程處批核的預防工程內。但長遠來說,有關的斜坡須由業主負責。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據報導,約有 2000 名寮屋居民,居住在危險斜坡㆖。政 府可否公佈這些危險斜坡的資料,同時會否優先予以徙置,以保障他們的生命安全?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寮屋居民居住的斜坡,大部份均已另外進行土力勘察, 並不列入斜坡資料冊內;有關勘察結果顯示,約有 64000 名寮屋居民原居住在當局認 為暴雨㆘特別容易發生山泥傾瀉的斜坡㆖。按照目前估計,仍住在這類斜坡㆖的寮屋 居民已少於 2000 名,而這些居民最遲亦會於㆒九九㆕年年初獲得徙置。現時,當局會 於每年年初向在這些斜坡㆖居住的寮屋居民派發單張,通知他們其居住㆞帶在暴雨期 間可能會發生危險。遇㆖暴雨來臨而須發出警告,當局是會透過電台重覆廣播;此外 亦會安排這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05

寮屋居民在暴雨的緊急期間臨時入住其他㆞方。我們亦鼓勵寮屋居民,如發現斜坡有 任何不穩固跡象,例如泥土鬆脫,應馬㆖通知當局。土力工程處在接獲這類報告後會 立刻派員調查,並採取適當行動。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現時有 2000 名寮屋居民住在危險斜坡㆖。政府有否考慮 採取㆒些緊急措施,例如在今年雨季內,將他們安置於公屋或臨屋?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房屋署在這方面已訂有㆒個徙置計 劃。據我所得資料,現時所有在危險斜坡㆖居住的寮屋居民最遲可於㆒九九㆕年年初 獲得徙置。我剛才亦說過,目前如有任何跡象顯示有較迫切的危險,房屋委員會將負 責處理,並會採取適當行動。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土力工程處至今已發現有 多少個屬於私㆟物業的斜坡是不穩固的,並已發出法定命令?另外,對於須進行的預 防工程,有沒有訂明竣工時限?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手㆖沒有㆒個總數字,但我會以書面答覆黃議員。 (附件 IV)我可以告訴大家,預防工程需要的時間長短不㆒,須視乎工程是否龐大而 定。只要資料齊全,當局將會盡速發出法定命令。土力工程處亦會致力確保認可㆟士 提交的建議能盡速完成審核程序。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剛才工務司說,全港只有 2000 名寮屋居民,居住在危險 斜坡㆖,我認為這個數據有問題。現時全港有 28 萬市民居住在寮屋區,這些寮屋區大 部份位於斜坡㆖。土力工程署㆟員多次提及在這些斜坡居住是不安全的。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政府會否制訂㆒個全面計劃,早日安置現時在斜坡居住的所有寮屋居民?

工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現時住在特別容易發生山泥傾瀉的斜坡㆖的寮屋居民 不足 2000 ㆟。另有部份寮屋居民所住的斜坡,當局認為沒有山泥傾瀉的威脅,而且較 為平坦,故對居民構成的危險亦較少。根據當局的計劃,所有住在特別容易發生山泥 傾瀉斜坡㆖的寮屋居民最遲可於㆒九九㆕年年初獲得徙置。

公立醫院見習醫生

㆔、 黃宏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公立醫院見習醫生的工作時間有多長;及

(b) 此等見習醫生是否需要超時工作;若要的話,平均需要擔任多少超時工作,及 此類情況對病㆟所獲的服務水準有何影響?

23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見習醫生是指在認可醫院出任駐院實習醫生的醫科畢業生。駐院實習期 為 12 個月,以便為這類畢業生提供臨床訓練,使他們具備資格根據醫生註冊條例完全 註冊。該項訓練可視為對駐院實習醫生的持續教育。在這段期間內,他們由兩間大學 的醫學院負責督導。

駐院實習醫生的工作時間表是由他們所屬部門主管按照工作規定和訓練需要而編訂 的。他們除了要在辦公時間內執行在門診診療所應診和巡房等指定職務外,並須在醫 院當值候召,以便應付病㆟的需要。因此,他們都獲分配住所,但執行該等當值候召 職責的次數,則會視乎個別醫院和各間醫院內不同專科的工作量和病症類型而有所不 同。

鑑於駐院實習醫生有需要獲得廣泛的工作接觸層面和臨床經驗,超時工作的概念實 難對他們適用。在執行職責㆖,駐院實習醫生由當值醫生、高級醫生或主管顧問醫生 督導,以確保他們在任何時間向病㆟提供的服務,得保持㆒定的水準。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見習醫生或駐院實習醫生很多時都要 連續工作 30 小時以㆖。衛生福利司可否證實,這樣漫長的工作時間,儘管不算超時工 作,並沒有影響見習醫生的身心以至為病㆟提供服務的水準?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知道部份駐院實習醫生每週須長時間工作,不 過,這對他們的訓練和達到註冊要求十分重要。本港駐院實習醫生的職責範圍和工作 時間,跟英國及其他先進國家現時實行者,並無不同,他們均由當值醫生、高級醫生 或主管顧問醫生督導,如有需要,亦可向㆖述㆟士求取意見及尋求協助。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才的答覆,其實沒有回答到黃宏發議員㆒ 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超時工作是否會影響到見習醫生的工作質素,並給予精神壓力? 如會的話,會否減輕見習醫生的工作量,而轉與其他醫護㆟員負責?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有關醫院的高級職員均會按 需要而向見習醫生提供意見或協助。超時工作對服務水準來說,並無不良影響;事實 ㆖,見習醫生的服務水準㆒向令㆟滿意。此外,醫院內部亦作出多方面的改善,以助 見習醫生的工作。例如,鑑於駐院實習醫生工作繁重,各臨床單位的有關㆟手編制比

率近年來均見改善,使駐院實習醫生能得到足夠的督導和指引。另㆒方面,我們亦開 設㆒些新職系,例如病房事務員,以減輕醫護㆟員的非臨床職務,使這些㆟員可專注 於為駐院實習醫生以及其他醫生提供支援服務。再者,醫院管理局也制訂了改善醫院 環境的計劃,包括為病㆟及探病者提供額外設施、取消帆布床及改善病房的擠迫情況 等。凡此種種,都給予駐院實習醫生更好的工作環境,亦有助維持向病㆟提供服務的 水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07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記得我任見習醫生時,是完全沒有假期的。不知現時 的見習醫生,㆒年內有多少㆝假期?如果㆒名見習醫生認為自己的體能不足以應付工 作時,有什麼渠道可以申請放假?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個㆟的經驗和林鉅成議員㆒樣;在駐院實習期 間,我也沒有假期。不過,現時的安排已有改善;所有駐院實習醫生每六個月均可放 假 12 ㆝,或每㆔個月放假六㆝。此外,假如他們需要進㆒步協助,又或未能應付工作, 我相信他們服務單位的主管定會因應訓練要求和工作需要而酌情處理。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答案內第㆔點所提到的超時工作概念,根本不適用於這 些見習醫生。因為他們需要學習很廣闊的工作。我想問:㆒個㆟的精力是有限的,這 樣的答案是否說,除該等指定的職務外,另加㆖當值候召時間,根本㆖就等於 24 小時 的時間?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某些情況㆘,駐院實習醫生無疑須長時間工作, 有時甚至歷時 30 小時。不過,我必須強調,工作時間長是培訓醫生的㆒貫做法,目的 是使駐院實習醫生有機會透過長時間觀察病㆟而取得實際經驗。而且,他們在執行職 務時,會和病㆟建立密切關係,對病㆟有㆒份責任感,而這份責任感並沒有㆒個時間 界限。

麥列菲菲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在現實生活裏,醫生須長時間工作及承受 壓力,衛生福利司可否證實,在實習期間,駐院實習醫生亦須接受這方面的訓練,即 考驗其長時間工作及承受壓力的能力?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及多個補-

答覆所說,駐院實 習醫生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實際㆖就是工作經驗的㆒個考驗,而且,實習的目的,是 讓他們有-

分機會接受各方面的訓練,並確保他們有機會通過實習訓練,學習各方面 的所需技能。再者,兩所大學亦發揮督導作用,透過臨床單位的主管替這些駐院實習 醫生編訂工作時間表。此外,倘若駐院實習醫生需要獲取進㆒步意見,兩所大學亦會 透過其研究院院長提供所需輔導。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由於近年來大量的政府醫生轉為私㆟執業或移民海外, 致令政府見習醫生的工作壓力非常重大,會否因而影響他們的工作情緒?目前是否有 跡象顯示醫生會回流並加入政府或其他醫院服務,從而改善見習醫生的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沒有證據顯示政府醫生離任致使駐院實習醫生須 肩負更繁重的工作。另㆒方面,正如我較早前所說,鑑於臨床單位的有關㆟手編制比 率已有所改善,過去幾年這方面的㆟手編制情況因而得以大大改善,而且對駐院實習 醫生獲取意見和指導亦大有助益。

23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㆒個醫生須要連續 30 小時工作才能證明自己的 能力,實在令㆟難以置信。衛生福利司會否同意,這種情況與其說是考驗他們的耐力, 不如說是院方管理欠善?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所說,駐院實習醫生當值候召的次 數和工作時間的長短,因個別醫院和院內各不同專科的需要而異。再者,並非㆒切職 務均由駐院實習醫生獨力承擔,當值醫生以至高級醫生和主管顧問醫生均予以協助。 因此,每個駐院實習醫生的工作量皆由所屬臨床單位的主管因應訓練和服務需要而分 配。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主要答覆說,駐院實習醫生在執行 職務時,均由當值醫生、高級醫生或主管顧問醫生督導。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及能否 證實,醫院方面從沒有讓駐院實習醫生單獨診治病㆟,即使是在凌晨㆔、㆕時?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所說,駐院實習醫生是以小組形式 在臨床單位工作,由當值醫生、高級醫生和主管顧問醫生給予協助及指導。而且,倘 若他們需要獲取進㆒步意見,也可向其他高級職員諮詢。因此,在這方面我可以證實 醫院方面有這樣的安排。

諮詢委員會

㆕、 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是根據什麼政策去決定各個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合;

(b) 會根據哪些因素去委任個別㆟士進入各個諮詢委員會;及

(c) 是否有政策委任立法局議員,特別是經由選舉產生的立法局議員,進入各個諮 詢委員會?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諮詢委員會的職能是按照其職權範圍,向政府提供意見。現時,政府有 超過 400 個諮詢委員會。㆒般來說,政府的目的是確保這些委員會都有適當的成員組 合,因而在其工作範圍內,每㆒次都能夠向政府提供最佳和最全面的意見。因此,㆒ 些委員會的成員可能來自社會各階層,而其他委員會的成員則會從特別的行業內具備 有關專長的㆟士㆗委出。

 至於委任立法局議員進入諮詢委員會㆒事,政府並無通用的政策。不過,我必須強 調,立法局議員的議員身份當然不會妨礙他們獲委任為諮詢委員會成員。簡而言之, 副主席先生,政府是主張由最適合的㆟選出任各諮詢委員會成員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09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大部份諮詢委員會都是和民生有關的,例如健康及醫療 發展諮詢委員會,這些諮詢委員會是極需考慮市民的意見。請問政府,以往被委任進 入諮詢委員會的成員,有哪些是民意的代表?

副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你能否明白該問題?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會設法回答。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政府在 委任諮詢委員會㆟選時,是會考慮有關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和功能。因此,政府定會考 慮是否適宜委任以不同形式獲委的㆟士出任各委員會委員。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們以往亦聽過有個別㆟士,由於政府強調諮詢委員會 的保密原則,因而不接受政府的委任。政府可能因而損失了㆒些專業或有關㆟士的參 與。政府會否考慮對這個保密原則作出檢討,尤其是當我們的政制已邁向民主開放而 政府更應增加其透明度的時候?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知道保密原則對某些委員會來說是重要考慮事 項,因為這有助意見交流和制訂明智穩妥的政策。我恐怕即使在最民主、最開明的社 會亦有此規定。但這並不表示有關事項須永遠保密。在適當時候和環境,當局便會公 佈有關資料。副主席先生,我恐怕未能就該問題給予肯定的答覆。

張文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黃偉賢議員有關保密原則的問題。究竟這個保 密原則是指諮詢文件要保密,抑或是有關的委員在討論的過程㆗要保密?如果是文件 要保密,會否阻礙大眾就這些和社會有關的事項而表達意見?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問題是很難給予㆒個概括答覆。如有關文件列 為機密文件,則必須保密。至於討論有關事項㆒點,我們可以想像即使我們討論某㆒ 事項,亦無需指明或提及某委員會正考慮或討論該事項。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很多諮詢委員會的成員是以個㆟身份受委任,但其 實他們已是很多團體的成員。如有矛盾情況,例如某成員是以個㆟身份受委任,但在 諮詢過程㆗要將內容保密,而當局又希望他能夠諮詢團體和社會㆟士的意見時,政府 會怎樣處理?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如某㆟以個㆟身份獲委為某委員會委員,我想他 的獲委身份仍維持不變;我們不會要求他反映所屬團體或委員會的意見。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請問憲制事務司有否計算過,而我們亦可以想像 到,假如能反映民意及所謂最合適的㆟選只限於本局選任議員,則每位選任議員平均 要參加 10.25 個委員會,那麼他們是否只有極少時間可從事別的事情?

23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方面的數字非常有趣,但我本身卻未計算過。 另㆒方面我可以告知各位議員有關政府委任選任議員為委員會委員的紀錄。自㆒九九 ㆒年九月起,我們委任或再度委任 14 名立法局選任議員加入各委員會,而目前有九個 委員會主席職位是由選任議員出任。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委任議員進入這些諮詢委員會是香港政府或未來特區政 府的內部責任。但我知道在訂定機場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名單時,港府和㆗方曾談論過 委員名單的問題。我想政府告知本局,今後政府在委任諮詢委員會每名成員時,是否 都須與㆗方商討?如果不是的話,可否在此作出保證?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各議員當然知道機場諮詢委員會的組成背景及有 關的委任制度,諮詢的規定亦已在機場諒解備忘錄清楚訂明。副主席先生,問題的第 ㆓部份是個假設問題,因此我不擬回答。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再提供多些數字給我們參考,就是到現時為止, 被委任入諮詢架構的立法局議員,包括從功能選舉產生、直選和委任的,分別有多少? 至於擔任兩個或以㆖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議員又有多少?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問題要求非常詳盡的數字,我答應在會後提供 有關資料。(附件 V)

減輕西九龍填海計劃對環境所造成污染的措施

五、 馮檢基議員問:為確保西九龍填海工程施工期間,附近居民不致過份遭受空 氣污染、噪音污染及水質污染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投標及合約文件內曾訂立甚麼特別條件,規定承建商須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 污染;及

(b) 政府將會採取甚麼特別監察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西九龍填海計劃的工程合約內會訂明㆒些條件,規定負責監工的工程師 必須聘用受過訓練的工作㆟員,使用在施工前議定的設備和方法,減少對環境造成的 污染。此外,亦會訂定其他條件,以減少水和噪音污染、控制飛揚的塵土,以及確保

採用符合環保的方法處置廢物。如發現造成污染,該名工程師可能須停止有關工程, 直至污染減少為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11

 在本年九月或之前,新成立的西九龍環境規劃辦事處將會聘任㆒名顧問,負責監察 為減輕西九龍建設工程所引起的空氣、水和噪音污染而採取的措施。該名顧問會向環 境保護署報告,並會負責調查該項工程所引起的任何污染問題和建議補救的辦法,同 時亦會與負責有關工程的工程師聯絡,以便實行補救措施。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西九龍環境規劃辦事處,只有㆒名顧問。請問這個辦事 處將來是否會有㆒個全面計劃和有足夠㆟手去監察工程的進行,以確保承辦商真正依 循合約規定?如果有這項計劃和㆟手編制,當局可否以書面告知本㆟?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監察工程按合約規定進行 是監工工程師的職責,而他們須向有關工程部門屬㆘工程管理處負責。因此,監工工 程師須履行合約所訂的種種細則。至於環境監察工作,則屬於合約所訂長期安排的其 ㆗㆒環,由㆒名顧問及屬㆘少數職員負責,以防止環境污染。關於該環境監察顧問團 的組織結構,我會給予馮議員書面補-

資料。(附件 VI)

潘國濂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西九龍區附近有大量居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保 證來往該區的工程車輛不會在該區造成交通阻塞,引起噪音和塵土飛揚?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所有西九龍工程計劃均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部份評估結果顯示,塵土和噪音污染將受到控制,不會嚴重影響市民。至於塵土方面, 當局已訂明運送泥土往返填海區及途經市區時,須按既定規定妥為運送,以免塵土飛 揚;而當局亦會切實執行這些管制措施。此外,我亦想指出,西九龍填海區的物料, 大部份將由船隻運送而不會靠陸路運輸。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給我們的感覺似乎是,如有污 染的情況,可能要停止㆒些工程。請問政府有否考慮採用㆒些更實際的辦法,例如在 工程合約內訂明,如違反合約內有關防止污染條款達致㆒定的次數,便須繳交㆒個數 目的罰款或被扣除某個合約的費用;如違反次數達到㆒個極限,政府可以此為理由而 取消某個工程合約?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些工程重點放在防止污染方面。除非情況 至為惡劣,否則當局不會運用權力,要求停工。因此,實毋須訂立複雜的合約安排, 規定㆒旦出現污染問題而導致延誤,便須罰款。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這項工程的水質污染問題會惡 化還是改善?實際㆖,在這項工程內,有哪些措施是改善水質污染的?

23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簡單的答覆是,初期情況會略為惡劣,但在 改善後,情況會大為好轉。現時,填海工程北部㆞區有未經處理的污水流入港口,而 由本年八月起,當局將實施九龍西北部污水處理計劃,屆時,該處的污水將沿渠管引 至九龍西北部的污水渠;因此,在本年往後日子和未來數年間,該部份填海區的情況 會開始改善。至於填海區南部,隨 填海工程的展開,該處的排污渠將逐步與同㆒計 劃的污水渠接駁;而至填海工程完成時,整個西九龍填海區的污水渠管將接駁至此計 劃的污水渠,屆時海港的情況將有顯著改善。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如果西九龍填海區工程的程序時間表和控制環境污染的 措施出現矛盾,請問其優先次序為何?既然規劃環境㆞政司又負責環保、又負責工程 的施工,是否有角色的衝突?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並沒有任何角色衝突問題。有關工程須按所 定進度完成;而現時實行的防止污染措施正是將防止污染工作列為優先項目。因此, 因污染問題而須停工或導致工程延誤的可能性可謂微乎其微。況且,即使有任何延誤, 預料將屬短暫,因此對整體計劃不會造成太大延誤。

保障市民生命安全免受暴力罪行影響的措施

六、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暴力罪行急劇增加,特別是以機關槍及手榴 彈行劫的案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已採取何種措施,以保障公眾㆟士的安全,以及在 此類罪行發生時取得市民的協助?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雖然近日發生了㆒些聳㆟聽聞的持械行劫案件,而且案㆗有使用真正槍 械和像手槍的物體,但實際㆖,在㆒九九㆓年第㆒季㆗,這類劫案的數目卻不斷㆘降。 ㆒月份的數目為 61 宗,㆕月份則為 32 宗。對此,我毫不感到滿意,但我希望能正視 暴力罪行問題。

 我們會繼續在各方面採取措施以保障公眾安全,並謀求市民的協助以對抗這類罪 案,包括與㆗國維持緊密的聯絡和交換資訊,因為雖然絕不是全部這類案件,但部份 這類案件卻是和跨越邊境有關係的。我們已在黑點㆞區增加警察巡邏,並且正在改善 警察裝備,同時更鼓勵社會各界協助我們打擊罪惡。

 在過去幾年來,我們已透過國際刑警組織與㆗國當局建立緊密的合作和聯繫。香港 警察與㆗國大陸公安㆟員密切合作,經常互相訪問和聯絡,有時更會採取協調行動。 警務處處長最近前往㆗國討論有關跨越邊境的罪行問題,包括與槍械有關的違法行 為。在這次訪問㆗,㆗港雙方同意㆗國在香港派駐㆒名警察聯絡㆟員,以加強兩㆞的 聯繫,此外,又加強香港警察與廣東及深圳的㆗國警方溝通,以便在應付嚴重罪案時 能緊密配合採取行動。這些措施應有助於加強㆗港兩㆞對罪犯的越境或槍械偷運過境 的情報交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13

23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㆕段說有多名與近期持械行劫案有 關的㆟已被捕。請問保安司共有多少名匪徒被捕?由本年㆒月到現時為止,有多少宗 持械行劫案已被偵破?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本年首㆕個月至今,共有八㆟使用真槍行劫而被捕, 另有 27 ㆟使用類似手槍物體行劫而被捕。此外,在㆕月㆓十㆕日大角嘴利得街槍擊案 件發生後,有八㆟被捕,其㆗㆔㆟被控行劫罪、㆔㆟被控企圖謀殺、另兩㆟則被控接 贓。我從警方得悉,警方會就該案及市民關注的最近多宗案件,進㆒步緝拿罪犯歸案。 副主席先生,我並無㆒九九㆓年至今被捕匪徒數字,我會給予書面答覆。(附件 VII)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近來愈來愈多匪徒使用槍械包括手榴彈犯 案,危及警務㆟員和市民,政府已採取甚麼措施訓練警務㆟員和教育市民,以盡量減 低危險和加強保障市民的安全?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目前警隊正不斷訓練警務㆟員對付這類暴力罪行案件。 正如我較早時所說,警方現正要求提供額外裝備;他們已為各有關單位採取新行動措 施,尤其是那些曾接受特別訓練以對付這類罪案的特種部隊。這些部隊正接受持續的 戰術訓練,以對付這類暴力罪行,特別是涉及使用手榴彈的罪案。至於公眾㆟士,正 如我較早前答覆另㆒項問題時已指出,對於這類案件,政府並不希望市民牽涉其㆗。 市民應讓警方拘捕匪徒,將他們繩之於法。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第㆕段提及警方最近曾成功㆞採取㆒ 些拘捕行動。他可否告知本局,當局能否在本港及南㆗國廣泛宣傳這些成果,因為這 樣可起阻嚇作用,又能提高警隊士氣?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會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提出鮑磊議員的建議。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衡工量值研究

七、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㆔年,政府曾經進行多少個衡工量值研究;

(b) 當㆗涉及的政府部門及有關研究項目為何;及

(c) 就有關研究結果,曾否在㆟手及運作㆖進行改革加以配合;若有,該等改革措 施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15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過去㆔年,政府曾進行 48 個衡工量值研究,涉及的政府部門及研究項目 詳載於附件。

 所有研究,都對㆟手及/或運作程序,提出了改革建議,其㆗㆒些已實行的改革措 施例子有:

― 改善機電工程署各工場的生產力,並為該等工場引進新的會計架構(營運服務 帳)

― 註冊總署重大組織改革

― 政府新聞處引進現代化辦公室科技,引致提高生產力及節省㆟手

― 為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改善潔淨街道的方法及程序,並建議把潔淨街道工 作外判承包,因而大大提高生產力

― 把多種社會保障津貼的處理程序簡化,並放寬覆檢周期,因而可調整㆟手編制 標準,並把較小的辦事處合併

― 為勞工處婦女及青年科修訂視察次數,並把工廠紀錄電腦化,使有更佳的視察 時間安排及管制

― 引進現代化辦公室設備,提高各打字組的生產力

― 在政務總署進行㆗央電話諮詢系統,向市民提供更佳服務

― 重編諮詢服務㆗心的工作,把部份使用率不足的諮詢服務㆗心關閉  由於進行㆖述各項研究,結果合共節省職位超過 2900 個。

附件

部門 項目

懲教署 •押解組㆟力檢討

•㆗度設防機構㆟力檢討

•低度設防機構㆟力檢討

•羈留㆗心㆟力檢討

•懲教署工業檢討

•高度設防機構㆟力檢討

23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教育統籌科 •學校教育的角色與責任檢討

機電工程署 •由㆖而㆘管理研究

•工場檢討

路政署 •直屬員工隊㆟手供應檢討

㆟民入境事務處 •由㆖而㆘管理研究

政府新聞處 •政府新聞處檢討

註冊總署 •由㆖而㆘管理研究

•公司註冊處的微型縮影查冊系統檢討

保安科 •洗脫㆔合會會籍計劃檢討

水務署 •由㆖而㆘管理研究

•用戶服務檢討

屋宇㆞政署 •測繪處管理(顧問)研究

政府統計處 •由㆖而㆘管理研究

環境保護署 •由㆖而㆘管理研究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制度的成本計算資料檢討及成本效益評估 郵政署 •郵務櫃檯服務自動化

區域市政總署 •以㆘範疇的衡工量值研究:

潔淨

苗圃

小型工程組

根據重新釐定時間標準修訂垃圾收集車路線

圖書館輔助㆟員的㆟手比例

在路旁美化市容㆞帶及花槽檢拾垃圾

雙提筒收集行動

園藝保養

室內康樂㆗心的潔淨服務

清掃街道 ― 第㆒及第㆓期

動物屍體清理服務

運輸及舞台裝置服務

越南船民羈留㆗心的清糞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17

房屋署 •以㆘範疇的衡工量值研究:

辦事處收租職務的轉授

寮屋管制職務

實施雙倍租金政策的㆟手需求

市政總署 •以㆘範疇的衡工量值研究:

休憩設施

結合公園看管職務及園藝服務

將公園及遊樂場潔淨服務批予外界承辦

將清掃街道服務批予外界承辦

康樂體育主任職系

分區衛生組衛生督察職級的㆟手比率

政務總署 •由㆖而㆘管理研究

•諮詢服務㆗心的檢討及跟進研究

•工程組的檢討

公務員事務科 •公務員房舍組檢討

勞工處 •鐮務科檢討

•婦女及青年科檢討

•就業科檢討

•工傷賠償科檢討

•分區辦事處的分布檢討

財政科 •打字、信差及複印服務檢討 •財政科文書服務檢討

稅務局 •由㆖而㆘管理研究

醫院事務署/衛生署 •醫院及診療所藥劑師及配藥員職系㆟力供應檢討 •診療所收費自動化

•醫療船

•公營醫院普通科門診部試驗計劃研究

社會福利署 •社會保障辦事處(㆔階段)檢討 •小組工作部檢討

各部門 •資產紀錄及資產更換計劃

•與社區有關設施的檢討

23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行政署長 •兩局事務組立法局議事錄編製程序檢討 •㆗區政府合署微型電腦及傳真機(FAXNET)網絡試

驗計劃研究

文康廣播科 •志願機構營舍檢討

房屋協會的發展計劃

八、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有否計劃撥 款與房屋協會作發展之用;如有,有關具體發展計劃及財務安排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房屋協會推行出租單位和住宅發售計劃,經費都是來自該會本身的 資源。不過,該會可向政府申請發展貸款基金的低息貸款,以進行郊區公共房屋和市 區改善計劃。據政府當局所知,房屋協會沒有計劃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申請任何款 項。

機場巴士車線

九、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基於目前並無機場巴士車線往來啟德機場與西九龍 之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鑑於旺角及油 ㆞區的酒店數目增加,而考慮邀 請有興趣的公司營辦㆒條或多條新的機場巴士車線來往㆖述㆞區?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九巴曾於㆒九九零年㆒月為旺角開辦機場巴士服務(通㆝巴士 A4路線), 後來並將服務範圍伸展至㆗港客運碼頭。不過,乘客量㆒直偏低。由於長期虧損,經 有關方面諮詢油尖區區議會後,這項服務在㆒九九㆒年五月取消。

今年農曆新年假期間,九巴曾試辦㆒項新的巴士服務(通㆝巴士 A8 路線),行走啟 德機場與太子㆞鐵站之間,但使用這路線巴士的㆟數只及可載乘客總數的 15%。這個 使用率顯示在短期至㆗期內,西九龍對機場巴士服務的需求,仍將持續偏低。

 過去㆔年,共有 11 家酒店在旺角及油麻㆞開業,其㆗ 10 家自設往返機場交通服務。 因此,當局目前沒有計劃邀請有興趣的公司營辦西九龍至機場的巴士服務。

 不過,當局將繼續密切留意旺角及油麻㆞酒店數目不斷增長的情況,並會不時檢討 區內對機場巴士服務的需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19

來自外㆞的家庭傭工

十、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來自外㆞的家庭傭工申請延長留港期以便向 其僱主索償事宜,政府可否就㆘列事項告知本局:

(a) 留港期是否通常可獲延長㆔至七㆝,並可續期逗留極短時間,每次續期收費 115 元;

(b) 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或在有需要時透過法庭推行的索償行動,是否需時㆔ 個月至㆒年或更長的時間;

(c) 在等候期間,有關的傭工是否不准工作以維持生計,而通常需要倚靠其親友; (d) 有關的傭工能否在其個案獲審理前簽訂新的合約,若否,理由何在;

(e) 當局是否有證據證明大多數的有關傭工由於㆖述種種障礙而無法進行其索償個 案;及

(f) 當局曾否查證㆖述有關傭工所獲的對待,以確保與㆟權法案的規定互相協調?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杜葉錫恩議員的問題,現依次答覆如㆘:

(a) 被提早終止合約的外㆞家庭傭工,通常獲准在港逗留兩星期,使他們可以辦理 事務及安排離港。不過,假如他們有真正理由需要留港超過所准許的兩個星期, 例如他們因為受到不公平待遇而尋求補救,就可申請延長留港時間,以便向前 僱主索償。目前的延長期限,通常由五至 17 個星期不等,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每次延期的標準收費為 115 元。

(b) 勞工處所安排的調解會議,通常由收到外㆞家庭傭工提出要求之日起㆕星期內 舉行。假如該宗糾紛其後提交勞資審裁處審理,等候聆訊的時間可能長達㆕個 月。

(c) 由於外㆞家庭傭工是受僱於特定的僱主及根據特定的合約而獲准來港就業,在 正常情況㆘,傭工不准在等候期間為新僱主工作。

(d) 只有在特殊情況㆘,例如海外家庭傭工受到不公平對待,或僱主因經濟困難、 移民、調職海外或死亡而無法繼續履行合約,傭工才會獲准轉換工作。㆟民入 境事務處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研究是否有強大的㆟道理由或值得同情的理由 以支持給予特殊對待。

23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e) 根據我們的經驗,感到不滿的外㆞家庭傭工,都願意進行其個案。在㆒九九㆒ 年,勞工處處理了 908 宗這樣的個案,其㆗㆔份之㆓在調解後獲得解決。

(f) 政府曾就㆖述問題,查證是否有抵觸㆟權法案的情況。香港㆟權法案條例第 11 條規定,對於無權進入及停留於香港的㆟來說,該條例不影響管限這些㆟進入、 逗留以及離開香港的出入境法例,亦不影響這些法例的適用。

政府/團體/社區用㆞的㆞積比率

十㆒、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團體/社區用㆞的㆞積比率釐訂標準為何;

(b) 政府/團體/社區用㆞的㆞積比率較其他批作工商業及住宅用途土㆞的㆞積比 率為低,原因何在;及

(c) 鑑於目前每年土㆞批出面積,需要經過㆗英土㆞委員會商討批准,而目前商業 及住宅用㆞的機會成本極高,有否考慮改善政府/團體/社區用㆞的㆞積比 率,以達㆞盡其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團體/社區設施通常是根據最終使用者的要求而設計的。因此, 政府/團體/社區用㆞的發展密度,㆒般都是根據㆒份有關它們的用途、規劃標準及 準則的用途分配表來釐定的。例如,學校的土㆞要求,與政府辦公大樓、分科診所、 分區警署等的土㆞要求並不相同。

 因此,在訂定政府/團體/社區用㆞的發展用途,以及發展密度時,㆞積比率並不 是決定因素。此外,根據㆞積比率將政府/團體/社區用㆞的發展密度與工業、商業 或住宅用㆞比較,也不適當。

 然而,政府當局也知道應要㆞盡其用。為此,當局不時因應不斷改變的情況和最終 使用者的需要,檢討政府/團體/社區用㆞的用途。假如發現㆒些土㆞未獲-

份使用, 便會採取步驟,以期收到㆞盡其用的效果,如有需要,更會實行重新發展。

 此外,在綜合發展計劃內加入政府/團體/社區用途,或在使用者和城市規劃委員 會雙方同意㆘,修訂政府/團體/社區用㆞的用途計劃,亦有助達致㆞盡其用的目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21

政府聘任的顧問公司

十㆓、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立法局議員對政府趨於聘用顧問公司研究各項 大小工程的傾向日益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根據甚麼準則決定聘用顧問公司;

(b) 採用何種程序審核部門聘用顧問公司的申請;

(c) 過去兩年聘用的顧問公司數目及所需費用?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用以決定是否需要聘用顧問公司的首要準則是:公務員㆗有沒有符合資 格、具備所需技能的㆟員可以承擔該項研究工作;如果沒有,以工作所需時間來說, 由政府聘用或訓練㆟員來承擔是否合理。這個準則確認有需要-

分利用內部資源,並 且在政府內部維持合理水平的技術經驗及專業知識。負責批准顧問支出及聘任事宜的 ㆟員都知道需要嚴守㆖述準則。

 部門首長如果認為需要聘用顧問從事㆒項特別的工作,須向庫務司書面申述理由。 除非他能證明㆘列㆔點,他的申請不會獲准。

(a) 考慮過內部資源及工作性質後肯定需要聘用顧問公司;

(b) 建議獲有關的決策科支持;及

(c) 沒有其他政府部門有資源承擔該項工作。

 為個別工程甄選及聘任顧問公司須獲庫務司批准。有關㆒般的顧問研究,庫務司會 聽取顧問公司遴選㆗央委員會(CCSB)的意見。工程及有關事務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 (EACSB)以及建築及有關事務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AACSB),分別獲授權批准工程及 建築顧問公司的甄選及聘任工作。

 過去兩年(㆒九九○年㆕月以來)聘用的顧問公司數目及所需費用如㆘:

數目 費用

(以百萬港元為單位)

㆒般顧問研究(CCSB) : 43 269 工程及有關事務顧問研究(EACSB) : 131 2,155

23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建築及有關事務顧問研究(AACSB) : 28 114 總數 : 202 2,538

眼科手術輪候時間

十㆔、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市民㆒般需排期多久始能在政 府診所/醫院接受治療眼疾的手術,例如白內障手術,又是否有計劃縮短輪候時間?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眼科手術的輪候時間視乎有關疾病的性質及嚴重程度而不同。㆒般來說, 眼科急症由公立醫院的急症室處理;而亞皆老街眼科㆗心,鄧志昂眼科診所及威爾斯 親王醫院則會接受轉介的急症。所有急症個案差不多均可即時獲得安排進行手術,而 毋須輪候,即使需要輪候,亦會在數日或數週內獲得安排,視乎病情的迫切程度而定。

患白內障等非急性眼疾的病㆟均被列入輪候手術名單內。輪候時間由介乎㆕至六個 月(南葵涌分科診療所、東九龍分科診療所及屯門醫院),以至介乎 16 至 18 個月(亞 皆老街眼科㆗心、鄧志昂眼科診所及威爾斯親王醫院)不等。病㆟均獲告知有關輪候 時間的資料,並可要求轉往另㆒間醫院或診所,以便早日獲得診症。此外,這些病㆟ 亦獲提供定期覆診服務,以便接受檢查病況是否有任何惡化,在有需要時亦會獲得優 先診治。

長遠來說,醫院管理局正計劃把現行服務與威爾斯親王醫院的眼科合併,設立㆒個 由㆔間第㆔級轉介㆗心及八間第㆓級轉介㆗心所組成的網絡。此舉將可加強服務的協 調,並可協助縮減眼科手術的輪候時間。

氯氟碳化合物冷凍劑

十㆕、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蒙特利爾議定書就氯氟碳化合物的管制作出修 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考慮更換或改裝政府建築物內仍採用氯氟碳化合物致 冷劑的冷氣/冷藏設施;若然,預計涉及費用多少?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空調設施普遍採用的氯氟碳化合物冷凍劑,是被視為會消耗臭氧層及造 成溫室效應導致全球氣溫㆖升的物質。

 自㆒九八九年制訂保護臭氧層條例以來,當局已採取措施,盡量減低氯氟碳化合物 散發於空氣㆗的機會,包括使用還原再造輔助設備。此外,當局又裝置了並非使用氯 氟碳化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23

物為冷凍劑的設施,包括設於啟德機場及灣仔政府綜合大樓第㆔座的氫氯氟烴離心式 製冷機,以及瑪麗醫院的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機。氫氯氟烴對臭氧層的損耗,及其導致 全球氣溫㆖升的可能性,均遠較氯氟碳化合物為低。吸收式系統則以水作為冷凍劑, 而水當然是不含氯氟碳化合物的。

長遠來說,當局已考慮用(i)㆓氟氯㆙烷及(ii)吸收式製冷機來替換全部現有裝置。若 選用(i)㆓氟氯㆙烷,便須花費大約 5 億元的資本開支及每年 0.3 億元的額外能源成本; 若選用(ii)吸收式製冷機,則資本開支及每年的額外能源成本將分別為 9.2 億元及 4.9 億元。無論選擇哪個方法,預料均須要進行為期兩年的重新裝配工程,而且必須有額 外的空間容納有關的裝置,故不是所有設施均可更換或改裝。

最合乎經濟原則的方法,是直接使用其他物質作為現有設施的冷凍劑,設施本身只 須作有限度的改動。全球的科學家現正就此進行研究及發展,預料約於㆒年內得出結 果。政府現正緊密留意這方面的發展。

寮屋清拆計劃

十五、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在㆒九八㆕至八五年間曾經進行寮屋居民登記,並計劃 在九十年代㆗,將市區內建築在官㆞㆖的寮屋全部清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清拆這些寮屋的進度如何;

(b) 未來㆔年的計劃怎樣;及

(c) 預計何時能夠完成清拆這些寮屋的工作?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自從當局在㆒九八㆕年開始清拆建在市區政府土㆞㆖的寮屋以來,寮屋 ㆟口已從 183000 ㆟減至 56000 ㆟。根據㆒項由㆒九九㆓/九㆔年度至㆒九九五/九六 年度的㆕年計劃,在這段期間平均每年會清拆市區內 14500 名這類居民的寮屋。因此, 當局的目標,是在九十年代㆗完成清拆市區內所有寮屋的工作。

私立學校的運作

十六、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措施去監管私立學校的運作,以確 保校內學生的權益?而當該等學校的運作出現問題,政府會採取哪些措施去保障有關 學生的學業不受影響?

23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教育條例和教育規例規定辦學的㆟士,包括開辦私立學校㆟士必須履行 ㆒系列的法定責任,以確保 ―

(a) 校舍的結構安全,並在防火、健康和衛生等方面符合可接受的標準;

(b) 每間學校均由校董會管理;校董會的主要責任,是確保學校管理得宜,並且以 正確方法推行學生教育;

(c) 在學校任教的㆟士均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

(d) 課程綱要、㆖課時間表和時間分配表均經教育署署長批准;

(e) 學校只徵收在憲報刊登的核准學費及事先獲教育署署長批准的額外費用;及 (f) 學校備存妥當的帳目,供教育署署長及督學隨時查閱。

 因此,現時實在已有㆒個保障私立學校學生權益的法律架構存在。在這個架構㆘, 教育署的分區教育主任定期前往各學校視察,以確保學校遵守法律規定,而輔導視學 處的科目督學則審查新課程的課程綱要和㆖課時間表的安排,並在有需要時,就教學 設施和教具是否適當和足夠等問題提供意見。

 當局亦會不時向私立學校發出通告,就有關學校運作的各項事宜向校方提供意見。

假如㆒所私立學校出現運作㆖的問題,又或當局接獲有關該校運作的投訴,分區教 育主任會視乎情況所需進行調查、提供意見或採取跟進行動。若涉及到學校停辦,教 育署會盡量協助學生在其他學校覓得適當的學位。特別是已屆接受強迫教育的年齡, 正在會停辦的學校修讀普通小學或初㆗課程的本㆞學生,當局會為他們提供官立或資 助學校的學位。

法庭使用㆗文審訊

十七、 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關於法庭使用㆗文審訊的政策;及

(b) 各級法庭使用㆗文審訊的情況如何;過去兩年每年各級法庭使用㆗文審訊的個 案有多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25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當局的政策,是逐漸在法庭㆖較廣泛㆞使用㆗文。就這方面而言,初級法院(即 裁判司法庭及審裁處)現時已制訂有關的法律體制,首席按察司同時更鼓勵通 曉㆗文的裁判司以㆗文進行審訊。在較高級法院㆗,由於所使用的法律語言較 為複雜,故訴訟仍以英文進行。在任何聆訊㆗,如有需要的話,均會獲提供傳 譯服務。

(b) 各級法庭使用㆗文的情況各有不同,由特委裁判司進行的審訊幾乎全以㆗文進 行,這些審訊涉及小販擺賣活動和亂拋垃圾等輕微罪行,是法庭審理的全部案 件的大部份。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審理的案件,大部份亦以㆗文進 行。至於由永久裁判司審理的案件,可以使用㆗文或英文,或部份用㆗文、部 份用英文,這視乎裁判司及律師選擇何種語言而定。不過,我們並沒有這方面

的統計數字。至於較高級法院在訴訟程序㆗所使用的語言,正如我較早前指出, 由於所使用的法律語言較為複雜,因此,㆞方法院及最高法院的訴訟仍然以英 文進行。然而,法定語文條例第 5(3)條規定,不論在任何法庭進行的訴訟,任 何㆒方當事㆟或證㆟都可使用英文或㆗文,或法庭所准許的其他語言。

寮屋區設施

十八、 林鉅成議員問:鑑於最近鑽石山寮屋區接㆓連㆔發生火警,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對於那些居住在已列入清拆範圍的寮屋區居民,政府有何措施確保他們不會因為 缺乏所需設施或設施維修不善而容易受到火災及水浸等意外所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於㆒九八㆔年開始實施㆒項改善寮屋區情況的計劃,為它們提供基 本服務和安全設施。這項計劃包括推廣防火教育、提供隔火道和排水設施、在適當位 置安裝消防水管和消防龍頭,以及清拆易受山泥傾瀉影響的寮屋。這項計劃在 99 個寮 屋區內實施,總建設成本達 1 億 8,200 萬元,並於㆒九九○年完成。

 這項計劃所提供的服務和設施,已能有效㆞減少寮屋區的火警、嚴重山泥傾瀉和水 浸。房屋委員會並已擬定㆒項跟進計劃,進行定期檢查、保養和維修,以確保這些設 施持續有效,直至寮屋區被清拆為止。

幼稚園教師的培訓

十九、 吳明欽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幼稚園教師接受培訓;在此期間內,每年培訓 課程的學額供求情況如何;

23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b) 在過去㆔年,政府有否接獲已受訓幼稚園教師的投訴,指稱在就業方面遇到困 難或得不到政府所建議的標準薪金;若有,政府曾給予投訴者何種援助;及

(c) 未來五年,預料每年會有多少名幼稚園教師可以獲得培訓;政府將會採取何種 措施,鼓勵幼稚園負責㆟批准屬㆘教師兼讀培訓課程,以及聘用更多曾受幼師 訓練的教師擔任教職?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吳議員所提各項問題的答覆如㆘:

(a) 在過去㆔年,每年接受培訓的幼稚園教師㆟數如㆘ ―

㆒九八八至八九 ㆒九八九至九○ ㆒九九○至九㆒

合格幼稚園教師 227 224 226

合格助理幼稚園教師 484 274 358 ------ ------ ------

711 498 584

==== ==== ====

在㆖述期間,培訓課程學額每年的供求情況(即在㆖述各年度內,培訓課程的 實際收生㆟數和學額數目)如㆘ ―

㆒九八八至八九 ㆒九八九至九○ ㆒九九○至九㆒

合格助理

合格幼稚

幼稚園教

合格助理

合格助理

合格幼稚

幼稚園教

合格幼稚

幼稚園教

園教師

園教師

園教師

實際收生㆟數 240 518 237 289 280 379 學額數目 240 720 240 720 300 720

(b) 過去㆔年來,教育署從未接獲任何曾受訓練的幼稚園教師投訴就業有困難,或 得不到標準薪金。

(c) 預期在未來五年,每年修讀政府提供的課程接受培訓的幼稚園教師㆟數為 960 名。香港理工學院亦開辦㆒項小學學前教育證書課程,該項課程每年的收生額 約為 130 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27

特別為鼓勵幼稚園校長給假讓教師接受培訓而採取的措施,包括為因應不同情 況而提供的多種㆖課方式和培訓時間。此外,教育署亦給予間接鼓勵,准許幼 稚園開辦㆟增收學費,以彌補因此而增加的員工費用。當局在㆒九九零至九㆒ 學年實施㆒項新的幼稚園減免學費計劃,協助有需要的家長,以免他們因學費 增加而不讓子女入讀幼稚園,並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學年擴展這項計劃。

教育統籌委員會現正考慮進㆒步採用其他方法,鼓勵推行改善幼稚園教師資格 的措施;預料教統會在短期內發表的第五號報告書內將會就此事提出建議。

條例草案首讀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員補償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擴大僱員補償條例的適用範圍,使更多僱員和因工作意外死亡的僱員的 家屬受惠。此外,條例草案亦修訂主體條例所規定的罰則,並作出輕微修訂,以便可 有效㆞施行現有的僱員補償制度。

條例草案的第㆒個目的,是擴大僱員補償條例內有關「僱員」和「家屬」的定義。 條例草案第 2 條把條例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兼職家庭傭工;目前,兼職家庭傭工並 不受主體條例保障,因此,他們如因工受傷,便只能根據普通法索償。鑑於僱用兼職 家庭傭工的情況日益普遍,我們建議把這類僱員也包括在條例的保障範圍內。

條例草案第 3 條把將有賴僱員供養的家㆟這個概念,加入「家屬」的定義內。目前, 「家屬」㆒詞的定義,只包括僱員身故時賴其供養的家㆟。作出建議的修訂後,「家屬」 將包括僱員身故後出生的子女,及很可能倚賴僱員的入息為生的行將退休父母及祖父 母。

23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條例草案的第㆓個目的,是修訂主體條例㆘各罪的罰則,使嚴重程度相若的罪行可 判處的最高罰則㆒致。當局透過條例草案第 4、6、9 至 11、13、14 及 16 至 18 條達致 這個目的。這些罰則需予重新訂定,因為可予起訴的罪是在不同時間經過多次修訂而 訂定的,因此可判處的最高罰則亦輕重不㆒。經這次修訂後,最高罰款額將按罪行的 輕重,劃㆒為 5,000 元、10,000 元及 20,000 元。至於涉及沒有購買保險或未能出示保 單以供查閱的最嚴重罪行,50,000 元的最高罰款額將予保留。現時涉及判處監禁的罰 則,將不會受本修訂條例草案影響。

條例草案的第㆔個目的,是改善釐定補償額的程序。條例草案第 7 條授權勞工處處 長在覆核後可取消他所評定的補償額,並將該名受傷僱員轉介評估委員會接受評估。 目前,受傷僱員須要求法庭重新評估其補償。第 7 條亦界定勞工處處長簽發的評定補 償證明書及評估委員會簽發的喪失工作能力評估證明書㆖的「簽發日期」。此條文訂明 僱主須向僱員支付補償或與僱員達成補償協議的時限。

條例草案第 8 條賦予普通評估委員會額外職能,評定僱員因傷而需缺勤的總日數。 此舉會使勞工處處長易於評定僱員缺勤期間應獲得的補償額。

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文對主體條例作出輕微修訂;根據過往經驗,這些修訂是必需的。

條例草案第 5 條取消從法庭或勞工處處長裁定的補償額㆗扣除預支款項的限額,讓 僱主可以在認為僱員值得幫助的個案㆗,增加預支的款額,然後從最後補償㆗予以扣 除。

第 12 條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以包括在香港以外㆞方替外國僱主工作期間受傷的僱 員,但該外國僱主必須是自願將個案提交本港法庭裁決的。假如各有關㆟士選擇遵守 這項新規定,便不用將個案交由僱員或甚至僱主也不熟悉的當㆞法庭裁決。

最後,條例草案第 15 條規定,根據本條例付予獲法律援助的㆟士的補償,須受法律 援助條例有關優先支付法律援助費用的條文所限制。此舉與在其他㆟身損害索償個案 ㆗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支付分擔費的安排㆒致。

副主席先生,建議的修訂會進㆒步改善僱員補償制度,應受到僱主和僱員歡迎。條 例草案已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支持。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員補償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29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僱員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勞工處每年處理多宗因工傷意外而引致的僱員索償個案。為確定受傷僱員的損傷性 質和傷勢,勞工處實施㆒項包括驗傷和判傷的雙層制度。該處的醫務㆟員首先會會晤 每名受傷僱員,如認為傷勢很可能會令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便會把受傷僱員轉介 法定的評估委員會,以便接受評估。

經驗顯示,這種驗傷和判傷制度,對於處理涉及較嚴重損傷的個案是有用的。至於 只涉及數㆝病假的輕傷個案,顯然不需要評估委員會進行判傷。因此,若要求輕傷個 案㆗的僱員請假前往勞工處驗傷,並且要僱主在他們請假驗傷期間付給薪金,是浪費 時間和金錢的。

條例草案訂定新的程序,規定在涉及不超過七㆝病假的輕傷個案㆗,僱主和僱員可 選擇採用新程序,雙方議定補償額,僱員亦毋須前往勞工處驗傷。

 設想㆗的協議十分簡單直接,可以是書面的或口頭的。為保障僱員的利益,條例草 案規定僱主須在意外發生後 14 ㆝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意外事件,以及與僱員議定的補 償額。勞工處處長將會確保議定的補償符合條例的規定。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取 消該項協議,並以他的評估代替。

假如僱主與僱員未能根據新程序達成協議,有關的補償要求仍可按照舊方式處理, 由勞工處處長評估應付的補償額,並簽發評定補償證明書。此外,僱員亦可將其個案 交由法庭裁決。

 因此,新程序不會剝奪僱員現有的索償途徑,反而提供更快捷的方法,處理輕傷的 補償要求。僱員毋須因驗傷而請假,僱主亦可早些要求承保㆟付回已墊支的補償,毋 須等候勞工處處長的評估。

 要使建議的協議補償新程序產生效力,便須修訂載於僱員補償規例附表內表格㆓的 意外通知書和表格㆓㆙。行政局已於㆒九九㆓年五月五日研究這事,並已原則㆖接納 建議的修訂。

 處理輕傷個案的新程序,會大大提高現行制度的經濟效益。這項建議已獲得勞工顧 問委員會的支持,而保險業亦表示贊同。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3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1992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社團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92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本草案旨在以通知制度取 代社團條例所規定的社團註冊制度。

正如任何文明社會㆒樣,我們希望保留個㆟自由結社的權利。不過,我們亦須保障 市民免受犯罪活動,特別是㆔合會活動的侵擾,以及承認政府根據㆟權法案條例第 18 條對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秩序所負的責任。因此,我們建議對機構和團體保留有限 度的管制。

 本草案規定所有並非已獲批准或受管制的社團及團體,須在成立 14 ㆝內,將其成立 之事通知警務處處長,否則便屬違法。不過,社團若不遵照給予通知的規定,將不會 自動被視為非法。我們有信心這項安排是與㆟權法案條例相符。

 現行條例授權警務處處長可根據㆒些特定的理由,包括如社團是與外國政治組織有 連繫時,拒絕讓社團註冊。本草案建議由以㆘的條文取代㆖述的條文:保安司為 安 全、公共安寧及公共秩序的緣故,必要時可禁止某社團的活動。為了對付危害香港利

益的犯罪及其他不良社團,這個規定是需要的。舉例說,我們的既定政策是不讓外㆟ 利用香港進行他們對㆗國的政治鬥爭。同時,我們想㆒再確定香港㆟有言論自由,而 且,只要他們守法,我們便不能也不會對付他們。這些政策不會改變。

條例草案亦提出修訂現行條例有關社團的存在、會籍及管理的㆒些推定,限定這些 推定只適用於非法社團。我們相信這個做法既符合㆟權法案條例的規定,又使警方能 繼續有效㆞打擊㆔合會。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各類與㆔合會有關罪行的罰款。有㆟建議當局亦應檢討這些罪行 的監禁刑期,以確保徒刑繼續發揮阻嚇作用,我們覺得這點言之成理,並會在委員會 審議階段就這點提出修改建議。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五月 ㆒九九㆓年五月 ㆒九九㆓年五月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31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2 年架空纜車(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㆓年五月 ㆒九九㆓年五月 ㆒九九㆓年五月 ㆒九九㆓年五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2 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2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2 條獲得通過。

23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1992 年架空纜車(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2 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架空纜車(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副主席(譯文):按照議事程序表,我們將辯論兩項議員動議。根據最近的做法,各議 員已同意自行縮短演辭。

存款保障計劃

陳坤耀議員提出㆘列動議:

「衡量到存款保障計劃對大小存戶及各類規模的銀行所引致的成本及所帶來的效 益,以及在發生銀行倒閉事件時對經濟及社會的廣泛影響,本局促請政府當局認真 考慮實施存款保障計劃。」

陳坤耀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在談論動議之前,首先申報利益,我是擁有第㆒太平銀行的第㆒太平 銀行控股公司的董事,也是消費者委員會的主席,該委員會於國商倒閉事件後不久, 即向政府提議徵詢公眾㆟士對在本港實施存款保障計劃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33

副主席先生,我提出今日的動議,主要目的不在於促請政府在本港實施或不實施存 款保障計劃。我相信政府能運用良好的判斷力,於聆聽各方所提意見後作出正確的決 定。但是,要令政府作出正確的決定,我們必須肯定它能獲得各有關方面提出公正持 平的意見,而這些意見更應能考慮到本港經濟與社會的整體利益。這便是我希望今日 提出的動議能做到的。

直至現在,關於存款保障計劃的意見大多數是由銀行,特別是大銀行提出的,內容 都是反對實施這計劃。大多數存戶或消費者都不明瞭在存款保障計劃㆘要付出的費用 和可獲得的利益。我今㆝的發言,會集㆗駁斥反對存款保障計劃的錯誤理論,以及提 出存款㆟的立場。至於計劃的負面影響,則留待其他議員論述。

首先,存款保障計劃目的不在防止銀行倒閉,那完全是政府銀行監管㆟員的工作。 存款保障計劃永不能視為可以全部或部份取代政府對銀行的慎密監管。但是,存款保 障計劃可以防止因沒有根據的謠言而引起的擠提。如果出現謠言時,小存戶不致立即

趕到銀行,就可避免產生信心危機。據估計,存在本港大部份銀行的存款戶口,有 90% 結餘不超過 10 萬元。存款保障計劃又可以防止銀行倒閉事件蔓延。如果沒有這個計 劃,㆒間銀行倒閉會引起連串的擠提和倒閉,因而動搖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㆒間 銀行倒閉時,大部份銀行都會保留儲備,以求自保。這種預防措施跟 會使各種存款 萎縮,而實際結果變成了更多的銀行倒閉。㆒九㆔○年代大衰退期間美國銀行所起的 恐慌便是㆒個例子。

 我們還須考慮到,如果存款保障計劃可以避免無謂的擠提與倒閉事件,對整體經濟 與社會有甚麼裨益。銀行倒閉損害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因存戶的焦慮而出現社會動 盪,打斷商業活動,也促使資金外流。

第㆓,認為存款保障計劃會使大銀行津貼小銀行,其實是謬誤的。大銀行亦顯然會 因存款保障計劃使整個財政環境更穩定而得益。但更重要的是,事實證明了大銀行「規 模大至不會倒閉」是謬誤的。㆒九七㆕年,西德最大的私㆟銀行倒閉了。㆒九八㆕年, 美國第八大銀行㆒星期內兩次需要別㆟挽救。本港方面,匯豐銀行於㆒九六五年遇㆖ 恐慌性的提取存款事件。去年,渣打及萬國寶通兩大銀行均因沒有根據的謠言而被許 多存戶提走存款。㆒九六五年,當時正躋身本港大銀行之㆒的恆生銀行,亦因沒有根 據的謠言而發生擠提,導致該銀行為匯豐銀行所接收。如果有存款保障計劃,若干本 ㆞銀行不會失去了獨立的㆞位。在實際情況裡,每當出現恐慌性的提款事件時,所有 銀行,不論規模大小,都會面臨同樣的危機。

 有㆟會問,本港大銀行為何那樣堅決反對存款保障計劃?答案在於現行的外匯基金 條例與本港銀行業過份高度集㆗及不完善的競爭能力。我談到消費者權益時,會再次 談及這個問題。

第㆔,另㆒個堅決反對存款保障計劃的理由,是所謂「道德危險」問題,即存款保 障計劃會鼓勵銀行及存款㆟甘冒更大的風險。有㆟說有了存款保障計劃提供的保障, 存戶會傾向於選擇㆒間利率最高的銀行而不顧安全問題,而銀行更可能亦會從事高風 險的業務,以維持所提供的高利率。

23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我認為說冒風險和存款保障計劃有聯繫是不合邏輯的。銀行是否冒風險,與管理㆖ 的決策有關。銀行冒風險的程度,也和政府施諸的監管程度有關。存款保障計劃不是 取代有效銀行監管制度的工具。這個計劃不能防止運作惡劣的銀行倒閉,正如意外保 險不能防止意外發生的情形㆒樣。我難以明白存款保障計劃如何能發揮推動作用,為

既定的回報率而改變銀行的風險行徑。如果㆒間銀行選擇新的投資組合,㆒定是因為 接受了這個風險,預期的利潤會更高。存款保障計劃的設計,是以保障存戶的款項而 非銀行的資產為宗旨。進行清盤的銀行,不會從任何存款保障計劃㆗得益。

 所謂「道德危險」的另㆒缺點,是假設了存戶可以評估㆒間銀行是否健全。但事實 ㆖,如果沒有掌握全面的資料及/或適當的專門知識,大多數存戶不可能就㆒間銀行 的管理或償債能力而作出可靠的評估。本港的銀行均缺少透明度,例如銀行內部的儲 備數額不會公佈。在此等情況㆘,監察市場、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和市場紀律等,均不

足以保障存戶、尤其是小存戶的利益。

㆒連串金融機構的倒閉,特別是㆒九八○年代的美國儲蓄與貸款事件,常被㆟以「道 德危險」與實施存款保障計劃相提並論。這個聯繫有誤導之嫌,而且有方法㆖的謬誤。 聯繫並不是因果。美國早於㆒九㆔㆔年設立存款保障計劃。由㆒九㆔㆔年至㆒九八○ 年左右,這個計劃進行得很好,大大減少銀行倒閉事件。有些研究提出有說服力的結 論,指八十年代的美國銀行風潮,主要由於該時期銀行界偏離有關規則,因而引致不 遵守規則,而並非因美國採用了存款保障計劃。我們須注意,存款保障計劃成功㆞在 許多國家,無論是已發展或發展㆗的國家,使銀行擠提事件不常發生。存款保障計劃 不是個新概念,它在世界㆖許多㆞區長期以來都證明了是可行的。

副主席先生,我就銀行提出反對在本港落實存款保障計劃的主要論點提出了反證。 銀行界的意見固然要考慮,但存戶或消費者的意見必須在政府決定是否設立存款保障 計劃時發揮重要的影響力,歸根結柢,存戶須全部或大部份負擔存款保障計劃的成本, 因為銀行㆒定會把保費轉嫁於存戶身㆖。

 存戶應該認識到,他們所獲得的益處,事實㆖不止於在銀行倒閉時其存款獲得保障。 存戶所得的即時利益,是在存款保障計劃㆘銀行之間的競爭更大,特別是在香港,存 款高度集㆗,而兩大銀行集團囊括了存款總數 50%以㆖。目前,本港的超級大銀行享 有明顯的競爭優勢,而這個優勢不㆒定是因為其管理健全或服務質素優良所致。根據 目前的外匯基金條例,外匯基金只能用以穩定港元的匯價。即是說,除非有大銀行倒 閉,否則外匯基金不可能用以挽救受困的銀行。過去,政府亦多次挽救了小型銀行。 但在國商事件之後,我們不能期望政府挽救㆒間銀行,除非這銀行的規模非常龐大。 處理銀行倒閉事件的不公平現象已經造成,而且也會比以前在更大程度㆖造成銀行業 內的不公平競爭現象。如果沒有存款保障計劃,㆟們肯定會選擇大銀行而非小銀行, 可以不顧其是否健全,提供的服務是否優良,以及向他們收取的費用及收費項目是否 合理。這種有限制的競爭既不健康,也對健全而管理良好的銀行不公平,更重要的, 是對消費者的權益有損。我們必須緊記,小銀行獲發牌在本港開業,所接受的監管和 大銀行沒有分別。它們有權享有公平競爭,而這㆒點,正是我們的經濟體系所珍惜而 力求保存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35

 本港沒有㆒間㆗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及向管理良好的小銀行提供款項,以紓解暫 時的資金流動問題,這使問題更形複雜。大銀行以商業基準的形式運作,沒有義務負 起㆖述責任。

 設立存款保障計劃有助改善這情況,因為可以提高存戶對小銀行的信心,因而增強 銀行體系的競爭效率,減弱大銀行凌駕小銀行的「㆟為」市場優勢。更強的競爭會為 消費者帶來更有質素的服務和較低的費用。銀行屆時須在價格及非價格變數㆖競爭。 大銀行再不能認定無論它們提供何種服務,消費者都會找它們。這㆒點,可以解釋大 銀行為甚麼反對在本港設立存款保障計劃。這和美國在㆒九㆔㆔年推出存款保障計劃 前大銀行的反應㆒樣。

 當然,存款㆟必須衡量利益與代價。政府的諮詢文件提出,要就 100,000 元存款提 供 100%的保障,所計算出來的代價是每年 91 元至 380 元,分別在於這個代價是由全 體存款㆟或只是由可從計劃獲得保障的存款㆟負擔而已。我認為銀行應最低限度向不 直接受益的存款㆟收取㆒部份的保費,因為他們會間接㆞從更大的金融穩定性、更好

的服務和更低的收費㆗得益。存款㆟須決定得益,即保障加㆖更佳服務及更廉宜的收 費,是否足以平衡付出的費用。

關於那種存款保障計劃可適用於香港,我只想簡短㆞談㆒談。

首先,這個計劃必須是法定而強制參加的。自願參加的存款保障計劃並不實際。如 果全體大銀行選擇不參加,其他小銀行提供的款項,是不足以支持所需的足夠保障基 金。而且,如果推行自願的計劃,會產生「不良的選擇」問題,公眾㆟士會認為參加 計劃的銀行是實力較弱的㆒群。

第㆓,政府必須積極推行存款保障計劃,並權作保證㆟。這樣可確保行政費用會較 低,公眾的信心會較強。政府的參與,可肯定存款保障計劃對整體經濟及社會定必有 利。如計劃的款項不足以於㆒次銀行倒閉事件㆗償還有資格獲還款的存款㆟,可從外 匯基金貸出款項填補不足,而外匯基金日後可向該計劃所收取的款項㆗,追回該筆數 額。

第㆔,該計劃對於存在本港持牌銀行數額不超過 250,000 元的港幣存款,給予最低 限度 90%保障,而存入本港銀行的外幣亦應包括在內,但保障的程度可以稍低。如果 政府決定推出存款保障計劃,就應策劃㆒套只須付出合理保費而可獲得-

分保障的計 劃。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20 位議員已表示有意發言。鑑於大家已同意自行縮短演辭,每位議 員平均有五分鐘發言時間。

23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既不是財經專家,亦不是對銀行業運作有深切認識。正因為如此, 本㆟更能以小存戶的身份,去反映㆒般市民對於設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意見。

首先,本㆟要對香港銀行公會日前發表反對設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立場和理由,表示 遺憾。因為公會只是根據㆒項銀行界的調查,而在沒有徵詢存戶的意見㆘,就提出反 對。對於這種取巧做法,市民實在有理由懷疑銀行界是否願意協助港府設立全球先進 國家,例如美國和英國等,都廣泛推行的制度。所謂「不怕㆒萬,最怕萬㆒」,就算健 全的銀行體系,亦都需要為偶然㆒次危機購買保險,何況本港正處於敏感的時期呢。

銀行公會所持的反對理由,主要有㆔點,本㆟想逐㆒討論㆒㆘。

第㆒點,有關「設立保險制度不能夠避免銀行擠提或倒閉」。我不是任何銀行的董事、 亦不是消費者委員會的委員,不像陳教授㆒樣。但我認為在邏輯㆖,存款保險制度是 保障存戶的利益,並不是保證銀行不會有問題。而銀行擠提或倒閉,是與其本身的經 營方針和管理不善有關,不能歸咎於存戶的決定或保險制度是否存在。反而因為有存 款保險制度,就可減少由於個別銀行出現問題而引起擠提的所謂「骨牌效應」。去年國

商事件所引起的擠提風潮,足以引證了存戶在利益不受保障之㆘,㆒旦受謠言影響, 即使是運作健全的銀行,亦不能獨善其身。事實㆖,根據外國的經驗,這類的保險制 度,最能夠在金融危機㆗發揮穩定存戶的信心作用。

第㆓,有關「這個制度不能為存戶提供-

份的保障,而納稅㆟和存戶卻要付出額外 的費用」。本㆟認為所謂「-

份保障」,是存戶是否願意付出較高的保費來換取成數較 高的存款保險。初步估計每年繳付 300 多元的保險費,就可以有 10 萬元存款的 100% 保險。本㆟相信㆒般存戶對於這個費用,是應該負擔得來的,何況除了保險制度和政 府對銀行運作的監管外,㆒般存戶都沒有其他更安全的辦法,令他們辛辛苦苦的積蓄 得到保障。

第㆔,「選擇銀行開戶是存戶本身的責任」,本㆟認為這是㆒個堆砌出來推搪的藉口, 對存戶非常不公平。因為目前,很多有關銀行的資料都是加以保密,究竟有多少㆟可 以在-

份掌握各個銀行的有關資料後,然後才作出明智的選擇呢?更甚的是,港府在 處理國商事件㆖的手法和應變能力,-

份搖動了市民對政府在這方面的信心。市民在 毫無保障和選擇㆘,只要求設立存款保險制度,但銀行界不但沒有鼓勵,反而推卸責 任,實在叫㆟失望。

 本㆟認為設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有利小型銀行加強競爭能力,為存戶提供更多的選 擇。最終來說,由於公平競爭帶來進步,對整個銀行體系應該是有利的。

副主席先生,在九七的陰影㆘,市民爭取最佳的利益保障,以及為自己和家㆟的生 命財產購買保險,早已成為了我們社會的風氣,加㆖國商事件對於存戶和整個銀行體 系的教訓,本㆟認為設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大勢所趨,亦切合在特殊環境㆘發展實際的 需要。事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37

㆖,存款保險制度亦有穩定金融市場、鼓勵銀行界加強競爭能力,以及維護公平的㆔ 大好處,亦是香港這個國際金融㆗心跨越九七,邁向㆘㆒世紀的基本條件。銀行界縱 然不為存戶利益 想,亦應為本港國際金融㆗心的聲譽和形像作出長遠的承擔,而不 應成為今次設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阻力。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存款㆟因國商銀行倒閉及清盤而不安之際,存款保障計劃概念成為㆒ 服治標的藥劑,使存款㆟安心,因而提高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用意雖然好,主張設立這項計劃的㆟大多不理會或隨手揮去許多有關的複雜問題。 這不但不對,而且很危險。這些問題很重要,是本港是否需要或者適合採用這類存款 保障計劃的根源。這些問題包括:

第㆒,政府、銀行及存戶因存款保障計劃而須付出的龐大費用;

第㆓,這樣的計劃對存戶的選擇態度及銀行管理階層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第㆔,對香港作為㆒個金融㆗心的競爭力,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及 第㆕,這㆒ 會造成政府干預市場的危險先例。

而且,主張設立存款保障的㆟士避免提到㆒項主要的問題。那是在當局諮詢文件㆗ 出現的;沒有了政府的財政支持,存款保障計劃是否可行?這個當局訂出的重要參數, 嚴重限制了某計劃能達致保障所訂目標的能力。

 這個計劃是否可以保證存戶獲得-

份而快速的賠償呢?答案是否定的。據當局的估 計,銀行業可以支持的存款保障基金,只可以應付㆒間小型至㆗型銀行的倒閉。

 這樣㆒個有限度的計劃,能提高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嗎?它能否在㆒次銀行危機㆗, 消弭蔓延的恐慌?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即使某㆒間出現問題銀行的小存戶的需要能獲 得-

份而快速的解決,存款保障基金的資源會被抽調至不能保障其他銀行存戶的水 平,這樣也會引發公眾㆟士恐慌。

主張存款保障的㆟士也許是有意為這暗淡的景像投㆘㆒些曙光,故試圖把辯論重點 移離這個核心問題,廣泛㆞談論計劃的積極作用。

惟是,辯稱設立存款保障計劃可提高銀行之間的競爭,因而提供更佳的客戶服務及 收取較廉宜的收費等,通通都是錯誤的。

23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如果從這樣方向去推論,等於說因為本港沒有存款保障計劃,有些銀行目前在競爭 能力㆖失利。這個所謂不利的因素,其實出於存戶關心某些銀行是否比較其他的沒有 那麼穩定,或者對存戶的利益或香港社會,承擔較少。

使前來存款的㆟士深信某個別銀行會致力保障他們的利益,亦即保護他們的款項, 也許是銀行業務的最基本挑戰。先是穩定與致力服務,然後才談到客戶服務的質素、 條件及利率。前者才是銀行之間競爭的基礎。

 要求政府設立存款保障計劃,等同要求將「戰場」傾向某㆒方,偏幫了不願意花時 間與努力向存戶證明本身作風殷實、經濟強勁、對香港又全心全意服務的銀行。

 本港必須明白到,如果公眾㆟士已對個別銀行或整個銀行業的信心發生動搖,是沒 有迅速恢復信心的途徑的。穩定與信心是不能由㆖壓㆘而建立的。其他市場曾經嘗試 這樣做,但獲得慘敗收場。

 穩定與信心必須從底層建立起來 ― 主要在乎個別銀行的穩定與對存戶的承擔, 積聚在㆒起,便成了銀行業的穩定與承擔。

 對存戶款項的真正保障,來自殷實的銀行管理和嚴格的監管。同樣,本港銀行業的 真正穩定,只能來自存戶對銀行管理及規例的信心。

 存款保障計劃製造的安全幻象,與建立信念的努力背道而馳。它會減弱、而不是增 強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因而使我們未來的經濟冒㆖風險。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當前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去年國際商業信貸銀行關閉以致清盤㆒事,對香港市民帶來的震撼,確 實使㆟印象深刻。看見那些蒙受重大損失的「國商」存戶呼㆝搶㆞的慘狀,實在令㆟ 心酸及同情。無可否認,遇有銀行倒閉,對小存戶的打擊將會特別嚴重,因為他們往 往把辛辛苦苦省㆘來的㆒點點積蓄放在銀行以作應急及養老之用,銀行倒閉時,他們

在經濟㆖和心理㆖所要承受的壓力,是非常巨大的。雖然香港有較完善的銀行監管制 度,但很可惜,仍然不能避免出現國商事件的悲劇。因此,香港實在需要設立㆒個保 障銀行存戶利益的機制。

 設立銀行存款保障制度來保障小存戶的利益本來是㆒個好建議。然而,這個制度在 具體實行時卻可能會出現不少問題。要實施㆒個可以保障全港所有小額存戶的存款保 障計劃,將需要強制所有的銀行供款,而銀行亦會把這筆費用轉嫁到其存戶身㆖,可 是,香港的大部份零售存款,都是集㆗在兩個大銀行集團身㆖。由於這兩個集團的作 風都較為穩重,也具有雄厚的實力,該等存戶或許不會認為他們的銀行會有倒閉的可 能,而不願意間接㆞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39

擔起大部份的供款去支援那些㆗小型銀行的存戶。事實㆖,實行強制性的存款保障制 度對於大部份大銀行集團的存戶可能沒有甚麼特別實質的好處,甚至可能會損害他們 的利益。何況,如果是大銀行集團本身出現問題,即使是存款保障制度也不可能保障

眾多的小存戶,也無法穩定香港的金融架構,因此我對存款保障制度的效用是有些懷 疑。

無論如何,若要避免再出現類似「國商」清盤的不幸事件,政府還必須檢討目前對 銀行監管的制度,盡力加以改善。我不希望政府以實施存款保障制度將保障存戶利益 的責任轉嫁到銀行界或存戶的身㆖。

 要穩定㆟心,保障小存戶的利益,我認為政府仍應該有所作為。在今年㆓月政府發 出的關於存款保障制度的文件㆗曾透露「政府正在考慮㆒個有關在銀行倒閉時優先保 障存戶的方案」。我希望政府能盡快透露這個方案的內容。我建議政府可以考慮修改㆒ 些有關法例,使遇到銀行清盤時,小存戶能夠優先得到賠償。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局今㆝提出的動議,是呼籲政府鄭重考慮設立存款保障計劃。這個動 議看來沒有什麼損害,但如果我們只要聽過陳坤耀議員的演辭,似乎並不是這麼㆒回 事。若干啟聯資源㆗心的同事都很關心是不是會誤導市民,使他們相信當局會推行㆒

項可行的計劃。正因如此,他們感到不可以支持動議。現時所用的「存款保障計劃」 ㆒詞,使㆟立即聯想到在這計劃㆘,我們可以取得或者會獲得保障,其實情況並不㆒ 定如是。不過,本局選在今㆝辯論這個問題,切合時宜,因為金融科公佈的詢諮文件, 呼籲各界於本年五月㆔十㆒日前提出意見。

 我們啟聯資源㆗心同仁相信為今㆝的辯論提供意見,指出諮詢文件的若干限制,可 使社會㆟士明確認識到在任何計劃㆘都是有限制的。這些限制包括:

(1) 要任何㆒項計劃給予存款㆟全面的保障,既不可能,亦不實際。所謂全面的保 障,我是指於某間銀行倒閉時讓所有存款㆟取回全部存款連同利息;

(2) 無論保障的範圍多麼有限,存戶必須付出保費,而且亦須支付給予倒閉銀行客 戶的保障;

(3) 任何㆒項計劃都不能防止銀行倒閉,事實㆖,有㆟甚至說推出計劃之後,有可 能鼓勵銀行在評估風險時減低了警覺性;

(4) 保障計劃不能防止銀行發生擠提事件,因為根據計劃而處理的索償亦需時間。

23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副主席先生,我還可以繼續談論㆒些細微的技術問題,但礙於時間,我還是言簡意 賅㆒點。我留待對這問題的認識比我深入的其他啟聯同仁詳細談論若干重要的問題, 也許他們會更有說服力。

 我們要討論的第㆓點,是談到存款保障計劃時,不免有點情緒化。我們不可能輕言 這個計劃是必需的,也不能斷言完全無用。我們必須盡可能避免在處理㆖感情化。我 們必須衡量各種可能性的優劣、評估是否有其他可行的辦法、細心研究計劃在其他國 家是否成功,以及最終必須考慮到,如果我們所選擇的計劃在香港推行,不能帶給存 戶為該計劃而應允的保障,會有什麼事情發生。

副主席先生,最後的㆒點使我們焦慮萬分。問題的幅度之大,只要我們想㆒想本港 總存款額,就可知大概。我相信存在銀行公會會員銀行的款項,約為 3,000 億港元, 而港幣存款總額則約在 4,900 億元之數。基於存款數字龐大,顯然沒有可能提供全面 的保障,我們只能退而求其次,接受有限度的保障。問題是我們應該如何訂出界線? 假如說我們把限額訂為 50,000 港元,換言之,保障計劃會保障該額或以㆘的存款,另 外又規定每㆒㆟的保障額只限至該額,不論其在某㆒或多間銀行有多少個戶口。鑑於 戶可向其提出索償的基本款項,不可能於㆒日之間籌集起來,如果在收集基金期間某 ㆒間銀行倒閉,怎麼辦?更重要的是,如果所收集的款項不足,又能怎麼辦?我們能 否向公帑索償?或者我們是否應設立應急款項計劃,使各銀行在提供該限額方面負㆖ 無限責任?這個做法,對我們的銀行制度是否會有災難性效果?副主席先生,解決的 方法絕不容易。對於為他㆟ 想為大前提的議員來說,他們堅信這樣做可使公眾㆟士 獲得保障,甚至維持我們的經濟繁榮,或者製造銀行之間的競爭,因而很可能不深究 真實的困難所在。啟聯資源㆗心同仁相信應該讓公眾㆟士知道實際困難所在,使他們 明白其㆗㆒項困難是無論實施那㆒種保障計劃,最後要負起最沉重負擔的,是他們本 身。本港不久前發生了㆒次極其不愉快的事件,那是與國商銀行倒閉有關的。我們應 該盡量以最客觀的態度檢討這事,不要讓我們對國商事件的情緒掩蓋了事實的真相。 啟聯同仁相信當局應以開明的態度作出檢討。為了這個原因,也基於以㆖所表達的意 見,我們準備支持這個態度,也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是國際金融㆗心,銀行數目之多,提供服務的方便、快捷,舉世知 名。然而去年的國商事件及因而引發的擠提風潮,反映了香港的銀行體系,實存在 不少漏洞,而銀行管理方面亦有不完善之處,尤其是在保障小存戶的利益方面,更是 嚴重不足,實有待改善。

香港㆟以勤奮著名,儲蓄更是㆒般㆟的美德。而小存戶則十居其九是普羅大眾,他 們節衣縮食,把每月辛苦賺來的薪酬存入銀行,主要是因為市民對政府的銀行發牌和 監管制度有信心,但㆒般㆟對於銀行的穩健程度和財政狀況則缺乏獨立的分析能力, 所以銀行㆒旦倒閉,受害最深的便是㆒些小存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41

事實㆖,在香港這樣的特殊社會環境㆘,小存戶的利益必須要得到足夠的保障。眾 所周知,香港的社會福利嚴重不足,社會保障更加付諸厥如,假如小存戶的積儲因銀 行的倒閉而血本無歸,那麼他們處境是很悲慘的,因此為小存戶的利益提供足夠的保 障,對整個社會的安定,和諧及繁榮都有好處。

香港的存款利率已經長期偏低,遠遠落後於通脹,倘若小存戶的利益繼續受到忽視, 勢必會進㆒步打擊市民存款於銀行的信心和興趣。更可以預言,大部份的儲蓄將會流 入投機市場,換取更高的回報率,甚至有些㆟會把積儲存於家㆗或袋在身㆖,這樣㆒ 來,銀行的貸款能力會大大削弱,阻礙香港經濟的長遠發展,而香港的治安亦可能會 進㆒步惡化 ― 匪徒的目標說不定會由打劫金舖,麻雀館轉移到個㆟和家庭住宅 呢!

總而言之,在香港特殊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小存戶的利益必須得到-

份、 全面的保障,否則連存款在銀行都變成了高風險的活動,還談甚麼信心,安定和繁榮。

 要保障小存戶的利益,存款保險計劃其實絕非最有效或唯㆒的選擇。因為根據政府 諮詢文件所提的主要方案,只有首 10 萬元的港幣存款受到 75%或 100%的保障,其他 的港元存款和佔全港存款額超過半數的外幣存款都未能得到保障。

副主席先生,本㆟認為㆒個健全的銀行體系,以及㆒個有效的銀行監管制度,乃存 戶利益的最佳保障。因此,政府當務之急,是強化目前的銀監制度和盡力堵塞其漏洞。 由國商倒閉的事件可以反映出香港銀行發牌制度還是不夠嚴謹。只要看看香港的鄰國 新加坡,就是因為拒絕發牌給國商,而保障了新加坡市民的利益。有關當局實有必要 檢討銀行發牌的條件,特別要注意申請銀行總公司的穩健性和可靠性。

 此外,最近政府建議整頓銀行的流動資金呈報表和詳盡的處理資料,以及加強核數 師監管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的措施,都不失為有效的方法。

 存戶利益的最終保障,在於銀行㆒旦倒閉也不致血本無歸。因此政府應該認真考慮 修改目前的清盤法,使存款在 10 萬元以㆘之小存戶在銀行倒閉後,可以優先得回他們 們的所有存款。此外,現有的法例在程序㆖也需要作出簡化,而目前存戶要等待法庭 將銀行的資產變賣才可取回存款,所花的時間實在太長。

另㆒方面,在保障存戶利益這㆒點,香港銀行公會在教育存戶和提供資料方面應該 仿效消費者委員會,成立資料㆗心,為市民提供銀行的資料,並且接受存戶的查詢和 投訴,同時銀行業亦應該多些舉辦講座和課程,設立熱線電話,解答存戶的詢問。

最後,本㆟認為要維持香港的繁榮和安定,存戶的利益必須受到保障,政府有責任 認真考慮提供及實施㆒套完善的存款保障計劃。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23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必須申報利益,我是香港華㆟銀行的副主席。

該銀行正屬於許多議員今㆝都會說應該有存款保障計劃支持的本港銀行之㆒。我沒 有要求香港華㆟銀行董事局發表意見。該銀行開業至今已有 37 年,作風十分保守、為 數以千計的本㆞客戶服務、保持穩固的存款基礎,並且盡力遵守銀行監理專員的嚴格 規定。而且,該銀行亦是採用健全而殷實的銀行業務原則與步驟。

 如果我不相信這間㆗小型銀行會歡迎實施存款保障計劃,本局有些同寅可能會感到 詫異,但我所持的理由,與我所代表的香港總商會各位專家向政府提出的意見相同。 我很感謝他們給我的意見,證實我的見解亦有依據。

 存款保障或保險計劃在世界各㆞廣泛採用,有硬性規定和自願參與兩種。大部份計 劃都未受到考驗。在唯㆒存款保障計劃曾受嚴峻考驗的國家 ― 美國,這個計劃慘 淡失敗,引致龐大的損失。在香港實施存款保障計劃,可能會令存款㆟低估了與銀行 存款有關的風險,把款項存進他們原來不會屬意的銀行,而銀行本身由於明知有保險 作後盾,可能願意承擔較大的風險。

 我們應該明白,我們沒有可能制止任何本港銀行或㆒撮抱有同樣態度的銀行設立㆒ 個存款保險計劃。但推行這計劃的費用卻可能高昂而成為障礙,事實㆖,這亦是至今 沒有推行的原因。

任何由政府規管或監督的存款保障計劃都會很昂貴,最終,存戶、客戶、甚至在有 些情況㆘,連政府亦須負擔實施計劃的費用。

真正保障銀行存款的唯㆒方法,是在於有穩健的銀行運作、維持高度謹慎的水平, 以及實行銀行監理專員加諸的有效監管。

 過去 20 年來,規管當局不斷提高監管本港銀行業務的質素與深入程度。期間,我們 已出現過銀行危機,有些銀行更深受困擾。但大致㆖,在整個過程㆗,制度、水平與 規例均已變得更精密及更有效率。國商事件事實㆖告訴我,香港的監管最低限度和在 其他國家實施的監管㆒樣有效率,也許還要較大部份國家的制度更敏感和反應更快。

目前本港銀行業完全達到國際水平。事實㆖,我們的銀行業是世界㆖各國際金融㆗ 心轄㆘多間國際銀行的運作陣㆞。本港銀行業整體而言,在國際間,已贏得信心與支 持。

 因此,我必須提出反對動議的論調。我不認為政府應浪費時間去考慮設立㆒個強制 性的存款保障計劃,而這個計劃卻不能保障全體存戶、費用可能奇昂、又可能會使存 戶及投資者誤認,以為香港的銀行監管制度不能有效㆞運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43

 我知道銀行公會對銀行倒閉時給予小存戶有限度保障,可能有些其他意見。我希望 能把這些意見開列出來,供業內㆟士及政府詳細考慮。不過,以我看來,似乎並不大 可行。

副主席先生,我不支持當前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要申報利益,我是多間銀行的核數師、㆖市銀行股份持有㆟,也 有㆒些存款在銀行。

會計界功能組別成員㆒般都反對現時建議的存款保障計劃,認為既不公平,又不實 際。

 這類計劃的基本毛病,是必須徵收保費以換取保障,而獲益的只是㆒小撮存戶。這 樣做,違反了「用者付費」的原則,因為最終納稅㆟須肩負支撐不穩銀行的費用。要 讓若干銀行的存戶取得較高的利息,而又有同樣的保障,這個概念是不能接受的。

去年,在 165 間本港銀行㆗,有 27 間(或 16%)的個別存款總額逾 100 億元。建 議㆗的存款保障計劃基金的預計數額為 100.8 億元,是不足以全面應付有可能出現的 索償。較大規模的銀行不滿要資助規模較小的銀行來和自己競爭。畢竟,本港銀行業 ㆒直以來都是在自由市場經濟之㆘運作的。雖然說,採用以風險等級收取保費的方式 明顯是最公平的,但這個方式被認定不實際,因為分等級不但涉及技術困難,也使較 小型的銀行無所遁形。更重要的是,銀行存款只是投資形式的㆒種,為何應獲得比其 他形式如股票及㆞產更大的保障?因此,存戶及較大規模銀行心㆗的強烈不公平對待 感,會成為難以克服的主要障礙,使試圖設立有正確哲學根據的存款保障計劃不易開 展。

 指存款保障計劃可減少不必要的銀行擠提,以及把穩定因素注入本港的銀行體系這 個論據,並不通達。不論怎樣,如果㆒間規模認真大的銀行倒閉,存款保障計劃不能 完全補償存戶的損失。這個計劃既不能防止銀行倒閉,又不能解決所涉及的全部問題, 而且,監管機構可以負擔的責任亦有限度。存款㆟必須接受風險因素的存在,無論這 個因素多遙遠,都是存在的,因為㆒旦他把款項存入銀行,他畢生的積蓄都已交到銀 行手㆖。另外,我個㆟深信存款保障計劃會帶來所謂「道德危險」,因為這計劃會令銀 行家和存款㆟作出投資決定時沒有那麼謹慎,而政府加諸的監管亦不會使他們謹慎起 來。到最後,納稅㆟就要負起挽救本港任何銀行的責任。再者,公眾㆟士必須先明瞭 及接受保險的概念,強制性的存款保障計劃才可以在自由市場經濟的環境㆘開展。

 我基本㆖反對的原因,是我懷疑在運作良好而監管慎密的銀行制度㆘,是否需要有 ㆒個存款保障計劃。從㆒九八五年開始,基於推行㆒個嶄新監管制度,本港銀行的控 制權和管制都已有基本的改動。我必須指出,除了㆒些個別例子外 ― 最近的國商 事件很遺憾是其㆗之㆒,本港存戶並未損失存在銀行的款項。因此,在目前已經謹慎 的監管制度㆖加㆖額外的輔助安全措施,就如同做㆒個沒有㆟要吃的蛋糕。會計界專 業㆟士認為本港在此時此刻設立存款保障計劃,既多餘、又不合理。

23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具成本意識的會計師亦相信存款保障計劃的行政費用高昂,會使其設立得不償失。 這些費用須由存戶本身及銀行負擔,而銀行的競爭潛力亦會因而蒙受影響。更重要的 是,如果沒有破產事件出現,該計劃會積蓄龐大的款項,隨而引起管理及投資方面的 苦惱。那時可能須將資金投資移往海外,以獲取所需的收益,因而明顯㆞影響我們的 金融制度。

副主席先生,存款保障計劃其實源於最近對國商事件的過份反應。公眾其實並沒有 實際或有理由㆞要求設立㆒個未有證明對本港穩固銀行體制有什麼價值的計劃。在實 事求是的本港存款㆟心目㆗,他們對投資風險不致反應過敏,存款保障計劃是不能符 合他們的基本期望的。除㆖述外,基本問題是:「誰㆟支付這個計劃的費用?」作為立

法局會計界功能組別的代表,對於在本港推行存款保障計劃,我要非常清楚㆞說聲:「反 對」。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發覺自己處境非常尷尬,因為我不知道是否有利益須向本局申報。我 與麥理覺議員及陳坤耀議員不同,我不是銀行董事,但我是㆒間大銀行的行政㆟員, 也是為財務機構工作以謀生的 75000 ㆟㆗的㆒員。

 我對存款保障計劃的評論會比較簡短,但轉入這個論題之前,我要請各議員留意兩 種看法。第㆒、存款保障是個情緒化的問題,我們應慎防在國商銀行倒閉後作出情緒 化的反應。大家可能覺得這是個嚴厲和缺乏同情心的看法,但我實在相信這點很重要, 凌駕於姿態政治及快速的治標方法。第㆓、我們應該知道,這次辯論的題目不在訂立 道德界別以抗衡既得利益。贊成與反對存款保障計劃的宗旨是完全相同的 ― 他們 都希望見到的環境是個別的存戶有信心而且能使用健全、安穩而有市場競爭的零售銀 行服務。這次辯論要談的是方法,不是目的,不是銀行對抗存戶,也不是小銀行對抗 大銀行,㆒如陳坤耀議員所提出的。事實㆖,許多小銀行不認為存款保障計劃是可行 的解決辦法,例外的只有兩間銀行,包括第㆒太平銀行在內。因此,我們只有㆒個共 通的論題。

保障小存戶的概念值得讚揚。我們都支持它,因為我們其實全都是存戶,都是銀行 的客戶。但是,存款保障不是保障存戶的有效方法,尤其是以香港的情況而言。

 也許我們該先看看美國的經驗。美國是最先設立存款保險計劃的國家。在現行的美 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所有銀行、儲蓄及借貸機構都就存款繳付同樣的保費,而不 論其業務風險程度的高低。全體銀行付出劃㆒的保費,鼓勵了風險大的借貸業務,造 成巨額貸款損失。任何保險計劃如果不以風險程度來計算保費,必定無力償還債項。

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亦不例外。健全的銀行、儲蓄及借貸機構以至納稅㆟付出的代價 十分巨大,舉例說,拯救倒閉銀行、儲蓄及借貸機構存戶的總費用,目前估計約為 2,500 億元至 5,000 億元。這個數字曾多次向㆖調整,但仍未包括美國政府放款進行救拯工 作而須收取的利息。

諷刺的是,簽署設立存款保險法案的法蘭克•羅斯福總統於㆒九㆔㆔年㆔月七日在 紐約時報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45

「我反對由聯邦政府保證銀行存款。我們有甚麼權利要美國㆟為銀行交易投購保險 而付出的稅款,多過他們為其他行業投購保險而付出的稅項?」

㆒㆝後,他在任職總統的第㆒次記者招待會㆖說:「對壞銀行存款使用『保證』㆒詞, 背後的大致意思為:

(1) 你會同時為壞的和好的銀行提供保證;

(2) 政府㆒開始這樣做,便形同會有損失。我們不希望使美國政府要為個別銀行的 錯失而負㆖責任。

(3) 你把保費放在未來不健全的銀行業㆖」。

 不幸㆞,歷史證實了羅斯福的擔憂是正確的。更不幸的是,本局㆒些同寅亦要香港 滑㆘同㆒道的斜坡。

政府諮詢文件提出的所謂「存款保障計劃」不能為存戶提供真正的保障。首先,外 幣存款不在保障之列。本港的存款,過半以外幣儲存。如果該計劃只能提供如此有限 的保障,有甚麼用處可言?第㆓、存款保障計劃不能防止銀行擠提。事實㆖,㆒間銀 行不會因擠提而倒閉,國商便是個好例子。銀行倒閉的原因,是經營不善、是欺詐;

不是謠言、也不是擠提。第㆔、該計劃並沒有㆒視同仁㆞向每㆒位存戶提供保障,因 為計劃本身不足以兼顧大銀行。與小銀行存戶比較,大銀行的存戶會獲得較少的保障, 雖然他們付出的保費相同。如果作為社區銀行而為本港大部份低收入㆟士服務的較大 規模銀行,不能獲得全面的保障,這個計劃還有甚麼用處?為何這些㆟要被逼參與?

推薦這個計劃的㆟士可能認為它可以為普羅大眾提供利益,因而給予支持是會贏得 「政治積分」的。他們想錯了。相反,這計劃只能保障㆒小撮小規模的「受保護」銀 行,而其客戶多是市民㆗較世故的㆒群㆗產㆟士。事實㆖,精於理財的㆟士不大需要 由政府提供保障。

 本港有超過 160 間銀行,其㆗只有 29 間是在本港註冊的。由㆗華㆟民共和國擁有的 超過 10 間。餘㆘的銀行之㆗,有些規模太大,難以受政府諮詢文件所述的計劃保障。 如果剔除這些銀行,該計劃只適用於㆒小撮小規模銀行。在我們的銀行體系內再建立 另㆒科層架構,加㆖行政成本、市場歪曲及存戶本身需付出的代價,究竟值得爭取嗎? 答案十分明顯:贊成存款保險的論調錯誤百出。有㆟說存款保障計劃會提高競爭力, 因為小銀行可以吸引更多存款。這直截是錯誤的。存戶把款項存入銀行時,不單要存 款安全,也要求各種服務、方便、職員的禮待及其他事項等等。而且,假設銀行可以 無限量擴大資產負債表,亦屬錯誤,因為銀行須受資金-

裕規定的限制。存款保障計 劃不會增加銀行的吸引力或者它們吸引存款的能力。與其躲在設計欠妥的計劃後面, 這些銀行不如以服務質素去競爭,以良好的管理去爭取消費者的信任和信心。

 有㆟說存款保障計劃可防止存款轉向優質服務的抽調,因為當存戶感到存款不穩 時,就可能將存款轉存於較安全的銀行,這個說法亦是不真確。存款保障計劃不能制 止銀行擠提,因而亦不能制止任何轉向優質服務的抽調。

23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諮詢文件所載的計劃,設計不善,我可說有誤導之嫌。這個計劃不能、亦不應稱為 「存款保障計劃」,最多只可稱為「為極有限數目的銀行提供極有限保障的計劃」。這 個計劃旨在五年之內籌措 50 億港元,並須假設在此期間沒有㆟提出索償。這個基金的 目的,在樹立公眾㆟士對香港銀行公會管制的港幣存款市場的信心。計至㆒九九㆒年 八月份,這個數字估計為 3,000 億港元。我們是不是真的相信這筆基金可以說服絕大 多數本港市民,指出他們的存款更為安全?這不是近乎可笑的事嗎?我重覆㆒次,我 們是在談五年後的 50 億元,相對於現時的 3,000 億元。這會減少銀行擠提嗎?

 有㆟認為如果保險計劃不能應付銀行無償債能力時,政府便會打退堂鼓,坐視不理, 這是近乎幼稚的想法。政治壓力會使政府沒有選擇的餘㆞,㆒定要介入。事實㆖,由 於銀行是㆒間私營機構,如果政府拒絕動用納稅㆟的金錢進行拯救,是很容易的;但 要拒絕拯救由政府設立的保險機構,就會困難得多,甚至不可能。

 由於存款保障計劃或極不實際的存款保障計劃而出現的市場歪曲現象,遠遠蓋過這 類計劃假定所能帶來的任何裨益。所引起的現象,會是存款像旋轉木馬般打轉,而存 戶則試圖猜測某銀行的規模是否夠小,可列入保障範圍之內。這個計劃對管理完善而 成功的銀行不公平,卻為其冒高風險的競爭對手帶來好處。這樣會引起不殷實的銀行 運作 ― 正如我們看見美國的例子㆒樣 ― 因而破壞銀行界的穩定。此外,這類 計劃又使銀行體系的運作成本增加,存戶要付出的代價也增加。這些歪曲現象都會損 害我們的銀行體系。如果我們懲罰成功的銀行業務,鼓勵不謹慎的作風,我們怎能建 立健全的銀行體系呢?

 存戶無論大小,都應獲得保障。保障他們的唯㆒途徑,是保證我們首先要有資金-

裕的銀行、健全的銀行專業管理、優良的規管架構、完善的銀行監管,也許還要加㆖ 公佈更多有關銀行財政狀況的資料。我們如果認為有需要推行額外措施,我們可以修 改有關的公司法例,無論存戶的存款數目多少,都在某㆒數額內給予優先債權㆟的㆞ 位。這樣做比較簡單容易得多,毋需設立保險機構,僱用㆒大群㆟,把成本放在存戶

身㆖。要關注的,當然是有銀行無償債能力時,是否有足夠的款項賠償給存戶?觀乎 近年來在規管架構㆖的改善,再加㆖國商事件的教訓,這個選擇應該是可行的。這不 是個完美的解決辦法,存款保障計劃也不是,但這個辦法最低限度省錢,也省麻煩。

副主席先生,我不反對要求政府鄭重考慮存款保障計劃的可行性。不過,我本㆟已 非常審慎㆞考慮過這問題,所得的結論是,存款保障計劃既不實際、又不理想,雖然, 在學術㆖,這計劃似乎娓娓動聽。因此,我反對當前動議。

㆘午五時零㆕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在小休。

㆘午五時㆓十七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47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毫無疑問,我們有明確的責任去保障、提倡及進㆒步擴大消費者權利, 但在崇高的原則與承擔的範疇內,我們也有責任去清醒㆞評估政策對社會的實際影 響。美國現正從理想高超的聯邦存款保險計劃的戲劇性影響㆗驚醒過來。我相信我們 考慮什麼是向消費者負責的最佳方法時,對這些模式的缺點絕對不能掉以輕心。我認 為我們不應僅局限於贊成或反對設立作為假設性安全網的存款保障計劃,而應致力尋 求政府如何才能最有效㆞保障與提高銀行體系的穩定。我們不只要負責提議如何治療 罕有而特殊的症狀,還有責任推出經常性的預防措施,最理想莫如洞悉先機,防範未 然。這些不是兩者僅有的目標,但許多事情都說明了,我們考慮㆗的存款保障計劃, 在嘗試達到前㆒個目標時,可能顧得頭來腳反筋。

 為消費者提供最佳保障,不是從他們的存款㆗徵稅、侵蝕他們的利潤以及只給予有 限度的資金保證。最佳的保障,是更進㆒步強調政府在提高銀行的穩定程度方面所扮 演的角色、自由公平的競爭及謹慎的管理措施。這些眾所公認的價值,可能因推行㆒ 個有誠意但方向失誤的保障計劃所帶來的副作用而實際遭受損害。

國商事件是㆒個極其特殊的例子,不是本港例必發生的事,因此,我們的目標是要 作最壞的打算,但追求最佳的發展。我們必須把法例針對實際的正常情況,而不應效 力於處理極端的情況。處理「最壞個案情景」的方法,不是轉變日常的運作形式,以 應付㆒項遙遠的可能性,而是設計更廣大的工具以防止可能性出現。從這個角度看, 事情大有可為;而通過集㆗力量在這方面,我們可以避免過份信賴㆒個挑戰自由公平 市場競爭本質的有限度半保險計劃。

首先,我們必須令全體市民更明白風險與收獲的關係和消除「不勞而獲」的觀念。 市民應該明白他們的投資回報與某間銀行的借貸方式有直接的相互關係。其次,我要 重申而且再次強調各同寅作出的適時要求,呼籲政府監管㆟員與銀行職員加強有效而

持續的監管工作。全面透露實況必須成為標準的做法;銀行對投資者 ― 無論私㆟ 或者公眾 ― 的責任必須有保證,且應在很早前就以此作為銀行的管理措施,而不 是在臨近倒閉時。如果銀行以消費者的儲蓄和存款冒險,必須有妥當的資本安排,以 及運用平衡而謹慎的投資計劃。最後,我們應該考慮修改與銀行範圍有關的清盤法例。

本港存戶及㆒般市民都應獲得在法律保障㆘有自主權的追索機制,讓他們在發生危機 時取回金錢。如能把他們的㆞位提升為「受保護」或「優先」債權㆟,我們可使消費 者具有權利,而且更能建立消費者與所選擇銀行之間㆒種較平衡的關係。這些方法並

不阻礙選擇或信心,只會鼓勵銀行界通過追隨更實在而謹慎的投資進行競爭。反之, ㆒律保障㆗小銀行存戶,會挑動魯莽的借貸風氣,這種風氣正是美國許多最大規模借 貸機構沒落的原因。今㆝的美國青年不但面對 如何應付其存款保險計劃帶來不能填 補的債項黑洞 ― 他們的子女和孫輩,也要因為他們未拈手造成的錯誤而付出代 價。這種災難的沉痛教訓,對香港而言,應該是威脅更大的黑雲,比其他㆞區重現國 商銀行魯莽欺詐事件的威脅更大,尤其如果我們認為防範措施是消費者保障的優先考 慮的話。我們在考慮㆗的存款保障計劃是否相當於消費者保障?如果這個計劃限制或 偏離了該業與消費者的關係及他們對責任的看法,是否仍然如此?默認金錢

23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比什麼都安全的態度,可改變風險與收獲的現實,並會提供㆟為的投資環境,讓較弱 而較願意冒風險的銀行有把玩的餘㆞。因此,我在支持消費者應有更大保障及認定必 需致力提高消費者㆞位之餘,我要促請本局尋求防範措施。在促進銀行業細緻平衡方 面,政府的角色是毫無疑問的。這個角色是負起責任、出任守護者、推動者、公證㆟ 及更佳的管理㆟,但不是插手在該行業裡。我們要讓圈㆗㆟發揮,不須為他們的失敗 提供保險,而是要為他們的成功提供保險,方法是積極維持他們對業務負責、公平和 管理健全。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精神,但我要促請政府評估擬議的存款 保障計劃的效用、給予消費者有限的保障(如有的話)、是否有能力達到計劃所擬臻達 的目標,以及對本港經濟利益的影響。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支持設立存款保障計劃的基本論調,是在面對無根據的謠言時,有助保 持鎮定,避免健全銀行所遇㆖的無理擠提,並且於銀行倒閉時減輕存戶的困厄。然而, 存款保障計劃不能防止銀行倒閉,也不能支撐有問題的銀行制度,或者保證發還受保 的全部款項。

美國方面所得的經驗,指出政府雖然訂出不接受索償的情況,最終要為存款保障計 劃的償債能力而負全責的,仍然是政府,尤其是如果這個存款保障計劃是政府透過立 法而設立的。

 如果要存款保障計劃只適用於每名客戶的最高存款額,那麼要保證能把同㆒客戶名 ㆘的全部賬戶存款額聚集在㆒起計算,會有相當的實際困難。而且,這個計劃會引致 存戶把存款調到海外以賺取較高的利息,正如就本㆞存款賺取的利息抽取利息稅時的 情形㆒樣。

再㆘去便是公平的問題 ― 要較大規模、管理較完善的銀行存戶津貼較小規模或 風險較大銀行存戶,是否公平呢?同樣不論存款保障計劃有甚麼優點,我們的盈餘都 會面臨巨額索償的可能,加㆖運作方面有很大而顯然不能克服的困難,我的結論成了 無可選擇的選擇,認為存款保障計劃是不合適的。相反我促請政府集㆗於致力改善目 前銀行監管制度的運作。

 此外,我提議政府鄭重考慮為小存戶設立優先償還計劃。由於優先償還計劃可用多 種形式來運作,我建議採用以㆘的方法作為考慮的基礎。優先償還計劃可應用於某種 類的儲蓄賬戶,於銀行倒閉時被視為優先的債權㆟,而這些賬戶的存款利率會較普通 的儲蓄賬戶為低。優先償還計劃只可以適用於持有香港身份證的㆟士。每㆒個㆟只可 以在每㆒間銀行持有㆒個此種賬戶,而每名存款㆟所持的此等賬戶最高存款額可以訂 在 100,000 元左右。我們可以要求銀行以若干特定的形式保存這些賬戶的存款。若干 額外的流動資金規例亦應適用,而這些特別賬戶的存款總額連同其他有關細節,亦應 在銀行經審核的賬目內顯示出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49

 為了推行優先償還計劃,就須修訂有關無償債能力的法例,使這些特別的儲蓄賬戶 亦包括在優先債權㆟之列,俾清盤㆟可及早發放這些賬戶的款項,讓它們獲得豁免。 優先償還計劃在若干方面都較存款保障計劃優勝。首先,這個計劃是自願性質的,讓 存款㆟在安全與收益之間作出選擇。其㆓,它給予存戶根據計劃而獲得償還全部款項 的最佳機會。第㆔,這計劃對全部銀行和客戶都公平。最後,它迎合最恐懼有失及最 有所需的存款㆟的要求。

總括來說,我促請政府以最慎重的態度進行。無論這次辯論的結果如何,最重要的 ㆒點,是如果我們要維持甚至最好增強公眾㆟士對銀行體系的信心,我們斷斷不能放 寬新銀行的發牌條件。

據我所了解,若干對存款保障計劃的實際運作同樣抱有疑慮態度的同寅,均已表示 會支持動議,因為動議的文字沒有要求政府實際設立存款保障計劃,只是要求政府鄭 重考慮而已。如果我們相信存款保障計劃不是可行的解決方法,我們就不應要求政府 浪費時間及將資源耗於死胡同內。如果我們事實㆖不支持設立存款保障計劃,則不應 通過議案,誤導民眾。

 因此,我促請認為存款保障計劃不可行的議員投反對票。

副主席先生,正如我以㆖所述,我不支持動議。我反而贊成設立優先償還計劃,請 政府鄭重加以考慮。

詹培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曾經有㆒位世界知名度很高的銀行家說過,銀行業是最好做的生意,因 為炮仗㆒響,㆟們的存款自然源源而來。但現在已不是這個現象,香港已禁止燒炮仗, 而銀行(包括分行在內)數目不但多過米舖,而且多過超級市場。

香港近代的銀行風潮,可以追溯至六十年代初期,當時市民排隊提款,每㆟只限提 取 100 元,而㆒英鎊亦以兌換 16 港元為準。事實㆖,這 30 年來,在我記憶㆗,清盤 的銀行只有㆔間 ― 明德銀號、廣東信託銀行及現時的國際商業信貸銀行。根據清 盤紀錄,明德銀號的存戶可取回 100%的存款;廣東信託銀行存戶約是 75%;現在的 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存戶大概也可取回 75%的存款。當然,政府動用外匯基金去挽救銀 行的例子亦不少,例如:恆隆銀行、海外信託銀行、嘉華銀行、友聯銀行等等。不過, 本㆟對當時銀行監管專員的能力有很大懷疑,不單只對當時的華資銀行造成很大衝 擊,在其他本港金融事情方面,亦使香港的聲譽受損,這是鐵㆒般的事實。

副主席先生,香港銀行業是走在金融業的前端,集信心、信譽、服務於㆒身,但服 務水準參差不齊、信心和信譽亦要各自「修行」。如市民對銀行沒信心,即使匯豐銀行 亦難逃擠提、甚至清盤的命運。故此,最主要的是政府如何令市民及存戶有信心,因 為銀行不是

23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慈善機構,亦是以息賺息,以賺取利潤的。我堅信香港㆟對香港的銀行制度,是很有 信心的,因此,本港現仍未實行這個存款保險制度。既然未有付諸實行,那麼本港以 往的制度是否沒有用呢?換言之,市民對現時銀行監管制度是否有懷疑呢?我個㆟的 感覺是:「不是的」。故此,我希望政府在目前制度之外,特別要留意兩點:

(㆒) 若果部份銀行的現金週轉出現困難,政府必須表示會以外匯基金支持,以協 助其解決臨時的困難;

(㆓) 如果部份銀行沒有負債㆖的紀錄或有其他不法行為,應即予以刑事方式處 理,將事件轉交商業犯罪科調查,從而杜絕不法之徒利用銀行條例達到其目 的,這也是政府的責任。

副主席先生,我個㆟認為目前的香港銀行監管制度是世界㆖相當優良的制度之㆒, 若以存戶保障制度予以代替的話,則現時所行的制度就會㆒事無成。

故此,副主席先生,我對動議的精神表示同情和支持,但認為實質㆖,在香港目前 的環境㆘是絕不可行。我想藉此機會特別提醒金融科,應留意過去值得檢討的幾宗事 件,並應在以後的檢討㆗尋求進步,對市民更為負責。雖然未來是短短的五年,但五 年後並非就是末日,而是另㆒個政制的開始,故此更應做個好榜樣。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對動議有所保留。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日陳坤耀議員提出動議「促請政府當局認真考慮實施存款保障計劃」, 藉以減低本港「發生銀行倒閉事件時所產生的廣泛影響」,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暨本㆟ 皆表示支持。本㆟將會就以㆘㆔個論點,提出民協及本㆟支持設立存款保障的理據。

首先,政府應該積極承擔㆒些對民生構成負面影響的社會事件:

 本港繼㆒九八㆔年的恆隆銀行,及八五年的海外信託銀行事件後,於八六年又再次 出現嘉華銀行、康年銀行及友聯銀行等事件。相隔五年後,國商倒閉事件又重演於香 港,令存戶㆒再蒙受損失。在這情況㆘,存款保障計劃會加㆖㆒個有效監管,可以加 強香港作為金融㆗心的穩定性、減少連鎖性銀行擠提的可能性、並間接促進其他商業 的發展。由於存款保障的得益者不只是存戶和銀行,而是整個經濟體系,其「社會效 益」是不可忽略的。因此,政府應該以公款支持部份的有關費用。

 此外,由於存款者都比較短視和從私㆟利益角度出發;因此,要求存戶承擔成立㆒ 個穩定全港經濟的存款保險制度並不合理。如果政府願意負起部份的保費,存戶的保 費是可以合理㆞調低的。再者,這存款保險制度應該由政府成立特別獨立部門管理, 這安排是可促進政府加強有效的銀行監管。如果這政策是成功的,政府實質支出基本 ㆖是很有限。對於刻㆘高盈餘的財政狀況,付出少許成本來換取社會、經濟㆖的穩定, 是相當值得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51

 其次,存戶的權益是存戶應有全保:

 為了加強存款保險制的有效性,儘量減少小市民的恐慌,保障制應該是百分之百保 障小存戶 10 萬元以㆘持各種存款的總數。因為如果保障只是 75%,當有銀行不穩的 謠言出現時,市民仍然會出現擠提的情況,他們並不希望損失其餘 25%的存款。再者, 外幣和外資銀行的存款也是應該列入在保障的範圍的;這樣,連鎖性擠提的情況便不 會出現。

 至於對那些風險較高的銀行,政府並不適宜要求存戶繳交更高的保費,因為這很可 能導致存款大量流失。反之,政府應在內部要求該銀行繳交㆒個特別的保費,甚至限 制其派息,直至其情況有所改善為止。這可以令細小銀行維持㆒競爭能力之餘,不會 罔顧存戶的利益而去進行高風險的投資。

最後,消費者是有知情權 ― 銀行應公開資料:

 從銀行的年報和公開聲明㆗,存款者基本㆖是不可以了解銀行的經濟情況、盈利情 況、資產風險情況、以及管理的質素。香港註冊銀行的內部儲備制度(除了匯豐和恆 生最近公佈了部份資料外),基本㆖存戶不可以掌握銀行真實的經營情況。

銀監處如果發現某些銀行出現㆒些不規則的問題時,雖然會跟有關銀行的管理層溝 通,要求改善;但這些資料和發展全是保密的,存戶㆒律不獲諮詢及不給解釋,這完 全剝奪消費者的知情權。

總的來說,香港現在銀行條例所要求銀行公開的資料,並不能使市民有㆒個精明的 選擇;而大銀行也不㆒定是最安全的,如美國的十大銀行也曾有倒閉的例子。政府至 今仍然不對市民存放畢生積蓄的銀行提供更多有用的資料,當有謠言出現時,市民感 到不安和不平是可以理解的。故此,本㆟在此敦促政府應細心考慮設立存款保障制度 的可能性,千萬不要犯㆖以前大大小小的錯誤。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五月六日討論國商和銀行監管問題時,港同盟曾經指出銀行系統存在的 危機,並認為必須加強監管以防國商事件重演。當時,有些㆟認為香港政府不會有問 題,因此反對加強監管。今㆝有㆒部份㆟終於承認銀行監管有問題,這可能是他們反 覆思索了港同盟的意見,但他們卻在反對存款保障,他們不想預防銀行倒閉,又不想

同情倒閉後存戶的困難。我聽到後感到十分難過,我很想知道他們的責任心到了那裏? 五月六日,我指出銀行的國際化及金融工具的複雜化,我們必須加強監管,否則國商 銀行事件是會重演的。我想在此再重覆㆒次,國商銀行事件是會再度重演的,因此必 須考慮如何處理銀行倒閉的問題。港同盟對於陳坤耀議員今㆝動議政府認真考慮實施 存款保障計劃,是非常之歡迎及支持。

23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去年七月時發生國商銀行事件,引起了㆒連串銀行風潮。像萬國寶通、渣打這類大 銀行也出現了擠提㆟龍。當時,港同盟已經呼籲政府盡快成立存戶保障計劃,從而消 除信心危機。在此我想再度重申港同盟對存戶保障計劃的支持。我們認為這計劃是可 行而對香港的銀行體制會有積極影響。我們贊成政府成立㆒個以保障小存戶利益為目

的之強制性存款保障計劃。保障範圍只包括港幣存款,並限於每㆟每銀行最高 10 萬元 金額保障。

 我在此會陳述我們支持保障計劃的原因。林鉅成議員和涂謹申議員會對我們的建議 內容進㆒步解釋,以及會對反對存款保障的意見作回答。

港同盟認為基於㆘列理由,政府應考慮設立存款保障制度。

1. 保障㆒般小存戶;

2. 穩定金融體系;

3. 鼓勵銀行良性競爭。

1. 保障㆒般小存戶

 設立存款保障制度的㆒個主要作用是保障㆒般小存戶。在國商事件之前,例如海外 信託、嘉華等銀行出現財政問題時,政府總是會動用外匯儲備基金去拯救該等銀行, 但自從國商事件後,政府清楚㆞表明,只會在有關事件會危害到港幣匯價的穩定性的 情況㆘,政府才會考慮動用儲備基金。換言之,若出現類似國商事件,市民的存款是 毫無保障的。

㆒般而言,低㆘階層比㆗㆖階層缺乏資金,很難作出減低風險的分散投資。因此, 他們的資產通常以銀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銀行。遇有銀行倒閉事件發生時,受影響最 大的就是這㆒群屬於低㆘階層的小存戶,而存款保障制度的設立可保障這階層㆟士的 存款免受影響,減低銀行倒閉對社會造成的衝擊。更何況理論㆖,所有在香港營業的 銀行都須要註冊及受銀監處監管,理應安全,所以存戶利益應該受到保障。

2. 這制度可恢復存戶對銀行體制的信心,穩定金融體系

銀行在社會內扮演 ㆒個重要的功能,就是提供㆒個安全的途徑使㆒般市民能將其 財富保值,同時亦能將那些資金轉移到生產投資㆖,令資金能得到有效的運用,促進 經濟發展。但銀行能否有效㆞執行這個功能,端賴市民對銀行體制的信心。國商事件 的發生,令市民了解到並不是每㆒間在香港營業的銀行皆是健全的,而政府亦並不㆒ 定會對他們的存款作出任何承擔,故此大大打擊了市民對香港銀行體制的信心。同時, 由於㆒般存戶缺乏專業知識,很難判別銀行的財政狀況,而㆖次我亦指出過香港的銀 行體制又缺乏透明度,有很多重要的銀行內部資料沒有公開過,使存戶對銀行的認識 有限,試問在這種情形㆘,市民如何能恢復對銀行體制的信心?況且,香港銀行體制 與世界各㆞的金融體系有 密切關係,絕大多數銀行都是外資銀行,我較早前已指出 必須加強監管。因此,香港銀行在很大程度㆖會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國商倒閉所引 發的㆒連串擠提事件便是㆒個好例子,在牽㆒髮動全身的情況㆘,在港健全的銀行亦 有可能因擠提而倒閉,㆒個「無厘頭」的謠言也可以引起銀行體制的混亂,存款保障 制度的設立,可令存戶恢復對銀行體制的信心,減低因謠言而引起的擠提事件,使銀 行體制更加穩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53

3. 鼓勵銀行良性競爭

 存款保障制的另㆒個優點是鼓勵銀行進行良性競爭,存款保障制的設立,令每㆒間 銀行小存戶的存款皆受到保障,從而增加了大眾對小型銀行的信心。目前,在規限受 利率限制的存款㆖,會促使銀行在存款利息的範疇以外進行競爭,例如提高服務質素 等,從而增加銀行界的良性競爭。有同事曾擔心銀行在此情況㆘會作不必要高風險投

資,但㆖次其實已指出很多方法可採用。政府是可以用方法監管,防止不必要的高風 險投資。如果我們可以增加良性競爭的話,是可以提高銀行業競爭的公平性,從而令 消費者更為得益。副主席先生,港同盟認為政府必須檢討和加強銀行監管系統。同時, 基於㆖述原因,港同盟支持存款保障計劃。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鉅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代表港同盟提出㆒些存款保障計劃的具體建議:

第㆒、港同盟認為存款保障計劃必須透過立法強制執行,而非自願性執行。由於香 港的存款分佈極不均勻,主要集㆗於數間大型銀行。國商事件之後,㆒些㆗、小型銀 行的存款顯著流失,大型銀行和小型銀行所佔存款比率的差距愈來愈遠。因此如果只 是實行自願性質的存款保障計劃,而有個別的大型銀行不願意參加的話,那麼,滾存

的款額便會有限,更重要的是不少的存戶會因此而不能受到保障,令到這個計劃難以 有效和有意義㆞推行,以達到穩定銀行體制這個目的。

第㆓,外幣存款不應列入存款保障範圍之內。外幣存款的主要目的是在於投資獲利, 所以這類存款不應包括在這計劃之內。此外,不將外幣存款列入,也可令存戶有另㆒ 類風險較大但回報較高的存款選擇。如果保障計劃只是包括受銀行公會利率管制的港 元存款,銀行便不能提高存款利率來吸引客戶,於是便會減低作出風險較高的投資。

第㆔,政府的諮詢文件提出兩個方案,㆒個以 10 萬元為最高保障限額,而提供全額 保障;另㆒個是以 20 萬元為最高保障限額,但只是提供 75%的保障。根據估計,10 萬元以㆘的存戶佔存戶數目的九成,而 20 萬元或以㆘的存戶佔 95%。存款保障計劃 的目的在於保障小額存戶,比對兩個方案,港同盟認為以 10 萬元為限額而提供全額保 障,最能體現計劃的精神,使小額存戶更有信心。另㆒方面,港同盟建議應該訂明, 10 萬元這個保額,應該以每㆟每銀行計算,以確保存款保障計劃能夠真真正正照顧到 只得 10 萬元或以㆘的小額存戶。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23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李家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以㆘約五分鐘內,我希望能做到的,是簡略㆞解釋為何我要投棄權票。

 實質㆖,我認識到在本港推行存款保障計劃可能達到的社會價值。其他㆞方亦已試 驗過相當多類似的計劃,因此,我不懷疑技術㆖的可行性。我對這種計劃持保留態度, 完全是因為經濟理由。我相信實施存款保障計劃所需的費用,遠遠超過任何可能出現 的社會利益,這是基於本港存款㆟傾向自我保障、現時的全面監管制度、以及香港本 來已茁壯的經濟與銀行運作環境而言。

香港是世界㆖最精優的金融㆗心之㆒。但在許多方面,本港的表現仍然和㆒條小鄉 村無異。本港通訊快捷,謠言的散播像野火般迅速。香港市民長久以來都經歷 全面 的自由市場經濟,沒有仗賴的文化,我們強烈的本能是求安全和自我保障。即使設立 存款保障計劃,我相信存戶㆒旦輒聞風聲,在謠言未盛時,仍會急急趕往銀行提款, 引致擠提。我想像不會有很多㆟會輕鬆㆞倚賴保障計劃,而這個計劃又是阮囊羞澀, 只能提供有限度的保障。實質㆖,有限度存款保障計劃的整個概念,最多只能在太平 盛世時提供若干安全感的假象。

另㆒方面,存款保障計劃的經濟成本是真實的。高出㆕分㆒個百分點的利率,已足 以使存戶存款在海外的較小規模銀行而捨棄安全的本港大規模銀行。也許我們可以試 驗㆒㆘,讓存款㆟自由選擇,可將款項存入有存款保障計劃的銀行,或是把存款留在 外國。如果存戶選擇參加存款保障計劃,就須從其利息總額㆗扣除 0.35%作為保費。

同時,這個計劃必須規定所有銀行均須強制參與。在這情況㆘,明顯㆞最低限度每㆒ 名存戶均須付出代價,沒有㆟會被迫津貼他㆟。即使我們能給予存戶選擇權,修訂的 存款保障計劃仍然會提高銀行體系的競爭效率。

 批評這樣㆒個假設計劃的㆟士,很快便會指出不受保障的㆟士會擠提銀行,以致損 害整個計劃。但實際㆖,有何㆟能夠-

滿信心㆞說獲得建議㆗存款保障計劃某種形式 保護的存戶,不會擠提銀行呢?當謠言㆕起之時,我深信存戶會考慮各項個㆟的選擇。 他會想,如果他比別㆟先提走款項,他便可以從銀行取回畢生積蓄;如果他等待,則 政府已表明不會拯救無力償債的銀行,亦不會承擔存款保障計劃的責任,而在官員能 審核複雜的賬目、計算個㆟總存款額及在抵銷全體存戶的負債之前,沒有㆟可以肯定 ㆞說需要多少款項作賠償,因此不能指出存款保障計劃的款項是否足夠。假如在焦慮 期過後,事情發展順利,仍須等候㆒段時間才可發放賠償。缺少了㆒個及時而無條件 的保證,個㆟的選擇應該很明顯― 存戶會湧往排隊提款。存款保障計劃只能保障走 得慢的㆒群,不可能防止擠提。

 我覺得國商事件很明顯是獨立的事故。處理該事件的最佳方法,是勸諭公眾㆟士繼 續留意事態的發展。為此而全面投入設計㆗的存款保障計劃,無異是殺雞用牛刀。如 果要就香港銀行公會提供百份百的保障而將最高額訂為 100,000 元,存戶所付出的費 用,至第五年底,約為 50 億港元。這樣看來,存戶實在是為㆒項裨益存疑的保障計劃

而被敲竹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55

 存款保障計劃現在正公開諮詢民意。這類計劃的性質與投保近似,正確或錯誤,並 無絕對的答案。存款保障計劃的價值須同時視乎成本及個㆟的風險傾向而定。今日提 出的動議促請政府鄭重考慮設立存款保障計劃。我不能於徵詢民意期間反對作出「鄭 重考慮」。假如公眾㆟士選擇採取超保守態度,要求設立存款保障計劃,那是他們的權 利,我不希望防礙他們。

副主席先生,基於㆖述,我要對動議投棄權票,表明我有所保留。

李華明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時至今日,香港已是世界第㆔大金融㆗心。最近 10 年來,雖然我們的制 度相當健全,但仍有很多銀行倒閉。㆒九八㆔和八五年,政府分別接管了恆隆銀行和 海外信託銀行;八六年亦發生了嘉華、康年、友聯等銀行事件;而大家最近都清楚, 國商銀行事件引起了㆒些副作用,令萬國寶通和渣打銀行出現了擠提。這反映香港的 金融制度仍存有㆒些問題。

 有關存款保障計劃,本㆟有份參與的觀塘區議會,亦曾深入探討這個問題,贊成和 反對的意見各佔㆒半。所提出的意見亦與今日立法局議員所提的很相似。本㆟和匯點 的立場是這樣的:我們原則㆖支持這個存款保障計劃,理由有㆔:

第㆒、保障小存戶的利益。雖然存款在銀行,乃是投資的㆒種,但由於小存戶對市 場資料掌握不多,故對投資風險的承受力相應㆞降低。所以有必要的對他們 提供保障。

第㆓、對金融制度提供穩定的作用。銀行出現短期的財政困難或擠提,不等於該銀 行出現了不能挽救的危機。有時,市場可能出現謠言,使受影響的銀行出現 銀根短缺、緊張的情況。而存款保障計劃的設立,就是在某㆒程度㆖,減輕 銀行的擠提情況,間接對銀行和金融制度起了穩定的作用。

第㆔、為小規模銀行提供生存的空間。到㆒九九㆒年八月為止,香港有 165 間註冊 銀行。最大的㆔間銀行佔了總存款額的㆒半。市場集㆗比例相當高,若㆒旦 發生類似國商的事件,㆒定對小規模銀行造成更大的打擊。存款保障計劃, 對存戶而言,便會提供㆒定保障,亦為這些規模小的銀行提供了生存的空間, 減輕了市場壟斷的情況。

有關存款保障計劃的具體安排,我們有㆘列建議:

第㆒、是必須強制性的參與;

第㆓、政府必須承擔和扮演最後借貸㆟的角色。所謂「最後借貸㆟」,是指當基金不 足以應付某間銀行的倒閉而需要動用資金時,政府應按這保障計劃的條件提 供所需的差額,這個差額由日後所收取的定期保金,逐步歸還政府。即政府 可能要墊支

23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㆒部份款項,其後才再收回。至於其他技術性問題,如保費,保障範圍等等, 可以日後進行探討。

 由於香港的銀行結構有其獨特性,例如有外資銀行、外幣存款佔本港總存款額㆒半 以㆖。基於種種原因,我們建議作為㆒個開始,香港先推行銀行公會屬㆘銀行的港元 存款保障計劃,稍後才考慮擴展到外幣存款。

總括而言,要市民對金融制度建立信心,是有㆔種方法:

第㆒、設立存款保障計劃;

第㆓、政府要加強和不斷改善監管銀行的能力;

第㆔、提高銀行透明度,使公眾㆟士對銀行的運作和營業狀況,有更深了解。所謂 「養兵千日,用在㆒時」。在風平浪靜之時,無論是否有存款保障計劃,意義 是不大的,但萬㆒出現了危機,這存款計劃就能即時發揮功效。

最後,我衷心期望政府,對今次的諮詢,是認真和實質的,而不是因國商事件而推 出的擋箭牌。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陳坤耀議員的動議。

唐英年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有關應否設立存款保障計劃,自政府年初推出諮詢文件後,市民議論紛 紛,反應相當熱烈。啟聯資源㆗心同事就今日這項動議,大多數均同意支持政府認真 考慮設立此計劃的可行性,因為類似複雜,而又足以影響本港整個銀行體系的計劃, 確有需要先作深入研究和分析,才適宜作出此重大決定。

 剛才啟聯㆗心的其他同事,已分別從多個不同範疇反映意見,本㆟則會集㆗在美國 有存款保險計劃的經驗,與大家分享㆒些資料。

美國可以說是最早引入存款保險制度,由㆔十年代,美國經濟大衰退,令到㆒九㆔ ○至㆒九㆔㆓年間,有 5000 間銀行倒閉,損失以九○年市值計算,超過 60 億元;跟 ㆒九㆔㆔年,㆒年間再有 4000 間銀行宣佈破產,整個銀行體系在這個時候已告全面 崩潰。

 為重新挽救市民對銀行的信心,美國在㆒九㆔㆔年底正式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成立 現今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所有銀行與及接受存款公司,都 必須劃㆒收取保費和參加存款保險制度;同時,由㆒九㆔㆔年至八○年,銀行息率亦 受到聯邦銀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57

條例監管(Federal Regulation Q.)。換言之,成本大,利息受限,投資活動範圍非常狹 窄,不少資金開始轉到其他金融業務去,甚至流出美國。在市場壓力之㆘,聯邦政府 終在八○年取消統㆒利率,原意是讓市場靈活發展。

 其實,自引入存款保險制之後,美國銀行倒閉的個案,明顯㆞大大削減,由㆒九㆔ ㆔年的 4000 間,至由㆒九㆔㆕至八○年,45 年間,共只有 568 間銀行倒閉,成效顯 然大好。

 不過,可惜的是,八○年取消統㆒銀行利率之後,監察制度亦開始鬆懈,進㆒步鼓 勵銀行利用高息來吸引存戶存款,獲得的利潤再從事高風險投資例如貸款予第㆔世界 國家和㆒些風險很高的㆞產投資,壞賬隨之而劇增,導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基金根 本不敷應用。就以㆒九八八至九○年,美國有 600 間銀行倒閉,幾乎用盡儲備基金。

去年亦有 130 多間破產,令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借款額提高到 300 億美元。有預測, 今年美國又將有超過 200 間銀行倒閉,損失資產總額將在 860 億至 1,000 億美元。

 當然,美國銀行業陋弊叢生,未必全因存款制度所致,但如果本港銀行監察制度㆒ 旦鬆懈,則肯定會帶來本港銀行體系嚴重衝擊。我希望政府在考慮設立存款保障計劃 之前,必須慎重參考在美國所曾產生的漏洞,避免在香港重蹈覆轍,禍害整個原本發 展得不錯的銀行體系。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代表港同盟對剛才㆒些同事或㆒些社會㆟士反對存款保障計劃的論 點加以駁斥。在提出反對的論點㆗,有㆒點指出存款保障制度不能避免銀行倒閉和擠 提。其實,諮詢文件㆗也清楚提到,這是個事實。但請問,這是否表示如果汽車車主 知道汽車不能因購買保險而避免失竊,因而不購買保險求取平安?又或銀行監理專員 未必能夠防止銀行危機的出現,因而應該廢棄不用?諮詢文件㆗同樣清楚指出存款保 障計劃本身也有些限制,但希望能夠透過這計劃使銀行體系相對㆞穩定,從而保障小 存戶的利益。事實㆖,諮詢文件亦指出保費可能會轉嫁到存戶身㆖,因此基本㆖這計 劃是存戶本身替自己最初的 10 萬元或以㆘的存款購買保險,求取平安。因此最公平的 做法應是諮詢存戶的意見,看看市民的意願。當然,對㆒些㆒直得到政府特別優待和

有特權,以致公眾也相信當發生事故時,政府不能夠不作出最後的保障和承擔的銀行, 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這樣無形㆗將它們的相對優勢降低。換言之,存款保障制度是 把本來不公平的競爭條件加以改善。

反對的論者也提到另㆒點,即所謂道德危機(Moral Hazard)。簡單來說,存戶會因為 保障計劃而選取高息的銀行,不顧其潛在的倒閉危機;又或者相反,銀行會以高息來 吸引存戶,因而作出高風險的投資。其實,道德危機因此可分為兩方面,包括存戶和 銀行。究竟存戶會否因保障計劃而選取高息的銀行?港同盟建議最初的 10 萬元或以㆘ 而受香港銀行公會利率協議所管制的港幣存款,應該得到全額的保障。

23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第㆒,既然保障計劃不是擴展到任何存款公司,而是銀行公會利率利息協議㆘除大 額存款可自由訂定利息外,其實 50 萬元以㆘的存款,銀行只能根據利率協議所訂的 利息來吸引存款,因此不存在鼓勵小存戶投機於高息銀行的問題;

第㆓,至於銀行本身由於保障計劃而可避免銀行風潮時,小銀行的存戶無意識㆞把 錢轉存㆒些大銀行,那些大銀行亦未必㆒定較為穩健。因此,這樣的計劃能夠減少 穩健銀行所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第㆔,由於保障計劃只針對持牌銀行,它們受到利率協議的限制而根本不能調高息 率去吸引存戶,因此其資金的成本是不會㆖升的;

第㆕,由受到流動資產比率的限制,香港的法例規定必須設於 25%或以㆘,所以銀 行只可在有限的風險範圍㆗運作;

第五,大額存戶只得到 10 萬元或以㆘的保障,他們會較為審慎,而㆒般㆟的信任和 分析都指出,大額存戶擁有較多的資料,可作為投資者部份去監察銀行的行為。

另㆒點是,究竟銀行會否冒險是與其本身營運手法有關,而與是否有存款保障計劃 無關。也有意見認為存款保障計劃會使大銀行補貼小銀行,正如本㆟剛才提過,這個 計劃是把大型銀行的比較優勢降低,這個才是大型銀行所謂的「補貼」。實則㆖大型銀 行㆒樣可以出現倒閉的危機,只是機會大小的問題而已。但如果大型銀行將之視作理 由,則是否暗示它們必然得到政府作最後的承擔,因而確立自己較㆟穩定的評語?試 問如果㆒些大型銀行遇㆖數次如最近“O&Y”公司事件,再加㆖九七前後㆒些可能出 現的特別動盪環境,又或㆒些民族主義抬頭所引致不穩定的因素等,大銀行會否變成 不穩健?

另外,有意見認為這保障計劃,會無形㆗使健全的銀行保障了㆒些不健全的銀行。 我覺得這是無稽之談。

第㆒,理論㆖,每間獲發牌的銀行,在政府監管㆘都是健全的銀行。

第㆓,㆒間在香港現時是健全的銀行,可以因為日後在外國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出現問 題,或由於㆒些大型客戶,而引致其本來的信譽受到打擊。須知道在動態的環境㆘, ㆒間現時健全的銀行可以在其不能控制的範圍內或環境㆘,使其信譽受到懷疑而被視 為不健全。當然,銀行營運健全與否,須視乎政府的監管是否足夠。因此,存款保障 不能成為政府推卸責任的㆘台階。

最後本㆟想指出,美國存款保險計劃推行至今接近 60 年,最近銀行問題叢生,其㆗ 的原因十分複雜,不能只歸咎於存款保險計劃。就本㆟所知,美國對本㆞銀行牌照的 簽發管制並不嚴格,銀行本身也可自行訂定利率吸引存戶。因為資金成本㆖升,存戶 及接受存款機構都有-

分的誘因導致危機,與本港的情況絕對不相似。美國的經驗更

可以作本港的借鏡。有很多議員可能會指出,所謂「修改清盤法」或「優惠還款制度」 (正如張建東議員提到的)會否與存款保障計劃不能並存?港同盟認為各位議員所提 到的㆒些建議,例如改善監管制度,設立存款保障計劃,修改清盤法或優惠還款制度, 其實是可以同時執行,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59

加強對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程度和對存戶的保障。因此政府應該審慎考慮存款保障計 劃,同時亦可以繼續考慮其他進㆒步穩定銀行體系和保障小存戶的方法。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宜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關於存款保障計劃,本㆟所屬的香港㆗華總商會曾設立兩個專責小組, 分別諮詢工商界和銀行界的意見。贊成者僅屬個別㆟士,大部份均明確表示這計劃難 以實施。

(㆒)存款保障計劃的概念及精神雖然言之有理,有助於加強小存戶對銀行體系的 信心。但此方案對小存戶的保障非常有限,需由存戶負擔的成本高達存款利息的十分 之㆒左右,較火險還高兩倍,另外還加㆖龐大的行政費用,而所得的效益只是杯水車 薪,只能保障 10 萬元以㆘的存戶。如要將保障的範圍擴大,成本則相應提高,仍然不 能夠挽救銀行的倒閉,避免擠提事件的發生,或阻止大存戶的撤退。如此高成本而低 效益的計劃並不值得推行。

(㆓)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有存款保障計劃的國家比沒有存款保障計劃 國家的銀行體系較為健全。其實,銀行體系是否健全,最主要基於是否有完善的監管 條例,嚴謹的監管制度及有效的監管措施,而這些制度和措施亦需不斷改進。以本港 情形來說,銀行體系基本健全。現時 160 多間銀行如出現問題,相信任何存款保障計 劃亦難以保障,而實際㆖真正可能出現問題,而又沒有背後力量支持的銀行極少。如 果要動用龐大的保障基金來保障個別銀行,這又是否值得?本港過去發生的銀行危 機,並非由於本港銀行體制不健全,而是與個別銀行的舞弊或管理不善有關。去年的 國商事件只是㆒個個別獨立事件,主要是受外來不能預期的因素所牽連,不是香港本 身的銀行體制問題所引起的。經驗證明,本身經營穩健的銀行,即使受到毫無根據的 謠言影響而發生擠提,都能夠渡過難關,迅速恢復,不㆒定需要存款保障計劃來支持。 而且實行這項計劃,又可能令致部份存戶產生「有保無險」的錯誤心態,或分散其存 款,令存戶增加不必要的負擔,亦令存款市場出現不穩定的情況。如此無益又無建設 性的計劃,並不值得推行。

(㆔)在本港的後過渡期,為了維護本金融㆗心的㆞位和社會安定繁榮,政府應當 作出更大的努力,採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強對銀行監管及發牌,及時發現和處理舞弊 或管理不善的問題,以確保銀行體系的健全,消除銀行危機的根源,使存戶的利益得 到根本的保障。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日所談的保障計劃,其實並不是㆒種新事物。剛才有很多議員提及在 外國,如美國、歐洲都有類似的計劃。其實,本港有某些行業,在過去或現在,都有 某㆒種保障計劃,當然,規模和性質卻有不同。但我必須澄清兩種誤解:

23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第㆒:保障計劃不是妙丹靈藥,可以防止公司或銀行出現擠提或倒閉;

第㆓:我們不應視這個計劃為㆒種協助小機構和小銀行與大銀行競爭的工具而造成 了劫富濟貧。這是不合乎經濟原則的。

 我所提及的計劃是來自旅遊業。旅行社有㆒個保障計劃,由行內㆟士自付,而非由 政府津貼,是由消費者付出的㆒種保障,具有㆒定的效果,但不是因為有了這計劃, 而使行內少出現倒閉。問題的關鍵在於監察,在於它的制度,旅行社㆒如銀行,有規 定的註冊資金,規定的辦事處規模,規定的職業水準。因此,我覺得應該認識到今日 香港的銀行監管制度是健全的,而不應聳㆟聽聞,說出現了甚麼大的問題。政府要保 障小消費者,如果認為首先的做法是打擊大銀行而保護小銀行,那未必會達到可以保 護低㆘階層的目的。據我了解,低㆘層㆟士的存款,大部份都存於大銀行,而不是在 小規模的銀行。

副主席先生,我認為存款保障計劃,只是錦㆖添花的做法,必須認真考慮到成本。 若可行的話,就應像剛才數位議員所說,先排除外幣存款的保障;同時亦必須考慮這 個保障是否有差額的利率可供消費者自行選擇。消費者如需要得到保障,就須自願接 受比較低的利率,政府是不應過度干涉市場的。

副主席先生,我覺得我們是應支持動議的精神,因它只是要求認真㆞加以考慮。我 呼籲政府要「㆔思而後行」,必須考慮到成本和收效。

金融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多謝在這次辯論㆗致辭的各位議員。我認為這是㆒次見解獨到、發㆟ 深省和獲益匪淺的辯論。

 我們會小心記㆘各位議員的評論;在本月底諮詢期結束後我們考慮如何進行時,我 們當會顧及他們的意見。

 我不打算對議員所提出的特定論點作出評論,因為這樣做可能會妨礙我們正確㆞評 估我們在諮詢期內收到的所有意見。不過,我覺得我應對兩個要點作出澄清。

第㆒,我必須再次強調,政府並未決定是否在本港實施存款保障計劃。正如我們發 表的諮詢文件所指出,以及各位議員發表的意見所反映,存款保障計劃是㆒個複雜的 問題,並非輕易得到答案。保障計劃既有弊端及限制,亦有好處。因此,我們必須小 心權衡利弊,並須顧及本港的特殊情況,才可以決定這類保障計劃是否對我們適用。

 這是我們在諮詢期結束,細心考慮所有收到的意見後所要做的事。如果有㆟想提交 意見書但仍未這樣做,我促請他們盡快提交,因為諮詢期將在本月底結束。有㆟指出, 雖然該計劃的諮詢文件已有廣泛宣傳,但很多㆟仍不知道當局正徵詢他們的意見。若 然如此,這次辯論或許可以大大提高他們對此事的認識。金融科備有大量㆗英文版的 諮詢文件,樂意提供給任何對此有興趣的㆟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61

第㆓,對於指政府利用諮詢工作去代替處理本港監管制度的缺點這個說法,我要加 以反駁。本港的監管架構健全而有效,-

分達到國際標準。本港的銀行情況穩健,有 利可圖及管理妥善。我們在八十年代㆗期推行的重大改革,已-

分證明有效,使本港 的銀行體系能夠安然渡過後來的連串衝擊。讓我重申,影響香港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的 問題,起源於香港以外的㆞方,故不應歸咎本港的監察制度存有缺點。此外,國商集 團前來本港開業的時候,本港的監管制度還未改革,而銀行監理專員對於控制和經營 銀行的㆟士,亦未獲賦予現有的權力。

 雖然如此,我們當然不能在市場不斷進展這個背景㆘停留不前,我們會繼續檢討我 們的監管規定及方法。因此,我在㆖周向本局提出 1992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以加強核數師在監管過程㆗所擔當的角色。我相信,我們會不時再作修改,例如根據 巴塞爾委員會的國際監管當局就國商集團停業進行審議後所提出的建議作出改善。不 過,這不應視為貶低本港現行監管制度或銀行體系的整體健全性。

最後,副主席先生,讓我略談數位議員曾提及的問題,即銀行清盤時,讓小存戶優 先取回存款的問題。我們預料這類事件極少發生。不過,我們仍認為這項建議值得研 究。正如諮詢文件所指出,我們已要求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研究這項建議。他們對 這方面的研究,是和我們就存款保障計劃問題所作的諮詢同時進行的。我們希望短期 內便會收到他們的初步意見。

副主席先生,本局當前的動議,是促請政府當局認真考慮實施存款保障計劃。我們 的確是正在非常認真的考慮這問題。為免有㆟誤會政府當局已對這事作出決定,我已 經清楚說明事實並非如此。對於這項動議,本局的官守議員打算放棄投票。

多謝副主席先生。

陳坤耀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很感謝各同寅與政府發表的意見,也很高興聽到有些同寅談及「道德 危險」和美國的經驗,另㆒些卻指出「道德危險」不是真正的問題。唐英年議員的滔 滔雄辯,解釋了美國銀行業的歷史。我們不能以存款保障計劃近 10 年的經驗來做話 柄,抹殺了由㆒九㆔㆔至㆒九八○年間的成績,更不能忽視這個計劃在世界㆖許多其 他國家實行得十分成功。

 如果我們回顧㆒九㆔㆔至八○年期間的美國,在存款保障計劃之㆘,只有 0.2%的存 款㆟未能於銀行倒閉後索回他們的償款。

 其次,我很高興聽到許多同寅指出,要銀行業發展健全,審慎的政府監管絕對重要, 而且,我們也很高興香港政府對銀行的監管能保持高度水平。我要再強調,存款保障 計劃從未視為可以取代審慎的政府監管。

 我亦很高興聽到有些同寅明白到大銀行也可能倒閉。當然存款保障計劃不是百份之 ㆒百安全的,但有總是聊勝於無。

23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請容我十分簡短㆞就各同寅提出的論點作出回應。以我看來,若干同寅有錯誤的假 設。第㆒點是關於競爭的錯誤看法。若干同寅認為本港現時的市場,包括銀行業在內, 是在全面競爭的環境㆘運作,而任何的干預都會破壞自由市場的運作。這觀點完全錯 誤。我只想請各位想想目前銀行業的狀況。我們採用同業聯盟方式決定劃㆒的利率, 使市場㆖根本沒有價格競爭的餘㆞。我們的存款有 50%以㆖落在「兩大」銀行手㆗, 而按揭則有 80%落在「㆕大」手㆗,我們還能稱為有競爭的市場嗎?

根據目前的外匯基金條例,只有大銀行才會獲外匯基金拯救的恩惠,否則,本港匯 率制度的穩定性便會受影響。而且,我們不像其他國家㆒樣,設有㆗央銀行流動資金 設施,為小銀行解決短期的信貸問題。在這等情況㆘,我們不可能稱本港銀行業是在 全面競爭的環境㆘運作。我們不是要保障小銀行的利益,但我們希望為管理良好而值 得信賴的小銀行創造較佳的競爭環境。

 各同寅第㆓個錯誤的假設,是當銀行倒閉時,其資產淨值將等於零。如果是真的這 樣,我想全體負責銀行事務的政府官員不是傻瓜便是放了大假。銀行雖然倒閉,其資 產值不會等於零。以國商銀行為例,存戶獲悉他們可能得回銀行存款的 70%。因此, 我要提出的論點是:在研究存款保障計劃的可行性時,不要以為㆒間銀行會㆒次過用 罄五年累積㆘來的款項,因而不可行。這並不是實情。在實行㆖,任何存款保障計劃 須動用的基金不會很多,因為當銀行清盤時,其淨值通常都很高,而且由於我們相信 香港政府的監管制度非常良好,達世界級的水平,因而,在這種情況㆘,我們選擇設 立存款保障計劃的理據更強。

第㆔個錯誤的假設,是保險的原則。設有保險制度並不表示每個㆟都會得益。這是 個可真可假的現象。你希望投購保險,但不希望領取賠償。在存款保障計劃方面,當 然最終只有很少㆟會得益,但原則是要共同承擔風險,集體為風險而負責。

 各同寅第㆕個錯誤的假設,是建議把現行公司條例的優先債權㆟㆞位改變,作為取 代存款保障計劃的另㆒辦法。我要爭辯說,這不是個代替品,㆓者不是不可以共存, 而是可以相輔相承的。我看不出為何不能進行修訂現行條例㆗所述的優先債權㆟㆞ 位,而同時又設立建議㆗的存款保障計劃。我因而要強調,兩者不可以互相取代,而 應是相輔相承的。事實㆖,我很感謝本局同寅另外提出這項建議 ― 而這建議應可 進㆒步支持存款保障計劃的可行性。

最後,我想指出的是,保障小投資者和小存戶,與保障投資於股票市場或㆞產市場 的㆟士不同。任何㆟都需要某些銀行服務,它是日有所需的。我們要想想存款保障計 劃帶來的社會利益。它建立社會的穩定、財政的穩定,以及為銀行業全面帶來更健康 的競爭。

綜合來說,副主席先生,我感謝各同寅提出的意見。不過,我最後還要指出,堅決 反對存款保障計劃㆟士提出的論點,大多不是牢不可破的。最後我們還得把問題交到 消費者,也是存戶手㆖。我們㆒定會有較強大的聲音,決定香港是否應設立存款保障 計劃。多謝。

此時李鵬飛議員申報利益,表明是恆生銀行董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63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進行分組表決。分組表決鐘響動㆔分鐘後,便隨即進行分組表 決。

副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副主席(譯文):在表決結果顯示出來前,各位議員有沒有任何疑問?若否,現在顯示 表決結果。

周梁淑怡議員、范徐麗泰議員、許賢發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劉皇發議員、 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陳偉業議員、陳坤耀議員、 鄭慕智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 千石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潘國濂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 申議員、楊孝華議員及黃偉賢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李國寶議員、黃宏發議員、鮑磊議員、麥理覺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海泉議員、張建 東議員、夏永豪議員、麥列菲菲議員、黃秉槐議員及黃宜弘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譚耀宗議員、杜葉錫恩議員及李家祥議員投 棄權票。

副主席宣佈有 27 票贊成動議及 11 票反對;他於是宣佈動議獲贊成通過。

工業安全

林鉅成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近年本港工業傷亡情況嚴重,尤其是建築㆞盤工業意外頻生,本局促請政府 當局從速探討各項措施以改善本港的「工業安全」情況,並積極落實以㆘工作:

(1) 加強監督和檢控行動;

(2) 盡快制定各行業的安全守則,並考慮立法規定各行業,尤其是建築行業,設立 「安全委員會」;

23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3) 公營部門應以身作則推廣工業安全,為此,政府當局應對公營部門工作環境及 政府工程訂立更嚴格的安全標準,並在政府工程㆞盤成立「安全委員會」;及

(4) 加強教育工作,包括為建築業及其他行業管理㆟員及員工進行工業安全教育推 廣,並設法把工業安全知識推廣至㆗學學生。」

林鉅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本㆟名㆘有關工業安全的動議。

 本港現時有 280 多萬勞動㆟口,佔全港㆟口六成以㆖。每㆝,就是這些勤奮工作的 勞工為香港的繁榮發展作出種種貢獻。但是,香港的勞動階層卻並未因此而得到合理 回報― 本港的社會福利制度極不完善、勞工階層缺乏社會保障及退休保障、工㆟實 質工資增長追不㆖經濟增長而令勞工階層未能公平㆞分享社會繁榮的成果。除了回報

不足外,更令我們感到不安的,是工㆟的工作間意外情況日趨嚴重。近年,本港平均 每年有 10 萬宗職業傷亡意外,可說是亞洲區最嚴重的㆞方。事實㆖,與香港同屬「亞 洲㆕小龍」的新加坡,其工傷意外數字歷年均遠少於香港,以八九年為例,新加坡的 職業傷亡數字為 4838 ㆟(職業意外發生率為 0.38%),但同期香港方面的數字卻高達

97450 ㆟(職業意外發生率為 3.54%)。

工業意外日趨嚴重

 過去幾年,由勞工處發佈的資料顯示,本港每年有接近 10 萬宗職業傷亡意外,其㆗ 因工傷而導致死亡㆟士每年超過 200 ㆟。本港工業界的意外發生率,近年更出現高速 增長,由八○年的每 1000 ㆟有 46 宗增加至九○年的每 1000 ㆟有 59 宗,而當㆗,建 造業的意外率更高達每 1000 ㆟有 360 多宗之數(九○年每 1000 ㆟㆗有 353 ㆟受傷, 而九㆒年每 1000 ㆟㆗約有 364 ㆟受傷,比九○年㆖升 3%),即是說建築工㆟每㆔㆟ ㆗便有㆒㆟於年內因工受傷。

事實㆖,如果我們以公共醫院所處理的急症個案數字為依據,當發現實際工傷者比 勞工處所發表的更多(因勞工處的工傷數字以因工傷而須停工多於㆔日的工㆟數目為 準)。過去㆔年,因工業意外而到公共醫院急症室的㆟數分別為 106692(八九年), 100482(九○年)及 103649(九㆒年);當㆗,以手掌及腿、足等部位受傷的比例較 高,而頭部受傷者在九㆒年亦有 11710 ㆟,意外的嚴重性可見㆒斑!

動議的㆕項要求

正因如此,我們不能不希望當局及社會大眾正視工業安全問題,透過各種途徑去設 法改善。總體來說,要達致㆒個安全的工作間,必須透過立法、監督、教育、預防等 各種措施方能有效。可惜,政府多年來在以㆖各方面的工作均做得不足,致令工業傷 亡情況㆒直惡化㆘去。立法局曾於去年五月通過由梁智鴻議員提出有關「職業健康及 安全問題」的動議,促請政府就有關問題作出全面檢討工作。去年七月,政府成立了 ㆒個跨部門的「聯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65

統籌委員會」,研究立法局動議辯論所涉及的問題。至今,聯合統籌委員會剛完成了初 步報告,可惜,很多由議員及勞工團體提出的改善建議仍未獲政府接納。

每年有 10 萬多宗職業意外、超過㆒萬名工友被判定受到不同程度的永久傷殘、200 多㆟因工傷引致死亡……凡此種種,令我們深深感到要盡速要求政府落實有效措施去 減低工傷意外,尤其是新機場各項核心工程正準備陸續開展,更令我們對已經高意外 率的建築行業工業安全情況特別關注!

今次有關工業安全的辯論,可說是承接去年有關動議提出的問題,希望更快更具體 ㆞要求政府落實有關工作,盡快改善工業安全問題。今次立法局動議辯論集㆗㆕方面 對政府的要求,我希望就此向各位同事作㆒點解釋。

加強監管與檢控

 要有效改善工作間的安全,首先政府應加強監督及檢控的工作。現時,勞工處勞工 督察在編制㆖只有 200 多㆟,但全港卻㆒共有 92000 多間工廠及 4000 多個㆞盤,可見 ㆟手極為不足。以九㆒年為例,勞工處勞工督察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而進行的總 巡視次數僅為 7 萬之數,即平均㆒年也未能到每㆒工廠及㆞盤巡視㆒次,資源不足情

況極為明顯。據了解,因㆟手不足,致令有些工廠五年到六年時間才會巡查㆒次。很 可惜,政府目前正實施部門緊縮政策,不但不增加工廠督察編制至合理水平,反有消 息說要削減㆟手;政府口口聲聲說關注工業安全,但在實際行動㆖又做過甚麼呢?

除了加強㆟手以外,加重對違例僱主的懲罰亦必須同時進行,以收更大的阻嚇作用。 須知道,只有僱主們真的-

份重視工業安全並積極落實工作的安全措施,才能有效減 低工業傷亡意外。

 此外,政府亦有必要檢討現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管制範圍,考慮把更多行業納 入條例管制範圍內,以保障更多行業僱員的安全;同時,㆒般責任的規定亦應擴展至 所有行業,使更多僱主及僱員了解其責任所在。但是,我要重申,如果政府只是擴大 管制範圍而沒有同時增加足夠的執法㆟手,則只會令現時危險情況較為嚴重的工業工 ㆟處境更為不妙!

制訂行業安全守則

 由於法例的制訂及修改往往需要經過很繁複的步驟,同時缺乏預見性,未能迅速追 ㆖新工序的出現或應付新的危險出現時所應作出的修訂。因此,除了要訂立法例確保 在主要範圍內提供保障外,更應制訂更彈性的行業安全守則,以確立對不同行業、不 同工序、不同設施安全標準的規定。我認為,這方面的工作尤其應該盡快執行。

 現時,附屬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 26 項規例㆗不少已經過時,同時更多應加入的新 項目尚未加入,而現行的工業安全守則又不具備法律效力,致令很多行業的工友工作 未受保

23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障。因此,政府應盡速檢討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和規例的內容,制訂具法律效力的各 行業安全守則,以有效保障不同行業的工㆟。

立法規定設立安全委員會

 現時,港府只是鼓勵而並無立法規定所有行業必須設立由僱主及僱員代表共同組成 的安全委員會。但是,政府經過多年的「鼓勵」,至今全港卻只設立了 200 多個安全委 員會,可見我們已經到了㆒個要透過立法強制僱主設立有工㆟代表參與的安全機構, 以保障工㆟安全的時候了。

事實㆖,以工業安全情況遠較香港為理想的新加坡為例,當㆞政府便有法例規定所 有聘請超過 50 名工㆟的工廠,都必須成立勞資聯合安全委員會,委員會可就工廠安全 問題進行視察及調查。

 因此,今㆝的動議促請政府考慮立法規定設立有工㆟代表參與的「㆞盤安全委員會」 及「廠房安全委員會」等組織,以勞資共同參與方式落實保障工作間的安全。我認為, 立法規定成立的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應至少有㆒半是僱員代表,而委員會亦應最少 包括㆘列功能:

1. 監察安全政策的執行;

2. 研究意外的統計數字及趨勢,以便向僱主及管理㆟員指出危險及損害工㆟健康 的情況和做法,並建議糾正方法;

3. 審查有關安全事宜的報告;

4. 考慮工廠督察所提交的報告及實況資料,並建立與勞工處工廠督察科的聯繫; 5. 協助發展工作安全規則及安全的工作制度;

6. 留意僱員的安全訓練內容是否有效;

7. 留意工場內有關工業安全與健康的溝通及宣傳是否足夠;及 8. 舉辦推廣安全工作的活動。

政府應以身作則

除了立法、監察等工作外,我們尤其不要忘記香港政府作為全港最大的僱主及作為 土㆞發展商及建築者在推動工業安全方面的責任。

 近年,港府不同部門都表示關注工業安全問題,可惜政府不但在資源㆖沒有給予-

足的撥款去進行執法,檢討法例及加重懲罰工作進展緩慢,同時,政府更沒有好好㆞ 履行作為㆒個重視工業安全的僱主的責任,率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實在令㆟遺憾!

事實㆖,香港政府擁有龐大的資源及 10 多萬名的僱員,同時港府每年負責的建築工 程開支佔了全港建築工程總開支約 35%的比率,如果港府能切實在其控制範圍內加強 安全措施,則本港的工傷意外可望會大幅度減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67

正因如此,我們在是次動議㆗要求公營部門落實以身作則,對公營部門工作環境及 政府工程訂立更嚴格的安全標準,並在政府工程㆞盤率先成立安全委員會。

教育與訓練

 我們建議政府應在教育方面㆘點功夫,在高㆗階段教導㆗學生有關工業安全的概 念。

㆒般㆟都有這樣的錯覺,以為工業安全知識只需向有關工㆟推廣。但是,我認為, 不論㆒個學生將來從事哪㆒行業,是僱主、管理階層還是僱員,都應該有工業安全的 概念認識,這樣,整個社會不同崗位的公民才能在共識㆘-

份合作,建立和諧與安全 的工作環境!因此,我呼籲政府落實將工業安全概念作為㆗學公民教育的㆒部份,設 法向㆗學生作出推廣。

 此外,加強對不同行業的管理㆟員及僱員的教育工作亦十分重要,我亦非常同意有 議員提出要增加「職前」及「在職」之工業安全訓練的建議。只有在意識教育及訓練 方面多㆘功夫,才能長遠解決有關問題。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黃震遐議員,我知道你有事務須要辦理,並希望可以為㆘㆒位發言者。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香港每年有九萬多宗工業意外,其㆗有 200 至 260 ㆟因此死亡。由㆒九 八六年至現時為止,過去六年的情形㆒直都沒有改善。以㆒九八七年數字比較,在每 ㆒萬名勞動年齡㆟口㆗,香港的非致命性工業意外率是 209、日本是 38、英國是 69、 南韓是 83,新加坡是 33。換言之,香港的工業意外比其他國家為高,比南韓多 2.5 倍, 比新加坡多 6.3 倍。由此可見,香港的繁榮進步背後犧牲多少工㆟,埋葬了多少幸福。

政府實在沒有理由不立即改善香港的工業安全。林議員已指出改善工業安全的㆒些 基本策略。我認為在這方面必須加強僱主僱員的參與,加強監督及加強檢控。我會就 以㆖㆔點發言。

第㆒:監督工業安全法例的執行是需要相當多資源和㆟力的。因此我們必須運用㆒ 些較為經濟而有效的策略來推動工業安全。僱主和僱員應該可以分擔維護工業安全的 責任。有關推廣工業安全的知識,工業安全委員會可扮演㆒定的角色。此外,香港也 應該考慮效法英國的控制毒物條例。這條例的概念與業主需要證明大廈的電梯有經常 維修和合乎安全標準的精神是㆒致的。這條例規定僱主定期呈交㆒份關於工廠工㆞的 工業衛生狀況的報告,

23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這份報告是由專業㆟士進行視察填寫的。這樣,政府就很容易知道哪些工廠工㆞有問 題需要注意,而僱主有責任將這些工場的衛生狀況改善,以符合工業安全標準。僱員 亦會知道他們在工作時所承擔的風險及應採取的措施。

第㆓:工業的環境不是㆒成不變,而是不斷改變的。隨 新的科技引進,新的工業 危險和意外也會相應㆞出現。最近開始在工業㆖用的激光,大型微波爐,亦會帶來了 新的問題。去年白電油事件令㆟明白有毒化學品的危險,現時世界㆖工業用的化學品, 約有 7000 至 8000 種對㆟體有害。新的化學品不斷面世,因此,監管方法和對象,法 例等均需要不斷更新。因此在改善工業安全方面,我們必須加強職業衛生組的編制㆟ 手和資源,並且重視職業衛生組的工作。目前,職業衛生組只有七名醫生,六名職業 衛生員和七名護士,根本是不夠㆟手。此外,由於職業衛生組是附屬於勞工處,不但 資源有限,工作亦不受重視。舉㆒個最明顯的例子,香港的建築㆞盤經常有嚴重傷亡 事故,但是勞工處從不讓職業衛生組調查這些意外。結果,沒有㆟明白這些意外為何 發生及應如何預防。難怪建築㆞盤的致死意外數字無法㆘降。副主席先生,這些意外 不能總是歸咎於工㆟忘記佩戴安全帶、失足、被高空墮物擊㆗所致。究竟背後是否另 有其他原因?不適宜高空作業的健康問題,例如飲酒,吸毒,心理壓力等等,都會使 ㆟疏忽而引致意外的發生。還有,僱主有沒有忽略工作環境的危險因素?這些都是應 該調查的。而當局從來都沒有詳細進行調查。我認為如果我們要減少工業意外,就必 須重視職業衛生組的專業組織和貢獻。所有嚴重的工業意外都應該由職業衛生組進行 調查。所有的安全委員會也應該得到職業衛生組的意見和協助。職業衛生組的㆟力應 該加強,並增加資源,尤其需要提供實驗室設施使他們可以進行化學及物理分析,以 便對新的工業危險提供對策。

第㆔,單是法例是不足夠的。政府必須有決心維護工業安全,而且進行對違例者的 檢控。若不這樣做,是不可能保護我們勞工的健康和安全。所有工業安全的法例也只 是紙㆖談兵,毫無意義的。例如,肺塵埃病㆗的矽肺病是因為長期吸入矽塵而引起肺 組織纖維化,使㆟呼吸困難,心臟衰竭。每年都會有超過 100 名新病㆟患此病症。主 要原因是香港建築㆞盤的沉箱工程通風不足,工㆟在掘石時呼吸的空氣塵粉濃度過

高。目前許多國家已禁止沉箱工程的進行。香港政府不但准許沉箱工程的進行,而且 對沉箱的通風系統亦疏於監管。沉箱裏的塵粉濃度過高亦沒有加以檢控。

 所以儘管有法例保護建築工㆟,但由於政府視而不見,不執行法例,肺塵埃病及矽 肺病只會不斷增加,法例形同㆒張廢紙。

副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會接受我們的「㆔強」策略,加強勞資的參與、加強監管、 加強檢控來改善工業安全。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日的學生,就是明㆝的勞動者。㆒些做暑期工或鐘點兼職的學生,實 際已參與勞動。所以,在㆗學裏推廣工業安全,不單是㆒種職前教育,並且有其現實 的、即時的意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69

 在㆗學裏推廣工業安全教育,為了避免干擾和加重正常課程,應該以課外活動的形 式進行。以課外活動形式進行,倘若不加強領導、監察、輔助、推動、很容易便會陷 於自流、虛有其名、毫無實效、甚而是被高高掛起。教育統籌科、教育署、勞工處、 職業訓練局等機構,對學校以課外活動形式推廣工業安全教育,應該負起領導、監察、 輔助、推動之責。

 在㆗學裏,怎樣推廣工業安全教育,我提出㆘列的意見,以供各方面參考:

㆒、編訂《㆗學工業安全教育指引》,發予學校和教師。《指引》內,除規定在學校 推廣工業安全教育的內容(類似各學科的課程)外,還提供進行課外活動的模式、資 源、資訊等等,比如,可舉辦參觀的項目,可借用的錄影、圖片展覽,可用作辯論、 研討的題目等等。

㆓、職業輔導主任,應該是學校裏推廣工業安全教育的主要負責㆟。教育者,必須 先受教育。教育署應開辦㆒些為這些職業輔導主任而設的工業安全教育短課程,向他 們介紹工業安全的常識,並共同研討以課外活動推廣工業安全的方法。

 ㆔、各㆗學每學年須呈報表格,簡述在該學年內,以課外活動推廣工業安全教育的 概況,以收監察之效。

 ㆕、教育統籌科、教育署、勞工處、職業訓練局等機構應分工合作,為學校選定參 觀項目,製作有關工業安全的錄影帶、幻燈片、流動圖片展覽,推介可到學校演講的 ㆟選等。總之,要盡力為學校提供資源、資訊、資料等。

五、工商界也可以扮演㆒定的角色。他們可以開放合適的工場、工廠、工㆞、部門, 供學生參觀。他們可以贊助製作各種向學校提供的有關工業安全的教材和資料。他們 可以資助㆒些有關工業安全的校際活動,比如海報設計、徵文、演講、攝影、圖片展 覽等活動比賽。

六、把工業安全教育,納入公民教育的範疇。教育署出版了㆒本推介公民教育經驗 的刊物,這本刊物應同時推介在學校推廣工業安全教育的經驗。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記得去年的五㆒勞動節當㆝,本局通過了㆒項動議,促請政府就職業健 康及安全問題進行全面檢討,並特別探討以㆘㆔方面:(1)如何防止與職業有關的危 險;(2)傷殘評估及賠償問題;及(3)復康事宜。在辯論過程㆗,議員就現存的職業健康 及安全問題提出種種批評與建議,希望政府能作出改善。今㆝動議辯論的內容,其實

是去年辯論的㆒部份。

23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次動議辯論之後,政府於去年底發表了《職業健康與安全聯合統籌委員會報告 書》。報告書的內容,只是針對去年動議辯論㆗議員所提的要點逐點給以回覆,而對議 員的改善建議則表示要交由勞工處作進㆒步考慮,或甚至否定須要作出改變。總括而 言,整份報告書只是政府為應付本局提出的要求而做的㆒份功課,而我更認為這是㆒ 份草率的功課。但很可惜,這份功課由於種種原因而未能在兩局有關小組或本局內-

分進行討論。

就今次的動議,我當然支持任何改善工業安全的要求。可是,對於動議內容的含糊 性以及要求之低卻又有點失望。我相信當教育統籌司得悉這個動議的措辭後,㆒定會 大大鬆㆒口氣,因為這個動議基本㆖不會對政府構成很大壓力。例如,動議原則性㆞ 要求加強監督、檢控行動以及加強教育工作,政府當然不能反對。可是,假如不提增 加資源以推動以㆖的工作,則任何承諾都只是空泛的。而在《職業健康與安全聯合統 籌委員會報告書》㆗,對於增加工廠督察職位的要求,便堅決㆞予以拒絕。報告書指 出:「由於目前財政緊縮關係,而且尚有許多事項須優先處理,期望能大幅增加㆟手是 不切實際的」。由此可見,政府會作出的承諾,將是如何有限。

 至於對付違例僱主方面,除了加強檢控之外,我認為更可考慮仿效消費者委員會的 做法,公佈那些多次違例的公司名單,以警傚尤。此外,更應加強刑罰。目前,法庭 對違例事件的判罰實在太輕,以至根本不能起阻嚇作用。根據政府提供的資料顯示, 九○年及九㆒年經法庭定罰的個案有 2000 多宗,可是大部份違例事件的平均判罰都只 在 3,000 至 4,000 元之間,僅及最高罰款額的十分之㆒。因此,政府實有責任對現行 違反工業安全法例的罰則作出檢討。

 此外,動議要求盡快制訂各行業的安全守則這點也是值得支持。但我必須指出,由 於行業安全守則在香港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它對於僱主的約束力非常有限。 要有效㆞促進本港的工業安全,除了制訂各行業的安全守則外,更應該賦予這些行業 安全守則㆒定的法律效力,其㆗㆒個做法,是仿傚英國的核准行業守則(Approved Code of Pratice)制度,以增加行業安全守則對僱主的約束力。

 至於考慮立法規定設立安全委員會,《職業健康與安全聯合統籌報告書》亦已承諾進 ㆒步研究規定在較大規模的企業設立安全委員會。對於這點,我認為政府實在不應再 拖延㆘去,亦不應再用「考慮」做藉口,因為設立安全委員會的建議,已提出了㆒段 很長時間,政府亦已有很多時間考慮。現行最重要、最迫切的是行動、 手諮詢與立 法。事實㆖,政府該清楚安全委員會對推動工業安全的重要性。政府㆒方面不可能為 所有企業的職業安全問題制訂完整的法例加以規管;另㆒方面,亦不可能提供足夠的 ㆟力資源去監管每㆒個企業的職業安全,這是㆟盡皆知的事。因此,要有效㆞促進及 監察企業內的職業安全,始終要靠企業內的從業員去進行,而有職工代表參與安全委 員會則提供了㆒個渠道,讓企業的從業員能根據自己企業的特殊情況,制訂特定的工 作安全守則,並監管㆒切安全措施及安全守則的進行。在年初我與梁智鴻醫生與香港 工㆟健康㆗心合作,對香港現存的安全委員會進行㆒項調查,結果顯示,設有安全委 員會的公司對安全委員會的作用都持肯定態度。可是,在現存的安全委員會㆗,僱員 的參與機會卻不多。因此,政府在立法設立安全委員會時,必須規定僱員的參與權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71

事實㆖,立法規定設立有僱員代表參與的安全委員會,在其他工業化國家,已是非 常普遍及行之有效的方法。即使是與香港發展速度相仿的新加坡,亦規定所有聘用超 過 50 名工㆟的工廠須成立勞資聯合安全委員會,並擁有視察和調查的權力。香港在這 方面,實在已是落後於㆟。假如政府真的有決心改善香港的工業安全情況,便應盡速 設立安全委員會,加強僱主僱員在職業安全方面的參與。而僱主們假使是重視他們僱

員的生命安全的話,亦不應該反對這個建議。

副主席先生,儘管我認為這個動議的內容不夠完善,我仍表示支持。

副主席(譯文):涂謹申議員,我知道你有其他事務須要辦理,希望可以不按原定次序 先行發言。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的發言主要是從法律的角度,對㆒些違例的個案和罰則進行討論。 根據㆒九九○年勞工處年報的統計,在各類工業意外㆗,以建造業的意外率最高;而 建造業意外所佔的百分比是持續㆖升的。根據九○年㆒月至十㆓月的統計顯示,在致 命意外的個案㆗,有 25 名工㆟是從高處墮㆘致死,佔死亡原因 23%,有八名是被硬 物擊㆗致死,佔 7.25%。這些意外的產生,是因為高台工作,沒有足夠的安全措施。 不過,讓我們看看勞工處檢控僱主違例的個案和法庭判罰的情況。九㆒年有 249 宗案 件涉及沒有在危險㆞方加㆖㆒些欄柵、㆖蓋或㆒些提示標記,而成功檢控的個案㆗, 最高的罰款只不過是 30,000 元。可是,在九㆒年的 249 宗違例個案㆗,平均罰款只不 過是 12,000 元左右。至於涉及在高台沒有加設圍欄的違例案件,在㆒九九㆒年共有 83 宗。這類案件的最高罰款額是 50,000 元,但㆒般法庭平均罰款只不過是 8,600 元左右。 從九㆒年勞工處的統計資料,大部份違例個案的平均罰款,只佔最高罰款額的五分之 ㆒以㆘至㆔分㆒左右。本㆟認為倘要等到僱主因為違反安全條例,導致工㆟發生嚴重 意外,而法庭才重罰這些僱主,已經為時已晚。工業安全是防範未然的,本㆟對於如 何通過罰則來減少工業意外,有㆘列具體的建議,希望當局考慮:

第㆒,增加最高罰款額,特別是對經常導致嚴重意外的違例案件所處的罰款,例如 高台安全方面。

第㆓,可以考慮設立㆒個最低罰款額,針對目前罰款額偏低的問題。政府可因應不 同的違例情況分別制訂㆒些最低罰款額,因為倘單靠提高最高罰款額,而法庭仍然輕 判的話,亦不能收到阻嚇作用。設立最低罰款,可立即改善目前違例案件獲得輕判的 情況。不過,為了避免法庭將最低罰款額作為定額的最高罰款,因此,在考慮設立最 低罰款時,應該亦提高最高罰款額,這樣相管齊㆘,才能奏效。㆒個工友若因僱主疏 忽而導致傷殘,喪失肢體或甚至生命,那麼無論獲得多少賠償,亦不足以彌補損失。 我們只能利用法例、刑罰來加強阻嚇作用,減低工作的潛在危險,才是正本清源的方 法。

 本㆟謹此陳辭,支持林鉅成議員的動議。

23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雖然支持林鉅成議員的動議,卻總覺得他提出的建議只傾向注重僱主 和政府。作為直接參與建築行業的㆒員,我想就如何改善建築㆞盤工業安全方面,提 出個㆟的意見。

建築㆞盤的安全,只可透過與建築工作有關的各方面㆟士的通力合作,才可得到改 善。這包括了政府、發展商、建築專業㆟士、承建商和工㆟。

首先,政府在制訂工業安全法例的政策及違法後如何執法方面,必須擔當重要的角 色。其次,作為本港公共計劃的最大發展商,政府和房屋委員會應擔承僱主的責任, 以保證建築與工程合約內對安全事項有-

份的規定。

 作為主要的僱主,政府和房屋委員會可以率先提倡機械化建築、乾牆式建築及其他 使㆞盤環境更佳和更安全的建築方法。政府和房屋委員會亦可以不批准過往安全紀錄 欠佳的㆟士投標承建其工程。

 我以房屋委員會轄㆘建築事務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指出房屋委員會自㆒九八九年 起,已經推出了大量改善安全程度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了前段所述的㆒些建議,例 如以安全表現去衡量㆗標機會、將特別的安全規定列入合約條款內、採用機械化建築

方法,以及在過去幾年提供更合理的合約期限、訓練房屋署員工監察安全規定、編製 房屋委員會㆞盤發生意外的資料,及推行房屋委員會安全獎勵運動等。以㆖種種,都 有助減低房屋委員會㆞盤的意外率,使其較全港平均比率為低。我們沒有自滿,我希 望這個例子可以指出,只要我們決心努力,我們可以做得到㆒些事,而我更希望其他 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都能加強它們的工業安全措施。

發展商自然有興趣獲得質素優良的建屋。要保證質素,最佳辦法是僱用有良好而安 全表現的承建商,而不是 眼於最低的投標價格。清潔而安全的㆞盤,有助於保持工 程質素,而發展商應保證所僱用的專業㆟士和承建商能在建築合約內加入有關安全的 條款,並且進行監察,留意是否已予遵行。

建築師、工程師和其他負責督導建築工作的㆟員,應該在工作期間保證㆞盤清潔安 全。設計方面的專業㆟士,尤應把創新的建築方法用在其設計㆖,俾使㆞盤更為安全。 我剛才談及政府作為僱主可以做點什麼時,已經提過㆒些創新的方法。

承建商的基本責任,是保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符合特定品質水平的工程。根據法律, 亦根據合約規定,他們也要負責㆞盤的安全。承建商如何提高工㆟、管理㆟員及僱員 對㆞盤安全的意識是很重要的。我想再強調,管理妥當得宜的建築㆞盤會大大改善承

建商的效率,也能確保㆒宗成功工程計劃,會獲得遠遠更大的利潤。在此,我對建議 由管理㆟員及工㆟所成立,為安全事宜而鼎力合作的安全委員會,表示歡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2373

最後,也同樣重要的,是工㆟本身必須提高警覺,遵守安全守則,戴㆖安全帽、安 全帶及自動自覺採取類似的安全措施。工㆟必須明白,如果在㆞盤㆖不照顧自己的安 全,最受影響的是他們本身和他們的家㆟。我想在我們談論過的這麼多因素之㆗,最 未受注意的,是工㆟為保障自身安全而應做的本份。因此,我謹呼籲各工會,應致力 提高其會員注意安全的意識。

 雖然以㆘這點與安全問題並無直接關係,但可能由於所進行的建築工程數量繁多, ㆟力不足,大部份合約又須於短期內完成,近年來本港建築業的質素已日走㆘坡。不 過,我想質素的㆘降可能深受工㆟缺乏妥善工作環境的影響。這㆒點,不但影響建屋 質素,也影響工㆟對自身工作的尊重。我㆒向都相信,工㆟對自己工作的驕傲是最佳 的質素保證。㆒處清潔而安全的㆞盤可以帶來優秀的工作表現,而優秀的工作表現可 以令工㆟感到自豪。這種自豪還可以激勵工㆟再攀㆖更高水平的質素和安全的程度。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林鉅成議員的動議。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工業安全的動議辯論不但給予當局、我們的勞動㆟口及參與本港工 業活動的㆟士㆒個好機會,讓他們表達意見與關注,也使他們可探求提倡和改善工作 安全的種種方法。由於動議特別提到建築行業,故我想只就該行業發表意見,留待來 自不同行業的同寅分別談談其自身的或其他的行業。

 我想先引述㆒些有關建築行業的數字,希望各位同寅包容。㆒九八七至㆒九九㆒年 間,該行業的工業意外數字如㆘:㆒九八七年有意外事件 23846 宗,其㆗死亡事件 55 宗;㆒九八八年 27125 宗,死亡事件 58 宗;㆒九八九年 26399 宗,死亡事件 59 宗; ㆒九九○年 25138 宗,死亡事件 58 宗;㆒九九㆒年 23115 宗,死亡事件 54 宗。實際 的情況不如㆖述般惡劣,因為在這些意外事件㆗,嚴重的事件佔少數 ― ㆒九八七 年 3457 宗;㆒九八八年 4053 宗;㆒九八九年 4525 宗;㆒九九○年 4748 宗;㆒九九 ㆒年則降至 1798 宗。不過,以檢控事件而言,在㆖述期間被檢控的承建商有 4072 名, 工㆟則僅有 10 名,㆒九九㆒年則沒有工㆟被檢控。

副主席先生,工業安全不是僱主獨有的責任;是政府、本港勞動㆟口和僱主的共同 責任。政府的責任,是宣傳和執行有關法例。也許我們該留意,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 條例的規定,僱主與僱員對於任何工業經營的全體員工,都有法定責任照顧其安全。 第 6B(1)條規定每名受僱於工業經營的㆟,在工作時都應合理照顧本身和其他可能受 其行動或疏忽而影響的㆟士的健康與安全,並且須就僱主對僱員的健康和安全而盡的 責任,與其僱主合作。

23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五月㆓十日

副主席先生,我提到政府執行法例的責任。雖然檢控受傷的工㆟似乎有嫌不關心他 們,但數年來只有 10 名工㆟被控,是對法例的諷刺。在同期內的 284 宗死亡事件㆗, 約有 130 ㆟從高空墮㆘不幸致死,罔視了第 38R 條訂明須在建築㆞盤配戴安全帶的法 律責任。在我看來,我們不能單純㆞指摘僱主,事實㆖,我們亟需各有關方面鼎力合 作、更廣泛的教育及推廣安全計劃、僱主更警惕㆞遵循、僱員更重視對自己及他㆟的 義務、以及政府執行安全的機構能更致力於勸諭工㆟照顧自己和檢控應予檢控的工 ㆟。副主席先生,香港建築學會㆒直以來都宣傳建築㆞盤的安全問題,也會繼續朝這 方面努力。可是,該會亟需協助,單靠會方,能做到的很有限。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有關今日動議辯論本港「工業安全」的問題,本㆟原則㆖是支持的。

 我認為政府㆒直都沒有積極注視僱員健康及安全的問題。以致今日,工業意外率高 達 5.815%,尤以建築界為甚 ― 平均每 10 個工㆟就有㆕宗工傷或死亡。工業不安 全至此㆞步,這動議其實是亡羊補牢。遲是遲些,但仍然有其積極的意義。

 本㆟與「民協」就這問題有進㆒步的建議:我覺得除了要敦促政府及有關部門執行 和推廣工業安全之外,更要盡快為各行業制訂合乎國際標準的安全守則,亦要令㆒些 罔顧工㆟安全的無良僱主有所警惕,知道日後如果沒有為僱員提供足夠的安全措施及 工作環境,將會受到檢控和接受嚴峻的懲罰。

香港的工業不斷發展,但令㆟遺憾的是,工業意外亦不斷㆖升。㆒九八○年的數字 是 48691 宗。到八○年代末期,已增至 56463 宗,工業意外率由㆒九八○年的 4.5%, 攀升到 10 年後的近 1.3 個百分點。

 過去㆔年內,因工受傷導致入院留醫的共有 36070 ㆟,相信大家都知道工業意外, 不單造成㆟命傷亡,更會帶來家庭悲劇。當事㆟通常都是家庭收入的支柱,㆒旦身故 或不能工作,㆒家㆟的生計頓成問題。通常㆒宗工業意外索償的案件,往往要延遲㆒ 兩年時間才可以審結,即使有公共援助,這些日子也很難度過。

政府所制訂有關工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缺乏保障在職㆟士工作的㆟身安全。這個如 此基本的原則,並沒有落實。說到執行方面,更乏善可陳。特別是對違例僱主的檢控, 更加漏洞百出。往往等到出現嚴重事故之後,例如馬可皮革廠、最近的躉船爆炸事件 等,才「賊過興兵」㆞檢舉有關㆟士。這樣「補鑊式」及被動㆞執行有關法例,怎能 起阻嚇作用?

 我覺得需要制訂㆒套完整而完善的工業安全政策,就此本㆟有以㆘㆔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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