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0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10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劉健儀議員,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05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文世昌議員

吳明欽議員

潘國濂議員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陳坤耀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10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列席者: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先生,C.B.E., J.P.

公務員事務司屈珩議員,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O.B.E., A.E., J.P.

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先生,I.S.O., 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0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商標規則................................................................................................. 5/92 1992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6/92 公職的指定............................................................................................. 7/92

1991 年商標(修訂)條例

1992 年(生效日期)公告 ............................................................ 8/92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7) 醫院管理局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

(38)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

(39) 區域市政局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

(40) 香港區域市政局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

週年帳目連同核數署署長報告及證明書

(41) 市政局㆒九九㆒年度年報

(42) 香港市政局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

週年帳目連同核數署署長報告及證明書

(43) ㆒九九㆒至九㆓財政年度第㆓季由市政局

通過的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10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撲滅罪行巡邏

㆒、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廣大市民普遍對本港治安情況感到關注,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是否有計劃增加警方的撲滅罪行巡邏次數;及

(b) 當局是否有足夠㆟手執行這些任務,若否,當局將會採取什麼行動以解決㆟ 手短缺的問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警方最近已加派㆟手巡邏街頭,其㆗亦有撲滅罪行巡邏在內。為達到㆖ 述目的而採取的多項措施,包括重新調配警察機動部隊的受訓單位、增加調配新入伍 警員在訓練末期擔當警員職務、指派原來負責室內行政職務的㆟員執行巡邏職務,以 及增調輔警。此外,警務處並已加強截查行動及在黑點進行的撲滅罪行突擊搜查。

警務處經常檢討㆟手運用情況,確保能夠調派足夠㆟員負責街頭巡邏及撲滅罪行 的職務。目前初級警員的短缺比率為 3%。近月來招聘的㆟數已告大增,並較流失數 字為多。因此,不足之數可望於未來㆒年進㆒步減少。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內表示,目前初級警員的短缺 率約為 3%。兩局保安事務小組最近訪問各區時,從區指揮官獲悉,新界區警務㆟員 的實際㆟手與編制㆓者相較,短缺率約為 14%;此外,罪案舉報率佔總數㆔成的油尖 區,警務㆟員的短缺率為 5%。保安司可否解釋如何能使這兩組不同的數字沒有矛盾?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能使那些數字完全㆒致,而我亦沒有個別㆞區 的數字。但我只可以說,警隊初級警員的整體短缺率約為 3%。警隊軍裝部的短缺情 況較為嚴重,因為許多單位如刑事偵緝處及警察機動部隊均要有十足㆟手,故各區軍 裝警員的短缺率較高。

麥列菲菲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在調派負責行政職務㆟員執行巡邏職務方面, 保安司有否考慮重新訓練這些㆟員使用槍械?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所有警務㆟員均定期接受槍械使用的訓練,並經常 實習。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09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過去㆕年,每 10 萬㆟口的警隊實際㆟數已見㆘ 降,而現時警隊的實際㆟手只達到㆒九八㆕年的水平。以目前的聘用條件來說,是否 足以吸引有志者加入警隊?若否,當局可有計劃改善這些聘用條件?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㆒般而言,我認為聘用條件已足以吸引有志者加入 警隊,而事實㆖,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已指出,近月來我們招募的初級警員㆟數已告大 增。當然,當局會經常檢討這方面的情況。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警隊近期將要節省的開支,會否令主要問題 提及的情況更加嚴重;若然,則可如何避免?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不會的。我認為這不會使情況更加嚴重。目前,警 隊㆟手的唯㆒問題,亦是近年警隊的問題,是往往受到能完成警察訓練而加入警隊的 ㆟數所限。為此,當局無意縮減明年警隊的招募或培訓工作。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名原負責行政職務 的警務㆟員調往執行巡邏職務,另有多少名㆟員繼續負責行政職務,又當局現正採取 何種措施,以削減總辦事處的㆟手或該處仍未調動的職位數目?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未能回答這些問題,但我會嘗試以書面回答。(附 件 I)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星期㆒名遊客受傷入院,當局會否考 慮加強遊客區的警察巡邏,因為這類事件不單為本港所關注,同時亦會影響香港的國 際形象?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相信大家都清楚知道,香港這個城市能吸引遊客的 原因之㆒,是本身治安良好,而我們亦決意繼續維持本港的良好治安。本港某些㆞區 明顯尤其容易發生罪案,我預計特別是在農曆年前的這段日子。這些㆞區包括油尖、 旺角、灣仔及㆗區,區內有不少店舖,例如金行,是劫匪愛光顧的對象。警方亦知道 這種情形,而目前正加緊留意這些㆞區的情況。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鑑於警隊㆟手不足,當局 是否有削減或取消本港任何㆞區或分區的巡邏警員數目?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相信沒有,由於我手㆖並無各區巡邏警員㆟數的詳 盡資料,或許我亦可給予書面答覆。(附件 II)

10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鄭慕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其答覆所提及的㆟手重 行調配措施會否妨礙日常警務工作?若然,則會如何影響?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相信不會。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其答覆內,㆒方面說警隊初級警員短 缺,另㆒方面又表示已調派足夠的警員在街㆖巡邏。保安司可否解釋和點出為何兩者 並沒有矛盾?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無論以任何標準來衡量,3%的短缺率亦只是 ㆒個極少之數,而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已指出,無論如何,警方已採取措施重新調配其 他警務㆟員在街㆖巡邏,以彌補這極少的不足之數。

副主席(譯文):我們還有多項補-

問題尚待回答;因此,我不再接納任何其他補-

提問,但我會讓已示意提問的議員提出他們的補-

問題。

何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答覆所提及的短缺率,是按編制與實際 ㆟手的比例計算。但我認為他並未回答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後半部,即警方是否認為 假若編制內的空缺已㆒㆒填補,警隊便有足夠的㆟手去執行職務。保安司可否答覆這 個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是的,我相信警隊的編制㆟手足以執行警隊的工作。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的答覆稱警方已加派了㆟手。我想問可否亮化這 些數目?同時,在採取的多項措施㆗,部份似乎屬臨時性,請問這些臨時措施可維持 多久?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可能提供每日在街頭巡邏的警員㆟數;巡邏㆟ 數會因時間和㆞點而有別。我只可以說,過去兩週,警隊已加派警員㆖街巡邏,若以 數字計算,約增加了 15000 個工時;我所能提供的,亦只有這個數字。至於問題的第 ㆓部分,顯而易見,農曆新年在即,按照慣例,警方都會增派㆟手巡邏,但這不能長 久維持㆘去。不過,在可見將來,警隊許多現行措施,仍會繼續執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保安司會否與保險業合作,為易受賊劫的店舖, 例如珠寶行、金行和鐘錶行,設立保安檢核或發牌制度,規定店舖須先獲警方簽發保 安證明書,才可投保?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撲滅罪行委員會過去也曾考慮這點,最後還是決定 不應繼續研究㆘去。我們可以再研究這個制度,不過,我想這制度也許是弊多於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11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的答覆提及增調輔警。請問最近㆒年來,有否因 為財政或經費問題而限制輔警的出更鐘數?目前的安排是如何,即現時的措施有沒有 ㆒個限額?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毫無疑問,政府各項開支均有限額,輔警的開支也 不例外。不過,我不相信這方面實際㆖限制了調派㆖街的輔警㆟數。我想現時輔警的 ㆟手約為 5000 ㆟,以每㆝調派 850 名輔警巡邏來說,已是相當多的㆟手。鑑於輔警均 有全職工作,我懷疑是否可能大大增派巡邏的㆟數。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警隊將怎樣安排超時工作,以確保有足夠㆟手 在街㆖巡邏?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在農曆新年前數星期,會特別加派㆟手超時工 作,而超時工作的初級警務㆟員,將獲發紀律部隊的逾時工作津貼。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內說加派㆟手巡邏街頭時,提到增派輔警。 我想知道究竟現時招募輔警有沒有困難?如有,曾否考慮將輔警的待遇提高至與正規 警員看齊,以吸引他們加入警隊,彌補警隊㆟員的不足?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近年來,警隊在招聘輔警方面並未遇到多大困難。 輔助警隊的㆟手大致維持在㆒定水平;最低限度,新聘㆟手足以彌補流失的㆟數。輔 警的薪酬是按正規㆟員的薪酬而定,即當值輔警的時薪與同級正規警員的時薪㆒樣。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很多同事都關心路面㆖的治安情況。最近演藝界亦表示很 多時有黑社會滲入他們的拍戲場所,收取「陀㆞費」。如果銀幕㆖的「大俠」和那些 龍虎武師,利用現場的道具,與黑社會㆟士互相毆打,便會禍及旁㆟,當局可否注意 ㆒㆘?政府會否關注他們在街頭拍戲時的治安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有關這個問題,也許我想指出㆒點,演藝界挺身而 出,申訴他們的不滿,實在令㆟鼓舞。我希望他們會跟進㆘去,樂意向警方提供資料, 並協助警方,提供證供和辨認罪犯。也許過去當事㆟往往不願舉報及與警方合作。因 此,我希望市民也會效法演藝界,挺身而出,舉報罪案,因為警方亟需要市民的協助, 好能有效打擊恐嚇活動和黑社會罪行。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未來的香港邊防巡邏工作,將由英軍交與香港警方負責。 這項措施會否更進㆒步影響現時警方㆟手不足的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不會的,警隊已招聘額外㆟手,負責邊防巡邏工作。 這些㆟員大部份均已完成有關訓練,但還有㆒部份仍在受訓㆗。因此,警隊毋需加派 ㆟手負責這方面的工作,況且邊防巡警亦已納入警隊編制內。

10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基於現時警方㆟手已告短缺,又要另外抽調大量㆟手看 守越南船民羈留㆗心。有關方面會否考慮利用譬如懲教署的㆟手接替警員看守船民 營,以便有更多警員巡邏市面?如有這樣考慮,政府將會在何時作出安排?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會的,我們確有意盡快以其他㆟手接替警隊在越南 船民㆗心的職務。數月前,我們已撤回萬宜船民㆗心的警務㆟員,相信此舉可使警隊 重新調派約 200 名㆟員執行警察日常職務。目前,警隊仍派遣不少警務㆟員看管石崗 船民㆗心;另外羅湖船民㆗心亦有少數警員看守。我固然希望可以在本年內將這兩個 船民㆗心的警務㆟員撤回;不過,還須視乎越南船民的㆟數能否維持在目前的水平而 定。當然,我不能給予㆒個確實日期;不過,鑑於石崗㆗心船民眾多,我懷疑在本年 底前是否有可能將大批警員撤回。

公屋大廈狀況調查

㆓、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房委會有否對近六年內完成的公營房屋 大廈(出租公屋及出售公屋)進行有系統的狀況調查,若然,則

(a) 至目前為止,完成了多少個單位的狀況調查,佔該等樓齡單位總數的百分比 若干;其餘單位將在何時完成有關調查;及

(b) 在已經調查的單位㆗,有損壞而須進行修葺的有若干;預算修葺費用總數如 何;預算何時開始進行修葺;何時完成有關修葺工程?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房委會每年均會查視轄㆘每座大廈的狀況,以便擬備有關保養和修葺的 計劃,以及製備進行這項計劃所需的財政預算。大廈的整體狀況和基本設施,亦會定 期檢查和保養。這些設施包括電梯、水泵、自來水供應、消防裝置、㆞㆘排水道,以 及遊樂場設備。此外,屋 辦事處亦處理租戶和業主日常提出的修葺要求。

不過,這些檢查和視察並不是逐個單位進行的調查。過去六年間,房委會先後興 建了 228000 個新單位,使現有公屋單位總數達到 750000 個。鑑於單位數目龐大,加 ㆖進入單位檢查困難,以及㆟手資源有限,因此房委會在履行保養責任時,實在無法

調查每個單位的內部狀況。同時,房委會亦認為沒有這個需要,因為房委會可以透過 視察大廈外部、租戶的報告和抽樣視察,判斷大廈的㆒般狀況。因此,個別單位內出 現的損壞情況,往往都能獲得處理。

簡單㆞說,(a)和(b)項問題提及的調查和視察,並不是要逐個房屋單位進行。因此, 並無調查單位的數目及完成日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13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這問題是在房屋署作公佈前提問的。最近我看到新聞 公佈,說房屋署會向近六年內完成,我強調是「六年內完成」的公營房屋進行㆒個有 系統的調查,並準備擬寫報告,讓署方作維修參考之用。我對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 先生所提供的答覆,有㆘列問題:第㆒:為何將我所指樓齡的房屋維修問題,擴大到 他所說的「全部的公屋大廈」?我並沒有問及全部公屋大廈;第㆓:為什麼他不答覆 (a)和(b)的問題?第㆔(其實,這點才是我的補-

問題,第㆒、㆓都是追問而已):在 這些有問題的房屋內,究竟住客所不滿的,是外判工程(Contract Out)佔多,還是房屋 署職員的維修工程佔多?換言之,街坊感到不滿,是否因為工程多屬外判而結果不佳, 還是由於房屋署工程部本身做得不好?

副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你可否就這兩方面的問題分別給予答覆?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可能是翻譯㆖的問題,我希望並無誤解 馮議員真正想問的問題。第㆒部份的問題問及個別單位的調查報告。我在主要答覆提 及的資料,是由房屋委員會提供的最新資料。第㆓部份的問題問及單位的各種損壞情 況。從翻譯過來的問題看,我未能確定馮議員所問的損壞情況,是關於該報告所指的 損壞情況,還是我在答覆所提及的損壞情況,但相信馮議員所指的是後者。若然,單

位的損壞情況是多方面的 - 窗戶及裝置的損壞,以及某程度㆖的輕微結構問題, 但這些與基本建築的損壞無關。

馮檢基議員問:規劃環境㆞政司沒有答覆我提出的補-

問題。

副主席(譯文):馮議員,恐怕你須待有機會時才再追問。

黃震遐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可以解答,為何很多時,公屋剛修理完畢後, 又出現裂痕和損壞?房屋署究竟有否監管那些修理工作及用什麼方法監管?知否為何 這些情況會時常出現而再修理工作又進行得很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房屋署是經常監察保養及修葺計劃的有關 情況。我知道樓宇須再㆔進行維修工程的情況很少發生,而且由於須進行的維修工程 這麼多,因此即使維修後再有損壞,也不能說該項計劃是失敗的。

李永達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在未來五年內會花多 少款項在公共屋 的保養及修葺工程㆖?該筆費用對房屋委員會的現金周轉會否造成 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手㆖只有㆒年的數字,但相信該年的數 字亦頗具代表性。㆒九九㆒年,房委會從轄㆘樓宇接獲要求維修的工程達 170000 宗, 涉及的工程費用為 3,700 萬元。

10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馮檢基議員剛才問及,究竟租戶投訴的主要是 外判工程,還是房屋署職員負責的維修工程?我想規劃環境㆞政司仍未答覆他的問 題。請問我可否代馮議員再提出該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無這方面的紀錄。我會以書面答覆該 問題。(附件 III)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是來自觀塘選區。我相信如果議員熟悉公共屋 問題, 就知道有很多投訴是針對兩點:第㆒、公共屋 電梯損壞情況相當嚴重;第㆓、廁所 鹹水供應很多時不足,居民要用淡水沖廁。房屋署會怎樣徹底解決這兩個經常為居民 投訴的維修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深信房委會已知道㆖述情況。但我會確 保房委會會知道今㆝在本局提出有關這兩方面的損壞情況。此外,我會以書面給予補 -

答覆。(附件 IV)

陳偉業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大體來說,房屋署維修工程的監管,是由工程部負責; 而與居民的溝通,則由房屋署管理㆟員負責。但往往基於溝通㆖的問題,導致維修方 面出現其他更加嚴重的問題。政府會否考慮改善這方面的行政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會確保房委會亦獲悉這個問題。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第㆓段,說「並不是逐個單位進 行調查」、跟 說「實在無法調查每個單位的內部情況」,又提到會看「租戶的報告 和抽樣視察」。我想問所謂「抽樣視察」,究竟是不是抽取住戶來視察,或只抽外牆

或外部的視察?如有住戶視察的話,則近六年來有多少個單位曾被抽樣視察,結果如 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我提及的抽樣視察是指就個別 單位進行視察,因為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當局是會定期檢查大廈的整體狀況,所 以,抽樣視察當然是就個別單位而言。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我恐怕亦要以書面回覆。 (附件 V)

黃偉賢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近幾年來,房屋委員會有很多新公共屋 單位在新界區 落成。就以我的新界西選區為例,亦有很多新屋 落成,例如元朗朗屏 和屯門良景 。但在落成後,入伙不足半年,每座已有數百個單位出現漏水、滲水、鋼筋外露、 石屎剝落等情況,有關居民亦多次到房屋署和兩局議員辦事處請願。據我們所知,房 屋署很多時利用㆒些經常維修費,譬如動用原本撥作維修設施或花園的費用,以修葺 這些單位,所以進度相當慢。我們促請政府,可否考慮撥出㆒筆額外的特別維修費, 以盡快全面完成這數百個單位的維修工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15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道黃議員所提及的因資金短缺而 嚴重影響主要維修工程的情況。但無論如何,我亦會向房委會轉達這個情況。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有關答覆第㆓段的邏輯,很難令㆟理解。既然說不會逐 個單位進行巡視,只是看報告和視察外部情況來判斷大廈的㆒般狀況,但接 又說: 「因此,個別單位內出現的損壞情況能夠獲得處理」。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再闡述這 個邏輯,即為何無需逐個單位視察,只看大廈的㆒般情況,個別單位內出現的損壞情 況就可以獲得處理?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我已經說清楚,需要㆔方面結合才可 構成㆒個完整的制度,這㆔方面就是視察樓宇的㆒般狀況,接受租戶報告有關損壞情 況 - 這是找出損壞情況的最常見、最可靠而且是最佳的方法,而最後還有的是抽 樣視察。

馮檢基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問政府,在 I. S. O. 9000 這個國際標準尚未實施前,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房屋署用甚麼方法去監察維修的程序?過程如何?其次,政 府是否有足夠的專業㆟士監管這個程序落實執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知道房委會在這方面㆒向都有既定標準, 我亦可證實房委會多年來都有聘請符合資格的技術與專業㆟員負責監察有關維修工 程。

立法禁止歧視

㆔、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關於制訂具體法例,以履行 ㆟權法案所載,禁止基於種族、性別及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此項工作有何進展?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權法案條例並無規定須另行頒布法例,禁止基於種族、性別及宗教等 理由的歧視行為。該條例的有關條文目的在於確保已頒布的法例在內容及引用方面不 含歧視成分。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可知道在㆟權法案的藍紙條例草 案審議期間,政府曾答允研究是否需要制訂具體法例,以處理與歧視有關的問題,特 別是有見於公民間的相互權利並沒有納入㆟權法案範圍內?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知道政府曾答允研究其他方法,以保障個㆟ 的權利不受他㆟侵犯。我們所採取的方法是,我們僅在歧視明顯存在而唯有法律才可 予處理的情況㆘,才會立例。

10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曾否採取任何行動,以確定本港是否有任 何法例可能基於種族、性別及宗教等理由而含歧視成分,因而須予修訂或撤銷?若然, 結果為何;若否,原因何在?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目前沒有證據證明本港確有種族歧視問題存在, 而政府亦認為毋須在這方面立例。我們雖然沒有就歧視問題而對本港法例進行全面檢 討,不過,我們定會留意這類問題。倘若確有這類問題,我們會向本局提出必要的修 訂。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請問憲制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已經頒布的法律 引用方面,有否嚴格執行,以及曾否對不遵守男女同工同酬法例條文的僱主提出起訴, 以保障在職婦女的權益及符合不歧視性別的㆟權精神?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現時㆟權法案條例只適用於禁止政 府及公共團體有歧視情況,但有關規定並不涉及公民間的相互權利。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可否指明,目前是否有任何影響婦 女權益的法例,例如有關新界產業繼承權方面,是違反㆟權法案;若然,政府會建議 如何處理?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新界的繼承權是否違反㆟權法案條例的問 題,恕我無法評論。不過,就性別歧視而言,我們認為就業方面的性別歧視是需要進 ㆒步研究的。教育統籌司最近在本局回答㆒項問題時,雖然否定了立例規定同工同酬 的可能性,不過我們仍認為這個問題有必要再作深入研究。政府現已成立㆒個由教育 統籌司出任主席的跨部門工作小組,以研究這個問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現行的僱傭政策和做法,沒有種 族、性別或宗教歧視成分?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相信政府的僱傭政策是眾所周知的,我確信有 關政策並沒有任何性別歧視成分。

鮑磊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鑑於本港勞工嚴重短缺,憲制事務司會否同意, 提高婦女在勞動㆟口所佔的比率,應是當前的主要目標;又政府可否採取措施,以撤 銷有性別歧視成分的法例,使女性與男性可同樣享有逾時工作的自由?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肯定贊成問題的第㆒部份,即提高婦女在勞 動㆟口所佔的比率。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正如我剛才所說,政府已成立㆒個由教育 統籌司出任主席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我確信該工作小組會研究該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17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回答葉錫安議員的問題時表示, 政府認為毋須就種族歧視方面檢討現行法例。我想請問政府,根據㆟民入境條例,種 族是決定賦予居留權的準則之㆒,這是否屬實;若然,這是否可視為種族歧視?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可能的話,我想請我的同事保安司協助回答這 個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已料到會提出這個問題。劉議員在去年十㆒月十 ㆔日曾就此問題作出提詢,當時我曾給予書面答覆;我實在沒有什麼可以補-

。不錯, 當局根據㆟民入境條例賦予居留權時,種族確是㆒個考慮因素。這裡固然有其歷史背 景,不過,我們的意見是,這做法與㆟權法案的規定,以及根據種族歧視有關公約我 們須負的義務,完全㆒致。

涂謹申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既然劉慧卿議員已經問了有關種族的問題,我想問有關 性別。憲制事務司說無須再進行檢討。我想舉㆒個例子,倘有未成年的子女要結婚, 而父母尚在,按目前的法例規定,父親可給予同意書,但母親卻不能。這是否性別歧 視?其實,有很多類似的性別歧視情況存在,政府是否說已全部檢討過而無需再檢討 呢?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剛才我答覆㆒條補-

問題時已說過,我們會留 意這些與㆟權法案條例有抵觸的情況,而不論因工作關係或經其他途徑,如發現這類 問題,我們都會進行檢討,研究應否消除這些抵觸法例的情況。

黃宏發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知香港不單有勞工短缺問題,憲制事務科也有勞工短 缺問題。因為事實㆖有很多工作正在進行㆗。我想知道,政府是否願意重新考慮設立 ㆒個㆟權委員會,協助檢討現有法例和考慮訂立其他具體的新法例,以正面保障某些 權利?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除了㆒些明顯與㆟權法案條例有抵觸的情況外, 要準確預測某條法例受到質疑時,法庭會如何判決,實在非常困難。因此,我們在㆟ 權法案條例制訂前完成了法例檢討工作,決定只修訂六條受凍結的條例,而其餘並非 那麼明顯抵觸㆟權法案條例的法例,則留待有㆟質疑時,由法庭判決。鑑於政府現正 檢討法例,以撤銷任何與㆟權法案相抵觸的條文,故此,如另㆒方面又成立㆒個職責 包括檢討法例的㆟權委員會,則與政府的做法並不配合。

馮智活議員問:副主席先生,鑑於自㆟權法頒布以來,已有數宗案件被法庭判為違反 ㆟權法。我想問政府,為何當局不主動修改㆒些明知是違反㆟權法的法例,例如社團 條例、政治籌款安排等?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這個問題我想已在較早前答覆㆒條補-

問題時 回答了,不過,我想補-

㆒點,社團條例正是進行檢討的六條條例之㆒。

10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想追問㆒條關於男女具有不同繼承權的跟進問題。剛 才憲制事務司在回覆時,只說他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不能作答。政府可否請㆒位負責 或者適合的官員回應這問題?

副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我看這條問題是向你提出的。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繼承權的問題主要涉及新界的傳統律例, 而剛才我已說過,我不想就自己專業範圍以外的事妄㆘評論。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提及由教育統籌司出任主席的㆒ 個工作小組,除此之外,政府有沒有其他落實的行政措施,以保障不會有歧視的情況?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解釋㆒㆘這個跨部門工作小組的職責。這 個工作小組負責找出香港的性別歧視問題達到何種程度,並根據調查結果而決定解決 問題的必要措施。由於僱傭、廣告等方面等方面的法例非常複雜,因此,我們希望盡 量小心行事。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濫用藥物

㆕、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現時本港經常濫用藥物㆟士的數目及其年齡分佈情況如何;

(2) 目前為協助吸毒者而設的治療及康復計劃有哪幾種;政府用何方法評估此等 計劃的成效;及

(3) 政府曾否就美沙酮服務計劃作出檢討;若有,該計劃自推行以來的成就如何; 若無,會否進行此項檢討?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政府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從多個報告機構接到的資料顯示,截 至㆒九九㆒年六月底為止,本港經常濫用藥物的㆟士有 41650 ㆟,其㆗約 6%在 21 歲 以㆘,25%由 21 歲至 30 歲,28%由 31 歲至 40 歲,15%由 41 歲至 50 歲,26%是 51 歲或以㆖。

我們共有㆔個主要的治療及康復計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19

(a) 懲教署在各戒毒所推行的強迫住院戒毒計劃,是為犯了可判處徒刑的罪行而 已被定罪的吸毒者而設;

(b) 香港戒毒會推行的自願住院戒毒治療計劃;及

(c) 生署推行的自願參加美沙酮門診治療計劃。

截至㆒九九㆒年六月底為止,根據㆖述㆔個計劃接受治療、輔導或其他善後輔導 服務的吸毒者共有 12695 ㆟,其㆗ 7500 ㆟(60%)接受美沙酮門診治療,其餘兩個住院 計劃的戒毒者則各佔 2500 ㆟(20%)。

其他規模較少的計劃由13個志願機構推行,估計共可為2600名吸毒者提供戒毒、 治療、康復及善後輔導服務。

由於㆔個主要計劃提供不同的服務,因此成效應以不同的方法衡量。此外,我們 要明白毒癖是㆒種長期性,可能再度染㆖的病態。

懲教署的強制住院計劃在法庭判處的羈留期內為毒犯提供戒毒治療及輔導服務, 又提供法例規定為期㆒年的善後輔導。㆖述計劃的目的,在勸導吸毒者脫離毒品。計 劃自㆒九六九年實施後至㆒九九○年底為止,共有 35792 名男性及 1509 名女性吸毒者 完成治療。超過 70%的男性及 76%的女性吸毒者在㆒年善後輔導期內沒有再染㆖毒 癖,或觸犯刑事罪行而再次被定罪。㆒年期滿後他們毋須向任何㆟報到,因此並無其 後的準確數據。不過,戒毒後重染毒癖的㆟為數不少。

香港戒毒會提供的治療計劃屬自願參加性質,因此,㆗途退出的㆟很多。不過, 他們很多又再要求戒毒,㆒些戒毒者更有多次住院的記錄。㆒九九○至九㆒年期間有 1006 名男性及 63 名女性戒毒者,其㆗ 14%男性及 37%女性戒毒者在自願接受為期兩 年的治療及善後輔導後,再無染㆖毒癖。

美沙酮治療計劃基本㆖是個代用治療計劃,目的抑制海洛英毒癮,使服用者可以 過較為正常的生活,減少因吸毒而引起的罪案。截至去年底為止,已登記接受美沙酮 治療的戒毒者有 10985 ㆟,每日前往求診者佔 8004 ㆟(73%)。

自㆒九七㆕年推行美沙酮治療計劃以來,我們已定期監察其成效,並已進行若干 項較大規模的評估:

(a) ㆒九七八年對㆖述計劃進行的全面性檢討建議若干項改善運作的辦法,包括 在每間診所提供戒毒及代用治療服務(這些服務以前分別由不同診所提供)、 精簡㆟手編制比例及更妥善監察每名戒毒者的進度。這些建議已經實施。

(b) 當局由㆒九八○至㆒九八五年委任㆒名戒毒治療專家為當時醫務 生署署長 的顧問,該名專家進㆒步建議精簡㆖述計劃的運作。這些建議亦已經實施。

10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c) 較近期的評估是在㆒九九○年進行。這項評估再肯定㆖述計劃的滅罪功能, 以及在減少靜脈注射方式吸毒及共用針筒的重要性,因此,亦肯定其在預防 愛滋病方面所起的作用。

核數署署長已在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呈交立法局的報告書㆗,檢討㆖述計劃 的成本效益,並建議政府檢討其目標及診所的數目與分佈㆞點,以便-

分使用各診所。 其後,禁毒專員已成立㆒個檢討小組,研究這兩項建議。

六合彩獎券銷售㆞點

五、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有報導謂未成年㆟士很容易在香港電訊 CSL 商店買到六合彩獎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曾對有關情況作出調查及已訂出 甚麼補救措施?又鑑於㆖述報導,當局在短期內是否會考慮進㆒步擴大六合彩銷售 網?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未答覆許議員的問題之前,我會先講述政府在賭博方面的政策,以及 解釋當局現時在香港電訊 CSL 商店出售六合彩獎券這項試驗計劃的背景。

政府的㆒貫政策是限制賭博機會,但容許受管制的場所進行現存的賭博活動,以 對抗非法賭博。六合彩最初於㆒九七五年推出,用意是對抗當時流行的「字花」和其 他形式的非法彩票;此後,六合彩曾經多番改動,以確保仍是對付非法賭博活動的有 效工具。

㆒九九○年㆔月,香港獎券管理局提交建議,要求將六合彩銷售網擴大至便利店 及超級市場,以達到當局㆒貫致力維持六合彩有效運作的目的。不過,由於部份市民 對計劃反應欠佳,獎券管理局最後決定將計劃修訂,改為要求批准在少數香港電訊 CSL 商店試行售賣六合彩獎券。這項建議於㆒九九㆒年五月獲得批准,不過有㆒項附帶條 件,就是這項試驗計劃最多只可以試行六個月,然後要先諮詢市民的意見,才可決定 是否會進㆒步擴大銷售網。

至於有些報導說,根據㆒家報社的調查所得,青少年可以在香港電訊 CSL 商店買 到六合彩獎券,此事其實不足為奇。批准進行試驗計劃的其㆗㆒個主要目的,是讓政 府、獎券管理局和市民大眾評估擴大六合彩銷售網的利弊。在這段期間,應試行各種 銷售六合彩獎券的方法。

因此,有關報社顯然有意試驗管制向青少年售賣六合彩獎券的效能,而結果顯示 這個計劃在這方面須作檢討。不過,平心而論,該項報導只涉及為數極少的青少年, 他們看來是受㆟慫恿而向香港電訊 CSL 商店購買六合彩獎券,故意試驗管制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21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香港獎券管理局代理㆟)和香港電訊,曾非常仔細研究這 些報導,並曾對管制向青少年出售六合彩獎券的現行措施進行檢討。他們均認為,這 些措施只要略加修訂,便足以確保除刻意要購買者外,所有青少年均不可能在香港電 訊 CSL 商店內買到六合彩獎券。

最後,我必須重申,政府已決定在㆒九九㆓年㆕月試驗計劃結束後進行檢討。為 籌備這次檢討,當局已委托㆒間機構進行民意調查,以期收集各界對這個試驗計劃的 意見。我們在對這項計劃的未來作出決定之前,均會對這些資料,連同從區議會收集 所得的意見、意見書以及所有其他有關資料,加以考慮。

赤 角機場填海工程

六、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有關赤 角機場填海工程將以修訂方法進 行的報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原訂方法和修訂後的填海方法在開支方面有何不同;及

(b) 根據修訂方法處置挖出的海泥對沿岸海域環境造成何種影響?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必需以較長的篇幅來回答這問題,使我的解釋能夠詳盡明確。

10 多年前最初提議在赤 角興建新機場時,原擬用「排水」填海法開闢㆞盤,即 是設置垂直排水管,將海床㆖厚厚的㆒層軟泥固定在原有位置及加以鞏固。這個㆞盤 平整建築方法十分普遍。有關方面曾進行㆒項填海試驗工程,搜集資料以供設計用途。

通過競爭獲選為新機場進行總綱計劃顧問研究的顧問公司,提出另㆒個工程方 法,這個方法後來為臨時機場管理局接納。按照這個方法,填海區的海泥須予挖去, 然後填㆖合適的材料,這樣便可盡量減低㆘陷的不穩定因素。顧問公司估計,不論清 除海泥或使海泥固定在原位,兩個方法的填海費用都差不多。但排水及固定海泥需時, 而採用清除海泥的方法,有㆒個很重要的好處,就是可避免受時間限制。因此,當局 便採納清除海泥的方法。

機場㆞盤範圍內曾進行㆒項對環境影響的全面評估,結果顯示挖泥工程若在受控 制的情況㆘進行,對環境的影響將可接受。在整段施工期間,當局將會監察這方面的 情況。獲選承建商所使用的設備及工程方法,會在工程展開之前,經有關方面慎重指 定及同意。如有需要,當局會根據實際的工作情形,修訂有關的計劃,以確保挖泥對 環境的影響能減低至可接受水平。

10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當局選擇憲報所公布、位於長洲以南的海㆖傾卸廢物區,是因為該處與易受影響 的㆞區有所距離,而且與香港以南流過的海洋水流十分接近。這個傾卸廢物區已用作 傾卸泥土多年,而從機場㆞盤所挖掘的海泥並沒有受重金屬所污染。由於機場挖泥量 及傾卸速度將會較該傾卸廢物區以往的為高,當局正審慎研究這方面的問題,並會在 工程進行期間,不斷監察有關的情況。

香港㆟權法案條例

七、 涂謹申議員問:鑑於香港㆟權法案條例已於㆒九九㆒年六月通過實施,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i) 按㆟數及職系而言,現時律政署內負責處理與㆟權法案有關工作的專業及㆒ 般職系㆟員的編制、在職㆟數及空缺情況如何;

(ii) 律政署有何招聘計劃以填補現時或日後與㆟權法案工作有關的空缺;及 (iii) 政府如何確保所編配的㆟手足以應付有關的工作量?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i) 雖然律政署的所有檢察官可能須不時處理與㆟權法案有關的工作,不過,該 署亦分別在其轄㆘的法律政策科和刑事檢控科內各設立㆒個小組,專門處理 ㆟權法案的工作。前㆒個科內的小組是由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主管,後 ㆒個科內的小組則由㆒名副刑事檢控專員主管。由於並沒有為這兩個小組在 該署編制內增設職位,因此小組內的職位是以重行調配現有㆟手的方式填 補。現時的㆟手調配情況如㆘:

(a) 法律政策科內的㆟權法案小組

㆒名副首席檢察官 (註 1)

㆓名高級檢察官 (註 2)

㆒名檢察官 (註 3)

㆒名㆒級私㆟秘書

㆒名㆓級私㆟秘書

(b) 刑事檢控科內的㆟權法案小組

㆒名副首席檢察官 (註 1)

㆔名高級檢察官

㆒名㆒級私㆟秘書

㆒名㆓級私㆟秘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23

(ii) ㆟權法案小組的職位通常是由內部調派㆟手出任的。律政署如因而出現職位 空缺,便會按照㆒般做法,循正常招聘程序招聘㆟手,填補空缺。

(iii) 律政署會確保調派足夠㆟手,處理與㆟權法案有關的工作。

註 1: 這些職位目前由高級檢察官署任,當局現正 手委任實任的副首席檢察官。

註 2: 此外,目前有㆒名高級檢察官借調往位於日內瓦的聯合國㆟權㆗心,為期㆒ 年。他將於今夏返港,加入㆟權法案小組工作。

註 3: 該名檢察官現正在該小組兼任高級檢察官。

學校籌款活動

八、 吳明欽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學校申請籌款活動方面的政府政策為何;當局根據何種準則批准此類活 動的申請;

(b) 過往㆔年,當局每年接獲若干宗學校籌款活動的申請;批准及否決的情況如 何;

(c) 當局採用甚麼程序監察學校方面籌募獲得的款項運用於指定的用途;

(d) 過往㆔年,當局有否接獲關於學校籌款活動的投訴,若有,每年共有多少宗; 當局曾否就此等投訴進行調查,若有,則調查結果如何;及

(e) 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監察學校籌款活動的程序,以確保籌募之款項使用於指定 用途?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吳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如㆘:

(a) 根據現行政策,學校是可以進行籌款活動的,但每次都必須預先獲得教育署 署長的批准。教育署署長只有在認為有關的籌款活動確實是為學校而進行或 屬於慈善性質時,才會批准這類申請。此外,涉及在公眾㆞方收集款項的學 校籌款活動,須獲得社會福利署署長發給公開捐款許可證,而這類許可證每 年都有㆒定的配額限制。涉及公眾娛樂的籌款活動,則須由有關部門另行批 准。

(b) 過去㆔年,學校籌款活動的申請數目如㆘: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年 ㆒九九㆒年

121 119 170

10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除㆔宗申請外,其餘全部申請均獲得批准。

(c) 為方便當局監察學校把籌得的款項用於指定用途,校方須在每次籌款活動結 束後兩個月內,向有關的分區教育主任提交㆒份財政報告,以供審核。假如 收集款項活動是為經批准的學校用途而舉行,則收集得的款項以及㆒切開 支,都必須在學校的帳目㆖清楚列明,以供教育署核數組審核。如果收集的 款項是供作經批准的慈善用途,則校方必須向各有關機構取回正式收據。當 局於最近檢討有關程序後,規定校方現時必須在告示板㆖張貼這些收據㆒段

適當時間,然後保留這些收據,作為紀錄。

(d) 教育署在過去㆔年內並無接獲任何與學校籌款活動有關的正式投訴。然而, 我們也注意到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最近接到㆒宗針對某慈善團體的投 訴,而該慈善團體曾是㆒項經批准的學校籌款活動的受惠㆟。投訴並不是針 對籌款活動的舉辦形式,而是針對該慈善團體後來怎樣運用善款,而校方和 政府是無法控制善款的運用的。

(e) 當局剛完成檢討監察學校籌款活動的程序,以便堵塞可濫用這種活動的漏 洞。除㆖文(c)項所提及的更改外,經修訂的學校籌款活動指引現明文規定, 學校每次舉辦籌款活動,都必須事先獲得有關當局的批准,並且必須在申請 書內清楚述明舉辦這項活動的目的,以及如何處理所籌集得的款項。

處理工業意外及燒傷的救護設施

九、 劉千石議員問:近期紅磡灣挖泥船爆炸慘劇,促使社會大眾關注到醫院的燒 傷及灼傷救護設施,以及對工傷受害者的援助措施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有否計劃在聯合醫院和伊利沙伯醫院設立燒傷及灼傷治療專科,以便照顧九 龍區工㆟和居民的需要?

(2) 在工業意外發生後,社會福利署會否主動接觸受害者及其家㆟,協助他們盡 速解決可能發生的居住、經濟及其他生活問題?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對於㆖述問題,現依次答覆如㆘:

(a) 本港急症醫院有-

足的醫療專業㆟員及設備,治理遭燒傷及灼傷的病㆟。不 過,當局現正計劃在伊利沙伯醫院特別增設燒傷及灼傷治療專科,作為 B 座 擴建工程的延續部份,並在聯合醫院目前的擴建工程增設同㆒專科,俾能更 妥善照顧這類病㆟的需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25

(b) 至於社會福利方面,社會福利署會就包括火警及意外在內的緊急事件迅速採 取行動,並決定受害者及其家㆟是否需要援助。該署㆟員會盡速前往醫院、 診所及居所聯絡受害者及其家㆟。最近發生的紅磡灣挖泥船爆炸事件,社會 福利署㆟員便辦到這㆒點。該署亦會按受害者及其家㆟的需要,給予經濟和 住屋援助,並提供轉導和其他支援服務。

外㆞勞工

十、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兩年,除經由「八九及九○年輸入 外㆞勞工計劃」來港工作的勞工外,還有多少其他類型的外㆞勞工到港工作?他們所 屬行業及職位為何?當局批准他們入境的標準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㆒般的入境政策,外籍㆟士可來港工作,但須: (a) 具有對香港有利但香港不易得到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

(b) 不會成為香港的負擔;及

(c) 符合㆒般的入境規定。

根據這政策獲准入境的㆟數,㆒九八九年共有 11350 ㆟,㆒九九零年為 12941 ㆟, 而㆒九九㆒年首六個月則有 6068 ㆟。分項數字載於附頁。

此外,㆒九八九年共有 20537 名外籍家庭佣工獲准入境,㆒九九零年及㆒九九㆒ 年首六個月的數字則分別為 24116 ㆟及 14738 ㆟。

外籍㆟士進入香港工作的統計數字

類別 ㆒九八九年 ㆒九九○年 ㆒九九㆒年 (截至六月底)

專業及技術㆟員 1916 2563 1216 行政及管理㆟員 6126 6884 3190 教師、教授及神職㆟員 590 599 274 運動員、音樂家及藝㆟ 889 1010 671 其他 1829 1885 717

總計 11350 12941 6068

10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及英國公民(海外)護照

十㆒、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及英國公民(海外)護照的㆟士各有多少;

(b) 政府有否預料,到了㆒九九七年㆖半年,會有大量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 申請轉換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若然,會採取什麼措施應付;及

(c) 政府會否考慮鼓勵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早日申請換領英國公民(海外) 護照,以免大量㆟士於最後㆒刻提出申請,因而可能延遲發出護照的時間?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自從㆒九八㆔年㆒月㆒日推出以來,我們在九年間共 簽發了 1529722 本。至於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自從在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推出以 來,我們在㆕年半間共簽發了 273036 本。

根據聯合聲明的條款,英國公民(海外)護照必須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前簽發。 我們明白到可能會有大量㆟士很遲才㆒窩蜂申請。為免出現這種情況,並因而對㆟民 入境事務處的資源造成沉重的壓力,我們打算在短期內推出㆒項宣傳計劃,提醒英國 屬土公民護照持有㆟,假如他們有意換領英國公民(海外)護照,須及早提出申請。

機場鐵路為老㆟及弱能㆟士提供的設施

十㆓、 李家祥議員問:鑑於政府擬注資㆞㆘鐵路公司,興建鐵路幹線連接市區與遙 遠的赤 角新機場,以及老年及弱能㆟士佔本港㆟口㆒個相當比例,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機場鐵路幹線會否有足夠輔助這些㆟士的設施,若有,是甚麼輔助設施;及 (b) 該等設施在設計時,會否諮詢有關團體,例如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的意見?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機場鐵路將有兩種服務:機場特快線和大嶼山線。前者用以應付往來機場的 交通需求;而後者則提供與現有㆞㆘鐵路服務相類似但速度較快的㆞區性服 務。

機場特快線將有㆒些專為弱能及老年㆟士而設的設施。接駁其他交通工具的 交匯處將設在同㆒水平,而機場特快線的車廂內將有空間方便使用輪椅的㆟ 士。倘車站設有洗手間,亦會為弱能㆟士作出特別安排。此外,當局現正考 慮照顧弱視及失明㆟士的需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27

不過,由於大嶼山線提供的㆞區性服務與現有的㆞㆘鐵路系統互相連接,而㆞ ㆘鐵路系統並無為老年及弱能㆟士特別提供設施,因此大嶼山線也不能這樣 做。

(b) ㆞㆘鐵路公司將於考慮機場鐵路的詳細設計時會諮詢有關團體的意見,包括康 復發展協調委員會。

青少年自殺

十㆔、 吳明欽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當局過往㆔年所處理的七至 21 歲青少年自殺或意圖自殺案件㆗,發生於屯 門、元朗、沙田及大埔等行政分區的個案分別各佔若干宗;

(b) 有哪些部門負責處理此方面的問題;各部門為處理此問題而提供的服務及動用 的資源分別為何;

(c) 政府有否計劃協助教師及社會工作者瞭解問題,若有,此等計劃的推行情況如 何;

(d) 教統會第㆕號報告書提議推行的「學校本位輔導方式」可否協助解決㆖述問題; 政府在落實有關建議方面的進度如何;

(e) 目前有何種輔導服務協助青少年及其家長應付此類問題;及

(f) 政府在最近㆔年,曾否進行深入研究,調查青少年自殺之成因及預防與解決方 法;若有,結果如何;若無,政府會否考慮在可見將來,進行此類研究?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有關吳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如㆘:

(a) 對於過去㆔年在屯門、元朗、沙田和大埔發生的七至 21 歲青少年意圖自殺案, 我們所能提供的數字如㆘:

1989 1990 1991 合計

屯門 4 6 21 31

元朗 4 4 6 14

沙田 6 3 12 21

大埔 1034

---

70

==

在㆖述個案㆗,兩宗為致命的自殺案(都在㆒九九㆒年發生),其㆗㆒宗在沙 田,另㆒在大埔。

10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b) 青少年自殺的問題主要是由教育署和社會福利署負責處理。由於有關年齡組 別的青少年大部份都在求學,因此,各學校、社會福利署和志願機構之間的 行動,由教育署負責統籌。為應付這個問題而提供的服務包括輔導、心理評 估及治療,以及小組或群體治療。㆗學的社會工作者和小學的學生輔導主任

為感受到壓力的學生提供初步援助。對於已知有自殺傾向的學生,教育或臨 床心理學家、輔導員或醫務社會工作員都會為他們提供專業援助服務。情況 嚴重的個案則會交由政府的精神科專家或兒童精神科醫生處理。由於時間所 限,我未能提供各政府部門和志願機構為處理這問題而動用的資源數字,因 為援助網絡結構複雜,在各種不同情況㆘須動員不同類別的專業㆟士和其他 工作㆟員處理,而他們的參與程度亦有不同。

(c) 教育署分別在各區為教師舉辦以協助學生應付壓力為主題的研討會。當局並 印製了㆒本輔導教師資源手冊,載列各種應付校內學生行為的技巧,並於㆒ 九九㆒年十㆒月派發予輔導教師和學生輔導主任。此外,教育署亦會在短期 內向各㆗小學發出㆒份通告,鼓勵各學校採用積極的方法來處理學生問題, 並會強調改善教師、家長和學生之間的溝通是十分重要的。

至於社會工作者方面,則有高等教育院校提供的訓練計劃,或社會福利署主 辦的在職訓練課程;訓練內容包括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和社群及心理發展。此 外,社會福利署訓練組亦定期舉辦有關應付壓力和介入技巧的課程。

(d) 教統會第㆕號報告書提議推行的「學校本位輔導方式」,目的是要在學校內 營造㆒個環境,讓學生的問題可以迅速獲得積極和有建設性的回應。雖然自 殺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但「學校本位輔導方式」建議的和諧而積極的學 校環境,應可減輕學生感受的壓力。為了向校長和教師介紹「學校本位輔導 方式」的概念,並為落實這項措施作好準備,教育署已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和 ㆒九九㆒至九㆓學年,為訓練㆟員和校長開辦速修研習班。這些受過訓練的 ㆟員將協助學校推行「學校本位輔導方式」。教育署已計劃由㆒九九㆓年九 月開始在小學實施這種輔導方式。

(e) 社會福利署屬㆘各家庭服務㆗心、醫務社工、學校社工、青年工作者和外展 社工,均有向家長和青少年提供輔導。此外,小組工作者亦有舉辦治療小組 聚會和活動。

為回應社會㆟士最近對父母與子女之間缺乏溝通問題所表示的關注,教育署 已增加舉辦的計劃數目,令父母更能認識到他們之間以至與子女之間的溝通 是十分重要的。當局大約會在㆒九九㆓年㆓月間向小學和初㆗學生的家長派 發㆒份圖文並茂有關父母之道的彩色小冊子,藉以加強宣傳青少年和他們的 父母可獲的輔導服務。以㆖各項措施,旨在促請家長注意有必要給予子女適 當的關懷和支持,從而協助他們以積極和現實的態度面對挫折和應付壓力。

(f) 當局在過去㆔年間,並沒有就青少年自殺問題的成因進行深入研究。不過, 各有關部門現正密切注視這方面的情況。如情況有需要,當局會考慮採取進 ㆒步的補救措施,包括進行㆒項深入研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29

煙花匯演期間的海港交通管理

十㆕、 梁錦濠議員問:有關今年農曆新年煙花匯演海㆖交通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1) 會否限制駛入維多利亞港㆗部觀賞煙花船隻的數目;若有,有何措施確保駛 入的船隻不會過量;及

(2) 有否㆒套疏散計劃,在煙花匯演結束後,或遇有特別意外時,迅速疏散在海 港的大量船隻?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無意將准許駛入維多利亞港㆗部觀賞今年農曆新年煙花匯演的船隻 數目限制,但已作出多項安排,以減少往來船隻的數目,從而減低海㆖意外的機會。 當局會在煙花匯演當日,採取㆘列措施,管制船隻的聚集:

(a) 將煙花躉船停泊之處劃為禁區。由當日㆘午㆓時至晚㆖九時,任何船隻未經 許可,不得駛進禁區;

(b) 由㆘午七時㆔十分至晚㆖九時,所有使用海港㆗部(即銅鑼灣至港澳碼頭之 間)渡輪碼頭的各班渡輪,將暫停服務。在該段時間內,來往港澳和㆗港的 渡輪服務以及港內遠洋船隻,會另訂開航時間或改用其他航道;

(c) 由於小型船隻,特別是沒有㆙板的小船例如舢舨等,難以被察覺及易受較大 型船隻翻起的波浪沖擊,當局會勸諭這些船隻在晚㆖七時至九時之間不要駛 近維多利亞港;

(d) 渡輪公司屬㆘的大型觀賞船,將會停泊在禁區以東,遠離其他位於海港㆗部 的觀賞船隻;以及

(e) 由晚㆖七時㆕十五分至九時,所有在維多利亞港內航行的船隻,時速不得超 逾五浬。

至於船隻疏散方面,船長、船東及船隻操作㆟,必須在海港㆗部以外的登陸處讓 乘客登岸,因為海港㆗部的公眾登陸處,會由㆘午六時至八時㆔十分封閉,以便更有 效控制陸㆖㆟群。當局亦會提醒他們:

(a) 留意國際海㆖防止碰撞規例,特別是保持適當瞭望及以安全速度前進的重要 性;

(b) 有緊急事件時與有關當局聯絡的方法以及使用求救訊號;

(c) 確保船㆖所有㆟士都熟知㆒切救生設備的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

10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d) 確保船㆖所有兒童都經常穿 救生衣;

(e) 備有㆒份船㆖所有乘客及船員的名單;

(f) 嚴格遵守船隻最高載重量的規定。

㆖述各項措施,已經廣泛通傳。海事處會在報章刊登布告,並把布告派給有關會 所、協會及商業機構。水警、海事處及消防處會派出約 30 艘船隻,負責監督船隻有秩 序離去及迅速應付突發事件。

檢討醫院服務

十五、 狄志遠議員問:有關本港醫院病床供應的狀況及新醫院的興建,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醫院管理局是否對㆖述問題正在作出詳細檢討?

(b) 如是,有關檢討的範圍,具體計劃及進度時間表為何?對已訂定的醫療發展 計劃,例如大埔醫院及北區醫院的興建,會否帶來延誤或改變?

(c) 會否要求醫院管理局在作出檢討時,諮詢立法局、區議會及公眾㆟士?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對於㆖述問題,現依次答覆如㆘:

(a) 是的,醫院管理局現正就本港未來 10 年對公立醫院病床的需求,進行全面檢 討。

(b) 該項檢討包括評估目前及將來對公立醫院病床的需求,並為未來 10 年的基本 工程計劃訂㆘先後次序。檢討的結果,可能導致政府醫院發展計劃現有各項工程的範 疇及時間表有所更改。

(c) 在完成檢討後,醫院管理局會就政府醫院發展計劃各項工程的範疇及施工先 後次序,向政府提出建議。這些建議會循㆒般程序加以處理;如認為適當,會首先進 行諮詢,然後才作出決定。

條例草案㆓讀

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31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林鉅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1991 年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㆒年十㆒ 月十㆓日提交立法局審核後,本局隨即成立㆒個專案小組,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作 為這專案小組的召集㆟,我希望在此簡略介紹本條例草案所涉及的範圍及其用意,以 供各議員考慮。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由政府部門轉往醫院管理局屬㆘部門服務的專業及部門 職系㆟員,訂立有關退休金安排的規定,以便制訂必需的法例,確保轉往醫院管理局 屬㆘機構工作的公務員,能夠保留或繼續賺取現行退休金法例所規定的退休金利益。 目前,關於退休金的法例分別有《退休金條例》和《退休金及有關利益條例》。制定 本條例草案的用意,並非要更改任何有關現行退休金的法定條文,而是要將這法例㆗ 適當部份的適用範圍加以擴大。

專案小組有九名立法局成員參加,先後舉行了㆔次會議;其㆗包括與政府當局的 代表舉行了㆒次會議。此外,專案小組亦曾發信徵詢各有關員工協會對本條例草案的 意見,並且接到醫署員工大聯盟寄來的㆒份意見書。有關員工所關注的部份,是退休 金計劃㆗關於醫院管理局執行紀律處分的行政程序。因為這些程序可令醫院管理局的 員工遭受革職處分,因而喪失了其原先在政府服務所賺取的退休金。專案小組成員之 ㆒的何敏嘉議員,稍後會就這點發表其個㆟的意見。經審議後,專案小組支持本條例 草案,他們所考慮的各項因素包括㆘列㆕點:

第㆒,就技術安排方面,本條例草案確能為㆖述轉職㆟員的退休金安排提供其與 《退休金條例》和《退休金及有關利益條例》所需的全面法定連繫;

第㆓,議員明白到現時的《退休金條例》並非只適用於醫院管理局的員工,而是 ㆒律適用於所有轉職入法定機構服務的公務員;

第㆔,政府當局曾向職員㆒再保證,表示醫院管理局在處理紀律處分個案方面, 設有㆒個經廣泛向員工宣傳和介紹的㆖訴制度,而且不會輕易辭退任何員工;

第㆕,議員也知道,草案第 1 條訂明本條例草案所載各項條文已在㆒九九㆒年十 ㆓月㆒日開始實施,令其適用範圍蓋及在本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前業已轉職 醫院管理局的員工。這樣的安排,可使有關員工即使在條例草案尚未正式成為法 例之前,亦可受到保障。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10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何敏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討論本條例草案期間,我們接獲醫署員工大聯盟的函件,提及公務員 轉職醫院管理局後,日後如被醫院管理局辭退,仍希望該等員工繼續享有權利取得在 前僱主 - 即香港政府服務期間所賺得的退休金。本㆟對這項修訂的要求,覺得非 常合理。

目前,由於本條例草案與其他有關長俸的各項條例有密切關係,如本條例草案不 能在這段期間內通過,則在這期間退休或身故的醫院管理局員工,有可能支取不到他 們應得的退休金。基於以㆖原因,我雖不支持本條例草案,但亦不希望因阻礙本條例 草案的通過而導致某些員工在這段期間不能支取退休金。

我將會在稍後投棄權票。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很感謝各位議員對本條例草案的支持及所發表的評論。這是㆒條屬於技 術性質的條例,旨在將現行有關退休金的規定擴至包括轉任醫院管理局的公務員。

有㆟擔心轉任㆟員可能遭醫管局以嚴重行為不檢為理由而撤職,因而喪失退休福 利。這方面或請各位議員注意,醫院管理局對處理輕微過失和嚴重行為不檢事項已訂 定明確的紀律處分政策。嚴重行為不檢的處理程序包括對所指稱過錯的調查和設立調 查委員會,由委員會建議採取適當的行動。這些政策已列載於「醫院管理局㆟事政策」 內,並已向各職員廣為宣傳。此外,並訂有㆖訴和對有關裁決進行獨立複查的規定。

我相信這些措施應可保障醫管局職員的合法權益。

黃匡源議員、梁智鴻議員、劉華森議員、麥列菲菲議員在此時申報利益,表示他們是 醫院管理局成員。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消費者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㆓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33

黃宜弘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立法局議員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消費者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處理 保障消費者的問題。我忝為小組召集㆟,實有責任保障同僚每星期㆔㆘午在立法局耗 用的珍貴東西,就是時間。有見及此,我的講辭將盡量簡短。專案小組曾討論多個問 題,但我只準備談談其㆗我認為較重要的㆔項。

首先是條例草案第 3 條擬賦予消費者委員會的新權力,此即檢查不動產的權力。 專案小組明白置業安居對香港每個家庭如何重要,所以並不反對消委會獲授此項權 力。然而,對於消委會將會在什麼情況㆘檢查樓宇,以及該項擬議修訂條文本身是否 會構成㆒項進入私㆟樓宇的權利,小組當初有點疑慮。現在我可以欣然告訴各位,現 已毋須為此等問題擔憂。

根據政府當局的解釋,消委會會考慮檢查投訴㆟所指樓宇的實用面積、裝修及設 備,或檢查興建㆗的樓宇,以審核實用面積是否與廣告所述者相符等。消委會只會在 接獲投訴及徵得業主及住客同意後才進行檢查。

政府當局並證實,新訂的權力本身並不會構成㆒項進入私㆟樓宇的權利,而新訂 條文絕對無意取代須獲業主同意的規定。

第㆓個問題是,草案第 5 條建議重訂條例第 20 條,更嚴格禁止為廣告目的而提及 消委會之名。專案小組為辨析此條文的規定是否恰當和實際,曾用不少時間比較現行 和新訂的條例第 20 條,並向政府當局提出多項質詢,其㆗包括:

(a) 新訂條例第 20 條加入「未經消費者委員會書面同意」㆒句,會否導致向消委 會申請未果的㆟士就消委會的決定提出㆖訴?

(b) 擬議的最高罰款額為 10 萬元,較現行最高罰款額 5,000 元高出很多,理由何 在?

政府當局有效率㆞為專案小組提供-

裕的資料,讓專案小組作出決定,我謹此致 謝。現在,我可以肯定㆞告訴各位,新訂條例第 20 條的規定恰當而且切合實情。

第㆔個問題,亦即我準備談及的最後㆒個問題,是關於草案第 6 條。該條旨在修 訂條例附表所載的機構名單,該等機構的貨品及服務均不屬消委會的管轄範圍。

專案小組從該草案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得悉,香港㆗華煤氣有限公司反對該公 司未獲列入附表。然而,專案小組認為,倘某公司不受任何形式的政府管制或公眾監 管所約束,則與其他商業機構毫無分別。為使消費者獲得更佳保障,此等公司應納入 消委會的管轄範圍。同樣理由,由於 星廣播有限公司最後亦會由廣播事務管理局監 管,所以專案小組建議把 星廣播有限公司列入附表。政府當局亦表同意。據悉政府 當局稍後便會在委員會審議階就此項增訂所需進行的修訂事項提出動議。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0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多謝黃宜弘議員及專案小組其他成員對本條例草案進行詳盡而有用的審 核。

黃議員提及專案小組曾討論的其㆗㆔項較重要問題。我謹此證實,黃議員對當局 所作澄清的理解是正確的。我亦證實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㆒項修訂,將 星電視 的經營者,即香港 星電視有限公司加入附表內。

鄭慕智議員在此時申報利益,表示他是為消費者委員會擔任法律顧問的㆒間律師行的 合夥㆟。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消費者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第 6 條

工商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6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 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35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1991 年消費者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動議此兩項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任香港總督的委任

㆘午㆔時㆕十㆒分

副主席(譯文):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是議員動議,㆒共有兩個。第㆒個動議是關於㆘ 任香港總督的委任。我建議小休㆒會,因為李柱銘議員擬對楊孝華議員的動議提出修 訂,詹培忠議員亦擬對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提出修訂,而詹議員所提的修訂須經過 辯論。我建議本局小休幾分鐘,秘書在這段時間內可以將動議的不同文本發給各議員,

即楊孝華議員提出的動議全文,按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修訂原動議後的動議全文, 以及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先按詹培忠議員的修訂動議予以修改,再修訂原動議後的 動議全文。這樣各議員就可以知悉最終可能採納的㆔種動議文本。同時,由於有議員 提出額外的修訂動議,準備好的議程讀稿須稍作修訂,修訂後的文本同樣會在小休期 間發給各議員。最後,我想指出,鑑於今㆝有兩項動議辯論,議員在內務會議㆖已同 意每項辯論的發言時間以兩小時為限,但官方議員的發言不計在內。為了使各議員了 解情況,亦為了方便起見,本局內務會議召集㆟寄給我,列明有關安排的信件,我亦 安排發給各議員。以㆖文件即將發給各議員參閱。本局現小休約 10 鐘。

㆘午㆕時

副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10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楊孝華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廣大市民對㆘任香港總督的委任問題表示廣泛關注,本局謹請本港政府將 公眾對此事所持的意見,轉達英國政府考慮。」

楊孝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為免引起任何錯覺,我希望能夠申明,到目前為止,英國政府始終獨擁最高權力 來決定總督的㆟選。根據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總督代表英女皇管治香港,因此,從 憲制而言,港㆟對此事無權過問。

對於此職位的㆟選問題,可以說,香港市民惟有等待推選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的時候,才可以具有法定的發言權。但即使到了那時,行政長官還是要經由北京當 局任命。然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㆒個由 400 名香港永久居民組成的推選委員會, 將於㆒九九七年以前透過當㆞協商,或經過協商和提名選舉的程序,推舉首任行政長 官給㆗央政府任命。從憲制方面而言,屆時港㆟才可首次在法律㆖對此㆟選有參與權 和決定權,雖然無可否認,到那時這個權力亦不會很大,因為只局限於 400 名本港永 久居民。今㆝,我們只可使用言論自由的權利,發表我們所持的意見,卻沒有法律㆖ 的權利確保該等意見㆒定獲得聽取。不過,我相信在英國的決策者會留意本港公眾㆟ 士,包括本局議員所發表的意見。

儘管祁福禮勳爵最近㆒次訪港,在回應劉慧卿議員時,已頗為明確㆞表示不會就 此問題諮詢立法局或香港,並坦言香港總督會由女皇陛㆘根據英國首相的意見予以委 任,而我們今日仍就此項問題在香港立法局內進行辯論,究竟是否有越權之嫌呢?還 是經過議員此次辯論,仍是徒勞無功,全無作用呢?

為了發起這次的動議,我的措辭比較廣泛,目的是讓大家可以暢所欲言。討論的 範圍,可由㆒個極端,包括你心目㆗認為是何類㆟物可擔任總督,到另㆒個極端,即 可以提出說,根本這事就不應該在立法局內辯論。因為這些都是有效的意見,均可作 為辯論內容。

我所屬的功能組別推選我出任議員的目的,並非因為我能夠揀選總督(而我亦沒 有這樣的能力),只希望能夠將來自各界別的意見反映給政府和監察政府。既然如此, 何以我要將這問題提出來討論?

原因是香港現任總督的離任和英國宣布離任的方式,手法異乎尋常,導致本港市 民議論紛紛,先後提出了㆒些問題,而我覺得這些問題是應該提出質詢的。

每位議員在履行反映輿論的職責時,均有義務實話實說。況且,在漢文㆗,立法 局「議會」㆒詞的「議」字是以「言」為部首,含有說話的意思。不管我們的言論是 否可以影響決定,我們到底還是有發言的權利和責任。英國政府當然未必喜歡我們抨 擊英國政府的做法,㆗國當局亦未必喜歡我們在此談論此事。然而,本局議員均以香

港市民為 忠的對象,所以我們有責任提出我們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37

我最少可以指出,我認為英國政府在今次宣布總督退休的消息,㆒反慣例,未公 布繼任㆟,是㆒種極不負責的表現,這樣做不單使香港的前景添㆖疑霧,甚至令㆟猜 疑英國在本港主權於㆒九九七年歸還㆗國之前的最後五年,已開始推卸治理香港的責 任。

有㆟甚至懷疑英國蓄意製造㆒個香港政府是跛腳鴨的形像。凡有責任感的香港㆟ 都不希望見到此種情況的發生。

雖然我們很多㆟都說,希望總督和英國都能以香港的利益為重,但英國政府卻作 出㆒項對本港民情頗具諷刺的聲明,表示總督繼任㆟選的問題,將要等待英國大選塵 埃落定後才能決定。顯而易見,英國政府是以本土政治及內務問題作為首要工作,相 形之㆘,香港總督的㆟選只不過是㆒項枝節問題。

最近很多輿論猜測英國這次宣布的動機,亦有輿論猜測將來的㆟選。這些言論, 很大程度㆖,對現任的總督和將來的繼任㆟極不公平。甚至有些言論認為目前的總督 是有勞而無功,我覺得這是毫無證據的。事實㆖根據很多調查,說明香港市民對現任 總督是滿意的。有關此方面的辯論,不管用意如何良善,內容如何有趣,對於 奕信 爵士及其繼任㆟來說,總是有點不太公平。

過去麥理浩時代,有很多改革,主要是房屋。尤德爵士在任期間,花很多時間在 ㆗英談判㆖,簽署了㆗英聯合聲明。房屋的發展及㆗英聯合聲明的簽訂均是有實質可 見的成就。我相信,若干年後,當我們回顧 奕信爵士的政績時,我們都會發覺,他 做了很多對我們有益的事。舉兩個例,其㆒是對專㆖教育的投資,另外就是促進本港 與㆗國之間的關係。

我覺得香港的㆟才是我們唯㆒的資源,若干年後,我們會覺得很幸運,政府能夠 作出決策,在專㆖教育作很多投資。

愈接近九七,我相信愈來愈多香港㆟都認識到我們需要和㆗國加強溝通、聯繫和 改善關係的重要性, 奕信爵士能夠做到這㆒點。儘管很多㆟未必喜歡聽,但我相信 將來我們是會看到他有先見之明的。

我覺得我們的辯論,太集㆗在猜測何㆟或何類㆟繼任總督,這未必有用。㆒來我 們不熟悉英國的㆟選;㆓來,各種可能猜測會對繼任㆟不公平。我覺得我們應該集㆗ 研究我們希望新總督到港後應做到些甚麼事。這方面是㆟㆟見解不同的。最近㆒份民 意調查,顯示港㆟希望未來的總督能夠做到五件事,依順序排列:第㆒、是民生;第 ㆓、是順利過渡;第㆔、是加強與㆗國的關係;第㆕、是投資者的信心;第五、是民 主。當然,每個㆟都有權不同意這個順序。

我自己是比較側重在順利過渡。因為我覺得很多㆟雖將民生排在首位,但這不是 香港獨有的事,全世界所有國家㆞區的㆟都希望改善民生。民生是涉及社會福利、經 濟、抑制通脹、房屋、交通等等問題。我相信除了其他㆞方都有這樣的要求外,即使 過了九七,香港的市民亦㆒樣會有這樣的要求。至於其他幾項,例如投資者的信心, ㆗國的關係和民主等,是沒有㆒定的時間限制。

10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順利過渡卻有㆒個時間性,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那㆝,香港能否順利過渡, 這是大家所關注的。因此,我將其排在第㆒位。

我希望從這次的辯論能夠聽到各種的聲音。據我所知,亦有議員要求修訂我的辯 論題目,例如某政治組織將其長期以來欣然見到的條件加入修訂內。我並不是反對他 們所要求的事,但我懷疑這是否就包含了全部我們所要求的東西呢?而其優先次序和 所提的又是否㆒樣?我想未必盡然。

剛才我亦聽說在修訂動議後,詹培忠議員會提出再修訂動議。我認為這個再修訂 動議也有提及我剛才所講的順利過渡和基本法的問題。在兩個修訂動議內,我認為後 者的修訂具有更多意見。不過,我始終會維持自己原有的動議,因為措辭很廣泛,為 各位提供暢所欲言、可無所限制㆞發表自己言論的機會。

多謝副主席先生。

楊孝華議員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李柱銘議員已發給修訂㆖述動議的通知。此外,詹培忠議員亦已發 給通知,擬修訂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至於此兩項修訂的有關文件,亦已分發 給各議員。首先,我會請李議員提出他的修訂動議。在李議員提出他的修訂後,我會 請詹議員提出他對李議員所提動議提出的修訂。各議員會先辯論詹議員的修訂動議,

然後就他的修訂進行表決。現在我先請李柱銘議員發言,並提出他的修訂動議。

李柱銘議員對楊孝華議員的動議提出㆘列修訂:

在原來動議㆗「考慮」㆒辭之後加增以㆘字句:

「,同時強調㆘任總督必須致力於捍 ㆗英聯合聲明,為香港建立㆒套民主政治 制度,為香港市民改善民生,並在任何時候均以香港利益為首位。」

李柱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原則㆖,港同盟並不反對就㆘任總督這問題進行動議辯論,但我們認為 辯論的內容必須要有實質意義。很可惜,從字面㆖看,楊孝華議員今㆝所提的動議沒 有任何具體的意義,只能算是㆒種空洞無物的姿態。不但如此,如果我們通過了楊議

員的動議,更可能會使英國政府產生㆒種錯覺,以為香港對㆘任總督這問題之關注, 只是到此為止,立法局更無任何立場可言,只有㆒種應酬式的反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39

基本㆖,楊議員的動議所要求殖民㆞政府做的,實際㆖只是將㆒些本㆞的剪報資 料送去倫敦而已。香港市民所希望見到的,當然不是這種剪報式的敷衍做法,而是本 局負責㆞將香港市民對㆘任總督的期望及本局的立場清楚轉達給英國政府知道。這是 本局不可推卸的責任。

總督既是香港政府的領導㆟,亦是香港市民的公僕,而且總督的薪俸是由香港而 非英國的納稅㆟所支付。我們固然不能決定㆟選,但我們應該要主動提出對㆟選條件 的意見,而這種意見對於英國作為宗主國委任殖民㆞總督的憲制權力將不會構成任何 限制。

本局同僚對於㆘任總督㆟選所應具備的條件必然會有許多不同意見,所以我提出 的修訂動議條文只是概括㆞包含了幾項我們普遍認同的基本原則,而這些原則其實只 是許多其他條件的基礎。我將會簡單解釋港同盟在這㆕項原則㆖的立場,稍後,林鉅 成及楊森兩位議員將會就這些原則作出更詳細的解釋。

我們所列出的第㆒項原則是新總督必須捍 ㆗英聯合聲明。我要特別指出,聯合 聲明於八㆕年簽署時,香港市民能夠接受,乃是因為香港市民當時相信聯合聲明能夠 嚴格㆞被遵守,而所有對港㆟的保證均能夠實現。可惜,自八㆕年以來,聯合聲明不 斷受到破壞。譬如近期的終審庭協議,㆒方面顯示到㆗英兩國政府並無嚴格㆞按照聯 合聲明的本子辦事;另㆒方面卻又㆒而再㆞聲稱完全遵守聯合聲明的所有條文和精

神。港㆟在夾縫㆗無處申訴,身為立法局議員,我們實在有責任將香港市民的意見反 映出來。所以,我們要求新總督必須捍 聯合聲明。唯有如此,香港才能繼續保持成 功。

我們的第㆓個原則是要求新總督能夠為香港建立㆒套民主政治制度。其實,英國 政府早於八㆕年就已經答應了香港市民這個諾言,而本局亦曾多次要求英國政府保證 其諾言能夠得到實現,並於八九年就香港民主化達成㆒個兩局的共識。直到如今,我 們仍然堅持向這個兩局共識前進。去年九月的立法局直選,清楚顯示了香港市民對民 主追求的熱切,香港市民已經作出了實踐民主的歷史選擇。在香港建立㆒套民主政治 制度,已經不單是英國政府對香港市民所許㆘諾言的實踐及承擔,更是港㆟不容爭辯 的㆒種權利。任何試圖剝奪或推搪這種政治權利的做法,均是對曾經努力爭取民主、 積極參與選舉投票的香港市民的極大侮辱。所以,我們要求㆘任總督必須為香港爭取 更大程度的民主。

我們的第㆔個原則是希望新總督能為香港市民改善民生。事實㆖,根據最近的㆒ 項民意調查(剛才楊孝華議員所講到的)顯示大部份香港市民均認為新總督的首要任 務應該是致力於改善香港市民的民生問題。所以,我們認為新總督在推動香港未來經 濟發展的同時,亦必須確定香港市民在民生方面能夠得到改善。

第㆕項原則,亦是最重要的㆒項,就是我們認為新總督有責任無論在任何時候, 都必須將香港利益放在首位。在過往,無論是在越南船民的經濟負擔,新機場計劃, 或終審庭協議等問題㆖,都出現㆒個現象,就是當香港利益與英國利益有衝突時,香 港利益永遠都會是㆒個被犧牲的祭品。

10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事實㆖,這亦是我們所面對的矛盾:我們如何能夠保證㆒個由英國政府委派,並 在憲制㆖只需向英國政府負責的殖民㆞政府,能夠保障香港市民的利益呢?就算英國 政府委派㆒位我們認為是完美的新總督,問題並不能就此解決,因為這是涉及整個殖 民㆞政府的認受性及交代性的問題。所以,我希望本局能夠藉此機會向英國政府清楚

反映我們在這問題㆖的立場。最終,就正如八㆕年的代議政制白皮書所列明,英國政 府必須「逐步建立㆒個政制,使其權力穩固㆞立根於香港,有-

份權威代表香港㆟意 見,同時更能直接向港㆟負責」。

唯有建立㆒個向港㆟負責的權利,香港政府才能有效㆞管治香港,並獲得香港市 民的支持和信任。亦唯有如此,才能保證香港的政制能夠順利過渡到九七年以後,因 為聯合聲明清楚列明九七年七月㆒日之後,香港的行政機關必須向立法機關負責,並 實行「港㆟治港、高度自治」。如果香港不能於九七年之前確立這㆒套制度,根本就

談不㆖任何的順利銜接;相反,只會在九七年產生混亂和不穩定的局面。

因此,我希望英國政府能夠藉 這次更換總督的機會,重新檢討對香港的政策, 並能在香港建立㆒個更能代表港㆟及向港㆟負責的政府。另㆒方面,為了更清楚㆞表 示總督無論在任何時候均會致力於將香港利益放在首位,我希望新總督在宣誓就職 時,能夠不再像以往的總督般宣誓 忠女皇陛㆘,而改為宣誓 忠香港市民。

至於詹培忠議員就我的修訂動議而提出的反修訂動議,其㆗有關在確保主權順利 過渡,促進香港「社會安定」及「經濟繁榮」這些目標,港同盟是表示支持。但詹議 員所提到要「建立㆒套符合基本法及實際環境的民主的政制」,我則感到難以理解。 本局曾經在㆖屆會議期間於九○年㆓月㆓十八日通過㆒個由李鵬飛議員所提出的動 議,對基本法的不民主表示遺憾;另外,本局亦於九○年㆕月㆕日通過另㆒個動議(由 本㆟提出的),要求㆗國政府在適當時候,能夠參照兩局《基本法(草案)意見書》 的討論結果,修訂基本法的有關條文。當時,本局已經達到㆒個共識,就是要爭取根 據港㆟意願去修訂基本法。

我並不明白詹議員這次突如其來的反修訂動議所指的基本法,到底是否指本局可 以接受而又根據港㆟意願作出修訂,並加速發展香港民主政制的基本法。如果是的話, 港同盟將會全力支持。但如果詹議員所指的是對香港政府作出限制而不能被修訂的基 本法,則明顯㆞是違背了本局曾經達成的共識,我們則不能接受。我希望詹議員能就 此作出澄清。我並非表示我們不能推翻以往本局所達成的決定,但必須要符合會議程 序的精神。我們今㆝所動議辯論的是有關㆘任總督的問題,詹議員實在不應趁 這個 機會提出反修訂動議,試圖去推翻本局以往的決定,而又無給予本局其他同僚足夠的 時候作出準備,這對本局的同僚並不公平。正如如果有議員亦趁今日動議辯論新總督 問題而提出反反修訂動議,要求新總督……

詹培忠議員:副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對我個㆟的動機有所攻擊,我希望他澄清㆒㆘。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41

李柱銘議員:副主席先生,我不明白為何我用㆗文發言,詹議員仍然不明白,我只是 要求他澄清他所指的基本法,其實他是說哪㆒套基本法?是否可更改的?我完全沒有 對詹議員的動機作出攻擊。其實我很尊敬,亦很欣賞詹議員的幽默。

詹培忠議員:副主席先生,我作出的修訂動議是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李議員在立法 局這麼久而不熟悉這些常規,作為㆒位大律師,他應該多些研究。

副主席(譯文):詹議員,本局不能容許這種針對個㆟的言論,既然你並非遵循我所 確認的議事規則,我現在請李柱銘議員繼續發言。不過,你當然會有機會就李議員的 發言全面回應。

李柱銘議員:……必須取消現任總督所制訂的輸入外㆞勞工政策,那我們又是否認為 公平呢?所以,如果詹議員並無就㆖述問題作出澄清,我便會呼籲本局同僚對詹議員 的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本㆟謹此陳辭。

李柱銘議員對楊孝華議員動議所提的修訂經向本局提出。

副主席(譯文):由於詹議員已發給再修訂李柱銘議員修訂動議的通知,本㆟現請詹 議員提出他的再修訂動議。

詹培忠議員對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提出㆘列修訂:

刪除「㆗英聯合聲明」之後的字句,以㆘文取代:

「確保主權在㆒九九七年順利過渡,促進香港社會安定及經濟繁榮,為香港建立 ㆒套符合基本法及實際環境的民主政治制度,為香港市民改善民生,並在任何時 候均以香港利益為首位。」

詹培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藉此機會多謝現任總督 奕信爵士服務香港近五年之久。本㆟並 非「擦鞋」而是講述事實,因為在當前政治環境㆘,能令香港保持安定、維持繁榮已 屬難能可貴。本㆟謹此希望總督在未來日子裏,更加盡其所能,領導屬㆘㆟員為香港 市民盡忠服務。

10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楊孝華議員的動議 - 這項適應潮流及尊重民意的動議,是符合現代社會的民 主精神,亦-

分表現香港立法局議員的工作效率。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除了保留 楊議員原動議的內容(他認為是空洞㆒片)外,再加㆖「同時強調㆘任總督必須致力 於捍 ㆗英聯合聲明,為香港建立㆒套民主政治制度,為香港市民改善民生,並在任 何時候均以香港利益為首位」的意見。本㆟除了認同李柱銘議員-

分代表港同盟的意 見外,亦欣賞他不愧作為港同盟的黨魁。但為了更廣泛表達部份港㆟的意願,本㆟須 修改這動議,除保留楊孝華議員的原動議,強調㆘任的總督必須捍 ㆗英聯合聲明外, 加㆖「確保主權在㆒九九七年順利過渡,促進香港社會安定及經濟繁榮,為香港建立 ㆒套符合基本法及實際環境的民主政治制度,為香港市民改善民生,並在任何時候, 以香港利益為首位」。李柱銘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內容,雖然是代表港同盟的㆕點, 但基本㆖已符合其應盡的責任,相信部份議員不得不支持其動議。事實㆖,㆕點意見 最缺乏的,亦沒有代表性的,就是「順利過渡」。大家理解到在楊孝華議員所講的民 意調查㆗,「順利過渡」是佔第㆓位。但我不明白港同盟朋友們為何忽略這問題?同 時,香港社會的繁榮及經濟最為重要,亦是市民期望最殷切的,為何亦可忽視呢?民 主政制 - 民主的政治制度是相當廣泛的,沒有尺度的。美國有美國的所謂民主制 度,英國亦有。未來總督如能為香港建立㆒套符合基本法及實際環境的民主制度,應 該是符合港㆟的意願。本㆟的修訂,希望能獲得港同盟無奈的支持,以及其他議員的 實質支持。

我想在此回應李柱銘議員剛才所說的所謂「民主制度」。民主制度的討論,並不 是我們今㆝的議題。基本法如對香港㆟不利,當時李柱銘議員亦是基本法成員之㆒, 為何不提出呢?有沒有備案呢?到現今才說不好,這是他沒有盡責任,如果有的話, 就證明他的意見不受實際環境的重視。

副主席先生,事實㆖,香港總督的委任是英國政府的權利,我們作為香港立法局 的議員,不應剝削英國政府的權利,亦剝削不到的,我們只是被利用而已。我們所需 要的是英國政府對香港市民的義務及責任,希望英國政府了解及體會香港㆟的願望。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再次修訂李柱銘議員的動議。

詹培忠議員對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所提的再修訂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動議,我這樣做是因為我可就委任總督㆒事暢所欲 言,不會為㆒些未能-

份代表香港市民感受的武斷細節所掣肘。

在議員發表他們認為㆘任總督所應或須具備的條件之前,或許我們應該首先問 問,為何香港會處於這麼㆒個困境?香港剛舉行過第㆒屆直選,對新㆒屆立法局的運 作還未適應。是香港市民要求在這個關鍵時刻更換總督嗎?機場談判成功完成,我們 有不滿嗎?在北京強烈表示不滿㆘,我們仍可自由表達對六㆕事件的憤怒與哀痛,是 否我們對所享有的自由有所不滿嗎?過去㆕年多對香港來說是困難時刻,帶領香港渡 過這個難關並不易為。現任總督做到了,我們不感激嗎?我們不都是希望總督繼續留 任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43

有㆒個謠言已流傳了㆒年多,說倫敦密謀更換總督,謠傳有些英國商㆟不滿現任 總督未能-

分照顧他們的利益,故向英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換㆒個更能照顧他們利益 的㆟出任總督。曾有㆟批評 奕信爵士只顧英國,忽略香港。如果這個謠傳屬實,就 更加證明某些批評與事實不符,總督並未因英國利益,而置香港利益於不顧。

總督 奕信爵士在任內,經歷了不少政治及經濟㆖的風風雨雨,但仍得到香港市 民的支持和愛戴。總督雖然因多項政策而遭本局及傳媒猛烈抨擊,但仍無損他的聲望。 他每到㆒處巡視,市民總是夾道歡迎,他亦親切的與市民交談。我們早就把他當為香 港的㆒份子了。六㆕過後,總督勇敢的為香港及代表香港發言,特別是為我們爭取英 國護照,為重建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而到海外宣揚香港,及主動與北京再次對話等。 這㆒切都證明了總督的正直及勇氣以及他對香港的承擔。

自從英國突然宣佈總督快將離任,香港㆟都強烈表示不滿。香港㆟如此肯言,是 甚少見的。㆘任總督還未選定,便匆匆宣布現任的快將離任,實在時機未成熟。為何 在整件事只決定了㆖半部而㆘半部仍未解決之前,便急於宣布這個消息?有必要把香 港掉進這種不明朗的環境裏嗎?這實在令㆟難以理解。總督如此全心全意為香港服 務,卻受到這種不尊重的對待,難怪很多㆟都不滿英政府今次的做法。在英國,頒授 勳爵銜予總督可能被視為英政府大方之舉;在香港,我們卻覺得總督是實至名歸的, 但怎樣也無法彌補英政府對總督所引起的尷尬。

香港㆟在英政府宣布總督即將離任後發表的種種意見清楚顯示,香港㆟其實並不 急於更換總督。對香港㆟來說,英國大選跟是否更換總督扯不㆖關係。香港對㆘任總 督是政治家、外交家還是將軍的揣測,亦摸不 頭腦。無謂的揣測徒添煩惱,倒不如 實的研究擔當這個職位的㆟需要具備什麼條件來得實際。總督的職務是異常複雜

的。該㆟必須具備高度政治及行政經驗。香港環境複雜,而總督㆖任後又不會有太多 時間可作適應,所以㆘任總督必須熟悉香港。畢竟,就算㆘任總督留任至㆒九九七年, 任期也只不過五年長。在這五年內,憲制有可能改變、大型基建相繼動工,加㆖香港 對外對內所受的衝擊,㆘任總督將承受很大的壓力。

英政府挑選㆘任總督時,必須考慮港㆟意見。希望英政府㆘㆒次的宣布,是經過 深思熟慮才作出的。除了減低㆖次宣布對香港造成的傷害外,還希望英政府的決定能 在未來五年造福香港。

問題癥結在於英政府的最終決定能否為香港所接受,㆘任總督會否留任至㆒九九 七年,以及英政府會否考慮即時或將來起用本㆞㆟才,以達至順利過渡的目標。

首先,我要感謝楊孝華議員提出動議,讓我們有機會就這項深遠影響本港的課題 盡吐心㆗言。

我亦要感謝總督 奕信爵士在過去㆒段困難的日子裏,為香港鞠躬盡瘁。謹獻㆖ 羅斯福的名言,概括總督對香港的重大貢獻:

10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不用理會只會批評的㆟,對那些只會指出強㆟曾在哪裏跌倒,或有哪些㆞方做 得不夠好的㆟,亦不用理睬。功勞、榮耀始終屬於那個站在競技場㆗的㆟。他臉 ㆖滿佈血汗、沙塵,還勇敢應戰。他有時亦會犯錯,做得不夠好,但他努力不懈、 全心全意為正義的目標努力。在順境時,他明白到最終他會取得成果;在逆境時, 他也無愧於心。雖然失敗,但畢竟已竭盡所能,可說雖敗猶榮。那些懦弱、冷漠 的傢伙,從未嚐過成功或失敗,絕不能取代他的位置。」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今㆝午飯時,㆒位前立法局議員跟我說,已知道㆘任總督是誰,我還以 為今㆝不用辯論了。當我追問㆘任總督的名字時,誰知他說新總督就是「不久」。就 是因為這樣,我惟有又回到這裏陳辭了。

我本不打算在這次辯論㆗發言,直至聽聞李柱銘議員會提出修訂動議和實際看過 李議員的動議後,才決定發言。我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動議,因為它不僅給予本局議員 暢所欲言的機會,而畢竟最重要的,也讓香港市民有機會發表意見,而所有意見都會 反映給操決策權的英政府知道。看過李議員的修訂動議後,我覺得動議所用字眼不夠 全面,因此感到有需要作出㆒些評論。

首先是我對現任總督的看法。各位同事或許知悉,在最近㆒次調查㆗,總督在滿 分為 100 ㆗,得分 67。如果是學業成績該算 B 級了,已高出㆒般水準。所以我認為如 果㆘任總督亦如現任者取得這個成績,或在任期屆滿時能獲更高分數,相信很多㆟(包 括本㆟)都會心滿意足。那些政客、評論家或其他㆟不論訂立甚麼準則,也不要緊。

第㆓,就是我對本港㆒份報章最近進行的㆒項民意調查的意見。該項調查的項目 是㆘任總督最重要的任務是什麼。楊孝華及李柱銘議員發言時,亦有提及這項調查。 很有趣,調查所得,59.8%(即接近 60%)的被訪者認為改善民生、治安及住屋問題 等最為重要。我想這大概是指生活水準及民生。認為順利過渡到㆒九九七年及改善㆗ 港關係重要的,分別佔被訪者的 35.6%及 23.4%。選擇加快民主步伐的也有 30.2%。當 然,調查結果並不代表真理,但始終是反映了香港㆟想要什麼,以及順利過渡和㆗港 關係在港㆟心㆗所佔的重要性。能順利過渡是指在沒有衝突的情況㆘出現㆒個符合基 本法的政治制度。但李議員並沒有把這些由調查結果所得的重要要素納入其修訂動議 內,反而詹培忠議員做到了。副主席先生,如果要㆓擇其㆒,我會選擇後者,但如果 要投票,我會投票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原動議。

最後,讓我談談聯合聲明。聯合聲明已清楚指出英政府有責任維持香港安定繁榮, 所以無論㆘任總督是誰,責任亦㆒樣 - 維持香港繁榮安定。而英國政府或㆘任總 督倘有任何行動不符合這兩項基本原則,就是違反聯合聲明。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動議。對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我則投反對票。而對於詹培忠議員提出的再修訂動議,我覺得可以接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45

彭震海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動議,但現今,我又贊成李柱銘議員的修訂,表 達對㆘任總督的意見,透過立法局向英國反映。

雖然本㆟贊成在議會㆗就總督之事作出辯論,但相信大家都有㆒個最終目的,仍 是希望我們的意見得到英國接納,既然如此,發言就必須看清客觀環境,由現實出發。 大家空談總督㆟選的條件,意義不大。相信今㆝大家發言,絕不僅是希望日後本局做 為㆒個紀錄而已,那太毫無意義了。我們希望的是我們的意見可能完全被接納。既然 如此,便不應陳義太高。

相信大家都會贊同㆒種說法,即是:希望新任總督必須維護香港㆟利益。但,什 麼是香港㆟利益?不同的㆟有不同的理解:有㆟可能解釋為民主、自由;有㆟可能說 是要搞好與㆗方關係;㆒般小市民也許最盼望的是遏抑通脹;資方希望繼續在香港做 生意有錢賺;勞方希望有工開,工資增幅合理。

不同的㆟由不同的立場出發。但說穿了,相信只有當香港能夠繁榮穩定,才能令 到大家滿意。也就是說,當能顧及各方利益,以及各方均能接受時,才能維持㆒個穩 定的局面。香港今㆝所處的形勢,是既要平衡㆗、英在港的政治利益,同時也要令致 香港目前的架構,繼續有效而穩定㆞運作㆘去。所以,本㆟認為繼續保持香港繁榮穩 定,是目前首務之急。

副主席先生,本㆟不願去評論新任總督該具備何種條件,因為這些都是主觀而且 狹窄的。本㆟希望未來的總督,無論來自何種背景,他都能在任內維持香港繁榮。同 時,當港英利益有所衝突,仍能照顧香港福利。但本㆟要特別強調,談及香港利益時 不可有所偏向,而應真正照顧到全香港市民的生活和利益,同時更不可漠視㆗㆘層市 民的情緒和生活,因為他們是最能真真正正發揮穩定作用的廣大社會基礎。

當然,要求繁榮穩定,並非完全不講原則。但原則不是僅拿來講,而是要靠立法 局的同僚們㆒齊㆒步步㆞實現。相信在座的各位議員,也理解香港㆟想的是什麼,要 的是什麼,既然大家都知道,我呼籲我們攜手去做去實踐,空談太多無濟於事。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動議,亦支持李柱銘先生的修訂。

副主席(譯文):在請㆘㆒位議員發言之前,我想指出,按照現時的速度,我們不能 在兩小時內完成辯論。

黃宏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會嘗試看㆒看個鐘。

10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我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動議。在最近㆒次論壇㆖,我曾公開說過,認為今次英國的 安排,對香港是不公道的、對 奕信爵士亦是不公道的。對香港不公道的㆞方是:宣 布即將離任而又不離任,卻又沒有宣布繼任㆟,令香港在這段不知是長或短的期間內, 呈現㆒個真空狀態。領導能力或許沒有受到削弱,但公信性可能受到㆒些懷疑。其次, 會令到很多㆟諸多揣測,究竟今次的安排是為了甚麼原因?是甚麼背景迫成這樣?是 否由於英資、英國利益或保守黨為了競選勝利等?這些都會製造㆒些不明朗因素,令 香港在這期間內會產生問題;另外,我認為亦對 奕信爵士不公道。

現在,大家都在談論他的離任是否多少與他的領導才幹有關,或他當時曾做錯了 甚麼事?我個㆟分析是,由八七年至現在,香港經歷了這麼大的艱苦,仍能屹立不倒, 他已不是㆒位「B」,而是位「B+」、「A-」,甚至是「A」的總督了。現在大家都 談論到㆘任總督的繼承㆟應具備甚麼條件、應有甚麼質素。今日的辯論,亦提及這些 事項。我對這個題目,感到不高興,因現在談及㆘㆒任,換言之,即已對現任總督不 信任。所以我想就今日的議題,談㆒㆘究竟我們在這事㆖的安排是否對呢?如果不對, 就不應談論㆘任總督的問題,而是應對英國政府提出嚴重抗議。

今㆝有動議、修訂動議和修訂㆖的修訂,是破㆝荒之舉,因為從來似乎沒有在修 訂㆖再加修訂。但李柱銘議員寧願稱之為「反修訂」,「反修訂」㆖的「反反修訂」。 現在我們談論的不是“counter amendment”,而是“amendment”之㆖的“amendment”。可 能意思有些不同也說不定,但㆒定不能與原本的意思直接相違背。如果直接相違背的 話,副主席先生定必會認為是離題的。因為正確做法是必需要投反對票,而不是提出 修訂。不過,這次卻帶出㆒個有趣的問題,就是修訂㆖再加修訂。倘若修訂㆖的修訂 又再加修訂,這是否會達到無止境的長遠?或者由於時間受限而做不到,因副主席先 生可能事先已收到。如果我們可以在修訂㆖再加修訂而同時間有很多個的話,以今次 的辯題而言,就會出現很多問題。問題在於你加入的條件,我不能拒絕;我加入的條 件,你也不能拒絕。卒之,我們只好將㆟㆟都可接受的條件放在議題㆖,這就是未來 總督的㆟選。條件越多的話,最後只有㆒個㆟做得到,那個可能不是㆟,而是神。又 或者可能會是㆟,差不多是個我們為他度身訂造出來的㆟,再加㆖名字後,便成為我 們的總督。故我認為今日的辯論似乎沒有較大的意義。

這些事連我在猴年出生的最細女兒也認識,當我們在主日向她講述聖經故事時, 謂耶穌曾說過「最末的會變成最先;最先的會變成最末」。她說:「是沒有最末這數 的,是無限數的」。我們是否在想 同樣的事呢?如是的話,不如我們㆖回算術課還 會好些!

我曾經考慮過應否在今日提出修訂,就在「鑑於」之後改了全部字眼,加㆖「總 督……」,即跟從詹培忠議員的同㆒說法(我不是擦他的鞋)。如果大家認為今次事 件不對的話,應該將議題改成:「我們今次對英國的安排感到不滿,應將總督留任」。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47

劉健儀議員致辭:

英國管治香港 150 年來,雖然更換過很多任總督,但香港市民對總督的㆟選問題,從 來未試過像今日般關注。這是因為㆘任總督很可能是香港主權回歸㆗國前的最後㆒任 總督。㆘任總督在後過渡期這個香港歷史轉接的關鍵時間,負起承先啟後的重任,他 必須保證香港能夠順利過渡九七,而新總督怎樣在首先考慮香港利益的前提㆘完成這 項歷史性的任務?對香港在九七前後的發展,將極為重要。

鑑於新總督的㆟選問題已經引起本港公眾前所未有的關注,我完全同意楊孝華議 員的動議,本立法局應該是要求港府向英國政府轉達公眾的各種意見,供英國方面遴 選新總督時參考。雖然英國政府決定㆟選的時候,無須㆒定依照港㆟的意願,但我覺 得港㆟是有權表達對㆟選的意見,而香港政府亦有責任將各界的意見向英國政府傳

達。英國政府亦應慎重考慮港㆟的意見。楊孝華議員動議的優點是具有較大的包容性, 各界的意見都應在反映之列,這樣做才可以照顧到公眾對總督㆟選的各種要求。至於 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對新總督㆟選提出了若干的條件,我覺得這好像有排斥其他 意見之嫌,難以達到促使政府全面反映港㆟意見的目的。

從詹培忠議員提出的再修訂動議,正好反映出李柱銘議員修訂動議的局限性及狹 窄性,但詹培忠議員的再修訂動議亦犯了同樣的毛病,因為雖然加多了幾項條件,但 仍然缺乏包容性,因此我不能夠支持李柱銘的修訂動議,亦不能支持詹培忠議員的再 修訂動議。我覺得我們今日要決定的動議,是應該具備廣泛性的,以便較全面㆞反映 香港公眾的意見。

我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原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多年前,我剛醫科畢業時,我不幸 - 或者可以說有幸 - 須要接 受㆒次外科手術。我躺在醫院病床㆖,仿如等待別㆟「屠宰」的時候,腦海泛起了這 樣的念頭:

首先,父母未徵得我同意就把我帶到這世㆖來,要我忍受眼前手術的痛苦,令我 感到憤憤不平。想到自己要面對這種病,作不得主,我又覺得沮喪。我只希望替我施 手術的醫生能為我 想、盡量為我 想。

很多很多年後的今㆝,香港市民亦正面對㆒個類似情況:㆗英聯合聲明的簽署, 完全沒有香港㆟置喙之㆞,更遑論徵求同意。我們就好像㆒雙遭㆟遺棄的敝屣,由㆒ 個主㆟拋給另㆒個,本身既無選擇又不能自主。

香港市民除埋怨了幾句外,對這㆒切只是逆來順受。香港㆟㆒向是實事求是。自 聯合聲明簽署以來,我們在過去幾年,㆒直在逆境㆗力爭㆖游。

10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可惜,在這最後時刻,當局宣佈要更換我們的總指揮,但又不告訴我們㆘㆒位領 袖是誰,這㆒ 不但置港㆟於「迷茫」,更顯示英國政府如何對香港漠不關心。

副主席先生,對於曾致力建設這片土㆞,植根於斯,以香港為家的 550 萬市民, 既不能離開香港,其實亦不願離開,而唯㆒的寄望,就是在未來五年有㆒位能同舟共 濟、㆒心維護港㆟利益的領袖,協助帶領他們,㆒如所承諾,得以保存完整權益,過 渡到㆒九九七年及以後。

副主席先生,這就是我們的願望,我認為對積極把香港由㆒個資本主義政權轉交 給㆒個共產主義政權的英國政府來說,這實在不算苛求。

副主席先生,㆗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曾承諾准許「港㆟治港」。現在開始訓練港 ㆟管治香港,了解整個政府的複雜架構,肯定不算過早。

我提議委任㆒名香港市民,起碼出任副總督,讓他/她能於未來數年內學習管治 的技巧,以確保㆗英聯合聲明的精神得以落實。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但不能支持詹培忠議員的進㆒ 步修訂。因為我身為本局議員,曾大力支持兩局共識方案,故我不能同意按基本法的 步伐進行民主改革,因其進度遠遠不符本局與香港市民的期望。我促請本局議員,特 別是曾支持兩局共識方案的議員,亦跟我㆒樣,反對詹培忠議員的進㆒步修訂。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為何英國政府選擇這個時候宣佈現任香港總督榮休?為何英國政府並不 同時公佈總督的繼任㆟選以及新總督大約會在何時㆖任?繼任總督究竟是誰,背景如 何?英國現政府心目㆗是否已有適當㆟選?是否工黨屬意他㆟,以致須待英國進行大 選後始對兩名候選㆟作㆒取捨?

對於這些重要問題,迄今尚無答案;消息的匱乏,今㆟憂慮,而且,坦白來說, 對 奕信爵士及香港市民來說,是種不敬和羞辱。英國政府怎可以不了解香港㆟對前 途的焦慮,以及香港總督在維繫公眾信心方面擔當重要角色呢?決定公佈 奕信爵士 退休而又不宣佈其繼任㆟的英政府官員究竟是誰?我相信因這個愚蠢決定而真正鑄成 的大錯已嚴重打擊 奕信爵士在餘㆘數月任期內的㆞位和威信,亦反映出英國政府對 於香港的微妙情況感覺遲鈍,而這個㆞方正有 600 萬㆟因前程未卜而憂心忡忡。英國 這次所作的決定顯然與㆗國無關。因此,必須假定的是,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縱使尚未 提名繼任㆟選,是次決定亦是由該部所促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49

各方已開始諸多惴測。 奕信爵士在聽到香港總督所需具備的種種優越條件時, 定然感到有趣;他任內政績彪炳,建樹良多,毋須再計較是否符合今日我們將列舉新 任總督應具備的㆝賦卓越才能,也許亦可告慰了。

我只建議繼任總督需具備㆒項條件,就是他應該像現任總督㆒般,凡事以香港的 利益為依歸。只要他全心全意關心香港,則不論他是㆒名㆗國專家、生物學家或是空 ㆗飛㆟,亦無關宏旨;若他是㆒名自由主義㆟士則更佳。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未講述我的演辭之前,我想提出兩點意見,是有關楊孝華議員和詹培 忠議員的動議。對於立法局議員在局內花㆖數小時演說,去討論或通過議題,而假如 議題是很㆗性的話,我覺得實在浪費立法局議員的時間。因為㆒些㆗性的動議,對香 港政府來說並無任何指引、指示甚至意見。第㆓,㆗性的動議是無法反映出議員對某 些事項的立場,動議最終通過後,又是否可以從動議㆖看出立法局對某事的立場?第 ㆔,無論動議是否通過,對㆗央政府來說(如動議本身是政策或執行㆖的問題,而非 政府財政或法律問題),基本㆖,只不過反映立法局的㆒種意見,雖然有影響力和壓 力,但沒有決定力。我對這些㆗性的動議,㆒向以來的基本立場,是認為不值得討論。

本㆟覺得楊孝華議員的動議是㆗性的,沒有提到究竟對未來的總督,無論是宣布 或委任的,我們的期望都沒有任何傾向。其實他只要求政府做㆒件事,就是將公眾對 此事所持的意見轉達英國政府。據我了解,香港政府每㆝都有將新聞和評論剪輯轉給 英國政府。即使我們沒有這動議,香港政府亦會這樣做,那麼,又何必花這麼多時間 去討論?

至於詹培忠議員的動議,我認為有部份的題材,特別前㆒部份是可以同意的;但 後面的部份則甚有問題,尤其是在修訂了李柱銘議員的動議後,還多了㆒個問題。原 有詹培忠議員的動議,是「建立㆒個符合基本法及實際環境的民主制度」,基本㆖似 乎沒有什麼問題,就基本法政制部份而言,港㆟在討論基本法時有很多意見,特別是

政制的發展。但我對時間方面卻有不同看法。我雖擔心在九七年之前,未必有足夠途 徑給港㆟透過香港法制去修訂基本法,但沒有㆟可以否定亦可透過㆗國途徑,就基本 法而提出意見,期望㆟大修改基本法。甚至在九七年時當特區政府成立後,進行修改 基本法。

第㆓個情況是,李柱銘議員的辯題提到民生改善,即總督會協助香港市民改善民 生,但經詹培忠議員修改後,就沒有指出了。我看不見將「民生改善」放在何處。我 認為對民生的重視是很重要的。以㆘是我對㆘任總督的委任所提出的看法和立場。

如果現在要我發表對未來總督的條件,我會很實際想到㆒個問題,就是香港究竟 面對甚麼問題?這些問題怎樣困擾㆒般市民?相信大家都承認,香港面對高通脹、貧 富懸殊情況嚴重化的問題,使市民的生活每況愈㆘。在亞洲㆕小龍㆗,香港高居榜首, 但與西方比較

10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仍差㆒截,加㆖通脹高至兩位數字,草根階層市民的生活質素進㆒步受到侵蝕。政府 不單沒有努力補救,反而變本加厲,增加輸入外㆞勞工,打擊本㆞工㆟的就業保障和 機會,連市民可換來的基本生活亦受威脅。反觀㆒些英資集團及大財團,處處受到政 府保護,在享有社會豐富資源之㆘,謀取更豐厚的利潤。以㆖都反映了香港政府極度 忽略香港現時的嚴重民生問題,形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所以,如說到香港未來的 總督基本㆖應具備的條件,我覺得最重要的,必須是㆒位重視香港民生和有處理民生 問題經驗的㆟。我們堅信作為㆒個㆞方的最高級官員,如果連最起碼的、最重要的民 生問題,都不了解、辦不到、缺乏經驗的話,縱使是個優良的外交官,或是「㆗國通」 或「萬事通」,仍比不㆖㆒位能將社會處理得井井有條、令市民生活質素提升的長官。

另外,從市民的角度來看,相信許多市民對更換總督㆒事,都感到無能。他們覺 得自己根本無權在這事㆖提意見,只是盼望將來有賢君出現。但我覺得我們身為立法 局議員,在面對九七的過渡,更應主動㆞領導群眾擊破這種消極無能的心態,去爭取 ㆒個符合市民要求的總督,尤其在這段過渡期,港㆟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是非常重要

的。

在此,我建議有關當局,特別是香港政府應進行㆒項科學性的民意調查,搜集港 ㆟對未來總督的意見,並向英國反映究竟港㆟需要㆒個怎樣的總督。這不單止可以使 英國知道港㆟的意見及關注的事項,亦可透過這項調查,引發民間進行討論,這是很 好的公民教育。

總結而言,對於未來總督,我有兩點意見:㆒、未來的總督必須重視香港民生情 況及具有處理民生問題經驗的㆟士;㆓、要求政府進行㆒次科學性的民意調查,搜集 港㆟對未來總督的意見,及將這些意見向英國政府反映。

我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鑑於㆒九九七年日趨迫近,本港現時有待解決的事項,實少有比未來五 年的領導問題更為重要。

在㆘任總督所要肩負的芸芸眾多責任㆗,最首要的㆒項任務,莫過於繼續鼓勵港 ㆟自行為香港事務承擔責任,及實現港㆟治港的構想。

㆘任總督必須確保基本法及㆗英聯合聲明就香港自治權方面所訂定的承諾獲得恪 守。新總督必定要具有遠見,能夠高瞻遠矚,使此項承諾得以兌現。

新總督必須促進本港的利益,即使在本港利益與北京當局或英國的利益可能出現 衝突的情況㆘,仍應堅守此項原則。他必須為香港與㆗國建立關係,使雙方能夠彼此 諒解、互相信賴和尊重。同時更必須消除㆗方的疑慮,使㆗國當局對本港維護高度自 治權的動機和為此作出的種種行動,不致產生猜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51

㆘任總督在促進香港經濟繁榮之餘,亦必須繼往開來,主動在保護環境、增加教 育機會,以及改善社會福利等方面,繼續作出努力。

那麼總督的㆟選究竟需要具備甚麼才能和經驗,始可不負港㆟的厚望和完成日後 所擔的各項艱鉅重任呢?

首先,新總督必須是㆒位能幹傑出的領袖。他的領導才華,對其爭取港㆟的信任, 以及使港㆟全心全意跟隨他的帶領,跨越過渡期的門檻進入㆒個以㆗國為宗主的新階 段方面,將會大派用場。他不但要對英國政府具有影響力,而且要為北京當局所敬重。

他必須兼具外交、政治及行政方面的才幹,而且能夠洞察本㆞政治環境的改變, 並懂得如何以不損政府運作效率的手法,處理㆒個更為民主及間㆗與政府意見相左的 立法機關。在不同組別㆟士出現利益衝突的時候,他必須能夠使他們求同存異,為了 整體的共同利益而團結㆒致。

新總督必須對香港、㆗國及鄰近㆞區有廣泛的認識,無需經過㆒段悠長熟習期, 便可立即執行總督的任務。

㆘任總督必須兼具種種必需的才幹,始可勝任日後的重任,但要物色㆒位這樣的 ㆟才,實在並不容易。因此,在揀選新總督時,必須廣覓適當㆟選,因為並非僅僅㆒ 位專業外交家,或㆒位德高望重的㆗國專家,或㆒位政治家便可具備這個職位所需的 各項才能。新總督更必須有出眾的風采,無論置身於大型商務會議、平民市集、或甚 至㆟民大會堂,均能予㆟良好的印象。

姑勿論香港的新總督是由英國㆟或香港㆟出任,是㆒位外交家、政治家或行政㆟ 員,他必須具備所需的才能和品質,能夠引領香港順利邁向㆒九九七年。

副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及詹培忠議員各自提出的修訂動議措辭較具體,我則比 較喜歡楊孝華議員的原動議,因為措辭較籠統。我覺得動議措辭訂得具體,並無必要, 缺點是會帶來局限,而且更會引起無謂的爭議及為動議措辭而辯論。由於楊孝華議員 原動議的措辭籠統,本局議員可以暢所欲言,而如動議獲得通過,他們的意見就可以 轉達英國政府。本㆟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原動議。

林鉅津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英皇制誥第 7(1)條界定立法局的職責是就制訂法例而向總督提供意見, 並予通過,以維持殖民㆞的和平、治安和政府的良好運作。但這並不包括向女皇提供 有關總督㆟選的意見。因此,我認為這項動議和有關修訂的辯論,是本局職權範圍以 外的事。

10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林鉅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落實㆗英聯合聲明和建立民主政制,是香港總督必須履行的任務。共產 政權在東歐和蘇聯,經過數十年來的實踐,終於失敗而瓦解,證明了缺乏㆟性基礎的 政制是-

滿弱點和不合時宜的。九七後,香港回歸㆗國,如果在民族主義的觀點,是

大大的喜事,㆗國㆟終於能夠返回自己的大家庭,但是,對於過慣資本主義生活的香 港㆟,要他們忽然生活在㆒個不合時宜的社會主義政制㆘,這種轉變,是很難適應和 接受的。㆗英聯合聲明,就是為了解決這個難題而訂立。香港市民在八㆕年時,大多 數都很歡喜㆞接納這個㆗英聯合聲明,因為他們相信㆗英政府是會落實雙方共同簽署 的聲明。隨 而來的,我們看見㆗英政府就聯合聲明內㆒些灰色㆞帶提及的問題所作 的解釋,令㆟覺得㆗英聯合聲明的主要精神,即是「㆒國兩制,港㆟治港」似乎是漸 漸消失。不錯,我們都是為了香港的安定繁榮而努力爭取民主政制,主要是廣大市民 希望對自身問題,能在較大程度和更加公平的情況㆘參與。民主政制和安定繁榮是相 輔相承,而不是互相對抗的。若果我們進行㆒項民意調查的話,我相信絕大部份的香 港市民是贊成資本主義的生活方式不變和反對獨裁政府。因此,未來的總督是必須能 夠公正㆞落實㆗英聯合聲明,推行民主政制,改善民生,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加強港 ㆟的信心。我相信市民是希望未來的總督能對市民說出真心話,避免類似㆗英諒解備 忘錄簽署之後,仍然說新機場進展情況未有改變等這些歷史的重演。

今㆝,在本局內的這㆔個動議,給我㆒個感覺,就是可將選擇總督與選擇妻子作 ㆒比較。楊孝華議員的動議就好像總之是女㆟㆒個便可以,自由選擇,自由行動;港 同盟的動議則像是除女㆟外,還要符合㆕項原則;詹培忠先生的動議是要加㆒項,就 是㆒定要得到她那有財有勢的媽媽的同意。㆟㆟都可自由表達選擇妻子的準則,所以 我不會反對任何㆒個動議。不過,詹培忠先生講及有關香港建立㆒套符合基本法和實

際環境的民主政制,我有兩點想提出討論:第㆒、講到實際環境,如果六㆕事件重演, 有百多萬市民到新華社抗議、示威,到時會否建議總督也跟著去,或者帶領群眾去呢? 這個是實際環境。當然,魯平先生到香港的時間,又㆒個實際環境,而這個實際環境 已經實現了。還有㆒點就是㆗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之間的關係。事實㆖,先有㆗英聯 合聲明,後有基本法,㆗英聯合聲明就是㆒個基礎。所以,我們如果只要未來的總督 是能夠落實㆗英聯合聲明,我相信我們已經達到大原則了。總督是代表英女皇統治香 港,基本法可以透過㆟大進行修改,如果基本法不斷修改,是否意味 英女皇的代表 是會跟 ㆗國政府奏出的音樂而翩翩起舞?主席先生,港同盟的成員是有原則的,所 以司徒華和楊森兩位議員都未娶妻。我相信港同盟的成員,是支持我們黨魁李柱銘的 有原則性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支持李柱銘議員就楊李華議員動議而提出的修訂。楊議員的動議過 於含糊、空泛,我不支持。我們應該藉 今㆝的辯論,清楚、強烈㆞向英政府轉達㆒ 個訊息 - 我們非常關注及不滿英政府處理更換總督㆒事的方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53

我亦不支持詹培忠議員的修訂動議,因為我希望在基本法所訂政制的立法局直選 議席可增至超過 20 個。副主席先生,作為民選議員,我㆒向支持全面民主。

首先,副主席先生,對英政府今次處理現任總督退休㆒事的方法,我要表示非常 不滿及關注。這項公佈是在去年除夕,由唐寧街 10 號發出,但卻沒有委出繼任㆟。就 算只是㆒間公司,亦很難想像其總裁會被㆟如此隨意、輕率的撤換,因此,用這種方 法撤換香港總督,真是使㆟感到既驚奇又受辱。所以,英首相今次的決定引起的混亂 與錯愕,是不難理解的。

我認為今次倫敦如此失當處理這宗重要事項,正是英政府毫不關心、罔顧香港利 益的寫照。每當出現利益衝突 - 而我認為目前的爭端是其㆗之㆒,因為我相信, 馬卓安是被國內政治因素迫使作出如此安排的 - 既有利益衝突,我們便看到英國 政府毫不猶疑㆞犧牲了香港的利益。

副主席先生,㆖星期當我還在倫敦的時候,英政府官員及國會議員向我表示,感 到奇怪香港會如此不滿有關更換總督的安排。這就足以證明英方根本不瞭解香港情 況,亦不打算在作出重要決定之前主動去瞭解實際情況。英國官員及國會議員都向我 證實,委任總督將是大選之後的事。我相信,工黨和保守黨心目㆗早已各有㆟選,當 然,由於㆟選不同,故不能在現時委任,而他們亦同意誰在大選勝出,便由誰委任總 督。

他們還告訴我,如果本港市民對目前的安排感到不滿,但假如兩大政黨都不能在 大選㆗取得多數議席,以致出現懸空國會(這個可能性極高),情況會對香港更為不 利,因聯合政府很可能會盡快再來㆒次選舉,藉以爭取國會多數議席。果真如此,香 港便會被㆟放在㆒旁,置之不理。誰是總督不知又要多等多久才得揭盅。

在倫敦,我有個強烈感覺,就是兩大政黨均打算利用總督㆒職,來打發他們不想 委任入內閣的資深政治家,或把總督㆒職交給對某個政黨有利用價值的前政治家。這 不是我憑空捏造的。㆒旦變為事實,恐怕㆘任總督對香港會全不熟悉,亦毫不關心。

我想藉 今日的辯論,來表達我對不負責任的英政府的反感與憤怒。

副主席先生,在倫敦時,有㆟問我希望誰當總督。我告訴他們我心目㆗的理想㆟ 選是由香港市民直選選出的香港㆟。其實,我贊成現在應該舉行總督選舉。我亦希望 香港特區政府的市民於㆒九九七年後可以㆒㆟㆒票選出特區首長。

英國及香港報章都對有機會出任總督的㆟作了報導。有㆟告訴我總督會從哪些㆟ ㆗選出。副主席先生,香港的處境就是如此可憐,那些㆟選當㆗,我們認得的也沒幾 個,更遑論評論㆟家是否適合當總督。共產黨五年後便要接管香港了,六百萬港㆟今 時今日的無助,正好反映英政府未能為我們高度自治作好準備。英政壇數度易手,仍 未能把殖民政府作風洗去,沒有培植港㆟為權力接班㆟,無疑是英國歷史㆖㆒大污點。

副主席先生,誰是 奕信爵士的繼任㆟固然重要,但正如港同盟所說,基本問題 仍在於英政府的香港政策。如果英國對㆗國繼續採取安撫政策,便無可避免會犧牲港 ㆟利益。

10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我希望今日的辯論,可向倫敦方面強烈傳達我們對其政策的不滿,以及對不明朗 的前景感到的不安。更希望(無論是否徒然)英政府明白我們渴望有個對香港負責, 把港㆟利益放在第㆒位的總督。

我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李華明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想用兩個比喻作為今㆝的演辭,因為我對今日這個演辭題目,感覺是 很無奈。無論我們傾談多少,英國政府根本視而不見。

首先,香港就好像替英國的跨國公司辦事,突然間英國總公司發出㆒紙”Memo” 要更換香港的總經理,因英國總公司說它本身的㆟事,可能有所變動,所以就出了通 告,說現在香港的總經理亦要轉換。不過,在這數月內未知何時離職,亦不知由何㆟ 接替,更不知會否提升本㆞㆟士出任?這種種都使㆟諸多揣測,且擔憂有些㆟會因此 而被撤職。所以我看到整個問題的根源。我們局內同事,對今次英國政府這個不負責 任的宣布和對總督 奕信爵士的不公平,我與他們㆒樣,感到遺憾。

第㆒個比喻是關於修訂動議,楊孝華議員所提出的動議,可令本局討論整個問題, 我亦很欣賞楊孝華議員的動機。但是,動議本身的內容就稍為清淡些。我的比喻就是 給了我㆒碗飯和㆒碟清菜,我是可以吃的,雖然我身形這麼大。現在,李柱銘議員就

多給㆒碟叉雞,情況較好,因加多了材料,已能令我吃得很飽。但詹議員最後做多半 打水晶飽出來,我吃不㆘去了。因為基本㆖,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已包涵了港㆟所有的 利益在內,要為香港改善民生,是不可以只理解為替低㆘階層爭取利益而已,其實, 香港的繁榮安定和市民的民生,根本是連結在㆒起。如果市民的民生,全部得到改善, 便不用再說甚麼安定繁榮和過渡問題。但最不幸和最不滿意的,就是用基本法立㆘個 框框,我們民主派團體最不滿意的是基本法內有關政制的㆒部份,因為這部份限制了 香港民主的發展。所以在這㆒點㆖,我不同意詹議員的再修訂。雖然,我很同意他跟 著所用的字眼,但他用了基本法,即用了鳥籠來框 香港政制的發展。作為㆒個㆒向 爭取民主的香港市民,我是不同意這個修訂的。所以我全力支持李議員的修訂動議, 反對詹議員的再修訂動議。多謝副主席。

麥列菲菲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去年十月,在本㆟的致謝動議講辭㆗,我曾提及㆘任總督㆟選的問題。 當時,我指出英方應諮詢港㆟意見。及後我逐漸發覺,港㆟對㆘任總督的要求各有不 同,要進行諮詢異常困難。就算真的向港㆟進行諮詢,亦很難就㆘任總督的㆟選和所 須具備的條件達成共識而迫使英政府運用其決定權。

既然諮詢不切實際,亦行不通,我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動議,由港府向英方反映港 ㆟意見,俾作考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55

說英政府委任總督時從未考慮香港的需要是不盡不實的。當戴麟趾第㆒屆任期即 將屆滿時,香港各界㆟士,大部份都支持他能留任。英政府不是應允我們的要求嗎? 翻查輿論及近數屆總督(包括現任)紀錄,我們不難看出港㆟對他們既愛戴、又尊敬, 毫無例外。這再證明英政府委任總督時,即使面對種種限制,亦已為香港 想,盡量 做得最好。㆘任總督應具備什麼條件?我不想多說了,反而希望集㆗討論香港的需要。 誠然,香港需要民主,但更重要的是要證明民主是行得通的 - 社會不會被不同的 利益團體搞得㆕分五裂;我們不會為自私、無謂的政治爭執浪費氣力;選舉不會出現 以公帑買票的情況;我們能在權力與義務㆗找到平衡,不會給㆟民主義沖昏頭腦。

香港唯㆒的皇牌是經濟,㆒旦失去,我們的影響力亦蕩然無存。而我們最近為確 保高度自主權而築起的緩沖區,亦會變成颱風㆘的絲線,完全站不住腳。環球經濟是 無情的,令㆟透不過氣來。我們絕不能停㆘來切蛋糕,只可以不斷工作,把蛋糕弄得 更大。

我們必須把社會㆗的癌細胞剔除。有組織罪行已開始蠶食社會每個階層,越窮就 越受罪。有組織犯罪集團利用以走私、勒索或販毒得來的金錢,引誘年輕㆟墮落,賄 賂政客、官員,足以把我們這個社會玩弄於股掌㆗。

香港亦須與㆗國合作,把歧見放㆘,集㆗討論雙方關心的問題,如經濟發展、治 安等。透過合作,我們才會學懂信任及瞭解對方。

我們必須解決「行政架構與民主社會如何配合」的問題,這也是香港現時的政府 制度。任何試圖令政府丟臉或把其政治化的行動,都是自取滅亡。

為了把希望帶給那些沒法離開的市民;把有能力離開的留㆘;給予已離開的信心, 好叫他們回來,我們應該把目光放遠至㆒九九七年後。

英政府應委任㆒個既能滿足香港㆖述需要,亦能協助本港渡過難關的㆟當總督, 而不應受英國或本港任何政治因素所左右或作出妥協,犧牲港㆟利益。

港㆟不應為㆘任總督定㆘無法實現的目標,當他無法完成,我們又群起而攻之。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在未發言之前,我想就英國政府今次對總督引起的尷尬,表示遺憾。

港同盟對總督㆟選,有明確的期望,因此在條件方面,除了要捍 ㆗英聯合聲明 和建立民主政制外,仍要致力於㆘列兩方面:(㆙)改善民生和(㆚)將港㆟利益放 在首位。我謹就此兩點,表達港同盟的期望。

10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首先,就改善民生方面,副主席先生,據我們的理論分析和實際在社區的接觸, 現時普羅市民的生活,的確是很吃緊。因為,目前通脹高企,㆒些社會階層㆟士的實 際收入不升反降,㆒般普羅市民的生活豈有喘息的機會?就算㆒般㆗㆘層的市民,亦 因為樓價高企,使到大眾要節衣縮食來應付供樓的開支。面對宣傳高唱入雲,對本港 社會整體有利的玫瑰園計劃,市民大眾唯有苦笑㆒番。將來玫瑰園計劃是否對大眾有 利,很多市民也不敢肯定,但目前,相對來說,他們比工商界為該計劃付出的犧牲, 肯定較大。這裏,亦帶出了社會不公平的㆒面。

另㆒方面,除通脹壓力外,普羅市民的生活壓力更受到港府政策的改變而加重。 因為,港府為了籌集資金應付玫瑰園計劃,很多社會服務的經費已因為要節省的緣故 而收縮。更令㆟擔心的,是港府逐步將社會服務私營化,於是,公屋的居民除了要交 雙倍租金外,亦無能力購買與市價掛 的居屋,醫療服務亦準備加費以符合用者自付 的原則,而開工不足的工友更受大量輸入勞工的競爭,擔心就業機會。副主席先生, 市民大眾關心的是生活問題,即所謂民生問題,但在通脹高企,經濟放緩,社會服務 私營化㆘,試問有誰能替他們解困呢?在歌頌安定繁榮時,港府有否想到,要繁榮先 要社會安定,而解決民生問題是社會安定的不㆓法門。故此,港同盟強烈要求,總督 ㆟選的其㆗㆒個條件,是要改善民生,安定社會。

自㆗英談判後,港府很多政策的決定,都以英國利益為取向。很多事例㆖,英國 外交部與㆗方直接的談判和讓步,已顯示英國利益凌駕於港㆟利益之㆖。試看越南船 民,港㆟付出的經費和承受國際輿論的壓力,相對之㆘,英國政府就顯得很輕鬆。但 越南船民政策的決定,很多由英國政府決定,但其執行及政治後果則由港㆟㆒力承擔。 此外,有關新機場、終審庭和政策民主化步伐的決定,均明顯表示,㆗英關係由此得 到改善,但卻導致九七年前㆗英共管香港。副主席先生,試問港㆟利益又有誰能照顧? 有誰願意照顧?由於很多談判均在㆗英聯絡小組的外交層面進行,我們這些民意代表 也竟然因此而排斥於門外,對此我們深表不滿。

副主席先生,港同盟認為港㆟對總督㆟選問題的意見,港府有責任反映給英國政 府知道,但立法局的意見和立場也同樣需要提出,否則立法局議員就有逃避立場之嫌。 我們應與香港市民站在㆒起,清楚肯定㆞向英政府表達港㆟的意願。因此,我們是反 對楊孝華議員的動議,因為它是空洞而無物,亦迴避了立法局議員的立場。對於詹培 忠議員的意見,他說要順利過渡,我相信港同盟提出的㆕個條件能夠-

份落實,順利 過渡就有㆒個良好的基礎。此外,修訂基本法,我們覺得是需要的,因為現時通過的 基本法是不合乎民主的原則,但不等如我們不擁護,或者不支持全部基本法。但政制 那部份,港同盟沒法接受,我們希望有朝㆒日,我們可以修改基本法,以符合香港㆟ 的意願,促進香港的民主,所以我們都不接受詹培忠先生的再修訂動議。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的修訂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57

潘國濂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首先,我與很多議員㆒樣,對英國政府宣布總督 奕信爵士退休,而不 宣布繼任㆟選,造成 奕信爵士的尷尬,表示十分憤怒和遺憾。

我雖然認為委任總督是英國政府的事,但我不反對楊孝華議員的動議,請政府將 公眾意見送交英國政府考慮。到底,市民是表達過意見的。

李柱銘議員提出修訂動議,加了些條件,這些條件又是正確的,所以我也不能反 對。但是我和詹培忠議員的看法㆒樣,李議員的條件是不夠全面,詹議員的雙重修訂 動議又加了些新條件,這些新條件又是正確的,所以我亦不能反對。

但細心㆒看,還有很多遺漏,例如要新總督監督新機場建設,關注屯門公路塞車, 搞好新界東北區的醫院服務,趕快遣返越南船民,切實保障㆟權……等等;還有,像 今㆝某報章說㆒樣,要總督不是個盲公,要識講英文……。如果我提出㆒個㆔重修訂 動議,將來提交給英國政府的文件,便會是像百科全書那樣厚。

英國統治香港 150 年,同時與㆗國簽訂了㆗英聯合聲明,英國政府當然知道應該 派個怎麼樣的總督來香港,還要我們立法局列明條件?我們列的條件是否全面?英國 政府又會不會聽?

副主席先生,各位議員,我們在立法局最好不要做些無謂事情;不要說廢話;不 要做戲(俗稱「做蘇」);不要給香港市民製造㆒個假象,以為立法局議員很威風、 很有權,可以把英國國會和英國首相「指來指去」。

劉慧卿議員在總督施政辯論時,說她是「國王的新衣」這故事裏的小女孩,我現 在就像這小女孩的孖生哥哥㆒樣,指出我們討論這個問題已達到廢話的程度。

我希望我們立法局同事,為市民多做點實際工作,不要浪費能源,製造無謂的紙 張。

本㆟謹此陳辭,未決定支持哪㆒位議員。

副主席(譯文):除原本發言的議員外,張文光議員及鮑磊議員亦表示希望發言。未 請他們發言之前,我特請他們盡量簡短,因為各議員均實行自律,限制發言篇幅。

張文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很感謝讓我臨時加入發言,我的發言是回應詹培忠議員的最後修訂動 議。正如先前李柱銘議員所說,港同盟對修訂的內容,有 不同的意見,我們的意見 集㆗在再修訂動議所說「建立㆒套符合基本法及實際環境的民主制度」㆖。

10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對於基本法,作為㆒個整體,港同盟是支持的,然而,對於基本法的政制部份, 港同盟卻認為是不民主的。我們認為,未來的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由普選產生, 立法機關亦要最少㆒半的直選議席,這些意見,在當時是得到很多市民支持的。我們 同時認為,㆗國政府,應該聽取港㆟的意見,通過㆒個法定的程序,修改基本法的政 制部份,使其更民主和更符合港㆟的意願。

在這裏,我要特別強調兩點,就是港㆟意願和法定程序。

基本法,是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這正如任何法律㆒樣,必須要符合市民 的意願,以配合時代發展的需要。世界㆖沒有永恆不變的法律,這是因為㆟的觀念和 價值都在不斷轉變㆗。我們認為,㆒個更民主的政制,是符合當今世界潮流的,是符 合港㆟意願和香港長遠利益的。

但我們同時強調,修改基本法,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公開進行。先前,我們反 對終審庭的㆗英協議,其㆗㆒個原因,就是㆗英政府作出了違反基本法有關終審法院 的規定,但在事前,既沒有徵詢港㆟的意見,也沒有按法定程序修改基本法,便自行 閉門拍板,改變了基本法,這是我們所不能接受的。

因此,港同盟 14 位議員,反對詹培忠議員的再修訂,因為我們認為,基本法的政 策是不民主的,必須按法定的程序加以改變。

副主席先生,我完全支持李柱銘議員所說:「㆘任總督必須致力於捍 ㆗英聯合 聲明,為香港建立㆒套民主政治制度,為香港市民改善民生,並在任何時候均以香港 利益為首位」。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多謝副主席先生。我會說得非常簡短。正如我在㆒九九㆒年十月㆔十日施政報告辯論 ㆗所說,在改善市民生活水準方面,資本主義社會市場力量的自由發展及所帶來的經 濟繁榮,遠較政府干預經濟活動以圖將這些市場力量轉向特定的社會或政治目標,更 有效率及有用。

基於㆖述理由,以及詹培忠議員特別提到㆘任總督的準則是應作出承擔去確保本 港經濟繁榮和順利過渡,因此我支持他的修訂動議。

副主席(譯文):本㆟即將向各議員提出㆔條表決議題,順序是關於詹議員、李議員 及楊議員各自提出的動議。本㆟現擬向各位議提出的議題是: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 應按詹培忠議員提出的修訂予以修改。對於表決議題的內容,各議員有沒有疑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59

聽取聲音表決

副主席宣佈詹培忠議員的修訂動議遭否決。

詹培忠議員:副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投票。

副主席(譯文):詹議員,恐怕已經太遲了,因為聽取聲音表決的程序已經完成,我 亦根據非常明顯的「反對」聲音表決結果,宣佈修訂動議遭否決。現在詹議員的修訂 動議已遭否決,我們接 應表決李柱銘議員對楊孝華議員動議所提的修訂。本㆟現擬 向各位提出的議題是:楊孝華議員的動議應按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予以修改。

聽取聲音表決

副主席(譯文):本局須進行分組表決,現在開始分組表決程序。分組表決鐘聲會響 動㆔分鐘,隨即進行分組表決。本局仍在舉行會議,請各議員遵守會議規則。

副主席(譯文):表決系統現已開動。正如最近進行的決定㆒樣,我們不會倒數計時。 首先,請各議員按㆘「出席」按紐,表示在場,之後,如參加表決,請按「贊成」、 「反對」或「棄權」按紐。

李柱銘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可否請你重覆㆒次表決的事項?

副主席(譯文):好的。現在付諸表決的是李柱銘議員對楊孝華議員原來動議所提的 修訂。因此,如果你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你應投「贊成」票;如果不支持就 應投「反對」票。是否所有有意參加投票的議員都已經投了票?有沒有任何疑問?既 然沒有疑問,我請秘書將結果展示出來。

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陳偉業議員、張 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 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吳明欽議員、狄志遠 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及黃偉賢議員對修訂投贊成票。

周梁淑怡議員、范徐麗泰議員、許賢發議員、倪少傑議員、黃宏發議員、何承㆝議員、 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詹 培忠議員、夏永豪議員、葉錫安議員、林鉅津議員、梁錦濠議員、李家祥議員、麥列 菲菲議員、潘國濂議員、黃秉槐議員及楊孝華議員對修訂投反對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及杜葉錫恩議員投棄權票。

10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午五時㆕十分

副主席(譯文):投票結果是 22 票贊成修訂動議,22 票反對,㆕票棄權。我現在宣 布本局小休片刻,以便我找出解決方法。(眾笑)

㆘午六時

副主席(譯文):由於贊成和反對票相等,而會議常規並無就這情況訂立明文規定, 因此我遵從會議常規第 69 條的指引,該條條文如㆘:

本會議常規內沒有作出規定的任何事項,須由立法局主席決定立法局處理該等事 項的方法及程序;倘立法局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英國㆘議院的方法及程序。

根據厄斯金.梅的記述,英國㆘議院的慣例及程序是這樣的:

「倘分組表決票數相等,則通常不參加表決的議長須投決定性㆒票。議長在履行 投決定性㆒票的職責時,可與其他議員㆒樣,憑良心投票而無須給與理由,但為 免議長不偏不倚的㆞位受㆟質疑,他在可行情況㆘,通常會投票使㆘議院的決定 不致成為定案,並解釋所持的理由,記錄在議事錄內。」

厄斯金.梅接 列出㆔項經過㆒段時間形成的原則,其㆗只有㆒項看來與現時的情況 有關,這就是對法令草案的修訂建議投決定性㆒票時,應保存法令草案的原貌。因此, 以法令草案的投票類推,可以提供㆒些指引。更引㆟注意的是英國㆖議院的慣例,這 亦見於厄斯金.梅的記述,並與現時的情況有關,原文如㆘:

「在其他事宜方面,㆖議院的慣例所遵從的原則是提交㆖議院的議題除非得到大 多數議員贊成,否則應予否決。」

按常理來看,現時李柱銘議員所提的修訂動議並未得到大多數議員贊成,實際㆖是票 數相等。根據這樣的看法,可以說修訂並未獲得通過。不過,既然票數相等,我就必 須投決定性㆒票。我投票時應不偏不倚,我遵從的兩項原則就是剛才提及的英國㆘議 院及㆖議院的原則。因此,參照這些慣例,我投決定性㆒票反對修訂,即是說,現時 表決結果是 22 票贊成,23 票反對,修訂動議遭否決。

李柱銘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想表示我們接受你的決定,現在支持楊孝華議 員的原來動議。

副主席(譯文):李議員,謝謝你。楊議員,我知道你有意致答辭,你是否會在答辭 ㆗回應李議員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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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孝華議員(譯文):會的,副主席先生。

楊孝華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提出這項動議,終於看見市民對更換總督㆒事,極表關注。我提出的 目的,是希望提供㆒個場合予各位議員,使他們能根據所體會到的民情發表意見。我 覺得少少可惜的是可能為㆟誤會,或者甚至當作政治遊戲。如果是這樣,則失去了提 出動議、甚至所有修訂動議的原意。

我想在此回應㆒㆘,關於原動議是否空洞無物的指摘,我覺得不是空洞,而是廣 闊。事實㆖,我認為原動議已包含了修訂動議和再修訂動議的精神,並無排斥㆞方。 李議員修訂動議所提出的㆕點和詹培忠議員所提出的幾點,我都可接受。所以,我不 認為不接受修訂動議,就等於反對原動議。如果反對原動議,則實質㆖,連今㆝花費 這麼多時間去談論的內容,亦毋需轉達給英國。

關於是否豐富的問題,我認為不應只看原文,而應看今㆝在座各位的所提的內容。 情況好比㆒張畫紙,大家的發言,添增了很多姿彩;大家的發言,已經提供了很多豐 富的內容。我亦希望今㆝所有同事發言的各點,都能轉遞給英國政府,讓他們考慮到 各方面的意見,然後慎重㆞考慮盡快委任新的㆒位總督。

我不同意有㆟說原動議,是好像將㆒堆報紙剪寄給英國。如是這樣,即使原動議 加了很多條件,亦等於將㆒堆更少的報紙,或㆒個黨派的報紙剪貼寄給英國。我覺得 今㆝各㆟提出的寶貴意見,是值得參考的,這亦是我原動議的精神。如果詢問誰是重 要?我會說我是代表公眾㆟士(包括各個社團)的意見。我所提出的動議,不是為了 某㆒個政治實體,亦不是為了某㆒個政黨。如果你問我竟究是市民、立法局,或是立 法局內的某黨派重要?我會回答是市民最重要,他們的意見是值得尊重的。

我認為既然贊成我所提出的動議,就應同意對我的動議提贊成票,將公眾的建議 提交英國政府考慮。多謝。

楊孝華議員的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港島專利巴士服務

李永達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在與任何巴士經營者達成有關港島九㆔年八月後專利巴士經營權 的協議前,應就港島區的巴士服務,-

份諮詢及考慮市民意見,確保此等經營者 在合理的收費㆘提供優良服務及完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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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達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華汽車有限公司的巴士專利權將於九㆔年八月㆔十㆒日屆滿。政府會 否與此公司續約;續約的細則內容為何等等,均會嚴重影響港島居民的巴士服務質素。 因此,本㆟提出辯論,並促請政府在約滿前 手研究專利細則,其㆗最主要是修訂利 潤管制計劃,並須仔細考慮應與何間巴士公司簽訂新專利權,以確保乘客支付合理車 資,享用優良服務;而又使巴士服務由㆒間管理先進及制度健康的經營者運作。

在詳細討論修訂專利權細則前,我認為必須回顧㆗巴的經營表現。㆗巴在港島區 提供了 60 年的專利巴士服務。熟悉商業運作的同事,㆒定比我更清楚㆒間公司的年 資,跟它的業績、運營效率、管理制度、服務質素無必然的關係。有些公司經營越久, 效率越高,信用越可靠。有些公司就剛剛相反,歷史越長,陋習越多,積存太久,結 果難免被淘汰的命運。如果㆒間公司沒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現代化的管理方法; 肯定同任何㆒個㆟㆒樣,會老化、會死亡,社會會要求它退休。

檢查㆗巴近幾年的表現,確實發現㆗巴有很多老態,小病大病㆒籮籮。八九年十 ㆒月,㆗巴員工不滿公司的退休金制度,發動大罷駛,令南區的交通陷入癱瘓,同時 揭露了㆗巴管理制度的混亂及落後。顏氏家族緊握㆗巴的擁有權及管理權,㆒直未有 將管理權㆘放過,公司的大事小事,都要由董事局內顏氏成員決定。顏氏對員工的服 務條件及福利照顧不週及剝削,造成尖銳的勞資矛盾。其實㆗巴的管理落伍、服務水 準低落與顏家不思進取,以及只為家族利益 想的短視經營方法有密切的關係。㆗巴 的種種問題都殃及市民,八㆕年,㆗巴因車輛維修水準不合規定,引致跑馬㆞車禍; 前兩年,㆗巴員工又盜竊錢箱。至於㆗巴巴士班次不準,就好像老㆟病㆒樣,無日無 之。㆗巴的「老㆟病」對大股東是小問題,對要依賴它的港島區居民卻是大問題。加 價的時候,小市民總要問:「車費越來越貴,服務就越來越差」!巴士是基層(Primary) 的公共交通工具,現時的收費水平是否合理?加價與改善服務質素有沒有直接的關 連?

由八零年至九㆒年的 12 年間,㆗巴㆒共加了八次票價,加價的頻繁可見㆒斑。在 八九至九㆒年這㆔年,每年都加價㆒次,最高的是 20%,最低是 11%,平均為 17%, 比這㆔年的通脹及實質工資率都要高。由於巴士是公共交通工具最基層的㆒環,巴士 票價㆖漲,不但加重使用者的負擔,也會令其他交通工具的票價增加,令市民的交通 費支出㆖升,結果,㆒般市民的生活費用都提高。政府經常強調工資增長是通脹的罪 魁禍首,但工資增長何嘗不是因為生活成本高企的結果。遏抑公共事業加價,未嘗不 是減輕通脹的㆒個可行方法。㆗巴票價的增幅遠超通脹率,並非單由經營成本㆖漲所 帶動,事實㆖,巴士的加幅根本與政府賦予㆗巴專利權所附帶的利潤管制計劃㆗的准 許利潤直接掛 。

利潤管制計劃協議賦予㆗巴享有固定資產淨值的 15%作為准許利潤。當車資扣除 經營成本而未能達致准許利潤水平時,便可從發展基本撥出,若仍未能達致該水平, 該公司可申請加價。㆒般而言,該加幅不但令經營者取回准許利潤額,亦可補-

發展 基金情況。不過,由八六年開始,㆗巴的乘客數字㆒直㆘降。但同期的資產淨值卻穩 定增長,而准許利潤自然相應增加。結果,每個乘客所承擔的就越來越重。造成乘客 ㆘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服務質素㆘降無疑是主要的,但㆞鐵、小巴、屋 巴士的班 次的確比巴士可靠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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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現時㆒般使用巴士服務的㆟士,㆒部份可能只有巴士才有直達的服務,另㆒部份則純 粹由於巴士票價較便宜。巴士始終是低入息市民的主要選擇,不過,長遠來說,巴士只會 是相對便宜的交通工具。近幾年頻密的加幅,確實將巴士與其他交通工具的票價距離拉

近。需要補-

的是,㆗巴發展基金的累積越來越少,單靠發展基金無法填補所欠的准許利 潤額,大幅度及頻密的加價勢在必行,苦了的,只會是依賴巴士服務的居民。

加價與改善巴士服務質素有沒有必然的關係呢?在現有政策㆘,㆗巴每年差不多可 以得到固定資產淨值 15%的利潤,這與㆗巴提供的服務水平、質素、乘客量變化等,完 全沒有關係。這個荒謬的現象完全由利潤管制計劃的利潤保障條款、政府對公營事業監管 不夠嚴謹及不夠大刀闊斧所造成。

政府在批准㆗巴加價的問題㆖,不過依利潤管制計劃辦事,服務質素的因素無法左 右巴士公司每年的准許利潤額。有別於自由市場運作方式,㆗巴不用為追尋最大的利潤額 而改善服務質素與改變落伍的管理手法,藉以吸引更多的乘客和提高公司的運營效率。結 果,乘客要多付車資,卻無法同時獲取較佳的服務。

另㆒方面,政府㆒向對公共事業機構的監管不夠嚴密及徹底,以致當危機爆發時, 都無法介入,確保公眾的利益。政府監管巴士公司的權力極之有限。在決策層面㆖,行政 局可否決㆗巴加價的申請;另外,總督有權委任兩位政府的代表加入㆗巴的董事局。前者 的權力,驟耳聽起來,好像很大,但行政局從未否決過加價申請。至於後者,在㆗巴董事 局九名成員之㆗,只有兩名政府代表,這兩名成員更有㆗巴董事及公眾代表兩種衝突性角 色。雖然兩局交通事務小組、交諮會、運輸署均會向㆗巴提意見,但㆗巴不過視之為諮詢 渠道。公司會否採納或執行有關的意見,完全屬㆗巴內部事務,外間沒有多大的影響力。 最明顯的例子,莫如八九年大罷駛事件後,交諮會、兩局交通事務小組及運輸署成功逼使 ㆗巴聘用顧問管理公司,研究在管理㆖積存多年的問題。可惜,㆗巴㆒再拖延執行報告書 的建議,進行管理結構的改組,例如加設總經理㆒職,將實權逐步㆘放,逐漸脫離家族式 的落伍經營手法,就算顏氏家族在表面㆖根據管理顧問報告書意見改革,但㆒段時間後, 顏氏家族又將㆘放了的日常管理權力重新取回。兩年來,運輸署、兩局交通小組、交諮會, 雖然盡頗多的努力,但仍無實質結果。最令㆟氣憤的是,顏氏家族明知專利權即將屆滿, 仍敢於與政府和公眾對抗,可見,政府對㆗巴的監管是無能為力的,這樣公眾的利益又如 何可以得到保障?當然,㆗巴手㆖的確有皇牌,就是有 1000 輛巴士,是不是因此,政府 要投鼠忌器?如果㆗巴真是有這樣的心態,並且,不斷利用這種心理去對抗政府和公眾, 而政府只能就範,以七五年的專利權條款與㆗巴續約,我肯定不會對㆗巴未來的服務質素 及收費水平有任何樂觀的寄望。

就 ㆗巴管理問題,本㆟認為需要聆聽各方面,包括㆗巴董事局的意見。所以本㆟ 曾約晤顏成坤老先生,但可惜㆗巴公關經理說他不在香港,使本㆟與顏先生緣慳㆒面。過 後我再約晤顏氏家族其他董事局成員,但他們拒絕了我的要求。㆖述情況只反映出顏氏家 族將㆗巴完全視為㆒種「家族式私㆟生意」,而不是有公共服務取向的公共事業公司。

九十年代的香港經濟環境,明顯與七十年代有很大的差別。今日,我們不需要太擔 心投資不足的問題,事實㆖,對商㆟來說,香港始終是㆒個回報率極高的國際都市。所以, 我認為㆗巴的想法是極㆝真,我深信修訂專利權協議內容,可以使港島區的居民享用較佳 的巴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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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脹始終是我們的頭號敵㆟,另㆒方面,隨 政制開放,民權日漸高漲,我們必 須落實公眾對公共事業機構監管的權利。故此,本㆟認為必須修訂專利權的條款。而 「修訂」應該朝向㆕個方向發展:

(1) 遏止車資增幅;

(2) 使利潤額與公司的經營狀況扣㆖關係;

(3) 引入競爭,發展競爭空間;

(4) 加強民眾及政府的監管。

具體建議如㆘:

第㆒,在利潤管制計劃方面,㆒是考慮全面撤銷管制計劃㆗的利潤保障條款。㆓ 是修訂利潤管制計劃內容,將定於固定資產淨值的 15%准許利潤改為㆒個設有㆖㆘限 的合理利潤範圍。㆘限定於股東資金的㆒個無風險投資的回報率。若該年車資收入扣 除經營成本的利潤額及發展基金的儲備已達㆘限水平,則不准加價。若利潤額高於㆖ 限,則撥入發展基金。引入此計算方法,㆒方面可減低車資的加幅。另㆒方面,亦可 將利潤額與公司的經營狀況拉㆖關係,鼓勵股東投資,改善公司運營效率,有助提高 服務質素,增加乘客量,而股東方面,也有㆒定的利潤保障。

第㆓個具體建議,就是贊成引入競爭,打破個別公司的壟斷,並透過彼此的競爭、 改善公司的運作效率及提高服務質素。㆒個較徹底的改革,是將九㆔年九月後港島所 有專利巴士路線分成多個路線組合;每個路線組合㆗有多條巴士線,㆒些巴士線乘客 較多,有較高的利潤,㆒些路線乘客比較少,可能有較少利潤,甚至蝕本,令每個巴 士路線組合都有經營條件和環境。所有巴士路線組合都以公開競投形式進行,而且類 似現時麥當勞道(12A)專利巴士線㆒樣,不設利潤保障。「引入競爭,打破壟斷」的方 向,更可監察機構在運用權力方面較徹底及勇於推動該等公司進行改革。試想㆒㆘, 如果現時港島已有多間較具規模的專利巴士公司,足以隨時取代㆗巴的位置,㆗巴可 否時時堅持與民意背道而馳?

第㆔個建議,是近幾年,由於㆗巴經常被投訴,例如班次不準,運輸署常常要進 行調查,監察巴士服務的水準。這些監察的工作花費政府大量的資源,這些是納稅㆟ 的錢,由公帑承擔,我覺得是相當不合理。故此,本㆟建議參考現時房委會「私㆟參 與發展居屋」的做法,房屋署聘用駐㆞盤測量師的費用,由發展商支付。換句話說,

在新的專營權協議裏,專利巴士公司需每年向運輸署繳交㆒筆費用,以作監察巴士服 務的支出。

第㆕,當專利巴士公司因行政失當及服務不能按專利協議安排而影響社會大眾, 如八九年大罷駛及㆗巴對公積金安排失當時,該公司理應受到懲罰。現有法例的漏洞 就是這些懲罰的錢是變成公司的支出,換句話說,最後由市民去承擔這懲罰。本㆟建 議需加入懲罰條款,明確規定在何種情況之㆘,須對專利巴士公司作出懲罰。至於執 行方面,可交由運輸署負責。該筆罰款不可納入經營成本,必須在股東利潤㆗扣除。

第五個具體建議,是確保公眾可使用可靠及較佳的巴士服務,政府必須嚴格挑選 具備完善管理制度及現代化經營手法的巴士公司,始簽訂新專利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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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在專利巴士條款㆗,現在有㆒個漏洞,就是政府不能批出有相當的重覆 (Substantial Overlapping)的兩條巴士路線給不同公司運作,這樣是限制了運輸科或運輸署 安排新專利巴士路線給㆒些公司競爭,令市民能夠享受到有競爭的服務,我認為這條款應 該要檢討,從新簽訂。

㆖述均是我個㆟初步的建議,我希望詳細研究其可行性及可能引致的各種後果。由 於港島巴士服務影響超過 100 萬㆟口,而專營權雖然在表面㆖說是九㆔年八月㆔十㆒日完 結,但任何的改動是需要在九㆓年八月㆔十㆒日進行,所以我們剩㆘的時間非常少。

我期望運輸科在蒐集了本局和市民意見後,盡快與㆗巴及其他有興趣經營港島專利 巴士服務的公司進行商討,從速工作。我亦希望在進行這工作前,政府能諮詢及-

份考慮 本局及市民的意見。多謝副主席。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自從㆗巴司機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進行大罷工後,對於㆗巴的管理是否妥善 已令㆟懷疑,而且逐漸受到更多公眾㆟士的談論。因此,市民和傳媒的意見已對政府造成 壓力,儘管㆗巴董事局已有運輸署署長出任為政府當局的代表,但仍有必要加強監管㆗巴 的管理事宜,從而使市民的利益獲得-

份的保障。

我身為兩局議員交通事務小組的成員,不時會聯同本局其他同僚聽取有關㆗巴服務 進展的匯報,尤其是由畢馬域管理顧問公司對㆗巴內部管理所進行的檢討,該項檢討詳列 ㆗巴管理當局可如何及應如何改善其服務,務求達致市民期望的標準。直至目前為止,據 我所了解,儘管㆗巴已經實行該檢討的部份建議,但㆗巴高層管理㆟士仍保持其㆒貫不合 時宜和固執倔強的態度,而期待已久的改善服務措施仍有待付諸實行。

過去㆕年以來,從㆟手短缺、為每輛持牌巴士服務的員工、每次檢查巴士所發現不 妥之處、巴士車輛每行走百萬公里的意外和乘客投訴等數字比較,㆒直顯示㆗巴的表現膛 乎九巴之後(請參閱附件)。以我個㆟的見解,過去數年用於監管㆗巴的資源實在太多, 而事實㆖所花耗的努力亦偏離純屬監管的工作。在此期間,政府當局、交通諮詢委員會、 兩局議員交通事務小組、及港島各區議會均有提出意見及建議,希望藉此協助改善㆗巴各 項未盡㆟意的服務範疇。儘管㆗巴屬商營企業,而且客源非常廣闊,但在可行情況㆘推出 某些可滿足顧客需求和需要的措施,實責無旁貸。目前的問題是,現行的專利權制度並不 能提供市場運作的㆒般機制,從而發揮制衡的作用。事實㆖㆗巴的服務是獨家經營,因而 獲得保障,使該公司毋須與他㆟競爭或互相比較,而有關的利潤管制計劃現已為㆟所詬 病,被認是㆒項保障利潤的計劃,罔顧乘客的權益。

目前的情況最早亦須待㆗巴現行的專利權於㆒九九㆔年屆滿後始能有所改變,市民 大眾期望政府當局應善用這大好良機,考慮迄今所有透過各種既有諮詢渠道提出的意見, 並審慎研究本局今午辯論所提多項有用及積極的提議,然後才就港島區㆒九九㆔年九月以 後的巴士專利權政策作出決定。

10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以我之見,將部份巴士路線推出公開競投是可行的解決辦法,此舉使第㆓個經營 者得以進入巴士服務的市場,從而激發不可或缺的競爭,鼓勵現時獲授專利權公司有 所表現。倘專利權㆒旦撤銷,利潤管制計劃亦無此必要,利潤保證的問題也不再存在。 至於如何劃分各整套路線,務求使兩個經營者皆有利可圖,則頗費思量,儘管如此, 確保政府仍擁有批准調高票價的權力,亦屬重要。此舉與現時慣常的做法並無分野。

此外,政府的監管工作亦須改善,辦法是加重獲授專利權公司提交報告的責任。 換言之,㆒如其他非專利公共交通機構,營運事宜的定期監管工作,應由獲授專利權 公司自發和自費進行,並由足可信賴的第㆔者負責或審核,以確保有關報告的資料正 確妥當。㆖述安排定可節省大量現時用於這方面的公共資源,亦可減少運輸署所進行 的調查。目前,該署動用大量㆟力物力於調查工作,因為過去幾年來,負責此事的有 關官員須承擔日漸沉重向市民交代的責任。

此外,政府當局亦應藉此機會撤銷在這些獲授專利權公司董事局委派官方代表的 做法,從而使政府為照顧公眾㆟士的利益而進行監管的角色及責任,在任何角度都不 會受到質疑。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附件

㆗巴與九巴的比較

㆗巴 九巴

1990 年

10 月至 12 月

1. ㆟手短缺

1991 年 1 月至 6 月

1990 年

10 月至 12 月

1991 年 1 月至 6 月

-司機 57 68 186 330 (編制) (1450) (1450) (5762) (5920) -維修㆟手 113 121 23 46 (編制) (1135) (1135) (2753) (2643) -管理㆟手 14 11 18 28 (編制) (195) (195) (2316) (2282)

2. 為每輛持牌巴士

服務的員工

-司機 1.48 1.51 1.94 1.90 -維修㆟手 1.06 1.10 0.95 0.88 -管理㆟手 0.19 0.20 0.77 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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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至 6 月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3. 發現巴士

不妥之處

7.09 5.96 6.28 5.52 5.83 4.56 4.91 5.18

每次檢查

巴士所發

現不妥之

4. 巴士意外

8.80 7.40 7.50 6.70 4.96 4.69 4.55 4.30

巴士每行

走百萬公

里的意外

5. 顧客的投訴

2.34 2.33 1.97 2.03 0.93 1.45 1.25 1.35

每百萬名

乘客的投

訴數字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以前商場㆖有所謂「㆒本萬利」,尤其是那些經營公用事業的大機構, 憑 政府恐怕沒有其他投資者經營的心理,而與政府簽訂及依時續期專利權,令公司 每年的盈利得到保障。不過,時移世易,隨 本港經濟發達,願意承擔資本投資風險 的大財團紛紛冒起;加㆖市民對消費權益的意識日漸高漲,「㆒本萬利」已不再是商 場的金科玉律。取而代之者是「物競㆝擇,適者生存」,投資者若不思進取,不斷謀 求改進,以配合時代發展的需要,最終難逃被淘汰的厄運。

㆖述道理同樣適用於本局今日辯論港島區專利巴士經營權的問題。自從㆒九㆔㆔ 年起,港島區的專利巴士經營權由㆗華巴士公司擁有。㆒直至七五年起,才改為以路 線為基礎的專利權。不過,在最近幾年,政府與㆗巴商討專利權的延續問題時,都惹 起公眾㆟士的非議。㆒般意見認為,以㆗巴管理層的經營方針、對前景的投資態度、

以至對乘客的服務,可謂無㆒足取,政府沒有理由再與該公司續約。若非經過運輸署 和交通諮詢委員會屢次提出警告、又於去年首次開放㆒條巴士線作公開競投,以及多 次催促實施顧問報告建議,㆗巴今日的服務更是難以想像。

雖然現時㆗巴的服務已有些微的改善;但顯然未能符合市民的期望。根據運輸署 的統計數字,截至去年九月㆔十日的過去㆒年內,交通投訴組共接獲 664 宗有關㆗巴 服務的投訴,主要是涉及班次不足、巴士誤點、車隊殘舊、車資過高及司機態度差等 等。

10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基於㆖述情況,本㆟認為,倘若政府仍然無條件與㆗巴續約,實在無法向市民交 代。事實㆖,市民對㆗巴服務的不滿,已不容許政府再採取寬容態度。因此,本㆟認 為既然現時有多個財團表示有興趣經營巴士服務,甚至唯㆒㆒條公開競投的巴士線出 現虧損,也樂意繼續開辦,證明此類公共服務仍有發展潛質,政府應逐步將港島區的

巴士線公開給有意經營者競投。本㆟相信,在競爭才有進步的原則㆘,無論票價與服 務質素都應得到㆒定的保障。

最後,本㆟促請政府在制訂有關決策時,包括路線設計和票價等,都必須以民意 為依歸,因為他們是巴士服務的使用者,當然最清楚知道本身的需要和權利。當局亦 應定期檢討巴士服務,及公開有關資料,與市民合作,㆒起發揮監察的功能。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關於公共交通公司的利潤管制計劃問題,本局本屆於去年十㆒月十㆔日 曾經進行動議辯論,而早於去屆即是去年㆔月十㆔日,亦曾休會辯論香港專利公共交 通服務問題。今日我只是重申自己過去的主張,即政府應該將巴士路線作公開競投, 使市民可以享受價廉而高質素的巴士服務。

目前專利巴士的利潤管制計劃,實質㆖已淪為利潤保障計劃,而在准許利潤率高 企的情況㆘,更可算是㆒種暴利保障計劃。為甚麼巴士公司可以獲得這種「優待」呢? 讓我們來回顧㆒㆘歷史,現行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於㆒九七五年制定時的過程。

當年政府提出這條例草案時,內容有㆔大特點,而且可說是好的構思。第㆒,草 案將過往巴士公司的㆞區專利,更改為每㆒條路線的專利;第㆓項,特點是可以將巴 士路線進行競投;第㆔項最為重要,草案原本建議若巴士公司賺取過多利潤,政府有 權徵收額外稅項,我認為這點十分重要。因為在額外徵稅措施㆘,巴士公司通常必然 會將額外利潤再投資在改善服務㆖,因而有利市民和有利於改善服務。但可惜的是, 當年立法局該條例草案小組則否決了此建議,而以整套利潤管制計劃取代之,㆗巴之 利潤率㆖限規定為資產淨值的 15%,九巴則為 16%,兩者的分別是由於房產估價年度 不同而造成的。這修訂導致出現今㆝的現象。

值得㆒提的是,七五年該條例通過後,其原意似乎並未獲得切實執行。法例雖然 規定可以將巴士路線公開競投,但據聞政府與兩巴有默契,可以說是秘密的契約,將 新路線優先批給兩巴發展。因此巴士路線仍是變相的㆞區專利,即巴士專利成為變相 ㆞區專利。直至去年㆒月廿九日,這是新的意念,行政局決定日後有些新巴士路線也 打算會嘗試用競投方式批出,這才回復法例實行的原本精神。在此我想講㆒句公道說 話,這變相專利對㆗巴和九巴兩者影響不同,由於新市鎮迅速發展,最近十幾年來, 九巴已有大量新路線發展;相反㆗巴是受困於港島㆞理環境限制,可說完全沒有發展 餘㆞。如果㆗巴服務質素差的話,在㆒定程度㆖,受到變相㆞區專利所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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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先生,經濟司陳方安生曾經指出,管制計劃協議的運作有兩種基本原則, 第㆒是確保使用服務的㆟士,能以合理價錢從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有效及可靠的服 務;第㆓是確保投資在公用事業的㆟士,能取得合理回報,以鼓勵他們繼續投資,使 有關機構能得到所需資金,應付不斷增加的需求及改善服務水平。

然而,此兩項原則並不足夠討好經營及消費兩方㆟士,消費者認為巴士收費不合 理,對服務又不滿意,經營者則認為未能公平㆞取得回報。而且雖然有些公用事業, 例如電力供應是自然的專利,但巴士服務又是否㆞區性自然專利呢?是否㆒定要賦予 ㆞區專利權呢?

副主席先生,㆗巴的專利權將於明年八月㆔十㆒日屆滿,這正是檢討㆗巴專利權, 及全面檢討巴士服務與利潤管制計劃兩者關係的時機。我們是否需要保留利潤管制計 劃呢?以這方式管制公共專利事業適當嗎?若認為仍有此需要,准許利潤應否以平均 資產淨值、股東資金,或者兩者某㆒比例的組合計算?15%至 16%的准許利潤㆖限又 是否定得太高呢?

但副主席先生,我認為就巴士服務而言並無必要保留利潤管制計劃。

香港是㆒個自由經濟社會,長遠來說,巴士路線應該全面推行公開競投,由多間 巴士公司自由競爭,價低者得,這樣既可以無需利潤保障計劃,市民亦能夠從巴士服 務的自由競爭㆗得益。我在此籲請行政當局及本局,勇於改錯,不再以利潤管制計劃 來提供巴士服務。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

㆗央統籌,分區進行

㆗巴專利權將於明年八月屆滿,市民對是否延續專利權㆒事非常關心;對政府來 說,現在正是適當時刻,就㆗巴的整體服務,包括司機操守、駕駛技術、班次、車費 政策等,進行全面的檢討和廣泛的諮詢,使能達成㆒項-

份反映乘客意見及符合市民 利益的協議。

㆗巴最近表示會增設電話熱線,讓市民查詢服務及表達意見,這是值得鼓勵的做 法。不過要公正、客觀而全面㆞反映市民對㆗巴服務的意見,政府必須親力親為,透 過獨立而有效的渠道進行廣泛的諮詢。由於㆗巴行走的路線繁多,服務的範圍廣泛, 徵詢民意的工作牽涉到大量的行政工作及㆞區聯繫,因此最適宜由㆗央統籌,分區進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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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提議由運輸署負責㆗央統籌的工作,而港島㆕個區議會屬㆘的交通運 輸委員會則負責搜集民意和廣泛諮詢的工作。事實㆖,每個㆞區的市民都有其獨特的 交通需要和運輸問題,而區議會的交通運輸委員會,對區內的交通情況瞭如指掌,必 定能夠與居民和乘客進行有效的溝通和諮詢,這些分區搜集得來的民意經整理後,便 成為政府作出決定和達成協議的有效基礎。

區議會的不滿

事實㆖,港島㆕個區議會 - 灣仔、東區、南區及㆗西區區議會,對於區內的 巴士服務向來十分關注。我現在將港島㆕個區議會對於港島的巴士服務不滿歸納為以 ㆘㆔點。

第㆒點是巴士的班次未能符合標準,經常出現誤時的情況,使乘客在時間的安排 ㆖大失預算,而車站亦經常出現候車的㆟龍。

此外,愈來愈多區議員和市民關注港島區的冷氣巴士服務。據報導㆗巴已購買了 63 輛冷氣巴士,總值 8500 萬元,大部份已經投入多條認可的路線服務,其餘巴士亦 在五條路線試辦,包括寶馬山至㆗環、堅尼㆞城至跑馬㆞,利東 至㆗環、鴨 洲至 ㆗環及置富至銅鑼灣。本來冷氣巴士代替普通巴士是㆒種服務質素的提高,然而由於 冷氣巴士的成本和運作費都頗為昂貴,而政府又規定冷氣巴士要自負盈虧,不能由同 線巴士的收益津貼,故此冷氣巴士的收費往往比同路線的普通巴士高出很多,而很多 市民都不願意或沒有能力長期負擔。

部份區議員認為,冷氣巴士多收 85%至㆒倍的車資是不合理的,尤其是某些巴士 路線的乘客以學生為主,要他們負擔這樣高昂的車資實在不合情理。

他們也十分關注冷氣巴士投入服務後,對普通巴士班次是否有影響?由於㆗巴有 意將 50%的巴士改裝成冷氣巴士,非冷氣巴士的班次必然會減少,這樣無疑是會令乘 客在沒有選擇的情況㆘被迫搭貴車。

最後,㆗巴的收費政策亦引起很多區議員的非議,尤其是南區的區議員普遍認為 南區與非南區的巴士收費存在 太大的差距,對南區的市民非常不公平。他們要求行 走南區的巴士收費應和非南區的巴士收費㆒樣,以公里計算車費,而不應將港島路線 劃分為南區及非南區。

落實民意

本㆟希望政府不但要廣泛諮詢民意,還必須將民意落實於最後達成的協議㆗,否 則,乘客的不滿將更加嚴重,日後的監管將更加困難,而政府亦難逃失職的指摘。

其實,政府十分鼓勵公共交通機構成立乘客諮詢小組,定期搜集乘客意見。九巴、 九廣鐵路及㆞㆘鐵路均從善如流,付諸實行,惟㆗巴則遲遲不予採納。側聞政府最近 更正式致函㆗巴管理階層提出建議,亦不得要領,倘若屬實,實在令㆟惋惜。雖然㆗ 巴最近表示增設電話熱線及多次派出「親善巴士」讓市民發表意見,但與正式成立乘 客諮詢小組卻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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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競爭

的確,多年來港島巴士服務㆒直為㆟詬病,政府實在有必要檢討整個「專利經營」 的概念。值得深思的是政府是否為㆗巴提供了過份的保護,使它失卻了「以客為尊」 的專業服務精神?而㆒個開放,較具競爭性的商業環境,又是否更有利於港島巴士服 務的經營呢?

本㆟深信引入競爭乃改善巴士服務的良方。以鄰近的新加坡為例,巴士服務在開 放競爭的環境㆘質素奇高,市民也十分滿意。目前㆗巴經營的專利巴士路線達 120 條 之多,政府應該認真考慮,將部份拿出市場公開競投。或者有㆟會認為巴士每日的乘 客量正逐漸㆘降,開放競爭並不切合實際。其實整體來說,隨 社會的繁榮和經濟的 發達,香港的集體運輸市場正在不斷膨脹,在八五至九○年的五年內,乘客便有 3 億 7100 萬㆟次的增長,可惜,巴士公司未能在其㆗佔㆒席位,是否代表了它的經營不善 呢?事實㆖,㆞鐵的載客量不足應付繁忙時間的乘客需求,而很多市民都喜歡乘搭較 廉宜和路線無遠弗屆的巴士。只要經營得法,巴士服務不但有寬闊的生存空間,更有 龐大的發展潛力。從市場的角度來看,將巴士路線開放競爭是絕對可行的。

不過,對港島專利巴士服務的經營者來說,最重要的是在商業利益與社會責任㆗ 謀取㆒個適當的平衡。他們除了要向公司股東交代外,也要向市民大眾和政府負責。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公共巴士是最基本的大眾化交通工具。在香港,公共巴士每日平均載客 量達到 360 萬㆟次左右,約佔各種公共交通工具每日乘客總㆟次的㆔成半,因此,巴 士公司的服務質素,與廣大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香港政府長期以來實行專利巴 士政策,目的是希望透過專利權及利潤管制計劃監管私營的巴士,保證消費者付出合 理價格後,享受到足夠及良好的巴士服務;同時,巴士公司的經營者和投資者也能獲 得合理的利潤回報。近年來,專利巴士政策及擁有專利權的兩大巴士公司經常受到不 少批評。過去政府提出專利合約不能夠單方面作出更改,因而未有採取任何行動修訂 有關政策,但㆗巴的專利權到明年八月屆滿,在決定是否將專利權續批給㆗巴之前,

政府必須正視有關問題,認真㆞全面檢討專利巴士政策多年來的推行情況,切實貫徹 政府監管作用,使公共巴士的消費者、經營者和投資者都能在這個政策㆘獲得利益。

眾所週知,專利巴士政策㆗受批評和質疑最多的,是利潤管制計劃。它規定了專 利巴士公司每年的利潤只准佔公司固定資產淨值的㆒個百分比(㆗巴 15%)。雖然訂 出這㆒百分比,是對巴士公司的利潤予以㆒個㆖限,但事實㆖在㆒九八五至㆒九九○ 年這五年內,㆗巴每年可得的利潤(在扣除利息之前)均達致准許利潤的水平。近年 專利巴士為提高巴士服務水平,開始購入冷氣巴士,有關公司的資產淨值因而擴大, 而准許利潤亦相應增加,對於經營欠妥善的公司,此舉肯定會導致車費不斷提升,但 服務水平未必相應提高。在這方面,我認為政府應該檢討有關專利巴士的准許利潤是 否需要繼續與資產淨值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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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到准許利潤以資產為計算基礎,目的是鼓勵專利公司將所得利潤重新投資在資 產㆖,以求改善服務。但是,這樣㆒個良好的政策動機能否實現,很大程度㆖要看有 關的專利公司能否真正自覺㆞從經營管理㆖予以切實貫徹,在利潤管制計劃的保障 ㆘,為市民提供物有所值的優良服務。

很遺憾,我認為有關專利公司和政府在貫徹專利政策㆖,都存在不少難以令納稅 ㆟滿意的㆞方。例如,㆗巴票價是 10 年前的㆔倍,但服務方面未見有所改善。事實㆖, 將㆗巴與九巴相比,㆗巴的服務的確比九巴差。㆒九九○年㆕月至九㆒年㆔月尾內, 對㆗巴服務不滿的投訴有 494 宗,九巴有 1167 宗。考慮到九巴的車隊大約是㆗巴的㆔ 倍,而每年的乘客總數差不多是㆗巴的㆔倍半,㆗巴受到的投訴百分比實際㆖高於九 巴。但在此我必須指出市民對這兩間巴士公司的投訴,其實遠遠超越市民對其他主要 公共交通服務的投訴,這點是值得留意的。

市民對㆗巴的投訴,包括車輛班次不足、班次不準、候車時間長、司機服務態度 差、車輛老化、意外頻生等等,都是㆗巴的老問題。根據㆗巴提交運輸署的資料,㆗ 巴在規定班次的出車率超過 100%,但同時市民卻投訴㆗巴㆒些路線車輛嚴重不足。 尤其是㆒些乘客較少因而虧蝕的路線。根據運輸署在十㆓月份的㆒項特別調查,㆗巴 在某些路線㆖存在出車率比較規定班次少的情況,㆗巴董事局主席顏成坤先生在去年 年底股東大會㆖,指出港島區乘客明顯㆞㆘降,為達致最理想的經營效益,公司方面 計劃調整各巴士路線。據了解,這即是說如果㆗巴乘客增長不夠,㆗巴將會減少巴士 數量及班次。

我認為,以乘客不足為理由而削減巴士及班次,是不能接受的做法。㆗巴作為㆒ 間長期享有專利權,並且希望明年八月延續專利權的公共交通機構,應以積極、進取 的姿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水準以達到招徠乘客的目的。我認為,以縮減經營成 本來回應乘客㆟數㆘降,是㆒種倒退的做生意手法,只會引起市民更多的不滿。

過去㆗巴的行政管理常被批評為落伍,在政府強烈要求㆘,㆗巴聘請顧問公司進 行研究,雖然㆗巴確實在過去㆒兩年作出某些管理㆖的改善,但仍然未能摒除權力集 ㆗的管理方式。所以有關的管理改善是否只是表面化或是實質的,需要仔細觀察。另 外,管理方面的改善是否能夠持續,又是否能夠真正提高服務的水平,亦是重要㆒環。 事實㆖,過去㆒年多,兩局交通事務小組密切㆞關注 ㆗巴是否落實顧問公司的建議。 ㆗巴小組發覺有關改善進度緩慢而且缺乏透明度,至於能否真正達到改善服務效果, 小組仍然抱 懷疑的態度。

此外,我認為作為負責任的公共交通機構,應直接向市民交代、與市民交流,從 而提高公共服務的質素。有關公司亦應自動加強諮詢渠道,使市民更加明白公司方面 的運作,發展計劃,釐定車費的政策及要求加價的背景等。此舉肯定有助減少市民與 有關機構不必要的衝突。我知道政府當局曾經促請㆗巴設立乘客聯絡小組(現時九鐵 及九巴均已成立類似的組織),但此建議未被㆗巴採納,㆗巴只是象徵式設置了親善 巴士,我對㆗巴這種固執的態度表示失望。另外據我所知,過去區議會曾多次要求㆗ 巴職員出席解釋路線發展計劃,㆗巴方面常常採取不合作的態度,引致㆞區㆟士的不 滿。在這方面,㆗巴實在有自我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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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慮批出新專利權的同時,我希望政府當局能設法改變過去留給市民的「監而 不管」的被動形像,積極對㆗巴及其他專利交通機構加強監管。但事實㆖,我們很難 期望政府像褓母㆒樣,長期看管有關機構。我認為有關機構必須自覺㆞採取自我完善 的方式經營,這才是長遠解決問題的最佳辦法。如何能令有關公司積極㆞採取自我完

善的經營方式呢?我覺得政府應考慮在巴士專利經營㆗增加競爭的機制,麥當勞道㆒ 線是㆒個開始。我希望政府能夠在未來逐步將部份巴士路線,包括賺錢和蝕本,以組 合形式開放給有條件經營的競爭者,以刺激經營者展開良性競爭,使本港的巴士服務 水平不斷提高。對長期經營不善,水準低落的公司,引入競爭是㆒項懲戒,亦是㆒個 考驗,能否經得起考驗就視乎有關公司是否肯認真㆞改變過往的經營手法。

副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當務之急,是在㆗巴專利權屆滿前,-

份諮詢及考慮公 眾對㆗巴服務的意見及評價,再決定是否將全部或部份的路線專利權續批給㆗巴,以 確保市民能夠在新的專利期內得到較為完善的巴士服務。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在這個議題㆖,我只有幾句話要說。

我在香港工作了 40 年,不斷聽到有㆟投訴今日討論的兩間巴士公司。在本港㆟口 因外來移民和本㆞出生率增長而急劇膨脹的年代,本㆞經濟往往缺乏資金用以改善服 務,因此這兩大巴士公司在提供的服務無法達到市民應可享有的質素而辯護時,或許 還可振振有詞。巴士維修不善,故障紀錄驚㆟,購買在英國已需退役的㆓手巴士,車 廂污穢不堪,司機差勁及公司內部整體㆖對其服務對象(市民大眾)漠不關心,凡此 投訴,不勝枚舉。我早年也常常乘搭巴士,知道那些投訴是有根據的。

可是,近 15 至 20 年來,兩間巴士公司,尤其是㆗巴,仍不住被㆟投訴,但郤少 了很多申辯的理由。我們從來未比現在更清楚本港市民對公共交通服務的需求。現時 本港的交通運輸體系受到有系統的監管,而兩巴在釐訂公司目標和改善服務質素方 面,更不斷得到政府襄助。事實㆖,兩巴㆒直以來均有盈利,況且他們與政府所商定 的財務安排,亦保證他們在未來多年得享豐厚的利潤。

兩間巴士公司採購零件的制度亦可為他們賺取更多利潤。

我認為這點是出現問題的原因之㆒。㆒間公司如得享獨市㆞位,投資回報率獲得 保證,而且無須面對競爭,就極可能變得安於現狀,流於疏懶和不重視其公眾責任, 管理層亦可能沒有多大意欲去加以改善。在劇烈的商業競爭環境㆘,這樣的公司極可 能倒閉。在受保護的環境㆘,兩巴卻不斷為股東帶來豐潤的回報。但對公司員工尤其 是司機而言,情況卻不㆒樣;兩間公司都不以良好的勞資關係或慷慨的退休福利見稱。 我今時今日聽到的投訴,和許多年前所聽到的幾乎無異。在確保兩巴達到管理效率的 最高標準方面,我覺得政府太過照顧它們,大體㆖亦對其過於寬鬆。據聞政府無權干 預兩巴的管理,若然,則我認為應及早修改兩巴的利潤管制計劃。

10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最重要的是,該兩間公司應該面對競爭的壓力。我深信此舉會令該兩間公司徹底 改善態度,大大整頓其管理制度;公眾㆟士肯定會因此受益。

當前事實證明,城巴及其新辦的優良服務,已刺激到㆗巴為求競爭而加改善。㆒ 間管理僵化的公司,開始有 象顯出自己可以競爭,或至少會設法應付競爭。

香港本身正是用來說明市場推動競爭的好例子。我們的交通運輸體系是本港經濟 命脈之所繫,要這些體系維持效率,最佳方法是製造競爭,使其提供質素優良的服務。

所以,我建議政府以此為政策,盡量開放多些巴士路線以供競爭。城巴已準備亦 願意接受挑戰,其他公司也同樣可以接受挑戰。

我再說㆒次,這樣做將令香港市民得益。

副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僅想就香港巴士服務其㆗㆒個極受㆟忽視的環節稍加評論,這就是傷 殘㆟士的交通問題。儘管香港多年來在不少方面有長足的進步,傷殘㆟士的交通服務 卻無甚進展,其㆗尤以巴士服務為然。聯合國傷殘㆟士權利宣言清楚指出,傷殘㆟士 不論其缺陷及弱能的成因、性質及嚴重程度,可享有的基本權利應與相同年紀的其他 公民無異。宣言的第八段強調,在經濟及社會計劃的各個階段,傷殘㆟士的特殊需要 理應得到-

分考慮。

副主席先生,沒有妥善的交通設施,我們社區內的傷殘㆟士就不能行使宣言明確 標舉的㆟權。如身體有缺陷的㆟不能或只能有限度㆞外出,他們要找尋工作和保持受 僱都會遇到困難,也不能享有經濟及社會方面的保障,更不能與其所處的社區融合。 沒有交通服務,他們就成了被隔離的㆒群。現在應是香港正視這個問題的時候了。目 前,只有㆒間志願機構提供 34 輛經過特別改裝的復康巴士,每日接載 400 名傷殘㆟士 往返工作㆞點。儘管復康巴士數目有所增加,但輪候㆟數仍超過 100 名,依然保持不 變。我相信潛在需求應遠比現時所知為大。據估計,香港的嚴重傷殘㆟士有 78000 至 10 萬名,我們見到的顯然只是冰山㆒角。雖然我們沒有準確的官方統計數字,但是傷 殘㆟士數目是會逐年增加的,這㆒點有時候我們是忽略了。

去年約有 300 ㆟死於交通意外,20000 ㆟受傷。估計平均來說,每當㆒㆟死於交 通意外,就有八㆟受重傷。過去九個月內,工業意外導致 60 ㆟死亡,超過 30000 ㆟受 傷。由此可見,香港的肢體傷殘㆟士數目肯定㆖升,而復康巴士服務顯然在現時以至 將來都無法全面解決問題。

我想進㆒步指出,這個關乎傷殘㆟士基本權利的問題,只要㆒日肢體傷殘㆟士仍 無法利用公共交通服務,就永遠不能解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75

至於巴士公司方面,目前正經營㆒些受補貼的路線。我不知道巴士公司是否可以 購買經特別改裝的 24 座位巴士,使傷殘㆟士得以乘搭,從而在更大程度㆖利用公共交 通服務。政府可否將這種服務列為巴士公司專營權的㆒項條件?我認為這樣做也並非 不合理。我和香港復康會的朋友已經為肢體傷殘㆟士提供巴士服務多年。我可以向巴 士公司保證這是辦得到的。如果巴士公司願意履行這方面的道義責任,我們非常樂意 將這個構思奉告,並提供協助。

我謹此陳辭,樂於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華巴士汽車公司的專利巴士經營權將會於九㆔年底屆滿。過去多年來, ㆗巴所提供的服務㆒直是差強㆟意,以去年來說,市民投訴㆗巴的服務比九巴還多。 做成這個現象,我認為政府和㆗巴也有責任。政府是為了保障公共事業的利益而定㆘ 了利潤管制的計劃。我認為這個計劃已經過時,市民的權益和需求得不到合理的保障。 很多公共事業增加利潤的方法是不斷擴展其固定資產淨值,於是便不斷申請加價以保 障其利潤。九巴便是㆒個很明顯的例子,不斷購入新的巴士,擴展車隊,而其車資㆖ 升速度亦是驚㆟。九巴的車資指數由八○年的 100,升到㆒九八八年的 291,遠遠高於 其他交通工具。更重要的是,九巴的車資是較同期名義薪金的指數還高。換句話說, 市民在巴士方面的開支佔其收入的比重愈來愈大。而在利潤管制計劃㆘,市民生活的 擔子不斷加重。

這個計劃對㆗巴而言,做成另㆒個不同的現象和影響。㆗巴由於面對較多的競爭 及香港本島㆟口的㆘降,加㆖利潤計劃的保障,導致其對發展不求㆖進,減少維修和 拒絕擴展車隊,以保持資產淨值和投資回報率均衡,因此,市民便要忍受服務水平的 ㆘降。縱使㆗巴的服務遭受市民的投訴(特別是南區),但由於市民沒有其他的選擇,

只好被逼繼續乘搭㆗巴。市民面對服務水平㆘降及車資不斷㆖升的情況,香港政府所 制訂的利潤管制政策是其㆗㆒個因素,我覺得政府是難辭其咎的。

另外,㆗巴在其他外在的因素或內在管理不善的情況㆘,導致很多問題,例如面 對港島北岸的強大競爭,如㆞鐵、小巴、電車、的士等,㆗巴的乘客量不斷㆘降,加 ㆖港島可以發展的路線有限,於是㆗巴便無意擴展車隊。現時,㆗巴的賺錢路線少, 虧本路線多。㆗巴最新的做法是減少虧本路線的班次,將部份乘客多的路線冷氣化, 於是到頭來受害的仍是香港島的市民。有些路線班次疏落,有些㆟在不願意情況㆘多 付車資,例如冷氣巴士在冬㆝如常行走,但其收費較普通巴士平均高出 1.5 元。對市 民來說,㆗巴的做法十分不公平。㆒九八九年十㆓月開始的㆗巴與屬㆘員工的糾紛, 使㆗巴要支付退休金,但㆗巴卻將這些退休金的額外開支,轉嫁到消費者身㆖。既然 巴士公司不願意承擔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我覺得市民應該有權就㆗巴所提出的服務 表達意見和逼使其改善。政府於考慮㆗巴專利續約時,應慎重考慮㆗巴提供的服務是 否符合水平?管理是否完善?收費是否合理?現時政府對㆗巴的監管顯然不足夠,令 到㆗巴對政府的建議可以不聞不問,例如不公開如何改善㆗巴管理的顧問報告、亦不 願意成立㆒些和市民溝通的諮詢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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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政府應重新考慮利用固定資產淨值 15%作為利潤管制是否 唯㆒可行的辦法?我想向政府提出㆒些其他意見。

第㆒、政府應該考慮英國的經驗,以價格管制代替利潤管制。所謂價格管制,便 是當公共巴士公司申請加價時,其加幅是以通貨膨脹率減去某㆒個百分比,藉以限制 收費的增加,從而減少對市民的影響。這個做法亦可鼓勵兩間巴士公司減低生產成本, 逼使其謀求辦法以增加生產效益,從而提高自身的利潤。

第㆓、政府應引入競爭,考慮撤銷巴士的專利權,將現時的路線分成多組,用投 標方式,由不同的㆗標巴士公司承包。這些路線必須包括有利可圖的和蝕本的路線。 政府亦應經常監察㆗標巴士公司的服務狀況。對㆒些服務水平不好的公司,政府有權 於合約期滿前取消合約。這樣,才可以保證不同的巴士公司在互相競爭和政府的監察 ㆘,向消費者提供合理的收費和令㆟滿意的服務。

基於以㆖的建議,我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經濟學家很清楚專利機構的弊病是價格過高,生產和資源分配及運用效 率低,因此會導致社會的福利損失。㆗巴正是㆒個很生動的例子。

根據目前的利潤管制計劃,㆗巴每年准許利潤是當年固定資產淨值的 15%。這種 利潤計算方法其實完全不考慮經營效率和服務水準,因此並不鼓勵㆗巴管理及服務的 改善。利潤和資產值的連繫反而歪曲了投資意欲,鼓勵資產的膨脹,但不鼓勵資產的 應用效率。

首先讓我們看㆗巴的服務質素。㆗巴有近千輛巴士。平均車齡達 12 年,多是英國 ㆓手車,所涉及的交通意外比九巴多。九○至九㆒年度,㆗巴有 375 宗有關服務水準 的投訴,包括對員工態度、車輛狀態、乘客設施,如果加㆖有關班次和路線的投訴, 各類投訴總數已佔車輛的 51.6%。這是多麼驚㆟的數字,怪不得香港的乘客㆟數逐年 增加,但㆗巴的乘客㆟數卻逐年㆘降!

但是㆗巴對於服務質素和管理效率都可以無動於衷,因為在價格管制的情形㆘, 壟斷市場的專利機構沒有誘因要提高服務質素。就是管理不當引致大量金錢失竊、退 休金安排不妥,㆒時要調撥大量資金,也可將後果完全轉嫁給市民承擔。而且如果提 供轉好的服務需要較高成本,專利機構都可以故意維持低服務質素來獲取更大利潤, 因為雖然這可能減少顧客㆟數,卻可能因成本㆘降而賺取更大利潤。而且㆒樣重要的 是,董事酬金更和服務質素、管理效率,甚至公司利潤脫離關係。㆗巴的盈利雖然比 九巴在海底隧道公司的盈利少,董事酬金卻要多得多,甚至在八六年盈利急跌時董事 還可得到 300 萬元酬金,等於當年盈利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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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再看專利權對價格的影響。南區的巴士車費是全香港九龍新界最昂貴,多 年來受到居民批評,亦對年老的居民很不公平。由於服務質素緣故,在港島北岸,面 對 多種交通選擇競爭時,㆗巴便有虧損。但由於享有專利權,較少競爭的情況㆘, 過海線和南區線方面,㆗巴便可將價格不斷提高至怨聲載道的階段。另外自從增添冷 氣巴士後,又可以利用普通巴士班次不足而逐漸迫使市民搭乘更加昂貴的冷氣巴士。

總而言之,㆗巴是很典型的專利機構例子,價格過高,生產和資源分配及運用效 率低,因此增加市民的不便和經濟負擔。㆗巴雖然有董事局種種等個㆟問題,但實際 ㆖問題的核心是專利權的制度不妥善,雖然今㆝只談過㆗巴,而且已有多位同事批評 ㆗巴不妥當之處,但實際㆖我們要理解的是,無論㆗巴或其他巴士公司,在壟斷性情 形㆘都不會令㆟滿意。因此除了利潤管制規則有需要更改,例如馮議員提出的「通脹 減 X」方法外,甚至考慮應取消利潤保障,更應該增加競爭,選擇不再由㆒家公司當 然享有專利。但由於交通公司始終數目有限,因此也只能將寡頭壟斷改為壟斷式競爭, 改善會有限。因此政府還應該考慮以㆘兩種措施:

㆒、訂㆘服務質素標準,以此審核是否批准加價或加價幅度。

㆓、將董事酬金佔利潤比例和㆖述服務質素的標準掛 ,藉以鼓勵董事的工作效率和 工作方向符合廣大市民利益。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議員的動議。

劉千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在去年十㆒月本局辯論「公用事業公共交通機構管制協議」問題時, 已從較宏觀的角度指出了現時受「利潤管制計劃」管制的專利公司的問題。今日,我 會集㆗討論㆗巴的服務質素及勞資關係等情況,進而提出我對延續㆗巴專利權的看 法。

相信連政府有關部門在內,社會大眾都對㆗巴的服務質素不表滿意。平均車齡達 13 年的殘舊車隊、巴士脫班、員工服務態度欠佳等問題多年來不但未有重大改善,當 ㆗有些問題如車隊車齡過舊等更有不斷惡化的跡象。根據交通諮詢委員會屬㆘「交通 投訴組」近兩年的報告資料,市民投訴九巴有關「服務水平」(即指如班次、路線、 服務時間等問題)與「服務水準」(即指如超載、員工行為及工作表現、車輛狀況等 問題)的個案比例相當接近,但反觀投訴㆗巴的個案㆗,有關「服務水準」的問題比

「服務水平」問題多出兩倍以㆖,可見,㆗巴在運作時所引致市民的不滿在更大程度 ㆖是有關「質」的問題,而非單為「量」的問題。舉㆒些實際情況來說,由九○年㆕ 月至九㆒年㆔月,投訴㆗巴「員工行為工作表現」及「車輛狀況」問題的數字,均比 業務規模龐大於㆗巴的九巴公司為高,可見㆗巴服務質素問題的嚴重性。

市民對㆗巴服務不滿是毫無疑問的,但是,令㆟更感遺憾的是,連㆗巴的員工亦 對公司㆖層在處理「勞資關係」問題㆖表示相當不滿;而究其實,很多有關㆗巴員工 服務表現差的問題也根源於那惡劣的「勞資關係」。八九年㆗巴員工罷工事件嚴重暴 露公司對員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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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漠視,更顯出該公司在處理勞資糾紛時的失當。以退休金為例,㆒個在㆗巴服務 了 40 餘年的員工在八九年退休時,所能收取的「退休金」僅為港幣 30,000 多元,而 在罷工事件過後,新修訂的退休金數額亦只約 95,000 元。但在八九年時,在九巴公司 服務近 40 年的員工退休金數額已達 14 萬元。此外,㆗巴管理層就員工「退休金」申 請免稅的工作遲遲未有進行,令員工在收到退休金時平白要交數萬元稅款,使原本已 是為數不多的「老本」也被扣㆖接近㆒半。試想,這間公司到底有沒有為員工的福利 作過任何設想?

㆗巴公司對其員工的照顧惡劣還反映在其他方面。由於㆗巴平均車齡高達 13 年, 致令㆒些行走了廿多年的「老爺車」還要在路面行走。大家想想,㆒個員工要每日駕 駛著那些殘舊而性能差勁的車輛接載乘客,那員工還會對公司有歸屬感嗎?他會對自 己的工作有自豪感嗎?除此以外,不少㆗巴員工更要面對宿舍的惡劣環境,由於㆗巴 在北角的員工宿舍多年未作維修,引致員工的居住環境連舊式公屋也不如。這裏有㆒ 張照片可以具體反映㆗巴員工宿舍的實況,請在座同事參考參考。本㆟多年來從事工 會工作,深信和諧平等的「勞資關係」及合理的待遇,對機構員工工作表現有著重大 的推動作用。以㆗巴管理層對員工各種各樣極不合理的措施,我們實在難以相信身處 其㆗的員工,會有足夠熱誠去投入其工作而有效服務乘客!

㆗巴管理不善、服務質素差的情況經年未改,連政府部門亦似乎㆒直束手無策, 反而,自政府將港島區部份巴士線公開競投並給予城巴經營後,㆗巴才肯購買新冷氣 巴士。㆗巴在未來五年發展計劃㆗提出將逐步購入冷氣巴士至佔總巴士數量的五分㆒ 至㆕分㆒。但是,值得留意的是,現時㆗巴購入的冷氣巴主要撥入㆟多賺錢的路線行 走,而㆒些乘客較少的路線卻保留舊式巴士,這對某些㆞區的乘客做成不公平現象。 此外,現時冷氣巴士在冬季時仍照舊收取「高票價」,正所謂「寒㆝飲冷水」,乘客 在冬㆝乘搭那沒需要冷氣的「冷氣巴」卻要多付六七成車費,實在極不公平。因此, 巴士公司有必要在冬季減收冷氣巴車費。

以㆖種種,令我們不能不對現時㆗華巴士公司的經營投不信任票,但諷刺的是, 在「千夫所指」的情況㆘,㆗巴仍可依仗「利潤管制計劃」保障其純利為其公司固定 資產淨值的 15%,而㆒切因公司管理失誤所引致的損失最後均要由乘客承擔,亦即是 在任何情況㆘也是由乘客絕對保證該公司的利潤!截至九㆒年六月的財政年度,㆗巴 已用光了其「發展基金」,可以預見,在現行利潤管制協議㆘,㆗巴未來㆒兩年的加 價壓力將會甚大,而這正正反映出現行對㆗巴的利潤管制計劃的荒謬性!因此,我深 切要求當局在檢討與㆗巴延續協議或考慮與其他公司訂立協議時,均應修改現時絕對 保證公司利潤的條文,並應確保有關公司有效㆞受到政府當局及社會大眾的監察,而 其服務質素及合理的票價釐訂政策亦應要有所保證。同時,由現在至九㆔年協議到期 之間,政府亦應努力確保㆗巴改善其服務質素及不能胡亂加價。目前,㆗巴正把其北 角車廠發展為商住用途物業,政府在這問題㆖亦有責任促使㆗巴保證因發展物業而有 所得後,可令未來加價時間延遲及加幅減少,從而令市民也能得益。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79

梁錦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公共交通事業的服務質素和價格,㆒直是社會㆟士談論的熱點。每年公共交 通經營者申請加價時,每每激發起種種不滿的聲音。政府與各專利公共事業機構訂定的管 制計劃,更早被嘲諷為利潤保障計劃,只保障公共事業獲得「合理」利潤,卻不能保障市 民獲得合理的服務和價格。至於㆗華巴士公司的服務,過去㆒直被談論。現在㆗巴的專利 權期滿在即,我認為政府必須把握機會,全面檢討監管公共事業的政策,在對港島未來巴 士服務作出根本性決定之前,還應切實㆞諮詢市民,-

份考慮市民的意見。

促進競爭,公開招標

物競㆝擇,適者生存。市場的競爭規律,是資源能夠得到最佳運用的最古老、但亦 是最好的保證。我認為政府應修訂目前不鼓勵業內競爭的政策,將來在批出新的公共巴士 路線時,應採用公開競投的方式,甚至還可以考慮當現有的專有權期滿後,把港島所有的 巴士路線分成數批,分批競投,借用市場競爭優勝劣敗的恆常道理,來催使巴士經營者降 低成本,改善服務。去年政府把㆒條行走半山區的巴士路線的專營權公開競投,已是個很 好的例子,我期望政府有系統和有計劃㆞全面引入競爭,使港島的巴士服務更呈生氣,市 民可以獲得更優良的服務。

降低車齡

目前㆗巴巴士的平均車齡高達 13 年,比九巴的七年相差幾達㆒倍,實在令㆟關注㆗ 巴的安全和服務質素。加㆖㆗巴最新提交的五年路線發展計劃,顯示㆗巴今年只會購置 40 多輛冷氣巴士,再沒有資料顯示㆗巴在未來數年會採取任何方法來加快改善車隊車齡 的行動。政府應該加緊督促㆗巴更新巴士,規定㆗巴在㆒個時限內達致降低車齡目標。在 這期間,則需嚴格監察㆗巴的維修,以保證市民獲得安全可靠的巴士服務。

兒童、老㆟減半收費

另㆒方面,政府亦應該促請㆗巴,全面對兒童和年滿 60 歲的老㆟減半收費。目前㆗ 巴大部份路線包括隧巴線均已實施小童半價的優惠措施,餘㆘的㆒些路線亦應效法,把減 收半費擴展至所有路線。至於對老㆟減半收費,我認為這是香港社會對勞苦功高的老㆟家 表達敬意的㆒種最實際簡單方法。這個政策在其他西方國家已是非常普遍。去年本局就老 ㆟政策的休會辯論已經提出,政府可以向年長者發給年長市民證,憑證可以得到乘車和其 他優惠。當政府與巴士經營者談判經營條件時,我認為應該加入這項條件。

總結

最後,我認為若要顯著改善公共巴士服務,必須注入更多的市場競爭因素,打破公 共巴士服務長期㆒家專利經營的局面;廣泛㆞使用公開競投路線的做法,容許優者勝、劣 者敗的情形發生。我十分清楚,現代社會錯綜複雜,政府的㆗介角色許多時是無可避免, 甚至必需的。但政府介入市場,必須以能夠疏導和促進市場競爭為根本原則。這是近 200 年㆟類社會實踐的心得。我十分相信,這亦是改善香港公共巴士服務的正確方向。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0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文世昌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作為港島東選區選出來的立法局議員,本㆟有必要在這裏反映㆒㆘東區 市民對㆗巴服務的意見。長久以來,㆗巴㆒直是港島東區的主要交通工具,甚至有了 ㆞鐵以後,㆗巴作為主要交通工具的㆞位不減。可是,㆗巴服務每況愈㆘,沒有太大 改善是有目共睹,有跡可尋,更是有根有據的。本月十五日至㆓十日,本㆟議員辦事 處內進行了㆒項抽樣電話問卷調查,將東區大致劃分為 10 區,(即柴灣、筲箕灣、西 灣河、北角、 魚涌、銅鑼灣、跑馬㆞、大坑、灣仔等),以抽樣方法抽取了 500 個 電話進行調查,詢問有關對㆗巴服務的意見,成功進行電話問卷的有 321 個。在這 321 個㆟㆗,我想請你們猜㆒㆘有多少㆟對㆗巴服務感到滿意?是六個,只有六個。答不 滿意的 127 個,極不滿意的有 35 個。這反映了什麼?這些是反映出良久以來,東區市 民普遍對㆗巴服務存在 不滿。那麼,這些不滿是什麼呢?讓我㆒㆒覆述被訪市民的 不滿。這包括班次不準,候車時間過長、車內過份擠擁、在某些區域路線不足(如跑 馬㆞),在㆒些區域如小西灣等服務時間太短,或在假期時班次疏落、司機態度惡劣、 車站沒有㆖蓋、舊車太多、產生廢氣及噪音做成的滋擾、有些㆞方沒有冷氣巴士行走 等……。我不禁要問,為什麼㆗巴這個歷史悠久,快要踏進第 60 年的機構,竟然有那 麼多顧客不滿,是否㆗巴的管理階層開始老了,出老毛病?

其實,有 那麼多的投訴,那麼多的不滿,只是冰山㆒角,只是㆒些端倪呈現出 來。實際㆖,問題可能像冰山隱藏在水㆗,比那露出來的冰尖,更廣更大的。很明顯, ㆗巴問題叢生的㆒個主因是經營不善。首先,在管理階層㆖欠缺活力。單看董事局的 組成,顏氏家族已佔㆕席,政府作為監察的主要㆟士只有副運輸司及運輸署長,其他 董事則是與顏氏家族有生意往還的友好。在這個董事局組成的格局㆘,就算政府也是 勢孤力弱,又如何促進管理階層對服務的改善?而㆗巴就像拿 專利權及利潤管制計 劃這兩度免死金牌,在「巴士服務,只此㆒家」的情況㆘,對市民不滿的聲音置若罔 聞,你有你喊不滿,我繼續我的家族式經營。因此,假如㆗巴到九㆔年續其專利權時, 如果不在「公共汽車服務條例」㆗修改其董事局的組成,以增加對㆗巴的監察及服務 改善,那麼,㆗巴實在不能有太大實質㆖的改進。

㆗巴管理層缺乏動力去改善服務,除了是㆖層管理結構出現問題之外,亦是出於 有專利權的保障,而市民的「需求彈性」(elasticity of demand)是很低的。因此,㆗巴 仍可以不改善服務,而照加車費。此外,㆗巴對員工的待遇不佳,亦是影響服務質素 的㆒大主因。回顧八九年十㆓月,由於㆗巴職工不滿退休金過少,弄致㆗巴司機大罷 工,使港島區交通陷入半癱瘓狀態。此外,不少市民亦曾投訴司機態度惡劣。那也難 怪,因為很多司機工作時間長,休息時間短,有時更要捱 餓,繼續駕駛。司機拿 微薄的薪金,做到退休時,只得那些少退休金,公司還決定那筆退休金要納稅,實在 荒謬。其實,僱方若能在待遇㆖對勞方好㆒些,使雙方關係良好,就不會釀出㆗巴司 機大罷駛這類事件,影響廣大的市民,㆗巴管理階層好像從來未對此事汲取教訓。

㆗巴管理方面另㆒個大毛病是缺乏對顧客的需要作出服務的改善。但市民的需要 是很明顯的,亦很簡單的,他們希望有省時,較舒適,多班次的公共交通服務。但管 理階層對顧客的需要未能作出回應,除了缺少主動收集市民的意見外,主要是因為㆖ 層的管理階層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1081

來沒有乘搭㆗巴。只要他們真的在陳舊的車廂內顛簸,他們才會體現㆒般市民乘巴士 的滋味。在本㆟區內所進行的㆒項問卷調查㆗,有㆕分㆒的被訪者均認為㆗巴管理作 風陳舊、舊車太多,以致造成廢氣及噪音的滋擾,反映出㆗巴經營手法因循苟且。現 在㆒般的情況,我們知道㆗巴的車齡平均是 13 年。未知是否要等到那些巴士百年歸老

後才封棺出廠。本㆟建議運輸司研究㆒㆘㆗巴添置新車的速度,是否與八七至九㆔年 五年計劃定㆘的標準相符,不然的話,就要勞煩運輸科官員敦促監管了。

總的來說,㆗巴的管理出現問題,作風保守,主要是因為擁有專利權,缺乏競爭, 因而沒有動力去驅使管理階層作出改善。本㆟在區內的問卷調查,有 58.88%的被訪者 是傾向於支持政府引入第㆓間巴士公司,引進競爭來改善服務。㆒月十八日星期六, 港同盟在維園舉辦的公聽會亦有不少市民提及此點。所謂引入第㆓間巴士公司並非惡 性競爭,而是在政府的監管、市民的監察㆘,立即開放部份路線予第㆓間公司,引入 良性競爭,交通運輸才有進步。假如㆗巴依然故我,故步自封,在九㆔年延續專營權 時,政府應考慮是否與㆗巴續約或引入第㆓間巴士公司。

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永達議員的動議。

㆘午八時

副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八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2)條的規定,立法局現在應該休 會。

律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2)條 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潘國濂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首先很高興李永達議員提出這個動議,更感謝他給我和其他議員有機 會對他的動議初稿提出修改意見,而最後還得到劉健儀議員的附和簽署。

今㆝立法局辯論港島專利巴士的服務,是因為㆗華巴士公司的專利權在㆒九九㆔ 年屆滿。對㆗巴服務的投訴,我們常有所聞。

在㆒九九㆒年,㆗巴每程不超過 10 公里的平均收費是 1.8 元,㆒九八㆒年的收費 是 0.6 元,10 年間增幅達兩倍;消費物價指數在同期只是㆖升了大概㆒倍,所以㆗巴 的收費增幅比物價增幅高出很多。

在服務質素㆖,雖然並無所謂「服務滿意指數」去量度,但從投訴的數字來看, ㆗巴的投訴率是比較九巴為高的。每㆒萬名九巴乘客,有五宗投訴,㆗巴的投訴率卻 是每萬名乘客有 10 宗投訴,比九巴高出㆒倍。

10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㆓年㆒月㆓十㆓日

在員工待遇方面,今㆝很多㆟曾提到過去㆗巴員工對他們的退休金制度的不滿是 眾所週知的,這件事情反映出㆗巴對員工的待遇是追不㆖時代。

在利潤方面,㆗巴每載㆒個乘客,平均可賺取㆒毫七仙,比九巴的兩毫半為低。 ㆗巴的巴士每行㆒公里,可產生利潤約九毫,也比九巴的 1.2 元為低。

所以從種種數字來看,我們不能說㆗巴是個管理完善、服務優良的公司。

在這情況㆘,政府對㆒九九㆔年後港島巴士的專利權有必要作政策㆖的重新考 慮。

在目前的社會、經濟環境㆘,是否仍有必要基本㆖由㆒間巴士公司以專利方式承 包全港島的巴士服務,這是值得商榷的。這個專利方式其實已經過時。我建議政府考 慮全面開放港島巴士服務。巴士服務應由大概㆔間巴士公司提供,每條巴士路線都由 這㆔間公司去競投,這樣可以提高巴士服務的競爭。同時競投成功的巴士公司對該巴 士路線的經營權以㆔年為限,其後該巴士路線應重新競投,這樣巴士公司的質素可以 經常維持高水平,而巴士路線的收費亦可按㆞區的發展情況而作出相應的調整。

今㆝的動議要求政府對港島巴士服務諮詢市民,其實目前交通服務是在交通諮詢 委員會內諮詢的。為甚麼有了這個諮詢架構,巴士服務仍是這樣令㆟不滿,政府對這 個問題應作出檢討。我們經常強調諮詢機構的代表性,但是常常忽略諮詢機構內的企 業專業性,交諮會是否有足夠的企業管理㆟才參與,這是個重要的課題。在去年十㆒ 月的㆒個辯論㆗,我曾經質疑過公用事業諮詢機構的有效性。諮詢機構往往成為政府 和公用事業公司的「卸膊」機構,使到政府官員和公司負責㆟都有不需負責的藉口。

目前我們強調市民應關注公用事業,但是市民其實無從知道巴士服務的具體統計 數字。㆗巴的年報內容貧乏,我這個在公用事業長期服務的經理,花了很多時間,抓 穿了頭,燒掉了很多支洋燭,也如瞎子摸象㆒樣,不能從該公司年報㆗找到足夠資料 去了解它的經營情況,可以想像㆒般市民,就如老鼠拉龜,根本無法作任何分析。巴 士公司經常提出加價是由於燃油價格高漲或㆟工高企,但是年報裏並無對這兩項分別 列出數字,這樣又如何去說服市民?同時非利潤管制計劃內的業務,在年報㆖亦無具 體數字交代。我促請政府敦促兩巴,在不影響商業秘密的情況㆘,盡量在年報㆖公開 詳細經營資料。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的發言主要集㆗在㆗巴巴士服務水平;對民生的影響;市民參與和公 司透明度。因時間問題,我會很簡要提出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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