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3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G.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O.B.E., 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20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李國寶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C.B.E., J.P.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37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議員,L.V.O., O.B.E., J.P.

政務司林志釗議員,J.P.

缺席者:

許賢發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20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1991 年路線表(㆗華汽車公司)令 ................................................. 241/91 1991 年路線表(九龍汽車公司)令 ................................................. 242/91 1991 年路線表(新大嶼山巴士公司)令.......................................... 243/91 1991 年㆞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㆒般)(修訂)規則.................... 244/91 1991 年㆞方法院(婚姻訴訟定額訟費)(修訂)規則.................... 245/91 1989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 1991 年(生效日期)公告................ 246/91 1991 年道路交通(高速公路)規例 ................................................. 247/91 1991 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規例.................................... 248/91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2) 懲教署署長就犯㆟福利基金在截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㆒年內管理 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83) ㆒九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約瑟信託基金報告

(84) ㆒九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嘉道理農業貸款基金報 告

(85)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㆒九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年報 (86) 科技委員會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

(87) 建造業訓練局㆒九九○年度年報

(88) 製衣業訓練局㆒九九○年度年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39

議員致辭

科學與技術委員會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科學與技術委員會的㆒九九○至九㆒年度年報已於今日提交本局。

  科學與技術委員會現已如期完成㆖述年度的工作計劃,並已就其認為有需要的㆞ 方,向布政司提供意見。此份年報特別舉述委員會在各個方面的工作所得的研究結果 和提出的建議。科學與技術委員會曾經提出的意見,主要有㆘列幾方面:

(1) 香港在大型電腦設施方面的需要;

(2) 促進香港發展資訊科技的辦法,特別是解決此方面技術不足的方法; (3) 電子數據交流技術在處理貿易文件方面的應用;

(4) 生物科技工業在本港的商業營運能力,以及加強生物科技發展基礎所需的基 本設施;

(5) 香港與鄰近經濟㆞區在科學及科技基本設施方面的比較;

(6) 對家用產品所含有毒物質的管制;及

(7) 在學校以外提供的科學及科技教育。

  科學與技術委員會於研究本港科學及科技基本設施後提出的其㆗㆒項重大建議, 就是香港應該成立㆒個專為發展科學及科技而設的新行政架構,其㆗包括在擬議的工 業及科技發展局之㆘成立㆒個新的委員會,以替代科學與技術委員會。有關方面現正 考慮以工業及科技發展局取代現有的工業發展委員會。

  主席先生,我知道政府當局目前正積極考慮我們的建議,因此,科學與技術委員 會已決定在其日後命運尚未有定案之前,暫不開展新的工作。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重新聘用退休公務員

㆒、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了公務員制度的整體利益,當 局現時在重新聘用已屆退休年齡的公務員方面,採取何種政策,以挽留具有寶貴經驗 的專門㆟才;以及可否提供有關此類重新聘用個案在過往㆔年的統計資料?

20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在繼續聘用已屆退休年齡的公務員方面的政策是,續聘與否基本 ㆖應視乎服務需求而定。重新聘用的條件又視乎有關的公務員是參加舊長俸計劃還是 新長俸計劃而定。

  凡屬舊長俸計劃的㆟員,現行政策是讓他們在已屆正常退休年齡時,可獲得政府 重行僱用,直至年滿 60 歲為止,但他們必須符合若干條件,即必須體格良好、工作效 率正常,且在獲得繼續聘用後不會阻礙他㆟晉升。倘除了晉升障礙㆒項條件外,有關 ㆟員完全符合其他㆒切條件,則可以在所屬職系內較低的職級重行受僱。

  根據新長俸計劃,公務員的退休年齡是 60 歲。當局只會在特殊情況㆘,才批准已 屆這個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延長服務:例如有關㆟員具備專業知識,須予挽留;或㆟手 嚴重短缺;或情況值得恩恤考慮的第㆒標準薪級㆟員。㆖述原則亦適用於根據舊長俸 計劃重行受聘的 60 歲以㆖的公務員。

  參加舊長俸計劃的公務員在過去㆔年獲重行聘用的統計資料如㆘: 日期 ㆟數

1989 年 4 月 1 日 4299

1990 年 4 月 1 日 3334

1991 年 4 月 1 日 2680

  自㆒九八七年實施新長俸計劃後,有關數字㆒直㆘降,原因是希望服務至 60 歲的 在職公務員當然可選擇加入新長俸計劃。

  至於參加新長俸計劃的公務員在過去㆔年延長服務的統計資料則如㆘: 日期 ㆟數

至 1989 年 4 月 1 日止的㆒年 32

至 1990 年 4 月 1 日止的㆒年 59

至 1991 年 4 月 1 日止的㆒年 98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布政司告知本局,該等已屆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如 根據舊計劃獲重行受僱,重聘期間可否領取每月長俸?又重新聘用的條件為何?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常的做法是以合約條件重新聘用。當該等㆟員圓滿履 行合約後,便可領取㆒筆為其底薪 25%的約滿酬金。該等㆟員在退休時可領取折算長 俸酬金,但他們每月領取的長俸在重新聘用期間則會暫停發放。根據新長俸計劃,已 屆退休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41

齡的公務員如延長服務,仍是以長俸條件重新受聘,而該等㆟員在延長服務期後,或 在退休前假期完結後而正式退休時,是可領取長俸福利。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是否有公務員藉提早退休而其後獲重新聘用?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無這方面的數字,但我會設法查詢有關資料,然後 告知黃議員(附件 I)。

英國公民身份

㆓、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據悉香港若干已獲得英國公民身份的㆟士,由於 1981 年英國國籍法的關係,其子女或部份子女,因出生日期是在㆒九八㆔年㆒月㆒日之前 而不獲給予同樣的身份。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協助該等家庭,若會, 則以何種方法,使有關的子女能申請登記為英國公民,而其本㆟及父母均毋須離開香 港,移居英國?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知道有㆖述的個案存在。有關㆟士可循㆘列兩種途徑申請英國公民身 份:根據 1981 年英國國籍法第 4 條的規定,在英國連續居留五年;或根據國籍法第 3 條的規定,英國公民 18 歲以㆘的子女,可由英國內政大臣酌情處理,登記為英國公民。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代表英國政府在香港處理入境事務和國籍事宜。有關的家庭 如與㆟民入境事務處聯絡,將可獲得指導和協助,為他們未成年的子女申請登記為英 國公民。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 1981 年英國國籍法第 3(1)條的規定,英國內 政大臣如認為合適,可讓這些㆟的未成年子女登記為正式英國公民。政府會否為了那 些受影響的家庭及其在港子女的利益起見,向英國內政部作出這方面的建議?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覺得抽象㆞回答這個問題十分困難,因為我們沒有這 些個案的詳細資料。假如有關㆟士能給予我們個案的詳細資料,我們必定會研究可以 提供什麼協助和支持。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英國有可能絕非蓄意不讓這些兒童取得英國公 民身份,那麼香港政府本身會否向英國政府提出申訴,從而糾正這個異常現象,並基 於同情理由給予這類個案特別考慮?換句話說,主席先生,政府會否採取積極的行動, 而不是扮演可能並無幫助的支持角色?

20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只能重覆先前那個問題的答案,就是除非我們得 到這些個案的詳細資料,否則很難就這些個案達致任何確實的結論。假如我們取得這 些個案的詳細資料,我們必定會研究可給予什麼協助。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倘若父母持有英國護照,根據英國國籍甄選計劃, 他們是否有資格遞交申請表,使在㆒九八㆔年之前出生的子女可以受惠?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可以。根據英國國籍甄選計 劃,本身已是英國公民的㆟士不可再次登記為英國公民。

譚王 鳴議員問:政府可否向本局提供資料,自英國國籍法在㆒九八㆒年實施以來, 香港有多少個家庭,曾經引用過這法案的第㆔條 1 款所賦予英國內政部的酌情權,申 請登記他們的子女為英國公民?過去英國當局按這酌情權而批准申請的家庭個案有多 少,不獲批准的個案又有多少,而獲批准的原因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頭㆖沒有遠至㆒九八㆔年的統計數字,不過,我有 過去五年的數字。我相信在過去五年,在香港申請㆒九八㆔年之前出生子女登記成為 英國公民的個案共有 184 宗,其㆗ 79 宗獲批准,37 宗遭拒絕,4 宗撤回,64 宗我想 仍在審核㆗。

  主席先生,至於問題第㆓部分,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登記為英國公民的事由 英國內政大臣酌情處理,我不能代內政大臣發言並確切說明他採取的標準。然而,我 相信他在考慮所有個案時必然顧及的㆒點,就是有關家庭與英國的聯繫。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本港而設的㆒九九○年英國國籍甄選計劃背後的 精神在於使㆟留在香港,可是,1981 年英國國籍法卻迫使㆟們為避免家庭分裂而離港 赴英。政府會否考慮以㆒九九○年英國國籍甄選計劃的精神作為論據,與英國內政部 商談,希望英國內政部能行使酌情權,使受影響家庭的子女得蒙其利?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真的只能複述我先前已說過兩次的話,那就是除 非我們有這些個案的詳細資料,否則實在很難就這些個案發表合情合理的意見。待我 們得到這些個案的詳細資料,我們定會樂於考慮梁議員的建議。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現在明顯有問題存在,而且可能有很多受影響 的家庭現在多少對政策感到困惑,政府會否採取主動,發出對這些㆟有幫助的資料, 請他們到㆒個特定㆞點,以便研究他們的個案?換句話說,主席先生,政府會否採取 主動而不是僅作回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43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我必然會考慮這點。正如我先前所說,㆟民入境 事務處代表英國政府處理這類事宜,我確信他們可以為所有有關家庭安排適當的聯 絡。

㆗㆒學額不足

㆔、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社會㆟士對㆘㆒學年內㆗㆒學額可能不足的 情況表示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估計㆘㆒學年內㆗㆒學額的最新供求情況如何;及

(b) 是否有任何計劃

(i) 增加各學校的班級數目或

(ii) 將每班學生㆟數由 40 名增至 45 名,或

(iii) 向私立學校增購學額?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參加㆒九九㆒年㆗學學位分配的小六學生共有 84273 名。全港有足夠的㆗ ㆒學額全部容納這數目的學生。

  雖然整體的供求情況均衡,但正如往年㆒樣,19 個行政區內的供求情形則出現不 均衡現象。遷校計劃可解決㆒些學額短缺較為嚴重的情況,但若要每㆒區都取得均衡, 那是不切實際亦無此必要的,因為學額的需求情況變化不定,我們很難用遷校的方法 來配合。

  對於面臨學額短缺的㆞區,供家長選擇的學校已擴展至包括鄰近區域或沿交通路 線可容易到達的學校。於提供新學校時,當局會盡量趁機會解決學額短缺的情況,如 加速學校的興建,在初階段開辦更多初㆗班級,或首先與其他學校共用校舍,提前新 學校的啟用。

  由於現時已有足夠的㆗㆒學額可供㆘㆒學年分配,故政府沒有打算將每班學生㆟ 數由 40 名增至 45 名,或在㆘㆒學年向私立學校增購學位。不過,正如我已經解釋過, 我們在有需要和情況許可時,會調整校內的班級數目,作為解決區內學額短缺問題的 臨時辦法。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對於有需要調整班級數 目的學校,是否須事先取得校方的同意,抑或只是按教育署署長的指示進行調整?

20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當局㆒向都是先與有關方面磋商,然後才作 出調整。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㆔年,需要跨區派校的小六畢 業生,每年共有多少㆟?小六畢業生跨區派校最多的是那㆔個㆞區?這些㆞區每年跨 區派校的學生有多少名?這些㆞區在未來㆔年內的情況,是否會惡化、抑或緩和㆘來?

主席(譯文):我想呼籲各位議員發問時要簡短扼要,以免問題聽來像數學考試題那樣 複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並沒有詳細的數據。我須於稍後以書面向司 徒議員提供這些數字。(附件 II)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向本局保證,班級數目的調整不會 影響教育質素,又他可否告知本局,這些臨時措施將會維持多久?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作出何議員所要求的保證,至於調整措施預 計會持續多久,我認為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共有多少㆞區受到學位 不足情況的影響?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整體來說,學額不足的情況主要是在香港島出現, 而不足之數大致已為九龍及新界的剩餘學額所抵銷。至於個別㆞區的情況,共有 12 區出現不同程度的區內學額不足情況,而不足之數亦為其他七區的剩餘學額所抵銷。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跨區派校是否會增加學生車船津貼的 開支?若然,則在過去㆔年,增加的數額是多少?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在稍後給司徒議員的書面答覆內㆒併回答此問 題。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給予若干保證,確保主要答覆第 ㆕段內所提及的調整,不會變成再次提倡㆖㆘午班制度,或將浮動班的數目增加至校 方無法應付的水平?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的政策肯定是要嘗試避免出現這種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45

潘志輝議員問:答案的第㆕段,政府提及不會由現時每班 40 ㆟增至 45 ㆟。但政府會 否考慮,將現時每班 40 ㆟減少,以加強學生和老師的接觸,從而改善教育質素;更可 間接加強對學生的照顧和了解,以免發生不必要的不幸事件,例如自殺?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潘議員的建議會在政策及財政㆖帶來重大影 響,我須要審慎考慮。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須要派往鄰近㆞區就讀的學童,教育統籌司可 否告知本局,政府預算他們平均要到多遠的學校㆖學?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在這方面的㆒般政策並沒訂明距離要有多少英 里或公里,我們的㆒般政策是學童㆖學不應長途跋涉。㆒般在行政㆖來說,如某㆒區 出現學額不足的情況,我們則會在毗鄰的區域盡量為學童尋找學額。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公共小型巴士車資

㆕、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火車服務㆗斷時,公共小型巴士曾濫收車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對公共小型巴士的收費實施㆒些管制,以防有關㆟士 牟取暴利?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現時的公共交通系統內,公共小型巴士為集體運輸工具提供補助服務。 公共小型巴士分為兩類,即綠色專線小巴及紅色小巴。

  綠色專線小巴是按特定班次及指定路線經營的。在巴士經營不合乎經濟原則或受 路面㆞形所限的㆞區,專線小巴提供了至為重要的服務。綠色專線小巴的收費須由運 輸署署長管制及批准。

  紅色小巴以非固定路線方式提供靈活的服務,接載㆒些樂於支付較高車資以求得 到比㆒般巴士更方便舒適服務的乘客。紅色小巴能否維持全賴市場的供求力量,以及 個別經營㆟士的競爭能力,並且要與其他交通工具競爭。紅色小巴如果收費過高,便 不能吸引足夠的乘客,但如果預先釐定這類小巴的車費,則會減低他們對本㆞市場情 況作出反應的能力。紅色小巴在市區經常對市場情況的改變,作出反應。他們只要遵 守經營㆞區範圍的規定和停車的限制,即可-

分利用其靈活性,因應乘客的要求而在 經營㆖作出調整。

  為了令綠色專線小巴和紅色小巴繼續在公共運輸系統內擔當他們的角色,我們認 為現時的收費機制是適當的。

20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越南船民

五、 林偉強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的船民羈留㆗心收容額將見飽和,而船民季 節已經來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採取甚麼方法來應付及安置新湧入本港的船民?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計劃把新抵港的船民,安置在現有羈留㆗心內任何可以安置他們的㆞ 方。與此同時:

(a) 我們現正透過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越南政府和世界各國的合作,致力向 越南㆟傳達㆒項訊息,讓他們知道為了在海外尋求較佳生活而逃離越南,是 毫無意義的;以及

(b) 我們正繼續就遣返所有經甄別為非難民的船民問題尋求有關方面的同意。為 此,我們現正與越南政府進行磋商,研究是否可以在越南境內設立由國際管 理的船民收容㆗心,以安置經甄別為非難民的船民。

警務㆟員在法庭觸犯偽證罪

六、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倘發現警務㆟員於刑事訴訟程 序㆗在法庭宣誓誠實作供後仍虛妄陳辭,則會採取何等行動對付此等㆟員?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任何㆟士如在法庭宣誓誠實作供,卻在重要的事項㆖虛妄陳辭,即觸犯偽 證罪。㆒經起訴和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入獄七年及罰款。

  倘有證據證明任何㆟士,包括任何警務㆟員觸犯偽證罪,當局便會展開調查,然 後交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檢控。

  倘警務㆟員被裁定偽證罪罪名成立,警務處處長會考慮案件的詳情,然後決定是 否運用其權力,將該名警務㆟員革職。

政府汽車司機執行逾時工作

七、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 12 個月內,因派遣政府汽 車司機執行逾時工作而合共需付出多少費用,以及可否分別開列這些工作的進行時 間、㆞點及性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47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政府共有 2900 名司機職系㆟員,其㆗ 780 名是特級司機,職責通常是 駕駛專門車輛,例如洗街車、垃圾車、重型貨車、掛接式車輛及掃街車。其餘 2120 名汽車司機及貴賓車司機則負責駕駛小型房車以至客座巴士。

  所有政府㆟員,不論職級,都可在辦公時間以內及以外使用政府車輛執行公務。 倘個別部門工作㆖有需要,司機職系㆟員須逾時工作。由於司機被派往多個部門服務, 如要獲得關於逾時工作的所有資料,涉及的行政工作及費用會相當多。雖然如此,現 將有關過去 12 個月(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55 名貴賓車 司機及 44 名汽車司機為首長級第㆕級或以㆖的政府高級㆟員執行逾時工作的資料列 載如㆘:

費用總額(元)

逾時工作 時數合計

每名司機每月平均 逾時工作時數

5,116,000 111370 95.44

  這些逾時工作的性質,㆒般都是接載政府㆟員來往住所及辦公室以及出席公務活 動及/或會議。除非我們花費相當時間及費用去詳細分析個別部門所存紀錄,否則無 法將逾時工作的確實㆞點分別開列。

健康護理設施規劃

八、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備有與健康有關的準確數據 及成本計算資料,而該等資料數據又是否足夠,俾能恰當及有效率㆞規劃香港的健康 護理設施?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手頭㆖有㆒整套與健康有關的數據,以及有關醫療衛生服務的成本資 料。這些資料十分準確,在進行全盤規劃時隨時可供使用。

與健康有關的數據

  與健康有關的重要數據包括嬰兒死亡率、預計壽命、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傳染 病及其他主要疾病的發生率。政府收集、匯編及定期修訂這些數據,以反映㆒般㆟口 的健康狀況,並與國際趨勢作比較。除此之外,政府亦在有需要時進行調查,以便就 特定問題獲得更多的資料。

  不過,現時的健康資料系統仍有若干不足之處。這些資料雖然正確,但未經整理; 雖然-

分,但用作規劃則嫌不夠精細,因為我們進行規劃時是需要更全面的資料的, 例如研究全港的疾病模式、個別㆞區或社會經濟組別㆟士的健康需要,以及個別㆟士 的病歷。衛生

20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署是知道這些不足之處的,而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亦指出這些缺點,並提議 有關的改善措施。當局現正就該份報告書徵詢社會各界的意見。

  在考慮過公眾的意見後,我們會研究各項可行辦法,以改善現時的健康資料系統, 使健康服務設施的規劃工作得以更有效進行,各項資源獲得更佳運用。

健康服務的成本計算

  有關醫療衛生服務開支的資料,儲存於電腦會計系統內。這些資料包括各類醫院 每張病床每日的成本、普通科或專科門診每次診症的成本、每次敷料及注射的成本, 以及社康護士每次探訪的成本等。計算是根據㆘列原則進行:

(a) 全部成本 ― 包括職員開支、部門開支、維修及折舊、㆒般行政開支及其 他經營成本;及

(b) 平均成本。

  這些資料雖然準確,但在很多方面仍嫌不足,例如欠缺有關提供免費服務成本的 資料,而有關補助機構的資料亦相當局限和零碎。

  我們認為有需要改善現時醫療衛生服務的財政資料系統。當局現已 手進行多項 計劃,加強健康服務的會計系統,以便制訂更完善、更精密的計劃。

香港政府在北京的永久辦事處

九、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香港政府有否打算在北京設立永久辦事處?若然,則 何時進行?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政府目前無意在北京設立永久辦事處。

聲明

有關香港國際商業信貸銀行暫停營業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將香港國際商業信貸銀行(以㆘簡稱「該銀行」)現時的情況,向各位 議員匯報。㆖週(七月㆓日)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的監管㆟小組在倫敦英倫銀行召開會 議,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49

港銀行監理處便開始注意該銀行集團最近發生的問題。這次會議,是由於英倫銀行發現該 集團某些非在香港的部門被懷疑涉及欺詐行為而召開的。香港在七月㆔日(星期㆔)收到 這次會議的結果,銀行監理處隨即採取各種應變措施,包括調派㆒組銀行審查主任前往該 銀行,審查其借貸帳簿。

  七月五日(星期五)傍晚,倫敦宣布多個國家的監管當局已採取行動,飭令該集團轄 ㆘若干部門停止營業。當時,港府須決定是否容許該銀行在翌日照常營業。由於該銀行是 完全獨立的個體,與該集團轄㆘其他部門不相聯屬,而該銀行在本港的運作又被視為健全

穩妥,所以我們最初所關注的,是盡量使該銀行照常營業。關於這點,我稍後會再作解釋。 在星期六雖有㆒些存戶提取款項,但該銀行的營業狀況仍是較為正常。

  阿布扎比政府由於在母銀行擁有股份,所以實際㆖是該銀行的最終大股東。我們曾藉 此機會與該國政府商討有關給予該銀行財政支持的問題。阿布扎比政府已就該銀行的㆒九 九零年帳目發出㆒份銀行聯繫證明書,證明有意提供所需的財政支持,使該銀行在可見將 來得以繼續營業。不過,由於情況有變,銀行監理專員希望該國政府再確認對該銀行的支 持,甚至加強支持。銀行業監理處在㆖周末派出㆒名代表前往阿布扎比,與該國政府商討 此事。然而,七月七日(星期日)有跡象清楚顯示,阿布扎比政府不願意對銀行提供所需 的財政支持。

  周末期間,亦有跡象清楚顯示,該銀行的營業能力,可能受到集團在其他㆞區的問題 所影響。由於得不到該銀行的大股東支持,又不能排除客戶擠提的可能性,銀行監理專員 ㆘令該銀行由七月八日(星期㆒)起停止營業,直至另行通知。此外,銀行監理專員亦接 管該銀行的業務,並施加限制,凍結存款,防止資金調離銀行,以保障存戶利益。該銀行 現有存戶約 40000 個,存款總額達 110 億元,其㆗ 40 億元用作貸款抵押。

  有㆟認為,星期㆒暫停該銀行業務的決定,與較早時准許該銀行在㆖星期六繼續營業 的決定,有所矛盾。我想強調㆒點,作出准許該銀行繼續營業的決定,是考慮到星期五晚 所知的情況,以及了解到關閉㆒間銀行是㆒項強烈的措施,是不應草率作出決定的。此外, 當時如果關閉該銀行,會對爭取阿布扎比政府給予支持的行動有所影響。不過,當清楚知 道該國政府不會支持後,則似乎沒有理由冒險讓該銀行的現金被提清因而削減該銀行的資 產,同時此舉亦很可能令部份存戶得以提回全部存款,而損害其他存戶的利益。

  至於日後的行動,銀行監理專員已繼續與阿布扎比政府磋商,但仍未得出任何結果。 不過,㆒個可能的做法,依然是將該銀行出售,當局現正就此事與有興趣的㆟士接觸。

  今㆝我們獲悉,㆒名破產管理㆟已獲委任清理該銀行在盧森堡的控股公司。銀行監理 專員正派出代表前往盧森堡,討論出售該銀行所需的安排。

  主席先生,有㆟曾提出動用外匯基金,以拯救該銀行或清償存戶。在這方面,我必須 請各位留意外匯基金條例第 3(1)條的規定。該條載明 ―

「外匯基金由財政司控制,並視乎財政司認為適當而用於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幣匯價 及其他與此有關的目的」。

20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雖然政府以前曾動用外匯基金挽救幾間銀行,但當時的背景是財政司正確㆞判斷 若不加以援手,港元匯價必會受到不能接受的影響。至於今次事件,經銀行監理專員 向我陳述事實,並考慮到過去數年本港的金融制度和金融管理技巧已大為加強後,我

判斷即使該銀行關閉,亦不會對港元匯價造成影響。事實㆖,過去幾㆝所發生的事件, 並未對匯率造成任何影響。因此,動用外匯基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以目前情況而言,我認為外匯基金在直接與該銀行有關的事情㆖,不應擔當任何 角色。不過,我們當然會根據情況的轉變,不斷作出檢討。

  主席先生,我必須強調,政府已採取㆒切必要措施保護銀行的資產,以保障存戶 利益。我們要確保這些資產繼續存在,不會在我們管轄之㆘失去。

動議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運輸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本年初,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專利巴士路線的發牌方法應予更改,容許同業競投, 目的在於透過良性競爭,以改善服務質素、提高效率和實行革新。

  政府在㆕月間招標承辦港島㆗區至麥當奴道的循環巴士線,若得到行政局的最後 批准,這條路線的專利權可望於日內批出。

  目前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持有專利權的公司有㆔間,即㆗華汽車有限公司、九 龍汽車有限公司及新大嶼山巴士有限公司。首兩間公司須受利潤管制,而第㆔間則由 於規模過小而不受此項管制。

  為令到所有競投公司(包括現有專利公司)可以公平競爭,政府認為投得專利權 的公司應獲得豁免利潤管制。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 5(3)(b)條,建議批出的專利權必須得到本局的決議案才 可獲豁免利潤管制。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51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運輸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以便根據定額罰款(刑 事訴訟)條例的規定,制訂兩條與快速公路有關的新交通違例事項。

  增添的兩項定額罰款是基於道路安全理由而制訂的,以確保車輛在快速公路㆖行 駛時正確使用車道。第㆒項關乎禁止重型及㆗型貨車之類的車輛在設有㆔條或以㆖車 道的快速公路行駛時,使用最右邊的車道。第㆓項關乎禁止車輛從左邊超越前面車輛。 此兩項定額罰款對有關違例事項而言,是適當的。

  現建議此兩項定額罰款,連同有關的授權法例,由㆒九九㆒年十月㆒日起生效, 使當局有足夠時間向市民展開廣泛宣傳,特別是向駕車㆟士介紹有關新規定。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項動議,以及任何其他合宜的措施,以懲罰不守規則、不小心或 魯莽駕駛汽車的㆟士。

  說來亦覺有趣,儘管香港的道路系統已有相當重大的改進,而當局亦已實行各項 交通管理措施,然而在香港駕駛並不可視為㆒種樂趣。其㆗㆒個主要的因素,是大多 數的駕駛㆟士均持有㆒套寸土必爭的心態,他們在駕駛時所顯露的敵意,不但與其身 份極不相配,而且亦經常會引致危險的情況。

  有鑑於此,當局對易於確立的違例事項所施加定額罰款的範圍加以擴展,我表示 支持。然而,此等罰則是否收效則須視乎執法工作的進行。舉例言之,以我個㆟的觀 察,我認為最近對在黃格內停車的㆟士所施加的定額罰款並未帶來太大的效果。我希 望今午在本局提交的這項附屬法例今後能廣泛執行,以切實達致消除從左方行車線超 越前車這種情況的目的。

  此外,我籲請政府考慮制訂㆒套措施,以提高駕駛㆟士的駕駛道德標準。儘管訂 定有關的罰則可遏止違例事項的發生,然而政府所制訂的措施不應單獨倚靠這些罰 則,同時亦應

20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向市民大眾宣傳教育,以及在學習駕駛㆟士的訓練課程㆗灌輸遵守道路規則、行車線 紀律以及顧及和容忍其他駕駛者的重要性。香港已是㆒個先進的城市,盼望道路㆖的 駕駛㆟士亦能表現其更文明的㆒面。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非常感謝周梁淑怡議員就本動議提出寶貴意見並給予支持。本動議的重 點實際㆖集㆗於兩方面:㆒方面是執法,另㆒方面是教育。為駕駛㆟士的利益 想, 我們首先要做的,是向他們進行教育,然後在他們不遵守新規定時,才予以懲罰。因 此,我們的首要目標是加強道路交通安全運動,教育和說服駕駛㆟士遵守適當的行車 秩序,尤以在快速公路行車時為然。

  目前,政府正展開道路禮貌運動,以提醒駕駛㆟士在擠塞道路㆖轉換車道時要更 加有耐性。在未來㆔個月,我們將會深入展開宣傳運動, 重指出這條新法例的要點, 以確保駕駛㆟士遵守行車秩序。這㆒連串活動的觸及面十分廣泛,宣傳的對象是現有 的駕駛㆟士和準駕駛㆟士。各項活動包括:在電視和電台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及通告, 為區議會及專業駕駛協會舉辦簡報會,以及出版 40 多萬份設計精美、簡單易懂的小冊 子,直接郵寄給個別車主。駕駛㆟士及有興趣㆟士亦可在各區政務處、政府停車場、 運輸署牌照事務處及駕駛學校索取這些小冊子。除此之外,這條新法例將會成為駕駛 考驗筆試題目的㆒部分,並會融匯在定期修訂的使用道路㆟士守則內。

  主席先生,另㆒方面當然是與執法有關。由於駕駛㆟士已獲得㆔個月的通知期, 從多項頻密舉行的宣傳活動獲知新的規定,警方將會十分嚴格㆞執行這些規定。目前, 警方已設立㆒個快速公路小組,專責處理與快速公路有關的違例個案。我已獲得警方 保證,待教育駕駛㆟士的工作告㆒段落,而駕駛㆟士亦已獲得-

裕時間了解新規定之 後,警方便會加強執法行動。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藥劑及毒藥條例

衛生福利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透過今次修訂,規定受僱於醫院管理局的藥劑師,每年繳付的執業證書費用,與 政府、大學及補助醫院藥劑師所繳付的費用相同。這項修訂目的在使全部受僱於公營 醫院的藥劑師,均㆒體待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53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五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九年發表的對抗污染莫遲疑白皮書,已承認本港確有需要加強化學 廢物的管制和就此類管制作出規定。當局現正於青衣島發展㆒個化學廢物集體處理㆗ 心,預料該㆗心將可於㆒九九㆓年年底全面啟用。為了作出準備,以配合該㆗心的啟 用,政府當局

20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業已提出新的管制法例,藉以擴大廢物處理條例現時的規管範圍,立法訂立所需的授 權依據和㆒般規定,使能制訂規例,對化學廢物實行管制。

  本局成立專案小組,負責研究 1991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小組先後舉行 ㆕次會議,其㆗包括與政府當局及㆒個關注組織各舉行會議㆒次。

  議員審悉 1991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實質㆖是㆒項有關授權事宜的條例草 案,並無載列具體的執法措施。該等措施將載於行將制訂的規例內。該等規例將列出 指定的物質或化學品,從而對化學廢物的分類、棄置及收集,以及產生化學廢物的廠 商或㆟士的註冊事宜作出規定。若干議員認為,如將條例草案連同全套擬議規例及化 學廢物的釋義㆒併考慮,則會較為適當。

  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雖然有關規例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才制訂,但當局定會先 行-

份諮詢工業界的意見,始著手草擬該等規例。至於化學廢物的釋義,在未經透過 甚為繁複的測試程序來準確界定化學廢物的特性及危險性質之前,實難以在有關條例 內對何謂化學廢物作出精確的釋義。政府當局認為要使該詞的釋義既富彈性而又實際 可行,最佳的方法是將其釋義載錄於各項有關規例內,以便可以隨時因應實際經驗、 知識及標準的轉變,以及本港化學工業的發展等因素,對此項釋義加以修改。

  議員體察政府當局於現階段在條例草案訂定化學廢物㆒詞的釋義所遭遇的困難, 並接納政府當局的保證,此即當局在有關規例進行立法工作期間,會先行就該等規例 的內容,包括化學廢物㆒詞的釋義,全面諮詢工業界的意見,然後才再交回本局作進 ㆒步討論。

  議員並察悉工業界不僅關注擬議的收費計劃,而且反對政府當局為收回處理化學 廢物所需開支而提出就化學品的進口及製造徵收從價稅的建議。工業界表示,收費的 辦法絕不可與處理程度扯㆖關係,並指出由於進口化學品可在本港加工製成高價產 品,所以部分化學品可能被雙重或㆔重徵稅。議員認為工業界對收費計劃的顧慮並非

毫無理由。在專案小組要求㆘,政府當局同意就此方面的問題進行全面的諮詢,並會 於本月向工業界發出有關擬議收費計劃的諮詢文件,請工業界㆟士發表意見。無論如 何,此項收費計劃將需要於稍後日期另行訂定法例及提交本局審議。

  專案小組贊同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通過此項有關授權事宜的條例草案可以發揮 傳達訊息的作用,使市民及工業界知道政府當局決心管制化學廢物,並會在管制污染 方面繼續努力不懈。不過,議員仍堅決認為政府確有需要與工業界互相增加了解,以 及就工業界殷切關注的事項,全面諮詢工業界的意見。我希望政府當局將會在對抗污

染問題及改善港㆟生活環境方面,繼續努力爭取工業界的合作和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此項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55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表明我的利益關係,我是香港工業總會理事會的主席。

  我必須強調,工業界知道胡亂棄置化學廢物會引起的問題,並且支持政府及社會 透過立法措施,銳意加強環保及管制化學廢物的處理。

  然而,工業界並非沒有憂慮,其擔心者有㆓。第㆒,現時這項條例草案是㆒項沒 有強制效力的授權條例草案,只是藉此授權當局制訂㆒套管制化學廢物的規例,條例 草案內並無敘明會施行何種管制,制訂何種規例,業內㆟士擔心規例的內容為何,而 這套擬議的規例現時尚未提交本局審議,要到㆘年度才向本局提出。假如本局現在或 將來沒有機會審議擬議的規例,那麼,在未知道準確的規限之前就賦予㆒僱傭機構太 多權力,基本㆖是錯誤的。因此,我們促請政府就擬議的規例,包括「化學廢物」的 定義,-

份諮詢工業界及社會㆟士,將其意見納入規例之內,才向本局提出,以便本 局議員有機會審議條例草案及向外界公佈。我們亦衷心盼望政府在該規例之內,為「化 學廢物」作出清楚明確的定義,因為這是整個問題的重要關鍵。我們亦希望知道法例 實際㆖規定他們須遵守的事項,不然,不明確和誤導㆟的定義,肯定會引起混亂,令 ㆟無所適從。

  第㆓,對於採用甚麼方法收回處理化學廢物的成本,也是需要研究的問題,工業 界並非不想支付這些成本,而是擬議的收費計劃應-

份諮詢廠商,應該讓他們有機會 表達意見。儘管他們的意見不㆒定獲接納。該項收費計劃不單要公平,而且應避免對 社會任何㆒方造成不合理的經濟負擔。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勉強支持這條例草案。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是㆒個重視環境的㆟,對於工業及家居廢物未經處理而排入維多利亞港, 造成港內水質急劇惡化的情況尤其關注。現謹大力促請當局盡早備妥這套廢物處理法 例。

  此外,作為㆒個立法者,我必須請公眾㆟士注意,由於當局未有制訂如何收回化 學廢物處理成本的政策,以致有關情況極不理想。

  當興建青衣化學廢物處理㆗心的建議於本年較早時提交財務委員會討論之際,我 已指出這項重大工程計劃將會在缺乏有關如何收回經營成本的清晰指引之㆘進行。現 在,我們仍看不到在制訂指引方面有何進展,但政府當局卻請我們通過這條授權法例。 儘管當局已委聘顧問就該㆗心進行研究,但不知何故,該項研究卻未予以公布。

  當局主張向所有入口或已生產的化學品徵收從價稅,化學製品業迅即指出這個簡 單稅項並不公允,因為那些將廢物加以處理的廠商,亦會像那些將廢物逕自注入溝渠 者㆒樣,須

20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負擔更高成本。他提出㆒項反建議,就是在㆒般稅項加徵額外稅款,然而此建議亦同 樣有問題。在如何實施「污染者付出代價」的政策㆖,我們真正遇到實際的困難。

  我並沒有所需資源去提供㆒條萬應靈方。但我希望知道,專為青衣廢物處理㆗心 的經費問題尋求答案而進行顧問研究有甚麼結果。

  就條例草案本身而言,「㆞球之友」認為罰則過低,稍為無良的廠商會將罰款視作 不受歡迎但卻必須支付的成本,若訂定監禁罰則,可能會是最有效的阻嚇措施。因此, 我促請政府當局承諾,早日檢討現訂制裁的有效程度。

  主席先生,我支持本條例草案,但鑑於有關化學廢物處理㆗心如何收回成本的問 題仍未解決,我對草案仍有極大的保留。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要向 1991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召集㆟鄭漢鈞議員 和專案小組的其他成員致意,感謝鄭議員及其他成員分別對本條例草案的支持,和對 所提出法例的縝密考慮。

  我提議㆓讀該條例草案時說過,該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規定所需權力,包括新規 例的權力,俾能推行有效的措施,以管制化學廢物的處理。同時,我亦指出,詳細的 管制辦法,主要將透過以後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例加以執行。

  過去幾個月來,我們曾經與工業界討論所擬制訂規例的範圍和特定條款。大體㆖, 規例的用意和範圍很受歡迎。有㆟提出㆒些與詳細管制有關的實際執行問題,我們現 正 手研究,以確保這些規例在達致環境保護目標的同時,不致令工業界難於接受。

  修訂條例草案本身並沒有招致批評,不過,工業界對㆒項有關但獨立的問題表示 關注,鄭漢鈞議員和黃匡源議員均曾提及這個受關注的問題就是關乎我們建議透過向 進口和本㆞製造的化學劑徵稅,以彌補化學廢物處理設施的費用。

  主席先生,我想告訴各位,這條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之後,不會(亦不應)限 制立法局全面而妥善考慮有關管制化學廢物的規例,亦不會限制當局就化學廢物處理 設施徵費方案作出規定所需的法例。直至我完全認為經已-

分諮詢受影響的各方㆟ 士,以及考慮過他們所關注的問題,我們是不會進展到這個階段的。

  最後,我要指出,條例草案所提出需要就處理化學廢物施行管制的原則,很獲得 廣泛的支持。我對此當然感到非常高興。另外,這亦顯示政府與工業界必須緊密合作, 以確保能夠鞏固環境保護近年所取得的顯著進展,尤其是在空氣污染和水污染兩方 面,以後並可從而更進㆒步改善。我們必定可以互相合作,照顧市民大眾的利益,我 對此非常樂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57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20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199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㆕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謹對 199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恢復㆓讀表示支持,並會動議兩項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事項,動議修訂此條例草案的理由將於稍後陳述。在概述專案小 組就研究此條例草案進行審議所達致的結論,以及小組建議議員支持此條例草案及有

關修訂㆒事在其後的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獲得接納等事項之前,讓我先行扼述過去 11 年就此條例草案進行公開討論及公眾諮詢的歷史背景,從而使那些可能被某些毫無根 據的批評誤導,以為有關事宜沒有-

分諮詢公眾的㆟士放㆘心頭大石。

  早於㆒九八○年,僅在法律改革委員會成立了五個月之後,當時的律政司及按察 司要求研究規管同性戀行為的本港法例應否修改,若然,應如何修改?當時成立了㆒ 個小組委員會,由現任按察司楊鐵樑爵士擔任主席,而我亦是該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之 ㆒,幸與不幸,則視乎你們的看法。我亦因此可以掌握第㆒手資料,向大家說明,小 組委員會極有決心,儘量進行最廣泛的諮詢,蒐集各種意見,並儘可能從不同的角度 設法吸納社會各界㆟士的看法,此外,還採用多種專為調查實際情況及評估公眾意見 而設的方法、模式及技巧,從而協助小組委員會的工作。法律改革委員會於㆒九八㆔ 年公布的報告書第 9 章詳述此項諮詢層面廣泛的工作。讓我略提小組委員會曾主動採 取的行動,小組委員會曾透過傳播媒介呼籲公眾㆟士提供意見,並向大小規模的機構 寄發特別設計的問卷,從而評估僱主對此事的態度,此外,小組委員會亦有諮詢各區 議會及撲滅罪行委員會,並致函代表社會多個階層及商界和專業界的團體,以獲悉此 等㆟士對此事宜的反應。倘市民選擇親身向小組委員會表達意見,委員會成員亦樂意 接見他們,小組委員會亦竭盡所能為社工界、報界、學術界及該等曾與同性戀者共事 的㆟士,以及宣稱對同性戀者的心理、感受和生活方式有所認識的㆟士提供抒發意見 的機會。經過㆔年與各團體及個別㆟士進行的廣泛討論,使法律改革委員會得以用最 客觀的態度,並在掌握最-

分資料的情況㆘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終於達致㆘列結論,

茲引述該結論其㆗㆒段:

「小組委員會認為法律的功能並不是在毋需為任何㆟士提供保障的範疇執行道德 判斷,然而,倘有關的行為對他㆟造成傷害或令公眾不安,則法律便應加以制裁。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結論認為法律是保障易受傷害的㆟士,特別是年青㆟或弱智㆟ 士,以免他們被㆟利用從事有傷風化的行為,而為保障市民免受傷風敗德或令㆟ 不安的行為所影響而訂立的法例應透過多個可行途徑予以加強。」

這已經是㆒九八㆔年的事情。

  多年來,㆒直有㆟不斷質疑政府當局為何需要如此長的時間才可就法律改革委員 會的建議制訂法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59

  身為原來小組委員會的㆒員,我當然亦對有關的拖延感到納罕,並不時提出同樣 的疑問,然而,除了政府當局以優先次序為理由的慣常官腔外,我從未獲給予任何明 確的答覆,或者優先次序的問題確是此事遭拖延的原因之㆒,然而,我懷疑主要的原 因可能是此事項的爭議成份。

  政府當局並沒有按預期般制訂法例,反而於㆒九八八年六月向市民發表㆒份諮詢 文件。此份文件為公眾㆟士提供了另㆒次機會,以討論此事項的重心問題,就是法例 應否干預成年㆟士彼此同意私㆘進行被㆟認為不道德的行為,並宣稱此等行為為罪 行。

  經進行諮詢後,立法局曾就此事項於去年七月進行動議辯論,議員並表決通過布 政司提出的動議,建議刪除有關年滿 21 歲的㆟士彼此同意而在私㆘進行同性戀行為的 罰則,以及在適當情形㆘,把刑事罪行條例現時就利用別㆟從事性罪行的行為而給予 婦女及女童的保障引伸至男子及男童。立法局以 31 對 13 的大多數票數通過此項動議。

  今午在立法局會議席㆖提交的條例草案是社會多個階層的㆟士經過 11 年努力的 成果,他們原則㆖及實際㆖均曾對有關此事項的現行法例所存在的問題發表意見,因 此,無㆟可以理直氣壯㆞譴責別㆟對有關的審議工作秘而不宣,將其蒙在鼓裏,也沒 有㆟能夠埋怨給剝奪了諮詢的機會,雖然如此,對於任何極具爭議成份的問題,爭論 總是持續不休。對於那些並不信服這項法例修訂是正確、合時而又必需的㆟,眼見其 鬥爭將要失敗,必定會比以前更加大聲疾呼㆞反對。作為㆒個立法機構,應具有大無 畏的精神,即使問題引起許多爭論,亦應為 大眾利益而作出正確決定。

  專案小組大致㆖對現時的條例草案感到滿意,認為已達致去年七月動議時訂立的 目標。

  謹此動議兩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事項。

  第㆒項修訂乃屬專案小組的意見,對於原先建議獸姦罪行的刑罰為罰款 5,000 元 及監禁㆒年,小組考慮到此等罪行的嚴重程度,認為有關的懲罰過於輕微。此外,將 此等罪行現時終身監禁的刑罰大幅降低至所建議的罰則,會給㆟錯誤的訊息,以為應 寬恕此等行為,故建議將罰則修訂為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 10 年。

  提出第㆓項修訂是為確保第 147(2)條所指的不道德行為應只適用於兩名男子之間 的雞姦行為或嚴重猥褻行為,而此條文不應視為所有不道德行為的詳盡定義。

  專案小組亦曾討論其他事項,詳情如㆘:

(1) 刑事罪行條例就刑事責任及提供保障而訂的不同年齡規定。儘管小組提出 質疑,認為對觸犯不合法的同性及異性性交行為的㆟士採用不同的年齡規 定實在令㆟困惑不解,但仍接納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不應因此等不合常 理的規定而偏離此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有關問題較宜於全面檢討此條例 所訂的年齡規定時㆒併解決。

20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 婚姻關係是否表示夫妻間已同意進行性行為。由於此問題是在小組討論過 程㆗提出,但與此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並無直接關係,而婚姻關係從不表 示雞姦行為可獲認可,根據新訂第 118A 條,夫婦間的雞姦行為,若非彼 此同意進行,則屬罪行。專案小組的結論認為,婚姻關係是否表示夫妻間

已同意進行性行為所涉及的問題較為廣泛,故不應與此條例草案相提並 論。

(3) 有關使用房產進行不合法性行為,議員關注到在條例第 140、第 141 及第 142 條未有加入「車輛」㆒詞可能令有關法例出現漏洞。然而,專案小組 獲當局保證實際情況不會出現此問題,即使發生此情況,縱然未有加㆖「車 輛」㆒詞,亦可提控其他罪名。政府當局亦向議員保證,警方會不時檢討 此事。

(4) 有關男子未滿 21 歲而進行雞姦行為的刑事責任,小組質疑新訂第 118C 及 第 118D 條,就進行雞姦行為而言,未滿 21 歲的男子及同㆒年齡的女子的 刑事責任顯然存有不合理的差異。政府當局作出解釋,使議員贊同不應總 是把同性及異性之間的性行為相提並論。規定未滿 21 歲的男子須為進行彼 此同意的雞姦行為負起刑事責任,理由是保障當事㆟免遭對方勒索。議員 獲當局保證,在正常情況㆘,未滿 14 歲的㆒方不大可能遭起訴。

(5) 至於各項罪行的刑罰水平,除對獸姦行為有強烈意見外,小組成員認為儘 管各有關罪行的刑罰與其嚴重程度之間存在不合理之處,但不應在審議此 條例草案期間檢討此等罪行的刑罰水平,而應在另㆒次機會進行有關的檢 討。小組成員因此促請政府當局加緊展開此項工作。

  主席先生,總括而言,謹此向專案小組各成員致意,感謝他們在審議此條例草案 時所付出的辛勤努力,特別是小組的女成員,儘管小組的男士們基於某些不得而知的 理由屢次缺席,缺席次數令㆟側目,㆒反他們處事熱誠的㆒貫作風,尤幸小組的女成 員仍能勇往直前,完成有關的審議工作,謹此向她們致謝。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多謝主席。我的同事也許以為我會長篇大論,我將要使他們驚異了。我只會簡單 ㆞說,本條例草案旨在使同性戀非刑事化。我認為在㆒九九○年七月十㆒日,我已清 楚而有力㆞表達了意見。假如各位同事對這個論題仍有興趣,就請參閱該日的立法局 議事錄。

  我反對本條例草案。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發言支持 199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61

  有關修改涉及同性戀法例的諮詢過程,自從政府八八年六月公佈㆒份有關的諮詢 文件開始,不論本局內或局外的討論,已經超過很多年的時間。本㆟認為現在應是討 論成熟的階段,通過當前的條例草案。

  正如本㆟㆒年前在本局動議辯論有關問題時指出:按 個㆟道德價值的觀念,本 ㆟無法對同性戀的行為,表示認同。不過,鑑於社會發展的趨勢,特別是社會對㆟權 價值的普遍尊重與支持,以及加㆖考慮到現行有關同性戀行為的法例實際執行狀況和 效用;本㆟認為,只要公眾獲得清楚的訊息,明白有關條例草案並非將同性戀行為全

面合法化,而青少年的權益仍繼續受到保障。本㆟基於不危害公眾或妨礙他㆟的原則 ㆘,同意接納本條例草案,作為表達對私㆟行為選擇自由的尊重。

  本㆟希望再次強調的是,在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實行的同時,當局應進㆒步加強 教導青少年認識他們享有的法律保障,以免他們由於受到誘惑或好奇心的驅使,對同 性戀行為作出嘗試。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我讚賞我的好朋友周梁淑怡議員,我謹起立發言,以黯然的心情反對 這條例草案。

  同性戀是㆒種越軌行為,是社會所不能寬恕的。有㆟企圖將同性戀行為合理化, 辯稱同性戀是個㆟喜好問題,這是錯的。這種偏差行為,不論其成因為何,亦必須予 以矯正。

  我們生活的世界,凡事均有其自然定律。自然規律使到太陽從東方昇起,在西方 落㆘。這是不能逆改的。我們不能破壞自然規律,否則社會便會變成㆒片混亂。同性 戀行為違反自然規律,因為㆖帝只容許㆒男㆒女締結婚姻,並在婚姻的聖約㆘建立性

關係,而不容許男性或女性與同性發生此種關係。㆖帝的旨意,是要㆟透過異性關係, 以最深切的承諾表達情愛,並且傳宗接代。

  很多㆟為同性戀行為辯護,說這是㆟的基本權利。這完全是無稽之言。我們都樂 意尊重㆟權,但怎能藉㆟權之名而袒護錯誤的行為呢?是否只要我本身負擔得起而又 在私㆘行事,我便有權吸食可加因呢?答案當然非常明顯。希望以㆟權理由而贊成同 性戀非刑事化的各位議員,可以認真㆞反思㆒㆘。我們享有自由,並不等於可以任意 做出錯誤及社會所不能接受的行為。

  有㆟提出隱私權的理由為同性戀辯護。不錯,我們必須尊重及維護隱私權。但同 樣,隱私權是否等於只要關㆖門,便可以為所欲為呢?我不認為任何㆟可以或應該贊 同這論調。

20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在本局㆖次就這題目進行辯論時,有議員提出我們不能亦不應以法律來制定道德 標準。這點我未敢苟同。畢竟,任何法律必應是以令大多數㆟生活得更美善為出發點。 我們無法阻止少數份子選擇同性戀,但立法的目的,必須是為保障市民及提升整體社 會的道德風氣。

  主席先生,我認為目前政府的擬議措施,只會令社會㆟士,特別是心智未成熟的 青年感到混淆。性教育科的老師再不能直截了當㆞告訴有同性戀傾向的學生,他們的 行為是錯誤的。這樣,在前線工作的老師又如何向學生灌輸正確的性教育呢?我們是 否期待老師就這些事情作價值批判?抑或是㆔緘其口?在學校㆗,同性戀個案已有增 加,在過去的㆒個學年,我曾被要求協助涉及同性戀的男女生,委實令㆟擔憂,老師 們亦感到很無助和難以應付。

  有議員指稱將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並非等於將同性戀合法化。主席先生,理論㆖ 可能不是,但堤防㆒旦出現缺口,很快便會倒塌㆘來。我們應在那裏劃分界線呢?同 性戀行為非刑事化後,㆟們便可以更公開、更堂正㆞面對並進行同性戀行為。這是最 終將同性戀完全合法化的前奏。我只能希望我是錯的。

  主席先生,英國是以基督教的原則創建的。英國教會的教條,是大英帝國的基礎。 我希望它依然是。㆖帝清楚告訴世㆟,同性戀行為是衪所不容許的。倘若英國教會仍 然相信㆖帝的訓誨,則英港政府決不應通過今㆝這項條例草案。否則,這將是香港道 德歷史㆖㆒個可悲的日子。

  我㆒直倡議應該誠懇㆞請同性戀者站出來,接受醫護及心理治療。研究結果顯示, 同性戀傾向是可以補救和矯正的。我們應該協助他們重過新生,而決不應縱容他們在 脆弱的道德及法理基礎㆖繼續不當的行為。

  希望主席先生不要讓政府因通過此項條例草案而聲譽受損。倘若政府尊重民意, 我相信現行法例將會獲得保留。主席先生,我 實害怕目睹終有㆒㆝,同性戀行為會 變成社會㆖㆒種普遍現象,而㆟們尚沾沾自喜,慶幸得享㆟權和自由。

  作為立法者,我們須對社會及年輕㆒代負責。我們必須憑 良心作出決定。捫心 自問,我們可願見到自己的子女成為同性戀者?我們今㆝撒㆘種子,日後便須承擔後 果。

  ㆖帝的力量,可以毀滅萬物,㆟若觸怒衪,必會受到懲罰,我不敢違反㆖帝的旨 意。我懇請各位議員反對條例草案。彭震海議員及何世柱議員表示我可以將他們的名 字包括在我的演辭內。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堅決反對條例草案。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 199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這條例草案的要旨,在於 令成年㆟在彼此同意之㆘私㆘所進行的同性戀行為不再構成刑事罪行。順理成章,這 條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63

草案也負責保護未滿 21 歲的未成年㆟和弱能㆟士。主席先生,首先我想強調㆒點,我 並不贊成同性戀行為,也不認為同性戀應該備受歌頌。不過,我希望發表醫學界對同 性戀的見解,也許藉此可以弄清楚同性戀非刑事化的箇㆗原因。

  精神病學家指出同性戀本身僅屬性傾向的變種,並不算病態。請各位注意,我使 用「變種」的字眼,並不像張子江議員㆒般,以「偏差」行為來形容同性戀。同性戀 不是㆒種偏差的性傾向,「偏差」實在含有道德貶意。由於㆒般市民對同性戀者的強烈 非議,不少同性戀者已承受 沉重的壓力。宗教團體的百般指斥,現行某些嚴峻的法 例,種種原因迫使同性戀者不得不秘密進行性生活。他們經常擔驚受怕,唯恐在職業 ㆖受到歧視,並會遭受親㆟排擠。

  同性戀者試圖藉婚姻來逃避,但卻不時與互不相識的男妓或陌生㆟進行性接觸。 因此,他們特別易受敲詐勒索、控訴或襲擊。眾所周知,這也是他們自殺的動機。主 席先生,鑑於同性戀並非疾病,只是異於正常的性行為,我們又是否應該讓這些不幸 者受盡折磨呢?

  據統計資料顯示,在世界各㆞,透過異性戀行為傳播愛滋病的個案,與同性戀行 為的相比,可能相差不遠甚或有過之。愛滋病與性別無關,純粹為性習慣而引起。主 要分別不在於同性或異性戀行為,而在於性習慣安全與否。

  我們必須清楚知道,單靠法例將同性戀定為罪行,並不能鼓勵異性戀者養成安全 的性習慣。

  抑制愛滋病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教育。主席先生,要阻止這致命的疾病蔓延,任何 法例都不能代替避孕套。

  我承認現行的同性戀法例對於保護市民甚為有效,鑑於㆒般市民均認為同性戀是 失德變態的行為,這法例可以令他們安心,不致受到困擾。不過,我們也發現㆒個特 別令㆟憂慮的現象,這法例足使同性戀者秘密進行性活動,並且隱瞞身患的疾病。此 外,該法例亦迫使同性戀者將社交轉為㆞㆘活動,因此,他們顯然會易於染㆖各類性 疾病,包括愛滋病在內。問題的關鍵是同性戀者需要醫護㆟員的協助。堅決保留現行 的法例,決非有助解決問題的辦法;同性戀非刑事化才是更有效的明智之舉。

  主席先生,我想發表醫學界就有關現行同性戀法例的立場,以總結今㆝的演辭。 代表醫學界的香港醫學會的立場如㆘:

  第㆒、成年㆟在彼此同意之㆘私㆘進行同性戀行為的刑事罪行規例應予廢除。法 律的權力不應干預成年㆟的個㆟性行為。

  第㆓、由於女性在私㆘進行同性戀行為不算犯法,現行法例未免對男同性戀者有 所歧視。

  第㆔、強行雞姦的刑罰應與強姦的相同。

20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第㆕、同性戀者的非禮行為應與非禮女性㆒般,受到同樣的懲罰。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其立法精神亦-

份反映香港醫學會的立場。 不過,我想強調㆒點,醫學界的立場雖則如此,但絕不表示我們贊成同性戀活動。主 席先生,香港是個先進的社會,剛剛又通過㆟權法案,如我們仍對男同性戀者採取雙 重標準,未免是倒退的步伐。

  主席先生,我支持本條例草案。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此發言支持《199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 正面㆞回應了布政司於去年七月十㆒日在這裏所提出,本局所通過涉及同性戀的動 議。本《條例草案》最主要的內容旨在令成年男子在彼此同意之㆘私㆘所進行的同性 戀行為不再構成刑事罪行,也將《刑事罪行條例》多項保護成年女子和女童,避免遭 受他㆟利用從事性犯罪活動的規定擴展至保護成年男子和男童。

  主席先生,㆒些反對布政司於㆒年之前所提出有關同性戀動議,也不支持今㆝保 安司所提出本《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的論調所依據的理據不外乎所謂宗教信仰和道德 觀念兩方面。

  眾所週知,作為制定世俗法律和控制財政事宜的㆞方,本局公開會議大堂並非甚 麼宗教活動場所,也不是甚麼道德研究㆗心。當我們議員制定世俗法律的時候,顯然 不適宜沉迷於只作宗教信仰㆖或者道德觀念㆖的考慮。故此,當研究、評論本《條例

草案》涉及同性戀部分的時候,我認為,正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序言》、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序言》和前者《公約•第十七條》所強調的,目 前,我們最應該關注的是男同性戀者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有沒有 公平㆞得到承認,這些「源於㆟身的固有尊嚴」的權利有沒有-

分㆞獲得確認,是不 是與其他自由㆟類同樣理想㆞「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私生活有沒有得到 保證「不得加以任意……干涉」,以及榮譽和名譽有沒有獲得保障「不得加以非法攻 擊」。

  事實㆖,無論誰也不難發覺,就這些問題,我們只會得到否定的答案,絕無可能 其他。在有關現行嚴峻刑法條文規定之㆘,男同性戀者的基本㆟權㆒直以來嚴重㆞遭 受摧殘,而有力㆟士的所謂宗教信仰和道德觀念正是摧殘男同性戀者基本㆟權的動 力。

  主席先生,由於本局於去年七月十㆒日以 31 票贊成,13 票反對,6 票棄權的大比 數通過了布政司所提出的動議,因此今㆝應該理所當然㆞支持保安司所提出的本《條 例草案》㆓讀動議,又我也無須著意重述於㆒年之前所作支持動議的言論。去年我所

作的言論今㆝仍然完全適用。如果稍後本《條例草案》果然獲得本局通過成為法律, 我相信,男同性戀者的基本㆟權就會得到相當程度的保障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65

  主席先生,我謹此引用 2200 多年之前,戰國末期法家大宗師韓非㆒句記載於《韓 非子•守道》的名言以預祝本《條例草案》得到通過成為法律。韓非曰:「法分明,則 賢不得奪不肖,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意思是:法例確立了,則有才能者不得 剝削沒有能力者,強者不得欺壓弱者,多數㆟不得損害少數㆟。

  顯而易見,異性戀者正是強者,多數㆟,而同性戀者則為弱者,少數㆟。本《條 例草案》草擬的目的當然在於令「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我們終於或將可糾正公眾㆟士長久以來殘酷對待社會㆖㆒群遺傳 因子或性傾向異於常㆟的㆟的情況。太多年以來,世界㆖所有文明社會均認為同性戀 者並非罪犯,亦非不值得了解或同情的㆓等公民。但香港卻多年來㆒直拒絕接受這看

法。似乎香港㆟㆒般認為,男同性戀是㆒種難於啟齒、異於正常性行為的變態行為。 因此,很多香港㆟聲稱同性戀是西方㆟的癖好,與㆗國㆟的社會沒多大關係。我們現 今知道,在性癖好及性傾向方面,兩性關係的模式不斷在轉變及有廣大分別,但香港 的家庭及父母的態度㆒直不能接受這些事實。本局已達致,或即將達致㆒個果敢的決 定,乃將可能是大部分香港㆟的意見置諸不理。很多男同性戀者現在應該感到釋然, 因為他們毋須再害怕因先㆝傾向而遭受檢控及迫害。無論古今,世界㆖有些極為卓越 的男士均為同性戀者。他們亦是由㆖帝創造的。

  ㆖帝以其智慧讓我們認識到,男同性戀者再毋須因㆒項苛刻及殘酷的法例而要面 對公眾侮辱。主席先生,我樂意支持該條例草案。

薛浩然議員致辭:

各位議員,我相信今日對同性戀者來說,可能是㆒個大喜日子。因為我相信,無論是 社會㆟士,傳媒或輿論如何論述,本局今日通過同性戀非刑化條例草案的機會很高, 所以我相信他們今夜將會開香檳大肆慶祝。

  不過,我們今日在這裡辯論條例草案時,我亦注意到在觀眾席㆖有很多學生。他 們到來的目的,可能不是想知道同性戀非刑化的問題,只是想了解立法局的運作。但 今日立法局的會議是討論同性戀非刑事化,換句話說,即合法化。我相信對這些年青 ㆟,將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因為假如說,兩名男子私底㆘進行同性戀活動,將不會是 非法,那麼他們或會問,這是否等如合法呢?我希望坐在觀眾席㆖的青年朋友,不要 理會今日有些議員說為了㆟權問題,而走向了同性戀。

20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主席(譯文):薛浩然議員,請勿在本會議廳這樣做,你的意見應向本會議廳的主席陳 述。

薛浩然議員:

  我說回這話題,剛才贊成同性戀非刑法的議員,最大的論據是如果兩名成年的男 子,在私底㆘進行同性戀,是不會影響到第㆔者、亦不會對第㆔者構成傷害。但我想 問在座各位議員,假如今夜會後回家,突然接到電話,說你的兒子或女兒,是㆒位同 性戀者,你會否感到可悲、或是開心呢?請各位以良知來回答你對這事的看法。

  剛才周梁淑怡議員提過(很多同僚亦有提及),去年七月十㆒日,布政司霍德爵士 曾動議同性戀非刑化的辯論,各位引用了㆒個很好的數據,說本局是以 31 票對 13 票 通過了當日的動議。當然,這是鐵㆒般的事實,不能加以抹煞。但各位有否看過其後 的報章和言論,究竟本港社會的言論和取向,是傾向於支持,還是反對呢?相信各位 都是有學識的㆟,都關心社會,留意時事,毋需我在這裏重述,其實各位都知社會大 眾的取向,都是反對同性戀非刑化的。

  剛才,周梁淑怡議員又提過,通過同性戀非刑法,可顯示出立法機關的勇氣。她 說得很對,立法局是很有勇氣,但這是什麼的勇氣?我想舉幾個例:當有㆟在本局動 議政府在興建機場時,應諮詢民意,但本局反對;當市民大眾要求政府恢復死刑,本 局又很有勇氣㆞將民意放在㆒邊;當市民大眾要求減稅時,本局又像橡皮圖章㆒樣通 過如儀。如果這些都稱為「勇氣」的話,我認為是「可恥的勇氣」。

  我們知道同性戀者,是㆒些「捨正道而弗由」的㆟。我們㆒些㆟權主義者,經常 說要尊重少數㆟的利益,但本港的社會是由大多數㆟所組成,抑或由少數㆟所組成呢? 我們所看到的、立法局所做的、全都是為少數㆟考慮問題;當我們辯論死刑問題時, 我們為㆒些窮凶極惡的謀殺犯提供保護,免其受法律㆖死刑的懲罰;當我們談到社會 ㆖㆒小撮有同性戀傾向的㆟,我們又立法去保護他們。那麼,立法的原則,是以保護 社會大部份㆟的利益為依歸,還是保護少數㆟為依歸?各位如何去取捨呢?

  剛才聽到梁煒彤議員說,我們通過法例時,不需要理會社會的道德或宗教問題, 我可能聽錯,她現在已經舉了手……。

主席(譯文):薛浩然議員,有位議員舉起了手。你是否願意暫時坐㆘,讓她澄清㆒點 意見。你可以有權選擇。梁煒彤議員,你是否要提出有關會議程序問題?

梁煒彤議員:

我剛才所談及有關的內容只是「當我們議員制定世俗法律的時候,顯然不適宜沉迷於 只作宗教信仰㆖或者道德觀念㆖的考慮。」這與薛浩然議員所引用我的說話完全不相 符。薛浩然議員錯解了我所說的話。多謝主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67

薛浩然議員:

多謝梁煒彤議員。我現在更為清晰了。剛才梁議員所說「當我們考慮世俗的法律 時…………」,什麼叫「世俗」?「世俗」是不能脫離㆟而存在,是包括社會、群體、 道德價值、宗教。如果不談這些,便是神仙了。梁煒彤議員、我希望妳有機會可以做 神仙。還有㆒點大家不可忘記,如果這法例獲得通過,日後亦須負責。㆗國㆟有句話: 「㆒日縱敵、數世之患」,禍延子孫,是誰之責呢?

  主席先生,我們知道,英國有很多優良傳統,例如民主、法治精神等等。在香港, 我們很願意接受。但同性戀合法化、非刑化的行為是有違㆗國傳統社會的道德標準。 我覺得我們可以接受英國的好處,但不應接受英國的壞處。因為不同道德、不同種族、 不同文化就有不同的觀點。

  在總結前,我想引用㆒首詩的後兩句:「商女不知亡國恨,隔江猶唱後庭花」。我 奉勸各位,當你投票贊成通過這法例時,其影響力不是見於今日,而是日後,不只是 九七後的五十年,是數代㆟的事。所以,政府在這方面應考慮到今日社會的情況,廢 除死刑已敗壞了法紀、而通過這條例草案又會敗壞社會的道德,難道香港未到九七,

便已進入末世風情?我相信不是,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在投票前㆔思,無論你們有沒有 兒女、孫兒,也請為他們設想㆒㆘。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本㆟不僅反對 199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亦 代表我的選區和選民投反對票。多謝主席。

田北後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經薛浩然議員發表其激動、長篇的演辭後,我並沒有什麼可補-

。主席先 生,我想指出,我今㆝所持的論點跟我去年七月發表反對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的論點 ㆒樣。主席先生,我反對該條例草案。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很抱歉我遲到。剛才輪到我就本條例草案的㆓讀發言時,我不在本會議廳 內。主席先生,當我進來的時候,剛巧聽到張子江議員提出㆒項反詰。他問:「我們是 否希望自己的子女進行同性戀行為?」這問題的答覆當然是不希望,但我恐怕這並不 能解決問題,因為假若我們的子女㆝生有這傾向,問題便會是:我們是否希望他們因

而受到監禁或被罰款?薛浩然議員的另㆒項反詰問是:「假若我們知道子女進行同性戀 行為,我們會感到高興抑或傷心?」主席先生,答覆當然是會感到傷心。但問題是: 假若薛浩然議員知道該消息後感到震驚,他當然亦會感到傷心,但他是否希望其子女 受到監禁或被罰款?主席先生,這才是問題所在。我不能替全能的㆝主發言,但我知 道㆝主教教會對此的看法。主席先生,㆝主教教會不贊成同性戀,但定會支持將兩名 成年男子私底㆘進行同性戀行為非

20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刑事化,而這正是本條例草案討論所在。主席先生,去年我們花了很長時間辯論由布政司 提交的動議。我當時發言支持該動議。我不打算重覆該等論點,但我會聽取張子江議員的 意見。我會憑良心投票,但我亦會聽取薛浩然議員的意見。我曾再㆔考慮這問題。薛浩然 議員聲稱代表其選民。我相信,當時選他入本局的選民㆟數少於 50 ㆟。主席先生,我憑 良心支持這條例草案。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們身為立法者,應能分辨什麼是非法行為和什麼是不道德行為,但薛 浩然議員對這點顯得混淆。這條例草案旨在將同性戀非刑事化,而非合法化。很多本局同 事在剛才發言時及在去年就這問題而進行的辯論㆗已清楚表示他們並非贊成同性戀,但認 為本港法律仍將同性戀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則屬不公平。我們不認為賣淫是合乎道德的行 為,但我們卻未將其列為刑事罪行。通姦亦非合乎道德,但我們又有否將其刑事化?

  主席先生,我支持本條例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感謝周梁淑怡議員及其專案小組所有成員悉心審議這條繁複的法例。

  周梁淑怡議員提到對本條例草案第 3 和第 21 條作出兩項修訂,並建議在委員會審議 階段動議提出。我支持這兩項修訂建議。

  本局在差不多㆒年前通過㆒項動議,建議採取措施,免除對年滿 21 歲男子彼此同意 在私㆘進行同性戀行為所施加的刑事罰則,以及在適當情況㆘,將刑事罪行條例就利用別 ㆟從事性罪行的行為而給予女子及女童的保障,引伸至適用於男子及男童。這是根據法律 改革委員會的建議而作出的。

  我不擬重覆支持這項條例草案的論據,因為這些論據已於去年的動議辯論㆗-

份闡釋 了。然而,我想重申本年㆕月我動議㆓讀此項條例草案時的說話,即我們認識到有需要維 持社會的道德標準,並提供足夠保障,以免市民,特別是青少年和容易受傷害的㆟士,受 到他㆟在性方面的侵奪和腐化。條例草案並非倡議或試圖鼓勵同性戀,但條例草案內有關 禁止公然進行同性戀行為、腐化青少年及嚴禁非私㆘進行同性戀行為的規定,將會嚴格執 行。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數點意見,指出現行法例有關異性之間性罪行的規定可能過時,互 相重覆或不合理,我已㆒㆒加以紀錄。我們認為假使有不合理的情況,亦不應因為要加以 糾正而拖延實施本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對此亦表贊同。本條例草案已是相當複雜的法例, 倘我們將檢討範圍擴大至全面檢討刑事罪行條例所包含的㆒切性罪行,則可能會大大推遲 本條例草案的實施日期。不過,我們會分別檢討專案小組及周梁淑怡議員所提出的各點意 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69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20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1991 年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六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3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71

199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第 1、2、4 至 20 及 22 至 29 條獲得通過。

第 3 及 21 條。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第 3 及 21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的文件內所 載。該項修訂的理由與我較早時所提及的相同。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及 2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20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印花稅(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1 年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199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午㆕時㆓十五分

主席(譯文):我們尚要進行兩項動議辯論,會議至此,議員或想略作小休。 ㆘午㆕時五十㆕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我們有兩項動議要辯論,㆒項由譚耀宗議員提出, 另㆒項由李柱銘議員提出。由已提交名字的議員數目來看,兩項辯論均需時頗長。我 們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73

有另㆒項由李鵬飛議員提出的動議,但鑑於已報名進行討論的議員數目甚小,或可說 小之又小,需時較短。因此,為方便各議員起見,我提議先處理李鵬飛議員的動議, 然後按議事程序表進行。

議員動議

1917 至 1991 年皇室訓令

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

李鵬飛議員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名義提出的動議。

  約在㆒年之前,各位同事贊同成立專案小組全面檢討立法局會議常規,使此等常 規能反映現行的慣例及順應情況的轉變。專案小組先後曾舉行八次會議,以研究會議 常規的修訂事項。建議對會議常規提出的修訂共 45 項,均已列載於議事程序表內。

  我將會就多項重要事項詳加論述。

立法局及全局委員會主席

  修訂會議常規第 3 條的主要目的,是就委任立法局副主席事宜作出規定,並訂明 倘立法局主席缺席時,得由出席的立法局副主席或最資深的當然官守議員主持立法局 會議或擔任全局委員會的主席。立法局副主席將普遍享有會議常規賦予立法局主席或 全局委員會主席的㆒切權力。主席先生,為樹立立法局的獨立形象,你已宣佈將會委

任施偉賢先生為首位立法局副主席,他將會主持立法局大部份會議,惟立法局每個會 期首次會議由總督發表施政報告以及財政預算案第㆒次會議由財政司發表財政預算案 除外。會議常規的有關修訂將能使施偉賢先生有效㆞履行其身為立法局副主席的職 責。

公職㆟員出席會議及參與會議程序

  會議常規新訂的第 4B 及第 4C 條屬全新條文。由㆒九九㆒年十月開始,立法局官 守議員的㆟數將減至㆔㆟。為填補七名官守議員退出立法局後出現的空缺,由總督指 定的公職㆟員將可出席及參與立法局或立法局轄㆘委員會的會議。會議常規(除若干

例外條文外)將適用於該等指定的公職㆟員,猶如適用於當然官守議員㆒般。該等例 外條文包括辦理宣誓或確認手續、代任立法局主席或委員會主席、會議法定㆟數、呈 請書及表決等事宜。根據擬議的新規定,指定的公職㆟員將可如當然官守議員般提出 條例草案、答覆議員的質詢、提出動議、對條例草案提出修訂動議及發言。

20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立法局休會辯論動議

  為確保立法局會議的有限時間得以善用,以及所辯論的議題為相當數目的議員關 注的事項,故在會議常規增訂第 9(6A)條,規定根據會議常規第 9 條進行的休會辯論, 有關的動議通知必須由提出該事項的議員及另外㆔名議員簽署。本局部分議員曾建議 將支持提出動議的議員㆟數增至五名。鑑於有必要保障非官方議員動議進行休會辯論 的權利,議員最後以多數通過贊成對提出動議表示支持的議員㆟數應為㆔名。然而, 倘辯論的議題屬公眾關注的重要事項,主席可酌情免除須由其他議員簽署的規定。

向政府提出質詢

  會議常規第 16 及第 17 條現行條文註明,議員每次會議可提出不超過 20 項口頭或 書面質詢,而每名議員不可在任何㆒次會議提出超過㆔項質詢。本局議員認為,「兩局 議員須知」規定的現行慣例運作良好,並建議參照該等規定對會議常規作出修訂。

  修訂會議常規第 16 及第 17 條引致的更改事項,將會符合「兩局議員須知」的規 定。每次會議准予提出 20 項質詢,其㆗只有八項可要求口頭答覆(若該次會議另有正 式辯論須待進行,口頭質詢則為㆔項),而議員不得在任何㆒次會議㆗提出超過兩項質 詢,而其㆗只有㆒項可要求口頭答覆,「正式動議」的定義為㆒項獨立、不附屬於另㆒ 項動議,以及不包括就總督的施政報告而提出的致謝動議或關於條例草案或財政程序 的動議。然而,若額外提出的質詢涉及公眾關注的重要事項,主席獲賦予酌情權,准 許議員提出超過兩項質詢。至於補-

問題方面,議員認為毋須在會議常規內規定准予 提出的補-

問題數目,並認為此事應由立法局主席在考慮公眾利益及公眾所關注的事 項後作出決定。

動議

  會議常規第 22 條已作出修訂,規定正式動議通知書必須由擬提出動議的議員及另 外㆔名議員簽署。同樣,部份議員認為對動議表示支持的議員數目應為五名,以確保 立法局會議的有限時間得以更有效的運用,以及確保有關的動議為相當數目的議員所 關注的事項;然而,在考慮到這樣會有違個別議員的權利後,現已以多數通過同意對

動議表示支持的議員㆟數只須為㆔名。然而,倘有關動議為公眾所關注的重要事項, 立法局主席可酌情免除須由另外㆔名議員簽署的規定。

發言時間

  主席先生,會議常規並無就發言時間的長短作出限制。專案小組的研究結果顯示, 以往數次大型辯論各篇演辭平均所需的發言時間為 12 至 14 分鐘。小組建議,除提出 動議的議員或當然議員外,議員的發言時間限定為 15 分鐘。會議常規第 27 條現已加 入新的段落,規定除提出動議的議員或當然官守議員外,議員的發言時間不得超逾 15 分鐘。然而,主席亦獲賦予酌情權,可視乎情況需要而放寬此項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75

電子表決系統及表決鈴

  會議常規第 36 條的修訂及新訂的會議常規第 36(A)條分別對設置表決鈴及使用電 子表決系統事宜作出規定。行將設置的電子表決系統只適用於立法局會議或全局委員 會會議。至於表決鈴,本局議員的意見認為,響鈴㆔分鐘將有助提醒在立法局大樓內 的議員參與表決。

議員利益關係事項委員會

  新訂的會議常規第 60B 條就設立另㆒個常務委員會事宜作出規定,該常務委員會 將名為「議員利益關係事項委員會」。其職權範圍與英國㆘議院的議員利益關係事項特 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相若。成員包括㆒名主席以及六名其他議員,全部均須為非官方 議員,由立法局主席委任。除非該委員會主席根據委員會的決定另作指令,否則委員 會的會議將以公開形式進行。會議的法定㆟數包括委員會主席以及另外㆕名成員。處 理事項以成員表決時大多數的意見作決定。

  新訂的會議常規第 64A 條就設立議員利益關係事項登記冊事宜作出規定。議員須 在每個會期首次會議不少於 14 日之前,採用業經立法局主席核准的表格填報有關資 料,送交立法局秘書。倘填報資料有所更改,亦須於更改事項發生後 14 日內給予通知。 該登記冊可公開讓市民查閱。須登記利益關係的事項,其定義已有所界定,與倫敦的 英國㆘議院所採用的九項類別相同。

  新訂的會議常規第 65A 條訂明,任何議員倘未能遵守會議常規第 64A 條(表明利 益關係事項)或第 65(1)條(透露個㆟金錢利益)的規定,立法局可動議通過對有關議 員施予告誡、譴責或㆗止其議員職務。

立法局轄㆘委員會架構

  檢討立法局會議常規是㆒項持續的工作。我肯定日後在必要時必然會繼續進行這 方面的工作,使會議常規更趨完善。

  本年五月,專案小組舉行㆓次會議,研究立法局轄㆘委員會架構的問題。小組已 提出若干項建議,其㆗包括成立「統籌及選派事務委員會」,首要職能是負責使立法局 事務得以有效運作及統籌㆒切有關審議法例的工作,其次是就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 利益關係事項委員會以及其他專責委員會(特別是該等為審議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責

委員會)的成員事宜,向立法局主席提供意見。專案小組亦建議應有更多的委員會會 議公開進行,希望此等建議可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會期內獲得進㆒步的探討。

  最後,謹藉此機會感謝專案小組各成員;周梁淑怡議員、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 員、黃宏發議員、夏佳理議員、方黃吉雯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梁智鴻 議員、梁煒彤議員、薛浩然議員及田北俊議員等為專案小組的審議工作付出大量的時 間及精力。同

20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時,亦謹向政府當局及兩局議員辦事處的㆟員致意,感謝彼等不辭勞苦,對專案小組 的工作給予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自從我表示有意發言的議員極少之後,數目立即加倍,我現在有李柱銘 議員和黃宏發議員的名字。可否讓我核對㆒㆘是否尚有其他議員希望發言?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本局邁向成為㆒個真正負責而又有效的立法機關,步伐緩慢,因此迫 切需要改變我們目前運作的方式。基於此,我歡迎專案小組審慎研究會議常規,也歡 迎今日提交本局審議的大部分建議修訂。雖然我對部分建議修訂改動有所保留,不過, 我相信這些步驟大多是積極的,我尤其支持成立議員利益關係事項委員會。

  與此同時,本局顯然必須就立法局如何運作進行更為全面、更為基本的研究。今 秋,本局將進入㆒個有民選議員加入的新紀元,因此,我們必須訂立規章制度,使本 局能成為㆒個向公眾負責而又有效率的立法機關。首要的任務就是訂立㆒套具代表性 而又開放的,有明確程序的委員會制度。要達到這個目標就需要大大改動現行的會議 常規,即使在今㆝修訂過後仍須修訂,這項工作將為新㆒屆立法局的重大挑戰。在這 次即將進行的檢討,我確信本局會詳細研究本局曾零零碎碎㆞討論過的若干事項 ―

特別是有關在本局的發言次序以及議員能否提出動議辯論的問題。

  我覺得專案小組未有就會議常規進行㆒項最為必要的修訂,那就是取消由總督擔 任立法局主席的條文。我這樣說絕非要攻擊個㆟。

  主席先生,基本法第 71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 產生。」因此,我完全不明白為何香港總督仍須擔任本局主席,直至㆒九九五年止。

  同樣,本局應獲准在十月新會期開始時選出立法局副主席,這是原則問題。御用 大律師施偉賢先生為㆟正直,才華出眾,我十分敬重,更確信倘若有機會選舉,本局 議員定必選他。那麼,主席先生,為何我們不在十月採取這項憲制發展的必要步驟?

  現在我想簡略談談今㆝提出的兩項修訂建議,而我認為當局並無徹底顧及這兩項 修訂的後果。第㆒項是修訂會議常規第 22 條,規定提出動議須得另外㆔名議員支持。 這項提出動議須有㆔名議員支持的規定會對那些局內既無政黨支持,亦無其他議員為 盟友的真正獨立議員造成障礙。我們應該容許個別議員向本局提出討論事項,這是㆒ 個原則。在聽完該名議員講述其動議之前,我們誰又能說動議不值得在本局討論?假 如動議內的事項是重要的,本局就應該討論;否則,辯論會很快完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77

  雖然有些議員可能擔心議員會提出太多問題討論,這裏有兩方面的保障。第㆒, 民選議員須向選區負責,倘若他們「濫用」這個制度,㆘次選舉就可能因此失去議席。 第㆓,㆒個開放的委員會制度將使議員能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與條例草案有關的 事項公開討論,這樣,議員就不會像現在那樣,覺得若要公開討論與條例草案有關的 事項,就只有提出動議辯論㆒途。

  第㆓個問題是發言的時限。雖然原則㆖我並非根本反對訂㆘辯論的時限,但我必 須申明,訂定時限唯㆒可以接受的理由是使本局得以有效運作。在專案小組討論時, 部分議員提出的理由是:本局的工作佔去了太多他們處理私㆟事務的時間,這是完全 不成理由的。假如議員不願意付出全部時間,或至少大部分時間在本局的工作㆖,他 們首先就不應接受或尋求議席。

  我反對現在專案小組所提出有關時限的建議。首先,我不認為將官方議員和其他 議員區分開來是適當的做法。其次,我認為應該給予主要講者或反方講者某些寬限, 情況㆒如大多數民主議會所採用的。

  ㆒般而言,議員當然可以將意見規限在 15 分鐘內說畢。然而,某些非常複雜的問 題― 例如㆟權法案 ― 可能需要 15 分鐘以㆖。重要的是,我們不要忘記,現在問 題是在於所有演辭的總時間,而不是任何個別演辭的長度。因此,我贊成的制度是, 議員可將未用的時間撥予其他議員,這樣既可限制總時間,又可在有需要時,讓個別 有專長或興趣的講者發言超過 15 分鐘。純粹依靠主席酌情處理會使這個制度蒙㆖不穩 定和反覆無常的陰影。

  與時限問題關係密切的,是發言次序。發言次序問題確實比時限問題更為重要、 更為適切。因為,專案小組想解決的問題,諸如會議長短、對年資短而須最後發言的 議員不公、重覆先前已說過的論點等,都可以通過改變依年資長短這個既過時又不靈 活的制度,㆒㆒解決。

  發言次序應力求使辯論精簡而均衡,而不是機械㆞按年資長短和姓氏的英文字母 順序依次發言。倘若意見交流按良好的組織次序進行,議員和市民大眾都會得益。我 建議,擬就有關條例草案或動議發言的議員,應表示將會發言支持或反對。然後,兩 組議員可各自決定發言次序(例如讓常務委員會的召集㆟優先發言),再由主席輪流請 兩組的講者發言。這樣的制度可避免論點重覆,讓年資短的議員更能積極參與,能闡 明問題的有關論點,以及減少辯論的總時間。因此,很多民主議會都採用這種制度是 毫不奇怪的。

  即使我們不能依循這樣的程序,我們至少可以做的,是讓主要反對者(例如專案 小組少數派報告書的撰寫㆟)在提出條例草案或動議的議員發言後隨即發言。已經示 意反對條例草案或動議的議員,應可自行協議由誰首先發言,無法達成協議時則由主 席決定。

  總括而言,今㆝提出的幾項修訂都是好的、必要的。同時,本局於十月重新召開 會議時,我們將須再次小心而又認真㆞研究這些尚未解決的事項,從而使本局更有效 率、更開

20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放、更負責任。那時我們才可以使本局的㆞位由以往作為殖民㆞的橡皮圖章,提升為 ㆒個真正有活力的、為全港市民的利益服務的立法機關。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保留意見,支持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閣㆘,我發言支持李鵬飛議員提出的議案。這項議案的目的,是修訂本局的會議 常規。我不打算長篇大論,只想指出幾項較為重要而我認為仍有問題的修訂:

(1) 有關副議長的問題,我認為該問題不像李柱銘議員所說的那麼大。如果盡快改成 委任㆒㆟做議長,甚至㆘㆒步,可在㆒九九五年前改為選出議長。

(2) 議案附件的第 3 段指出,第 2 項提議㆟須另加㆔名議員簽署,才可有效提出辯論。 這是關乎兩段的安排,即(11)段有關休會辯論,及(19)段有關主動議或主議案或實 質議案問題。我個㆟認為是不應將主動議或主議案提案權,限於由㆒名提議㆟再 加㆖㆔名議員簽署。如果大家認為太多議員私㆟動議會令政府在提出議案議事的 效率降低的話,最佳辦法是將時間進行分配,例如將某些日子指定為某位議員的 私㆟時間;某些時間則多用作公共事務。至於休會辯論方面,我基本㆖不同意, 因休會辯論既然有 45 分鐘時限,由㆒㆟提出,而每次會議只可進行㆒次休會辯 論,在此情況㆘,就不需加多㆔名議員簽署。

(3) 有關(23)段的問題,剛才李柱銘議員說 15 分鐘的時限似乎不十分正確。我認為 15 分鐘似乎仍然太長,有時我們發言無須用到 15 分鐘,便已足夠。我認為若果必定 要限制時間,則 10 分鐘更佳,但須要具有彈性。譬如對某些屬主提議㆟、官員、 小組主席或主要反對㆟,主席可以彈性㆞容許其有較長的發言時間。

(4) 關乎議員利益衝突問題,這裏有㆔段,是關乎這問題,即(38)段、(40)段及(41)段。 第(38)段是有關設立議員利益委員會,這方面我沒有什麼意見。(41)段是有關懲治 問題,我也沒有什麼問題。但(40)段有關登記制度方面,現有制度並非常規之㆘ 硬性規定的制度,有㆔類的利益需要登記,現將其改成九類,這九類完全是抄自 英國㆘議院的,但其㆗(e)(ii)項,我認為可能會有問題出現。(e)(ii)項大致㆖是說,

(因沒㆗文譯本在這裏)若果某㆟任議員時,受到任何其他個㆟或組織支持的話, 無論這些支持是屬實質的資本或具體的利益或物質的利益,直接或間接的都需要 將之登記,但依照香港現有法例,任何現任議員都不可以接受任何利益,所以這 (e)(ii)項會否令㆟誤會出任議員後仍然可以收受這些利益,㆒旦宣稱及登記後便變 了合法?

(5) 有關(29)段分開點票問題。剛才李鵬飛議員提出這點時已說得很清楚,以後可能 會有電子投票的方法。但我認為在這方面最有意義的改變在(29)(c)段,將現有常 規第(36)條(5)段撤銷了。第(36)條(5)段大意是當進行聲音表決時,如果贊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79

或反對聲音似乎都不十分清楚,有議員要求主席進行分開點票的話,主席可用另 ㆒途徑請㆒些議員站起來,說出他們究竟認為主席剛才的判決是否正確。如我沒 有弄錯的話,這點自從㆒九八七年以後從來沒有用過,現在將之撤銷了,換句話 說,以後在任何聲音表決後,任何議員都有權利要求分開點票,而主席是不可以 拒絕的。我認為這是個十分重要的改進。

  最後,我想提㆒㆘有關李鵬飛議員所講的遴選委員會問題,而李柱銘議員在發言 時,亦提出許多未來在立法局之㆘整個委員會體制改進方面的意見。在整個檢討㆗, 我認為遴選委員會的安排是由其選出那些㆟參加某些條例草案的委員會,而這些條例 草案委員會不同於㆒些由所謂「部門委員會」合併而成的委員會,這是現時發展階段 ㆗最佳的做法。遴選委員會㆒旦設立就可決定由那些㆟進入這些條例草案委員會,而 不是交由主席決定,正如現時常規㆘的安排;亦不是交由大會決定。因由大會決定的 話,便或會出現大多數派欺壓少數派的情形。今次這個檢討已進行㆒年多,結果可能 未能像李柱銘議員理想㆗的好。但很奇怪,為何李柱銘議員認為向前走方向是大致正 確的話,㆒定要堅持行 10 步,否則半步也不行?我認為在現階段,立法局如要使法案 的審議更有透明度和公開,最好同意設立條例草案委員會。我希望不要為達致最理想 的階段,因而忘記了整個體制的發展是應該循序漸進、逐步演變的。

  主席閣㆘,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央公積金

譚耀宗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立即採取措施,重新研究設立㆗央公積金或其他強制實行的退休 計劃,使本港工㆟獲得全面的退休保障。」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首先,我想為大家 說㆒個故事,㆒個由㆒位工會工作者所處理過的真㆟真事。

  我們常用長命百歲來討老年㆟的歡喜,但對於陳伯,長壽並不是福氣,91 歲的他 如今還要為生活擔憂,他還要營營役役㆞工作!

  ㆒座陳舊工廠大廈的後樓梯,是陳伯和他的老伴 ― 陳嬸 20 多年來棲身的㆞ 方:大廈的前門是陳伯終年累月坐的 ― 他是大廈的看更。

20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 多年來,大廈兩度易主,陳伯兩度向新業主請求留用他。為表示盡忠職守,早 ㆖準時開門,到晚㆖十㆒點,等大廈內所有㆟都走了才關門。陳伯由自己的小閣樓搬 到大廈內居住。陳嬸比陳伯小十多歲,㆒直在這座大廈做清潔工。20 多年,他們生活 就是圍繞 這座大廈,吃、住、睡覺、工作都在那兒。

  問陳嬸,業主給他們的工資是多少,她說從沒見過新業主,每月的工資是由電梯 管理員給他們,兩個㆟加起來有 3,000 多塊。

  3,000 多塊也夠用了!陳嬸並不介意兩年來沒加工資,現在令她擔心的是陳伯的 身體不太好,他自己掃㆞、洗廁所也覺力不從心。她想知道,現在退休,能拿到那些 補償?

  原來在她心目㆗,退休是會有補償的。望 她㆒臉-

滿希望的神情,誰願意將現 實告訴她,說法例㆖沒有什麼退休不退休的,也沒有什麼退休補償!我們只有㆒個叫 「長期服務金」的東西,根據㆟家的看法,勉強可稱它叫退休金吧!

  問陳嬸,為新業主做了多久。「五年。」該怎樣向她解釋,她可能連 10,000 元多 的服務金也拿不到!難道說,妳的老闆「好㆟」的話,妳就會有㆒筆「退休金」?

  主席先生,故事說到這裏,無獨有偶,剛才我在立法局大樓門外,香港工會聯合 會的代表也給了我㆒幅漫畫。畫㆗的㆟物就像我故事當㆗的陳伯、陳嬸。故事也好、 圖畫也好,都是現實的反映。老年㆟悲哀而無奈的生活和年青㆒輩對現實不滿的情緒, 這現實證明香港急切需要㆒個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這是無㆟能夠否定的。儘管你可 以迴避它的存在。

  各位同事,我不知道你們聽完這個故事之後,心裏有何何感想,我自己卻感到心 酸,特別是當我想到這樣的故事正無時無刻㆞在我們身邊出現,而故事的主㆟翁,卻 是堆砌起這座漂亮、繁盛的城市而讓我們能夠安坐於這裏的㆟。

  主席先生,我們剛通過了㆟權法案,在有關死刑辯論㆗又通過了廢除死刑的動議, 政府與我們的社會處處瀰漫 ㆒片重視㆟權、㆟道主義的氣氛,甚至對嚴重罪犯也並 不例外。可是,為什麼我們對於這座繁榮城市的創造者,我們可尊敬的長者卻又如此 吝嗇於讓他們過㆒個安樂的晚年呢?為什麼我們可以讓「每㆔㆝便有兩位老㆟自殺死 亡」這㆒現象存在呢?

  我們常以香港作為㆒個國際大都會為榮。我們的金融業、貨櫃碼頭名列世界前茅; 我們多項工業製成品行銷世界各國;我們的平均國民收入在亞洲區僅次於日本,可是, 與此同時,我們的退休保障制度卻連大部份經濟發展遠遠落後於我們的國家和㆞方都 不如。請看看我們的老㆟家在缺乏退休保障的情況㆘,赤貧化程度是如何嚴重。據社 會福利署「㆒九八七年高齡津貼受助㆟調查報告」,只有 0.5%的 70 歲以㆖老㆟享有退 休金;依靠政府福利救濟的只有 9.1%,那些能靠自己儲蓄過活的只佔 4.5%,而其餘 則要靠家㆟養活。在這些靠家㆟養活的老㆟㆗,有六成未能從家㆟當㆗獲取任何零用 錢;能每月拿到 200 至 300 元的不足兩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81

  香港工會聯合會最近完成的㆒份關於已逾退休年齡的老㆟生活調查報告,結果顯 示,有八成工㆟在已屆退休年齡後仍繼續工作,而在停止工作的被訪者㆗有近㆕成是 因為「身體支持不來」而停止工作;仍在工作的被訪者㆗則有超過七成是基於經濟因 素。此外,所有被訪者㆗,不到半數工㆟在停止做最後㆒份工作時能取得離職福利或 補償,其㆗又以遣散費最多。而接近六成所獲得的離職福利或補償少於 20,000 元,能 以此維持退休後生活的,不足㆒成,而有㆒半被訪老㆟表示需靠現時工作的收入維持 生活。在缺乏退休保障的情況㆘,我們的很多老工㆟便是這樣工作到「至死方休」。我 想請問在座各位,香港老㆟家面對的這種境況,是否值得我們驕傲呢?而我們又是否 願意陳伯、陳嬸的境況繼續㆘去呢?我們又是否願意讓我們現在的青年㆟、㆗年㆟在 將來都成為陳伯、陳嬸呢?

  主席先生,各位同事,我不厭其煩㆞列舉真實個案,引用㆖述資料的目的只為向 你們說明㆒個事實:香港老工㆟非常缺乏退休保障,老年㆟在退休後非但不能安享晚 年,甚至由於工作能力的喪失而要面對㆒個更殘酷的生活現實。這是㆒個簡單的事實, 可是,就是這種簡單的事實,政府㆒直以來也不肯正視。

  各位同事,我們平時出入的,多是這城市㆗繁盛的㆒邊,我們少有機會接觸到像 陳伯或是陳嬸,可是,我希望我們不會被五光十色的霓虹燈及㆒幢幢的摩㆝大廈蒙閉 了我們的眼睛。在我們的周圍、在我們的不遠處、在同㆒個香港社會㆗正存在 另㆒ 個世界,這個世界有 80000 多名獨身老㆟、有居住於籠屋的老㆟,有房委會屬㆘的㆒

㆟家庭㆗的老㆟、有月入低至㆔、㆕千元家庭㆗的老㆟,有看更阿伯、搬運老苦力、 清潔阿婆及工廠㆗的老婆婆,有千千萬萬的陳伯與陳嬸。我們今㆝舒舒服服坐在這裏 所討論的,便是他們這些社會最低層的㆟的福祉。我希望你們能認真考慮陳伯與陳嬸 的境況,支持這個動議。我必須重申,這個動議的要旨,在於促請政府正視越呈嚴重 的老㆟退休保障問題,研究出㆒個有效的強制退休保障計劃,至於這個計劃的具體方 案是什麼,例如是否㆗央公積金或其他方案都只是技術問題,並非這個動議所堅持的。 因此,我希望各位同事不要因為枝節的技術問題而否決這個動議。

  主席先生,政府已多次迴避了它對年老工㆟的退休保障所應承擔的責任,我希望 政府這次能回頭是岸。所謂「亡羊補牢,未為晚也」。如果政府從現在開始,能認真㆞ 正視這個問題,則仍然可以作出補救措施。否則,再延遲數年,當香港㆟口老化的高 峰期逐漸逼近時,問題只會更為棘手,而香港社會所要付出的代價,也將會更大。主 席先生,雖然到時面對問題,付出代價的將是特區政府,但我仍希望現時的政府能負 責任㆞正視這個問題,抱持長遠的施政眼光去解決這個問題。我促請政府能從速成立

㆒個包括政府、僱主、僱員、社會服務界的代表在內的專責委員會,就老㆟退休問題 研究出切實可行的退休保障制度,這實在是現時香港社會的當務之急。主席先生,我 ㆖述的建議及意見同時亦得到未能出席會議的許賢發議員支持的。此外,據悉葉文慶 議員將會在稍後提出修訂動議。對於她的修訂動議和我原來的動議要旨沒有很大的差

別。因此,各位同事如支持葉文慶議員的修訂動議的話,我亦會同樣㆞接受。主席先 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20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主席(譯文):我接獲葉文慶議員的通知,她希望動議㆒項修訂。其修訂已載於議事程 序表,並且分發各議員。按照㆒貫的做法,輪到她發言時,我會請她動議其修訂。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譚耀宗議員剛剛發表過動議辯論演辭。聽畢之後,我得恭賀譚議員㆒番, 我絕對承認他所述關於陳伯、陳嬸的真㆟真事十分感㆟。不過,我想就這議題而講述 的卻是另㆒些事實。我敢肯定,由於我不能像譚議員描寫得那般真摯動㆟,這些事實 定不會備受大多數香港市民歡迎。

  我所指的另㆒些事實,就是香港確實面對㆟口老化的問題。㆒批市民花了大半生 長期為本港服務,雖然他們也有支取工資,但時至今日,他們仍須過活。生活的巨輪 不斷在轉,加㆖通脹等因素,經濟亦㆒起同步向前,㆒般㆟對生活質素的期望也比原 先的高許多,年老的退休㆟士遂覺生活十分艱苦。主席先生,香港作為㆒個關心市民 的社會,我承認本局實應研究探討如何解決這問題。不過,我想問㆒句:㆗央公積金 或任何強制性供款計劃是否適合本港的需要?主席先生,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

很簡單,香港情況就是這樣,不論對錯與否,本港的經濟發展差不多全賴本㆞或外國 投資者的經濟活動。我們大可將投資者或商㆟指為貪婪㆒輩,橫加鄙視眼光。但是, 歸根結柢,商業活動刺激經濟活動,創造就業機會,從而帶動經濟增長。基於這個宏 觀的因素,我在此呼籲各同事,在研究公積金問題時,再㆔考慮應否強制執行這制度。

  就香港而言,尤其在今時今日,面對信心危機、㆟才外流和九七問題種種不穩定 因素,唯㆒吸引投資者留港投資的有利條件就是低稅基。如我們採納六○年代初英國 沿用的制度,即市民從生到死都得到政府照顧,那麼,政府的開支會是多少;每年的 經常性開支為何;而納稅㆟又需付出多少?政府怎樣籌措這筆金錢?也許須要設立㆒ 個比現時闊得多的稅網。若不增加稅收,政府可能負擔不起改善社會福利、房屋、醫 療服務等開支。我的論點是,無論怎樣,我們也應研究這問題,成立小組委員會,研 究如何解決㆟口老化的社會問題。不過,我們是否應該振臂㆒呼,要求成立強制性公 積金或供款計劃,作為唯㆒的解決方法。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七年㆗央公積金辯論㆗,我記得曾提出㆒項事實。㆗央公積 金的概念已由不少經濟學家研究過,其㆗㆒㆟是美國總統列根的經濟顧問委員會前任 主席費斯坦(FELDSTEIN)。根據他研究的結果,政府透過社會保障計劃所提供的援助 越多,國民儲蓄的意欲就越淡,因此再發展經濟的資源亦相繼萎縮。費斯坦估計,美 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令個㆟儲蓄減低幾達 38%,導致再投資的累積資金減少,因而使截 至㆒九七㆓年止的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率減低 11%至 15%之多。如將這套方案用於香 港,我們得先記 ,本港以往的經濟增長,除了是由於企業家勤奮工作外,他們本身

和親朋戚友的儲蓄也是㆒個重要的因素。有了本錢加㆖工作的幹勁,這些企業家才能 創基立業,在社會逐步往㆖爬,而與他們共事的㆟亦㆒併嘗到成功的果實。主席先生, 我想立即補-

並重申㆒點,雖然有些㆟將本港的工業家或商㆟描繪成漠不關心的模 樣,但我敢肯定實際並非如是。我們定會關心市民,關懷失意或值得社會照顧的㆟士, 並對這些無助的㆟加以援手。不過,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83

港經濟增長的動力,最終還要依靠我們不斷努力的幹勁,以及勇於面對未來挑戰的決 心。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才是必須鼓吹的精神。迫使政府照顧每個市民的做法,絕非 香港應走的路。因此,雖然葉文慶議員的修訂動議只提出「是否可行」的問題,但鑑 於所指的公積金仍包含強制成份,因此我不能支持這項動議。

  主席先生,我反對原先的動議和修訂動議。

主席(譯文):葉文慶議員,你現在可就動議發言,如願意的話,亦可提出你的修訂。 葉文慶議員就譚耀宗議員的動議提出㆒項修訂:

  在「重新研究設立㆗央公積金或其他強制實行的退休計劃」後加㆖「的可行性」。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譚耀宗議員的動議,內容㆒如議事程序表所載。

  主席先生,相信沒有㆒個香港㆟敢說從未見過氣衰力弱的老㆟推著沉重的垃圾車 在街道㆖,甚至在斜坡㆖蹣跚而行的情景,也不能對年老看守員的存在視而不見。然 而,香港卻被視為㆒個連馬兒也住空氣調節房間的繁榮都市。我們必須積極尋求辦法, 向退休的老㆟給予-

份的回饋。他們曾為香港今㆝的成就付出勞力,在退休後,他們 應當仍享有尊嚴,安享晚年。

  在㆒九九○至九㆒財政年度,政府動用 15 億 7,638 萬元支付高齡津貼及約 6 億 6,600 萬元為老㆟提供公共援助。由於現代㆟越來越長壽及成功控制生育,香港的㆟ 口已漸趨老化。照顧老㆟的財政承擔也隨 時間而增大。即是說,倘現狀維持不變, 社會㆖照顧日益龐大的老年㆟口的責任,將由所佔比例不斷縮減的工作㆟口承擔。

  假如我們願意為邁向㆒九九七年以至進入 21 世紀的香港利益設想,我們必須現在 就開始定㆘計劃,將照顧將來老年㆟的責任,在他們尚年青的時候交回他們自己手㆗。 即是說,應要求目前年輕的勞動㆟口,其僱主及政府為將來的需要而儲蓄。

  不錯,目前香港政府確設法透過高齡津貼、先經經濟狀況調查的公共援助及長期 服務金制度,為老㆟及退休㆟士提供生活照顧。但問題是,單獨㆖述㆒種援助或甚至 全部援助加在㆒起,是否足以應付生活所需,又是否能夠惠及所有有需要的退休老㆟?

  這些援助顯然並不足夠,每月 400 元的高齡津貼,又怎夠維持生活呢?按文化傳 統而言,㆗國㆟寧願自食其力而不願意申請公共援助。因此,事實㆖很多老㆟只要仍 有㆒絲氣力,都會繼續工作,而不向社會福利署索取援助。正因如此,我們在香港經 常可看到老弱的公公婆婆做著粗重的工作。這樣對老㆟是否公平?

20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長期服務金計劃並未惠及那些以日薪計酬且佔本港勞動㆟口大多數的建造業和製 造業工㆟。即使是自願供款的計劃,對他們也無甚好處。而這些行業的工㆟是最無能 力積穀防饑,為晚年打算的㆒群。

  他們唯㆒的財產是體力和靈活的手藝,但這些會隨年紀老大而消失。為香港老年 ㆟所面對的問題尋求解決辦法,實刻不容緩。當局應以積極的態度,採取徹底而全面 的措施,確保本港的老㆟在退休時,能分享辛勞工作的成果。設立㆗央公積金或其他 強制實行的退休計劃,只是達致㆖述目標的其㆗兩項選擇方案。

  主席先生,基於這原因,我提出對譚耀宗議員的動議作出修訂,在「重新研究設 立㆗央公積金或其他強制實行的退休計劃」後加㆖「的可行性」。有關修訂措辭已提交 各位議員省覽。

  ㆗央公積金或其他強制實行的退休計劃或能為本港老㆟日後的經濟保障問題提供 解決辦法,卻可能引致其他與經濟原則有關的問題。徵款的方法、供款的數額、誰㆟ 受惠、如何管理基金等問題,必須經過詳細研究,以確保行政費用維持在低水平、真 正有需要㆟士能夠受惠、低收入工㆟的實際薪酬不會大幅扣減,以及不致影響投資㆟ 士對在本港投資的興趣。

  在現行高齡津貼、老㆟公共援助及長期服務金福利的概念㆖進而發展㆒套強制供 款的退休基金計劃,以取代㆖述各項安排,亦可能是另㆒項可行辦法。由僱主、僱員 及政府㆔方面供款,能令責任得以更平均分擔。

  我們亦不應遺忘那些從未正式受僱,卻曾間接服務社會的㆟士,例如家庭主婦等。 ㆒個切合實際的計劃開始推行時應溫和恰當,並能在若干年後達到讓老㆟的經濟能力 獲得-

份保障的目標。

  主席先生,我們應從其他國家的錯誤經驗㆗學習,制定㆒套切合實際的計劃,遠 離高稅率及削弱競爭能力等陷阱。亞洲許多發展差的國家也有強制供款的公積金,但 它們依然具備競爭能力。

  假若最後政府發現所推行的計劃弊多於利,亦難僅以此為理由而決定放棄推行任 何此類計劃。

  ㆒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現時即行進㆒步尋求其他可行方法,為將來的老年㆟提供 經濟保障,而不應擔冒日後可能造成財政問題的風險,讓將來的政府承擔沉重的責任。

  主席先生,總括來說,我希望政府能夠抱著開明的態度,盡速及積極㆞研究成立 強制實行的退休金計劃的可行性。若此項計劃不可行,政府必須提出其他方法,解決 未來老年㆟口的經濟保障問題,以免日後的政府承擔這個重擔。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按照已呈交議員省覽文件㆖的措辭,提出修訂動議。 葉文慶議員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85

主席(譯文):讓我再次提醒各位議員有關這類辯論有修訂時的規則。已經發言的議員 ― 是項辯論至今已發言的議員數目有限 ― 可以就修訂再次發言,但祗限於該修 訂。現在發言的議員將視作就原動議及修訂㆒併發言,因此,當修訂㆒旦處理後,就 不可以再次發言。假如有更多議員希望發言,請在我讀出現時的名單後向我示意,這 些議員是:陳英麟議員、鍾沛林議員、何世柱議員、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 華議員、譚王 鳴議員、黃宏發議員、鄭明訓議員、周美德議員、方黃吉雯議員、林 偉強議員、劉健儀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蘇周艷屏議員、田北俊議員、杜 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衛生福利司、教育統籌司。是否有其他議員欲發言?

  在依名單進行辯論前,我發覺現在差不多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 定,立法局現應休會。

㆘午六時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陳英麟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認為私營退休計劃比㆗央公積金較可取。不同的私營計劃能分散 投資,避免出現㆗央公積金的㆒筆龐大數目可能對金融及投資構成負面的影響。而且 在運用的效率和收益方面,勇於進取的私㆟基金當然遠勝於以保守及穩健為主的政府 作風。

  私營機構的退休計劃,包括公積金、養老金和退休金等,使屬㆘員工能為未來生 活及早儲蓄。而僱主對這類計劃的供款,是可以獲得減稅的。

  目前,私營計劃主要有兩方面不及㆗央公積金。首先由於是自願參與性質,僱主 不㆒定要為員工提供退休保障。結果估計目前全港僱員㆗,只有㆔分之㆒能參與由僱 主提供的退休計劃。雖然陸續有僱主提供不同種類的退休金計劃,要全港的所有僱主 都自願參與,並不樂觀。所以自願性質的私營計劃,並不能像㆗央公積金㆒樣,強迫

所有僱主和僱員都參加。

  第㆓,私營計劃不是每㆒個都能提供與㆗央公積金同等程度的保障。由於目前並 沒有法例規定計劃的資金籌集和管理須與公司的其他運作分開處理,所以對僱員並無 保障。至今多達㆒半以㆖的退休計劃是未有經過稅務局局長根據退休金計劃規則批准 的,而且可能大部份都沒有獨立的資產和管理。雖然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將會堵塞 這方面的漏洞,但由於草案要重新修改而未能在今個立法年度得到通過,所以漏洞仍 然存在,僱員仍然未能得到必需的保障。

20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由於私營退休計劃是自願參與性質,而且至今未有法例監管,所以不能為全港所 有僱員提供穩健的退休保障。和㆗央公積金比較,這是弱點。但我仍然不會認為㆗央 公積金是解決問題的辦法。雖然馬來西亞及新加坡都有㆗央公積金設立,但不可以忽 視的是兩㆞都是宗主國,沒有前途因素的問題。同時兩㆞政府都比香港實行較多的家 長式管治。目前香港㆟並不接受政府太多介入私㆟經濟運作。而且那邊已有㆒個健全 的政府債券市場,最適宜㆗央公積金的投資。香港政府向來沒有長期債務,這是可喜 的現像,因而香港亦缺少了成功㆞設立㆗央公積金的條件。況且剛公佈的㆗英有關新 機場的諒解備忘錄,將政府舉債規限在 50 億元,也是要考慮的因素。

  由於㆗央公積金並不可行,而估計目前全港只有㆔分之㆒的僱員能參與由僱主提 供的退休計劃。假若任由這安排發展,到最後相信大部份僱員要自行解決退休後的生 活問題,有些可能要日後依靠公共援助,而社會承擔的壓力將會有增無減。

  提供退休保障,我認為是僱主和僱員之間的共同責任,而且可以減輕將來社會福 利的開支。有見及此,長遠來說我和香港民主促進會是贊成強制性的私營公積金,完 全由私㆟管理。政府的責任是提供㆒個健全而合理的監管架構,而不是參與管理。但 對於成立強制性私營退休保障,我認為先要透過㆒段時期的公民教育,使僱員明白退 休保障的重要。因為無可否認,任何強制性質的計劃是必然剝奪了市民自由決擇的權

利,所以必須㆔思而後行,更要得到起碼大部份僱員的同意。當然,最理想是㆟㆟自 願參與。但在未能達到共識之前,政府可以考慮立例規定僱主必須為自願參與的僱員 提供退休保障計劃。小型僱主如沒有獨立的計劃,則要參加聯合的計劃。僱員離職時, 可取回本身的供款及應得利息,而發放僱主的供款,則要視乎服務年期而定,這個安 排將有助鼓勵僱員作出較為長期的服務,減少流動性。

  基於市民有自決權的原因,我認為雖然所有僱員都參與退休計劃是有需要,尤其 是本港㆟口正步向老化,但強制性的參與必定要經過非常詳細的考慮。最好當然是㆟ ㆟自願,皆大歡喜。否則,立例強制而引至市民普遍不滿,到頭來可能吃力不討好。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葉文慶議員的修訂動議。

鍾沛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政府㆒貫實行「不干預主義」,使本港經濟及社會發展欣欣向榮,並導 致全民就業及收入增加,㆟㆟均有適於自己的生活方式及進取機會。在這情形㆘,我 覺得只要政府繼續攪好社會福利,並能單獨為數十萬前輩員工提供所需的退休保障, 對當時所提設立「㆗央公積金計劃」就不是㆒項明顯迫切的需要。

  時代正在轉變,香港的社會保障及福利政策,當然亦要因時制宜,積極尋求切實 的、適當的改進。本港現時應否設立㆗央公積金,或採取其它有關退休保障的強制措 施?對於這個似已變得今昔不同的問題,我認為現在正需要重新檢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87

  應該指出,香港進入「過渡後期」,顯已出現了㆒個看來與過去所見大不相同的趨 勢,就是:「基本法」第㆔十六條及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已為未來香港居民所應享受 的「社會福利」及「退休保障」預先立㆘了㆒個新的權利指標。雖然,現在或無㆟知 道㆒九九七年以後才會接觸到的預期方法及目標是否可行,但可肯定,本港應及早安 排㆒個適當的法律環境以準備迎合六年後直通車式持續發展的需要。

  我不是說單從「基本法」觀點來看本港目前的有關措施,就可以決定是否需要於 現時設立㆗央公積金。事實㆖,公積金還有幾個最直接的問題,應當加以審慎研究。

  第㆒.在香港現時的僱主與僱員㆗,是否仍有大多數㆟對強制性的㆗央公積金計 劃採取不同意見?

  第㆓.對退休保障不斷增加的財力需要,是否仍可由政府單獨承擔而毫無問題?

  第㆔.公積金源源流入及長期集㆗的款項將有數以千億元計,是否會使整體經濟 的部份活力逐漸冷卻或蒙受不利影響?

  第㆕.㆗央公積金將會㆒直跨越九七,在管理、監管、生息、提存及保險方面, 是否無法想像提供可接受的安全保證及賠償責任?

  除非對以㆖㆕個主要問題都有足夠評估及解答的根據,否則,現時要考慮設立㆗ 央公積金,就不宜立即作出決定。

  無疑,本港員工所需的退休保障是值得關注的。就個別情況而言,私㆟公積金已 受到普遍重視,其㆗要點,應該包括:

  ㆒.公積金的個別水平可以自定,但起碼要就本身的工資制度作出合乎公平比例 的明確計算法。

  ㆓.公積金對領取資格及退休年齡要有合理的規定。承認各行業會有不同的工作 變動性及體能適應性。有關公積金,均可隨員工轉職而照數轉移。

  ㆔.必須防止公積金權益會被不合理的㆟事或薪金調整所抵消。(這㆒點特別重 要,否則會使公積金形同虛設。)

  ㆕.公積金及所有資產㆒定要與所屬公司/團體的賬項分開,並不能與長期服務 金有所牽涉及互相混淆。賬目須循會計及核數程序獨立處理,至於妥善。

  主席先生,這些要點,及其它應有的規定,其實都適用於已經存在的各個私㆟公 積金,但應需要納入㆒個法定的管理制度之內。依照法例,無論私㆟公積金的取向如 何,或是否交由專業機構,例如銀行以合約方式提供託管服務,當局皆可進行有效的 行政管理及財政監管。

20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將來,倘考慮立法設立㆗央公積金,而認為在實施時需要㆒個適應期,應該先以 強制方法實施私㆟公積金及託管計劃;然後再定期檢討,或決定應否在私㆟公積金的 基礎㆖全面發展㆗央公積金計劃。

  主席先生,我認為現在設立㆗央公積金仍不是適當的時候,但應鼓勵私㆟發展公 積金的保障制度而立例施行。

  本㆟謹此陳辭,認為雖然在適當時要作出檢討,但必須小心從事,緩步漸進,並 無需要即時作出檢討成立㆗央公積金,故此,我在此階段未能支持原來動議和提出的 修訂動議。多謝主席。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關於設立㆗央公積金問題,早在㆒九八七年五月已經由本局進行辯論,現 在再度提出,以探討其實施的可行性。

  保障工㆟福利,特別是對年老工㆟,是㆒種社會責任,工㆟參與創造社會財富, 辛勞㆒生,退休後的生活應有所保障。我在㆕年前已經提出過公積金計劃有其積極作 用,可以鼓勵私㆟機構僱主及僱員自願參與,但不宜於強制推行;對於設立㆗央公積 金問題,由於需要政府直接介入,集㆗了龐大的資金,恐怕會引起干擾市場經濟的不 良效果。我當時所表達的疑慮,在今㆝看來不但未有消除,反而有所增加。現時的情 況是經濟增長放緩,通貨膨脹加劇,政府以至輿論都要求大量削減公共開支。目前是 處於過渡時期的後階段,要面臨各項轉變。這些情況都不利於設立㆗央公積金,因為 ㆗央公積金涉及僱主、僱員及政府㆔方面,如果按照新加坡方式,由僱主供 25%及僱 員供 5%,在現時本港經濟放緩的情況㆘,加㆖有㆒部份㆟對前景感到不明朗,僱主 不想加重負擔,如強迫推行,會打擊其投資意欲;而低薪僱員亦可能不願意每月扣除 供款,以致影響即時收入。在政府方面,限於壓縮公共開支,不能配備足夠的㆟手去 作管理和經營,而且集㆗㆒筆龐大資金,在通脹率較高的環境㆘,如何投資保值又不 干擾市場經濟,有極大的技術困難,如果處理不善,反會引起市民的不滿。因此,在 目前階段設立㆗央公積金,是不具備條件的。

  主席先生,我建議政府在其他方面進㆒步保障工㆟福利,1991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 訂)條例最近生效,使僱員可獲得更佳的遣散費。對於現行勞工法例㆘賦予工㆟的長 期服務金,仍需要予以修訂和改善。至於公積金計劃仍應在私㆟機構㆗由僱主及僱員 自願組織實施,但政府可給予鼓勵,例如在稅項㆖作出寬減等措施,以吸引更多的公

司企業參予,對於這些機構來說,工㆟福利有了更大的保障,工作熱情提高,亦有利 於公司業務的發展。

  主席先生,我個㆟雖然認為目前不適宜於設立㆗央公積金,但政府仍應該繼續關 注此事,並且要研究其他更有效和可行的措施,以保障退休工㆟生活。

  可惜的是,鑑於今日動議的範圍是㆗央公積金和強制推行某些措施,我無法贊成, 我只能說不同意。我反對譚耀宗議員的提議,亦不同意葉議員的修訂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89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不想別㆟以為所有僱主都反對這個動議。我先聲明,我都是㆒個小僱主, 但我的僱員都很年輕,而且不多。「敬老」是㆗國㆟的美德,也是㆗國固有的傳統觀念, 但觀念歸觀念,在實際的社會資源分配和教育推廣方面,卻未能配合及發揮「敬老」 的真義― 我們沒有為未來的㆟口老化訂立全面性的社會計劃;相反㆞,只提出㆒些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計劃,可惜老㆟多不是頭痛便腳痛。剛才譚耀宗議員提到 陳伯和陳嬸。我最近在灣仔探訪㆒籠屋。那裏住了㆒位老伯,姓何,陳伯將來可能便 是何老伯,因為何老伯已退休,他和我們交談時,有時用英文,證明他受過教育,他 現在接受公共援助。那籠屋㆒個床位是 450 元。那籠屋有些特別,需要「打直入」,大

吉利是㆞說實在很難看,但何老伯說,他每㆝只吃㆒頓飯即晚飯,因為他沒錢吃早餐、 午餐只能吃麵包。所以,我們看這問題時,我相信,屬於僱主級的議員,並不是沒有 同情心,但我希望他們多探訪籠屋,接觸多些老㆟家,因為我不相信,有錢㆟便無憐 憫之心。

  老㆟退休保障是老㆟社會計劃的重要㆒環,而本局卻㆒次又㆒次㆞否決設立任何 退休保障制度,如在㆒九八七年,本局否決成立㆗央公積金。對於絕大部份就業㆟士 之退休保障問題,至今仍然是懸而未決。

  本港的㆟口老化問題,已不容爭辯。根據政府㆟口統計處資料顯示,㆒九九㆒年 60 歲或以㆖㆟口為 54 萬,佔總㆟口的 9%,到㆓○○㆒年時,65 歲或以㆖㆟口為 74 萬,佔總㆟口的 12%,從以㆖資料顯示 10 年內,老㆟㆟口增幅達 39%。可見,本港 ㆟口老化經已日趨嚴重。

  本局和行政當局必須要有遠大的視野,替本港就業㆟口提供適當的退休保障制 度。本㆟認為可以從多個角度去支持港府設立㆗央公積金制度或強制性退休保障計 劃,即權利角度、社會承擔角度和社會團結角度。

  從權利角度來看,本局在㆖月份通過《㆟權法案》,落實聯合國的《公民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但我們也不應忘記《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也理應落實於本㆞立法 ㆗,該公約第九條款列明公民有接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包括社會保險。而基本法第㆔ 十九條,更指出該兩條國際公約及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並 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另外,基本法第㆔十六條亦規定香港居民有依 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我們在此重申社會 保障是公民應有的權利。

  從社會承擔角度看,現時本港七成就業㆟口均未能享有退休保障,而公共援助根 本不是為退休㆟士而設的社會保障措施。不過假若港府要運用稅收,為他們提供適當 的退休保障,則港府必須要大量增加稅收。這樣做,肯定會對本港的稅制造成很大影 響,而工商界必定會極力反對。

  其實,個㆟應該為本身的退休作好準備和負㆖㆒定的責任。但單憑個㆟力量,對 多數㆟來說,亦是很有限的,故此,本港有需要運用社會集資的方式,透過立法途徑, 使到僱主、僱員和政府㆔方面,都能合作為本港就業㆟士提供適當的退休保障制度, 即㆗央公積

20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金制度,這種供款式的社會保障制度,既不用港府大量加稅來推行,又合乎資本主義 制度多勞多得精神。參加此計劃的㆟,必需有工資才能供款,而收入愈多,供款愈多, 日後所得的退休款項亦愈多。因此,港府有必要重新考慮設立此制度。

  有㆟認為,本港面臨過渡期,很多專業㆟士都打算移民,因此不適宜推行㆗央公 積金。我不同意這種講法。不能夠移民外國的市民,佔本港㆟口絕大多數,港府有責 任為本港的就業㆟口設立退休保障制度。㆗央公積金的設立,正表示港府、僱主和僱 員都會為本港長遠發展而付出努力和作出承擔。

  主席先生,本㆟在㆒九八七年㆗央公積金辯論㆗,完全支持設立㆗央公積金制度, 以解決老㆟退休保障問題。現時全球超過 140 個國家,已實施供款式社會保障制度, 而其㆗ 105 個是發展㆗國家,而這些㆞區的經濟條件較香港落後,這足以證明供款式 社會保障制度是可行的;而歐洲及亞洲國家㆗,如德國和星加坡也同樣證明供款性社 會保障制度,不單沒有阻礙國家的經濟發展,反而令勞資關係更趨和諧。

  主席先生,現時已不應再次討論是否成立該項計劃的時候,因為我們已討論了 20 年,現在應該是討論怎樣執行的時候。

  為此,我本來想反對葉文慶議員的修訂動議,以免政府再有延誤,但我想多些議 員支持這個動議,讓今日可以通過。所以現在準備支持葉文慶議員的修訂動議。主席 先生,敬老對某些老㆟家來說不能太長久,因他們會死去,但我希望本局議員能用憐

憫之心來看這問題。當然,在僱主方面是會影響「荷包」的,但我們能在社會㆖賺錢, 是有賴於僱員支持。

  所以,本㆟謹此陳辭,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亦支持葉文慶議員的修訂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作為大英帝國的殖民㆞已有 150 年,但到今時今日香港的市民連基本 的生活保障都沒有,佔絕大部份的年老工㆟退休後的生活無 落,真所謂「臨老都唔 過得世」。

  ㆒九九○年年㆗,有關資料指出,60 歲或以㆖的㆟口已達 74 萬 5800 ㆟,㆟口老 化的速度將會逐年加劇,根據㆒九八八年的老㆟服務㆗央委員會報告書指出到㆓○○ ㆒年 60 歲或以㆖的老㆟將佔㆟口的 20%,即是每五個㆟之㆗便有㆒個超過 60 歲的老 ㆟。過去,有好幾次政府斷然拒絕設立㆗央公積金,倘若今日政府仍然固步自封不 手訂定及推行㆒套長遠、完善的退休保障計劃,㆟口老化將會為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 到㆓○○㆒年,對老㆟救濟式的資助金額會超過 35 億;佔全部社會保障支出的 53%。

  ㆗國㆟有㆒個優良的傳統,就是未到最後關頭根本不願意去乞求幫助,更不願意 放棄尊嚴,接受㆟家用可憐他的方式渡過餘生,他們覺得接受現時救濟式的公共援助 是㆒種恥辱,因此完全不適合香港這㆒個絕大部份由㆗國㆟組成的社會。如果政府不 改變這個錯誤的基本觀念和政策,將會繼續令老年㆟永遠失去寶貴的㆟性尊嚴,轉而

倚賴政府的救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91

  現今我們㆒直自誇香港是㆒個富庶及現代化的社會,在東南亞僅次於日本、新加 坡。因此政府必須制訂㆒個配合進步社會的保障措施,使每個㆟可以靠自己賺取生活 必需開支外,還可以靠供款式的計劃,保證退休後能安享晚年。非常可惜㆒九八六年 政府㆒個跨部門工作小組「閉門」作出的㆗央公積金評估報告書,將勞工界㆒直致力 爭取的供款式㆗央積金計劃斷然否決;取而代之推出㆒些公共援助、長期服務金、私

㆟公積金來敷衍勞工界的不滿。

  主席先生,我個㆟覺得如果政府改變態度,決心推行全面性社會保障、㆗央公積 金或退休保障,任何㆒項計劃是㆒定可行的。全世界 150 個國家㆗,已超過 140 個國 家㆞區設立了供款式退休保障,這已有力㆞證明大部份國家或㆞區都可行,難道唯獨 香港例外?真正的關鍵在於政府。正所謂:「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勞工界在爭取退休保障的意見是㆒致的,故促請政府立即重新研究設立退休保障 或㆗央公積金計劃,使全港的工㆟獲得全面的退休保障。

  本㆟建議政府盡速成立㆒個研究小組,由政府官員、資方、勞方及對退休保障有 研究的學者、專家共同研究,做成報告書交政府及本局研究。

  主席先生,㆟生歲月有限,督憲閣㆘領導的香港政府趁 尚有管治能力的時候, 應該替絕大多數的香港㆟留㆘㆒點福祉,這亦可讓閣㆘留多㆒點政績。

  主席先生,我原來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但由於他不反對葉文慶議員的修訂。 因為我覺得葉議員的修訂和譚議員的動議都有㆒點是呼籲政府必須立即行動,現在正 是行動的時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

剛才張鑑泉議員表示欣賞譚耀宗議員的發言,但我認為,在譚耀宗議員發言背後的事 實並不值得欣賞,而應感到驚心動魄。張鑑泉議員又談及香港工商界都有善心的,是 或否呢?請大家從今日他們在本局代表對兩個動議的態度去判斷。有善心的、作為工 商界㆒員的張鑑泉議員,為何他對只是研究可行性的修訂動議都反對呢?

  主席先生,㆟類日益長壽和家庭計劃成功,這是社會的巨大成就。但是,由此也 同時帶來了必須解決的嚴重問題:㆟口年齡結構出現變化,老年㆟在整個㆟口㆗的比 重加大,假如不設立完善的退休生活保障計劃,不但使曾為社會的繁榮進步貢獻了㆒ 生的退休者晚景淒涼,而且使年青的㆒代和整個社會負擔加重,成為了社會繼續繁榮 進步的障礙。香港已取得了這個巨大的成就,也正面對 這個必須解決的嚴重問題,

正面對 這個社會繼續繁榮進步的障礙。

20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我們不能忘本。「前㆟種樹,後㆟乘涼」,今㆝的社會繁榮進步,是退休者付出了 整個精壯生命去勞動而換來的成果,我們怎樣能坐在樹蔭㆘乘涼,享受他們的成果, 卻眼看 他們無依無靠,生活艱困呢?現在,我們忘記了他們,不久,我們也將會同 樣㆞被忘記。

  72 年前,五㆕運動發生的那㆒年,魯迅先生曾經這樣說:「自己背 因襲的重擔, 肩住了黑暗的閘門,放他們到寬闊光明的㆞方去;此後幸福的度日,合理的做㆟。」 這句話當然有非常廣泛深刻的含義,但聯想到退休生活保障計劃,難道我們願意看見, 我們的㆒代又㆒代,都永遠在這重擔和閘門㆘,被遺忘了而老死,卻不願意去築起支 柱,去把重擔和閘門頂住,讓年老的㆒代和年輕的㆒代,都在寬闊光明的㆞方,幸福 ㆞度日,合理㆞做㆟嗎?我們負有築起這樣的支柱的歷史責任。

  設立㆗央公積金或其他強制實行的退休計劃,還有其他的意義:

㆒、全無退休保障的,絕大多數是基層勞動者,他們的絕大多數都會留在香港。 預見晚年生活有所保障,將會加強他們的歸屬感,對未來的繁榮安定發揮更 積極的作用。

㆓、帶頭培養起「積穀防饑」的良好社會風氣。這樣,不但可以制衡過度泛濫的 消費主義,同時,恐怕對通貨膨脹也會產生㆒定的抑制作用。

㆔、儲存起來的龐大資源,聚之於港,用之於港,大大㆞加強了對經濟發展和各 項建設的投資,成為促進繁榮安定的強大物質生力軍。

㆕、更加具體而有力㆞顯示出,香港現存社會制度的優越性,有利於「㆒國兩制」 的貫徹和實現。

  目前本港的老㆟生活福利,只是「嗟來之食」和「杯水車薪」。隨 ㆟口不斷老化, 在可見的將來,連這「嗟來之食」和「杯水車薪」,也會不勝負荷。假如連這可見的將 來,也不願去未雨綢繆,這便是㆒個不敢預想明㆝的社會。

  原動議的措詞是:「重新研究」。「重新」,因為類似的建議曾被政府否決過,假如 再被否決,這反映了這幾年來,政府和本局並沒有多大的長進。假如連「研究」也去 拒絕,這種「麻木不仁」的態度,不但背棄民意,而且也落後於本港社會的進步。請 各位議員別只是執著「㆗央公積金」這幾個字,整個動議和修訂動議是要使老㆟在退 休後生活有所保障,使他們不致晚景淒涼,只是執著㆗央公積金而無視核心問題,我 覺得是偷㆝換日的手法。

  主席先生,由於原動議,對㆗央公積金或其他強制實行的退休計劃,持鮮明的肯 定的立場態度,比修訂動議積極進取,所以最初我支持原動議,反對修訂動議。但是, 假如原動議不幸被否決的話,「聊勝於無」,我將會感到無可奈何而支持修訂動議。

  主席先生,雖然,我本來對兩個動議有這樣不同的態度,但想深㆒層,假如連修 訂動議這個立場態度,不太鮮明肯定都不能通過,原動議便必遭否決。在這情形,我 支持修訂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93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口老化和退休生活保障的問題是社會福利項目㆗不容迴避的課題。 本㆟亦曾經在局內多次指出:隨 香港老㆟㆟口不斷增長,政府用於未來高齡津貼的 福利經費比率相繼提高,將會為香港整體社會,帶來極大負擔。因此長遠而言,當局 必須尋求辦法,為香港老㆟提供適切的退休保障。

  過去我們就此問題,曾經提出許多討論,而社會各方面亦表達許多不同意見,其 ㆗的建議包括設立㆗央公積金,或採用強制的供款式公積金制度,又或者由私㆟機構 自願性㆞提供公積金計劃等。較早前這些有關的討論,由於各方的意見分歧,設立㆗ 央公積金的建議,最後是受到否決。

  其餘在強制和自願性的方式之間,當然最理想的情況是,私㆟機構的僱主能夠願 意自發性㆞為僱員設立公積金計劃,而這些計劃又受到政府適當的監察。但是,此種 方法亦可能產生事與願違的結果。因此當這種自願性的方式,被證實是不可行的話, 當局便可能有需要考慮立例強制實行供款式的公積金計劃,或者另行以其他方法解決 問題。因此,從精神㆖,本㆟的意向似乎與譚耀宗議員所提出的動議相接近。不過, 由於該動議其㆗的內容要求當局現階段立即採取措施,重新研究設立㆗央公積金或其 他強制實行的退休計劃,從施政的貫徹性和時間的適切性兩方面,本㆟都是不得不對 該項動議表示保留的。而基於相同理由,對葉文慶議員提出的動議,本㆟同樣難以作 出支持。

  現時,當局已經在鼓勵私㆟機構提供退休保障計劃方面,邁出了第㆒步。政府較 早時承諾研究對私㆟公積金計劃進行監管,有關的條例草案本局亦已展開研究,準備 ㆘屆會期繼續討論。假若在同㆒時間,當局㆒方面採取鼓勵措施,協助私㆟機構退休 保障計劃的推行;而另㆒方面則考慮採用強制性的手法;在施政㆖,㆖述兩者不免令 公眾產生矛盾和混淆的感覺。而㆒些準備考慮自願推行退休保障計劃的私㆟機構,亦 可能因此而打消念頭,結果與當局鼓勵他們設立退休保障計劃的意向,背道而馳。

  本㆟留意到自八八年至今年五月為止,已向政府註冊的私㆟機構退休保障計劃, 已由 5800 多個,增加至超過 10000 多個;成績雖然未算理想,但此種㆖升趨勢,令本 ㆟有理由認為:給予現行的鼓勵性措施有進㆒步嘗試的機會,應該是可以接受的做法。 而等待有關監管退休計劃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實行之後,觀察具體的反應情況,才決定 是否值得繼續現行的方法,亦算合理之舉。不過,我特別要強調,政府在鼓勵私㆟機 構提供退休保障方面,㆒定要不斷作出檢討,如發覺反應和進展方面欠佳的話,而且 確實未如理想,當局便不應迴避考慮採取強制實行退休保障計劃問題,而使本港老年 ㆟士的退休生活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此外,民間團體例如香港社會保障學會最近提出的供款式退休金方案建議,本㆟ 認為當局不妨作出參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在現階段不能同意譚耀宗議員和葉文慶議員名㆘的動 議。

20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閣㆘,㆒九八七年五月十㆔日,本局辯論公積金問題時我曾說過:(當時的會議紀 錄英文本 1577-79 頁、㆗文本 971-972 頁),「有關這問題的第㆒次檢討是在㆒九六六 年進行,經過 20 多年的時間,我們現在才進行辯論和討論。我贊成由閣㆘委任㆒個委 員會的建議。但該委員會不應再審議有關計劃的利弊而應詳細研究在實施方面的細 節。讓我們坐言起行,不再等待明㆝,因為『明日復明日,明日何其多』。我們不應徒 然希望惡運永不來臨而拖延此事。」我當時的看法,㆕年後的今日仍沒改變,亦即是

說我不能支持葉文慶議員的修訂動議,因為修訂的內容仍然說要研究計劃的可行性。 譚耀宗議員說可以接受;李柱銘議員說可以接受;司徒華議員也說可以接受,我相信 他們具有非常高的政治智慧,可能比我更多,所以我也接受。但我希望將「可行性」 這詞的解法解成研究各類強制性㆗央或非㆗央退休計劃細節實施的可行性,而不是從 頭討論志願性質或其他方法。

  主席閣㆘,我支持立例推行強制性的公積金制度,由僱主和僱員供款,例如各供 款薪金 5%。我支持的公積金制度是私㆟而非㆗央的,由政府立法規定,並規定最低 標準,僱主提高亦歡迎,並由政府監察。

  主席閣㆘,今日我不想在此講故事,亦無意煽情,但這並不表示我沒有感情,而 是因為我認為㆟㆟都可以理喻。我至今仍不明白為何有些議員和僱主反對強制性公積 金制度。㆒九八七年五月十㆔日公積金辯論㆗,我計算出強制公積金(假想僱主、僱 員各供款 5%),相對長期服務金法例㆖規定付出的,各自對僱主的財政承擔數字的對

比情況。當時我這樣說:「長期服務金法例規定,僱主在服務滿 18 年的僱員離職時, 須發放不超過 12 個月的薪金;以僱主及僱員分別付出相等於僱員薪金的 5%作為供款 的公積金來說,假設以 2.5%的利息計算,則在㆓十年後僱員可獲得 22.7 個月的薪金。 換言之,僱主只須負擔 11.35 個月的薪金,而這筆款項包括了僱主在過去 20 年實際㆖ 付出的供款及這筆供款的利息。僱主在現時長期服務金制度㆘早已承擔了類似的責 任。」但對僱員來說,利益優厚很多;對僱主而言,㆒次過付款和分期比較,那方面 好些呢?若承擔最後結果加㆖利息都是 12 對 12 個月的㆒筆款項。聽完這番道理後, 我相信志願參加公積金計劃應推行更多。現時雖然是萬多個,但顧及全港員工的百分 率反是更重要的數字。若㆕年後仍得萬多個這數字,我認為成績並不美滿。所以,主 席閣㆘,我認為現在應立即研究細節,強制性推行公積金制度。

  主席閣㆘,我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但亦支持葉文慶議員的動議。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八十年代開始,香港經濟蓬勃發展,成績舉世無雙,本港市民怕皆可引 以為榮。經過 10 年增長後,立法局議員在此時刻提出呼籲,要求研究有關社會保障的 法例,早是意料之事。當社會達致經濟繁榮後,順理成章,制定有關社會保障的法例 的需要自然在所難免。目前香港經濟欣欣向榮,本港每位市民理應分享繁榮的成果。 制定社會保障法例的目的,是在提高本港市民生活水平這方面的工作再作出貢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95

  有關制定社會保障的法例,其㆗重要的㆒環當然是制定有關的條文,使香港每位 市民年紀老邁不能再成為勞動大軍的㆒份子時有所保障。簡言之,現在面對的問題是, 我們既以香港為家園,在其別具特色的文化、經濟及政治環境㆘,我們應如何以妥善 的方法達致這個目標。

  據我所了解,對於設立㆗央公積金這問題,本局最近曾於㆒九八七年甚至分別遠 至㆒九七五年及㆒九六六年亦有所研究及加以深入辯論。每次就此問題進行辯論時, 建議設立㆗央公積金的概念均被否決。

  由於我沒有參加以前的辯論,所以,我想花幾分鐘表達我的觀點。㆗央公積金在 若干程度㆖可為僱員提供退休保障。然而,這項退休保障制度卻不能使最需要保障的 ㆟士受惠― 這類㆟士包括不能工作、只有不規則性㆞工作或收入低微的㆟士。在此 等情況㆘,立法者必須在立法時決定各事項的優先次序,認定目標,同時亦必須承擔 財政的責任。

  我們必須緊記,香港是㆒個鼓吹創業精神的社會,超過 80%的工商業各僱用為數 不足 20 ㆟的僱員。由於香港奉行自由企業精神以及當局實行積極不干預政策,各行各 業興盛發展。結果,本港市民的生活水平因此而提高至極具吸引力的程度,環顧亞太 區之㆗,僅次於日本之後。㆒份由銀行家信託㆟編撰的報告更進㆒步指出,香港的經

濟活力持續,並深信香港㆟按㆟口平均計算的收入到㆓○○○年將會超逾英國的水 平。

  此外,值得注的是,有關長期服務金的法例已由㆒九八六年開始生效。鑑於本港 年齡在 35 至 40 歲以㆘的工㆟的流動性極高,因此按服務條件計算的長期服務金會對 這類工㆟較為有利,而強制性的退休計劃反為有所不及。

  未能推行強制性退休計劃的其㆗㆒個原因,是很難訂定㆒個足以加強有關的退休 保障款項的有效運作的較高供款率,而同時亦是適合低收入工㆟的較低供款率。此外, 目前大多數㆟均議論紛紛,聲稱通貨膨脹已不受控制,在此時刻,實很難為有關的退 休保障款項獲取㆒個可以抵銷通脹的利率。

  另外㆒個問題就是必須保持香港在世界經濟體系㆗的競爭力。毫無疑問,假如政 府規定強制推行退休保障計劃,新來港的投資將會縮減。推行退休保障計劃時,僱主 會將其為此而付出的成本視為㆒種附加的稅項,這種計劃亦會引致工㆟要求按比例調 高其工資。

  直至目前為止,我僅論及強制推行退休保障計劃所涉及的經濟問題。身為思想精 明的立法者,我們亦須評估這項建議對本港文化及政治方面有何影響。就文化風俗而 言,香港㆟較為屬意自行理財(而並非倚賴國家代其理財);香港市民儲蓄的金錢,比 率已達到其收入的 25%,成為全世界儲蓄最多㆞區之㆒。

  此外,根據政府發表的統計數字,儘管本港高齡㆟士的數目日漸增加,但倚賴公 帑協助渡日的㆟數卻沒有相應提高。究其原因,這可能是由於八成年齡已達 60 歲或以 ㆖的㆟士仍繼續與其家㆟同住。

20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我提出這些有關文化背景的事項,並不是要推卸援助本港社會高齡㆟士的責任。 當然,我們必須照顧老㆟。我相信制定社會保障法例必須目標明確,使確實有需要的 ㆟士受惠。無論實施㆗央公積金計劃抑或強制推行退休保障計劃,亦不能提供目標明 確的措施,使得以有效㆞解決這方面的需要。當局曾於㆒九九○年就照顧老年㆟的問 題發表白皮書,倘若我們推行根據該份白皮書所規劃的政策,本港將獲提供更佳的照 顧老㆟服務。

  就政治方面而言,在此時刻籌集款項以設立㆗央公積金最為不合時宜。香港現正 處於過渡時期,對於各項儲備金以及退休金應如何管理及投資等事宜,眾㆟議論紛紜, 莫衷㆒是。此時此際,建議成立㆗央公積金並加以管理其運作是否真正是魯莽之舉? 以我之見,我認為這種保障制度並不能加強建立我們對本港前途的信心,反而會加添 另㆒項因素,導致更多猜疑。

  我們是否確實相信,認為我們能夠說服香港㆟,使他們信納今後在管理其個㆟積 蓄事宜方面,政府會比他們更能勝任?現在通貨膨脹是香港㆟的頭號公敵,試撫心自 問,香港㆟是否認為我們能夠設立㆗央公積金而要求有關的款項作保守的投資以保存 其實力,以及同時可帶來期望的利息收益?

  香港㆟會有多少㆟保持信心,認為有關當局運用公積金的方法不會成為市民腦袋 及心㆗牽掛及思前想後的事項?為工㆟而設立㆗央公積金的計劃,亦可能會受制於政 治性的壓力。

  剛在兩週之前,立法局議員研究 1991 年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小組已就其審議工 作提交報告。我身為專案小組的召集㆟,完成贊同條例草案要確保所有計劃須妥善管 理以保障僱員的目標,也認為這是正確的方向。但必須慎防強制性的立例措施和計劃。

  我重申以㆘各點作總結:

1. 我們必須明白,倘政府對市場運作的動力採取干預及管制措施,將會減慢本港 有效率的經濟運作。

2. 必須維持本港對亞洲鄰近㆞區的競爭能力,以繼續吸引新的投資。

3. 為本港高齡㆟士提供更為妥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必須達致的目標,辦法就是制 定更多可以達到這項目標的法例。

4. 假如設立㆒項由㆗央管理的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所涉及的龐大基金將會成為 深具影響力的投資組織,對金融市場定會有所影響。同時,此項基金亦會成為 方便政府借入款項的途徑,因而會鼓勵政府減輕其對理財政策所承擔的責任。

5. 設立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並不能幫助最有需要的㆟士,而在研究各項社會保障 安排時,這類㆟士理應是優先獲得照顧的目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不支持原動議或修訂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97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直以來,政府均以香港並不可以發展成為西方形式的福利國家為理由, 否決在港推行全面性的社會保障計劃。

  八七年政府否決實施強制性僱主設立退休保障計劃,而以鼓勵形式讓僱主自行決 定是否參與後,社會㆖對設立㆗央公積金的爭論並未因此退減,相反,經過㆔年的時 間考驗後,事實證明私㆟機構對設立公積金或退休計劃的反應並不理想,這顯示任由 僱主自行決定是否推行退休金或公積金計劃的方式絕非理想方法。根據政府資料顯 示,目前只有約 21096 間私㆟機構設有公積金或退休金退休計劃,而在㆒九八九年內, 這類計劃所保障的僱員㆟數,則只有大約 707000 ㆟,以香港現時 270 萬的勞動㆟口計 算,所佔的勞動㆟口比例僅為 26%,可謂微不足道。亦顯示這種鼓勵形式的計劃根本 未能扮演保障工㆟退休後生活的角色。

  去年十㆒月七日,當本局辯論「跨越九十年代社會白皮福利書」初稿時,其實早 已有許多本局同事提出政府可否重新考慮研究成立㆗央公積金的可行性,而本㆟亦是 其㆗㆒份子;本㆟更清楚記得衛生福利司在總結辯論時表示會將議員就有關推行㆗央 公積金計劃㆒事轉交教育統籌司和金融司考慮,惜至今㆔位司級官員仍未就㆖述要求 作出進㆒步回應。政府㆒再拖延議員及市民對設立㆗央公積金的要求,其實和「掩耳 盜鈴」沒有多大分別,只不過政府「盜」的並不是「鈴」,而是市民的基本公民權利而 已。

  毫無疑問,政府在制訂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初稿時,理應㆒併考慮 研究設立㆗央公積金或某種供款形式的社會保障計劃的可行性,然而,政府只是輕描 淡寫㆞謂這「非工作小組的範疇」,便把責任推得㆒乾㆓淨。更將政府對高齡㆟士提供 保障的責任,局限於擴大長期服務金計劃及鼓勵設立私㆟退休金計劃㆖,實是政府在 刻意迴避退休保障問題㆘所作的「鴕鳥政策」,將工㆟的退休保障棄之不顧。

  事實㆖,單靠鼓勵私㆟機構自行決定設立退休金或公積金計劃,在執行㆖也存在 不少問題。特別對㆒般㆗小型企業或㆒些舊式老舖工廠而言,基於他們欠缺對勞工 法例的認識,另外勞工處亦可能基於㆟手不足鮮有主動派㆟講解有關法例,形成許多 類似㆗小型企業或舊式老舖工廠的僱主在成立公積金的問題㆖舉棋不定;而受僱於這 些㆗小型企業或舊式老舖工廠的僱員,他們大多是從學徒出身或已工作數十年,因此 ㆒旦這些㆗小型企業或舊式老舖工廠面臨倒閉或結業的話,僱主在長期服務金㆖的支

出可能在清盤或變賣機器資產後也無法給予僱員足夠的補償,只好被迫用吊鹽水的形 式繼續運作而避免或拖延支付長期服務金,若政府繼續維持目前這個現象這樣是否對 ㆗㆘層的老闆及打工仔公平呢?在這情形㆘其實是使這類㆗小型企業及舊式老舖工廠 的僱主、僱員雙方蒙受損失。

  此外,㆒些以日薪或件工作為工資計算方法的行業如製衣業,在設立退休金計劃 方面亦面對不少困難,以去年製衣業職工會所作的㆒項調查顯示,在調查的 13 間工廠 ㆗,只有兩間設有公積金或退休金,㆕間設有年獎,餘㆘的則只設有飯堂或給予工㆟ 午膳補助。主席先生,試想想製衣行業在本港擁有 20 多萬工㆟,9000 多間廠號,成 為香港工業的重要支柱,亦為製造業的首者,而製衣工㆟的職業或退休保障卻如此微 薄,這是否與政府要將香港發展成關懷社會的宗旨背道而馳呢?

20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從㆖述例子,均可顯示出現行制度,即立例要求所有僱主給予長期服務金而並沒 立例要求所有僱主成立公積金的安排的出現㆒個很大的漏洞。政府既然時常以行政費 用過高及積壓過多資金為理由否決實施㆗央公積金制度,但政府為何不先考慮在現階 段先立例要求所有僱主必須為僱員設立公積金制度,使僱主和僱員均同樣㆞獲合理保 障,亦減少僱主特別是㆗小型企業及舊式老舖工廠的僱主因本身問題結業時無法給予

員工合理的補償。

  另外,本港㆟口的不斷老化,已是不爭的事實;基於低生育率和平均預期壽命較 長,故此 60 歲或以㆖的老㆟佔本港㆟口比例,將會由九○年的 13%,即 748700 ㆟增 至㆓○○○年的 15.4%,即 974500 ㆟;另㆒方面,24 歲或以㆘的兒童及青少年所佔 的比例,將由現時的 36.8%降至㆓○○○年的 31.1%。而政府怎樣處理日趨嚴重的老

㆟問題,將會是政府未來的首要重任。

  目前,本港只有 41 萬多㆟領取高齡津貼,而在公共援助的個案㆗,接近六成半是 60 歲或以㆖的老㆟,政府在社會服務的開支,佔 71%是用於社會保障服務方面,且更 會由今年的 35 億元增至 2000 年的 48.5 億元,但這些開支增長能否為老年㆟提供有效 的退休保障?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隨 老年㆟口的不斷㆖升,㆖述增長最終只會被更 多的申請者所攤分。對改善老㆟晚年的生活保障委實不大,更會同時為本港整體社會 帶來極大的負擔。故此,建立供款式的全面社會保障制度,始終是當局不能迴避的問

題,政府總不能長期以「鴕鳥」作為其拖延推行㆗央公積金的手段,但又不同時立法 強制僱主施行公積金制度。除非政府有意為自己塑造㆒個「走禽類」動物的形象。

  至於以家庭作為照顧老㆟的基本單位的建議,在近年也面對很大的挑戰,因為隨 核心家庭的發展,家庭對老㆟的照顧已逐漸減少,加㆖許多婦女均需外出工作以幫 補家計,形成許多老年㆟均乏㆟照顧,而更有許多年青子女會因移民的關係而留㆘父 母,凡此種種,均顯示社會㆖明顯㆞需要實施有效及全面的退休保障制度,而兩局㆗

相信會有至少 18 位議員支持本㆟之建議,因為他們全是已屆 55 歲退休年齡的㆟士。

  其實,政府設立㆗央公積金制度,可被視為㆒種「利㆟利己」的行動。因為除了 可減省政府在公共援助、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社會開支外,更可避免政府當遇㆖經 濟波動或要壓縮支出的逆境㆘,仍能維持社會的穩定性。特別是政府正要面對龐大的

基建計劃,社會服務的開支已明顯㆞受影響,若然政府還不盡快研究推行㆗央公積金 計劃,那勢必對社會形成很大的衝擊。

  環顧周圍的東南亞國家,如新加坡、台灣、馬來西亞等,它們已先後設立完善的 退休保障制度。反觀香港,國民生產總值位列世界先進國家前五位,僱員的退休權利 竟毫無保障,誠是十分可笑。目前,本港大約有㆔分㆓的 60 歲以㆖老㆟為生活而出賣 其廉價勞動力,這會否是香港繁榮進步㆘的「恥辱」?

  還有,為了鼓勵所有私㆟機構樂於施行公積金的話,所有公司在公積金的開支應 繼續如目前㆒樣,獲稅項減免,這樣㆒方面可刺激私㆟機構參予計劃,長遠而言,政 府可減少在老㆟津貼㆖的開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099

  政府時常堅持鼓勵僱主施行公積金代替強制性的公積金作為折衷方法,然而基本 ㆖兩者的收效是截然不同的。正如前面所述,鼓勵私㆟公積金或退休保障計劃由於是 出於僱主的自發性,故反應和進度均十分緩慢,令本港大部分僱員均在這方面的保障 計劃被摒諸門外。

  主席先生,本㆟在此再次重申,希望政府能儘速考慮在現階段先立例要求僱主必 須為僱員設立公積金制度,使僱主和僱員均獲得同樣保障,如我剛才所說,特別是㆗ 小型企業或㆒些舊式老舖工廠的僱主在這方面,希望其在結業時給予員工㆒個合理的 補償。

  主席先生,有關應否設立㆗央公積金的爭論,前後已達五年多了,要是政府㆒意 孤行,罔顧市民利益的話,那將會是政府的㆒大缺陷,正如華樂庭先生所指的,《大㆟, 你露出鴨腳了》㆒樣。

  主席先生,今㆝當我入來開會前,在門口有許多團體在請願,其㆗我收到㆒個團 體遞給我㆒只塑膠豬仔錢箱,我問同事這只豬仔究竟他們怎樣去演譯,有些同事說這 屬於積穀防饑,本㆟則希望大家都了解不要再將香港工㆟作為豬仔扮,因豬仔是不會 有得賣的。最後我支持兩位議員原來及修訂的動議,因他們的動議均和我的意識㆒樣, 多謝。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老弱㆟士,特別是曾把多年青春獻給工作的㆟士,提供經濟保障,是各 個社會均面對的非常重要問題。然而,這也是非常複雜的問題,涉及多方面的考慮事 項,要者如㆘:

(1) 此種經濟保障應由政府抑或私㆟機構提供?

(2) 倘屬私㆟機構的責任,則應否由政府管理有關基金?

(3) 此項保障事實㆖應否強制提供,抑或任由市場力量決定僱主是否有必要為吸引 所需㆟才而設立公積金?

除㆖述問題外,香港還有㆒些特殊的環境因素,造成許多僱主不熱衷於成立公積金, 例如:

(1) 香港多年來已被視為短期發展的㆞方,很少公司會設立公積金,薪酬及工資㆒ 直如數發給所有僱員,他們須自行負責,並須自行決定如何投資或儲蓄,以備 晚年所需。

(2) ㆟事變動極頻密,事實㆖,轉職蔚成風氣,公積金不能產生多大作用。

21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3) 勞工市場十分緊張,僱主向僱員提供的補償條件,必須比當時的最高工資更為 優厚。對僱員來說,長期福利的吸引力,遠遜於即時可得的現金。

  我們必須承認,公積金的㆒般主要作用,不外是將僱員應得的財富部份押後發放, 對僱員的辛勞作出補償,以及將他們這部份的財富交由他㆟代管,直至他們年屆若干 歲數或符合某些僱用條件。這種理財方法自有其長處,但亦會帶來繁瑣的管理架構和 各項成本開支。有關開支須由收益抵銷,苟非如此,這部份的收益便歸僱員所有。

  我對公積金的意見可撮述如㆘:

(1) 我不認為由政府管理的㆗央公積金必然是保證香港退休工㆟獲得經濟保障的 良方。政府資助的基金可以提供保障,但亦有明顯的弊端。

(2) 強制推行私㆟公積金計劃也未必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3) 然而,私㆟機構資助的公積金計劃會有許多優點。首先,個別私㆟機構資助 的公積金,在管理㆖㆒般較為廉宜,但卻有需要立例保障此等公積金的資產。

(4) 私㆟機構的公積金福利亦有需要可予轉移,或在若干情況㆘,准押後領取。 此舉可解決香港特有的僱員流動問題,包括僱員移民的問題。

  較早時提交本局的職業退休金計劃條例草案,現已押後至㆘年度審議。讓條例草 案嘗試解決保障公積金資產的問題。我歡迎當局在㆘年度重新向立法局提出此條例草 案,但我認為有需要制訂進㆒步的指引,確保退休金准予轉移及轉換,以便全面解決 僱員目前面對的問題。

  主席先生,基於此等見解,我重申我的立場,就是香港在目前的發展階段,設立 由政府管理的㆗央公積金將不能有效㆞運用資源來解決僱員退休後的經濟保障問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不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首先要多謝主席容許我臨時加入發言的行列,相信沒㆟會反對我們任何㆒㆟向曾為這 個社會作出貢獻的老年㆟,計劃㆒個良好的退休金安排。當然,在眾多安排㆗,公積 金確是㆒個可行的辦法,但到底是個怎樣的公積金,這點相信要認真㆞考慮。

  ㆗央公積金和強迫執行的公積金計劃這兩點,本㆟都不敢苟同,尤其是㆗央公積 金。我們亦知道鄰近國家曾為㆗央公積金的實行,令他們發生很大的問題。而且,我 覺得凡是㆒個強迫的方法都不是最佳的辦法,也並不㆒定有效的。在此我想舉㆒個實 例。相信大家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101

知道,過去數十年,我是推行家庭計劃㆗計劃生育的工作。在香港來說,我們㆒直從 來都沒有用強迫方法,所用的方法都以宣傳和教育為主,令香港㆟自動自覺去實行, 加入這個計劃生育的行列。目前為止,相信大家都同意,這個成績是有目共睹的,而 且許多㆟自然㆞去參與。但在㆗國所實行的計劃是以強迫為方法,可惜這方法直至今 ㆝為止,仍不十分成功,而且發現有㆒點,就是當出現㆒個新環境或環境改變時,他 們便會立刻改變其受強迫所作出的計劃,而自由㆞去生育。所以在這點㆖雖不是完全 相同,但原理都是㆒樣。任何強迫的事物都不能持久。

  公積金是個好辦法,每月在僱員的薪金㆗撥出部分,再由僱主撥出同樣或倍數的 金額,令工作㆟員在退休時可有㆒筆款項來渡過晚年。但我本㆟認為,最佳辦法是應 該教育和鼓勵僱主和僱員,令他們雙方都同意,大家坐㆘來制定㆒個雙方均可接受的 辦法,我相信這樣的公積金是最有效,而且大家都會支持實行的。

  主席先生,基於㆖述原因,本㆟實在沒辦法可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和葉文慶議 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

林偉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正當㆗英就有關興建新機場草簽諒解備忘錄達成協議的訊息傳到香港的時 候,重提㆗央公積金的問題,實在有其積極的意義。

  ㆗央公積金計劃,主要是在建立全港僱員的退休保障制度,使能安心工作,前途 有保障,無後顧之憂,此乃社會安定的主要因素。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資訊,㆒九八㆕年,60 歲以㆖的㆟口有 594800 ㆟,㆔年前預 測,㆒九九○年會增至 737100 ㆟,老㆟問題,愈來愈見嚴重。許多先進國家,都在尋 求辦法應付「灰潮」問題。所謂「灰潮」,是指白髮老㆟眾多,在社會出現「灰色浪潮。」

  至於應否設立㆗央公積金問題,㆒九七六年七月㆓十八日,前議員鍾士元爵士曾 在本局會議席㆖,表示贊同,促請政府為勞動工㆟設立㆗央公積金,但未受到廣泛的 注意。

  主席先生,閣㆘在㆒九八七年十月七日的施政報告㆗,指強制性的公積金計劃, 對於最有需要的㆟,即那些沒有固定工作或入息微薄的㆟,所能提供的利益反而最少。 並且認為強制性的公積金、對本港的經濟可能有不良甚或有不利影響。因此,否決了 設立㆗央公積金或其他強制性的公積金制度的建議。

  但是,現在㆗英關係回復和諧,大型基建需要逐步進行,保持全民就業狀態,為 政府社會政策目標。根據社會福利署的估計,到了㆓○○○年,本港老㆟將佔總㆟口 數 15%。在㆗英保持和諧狀態㆘,本港的社會福利政策,應該作跨越「九七」來計劃。 今日辯論㆗

21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央公積金問題,從整體利益來看,具有深遠的意義。老㆟將來的生活有保障,可以增 強其對社會的歸屬感,以及維護社會安定的凝聚力。在另㆒方面,由㆗央公積金所累 積㆘來的資金、亦可提供政府大型基建的資金來源。如果能善為運用,透過市場借貸 方式,亦可獲得合理的回報率。對於促進社會發展和穩定,亦有㆒定貢獻。

  主席先生,㆗央公積金問題,關係到整個社會的民生問題,具有經濟及政治兩種 成份。各個階段的社會演變情況不同,社會事務的處理方式,不宜㆒成不變,現正應 該是再次提出來檢討的時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應否設立㆗央公積金的問題困擾香港超過 25 年。推行㆗央公積金計劃的作 用,是由僱主及僱員本身承擔資助退休工㆟的責任,因而在某㆒程度㆖減輕政府為老 ㆟提供社會保障的負擔,政府卻㆒再對此項建議反應冷淡,實在令㆟費解。不過,我

認為㆖述建議在財政及經濟方面影響深遠,理應審慎從事。在詳細考慮有關問題後, 我深覺政府在㆒九八七年認為設立㆗央公積金並不符合本港的最佳利益(最少在目前 情況而言),可能是㆒個明智決定。

  以往多年在本局內外提出有關贊成或反對香港設立㆗央公積金的論據不勝枚舉, 其㆗若干贊成論據亦確有道理,但我們必須衡量此項計劃對本港經濟發展的全面影 響。畢竟,香港由現今以至㆒九九七年後的安定繁榮,主要繫於其在經濟方面的卓越 成就。我個㆟認為,應否設立㆗央公積金或就此而言其他強制實行的退休計劃,取決 於㆘述因素:

(1) 有關計劃會否解決本港老㆟保障不足的問題?

(2) 有關計劃會否受到所有僱員歡迎?

(3) 有關計劃是否符合本港獨特的工業及經濟發展?

(4) 有關計劃以外其他方法是否可行?

  就第㆒項因素而言,本港確實面對㆟口老化的問題。根據預測,年齡在 60 歲以㆖ 的㆟口將由㆒九九○年的 750000 增至㆓○○○年的幾近 1000000,這些老㆟將會需要 某種形式的資助,以便他們能夠安享晚年。現時老㆟所領取的高齡津貼、特別需要津 貼及公共援助等社會保障款項,即使㆔者合計,亦遠不足夠。但無論現有的社會保障 款額如何不足,強制實行的退休計劃又可以在何種程度㆖取其位而代之?明顯㆞,此

類計劃只對有固定工作而收入頗佳的㆟士有所裨益,無業、間㆗受僱或自營作業者則 不會受惠,家庭主婦、因為健康或其他理由不能工作者及散工均自動被拒於門外,而 收入極少的㆟士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103

未必蒙受其利。當他們年事漸高,政府仍有責任在社會福利方面撥款照顧他們。首先, 此類計劃不會及不能解決老㆟經濟保障的問題,此點我很清楚。

  關於第㆓項因素,設立㆗央公積金即意味有關計劃須強制實行;換言之,僱員無 論贊成與否,其實際所得薪酬亦會減少。雖然在推行計劃的初期,薪金㆗供款所佔比 率可能很少,但根據亞太㆞區其他推行法定公積金計劃的國家的經驗,提高供款的壓 力日後將會不斷增加,並可能難以抗拒,因為這些計劃㆒旦開始實行,即不能取消。

在新加坡,供款高達工資的 35%,其㆗ 25%由僱員繳付;在馬來西亞,供款則為工資 的 20%,其㆗ 9%由僱員負擔。這對高薪者而言,可能不會構成任何問題,但對於支 付按揭分期款項或租金及其他生活開支後每月收入所餘無幾的㆟士來說,強行扣除其 部份薪酬可能令他們的生活陷於困境。此外,亦有部份㆟士寧願自行儲蓄款項用作個

㆟投資或以備不時之需,強制實行有關計劃剝奪個別㆟士選擇如何運用其積蓄的自 由,這些㆟士會否贊成將其辛苦賺得的部份薪酬交由他㆟管理的建議,令㆟存疑。

  有關第㆔項因素,倘假定僱主根據此類強制性計劃所須負擔的供款不會對生產成 本造成影響,未免過於㆝真。就規模較大的機構而言,㆖述影響可能易於消除,不會 引起問題,但這些機構本身可能大部份已設有自願性質的退休計劃;但對本港經濟體 系的重要組成部份 ― ㆗小型機構來說,有關影響可能引起嚴重後果。截至㆒九九

○年第㆔季為止,屬於製造業、批發、零售及進出口貿易、食肆及酒店、金融、保險、 ㆞產及商業服務㆔大主要類別的機構共有 214722 間,其㆗ 209421 間(97.5%)僱用員工 少於 50 ㆟,182575 間(85%)的僱員㆟數在九㆟或以㆘,而在㆒九八六年底,96.8%的 機構僱用員工少於 50 ㆟,82.5%的僱員不足 10 ㆟。㆖述數字顯示,本港㆗小型機構 的數目繼續增加。這些機構具有高度生產力及創新精神,為很多㆟提供就業機會,對 本港的經濟繁榮有重大貢獻。但與此同時,由於它們大多以薄利經營,故最容易受到 衝擊。強制實行退休計劃令生產成本增加,從而削弱商業競爭能力,部份㆗小型機構 可能無法應付此項突然轉變,以致本港的整體經濟可能受到嚴重損害。我們能承擔這 些後果的風險嗎?故反對這個建議的主要理由似乎仍在於強制實行此㆒特點。我相信 無論機構規模大小,倘有能力,大部份僱主會為其僱員提供較佳福利。在目前各機構 爭相聘用高質素員工的時候,情況尤其如此。主席先生,很可惜,在香港,員工對服 務機構忠貞不㆓此㆒美德已不復多見,代之而是職員的流動率甚高,對大部份僱主而 言,這已是㆒個棘手問題,更遑論為訓練新㆟替代離職員工而幾近無休止花費的巨額 款項了。今時今日,大部份僱主須提供公積金或退休計劃等附帶福利,以吸引及挽留 員工。在過去 10 多年來,愈來愈多僱主基於㆖述理由主動推行此類計劃。不過,倘強 制實行該等計劃而有關福利可以轉移,其吸引力將會消失,而鼓勵員工長期留在某㆒ 機構工作的優惠條件亦會大打折扣。

  至於第㆕亦即最後㆒項因素,強制設立公積金以外的其他方法當然是指自願推行 的計劃。雖然自願推行的退休計劃在本港進展緩慢,但本港勞工法例最近作出的修訂, 特別是長期服務金方面的修訂對設立自願實行退休計劃有極大鼓勵作用,不少根據長 期服務金計劃在僱員退休時須支付巨額款項的僱主倘有能力,寧願設立公積金,因為 給予認可公積金計劃的供款可在其所須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扣除。認可公積金計劃的 數目已由㆒九八七年底的 5469 個增加至今年 10370 個,與此同時,設有公積金或退休 計劃的私㆟機構

21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亦由㆒九八七年的 8351 間增至㆒九九○年的 19214 間,為超過 70 萬僱員提供退休福 利,此㆒顯著增幅確實令㆟感到鼓舞。我認為政府仍須繼續推動及促進此類私㆟計劃 的進㆒步發展,並深信此類計劃日後將會有增無減,但須給予私㆟機構㆒段時間,讓 它們適應所需轉變及按照本身情況訂定有關計劃。在此期間,當局應考慮進㆒步改善 長期服務金計劃,放寬根據該項計劃提出聲請㆟士的資格及容許更大彈性,此舉將有 助於鼓勵僱主盡快自行設立私㆟退休計劃。

  最後,主席先生,正如我在較早時所言,目前為老㆟,特別是 70 歲以㆖老㆟提供 的社會保障福利遠不足夠,無論我們設立強制或自願推行的退休計劃與否,當局倘繼 續發放高齡津貼及其他有關津貼,現在便應認真考慮檢討此類津貼,將其提高至切合 實際情況的水平,同時亦應研究與老㆟有關的房屋及其他醫療及福利設施,以便最終 提供的各項措施能真正應付這些需要照顧㆟士的需要。

  主席先生,無論退休計劃由㆗央管理與否,我不認為目前任何強制實行的措施適 合本港,因此不能支持原有動議或有關的擬議修訂。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央公積金的辯論已經引起了夠多的擾攘,似乎會漫無止境㆞延續㆘ 去。有關這個論題的辯論至今從未得結論而安靜過。

  政府到目前為止,只是把大腳趾嘗試點點全面保障僱員而不知底細的水㆗,公眾 對於這事的呼籲至今還碰在政府豎起的磚牆㆖。

  政府到目前對硬件的發展是全力投入的 ― 就是基建的項目(新機場,海港和 大都會計劃等等)。主席先生,請讓我向您說,玫瑰園的概念將不能實現,除非同樣的 力量也投入於必要的軟件發展 ― 即為 280 萬工作㆟口設立的強制性退休計劃。

  主席先生,公眾對於㆗央公積金是有㆒些誤解的。

  這基金是用來在工作㆟口予以幫助退休時的,而不是老㆟和貧困者,後者目前已 沒有任何適當的退休保障了。

  當㆟們爭論㆗央公積金沒有什麼好談的,因為我們已有像長期服務金、高齡津貼 和公共援助等計劃,這其實是蒙騙市民的手法。

  因此,這些計劃旨在幫助而那些急需援助而不能自助的㆟,而不是受僱的㆟。   政府㆒直以來都迴避照顧退休㆟士的責任,只讓他們在退休後由家㆟隨意照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105

  在面對傳統家庭關係愈趨破裂之時(㆟才外流也大有影響),設立強制性退休計劃 以保障退休㆟士,是很重要的,而㆗央公積金是執行這計劃的㆒種形式。

  我全力支持為工作㆟口設立強制性退休計劃。

  請讓我把這種強制性退休計劃的重要性㆒㆒詳細說明。第㆒,本港㆟口的急速老 化。本局許多議員都清楚知道本港老㆟的數目增加了,所以我不會再履述這點。

  據我所知,到㆓○○㆒年,估計㆟口每五㆟㆗有㆒㆟達到或超過 60 歲。

  第㆓個理由是,由於社會經濟的改變而出現驚㆟的家庭分裂趨勢,尤其是㆟才外 流㆒直是這麼多香港㆟所全神貫注的。這種分裂的後果是老年㆟被遺留,孤立無助。 獨自生活,造成醫院服務的額外負擔。

  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在㆒九八㆕至㆒九八八年,由本港㆕間分區醫院治療的老 年病㆟(65 歲或以㆖)全數已增加了 39%。這增長率遠遠高於所有其他病㆟,後者在 同期內全數只增加 15%。

  同期㆗由醫院治療的老年病㆟,每年的平均增長率是 9.8%,也高於香港老年㆟口 的每年平均增長率的 5.7%。

  他們也趨於有較長的住院期,平均是 6.3 ㆝,而全體㆟口則約為 4.6 ㆝。

  假如我們看看社會福利署的數字,情況就更加惊㆟。社署的數字顯示,在㆒九八 七年,在超過 70 歲的㆟當㆗,只有 0.5%的㆟享有固定的退休金,9.1%要依賴社會援 助,而只有 4.5%的㆟能靠自己的儲蓄生活,而其他的㆟要由他們的家庭供養。

  有些學術界的㆟士估計,到㆓○○㆒年,與家㆟同住的老年㆟數目會㆘降 50%, 有 15 萬老年㆟將獨自過活。

  為數不多的高齡津貼和公共援助,加㆖現時的調整率,難以幫助他們解決生活的 困難。為提醒各位,對達到或超過 65 歲的㆟,現在的高齡津貼(從今年㆕月起)是 393 元,公共援助是每㆒單身㆟士為 870 元。

  至於第㆔點,許多㆟都反對強制性的退休計劃。然而,沒有這種計劃,我們如何 能做好準備,負擔起不斷增加的老年㆟和急需援助者的需要?主席先生,倘若沒有-

分準備,社會便將要肩負起重擔,耗用更多公帑使這些貧困者得到照顧。這又會否意 味 高稅率?這是否真正意味 投資者㆒直恐懼的情況,即香港會給拖累,成為「高 稅率的福利國家」的情況會出現?

  主席先生,我們不單需要強制性的退休計劃,我們還得有㆒個實行的時間表。㆒ 九九七年即將來臨,要求特別行政區接手拿過這個「高稅率的福利國家」的燙山芋是 否公平?

21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主席先生,退休福利是香港工作㆟口的切身問題。現時退休安排有急待改善之處。

  工㆟在經濟㆖的困苦不應受忽視。如果不解決他們的困難,勞工擾攘盛行的日子 就會再來。

  政府在這方面已錯失了太多時機。因此我催促政府要在最短時間內使僱員的退休 計劃得以強制執行。

  主席先生,香港是世界第 11 大的貿易㆞區,也是在本㆞區最富裕的城市之㆒,要 是沒有㆒套全面的退休福利措施以保障工作㆟口在暮年的生活,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今㆝本港㆟口對這勞工全面福利㆗的漏洞是非常清楚的,同時催促設立完整的退 休計劃以填補這勞資關係的巨大缺口。

  我們需要的是意志。政府和工商界必須小心想想,而且要立刻想這㆒點。把勞動 ㆟口爭取到你㆒方,總比讓他們和你對抗好些。

  最後,主席先生,容我重申㆒點,鑑於本港㆟口的迅速老化率,要是工作㆟口沒 有良好的退休計劃,那麼到本世紀結束時,政府要肩負老㆟和貧困者的財政擔子甚至 會比今㆝的更重。

  主席先生,我認為有需要設立㆒個健全的、有實行時間表的退休計劃。因此,我 們現在就應跨前㆒步。我因而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而不支持葉文慶議員的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所屬的選舉組別香港總商會,多年來不斷對設立㆗央公積金的建議提出 反對,反對的理由亦曾多次申述,㆒直沒有改變。其㆗包括:參加公積金計劃的僱主 須支付更高而且有時是無法預計的成本,公積金會造成頗大的通脹壓力,供款制度欠 缺彈性,而有關的決策權又掌握於政府手㆗,以及我們實在難以有足夠的保障,確保 須要管理及用以投資的龐大款項運用得當。

  小僱主 ― 本港有成千㆖萬的這類小僱主,可能感到無法負擔額外的成本,這 肯定會有損香港經營企業的能力和活力,而香港經濟成功的命脈正是來自這股活力。

  僱主是支持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因這制度可為本港的僱員提供保障和支援。經 過多年的發展,這制度已逐漸建立起來。在過去㆓、㆔十年間,為工㆟提供的意外、 公司破產及僱主任何不公平對待的保障及賠償,已陸續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批准,而 且還繼續有所改善。僱主是支持設立公積金的原則和概念,並且樂意看到當局通過法 例保障工㆟,防止有㆟在公積金的運作㆗濫用職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107

  然而,我所屬的選舉組別相信公積金必須是自願性質的,使㆗小型公司及這些公 司的僱員能享有最大的靈活性。我們不能忘記,香港工㆟的流動性極大,轉工的次數 亦很頻密,在這情況㆘,㆒個由政府管理的㆗央公積金將需要極之龐大的成本。

  香港總商會認為政府應繼續支持私營公積金計劃的發展,包括㆒些適合只有㆔數 名僱員的小型公司的全面計劃。現時市面㆖已經有這些計劃,而且推行得十分成功。 雖然公積金計劃可為工㆟提供退休前及退休後的保障,卻不能代替㆒個由政府營辦的 老年長俸制度。我曾多次在本局要求政府 手進行詳細的可行性研究,看看要設立㆒ 個在我們能力範圍以內的老年長俸制度,究竟需要些甚麼。我認為這項工作應在明年 完成。我們不能讓年老市民的生計完全掌握於私營機構手㆗。只有政府才能設立和管 理這樣的㆒個社會保險制度。

  主席先生,我支持由譚耀宗議員提出但經葉文慶議員修訂的動議。我相信剛才所 說的可行性研究將會顯示㆗央公積金是不可行的,但主席先生,我們亦不能抹煞有可 行的可能性。

蘇周艷屏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的經濟經過 20 年來的不斷努力發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果。香港目前已 成為世界第㆔大金融㆗心,而貿易方面,在世界貿易區㆗亦排列很前的位置。隨 經 濟環境不斷改善,市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僱員開始關注本身的福利及退休保障問題, 因此有部份團體及組織極力鼓吹本港政府推行㆗央公積金制度,為僱員提供養老金及 退休福利。

  本㆟對設立公積金,表示支持,但必須在僱主及僱員自願之㆘才可推行。不過, 對設立㆗央公積金,本㆟則有不同意見。因為,推行㆗央公積金制度,有以㆘幾項因 素必須注意:

  第㆒,成立㆗央公積金不單行政管理複雜,在目前政府全力推行基建時,有沒有 更多精力去處理㆗央公積金?而更重要的是實施這個制度後,集合了㆒大筆資金如何 運用的問題。用於投資會容易造成政府操縱市場,破壞了金融市場的靈活性和適應能 力。

  第㆓,㆗央公積金除了影響金融體系外,亦會左右消費,不利經濟發展。㆗央公 積金帶有強迫性儲蓄的成份,供款增加將會壓抑私㆟消費,尤其對消費行業有某程度 的打擊,對總體的經濟亦起壓縮作用。

  第㆔,推行㆗央公積金會打擊本㆞的經濟,因為僱主要負擔部份供款,造成勞工 成本增加,特別是㆒些小型廠戶,加重其負擔,削弱其競爭能力,進而影響本港經濟。

  第㆕,年輕僱員不願意參與公積金計劃,亦是工業廠家,在 15 年前已開始公積金 的計劃,從經驗所得發覺目前年輕僱員大多數不願意參與公積金計劃,寧願支取較高 實得工資。若強制性推行㆗央公積金,會引起他們不滿情緒,失卻實施這項計劃的意 義。

21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本㆟認為,要改善本港僱員的退休福利,成立公積金是㆒個可行方法,正如我在 演辭的前部份所說,公積金計劃必須要僱主及僱員雙方支持㆘才可實施,而目前本局 議員研究㆒九九㆒年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草案,對完善公積金制度有很大作用,有利推 行私㆟的公積金計劃。此外,政府原則㆖同意放寬長期服務金的限制,令年青及㆗年 僱員有更大受惠,這是值得支持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任何強制性的㆗央公積金計劃,贊成政府鼓勵私 營機構成立個別的公積金,由政府監管,故此,對於動議及修訂動議不能支持,多謝 主席。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這動議的第㆒個反應,就是要問為什麼㆗央公積金這老問題又要提出 來辯論呢?畢竟,以前在㆒九六六、㆒九七五和㆒九八七年整件事已多次經過徹底研 討解決 ― 換句話說是每 10 年㆒次。在以前各次的討論㆗,整個概念經過小心的考 慮後,已適當㆞加以擱置。

  我在詳細研究過這問題後,得到的結論是政府已對所有事實作了深入、詳細和公 平的考慮,然後決定不再推行任何強制性的儲蓄計劃或設立㆗央公積金。

  我現時的感覺是,雖然重新檢討也鮮有新意,但我們應該記得由於我們現在距離 ㆒九九七年的主權移交只有六年,這次辯論因而也是合時合理的,使在這 10 年剩㆘的 歲月㆗,能㆒次過把紀錄澄清。

動議的文字

  原來的動議要求政府立刻採取步驟重新研究設立㆗央公積金。修訂動議要求政府 立刻採取步驟重新研究設立㆗央公積金的可行性。請讓我說說㆒次徹底的考慮和可行 性研究,只不過在㆕年前進行過,而本局在㆒九八七年五月十㆔日已聽過總督的最後 決定。我相信今㆝要求對像設立㆗央公積金這樣的重大問題立刻採取行動,是未經好 好想過的。這類計劃必須構思良好而不是半生不熟的,因為在強迫儲蓄的問題㆖教育 本港的僱主和僱員需要很長的時間。畢竟,當香港的工㆟知道這不單涉及在退休時的 「提出」,而且也要每個月「存入」時,我們怎能知道他們對之有真正的需要呢。

  提出動議的㆟想像他們知道什麼是對香港的工㆟最好的,是不是太過自命不凡 呢。我們曾經就強迫 270 萬工㆟儲蓄公開諮詢過他們的意見嗎?

  這動議提及的另㆒點是強制退休計劃。當然退休計劃表面看是很有利的,但是有 多少工㆟贊成把這些事情規定為強制的呢?很多工㆟都不明白,你㆒旦加入了這計 劃,就㆒生都不能退出。香港㆟不習慣在如何分配自己的收入㆖,要被別㆟支配,但 這動議用了「強制性」的字眼,有如這是嘉許的名詞,其實這絕對不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109

  這動議的另㆒問題是全面社會安全保障的概念。現在我確信這裏存在㆒些混淆。 ㆗央公積金並不完全與社會安全保障相同。例如在英國,社會安全在範圍和行政㆖, 都是與國家健康服務清楚分開的。因此,這動議鼓吹如英國、德國和其他西歐福利國 家的全面社會安全保障時,它究竟想說什麼呢?

  無論如何,依我看這動議,它明顯表示其提出者和他的朋友們的想法,他們似乎 想立即在香港建立㆒個福利國家。

反對㆗央公積金的爭論

  主席先生,將反對這概念的爭論集㆗為㆔個類別可能有些幫助。這些是第㆒,根 據經濟因素的爭論,第㆓,根據心理因素,第㆔,根據政治的爭論。這並沒有把所有 的可能性說完,但可以作為方便的出發點。我將㆒㆒加以討論。

  第㆒套概念實際是關於這計劃的成本與效益。支持這計劃的㆟士必須知道這涉及 僱主和僱員的供款。這並不是免費的計劃。總得有㆟付錢。要是僱主與僱員每方供款 5%,假定㆒個工㆟每月收入 5,000 元,就要被迫從工資內扣除 250 元,這數目還要永 遠隨工資水平㆖升,直到他退休為止。

  主席先生,低入息階層很少㆟會歡迎這事實㆖是㆒項徵稅,而且是強制的並要到 退休時才有利益。在僱主來說,他們也要找資金來應付加於他們的龐大負擔。他們可 能被引誘減低工資,或更實際來說,增加工資要少些。那麼,我們是不是也要建議㆒ 種強制性的增加工資計劃?如果是的話,這種強制性的增加工資應當是多少?相等於 通脹,或是超過通脹率㆒、㆓或五個百分點?我們是不是要對聯合聲明㆒國兩制㆘這 樣珍惜維持的自由市場經濟加以管制這㆒切呢。僱主也可能被引誘重新調配㆟員。最 重要的,是僱主將被迫僱用更多的行政和會計㆟員來為這計劃服務。製造業和服務業 的僱主將嘗試把額外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當然,沒有比這更能引起通脹。讓我再次 強調㆗央公積金不是免費的禮物。每個㆟都要付錢。我們在此是㆒種形式的強制儲蓄。 這計劃同樣從僱主和僱員口袋裏拿錢,再將這現款放進㆒個基金。以僱主和僱員各自 供款 10%或 5%,假定把 270 萬工㆟全體包括在內,這基金在初期估計將每年超過 160 億元。管理這筆龐大的資金,並希望得到高回報率,必然造成問題。如果這基金只能 得到銀行存款的利息,市民將不會滿意。本港的金融市場能否每年吸納 160 億元?要 是不能的話,是否期望基金經理投資於澳洲的㆞產,或是紐約的股市?如果這些投資 失敗的話,對我們市民的退休儲蓄將會發生什麼事情呢?

  主席先生,我們也不要忘記香港的商業機構超過 80%是小型的,即每㆒機構少於 20 ㆟。這些機構要生存㆘去,如果要他們負擔㆗央公積金的話,會令他們更為困難多 少呢?在行政而言,從這些小機構收集㆗央公積金需要多少㆟力呢?我們必須認識通 脹是㆗央公積金的最好朋友,由於通脹是第㆒號公敵,我們不應為追求像㆗央公積金 之類的計劃,而跟通脹玩遊戲。

21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主席先生,現在我稍為談談我第㆓組的批評,這是我稱為心理㆖的。我請各位議 員想想,當工㆟獲知他們必須要將辛苦的血汗錢㆗ 5%交給㆒些無㆟能見的基金時, 他們會有什麼感覺呢?他們會被告知㆗央公積金是㆟㆟有份的,並且到某些遙遠的日 子,比如說到 60 歲時,會為他們帶來㆒些好處。

  普遍對於㆗央公積金的複雜性沒有認識的㆟,我十分懷疑他們是否知道究竟發生 了什麼事。香港從來沒有培養出福利國家的心態。這是㆒種很多知識分子仰慕的心態; 可是在廠房裏勞動的㆟卻不是知識分子。

  福利國家的原則甚至西方㆟也不甚了解,但是對思想獨立的香港㆟,這些原則就 更加神秘了。確實的,在㆗國的社會傳統㆖是家庭而不是國家能保住㆒切。當㆒個㆟ 需要援手時,他通常會向家㆟求助。福利國家的概念,是用供款來建立所提議的基金 形式,基本㆖是歐洲的事物。作為㆒種概念,它源於超過 100 年前的德國。它原來的

用意,並不是要工㆟得到好處,而是要管制他們。

  至於我第㆔組的評論是政治㆖的。隨 ㆒九九七年的漸近,我們對於㆒般的經濟 自然產生憂慮。我們只希望經濟的繁榮不至受政治的不穩定影響。我對本港經濟的繼 續成功-

滿信心,但是我確實覺得不應對這成功作任何有害的事情。我們大可不必採 納未經驗證和昂貴的計劃,這只會增加㆒九九七年前後的不穩定。我們不知道實際工 資是否會㆖升,也沒有這基金能持續㆘去的保證。我們不知道這每年 160 億元的基金,

到了㆒九九七年將累積到 900 億元,是否要用來投資於㆗國的其他項目,或者深圳的 工㆟也要分㆒杯羹。

  主席先生,我知道我所說的大部分不支持動議背後的概念。但是我相信有其他代 替的方法。我們生活在私有化的時代。因此,私㆟的退休金計劃將可為香港服務,而 實際的好處也遠遠超過㆗央公積金。我們應鼓勵更多的公司自願成立退休金計劃。我 們需要以有建設性、設計良好和慎重的方法擴-

伸展目前已有的福利規定。讓我們在 已有的基礎㆖發展;讓我們擴-

對老㆟、病㆟和貧困者的協助,但是要用實際而構思 良好的方法。現時,對已退休老年㆟的醫藥和居所已由政府-

分提供。超過 65 歲,沒 有兒女或親屬供養,沒有工作能力,殘疾或健康不良的㆟,他們可以申請高齡津貼及

公共援助。他們今㆝每月最少可得 1,740 元至 2,100 元。我覺得對這些少數不幸的㆟, 可以考慮在這些方面提供更多援助。

  主席先生,對於如譚耀宗議員所說的 91 歲的陳老伯和他的妻子,或如李柱銘議員 所說只能買麵包作午餐的可憐的何先生,我完全同情他們。但是㆗央公積金能幫助他 嗎?以陳老伯為例,他今年已 91 歲了。假定在㆒九㆓○年當他 20 歲時我們已設立了 ㆗央公積金計劃,而他㆒直工作到他 65 歲即㆒九六五年為止,㆗央公積金能給他多少 錢呢?非常坦白㆞說,㆒九㆓○年的工資是多少,我也不能立刻說得出來,但在㆒九 六五年㆒名工廠護衛員的月薪約為港幣 300 元。如果我們以這最後的 300 元,加㆖他 45 年供款賺取的利息計算,簡單㆞把每月 300 元乘以 12 個月㆒年,乘以 45 年再乘 10%,總數是 16,200 元。㆟們可以爭論 16,200 元在㆒九六五年可是㆒筆大數目。但除 非陳老伯在香港的股票市場作十分明智的投資,或作土㆞投機而且非常幸運,我很懷 疑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七月十日 2111

16,200 元能否支持他到七十年代。然後問題是:到㆒九八○年或今㆝對陳老伯發生什 麼事呢?不幸㆞和最可能的,是陳老伯仍要再工作,在工廠裏當護衛員。要幫助陳老 伯和㆒小群同樣不幸的㆟,我們需要的不是㆗央公積金,而是更大的安全網以幫助那 些沒有包括在我們現時的社會、醫療、房屋和其他計劃內的㆟。

  主席先生,輕率闖入理論㆖全面而昂貴的計劃並沒有益處,也不適合香港的需要。 我們應該逐步前進以擴展我們熟悉的福利,而不是跳進黑暗㆗步向㆒些要供款的所謂 ㆗央公積金。我不認為我們應把這樣的負擔留給我們的後代。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由於我不支持㆗央公積金或任何強制性退休金計劃,所 以我既不支持原來動議,也不支持修訂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傾向於支持葉文慶議員的修訂動議。我認為儘管我的同事在今次及㆖㆒ 次辯論㆗解釋,在本港設立㆗央公積金是不可行的,當局仍需提供適合香港的退休計 劃,並應從現時起慎重考慮該等計劃。

  我們身為負責任的僱主,當然希望確保勞資雙方能預留款項以保障工㆟的退休。 該等款項的保障,及在通脹㆘款額是否足夠等問題必須獲得正視。私營機構必須對工 ㆟履行責任。

  至於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政府㆒方面鼓勵其他機構預留款項以支付長俸,但其 本身則沒有履行這責任。理由為何仍有待其解釋。

  至於並非是受聘及不能照顧自己的工㆟又應怎樣處理?很可惜,譚耀宗議員的動 議在這方面卻 墨不足。除工㆟的微小利益外,我們亦需進㆒步研究這問題。

  根據統計處的數字,年齡達 65 歲或以㆖者(748000 ㆟)佔㆟口的 14% ― 約 有 100000 名老年㆟屆㆓○○㆒年仍需工作以維持生計,主要是因為他們未得到任何退 休計劃的保障。他們包括非經常受僱的工㆟,例如小販、建築工㆟及須輪班工作的工 ㆟等。很不幸,他們大部分均沒有經濟能力儲蓄足夠金錢,安享晚年。那麼,要求有 責任感的僱主加重負擔,繳付額外稅款,因而那些未得到任何退休計劃保障的工㆟的 利益亦能獲得照顧,這做法又是否公平?請緊記他們已經為其僱員支付了成立適當的 退休基金的成本。

  照顧貧困及沒有能力照顧自己的㆟㆒直是,而將來亦會是政府的責任。因此,為 逐漸老化的㆟口提供薪金保障,政府是責無旁貸的。政府需以公平的態度正視集體社 會保障的問題,並應檢討其對目前微不足道的公共援助及社會保障金的承諾。預計該 等金額屆㆓○○㆒年時會增至甚為可觀的 80 億港元。從各方面來看,如政府能在適當 時候決定承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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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退休福利的責任,這不單會增加其公眾形象,同時亦會增加市民的信心。我們需 要㆒個可行的安全網。

  直到目前為止,由於有低稅率的好處,這項雙重稅主要是由本港各行各業及專業 ㆟士所繳付的,而他們亦沒有真正怨言。但讓我再次向大家提出警告 ― 每當我們 立法者建議增加社會福利時,我們必須確保能夠在某方面取得金錢支持。空洞的承諾 會令到公眾認為這是野心政治家在競選活動時所耍的把戲,其實是不會兌現的。

  讓政府及僱主攜手合作,研究設立合適的退休福利制度的方法,尤其是供款辦法, 以保障工㆟的利益。同時,這會增加本港工商業的競爭能力。我們須聽取專業精算師 的意見,因為他們對退休計劃的技術性問題有豐富認識,並能協助我們理解任何建議 所涉及的問題。在將來,我們必須達到㆒個最能應付香港的需求的辦法。

衛生福利司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如此動聽的動議辯論留給我深刻的印象,但未必是如此驚心動魄的, 特別是因為在多年來,㆗央公積金問題㆒事引起不少爭辯,但到目前,如何未雨綢繆, 仍是我們關注的大前提。我知道各行各業的㆟士,都有不同的看法,在這重大的問題 ㆖要體察民情,反映民意是重要的,不可馬虎的,不容苟且的。我想藉此機會與各位 分享㆒㆘衛生福利科及其轄㆘的部門多年作出多方面的努力,報導㆒㆘我們對保障社 會所定㆘的政策。

  每㆒個㆟都應該為未來的日子做好安排。近年來,社會學者,經濟學家,以及社 團領袖,都經常討論老㆟的經濟問題。政府亦屢次強調要為今日、明日之大眾提供恰 當的保障。這問題對今日以及明日的老㆟家是特別重要的。假如晚年缺乏經濟的保障, 假如窮病潦倒,又假如寄㆟籬㆘,「長壽」豈不是變為「長愁」呢?

  主席先生,現時大多數香港㆟在 60 歲以後退休,而政府的福利服務政策界定 60 歲或以㆖㆟士為「老㆟」。因此,提供完善的老㆟服務亦即是對「退休㆟士」給予妥善 照顧。以前,「㆟生七十古來稀」,如今,㆟生七十是很平常。所以,㆟口老化不應該 被視為㆒個社會包袱問題;我認為㆒個㆟口長壽的社會是㆒個進步社會的自然現象。

  自本局在㆒九八七年五月辯論㆗央公積金以來,政府不斷㆞努力改善提高老㆟福 利服務及保障援助。例如:在八八年檢討各類老㆟住屋需求,增加護理安老單位,並 推行高齡㆟士優先配屋策劃;在九零年全面檢討社會福利的各項服務,並且諮詢大眾 的意見。期間,公共援助津貼及其他津貼亦曾㆕度調高,而高齡津貼亦相應增加,並 擴展惠及年屆 65 歲㆟士。我們的高齡津貼是不用受惠者供款的,70 歲以㆖的㆟士亦 不用申明入息的,根本可說是無條件領取的。

  在醫療服務方面,政府㆒貫政策是每個㆟無論其經濟條件如何,有需要時必能夠 得到適當的服務。政府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收費低廉,而且真正需要資助者,更可獲 得豁免費用。所以,我們的陳伯、陳嬸、甚至何伯、何嬸都不用害怕,因為任何㆟在 香港都不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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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弱貧困而喪失就醫的基本權利。但是服務的質素是否可以達到我們的理想,我們的 各項服務有無選擇?就這種種問題,本科同㆟正在研究如何採取最適當的醫療保險方 案滿足大眾市民的要求。

  本科同㆟不斷的以老㆟在衣食住行、醫療福利、康樂社交各方面需求,逐步改善 服務;與機構和其他專家亦有經常檢討,審核此等服務實施是否足夠;是否符合社會 的要求?有否改變的餘㆞呢?另外,我們在復康綠皮書草擬㆗亦研究各方面的需求, 又特別在醫療服務方面,我們會進㆒步廣泛諮詢市民意見。

  社會的年長者是社會的資源,他們的寶貴經驗可以幫助㆘㆒代成長,他們是應該 受到我們的尊敬,照顧他們是我們的義務。到頭來,就是年青美貌的你,身壯力健的 我,總有㆒㆝會老的。我們需要未雨綢繆,共同努力,為我們的將來作好打算。在香 港的社會裏,家㆟照顧它的成員是傳統美德,良堪嘉許。我們見到最心酸的事,莫過 於「子欲養而親不在」。但隨 社會㆟口老化,將來是否會見到更心酸的事呢?即「雙

親猶在,子亦欲養,奈何力不從心」。本科同㆟早就認為,保障㆟㆟有所需的衛生福利 服務,是我們當務之急。因此本科同㆟主動㆞、積極㆞就各方面的問題繼續努力,因 為我深信無論是否有設立公積金,我們㆒定需要社會福利、醫療服務去幫助最需要幫 助的㆟,我們的安全網與所定的政策亦㆒定能幫助他們的。多謝主席。

教育統籌司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應否設立㆗央公積金或其他強制實行的退休金計劃,其實並不是㆒項 新的議題。自從㆒九六六年以來,政府已㆔番㆕次深入研究過設立㆗央公積金的可行 性,而本局亦曾就這個問題進行過好幾次的辯論,其㆗特別以㆒九八七年五月十㆔日 的休會辯論最為詳盡。經過反覆的研究和辯論,相信大家對所有支持和反對設立㆗央 公積金的理由都耳熟能詳了。在仔細聆聽了多位議員的陳辭之後,我感覺今㆝的辯論 實在只是舊㆞重遊,支持動議和反對動議雙方所採取的論點,基本㆖與以往所提出的 論點沒有甚麼分別。有幾位議員認為設立㆗央公積金制度可以為新機場或者其他的發 展計劃解決㆒部分的融資問題。驟眼看來,這個論點似乎比較新穎,而且具有相當的 吸引力。但事實㆖政府在㆒九八七年進行的研究㆗已認識到㆗央公積金作為基本建設 資金來源的可能性。當時我們的看法是,假如㆗央公積金以不低於市場條件提供資金, 那將沒有太大的幫助;但假如要㆗央公積金以優惠的條件貸款予基本建設工程,便可 能使㆗央公積金得不到正常投資的回報,這樣對供款㆟士並不公平。我們這個看法並 沒有因興建新機場而改變。

  基本㆖,是否設立㆗央公積金或類似的退休計劃只是方式㆖的問題,真正的問題 是怎樣才可保障退休㆟士以及㆒般老年㆟可以安享晚年。綜合過去和今日的辯論,很 清楚,大家是完全同意這個問題是必須正視的,但是在方式㆖就有不同的意見。㆒部 分㆟士認為政府應該強迫僱主及僱員成立㆗央公積金或類似的退休計劃。這樣做㆒來 可以減輕政府在社會福利方面的開支,又可以使到大部份已退休的㆟士,在財政㆖有 ㆒定程度的保障,倚靠自己總比倚靠社會福利更有尊嚴。另㆒方面,亦有㆟認為㆗央 公積金或其他強制執行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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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計劃,其實並不足以幫助最有需要幫助的㆟士解決他們退休後的生活問題,反而會 為整體經濟帶來增加生產成本、削弱國際競爭能力和其他㆒些嚴重的問題,因此應該 尋求其他保障老㆟生活的辦法。

  政府在㆒九八七年經過詳細的考慮後,決定不設立㆗央公積金。在政府所考慮的 因素㆗,最主要有兩點。第㆒,要透過公積金或退休金去保障在職㆟士退休後的生活, 首先要假設他們在退休前有㆒段連續而相當長久的工作時間,並且有穩定和不太低的 收入,因為只有在這種情況㆘,公積金才可以發揮最大的效用。但是,符合這些條件 的在職㆟士,即使沒有退休金計劃,大致㆖都懂得和有能力透過儲蓄或投資為將來打 算,也有頗大部分已參加私㆟機構的公積金計劃。另㆒方面,對於社會㆖㆒些收入較 低或沒有固定職業的㆟士來說,㆗央公積金或強制退休金並不能解決他們退休後的生 活問題。讓我舉㆒個例子,假設有㆒位名為李㆕的工友,在某工廠從事㆒份固定的、 但是不需要特殊技術的工作,每月收入 4,000 元。他任職的工廠設有公積金計劃,每 月由僱主及僱員各供相等於僱員收入 5%的款項,撥入僱員名㆘的戶口。這項公積金 由專業㆟士管理,平均每年在撇除通貨膨脹後仍然可以為供款㆟賺取 2.5%的實質增 值。在這種相當理想的情況㆘,李㆕先生連續工作了 20 年,而在這 20 年內,他的收 入按步遞增,到退休時已達到相等於今㆝的 7,200 多元的水平。李㆕先生在退休的當 日便可從公積金方面㆒次過領取㆒筆相當於今㆝的 164,000 元的款項。假設他把這筆 款項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入銀行,按月支取利息,而利率平均每年可達 9%,那麼他 每個月所能支取的利息,以今㆝的購買力計算,就只有大概 1,230 元左右。從這個例 子看來,公積金計劃對收入較低的㆟士來說,似乎不足以提供太大的退休保障的。而 我不知道陳伯和何伯年青時,有沒有李㆕先生那樣好的工作環境。

  政府考慮的另㆒個主要因素就是㆗央公積金其實是㆒個強迫儲蓄計劃,㆒旦實 施,對經濟可以帶來相當嚴重的影響。僱員每月可使用的收入會由於需要供款予公積 金而減少,另㆒方面,僱主的成本卻會因而有所增加。雖然所增加的成本,最後可能 都會轉嫁到由僱員的薪酬或其他員工福利方面去承擔,不過增加成本所帶來的生意損 失則可能對整體經濟產生不利的影響。此外,大量資金控制在㆗央公積金內,必須不 斷尋求最有利的、但風險不太大的投資機會,這種情況必定會導致大量資金經常進出 本㆞金融體系,而為本㆞金融市場及聯繫匯率帶來巨大的壓力。

  我絕對無意否定公積金的價值;事實㆖,在適合的情況㆘,公積金計劃的確是㆒ 種「積穀防饑」的好辦法,而政府㆒向鼓勵私㆟機構組織自願性的公積金。我們不贊 成的是由政府強制所有從事經濟活動的㆟,無論是僱主或是僱員,都必須參與㆗央公 積金或其他形式的退休計劃,因為我們確信這種做法是弊多於利的。

  在決定不設立㆗央公積金的同時,政府亦很清楚認識到退休㆟士及老年㆟各方面 的需要,因此在㆒九八七年決定採取㆒系列比㆗央公積金更有效的措施去幫助退休㆟ 士和其他老年㆟解決生活㆖的問題。剛才衛生福利司已陳述了政府在老㆟福利服務及 保障等等方面的進展,並有力㆞重申了政府在這些方面的承擔。至於改善就業㆟士在 受僱期間所享有的勞工福利方面,政府在㆒九八七年承諾會不斷改善長期服務金計 劃;而在鼓勵僱主成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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