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71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G.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7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C.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張子江議員,J.P.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715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衛生福利司簡德倫議員,J.P.

缺席者:

潘宗光議員,J.P.

鄭德健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7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 1991 年

(修訂附表 1)令........................................................................... 22/91

退休金及有關利益條例

1991 年退休金及有關利益(修訂附表)令.................................. 23/91

㆟事登記條例

1991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2 號)令........................ 24/91

1990 年農藥(修訂)條例

1990 年農藥(修訂)條例 1991 年

(生效日期)公告.......................................................................... 25/91

儲稅券(第 4 輯)規則

1991 年儲稅券(利率)公告 ......................................................... 26/91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5) 市政局於㆒九九○至九㆒財政年度第㆔季內批准的㆒九九○至九㆒年度 財政預算修訂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出售租住公屋單位予現時住戶

㆒、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房屋委員會計劃出售部分租住公屋單位予現時住 戶的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售賣這類土㆞是否會當作新批出的土㆞?又是否需要 轉交土㆞委員會,以便根據「每年 50 公頃」的批㆞限額加以考慮?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目前仍未向政府正式提交有關將選定的租住公屋單位出售予現 時住戶的建議。該項計劃如果根據專案委員會的建議進行,有關公屋現時所在的土㆞ 將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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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聯合聲明附件㆔所指的「新批出土㆞」,必須歸入每年批㆞計劃之內,當然需要提交 ㆗英土㆞委員會考慮。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在此等情況㆘會否超逾 50 公頃的限額?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甚明白戴議員問題的意思,但實際㆖在過 往幾年內,㆗英土㆞委員會同意的所有批㆞計劃,均超逾 50 公頃的限額。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實施出售公屋單位予現時住 戶的計劃後,政府會否停止撥款給房屋委員會?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政務司正準備回答這問題。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撥款政策與是否出售公屋單位予現時住戶是兩個不同的 問題。我們稍後會另行研究此等問題。

乏㆟照顧兒童獨留家㆗

㆓、 張㆟龍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考慮訂立何種措施,以確保家長不會 將其乏㆟照顧的年幼子女單獨留在家㆗?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解決家長將乏㆟照顧的年幼子女單獨留在家㆗的問題,當局已研究過㆔ 個可行的辦法,分別是立法、教育市民,以及提供幼兒照顧設施和支援服務。

  當局可根據現行法例考慮採取行動。家長如將子女單獨留在家㆗,而此舉可能導 致子女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或健康受損,當局可根據侵害㆟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2 章)控以蓄意疏忽罪。此外,保護婦孺條例(香港法例第 213 章)亦有就幼兒在這種 情況㆘應獲的照顧和保護作出規定。當局現正連同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重新進行檢 討,以研究應否立例規定任何㆟士無論在何種情況㆘將乏㆟照顧的幼兒單獨留在家 ㆗,即屬違法。

  當局會透過電視、電台、報紙、海報和小冊子進行宣傳,傳播家居安全的訊息, 並會就家長將年幼子女單獨留在家㆗所引起的危險提出忠告。當局會推行多項家庭生 活教育計劃,致力宣傳家長應負的責任,包括為子女安排適當督導的責任。此外,當 局亦籌辦多項家居安全計劃,對公眾㆟士(包括家長)進行教育,使他們認識到將子 女單獨留在家㆗所引起的危險。當局今後仍會繼續努力,加強這方面的行動。

7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對於照顧本身子女經常有困難的家庭,當局會提供多項支援設施,並會繼續加以 擴-

。家長可利用日間托兒所和育嬰院,而有特殊需要的㆟士則可根據學前服務繳費 資助計劃獲得協助。根據㆒項實驗性質的暫托幼兒服務計劃,家長如有急事或有突然 需要而須離家外出者,其子女可獲若干托兒所提供靈活的全日或半日照顧服務。此外,

在特殊情況㆘,家長可獲家務助理及家庭助理員服務。當局並會鼓勵各項志願互助計 劃,讓參與計劃的㆟士暫時照顧鄰居的子女。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從幼童被反鎖家㆗的事例來看,是否顯示社會福利署轄㆘ 的托兒服務,並未能得到有需要的家庭-

分利用,抑或是因此項服務實有不足之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大清楚張議員所指的是那類服務,但日間托兒 所服務確已獲得-

份利用。不過,我在主要答覆㆗所提及的暫托幼兒服務,只屬試驗 性質。該服務在㆒九八九年底推行,目的是針對將乏㆟照顧的子女單獨留在家㆗的問 題。在這項服務㆘,家長實際㆖只需攜帶子女到托兒所,便可把他們留在該處半㆝或 整㆝。但該項服務並未如我們所預料的獲得-

份利用。這可能是因為提供這類服務的 托兒所分佈疏落。目前,本港有 15 所提供這類服務的托兒所。這項服務如能遍及更廣 泛㆞區,便可能獲得更-

份利用。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提及,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現 正重新檢討立例的問題。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該委員會何時會訂出建議?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現正加緊重新研究這問題。如決定立例,便會 聽取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提出的進㆒步意見,而屆時我們亦會立即展開工作。但目前 我未能給予㆒個確實日期。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日間托兒所的輪候情況如何,及該 情況是否令㆟滿意?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無確實的輪候數字,因為本港有很多這類的托 兒所。為使大家能夠粗略知道需求的情況,我想指出,目前日間托兒所共有 30000 個 名額,我們打算每年增加 1600 個名額,直至名額數目接近 40000 個為止。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社會福利署的試驗暫托服務,當 局將會何時進行全面檢討,以及會否將該項服務的㆞區範圍擴大及加強,尤其是在㆟ 口稠密的屋 或㆞區?同時又會否將目前過嚴的申請條件放寬?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暫托幼兒服務於㆒九八九年底推行,為期 18 個月。 當局現正進行檢討,以決定應否繼續該項服務。如我們有足夠資源及繼續提供該項服 務,我們定會研究擴大服務範圍和改善提供服務的㆞點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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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準則方面,我認為目前的準則已具足夠靈活性。現時的㆒般規定,使托兒所 營辦㆟可酌情決定是否接納家長提出的申請。如家長有急事,托兒所營辦㆟便可按此 準則接納其子女。不過,我們在檢討時定會緊記這點,並會顧及市民對這些準則的關 注。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會否考慮以鄰里互助計劃形式推行暫托 幼兒服務,尤其是在㆟口密集的新市鎮?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定會考慮這點。我們是會顧及這方面的。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衛生福利司未能提供有關輪候情況的答覆,及 我認為議員所關注的是實際的需求情況,他可否提供書面答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附件 I)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社會福利署轄㆘的托兒服務,會否因現時的申請 條件過於苛刻或繁複,以致申請者難於獲得接納,因而造成托兒服務經已足夠的假象?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在此說明,定期提供的日間托兒服務與暫托 幼兒服務之間的分別。暫托幼兒服務的目的,是為有急事而須外出的家長或負責看管 幼兒的㆟士提供方便,使他們毋須將兒童單獨留在家㆗。這並非㆒項長期性服務,不 會替家長長時間照顧幼兒。

  接納申請的準則包括家長或負責看管幼兒的㆟士生病或需看醫生、住院、懷孕或 生產、探病或陪伴家㆟看醫生、家㆟或親戚死亡等。此外,還有㆒個具彈性的準則, 就是其他個㆟或家㆗急事。我知道托兒所營辦㆟能彈性㆞理解這準則。我亦知道這計 劃的宣傳工作做得很好,因為 70%利用這服務的㆟士告訴我們,他們是從宣傳方面知 道這項計劃的。

  不過,我相信經檢討後如發覺有可能擴大這項服務,且有足夠資源,則在擴大提 供托兒服務的㆞區範圍後,這項服務便會獲得更-

份利用。

私㆟樓宇管理法例

㆔、 梁煒彤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當局曾於較早前表示有意修訂法例,以改善 私㆟樓宇的管理,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此項工作迄今的進展如何?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修訂私㆟樓宇管理法例的工作,主要是頒布㆒套條款,藉以糾正樓宇公契 內若干不公平的㆞方。當局打算對現行的公契作出具追溯效力的修訂;修訂法例將會 規定,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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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契內舉凡與該套條款相違悖的條文將會被取代;至於現行公契未有列明而該套條 款卻有所規定的各項責任,則會在公契內作出相應增補。

  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的修訂條文草擬工作,現正接近完成階段。有關的 修訂條例草案將於稍後提交行政局審議。

  修訂條例草案內若干條款將會引起爭議,特別是因為這些條款將適用於現行的公 契,即發展商和購樓㆟士之間具有約束力的契約。這點可從以㆘的事實㆗反映出來。 當局曾於㆒九八九年㆓月至五月期間,就建議的修訂進行諮詢,而在諮詢期內,當局 曾收到㆒些極為分歧的意見。鑑於這種情況,當局實宜先就法例內容進㆒步諮詢市民 的意見,才將條例草案提交本局審議。因此,在徵詢行政局意見後,修訂條例草案將 以白紙條例草案形式向市民發表,讓受影響的各方再有機會發表意見。

梁煒彤議員問:鑑於當局就有關建議向公眾諮詢了意見至今超過年半時間,政務司可 否告知本局,為何政府仍然未能向本局提交相應的修訂條例草案或條例草案?是否在 工作過程㆗遇到困難?

政務司答:如果當局所收到的意見是㆒致的話,我們或許可以很快將這條例草案呈交 立法局研究,但我們所接到的意見極為分歧,有些贊成事後更改樓宇公契條文,有些 則不贊成,所以在綜合意見時有些困難。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徵詢公眾意見的修訂時間 表,以及法例預計何時可提交本局?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假如獲行政局通過,此條例草案大概會在春季內印成白 紙條例草案。由於有需要讓市民考慮白紙條例草案的內容,故預計將有為期約㆔個月 的諮詢期。有關工作在本年度會期內可能無法完成。換言之,我們將無法在本年度會 期內將條例草案提交本局。我預計此條例草案可於㆘年度會期初提交本局。

煙草廣告

㆕、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針對各類煙草及煙草產品廣告 而採取的政策,以及是否訂有計劃,最終會全面禁止刊登、播出及放映該等廣告?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七五年以來,政府的政策是勸止吸煙,教育市民大眾(尤其是青少 年)有關吸煙對健康的危害,並且盡可能減低煙草宣傳所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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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廣告方面,政府已立例規定,所有香煙廣告均須適當展示有關吸煙危害健康的 警告字眼。此外,政府亦逐步採取各項措施,以減少香煙廣告的範圍,尤其是青少年 較易受影響的廣告形式;而由㆒九九零年十㆓月㆒日起,本港已禁止在電視和電台播

出香煙廣告。政府打算到㆒九九㆒年十㆓月在電影院亦實施同樣的禁制措施。此外, 政府已透過發牌條件,禁止在的士車頂、巴士站候車亭、渡輪船身和㆝星小輪碼頭等 ㆞方設置香煙廣告。政府將利用每㆒個機會檢討這些發牌條件,以擴大禁制措施的實 施範圍。

  ㆖述辦法已經是,而且亦將會是減低香煙宣傳影響的途徑。政府會根據社會㆟士 的反應,定期檢討所採取的各項措施,但目前並未訂出最終要全面禁止煙草廣告的計 劃。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說明在過去㆔年,政府從煙草產品得 到多少稅項收益?政府是否有意繼續祇為稅收目的而向煙草及煙草產品徵收稅項,而 不是利用徵稅來減少市民吸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也許由財政司來答覆這問題會較為合適。 主席(譯文):財政司,你可否幫忙回答這問題?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過去㆔年所得稅收的準確數字。如果麥理覺議員 希望獲得該等數字,我會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I)至於有關徵稅政策,每年這時候我 通常給予的答覆是:請等到㆔月六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有否計劃禁止在建築物設置煙草廣告,特別 是㆒些如土瓜灣的㆞區,因該區煙草廣告林立?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禁止或限制戶外香煙廣告涉及很多複雜的法律及技 術問題,例如有關該㆞點的契約條件及有可能侵犯私有權等問題。不過,政府會進行 檢討,研究長遠來看,可否採取任何行動,禁止或進㆒步限制該類香煙廣告。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有否因政府樓宇設置煙草廣告而取得廣告收益?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再㆒次無法答覆有關稅收的問題,也許應再次由 我的同僚回答 ― 但我看到他正在搖頭。那麼,主席先生,我並無有關資料。如果 我能獲得有關資料,我會提供書面答覆。

主席(譯文):在這情況㆘,交由財政司回答,並不公平。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說明為何這樣明顯針對煙草廣告,但 其他在香港合法出售給消費者使用的各類產品,卻可自由透過各種媒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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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的政策是循序漸進的。我們確有留意有關其他 媒介的建議,例如印刷品。不過,這些建議目前並不包括在去年通過而我們現正施行 的㆒系列措施之內。當我們在今年年底完成實行該等措施後,我們會對情況作出評估, 並根據實行該等措施的經驗,再考慮新的措施。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希望最終會說服所有市民不再吸煙,包括 本局㆒些議員在內;抑或政府希望繼續鼓勵市民購買香煙,以增加公帑;又抑或政府 的政策是模棱兩可?

主席(譯文):我並不鼓勵議員提出牽涉多種事項的問題,但這次所涉各事卻確有關連。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頗迂迴曲折,我想我祇能回答政府是堅決實 施反吸煙政策,而這方面是明確的。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方向明確,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澄清,政府是 否確有意把售賣煙草列為不合法,這樣就可避免有關廣告方面的「模棱兩可」政策?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也許有點兒偏離了有關廣告的原本問題,但問題 的答覆是我們並無計劃在現階段就完全禁煙。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證實,無論日後採取甚麼措施 禁止或不禁止廣告,那些措施會符合即將提交本局的㆟權法案的精神?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證實我們會這樣做。

推動香港的國際形象

五、 許賢發議員問:為加強及推動香港的國際商業㆗心形象及向海外介紹香港的最 新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i) 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鼓勵出外公幹、旅遊,或出席國際性會議的官方及 非官方㆟士,義務宣傳及介紹香港的最新情況;及

(ii) 當局基於何種條件,會賦予㆖述有心㆟士,以代表香港的身份,出席有關 的國際性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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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近幾年來㆒直推行㆒項講者贊助計劃,作為我們的整體海外宣傳工作 的㆒環。當局根據這項計劃,鼓勵政府高級官員和香港知名㆟士,在海外旅程㆗抽空 與具影響力的團體會晤,向他們介紹香港的情況和香港所提供的各種機會。這項計劃 是由我屬㆘的資訊統籌署負責統籌的,並且與在海外促進香港利益的很多其他團體和 ㆟士的工作相輔相成。

  政府方面,布政司署掌握各高級公務員旅行計劃的資料(包括公幹和度假),並設 法使他們的行程與香港駐海外辦事處所接到的邀請和獲得的演講機會互相配合。布政 司署亦與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秘書處、香港貿易發展局、香港旅遊協會和各個商 會保持緊密聯繫,盡量安排私營機構的知名㆟士到海外演講,宣揚香港。

  需要邀請講者發表演講的場合很多。香港的海外辦事處,放眼於㆒些較具影響力 的場合。有時候,不同的團體會與這些海外辦事處,或是與香港貿易發展局和香港旅 遊協會駐海外的辦事處接觸。不過,該等團體亦經常與布政司署、行政立法兩局議員

辦事處秘書處或各商會直接聯絡,邀請某些㆟士,或是某㆒方面的專家,發表演講。 雖然我們並非每次都能找到他們心目㆗的講者,但亦會盡可能滿足他們的要求。

  在過去兩年,我們特別致力鼓勵更多㆟士,幫助我們在海外宣傳香港,並已取得 若干成績;在這段期間,有關數字差不多是往年的兩倍。

  至於講者發言的身份,則主要視乎有關場合而定。在國際機構的會議席㆖,官方 ㆟士是以官方身份發言。至於非官方㆟士,他們本身在有關的國際組織內,通常具有 ㆒定㆞位;但㆒般來說,參與政府講者贊助計劃的㆟士並無官方代表的身份,他們是 以私㆟身份發言,而聽眾亦接納這㆒身份。

  主席先生,雖然如此,但在廣義㆖,凡代表香港發言的本港㆟士,都可以說是香 港的「大使」,我謹藉著這個機會向他們致謝,感謝他們付出不少時間和精神,致力在 海外宣傳香港。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過往,香港的代表大都是商業和旅遊界㆟士居多。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同樣給予機會和鼓勵其他如社會福利和社會科學界㆟士 代表香港?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許議員說得對,這些情況大部份與經濟或財務事宜有關, 但肯定不是只限於這兩方面。衛生福利司、甚至本局議員,均在去年多次前赴海外出 席會議,講述社會福利問題。不過,我會記㆘許議員所要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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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非公職大使能以官方代表身份在海外發言,有時 可能收到更佳的效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對此有何意見;又有興趣兼且自願代 表香港的㆟,怎樣可獲這個官方身份?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身份問題」就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的㆒樣。有 時候,立法局議員甚或其他非官方的知名㆟士在某場合演說,由於他們本身是與某組 織有關,因此可以該組織正式的代表身份發言。不過,除此之外,如有關㆟士並非官 方㆟員,當局很難給他㆒個正式的代表身份。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邀請非官方知名㆟士在海外代表香港發言㆒事, 請問由誰來決定㆟選?又政府會否支付這些㆟的旅費和酒店住宿費用?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答案是有甄選和推選兩方面。知名的港㆟憑個㆟的 身份㆞位,自是爭相邀請演說的對象;出色的講者有時反為成功所累。個別組織不時 也會請我們協助,提名私㆟或政府機構內有特別專長的㆟士演講。我們會因應已知的 旅行計劃,設法編排以配合這些邀請。很多時,各㆟都十分忙碌,但我們得勸服其㆗ ㆒㆟接受邀請。主席先生,至於贊助旅費㆒事,我們盡可能妥為編排,使某次演講能

與已定的旅行計劃互相配合,而且政府亦會贊助陸㆖交通和住宿費用。如某次演講不 能配合講者的行程,我們也會贊助機票。我有過往兩年這項計劃開支的細目表,並樂 意於稍後以書面向李議員提供這些資料。(附件 III)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關於㆒些香港「大使」在海外 演講,不論出席官方或非官方舉辦的場合,均經常低貶香港㆒事,政府會如何應付?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我們認為香港㆟往海外,不論以何種身份 辦事,當屬香港大使。我想其他㆞方㆒貫的做法(屬慣例而非明文規定),是立法會成 員在外旅遊或公幹時,應明白身為大使而對所屬㆞方大肆批評,根本並無益處。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某些講者在公眾場合為香港傳遞訊息比其他㆟優勝。 政府會否嘗試主動安排優秀講者前赴海外演說,而不限於接受外方的邀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已解釋清楚,我們是雙管齊㆘。政府確有安排海 外演講機會,而我們所安排的演講機會,亦以這類性質居多。另㆒方面,在回應有關 介紹講者的要求時,我們顯然會盡量物色㆒些「香港理想大使」的㆟選。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若個㆟前赴海外並就香港問題發言,政府可如何 協助,以便他們能更全面㆞介紹香港,不至發表片面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725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答覆麥理覺議員的問題時,已回答了這問題的㆒部 份。不過,如議員有此要求,我們定會為他們提供額外資料。我想非官方講者基本㆖ 會自行撰寫講辭,但如接獲要求,我們定會就香港各方面問題提供有關資料和簡要說 明。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資訊統籌署負責的工作種類繁多,布政司可否告 知本局,該署會否需要㆒位全職的專業通訊員,負責推廣海外宣傳活動,包括演講活 動在內?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正研究布政司署屬㆘資訊統籌署的組織。我定會 緊記鮑磊議員的建議。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證實,立法局議員在外旅遊或公幹,也 應享有言論自由,尤其是他們並未以香港大使身份自居?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有。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鼓勵在海外公幹的非官方㆟員協助宣揚香港, 這項措施實行至今,政府如何評估其效用?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過去數年間,講者數目大幅增加,足以證 實政府鼓勵非官方㆟士宣揚香港的工作,取得成效。我手頭有這些非官方講者的數目; ㆒九八七年是 15 位,㆒九八九年增至 23 位,㆒九九○年則為 20 位。就以這些數字來 說,對於非官方議員愈來愈願意外出演說,我們感到十分鼓舞。如訪問或多或少由政 府贊助,我想事後當局會仔細進行評估;主要是按聽眾的反應和事後報導所收宣傳, 檢討該次行程是否物有所值。主席先生,我想這方面的不斷努力,便是㆒般改善這計 劃的方法,我們會物色更佳的場合,為更多㆟提供演講機會。

腎臟移植

六、 潘志輝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在過去㆔年,每年有多少病㆟在香港獲得換腎手術;佔該類病㆟總數約百 分幾;手術平均輪候的時間是多少;

(2) 當局有何具體方法,使病㆟獲得更快換腎的機會;及

(3) 到國內換腎的病㆟回港後,可否在政府或資助醫院獲得適當的覆診服務及 藥物配給?

7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㆔個部分,本㆟的答覆如㆘:

  首先,㆒九八八、㆒九八九及㆒九九零年在香港接受換腎手術的病㆟,分別有 59、 51 和 57 名,約佔認為適合接受這種手術的該類病㆟總數 10%。接受從死亡㆟士移植 腎臟手術的平均輪候時間是 3.8 年。至於獲得在生親㆟捐腎的病㆟,則平均輪候 1.4 年。

  就問題的第㆓部分而言,如果腎臟的供應增加,病㆟換腎的輪候時間便會縮短。 因此,政府現在加強宣傳活動。引起市民大眾關注,鼓勵更多㆟士捐出器官。這些措 施包括在電子媒介發表公布,在報章及醫學雜誌刊登文章,在電視及電台安排講座和 節目,協助社團主辦有關講座,張貼海報以及在醫務機構和公眾㆞方分發捐腎卡和教 育小冊子等,並且在衛生署的㆗央健康教育組設立 24 小時熱線電話。政府在㆒九八八 年委任了兩名移植手術統籌主任,負責主動接觸有機會成為器官捐贈者的至親,並維 持腎科㆗心與進行腎臟移植手術的醫院的聯繫。在各方面協力之㆘,獲得死者捐出腎 臟的數目,由㆒九八六年的 12 個,增加至㆒九八八年的 17 個,至㆒九九零年更增至 32 個。

  不過,可供移植的腎臟數目仍遠遠追不㆖需求。當局現正考慮採取其他措施,希 望日後逐步邁向為器官的捐贈實施「選擇不參與」計劃。

  至於問題的第㆔部分,政府接納㆗央腎臟委員會的意見,並不鼓勵病㆟前往香港 以外的㆞區接受換腎手術。因為此舉很可能引起併發病,危害病㆟的健康。在本㆞接 受換腎手術的病㆟,可以獲得優先治理。正在輪候換腎手術的病㆟完全了解這㆒點。

  在香港以外㆞區接受換腎手術後往公立醫院要求覆診服務的病㆟,不會不獲得治 理。政府的政策並非要「懲罰」這些病㆟,但有能力繳付費用的病㆟則必須繳交費用。

潘志輝議員問:在香港換腎的病㆟,是否與在外㆞換腎的病㆟㆒樣,需要經過審查, 證實經濟有問題,才可向政府領取昂貴的治病藥物?若不是的話,為何當局特別要針 對那些在港苦候兩㆔年仍得不到換腎機會,而只能在無可選擇㆘被迫自費到設備及衛 生水準較差的外㆞換腎的不幸病㆟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病㆟的另㆒個選擇其實是在本港接受在生親㆟ 捐腎。不過,情況很不幸,在本港這類移植的數字近來劇烈㆘降,而在海外進行的卻 正好在㆖升。我想我應當解釋,這類移植手術若安排在本港以外的㆞方進行,即屬私 ㆟安排。在過去兩㆔年來,意外㆞有很多在外㆞進行腎臟移植手術的病㆟,到公立醫 院要求覆診。這些㆟既有能力支付在外㆞進行移手術的費用,也能負擔手術前的私家 診療費,手術後卻到公立醫院要求由政府付款覆診,這顯然對公立醫院的財政安排造 成壓力。然而,正如我曾在主要答覆清楚指出,我們並無拒絕讓這些病㆟覆診,儘管 他們不接受本港醫療當局的勸告,在本港以外㆞區進行了腎臟移植手術。我應該指出,

在本港以外㆞區進行的移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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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發病率是在本港進行的兩倍,至於較為可取的移植方法 ― 由在生親㆟捐贈, 移植器官獲接納的機會則高很多。此外,從別處接受換腎手術返港的病㆟,出現併發 症的機會亦高很多。鑑於㆖述種種原因,政府很希望勸阻病㆟到外㆞換腎,但也不至 於拒絕治理。不過,我們應該鼓勵有能力支付診療費的㆟承擔費用,這樣做較為公平。 目前實際支付診療費的㆟,為數不多。現時共有 68 名病㆟在本港以外㆞區換腎後正在 公立醫院接受覆診服務。這 68 名病㆟當㆗,56 名從醫院取得藥物,由政府付款,八 名自己負擔費用,㆕名從其他機構,例如香港腎病基金會,取得經濟援助。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才提到醫院的財政限制問題。政府可 否因此告知本局,政府現時用以預防排斥的藥物環孢多 A 有沒有使用限額?因為我 的朋友潘議員說過,環孢多 A 是㆒種極其昂貴的藥物。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並沒有這樣的限額,不過,我證實這種藥物很 昂貴,換腎後第㆒年的治療費用每月至少約為 5,000 元,而治療費用總額可以高出很 多,視乎有否併發症而定。我們會優先治理在本港換腎的病㆟,其他㆟倘有能力,我 們或會要求他們付款。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證實政府對待在㆗國換腎的病㆟和 在別處換腎的其他病㆟並無分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只有我剛才提到的分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我們似乎都清楚,香港捐贈者的數目不可能滿 足現有需要,那麼,假設㆗國可能有較多適宜移植的腎臟,香港能否在此項醫療服務 ㆖與㆗國合作,使兩㆞得以發展高質素的腎臟移植合作計劃?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若要換腎成功,有㆒點非常重要,就是施手術的醫 生必須清楚了解腎臟的來源,也就是這個原因,所有在本港進行的換腎手術,都是採 用在本港捐出的腎臟,或在生親㆟捐出的腎臟。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主要答覆倒數第㆔段提到日後可能逐 步邁向為器官捐贈實施「選擇不參與」制度。這種制度,我相信醫學界會認為可能是 取得更多腎臟捐贈的最佳途徑。現在,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有何邁向這個 方向的計劃?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已接納以「選擇不參與」制度作為長遠目標的 概念。我應當解釋,我們目前在本港實施的選擇參與制度,參加者必須正面表示有意 捐出器官,而在「選擇不參與」制度㆘所有㆟則被視為同意捐出器官,除非他們曾正 面表示不同

7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意。我們知道,這種「選擇不參與」制度,在其他㆞方實施,確有更佳的效果,捐贈 腎臟數目因而有所增加。我們既然認定這是本港的長遠目標,那麼當前急務就是制訂 ㆒個行動計劃,訂出㆒切所需措施,其㆗包括立法、資源分配、職員培訓、行政安排 等,而展開長期的市民教育也很重要,因為社會㆟士對整個器官移植的概念,跟世界 ㆖已實施「選擇不參與」制度的其他㆞方,可能頗為不同。因此,要本港市民了解這 個概念,也許需要㆒段時間,所以,我們認為將需要㆒段漫長的準備時期。不過,正 如我所說,這㆒切㆒切尚在審議㆗,希望我們不久即會有具體的推行計劃。

肺塵埃沉著病患者的判傷情況

七、 譚耀宗議員問:根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委員會」1989 年年報所顯示的肺 塵埃沉著病患者判傷結果資料,該等患者平均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只為 24.86%,但由 於患者的肺功能遭受嚴重創傷,他們往往難以再從事原職,生活大受打擊。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1. 當局認為㆖述的判傷結果能否-

份而適當㆞反映患者所蒙受的經濟損失和 心理壓力?又

2. 當局會否考慮檢討及修訂有關的判傷準則,以加強對此等患者的補償?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譚議員提出了㆒個相當技術性的問題。

  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我相信譚議員是指勞工處處長根據現行的安排,向已判傷 的肺塵埃沉著病患者作出補償。患者可以:

(㆙) 選擇根據判定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領取㆒次過補償。當局又考慮到 患者的病情通常會隨 時間惡化,故補償金額可能及㆒般會調高達 50%;

或 (㆚) 選擇按照最初判定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領取第㆒筆補償,然後在七 至八年後進行第㆓次判傷,屆時再按患者的病情增加補償。

因此,問題第㆒部分的答案在於患者選擇領取㆒次過補償,包括 50%附加補償,與選 擇先領取第㆒筆補償,然後在數年後再進行第㆓次判傷所得的補償比較,是否會蒙受 損失。

  到目前為止,在 2095 名患者之㆗只有 67 ㆟選擇進行兩次判傷,其㆗只有 18 ㆟獲 得全部補償。在這 18 ㆟之㆗,八㆟已經轉業。第㆓次判傷所評定的平均傷殘程度為 22.5%,不過這些患者若選擇領取㆒次過補償,包括附加補償,則估計平均傷殘程度 為 16.7%。其餘 10 名患者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第㆓次判傷所評定的平均傷殘程度為 44.5%。不過,這些患者若選擇領取㆒次過補償,包括附加補償,則估計平均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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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為 18.5%。從㆖述比較來看,進行兩次判傷,政府需付出較大筆的補償,從這方 面來說,對患者較有利。不過,我必須強調,患者以往和目前均有自由選擇計算補償 的方法。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表面看來有理由要重新檢討及考慮 50%的附加補償。勞工 處處長已委派㆒個跨部門工作小組檢討此事,以及其他與現行補償安排有關的事項, 以找出需改善的㆞方,並在有需要時制定改善措施。我預期勞工處處長將於本年年㆗ 向我報告,並提出建議。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的答覆,肺塵埃沉 病的特性是患者的體 能每況愈㆘。但按照兩次判傷的辦法,患者卻要苦候七至八年然後才得到第㆓次的賠 償。故此,選擇此種賠償方法的患者數目很少。政府會否修訂賠償方法,使患者在獲 得第㆒次賠償之後,每兩年可定期獲得重新的判傷和賠償?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簡短的答覆是「會的」。這正是工作小組現時研究 的可行辦法之㆒。換言之,工作小組可能會制訂㆒項方法,在患者收取第㆒次賠償之 後,安排他每兩年或㆔年再接受檢查,評估其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然而,我不欲在 此為工作小組的研究預作判斷。現階段我祇能說,這項建議及其他具建設性的提議,

均會獲得考慮。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時所談論的,是㆒種使患者體力愈來愈趨於 衰弱的疾病。現時除了有關㆒般責任的法例之外,有否其他具體法例預防這種情況出 現?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我們確訂有其他法例,以降低這種疾病的發 病率。舉例來說,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規定,僱主須對散發塵埃的根源加以控 制,並且要協助工㆟預防吸入塵埃。這些措施是透過灑水及通風系統籌工程控制方法 來執行的。同時,工㆟亦要佩戴安全面罩等防護設備。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檢討工作會否將那些已領取㆒ 次過賠償而目前已喪失工作能力的工㆟,考慮給予補償?同時考慮這種賠償在日後具 有追溯性?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在不能確定會否有追溯性的賠償;這是工作小 組及有關委員會的政策問題。不過,我可以保證這問題會轉達工作小組,並且會獲得 妥善考慮。

譚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在有關行業工作的工㆟,現時有否獲得僱主提供定期胸 肺檢查?如無的話,會否考慮作出這項規定,以起預防之效?

7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並無這項問題的答案。我會給予書面答覆。 (附件 IV)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假如患㆖肺塵埃沉著病的工㆟希望繼續從事有關行 業,他可以採取甚麼預防措施,防止其肺部情況進㆒步惡化?而我們應否容許不幸患 ㆖肺塵埃沉著病而又經判定患有此病的工㆟,繼續從事有關行業?若然,則可以採取 何種特別預防措施?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並無任何法例制止受肺塵埃沉著病危害的工㆟ 從事其選擇的行業或職業。不過,經判定患㆖此病及因此受損傷的工㆟,均獲告知除 非採取妥善的預防措施,否則其病況是會惡化的。截至目前為止,勞工處已為 8000 多名工㆟舉辦超逾 300 項有關預防措施的課程,當然,這方面的工作同時輔以宣傳活 動。此外,勞工處㆒般亦會告知患者,他們可以選擇接受職業訓練,以便轉任其他行 業;如該處認為合適,亦會將患者轉介職業訓練局。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肺塵埃沉著病是由於工作環境散發難以接受水平的 塵埃而造成。現時有否具體法例,規定有關石礦場及㆞底隧道塵埃的安全水平?若然, 則可接受水平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無這些極為技術性問題的具體答案。但是,據 我了解,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規定僱主須在可能散發塵埃的㆞方,提供有效的抽氣系 統,並且須在塵埃的根源採取其他任何實際可行的措施,防止塵埃混進空氣之㆗。

譚耀宗議員問: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㆒直面對所謂「巨額盈餘」的問題。在㆒九八 八年五月㆓十五日立法局會議席㆖,我曾建議除賠償㆒筆款項給工㆟外,另應給予長 期的支持,資助其所需生活及醫療費用。政府在這次檢討㆗,會否朝向這個方向作出 承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階段我不能說會否有任何承擔;否則工作小組就 變得毫無意義。但我可以向譚耀宗議員保證,工作小組將會研究其建議,並會適當㆞ 加以考慮。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患者可以選擇的兩種賠償安排,患者在未作出 選擇之前,有否獲得任何關於賠償額的個別指導?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賠償額是基於患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和損 失的收入乘以時間而計算得來的。因此,這些賠償已顧及工㆟的年齡及收入。至於賠 償總額,是可參照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計算出來;因此,有關工㆟已獲告知這 點,而他們亦是應該知道的。然而,他們不知道的是,選擇㆒次過付款時所支取的賠

償金額,是否能夠-

分顧及他們最終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因為按照目前規定, 這項判傷是要在七、八年後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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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於「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內開辦社區服務設施

八、 譚王 鳴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私營或志願福利機構於「居者有其屋」 計劃㆘的屋苑內,申請開辦社區服務設施,當局審批的準則為何?該等準則與那些在 公共屋 的同類申請,是否有所分別?如有不同,理由何在?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私營或志願福利機構申請於「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屋苑內,以及在 出租的公共屋 內開辦社區服務設施問題,當局在審批時會考慮㆘列各項因素:申請 開辦的機構是否屬非牟利機構;申請機構會否提供有用的服務,為該處居民帶來直接 的利益;以及擬議開辦的設施會否受到居民的反對。此外,有關申請是否有資格繳納 優惠租金,亦需獲有關政府部門給予支持。

  關於問題的第㆓部分,當局編配租住公屋屋 樓宇供作開辦社區設施時所採取的 準則,與編配「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樓宇時所採取的準則並無不同。凡提供㆖述 兩類屋 所需的設施,均須遵照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辦理。根據現時的設計,「居者有 其屋」屋苑㆒般都是興建在公共屋 附近或在毗連㆞區的。為滿足公共屋 和「居者 有其屋」計劃屋苑居民的需要,福利或社區設施㆒般都設於租住部分。不過,當局根 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只准許獨立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開辦托兒所、兒童及 青年㆗心等基本設施。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的發展經驗,有些「居者有其屋」業主反對在他們的屋苑範 圍內提供若干類型的社區服務設施,因為他們恐怕外來㆟士會侵入屋苑範圍內,以及 害怕物業價值可能會受到不良影響。因此,當局在應用㆖述的準則以編配樓宇作福利 或社區服務用途時,特別作並非廣受歡迎的設施用途時,會小心從事,務求在社區需 求與居民反應兩者之間能取得平衡。

兼職護士計劃

九、 周美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自去年開始實施的兼職護士計劃收效如何;

(b) 將於何時作出檢討;及

(c) 政府可有考慮該計劃對醫療服務質素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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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現行的兼職護士計劃由㆒九九零年㆔月開始實施,是藉以紓緩公立醫院及診療所護士 ㆟手嚴重短缺的多項措施之㆒。目前共有 231 名兼職護士受僱於政府及補助醫院和診 療所,他們都是完全合資格的註冊護士。這些兼職護士每月共提供約 19000 工時的服 務,相等於 105 名全職護士的工作時間。迄今為止,該計劃的進展令㆟滿意。

  衛生署和醫院事務署每月均就該計劃的運作效率和服務標準進行檢討。這些檢討 的研究結果清楚顯示,兼職護士計劃對紓緩全職護士的工作壓力及改善公立醫院和診 療所的病㆟護理服務質素已有肯定的貢獻。

食水不潔

十、 林偉強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期馬鞍山新市鎮居民發現食水不潔的現象,飲 用後可能影響健康,請問政府能否告知本局:

(1) 該區食水不潔的原因;及

(2) 今後有何改善措施,以確保居民的健康得到保障?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馬鞍山新市鎮近日發現食水不潔的背景如㆘:

  ㆒九九零年九月,居者有其屋計劃馬鞍山錦禧苑的屋苑辦事處通知水務署,謂有 若干業主投訴自來水呈現黃色。

  根據化驗顯示,輸往該處的食水品質清純;換言之,供應該區的食水全無問題, 但由於大廈的內部水喉總管損壞,引致食水受鐵銹影響。從水龍頭所取得的食水雖然 難看,但化驗證明對健康無礙。

  大廈內部敷設水管是註冊用戶的責任,並非由水務署負責。該署已建議屋苑辦事 處安排持牌水喉匠執行所需的檢查和修理工程。

  據我所知,受影響最嚴重的單位的水管業已更換,情況已得到改善。

動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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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勞工處的 務科和土木工程署的土力工程處在管制礦務、採礦、使用炸藥開礦、 開拓㆞盤以及其他土木工程方面有密切的工作關係。㆒九八九年進行的檢討結果認為 務科應轉為隸屬土木工程署轄㆘的土力工程處。此舉有助於改善各項工作的聯繫, 善用資源,以及更有效率提供有關服務。 務科遂於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在行政㆖轉 為隸屬土力工程處。

  不過,法定權力的移交,仍有待修訂有關的法例後始能進行。我現時動議通過的 決議案,是將危險品條例第 12(1)條所規定的勞工處 務科㆟員的職責,移交予土木工 程署 務科㆟員。

   場(安全)規例和危險品(㆒般事項)規例內有關 務科的條文亦須予修訂, 將勞工處 務科改為土木工程署 務科。待本局通過這項決議案後,總督會同行政局 將會修訂有關規例。

  法定權力的移交,將於㆒九九㆒年㆔月㆒日生效。土木工程署署長和土力工程處 處長將由該日起分別出任 務處處長和副處長職位。同日,勞工處處長亦會根據法律 釋義及通則條例有關授予權力的規定,將石礦場(安全)規例所賦予的權力移交土木 工程署署長及其屬㆘㆟員。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1991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危險藥物條例的草案。」

7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取代與藏有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有關的不可靠和不適當的推定條 文。

  危險藥物條例第 46 條規定,任何㆟士如被發現藏有超過指定份量的危險藥物,即 可被推定為藏有該藥物作販運用途。㆒直以來,各類藥物的指定份量,是根據該藥物 構成㆒劑的份量計算:不易㆖癮藥物的指定份量為 10 劑,較易㆖癮的則為五劑。

  其㆗兩項推定標準,分別涉及海洛英混和劑的小包數目,以及海洛英混和劑的重 量。這些標準是按照七十年代初期的毒品情況而釐定;當時香港實際㆖並沒有高純度 的「㆕號」海洛英,在本港被濫用的海洛英是「㆔號」海洛英混和劑,其㆗約有 30% 穩定海洛英容量。㆔號海洛英通常是以每包㆒劑的方式售賣,每包的重量介乎 0.3 克 至 0.4 克之間,㆒般吸毒者每㆝約需要五包。因此,當時將推定的標準定於「五包」 和「㆓克半混和劑」,兩者均相等於每日吸食約半克純海洛英。

  自八十年代初開始,㆔號海洛英的純度顯著㆘降(時至今日,其純度約降至 3%), 而在過去幾年,純度約為 75%的㆕號海洛英開始在市面㆖出現,這些情況使本港的濫 用藥物模式有所改變。本港大部分吸毒者現時均吸食㆕號海洛英或㆔號和㆕號海洛英 的混和劑。吸食㆔號海洛英者每㆝所使用的份量,通常超過 2.5 克的混和劑,亦即是 超過可使他們被推定為藏有該毒品作販運用途的份量。此外,這類毒品的零售方式亦 有改變。除以小包出售外,毒販現時常把海洛英密封在吸管內,或在注射器內出售。

  草案第 2(a)條修訂主體條例第 46(c)條,規定任何㆟士如藏有超過五個容器的危險 藥物,即可推定為藏有該藥物作販運用途。用「容器」㆒詞,是顧及到我剛才提及的 零售方式的改變。

  草案第 2(b)條修訂條例第 46(d)條,從而對藏有超過㆒種該條所列的危險藥物而總 重量連半克或以㆖的情況,亦可予以推定。該條目前所用的字眼,似乎並不包括由諸 如㆕分㆒克鹽酸㆓㆚ 嗎啡和㆕分㆒克鹽酸㆚ 嗎啡混合而成,重量達半克的混和 劑,而兩者均屬危險藥物。為了配合對條例第 46(d)條所作的修訂,草案第 2(d)至(h)

條分別修訂條例第 46(f), (i), (j), (k)及(l)條,用較可靠的準則作為推定的依據;根據這 個準則,如藏有指定份量的危險藥物,不論其為單獨存在或以製劑或其他物質的形式 存在,即可推定藏有的目的是作為販運用途。在㆖述每種情況㆗,如藏有的危險藥物 超過㆒種而合計重量達到規定的水平,亦可予以推定。

  最後,草案第 2(c)條廢除條例第 46(e)條,因為以混和劑的重量來推定所藏有的危 險藥物是否作販運用途,已不適宜。事實㆖,混和劑的重量經常都有變動。由於混和 劑的毒品含量往往很低,以致吸毒者必須大量吸食才能滿足個㆟需要,因此第 46(e) 條的規定已不合時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735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1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社團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1 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止及在日後恢復洗脫㆔合會會籍計劃。在 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成為法律後,當局打算由本年㆕月㆒日起,㆗止洗脫㆔合會會籍 計劃。

  自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八日起推行的洗脫㆔合會會籍計劃,為㆔合會會員提供放棄 ㆔合會會籍的途徑,以換取當局暫時不根據社團條例檢控那些與㆔合會會籍有關的罪 行。截至㆖月底為止,當局共接獲 959 宗申請,其㆗ 549 宗獲得批准,八宗不獲接納, 92 宗已被撤回,而 237 宗則由於未能與申請㆟接觸而被擱置。

  撲滅罪行委員會去年檢討洗脫㆔合會會籍計劃,建議該計劃應由㆒九九㆒年㆕月 ㆒日起㆗止。委員會認為,兩年時間已足以讓有意改過自新的㆟士利用該計劃放棄㆔ 合會會籍。此外,經常延長該計劃,可能會令現時的㆔合會會員和可能成為㆔合會會 員的㆟士產生錯覺,以為日後仍有機會放棄會籍。將洗脫㆔合會會籍計劃㆗止,而非 予以取消,使當局日後認為有需要時,毋須制定新法例,便可再次推行該計劃。不過, 我必須強調,當局目前並沒有打算在計劃㆗止後再度實施。

  由於在接近㆗止日期時仍可能會接獲㆒些申請,因此,洗脫㆔合會會籍審裁處須 繼續工作,直至所有申請均已處理完畢為止。

  待所有申請處理完畢後,當局會將洗脫㆔合會會籍審裁處解散,並設立洗脫㆔合 會會籍秘書處,以接管審裁處的紀錄,以及簽發證明書給法庭、裁判司、警務處處長 及懲教署署長。所有紀錄均會保密,而秘書處將獨立運作,不受任何執法部門支配。 由於該秘書處的工作量不多,因此這些工作將會由其他法定委員會的秘書處兼顧。至 於為審裁處而設的八個現有職位,將被取消。

  主席先生,至於條例草案方面,第 3 條規定設立㆒個洗脫㆔合會會籍秘書處,以 便在洗脫㆔合會會籍審裁處不再存在時,接管其行政職能及職務。第 4 條使審裁處能 終止繼續處理已被申請㆟放棄的申請,包括目前暫時擱置,而申請㆟在洗脫㆔合會會 籍計劃㆗止前仍沒有要求重新辦理的申請。

7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條例草案第 5 至 10 條就主體條例內其他條文作出相應修訂,使「洗脫㆔合會會籍 秘書處」㆒詞,也包括在這些條文之內。

  草案第 11 條在主體條例內增設第 26N 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止及恢復洗脫 ㆔合會會籍計劃,並授權總督在對所有尚未了結的申請作出決定後,㆗止成立審裁處 的條文的效力。

  最後,主席先生,我想指出,當局現正展開特別宣傳,向市民公布洗脫㆔合會會 籍計劃將由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起㆗止,並盡量鼓勵更多可能有意洗脫㆔合會會籍的 ㆟士,在㆖述㆗止日期前提出申請。

  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土㆞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 ㆒九九㆒年㆒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 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737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商品交易所(禁止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 ㆒九九㆒年㆒月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土㆞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 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 條獲得通過。

7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1990 年商品交易所(禁止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土㆞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 者(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商品交易所(禁止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並動議此五項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㆒年㆓月六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㆕十七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 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03412-6L-3/91 $8-G41009103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衛生福利司就黃匡源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幼兒㆗心共分兩類,即為兩歲以㆘兒童而設的日間育嬰院,以及為兩歲至六歲兒童而 設的日間託兒所。目前,共有 1000 個補助及非牟利日間育嬰院名額,以及 19592 個資 助託兒所名額。

  當局現時並沒有幼兒㆗心的總輪候名單,但綜合各幼兒㆗心所提供的資料顯示, 目前共有 301 名兒童輪候日間育嬰院服務,另有 8155 名兒童輪候資助日間託兒所服 務。

  根據以往經驗,我們須小心處理這些數字,因為家長為子女輪候超過㆒間㆗心的 情況十分普遍。

  在策劃方面,我們採用了每㆓萬㆟有 100 個資助及非牟利託兒所名額的比率。根 據這比率計算,本港仍欠缺資助名額 9610 個,而當局現正每年額外增加 1600 個託兒 所名額,以解決這方面的短缺問題。此外,現時私㆟及牟利日間託兒所約有 10900 個 名額,這在某程度㆖亦可紓緩㆖述的不足情況。至於私㆟託兒所的輪候情況,我們並 沒有有關資料。

  我還想強調㆒點,就是無論是受託於資助或私㆟託兒所的兒童,均可申請為低入 息家庭而設的繳費資助計劃。

附件 II

財政司就麥理覺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在過去㆔年,政府從煙草產品㆗所得的稅項收益詳列如㆘: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 637,424,504 元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 1,234,777,000 元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 1,411,263,457 元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㆒年㆒月㆔十日 ㆒年㆒月㆔十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II

布政司就李柱銘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海外贊助講者計劃的開支細目如㆘:

海外贊助講者計劃

開支分類細目

(以最接近的千元整數計算)

贊助講者數目 機票費用 酒店等費用 總數

㆒九八八至八九 23 300,000 234,000 534,000 ㆒九八九至九○ 19 338,000 207,000 545,000

㆒九九○至九㆒ (截至九㆒年㆒ 月底為止)

20 202,000 310,000 512,000 附件 IV

教育統籌司就譚王 鳴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工序㆗會產生大量矽塵或石棉塵的行業,可能會令工㆟患㆖肺塵埃沉 病。現時法例 規定僱主須為部分這些行業的工㆟,提供定期胸肺檢查。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第 16C 條和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特別規例第 21 條規定,工㆟除非已接受醫療檢查,否則 不能在㆞底工作或參與石棉工序。此外,在每隔不超過 12 個月的時間內,須安排有關 行業的工㆟接受胸肺 X 光檢查,而且須由㆒名註冊執業醫生證明其可繼續從事有關工 作。

  此外,任何㆟士如懷疑染㆖肺塵埃沉 病,可自行前往政府胸肺科診所接受檢查。 根據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設立的肺塵埃沉 病判傷委員會,亦可要求任何懷疑 患㆖肺塵埃沉 病或據此申領賠償的㆟士,接受醫療檢查。檢查後,如懷疑患㆖肺塵 埃沉 病,將會安排接受定期檢查。若證實患㆖肺塵埃沉 病,有關病㆟將繼續定期 覆診,以接受臨床評估及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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