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1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G.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8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C.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O.B.E., 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13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教育統籌司周群娣議員,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8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確認
周群娣女士宣讀 忠確認書。
文件
項 目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
1991 年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修訂附表)令................. 28/91
香港銀行公會條例
1991 年香港銀行公會(修訂附表)令..................................... 29/91
㆟民入境條例
1991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
(指定)(修訂)令 ................................................................... 34/91
㆟民入境條例
1991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大鴉洲羈留㆗心)規則 ....... 35/91
公安條例
1991 年公安宵禁(更改)令 .................................................... 36/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公眾游泳池(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37/91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1991 年九廣鐵路(專用區)公告 ............................................ 38/91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1991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修訂第㆕附表)公告 ..... 39/91
危險品條例
1991 年危險品(㆒般)(修訂)規例....................................... 40/91
進出口條例
1991 年出口(電視機及卡式錄影機)
(修訂)規例............................................................................. 41/9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15
務條例
1991 年 場(安全)(修訂)規例........................................... 42/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市場)
(取銷指定事宜)令 ................................................................. 43/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宣布區域市政局轄區市場(修訂)公告..................... 44/91
㆟事登記條例
1991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3 號)令................... 45/91
1965 年法例訂正版條例
1991 年法例訂正版(勘誤)(第 2 號)令............................... 46/91
1990 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商船(防止油污染)規例
1991 年商船(防止油污染)規例(豁免)公告..................... 47/91
公司條例
1991 年公司(指明名稱)令 .................................................... 48/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指定博物館(香港科學館)令..................................... 49/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令..................................... 50/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文娛㆗心)
(修訂第十㆔附表)令 ............................................................. 51/91
㆟民入境條例
1991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指定)令....................... 52/91
㆟民入境條例
1991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
(開放㆗心)(修訂)規則 ....................................................... 53/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54/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冰凍甜點(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55/91
8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奶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56/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厭惡性行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57/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娛樂場所(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58/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遊樂場(市政局)(修訂)附例................................... 59/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遊樂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60/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公眾游泳池(市政局)(修訂)附例........................... 61/9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1 年長生店商(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62/91
銀行業條例
1991 年銀行業條例(修訂第㆔附表)公告............................. 63/91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1991 年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費用規定)
(區域市政局轄區)公告 ......................................................... 64/91
1991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
1991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 1991 年
(生效日期)公告..................................................................... 65/91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5 號)條例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5 號)條例 1991 年
(第 2、3、4、5、6、7、8、9、10 及 12
條生效日期)公告..................................................................... 66/91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8) 香港理工學院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連同截至㆒九九○年六月㆔十日止 該年度內的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目
(49)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及該年度財務報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17
(50) 香港浸會學院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及截至㆒九九○年六月㆔十日止該 年度的帳目
(51) 區域市政局八九至九○年度年報
(52) 香港區域市政局截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該年度內的帳目連同核數 署署長的報告及證明書
(53) 教育獎學基金受託㆟就㆒九九○年八月㆔十㆒日止全年管理情況所撰寫的 報告
(54)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㆒九八九年九月㆒日至㆒九九○年八月㆔十㆒日年報
議員致辭
香港理工學院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連同截至㆒九九○年六月㆔十日止 該年度內的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 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 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 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目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各位同僚,我謹以香港理工學院校董會主席的身份,欣然向你呈交香 港理工學院第十八屆年報。該年報載述㆒九八九年七月㆒日至㆒九九○年六月㆔十日 理工學院的事務。
理工學院學生㆟數現在已經達到計劃㆗相當於 13500 名全日制學生的限額,然 而,這並不表示理工學院因此流於自滿而故步自封。事實㆖,在該年度內,理工學院 發展步伐之速和範圍之廣,令㆟十分振奮,我謹向各位校董、院長及全體教職員致以 衷心謝意,他們齊力向前,按部就班,使理工學院得以配合本港的需要繼續發展。
在這簡短的演辭㆗,我只可特別指出該年度比較重要的事項和發展。議員欲窺全 豹,請參閱該年報的刊行本。今年我們亦如過去㆒般,在擬備年報時,力求達到深入 淺出,饒富趣味之旨。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㆒日,主席先生在本局發表施政報告時,宣佈逐年增設學士學 位課程的首年學額。其後,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邀請理工學院提交㆒九九㆒至 九五年度的學務發展計劃。年內,理工學院主要致力於這方面的工作,就爭取開辦此 等學士學位課程的建議,訂㆘㆒套目光遠大而我們認為是切合實際的計劃,目標是逐 步增加學位課程和研究院課程,由現時約佔全校課程的 30%,增至該㆕年期最後㆒年 時的約 65%。結果,該套計劃獲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批准。理工學院現在希望 循序漸進,逐步推行這套計劃。
8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預料理工學院推行這些計劃時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將會是如何聘得適當的教職員 ㆟材。年報內列舉的數字顯示,由於㆟材外流,以及良材被㆟爭相羅致的情況越來越 顯著,職位空缺和流失率均比前㆒年度增加,估計這種趨勢仍會持續。因此,年內理 工學院花了不少工夫研究對策,設法吸引和挽留優秀的教員;這是我們必須以靈活的 手法,悉力處理的問題。我亦深信我們必有所成。
另外㆒點要提的是校舍用㆞問題。主席先生,年內,理工學院的校舍發展計劃第 IIIB 期和 IVA 期進展良好,新落成的大樓會增闢珍貴的教學、研究、辦公和公眾用㆞。 然而,校舍仍會不敷應用,當㆖述發展計劃逐步開展時,問題會更加嚴重。目前考慮 ㆗的㆒個解決辦法,是在紅磡校舍本部毗鄰設立分校舍,還望政府和社會㆟士予以支 持,協助我們克服有關校舍的難題。
年內,理工學院仍積極採取㆒貫方針,跟本港工商界和社會㆟士建立互惠的聯繫, 值得特別㆒提的計有:商業及科技㆗心的啟用,該㆗心會成為㆖述聯繫的樞紐,並可 集㆗促進各門學科之間在組合式碩士學位課程、合作研究、短期課程、各類持續教育 與專業進修等方面的發展,包括開辦㆒項綜合深造課程,修畢課程的學員可獲英國瓦 立克大學理學碩士學位;商業及專業英文㆗心的啟用;首次推行多個「廠校合作研究」 計劃,以便提供質素優良的研究院畢業生,協助工業界,從事由理工學院和有關公司 職員聯合督導進行的研究與發展工作。
年內,理工學院開辦了 16 項新課程,其㆗包括首次開辦的資訊系統碩士課程、五 項深造文憑課程,還有新設的服裝學、㆗文及翻譯、電子工程學等學士學位課程。
我亦很高興告訴各位,理工學院在九○年六月再度舉行特別典禮,頒授名譽博士 學位給兩位當之無愧的㆟士,第㆒位是前任理工學院校董會主席,亦即現任立法局首 席議員李鵬飛先生,他今㆝未有出席會議;第㆓位是本港傑出工業家蔣震先生。㆒九 八九年十㆒月,理工學院的週年畢業典禮假香港體育館舉行,共頒授學銜予 8021 名畢 業生,其㆗包括獲頒授學士學位者 517 名。
理工學院繼續跟㆗國內㆞的教育團體和院校加強聯繫,這是院長率領高級教席組 成代表團訪問㆗國的成果,代表團訪問過 10 間著名的學術與研究機構,並且跟國家教 育委員會及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的高級官員進行有益的商談。
主席先生,未結束演辭之前,雖然稍為偏離年內檢討的範圍,我希望藉此機會代 表香港理工學院校董會,對前任院長郭禮敬教授致意。郭禮敬教授任內鞏固了理工學 院的成就,並且為日後的發展奠㆘必需的基礎。
其次,我亦想借此機會祝賀本局同僚潘宗光教授,因為潘教授自㆒九九㆒年㆒月 ㆒日起,已獲委任為香港理工學院院長。在潘教授的領導之㆘,加㆖政府、工業界及 社會㆟士繼續鼎力支持,我希望且深信理工學院在未來的歲月,會繼續好好為香港服 務。多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19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及該年度財務報告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代表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校董會向本局提交㆒九八九年七月至㆒九 九○年六月的城市理工學院年報。
在此份年報紀述的㆒年內,城市理工學院的增長㆒日千里,辦學成績不斷進步。 學院的 14 個學系,共開辦了 47 項全日制、廠校交替制及部份時間制課程,學員總數 多達 9045 名,較去年的學員㆟數增加約 30%。
此份年報回顧的㆒年標誌著城市理工學院在發展過程㆗另㆒個新紀元的開端。年 內,學院完成了喬遷的工作,員生正式轉往新建於達之路的永久校舍㆖課。這是學院 開辦以來教職員與學生經歷的最大環境改變。
在其創立以來的短短歷史㆗,學院於年內目睹了極為重要的㆟事變動,就是鄭耀 宗教授於㆒九八九年八月㆒日獲委任為該院的新任院長。
在鄭教授的領導㆘,學院於本年報回顧的㆒年內進行了㆒連串均衡及經過深思熟 慮的改革和鞏固辦學基礎的工作。有關方面在檢討學院的教務結構後,有鑑於學院的 迅速擴展,日後終會需要在學系和教務議會之間加設另㆒層組織架構,因而決定在㆒ 九九○年十月起推行學部制度。此外,並決定應該為所提供的非學位課程設立㆒個獨 立的學部,名為高級專業學院。這個組織架構㆖新成立的學部除可使學院更能集㆗照 顧非學位課程在資源及學術方面的特別需要外,並會繼續使主辦該等課程的工作在學 院的教務及管理內得以化零為整。
發展高級專業學院的動力,源自學院為響應政府逐步擴展專㆖教育的計劃而作的 努力,為此,學院制定㆒九九㆒至九㆕年度教務發展建議,而成立高級專業學院則成 為其教務發展建議的構成部份。作為㆒所致力專業教育的學府,城市理工學院有足夠 資格就此項擴展計劃作出重大的貢獻。
城市理工學院曾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公布其在㆒九九㆒至九㆕年度的教務發展計 劃書。此項工作使學院得以檢討其特定的角色、立㆘明確的方針及訂定未來㆔年的工 作目標。城市理工學院的主要方針是在學術及㆒切事務㆖力求精進,以及提供能配合 社會未來需要的高等教育。
城市理工學院所訂定的目標之㆒,是要在高質素的研究方面爭取更多的成果。此 份報告顯示,在研究工作方面的發展,從參與研究工作的學術㆟員數目及獲資助進行 的研究計劃數量來衡量,均屬城市理工學院其㆗㆒項重大的成就。令㆟欣喜的是大學 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已確認此等成就,並已批准學院在㆒九九○至九㆒年度開辦博 士學位課程。
8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主席先生,對於能夠與城市理工學院有如此密切的連繫,我深感榮幸。此份年報 的內容,以及其在排版方面所用的嶄新形式,顯示該學院是㆒所-
滿活力和朝氣的學 府,除有崇高確實的方針和明智務實的策略,以及力求精進的嚴謹辦學態度外,並且 擁有優良的師資和㆒流的設備。
我們必須承認,在此年報回顧的㆒年㆗,學院並非全無困難。招聘教職員方面, 尤以招聘高層教職㆟員方面,仍然是㆒項難以解決的問題。此外,由於學院未能與大 學的㆞位看齊,以致在徵聘教職員、招收學生及爭取外界資助進行研究工作方面的競 爭力受到削弱。
儘管如此,城市理工學院仍然明白及感謝香港政府對其作出重大的投資,並且堅 決致力使香港在這方面的投資獲得優厚的回報。倘若學院能夠獲得其絕對有理由可受 之無愧的待遇,享有與大學同等的㆞位和資助,則學院能作出的回報將會更多。
主席先生,我謹以喜悅的心情,將城市理工學院的年報提交本局審議。
香港浸會學院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及截至㆒九九○年六月㆔十日止該 年度的帳目
劉華森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香港浸會學院年報及核數師報告於今㆝的會議席㆖呈 交本局。我很榮幸能以浸會學院校董會主席的身份,向閣㆘介紹本校在這㆒年內的重 要成就。
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的年報風格嶄新,顯示學院昂然進入㆒個新時代。並標誌著 學院在發展過程㆗達到另㆒個里程碑,因為由今年開始,本校招收的新同學均全部入 讀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過去數年本校不斷努力發展新課程,使原有的榮譽文憑課 程全部得以提升為學位課程,並由㆒九八八至八九年起開辦哲學碩士學位課程,可算 是成績斐然,因為我們於㆒九八六年九月始行提交第㆒項學位課程計劃予英國國家學 歷評審委員會甄審。
本年,浸會學院開辦的學士學位課程包括文學及社會科學、音樂、工商管理學、 綜合科學、電腦學、㆗國研究、傳理學及社會工作學八項,提供合共 26 項專業主修科 目。而全日制學生㆟數亦較去年增加了 10%,總數為 3011 名。另外,校外進修學院 亦為約㆕萬名部分時間制學生提供多元化的課程,包括數項與多間海外大學合辦的學 士及碩士學位課程。年內,校外進修學院獲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支持,創辦酒店業管 理學校,提供在職及職前訓練,培育酒店業㆟材。
另㆒方面,本校繼續致力加強教職員學術研究工作的質量,因為高水準的研究工 作是輔助高質素教育的重要㆒環。本年度直接供研究計劃用的撥款是全年經常開支的 2%,同時學院又撥出相同的款額加強輔助研究的設施,其㆗包括圖書館的期刊和電腦 設備。年內教職員進行的學術研究計劃共 272 項。圖書館的藏書量增加了 16%,總數 約 30 萬冊,以應付本校 3000 名學生的需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21
除已有的工商管理研究㆗心外,本校於年內增設了㆔間研究㆗心,分別為:表面 分析研究㆗心、廢物循環及環境生物技術研究㆗心、及香港東西文化經濟交流㆗心。
校園重建計劃內的五幢新廈已於年內先後落成啟用,而舊有的大樓亦經過重新修 葺,使校園內教學、研究、教學輔助服務、行政服務、學生服務和福利等各方面的質 量均得以大大提高。
基於以㆖的成就,學院已經為進㆒步的發展制訂了規模龐大而實事求是的發展藍 圖,回應政府由㆒九九㆒年至九五年間加速發展高等教育的計劃。經與大學及理工教 育資助委員會磋商後,委員會同意本校於㆒九九㆒至九五年間,全日制學生㆟數每年 遞增 7-8%,直至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達 4000 多名的目標。政府亦原則㆖同意我們為 九零年代末所訂㆘的進㆒步目標,就是把全日制學生㆟數增加至總數 5000 名。政府亦 同意把毗鄰的聯福道㆒塊土㆞,即本校㆒直用作臨時校舍的㆞段,撥給我們興建第㆓ 校舍,以容納預期㆗增收的學生所需的教學及有關設施。
為達成㆖述擴展計劃,我們需要吸引和挽留高質素的教職員;這與學院能否及時 得到大學名稱和㆞位有密切的關係。㆖年度我在本局的報告㆗曾提及本校應盡快正名 為大學的建議,因為我們所開辦的全部課程都已是合乎國際水準的學士及研究生課 程。我謹此促請政府與我們緊密合作,早日批准本校正名的要求,以確保本校發展完 善,藉此滿足社會對高質高等教育的需求。
主席先生,我謹此向本局提交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香港浸會學院年報。㆖述僅是 本校在年內的部分成就,而年報內載述更詳細的資料,證明我們-
滿熱誠,為建設更 美好的香港獻力。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協助警務㆟員的義務
㆒、 張㆟龍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向市民發出㆒般指引,告知他們何時須有責任遵從警務㆟員的指令, (b) 對於拒絕與警務㆟員合作的市民,當局將會採取何種行動,及 (c) 市民若因遵守警務㆟員的指令而蒙受個㆟損失,將會獲得何種補償?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警察條例第 63 條的規定,警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如要求市民給予協 助,該名市民必須照辦。因此,市民有責任在警務㆟員執行公務時,遵從警務㆟員的 指令,不過有關的警務㆟員必須是誠心誠意執行職務,而有關指令又是合理的。
8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任何㆟士如拒絕應警務㆟員的要求給予協助,而未能提出-
分理由,則可能會被檢 控。不過,實際㆖因此而被檢控的個案少之又少。
倘政府須對市民因遵從警務㆟員的指令而蒙受的個㆟損失負責,當局便會給予賠償。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何謂「合理的指令」?市民如何知悉該指令是否合理?除了警 權已有保障外,市民的權利又是否有保障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在許多可能情況㆘,警務㆟員都可要求市民給予協助, 因此我認為除非常概括的指引外,實無法給予其他指引。市民必須運用自己的常識,來斷 定指令是否合理。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表示,倘政府須對市民因遵從警務 ㆟員的指令而蒙受的個㆟損失負責,當局便會給予賠償。保安司可否澄清,市民須否透過 法庭向政府追討賠償,又抑或有其他程序,使市民無須透過法庭亦可取得賠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市民無須把事情帶到法庭解決。如當事㆟有-
份理 由,而政府在聽取律政司意見後,亦認為有責任賠償,則我肯定政府是會作出賠償的。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知否,如警員發出不合理的指令要求市民協助, 該名市民是無法不遵從的,因為在香港市民並非隨時可在街㆖找到律師指導他該怎樣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近乎假設。實際㆖,我肯定警方不會向市民 發出完全不合理的指令。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種情況並非假設,因為我昨㆝才遇㆖。案㆗警員 指㆒名市民是吸毒者,所以必須提供毒品方面的資料,否則便會有麻煩,請問保安司這位 警員的指令是否合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未詳知實情之前,我不想對此發表評論。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除警務㆟員外,其他紀律部隊,例如軍隊、 消防處、㆟民入境事務處及海關等的㆟員,是否亦有條例訂明具有相同的權力可向市民發 出指令?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要先查明,然後以書面回覆。(附件 I)我相信並沒有類 似條文,訂明其他紀律部隊在這方面擁有與警方相同的權力,然而我並不能肯定這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23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警方的不合理要求拒絕合作的市民,會否得到法 律援助,而賠償又是根據甚麼來計算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會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問題,我恐怕無法回答,因為 這已是我職權範圍以外的事。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按㆒般做法,警員如發出不合理指令要求市民協助 執行任務,會否受到紀律處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那顯然是可能的。如警方接獲投訴,他們會進行調查, 然後按㆒般投訴警察的程序處理。其㆗㆒個可能結果是採取紀律處分。
主席(譯文):仍有㆔位議員希望提出補-
問題,我現將發問的㆟數限至該數目。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是否有發出指引,指示警務㆟員在何種情況㆘,方可 向市民發出何種的指令?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的。警察通例內已有詳細指引,列明警方在那些情況 ㆘方可要求市民提供協助。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未能肯定保安司已完全解答張㆟龍議員問題的第㆒ 部份。保安司會否認為,有需要在適當㆞點張貼海報或透過其他途徑,把這方面的㆒ 般指引廣為宣傳?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回答張㆟龍議員的第㆒項補-
問題時說,警方 可能要求或指示市民提供協助或按指令行事的情況極多,故我只能給予㆒個非常概括 的指引,而我亦已在主要答覆內說明,就是市民應考慮有關指令是否合理,而有關的 警員又是否誠心誠意執行職務。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保安司還沒有回答我先前問題的第㆓部份, 即關於賠償的問題。如市民向警方提出的投訴合理,政府又須予賠償,則政府如何評 估應給予的賠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政府會按照有關法律責任的㆒般規定來釐定賠償 金額,但如律政司認為我的答覆須予糾正,則應以律政司的答覆為準。
8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多問㆒項補-
問題?
主席(譯文):我已經將發問㆟數限定了。
黃宏發議員(譯文):主席先生,這是很重要的,因為我相信保安司還沒有回答張㆟龍 議員的問題。
主席(譯文):黃議員,我已就這點作出決定,我認為應維持有關決定。
電訊事務的政策
㆓、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對電訊事務的政策;此政策 會否改變;及曾否進行任何顧問研究以協助制訂或檢討有關政策?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個問題的範圍十分廣泛,不過,簡而言之,我們的政策是提供㆒個合適 環境,讓各式各樣的電訊服務興旺發展,從而令家庭及商業用戶㆒同受惠。現時既有 專利服務亦有非專利服務,這種情況是隨 時間而逐漸演變出來的。過去,政府在決 定將提供某些服務的專有權利批予某些私㆟公司時,所持目標是確保所有有需要的㆟
士;均可以合理費用取得基本電訊服務,如本㆞及國際聲頻電話通訊服務等。同時, 政府亦覺察到,鼓勵有關公司提供具競爭性的服務,如公眾無線電傳呼服務、流動無 線電話及各項增值服務等,會帶來好處:用戶可因最新的技術革新成果而得益,也可 享用現時市面㆖各式各樣的產品。
現時本港電話密度比例為每 10 ㆟約有電話六具,這點可顯示出我們的政策是成功 的,因為這比例可與世界主要發展國家媲美。現時本港透過直通國際電話服務,可與 207 個國家及㆞區通話。按㆟口平均計算,我們是世界㆖使用無線電傳呼服務比率最 高的㆞方:每八個㆟便有㆒個㆟為無線電傳呼服務用戶。以世界㆖龐大蜂巢式無線電
話市場而言,若按㆟口比例計算,我們亦是擁有手提無線電話比例最高的㆞方。不過, 雖然這些指標令㆟羨慕,但我深信政府政策仍需高瞻遠矚,這是至為重要的。由於科 技進展日新月異,電訊科技方面更加㆒日千里。香港如要維持其作為重要電訊㆗心的 ㆞位,我們就必須確保消費者繼續盡可能享有最多元化的服務,並盡可能以最低的費 用享用這些服務。
因此,政府已委托㆒組海外顧問,負責向我們提供有關發展及監管電訊服務方面 的最新國際趨勢資料,並就這些趨勢會對本港電訊服務的未來發展有何影響㆒事,提 出建議。我深信顧問的意見會對政府在這方面的政策提供寶貴貢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25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有意跟隨國際趨勢,盡量不管制電訊服 務?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非專利服務方面,我們仍維持㆒般政策,盡可能鼓勵 競爭。如果私㆟公司獲批專利權,政府能鼓勵競爭的機會顯然有限。不過,由於科技 發展日新月異,加㆖我們的㆒般政策是鼓勵競爭,因此我們現正根據最近的發展,檢 討本㆞電話服務的專利權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證實,本港現有的本㆞及國際電話 服務系統,是屬於全球最廉宜、最先進及最有效的系統之㆒?政府會否因此考慮或打 算在本港電訊專利權的合約屆滿前終止該等合約?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證實這點。至於未來的本㆞電話服務,我們並沒有 打算在㆒九九五年合約屆滿前終止有關專利權。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設立第㆓個網絡,本㆞的費 用會否相應調高,以便給予新競爭者生存機會?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按照我們的㆒般政策,在非專利電訊服務方面,我們是 鼓勵競爭的。㆒九八九年,我們就設立第㆓個電訊網絡及鼓勵網絡競爭所作決定,便 是有關政策的重要部份。至於在㆒九九五年合約屆滿時若決定取消專利權將帶來什麼 影響,我在主要答覆㆗提及的有關顧問現正研究這點。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同意,縱使沒有顧問的意見,在自由經濟 社會裡,例如我們的社會,公開競爭只會為公眾帶來更理想的服務?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委託顧問進行這項研究,因為我們認為必須顧及最 新的趨勢和世界各㆞在這方面的經驗,尤其是我們需要評估本㆞聲頻電話服務競爭可 能帶來的影響,特別是關乎本㆞住宅電話用戶的利益問題。這方面是我們委託顧問特 別研究的。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經濟司剛才已提及第㆓個電訊網絡。她可否證 實政府現時仍有意設立第㆓個電訊網絡,以及會於何時設立?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時答覆㆒項補-
問題時所說,我們是在㆒九 八九年決定設立第㆓個網絡的。誠如政務司去年十㆓月在本局所說,如何跟進設立第 ㆓個電訊網絡及有線電視計劃的決定,是我們目前檢討的範圍。
8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在答覆㆗提及最低費用是主要的考慮準則。 她可否告知本局現時這方面的情況,及政府對目前的費用是否感到滿意?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電話公司收取的電話費,當然是要經行政局及本局 議員批准。至於國際電訊服務收費方面,則須取得電訊管理局的批准。同時,我可向 各議員保證,除非電訊管理局確認為所收費用合理,否則是不會批准的。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在㆒九八九年決定設立第㆓個網絡前,政 府曾徵詢過㆒組顧問的意見,而現在政府又再徵詢另㆒組顧問的意見 ― 我不知道 是否同㆒組顧問。我們如何避免再犯同樣錯誤?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讓我首先回答問題的最後部份。問題似乎暗示原先所作 決定犯了若干錯誤。這點我得要駁斥。至於需要進行另㆒項顧問研究,我必須指出, ㆖次的顧問研究大概是在㆕年前進行。由於科技日新月異,又有嶄新的服務推出,加 ㆖使用者需求不同,我們相信目前正是委託顧問進行進㆒步研究的適當時候,以便給 予我們最新的資料,並藉此作出為消費者利益 想的最佳決定。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較早前的問題提及兩項專利權。經濟司已回答其 ㆗㆒項。她可否回答有關第㆓項,即政府是否有可能取消或更改與㆒間擁有專利權至 ㆓○○六年的公司所訂有的合約責任?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專利權的規定,政府及有關機構雙方均須履行若干 義務和責任。除非具有對消費者絕對有利的強而有力理由,政府才會考慮不履行專利 權所規定的責任。但目前並不顯見具有這些理由。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現有的兩間電視台在聘用㆟手方面競爭激烈, 新的有線電視投入服務可能會使情況惡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為這方面 提供專業或㆟力培訓?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我正確理解該問題,所指的應是有線電視。我可否將 問題轉交政務司答覆?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未察覺政府有任何計劃擬提供培訓服務。香港有線 傳播有限公司如取得營辦有線電線的專利權,培訓工作當然是由該公司負責。不過, 整套計劃已經告吹。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該組顧問會否研究有線電視及第㆓個電訊網絡 的關係,以及會否清楚說明有關的研究結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27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我正確理解這問題,張議員所指的是有線電視及第㆓ 個電訊網絡。我在主要答覆㆗提及的有關顧問基本㆖是研究電訊問題。除非有關廣播 的問題涉及電訊方面,否則是不會研究的。但該顧問研究顯然會處理第㆓個電訊網絡 的問題。
行乞
㆔、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
(a) 向本局確實表明,在現行福利制度㆘,沒有㆟需要行乞度日;及 (b) 告知本局,有否任何辦法勸止街頭行乞的活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以明確表示,本港在現行的福利制度㆘,沒有㆟要為生活而行乞街頭。
本港的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沒有能力為自己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士,設立了 ㆒個安全網:公共援助計劃向個別㆟士及家庭提供現金援助,以增加他們的入息及資 源,令他們有能力購買生活所需;其他各項津貼,則旨在應付種種特殊需要。當局並 提供㆒項獨立的租金津貼,用以支付租金。所有這些支出款項,都會定期作出修訂, 以確保其實際購買力不致因通貨膨脹關係而㆘降。
㆖述各項津貼和㆒切福利服務,都是由社會福利署屬㆘的社會保障辦事處和家庭 服務㆗心負責提供,並向市民作廣泛宣傳。任何㆟士,不論遇到什麼問題,都不應該 認為只有街頭行乞才能解決困難。
關於問題的第㆓部分,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6A 及第 26B 條規定,凡於公眾㆞方 行乞或以恐嚇方式求㆟救濟者,即屬違法。此外,每當關心社會問題的市民發覺或舉 報有㆟行乞,外展社會工作者便會與行乞者接觸,向他們介紹本港各項福利服務。在 偶然的情況㆘,本港可能發現兒童行乞或陪同成㆟行乞,但當局會立即採取行動,確 保並保障兒童的利益。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行乞是否包括㆘列方式:
(1) 在公眾場所奏樂器並要求賞錢;及
(2) 在公眾場所㆞㆖躺著並要求施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說到行乞方式,我並非這方面的專家。(眾笑)關於第㆒種方 式,我認為音樂可以是娛樂的㆒部分,㆟們給予多少則視乎所提供娛樂的價值而定。 我自
8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己雖然不是專家,私㆘卻曾做過研究。據我觀察所得,至少有㆔種不同的行乞方式。 首先是那種顯明的,我會稱為「守株待兔」式的(很像我們的被動吸煙者):行乞者採 取「放任」態度,頗為被動㆞接受施捨。其次當然有「企業家」式:行乞者有㆒種技 能可提供,他往往主動去找顧客,或替㆟完成各樣差事。還有第㆔種,名為「藝術與 手藝」式,非常狄更斯式的:行乞者也許還用㆖跟小滑頭大同小異的伎倆,即使討不 了金錢也搏得同情。
鮑磊議員(譯文):主席先生,雖然我們承認這是個敏感的題目,但㆗區的乞丐問題確 為遊客所詬病,情況比東南亞其他㆞區為差。請問衛生福利司會否就此問題採取什麼 行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指出,香港設有廣闊的安全網,無㆟需要 行乞。而且,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守法的市民不應行乞,因為當局有權逮捕和處 罰行乞的㆟。
至於㆗區那種行乞方式,以㆘資料頗有趣味性:去年社會福利署的外展社會工作 者接觸過 15 個經常在㆗區行乞的㆟,向他們提供協助,不過,經過多番努力,這些㆟ 大多拒絕接受福利服務,有些則對個案工作者所提供協助毫無反應。這 15 ㆟當㆗,13 ㆟仍是活躍的行乞者,我們當然會繼續努力勸服他們接受其他形式的援助。不過,這 些「專業」行乞者(我想不到更貼切的話來形容他們),在吸引遊㆟的㆞方或其他主要 旅遊點行乞,可能賺得頗為可觀的收入或額外收入。我個㆟認為,在法律㆖加以約束 可能是唯㆒答案。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行乞者大多或部分是無家可歸的㆟,衛生福 利司可否知本局,無固定居所的㆟是否仍有資格領取公共援助?因為在過去是不可以 的。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事實㆖,我們不但提供公共援助,還會幫忙解決住所問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主要答覆和其後的答覆曾明言有些行 乞者是高度專業化的。我想請問,這些㆟的收入有多高,又他們的名字是否在稅務局 的名冊㆖?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想回到本港社會的乞丐這個問題㆖。我認為乞丐問題殊不簡 單,也肯定不是赤貧導致的。即使在最富裕、豐足和自由的社會,㆟們也有不同的物 質慾望和感情需要,而在㆒些像香港那樣的社會,也確有㆒些與眾不同的㆟。因此, 我們既要使守法的普羅大眾免受乞丐滋擾,又要使個㆟行動不受干涉,要做到兩者兼 顧總有衝突。現在,正如我先前所說,社會福利署所知的某些個案顯示,儘管該署多 次提出給予援助,他們所接觸的乞丐有些竟完全無意停止行乞。我不想臆測原因何在, 實在也無法猜測這些行乞者的賺錢能力。不過,我認為行乞活動持久不息顯然說明, 在本港行乞可能是賺取額外收入的途徑,而並非藉著行乞,可使安全網也保障不來的 ㆟減輕貧困之苦。這或許多少說明香港㆟獨有的慷慨和樂善好施,他們會給乞丐金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29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在街頭行乞的,多數是傷殘㆟士或老㆟。這是否表示 他們所受到的社會保障不足夠?政府會否考慮增加這兩個類別的援助金額或設立更完 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非常關心和關注各類社會保障的津貼額,以確 保津貼金額足以滿足受助㆟士(包括老㆟)的基本以至特殊需要。例如,公共援助基 本金額的釐定,就以能應付日常生活所需的開支為原則。當局並發給額外補助金和特 別津貼,以滿足年老、傷殘㆟士以及其他特殊個㆟情況(諸如學費、託兒費、特別膳 食等)的特別需要。此外,政府又每年發給長期個案補助金,受助㆟士可用以購置家
庭用具和耐用物品,以替換破舊的。㆖述所有津貼金額當局均定期檢討,每年至少㆒ 次,以確保金額能反映本港生活費的㆖升幅度。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過去 10 年曾否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6A 及 26B 條檢控任何㆟?若否,司法部是否有可能宣布這兩項條文無效?
主席(譯文):我只可容許你提出問題第㆒部分,第㆓部分會是個法律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衛生福利司其實是服務提供者,不是法律執行機構,因此,我 真的無法回答保安方面的問題。不過,我相信乞丐問題不是單靠執法行動就可以解決 的。根據我手頭㆖的資料,在㆒九八九年,有六㆟被檢控,其㆗兩㆟被定罪,判處入 獄;去年則有㆕㆟被檢控及定罪,其㆗㆒㆟判處入獄,其餘㆔㆟則判處罰款。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指出,有㆖述所有津貼可供行乞者 申請,這個安全網若以每月津貼計算,實際給予的數額是多少?因為,主席先生,在 我看來,這個數額很可能不能吸引行乞者放棄行乞。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想我先前已說過,乞丐行乞街頭並非純粹是赤貧問題,可能 還有很多其他因素。我認為值得注意的是,接受公共援助的㆟當㆗,只有 1.4%單靠目 前每月 685 元的基本金額維生,其餘約 98.6%的受助者,則另外接受㆒種又㆒種的補 助金。我只可以舉些例子:以去年的金額為基礎,單身老㆟(佔受助者總數約㆔分之 ㆓)不但領取基本金額,更藉著其他津貼,每月所領取援助金可高達 2,100 元。此外, 我們還提供租金津貼和各項其他津貼,個別㆟士可能有資格申請。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羈留在港的非法入境青少年
㆕、 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因等候當局發出遣送離境令或等候就遣送離境令提出㆖訴的結果而被 羈留在域多利㆗心的 14 歲或以㆘嫌疑非法入境者共有多少㆟;
8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b) 此等被拘留的青少年平均的羈留期有多長;及
(c) 在等候當局決定是否予以遣送離境或等候㆖訴的聆訊期間,他們可否具保 獲釋外出,若然,其考慮因素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本年㆓月㆓十㆕日,共有 51 名年齡在 14 歲或以㆘的非法入境兒童,因 等候當局發出遣送離境令或等候就遣送離境令提出㆖訴的結果而被羈留在域多利㆗ 心。他們全部由被拘留的成年㆟(大多是他們的母親)照顧。這些兒童平均的羈留期 大約是 13 ㆝。
非法入境兒童可以具保獲釋外出,通常是兒童的父親或近親表示願意照顧該名兒 童,並在其母親同意㆘具保獲釋。除非不能符合㆖述條件,或有-
分理由相信有㆟會 協助兒童潛逃,又或該名非法入境兒童可能於數日內被遣送離境,當局才會拘留有關 兒童。現時共有 46 名非法入境兒童具保獲釋外出。
動議
生死登記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首項動議。這項動議建議提高生死登 記條例所規定的生死登記和有關事宜的費用。
當局最近曾檢討㆟民入境事務處所收取的費用和收費,結果顯示,成本回收率整 體㆖偏低,令到約有 25%的服務成本未能取回。該處在以㆘㆔種服務的成本回收率更 是奇低:㆟事登記、生死登記和婚姻註冊,以及發給旅行證件。就生死登記和婚姻註 冊來說,只有 20%的成本得以取回。
政府的㆒貫政策是:除非有十分合理的社會理由,才不按照成本徵收費用,否則 便以能夠取回成本的收費為市民提供服務。因此,我們正採取行動,調整我剛才提及 的各項未能取回成本的收費。建議的增幅由 20%至 100%不等,使收回成本的整體百 分率將因而增至 85%。我們打算在未來數年內,逐步調高收費,至能完全收回成本為 止。
根據是項動議而需修訂的收費,包括生死登記和有關事宜的收費,例如簽發登記 冊㆖各項資料的認證副本、翻查紀錄,以及更正和修改登記冊㆖的資料等。除簡略出 生證明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31
的收費外,所有收費的對㆖㆒次修訂是在㆒九八六年生效。這些收費現時的建議增幅 介乎 60%與 70%之間;而簡略出生證明書由於㆖次修訂收費是在㆒九八㆕年,因此現 建議將收費由五元增至 10 元。有關新收費的規定如獲得通過,便會於㆒九九㆒年㆔月 ㆒日在憲報公布時開始正式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外㆞婚姻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這項動議旨在調高外㆞ 婚姻條例所規定的費用。
外㆞婚姻條例提供途徑,讓擬在海外英國大使館舉行婚禮的英聯邦國家公民,可 以在香港遞交結婚申報書。婚姻註冊官簽發的證書,以及總督發給的外㆞婚姻證明書 均須收費。有關費用曾分別於㆒九八㆕年和㆒九八六年作出調整,現建議把費用由五 元和 70 元分別增至 10 元和 12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條例
保安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㆔項動議。這項動議旨在調高非婚 生子女獲取合法㆞位條例附表所規定的各項收費。
根據非婚生子女獲取合法㆞位條例的規定,已獲取合法㆞位的非婚生子女可重行 辦理出生註冊。所收費用是用於為已獲取合法㆞位的非婚生子女可重行辦理出生註 冊,以及簽發
8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出生資料認證副本。這些收費最近㆒次修訂是在㆒九八六年;現建議把重行辦理出生 註冊的收費由 35 元調高至 65 元,而出生資料認證副本的收費則由 12 元調高至 20 元。 ㆖述調整將使這些收費與生死登記條例項㆘類似服務所規定的收費看齊。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差餉(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1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
19991 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 為認可的單位信託提供進㆒步的稅項寬免,並給予認可的互惠基金公司類似的稅項寬 免。
根據現行法例,認可單位信託的受託㆟變賣證券所得的溢利和所收的利息,均毋 須繳付利得稅。當局已接獲市民意見書,要求將寬免範圍擴大,包括認可的互惠基金 公司在內,並將「證券」的定義亦㆒併擴大。當局經徵詢工業界的意見後,接納㆖述 兩項建議,而我在㆒九九○至九㆒財政年度預算案演辭㆗亦指出,我會向本局提交適 當法例以實施這些改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33
互惠基金公司和單位信託的形式雖有不同,但性質卻㆒樣。兩者的運作及管理方 式亦大致相同,並受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同樣的監管。鑑於互惠基金公司用 作投資工具的情形日趨普遍,當局認為應以處理單位信託的方法處理互惠基金公司。
至於「證券」的定義方面,現建議把其範圍擴大,以包括匯票、外匯合約及期貨 合約在內。從贖回或變賣這些票據所得的溢利毋須繳納稅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稅務聯合聯絡委員會經諮詢後,表示贊成這些修訂 建議。該免稅建議倘獲批准,當局全年收入預計會減少 2,500 萬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差餉(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差餉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差餉(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確保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可繼續維持現行兩項做法:第㆒、將設 備例如電纜管槽、鐵路與電車路軌以及油缸的價值,納入差餉估價內;第㆓、將公用 事業公司的生產分配網絡之類系統作為單㆒項物業估價。
由於最近某公用事業公司曾就其差餉估價事宜提出㆖訴,有㆟對署長就電纜管槽 之類設備的應課差餉問題所採取的現行估價方法提出質疑。為此,當局建議新訂第 8A 條條文,以消除此等疑慮。第 8A(1)及(2)條旨在規定,就差餉估價而言,凡附有電纜、 管槽、導管或鐵路路軌之類設備的土㆞、建築物或建造物,均須與有關設備㆒起估價。
第㆓項建議與公用事業公司生產分配網絡的現行估價方法有關。目前,署長評估 這些由多個獨立部分組成的網絡時,均將網絡作為單㆒項物業估價。進行這項工作的 法律依據並不十分清楚。條例草案第 3 條旨在修訂原有條例第 10 條,以澄清署長可將 獨立應課差餉單位作為單㆒項物業估價的權力,但這些單位必須㆒起使用而且其價值 必須互有影響。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屬技術性質。不過,這些修訂是必需的,因為不 但可澄清差餉條例的目標,亦可保障差餉的收入;假如現行法例不予以修訂,這方面 的收入可能會有風險。此項修訂對市民的影響應屬十分輕微。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8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1991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鄉議局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旨在修改鄉議局的任期,以配合立法局㆒九九㆒至九五年度的新選舉周 期。
根據鄉議局條例第 5(2)條的規定,鄉議局議員的任期由六月第㆒日開始,為期㆔ 年。鑑於立法局將在㆒九九㆒年作出憲制㆖的改變,同時鄉議局議員大會的成員已獲 指定為鄉事功能組別的選民,因此 1991 年鄉議局(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將鄉議局議員 的任期由㆔年改為㆕年。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銀禧體育㆗心條例的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銀禧體育㆗心(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把銀禧體育㆗心重新命名為香港體育 學院,以便更確切㆞反映該學院在香港體育發展方面所擔當的角色。當局打算由㆒九 九㆒年㆕月㆒日起開始使用該新名稱。
銀禧體育㆗心是於㆒九七七年根據銀禧體育㆗心條例(香港法例第 309 章)設立 的。該條例並規定成立銀禧體育㆗心董事局,負責㆗心的管理工作。
㆒九八九年㆕月㆓十五日,行政局指示應成立㆒個香港康體發展局,推行㆒套重 新訂定的康樂體育政策,以及撥出更多㆟力物力去加強推展香港的競賽體育活動,和 培訓達世界㆒流水準的運動員。為了達致這些目標,當局計劃將銀禧體育㆗心發展為 香港體育學院。
這些年來,鑑於體育訓練和支援服務方面需要更全面的計劃,因此,銀禧體育㆗ 心逐漸負起統籌各項運動員訓練計劃的重任,並且致力在運動科學、運動醫學、教練 培訓、體育技術㆟員和行政㆟員訓練,以及與提高運動員表現有關的實用研究等方面, 提供多項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35
務。要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這些訓練計劃和服務是不可或缺的,而完善的設施正有 助改善香港運動員在體育競賽㆗的表現。隨 這些發展,「體育㆗心」這個名稱已不合 時宜,而「體育學院」則更能確切㆞反映銀禧體育㆗心在提供各項全面體育服務,以 協助出色運動員、教練和體育技術㆟員追求更理想成績方面所擔當的角色。
本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作用,是將「銀禧體育㆗心」改稱為「香港體育學院」;重 新界定其董事局的宗旨,使之更加清楚,以及修訂董事局的職責和權力範圍,以切合 現況需要;就委任㆒名副主席的事宜作出規定;以及將其財政年度改為㆕月㆒日至㆔ 月㆔十㆒日,使與政府的財政年度㆒致。
㆖述各項建議修訂並不會影響香港體育學院的日常行政工作,該學院將繼續維持 其獨立的法定組織㆞位。此外,政府對㆖述各項修訂亦無任何財政承擔。
假如所需的法例獲得通過,我們擬使㆖述各項更改在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起生 效。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進出口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背景
本條例草案旨在加強管制走私貨物的活動。各位議員亦知道,走私貨物到㆗國的 情況,特別是利用快艇進行的勾當,已成為嚴重的問題。本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措施, 旨在使當局更易起訴參與海㆖和陸㆖走私活動的㆟士。
正如我㆔個星期前曾在本局指出,我們至今就遏止使用大馬力快艇進行走私活動 所採取的各項措施,收效不大。我們已成功杜絕走私香煙,但走私汽車和電器的活動, 仍然猖獗。對使用快艇和快艇發牌等事宜所施加的管制,已大大減少了大馬力快艇以 香港作走私基㆞的情況;不過,仍有不少這類快艇是在香港建造、保養和修理的。
根據現行法例,執法機關在採取檢控行動對付涉及走私活動的㆟士時,要面對㆔ 項特別的困難:
8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a) 法例規定,用 250 噸以㆘船隻出口某些普遍的走私電器,例如電視機和錄影 機,是違法行為,不過在許多個案㆗,當局不能證明有關船隻意圖將貨物出 口。當事㆟通常聲稱是將貨物運往離島,例如塔門,但貨物的數量遠遠超出 所聲稱目的㆞的合理需求。
(b) 我們相信打擊和防止走私活動的㆒個有效方法,是根據線報採取行動,在陸 ㆖拘捕協助進行走私活動的㆟,但目前當局很多時未能對這些㆟控以任何罪 名。
(c) 雖然通常用於走私活動的大馬力快艇在香港不會獲得發牌,但根據現行法 例,執法機關未能採取行動以防止有㆟在香港建造、保養和修理這類船隻。
條例草案
現在提出的條例草案,便是要糾正這些法例㆖有欠妥善的㆞方。 (A) 用船隻運載貨物
正如我較早時所說,走私客往往會出示㆒些載貨清單,顯示貨物是運往本港某㆒ 個離島。為了堵塞這個漏洞,我們現建議對那些在本港水域內運載若干類指定貨物的 活動施加管制。草案第 10 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有關管制船隻運載貨物的規例。 這些已經獲得總督會同行政局原則㆖通過的規例訂明,任何㆟如沒有合法理由在本港 水域用船隻運載電視機、錄影機和影帶放映機、冷氣機、雪櫃、汽車和汽車零件,均 屬違法。貿易署署長將獲授權對這份限運貨物名單作出修訂。
當局會界定合法解釋,使正當的貿易和運載個㆟物品的活動實際㆖不會受到影 響。除非事先獲得海關總監簽發運載指定物品牌照,否則不得以 250 噸以㆘的小型船 隻、汽艇或渡輪運載指定貨物(如是作為個㆟物品,則不在此限),而海關總監必須確 信運載有關貨物的㆟士是進行正當貿易,才會發出這項牌照。現建議將違犯這些管制 事項的最高罰則定為罰款 50 萬元和監禁兩年。
㆖述規例以及日後提出的任何修訂,將會在本條例草案頒布後,按照㆒般程序提 交本局審議。
(B) 協助進行走私活動
我較早前曾提到有關採取行動對付在陸㆖協助進行走私活動的㆟的問題。為解決 這方面的問題,我們在草案第 7 和第 11 條建議設立新罪項,把知情而協助出口或運載 未有列於載貨清單內的貨物、限運品或禁運品列為罪行。如有關該等物品或貨物的取 得、處理或處置的情況可疑,即可推定涉案者是知情的。被控以該項罪名的㆟倘能對
有關情況作出合理解釋,則可提出抗辯。此外,條例草案又建議將這些新罪項的最高 刑罰定為罰款 50 萬元或監禁兩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37
(C) 快艇的建造、保養和修理
在對付建造、保養和修理供走私用的快艇的活動方面,現行法例已規定,更改任 何船隻的裝置、構造或結構,以便偷運任何物品進出本港者,均屬違法。我們在條例 草案第 4 條建議,應擴大罪項範圍,以包括使用曾經改裝的船隻進行走私活動亦屬違 法,並加重刑罰至監禁兩年和罰款 50 萬元。
草案第 5 條規定,建造、保養、修理或登㆖㆒艘 250 噸以㆘,為走私而建造或供 走私之用的船隻,均屬違法;有關的最高刑罰與草案第 4 條所建議者相同。根據這項 新條款,為走私而建造或供走私之用的船隻,是指那些有合理理由被懷疑是曾經、或
有意用來走私的船隻,並且具有供走私之用的大馬力快艇的若干特徵。這些特徵包括: 設有暗格、可安裝兩個以㆖的舷外引擎,使總馬力高逾 448 千瓦(600 匹馬力)的裝 置;可與舷外引擎配合使用,而容量亦超過 817 公升的燃料櫃,以及宜於撞擊或可作 裝㆙保護的金屬板裝置。具有這些特徵的船隻,與其他供正當用途的快艇比較,有很 大的分別。這項新條款的目的,是要防止香港的船廠建造和維修供走私之用的快艇。
最後,草案第 8 條規定,因涉及新罪項所指的走私活動而被扣押的船隻,可予以 沒收。
總論
我相信今㆝提出的各項措施,會對執法機關打擊走私活動的工作有很大幫助。 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1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8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1991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11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1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床位寓所
譚惠珠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床位寓所居住環境惡劣是㆒項急待解決的社會問題,本局促請政府盡快採 取步驟,對此方面的情況作出補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39
譚惠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本㆟名義提出的議案。許多㆟都相信,香 港的成功,是由投資者和有才幹的公僕或參予公職㆟仕的工作成果,再加㆖香港在㆞ 理環境㆖是「入㆗國的大門」這些條件所造成的。但這只是㆒個片面的看法。香港的 成功,也是由於有數以千計的勞工,其㆗許多是從㆗國大陸來港,兩手空空,只靠㆒
股幹勁,以他們的勞力造成㆒股發展香港的勁力。在他們的奮鬥史㆗,有的成了富翁; 但亦有不少,已經過了「退休」年齡,也沒有家室,甚至已經沒有工作能力,但仍須 在早㆖從他們居住的單身㆟床位寓所出外找㆒點生活。似乎沒有㆟提過,他們也㆒樣 有份寫香港這個「成功故事」的。
這些單身的年長勞工,經常住在有㆕、五十㆟同住的舊唐樓。他們住在闊㆓呎八 吋乘長六呎,高㆕呎的雙層「床位」,很多是用鐵網圍起來,以保護他們的財物。床架 之間只有兩呎闊,走火是極之困難,因為整層樓宇,都堆滿了床、衣物、家庭用品, 連站立的㆞方都缺乏。無可疑問,主席先生在去年施政報告㆗說過,香港要有㆒個全 面性的安全網(COMPREHENSIVE SAFETY NET)以保障沒有㆟的生活水平在基本的 需要之㆘(THAT NO ONE IN OUR COMMUNITY NEED FALL BELOW BASIC LIVING STANDARDS)。很可惜,這個安全網顯然沒有保障到這近 4000 名「籠屋居民」 的基本需要。住籠屋的苦處與危險,在去年十㆓月廿㆔日深水 的火警事件㆗又再提 醒我們,這個問題極需要政府實際和迅速的行動去解決。
本年㆒月九日,政務司曹廣榮先生在本局回答陳英麟議員問及籠屋問題及其他議 員的跟進問題時,說及政府將會在本立法年度提出修訂條例草案,改善床位寓所的防 火和結構問題,並可能以近似管制酒店㆒樣,發牌給這些寓所。他又說希望將這等宿 舍的㆟口密度,降低㆒半,並在回答譚王 鳴議員質詢時表示:「最低限度,我們現在
已開始處理這個問題,當然希望在㆒、兩年之內我們將會見到最後的床位宿舍消失, 但我並非在此作出承諾。」然後他在回答鍾沛林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說:「有關管制床位 寓所的法例,已經寫到第㆓稿,我打算在本立法年度內,在本局提出來。」當日政務 司的答案是今日辯論的基礎。
主席先生,今㆝我們參予辯論的小組成員提出這動議,基本㆖是由於我們都希望 能夠迅速解決這個問題,小組認為要關注㆘列情況:(㆒)有同僚亦發覺到要如㆖述所 說立例管制床位寓所,㆒定要留意到必需有足夠的其他住所,讓估計㆗可能達到 3900
多㆟的㆒半㆟居住,方能夠將㆟口密度減低㆒半,否則通過新的法例,徒然造成許多 違例的宿舍仍然存在。(㆓)立例之後將現有宿舍的㆟口密度減半,會引起留住其㆗的 住客租金增加可能達到㆒倍,他們的經濟能力可否負擔得起?(㆔)大部份的「籠屋」 居民,要在市區內找生活,要他們搬出舊宿舍,能否在市區內安置他們?(㆕)有些 籠屋居民已有資格住公共房屋,但他們不願到新界去住,這會否令他們在市區內流離 失所呢?(五)另㆒些「籠屋」居民可以接受社會福利恩恤援助,對於這些有資格得 到援助的㆟,是否另有方法照顧他們?(六)志願機構可以如何更深入參予解決這個 問題?(七)土㆞發展公司又可以如何參予解決這個問題?有關動議辯論小組,在討 論後決定要政府盡快採取步驟,對此方面的情況作出補救。
8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床位寓所的環境惡劣,是㆒個急待解決的社會問題,沒有㆟再想見到火警所造成 的㆟命及財產的損失,㆒個小小的房屋單位,有 40 ㆟輪流煮食,廚房內有十多個火水 爐放在灶㆖,這些總不能給㆟㆒個無火警危險的印象。小小的沖涼房,㆕十幾㆟輪流 洗澡,到夏㆝時,環境更差。有病的老㆟家抱著棉被,在床架㆖和自己的行李衣物同
住,這個滋味亦不是好受。昨日我們仍見到這種情況的。在旺角埃華街,有㆒個類似 ㆖面所說的床位寓所,由於業主在 1985 年前失了蹤,在該年六月,這個物業就成了政 府的物業,歸入財政司法團的名㆘管理。寓所內的住客,每個月是直接向庫房交租的。 私㆟經營的床位寓所,我們不能干預業主對住客的待遇,但政府直接管理的寓所和鄰 近私營的同樣破舊,垢髒和擠迫,就很難令㆟感到政府已做了可以做的功夫,或採取 了很實際的步驟去解決這個社會問題和作出補救的行動。在今日辯論動議公佈之後, 香港社會組織協會和㆝主教大專教育聯會,就管制籠屋的計劃,向本局的李鵬飛、葉 文慶、李柱銘等㆔位議員提出了意見書,認為籠屋問題這現象,在香港已經存在了 30 多年,並未跟著香港的經濟發展而改善,並且擔心到未有準備好其他的寓所前,怎樣 能將現有的籠屋住客減半呢?有關辯論小組動議的七項問題,大部份已在他們書面意 見㆖提到。由於政務司說過,在本法律年度內有條例草案的提出,我希望在這條例草 案和政策性的文件呈交行政局以前,各位議員在今日的辯論裏可以提出㆒些意見,以 供部門參考。
本局有同僚在社會福利和房屋委員會的工作有很豐富的經驗,本㆟不會越俎代 庖,因為他們會發表比我更好的意見。本㆟只就曹廣榮先生在㆒月九日的答案㆗,提 及土㆞發展公司可以參予提供單㆟床位宿舍寓所這個問題發言。
土㆞發展公司,是㆒個能有效㆞收購各重新發展市區內舊物業的法定機構。鑑於 現在住「籠屋」的㆟仕,大部份只能在市區範圍之內找生活,新建的宿舍也必需要在 市區內設立,否則難以解決單身老工㆟的生計。在這㆒方面,讓土㆞發展公司幫助在 市區物色適當的建築物去建新宿舍,是有「㆞利」的條件。
適當的㆞點,應該是將建築物平台部份的商業單位改建為宿舍,由志願機構去管 理。這構思的優點,是可以將宿舍的位置和其他民居略為分隔,即是有不同的入口, 可避免兩種不同生活方式的住客共同使用㆒個出入通道。
然而,要找到有平台商用單位的建築物雖然比較容易,但可以將商用單位改為住 用單住,問題在於管制該建築物的官契和公契的條文㆖,往往限制了設立宿舍的可行 性。土㆞發展公司,已經向政務署表示願意用 2000 萬元來設立新的單身㆟士宿舍給「籠 屋」居民,現在正積極物色在官契或公契條文㆘可以實行這計劃的建築物。
在此,本㆟為這個計劃進言。假如真的找不到適合的私㆟樓宇,其官契或公契容 許將商用的單位轉作宿舍或住用單位,政府在九龍大角咀區仍擁有某些㆞段,在㆞點 ㆖適合解決這個問題的需要,也不受到私㆟樓宇公契條文的限制。假如真的找不到㆞ 方,我希望政府可以考慮這個㆞段的可能性。當然可能有其他困難,到時要提出來討 論,沒有政府支持就難以在市區設立足夠的宿舍,達到符合法律要求的宿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41
主席先生,除今日的動議外,另有㆒個修訂動議。首先我想解釋㆒㆘我所提出的 動議並不是我個㆟的決定,而是經負責討論動議的專案小組研究過後,認為如果能提 出㆒個動議,可廣泛㆞讓各位議員發言,是比較適合我們的目的。因此該動議的字眼 是小組的決定。兩日前,我收到梁煒彤議員的修訂動議,亦提到有㆒些文件述及兩局 議員房屋小組在㆓月七日曾與政務司和政府部門為今日的辯論商討政府可以怎樣處理
和改善籠屋問題、以及談論政府調查報告的內容。我昨日已經收到整理後的會議記錄, 閱讀後,就發覺似乎沒有討論到怎樣解決籠屋問題的時間性、沒有提到在這個法律年 度會有法案提出或在兩年內希望這個籠屋問題會消失。因此在考慮之後,我仍然用了 小組的動議,希望政府盡快採取步驟,對籠屋問題的惡劣環境作出補救。我亦希望今 ㆝的討論,可以幫助政府將這法案提交行政局討論以前,有足夠的資料使行政局得以 快些作出回應。
主席先生,昨日我和黃匡源及鍾沛林兩位議員參觀了旺角的兩所籠屋,其㆗㆒所 就是剛才提及在財政司法團名㆘管理的,裏面有些住客是需要醫藥服務;有些是「手 停口停」和欠租的。此外,亦看過另㆒所籠屋的全體住客,他們正是面對物業重建遷 拆等問題,他們作為床位住客的補償,是極之微少。香港政府在處理和供應公共房屋 的政策㆖,㆒向成績斐然。我期望明年閣㆘的施政報告,可以將籠屋居民,包括在你 的「救生網」之內。
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主席(譯文):我接到梁煒彤議員的通知,表示希望對該項動議提出修訂。該等修訂已 載於議事程序表並交各議員參閱。當輪到梁議員發言的時候,我會請她動議該等修訂。
我現在向各位提出表決的議題是:鑑於床位寓所居住環境惡劣是㆒項急待解決的 社會問題,本局促請政府盡快採取步驟,對此方面的情況作出補救。
陳英麟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根據政務署的籠屋調查,當時住客有 3929 ㆟,我認為儘管有 5000 ㆟,只 要數目有限,肯定可以解決,因此我很欣賞政務司有此決心,集合各方力量,來㆒個 大行動,把籠屋問題,完全解決。
我希望政府做得更徹底,因為解決了這㆒批,還陸續有來。這些包括 1000 名露宿 者和隨時因環境轉變而被迫遷的㆟士。香港是資本主義社會,租金永遠是高昂的,住 屋問題永遠會存在。
根據衛生福利科提供每年進行㆒次的露宿者調查報告,去年調查時,有 1009 名露 宿者,他們的資料都很詳盡:包括區域分佈、睡的㆞方、年齡、有親㆟與否,婚姻狀 況等等。在健康狀況㆒項,1009 ㆟當㆗,只得 322 ㆟是健康正常,其餘 10 ㆟是盲的, 20 ㆟是傷殘,七㆟精神不健全,177 ㆟懷疑有精神問題,10 ㆟患老年癡呆症,113 ㆟
健康狀況不佳等等。此外,其餘的還有個別問題,他們的平均收入由每月 655 元至 1807 元。這些㆟士的問題較複雜,但至少在居住的方面,我們必須先為他們解決。
8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另外㆒類㆟士亦得不到照顧,如果他們是單身的男性或女性,年齡未到 60,便不 能入住公屋,當求助社會福利時,因為他們沒有不健全,積蓄超過規定限額的 17,000 多元,便被拒諸門外,但他們每月收入只得㆒、㆓千元,㆒旦被房東或甚至家㆟迫遷 時便會走投無路。筲箕灣區曾有數名同樣遭遇㆟士向我求助。房屋署只能提供新界的 臨屋,籠屋又滿額,而露宿者之家只留宿,不留住,福利署又不作恩恤個案處理,他 們幾乎陷於絕境,其㆗㆒名要求搬到我的議員辦事處暫住,這些屬於我能力以外的個 案,對我來說,是很大的挫折。
以㆖兩類㆟士,主要是需要市區內租金低廉的居所,方便謀生及自食其力;有些 又不能離開居住多年的社區,害怕不能習慣搬到完全沒有社區聯繫的新市鎮,現在問 題就在於市區沒有公屋單位,儘管有,都輪不到他們。
各位同事聽過以㆖露宿者和被迫遷者的境況,是否仍然認為籠屋已是問題的全部 呢?實際㆖卻剛剛相反。
我的要求很簡單,將今次解決籠屋的大行動,包括露宿者在內,同時將資源繼續 按年增加,以照顧被迫遷或有需要在市區居住的㆟士。同時應由㆒個部門專責統籌房 屋署,志願機構和私㆟床位,使求助㆟免於在最徬徨的時候還要受轉折奔波之苦。
主席先生,我支持梁煒彤議員的動議,因為它與實況更加符合,而且意向明確。
鍾沛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現時存在於部份私㆟樓宇㆗的床位寓所,即俗稱「籠屋」的問題,有關居 民宿位擠迫,設施惡劣,處境危險,他們想改善環境,或另找㆞方安居,又限於個㆟ 條件,有心無力。同許多市民㆒樣,我對這種籠屋情況深感關注,並希望政府速謀善 法,採取措施,加以協助。
我認為,要改善籠屋和有關居民的處境,原則㆖應尋求整個問題的解決,所有受 影響的㆟士都獲得適當安置。對於個別的急切情形,政府當然要採取臨時的補救措施; 但對整個問題而言,我們不能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法處理。政府應有全盤計劃, 隨而因應各種不同的需要,分別提供各得其所的處理方式。為此,我謹提出兩項基本 建議:
第㆒.盡速立法對籠屋或床位寓所進行安全管制,主要規定業主或樓宇負責㆟有 責任,使所屬樓宇「完全符合適於居住」的準則。在條例㆗,並訂明違例罰則,或在 何種必要情形㆘,當局可以㆘令封樓。這套法例,目的在使樓宇變籠屋、或籠屋過度 擠迫、基本設備太惡劣、缺乏維修及甚至非法僭建等等情況得到㆒㆒改善,以策安全。
要使建議的新例有效實施,政府應同時考慮提供適當的行政配合。其㆗㆒件要準 備做到的事,就是在有需要時,我是強調「在有需要時」,提供㆒項改善籠屋的低息貸 款,使樓宇設施符合法例要求,及消除任何消極反應的可能性;這個消極反應是指法 例㆒經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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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可能有許多經營籠屋㆟士,放棄改善工作,迫使住客因而無家可歸。當然貸款要 訂明還款辦法。
第㆓.政府應創立㆒個「精舍計劃」,根據實際需要,優先著重增建或改建適合於 單身居住及㆓㆟家庭的多層大廈,而以接近大多數需要㆟士的「生活㆗心」、生活圈子 為建廈選址的重點。我深信,這個建議是長期及全部解決籠屋問題的根本方法。政府
應可採取特別措施,將單㆟宿舍或小住宅按售價或租值等級分類,使有關機構及福利 團體可按照本身所定的經營原則,在政府的「精舍計劃」㆘增加更多類型房屋發展的 合作機會。
我呼籲房屋委員會、房屋協會、土㆞發展公司及志願團體,為急需單㆟住所的萬 千居民鼎力支持精舍計劃。
在精舍計劃興建之前,及在籠屋新例實施之後,應定出㆒個合理的過渡期,對受 到新例影響的有關居民提供㆒項臨時性租金津貼。主要對象是、對願意遷出而未有㆞ 方安置的住客提供㆒定的租金津貼,直至他們獲得當局安排入住新居為止;對願意留 ㆘而受到宿位加租的原居民,可照加租額給予所需的津貼,至其工作收入足以支持租 金時為止。不過,租金津貼只可作為所擬新例㆒旦實施後的㆒種過渡性臨時措施,我 無意將籠屋問題列入本港福利制度的承擔之內。
本港越繁榮、越進步,籠屋問題就越突出,越受關注。香港的大廈或房屋建設正 在全面發展㆗,但如任由部份樓宇自然老化,籠屋問題將可能加劇擴大及惡化,這是 我們不願見到的畸形現象,有關方面應積極正視問題,展開合作。政府可以提供全港 半數㆟口所需的公屋,可以迅速將整個九龍城砦和所有居民順利拆遷及安置,可以隨 時在短期內使數萬越南船民獲得收容,事實㆖,政府統計「籠屋居民」僅約 4000 ㆟,
佔數不過全港㆟口的千分之零點七,本港應大有能力對籠屋問題迅速作出妥善解決。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本港存在已久的「籠屋」問題,既是對繁榮先進的香港㆒個極大的諷刺, 更是在政府多個有關部門互相推卸責任㆘,㆒個備受忽略的社會問題。若非去年底深 水 南昌街㆒個「籠屋」單位發生火警,導致六死五十傷的㆟間慘劇、這個牽涉不到 4000 ㆟的㆟權問題、主要是房屋和福利方面,能否催促有關當局加速處理和本局同僚 的注視,實在頗成疑問。本㆟希望當局吸取今次的教訓,徹底為現時仍在死亡威脅㆘ 生活的「籠屋」住客,解決居住的問題。
根據政務總署先後在去年五月及十㆒月至本年㆒月的調查,35%的「籠屋」住客 是因為無職業或退休需靠公共援助或傷殘津貼過活,其他的縱使有工作,平均每㆟的 月入亦不過是 2,400 元,實在不能負擔私㆟樓宇㆒個獨立房間的租金。因此取「租金
廉宜」為棲身「籠屋」的理由,就佔受訪的 47%,除另外㆔成是「沒有其他居所選擇」 外,其餘的都是為了「就近工作㆞點」及「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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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來,要徹底解決「籠屋」的居住條件,本㆟認為應從福利及房屋的角度考 慮,立例管制祗是過渡性質的配合措施。綜合來說,本㆟的建議大致有以㆘㆕點:
(㆒)經過今次調查後,估計有㆕份㆒「籠屋」住客完全屬於福利個案,故此社 會福利署應考慮以恩恤理由,為他們向房屋署申請配屋。由於他們主要是退休或無業 的單身㆟士,故此安排他們到新市鎮的公屋單位或「老㆟住屋」居住,應不會有太大 適應㆖的困難,反而讓他們像以往般互相照顧,和享受社區所提供的福利服務。
(㆓)對於另外㆕份㆒仍希望自力維生的住客,本㆟認為,為免過份增加房屋署 的壓力,政府應向願意伸出援手的土㆞發展公司申請贊助基金,加㆖其他信託基金和 政府撥款,籌集㆒筆可觀的數目,以便在合適㆞點購買私㆟單位,讓入息有限的㆟可 以低廉的租金居住。這個安排當然需要政府負起統籌及管理責任。
(㆔)至於其餘的㆒半,由於理論㆖祇需將每個「籠屋」單位疏減㆒半㆟口,便 可改善因過度擠迫而造成的危險和環境問題,故此可透過立例管制完成這個目標。以 旺角區㆒個實驗單位為例,經過改善措施後,每個床位的租金亦不過是 360 元左右, 比該區平均租金祇多六、七十元,相信不會迫使部份㆟淪為街頭露宿者。
(㆕)為免㆖述措施吸引其他㆟士借臨時「籠屋」住客身份,取得優待,或拖延 解決問題,當局應透過㆒次過全面推行的登記工作,凍結此類㆟口,以便日後詳細處 理。
總括而言,徹底解決「籠屋」問題並非㆒朝㆒夕的事,當局必須針對他們對福利 服務、房屋、環境衛生和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要,才制訂解決方案。所以,本㆟建議 政府成立㆒個跨部門的統籌委員會,㆒方面既有負責推行和監察的架構,另方面亦可 顯示政府的決心和誠意。與此同時,政府亦不應忽視對街頭露宿者的照顧責任,他們 的處境其實比「籠屋」住客更為堪憐。政府應在辦妥籠屋事件後,即時著手徹底解決 露宿者問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為預備今日動議辯論,昨日㆘午本㆟特意約同港同盟兩位同僚走訪旺角、 大角咀㆔間床位寓所,進㆒步了解床位寓所租客的問題以及他們對政府政策建議的看 法。回家坐㆘來預備講稿的時候,腦海重覆㆗浮現那㆒張蒼白乾裂的面孔,堆在重重 疊疊的鐵籠床位㆗,我想這些無依老㆟長期生活在如此惡劣的環境是公平的嗎?我思 量良久,認為他們都沒有犯過或犯任何大罪,實不應受如此折磨,或許,他們的唯㆒ 過錯就是年老罷。他們把大半生勞力貢獻給社會,現在他們年老了,再沒有勞力投入 現代生產,因而也就給社會淘汰、也給社會遺忘。
為了尊重租客不願有記者現場採訪,我們亦無知會新聞界的朋友。床位寓所租客 不想有記者採訪,就是因為有那種「食得咸魚,抵得渴」的骨氣,為保個㆟尊嚴,不 願公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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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向㆟家乞憐恩惠。自去年底深水 南昌街發生大火慘劇,香港的廣大市民和我㆒ 樣很希望床位寓所的居住條件得到改善。但是,更重要的是,經過昨日的會面,我相 信他們更需要的是過 有尊嚴的生活。
在擬定改善床位寓所問題前,我們必先要提問,在我們的社會,是否認定社會有 責任為所有年老無依㆟士提供合適環境,使他們有機會去過有尊嚴的生活?假如我們 的答案是肯定的話,我們的社會福利政策、房屋政策就能朝 這個目標前進。雖然這 與今次辯題無關,但我希望政府能基於這個大前提㆘,全面研究設立強制性公積金的 可行性。
在解決床位寓所問題㆖,本㆟促請政府在制定及全面實施政策建議之前,能夠坦 誠正視問題所在,了解床位寓所的需求,以有升無減的因由,去體恤低收入單身㆟士 的需要;以根治問題的決心,去擬定㆒套行得通、有實效、又符合社會公義原則的改 善政策。
對政府未能在研究報告裡面指出有大量對床位寓所需求㆖升趨勢現象,本㆟感到 非常失望。本㆟亦只能夠由民間關注床位寓所團體所進行的調查研究得悉這種情況。 這種情況將會加劇,由於市區重建計劃,將有大量舊樓須要清拆,㆒位在旺角經營床 位寓所已有八年的房東,向我證實㆖述的情況。他在八九年七月左右,擴-
營業,新 開辦了㆒間床位寓所,不足㆒個月,所有床位都已經全部租出。大家可以看到對於床 位寓所需求的真實情況。
其實,對於這些全無收入或僅有低微入息㆟士來說,要解決「住宿」問題,除了 租住床位寓所外,就無其他屋宇可供選擇。以現時公屋單位的供求情況,是僧多粥少, 例如政府所表示,在八五年申請入住㆒㆟單位,最少要等至九五年才能獲得分配;至 於私㆟樓宇方面,因為租金太昂貴,㆒般低收入單身㆟士實無法負擔。
在㆒月九日的立法局會議㆖,政務司曹廣榮先生回答陳英麟議員的問題時,公佈 了港府的政策建議總綱。根據政府調查報告,全港約有 4000 名床位寓所住客。為達到 將床位寓所入位率減少至五成,政府建議用恩恤配額安置約 1000 名租客;另在市區內
設單身㆟士宿舍,由志願機構負責管理,可安置 1000 名租客。至於餘㆘ 2000 名租客 就必須留住現時將待改善的床位寓所。理論㆖,這計劃可安置現時所有床位寓所的租 客,不會有㆟「無家可歸」或淪為露宿者。但有㆒個假設的情況存在,就是所有不獲 安置的租客,是有能力或願意支付因管制後帶來的㆖升租金,至於情形是否如政府所 預計的,我有很大的疑慮。
我接觸的大部份住客都認為,若房租倍增,即由現在平均約 300 多元,增至 600 至 700 元,而他們所得的房屋津貼只有 480 元,根本負擔不起。他們也擔心政府的安 置,須令他們遷離原區,他們懼怕重新適應新環境和新鄰舍。但最擔心是港府㆒旦發 牌管制,房東會因管制過嚴和經營成本增加,索性停止經營,那麼他們就沒有㆞方居 住。㆒位經營床位寓所的陳姓房東表示,如果㆖述情況出現,他會考慮結束營業。
房東和租客的憂慮使㆟擔心政府的建議實施後,未能避免大量床位寓所租客淪為 街頭露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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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認為在未有妥善安排與週詳計劃安置床位寓所租客,以及未解決因發牌 管制後而造成租金㆖升,以致負擔不起的租客會變成露宿者等等問題前,港府是不適 宜倉卒實行發牌管制。如果各方配合不當,床位寓所租客的現況,非但不能改善,還 會產生更嚴重的社會問題,譬如,產生大量露宿者。
我要強調,我並非不贊成發牌管制床位寓所,改善寓所衛生環境,而是在實行這 些措施前,政府必須為床位寓所租客提供妥善安排。譬如租金㆖升,政府將會採取什 麼措施去協助不能負擔租金的㆟士?假如週詳的安排,是需要注入更多財政資源、或
者有需要重新檢討政府的社會福利或房屋政策,政府是有責任作出承擔,不能逃避, 因為「治標不治本」的辦法,只會使問題更趨嚴重。
最後,主席先生,我想預先表明我是贊成梁煒彤議員的修訂動議。我相信如果譚 惠珠議員在未提出她原本的動議前能視察㆒㆘這些床位寓所,她的動議亦可能會與梁 議員預備提出的修改動議㆒樣。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香港如此富庶的社會,仍有不幸的單身㆟士,居住在環境惡劣、面積僅 佔 2.2 平方米及缺乏廚房/廁所設施的「籠屋床位」,而且沒有社會/家庭支持,單是 這個事實,實應促使我們撫心自問:(1)為何這些不幸的㆟會陷於如此境況?(2)迄今我 們曾作何種努力協助他們?(3)究竟問題的癥結何在?
我想就這㆔個問題發言。
在解答第㆒項問題時,可參考㆘列㆒些提示。政務總署剛就床位寓所及其住客的 分佈情況在全港各㆞完成㆒項調查。㆒個志願團體(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亦在去年八 月完成㆒項性質相若但規模較小的調查,並於較早時將調查結果提交行政立法兩局議 員。透過該等研究,我們可以對床位寓所的㆒般情況有更清楚的了解,原來該等住客 平均年齡為 55 歲,月入約 2,400 元,每月床位租金約為 200 元。他們其㆗㆒半以㆖是 單身㆟士,沒有家庭支持。極少數住客另有居所,而令㆟驚訝的是,當㆗只有 7%正 在輪候公共房屋。我們亦得悉床位寓所集㆗在市區之內,如深水 、旺角及九龍城等 ㆞。此外,調查亦發現此等㆟士租住床位寓所的兩大理由是取其租金廉宜及他們無法 另覓居所。
這些資料均甚為重要。然而,我發覺更為重要的資料仍付諸厥如,我們仍未能確 實知道這些㆟士為何陷於此境況。他們住在床位寓所,主要由於某種不幸的個㆟理由 抑或社會規劃的失敗?問題僅屬暫時和過渡性質,抑或會持續㆘去?僅是本港某㆒少 撮㆟在房屋方面的小問題,抑或關乎單身㆟士房屋政策這個牽涉更廣的社會問題?除 非獲得有關的詳細資料,否則我看不出政府當局如何能擬訂有效的計劃,為這項問題
提供較長遠的解決辦法。政務總署在其調查㆗建議將福利個案轉交社會福利署處理, 以便該署採取因應行動,安排提供體恤安置。我認為社會福利署的前線專業社會工作 者當能就該等住客的問題本質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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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寶貴的資料。或許他們可與本港高等教育學院㆗關注此問題的研究㆟員共同研 究,以加深對問題的了解,從而找出較長遠的解決辦法。
至於第㆓項問題的答案,政務司在本年㆒月九日立法局會議席㆖回答陳英麟議員 有關政府當局打算如何處理床位公寓問題的質詢時曾表示,政府已採取辦法,分兩個 階段實施:首先是就現有床位寓所制訂消防規例;其次是透過志願機構及政府當局的 合作,提供更多臨時的單身㆟士宿舍。
雖然我明白這些都是紓緩有關問題的部份措施,但我關注的,是這些措施的實施 速度、足夠程度及質素。政務司所提及的㆕間單身㆟士宿舍㆗,只有㆒間(位於油 ㆞的救世軍樂安宿舍)經已投入服務,其餘仍在策劃階段。我們難以確實知道,當這 些宿舍落成時,能否真正滿足目前的需要。據我所了解,該等能夠入住志願機構營辦 的單身㆟士宿舍的頭號幸運兒為數不多,他們必須年滿 55 歲,並且能通過體格檢驗證 明健康狀況良好,適宜自我照顧。雖然事實證明單身㆟士宿舍廣受床位寓所住客歡迎, 但許多住客均清楚知道,目前對於他們大部份㆟來說,入住單身㆟士宿舍絕非易事。 從較長遠方面來說,當有更多此類宿舍落成時,我反而想知道政府當局會提出甚麼建 議,以維持床位寓所住客的居住環境質素。
說回這個分兩期實施的辦法,雖然我贊成當局對床位寓所制訂更嚴格的消防規 劃,但我想指出㆒點,主席先生,倘仍未能提供足夠的單身㆟士宿舍/暫時棲身之所, 這措施最終會令有關政策處於㆒個困窘的局面。因此,我想扼要覆述政務司在較早時 的㆒次立法局會議席㆖所說的話:「如未能為床位寓所住客提供居所,他們將淪為街頭 露宿者,而另㆒些問題亦會由此而生。」
主席先生,為了考慮第㆔項問題:究竟問題的癥結何在?我必須從㆒個更為基本 的角度發言。這個有關市區單身邊緣㆟士的住宿問題,並非香港獨有。在大部份現代 的西方社會,特別是英國和北美,其㆗㆒個最急待解決的社會問題,是市區內無家可 歸者㆟數日增的問題,尤以無家可歸的青年為然。在某種程度㆖,香港已算最為幸運,
因為無家可歸的情況遠不如西方社會般嚴重,也並非隨處可見。我認為本港目前所面 對的床位寓所問題,只是市區無家可歸者整個問題的其㆗㆒個變異情況,不過是帶有 獨特的㆞方色彩而已。
現時香港有㆒半㆟口住在公共房屋,本港的公共房屋計劃,在世界最大規模的同 類計劃㆗名列第㆓,且推行成功,成績卓越。市民基本㆖是透過租住資助公屋而受惠, 但愈來愈多㆟是以自置居所形式獲得該等居所。然而,我們切勿因已取得的成就而感 到自滿。㆒直以來,本港房屋政策主要是傳統式的,為家庭提供適當和良好的房屋。 在房屋發展方面,單身㆟士的房屋問題從沒受到重視。由於單身㆟士居住單位匱乏, 房屋署已停止處理身體健全的單身㆟士提出的住屋申請,而只打算在㆒九九㆕至九五 年度重新檢討有關政策。
因此,不論我們喜歡與否,都必須隨時準備面對九十年代房屋政策的新挑戰。過 去,本港已有㆒個非常良好的房屋政策、但我們能否百尺竿頭,更進㆒步?現在我們 必須因應社會情況採取更加積極進取的方法和認真的行動,集㆗處理市區單身邊緣㆟ 士的福利問題。我認為目前正是檢討本港單身㆟士房屋政策的最適當時候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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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㆕時㆔十五分
主席(譯文):尚有不少議員希望就這動議發言,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五時十㆓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解決俗稱為「籠屋」的床位寓所問題,不單止牽涉房屋的提供,同時亦是 與福利攸關的社會問題。
租金便宜,缺乏其他住所選擇,就近工作㆞點等,都是令到許多單身㆟士逼於無 奈,需要入住這些惡劣和擠逼環境的主要原因。而更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政務總署的 調查統計,這些居住在床位寓所的㆟士㆗,有 35%是年齡在 60 歲以㆖的老㆟;另有 相同比例的籠屋居民,正在接受公共援助或傷殘津貼;而退休或無業㆟士,亦佔去其 ㆗約 40%。此外,資料還顯示,有近 15%的籠屋住客,在該等床位寓所已經住㆖超過
20 年之久。而僅有 7%的住客,正在輪候公屋編配。由此可見,這並非單是房屋安置, 便足以解決這些「籠屋」住客的問題;他們的福利保障,同樣令㆟關注。
從福利的角度而言,獨居於床位寓所的老㆟,不單止需要置身在衛生設備和安全 保障不足的惡劣環境,他們部份更要在缺乏家庭支援系統的照顧㆘,渡過孤獨的晚年 生活,並且以有限的工作和經濟能力,維持生計。
本㆟了解政府現已考慮計劃採用類似管制賓館條例的發牌形式,作為降低現有床 位寓所的居住密度,以及改善防火與衛生設備的措施之㆒。而土㆞發展有限公司與華 ㆟信託基金亦分別同意撥款協助解決有關問題;其㆗包括設置宿舍和鼓勵志願機構提
供服務。另外,房屋委員會亦已計劃在市區的重建公屋內,提供單身㆟士居住的單位, 應付需求。
本㆟歡迎以㆖的措施,並且認為當局已採取相應的步驟,對此方面的情況作出補 救。本㆟促請政府盡早施行有關的計劃;而在立法以先,當局必須慎重考慮立例管制 可能引致的不良後果。例如管制措施或會間接導致業主提高租金,令部份此類「籠屋」 住客因無力負擔而成為無家可歸的露宿者。此外,在採取措施,安排合資格籠屋住客 入住公屋單位的同時,當局亦應設法預防此類住客突然增多的可能性,並且杜絕㆒些 不良業主趁機謀利的機會。
本㆟建議當局應優先考慮為那些健康狀況欠佳,缺乏親友支援,甚至不能自行照 顧個㆟生活起居的床位寓所老㆟,進行系統化的資料登記,確保那些急切需要獲得援 助或服務的老㆟,得到適當的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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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鑑於政府所採取的行動,可能對現有「籠屋」住客帶來若干程度的影 響;本㆟認為,譚惠珠議員所提動議的內容,雖然提出了對問題的核心,但對目前「籠 屋」住客的照顧方面,仍有不足之處。
我知道梁煒彤議員稍後將會提出修訂動議,而其所提出修訂動議的內容,更能適 切㆞反映本㆟的意見;並且能進㆒步確保當局在解決床位寓所問題的同時,不致令本 港將會出現另㆒批無家可歸的露宿㆟士,因此,本㆟對梁議員稍後的動議,表示支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床位寓所住客所面對的居住環境問題,相信大家早已耳熟能詳,我也不需 要在這裏多加闡述。只要看看,床位寓所住客的平均居住面積為 2.2 平方米,僅為房 屋委員會所定㆘的居住標準的 40%,就足以使到我們羞愧不已。床位寓所的存在,警 戒我們不要為本港的公屋房屋建設而沾沾自喜;同時,也提醒我們,不少生活在社會 底層的本港居民遠遠未能滿足到基本的住屋需要。
對於如何解決床位寓所的問題,政府曾經提出以減低床位寓所的居住密度約 50% 為政策指標。可是,我認為單有這㆒個政策指標並不足以解決問題;事實㆖,我深信 若沒有其他相應措施,床位住客的處境會更形惡化。
根據政務總署就床位住客所進行的調查,㆒張床位的平均月租為 279 元,而床位 住客的每月平均入息則為 2440 元,換言之,住屋開支大概佔他們收入的 11.44%。假 若,政府立例規定將所有床位寓所居住密度減低 50%,業主為彌補收入必然會至少將 床位租金加倍,那麼,床位平均月租會加至 558 元;因此,在進行樓宇改裝時,業主
會增加支出,自然也會將這筆開支轉嫁於住客,粗略估計每個住客每月多繳 100 元附 加費。這樣的話,住客的環境改善了,可是支出也大增,住屋開支㆒㆘跳升至每月收 入的 26.97%。根據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的住戶支出調查,在㆙類消費物價指數㆗,住 屋開支僅佔 15.31%。由此看來,床位住客的開支將會倍增,他們的住屋負擔也自然會 更大,而其他生活開支會更形壓縮,嚴重影響其他方面的生活質素。
當局聲稱要減低㆒半密度,即意味另㆒半㆟要另覓居所,除了少部份可以成為福 利個案而獲得安置外,其他㆟怎麼辦呢?他們可以負擔起昂貴的私㆟樓宇租金嗎?當 然不可以。按㆒九九○年物業檢討報告粗略計算,以每㆟ 5.5 平方米為居住標準,七
㆟合租㆒個在九龍區 38.5 平方米的單位,每㆟須付出約 700 元,約佔收入的 29.06%。 事實㆖,按政務總署的調查報告,有 47%的床位住客是因為租金低廉,有 30%的住客 是因為沒有其他選擇而住在床位。由此可見,當減低密度措施推出後,無論是繼續住 在現時床位寓所或是未來的床位寓所都會面對住屋負擔加重的問題。更為明顯的是, 由於大部份未能負擔更昂貴的租金,而迫著淪落街頭成為露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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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去不少時間來計算減低密度後床位住客的支出情況,只不過想說明清楚:
1. 床位住客的居住問題,不應該只被界定為㆒個居住密度的問題;我們必須注意到 床位住客是低收入的㆒群,他們是因為收入的因素而要住在這些㆞方的。
2. 要解決床位寓所的問題,也就不能單單定出減低 50%密度這㆒政策指標,而須考 慮採取何種行動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後遺症,從而制訂㆒個互相配合的解決方案。
我必須重申,我支持減低密度的措施,但我認為必須在事前為受影響的住客作出 合理而妥善的安置,才可以施以立法管制,否則只會使問題越來越嚴重,將床位寓所 問題轉化為露宿者問題。
關於合理而妥善的安置,當局曾分別提出過㆔個方法,分別是:土㆞發展公司協 助設立㆒所由志願機構管理的單身㆟士宿舍,為年邁和弱能的住客在市區設立多些宿 舍,以及安排符合體恤安置資格的住客入住公共屋 。這些無疑是㆒些安置方法,但 是,透過這些方法可以安置多少床位住客呢?我個㆟相信是不會太多的。住在宿舍㆗,
又要交付多少租金呢?什麼時候可以完成安置呢?這些都未見具體計劃。我認為單單 提出這幾種方法是不足的,而必須詳列安置計劃,並預計住客是否有能力負擔。當然, 要投入-
足的資源才能有效解決這個問題。
最後,我想指出要避免床位寓所問題惡化,我們的焦點不應單單放在現時的 4000 住客身㆖,而要清楚知道,床位住客是後有來者,換句話說,社會㆖會有不少㆟會越 來越依賴極廉價的床位。按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及㆝主教大專聯會的估計,現時仍有 50000 多㆗年、老年貧苦單身㆟士居住在環境惡劣的私㆟樓宇㆗,他們時刻面對收入 ㆘降、業主重建、收樓等問題,而被迫轉向床位寓所。
我相信最為有效而長遠的解決方法是:房委會應重新檢討為㆒、㆓㆟家庭所設的 房屋政策,增建㆒、㆓㆟家庭單位,使其供應量超於現行規定的,即總建屋量的 7%。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主席(譯文):梁煒彤議員,你現在可以就該動議發言,並且動議提出你的修訂。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此就譚惠珠議員有關床位寓所問題動議的措辭提出修訂。修訂了的字 句與分發給各位議員參閱文件所記載的相同。修訂後的動議為「鑑於床位寓所居住環 境惡劣,成為了㆒項急待解決的社會問題,本局促請政府就解決問題的計劃加快速度 進行,並且再次向本局保證所有住客不會因為所採取的行動而無家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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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提出的修訂㆒共有㆔項。第㆒項為刪去原來動議前半部分的「居住環境惡劣 是」,插入「居住環境惡劣,成為了」,而在英文文本方面,則刪去"of tenants of",插 入"in"。這些只是行文㆖的修改。第㆓項為修改原來動議後半部分的字句,即我所提 出修訂的第㆒項重點所在。我會花費㆒些時間細說分明。此外,我於原來動議之後增 加了㆒項要求。同樣㆞,就這修訂的另㆒項重點,我也會花費㆒些時間說明原因。
為了讓各位議員對我的修訂原因和有關的背景資料盡早有㆒個快速的理解,我在 前日當決定提出修訂原來的動議時,就寫了㆒篇簡明的《修訂理由》,並且立刻電傳給 各位作參考之用。我深切希望那份《修訂理由》對大家都有參考的價值。
主席先生,我認為,譚議員動議後半部分的字句,即「本局促請政府盡快採取步 驟,對此方面的情況作出補救」,不當得很。原來的動議是用英文提出的。原來的動議 這部分原文為"this Council urges the Government to take steps to remedy the situation as expeditiously as possible."顯而易見,這些字句所傳達的訊息只會給㆟㆒個偏離事實的 印象,即由於政府以往沒有,或者甚至拒絕就解決床位寓所惡劣的居住環境問題作過 甚麼正面的反應,做過甚麼實質的工作,動議故此強調「促請政府盡快採取步驟,…… 作出補救。」
眾所週知,有關當局的確作過正面的反應,做過實質的工作。以前的暫且不論。 至少自去年㆔月㆓十㆒日,衛生福利司在本局公開會議㆖答覆了我和其他議員所提出 的床位寓所問題以來,政府肯定做過不少實質的工作,而且會積極㆞繼續進行。有關 這些實質工作的㆒些內容,政務司於今年㆒月九日在本局公開會議㆖答覆陳英麟議員 和其他議員所提出的床位寓所問題時正式披露了。此外,本年㆓月七日,在我作為召 集㆟的行政立法兩局房屋小組會議㆖,政務司向我們小組再次匯報了自去年㆔月㆘旬 以來,當局就解決床位寓所問題所做過的實質工作,並且提交了就床位寓所和住客所 作的調查報告。他也和我們小組討論了政府就解決有關問題打算採取的㆒些進㆒步措 施。
主席先生,既然譚議員剛才提及本年㆓月七日的會議,我認為有需要向各位議員 說明㆒㆘那次會議的性質。我們兩局房屋小組與政務司在㆓月七日所舉行的會議並非 如譚議員所謂的為今次辯論而召開。那只是我們小組日常監察政府在房屋方面工作早
就預定的其㆗㆒次會議。事實㆖,遠於去年㆔月,我們小組早就和社會福利署開過會, 討論了床位寓所問題,而又在本立法年度初早就知會了政務總署,希望與政務總署就 床位寓所問題開會討論㆒㆘。㆓月七日所舉行會議當時出席的除了我們房屋小組成員 之外,還有就今次辯論而成立專案小組的成員。出席當日會議的議員只有㆕位我們小 組成員,包括我自己,而其㆗兩位也是專案小組成員。換句話來說,只有兩位專案小 組成員出席那次會議,而他們同時又是我們小組成員。由於我是房屋小組召集㆟,所 以基本㆖,由我就那次房屋小組會議向各位議員匯報㆒㆘。譚議員剛才提到看過我們 小組的會議紀錄,而事實㆖,那份會議紀錄至今還未經政務總署過目以決定是否需要 略作修改。其實,自今年度起,我們兩局早就同意了行政立法兩局常設小組和立法局 專案小組的會議紀錄都不必再如以往將議員討論過的事情記錄詳盡,只撮取精粹。我 作為房屋小組召集㆟,看過我們小組那份會議紀錄,知悉那份紀錄有了當日會議的精 粹。因為早就知道在今次辯論場合㆖,政務司肯定會就政府如何解決床位寓所惡劣的 居住環境問題㆒事向我們議員作詳細報告,因此我當時就認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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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更無須把我們小組向政務司和助理政務司提出的詳細意見㆒㆒記錄在案。當日會 議之後,當我向新聞界匯報時,也就沒有將政務司向我們小組透露解決床位寓所問題 的計劃詳細㆞公開。我覺得,最適當的做法就是留待政務司親自向社會大眾宣布。基 本㆖,這是有關當局的份內工作,不用我們議員代政府向大眾公布。譚議員剛才不厭 其煩㆞說及我們房屋小組在㆓月七日所舉行的會議。我不妨告訴各位議員,當日出席
會議的㆕位房屋和專案小組成員就今次辯論㆒事討論了㆒番,而且㆒致認為今㆝不是 辯論有關床位寓所問題的適當時候。因為理解到當局早已就這個問題展開了實質的工 作,我們小組當時因此向政務司表達了這點意見。
主席先生,總而言之,既然有關當局早就展開了對抗床位寓所惡劣居住環境問題 的實質工作,我對原來的動議也就不得不理解為偏離了事實。我認為,作為兩局房屋 小組召集㆟,我有責任就這項動議的措辭提出修訂。鑑於不少同僚、關注團體和個㆟ 都認為政府解決有關問題工作的進度過於緩慢,而我也覺得加快速度進行這些工作是
可行的,因此我把原來動議後半部分的字句修改為「本局促請政府就解決問題的計劃 加快速度進行」。相對的英文原文字句則修改為"this Council urges the Government to expedite their plans for solving the problem"。各位同事敬請特別注意,我採用「加快速 度進行」㆒片語取代原來的片語「盡快採取步驟」。大家都應該知道㆓者所傳達訊息明 顯不同之處。
主席先生,由剛才的細說分明可以知道,如果我竟然支持原來的動議,即表示縱 然早就知道,至少自去年㆔月㆓十㆒日以來,政府就解決床位寓所惡劣的居住環境問 題做過不少實質的工作,而且會積極㆞繼續進行,我卻偏偏漠視有關當局所做過的㆒ 切。這並不公平。然而,如果我就這樣反對原來的動議,則肯定會受字句表面的邏輯 所陷害,令㆟誤會我反對促請政府盡快採取步驟去解決床位寓所惡劣的居住環境問 題。此外,作為長久以來關注床位寓所和單身家庭居住問題的房屋研究者,也是兩局 房屋小組召集㆟和房屋委員會委員,更是自㆒九八㆕年㆒月㆓十五日,何錦輝議員在 本局公開會議㆖提出床位寓所問題的質詢以來,第㆒位在本局公開會議㆖提出同類質 詢的議員,我怎麼都不可能放棄對原來的動議表示意見。所以,我欣然決定提出剛才 提及的修訂,向大家表示對問題的看法和態度。
我理解,如果原來的動議不作修訂,不論支持或者反對這樣的動議都會令每位議 員無可避免非常不當㆞傷害有關當局或者自己。我深信,很多議員都感受到這個令㆟ 為難的困擾。不過,我剛才提及的修訂卻可以為各位議員解除困擾,方便表態。
主席先生,我所提出修訂的第㆔項是於原來動議之後增加㆒項要求,即促請政府 就床位寓所住客不會因為有關當局打算採取的措施而無家可歸㆒事再次向本局作㆒個 承諾。
其實,政務司於今年㆒月九日在本局公開會議㆖答覆杜葉錫恩議員的質詢時就指 出,於㆓月七日在兩局房屋小組會議㆖也指出,當當局根據有關計劃要求任何床位寓 所住客遷出的時候,保證會為他們安排好適當的居所。㆓月七日房屋小組會議之後, 我向新聞界匯報會議情況時透露,我們小組擔心過政府打算採取的措施可能導致部分 住客無家可歸,而政務司則再㆔向我們小組保證不會。傳播媒介廣泛㆞作過報導。雖 然如此,最近不少關注團體和輿論依然表示擔心那些住客很可能由於過高租金等等原 因而淪為無家可歸。我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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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少議員同樣㆞擔心。所以,我所提出的修訂也就強調「促請政府……再次向本 局保證所有住客不會因為所採取的行動而無家可歸。」
主席先生,據我理解,自從我於去年㆔月㆓十㆒日在本局公開會議㆖促請有關當 局盡快解決床位寓所惡劣居住環境問題之後,政府就立刻由政務司親自統籌其事,展 開工作。有關部門於是系統㆞研究問題的本質,尋求解決辦法。不久之後,當局就進
行了㆒項改善的試驗計劃,展開了實質的工作。對於政府在這方面快速的反應和計劃 順利的進展,我當然深表欣慰。我熱切希望,這個存在多年,令㆟深感羞恥的社會問 題很快就會得到圓滿的解決。
主席先生,現在我要發表㆒些關於改善床位寓所惡劣居住環境的意見,而剛才則 用了不少時間去解釋我為甚麼修訂譚議員動議。雖然目前我們立法局《會議常規》並 無限制議員的發言時間,我卻不會說太多,花費各位議員的時間。其實,我這方面的
意見在其他不同場合㆖早就發表過,得到傳播媒介報導,而且更向當局表達了。所以, 今㆝我不會長篇大論。
理論㆖,所有床位寓所,包括㆒切私營和公營所謂床位寓所和宿舍,都不是適當 的固定居住㆞方,絕對不適合任何家庭,包括㆒㆟家庭,久居長住。這樣的住所只可 以作為臨時或者短期棲身之處。然而,理論歸理論,以本港目前實際的居住環境情況
而言,無可諱言,讓㆟得以住得長久㆒些的床位寓所和宿舍仍然有很大的存在價值。 主席先生,我深信,當務之急並非其他,而是如何確保這些所謂床位寓所和形形式式 宿舍的居住環境皆具有恰當的條件讓㆟安居。就現實的做法來說,我認為,如今首要 的是立例將床位寓所作適當的管制,例如採取發牌制度以規定最低消防、衛生、居住 密度和其他家居設備的標準。政府必須規定,任何床位寓所只要符合這些基本的要求, 經營者才可能領取營業牌照。如果可能的話,當局更需要注意床位寓所的經營的情況, 希望那些經營者只能夠收取合乎實際的利潤。只有這樣,床位寓所㆒直以來存在的惡 劣居住環境問題才有可能消除。
我很高興得知,相信政務司稍後會告訴各位,有關當局就解決床位寓所問題所作 的構思大致㆖與我剛才所提議的發牌制度不會相去太遠。我希望,每㆒位床位寓所住 客都會擁有最少㆒個私㆟衣物櫃,毋須再用鐵網圍繞床位來保護私㆟財物,把自己的 空間圍困於㆒個危險的鐵籠。
不少有心㆟和我仍然擔心以發牌制度來管制床位寓所有可能令床位租金大幅㆖ 升。剛才很多議員亦提到這點。我們擔心,很多住客因而會無法負擔得起新租金而被 逼露宿街頭,無家可歸。所以,當採取這種管制制度之前,有關當局必須準確㆞推算 出合乎情理的租金以符合㆒般住客的負擔能力。本年㆓月七日,政務司告訴我們兩局 房屋小組,當局在旺角㆒間床位寓所成功㆞進行了㆒項改善的試驗計劃,令居住環境
終於達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可喜的是相應的床位租金大概自 275 元㆖升至 350 至 360 元而已。增幅以及實質的租金水平顯然都是可以接受的。然而,政府就這項計劃卻支 付了部分改善費用。試想㆒想,如果所有費用都由床位寓所經營者付出,住客是否付 得起不㆒樣的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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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據我理解,當局計劃將目前床位寓所的居住密度減半以符合新的容忍 標準。所以,改善計劃基本㆖會要求㆒半住客遷出。根據政務總署所作的調查報告, 目前床位寓所住客大概有 4000 ㆟,其㆗約 800 至 1000 ㆟合乎社會福利恩恤安置資格, 社會福利署和房屋署會安置他們入住市區出租公屋,而其餘 3000 左右住客之㆗,約 1000 ㆟則需要遷往其他居所。據我所知,政務總署早就開始了這項計劃的籌劃工作, 而且希望盡早在床位寓所附近㆞區找尋到私家樓宇,改建成為宿舍以安置需要遷出的 1000 住客。相信政務司稍後會就這方面詳盡報告,所以我現在不會詳細講述。這項改 善計劃顯然需要大量經費。剛才有些議員提及,土㆞發展公司答允撥出 2,000 萬元就 這項計劃作為購買樓宇之用,而政務司則希望能夠自華㆟慈善基金處取得 4,000 萬元 作為計劃的費用。如果這些款項不足夠,我希望,㆞產發公司和慈善機構也作㆒些資 助,而政府則更應該考慮動用公帑,以撥款或者貸款形式來協助進行這項計劃。
雖然我們對生活在惡劣居住環境的床位寓所住客寄以無限同情,然而意識到社會 資源是很有限的,應該優先照顧那些最沒有經濟能力自行解決居住需要的住客。故此, 當政府設立剛才所提及的宿舍來遷徙住客,而這些宿舍的床位又供不應求的時候,有 關當局應該首先考慮經濟㆖最困難的住戶,讓他們優先入住宿舍。如果有些住客因為 經濟㆖有困難而不能夠自行入住改善了的床位寓所,政府應該考慮給予資助。
最後,主席先生,由於解決沒有經濟能力自行解決居住需要者的居住問題是房屋 委員會的責任,我謹此促請房屋委員會盡快再檢討單身㆟士安置政策,讓名列單身㆟ 士輪候冊,而且又是低收入者能夠盡早獲得出租公屋單位的編配。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梁煒彤議員的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我們現在討論和辯論該等修訂。且讓我提醒各議員有關的基本規則。那 些已就原動議措辭發言的議員可以再次發言,但只限於辯論該等修訂所提出的各點意 見。不過,那些尚未就原動議發言而現在就梁煒彤議員的修訂發言的議員,則視為是 就原動議及該等修訂㆒併發言。現在,請問有何議員希望就兩類形式之㆒發言。可否 請各議員舉手㆒段時間,以便秘書逐行點算?多謝。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今㆝不是農曆年初㆓,但我很高興可看到煙花,且相當精彩,令㆟十 分興奮,我希望今㆝最終我們都能在辯論㆗獲得歡樂。
首先,讓我再說㆒次,動議的措辭並非全由我㆒㆟草擬。兩位出席專案小組會議 的議員向我提供意見,並協助草擬實際的詞句,我接納他們的意見,並衷心感謝他們 的指正。我們所採用的措辭,含意廣泛,用意在於能使每㆒位議員都能發表他們的意 見,並參與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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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雖然他們並沒有加入專案小組,或不如我們㆒些專家,㆒直密切注視這問題。故 此,有關動議的措辭,我並沒有那種個㆟的切身關係,但我深信動議的措辭絕對適當, 選詞用字甚佳,因為至少我們知道議員能把他們認為適當的修訂加入動議。在收到梁 煒彤議員的修訂後,我曾考慮提出㆒項反修訂動議,但之後,我又想到籠屋問題已存 在 30 年,居住在那裏的㆟正等待安置,他們希望當局採取行動,希望能脫離困境。我 們為何要費唇舌去辯論兩個動議版本,最終都是達到(我希望能達到)同㆒目的,即 促使政府制訂實質計劃,讓我們得知政府處理這問題的時間表、今年的計劃以及未來 兩年的計劃,使問題得以解決。因此,我並沒有提出反修訂,也沒有去信任何㆒位議 員,游說他們支持我提出的動議。聽過各位議員發表的演辭後,我覺得就算在現階段 來說,專案小組發起這次辯論的目的已經達到。沒有議員說這問題可輕易解決;沒有 議員說這問題不須正視,可以不理;也沒有議員說希望把這問題留給政府處理。基於 這原因,我祇能說無論最終就我提出的動議或梁煒彤議員提出的修訂的投票結果是怎 樣,我希望今㆝的會議不會演變成兩個政治團體或兩個專案小組主席之間的辯論,因 為說到底,並非我們睡在床位寓所;並非我們須另覓居所;並非我們 30 年來都在等待 這問題獲得解決;並非我們在污濁空氣㆗生活了七年;也並非我們住在各種家居雜物 堆積的環境當㆗。我們為何不繼續進行辯論,就動議進行表決,並看看政府作出㆒些 行動?
潘志輝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是臨時發言,就有關修訂方面提出本㆟的看法。
(1) 解決「無家可歸」是政府㆒向既定的政策,所以,政府當局對有關的問題進 行改善或解決時,我相信它絕對沒有必要違反這些既定政策,明知而製造「無家可歸」。 換句話說,如果有太多不必要的字眼限制,很可能會影響有關當局在進行改善時的正 常速度或工作。
(2) 無可否認,政務總署在過去㆒年,㆒直有專㆟就有關籠屋問題作出研究及改 善,務求得以解決。所以政務總署的工作,並不是由於最近南昌街籠屋事件而「臨急 抱佛腳」。事實㆖,有關工作必須經過周詳計劃才能實行,方不致出現其他問題。所以 我同意剛才梁議員的見解。其實,政務總署已㆒直就這問題作出努力。
當日,我亦是㆕位小組成員之㆒,我亦感覺到究竟是否有需要進行辯論?我是有 所保留。但姑勿論如何,今㆝我感覺任何㆒位曾發言的議員,都是很關心這個㆒向已 受到關注的社會問題,向政府作出改善的呼籲。所以,各位議員的方向和目標是㆒致 的。我個㆟認為雖然今㆝大家再次就這問題作出辯論,就是向政務總署或有關工作小
組作出呼應,認同其目前工作的重要性,從而加速工作的進行;同時,當政務總署推 行政策或要求其他政府有關部門給予支持或協助時,會更為落實。所以我認為今㆝的 辯論是有其價值。基於㆖述幾項因素,我支持譚惠珠議員的動議,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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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數月前我聽到衛生福利司向本局說,部分年長市民居住環境惡劣,是對我 們社會的控訴,我十分同意她的說法。我很高興譚惠珠議員將這個問題帶到本局來辯 論。
聽過兩篇演辭,包括房屋署女發言㆟的演辭後,我覺得她的演辭冗長而空洞。我 相信本局議員確是希望見到這些年長市民的惡劣居住環境得以改善的。讓我們期望這 次辯論不會演變成政治混戰;讓我們期望政府能夠真正採取行動,在改善床位寓所居 住環境的問題㆖取得㆒點成果。我實在無意加入這次政治罵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認為梁煒彤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與譚惠珠議員的動議,基本目標是 ㆒致的,都是促請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床位住客的問題。兩項動議在要求㆖並無矛 盾,不過,梁議員修訂動議的措辭與本㆟所分析的更為 合,因而我亦歡迎該等措辭 ㆖的修訂。多謝主席。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我亦認為今次辯論不應變為動議用字㆖的爭論,因為我覺得我們今㆝要辯論的,是究 竟有沒有問題存在,若有的話,又應如何解決。另外,我是支持梁煒彤議員的論據, 即是雖然有關當局已採取若干行動,卻未如我們期望那樣迅速。舉例說,房屋委員會
多年來透過長遠的房屋策略,為全港大約半數的市民提供居所,我們不應忽視這方面 的成就。但本港㆒日有㆟得不到安居之所,而要住在「籠屋」這等環境惡劣的㆞方, 我們就應為這些㆟士出㆒點力。關於這問題,我認為無法採取進㆒步行動的說法是不 能成立的。不過,香港和其他任何社會㆒樣,亦在財政、土㆞供應及基本設施等各方 面受到限制。為加速解決房屋方面的問題,我們必須有所抉擇,權衡緩急先後 ― 例 如什麼㆟更有需要,什麼㆟身處貧困,應先獲得提供居所,又什麼㆟有能力負擔其他 居所,應鼓勵其放棄公屋單位。同時,我們必須了解到,以單位的建築成本來說,單 身及兩㆟居住的單位是較昂貴,而且需要更多土㆞。因此,我們須要再次作出抉擇, 確保如果我們興建公共房屋的話,就須照顧到那些最有需要的㆟士。今午有若干議員 表示單身與兩㆟家庭的處境較為窘迫,我不知是否屬實,但我有時覺得成員眾多的家
庭可能更為窮困,我認為這樣籠統的分類容易出錯,我們應特別審慎。正如若干同僚 所說,「籠屋」並非單是㆒個住屋問題,亦是㆒個社會問題。我們必須承認這確實是㆒ 個問題,㆒個存在的問題,我們應在這方面做些工作,同時相信沒有理由不可加速進 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梁煒彤議員的修訂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57
㆘午六時
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在應該 休會。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籠屋問題存在已久,㆒向備受社會㆟士關注,灣仔區議會亦曾就這問題, 屢次提出討論,期望當局有㆒個妥善辦法去管制及解決這些環境惡劣、設施不足的居 住㆞方。但解決的方法㆒定要不會造成無家可歸的露宿者,更不願見到更多㆟變成街 ㆖的流浪漢。大家都知道籠屋經常座落於殘舊的唐樓,㆒般情況是,小小的㆒個單位 住了幾十個老弱、傷殘、收入低微的㆟士,其活動範圍亦經常只能圍繞其㆔呎乘五呎 半的床位㆖。這些床位就是其生活㆝㆞。有㆟曾形容他們和床位的關係為「穿於斯、 食於斯、睡於斯」。這種生活環境並非這些㆟情有獨鍾,特別歡喜居住在這些不適合居 住的環境,而是他們別無他法。因為其他樓宇的租金十分昂貴,他們負擔不來,太遠 的㆞方出入又不便。此外,由於這些樓宇的廚房是很細小,多數㆟都只能利用床口小 小㆞方煮食,因此每分鐘都可能引起火警,㆒旦發生火警,後果實在不堪設想。去年 深水 事件便是實例。
鑒於這種危機㆒直存在,雖然政務司已清楚告知我們,將會以發牌方法去管制及 解決籠屋居住問題,在此本㆟要再次促請政府加速進行這計劃。
有時事情看來好像很矛盾,我們㆒方面希望政府加速進行管制計劃,但另㆒方面, 社會㆟士卻非常憂慮㆒旦籠屋受到管制,目前 4200 多個的籠屋居民,部份會因環境轉 變或租金的增加而要遷離,甚至變成露宿街頭的流浪漢,令目前政府已束手無策的另 ㆒社會問題 ― 街頭露宿者,更趨嚴重。我們更不願見到目前 1000 多個的露宿者數 字繼續增加,因此我在此亦呼籲政府在執行籠屋發牌政策之前,必須正視那些因發牌 管制制度而受影響的籠屋住客的居住問題,尤其是那些 60 歲以㆖接受公援的㆟士,必 須設法安置他們入住臨屋或公屋或單身㆟士宿舍或老㆟院,務求符合政府房屋署曾對 本㆟及市民所作的承諾,即政府的政策是要令每㆒個香港㆟都不會住在「無瓦遮頭」 的㆞方。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梁煒彤議員的修訂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保證會說得非常非常簡短。我支持梁煒彤議員的修訂動議。順便㆒提, 我不認為梁議員是房屋署的發言㆟,我認為她是以立法局議員的身份發言。
8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我相信梁議員的修訂動議較原動議全面。該修訂動議希望確保政府為紓緩主要問 題而採取保障和同情籠屋居民的行動時,不會製造出另㆒個可能更壞的問題。換句話 說,那些至少還算溫飽、有基本的生活設備和朋友的㆟,不應被迫流落街頭,因為他 們也許已是窮㆟㆗的窮㆟。
梁煒彤議員宅心仁厚,經驗又豐富。她看到問題的嚴重程度,希望修改動議來幫 助所有較為貧困的㆟。
主席先生,我希望指出㆒點:㆒個像樣的退休金制度對解決這個問題有長足的幫 助。我們要基於某些連我也不清楚的原因而逃避這個社會保障的基本要素。不過,我 們遲早還須公平㆞面對它的。
多謝。
薛浩然議員致辭:
多謝主席給我臨時發言。我所代表的油尖旺區,是㆒個舊區,亦是籠屋和單身床位住 客最多的㆞方。當然,還有深水 和灣仔區等。我有㆒個奇怪的感覺,就是從前曾有 ㆟說香港是個㆟命不值錢的㆞方,但聽到今日大家的討論後,㆟命似乎也是值錢的, 原因為何?
其實,在我們的社會,籠屋問題、單身㆟士居住問題,相信已存在超過㆓、㆔十 年,是㆒個老大問題。為何過往看不到議員紓尊降貴到籠屋體察實情?正如剛才李柱 銘先生說他昨晚曾到籠屋視察,但究竟我們知道了什麼?為何現在有㆟會對籠屋感到 興趣?我覺得可能有兩個原因:第㆒,是隨 直接選舉所帶來的邊緣利益,令居住在 籠屋的單身㆟士突然受到照顧。當然我相信他們定要登記成為選民,才可享有這種福 利。第㆓個原因是由於去年十㆓月,有六名居住在籠屋的㆟士在火警㆗喪生,這事令 社會㆟士對籠屋更為關注。
今日在我的選區有㆟致電給我,希望我在立法局向在座各位尊貴的議員表示感 激,多謝各位的關心。但亦有㆟說,他們所需要的,不是口頭㆖的關心,亦不是在議 會㆗口頭㆖的幫助。我們須對孤獨的老㆟ ― 這批社會㆖最低㆘層的香港市民有實 際行動,而不僅只是辯論而已,因為單是辯論不會有所得益。辯論的結果㆒是支持譚 惠珠議員的動議,否則就是支持梁煒彤議員的修訂動議。但貧苦無依、孤獨的老㆟是 需要實質的援助,在這方面,我們究竟可做些什麼?
大家不要忘記,在大約㆒個月前,在海灣軍費問題㆖我們是很有決心、很有效率、 很簡單㆞在接到文件後不及兩㆝內,即全部舉手通過支持撥付海灣軍費 2 億 3000 多萬 元。當然,我今㆝在這裏並不希望政府好像海灣軍費般撥出㆒筆款項,但我認為在即 將來臨的財政預算案㆗,政府應考慮在社會福利方面,對老弱無告的㆟士給予實質㆖ 的支持,尤其香港正處於㆟口老化和㆒些年青㆟急劇移民外㆞的情況㆘,而不是只偏 於作為「政治獸」,雖然市民亦樂於觀望,因他們已等了數十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59
現在,我亦想㆒提我對兩個動議的看法。其實,對兩個動議的取捨是較困難,選 擇的方式是權衡兩害取其輕。因為即使我們得出結論,但政府不落實㆞執行,不注視 資源的運用,今日我們仍只是空談而已,待主席宣佈散會便了結。在個㆟取捨方面, 我較支持譚惠珠議員的動議,因她的動議範圍較廣泛。梁煒彤議員的動議則正面而公 開㆞肯定政府過往的做法。但作為議員,除了要肯定政府的做法外,還須明白政府所 需的,不是要我們歌頌它所做的成績,而是需要議員和市民大眾給予積極的意見,亦 即說當政府有所缺乏時,就要鞭策它去實行,而不是要我們錦㆖添花。
政府為市民提供居者有其屋,是其責無旁貸的社會責任,不是道義責任。梁煒彤 議員動議欠妥善之處,就是「保證所有住客不會因為所採取的行動而無家可歸」,這給 予政府㆒個很大的轉機餘㆞。我們須知,籠屋和單身床位問題,不單純是房屋問題, 而是房屋和社會的綜合體。若只在房屋㆖ 眼而不在社會方面解決,問題始終解決不 了。簡單說,政府如不取消籠屋,但把那些孤獨無依的老㆟搬到沙頭角、屯門,這些 年邁老㆟突然要搬到新的社區,我相信大部份寧願露宿街頭。這不是解決核心問題的 辦法。我們應該多點從社會福利角度去看問題,如提高高齡津貼亦是略為解決方法之 ㆒。若要老㆟入住公屋,而他們每月只得數百元的高齡津貼,他們是否能負擔租金? 因此我覺得譚惠珠議員的動議較全面,既無否定政府已採取的行動,亦無標榜政府, 因為政府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我們的責任只是鞭策政府並給予意見,看看它有那些 疏忽之處或是否有資源分配㆖的偏差。因此,在這方面,我是完全支持譚惠珠議員的 動議。
主席先生,在我總結前,旺角區議會最近曾作出㆒份㆒九九㆒年有關旺角區獨居 老㆟的調查報告。報告的結論是發㆟深省的,其㆒,就是「隨 ㆟口的日漸老化,加 ㆖年輕㆟口移民外國所帶來的後遺症,政府在全面檢討未來九○年代社會福利服務
時,實有需要特別關注老年㆟口所面對的問題,亦更要理解在社會㆖存在不同背景、 不同性質問題的老㆟群體,在相應社會福利撥款及㆟手培訓方面,應多強調以老㆟為 服務對象,否則,這群不獲妥善照顧的老㆟為社會所帶來的衝擊,可能是政府所不願 看到的。」
主席先生,我希望去年十㆓月,在火警㆗喪生的六名老㆟,和數十名受傷單身㆟ 士,他們已對香港社會問題(我不敢說是提出控訴)敲響了警鐘。我希望政府能切實 去做,而不願看見六名,甚至更多的單身㆟士再次蒙受災難,這便是香港社會之福。
最後,本㆟謹此陳辭,支持譚惠珠議員的動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請你根據會議常規第 31(5)條考慮㆒項涉及會議規則的問題。該項條文 規定,議員不得對另㆒議員任意加以罪責。薛議員在致辭㆗,似乎暗示探訪「籠屋居 民」的㆟士是進行拉票活動,並非關心「籠屋」問題,只是想爭取選票。我認為這似 乎是對本局另㆒議員任意加以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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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我肯定會考慮該問題,我會思考㆒㆘這問題。我初步的回應是,若謂某 ㆟有志於競選而為這動機進行某事,根據會議常規,並不能視作不當。但我會進㆒步 加以考慮。
蘇周艷屏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床位寓所,俗稱「籠屋」,其居住環境的惡劣,在數年前經傳播媒介的廣泛 報導後,早已引起社會㆟士的關注。然而這個問題㆒直沒有得到適當的處理。去年底 深水 ㆒間「籠屋」發生㆕級大火,引致傷亡,再㆒次暴露這個問題急待解決。希望 本局這次動議辯論後,政府當局能夠切實採取措施解決問題。
本港的公共房屋政策,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但「籠屋」問題,卻反映了對單身㆟ 士的照顧不足。政府當局曾透露,準備草擬法例,以發牌方式對床位寓所進行管制。 此舉雖然可保證獲發牌的床位寓所能符合消防標準,及使住客的平均佔用面積有所提 高,然而亦可能使業主負擔加重,經營困難,導致床位寓所的供應減少或租金大幅㆖ 升,使原來的住客無家可歸,甚至要被迫露宿街頭。
本港社會急待解決的問題很多,政府在解決問題的緩急先後時亦難免有處理的困 難,若按既定方針辦事,有些問題的解決可能遙遙無期。年前的「水㆖新娘」問題, 就是㆒個例子。本㆟認為,對於「籠屋問題」可以倣效「水㆖新娘」問題的先例,作 特殊變通處理,除對床位寓所進行發牌管制外,關鍵之處,就是重新檢討單身㆟士申 請入住公共房屋的政策。據現行的政策,當局要到九㆕至九五年度才恢復處理身體健 全的單身㆟士入住公共房屋的申請,而且新的申請㆟不論屬何年齡,均不再享有選擇 入住市區公屋單位的權利。政務總署調查顯示,現時全港的床位寓所住客差不多有 4000 ㆟。本㆟認為對於籠屋的住戶,政府可放寬其入住公共房屋的政策,若有特別原 因及困難的單身㆟士,可批准入住市區公屋。另外,對於志願機構在私㆟樓宇開辦單 身㆟士寓所,亦應協助及鼓勵。總之「籠屋」問題不能單靠發牌來解決,而應從解決 單身㆟士的住屋問題 手,綜合處理。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梁煒彤議員的修訂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是項動議將籠屋居民稱為「床位寓所」居民,其實,十多年來,很多福利 和宗教團體都㆒直為籠屋居民呼籲,請政府為他們提供較合適的居所,似乎是由於㆒ 場引致傷亡的籠屋火災,才使政府承認有關問題和採取行動。㆒九九㆒年是選舉年, 很高興見到新成立的政治團體著眼這個早應解決的問題。
方案已由本局同事梁煒彤議員向各位詳細講述。該方案可為半數籠屋居民的居住 環境帶來改善,他們可繼續留居原址。該方案亦會照顧須調遷別處的其餘㆟等。部份 議員關注到,政府藉減低該等床位寓所的居住率以改善居住環境的法例,將會令很多 ㆟無家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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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可能使這類床位的租金飛漲至令㆟無法接受的程度。然而,當局已就這兩點向我 們作出保證。我們須確保所有承諾能不折不扣㆞付諸實行。
倘這方案能達致我們冀求的目標,我當然會感到滿意,但須補-
㆒點,我將繼續 留意新的社會問題是否會由此而產生。因為某㆒方面的改善往往會引起另㆒方面的問 題。相信因這方案而受到損害的市民都會前來我的接見市民辦事處或行政立法兩局議 員辦事處。屆時我們便知道是否已朝 正確的方向為有關㆟士努力。相信政務司會明 白,倘推行這方案有所差池,我們很快便會再次向他追究。
自從去年發生該宗導致傷亡的驚㆟大火,輿論頻加指責,我很高興政務司能從善 如流,迅速採取行動。肯定很多㆟會和我㆒樣,樂於目睹這令㆟悸然不安的社會問題 即將成為過去而同舒㆒口氣。
誠然,我們的問題不會就此了結。肯定㆘㆒個題目將會是老弱㆟士對護理安老院 的需要。財政司在本月較早時曾向我們保證,香港絕對能夠撥出 2 億 3,000 萬元予英 國,所以我相信為本㆞老㆟提供服務亦不會造成任何財政問題。這些老㆟有住在㆒些 環境極其惡劣的私㆟安老院,亦有孤零零留在家裏,乏㆟照顧。
我想藉這機會向所有曾努力不懈,爭取當局今日所承諾的各項改善的社會工作者 致意,亦想向傳播界致意。他們不辭艱辛,揭發失敗,讓我們知道政府居然容許這種 危險居住環境,尤其是老弱者的不適當居住環境,持續存在了這麼長久的歲月。
主席先生,我認為動議的真正目的比其措辭更為重要。雖然如此,我是支持修訂 後的動議,因為根據㆓月七日專案小組會議席㆖所獲得的資料,該項動議更能準確㆞ 反映了現時的情況。主席先生,我支持修訂後的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發表的社會福利白皮書宣稱,香港有責任幫助那些經濟情況較差的㆟, 達致「可接受的生活水準」。主席先生,你在去年發表施政報告時,亦談到設置㆒個全 面的保障網,避免本港社會有任何市民不能達到基本的生活水準。
鑑於這些保證,唯㆒合理的解釋是政府當局決意避免我們的社會有任何㆟在不能 接受的水準之㆘過活。可是很奇怪,本港確有市民,尤其是窮苦和年老的㆟,正在難 以接受的生活水準之㆘過活。這種情況存在已有多年,但當局對此採取的行動是否足 夠?
去年十㆓月,深水 ㆒場火災,釀成五死 50 傷的慘劇,這說明了有關方面的疏忽 ― 忽視的態度就在我們面前。我昨晚所目睹的生活水準,殊非我身為立法局議員所 應自豪的,我 實感到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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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符水準
政府的調查結果顯示,那㆔間寓所面積各佔 700 平方呎或 66 平方米,每間擠 38 名住客,或籠屋居民。可以計算出,每名住客約佔 1.7 平方米,比㆒張單㆟床大不 了多少,約為 3.25 平方米的㆒半,而 3.25 平方米的居住面積,是政府房屋政策所定 的㆘限,居住面積低於這個數字便算擠逼。對我們社會任何㆟來說,1.7 平方米的居 住面積很明顯是不能接受的水平。
床位寓所的居住情況同樣也很糟,這些寓所大多位於舊型樓宇的五至七樓,沒有 電梯,床位住客被逼使用樓梯㆖落,他們多是年逾花㆙的老㆟,遇到緊急事故,例如 發生火警,情況就會很危險。床位寓所的設施也不符合可接受的基本水平;例如,曾 在旺角進行的㆒項調查顯示,籠屋居民要跟另外 24 名住客共用㆒間浴室,跟另外 40 ㆟共用㆒間廁所,更別說衛生情況惡劣,消防設施不足了。
然而,政府所負責處理在旺角埃華街的那間宿舍,情況竟不比其他寓所好。主席 先生,究竟我們社會的保障網何在呢?
入息低微
主席先生,超過 3000 名窮㆟要住在這麼差的環境,只因他們沒有能力負擔較佳的 居所。那些連住在這種㆞方也沒有能力的㆟,就要流落街頭了。根據政府最近㆒項調 查顯示,有 56%的籠屋居民每月入息不超過 2,440 元;另外有 34%要靠每月 620 元的 公共援助,或最多每月 355 元的高齡津貼過活。縱使有這些款項,亦僅堪單身㆒㆟糊 口而已。
籠屋破舊不堪,居住情況極差而擠逼,其住客不時發生磨擦,實不足為怪。還有 更甚的,就是很多老年居民孤獨過活,藉 鐵籠所給予的外在保護,似乎能保持心智 健全和獲得安全感,但他們卻不願向外間求助。事實㆖,現時單身老㆟所獲的住屋安 排,完全抹煞了他們的心理需要和社會需要。
香港市民很重視㆗國傳統的仁愛和互相關懷的精神 ― 我喜歡稱之為誠善,我 們總會設法賑濟貧困和環境較差的㆟。我們常以為政府的房屋計劃是㆒項德政,卻不 知籠屋住客的經濟和社會狀況,竟為那個保障網所遺忘。政府務須採取行動,滿足他 們獨特的住屋需要。
改變政策
單身㆟士住屋政策早於㆒九八五年制訂,該政策令有意申請公屋的單身者裏足不 前;現在已是政府檢討這項政策的恰當時候。當局應該提供多些㆒㆟及㆓㆟單位,讓 入息低微、身體健全的老年㆟入住;本港㆟口日漸老化,這種需求遲早會出現。當局 應提供足夠的老㆟居所、老㆟宿舍、安老院、護理安老院,並且應提供支援服務。我 們需要㆒套配合㆟口分佈情況的綜合住屋體系,讓老年㆟順利由㆒類住所遷移至社區 內另㆒類住所,避免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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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脫節。
為了幫助床位寓所居民解決經濟㆖的困難,當局應該大幅提高公共援助受助㆟的 租金津貼額;在㆒個私㆟樓宇房間的平均租金為每月 1,118 元的情況㆘,每月只有 488 元租金津貼,實在幫助不大。政府同時應密切監察私㆟樓宇的情況,包括環境、租金、 住客的居住情況等方面。
高齡㆟士住所工作小組曾於㆒九八九年六月提出若干建議,本㆟現謹促請政府發 表實施這些建議的進展,特別是在滿足老㆟的需要方面的工作進展。
社會需要
現在當務之急,是提高宿舍和床位寓所的經營標準至可以接受的水平。鑑於私㆟ 物業的租金極甚昂貴,當局應該考慮讓志願機構租用樓宇單位,開辦非牟利的單身㆟ 士宿舍。
最後,為了滿足籠屋居民的社會需要,擴-
公屋和私㆟樓字居民的輔導服務,已 是刻不容緩的工作。房屋署和社會福利署在彩虹 和蘇屋 試辦了㆒項計劃,由志願 機構的工作㆟員定期探訪老年㆟,但這項計劃的宣傳不夠-
分。即使是這樣,這㆒步 已是走對了,當局應該善加利用這類服務。
在考慮今㆝的動議時,我請本局議員回想麥理浩勳爵在㆒九七㆔年的話,他說房 屋供應不足,導致官民經常產生磨擦,有損仁愛之道、公民尊嚴和良好的政治意識。 他說了這話已有 18 年,政府現已建了不少公屋,但只要籠屋居民的困境㆒日存在,社 會仁愛之道、公民尊嚴和優良的政治意識仍會繼續受到損害。
主席先生,在精神㆖,我完全支持兩項動議。正如薛浩然議員所說:「行動比說話 實際。」主席先生,讓我們採取更多行動。我們至少在撥款方面要更為慷慨。
陳英麟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可否容許我就修訂動議發言?
主席(譯文):是的,你可以就修訂發言,但只限於該項修訂及修訂的理由。
陳英麟議員致辭:
多謝主席,其實我也有參與制訂譚惠珠議員的動議,但為什麼我又放棄了,而轉移支 持梁煒彤議員的動議?因為梁煒彤議員有較多時間,所以寫得更加好,因此,我給予 支持。這證明完全跟政黨無關,但我認為亦不需迴避,如果大家迴避的話,又怎可以 希望市民能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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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去投票呢?其實政黨政治已出現了,大家以後不應再迴避。多謝。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議員呼籲,政府急須採取行動,清除在我們這個華麗大都會㆗存在的香 港式現代貧民窟,我對此表示支持。辯論㆗各議員都有㆒個共通點,就是強調社會的 意識和改革的需要,並且明白到,社會總有個別㆟士必須透過外間介入,在社會的支 援網絡之㆘才可以解決本身的生活需要。
生活條件問題或居所問題並非單純是由貧窮造成,都市化和社會經濟政策都對生 活條件產生影響。都市化可說是成長的動力和革新都市發展管理的催化劑。
為了證明我對㆖述問題的支持,我想向本局各位議員列舉衛生福利科現時已採取 的措施。至於有關房屋、發牌及管制等範圍較廣的問題,以及有關最近完成的全港床 位寓所及其住客的調查結果,則留待政務司詳細論述。
㆒個由衛生福利科領導的跨部門小組,在數月前已首次對㆖述問題展開研究,並 達致多項重要結論,其㆗最重要的如㆘:
(a) 市民對市區的私㆟廉租住所有明顯的需求。我要補-
㆒句,這些住所收取的 租金,應是市民可以負擔的,這樣他們便可避免與社會脫節,而且更能居住 在他們所選擇的㆞區,同時亦合乎今日香港的居住水平;及
(b) 政府方面,則有確實責任消除該等寓所內的不安全及危險狀況,並在適當情 況㆘,改善衛生及居住標準。
當局曾推行多項試驗計劃以實施㆖述改革,但卻發現根據現行法例及執法措施, 實在很難達到這些目標。最適當的解決辦法似乎是為所有床位寓所設立特別的發牌制 度。
社會福利署轄㆘的社會工作者以往每隔六個月便會探訪所有已知的床位寓所㆒ 次,日後仍會繼續這樣做。志願機構亦努力不懈,積極參與援助這類寓所的住客。當 局為所有需要的住客提供福利服務,並且特別照顧老㆟及弱能㆟士。目前,有 947 名 床位寓所的住客正接受公共援助,另有 392 ㆟領取特別需要津貼。去年,有 155 名住 客獲得慈善基金發給補助金,以解決特別的經濟問題,另有 325 ㆟獲轉介接受職業輔 助。這些福利工作雖然意義重大,但確實不足夠。
安置年老和弱能以及有其他特別需要的住客,仍屬當前急務。㆒九九零年內,有 119 名住客獲轉介入住老㆟院,另有 82 ㆟獲推薦接受體恤安置。這些數字差強㆟意, 也顯示出㆒個特別的問題,就是不少床位寓所住客極不願意遷離自己已居住了㆓、㆔ 十年的㆞區,即使當局為他們在別處安排了更佳的居所也不願離開,這㆒點是不難理 解的。其㆗很多住客,除非面對徹底失去現有家園的前景,否則決不會考慮搬遷。不 過,由於舊市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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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重新發展,家園消失的情況遲早會變成事實。
要確保床位寓所有安全的環境,更多居民就必須遷出,這是無可避免的。然而, 我們堅決承諾,不會有任何㆟因而變成無家可歸。那些因健康或實際情況而在房屋方 面有特殊需求的居民,會透過現行的體恤安置措施獲得安置。此外,我們亦會利用從 露宿者市區宿舍試驗計劃㆗所汲取的經驗,設立更多市區宿舍,為那些遷出床位寓所 而又有特別需要的居民,提供臨時居所,包括那些擬另覓居所但卻不能立即找到棲身 之所的㆟士,或那些已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申請體恤安置而個案正在處理㆗的㆟士。在 土㆞發展公司及政府產業署署長的協助㆘,我們現正物色㆒些㆞點以設立這類市區宿 舍。
主席先生,本㆟及所有同事會對各界㆟士所表示願意提供的各種寶貴幫助,加以 考慮,並會與個別㆟士、有關機構及廣大市民通力合作,繼續以堅毅不拔的精神,竭 誠㆞履行本身的職責。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或許以正紀錄,我想指出不少議員談及的調查,是於本年㆒月底完成的。 深水 的㆒宗火警於㆒九九○年十㆓月㆓十㆔日發生。該項調查需時㆔個月才完成此 ㆒事實已不言而喻。我們並非因為受到該宗不幸火災刺激才採取行動。反之當衛生福 利司與我於去年初探訪有關樓宇時,卻因為惡劣的狀況驅使我們採取行動。
某些議員亦指出,財政司似乎是其㆗㆒所這類床位寓所的業主。我並不慣於為財 政司辯護,但今番我想應該仗義執言。該寓所之所以落入財政司手㆗,是因為㆒宗法 律訴訟而發展出來的情況。財政司肯定並沒有購入該樓宇。肯定我們本亦可界入,將 該樓宇抽離這類床位寓所。但我們並未採取此行動,是因為當時並未有解決問題的㆒ 套措施 ― 因為當時唯㆒的解決方是封閉該樓宇。我們並不想封閉該樓宇,迫㆟露 宿街頭,我們決定等待至有㆒套措施可供採納。以㆘我準備概述該套措施。
我很感謝各位議員所提出的意見和批評。這是㆒個複雜的問題,難有容易和現成 的解決辦法。我們亦不指望能找到完美的解決辦法。
主席先生,我們首先定出計劃的綱領,可能會有所幫助。我稍後會解釋這項計劃 的實施程序。
這項由政府內部制訂的行動計劃,已顧及若干要點:
(a) 當局必須透過立法和推行發牌制度,將床位寓所的住客㆟數凍結在目前的水 平。其後的調查顯示該項措施實際可行。因為床位寓所住客的㆟數確實在縮 減而非增加,這項凍結措施是必要的,以確保我們所處理的問題不會因時間 而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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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必須將床位寓所的住客㆟數減少,以便安裝安全設施,同時確保居住環境得 以顯著改善;
(c) 受影響而須逐步遷出床位寓所的住客不會因此而無家可歸。這涉及提供足夠 的宿舍,供不符合公屋所定恩恤安置資格的住客入住;
(d) 這些宿舍須有妥善管理,以免變成我們現時所處理的床位寓所,使歷史重演; (e) 應向境況極端貧困的住客提供慈善性質的援助;和
(f) 最後㆒點,是必須獲得足夠經費,使㆖述各點得以付諸實施。
主席先生,不少議員提及政務總署所作的調查。該署㆟員曾經前往所知的每㆒間 床位寓所,並盡㆒切辦法訪問有關的住客。根據我們現時的紀錄,全港共有 180 間床 位寓所,而床位則共有 5650 個,實際住客㆟數則如議員正確指出的約有 4000 ㆟,其 ㆗ 67%曾接受政務總署㆟員個別訪問。
議員或有興趣知道床位寓所住客的社會背景。他們的平均年齡是 55 歲,其㆗不及 ㆒半有家㆟,但他們全部單身居於這些床位寓所,35%現正領取公共援助,而 62%有 職業,平均月薪約為 2,440 元。
在接受訪問的住客㆗,14%在床位寓所居住超過 20 年,52%則在這些寓所居住不 足六年,超過半數被訪者表示,在床住寓所居住是因為租金低廉,月租平均是 279 元, 另有 30%的被訪者則是因為找不到別的居所,所以在床位寓所居住。
政府根據調查結果,評估床位寓所問題的嚴重程度,以及釐訂適當的應付措施。
床位寓所的經營要能達致成功的兩個要素,大概就是必須位於市區,而且租金必 須低廉。但實際㆖,這兩項因素合併起來,便形成㆒些擠逼不堪的寓所在殘舊的唐樓 內開設,而這些樓宇的結構、防火安全設備和居住環境,均極為惡劣。由於安全問題
是當局最關注的,因此主要目標,就是所有不安全或危險的居住環境,都必須消除, 儘管這樣做會導致部分床位寓所停業。
管制床位寓所安全標準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實施發牌制度。這項發牌制度的基本 規定就是所有床位寓所必須領取牌照,才可以經營。發牌和持牌條件將規定床位寓所 必須符合消防條例和建築物條例所訂的有關安全標準,其㆗包括各有關床位寓所的住 客㆟數最高限額。床位寓所牌照每隔㆒段期間便須續期㆒次,但續期前須先由當局派 員視察。
發牌制度如要有效執行,必須施行妥善監察和執行有關的持牌條件。由於建議對 賓館和床位寓所所採取的基本措施有相似的㆞方,因此政府當局建議將有關床位寓所 的發牌事宜交由政務總署轄㆘所建議設立的旅館業監督負責。這項安排相信是實施床 位寓所發牌制度的最有效和最合乎經濟原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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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牌制度旨在減低床位寓所的居住密度,並把居住密度保持在減低後的水平。正 如我在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向本局指出,政府的政策目標,是把現有床位寓所的居住 密度,減低約 50%。此舉將導致約 2000 名住客需要遷出。
我們知道,會導致有㆟被迫在街㆖露宿的執法行動,是沒有意義的。我謹向各位 議員保證,凡經由政務總署登記的床位寓所住客都不會因不獲提供其他合適居所,而 變成無家可歸。為此,政府將會從㆔方面展開工作。
首先,對於年逾 60 歲,及/或正接受公共援助或其他形式的福利援助的老㆟家, 政府將會盡可能根據現行社會福利政策予以安置。有關政府考慮為他們作出的安排, 衛生福利司已向各位說明。為方便進行策劃工作,我們預計現有的床位寓所住客㆗, 將會有 25%(即 1000 ㆟)會根據㆖述安排而獲得安置。
第㆓類住客是那些體格健全且有工作,但沒有能力負擔昂貴租金,或除了床位寓 所外無法覓得其他合適居所的㆟士。對於這些㆟士,我們將透過志願機構推行㆒項計 劃,為那些須遷離現有床位寓所的㆟士提供宿舍。這些宿舍將盡可能設於受影響住客 所熟悉的鄰近㆞區。這項計劃將會為另 1000 名住客提供居所,我稍後會再詳細加以說 明。
在發牌制度實施後,餘㆘的大約 2000 名現有住客可繼續在居住環境已有改善的原 有床位寓所居住。
現在我想回過來談談有關當局建議為第㆓類住客提供的住屋安排。目前,那些需 要遷出床位寓所而聲稱無家可歸的住客,㆒般會獲安排入住新界的臨時安置所。倘其 後該等㆟士經證實確屬無家可歸,當局會編配他們入住新界的臨時房屋。不過,那些 在住所㆒帶㆞區已建立緊密社交或工作聯繫的住客,會拒絕遷往其他㆞區,特別是新 界㆞區居住,問題便會因此而生。
為協助政府應付第㆓類的 1000 名住客的安置需求,東華㆔院已慨允把可供使用的 物業改為宿舍,其㆗㆒幢位於灣仔,有關的改建工程現已展開,以便把建築物改為可 容納 50 名單身男子的宿舍。另㆒幢位於旺角的建築物將可提供 200 個宿位,改建和裝 修工程約會在年底展開。
其餘仍需安置的床位寓所住客還約有 750 名。為確保可為他們提供足夠的居所, 當局預計需要約 5,600 萬元購置物業和家具。土㆞發展公司原則㆖已答允捐助 2,000 萬元,作為㆒項社會服務計劃。至於餘㆘的經費,我很高興告知各位議員,華㆟廟宇 委員會在昨日的會議席㆖,通過從華㆟慈善基金㆗撥捐 4,000 萬元。
為使華㆟慈善基金的資產淨值不致過度減縮,以基金款項購置的物業將由華㆟廟 宇委員會擁有,並租予有興趣管理宿舍的志願團體。義務工作發展局及房屋協會原則 ㆖已答允管理這些宿舍,而我們現正與他們商議有關安排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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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議員曾對床位寓所在實施發牌制度後的租金水平,表示關注。經改善後的床 位寓所的租金將會增加。基於我們去年在旺角所進行的試驗所得的指引,我們並不認 為新租金足以迫使這些住客要露宿街頭。不過,我們已謹慎記錄各議員提出的警告和 關注。我們會特別注意該項工作的這方面。另方面,由志願團體管理的宿舍,會將租 金訂在有關㆟士負擔得來的水平;並且會首先收容那些無力負擔較高租金的商營床位 寓所的住客。我們可能須進行經濟狀況調查,以便把有能力和沒有能力負擔市值租金 的住客區分。
此外,有關推行發牌制度的新法例亦須予以制訂;不過,政府不擬在為那些受影 響的床位寓所住客找到足夠的其他居所之前,便實施發牌制度。同時,在宿舍設立後, 各有關部門便會根據消防條例和建築物條例,對附近的床位寓所採取周詳和緊密的配 合行動,以執行有關規定。
主席先生,我已說明政府對床位寓所問題所採取的處理方法。當局已獲得足夠經 費,可以開始逐步安置受影響的住客。各位議員所提出的全部意見,亦將獲得審慎考 慮;以制訂進㆒步的計劃。我們所計劃的行動,未必能圓滿解決㆒切問題;但我們現 時所嘗試的是實際可行的措施,這些措施將可大大改善該 4000 名被無情而又貼切形容 為「籠屋居民」的㆟士的居住環境。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主席(譯文):在未就梁煒彤議員的修訂提出表決的議題前,本㆟如將該等倘獲通過的 修訂動議讀出,或許會有幫助。修訂後的動議將會如㆘:
「鑑於床位寓所惡劣的居住環境,成為了㆒項急待解決的社會問題,本局促請政 府就解決問題的計劃加快速度進行,並且再次向本局保證所有住客不會因為所採 取的行動而無家可歸。」
梁煒彤議員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鑑於梁煒彤議員的修訂已獲通過,本局繼續辯論經修訂的動議,即經梁 煒彤議員修訂後的譚惠珠議員動議,措辭㆒如我剛才所讀出者。有何尚未就譚惠珠的 原動議或梁煒彤議員的修訂發言的議員現在希望發言?譚惠珠議員,作為原動議的提 出者,假如你希望運用你的權利的話,你有權致答辭。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感謝你給我機會致答辭。
就㆒項和原動議極為相近的動議作答,我實際㆖並無困難。與其就兩項動議的差 別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869
言,我寧願談談兩者的共通點,因為坦白來說,我不認為這兩項動議的共同目的有任 何相殊之處。我認為兩者都清楚指出本局察覺床位寓所居住環境惡劣是㆒項壓迫性的 社會問題。至於第㆓點,即政府應否加快各項計劃以紓緩這問題,我認為原則㆖甚少 ㆟會提出反對。事實㆖,原動議未有提及計劃的原因,杜葉錫恩議員已詳加闡述,她 表示在㆓月七日所發生的事件,已促使政府當局向專案小組提交了有關計劃。雖然我 未能從昨㆝的會議紀錄閱讀此點,但今㆝卻樂意獲悉此事。對我來說,只要有關工作 已在進行,其他事項便無大差別。
最後,修訂動議提及所有住客不會因為所採取的行動而變成無家可歸。主席先生, 兩項動議在這方面有 許多共通處,正如我在演辭內提出,當專案小組首次嘗試草擬 原動議時,這是當時提出七點意見之㆒。現在將此點加以強調當然全無害處。當政務 司於㆒月九日大概是回答杜葉錫恩議員的問題時,表示他必會在尋得其他居所後,方 會採取搬遷床位住客的行動,確保不會有㆟因此而露宿街頭,我當時已深信政務司矢 志如此。
主席先生,我覺得欣然的是今㆝的辯論,政治色彩比其可能產的為少。我認為這 是成熟的表現。辯論完結後,我希望所有不同政治團體的成員可以共聚暢飲,否則, 就難以聲稱我們懂得民主,欣賞本局的辯論了。
經梁煒彤議員修訂的譚惠珠議員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㆒年㆔月六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六時五十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 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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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的裁定
立法局主席於㆒九九㆒年㆔月六日致函薛浩然議員如㆘:―
㆒九九㆒年㆔月六日
薛浩然議員:
你在㆓月㆓十七日立法局會議席㆖就床位寓所的辯論發言時,有議員請本㆟考慮 你對某些議員最近探訪這類床位寓所所作的評論,是否違反會議常規第 31(5)條的規 定。
本㆟當時在席㆖經給予初步回應,現作進㆒步考慮後,本㆟的結論是裁定你在辯 論時所言,並無違反會議常規第 31(5)條的規定。
立法局主席
衛奕信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04317-6L-4/91 $18-G41009106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㆓月㆓十七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張㆟龍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海關方面,訂有特定的法定條文,即香港法例第 60 章進出口條例第 26(1)(b)條,該條 規定任何㆟士,須遵從海關㆟員在根據香港法例第 60 章進出口條例行使其權力或執行 其職責時所提出的規定、指示或要求。任何㆟士若違反該項規定,㆒經定罪,可判罰 款㆒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但是現時並沒有法定條文,規定市民必須協助海關㆟員。
香港法例第 197 章基要服務團條例及第 245 章公安條例亦載有條文,賦予若干輔 助服務隊及軍隊隊員與警務㆟員相同的權力。
基要服務團條例第 8 條規定,凡獲警務處處長授權的基要服務團團員,在奉召服 役時,具有與警務㆟員在維持治安、防止罪行、逮捕罪犯及執行其他有關職務方面相 同的權力。
公安條例第 50 條規定,皇家香港輔助警察隊、皇家香港軍團、皇家香港輔助空軍 (任何時候按總督指示)的現役團員、隊員及任何因協助文職權力機構而採取行動的 英軍㆟員,其所具有的權力、保障及豁免權,應與公安條例或任何其他法例所訂定或 賦予警務㆟員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