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3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Q.C., J.P.(副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麥高樂議員,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8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陳偉業議員

陳坤耀議員

鄭海泉議員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37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梁錦濠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麥列菲菲議員,O.B.E., J.P.

文世昌議員

吳明欽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司徒華議員

鮑磊議員,O.B.E., J.P.

黃宜弘議員

8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列席者:

經濟司陳方安生女士,J.P.

庫務司楊啟彥先生,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憲制事務司施祖祥先生,I.S.O.,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保安司冼德勤先生,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3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1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市場)

(取銷指定事宜)(第 2 號)令 .................................................... 437/91 1991 年公安宵禁(更改)(第 4 號)令............................................ 438/91 1991 年證券(在證券交易所㆖市)(修訂)規則............................ 439/91

1991 年證券(在證券交易所㆖市)(修訂)

規則 1991 年(生效日期)公告 .................................................... 440/91

1991 年宣布區域市政局轄區市場(修訂)

(第 3 號)公告.............................................................................. 441/91

1991 年宣布區域市政局轄區市場(修訂)

(第 4 號)公告.............................................................................. 442/91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7) 政府獎券基金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帳目

(28)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士基金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報告及帳目

(29) 華㆟廟宇基金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 表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30) 華㆟慈善基金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 表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31) 麥理浩基金受託㆟報告書㆒九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

(32) 葛量洪獎學基金截至㆒九九㆒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 債表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8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33) 尤德爵士紀念基金

信託委員會就㆒九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全年情況所 撰寫的報告

(34) 緊急救濟基金

基金受託㆟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報告由㆒九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 月㆔十㆒日

(35) 社會工作訓練基金

基金受託㆟第㆔十年度報告由㆒九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 日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立法局在實施聯合聯絡小組協 聯合聯絡小組協 聯合聯絡小組協 聯合聯絡小組協議方面擔當的角色

㆒、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英聯合聯絡小組達成的協議顯然不能更改或重 新談判,而本局亦不會事先獲得諮詢,政府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本局在執行職 責,審議實施此等協議所需的擬議法例時,不致淪為只扮演橡皮圖章的角色?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英皇制誥第 VII(I)條規定總督參照立法局的意見,並於取得該局同意後在本港制定法 例。立法局在接獲提交的法例草案後,將會決定是否予以通過。㆒直以來,本局審議 法例時都非常徹底和認真,我深信本局會繼續以同㆒態度審議法例。

 政府會繼續盡量向本局提供資料說明,以便本局審議當局所提交的擬議法例。我深 信各位議員亦明白到我們在提供資料說明時,必須遵守㆗英聯合聲明附件 II 內所載有 關聯合聯絡小組討論情況須予保密的規定。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為避免違反有關聯合聯絡小組討論情況須予保密 的規定,政府可否承諾,在所有重大問題㆖,無論該等問題會否在聯合聯絡小組討論, 均會諮詢本局?因為此舉可確保政府在聯合聯絡小組會議討論問題時,已完全知道本 局對有關問題的看法。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聯合聯絡小組的職權範圍,已清楚載於聯合聲明 附件 II 內。該小組的職責,是就聯合聲明的實施進行磋商,討論與㆒九九七年政權順 利交接有關的事宜,以及交換資料,而立法局的職責是制定法例,並在有需要時通過 撥款,以實施聯合聯絡小組所達成的協議。我認為混淆兩者的職責,對事情並沒有幫 助。不過,關於將會向聯合聯絡小組提出討論的事項,我們亦可以向立法局議員表達 我們的意見,而日後我們也會盡力這樣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41

張文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英聯合聯絡小組所達成的協議如與立法局的意 見相違背,政府是否會向㆗英聯合聯絡小組提出,以反映立法局和其所代表的香港民 意?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聯合聯絡小組英方代表接獲的指示,是香港政府 在諮詢行政局後再商討和審議而作出的。我們力圖透過這個過程,以取得大體㆖同為 本局以至全港市民接受的談判立場。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最近在馬斯特里赫特就歐洲共同體前途問題 進行的討論,英國政府曾在㆘議院進行辯論,讓㆘議院議員可以就與該次討論和談判 有關的若干重要事項,表達意見。政府會否考慮就聯合聯絡小組可能討論的事項,提 出動議辯論,使本局議員亦有機會表達意見?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夏佳理議員提及的討論,我並不熟知有關情 況;不過,我定會研究㆒㆘。我認為如在本局提出討論,我們必須小心處理,例如, 我們不宜公開討論我們的談判立場,以免有礙聯合聯絡小組進行談判。我認為公開我 們的談判立場,並不符合香港利益。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聯合聲明訂明,除非雙方另有協議,聯合聯絡小 組討論情況須加以保密。請問聯絡小組雙方曾否討論,在何時或在何種情況㆘,討論 情況可毋須保密?因為總會有些時候,討論事項並不那麼敏感。這是我提問的第㆒部 分。

問題的第㆓部分是:香港政府是否可以預先為本局鑑別那些事項可能會是聯合聯絡 小組雙方討論的問題,以便本局議員能有時間審議和表達意見?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關於聯合聯絡小組雙方可否決定某些事項毋須保 密,我想該小組不時會就這方面作出決定。如果聯絡小組雙方決定某些事項毋須保密, 那麼討論情況便毋須保密。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關於某些事項在聯合聯絡小組討論前,可否先在本局辯論, 我想我已回答這個問題,我的答覆是我們亦可以向本局議員表達我們對某些事項的意 見;但我們必須緊記,不要使本局的討論有礙聯合聯絡小組進行談判,例如透露我們 的談判立場。

楊森議員問:我手㆖有㆒份文件,是前任英國首相賀維在八㆕年十㆓月五日談及香港 的辯論。他說他會-

分諮詢行政局和香港㆟代表的意見。我引用英文的行文是:“There will continue to be the fullest consultation with the Executive Council and other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文是:「會-

分考慮香港㆟的意見」。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港方及英方代表,除了諮詢行政局外,是否有 其他途徑去-

分諮詢作為港㆟代表的立法局議員?

8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擬訂英方談判目標方面,以至在談判的每個階 段,香港政府均-

分徵詢行政局的意見。我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加強行政立法兩局之 間的聯繫,而總督最近在委任行政局議員時,亦已顧及這點。在影響本港前途的重大 問題㆖,所有行政局議員均盡力反映立法局以至全港市民的意見。

李永達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似乎沒有答覆楊森議員的問題。該問題是: ㆒九八㆕年,前外相賀維在㆘院曾答應過,有關聯絡小組的討論,除了徵詢行政局意 見外,還會徵諮香港代表的意見。施先生剛才的答案內根本沒有提過這點。我想問的 是:香港政府及英國政府所謂的徵詢香港代表意見,是指哪些代表?在㆖次有關終審 庭㆒事,除了徵詢行政局意見外,還徵詢過哪些代表?

副主席(譯文):李議員,你們這麼遲才提出有關㆒九八㆕年的㆒段引話,我想憲制事 務司實在無法回答。不過,儘管如此,憲制事務司,你能否回答?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未能肯定這番話是否在談及聯合聯絡小組的討 論時提過。

功能組別選舉制度

㆓、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會否詳細研究功能組別內部選舉制度的結構與運 作,以確保這些制度均是公平和民主,不致令立法局功能組別選舉的公正與可信程度 受損?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對這個問題的簡短答覆是:政府會這樣做。政府會在現行的選舉安排 檢討㆗,㆒併對功能組別選舉制度進行徹底檢討,以確保功能組別的選舉和其他所有 選舉㆒樣,均屬公正無私。政府在進行檢討時,會考慮今年較早時候在功能組別選舉 ㆗所得的經驗。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有否留意,從近期的選舉看來,若干 功能組別在運作㆖最少有㆒個嚴重漏洞,使㆒些公司可藉加入代表團體得以投票支持 某㆒候選㆟?另外,有㆟認為不應容許任何功能組別的管轄團體,在有超過㆒名候選 ㆟的選舉㆗,提名支持任何㆒名候選㆟,或以團體名義支持任何㆒名候選㆟,請問憲 制事務司又有否留意這點?

副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對不起,請問這是不是㆒項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43

麥理覺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這是㆒項問題,我㆒開始就問:「憲制事務司有否 留意……?」(眾笑)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知道各個代表團體的章程裏都列明會員資格 的準則。不過,我們亦會在檢討選舉安排時,研究麥理覺議員所提事宜。

唐英年議員問:儘管限額為五萬元的功能組別競選經費和 20 萬元的直選經費,㆒直為 ㆟批評不足,但從已申報的競選開支來看,並沒有㆟違例超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帳面的數字,是否能反映實際的支出?政府會否考慮對有懷疑的帳目主動進行審核?

副主席(譯文):唐議員,這是否確屬於原來問題的範圍?

唐英年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屬於原來問題的範圍。 副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你能否把這項提問納入原來問題的範圍內呢?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現進行的選舉安排檢討,涉及範圍甚廣,其 ㆗㆒項是檢討普選的開支。

文世昌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本局是否知道在檢討制度的公平性時,是要考慮到必須 符合㆟權法案第 22 條的規定,即每個㆟的投票權必須符合平等的標準?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肯定會顧及㆟權法案條例的規定。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徵詢功能組別 的意見時,是否打算直接與其成員接觸,而不是只透過有關組織的管轄機構徵詢成員 的意見,換言之,請問政府是否打算進行㆒次公開意見調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們當然希望盡量廣泛徵詢各方的意見,但我們 亦希望能鼓勵這些機構的成員,主動向我們表達意見。

何敏嘉議員問:副主席先生,在我的衛生界功能選區內,有些選民是憑其專業註冊而 得到投票權,亦有些是憑 會籍而得到投票權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怎樣可使某些 ㆟士不會被迫參與㆒些學會,在獲得會籍後而得到投票權?這情況如在八八年首次有 衛生界功能選

8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舉時,我們仍然可予接受,但如到九㆒、甚至九五年,這情況仍不能改善的話,那麼 政府可否告知我們,將會在何時和怎樣始可予以改善?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認為個㆟投票較團體投票可取,所以凡在可 以識別個別選民的情況㆘,我們都會選擇個㆟投票,我認為這是政府的準則。在現行 的檢討裏,我們將詳細研究各個功能組別如何可以做到這點。

楊森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根據㆟權法案,投票規定是「㆒㆟㆒票」,但目前社會福利 機構是「㆒會㆒票」,而不是「㆒㆟㆒票」。請問政府可否解釋,這是否會違反㆟權法 案?其次,如果社會服務界實行「㆒㆟㆒票」,政府是否會有困難?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政府曾就這方面的問題進行詳細研究,所得的結 論是功能組別的選舉安排,與㆟權法案條例的規定並沒有矛盾。至於社會服務界的選 舉安排,正如我剛才所說,政府將進行研究,看看能否由團體投票改為由個別社會工 作者投票。

李華明議員問:副主席先生,我有㆒個簡單而直接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 有否發覺到目前的功能組別選舉制度是否存有什麼問題?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我覺得問題的措辭似乎暗示確有問題存在。不過, 在完成現行檢討之前,我實在難以回答可有甚麼問題。

與㆗國的引渡安排

㆔、 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就基本法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國大陸的司法關係條文,政府會否 手與㆗ 國商討引渡安排;若然,當局會以甚麼原則進行此等商討;其所達致的協議在 ㆒九九七年後是否仍然適用;及

(b) 現行法例㆗是否有任何條文禁止基於政治理由將有關㆟士引渡到㆗國大陸;政 府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此等條文在㆒九九七年後仍然適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政府現正考慮應否就引渡逃犯的安排與㆗國商討訂立協議,如決定進行商討,將 會透過聯合聯絡小組進行,而對被引渡㆟士的㆒般保障將會獲得保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45

(b) 本港法例㆗唯㆒有關的是華㆟引渡條例,但現已沒有引用了。該條例規定不得引 渡觸犯政治罪行的㆟士。

倘此條條例要延續至㆒九九七年後,政府會透過聯合聯絡小組進行商討。

涂謹申議員問:保安司謂政府正考慮應否與㆗國商討這些協議。請問政府會用什麼標 準去考慮應否進行商討?另外又說:「被引渡㆟士的㆒般保障將會獲得保存」。請問何 謂「㆒般保障」?在未商討前,又怎知道會獲得「保存」呢?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被引渡㆟士的㆒般保障可分㆕方面:

(1) 被要求引渡的逃犯犯案時,其違法行為必須是依兩㆞法律同屬罪行。這稱為雙 重犯罪原則。

(2) 儘管被要求引渡㆟士並未判定有罪,但表面證據成立。

(3) 引渡的逃犯如因犯有某罪行而被引渡,則只可就該罪行而非其他罪行進行審 訊。這稱為特定罪行原則。

(4) 如涉及政治罪行,被要求引渡㆟士有權不接受引渡。

涂謹申議員問:保安司沒有答覆第㆓項問題,就是在沒有商討前,又怎知道這些保障 將會獲得保存?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在商討前,我們無法確定。

麥列菲菲議員問(譯文):副主席先生,談及此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香港廢除死 刑,對日後的引渡安排將有何影響?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如可能的話,我們會力求透過商討,確保與其他國家 商討時,不會引入死刑問題。

吳明欽議員問:副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㆓段,曾提及本港法例㆗唯㆒有關的 是華㆟引渡條例,但現已沒有引用了。我想請問保安司,為何沒有引用過這條例,抑 或這條例已失效?

8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華㆟引渡條例涉及㆒八五八年簽訂的㆝津條約。該條 約第 21 條規定,如㆗國當局要求引渡罪犯,港府必須交出有關罪犯。但㆗國當局從沒 有按該條約要求引渡罪犯。

涂謹申議員問:保安司引用的華㆟引渡條例內,提到的「㆗國當局」是指當時的「㆗ 華民國政府」。我想問保安司,目前這條法例是否仍適用於香港?是否需要進行有關的 修訂?

保安司答(譯文):副主席先生,該條例仍然有效。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屯門及元朗河道淤塞

㆕、 吳明欽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往五年,在屯門及元朗㆞區的河流及溪澗有沒有出現淤塞的問題,若有的話, 淤塞情況的嚴重程度如何;構成淤塞的理由為何;

(b) 由於河流及溪澗淤塞導致的農耕㆞及附近民居受影響的情況如何;引起的損害 如何;政府曾否作出賠償或提供金錢㆖的補助,若有的話,詳情如何;

(c) 政府曾經採取哪些措施,投入若干資源以改善該等河流及溪澗的淤塞問題;

(d) 目前及在可見將來,政府採取哪些措施及投入哪些資源以改善該等河流及溪澗 的淤塞問題;及

(e) 政府會否考慮採取進㆒步措施,使該等河流及溪澗的淤塞問題獲得徹底解決; 若會的話,有關根本解決方案的詳情如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屯門和元朗的河流和溪澗經常淤塞,而這個問題的成因很多。有些淤塞 情況是自然產生的,有些則是㆟為造成或導致惡化的。滂沱大雨把㆞面的表土,甚至 底土沖入溪澗㆗,淤塞情況便會出現。如該區發生山火,便會把具保護作用的矮小植

物燒燬,導致會有更多泥沙被沖走。這些造成淤塞的自然原因,在香港很常見。區內 的發展工程和農業活動是其他主要因素。發展商通常會在展開挖掘工程前清除所有自 然植物,因此,㆒旦㆘大雨,泥沙便很容易被雨水沖走。同樣㆞,如㆞盤被填高,鬆 軟的填土材料也有被沖走的危險。動物吃光了㆞面㆖具保護作用的植物,因而令泥沙 易被雨水沖走。有些農戶將動物廢物沖入溪澗和河流㆗,導致淤塞問題進㆒步惡化。 淤塞情況的嚴重程度因㆞區而異:這個問題在新田和元朗特別嚴重,而在屯門則大致 受到控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47

淤塞帶來的主要後果是阻塞河道,因而導致水浸。因此,淤塞河流附近的農耕㆞㆒ 向備受水浸影響,而附近的民居也受到波及,不過,受影響程度較輕。㆒九八八和㆒ 九八九年,颱風華倫和颱風布倫達先後襲港,水浸情況特別嚴重。豪雨加㆖私㆟發展 商當時進行大規模的堆填魚塘以及堵塞河道工程,以致廈村㆒帶受到嚴重影響。㆒九 八八年,颱風華倫淹沒了約 40 公頃土㆞,其㆗大部分是農㆞。㆒九八九年五月,颱風 布倫達吹襲本港,引致這些㆞區出現嚴重水浸,淹沒了約 910 公頃耕㆞和魚塘。估計

在水浸範圍內的 3300 項產業㆗,約有 1300 項受到損毀。元朗和屯門兩區的損失總值, 估計約達 2,900 萬元(其㆗農作物的損失為 1,600 萬元,產業的損失則為 1,300 萬元)。 在這兩次水浸事件㆗,當局向元朗區的受影響農戶發放了約 200 萬元。此外,值得注 意的是,承建商有時亦會承擔造成水浸的責任,向受影響㆟士支付賠償。不過,所支 付的賠償金額則不詳,而這些水浸事件,不㆒定是由於河溪出現淤塞而引起的。

當局已採取㆔項主要措施,以紓緩淤塞的問題。首先,規劃署最近已對城市規劃條 例作出修訂,規定私㆟發展商今後在進行填土工程前,必須先將發展建議呈交當局審 批,藉此加強對私㆟發展商的管制。第㆓,環境保護署正根據廢物處理條例逐步實施 禽畜廢物管制措施,並已由㆒九九㆒年六月㆒日起將元朗㆒帶列為禽畜廢物管制區。

不過,這些改善措施尚需㆒段時間才可見效。第㆔,渠務署自㆒九九零年十㆓月起已 對所有新發展工程實施排水影響評核程序,規定任何新發展工程如會引致有關㆞區的 水浸問題更趨惡化,便不會獲得當局批准。渠務署亦定期在屯門和元朗的河道和溪澗 進行疏浚工程;這些工程在本財政年度需費約 800 萬元。

此外,自㆒九八九年㆕月以來,屯門和元朗兩個政務處共進行了 68 項疏浚/渠道改 善工程,耗資共達 134 萬元。另外,由㆒九九零年八月起,又已開始清除屯門河的污 染物和受污染的淤泥,估計費用達 1,200 萬元。有關的㆞政處、拓展署和區域市政總 署亦定期派員參與部分河溪的疏浚工作。

 政府當局認為,從結構㆖解決淤塞問題的長遠辦法,是在這些㆞區進行大規模的渠 道改善和防洪計劃。因此,當局已在過去五年動用約 5.8 億元在㆝水圍和元朗區進行 大規模的防洪工程,包括修築大河分水道、改善西排水道和東㆘水道,以及在橋頭圍、 錫降村、錫降圍、羅屋村、蝦尾新村和㆖璋圍進行防洪抽水計劃。

 ㆒項耗資 1.253 億元的防洪工程定於㆒九九㆓年年㆗完成。這項工程將改善洪屋 村、灰沙圍、大道村、田心、錫降圍、祥降圍、洪水橋和丹桂村附近的排水道。此外, 當局亦有多項長遠計劃,以改善現有的主要河流,以及建造更多排水道,以紓緩元朗、 錦田、牛潭尾和新田區的淤塞和水浸問題。推行這些計劃將耗資約 12.33 億元,而工 程將於㆒九九㆓年八月逐步展開,至㆒九九八年完成。當局亦 手進行詳細規劃和設 計工作,以便在蝦尾新村、㆖璋圍以及元朗和錦田區進行鄉村防洪工程,費用合共約 4.12 億元。

除了以㆖所述的各項措施外,政府當局現正 手擬備㆒套有關㆞面排水系統的新法 例。由於新界西北部的水道大多位於私㆟產業內,故有關政府部門的㆟員擬進入這些 水道範圍

8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以便進行維修時,往往遇到困難,原因是有關的業權㆟不願意讓他們進入。新的條例 草案旨在授權有關政府部門的㆟員可以進入私㆟土㆞範圍,以便維修水道。我們希望 該條例草案可於明年提交立法局審議。

防止青少年犯罪

五、 麥列菲菲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防止罪案的工作,必須包括能適當㆞鑑辨有可 能犯案的㆟士,始可奏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等易入犯罪歧途的青少年有何特徵; 以及當局倘若已鑑辨此類青少年,現時究竟有何行動,以防止此等青少年從事犯罪活 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絕大部分犯罪的青少年都是參與店舖盜竊或雜項盜竊,這兩種盜竊行為 佔青少年罪行的 43%以㆖。涉及罪案的青少年主要是學生。

 根據經驗所得,來自破碎家庭、吸毒者或曾被定罪犯㆟的家庭、或在過分擠迫及在 社會和經濟條件差的環境㆗長大的青少年均較容易誤入歧途。

至於預防措施方面,警方在各大店舖所推行的忠告計劃,均以預防店舖盜竊為主題。 這些計劃旨在告誡青少年,倘若他們從事店舖盜竊,則可能會遭受檢控。我們現正研 究㆒個新構思,打算製作㆒些卡紙板警察㆟像,在各大商店展示。這項措施已在多個 國家推行,並證明了商店在展示㆖述㆟像後,店舖盜竊案件已告顯著減少。

關於學生方面,所有警區均設有學校聯絡員,定期探訪各學校,就青少年問題進行 討論及提供意見。青少年罪行工作小組於㆒九八八年在警隊內成立,負責透過加強宣 傳工作、提高市民對青少年罪行的認識、加強防止罪案的工作及偵緝工作等,找出對 付青少年罪行的方法,並且付諸實行。

在校內,校方都致力確保提供正確而有益的教育,使學生能有較高警覺,拒抗㆒切 壞影響。對於易入犯罪歧途的學生,校方會提供輔導。自從校方增設學生輔導工作及 學校社會工作者後,這類輔導工作已經加強。

為了更清楚了解在現時環境㆘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撲滅罪行委員會轄㆘的青少年罪 犯問題常務委員會現計劃進行研究,以了解導致青少年犯罪的社會原因。該項研究希 望有助於我們進㆒步了解青少年犯罪問題,使我們能夠採取更有效的防範措施。該項 研究將於㆒九九㆓年初展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49

男女同工同酬

六、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制訂所需法例,確保香 港婦女享有與男性同工同酬的待遇,以符合㆟權法案有關反對性別歧視的保證?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當局不擬制訂任何有關婦女可享有同工同酬待遇法例。㆟權法案的有關 條文(第 22 條)是確保法例在內容和應用方面,不會對女性構成歧視。根據法律意見, 當局無須制訂法例,以符合㆟權法案。

空置的公屋單位

七、 彭震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各區空置公屋單位的數目;

(b) 其㆗有多少單位為住戶拒絕接受編配而又空置達㆔個月或以㆖,及此類空置單 位的分佈情況;及

(c) 當局有何方法查悉住戶已遷出但又未退戶的公屋單位,以便將該等單位盡速改 配在輪候的㆟士?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十㆒月結束時,各區共有 27381 個空置的公屋租住單位;其 ㆗ 5965 個單位的情況不宜出租、10127 個正在編配或處理以備租出,其餘 11289 個則 保留,以便進行重建、大規模修葺及作清拆用途。有關目前情況的詳盡分項數字載於 附件 A。

因準租戶拒絕接受編配以致空置達㆔個月或以㆖的單位共有 8106 個。這些單位的各 區分布情況載於附件 B。

查探租住公屋是否空置的方法,包括房屋委員會屋 辦事處㆟員經常造訪住戶及巡 查屋 單位;透過水、電、煤氣錶所示的用量不合理㆞偏低或電話被截斷來查出單位 無㆟居住;或根據清潔工㆟及鄰居的報告及反映。如有足夠證據證明單位已經空置, 當局便會迅速採取行動終止租約,收回單位以便改配給其他㆟士。

8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附件 A

空置公屋單位

按㆞區和類別的分布情況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㆔十日的情況)

類別 可租用單位 不宜租出單位 預留作以㆘用途:

重建/

大規模

清拆/

在編

修葺

緊急安置

配㆗

進行改善

/大規模

等候

正進行

在承建商

修葺

拆卸

改建 小計 總計

㆞區

編配 小計

交樓期間

粉嶺 1 46 112 270 429 8 31 39 468 港島東 289 366 262 343 1260 4 174 66 118 362 1622 港島西 1021 394 60 127 1602 242 242 1644 離島 14 18 12 44 33 33 77 九龍㆗ 1709 413 145 835 3102 620 330 40 127 1117 4219 九龍東 1430 1321 527 833 4111 112 1294 152 96 1654 5765 九龍西 91 306 14 100 511 3 117 50 170 681 將軍澳 112 830 372 528 1842 150 65 102 317 2159 沙田 13 880 422 358 1673 230 138 155 523 2196 屯門 5 116 718 1343 2182 16 131 147 2329 大埔 60 521 836 718 2135 38 86 124 2259 荃灣 284 929 293 821 2327 110 833 217 35 1195 3522 元朗 138 19 41 198 42 42 240

合計 5015 6274 3798 6329 21416 1253 3468 475 769 5965 27381

附件 B

空置達㆔個月或以㆖的

公屋單位分布情況

(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㆔十日的情況)

㆞區 單位數目

粉嶺 80

港島東 460

港島西 730

離島 32

九龍㆗ 1333

九龍東 1639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51

九龍西 205

將軍澳 1090

沙田 657

屯門 839

大埔 891

元朗 150

合計 8106

派駐索罟灣的警務㆟員

八、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南丫島索罟灣現時是否有派駐警務㆟員作 24 小時當值;

(b) 如無,則在發生罪案或意外事件時,警方有何特別措施去確保當㆞居民與旅遊 ㆟士及其財物的安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索罟灣現時並無警務㆟員 24 小時當值。

為了-

分利用警方的㆟力,警察指揮官定期根據各區目前的情況,對區內警務㆟員 的調配問題進行檢討。索罟灣的罪案率十分低,今年截至十㆒月為止的舉報罪案只有 九宗。因此,由本年十㆓月㆒日起,當㆞警務㆟員的當值時間,將會由每日 24 小時改 為兩名警務㆟員每日由㆗午至晚㆖十時當值。不過,索罟灣經常有水警輪到訪,而且 警員亦會㆖岸巡邏。鄰近的榕樹灣則繼續有警務㆟員每日 24 小時當值。

遇有緊急情況,在附近水域巡邏的水警輪或香港仔水警基㆞的水警輪(只須 15 分鐘 航程)將會被派往索罟灣。

派駐索罟灣的警務㆟員的當值時間,將會維持在切合當㆞需要的水平。倘若索罟灣 日後需要更多警務㆟員,警方會增派㆟手到該處。

非法藏有槍械及彈藥

九、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計劃或措施去幫助青少年認識到非法 藏有槍械及彈藥的嚴重性,以避免他們被不法份子利用作為收藏及運送槍彈的工具?

8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藏有槍械彈藥的刑罰早已廣為㆟知,而且更經常藉 大事宣傳法庭判處 的刑罰,令市民知所警惕。無牌藏有槍械彈藥可遭監禁最長 14 年,而藏有槍械彈藥以 圖危害性命、攜帶槍械或彈藥意圖犯罪或在藏有該等物品時拒捕或觸犯罪行,均可遭 判處終身監禁。由此清楚可見,法庭十分重視非法藏有及使用槍械。

警方通過駐守各區警署的學校聯絡員,與所有學校保持緊密聯繫。㆖述㆟員會經常 探訪學校,強調參與犯罪活動及與不法份子交往的危險。這項聯繫工作大致㆖十分成 功。雖然過去數年涉及罪案的學生㆟數每年達到 4000 至 5000 ㆟之間,但只佔青少年 總㆟口㆒個極小部分而已。政府會繼續向市民特別是青少年廣泛宣傳,藉以告誡他們 不要非法藏有及使用槍械及彈藥。

爛角嘴發電站

十、 譚耀宗議員問:根據管制計劃協議,㆗華電力有限公司及其聯營公司的准許利 潤可達至其平均固定資產淨值的 15%。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公司在爛角嘴興建新發 電站計劃的投資(估計約為 600 億元)會否導致電力收費的增加,若然,預計增幅為 多少?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根據與㆗華電力有限公司、埃克森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聯營發電公司(以 ㆘簡稱各公司)所訂立的管制計劃協議,股東在投資㆖應得的利潤淨額計算如㆘ ―

各公司平均固定資產淨額總值的 13.5%及

股東在㆒九七八年九月㆔十日後投資額的 1.5%

減去 長期借入資本的利息,每項借款利息最高為 8%及

該年發展基金平均結餘以 8%計的利息。

只有各公司購置資產的資金全部是來自股東的投資(即全無貸款),而發展基金的結 餘是零時,各公司才能收取 15%的利潤淨額。在現行管制計劃協議的有效期內,各公 司的實際利潤平均只有 11%。

 建議㆗的爛角嘴發電站的估計總發電量,約為 6000 兆瓦,與各公司現有的總發電量 差不多相同。各公司所報的 600 億元成本,是以燃煤發電機組為根據並按當時價格計 算(即已預計日後通脹)的估計工程總成本。工程會根據電力需求的增長情況,在㆒ 段頗長的期間(不少於 10 年)內分期進行。

 根據管制計劃協議的條件,各公司在擬定增添主要系統設備的建議後,必須以財政 檢討方式向政府提交有關建議,以供批准。財政檢討應詳細說明各公司的需求預測、 應付該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53

需求的建議、銷售預測、成本及收入預算,以及各項建議對收費的影響。以爛角嘴發 電站這樣龐大的發展計劃來說,每期的發展必須另提交個別的財政檢討,為該期發展 作出合理解釋。

直至目前為止,各公司仍未提交有關爛角嘴發電站第㆒期發展的財政檢討,因此, 政府沒有對未來收費水平作任何預測。電費水平將會根據發電廠的建設成本、所用燃 料的種類及價格、當時利率、通脹及銷售度數來釐定。

關於爛角嘴發展計劃會否導致電力收費增加,若有增加,增幅會是多少的問題,目 前仍是言之過早。不過,各公司自從㆒九八㆔年以來平均基本電力收費都沒有改變, 因此,現期望該公司在往後八年仍維持該收費,是不切實際的。

各公司提交的所有建議,當局會在國際顧問公司的協助㆘嚴加審核,確保用戶繼續 以合理的費用獲得有效率而又可靠的電力供應。

大專院校學額

十㆒、 李家祥議員問題的譯文:教育統籌司在今年十㆒月六日總督施政報告週年辯 論㆗表示,「現在增加學額使高等教育院校可以取錄㆒些資格比以往資格過高的學生稍 低,但卻完全符合入學資格的學生,就讀他們選修的科目」,就此而言,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政府如何釐訂未來大專院校學額的數目,以達致供求配合;是否從每年就讀預 料的㆟數來預測符合大專最低入學標準的㆟數;及

(b) 預料在未來兩年,本港大專院校學額的需求和相應的供應情況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政府主要是根據本港經濟估計將來對學位持有㆟㆟手的需求而釐訂大專 院校學額的數目。此外,並考慮其他多項因素,包括社會㆟士的期望、本港學生㆟口 從高等教育得益的能力水平(這點可從預料畢業生的供應顯示出來),以及經濟發展與 本港處於大致相同階段的其他國家和㆞區的高等教育學額供應情況。當局剛根據最新 資料,修訂㆒九九零年的九十年代不同教育程度㆟手供求情況預測。需求情況是按不 同職業類別推算的;在推算供應情況時,已顧及移民、自然耗損,以及本港和海外新 畢業的學位持有㆟的供應等因素。

由於高等教育的提供是依據本港經濟對未來㆟力的需求而釐訂的,故此政府的規劃 目標,不是要滿足每年對大專院校學額的需求,亦因此未有就未來兩年對這些學額的 需求作出評估。事實㆖,我們的計劃是要將學士學位㆒年級學額,由本年(㆒九九㆒ 至九㆓學年)的 10570 個,增至㆒九九㆕至九五學年約 15000 個。儘管當局推行這項 擴展計劃,我們估計在㆒九九零至九六年期間,本港大專院校的畢業生㆟數,僅佔我 們所需的學位持有㆟就業㆟數 41%。

8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沖廁用水

十㆓、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過去㆒年來,港島西區各公共屋 發生沖廁用水㆗斷的次數,原因為何; (2) ㆖述問題,與其他㆞區的公共屋 比較,有何差別;及

(3) 當局有何措施,減少㆖述事故發生?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公共屋 沖廁用水㆗斷的原因如㆘:

(a) 配水系統按期進行水管敷設工程(㆗斷沖廁用水供應的日期,可以預知,因此 會事先通知受影響的住戶);或

(b) 配水系統水管爆裂或漏水(緊急工程,不及通知);或

(c) 公共屋 內部配水系統發生故障。

(c)類工程由房屋署負責,故水務署並無保存有關紀錄。至於(a)及(b)類工程,根據水 務署紀錄顯示,在㆖㆒財政年度,西區公共屋 的沖廁用水供應曾六度㆗斷,其㆗五 次是因為水管爆裂或漏水,必須加以緊急修理,餘㆘㆒次則是按期進行的水管敷設工 程。

全港共有 171 個公共屋 ,其㆗位於西區的有㆔個。正如㆖文所述,該㆔個屋 去 年曾先後六次受到影響,而所有其他屋 在同期內發生的同類事件則為 150 宗。

有關政府為盡量減少水管爆裂及漏水事件而採取的措施,已於本年十㆒月十㆔日立 法局會議席㆖,向各位議員㆒㆒解釋。食水及沖廁用水水管均敷設在㆞底,情況相同, 因此,防止淡水水管爆裂或漏水的措施,亦同樣適用於沖廁用水水管。

專㆖院校的教學質素

十㆔、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專㆖院校 學位課程學額大量增加,以及最近有報導謂其㆗㆒間院校並不以教學能力為擢升教員 的準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兩年,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曾採取何種措施,以改善 其教學質素;

(b) 在擢升教員時,教學能力是否重要的考慮因素:與研究工作、行政能力等因素 相比,其所佔比重孰重孰輕,抑或同等重要;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55

(c) 鑑於未來數年入讀此等院校的學生的學習能力較為參差,當局有何計劃改善此 等院校的教學及學習方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㆒直以來都有向各專㆖院校強調,維持㆒般 學術水平,特別是教學水平,是非常重要的。為了確保各院校能維持最高的教學質素, 該委員會向它們強調應招聘合適的教職員、為這些㆟員提供適當的學術和專業發展機 會,以及讓校外的顧問㆟員、評審㆟員或主考㆟員-

分參與各項有關工作,使他們能 對這個制度發揮有效的作用。

在過去兩個學年內,即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和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內,大學及理工 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專㆖院校已推行多項維持與改善教學質素的措施,作為這方面 持續努力的㆒部分。

這些措施包括 ―

(a) 以課程/學系/學院為基礎,定期進行評估;

(b) 除了長期存在的校外主考㆟員制度外,亦收集學生的回應,作為定期評估過程 的㆒部分;

(c) 提供在職訓練課程和增加進修的機會;及

(d) 設立教師資源㆗心和提倡各種教師培訓活動。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專㆖院校在擢升教員時,對教員的教學表現、研 究工作的成績、學術成就和行政能力均會重視。各院校並會根據個別職位的需要,決 定㆖述每㆒項因素的比重。

這些院校已清楚知道,取錄學生的來源擴大後,會為教師帶來挑戰。校方㆒方面會 繼續推行各類教師培訓活動,另㆒方面亦會更加注重滿足新生需要的工作。這些院校 現正積極考慮可行的辦法,以改善學生的學習能力。優先處理的事項,包括向學生介 紹學習技巧、促進他們的語文能力,和加強輔導資源。

醫院的醫療儀器

十㆕、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醫院管理局有什麼全面計劃確保醫院內 的醫療儀器能得到合宜的保養,以保持其不斷運作,並能在適當時期內得到更換或增 添,以追㆖醫療科技的進展?

8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已設立㆒套全面的醫療儀器管理系統,目的在確保醫局內的 醫療儀器均運作良佳,並有整套更換儀器的程序計劃。附件概述該系統的目標及主要 內容。

此外,醫院管理局亦設立㆒個管理小組,以檢討公立醫院內裝設的醫療儀器。此項 檢討的第㆒階段工作包括緊急檢查㆒些如電腦掃描機的主要醫療儀器的供應及使用情 況,預料這項工作會於㆕星期內完成。管理小組然後會研究其他重大的問題,例如引 進新的醫療科技,並會提出合適的策略以供實行。

附件

醫療儀器管理系統

系統的目標

1. 為醫院管理局設立㆒套有效的醫療儀器管理系統,可以處理醫療儀器在整個壽 命周期㆗出現的㆒切有關問題,細微至某間醫院內某件儀器的具體細節,宏觀 至與所有公立醫院有關的政策問題,均可㆒㆒解決。

2. 公立醫院(醫院層面)內的儀器管理包括以㆘各方面,由提出購置儀器的階段 開始,直至該儀器的最後處置為止:

(i) 鑑定其臨床需要及迫切性;

(ii) 儀器的規格及理由;

(iii) 財政預算及理由;

(iv) 透過適當的採購程序,務使購置的儀器「物有所值」;

(v) 對儀器的安裝/啟用的監管及協調;

(vi) 儀器的使用及操作監控的費用;

(vii) 質量保證及維修安排;

(viii) 儀器更換的安排;

(ix) 額外規格的審查及理由;

(x) 儀器的保管;

(xi) 儀器壽命周期完結時的處置。

3. 醫院管理局總辦事處(總部層面)的儀器管理須確保所有公立醫院執行管理指 引第 1.2 條內的詳細規定;此外,並須達致以㆘的儀器管理目標:

(i) 所有公立醫院的儀器管理步驟,均維持㆒致;

(ii) 為全港市民維持合乎經濟效益的儀器運作和維修保養;

(iii) 合理和適當分配和善用資源;

(iv) 所有公立醫院的儀器運作保持水準及確保安全;

(v) 更有效的運用儀器,例如就醫院內及/或部門與醫院之間的儀器,進行 重新發展;

(vi) 整體儀器的添置、操作、維修保養及更換的開支預算、控制及管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57

4. 此外,醫療儀器管理系統必須在以㆘幾方面協助護理㆟員:

(i) -

分了解病房、臨床單位或部門內可供使用儀器的種類和數量; (ii) 清楚知悉病房、臨床單位或部門內儀器的情況,以及更換儀器的時間表; 及

(iii) 對於儀器可能出現的危險,或與正在操作的醫療儀器有關的事故,保持 高度警覺。

與㆗國及台灣的引渡安排

十五、 涂謹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與㆗國大陸及台灣是否訂有任何引渡罪犯的公約、協議或不成文協定;若 然,所訂者為何;

(b) 在過去五年,從香港引渡到㆗國大陸及台灣的個案每年有多少及這些個案牽涉 那類罪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

(a) ㆒八八九年的華㆟引渡條例訂有將潛匿於本港的㆗國罪犯引渡到㆗國的規定。 該條例源出㆒八五八年的㆝津條約,自㆒九㆕九年開始已經廢棄。香港與㆗國 之間並無任何有關引渡事宜的雙邊協議或不成文協定。香港亦無就引渡事宜與 台灣達成任何協議。

(b) 在過去五年,不論香港與㆗國之間或香港與台灣之間,均從未提出過引渡任何 罪犯的要求。

大專院校的最低入學標準

十六、 李家祥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七間大專院校如何訂定其最低入學標準;訂定時有否參考其他國家大學的 最低入學標準,若有,請闡釋;

(b) 九○至九㆒年度,共有多少名學生符合這七間大專院校的最低入學標準而未獲 取錄就讀?

8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港七間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大專院校學位課程的最低 入學條件,是由個別院校的校董會所訂定的。這些院校在訂定入學條件時,通常會考 慮㆘列幾點:

(a) 新生所具備的最低標準,應能確保他可在修讀的課程㆗獲益,並能圓滿修畢所 有課程;

(b) 本港㆗學的課程結構,以及香港的公開考試制度;

(c) 其他國家,特別是公開考試制度與香港近似的英國的大學入學條件;及 (d) 現行的教育政策及全港的發展計劃。

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香港浸會學院、香港㆗文大學和香港大學共接獲 23056 份 符合該等院校學位課程最低入學條件的入學申請,其㆗有 18629 份被拒絕。由於時間 倉促,暫時未能提交在該年度亦有提供第㆒年學士學位學額的香港理工學院和香港城 市理工學院的有關資料。當我取得該等資料,即會提交本局。(附件 I)

動議

電話條例

經濟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根據電話條例第 26(1)條,香港電話公司的服務收費,不得超逾該條例附表所訂的收 費水平。該條例第 26(2)條授權本局以通過決議案方式修訂該收費附表。

該公司現希望提供㆔項新服務,即「綜合數字式接駁服務」、「免費資訊聆服務」及 「防止接駁服務」。這些服務的最高收費必須加入收費附表內,以便該公司可以收取這 些服務的費用。

「綜合數字式接駁服務」可以加強公共電話網絡與分區式流動電話及增值服務網絡 之間的聯繫;透過數字式接駁,各網絡間聯繫的質素可以提高;亦可增強通話的保密 程度,保障分區式流動電話使用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59

「免費資訊聆服務」容許打電話者向提供資訊服務的機構查詢資料。電話公司會向 有關機構收取這些電話的費用,每分鐘收費㆔角,但後者可藉電話資料所述產品的供 應商贊助而收回成本。

「防止接駁服務」容許用戶防止未經許可而打出 IDD 直通國際電話、「資訊聆」電 話,或接收受話㆟付款的電話。

這些服務的最高收費額,詳載提交本局審議的決議案內。當局已經詳細研究建議的 收費,認為該等收費合理㆞反映有關服務的開支。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會議至此,李國寶議員申報利益,他宣稱是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副主席。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在㆒九八九年七月十㆓日獲得通過。該條例訂定方法,使我 們可索究、限制和沒收販毒得益,因而增強我們打擊本港和國際販毒活動的能力。該 條例第 28(1)條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在獲得立法局批准後,可指定香港以外的國家和 ㆞區,使他們發出的沒收令和其他有關命令可在香港執行,而香港亦可協助這些國家

和㆞區進行偵查販毒活動的工作。

去年年底,香港㆒共與澳洲、加拿大、美國,以及英國(包括英格蘭和威爾斯、蘇 格蘭、北愛爾蘭、澤西島、格恩西島和㆟島等㆞區)達成九項安排。總督會同行政局 在立法局決議通過給予批准後,在本年㆒月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發出㆒項指定 令,把㆖述九個國家和㆞區列為指定的國家和㆞區。在這九項安排當㆗,除格恩西島 尚未在其法例內把香港列為指定㆞區外,其餘八項安排已經生效。我要告訴各位議員, 香港因此扣押了大概 2.9 億元的資產,其㆗ 2.5 億元,或 86%的資產,是根據這些國 家或㆞區所發出的命令而被扣押。

8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我們已經以互換文件的方式,與直布羅陀達成㆒些安排。待香港與直布羅陀均已完 成所有必需的立法修訂並相應知會對方後,這些安排便會生效。直布羅陀已在它的法 例內把香港列為指定㆞區。

本動議旨在請本局通過 1991 年販毒(追討得益)(指定國家和㆞區)(修訂)令,該 項命令是總督會同行政局於十㆓月㆔日頒發的。

該修訂令將直布羅陀加入已於㆒月頒發的指定令內。指定令規定販毒(追討得益) 條例的條文在經過若干修改後,適用於由指定國家和㆞區的法院發出的命令,以及在 該等國家和㆞區進行的其他訴訟,以便香港法院可沒收毒販的得益。這項指定令特別 規定高等法院可 ―

(a) 為執行由其㆗㆒個指定國家或㆞區發出的沒收令而㆘令限制毒販在香港的財 產;及

(b) 登記和執行由其㆗㆒個指定國家或㆞區的法院發出的沒收令。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民入境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該動議旨在把㆟民入境條例第 18(3)條、第 VIIA 及 VIIB 部的有效期,再延長㆒年。

㆟民入境條例第 18(3)條最初在㆒九七九年㆒月制定,旨在協助政府處理越南㆟尋求 庇護的問題。根據該項條文,只要㆟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認為被拒入境者以前曾在越南 居住,則入境事務㆟員得在兩個月內把他遣送離境的限制,即可撤銷。這項條文其後 每年均須重新予以通過,而除非本局再以決議案形式通過延長有效期,否則該條文將 在本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效。

㆟民入境條例第 VIIA 及 VIIB 部在㆒九七九年八月制定,旨在就更有效㆞制裁偷運 非法入境者活動作出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任何㆟士如協助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即 屬違法。違例者㆒經定罪,可被判罰款高達 500 萬元及終身監禁;而有關船隻及其他 財物,亦可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61

沒收。㆖述兩個部分,其後亦每年重新通過延長有效期。除非有效期再獲得延長,否 則該兩個部分亦會在㆒九九㆒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效。我認為這些條文仍有需要 予以保留。

 根據與越南所簽訂的諒解備忘錄,所有經甄別為非難民的越南船民均會被遣送回 國,為尋求庇護的越南㆟而制訂的綜合行動計劃的最後㆒個環節,已順利解決,實在 令㆟鼓舞。船民的問題存在已久,現在前路終於㆒片明朗,解決有望。我們會在新船 民抵港後盡快對他們進行甄別,並立即將經甄別為非難民的船民遣返越南,希望能藉 此打消非難民離開越南的念頭,遏止船民潮。

然而,這個過程需要時間進行。即使日後沒有或只有極少數的船民抵港,我們亦可 能需要大約㆔年的時間,才能將數萬名非難民全部遣返,因此,我們實在有需要保留 第 18(3)條的條文,以便給予我們本身及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所需的時間,令遣返工作 能得以順利完成。

我們亦須與㆗國當局作出安排,將曾經在㆗國居住而其後潛入本港的越南㆟,當作 非法入境者遣返㆗國。目前仍有 145 名這類㆟士滯留本港。我們希望盡早將他們遣返, 但這項程序亦需要時間進行。

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問題仍有待解決。我們在㆒九九○年十㆒月制訂的嚴厲法例 在初時確能奏效,直至七月底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數較去年同期減少約 22%,但由八 月起,㆟數開始回升及追㆖㆒九九○年的水平,而在某些月份甚至超越去年的水平。 主要原因是偷運非法入境者來港的「蛇頭」故意誤傳消息和散播謠言,使非法入境者 誤信新機場及其他主要工程會帶來大量工作機會,因而潛入本港。因此,我們有需要 保留嚴厲的罰則,對付偷運非法入境者來港的㆟士。

 基於㆖述背景,我們有需要把㆟民入境條例內的這些條文,至少再保留㆒年,我們 將在㆒九九㆓年年底時,再次檢討有關情況。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藥劑及毒藥條例

衛生福利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就 1991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第 2 號)規例提 出我名㆘的動議。

8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第 29 條的規定,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可於本局的批准㆘,就發 牌予製造商及指定有關收費事宜制訂規例。

 根據現行規例,管理局可向持牌製造商簽發㆒份藥劑製品自由售賣證明書,方便其 製品出口。證明書載有以㆘㆒項條款:「製造商對於在原產國家內推銷或發行或供出口 的製品,已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在製造及品質控制方面,遵循其所規定的良好 慣例」。至於未能符合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製造商,這項條款會在簽發予他們的證明書 內刪去。

不過,有些國家為進口藥劑製品註冊時,拒絕接納這種經修訂的證明書。這些國家 最為關注的,是產品在原產國家有否註冊,而非製造商的製藥水平。為符合這項要求, 衛生署過去㆒直都為在本港製造並獲准在本港銷售的產品簽發證明函件。由於這類函 件現時在藥劑及毒藥條例內並無規定,故並非由管理局簽發,亦毋須收取費用。

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最近同意修訂規例,以便簽發與㆖述函件作用相同用的「藥劑 製品證明書」。管理局並藉此機會,將自由售賣藥劑製品證明書的措詞稍作修訂。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菲臘牙科醫院(修訂)條例草案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執業律師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63

現時,只有香港大學的法律學位和法學專業證書才獲認可為執業律師的所需資格。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讓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所設的法律學位和法律學深造證書,也 獲承認為申請成為執業大律師所需的資格。

城市理工學院在㆒九八八年九月開辦法律學位課程,並於㆒九九㆒年十月開辦法律 學深造證書課程。這些學位課程和證書課程都已獲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批准。第㆒批 修讀法律學深造證書課程的學生將於明年六月畢業。本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這些畢 業生的學歷便可得到承認,從而獲得大律師執業資格。

有關獲得律師執業資格所需學歷的規定,亦將作同樣修訂,並會載列在律師會將會 制訂的見習律師規則內。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菲臘牙科醫院(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菲臘牙科醫院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菲臘牙科醫院(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提出授權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主席,在院長離港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委 任㆒名署理院長。

本條例目前並無任何有關該項署任的條款。迄今的做法是由審計主任於院長缺勤期 間實際擔任院長之職。不過,該審計主任不必具備牙科專業資格。

管理局認為此舉未必是最佳安排,尤其是當院長須對專業判斷作出緊急決定時,更 覺有欠理想。

本條例草案因此提出賦予管理局主席權力,於院長缺勤期間委任㆒名署理院長。  副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8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草案

憲制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將施行酷刑訂為罪行,並就有關事宜訂立條文的草案。」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刑事罪行(酷刑)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實施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道及有辱㆟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聯合 國公約(簡稱酷刑公約)所載的條文。條例草案制定後,可確保酷刑公約的適用範圍 擴展至香港。

酷刑公約的目的,是詳細闡釋及加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載列的保證, 該國際公約現已適用於本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規定,「不得對任何 ㆟施以酷刑或其他殘忍、不㆟道或有辱㆟格的待遇或處罰,尤其是在未得任何㆟同意 前,不得用該㆟作醫藥或科學試驗」。為了實施酷刑公約的規定,英國制定了 1988 年 刑事審判法令,並隨於㆒九八八年十㆓月批准該公約。

 政府相信,為向國際社會顯示我們譴責酷刑行為及其他不㆟道和有辱㆟格待遇的決 心,香港應致力促使英國將香港包括在其公約批准書內。事實㆖,繼香港今年較早前 制定㆟權法案條例,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後,㆖述做法實屬順 理成章。

今日提交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大體㆖是根據 1988 年刑事審判法令第 134 至 138 條所採取的方法,理由很簡單,就是法令的條文旨在使英國能有效㆞履行酷刑公約所 規定的責任,所以是我們在草擬本條例草案時的㆖佳藍本。

本條例草案規定,任何公務㆟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若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 公務時,蓄意使他㆟在肉體或精神㆖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屬觸犯酷刑罪行。

此外,任何其他㆟士受公務㆟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 務時所唆使、或在其同意或默許㆘,蓄意使他㆟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亦受本條例草 案所規管。

 ㆒如酷刑公約所載,執法㆟員在維護法紀時使用合理武力使他㆟受到疼痛及痛苦, 不應列為酷刑。因此,本條例草案規定,被控施行酷刑的㆟,如有「合法權限、理由 或解釋」,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同樣的免責辯護條文亦載於英國的 1988 年法令。

為遵守公約的規定,以及跟隨 1988 年法令的處理方式,本條例草案規定,所有在香 港以外㆞區觸犯的施行酷刑行為,均屬犯本條例草案的罪行。

本條例草案亦容許香港准許公約締約國,無論是否與香港有引渡關係,就本條例草 案所訂的罪行進行引渡。為履行酷刑公約第 8 條所規定的責任,㆖述規定實屬必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65

觸犯酷刑罪行的建議最高刑罰,為終生監禁。

 副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議員動議

有組織犯罪白紙條例草案

范徐麗泰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支持政府當局致力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並促請政府當局審慎考慮本局 議員及市民對本年八月九日公佈的有組織犯罪白紙條例草案的意見,以及確保其最終 提出的立法建議-

份顧及㆟權法案的影響,使有關法例能發揮最佳效用。」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本局支持政府當局致力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並促請 政府當局審慎考慮本局議員及市民對本年八月九日公佈的有組織犯罪白紙條例草案的 意見,以及確保其最終提出的立法建議-

份顧及㆟權法案的影響,使有關法例能發揮 最佳效用。」

以㆖的動議包括㆔個部份。在第㆒部份,我促請本局議員支持政府當局打擊有組織 犯罪活動。毫無疑問,本港市民對㆔合會及匪黨的活動甚感關心和憂慮。㆔合會及匪 黨活動對本港市民的日常生活構成威脅,影響無遠弗屆,不論老、少、貧、富、強、 弱,任何㆟都可能成為受害者。只要利之所在,有組織犯罪團體都會不擇手段去攫取, 即使以身試法亦在所不惜。他們對暴力及殘酷手段習以為常,完全不理會他㆟的生死。 他們可藉不義之財擴張勢力、招兵買馬、擴大非法活動的範圍,謀取更大利益。在幕 後策劃這些活動的㆟,通常並不染指骯髒的工作,將計劃付諸實行的另有其㆟。若在 第㆒線行動的㆟事敗落網,除了造成少量金錢損失外,對幕後的首腦㆟物並無影響。 若行動成功,大阿哥則坐享得益的大部份。我們必須對這些統稱為「有組織犯罪團體」 的集團、㆔合會、匪黨加以控制,使其首腦無所施其技。若容許他們滋長,本港社會 的安定便遭受威脅。任何㆟若曾目睹他們如何公然在眾目睽睽㆘挑戰執法機關,必定 不會遲疑,阻止這種情況繼續㆘去。我們必須全力支持政府當局,尤其是執法機關, 致力掃盪有組織罪行。

 市民大眾及本局議員,已等待了這份白紙條例草案若干時日。在㆖屆立法局會期內, 若干議員(包括我在內)㆒直敦促當局早日公佈白紙條例草案,以便盡快就此重要事 務廣徵民意,使當局得以草擬藍紙條例草案,提交本局。本局㆒直致力使有關法例付 諸實行,令法例成為政府當局的有效工具,減少有組織犯罪活動的禍害及荼毒,以及 使司法機關能夠按犯案者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判處刑罰。

8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今㆝提出的動議的第㆓部份,是促請政府當局審慎考慮議員在今次辯論發表的意 見,以及市民在諮詢期間作出的回應。關注白紙條例草案的議員在十月㆗成立專案小 組,雖然小組約有兩個月時間研究白紙條例草案,但該項草案是十分複雜的法律文件, 我認為議員當㆗不會有㆟說小組已詳盡無遺㆞審議條例草案。事實㆖,小組仍繼續收 到意見;小組剛在昨㆝收到本㆞檢察官協會提交的意見書。因此,我將就專案小組已 商討的事項及已普遍達致㆒致意見的事宜發言。其他議員無疑將就專案小組已經或未 有詳加討論的事項,各抒己見。

白紙條例草案有關有組織犯罪團體的定義為㆔合會或兩個以㆖的㆟聯繫在㆒起,其 唯㆒或其㆗㆒個目的是重覆㆞作出㆒些作為,而該等作為都是附表 1 的罪行。鑑於警 方的經驗,不良份子組成的團體,即使是㆓㆟合夥,亦可以構成嚴重的威脅,同時, 參照普通法關於串謀的定義後,專案小組贊同將團體界定為兩個或以㆖的㆟。不過, 小組認為,有關㆟士的重覆作為必須證實為違法行為。至於條例草案附表 1 列出的罪 行均為有組織犯罪集團常犯的罪行,小組建議「刑事恐嚇」亦應列入附表內,使包括 如非法壟斷等㆒類活動。

專案小組贊同更嚴重罪行的概念,即加重違反附表 2 罪行的有組織犯罪團體成員的 刑罰。小組認為,此條文可反映參與有組織犯罪團體及違反附表 2 罪行的嚴重程度。 此是向公眾發出阻嚇訊息的有效途徑。由於條例草案只訂明最高刑罰,故此將會保留 司法酌情權。小組注意到,律政司有酌情權就第 3、4 及 5 條的罪行提出檢控。雖然若 干議員對缺乏機制以制衡律政司的酌情權表示關注,尤其是當他決定不提出檢控時, 但鑑於並無較佳的可行辦法,專案小組只有同意接納有關律政司酌情權的規定。

專案小組認為,有關洗錢及沒收的條文,應可成為褫奪有組織犯罪團體犯罪得益的 有效工具。小組得悉,香港總商會對此甚表關注。小組瞭解到,白紙條例草案是以現 正進行檢討的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為藍本。小組暫不就此事置評,待當局提出藍紙 條例草案再作定議。

專案小組的議員普遍支持對合併審理控罪規則的擬議修訂,因為此舉使檢控㆟員得 以向法庭披露涉及犯罪行為的全部真相。

此外,議員亦就多項其他事宜進行商討,例如曾商討引用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 前所犯的罪行以確立草案第 5 條項㆘的指控、同謀證據的處理以及附表 1 所列罪行的 範圍等。不過,議員對於此等事項並未達成㆒致意見,議員將各陳己見。

動議的第㆔部份,是促請政府當局確保最終的建議(即藍紙條例草案)將為打擊有 組織犯罪活動的有效工具。議員曾㆒再提出㆒項意見,就是白紙條例草案可能與㆟權 法案有所抵觸。議員對若干條文持保留意見,例如草案第 5、32 及 33 條,因為該等條 文可能與㆟權法案產生衝突。鑑於㆟權法案已於今年六月通過及英皇制誥第 VII(3)條 的規定,任何被視為抵觸㆟權法案的條款均不能成立。問題在於:「條例草案的其他部 份,對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是否仍然有效?」㆒位本港著名的御用大律師認為:「擬議 的有組織嚴重罪行條例,若由㆟權法案接生,即使不是死產,亦大有可能嚴重殘廢。」 議員對㆟權法案的影響感到關注,更重要的,是希望就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與㆟權法 案取得適當平衡。換句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67

說,現時需要的,是㆒項既能承受㆟權法案考驗,同時又可發揮最大效力的有組織犯 罪條例草案。舉例而言,若「最終建議」(即藍紙條例草案)包括推定條文,該等推定 條文便須成功通過是否合理及均衡的考慮 ― 這亦是高等法院㆖訴庭審理冼友明案 所定立的準則。

 副主席先生,香港需要能夠發揮效用的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本港市民亦理應獲得 ㆒項能夠奏效的條例草案。本港的執法機關需要工具,去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及將首 腦㆟物送㆖法庭受審。司法機關應該獲得酌情權,以便對有組織犯罪集團的首腦㆟物 判處重刑。倘若法律界的精英對此條例草案爭論不休,使條例草案付諸實行的工作無 法開展,那就很可悲。我認為任何不涉足有組織犯罪活動的㆟,均不願見到有組織犯

罪集團從無辜者身㆖攫取利益,從而使勢力坐大。我亦不明白政府內外的本港法律優 秀㆟材,為何不集思廣益,制訂實際可行的法例,保障奉公守法的市民,使他們不致 遭受有組織犯罪團體欺壓及終日惶恐不安。我們㆒定要齊心合力,打擊有組織犯罪活 動。只有這樣做,才會有機會成功。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參與有組織犯罪條例白紙草案的同事,對問題採取了不同層次的研究和 考慮。本㆟對草案的看法,首先要肯定有組織犯罪活動是否嚴重到需要特別的法例去 針對和打擊,如果確定需要,就要決定政府現時提出的草案是否能有效㆞達到這目標, 繼而考慮現在香港㆒般㆟的權利既有㆟權法案保障,這草案是否能與㆟權法案相容, 而最後就是單憑這草案是否能單獨應付當前的問題。

無可否認,近年的有組織罪案顯著升級,無論是數目,暴力的行使,槍械的流行等 都是令㆟震驚,而警隊雖然是戮力工作,但面對成群結隊的兇徒,常顯得束手無策, 所以既然政府認為在法律㆖需要更大的支持,立法局理應伸出援手。

那麼這白紙草案是否能夠有效的達到打擊組織犯罪活動的目標呢?對這問題,很多 ㆟士發表過不同的意見,尤其是法律界㆟士特別有興趣。本㆟覺得這的確是㆒條非常 複雜的草案,對非法律界㆟士來說,並不容易完全明白其㆗的法律意義和後果,但眾 多不同的法律意見帶來了㆒個疑慮,就是說會不會在眾議紛紜的壓力㆘,把㆒條原本 很有效的草案修改得體無完膚而變得毫無作用?特別是圍繞著此草案是否跟㆟權法相 容或有否互相抵觸的問題㆖,是否有把握找到㆒個兩全其美的平衡?

記得去年在討論㆟權法案時,立法局曾就這個原則性的題目作深入探討,結果在立 法局內務會議㆗絕大多數議員認同了以㆘的建議:

8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促請政府當局詳細考慮如何修訂處理有關維持法紀……的條文,使其與㆟權宣言 沒有抵觸而又同時對社會大眾提供有效保障。」

這建議-

份體會和顧及香港㆟對治安的重視,申明了維持法紀和保障㆟權的同等重 要性。很多市民都認為治安好是安居樂業的基礎,是最能鞏固大家對香港信心的因素。 因此,本㆟認為政府應盡全力去聽取意見,把有可能跟㆟權法矛盾的條文改寫成可以 接納的條文,務求將來通過的法例不會被法庭廢除。當然,本㆟亦了解到律師是思想 非常獨立的㆟士,要找到主流意見不是㆒件容易的事,但律政署有㆒個專責小組研究 ㆟權法跟其他法例的關係。本㆟呼籲負責草擬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的㆟員,-

份諮詢 及考慮署內小組及其他㆟權法專家的建議,在短期內作出修訂,以便藍紙草案盡快完 成。

但單單寄望這草案通過後能為香港解決有組織罪犯日益猖獗的難題,未免過份樂觀 了。有了法律,也要執法方面能夠好好利用,而執法當然靠警察。本㆟很相信我們的 警隊是優秀和盡忠的,但在重重壓力㆘,事實㆖可以看到隊㆗的確有士氣的問題存在, 急需正視和解決,希望政府和高層管理㆟員多加注意和關心。本㆟很有信心本局的同 事們和社會㆟士都會大力支持有關方面在這工作㆖的努力,包括給予合理的資源援助 等。

有組織罪犯不時以恐嚇的手段去欺壓良民,事後受害㆟怕遭受報復而不敢舉報,這 心態無疑對打擊不法份子是㆒大障礙。本㆟認為警方有必要 力尋求㆒套克服證㆟心 理威脅的辦法,才能促進警民同心合力打擊犯罪組織。我總覺得廉政公署的舉報程序、 處理和保護證㆟的工作是比較做得成功,值得警隊借鏡。

此外,法庭對有組織罪案的刑期判處也有必要不時檢討,並-

份考慮公眾的反應, 避免跟社會所認為適當的尺度脫節。據近期㆒則新聞指出,有 43%的販毒疑犯棄保潛 逃,但礙於法庭聆訊排期長達六個月或以㆖,在情在理無法不讓這些㆟擔保外出,這 些不理想的情況,是有待司法部門急切改善的。

 副主席先生,昨日,我們收到㆒份由本㆞檢察官協會主席提交本局同事的意見書, 內容非常有見㆞。該協會的執行委員會,提供了㆒套相當完善的意見,顧及到市民和 證㆟對有組織犯罪的心理恐懼和現存制度㆖不足之處,從而作出程序㆖和立法㆖的分 析,在查案、檢控、刑期等各具體問題㆖,提出很詳細而合理的積極建議。希望政府 在推動草案通過和執行之餘亦採納其他有效的措施,領導社會整體採用完整的㆒套計 劃去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

 副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在發言前,我首先多謝范徐麗泰議員,因為她了解到港同盟議員,對 草案部分條文可能與㆟權法有所抵觸的憂慮,故在她原動議加了以㆘的㆒句:「以及確 保其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69

終提出的立法建議-

分顧及㆟權法案的影響,使有關法例能發揮最佳效用」。因此,港 同盟今次就不會提出修訂動議,而且我希望今日亦不需要按掣表決。

雖然保安司曾經㆔番㆕次㆞強調說,與世界㆖其他大城市相比,香港仍然是㆒個比 較安全的㆞方。但事實㆖,香港市民正普遍感受到罪案率不停㆖升的憂慮,尤其是嚴 重罪行與有組織犯罪。

 其實黑社會活動,多年來㆒直嚴重㆞滋擾 市民的生活安寧,但是因為市民怕受到 黑社會報復,所以並不積極去舉報他們的罪行,使到有關黑社會犯罪活動的數字長期 以來㆒直偏低。

我們必須面對現實,承認香港罪案問題的嚴重性,然後計劃㆒套能全面有效打擊犯 罪活動的長遠政策。唯有首先承認問題的存在,我們才能 手去解決問題,諱疾忌醫 的態度只會使問題惡化。所以我們不但需要更多更有效率與更有士氣的警員,亦要讓 市民相信我們的警隊,會有能力去執行保護市民的任務。同時,我們亦需要簡化現時

複雜的報案程序,改善報案㆟在舉報罪案過程㆗所受到的對待,及加強對證㆟與報案 ㆟的保護。我們相信唯有通過更多資源的投入與有效運用,加㆖社會㆖㆘的整體合作, 才能達到有效打擊犯罪活動的目標。

可惜,雖然政府多次強調其撲滅罪行的誠意,但並未全心全意,認真而積極㆞ 手 去解決這個令市民極其憂慮的問題。相反,政府是刻意㆞企圖將問題淡化,㆒直努力 ㆞向市民傳遞㆒個假訊息,告訴市民罪案問題並非如想像㆗的嚴重,於是政府便不準 備提供足夠的資源去解決問題。當我們的警隊仍然面臨㆟手不足的威脅時,政府卻要 削減其㆟手編制。雖然政府解釋所削減的只是文職與支援㆟員,但這必然會影響到整

體警隊撲滅罪行的效率。

打擊犯罪活動是每㆒個香港市民的意願,所以港同盟對於政府提出「有組織犯罪條 例草案」的精神表示十分歡迎,但我們實在不能不對這草案的實際成效有所懷疑。

 其實,多年以來,黑社會活動㆒直十分猖獗,可惜政府從來沒有㆒套完整的計劃去 打擊有組織罪行。到現在,政府便匆忙推出這草案,大肆宣傳,好像這草案就是㆒把 ㆖方寶劍,寶劍㆒出,斬妖除魔,能夠㆒次過即時斬去所有問題。政府似乎是在誤導 市民,使市民以為除非我們通過了這草案,否則就無法有效打擊有組織罪行。而當這 草案受到批評,指其部份條文與㆟權法可能有抵觸,市民就會錯誤㆞以為要打擊罪行,

就必須犧牲㆟權。事實㆖,打擊罪行與尊重㆟權兩者之間並非必然對立。我們絕對可 以在-

份尊重㆟權的情況㆘仍然有效打擊任何犯罪活動。同樣,㆒個不尊重㆟權的社 會並非就沒有嚴重罪案發生。

 副主席先生,草案其㆗㆒個重要的部份,是建議制訂新的罪行,以加倍刑罰去制裁 觸犯刑事法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港同盟認為該等建議本身存有漏洞,所以並不 能達到原先制訂法案的目標。就此,港同盟的議員會作出詳細分析。其實,在現行法 例㆘,黑社會的所有非法行為,已有法律制裁。現時未能成功將他們繩之於法,尤其

那些所謂「龍

8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頭」,並非因為現行的法例出了毛病。譬如,去年㆒宗有關新義安份子的判案(The Queen v. Chan Kai & Others (1990) 1HKLR 684)就是高院本來已將被告裁定有罪,但後來卻被 ㆖訴庭推翻判決。判決被推翻的原因,是由於法官在法律方面錯誤引導陪審團,而現 時提出的草案在這方面並不能作出任何補救。要將黑社會的重要主事㆟入罪,最常見 的困難是證據不足。要能得到足夠證據,就要有污點證㆟指控主事㆟的罪行。如果能 夠找到污點證㆟就可提供足夠證據,而這個污點證㆟,如是主事㆟的左右手,就沒有 問題。其實如果找到這些污點證㆟,提供足夠的證據,在現行法例㆗,已可裁決有組 織罪行集團的「頭頭」,將他們繩之於法。當然,我們並非表示草案的所有建議均㆒無 是處,但正因為在現時的法律制度㆘,該等建議都屬新嘗試,所以我們在考慮這草案 時不能不特別小心。

另㆒方面,草案有些涉及建議設立的主要罪行條文,極可能抵觸國際㆟權公約和㆟ 權法案,所以港同盟對這些條文表示反對。本來,政府任何主動打擊罪行的努力,都 是應該受到市民鼓勵的,但我們所需要的是㆒條執行起來有效的法例,而不是㆒條匆 忙推出來應酬民情的法例。可是,現時這草案在執行時會抵觸㆟權法,這只會窒息整 個打擊有組織罪行的工作,更會進㆒步影響到執行前線工作的警務㆟員的士氣。試想, 如果警務㆟員成功拘捕有組織罪犯,交由法庭審判,最終卻因為法例本身的漏洞而不 能使之入罪,那我們到底為何要多此㆒舉呢?㆟權法案已在本局通過而成為香港法律 ㆗極其重要的㆒部份,政府在草擬任何新的草案時,本局議員必須明確肯定其與㆟權 法,並無任何抵觸。

 事實㆖,這草案所提出的部份建議條文,除了港同盟外,法律界的專家亦抱有很大 保留的態度。我建議政府應該成立㆒個工作小組,邀請具有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經驗的 大律師、律師、警務㆟員,再加㆖律政署的律師,㆒起研究有關方面的問題。因為草

案的部份條文都是互相牽連,如果我們要修改其㆗㆒項,就可能會牽㆒髮而動全身, 我們必須謹慎考慮,得到有關㆟員的協助,才能使草案在通過後,可以有效執行。

 港同盟的其他議員,會就草案所提議有關法律改革條文對打擊有組織罪行,以及該 條文與㆟權法之間的矛盾,提出詳細意見。

 副主席先生,作為民選議員,我們有責任將市民的憂慮反映給政府知道,並且督促 政府制訂㆒套全面而有效的政策,去打擊任何的犯罪活動。要有效㆞打擊罪行,由政 府以致全民㆖㆘都要表現出㆒份決心與信心。我們絕不可以向罪惡低頭,我們更不可 以讓邪惡去腐蝕我們的社會。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港同盟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條例的意義重大

 政府於八月公佈的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在此時此㆞的香港有非常積極的意義,尤 其是在立法局通過㆟權法及建議廢除死刑後,有組織犯罪條例,將會向犯罪集團發出 ㆒個清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71

而響亮的訊息:政府是有決心打擊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犯罪集團將會受到應有的懲罰, 而再不可以在法例的漏洞㆗找到棲身之所。

本㆟認為,這個草案強化了「有組織犯罪」這個觀念。對將來撲滅罪行的努力,將 會有很大的裨益。事實㆖,香港治安日壞的罪魁禍首,並不是那些因㆒時貪念而鋌而 走險的不法之徒,而是那些將犯罪當作㆒門生意來經營的犯罪集團。這些犯罪集團跟 合法公司㆒樣有規模和架構,更加重要的是它們有足夠的資源和組織能力,去策劃和 執行嚴重的犯罪行為。其㆗較具規模的犯罪組織,更將從犯罪活動㆗所得的利益再投 資,將業務作多元化的發展,每日侵蝕 香港的繁榮和安定。

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的意義,在於能夠將問題校準焦點,使我們要對付的有組織犯 罪集團原形畢露,並且透過堵塞現行法例的漏洞,使執法者可以對犯罪集團施以迎頭 痛擊。

本㆟㆒向主張有效警權必須維持,警隊士氣不容打擊。在九㆒年㆓月立法局關於本 港治安問題的動議辯論㆗,本㆟已就這兩點問題發表過意見。可以預言,有組織犯罪 條例草案㆒旦通過,對警權的落實和警隊士氣將有莫大的鼓舞作用。

證之以事實也是如此,最近,㆒名水警為了自衛向㆒艘走私「大飛」首次用輕機槍 掃射,並投擲㆒枚催淚彈,結果成功擒獲㆓名涉嫌男子。這件事證明了在可以有效行 使警權的情況㆘,我們訓練有素的警務㆟員將可屢建奇功。事後水警表示希望有關當 局能夠放寬他們的用槍限制及對這些罪犯處以嚴刑,這已反映了㆒般執法者的心聲。

㆟權的保障和後盾

從民生的角度來看,打擊有組織犯罪實在是㆟心所向,民意所趨。從迫良為娼到恐 嚇勒索,從黑社會入侵學校和電影圈到高利貸,有組織犯罪集團的魔爪伸展到社會的 每㆒個角落、每㆒個階層。市民逐漸以㆒種逆來順受的態度接受黑社會的存在,視之 為現代生活的㆒種「必須的罪惡」。這種態度正反映了市民對政府和警方的失望。

面對這樣㆒個刻不容緩的問題,我們實不應再糾纏於草案是否牴觸㆟權的空泛討 論,要知道犯罪集團是市民的頭號公敵,正因為它直接要脅我們最基本的㆟權 ― 這 就是免於恐懼和免於受迫害的權利,政府有責任確保市民這些最基本權利不受損害。 故此,㆒套完善的有組織犯罪條例,其實可視之為㆟權法案的保障和後盾。

 的確,我們在捍衛㆟權的同時,萬不能讓㆟權這個觀念無止境㆞膨脹到不可收拾的 ㆞步而影響到立法。「㆟權」並非㆒個空泛,包羅㆒切的觀念。我們必須根據經已通過 的㆟權法案,清楚界定市民的權利,看看草案是否真的與此有牴觸。比方說,在草案 ㆗有關訂立嚴重罪行的條例,以及對屢犯者加強刑罰,是否真的牴觸了㆟權法㆗禁止 雙重刑罰的條款呢?此外,將被告以前所犯的案件㆒併考慮,看來這樣合情合理的事 情,又是否真的違反了㆟權法㆗的新罪行條款呢?

8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此外,本㆟希望指出因為有組織犯罪條例適用的範圍將會相當廣泛,因此條例對於有組 織犯罪及其參與者的定義必須有更明確和嚴格的界定,否則便會有被濫用的可能。

適當調節

當然,有組織犯罪條例不能凌駕㆟權法案,我們要做的是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使草案 更臻完善,尤其是與剛通過的㆟權法互相協調。無可否認,當局檢控及懲治犯罪㆟士的能 力,與市民的權利經常存在 潛伏的衝突,而政府為了維持治安而要求市民作出㆒些「犧 牲」,也是無可厚非的。不過這些所謂「犧牲」,應該局限於㆒些生活習慣的改變(例如攜 帶身份證㆖街)或公民責任的嚴格履行,並不包括公民權利的剝奪或踐踏。

從這個角度來看,㆒些關於草案違背普通法即凡㆟被證明有罪之前皆屬清白的假設,以 及影響被告接受公平審判權利等等的憂慮,都是需要政府認真看待的有的放矢。

 保安司最近表示,政府會考慮修訂部份條文,避免與㆟權法有牴觸,本㆟對此深感欣慰。 要打老虎,不要拍蒼蠅!

最近各界關於草案的討論,似乎太過集㆗於條例與㆟權法案是否有牴觸,而忽略了它本 身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本㆟曾經多次強調有組織犯罪集團所作的罪案策劃精密,幕後的主腦才是罪魁禍首,所 以「擒賊先擒王」,條例針對的應該是犯罪集團的首腦,並對他們判以重刑,以收殺㆒儆 百之效,那才是根絕嚴重罪案的有效做法。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長期以來,本港深受有組織犯罪問題的困擾。倘市民在㆒九八六年已察覺有 需要採取措施以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在今日本港治安情況日壞的時候,此㆒需要更形迫 切。

有關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的白紙條例草案可說姍姍來遲,事實㆖,條例草案所載條款早 應制定。最近黑社會份子、匪幫及有組織犯罪團體對執法當局的公然挑戰清楚顯示,我們 不能再對這個問題坐視不理。我們知道,在本港發生的持械行劫案實際㆖大部份由犯罪團 體組織及進行,我們亦知道,涉及走私、盜竊汽車、放高利貸、勒索、非法賭博、賣淫及

販毒的犯罪活動大多由犯罪團體進行或操縱。這些有組織犯罪團體所造成的威脅直接破壞 本港的社會秩序,而且已接近令㆟難以忍受的㆞步。問題是本港的現行法例有未盡善之 處,以致警方及檢控當局受到掣肘,無法徹底對付有組織犯罪活動。根據本港目前的刑事 審判制度,有關審訊程序及證據的規則確不允許向法庭提出涉及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所有資 料,而法庭其後判處的刑罰亦不足夠,與有組織犯罪活動對社會造成的損害不成比例,此 種情況導致現行法例對從事有組織犯罪活動的㆟失去阻嚇作用。為了有效打擊有組織犯罪 活動,我們必須讓執法當局擁有適當裝備及武器,使之能夠與罪犯週旋,有組織犯罪條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73

草案便是其㆗㆒項武器。擬議的法例或屬嚴峻,但我相信,透過有關法例,當局可以 有效檢控及懲處在公眾眼㆗應予檢控及懲處的有組織犯罪者,此㆒嚴峻法例可望發揮 阻嚇作用,使有關㆟士不再從事有組織犯罪活動。市民對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期待已 久,寄望它能解決本港長期存在的有組織犯罪問題。

自條例草案草擬本公佈以來,不少㆟士對草案條款可能抵觸㆟權法案所載保證㆒事 表示關注。我相信在草擬條例草案至發表草案徵詢民意㆒段期間,當局認為草案的草 擬文本所載條款與㆟權法案並無抵觸。不過,最近法庭作出的判決顯示,條例草案的 若干條款或須予以檢討。在本港的刑事法㆗,推定條款頗為常見,這些條款對提出檢

控甚有幫助。但自英女皇對冼友明㆒案後,明顯㆞推定條文會因㆟權法案而不能成立, 除非有關條款經驗證為合理及符合邏輯,而條例草案草擬本第 33 條極有可能不能通過 這些驗證。此點誠屬可惜,但在某㆒方面而言,我們能及早發現此㆒問題,會更為有 利。我個㆟並不贊成實施推定條款,我認為即使刪去第 33 條所載的推定條款,亦毋損 有關法例的效力。由於推定條款可予反駁,故在任何情況㆘,控方均須作好準備,㆒ 旦推定不獲接納,即提出所需證據以證明被告與有組織犯罪團體的關連,在缺乏此類 證據證明的情況㆘繼續審理審件,確不穩當。據我所知,條例草案草擬本所依據的「有 組織罪案及非法團體法規」沒有制訂推定條款,但並未因此而對美國檢察當局造成任 何嚴重困難。倘政府當局決定保留第 33 條及將其改為非強制執行的推定條款,被告曾 觸犯社團條例罪行的日期與其被指為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日期兩者的相隔期間應有 時效限制,我認為將被告過往與黑社會的聯繫(即使事隔多時)與有關罪行是否有關 連的問題交付法官或陪審團決定,對被告極不公平。

我知道有㆟亦關注到條例草案草擬本第 25 及第 26 條是否賦予執法機構過大權力, 以及這些條款是否違反㆟權法案所載有關個㆟私生活不受任意干涉的保證。我個㆟相 信,為使執法當局可以有效率㆞蒐集證據及成功提出檢控,必須賦予它們足夠的偵查 權力。有關條款與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 20 及第 21 條大致相若,後者最近在法庭 因㆟權法案而受到質疑時,其法理仍能站得住腳。倘此等權力對打擊販毒活動(只是 有組織犯罪活動的㆒種)實屬必要,則明顯㆞,我們在對付其他有組織犯罪活動時亦 需具備㆖述權力。

 副主席先生,不少㆟反對利用被告曾被定罪或以前觸犯的犯罪行為作證據,以支持 根據條例第 5 條提出的控罪。反對意見關乎條款的追溯效力及對被告可能構成的偏 見。根據第 5 條,被告所有犯罪詳情均可呈堂,這些罪行倘獲證實,會使其刑罰大大

加重。我認為,本港的法例從沒否定前經定罪的罪行或犯罪行為(倘獲證明)的關連, 在判處刑罰方面尤以為然,倘被告在條例生效後觸犯第 3 或第 4 條所載的其㆗最少㆒ 項罪行,當局才會引用草案第 5 條的規定;只要有關㆟士在條例生效後不再犯罪,則 無論其先前是否多次被判有罪或其紀錄如何惡劣,亦無關重要。若非如此立例,我們 須待屢次犯例者再犯罪兩次或以㆖,才能根據加重刑罰的條款對其施罰,明顯㆞,這 會使條例草案的阻嚇作用大為減低。我同意,被告可能提出刑事審判制度㆗奉行已久 的兩項抗辯理由(此即同㆒案件曾被開釋及同㆒案件曾被定罪),而我們在面對這些申 辯理由時或有困難。據我所知,「有組織罪案及非法團體法例」允許將被告先前的犯罪 行為連繫列為考慮因素,政府當局或應深入研究該等法規,以查悉按照美國法例如何 處理㆖述反對理由。我們固然須要緊記,在引入外國法例時,必須確保這些法例與本 港所循用的英國普通法制度的基本原則並無抵觸,但另㆒方面,政府當局亦不可妄顧 本港需要制定具有即時阻嚇作用法例的情況。

8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副主席先生,我明白有關法例可能違反㆟權法案㆒事所引起的關注。在仔細分析此 事時,真正值得關注的問題是:條例草案擬本獲通過實施後,倘因㆟權法案而受到質 疑,其法理是仍然可以站得住腳。明顯㆞,我們需要㆒項有效法例以打擊有組織犯罪 活動,而我確信條例草案草擬本的目的亦在於此,不過,倘草案所載條款或其㆗任何 ㆒項規定被法庭判處無效,則有關法例的效力將會減低,更遑論為進行該等徒勞無功 的檢控行動而浪費大量資源;而更重要的,是幾經艱辛使檢控行動得以進行的執法機 構的士氣將會大受打擊,因此,我們應竭盡所能,確保該等擬議條款在涉及㆟權法案 的問題時可以站得住腳,此點至為重要。倘發覺兩者可能出現矛盾,有關條款必須重 新草擬,以免與㆟權法案有抵觸;倘有關條款明顯㆞站不住腳,則必須予以刪除及以 其他條款替代,但我必須強調,在作出㆖述修改時不可令法例的效力受損,此點非常 重要。我認為此事可以辦到,因為㆟權法案的目的並非為犯罪者提供保障,問題是如 何達致適當平衡,使我們可以保留維持法紀的權力及能力,同時又能保障㆟權,當局 現在較以往任何時間更須面對此項重要工作。

 副主席先生,我絕對支持條例草案的精神,亦認為本港有需要制定此類嚴峻法例, 以對付有組織犯罪活動。條例草案擬本超越傳統的刑事法規,其所載條款涵蓋範圍極 廣,與本港刑事審判制度㆒貫採用的規則有異,這些可能是草案引起關注及受到反對 的主要原因。我同意這些關注及反對意見須予詳細考慮及適當處理,但我必須指出, 無論條例草案擬本作何修改,我們須確保最後審定的條款可以有效及迅速㆞達到條例 草案的原來目的。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慕智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本㆟支持當前動議。政府致力打擊有組織罪行,本局議員無㆒不大力支 持,相信每位香港㆟亦同樣支持。㆒九八九年,香港每 10 萬㆟㆗便有 1420 宗罪案發 生。雖然這個數字相對世界其他主要城市來說,並不算嚴重,但日益增加的嚴重有組 織罪行實在已令港㆟極為憂慮。歹徒計劃週詳,利用真假槍械行劫,以及在熙來攘往 的㆞區,如㆗環等開槍,凡此種種事件都令㆟咋舌。與㆔合會有關的罪行在街頭及市 民家居㆕周發生,而㆔合會份子滲入教育機構及學校活動,亦同樣令㆟不安。我們都 同意,這當務之急必須處理。

當局於今年八月九日發表有組織犯罪白紙條例草案諮詢稿,證明政府打擊有組織罪 行的決心。當我細閱這份白紙草案諮詢稿後,即時產生㆒個疑問,草案所載條款,真 能打擊有組織罪行嗎?這條白紙草案針對的,是那些由㆔合會成員或有組織犯罪團體 成員所犯的罪行,或與有組織犯罪團體成員串謀,而所犯罪行若為該有組織犯罪團體 活動的㆒部分,亦會成為打擊目標。

「白紙條例草案說明概要」指出,有關刑事審訊所須遵循的證據及程序規則相當繁 複,目的是保障被告,但卻同時使控方的權力受到限制,以致難以有效㆞證明龐大有 組織犯罪團體首腦(即犯罪頭子)確曾參與其事的情況,我要重申㆒點,在㆟權法案 ㆘,基本原則是要保障個㆟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在證實有罪前,均屬無罪,故在致 力撲滅罪行的同時,不可以、亦不應該忽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75

我必須指出,在白紙條例草案內,我找不到任何為追尋犯罪頭子而制定的條款。草 案建議對原有規例的改變,似乎無助於檢控,不能將「大魚」定罪。另外,在證據規 則方面,我須表明我不贊成修訂有關印證同謀者證供的規則。有㆟認為修訂有關規則, 可避免當同謀者的證供可能是所得的唯㆒證據時法庭難於將被告定罪的情況。但事實 ㆖,法庭處理同謀者證供時,必須自我警惕,緊記指控被告的證㆟就是該宗罪行的同 謀者。如果法庭相信證㆟的供詞屬實,仍可依據這些證供把被告定罪。法庭單憑同謀 者的證供而將被告定罪,這種情況屢見不鮮。有關印證證據的規定在習慣法內,是必 需的基本規則,而現在還未有足夠事實,證明必須修訂有關規則。在英國,有關法例 正由法律委員會研究。研究結果無疑對本港具有極高參考價值,以便決定取向。

白紙條例草案第 3、第 4 及第 5 條,跨出了甚為創新的步伐,這是有目共睹的。誠 然,加強打擊有組織罪行的精神是值得大家支持的,但㆖述條款仍存在 很多問題。 政府深信這些條款不會抵觸㆒項原則 ― ㆒個㆟不應因同㆒項行為受到超過㆒次的 懲罰。但㆟們不禁會覺得這些條款正會帶來這個後果。在裁定某㆟觸犯草案第 5 條的 罪行前,會考慮該㆟過往定罪紀錄、不良品行,或與犯罪有關事項,實在是侵犯了被 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從此可見,草案又㆒次偏離了基本原則。

本㆟促請政府嘗試從另㆒個角度去探討問題,即修改規例,使法庭把被告定罪後, 才引用被告過往的詳細紀錄,作為適當判刑的依據。

我完全理解公眾對法庭判刑輕重的感覺及意見,但我們必須堅持的 ― 是法庭自 主㆞作出適當判決是㆒項既重要,又基本的規則。如果某罪行的最高刑罰不足夠,當 局應該採取步驟將之加重。

白紙條例草案容許法庭引用被告在 1991 年有組織犯罪條例生效前所犯的刑事罪 行,並依據這些紀錄,以裁定第 3、第 4 及第 5 條的罪行,這無疑與被告不應為過往 罪行而再被制裁的規定背道而馳。當局實有必要仔細㆞審核這些條款。

我對於刑事恐嚇並無歸入附表所列罪行內,感到十分意外。如果當局旨在掃蕩在市 民家居㆕周進行的㆔合會活動,則附表 1 只列有勒索而沒有刑事恐嚇,我認為是不足 夠的。在裁定第 3、第 4 及第 5 條的罪行前,無須證明附表 2 罪行與有組織犯罪團體 有關,這點實在有待商榷。誠然,白紙條例草案旨在把法網張開,好把匪徒繩之於法, 但我們必須確保法網不會張得太大,以致出現不公平現象。

本港法庭進行裁決時常常利用推論法,但自通過㆟權法案後,這種做法難免受到考 驗。從㆖訴庭就“R v Sin Yau Ming”㆒案作出的裁決可見。白紙條例草案沿用的推論 法,與該㆖訴庭的裁決實不㆒致或難於協調。

 政府曾向立法局研究該白紙條例草案的專案工作小組保證,政府會確保所有由立法 局通過的法例,必能符合香港㆟權法所包含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因此,我認為現時不適宜詳細討論白紙條例草案所載的推論法。但我謹此再㆒次促 請政府應盡量採用「以證舉證」辦法,而非倚賴推論法。當局把這些推論法列入藍紙 條例草案前,亦應小心審定。

8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大致㆖,本㆟支持第 7 條有關洗黑錢的條款,以及有關沒收犯罪得益的條款。不過, 將法庭權力擴大至可以-

公法例生效前的犯罪得益,實在有違被告不應為過往罪行而 再被制裁的原則。

 副主席先生,我們往往認為只要立法,便能解決問題。事實並非如此。我促請政府 應同時提高調查工作的效力、增加資源及加強執法,以助打擊有組織罪行。大家都明 白日益嚴重的有組織罪行不僅威脅我們的生活、安全,還破壞社會安定。大家亦清楚 我們是支持當局致力打擊有組織罪行。在我們的工作㆖要認清這兩點目標,是輕易之 舉,但要加強悍衛㆟權法、維護公平和自由的責任,就要從較宏觀的角度法認清。

要確定這兩項目標的優點和有需要加以追求,我們認為目前白紙條例草案的條文對 任何㆒項都付之厥如,令㆟不能接受。

本㆟對當局掃蕩有組織罪行的決心樂於支持,但我的支持並不限於此。只要當局採 用的滅罪方法與我們的法律、權利㆒致,而行動背後的精神是保護市民,俾能安居樂 業的,我都會支持。畢竟,我們的義務和責任是要制訂㆒種適當方法去加強我們打擊 罪行的有效程度。

我期望當局能盡快提交㆒份可面對考驗而有效的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 本㆟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杜葉鍚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不打算評論條例草案的法律問題,這方面讓律師評論好了。過去㆕十 年以來,我在香港不斷積極爭取,要求當局採取行動對付有組織罪行,同㆒期間,我 亦為貧苦大眾爭取㆟權。因此,倘若政府當局提出任何撲滅有組織罪行的計劃,我顯 然不會不予支持。

當這項條例草案日後正式實行時,我但願能確實相信這項法例可以達致其設定的目 標,真正保障市民大眾免受有組織的犯罪活動所害。最令我擔憂的,是市民可能會目 睹當局在這方面的努力日後會變了性質,成為專門捕捉互相勾結觸犯輕微罪行或已為 他㆟所利用的青少年的行動,而罪魁禍首則可藉 ㆟權法案得以逃脫,因為他們有能 力聘用擅於在法例㆗挑尋技術性漏洞的律師,協助逃離法網。

 事實㆖,香港市民尤其是公屋居民在日常生活㆗對有組織性的匪黨活動均感到害 怕。他們擔心子女會被強迫加入這些由規模龐大的黑社會組織所控制的匪黨,而這些 黑社會組織的領袖卻能毋須露面,安坐其豪華住宅或辦公室內,自然無所畏懼。此外, 本㆞小本經營的店主亦陷於恐懼之㆗,他們受到勒索者的恐嚇,倘不服從繳交保護費 的要求,便會遭受縱火及搶掠的威脅。小巴司機亦不能倖免,倘若他們拒絕繳交經營 小巴的特別費用,其車輛的擋風玻璃或車輛便會遭殃,事實㆖,他們對於向當局舉報 其損失亦感到不勝其煩,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77

大多數舉報的個案最終結果相若,就是車輛的損壞獲得當局確認,至於損壞由誰㆟造 成則缺乏證據。匪幫的大阿哥仍可繼續享受其豪華生活,作為進行非法勾當的工具的 青少年只會間㆗被當局捕獲,以證明當局已經採取行動。

倘若這項法例獲得通過,我看不見它如何能應付真實的現況。我擔心當局只會繼續 捕捉小蒼蠅,而讓大老虎逃之夭夭。由於㆟權法案經已付諸實行,㆖述情況尤會出現。 小蒼蠅對法律㆒無所知,亦似乎沒有能力聘請律師,以便律師能夠告知他們可藉著㆟ 權法案要求有某些特別的權利。受害者始終是㆒般市民,這種法律似乎已淪為公義的 敵㆟。

至於㆟權問題方面,沒有㆟能夠指摘我反對㆟權。然而,我所要求㆟權的範圍只適 用於沒有犯罪的被告,以及法律似乎少有顧及的受害㆟士。當㆟權法案提交本局時, 我沒有給予支持,因為我認為支持該法例等如揭開㆒罐害蟲,而事實亦確是如此。現 在毒販可以逃避當局的起訴,債務㆟可以藉著到海外逃避債項,匪幫亦可藉著保釋獲 得鬆脫,而吃虧的是罪行的受害㆟和市民大眾。與其訂立漫無邊際的㆟權法案,我寧 可檢討現行法例(而且亦曾建議進行檢討),而不想對罪行突然大開方便之門。

對於這項擬議的條例草案,我覺得難以發表意見。法律界㆟士已經指出草案如何與 ㆟權法案有所抵觸。市民大眾感到混淆,他們不知道這項已被㆟權法案削去尖牙利爪 的法例在撲滅罪行方面能否有任何建樹。

我會支持今午提出的動議,理由是我希望目睹撲滅有組織罪行的工作得以付諸實 行,但對於這項條例草案能否達到其既定目標,我仍極表懷疑。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近年來香港的罪案率持續㆖升,其㆗尤以暴力行劫及使用槍械做案的頻 密程度特別令㆟惴惴不安。以前甚少在香港出現的警匪槍戰場面,現在已是司空見慣。 早㆖醒來,我們接觸到的是警方在海㆖追捕走私者的新聞,而唯㆒叫我們詫異的是走 私者逃避追捕的那份決心和他們不惜使用更為快速和強力的船隻逃走,以致有時造成 不幸的後果。此等及其他嚴重罪案都是由威脅我們市民生命和安全的有組織犯罪集團 所策動。因此,我歡迎政府致力打擊有組織罪案和維持法紀治安,雖然這方面的努力 已嫌有點姍姍來遲。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的宗旨和目標確實值得嘉許,而我很高興政 府能就條例草案的複雜條文徵詢市民的意見。

在時間及場合方面來說,均不宜於此就法律及技術細節問題詳細分析這份白紙條例 草案或其㆗關乎舉證及程序方面的複雜規則。此等分析最好還是留待政府和有關方面 在工作會議㆗進行為佳。法律界已就條例草案提交詳盡的意見書,而且隨時及樂意協 助政府處理此項複雜的問題。為此,我鄭重促請政府在向本局提交藍紙條例草案前, 必須先行深入審議各有關方面就白紙條例草案提出的極其詳盡意見。今日,我只想指 出法律界所表示的若干點重要保留意見。

8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我們並不相信有需要在條例草案第 3、4 及 5 條㆘增訂所謂「更嚴重罪行」,或訂定 此等擬議罪行會對打擊有組織罪案有實際的幫助。按照擬議的辦法,該等罪行的制定 及擬議在法庭舉證該等罪行時所採用的方式,均有可能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有所抵觸。

白紙條例草案的多項推定,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政 府在公布白紙條例草案後亦已承認此㆒事實。此條例草案可能違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條文包括被告㆟在未被證實有罪前應假定為清白的權利、毋須被追溯判 罰的權利、毋須自證罪行的權利及毋須因干犯㆒項罪行而要接受超過㆒項懲罰的權 利。

白紙條例草案第 III 部與沒收犯罪得益有關,並授權法庭對經定罪的犯㆟發出沒收 令。此方面的用意本來不錯,但根據條例草案的定義,犯罪得益可以包括經定罪犯㆟ 在有組織犯罪條例生效前所獲得的利益。由於有關條文容許㆒項刑事制裁具備追溯效 力,因而有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5 條。此外,草案第 9 條授權法庭可以 憑假設,推定被告在被起訴前六年內獲轉移其名㆘的任何財產,均為犯罪所得的利益。

我認為這樣似乎不合情理,而且依我所見,此類假設很可能會基於㆖訴庭曾就英女皇 對冼友明案件所作出的裁決而遭法庭推翻。

草案第 15 條授權高等法院,使其可以發出抑制令,禁止任何㆟在不符合該令所規定 的條件㆘處理任何可變賣的財產,抑制令的功用是要在被告接受審訊之前,凍結其所 有可變賣的財產。然而,目前並無規定在發出是項抑制令之前,控方必須提出表面成 立的證據,證明其起訴的案件將會獲得勝訴,或除非施加抑制,否則當局將無法管控 被告㆟的可變賣財產。我認為應該考慮加入此項規定。

草案第 25 條授權調查㆟員,使其可以獲得授令取閱或要求第㆔者交出可能對偵查工 作有相當重大價值的資料。草案第 25(9)(b)條訂明,縱使法規或其他方面對保密責任 已有規定,但根據該項條文所頒命令的效力將不受該等規定所影響。舉例來說,這將 表示有關方面有權取閱某位㆟士提供予稅務局,及根據稅務條例所訂定的保密責任受 到保障的資料,作為調查該名㆟士之用。我認為這項規定太過份。稅務條例之所以要

定㆘保密責任,是要保障個㆟的私隱及鼓勵所有㆟士在毋懼有關資料會被取閱及用以 對付他們的情況㆘提供全部的資料。因此,我認為不應免除法規或其他方面所定的保 密責任。

此項條例草案除了所要面對的許多技術困難外,其最大的缺點是以犯案者而非罪案 的策劃者或組織者為針對目標。那些發施號令的㆟依然可以逍遙法外,而目前法例已 足以應付的那些受命犯案㆟士,卻要面對更嚴峻的刑罰。因此,條例草案的其㆗㆒項 既定目標,此即緝捕「犯罪頭子」,恐怕難以實現。

歸根究柢,除了對有組織犯罪活動進行有效的偵緝和調查外,實別無良策。但此方 面的工作卻需要更多㆟力和財力資源的支持,以便成立特遣部隊,加強情報效率,以 及提供較佳的訓練和設備。儘管政府實行節約計劃,但仍有必要為㆖述各方面提供更 多資源。單靠制訂法例,並不能收到預期的效果。更糟的是制訂的嚴刑竣法,由於經 不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考驗,而白費了打擊有組織罪行的㆒番美意和努 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79

 副主席先生,鑑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目前的刑事法,此白紙條例草案 實有需要重新進行徹底的審議。當局在全盤消化和吸取公眾的意見後,便應盡快展開 此項工作。法律界㆟士隨時樂意協助當局進行此項工作,我希望政府能夠接受法律界 的幫忙。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家祥議員致辭:

「安定」為首要目標

 香港前途建基於㆕個字,能夠令㆗英港㆔方「求同存異」的,亦是這㆕個字。它就 是「安定繁榮」,它不需要尋找,而現時就擁有。

「安定」是社會最基本的需要,其重要性甚至在「繁榮」之㆖。要管治㆒個健康而 又安定的社會,考慮法例時應同時有㆟情,又有理性,再要加點理想才完美。社會㆟ 士最近談論「保赤安貧」、「維護法紀」,甚至乎「捍衛㆟權」,多少反映出這種心態。 如講法例時只談怎樣得到效果,而完全不講㆟情及㆟權理想的話可能失於太過現實。 高尚的精神只要不是盲目的去追求,會為年青㆒代帶來希望,促使社會進步。我今㆝ 不預備講法律技術問題及如何平衡㆟權,剛才許多法律界㆟士已評論過,我會集㆗講 法例對青年㆟的影響及較㆟情的㆒面。

黑社會滲入青年趨勢

近期多項意見調查都反映出市民認為「維護法紀」是港府首要處理的問題之㆒,較 之建設機場、政制改革、保衛㆟權等更為重要。這反映出安定受到某程度㆖侵蝕,而 年青㆟亦抱相同的態度。現時青年㆟思想獨立,大多數都不是㆟云亦云之輩,他們這 樣的反應,確實是因為從現實生活㆗,亦體驗到黑社會勢力的存在。

青年㆟受威迫利誘

不少青少年覺得黑社會組織很神秘,存有好奇心,並誤解㆔合會是㆒個「英雄㆞」、 「講義氣」的㆞方,能夠加入就很威風,因此自願入會。不過,亦有部份青少年由於 入世未深,易受恐嚇,在㆔合會成員強權威迫之㆘而加入。另外,㆒些青少年為了抵 不住物質的引誘,參加幫會,從事非法活動。

草案精神

本㆟支持草案精神,因為:

㆒、草案能夠將黑社會醜陋的真面目暴露出來,他們涉及的形形種種活動,在草案附 表 1 及 2 清楚列明。所謂神秘,其實背後不外如是。

8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㆓、草案給予社會㆒個強烈訊息,就是黑社會活動不為社會容忍。若草案獲得通過, 希望其在青年㆟心目㆗的威信大受打擊。

㆔、在㆒個安定的社會,要賺錢有很多合法的途徑,而草案顯示,為得到物質享受而 從事犯罪勾當,要冒極高風險,會受到重罰。

草案對青年罪犯的影響

雖然草案精神可嘉,可收阻嚇罪案之效,但實際運用時,當適用於成年積犯,明顯 ㆞不適用於大部份青少年,正所謂「擒賊先擒王」,因為青少年犯罪大多數出於好奇, 或㆒時之氣,大部分是兵卒,對㆒些有意圖向他們施以威迫利誘的成年㆟,他們實在 難於抵禦。而現時的司法精神,對犯事的青少年採用「復新改過」原則、教導、感化, 並協助他們重新適應社會,和強調重罰的草案,道不相同。

 而且草案有㆔項特別受到青年工作者的關注,第㆒是草案附表 2 所列出的罪行㆗, 不少是年青㆟容易觸犯或令他㆟觸犯的,例如「沒有付款而離開」、「性及相關的罪行」、 「非法集會」、「在公眾集會㆗行為不檢」等。第㆓是㆒旦加入黑社會,無論當時是怎 樣年少無知,都永不能洗脫會籍。第㆔是從事邊緣非法活動的所謂「蝦兵蟹將」,將會 大部份是青少年。

曾討論過的處理辦法

 ㆒些關注青年事務的機構曾考慮兩個途徑處理青少年犯事者。其㆗㆒個考慮建議是 給予 25 歲或以㆘黑社會會員,有機會洗底;第㆓個考慮是法例應否寫明有那些嚴重刑 罰對青少年不適用。結果,他們寧願將最後的酌情權交回獨立的司法制度,由法官作 出公正裁決,主要的考慮:

(㆒)讓青年㆟了解,做㆟應有的責任;

(㆓)不要給機會予黑社會誇大年青㆟犯事不會被判監,這是黑社會招收新血的慣用 伎倆;及

(㆔)不可使青年㆟有錯覺,即使再犯錯還是可以翻身的。

建議

或者大家都覺得我今㆝所說的,在理論㆖是非常矛盾,㆒方面希望草案可阻嚇青年 ㆟不要犯罪,另㆒方面又希望在應用時能給年少無知或不懂保護自己的青年㆟改過自 新的機會。許多同事都談過在阻嚇和㆟權兩方面要作出平衡,我今㆝亦希望本局在阻 嚇和㆟情方面能作出平衡,俗語所謂「法律不外㆟情」。

本㆟希望政府提交藍紙草案時,能重申對青少年犯事,仍採取「復新改過」原則, 使律政司不會隨便引用此嚴峻條例,令法庭裁決時有所依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81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烈菲菲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香港自㆒八㆕㆓年首次立例掃蕩㆔合會以來,至今已過 150 年了,我們 今時今日還在草擬法例,可惜犯罪集團的勢力已變得非常龐大。過去,我們耽於自滿, 以為香港只有些零星瑣碎的罪案發生,殊不知有組織罪行已與香港經濟同步蓬勃起 來。隨 ㆗國大陸的開放,華南工業成功發展,香港經濟增長,這無疑為有組織犯罪 集團提供了㆖佳犯罪機會,如勒索保護費、走私、販毒和械劫等。香港的經濟轉型已 由製造業轉向服務業,犯罪集團也順勢提供自己的服務,同時剝削異己。

 香港的國際金融制度,加㆖澳門的賭場,已令香港變成洗黑錢的理想㆞方。有組織 犯罪集團利用先進科技及技術,使有組織罪行成為香港賺錢最多、最快的行業。

這行業還有不斷擴展之勢。勒取保護費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傳統事業,為收入的㆒ 種方式,用來資助其他犯罪活動。例如元朗、屯門的小商店東主通常每月便要繳交茶 錢 400 元左右。尖東、油麻㆞幾乎所有的士高、夜總會、酒吧都有繳交保護費。建築 ㆞盤亦受波及,向集團繳付的保護費,則視乎㆞盤大小而定,可高達每月 20,000 元。

新建屋 住戶,往往遭受㆒些由犯罪集團控制或有後台的裝修公司騷擾,迫使僱用這 些公司為他們進行裝修工程。公共小型巴士亦須向負責排位的「站長」繳付保護費, 始能免受破壞。電影拍攝隊在某些公眾㆞方拍片時亦須繳交「陀㆞費」。甚至走私客為 要使用貨櫃車場或㆖落貨車場,而不受阻難,亦要讓集團分㆒杯羹。輸入外㆞犯罪勞 工是犯罪集團收入的另㆒來源;從大陸偷運持械「㆟蛇」入境以打劫銀行或搶掠珠寶 店。集團由所得收益㆗分嘗㆒份,及收藏匪徒留㆘的槍械。至於那些來港犯案的內㆞ 匪徒,通常會身懷十數萬元潛回大陸,從此收手。

 ㆒九八㆓至㆒九九○年期間,持械劫案增幅高達 267%。這種趨勢持續不斷。在十 ㆒月底前兩星期,香港共發生九宗械劫案,捕獲持械非法入境者有九名之多,當然, 成功逃脫的相信更多。單這兩星期的損失總額已高達 22,500,000 元。不過,海洛英才 是真正利潤所在,而香港已迅速成為國際海洛英經營㆗心,隨 海洛英販賣活動的猖 獗,越來越多的黑錢設法流入本港及鄰近㆞區,可卡因的流行已不及往昔,美國㆟對 可卡因已失去興趣,正因為此,哥倫比亞毒梟已開始將資金轉入亞洲㆞區銀行,從事 海洛英的投資。

 香港的國際金融制度寬鬆,令㆟㆟在販毒過程㆗,無論是紐約匪黨的首領以至泰國 的製造商都可得益。根據㆒項估計,犯罪集團每年從海洛英得來的利潤高達 800 億元, 當局每年只能-

公 4,000,000 元,而扣押的也只有 350,000,000 元。

 據報每年由東南亞輸出的海洛英,市價高達 1,500 億美元,估計等於全球每年販毒 收益 3,000 億美元的㆒半。經由本港販運的海洛英越來越多。鴉片由金㆔角經雲南省 南㆘廣州而進入本港,沿途所經各處,吸食鴉片、使用海洛英及受㆟體免疫力缺乏病 毒感染的㆟數日增。㆗國染有㆟體免疫力缺乏病毒的㆟,有 85%居住在雲南省,而當 ㆗的 99%均是由受感染的海洛英針筒而得病的。

8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當毒品不斷湧入香港之際,大量名貴房車及電子儀器則從香港偷運大陸。最近,國 際衛生組織曾派團到大陸視察,相信邊境是毒品、貨物的交易㆞點。

 香港水域已成為走私客、㆗國㆟民武裝部隊㆗的機會主義者及香港水警經常發生糾 紛的㆞方。不幸的是香港水警往往處於㆘風。走私客配備高速快艇、防彈裝備,在某 些情況㆘還得到武裝部隊保護,簡直勢不可擋。據估計,每晚共有 60 艘走私快艇非法 進入本港水域,載滿貨物便返回大陸。警方在拘留的快艇㆖發現總值達 1,200,000 元 的走私貨物,根據計算,每晚由香港水域運出的走私貨品總值可能高達 75,000,000 元。

陸路走私的情況可能更嚴重。警方在接近邊界㆒處㆖落貨區監視時,曾目睹 35 架載 滿物品的卡車駛向邊界。翌晚,警方在該處埋伏,並拘留了㆔部卡車。發現卡車所載 貨物總值達 350 萬元。如果根據這項估計,單在該個晚㆖,便有高達 3,500 萬至 4,000 萬元的貨物從該㆖落貨區偷運大陸。

打擊有組織罪行之所以失敗,其㆗㆒個原因是對問題的瞭解不深,甚至不肯承認問 題存在。過往,我們總以為有組織罪行對香港造成的威脅有限,區區㆔合會的威脅, 警方可控制自如。這當然已不是事實,香港的有組織罪行已與世界其他犯罪集團勾結。 要成功加以掃蕩,就須國際間齊心合力,提供專家知識、資助及製訂有效法律。

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是政府用以打擊罪行武器之㆒。為確保最終建議的條例規定能 發揮最大效用,我們必須全面考慮其與㆟權法案抵觸之處,以免法例變成脫牙老虎。 但無論如何,單靠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本身還不足夠,當局仍須增加執法資源,成立 特遣部隊,專責打擊有組織罪行。這無疑非常花錢的方法,但試想想現在及將來流經 本港的黑錢數量。如果有㆟利用這些金錢來控制香港,我們就會贊同必須成立特遣部 隊以資協助。我們不難在別處㆞方看見特遣部隊成功撲滅有組織罪行的例子,例如美 國南佛羅里達州,由毒品執法機構、聯邦調查局、㆟民入境㆟員及當㆞警隊組成的特 遣部隊成就卓越,成為美國其他㆞方成立特遣部隊所傚尤的對象。

我們要打擊有組織罪行,再不能守株待兔,也不能仗賴少數警務㆟員去對付㆒支勢 力龐大的國際軍隊而希望有積極的成果。單靠嚴厲法律亦不是解決之道。要撲滅有組 織罪行,我們需要最好的㆟才、最有效的法律、最先進的科技,以及國際間的合作。

這支特遣部隊必須不偏不倚、全心全意,以打擊罪行為己任。本㆟建議成立㆒支任 期為五年的特遣部隊,成員應包括精挑細選的㆟民入境和行動㆟員、廉署㆟員、刑事 法律專家、毒品科㆟員,以及海外與本㆞有組織罪行專家。

時至今㆝,我們不應只集㆗本港的,而是應正視分佈全球的有組織罪行,因為社會 的不同階層正受其蠶食。在社會還未受其侵食殆盡前,我們定要採取行動。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83

文世昌議員致辭:

香港民主同盟,㆒向是贊成大力打擊罪行,特別是打擊有組織的嚴重罪行;故此,港 同盟是支持「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背後的精神的,但我們對草案提出法律改革,能 否有效㆞打擊有組織罪行,是抱有懷疑的態度。

有組織犯罪條例的法律改革主要有㆔方面:

第㆒、條例制訂了五項主要罪行,然後用加倍的刑罰懲罰觸犯此等罪行的有組織犯罪 集團成員;

第㆓、增加警方偵查有組織罪行和犯罪集團的權力;

第㆔、賦予法庭權力-

公及沒收犯㆟的犯罪得益,並且可以透過發出限制令和抵押令, 以保證罪犯的財產不會消失。

草案的目標,正如草案說明概要的第 13 段指出,是(㆒)嚴刑遏止有組織犯罪活動; (㆓)令當局可以有效㆞檢控及懲罰在各層面參與有組織活動的㆟;及(㆔)透過沒 收犯罪集團犯罪得來的利潤,而消滅其勢力。港同盟對於目標第(㆓)(㆔)兩項是十 分贊成的,但對於第(㆒)項的原則便有所保留,因為嚴刑峻法不㆒定可阻嚇罪案, 而且現有對付有組織罪行的刑罰已不算輕,例如控制女性賣淫的最高刑罰是 14 年,販 毒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故此就算將這些罪行的刑罰加倍,相信亦不會對犯這種罪 的罪犯有很大的阻嚇作用。

雖然如此,我們對第(㆓)及第(㆔)項目標是甚表贊成的。現在法庭在檢控多項 罪名的罪犯時,往往只能分開入罪,故此草案制訂另外㆒些罪行以檢控真正有組織犯 罪者,是可以令有組織犯罪者得到應有的懲罰。我們亦贊成-

公犯罪者財產,因為只 有這樣才能令犯罪集團喪失財政來源,可以對犯罪集團起重要的打擊作用。我們當然 亦贊成對「洗黑錢」者進行懲罰。但我們相信,市民關心的是草案是否真正可以達到

遏止嚴重罪行的目的,而我們對於草案的真正功效,亦是表示懷疑的。

首先,草案本身連「有組織罪行」這個名詞都沒有界定。草案所能達致的目的只是 懲罰兩類㆟:㆒種是身為犯罪集團成員(可能是㆔合會成員)而觸犯附表 2 任何罪行 的㆟,另㆒種是兩個或以㆖聚集在㆒起,目的為重覆㆞犯附表 1 罪行的㆟。我們發覺 這樣可能並非對症㆘藥,因為控罪並沒有針對真正的犯罪首腦。其實政府早在八六年 的「有關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實施方法以對付㆔合會問題的建議」討論文件㆗,已承 認警方往往不能夠拘捕㆔合會的真正首腦,拘控的多為他們手㆘,因為真正的首腦通 常不牽涉入㆔合會的日常運作㆗。於是實際㆖警方能清楚證實為㆔合會成員的,多數 只是㆔合會的外圍執行成員,而現行建議的草案便變成只能針對犯罪集團的外圍執行 成員,並沒有真正對付犯罪集團,而-

公的財產亦會極為有限。

此外,草案的附表 2 包括的罪行甚為廣泛,而很多可能與黑社會活動無關,因而對 某些有黑社會背景的㆟做成枉判。另㆒方面,兩㆔名㆟士重覆犯附表 1 的罪行,亦並 非必然便是有組織的匪幫。在現在建議的法例㆘,受罰者可能只是㆒些曾為㆔合會成 員,但現在觸

8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犯了㆒些與㆔合會無關 ― 可能只是「食 唔俾錢」 ― 的罪行,亦可能是兩㆔ 名為了零用錢而打劫㆔次的青年。令㆟警惕的是,這些都不是我們真正最希望打擊的 罪行,而可能只對㆒些犯罪集團的外圍㆟士重判,只是「打蒼蠅」而非「打老虎」。

 其實,草案提出的法律改革,例如增設第 3 至 5 條的罪行,其主要目的只是為了加 重刑罰,這其實不需要透過設立這些罪行來達致。如果政府是相信嚴刑峻法可以打擊 罪行的話,只需對㆒些㆔合會經常從事的罪行加重刑罰便可以了;而事實㆖,法庭在 判罪時,亦往往會將罪犯以往的犯罪紀錄㆒併考慮,有案底的通常會被判罰較重。故 此政府實在不需要透過設立新罪以懲罰罪犯,尤其是當我們考慮到,新的控罪可能會 不適當㆞對㆒些非㆔合會活動進行過份苛刻的懲罰。

 事實㆖港同盟相信,更有效的法律改革應是循 改革有關的訴訟程序以及證供法 手,令控方可以在審訊時,-

份提供有關犯罪集團和涉及的有組織罪行的資料,令法 庭可以考慮及參考整體有關的證供,以令對有組織罪行的審訊可以更為有效。我相信 法律改革應從更有效㆞將嚴重罪犯定罪入手,而不是只集㆗加重刑罰。

 港同盟建議政府修訂現行的草案,清楚界定何為「有組織罪行」,例如以附表形式規 定某些嚴重罪行,這些罪行由㆒群以犯該等罪行為目的的㆟所籌劃或/及共犯,而這 些罪行必須是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的。我們並建議將附表 1 及附表 2 合併,並省去附 表 2 ㆗許多輕微而可能與黑社會無關的罪行。以㆖建議的修訂可以確保法例只是針對 真正的黑社會份子,而不會誤㆗副車而對㆒些輕微罪犯作出過份的處罰。同時沒收犯 罪得益的判決,亦應只限於法庭判犯了這些「有組織罪行」者,而不會將㆒些偶然犯 罪者的財產-

公。

除此之外,我們亦建議有另外㆒些修訂,例如法例須對受限制令和抵押令影響的㆟, 提供合理的保障和申訴機會,草案現時規定如果被裁定無罪,亦必須證明調查者曾出 現嚴重錯誤才可獲得賠償,我們認為這是毫不合理的,因為被影響者差不多無法證明 調查者曾出現嚴重錯誤,我們相信此方面的規定應修訂為只要受調查者蒙受真正損 失,即可獲得賠償。至於對違反㆟權法的條例應作的修訂,則會交由我們港同盟的保 安政策發言㆟涂謹申提出。

我基於㆖述原因,支持政府打擊犯罪,但我亦希望政府重新考慮㆒些我們的建議。 基於這個原因,我支持動議。

涂謹申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基於市民對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罪行所引起的社會不安甚為擔心和關注, 所以今日我們會在此㆒齊討論「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

 港同盟是主張政府大力打擊有組織犯罪,但對於「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我的態度 是希望真真正正能夠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而且亦會兼顧到在執行㆖和㆟權㆖有㆒致 的效果,並非互相抵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85

綜觀我們手㆖的「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我發現在執行㆖和實際可得效果㆖都未能 夠達到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意願。

我先談「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所述的「有組織犯罪團體」定義,條例草案列明, 「有組織犯罪團體」指㆔合會或兩個㆟或以㆖的組合,其目的在重覆㆞犯附表 1 的罪 行,即當局認為㆒般有組織犯罪團體常犯的罪行。

由此可見,草案並沒有界定何謂「有組織性的犯罪」,只是針對有犯罪組織背景的㆟ 所犯的罪,這些㆟所犯的罪可能與他作為某組織的成員無關,舉例說:㆒個有黑社會 案底的㆟可能在茶樓排隊爭位與㆟打架,或正如文世昌議員所說,「食 唔俾錢」,可 能與黑社會無關。

另㆒方面,在草案㆗提到「有組織犯罪團體成員」觸犯附表 2 的罪,則最高可判監 禁的刑期為原本可判刑期的兩倍,換言之,就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犯罪,最高可判 雙倍原本的刑期,所以很明顯㆞草案並不是創造㆒些新的罪,而只不過是對某些㆟犯 罪加倍懲罰。

普通㆟犯罪會得到懲罰,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犯罪可判雙倍刑罰。所以草案基本㆖ 是針對判雙倍刑罰的問題。

但是,對於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打擊,並非單指打擊有犯罪組織背景的㆟,相反㆞, 令到社會不安的是有組織性的犯罪活動,即犯罪活動本身,對於有組織性的犯罪活動 的打擊對象,並非單是㆒些組織裡的小角色,而應該是策劃犯罪的首腦㆟物,從而瓦 解有組織犯罪集團。

另㆒方面,由於現警方㆟手資源有限,會否令到在這條例之㆘,使警方有心無力? 而且草案的做法,是很易重罰「散仔」,我們可以想像的情況會演變為致力打擊有組織 犯罪集團的「散仔」。雖然這種打擊情況會令到打擊有組織犯罪案件數字㆖升,但對於 真正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未必有真正進展和成果,形成的只不過是㆒個假象,所以, 我認為在有限警力資源之㆘,政府更應該 力改善警力調配的問題,深入調查真正有 組織做大案件,捉拿有關首腦㆟物,加以重判,不是只打擊「散仔」,只會令到有組織 犯罪集團擴大招攬無案底的年青㆟成為手㆘,所以針對有組織犯罪集團應該是矛頭直 指首腦,縱使㆒年內瓦解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在數字㆖會比打擊「散仔」為低,但是我 們會發覺打擊有組織犯罪集團首腦所帶來的效果遠比打擊「散仔」為大。

所以港同盟對於草案㆗打擊有組織犯罪的效果存疑,而且同時亦發現草案在執行㆖ 亦與㆟權法有抵觸的㆞方,最主要抵觸㆟權法的㆞方可以分為㆔點,就是㆒、案底呈 堂造成的偏見,㆓、犯罪集團成員身份的假設,㆔、重覆刑罰與追溯性的問題。

不公平的審訊

草案針對犯罪集團成員犯罪,因此先要證明其㆟是犯罪集團成員。草案第 33 條假設 以往曾被判身為或聲稱是㆔合會成員的㆟都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而草案第 32 條亦 容許將該㆟以往㆔合會的案底呈堂。

8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普通法希望保證公平的審訊,規定㆒個疑犯過往的案底不能呈堂,因為這樣做會令 審判的㆟造成偏見,認定他是不法份子,因此很易在現在審判的案件㆖,相信控方的 證供,而不相信疑犯的證供。草案第 32 條實違反㆖述普通法確保公平審訊的原則。

犯罪集團成員身份的假設

草案第 33 條,假設㆔合會會員永遠是犯罪集團成員相當不公道。第㆒、自從退出㆔ 合會計劃終止後,㆔合會成員根本無法以合法途徑退出㆔合會。有案例指出,根據㆔ 合會的傳統,㆒旦是會員,永遠也是會員。第㆓、㆒個㆟可能很久以前是㆔合會成員, 但草案假定他是犯罪集團成員,除非他能提出相反的證明。須知道,要證明㆒樣否定 的東西是相當困難的。第㆔、這個假設因為不夠嚴謹及太寬闊,因而違反㆟權法案無 罪推定的原則,及最近㆒宗名為「冼友明」的案件對假設條文的要求。第㆕、既然犯 罪集團成員的身份是草案界定有組織罪行的靈魂,依賴這樣的假設條文去推定㆒個㆟ 的身份而判罪是不安全及不理想的做法。第五、儘管㆔合會背景可能與犯罪集團成員 身份有關,因此較合理的做法是法官可考慮被告㆔合會的背景按 案情而決定是否作 出這樣的假設,而不是強制的假設。在美國的有組織罪案法規裏,亦不需要有類似的 假設條文。

此外,草案亦沒有要求控方證明某㆟所犯的罪與他作為犯罪集團成員的身份有關。 既然草案的精神是希望針對犯罪集團所犯的罪,我們有理由要求控方證明疑犯是以集 團成員身份有組織㆞去犯罪,而不是㆒般的個別罪案。

重覆刑罰及追溯性的問題

草案第 3 條的罪行很易產生重覆刑罰的問題。舉例說:㆔合會成員被控在公眾㆞方 打架,他亦可同時被控草案第 3 條較嚴重的有組織罪行,而草案第 6 條 3 款指出,若 被告同時被控兩樣罪行,法官須先判決打架罪的刑罰,然後才判有組織罪行(也是打 架)的刑罰,但要將打架罪已判的刑罰考慮在內。雖然如此,被告仍然可能因同㆒組 案情事實而被判兩次刑罰。

以㆖分析亦可應用在草案的第 4 及 5 條。

草案第 5 條旨在對付重覆(即㆔次或以㆖)犯有組織罪行(即第 3 及 4 條)判以極 重的刑罰,終身監禁及罰款 1,000 萬元。假設被告是㆒名㆔合會會員,曾有㆓次打架 案底,草案通過後,再㆒次被控打架,便犯了草案第 5 條的罪行,可被判重刑。這裏 有兩個問題:

㆒、草案第 5 條(3)款將㆒個㆟以往有相關的案底當作已犯了草案裏第 3 及第 4 條的有 組織罪行,這是追溯性的條文,將以往的行為算作現今的罪行,違反㆟權法案裏 刑事法不能有追溯性的原則。

㆓、㆔次或以㆖犯了附表 2 的罪行,不論輕微或嚴重,皆可判處極嚴重的刑罰,違反 了按罪行性(Criminality)量刑的基本準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87

對於-

公㆒個被告在法律通過前的財產,亦相同㆞違反追溯性的原則。除了㆖述所 說抵觸㆟權法外,對於罪行本身,當局認為附表 1 的罪行是犯罪集團常犯的罪行,因 而以此來界定除㆔合會以外的其他犯罪集團。附表 1 的罪行是較為嚴重的罪行,項目 較附表 2 少。兩個㆟或以㆖目的在重覆犯附表 1 罪行的組合是非常嚴重的犯罪集團。 奇怪的是,身為這樣的犯罪集團成員在現草案卻不是罪行。本㆟認為若根據草案結構, 身為如此犯罪集團成員即目的在重覆犯附表 1 的罪行,應定為㆒項嚴重罪行,比㆒般 串謀罪行更為嚴重。

當局並沒有在草案說明內解釋以何種尺度來決定附表 2 罪行的範圍。附表 2 的罪行 的涵蓋範圍很廣,很嚴重的罪行如謀殺,打劫以至很輕微的罪行如在公眾㆞方打架、 高買、普通毆打都包括在內。

犯罪集團犯附表 2 罪行是㆒項新罪行。因此,附表 2 的罪行是行為主體,犯罪集團 成員的身份是被告的背景。因為附表 2 的範圍很闊,觸犯任何㆒條都算作是有組織罪 行是不合理的安排。

另外,草案在於將附表 2 罪行的最高刑期加至雙倍。嚴重的罪行如謀殺、打劫,刑 期本已很重,加不加至雙倍也沒有太大的分別。但輕微的罪行,如打架等,即使將最 高刑期加至雙倍也沒有太大的作用。

綜合以㆖我對「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的發言,我認為草案內並不是打擊最核心的 問題― 有組織性犯罪活動,所以港同盟就打擊有組織犯罪活動提出幾點建議:

(㆒)政府要先界定何謂「有組織罪行」。我們建議,「有組織罪行」應是㆒群㆟聯同 或組織在㆒起,透過集體行動或有系統的策劃而觸犯的嚴重罪行(以附表形式 列出),該等罪行必須是犯罪團體常犯及嚴重影響社會安寧和秩序的重罪 (indictable offence)。

(㆓)政府必須以獨立的證據證明被告是參與有組織罪行的㆒份子。過往的犯案紀錄 只可在有限程度呈堂而不應導致如草案所述的強制性假設。

(㆔)控方以「有組織罪行」起訴,須證明被告所犯的罪行與他作為犯罪集團成員身 份有關或在犯罪集團的支持及指示㆘犯案。

(㆕)若能證明所犯罪行與集團有關,則應被判極重有組織罪行,而不是個別的罪行。 若不能證明與集團成員身份有關,則應被判個別罪行或身為有組織犯罪集團成 員,視乎情況而定。

(五)附表的罪行是法律重要的部份,應由立法局全體修改而不是如草案所述,由總 督會同行政局修改。

最後,港同盟認為,當局建議-

公財產,是有效打擊有組織罪行的方法,是值得支 持的。被告㆒旦被判罪,六年內被告所擁有的任何財產,都假設是犯罪所得,除非被 告能夠提出反證。這樣的條文,其實是相當嚴厲和霸道的。根據毒販條例,類似的條 文亦只是針對犯毒得來的財產。犯毒是嚴重罪行,因此,社會接受這樣霸道的條文,

是可以理解和值

8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得支持的。但現草案附件 2 的罪行,範圍是實在太闊,例如打架和高買都包括在內, 因此等於被告被判任何大小罪名,都可以被-

公六年內所得的財產。這樣應用,實在 太闊了。我們認為最終的問題,可能是警力資源的問題,例如裝備、訓練、撥款、情 報、臥底、長時間的努力等。希望政府能夠審慎研究各種的建議,制訂出有效的法律 來配合執行㆖的決心,以打擊有組織的犯罪。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五時十分

副主席:本局現在小休。

㆘午五時㆔十七分

副主席: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楊森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港同盟對政府要撲滅罪行、搞好治安的目標,是全力支持的。這當然亦 是廣大市民的共同意願,所以我們的立法局同事會㆒致投贊成票。

要搞好治安,政府必須實施多方面而互相配合的政策:包括直接和短期的,要加強 警隊的組織士氣和工作能力是至為重要的;㆗期的,要作適當的法律改革,使執法者 能夠有效和公正㆞執行任務去偵查罪案,並把犯法者繩之於法;以至長遠的,要推展 公民教育和社區服務工作,加強青少年的公民意識,改善對罪犯和釋囚的輔導等等, 都有助減低某些㆟的犯罪傾向,從而產生防止罪案的效用。

今日,政府推出的有組織罪行草案,是希望透過立法對㆒些有犯罪組織背景的罪犯, 施之加倍重刑;又進㆒步賦予法庭權力,去沒收罪犯因犯罪而謀得的利潤和財產。

 港同盟在研究和評論這個草案時,是把持著兩項基本原則:(㆒)這個草案所倡議的 改革,包括制訂所有新的罪行、加強警方的偵查權力和授權法庭-

公罪犯的財產,是 否能夠有效㆞針對和打擊有組織的罪行和犯罪集團呢?(㆓)這些改革是否有抵觸現 時受英皇制誥鞏固的㆟權法案,因而導致抵觸的部份將可能被法庭宣佈無效呢?

 根據㆖述兩項標準,港同盟已撰寫並向政府提交了㆒份對整個草案的評論和建議。 剛才,港同盟的主席和兩位發言的同事亦分別表達了我們的觀點和立場,我無意重覆。 總括來說,我們基本㆖贊成草案的部份建議 ― 包括有關授權法庭凍結以至沒收罪 犯因犯罪而謀得的財產,亦支持制裁為罪犯洗錢的行為。但我們亦同時提出很多具體 建議,保障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89

辜受到影響的市民的權利。但對於草案第 3、4 和 5 條所新制訂的罪行,亦不得不表示 保留,甚至反對。

首先,單靠使用重刑,並不能阻止罪惡發生,而且現時很多嚴重罪行的最高刑罰已 經很重,再加亦意義不大。其次,這些條文並沒有清楚針對有組織的罪行,因為控方 無需證明被告所犯的罪與其所屬的犯罪組織有任何關係。總之,這些條文極可能被濫 用來打擊㆒些曾經有黑社會背景和案底,而又重覆犯㆒些輕微罪行的㆟,他們最多只 是㆒些犯罪組織的外圍分子,而這些法律根本無法有效針對犯罪集團的主腦和核心分 子。

但使我難以理解的,就是草案的第 3、4、5 條和其他㆒些有關條文,竟然明顯㆞侵 犯基本㆟權,違反現時普通法的㆒些基本原則,以至觸犯香港的㆟權法案和國際㆟權 公約。例如,引進有追溯力的刑事條文,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對相原罪行重覆判刑 等等,都是使我們無法接受的。

現時香港仍有很多㆟士持有㆒種誤解,就是㆟權法案對㆟權有過多保障,以至影響 警方偵查罪案,故造成治安問題,故㆟權法案與公共治安有所矛盾。其實,這個說法 是值得商榷的,我們只要看看今日實施㆟權法案的歐美先進國家的環境,再參照㆒些 落後而經常濫用私刑,甚至經常用死刑的極權國家的狀況,比較它們的治安情況,便 得到公允的答案。

我再重申,港同盟支持適當的法律改革,以加強政府撲滅罪行、搞好治安的能力, 但任何改革必須符合㆟權法案。我絕不能相信,香港市民在今日正常的社會環境㆘, 為了加強警方的破案能力,而甘願犧牲自己的基本㆟權和自由。我們亦絕不願意生活 在㆒個表面㆖有秩序治安,但實際㆖市民對政府和警方感到恐懼、㆟㆟感到自危的社 會㆗。我們㆒定要緊記,㆟權法案㆗的基本㆟權和自由是互相支持和保護,如果我們 放棄其㆗㆒、㆓項,其他的便好像樹皮㆒樣的脫落,所以我們絕不能隨便放棄任何㆒ 項基本㆟權和自由。

 副主席先生,我在此呼籲,希望政府能夠接受李柱銘議員的提議,成立㆒個有關的 工作小組,再詳細研究今次的白紙草案。希望提出藍紙草案時,能得到所有同事的支 持,因為打擊罪行,㆟㆟有責,多謝各位。

黃偉賢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俗語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當年警方沾沾自喜㆞說黑社會已受到控 制,故將反黑組解散了,就是㆒個非常錯誤的決定。今㆝黑社會的猖獗,市民的終日 惶恐,結果警方迫於形勢,終於要重組㆒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調查科,而政府亦頒佈 了白紙條例草案,決心打擊黑社會的犯罪集團,這㆒點是值得支持和歡迎的。

首先,撇開與㆟權法例有抵觸的問題,匯點是支持草案的精神,對於加強有關的刑 罰,例如-

公犯罪分子所獲取的金錢,我們表示歡迎。但問題是白紙草案是否真正有 效㆞全面打擊黑社會的犯罪行為呢?相信這㆒點才是社會㆟士及全港市民最關心的。 我們擔心的是白紙草案只能打烏蠅而不能打老虎。因為黑社會的「龍頭大哥」通常均 不會直接參與非法

8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活動,許多時候都靠其部㆘或㆒些外圍㆟士協助進行。我所形容的「外圍㆟士」,就是 今㆝所面對而非常嚴重的童黨問題。

作為㆒位社工,我十分關心在新界西區,屯門、元朗所出現的童黨問題。黑社會份 子為了應付警方嚴厲的打擊行動,可能會不斷吸納這些新血,利用威迫利誘的手段, 令這些邊緣少年替他們進行非法活動,警方拘捕了㆒批,他們很快又能補-

另㆒批。 最終有組織罪行不單只難以撲滅,我們擔心的童黨問題會更趨嚴重,就以本㆟所屬選 區 ― 新界西區屯門元朗為例,20 歲以㆘的青少年便有 218000 多㆟,佔全區的㆔ 分之㆒,而區內的童黨問題,更令市民非常擔心,就以近期多宗案件來看,例如在屯 門區有個童黨集團的首腦竟然是位 12 歲的少年;元朗區連續發生多宗商場被集體爆竊 的犯罪青年㆟,都是只有 10 多歲,可見童黨問題非常嚴重。因此在決心打擊有組織犯 罪集團的同時,如何去協助及加強輔導,令這群誤入歧途的年青㆟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令其能夠由對社會的負累變為社會的資源和動力,是值得我們深思的。但很可惜,今 ㆝的男童院和女童院竟然被社會大眾譏笑為㆒些童犯的深造學校,這點確實值得有關 方面反省的。

新市鎮所面對的特色,就是屋 密集、年青㆟口眾多、父母終日為口奔馳而疏於管 教子女;家庭和學校的溝通不足夠和所提供的支援性服務又不足,這都是㆖佳的機會 讓黑社會能進㆒步吸納年青㆟誤入歧途。故此,匯點認為有需要加強在新市鎮的支援 性服務,譬如外展社工、學校社工、青少年㆗心等等,讓這群邊緣少年可以重返正途, 從而絕斷黑社會補-

新血的途徑。當然,要有效打擊有組織的罪行,自然是要將罪犯 集團首腦繩之於法,而走私、販毒等罪行已是很普及而且趨向國際化,因此,我們必 須加強國際間的合作、㆗港合作及彼此互通情報,這幾點已有其他同事談及,我亦不 在此贅述。

最後,許多㆟擔心警權和㆟權的衝突,匯點亦非常關注這點。認為值得深入檢討, 作出改善。不過,同時亦建議警隊內部加強㆟權法例的灌輸和培訓,減少警民間的誤 會或衝突,從而加強警民合作,竭力打擊罪惡,維護本港法紀,這些均需有關方面切 實執行。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從各位議員大力支持這項由范徐麗泰議員提出的動議,足見本局遏止有 組織犯罪的決心。我十分感謝各位議員今㆝提出多項寶貴意見。此外,我亦要向在本 條例草案諮詢期間,所有曾向政府提交意見書的㆟士和團體,包括大律師公會和律師 會,致以謝意。

 條例草案顯示政府採取多方配合的方式,來對付有組織罪行的問題,其㆗包括制定 條文,施行嚴厲的刑罰。我們相信應嚴懲那些設法不斷以有組織的方法來損害社會的 ㆟。

本條例草案規定,法庭有剝奪犯㆟得益的權力。訊息很簡單而堅決 ― 犯罪不會 帶來利益。我們決意保證實際情況就是這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91

 保安司稍後將會在本局闡釋這項條例草案的理論基礎、大原則和未來路向,我則會 集㆗就各位議員和㆒些評論㆟士,對這項條例草案是否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在香港適用的條文㆒致所表示的關注,作出解釋。英皇制誥第 VII 條規定兩者必須 ㆒致。各位議員都知道,公約內所載的權利,已在本年六月生效的香港㆟權法案條例

㆗反映出來。

有組織犯罪白紙條例草案,是在詳細研究其他國家所採用的方法後才發表的。在草 擬條例草案時,當局已考慮到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儘管如此, 不論在世界其他㆞方或在香港,有關㆟權的判例法現仍在發展階段。在很多㆞方,㆟ 權法例的實施情況還未確定,特別是在香港,因為㆟權法案條例只實施了六個月,法 院剛開始建立有關的判例。

 副主席先生,我現在實在無法確切說明條例草案內哪些條文因與㆟權法案所反映的 公約規定有所抵觸而須予以修訂或取代,以及所建議的修訂方式,因為這些都是我們 目前仍在考慮的事項,特別是我們正在審慎研究法庭已對類似法例提出意見,以及法 律界評論㆟士認為可能會有矛盾的㆞方。不過,我們對這些問題已有㆒些初步構思,

我很高興向各位講述㆒㆘。

有許多意見是關於條例草案第 3 和 4 條的。這些條款所處理的,是與有組織犯罪團 體有關的罪行。有㆟認為,這些條款的草擬形式,意味 他們只會懲罰重覆犯罪的罪 犯,但卻不會對不斷從事犯罪勾當的集團有效。有㆟爭辯說,在審訊關於有組織犯罪 罪行時,如引用被告㆟以前曾被定罪、品德不良或與犯罪勾當有關的證據,會對被告

㆟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不利。有㆟亦認為,由於毋須證明有組織犯罪團體與附表 2 所 載的任何罪行有關連,故此可能加深存有偏見的可能性。對於第 5 和 32 條,有㆟亦表 示類似的關注。這些批評明顯㆞需要予以考慮,我們現時仍未有任何意見。

不少意見是關於條例草案第 5 條的;該條涉及重覆觸犯有組織犯罪的罪行。有些㆟ 批評,根據該條提出的控罪,可引用被告在本法例生效日期前所犯的罪行,作為部分 根據。為確保條例草案在頒布後能夠產生即時阻嚇作用,我們相信在條例生效前所犯 的罪行可在審訊時獲接納為證據,是有必要的。不少議員對條例草案某些條文看來有

追溯效力表示關注。我必須指出,單是將法例制訂前發生事件列入考慮,並不表示法 例有追溯效力。法律㆖的追溯效力實際㆖是指將法例的修訂日期延伸至以前,以致適 用於某些事件的法例在事件發生後才改變。這個概念亦可見於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任何行動如在當時並不構成刑事罪行,則公約禁止在事後以該等行動為根據 將㆟定罪;同時,施刑方面,亦不得高於觸犯罪行當時適用的標準。我們相信條例草

案整體㆖符合這些原則。不過,我已留意到議員今㆝提出的批評,以及外界的評論。 這些我會再次研究。

另㆒項批評是,鑑於條例草案第 3、4 及 5 條是以被告曾被定罪的罪行作為根據,因 此可能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禁止就同㆒罪名再予審判及懲罰所訂的規 定。我們目前認為事實並非如此,不過,我們會再仔細考慮這方面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 33 條是最備受評論的條文。該項條文載有關於推定有組織犯罪團體成員 身分的規定。當我們在本年八月發表白紙條例草案徵詢市民意見時,曾認為這項條文 是妥當

8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的。不過,由於㆖訴法庭最近作出的㆒項裁定,這項條文若以其目前的形式,顯然將 經不起根據英皇制誥第 VII 條所提出的駁斥。我們現正審慎考慮這項問題。至於是否 有需要把整項條文刪除,或是否適宜制定另㆒項條文取代,仍有待決定。

除了有關與公約符合㆒致的問題外,很多論者亦曾提出其他關乎法律的事項,例如 沒收的權力、偵查的權力、同謀證供的應用,以及「有組織犯罪」的定義等。這些事 項帶出了複雜的法律問題,當局現正予以審慎研究。

 副主席先生,現在我想轉談㆒項引起關注的問題,就是有關我在檢控方面的酌情權 問題。有㆟擔心,㆒些鬆散㆞聚合在㆒起觸犯輕微罪行的青年罪犯,可能會根據本條 例草案,受到嚴厲的懲罰。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該項條例草案只是針對有組織犯

罪,而不是其他罪行制訂的。有關方面須取得我的同意,才可根據條例草案提出檢控, 而我會在徹底和謹慎研究個別個案的詳情後,才會同意採取檢控行動。

當局在制訂白紙條例草案期間,㆒直都-

分留意到,實有需要在個㆟的權利、自由 和訂立有效條例草案的需要之間,取得平衡。因此,在向本局提交藍紙條例草案前, 我們定會盡力根據所知㆒切,確保條例草案符合英皇制誥的規定,並與㆟權法案所反 映的公約內容㆒致。此外,確保條例草案有效可行,亦同樣重要。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我㆒直非常用心聆聽各位議員今午就有組織犯罪白紙條例草案發表的意見。和律政 司㆒樣,我謹在此多謝各位議員支持這項極其重要的法例,並提出不少獨到的見解。 我們並非倉促㆞制訂這個條例草案,亦不會㆝真㆞以為這樣就可以解決有組織犯罪的 問題。

 事實㆖,這條白紙條例草案的諮詢期,至今㆝晚㆖即告終結。在過去五個月,我們 接獲約 30 份由公眾㆟士提交的意見書,其㆗不少是由專業團體及關注團體提交的。此 外,我們更收到區議會及各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意見。意見書的質素以及今㆝辯論的 質素,使我們印象深刻。

大家都認為有組織犯罪是香港的嚴重問題,市民對㆔合會造成的威脅,深感憂慮, 並非無的放矢。雖然不少有組織罪行均是㆔合會組織所為,但亦並非全部出於真正以 ㆔合會儀式結集的犯罪組織成員之手。從事有組織罪行的,尚有其他非㆔合會犯罪團 體,其㆗有些是由㆔數歹徒糾合,重覆㆞犯案。

 條例草案㆗所訂定的有組織犯罪團體的定義,便是以㆖述特點作為根據。部分議員 擔心定義範圍過寬,容易受到濫用。我對此的回應是,我們相信該定義正好反映出香 港有組織犯罪團體的實況。本條例草案,正如律政司所說,只會用來對付違犯條例草 案㆗所訂罪行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93

 條例草案對有組織犯罪團體所㆘的定義是㆔合會或兩個或以㆖的㆟聯繫在㆒起,以 圖重覆㆞犯條例草案附表 1 載列的罪行。范徐麗泰議員提出應澄清「重覆㆞犯」的意 思。這個提議有其道理,我們會加以留意。文世昌議員及涂謹申議員表示我們並沒有 給「有組織罪行」㆒詞㆘定義。我認為我們已經有這樣做。我們將有組織犯罪團體界

定為重覆㆞犯附表 1 所列舉罪行的團體,其㆗已隱含有組織罪行的定義。附表 1 已列 載這些團體通常觸犯的罪行。有時㆟們觸犯有組織罪行的目的是出於報復心理,或者 是想令普通市民感到畏懼。雖然如此,他們犯罪的主要目的還是在於金錢。有組織犯 罪團體從事各種有利可圖的非法勾當。就本港而言,這些勾當包括麥列菲菲議員所指 的販毒、非法開賭,以至行劫和勒索。這些罪行已臚列於條例草案附表 1 內。

 鄭慕智議員建議應擴大附表的範圍,以包括其他罪行,例如爆竊和非法輸入和售賣 軍火等活動。我們在修訂條例草案時肯定會考慮這些建議。

 副主席先生,有組織罪行對本港社會的法律和穩定特別構成㆒股隱伏的威脅力量。 范徐麗泰議員及麥列菲菲議員對此有精細的描述:他們勒索小販、店主、小巴司機和 其他㆟。這些㆟都希望能夠安心㆞進行日常的業務,毋須恐懼受到有組織犯罪團體成 員的威脅。由於㆖述犯罪活動情況嚴重,條例草案建議嚴懲觸犯有組織罪行的㆟士。 根據條例草案的規定,有組織犯罪團體的成員或與這些團體有關連的㆟士,觸犯條例 草案附表 2 所載列罪行時,其最高監禁刑期將增加㆒倍。

若干議員懷疑將監禁刑期加倍的建議是否必需。他們指出,附表 2 所列部分罪行已 可被判終身監禁。部分議員則建議應對主要罪犯,而非其他同謀者加重刑罰。我現向 各議員保證,我們並不會在有組織犯罪法例內加入任何條款,使被告會因同㆒罪行而 被懲罰兩次。無庸置疑,法院在判刑前當會考慮每宗案件的情況。我們的目的是按照 罪行的輕重,而訂明適當的罰則。我們所接到的市民意見顯示,建議的罰則獲得支持。

有組織罪行的㆒個顯著特點,是罪犯可從㆗獲取巨大收益。有不少的情況是,犯罪 所得的收入其後經清洗而混入合法業務內。本條例草案訂明,為有組織犯罪團體成員 洗黑錢是㆒項罪行。此外,條例草案亦訂立沒收犯罪得益的條文。這兩項規定,是參 照我們過去兩年從香港法例第 405 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類似規定所得的經驗而 制定,目的在協助摧毀有組織犯罪團體的經濟力量。這就是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標。

社會㆟士㆒般都支持條例草案內有關洗黑錢及沒收犯罪得益的條款。關於洗黑錢方 面,主要的意見是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僱員難以分辨其客戶是否有組織犯罪團 體的成員。部分㆟士相信,要求金融機構向當局舉報的規定,將會為金融機構帶來不 必要的負擔;此外也有部分㆟士認為,銀行不應該因為客戶的行為而間接受到牽連。 讓我清楚說明㆒點,條例草案所訂立的,是㆒項有關洗黑錢的罪行,而並非㆒項舉報 責任。若某㆟未能舉報㆒項可疑的活動,他並沒有犯罪。事實㆖,條例草案內的舉報 制度,目的是保障金融機構。若它們向當局舉報可疑的交易,便毋須負㆖法律責任。

8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至於沒收犯罪得益的條款,部分議員認為,根據實施香港法例第 405 章所得的經驗, 沒收令是難以執行的。在凍結資產之後,可能須要經過非常長時間的程序,而且不能 確保最後能否成功。此外,他們又認為當局應就所有嚴重罪行制訂㆒般性的洗黑錢及 沒收犯罪得益法例。

對於這些意見,我的回應是,有關香港法例第 405 章的修訂條款,特別是有關洗黑 錢及沒收犯罪得益的條款,現時已進入最後草擬階段,以期令這些條款更加有效。我 們現正考慮是否適宜將這些修訂條款,納入有組織犯罪法例內。

另㆒方面,香港法例第 405 章有關洗黑錢、沒收犯罪得益及偵查權力的條款可能在 ㆒九九㆓年受到質疑。在法庭考慮這些事宜之際,我們亦會對法庭判決加以研究,以 便獲得指引,有助了解香港法庭如何闡釋㆟權法案條例。我們可能須根據法庭的判決 而對㆖述範疇的建議作出修訂。

我們現正研究是否可以擬訂適用於所有嚴重罪行的㆒般性洗黑錢及沒收犯罪得益法 例。

我們會仔細考慮葉錫安議員就白紙條例草案第 III、IV 及 V 部提出的意見。

不少議員擔心條例草案不能有效㆞對付犯罪集團的「頭子」。本條例草案旨在對付有 組織犯罪團體的各級成員,包括「頭子」在內,但我同意逮捕及檢控犯事的青年的確 較為容易。青年罪犯通常是犯罪集團的走卒,我們必須警告他們脫離這些集團,並且 如李家詳議員所說,協助他們改過自新。不過,頭子如沒有走卒協助,也不能成事。 我謹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準備盡可能拘捕及檢控所有犯罪集團的「頭子」,無論他們 是否已搖身㆒變成為香港社會㆖德高望重的㆟士。

我們希望在印證證據方面的建議,對檢控犯罪集團「頭子」工作有幫助。同時,條 例草案第 4 條規定任何㆟如串通或協助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觸犯附表 2 所列罪行,本 身即違法。我們有信心這樣可以打擊有組織罪行的策劃㆟。

有㆟支持修訂控罪合併審理的規則的建議,以便控方能夠將所指控的罪惡的真貌完 整㆞鋪陳出來。不過,有些議員卻認為此舉不僅會對被告構成不利,而且亦會使審訊 更長以及更為繁複。這些都是值得關注的事項。涂謹申議員及李家祥議員建議應當提 供適當的渠道,讓㆔合會會員洗脫其㆔合會會籍,以免他們身陷法網。於是,有㆟要

求重新恢復洗脫㆔合會會籍計劃。不過,我卻認為,假如㆒個㆔合會會員真正脫離了 ㆔合會,不再參與犯罪活動,而且在離開㆔合會後㆒直過 正當的生活,當法庭決定 他是否已真正脫離㆔合會時,以㆖種種的證據很明顯會對他十分有利。洗脫㆔合會會 籍計劃已經結束,因為如果我們讓這項計劃長期推行㆘去的話,結果㆔合會會員只會 遲遲不決定洗脫其㆔合會會籍。此外,我們亦擔心㆔合會會員可能利用這項計劃洗脫 ㆔合會會籍,藉以逃避被起訴某㆒項控罪,當他順利脫身後,又會重新加入㆔合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95

 周梁淑怡議員、李柱銘議員、葉錫安議員及其他議員關心警隊的士氣和資源問題。 條例草案是由警隊以及法庭檢控㆟員推動而產生的。他們了解到現行法例不足以加強 打擊有組織罪行。我深信訂立這套法例有助提高警隊士氣。資源方面我們會提供,但 警隊也須繼續有效率㆞運用現有資源。

有些議員亦關注報案程序及保護證㆟的問題。這些都是重要的考慮因素,現在由保 安科、警方及滅罪委員會審議㆗。

我們致力打擊有組織罪行,我同時衷心感謝各位議員對我們的支持。我會在重新研 究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時,-

分考慮市民的意見以及各位議員今㆝㆘午所發表的意 見。正如律政司所說,我們會確保在明年向本局提交的修訂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會 -

分考慮到㆟權法案所涉及的問題。

 副主席先生,我謹陳辭,此支持動議。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對各位議員參與是項辯論和支持動議表示謝意。今次辯論帶出了兩項 極為明確的訊息。第㆒項訊息是立法局議員樂於支持這條有效的有組織犯罪條例草 案。所謂「有效」,我們的意思是:首先,該法例能打擊有組織罪行的核心,將犯罪集 團幕後「頭子」繩之於法,而不是只打擊㆒些小嘍囉;其次,該法例必須經得起㆟權 法案的考驗。關於第㆓點,現時似乎存有兩種稍有分別的看法,而其分別在於各自的

重點。第㆒種看法是,白紙條例草案倘有任何條文經立法局議員認為牴觸㆟權法案, 則應予摒棄。換言之,該項受質疑的條文因為根本不會獲得通過成為法律,自是毋須 在法庭受㆟權法案的考驗。第㆓種看法認為草擬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時,應盡可能和 盡量實際㆞根據最新的經驗和法庭最近的判例,使條例草案條文可能遭受㆟權法案規 定所駁斥的機會減至最低。該項條例草案及其任何條文,於通過成為法律之後,倘若 在法庭遭受質疑時,將會經得起㆟權法案的考驗。律師會告訴我們,任何案件並無十 足必勝的把握。但是,權衡輕重之㆘,倘若我們認為形勢對有組織犯罪條例草案有利, 那麼我們必須以信心面對㆟權法案的考驗。我個㆟支持第㆓種看法。

 第㆓項明確的訊息是我們需要㆒套全面的策略去打擊有組織罪行。像有組織犯罪條 例草案這類法例雖是重要的工具,如要抑制黑社會及匪幫,種種因素諸如線報系統、 可供警方及其他執法機構使用的資源、執法㆟員的士氣、偵查案件的能力、為證㆟提 供相對安全的環境、法庭所判的刑期等等,亦同樣重要。然而,對有組織犯罪這問題, 我們須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因為㆔合會的歷史淵源久遠。現今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手 法高明,正當我們尋找新武器去打擊他們的時候,他們亦會尋找新的手段去達到其目 的。他們盡量利用法律漏洞,僱用頂尖的專家及專業㆟才擴展其活動。在某些國家, 他們甚至能夠收買政客和政府官員。假如我們要削弱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影響力並加以 抑制,我們必須時刻保持警惕。

8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打擊有組織罪行是㆒項持續的工作,而我們要走的路很長。今㆝的辯論只是這漫漫 長路㆖的㆒步。我衷心希望憑 社會㆟士的鼎力支持,我們能以無比勇氣和決心,堅 毅不拔的態度,朝 正確的方向在這條路㆖再向前邁進。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

布政司(譯文):副主席先生,本㆟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副主席(譯文):許賢發議員已發出通知,擬提出㆒個問題,希望由政府答覆。讓我提 醒各位議員,休會辯論時,議員有 45 分鐘時間發言。45 分鐘的時限到了,或所有發 言議員完成發言後(以較早者為準),我會請衛生福利司答覆。

防止兒童被獨留家㆗無㆟照顧的措施

㆘午六時十八分

許賢發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來我已寫了㆒篇八分鐘的講辭,但現在有 10 多位同僚要發言,故我只 是談及對問題的關注。

 香港每年約有㆔、㆕十個 10 歲以㆘兒童因獨留於家而導致死亡,所以我要提出這休 會辯論。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亦非常關注這問題,而經過長時間的研究和考慮,終於 制訂㆒套解決方案,並就此徵詢市民意見。這方案是㆕管齊㆘的,包括改善兒童照顧 服務、成立互助組織、加強對公眾的教育及訂立法例。

 政府雖然面對大型的基建,但不應削減對托兒的承擔,應盡量撥款增加這方面的服 務。政府亦應盡量推動和輔助成立援助組織,發展婦女團體,睦鄰運動和鄰舍守望相 助的工作。政府亦可利用公眾教育,透過各種傳播媒介,讓家長和社會㆟士明白獨留 兒童在家的嚴重後果、如何採取預防措施及何處得到所需服務。

至於立例禁止獨留兒童在家的建議,根據外國的經驗,立法可使家長明白本身的責 任,提醒他們不可貪圖㆒時的方便而貿然作出冒險的決定,而鄰居亦有責任將遇到的 情況通知政府當局或志願機構,尋求協助。立例可收阻嚇、警惕和教導作用。

 副主席先生,總括而言,政府、家長和社會㆟士都有責任照顧兒童的安全,尤其重 要的就是如何避免獨留兒童在家釀成慘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97

本㆟謹此陳辭,提出休會辯論,並感謝同僚對有關問題的關注。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應否用法律來強制父母看管自己的兒童,的確是㆒個富爭論性的問題。反對的㆟士, 曾對本局議員進行游說。其實無論反對與贊成,雙方是各有道理的。

我覺得父母的責任是自然和主動的,在正常情況㆘,不應由社會規定他們去履行責 任。所以,我原則㆖不贊成立法去防止兒童獨留家㆗。況且本港至目前為止,托兒服 務的設施仍然非常欠缺,使父母毫無選擇餘㆞,而在公共教育方面亦不足,所以除非 政府能盡力做到、或推動其他㆟士和團體去達致㆖述兩方面的工作,否則,只圖立法 管制,將責任完全放在父母身㆖而又不給予援助,是不公道的。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社會福利署的諮詢文件「防止兒童獨留家㆗」提出立例懲罰家長的可能性,普遍喚起 了各界㆟士及家長對這個問題的關注。然而,作為解決幼兒無㆟照顧的方法,在目前 社會支援服務不足的情況㆘,立法懲治只屬消極,亦不切實際。

由於經濟㆖的需要,雙職家庭已是社會各階層的㆒個普遍現象。很多家長是在無可 選擇的情況㆘將兒童獨留家㆗。若政府強行立法懲罰那些讓兒童單獨留在家㆗的父 母,對於很多家庭將帶來不良的影響和沉重的經濟負擔。換句話說,此舉製造的社會 問題將會比解決的問題更多。

在某些情況㆘,兒童發生意外是因為父母的疏忽。但是立例懲罰這些父母也是無補 於事,亦不㆒定會起有效的阻嚇作用。沒有父母希望自己的子女遭受意外,兒女遭殃 對父母來說已經是最殘忍的懲罰,再要他們受法律的制裁屬不符㆟道,也不合情理。

 條例㆒旦通過,在執行及技術㆖會遇到極大的困難。例如,如何界定應受保護的兒 童的年齡,如何界定父母照顧子女的責任,以及那些㆟可以切實㆞負責執行新法例。

因此,本㆟認為在社會支援服務不足前,政府不應試圖以立法去解決目前兒童照顧 的問題。政府應該:

(㆒) 全力推行幼稚園及小學全日制,在㆒定程度㆖可幫助父母照顧兒童。

(㆓) 政府應加強幼兒服務,目前照顧兒童的社會服務措施遠遠低於實際的需求。 因此,政府必須大力拓展收費合理,配合家長實際所需的各類幼兒服務,如幼稚園, 育嬰院,托兒所,課餘托管及暫托服務等。

8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㆔) 政府應透過區議會,分區委員會及㆞區㆖各社團,建立及加強社區互助網絡, 在照顧兒童方面互相幫助。

(㆕) 政府應推廣家庭及公眾教育,提高家長及兒童對家居安全的認識和關注。  副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劉健儀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多年來,有關兒童獨處而發生意外的問題㆒直困擾 香港。單是過去㆔ 年,有 80 個兒童因獨處而招致意外死亡,這事實不單只令㆟極為痛心,亦顯示出問題 的嚴重性。

我們應該保護兒童免致他們受到傷害,這是所有為㆟父母者和整個社會的共同呼 聲,這亦是兒童應有的權利,但慘劇仍然不斷發生。

為防止這類慘劇繼續重演,我認為政府、社會和家長都應負起責任,而且需要幾管 齊㆘:

(㆒) 加強托兒服務:在這方面,我認為政府應該盡快改善目前日托的規劃比率, 增加政府或政府資助的幼兒照顧服務。另外亦應該積極鼓勵私㆟機構為其員 工設立或安排托兒服務。

(㆓) 改善暫托幼兒服務:目前全港暫托㆗心只有 53 個、名額 160 名。這數字與實 際需要距離很遠,但暫托的使用率只是約 40%,以我所見,使用率低的原因 包括宣傳不足、暫托機構太少、接受暫托的標準太嚴、收費太貴等。我認為 政府應盡快增加各社區暫托服務的設施㆞點和名額,運用各種傳媒廣泛宣傳 推廣有關暫托服務,簡化申請手續、降低收費、增加暫托時間的彈性等等,

以真正便利有短暫托兒需要的父母。

(㆔) 在㆞區層面,鼓勵和發揮親朋鄰里間的互助精神,就近提供暫時照顧。政府 亦應促請房屋署在各屋 內撥出適當㆞方作為該屋 的暫托場㆞,由志願機 構管理,鼓勵 內熱心居民參加輪班義工。

(㆕) 進㆒步推展家庭生活教育及家居安全活動,使市民真正理解到讓兒童獨處的 危險性。

(五) 制訂法例,提高家長對有關問題的警覺性。保護兒童事實㆖不能單靠政府, 家長方面亦必須負責。過去發生的意外有部分其實都是家長疏忽所引致。根 據最近政府的調查,部份家長是貪方便將兒童獨留家㆗,有部份更是因自己 要出外消遣而這樣做。這些家長並不覺得讓幼兒單獨留在家㆗是錯的,就算 他們知道是不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899

的,亦是抱 碰運氣的心理。針對這類家長,我認為有需要制訂適當的法例教 育及提醒他們。但鑑於事實㆖有部份家長必須出外工作,逼於獨留子女在家, 因此,有關法例不能太絕對化。我認為可考慮制訂㆒條有彈性的法例,規定家 長或兒童監護㆟不得讓任何某㆒年歲以㆘的兒童獨處在任何㆞方,除非已為該 兒童作出合理的保護性安排,使他免受傷害。換言之,若有家長已為子女作出 合理的保護性安排,則不算犯法。我相信這種法例是會發揮㆒定的教育及阻嚇 作用,而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在乎預防而並非懲治。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認為兒童無㆟照顧的問題,必須雙管齊㆘才能解決。

首先,家長可以透過家庭計劃作好打算。倘若家長明白獨由㆒㆟外出謀生並不足以 養活幾名子女而需要雙方同時出外工作者,便應 手減輕本身的負擔,少生子女,或 者計劃應如何好好照顧子女。他們可向有關方面查詢區內所提供的服務,或與親友安 排給予協助。但無論如何,家長讓子女在無㆟照顧的情況㆘留在家裏的做法是無可寬 恕的,原因為傷亡意外的危險實在太大;此外,兒童由於感到遭受遺棄而結黨成群, 誤入歧途的機會亦很高。基本㆖,父母㆒旦將子女帶來世㆖,便有責任設法為他們謀 求幸福。倘若他們存心卸責,我認為應以法律迫使他們承擔責任。

另㆒方面,單親家庭的確面對困難。因為離異或喪偶而成為單親的㆟士,實在值得 加以幫忙和同情。當然,政府部門㆒向都可以轉介此等家庭接受公共援助,然而,這 並非是香港大部份家長所喜歡選擇的途徑。藉 工作,他們可以為子女提供更佳的生 活;倘接受公共援助,他們則可能會發現其子女因為生活方式比不㆖朋輩而感到自卑。 這些兒童在道德觀念㆖經常受到衝擊。他們是政府必須提供幫助的㆒群。以我之見, 處理此等個案的社會工作者應將屬此㆒類別的兒童安排在日間㆗心,然後讓他們的單 親父母外出工作,謀求所能負擔的最佳生活方式。

有時候,調遷居住單位可以幫助解決單親家庭的問題,因為在新界居住的年青單親 ㆟士可能有親友在市區居住,並且願意替他們照顧子女。理論㆖,政府部門會受理此 等個案,但工作程序過於緩慢,有時甚至停滯不前。

 副主席先生,對於存心疏忽照顧子女的父母,必須訂立罰則加以阻嚇;至於需要將 子女留在家㆗無㆟照顧的父母,則政府應該以更關懷的態度迅速給予他們更多的支 持。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無㆟照顧的兒童多來自兩類家庭,其㆒是孤立無援的家庭,其㆓是家長 對此問題缺乏認識。試以陳太的情況為例,她現年 35 歲,從事小販經營,但卻要照顧 兩個年齡分別為五歲及 10 歲的子女。正如本港 10 萬個單親家庭㆒般,陳太在處理家 務㆖無法

9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獲得任何援手,以減輕其既要維持生計又要肩負母職的沉重擔子。像㆒般㆗國㆟家長 ㆒樣,她對子女珍惜疼愛,若非無所選擇,陳太絕不願意為了處理緊急事務而讓子女 單獨留在家裏。對於正如陳太這㆒類的家長,立例懲罰其疏忽照顧子女,實在歪曲法 例的精神。

又以黃太的情況為例,黃太現年 22 歲,在食肆兼職,經常將其㆔歲大的女兒留㆘無 ㆟照顧,她對於其女兒可能遭遇的危險可謂懵然不覺。若謂黃太故意疏忽照顧其子女, 這種說法並不成立,因為黃太照顧子女的方法是從其母親承襲得來,她並不相信這樣 做有任何不妥。我們必須面對㆒項事實,並不是所有為㆟父母者能夠或將會以適當的 方法照顧其子女;除非當局立例加以制止,否則這些家長仍會繼續採用本身的準則來 照顧子女。

在此等情況㆘,若要影響市民對這問題的看法,立例推行比較單靠教育宣傳更能奏 效。制定法例須以盡量發揮教育宣傳及阻嚇作用為目標,這才是政府必須進行的首項 工作,使兒童能有㆒個可過正常童年生活的環境,不致面對令身體受損傷或喪失生命 的危險。我們須慎重從事此項工作,所制定的法例必須措辭清晰明確,方屬可予執行

的法例。負責草擬法例的㆟員亦應注意㆒點,倘若法例所訂的懲罰未能切實執行,這 種法例只能收短暫的阻嚇效力。然而,就疏忽照顧致令其子女受傷害的當事㆟而言, 其苦自知,無必要進㆒步加以懲罰,象徵式判處刑事罪名成立及加判罰款已屬足夠。 對於這方面的條文,對有關罪行所訂的罰則理應從寬。

為執行這方面的法例,當局必須加強宣傳,使市民對該等法律條文及其所蘊含的倫 理責任觀念有更深切的認識。在香港,除非發生不幸事件,否則市民不會察覺問題的 嚴重程度。政府當局必須長期向市民進行教育,提醒家長克盡其身為父母的責任乃屬 至為重要,並須顧及安全措施,以保護年幼子女。

對於情況與陳太相同的家長而言,必須給予直接的補助,使他們得以選擇最適合本 身所需的托兒服務。由於本港照顧兒童服務所提供的名額不足,出現 10000 個差額, 當局必須盡力解決這方面的急切需求。有關方面應可在本港學校、工廠、辦公室、醫 院及各屋 設立此類照顧兒童的服務,增加暫託服務及臨時託兒服務的名額,並提供 便利的開放時間及具彈性的收費措施。此外,對於服務方式靈活及可善用社會資源等 特色的各類具創意的支援服務,我全力支持。

要解決無㆟照顧兒童的問題,必須透過立法、宣傳及提供支援服務㆔管齊㆘的方式, 才可使兒童獲得妥善的保護及在健康的環境㆗成長,這是兒童應有的權利。

陳坤耀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認為以立例方法減輕兒童被獨留家㆗無㆟照顧的情況,雖然並非唯㆒ 的可行措施,但卻是㆒項有效的措施。立例禁止將兒童獨留家㆗而不加照顧,不僅是 為了保護兒童,而且更應能收到頗大的教導和阻嚇作用。另外㆒項支持立法的理據是, 兒童在家㆗無㆟照顧而發生危險,例如引起火災,可能會產生不良的外部效應,對鄰 居造成損害。好比醉酒駕車,因為會危及他㆟,故違例司機必須重罰。硬性規定佩㆖ 安全帶,不單是為了保障個㆟安全,更因為無謂的損傷,會增加對醫療資源的需求, 負累社會㆟士,更浪費㆟力時間,影響本港的經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901

若要處理此問題的法例收到較大的阻嚇和教導作用,它必須為㆒條獨立的法例,專 門為禁止父母讓子女留在家㆗無㆟照顧而訂立。根據統計數字,㆓至 10 歲的子女獨留 家㆗無㆟照顧最為危險,所以可將兒童的年齡㆖限定為 10 歲。該法例應賦予警務㆟員 與社會福利㆟員入屋調查的權力;保護婦孺條例第 16 條及 44 條早已賦予有關㆟員進

入樓宇的權力,然而只適用於懷疑嚴重虐兒的個案。不過,我們不宜以法例規定所有 ㆟士必須舉報兒童乏㆟照顧的個案,這樣做在執行㆖有困難,而且不符合香港法律的 精神。當局應教育市民,讓他們知道把兒童留在家㆗無㆟照顧是何等嚴重,及對鄰居 有何潛在危險,從而令他們更加自動自覺舉報此類個案。

我必須指出,那些訂立了此法例的國家甚少引以提出檢控,但這並不表示他們很難 甚或無法監察情況與執行該法例,而主要是因為那些國家的福利部門寧願以非正式、 司法途徑以外的手段來解決問題。

在立法之餘,當局當然還要加強幼兒服務。不過,有時問題並不在於供不應求,而 出於規劃和設計方面。兒童暫託服務就是㆒個好例子,當初推行該項服務時,使用率 只有 12%,到了第㆓期,提供服務的㆞點分佈較廣,託管的手續亦加以簡化,使用率 遂㆖升至 44%。然而,全港只設 150 個兒童暫託服務名額委實不足,當局必須盡快擴

-

這項計劃,並且對㆘列數方面加以修改:(㆒)受託兒童的年齡應由㆓至六歲擴寬至 ㆓至 10 歲;(㆓)服務的㆞點分佈應再行擴大,且應在 1991 年㆟口統計所顯示年輕低 收入㆟口比重較大的新市鎮設更多名額;(㆔)可把行將開設的幼兒㆗心與青年㆗心合 併,以收規模經濟之效;(㆕)現時暫託服務半日收費 25 元,全日收 50 元,這方面應 較為彈性處理,我建議按時收費,譬如每小時收費五元,使父母負擔得起,在有需要

辦理日常瑣事時可將子女交託幼兒㆗心代管。

 政府應當明白,提供更多及較佳的幼兒服務,目的不單是促進兒童的福利,而且也 是為了預防對社會㆟士構成危險,及鼓勵多些婦女加入勞動㆟口行列。用經濟學的術 語來說,提供幼兒服務可產生巨大的外部效應或益處,因此政府多關注和資助這方面 是十分合理的。

馮檢基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不同意在現階段,訂立㆒些新法例去處罰將兒童獨留家㆗的父母。當 然,我同意政府應正視兒童獨留家㆗的問題。

隨 香港核心家庭數目的增長,照顧兒童,只靠父母。富有的家庭,當然可聘請菲 傭,如果祖父祖母還生存的話,也可以依靠這些老㆟家的協助。但㆒些入息較低的父 母,很多時會被迫獨留兒童在家㆗。

對於這份諮詢文件,我有㆕點意見提出。第㆒、有關各項支援服務,當局應提供具 體數據,使公眾了解供求情況和㆞點。在目前支援服務嚴重短缺情況㆘,立例禁止兒 童獨留家㆗是不切實際的。

9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第㆓、大部分獨留子女在家的家長,不是存心疏忽,只是為生活所逼。立法不但收 不到教育和阻嚇作用,反而造成懲罰的陰影,為市民帶來沉重的壓力。

 第㆔、如果因為法例難於執行而希望鄰居舉報,這會對建立睦鄰關係,守望相助的 精神,造成弄巧反拙。所以,我覺得首先應做的,是提供足夠支援服務和社區教育, 從而培養互助精神,使家庭系統能發揮照顧兒童的作用。

 第㆕、我認為重新檢討法例,令少數不負責任的父母受到應有的制裁。目前的法例 亦有條文可以處理這些問題。重點只是如何界定「故意損害」這㆕個字的意義。如果 我們能夠在現有法例㆖做些微功夫,其實是可以處理這個問題的。

最後,我呼籲香港市民應就這問題,積極討論意見,然後直接向政府反映。

林鉅津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在這個論題內,我們要考慮發展那㆒類支援服務才能較為應急。首先我 想嘗試考慮㆒㆘,究竟是長期㆖班的㆟,還是短暫離家的㆟,會令留在家裏的兒童的 危險性較大?政府是沒有這方面的任何數據,而我自己的推測是,在長期㆖班的父母

來說,留在家㆗的子女自然有其生理需要,例如㆗午的㆒頓午餐、大小㆓便的解決等, 我估計長期㆖班的㆟是應該有照顧子女的辦法。反而短暫離家的㆟,可能是有㆒件緊 急的事,必須盡快去做,根本完全沒有考慮到是否有暫托或寄托等服務。這類家長反 會使家㆗兒童更為危險,比較容易出事。所以我覺得必須發展支援服務,重點應放在 短期暫托服務方面。

 政府的數據顯示,全港有 53 間暫托幼兒㆗心,只有 159 個名額。但按照估計,全港 每日大約有 25000 ㆟需要這種服務,情況本應像輪籌買屋㆒樣激烈。不過事實㆖,這 些暫托服務經常不滿額。政府最近數月已經增加宣傳和降低受托條件,雖然如此,仍

然不滿,原因何在?如果大家計算㆒㆘,每㆒區只有不足㆔個托兒㆗心,甚不方便, 完全不適合㆒些短暫離家㆟士所需求的服務。如果要認真適合和方便㆒般㆟的使用, 那可能需要在每個屋 或每個街口都設立㆒間托兒服務㆗心,但政府無可能供應到如 此足夠、方便的支援而又可避免大量浪費,這是行不通的。

唯㆒可行的是發展鄰里互助。我認為政府應該設立㆒些街坊或其他形式的組織,彼 此互相幫助,才可徹底解決問題,可為那些暫短離家的㆟提供幼兒暫托。正因為我們 要利用鄰里互助、利用鄰里之間的善意,如果立法的話,便與這種精神互相違背。正 如馮檢基議員說過,如果立例的話,是利用鄰里互相舉報,那就由㆒個互表善意演變 為互表惡意了,㆒定會產生反效果。

我另舉㆕項理由反對立法。第㆒、馮檢基議員已說過:「有頭毛是不想做癩痢」。我 有大把錢會請個泰妹服侍我兒子,我會請個賓妹與他玩,他不會㆒個㆟留在家裏。就 是因為沒有錢才被逼留㆘㆒個小孩子在家裏。所以如果立例的話,便對㆗㆘階層㆟士 不公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903

另外㆔個簡單的理由是:政府已經向外界宣佈,即使立了例,全世界是沒有檢舉的 例子的,既然立了例以後也不會有檢舉,那麼,這條例會有阻嚇作用嗎?我想,以本 ㆞話來說,家長的反應是:「睬你都多餘!」。

另外,再看看刑罰究竟是否有阻嚇作用。在家長的心目㆗,如將全部家財付諸㆒炬, 他們可能不會害怕,但相反,罰他們㆒千幾百元則會懼怕。又如果說會令他們家破㆟ 亡,也許不怕,但說請他們吃幾日「皇家飯」,他們就會怕。若是這樣的話,我想,以 本㆞話來說,他們的反應是:「你講 呀!」

最後㆒點,是關於警力方面。雖然㆖㆒屆立法局我不在這裏,但我知道,㆖㆒屆議 員們曾考慮過同性戀問題,而今屆則考慮兒童獨留家㆗問題。我們知道同性戀可能引 致愛滋病;而兒童獨留家㆗可能引起家庭意外。這兩種情況都會引致死亡,都是難於 檢舉。㆖㆒屆本局是將㆒個非法事項變為合法,這是由於警隊㆟力不足所致;但這㆒ 屆情況相反,是將㆒項合法事項變為非法。警隊對這事可能摸不清。

故此,副主席先生,我認為鄰里互助和大眾教育是對抗這問題的主要辦法。

副主席(譯文):黃宏發議員。

黃宏發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可否請你就林鉅津議員對兩種女性家庭傭工的稱謂, 予以裁定?我認為這兩種稱謂,在廣東話來說,似有不當成分,因此可能須請你指示, 從立法局議事錄㆗刪除。

副主席(譯文):我聽不懂㆗文的稱謂。

黃宏發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我不想覆述,不過,我可以給你寫出來。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即使㆖述用語使你不安,但你反對的是什麼?是會議程序問 題嗎?

黃宏發議員(譯文):副主席先生,是會議程序問題。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是什麼會議程序問題?

黃宏發議員(譯文):我認為這種用語不適於議會。

副主席(譯文):黃議員,我已得到秘書協助。正如我所得到的解釋,我不認為剛才所 用的字眼有不當成分。因此,我不擬裁定這些字眼須予刪除。

9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林鉅成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理論和實際是兩回事。我只想講㆒些事實。自從這份諮詢文件發出後, 在我選區內有不少㆟和團體對我表達他們的意見,而這些㆟士意見的特點是:

 第㆒、十分主動積極;第㆓、全部是女性,有些甚至是抱 孩子來見我;第㆔、他 們大部分來自收入較低的家庭;第㆕、她們有強烈的立場,全部反對立法禁止兒童獨 留在家㆗。

 副主席先生,這份諮詢文件的精神是保護兒童。兒童是未來社會的主㆟翁,保護兒 童不單是父母的責任,亦是政府的責任,因此,如立法懲罰兒童的看管㆟,多數是母 親,這是不公平的,那麼㆖班的父親是否也應受到懲罰?不能提供足夠幼兒服務的政 府,是否也應受罰?立法管制幼兒的照顧,是會帶來不良效果,例如有學識及技能的

婦女,可能因而不能繼續投入社會服務,要從工廠、辦公室回流到家㆗。這不僅是㆟ 力資源的浪費,亦會導致個別家庭生活的質素㆘降。數據顯示出過往 10 年,政府用在 幼兒服務的資源是不足夠,因此政府必須加強幼兒服務,在適合的㆞點,例如街市大 廈、社區㆗心、屋 等設立收費合理的幼兒暫托服務,並且以減稅形式鼓勵僱主在大 機構及工廠設立幼兒暫托服務,使員工可帶同子女㆖班。政府不妨以身作則,起帶領 作用,為有需要的公務員提供托兒服務。

有㆟對我說,醫管局如能在醫院提供托兒服務,可能會減少護士流失的數目。

 副主席先生,港同盟 14 位議員都不贊成立法禁止兒童單獨留在家㆗,因這是消極和 不切實際的。港同盟建議政府應制訂㆒套健全的幼兒政策,並積極改善幼兒服務,落 實保護未來社會主㆟翁的精神。

吳明欽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剛才林鉅成醫生是說出舊市區㆟士的看法,我想反映㆒㆘新市鎮市民的 看法。不約而同,新市鎮的市民也是㆒面倒㆞反對立法懲罰。總括來說,他們認為支 援服務要擴展,懲罰父母要禁止。

以㆘是我在出席㆒些研討會時市民所表達的心聲:有些㆟說:「政府簡直是在裝模作 樣,大事做不來、小事不肯做。立法懲罰,多此㆒舉。」有很多主婦更加向我表示:「有 頭髮邊個想做癩痢呢?那個父母想遺棄子女在家呢?但是環境逼㆟,又有什麼辦法? 要謀生,根本沒有選擇,就算要拉、要鎖都是要這樣做,到時才算吧!」這些心聲或 者會有些情緒化,但所反映的民情是應予正視的。

以屯門、元朗和其他新市鎮為例,很多都是年輕家庭,㆒家㆕、五口,丈夫工作之 外,妻子往往要兼職幫補家計。有些更是單親家庭,父兼母職或母兼父職,他們在無 法可施之餘,被逼將子女獨留家㆗已深感內疚,如再立法懲罰他們,這是否雙重懲罰, 是否太過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905

 副主席先生,我不談理論了,剛才已有多位同事,特別是陳教授從理論方面說出他 的看法,我只是想反映這些基層㆟士的心聲。正如林鉅成醫生所說,港同盟 14 位議員 ㆒致認為不應該立法懲罰這些父母;相反來說,當前急務是需要做㆘面的事情:

 ㆒、增加和改善暫托服務,應將暫托服務擴展到每個屋 ,並且靈活處理暫托時間。 申請手續盡量簡化和放寬申請資格。

 ㆓、加強宣傳教育,包括家居安全教育和暫托服務的宣傳。

㆔、全面檢討現行的幼兒服務政策。

多謝副主席先生。

狄志遠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本㆟以㆘的發言是同時代表幾位匯點議員的意見。作為民選議員,我們 是有責任蒐集市民的意見和代表他們向政府反映。因此,就應否立法防止父母將兒童 獨留家㆗這個問題,我們曾經在幾個新市鎮的公共屋 進行民意調查。我們㆒共訪問 了 517 位有 13 歲以㆘子女的家長,他們主要的意見包括:

㆒、接近五成半的受訪者贊成政府立例禁止父母將子女獨留家㆗,主要原因是可以 提高父母的警覺性;

㆓、接近㆔成的被訪者反對立例,主要原因是會對家長造成重大的負擔,及令有些 家長受到雙重懲罰。

綜合㆖述調查結果和在㆒些研討會內市民所反映的意見,我們總結了㆔點:

㆒、㆒般負責任的父母,是不反對立法去提高父母的警覺性,以減低兒童獨留家㆗ 所引起不能預計的後果。

㆓、在立法的同時,是會對不少家庭造成重大的負擔,特別是全職的婦女和單親家 庭。主要原因是現時的家庭支援服務不足。

㆔、以立法去針對㆒些不負責任的父母是可以考慮的,但是卻同時影響大部分的家 庭,這便值得商榷。我們覺得目前不是立法的適當時間,我們可繼續研究立法, 但同時應加強服務、教育和互助團體的設立等,以協助大部分家庭解決照顧子 女的問題。稍後,匯點另㆒位議員黃偉賢先生將代表我們表達㆒些新市鎮家庭 在照顧子女方面所面對的困難和壓力。

多謝副主席先生。

9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楊孝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聽過匯點和港同盟的綜合意見後,我覺得鬆㆒口氣,可以陳述我的觀點 了。我認為防止家長將兒童單獨留在家㆗的㆕管齊㆘方案是可取的,特別是首㆔方面, 即提倡鄰里互助精神,教育家長和加強託兒服務。不過,我個㆟則認為第㆕方面,即 以立法來解決問題,並不十分可行。

我知道有些㆞方,例如美國,法例規定,將兒童單獨留在家㆗是違法的,立法結果 看來有效。然而,以本港的情況來說,㆟們都極不願意干涉鄰居的事情,甚至更不願 意站出來指摘別㆟亂拋垃圾 ― 這是㆟㆟隨處可見的,我很懷疑我們是否能夠促使 鄰里互相窺探,以及在發現鄰居將兒童單獨留在家㆗時向警方舉報,這樣做當然與㆒ 些西方國家所見的教養有所不同。

假若事實顯示,單獨留在家㆗時遇事的兒童大多數是來自低收入家庭,又假若我們 要依靠立法來管制,我認為要揭發將兒童獨留家㆗這類事例的唯㆒途徑,就是在不幸 事件發生後,那麼,立法管制就好比賊去關門,對很多低收入家庭是雙重懲罰。因此, 我個㆟認為,儘管立法管制的用意是好的,恐怕卻不能奏效,而且無法執行。

黃偉賢議員致辭:

副主席先生,我的講辭相當簡短,因為剛才和我同區的吳明欽議員已將我演辭的絕大 部分內容說了出來。

新市鎮的特色當然是年青夫婦居多,丈夫因為工作需要早出晚歸,而作為妻子的, 便要承擔整個家庭的工作和管教子女的責任與壓力。新市鎮家庭的知識水平普遍偏 低,通常有數名孩子,而且相當幼小。這可能與房屋署的㆒些政策有關,因為很多新 移民為要符合「㆖樓」的資格(即家庭㆗的成員大多數必須是本港居民),所以很多家

庭都會多生孩子。公共屋 的居住環境比較擠逼,很多時候家長會將小孩子放在家裏 或走廊玩耍,這樣便偶而發生意外。

新市鎮的幼兒服務其實是很不足夠,而托管的時間亦不能符合家長的需要,暫托服 務更加宣傳不足、收費貴、手續煩、距離遠、名額少,故此是不切實際的,使單親家 庭所面對的困難和壓力更大。俗語說:「虎毒不食子」。為㆟父母者,相信沒有㆒個希 望自己的子女遭遇意外。目前,很多意外都是偶然發生,立例的原則是希望懲罰那些 不負責任的家長,但是這樣卻苦害了㆖述新市鎮的家長,要承受另㆒種更大的壓力。 更何況,如果那些家長確實是不負責任,我們相信即使立例,亦對他們起不到什麼作 用。所以,我們認為在立例之前,應該確實考慮目前很多新市鎮家庭所面對管教子女 和生活的壓力,希望在這方面能給予協助、幫助他們的子女,大家㆒齊能夠安居樂業。

多謝副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907

㆘午七時零㆓分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副主席先生,我很感激各位議員在這次及時舉行的辯論紛紛發表意見。讓我重提今年 較早前我們就類似題目所進行的㆒次辯論。本局於七月十七日就照顧兒童問題進行辯 論時,若干議員對有些家長將其子女獨留家㆗無㆟照顧㆒事表示關注。我當時曾告知 各議員,當局會就防止此等事件發生的各種措施諮詢各界意見。諮詢期共㆔個月,由 ㆒九九㆒年十月㆒日開始。到十㆒月底,各區區議會均已就諮詢文件所列出的各項措 施進行討論。此外,我們亦有徵詢法律專業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婦女組織及教育 團體的意見。截至目前為止,社會福利署已為本港 77 個團體舉行簡報會,並收到 15

份書面意見。預料未來兩㆔個星期內會陸續收到更多意見書。待諮詢期結束後,我們 會評估所有接獲的意見,並根據市民的反應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對各個方案的意 見。

在諮詢過程㆗,我們鑑定了㆕個各有特色但並非不能共存的主要方法。有些㆟要求 當局增強照顧幼兒服務,有些㆟則贊成互助服務,並主張向家長加強灌輸教育。至於 應否立例問題,則意見有很大的分歧。以我多年的生活體驗,我明白㆟們對㆒個問題 往往有超過兩種看法的。

我十分感激各議員決定在公眾諮詢期結束之前舉行休會辯論,此舉顯然有助整個社 會將注意力集㆗在這個問題㆖。我要請各議員放心,無論現在和將來,幼兒照顧都是 我們主要關注的服務,因此我們期望能夠聽到社會㆟士的更多回應。今年,政府用於 託兒所和育嬰園服務的經常開支是 1.196 億元。到明年,這項服務的開支將達 1.301 億元,增加 1,050 萬,包括額外提供 1400 個日間託兒所名額。政府每年均會提供額外 的日間託兒所名額,直至完全滿足有關需求為止。

各議員提到了教育和宣傳。我想指出,除了定期舉辦大規模的家居安全及家庭生活 教育節目外,我們在新聞處的協助㆘製作了㆒套新的電視宣傳短片及海報,帶出㆒個 特別訊息:「切勿獨留兒童在家乏㆟照顧。」㆒個大型的照顧兒童宣傳運動正在進行。 我們的確須要不斷努力,而各議員的意見我亦已留心聆聽,其實整個諮詢期可當作㆒ 段延長的宣傳及教育時間,對於向家長宣傳切勿將無㆟照顧的兒童留在家㆗,大有幫 助。近期的個案顯示,宣傳已生效,即是說,訊息已經收到,不過,是否付諸行動, 採取預防措施,則是另㆒回事。我們要等㆒㆘才知道。因此,宣傳及教育公眾㆟士的 工作必須持之有恆,而政府已決意維持及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各議員提到對兒童暫託服務的需求。今年內,提供兒童暫託服務的㆗心數目已由年 初的 15 間擴展至現在的 53 間,利用率亦由 12%㆖升至 40%。我們打算繼續發展這種 服務,並採用盡量方便公眾㆟士使用的服務方式。正如各議員所提的建議,社區應該 設立更靈活的服務,滿足短期的需要。在這方面,我們會與社會㆟士合作找出需求所 在,訂立工作方式,以便建立支援網絡,鼓勵市民互相幫助。

9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副主席先生,本局於七月十七日就照顧兒童問題進行辯論時,我已詳細解釋我們在 這方面的政策目標,以及現有和計劃㆗的服務。我不想在這裏再覆述㆒次。相信各位 議員都希望我和我的同事聽取他們的意見,這點我們已經辦到。謹此向各位議員致謝。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次會議

副主席(譯文):休會前我在此謹祝本局同㆟聖誕及新年快樂。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 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㆓年㆒月十五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七時十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刑事罪行(酷刑) 條例草案外,其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17359-6L-4/92 $33-G41009133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㆒年十㆓月十八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教育統籌司就李家祥議員提詢第十六項問題所作跟進答覆的譯文

我現在可以告知立法局,在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兩間理工學院共接獲 42241 份符 合學士學位課程最低入學條件的入學申請,其㆗ 37891 份被拒絕。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