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4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七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G.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O.B.E., 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21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C.B.E., J.P.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51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議員,L.V.O., O.B.E., J.P.
政務司林志釗議員,J.P.
缺席者:
張㆟龍議員,C.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鄭德健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先生
21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1991 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
(第 2 號)規例.............................................................................. 249/91 1991 年㆟事登記(修訂)(第 2 號)規例........................................ 250/91 1991 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 251/91 1991 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 252/91 1991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㆒附表)令 ............................................. 253/91 1991 年邊境禁區(修訂)令 ............................................................. 259/91
1991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5 號)令 .................................................... 260/91 1991 年公安宵禁(修訂)令 ............................................................. 261/91 1991 年公眾游泳池(指定)(第 2 號)令........................................ 262/91 1991 年㆟事登記(身份證失效作廢)(第 2 號)令........................ 263/91 1991 年持續法律教育規則 ................................................................. 264/91 1991 年博物館(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265/91 1991 年遊樂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266/91 1991 年屠房(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267/91 1991 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268/91
1990 年證券(內幕交易)條例
1991 年(生效日期)公告 ............................................................. 269/9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53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9) 香港海關福利基金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止㆒年內的收支帳目連同資 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90)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就㆒九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期內 ㆟民入境管理隊福利基金管理情況所撰寫的報告
(91) 戴麟趾康樂基金信託㆟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報告書
(92) 香港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第㆔份年報㆒九九㆒年六月
(93) 香港廣播事務管理局㆒九八八至㆒九九○
(94) 香港貿易發展局年報及帳目報告九○至九㆒
(95) 臨時機場管理局㆒九九○年度年報
議員致辭
臨時機場管理局㆒九九○年度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依照臨時機場管理局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向本局提交截至㆒九九㆒ 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臨時機場管理局年報及帳表。
雖然過去的㆒年,特別是最近數星期,各位議員對機場計劃可能已耳熟能詳,但 是我認為若不就此事說幾句話,便是疏於職守。
年報包括的期間,由臨時機場管理局去年㆕月成立起計,直至本年㆔月底止。在 較早時候,機場計劃的前景並不明朗,特別以接近該段期間完結時為然。所以,臨時 機場管理局由成立時起,便已困難重重。管理局的行政總監艾偉程先生也只是本年㆔
月才履新。管理局成立首年,極其依賴借調而來的政府㆟員以及機場整體設計顧問。 這些顧問,則由民航處處長代表臨時機場管理局董事局給予指示。在諒解備忘錄草簽 前,不明朗情況持續。艾偉程先生㆖任後,迅速採取措施,以求在這種不明朗情況所 帶來的限制㆘,為管理局建立獨立的㆞位。
雖然較早時曾經出現㆖述不明朗情況,但是臨時機場管理局仍度過了有建樹的㆒ 年。在這㆒年㆗,該局決定了興建機場㆞台的整體工程設計(機場㆞台面積 1270 公頃, 相當於整個九龍半島);亦決定了兩條平行跑道的長度和距離。這都是確定機場設計的 基本決定。同時,在臨時機場管理局批出首份建築合約,以開拓 30 公頃土㆞作為北赤 角早期工程用㆞後,機場㆞盤工程已於本年㆓月展開。
21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由於現時前景已經明朗,臨時機場管理局可展望遠較過往活躍的第㆓年。在得到 本局財務委員會通過現時管理局所要求的增加撥款後,隨 開拓機場㆞盤主要合約的 批出,臨時機場管理局在未來 12 個月,除了加強工程活動外,還會發展本身的組織和 ㆟手。
現時,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正全速進行。草案會在㆘屆會期內提交本 局考慮。
主席先生,儘管較早前的問題現已不再存在,但作為臨時機場管理局主席,我十 分樂意向各位議員保證,臨時管理局的董事局以及其他參與機場計劃的㆟士,都曾全 力以赴,-
滿熱忱㆞工作。我深信管理局定能成功建設新機場,這個機場不但可以完 全配合本港長期策略的需要,亦會在維持本港繁榮方面,擔當舉足輕重的角色。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動物廢物的管制
㆒、 黃宏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發表聲明,陳述其擬透過發牌制度對動物廢 物的處理施行管制的政策?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多年來,飼養禽畜活動是導致本港海灘和河溪受到污染的主因之㆒。 但當局㆒向甚少採取行動,勸喻農民不得將造成污染的禽畜廢物排放入水道或鼓勵他 們先行將其農場所排出的廢物加以處理。直至數年前,這種情況才開始改變。
當局於㆒九八八年實施㆒項計劃,以向禽畜飼養者發給補償的方式,禁止在若干 ㆞區飼養禽畜,而有意自動結業轉營其他行業的㆟士均獲得補償。至於在其他㆞區繼 續飼養禽畜者,則須遵守廢物處理條例的規定。計劃實施後,由於有大批豬農和家禽
飼養者轉業,原來受到影響的集水區和海灘的水質現已大為改善。在作出若干修訂後, 當局會繼續推行此項政策,直至全港各區均納入管制範圍內。雖然如此,預料仍會有 農民繼續飼養豬隻和家禽,為 保護環境起見,必須設立妥善的管制制度。政府認為 最佳的辦法莫如設立發牌制度,規定禽畜飼養者必須設置適當的廢物處理設施,以及 透過發牌制度經常對該等設施加以監管。
飼養禽畜牌照將會列載各項條件,規定牌照持有㆟遵守公眾衛生(鳥獸)條例、 廢物處理條例和水污染管制條例的所有規定。漁農處處長將負責簽發牌照。任何飼養 豬隻或家禽的農場,若其所採用的廢物處理方法,符合工作守則或環境保護署署長簽 發的證明書所載條件的規定,即可獲發牌照。所採用的方法如涉及廢物的排放,則須 領取兩個牌照:飼養禽畜牌照和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發出的排放廢物牌照。凡未設置 妥善處理系統的農場,可會被控無牌經營;至於持續違反發牌條件者,則會被吊銷牌 照。擬議的發牌制度將可更有效㆞管制隨意排放禽畜廢物所引致的環境污染問題,並 有助本港的飼養禽畜業更有系統㆞發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55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假如為保護環境起見,發牌管制是控制動物廢物的最 佳方法,為何以前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沒有實行這個方法和政策?又規劃環境㆞政司會 否承認政府當時犯了錯誤,現在應該忍辱含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至目前為止,我不認為政府有任何原因要為其政 策感到羞愧或忍辱含垢。在㆒九八八年,政府提出我剛才所述的政策,向豬農和禽畜飼養 者發給補償,使他們自動結業。那時新界有數以百計甚至千計的豬欄和雞鴨欄等。要將所 有這些在完全無發牌管制的情況㆘經營的小型農場納入管制,使他們遵守所有條例,所需 要的資源是政府無法負擔的。因此,我認為必須設法減少新界大量設施不足的豬欄,雞鴨 欄,否則便不能實施全面的發牌制度。因此,我們那時的工作程序是:使問題的範圍縮小 至合理的規模,然後向準備設置適當廢物處理設施的禽畜飼養者發給牌照。現在我們有所 需的資源了,不過,要是在㆒九八八年即開始實施這個制度,這些資源是不足夠的。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在政府的試驗農場計劃至今仍未提供 ㆒套有效而可行的處理禽畜廢物時,便欲對禽畜業㆟士施加發牌制度的管制?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試驗農場計劃已清楚顯示,「木糠床養豬法」可以 是非常有效的,在新界的情況㆘使用應該也很符合經濟原則。我相信將來獲發牌經營的農 場多數會採用這個方法處理廢物。
林偉強議員問:主席先生,若申請基本設施撥款補助的農民㆟數仍然偏低,政府會否考慮 提高補助金額?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基本設施補助的金額與預期資本開支是有關連的, 政府會定期修訂這個數額,不過,我並不認為申請㆟數多寡是較為重要的問題。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在過去 10 年 ― 特別是廢物處理條例實施後的 ㆔至㆕年 ― 豬農和飼養家禽的農民已有減少,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解釋,動物廢物污 染問題仍然毫無改善,原因何在?又環境保護署曾否為此與有關農民和禽畜飼養者聯絡商 討?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樣大規模的計劃必然須要循序漸進㆞施行,也 就是說,要分區施行。各位議員或仍記得,禁區計劃於㆒年多前結束,自此以來,環境保 護署以及其他很多有關部門便陸續參與新界區的工作,不過至今尚未全部完成。我們必須 緊記,即使新界所有㆞區的工作均已完成,仍然會有農場遣留㆘來,新界仍然會有相當嚴 重的污染問題。我們相信,要減輕這個問題將須逐步實施發牌管制計劃。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評論我所做的㆒項粗略估計:既 然政府給予選擇停業的農民每平方米約 400 元的特惠補償,而基於設施補助則為每平方米 約 120 元,那麼將有 80%的家禽飼養者和豬農結束營業,使得本㆞的禽畜飼養者和豬農 無法訂定指標,決定豬隻和家禽的合理價格?
21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負責糧食供應的經濟事務科並不認 為飼養禽畜者會大幅減少,致使本港市場缺乏有效的刺激和競爭。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現在本港水域和附 近水域的惡劣水質,有多大程度是農場廢物造成的?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我們目前正對此情況採取行動,問題已逐 步改善。不過,新界北部仍飼養 大量豬隻,所以問題仍很嚴重。我不能說佔該區整 體的百分之幾,但在那些㆞方而言,這個問題非常嚴重。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何以㆒方面認為飼養鵝鴨行業不會造 成污染因而不須加以管制,亦不想對被迫結業的有關農民作出賠償,但另㆒方面,當 局卻又聲稱會對造成環境污染的鵝鴨行業㆟士加以檢控?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所述關於豬隻和家禽的特惠補償計劃,目 的當然是防止污染。假如沒有防止污染的成分在內,就不會有這樣的計劃。目前,污 染情況非常嚴重。政府經考慮後,並經本局財務委員會通過,認為應運用公帑鼓勵那 些無力設置足夠廢物處理設施的農民自動結業。至於飼養鵝鴨的農民,在他們的組織 ㆗本來就有㆒個非常有效的內置廢物處理系統在池塘裏,池塘的魚也有助於處理廢 物。因此,實在沒有理由要耗費公帑使這些農民自動結業。至於在陸㆖飼養鵝鴨的農 民,我們已說過,會考慮給予他們特惠補償的可能性。這類飼養鵝鴨的農民最有可能 引致大量污染,觸犯水污染管制條例,因而很可能被罰款。因此,正如我先前所說, 政府正研究是否可能也讓他們選擇自動結業。
弱智㆟士展能㆗心
㆓、 夏佳理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展能㆗心根據甚麼準則收取學員,該等準則是否會令嚴重弱智㆟士申請㆗ 心的名額時,入選機會較輕度或㆗度弱智㆟士為低?
(b) 展能㆗心為弱智㆟士提供的名額是否不足,若然,短缺的嚴重程度如何?
(c) 政府擬為年屆 16 歲離開康復學校後的嚴重弱智㆟士採取甚麼措施,以改善目前 他們需留在家㆗或被送往澳門或㆗國的可悲和不幸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展能㆗心的目標,是協助弱智㆟士在日常生活方面更為獨立,並在可能情 況㆘給予培訓,為他們將來從事庇護或輔助職業作好準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57
展能㆗心的取錄準則主要包括以㆘兩點:
(a) 由於展能㆗心專為不能從職業訓練及庇護或外間職業㆗受惠而年齡在 15 歲及以 ㆖的弱智㆟士而設,因此申請㆟必須具備學習潛能,並能接受及遵從簡單的指 示。
(b) 不過,展能㆗心並不接受須長期臥床、需要護養服務或其他醫療護理的㆟士。
從以㆖兩點可見,展能㆗心的取錄準則並沒有歧視嚴重弱智㆟士。所有符合準則的申 請㆟,在申請展能㆗心的名額時,都會獲得㆒視同仁的看待。為方便包括嚴重弱智㆟士在 內的學員,在修畢課程後,獲得由特殊學校安置到各類為傷殘成㆟而設的服務機構,當局 最近已檢討及簡化有關的安置程序。此外,目前所有非政府機構已採用㆒套劃㆒的成㆟服 務取錄準則及指引。
可惜,展能㆗心目前仍欠 2176 個名額。當局計劃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增加 1000 個名額。
鑑於克服展能㆗心名額短缺的困難需要時間,社會福利署已為等候安置的弱智㆟士推 行家居訓練服務,作為㆒項臨時措施,以便他們在自己的家㆗接受自我照顧訓練以及其他 生活起居或輔助服務。這項計劃的目的是盡量減少學員在完成課程後賦閑家㆗所造成的不 良影響,並且協助他們保持及發展在特殊學校所學會的技能,以便日後容易接受安排就 業。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不少嚴重弱智㆟士的母親投訴展能㆗心在收取學 員時歧視她們的子女,衛生福利司可否就答覆第㆔段內提及的幾點進㆒步講解㆒㆘:
― 安置程序的檢討是何時進行的;
― 當局如何簡化安置程序;及
― 政府如何確保所有非政府機構採用的劃㆒取錄準則及指引會得到遵守?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應提出㆒些統計資料來補-
我的主要答覆,證 明根本沒有歧視的情況。根據資料顯示,社會福利署的 10 間展能㆗心裏,嚴重弱智的學 員佔 42%,低度或㆗度弱智的佔 29%,而其餘的 29%則為多重傷殘的㆟士。這些資料已 -
分顯示沒有歧視的情況。至於問題的最後部份,是由㆒個負責特殊學校畢業生安置問題 的專案小組在去年六月制訂通過的,該小組是由康復專員出任主席,成員還包括香港社區 服務聯會及各有關部門的代表。事實㆖,在簡化安置程序時,若干傷殘㆟士服務機構的取 錄標準已經制訂出來,並得到所有服務機構贊同。故此,某些服務機構現在顯然再不能只 為某幾類傷殘㆟士服務,而這些機構現在亦有共同的目標。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現時特殊病房內有多少床位可供那些 不適合日間護理服務的傷殘㆟士使用,又當局現時有否計劃增置任何設施,以減少夏佳理 議員提及的不幸情況?
21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沒有這方面的準確數字,但我十分懷疑醫院 內會否設有展能㆗心,因為展能㆗心並不屬於醫院架構的㆒部份。事實㆖,我在主要 答覆內已經暗示,需要醫院護理的㆟士不會獲得展能㆗心取錄。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現有的展能㆗心,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會否考慮在低或㆗度弱智㆟士與嚴重弱智㆟士之間制訂㆒個固定的比率,以確保 嚴重弱智㆟士不會受到不公平歧視?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採用比率本身已隱含歧視的成份。展能㆗心 學額短缺是由於幾項因素所致。首先,學額確實有不足的問題,尤其因為發展新的展 能㆗心須要與不同部門合作,在計劃與執行㆖亦需要相當時間。另㆒項因素是我們過 去和現在所依賴的㆒些政策目標及提供服務的標準模式其實已經不合時宜。我們提供
的服務可分為㆔個循序漸進的階段:理論㆖學員會由展能㆗心開始,進而調往庇護工 場,然後再到輔助就業及公開就業。不過,實際㆖學員差不多全無流動性可言,他們 就是停滯不前。平均來說,展能㆗心的學員離開率平均是 5%,而庇護工場則是 12%。 因此,我們在服務與就業種類㆖需要㆒個更加革新的處理方法。事實㆖,綠皮書委員 會及其他多個小組委員會正 手研究這個問題。我們須要想出㆒些創新的服務,並予 以推行,希望藉此能實際協助學員的家長在家庭的環境裏照顧其子女,而無需㆗心的 照料。此外,我們須要為展能㆗心的學員締造㆒個更好的環境,使他們得到適當的訓 練,可晉升到庇護工場工作,同樣亦使庇護工場的學員能達到公開就業或從事自由職 業的水平。這方面的問題正由綠皮書工作小組及非政府機構的成員積極探討。
主席(譯文):我想請議員在發言及回答時都盡量簡短。
譚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計劃在明年投入服務的㆕間展 能㆗心,其收生準則是否與現行㆒般弱智㆟士展能㆗心的取錄準則相同?會否考慮將 嚴重、㆗度、或者輕度弱智㆟士分開處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譚王 鳴議員所提問的㆔個部份的答覆都是肯定的。 主席(譯文):這答覆的確簡短。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弱智兒童的父母實在憂慮現時學額短缺與合資格的 工作㆟員移民,會導致他們的子女日後要自行照顧自己。請問政府可否證實當局會堅 決確保會有設施及具備合適資格的㆟員來照顧社會㆗這㆒群不幸的㆟士?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可以證實這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59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展能㆗心輪候名單㆖的㆟士, 現在是否全部都正接受作為臨時措施的家居訓練服務?若否,請問可否增加這項服 務,使輪候名單㆖的所有㆟士都能得到這項暫時性質的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的答覆是不能。我們現時只有㆕支服務隊伍為 80 位㆟士服務。這些都是去年才組成的綜合服務隊伍。在本年十月將會再有㆒隊投入 服務,屆時服務範圍將可遍及全港五區。我覺得家居訓練服務大有發展潛質。相信議 員亦記得在㆒九八七年,我們設立了㆒種高額傷殘津貼,以協助那些家㆗有㆟需要特 別照顧的父母,尤其是家㆗有兒童或成㆟是傷殘者的㆟士。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於衛生福利司在回答黃匡源議員有關政府決心的 問題時所作的簡短回覆,我感到有點不明白。根據主要答覆提供的資料,目前仍欠 2176 個展能㆗心名額,而直至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才會增加 1070 個名額。我想問的是:㆒ 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名額需要會是多少,以及何時才可滿足全部需求?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將會逐步滿足所有需求。我們計算名額不足的 方法,是將輪候名單㆖的㆟數另加 30%,以包括那些可能已經或未曾與我們接觸的㆟ 士,所以政府是真的有決心照顧弱智㆟士的,因為我們正從不同的角度研究這個問題。 除了現時展能㆗心、庇護工場及其他㆒些㆞方所提供的固定形式服務外,我們亦在研 究㆒些新構思,以便日後推行。主席先生,如果你容許的話,我想講述㆒㆘其㆗㆒些 新構思,這樣或可更能回答何議員的問題。
例如在展能㆗心裏,我們正訓練㆒些員工,同時亦重新訓練㆒些教師,教導他們 ㆒種可幫助學員晉升至更高訓練水平的技巧。我們亦在展能㆗心開始提供直接輔助醫 療支援服務,從而改善服務質素,提高學員流動性,使他們能夠由展能㆗心進而轉到 庇護工場,再由庇護工場轉為從事其他工作,甚或從事自由職業。在庇護工場方面, 我們亦與工業教育及訓練署聯手推行㆒些試驗計劃,協助學員在㆒個有助於自立及從 事輔助職業的工作環境裏更能照顧自己。以㆖只是為改善情況而想出來的幾個構思。
此外,由於弱智㆟士可能無法從訓練㆗受益,而他們亦無需醫療護理,故我們正 為他們提供㆒些新的照顧。主席先生,由此可見,我們正嘗試從不同的角度解決問題。 我們是絕對有決心要協助傷殘兒童的父母在家㆗照顧自己的子女。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部分問題已由其他同事問了。不過,我想請問衛生 福利司,有關餘㆘的 1100 名弱能㆟士,政府是否有計劃可在那㆒年全部配予位置?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不能確實答覆到那時候才能為他們全部提供 服務,我只能說我們會在資源許可的情況㆘盡力而為,我所說的資源是指財政及㆟力 資源。
21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衛生福利司的統計資料,展能㆗心的學員㆗有 42%是嚴重弱智㆟士。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提供嚴重弱智㆟士對展能㆗心學額的需求 量,還有㆗度及多重弱能㆟士的需求量,以資比較,從而分析 42%的比率究竟是否與 嚴重弱智㆟士的需求量 合?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復康計劃方案的統計數字,本港共有嚴重弱智 ㆟士 3932 名,㆗度弱智㆟士 23362 名,輕度弱智㆟士 87608 名。主席先生,如果說有 偏袒的話,亦只是偏袒嚴重弱智㆟士。
新填海區建築物的結構安全
㆔、 林偉強議員問:由於近年在新填海區之大埔工業 、大澳龍田 等的建築物周 圍曾出現㆞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最近在將軍澳安寧花園有個別單位之牆壁出現嚴重裂痕是否因該新填海區的土 ㆞㆘陷影響所致?
(2) 政府可有完善勘探程序以確保新填海區的土㆞在足夠穩定後才批出進行㆖蓋工 程?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幢大廈在填海土㆞㆖建築時,發展商和所聘建築師都必須在設計㆖預算 若干程度的沉降;而這種沉降情況可能在大廈落成後仍會持續若干年。安寧花園(私 ㆟機構參與計劃屋苑)內有㆔幢大廈的㆞㆘樓面和間壁有若干處㆞方出現裂痕,但都 不是在樓宇的結構部分。裂痕出現的原因是由於樓面之㆘的沉降情況較預期稍為大
些。按照結構的設計,大廈的㆞基由深入基巖的樁柱支持,所以整幢大廈的結構穩定, 並無問題。我知道發展商對受影響的樓面和間壁,現正進行補救工程,加以修葺。
主席先生,我們對香港的填海工程深具經驗,而且,土木工程署和拓展署㆟員對 填海物料和其後沉降情況的監察,都是十分審慎的。
林偉強議員問: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在新填海土㆞㆖的㆞陷建築物是否有 結構性的危險?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的。正如我剛才說,㆒幢大廈在填海土㆞ ㆖建築時,發展商和建築師都必須在設計㆖預算若干程度的沉降,即使在大廈落成後 出現的沉降情況亦已預算在內。大廈的㆞基必須遵照建築物建造規例興建,而㆞基的 圖則亦須由建築事務監督詳細審核。因此,㆒般來說,差不多所有多層大廈都是靠深 入堅固基巖的樁柱來支持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61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如建於填海土㆞㆖ 的建築物,尤其是由私㆟發展商興建的建築物,受到損壞而出錯的並非建築商和發展 商,那麼,應由誰支付有關補求工程的費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個假想問題。至於是誰出錯的問題則是現 階段經常爭論的事情。我認為我們必須根據批㆞條件解決這問題,以決定該由誰負責 任。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剛才說,安寧花園出現裂痕的原因 是由於沉降情況較預期稍為大些。他可否告知本局,其實導到裂痕出現的原因是否由 於建築師設計失當?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如果答覆這問題,便有可能把責任歸咎於某 ㆒方,這是不明智的。但要確保建築物安全,毋疑要顧及建築物落成後出現㆞陷和沉 降等問題,這肯定是發展商和建築師的責任。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在新填㆞㆖興建建築物,當局 是否有㆒項政策規定要經過多少年後,才可進行興建?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般來說我們會採取步驟加速本港以現代方法 堆填出來的填海土㆞的沉降率。其實,平均每處填海區土㆞的沉降是在首五個月內出 現,沉降的幅度約為最終沉降的㆒半,在填海工程展開後 30 個月左右便可使用該填海 土㆞。因此,雖然並無規定,但這是慣常的做法。我們會按每處填海區的特點來考慮,
因為每處的沉降特點都不同,例如填料層㆘的底層泥量,及在底層泥裡實際設置了多 少條㆟工排水管等。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大埔工業 及將軍 澳填海土㆞的樓宇密集區目前是否仍在沉降?若然,每年沉降多少時、厘米或毫米?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有這方面的資料。據我所知,將軍澳填海土 ㆞仍在沉降,因為該處的多個部分是在最近才堆填出來的。大埔工業 在將來仍會持 續沉降,但沉降的幅度會極微。我認為我們不可以時數來量度沉降的幅度。現階段, 我們是以厘米計的。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填海土㆞是由政府負責堆填的,而在填海土㆞㆖興 建的建築物均由深入基巖的樁柱支持。但我不大理解政府在填海土㆞的責任。政府負 責批核建築圖則及必須遵守的標準,為何政府不肯對建築物因沉降而造成損壞負責 任?又目前有否㆒制度供發展商向政府索取賠償?
21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強調政府已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批核有關 建築物的㆞基及結構圖則。這是我們主要關注的事項。建築事務監督主要關注的是安全問 題,而建築物條例的副標題亦說明是健康和安全問題。我們談論的建築物雖因沉降出現裂 痕,但都不是在樓宇的結構部分,而是在㆞㆘樓面。以安寧花園為例,裂痕出現在商業樓 宇,而並非在住宅樓宇。根據建築物條例,由政府批核而由發展商建成的建築物,即使出 現任何問題,政府亦無需負責任,因為政府的主要職責是批核圖則,而視察亦不能包括㆒ 切必須由核准㆟士負責的監管工作。簡言之,我們是根據建築物條例履行職責。政府的職 責並不包括處理這種明顯是因建築材料有問題的情況。
林偉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將軍澳新填海區的其他土㆞,會否作進㆒步勘探, 然後再施行其他工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現時觀察沉降情況的方法絕對合乎規定和 專業化。我認為無需作進㆒步勘探。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污水處理設施
㆕、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i) 污水處理設施是否獲得優先分配資源,俾使 1989 年污染問題白皮書所載有關宣佈 劃設水質管制區的時間表不致繼續受到延誤?
(ii) 青衣化學廢物處理㆗心的擬議成本計算方式,及如何收回這些成本?
(iii) 當局曾否與業內㆟士及化學品製造商/入口商達成協議,以確保計算成本的方式 及擬採用的收回成本辦法能獲他們接受?若然,雙方達成了甚麼協議?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此問題暗示,實施立法管制和興建污水處理設施必須同時進行。然而,劃 設水質管制區的速度並非取決於當局於何時撥款興建污水處理設施,而是要視乎環境保護 署是否有足夠的執法㆟員,以及是否很難估計排行每項計劃所需的時間。推行計劃需要動 用大量㆟力,因為必須派員到每間工廠視察,收集樣本和加以分析,以及對有關㆟士加以 勸喻或提出警告。此等工作只有專業技術㆟員方能勝任。當局現正千方百計盡量減少㆟手
方面的需求,而在去年十㆓月實施的管制制度簡化措施對減少㆟手需求,大有幫助。在增 聘職員方面,環境保護署所獲得的待遇較㆒般部門為佳,但該署所具備的㆟手,仍未足以 按較早時所預計的速度推行有關管制措施。
雖然如此,政府仍將興建污水處理設施,視為須優先處理的要務,並已撥出約 17 億 元,供改善污水系統之用。有關當局會在本年要求政府另再撥款,以便修理和翻新污水渠, 和興建策略性污水處理計劃的第㆒期工程。我們會盡力推行㆒九九㆒年檢討污染問題白皮 書所列載的計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63
主席先生,有關化學廢物處理㆗心問題,當局將由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起,於五 年內收回其建設成本。每年將會收回 2.6 億元,分五期總共收回 13 億元,此數額是以 當時的價格計算(如以㆒九九零年的價格計算,成本總值則為 7.31 億元)。
至於經常費用方面,於未來 15 年經營期內就收集及處理化學廢物付予承辦商的經 營費用,將會按收得的廢物的類別和數量而定,並會根據投標時列出的收費率計算; 該收費率將於每年按消費物價指數調整。估計未來 15 年的經營成本平均每年為 3.13 億元。
政府的政策是悉數收回該新設施的發展及經營費用,為此現正設法每年增闢約 3.4 億元的收入。該數額是根據在未來 15 年內收回處理廢物設施的全部建設成本,以及同 期內的估計經營成本而計出。政府擬採用的收回成本辦法,是向入口化學品廣徵約 0.75%的從價稅;向本㆞化學品製造商徵收費用,以確保符合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的規 定;以及就海洋污染廢物徵收費用。目前仍未對最後談及的兩項費用作出估計。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指出,有關如何收回化學廢物處理㆗心的成本的詳細建議, 已收錄於㆖月向業內㆟士發出的諮詢文件內。諮詢過程的其㆗㆒項工作,是由規劃環 境㆞政科和環境保護署的㆟員向業內主要組別簡述諮詢文件的概要,此項工作現已完 成。目前,我不敢說業內㆟士已接受我們擬採用的收回成本辦法,因為增加收費決非 容易接受,但我們預料業內㆟士會於八月㆒日前遞交意見書。當局會再根據這些意見, 考慮是否需要就收回成本的建議採取進㆒步的行動,然後才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呈交建 議。
把公務員健康護理服務批予私㆟執業醫生承辦
五、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訂有任何計劃,將為公務員 提供的健康護理服務,按合約批予私㆟執業醫生承辦?若然,所訂計劃為何,及打算 如何實施?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在㆒九八九年就公務員的醫療設施進行全面檢討時,曾考慮可否 將為公務員提供的健康護理服務,以合約方式批予私㆟執業醫生承辦。然而,這需要 大量的額外資源,而政府當時並無所需的額外資源,且在最近的將來,這個情況亦不 可能會有所改變。醫院管理局的成立、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的發表,以及醫 療保險研究小組的審議結果,令本港在提供健康護理服務方面開創新里程。政府當局 會根據這些新發展,檢討有關為公務員提供這項服務的政策。
高齡㆟士退休金計劃
六、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會否 手研究,是否有可能在本港為所有年屆 65 歲而合資格的市民設立高齡㆟士退休金計劃,以取代現時設有限制條款的高齡津貼制 度;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進行此項研究需時多少才能完成?
21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社會保障的整體目標,是為社會㆖亟需金錢或物質援助的㆟士,包括 老㆟在內,提供基本及特別需要。
供款式的高齡㆟士退休金計劃與㆗央公積金計劃或其他強制性退休金計劃相類 似,而與此有關的動議已於㆖週遭本局否決。衛生福利司與教育統籌司當日的演辭, 已-
分反映政府的立場。
高齡津貼及公共援助是不需供款的社會保障津貼。前者為 65 歲及以㆖㆟士提供劃 ㆒數額的津貼,以應付因年老而產生的特別需要;後者則為經濟能力不足以維持基本 生活水平的㆟士,包括老㆟在內,提供必需的援助。
當局於㆒九八七年十月在本局公布㆒套改善各項主要社會保障計劃的建議,其㆗ 包括分階段將高齡津貼放寬至包括65至69歲的㆟士在內。這套建議的其㆗㆒個要點, 就是規定所有首次申領高齡津貼的㆟,均須作出申報,聲明其入息和資產並未超過規 定的水平。不過,政府經考慮市民的意見後,決定不宜規定年逾 70 歲的首次申請㆟作 出這項申報,但對於介乎 65 至 69 歲的㆟士,則此項規定須予保留。關於這項申報入 息和資產的規定應否同時適用於 70 歲及以㆖的㆟士,至今仍未有定論。
政府會不斷檢討老㆟的需要,並會盡㆒切努力,運用現有的資源,並以跨越九十 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內所載的已獲接納原則為方針,改善和擴大現時為老㆟所提 供的援助和服務。
危險招牌
七、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最近不斷有招牌跌㆘,危及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現正進行的㆒項包括用以鑑別危險招牌的調查進展如何?及 (b) 是否有計劃加速對危險招牌的清拆行動,以防止類似危險情況再次發生?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屋宇㆞政署的㆒個專責小組於㆒九八九年十月,完成了鑑定危險招牌,以 及調查㆟口稠密市區招牌的工作。此後,鑑定危險招牌的工作,㆒直當作樓宇調查的 ㆒部分工作進行。所有戰前樓宇均已經過詳細的視察,現時的重點落於視察狀況可疑 而且沒有管理組織的戰後樓宇。㆒旦發現危險招牌,便會發出拆卸令。由㆒九八九年 十月至㆒九九㆒年六月㆔十日為止,當局總共發出了 393 張這類命令。
政府的政策是確保那些有可能威脅公眾安全的招牌,由物主負責拆除,必要時亦 可由政府拆除。當局有足夠的法律權力,迅速進行所需的行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65
公民相互間的權利
八、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香港㆟權法案條例草案未有就公民相互間的權利 作出規定,政府會否特別制訂法例,以防有㆟因種族、信仰、膚色或性別㆖的差異而 受到個別市民及機構任何形式的歧視?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㆒九九㆒年六月五日總結㆓讀辯論 1991 年香港㆟權法案條例草案時已 告知本局,政府當局已開始考慮為香港制訂反歧視的法例。不過,鑑於詳細的反歧視 法例所涉及的法律、社會和經濟影響異常繁複,故此必須審慎加以研究,方可作出周 全的決定。我們希望以各項詳盡的研究作為基礎,達致㆒個兼顧多方面的政策立場。
新機場的航空安全準則
九、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市民對動用數以億計公款研究後所訂的新機場安 全情況甚感關注,請政府告知本局:
(a) 為何沒有依照國際㆖機場障礙物安全準則設計新機場;及 (b) 顧問報告書內是否有解釋不依照㆖述安全準則的原因?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確有市民關注新機場在設計㆖所採用的安全準則,我樂意藉此機會, 澄清這方面的情況。㆒個機場在設計和運作㆖是否安全,是㆒項無比重要的因素。赤 角機場的設計及啟德機場的運作,都是以這個基本前提為依歸。
新機場的設計,務求在運作㆖完全符合國際認可的安全準則。有關航空安全準則 及慣例,以國際民航組織為世界權威。
根據有關的國際民航組織技術指南,倘若飛機需在新機場南面飛行,則緊靠其南 面的山丘,可能會造成障礙。但由於新機場的北面、東面及西面都暢通無阻,飛機無 需在機場南面飛行,因此,所說的高㆞不會對機場的安全運作構成任何危險。不過, 當局或需在大嶼山北部距離機場東面較遠處及大欖涌郊野公園的高㆞,進行小規模的 ㆞面移平工程。倘若機場發展總綱的規劃師認為必須進行㆖述工程,以便完全遵照有 關的國際安全指南,則有關工程當會進行。
集體運輸服務的緊急應變措施
十、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最近九廣鐵路發生故障引致鐵路沿線交通出現混亂,而 其他運輸工具又未能作出快捷及有效的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運輸署是否已就各 種集體
21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運輸服務在不同的㆞點及情況㆘可能發生的不同程度故障或意外,備就相應的緊急應 變措施,使公眾受影響的程度減至最低?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向本局各位同事保證,運輸署確有應付集體運輸系統㆒旦發生故障和 意外的應變措施,以求盡量減輕對乘客的影響。這些措施包括在緊急情況㆘迅速發布 消息,應付不同緊急情況的策略,以及協調其他交通工具,在可能出現問題的㆞點疏 導乘客擠擁的情況。
根據現時的應變步驟,主要的公共交通機構在發覺可能出現會造成 20 分鐘以㆖服 務延誤的故障或意外時,必須立即通知警方、政府新聞處、其他主要公共交通機構及 運輸署。發出通知的目的是確保盡快以第㆒時間通知乘客、準備好控制群眾的措施, 以及立即提供所需的交通服務疏導乘客。運輸署的緊急運輸控制小組在接到通知後便 立即採取行動。此外,運輸署的值日主任配備傳呼機及流動電話,24 小時當值以協調 緊急應變措施。
從近日發生的幾宗重大事故看來,溝通各交通機構的效率顯然有待改善,而當局 已就此事迅速採取行動。其㆗㆒項改善措施是安裝多線路傳真系統,以便在發生緊急 事件時,同時將資料發送到各有關機構。
運輸署並製訂了多項應變策略,以應付不同的緊急情況,例如鐵路故障和隧道封 閉等;現時,該署正與警務處和各交通機構研究,改善這些策略的細節。由於交通緊 急事故的情況複雜,次次不同而且變化迅速,這些計劃只是為即時的應變工作提供㆒ 個大略的指引。至於發生事故時應實際採用何種應變措施,仍須視乎每宗事件的實際 情況,靈活作出決定。
任何引致集體運輸工具故障的事件,通常都連帶導致故障㆞點迅速集結大批乘 客,情形就如最近㆒次火車服務故障事件㆒樣。運輸署已鑑定多個有潛在問題的㆞點 (例如火車站),並正與警方及運輸機構研究在這些㆞點安排周詳的乘客管理措施。
最後,運輸署正密切監察應急步驟,並根據經驗加以檢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雖然應急措施有助於紓減,甚或盡量減低運輸服務緊急事故對市民所造成的不良影 響,但因集體運輸服務故障及意外而引致的㆒些阻延及不便是在所難免的。香港公共 交通系統的使用在繁忙時間已告飽和。火車和㆞㆘鐵路在繁忙時間的單程流量分別約 為 5 萬㆟次及 7 萬 2000 ㆟次。因此,實在難以期望其他運輸工具在集體運輸系統出現 故障時,能夠立即妥善疏導所有受影響的乘客。
給予全日制小學額外的資源
十㆒、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為 對現時已實行全日制的小學予以鼓勵,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是否會考慮採取以㆘辦法,給予該等學校額外的資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67
(a) 將班級與教師比率由 1:1.2 提高至 1:1.4;及
(b) 增設㆒個文員職位?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將班級與教師比率提高至 1:1.4 的建議,是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 多項建議之㆒,目的在於鼓勵實行混合制的小學高年級全日㆖課。政府考慮過公眾㆟ 士對混合制的意見,及教統會在這個問題㆖的深入探討後,現正制訂建議提交行政局 審議。在政府對這個問題未有決定之前,我們並不打算修訂現時全日制小學的班級與 教師比率。
不過,在現行政策㆘,全日制學校得到鼓勵,每班每年可獲 950 元的增補津貼, 而每間學校更可㆒次過獲得㆒筆為數不超過 20,700 元的津貼,作為添置課室傢俬之 用。當局將會檢討這些措施,在定出全日制㆖課的長遠政策後,或會以其他形式給予 更多鼓勵。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全日制㆖課與學校文書工作增加並無明顯的相互關係。然 而,有㆟認為目前學校文員的工作量過於繁重。有鑑於此,政府正研究解決這個問題 的方法。其㆗㆒個可行的辦法是在每間學校設置㆒部微型電腦,以便將部分學校行政 工作電腦化。我們相信,長遠來說,此舉會比增加㆟手更合乎成本效益。這項旨在提 高文員工作效率的研究,包括各類學校在內,而非局限於全日制小學。
自稱能保護環境的產品
十㆓、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某產品宣稱可減少廢氣噴出及可使所有汽油引擎的車輛能採用無鉛汽油操作。 在該產品首次公開宣傳以及環境保護署發表公告駁斥其指稱效能兩者相隔時間 之間,環境保護署曾作何種努力,以核證該產品的可信任程度;
(b) 環境保護署有何確實的科學證據可支持其對該產品的駁斥;
(c) 該署明知本㆞市場尚有其他曾作類似聲明的同類產品,因何只就其㆗㆒種產品 的聲明進行駁斥;及
(d) 在駁斥該產品的聲明時,該署是否以維護推行使用無鉛汽油作為其工作目標之 ㆒?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杜葉錫恩議員的問題是指本年㆓月初在電視㆖出現的㆒則商品廣 告,其㆗明顯展示政府的綠皮小冊子「無鉛汽油 ― 駕車㆟士指南」。廣告宣稱,該 產品可減少廢氣污染 60%,並可令所有裝設汽油引擎的車輛轉用無鉛汽油後不致引起 任何問題。
21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環境保護署當然不會從事測試和推薦商品,但該署曾根據署內專業㆟員對汽油引 擎燃燒所產生物理和化學過程的知識,對該產品進行過初步評估。所得的結論是,就 他們所知,並沒有確切的科學證據足以支持有關該產品的宣稱。
此外,環境保護署又查核過該商號所提供㆒份印有英國(Farnborough)皇家太空研 究所信箋、用以證明該商號宣稱事實的文件。環保署接獲英國國防部國防調查研究所 就該份文件的重要性而提供的意見如㆘:
「是項評估並非正式試驗所得,亦非按正確的科學基礎進行,所引述的結果僅 代表非科學㆟士的看法,測試結果並沒有獲得皇家太空研究所或英國國防部的 正式承認。」
國防調查研究所更進㆒步指出,英國國防部曾告知在英國銷售該產品的公司,須取得 有關該項裝置的效能肯定而獨立的科學證據,才考慮進㆒步購買。
主席先生,至於問題的(c)和(d)部分,環境保護署並沒有就有關該項產品的宣稱作 出評論,反之只就這類產品的宣稱作出㆒般的評論。政府過往和現在㆒直都關注駕駛 ㆟士在面對轉變時或許早已有點焦慮及混淆,可能誤信以為他們的車輛需要這種特別 裝置。然而,事實㆖有 70%車輛毋須作任何改動,也可採用無鉛汽油,行車暢順,而 17%則只須稍作調校。該署關注到,該項裝置的推銷商在廣告㆖試圖與政府的無鉛汽 油計劃拉㆖關係,這會引致駕駛㆟士變成不合理的保守,由於錯誤的理由而繼續使用 含鉛汽油。主席先生,任何轉變都是不易施行的,轉用無鉛汽油亦不例外。我相信, 環境保護署在盡力減少有關這項產品引致的混淆㆖,所採取的行動是正確的。
政府及資助學校增設圖文傳真機
十㆔、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考慮由㆒九九㆒年九月 起,在政府及資助學校標準用具㆒覽表㆗增設圖文傳真機項目?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原則㆖已決定在學校標準用具㆒覽表㆗增設圖文傳真機項目,現時正 研究重新分配資源,以便在㆒九九㆓年九月實行這項決定。在這期間,雖然標準用具 ㆒覽表有所規限,但倘若學校的學校及班級津貼有剩餘款項,教育署署長不會反對學 校購買圖文傳真機。
「麗音」設備
十㆕、 何世柱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於本年㆓月宣佈批准兩間電視台由七月㆒日起 播放「麗音」節目。政府是否察覺,此項宣佈事出突然,導致影視器材行業手頭大量 未備有「麗音」設備的存貨滯銷,另方面卻無法提供足夠數量的「麗音」功能產品應 付市場需求,令該行業蒙受重大打擊?政府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例如會否在作出宣佈 前先諮詢有關商會,以預防日後類似情況發生於其他行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69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今年㆓月宣布採用「麗音」廣播前,曾多次讓影視器材業㆟士獲悉 有關採用「麗音」科技的計劃。例如,在㆒九八五年五月,本港兩間電視台曾為新聞 界以及電視機的銷售代理商和製造商舉辦了㆒次技術示範;㆒九八六年十㆓月,香港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線電視)向電視器材的銷售代理商和製造商發出有關「麗音」 設備的規格說明;㆒九八七年五月,無線電視與港九無線電聯會(該會為業內㆟士的 代表)合辦了㆒個技術性研討會;㆒九八八年六月,郵政署與港九無線電聯會接觸, 就採用「麗音」廣播的技術問題徵詢該會的意見;㆒九八九年五月,郵政署去函所有 已知的電視器材供應商,就可配合「麗音」使用的電視機的價格和供應情況,諮詢他 們的意見;㆒九九零年㆓月,無線電視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布試播「麗音」節目的計 劃。既然當局已進行㆖述諮詢及宣傳,因此我們不能稱㆒九九㆒年㆓月的公布,令電 視器材行業措手不及。
引進「麗音」廣播的時間,是經廣播事務管理局審慎考慮後才訂定的。當局在決 定批准於七月㆒日正式採用「麗音」廣播前,已-
分考慮有關具備「麗音」功能器材 的供應問題,而由最初公布將以「麗音」廣播至正式廣播,其間相隔也有㆕個多月的 時間。以香港這個如此靈活應變的市場來說,這段時間已算合理,足可供業內㆟士因 應新需求而作出調整。
政府認為在電視廣播引進「麗音」科技之前,已-
分諮詢業內㆟士的意見,並認 為現行的諮詢制度已屬足夠。
至於最後㆒項問題,政府認為這其實是涉及商業判斷的問題,應由每㆒行業在新 科技推出之時,判斷市場對有關新設備的需求。在自由經濟體系裏,這些事最好由商 ㆟自行決定。
通貨膨脹
十五、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最近政府為控制通脹而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否有效,及有效程度為何?及 (b) 鑑於政府就聯繫匯率所採取的政策,最近銀行加息㆒厘對庫房公款有何影響?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五月㆓十九日本局就通脹問題進行動議辯論時,我在演辭內曾 提及本港有需要採取措施,以減輕㆟們預期通脹會惡化的心理。其㆗㆒個要素,是政 府須帶頭採取行動,從而改變㆟們認為通脹率㆖升是無可抗拒這個觀念。如果那些有 能力這樣做的㆟士在預期通脹會進㆒步惡化時,仍能抵抗加價的誘惑,毫無疑問,這 對整個社會都有好處。因此,雖然每年調整收費是政府的慣常政策,我仍在五月㆓十
九日宣布,各項收費在㆒九九㆓年㆓月底前將不會調整。直至目前為止,有關調整 2249 項收費的建議已被擱置。
21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雖然,原先提出的建議,即使付諸實行,亦不會引致太大的通脹影響,但明顯㆞, 藉著暫停調整收費,政府已向公營部門及私㆟機構樹立了㆒個明確的榜樣。在這方面, 我高興見到政府的帶頭行動,已得到房屋委員會支持。
至於問題第㆓部分:利率提高㆒厘,政府㆒般收入存於外匯基金的款項,在利息 收入方面略有增益。
公共交通工具協調政策
十六、 陳英麟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運輸署所實行的「公共交通工具協調」 政策是否可以因應不同情況而作出彈性處理,使小西灣居民能夠獲得更有效率及競爭 力的專利巴士及專線小巴服務,直達柴灣㆞鐵站?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行走小西灣的六條專利巴士路線均途經接近柴灣㆞鐵站的㆞方。在早 ㆖繁忙時間,這些專利巴士每小時可載客 4000 名,平均等候時間為六分鐘。當局認為 ㆖述服務足以應付目前居於小西灣的 16000 名居民的交通需求。
㆗巴將於短期內在早㆖繁忙時間特別開設來往小西灣與柴灣㆞鐵站的巴士服務, 作為服務改善策劃程序的㆒部分。此舉預料可以將前往柴灣㆞鐵站乘客的等候時間減 低至五分鐘。
當局現正檢討由專線小巴輔助現有㆗巴服務的需要。運輸署打算於今年稍後招標 承投於午夜至早㆖六時接駁小西灣與柴灣㆞鐵站的專線小巴服務。
運輸署會繼續密切留意小西灣居民的公共交通服務是否足夠。當局手頭㆖已有多 項計劃,以期於㆒九九㆔年年初當另㆒大批居民入住該處時,進㆒步改善公共交通服 務。
根據政府的公共交通協調政策,效率高、載客量大的交通工具有優先使用權。雖 然如此,這項政策亦經常因應不斷轉變的情況而作出彈性處理。這些情況包括:乘客 需求的轉變、各種交通工具的使用情況和財政活力,以及當時的交通模式。
收回土㆞
十七、 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i) 政府在甚麼情況㆘才會引用官㆞收回條例收回那些土㆞發展公司在重建計劃㆗ 未能收回的土㆞;
(ii) 政府在收回㆖述土㆞時,會給與業主或住客甚麼補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71
(iii) 為甚麼政府引用官㆞收回條例收回皇后大道東 189-193 號之物業時,其㆗ 189 號㆕樓的住戶未能得到政府給予同幢物業其他住客同樣的補償;及
(iv) 政府將如何處理這種不公平的情況?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土㆞發展公司條例第 15 條規定,規劃環境㆞政司就土㆞發展公司的重建計 劃,得根據官㆞收回條例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收回土㆞。該條又規定,規劃環境㆞ 政司除考慮其他情形外,必須確定土㆞發展公司已採取過㆒切其他合理步驟以求取得 有關土㆞,包括談判以公平合理條件購買有關物業,否則規劃環境㆞政司不應向總督 會同行政局建議收回土㆞。實際㆖,規劃環境㆞政司是由屋宇㆞政署署長向其提供意 見的,而該署署長將詳細評估土㆞發展公司所提出取得有關物業的條件,並考慮有關 物業權益的市價和政府清拆其他物業時總共的賠償和津貼。規劃環境㆞政司獲得屋宇 ㆞政署署長的意見後,亦可向有助其推斷的非公職㆟士諮詢,以斷定土㆞發展公司提 出的條件是否公平合理。規劃環境㆞政司於完全按照土㆞發展公司條例的規定後,方 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為土㆞發展公司收回土㆞。
政府將按照官㆞收回條例向受收㆞影響的業主及租客提供補償。根據該條例,倘 有關㆟士對補償不滿,得有權向土㆞審裁處申訴。另外,符合資格㆟士亦可獲得特惠 津貼,例如搬遷津貼。於適當情形㆘,當局更會按土㆞發展公司與規劃環境㆞政司協 議的資格準則和條件提供安置。
皇后大道東 189 號㆕樓的業主和皇后大道東 187 至 193 號的㆒些業主已答允將樓 宇騰空交予政府,作為與政府換㆞協議的部分條件。由於這不涉及收回土㆞,所以政 府與這些樓宇的租客並無任何關連。任何補償安排只是樓宇目前的業主與租客之間的 問題。政府的收回土㆞只包括那些不在交還樓宇協議之列的物業權益。受後者影響的 業主和租客,如符合資格,可根據政府的政策獲得補償和安置。
皇后大道 189 號㆕樓業主與租客的關係須受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的條款以及 ㆒般商業慣例所規限,政府並無理由加以干預。
動議
公共財政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決議案旨在要求批准提 高懲教署工業特別暫記帳的法定負債限額,以配合營業額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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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署經營多項工業,使監獄內的犯㆟可以有意義㆞從事工作。所提供的產品及服 務,是以所用原料的成本價供應給政府部門,並以懲教署署長酌情決定的市價供應給半政 府及非政府機構。
㆒九八六年㆒月㆓十九日,本局通過㆒項決議案,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30(1)條的規 定,設立特別暫記帳,供懲教署經營工業之用。在有關的會計安排㆘,所有懲教署工業的 原料費,會借記入暫記帳內,而客戶部門和機構付與該署工業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㆒切 款項,則貸記入暫記帳內,但收回原料費成本後所超出的款項,則撥作政府㆒般收入。借 貸兩項的差額便是庫存餘額或負債數額。設立暫記帳的原先決議案第 6 條規定,負債數額 的最高㆖限(法定限額)不得超過 4,000 萬元或財政司所決定的較低數額(行政限額)。
多年來,懲教署工業的營業額穩步增長,截至㆒九九零年十月㆒日,負債數目已達 3,650 萬元。由於業務繼續㆖升,所定的限額便有需要修訂,以便業務能有規律㆞持續增 長。在考慮現行負債數額自㆒九八六年訂定以來的通脹情況,以及業務的百分之㆒百增長 後,現建議由㆒九九㆒年八月㆒日起,把法定負債限額由 4,000 萬元增加至 8,000 萬元。
修訂後的法定限額,是根據懲教署在未來五年的需求所作的預測而釐定。當局會繼續不時 釐定㆒個審慎的行政限額,該行政限額將不會超越修訂的法定限額。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應課稅品條例
衛生福利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有關應課稅品條例的動議。
根據該條例第 4(2)條的規定,本局可通過決議案修訂該條例附表,「按㆒般或個別情 況,對任何已訂稅項作出任何程序的增加、減少、重訂、取銷、更改、豁免或寬免」。
該條例的附表第 III 部載列碳氫油的稅率,以及評估、繳付及退還碳氫油稅的方式。 對該附表的建議修訂,目的是規定由傷殘㆟士擁有及駕駛的私家車所使用的燃油,毋須繳 付稅項,但只以每名傷殘㆟士每月不超過 200 公升為限。此舉旨在使傷殘的駕駛㆟士不致 因為燃油費用增加而妨礙其活動能力。該項修訂將由㆒九九㆒年九月㆒日起生效,以便有 足夠的時間去進行必需的行政安排。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73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政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動議。
自㆒九八㆒年以來,本局每年都通過修訂法例,將受管制租金與當前市值租金逐 漸拉近,以期最終可以完全解除租金管制。事實㆖,政府仍然致力在不致對社會帶來 不良後果的情況㆘,逐步撤銷租金管制。
管制若干戰後樓宇租金增加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II 部,有效期將於㆒九 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午夜屆滿。該部分條文適用於㆒九八㆒年六月十九日前建成的住 宅樓宇、㆒九八㆔年六月十日前訂立的租約,以及應課差餉租值在㆒九八㆔年時少於
30,000 元的樓宇的租約;條文為這些樓宇的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並管制租金的增加。 截至㆒九九㆒年㆒月㆒日為止,約有 4 萬 3000 個單位受到第 II 部條文保障;這個數 字正在逐年遞減,因為每年約有 5000 個單位由業主收回,以市值租金租出,或遭拆卸 重建。
在㆒九九㆒年㆒月㆒日,受該條例第 II 部管制樓宇的租客所繳付的平均月租為 2,565 元,相當於現時市值租金的 62%。有關樓宇的租金每兩年檢討㆒次,倘該條例 第 II 部所規定管制於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十八日終止,則受影響租約的租客在㆒九九㆓ 及㆒九九㆔年可能會面對平均超過 60%的租金增加。這個增幅不但過高,而且亦難以 為市民接受,因此現建議將該條例第 II 部條文的有效期延長㆔年。
為了貫徹執行政府最終解除租金管制的方針,當局已採取十分審慎的態度來決定 條例第 II 部的有效期應延長多久。暫時來說,當局正制訂建議,修訂有關的管制措施, 從而使受條例第 II 部管制的租金,到了㆒九九㆕年年底之時,升至與當時市值租金相 差不超過 10%。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主席(譯文):若干議員已通知本局秘書表示他們須要申報利益,我會請本局秘書讀出 這些議員的名字,如有其他議員要申報利益,他們可於名單讀出後進行申報。
秘書(譯文):周梁淑怡議員是公司董事,其公司是業主;譚惠珠議員是業主;葉文慶 議員是公司董事,其公司是業主;范徐麗泰議員是業主;鍾沛林議員是業主亦是租客; 何世柱議員是公司董事,其公司是業主;戴展華議員是租客、業主及公司董事,其公 司亦是業主;劉皇發議員是業主及公司董事,其公司亦是業主;夏佳理議員是㆒家㆞ 產公司的董事
21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及股東;鮑磊議員是公司董事,其公司是業主;鄭明訓議員是租客,亦是公司董事, 其公司是業主;林貝聿嘉議員是租客、業主及公司董事,其公司亦是業主;林偉強議 員是業主;劉華森議員是公司董事,其公司是業主;梁智鴻議員是業主;蘇周艷屏議 員是業主及公司董事,其公司亦是業主;田北俊議員是業主及公司董事,其公司亦是 業主。
譚惠珠議員(譯文):我是業主,但我出任董事的公司擁有的是㆒間商業樓宇,不是住 宅樓宇,而且公司亦在該樓宇內營業。
張鑑泉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是數家公司的董事,這些公司都是業主,而我自己 則是租客。
潘永祥議員(譯文):我是業主及㆒家公司的董事,該公司亦是業主。 鄭漢鈞議員(譯文):我是㆒家公司的董事,該公司是業主。
倪少傑議員(譯文):我是㆒家㆞產公司的董事。
李國寶議員(譯文):我是數家公司的董事,這些公司都是業主。
主席(譯文):還有沒有㆟未申報?薛浩然議員。
薛浩然議員:我是業主亦是租客。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五月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75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即使本條例草案性質複雜,但我只會簡單說幾句。我只想本局注意對銀行 業有特殊意義的幾項要點及主要修訂。為研究此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共召開過 七次會議。我只會談及其㆗五項要點。第㆒點是關於對股份的限制及售賣股份事宜。 根據條例草案第 70B(3)條,若㆒名㆟士在銀監專員反對㆘購入或繼續持有若干股份, 銀監專員則有權對該等股份施加限制,包括限制持有㆟轉讓股份的權利。這項權力引 起關注,因為有關㆟士不能就銀監專員發出的限制令提出㆖訴,故在限制令生效期間, 即使他真正有需要出售有關的股份,亦不能這樣做。
專案小組認為此項安排有欠公允,並已成功爭取到修訂有關安排,使有關㆟士在 向銀監專員申請容許其出售股份而遭拒絕、或其申請於㆒個月內仍未獲處理時,可向 高等法院申請頒令,准其出售所持股份。
第㆓點是關於銀監專員的權力。銀行界認為條例草案賦予銀監專員在規管結集風 險事宜㆖的酌情權過大了㆒點。政府當局為此作出回應,並在與業內㆟士磋商後,同 意發出指引,解釋銀監專員會如何行使此等權力。雖然專案小組對此項安排感到滿意, 但我促請銀監專員確保會極端小心行使這些權力,否則將會予㆟錯誤的訊息。
第㆔點是關於保密的問題。根據條例草案第 79A 條,認可財務機構須以綜合或非 綜合方式,或同時以該兩種方式,遵守條例第 XV 部的規定。
有㆟憂慮,倘若附屬公司為遵守綜合方式的規定而向母公司披露其客戶的資料, 則會違反其為客戶保密的責任。
政府當局同意對條例草案作出修訂,為認可財務機構的附屬公司提供保障,以免 它們在根據條例草案第 79A 條的規定向母公司透露客戶的資料時,被客戶要求賠償。
第㆕點是關於認可財務機構的貸款限制。專案小組曾經請政府當局考慮銀行業㆟ 士的㆒項建議,就是在條例第 81(4)條作出規定,授權銀監專員可豁免認可財務機構向 其控股公司及㆒間或多間附屬公司貸款的限額,政府當局對這點表示同意。
條例第 81(4)條現進㆒步增訂豁免條文,從而規定,倘若㆒間認可財務機構是條例 第 81(1)(c)條所指的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則銀監專員可行使酌情權,在不抵觸該款 所列條件的情況㆘,對該認可財務機構貸款予其控股公司及姊妹公司的限額作出豁 免,但銀監專員可增訂其認為適當的附加條件。
第五點亦是最後㆒點,是關於認可財務機構包銷證券的問題。
條例第 81(6)(i)條旨在訂定適當架構以管制認可財務機構包銷證券及承擔債務的 風險。此外,按承包或分包合約購得的股份或債券,可獲在指定期間豁免遵守不得超 逾認可財務機構的資本基準 25%的限制。該段期限則由現行的㆔個月減為七㆝。銀行 業㆟士認為把
21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豁免期限由㆔個月減為七㆝並不實際,但財政司在本年五月八日提出條例草案時已討 論過這點,故我現在不擬再贅。此外,銀行界認為條例第 81(6)(i)條可理解為豁免期限 由承包㆟與發行㆟簽訂承包合約的時間起計。就此,政府當局已向專案小組保證,該 七㆝豁免期限是由認可財務機構實際購入證券的時刻起計。當局會在今日較後時間提 出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對草案作適當修改,以澄清有關情況。
主席先生,最後㆒點是,專案小組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曾質疑 associates(有聯繫的 ㆟)及 net debit balance(借方結餘淨值)兩辭的定義問題,今日本局將對此作進㆒步 修訂,以澄清其定義。關於這問題,李國寶議員將會作進㆒步解釋。主席先生,我謹 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前條例草案是業經來自金融界組別的議員詳細審議而擬備的。
香港銀行公會、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及立法局議員研究 1991 年銀行業(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專案小組曾就有關問題多次作有用的意見交流。由於與政府當局 不斷交換意見,當局現已同意就條例草案作出多項修訂,並於今日正式予以修訂。
不過,金融界組別仍關注若干問題,並須就此等問題繼續進行討論。
今日立法局會議席㆖對銀行業條例作出的修訂,就金融業制定進㆒步的監察及規 管措施。金融業㆟士同意作這些修訂,並寄望監察者及規管機構本身,且更直接寄望 銀行業監理處,能夠絕對公允持平㆞處事。
對於所有交易,不論有關的財務機構源於那㆒國家,監管機構均應採取這種公正 態度,盡量透過諒解及協商的方式,在公平原則㆘執行所有指引。最重要的,是銀行 監理專員行使其酌情權時,應作出-
份而詳盡的書面解釋。雖然附於條例草案的指引 並無明文規定銀行監理專員須就其所行使的酌情權給予理由,但監理專員已承諾會就 其酌情決定作出解釋,而我們對此表示歡迎。
近日發生的事件清楚顯示,本港需要完善的規例,同時亦需要良好的規管者。這 些事件亦反映出,確保權力的公平運用,以及執法當局能夠負責任㆞行使此種廣泛權 力,均至為重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薛浩然議員致辭:
我今㆝的發言,相信大家是會同意的。政府訂定㆒些監管銀行法例,主要有㆔個目的: 第㆒、是使銀行正常運作;第㆓、是通過法例去嚴懲那些利用銀行進行貪污舞弊的㆟; 第㆔、是保障銀行存戶的利益。對於今㆝的修訂,我主要提出兩點:首先,修訂條例 草案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77
4 項有關銀監專員的職責。該修訂是將「銀行監管當局」刪除,代之以「金融服務監 管當局」。換言之,如今㆝通過本條例草案,則其職權範圍比以往擴大了。為何要將㆒ 個銀行監管當局的職能擴大至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能呢?究竟在今日之前,銀行監理專 員的職能是否出現問題?若有的話,誰㆟應對這問題負責?
另外,本條例草案第 27 項,是修訂有關認可機構對墊款的限制。換言之,市民可 能想到是否在過往,銀行代墊款(即俗稱彎出去)給客戶或者聯營機構的限制和監管 都不足夠呢?若是的話,引起這些問題應是由誰負責?
在討論完以㆖兩點後,我有㆒個問題,就是銀行監理專員要㆒些他認為運作正常、 財務狀況合理,沒有什麼問題的執業銀行終止營業時,究竟是否需要總督會同行政局 批准呢?如否的話,未來是否應作出㆒些修訂?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就提供了㆒個典型 的例子。我希望政府可在這方面盡快作出回應,以免存戶擔憂。多謝主席。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夏佳理議員及專案小組成員對本條例草案進行審慎研究,並給予支 持。事實㆖,有關的討論已持續了㆒段時間。我們參考過與專案小組的討論,以及銀 行界和會計業㆟士遞交的意見後,已同意對本條例草案作出若干項修訂。此外亦會進 行㆒些技術性的修訂,以改善有關的條文。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解釋我即將動議 進行修訂的原因。所有修訂項目,已得到專案小組的同意,其㆗幾項將由夏佳理議員
動議,另外幾項則由李國寶議員動議。
主席先生,我現在答覆夏佳理議員的問題。條例草案賦予銀行監理專員額外酌處 權,目的在調節集結的風險。此舉十分重要,有助於銀行業在更靈活的制度㆘運作。 不過,我要向夏佳理議員及李國寶議員保證,銀行監理專員會以最審慎的態度行使這 些酌處權,以確保本港的銀行制度,運作健全。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發出的指引,是為 了解釋銀行監理專員如何行使這些酌處權。銀行監理專員㆒定會確保這些指引是以公 平的方法執行。
主席先生,薛浩然議員的評語,我已知悉,也明白他在最近幾次事件發生後作出 這些評語的動機。監管制度是不斷演進的。正如我在今次演辭開始時所說,我們在制 訂這項條例草案前,已進行了㆒段時間的討論。當然,我們需要不時檢討銀行業所發 生的事情,以便在銀行制度確有需要進㆒步改善時,能夠作出所需的改善。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21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財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11 條,讓我可以作出㆒項聲 明。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繼我㆖週在本局就香港國際商業信貸銀行事件發表聲明後,今㆝㆖午銀行 監理專員向總督會同行政局遞交㆒份報告,詳述該銀行及其附屬的接受存款公司「國 際商信財務有限公司」(以㆘合稱「這些機構」)的情況。總督會同行政局審閱該報告 並接納行政局議員的意見後,指示我向高院原訟庭提出申請,將這些機構清盤。
主席先生,我們研究過這次不幸事件各方面的情況,於十分審慎的考慮後,終於 決定不宜動用外匯基金挽救這銀行。再者,在沒有足夠財政支持㆘重開銀行根本是不 可行的。那些搶先到銀行提款的㆟是可以取回自己的存款,但後來的就可能㆒無所有, 所以只有有系統㆞進行清盤才能確保所有㆟都得到公平待遇。
我們採取這項行動,是因為我們相信這樣做符合存戶的最終利益。存戶的利益㆒ 向是我們最感關注的。自從知悉國際商業信貸銀行集團出現問題以來,我們㆒直期望 可以覓得合適的買家。但可惜得很,儘管當局在過去㆒個星期左右盡了很大的努力, 仍然未能成功。申請清盤對最終出售這些機構並無妨礙,但我看不到目前有任何機會。
顯然,清盤工作需要㆒些時間完成。不過,為即時紓緩存戶的窘境,我會在本星 期五要求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授權與清盤㆟商討,安排向存戶發放最高 25%的存款,但 以不超過某個數額為限。稍後,我們會公布實施這個方案的詳細安排。當然,我們的 目的是在最短時間內為存戶提供款項。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指出,儘管本港有絕對-
足的監管,這些機構仍因我們所不 能控制的本港以外事件而受到連累,實在是遺憾的事。在其他㆞方,國際商業信貸銀 行的分行及附屬機構已紛紛倒閉,有關當局都已經或正考慮提出起訴,要求清盤。本 港不是唯㆒要面對這些問題的㆞方,或許,這點會令我們略感安慰。
1991 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 明(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五月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就這項甚具爭議性的條例草案發言前,讓我先表明利益關係。我是香港 紡織業聯會副主席,該會的成員包括針織製造業聯會。此外,我亦任職㆒間製衣公司 的董事,惟該製衣公司並非出產任何針織衣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79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1991 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應付美國於 ㆒九八五年單方面更改若干類織片針織衣物的產㆞來源規則後香港所遭遇的問題。此項政 策更改令香港輸往美國的出口針織品受到多㆒重限制,即須遵守兩套產㆞來源規則,第 ㆒,根據美國的規則,織衣工序須在香港進行,第㆓,根據香港的規則,縫盤工序須在香 港進行。條例草案的擬議修訂,可消除後項限制,使部份針織產品的縫盤工序可在香港以 外的㆞方進行,藉以降低生產成本,使本港針織工業得以在國際㆖維持競爭能力。
條例草案於本年㆕月㆓十六日在憲報公布後,㆒直引起各界㆟士關注,特別是業內的 廠商、工會及有關的工㆟。立法局議員已成立㆒個由 12 ㆟組成的專案小組,研究條例草 案。在過去兩個半月內,小組曾召開七次會議,包括與當局代表及關注團體分別開會各兩 次,曾會晤的關注團體包括業內主要商會及工會和僱員代表。小組會議席㆖探討的主要事 項包括:就公眾利益而言,是否應當制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會否導致㆒些不當的經營手 法,致令香港在貿易方面的良好聲譽受損;條例草案對本㆞勞工有多大影響;及應如何保
障受影響工㆟的利益。
我必須指出,專案小組成員對條例草案的意見頗為分歧。雖然議員普遍同意條例草案 會為針織工業帶來直接裨益,但部份議員卻堅信,若衡量到修訂法例對本㆞工㆟就業的影 響,及可能導致的虛報或管制㆖的問題,則其所帶來的裨益可謂微不足道。該等議員又指 出,雖然針織業須遵守兩套不同的產㆞來源規則,但目前業績頗佳,此點從最近數年的配 額運用率頗高可見㆒斑,沒有跡象顯示該行業因為美國於㆒九八五年更改產㆞來源規則而 失去競爭優勢。但㆒些議員及政府當局並不同意這說法,並提出以㆘兩點理由,第㆒,雖 然以單位成本來說,最終可節省的款項可能甚微,但以每年出口達 48 億元的數目計算, 節省總額便相當龐大;第㆓,提出條例草案,是為了讓針織業可靈活考慮是否將產品的加 工程序外移。至於廠商是否運用此項靈活的經營辦法,純綷是㆒項須視乎個別情況而作出 的商業決定。
關於法例㆒旦通過後對本㆞工㆟就業造成的影響,專案小組部份成員對於工會估計將 有 9500 至 25000 工㆟會暫時停工或開工不足的情況表示憂慮。他們不相信當局或廠商建 議的措施,可以解決工㆟所遇到的問題,此外,他們亦與很多工㆟㆒樣,擔憂工㆟㆒旦不 幸被解僱或停工,將不符合資格向僱主申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這些工㆟若要重新接受 訓練或另覓工作,亦不容易,而且實際收入必會減少。但另㆒方面,部份議員卻認為問題 有被誇大之嫌。他們較為同意當局的估計,即只有約 2000 名工㆟會受到影響,計算的基 礎就是,香港輸出往主要市場的針織品總額為 2200 萬打,涉及 7500 名縫盤工㆟,而受條 例影響者,佔針織品出口總額的 20%,亦即 420 萬打,涉及的工㆟為 15000 ㆟。鑑於目
前針織業工㆟普通不足,加㆖政府當局已保證會協助受影響的工㆟另覓工作或重新接受訓 練,而將被裁減的工㆟大多介乎 20 歲至 35 歲之間,相信在轉職或轉行方面不會有太大困 難。而無論如何,支持條例草案的議員很高興獲悉,兩個主要商會隨後已承諾不會因條例 草案的制訂而裁減縫盤工㆟。
專案小組又關注到條例草案的制訂會否導致虛報或舞弊的情況,令貿易署及海關㆟員 在管制及執法㆖增添困難。有關這點,當局向議員保證,已設定特別的管制措施以防止制 度遭㆟濫用,並會盡其所能使有關情況受到適當的控制。
有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廠商及工會應聯合起來,繼續向美國政府進行游說,要求美國 恢復採用原有規則。但政府當局經過多年努力游說仍未見成功,對這樣做的最後結果並不 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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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張鑑泉議員和我在數星期前曾有機會與訪港的美國紡織品總談判代表提出這事,但得 到的答案同樣令㆟失望。
主席先生,無可否認,本港的製造業確實面臨來自鄰近國家的激烈競爭,隨 本㆞生 產成本不斷㆖升,我認為政府務須採取㆒切可行辦法,清除足以削弱本港工業競爭能力的 障礙。本港工業是否有可為,對廠商、工㆟以至整體社會同樣重要。從本身的經驗,我深 知本港紡織業的勞工短缺問題不會在短期內有顯著改善,因為年輕㆒輩對加入製造業愈來 愈不感興趣,而香港的經濟亦日漸偏重於服務行業。有鑑於此,我相信條例草案對本㆞勞 工造成的即時影響,不致如部份議員所說般嚴重。相反,我認為本港技術勞工的就業前景
頗為樂觀。已正式作出承諾不會裁減縫盤工㆟的兩個主要商會,屬㆘廠商出產的針織衣, 佔本港同類產品總數量的 80%。我重覆,是 80%。我們不應輕視這點事實。
我想藉此機會以個㆟身份向業內所有縫盤工㆟保證,我剛才在本局門外收到的這些飯 碗將不會打破,而且會繼續載 熱飯。萬㆒情況並不如我所料,我願意為受影響的工㆟出 力,向兩個製造聯會爭取合理的賠償。
主席先生,我已審慎考慮專案小組成員所表達的不同意見。政府當局稍後會對條例草 案提出關於生效日期的㆒項輕微修訂,基於㆖述原因,我支持經修訂後的條例草案。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之前,我想申報利益。我是兩個針織業廠商會的名譽會 長,又是幾家毛衫織造公司的董事。因此,在這種情況㆘,我會對本條例草案投棄權票。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本來完全毋需提交本局討論,但我們覺得這樣做是十分正確 的。因為這特定條例草案的最終效果只有㆒個:維護「香港製造」的標籤。根據現行的商 品說明條例和產㆞來源規則,任何在本港製造而並非在本港縫盤的成衣或毛衣,都不可以 合法㆞附㆖「香港製造」的標籤。然而,即使我們依循美國的產㆞來源規則,在本港以外 ㆞方製造而在本港編織,但在㆗國縫合或縫盤的成衣,卻可以合法㆞附㆖「香港編織,㆗
國縫合」的標籤,而美國海關是接受這個標籤的。不過,我們認為,在紡織業諮詢委員會 的領導㆘,我們曾大力推廣「香港製造」這名字。這名字有 優質產品的形象,我們不想 因為不正視產㆞來源等問題而使這個形象蒙受損害。因此,基本㆖,即使本條例草案今㆝ 不是提交本局修訂,針織業的廠商仍然可以在本港編織織片,將縫盤工序搬到㆗國或別的
㆞方進行,只是附㆖「香港編織」的標籤卻在㆗國或馬來西亞縫合。根據美國的產㆞來源 規則,這類產品是可以進入美國的。於是,工㆟關注的情況仍是㆒樣的。
主席先生,在這個特定問題㆖,政府和紡織業諮詢委員會在過去六年㆒直盡責㆞與美 國政府談判,希望能達成協議。美國政府單方面 ― 我重覆,是單方面 ― 改變了產 ㆞來源規則,使與世界其他㆞方所採用的有很大差別。美國單方面改變產㆞來源規則,㆒ 則因為他們向國內針織廠商的保護主義壓力低頭,㆓則因為他們誤以為若規定所有織片均 須在香港織造,香港的針織業就會完蛋。但情況並不如此。根據國際㆖給予產㆞來源㆞位 的慣例 ― 那也是共同市場和香港所採用的方法 ― 衫樣的改變在於縫盤和縫合工 序。美國政府純粹單方面摒棄這種做法,將產㆞來源的要求改為繫於織片。我們甚至向成
為國際議論場的關貿總協定轄㆘的紡織業監察委員會要求裁定,究竟香港對還是美國對。 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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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裁定香港對,但經過這次裁定,加㆖多次與美國談判之後,美國仍然堅持己見。 美國方面認為,他們既是關稅主權國,就可以通過自己的關稅制度,單方面決定給予 產㆞來源國㆞位的方法。這就是本港工業以至本港目前面對的問題,也就是在這個問 題㆖花了六年時間而徒勞無功,紡織業諮詢委員會因此向政府建議,為維護「香港製 造」產品的優質形象,就需要相應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使遵守美國產㆞來源規則的廠 商可以在產品㆖縫㆖「香港製造」字樣。
主席先生,我想簡單㆞重申㆒點,就是即使本條例草案不獲修訂,廠商的生計也 是不會真正受影響的,因為無論他們是否具競爭能力,他們也可我行我素;這點他們 須要自行決定。然而,我們為什麼要修訂呢?我認為主要問題在於我們要維護和提高 「香港製造」這個標籤的形象。
主席先生,我會投棄權票。
陳英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反對此條例草案。我認為此條例草案並無必需,而且會令香港的就業機 會無故減少。
目前,香港的產㆞來源規則規定,以本港為產㆞的針織品,必須在本港縫盤,作 為鑑定產㆞來源的最後工序。而美國方面則規定,就計算配額而言,視為香港製造的 針織品,織片工序須在香港進行,但縫盤則可在㆗國進行。因此,不論是為符合產㆞ 來源抑或標簽說明的要求,我們亦毋須批准縫盤工序在㆗國進行,除非在本港進行這 個工序勞工不足或成本過高,始作別論。
但此兩個情況均不存在。將針織品送往㆗國縫盤,節省的生產成本甚微,可能僅 為 1%至 2%左右。而本港亦有-
足的勞工進行這個工序。數千名本港勞工現正面臨失 業危機。
此外,雖然美國在㆒九八五年修訂產㆞來源規則,但針織品貿易和織造業在出口 方面,輸往美國的貨品仍佔相當大的比例,而期間針織衣物的縫盤工序,㆒直在本港 進行。這個情況可以證明,本港的針織業仍然具備競爭力。
我認為提出這項法例是錯誤之舉,只會減少本㆞工㆟的就業機會,但對針織業而 言,可節省的成本卻甚微。主席先生,我反對此條例草案。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自提交本局以來,引起了許多爭議和尖刻的批評,它帶來的強 烈情緒反應,使本局不容易準確㆞看清受影響的經濟因素。因此,專案小組幾位成員, 包括我在內,希望將本條例草案延至新㆒屆立法局通過,從而使有關工會、商界和政 府有更多時間澄清各自的論點,以及提出更確鑿的證據加以支持。然而,政府拒絕了 這個做法。在既無證據顯示非今㆝通過本條例草案不可,又面對將有大量工㆟失業的 情況㆘,我必須對本條例草案投反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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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界對本條例草案反應強烈,主要原因是政府沒有徵詢勞工界代表的意見,也 沒有將勞工界的意見和商界等量齊觀。政府在提出本條例草案前,曾詳細諮詢受影響 廠商的代表。可是,儘管本條例草案對工㆟會有重大影響,政府卻完全沒有諮詢或知 會工會的代表。政府甚至拒絕諮詢本身屬㆘的勞工顧問委員會,這似乎有點奇怪,因 為勞顧會成立的目的正好是就這類對勞工影響重大的問題徵詢意見。主席先生,假如 政府連這類問題都不願意徵詢勞顧會的意見,那麼成立勞顧會的目的何在?
由於政府在提交條例草案前對工會不予理會,本港的工會自然對條例草案採取懷 疑和不信任的態度。假若本條例草案會為本港整體帶來經濟利益,那麼在釐定政策過 程時就直接照顧勞工界的憂慮,不是比在他們背後行事然後突然冒出㆒個使他們完蛋 的計劃合理嗎?
至於條例草案的內容,廠商的代表辯稱條例草案對本㆞廠商在美國市場保持競爭 力十分重要。顯而易見,盡量保持本港工業在國際㆖的競爭力,是符合本港每㆒個㆟ 的利益。可是,本港工業的競爭力不單是指工業家的利潤。工㆟的職業保障同樣重要。 再者,我還知道,美國提出㆒套新的產㆞來源標準,與歐洲所要求的迴異;本條例草 案是試圖順應這種轉變。
然而,在專案小組多次會議,政府都沒有提供確切證據,證明本條例草案有不得 不通過的必要。所有數據都顯示,將縫盤工序搬到㆗國進行,所節省的工資都只是總 成本的 1%至 2%。政府若有多點時間,也許可以在說明本條例草案在經濟㆖的必要性 時更令㆟信服。
另㆒方面,多個工會則指出,本條例草案將使數千名工㆟失業。估計失業㆟數差 異極大,廠商指稱為 2000 ㆟,工會則指稱為 9000 ㆟以㆖。很遺憾,專案小組從未收 過足夠的實證能證明任何㆒方的說法。不過,即使向好處 想,工㆟失去工作的數目 也很多,而根據現行的建議,失去工作的工㆟將不會得到廠商足夠的補償或調整援助。
為了使工㆟懼怕失業的情緒平靜㆘來,廠商最近提出保證,沒有工㆟會因為本條 例草案而失去工作。這個保證雖是㆒個積極的步驟,不過,我擔心目前這種形式的保 證在法律㆖是無法執行的,因此實在不足以安撫工㆟。
基於以㆖種種原因,我促請政府撤回本條例草案。政府似乎自始就想不顧種種反 對而匆匆通過本條例草案,甚至原先將七月㆒日訂為本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與其使 用這樣的伎倆,政府實應力促有關㆟士共同制訂解決辦法,因為工㆟和廠商同樣希望 維持本港工業的競爭力。假如勞資雙方無法達成折衷辦法,政府就應該就本條例草案 在經濟㆖的必要性進行更為詳細的分析,然後重新提交本局。
主席先生,基於這些原因,我反對本條例草案。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的目的,在於糾正本港針織業所面對的不公平經營狀況。 探本索源,美國在㆒九八五年修改產㆞來源規定之後,本港針織業便因為要遵守兩套 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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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來源規則而失去競爭優勢。讓我明確㆞指出修訂條例的基本精神,那就是在㆒個 自由經濟社會裏,當為數不少的廠商能夠利用生產程序自由移動的有利條件來加強競 爭力時,為何我們容許某些條例的限制,不必要㆞削弱本港針織業的競爭力?
眾所周知,在外國保護主義措施的壓力㆘,本港成衣及織造業的設計和生產工序 早已走㆖高產值和電腦化的方向。而勞資雙方對本港工業的未來發展亦抱有同㆒個願 望,就是本港工業必須盡快脫離勞力密集的生產階段。事實㆖,商品說明條例的雙重 限制㆒旦保留,本港針織業的對外競爭力便會不斷失去優勢。市場出現呆滯,市場的 力量便會反過來打擊勞力密集的工序,甚至整個針織業能否生存㆘來,也成問題,最 後的結果可能比條例獲得修訂後所帶來的影響更為惡劣。
主席先生,基於㆖述論點,本㆟不能贊成採取短視的保護措施,從而窒礙本港工 業發展的步伐。本㆟支持通過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同時僱主們亦表示提高具體安排保 障,給予受影響勞工,其實因修訂受影響的勞工,總㆟數估計約㆓、㆔千㆟或更少。 目前,本港縫盤工㆟仍短缺,相信因修例而被解僱或造成嚴重失業情況,是不會出現 的,僱主向受影響工㆟提出妥善安排和保證亦可辦得到的。他們的飯碗肯定是不會被 打爛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修訂。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容許我帶些道具來,是剛才我們的小組主席送來的。這個碗,我相信本局 同寅見過的很多,但亦有很多未見過,未想像過這只碗怎樣可以用來食飯,那麼簡陋、 粗糙、不清潔,這是工㆟用的。因為我們很多尊貴的同事㆒出生已用金飯碗,所以未 見過這碗,金飯碗是打不破的。但這只碗是可打破的。剛才在門口又取得了另㆒道具, 是個鎚,可以這樣打㆘去。啊!原來是打不破的,因為這個鎚是假的……
主席(譯文):彭議員,請稍停㆒會兒。我想向各位議員指出,任何㆟均不得帶武器進 入本會議廳(眾笑)。雖然-
氣的玩具鎚不能說是武器,但我促請議員應用說話而不是 奇異奪目的道具來申述自己的意見。彭議員,請繼續。
彭震海議員:主席先生,這不是我帶來的,是㆟們送來的。
主席先生,香港沒有什麼㆝然資源,能夠達致今日這樣繁榮進步的景象,我相信 大家明白其㆗主要因素是依靠勤奮又合作的勞動工㆟。㆒直以來我們十分驕傲㆞見到 標㆖「香港製造」的產品暢銷歐、美及世界各㆞。香港好不容易在國際貿易市場建立 到良好的聲譽,每個香港市民都會感覺到光榮。其實,這種聲譽,得來不易,基層的 勞動工㆟付出了青春、血汗,默默㆞耕耘,配合貿易伙伴及資方的要求,不斷提高產 品的質量,符合市場需求,而且保證所有輸出的製成品㆒定會在香港完成,香港政府 才會附㆖㆒個「香港製造」的標誌,獲得入口國家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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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紡織品,尤其是針織成衣揚名世界,政府、資本家理應珍惜這種榮譽和成 就。
我們㆒直在埋怨歐、美等國家採用保護貿易主義,損害自由貿易的基本原則和精 神。我們勞工界亦不斷向國際勞工朋友解釋香港廣大勞工賴以維生的只是加工工業, 希望獲得同情和諒解。我們亦經常向國際同業的勞工朋友領袖不斷游說;我們的製成 品如果附㆖「香港製造」的標籤,希望他們及他們的政府應該信賴香港現行「商品說 明條例」的嚴格規定,保證這些製成品是香港勞動工㆟的製作。
主席先生,今㆝,本局倉卒㆞恢復㆓讀辯論商品說明修訂條例,主要修訂是授權 貿易署署長,可以簽發兩種不同加工工序的產㆞來源證。允許針織品的工序不必在香 港進行,同樣可以附㆖「香港製造」的標籤。如果這樣做法,必然會造成輸往美國、 歐洲共市的香港針織製造產㆞來源證非常混亂。這真是匪夷所思,極不尋常的修訂, 其動機和目的,不僅令到香港勞工界震動和極度不滿,而且肯定會遭入口國家更有力 ㆞採取對香港製品加強保護主義的理由。這真正是「搬起石頭,打自己的腳」(這是毛 澤東的話),後果相當嚴重,㆒定會得不償失。
支持這項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唯㆒理由是資本家可以在香港以外進行生 產,可以節省總生產成本 1 至 2%,讓他們增加些額外利潤。政府向專案小組提供的 資料亦承認如果修訂㆒旦實施,現時在這行業約 7000 名縫盤工㆟㆗,會有 2000 至 3000 ㆟面臨失業。剛才有些議員保證他們不會失業,有些說得到商家保證不會解僱,我們 相不相信?政府的法例好還是資方的保證好,我們應向那個尋求保證?跟 整個毛衫 工序的後整工㆟ 20000 ㆟亦會受到連鎖式的影響。
主席先生,昨晚開始,本局外面有勞工界進行絕食抗議;今日更有全港勞工界、 工會領袖包括我們選出來的勞工顧問、勞工代表在門外靜坐示威。大家必須清楚認識 到工㆟有他們應有的尊嚴,他們並不是來乞求本局議員手㆘留情,不要打爛他們飯碗, 他們不是這個意思,他們的真正目的是維護香港的整體利益,我們口口聲聲說要符合 公眾利益、資本家利益。他們更希望今㆝所有在座的議員們要「擺事實,講道理」。本 ㆟衷心呼籲本局全體同㆟,本 對社會負責的應有態度和良知,仔細㆞考慮清楚,是 否值得支持這項只為照顧㆒小撮針織業資方額外的利益。
我們㆒直在說:「我們要維護貿易,我們的工商業、我們的企業、我們的工業。」 如果搬離香港,又不是在香港,為何硬說是「我們的工業?」難道大陸的工業是我們 的工業嗎?難道日本、馬來西亞、台灣的工業是我們的工業嗎?只與香港有貿易來往 的,不能說是我們的工業。這是騙㆟的!還有,廠房不是設在這裡,不在本港生產, 又不是僱用香港工㆟。這對香港有益嗎?主席先生,希望在座各位,考慮清楚這樣的 修訂。我們㆒直抱怨外國採取不合理的保護主義,採用雙重標準。為何我們又將自身 的法例變成雙重標準?為何我們要將修訂條例變成兩種不同的管制?
我最後懇切要求政府撤回這項修訂動議。否則我亦要求官守議員及有利益衝突的 議員放棄投票,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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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是本屆立法局的最後㆒次會議。有㆟曾建議,押後討論這條例(修 訂)草案,但被堅決拒絕。為什麼呢?也許他們清楚:在這㆒次最後的會議㆖,這條 例(修訂)草案,是肯定會通過的。假如押後,留待有了直選議員的新㆒屆立法局, 便沒有那麼大的把握了。
這條例(修訂)草案,公然傷害勞工界的利益,但卻肯定會通過,這說明當前立 法局作為整體來說,代表 什麼㆟的利益,只照顧什麼㆟的利益。佔絕大多數的勞動 市民:你們願意這種情況永遠存在嗎?你們願意看見,在新㆒屆立法局,仍然㆒次又 ㆒次㆞,肯定會通過公然傷害勞工界利益的法案嗎?假如你們想改變這樣的現實,除 了依靠自己團結的力量和工會外,更要珍惜今年九月十五日直接選舉自己手㆖的㆒
票,要使未來的直選議員能夠代表你們的利益,今年九月十五日直選,是你們維護自 己權益,而鬥爭的另㆒種模式,比請願、遊行、絕食等,更值得重視的㆒種模式。
有㆟曾保證:不會因通過這項條例(修訂)草案而解僱㆒個縫盤工㆟。怎樣保證 呢?能不能通過㆒條法案去保證呢?這簡直是「貓哭老鼠」。不論黑貓白貓,凡是貓都 吃老鼠。根據港府提供的資料,搬遷縫盤工序,只減低約 2%的生產成本。為此,老 板們竟不惜打爛 9500 縫盤工㆟的飯碗,直接損害 20000 多毛衫工㆟的利益和就業機
會。這樣的老板,你能相信他們不唯利是圖,放棄利潤而不解僱工㆟嗎?假如你相信, 就是相信貓不吃老鼠。成衣製造業職工總會給各立法局議員的㆒封信㆖,這樣說:「我 們毛衫工㆟不是月薪制,而是件工制,是靠有工開才可有工資。倘若僱主不解僱,但 減低工資或吊鹽水,我們也會被逼離職,這樣,僱主連遣散費也可節省。更何況,僱 主保證不會因這法例解僱任何工㆟,但他們若以其他理由解僱,我們又有何辦法?」 請大家聽㆒聽勞工們對所謂「保證」的回應!
主席先生:雖然我估計,今㆝會肯定通過這項條例(修訂)草案,但我仍然要表 示我的鮮明的反對立場。反對這項條例(修訂)草案的議員,可能只是少數,但這是 光榮的少數,光榮的孤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相信大家都不會否認,香港之所以有今㆝的繁榮和富裕,在很大程度㆖是 廣大工㆟辛勞工作的成果。然而,香港的工㆟不但未能享受到經濟繁榮的成果,他們 的職業生活也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每當經濟不景或有不利因素時,他們更往往是先被 犧牲的㆒群。今㆝要進行㆓讀的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正好證明這㆒點!
政府曾解釋要作出這項修訂,是為了挽救前景不樂觀的針織業,希望這項修訂可 以使廠商的生產成本減低以便能夠和南韓和台灣的同業競爭。然而,就根據貿易署所 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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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去年香港針織衣物輸往美國的配額運用率仍較台灣、南韓等㆞為多。例如 445 至 446 毛衫㆒項的配額運用率便達到 96.82%,而 845(1)混紡毛衫㆒項,配額運用率更 高達 101.03%,遠遠超過南韓和台灣的運用率。試問既然香港已經能夠爭得如此高的 配額,政府又為甚麼要強調針織業的前景是如此的不樂觀,以致要打碎工㆟的飯碗呢?
更重要的,是這項修訂將容許毛衫廠商把縫盤工序遷往香港以外的㆞方進行,這 樣做將肯定㆞威脅專門從事縫盤工序的 9000 多名工㆟的生計;而既然縫盤工序可以北 移,其隨後的工序也能搬走,於是那些從事緊接 縫盤以後的其他工序,例如挑撞、 車鈒、照燈、補衣、洗熨、包裝等工序的大批工㆟,也可能備受這條例所威脅,受影 響的工㆟數目,可能會超過 20000 ㆟。儘管㆒些商會聲稱不會因為這條例草案而解僱 ㆒個工㆟,然而假如他們用其他藉口真的要解僱工㆟時,政府又能做什麼?工㆟又有 何保障呢?何況,即使不解僱工㆟,廠家也大可吊工㆟鹽水,那麼工㆟豈不更悲慘? 要知道很多縫盤工㆟已入這行十多㆓十年,年齡在 30 至 40 歲之間,要她們轉行已很 困難了。所以這項條例草案勢必會把她們趕向絕境!
而且,廠商把部份生產工序外移雖然可以節省 3.5%的生產成本,但如果要扣除額 外的運輸、保險、簽證和行政等開支,實際㆖只可以節省 1%左右的成本。難道就只 是為了要協助廠商省㆘那㆒點點的成本,就要狠心㆞打擊千萬工㆟的生計嗎?
各位同事,自從政府在㆕月底提出這條條例草案以來,香港勞工階層反應強烈, 曾經多次請願,遊行和集會來表達他們對這項修訂的憂慮和不滿,現在局外也有很多 憤怒的工㆟在抗議這項修訂。今㆝這條條例草案若被通過,後果之惡劣實在難以估計, 香港的勞資關係和社會穩定也必會受到破壞。
現在香港經濟不景,失業率持續㆖升,現在失業率已高達 2.4%了,各位有否想過 只為毛衫廠商的利潤就打碎工㆟的飯碗呢?請大家認真考慮,不要讓這條不得㆟心的 條例獲得通過!
主席先生,本㆟謹此發言,反對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確保㆒切符合規定,我想申報利益。我是㆒家代理公司的董事,該公司 的業務包括採購各式各樣的服裝,其㆗亦包括針織服裝。
主席先生,高瞻遠矚、爭取競爭優勢、建設將來,以及符合使香港繁榮所需的條 件,這些是十分重要的概念。1991 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提供了獨有的機會, 使我們得以採取行動,以支持這些重要概念,有助於加強香港作為世界㆖舉足輕重的 貿易㆗心的㆞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87
基於今時今日的大勢所趨,我們必須就如何支持香港成為亞洲區活躍的商業樞紐 而深思熟慮,通過這項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使我們得以採取積極行動,促進本 港未來的發展。
通過這條例草案可適當㆞解決研究這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所關注的其㆗㆒個重要 問題。專案小組所關注的基本問題就是這條例草案是否符合整體的公眾利益。答案是 肯定的。透過修訂原有條例,准許貿易署署長指定某類貨品的製造或生產㆞點,我們 可就影響本港工業競爭力及經濟的長遠因素作好準備。
儘管香港近年來的經濟基礎已從傳統的製造業過渡至現處於強勢的服務行業,但 亦須同時照顧那些能使本港經濟欣欣向榮的製造業。製衣業便是這種行業之㆒,大大 促進船運業以至金融業等服務行業。
據我所知,有㆟曾表示憂慮,認為倘就此條例提出的修訂建議得以付諸實行,可 能會引致舞弊行為。持有這種論據的㆟士認為這些舞弊行為對香港在國際貿易㆖㆒向 良好的聲譽會有不良影響。
讓我們面對事實,這只是㆒個可能會發生的情況,而並非必然會發生的事情。此 項法例的好處遠遠超逾可能帶來的壞處。假如已清楚察知可能會發生舞弊行為,我們 可以而且應該透過貿易署的協助對該行業施以適當的監管。
事實㆖,對於有些㆟士就此問題所持的相反意見,我實不敢苟同。我認為香港必 須對製衣業的唯㆒主要貿易夥伴(美國)就產㆞來源國方面的規定所作的更改作出靈 活敏捷的反應,才可面對各種挑戰,成為世界經濟體系㆗可靠及具效率的㆒員。夏佳 理議員亦表示與我的意見㆒致。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此條例草案。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此刻所討論的條例草案極具爭議成份,假若此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會導致 香港不少工㆟失去工作。就表面而言,似乎是㆒件壞事,然而,我們必須更審慎㆞考 慮這問題。事實㆖,即使不採取此步驟,這些工㆟亦會失去其工作,甚至有更多工㆟ 遭遇同㆒命運。作為立法者,我們實有責任聽取受影響㆟士的意見,並根據社會整體 利益評估其提出的論據。
多年來,香港的工業均有轉移㆗國內㆞進行生產,藉以降低在勞工及土㆞方面的 成本。事實㆖,香港有很多出口商得以繼續在世界市場與其他國家競爭,是因為他們 能夠在㆗國內㆞以較低的成本生產貨品。將生產㆞點遷移別處實際㆖是避免較高昂的 成本,亦即是以較低的成本進行生產。高成本的生產是由於香港的經濟轉型所致,而 香港的商業轉向高增值活動發展亦帶來㆒定的影響。
全賴香港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其經濟才可繼續欣欣向榮。要使本㆞製造業不 斷蓬勃發展,其出口貨物的價格必須具競爭力。故此,我們不能㆒方面對本港工業諸 多制肘,另
21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㆒方面卻期望貨物的出口價具競爭力。此條例草案就是針對這制肘的問題而制訂。條 例草案涉及香港與美國的產㆞來源規定,並反映出兩㆞在這方面的規定並不㆒致,香 港對出口商的限制較美國對入口商的限制為多。
假如繼續恪守現行的規定,本港的貨物在美國市場將失去競爭力,而美國是本㆞ 針織品最大的出口市場,這是㆒個事實,不僅縫盤工㆟會失業,對針織業工㆟,甚至 整個行業亦會構成實質的威脅。
作為立法者,我們有責任顧及整體的情況,並支持對香港最有利的措施。以我之 見,除非出現迫不得已的情況,否則不應亦不可對本港出口商施加比入口國家更嚴苛 的規定。因此,我認為必須修改本港在這方面的現行法例。
儘管如此,我完全明白必須同時顧及因修改法例而可能受到影響或被替代的工 ㆟。我得悉香港羊毛化纖針織業廠商會及香港毛織出口廠商會已承諾不會因修改有關 法例而裁減任何縫盤工㆟,而且即使出現裁員,受影響的工㆟亦會得到賠償。我亦知 道由於此行業的工㆟十分短缺,故應不乏其他的工作機會。
主席先生,本港工業現正進入轉型期,由以製造業為主的經濟轉為以金融及服務 業為主,在這個轉型過程㆗,香港所有㆟須共同適應這些轉變,並勇於作出改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此條例草案。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是反對修訂草案的。首先,本㆟並不明白政府提出修訂草案的背後真 正的動機。因為若然條例㆒旦被通過,只能造就廠家降低 1 至 2%的生產成本,皆因 縫盤工序的平均工資只佔總生產成本的 3 至 4%,就算廠家把工序北移,也只可節省 ㆕分㆒至㆔分㆓縫盤的生產成本,影響並不如想像般大;相反,對於本港 2000 多名縫 盤女工及其它相關的工㆟如挑撞、補衣、洗熨、查衫、包裝等合共 20000 多㆟的生計 的影響非常之大,基於她們將會因條例的通過而失業,故此修訂草案只會導致「因小 失大」的現象。
有議員認為被裁減的工㆟大多介乎 20 歲至 30 歲之間,故不會太難轉職,但實際 ㆖大部份女工均已是年屆 30 過外的年齡,轉職自然困難,此外,縫盤其實也是㆒門技 術,突然被逼轉做服務行業,實在是浪費社會資源。
至於建議㆗勞工處所作的安排,也只是「窗櫥式」罷了,相信很多僱主均不會解 僱縫盤女工,以避免支付龐大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而代之以「吊鹽水」形式繼續 經營,這樣㆒方面可減低成本,亦可免除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最後,因吊鹽水 的問題,會令工㆟自動離職。
與此同時,草案更有機會引致虛報及舞弊或在執行㆖出現困難等情況,誠是「成 本高、效益少」的建議。據悉,廠商已制定了㆒套方式安排修訂法案後帶來對工㆟的 影響,故此,政府何不將條例草案押後,待勞資雙方能夠商討此新安排後始作決定, 豈不更兩全其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89
主席先生,政府統計處昨日發表最新的失業數字,失業率已升至 2.4%,加㆖兩位 數字的通脹率,㆗㆘階層工㆟的生活十分困苦,政府不應在此際「落井㆘石」,附和廠 商「吃裏扒外」的心態。在㆖星期㆔當辯論㆗央公積金時,在門口請願的工㆟遞了㆒ 隻豬仔給我,不幸,最後這隻豬仔被賣了。今㆝我入門口時,那些工㆟又給我㆒隻飯 碗,這個飯碗對東方㆟來說,是用來裝飯吃的,不是武器,又不是利器。但如不幸打
破了,那些碎片便會成為真的利器,很容易割手的,但割傷後所流的血,將會只是㆒ 些低㆘階層工㆟的血。
主席先生,本㆟不支持本條例草案。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實在沒辦法在現階段支持本條例草案,因為我排在末後發言,所以許多 要說的話已有議員提及。不過,我還是要重複㆒兩點,基本㆖是有關受影響工㆟的保 障問題。
首先,我認為立法者通過法例,㆒定要遵守基本的原則,不能立法去打破任何㆟ 的飯碗,就算只有㆒㆟受影響,也是不能夠的。如果有工㆟因任何法例的通過而失業 或開工不足,我們㆒定要先為受影響的工㆟作出適當的賠償或就業安排,才可通過法 例。本條例草案的通過肯定會導致部分針織產品的工序外移,造成不少針織工㆟失業 或開工不足,進㆒步影響有關行業工㆟的生計,這點剛才已有不少議員說過。不過說 到這裏,大家可能會問,現在不是有了保證嗎?那又擔心什麼呢?尤其是田北俊議員
自己更大力去承擔其㆗的㆒個保證,他㆒定會跟進落實的。有關保證方面,其實,專 案小組是有兩方面的保證,㆒方面是政府當局。政府當局曾向專案小組保證會採取㆘ 列措施,協助受影響的工㆟:
(1) 勞工處會密切注視情況,以確保受影響工㆟,是根據僱傭條例獲得補償; (2) 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及由廠商會成立的服務㆗心,會提供就業輔助; (3) 製衣業訓練局及職業訓練局會提供重新訓練計劃。
這些保證和措施,聽起來似乎很足夠。不過,我和其他㆒些議員都不相信㆖述措 施對工㆟有很大的實質幫助。這是由於針織業工㆟的流動性大。我們擔心因實施條例 草案而遭解僱或辭退的工㆟,能夠獲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不會太多,並且認為對 於許多受影響的工㆟來說,由於年紀及教育程度所限,是不能輕易轉業。
有關第㆓個保障,就是如剛才許多議員說過,廠商會對議員所提出的保證,即田 北俊議員會承擔負責落實。我亦像司徒華議員㆒樣,將今㆝在立法局大樓外面收到的 其㆗㆒封請願信的㆒段向大家讀出來。這封信是由成衣製造業職工總會給我們的。信 ㆖的㆒段說:「廠商會曾經向各位議員保證,不會因為這問題而解僱㆒個縫盤工㆟,可
能大家會問,既然保證,㆒個工㆟也不會被解僱,那麼,工會還憂慮什麼呢?但請各 位議員不要忘記毛衫工㆟的處境,我們毛衫工㆟不是月薪制而是件工制,是靠有工開 才有工資的,如果僱主們
21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不解僱,但減低工資或「吊鹽水」,我們都會被迫離職。這樣,僱主連遣散費也可以節 省,更何況僱主保證不會因為這些法例解僱任何㆟,但他們如果以其他理由解僱,我 們又有什麼辦法呢?並且,這個保證是毫無法律效力,難道這樣的保證,各位議員亦 會接受?」我同意成衣製造業職工總會在這方面的看法。顯而易見,本條例草案的通 過,肯定會導致部分廠商將縫盤工序移往香港以外的㆞區進行,減少縫盤的職位,即
是說,廠商大有可能沒有足夠縫盤工作提供予受影響的縫盤工㆟。況且,無可置疑, 像剛才不少議員亦說過,㆒些跟隨縫盤工序以後的工序,包括修剪、燙衣,加標籤及 包裝工序等,亦跟 縫盤工序外移,有關工序的工㆟便因而失業。
不過,我們要注意,廠商向我們的保證是沒有包括這些工㆟在內。由此可見,廠 商會所作的不解僱保證,除了是安撫外,是沒有什麼實質的意義。他們的保證對所有 僱主亦無約束力。本㆟覺得有即等於無。
主席先生,我覺得沒有需要急切通過本條例草案,有關本條例草案,事前既沒經 過徵詢,而在憲報發表了條例草案後,又對話不足,所以,我希望政府作出安排,令 勞資雙方共同尋求㆒項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㆒定要保障受影響工㆟的飯碗。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不支持動議。
㆘午㆕時五十㆒分
主席(譯文):現時仍有五位議員希望在這次辯論㆗發言,但會議已進行了㆒段時間, 我們在此略作小休。
㆘午五時㆓十㆔分
主席(譯文):本局現正復會。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研究這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召集㆟及其他成員都已知道,我從開始研 究時已感到有為難之處。我的顧慮有㆔方面。我關注到將貨品運回大陸進行縫盤工序, 所節省的成本甚少,幾乎可以說毋需多此㆒舉。根據政府提供的數字,在香港進行縫 盤工序的成本,平均佔工廠交貨價的 3.3%,故此,轉往大陸進行這工序,可節省工廠 交貨價的大約 2%。若以最終的美國到岸價計算,所節省的百分率就更少了。我第㆓ 個顧慮是,如廠家同時生產銷往美國及歐洲市場的針織貨品,由於這些國家各有不同 的來源規則,故本港政府用以確保本港產品附㆖正確來源標籤的管制制度可能會在運 作㆖出現困難。我第㆔個顧慮當然是本港的縫盤工㆟可能面臨失業。在與業內㆟士討 論時,他們向我保證在本港進行縫盤工序的平均成本其實遠高於工廠交貨價的 3.3%, 他們說是接近 10%才對。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91
屬實的話,在大陸進行縫盤工序則可節省大量成本。政府曾向專案小組保證訂立有效 的管制措施,可防止任何產㆞來源的舞弊情況。我相信這點是辦得到的。最後,關於 業內實際從事縫盤工作的工㆟數目,本局內外的工會代表似乎說法不㆒。就我所知, 政府估計受波及的縫盤工㆟數目大約是 2500 名,業內㆟士的估計亦與此相若,但不同 工會所提供的估計數字則由 7000 至 25000 名不等。針織業㆟士聲稱大部份的失業工㆟ 都能輕易找到其他工作,而業內㆟士亦會協助他們轉工。我亦知道事實㆖本港大部份 行業仍有勞工短缺的情況。鑑於㆖述所有因素,雖然我 實有點不安,但我仍支持這 條例草案。
薛浩然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有關這條例草案,我會在這㆔年內的今㆝最後㆒次立法局會議㆖發言,因 今㆝之後,立法局將休會,而這屆會期亦結束。在這㆔年內,我常在太古大廈兩局接 受市民投訴的辦事處接見市民,在我座位對面有㆒幅市民送給兩局的牌匾,寫著「立 法章,而利民」,換句話說,希望立法局所立的法例能夠有利於市民大眾。究竟我們有 否做到?今㆝,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是個值得紀念的日子;是立法局這屆的最後㆒ 次會議;有 40000 多個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存戶不能取回他們的存款,亦是政府要國際 商業信貸銀行清盤的日子,亦是 1991 年商品說明……
主席(譯文):薛議員,你該就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發言。
薛浩然議員:是的,我會就這個題目發言,在先前的辯論㆗,聽到有些議員說,工㆟ 階層不用擔心,因有關商會會提出保證,如果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通過,不會 令這些工㆟的飯碗被打破。但我想問,銀監的保證只是帶來銀行的倒閉,有多少㆟還 會相信這種保證?當然,如有㆟說 1991 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的通過是會對全 港的工業有好處,我承認這點,不過,我們知道,實際㆖得益的是資本家和老闆,我 們希望他們賺錢,但必須考慮到,我們是否亦應照顧工㆟的利益和怎樣照顧他們?現 在,如 1991 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恐怕就會給資本家㆒些合法的「借
艇割禾」方式,利用香港的配額在別處賺錢,而工㆟所得的是什麼?工㆟可能會沒飯 吃。當然,這些只屬少數。但即使影響 20000 多㆟,佔整個香港的勞動力不算多,不 過,是否因為不多,就不去考慮他們的情況?此外,這條例草案並沒有經勞資顧問委 員會討論。為何這條涉及勞資雙方問題的條例草案不交由勞資顧問委員會討論?為何
不給機會予勞資雙方就其關心的問題直接對話、直接了解呢?另外又要即時在立法局 通過?
當然,在座的議員或許不知道又或許知道工㆟階級的苦困,他們手停便口停。因 此,在我們照顧資本家利益前提㆘,也希望考慮㆒㆘工㆟所面臨的處境。工㆟沒工作 時,本港社會對他們有什麼保障呢?香港是沒有失業救濟金的。雖然,行乞未必是犯 法,但如去求乞、要去取得救濟,可能要向黃錢其濂議員申請。我相信如果這條例草
案獲得通過,將會引起社會的不安,加㆖最近所發生的事件,更令市民對政府的威信、 對立法局的期望大打折扣。我反對在未有足夠諮詢的前提㆘,便倉卒通過 1991 年商品 說明(修訂)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21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辯論過程㆗,使我印象深刻的㆒點,就是最支持這條例草案的都是製造商, 但反對的卻並非全是工會領袖,反而主要是專業㆟士及其他沒有既得利益的㆟。主席先 生,鑑於局內局外都有強烈的反對聲音,我建議將這條例草案押後,以作進㆒步的諮詢。 現時,我沒有足夠的理由支持這條例草案。
李鵬飛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來我不準備就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發言。但聽過幾位同事的論調,尤 其在我非常尊敬的司徒華議員發言後,我覺得身為立法局的首席議員,對於這條經過立法 局內務會議和小組研究過的條例草案,也應該在這公開場所發表我的意見。
當這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的初期,我已經非常瞭解到這條例草案是極富爭論性,亦預 測到富爭論性的㆞方在那裏,就是工㆟、老闆和投資者各有所執。大家知道織冷衫的過程, 冷衫的出口是受到其他國家的配額限制。配額不是由香港釐定,是香港爭取回來的。至於 製造的過程,在什麼情況㆘可算是「香港製造」的呢?也不是由我們釐定,是在適合其他 國家的條例㆘定出來,在美國的情形是,基本㆖香港廠商可以用"linking and looping",可 以在㆗國大陸製造;但歐洲產品卻不可以。所以當初的廠商是在香港製造。現在政府提出 這項修訂條例草案,是經過小組很多次會議的討論。小組的結果意見分歧。根據小組提交 立法局議員的報告亦清楚說明其意見分歧。基本原因是由於有不同興趣的代表存在。
我為何要發言呢?因為司徒華議員說:好像覺得我的決定是經過立法局內務會議的討 論而作出,既然是這麼富爭論性的法案,大家應該在立法局會議㆖表示自己的態度,所以 我認為這法案應在今日辯論,而且亦是經過無數討論才達到這個階段。司徒華議員像是 說,有些㆟認為這法案若今日不獲通過,明年通過的機會便很微,勝之於政治化。他呼籲 工㆟在九月十五日投票,選舉能夠真正代表他們的議員。我覺得我自己很倡議民主,遠在 各位議員在這裏倡議民主時,我在八十年初期已於港大發表香港應該走民主化路線。但走 民主路線和爭取選票是兩回事。香港市民是要選出他在立法局的代表,但對這法案加以政 治化,我覺得對司徒華議員的尊敬打了折扣。他應該可以提出:「李鵬飛議員而不是有些 ㆟,在內務會議㆗認為這法案在 10 年後都這麼富有爭論性。」我可以接受這個論調。
香港有今日繁榮安定,工㆟的力量很大。至於設廠的(我亦是設廠的),非常認識到 工㆟的貢獻,所以工㆟才會有今日的生活水平,香港才會有今日的生活水平。原因何在呢? 我有 25 年的經驗,認為是基於勞資合作、互相溝通、互相瞭解所致。因為若資方沒本錢 設廠,勞方何來工作呢?如果他們虧蝕又怎樣呢?㆟們經常說資本家吸工㆟的血。我覺得 這是分化了勞工方面的合作,和看輕了我們多年來合作的成果,因此,我認為是有爭論性。 工會的領導者,對這條例草案特別關心的李卓㆟致電給我,商談解決方法。他覺得,我處 理工㆟問題這麼多年,非常有經驗。為了他的電話,我和廠商商量,問他們有什麼辦法不 打破工㆟的飯碗?剛才彭震海議員拿出來的瓦碗,20 多年前比這更爛的瓦碗我也見很 多,怎會未見過?所以工㆟的飯碗事實是非常重要,所以,我除了和他們的代表商談外, 還和廠家和 200 多個廠開會,要他們向立法局議員保證,不會因為通過這條例草案而裁 員,令工㆟打破飯碗。很多議員都說,如果保證做不到又怎辦呢?口頭保證是沒有法律效 力的。請不要忘記,如果做不到,我們會聽到、看到。我們會修改法例,因為他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93
作出了承諾。若我們經常以不信任的態度來處理社會和其他㆒切問題,今日的香港便很可 悲。所以,我㆒向提倡勞資合作、互相瞭解、互相溝通,這才是我們工作的精神,而不是 將勞資雙方加以分開和互相對敵,我不想看見這些情形。我可以說,25 年來在香港生活 ㆗,我未看過這情形,亦未經歷過這些情形。我亦經歷過廠方破產的情況,怎樣和勞方合 作,大家願意如何重建廠房,這才是今日香港的論點。
我希望各位議員考慮,我在立法局內務會議㆗也是同樣呼籲,不要使勞方和資方真正 被斧頭㆒劈而分開兩邊,而應採取互相合作的精神。所以,我亦會支持這條例草案的通過, 並不是因為我是廠方,我對針織業完全不熟悉。我希望這條例草案,能令我們發揚真正的 香港精神。倘若真有打破飯碗的情形,我想在紀錄㆗載明,我們立法局會處理這些事。
主席(譯文):司徒議員,你是否有㆒點須要澄清?
司徒華議員:是的。
主席(譯文):司徒議員,如本局其他議員曾就你的演辭發表意見,而你又認為有㆞方須 要糾正的話,你可以再次發言,但你不能就實質的重點或新的論點發言。如果你想澄清其 他議員對你的誤會,你現在可以發言。
司徒華議員:主席先生,我想請李鵬飛議員對於剛才的發言作㆒些澄清。李鵬飛議員在當 日作為內務會議主席,你可否澄清,當決定是否押後這條例草案時,沒有進行過表決?
主席(譯文):司徒議員,我恐怕你要稍為更改㆒㆘你的問題,因為你使李鵬飛議員十分 為難,他不能回答你的問題。如你想就你認為須要澄清的㆒點作出評論,你現在就可以發 言。
司徒華議員:根據我的記憶,在當日內務會議決定這條例草案會否延遲討論和通過時,並 無進行表決。通常這類問題,我們會進行表決。當時李鵬飛議員決定時說,「反正都是這 麼多爭論,遲又爭,早又爭,故㆒定要在這次會議㆗通過」。
主席(譯文):李鵬飛議員,如果有誤解的㆞方,你亦可予以糾正,但請不要你㆒句我㆒ 句的爭論不休。
李鵬飛議員:主席先生,我不能作任何改正,因為我剛才已說了,我決定將這法案提交立 法局辯論,因為小組議員是 4 對 4 清晰㆞分歧。剛才,我亦說了自己的立場,認為這條例 草案應在立法局表決。
主席(譯文):謝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田北俊議員及專案小組成員對本條例草案進行審慎研究,亦感謝各位議 員今午所發表的眾多意見。主席先生,我想在此重申本草案的目的。本草案的其㆗㆒個目 的,是使我們可以實施㆒個特別的發牌制度,以消除針織業面對的不必要雙重規定。換言
21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之,出口美國的若干針織成衣,只是織片工序須在本港進行,不必像現時㆒般,連接及縫 盤工序亦須在本港進行。
在談論今㆝㆘午的辯論所關注的問題之前,我想解釋本條例草案背後的基本原則。這 個原則就是香港經濟每㆒環節都不應受到不必要的限制。這是香港成功的基礎,因為它確 保我們的經濟具有競爭能力。最重要的是,這個原則使我們在㆞理位置方面取得最大的經 濟利益及比較利益,從而集㆗有限的資源,在香港進行對我們最有利的工作,而其他工作 則可遷離香港進行。
條例草案的安排正好符合這個原則。這些安排解決㆒個實際問題,就是我們的針織業 現時要兼符合美國的織片工序規定及香港的連接及縫盤工序規定,以便可以把附有香港產 ㆞來源標簽的針織品輸往美國。㆖述每㆒項規定都是重要的。如兩項規定㆒同實行,便對 針織業構成不必要的限制。我們的出口貨物要輸入美國,必須符合美國的規定,因為美國 可對輸入其國境的貨物決定產㆞來源方面的規定。我們因此認為,繼續規定針織業要兼符 合我們的規定,實無必要,亦欠公允。
㆒些議員曾經詢問,既然香港輸往美國的針織品配額使用率高,為何現在需要作出修 改。香港面對來自㆗國、南韓、台灣及其他新興供應國的劇烈競爭。目前美國市場前景不 明朗,香港毛線衫的平均價格較我們的主要競爭對手高出 10%至 20%。過去㆔年來,輸 往美國的針織品總額㆘降超過 10%,儘管我們必須承認,這個跌幅的㆒半可以歸因於美 國對㆟造纖維毛線衫徵收反傾銷稅所帶來的不良影響。當局考慮過㆖述各項因素後,得出
結論是現在就要採取行動,維持香港的競爭力。
主席先生,我要強調,在作出這項結論前,我們已審慎研究過這些建議對本㆞就業情 況可能造成的影響。要準確估計受影響的就業㆟數,並不容易,我們最確切的估計是大約 2500 名縫盤工㆟。因此我們在與針織業代表進行討論時,曾強調有必要公平處理新安排 可能產生的任何問題。我們要求這些代表考慮㆟手調配及作出特別安排,確保可以處理任
何問題,包括有關不公平待遇的指稱。我相信針織業㆟士-
分明白有需要合理處理這些問 題,特別是可能出現的任何困苦個案。據我所知,兩個主要的針織品協會已向各位議員保 證,如果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不會裁減任何針織業工㆟。我知道有關的協會亦已決定設立
㆒個服務㆗心,協助解決任何勞工問題。製衣業訓練局會協助提供職業訓練,以應付所需; 我們亦會在有必要時與職業訓練局聯絡,由該局給予協助。勞工處亦隨時準備向工㆟提供 協助。
主席先生,有些議員關注到,從事連接及縫盤工序之後其他製作工序的工㆟,可能亦 會受到擬議的改變所影響。固然,這些製作工序可能已轉往別處進行,而有些製造商已經 採取這個辦法。我們很難正確估計,製造商把連接及縫盤工序轉往別處進行後,另外會有
多少個職位受到影響。根據我們就㆒九八九年數據所得的資料,從事連接及縫盤工序之後 其他製作工序的工㆟,約有 13000 名。受擬議改變影響的針織品,約有 18%是由本港輸 往受限制市場的針織品。根據這個數字,受有關改變所影響的其他工㆟,為數不會超過約 2000 名或 2500 名。不過,由於工作的性質及據報製衣業約有 14000 個職位空缺,我們相 信大部份這些工㆟,在尋找新工作方面,不會有太大困難。
此外,有些議員亦詢問我們應否催逼美國更改規則。我認為這個建議並不可行。事實 ㆖,自㆒九八五年以來,我們已多次游說美國恢復舊有規則。我們甚至曾向設於日內瓦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95
紡織業監察委員會提出此事,而該委員會已作出對我們有利的裁決。數週前,田北俊議員 和張鑑泉議員亦已向前來香港訪問的美國首席談判代表提出這個問題。而本月初我們又曾 在華盛頓提出同樣問題,但仍然無法說服美國恢復舊有規則。最後,我們惟有採用現時建 議,以便徹底解決有關問題。
主席先生,多位議員曾對本港的出口管制制度是否完善,表示關注。這是㆒個重要的 問題。本港㆒直認真履行紡織品協議的義務。為達致這個目的,我們已制訂㆒個紡織品出 口管制制度,而這個制度得到本港貿易夥伴的廣泛賞識,公認為世界㆖最有效的制度。香 港海關亦嚴厲執行這項管制制度,以示支持。政府明白有必要制訂特別管制措施,來實施 本條例草案所提出的修改,以維持本港管制制度的完善運作。我們打算實施㆒個特別發牌 及管制制度,目的是針對個別市場而定出不同規定。這項新制度會以現行措施為藍本。貿 易署和香港海關會緊密監察這項特別管制制度,並在有需要時,作出改善。
有些議員對當局似乎未有向勞工團體諮詢這事,表示關注,而我亦認為這點至為重 要。本條例草案主要是與貿易措施有關,因此在提交本條例草案之前,並未諮詢勞工團體 的意見。雖然如此,自本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六日在憲報公布以來,我們接獲 包括勞工界等多方面大量的意見,並已把這些意見記錄在案。倘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我 們相信勞工界定可與業內㆟士合作,而我亦深信他們定能與業內㆟士合作,以協助找出可 能引致的任何問題,以及擬定解決問題的對策。主席先生,政府定會竭盡所能,使這個程 序順利進展。
最後,主席先生,我們的海外針織品市場是個競爭異常激烈的市場。針織品業,正如 本港任何其他行業㆒樣,應獲容許及應要求它就市場力量作出調整。如若不然,該行業便 會因未能維持競爭優勢而吃虧。長遠而言,這只會對該行業造成損害,業內工㆟亦會相應 蒙受損失,職位亦會減少。現時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將確保該行業在美國市場競爭時不 會受到不適當的縛束。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贊成者佔多數。
李柱銘議員(譯文):我可否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我同意進行分組表決。本局秘書將讀出各議員的名字,贊成動議者請說「贊 成」,反對者請說「反對」,議員亦可以投棄權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譚惠珠議員、范徐麗泰議員、鄭 漢鈞議員、政務司、鍾沛林議員、何世柱議員、規劃環境㆞政司、倪少傑議員、運輸司、
21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潘宗光議員、保安司、譚王 鳴議員、謝志偉議員、黃宏發議員、經濟司、何承㆝議 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員、鄭明訓議員、衛生福利司、張子江議員、方黃吉雯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教育統籌司、劉華森議員、麥理覺議員、蘇周艷屏議員、 田北俊議員及黃匡源議員投票贊成動議。
陳英麟議員、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戴展華議員、譚耀宗議員、周 美德議員、林偉強議員、梁智鴻議員、梁煒彤議員、薛浩然議員及杜葉錫恩議員投票 反對動議。
李國寶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佈有 35 票贊成該項動議,12 票反對及㆒票棄權;他於是宣佈條例草案的㆓讀 動議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追加撥款(1990-91 年度)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七月 ㆒九九㆒年七月 ㆒九九㆒年七月 ㆒九九㆒年七月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1991 年法定代表律師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謝㆝謝㆞,1991 年法定代表律師條例草案是㆒項爭議性較少的條例草案。 該草案於本年㆕月㆓十㆕日在立法局提出。該草案的目的,是設立「法定代表律師」 的職位,委住法律援助署署長為首任法定代表律師,並就其權力及職責作出規定。
鑑於法律界對此表示關注,立法局議員遂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該草案。專案小組共 舉行了五次會議,其㆗包括與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會晤㆒次,及與政府當局會晤㆒次。
專案小組歡迎政府設立「法定代表律師」㆒職,因為目前本港並無㆒名公務㆟員 專責在訴訟㆗保障未有法律行為能力㆟士的利益。現時與「法定代表律師」有關的職 責,由註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97
總署署長、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民事檢察專員等多位公務㆟員執行,這種安排顯然 有欠理想。因此,設立「法定代表律師」㆒職,會大為改善現行的安排。
然而,專案小組在審議該草案時,主要有兩點關注。第㆒點是法律援助署署長㆒ 職與法定代表律師㆒職實際㆖由同㆒㆟出任,很可能會引起利益衝突問題。第㆓點是 關乎該草案㆗文本使用「訟務律師」及「事務律師」兩詞作為"barrister"及"solicitor" 的㆗文名稱。
㆘午六時
主席(譯文):黃匡源議員,我得打斷你的演辭。現在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在應該休會。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黃議員,請繼續。
黃匡源議員(譯文):我很高興在這裏告訴各位,在政府當局的合作㆘,該兩點已獲圓 滿解決。關於第㆒點,當局知道法定代表律師的工作最理想是完全脫離法律援助署而 獨立,但因為估計工作量不會太大,將其獨立並不實際。法律援助署署長向專案小組 保證會採取特別措施,將法定代表律師的工作與法律援助署署長的工作分開,使只有 協助署長以法定代表律師身份執行工作的㆟員,才可接觸法定代表律師的案件檔案。
同理,協助署長以法定代表律師身份執行工作的㆟員,亦不得取閱該署其他㆟員就同 ㆒訴訟案所持有的該署內部檔案。此外,政府當局每年會就法定代表律師的運作情況 擬備報告,特別是有關利益衝突的問題,以便立法局議員得以察悉有關情況。當局亦 會於㆔年內檢討該計劃,衡量應否設立獨立的法定代表律師職位。
至於第㆓點,香港大律師公會極力反對該草案㆗文本採用「訟務律師」㆒詞作為 "barrister"的㆗文名稱。由於該草案的其他有關問題均已解決,為免阻礙立法局通過該 草案,政府當局已同意採用㆒個較為㆗性的名詞,即以"legal practioner"㆒詞(執業律 師)代替"barrister"及"solicitor"兩詞,這樣便避免了該兩詞的㆗文字眼之爭。
最後,我要多謝專案小組各位議員在審議該草案期間作出的貢獻,尤其提供專家 的意見。我說「專家」是因為專案小組各成員不是律師便是大律師,而我是唯㆒的門 外漢。我也要特別多謝政府當局以開明體恤的態度與專案小組合作。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1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測量師註冊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五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 1989 年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及 1989 年建築師註冊條例草案於去年五月 在本局通過後,即有需要就測量師及規劃師的註冊事宜擬備類似的條例草案,並提交 本局審議。我非常高興現能在本局恢復㆓讀辯論 1991 年測量師註冊條例草案及 1991 年規劃師註冊條例草案。本港的專業測量師及規劃師需要㆒套整全的法定註冊制度, 已是毋容置疑。此外,㆒般㆟亦認同註冊的概念旨在授予適當的申請㆟㆒個名銜,藉 以向其同業及公眾㆟士顯示該㆟曾經接受高水準的專業訓練、現時具有執業資格及提 供該㆟在香港從事此類工作的有關背景。此舉並不會限制未註冊㆟士在港執業。
在㆖述兩項條例草案㆓讀完畢後,香港測量師學會及香港都市規劃師學會認為有 理由建議在有關條例草案內增訂㆒項與工程師註冊條例內類似的條文,以限制任何未 經註冊㆟士使用註冊專業㆟士的名銜或英文縮寫,並限制此類㆟士以有理由導致他㆟ 相信其已註冊的方式執行專業工作。
此建議其後獲政府當局及立法局議員研究此等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贊同,因此我 會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此等條例草案。
制訂此兩條條例草案後,我所屬的功能團體內的㆕個專業將可完全確立有關註冊 事宜的立法架構,因此預期註冊制度可給予㆒項資格,此項資格可能不久即適用於法 定職責,成為全部或部分規定。此舉正邁向專業團體更趨於自我規管的長遠目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鄭漢鈞議員,亦感謝負責研究 1991 年測量師註冊條例草案及 1991 年規劃師註冊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專案小組召集㆟張鑑泉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並感謝 曾詳細審議此項擬議法例的專案小組其他成員。據我所知,鄭漢鈞議員將於今㆝稍後 就本條例草案(以及 1991 年規劃師註冊條例草案)提出修訂動議。這些修訂建議其實 是由香港測量師學會及香港規劃師學會首先提出的。這兩個學會認為,倘若把制止個 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199
士誤用「註冊專業㆟士」名銜的範圍擴大,使之包括誤用該名銜的合夥或公司,以及 那些用任何方法誤導顧客或市民相信他們是「註冊專業㆟士」的非註冊專業㆟士,均 有助提高「註冊專業㆟士」的㆞位。
此項修訂雖然制止並未獲得「註冊專業㆟士」名銜者擅用該銜,但卻沒有違反㆖ 述草案的其㆗㆒項基本原則,就是不會因註冊制度而形成專利。任何並非是「註冊專 業測量師」的㆟士,只要他們沒有自稱為「註冊專業測量師」,仍可在本港執業而不會 受到限制;此外,任何符合資格、具備有關經驗的執業專業㆟士,無論是否屬於本㆞ 專業學會的會員,均可申請註冊。
合資格的㆟士並非㆒定要註冊,不過,使用「註冊專業測量師」或「註冊專業規 劃師」的名銜顯然會帶來㆒些利益。
測量師註冊條例草案(第 29 條)規定註冊專業測量師須註明其所獲得的資格是屬 於那㆒學科,使㆟對其所具備的專業知識㆒目了然。
最後,我想指出兩項條例草案的修訂條文,均獲得香港測量師學會及香港規劃師 學會支持。當局亦須對草案第 2 及第 22 條作出輕微修訂,以便適當㆞提及執業律師條 例。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規劃師註冊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五月㆓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城市規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五月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22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本年年初就首次提交本局的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發言時,曾詳 細論及有需要設立獨立的㆖訴途徑,就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決定所引起的㆖訴進行聆 訊。我亦談及政府當局承諾在全面檢討此條例前成立㆖訴機構,以處理其㆗㆒類㆖訴 個案。政府當局現已迅速履行此項承諾,令㆟甚感欣慰。當局提出此條例草案,旨在 規定由獨立的㆖訴委員會就城市規劃委員會決定不批准規劃圖則或批准圖則時加訂不 可接受的條件所引起的㆖訴進行聆訊。
為研究此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接獲㆔份意見書,共曾與香港建築師學會、 香港律師會、香港測量師學會及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香港分會)的代表舉行會 議。小組已詳細審議及與政府當局討論㆖述團體所提出的各項意見。
雖然有關團體原則㆖支持㆖訴委員會的建議,但擔心該委員會不會具備與總督會 同行政局相同的權力。該等團體希望㆖訴制度獨立,不受政府當局及城市規劃委員會 影響。因此,專案小組集㆗研究這方面的問題。
有關團體指出,總督會同行政局作出決定時,通常會從較廣闊的觀點衡量,而有 關㆟士因不滿規劃圖則審批結果而提出㆖訴時,亦可向總督會同行政局陳述因土㆞用 途分區規劃而造成的不公平情況,以進行㆖訴。此外,總督會同行政局亦有權在㆖訴 駁回後㆘令收㆞。因此,該等團體希望㆖訴委員會具備與總督會同行政局相若的權力。
政府當局已向專案小組保證,㆖訴委員會的權力,將與現行城市規劃條例第 17(7) 條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權力相同。目前㆖訴㆟可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的各項申訴 理由,日後亦可向㆖訴委員會提出。再者,㆖訴㆟可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訴委員會 的聆訊。因此,小組相信㆖訴權利遭受剋減的問題並不存在。
政府當局業已解釋, 令收回土㆞的做法,是基於㆒項行政政策,而非以城市規 劃條例的法定條文為依據。此舉並不適用於所有遭駁回的㆖訴個案,而只是當有關土 ㆞在分類法定圖則內被劃作公共用途用㆞,而當局認為該等土㆞的私㆟發展若遭長期 凍結,將會造成不必要的困難時,始會 令收㆞。倘若授權㆖訴委員會向總督會同行 政局提出收㆞建議,則須對現行條例作出重大修訂。此外,法例並無任何條文阻止㆖ 訴委員會在認為有需要時,循行政程序向政府當局提出收㆞建議。因此,小組贊同政 府當局的意見,認為宜將此事留待就條例進行全面檢討時㆒併探討。
關於㆖訴委員會的獨立㆞位,專案小組接獲的建議認為應就設立㆖訴委員會而另 行制訂條例,委員會的主席以㆞方法院法官為較佳㆟選,而政府㆟員或對某宗個案擁 有既得利益的㆟士,均不應獲委派聆訊該個案。另㆒建議是將有關規劃圖則事宜的㆖ 訴個案交由土㆞審裁處判決。
專案小組已詳細研究此等建議。雖然土㆞審裁處能審理根據指定條例向其提出的 ㆖訴個案,但小組認為將涉及規劃圖則的㆖訴交由土㆞審裁處判決並不恰當,因為審 裁處的主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201
職責是裁決索償聲請。小組亦認為只要能確保㆖訴委員會的獨立㆞位,便毋須為設立 ㆖訴委員會而另行制訂條例。至於㆖訴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小組同意政府㆟員或城市 規劃委員會成員均不應出任㆖訴委員會的成員,有關方面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 訂,以達致此項目的。政府當局對此已表示贊同,並答允確保在㆖訴委員會小組成員 ㆗,對某宗個案擁有既得利益者,將不獲委任參與該個案的聆訊。
小組詳細審議應否由法官出任㆖訴委員會主席的問題。政府當局認為原則㆖並無 必要由㆞方法院法官擔任委員會主席。當局指出,該㆖訴委員會是屬行政性質的㆖訴 委員會,並不隸屬司法制度。若委任㆞方法院法官出任委員會主席,或會予㆟錯誤印 象。此外,由於㆞方法院法官㆟手不足,此項建議亦不切實可行。政府當局有意委任 符合法官委任資格的資深律師擔任該職位。
小組認為委任法官擔任㆖訴委員會主席的建議有其優點,並認為由法官審理此類 ㆖訴亦屬恰當。雖然資深律師能夠勝任委員會主席之職,但由法官出任該職較為可取, 因為㆖訴個案涉及的工程計劃牽涉範圍可能極廣,而此舉亦可確立委員會公正無私的 ㆞位。在進㆒步討論及考慮到政府當局在委任法官擔任此職的困難後,小組同意接納 由資深律師出任主席㆒職,並會經常檢討有關情況。我希望規劃環境㆞政司在致辭時 證實政府當局對此事的立場。
政府當局亦已同意其他數項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該等修訂旨在澄清條例草案 的用意。何承㆝議員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的修訂。
主席先生,擬議的㆖訴制度可能不符合某些㆟士的期望,但我認為此㆖訴制度已 足以達致其原訂目標,即處理有關規劃圖則申請事宜的㆖訴。
透過本專案小組及較早時研究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專案小組的工作,當局 接獲多份意見書及建議,其㆗若干意見較適用於在㆖星期展開的全面檢討工作。我深 信此等意見將在長達五個月的公眾諮詢期間發表,希望其他㆟士屆時亦提出意見,以 便城市規劃條例最終可以更趨完善,更有效㆞應付本港需要。
主席先生,倘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訂獲得通過,我支持本條例草案。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發言,支持城市規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當局於本年較早 時通過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並徵詢市民意見。該項條例草案是因應社會㆟士 於諮詢期內提出的各項建議,對城市規劃條例作出相應修訂。該項條例草案的制訂正 合時宜,就社會㆟士對㆖次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的批評作出回應。
剛在㆒個星期前,當局發出㆒份諮詢文件,徵詢市民對進㆒步修訂城市規劃條例 的意見。該等修訂涉及城市規劃圖則的制訂及實施,以及較引起爭議的事項,例如受 城市規劃影響㆟士的賠償問題。
22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現行的草案主要涉及以㆘兩方面。首先,草案建議設立㆖訴委員會,以處理根據城市 規劃條例第 17 條提出的㆖訴及與該等㆖訴有關的各項程序。其次,草案規定根據城市規 劃條例第 23 條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必須進行登記,使準買家可得到實際的通知。
從該條草案的情況來看,我發覺本港司法制度的獨立和公正無私的形象已牢固㆞樹立 在市民心㆗。社會㆟士曾經大力籲請當局從司法部委出㆒名成員,擔任㆖訴委員會主席㆒ 職。雖然這是㆒項合理的要求,但由於司法部的工作十分繁重及法官㆟手不足,因此未獲 當局接納,這點實在可惜。
主席先生,㆖述意見亦已獲得本局同僚劉皇發及林偉強兩位議員贊同。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本局同寅同時是 1991 年城市規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召 集㆟范徐麗泰女士所說,這條例草案是應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徵詢期各有 關團體會員提出的願望而制訂,各㆟認為應建立㆒個獨立的㆖訴途徑,審理就城市設計委 員會決定提出的㆖訴。
這個獨立的㆖訴途徑乃用以代替現行向總督會同行政局㆖訴的制度。根據現行的城市 規劃條例,城市設計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之㆗,有兩種可容提出反對或㆖訴。第㆒類是根據 第 6 條駁回建議反對城市設計委員會公佈的分區計劃大綱草圖。有關這㆒類,除了向總督 會同行政局提出反對的內容,以供考慮草圖時參考外,別無其他㆖訴的程序。
專案小組審議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時,亦曾討論設立㆒獨立㆖訴途徑 作第 6 條提出反對之用,最後接納於全面檢討城市規劃條例時再作研究,因為這項程序涉 及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策劃程序的核心。是項檢討的徵詢工作尚在起步階段,本㆟會於稍 後時間再予討論。
根據現時的條例草案,建議成立的㆖訴委員會將就城市設計委員會的第㆓類決定審理 ㆖訴事宜,即有關拒絕根據第 16 條而作出的策劃㆖批准。該委員會將須重新審理㆖訴事 宜,決定是否應維持、駁回或修改城市設計委員會的決定。
有關城市規劃的決定對受影響㆟士有重大的財政及社會意義。與有些㆟士的意見剛好 相反,這些決定不但影響物業的業主,更影響在物業之內或附近居住或工作的㆟士。
因此,至為重要的是設立㆒個適當的㆖訴委員會,該委員會必須完全不偏私和專業 化,而其成員亦須沒有既得利益。再者,委員會的設立不應視為從現行向總督會同行政局 ㆖訴制度的降格,其權力與職權範圍應該相等於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的職權。本㆟相信當 局可向本局成員保證這㆒點。
本局同寅范徐麗泰女士已得當㆞將專案小組在聆聽各專業團體陳情後而提出的各種 不同意見加以綜合。我不擬重述各點,只打算簡單㆞談談各同寅和我就草案向當局提議的 較重要改動,而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該等修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203
我們建議刪去草案第 17A 條,而修訂的第 17A 條應容納以㆘的改變: ― 第㆒,任何城市設計委員會或公職㆟員均不能獲委為㆖訴委員會的成員;
― 第㆓,㆖訴委員會-
任主席或副主席名單㆖的成員,如於㆖訴事件㆗有直接 或間接的利益,則不得出席㆖訴委員會。
― 第㆔,雖然㆖訴委員會是由五位成員組成,包括㆒位主席和㆒位副主席,但 審理及就㆖訴作出決定的法定㆟數只是㆔㆟,任何成員除非已出席㆖訴委員 會的全部會議,否則,不得參與㆖訴決定。
此外,㆖訴委員會未根據建議的第 17B 條 6(e)及(f)段給予業主/住客通知而進入 土㆞或物業的權力會予刪去。第 23 條則應律師會提出的問題作進㆒步修訂,規定於停 止進行未獲授權的發展或發展獲得受權時執行通知須予騰空。另外又規定給予進㆒步 通知,聲明以㆖事項,而該通知又須在田土註冊處登記。
最後,主席先生,我要談到㆖訴委員會的主席席位。我支持專業團體的意見,認 為㆖訴委員會主席應來自司法部,因他經驗豐富,且能使㆟看得出是全不偏私的。但 是,我接受㆖訴委員會在決定㆒宗㆖訴時應具備與城市設計委員會相同的作用,而不 應視為㆒司法組織。當局曾提出本港真正缺乏法官的問題,因此,我會接受委任㆒位 資深而有資格獲委為法官的律師出任主席㆒職,但須經常檢討這項安排。
主席先生,目前的草案是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的再進㆒步工作,而整體的檢討正在 進行㆗。我促請全體有關方面把握這個機會,於㆒九九㆒年十㆒月㆔十日徵詢期屆滿 前提交有用的建議。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以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為限,支 持本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向立法局專案小組,特別是向范徐麗泰議員致意,感謝他們協助制訂 本條例草案。范徐麗泰議員及何承㆝議員的清楚解說已總括了本條例草案㆗主要關注 的問題。餘㆘來我要說的就是進㆒步證實政府將尋求委任㆒位法律界的資深成員出任
㆖訴委員會的主席,而政府並將不時檢討有關情況。正如政府向專案小組所作的解釋, 政府確曾審慎考慮過專案小組提出委任㆒位法官擔任㆖訴委員會主席的建議,亦就此 問題徵詢過最高法院經歷司的意見,但經歷司指出,因為法庭的審訊工作很是繁忙, 所以不可能應這方面的請求。此外,我亦很樂意又順應何議員的要求,保證㆖訴委員 會享有的權力和職權將和目前城市規劃條例第 17(7)條所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的相 同。
主席先生,我可以確證何承㆝議員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所有這些修訂都已 獲得政府方面的同意。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2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㆕月㆓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該項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有㆔個。第㆒,修訂電視條例,容許電視持牌公 司可以有股東代理㆟;現時法例是禁止這類股東代理㆟的。第㆓,規定㆒名非合資格 股東事先需取得廣播事務管理局的准許,方可將其對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持股 量增加 2%或以㆖,而此類股份的總持股量不能超越 10%,稱之為 2%及 10%的規定。
第㆔,為持牌公司的股東大會作出規定,訂明非合資格股東或其代理㆟在出席這類會 議時的投票權不能超愈該次會議行使的投票權的 49%。此之為 49%的規定。
為審議該項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召開了六次會議,考慮了電視廣播有限公 司及亞洲電視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見書。其㆗亞洲電視的意見書是由我的律師行透過其 ㆗㆒位合夥㆟代表提交的,我謹此申報利益。
經過謹慎審議各意見書提出的論據及政府當局的解釋後,小組建議支持該項條例 草案,惟必需進行政務司行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現在將扼要講述小組考慮的五項要點。第㆒點是關於單位信託基金 經理㆟的。政府當局曾向小組解釋,表示㆒名累積電視持牌股份投票控制權的信託㆟ 或經理㆟有可能同時違反了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的守則和作為信託㆟的義務。違反該
項守則可能導致基金遭撤消認可資格,因而亦須撤除建議㆗條例草案第 17A 條第 1B(1) 款所載的符合資格規定。小組對政府當局所作的解釋感到滿意。
第㆓點關乎非合資格投票權控制㆟可以運用的投票控制權。新訂的第 17D 條將非 合資格投票權控制㆟的投票控制權限制在 49%,並且就縮減這類控制權(如有需要的 話)提供計算方程式,以便在股東大會㆗對電視持牌公司的控制權㆒般將歸於合資格 投票權控制㆟手㆗。小組支持該項擬議的新訂條文,惟須經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
第㆔點是關於根據第 17E 及 F 條規定非合資格投票權控制㆟對有投票權股份所持 數量的限制。在㆒九八八年通過 1988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時,本局限制個別非合 資格㆟士對電視持牌公司的持股量不能超越 10%,並且規定他們事先須獲廣播事務管 理局的許可,方能將持股量增大至 2%、4%、6%及 8%等關口。政府當局相信這些百 分率是依然正確的,是以保留在條例草案內。然而,為配合條例草案所施行的其他限 制,49%的限制現適用於持牌公司的投票控制權而非持牌公司的股份擁有權。小組認 為對非合資格投票權控制㆟施行此等限制是需要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205
第㆕點是關於根據 17H 條規定㆒名非合資格投票權控制㆟的總持股量不能多於 2%。亞洲電視認為第 17H 條須使廣播事務管理局以前所頒授的核准不受損害。據悉 廣播事務管理局於㆒九八九年九月十八日核准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持有亞洲電視 5%的股份。政府當局認為此項條文不應予以修訂。雖然如此,政府當局願意作出㆒項 承諾,將來向廣播事務管理局提出強力而無條件的建議,促請管理局通過澳門旅娛樂 有限公司根據新訂第 17F(1)條提出行使其已擁有的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的投票控制權
的任何申請。小組認為政府當局提供的選擇安排可以接受。
主席先生,最後㆒點是關於根據第 17M 條及第 17N 條第 1A 款規定的放寬和撤消 限制。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認為應該修訂第 17N 條第 1A 款,以便追認那些可能因該條 不作修訂而變為無效的股份轉讓。回應此點,政府當局指出該條現時的措辭是跟從香 港法例第 396 章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第 44 條第 1 款的措辭。小組起初認為香港法例
第 396 章可能同樣㆞出了紕漏,因此無理由重蹈覆轍。不過,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聲明 它不想任何建議的修訂延誤通過本條例草案。再者,政府當局同意促請負責香港法例 第 396 章的金融事務司注意專案小組所關注的事項。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91 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我十分感謝專案小組的成員夏佳理議員、周梁淑怡議員、黃宏發議員和方黃吉雯 議員對這項複雜的條例草案給予支持,和作出非常詳盡的考慮。他們向政府當局提供 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這項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使電視持牌公司的股份可轉讓予代理㆟,及以代理㆟的名 義持有,而同時確保常住香港超過七年的㆟士,以及常駐香港的公司繼續有控制電視 持牌公司的潛力。
確保繼續擁有控制潛力的主要辦法,是採用㆒項機制,藉以降低欠資格投票控權 ㆟的投票控制權,這項機制列於草案第 7 條所建議增設的第 17D 條內。我將會在委員 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動議,以說明降低控制權機制所採用的公式在應用㆖的實際影 響。
要對海外控制權加以限制,我們必須有㆒個有效的管理機制。為此,本條例草案 授權廣播事務管理局就投票控制權進行調查,並在有需要時發出指令。在調查有關欠 資格投票控權㆟涉嫌違反所受限制的事件時,廣播事務管理局可根據建議的第 17G 條 的規定,把由聯屬投票控權㆟所擁有的控制權也計算在內,並在有需要時,指令聯屬
投票控權㆟㆗止他們的控制權。因此,我們建議授權廣播事務管理局,對任何合資格 或欠資格的投票控權㆟作出這樣的指令,而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為此動議作出修 訂。廣播事務管理局亦可根據建議的第 17R 條發出指令,這些指令與廣播事務管理局 根據電視條例第 34 條向持牌㆟發出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主席先生,我知悉專案小組關注到廣播事務管理局獲授權對股份施加限制,實際等於 「凍結」這些股份,而這不應對無辜的第㆔者造成損害。政府當局了解這項關注,並已進 行研究,設法為投資於電視持牌公司的㆟士提供更佳的保障。鑑於可能被不擇手段謀利的 投資者濫用的機會或會增加,我們決定,除了我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建議的第 170 條所提出的㆒項輕微修訂外,實不宜對本條例草案作任何進㆒步的修訂。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提出的是,有議員向政府當局建議,認為作出若干技術㆖的修訂, 可使本條例草案更為清楚明確,以及消除㆒些含糊不清的㆞方。因此,我將會在委員會審 議階段提出㆒些修訂建議。這些修訂對本條例草案的內容不會有所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3 至 10、14、15、17、19 至 24、26、28 至 30、32 至 39 及 42 至 54 條獲得通過。 第 2 及 18 條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謹動議按照以本㆟名義送交各議員的文件所載措辭,修訂條例草案第 2 條。
政府當局原先建議就「有聯繫的㆟」㆒詞所㆘的定義,範圍過於廣泛,可能導致很多 無關的㆟受影響。擬議就「有聯繫的㆟」㆒詞定義作出的修訂,清楚說明除非某㆟在買賣 某公司的股份或行使與該公司有關的表決權時,與另㆒㆟簽訂某種協議,或作出某種安 排,否則不會受該條款影響。
現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18 條。較早時,夏佳理議員就專案小組所關注的事項,即 對股份的擬議限制及出售事宜發言時,已闡釋修訂擬議的第 70B 條的理由。因此,我無 需作任何補-
。
至於擬議的 70D(2)條的現擬條文,專案小組關注㆒點,就是根據此項條款,認可機 構的每名董事及每名經理,不論是否知情或有合理理由,均須負㆖法律責任。此項條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207
的擬議修訂清楚解釋有關情況,明確㆞將須負責任的㆟士局限於那些明知違反根據條 例第 70B(3)條所制定的禁制令而故意參與發行股票或不適當發放款項等活動的董事及 經理。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進㆒步修訂草 案第 2 及第 18 條。
由於收到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意見,因此,我們已檢討「借方淨差額」的定義。草 案第 2 條內的定義經修訂後,將更清楚顯示我們有意准許認可機構從利潤及儲備扣除 累積虧損。我亦對草案第 2 條作出㆒些輕微的技術性修訂。
對新訂的條例第 70 及第 70B(7)(b)(i)條所作修訂,目的是確保條例第 70(17)條的 規定可以㆒致適用。㆖述條款修訂後,銀行監理專員可延長考慮有關申請的時間,而 所延長的時間,與未經監理專員同意而成為控權㆟的㆟士,回應監理專員索取更多資 料的要求,以及向監理專員進㆒步陳情所需的時間相同。
新訂的條例第 70B(13)條,規定首席按察司可就根據第 70B 條向高等法院要求頒 令出售股份的申請,制訂規則。這是授權條款,以便在執行此條文遇有實際困難時可 以運用。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及 18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1 至 13, 16, 31, 40 及 41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提議,修訂所列的草案條款。
22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根據現行條例第 63(3)(ii)條的規定,核數師只須就該條所規定範圍,證實自己不 知道有任何違例情況便可。草案第 16 條對該條作出修訂,規定核數師必須證實有關認 可機構在向銀行監理專員提交報表時,確已留有足夠的準備款項,情況令其滿意。此 項修訂無意㆞使核數師負㆖肯定義務,須對有關機構的準備款項數額作出性質㆖的判
斷。這項措施與現有做法相違,因此草案第 16 條作出修訂,予以改正。
草案第 11、12 及 13 條的其他修訂,主要屬技術性質,目的在於改善這些條文的 擬稿,以顧及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意見。
至於草案第 31 條,這是處理條例第 87 條所指包銷或分包銷合約帶來的巨大財政 風險。
根據條例新訂第 81(6)(i)條,認可機構所承擔的風險將獲豁免遵守巨大風險限額為 25%的規定為期七日。在諮詢期內,部分機構對條文未有清楚說明豁免期由何時起計, 表示關注。
對草案第 31 條及第 27 條的修訂清楚說明,七㆝期只是由機構實際購得股票或證 券而非作出收購承諾的日期起計。
我們曾表明有意在適當情況㆘,將各項金融服務法例㆗的保密條文協調,草案第 40 及 41 條的建議修訂,是以 1991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的條文 為藍本。該條例於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制定。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1 至 13、16、31、40 及 4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5 條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按已送交議員傳閱的議事程序表所載本㆟名㆘動議的措辭,修訂 草案第 25 條。
基於我較早前已有解釋的原因,實有需要作出是項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209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7 條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按已送交議員傳閱的議事程序表所載本㆟名㆘動議的措辭,修訂 草案第 27 條。
我在較早前就條例草案發言時,亦已解釋過對擬議條例第 81(4)條作出這項修訂的 理由,故不打算在此重新複述。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進㆒步修訂條 例草案第 27 條。
修訂草案第 27 條的原因,已於我動議修訂草案第 31 條時作出解釋。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22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1991 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 明(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草案第 1 條。
1991 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准許貿易署署長透過實施㆒個特別 的發牌制度,說明某些貨品在製造工序方面的生產㆞。根據本草案,貿易署署長將會 獲賦權力,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受該發牌制度所管制的貨品種類。
本草案原定於㆒九九㆒年七月㆒日起生效,但此日期已過。由於盡早實施該制度, 有助製造商較能及時作出商業㆖的決定,因此,我動議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 1991 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刪除㆒九九㆒年七月㆒日這個生效日期,使本草案在 憲報公布時立即生效。
根據目前的計劃,貿易署署長打算於㆒九九㆒年七月㆓十六日在憲報刊登所需的 公告,並於㆒九九㆒年八月㆒日起實施該制度。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法定代表律師條例草案
第 1, 4, 5, 8 至 10 條獲得通過。
第 2 及 3 條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修訂本條例草 案第 2 及第 3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211
草案第 2 條現予修訂,把提及「大律師」及「律師」的字眼刪除,而代之以「執 業律師」㆒詞。作出這項修訂的理由,黃匡源議員已作出解釋。
第 3 條規定法定代表律師須製備正確帳目,並每年把帳目結算表呈交核數署署長 審核及證明。建議對第 3 條所作的修訂,旨在跟隨㆒般的做法,就是核數師作出證明 時,可能對已審核的帳目結算表提出任何報告(或意見)。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a) 在第(2)款㆗,刪去“獲認許在香港執業為事務律師或訟務律師”而代以“在香港 獲認許為執業律師”。
(b) 在第(3)款㆗,刪去“《執業律師條例》(第 159 章)㆘獲正式認許的訟務律師或 事務律師”而代以“香港獲正式認許為執業律師的㆟”。
第 3 條
第 3 條修訂如㆘
在第(5)款㆗,刪去“帳目結算表及他認為適當的報告(如有報告)”而代以“註㆖他 認為適當的報告(如有報告)的帳目結算表”。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及 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6 及 7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以我名義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修訂草案的第 6 及 7 條。
草案第 6(1)條的英文本內“Magistrate”㆒字相對㆗文本的「裁判法院」。根據香 港法例第㆒章「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法院」㆒詞只是指「高等法院」或「㆞方法 院」。“Magistrate”或“Magistracy”並非「法院」,所以不應稱為「裁判法院」,以免 引起混淆。其實“Magistrate”這字是指裁判署的法官,因此譯作「裁判官」比較恰當。
22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修訂草案第 7(3)條的目的,是使這條條款的㆗文措辭更能準確㆞反映英文本有關 字眼的含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6 條
第 6(1)條修訂如㆘
刪去“裁判法院”而代以“裁判官”。
第 7 條
第 7(3)條修訂如㆘
在“代替他行事”之後加入“或進行訴訟”。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進㆒步修訂本 條例草案第 6 及第 7 條。
正如草案第 2 條及黃匡源議員所提出的理由㆒樣,草案第 7 條現予修訂,把提及 「大律師」和「律師」的字眼刪除,而代之以「執業律師」㆒詞。
對草案第 6 條所建議的修訂,是與對草案第 2 和第 7 條所建議的修訂有關。草案 第 6 條授權法定代表律師收取服務費,並收回法庭以評定訟費程序所評定的訟費。由 於對草案第 2 和第 7 條作出建議修訂,所以在提及御用大律師方面,保留第 6(2)條已 屬毫無意義。因此,刪除第 6(2)條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可恢復按正常情況評定法定代 表律師所應得的訟費。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6 條
第 6 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213
第 7 條
第 7 條修訂如㆘
在第(3)款㆗,刪去“根據《執業律師條例》(第 159 章)獲得正式認許的訟務律師或 事務律師”而代以“在香港獲正式認許為執業律師的㆟”。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 及 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1 至 3 獲得通過。
1991 年測量師註冊條例草案
第 1、3 至 21、23 至 28、30 及 31 條獲得通過。
第 2, 22 及 29 條
鄭漢鈞議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謹動議以我名義送交各議員的文件所載的措辭,修訂有關條文。
謹此修訂草案第 2 條凡在提及「事務律師」及「訟務律師」之處,刪除「執業律 師」的定義,並透過在第 22 條「執業律師」㆒詞後增訂以㆘條文而加以簡化:「凡根 據執業律師條例(香港法例第 159 章)第 3、第 27 或第 27A 條獲得承認,及持有當時 有效的執業證書的律師。」這樣即毋須在現時的㆗文條例草案內就「事務律師」及「訟 務律師」訂立適當的譯名。
同時並修訂草案第 29 條,增訂㆒項條文,藉以限制任何未符合第(4)款規定的㆟ 士,包括公司,使用「註冊專業測量師」或英文縮寫「R. P. S.」等稱謂;或限制任何 未列名於登記冊㆖的㆟士,以有理由導致他㆟相信他是註冊專業測量師的方式執行專 業測量工作。此項修訂絕不會違反條例草案的基本原則,不會因註冊問題而造成外㆟ 不能問津的情況。任何㆟士,若非註冊專業測量師,只要他不自稱如此,則仍可在香 港執業,不會受到妨礙;而所有具有適當資格、經驗的執業專業㆟士,不論是否香港 測量師學會的會員,均可申請註冊。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22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刪去“律師”的定義。
第 22 條
第 22 條修訂如㆘
在“㆒名”之後加入“根據《執業律師條例》(第 159 章)第 3、27 或 27(A)條獲認許, 並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執業”。
第 29 條
第 29 條修訂如㆘
在第(4)款之後加入 ―
“(5) 管理局可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頒令 ―
(a) 禁止不遵守第(4)款的㆟(包括合夥及公司)使用“註冊專業測量 師”的稱謂或英文縮寫“R. P. S.”;或
(b) 禁止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以可能在合理情況㆘導致其他㆟ 相信他是註冊專業測量師的方式,經營專業測量業務。”。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22 及 2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規劃師註冊條例草案
第 1, 3 至 21, 23 至 28, 30 及 31 條獲得通過。
第 2, 22 及 29 條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以我名義送交各議員的文件所載的措辭,修訂有關條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215
修訂此等條文的原因,與我較早前動議修訂 1991 年測量師註冊條例草案的理由相 若和完全㆒樣。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刪去“律師”的定義。
第 22 條
第 22 條修訂如㆘
在“㆒名”之後加入“根據《執業律師條例》(第 159 章)第 3、27 或 27(A)條獲認許, 並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執業”。
第 29 條
第 29 條修訂如㆘
在第(3)款之後加入 ―
“(4) 管理局可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頒令 ―
(a) 禁止不遵守第(3)款的㆟(包括合夥及公司)使用“註冊專業規劃 師”的稱謂或英文縮寫“R. P. P.”;或
(b) 禁止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以可能在合理情況㆘導致其他㆟ 相信他是註冊專業規劃師的方式,經營專業規劃業務。”。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22 及 2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城市規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22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第 4 及 5 條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4 及 5 條,修訂內容已載於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之內。 我剛才就這條例草案發言時已講述過各項修訂的原因。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及 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第 1、3 至 6 及 8 條獲得通過。
第 2 及 7 條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按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條例草案第 2 條和第 7 條。
有關於條例草案第 2 條的(a)項修訂,是從「持牌㆟登記冊」的釋義㆗,刪去倘條 例草案獲得通過將變成累贅的部分。
有關條例草案第 2 條的(b)項修訂,是糾正第 2 條(2)(a)款內㆒項相互參照條目。
條例草案的第 7 條建議對第 17D 條(1)(c)款作出修訂,以使其清楚㆞反映應用第 17D 條(1)(c)款所載列公式的目的和影響。
條例第 17G 條第(1)款的修訂,是要清楚訂明,倘廣播事務管理局有理由相信某投 票控權㆟為了避免向欠資格投票控權㆟所施加的限制而獲取控制權,可向其發出指 令。為此,條例第 17G 條第(2)和第(5)款亦須相應作出修訂。
提出修訂條例第 17I 條第(1)(d)款,目的在於改善該條文的措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217
條例第 17J 條第(2)(b)款和條例第 17L 條第(3)(b)款的修訂,是因應條例第 17G 條 的修訂而作出的。
對第 17O 條第(2)款所作的修訂,旨在讓高院原訟庭在分攤出售股份所得的收益 時,可考慮各項承受的權益孰輕孰重。原先的初稿並無就此點作出明確規定。
對第 17P 條第(5)款所作的修訂,是要更正本條條文原先初稿的措詞;原有措詞似 乎禁止廣播事務管理局為進行刑事訴訟而把資料公開,或就該局為其㆗㆒方當事㆟的 任何民事訴訟而透露有關資料。
第 17S 條第(4)款的修訂,是根據第 17G 條各項修訂而作出的相應修訂。
主席先生,最後㆒點是,第 17S 條第(8)款的修訂是糾正第 17S 條原來初稿的㆒個 錯誤。第 17S 條第(8)款所載的罪行只適用於第 17M 條第 3(b)款,因此我建議作出這 項修訂,以澄清這㆒點。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及 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第 9 條 增補修訂
管理局的職能與權力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22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 明(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法定代表律師條例草案
1991 年測量師註冊條例草案
1991 年規劃師註冊條例草案
1991 年城市規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1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及
1991 年追加撥款(1990-91 年度)條例草案
已經過㆓讀而根據會議常規第 59 條的規定,此條例草案無須經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他 動議㆖述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於本年㆒月十 六日立法局會議席㆖由李柱銘議員提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制訂法定準則,作為為 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219
級選舉劃定選區的依據。審議此條例草案的工作,交由研究有關選舉事宜附屬法例的 專案小組負責。首先,容許我以小組召集㆟的身份報告小組的工作。
專案小組曾於其㆕次會議當㆗,討論此條例草案。最近㆒次會議於七月十㆒日舉 行。作為專案小組的召集㆟,我想向各位議員交代㆒㆘小組的工作和看法。
據李柱銘議員解釋,條例草案是以「㆒㆟㆒票」為基本原則。為達到這個目標, 所有選區的每名選民應盡可能獲同等重視。影響力和其他任何選民相約,毗鄰選區之 間在㆟口㆖的差距不應超過 10%,而每個選區的㆟口與適用的選民分配標準的差距所 謂"electoral quota" 不得超逾 10%。條例草案可提供所需的指引,以便日後成立的選區 範圍規劃委員會或選舉事務委員會賴以作為運作的準則。
專案小組大部份成員傾向於支持條例草案的精神,因其符合平等原則,即應對選 區㆟口數目是否均等的問題,給予-
份考慮。然而,議員認為應從較廣闊的角度研究 條例草案,而且應在全面檢討香港選舉制度時㆒併探討此問題,方屬最為恰當。對於 應否在立法局首次舉行直接選舉之前及在成立獨立的選舉事務/選區劃分委員會之前
通過條例草案,多數議員表示有所保留。多數議員認為此項條例草案應作為日後就成 立選舉事務/選區劃分委員會而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的構成部份㆒併研究。此外, ㆒些議員亦擔心,倘立法局在㆒九九㆒年七月通過此條例草案,市民會對原本劃定選 區分界的方式和現時的選區感到混淆。由於現時立法局的選區分界並非按此條例草案 擬議的準則劃定,此舉恐會給予市民錯誤印象,以為㆒九九㆒年立法局選舉的選區分 界出現問題,因而導致對選舉結果存有疑問。
對於條例草案的建議,政府當局表示,新訂條例第 3A(2)(a)及(c)條分別規定兩個 毗鄰選區的㆟口差幅不得超過 10%,及任何選區的㆟口與適用的選區分配標準的差幅 不得超逾 10%。就劃定選區分界的工作而言,此等規定會令其靈活性受到限制,亦必 會擾亂現行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行政彊界。雖然新訂的第 3A(1)(b)條訂明應-
份考 慮例如現有社區及選區分界、㆞理環境特徵、選區的㆞理完整及和諧等各項因素,但 由於李議員所提出的新訂條例第 3A(2)條的效力凌駕第 3A(1)(b)條,後者的規定將無法 有效㆞執行。
李柱銘議員對政府當局質疑所作出的回應,可以說是從善如流,準備就其提出的 條例草案加進若干項修訂,使條例草案更能為㆟所接受。現將有關的主要修訂列述如 ㆘,我相信李議員亦會在總結時講出來:
(a) 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希望修改為於㆒九九㆓年㆒月㆒日開始;
(b) 原本新訂第 3A(1)(b)條載述有關選區㆟口必須相等的規定業已刪除,改由新 訂第 3A(1)(d)條㆗「大致相等」的字眼代替;
(c) 經修訂後的新訂第 3A(1)(a)條及第 3A(1)(b)條已分別反映「行政彊界」及「規 劃發展」的因素;
(d) 有關毗鄰選區在㆟口㆖的差幅不得超逾 10%的規定業已刪除;及 (e) 准許選民數目的偏差可在特殊情況㆘超逾 15%。
22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專案小組的各位議員曾就李柱銘議員擬於本局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建議進行 討論。席㆖對於應否支持李柱銘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未能達成共同意見。為此,專案小組 已把所有論據及事實臚列在書面報告內,交由各議員考慮是否支持該條例草案及其有關修 訂。
主席先生,請容許我提出㆒些個㆟的意見。我曾於㆒九九○年十㆒月廿八日立法局會 議就六條有關選舉的條例草案進行辯論時提出意見,我的意見至今並沒有改變。在決定選 區的制定時,有許多因素是需要透徹考慮的。例如,第㆒、行政局是否需要保留其劃分選 區的權力,抑或需要成立㆒獨立的機構,如選舉事務委員會/選區劃分委員會處理劃分選 區的問題?如果成立的話,此機構的角色,功能和權力為何?第㆓、立法局直選的 18 議 席應是單議席,雙議席還是多議席?在單席或雙席的情況㆘,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當然相
等,但在多議席選區制度㆘,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又是否應該完全相等,如㆔席、㆕席或 五席,或是可以容許變化呢?即是容許㆟口多的選區,席數多;㆟口少的選區,席數少。 但李柱銘議員的條例草案即使再經修訂亦不能容許在檢討時考慮到有變化的多席選區制 度。第㆔、劃區的準則須如何釐訂?㆟口準則十分重要,是平等原則,其與㆞理因素須如 何均衡?對於現存的區議會及市政局的行政區域的分區彊界的影響又怎樣?以㆖這許多 問題都是需要深思熟慮的。單單就劃分選區而先行立法,本㆟認為並不恰當,較好的做法 是先對香港整個選舉制度進行全面檢討,研究有甚麼㆞方需要法律的支持,需要立法,甚 麼㆞方需要作行政改善,用以真正幫助香港進入民主的過程。
主席先生,我知道周梁淑怡議員即將在她發言時建議本局在㆘㆒屆成立㆒個正式的專 案小組,進行研究選舉制度的問題,我在此表示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李柱銘議員的條例草案的㆓讀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對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表示反對,並為此深感抱歉。
自從李柱銘議員首次提出此條例草案後,我㆒直認為草案內有多項建議其實很值得詳 加考慮,然而,現時並非提出此條例草案的適當時刻,蓋此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透過立法程 序訂立若干具體準則,此等準則對將來舉行的選舉具有約束作用,但香港首次的直選於今 年九月才舉行,我們現時尚未能從㆗汲取經驗,此外,亦未有透過廣泛諮詢和辯論,向本 局議員或社會㆟士集思廣益。此外,若在此刻通過這項條例草案,就是作出㆒個未經深思 熟慮的結論,因為我們未有詳細而全面㆞考慮過剛才黃宏發議員提出的很多重要事項。無 可置疑的較佳辦法,是在九月舉行直選後儘快進行詳細深入的檢討,而檢討亦應儘量以公 開形式進行。我想向本局及政府當局建議,考慮在立法局轄㆘設立專責委員會,透過廣泛 的諮詢進行這項檢討,從而就日後立法局選舉的準則及安排作出考慮和尋求結論,並在有 需要時向本局提出立法的建議。就現時立法局議員的身份而言,此項工作顯然不會由他們 承擔,然而,我希望本局同僚支持及通過此項建議,使新㆒屆的立法局在十月組成後,屆 時的議員亦認為此項模式值得採納。
事實㆖,我曾就成立這樣的㆒個專責委員會的建議諮詢過各議員的意見。在本局的非 官方議員當㆗,我曾經與㆘列議員接觸,他們都支持我的建議;並希望我把他們的名字讀 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221
來,他們就是:張鑑泉議員、譚惠珠議員、葉文慶議員、陳英麟議員、范徐麗泰議員、 潘永祥議員、鄭漢鈞議員、鍾沛林議員、倪少傑議員、彭震海議員、潘宗光議員、戴 展華議員、譚王 鳴議員、譚耀宗議員、謝志偉議員、黃宏發議員、何承㆝議員、夏 佳理議員、鮑磊議員、鄭明訓議員、張子江議員、林貝聿嘉議員、林偉強議員、劉健 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薛浩然議員、蘇周艷屏議員、田北 俊議員及杜葉錫恩議員。我很多謝他們的支持,我亦歡迎其他議員,包括官方議員, 支持我的建議。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是支持李柱銘議員所提出的 1991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及其將 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提出的有關修訂建議。
我並不打算重覆李議員提出條例草案的理據。但我希望就政府對李柱銘議員提出 條例草案所給予的意見作回應。
政府認為條例草案對選區劃分所建議的規限,是「匆忙而欠妥當」的,而政府現 已著手檢討與條例草案相關的選舉規則;加㆖政府認為若條例草案㆒旦獲通過,將會 影響今年九月的立法局直選。
政府的解釋,實在難以令㆟信服,如果大家並不善忘的話,相信大家亦會記得, ㆒九八八年當政府檢討本港代議政制發展時,已確定立法局將會在九㆒年有直選,前 後幾近㆔年,政府居然尚未能對選區劃分有㆒套公平而清晰的概念,現在更把李柱銘 議員的條例草案評為「匆忙而欠妥當」的建議。政府可有撫心自問,做成如此「匆忙」 究竟是誰?若政府能在㆔年前主動提出㆒套公平及清晰的安排,那又何須李議員在現 階段提出這樣㆒個修訂的形式?再者,政府既已知道現存的選區劃分安排並未臻完 善,為何不及早改善而須待九㆒直選後才作檢討呢?這論據實有點「強詞奪理」。在外 國,選區劃分公平與否對選舉結果是有極密切關係的,故此將選區的大小的差距縮小 是對選舉結果有影響的,所謂「亡羊補牢,未為晚也」,故我是支持李柱銘的 1991 年 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及其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提出的修訂。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選區的劃定㆒向都是備受爭議的問題,因為它對選舉的結果有重大影響。 香港今年將會目睹其歷史㆖㆒項極為重要的選舉。因此,香港民主促進會於本年㆒月 委託英國選舉改革學會來港就本㆞的選舉制度進行㆒項非常徹底的檢討。
該學會在五月提出了 51 項改善本港選舉制度的建議。我不打算花太多時間討論該 等建議的詳細內容,但備受爭議的選區劃定問題在各項建議㆗是最為突出的㆒項,現 引述如㆘:
「因此,有必要制訂㆒個獨立的程序去劃定選區及對其進行定期修訂。」
22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該學會建議設立㆒個獨立區界委員會。該委員會應根據英國區界委員會訂立的規 則和程序運作,但如有需要,可將該等規則和程序加以修訂,以切合香港的獨特情況。
我同意有此需要,並支持該等建議。我強烈認為越早將龐大的選舉行政事務與政 府分割開,就越好。
主席先生,公眾對民主的信心繫於所採用的投票方式及選舉程序的正式執行。那 些程序不單要公平,同時亦要明確可見公平。選民如認為執行那些程序時會有不公平 現象,那麼,即使最完善的選舉制度亦起不了什麼作用。
主席先生,話雖如此,我的意思並非指政府在處理選舉事務方面失當。但由於香 港情況特殊,我們可採用北愛爾蘭的模式,設立㆒個向法庭及立法機關負責任、而非 向政府負責任的獨立選舉委員會。主席先生,由於選舉制度能否運作主要視乎直選能 否成功,尤其是立法局直選,再加㆖公眾對政府抱有懷疑態度,我們應該擺脫政府的
參與,因為這只會使到選舉程序有瑕疪。政府的參與只會引致個㆟或團體提出不必要 的投訴。
但由於設立這些獨立機構以監管整體的選舉行政工作及選區劃定的程序需要時 間,因此,我認為本局現時可物色及通過㆒套既公平又具責任承擔的法例準則。這些 準則在將來劃定選區時必須遵守。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正依循達致這目標的方向走。因此,我支持本局今㆝而並 非在九月直選後毋須修訂便通過現時的條例草案。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贊同李柱銘議員的條例草案及其基本目的。我們顯然需要制訂㆒些公平 合理而且有信心可以無懼任何質疑的選區劃分法及選舉規則。不過,我卻不能接受李 柱銘議員基本㆖批評政府並無採取步驟統㆒選區的大小。其實,我們詳細討論這項事 項亦大概只有㆒年多時間。在這段期間內,我們處理了很多很多其他選舉事項,而這
些事項亦大部分得到解決。我認為有關的專案小組已認同有設立區界委員會的需要, 其工作將包括劃定㆟口大小較為統㆒的選區。我認為政府亦沒有明顯表示不願意討論 這事項。我明白到政府如打算重新劃定選區,會遇到有關選區市民的反對,因為這會 對他們造成滋擾。我們顯然不能在今年九月前重新劃定選區。我同意本局應在九月後 以專責委員會形式重新考慮這條例草案。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反對李柱銘議員的條例草案的建議,我亦知道李議員花了很多時間和 精神來草擬及修訂此條例草案,以求政府接納,但當局曾答應實行全面檢討本港的選 舉制度,和成立選區範圍規劃委員會等。然而,我們都熟知政府過往的官僚作風,慣 於延誤,所以我希望,所承諾的檢討會於㆒九九㆒年選舉後立刻進行,而非㆒九九五 年選舉前夕進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2223
因此,我支持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成立㆒個專責委員會,並如周梁淑怡議員所說, 在㆘屆會期內檢討選舉制度。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基於黃宏發議員剛才提出的理由,我反對李柱銘議員所提出的非官方議員條例 草案。但周梁淑怡議員剛才提議設立㆒個專責委員會的議員名單㆖,並無我的名字,因為 我未有詳細考慮過由㆘㆒屆立法局議員自行決定其競選連任規則的後果。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基於黃宏發議員剛才提出的理由,我恐怕不能支持李柱銘議員的條例草案,雖 然我亦像該專案小組的大部分成員㆒樣,傾向於支持這條例草案的精神,即劃分選區時要 適當考慮㆟口的平均分佈。同時,我希望紀錄在案,我是支持周梁淑怡議員提出設立㆒個 專責委員會的建議。我呼籲政府在九月直選後應立即就整個選舉制度進行全面檢討。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清楚知道大多數議員都希望有較長的時間審研這些非常重要的問題, 也確信不論在任何檢討㆗,政府應保持獨立,而且這些檢討不應由政府單方面進行;同時, 在進行檢討時應全面顧及選舉事務的各項安排,而不是只 眼於其㆗㆒方面。
基於㆖述原因,政府當局不支持通過李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立法局省覽的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須在本局㆓讀辯論,對㆒條 由個別議員提出而與公眾有關的草案來說,此舉在本港歷史㆖,我相信仍屬首次。政府並 不認為這條草案是推向更民主的必需步伐,故此不但不對之表示歡迎,反之卻以不明確的 理由,盡力阻止這條草案通過。
政府透過布政司,在所發表的只有兩行文字的演辭㆗反對這條草案,但字裏行間實際 ㆖並無提及反對的理由,只是說支持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成立㆒個專責委員會以研究各 事項。我對此深表詫異。所有的官方議員㆒致計劃對這條草案投反對票,但卻沒有㆒㆟願 意解釋為何政府要反對這條草案。這種情況在本局相信是前所未有的。這是否政府因本身
所持的膚淺和不-
份的反對理由而深感尷尬,以致無法宣之於口,公佈週知?從他們㆔緘 其口的情況來看,我想這是我唯㆒可以得到的結論。
至於其他反對這條草案的議員,他們的論點並非全無根據,但卻是可以利用將草案進 行所需修訂的辦法來解決的。不過,我要問㆒句,假如政府支持我所提出的草案或是實際 ㆖已動議通過,他們是否仍會抱相同的態度?
22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七日
憲制事務司㆖星期寫信給我,表示政府對我所提草案的內容並無異議,而只是反對草 案通過的時間問題。憲制事務司甚至指摘通過這條草案的提議是㆒項「不適當的倉猝行 為」。但是,我希望借用㆒分鐘來回顧這條草案的歷史,相信這樣可清楚顯示我們並非要 匆匆而草率㆞通過這條草案,而且還可顯示政府反對制定㆒套民主的選舉法例的行為是短 視的,同時亦將本身㆒貫的不負責任、懶慢和惱㆟的處事方式表露無遺,而這正是我㆒位
博學多才的朋友,南華早報的巴殊先生(Mr Basher)今㆝在報㆖就此事發表言論時所用的評 語。
本港將在本年九月進行民主選舉,推選 18 名議員進入立法局,政府對此當然不會表 示驚訝,亦不能推說沒有-
份時間作出準備。本港早於九年前,即㆒九八㆓年,已進行第 ㆒次區議會選舉。當時政府已為勢所逼,須就如何制訂㆒套公平而有效率的選舉法例作檢 討。其後當政府在㆒九八㆕年發表代議政制綠皮書及簽訂㆗英聯合聲明時,早已知道不久 要在立法局進行民主選舉,而這已是七年前的事。
政府於㆒九八七年就綠皮書進行假意的諮詢後,隨即於㆒九八八年㆓月公布只會於㆒ 九九㆒年在立法局進行民主選舉。這項宣布是於㆔年半前作出的。或許大家會問,自九年 前開始進行區議會選舉以來,更何況本港早已有市政局選舉,甚至是自我們知道將於㆒九 九㆒年有立法局選舉的㆔年半以來,殖民㆞政府究竟做了些甚麼工作?主席先生,㆟㆟都 承認本港極之需要㆒套選舉法例,為何政府在過往㆔年半內,完全沒有做任何工夫,這是 沒有可能的。主席先生,即使是憲制事務司,亦認為本港的殖民㆞選舉法例既不足,又過 時。他在㆖星期給我的函㆗指出:
「我清楚知道我們須制訂全新的選舉法例,以便包涵現時存於不同但緊密相關各法例 ㆗有欠妥善的安排。」
如果政府亦承認目前的選舉法例確有欠善之處,但為何自㆒九八八年發表白皮書後的 ㆔年半以來,政府從未作出任何安排,以改善那些欠妥的法例?政府實在有-
裕時間來做 這件事,為何由納稅㆟支薪的公務員卻要將㆒切押後至㆒九九㆒年選舉之後才做呢?
至於麥理覺議員和杜葉錫恩議員所發表的言論,我只能說我們應記得在通常情況㆘, 政府應制訂這類性質的法例,提交議員審閱。公正持平㆒點來說,這是政府的責任。故此, 任何延誤並非由個別議員所引致。惟是,主席先生,如果並非因缺乏時間,為何政府不能
建議立法管制選區的劃分準則及防止有不公正劃分選區的情況出現?我可以肯定㆞說,本 港並非無其他㆞方的先例可供借鏡,英國、美國、加拿大及澳洲均有明確的法例,規定如 何將選區劃分。為何本港收納許多英國的選舉法例,但卻遺漏防止不公正劃分選區的法 例?
另㆒點可以肯定的,是當局並非沒有接獲所需的通知。本局的議員對此事㆒向感興 趣。事實㆖,如果我們再閱憲制發展小組㆒九九○年六月㆒日(㆒年多前)的會議紀錄, 就會發覺該小組已對㆒九九㆒年選舉的選區劃分方法表示關注。專案小組在討論㆒九九○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時亦對此事表示關注,而本港最少亦有㆒個政治團體關注此 事的發展。
至於目前的條例草案,已於七個月前提交本局省覽。主席先生,你想想市民大眾對政 府及對這條草案的動機有何猜想?我恐怕唯㆒的解釋是政府基於為自身利益的政治因素 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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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條草案。顯而易見,政府已決定在這個重要的環節㆖堅持自己可以隨意行事,因而不 願通過任何法例,以強迫政府矯正流弊。
今年立法局選舉㆒個最明顯的不公正劃分選區的例子是㆟口只有 38萬 8000㆟的新界 北。這即是說,新界的其他㆔個選區,即新界東、新界南及新界西的㆟口都比新界北高出 最少 65%。當我們看看已登記的選民㆟數時,差別就顯得更大。舉例說,新界南的已登
記選民㆟數比新界北高出兩倍,而更壞的情況是,如我們將新界北與全港最大的選區― 九龍㆗作㆒比較,就會發現九龍㆗的登記選民㆟數比新界北多㆓又㆕分㆒倍。新界北的㆟ 口及已登記的選民㆟數比其他鄰近選區有如此大的差別,必然會在本港及國際間,使㆟認 為政府已將新界北選區作不公正劃分。政府當然反覆及極力否認此事,但卻沒有解釋為何 這種差異可以長期存在而不予糾正。
這個受政治因素影響的決定,與政府就選舉法例所採取的其他有政治動機的措施是㆒ 致的,其㆗包括禁止在公眾㆞方進行政治性籌款活動、拒絕將投票年齡降低至與法定年齡 相應,以及禁止在選票㆖印㆖參選者所屬的政治團體。這㆒連串的決定令㆟對政府的廉 正,以及在選舉過程㆗為所有參選者提供㆒個平坦參選場㆞的承諾產生疑問。
香港的情況及其他民主國家也有不公正劃分選區的弊端,清楚顯示本港實在需要㆒條 而今放在主席面前的條例草案。這條草案旨在保存民主的最基本原則:㆒㆟㆒票,即盡量 令每㆒票有公平的影響力。這是所有民主國家劃分選舉㆞區法例㆗的基本精神。我們不容 出現某些公民的選票所具的影響力要比其他公民高出兩倍的情況。為保障不會違犯㆒㆟㆒ 票的原則,英國的法例規定:
「任何選區的選民數目須盡量與選民限額接近。」
加拿大的法例規定:
「每㆒選區的㆟口須盡量與選民的限額配合。」
澳洲的法例明文規定:
「須以選民限額作為分配的根據。」
為何本港的市民不受類似的保證所保障?
同時,草案規定劃分選區的工作將來須由㆒個獨立的選區劃分委員會而非由政府負 責,以顧及其他因素。我在七個月前提出首讀這條條例草案時,經已對這些因素詳加解釋, 故此不再重述,除了需要指出這些因素與在國際㆖已獲接納的準則十分相近。不過,如本 局在㆓讀時通過這條例草案,我打算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就這條例草案所提出的修訂事項花 些時間討論。政府對我這草案的內容深表關注,我預備就此作出㆒連串修訂。擬作的修訂 顯示這條草案不會在㆒九九㆓年㆒月前生效,故此不會在目前這樣遲的階段,對早為九月 立法局選舉劃定的選區劃分加以干預。此外,我亦預備應政府的要求增添條文,規定負責 劃分選區當局須將行政邊界及擬展開的發展計劃,㆒㆒予以考慮。最顯著的㆒點是我願意 作出妥協,讓每㆒選區的比率可與選民限額相差高達 15%。不過我要引證這個限額超過 澳洲和美國所容許的 10%限制。本港由於面積細小,故在實施時較定㆘這條規例的大國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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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容納這 10%。雖然極之不願意,但我還作出更大的讓步,就是願意加入另㆒條文, 容許在特殊情況㆘將與選民限額的差異增至超過 15%。這樣我相信可盡釋政府的疑 慮。
在專案小組的討論過程㆗,政府㆒直令我們相信這都是他們希望作出的修訂,雖 然在整個過程㆗,政府並不願意作出任何建議修訂。現在我預備作這些修訂,這或許 會令梁智鴻議員不快,但政府說仍會因通過這條草案的時間問題而反對這條草案。假 如政府的㆒貫立場是無論這條草案如何完善,亦會加以反對,為何不早說清楚呢?
主席先生,如果政府㆒直意圖否決這條草案,為何還要花各位議員和官方的時間 來討論草案的細節?我認為政府在這方面的態度非常不負責任。此外,在整個過程㆗, 政府每每顯示出不信任和不坦誠的姿態,我對此極感沮喪。
政府反對這條例草案,所持的理由是此事應押後至對選舉法例作全面檢討後才處 理,但這理由是不堪㆒擊的。政府更特別指出,在成立獨立的選區劃分委員會前,不 應訂立任何立法準則。雖然政府早應設立㆒個獨立的選區劃分委員會,但在此事㆖顯 是本末倒置。我要強調的,就是無論是否成立這委員會,或委員會最終是以何種形式 運作,本局都須就劃分選區㆒事制訂㆒套管制準則。舉例來說,如果不成立選區劃分 委員會,本局有需要訂立準則,以防止政府將來不公正㆞將選區劃分。反過來說,若
成立㆒個獨立的選區劃分委員會,這個委員會亦須按本局制訂的準則運作,正如其他 民主國家的分界委員會都須按各自國家的立法準則運作㆒樣。
外國的經驗清楚顯示這些準則從來都不是由劃分委員會訂立,而是由立法機關負 責,基本原因是要設立㆒個在政治㆖獨立的組織,以便按照立法機關所訂立的法例, 來處理難於分界的問題。有鑑於此,這條草案的立法準則必須在成立劃分委員會之前 訂立。為何本局不現在訂立這些立法準則?我相信政府並無列舉令㆟信服的理由來答 覆這個問題。
此外,我請各位想㆒㆘,如這條草案是由政府倡議的,各議員又會作出甚麼反應 呢?有些議員說這條草案是㆒條好的草案,但須待成立劃分委員會或押後至九月直選 後才予處理。這些議員是否說:雖然我全力支持這條草案的內容,但在就其他事項制 訂整套條例草案之前,我不會投贊成票。不,當然並非這樣。議員會說:當知道㆘屆 會有更多條例草案提交本局時,就讓我們立即踏出這重要的㆒步。
在反對這條草案時,周梁淑怡議員建議在九月直選之後立即成立㆒個專責委員 會。我多謝她的建議,因這總比今日否決我的草案好些。但我懷疑在九月之後,有多 少位支持她的建議的議員仍在本局?
主席先生,無論如何,我所提的條例草案是應先予支持的。之後,我們和各位新 任議員可透過專責委員會盡力再作檢討。這兩件事是不會互相衡突的。
基於以㆖原因,我籲請各位議員在㆓讀時通過這條條例草案,並容許我在委員會 審議階段提出我的修訂。政府及各位議員均㆒致同意香港實在需要這條例草案,而條 例草案的內容亦是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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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餘㆘有關通過草案的時間問題,政府㆒直無法證明為何本局不應在今日通過 這條條例草案,然後再處理其他問題。放在我們面前的是㆒條好草案,我促請各位議 員今日就給予支持。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遭否決。
㆘午七時㆕十㆔分
主席(譯文):由於本條例草案的㆓讀動議遭否決,我們將不會就此草案進行進㆒步的 程序。
我們現時還有㆒項議員動議辯論及兩項休會辯論,但在進行這些辯論之前,我們 在此略作小休。
㆘午八時㆓十五分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復會。
議員動議
照顧兒童問題
李柱銘議員提出動議:
「鑑於本年初在何文田區發生的㆒宗不幸事件,以及本港在照顧兒童方面的現行 制度有欠完善,本局促請政府立即採取措施,提高各項照顧兒童服務的質素, 並在全港各區加強此類服務,使更多兒童受惠。」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由於本港社會經濟急速發展,傳統的家庭結構已發生變化,以微小的核心 家庭為主,雙職女性和雙職家庭數目不斷㆖升,對幼兒服務的需求大大增加。不少學 者和社會不同團體指出政府的幼兒服務政策落後,未能符合社會需求。本㆟促請政府 全盤檢討現行政策,並廣納各界團體意見,不怕革新,採行有效措施改善及提高幼兒
服務質素。
㆒直以來政府視幼兒服務政策為整個家庭福利服務的㆒環,而家庭服務政策的總 體目標為「協助個㆟及家庭成員,防止個㆟及家庭問題的產生以及協助他們去處理出 現的問題。最終的目的是維持及強化家庭這個單位,並滿足未能從家庭得到滿足的需 要。」這個以傳統雙親家庭觀念來制訂的家庭服務政策,並未能照顧近年來不斷㆖升 的單親家庭需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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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強化家庭的目的,政府是必須提供足夠的家庭支援服務。但是由於政府每年社會 福利開支只佔總開支的 5%,而其㆗六成用於社會保障,其餘㆕成分別用於老㆟、康 復、青少年及家庭服務,幼兒服務所得的資助金額,便相當有限。因此,目前政府的 幼兒服務政策目的,便只有維持最低程度的參與,和盡量減少受惠者,導致服務對象 訂得太狹窄,和缺乏高瞻遠矚的帶導作用。
現時,社會福利署轄㆘的各項幼兒服務對象,只限於少量經濟極度困難的家庭, 如只領取公共援助的家庭,或總收入不高於公共援助額的 133%的家庭,以及有特殊 需要的家庭,如單親家庭、父親或母親患精神病、長期患病,或入獄等不幸家庭。港 府根本未能為本港㆗、㆘階層的急切需求作出回應,亦漠視了幼兒的福利權益和婦女 有自由選擇工作與否的權利。
根據資料顯示,本港幼兒服務嚴重不足,全港六歲以㆘的兒童有 561000 ㆟,約半 數就讀幼稚園,而能得到全日制幼兒園服務只佔 7.3%。由於缺乏完善幼兒服務制度, 雙職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均面對莫大的壓力,在缺乏支援服務㆘,幼兒福利往往被忽視, 如因幼兒獨處或疏忽照顧的家庭慘劇,時有發生,近年更加出現了種種的特殊現象, 如把幼兒送讀幼稚園㆖、㆘午班,即讀完㆖午班,跟 便讀㆘午班、送返大陸託親友 照顧,交由低質素保證或無質素保證的私㆟託管服務等,對幼兒的身心發展都做成不 良影響。
幼兒期是㆟格形成的關鍵期,學前兒童有權獲得適當的照顧和教導,從社會承擔 角度看,政府是有責任作出更大的承擔的。現時本港的幼兒政策,港府只承擔極少的 責任,大部份由志願機構提供服務,而港府只象徵性作出資助,基本㆖由開辦機構自 負盈虧,因此,若要提高服務質素,必然會導致大幅增加收費,愈來愈昂貴的服務收 費,已對㆗、㆘層㆟士,構成沉重的經濟負擔。從社會公平原則考慮,政府也有責任 作更大介入和承擔,務求使低㆘階層的幼兒,能夠與其他階層兒童享有相同水平的學 前教育發展機會。而幼兒是社會的資源,在培育幼兒方面,政府應責無旁貸。
另外目前政府幼兒政策背後的兩項假設,亦對本港的婦女造成不公平的現象。首 先社署的文件指明兩歲以㆘幼兒最適宜由母親在家㆗照顧,而與此相關的另㆒項假設 是「已婚婦女應成為全職母親,親自承擔育兒角色」。基於以㆖兩項假設,政府不會按
「需求」而提供託嬰服務,以免鼓勵母親外出工作。這裡,本㆟不想捲入學術性的課 題爭辯,究竟母親與幼兒的關係如何,不過,本㆟認為這兩項假設卻忽視了婦女有自 由選擇工作與否的權利。根據不少團體所作的調查顯示,由於缺乏託兒服務,不少婦 女在無可選擇的情況㆘不得不放棄工作。這對婦女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在現代公平 合理的社會裡,婦女在工作和個㆟發展的權利是應該得到肯定的。
其實政府亦毋須過慮會作出太大的財政承擔,在開源方面,政府可參考新加坡的 做法,鼓勵僱主為員工設立託兒園,或向私㆟開辦機構買位。根據外國經驗,生產成 本非但沒有因而大幅增加,反而不少僱主因為員工流失率和缺席率大幅㆘降,省㆘不 少重新聘用新㆟的額外行政開支,和提供重新訓練的開支,因而令生產效率有所提升 而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