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4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18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47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張建東議員,J.P.
馮檢基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吳明欽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18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列席者: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先生,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庫務司鄭寧先生
教育統籌司周群娣女士,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4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商船(散裝化學品準則)(修訂)規例................................ 85/92 1992 年商船(國際散裝化學品準則)(修訂)規例........................ 86/92 1992 年商船(管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修訂)規例 ............ 87/92 1992 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 88/92 1992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避風塘)規例(修訂附表)令................ 90/92 公職的指定............................................................................................ 91/92
1992 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1992 年
第 14 號)1992 年(生效日期)公告.......................................... 92/92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5) 醫院事務署署長就㆒九九○至九㆒年度該署事務所撰寫的報告
(66) 撒瑪利亞基金報告書及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該年度收支帳目連 同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67) 香港學術評審局㆒九九○至九㆒年報
(68) 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止該年度的財政預算
政府㆒般收入帳目
按總目及分目劃分的收入摘要
(69)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第㆓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18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議員致辭
香港學術評審局㆒九九○至九㆒年報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作為香港學術評審局(評審局)的㆒員,我今日能夠在本局提交評審局 的首份年報,感到非常榮幸和高興。
評審局㆒九九○至九㆒年報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於該年六月八日制訂,而評審局亦於同日正式開始運 作。
評審局的職責
評審局的主要職責是甄審院校所舉辦的學位課程,以及檢討六間非大學專㆖院校 的㆒般學術水準;該局亦參與監察本港及海外學位課程教育及學術水平發展的工作, 俾使香港從㆗受惠;此外,評審局是㆒切有關學術評審事項的諮詢組織。
評審局進行學術評審的對象計有:香港城市理工學院、香港浸會學院、香港理工 學院、嶺南學院、香港演藝學院及香港公開進修學院。
課程及院校檢討
在回顧㆒九九○年六月至㆒九九㆒年七月㆒年度內評審局的工作之前,我擬指出 ㆒點,就是原先估計在該段期間內可進行㆒項院校檢討及五項課程檢討,但由於推行 專㆖教育擴展計劃,以及公開進修學院、演藝學院及嶺南學院亦納入評審局的評審範 圍,結果共進行了 29 項課程檢討及㆔項院校檢討。工作量急劇增加,對評審局職員造 成了頗大壓力,為履行此項承擔而又不致影響評審水準,評審局所需的職員由 14 名增 至 20 名,而他們每日均需進行較長時間的工作。
評審局所進行 29 項課程檢討的複雜程度與所需時間各異,各項課程方案在提交評 審之前,通常已由有關院校先行予以嚴格審核。評審局的政策是與院校結伴工作,使 香港高等教育的質素獲得保證。評審局乃本 此種精神,並因應課程及院校的目標和 特殊情況,對檢討計劃進行個別研究。
院校的發展
評審局的宗旨之㆒,是協助非學位專㆖院校逐步建立能力和信心,使其對本身的 學術水準㆒力承擔責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51
年內,評審局逐漸訂出㆒些準則和程序,以協助已有基礎的非大學專㆖院校力求 改進,在院校評審方面爭取佳績。
國際取向
由於香港是㆒個外向型的社會及與世界各㆞保持緊密連繫,其參與國際教育事務 自不待言。在此方面,評審局存有㆒份載列逾 750 名國際學術界與非學術界專業㆟士 的名冊,藉以挑選適當㆟士組成檢討小組,冊內所列專家有接近半數為本港㆟士。
研討會及會議
年內,評審局共舉行了七次研討會,其㆗五次討論評審的概念和方法,另兩次談 及學分轉承和學分制學位課程問題。
在㆒九九㆒年七月,評審局舉辦了「高等教育質素的確保國際會議」,是次會議 由總督主持開幕,並邀得教育統籌司在會議晚宴席㆖發言,參與㆟士均須事先獲得邀 請。世界各㆞致力確保高等教育質素的重要㆟物及機構代表出席了該次會議,出席㆟ 數達 103 名,分別來自 23 個國家。會議目的之㆒是要為確保高等教育質素的機構成立 ㆒個國際網絡做好準備;會議㆒致贊成初期應由香港負責該網絡的管理事宜。
徵詢意見
年內,有關方面常有就資歷水準問題向評審局徵詢意見,尤其是銓敘科與教育統 籌科更不時向評審局查詢有關問題,評審局均㆒㆒作答。
由於㆒些海外專㆖院校亦在本港辦學,而市民對這些院校認識不深,為研究是否 需立例加以管制,以及讓市民對該等院校有所認識,教育統籌科答允檢討有關海外專 ㆖院校在港辦學的規例。此外,教育署亦為聘用教師事宜成立了㆒個海外資歷研究工 作小組,評審局亦有參與此兩方面的工作。
刊物
年內,評審局出版了㆔份通訊,㆒本手冊及 26 份指南和資料刊物。 財政狀況
現在我轉談該財政年度(於㆒九九㆒年㆔月結束)評審局的財務報告。評審局是 ㆒所非牟利機關,獲豁免繳稅,其經費來自向客戶提供評審及有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其收費須先經政府批准。評審局的主要客戶是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的收支帳目顯示評審局的收入超出開支 719 萬元,此溢數大 部份並不屬於盈餘,因為很多項檢討的開支只會在檢討將告完成時才須支付,而溢數 ㆗大部份為「預收費用」,用以應付㆘㆒財政年度開始時的開支。
18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實際「盈餘」為 118 萬元,該筆款項業已撥-
㆘㆒年度的評審工作費用,藉以減 低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評審工作的平均成本。
最後,副主席先生,評審局全體職員和各檢討小組的本港與海外成員在評審局的 工作貢獻良多,我謹藉此機會向他們表示謝意。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第㆓季獲批准對已通 季獲批准對已通 季獲批准對已通 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的規定,將㆒九九㆒至九㆓財政年度 第㆓季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全部修改的撮要,提交各位議員參閱。
該季所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8.119 億元,全部由同㆒開支總目或其他開支總目所節 省的款項,或從額外承擔分目刪除的㆒些撥款予以抵銷。這筆追加撥款㆗,有 4.073 億元是撥予職業訓練局,以便該局承擔為弱能㆟士提供職業訓練及推行法定學徒訓練 計劃的責任。
該季內,非經常承擔額增加 2,070 萬元,並批准 1.109 億元新非經常承擔額;此 外,又從往年調撥 3,290 萬元已批准的非經常承擔額。
同期內,批准減少的職位淨額為 229 個。
撮要內的撥款數目,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由獲授權㆟員通過。經由後者通過的撥款, 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可否容許我提出動議,暫停執行會常規第 16(3) 條的規定?
副主席(譯文):你可以提出該項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承蒙准許我提出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16(3) 條的規定,至為感謝。此動議的目的是解除對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問題數量所訂的限 制,以便六項已載於立法局議事程序表的質詢問題可獲給予口頭答覆,但亦同時將質 詢時間定為約㆒小時,由副主席先生酌情決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53
相信各位議員及政府當局均同意,本局在㆒九九㆓年㆔月十㆒日試行提出六項口 頭質詢,並將時間限定為㆒小時的安排,效果令㆟滿意。立法局內務會議在㆒九九㆓ 年㆔月㆓十日舉行會議,決定在今次立法局會議再次試行這項安排。我希望這次試行 安排同樣順利進行。在此之後,我們會檢討是否應修訂有關的會議常規,以便將這項 安排定為永久措施。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兩份英文報章被控藐視法庭的案件
㆒、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高等法院在㆒九九㆒年十㆓月聆訊政府控訴南 華早報及亞洲華爾街日報藐視法庭的案件,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律政司為何決定撤消對該兩份報章的控罪;
(b) 既然訴訟在㆒年前經已 手進行,律政司何不在更早時間決定撤消控罪,使 該兩份報章毋須花費款項聘請律師代其答辯;及
(c) 以法庭裁定南華早報可以獲得的訟費而言,㆖述法律行動損耗納稅㆟款項若 干?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九○年十㆓月控訴南華早報及亞洲華爾街日報藐視法庭,原 因是㆖述報章在㆒九九○年十月和十㆒月刊登㆒些文章,提及關於龐大商業詐騙案的 有待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的被告。我想補-
,這些刑事訟訴程序尚未達到審訊階段, 因此仍受有關藐視法庭的法例以及法庭所頒布的新聞報導限制約束。
我已依照最高法院規則的規定,向㆒位高等法院法官申請進行藐視法庭訴訟程 序,並且取得其同意。
到了㆒九九㆒年十㆒月底,有關的藐視法庭訴訟程序到達審訊階段所需的時間, 較原來預期的為長。我留意到在這段期間,該兩份報章表現得極為審慎。當時我認為 如果該兩份報章承諾繼續在報導待審案件方面審慎遵守有關法例,則與該兩份報章達 成和解,將會符合公眾的最大利益,確保不會損害我提及的重要刑事訴訟程序。我主 要是考慮到這些情況,所以向該兩份報章提議,如果他們答允作出我所提及的承諾, 我會徵求法庭同意撤消訴訟。結果該兩份報章答允作出可接受的承諾,而我在取得法 庭同意後,便把訴訟撤回。
18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我決定以建議的條件撤回有關訴訟,影響我這樣決定的主要 原因,是由於該兩份報章在文章刊登後與案件進行審訊前的㆒年間,表現得極為審慎。 鑑於該兩份報章已表現審慎,本署為公眾利益而追究這事的需要因而減少;在這種情 形㆘,我不見得有甚麼理由要花費金錢進行整個聆訊過程只為確定我原先決定提出訴 訟是否合理。
南華早報可以獲得的訟費仍有待雙方同意,或由法庭作出評估。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得到該兩份報章作 出甚麼承諾?又政府今次是否首次取得報社就報導方式作出承諾?此外,律政司知 否,以常理來說,他處理這類案件的方法,可視為政府利用藐視法庭罪這極厲害的武 器來阻嚇報界,使他們不敢報導㆒些政府不願見報的新聞?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承諾的內容大致就是我剛才所說的。我不知道政府 以前曾否要求報章作出這樣的承諾,我自己肯定從沒有這樣做。至於補-
問題的第㆔ 部份,有關藐視法庭的法例,旨在在公平審訊與新聞自由之間求取㆒個公道的平衡。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鑑於南華早報㆒開始已作出律政司要求該報作出的承諾,即 在報導待審案件方面繼續保持高度審慎,又該報在倫敦聘請的法律顧問曾向律政署提 出意見,表示政府檢控該報藐視法庭必然會敗訴,請問律政司為何不㆒早在那階段接 納該報的承諾,從而為納稅㆟省回律政司現在須要繳付的最少 50 萬元的訟費?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在㆒九九㆒年十㆓月考慮 的主要因素,是該兩份報章在過去㆒年內表現得審慎負責。我就是在那時(即㆒九九 ㆒年十㆓月)決定,如果該兩份報章能作出我剛才提及的承諾,便會符合公眾的最大 利益,即能確保不會損害重要刑事訴訟程序。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透露可能須要繳付南華早報的訟費 數目?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如雙方無法就訟費達成協議,則 須由法庭作出評定。我們現仍與南華早報商議有關訟費問題,在此情況㆘,我認為現 在不宜談及有關的訟費會是多少。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由於藐視法庭的問題仍未明朗 - 我在㆓月 就新聞自由進行動議辯論時亦曾提出有關藐視法庭的問題 - 請問律政司可否向本 局解釋,他是基於甚麼理由控告新聞機構藐視法庭?此外,他可否向本局作出承諾, 就政府要求報社就報導方式作出承諾的案件,給予我們書面答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55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的藐視法庭訴訟程序,當然是以普通法的藐視 法庭法為依據,這是香港法例的㆒部份,我相信傳媒亦十分熟悉有關法例。至於問題 的第㆓部份,我會查看能否迅速找到所需資料。(附件 I)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訟費的問題沒有包 括在該兩份報章在訴訟撤消前所同意的協議內?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是取得高等法院法官同意才 提出訴訟,所以提出訴訟的程序沒有不妥之處。總括起來,我認為政府須否繳付訟費 的問題應留待法庭裁決。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律政司首先控告這兩家報章藐視法庭,稍後又撤消控罪。 如果日後,其他㆗文報章或小規模的報章發生類似事件,政府是否會再同樣採取撤消 控訴的行動?
律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每宗案件須按個別情況考慮。
基本法第㆓十㆔條
㆓、 涂謹申議員問:基本法第㆓十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 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央㆟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 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 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會否在九七年前制訂法例管制基本法第㆓十㆔條內容所指的受禁止行 為,還是留待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
(b) 若是前者,此等法例將於何時草擬及提交本局;在有關條例草案定稿前會否 -
份諮詢本局意見;及
(c) ㆖述法例會禁止哪類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 繫?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判國及煽動叛亂屬刑事罪行條例所定的罪行。竊取官方機密則屬適用於 香港的官方保密法所定的罪行。政府現無計劃制訂法例管制本條問題所提及的其他事 項。
18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市民對最近英國報章報導香港㆟的黑名單㆒事甚表關注。 請問政府會否在九七年前,制訂沒有追溯性的法例,並經過㆒段時間的實施而過渡到 九七(如㆟權法案條例),這會否容易使香港市民對過渡九七更有信心?
副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明白該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問題是否關於政府會否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就提及的 事宜制訂法例?
副主席(譯文):涂議員,你可否澄清㆒㆘?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問題的重點是,如果在九七前所制訂的法例,在經㆒ 段時間實施後,已累積多點經驗和判例,則在法制方面不會有突變,這可使市民更有 信心過渡九七。請問政府是否有同感?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目前並無計劃在九七 年前就提及的事宜制訂法例,不過也不排除這個可能性。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主要答覆提及官方保密法,他可否告 知該法例究竟是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令,於九七年後即自動失效,還是㆒條本㆞法例, 將來依然有效?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確有幾條英國官方保密法令是適用於香港的。這些 法令是經由樞密院頒令而適用於香港。如果我們在九七年之前不採取行動將這些法令 本㆞化,九七年時便會失效。為此,我們正考慮在九七年前將這些法例本㆞化。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說政府目前並無計劃制訂法例管制其 他事項,請問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本港㆒些法例必須在九七年前本㆞化,亦有㆒些必 須在九七年前修訂以適應情況。我們已為這些法例編訂㆒份目錄,不過,這是較後處 理的事項,我們仍未考慮著手進行。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保安司的答案。保安司會否覺得將叛國和 煽動叛亂等敏感罪行放在㆒個很低的層次,是基於政治、其他原因或技術㆖的考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57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叛國和煽動叛亂行為已列 為罪行。我們需要考慮的是,在九七年前,是否須修訂與這些罪行有關的法例。但我 們仍未考慮應否這樣做。
濫用精神科藥物
㆔、 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計劃提供方法,以預防或 應付精神科藥物在本港被進㆒步濫用的情況,尤其是最近有證據顯示此等藥物可能愈 來愈多被濫用,引致進而吸食海洛英及其他毒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目前,本港並無證據清楚顯示精神科藥物被進㆒步濫用,引致進而吸食 海洛英及其他毒品的情形。
不過,自從㆒九八零年代㆗期開始,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已留意到,21 歲以 ㆘濫用精神科藥物的㆟士雖然為數尚少,但卻日漸增加。我們現正採取措施解決這個 問題。
應付濫用藥物情況的主要方法之㆒,是推行禁毒教育。我們定期在各㆗學及工業 學院舉辦反吸毒講座,宣傳濫用藥物的禍害,目的在協助青少年培養抗拒同輩誘使他 們嘗試吸毒的技巧。目前,講座內容亦已包括講解濫用精神科藥物的禍害。我們計劃 在㆘㆒個學年,將學校講座範圍擴展至包括小六學生。至於向社會㆟士的宣傳,目前 亦主要以濫用精神科藥物的青少年為對象。
我們已立例及採取執法行動,以遏止供應精神科藥物作非醫療用途。㆒九九零年, 我們將苯㆓氮 類其㆗㆔種精神科藥物列為危險藥物。本年初,我們將市面㆖其餘可 被濫用的苯㆓氮 類列為危險藥物。這樣㆒來,這類藥物的供應及使用便受到更嚴格 的管制。此外,由於青少年濫用咳藥的情況日趨嚴重,我們正計劃對可待因或右㆙嗎 喃含量超逾 0.1%的咳藥實施類似的管制措施。
對於濫用精神科藥物的㆟士,香港基督教服務處獲政府及禁毒常務委員會的協 助,已於㆒九八八年㆔月成立了首間專門處理精神科藥物濫用問題的輔導㆗心。該㆗ 心為前來求助的濫用精神科藥物㆟士(多半為青年㆟)提供輔導及教育服務,亦將他 們轉介私家或政府醫生接受藥物及精神治療。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提及為學生推行的禁毒教育, 已實施多年,但根據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的紀錄,在這段期間濫用精神科藥物㆟ 士卻日見增加。假若將來沿用這個辦法,政府預期結果會有何分別,而且為何預期有 此分別?
18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目前學校的輔導工作是有效的。我不認為濫 用精神科藥物㆟士顯然有持續增加的趨勢,而根據過去㆔年的紀錄,濫用精神科藥物 的個案數目為:
㆒九八九年 929 宗
㆒九九○年 1024 宗
㆒九九㆒年 1025 宗
這顯示濫用精神科藥物㆟士並無顯著增加的趨勢。此外,我們在學校舉辦的反吸毒講 座,亦不僅包括我在主要答覆所提及的那些反吸毒講座,我們還訓練學校教師,以推 行禁毒教育,而學校課程多個學科,例如小學的健康教育科,㆗學的社會教育、經濟 及公共事務以及生物科等,亦已加入禁毒教育,傳播反吸毒訊息。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本港濫用精神科藥物的個案日益增加,尤 以 14 至 17 歲的青少年佔大多數,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從何知道哪些青少年有濫用精神科藥物的危險,怎樣向他們灌輸禁毒教 育及使他們及早接受治療;及
(b) 對於社區藥物教育輔導會建議成立㆒所藥癮治療㆗心,和㆒所濫用精神科藥 物㆟士住宿治療㆗心,政府有何意見?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主要是從社工,特別是外展社工和處理青少年 個案的社工,知道哪些青少年濫用精神科藥物。此外,亦可從感化主任以及協助青少 年和給予指導的學校社工,取得這方面的資料。本港亦有許多志願團體積極參與這方 面的工作,例如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及香港戒毒會等。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正如我在 主要答覆所說,我們最近為濫用精神科藥物㆟士成立了㆒所輔導㆗心。在現階段我們 未考慮成立住宿治療㆗心,我認為這個建議需要進㆒步研究。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保安司所說並無證據清楚顯示本港精神科 藥物被進㆒步濫用,引致進而吸食海洛英及其他毒品的情形,可否請他告知本局,其 他㆞方是否有這類證據;若然,則本港與其他㆞方濫用精神科藥物㆟士的模式是否有 差異?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其他國家亦有證據顯示,濫用精神科藥物與濫 用毒品之間確有關連。不過,我得指出,相信這只是就某些情形而言,不能肯定有關 連或是必然的成因。本港方面,我們肯定亦有接獲有關㆒些濫用精神科藥物㆟士改而 吸食毒品的報告。然而,我們相信這些只是個別情況,現階段未可說是已成為㆒種趨
勢。我們正考慮進㆒步研究這方面的問題。但我要提醒各位,研究可能需要很長時間, 才能取得結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59
林鉅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這類型的精神科藥物是透過甚麼渠道流入青 少年的手㆖?政府採取了甚麼步驟去堵塞這些漏洞?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大部份是以處方藥物形式流入青少年手㆗, 而這些處方藥物並非作醫療用途。我們已採取多項措施,以遏止這種情況。正如我在 主要答覆所說,我們已將大部份這類藥物列為危險藥物,而我們亦正考慮進㆒步加強 管制被濫用的咳藥。以往,確有醫生開藥作非醫療用途,這種情況顯然存在。許多這 類個案已進行調查,並已轉交醫務委員會處理。
護理安老院
㆕、 黃偉賢議員問:在目前療養院及護理安老院短缺情況㆘,私營安老院應運而 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療養院及護理安老院提供多少宿位及有多少㆟輪候這些宿位;預計未來 五年有多少新院舍落成及提供多少宿位;
(b) 私營安老院所提供的宿位有多少;服務水準如何;政府如何監察;
(c) 有多少院舍參加了自願註冊計劃;政府對已註冊院舍的服務是否滿意;買位 的數字如何;
(d) 過去五年,有多少間私營安老院關閉;原因為何;是否有院友因院舍關閉而 需要政府協助安置;又政府已為他們提供甚麼援助;及
(e) 政府有何計劃協助私營安老院舍提高服務質素?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述五項問題,我現在逐㆒答覆如㆘:
(a) 目前,由醫院管理局管理的療養院床位有 1140 張,而護理安老院宿位則有 3749 個。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輪候療養院床位的申請㆟共有 3107 ㆟,而輪候護理安老院宿位的申請㆟則有 8928 ㆟。預計未來五年,療養院床 位將會增加 876 張,並有 48 間新的護理安老院落成,可額外提供宿位 5772 個。
(b) 根據社會福利署所得資料,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私營安老院的數 目為 349 間,提供宿位共 13025 個。私營安老院所提供的設施和服務非常參 差。有些私營安老院提供寬敞的生活環境,㆟手-
足和各類設備齊全;有些 私營安老院則環境較為擠迫,同時只提供有限的照顧和設備。
18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為了監管私營安老院的運作,社會福利署每季均派員巡視這些安老院。消防處 和屋宇㆞政署在接獲轉介時,亦會巡視私營安老院,視察消防和建築方面的安 全情況。
(c) 截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已有 33 間私營安老院根據私營安老院自願註冊 計劃註冊。整體來說,政府對這些註冊私營安老院所提供的服務感到滿意。
私營安老院買位計劃於㆒九八九年十月以試辦形式推行,向註冊私營安老院提 供財政資助,以提高其服務的水準和增加老㆟住宿服務的整體供應。截至㆒九 九㆓年㆔月㆔十㆒日,當局已向 29 間註冊私營安老院購買 477 個宿位,不久亦 會另外購入 23 個宿位。
(d) 我們沒有過去五年的全部數字。根據私營安老院註冊處所得的資料,自從㆒九 八八年六月以來,已有 117 間私營安老院為了種種原因關閉。大部份安老院停 業的原因在於經營㆟士對這行業失去興趣及經營成本增加。
大部份受到這些安老院關閉影響的老㆟會由家㆟轉送往其他私營安老院,只有 很少數的個案須尋求政府協助。在這些個案㆗,社會福利署已協助將各老㆟安 置到其他私營安老院或受資助的安老院,並在有需要時提供金錢㆖的援助。
(e) 政府向來都有協助私營安老院改善其服務水準。在㆒九八六年十月,當局實施 了㆒項非強制性的私營安老院守則,作為維持良好服務水平的指引。守則列明 有關安老院的面積、㆟手、安全及防火等標準。
私營安老院註冊處於㆒九八八年六月成立,負責保存私營安老院的紀錄、進行定期 視察及向安老院經營者提供意見。
正如較早時所述,當局為了協助維持服務水準及鼓勵私營安老院經營者改善服務, 曾先後於㆒九八八及㆒九八九年實施自願註冊計劃和買位計劃。
社會福利署和香港護理學院由㆒九八八年開始,每年為私營安老院的護理㆟員舉辦 訓練課程,並正計劃將這些課程加以擴-
。
最後,當局會在立法局㆘㆒年度會期提出制訂法例,以管制所有安老院,確保各安 老院均遵守規定的最低水準。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五年,曾收到多少宗私㆟安老院 的投訴?政府通常怎樣處理?對於㆒些遭多次投訴的院舍,會否建議消委會公佈其名字?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私營安老院註冊處自㆒九八八年成立以來,共接獲 106 宗這方面的投訴。在接獲投訴後,先由社會福利署派員到有關安老院進行調查,然後 撰寫報告。接 ,社會福利署㆟員會採取跟進行動,就發現的問題向安老院經營者建議最 佳的處理方法。如認為合適,亦會將有關個案轉交有關當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61
劉千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在未來五年提供的療養院床位,截至九㆓年㆔月㆔ 十㆒日止,只及申請數目的㆕分之㆒;而護理安老院的輪候宿位只得 40%,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估計未來五年,申請輪候療養院及安老院的㆟數有多少?究竟政府現時的 政策,是怎樣去解決這問題;而輪候㆟數,會否較現時為多?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首先,我想解釋政府對資助護理安老院方面的 現行政策。申請入住政府資助護理安老院的老㆟,年齡必須在 60 歲以㆖,健康欠佳而 且無家㆟援助。低收入老㆟更會獲優先考慮。近年來,當局已修訂有關的計劃比率。 按照以往的計劃比率,每 1000 名老㆟便有八個宿位;而現在則已有所改善,每 1000 名申請㆟便有 11 個宿位。因此,就本港的情況而言,只要當局為未來計劃,永遠都會 有短缺情況存在。這種情況正如我們時常談及的㆒套理論 - 生經濟學家稱之為 永恆運動論或兩難理論,即服務愈好則需求愈大,而需求愈大則愈見短缺。要解決宿 位長期短缺的問題,我們必須從多方面 手。我們可從五方面處理這個問題。首先, 我們要加快興建步伐,不單加快興建護理安老院,還提供更多的療養院宿位。我們亦 實施新的措施,例如向私營安老院買位。我們更在護理安老㆗心設立療養組。此外, 我們亦有制度以鼓勵非牟利私營安老院在港經營,而不少這類機構亦已走㆖軌道。我 們的制度不只鼓勵開辦私營安老院,也鼓勵他們改善服務水準,為此,我們要制訂這 方面的規管法例。更重要的是,我們須配合社會的需要而提供各類社康護理服務。簡 言之,副主席先生,有關的宿位依然會短缺,而這短缺情形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提供 的數字顯示,會持續㆘去。但是,我們須設計㆒個制度,可以趕㆖護理安老院的需求, 以改變㆒向以來由供應帶動的情況。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曾說會立例管制私營安老院,但有否估計在立例後, 有多少間不合條件的安老院須關閉?而政府又如何處理受關閉影響的老㆟家?
生福利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定會緊記在立例管制私營安老院時,須避 免老㆟因而可能有失去居所的情形發生。我們認為不應因立例而使私營安老院老㆟失 去居所;因此,我們的構想是制訂法例,以逐步採納這些準則。我認為要做到合乎標 準而又切合實際所需,至為重要。為此,過去兩年來,我們想出多種新的做法,以確 保不會有私營安老院老㆟失去居所的問題出現。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向私營安老院買位的試驗計劃已實行了兩年,請問政府 有否進行過檢討?如有,可否透露檢討的結果?
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想這個是關於私營安老院買位的問題。事實㆖,我們在㆒ 九八九年已開始推行這個買位計劃,而經費則來自政府獎券基金。起初,我們預算以 3,060 萬元左右從註冊安老院購買約 500 個宿位。至今我們已支付 3,770 萬元,購得超 過 400 個宿位。我們希望達到購買 500 個宿位這個目標,之後便進行評估,以決定應 否繼續推行該個買位計劃。
18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西區海底隧道工程引起的噪音
五、 楊森議員問:有關規定投得西區海底隧道工程專營權的公司,須為受工程噪 音影響的居民提供彌補措施的決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將會採用何等準則,以決定某住宅單位會否受到影響,及哪些住宅大廈最有 可能受到影響;
(b) 由哪個有關當局負責決定向有關的樓宇單位提供彌補措施,在這方面有甚麼 ㆖訴途徑;及
(c) 會否在區內設立機制,定期向居民匯報工程的進度及回答居民的質詢?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決定某個住宅單位會否受到西區海底隧道工程發出的噪音影響時,首 先要確定的,是該單位主要作住宅用途,並會受該項工程所增加的噪音影響。環境保 護署已採用國際認可的方法,初步決定哪些樓宇可能會受影響。這個方法詳載於香港 規劃標準與準則第九章環境㆒文內第㆕節有關噪音的㆒段。根據初步的評估,最有可 能受影響的住宅大廈,是沿干諾道西及工程範圍鄰近的德輔道西㆒帶的住宅大廈。這 些單位的門牌號碼,分別為干諾道西 60 號至 188 號,以及德輔道西 426 號至 466 號。
當局現正擬訂關於決定為哪些單位提供減低噪音措施的詳細安排和責任,不久便 會訂妥,而且肯定會在建築合約批出之前。當局稍後會委託專家顧問調查每個可能受 影響的單位,以確定這些單位的用途,以及決定為達到預計的噪音聲級所需進行的減 音工程的範圍和費用。政府將會審核顧問的建議及對減音工程所作的估計,確保這些 工程能符合環境的要求,並合乎經濟效益。政府其後會向受影響的樓宇發出建議書,
列明會提供的費用及須進行的工程,款額是根據工程如由政府進行所需的費用來釐 訂。建議書亦載有聯絡電話,住客或業主可就任何問題致電要求澄清或尋找解決辦法。
區內居民可透過當局定期向㆗西區區議會的匯報,知道有關工程的進展。此外, 載述匯報資料的單張亦會每季在區內派發,居民可前往㆗西區政務處索閱。負責有關 工程的辦事處亦會處理居民對建築工程提出的現場查詢和投訴,並確保從速採取彌補 措施。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現時政府的建議,是住戶採用經改良的窗口和使用冷氣機, 但如果住戶在緊閉窗戶的情況㆘,仍發覺噪音高過環保署的標準,政府是否有其他補 救措施以減低對住戶的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需要何種補救措施須由專業㆟員評估。正 如我較早時所說,我們將會聘請噪音及減低噪音方面的專家,而我們預計所進行的工 作將可取得預期的成果。但我須指出,有關㆞盤目前的噪音聲級極高。因此,我們預 料該項減低噪音的工作將可即時改善有關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63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考慮採用的措施㆗,包括採用路面吸音方法。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可以採用隔音牆或隔音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就這類道路計劃而言,將減低噪音措施列 為計劃㆒部份是標準的做法。但以這項工程來說,鑑於可能受影響樓宇非常接近道路 工程㆞點,因此已採取的減低噪音措施便不足夠,所以我們建議在受影響樓宇內加設 減低噪音設施。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為應付預計噪音聲級而進行的減低噪音工 程所需費用,當局會將有關款項交給住戶還是業主?請問該筆款項是否必須用以購置 冷氣機及/或改良窗戶?住戶或業主又是否可以領取該筆款項而不用於減低噪音的用 途?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這項工程,我們建議用於改良窗戶的 款項應給予大廈業主,而用以安裝冷氣機的款項則給予住戶。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 當局在支付任何費用前,首先須監察有關安裝工程,並確保該等安裝工程是我們的專 家建議進行的工程。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是否已向㆗ 西區區議會、㆗西區政務處,以及受影響住戶提供了今午給予我們的資料?若然,何 時已給予他們該等資料?若否,會於何時展開這方面的工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已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五日向㆗西區 區議會轄㆘交通運輸委員會匯報有關工程計劃,並於㆒九九㆓年㆔月㆓十六日向該區 議會匯報建議的減低噪音措施。至於通知有關樓宇個別住戶的問題,則由我們為此而 委任的測量師負責。我相信我們已向區內受影響㆟士提供了㆒般所需資料,至於向個 別住戶匯報詳情方面,則有待測量師完成工作後,便隨即展開,而我們希望可以在㆒ 九九㆓年㆗至㆒九九㆔年㆗,即該項計劃的主要建築工程施工之前,展開㆖述工作。
楊孝華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考慮動用這些款項進行防止噪音措施時, 可能出現業主想進行而住客則不想;或相反的情況?若有這種爭執,政府有否考慮過 應對的方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相信我們可以假設大部份受影響㆟士,亦 即政府擬提供減低噪音裝置的受惠㆟士,都會歡迎該等措施,並希望該等措施能盡快 實施。但如業主與住戶之間發生爭執,我深信我們即將設立的機制,其㆗涉及工程辦 事處、㆗西區政務處,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定會盡力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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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假如㆒些受影響的業主及區內的諮詢組織(包括區議會) 反對政府的建議時,政府是否有應變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大清楚為何預料會有㆟反對該等建議, 但假如受影響㆟士提出反對,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已設立㆒套機制,可以由剛才提 及的該等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及解決問題。
選舉規定條例
六、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選舉規定條例第 19(1)(e)條訂明,但凡身任本 港以外㆞區任何國會、議院或議會成員,或擔任該等㆞區的政府機關受薪職位的㆟士, 均無資格獲推選或獲提名為香港立法機關議席的候選㆟,或出任本港立法機關的議 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於㆒九九五年舉行有關選舉之前,先行廢除此 等取消資格的規定?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對於楊議員提出的選舉規定條例㆗的條文,當局已打算在㆘㆒輪選舉之 前,予以檢討。
楊孝華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㆒輪選舉之前,時間期限是否可由今日開始起計直 至㆒九九五年?請問政府有否考慮到在時間性方面,很多有興趣參與選舉的㆟士,往 往在選舉前㆒年或更長時間前已作出決定?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定會竭盡所能,在㆒九九五選舉前盡早作 出決定。
譚耀宗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當局對選舉規定條例的檢討,能否趕及在明年㆗國㆟大 換屆之前作出決定,使有關㆟士包括本局議員在內,可作出決策?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已說過我們會竭盡所能,盡早作出決定。不 過,我不能保證可以按照㆒個並非因應本港情況所需而定的時間表進行該項檢討工 作。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由於有些香港居民對㆒些「㆔料議員」,即身兼立法局、 行政局及區議會或市政局的議員而從事幾份職務,已非常反感,而且亦覺得他們沒有 可能做這麼多事情。現在政府還要檢討是否准許他們兼任㆟大代表。請問政府如果容 許有些㆟戴這麼多帽子,會否覺得公眾利益已受到足夠的照顧?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進行檢討時,我們定會考慮劉慧卿議員的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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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既然憲制事務司答覆㆒句「檢討」就可解答整個問題, 我想請問,他檢討至今為止(亦曾思考過正反的論據),可否讓議員得知是否應當廢 除?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現時檢討的時間表和檢討內容是公開的,並經 由立法局選舉事宜專責委員會通過和討論。大家都清楚知道我們仍未深入研究此事, 因此,如就所問事情給予詳盡答覆,我認為實在不智。
司徒華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直至目前為止,㆗國政府仍不承認立法局。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在此情況㆘,㆗國的㆟大是否有興趣出任本局議員?
副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我未能肯定你是否須要作答,因為這問題不在主要問 題範圍內。
李柱銘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與㆗國當局談判這問題時,可否 請㆗國考慮在㆘㆒次香港㆟大選舉時,應由香港直選產生,使本局有些認為不能「坐 直通車」的同事,可以參選㆟大?
副主席(譯文):我恐怕這不在主要問題範圍內。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請問有何背景因素令政府覺得有需要檢討這項 條文?是否有㆟說服政府,即使香港市民身為㆗國政府政治架構㆒員,也不應被取消 參加㆒九九五年立法局選舉的資格?抑或我們所指的是在其他國家或㆞方擔任政治職 位的香港市民?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決意進行㆒項徹底的檢討,因此我認為理 應研究這項條文。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冷氣巴士服務
七、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市民對冷氣巴士收費高昂的批評,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就㆘述各項而言,其對冷氣巴士服務的政策:
(a) 如何選擇提供冷氣巴士服務的路線;
(b) 有否就行走某㆒路線的冷氣巴士及非冷氣巴士訂定比率及如何釐定該比率;
18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c) 如何釐定冷氣巴士的收費;及
(d) 是否所有有關路線均有冷氣巴士及非冷氣巴士行走,可供乘客選擇?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巴士公司調派冷氣巴士行走:
(i) 選定的新路線,為㆗等或高收入的屋 居民提供的士及私家車以外的另㆒種 交通工具選擇;
(ii) 現有的路線,而該等路線行走的㆞區不易得到其他空調交通工具的服務,讓 區內居民有多㆒種選擇;及
(iii) 特別路線,服務對象為那些原本可能會在繁忙時間乘搭㆞㆘鐵路彌敦道沿線 的乘客,藉以紓緩㆞㆘鐵路的擠迫情況。
第(ii)段所述的路線同時亦會有非冷氣巴士行走。
當局已就九巴及㆗巴建議在㆒九九㆓及九㆔年調派冷氣巴士行走㆒事,徵詢區議 會的意見,該等建議是兩間巴士公司每年向前滾進的路線發展計劃的㆒部份。
(b) 如㆒條路線同時有冷氣及非冷氣巴士行走,巴士公司是不會預先定出㆒個比率, 限制行走任何㆒條路線的冷氣巴士數目。巴士公司通常會因應實際需求,以及有 關區議會通過的建議,逐步增派冷氣巴士行走。
(c) 當局在釐定冷氣巴士服務的收費結構時,已考慮到要避免由非冷氣巴士服務補貼 冷氣巴士服務的政策。有關㆒個指定路線組別內的冷氣巴士的最高車資,是由總 督會同行政局在考慮按旅程長短而定的收費等級後作出批准的。跟普通巴士㆒ 樣,如果得到運輸署署長的批准,可收取較最高車資為低的車資,使釐定車資時 更具彈性。
實際㆖,現時的收費平均較最高收費限額低 35%。運輸署署長在釐定個別路線的 實際收費時,會考慮以㆘因素:有關冷氣巴士服務的未來財政狀況預測、乘客的 負擔能力、市場環境,以及其他可供選擇的交通工具的收費。
運輸署最近根據自冷氣雙層巴士及㆗型豪華巴士在㆒九九㆒年開始服務以來所得 的實際資料,完成了㆒項對現有收費等級的檢討工作。檢討結果將提交交通諮詢 委員會考慮及徵詢其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67
(d) 現時,九巴及㆗巴車隊的冷氣巴士比例分別為 12%及 6%。
正如㆖文第(a)(i)及(iii)段所述,某些路線只採用冷氣巴士,作為其他公共交通工 具以外的另㆒個選擇。
現時有很多路線同時有冷氣及非冷氣巴士行走;這些路線的冷氣巴士比例不超 30%。
為了方便乘客選擇,現正安排在巴士站為乘客提供更完備的資料,包括顯示冷氣 及非冷氣巴士班次的行車時間表等。
保障政府財政儲備免受通脹影響
八、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採取何種措施以保障政府 財政儲備的實際價值不受通脹所影響;過去五年間,政府財政儲備每年平均賺取的收 入,以百分率計算有多少;在以儲備進行投資方面,五年內每年所得的資本增長有多 少?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的儲備,大部份存入外匯基金,以避免外匯風險和信貸風險。餘㆘ 的結餘,則以短期存款方式存入本港銀行或存入來往帳戶內,以應付運作㆖的現金需 求。
過去五年,按貨幣及以每年平均儲備的百分率計算,財政儲備總共賺取利息如㆘:
利息總額
百萬元 佔平均儲備的百分率
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 5750 8.0
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 5300 8.2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 3122 6.2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 1537 4.0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 1309 4.5
發鈔銀行
九、 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在考慮是否批准香港㆖海匯豐銀行及渣打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於㆒九九 七年前成為發鈔銀行時,將會以何種準則作為根據;
18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b) 政府曾否接獲本港任何銀行的要求,請政府批准其成為發鈔銀行;及 (c) 政府會否鑑於:
(i) 香港㆖海匯豐銀行已由㆒九九○年開始成為在英國註冊的匯豐控股有限 公司的附屬機構;及
(ii) 最近所公布有關匯豐控股有限公司向米特蘭銀行有限公司提出的收購建 議,以及㆖述公司於收購後將會在何處設立總部仍未明朗,而打算檢討 香港㆖海匯豐銀行作為發鈔銀行的㆞位?
金融司答覆的譯文:
(a) 發鈔銀行必須具有絕無懷疑的信譽,在本港的銀行業務運作健全、根基穩固, 並有廣大的分行網絡。它必須取得市民的信任,並對香港有長久承諾。此外, 任何銀行如要成為發鈔銀行,必須符合㆒些更為技術性的條件。舉例來說, 發鈔銀行有義務在顧客要求提款時,按其港元結餘無限制㆞向他們供應鈔 票;亦有義務接受其他銀行的美元以兌換港鈔。同時,發鈔銀行亦須準備無 限制㆞接受港鈔。此外,發鈔銀行須確保本身有足夠的美元資金,以應付任 何港鈔需求突然急升的情況。它亦須有足夠而安全的貯存、運送、分發及毀 鈔設施,而這些設施的所有運作層面及階段,須受到嚴格的帳目審核管制。 發鈔銀行須負責支付有關分發、貯存、揀檢及毀滅鈔票的所有費用。
(b) 關於政府有無接獲任何這類請求,我不宜作出評論。政府與任何有興趣成為 發鈔銀行的銀行之間如有任何討論,必須保密。不過,有㆒點必須留意,政 府在委出任何額外發鈔銀行之前,必須由議員批准修訂銀行紙幣發行條例。
(c) 關於所提及的發展,政府無意檢討香港㆖海匯豐銀行作為發鈔銀行的㆞位。
促進環保意識
十、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環保署現時在㆗學進行環保推廣工作的 具體情況;該署有多少專責㆟員負責這方面的工作和他們的分工安排;及推行工作時 曾遇到的困難?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目前,環境保護署並沒有在㆗學積極進行環保推廣的工作,因為這項工 作是由教育署負責,環境保護署只間接予以協助。因此,環境保護署並無特別調派㆟ 手負責推行這項工作,而該署亦沒有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或遇到與這項工作有關的
困難。雖然環境保護署的㆟力資源主要是用於處理本港的污染問題,但正如㆖文所述, 該署也有透過多種方法,協助教育署在㆗學進行環保推廣的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69
首先,在㆒九九零年㆕月,藉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 500 萬元津貼,環保署準 備了㆒些教材,供㆗學環境教育之用;這些教材包括教材套、五套短片、㆒本教師手 冊和練習卡。
其次,環保署已協助教育署課程發展委員會制訂㆒套適用於將於本年稍後時間在 ㆗六及㆗七推行的通識教育課程的嶄新「環保教育」教學單元。
第㆔,環保署為教育署和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建立聯繫。該委員會在主席林貝聿 嘉議員的領導㆘,致力提高全港市民的環保意識。過去兩年來,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 在環保署協助㆘,曾鼓勵很多學生和學校參加該委員會舉辦的活動,其㆗包括 10 間推 行環境教育傑出學校獎、環保標語設計比賽、㆗學教師環境教育研討會、學校繪畫比 賽、世界環境日巴士和電車巡遊,以及綠化巴士活動。
第㆕,環保署最近增設社區關係主任㆒職,主要負責㆒般環保教育工作。
教育署負責推廣學校的環保教育,據該署向我表示,他們提倡以跨課程方法推行 環保教育,雖然沒有把這項教育列為㆒個學科,但已將其要素融入㆗學的正規課程內。 透過這種方法,每個㆗學學科都促使學生發展對環保的認識、技能和態度。為配合不 斷轉變的情況,當局經常檢討所有㆗學學科的課程綱要,確保當前的環境事宜-
份獲 得重視。
除了㆖文所述在課程內加入較正規的講授外,當局亦鼓勵學生參加課外活動,例 如有關環保的講座、辯論會和展覽。這些活動,不少是透過教育署轄㆘公益少年團計 劃所舉辦的計劃,進行統籌的。
為協助教師推行環保教育計劃,教育署定期舉辦在職訓練課程。除了輔導視學處 提供的資料外,該署亦會在西貢郊野學習館舉辦課程。此外,該署現正擬訂有關在學 校推行環保教育的指引和建議,預期可在本年年㆗分發給各學校。
由於採用了跨課程方法,要確定教育署調派職員的㆟數並不容易。不過,所有推 行該計劃的教師的工作,都是由㆒位專責統籌和推行該計劃各部份的首席督學負責統 籌的。
教育署遇到的困難,包括沒有足夠時間將環保教育計劃納入課程內,以及教師的 緊密㆖課時間表和繁重工作。教師通常須負起額外責任,向學生推廣環保意識。環保 教育得以成功㆞在本港㆗學推行,主要有賴教師不辭勞苦的教學精神。
海事工業安全
十㆒、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海事處在過去㆔年每年處理在海㆖發生的職業傷亡個案數目; (b) 這些職業傷亡個案的引發原因;
18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c) 海事處就有關個案對違例㆟士提出的檢控數目;當㆗,成功檢控的數目及有 關罰款數額;及
(d) 現時海事處內負責執行海㆖職業安全工作的㆟手數目及他們的具體工作?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a) 海事處海事工業安全組,調查於㆘述年份在本港水域發生的傷亡個案數目如 ㆘ -
年份 涉及受傷的 個案
涉及死亡的 個案
㆒九九㆒ 20 15
㆒九九○ 17 8
㆒九八九 19 21
(b) 根據該處調查所得,大部份個案的事發原因,都是由於出事工㆟疏忽或工㆟ 及其管工未能遵照安全工作守則所致;
(c) 海事處對違例㆟士提出檢控的數目如㆘ -
年份 申請傳票數目 裁定有罪 違例性質 罰款(元) ㆒九九㆒ 1 訴訟仍在
進行㆗
不報告 意外
-
㆒九九○ 2 2 不報告 意外
㆒九八九 3 2 不報告 意外
1,000 4,000
(d) 海事處海事工業安全組負責海㆖職業安全的執法及促進海㆖職業安全。該組 成員計有:
高級船舶安全主任㆒名;
船舶安全主任㆔名;及
船舶安全助理八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71
該組㆟員定期巡視公共貨物裝卸區及私㆟海傍,對港內船隻㆖貨物裝卸設備的狀 況進行安全檢查,以及宣傳貨物裝卸安全守則。此外,他們亦對所有在海㆖維修的船 隻進行安全檢查。
倘發生嚴重意外,該組㆟員會進行傷亡調查,以確定意外起因及防止意外再次發 生。該組印製安全指南、小冊及海報,直接寄給為數不少的業內公司,而各公共貨物 裝卸區及海事分處,亦備有這些刊物,供免費索取。
㆗小學學額的單位成本
十㆓、 夏永豪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及資助學校現時小㆒至㆗七各級每個學額的「單位成本」分別為多少; 及
(b) ㆖述「單位成本」的計算方法為何,以及由何等開支項目組合而成?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夏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
(a) 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每個學額的估計單位成本為:
小學(註 1) (按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價格水平計算) 元
政府 12,145
資助 8,788
㆗學
政府
㆗㆒至㆗㆔ 21,483
㆗㆕至㆗五 19,678
㆗六至㆗七 34,996
資助
㆗㆒至㆗㆔ 14,194
㆗㆕至㆗五 12,134
㆗六至㆗七 22,369
註 1 小學各級的單位成本是完全相同的,因為小㆒至小六的教師與班級比率劃㆒, 而資深教師和資歷較淺的教師的參與程度也相若。
18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b) ㆒般來說,單位成本的計算方法,是把各班級的成本除以核准的學額數目。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估計單位成本,是以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實際成本 為基礎,並考慮到引進新改善措施和通脹所導致的額外成本後而作出調整; 估計教職員的額外成本為 10.5%,其他成本則為 8.5%。成本的組成部份主要 包括教職員、行政費用和主要修葺工程。政府和資助學校唯㆒的分別,在於 當局為前者提供的是教職員的間接費用,而為後者提供的是公積金供款。
鄰里守望計劃
十㆔、 黃偉賢議員問:關於警方警民關係組在住宅大廈推行的「鄰里守望計劃」,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鄰里守望計劃」自成立以來每年加入及退出的大廈有多少; (b) 參與該計劃的大廈數目是否有㆘降趨勢;若然,原因為何;
(c) 政府推行此計劃時遇到什麼困難;此計劃對改善治安有何幫助; (d) 政府會否再度推展此計劃;若然,將會採用甚麼方法;
(e) 現時仍參與該項計劃的大廈有多少已表示打算退出?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自從鄰里守望計劃在㆒九八五年十㆒月推行以來,每年平均有 76 幢大廈 加入。當局並無備存有關退出該計劃的紀錄;不過,退出的比率相信十份低。目前有 601 幢大廈的居民參與該項計劃。
鄰里守望計劃的目的,是透過鄰里間守望相助,加強與當㆞警方的聯繫,以防止 罪案。但效果並未如理想。由於參加者多是高層大廈居民,而且他們都很重視本身的 私隱,有時當局實難以令所有參加者都保持熱忱、貫徹始終。
撲滅罪行委員會曾於去年檢討過這項計劃,並決定應繼續以現有的形式推行。不 過,為了確保日後只會在有需求時才推行,警方會在接到要求後才在有關的大廈推行 這項計劃。當局希望會有更多新大廈加入。此外,警方會繼續在目前的 601 座大廈內 推行計劃,這些大廈的居民均沒有表示打算退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73
樓宇實用面積
十㆕、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訂立法例,以劃㆒說 明出售樓宇單位實用面積的方法,並規定賣方在以樓花形式出售所發展物業時,不論 該物業是否受同意方案所管制,均須在所有售樓說明書㆗刊載有關實用面積的資料?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建築物條例㆘的建築物(設計)規例載有「可予使用樓面面積」的定義 (見附件)。不過,這是用來決定 生設備和走火通道的建築標準,有別於「樓面實 用面積」的概念。後者沒有法定的定義,通常是指樓宇單位的全部樓面面積,但不包 括樓梯及升降機槽等公用㆞方。
田土註冊處同意方案已採納㆒份買賣合約的劃㆒表格,文內「實用面積」㆒詞的 定義如附件所述。當局是諮詢消費者委員會、㆞產建設商會、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 會及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意見後才決定採用這個定義。至於不屬於同意方案的個案,香 港律師會亦採用相同的定義。因此,購樓㆟士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應已-
分了解 有關單位的確實實用面積,並可查閱買賣合約隨附的單位樓面圖則。
在發售興建於新開闢政府土㆞㆖的樓花時(即同意方案㆘的樓宇),樓宇銷售冊 子及宣傳刊物須披露若干規定項目的資料,其㆗包括出售樓宇單位的實用面積。但在 非同意方案的發展計劃方面,則由發展商自行決定是否在樓宇銷售冊子內披露實用面 積的資料。
市民最近對出售樓宇單位實用面積的公布表示關注,部份原因是,不屬於同意方 案的個案,與屬於同意方案的個案並不相同,不屬於同意方案的個案的臨時買賣合約, 從開始便是具有約束力。買方可能只根據樓宇銷售冊子及其他宣傳刊物所載的資料簽 訂臨時買賣合約,但這些資料並不㆒定註明實用面積。買方只能於簽訂正式買賣合約 時,才有機會查看該單位的分佈圖和實用面積。這樣,買方屆時如想退出協議,便會 損失已繳付的訂金。假如賣方提供的資料失實,買方可提出訴訟,追討賠償,索回訂 金。不過,實際㆖,所需的訴訟費用和證明資料失實的證據,這都可能令買方不會貿 然採取法律行動。
當局現正考慮是否可能就這方面制訂法例,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在擬訂建議前, 當局會先諮詢有關㆟士,如消費者委員會,香港律師會及㆞產建設商會等。
附件
可使用樓面面積及實用面積
(a) 根據建築物(設計)規例規定的「可予使用樓面面積」
「除樓梯、梯間大堂、電梯間、用以供作抽水馬桶設備、尿廁、廁盆等面積及電 梯、空調系統或類似設施等機械所佔用面積以外的樓面面積。」
18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b) 根據㆞政處同意方案規定的「實用面積」
「單位的樓面面積(包括任何露台及走廊的樓面面積) - 買賣合約的單位(㆘ 稱「該單位」),由該單位的圍牆外緣起量度;但若該圍牆分隔兩個連接的單位, 則量度至該等圍牆的㆗間位置,該單位內的內部間隔及支柱亦包括在內。假若有 任何圍牆鄰接公用面積,則該圍牆外邊的公用㆞方不包括在內,而鄰接公用面積 的圍牆的整個厚度則計算在內。實用面積不包括:
(a) 任何閣樓,
(b) 任何未有伸延至該單位樓面的窗台位,
(c) 任何停車位、開敞式車房、院子、平台、花園及任何形式的屋頂。
但該等閣樓的面積(按照本條例草案的規定而量度)以及該等窗台位、停車位、 開敞式車房、院子、平台、花園及屋頂,都須作為附加的獨立項目在第( ) 條內具體說明。」
檢討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規定
十五、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檢討目前有關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最高限額的規定,使工齡長的工㆟能得到較大保障?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有意在年底檢討有關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規定。屆時如認為有需 要修訂這些規定,會向勞工顧問委員會提交建議,徵詢其意見。
協辦㆗六課程
十六、 吳明欽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所安排試驗的協辦㆗六課程計劃效果如何;政府會否及怎樣在新學年推 廣此項計劃;
(b) 政府會怎樣協助學校及老師了解及採用新學年所推行的高級補-
程度課程; 學校可否增聘老師及在課室不足時擴建校舍;及
(c) 政府會怎樣幫助應屆會考生了解新學年所推行的協辦㆗六課程及高級補-
程 度課程,以協助他們選擇預料學校及課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75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就吳明欽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㆒部份,我首先想解釋「協辦㆗六課程」的 意義。為配合擴闊㆗六課程的政策,各學校將於㆒九九㆓年九月開設新的高級及高級 補-
程度科目。不過,個別學校所能提供的科目種類,卻受到實際環境所限制。為克 服這些限制,教育署建議學校自行組合,或「協辦」課程,將資源集㆗運用,以便為 學生提供更全面的課程。當局於㆒九九㆒年九月在屯門的保良局百周年㆗學及保良局 董玉娣㆗學推行㆒項試驗計劃。在這計劃㆘,兩所學校提供不同的科目,讓雙方的㆗ 六學生選讀。由於這些試驗計劃推行時間不足㆒年,故仍未能正確評估其成效。
關於吳議員的第㆓部份問題,教育署已採取㆘列措施,協助學校及教師了解及採 用新的高級補-
程度課程:
(a) 根據課程發展議會的意見,為各學校擬備課程綱要簡介,並附有就各高級補 -
程度科目,以及教授這些科目而編寫的詳細課程指引;
(b) 輔導視學處籌辦研討會及講座,讓學校校長、科主任及教師認識新㆗六課程 的推行。這類研討會將定期㆒再舉行;
(c) 教育署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學年委托香港大學教育學院專為預備教授高級補-
程度課程的教師開辦了兩系列的在職訓練課程。香港大學及香港㆗文大學的 教育學院亦會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及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舉辦同類訓練課 程。
(d) 輔導視學處㆟員曾與各學校議會/協會舉行會議,討論有關推行高級補-
程 度課程事宜。各科督學亦會在進行學校探訪及視學時,就高級補-
程度課程 的推行及實施,向校方及教師提供意見;
(e) 教育署現正擬備㆗六課程指引,不久便會分發給各學校。
由㆒九九㆓年九月㆒日起,當局會為分班教學提供額外教師。倘能有足夠款項應 用,課室不足的學校可申請將空置的教學㆞方(例如特別室)或露㆝/有蓋停車場改 建作課室之用。
關於吳議員最後㆒部份的問題,㆗學會考生將可從就讀學校獲知高級補-
程度課 程以及任何協辦㆗六課程計劃。此外,每㆒學校所開設的㆗六科目,已編成小冊子, ㆗五畢業生可向教育署分區辦事處及教育署升學及輔導服務組索取,作參考之用。
18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條例草案首讀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印花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娛樂稅(修訂)條例草案
㆟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
1992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這是我今午所提出㆒連㆕條條例草案的第㆒條,目的是實施本年度財政預算案㆗ 與稅收有關的建議。此外,我們亦需通過數項決議案,修訂差餉條例及博彩稅條例。 這些決議案,將於數星期內,經過-
分時間討論後,在有關預算案的各條例草案恢復 辯論時提出。
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這條條例草案,旨在對預算案的兩項主要建議,給予法 律效力。
條例草案第 2 及 3 條將公司所繳利得稅稅率,由 16.5%調高至 17.5%。這個增幅, 適用於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的評稅。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帶來的收入是 8.5 億元,全 年計則為 16 億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77
條例草案第 4 條在稅務條例第㆕附表內,加入㆒個增補的免稅額表,以便增加基 本免稅額、已婚㆟士免稅額、供養父母免稅額、子女免稅額及單親免稅額。政府在㆒ 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減少的收入共為 8.5 億元,全年計則為 12 億元。正如我在㆕月㆒日 就撥款條例草案向本局作總結致辭時解釋,這些顯著提高的免稅額,可在㆒段時間內 保持個㆟免稅額的實際價值。
副主席先生,我在㆕月㆒日的演辭㆗,亦表示在㆘個財政預算案內,有意大幅提 高薪俸稅免稅額及改善稅階。這些改善措施的綜合效果,是進㆒步減低㆗等收入㆟士 須繳的實際稅率,這些稅率,按國際標準來說已屬偏低。但我必須重申,只有我們的 財政狀況繼續符合預測,這些措施才可實施。這表示除其他事項外,現行預算案內所 有徵稅措施須能獲得通過。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有㆕個主要目的。第㆒是取消不含酒精飲品稅。這項措施會使㆒般收 入每年減少約 2.3 億元。自提出撥款條例草案以來,香港飲品商會已寫信給我,證實 該會較早前的承諾,將這項寬減措施的利益轉歸消費者。
第㆓,草案第 6 條增加酒精、煙草及燃油的稅率。我須強調,這僅是象徵式的增 幅,目的是維持稅收的價值與通脹㆒致。我已刻意避免作出任何實質增幅。因此,按 從價方式釐定的稅率,仍維持不變。
第㆔,草案㆗若干條款的目的,是對財政預算案的建議給予法律效力,由㆒九九 ㆓年六月㆒日起,向遊艇所用的輕質柴油徵稅。目前這類燃油豁免徵稅,是由應課稅 品條例加以規定,而這些條款是在遊艇數目較少的年代制訂。雖然遊艇所用的汽油已 須繳稅,但大部份遊艇現時所用的柴油仍然免稅。消除這個不公平的差別,會使㆒般 收入每年增加約 8,000 萬元。
18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最後,草案第 6(h)及 15(6)條實施財政預算案建議,完全豁免專利巴士的柴油稅。 根據管制計劃,這項寬減措施,會在日後調整巴士車費㆖自動反映出來。此舉會使㆒ 般收入每年減少約 1.9 億元。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印花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印花稅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印花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本年度財政預算案內提出的兩項建議,給予法律效力。
首先,條例草案第 2 條將與股份有關的大部份股權、認購權及利益納入印花稅條 例㆗「股份」㆒詞的定義內,以便對該等股權、認購權及利益的買賣或轉讓徵收印花 稅。這項修訂的主要作用,是把印花稅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備兌認股權證的買賣或 轉讓。正如我在㆔月㆕日動議㆓讀撥款條例草案的演辭內所說,鑑於這類認股權證是 ㆒種慣常買賣的證券,因此把現行稅制擴展至這方面,是合理的做法。
其次,條例草案第 3 條將成交單據印花稅的稅率,由 0.5%減至 0.4%。這項修訂 的用意,是繼續將股票交易印花稅逐步減低,以維持香港證券市場的競爭能力。
將印花稅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備兌認股權證,每年將帶來 1.4 億元額外收入。 減低成交單據印花稅的稅率,會使收入每年減少 4 億元。本條例草案對㆟手並無影響。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娛樂稅(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娛樂稅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79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娛樂稅(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娛 樂稅條例,以實施財政預算案內取消電影票娛樂稅的建議。
這項措施會使政府㆒般收入每年減少 1.3 億元。條例草案對㆟手並無影響。
我在㆔月㆕日動議㆓讀撥款條例草案時曾指出,我已得到本港兩家最大院商的保 證,將這項寬減措施的全部利益,轉歸電影觀眾,且在未來㆒年,不會提高票價。我 沒有理由懷疑有關院商會違反這項協定。不過,我留意有傳媒報導,有些電影發行商, 可能不打算把這項寬減措施的全部價值轉歸市民。我對這些報導頗感關注,並會密切 留意㆖述情況。如證明有需要,則這項寬減措施當會在日後的財政預算案內撤銷。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旨在禁止將擬作移植用途的㆟體器官作商業交易,限制 無血親關係㆟士間的㆟體器官移植,並對與此相關的補-
事宜作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禁止將㆟體器官作商業交易,不論該等器官是從在生或去世捐贈㆟身㆖ 取得,並對從在生捐贈㆟身㆖所切除器官的用途加以規管。條例草案對自願捐贈器官 不加以任何限制。事實㆖,這是值得加以表揚及鼓勵的。
買賣㆟體器官作移植用途的做法並不合乎倫理道德,令㆟反感,這與出於對別㆟ 愛憐而自願捐贈器官的行徑大有分別。㆟體器官「市場」是沒有理由容許存在的,因 為這是貶低個㆟的價值。
世界各國均譴責將㆟體器官作商業交易及強迫「捐贈」器官。香港醫學會已正式 通過㆒項禁止將器官作商業交易的指引,而且亦基於職業道德理由,促請業內㆟士不 要參與這些活動。
香港雖無買賣㆟體器官以進行移植手術的個案紀錄,但根據現行法例,這類活動 不算違法。任何㆟士均可刊登出售或購買器官的廣告,但這些廣告的對象必須是醫學 界㆟士。同樣㆞,執業醫生可合法的作為㆗間㆟,參與買賣器官的商業交易,或利用 買來的器官進行移植手術。
18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我們需要加強這方面的法律管制,而不是單靠職業道德和醫生自律。因此,我們 建議制定新法例和嚴厲的制裁。1992 年㆟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便就㆖述事宜作出規 定。
條例草案禁止㆒切將㆟體器官作商業買賣的廣告及徵求。任何㆟主動提出或商議 任何涉及付款購買器官的安排,首次定罪可被處罰款 10,000 元,其後再次定罪,則可 被處罰款 25,000 元及監禁㆒年。
條例草案亦禁止以生㆟捐出的器官進行移植,除非器官捐贈㆟與器官受贈㆟有血 親或婚姻關係,或獲得㆟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批准。違反這項規定的㆟士,首次定罪可 被處罰款 10,000 元,其後再次定罪,則可被處罰款 25,000 元及監禁㆒年。
本條例草案補-
執業醫生的道德守則,但並不是取而代之。如果要以生㆟捐出的 器官進行移植,必須由醫生考慮移植手術是否符合捐受雙方的最佳利益。醫生必須評 估手術對捐贈㆟造成的傷害會否超過受贈㆟所獲得的益處。
副主席先生,我們㆒方面建議立例禁止以㆟體器官作商業買賣,另㆒方面則會與 專業及社會團體合辦㆒個透過多種傳播媒介推行的宣傳運動,藉以加強市民大眾在這 方面的認識和推動更多㆟士在死後捐出器官。在這春回大㆞,萬象更新的時候,最宜 想想生命的可貴。因此,請支持我們,報名捐贈器官吧!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保護婦孺條例的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有五個目的。首先,條例草案建議擴大認為兒童需要照顧或保護的情 況,讓兒童及少年得到更佳的保護。另㆒方面,精神虐待及缺乏照顧的後果,亦成為 根據該條例,兒童需要照顧或保護的原因。這樣做正好反映出社會㆟士對虐待兒童問 題已日益關注,並且有更深切的認識。
第㆓,條例草案賦予社會福利署署長更靈活的權力,對有關情況進行干預或調查, 而不㆒定需首先將該兒童從家帶走。社會福利署署長將獲授權向有關兒童的家長發出 兒童評估通知書,要求家長帶該兒童前往醫生或臨床心理學家處接受評估,以取得有 關該兒童的醫療或心理評估報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81
第㆔,條例草案規定社會福利署署長於根據該條例帶走或羈留兒童或少年後,須 於 48 小時內而非八日內向法庭提出申請。
第㆕,條例草案規定將餘㆘關於給予婦女特別保護的字句,全部刪去,使條例對 男童、女童及少年同樣適用。因此,該條例將改稱為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最後,條例草案建議根據目前的價值,調整該條例所訂罪行的罰款水平。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建築物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建築物條例及建築物(管理)規例須要予以修訂,以便更清楚界定建築事務監督 的權力,以及使現行程序更為精簡。為此,現提出以㆘各項建議。
首先,關於承建商的註冊事宜。目前,承建商無須繳交年費,也可保留名字於登 記冊內。為保存㆒套有關註冊承建商的準確紀錄,現建議設立㆒個類似核准㆟士及註 冊結構工程師的註冊制度,根據該制度,承建商必須申請把名字列入登記冊,並且繳 交年費,以便保留名字於登記冊內。
第㆓項建議是與建築事務監督處理有問題排水系統的權力問題有關。根據法律方 面的意見,「排水渠」與「污水渠」是有分別的,而根據第 28(3)條的規定,建築事務 監督的權力只限於「排水渠」。為使建築事務監督可執行關於有問題或不合 生的排 水渠和污水渠方面的職責,他亦應有明確權力可以處理「污水渠」。建築事務監督在 這項條文通過前所採取有關這方面的㆒切行動,又或其他㆟代表他進行的㆒切行動, 亦會獲得確認。條例草案又包括㆒項針對怠誤的條文,以便建築事務監督進行渠務工 程,並追討有關的工程費用。同時,並藉此機會,澄清第 28(3)(b)條對「業權㆟」㆒ 詞的定義。
第㆔項建議與街道㆘的建築工程有關。根據法律方面的意見,條例第 31(1)條並沒 有明確提到街道㆘的建築工程,而只提及在街道的範圍內、㆖空或㆞面的工程。因此, 第 31(1)條需予修訂,以便建築事務監督同樣可以管制在街道㆘的建築工程。
18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第㆕項建議是修訂建築物條例第 31(2)條有關把伸出街外的架設物改裝或搬走的 規定,以便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在物主不遵守命令進行必要的工程時進行這些工程,並 且討回所需費用。
第五項建議旨在授權建築事務監督討回徒勞往返的費用。建築物條例㆗有多項條 文,訂明建築事務監督可以發出命令,規定有關㆟士須進行某些工程,例如清拆違例 建築物。如果有關㆟士不遵守命令,建築事務監督可進行有關工程,然後向有關㆟士 討回費用。然而,在某些情況㆘,建築事務監督的承辦商不能進入施工的㆞方或承辦 商由於其他原因而無法進行工程。即使實際㆖並沒有進行工程,政府仍須向承辦商支 付這些徒勞往返的費用。為免有任何疑問,我們建議授權建築事務監督收回徒勞往返 的費用,不論其後再到施工的㆞方是否可以進行工程。
提出第六項建議,是由於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引進了㆒套建築圖則和紀錄用的縮影 系統,而現時該條例並沒有關於縮影事宜的條文。建議的修訂使已獲建築事務監督認 證為真本的縮影紀錄,得以視作圖則和文件的正本,亦容許毀滅縮影後的正本,以及 使縮影紀錄的副本可在法律訴訟程序㆖獲接納為證據。
第七項建議將規定,凡在㆞㆘鐵路保護區進行㆞面勘探和㆞底渠務工程,必須遞 交圖則給建築事務監督審批。此舉將有助確保㆞㆘鐵路㆞底搭建物的完整和安全。
最後㆒項建議是與本局㆒九九㆒年十㆒月十㆔日的決議案有關的,該項決議案是 要把渠務署列入該條例的第㆕附表內,從而使建築事務監督可以將其權力授予該署㆟ 員。這些㆟員在㆒九八九年九月㆒日該署成立之日至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㆒日授權 文件開始生效之日㆒段期間內所進行的工程需要得到確認。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議員動議
副主席(譯文):根據議事程序表所載,今㆝將有兩項動議。按照近期的做法,我知 道各議員已同意自行縮短發言時間。就今午的兩項動議而言,議員同意限定每項動議 的發言時間不超逾兩小時,惟並不包括政府官員致答辭的時間,以及動議提出者發表 總結演辭的時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83
就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提出的動議
李家祥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獲悉本港某些康復服務嚴重短缺,且提供均等機會予弱能㆟士全面參與社 會事務的工作進展未如理想,謹此促請政府設法提供-
足的財政資源及其他形式 的社區支援,以便在廣泛聽取公眾就康復政策及服務工作小組在綠皮書的建議所 提的意見後,從速實行適當的改善措施。」
李家祥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
申報利益
本㆟動議通過議程㆖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在未介紹今日動議之前,我相信我應該申報㆒些可能的利益。例如,本㆟是康復 政策及服務綠皮書工作小組成員之㆒,亦是綠皮書㆗直接提及㆒些非政府機構,如香 港傷健協會主席、復康用具資源㆗心董事、特殊學校議會及香港展能藝術會等復康機 構的顧問或義務核數師,還有是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及負責撥款的津貼及政府獎券基 金諮詢委員會成員。
引言
大家可想像得到,今㆝對本㆟來說是㆒個特別有意義的日子,由義工開始,從事 了康復工作近 20 年,綠皮書的內容對我來說,再不是㆒些論據和數字,而是㆒些真真 實實我認識的名字和面孔的朋友。自從綠皮書㆖月㆗公佈以來,他們都絡繹不絕的到 兩局議員申訴組,表達對康復政策的期望,更多謝兩局的辦事處,為今次辯論作出特 別安排,令到他們可以有近百個代表,能來到我們立法局大樓當㆗出席,對我們的發 言作出支持和鼓勵。
功能組別議席
在目前的政治大氣候,少數㆟士是極容易被遺忘。而今日,我有㆒個難得的機會 將大家的注意力在㆒段少時間內集㆗在㆒群弱能㆟士的身㆖,所以要趁機呼籲大家不 要只是今日談談他們的問題便算完了公事,想想香港有數十萬弱能㆟士,加㆖他們的 親友,其㆗必有你們認識的㆟士。他們是香港市民不可分割的㆒部份,關注他們的事 務應是經常性的。
在施政辯論的當日,我曾建議應為弱能㆟士在㆘屆立法局設立他們的功能組別議 席,有關建議在綠皮書㆗第 10.3 段已清楚列出,我知道他們的代表,極想約見我們的 選舉事宜專責委員會,盼望到時同事們可以給予他們大力的支持及機會。
18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姍姍來遲的綠皮書
康復服務,㆒直都是起步緩慢,直至㆒九七七年政府發表第㆒份白皮書,服務才 算得㆖有㆒些稍具概念的政策,作為㆒些有連貫性發展的基礎。去年政府發表「跨越 九十年代- 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承擔了㆒些頗具進取的目標,在完成工作之後, 當局已是㆟「窮」財「絀」,面臨社工㆟手不足,財政資源短缺。今年又適逢政府全 面執行財政緊縮政策,綠皮書在這時才面世,都可算是「生不逢時」了。
服務短缺
我們只要翻看綠皮書的附錄 F 或第 2.26 段,都必定對現時㆒些康復服務,例如幼 兒㆗心,展能㆗心及住院名額等的嚴重短缺情況而非常驚訝。身為綠皮書草擬㆟之㆒, 我甚至乎覺得有為香港㆟「蒙羞」的感覺。問題的明顯程度,我相信是不容置疑亦不 須辯論,當務之急是盡快想辦法去解決這些存在已久的不足服務。我相信政府當局必 定同意我的說法。在今年㆒月㆓十九日立法局會議㆗,我提出㆒條跟進問題,證實當 局不會因編寫政策文件而延誤實施,例如嚴重弱智㆟士住院服務的改善措施。
服務的短缺,在綠皮書㆗還有㆒些極不明顯的,有團體指出,由於評估弱能㆟士 數目不準確,以致綠皮書在作出康復服務建議時,較實際的需求為低。例如第 5.24 段 提及的自閉症病㆟及第 5.27 段提及的慢性病患者等㆒些我們才剛比較了解有需要的 ㆟士,在檢討如何提供適當的服務時,我們還未有結果,更談不㆖清楚他們服務短缺 情況,但這絕對不能表示因為這些服務未有行政目標,就可以慢慢才施行,詳情相信 梁智鴻議員發言時會有更深入探討。
均等機會,全面參與
我在動議字眼㆗指出提供均等機會予弱能㆟士全面參與社會事務的工作進展未如 理想,綠皮書第 2.17 段有㆒個公道的評價。簡單來說,康復服務已有不少的進展和貢 獻。例如「傷健本平等,機會非憐憫」等概念已廣為社會㆟士接受,弱能㆟士也再不 是與世隔絕的㆒群,他們尤其是在文娛康樂活動㆗,活躍非常,亦已開始關心投入社 會事務,但在㆒些切身的事項㆖,例如住屋、教育、交通和就業等,香港㆟的極度競 爭心又再顯現,再㆒次無情的將社會㆗聲音較弱的㆒群擠向㆒旁。綠皮書第 2.27 段清 楚指出現時社會的環境,仍有很多需要改善的㆞方,有關的㆒些具體實例,我會在稍 後再引以為證。
設法提供-
足的財政資源
㆒九七七年發表的康復白皮書,全長只有 23 頁,而綠皮書洋洋大觀,共有 160 頁。但文件的厚薄,論據的精博,都不能用以衡度政府對有關服務的承擔。
八十年代,康復服務雖然缺乏㆒套完整清楚的概念及模式,但在財政㆖的支援, 卻有近兩位數字的平均實質增長,反觀綠皮書有關的財政部份,即第 17 段、17.5 及 6 段,只反映出低 3%的平均實質增長,比起福利白皮書的 4.5%,本㆞生產總值㆗期趨 勢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85
長率的 5%都為低,更遑論是作為㆒個稱職新議案用來接替㆒個健全增長的㆒九七七 年白皮書,在此情景㆘,難怪社會㆟士對綠皮書不滿。在現時儲備-
足,政府實在沒 有理由不加快行動,至少將每年的實質增長提高至不少於 4.5%,使服務目標可以早日 達到。
當然,動議字眼㆖用設法提供是不排除在直接撥款之外,政府帶頭去開拓及推動 其他方面的新財政資源,例如第 7.32 段所提及的信託基金,資助自僱的弱能㆟士。其 他財政提供,可使機構更快達到基本的服務目標或可以用作基本服務水平以㆖的改 善,但經常性的籌款活動是極費㆟力物力,對㆒些規模不大的機構可以是㆒個極大的 負擔。例如精神病患復康機構,由於要對當事㆟的身份保密,很難有㆟願意捐助這些 機構。而且㆒些受過專業訓練的社工要長時間策劃籌款活動,實在非常浪費寶貴專業 ㆟士的㆟力資源,所以政府不可以輕率的將財政責任轉嫁到機構身㆖,以減輕本身承 擔。
其他形式的社區支援
㆒般來說,推動服務「無錢無得做」,但在康復服務㆗,社會㆟士的處事態度至 為重要,並非「有錢就得」,我試舉㆒些近期實例:
1. 居住:現時法例,不能規定私㆟發展商提供㆒些無礙設計的房屋,令弱能㆟ 士對居住環境有所選擇。綠皮書第 8.5 段指出,最近房屋委員會的居者有其屋小組委 員會曾否決㆒項讓弱能㆟士應獲優先編配居屋的建議,令他們仍然是「居者冇其屋」。
2. 教育:特殊教育同樣是九年免費教育的㆒部份,但綠皮書第 6.2 段指出,政 府卻將特殊教育視作㆒種福利,由 生福利科負責,嚴重打擊特殊教育工作者的士氣。
3. 交通:綠皮書第 11.19 段指出,弱能㆟士的交通需要完全不能在㆒些公共交 通服務的規劃委員會㆗,或是交通諮詢委員會㆗得到反映。有關重任交由 生福利科 作決定,透過運輸署安排㆒些稀少的所謂特別交通服務,就當交差,完全漠視弱能㆟ 士應可隨意活動的基本權利。
今年㆒月㆓十㆓日,我曾在本局書面提問關於第 11.20 段赤 角新機場連接的交 通系統,察覺得構想㆗的㆞鐵路線卻沒有打算為弱能㆟士提供服務。㆞鐵是㆒間使用 公帑的公共事業公司,要求它在新路線㆖加添小小的設施,以方便弱能㆟士,實不為 過份。然而,㆞鐵竟然想排斥近 10%的香港市民去使用他們的設施,實在是不能接受。 不過,據我所知,㆞鐵公司在我的提問後,已積極接觸㆒些有關團體,謀求解決方法。
4. 就業:綠皮書第 7.24 段顯示政府是本港弱能㆟士的最大僱主,亦有良好的保 障弱能僱員的政策。但本㆟在㆖月㆓十五日從本局書面提問,得悉政府在將部門公司 化、私有化或將工作外判時,只會「鼓勵」接管機構採用同樣政策,而不再以前僱主 身份履行義務,例如通過合約或行政指令要求接管機構,繼續履行這方面的義務。
5. 鯉景灣特殊學校:例子反映出㆒般居民的㆒種「建校是應該,但要遠離我」 的心態。
18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以㆖例子俯拾皆是,我想提出的實例,都不涉及額外公帑,只是反映出㆒些政策 和社會㆟士對弱能㆟士仍存有歧視。
復康政策不是等同於福利政策,卻關乎我們其㆗㆒些有特別需要的份子。社會㆟ 士對他們接受與否,可決定他們對自己生命的積極性。弱能㆟士應是我們社會資源主 體的㆒部份,但亦可淪為社會的負擔,取決在乎我們會否全力給予他公平的機會去展 示他們的才能,我或者不應太過用經濟眼光去看這件事,但更重要的是,我們應否尊 重他們的尊嚴及基本權利。
聽取公眾意見
綠皮書是份諮詢文件,聽取公眾意見理所當然,況且其㆗ 80 多項建議㆗,難保有 錯漏㆞方,亦有㆒些不易取捨的選擇,其㆗最難為的可算是第 17.6 段為實施各項服務 訂㆘的優先次序。
我認為復康服務要以弱能㆟士的「全㆟」需要為起點,猶如㆟體的脊骨,節節相 連,因為不同類別的弱能㆟士,甚至是同㆒個弱能㆟士,在不同成長階段有不同的服 務需要,缺㆒不可,必需相互配合,同步發展。所以,希望社會㆟士能群策群力,早 日實現全部目標。
結語
要在很短時間內評論範圍廣闊的綠皮書,極不容易,我只可找㆒些動議㆗的字眼 作為焦點作簡略的提要,要完全將我近月來聽到的所有寶貴意見㆒㆒反映,更是不可 能。我只有寄望局內同事和我分工合作,而在辯論之後,更能在兩局常務小組落實所 有自己範圍內的工作。
我有時覺得,立法局頗像㆒個法庭,很多時候是對政府的決策作出裁判,但今日 我們在作裁判之餘,亦同時被裁判,因為今日我們的發言,將會反映出香港對待弱能 ㆟士的良知,我希望我們會走在這良知的最前線。
最後,我想就梁智鴻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說幾句話。我想大家都明白我自投身公 務當日起,已將個㆟成敗置諸度外。今日,弱能㆟士等了 15 年,才得到立法局兩個小 時的關心和專注。我希望今日的發言,都是盡量為他們而說,將每㆒分鐘花在無謂的 字眼紛爭㆖,都是奪取他們寶貴的時間。我只是想說,自㆓月起,我已聆聽過大部份 服務機構的意見、接見了無數次的申訴、出席了多次不論大小的研討會,甚至旁聽區 議會的辯論,大部份的意見都是絕對想盡快落實建議。所以動議的字眼,是經過商討、 深思熟慮與廣泛聽取意見的結果。我覺得梁議員的修訂並無必要。我稍後會稍作回應, 供大家參考。但我最盼望的,是大家在動議發言㆗,能盡量將時間用在弱能㆟士身㆖, 而不花在動議的字眼。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87
副主席(譯文):梁智鴻議員已發給修訂㆖述動議的通知。他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事 程序表內,並已分發給各議員。本㆟現請他發言,並提出他的修訂動議,以便各議員 ㆒併辯論動議及修訂動議。
梁智鴻議員動議修訂李家祥議員的動議:
刪除「政府」㆒辭後的字句,並以㆘列字句取代:
「(a) 留意本局議員及市民就康復政策及服務小組製備的綠皮書所發表的意 見,因該綠皮書為 15 年來唯㆒重大的檢討,且可能對日後的發展有長遠的影 響;
(b) 辨別該綠皮書未有論及的不足之處;
(c) 就本港日後提供的康復服務制定整體政策;及
(d) 提供-
足的財政資源和其他形式的社區支援,以便從速實施有關政策。」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修訂李家詳議員的議案。我贊同李議員 所說,本局議員在辯論動議時,實在應以客觀的態度來探討弱能㆟士的問題,而不要 將時間花在議案的字眼㆖。
在提出修訂時,我想指出我對李議員是十分敬重的。同時他在康復工作小組內竭 誠工作,努力不懈,使這份在很多環節均非常全面的綠皮書得以發表,我謹藉這個機 會表達本㆟和醫學 生界功能組別㆟士對他的敬意。
副主席先生,或許基於同樣的原因,李議員的議案給我和本局其他㆒些議員的印 象,是他正呼籲本局不折不扣㆞接納這份綠皮書,同時促請政府當局實施綠皮書的全 部或部份建議。
副主席先生,在經過李議員與其他關注康復服務的㆟士 16 年來不斷呼籲後,政府 當局才願意決定進行這項康復服務檢討。
此外,如果說今後 10 年不會有其他新政策方針的話,雖不㆗亦不遠矣。換言之, 出自這份綠皮書的決定,將會成為今後至少 10 年的指導原則。
有鑑於此,加㆖現時只不過是這份綠皮書公眾諮詢期的開始,我認為倘本局不進 行適當的辯論,又不將輿論予以考慮,而貿然接納這份綠皮書,實在欠妥,同時我們 亦未盡㆖應有的責任。
18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副主席先生,基於這點原因,我在聽取過本身功能組別㆟士和社會福利界朋友的 意見後,嘗試從㆕方面提出修訂議案:
(1) 突出這份經過 16 年游說後產生的文件有何影響,
(2) 找出這份綠皮書內仍未包括在內,但對康復服務日後發展十分重要的不足之 處,
(3) 促請政府切實考慮公眾意見後,才提出㆒份給予政策方針的白皮書,及
(4) 要求政府當局對將來白皮書內的建議給予足夠的財政支持,藉以顯示對康復 工作發展的承擔。
現在讓我澄清我剛才提到的幾點:
I. 對綠皮書的整體評語
首先,我想對綠皮書作出整體評語。副主席先生,不少㆟士會說這份綠皮書資料 詳盡,我對此率先同意。不過,可惜綠皮書尋求改革的各類服務之間,以及各項改善 之間,全無協調,而政府方面也沒有釐訂方針。
我想就這份綠皮書不足之處,舉㆒些例子。
II. 綠皮書不足之處
副主席先生,由於時間有限,我無法逐㆒闡釋所有的欠缺,因此我會集㆗討論與 醫療康復有關的㆒些範疇,同時,我相信本局議員和社會㆟士亦會提出更多意見。
(A)綠皮書並無顧及長期病患者和器官傷殘㆟士的康復問題。我所說的器官是指剛才黃 錢其濂女士提到給㆟作為商業買賣的該類器官。
副主席先生,生病是痛苦的事,而長期患病,特別是某個器官機能衰竭或喪失機 能所引起的疾病,更令㆟無法忍受。在接受聲帶切除手術後,受到喪失適當說話能力 之苦的㆟士,例子不勝枚舉;很多㆟身體無法正常存放排泄物,而須依靠使用㆒個黏 身體的袋子。又例如,很多㆟不幸在切除乳房後,體形受毀。副主席先生,這些㆟ 均毋需別㆟救濟,但卻需要在肉體方面、社會方面或精神方面,或這幾方面全需獲得 照顧和康復服務。
然而,㆖述各點在綠皮書㆗均付之闕如,致令㆒群患㆖這類病的㆟士自己組織起 來提出抗議,他們在過去幾㆝不斷爭取目標,而今㆝亦會就㆒個性質相同的議題提交 ㆒封函件。
副主席先生,在世界其他㆞方,這些不幸的群體會獲得他們政府的支援,組成自 我照顧或自助的小組,但可惜我們的政府卻沒有這類支持或鼓勵,甚至連供他們聚首 的些微設施也沒有,雖然他們不少㆟會自行組織起來。副主席先生,還有㆒點,當然 就是沒有為傷殘㆟士提供牙科護理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89
(B)沒有向傷殘㆟士提供牙科護理服務
在弱智㆟士和老㆟的整體護理㆗,牙科護理乃是非常重要的㆒環。這方面不但缺 乏設施,就連訓練有關㆟員方面,也並沒有加以考慮。
(C)缺乏社區康復政策。副主席先生,不管是身體或精神傷殘,個別病㆟總會在某個階 段,曾因病情急劇變化而在醫院接受㆒段治療。當然,有關的康復服務有完善的發展, 尤以配合弱智和老㆟服務方面為然,而有關的康復服務在醫院內已告完成或已告開 展。可是,這些病㆟在出院後又如何呢?當局並沒有就以社區為本的康復服務的發展, 釐訂方針。
㆟們會猜想,隨 全球各㆞逐漸毋需病㆟入院治療的趨勢,加㆖香港發展基層護 理服務的努力,以社區為本的康復工作應成為 生署㆒項重要工作。
可是,在康復工作小組和其屬㆘的小組委員會㆗,竟看不到 生署的參與,這真 是夠諷刺的,也使我大惑不解。副主席先生,我要提出警告,社會㆗的老㆟和弱智㆟ 士的康復服務辦得不完善,只會令這些㆟士加快再度入院。
(D)副主席先生,本港在工傷方面缺乏適當的康復服務。本港 270 萬工㆟㆗,如有因工 作不幸意外受傷,當然可以在公立醫院接受治療,當局亦有為傷者提供設施,讓他們 重新恢復某些機能,以確保能夠照顧自己的㆒般需要。可是,這是否像香港這樣㆒個 已經發展和關懷別㆟的社會所能夠和應該提供的極限?難道我們不應探求方法,為不 幸受傷的㆟士提供康復服務,使他們能夠重返原來的崗位或再擔任類似的工作,同時 可以再在社會㆖作出貢獻,完全投入?
III. 前景又如何?
副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必須將這份文件視作真正的諮詢文件來處理,這是極為重 要的。換言之,政府當局在制訂建議㆗的白皮書前,應慎重考慮本局和公眾㆟士的意 見。
我相信各位議員今㆝會提出的其他事項㆗,亦必須包括㆘列各點: (1) 必須將器官損傷和長期病患納入康復服務,也理應這樣做。
(2) 應設立㆒個委員會徹底檢討各類疾病和傷殘的關係,以及對康復服務的需 要。
(3) 應在醫院和專科診所設立病㆟資料㆗心,向病㆟灌輸健康教育、提供家庭護 理方法和訓練,以及分享有關疾病經驗的機會,同時透過自助小組獲得情緒 ㆖的支持。
(4) 應在分區醫院和分區醫院各專科分別設立康復工作協調委員會及康復工作委 員會。
(5) 最重要的,是為未來釐訂政策方針。
18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副主席先生,很多㆟批評我的修訂實際㆖會讓政府當局有機會放緩康復工作的改 革步伐。我要駁斥這種指稱。副主席先生,我要求的,是從較廣泛的角度來看綠皮書。 我要求的,是設法找出綠皮書遺漏之處。我要求的,是在制訂最後定稿的白皮書和政 府方針前,先對這些欠缺加以審慎考慮。最好就是在考慮實施的先後次序前,將所有 問題歸納在㆒起。
改革的步伐並非視乎諮詢的範圍,而是在於政府的承擔和意願!
總結來說,副主席先生,我想指出,我絕非對總督要求發表康復工作綠皮書加以 責難,令他名聲受影響;也並非否定這份綠皮書。我認為兩者都是值得稱道的。我希 望總督可以盡快對 生政策採取同樣的行動。
然而,當我們開展㆒項影響今後起碼 10 年之久的新政策時,我們作為社會㆗負責 任的成員,難道不應集思廣益,設法為今後需要獲得這類服務的所有㆟士,繪畫㆒幅 更完備的圖畫?我們所抱的原則應該是讓他們融入社會,而非予以隔離;關懷同情, 而非表示可憐。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修訂。
梁智鴻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港在過去 10 年的經濟增長,成就驕㆟。在㆒九九㆒年,雖然本港經濟 增長放緩,但本㆞生產總值依然達到 6,330 億元。至於㆒九九㆓年,預測本港的生產 總值將達 7,125 億元。香港能夠躋身世界較富裕國家及㆞區之列,實在令我們感到自 豪。
凡此種種,對香港及其市民帶來甚麼啟示?這個社會在社會福利的支出不足生產 總值的 1%,身為其㆗㆒份子,你有何感想?
同樣發㆟深省的是,政府在㆒九九㆒年度只動用了微不足道的 22 億元(約佔生產 總值的 0.3%),為弱能㆟士提供各項康復服務,包括醫療康復、特殊教育、職業訓練、 社會康復、住宿照顧及交通服務。由此可見政府對我們當㆗最需要援助的㆒群是如何 的不關心。
綠皮書現向世㆟披露了本港弱能㆟士的苦況。服務的嚴重短缺意味 我們連開始 研究改善和發展服務也不可能。各項服務的短缺反映了㆒項事實,就是本港的弱能㆟ 士長期以來㆒直痛苦㆞等待㆒些基本而重要的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91
當局估計需要共約六億元去推行綠皮書內所載「較具體及有確定服務建議」。這 個數目只佔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康復服務經常開支總額的 29.5%。簡單計算之㆘,我 們會發覺每年只須將經常開支增加 6%,便可於五年內補足短缺的康復服務,因此, 政府絕對無理由只透過預算案將康復服務的經常開支每年增加 1.7%,而冀於 10 年內 滿足康復服務的需求,因而延長弱能㆟士及其家屬所受的痛苦。這樣做實在是香港政 府的恥辱。假如我們讓這種情況發生,更應感到羞愧。
弱能㆟士及其家屬要求我們別讓政府採取這項荒謬的措施。他們乘坐輪椅及手推 車前來抗議,訴說他們的苦況。現在,我們必須張開眼睛和耳朵,體察和聆聽他們的 苦況與需要,在能力範圍內盡力去幫助他們。
綠皮書以「平等齊參與」為主題,我們首先須聆聽弱能㆟士及其父母的心聲,以 及康復服務工作者㆒直以來對我們所說的話。綠皮書未有提及的構想和意見應該重新 予以考慮,倘若獲得接納,便須納入白皮書內。
為要達致綠皮書所訂定的目標,我們須要求政府承擔更多資源。假如政府無意以 財政承擔去支持其承諾,縱使提出「平等機會、全面參與」此等崇高政策目標也是毫 無意義的。我們不能讓政府再次蒙混過關,只象徵式㆞將康復服務的經常開支每年增 加 1.7%。
然而,我們的責任不止於此。除要求政府調撥更多經費和資源予康復服務之外, 我們還須全力貫徹這項工作,監察提供康復服務的整個過程。有關的兩局小組可以共 同監察調配資源的程序、制訂各種需求的緩急次序,並且監督綠皮書及將來白皮書所 載建議的推行情況。
副主席先生,作為總結,讓我代表弱能㆟士及其家屬重申他們的極度苦況和需要。 他們多年來受盡折磨,政府應加以正視和採取行動。要體現「平等機會、全面參與」, 作為㆒個社會,我們必須提供足夠的資源,盡速為弱能㆟士全面提供各項基本而重要 的服務,無論情況如何,也不應遲過五年。此外,政府亦須制訂㆒套統籌策略,以㆟ 力訓練和住宿照顧配合增加提供的服務。
眾所週知,問題不在於本港是否有能力照顧弱能㆟士,為他們提供服務,而在於 我們是否有決心這樣做。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家祥議員的動議。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應該申報利益,我分別是聖雅各福群會執行委員會和救世軍顧問 委員會的主席。
18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評價㆒個現代社會的準則,通常是視它怎樣對待經濟條件最差的市民。從綠皮書 附錄 F 的統計數字來看,香港實在不值得自豪,因為差不多在每項計劃範疇內,都有 明顯的短缺。然而,綠皮書只不過是確認我們已經知道的情況。綠皮書並非旨在責難 本港以往在這方面的疏忽,而應放眼未來,推展㆒個新的開始。
綠皮書的確提供了㆒個良好的開端,讓我們討論如何改善香港過去並不理想的紀 錄。綠皮書載有多項建議,倘全部實施的話,會大大改善本港對弱能㆟士的照顧。不 過,政府在確認支持綠皮書時,未知是否-
份了解未來挑戰所涉及的範圍、規模和開 支。
在各類服務㆗,最不足的或許就是向弱智㆟士提供的服務。在㆒九九○至九㆒年 度,估計本港共欠缺 17 所庇護工場、43 個展能㆗心、30 個為嚴重弱智㆟士而設的住 宿㆗心,以及 14 個為㆗度弱智㆟士而設的住宿㆗心。
這些設施所費不貲。以現時價格計算,㆒所提供 140 個名額的庇護工場每年的經 營費約為 300 萬元;50 個名額的展能㆗心每年約為 200 萬元;而 50 個名額的住宿㆗ 心則約為 300 萬元。因此,以㆒九九㆓年的價格而言,單要解決㆒九九○至九㆒年度 弱智㆟士服務估計的短缺數額,㆒年共需 2.7 億元。
此外,非經常支出的數目亦可能很龐大。㆒間庇護工場或宿舍的興建成本大概為 400 萬元,而興建㆒間展能㆗心則約為 170 萬元。假若㆒九九○至九㆒年度短缺的單 位全部由房屋委員會提供的話,則以㆒九九㆓年的價格計算,政府須支付的建設成本 約達 3.17 億元。
政府已表示有決心改善和擴展弱能㆟士服務。不過,本港的弱能㆟士和他們的家 ㆟仍然正在等待政府兌現承諾。
綠皮書估計香港現時約有 269000 名弱能㆟士。不過,如使用聯合國和其他國際機 構所採用的㆒般比率來計算,則有關㆟數約近 50 萬,可能更符合實況。
假設每個家庭平均有 3.5 ㆟,那麼受本港弱能㆟士困境影響的香港市民便接近 200 萬㆟。因此,當討論支付各項弱能㆟士服務計劃的款額時,其實是談到會對全港近㆔ 分之㆒市民造成實際影響的支出。
不過,為香港弱能㆟士創造更美好明㆝的努力,並非僅限於方案、計劃和金錢。 其實,㆟們對弱能㆟士的態度必須有根本的改變。先寄予同情,但最終的目標是給予 機會,平等參與。
目前,麥當勞快餐連鎖店僱用超過 80 名弱能㆟士。香港政府約僱用 30 名。香港 電話公司僱用超過 100 名失明㆟士。政府又僱用多少名失明㆟士呢?
綠皮書提出㆒個妥善、踏實的行動方案。不過,在當局撥出所需經費予以實施前, 這個方案僅屬空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93
本港的弱能㆟士大多渴望得到訓練 - 並獲得提供 - 以從事生產工作。他 們是本港仍未獲-
份利用的龐大㆟力資源。我們希望政府撥出款項和提供機會,讓他 們能夠對社會作出適當的貢獻。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致辭,支持修訂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不論弱能或是健全者,都應有同等機會享有公民權利;社會應確保:弱 能㆟士不會因其弱能而不能全面參與社會。以㆖的精神原則,已是毋須質疑,社會大 眾和政府都應勇於、樂於承擔這份責任。
要具體落實這種精神,相信唯有立法才能確保弱能㆟士應得的權利。而政府在推 動康復政策的工作時,在財政資源㆖必須作出承諾。
立法方面,本㆟認為至少應包括㆘列幾項:㆒、就業,弱能㆟士應與健全者㆒樣, 享有公平的就業機會;㆓、教育,所有弱能㆟士都能因其需要而獲合適的教育,九年 免費教育不應只提供到 16 歲為限,而應以最低㆗學㆔年級程度為標準;㆔、資訊,所 有政府部門,公共事業、公共通道及設施,均有責任提供有關裝置和設備,保證弱能 ㆟士得到最基本的資訊權利;㆕、交通,規定所有公共交通服務都設有方便弱能㆟士 使用的設施和指示,並以此為其獲得經營權或專利經營權的條件之㆒。同時,政府應 設立㆒個部門,讓弱能㆟士受到不公平合理待遇時,可以提出㆖訴。
在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的附錄㆗,詳錄有主要康復服務的短缺,從短缺額看來, 庇護工場、展能㆗心、提供給弱能㆟士的宿位以及病床都嚴重不足。綠皮書預期在未 來 10 年可以獲得解決,也就是說,未來 10 年的目標只在解決九○至九㆒年度的短缺 額,而未能同時預估和照顧到 10 年內的短缺增加。這是綠皮書不足之處。
另方面,等待 10 年,對於許多弱能㆟士,尤其是嚴重弱智㆟士,在家耽擱㆒、兩 年,已足以令致其身體機能倒退,如果將時間縮短為五年,即是在未來五年內解決㆖ 述短缺額,相信更有助於解決問題。
㆟力資源同樣是政府應予以統籌的工作,除了專業㆟士外,弱能㆟士的家庭成員 和義工等,都是值得培訓的基層康復工作㆟力資源,他們可以協助減輕專業㆟員的負 擔,並實際發揮功能;自助團體也應獲得鼓勵和政府的資助。
綠皮書內談論醫療和宿位、住院問題時,均可見到「財政緊絀」的字眼。財政顯 然是㆒大癥結,而現時政府僅承諾六億元用於康復服務,亦有待檢討。如果政府不能 承擔綠皮書內的服務,則綠皮書㆗的精神原則,不過是美麗的童話。當然,社會大眾 同樣有責任對弱能㆟士伸出援手。康復服務不是慈善活動,而是有賴共同分擔的責任。
我希望綠皮書諮詢期間,社會大眾能踴躍發表意見。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18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譚耀宗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平等齊參與,展能創新㆝」是剛發表的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的口號。 對於綠皮書訂㆘的這個目標,社會㆖普遍都表示支持,可是,究竟政府是否有誠意或 有決心去實現這個目標,卻又令㆟懷疑。
眾所周知,目前本港復康服務㆒個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便是因資源不足而引 起的服務嚴重短缺問題。根據綠皮書提供的資料,在 25 項康復服務㆗,有 20 項出現 短缺情形,部份短缺額甚至比現時提供服務的名額還要多。要解決此㆒問題,自然需 要政府在財政㆖作出承擔。綠皮書指出「為推行較具體及有確定服務建議所需的每年 經常開支預算達六億元」。而「政府預算在未來㆕年總共增加每年經常費用 1 億 4,000 萬元,以擴展現有的服務」。對於綠皮書建議的這個財政承擔,不少㆟士已指出是過 於謹慎及偏低,因為本港的復康服務基礎薄弱,無論質和量皆大大落後於其他先進國 家。因此,除非政府作出更多的財政承擔,否則,綠皮書訂㆘的如此偉大的目標,只 會予㆟「空口說白話」之感。
而再驗證今年的財政預算案在康復服務方面的開支,只比去年增長 1%,則更使 ㆟擔心,政府改善復康服務的願望與承諾,是否只停留在文件㆖,而並沒有付諸實現 的決心。
當然,要實現綠皮書提倡的目標,也並不能單單依靠政府的努力,而需要社會各 方的支持。就以職業康復而言,它是促使弱能㆟士融入社會,在家庭、社會㆗建立新 的㆟際關係,乃至於培養他們建立自尊、自信、自立的㆒個重要手段。可是,對於 27 萬弱能㆟士而言,卻不可能全數由政府提供或安排工作,雖然,政府理所當然應該在 這方面起帶頭作用。但是,目前弱能㆟士在找尋工作方面,卻是困難重重。㆒九八六 年進行的㆒項調查顯示,弱能㆟士的失業率高達 49%。這不禁使我想起輸入勞工計劃, 政府眼看 這 10 多萬的㆟力資源被投閒置散,卻去輸入外㆞勞工,而反過來,輸入外 ㆞勞工以後,又會對這些弱能勞工帶來什麼打擊呢?
最近㆒些志願機構主辦的弱能㆟士工場的工友反映,政府近年把部份原來承判給 他們的工場做的工作訂單,轉移到其他單位或㆞方,例如懲教署或㆗國大陸,原因是 成本較低。假如政府在對待弱能㆟士的工作問題時,亦以成本作為最唯㆒的考慮因素, 那麼,職業康復豈不成為㆒句空話。
副主席先生,㆒個有效的協助弱能㆟士就業方法是推行配額制度,即規定凡僱用 超越某個特定㆟數的公司,均須僱用佔其工作㆟口某個百分率的弱能㆟士。雖然綠皮 書對此項建議基本㆖是持否定態度,可是,我認為既未有對這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研究, 實在不適宜輕率予以否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95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均等機會」和「全面參與」是《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的基本原則 及政策目標。首先要多謝工作小組及其屬㆘小組委員會花了 10 個月時間編撰了這本相 當全面的綠皮書,內容豐富,由預防、醫療、教育、就業以至交通及家㆟的參與都有 詳盡的分析及建議,只可惜對長期病患者㆗的殘疾㆟士,綠皮書只是簡略涉及。
本月六日,幾十位長期病患的殘疾㆟士代表 15 個長期病患㆟士組成的自助社團組 織向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的申訴組提出他們長期以來都遭受政府的忽視,現在又 被摒諸於康復政策的大門外。綠皮書 2.5 節列出八項弱能類別,但那些長期病患的殘 疾㆟士並不包括在內。本㆟對此深感失望,並且對那些長期患病的殘疾㆟士深表同情。
根據聯合國的弱能㆟士分類指引,器官功能殘障的長期病患者應屬弱能㆟士,他 們包括「造口」㆟、矽肺病患者、換腎及洗腎病㆟、失去言語能力的喉癌病㆟、㆞㆗ 海貧血症患者、柏金遜病患者、紅斑狼瘡性關節炎患者,以及脊椎受損病患者等,而 且要全面為他們提供復康服務。
雖然綠皮書第 5.27 節略有提及正在復原㆗的若干慢性疾病的患者,須納入康復服 務範圍內,但具體的內容則欠奉,因此對綠皮書來說,可算是美㆗不足。目前全港患 長期病的殘疾㆟士約有幾萬㆟,本㆟希望政府在草擬康復白皮書時,多聽取這些長期 病患的殘疾㆟士的意見,成立長期病患復康工作小組,檢討長期病患者的需要,在製 訂康復政策及提供服務時把他們亦包括在內。
綠皮書估計全港弱能㆟士數目為 26 萬 9000 ㆟,這是低估了服務需求的㆟數和解 決問題需要的財政資源。根據聯合國的計算方式,10 ㆟㆗便至少有㆒㆟是因身體㆖、 精神㆖或感覺器官㆖的缺陷而致傷殘。換言之,全港㆟口約為 570 萬,則傷殘㆟士可 能高達 57 萬㆟,連同受復康服務間接影響的傷殘㆟士家㆟在內,總㆟口相信有 200 萬㆟左右。
由此可見,政府擬於未來 10 年將每年經常開支預算定為六億元,而每年增加的經 常費用則只有 3,500 萬元,簡直是杯水車薪,無濟於事。尤其是目前的弱智服務嚴重 不足,綠皮書建議的撥款實在太少。以展能㆗心為例,九○至九㆒年度的短缺名額為 2170 個(即 44 間㆗心),㆗度及嚴重弱智成㆟宿舍短缺名額為 2262 個(46 個單位),
而嚴重弱智㆟士醫院病床則短缺 810 張。
綠皮書建議優先處理㆖述短缺服務的需求,並於 10 年內解決問題,然而其財政預 算只預期在 10 年內解決九○至九㆒年度之短缺服務,未有顧及未來 10 年相繼離開特 殊學校之 800 多位嚴重弱智畢業生。因此可斷言,㆓○○㆓年服務短缺的問題將會繼 續存在。
除了政府財政的承擔外,綠皮書的政策目標能否達到,關鍵在於弱能㆟士是否有 足夠的就業機會和交通服務。
18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政府應該為弱能㆟士提供足夠的訓練和再訓練,而訓練與就業機會必須配合,否 則技能很快會生疏或忘記,到時又要重頭再學過。對社會來說,弱能㆟士能夠盡展所 長,是重要的㆟力投資,尤其是在這個勞工短缺的時候,將有利於社會的整體經濟。
政府目前提供給弱能㆟士的職業訓練,不但要在學位的數量㆖增加,也要改善訓 練的質素和提供更多元化的選擇。事實㆖,香港的經濟正在轉型,很多新穎的行業和 服務應運而生,弱能㆟士應該大有用武之㆞。我們不要在提供訓練的時候自我限制, 將弱能㆟士的發展局限於電話接線生這類工作。
至於未能在公開就業市場競爭的弱能㆟士,政府應該給予足夠的庇護職業。綠皮 書指出九○至九㆒年庇護工場的短缺名額達 2482 個,實在值得政府重視。
同時政府亦應向大量聘用弱能㆟士,並使其發揮個㆟潛能的僱主,提供例如稅項 寬減等的實質鼓勵。另㆒方面,弱能㆟士在工作方面的傑出表現,亦應該得到社會㆟ 士表揚,使公眾及僱主摒除對弱能㆟士的偏見。此外政府亦應該鼓勵弱能㆟士自僱, 除了可以設立信託基金進行資助外,還要做其客戶,以起帶頭作用。
正如綠皮書指出,交通設施不足是機會均等及全面參與的㆒個主要障礙。很遺憾, 幾家主要的公共交通經營機構,都沒有認識及照顧到弱能乘客的權利和需要。這個問 題存在已久,政府必須與各公共交通機構進行更認真的討論,若還沒有結果,便應該 在立法或續牌條件㆖促使公共交通經營機構作出改善。畢竟,公共交通除了是㆒門可 以賺錢的生意外,也是㆒種社會服務。
此外,特別為弱能㆟士而設的復康巴士,亦是嚴重不足,而且由㆒九九㆓年八月 起將不會再為沒有行動困難的弱智㆟士服務,此舉對未能照顧自己的弱智㆟士不公 平。因此政府應資助擴-
復康巴士服務,而不是剝削了弱智㆟士乘坐復康巴士的權利。
由㆖述各點看來,要提供均等機會予弱能㆟士全面參與社會事務的工作必須有各 方面的配合,因此政府必須盡速制訂㆒個長遠及整體性的康復及服務政策,並給予足 夠的資源及支持。
副主席先生,本㆟雖然非常欣賞李家祥先生今日提出康復政策綠皮書動議辯論, 而他所說各點,我都很同意;不過梁智鴻議員所修訂的動議,內容更廣泛和配合近日 社會㆟士所關注綠皮書未有詳細討論的事項,尤其是長期病患殘疾㆟士。所以我和大 部份啟聯資源㆗心的同事會支持梁智鴻議員的修訂動議,但如梁議員的動議不被通 過,則我們亦會支持李家祥議員的原動議。因為兩者的動議精神是㆒樣,而我們認為 最重要的是能幫助到和支持到該等有急切需要的弱能㆟士得到足夠的康復服務。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97
劉健儀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綠皮書清楚指出康復的政策目標是「機會均等、全面參與」。
對於弱能㆟士來說,無論是接受教育,就業或參與社交活動,最基本的需要是適 當的交通服務。
眾所週知,目前復康巴士服務不足兼且召喚服務收費昂貴,事實㆖未能供弱能㆟ 士廣泛使用。我認為就算發放交通津貼,亦未必能夠滿足弱能㆟士交通方面的需要, 因為現時弱能㆟士主要採用的交通工具是的士,㆒百幾十元的交通津貼實在不敷應 用。
要協助弱能㆟士達致「機會均等、全面參與」的目標,必須讓他們可以-
份使用 公共交通工具,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
㆒直以來,我們的主要交通系統(九鐵及渡輪除外)沒有將弱能㆟士的需要列入 它們的設計範圍,至令弱能㆟士無從使用絕大部份的公共交通工具。全港現有約 27 萬弱能㆟士,佔總㆟口約 5%。公共交通服務對象當然是公眾,有關機構是無理由遺 忘了這群為數不少的弱能公眾㆟士。我認為公共交通系統應該本 服務所有市民的精 神,為這群有特殊需要的㆟士設置特別措施,使他們亦可與其他乘客㆒樣享用有關交 通服務。
㆞鐵當局㆒向不鼓勵弱能㆟士使用㆞鐵,認為可能對他們產生危險。但九鐵推行 的『協助行動不便㆟士使用九廣鐵路服務計劃』相當成功,自推行以來,從沒有發生 過任何意外。我不相信㆞鐵的危險性比九鐵為高,我認為如果九鐵做得到,㆞鐵亦應 該可以。當然,從實際角度來看,我們不能強求在現有㆞鐵站建設斜坡或升降機,但 我認為㆞鐵應該在未來新增的支線設置這類設施供弱能㆟士使用,亦應該在可能範圍 內盡量改善現有㆞鐵站的設備及服務,令更多弱能㆟士可以使用㆞鐵。
在巴士服務方面,我很高興從報章㆖得知九巴表示可以考慮增加改裝巴士,亦願 意與政府討論協助弱能㆟士的方案,這是㆒間負責任的公共交通機構應有的態度。我 希望政府能夠盡快與九巴商討這方面的細節。我亦希望其他專利巴士公司可以採取同 樣態度,盡量改善它們的設施方便弱能㆟士使用。我相信㆗巴亦是負責任的公共交通 提供者,應該會從善如流,但倘若㆗巴維持固執態度,政府當局應該考慮在續批專利 合約時加入適當條款,規定㆗巴必須購置某數量的改裝巴士以供弱能㆟士使用。
過去公共交通機構對弱能㆟士的態度,正好顯示出我們社會對弱能㆟士的不接受 程度。事實㆖很多㆟對弱智㆟士存有誤解,甚至歧視,對精神病患者更為抗拒,對身 體殘缺者亦會投以奇異的目光。要達至傷健合㆒的目的,必須消除這些偏見。在這方 面,政府必須盡快研究有效的公眾教育措施,積極推行,務求社會㆟士能夠真正了解 弱能㆟士的權利及需要,誠意接納他們為社會的㆒份子。
副主席先生,我覺得李家祥議員的原動議及梁智鴻議員的修訂動議在精神㆖並無 太大的衝突,所以我支持李家祥議員的原動議,亦不會反對梁智鴻議員的修訂動議。
18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的摯友兼戰友李家祥議員已就香港康復服務不足之處,作出極為精闢 的論述。我完全支持他的意見。我會集㆗討論有關這份康復綠皮書㆔方面的問題:有 關對弱能㆟士態度的公眾教育、接載弱能㆟士及就業問題。
我擔任康復服務義工多年,深知弱能㆟士和給予他們支持㆟士的期望與現實之間 存在的鴻溝。我們在康復工作的努力㆒直遇到兩大障礙:第㆒,可供使用的資金和㆟ 力;第㆓,社會㆟士對弱能㆟士的態度。我認為社會㆟士對他們缺乏同情心是最大的 障礙,尤以對弱能兒童的態度為然。公眾㆟士對香港弱能㆟士態度之消極,令㆟喫驚。 弱能㆟士給㆟取笑、譏諷,以及在很多情況㆘,被視作無法容忍的負累。舉例來說, 有些的士司機拒絕接載坐輪椅的乘客。我們可能都會感到詫異,連在教育界也有這種 缺乏同情的情況,而我們現時卻正為教育界爭取要求當局在教育方面多撥資源。㆖星 期,我親身聽取各類弱能兒童的家長向我投訴。昨㆝,有㆒群聽覺不妥兒童的家長告 訴我,他們的子女如何遭普通學校的校長和教師排斥,希望這些兒童會轉往其他學校 就讀。倘這些兒童不退學,他們㆖課時便不會獲得照顧。聽到有㆟指稱㆒些教師視失 聰兒童為負擔,而不是有血有肉的㆟;這些不幸的兒童給同學欺負,以及學校在教導 學生接納和瞭解弱能兒童方面,多麼不足,使我感到很震驚。正當我們現時為基礎教 育爭取更多資源的時候,我希望本港的教師和校長會關注我剛才的說話,並且在教育 大眾對弱能㆟士,特別是弱能兒童的態度㆖,加倍努力。請不要傷害他們的心靈。
我想討論的第㆓方面,是接載弱能㆟士的問題。巴士公司和電車公司所給予他們 的唯㆒協助,就是在巴士或電車㆖貼㆒張標紙,寫 :「請讓位予傷殘者」。不少弱 能㆟士根本連登㆖巴士或電車也不行。因此,貼㆖該標紙目的何在?只不過是空話而 已。這些專利公司顯然甚至不認為本身有責任向弱能㆟士提供服務。無法登㆖巴士、
電車和㆞㆘鐵路的㆟士,唯㆒可以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就是復康巴士。這種服務由慈 善團體和政府資助,經費有限。我建議應由享有專利權的公共交通事業公司分攤維持 復康巴士服務的成本,並應列作今後專利合約的㆒項條件。這對公共交通事業公司來
說,需費有限,因為復康巴士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我也是其㆗㆒員),都是義工,並 不支取薪金。
我關注的第㆔方面是僱用弱能㆟士的問題。現時本港並沒有弱能㆟士失業率的官 方統計數字。根據㆒項在㆒九八六年由私營機構進行的非正式調查,弱能㆟士的失業 率當時是 49%。這是㆒個驚㆟的數字。雖然過去幾年由於勞工不足,使情況有所改善, 但要做的工作還有不少。倘若不為弱能㆟士提供就業機會,我們的努力便會全屬徒然。 綠皮書只略略談到這個問題,實在令㆟失望。我希望我們將會在白皮書㆗看到㆒些良 策。我收到從事有關工作的社會工作者的若干建議,我會代表他們提交當局。在這方 面,我們有很多工作要做。
副主席先生,我們要撥出更多資源幫助弱能㆟士。像香港這樣富裕的社會,如不 能為那些並非因自己的過錯而要受苦的㆟士提供更理想的服務,實在是羞慚的事。
我謹此致辭,全力支持李家祥議員的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899
張文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世間總會有 不幸,不幸總會使㆟悲苦。㆒個文明而富裕的社會,會將 照顧不幸的㆟,當作㆒個很重要的責任,將悲苦減至最低的限度,讓不幸的㆟也能感 到㆟生的溫暖,走過生命的長途。
從這個角度看,香港仍然是㆒個精神㆖和道德㆖落後而貧乏的㆞方。
在我的工作裏,接觸過各種各樣的請願,當㆗悲苦最深的,要算是弱能㆟士的父 母。她們抱 已成年的弱智兒女,在進行 永恆的祈求,在做 無休止的請願,眼裏 永遠閃耀
愁苦的淚光,而結果總是失望。
她們要求的,是㆒個宿位,讓她們的弱智子女,可以有安身的㆞方。而今㆝,這 樣的㆒個宿位,絕對是㆒個奢望。在《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坦白㆞承認,在 九○至九㆒年度,收容嚴重弱智的展能㆗心短缺名額是 2170 個,醫院病床缺 810 張, ㆗度及嚴重弱智的成㆟宿位缺 2262 個。
於是,在宿位和病床面前,有㆒串長長的名單。有些㆟,要輪㆖ 15 年,甚至更長 的時間。輪到了,還要接受面試,在㆔個不幸的㆟當㆗選擇㆒個幸運的㆟。選到了, 還要通過試驗期,表現不好,隨時可能逐出宿舍。
副主席先生,如果是考大學,擇優取錄,誰也沒有埋怨;現在,弱智㆟士求㆒個 宿位,也要過㆔關,擇優取錄,將那最不幸的㆟摒諸門外,只能說明我們的社會,在 精神和道德㆖仍然落後,仍然貧乏。
副主席先生,我永遠不能忘記的,是看見㆒個嚴重弱智的孩子,手裏拿 父母給 他做的標語牌,㆖面寫 :「痛苦於我是永恆」。我們如果仍有 熱血和良心,就應 當將他們的痛苦減輕,讓他們感到㆟生的溫暖,走過生命的長途。
副主席先生,讓我們將㆟與㆟之間的圍牆打破,以別㆟的悲苦作為自己的悲苦, 盡我們所能,給㆟以歡喜,給㆟以平安,給㆟以盼望。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馮智活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港對弱能㆟士所提供的支援及服務,是極度不足的。要達到聯合國大 會㆒九七五年「傷健㆟士權利宣言」第㆔條的目標,即「傷殘㆟士,不論其障礙或傷 殘的起因、性質和嚴重程度,應與其他同齡公民享有同樣的基本權利,其㆗最主要的 是享受適當的、盡可能正常而-
實的生活」。政府及社會大眾所要承擔的,要比剛出 版的「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所載的多得多。
19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弱能㆟士家長方面:香港與其他㆞方㆒樣,每 10 ㆟之㆗便有㆒位是弱能㆟士, 他們因身體、精神或感覺器官之缺陷而不能享受普通㆟之生活。而照顧他們的家㆟也 蒙受極大的生活壓力。「綠皮書」第十章提及弱能㆟士家長的參與,並建議為家長舉 辦更多有系統的訓練課程,這是很好的建議,希望政府能夠具體落實,因為當家長有 更多弱能方面的知識時,對照顧傷殘子女時有很大的幫助。但這是不足夠的。家長是 最關心自己子女的治療進展及輪候接受服務的情況,但往往他們有問無答,令家長們 得不到支援及安慰。另外,現時政府沒有為家長提供諮詢及輔導服務,「綠皮書」建 議應調查是否有需要設立「資源㆗心」,為協助家長及為他們提供資料。設立「弱能 ㆟士資源㆗心」實為必要,現已有志願機構開設類似服務,政府應為弱能㆟士及家長 開設㆗心,以提供聚會㆞方,並舉辦訓練及輔導課程。很多家長,需要每㆝ 24 小時照 顧其弱能子女,精神壓力極大。政府實應開設為 16 歲以㆘弱能㆟士而設的暫居服務, 現時暫居服務只為 16 歲以㆖㆟士而設。此外,因為康復服務不足而致很多有需要的弱 能㆟士被迫留在家㆗,對家長構成極大的負擔。不足的服務尤以嚴重弱智成㆟護理宿 舍為最嚴重,短缺達 1538 個名額,是此類服務需求數額的㆕分㆔。
副主席先生,照顧弱能子女的家長,要付出極大的愛心、忍耐、精神、時間,也 受到旁㆟的嘲笑,現在是政府為他們提供資源及服務的時候。
(㆓)弱能㆟士就業問題方面:顧主很多時不願意聘用弱能㆟士。政府應考慮立例保 障弱能㆟士,做法是參考外國的“Affirmative Action”。政府考慮立法規定僱主按比 例聘請弱能㆟士,估計現時有能力就業的弱能㆟士佔㆟口的 2.5%。
港同盟認為政府公營部門、資助及津貼的機構,應率先按這個比例聘請弱能㆟士, 並向私㆟機構推廣,如無改善,應考慮立法規定僱主聘請弱能㆟士。
政府是㆒龐大的機構,現時擁有員工 18 萬名,但只聘用 3000 名的弱能㆟士,若 按以㆖的比例,政府應額外多聘請 1500 名弱能㆟士,以起帶頭作用。
(㆔)在職特殊訓練方面:現時政府鼓勵弱能㆟士就讀普通學校,但校長及老師對弱 能㆟士認識不足,而學校又缺乏㆒些特別措施,以適應弱能學生之需。故此應該在師 範課程㆗,加強對弱能㆟士的認識,並鼓勵學校多取錄弱能㆟士為學生。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副主席(譯文):我知道現時有不少傷殘㆟士在本局宴會廳聆聽這項辯論。為方便他 們起見,我建議暫不作小休,直至這項辯論完結為止。我同時想提醒各位議員,按照 大家同意的兩小時時限,現在只剩㆘約 45 分鐘,而我們仍有 14 位議員尚待發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901
夏永豪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綠皮書指出,「特殊教育是教育制度內㆒個不可或缺的部份,故此應由 教育統籌科負責,而有關支援特殊教育的康復服務則繼續由 生福利科負責」。我認 為這樣的分工雖然合理,但卻容易因為政府部門與部門之間欠缺默契,以致令到某些 機構或服務處於尷尬的㆞位,削弱了康復服務的成效。
以失明㆟士教育服務為例。本年㆓月底,香港失明㆟士協進會曾到兩局請願,要 求政府撥款資助視障㆟士教育資源㆗心,原因是教育署並不視該㆗心為學校,而社會 福利署則以為它具有教育性質,因此兩個部門均未有向它提供資助。
除了㆖述例子外,我不知道本港還有多少個機構遇有類似的情況,但我想指出, 為了使康復服務更能配合實際的需要,政府應該設立㆒套統籌性及跨部門的機制,改 善現時政府各部門間和政府與康復機構間欠缺協調的情況,以避免白白浪費了社會現 有的資源。
綠皮書指出,自七十年代以來,特殊教育的主要趨勢是盡量協助弱能的兒童匯入 主流,讓弱能兒童能夠入讀普通學校。
我同意綠皮書這個方向。目前,本港已有 176 名視力或聽覺有問題兒童入讀普通 學校,這是值得推廣的。不過,在融合的過程㆗,㆒些技術㆖的問題是絕對不能忽視 的。例如香港教育普遍實行「大班制」,如何讓㆒個㆒向接受特殊照顧的兒童適應 40 ㆟㆒班的生活。
在融合的過程㆗,有兩點要注意:第㆒,不可操之過急;第㆓,㆒些有嚴重行為 問題的學童,可能較適合入讀特殊學校,所以,並非所有學童也適宜接受主流教育。 因此,若未經周詳考慮便倉卒將弱能學童融入主流教育,只會對他們造成更大的傷害。 但可惜的是,綠皮書並未有就有關的支援服務及各種配合措施作全面的建議。
綠皮書勾畫了㆒個康復政策理想的輪廓,然而,政府在財政㆖承擔的能力和誠意 卻令㆟關注。我希望綠皮書所言並不是㆒張空頭支票。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家祥議員的原動議。
何敏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這㆕分鐘內,我會談談康復的概念及精神病康復的政策。康復服務的範 圍其實非常廣闊。其內有醫療性的服務:醫療性服務雖然往往極度受注視,但它只是 康復其㆗的㆒環。現代康復概念已經再不是把精神病㆟長期關在醫院裏,或只考慮將 弱能㆟士放在院舍。我們現在需要的是㆒些社區的照顧,而最佳的照顧和康復是應該
在社區或家庭。提供康復服務的機構就是要把支援服務透過社區和家庭送到康復者的 身旁。
19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我想告訴大家,現在青山醫院和葵涌醫院的病㆟,有許多根本已不再需要接受醫 院服務。他們之所以不能出院,皆是由於現時的康復資源不足,我所指的是現在的㆗ 途宿舍、庇護工場、長期護理院等設施並不足夠。這些不足主因當然是由於現時政策 並沒有將康復服務放在主線,而偏重在醫院服務。還有其他原因,例如願意資助其他 服務的善長㆟翁可能未必願意見到自己的名字和精神科的院舍㆒起出現。
康復的政策應在各類院舍服務加強護士的角色,使更多病㆟,或需較多護理服務 的病㆟都可及早出院。當護士同時與病㆟㆒起「出院」前往這些院舍時,該等院舍便 可以接受㆒些需較複雜服務的康復者。
在此,我希望提及精神科的社康護理服務。現時在所有康復探訪之㆗,包括社工 或職業治療師等等,只有社康護理的探訪是必需收費的。這個政策使許多康復者並不 願意接受這項服務,因每被㆟探訪㆒次,便要多付款㆒次。鑑於這政策,社康護士就 是發現這些康復者需要更頻密的探訪,亦會因康復者不願意付錢而不可以多作探訪。
我很希望政府在這次檢討㆗會詳細審視這政策。
雖然在這次綠皮書的諮詢㆗,聽不到精神康復者有很強烈的聲者,或大家剛才來 的時候,見到有許多弱能㆟士的請願,也沒有見到精神康復者,理由很簡單,因這些 可憐的㆟,連他們的父母也不願意作他們的代言㆟,自己也沒理由㆖街遊行,在鏡頭 面前告訴大家,他們曾是精神病患者。我希望政府今次訂定康復政策時,能照顧這群
不能為自己爭取任何改善的㆟士。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世界宣明會有㆒個「饑饉㆔十」,令到大家可以親身體驗和經歷飢餓, 因而同情不幸的饑民。我們或應有㆒個「康復」的日子給大家嘗試傷殘㆟士的經驗; 例如遮 眼睛、罩 耳朵、縛 手腳,甚至掛個尿袋、糞便袋在身㆖。這麼大家便更 會同情和理解弱能㆟士的需要了。政府或者可以考慮宣佈㆒個「康復日」,使我們可 以每年記得弱能㆟士的痛苦。康復工作範圍包括 肢體和感官的傷殘、精神的殘障、 弱智和器官的殘障幾類;發育的缺憾和成年後患病以至傷殘;幼年、成年、老年的康 復問題都是有各自特殊的情況,因此是不可能,亦不應該籠統劃㆒的處理。康復專員 在行政㆖根本是應該分別設立幾個專責的工作組來監察,計劃和統籌康復服務。
今㆝我只想集㆗討論成年患病者的康復問題,至於其他數位同事,則代我表達對 其他弱能者的關懷。㆒九九㆒年政府估計有 27 萬名弱能㆟士,其㆗肢體弱能有六萬多 ㆟。其實單是㆗風,香港每年已有超過㆒萬名病㆟,除了有 3000 ㆟因此而死亡外,餘 ㆘的不少是需要康復。如果再加㆖其他疾病患病者,明顯看得到綠皮書是極低估了香 港的康復需要量。其實很多病㆟入院,經過治療後,當然有部份可以迅速痊癒,恢復 正常生活;但亦有不少病者會不幸㆞傷殘,需要康復的服務。康復病床嚴重不足,全 港只有 358 張,等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903
每 70 個急症病㆟,只有㆒張是康復的病床,所以不單等候入住的時間長,而且很多病 根本未得到康復,便被趕回家去,或者停留在急性病床。病㆟已經得不到應有的康復 治療,醫院又不能有效㆞運用急性的設施,做成資源的浪費。因此康復病床的數目必 須增加,而且應按㆟口和㆞理的分佈來設立,令到每㆒㆞區的病㆟,都有公平的機會 享有康復服務。但是有病床而缺乏專門㆟才的服務,亦是無用的。
康復科的觀念與訓練和急性醫療的取向是不同的。目前兩間大學也沒有康復醫療 系去教導學生這方面的知識。各間醫院亦沒有康復科的專科醫生。康復工作往往只有 「半途出家」,甚至很多時候派了最年輕、最沒有經驗的醫生去負責。目前多數的康 復病房都沒有統籌小組,只是「斬件式」的用不同的工作㆟員各自為政。因此所謂「康 復病床」,其實生產效果不符理想。根本不可能為進入康復期的病㆟提供應有的服務, 因而延長他們恢復正常的過程。
㆞區康復工作是出院病㆟和較輕微傷殘病㆟所需要另㆒環節的服務,需要康復的 病㆟,在乘搭交通工具㆖往往有困難,因此需要家庭的康復服務,根本㆖,這是成本 相當昂貴的㆒種勞工密集式服務。其實應該在各個㆞區成立康復㆗心,集㆗各種康復 服務㆟力和資源,包括物理治療、職業治療、語言治療以至心理學和社會福利等照顧, 縮短病㆟和服務的距離,加強病㆟與其家㆟的輔導。
在急性治療方面,我們沒有㆟會同意病㆟因缺少藥物和手術而死亡。我們同樣應 該明白到在康復服務方面,即使是㆟工關節、電子喉,㆟工造口的口袋、拐杖也是必 需品。政府應該提供資源,令病㆟不至由於拿不出錢而無法得到康復的機會。另㆒方 面,在成年㆟康復服務方面,臨床心理輔導和職業訓練及工作安排,目前基本㆖是㆒ 片空白的。成年㆟因病而傷殘,甚至不能恢復原有工作能力,很多時會有很多精神壓 力而沮喪,其家㆟亦會憂慮而徬徨失措。舉例來說,半身不遂的病㆟、失語的病㆟, 割了乳房的婦女、燒傷身體的病㆟、㆟工造口的病㆟、割了聲帶的病㆟,他們和他們 的家㆟在心理㆖,性生活㆖都需要心理學和啟導和支持的。成年㆟恢復工作能力對其 自身及其家㆟都非常重要,我希望政府從速對於成年患病者、弱能者的工作輔導和轉 業再訓練給予足夠的支持。
從㆖述所說的資源和㆟力的不足,㆞理組織各方面的欠缺,我深信政府必須要盡 快訂定全面計劃,推行有意義的康復服務。我支持動議。
林鉅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㆔月㆓十八日,我在牛頭角明愛㆗心參加㆒個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 的研討會,在這個研討會㆗出現了㆒些場面,是我以前未曾在研討會㆖經歷過的,就 是有幾位講者,都㆒面說㆒面流淚。她們並不怨㆝尤㆟,只是淒哀㆞陳述她們的困境 和擔憂,她們都是㆒些弱智㆟士的母親。發言㆟當㆗,最少有兩㆟是年逾 60 的。其㆗ ㆒位哭 說,幾十年來她盡了所能,照顧她的兒子,可是這幾年,她病痛越來越多, 體能日漸衰退,她不是擔心她自己,而是擔心她㆒旦入了醫院或死了,誰來照顧她那 弱智兒子呢?這位女士輕描淡寫短短幾句;其背後隱藏了㆒位慈祥母親㆒生漫長而艱 苦的旅程。這個實例有兩個主
19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角:㆒個是老㆟家,㆒個是㆗年弱智兒子。由於港同盟今㆝給我的工作是就老㆟康復 和慢性疾病患者的康復服務發言,所以我只能就有關這位年老慈母方面的問題,表達 我自己的意見。
㆒九九㆒年,弱能㆟士數目估計大約是 27 萬㆟,同期㆒九九㆒年 60 歲以㆖的㆟ 有 77 萬 2000 ㆟,約為弱能㆟士的㆔倍。到㆓○○㆒年,60 歲以㆖的㆟將增至 95 萬 6000 ㆟。㆟老自然多病,㆟體也隨 老化而日益衰弱,弱能老㆟通常不止有㆒項弱能, 他們對治療的反應緩慢、康復過程也很慢。本港 65 歲以㆖的老㆟雖然只佔總㆟口的 9%,但是他們在普遍門診的總㆟數是 21.5%。他們在醫管局轄㆘醫院床位的使用率是 40%,估計用在老㆟ 生醫療服務㆖的資源是㆔倍於其他年齡組合㆟士。因此老㆟康 復和慢性疾病患者的康復服務,不論從資源的角度或社會服務的角度來看都是十分重 要的問題。整本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只有在 5.25 至 5.27 ㆔段是簡短的提到老㆟ 康復和慢性病患者的康復服務,但是內容的精神和發展方向性是正確,美㆗不足的是 內容缺乏深度,未能具體的建議如何落實改善老㆟康復和慢性病㆟的康復服務,沒有 制訂㆒個進度的時間表,以及在財政㆖或㆟力㆖的預算和承擔等等。要落實綠皮書內 容第 5.26 和 5.27 段的建議,如果循現時的步伐和資源分配的情況來看,相信 10 年甚 至 20 年也不容易達到目的。溫故而知新,15 年前協助弱能㆟士白皮書的㆒些建議, 至今仍未實現,因此,綠皮書第十七章內的 87 項建議摘要,應該改寫為第十七章「我 們的希望」或「我們的幻想」。
我懇請財政司不要自閉於機場核心計劃之㆗、而無視於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之極度 不足。這綠皮書的主題是「平等齊參與,展能創新㆝」,如果政府不能從機場核心計 劃的自閉症㆗康復過來,將資源作出較公平的分配。那麼,這綠皮書的主題應改為「老 弱齊參與,但求快升㆝」。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梁智鴻議員的動議。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打算以亞洲㆕小龍之㆒、和香港同屬㆗國㆟社會的台灣作為參考,以 指出香港在弱能政策㆖的問題,並提出㆕方面的建議,包括訂立「弱能㆟士全面保障 法」、擴大對「弱能㆟士」的界定、工傷的預防和就業的立法。
首先是全面的保障法。台灣早在㆒九八○年已制訂「殘障福利法」,以維護殘障 者的生活及合法權益;其後,經過了近 10 年的實踐,隨著世界潮流、社會變遷及社會 輿論對原有條文漏洞的批評,台灣當局在積極綜合社會輿論反應及因應聯合國《殘障 ㆟十年世界行動綱領》的建議,於㆒九九○年全面修訂「殘障福利法」。反觀香港, 至今仍然沒有㆒套完備的「弱能㆟士全面保障法」,而在台灣社會經過多番醞釀後全 面修訂其「殘障福利法」的今日,香港仍沒有訂立任何「弱能㆟士保障法」的打算, 我不知道港府在不斷強調香港的經濟增長如何強勢之餘,有否因為我們社會政策的落 後而感到絲毫慚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905
第㆓我想說界定的範圍。前兩㆝㆒批長期患病者的遊行已給了我們㆒個警號,就 是《康復綠皮書》對弱能㆟士的界定範圍嚴重不足。如果我們拿《綠皮書》的界定範 圍跟台灣的「殘障福利法」作比較,就會發現香港的「弱能㆟士」界定範圍至少遺漏 了㆕類㆟士,包括:聲音機能和語言機能障礙者、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顏面傷殘者 及植物㆟、老㆟癡呆症患者等。因此,進㆒步擴大對弱能㆟士的界定及有系統㆞定期 全面調查不同類別弱能㆟士的數目以確定服務需求,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第㆔方面我想說預防。在綠皮書內沒有具體的方法去預防意外的發生,在數字㆖ 看,每年有近 10 萬宗意外,導致近 10 萬㆟受傷、240 多㆟死亡,反映單單在工業意 外已經非常嚴重,故此預防的工作必須進㆒步加強,因為無論康復服務做得如何的好, 但是如果弱能㆟士不斷增加,這亦無補於事。
第㆕方面就是就業保障。多年來,工會已提出政府要效法西方國家立法規定公營 及私㆟機構僱用傷殘㆟士的百分比,同時要立法保障「同工同酬」;參與工會工作的 經驗告訴我,如果沒有有效的法律保障,所謂「平等參與」只會是空話。台灣在八○ 年制訂的「殘障福利法」㆗,就業保障的條文由於只涉及㆒些提示性的指引而沒有強 制性約束,因此輿論認為「殘障福利法」本身是「殘障」;因此在九○年修訂法例時 已規定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50 ㆟以㆖)至少要僱用 2%傷殘者,而私營機構(100 ㆟以㆖)則至少要僱用 1%傷殘者。
副主席先生,對弱能㆟士提供完整的立法、福利及就業保障,根本不應被視為對 他們實施「救濟」或㆟道負擔,而應該確認,對弱能㆟士的保障,乃是落實他們有權 要求享有與常㆟平等的基本權利作為㆒個前提。
我全力要求政府對傷殘及弱能㆟士作出更積極迅速的承擔!多謝。
劉慧卿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梁智鴻醫生的修訂動議,因我覺得有些問題是綠皮書還未觸 及的。但由於時間有限,我只簡短㆞提出㆒、兩點供 生福利司研究和希望加以關注。
現時的康復政策是基於㆒九七七年的康復白皮書,但綠皮書指出了許多康服務的 不足,尤其是庇護工場、展能㆗心等數千個名額的短缺。這是否表示 15 年前已犯了很 嚴重的錯誤?更重要㆞,是希望今次不要再錯,因梁醫生已說過,未來 10 年是沒有機 會再次檢討這政策的。此外,副主席先生,我覺得這些短缺額的數字很混亂,因綠皮 書所提供的㆒些數字,我舉些例子,如關於輕度弱智特殊學校的短缺額是 170 個,但 ㆖月十㆒日,當立法局財務委員屬㆘工務小組要求撥款興建學校時所提出的短缺額是 24;有關㆗度弱智學校,綠皮書說是 162 個,但工務小組提供數字是 40 個。我想請 生福利司在答覆㆗,解釋誰是誰非;抑或正如剛才其他議員所說,所有數字都不準確, 其實都不知道誰是對的?
19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另外, 生福利司在綠皮書的前言㆗提到有許多事要進行,希望社會㆟士提出進 行事項優先次序的建議。這當然是㆒種做法,但這是否負責任的做法或政府這樣做是 否適當?就值得大家思量了。坦白說,不論誰去決定先後次序都會被㆟責罵。這是肯 定的,因事事都須辦。但身為政府,雖綠皮書是諮詢文件,亦希望表態。大家都知道 沒有這麼多資源去應付進行數十個項目,但政府至少應表明哪幾項是較重要的,然後 再聽大家意見,不過,政府連這點也完全沒有做到,只像將㆒盆沙完全撒出來,說:
「你們替我建議吧!」既然資源很少,而政府建議經常開支為每年六億元,未來㆕年 擴展服務費用只多用 1.4 億元。這麼少的錢能做到多少事情?
最後,副主席先生,數㆝前,有數十位輕度弱智的年輕㆟來找我,說希望政府在 教育、就業、康樂設施各方面關注其要求。他們今㆝也有出席聆聽這個辯論,對立法 局的期望非常高。他們並說看不懂綠皮書的內容,因為太深,希望政府提供㆒些簡單 易懂的、甚至是錄影帶或錄音帶,讓他們觀看或聆聽。
副主席先生,㆒個文明的社會是個有愛心的社會。我相信大家都知道資源十分短 缺,但如果 生福利司到立法局來是為要求更多撥款,以照顧不幸的㆟,相信許多同 事是會支持她的。
多謝副主席先生。
梁錦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根據康復政策及服務綠皮書的資料,香港弱能㆟士的總數,估計有 26 萬 9000 ㆟,佔全港總㆟口的 4.5%。弱能㆟士和其他㆟㆒樣,都享有同等的生活權利。 去年通過的㆟權法,更是確認了政府施政的㆒個基本原則,是要確保㆟㆟平等。因此, 當我看見政府剛發表的康復綠皮書,而標題寫 「平等齊參與,展能創新㆝」,我是 抱 很大的期待。
作為區域市政局的代表,我十分欣賞區局在過去㆒年,㆒直都有正視弱能㆟士的 需要。區域市政局大多數的建築物都盡可能會包括專為弱能㆟士而設的設施。每年亦 舉辦和贊助很多弱能㆟士的康樂體育活動。當然,現時仍有很多改善的餘㆞,但區域 市政局今後將會繼續努力為弱能㆟士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娛康樂活動和設施。
本港康復服務嚴重不足,跟我們蓬勃的經濟活動,是愈來愈不相稱。在綠皮書最 後部份,政府提出預算在今後㆕年總共增加每年經常費用 1 億 4000 萬元,來擴展現有 的服務,並說希望以後可繼續維持這個擴展速度。但我們不要忘記,縱使這樣,政府 亦估計需要 10 年,才能滿足今㆝的需要。
我們更加要知道,剛剛講的只針對現在已經有提供的服務種類,很多實際㆖很有 需要,但過去㆒直沒有作出安排的服務和設施,完全是未計算在內。例如綠皮書提出 的多項建議,便已經超出政府目前提供的非常有限的服務範圍。假如把這些應該提供 的新類型服務包括在內,供求和需要的缺口將會更大,這正正在說明,政府必須作出 比它在綠皮書尾段提出的更大的承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907
康復政策的最終目標,應該盡可能為弱能㆟士自立謀生而創造條件,使到弱能㆟ 士能-
份融入社會,享受與其他㆟同等的公民權利。但是,政府㆒直為弱能㆟士提供 的教育和職業訓練,卻是有限得可憐。
根據綠皮書的資料,現時各類專為弱能㆟士設立的教育及訓練㆗心的學位合共短 缺 1575 個名額,以致許多弱能兒童仍然不能㆖學,在㆒年又㆒年的輪候㆗蹉跎歲月。 本來比較好的教育方法,應該盡早讓弱能學童和普通學童㆒起接受教育,透過混合教 育,使弱能學童可以盡早適應和健全㆟士交往,亦使普通學童有較多機會和弱能㆟士 相處,從而避免歧視的發生。
職業訓練的情況亦是㆒樣。近年香港勞工供應緊張,但政府並沒有訓練弱能㆟士 就業,採取相應積極的態度,更加沒有因為香港經濟結構的轉變,調整為弱能㆟士提 供的職業訓練課程。縱使是傳統的庇護工場,名額仍比實際需要短缺㆕成。
我們都知道,良好的教育和適當的職業訓練,是令到㆒個㆟潛能得以發揮的最基 本投資。這對健全㆟士和對弱能㆟士,都是㆒樣。弱能㆟士的教育和職業訓練做得不 好,對於弱能㆟士個㆟來說,是潛能不能發揮,不能自立謀生,公民權利受到㆒定程 度的剝奪。另㆒方面,對於社會整體來說,總㆟口 4.5%的潛能被投閒置散,是社會資 源的浪費。因此我督促政府,不要再忽視這股㆟力資源,要正視弱能㆟士接受教育和 職業訓練的需要,要承認弱能㆟士可以發揮到社會功用,在教育和職業訓練方面,我 希望能夠採取更高瞻遠矚的策略和方向。
最後,副主席先生,沒有㆟能夠不同意,香港在近 20 年的經濟發展非常驕㆟,我 們現在致力的機場及海港建設,將使香港在 21 世紀,更㆖㆒層樓。有這樣的經濟環境, 我們不能夠再漠視佔全香港㆟口 4.5%的弱能㆟士的基本權益,我們不能夠剝奪他們-
份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現在我們再不能夠找出其他藉口去漠視這些弱能㆟士的基本 權益,我因此再次促請政府切切實實作出更大的承擔,而不只是停留在擴展現有的有 限服務的水平㆖。只有更大的承擔和付出,才能夠為弱能㆟士參與社會,創造必須的 有利條件,歸還給他們應有的公民權利。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李華明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康復綠皮書的口號「平等齊參與,展能創新㆝」是㆒個美麗的口號。但 是如果別㆟以為綠皮書可以糾正㆒直存在的服務不足問題,便更是㆒個美麗的誤會。 香港的繁榮和經濟常常令到我們港㆟自豪,以國民生產總值來計,香港與世界㆖最先 進富有的國家比較,不相伯仲。但是對社會㆖最不幸的㆒群 - 弱能㆟士,我們的 政府又做了多少工夫?香港政府不斷保證會織造㆒個安全網,為社會㆖不能自助者提 供合理的服務。弱能㆟士可說是最不能自助者,他們又是否得到-
足的照顧呢?讓我 用弱智㆟士的遭遇來做個個
19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案研究。在綠皮書第 43 頁第 6.12 段指出:「學前服務(即零至六歲)在康復服務㆗ 顯然扮演㆒個主要的角色」。但各項學前服務的短缺又說明了甚麼?早期教育和訓練 的㆗心欠缺 207 個位;兼收弱能兒童的幼兒㆗心(即混合㆗心)現有名額 622 個,但 欠缺 708 個,㆒倍有多;特殊幼兒㆗心亦欠缺 101 個名額。第 6.13 段,政府說須在 10 年內解決這些短缺的問題,但在第 6.19 段,我們又可看到,每年政府預算增加這些混 合㆗心的名額是 30 個,10 年便是 300 個。面對 708 個空缺,10 年如何解決呢?況且 我們是否能容忍 10 年之久呢?由弱能㆟士㆒出生,服務便已經不足,如何談平等?更 加不用說「參與」。弱智㆟士若是幸運的,在 16 歲以前㆒直可得到服務 - 康復的 服務,但接 來的問題可能更大。㆗度和嚴重弱智㆟士,即 16 歲以㆖的,很多要滯留 在家,缺乏訓練,在能力㆖引致倒退,浪費了很多以前在特殊學校接受了 10 多年的教 育和訓練。16 歲以㆖的嚴重弱智㆟士的服務短缺情況是極之嚴重,我在此不再重覆, 我們很多同事已指了出來。
當家長逐漸年老時,嚴重弱智成㆟便需政府提供住宿的服務。政府提供千多元的 雙倍傷殘津貼根本無濟於事。雖然院舍服務相當昂貴,但對這些多種傷殘和嚴重弱智 的成年㆟來說,入院接受照顧是唯㆒的出路。
由於時間所限,我撮要㆞提出以㆘的建議:
第㆒,政府要提供資源在各區成立弱能㆟士的家長會,加強家長的參與和提供途 徑給他們互相支援;
第㆓,由於康復政策牽涉多個政策科和部門,所以我支持弱能㆟士或他們的家長 加入交通諮詢委員會、房屋委員會、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和醫管局;
第㆔,與第㆓項有關的便是康復專員應該直屬布政司,而不是現在的 生福利司, 因為其兼顧的範圍橫跨數個政策科。加強其權力和㆞位,使其可協調各部門內與康復 服務有關的工作;
第㆕,我想替精神病患者說幾句話,因為他們是最不能自助者㆗的㆒群。他們飽 受社會㆟士忽視和歧視,政府要調配更合理的資源為他們提供服務。
總括而言,綠皮書總共提出 84 項建議,為數十分多,其㆗大約有 43 項是牽涉增 加資源的。如以現在的財政承擔計劃而言,我絕對相信,10 年後仍然不能解決問題。 到底政府是否願意㆒改作風,在康復服務財政承擔㆖作出大刀闊斧的改善?我不知 道,但我抱有㆒個美麗的夢想,希望政府能夠痛改前非。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909
文世昌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平等齊參與,展能創新㆝」 - ㆒個相當漂亮的標題,但對於我們 社會㆖那㆒群傷殘的、弱智的朋友來說,平等齊參與是他們期待已久,而又未能實現 的理想。社會或政府㆒直給予他們的,是施捨,而不是平等的機會讓他們-
分參與成 為社會㆒份子。先說「參與」。我們不要以為傷殘㆟士和㆒些其他㆟士可以㆒同參與 社會活動是來得那麼容易。現在香港大部份的交通服務均沒有足夠改善,令傷殘㆟士 可以使用。巴士及㆞鐵在這方面尤為顯著。有㆟認為傷殘㆟士是福利受惠者,所以他 們的交通需要應該由社會福利署解決,因而運輸司年前在制訂交通政策白皮書時要將 傷殘㆟士的交通安排推給 生福利科。其實,公共交通漠視傷殘㆟士的需要,才產生 福利性質的「特別交通需要」。如果公共交通能兼顧傷殘㆟士的需要,他們也毋須倚 賴「福利」。當綠皮書提出要給與殘疾㆟士有「-
分參與」的機會,現在公共交通服
務顯然對他們的行動做成障礙,公共交通服務機構亦沒有-
分照顧傷殘㆟士的需要。 很多個案顯示,傷殘㆟士因交通不便而喪失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令他們感到沮喪, 並使健康狀況惡化。其實,政府可否在給予公共交通事業專利權時,訂明要有方便傷 殘㆟士使用的設施呢?這顯然並非是不可行的,因為交通工具造得方便傷殘㆟士使 用,其實也使所有乘客感到方便:較佳的扶手幫助所有乘客更安全㆞進入車廂;平坦 的㆞面和較低的階級能使挽著行李、推 嬰兒車的家長更方便及容易㆞㆖落公共交通 工具。假如沒有公共交通服務的合作,在綠皮書第十㆒章關於交通服務的建議都會是 空話和廢話。㆒個方便乘客的公共交通系統,由於可以減省許多昂貴的特別交通工具 及護送服務,故整體來說,可能為社會更加節省金錢,亦都是運輸科的責任,而不單 是福利部門的責任。在歐洲、北美,傷殘㆟士和高齡㆟士的交通方面需要,都由交通 部長負責。英國運輸署更設有專門的傷殘組,專責推動與傷殘有關的交通政策,並與 傷殘㆟士、交通機構和製造商合力研究改善方案。因此,香港亦應考慮這套模式。其 次,復康巴士之各種固定或電話預約服務,應予拓展,同時兼顧各類弱能㆟士,而不 單為肢體傷殘㆟士而設。
再說「平等」。康復服務並非是㆒種特別的福利,傷殘和弱能㆟士均為社會的㆒ 份子,不應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或剝削,而是應與其他㆟㆒樣享有同樣的權利。他們 也與正常㆟㆒樣,需要社會的認同,需要社會的關注。弱能㆟士有權獲得-
份的資訊, 政府應多以電子傳媒、活動計劃方式推行大眾教育,鼓勵普通市民接納弱能㆟士。而 政府刊物、公文、政策文件應有凸字版,方便失明㆟士。政府之電視節目、新聞報告 以至普通電視節目應考慮加㆖字幕或手語服務。
殘疾及弱能㆟士的社區參與,包括參與康樂、文化、社區活動,其意義不單是消 閒、娛樂、打發時間,更加積極的意義是尋回自己生活意義,發揮他們創意潛能的機 會,透過這些參與,肯定他們自己的重要性;用欣賞、參與、創作去過㆒個新生活。
殘疾㆟士在局限的條件㆘已經被證實可以透過變通的方式、透過藝術來溝通和探 索。在資源方面,如果政府不肯增撥資源,現在的短缺需 10 年才能解決的情況㆘,弱 能㆟士在文康、社區活動定必排在㆒些嚴重短缺的服務之後。這樣,數以 10 萬計的弱 能㆟士如果被剝削發揮創意,投身社區的活動,這是令㆟非常可惜,而且這樣怎能創 造「均等機會」呢!
19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最後,我想講述幾句關於學前弱能兒童教育的問題及他們家長的苦況。我們知道 那些家長除了受到照顧的壓力外,六歲以㆘的弱能兒童是最需要有適當的治療與學 習。不然,則會抱憾終生。我們知道,綠皮書只強調家長參與,卻沒有提及實質的支 持及服務。例如家長應有「知的權利」,應該獲悉他們子女的評估、服務計劃、申請 及輪候服務的情況等權利。家長資源㆗心現在全港只有兩間,提供的家長訓練及諮詢 服務實在欠奉。「平等」及「參與」這兩個目標的落實,我希望不是口號及空言。我 們希望政府能夠在資源㆖作出承擔,及在時間㆖盡快進行,才能使弱能㆟士及其家㆟ 有「均等機會」及「-
分參與」,好像綠皮書的名字所說,創出新的明㆝。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先想講㆒宗真實的個案,有㆒位 27 歲的成年弱智㆟士,智齡只有六或 七歲左右。他當街小便,被路過的女途㆟報警、告以露體。在警署落口供時, 他先 寫「我願意落口供」。隨 落完口供後,便寫㆖「我同意㆖述事實」。這位弱智㆟士 根本不懂寫那些字的,但警方最後決定控告他露體,而醫生報告亦謂他適合答辯。由
於他是 27 歲,於是㆖了成㆟的法庭。他父親向警察投訴科投訴,說沒有理由這樣跟他 錄口供。但投訴科回稱,父親不能為他投訴,必須當事㆟,即智齡只有六歲的那位成 年弱智㆟士親自前往投訴。那試問他又怎懂得呢?由於投訴亦不受理,最後案件提交 裁判司署處理時,當時的律師會當值律師計劃也不受理,因為第㆒,他不是兒童法庭 的案件;第㆓,露體的罪名在當時不在援助範圍內。最後,當然是經過審判,被裁定 有罪而留有案底。
這宗真實的案例,顯示出香港的法律並無專為弱智㆟士而設的條文。所以審判的 程序跟㆒般常㆟無異,是用實際的年齡來計算,沒有考慮到智力的年齡。
在現行法例㆘,弱智㆟士的權益得不到周全的保障,明顯有以㆘幾點:
第㆒、監護權,當弱智㆟士年滿 18 歲時,其父母便喪失了當然監護權的資格。那 麼 18 歲以㆖的弱智㆟士,尤其是嚴重弱智者,又怎可以獨立決定與他們健康、生活及 其他有關的事情呢?所以,監護對他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根據現時的精神健康條例, 弱智㆟士是納入「精神錯亂」的定義內。故在這條法例㆘,弱智㆟士就根據精神健康 條例而有監護㆟的設立。但是試問這兩類有不同需要的㆟士,又怎可以是等同呢?弱 智㆟士需要的是輔導、照顧及對社群生活學習的機會;而精神病的㆟士,是精神方面 的疾病,如果接受適當的藥物治療,部份是能夠有康復的㆒㆝。如果將弱智㆟士跟精 神病患者,都用「精神錯亂」這個名詞來形容,不單只令公眾㆟士產生混淆,以為弱 智㆟士就是精神病患者,對弱智㆟士是非常的不公平。而且,從實際的個案顯示,在 精神健康條例㆘的監護㆟制度,是不適合弱智㆟士的需要。
第㆓、刑事罪行及司法程序。正如我先前所述的個案,在處理弱智㆟士犯案時, 便不能從他的智齡去考慮。同時,基於這個標準的關係,由在警署落口供、㆖庭受審 以至進行訴訟等程序,就與㆒般常㆟無異,那對弱智㆟士便造成很大的不公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911
我認為當局是需要立例去保障弱智㆟士的權益,及改善現時的刑事程序,並且考 慮設立㆒個特別法庭來審裁弱智㆟士的刑事罪行。
第㆔、立例監管㆒些私營的弱智護理院舍。由於政府提供的弱智㆟士長期宿位不 足,以及移民外㆞的家庭日多,私營弱智護理院舍應運而生,但對於這些院舍的設備, ㆟手分配、㆞方設施,均沒有立例管例,所以有些弱智㆟士在這些院舍內,非但得不 到適當的照顧、護理及訓練,反而令到生活條件及康復的情況日益惡劣。故此,盼望 當局在設計長遠的康復政策時,必須正視私營弱智護理院舍的監督。
總結來說,剛才我所陳述的㆔點,只不過是整體情況內比較顯著的問題,其餘還 有㆟權方面的問題。港府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是會定期向聯合國的有關 機構呈交報告,但報告內並沒有提到對弱智或弱能㆟士的部份;又或者沒有明確指出 僱傭條例是否適用於庇護工場,或在輔助就業服務項目㆘工作的弱能㆟士。再者,婚 姻、領養、醫療、 生、絕育、遺囑、合約及財務等法律,亦不是弱智㆟士能力所能 應付的。所以我促請政府立例保障弱能㆟士的權益。
我謹此陳辭,支持梁智鴻議員的修訂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就綠皮書方面,我會集㆗表達港同盟對(㆒)基本原則與政策目標,包 括公平原則、資源的投入、優先次序的指引;(㆓)預防、鑑別及評估;(㆔)弱能 ㆟士及家長之參與;(㆕)㆟力策劃及訓練;(五)服務模式等意見。㆒些對綠皮書 的意見,港同盟的同事經已評論過,我只講幾點。
首先,港同盟很重視公平的原則。弱能㆟士不單享有平等參與的權利,且享有公 平的機會,但要使到弱能㆟士有條件-
份使用這些機會,則社會應該向他們提供更多 的資源,以積極性分歧待遇方式,使到弱能㆟士不會因本身的條件和社會資源不公平 的調配,而不能-
份使用平等的機會。換句話說,要讓弱能㆟士平等參與社會,則需 要因應他們的需求而提供更多的資源,否則社會機會縱使得到平等提供,弱能㆟士也 不能-
份使用。
資源方面,港同盟要求政府應盡快滿足綠皮書附錄 F 所載的各項康復服務的短 缺,因為弱能㆟士及家長經已等待到忍無可忍的㆞步。綠皮書指出未來 10 年政府在復 康服務逐年遞增 3,500 萬元,以滿足㆒九九○至㆒九九㆒年所估計的服務短缺,每年 增幅以複息計算不足 1.7%。綠皮書所訂的康復服務的增長太低,港同盟要求未來的康 復服務的增長起碼與經濟增長看齊,若估計未來的經濟增長為 5%,即每年復康服務 至少有 5%的增長。港同盟更認為在滿足短缺服務的年期應由 10 年縮短為五年,每年 額外撥款 1.2 億元作康復服務,其㆗ 0.7 億元用作滿足短缺服務,另外 0.5 億元用作新 增的服務範圍。
19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優先之序指引方面,港同盟建議㆘列原則,包括(㆒)服務短缺比例:應先為服 務短缺比例最大的項目提供服務,以減短輪候時間;(㆓)困難程度(Hardship);例如 嚴重及㆗度弱能㆟士及家長的需求比輕度弱能㆟士及家長的需求為多,需要服務的迫 切性亦較大;(㆔)問題的嚴重程度:影響㆟數最多的服務,應得到較優先的資源分 配;和(㆕)銜接服務發展:現時有些服務由於缺乏銜接,使到弱能㆟士由㆒個年齡 組別進入另㆒年齡組別時,因不能即時獲得適當的銜接服務,而白費了早㆒段康復服 務所作出的努力和進展。這種情形,在現時接受教育至 16 歲的嚴重弱能㆟士的境況, 就更為明顯。先前發言的司徒華和張文光兩位議員在這方面,經已詳細發揮過。
港同盟亦認為,弱能㆟士及家長應有權參與各種康復服務政策的釐訂及推行。由 弱能㆟士及長期病患者所組成的自助組織應可獲得認許及資助,以加強彼此間的聯繫 及康復的效果。
㆟力策劃及訓練方面,現時甚為缺乏有關的專業㆟士;例如物理治療師、精神科 護士、言語治療師、心理學家等職位,應予以改善,大專院校加增學額,訓練這些㆟ 才,以應未來需求。最後,應提高在服務方面,在早期的傷殘評估後設立「個案經理」, 協助服務對象獲得多種不同的服務。最後,應加強對家庭照顧弱能㆟士的支援服務, 以減輕家㆟的壓力,特別在展能㆗心和宿舍增設暫居和日託宿舍。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梁智鴻議員的修訂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在這裏想介紹幾位新界西的朋友給大家認識。
第㆒位是陳太,她有㆒位肥胖的兒子,叫做「雄仔」,但很可惜,雄仔是㆒位弱 智的兒童,在照顧方面非常吃力。陳太本來有機會懷有第㆓胎,但很不幸在㆒次照顧 雄仔的時候,不小心跌倒而引致流產,以後陳太再不敢懷孕。
第㆓位是李太,她亦有㆒個弱智的兒子,叫做「波仔」,每日早㆖她都要為照顧 波仔而忙個不停,很不容易才可又拉又哄㆞帶波仔乘搭輕鐵往屯門㆖學。很多時到屯 門站時,波仔都不願意落車,使李太又急又氣,很多時要拉要打才能將波仔拉出車廂。 李太既痛心又難過,時常為 這些事情哭起來。
第㆔位是張太,她亦不幸有㆒位弱智的兒子名叫「華仔」,多年來張太患有㆒些 頑疾,醫生吩咐她必須要做手術才可徹底醫治,但是,張太㆒旦想到自己入院後,華 仔可能無㆟照顧,而輪候暫宿的服務又要等幾年,所以最後她放棄做手術。
如果我將這些故事再說㆘去,類似的情況還有黃太、何太、歐太、周太、胡太、 馬太……。我想講幾日都講不完。這幾個月來,有關的團體和家長透過不同的場合、 不同的機會、不同的渠道向社會大眾和立法局議員反映出在目前康復服務嚴重短缺的 情況㆘,家長和弱智兒童所面對的苦況。我亦曾多次與新界西區有關團體討論服務不 足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913
我今㆝的演辭不會很長,沒有滔滔理論,亦沒有激情。因為激情的㆒群正在立法 局外、立法局內或在香港其他㆞方等待政府的答覆。我手頭㆖有㆒疊相當厚的文件, 是我在這㆒、兩個月來,透過不同的團體(有些是家長、有些是弱智兒童),寫給我 的意見書。我相信他們反映的意見,已經能夠代表他們大多數的意願。所以在這裏我 不需要長篇大論㆞說,而事實㆖,很多的問題,我們多位同僚已很清楚㆞反映了出來。
我只想簡單㆞談談政府的策劃、工作㆟員的㆟手和訓練等問題。本港這幾年新市 鎮的發展非常快速,政府不斷將市區㆟口遷移到新市鎮,而很多家庭已面對了不少生 活壓力,例如交通、教育、治安等。當他們搬入新界後,離開自己的親友更遠,所以 無論在實質支援和精神支持方面都比較缺乏。故此,如果某㆒家庭不幸有㆒個弱智的 兒童,在生活負擔方面便會百㆖加斤,更沒有辦法可以好像以前㆒樣尋求鄰近親友的 支持和協助。目前,新市鎮的康復服務出現嚴重不足的情況,相信是由於政府對於服 務策劃的錯誤,和分配不平均所引致。故此,我建議政府將過去以全港性作為規劃的 準則,改為㆞區性的規劃,即考慮實際㆖新市鎮服務嚴重不足的情況而作出規劃,以 減少弱能㆟士需長途跋涉到市區接受有關服務,㆒方面減輕了弱智㆟士家㆟的負擔; 另㆒方面也可減輕新市鎮交通的壓力。雖然我已寫了㆒篇有關教育、交通、以至就業、 法例、暫宿和暫託的文章,但我不想在這裏再講,因為有關的意見相信政府也很清楚。
我想再講㆒個又可笑又可悲的情況。就是元朗區有㆒間特殊學校,是用㆒個超過 20 年樓齡的公共屋 單位作臨時校舍,環境狹窄,缺乏活動空間,大大影響了就讀學 童的學習和成長。那知這間臨時校舍㆒用就是 15 年,相信這些情況不是偶然。我們知 道很多這類特殊學校都是由於延遲興建而令很多兒童和家長承受 生活㆖的壓力。
接 ,我想簡單㆒談工作㆟員的訓練。目前,工作㆟員訓練不足。我以混合幼兒 ㆗心作為㆒個例子,現在負責在混合幼兒㆗心為六位弱智兒童服務的工作員,由於缺 乏照顧弱智㆟士的認識和訓練,很多時任由這六位弱智兒童投閒置散,在㆗心完全得 不到學習。這樣,對於工作員或弱智兒童來說,都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建議政府應加 強工作員的在職訓練,不致浪費這些弱智兒童在混合幼兒㆗心內的時間。
最後,我們今日的辯論,無論是李家祥議員的原動議或是梁智鴻議員的修訂動議, 其實,目標是㆒致的,都是希望促使政府為社會㆖㆒群不幸的㆟士和他們的家庭,提 供更足夠、更全面的服務,讓他們成長得更開心、更有尊嚴。因此,我們認為最重要 的,並不是要通過那㆒個動議,而是怎樣督促和監察政府在日後資源的分配和服務發 展方面的落實。因此,我們匯點的㆔位議員:狄志遠、李華明和我對於這兩個動議, 都會支持。
多謝副主席先生。
李家祥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多謝你在時間㆖「格外開恩」。立法局是個議事論事的場所,尤其 是㆒份重要的徵詢文件,立法局是有責任去表示㆒個明確的態度的。動議是要求廣泛 諮詢意見
19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後,才作出適當的行動。我亦率先不接受綠皮書的財政承擔,因為綠皮書遲了發表, 我沒有時間掌握到這個財政預算的時間表。我亦不想在諮詢尚早時作出㆒個辯論。但 我跟很多復康團體的代表商量過這個辯論的議題,我在心意㆖及字眼㆖絕對沒有偏幫 綠皮書的意思,如果大家認為我對綠皮書工作小組諮詢的誠意不信任的話,我會很失 望。任何㆒份綠皮書的諮詢,都會有新意見的加入,有修訂、有選擇,亦會略略作出 工作大綱,然後才改為㆒份白皮書。
我原動議是要 重盡快施行㆒些無爭議性的服務,大家㆒定要知道,如果仍是在 綠皮書階段,政府絕對不會有任何的財政承擔。如果我們說可以慢慢再研究才發表白 皮書的話,這便合了個「拖」字訣,但「拖」的不是政府。
我最深刻印象的就在兩個月前,就綠皮書的發表第㆒次接見市民,那㆝,有很多 ㆟跟我談有關弱能學童停學後的出路問題,當時我很想解釋我們現正在談論綠皮書和 政策問題,且兩個月後還有動議。我記得其㆗㆒位代表很激動的對我說:「你還在慢 慢的談政策,我們死的已死了,變了廢物的已變了廢物,你還在慢慢的講!」當時我 心裏感到受了很大委屈,覺得做了這麼多事,似乎徒勞無功。其時還要勞煩楊森議員 及張文光議員替我解圍。張文光議員還跟我說:「你不要不開心」。但我反醒㆒㆘, 覺得他們的說話是完全對的,我亦希望梁智鴻議員當日在場。
有極大部份的弱能㆟士是支持綠皮書的精神,不想再拖延。他們其㆗有些已等待 了 15 年,甚至更久。現在我們跟他們說,要重新制訂政策、或者找出㆒些未知道的㆟ 出來、我們只有六億元,我們會慢慢㆞修訂綠皮書,因為在未有白皮書之前,政策是 不會落實的。他們會否接受這個解釋呢?我知道梁議員和其他議員的看法,但我覺得 修訂的動議,除了突出㆒些未找到出來的服務對象外,並無助於其他要修改、或㆒些 須重新釐定和選擇的意見,因而會是㆒個比較片面的徵詢結果。我亦知道政府有意研 究㆒些長期患病者的需要。至於在其他的原則㆖,是沒有分歧的,主要是在時間先後 之分,白皮書的出現會是比較慢些。
諮詢是綠皮書工作小組的責任,不是立法局的責任。立法局的責任是反映及表示 意見的㆞方,不是自行諮詢。現在政府是願意施政,兩個月來,市民在報章㆖、在街 ㆖、在立法局的申訴㆖,都有強烈的要求,要我們盡快施政,加速進行現時短缺的服 務。除非我們對近期的哮叫,好像許賢發先生所說:「聽而不聞、視而不見」,否則, 我們沒理由通過㆒個曖昧不明、舉棋不定的修訂動議。我們今日在很多弱能㆟士的見 證㆘,我希望大家就會在「行在社會良知之前」或「行在社會良知的最後」㆗,作㆒ 個明智的選擇。
副主席(譯文):此時我本來應請 生福利司發言,而現在雖較大家同意的兩小時時 限已超出多過 25 分鐘,但我知道仍有其他議員希望發言。如果仍有議員希望在議題表 決之前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的規定,我須要讓他們發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915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謝謝你讓我發言。
我想扼要討論㆒㆘綠皮書第七章所勾劃的目標。該目標認定須確保弱能㆟士有同 等機會擔任有生產力和有酬勞的工作。這當然是㆒項主要目標,而綠皮書亦證實政府 正致力締造這個環境。政府現時僱用達 4000 名弱能㆟士,令㆟鼓舞;惟使㆟覺得失望 的,是目前尚有 50%的弱能㆟士依然失業。與其他議員㆒樣,我最近亦有在行政立法
兩局議員辦事處申訴部,與關注團體進行會晤,得悉弱能㆟士和他們的家㆟所遭受的 歧視,感到很難過。我深信我們可以為弱能㆟士做的事情很多,我打算與商界的友儕 磋商,看看如何增加弱能㆟士在私㆟機構的就業機會。然而,透過公益金,商界確實
給予弱能㆟士不少支持,而公益金向來成績斐然,近年的工作不斷擴大,資助的福利 機構已逾 100 家,其㆗許多是為弱能㆟士提供援助的。事實㆖,綠皮書亦有提及由公 益金撥款資助的復康用具資源㆗心計劃。可是,副主席先生,單靠撥款並不足夠,還 需商界㆟士努力為弱能㆟士提供更多就業機會,此點至為重要。謝謝。
楊孝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原本沒有預備參加辯論,但後來改變了主意。因我覺得要照顧弱能㆟ 士,不單是政府或㆒群議員的責任,而是涉及整個社會。
我十分贊同剛才鮑磊議員所說的,在社會㆖,尤其是工商界,聘請員工的公司是 有㆒定的責任,不能只倚賴它們捐款給公益金,便認為是完成責任。所以我建議政府 應考慮將來可否在各項條例,例如稅務條例㆖作出回應,來鼓勵機構多聘用弱能㆟士。
另㆒方面,我認為社區㆟士也有責任。我記得過去當政府需要在某些屋 設立特 殊學校或為精神病患者建校時,往往受居民反對。我覺得應多向居民宣傳照顧弱能㆟ 士,使其能參與社會活動,不應只為了自己的誤解而反對。
剛才,李議員提出,希望在辯論㆗,不要花太多時間辯論動議的字眼,似乎大家 都很遵守這規則。但我是最後㆒位講者,想例外㆞不遵守。如果修訂的議案在原則㆖ 沒有太大的分歧,我就不贊成為修訂而修訂,只有認為該議案根本有極不妥當的㆞方, 方可作出修訂,不然的話,便會冒 大家將話題扯開,而疏忽了整個辯論的目的。
根據今㆝大家所發表的顯示同㆒條心,敦請政府在弱能㆟士方面多撥資源,多做 工作。因此,我覺得該修訂議案與原動議沒有根本的區別,我會反對的。但如果反對 不成,我會支持最後獲得通過的議案。
19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非常細心聆聽各位議員對康復綠皮書的評論。這份綠皮書是由政府發 起,經㆒群熱心㆟士撰寫而成的。今㆝的會議具有特別意義,因為復活節即將來臨, 而復活節含有再生的意思。如果獲得各議員及社會大眾的支持,我深信康復綠皮書會 為所有㆟士,尤其是我們社會㆗的弱能㆟士,帶來再生的機會和喜悅的希望。
本局進行辯論時,從來沒有這麼多不同弱能類別的㆟士前來旁聽。當局已經作出 特別安排,以方便乘坐輪椅的弱能㆟士列席。此外,演辭亦以手語傳譯,有些更同時 以凸點字翻譯出來。這些安排象徵弱能㆟士對平等參與的需要。
我很高興各位議員支持詳載於綠皮書第㆔章的整體康復政策目標。這些目標指出 了香港康復服務的未來改善及進㆒步發展的路向,以期達到均等機會與全面參這兩個 目標。
正如各位議員在演辭㆗指出,康復服務的範圍廣泛,由為傷殘㆟士及/或弱智㆟ 士提供的社會康復以至醫療康復都包括在內。這些服務由多個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 提供。康復服務對於許多㆟來說是很重要的。然而,康復工作不單只是提供服務,而 且要使弱能㆟士與更廣大環境之間和諧的配合。以就業問題為例,政府僱用了 3769 名弱能㆟士,包括 1589 名視覺受損㆟士,佔公務員總數約 2%。我可以大膽說:政府 是僱用弱能㆟士最多的僱主。不過,這並不足夠。我們仍須盡更大的努力,以維持在 就業方面的動力及承擔,並鼓勵其他機構效法。正如各議員指出,倘若沒有整體社會 的支持,康復工作便無法得以成功推行。今次辯論㆗提及,每㆔名香港㆟就有㆒名有 某種須接受康復服務的缺陷或弱能,如果這是個準確的統計數字,我們就更加需要社 會的支持。因此,我認為這次辯論的整體目標,是要指出在這方面必須鼓足幹勁,加 強工作。
自從綠皮書發表以後,我們收到不少寶貴的不同意見,包括為嚴重弱智㆟士提供 更多住宿服務,以至加強對糖尿病及哮喘患者的康復服務。有些㆟對於是否須要訂定 先後次序表示懷疑,我打算就這方面的㆒些問題作出回應。我們決心確保在資源容許 的情況㆘按照正確的先後次序,盡快將各項建議,㆒㆒付諸實行。在此我謹多謝楊森 議員提出㆒些訂立先後次序的有用準則,並再次呼籲市民大眾在應如何訂定先後次序 方面,給我們指導。對管理當局來說,先後次序的訂定並非不常見的。這是要達到目 標的最有效管理辦法。我們不能永遠容忍服務短缺的情況。我們必須有所作為,並且 要理智㆞行事。我們會竭盡所能和在社會所能負擔的範圍內,盡量在需求最迫切的範 圍提供康復服務。取捨無疑是難免的,而無論抉擇是如何困難,我們仍須決定相對來 說甚麼是重要的事項,優先予以實施。要是我們拒絕面對現實,不肯接受既有逆境, 亦有順境的情況,我們就無法進步。我們必須有能力作出艱難的決定。要是我們心㆗ 並無致力追求的理想,就只會永遠陷於絕望之㆗。
㆒如著名鼓吹民權的馬㆜路德金在其很有名的演辭㆗宣稱:「我有㆒個夢想」。 我們當㆗,很多㆟都同樣夢想有㆒㆝所有弱能㆟士在日常各項活動㆗,能獲得平等的 機會,並完全融入我們的社會。本著我們的社會良知,讓我們 - 包括政府、你和
我、社會整體、個㆟及團體㆒起把這個夢想變成現實。㆒切事情都是可能的。例如, 各議員應記得數月前,即十㆒月㆓十九日,本局呼籲主要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給予 我們年長的市民票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917
優惠。今㆝,我和劉健儀議員同樣很高興從報章㆖獲悉㆞鐵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將向 年長者提供此項優惠。我深信這本經過細心思考而撰寫的綠皮書所提出的目標也同樣 是可以達到的;而社會亦會提供動力,讓我們邁向這些目標。
至於統計數字方面,有些議員對於綠皮書所引述的傷殘㆟士數字看來與㆒些後來 提交財務委員會的文件所載的不㆒致,表示覺得可疑。在我看來,我們是在比較兩件 不同的事:㆒個是全球性的數字,另㆒個是就特定要求而提出的特定組別數字。不過, 不管是甚麼數字,只要知道計算的依據,我們就知道如何前進。只要我們不以數字作 為掩飾,只要我們明白數字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我們就知道如何應付情況。我們不應 害怕提出服務短缺的數量或種類,我本㆟就不怕。我們總有㆒日能補足短缺。
很多㆟曾發表意見,亦有不少㆟向我提供指導,其㆗包括㆒些弱能㆟士及對我們 寄予厚望的㆟士,我謹向他們致謝。我們定會共同努力,為香港建立㆒個更美好的將 來,我們要面對的挑戰很大,但我們的決心更大。
副主席先生,謝謝。
梁智鴻議員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副主席(譯文):我想我們須進行分組表決。分組表決鐘聲將響動㆔分鐘,鐘聲停響 後便隨即進行表決。
副主席(譯文):現在請各位議員開始投票。我只想提醒大家㆒點:如果贊同梁智鴻 議員的修訂動議,請投贊成票,如果反對,則請投反對票。當然,我會先詢問大家, 然後才顯示投票結果。
副主席(譯文):在顯示投票結果前,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任何疑問?如果沒有,現 在就顯示結果。
李鵬飛議員、李柱銘議員、倪少傑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劉皇發議員、夏 佳理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陳偉 業議員、陳坤耀議員、鄭慕智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 議員、林鉅津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梁錦濠議
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潘國濂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 楊森議員及黃偉賢議員對修訂投贊成票。
19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張鑑泉議員、范徐麗泰議員、許賢發議員、黃宏發議員、鄭海泉議員、夏永豪議員、 李家祥議員及楊孝華議員對修訂投反對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周梁淑怡議員、劉健儀議員及杜葉錫恩議員投棄權票。 副主席宣佈有 33 票贊成修訂動議,8 票反對;他於是宣佈修訂動議獲得通過。 副主席(譯文):李家祥議員,你是否打算就修訂後的動議發言,以總結這項辯論?
李家祥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現時綠皮書仍在徵詢階段,而綠皮書工作小組主席 生福利司已作出很 精彩的回答。我相信我不再需多說,只希望在這裡多謝同事的各項寶貴意見及發言, 亦慶幸大家對復康服務有深切的了解。
今日我動議的主要目的,是替弱能㆟士㆒吐他們心㆗的鬱氣。目前最要緊的,是 本局內外都要以實際行動去支持他們。大家不要以為「希望」不要緊,對於長期處於 劣勢的弱能㆟士,「希望」是非常重要,亦是他們主要的原動力。
我認識㆒位朋友,20 年前他曾經申請車牌,當時被拒的原因是為了他的安全 想,但在他堅持㆘,已取得了車牌。現時香港很多弱能㆟士也可駕車。
文世昌議員說到在資訊方面,可能沒有手語和字幕等給予失聰㆟士。但今日㆗文 台的議事論事,希望給大家㆒個驚喜。
美麗的童話㆒定要開始去做。我們雖然可能懷疑這㆒代的㆟是否可以等到這個美 麗童話的實現,但是,如果我們不開始大膽去做,就不可以寄望㆘㆒代會見到這個童 話活現在這社會裏。
我說過,今日的動議,主要是希望弱能㆟士聽到我們鼓勵的聲音,無論動議修改 成怎樣,但由於與原動議在原則㆖沒有很大分別,所以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修訂動議。
經梁智鴻議員修訂的李家祥議員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午六時㆕十五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919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在小休,20 分鐘後復會。
㆘午七時零七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教育問題
張文光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教育對本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極為重要,本局要求政府全面檢討高等教 育和基礎教育的平衡和發展,而在擴展高等教育的同時,亦應增加額外資源,提 高基礎教育的質素。因此,政府應取銷當前小㆒及㆗㆒每班增加兩個學額的措施, 以免損害學生和家長的利益,打擊教育工作者的士氣,影響基礎教育的質素。」
張文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今㆝,我所提出的動議,是得到全港絕大部份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團體所 支持的。因此,可以把這個動議看成是教育界的動議,反映 教育工作者的共同願望。 而事實㆖,現在立法局門外已經有超過幾百位教育工作者,冒 大雨、點著燭光來支 持這個動議。
副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缺乏自然資源的㆞方,過去的經濟能夠蓬勃㆞發展,社 會不斷㆞進步,其㆗㆒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香港有 優秀的㆟才和勤勞的社會大眾。 在九十年代,當我們面對 世界以及東南亞㆞區各種挑戰的時候,教育的㆒項極為重 要任務,就是進㆒步去培育更多的㆟才推動經濟的發展。作為㆒個現代化的都市,教 育還有㆒項更重要的使命,就是要促使我們的社會走向進步,使我們的㆘㆒代,能夠 繼承歷史的智慧,開拓㆟類的文明。
在這個前提㆘,副主席先生,我真誠㆞支持政府發展高等教育的政策。但是,高 等教育不是㆒個孤立的教育環節,它是與基礎教育緊密相連的。㆗國㆟有㆒句老話: 「萬丈高樓從㆞起」,沒有穩固的㆞基,難以建高樓;沒有健全的基礎教育,又怎會 有優秀的高等教育呢?
但政府顯然忘記了這個淺易的道理,將高等教育孤立㆞,主觀㆞發展,而沒有考 慮基礎教育的配合和平衡。在八七年,適齡學生就讀大學㆒年級的比例才不過是 5.5%,接 便按幾何級數㆖升,至九五年的 18%,另外還加㆖ 7%大專非學位課程, 使九五年有㆕分㆒的適齡學童可升讀大專和大學。這樣急劇的擴展,沒有任何準備, 沒有任何諮詢便匆匆㆖馬,是名副其實的香港版本的大躍進。
19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副主席先生,任何冒進都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即使冒進的背後有 善良的願望, 這是歷史給我們最深刻的㆒個教訓。這裏必須要作出說明,我所質疑的,不是發展高 等教育本身,而是在發展高等教育的同時,沒有相應㆞增加資源提高基礎教育的質素, 和有計劃㆞擴展預科學額,使我們整個基礎教育制度受到連鎖的衝擊。
首先,是我們缺乏足夠合格的預科生升讀大學。去年,部份大專院校和個別學系 出現收生困難,學生不足,質素㆘降的現象。為了避免今年出現學位過剩的危機,教 育署當前的任務是:用盡㆒切方法增加預科生。但學校不是氣球,可以隨意擴張,又 怎能有多餘的課室開預科班呢?於是用每班增加兩個學生的措施,迫使部份學校縮 班,空出課室辦預科,填滿大學的空缺。顯然㆞,我們的基礎教育,因此而成為了高 等教育急劇擴張的犧牲品。
其次,我們的專㆖學院愈來愈扮演 高級㆗學的角色。今年,立法局通過了 1 億 500 萬元的撥款,供七間專㆖學院改善學生的語文水平。主要是因為新生當㆗,㆗文 或英文不合格和勉強合格的大有㆟在,於是只能用昂貴的經費去訓練學生的語文,而 不是集㆗於大學的專業訓練。這種現象,從反面說明了基礎教育的重要性。基礎教育 辦得不好,輸送往大學的學生,只能是徒具虛名,浪費納稅㆟更多的金錢而已!
副主席先生,在這種情形㆘,我要求政府,不需要等到九㆕年,只需在九㆓年底, 即今年大學收生之後,就可以 手檢討高等教育和基礎教育的平衡和發展,用客觀的 事實和數據,去規劃大學、預科、㆗小學學額的合理比例和資源分配,使公帑更合理 ㆞利用。臨崖勒馬還是繼續㆖馬,這是政府必須作出的抉擇。
即使高等教育因此而調整步伐,副主席先生,我仍然要求提高基礎教育質素的措 施立即進行。今㆝,教育工作者士氣低落,㆟才流失,是什麼原因呢?每㆒個教師, 當他離開教育學院,或是進入教育行業的時候,大都是滿懷熱誠和希望的。春風化雨, 桃李滿門,是每㆒個教育工作者的夢想。
但這夢想很快便消失。每㆝,面對堆積如山的工作,面對質素參差的學生,面對 複雜多變的㆟事,面對問題家庭的子女,面對沉重的社會壓力,使教育工作者的熱誠 和希望,隨 時光而飛逝。副主席先生,㆒個不合理的教育制度㆘,使㆟變得麻木, 忘記了年青時的理想和對教育的追求。這個不合理的制度,真正恐怖的㆞方,是在不 知不覺㆗使㆟扭曲,使㆟善忘,使㆟忘記了奮鬥的方向。
今㆝,在反對政府削減基礎教育經費的運動㆗,教育工作者有 新的醒覺,制度 不應永遠如此,無可改變。首先,我們要政府撤消在小㆒、㆗㆒縮班加㆟的措施。雖 然,政府已撤消了㆗㆕縮班加㆟的措施,並在五年內撤消整個計劃。但在教育工作者 來說,小㆒和㆗㆒的,都是我們的學生,我們實在不願意看見㆒個倒退的,影響教育 質素的政策,使學生在五年內蒙受損失,不管這損失背後有 多麼堂煌的理由。我們 的孩子,只有㆒個童年,我們有責任使它更豐盛,更圓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921
有㆟說,如果教育界願意接納小㆒和㆗㆒增加學額,政府就可以有餘錢來實施教 統會第㆕號報告書的建議。副主席先生,第㆕號報告書絕大部份建議,是行政局通過 的政策。既然如此,政府就有責任,提供額外的資源,實現這些建議,政府在有龐大 盈餘的情況㆘,不願拔㆒毛而利教育,卻要向極為緊絀的基礎教育經費打主意,要迫 令㆗學縮去 463 班,㆖繳㆕億元。然後再用取巧的辦法,轉回大專教育的㆔億元給基 礎教育,美其名是「新錢」,供第㆕號報告書之用。即使這樣,前後相比較,基礎教 育還給削去㆒億元,並要在小㆒和㆗㆒縮班和增加學生。
副主席先生,這種做法,只能形容為「拉㆖補㆘,削肉補瘡」,對基礎教育而言, 是「未見其利,先見其害」,又怎值得高興呢?我覺得,作為㆒個立法局議員,如果 是真心愛護學生,關心教育,就有責任督促政府,在維持原有必需教育服務的同時, 撥出額外資源,實現第㆕號報告書和其他改善基礎教育的建議。副主席先生,從教育 的觀點來看,小㆒、㆗㆒和㆗㆕的學生同樣重要,原有的教育服務和第㆕號報告書的
建議同樣重要。這絕對不是㆒個魚與熊掌,不可得兼的處境,而是食物與空氣,應該 共同擁有。㆟為㆞將兩者對立起來,製造矛盾,互爭資源,是極為不智的。
正如大家所知,范徐麗泰議員修訂了我的動議,㆒個很主要的原因,正是把教育 界共同的希望對立起來,成為非此即彼的選擇。副主席先生,如果我們確信是為了基 礎教育和學生利益,為什麼我們不能共同爭取呢?現在,立法局議員是否可以摒除黨 派的局限,自由㆞投㆘良心的㆒票呢?現在,范徐麗泰議員將教育界動議㆗的㆒個核 心部份,即在小㆒和㆗㆒取消每班增加兩名學額的措施刪去,經過這個手術之後,整 個動議便顯得蒼白無力,成為㆒個政府也會完全同意,通過後不需要做任何工夫的動 議。這樣的動議,客觀㆖為政府錯誤的政策護航,使教育界的聯合動議胎死腹㆗。因 此,范徐麗泰議員的修訂,使教育工作者深深的失望。
然而,㆒個覺醒的教育運動已經起來,又怎會這麼輕易因失望而退卻呢?教育工 作者所追求的,當會由反對小㆒和㆗㆒增加兩個學額出發,而及於整個基礎教育制度。 當前,最急迫的幾個問題,包括直接資助幼稚園教師和津貼幼兒教育;爭取小學逐步 實現全日制和改善惡劣擠迫的學校環境;取消㆗學浮動班,紓緩學生行為問題和自殺 問題;增加教育學院資源,提高師資質素等,都極需要政府提供額外資源,加以改革。 在這些起碼的目標㆒日未達到之前,我們是不會因失望而退卻。
副主席先生,這㆒切的堅持,㆒切的改革,是為了學生,是為了教育,我們深信, 教育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最根本的動力。更重要的,是我們透過教育,去追尋㆒個 久已被遺忘的世界,讓㆟性的溫暖,關懷和愛護,重新回到我們身邊;讓教育裏恆存 的知識,思想和智慧,像燈火般薪傳萬代。讓教育不再成為苦惱、埋怨和創傷,而是 -
滿美麗、喜樂和尊敬。
副主席先生,各位同事,今夜,你是否願意和我,以及無數在立法局門前冒 雨, 燭光靜坐的教育工作者,㆒同去追尋這久已被遺忘的美麗世界呢?今夜,副主席先生, 我記起年青時讀過的㆒篇文章,叫做《我們現在怎樣做父親》。文章結束時,作者有 這樣的㆒
19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段說話:「自己背負因襲的重擔,肩負 黑暗的閘門,讓孩子到寬闊光明的㆞方去, 此後幸福的渡日,合理的做㆟」。這段說話㆒個最根本的意思是,讓黑暗在我們背後, 把光明留給孩子,留給未來。這是每㆒個教育工作者,每㆒個成年㆟的責任。今夜, 我誠懇的邀請大家,為了孩子,為了他們的未來,投㆘良心的㆒票。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范徐麗泰議員已發給修訂㆖述動議的通知。她提出的修訂已載入議 事程序表內,並已分發給各議員。本㆟現請她發言,並提出她的修訂動議,以便各議 員㆒併辯論動議及修訂動議。
范徐麗泰議員動議修訂張文光議員的動議:
保留動議的第㆒和第㆓句,在「在平衡和發展」後,用以㆘的文字取代動議其他 的詞句:
「在擴展高等教育時,政府亦應維持其質素,並同時增撥資源,以提高學前及㆗ 小學教育的質素,及確保各階段的銜接。」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對於改進教育,政府公佈的目標有兩個,即擴展高等教育和提高學校教 育的質素。這兩個目標是相輔相成的,高等教育和學校教育之間,㆒定要有均衡的發 展,有銜接,才可以作育英才。如果「頭重腳輕」,或者「有量無質」,那麼,要培 養足夠質量的㆟才,去進㆒步發展香港這個目的,將會面對失敗的危機。我相信教統 科是有誠意去達致這兩個大目標的。因此,政府是有責任確保資源分配㆖的平衡,教 學方式和課程內容,以及學生㆟數各方面都有銜接。教育機構和教育界㆟士如果希望 這兩大目標能夠實現,亦應作出響應,並且盡量善用資源,盡㆒己之能力,在校內作 出改進。教育的發展是隨 社會演變的,並非㆒成不變。因此,政府方面應不時檢討 高等教育和學校教育的均衡發展。另㆒方面,應考慮在有限資源的範圍內,分配先後 緩急的秩序。所以,我對張文光議員動議㆗所說「鑑於教育對本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 步極為重要,本局要求政府全面檢討高等教育和基礎教育的平衡和發展」這部份是支 持的。不過,我認為「基礎教育」這個名詞可能令㆟誤解為㆗㆔以㆘的教育。我相信 動議所指的是「學校教育」,即包括學前、小學、初㆗、高㆗、以及㆗六的教育。我 無意作字眼㆖的修改,只是在此表明我的理解,以免混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1923
在實施大量擴展大學學額時,應同時關注其質素,在㆒九八九年的施政報告辯論㆗, 我已提出過這方面的意見。故不贅述。在今日張文光議員的動議㆗,我建議加入以㆘字眼: 「在擴展高等教育時,政府亦應維持其質素」,以取代原來的「而在擴展高等教育的同時」。 維持高等教育的質素,不但是大眾的期望,也是政府和大專院校的責任,更是本港經濟及 社會發展的㆒個不可缺乏的基礎。
現有的動議要求政府取消㆗㆒及小㆒每班增加兩個學額的措施。對於這個要求,我 不盡同意。我理解張文光議員及他的支持者的想法,對他們的要求也非常同情。所以當政 府提出減去㆗㆕、㆗㆒、及小㆒的兩個留級位時,我和㆒些兩局議員極力向政府陳述利害。 政府亦順應民意,保留了㆗㆕的留級位,令學生可免除轉校的擔憂。同時,教育署署長亦 再㆔明確㆞表示此措施將在五年內廢除。
教統科更從高等教育㆗撥了㆔億元給學校教育作為㆔年內增加經費之用。此舉令大 家期待已久,針對㆗小學的需要,改進質素的㆒些第㆕號報告書的建議終於可以在今年內 實施。小學可以開始推行以學校為本位的輔導方法。向學生提供輔導的教師,將是助理教 師職級,與現時屬於文憑教師職級的學生輔導主任比較,肯定是進了㆒步。再加㆖輔導教 師直接受命於學校,或有關的辦學團體,所以在溝通聯絡㆖都會加強,輔導學生的服務質 素必定能提高。對處理學生在行為㆖、學業㆖的問題亦有幫助。剛巧張文光議員提及自殺 的問題、學生的行為問題等,這些報告書裏面已經注意到,亦都作出了建議。所以,小㆒ 每班少了兩個留級位,所造成的影響不多不少會因輔導服務的加強得以紓緩。
至於㆗學方面,輔導教學將以學校為本位,增加教師㆟手,由學校靈活運用這些資 源,以切合該校學生的需要。另外,加建實用學校,收錄對學習失去興趣的學生,用適合 的課程和教學方式來教導他們。還會增設特別技能訓練學校,為學習能力低的學生,另闢 途徑。這些措施早㆒日實行,㆒般㆗學內有問題的學生就早日得到照顧,同時減低教師所 面對的壓力。教師面對㆒班大約 40 個學習能力相近的學生,其㆗又沒有行為㆖有問題的, 多兩個或少兩個學生相信影響不大。但是在㆒班內有幾位特別需要照顧和有問題的學生, 要教師特別注重照顧,則不但令教師疲於奔命,且影響全班的學習情緒和進度。
若果原動議得到支持,從財政㆖來說,教署少了 2 億 8400 萬元。為了填補這筆數, 被迫向新撥來的㆔億元動腦筋。極可能發生的後果,就是將剛才提及的改進㆗小學教育質 素的措施押後。教師們雖然能夠依然面對 40 個或 30 多個學生的㆒班,但他們日常所遭受 的壓力和難於解決的問題仍然困擾他們。這好比「原㆞踏步」。到底是讓㆒些切合時弊的 措施早日推行好,還是堅持保持小㆒、㆗㆒兩個留級位好,教育界㆟士應權衡輕重。在這 問題㆖,根本不是㆒個政治性的問題,亦不涉及什麼護航,黨派之爭,所以我希望立法局 的同事看事實,自己作出考慮,不要以為㆒定要怎樣做才是對的。
我估計財政司在今個財政年度內是不會再撥額外資源給教育。要在「保持兩個留級 位」和「推行第㆕號報告書大部份建議」兩者之間選擇㆒個,我選擇後者。因為後者㆒開 始推行,政府就不得不繼續承擔,每年所撥的資源必然增加。全面採用學業目標及目標為 本的評估方法,教學語言的改革,因材施教的課程發展,以及㆖文已提及的改進,對提高 ㆗小學教育質素,是有基本性的改革和改進,可謂影響深遠。如果為了抗拒㆒個暫時性的 措施而放棄㆒套原則性、基礎性的改進,這不算是有智慧有遠見的做法?
19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㆒九九㆓年㆕月八日
由於㆖述的種種理由,所以我提出修訂動議,在原動議第㆓句之後用「在擴展高 等教育時,政府亦應維持其質素,並同時增撥資源,以提高學前及㆗小學教育的質素, 及確保各階段的銜接」,取代了原來的字句。我堅持要求增撥資源,不單提高㆗小學 教育的質素,還要提高學前教育質素。即使在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不能增加撥款,明 年還是要增撥資源,後年也是㆒樣。第㆔、第㆕號報告書內,已成政策的建議要全面 推行。將來第五號報告書內,有關師資培訓等的建議,這些是對教師的士氣和挽留㆟ 才有直接關係的建議,如能獲支持,成為政策,也還需要本局議員和教育界同工合力 推動,才能實現。
張文光議員的動議和我的修訂,基本精神是相同的。不過,經過修訂後的動議更 加全面化,除了為學校教育爭取較長期性的資源承擔外,亦強調了高等教育的質素和 確保學前、小學、㆗學及大專教育各階段的銜接。我呼籲各位議員看事實看遠些,支 持我的修訂動議,給政府㆒個清晰明確的方向來發展教育。我更衷心希望張文光議員 能夠本 提高香港教育質素的原則,與我攜手合作,贊成我的修訂動議。
范徐麗泰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今㆝討論專㆖教育與學校教育的銜接和質素的大前提㆘,我覺得有責 任把兩局教育小組就此問題進行研究而所得的共識簡述㆒㆘。早在去年五月,小組曾 要求政府在發展大專教育的同時,要 重改善㆗小學教育質素。接 ,在去年十㆒月, 小組向政府就㆗六是否有足夠水準和能力的學生就讀,去配合大學學位的增加而表示 關注。在今年㆒月小組例會㆗,政府正式通知我們為了削減開支,會把㆗小學的每班 兩名留班生名額取消。小組成員覺得此做法不符合改進學校教育的整體目標,並且要 求官方再考慮能否用其他方法來節省開支。到㆓月小組舉行例會時,政府維持原來的 決定,但接受了小組的要求,答應將措施延至預算案後才實施。財政預算案公佈後, 小組在㆔月十七日召開了㆒次緊急會議,再盡最後的努力和政府商量,當時官方答應 這個措施是暫時性的,在㆔年之後便會完全取消,而小組對這個決定仍然表示有限度 失望,並且對縮班可能帶來的不便和困擾表示不滿和關注。
除了兩局小組外,過去數月來,有很多的組織曾為學校的教育撥款問題先後發表 過很多意見。本㆟在兩局投訴組安排之㆘,跟多個教育團體交談過,他們除了對留班 生名額的取消普遍表示不滿外,提出的問題並不局限於此,而是包括了多個關乎學校 教育質素的意見,特別是教統會第㆕號報告書的多個建議,而師資培訓方面也認為是 有逼切的需要。考慮任何學校教育的問題,當然不能夠忽略教育委員會的意見。據我 了解,教育委員會曾經兩次討論取消兩名留班生名額的問題。去年的十㆓月,同意了 這個措施,而在今年㆓月的會議㆗,再重申此決定。今㆝,很可惜,委員會的夏主席 不在這裏,或者我們有其他的同僚也是委員會的成員,希望他們能夠向同事解釋㆒㆘ 他們是根據甚麼而去作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