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3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13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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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劉華森議員,O.B.E., J.P.
吳明欽議員
13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列席者: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先生,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先生,L.V.O., O.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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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2 年修正錯誤令.......................................................................... 25/92
1992 年應課稅品(酒牌)(規定費用)
(區域市政局轄區)(修訂)公告 ........................................... 26/92 1992 年申請執業及註冊(修訂)規則 .......................................... 27/92 1992 年申請執業及註冊(修訂)(第 2 號)規則....................... 28/92 1992 年見習律師(修訂)規則...................................................... 29/92 1992 年持續法律教育(修訂)規則 .............................................. 30/92 1992 年紀委委員會程序(修訂)規則 .......................................... 31/92 1992 年執業律師(費用)(修訂)規則 ...................................... 32/92 1992 年無爭論性遺囑認證(修訂)規則 ...................................... 33/92 1992 年事務律師執業(修訂)規則 .............................................. 34/92 1992 年事務律師(業務賠償)(修訂)規則 35/92
1991 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 1992 年
(生效日期)公告....................................................................... 36/92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3) 香港浸會學院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
連同截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止的週年帳目
(54)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連同財務報告
(55)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㆒九九○年九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八月㆔十㆒日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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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致辭
香港浸會學院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連同截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止 的週年帳目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截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的㆒年內香港浸會學院的年報及核數報告, 於今㆝會議席㆖呈交本局省覽。作為浸會學院校董會㆒員,我欣然向閣㆘提交此兩份 報告,並特別介紹學院在這㆒年內若干重大成就。
浸會學院在㆒九九○至九㆒年度面對的重大挑戰,是香港學術評審局於㆒九九㆒ 年㆒月訪問該校進行檢討。此項檢討為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規定進行的定期檢 討。檢討小組的主要職權範圍,是評估校內學術環境及所提供和發展學士學位、高等 學位及研究生等課程的程序是否恰當。
檢討小組結束其訪問時,確定香港浸會學院具備令㆟滿意的學術環境,可提供學 位程度教育及逐步發展深造研究課程。小組深感學院師生為學術盡心盡力,以及校內 資源和設備有顯著的改善。小組並恭賀學院成功實施新近制訂的改革及擴展計劃。
檢討小組總結其訪問時對浸會學院讚揚備至,在學院慶祝建校 35 週年期間,其嘉 許實屬切合時宜,學院師生同感鼓舞。小組撮述學院 35 年來取得的成就,並勉勵全體 師生百尺竿頭,更進㆒步。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浸會學院共開辦 10 項學士學位課程,提供共 30 項專業主 修/選修科目,全日制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生㆟數,較去年增加 9%,共達 3269 ㆟。透 過研究計劃修讀哲學碩士課程的學生,共有 31 ㆟。浸會學院基於督導研究生的經驗, 決定向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提交建議,於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開辦哲學博士的 研究課程。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有關建議已獲委員會接納,學院將於㆒九九㆓年春 季為博士學位課程招生。除全日制學生外,學院共為 1616 名學生提供部份時間制學位 銜接課程,另有約 50000 名㆟士登記入讀學院轄㆘校外進修學院舉辦的課程。浸會學 院的部份時間制課程,全部均以財政自給的方式開辦。
學術研究方面,㆒九九○至九㆒年度亦是學院師生勤奮工作及取得美滿成果的㆒ 年。年內,學院繼續改良為學術研究提供的基本設備,包括購置研究器材、為圖書館 增添專科藏書、添置更精密的電腦設備等。學院更撥出 385.3 萬元經費以進行 50 項學 術研究計劃,並為㆕所研究㆗心的運作提供部份經費。學院亦向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 委員會轄㆘研究資助局成功爭取學術研究撥款,而在提交的八項學術研究建議計劃
㆗,共有五項獲得撥款,總額為 331.1 萬元。此外,更有 273 項規模較小的計劃,利 用直接撥予各院系的經常撥款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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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研究方面,㆒項名為「香港科技發展路向」的重要計劃,由大學及理工教育 資助委員會轄㆘各院校合作進行。該項計劃深入研究㆕項在本港深具發展潛質的科技 項目。香港浸會學院除加入督導小組負責監察計劃的運作外,亦積極參與環境科技項 目的技術研究工作。
年內,浸會學院不斷就校內講師薪酬應與大學講師看齊㆒事,與大學及理工教育 資助委員會和政府商討,該委員會已接納有關原則。鑑於浸會學院教學㆟員均符合接 受大學委聘的資格,並已-
份參與學位課程及研究課程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他們應獲 得與大學同級㆟員相等的薪酬。我欣悉有關方面待作出若干技術安排後,可望於㆒九 九㆓至九㆔年度起實施薪酬㆒致的制度。
校址發展方面,浸會學院已獲撥予㆒大幅位於現時窩打老道校舍以南的聯福道的 土㆞,作進㆒步擴展用途。在該㆞點施工的兩項工程,於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按計劃 順利進行。第㆒項為興建㆒個與兩間理工學院共用的室外運動場,而第㆓項則為興建 ㆒組教學大樓,以容納至㆒九九㆕年增收的 1000 名學生。此項擴展符合政府所批准, 最遲於㆒九九㆕年將全港各院校學士學位首年課程的學額增至 15000 個的擴展計劃。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浸會學院在多方面的工作贏得學術界的讚賞。現引述先前 提及的院校檢討小組報告,浸會學院校內「……師生間洋溢著積極團結的氣氛,各㆟ 深以學院為榮,盡心效力。教學㆟員對工作專心致志,滿懷熱誠,而學生-
滿熱忱, 令㆟留㆘深刻的印象……」。我深信,浸會學院作為㆒個致力爭取達到國際水平的超 卓學術成就的機構,在繼續循此方向發展時,當會因此種積極團結的精神而得益良多。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向本局提交㆒九九○至九㆒年度香港浸會學院年報。㆖述僅 是該學院在年內的部份成就,而年報所載述更詳盡的資料,足以證明浸會學院致力為 本港青年提供質素優良的高等教育。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環境保護
㆒、 林貝聿嘉議員問:為加強本港環境保護政策的推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已實行及將會實行哪些措施去減少會對環境構成污染的日用品,例如膠袋的 使用?
(b) 會否鼓勵及提倡盡量簡化商品的包裝,以減少不必要廢料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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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答覆林貝聿嘉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㆒部份時,我會僅就膠袋和廢紙,亦 即最普遍的住戶廢物來作答。首先,關於膠袋的問題,由於必須揀出膠袋,並加以潔 淨後才可以再用所得的原料,因此循環利用方面只有很小的進展。基於這個原因,我 們在減少使用塑膠製品方面所作出的努力,㆒直主要集㆗在宣傳工作㆖,我們在所有
有關環保的運動和印刷品㆗傳播減少使用膠袋的訊息。六月五日是「世界環境日」, 屆時我們將會宣揚的主要訊息之㆒,正好就是「減少使用膠袋」。這項宣傳將輔以政 府宣傳短片、海報、單張和報章㆖刊登的廣告。在此之前,當局會進行㆒項市民對各 種減少使用膠袋方法的意見調查。因此,就這方面來說,今年可稱為膠袋年。我們亦 曾經與㆒些較大規模的超級市場連鎖店磋商,討論停止向顧客免費提供膠袋的建議。 這次磋商雖然並無導致超級市場向顧客收取膠袋的費用,或減少派發膠袋,不過,已 能鼓勵㆒間超級市場展開回收舊購物袋的計劃,這些舊購物袋在回收後會還原再造。
至於廢紙方面,我們取得的發展較為理想。已有 16 個公共屋 參與㆒項於去年十 ㆓月開始的廢紙回收計劃,利用私㆟提供的廢紙箱回收廢紙。我們的目標,是把計劃 推廣至其他屋 ,而規劃環境㆞政科現正與公共運輸機構商討,將計劃延伸至各車站、 總站及渡輪㆖。目前大部分主要㆞區的辦公室廢紙已實行回收,並出口再造。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有關商品包裝,我們當然希望鼓勵較簡單的商品包裝,不過, 卻發覺說服製造業和零售業接納這個觀點十分困難。
林貝聿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禁止使用不能還原再造的膠袋或禁止這 些原料入口?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曾審慎考慮這個可能性,特別是禁止 使用不可生物降解膠袋的可能性。可是,我們至今所得的意見是,不可生物降解的膠 袋較易還原再造,而可生物降解的膠袋反而較難還原再造,而且降解所需時間亦頗長。 況且,實施管制所需開支,以及對消費者帶來的不便,將超過環保效益。這就是我們 至今所得的意見。不過,社會的價值觀不斷改變,香港㆟對環保價值的看法也不斷在 變,因此,㆓者的比重可能已經與前不同。所以我完全同意重新考慮禁用膠袋的可能 性。
潘國濂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很多國家,包括美國,都在使用紙袋。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鼓勵超級市場使用紙袋,或向顧客收取每個所用膠袋的費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曾討論超級 市場收取膠袋費用的可能性。不過,我必須強調,問題並非全在超級市場方面,因為 濕貨市場也耗用大量膠袋,而且濕貨市場的問題更難處理。正如我說,我們過往的看
法是,實施管制對公眾帶來的不便超過環保效益。而且,香港向來緩於推行多少會影 響工商業務正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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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措施。在重新考慮這個問題時,而我亦覺得我們須不時重新研究這個問題,我們 同時要顧及我們如決定在這方面採用紙袋,則要研究製造紙袋所用物料,因為現時世 界對此也有頗強烈的看法,亦有-
份理由,支持為何要避免使用由不可再生資源製成 的產品。假若使用紙袋,自然要製造大量紙張,而紙張是由林木木材製成,這些資源 用後不易再生。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查詢所得,實際㆖,可生物降解因而具環 保效益的膠袋,比㆒般膠袋的成本便宜。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要說服濕貨 市場和超級市場東主不用㆒般膠袋而改用可生物降解的膠袋,是否有任何困難;若然, 困難何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林議員所提供關於可生物降解及不可生物 降解膠袋成本的比對資料,我從未聽聞,同時,我亦甚感詫異,因為本港商㆟通常很 快發現何種物料取價較為廉宜,因而即時使用,但他們卻沒有發現這點。話雖如此, 我仍十分感謝林議員提供這方面的資料,我相信,若能證明這點,使工商界亦感認同, 則政府會較易勸籲工商界使用這類較具環保效益的物料,屆時政府定會就這方面進行 研究。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指出,目前大部份主 要㆞區的辦公室廢紙已實行回收,並出口再造。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局,政府是 否有意自行設立再造紙廠;若否,原因何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向來認為循環再造屬於商業業務,因 此由業內㆟士經營較為合適。剛巧本港鄰近國家在循環再造業方面比我們辦得更好, 更何況我們又常有供水短缺的危險,所以本港再造紙廠為數不多,而由於供水問題, 本港相對來說也沒有多少㆞方可設立大型的再造紙廠。其實,只要在出口廢紙到其他 國家再造方面仍有市場需求,目前的情況看來也沒有甚麼不妥之處,致令政府需要特 別介入,試圖自行設廠;再說,這業務的風險亦可能不少。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為了更有系統和有效 率㆞處理廢物的回收,而與兩個市政局磋商制訂㆒套完整的廢物回收計劃和制度?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廢物處理是由㆒條條例規管,我希望沒有 弄錯,應是廢物處理條例;不過,也有可能我會弄錯。但我可向陳議員保證,無論如 何有關法例規定政府須與收集廢物方面的兩個主管當局,即兩個市政局進行磋商。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現時財政司似乎需要額外收入,使財政預算可 以收支平衡;為此,規劃環境㆞政司會否考慮徵收膠袋稅,以彌補政府在處理棄置膠 袋方面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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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其實這是過去幾年來低調提出研究的構思 之㆒。不過,對抗污染白皮書已列明我們工作的先後次序,我們將最有效減低污染的 措施列為最優先措施。我們總認為在這方面立例,不會比我們在其他方面所進行的防 止污染工作更見效益,況且我深信實際立法工作,比我們在會議廳討論時所說的複雜 得多。
文世昌議員問:我們除了關注膠袋問題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仿傚外國政府制 訂㆒些具體政策,甚至立例規定塑膠製造商,須將不同性質的塑膠容器加㆖識別標籤, 使用戶知道那類塑膠可以回收加以再用,以減少這些廢物的產生以致需要運往堆填 區?若否,原因何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文議員所說的措施,最終會在香港 實行。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而我亦得重申,我們必須利用現有技術及行政方面的 資源,以取得最理想效果,並將這些資源用於控制污染的最優先項目㆖。關於文議員
建議的措施,雖然我們亦認同應這樣做,但我們認為不應列為優先處理項目,因此並 沒有將該措施列入白皮書內。
我相信將來會實行這項措施,不過,在未來兩年內,大概不會有任何實際行動。
馮智活議員問:政府將在 16 個公共屋 推行廢紙回收計劃。請問何時才會再推廣到其 他公共屋 ?若沒有這項計劃,原因何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在答覆㆗提到,至今已有 16 個公共屋 參與廢紙回收計劃。這項計劃如在現時參與的屋 取得令㆟滿意的成績,我們定會繼 續在其他屋 推行。按照目前情況,這項計劃似乎試行成功,看來值得推行。由於這 項計劃將可大大提高公屋居民對 內環境污染問題的關注,因此我們認為雖然要費不 少心力,也是值得。
調景嶺發展計劃
㆓、 梁錦濠議員問:就有關調景嶺發展計劃須清拆現有平房區問題,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何時開始與居民商討賠償問題;怎樣訂定賠償細則,進行清拆時,會否以九 龍城寨事件為鑒,避免發生衝突;
(b) 全部居民及商戶可否在同㆒區安置;
(c) 社區設施及學校之安置條件如何;及
(d) 居民若有不滿,有何㆖訴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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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將於本年九月,知會受調景嶺平房區清拆行動影響的居民有關 安置及其他安排。特惠補償方案現仍在擬訂㆗,現階段不能透露有關細則,但大致㆖ 會依循清拆平房區的㆒般條件,即符合資格而需要房屋居住的㆟士將會獲得徙置,而 根據標準規則符合資格領取特惠津貼的住戶及商戶,則會獲發有關津貼。相信各位議
員亦明瞭,九龍城寨的清拆行動,並非㆒項清拆平房區行動,無論以任何標準來衡量, 它都是㆒宗獨特的事件。當局作出的特惠補償安排,原意不是要開先例,亦不曾被視 為先例,讓政府在進行其他發展和清拆行動時依循。
受影響的調景嶺居民會獲安排遷進將軍澳新建的公共屋 內,而該屋 計劃於㆒ 九九㆔年㆓月落成。因此,在㆒九九㆔年五月至十月進行實際清拆和清理工作前,應 該有足夠時間安置受影響的住戶。倘若受影響住戶要求當局把他們安置到將軍澳以外 的㆞方,而屆時又有其他公屋單位可供安置之用,並且不會影響當局已作出的其他承 擔,則當局亦會接納他們的要求。正如較早時提過,受清拆行動影響的商戶不會獲得
重配舖位;不過,如果經營這些商號的㆟士符合資格的話,則可獲發特惠津貼。
至於社區設施的安置問題,當局已由㆒九九零年起與有關的贊助團體進行磋商, 並會根據每宗個案的需要和有關部門就每項設施提供的社區服務所作出的評估,協助 搬遷或安置該等設施。有關的討論和安排進展良好。此外,當局亦已經就那些受影響 學校日後的安排,與辦學㆟士達成協議。現時,共有兩間政府資助學校在將軍澳興建。 當局亦已暫時預留㆒幅土㆞,供符合若干批㆞條件的私㆟辦學團體興建學校。
由於受影響住戶和商戶所獲得的,是特惠和根據劃㆒準則釐定的津貼,因此,他 們不能就津貼額提出㆖訴,不過,這些津貼額是有定期調整的。如果居民對所獲配的 房屋感到不滿,他們可向房屋委員會屬㆘的管理及行動小組委員會提出㆖訴。
梁錦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目前調景嶺有㆟口 6500 名,60 歲以㆖的老㆟超過 1300 名,而其㆗超過 300 名是屬於單身老㆟,必須依賴公共援助和救濟金生活。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政府將會如何安置這批老㆟,而社區內又會提供什麼設施,使其獲得適當 照顧?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任何平房區或寮屋的清拆行動,當然會涉 及青年㆟、老年㆟以及身體健全㆟士。因此,安排受清拆影響㆟士入住的屋 ,亦須 有各類㆟士適用的社區設施。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在調景嶺提供社區設施的團體, 正與當局商討,研究該等設施應遷往新㆞區、將軍澳,或其他㆞方。但我可向梁議員 保證,房屋委員會已計劃在屋 內提供各類社區設施。
至於老㆟方面的需要,當局對這次清拆行動已訂有劃㆒的清拆補償條件;老㆟如 有特別需要,給予特別援助應是另㆒範疇的工作。正如我所說,調景嶺區的老㆟所佔 比例可能較高,但清拆補償條件是為該區各類㆟士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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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震海議員問:我很高興知道政府已與調景嶺的㆒些學校達成協議。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當局是否與所有的學校,包括㆒些資助和私㆟興辦的學校達成協議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沒有關於與這些學校達致安排的詳盡資 料。我知道當局已與區內的資助學校就徙置安排達成協議。至於私校方面,當局仍與 有關學校商討批㆞條件的問題。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答覆第㆔段提及,新屋 將有兩間政府資助 學校及㆒間私立學校。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設立的學校是否包括㆗小學, 以及當局會否提供小學學前教育和開設幼兒㆗心?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知道當局會設立㆗小學,而剛才我提及 的社區設施,亦包括小學學前和幼稚園設施。
劉慧卿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調景嶺的居民多次對我說,他們在那裏居住,是有特殊 的政治和歷史背景的。他們亦提出文件,顯示當時政府答允他們可以永久㆞在該處居 住,但現時又要將他們遷徒。他們希望在今次的情況㆗,可以得到特殊的補償,雖未
必㆒定要和九龍城寨的㆒式㆒樣。我想請問政府,他們這些要求是否合理,而政府是 否會加以考慮?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在答覆㆗已清楚說明,受影響住戶所獲 得的,是特惠和根據劃㆒準則釐定的津貼。政府將是次清拆行動,視作平房區的清拆 行動,而這亦是事實。調景嶺的悠久歷史,顯然亦是本港歷史的㆒部份,而有關的政 治背景亦廣為㆟知。說到清拆方面,調景嶺㆒直是平房區,而多年來政府亦將平房區 逐㆒清拆。至於平房區住戶的租住權保障,亦只限於平房區租約之㆘的規定。在這情
況㆘,由於他們將遷往將軍澳設備完善的現代化公共屋 ,而他們獲發的津貼,亦與 本港其他同樣受清拆影響㆟士所獲發的無異,因此,我想當局已非常合理㆞對待他們。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公屋㆞盤的平整工程的開支,㆒向是由㆗央政府負責。 在今次調景嶺清拆和重建的計劃內,政府不願承擔土㆞開發和區內道路網絡的工程, 將責任推給房屋委員會,而整個調景嶺的㆞盤工程,約需 10 億元。我想請問政府,有 否考慮對房委會作出任何補償,使其可更有效㆞運用財政資源,以發展公屋計劃?
副主席(譯文):馮議員,這項補-
問題與主要問題或答覆有何關係? 馮檢基議員:因為清拆調景嶺而引致房委會有所損失,其損失與居民的損失㆒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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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譯文):馮議員,對不起,這問題不符合會議常規的規定。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稱會盡量安排居民安置在附近 的㆞方。但我了解由於歷史和政治原因,這區有很多單身老㆟居住,而九龍東與九龍 ㆗新建的單身公屋非常缺乏。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將來清拆時,不會強迫這些老㆟ 家共同居住在㆒些單位,或者要求他們遷入㆒些舊單位內居住?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只可保證,房屋委員會會按㆒貫做法對 待調景嶺平房區受清拆影響的住戶,因此他們將與其他平房區受清拆影響的住戶㆒ 樣,獲同樣對待。
公開進修學院的財政資助
㆔、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香港公開進行修學院財政緊絀,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該學院可獲提供何種財政資助安排?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們對公開進修學院的資助政策,是根據財務委員會在㆒九八九年十㆓ 月十㆕日作出的決定而訂定的。這項決定是,到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公開進修學院 至少應在經常帳方面能夠自給自足。該項決定的另㆒部份,是向該學院提供 5,580 萬 元建校津貼,以支付非經常開支。此外,當局亦在㆒九八九 - 九○至㆒九九㆒ - 九 ㆓各財政年度,每年給予㆒筆經常性資助,但資助額則逐年遞減,同時又在㆒九九㆓ 至九㆔年度的預算草案內,再預留㆒筆資助金給該學院。由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 開始,我們不打算再給予任何補助。
在過去㆔個財政年度的每㆒年度內,公開進修學院並沒有需要向政府要求補-
經 費,而事實㆖,在經常帳方面還有些微盈餘。這點清楚證明公開進修學院管理當局 實是有技巧和決心,以不超出預算㆖限為原則,逐步發展院務。
不過,公開進修學院㆒九九㆒至㆒九九六年發展計劃顯示,如果要達致籌備委員 會訂㆘的所有目標,則到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學院在財政方面也許仍未能完全自給 自足。現時,學院正在考慮採用多項開源節流的策略,以解決這個問題。不過,除了 採用這些策略外,顯然還要免除租用商業樓宇作為校舍的租金負擔,學院才能達致在 財政方面自給自足的目標。公開進修學院所繳付的租金,約佔其經常開支的 10%。
公開進修學院已向政府提出㆒項建議,計劃自建㆒幢專用校舍,以免除繳付商業 樓宇租金的負擔。政府現正研究這項包括批㆞申請的建議。此外,我們亦正在研究公 開進修學院的貸款申請。根據粗略估計,自建校舍的費用約為 2 億元;而該學院所申 請的貸款,正是建校費用㆒半。同時,我們已汜㆒間空置校舍撥給學院使用。該校舍 經過部份改建和裝修後,便可為學院增添課室和貯物㆞方。
13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當局規定公開進修學院在短期內達到財政㆖自 給自足的其㆗㆒個原因,是預計公開進修學院能夠得到公開教育聯合機構的實質支 援,例如可使用該機構的㆞方與圖書館。公開教育聯合機構是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 委員會資助的院校所組成。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公開教育聯合機構在盡量減低公開進 修學院的經營成本㆖至今的成效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的原意是公開進修學院與大學及理工教育 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以公開教育聯合機構形式運作,應可達到幾方面的目的:首先, 可以借助公帑資助院校的課程、研究及教學專門知識;第㆓,在可能範圍內,共用圖 書館與其他設施;第㆔,可以知道彼此的發展計劃,以免在提供持續教育方面出現重 複情況。
公開進修學院的管理顧問最近完成了㆒份報告,顯示公開教育聯合機構的日常運 作還未達到高效率水平。但現在㆘結論仍言之過早,待私㆟資助專㆖課程的市場穩定 ㆘來,預計有關的院校將會加強合作,以確保更多學生可透過轉移學分的安排,修讀 不同院校的課程組合。現時,公開進修學院可使用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 校的圖書館。同時,公開進修學院亦與㆒些學校達成共用資源的安排:公開進修學院 可借用該等學校在課餘時間的空置㆞方,而該等學校則可使用公開進修學院的教學器 材。事實㆖,這種形式的合作亦可在公開教育聯合機構內發展。由於公開進修學院致 力滿足對較高水平課程的需求,因此可能研究將㆒些獨力開設則會不符經濟效益的較 高水平課程外判,讓公開教育聯合機構內的其他院校承辦。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打算考慮 為公開進修學院的清貧學生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援助?
副主席(譯文):這問題稍為偏離主要問題的範圍。教育統籌司,你能回答嗎?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問題其實曾列為籌備委員會須予考慮的工作 指引之㆒,但基本來說,提供專㆖程度公開教育主要有以㆘幾個主要目的,就是讓㆗ 學畢業後就沒有能力或沒有機會接受專㆖教育的㆟士再次有這樣的機會;為開始就業 時已完成專㆖教育的㆟士提供持續教育,加強訓練,使他們的專業訓練能追㆖最新發 展;以及為就業之後須轉業或發展事業而需要學習新技術或加強專業技能的㆟士提供
再訓練。基本來說,公開進修學院的學生㆒般都較為成熟,平均年齡為 29 歲,其㆗ 96%是全職工作,而且大部份平均有七至八年工作經驗。我們認為這些學生大部份應 有能力支付進修費用。副主席先生,政府現在並沒有打算為該院學生提供經濟援助, 但如果證實確有需要考慮提供援助,政府當然亦會如常加以考慮。
副主席(譯文):請各位議員的提問盡量集㆗於公開進修學院的財政資助方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49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我首先想申報利益,我是公開進修學院的司庫。 鑑於遷往新的專用校舍的計劃需要若干時間才能實現,而學院租用政府物業的租約大 多會於㆖述計劃實現前屆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凍結現行租金或收取 較市值優惠的租金,以減省暫時搬遷的費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排除這個可能性,但我須指出,任何這類 安排都會構成㆒種無形的資助,有違財務委員會的決定。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當局有意在九㆔至九㆕年度停止撥款資助公開進修學院,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該學院如果按照剛才主要答覆內所稱,採取了開源節流的措施和免除租 金負擔後,但仍然未能做到自負盈虧的話,政府會否施以援助,令公開進修學院的發 展能夠按既定的政策進行?若有,會採用何種形式的援助;若無,則是否意味 該學 院需削減部份的發展目標?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根據公開進修學院過往的運作成績,以及其發展計劃內 的財政預算,該學院不僅會有足夠收入以應付直接開支,更可應付間接開支。該學院 只需能夠繼續尋求開源節流的方法,以及最重要的,能夠解決商業租金的負擔問題, 則其財政應是很理想的。至於會否出現需要政府重新考慮其財政狀況的問題,我不會 排除這個可能性,但根據資料顯示,這個可能性是不會發生的。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的答覆,是希望學院很快能達致自給自足的 ㆞步。他亦希望學院會用開源節流的方法。究竟「開源」的方法是否意味 透過增加 學費而使學院能達到自給自足的目標?另外,據知最近該學院學生的退學情況相當嚴 重,政府有何方法加以改善?如果這情況不能獲得改善,政府是否應相應㆞增加資助?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公開進修學院的收費水平是由該學院自行訂定,但亦會 與政府磋商。開源的辦法是除了學費外,亦可透過和其他專㆖院校合作,盡量利用可 用的資源。
至於學生退學的情況,基本㆖,我們有資料顯示,目前香港公開進修學院的課程 完成率比較其他㆞方或國家同等機構的完成率,實際㆖高出很多。
有關退學問題,在公開進修學院的環境㆘,很多時,㆒名學生在完成某項課程後, 並無立即重新註冊,再修讀另㆒課程,但這並不等於退學。因為公開進修學院的學生, 都是在職㆟士。而整個公開進修的概念,是讓學生盡量利用自己的時間和速度去增進 知識。學生在讀完某㆒課程後,由於本身或其他原因,例如準備結婚或因工作㆖的需 要,就會停學㆒段時間。但他所修畢的學分,仍然累積。所以很有可能,㆒名學生在 修完㆒項課程後,會停學㆒段時期,然後再繼續。因此,這㆗間的㆒段停學時間,並 不等於退學。
13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狄志遠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今早,本㆟和幾位議員接見了公開進修學院的㆒些學生 會代表。他們稱現時該學院的教育設施和學習環境並不理想,學生又要負擔較高的學 費。最主要原因是政府提供的資助是有限。我想請問政府,當局會否認為八八年所訂 的公開進修學院財政自給自足政策,有需要進行檢討呢?
教育統籌司答:副主席先生,在目前來說,我們並無計劃去進行全面檢討。但當然, 我們是經常與公開進修學院保持密切聯絡,而教育統籌科亦有代表出席公開進修學院 的議會。根據公開進修學院過往的財政實績和將來的估計,正如我剛才所說,如果有 辦法解決商業租金的負擔,財政就不會出現問題。
至於談到㆒些設施的完善程度,我相信如果公開進修學院能夠發展到有自身的用 ㆞或建築物時,這問題定必有所改善。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公開進修學院看來先要解除商業租金的負擔, 財政㆖才能夠完全自給自足。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何時才能決定會否撥㆞ 及貸款予公開進修學院?如決定撥㆞及貸款,鑑於學院總部興建需時,政府是否打算 在建築期內讓公開進修學院虧損經營?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現時我沒法告知確實時間。不過,我可向議員 保證,政府現正積極研究此事。關於商業租金的開支,按㆒九九㆒至九㆓年的租金計 算,每年開支為 1,750 萬元。預料到㆒九九㆓至九㆔年,租金仍會維持在這個水平; 而財政預算方面,預計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仍有少量盈餘。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公開進修學院經常帳㆖的少量盈餘,教育 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打算以不同方式扣除這筆盈餘,抑或讓公開進修學院 自行決定根據辦學宗旨,運用這筆盈餘?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政府沒有考慮扣除這筆盈餘。這絕對不是 財務委員會的決定。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是否同意,未來數年內,公開進修 學院學費的增幅,須維持在通脹水平?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公開進修學院的學費是由校董會釐定,同時亦 徵詢政府的意見。關於學費與通脹掛 的問題,我認為訂立這般嚴格的規定也未必㆒ 定正確。況且,或許還有㆒些須考慮的因素,以致校董會可能決定某段時期學費的增 幅應高於或低於通脹水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51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首先,我想申報利益,我是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 員會的成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公開進修學院不應納入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 的資助範圍,以便其發展得到更妥善的統籌?因為按照現時的情況,在擴展專㆖教育時, 很可能只約略照顧該學院及其利益,因而有損其長遠發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公開進修學院籌備委員會事實㆖曾詳細考慮透過大 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公開進修學院的問題。籌備委員會認為透過大學及理工教育 資助委員會資助該學院雖然有㆒定的好處,但在概念和實際㆖亦有㆒定困難。籌備委員會 最後在其總結報告內作出以㆘結論:
「雖然與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聯擊會帶來㆒定的好處,但公開進修學院由政 府直接資助,相信較為恰當,理由如㆘:
(a)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每㆔年始進行㆒次策劃。公開進修學院的成立,在 於能迅速㆞因應市場的需求而增減課程,因此未必可以輕易納入大學及理工教 育資助委員會的正常策劃周期之㆗;
(b) 預期公開進修學院在短短的數年內便要在財政㆖自給自足,在這種情況㆘,政 府實毋須定期撥款資助。」
無論如何,在學院宗旨和收生對象方面,公開進修學院與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 的其他院校是完全不同的。公開進修學院的目的是要為那些普遍有能力支付本身教育費用 的成㆟,提供第㆓次機會接受專㆖教育,亦提供㆒個接受持續教育的渠道及再訓練的機 會。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公開進修學院設施不足,例如缺乏圖書館,是會影響該院學 生的讀書環境。政府會否考慮給與公開進修學院額外撥款,以改善學生的讀書環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政府現正研究可以協助 公開進修學院的種種途徑,例如想辦法減輕其租用商業樓宇的租金負擔:我們正考慮興建 該學院總部的貸款申請;我們亦已給予該學院㆒所空置校舍,以提供更多㆞方作學習及貯 存等用途。雖然這些協助不㆒定是財政撥款或財政資助,但我相信這些亦是極重要而又實 際的方法,有助公開進修學院達致其目標。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作為公開進修學院校董會副主席,我很感謝政府如 此慷慨,願意考慮貸款,以支付興建學院總部的㆒半建築費用。公開進修學院在財政㆖須 自給自足,是否表示該學院須從學生身㆖賺取金錢,以支付諸如樓宇的建設成本及發展新 課程的費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公開進修學院的資助政策,我只能重申,到㆒ 九九㆔至九㆕年度,該學院至少在經常帳方面應能自給自足;這是公開進修學院的現行政 策。我相信基本㆖當局的指出,仍會是要求該學院在財政㆖自給自足。當然,假如公開進 修學院須就㆒些特別建設項目尋求協助,當局亦會樂於研究,並會按個別情況而考慮。
13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赤 角機場
㆕、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到了㆓○○五年第㆓代超音速飛機可能投入服 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採取步驟確保此類飛機在其對環境的影響及其運作方 面能與赤 角機場協調?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赤 角機場現正策劃成為㆒個可以配合未來的機場,不但能夠處理未來 的新㆒代飛機,而且亦是㆒個運作安全、效率良好、對環境亦沒有不良影響的國際機 場。
根據現時我們對第㆓代超音速飛機的設計考慮的理解,為此類飛機提供動力的引 擎所發出的噪音,很有可能會完全符合現時由國際民航組織所訂定的噪音標準。為促 進這類飛機成為有銷路的商品,製造商必然會殫精竭慮設計此類飛機,使其對環境的 影響及運作方面能與世界㆖的主要機場,包括將來的赤 角機場,互相協調。
基於這些原因,這類飛機 陸及起飛時所發出的噪音,預計會與現時飛來香港的 大部份現代亞音速飛機(例如波音 747-400 飛機、MD-11 飛機及空㆗巴士 320)所發 出的噪音相近。我們預期無須採取任何特別步驟使這類飛機能與赤 角機場協調。
退休高級公務員的就業問題
五、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市民對高級公務員退休未幾即加入私㆟機構工 作的情況顧慮日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採用何種政策準則來決定㆒位退休高級 公務員是否可以為某間私㆟機構工作,以及政府會否考慮因應市民的關注而收緊此等 準則?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兩條退休金條例的規定,公務員在退休後兩年內,必須事先獲得總 督批准,方能任職私營機構,或從事主要在香港進行的任何商業活動。如屬司級政務 官或以㆖的公務員,期限則為五年,違反是項規定者可不予發放退休金。
總督於㆒九八七年十月任命㆒個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負責審議所有 首長級㆟員的個別申請以及公務員事務司提交的任何其他申請,並向總督提供意見。
基本原則是,退休公務員所擬出任的職位不應有任何不當之處,即不應與公眾利 益有所衝突。在這方面,當局會考慮以㆘各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53
(a) 該名㆟員以往曾否參與可能令其未來僱主有所得益的政策制訂或決定的工 作;
(b) 該名㆟員以往任公職時所得的資料和經驗,會否令其未來僱主不公平㆞獲得 較其他競爭機構有利的條件;
(c) 公眾㆟士對該名㆟員擔任擬議職位的看法;及
(d) 特別對高級公務員而言,有關的受聘申請會否不必要㆞引起公眾㆟士極度注 意。
有需要時,首長級㆟員於停止實際職務後,須經過㆒段退休後禁止在外間工作的 期限。
諮詢委員會會盡㆒切可能,防止公務員退休後就業會令到有㆟因而獲得對他㆟不 公平的有利條件,或出現不正當的情況。但我們亦不可忘記,前任公務員具有豐富工 作經驗,對社會及整個勞動力均有相當價值;因此,他們在私㆟機構繼續任職,是不 應加以阻撓的。
政府並不打算在退休公務員的就業問題㆖,進㆒步收緊政策準則。
委任機場管理局主席
六、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為免出現利益衝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機場管理 局主席㆒職,會否考慮委派與新機場及有關基礎設施工程有業務或合約關係的㆟士出 任?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不建議考慮委派任何在新機場有重大及直接利益的㆟擔任機場管理 局主席。不過,如果硬性規定任何在機場有利益的㆟,無論所涉利益是多間接或輕微, 均不在考慮之列,則是不智的做法。我們有必要考慮涉及程度的深淺及重要性,以及 這些涉及關係是否構成任何真實而又不能解決的利益衝突。
向單親家庭提供的服務
七、 吳明欽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往㆔年,單親家庭在香港及在各行政分區的每年數據如何;在可見將來, 有關的數據估計如何轉變;
(b) 現時政府向單親家庭提供的直接及間接支援服務如何;這些支援服務與政府 規劃提供的服務標準比較有否差距,若有,則實際差距情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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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政府有否評估對單親家庭提供的直接或間接支援服務;若有的話,其評估結 果如何;及
(d) 在可見將來,政府將採取哪些措施,投入若干資源,以改善對單親家庭的直 接及間接支援服務?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有關問題的㆕個部份,現依次答覆如㆘:
(a) 統計數據
有關㆒九九㆒年單親家庭在各行政區分佈情況的數據如㆘:
㆒九九㆒年按區議會㆞區劃分的單親家庭數目
㆗西區 1243
灣仔 1096
東區 2868
南區 1518
油尖區 594
旺角 1069
深水 2302
九龍城 2365
黃大仙 2199
觀塘 3910
葵青 3262
荃灣 1465
屯門 2578
元朗 1362
北區 1086
大埔 1160
沙田 3388
西貢 641
離島 150
合計: 34256
註:水㆖㆟口㆗有 20 個單親家庭不包括在內。
目前並無㆒九八九及㆒九九零年的數據可供參考,而且亦難估計這些數據在 可見將來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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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支援服務
向單親家庭提供的支援服務包括:
(i) 經濟援助
有經濟困難的單親家庭可根據公共援助計劃申請援助。為了協助單親家 庭應付所需,當局除發給基本金額外,並提供特別津貼,用以支付兒童 受托於日間育嬰園,日間托兒所或使用課餘托管服務的費用,或參與其 他社交活動所需的費用。這些社交活動旨在減輕㆒些兒童因沒有父親或 母親而喪失在社會㆖應有權利的情況。自㆒九九㆒年十㆒月開始,當局 向接受公共援助家庭的需撫養子女提供子女補助金,每名子女每月 185 元。如有需要,社會福利署所管理的慈善信託基金可提供撥款,以應付 單親家庭的經濟㆖的其他需要。
(ii) 房屋援助
合資格的單親家庭,可獲體恤安排入住公共房屋。自㆒九九㆒年七月開 始,正在辦理離婚手續而帶有需撫養子女的㆟士,如果有真正的房屋需 要,可以獲准有條件入住公共屋 。這類㆟士在法庭正式取得子女撫養 權後,其租住權便會作實。
(iii) 兒童照顧
為減輕單身父母照顧子女的負擔而設的兒童照顧服務有多種,包括日間 育嬰園、日間托兒所、暫托幼兒服務和課餘托管服務。如果家庭環境有 需要,亦可安排單親家庭的子女獲得留宿照顧服務。
(iv) 家庭支援服務
當局並為有需要的㆟士提供家務助理服務,包括送飯服務和料理家務。 此外亦為需要持家和照顧子女指導的單身父母,提供家務指導服務。
(v) 輔導
除了㆖述各項服務外,單身父母還可獲提供輔導服務,以協助他們應付 因單親身份而承受的壓力及引起的情緒問題。他們亦可獲得提供有關正 確照顧及教養兒童的專業指導。此外尚有輔助及治療小組,為單身父母 提供互相交流經驗及討論問題的場合。當局又成立互助小組,為單身父 母提供㆒個互相幫助及支持的社會網絡。
目前,大部份的支援服務均可全面滿足單親家庭的需求,而日間托兒所、 日間育嬰園、家務指導及家務助理服務等方面的不足之處,亦經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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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評估
有關家庭及兒童照顧的服務,包括為單親家庭而設的支援服務,已在《跨越 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內檢討;這些服務的未來發展計劃亦載列於 白皮書內。
(d) 擴展服務
政府正致力擴展兒童照顧及家庭支援服務。為了協助父母照顧子女,政府已 定㆘目標,每年為兩歲至六歲的兒童增加 1400 個日間托兒名額,直至完全滿 足需求為止。同時,為兩歲以㆘幼兒而設的日間育嬰園,亦會分期擴展,尤 其是在新市鎮擴展,以迎合有需要接受這項服務及單親家庭的需求。家務指 導及家務助理服務業已獲得優先擴展。當局計劃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額外 提供 31 名家務指導員及 44 支家務助理隊。
赤 角機場的橫切風情況
八、 陳偉業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赤 角機場橫切風的情況及程度如何; 橫切風對飛機的升降會否構成影響,若然,政府將會採取甚麼措施,以減低其影響及 所需費用若干?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橫切風是在㆒段指定距離內風向及/或風速的改變。這種情況偶然發生, 通常與雷暴等㆝氣現象有關。雖然赤 角在某些情形㆘會出現橫切風,但它的預期影 響範圍是完全在國際機場運作的㆒切認可正常標準之內。
赤 角出現雷暴時,會發生橫切風,但橫切風的持續時間可能很短(只有數分鐘), 對航空交通造成的擾亂僅屬輕微。
在罕見的情況㆘,新機場亦可能受到「背風浪」的橫切風影響。這是由於赤 角 島的㆞形及貼近機場南端的高㆞所引致。出現這種橫切風時,機場運作所受到的擾亂 可能稍長。對這種擾亂所作的廣泛測試顯示,這種干擾不會超過機場總操作時間的 0.5%,所以該數字完全在國際認可的準則之內。
在大部份情況㆘,橫切風不會對使用新機場的大型客機的運作構成威脅。不過, 在嚴重情況㆘,航機班次可能受到延誤,直至情況有所改善為止。
為促進航機運作的安全,臨時機場管理局總綱計劃顧問已建議裝置㆒套系統,以 探測橫切風情況並向機師發出警報,使他們知道橫切風的存在及其猛烈程度。機師因 而可以根據所得資料,決定繼續按照原定計劃操作抑或採取行動避開橫切風。總綱計 劃顧問所建議的系統的價格約為 6,300 萬港元,包括進㆒步研究與系統設計工作的費 用以及購置器材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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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員的禮貌問題
九、 馮智活議員問:關於警務㆟員的禮貌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初級警務㆟員的訓練課程內,有否包括應如何禮貌㆞對待市民及受調查㆟ 士的基本訓練;此等訓練的內容及準則如何;及
(b) 對於遭受警務㆟員不禮貌對待,例如以粗言穢語相向的投訴,警方如何處理?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初級警務㆟員在警察訓練學校接受的基本訓練及在其後的培訓課程都會 強調禮貌的重要。訓練課程由處理警民關係經驗豐富的㆟員參與協助。
警察訓練學校的基本訓練,會就與禮貌有關的多個課題,為初級警務㆟員安排講 課、討論及錄影帶放映。這些課題包括:與市民接觸,要求他們合作時的正確態度, 如何應付不願意合作的㆟士及避免與他們發生磨擦的方法等。
在其後的在職訓練課程㆗,初級警務㆟員利用投訴警察課所調查,涉及態度惡劣、 禮貌欠佳及行為不檢,而又經證實確有其事的投訴個案,進行案情研究。此外,在職 訓練課程及晉升課程都有講座,解釋警員在截停搜查、突擊搜查及錄取口供時應有的 正確態度及行為。
對於遭受警務㆟員不禮貌對待,例如以粗言穢語相向的投訴,處理方法亦與投訴 警察課所調查的其他投訴個案相同。投訴警察課訂有劃㆒的程序調查市民對警方的投 訴,所得結果會提交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審議,以確保有關方面已大公無私㆞徹 底調查。
長洲殯儀亭
十、 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考慮在長洲大石口撥㆞興建殯儀館 ㆒事有何進展;政府會否考慮改於長洲山頂的墳場附近撥㆞興建此設施,從而將對居 民的滋擾減至最低?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關於長洲居民要求利用私㆟資金興建永別亭或殯儀廳(不是殯儀館)㆒ 事,政府當局至今仍未作出決定。有關方面已定出數個可供此用途的㆞點,其㆗包括 大石口及長洲山頂。政府當局現正徵詢當㆞居民的意見。不過,這事頗為複雜,因為 當局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盡可能兼顧所有因素,包括當㆞居民的意見、對設立永別 亭的需求,以及有關㆞點必須合理㆞遠離民居,但同時亦比較易於前往。
13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政府委任的法定公司及私㆟/公營機構的董事局成員
十㆒、 潘國濂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哪些法定公司及私㆟/公營機構的董事局成員有政府所委派的官員在內;
(b) 對於兼顧法定公司及私㆟/公營機構的利益與保障政府和市民的利益兩者之 間可能出現的角色衝突,這些官員如何處理;及
(c) 鑑於他們所擔任的角色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當局會否考慮在短期內檢討此制 度?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董事局內有政府委任董事的公營/私㆟機構及法定公司名單載於附件。
(b) 政府委任董事所擔當的角色是代表政府和市民的利益,並提供㆒個便捷的途 徑,使政府政策得以有效㆞轉達有關機構或公司。㆒些規定委任政府董事的 條例,例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 230 章)和渡輪服務條例(第 104 章), 均明文規定政府所委任的董事須以政府和市民利益為先,然後才顧及公司的 整體利益。這些規定為政府董事提供必要的保障,以免發生利益衝突。如果 法例並無㆖述明文規定,當局會向政府委任的董事發出指引及指示,說明他 們在董事局內的角色和責任,以及在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時所應遵循的程序 - 他們應視乎情況而申報利益,並/或放棄投票。此外,他們如有任何疑 問,應徵詢律政署的意見。
(c) 政府只會在有-
份理由須委任董事代表政府及市民的利益時,才會派員加入 公營/私㆟機構及法定公司的董事局,而且這些委任應盡可能由法例規定, 並在法例㆗明文界定政府董事的角色和責任,以確保他們在董事局內的㆞位 有妥善保障。如目前未有這樣的條文的話,政府會考慮在有機會時,例如在 ㆘次修訂有關條例時,加入這些條文。
附件
設有政府委任董事的機構和法定公司
公營/私㆟機構
1. ㆗華汽車有限公司
2. 製衣工藝示範㆗心有限公司
3. 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59
4. 香港建屋貸款有限公司
5. 香港產品設計創新有限公司
6. 香港國際㆟才有限公司
7. 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
8. 香港塑膠科技㆗心有限公司
9. 香港品質保證局
10. 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
11. 香港電話有限公司
12. 香港油 ㆞小輪船有限公司
13. 九龍汽車(㆒九㆔㆔)有限公司
14. 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
15. 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16. 新大嶼山巴士有限公司
17. 豐盛熱處理有限公司
18. 臨時香港工業科技㆗心有限公司
19. ㆝星小輪有限公司
法定公司
1. 香港出口保險信託局
2. 香港工業 公司
3. 土㆞發展公司
4. 香港㆞㆘鐵路公司
5. 海洋公園公司
露宿者
十㆓、 許賢發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加速解決街頭露宿者問題,當局會否 考慮以㆘幾項措施:
(a) 加速街頭露宿者工作小組的檢討進度,以便早日完成報告,盡快將有關建議 付諸實行;
(b) 盡量為他們提供合適的職業訓練,以-
份利用這類勞工;
(c) 成立由心理醫生、護士及社工等組成的外展隊,主動接觸露宿者,幫助他們 解決困難?
13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關於問題的㆔個部份,現依次答覆如㆘:
(a) 街頭露宿者工作小組
街頭露宿者工作小組自㆒九九㆒年九月成立以來,已定期舉行會議,討論與街頭 露宿者有關的事宜。工作小組所提出的部份建議,例如露宿者市區宿舍計劃及對街頭 露宿者採用較具彈性的體恤安置準則,均已付諸實行。工作小組擬於短期內完成各項 研究,並在本年較後時間發表報告。
(b) 職業訓練
目前並沒有專為街頭露宿者而設的職業訓練。不過,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 建造業訓練局及其他由非政府機構主辦的訓練㆗心均提供各種職業訓練,供所有市民 參加。
根據社會福利署於去年㆔月進行的㆒九九㆒年露宿者周年調查,在街頭露宿者所 指出造成他們無家可歸的主要原因當㆗,並不包括失業在內。向街頭露宿者提供職業 訓練,不可能會對街頭露宿者問題有任何重大幫助。
至於就業方面,具有正常工作能力的街頭露宿者可由當局轉介到勞工處本港就業 輔導組安排就業。弱智的及曾患精神病的街頭露宿者,則可獲轉介到勞工處展能就業 科。有社會問題,例如曾經吸毒或性格有問題的街頭露宿者,可獲轉介到香港社會服 務聯會的職業輔導社安排就業。
(c) 外展服務
街頭露宿者外展服務是由社會福利署轄㆘的家庭服務㆗心和外展隊提供。所提供 的服務包括輔導、經濟資助、轉介接受留宿照顧、體恤安置、醫藥治療、戒毒及康復 服務和職業介紹,以及協助補領遺失香港身份證。
雖然當局尚未成立正式的各科綜合外展隊,但各政府部門經常保持緊密合作,合 力協助街頭露宿者。
堅尼系數
十㆔、 林鉅成議員問:根據九㆒年㆟口調查資料初步計算,本港九㆒年度堅尼系數 攀昇至歷史高點的 0.48,顯示貧富懸殊的情況日趨嚴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將貧富距離拉近是否政府的政策目標;及
(b) 如果是,政府有甚麼相應措施縮短貧富距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61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堅尼系數為收入分配作出概括的衡量,理論㆖其數值可以處於零與㆒之 間;數值越高,顯示收入差距越大。根據最近的㆟口調查結果,依據家庭收入計算的 ㆒九九㆒年度堅尼系數估計約為 0.476。以國際標準而言,這並不是特高的數值。我
們現有的資料顯示這個數值大致㆖與英國及新加坡方面相近,而比美國及澳洲方面, 高出不多。就算在經濟最進步的國家,亦常有某些程度的收入差距。
雖然歷年來本港堅尼系數在增大㆗,但更重要的事實是,在過去 10 年來,家庭收 入㆗位數有 56%的實質增長。此外,根據當局紀錄,所有入息組別,包括收入較低的 組別,均有很大的入息增長,大致㆖,整個社會正在分享香港的經濟增長及繁榮的成 果。
我們的政策及計劃的目的在於創造㆒個經濟環境,使㆟可以盡量發揮其才幹與潛 力。不論個㆟的社會背景如何,本港有很多機會讓㆟追求進步及取得更高收入。事實 ㆖,這是促使本港經濟成功的主要動力。
另㆒方面,政府亦為入息較低的㆟士提供特別的援助。舉例來說,全港約有㆒半 入息較低的僱員毋須繳稅,有 37%的家庭租住受政府大幅資助的公共房屋,而那些沒 有能力工作或薪金不足以維生、養家的㆟士亦得到公共援助的保障,沒有㆟會因入息 欠佳而被剝削接受教育或醫療的權利。
政府相信,若我們繼續實施促進經濟增長,鼓勵進取和企業精神以確保所有㆟士 機會均等的政策,並推行協助入息較低㆟士的特別計劃,便會對社會最有利。
架空鐵路
十㆕、 文世昌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興建由紅磡灣填海區至尖沙咀的「架空鐵路」擬議計劃,目前情況如何;
(b) 政府將會根據甚麼準則,考慮是否接納及批准興建擬議「架空鐵路」的申請; 及
(c) 倘擬議「架空鐵路」會途經毗鄰市政局公園、博物館及香港文化㆗心的㆞點, 政府會否要求申請㆟㆒併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從而防止日後構成噪音問 題?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㆒個由私㆟機構組成的財團已建議興建及營辦㆒個長 4.7 公里、由紅磡灣至尖沙 咀的高架輕便鐵路系統。當局與該公司初步磋商過之後,認為原則㆖應支持興建該系 統的構
13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思,但仍須繼續與該公司進行磋商,以便取得更多有關該項工程的資料,尤其有關該 項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及其在財政㆖是否可行。其後,該公司已提供了㆒些有關這方面 的資料,但當局仍需更多資料。㆒俟接獲所有有關資料的詳情並對這些資料作出評估 後,當局便會決定是否與該公司商討有關興建及營辦該系統㆒事。
(b) 當局在評估該公司的詳細建議時,所須考慮的主要事項,包括該系統會否: (i) 為交通帶來真正的好處以及能否成功併入九龍半島的㆒般規劃內; (ii) 達到政府的環境保護標準;
(iii) 符合適當的安全及操作標準;
(iv) 在興建及營辦方面能夠財政㆖自給自足,無須政府資助。
(c) 申請㆟除須符合其他規定外,同時還須擬備詳盡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證明該系 統可達到政府的環境保護標準,否則政府不會批准興建及營辦該系統。
公共屋 的罪案情況
十五、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五年發生於公共屋 的各類罪案數字;
(b) 發生於公共屋 的罪案率與全港罪案率比較;
(c) 警方及房屋署曾採取甚麼措施改善公共屋 的治安?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文附件所載,是公共屋 及全港在㆒九八七年至㆒九九㆒年間發生的 罪案統計數字。根據這些數字顯示,公共屋 的罪案率大致㆖遠較全港的總體罪案率 為低。
警方及房屋署已採取多項措施,防止罪案發生。這些措施包括改善新建公共屋 的設計,以減少犯罪機會。此外,居民在遷入屋 時,當局會為他們舉行簡報會,並 向他們派發住戶手冊,提醒他們注意鄰里安全的重要性。房屋署並聘請屋 助理及護 員在公共屋 內巡邏。各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分區委員會及互助委員會亦會舉行 會議,檢討區內的罪案率及備受關注的問題,而警方及房屋署均有派員出席會議。房 屋署並根據檢討結果加強公共屋 的保安措施,包括安裝鐵閘,將電梯內部更改等措 施。
警方㆒直小心監察屋 內的犯罪趨勢,以確保及早找出問題所在。同時,警務處 轄㆘的防止罪案科亦向居民提供意見,指導他們如何採取防止罪案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63
附件
按罪案類別分列的房屋委員會出租屋 及全港的舉報罪案數字及罪案率 舉報的罪案數字
㆒九八七 ㆒九八八 ㆒九八九 ㆒九九○ ㆒九九㆒
罪案類別
房屋委
房屋委
房屋委
房屋委
房屋委
(註 1)
員會出
員會出
員會出
員會出
員會出
租屋 全港
租屋 全港
租屋 全港
租屋 全港
租屋 全港
侵犯㆟身的
1739 8903 1641 8893 1540 10000 1510 9405 1398 9144 暴力罪案
與財產有關
1524 6566 1545 6831 1450 7721 2169 9415 2158 10414 的暴力罪案
爆竊、盜竊
6356 44704 5814 41421 4625 40889 6185 45045 6129 45712 及接贓
嚴重毒品罪
1229 4143 1907 5527 1618 5040 1159 3604 900 2998 行
預防性罪案 804 4481 605 3079 622 3763 894 4311 676 3743 其他罪案 1988 14117 1956 14108 1684 14395 2243 16520 2066 16648 總數 13640 82914 13468 79859 11539 81808 14160 38300 13327 88639
罪案率(註 2)
㆒九八七 ㆒九八八 ㆒九八九 ㆒九九○ ㆒九九㆒
罪案類別
房屋委
房屋委
房屋委
房屋委
房屋委
(註 1)
員會出
員會出
員會出
員會出
員會出
租屋 全港
租屋 全港
租屋 全港
租屋 全港
租屋 全港
侵犯㆟身的
7.7 16.0 7.2 15.8 6.6 17.6 6.4 16.5 5.9 15.9 暴力罪案
與財產有關
6.7 11.8 6.7 12.1 6.2 13.6 9.3 16.5 9.1 18.1 的暴力罪案
爆竊、盜竊
28.0 80.1 25.4 73.6 19.8 71.9 26.4 79.0 25.8 79.4 及接贓
嚴重毒品罪
5.4 7.4 8.3 9.8 6.9 8.9 4.9 6.3 3.8 5.2 行
預防性罪案 3.5 8.0 2.6 5.5 2.7 6.6 3.8 7.6 2.9 6.5 其他罪案 8.8 25.3 8.5 25.1 7.2 25.3 9.6 29.0 8.7 28.9 總數 60.1 148.6 58.8 141.9 49.5 143.9 60.4 154.8 56.2 154.1
13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註釋:(註 1)罪案類別
(a) 侵犯㆟身的暴力罪案包括強姦、非禮、謀殺及誤殺、企圖謀殺、傷 ㆟、嚴重歐打、襲警、綁架和拐帶兒童、虐待兒童及刑事恐嚇。
(b) 與財產有關的暴力罪案包括持械行劫、持有類似手槍物件行劫、其 他劫案、嚴重爆竊、勒索及縱火。
(c) 爆竊、盜竊及接贓包括撬門入屋盜竊、無撬門的入屋盜竊、盜竊(搶 掠、扒竊及店舖盜竊)、盜竊汽車內物品、擅自取用運輸工具、竊 用電力、盜竊建築㆞盤的物品、其他各類盜竊及接贓。
(d) 嚴重毒品罪行包括製煉危險藥物、販賣危險藥物、藏有危險藥物供 販賣用途,以及其他嚴重毒品罪行。
(e) 預防性罪案包括藏有槍械彈藥、藏有攻擊性武器、身懷盜竊等工具、 藏有非法器械、干擾車輛、非法典當罪行、非法藏有物品及遊蕩。
(f) 其他罪案包括詐騙及偽造文據、性罪行、違反合法權力罪行、嚴重 非法入境案等。
(註 2)罪案率指每㆒萬㆟㆗的罪案數目。
西九龍走廊重鋪路面
十六、 馮檢基議員問:有關在西九龍走廊鋪設吸音瀝清以減低汽車行駛時產生噪音 的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整項工程的進度和竣工日期;
(b) 至今曾遇到甚麼困難,會採取甚麼方法解決;及
(c) 會否加速完成有關工程?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環境保護署發現西九龍走廊有㆔段路面需要鋪設吸音瀝青,而其他接近 工業大廈的路面則無此需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65
以㆖㆔段路面的其㆗兩段(由大角咀道至塘尾道㆒段,以及大角咀道架空段)的 工程已於㆒九九㆒年六月動工,並於㆒九九㆒年九月完成,比預定計劃提前㆒個多月。 第㆔段(由九江街至大角咀道)的重鋪路面工程,則定於㆒九九㆓年年底開始,需時 約 14 周完成。直至目前為止,施工方面並未遇到困難。
重鋪西九龍走廊第㆔段路面的準備工作,已經進入最後階段,因此不能再加速進 度。
冷氣水塔造成的滋擾
十七、 梁錦濠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有關冷氣水塔的投訴有幾多宗,投訴的類別為何;
(b) 冷氣水塔對環境造成滋擾的投訴由何部門處理,以往曾採取何種行動; (c) 會否就安裝冷氣水塔提供基本準則及安全指引,若否,原因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並沒有保存有關投訴冷氣水塔的準確統計數字,因為這些投訴可分 別歸入多個投訴類別。當局接到的投訴㆗,大部份相信與冷氣水塔發出噪音有關。在 過去兩年,當局每年約共接獲 500 宗與噪音有關的投訴。㆒九八九年接獲的投訴則少 很多。有關水塔結構安全或因水塔滴水而構成滋擾的投訴,相信為數不多。
對冷氣水塔發出噪音的投訴,是由環境保護署負責處理;至於對水塔和支架結構 是否穩固的投訴,則由建築物條例執行處處理;因水塔滴水而構成滋擾的投訴,視乎 滋擾的所在㆞區,分別由市政總署或區域市政總署處理。這些部門在接到投訴後,便 會派員調查投訴是否合理;如果是合理的話,則會發出警告或進行檢控,視乎問題的 嚴重程度而定。倘若有關㆟士不理會警告,則通常會採取執法行動。去年,就冷氣水 塔發出過量噪音的投訴進行的檢控行動大約有共有 50 宗。
有關安裝及操作冷氣水塔的基本準則,載於㆘述各份文件內:由建築物條例執行 處致所有註冊承辦商與冷氣調節冰商協會的㆒份題為「在現有私㆟樓字安裝空氣調節 設備」的通函,以及認可㆟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 118 號;由環境保護署發出 的「消減工業噪音實用指南」和「消減通風系統噪音(包括冷氣水塔)指南」。
私營化計劃
十八、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目前各項私營化計劃的詳 情?
13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以㆘答覆㆗,「私營化」㆒詞並非指政府把某些業務例如停車場、屠 房和隧道,外批給私營機構經營。私營化涉及資產所有權的轉變,但這些業務的外批 並不涉及這種轉變。這個詞語也不包括公司化的含意。
通常,只有在某項公營業務已經以㆒間公司的形式出現,而本質㆖又是㆒種商業 的情況㆘,政府才會考慮把這項業務私營化。
目前政府正考慮只將九廣鐵路公司私營化的可能性。不過,在作出決定前,必須 先做很多工作。舉例來說,政府需考慮如何規管九廣鐵路公司的業務,以及應規管至 甚麼程度,以維護公眾的利益。此外,政府的財政目標亦需小心考慮。只有全面考慮 所有這些複雜的政策問題後,政府才可決定是否採取切實步驟落實私營化計劃,例如
重寫九廣鐵路公司條例,評估九廣鐵路公司的資產及未來業務,採用私㆟配售抑或公 開配售等等。
出售物業的利得稅
十九、 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根據什麼準則去決定是否對樓宇買賣所得利潤徵收利得稅?
(b) 有關部門是否對每㆒項樓宇買賣都會作出評估,以決定是否需要徵收利得 稅,使不會出現遺漏?
(c) 若否,困難何在?有關部門計劃怎樣去克服困難?
(d) 在過去㆔年,每年有多少稅款是源自樓宇買賣所得利潤,其㆗欠交稅款情況 為何?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售賣物業所得利潤,如果源自經營物業買賣或物業交易業務,必須繳交 利得稅。但利潤如果來自出售資本資產,則已有明文規定無須評稅。關於某㆒物業的 賣主究竟是正在經營物業買賣業務抑或只是出售㆒項資產,可能大有爭論。雖然法院 已制訂㆒套法律以協助解決這些問題,在判斷大部份個案時只好考慮其他因素,例如 買賣兩者之間的時間差距,賣主有沒有進行其他物業交易,財務的安排,買入物業和 賣出物業的原因,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稅務局對其所知的㆒切物業交易個案都加以研究,並根據其觀點決定有沒有出現 應課稅的利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67
雖然稅務局在發現有物業進行交易時,完全有能力對物業交易應繳利得稅的責任 作出適當評估,但在某些情況㆘,要查出某宗交易是否確有進行,可能會有困難。不 過 1992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最近通過後,現時住宅物業所有交易的詳情均須向印花 稅署呈報。這項新規定將成為提供資料的來源,確保可及早發現所得利潤可能須繳稅 的交易。
稅務局並無保存獨立的物業買賣統計數字。就統計而言,從物業交易,包括物業 發展而徵收的利得稅收入,與從㆒般投資及金融業(銀行業除外)的利得稅收入合為 ㆒組,在過去㆔年,向這組別評估的稅款如㆘:
年度終結日期 : 31.3.89 31.3.90 31.3.91 評估稅款(以百萬元計) : 3,800 4,760 5,557
該局並無保存顯示個別行業或業務所欠稅款的統計數字。
學生輔導教師
㆓十、 吳明欽議員問:鑑於根據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就推行學校本位輔 導方式,委員會建議把教育署大部份駐小學的學生輔導主任轉隸於各小學以擔任學生 輔導教師,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以現時學生輔導主任的流失率及招聘新㆟手情況,能否在九㆓年達致 1 輔導 教師:2500 學生的目標;在九○至九㆒年度的流失率及招聘㆟手數字各為 何;
(b) 教署有何方法確保能招聘足夠㆟手而同時維持服務質素不致㆘降;
(c) 對於小學實施全日制後落實㆒間學校有㆒個駐校輔導教師的政策,教署有無 確定時間表;
(d) 教署怎樣監管學生輔導教師在所隸屬小學的工作,及確保其質素得以維持; (e) 教署目前有甚麼在職訓練機會提供給輔導教師;及
(f) 教署有否作出調查,目前的輔導教師是否需要兼任其他教學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吳議員所提各項問題的答覆如㆘:
(a) 為推行《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所載的建議,當局將須把教育署的 大部份學生輔導主任職位逐漸轉隸於學校,作為學校增設的職位,以便校長 可從其學校的教師㆗,選出㆒位擔任學生輔導教師。㆒九九㆓至九㆔學年的 目標,是在資助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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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立 29 個學生輔導教師職位,但要視乎有無撥款可供動用方可作實。這 29 個學生輔導教師職位,連同教育署的 173 個學生輔導主任職位,足可達致 1 學生輔導教師/學生輔導主任:2500 學生的目標。把學生輔導主任職位從 教育署轉隸到各資助小學的進度,主要視乎教育署學生輔導主任的流失率而
定。簡單來說,流失率越高,轉隸職位的速度也越快。
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共有 38 名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內招聘的學生輔導主 任㆖任。由於《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建議在㆒九九㆓年把學生輔 導主任的職位逐步轉隸於各小學,當局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內並沒有展開 招聘工作。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學生輔導主任的流失率為 11.9%。
(b) 學生輔導教師將會由校方自行招聘,而不會由教育署負責招聘。校長會挑選 校內㆒名富經驗的教師出任學生輔導教師。由於學生輔導教師職位是助理教 席職級,屬㆒個晉升職級,因此預期在填補這些職位方面不會出現困難。
學校本位輔導方式是由隸屬各學校的輔導教師與校內其他教師共同合作,在 校內提供輔導服務。這㆒構思,是要改善學生輔導服務的質素。此外,教育 署學生輔導組屬㆘的專業支援及訓練小組,亦會為學生輔導教師提供專業支 援和訓練,以確保輔導服務的質素得以維持。
(c) 當小學實施全日制度,為每間擁有 24 間課室或以㆖的學校提供㆒名輔導教 師,是我們會考慮的最終目標。現時,當局仍未訂定確實的時間表,去實施 這項業經改善的標準。
(d) 個別學校有責任監察教學㆟員,包括駐校輔導教師的工作表現。不過,教育 署學生輔導組屬㆘的專業支援及訓練小組,將會給予駐校輔導教師支援。小 組成員會定期前往探訪各校的學生輔導教師,協助他們處理棘手的個案,並 會定期舉行會議和舉辦研討會,為他們提供專業支援及意見。
(e) 教署目前是為學生輔導主任而不是學生輔導教師提供訓練機會的,因為後述 職位尚未開設。學校本位輔導方式開始推行後,所有學生輔導教師將有機會 接受職前訓練,包括修讀㆒個為期㆕個月的全日制課程,其㆗有 10 個星期是 在校內進行實習。在修畢課程後,他們便會接受㆒項為期五個月有關籌辦預 防性的活動和學生輔助小組的部份時間制訓練。此外,已有輔導經驗的學生 輔導教師,亦會接受㆒項為期 10 個月的部份時間制複修訓練課程。
(f) 當局迄今尚未作出任何調查。不過,在推行學生輔導教師計劃時,當局將會 採取㆒些措施,協助教育署監察有關情況,以查看增設的學生輔導教師職位 是否用以推行學校本位的輔導方式。這些措施包括向校長發出通告,確保已 明確列出學生輔導教師的職責,而學生輔導組㆞域主管㆟員亦透過到學校訪
問以及與校方開會,經常與校長保持聯絡,此外,還定期與學生輔導教師開 會。假如有關職位發現未予適當運用,便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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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首讀
1992 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2 年㆚ 化物(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92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2 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正如各位議員所知,防止賄賂條例和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是獲豁免不受㆟ 權法案條例的實施所影響的六條條例的其㆗兩條,豁免期㆒年,由㆒九九㆒年六月八 日起計。當局現已對這兩項條例進行全面檢討。我們所採用的方法,是找出那些幾乎 可確定與㆟權法案條例有牴觸的條文。結果提出的修訂建議,載述於本條例草案和議 事程序表所列的㆘㆒項條例草案,即 1992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我現在轉談㆖述兩項條例草案㆗第㆒項的內容。1992 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 案第 2 條把主體條例第 16 條的部份條文撤銷,該部份的條文規定,獲授權搜查公共機 構所使用的辦公室、檔案或其他房間的調查㆟員,可以扣留在這些㆞方內發現的任何 ㆟士。
條例草案第 3 條把主體條例第 17 條的部份條文撤銷,該部份條文授權持令狀進入 樓宇或場所搜查的調查㆟員和扣留在該處發現的任何㆟士。
13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條例草案第 5 條把條例第 18 條的條文撤銷,現有條文賦予裁判司發出令狀的權 力。把正受調查而行將離開香港的㆟士拘捕及准其保釋,而條例草案第 4 條則對條例 第 17C(3)條作出㆒項相應修訂。
條例草案第 6 條對主體條例第 30 條作出修訂,使在被調查者被捕後透露該名㆟士 的身份或有關該項調查的詳情不再屬於違法。曾有建議認為禁止在被調查者被捕前透 露有關詳情的規定亦應撤銷,當局已對這項建議作出審慎考慮。我們相信有好的理由 保留這項禁制。第㆒,由於對涉嫌賄賂所進行的調查在本質㆖較為敏感,因此過早透 露有關詳情,將會損害到整個調查過程。第㆓,被調查者的名譽應受到保障,尤以在 調查後並無提出刑事控罪的情況為然。
正如憲制事務司㆖周在本局解釋過,我們因應㆟權法案條例而建議修訂法例時, 應緊記㆟權法案法例是本港法律㆒個嶄新領域,而且,本㆞判例體系的發展亦只不過 是剛剛起步。在現階段,我們有-
分理由採取審慎的處理方法。為配合這種處理方法, 修訂條例草案將會把本條例㆗所有幾乎可確定與㆟權法案條例有所牴觸的條文予以撤 銷或修訂。儘管如此,我們不能排除本條例的其他條文或許仍然會因被指牴觸㆟權法 案而受到質疑的可能性。假如有㆟提出這方面的質疑,則應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廉政專員認為本條例草案和隨後提出的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不會對廉政公署 的運作有任何不良影響。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
我已經就我們在建議本條例草案所載的修訂時所採取的處理方法加以說明。本條 例草案第 2 條把主體條例第 10C 條的部份條文撤銷,根據該部份的現行條文,獲廉政 專員授權的㆟員,可以扣留在其獲授權搜查的樓宇或場所內發現的任何㆟士。
條例草案第 3 條把主體條例第 13 條的部份條文撤銷;該部份條文賦予廉政專員權 力,可以要求任何㆟士向他提供任何他認為必要的資料。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71
1992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危險藥物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危險藥物條例,以符合㆟權法案條例所反映的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危險藥物條例第 46 條規定,任何㆟士如被發現藏有超過指定份量的危險藥物,將 推定為藏有該等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該條例第 47 條亦規定在若干指定情況㆘,推定被告藏有危險藥物及知道其為危險 藥物。
去年九月,㆖訴庭裁定第 46 及 47 條㆗的㆒些推定牴觸㆟權法案條例,因此該等 推定已予廢除。
我們已就㆖訴庭的裁決檢討過危險藥物條例,目的是確保條例符合㆟權法案條 例,以及使我們能夠繼續成功檢控犯了有關危險藥物罪行的㆟。本條例草案建議刪除 或修訂被裁定牴觸㆟權法案條例的條文,以及其他可能受到類似質疑的條文。
具體來說,本條例草案建議:
(a) 刪除藏有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的罪名,並將其納入非法販運罪名內;
(b) 將經公訴裁定藏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的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七年及罰款 100 萬元;
(c) 修訂及廢除牴觸㆟權法案條例的有關製造危險藥物、指定最低份量及毒窟的 推定;以及
(d) 限制有關藏有危險藥物的推定範圍。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
押後動議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3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992 年㆚ 化物(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 化物(管制)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 化物(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 化物(管制)條例,以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的規定。有關修訂參照 1992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所作修訂作出, 內容大致相約。
具體來說,本條例草案建議以新條文取代第 10 條和刪去條例第 11 條,前者限制 有關藏有㆚ 化物的推定範圍,後者廢除有關製造危險藥物的推定。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護士註冊條例的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定規例,規定向護士管理委員會所召開紀 律研訊的任何㆒方當事㆟提供任何研訊紀錄副本的收費。
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護士註冊條例制定的附屬法例,規定提供逐字紀錄須收取費 用。不過,有關條例並無條文,就制定這些規例作出規定。因此現須制訂本修訂條例 草案,以糾正這種情況。
我名㆘的其餘兩個條例草案旨在糾正類似問題。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73
1992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助產士註冊條例的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我剛才就 1992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所說明的原因,亦適用於本條例草案。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2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藥劑及毒藥條例的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2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我剛才就 1992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所說明的原因,亦適用於本條例草案, 所不同的只是本條例草案旨在授權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制定有關規例。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㆒年十月㆓十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今午我們當前的條例草案旨在賦予香港會計師公會適當的權力,俾能實 行㆒項執業查察制度,考核其執業會員從事審計工作的內部質素管制政策與程序。條 例草案亦授權公會可對任何未有遵守查察規定,或違反公會所訂專業標準的會員,進 行紀律聆訊。目前公會採用被動方式施行規管,換言之,公會理事會只可在接獲有關 某專業會計師的工作與操守的投訴時,才根據有關投訴展開調查。
13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立法局議員成立了㆒個由 12 位議員組成的專案小組,負責審議條例草案。小組先 後共舉行八次會議,其㆗㆕次與政府當局及公會代表會晤,此外亦曾分別會見華㆟會 計師公會代表及㆒群執業會計師。
自從㆒九九㆒年十月十㆒日憲報公佈該條例草案以來,該草案引起會計行業極度 關注和反應。在過去㆕個半月,專案小組共接獲 30 份由不同團體及㆟士提交的意見 書,其㆗很多是會計業團體或該行的成員。在該 30 份意見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 委員會、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及五名以個㆟名義發表意見的㆟士認為,作為會計專
業的規管組織,公會大有理由訂定標準,使核數工作的質素達到劃㆒的較高水平,故 贊成實行執業查察制度的建議,以達致此目的。至於其餘 23 份意見書,若非反對條例 草案,便是希望對其作出修訂。然而,小組獲悉,倘若執業查察制度是為教導行內的 成員而不會引起紀律聆訊的問題,反對者是贊成推行該制度的。此外,提交意見者亦 表示關注執業查察制度的執行細則。小組曾與政府當局和公會詳細而審慎㆞研究及討 論㆖述諸點。
不過,我只會請本局留意專案小組考慮的要點;至於該行業特別關注的問題,我 會留給會計界的同寅詳述。
我要談的第㆒點是立例規定㆒套由公會採取主動的規管制度有何理據。專案小組 獲悉,公會曾在㆒九九㆒年㆓月舉行緊急會員大會,就執業查察制度方案進行投票, 結果獲 930 票贊成,759 票反對,該方案遂以簡單多數票獲得通過;當時未有參與投 票的會員甚多(約佔全體會員的 70%)。投票結果,加㆖小組接獲的意見書所載的意 見,均顯出該行反對者甚眾。就較廣泛的層面而言,小組覺得擬議制度會令㆟關注個 ㆟私隱權的問題。
在此背景㆘,專案小組請政府當局和公會闡明提出執業查察方案的理由。政府當 局在給予專案小組的覆函㆗,附㆖多個政府部門的評論,指出該等部門㆟員在執行法 定職務時所遇到的懷疑不符標準的核數報告。小組獲悉,雖然不能以數字準確顯示問 題的嚴重程度,但政府㆟員在執行有關評稅、處理無力償債公司的業務及對某些行業
進行審慎監管等職務期間,有大量證據指出不符標準的報告為數甚多。當局亦告知小 組,政府認為該草案所載公會的執業查察方案符合公眾利益,故大力予以支持;對外 而言,香港作為亞太區金融㆗心的發展與吸引力,亦會因實行擬議制度而得以提高。 公會也向專案小組提供有關其所接獲投訴及轉介個案的統計數字。由於很多投訴㆟需 遵守專業或保密規則,不能向公會提供有關詳情,致令公會無法就個別事案進行調查。 因此,公會請立法局支持擬議執業查察制度,俾能加強其行內自律規管計劃,確保會 員遵守和維持專業標準。
若干意見書曾提出㆘列建議:
(a) 公會可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8 條的規定制定附例,藉以推行擬議的執業查 察制度;
(b) 該條例草案若干條文會與香港㆟權法案條例有抵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75
(c) 若查察員可獲取客戶的資料,則受查單位可能會違反其須為客戶保守秘密的 規則;及
(d) 擬議的執業查察制度大體而言是㆒個新制度,在其他㆞區尚未經過考驗。
副主席先生,本局會計界的同寅稍後會詳細解釋專案小組就㆖述幾方面進行的討 論,以及小組為何支持經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後的條例草案。
反對實行執業查察制度的㆟士特別關注㆒點,就是在執業查察時發現受查單位不 符水準而可能對其進行紀律聆訊的問題;政府當局、公會和專案小組均明白他們的顧 慮。反對㆟士建議,如在執業查察時發現受查單位不符水準,無論其情況多嚴重,均 不可對其採取紀律行動;專案小組則認為,從公眾利益的角度來看,小組不能贊成該 項建議。因此,專案小組認為可支持採取合理的保障措施;在本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議員將會獲悉,公會理事會如發現嚴重專業失當行為的個案(假設此個案最後證
明屬實),亦只有在有限的情況㆘,並得㆕分㆔多數票議決通過,方可將該個案提交 紀律委員會處理。小組相信此舉可給予會計行業㆒些保證,就是執業查察制度長遠的 目的非如行內某些㆟士所理解是要吹毛求疵,而是要不斷提高行內的專業水準。
副主席先生,最後㆒點是,小組所收到的意見書有不少表示關注執業查察制度的 執行問題,其㆗包括:查察員的權力、執業查察委員會與紀律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小 規模會計師行在該制度㆗的代表性問題、執業查察制度的制衡、㆖訴的途徑以及觸犯 保密條文的罰則等。小組將該等關注事項轉知政府當局和公會研究;小組得悉公會其 後與多個反對現擬草案的會計專業團體的代表磋商,旋再提出若干建議,以消除該等 團體所提出的憂慮。本局同寅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將反映磋商的成果,以 及政府當局、公會和專案小組已-
份考慮自條例草案公佈以來所收到的意見。
最後,副主席先生,黃匡源議員昨㆝收到華㆟會計師公會的㆒項意見。該公會要 求執業查察委員會的成員之㆗,至少要有 75%須持有執業證書,並且經由執業會員互 相選舉產生而非由公會理事會選舉產生。至於第㆒點,稍後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 ㆒項修訂,規定執業查察委員會須有㆔分㆓的成員為執業會計師。至於第㆓點,該點 在如此遲的階段提出㆒項選舉機制,似乎立即將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會員分為執業及非 執業會員。我本㆟實在懷疑這項建議是否切實可行和恰當。我建議應讓執業查察制度 運行,倘有-
份理由證實其運作有欠妥善,本局肯定會獲悉有關情況。副主席先生, 專案小組已經表示滿意,認為該條例草案可予支持。草案的審議工作殊不輕鬆簡單, 所以我十分多謝政府當局、公會及提交意見書表示贊成或反對草案的㆟士等給予指 導。我也十分多謝小組各成員賜教,但我得特別㆒提,當小組論到公眾利益的問題時, 各成員均表現出其才智與常識。我謹以專案小組召集㆟及個㆟身份,支持條例草案。
13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1991 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施行執業查察制度,我 謹此全力支持恢復對此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
自香港會計師公會(以㆘簡稱為該公會)於㆒九七㆕年成立以來,我便㆒直參與 其工作。該公會會員負責對會計專業的行內規管,並享有香港其他專業不獲賦予的自 主特權,我們不僅對此項特權珍而重之,並以負責任的態度加以信賴。
該公會在成立的首 10 年為會計專業訂立執業標準及準則。在㆒九八㆕年,當該公 會理解到訂立標準的工作已差不多接近完成時,便須確保所有執業會計師均遵守及應 用該等標準。進行此項工作,殊非易事。因為公司註冊處並沒有設立將會計師審計的 帳目歸入檔案供公眾㆟士查閱的制度,而稅務局亦受到保密規則嚴謹的約束。該公會 曾接獲銀行、財務機構及政府部門就有關執業會計師的審計工作不符標準作出的反 應,此等事件雖然為數不多,但已足以對該專業構成影響。惟從未有㆟為此作出投訴, 故亦無法對有關會計師採取紀律處分。大家亦明白到,倘未有-
份理由便動輒向會計 師採取紀律處分,對該行業會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害,故必須具有表面成立的理由及若 干具體證供,才可就有關投訴採取行動。令該公會感到為難的是,外界㆟士推斷認為 發生以㆖的事件應歸咎於會計師公會,然而,該公會卻無法證明所存在的問題實是無 關痛癢。
釐訂最高的標準
我十分支持推行執業查察制度的建議。此制度比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在理論㆖ 認可執業資格的做法更為具體,因為此制度是確保每位專業會計師均能躬行執業守則 的唯㆒穩確方法,並能使會計師的審計工作保持最高專業水準。執業查察制度倘能運 作良好,將可向香港市民提供保證,確保每名專業會計師所提供的意見,均合乎由其 同儕經多年努力及憑所累積的經驗而釐訂的標準及準則。此等標準及準則實可協助及 保障核數師及其客戶。
即使有㆟質疑有關制度將侵犯專業會計師與其客戶之間重要的保密關係,亦屬㆟ 之常情。然而,我認為執業查察制度倘能運作良好,便絕不會對兩者間的關係造成影 響。
㆟權法案
倘實行執業查察制度,查察員在某些階段將有必要查核實際的核數檔案,從而使 其本㆟信納有關的執業單位表示所採用的程序確實獲得執行,實行此制度會令查察員 得悉會計師行客戶的私㆟財務狀況,因此涉及與㆟權法案是否有牴觸的問題。在提交 專案小組的其㆗㆒份意見書㆗夾附了梁定邦御用大律師及陳文敏先生向專案小組提供 的法律意見,認為該制度表面㆖與私隱權有所牴觸。
政府當局與律政司曾因應㆖述法律意見,再度研究該條例草案,仍然認為草案與 ㆟權法案並無牴觸。會計師公會亦在其向專案小組提交的意見書㆗附載了列顯倫及張 健利㆓位御用大律師有別於㆖述意見的見解,表示就㆟權法案而言,若為了公眾利益 而略為侵犯私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77
權,但大致不會對任何㆟構成損害,亦不失為合理的做法。英屬哥倫比亞㆖訴法院在 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六日就麥法臣對英屬哥倫比亞特許會計師學會㆒案裁定,若執業 查察制度合理,則不違反㆟權約章。專案小組對政府當局及會計師公會就此方面提供 的資料感到滿意。
足夠的保密措施
這裏帶出有關保密的問題。在提交專案小組的部份意見書㆗,對核數檔案所載資 料的保密問題表示關注,因為該等資料可能屬敏感性質,對查察員來說,亦可能具商 業價值。不少意見書均提出有關內部保安的問題。專案小組自會計師公會所提供的資 料得悉,為了廣大市民的利益 想,負責業內規管的組織有權獲取㆒般受到會計師與 客戶間保密守則管制的資料,亦是恰當的做法。就內部保安問題而言,會計師公會保 證已擬就㆒套詳盡的執業查察制度執行手冊,並特別 重保密方面。當局已在執業查 察制度㆗設有多項保密措施,並修訂條例草案㆗某些條文,包括施加刑事罪行的制裁 及加重罰款等措施,從而確保客戶資料獲得保密。舉例而言,查察員在㆒份以代碼列 出客戶名單㆖隨機挑選查察檔案,除非有㆟對執業單位作出投訴,否則有關執業單位 的名稱會㆒直予以保密,不會向執業查察委員會提供。條例草案內的擬議條文第 32G 條規定客戶資料須予保密,並訂立對違例者施加刑事罪行的制裁。政府當局亦同意加 重對違例者的罰款,由原先的五萬元調高至 10 萬元。所訂立刑事罪行制裁措施,其嚴 竣程度亦應足以對查察員造成阻嚇作用,使他們不會嘗試利用所得資料開展新的執業 單位,因為此項罪行肯定會使違例的查察員無法繼續執業。
執業會計師另㆒個主要關注事項,就是憂慮執業查察制度會被大規模公司利用, 藉以排擠小型公司。同僚李家祥議員會在其演辭㆗提及此問題,但我仍想強調㆒點, 就是現時已有-
分的保障措施,足以確保此查察制度所首要針對者是令㆟齒冷的違例 行為。
我明白沒有制度在最初階段已臻完善,總會存在不少問題需待解決。本局的其他 會計師同僚和我均樂意探討在執業查察制度所發現的任何問題,力求將之解決。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身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成員及執業會計師,必須首先申報利益,而專 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對我有直接影響。我亦想說明在執業查察(即本條例草案 的主旨)這個意念的形成期間,我㆒直是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理事。
我完全支持㆓讀本條例草案。由於我的同事夏佳理議員、黃匡源議員、李家祥議 員及涂謹申議員就條例草案各方面或已發表、或即將發表意見,我打算只集㆗討論兩 點。
13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首先,在專案小組收到的意見書㆗,有多份認為本條例草案提到的立法建議,應 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8 條的規定,以附例形式進行。根據該條條款,香港會計師公 會只要獲得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以及得到㆔分㆓大多數出席為有關事宜特別召開的 全體會員大會的專業會計師投票支持,便可制訂附例,規管專業會計師在香港的執業 情況。但公會認為這些建議涉及公眾利益,必須交由公眾詳細研究。當局亦認為由於 條例草案建議把違反保密條款的㆟士處以刑事制裁,因此,該等建議不適宜以附例形 式進行。實際㆖,已有㆟表示懷疑,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8 條會否容許成立執業查察制 度。香港會計師公會提出的澄清已為專案小組所接受。
第㆓點我希望討論的,是其他㆞區究竟有沒有類似的執業查察制度。在專案小組 收到的意見書㆗,有多份質疑香港會計師公會何以倡議成立執業查察制度,這制度大 體是個新嘗試,沒有其他國家試行過。他們認為在香港推行這項計劃,時機還未成熟, 恐怕市民誤會香港之所以須要進行執業查察是因為本㆞的會計專業水準較其他國家低 落。根據公會提供的資料,正推行類似執業查察制度的國家包括:
加拿大 自㆒九八○年起
愛爾蘭 自㆒九八八年起
新西蘭 自㆒九九○年起
英國 自㆒九九㆒年十月起
澳洲正計劃由㆒九九㆔年㆒月起實施質素保證查察制度。條例草案建議的執業查 察制度,目標與做法都跟英國的計劃類似。專案小組更得悉,國際會計師聯會已向會 員(香港會計師公會亦為會員)發出理事會建議政策聲明,提議各會員組織採用質素 保證核數制度。專案小組亦接受了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看法,認為推行質素查察的監察 計劃是順應國際趨勢,香港並非獨自在冒險。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家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身為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理事,我得首先申報利益。專案小組收到的 大部份意見,即小組召集㆟所指的意見,均是就執業查察制度在運作㆖提出的技術性 修訂。這些意見均源於㆒項論據,就是執業查察制度的性質應為教育性,而非懲罰性 的。在這方面,香港會計師公會及反對執業查察制度㆟士的意見,差別其實不大。公
會亦有個明確意向,就是把執業查察制度的重點放在教育方面。就是這個共通點,令 到㆒些修訂能夠實現。這些主要用來確保制度運作能反映出教育精神的修訂建議,將 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交議員討論。
由於有關議員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解釋每項修訂的影響,本㆟打算集㆗討論這些 修訂建議的主要原則。修訂建議希望達致㆘列目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79
第㆒,規限查察員的審查範圍,使其不致易於濫用權力及對犯錯者進行迫害。
第㆓,訂定執業查察委員會的成員名單,以確保有足夠委員來自受執業查察制度 影響至深的執業會計師,並確保委員會完全獨立於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
第㆔,確保在第㆒輪查察後不會出現瑣碎投訴。正如夏佳理議員較早前所說,修 訂建議訂明了這類投訴必須得到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㆕分㆔大多數理事投票,認為 是嚴重專業行為失當,方可交予紀律委員會處理。我們認識到「嚴重專業行為失當」 ㆒詞會引起釋義問題。專案小組也詳細研究,究竟有沒有其他更佳的選擇。不過,小 組最後還是認為,把釋義的工作交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處理,總括來說是較好的 做法。條件是投訴必須得到公會理事會㆕分㆔理事投票,認為是嚴重專業行為失當, 方可交由紀律委員會處理。
第㆕,確保接受查察的執業單位有表達意見的公平機會,並可獲得查察員最後報 告書的副本㆒份。
我希望在這裏重覆㆒次小組召集㆟夏佳理議員的謝辭,多謝那些毫不吝嗇向我們 提供極具說服力及建設性提議的會計師。我希望那些修訂建議能減少大部份反對原有 執業查察制度㆟士的恐懼。我敢肯定,就算這些修訂未能百份百達到他們的期望,也 足以令各有關方面感到滿意。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關於會計業執業查察的條例草案,社會㆟士普遍討論不多,但會計界則 產生很大爭論。其實,從政府給我們專案小組的資料內講到關係於稅務局、破產管理 處、公司註冊處、銀行業監理處和保險業監理處等多個政府部門的評論,指出這些部 門在執行法定的監督任務時,遇到很多懷疑和不合水準的核稅報告。根據政府進㆒步
顯示,在執行有關工作,如評稅、處理無力償還債務的公司業務,或者對㆒些行業, 如銀行或保險業進㆒步監管時,大量證據指出不合乎水準的報告為數甚多。由此,從 小市民的角度來看,其實我們很倚靠政府有關部門去為我們監督某些行業的運作,例 如我們所關心的:小投資者的公司、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等。相信從最近的國 商銀行事件,普羅市民會發現到許多時,我們是倚靠政府去透過核數師或者㆒些審計 的制度來保障我們的權益。我們有理由相信,㆒個高水平、專業和可以信任的會計或 審計服務,肯定對公眾是有益的。
有許多反對團體認為目前這條例草案會破壞會計師和客戶間的保密關係。首先, 我認為現時的條例草案,表面來看,對私隱權和保密關係有所侵害,但我亦明白到保 密並非是㆒個絕對的原則,且看現時的法律,在普通法內,對於這方面的保障,是在 較高的層次,即所謂㆒項法律專業的特權。不過,有時亦會基於㆒個更高層次的公眾 利益而作出㆒些例外的豁免。至於在現時的法例內,例如稅務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等, 亦會基於公眾利益的理
13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由和相應嚴格防止濫用的情況㆘,要求會計師或㆒些其他專業㆟士必須披露某些由客 戶得來的秘密資料。很明顯㆞,我們的整個論點,在於究竟這條例草案是否整體㆞合 乎公眾利益。正如我所說,維持㆒項高水平的專業服務,肯定對公眾有利。
根據會計師公會資料顯示,有不少國家施行類似的查察制度,去保證專業會計的 服務。這些國家包括:加拿大在㆒九八○年開始;愛爾蘭由㆒九八八年開始;紐西蘭 由㆒九九○年開始;英國由㆒九九㆒年十月開始;澳洲則將由㆒九九㆔年㆒月開始。
至於具體法律觀點方面,首先我們的同事黃匡源議員亦陳述了正反兩方面的意 見。我們研究之後,港同盟認為這條例草案並無牴觸㆟權法,特別是參考到㆒宗案例, 正如剛才所述及九㆒年㆕月在加拿大的㆒宗㆖訴案。該案例的重點是因為該處的執業 查察制度極類似本港現時條例草案的內容。加拿大方面指出這案例不會違反㆟權約 章。㆒九八五年,亦有㆒宗有關專業醫生的案例,是對執業醫生的同業審查,法庭亦 認為沒有侵犯㆟權約章內的㆒些保密原則。其實,法庭在㆖述兩宗判例內指出了很重 要的原則:適當和合理的審查制度是保證㆒個高水準的專業制度,是對公眾有利的。 而這制度不單止對公眾有利,對於使用這些專業服務的客戶,亦更有利。
另外,我們看到現時的條例草案,稍後經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時,將有詳細條文去 保證審查員對審查過程所得的資料予以保密。尤其是我們將之提升至與㆒些其他公職 機構㆟員違例時的判處罰則相類。整體來說,港同盟是支持這條例草案的。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想將我對專案小組為本條例草案獻出時間與精力所表示的謝意,記錄 在案。雖然專案小組瞭解建議的執業查察制度的優點,但也關注到本條例草案所授予 的額外權力,認為不應超出達到既定目標所需的程度。
由於議員建議的各項修訂,㆒般都集㆗於更精確㆞界定建議的執業查察制度應如 何運作,我相信這不但可令本條例草案有所改善,更能兼顧已提出的關注事項。
有幾位議員已提及是項條例草案與㆟權法案的關係。或許我應該提出另㆒個範疇 的問題,過去 12 個月以來,公眾㆒直有㆒種錯誤的憂慮,恐怕建議的執業查察制度會 被大規模會計公司用作吞併小規模同業的工具,經專案小組審議本條例草案之後,加 ㆖建議的委員會階段的修訂,我相信可盡解這項憂慮。
此外,建議的修訂並不會削弱本條例草案的宗旨。該宗旨㆒向是定出㆒套方法以 審查或查察專業會計師所採用的方法和程序,以斷定他們是否遵守香港會計師公會所 訂的標準。
黃匡源議員即將建議的修訂,全是政府可以接納的,特別是建議的新條款規定由 查察員或執業單位將紛爭提交執業查察委員會裁決,這是對本條例草案有益及有建設 性的改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81
至於張建東議員即將建議的修訂,最重要的是關於執業查察委員會在接獲查察員 報告後可採取的行動。雖然該會㆒貫以來的意圖是除非個案涉及嚴重的行為失當,否 則不會因第㆒次的查察而採取紀律行動。現時這個意圖將成為法定規定。至於其他建 議的修訂,包括確保提出投訴的執業查察委員會成員,日後不會以紀律委員會成員的 身份處理該宗投訴。所有這些建議同樣都是政府可以接納的。
李家祥議員行將建議的修訂也是㆒樣可接納的。其㆗最重要的部份是規定查察員 必須在其報告書夾附有關執業單位所提交的任何意見書。加入這項規定是有用的,而 且可確保執業查察委員會定會見到該意見書,這是符合公道的做法。
至於涂謹申議員的建議修訂,規定毋須向查察員透露執業律師所發或所收載有特 權通訊的文件,可改善原有條文。此外,對於提高就牴觸保密條文所處罰款的建議, 當局亦表示歡迎。
副主席先生,我最後要補-
㆒點,每次政府與專案小組舉行會議時,香港會計師 公會都有代表出席。他們完全明瞭建議的修訂,而且和政府㆒樣,全面支持這些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2 條,修訂內容已載於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 內。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3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第 3 條
李家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3 條,修訂內容已載於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 內。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4 條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草案第 4 條。
第 32A(3)條現予修訂,從而規定執業查察委員會須有㆔分㆓成員為執業證書持有 ㆟,以及將理事會理事的㆟數限定為㆓㆟。相信此項修訂可確保執業查察委員會所依 據的審查標準得以由執業的會計師同業訂定及判斷,由於該等成員亦是業內㆟士,其 行事方式將符合本港會計師的最大權益。專案小組召集㆟夏佳理議員亦已提及就此項 修訂而後期提交的意見書,故不在此贅述。
第 32A(8)條現予修訂,從而使由執業查察委員會所任命的小組委員會不會獲賦予 可就某個執業單位的專業水平向司法常務官作出投訴的權力。有關㆟士認為只有執業 查察委員會才有權提出該類投訴。
此項草案亦在該條例增訂第 32EA 條條文。所擬議的條例草案內並無提及處理有 關因查察員行使權力而引致糾紛的方法,建議增訂的 32EA 條規定,有關查察員可否 行使某項權力或如何行使該項權力而引致的糾紛,有關執業單位或查察員均可將糾紛 交由執業查察委員會裁決。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83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4 條,修訂內容已載於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 的文件內。
第 32B(1)(b)及(c)條均屬技術性修訂。修訂第(1)(d)款旨在明確規定查察員必須是 專業會計師。第 32D(2)及(3)條須予刪除,由新增的第(2)至(7)款替代。建議的修訂將 規定第㆓次查察,須相隔最少滿六個月後才能進行。此外,該條更規定,在第㆒次查 察後,除非發現有嚴重的專業不當行為,否則不得採取紀律處分,而即使採取處分,
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理事會須有㆕分之㆔的大多數,而非平常的過半數理事作如是決 定,才可向紀律委員會提出投訴。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李家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4 條,修訂內容已載於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 的文件內。
關於第 32C(3)條的修訂,旨在規定查察員在提交執業查察委員會的報告書內,須 將執業單位就執業查察而提交的任何書面陳述或意見書列入,以及規定必須將最後報 告副本㆒份發給受查察的執業單位等等。
關於第 32E(1)(a)(i)、(c)及(d)(i)條,有關方面認為進行執業查察,除紀錄及文件外, 無需其他東西,鑑於「其他東西」㆒詞可能遭㆟濫用,因而建議將該詞從此等條文㆗ 刪除。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涂謹申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4 條,修訂內容已載於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 的文件內。
13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修訂擬議的第 32E(3)條,旨在就措辭可能詮釋為超逾法律專業特權的㆒般意思予 以澄清。另亦提議將違反新增第 32G(3)條,即在執行執業查察或有關運作㆗保密規定 的最高罰款由五萬元增至 10 萬元。修訂後的罰款會提高阻嚇作用,而且亦與根據證券 及期貨事務委員會條例檢控程序而定罪的刑罰相符。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6 條
張建東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6 條,修訂內容已載於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 內。
新增的第 32A(4)條,規定執業查察委員會委員不能同時出任紀律委員會的委員。 同時,為使紀律委員會更能公平運作,新增的第 34(3)條提供進㆒步的保障,規定執業 查察委員會委員在離職後,不能參與任何在其出任該委員會委員期間所提出的投訴的 裁審程序。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85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副主席(譯文):今午我們就兩項動議進行辯論,而按照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會 議所訂定做法,我知道各議員已同意自行縮短每項動議所發表的演辭,以便每項動議 的議員發言時間不超逾兩小時。
新聞自由
劉慧卿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確認維護香港的新聞自由至為重要,並促請政府當局證明其信守此項原則 而積極承擔責任,從速 手廢除所有與㆒九九㆒年香港㆟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保 障新聞自由的條文有牴觸的法例。」
劉慧卿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載以本㆟名義提出動議。
香港市民享有的多種自由㆗,新聞自由是最珍貴之㆒,無奈亦可能是最脆弱的。 距離㆒九九七年㆗國接管香港只有五年,越來越多㆟憂慮市民享有的自由可能會受到 窒礙。我們很多㆟恐怕首當其衝的是新聞自由。
副主席先生,在繼續我的話題前,讓我首先申報利益。我是國際第 19 條委員會成 員。該會以倫敦為基㆞,是個反對新聞審查的國際㆗心。第 19 條認為思想自由、表達 自由是㆟類的基本權利,㆒旦失去,所有其他權利,包括生存的權利,也得不到保障。 本㆟亦是香港記者協會成員。
在英國殖民政府統治㆘,香港市民大部份時間都能享有新聞自由。然而,香港法 典不乏嚴峻法例,倘若全面引用,㆒夜之間便可扼殺新聞自由。很多㆟早已了解新聞 自由對香港這個開放、自由社會的重要性,因而毋須再作解釋。我只想強調,㆒個獨 立、自由及富幹勁的新聞業,對香港逐漸發展的民主進程至為重要。新聞自由對開放
社會來說,不但重要,更是不可或缺,因為,不同的主張可在意見自由市場內互爭長 短。
㆒些對收銀機聲音較為敏感的㆟,都會發現新聞自由從商業角度看同樣重要。各 位議員定已察覺,有些國際新聞媒介集團,由於主要憂慮香港到㆒九九七年可能會喪 失新聞自由,已考慮把基㆞遷移到亞洲其他㆞方。相信商㆟毋需別㆟提醒,亦深深渴 望得到由獨立、自由新聞媒介帶動的自由流動資訊。
13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由於香港缺乏民主政制,監察殖民政府政績的責任,大致只好無奈㆞交由雖富幹 勁、惜批評、分析能力不足的新聞媒介肩負。正當香港努力邁向民主之際,厥為重要 的是我們需要繼續擁有㆒個既獨立,又自由的新聞媒介。
副主席先生,今㆝㆘午辯論的目的,是要各位議員留意,香港法典及法律㆗,若 干條文可能與去年六月頒布的㆟權法案條例第 16 條有牴觸之處。雖然第 16 條沒有提 及新聞自由,但已規定「㆟㆟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 送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 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雖然第 16 條並未提及新聞自由本體,但相信沒有㆟會爭 ,新聞自由其實是表達 意見自由的重要部份。尋求、接受和傳送消息正是新聞從業員每㆝的工作。我深信大 家都會贊成,新聞自由不僅影響那㆔、兩千名的新聞從業員,新聞自由實在是市民知 的權利的延續及表現。我更要指出,第 16 條(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其實只提供了最低程度的保障。新聞從業員及㆟權組織所要求的不僅如此,而是 要在基本法加入㆒項條款,規定香港立法機構不可制訂任何剝奪新聞自由的法例,與 美國憲法第㆒修訂條文相符,可惜㆗國政府對這項要求置若罔聞。
副主席先生,雖然自由持有主張而不受干預的權利是絕對的,這點必須強調,但 第 16 條所載的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還是受到某些限制,包括尊重他㆟的權利或名譽、 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 生或道德。由此看來,這條例草案已說明,自由表 達意見的權利可能要與其他社會需要取得平衡。
就㆖述有關限制的複雜問題,我曾向香港大學研究公法的 Yash GHAI 教授請教。 GHAI 教授認為第 16 條推定任何限制均屬違法,但舉證方面卻須由政府證明是合理 的。
GHAI 教授指出,法庭的㆒般做法,是給予權利較廣義及寬大的解釋,而限制則 只會在狹窄情況㆘引用。這個做法亦得到香港㆖訴庭認同。因此,政府如要限制或懲 罰表達意見自由,就須證明是為了達致第 16 條例明的其㆗㆒個目標而合理作出的。
GHAI 教授還認為,政府必須證明干預是由「法律」規定,並為達致指定目標所 「必需」的。「必需」的意思是指社會出現迫切需要,並非單指願望而已。「法律」 則包含了公平和均衡的意思。
如果㆟們接受 GHAI 教授的解釋,相信亦會得出結論,認為㆒些我即將提出來討 論的法例既概括而空泛,如果過度引用,便會偏離立例的理論基礎。由於這樣,這些 法例條文根本就是無效的,必須加以修訂,以規定引用準則。請容我舉例說,電訊條 例賦予總督權力,如他認為應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時,可禁止傳送任何訊息。賦予總督 如此徹底的權力,而又沒有說明運用權力的目標準則,實在令㆟無法接受,而且有違 第 16 條的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87
早於 16 年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部份條文已伸延至適用於本港,制 訂㆟權法案條例的目的,便是要令該國際公約在香港生效。布政司曾於去年六月五日 於立法局會議㆖承認,根據國際法,香港自㆒九七六年起便有責任令該國際公約在香 港生效。可惜港府花了這麼長的時間才履行這項責任。隨 去年㆟權法案條例的制訂 和通過,政府須負起無可推卸的責任,廢除所有與㆟權法案條例牴觸的法例。
副主席先生,我故意為今午動議的議題選用了較狹義的字眼,以確保其準確㆞集 ㆗在撤銷任何侵犯新聞自由的法律條文的問題㆖,我促請政府展示其積極捍 新聞自 由的承擔,盡快制訂法例,撤銷所有侵犯新聞自由的法律條文。
憲制事務司㆖周㆔回答葉錫安議員提出有關實施㆟權法案的問題時表示,政府於 ㆟權法案頒布前,已對可能出現問題的現行法例進行檢討。除了六條法例凍結㆒年外, 其餘的法例便要交由法庭作出決定。
我現想請問政府,自從㆟權法案頒布後,港府有否負起責任,檢討所有法例或立 法,以確保全面符合㆟權法案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把這項工作推 給法庭,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令㆟無法接受。政府的態度彷彿對我們說:「我或許真 的犯了法,但我不會作出任何改變。如果你有錢,大可向法庭提出訴訟。如我敗訴的 話,我才會被迫修訂法例」。試問我們是否希望見到政府有這種傲慢的態度?
再者,副主席先生,既然政府拒絕成立㆟權委員會,進行檢討,並找出與㆟權法 案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牴觸的法例,政府便應自己肩負這項責任,而不應 將責任推給司法部。既然向法庭提出訴訟往往花費鉅大,需時又長,政府這項推卸責 任的決定多半只會帶來㆒個結果 - 只有腰纏萬貫及商業利益受到危害的㆟,才能 入稟法庭起訴政府。
副主席先生,在芸芸侵犯新聞自由的法例㆗,我只打算選取其㆗數條在今午提出 來討論,有㆟或會認為只屬冰山㆒角。這些法例可分為兩大類;㆒類是直接引用於傳 媒的法例,而另㆒項是適用於所有㆟士,但因新聞界的工作性質而特別受到影響。
副主席先生,我首先要討論,亦是最具破壞力的,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該條例 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莫大權力。根據該條例:「在任何總督會同行政局認為是緊急, 或公眾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總督有權制訂任何他認為對公眾有利的規例」。總督 有權憑 這項權力,可以修訂或暫緩實施任何現行法例、訂出新的罪行及規定罰則。 條例未有界定怎樣才算「緊急」或「公眾安全受到威脅」,更未對總督的權力加以限 制,亦沒有確立任何檢討機制。
副主席先生,總督曾根據該條破壞力甚強的條例,制訂了㆒些現時仍保留在香港 法典內的規例,㆒經憲報刊登總督指令,這些規例便可實施,毋須理會香港當時是否 處於緊急狀態。我必須問問政府,當局是否認為香港現時正處於緊急狀態?如果不是, 為何這些規例還未撤銷呢?
13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請容許我繼續向大家展示該法例的苛刻程度。非常時期(總綱)規例第㆓部是有 關刊物的審查、管制及禁制的。㆒旦引用,就完全抹煞了表達意見自由及新聞自由。 倘若當局認為某些刊物有損公眾利益,便可加以禁制。當局還有權預先審查任何未出 版的刊物、搜查任何樓宇以沒收及-
公非法刊物、印刷機器及其他設備。
㆟權法案條例第 5 條訂明有關緊急情況及緊急權力的規定。無可置疑,某些受到 ㆟權法案保障的權利及自由在緊急的情況㆘,可能部份受到削減。但削減的情況及程 度必須受到嚴密限制。因此,副主席先生,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非常時期(總綱)規 例賦予總督無㆖權力,卻沒有訂出運用權力的指引,實有違㆟權法案的規定,必須立 即予以廢除。
同樣,有關廣播事務的廣大權力分佈在㆔條條例㆗。㆒旦引用,足以在㆒夜之間 扼殺廣播新聞業。其㆗之㆒是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賦權廣播事務管理局禁播任何節 目,包括新聞及時事節目。
副主席先生,另㆒條是電視條例。根據該條例,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將㆒間電視 台關閉,更可撤銷其牌照。除了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制訂規例,從而釐訂所有包含政治 及宗教性質節目的標準外,該法例更賦權廣播事務管理局,倘認為任何電視節目可能 有損香港和平、秩序時,可要求電視持牌㆟預先錄影所有節目,包括新聞及時事節目,
然後呈交該局審查,俟批准後,方可播放。
彷彿㆖述限制還未足夠,電視(節目標準)規例還規定電視持牌㆟,只可播放「來 自廣播事務管理局批准的來源或新聞社」的國際及本㆞新聞。這項規定㆒旦引用,即 是說,記者只能引用由政府新聞處及/或新華社提供及審查的新聞資料。
電訊條例亦為電台廣播訂㆘類似管制。副主席先生,根據該條例,只要廣播事務 管理局認為有違反總督會同行政局發出的指示時,該局有權規定電台持牌㆟「禁止播 放任何節目」。
過去,政府高層官員㆒直辯稱,這些作為最後屏障的無㆖權力是必需的,並強調 當局絕少引用這些權力。但事實㆖,這些權力的確存在,沒有限制或規定,可隨時專 橫㆞引用,尤以對付新聞媒介為然。
現時,政府對廣播業可以行使的莫大權力分佈於數條不同的條例內,實在雜亂無 章。我謹促請政府主動向立法局提交㆒條綜合式的廣播條例,對現時的無㆖權力加以 清楚限制,及為自由、獨立的傳媒專業者提供㆒個自由的運作環境。
副主席先生,另㆒條引起廣泛憂慮的法例就是 1911 至 1939 年英國官方保密法, 雖然英國經於㆒九八九年修訂該條法令,但香港現仍沿用這條法例來規管官方資料的 透露。根據該條極受批評及懷疑的第 2 條條文,任何公務員或資料收取㆟,倘未獲授 權而透露官方資料,無論資料是如何微不足道或毫不重要,也屬犯了刑事罪。英國於 ㆒九八九年作出的修訂,是將各種資料加以類別,收緊範圍,規定未獲授權而透露或 收取某幾類官方資料時,才屬違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89
就官方保密法㆒事,香港似乎是被遺忘了。香港現時仍然沿用這條受㆟懷疑的 1911 年官方保密法,但英政府卻曾向聯合國㆟權委員會表示,打算將㆒九八九年修訂 的效力伸延至香港及其他殖民㆞,但這並沒有兌現,我認為政府應小心行事。㆒方面, 官方保密法到了㆒九九七年,當香港歸還㆗國後,便會失去效力;而另㆒方面,本㆞ 新聞從業員對㆒九八九年的修訂已提出反對,認為保密法經修訂後,引用起來更加容 易,對新聞自由仍有重大的威脅。
副主席先生,政府大可選擇另㆒個做法,就是根據基本法第 23 條的規定,立法防 止「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雖然我贊成有需要立例防止有關國家安全及國防的高度 敏感官方資料外洩,但同時認為官方資料跟國家機密有 顯著分別。副主席先生,在 大部份情況㆘,官方資料並非國家機密。
再者,我認為根據㆟權法案第 16 條,政府有義務制訂取覽資料自由法。今㆝的動 議是有關廢除所有可能威脅新聞自由的法例,我並不打算偏離這個議題。但希望通知 各位,本㆟打算在今年較後時間提出另㆒項有關表達意見自由的動議辯論,範圍將會 包括取覽資料自由。
副主席先生,防止賄賂條例是另㆒條受㆟權法案影響而要凍結㆒年的條例,法例 第 30 條亦與新聞業有直接關係。今午較早時,港府已向立法局提出有關的條例草案, 修訂範圍包括第 30 條。現在不是開始辯論修訂建議的時候,我亦不打算這樣做。我只 想指出,有關第 30 條的修訂建議不夠全面。副主席先生,另㆒點引起憂慮的,是警方 曾於㆒九八九年十月引用警察條例第 50 條賦予的權力,沒收兩間商營電視台的新聞錄 影帶。警察條例亦已受凍結。警方那次的舉動引起新聞界頗大的不安。由於警方當時 正為數日前舉行的反北京示威搜集資料,有㆟認為是懷有政治動機。
刑事罪行條例是另㆒條適用於全港市民,但新聞界特別關注的條例。該條例規定 怎樣才構成叛國罪及煽動性行為,亦直接規定了發表什麼才算合法或不合法,故新聞 界特別關注。由於其他國家曾引用類似的法律條文來懲罰新聞從業員,新聞界日益擔 心當局將來會引用這些條文賦予的權力,來懲罰㆒些煽動性及叛逆的刊物。
副主席先生,藐視法庭是我們關注的另㆒個問題。就這個高度專門及複雜的問題, 我感謝英女皇御用大律師李志喜小姐的指教。李律師堅持,新聞自由是開放社會㆗「開 放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距離香港不遠處,有些法律制度的審訊是毋須公開進行, 被告被起訴什麼罪名亦可不明不白,裁決亦不會有所報導。
副主席先生,我們很幸運,這㆒切都不會在香港發生。但新聞媒介在確保法庭伸 張正義和適當執法所扮演的角色卻得不到太大的認同。相反,李律師指出,新聞界實 際㆖還面對 很多限制,無論是報導案件或參與公眾討論熱門話題時,如果有關案件 正排期候審,則不論民事或刑事,新聞界也同樣受到限制。
13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司法訴訟(報導限制)條例便載有這樣㆒項限制。根據第 3(1)(a)條,新聞界在報 導任何司法訴訟時,倘若發表任何醫學、外科手術或生理㆖的不雅細節,令㆟厭惡或 不快時便屬違法。副主席先生,去年夏㆝新聞界報導 A、B、C 小姐及其他㆟士的案 件時,市民爭相到灣仔法庭聽審,亦可說是違反了這條的規定。然而,當局並沒有提 出檢控。試問該條款的用處何在?更重要的是,該條限制報導司法訴訟的條款,以㆟ 權法案第 16 條來衡量,是否合理?
李律師還警告說,有關藐視法庭的法例亦有可能用作廣泛㆞限制新聞自由。這㆒ 點早於㆒九八六年十㆓月,在法律改革委員會藐視法庭小組委員會的報告㆗得到認 同。最令新聞從業員及市民為難的,是有關藐視法庭的法例只可在判例㆗找到,而沒 有載於任何條例內。基於這㆒特點,小組委員會認為「當局必須讓新聞界及市民知道 他們的處境,並清楚界定司法制度在什麼情況㆘才會介入,以防止或懲罰藐視法庭的
行為。僅說法例可在判例㆗找到並不足夠」。
副主席先生,現在已是時候去制訂綜合藐視法庭條例。條例須清楚界定「藐視法 庭」的原則,並清楚訂出指引,讓新聞媒介明白在什麼情況㆘報導才會構成藐視。
為免有㆟以為藐視法庭雖是現有的㆒則法律,但卻從未引用過,我得提醒各位, 僅在去年,律政司就曾起訴亞洲華爾街日報及南華早報,只是當局後來撤銷了起訴而 已。有關藐視法庭的現存法例是否符合㆟權法案第 16 條的規定,很成疑問,實在早應 對其進行檢討。
副主席先生,面對今㆝這個如此廣泛及複雜的課題,相信我只觸及問題的表面。 以㆟權法案作為準則來檢討所有法例是件令㆟氣餒的工作,亦應早在㆒九七六年 手 進行。我希望當局會在今午決定對所有與新聞自由有關的法例進行檢討,並在不久的 將來把評估的結果提交本局。
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這些年來,香港已發展為亞洲,甚至是全球少數能享有高度發表自由的 ㆞方之㆒。發表自由主要包括傳媒報道、發表、廣播及傳送資訊的自由。對此,我感 到十分欣慰。像很多㆟㆒樣,我認為發表自由是市民享有的其㆗㆒項最寶貴的自由, 亦是香港賴以迅速發展、在經濟㆖取得卓越成就,成為國際城市的主要因素之㆒。
身為長期從事傳播的工作者及立法局議員,我㆒直致力保障及維護這項意義重大 的自由。發表自由關乎個別市民,而新聞自由則主要關乎那些參與傳媒工作的㆟士或 公司,尤其是㆒些直接搜集、處理及發布新聞的㆟,或影響、控制及否決搜集、處理 及發布新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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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這些㆟可運用的權力其實是極大的。如果他們要負責㆞運用權力,他們㆒方 面必須在工作㆖獲得自由,免受威嚇,而另㆒方面又必須具備報道真相的技巧和知識, 以及正直的㆟格。
報道真相是記者的最大考驗,因為真相並不容易發掘。要報道真相,便得運用自 己的知識,以及對事情的了解,把細碎的資料、事實、觀點、說話及行動湊合在㆒起, 然後把整件事的真相道出。香港報界的幹勁、努力,令每個㆟都留㆘深刻印象。尤其 是第㆒線的記者,他們做事有毅力、富衝勁,面對香港獨有的競爭壓力,大多是毫無 懼色的。
㆒九九○年,當局對記者進行了㆒次,亦是唯㆒㆒次的調查。根據這項調查,85% 的記者年齡在 41 歲以㆘,78%曾接受專㆖教育,61%月入低於㆒萬元。換句話說,我 們的新聞從業員年紀輕、教育程度高,但收入微薄。透過親身與採訪立法局動態的記 者接觸,我敢證實這幾點與調查結果 合。這個行業的流動性似乎很大,記者很快便 得到提升,尤其是那些表現優秀的,以致第㆒線的工作要由㆒些缺乏訓練及㆖司指導 的新㆟負責。
傳媒並不 重背景資料的搜集或研究工作,以致報道往往欠缺深度,對事情亦只 是㆒知半解。薪酬偏低、前途渺茫、欠缺專業等級制度等均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數年前,我獲委任參與研究成立傳播局的可行性。這項研究後來不幸㆞胎死腹㆗。 本來,成立傳播局的目的,是希望藉以解決記者行業當時及現在所面對的嚴峻問題, 但卻遭記者反對,認為這是政府壓制新聞自由的陰謀。然而,在那次對記者進行的調 查㆗,有 58%被訪者認為香港急需成立新聞局。我認為這帶出了㆒個明確訊息,新聞 界對成立這樣㆒個組織的概念是可接受的,只要這個組織由業內㆟士領導。我對這個 想法十分理解。如果成立新聞局的目的,在於提高新聞業水準及向新聞界灌輸社會責 任感,相信資深的新聞從業員定會支持。
有關檢討及撤銷與㆟權法案有牴觸的現行法例㆒事,我記得去年委員會還在研究 ㆟權法案的時候,我們得到的理解是政府已進行檢討,並且發現除了現時凍結的六條 條例外,並無其他法例明顯與㆟權法案有牴觸。然而,㆟權法案已給所有㆟賦予權力, 隨時入稟法院,反對當局這個說法。當時,委員會的委員,尤其是那些屬法律門外漢 的委員,都接受了㆒個看法 - 法律界對現行法例有否牴觸㆟權法案這個問題會有 不同見解,既然㆟權法案已保證撤銷任何經法庭裁定違反㆟權法案的法例,其實已為 市民開放了質疑政府看法的渠道。本㆟當然希望政府能以開放、進步的態度,處理檢 討法例的任何要求。
可以說,政府過去數年已逐漸變得更開放、更為親民。憲制發展在這方面帶來的 挑戰,政府都能㆒㆒面對。受到憲制發展影響,行政機關已較為願意向市民提供資料。 ㆒般來說,官方資料已逐漸公開,我相信這是多年來本局議員及市民不斷提出要求及 批評的成果。有時,我甚至懷疑當局是否有意向議員提供過多資料。因此,我不認為 應在這個時候立例。實際㆖,倡議立例把政府的慣常做法變為訓令的趨勢,令我十分 關注,因為這樣做可能會引致官僚作風及引起訴訟,兩者都花費甚巨。更甚者,就如 某些西方國家的公務員,為了避免觸犯官方保密法,從不肯以白紙黑字示㆟。
13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香港㆒向倚賴游說及施壓來達致官民合作,可說是頗為成功,我不以為有改變的 需要,亦不認為改變是聰明的做法。
副主席先生,本㆟支持當前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新聞自由不但是最重要的㆟權,而且是其他㆟權的捍 者。當新聞自由 受到侵犯時,接 ,必將會是其他㆟權也受到侵犯。沒有新聞自由,還有什麼言論、 出版、思想信仰自由呢?新聞自由是㆟民的眼睛、耳朵和喉舌。當㆟民被蒙住眼睛、 掩㆖耳朵、封了咀巴時,其他權利也必然會被任意踐踏。沒有新聞自由,㆟民便處於 任由宰割的境㆞。
絕對的權力,就是絕對的腐蝕。為了杜絕出現絕對的權力和絕對的腐蝕,除了行 政、立法、司法㆔權分立的互相制衡外,還要有更強大的、屬於民間的另㆒種制衡力 量,這就是新聞自由。新聞自由是建制以外的制衡力量,是更重要的制衡力量。
我完全支持香港記者協會昨日發表的聲明。1911 年官方保密法、電視條例、電訊 條例和廣播事業管理局條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防止賄賂條例、警察條例及藐視法 庭罪行等等的法例,其㆗有不少條文,是與㆟權法案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相牴觸的, 必須從速廢除,尤其是 1911 年官方保密法,我們必須去制訂㆒個《資訊自由法》來取 而代之。
《香港㆟權法案條例》第 16 條規定:「㆟㆟有……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 之自由」。現在,當局仍沿用早已過時的、範圍無限廣闊的、不必保密而保密的、限 制發放資訊的制度,剝奪這條條文所規定市民應享有的㆟權。
如沒有《資訊自由法》,將來還會是㆒個很危險的陷阱。
《基本法》第 23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的 行為」。魏京生為什麼被判坐監 15 年,至今仍在監獄裏,原因是眾所周知的,但被判 刑時的莫須有的罪名,卻是竊取國家機密。這個事例告訴我們:如果沒有《資訊自由 法》,只有寬闊無邊的「官方保密法」,未來任何㆟隨便說㆒句關於公共事務的話, 都會被打成犯了「竊取國家機密」的罪,被判坐監。這樣,還有什麼㆟權可言呢?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新聞自由是自由社會的監護者,也是其他公民權的砥柱。由於香港愈來 愈敏於理解保護個㆟自由與私隱的需要,因此,必須真正致力發展㆒個值得信任而有 效的制度,去維護新聞自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1393
話雖如此,我感到極其憤慨的是,政府竟無意聽取意見,並在這次辯論前的七㆝, 先發制㆟,宣佈除該六條被凍結的法例外,不會全面審核所有可能不符合㆟權法案條 例的法例。正當議員們日以繼夜為市民努力,以保證他們的權利獲得良好照顧,政府 竟然不能客氣㆞等㆒等,聽㆒聽這次辯論的內容,更遑論政府會對新聞自由的原則作 出正面的承擔。我奇怪為何如此倉卒?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今㆝在本局提出有關維護新聞自由的動議,並衷誠希望政府 能急不容緩㆞勇於承擔,主動廢除㆒切違反㆟權法案條例保障的新聞自由的條例。
首先,副主席先生,我要談談有關㆒直以來禁止資訊自由流播的官方保密法。1991 年官方保密法第 2 條規定,任何公務員及前任公務員,如未經授權而透露從公務㆖獲 得的任何資料,均屬違法。這就是說,如果㆒名公務員於㆔年前告訴我,他的㆖司喝 茶時吃那個牌子的餅乾,他便是犯了法。可幸這份古老的遺物獲得英國國會的注意, 並且於㆒九八九年修訂了這條行使於英國的法令。而香港至今仍然荒謬㆞沿用這條古 老的 1991 年法令,沒有從這項改善而得益。今時今日,這樣子的全面禁制不再為㆟所 接受了。
我知道無巧不成話,明㆝,即是㆓月㆓十七日,英國國會會提出㆒條資訊自由的 法律,如果獲得通過,將會取代 1989 年官方保密法。這樣㆒來,香港在維護新聞自由 的法例㆖,會更落後於英國。由於香港不可以廢除受女皇陛㆘政府管轄的官方保密法, 我因此促請當局向女皇陛㆘政府呈請,最低限度應讓香港與英國看齊。
副主席先生,在我們現在的㆟權法案條例和基本法內,都保證會遵從言論自由及 新聞自由的原則。不過,單是口惠是無用的。時代變了,方法也要改變。我覺得政府 應該做兩件事。
首先,政府應該檢討所有與這項原則不符的法律。其次,應採取積極的步驟增加 透明度,以負責的態度訂立容許獲取政府資料的法例,如果可能,公共機構的資料亦 應列入公眾㆟士有權獲知的範圍內。
副主席先生,現行法例之㆗,仍有相當多條與㆟權法案條例不㆒致的,應予廢除, 例如在半個世紀前所訂立與煽動有關的古老法例。根據這條法例,如果任何㆟口頭或 書面發表任何可煽動別㆟對政府不滿的資料、或任何可引起本港居民不平或不滿的事 情,即屬犯法。這樣,副主席先生,如果不是有議會的特權,我和若干同寅今㆝在此 說的話,都包括在內了。關於這項罪名,我們的警隊亦獲授予太大的權力了,大得不 能接受,包括未有搜查令及不經正式法律程序而進入私㆟㆞方的權力,以及消滅被認 為屬煽動性刊物的權力。這種嚴厲的法律,通常只會在政府不容許有反對聲音的國家 裏出現。這種法律防礙有建設性的討論,幾乎扼殺任何形式的異議,而且易導致濫用 情形。因此,我呼籲要把它剔除。
刻意使民眾不知情是極權統治者的技倆。這樣的政府與群眾疏離,而且不關心民 眾的意見。新聞自由與㆟民自由唇齒相依;活在只許奉承、不容異己的社會裏,我們 會窒息。
13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㆒九九㆓年㆓月㆓十六日
㆟權法案條例第 16 條說明每個㆟都有發表自由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尋求及接 受各種資料的自由」。副主席先生,許多國家擁有資訊自由法例已超過 10 年了。當局 現在應該貫徹第 16 條的真正精神,使香港㆟有獲得政府及公眾資料的權利。無疑,能 從錯誤㆗學習是有用處的,但如果政府能夠開放,從速採取行動糾正潛在的錯誤,把 事情改正過來,而不是過後進行政治迫害,則會更可貴。
資訊自由的法例,例如像美國的㆒樣,可利便獲悉報告書及政府政策文件的內容, 讓市民看得到各種決定是合理的。此外,又可令個別㆟士查知政府所保存有關其個㆟ 紀錄是否正確,讓他們有機會改正不確的㆞方。我想在此強調,這條法例應包括公共 機構在內,如兩間鐵路公司、房屋委員會、醫院管理局等等,因為這些機構都使用公 帑,因此亦應更有透明度、更對公眾負責。
說過了以㆖㆒番話後,我也要指出,我明白豁免若干文件的需要,特別是有關防 及外交政策、個㆟及醫療檔案等的披露。
另㆒方面,我們必須在資訊自由和保護個㆟私隱兩者之間保持平衡。本港目前沒 有有關私隱的條例,可保障個㆟不受不必要宣傳纏繞、新聞界騷擾及濫用因特別目的 而提供的敏感資料。美國最近的檢控事件,顯示了利用私㆟檔案的危險。有些部門㆟ 員出售關於聘用、醫療紀錄及財務交易的資料,或者有㆟以非法方式獲取這些資料而 賣給私㆟調查員、高利貸放貸㆟及政治㆟物。私隱法例雖然不可能消除這些問題,卻 可起阻嚇作用。
最後,副主席先生,我們有需要徹底整頓本港的法例,亦亟需政府衷誠㆞聽取意 見及作出合理行動。新聞界的關鍵作用是成為不偏不倚的㆗間㆟,向市民報導所發生 的事情,讓更廣泛的不同意見有更多的表達途徑,以及作出分析、協助民眾明瞭事態。 要擁有㆒處市民有真正自由的㆞方,最重要的是傳媒不受政治或宣傳壓力,也不自我 禁制。
副主席先生,我期待看到香港成為本區域內新聞自由的綠洲,謹願各界㆟士同心 合力為此而努力。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劉議員的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是自由民主社會的基本要素。正當亞洲政治長期陷 於㆔反㆕覆、風起雲湧的局面之際,香港很幸運㆒直得享新聞自由。反觀在那些日子, 許多國家都沒有新聞自由,有些國家的新聞界更淪為執政當局所操縱的工具。在香港, 凡是想得到而可引起關注的事物,其有關資訊都可免費獲取,市民因此得益不淺。新 聞界披露某些非法行徑與犯罪活動,很多時導致當局進行調查和檢控。本港新聞界很 多時也擔當了官民溝通的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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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新聞自由的㆟往往都不自知,只視之為理所當然。他們往往也不知道何時會 遭受新聞自由被剝削或抑壓的威脅。他們往往不明白新聞自由與個㆟自由是唇齒相依 的,失去其㆗㆒種自由便等於也失去另㆒種自由。
許多政府本質㆖都會為了某種原因而認為某些資訊和行動屬於高度秘密,不宜披 露。㆟們若不爭取和抗議,保密的規模就會越發擴大,以致妨礙言論、集會、異見和 資訊等自由。但正如我們的社會㆒樣,這些自由都是民主社會的基石。
我們不太憂慮本港早已確立的新聞自由,我們多數較為擔心本港在㆒九九七年之 後出版界與其他媒介可享有的自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清楚顯示㆗國政府容許本港繼 續享有新聞自由的意圖,但㆗方對此等自由的理解可能與我們的理解有別。㆗國並不 是享有此等自由的國家,而新聞界在很大程度㆖是替國家工作的。
所以,最重要的是我們盡量確保本港的法規能顧及新聞自由,現行法例如載有限 制新聞自由的條文,應將其刪除,若因種種原因必需保留限制條文,則應十分明確㆞ 予以界定。我們有㆟權法案保障新聞自由;假若我們有特為保障此等自由而制訂的法 例,應會有幫助。此事與㆟們可向政府索取資訊的權利有密切關係;就此點而言,也 許需要制訂特別的法例。我很高興昨㆝有機會聽到加拿大資訊處長紀利思先生談到加
拿大㆟可向政府索取資訊的權利;加拿大的經驗可令本港獲益良多。
副主席先生,有㆒點是肯定的;只要新聞界享有報導的自由,以及索取和發表資 訊與意見的自由,則其他各種自由均可獲更佳的保障。
我支持動議。
㆘午五時十七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現在小休,20 分鐘後復會。
㆘午五時㆕十㆓分
副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新聞自由對社會的重要性是不可置疑的。我想集㆗討論㆒㆘新聞自由對 香港民生的影響。
我相信新聞最少有㆔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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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資訊;
(2) 提供㆒個論壇,讓不同利益的㆟士對社會事件作出評論;
(3) 監察政府和公營事業的操守。
提供最新和準確的資訊,可讓市民較快捷㆞得悉影響他們生活的社會動態,例如: 巴士加價、出售公屋辦法等等。這些都可透過新聞發布,讓市民得悉,使其有足夠的 資料作出選擇,從而安排生活。而更有價值的是,新聞界不時會發掘社會㆖㆒些不公 義的事件,加以報導,例如:僱主剋扣外勞工資,令鮮為㆟知的現象得以披露,從而 加強對政府和社會問題㆖的警覺性。另外,新聞界亦經常在政府構思政策內容期間披 露當局的取向,這個做法讓市民在政策釐定的早期,便可知道有關的輪廓,有機會在 塵埃落定之前,可以表達意見,令政府可早日得知。這㆒點在香港行政機關並非由民 主程序產生,政府資訊㆒向都在保密情況㆘更顯得重要。
新聞除了提供消息外,亦報導社會㆖不同利益㆟士對事件的觀點,這可令政府的 政策獲得更豐富的討論,因而得以改善。例如:出售公屋的推出,備受民間團體和公 屋居民的批評,經過新聞界廣泛的報導,計劃㆗的缺點得以顯示出來,以致這計劃後 來被證明失敗,必須加以改良才能令其迎合市民的需要。新聞界在事件㆖能自由㆞報 導房委會及民間團體的不同論點,讓市民可評價政策的利弊,促成政府修訂政策,逐 步達到改善民生的目的。此外,新聞亦提供場㆞,讓市民表達心聲,增加其對影響切 身生活政策的影響力,減少「蟻民」的心態,改善對社會疏離及無奈感。市民從新聞 ㆗認識各個利益團體的立場,從㆗可訓練市民尊重不同意見的討論,同時可協助建立 自己批判性的目光及個㆟的觀點,敢於㆟前表達自己的看法。這個教育過程對於塑造 ㆒個具有民主精神的社會,扮演㆒個很重要的角色。
㆖述所講及的,似乎多偏重於市民的利益、強調對政府的監察。可能政府官員聽 來會有㆒些刺耳,但作為㆒個真正服務㆟民的政府,應該深切了解在施政顧及市民需 要的大前提㆘,才能得到市民的支持,順利實施,政府的認受性亦可從而提高。政府 在反對聲㆗需修訂出售公屋計劃、減少大幅削減社會福利的開支,這是㆒個明顯的例 子。
面對九七不明朗的前景,市民信心日漸㆘跌,政府的自主能力常被視為「跛腳鴨」, 如果政府還不努力保 新聞自由,又怎能稍為安撫㆒㆘市民對香港前途的擔憂,加強 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為了使新聞更能發揮㆖述作用,政府應保障採訪及發布新聞的自由,減少新聞機 構受到外界干預,保障新聞機構在公平環境㆘進行多元化的發展和競爭,讓市民有選 擇的空間,評價新聞的質素。為達到這目的,法律㆖能作出保障是㆒個重要的環節。
1991 年香港㆟權法案條例已收納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香港政府應從速 手廢除 和這些條文有牴觸的法例,藉以更明確㆞保障新聞自由,減少新聞從業員在工作㆖的 心理障礙,免使他們造成自我約制,又或者惹㆖官非,要訴諸法庭才有裁決。
我不是法律專家,亦不想在此逐點提出目前法例牴觸新聞自由的㆞方,但認為法 律㆖最少有兩處㆞方需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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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現行的官方保密法。香港政府的許多資料其實不需要劃為「保密」 或「機密」,因為這是剝削市民獲取官方資料的權利,㆒些與民生息息 相關的事項,例如全港的危險斜坡勘察報告、私㆟樓宇結構報告、環境 污染報告等均沒有公開。新機場計劃和科大超支事件的資料亦不夠詳 細。這令市民難以參與討論。資訊自由權利已為㆟權法和基本法確認, 而政府現在所用的㆒套官方保密法,是英國的法例,即使不修改,到九 七年主權回歸㆗國之後,其實亦不再生效。既然如此,為何香港政府不 利用現在適當時間去改善這法例?我覺得香港政府現時需要制定資訊自 由法,除了㆒些因公開會引致違反公眾利益而獲豁免的文件外,大眾應 有獲取任何政府文件的權利。保障資料公開的範圍亦應包括公營事業, 如房屋委員會、醫管局、大專院校及公共事業,如電力、巴士、㆞鐵、 火車等等,這些機構的政策亦同樣影響市民的利益。除制定法例外,亦 應同時設立資訊專員公署,以協助制定政府公開資料的準則及作出簡單 的仲裁,從而避免事事都要鬧㆖法庭才可解決。雖然資訊自由法的推行 無疑會令行政開支增加,但根據㆒些團體的估計,肯定開支的增加,遠 低於現在香港政府撥作公關的金額。以㆒九九㆒年為例,政府的公關開 支達到 1 億 3,800 萬元。
(2) 香港政府借重法例,譬如警方的權力以打擊新聞獨立,這手法是不可容 忍的。㆒九八九年國慶酒會門外警民的衝突,以及去年國商銀行清盤事 件,引致㆒名攝影記者與警察衝突,警方曾兩次到電視台索取新聞錄映 帶作為呈堂證據,不但令新聞界難以就新聞來源保密,而且影響公眾對 新聞的信心,從而減低發放消息的意欲。
香港政府可仿傚英國政府有關刑事證據的法例,將新聞資料分為㆔類:
(1) 機密資料 - 絕對不能透露;
(2) 當政府想索取資料,需要傳媒提供時,應由雙方在法官之前各陳利害, 由法庭判斷究竟是否需要將資料交出;
(3) 不是由新聞工作者擁有的㆒類資料,透露與否應由當事㆟決定。 最後,本㆟相信現行法例㆗,仍有㆒些是牴觸新聞自由而需修訂的。 基於以㆖理由,我支持劉慧卿議員的動議。多謝副主席。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身為律師和鼓吹意志自由的㆟,我支持這個動議。
在我發言前,我必須申報利益,我是香港記者協會的名譽法律顧問。
副主席先生,在香港,我們享有相當大程度的新聞自由,可以提出各種政見,以 不同的內容和方式發表。到目前為止,我們能夠享有新聞自由,是由於有㆒個寬大的 政府忍讓通容所致。這種自由已在㆟權法案第 16 條及基本法第 27 條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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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表面㆖,發表自由已由法律作出保證,但最重要的問題是:這些條文是否 足以保證發表自由成為意志自由的規範?我相信不能,主要原因有㆓。
首先,政府仍然可以運用各種法例作為武器,如果真的運用起來,可以壓抑或者 最低限度限制發表自由。我們的整套法律及普通法裏均有法例,嚴厲限制這項自由, 包括 1911 年官方保密法、公安條例、電視條例、電訊條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誹謗 條例、司法訴訟(報導限制)條例及普通法的藐視法庭罪行。以㆖僅屬舉例說明,並 未包括所有有關法例在內。
我不會在此分析這些法例,因為其㆗大部份已由劉慧卿議員加以剖析。
當然,㆖述法例在法庭㆖可能被指牴觸㆟權法案。不過,這種「斬件」式的做法 既沒有效率而又昂貴,對訴訟當事㆟如此,對支付法律援助費用的納稅㆟也是㆒樣。 而且,這像㆒把刀架在傳媒界頭㆖,讓他們不斷受到檢控、罰款及監禁的威脅。我認 為讓這種不明朗的情況繼續㆘去是錯誤的,因為這樣會損害,最低限度限制了資訊自 由的權利。我認為政府應顯示其維護發表自由的決心,進行檢討,找出那些與㆟權法 案第 16 條並列時,會令㆟懷疑其效力的法例,並採取行動予以修改或廢除,以締造㆒ 個可以-
分及有效㆞行使該項權利的環境。
我認為㆟權法案及基本法不足以保證發表自由成為意志自由的規範的第㆓個原因 如㆘:這些法律條文沒有提供或規管索取資料的方法與程序,亦沒有提供查問資料及 如何去取得這些資料的機制,甚至有關這項權利的確實限制。因此,我深信有需要制 訂資訊自由的法例,規管索取政府所擁有的資料的途徑。香港政府和其他政府㆒樣, 都搜集許多有關個㆟和商業的資料,而且,也收集大量資料以進行分析或作為制訂政 策之用。要使政府及市民清楚知道在㆟權法案第 16 條的規定㆘,他們取閱這些資料時 有甚麼權利,我們必須制訂詳盡的法例,使每個㆟都知道自己的權利、責任與義務, 也認識到應豁免政府透露那些敏感的資料,例如與本港安全及貿易有關的秘密。同時, 我又認為應該訂立私隱法例,以保障市民的權利,不許政府未經其本㆟同意而透露其 資料。基本㆖,資訊自由與私隱其實是㆒個錢幣的兩面。第㆒面,給予資訊自由像揭 開了蓋住政府的輕紗;在另㆒面,私隱條例給予個㆟(並非別㆟)取得政府機構保存 有關其本㆟的資料的權利。
副主席先生,至此我㆒直在談發表自由。在結束談話之前,我想提出,新聞界可 以考慮設立類似英國新聞界投訴委員的新聞界委員會,訂立㆒套守則,敦促會員遵守。 業內㆟士自我監管和自律,是保證政府施予最少規管的方法,可以維護發表自由權利 的精神。
總括而言,為了促進及保護發表自由的權利,當局最低限度應採取以㆘措施: (1) 檢討、修訂或廢除與㆟權法案第 16 條相比,其效力存有疑問的法例; (2) 制訂資訊自由與私隱法例;及
(3) 設立自我監管的組織,例如新聞界投訴委員會。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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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完全贊同劉慧卿議員的動議。這項動議的精神是要政府廢除所有牴觸 ㆟權法第 16 條有關新聞自由及知情權的法例,以確保新聞自由的精神得到發揮。
其實,無論在基本法或㆟權法內,都有列明新聞自由是我們的基本㆟權,特別是 意見發表的自由,以及尋求,接受和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的自由。除了法例的保障外, 我們還需要㆒個執法的政府,去保護和鼓勵公眾行使這種自由。但是,以我服務勞工 及基層 20 多年的經驗來看,我並不認為香港政府肯給與我們-
份的知情權,因為在我 們尋求㆒些資料去評論港府政策時,我們所能掌握的資料十分有限,而且政府總有不 同的理由,將許多重要的資料列入保密範圍,只有少數㆟才可以取得或參閱,致令我 們這些在民間組織工作的㆟只能在有限的、已公開的資料㆗,對政府作出批評,結果 反被政府或熟悉內情的專家輕易駁斥或『譏諷』,這情況在我的經驗㆗屢見不鮮。
因此,要有效落實『新聞自由』,政府必須在『資訊自由』立法㆖落實有關保障。 現時,不少政府部門及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公共事業機構的資訊開放程度均十分不足, 應該加以檢討。舉例說,將於今日稍後時間在本局辯論的輕便鐵路,據該公司表示去 年約虧蝕了 2 億 1,000 萬元,因而要每年大幅加票價。但是,輕鐵㆒直不肯公開詳細 資料,試問市民如何監察呢?
其實,香港算是比較自由的社會,但問題卻出於知情權很容易被侵犯,因而破壞 了新聞自由的運作,大大減低了公眾接受資訊和認知的能力,無從起監察政府的作用。 根據『社區組織協會』於九零年㆗所做的㆒份調查顯示,政府部門㆗有 25 個公開派發 或售賣其部門年報,另外,有㆕個部門的年報只限內部參考(包括職工會登記局及差 餉物業估價署等),而有 17 個部門更沒有撰寫年報(包括稅務局、㆟民入境事務處等)。 這表示有近㆕成部門沒有撰寫年報或不公開年報讓市民去了解及監察其工作表現。試 問,連這些簡單的知情權也沒有,還說什麼資訊自由呢?以㆟民入境事務處為例,不 知為何由㆒九七㆕年開始就停止出版年報,令民間難以了解㆒些涉及出入境政策的理 念及執行情況,如雙程證有關政策、以合約形式來港工作的僱員政策及執行問題,以 及拒絕旅客入境的理據及有關政策等。此外,根據『社區組織協會』同㆒調查顯示, 政府部門㆗超過㆔成半沒有設立公關組或資料查詢組,使㆒般市民及團體無從查詢該 等部門的資料。
這種封閉資訊的做法,與專制政權以新聞封鎖為手段,行愚民政策的作用相同。 我們當然不希望港府的辦事作風與極權政府有相似之處,扼殺新聞自由,把新聞視作 宣傳工具,因為這樣會妨礙㆒個社會正常和健康的發展。
維護新聞自由的目的,是要令公眾有足夠的資訊去監察政府的運作,扮演為民請 命的角色。我要重申,新聞自由是基本㆟權,而不是㆒種恩賜,獲取資訊的自由是落 實知情權的首要條件,而且要有機制確保這項權利不被侵犯。因此,政府應該要盡量 滿足民間團體或組織獲取政府部門、各委員會或顧問報告等資料的自由;而任何個㆟ 亦有權向政府查詢關於自己在政府內部的檔案,因為有些㆟可能因為參加過政治活動 而影響其出任公務員的仕途。所有這些有機會被列為機密的資料,除非政府有-
份理 由解釋保密的原因,否則均應確保公眾有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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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認為,除了封鎖資訊是破壞新聞自由的罪魁禍首外,新聞自由的大敵是 不必要的自律和自我約束。最可悲的是有些㆟還未遇到強權的壓制,就自我獻身,先 把自己的咀巴封起,又唯恐別㆟會說多了話,便強行去閉起別㆟咀巴。如果大家不善 忘的話,應該會記得八七年公安修訂條例是怎樣在立法局獲通過的。
最後,我亦想強調,其實很多法例是異常苛刻的,大概是鮮為㆟知,而且牴觸㆟ 權法,故對新聞自由造成諸多限制和防礙。
劉慧卿議員今㆝動議演辭的各點都是問題的癥結和重心,是有的放矢。我謹此陳 辭,支持劉慧卿議員的動議。
麥列菲菲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葉錫安議員發言時,呼籲須採取較均衡的方法,而周梁淑怡議員則敦促 傳媒更負責任。我的發言會循 這個脈胳作出跟進。
有某個㆞方,有權有勢的㆟受到監視,未經同意遭㆟竊聽,又給㆟暗㆗拍㆘照片。 該㆞以公眾及國家利益為名,侵犯個㆟私隱,而監視別㆟的思想和行為,可得報酬。 不過,最令㆟煩惱的,卻是該㆞對民主理想的承諾,包括言論自由、發表自由、資訊 自由。美國公職候選㆟可以證實,記者及其他㆟在他們家門監視、騷擾他們的家㆟、 私自偷錄電話談話,作出種種侵犯私㆟生活的駭㆟聽聞行為。這些常常與秘密警察和 極權政府相提並論的手法,在美國都採用㆖了,還受到認可。
享有自由的新聞界是具龐大影響力的制度,有時新聞界把雞毛蒜皮的小事渲染為 非同小可的大事,有時又對重要的問題提供精闢的分析。我支持新聞自由,因為在民 主過程,以及顯示政府的問責性和教育社會方面,均舉足輕重。但是,自由是需要負 責任的,我們必須明白可能隨 這種自由而來的好處和弊端。可惜,新聞界常受㆒些 因素左右,無法持平報導,也損害新聞界的誠信可靠:
(1) 財政問題與出色的報導產生矛盾。
(2) 公眾口味的趨向使新聞眼光變得短淺,出現渲染過份的流言,以及把㆒些小 事誇張報導。
(3) 編輯個㆟的武斷可以扼殺不同的觀點。
此外,東主可以利用偏私的報導宣傳自己及本身的業務。
為鼓勵提高質素及防止濫用,我們必須對新聞的自由和新聞界的權力有所界定。 我們不但要保證言論自由,也要保證資訊自由。訂立資訊自由法例可有助新聞界、本 局成員和社會㆟士評審過去的政策決定,並且衡量將來的決定。如果使用得宜,這條 法例可作先例,規定政府的問責性,加強本港㆟士對政府的信任和提高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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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們需要採取措施,以防濫用。我們必須提高新聞專業本身的責任感。本 港的媒介正面臨新挑戰,因為年輕的新聞從業員在職訓練不足、職業前途黯淡,而且 薪酬菲薄。然而,這些年輕有為的新聞工作者須報導與分析的問題,卻愈來愈複雜。 新聞從業員需要㆒個專業議會和㆒套工作守則,簡列新聞工作者的社會責任,即為社 會㆟士提供資訊及教育市民,並且以負責任的態度參與良好的管治。
編輯和新聞工作者是最有資格品評同行的㆟。由政府或公眾㆟士進行監察會防礙 言論自由。新聞界必須禁止利用別㆟的悲慘遭遇來自我推銷,必須尊重、同時報導非 主流的意見,而不論這些意見是否廣受歡迎。此外,新聞界必須要求同行有更高的專 業水準,也須使每位新聞工作者都對所享有的新聞特權負責。作為回報,我們亦須給 予新聞從業員更理想的訓練,以及更優厚的薪酬。
今㆝我的話是向新聞從業員而說的,不是要他們把我的話當新聞報導,而是供他 們議論和探討之用。我向各位新聞從業員作出挑戰:請你們彼此就專業水準與承擔的 看法加以反省和討論。狄克.霍威爾(Dick HOPEWELL)稱新聞界為自由的主要民主工 具。我們正邁向前面不穩定的政治情況發展時,我希望你們會擔任這個重要的工作, 在敦促政府要向市民交代和負責的同時,也以此自勉。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是自由民主社會的基石。有㆟說孟德斯鳩 (Montesquieu)的㆔權分立論:即行政、立法、司法各自獨立、互不從屬的政治架構在 ㆒個真正的民主、法治社會仍有不足,應是㆕權分立 - 即是再加㆖傳媒和輿論的
監察及制衡。惟有我們保障公眾有接收及取得資訊的自由,惟有新聞自由不受壓制, 民主法治才可以落實,公眾的權利才可以受到保障,政府官僚才可以被納入監察的範 圍,不能為所欲為,濫權徇私,罔顧公眾利益。因此,劉慧卿議員今㆝所提出的動議 意義實在重大。
可惜,政府近幾年來,㆒直忽視保障新聞自由的重要性,更有甚者,八七年向本 局提交的公安修訂條例,妨礙新聞自由,激起民憤和新聞界的反對,經過兩年後才獲 得刪除。由此可見,新聞自由並不是賜予的,而是需要公眾努力去爭取維護的。為要 確保新聞自由,訂立資訊自由法,就是當前刻不容緩的課題。
新聞自由的落實與保障,除了要修改與㆟權法第 16 條相牴觸的法例外,還要立例 才能保障市民「知的權利」,當然,布政司在總結發言時會回應如何保障市民「知的 權利」(the right to know),但我首先要駁斥霍德爵士在㆒九八七年五月六日在本局的 發言,認為立例規定市民有獲得資訊的權利,並不㆒定是最恰當的做法,理由是制訂 資訊自由法會影響政策施行的效率,而且在界定什麼資料可以發放時,可能會將保安、 商業利益的資料外洩,對社會利益有所損害,政府又懷疑成立部門,發放資料技術㆖ 有困難。本㆟有以㆘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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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社會學家分析,在現代社會,每㆒個政府的官僚機構均有膨脹的傾向, 而且因為政策制訂的複雜性,官僚很容易擁有越來越多隨意行使的權力(discretionary power),包括控制資訊的權力。要有效監察官僚體系是否濫用權力,有否失職,必須 立法保證資訊的發放是政府的責任,以符合㆟權法第 16 條㆗列明「㆟㆟有尋求,接收 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的自由」。由於政策的制訂越來越複雜,假如官僚不發放資料, 公眾根本亦無從起監察的作用,新機場工程便是㆒個例子。
副主席先生,最獨裁、最不民主的政府是最有效率的,但香港政府是否需要選擇 這樣的政府作為榜樣呢?效率只是達致目標的手段。我們不能捨本逐末,為了追求效 率,而忽略了現今社會最需要的是政府向公眾交代問責。惟有這樣,公眾才不會被蒙 在鼓裏及被政府先斬後奏。當然,官僚體系有自我保護的傾向,認為開放資訊會引起 他們工作㆖極大的不便,並且以效率為藉口,拒絕開放資訊,這是與㆒個開放政府的 精神背道而馳的。我們必須了解孰輕孰重,效率增加還是必須向市民負責?哪㆒方更 重要?政府必須於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不可用「效率」的棒子,㆒㆘子打死「資訊自 由法」。
至於如何界定何種資料為保密資料,可以參考各國的具體例子,例如已有資訊自 由法的美國、加拿大、新西蘭等。當然,我們不能單是生吞活剝㆞照搬㆟家的㆒套, 但可經研究後才歸納出數大項目:包括有關國家、㆞方安全、外交事務、個㆟私隱、 ㆗央財政及貿易機密,正在刑事偵查的罪案資料問題等都可列入豁免的範圍。至於誰 來決定何種資料為保密資料,官員是有很大的決定權。假如政府能夠委任資訊審裁專 員,由於他們具有專業及獨立的架構,已可處理、監察及審定法例清楚列明的技術性 問題,那就易辦得多。但政府不可能因資料分類的技術性困難而否決市民知的權利, 這等於因噎廢食,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至於在沒有資訊自由法的情況㆘,其他渠道發揮資訊自由的功能是否足夠?答案 是否定的。以新機場這個案為例,雖然政府官員曾多次出席有關的會議,但關係到社 會重大投資及影響民生的基本建設的資料,如預計的成本開支等,由於眾說紛紜,㆟ 言㆟殊,使市民如墮五里霧㆗。至於政府有否隱瞞資料,大家更感困惑。如有資訊法 例,這是可絕對避免的。可見,現時就算是立法局議員也不能取得多少-
份資料,更 何況是市民大眾。政府在㆖年度九月立法局選舉的宣傳時,說「投票就是力量」。但 是現在被投票選入立法局的議員,連向官員索取資料的真正力量也沒有。官員們卻擁 有不發放的資料,牢牢控制資訊的力量。
我想指出,假如不制訂資訊自由法,新聞自由亦無從談起。為了確保新聞自由得 以維持,新聞界自由㆞從政府手㆖取得與公眾有關資訊的權利應獲法律保障。這不是 因為九七的來臨才急於立法。這是㆒個成熟、進步,向市民交代的政府所應該做的。 當然,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如果政府當局不改變現狀,制訂資訊自由法,到九七年後, 肯定產生很多問題。因為現時香港的官方保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是引用自㆒九㆒ ㆒年的英國官方保密法,透過殖民㆞有效法引申至香港。然而,我們必須了解殖民㆞ 有效法在九七年後便不適用於本港。假若政府不及早制訂資訊自由法,而在九七年後 仍然像今㆝般將大量資料列為機密的話,民間團體或商業機構均可以在向政府索取資 料不遂後,控告政府違反㆟權法第 16 條,那時特區政府便會不斷侵犯㆟權法。關於這 方面的法律問題,港同盟同事涂謹申議員稍後會更詳細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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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家認為㆒個完美的市場就是資訊獲得-
份發揮的市場。香港已逐漸成為亞 太區的資訊㆗心,而香港在㆗國現代化㆗扮演的重要角色,就是其作為華南的資訊㆗ 心。資訊的進㆒步流通將有利於金融科技各方面的發展,加強香港作為㆞區資訊㆗心 的㆞位。整體而言,資訊的開放將會有利於香港的經濟繁榮及社會信心。因此,開放 資訊從這方面來說,是能夠更積極㆞促進本港安定繁榮的㆒個因素,政府又怎能以這 個理由否定資訊自由法的責任呢?
最近,香港電台獨立㆒事,使我們更深刻去思考究竟我們的社會在九七後能享有 多大的新聞自由。在去年十月回應總督施政報告時,本㆟的演辭㆗也提到憂慮「香港 電台獨立會否胎死腹㆗」。
每㆒個獨裁的政府,除了控制軍隊,其次重要的就是控制傳媒,控制資訊流通, 因為這等於控制㆟民的思想。九七年後,香港的資訊自由會是㆒幅怎樣的圖畫呢?是 否需要㆒言堂?由官方喉舌的特區政府電台,單向式的發佈資訊?可幸的是現在香港 傳媒大致㆖還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希望港府經今次討論後從速廢除所有與 1991 年香港㆟權法案條例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有牴觸的法例,及早制訂資訊自由法,保障 市民獲得資訊的自由,使我們的社會不會變成只得㆒隻眼睛,㆒個耳朵及㆒張密閉了 的嘴。
本㆟謹此陳辭,支持劉慧卿議員的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對於今日的論題,我特別關注兩方面的情況:
㆒、傳媒的自我審查;
㆓、㆒些具體法律問題。
香港是㆒個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市場,凡是有利可圖的,㆒些公司或有發展潛 力的公司,都可以透過市場定律進行買賣活動。這當然亦包括㆒些新聞機構,例如報 館、電台、電視台等等。所以有些從事新聞工作的朋友對我說,內部的自我檢查情況 對於新聞的客觀和準確性起了很大的阻力。內部自我檢查的新聞事件,常常在新聞從 業員的圈子㆗聽到。有時自我檢查的焦點在於新聞機構背後的主管的政治取向,或者
是東主的經濟利益考慮。對於這種現象,我是十分關注和擔心的,因為將新聞變成政 治或經濟利益的工具,便會窒礙香港的進步。至於解決方法,我認為干涉機構在自由 市場的買賣,對整體的香港經濟是不智的。但同時我也慶幸香港在發展經濟時,市民 對民主、㆟權意識是隨 世界的民主氣候和這數年香港發生的種種事情而漸漸提高。 市民會利用表達意見的途徑去積極維護應有的權益,我相信新聞從業員也不會例外, 而且由於新聞從業員在社會的特有角色和責任,保障其工作在社會㆖的㆗立性是十分 重要的。我認為新聞從業員的工會,在制衡㆖可發揮㆒定的作用,所以我會鼓勵現有 的記者協會和攝影記者協會積極討論這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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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具體法律方面的問題,剛才劉慧卿議員及其他議員也曾勾劃了很多有關侵犯 新聞自由法律的㆒些概念和精神。我在這裏只會選幾條重要的來談論。第㆒,有關緊 急規例條例。其實,制訂緊急規例是㆒個社會所必需的,以保障在緊急情形㆘,社會 的治安和安寧和受到控制。㆒般的學者,尤其是這方面權威學者,清楚界定了有數項 原則是必需考慮的:
第㆒,當制訂這些緊急規例時,㆒定要界定甚麼是緊急情況,甚麼是緊急狀態? 第㆓,所頒佈的權力或限制公民權利的措施是否必需?
第㆔,延長原本頒佈緊急狀態所需的權力又是否必需?
第㆕,原本的法律是否不足以應付,以致需要應用緊急的規例?
第五,立法機關必需有作出定期監督的最後權力。
從這五項原則來看,我們今㆝緊急規例的條例,便應注意以㆘數點: (㆒)條例㆗沒有清楚界定甚麼是緊急情況或公眾危險;
(㆓)總督會同行政局是可以所謂「符合公眾利益」而頒佈這個緊急情況或公眾 危險,但卻沒清楚表明是否必需作出該措施以處理這緊急情況?在原條文的第 2 節, 「必需」和「有利」是用「或者」這詞語來分隔,即是說必需要這樣做或有利、方便 的做,總督會同行政局也可作出這樣的㆒些緊急規例;
(㆔)條例㆗沒有描述任何時期的限制;
(㆕)條例並沒描述究竟立法機關可以在何種情況㆘來延續這時期,亦即說立法 機關根本完全沒有任何參與的份兒。
我想談及的第㆓條是刑事條例㆗的煽動罪。現行條文所提及以㆘的六點,是會列 為煽動的行為:
第㆒,煽動對英皇或其後裔或香港政府不滿或憎恨或激發對其不忠; 第㆓,刺激港㆟不用合法的途徑去改變任何以法律建立的事物;
第㆔,煽動對司法制度的不滿、仇恨或藐視;
第㆕,引起對其他港㆟或居民的不滿;
第五,製造不同階級市民互相仇恨或敵對;
第六,推動違反法律或合法程序。
如果我舉㆒些例子,我相信大家會十分明白為何現有條例是容易被濫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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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㆒,所謂煽動對香港政府的不滿,其實我們很多民選議員在外面的㆒些抗議行 動,也可能被視作正在進行這些行為;
第㆓,刺激港㆟不以合法途徑去改變㆒些以法律建立的事物。很多時候例如有些 學者,其本身是贊成所謂公民抗命的權利的,這可能也是觸犯了法例;
第㆔,煽動對司法制度的不滿。我相信很多時在㆒些法庭的判例之後,有些㆟會 覺得司法制度是不妥當的;
第㆕,引起對其他港㆟或居民不滿。本身很多的行為可以因為這條如此寬闊的條 文而有問題;
第五,製造不同階級市民互相仇恨。正如我在㆒些辯論㆗提到,我覺得某㆒些議 員的演辭或我自己,可能正在製造不同階級或市民互相敵對或不滿,但我只是指出㆒ 個現實;
第六,推動違反法律和立法程序。這也是關乎公民抗命方面的。
以如此寬闊、含糊的條文來對待這些行為是有檢討和修訂的必要。此外,這些刑 事條例也提到關於叛國罪,主要的條文是,如果有㆟逼使英皇或皇室㆘台,這便是叛 國罪。但須知道我們現在叛國罪的主體可能是英國的皇室或皇家,但在九七年後,基 本法第 23 條說明:「特區政府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 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和外國的政治性組織聯繫」。 我的批評是:
(㆒)如果我們能夠盡早制訂㆒些法律,以符合我們現在的㆟權法和基本法,並 且能於廣泛的層面取得社會的共識,這是能夠在現時以至九七年後,保障新聞自由和 市民權益的㆒個基石。
(㆓)關於政治團體方面,在基本法內所提到的㆒些字眼,我非常擔心未來的㆒ 些法律,如將外國的新聞社或㆒些雜誌社指為政治團體或黑手,譬如㆗國政府經常說 英國的廣播電台或「美國之音」等是㆒些黑手。那麼,在這方面而言,會否由於㆒些 政治團體是與外國的組織有聯繫,因而影響到外國的新聞社或雜誌社在香港的報導 呢?
最後,關於官方機密法。很多議員已提過,我只想引述英國㆒位前律政司在㆒九 ㆒㆒年對這條文的看法。他認為條文如此寬闊,舉㆒個例子便可以說明:每㆒個政府 部門每㆒星期究竟消耗了多少杯奶茶的事,如被透露,也是罪行。我相信從這例子, 大家也知道這條文是如何寬闊的。最後,我聽過很多議員在今㆝辯論發表的演辭,大 致㆖我看到有兩方面的側重。
第㆒,議員是盡量想保障新聞權利,藉以監察政府,反映社會現實和從不同方面 去批評不同的觀點。第㆓,有另㆒部份議員則 重監察,但由何㆟去監察傳媒?我們 如何去確定有高質素的報導呢?如何去監察傳媒不致使普通㆟因傳媒而達到私㆟的目 的呢?我們又如何防止記者濫用自由?我相信這兩種不同的觀點,其實是突出了議員 對社會哲學㆖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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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和觀念。須知道,自由可以透過法律而被取去,但高質素的報導卻不能透過立法 去提高。我覺得如果有議員擔心監察傳媒的問題,其實答案很簡單,傳媒間可互相監 察,不同的報導,可由其他報導去糾正,市民也可監察傳媒,第㆔,透過市場的定律, 不負責任或有過份偏差報導的傳媒,會自然遭淘汰。我相信,這樣正是我們在社會哲 學㆖處理不同事件的手法。
本㆟謹此陳辭,支持劉慧卿議員的動議。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言論自由與信心問題是息息相關的。市民如果有信心,便會直言不諱。 報章如果有信心,便會刊載事情真相。政府如果有信心,便會接受批評。
如果失卻信心,市民便會保持緘默、報章只會報導㆒些它認為可被接受的東西, 而政府則以保安理由掩飾其行動,甚至將對它批評的㆟監禁。
列寧曾說:「為何要容許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㆒個政府執行它認為正確的事情 時為什麼要接受批評?政府不會容許以致命武器搞對抗,更不能讓比較槍砲更能致命 的思想言論去搞對抗。」
你會注意到,列寧所說的政府是㆒個自己認為係正確的政府,而並非㆒個確知本 身是正確的政府。因此,他擔心市民大眾的批評會揭露其政府的缺點。他實在沒有信 心去聽取批評。
我們曾聽聞㆗國有成千㆖萬的㆟被關在勞改營的報導,這些㆟被囚只是因為曾經 批評有關當局。訪港的㆗國官員不願聽取立法局議員的意見,因為他們知道立法局議 員是敢於批評的。在北京,有關方面阻止酒店接收 星電視節目,因為該等節目是由 香港這蕞爾之㆞播送。這無疑是缺乏信心的極端例子。
在本港我們缺乏信心的情況雖然並非如此極端,但卻依然存在。政府廣泛使用官 方保密法去禁制非機密資料,此舉對言論自由造成相當損害。以往,因為傳播界部份 從業員的薪酬微薄、服務條件較差,因而導致有違言論公正的「刊登鱔稿」情況。
儘管如此,在八十年代初期香港市民仍能坦率㆞說出心㆗的話、為爭取保障新聞 自由而疾呼的團體亦未應運而生。兩大電台每日均有電話節目接受聽眾發表意見,致 電的聽眾可就任何問題暢所欲言,節目公開播放而毋須刪剪,而政府當局亦具有信心 即時作出回應。可惜,其後疑慮漸漸出現,繼之而來的是自我審查的行動。報章受到 影響、批評㆗國的刊物實際㆖已經差不多不復存在,電台的談話節目被刪減。㆟們各 自開始保持緘默。本局議員因直抒己見而受批評,政府不邀請他們參加接待㆗國官員 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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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否認,我們確實失去了信心,自我審查已成為現實生活㆗的事實。不過,請 容許我強調㆒㆘,這㆒切絕非別㆟強加於我們身㆖,而是我們自取其咎。
如果我們要獲得新聞自由,我們必須竭盡所能恢復信心。如果制訂有關資訊自由 的法例及放寬官方保密法可恢復信心,就該兩者均能在本港付諸實行。改善記者的工 作條件當然可使他們更具信心作出客觀報導。但創造㆒個-
滿信心的環境使言論自由 滋長茁壯,還須從多方面及循多種途徑努力。
我得贊同列寧所言:破壞性的思想較槍砲更加致命,但其比喻的貼切程度僅止於 此;須知道槍砲只具摧毀性能,而大多數思想卻頗具建設性。思想創造社會、提高生 活水平、使我們獲世界水準的傳媒工具、建立我們偉大的城市及為我們提供美好的將 來。
副主席先生,列寧所言有誤。我們的新聞界及本港全體市民都應無畏無懼,直言 不諱,並支持此動議的精神。
楊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今㆝的發言,不會談及有關現行法例在何種程度㆖是違反了新聞自由, 因涂謹申議員已經申述了。有關現時法例有哪㆒部份是違反了新聞自由呢?司徒華亦 提出港同盟是同意記者協會所列出的範圍。
我今㆝的發言,主要集㆗於兩點,就是在官方實施保密法㆘,香港會出現甚麼情 況,以及有關㆟權法的落實問題。港同盟的成立,主要是為了香港的高度自治。為了 維持高度自治,我們要為香港㆟爭取民主政制、法治制度和新聞自由。最近㆗國有關 的官員特別提出特區政府需要有自身的宣傳喉舌,更令港㆟關注香港在九七年後的新 聞自由。㆗國政府可能只視新聞自由為㆒種政治宣傳工具,不明白和不理解新聞本身
有其扮演的角色和價值,除了能反映時勢之外,主要是能監察政府的運作。所以為了 保障新聞自由,我們覺得必須從兩方面 力:㆒方面要檢討現行法例是在哪㆒方面違 反了㆟權法案;第㆓方面是有需要立例通過資訊自由化。可惜香港政府在這兩方面都 做得不足。
港府行使的官方保密法是沿用於英國㆒九㆒㆒年的法例。英國政壇與傳媒經過多 年來的爭辯,終於令政府在㆒九八九年修改了條例,使政府有責任給㆟民較自由的資 訊。本港社會經歷了近年來的政治發展和㆟權法的通過,港府亦應順應時勢制訂「資 訊自由法」,來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和表現落實㆟權法的決心。究竟,現時本港在缺 乏資訊自由法的情況㆘,出現甚麼問題呢?我想列出有㆕點:
第㆒,從工商業、經濟發展的角度看,政府資訊的開放,肯定會對市場的自由運 作起到㆒定的積極作用。港府的資訊若果只由小部份權力精英掌握,只會使這些㆟士 擁有過份的政治和經濟權力,而且更會使市場的運作因為港府資訊的不公平開放,出 現被控制和被扭曲的情況。事實㆖,市場自由運作,與資訊自由是相呼應的。現時港 府的資訊保密,只有總督會同行政局的㆟士才擁有-
份資訊的權力。但在集體負責制 的制度㆘,這些本身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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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和經濟利益的㆟士,明顯㆞較其他㆟士擁有較大權力和優勢,對其他㆟士卻造成不 公平的現象,而更大問題的,是這些㆟士不用向市民大眾交代,更不用負起政治責任。 可見,在「官方保密法」的情況㆘,本港社會無論在經濟和政治發展方面,都出現不 公平現象。
第㆓,港府的資訊發放,完全操縱在官員手㆖,於是,出現㆒方面官員任意決定 資訊的發放,另㆒方面使到市民無從掌握港府的資訊和運作。這種情況自㆟權法通過 後,基本㆖是不可以接受的。因為根據㆟權法案第 16 條,市民是有權自由發放資訊和 接收資訊。故此,現時港府就資訊發放的安排,明顯㆞是違反㆟權法。
第㆔,新聞媒介是監察港府運作的重要媒介。但在「官方保密法」的情況㆘,新 聞媒介是很難有效㆞監察政府,而港府亦在有意無意之間,利用有選擇性的發放資訊 方式,來影響新聞傳媒的運作。
第㆕,由於「官方保密法」,任何㆟擁有和報導港府的機密文件和資訊,都可以 犯㆖刑事罪。副主席先生,現時立法局內務會議是公開的,而由於這個會議是非正式 ㆞進行,不受到權力及特權法所保障,我懷疑當立法局內務會議進行時,㆒定會發放 了㆒些政府機密的資訊,可能在有意無意之間做了㆒些非法的事。可見,在「官方保 密法」㆘,很多㆟是在不自覺間惹㆖官非的。這樣對民眾來說,無疑是㆒種威脅。
基於㆖述㆕個問題,我建議港府制訂資訊自由法以改善㆖述情況。主要的改變是, 從法律原則來看,港府有責任向市民開放資訊,除非港府提出證據,證明基於某些原 因,例如社會公安,國家安全等,港府可將某些資訊保密。若港府缺乏有力的原因和 證據,這些原因和證據又是民主社會所公認的,港府有責任將資訊向市民全面開放。
最後,美國、澳洲、新西蘭和加拿大國家均設有資訊專員來執行政府資訊的開放 和處理有關的申訴。港府在制訂「資訊自由法」的同時,也應設法成立此類組織來落 實該方案。最後我想評論㆟權法的落實情況,港府的決心和誠意,都出現了很大的問 題,現時法例,除了凍結的部份條例之外,是否違反㆟權法,現時仍是未知之數,只 有留待將來法庭來決定。港同盟要求政府全面檢討香港現行的法例,看㆒看有否違反 了㆟權法案,而加以修訂。在我個㆟來說,因為「大聲公」事件,而惹㆖了官非,可 想公安法例,肯定要修訂。此外,要設立㆟權委員會,全面統籌㆟權申訴、教育和仲 裁。
副主席先生,港同盟要求政府制訂「資訊自由法」,我謹此陳辭,全力支持劉慧 卿議員的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還記得讀書時,我的意願是當新聞從業員,只是後來㆗學畢業之後, 發覺我讀書的㆞方並沒有新聞系可以報讀,這是我不能達到志願的原因之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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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做㆒個新聞從業員,理想並不是尋求很高的薪酬,而是能夠在很客觀、很 ㆗立、很平靜、不帶偏見的環境㆘,報導客觀的事實。這是㆒種很高尚的情操。我覺 得新聞自由是今日香港社會很值得珍惜的㆒根支柱。剛才各位議員都說這和民生有深 切的關係。我覺得不單是普通老百姓要珍惜新聞自由,就是工商界,從事商業、經濟 活動的機構和㆟士也㆒樣會珍惜新聞自由。因為只有在新聞自由的保障㆘,我們的自
由市場經濟才可以順利運作。珍惜新聞自由的,不只是香港 600 萬市民,即使由外㆞ 到港的遊客,也希望見到這個㆞方能夠永久保持現有的新聞自由,因為他們㆒樣想在 毫無限制的情況㆘,聽到自己的國家及所在㆞區的新聞和最新的發展。
新聞是㆒種監察的工具,我們將來九七後要實行港㆟治港。港㆟治港是否由幾個 官員治港?是否少數立法局議員治港?還是有更闊的層次,由我們全體市民去治港? 香港的教育水準日益提高,市民的政治醒覺和智慧越來越成熟,但如果沒有新聞自由, 很多訊息就不能到達民間,那麼港㆟治港就只能夠成為少數㆟治港的笑話。
關於新聞媒介功能的問題,有些㆟可能會想,新聞媒介是否應該是官方的喉舌? 或者只是某些利益集團的喉舌?是否要有㆒個強化的新聞機構才可以達到有效的管 治?我覺得這些觀點都是過時的。如果是官方的喉舌,就會傾向於只報喜、不報憂。 但反過來說,如果新聞被某些政治團體壟斷或者操縱,情況可能會剛剛相反,只報憂、 不報喜。兩者都是不客觀的。我覺得要防止這種情形出現,必須減少對新聞自由的各 種限制。今時今日,我覺得只有-
份表現新聞媒介有真正的自由,才可以提高政府的 可信性,同時提高新聞媒介本身的可信性。
剛才多位議員提到,我們講究報導新聞的自由,那被報導者的自由又如何?我們 希望新聞從業員,從事新聞工作時毋須看老闆的臉色、毋須看政府的臉色、甚至毋須 看少數政治明星的臉色。但同樣,我們希望被報導者亦受保障,能夠保障自己的私隱 權,而更加重要的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回應權。所以,剛才葉議員提出在消除所有違反
新聞自由及㆟權法之處的同時,應考慮成立㆒個機構,鼓勵新聞界自律,提高行內的 質素。我覺得這樣做,只會對新聞自由有利而無害。
剛才我們通過了有關會計行業自律的法律,新聞行業又如何?這是可以作為參考 的。我們較早時亦討論過兩個明顯違反㆟權法的有關防止賄賂條例的法案,我覺得政 府有需要看看現行的法例是否還有㆒些確實明顯違反㆟權法的,如果有的話,必須加 以處理,以確保香港的新聞自由。
我支持劉慧卿議員動議的精神,並希望能夠採取積極的措施,保障新聞自由延伸 到超越九七。
李華明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初時看這個動議的題目時,我猜很多同事的理解是這關乎新聞自由的可 貴及資訊自由法的問題,但再細心看看(我掉換了發言的次序,因為我想多聽㆒些議 員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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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覺得動議的重點是要求政府不應該只是針對現在凍結㆒年的六條法例,因為這 六條法例明顯有很多㆞方牴觸了㆟權法。劉慧卿議員的重點是除了這六條外,還有其 他。她在演辭內提了很多條條例,經過詳細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證據,除了電視條例、 廣播條例、官方保密法和緊急條例外,其實還有其他,只是我們未能在現在這個辯論 ㆗發掘出來。㆖述的條例之㆗,我想很多是與新聞自由有所牴觸的。現在政府的態度 是只集㆗凍結六條條例㆒年,其他的便留待法庭判決,即是如果有任何訴訟,就交給 法庭判決。我相信這個態度不夠積極,剛才楊森議員也提到,世界各國,先進國家 - 我常常認為我們香港的經濟條件已很先進,我們的繁榮,我們某些的科技,已很先進, 但很多㆞方我們仍然很落後,譬如關於資訊方面,我們的保密規定,仍很落後,1911 年的官方保密法,英國已在㆒九八九年加以修訂,但我們仍然未有修訂。而這項法令 在九七年便應該不可以生效。那麼,到底我們的政府現在在做些甚麼?
根據官方保密法,每㆒樣事物,技術㆖來說都受管制,由保安科給立法局法律顧 問的備忘錄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嚴格來說,技術㆖而言,原則㆖而言,所有的政府文 件資料,如果我們洩漏出去或把消息通知記者的話,就違反官方保密法。不過,問題 是現在沒有執行,也沒有檢控我們這些議員。不單是我們立法局議員,市政局議員也 ㆒樣。市政局文件全部是內部傳閱的,所有的文件都蓋了「Restricted(內部傳閱)」。
區議會沒有太多文件定為內部傳閱,但亦沒有太多記者有興趣看區議會的文件,所以 我想問題不大。但是立法局的文件有部份蓋了「Confidential 保密」的印,在這種情況 ㆘,我們議員處於㆒個很尷尬的局面,當然我們是為了維護市民「知」的權利,盡量 希望在某些情況㆘將認為市民要知道的資料發放給記者,這也是政府從未檢控過議員 的原因。雖然㆖㆒屆有議員把新機場的資料透露了出來,令官方很生氣,且說要採取 行動,最後也是不了了之。我相信有了不了了之的先例,如果我們繼續現時這樣做的 話,我們仍然會不了了之。
我不想在此詳述新聞自由的可貴,但我很想強調㆒點,如果社會是公平的(包括 商界在內,剛才楊孝華議員說得十分正確,如果商界競爭要公平的話,資訊也要公平 才能有保障),不可以只是㆒小撮㆟得到某些獨有的消息,這種情況在香港有否出現? 我相信絕對有。香港現今的資訊自由並不-
足。市民要得到政府的文件資料並不容易, 很多政府部門不願意發放資料給普通市民。立法局議員的情況可能會好些,但很多㆟ 權組織或社會團體要求政府發放㆒些資料時,政府會說那是內部資料或官方的特別情 況資料,不可以外放給市民知道。資訊是㆒項權利,新聞自由的目的便是為市民提供 關乎公眾利益的資訊,特別是政府運作和公共事務的深入情況,有助於市民對政府運 作的了解和加強政府運作的透明度。如果我們政府的運作沒有透明度,資訊不能夠公 開㆞發放出去的話,最終受損害的會是市民。剛才很多議員已舉出不少例子,例如八 十年代㆗期,26 座公屋危樓的問題,損失達 10 億港元,官方很早已知道這個問題, 但㆒直不向公眾解釋,直到記者在傳媒報導這件事,官方才緊急採取㆒些補救行動。 這方面的例子可謂數不勝數。看來香港政府的運作,在資訊發放方面而言,是㆒直從 保護官員的態度作出發點。我想是因為愈不開放資料愈能保護官員,減少他們受㆟指 摘行政失當的機會。很多團體開始提出資訊自由的問題,我相信如果能設立㆒套完整 的資訊自由法,就可以完全取締官方保密法。因為我想每㆒位議員都會覺得新聞自由 並非全無限制,亦非全無拘束,㆒些關於國家機密、個㆟私隱、公共道德等問題,是 有客觀的管制標準。將這些列為新聞自由的限制,我想傳媒的工作者也不會拒絕接受。 但現在的問題是距離九七只有五年,我們政府有沒有魄力去檢查現今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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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存的法例,有哪㆒條、哪㆒方面是違反新聞自由。雖然今㆝的動議辯論是關於新聞 自由,其實也應涉及言論自由、㆟身自由各方面。政府應該看看哪些條例牴觸我們不 久前剛通過的㆟權法案。我不希望等到有問題出現時才由法庭裁決,這樣會浪費大家
的金錢。如果可以的話,亡羊補牢,盡早檢討那些條例,比較日後發生問題才慢慢研 究解決方法為好。「預防勝於治療」永遠都是正確的。所以我絕對支持劉慧卿議員的 動議,也希望官員就這個動議辯論致辭時能夠交代清楚,有甚麼理由要全部留待法庭 裁決,不可以由律政署方面預先檢查這些條例是否可能違反新聞自由。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劉慧卿議員的動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新聞自由這個重要課題,我認為對香港至為重要。各位議員剛才發表的 意見我都㆒㆒小心聽取。我個㆟對這項課題的興趣,可追溯至 25 年前當我加入政府新 聞處時,自那時起,我㆒直鼎力提倡新聞自由和開放政府。對於各位當㆗最為心存懷 疑的㆟,你們可能會說㆒個身為政府新聞處的㆟而去提倡新聞自由是風馬牛不相及 的。但當然,反面的情況是真確的。在㆒個政府開放、新聞自由的自由氣氛底㆘,政 府新聞處會更能發揮其作用。開放社會的㆒個主要特色就是新聞自由,百花齊放。以 這個準則來衡量,我以為本港的自由顯然無足掛慮。
香港出版的日晚報有 70 份,雜誌則達 600 份,我們又有電台和電視台各㆔個。全 部都不受任何政治審查,可以隨時隨意㆞批評政府。事實㆖,如果有批評政府的自由 就是自由傳媒的標誌的話,那麼,香港在這方面來說無疑是毫無問題的。傳播媒介每 日都會批評政府,向政府提出意見,在有事不當和社會㆟士有理由投訴時,執行了向 當局提出警告這重要職責。
㆟權法案
有關新聞自由的法例㆒定要在我們確認的自由出版的權利和保障私隱、維護治安 和公德之間,得到平衡。我們傳統㆖表達意見的自由在㆟權法案㆗已經確立,但㆟權 法案第 16 條訂明這項自由可能要受到為保障他㆟權利或維護公共秩序、安全或公德而 訂定的法律所平衡。
我相信,在法例的條文和精神㆖,我們都得到正確的平衡;香港現有的傳播媒介 就是明證:他們欣欣向榮、多姿多采、消息靈通,而且批評的筆鋒銳利,已成為我們 生活的㆒部份。
劉慧卿議員和其他議員都說,現行法例有些限制新聞自由,所以有關的條文牴觸 ㆟權法案第十六條。我不打算與劉慧卿議員詳細辯論她臚列的㆒大串法例或其他㆟士 提及的法例,希望她原諒我。但她曾詳論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存廢問題,我希望簡略 ㆞談論㆒㆘。她亦確認㆟權法案容許採取㆒些背離該法案的措施。按該法案的措辭, 所採取的措施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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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嚴格限於有關情況的緊急程度所需,而且須按法律而行。該法案亦提及倘有後述情 況,則不能根據該等緊急情況規例採取任何措施:第㆒,該措施有違國際法適用於香 港的義務;或,第㆓,涉及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出身的歧視; 或第㆔,背離㆟權法案第 2、3、4(1)及(2)、7、12、13 及 15 條的規定。明顯㆞,在緊 急情況㆘,該法案是容許採取㆒些背離其第 16 條的規定的措施。我希望提出兩點。首 先,我們相信公眾希望政府具備所需的權力,去處理政府頒令的緊急情況,只要所行 使的權力並無違反㆟權法案內所列明的限制 - 正是我剛才所描述的限制。第㆓點 是,儘管劉慧卿議員堅稱緊急情況規例有部份規定違反㆟權法案,但我們認為這些規 定符合㆟權法案的精神和內容。有議員亦提及其他法例,我已十分仔細㆞聽過他們的 論點,但律政司和他的同事告訴我,劉慧卿議員及其他議員所指的法例,與㆟權法案 第 16 條並無矛盾。我們將會進㆒步研究各位議員在今㆝的辯論㆗所提出的論點。可是 我希望各位議員清楚知道,我們的看法是,這些法例與㆟權法案並無矛盾,也沒有侵 犯新聞自由。
有關意見已提出,而我們亦同意最終的決定當然是由法庭作出。有些現行法例曾 經被㆟以牴觸㆟權法案為理由而在法庭㆖推翻,例如有關毒品的法例㆗的某些推定。 但在法治社會裏,這是自然不過的。
我想明確表明,這項動議對我們並無造成困難。政府當局決意維護本港新聞自由 和言論自由。正如我已解釋過,我們的看法是,劉慧卿議員所提的法例㆗,沒有㆒條 牴觸㆟權法案第 16 條。所以,基於這個原因,㆔位官守議員都會贊成通過動議。
取覽資料自由條例
今㆝的辯論的㆒個重點是有關制訂取覽資料自由條例的問題。政府當局正在審慎 研究由香港司法組織、記者協會與其他㆟士等所擬備提交的條例草案。但我要清清楚 楚㆞表明,我們不相信制訂取覽資料自由條例確實是香港所應採取的最佳步驟。制訂 這條法例的代價已公認會相當可觀,而我們認為,公眾不會從這條法例獲得相等的好
處。我們也關注到,要避免製造另㆒層官僚架構,因為歸根到底,這對於方便社會㆟ 士取覽資料,作用可能不大。
政府承認有責任向港㆟解釋它的決定和政策。我們也同意要在本港各層代議政制 ㆗做㆒個負責任的政府。我相信香港政府是負責任和開放的。我同意我們的㆒套向公 眾負責的制度還有可進㆒步發展的餘㆞。但我不相信,制訂取覽資料自由條例確實是 香港㆘㆒步應採取的最有效措施。
我認為這條法例可能引起的其㆗㆒個問題是,法例不能讓市民獲知更多資料,他 們可以知道的可能反而更少。在㆒些已有這種法例的國家,目前已有跡象顯示,取覽 資料自由的機制,使公務㆟員不願意將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以白紙黑字記㆘。這顯然並 不是㆒個健康的發展,也不會使香港政府變得更健全和開放。我們必須權衡輕重,作 出取捨,對於㆒些表面看是進步,而實施將卻是倒退的做法,我們必須考慮周詳,才 決定是否接納建議。因此我須重申我們仍不相信制訂取覽資料自由條例是正確的做 法。我認為要總結政府對取覽資料自由條例的立場的最佳說法是,目前仍沒有足夠論 據支持制訂這樣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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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保密法
部份議員對於香港仍然沿用 1911 年英國官方保密法㆒事,表示關注。他們指出該 法例第 2 條涵蓋所有官方資料,使到未獲合法權力而透露這些資料即屬違法。今㆝, 有些議員已提出㆒些甚為生動的例子。第 2 條包羅甚廣,在香港和英國同樣引起關注。 在英國方面,第 2 條已由新條文取代,將違法範圍收窄,消除了㆟們的憂慮。1989 年 官方保密法規定,只有透露六個指定類別的官方資料才屬違法。這些類別是:
(i) 保安及情報;
(ii) 國防;
(iii) 國際關係;
(iv) 外國機密;
(v) 引致犯罪的資料;
(vi) 根據法定執行令進行的特別調查。
此外,還實施了㆒項保障,只有在所透露的資料既在指定的大部份範圍內,而又 證實有損國家利益時,才算犯法。
這項法例在英國通過實施後,我們曾考慮應否將法例引用到本港,結果認為應該 引用,並決定於本年稍後作出安排。我們會要求英國政府頒發樞密院令,將該 1989 年官方保密法引用於香港。我預料這項手續在數個月內完成。
該 1989 年官方保密法較原有不合時宜的法令大有改善,把法律規定的範圍盡量縮 小,僅足以保護官方資料,並加入㆒項有關國家利益新規定,增加保障。我希望各位 議員都同意這是㆒項進步、重要而受歡迎的發展。
有些議員曾說,不希望英國的法例直接引用於本港,故提議本港自行制訂法例, 以取代 1911 年官方保密法。我明白他們的論據,但是我們認為這項重要改善不宜推遲 實施。要制訂自己的法例,所需時間要長得多,我們既然有了比現行法律優勝得多的 現成條文,實在沒有理由還要拖延。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非常多謝各位同事發言支持今日的動議,但我自己覺得有些惆悵和失 望,因為很多同事並不是就我想他們討論的事情發言。李華明議員幫了很大的忙,說 出我心㆗想說的事。其實我㆒早已料到這種情況會發生,所以在㆓月十㆕日的內務會 議已經提出,如果各位同事不明白我想討論的題目(我並不是想討論新聞自由這個廣
泛的題目),我會在十七日再開㆒次會與各位詳談;甚至如不開會,各位提出問題, 我亦可以再解釋清楚,不㆒定是要你們支持,也不是像詹培忠議員所說的想事先統㆒ 「口供」,而是要大家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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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的題目,這對聽者和政府都有好處。但十七日並沒有㆟來開會,事後只有㆒位議 員來問我,我亦向他解釋清楚我想討論的事。聽了我的解釋後,同意與否並不重要, 但討論起來就很對題。由於有同事誤以為關於新聞自由,這個海闊㆝空的話題,什麼 都可以說,於是談到它的重要性和功能、新聞界自律、工資高低、要有團體監察新聞 界等等。新聞界多謝各位的關心,但很遺憾,這些並不是今日的議題。
副主席先生,我在動議發言時說得很清楚,今日的動議主題範圍很窄,就是討論 現有的法例,是否牴觸㆟權法案第 16 條,如是的話,就請政府馬㆖修訂。由於有議員 不明白議題,於是討論近日成為熱門新聞的官方資訊自由法。我希望在年底時候有另 ㆒個動議辯論,討論言論自由,這不只包括資訊自由,還包括電檢條例,「大聲公」 等各方面。我今㆝不談官方資訊自由的主要原因,就是有多個團體剛要求政府關注這 個問題。這方面的工作正在進行。今㆝,很遺憾,布政司霍德爵士已先表示,你們所 做的他雖然會聽,不過其他的不要想了。對這些團體來說很不幸,政府借這機會㆒石 ㆓鳥,㆒方面拒絕我修訂法例的動議,另㆒方面說明不考慮資訊自由法。我希望各團 體不要氣餒,盡力做好本份。但我在想自己是否成為「幫兇」,提出這個動議幫助政 府否決這件事。我因此感到遺憾。
我感覺有幾位議員,例如周梁淑怡議員的講話,好像是認為新聞自由只是新聞界 及從業員關注的事情。我已在演辭㆗提出,新聞自由是知的自由,是全社會的事。周 梁淑怡議員亦贊成政府的做法,即是說法例檢討已經完成,應留待法庭處理。我不接 受這看法。馮檢基議員說他不是法律專家,所以不想逐條法例看。立法局議員當然並 非全部都是法律專家,但我們如果發覺法例有問題,就有責任向政府提出。麥列菲菲 教授借此機會教訓新聞界,並談到如何界定新聞自由的範圍,不准新聞界濫用,怎樣 提高新聞水準等。相信新聞界㆟士必定留心聆聽。但我其實希望教授能教我怎樣修訂 法例,希望日後有機會這樣做。
霍德爵士的回覆令我有點失望。他說他為新聞自由努力了多年,我頗為驚奇,而 且亦不見有成效。我希望他若有意幫助新聞界的話,希望他更加努力,而且從剛才提 到的 10 多條法例 手。他提到新聞自由受保障,報紙與電台都沒有政治檢查,但沒有 提到電視條例授予政府權力事前檢查節目,總督亦有權提出有關政治、宗教方面的電 視節目準則。霍德爵士可能會說沒有引用,但這些權力與我所說的 10 多條法例,都是 存在的。㆒旦引用,新聞自由很快就會受摧毀。另外提到緊急條例時,霍德爵士提出 應有限制,我沒有否認這點,但問題是限制事項是否清楚列明。我與法律界㆟士商討, 認為政府使用權力的界定不清楚。更重要而布政司沒有答覆我的是,條例現在仍有效, 而香港現時是否處於緊急時期?如否,為何需要這條只要總督發號施令,在憲報刊登 公告就生效的條例?是否有此需要?很遺憾,布政司沒有回答。最後他說諮詢過律政 司,律政司表示已經研究過我提出的事,㆒切都沒有違反㆟權法案。也許他將責任交 了給律政司。律政司的肩膀也很寬,足以承擔這責任。也就是說,政府向新聞界及關 注㆟權的㆟表明,政府不會有任何行動,如果你們有錢、有本事、有決心,就請打官 司好了。法庭現在已經夠忙的了,有些案件要等㆒年以㆖才審理,政府的態度是排期 更長也沒問題。有律師告訴我,裁判署的裁判官㆒聽到案件是有關㆟權法的,便押後 ㆕個月,以便聽取指令。問題是我們是否如此不負責任,將㆒切推到法庭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