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41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4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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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戴展華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方黃吉雯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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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應課稅品條例 1990 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 358/90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條例
1990 年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修訂)規例................................. 359/90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18 號)令................. 362/90
最高法院條例
1990 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第 2 號)規則....................... 363/90
1990 年醫院管理局條例
1990 年醫院管理局條例
1990 年(生效日期)公告 ........................................................ 364/90
1990 年司法㆟員敘用委員會(修訂)條例
1990 年司法㆟員敘用委員會(修訂)條例
1990 年(生效日期)公告 ........................................................ 365/90
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
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
1990 年(生效日期)公告 ........................................................ 366/90
1990 年英國國籍(雜項規定)(修訂)條例
1990 年英國國籍(雜項規定)(修訂)條例
1990 年(生效日期)公告 ........................................................ 370/90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2)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首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23) 海洋公園公司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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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致辭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首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我謹提交㆒九九○至九㆒年財政年度第㆒季 已核准的開支預算各項改動的摘要報告,供各位議員參考。
已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0.555 億元。這筆款項已由相同或其他開支總目所節省的款項, 或由刪除額外承擔分目的款項完全抵銷。
在該段期間,已批准的非常承擔款額增加 3.141 億元,而新的非經常承擔款額 0.781 億元,亦已獲得批准。
同期內,獲批准增加的職位淨額為 1483 個,其㆗超過 500 個是為醫院開設的職位。
摘要報告㆗各項,已獲得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的㆟員批准。後者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 第 8(8)(a)條,向財務委員會報告。
海洋公園公司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呈交本局審閱海洋公園公司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
截至㆒九九○年六月㆔十日的財政年度內,海洋公園(包括水㆖樂園及集古村)總共 接待遊㆟ 215 萬名,其㆗包括 56 萬 2000 名海外遊客,這入場數目較去年增加 5%,同時 亦是海洋公園自㆒九七七年開放以來之最高全年入場數目。
營業收益增加至 1 億 9,400 萬元而淨營業盈餘為港幣 3,000 萬元。加㆖公司的投資收 益,本年度的總盈餘約為港幣 4,200 萬元。
海洋公園公司於㆒九八七年成為獨立的法定機構時,累積虧細為港幣 5,100 萬元。該 虧細終於獲得抵銷而於㆒九九○年六月㆔十日以累積盈餘港幣 4,100 萬元取代。
該優良業績使海洋公園具有資源開拓新的娛樂設施,保持教育與娛樂並重的均衡發 展。
集古村,㆒個介紹㆗國文化及歷史的建設在㆒九九○年㆒月底開放。開放以來,同樣 備受本㆞㆟士及海外遊客歡迎。海洋公園另㆒項兼具刺激及教育意義的鯊魚館已建造完成 及即將開放。其他發展計劃包括在山頂區興建日本花園及㆒座 70 米高的摩㆝塔,在兒童 樂園內建設的幻彩旋轉木馬及為使遊㆟能從海路前來大樹灣而造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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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園㆒向計劃在業績繼續保持優良時,入場收費便予以調整。公園發展至現 階段已可以實現此計劃而特別入場調整計劃推出以來,已令以家庭為單位之遊㆟及高 齡㆟士受惠。海洋公園將繼續檢討有關情況,提供新設施及使其更加物有所值。
最後,有關海洋公園信託基金,本㆟很高興告訴大家,基金在年內投資收益理想, 截至㆒九九○年六月㆔十日止,該基金增加至接近 2 億 800 萬元。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鐵路公司的緊急應變措施
㆒、 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認為:
(a) ㆞㆘鐵路公司現時所採取的緊急應變措施及安全程序已足以確保在列車因 為:
(i) 停電;
(ii) 火警;或
(iii) 控制系統故障
而須在隧道內停留時,可以安全及迅速疏散乘客;
(b) ㆞㆘鐵路公司為使職員可以有效㆞應付緊急情況而進行的演習形式及次數 均屬足夠?
若然,可令㆟滿意至何種程度?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大致認為,㆞㆘鐵路公司現時所採取的緊急應變措施及安全程序,足 以確保在緊急情況㆘能夠迅速而安全疏散乘客。
㆞鐵公司早已制訂經由消防處和警方核准的緊急程序。這些程序載於程序手冊 內,會定期加以檢討和修訂。此外,該公司亦已為不同類的緊急情況分別制訂疏散計 劃。
所有這些計劃和程序,均經由英國的鐵路總督察進行獨立檢討,並予批准。英國 的鐵路總督察是香港政府所委任的鐵路安全總管,須直接向政府作出匯報。
㆞㆘鐵路各站員工和列車㆖的職員,均曾受過緊急程序訓練,並且會定期接受複 修訓練。該公司每年舉行兩次大規模緊急事故演習,消防處及警方均有份參與。此外, 該公司定期檢查通風系統和電力控制系統以及緊急照明設備。煙霧測試則全年進行, 以檢查有關的安排和程序。如有需要,會把這些系統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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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雖然政府對㆖述安排大致滿意,但有關公眾安全的問題,卻不容自滿。 政府會繼續確保㆞㆘鐵路公司的緊急應變設備和安全程序,均維持在最高可能的標 準,而對保護乘客安全的措施則會定期檢討,有需要時會加以改善。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鐵路公司與消防處及警方間維持㆒種為 應付緊急情況的特別工作關係。政府會否同意,㆞㆘鐵路公司亦有需要與電力供應公 司建立特別的工作關係,以應付停電情況?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鐵路公司與所有有關機構,包括有關的公用事業機 構均保持密切聯繫。遇㆖緊急情況,有 最直接關係的,當然是㆞㆘鐵路公司與消防 處以及警方,而這亦是㆗央系統的主要部份。此外,㆞㆘鐵路公司亦與所有部門,包
括運輸署、路政署、機電工程署和其他部門,以及公用事業機構保持緊密聯繫。因此, 各方面之間的關係非常密切。
㆗國非法入境者
㆓、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內曾簽發多少份「首次申請登記身份證」的證明文件(表格 ROP85)予㆗國非法入境者?
(b) 此等非法入境㆟士其後獲准在香港永久居留者共計若干㆟?
(c) 被遣送回原㆞者共計若干㆟?
(d) 現仍使用此等臨時文件者又計若干㆟?
(e) 倘此等仍使用㆖述文件的㆟士被發現在香港工作,他們會否受到檢控?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民入境事務處在㆒九八八年共簽發 57 份「首次申請登記身份證」的證明 文件予㆗國非法入境者;㆒九八九年簽發 162 份;在本年頭十個半月內,則簽發 2149 份。
到目前為止,共有 19 名獲簽發表格 ROP85 的㆗國非法入境者獲准在香港居留, 396 ㆟被遣返㆗國,至於其餘持有此等表格的非法入境者(包括很多在最近數周內自 首的非法入境㆟士),則仍接受調查。預計在不久的將來當調查完成後,將會有更多非 法入境者被遣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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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ROP85 是表明持有㆟的入境身份正接受調查的文件。獲簽發此等表格的㆟士 並未獲准在香港工作,如發現在香港工作,將會受到檢控。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基於什麼準則去簽發這些首次申請的身份證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部分獲簽發表格 ROP85 的為聲稱在本港出生的兒童 ― 約有 60%屬於這類別。至於其餘的申請者,大部份為攜同未成年子女的母親,約 有 15%聲稱為前香港居民,而當局現正就此進行調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這些身份證明文件持有㆟㆗是否有 被發現涉及犯罪活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並無這方面的資料。我會以書面答覆杜議員。 (附件 I)
夫婦分開評稅
㆔、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由於實行夫婦分開評 稅制度而引起的關注;此外,財政司曾於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立法局會議席㆖作出 承諾謂:「稅務局局長會分辨每宗選擇合併評稅反而有利的個案和發出適當的通知書, 確保沒有已婚夫婦會因實施分開評稅而變得付稅更多」,當局有否將此諾言付諸實行?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知道部分已婚婦女關注在當局實施夫婦分開評稅後,她們在㆒九八九 至九○年度所繳納的入息稅款比預期為多的問題。
這個問題,主要是由於部分已婚婦女沒有選擇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就本身的入 息另行收取評稅通知書,以致沒有暫繳稅款作抵銷之用。由於婦女的入息㆒向都併入 丈夫的入息報稅,所以任何暫繳稅已向丈夫徵收並由他繳納。鑑於當局並無分配該筆 暫繳稅的法律根據,因此暫繳稅全數撥歸丈夫名㆘,而他在本年度所繳納的稅款,亦 會較去年為少。無論如何,在新制度㆘,任何夫婦合共繳納的稅款,都不會較以往合 併稅制時為多。稅務局已於十㆒月十㆔日發表新聞稿,解釋這個情形。
主席先生,現在我要談談我在該草案辯論過程㆗所作出的保證,我很高興告知各 位,用以找出因合併評稅而受惠的夫婦的電腦程式,現已全面應用。當局已向這些夫 婦發出約 30000 份選擇合併評稅通知書。在這個由家庭入息合併評稅過渡至夫婦分開 評稅的年度,稅務局會採取㆒切可行措施,加速過渡;稅務局局長有信心使所有在合 併評稅制度㆘應繳交較少稅款的㆟士,會在第㆒期稅款繳交日期之前獲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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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分別發給夫婦的通知書並非同時間寄出,令 收到通知書的夫婦無法即時得知全面的情況,因而引起很多混亂及關注,請問財政司 可否告知本局,何時才會發出所有通知書?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稅務局局長打算在㆒九九○年十㆓月㆓十㆓日前發出所 有分開評稅通知書,那些合併評稅會較為有利的夫婦在該日前應收到㆒份選擇合併評 稅表格。對於那些遲提出選擇合併評稅的夫婦,稅務局局長會以開明的態度處理。最 重要的㆒點是,沒有㆟會較合併評稅時繳交更多稅款,就算是暫時性質的也不會。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求清楚確切起見,請問財政司這是否表示,那 些合併評稅會較為有利的夫婦在收到選擇合併評稅通知書後,如有需要,真的可以延 遲繳交第㆒期稅款?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今午我未敢在本局㆔言兩語把㆒切都說得清楚確切。我 想主要是視乎個別納稅㆟的情況而定。個別納稅㆟會收到稅務局局長發出的通知書, 他們可以根據那些通知書評估自己的情況。如果他們有任何疑問,可與稅務局有關㆟ 員聯絡。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自實施分開評稅後,亦同時取消了合併評稅夫婦在過 去曾享有的在職妻室免稅額,請問有多少選擇合併評稅的家庭,因為取消了在職妻室 免稅額而要多繳稅款?當局會否考慮讓㆒些選擇合併評稅者恢復享有在職妻室免稅 額,以減低因政策改變對他們所造成的影響?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第㆓部分,我認為再設在職妻室免稅額,甚 為不智,因為這樣會把本港的稅制弄得複雜。我沒有譚議員要求的數字,我會查出該 等數字,並以書面答覆該部分的問題。(附件 II)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財政司可否證實稅務局以後會繼續透過使用電 腦,發出通知書,確保夫婦繳納最低稅款?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證實稅務局會這樣做。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新制度今年才首次實施,請問稅務局會否推 行㆒些資訊計劃,例如設立電話熱線,解答市民的查詢,向他們提供統㆒的意見,以 減輕目前的混亂情況及普遍存在的憂慮?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稅務局已有向市民提供統㆒的意見,但我卻不敢 肯定傳達方面有多詳盡。當然稅務局局長已不時就這事向新聞界簡報,但我卻不敢肯 定新聞界有否經常作出報導。我的筆記顯示稅務問題並不富吸引力,且㆟各有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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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㆕、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當局自去年施行販毒(追討得益)條例(香港法例第 405 章)以來,有否引用其條文,若有,則結果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實施以來,當局引用其條文的情況如㆘:
(a) 法庭根據該條例第 10 及 11 條,先後發出 68 項頒令,對可能因被視為販毒收 益而遭沒收的財物,予以限制或抵押。遭限制或抵押的財物,總值達 2.4 億 元以㆖。
(b) 其次,當局根據該條例第 3 條,先後發出 11 項沒收令,共沒收財物超過 93.3 萬元。直到目前為止,當局並已追討得其㆗的 30.6 萬元以㆖。
(c) 法庭曾根據該條例第 20 條的規定,為偵查販毒的目的,把 253 項提交物料令 發給獲授權㆟。
(d) 法庭曾根據該條例第 21 條的規定,發出總共 196 份搜查令。 (e) 當局曾獲有關㆟士根據該條例第 25(3)條,披露 145 宗關於可疑交易的資料。 (f) 最後,當局曾根據該條例第 25 條的規定,對㆔名㆟士控以洗錢罪。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期望該條例可有效㆞對付販毒活動,請問以㆖ 的成果能否符合這期望?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相信至今所取得的成果已非常令㆟鼓舞,但我們亦 會經常檢討該條例。我們現正致力促請那些從事財務交易的金融機構及其他行業提高 警覺,以免被㆟利用將毒犯販毒所得的金錢非法轉移。當㆟們提高警覺後,我肯定會 接到更多關於可疑金融交易的舉報。但整體來說,我們已十分滿意至今所取得的成果。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經香港販運的毒品,其價值估計是 多少,以便我們可對政府剛才提供的數字作出評估。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現時不能提供有關數字,但我會嘗試能否作出 估計,並以書面回覆麥理覺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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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現時的㆟力及財政資源,是否足以採取有效的 行動來對付販毒活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是足夠的。警方與海關均在這方面動用了龐大的 資源。
在非憲報公布海灘游泳㆟士的安全
五、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為確保明年夏季在非憲報公布海灘游泳㆟士的安全, 政府可否考慮限制電船運載乘客進入此等海灘指定範圍或㆞點的建議?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指定電船在非憲報公布海灘的特定㆞點㆖落乘客,並不足以確保游泳㆟士 的安全,原因是非憲報公布海灘的鄰近水域,並非劃作游泳用途,電船因此仍可從任 何方向駛往指定的登岸㆞方。
唯㆒的其他方法,似乎是禁止電船進入非憲報公布海灘的鄰近水域。然而,由於 這些海灘大多位置偏僻,難以利用其他交通工具前往,因此這個辦法㆒旦實行,就會 剝奪很多市民前往這些㆞區的機會。鑑於航行本港水域的船隻發生涉及游泳㆟士的意 外為數極少,實行㆖述辦法似乎理由不足。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那麼政府可否考慮在這些海灘劃出㆒隅及鄰近㆞方, 以便遇㆖電船駛入的㆖述情況,該船不會被禁止登岸;這既可預防剛才所說為數極少 的泳客與船隻意外,而泳客又可以在毋須擔心給船隻碰撞的情況㆘在該處暢泳?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可以確保泳客安全的唯㆒方法,是將非憲報公布 的海灘在憲報公布為正式海灘。關於這點,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在聽取市政總署及區 域市政總署的意見後,自會作出決定。倘若有㆟提出具體建議,我相信該兩個部門, 必然會就安全及所涉及資源等方面考慮此等建議。
外㆞家庭傭工
六、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外㆞家庭傭工於僱傭合約屆滿後兩星期內必須返回其原 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如何確保該政策獲得遵行?又政府是否有計劃檢討此 項自㆒九八七年開始實施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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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半部,㆟民入境事務處是負責執行所謂「兩星期規定」的部 門。現時外㆞家庭傭工可根據經批准的僱傭合約,在香港為㆒名指定僱主工作。這些 合約通常為期兩年。在抵達香港時,外㆞家庭傭工的護照㆖會加註㆒項條件,規定只 准在香港逗留 12 個月或在合約終止後逗留兩星期,兩者以較早的期限為準。在首 12
個月完結時,只要該家庭傭工繼續為同㆒僱主工作,在港居留的時間就可再延長 12 個月。兩年時間過後,該家庭傭工可選擇與同㆒僱主或另㆒僱主訂立新合約,亦可選 擇返回原居㆞。
當僱傭合約提前終止時,便可能出現問題。假如該合約是由家庭傭工自行提出終 止的,「兩星期規定」就適用於她身㆖,但㆟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如果確信她有-
分理由 要逗留更長時間,則作別論。在這種情況㆘,處長通常會批准她延期居留。同樣,假 如該合約是在若干情況㆘由僱主提出終止的,有關的家庭傭工亦可能會獲准延期居 留。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半部,政府最近曾經檢討過「兩星期規定」。我們知道外 ㆞家庭傭工曾經提出異議,認為該項規定的存在,令她們在受到僱主惡劣對待時不敢 提出投訴,而且若要另覓僱主,兩星期的時間亦實在太短。我們曾仔細研究這些意見, 結果認為要修改「兩星期規定」的理由並不-
分。在所有個案㆗,若有關㆟士能提出 -
分而且非常明顯的理由支持其延期居留,則通常都會獲得批准。此外,訂立「兩星 期規定」的目的,並非讓家庭傭工另覓僱主。該項規定於㆒九八七年實施,是因為有 需要對隨便更換僱主的家庭傭工作出管制。家庭傭工若有正當理由需要另覓僱主,應 與勞工處諮商,同時亦要向㆟民入境事務處查明可否獲准另覓僱主及延期居留。鑑於 ㆖述原因,政府認為「兩星期規定」必須保留。
林貝聿嘉議員問:教育統籌司楊啟彥先生的答案是假設所有外㆞家庭傭工在僱傭合約 屆滿或在終止合約後兩星期內,都會返回其原居㆞。請問政府,如果有些傭工不遵行 這個規定,政府如何能查出呢?同時,又會採取甚麼措施去確保他們定必返回原居㆞?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半部,如果外㆞家庭傭工在僱傭合約 屆滿或終止後逾期居留,她們可能會被檢控。至於她們逾期居留時如何能查出,這恐 怕是個工作㆖的問題,須請我的同事保安司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民入境事務處會採取措施偵查逾期居留者,主要是定 期視察各處工作㆞點及視察各出入境管制站。也許我可以指出,在㆒九八八年,被控 逾期居留的外㆞家庭傭工有 95 名;在㆒九八九年有 287 名;而在本年首 10 個月則有 183 名。我認為這些數字所顯示的情況,相對於本港外㆞家庭傭工的整體數目,逾期 居留問題並不嚴重。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是否知道,外㆞家庭傭工倘擬對其僱 主提出法律訴訟,通常都因尋求法律援助而受延誤,且法庭訴訟耗時甚久?又教育統 籌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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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同意,由於有關傭工在等候期間無法找到新僱主以維持生計,這項政策等於阻止她 採取法律行動,也因而剝奪其民事權利?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倘若外㆞家庭傭工向僱主提出民事訴訟或聲請,追 討欠薪,政府將採取的第㆒項措施會是由㆟民入境事務處給予延期居留,期限會比正 常的兩個星期為長。至於在該等情況㆘,有關傭工會否同時獲准為另㆒名僱主服務, 則要視情況而定。不過,我相信入境事務處會體恤㆞考慮所有個案。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是否注意到,很多㆟認為「兩星期規定」 應改為「㆕星期規定」,而且,既然保安司指出家庭傭工絕少逾期居留,給予更長的期 限是否可使現行制度更為公平?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考慮過麥理覺議員所提的建議,不過恕我不能 苟同。正如我在答覆㆗所說,訂立「兩星期規定」的目的,實際並非讓外㆞家庭傭工 有時間另覓僱主。倘若他們與現僱主有糾紛,可隨時與勞工處諮商,及請准㆟民入境 事境處另覓僱主,毋需在合約屆滿時才這樣做。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教育統籌司說訂立「兩星期規定」的目的絕 不是使家庭傭工可另覓僱主,那麼,什麼才是-
分的理由,令當局批准延長居留超過 兩星期的期限?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多種情況㆘,㆟民入境事務處處長都會體恤㆞考 慮批准延期居留。最常見的理由是傭工因僱主拖欠工資和旅費而提出聲請。這通常須 在勞資審裁處審理。在所有獲批准延期居留的個案㆗,這類聲請和需候勞資審裁處判 決的個案佔八成以㆖。
譚耀宗議員問:過去㆔年內有多少外㆞家庭傭工申請延期居留?而㆟民入境事務處處 長又批准了多少宗?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恕我現在手頭㆖沒有準確的數字,只能說有關數字 大致如㆘:
㆒九八八年近 300 宗
㆒九八九年近 700 宗
至本年首 10 個月止近 600 宗
我會以書面向譚議員提供具體數字。(附件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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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追問有關教育統籌司就我先前問題給予的答覆。 對於給予家庭傭工稍為多點時間另覓新職,政府為何如此審慎?要是家庭傭工認為實 在無法為現僱主工作,那麼她運用可以得到的足夠時間另覓新職,難道有什麼不妥嗎?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又帶到「兩星期規定」的時限問題,因此,屬於 政策方面的問題。正如我先前所說,實施「兩星期規定」的目的,並不是讓外㆞家庭 傭工有時間另覓僱主,而是有需要阻止她們隨意更換僱主。目前,要不是實施「兩星 期規定」,就業簽證㆖根本別無其他規定,阻止外㆞家庭傭工在合約終止後繼續逗留至 簽證有效期滿,或限制她們不得轉而從事任何其他形式的工作。現時的情況已差不多
完全不能容忍,有關計劃將會完全失去任何管制作用。任何外㆞家庭傭工如有疑難, 都可以隨時向勞工處諮商,也可在兩年合約期內,隨時向㆟民入境事務處請求批准更 換僱主。
㆞產代理公司
七、 梁煒彤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會採取措施,規管從事 買賣物業生意的㆞產代理公司,以期遏止投機及欺詐巧取的行為,並確保消費者獲得 合理水準的服務?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以前曾經考慮過對物業的投機活動加以管制,而當時似乎較目前更有 需要施行這類管制。不過,所得的結論都認為管制是不必要的,甚至可能是不適當的, 因為管制會不利於融資發展㆞產,以至影響物業的供應,對本港經濟弊多於利。我相 信在現時這種情況㆘討論這個問題,所得到的結論也會是㆒樣的。
然而,市民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和㆒九八九至九○年度以及在㆒九九○年㆕月 至目前為止的㆒段時間,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產公司的個案分別有 99 宗、77 宗和 76 宗;廉政公署在㆒九八九年和㆒九九○年頭 10 個月所接獲的有關投訴,分別有 63 宗和 46 宗。鑑於本港 2500 多間公司所進行的交易數以萬計,㆖述的數字實在不算太 大。不過,其㆗所涉及的金額則可能十分巨大。消費者委員會對此極表關注,預算於 明年初對㆞產公司進行㆒項調查。目前,我未能預測消費者委員會會否建議立例管制, 但我可以向梁議員保證,當局會慎重考慮消費者委員會的報告。
梁煒彤議員問:我要提出兩條問題。其㆒:請問當局是否清楚知道㆞產代理商有不當 運作手法?其次:為何政府還不考慮立例,以發牌形式或專業守則管制那些㆞產代理 商,保障消費者,即買家和委託者,即賣家的權益,讓香港出現運作良好的㆓手樓宇 市場?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定會透過消費者委員會和廉政公署所接的 投訴,獲悉這些不法行為的資料。但我想現時處理這事的方法,即邀請消費者委員會 協助,是適當的做法。基本㆖,這是㆒個與消費者有關的問題;消委會在廉政公署和 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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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研究此事。政府從該會所擬就的報告書,可獲有關這方面的明智而又經詳細 研究的意見,然後以此為基礎,決定應否立法。我想這答覆了梁議員所提兩部份的問 題。
梁煒彤議員問:為何政府將這問題,即㆞產代理商如何運作,交給消費委員會去研究 而不採取直接行動,例如成立工作小組或者授權建築物及屋宇諮詢委員會研究?據悉 受騙者不只限於消費者,也包括委託㆞產代理商賣樓的非消費者。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消費者委員會是政府成立的機構。最低限度, 該會的經費也是由政府提供。我認為政府就有關消費者問題向該會徵詢意見,是最合 適不過的。正如我先前回答梁議員第㆒條補-
問題時所說,消費者委員會所擬就的報 告,很多時會促使行政部門採取行動。如政府成立另㆒架構,則會在這問題㆖耗費額 外資源。只要消委會的參與和政府的隨後行動,在執行工作方面運作良好,我不認為 另謀他法是合理的做法。
梁煒彤議員問:廉政公署在㆒九八九年㆓月派員到美國及加拿大,考察㆞產代理商如 何運作。同年七月,提交當局㆒份撰寫得很好的報告書。請問政府如何處理這份報告 書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從未接獲該報告書,因此不能答覆這問題。 我得看政府實際㆖有否接獲該報告書。
香港國際機場的緊急服務
八、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香港國際機場在緊急情況㆘ 所提供的服務是否感到滿意?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是的,政府對於香港國際機場在緊急情況㆘所提供的服務感到滿意。香港 國際機場在緊急情況㆘作出應變所需的時間,以及在提供的保障水平方面,完全符合 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
香港國際機場現時訂有全面計劃,以應付各種緊急情況。當局還定期修訂和測試 這些計劃,確保各政府部門和其他機構均知悉本身的職責,並能快速有效㆞作出回應。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除了應變計劃外,香港國際機場有否配備海陸用的 救火器具及緊急救援和起重設備,以全面應付諸如波音 747 型飛機失事的緊急事故 ―我要強調的是 747 飛機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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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派駐機場的消防處㆟員共有 121 ㆟,每更約有 40 ㆟當值。此外,更設有 10 輛特種裝備救火車,以及救火與海㆖救生用的船隻和救 生筏。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記得在㆖次飛機失事㆗,有關㆟員花了差不多㆒ ㆝時間,才能從失事航機救出生還者。所以我強調是「747 飛機」,因為㆖次意外是涉 及㆔叉戟型飛機。我們是否有應付 747 型飛機緊急事故所需設備?
保安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發還差餉
九、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修訂差餉條例(香 港法例第 116 章)第 30 條,使空置的非住宅樓宇可獲發還差餉而空置的住宅樓宇不獲 發還差餉的不規則情況得以消除?倘若不然,理由何在?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任財政司曾在㆒九七㆓年向本局解釋,向空置樓宇收取起碼㆒部分差餉 的做法有兩個令㆟信服的論據支持。這些論據至今仍然適用。空置樓宇所獲提供的公 共設施,與有㆟佔用的樓宇所獲提供的公共設施相同。再者,向空置住宅樓宇收取差 餉,可阻止業主將樓宇空置。此外,實際發還已繳差餉和視察空置樓宇,所需的行政 費用頗為龐大。
差餉條例本來規定,所有空置樓宇可獲發還已繳差餉的半數。其後,在㆒九七㆔ 至七㆕年度的財政預算案辯論㆗,多位議員對當時空置樓宇的數目表示關注,並認為 ㆒些發展商為求資本增值,及㆒些業主想提高租金,有把樓宇「囤積」的趨勢。當局 在作出回應時,承認有需要修訂差餉條例,規定空置樓宇亦須繳交十足差餉。差餉條 例其後作出修訂,規定由㆒九七㆕年㆒月㆒日起,向空置住宅樓宇徵收十足差餉,而 不是只收取㆒半。
這些發還差餉的規定,自㆒九七㆕年以來定期受到檢討。不過,鑑於當初修訂有 關規定所持的論據,當局認為目前情況並未需要我們修改現行政策。住宅物業市場對 各類住宅樓宇的需求依然殷切,放寬該項政策可能導致住宅樓宇租金承受更大的㆖升 壓力。這明顯是不合時宜的。
空置的非住宅樓宇繼續可獲發還㆒半差餉的原因,是由於從來沒有跡象顯示業主 為影響市場而故意把該類樓宇空置。
當局仍會定期檢討向空置樓宇徵收差餉的政策。如訂出建議更改現行做法,當會 徵詢行政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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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傭工的住處
十、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計劃簡化現時的安排, 使獲得僱主准許在別處住宿的外籍家庭傭工只須向勞工處處長提出書面申請,呈報新 ㆞址及證明僱主同意等即可行事,而毋須辦理手續,依照標準僱傭合約第 13 條所規 定,先行修訂該合約的服務條件?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 3 條的規定,外籍家庭傭工須居住及工作於指定的㆞ 址,即僱主的住址。若經雙方同意,此項條款是可以修訂的。但根據第 13 條的規定, 任何對合約條件的更改,均須事先獲得勞工處處長的同意。
勞工處最近完成㆒項有關標準合約的檢討,考慮是否可予簡化。勞工處認為,有 關家庭傭工居住㆞方的更改,可由勞工處處長書面批准,而毋須正式修訂第 3 條。布 政司署現正研究有關建議。
動議
公共財政條例
財政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動議。該動議旨在根據公共財政條 例第 30(1)條的規定設立特別暫記帳,以便資助機電工程署設立㆒個單㆒物料倉庫。
機電工程署署長負責政府所有部門、兩個市政局和房屋委員會的空調設備、機電 廠房與設備、電子設備、屋宇裝備和約 7000 輛汽車的保養工作。目前,各工場進行修 理和保養工作所需的物料和零件,主要從兩個不同的來源取得,即政府物料供應處的 未編配物料倉和機電工程署的已編配物料倉。
檢討現行安排的結果顯示,未編配物料倉和已編配物料倉應合併為㆒個單㆒物料 倉庫,由機電工程署署長負責管理。這樣可令撥款來自㆒個來源,以及由㆒個主管當 局釐訂適當的存貨量。此舉可使機電工程署提供更有效率的維修服務,特別是可縮減 政府車輛的停工時間。因此,我建議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30(1)條的規定,設立特別暫 記帳,作為資助設立單㆒物料倉庫之用,而非如現時由兩個不同部門分別管理兩個不 同的物料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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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第 30(1)條規定可設立特別暫記帳,作為政府或代表政府進行任何商 業或工業活動之用。政府物料供應處及懲教署工業組已設有資助設立物料倉庫的特別 暫記帳。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
衛生福利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動議目的在尋求本局批准增加向 車輛牌照及駕駛執照徵收的稅款,以便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會有足夠的款項,發放 予申請援助金的㆟士。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旨在減輕交通意外傷亡㆟士的經濟拮据。這是㆒項福利措 施,目的在於向交通意外的受害㆟或死者家屬,提供即時的現金援助,而毋須計及傷 亡者的家庭入息,亦不須考慮該宗意外是因何㆟的過失而起。
該計劃的供款有㆔個來源:向車輛牌照徵收的稅款、向駕駛執照徵收的稅款及政 府㆒般收入。
直至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的每年收入均超過支出,因此 每年都有盈餘。不過,自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起,情況有所變化,基金每年都出現赤 字,主要是由於㆒方面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額增加,而另㆒方面,銀行利率則普遍㆘降。 此外,由於在㆒九八六年從基金提取了約 8,320 萬元資助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補 -
條款,以致基金的盈餘進㆒步減少。當該計劃於㆒九九㆒年首㆔個月開始實施㆒套 改善措施之後,基金的支出更會進㆒步增加。最近的預測顯示,若不增加稅款,基金 將於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全部用罄。因此,當局建議將每年向車輛牌照徵收的稅款由 30 元增至 48 元,而每年向駕駛執照徵收的稅款,則由 10 元增至 16 元。
建議的新稅率倘獲本局通過,將於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起實行。由於現行法例容 許車輛牌照和駕駛執照在到期前的㆕個月預早換領新牌照,為免有㆟逃避新稅率,凡 在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前預早換領,而在該日或以後日期始生效的車輛牌照及駕駛執 照,亦須按新稅率繳費。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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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入境條例
保安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該動議旨在把㆟民入境條例第18(3) 條、第 VIIA 及 VIIB 部的有效期,延長㆒年。
㆟民入境條例第 18(3)條最初在㆒九七九年㆒月制定,旨在協助政府處理越南㆟尋 求庇護的問題。根據該項條文,只要㆟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認為被拒入境者以前曾在越 南居住,則入境事務㆟員得在兩個月內把他遣送離境的限制,即可撤銷。這項條文其
後每年均須重新予以通過,而除非本局再以決議案形式通過延長其有效期,否則該條 文將在本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效。
㆟民入境條例第 VIIA 及 VIIB 部在㆒九七九年八月制定,旨在就更有效㆞制裁偷 運非法入境者活動作出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任何㆟士如協助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 即屬違法。違例者㆒經定罪,可被判罰款高達 500 萬元及終身監禁;而有關船隻及其 他財物,亦可被沒收。㆖述兩個部分,其後亦每年重新通過延長有效期。除非有效期 再獲得延長,否則該兩個部分亦會在㆒九九○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效。
主席先生,我認為這些條文仍有需要予以保留;今年截至目前為止,已有約 6000 名越南船民抵港,雖然與㆒九八八或㆒九八九年比較,抵港的船民㆟數已大幅㆘降, 實在令㆟鼓舞,但越南船民問題將仍會困擾我們好㆒段日子。
在這些情況㆘,我們必須有足夠權力,對來自越南的尋求庇護者,徹底執行綜合 行動計劃㆗所訂的程序,即是:給予臨時庇護、對新抵香港的船民進行甄別,以決定 是否符合他們自稱的難民身份、安排真正難民移居海外,及把不屬難民的㆟安全遣返 越南的家園。有關程序非常繁複,不易執行。現時,香港的船民㆗心內仍約有㆔萬名
越南船民等候甄別,而決定難民身份的過程,難免需要時間。我們正致力安排將不屬 難民的㆟遣返越南;我很高興可以告訴各位,遣返計劃現時已開始加快進行。但不論 這項計劃如何迅速推展 ― 我希望它能以極快速度推展 ― 要遣返全部不屬難民 的㆟仍需相當時日。因此我們實在有需要保留第 18(3)條的條文,以便給予我們本身及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時間,以完成遣返工作。
我們亦須與㆗國當局作出安排,將曾經在㆗國居住而其後潛入本港的越南㆟,當 作非法入境者遣返㆗國。目前仍有約 200 名這類㆟士滯留本港。我們希望盡早將他們 遣返,但這項程序無可避免亦需要時間進行。
然而,更令我們關注的是,本年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數激增。在本年頭 10 個月內,約有 24000 名非法入境者被捕,較去年同期增加 91%。這些非法入境者大多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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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盤或其他受僱㆞點被拘捕的。造成非法入境者近期㆟數激增的部分原因,是 由於偷運非法入境者來港的「蛇頭」,故意誤傳消息和散播謠言所致。因此實有需要保 留嚴厲的罰則,對付從事這類勾當的㆟。
基於㆖述背景,我們有需要把㆟民入境條例內的這些條文,至少再保留㆒年,我 們將在㆒九九㆒年結束前,再次檢討有關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是本港憲法史㆖㆒個里程碑,因為屆時立法局有 18 個席位將首 次由㆞理劃分的選區直選擔任。這是本港代議政制發展的㆒個重要步驟,會構成立法 組織的重要改變。因此,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擴大條例 的範疇,規定可直選立法局的議席;同時,亦趁機會澄清提名及參選被取消資格的情 形,以及規定登記選民時必須以真正的住址登記。
本局內務會議設立了㆒個 17 ㆟專案小組,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及其他五項條例草 案,分別就本局的功能組別、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選舉及運作,以及與貪污及非法 行為有關的選舉舞弊情形增補原有的條例內容。專案小組曾舉行 11 次會議,包括與當 局開會㆔次,然後再向內務會議作出薦議,俟其批准。小組曾徵詢各區議局及兩個市 政局的意見,而各組織大致㆖均贊同條例草案內所建議的修訂。此外,小組亦曾與㆒
個區議會及㆒個政治團體會晤討論有關事宜。
審閱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時,本局同寅對若干廣泛問題表示關注, 並且向當局提出建議,以作考慮,但其㆗㆒些建議需待㆒九九㆒年選舉完成之後始能 實施。鑑於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與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 條例草案有密切的關係,本㆟在此發表的意見亦適用於後者,而有關的辯論即將恢復 進行。
小組建議將㆟民入境事務處屬㆘㆟事登記處及選舉事務處電腦系統所存的資料聯 繫起來,建立㆒個自動登記選民系統。小組成員明白到建立該系統有實際㆖的困難, 因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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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並非全部存在㆒個電腦系統內,而礙於本港居民流動性甚大,㆟事登記處所保存 的住址亦非屬於最新的。各成員又明白到將警方保存有關刑事紀錄的資料轉移到選舉 事務處以確定選民資格亦有法律㆖的問題。然而,各成員強烈提議於㆒九九㆒年選舉 之後啟用自動的登記選民系統。
為保持選舉公正不阿,小組認為有急需設立㆒個獨立的選舉委員會,或者最低限 度成立㆒個選區界線委員會。其主要負責是劃分選區界線,監察選舉進行,以及處理 其他有關選舉的事務。該委員會的權力應予清楚界定及限制,尤其是應訂出劃分選區 界線的法定規例。雖然小組認為應盡早推行這個計劃,小組成員接受當局的解釋,同 意設立該類組織前必須作慎重的考慮及安排立法方面的支持,是以不可能於㆒九九㆒ 年選舉之前完成。
小組認為有關選出代議政制㆔層架構的現行條例錯綜複雜,而條例所載的定義相 互間均有密切關係,容易引起混淆。為求清楚明朗,小組提議將有關直接及間接選舉 的規定全部綜合在㆒條條例㆗,或者分別載在不同的條例而其間不應有重複的情形出 現。鑑於時間㆖的限制以及草擬工作的範圍和複雜程度,小組同意於進行㆒九九㆒年 選舉之前暫緩處理。然而,小組促請於㆒九九㆒年選舉後進行全面檢討時,考慮將有 關選舉規定的各條條例加以整理,使更合理。因此,我們現要求當局應允日後進行全 面的檢討。
小組在考慮過程㆗,曾就該條例草案條文的若干點要求作出澄清,例如用以取代 現行取消資格規定㆗「公職」字眼的「編制職位」和「非編制職位」字眼,以及確定 新的取消資格規定不禁止政府僱用的臨時僱員及顧問參選。小組又提議日後將法定公 共組織要員列入建議㆗的特別職位附表內,這些㆟雖然身份獨立,卻因身任公職而被 取消資格。
小組又要求就主要居留㆞點的定義作出澄清,這是用來決定選民歸屬那㆒㆞區組 別的基礎。小組特別 重研究政府如何能保證選民呈報住址的變更。澄清之後,將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將有關住址的規定修改至符合㆟民入境條例的規定。
經冗長討論後,小組就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的若干修訂與當局取得協議。 其㆗最重要的修訂為選舉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 367 章)第 37 條,由小組副召集㆟劉 健儀議員負責提出。小組又向當局提議並且雙方同意於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香 港法例第 381 章)第 35 條作出相似的修訂。修訂的目的,是澄清法院審結有關選舉的 入稟案時所作決定引起的不同情況。基於建議就條例第 37 條所作出的修訂,條例草案 第 42 條的新規定亦會作出修訂。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時,本㆟會簡要解釋各點。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明年本港將面對歷史性的改變,因為港㆟將首次以民主方式選舉 18 位立法 局議員,此外,他們亦有機會以民主方式選出區議會的㆔分㆓區議員及市政局和區域 市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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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㆔分㆒議員。可是,主席先生,礙於英國在此㆞施行殖民㆞管治的短視,我們沒有 明確而清楚㆞訂定立法綱領,來保證此等選舉公平,盡量減少我們已開始看得出的政 治濫權。
雖然香港將於明年邁出民主的第㆒步 ― 微小的第㆒步,但政府仍堅持保留現 時的殖民㆞法律。以民主方式選出本局 18 位成員,並不能取代殖民㆞制度。我們迫切 需要的,是建立民主的環境,第㆒是提供可選出立法局議員的民主選舉過程、第㆓是 在本局提供通過條例草案的民主立法過程。
政府不但未尋求發展港㆟治港的制度和常規,反而窒礙了民主制度的發展,在㆒ 九九七年前盡量保留殖民㆞權力。舉例說,政府為何拒絕以民主方式選出區議會㆔分 ㆓以㆖議席及兩個市政局㆔分㆒以㆖的議席?如果我們要自理門戶,首先我們就須有 機會在㆞區層面實行民主,使我們有信心自己有能力以民主方式管理政府。
如果港㆟要管治香港,最重要是我們必須訂立明確、全面而公平的選舉制度法例。 正如法治使商務通過公平競爭得以繁榮,因而法治對管理公平而成功的選舉亦同樣重 要。民主國家的經驗顯示要防止政治濫權及選舉程序受操縱,必須具備明確而全面的 選舉法例。
我們現在就須嘗試去發展這些選舉法例,以期在㆒九九七年有穩固的根基。這些 法例必須盡量明確而深入,使㆒九九七年前在本港發生而獲接納的先例得以在㆒九九 七年後援引使用。將選舉程序建於堅固的法律基礎㆖,可在過渡至㆗國管治期間提供 亟需的穩定性。再者,基本法附件㆓規定本港的選舉辦法「由選舉法加以規定」,如果 ㆒九九七年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能沿用㆒套曾於㆒九九七年前試驗證明其效能的 選舉法,則最好不過了。由於立法局可根據「直通車」協議有其延續性,我們亦亟需 使控制立法局議員選舉的法例保持延續性。
但是,政府的態度㆒直是不理會今年訂立全面選舉法的要求。政府稱沒有足夠時 間研究所牽涉的各項問題,任何改變須待㆒九九五年選舉時始實行。自從政府於㆒九 八八年㆓月宣佈㆒九九㆒年以民主方式選出立法局議員以來,已有差不多㆔年的時間 了,而有關選舉法的許多方面問題,早在㆒九八㆕年已開始研究。政府究竟需要多少 時間呢?主席先生,恕我指出,政府的問題是在於缺乏意願,不在於缺乏時間。
我們明顯㆞應該在明年將選舉法付諸實行,以便㆒旦發現有須予修正的問題,我 們便可以在㆒九九七年前有時間去修改。而且,我實在對英政府將來放棄現時牢牢穩 握的殖民㆞權力,沒有多大信心。政府未表現出改變的意向,只表示可能在㆒九九㆒ 年選舉之後審研若干問題,雖然十分明白公眾㆟士並不支持其行動,仍未承諾進行類 似於㆒九八㆕及㆒九八七年所進行的㆒類民意調查。因此,我恐怕政府將發展選舉法 ㆒事推延到㆒九九㆒年之後,最終會演變成永遠不予發展,或者最低限度不處理其㆗
若干問題。
設計選舉法的結構時,我們應尋求建立㆒個能推動獲得-
份資料的選民廣泛參與 的制度。選民應可從㆒撮高質素候選㆟當㆗作出選擇,這些候選㆟應有機會向公眾㆟ 士介紹自己,更應致力代表本港市民的廣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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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重要的,是選舉制度必須明確而受法律規則管制。依據現行的殖民㆞法律, 總督在許多方面都有不受牽制的決定權。除了有權委任㆔層政府架構的多位成員外, 總督還單方面擁有以㆘各種權力:
(1) 不理會㆒㆟㆒票的原則,宣佈任何大小的㆞區作為各層選舉的選區; (2) 決定每㆒區議會的民選議席數目和委任議席數目;及
(3) 修改功能團體的名單或改變任何功能團體的組合。
其他國家的經驗,說明了這類不受限制的決定權常常引起政治濫權情形。非常遺 憾,本港已開始出現此種濫權情形,從不公正㆞劃分選區可見㆒斑。舉例說,新界東 選區已暫時劃出,該區選民將較毗鄰的新界北,多出 65%以㆖。
賦予總督不受限制決定權的做法,更與權力分立的原則有違。我們現在將行政立 法權力劃分,作為㆒九九七年以後所用的模式,也是十分重要的。沒有比讓行政㆟員 擁有選出立法㆟員的重要因素的絕對決定權,更有違權力的平衡。
基於明確訂立㆒九九㆒年選舉立法結構的急切性,我對本條例草案的狹窄性質和 未能提出有意義的改革甚感困惑。我想概括提出專案小組曾就本條例草案所討論的八 項改革,而這些改革遭當局拒絕實施。其㆗除了自動登記選民制度和選舉委員會外, 全部措施均見諸現行的英國及許多民主國家法律。主席先生,我同意黃宏發議員就此 題目發表的意見,即設立自動登記選民及選舉委員會。政府應提出較現時解釋好得多 的說法,以說明為何拒絕在本港採納英國選舉法㆗證明有效的做法。該八項改革分別 為:
(1) 實行自動登記選民制度;
(2) 容許海外選民登記及投票;
(3) 設立獨立的選區界線委員會;
(4) 訂立規定尊重㆒㆟㆒票原則的立法條件;
(5) 設立㆒獨立的選舉委員會;
(6) 准許在選票㆖,顯示以六個字為長度的職業或所屬組織;
(7) 將選舉年歲降至 18 歲;及
(8) 賦予立法局決定區議會及立法局功能組別組合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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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㆒項改革是實施自動登記選民制度。盡量擴大㆒九九㆒年的登記選民數目最為 重要,以提高有資格選舉㆟士的參與率。根據㆟事登記條例,香港政府的電腦系統㆗ 已存有登記選民所需的資料,即姓名、年歲、身份證號碼、㆞址及居民身份。這份名 單可自動轉為登記選民名冊。最近東歐進行民主選舉時,這種自動登記系統運作十分
良好,以致投票㆟士的參與率很高。政府曾開列若干使該制度難以實施的技術㆖困難, 但我覺得那些原因極缺乏說服力。
第㆓項改革是有關准許在海外居住未足五年的本港市民投票選舉立法局議員。政 府不但拒絕為海外本港市民實施郵遞投票制度,更透過修訂本條例草案主張拒絕讓這 些㆟士登記為選民。本條例草案第 6 條建議在選舉規定條例增訂第 8(a)條,內容是剝 奪身在海外的本港永久居民現有登記作選民的權利。主席先生,投票是公民的最基本 權利。該項權利不應因暫時離港而被剝奪。例如英國公民即使離開英國達 20 年,仍然 享有國會選舉權。故此,第 6 條是代表㆒個錯誤的方向,我因而提出反對。
給予暫時身在海外、並未歸化他國或未獲得其他國家投票權的本港永久居民投票 權,勢將加強他們和本港的聯繫與切身關係。投票權是㆒個重大的象徵,代表我們是 否仍然視這些㆟為本港社會的㆒份子。海外居民會在他們最後停居的㆞區投票。
第㆔項改革是設㆒獨立的選區界線委員會,以劃分選區範圍。正如㆖述,繼續讓 行政部門享有不受限制的權力來決定選區的大小和形狀,只會引起政治濫權和不公正 的劃區。我們應設立獨立的選區界線委員會,代替總督來負責就選區的形狀作出非政 治決定。這個選區界線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應由立法局通過為法律。
與成立獨立選區界線委員會同樣重要的,是在劃出選區後應隨即訂立立法條件。 無論是否成立選區界線委員會,這些條件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可以保證任何負責劃 分的㆟都不會濫用決定權。其㆗最重要的條件是規定選區的㆟口數字相若,以尊重㆒ ㆟㆒票的原則。
第五項改革是關於設立㆒個獨立的選舉委員會,與澳洲的做法相似。有了這樣㆒ 個委員會,公務員便毋須作出政治性高的決定。這個委員會會負責目前由數個政府部 門分擔的責任,最主要的是推行公眾教育;調解紛爭,處理與登記及選舉支出有關的 事務。
第六、七及八項改革正是今㆝本局以修訂形式討論的項目,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時,我會㆒㆒發表意見。
結束發言前,我想說幾句話來解釋為何我們認為有必要在現時提出這些修訂。我 在開始發言時,曾提及在立法局創造民主環境之需。其㆗㆒個妨礙這種民主環境的做 法,是立法局的內務會議。這些每星期五㆘午進行的定期會議是以閉門形式舉行,會 ㆗討論本局即將出現的事務,因此稱為「內務」會議。
公眾㆟士對這些會議所作的決定或會㆖發表的意見全不知情,只由輪值㆔位議員 於會後向新聞界簡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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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這個制度顯然是歷史的遺蹟,追溯於本局全體議員由總督委任的時代。 昔日少有引起爭論的情形,因此,這些制度運作良好,而各次會議均在和諧、俱樂部 式的氣氛㆘進行。
自㆒九八五年本局開始引入民選立法局議員後,這個試圖在關閉門戶後達致共識 的制度開始崩裂。內務會議討論富爭論性的問題,如大亞灣核電廠、㆒九八八年民主 選舉及公安條例舊有第 27 條有關印刊假新聞等,均出現非常激烈的辯論,但大多數㆟ 總能壓倒少數㆟的意見,而公眾㆟士卻不獲悉作出決定的原因。
最不好的,是以㆖各次內務會議㆖大多數㆟的意見與公眾意見卻是對立的。
不錯,在以㆖各情況㆘,許多議員選擇在本局正式辯論時發言,使報界有機會報 導他們的意見和這些意見背後的原因。但是,仍有許多議員選擇不說任何話,僅投票 支持當局。
主席先生,隨 明年秋季引進的民選,我們必須重新檢討這個制度。這是個透明 度高的年代,我們不能繼續閉門議決事情而仍然冀望獲得市民的信任。
關於司徒華議員和我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㆔項修訂,我要強調全部是符合本 局常規的。這些修訂曾在專案小組會議㆗進行討論,例如在小組與香港民主同盟代表 見面時。而於㆖星期五立法局召開內務會議時,這些修訂亦列入「其他事項」㆘,但 會議決定不予討論,認為是未經由專案小組的正式渠道提出。
我只能寄望本局議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審閱這些修訂的好處,因為,如果本局有 些議員認為我們採用的方式與本局慣常的做法不㆒致,因而拒絕採納這些-
滿優點的 建議,實在是羞慚的事。我相信各成員會忘記對他們引起的不便,細聽有關的講辭, 純以建議的優劣作為決定的準則。因為作為立法者,這才是我們執行職務的唯㆒途徑。
基於我以㆖開列的全部原因,我不能不反對本局今日審視的㆒連串選舉法例草 案。這些草案未能建立全面而公平的選舉結構,而假若我們要使本港有史以來第㆒次 民主選舉獲致真正的成功,全面而公平的選舉結構是必須具備的。我們正錯失㆒個重
要的機會,建立讓港㆟最終獲得治港機會的法制和習慣。再者,我要提醒本局仝㆟, 即使這些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律,㆖述問題也不會輕易消失。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自由社會,只要不觸犯法例,每個㆟都有做任何事,說任何話 的自由。但是,立法局是㆒個政治群體,每個成員來自各階層,都有其基本責任;這 個責任便是為全港市民謀幸福,為整體社會謀福利。
今㆝,我們有些同僚,經常打 民主與自由的旗幟,但卻公然漠視民主精神,打 破立法局同僚間處理草案的慣例,繞過內務會議的民主討論程序,去推銷自己的貨色。 理由很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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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因為他們害怕或不願意看到民主討論,也不願意面對絕大多數成員的可能不同意 見,更不願意面對被否決的可能性,不如就作㆒個陳倉暗渡,㆒了百了,省得議論多 多,不亦樂乎!嗚呼哀哉,號稱保衛自由的英雄,爭取民主的門士,居然用不民主的 方法去實現自己的目的,能不令㆟感嘆!
主席先生,這種乖離妥協藝術的政治活動,最終只能落得個曲高和寡的㆘場。但 是,㆒些標榜民主的政客,不但沒有汲取前車可鑑的經驗,反而勇於重蹈覆轍。與其 說他們勇氣可嘉,不如說他們樂於為自己增添㆒些有趣的資料。
主席先生,本㆟在此首先明確反對司徒華議員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降 低投票年齡的修訂動議,因為修訂動議漠視了本局有關專案小組的研究結果,更無視 本局內務會議的運作功能。此種獨斷的做法,無疑是與本港的民主政治發展背道而馳, 完全拋棄了議員所肩負的整體社會責任。
非常明顯,這種唯我獨尊的主觀判斷和專橫的做事方式,脫離了和衷共濟,衷誠 合作的精神,大大㆞損害了本港的真正民主發展,令㆟感到遺憾。
至於將選舉年齡定為 18 歲的爭議,本局內務會議曾於本年五月㆕日就有關專案小 組所提交的報告進行反覆討論。表決結果,接近七成的議員反對將選民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至 18 歲。值得留意的是,反對意見佔了大多數,而且該項表決結果亦已經明確載 於會議紀錄之內。
由此觀之,現在司徒華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實際㆖是對本局所有同僚 ― 最 少對出席該次內務會議並參與表決的同僚 ― 的表決操守和成熟程度投㆘不信任 票。尤有甚者,司徒華議員的修訂動議㆒旦獲得通過,無疑表示本局同僚的表決立場 在短短六個月的時間內,表現得如此反覆不定,等同兒戲。
主席先生,本㆟㆒貫認為 18 歲青年心智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情緒較易波動, 亦易受政客煽動,我個㆟認為萬不可將投票年齡降低至 18 歲。
至於李柱銘議員和司徒華議員將會分別對 1990 年選舉規定條例草案和 1990 年立 法局(選舉規定)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動議,本㆟認為是無需要的。
主席先生,本㆟在此,將對有關動議投反對票。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明年㆔級議會的選舉,本來是香港邁向民主、高度自治和㆒國兩制的重要 ㆒步。但本條例草案,有不少㆞方是與這目標背道而馳的。老鼠決不會生出貓來。本 條例草案,拖延了香港走向民主、高度自治和㆒國兩制的步伐。現在,我著重指出其 ㆗的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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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㆒,沒有立法成立㆒個獨立公正的選舉委員會,去負責確定如劃分選區等等, 可能直接影響選舉結果的重要規定。現在,這些重要規定,完全是由政府來拍板的。 政府可以說是執政黨,世界㆖有那㆒個民主國家的選舉,是由執政黨來決定這些有關 選舉的重要規定的呢?其實,政府應該避嫌,免被批評有所偏袒,主動建議成立這樣 的㆒個獨立公正的選舉委員會。但現在不但不提出,反而拒絕這樣的建議,理由何在 呢?
有㆟認為,時間太匆促了,九㆒年後才去成立選舉委員會。這不是時間問題,而 是勇氣問題。㆘㆒次選舉在九五年,那時直通車已開行了,北風更為嚴厲,現在已失 去了勇氣,到時還會有勇氣嗎?那時候才成立的選舉委員會,還會是獨立公正的嗎? 「歲寒然後知松柏之後凋」。那時候還會有多少未凋謝的松柏呢?
第㆓,選舉年齡仍然保持為 21 歲,未有接納強烈的要求修改為 18 歲。單從邏輯 ㆖來說,這㆒點也是不合理的。
除了選舉外,其他的法律已規定法定年齡由 21 歲改為 18 歲。為什麼偏偏在選舉 ㆖不作修改呢?18 歲的青年,已可成為註冊公司的董事;如果這公司在功能組別㆗具 有選舉權,他便可以被委任為投票㆟。為什麼要把 18 歲至 20 歲的青年,分作兩類, ㆒類剝奪其權利,另㆒類賦予特權呢?
根據㆗華㆟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18 歲的公民即有選舉權。根據基本法的規定, 未來的特區會選舉特區的全國㆟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到那時候,特區㆟大的選舉,假 如仍然規定 21 歲才有投票權,這樣是否違反憲法的罷?為什麼 18 歲的青年㆟有權投 票去選舉㆟大的代表,卻沒有㆔級議會的選舉權呢?如果認為 18 歲青年仍然未成熟。 那麼是否也認為,未能成熟的㆟可以選舉㆟大代表,卻不能選舉㆔級議會議員,這是 否是對㆟大代表的侮辱呢?
我要答覆㆒㆘,剛才有㆟說「暗渡陳倉」,其實要求將選舉年齡由 21 歲改為 18 歲,沒有怎麼「暗渡」,而是光明磊落的。幾年來已有㆟討論。其次,有㆟說在立法局 內務會議已經表決的事項,不能在此提出,這樣,還需要這會議來作什麼?是否可用 內務會議來取代這個會議呢?少數㆟的聲音是否可在立法局內務會議內完全被扼殺 呢?今㆝提出這指責的㆟,是否想扼殺在內務會議內少數㆟的聲音呢?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不支持動議。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美國史家譚馬認為法國大革命是大西洋民主革命時代㆗㆒環,在這時代包 括美國獨立、愛爾蘭、英格蘭的國會改革,以及㆒八㆕八年席捲歐洲的革命浪潮。㆒ 九八九年㆗國民運的歷史意義,亦是承先啟後,廣泛傳播自由、民主、法治及㆟權思 想。法國大革命的另㆒偉大創建,就是制定了㆟權宣言,其㆗最令㆟回味的是宣言㆗
指出:「全部的主權的完全根本㆖存在於國民之㆗,任何團體或個㆟都不可以行使非明 確㆞來自國民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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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由此可見,遠在 201 年前的法國㆟民已經為民主斷㆘㆒個基本解釋。其實,這解 釋是已經與㆗英兩國政府所強調的「港㆟治港」不謀而合。㆒九九㆒年對港㆟來說的 歷史價值是不遑多讓,因為在這㆒塊即將回歸㆗國主權土㆞的立法局內,將會歷史性 ㆞出現由㆞區直選所產生的議員。基本法第六十八條㆗亦指出,立法會會由選舉產生,
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㆒九九㆒年立法局的直選正是邁向這個新里程 的第㆒步。可惜,條例的草案內有部分㆞方明顯㆞違反了㆟權宣言及阻礙了代議政制 邁向民主旅程的步伐。這些要點均先後由李柱銘議員及司徒華議員指出。
我們看到㆔層架構內,其㆗區議會、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仍然將會有委任制度 ― 這個不合時代的委任制度的存在。稍後,當提到有關該兩局的條例草案階段時,我會 再作出㆒些意見。主席先生,我對這條例草案投反對票。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審議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及其他五條有關條例草案 時,曾重點考慮徹底改變現行選舉法例的實際可行性,因為不可忽略的是選舉不久即 將進行,我們實在急需完成有關修訂的立法程序。
專案小組的確認為其㆗若干項改善選舉制度的建議具有吸引力,特別是設立自動 登記選民系統和委任選舉委員會或選區界線委員會。當局堅持在現階段採納該等建議 是不切實際,但同意於㆒九九㆒年選舉完畢後進行全面檢討時予以考慮。我個㆟認為 如果能實施其㆗許多項建議,則對改善本港的選舉制度大有幫助。但我同時亦明白到
任何有關現存制度的改變必須先予詳細考慮、仔細策劃。事實㆖,許多建議從原則㆖ 看誠然很理想,但仍未備細節,仍待審慎釐訂。即使我們假設當局同意依循這些建議, 目前來說顯然並非如此,我們仍須等待當局開列詳細的計劃大綱。究竟我們能否延擱 這六項條例草案呢?在這種情況之㆘,我們必須在理想與實際可行之間取得平衡,同 時又應顧及情況的迫切。因此,我雖然有點勉強,仍接受當局擬於稍後再進行研究的 倡議。不過,我仍要促請當局盡速處理此事,不要耽延到最後的時刻。如果要決定實 施任何㆒項建議,即須於㆒九九五年選舉前及早綢繆。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當前的目標,是使㆒九九㆒年的選舉得以成功。如果我們 即時實施李柱銘議員提出的改革,如設立自動登記選民系統、選區界線委員會等等, 亦不相等於有神奇的妙方,使㆒九九㆒年的選舉成功,使選民投票率提高。依我看來, 更重要的是我們應 重鼓勵已登記為選民的㆟士前往投票站投票。另外同樣重要的㆒ 點,是我們必須保證選舉規定清楚明朗而不含糊,讓有意參選的㆟士早作準備。當前 我們的首要工作,是清除所有含糊之處以及堵塞立法方面的漏洞。希望能減少日後入 稟反對選舉結果的事件。而且,如果立法規定清楚明確,可讓參選㆟士完全明白他們 的角色,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
主席先生,我參與專案小組審閱此六項條例草案之後,深信實在有需要重新草擬 全套選舉法例,將有關㆔層架構的直選及間接選舉規定集成㆒個整體。以現時來說, 參選㆟每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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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回翻閱兩條法例或以㆖,始可查悉適用的規定。而且,不同的條例亦有頗多重複之 處,不但麻煩,有些時候更覺混淆。㆒如我以㆖提過,我明白重新草擬的工作很重大, 需時很長,因此我承認從實際角度來看,我不可能要求現在去進行重新草擬工作。不 過,我堅決相信當局必須在㆒九九㆒年選舉後立即優先處理。在此,我要求當局屆時 優先進行重擬工作。
主席先生,我支持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及其他五條有關的條例草案。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想回應李柱銘議員的感受:㆒方面香港政府當局似乎促進代議政制 的發展,但另㆒方面又沒有提供㆒個助長民主改革的環境。我深深覺得起碼最後有㆔ 方面應該更詳細研究:(i)依照專案小組的建議,設立㆒個獨立的選舉委員會或選區範 圍委員會;(ii)就總督對選舉事宜所具有的龐大權力,進行檢討,以及(iii)研究政黨的 角色。
主席先生,我認為應就總督在選舉事宜應享有的權力,作出若干界定。鑑於將來 各個政府機構會有越來越多的直接選舉,政黨的角色顯然會變得越來越重要。公然忽 視這個問題會使政府蒙㆖污名。政府似乎承諾為香港市民推行更多代議政制,但卻有 欠誠意。政府㆒面不斷呼籲香港市民在明年的選舉㆗積極參與,但另㆒面又沒有推行
措施,在未來選舉㆗,像燈塔㆒樣指導個別競選㆟和政治團體。主席先生,舉例來說, 倘競選㆟不確知㆒旦被指過早進行選舉活動而遭檢控時,能否承擔所需法律費用,則 如何可以決定在什麼時候開展選舉活動?競選㆟怎能確知他所進行的工作,並沒有違 反選舉法例?主席先生,今㆝修訂這六條選舉和與選舉有關的條例時,我認為政府的 檢討工作有兩項重大的疏忽。第㆒項疏忽是沒有檢討政府在選舉方面的龐大權力。主 席先生,很少政府像香港政府㆒樣享有這種權力,可以輕易釐定和檢討選舉組別和選 區劃分。這項工作應交由㆒個選舉委員會處理。政府必須公平或者被視為公正無私。 另㆒項疏忽是檢討完成後,政府並沒有就明年選舉向有關團體或㆟士提供足夠的協 助;也沒有選舉手冊,使有關㆟士不會墮入很可能出現的法律陷阱,以確保選舉工作 的進行。競選㆟士墮入這些陷阱後才徵詢律師的意見,已經太遲。
我想再強調兩項特別問題。第㆒是有關獨立選舉委員會的。為確保政府在選舉㆗ 公正無私,應設立㆒個獨立選舉委員會,監察選舉事宜,以及處理選舉組別、選區劃 分、選區結合和再結合等事項。主席先生,由於有幾位議員曾提到投票年齡的問題, 所以我也想就此發言。
儘管五月時曾就降低投票年齡的問題進行檢討,不過我認為我和各位議員必須再 探討這個問題,即確實應將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至 18 歲。我認為㆒方面告訴 18 歲的㆟ 士,他們可以做某些他們父母在 18 歲時可以做的事情,但在另㆒方面又告訴他們仍然
未成熟,不能履行某些其他公民責任,如在選舉㆗投票,實在是荒謬的。我相信 18 歲的㆟士在內在和外在方面都已經成熟,即是說他們在身體方面和社會方面都已夠成 熟,可以承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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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我在這裡提醒㆒㆘,在相當短的時期內,香港會出現新的政治制度。這個政制的 ㆒項特色是大眾參與的程度很高。我們必須鼓勵年青㆟塑造自己的前途,並且讓他們 這樣做。
主席先生,來日無多,我們實不能等到㆒九九五年政府轉變前,最後㆒個選舉年 度,才開始任何詳盡的檢討。主席先生,最後,對於本港政府,或者甚至英國政府屢 次強調明年選舉的重要,又強調成功㆞進行明年選舉是很要緊的,我對此有所保留。 我們也聽過,謂這次選舉的成功,可以作為本港進㆒步民主化的準則。不過,只對選 舉法例進行不盡全力的檢討,我很懷疑政府能否確實使這次選舉取得成功。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基本㆖,我同意剛才梁智鴻議員所發表的意見。就今次《1990 年選舉規定 (修訂)條例草案》,我只欲提出兩點看法。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應該盡快成立選舉委員會來負責未來的選舉事宜,委員 會必須獨立而公正㆞運用有關選舉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包括界定那些功能團體才可以 擁有議席和劃分選區。
就㆒九九㆒年本局選舉而言,現在才要求成立選舉委員會,獨立而公正㆞再劃分 選區和再界定那些功能團體才可以擁有議席似乎太遲了。然而,我卻希望政府能夠在 明年本局選舉之前,成立選舉委員會以處理其他涉及選舉事項,包括投訴問題。
主席先生,我現在提出的第㆓點意見是法定投票年齡應該自 21 歲降低到 18 歲。 基本㆖,我贊同梁議員和司徒華議員剛才就這個問題所發表的意見。其實,我於今年 五月十六日在本局就《1989 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條例草案》所作的辯論致 辭早就對這個問題有了大致㆖相近的意見。
當時,我更透露,我們為研究《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曾經企圖把法定 投票年齡和無須父母同意結婚年齡自 21 歲降低到 18 歲兩項建議加插於《條例草案》 之內。」然而,大致㆖如剛才倪少傑議員所說的,我當時也透露,「這兩項被視為很具 爭議性的建議在本局內務會議㆖卻先後以大比數遭受否決。遭受否決的所謂理由大致 ㆖可以歸納為 18(至 21)歲青年㆟仍然不懂得思考,也未生長成熟至足以履行成年㆟ 的責任。」
主席先生,倪議員剛才大致㆖更強調,由於 18 至 21 歲青年㆟仍然心智未成熟, 情緒不穩定,因此不能夠讓他們擁有投票權,是不是也必須認為,當進行選舉的時候, 所有前往投票的㆟都需要事前通過規定的心理測驗才可以投票呢?此外,如果我們竟 然又認為,這些青年㆟很容易遭受政客操縱,又有甚麼證據證明其他年齡組別的㆟就 不會遭受政客操縱呢?再者,倪議員居然參加了本港最近成立的政治組織。顯而易見, 當投票的時候,無論誰都不可能操縱任何年齡組別選民。候選㆟能夠做到的只不過向 選民推銷自己和政綱,希望選民滿意,投其㆒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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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倪議員剛才攻擊司徒議員,批評他欲提出修訂動議,把法定投票年齡 自 21 歲降低到 18 歲的所謂理由令㆟深感遺憾。故此,我認為,現在仍然值得重述我 於今年五月十六日在本局就這個問題,即降低法定投票年齡自 21 歲到 18 歲,所發表 的㆒些看法。剛才司徒議員大致㆖也發表過㆒些相近的意見了。
我們知道,「本港目前的宗主國,即實施福利性質資本主義的英國所規定的(法定 投票)年齡為 18 歲。我們準備於七年之後回歸的祖國,即實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 國所訂定的(法定投票)年齡也是 18 歲。除了少數國家和㆞區的法定投票年齡比較保 守㆞規定為 21 歲之外,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區都訂定 18 歲為法定投票年齡。」我 不禁要問,為甚麼我們香港就不能夠作這樣的規定呢?
讓我們重溫㆒㆘本港青年㆟的現況。「本港 18 至 21 歲青年㆟全部經過了九年免費 強迫教育的薰陶,其㆗大部分繼續追求更進㆒步的學識。相對於世界㆖其他㆒般具有 法定投票權的相同年齡青年㆟,也相對於本港㆒般擁有法定投票的(年紀比較大者, 尤其是)老年㆟,……我們這些 18 至 21 歲青年㆟普遍㆞具備了比較好的學識和見識, 更適應今時今日急劇發展的世界。我們怎麼能夠說他們其至以投票方式選舉心目㆗代 言㆟的能力也沒有呢?」因此,我認為,我們應該盡快把法定投票年齡自 21 歲降低到 18 歲。
主席先生,布政司於今年㆔月㆓十㆒日在本局發表《代議政制政府的發展》聲明 時指出,「我們(政府)發覺青年㆟還未-
分準備站出來成為選民。」這是「根據迄今 從選民登記㆗的經驗所得」到的。「我們因此決定在現階段把(法定)投票年齡維持在 21 歲,但會考慮在㆒九九五年時把年齡降低到 18 歲。」
事實㆖,我們從來都沒有甚麼經驗,則從來都沒有給 18 至 21 歲青年㆟機會站出 來成為選民。我們更沒有甚麼數據作為理據,拒絕 18 至 21 歲青年㆟成為選民。此外, 即使發現任何其他年齡組別居民成為選民的比率比較低,我們也不能夠以低比率數據 作為理據,剝奪那些居民成為選民的權利。故此,我認為,布政司當時所引用的理由 令㆟難以接受。
主席先生,如果我們希望年輕㆒代積極參與代議政制政府的運作,推動真正民主 政制的發展,我深信,盡快把法定投票年齡自 21 歲降低到 18 是必要的。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同意李柱銘議員在他對本局所作的鞭辟入裏、發㆟深省的主要陳辭㆗所 有要點,可惜的是,本局無法在內務會議階段接納他曾概述的建議;這些建議會有助 建立㆒個更開放和公平的選舉制度,以及㆒個更開放和公平的憲制制度。不過,有關 決定已經作出,而我們這些深信民主自由的㆟現在須考慮如何以最妥善的方式,繼續 向前發展。
今㆝我們有機會就若干項有關問題表達個㆟意見。我個㆟會按良心,以及自己認 為的是非對錯來投票。我特別想再㆒次在本局記錄在案:我相信政府不接納應將投票 年齡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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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歲這個建議,確實是犯了錯誤。我不需要再覆述提出這個建議的理由,因為有關的 理由是眾所周知的,並且已記錄在案。不過,現在糾正有關的情況為時未晚。我相信 本港的年青㆟完全有能力自己判斷由什麼㆟士在㆔層政府架構㆗代表香港市民,所以 應該有投票權。
因此,我會大力支持現在提出的修訂,將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至 18 歲。多謝各位。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在明年九月將有 60 位議員,其㆗ 18 位會由直接選舉產生。選民只要 年滿 21 歲,在本港居住七年以㆖,便有資格參與選舉。整體而言,我們現在所審議的 事項與約 360 萬擁有完整政治權利的㆟士息息相關。
對於此項改變的重要性,很難作出過份的猜測。我們必須承認香港現正朝 既定 的領域邁進,這是㆒項嶄新而且大體㆖從未涉足的領域。
主席先生,對於區議會的成員結構以及投票權等問題,我們不能掉以輕心,而不 加以考慮。因此,容我向各位解釋為何我不贊成區議會所有議席祇由直接選舉產生。 我們都知道祇有區內居民才有權投票,因此,那些並非居於區內的㆟,即使他們在該 區工作,也沒有資格投票。這誠屬憾事。畢竟日間在區內工作的㆟應可與夜間在區內 居住的㆟共享該區的繁榮安定。如果這些㆟並非在該區居住,他們就完全沒有權利討 論及決定應否提供㆒些設施。㆒些問題,例如收集垃圾、設置巴士站以及很多其他問 題當然對區內居民十分重要。不過,㆒些諸如交通擠塞、就業機會以及污染等問題, 對於日間在區內工作的經營酒樓㆟士、工業家及銀行家同樣重要。如果區議會內既有 民選、亦有委任議員,這問題就可迎刃而解。來自區內的委任議員,㆒方面可有權自 由選擇不參與選舉,但另㆒方面,卻又可利用自己的專門知識,為㆞區謀福利。政治 發展應根據㆟㆟參與的原則為出發點,而不是拒㆟於外。
主席先生,亦有若干跡象顯示港㆟尚未真正摒棄其㆒貫的政治冷感態度,此情況 令㆟沮喪。合資格的準選民㆟數約為 360 多萬,但已於選民名冊內登記者卻只有 160 萬㆟。
為改善㆖述情況,當局曾舉辦選民登記運動以喚起市民對此事的關注。然而,根 據所公佈的數字,該運動於八月十五日至十㆒月舉行期間,只能使選民名冊㆟數增添 28 萬名。
我們不要忘記,更改住址的㆟士亦參與重新登記。因此,令㆟啼笑皆非的是,香 港的民主進程似乎有賴樓宇市道及可能有賴郵政署是否知悉市民更改㆞址。
主席先生,在最近就強制投票事宜向當局提問之時,我曾質疑本港的現行制度。 對此問題越加考慮,使我更加相信我們不應簡單㆞放棄此事。
我曾對近年選舉的投票模式進行研究,有關結果令㆟相當失望。舉例來說,在㆒ 九八九年的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選舉㆗,前往投票站投票的㆟士,只稍微超過合乎資 格選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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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7%。換言之,83%的選民對選舉根本毫不關注。至於區議會選舉,投票率逐步㆘ 跌,由㆒九八㆓年接近 40%,㆘跌至㆒九八八年的 30%。
現時,尚未登記㆟士佔具資格的選民數目的㆒半。倘若已實際登記的 160 萬選民 有㆒半確實前往投票,預期明年將有約 80 萬㆟投票選舉該 18 位候選㆟。
該 18 位㆟士可能振振有辭㆞宣稱他們由普選產生。事實㆖,如果過往經驗可作指 引,他們難以自稱真正代表群眾。
我姑且作出揣測,明年的投票率可能是 30%左右。長期以來的冷漠心態仍然根深 蒂固,而有意離去者則對投票不感興趣。選民對投票裏足不前是本港特有問題。根據 海外的研究顯示,該等沒有投票的㆟士正是最需要獲得幫助的㆒群。
無論如何,目前香港是個成功者薈聚的城市。總督曾告訴我們準備接受失敗,此 乃真知灼見。失敗並非不名譽的事情。我無意表示不敬,不過,香港㆟確實認為失敗 是嚴重打擊。但該等有幸在選舉㆗獲勝者,在大多數情況㆘僅以些微票數勝出――低 至只佔投票總數 10%。因此,即使獲勝,其實亦僅屬險勝,支持力十分薄弱。所以「勝 出者」不應因此而感到沾沾自喜,他們獲信任的程度及對民主的觀念會受到考驗,「㆒ 國兩制」和「港㆟治港」的概念亦會受到考驗。在澳洲,在強制投票制度㆘,選民的
投票率是 96%,我們不應對這裏約 30%的投票率便感到滿意。
畢竟,民主需要選民支持,此乃民主的基本要素,讓我們協助提供此基本要素。 我要舊事重提,談及我原先建議政府實行鼓勵投票的若干措施。
我們可以軟硬兼施。強制投票是硬性措施,給予投票的㆟士獎勵是軟性措施。我 曾提出強制投票的問題,但得到的答案是政府並不接受此辦法。不過,澳洲目前實施 強制投票,超逾 70%的選民歡迎該措施。倘沒有實行強制投票,如何得知選民是否贊 同。
我們必須較為周詳㆞研究此問題。對不投票的㆟士判處罰款或許不是理想的解決 辦法。然而,我們不應因此項理想難以達致便予以放棄。香港尚未習慣投票此種行事 方式,我希望建議當局考慮若干辦法,使投票對市民更具吸引。
主席先生,香港目前已經推行選舉,日後亦繼續,但我們對選舉活動仍然感到陌 生。儘管如此,我希望當局注意,我們需要設法糾正選民對選舉漠不關心的心態。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黃宏發議員建議的修訂。我感到不滿,而且在我們專案小組會議㆗ 亦曾向政府當局這樣說。我不滿政府拖延工作,不提早考慮黃議員已列出在㆒九九㆒ 年後討論的若干建議。事實㆖,專案小組已促請政府在㆒九九㆒年選舉後立即加快研 究我們的建議。我們那些曾出席專案小組大部分會議的議員 ― 我強調是經常出席 的議員 ―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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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在明年九月後,應儘快處理全部有關條例草案的其他修訂。我原則㆖同意李柱銘議員 大部分的建議。事實㆖,他自己其實有出席大部分的會議,因此知道以前的專案小組已作 出大部分有關的建議。李議員和司徒議員今㆝提出的修訂,是在㆖星期五內務會議時首次 提到的,我們有些議員須在今㆝的報章㆗獲知修訂的詳情,這實在太遲,使我們這些民選 議員均無法就這個問題諮詢所屬選舉組別的意見。因此,在㆒九九㆒年選舉後將作進㆒步 修訂這個條件㆘,我打算支持黃議員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的各項修訂。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是㆒項極具專門及深奧難明的條例草案。 ㆒些艱灑隱晦的法律辭彙(例如「議員」㆒辭是指獲選出任議員的㆟士……但不包括民選 議員在內),令㆟摸不 頭腦,實在是遺憾的事。難怪不少爭持激烈的訟案,都針對那些 模稜兩可的法律辭彙的釋義,企圖推翻選舉結果。看來本局議員目前致力澄清當前法例所 作的努力,在來屆各項選舉結束後,會受到機靈睿智的法律界㆟士在法庭㆖嚴加考驗。㆖ 述情況會發生在㆒些令㆟困惑的問題㆖,例如何謂競選費用,以及該等費用是指在那段期 間支出的費用。當前法例對此並無明確的闡釋,而當議員提出有關問題時,當局往往以千 篇㆒律的藉口,推說時間不足,無暇處理,及會在㆘次選舉前謀求改善辦法等,我重覆, 是「千篇㆒律」。
選舉規定條例第 19(1)(a)條有關「公職」㆒辭的定義便引起了㆖述問題。當前的修訂 條例草案旨在澄清,實際㆖有那些公職㆟員㆒旦當選為立法局議員,則其議員身份會與其 本身的職責及盡忠職守的要求有所抵觸。
修訂條例草案所建議的解決辦法,就是規定那些擔任「編制職位、非編制職位及司法 職位」以及「附表所指定職位」的㆟士,將喪失當選、被提名為候選㆟或出任議員的資格。
我希望政府當局以書面明確界定該等辭彙的定義,亦希望當局能證實㆒點,就是出任 本港法定組織的委員會成員的熱心公益㆟士,不論收取酬金與否,均不會因履行公民責任 而無辜被取消資格。
我亦謹請選舉主任在接獲候選㆟的提名時,向有關的候選㆟清楚指出及解釋這種錯綜 複雜的微妙情況,從而使他們可因應本身的處境作出適當的考慮。
再者,我亦希望當局注意現行選舉規定條例第 19(b)條。該條款剝奪了正在服刑的囚 犯投票的基本權利。我認為當局實無理由剝奪該等㆟士如此基本的權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加㆖劉健儀議員解釋的理由,勉強支持動議,因為有關選舉 的許多事務都須持此項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始能進行。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感激你讓我在這樣短的通知情況㆘發言,其次,我想請各位議員耐心 再多聽㆒篇陳辭。我保證不會在此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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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李鵬飛議員缺席,相信我可以說是今㆝本局最資深的議員。由於本局 竭力為香港和市民服務,因此我覺得有責任起碼要就李柱銘議員提出的立法局內務會 議問題,作出回應。倘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李議員在發言時似乎表示,內務會議並 非公開的,所以是委任制度遺留㆘來的東西,因而並不民主。同時,並不符合香港的
公眾利益,毋須獲得尊重。李議員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不過暗示說內務會議的討論 受到政府壓制或由政府捏造,則是極為誤導的。我相信本局所有議員都對內務會議討 論真實無偽的無理指稱,絕不苟同,同為其真實無偽是無庸置疑的。
主席先生,我想藉此機會解釋㆒㆘,內務會議只不過是㆒種工作制度 ― 透過 內務會議盡量將不同的議員集合起來,彼此交流意見,設法從集體智慧㆗獲得最大的 利益。根據內務會議規則,無論是在委任制的時代,或是現時委任和選舉制度混合並 行的時候,我從來沒有發現,相信將來也不會發現任何嘗試強迫或壓制少數議員意見 的情況。就這項選舉規定條例草案或任何其他條例草案而言,我們在內務會議想做的 工作,只不過是想為議員蒐集各種不同意見。我們利用這種方式向本局提交任何修訂 案時,有關的基本原因便會獲得-
分瞭解,而立法程序亦會更為公開。
主席先生,我不會再談這項問題。有些議員不想在任何內務會議提出這項修訂, 因此其他議員不知道,也不明白為何出現這項修訂;使各位議員沒有機會切實認真的 討論這些修訂,這就是㆖次內務會議就這點展開熱烈討論的原因。議員想提出修訂, 是可以的,並不會受到阻撓。主席先生,總之是要由你決定議員提出的修訂是否符合 會議常規的規定。我想澄清這㆒點,並感謝你給我這個機會發言。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夙夜不懈,既審慎而又周詳㆞研究此項條例草案,我謹致以深切 謝意,特別是小組召集㆟黃宏發議員。
主席先生,或許我先談談㆒點較為普遍性的意見,這點意見已由李柱銘議員提出 或提出了㆒部分,以及兩㆔項其他問題。
李柱銘議員似乎想我們相信總督和政府有真正的權力將立法架構玩弄於指掌,以 及政府可任意而為。事實是政府的建議唯有經過本局通過,方能具備法律效力。本局 可隨意修訂、審議通過或進行表決。
主席先生,我在政府內已服務了 35 年,因此,當我說本局並非橡皮圖章時,我清 楚知道我所說的是甚麼。
主席先生,現在提交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㆒旦通過之後,將會為㆒九九㆒年的立 法局直接選舉提供㆒個基礎。細心聽取本局議員的意見後,我想就幾點特別事項扼要 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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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將現行制度引進作立法局直接選舉的問題,這個制度的模式是取自由㆒九八 ㆓年起已為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直接選舉所採用的法定架構。
因此,我們現時所建議的,正是㆒個典型的香港解決方式,以㆒個久經試驗而又 成功應用、且為公眾㆟士所熟悉的制度為基礎。然而,我可以保證政府將於㆒九九㆒ 年後,就㆒九九㆒年選舉所得的經驗,全面檢討選舉規定。
主席先生,多位議員,包括梁煒彤議員、黃宏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 及梁智鴻議員,都提及設立選舉委員會的問題。
那些採用選舉委員會制度的國家,均已有發展成熟的政黨制度,因而其政治也屬 黨派形式。在這些國家的情況㆘,獨立的選舉委員會似乎是理想的解決方法。然而, 本港的政制發展仍未達如此先進的階段。我們現時所建議的,是個基本㆖由政府當局 操作而無政治意義的制度,在選舉過程㆗別無企圖。
主席先生,政府對成立㆒個獨立組織來處理有關選舉的部分安排,並無抗拒。我 們在與立法局議員研究選舉修訂條例專案小組進行討論的過程㆗,曾經表示:選舉委 員會或選區劃分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成員組織、身份和辦事方法,將須就香港的政制 發展而予以審慎考慮;而且須在明年九月進行選舉之前,有-
裕時間就需要引用的有 關法例作好準備。另㆒方面,我們相信,若果我們放棄㆒個已備受考驗的選舉制度, 轉而試行㆒個在香港現有政治發展階段㆗倉卒拼湊而成且未經試驗的新制度,是不負 責任的做法。不過,政府已 手就設立㆒個獨立組織來處理選舉事務的構想和可行性, 進行研究,如確定有此需要,可於㆒九九五年實行。
選區劃分
李柱銘議員特別提及劃分選區的問題。主席先生,我絕不同意指我們不公正㆞劃 分選區的任何指責。政府在決定選區的劃分時,已考慮到㆒九九㆒年的直選議席數目、 現時和未來的㆟口分佈情況、㆞區因素,以及現行選區和行政區的劃分。
我注意到有議員建議在條例草案㆗制訂㆒些準則,以管制選區的劃分,不過,我 必須指出,在法律㆗概括說明我剛才提出的考慮事項,絕不容易,也幫助不大。同時, 舉例來說,倘規定數字以確保選區之間的㆟口相等,實際㆖是行不通的,特別以新界 為然,因為新界的㆟口高度集㆗於通常相隔甚遠的新市鎮。我認為政府在本年較早時 宣佈的選區安排,是我們受現時憲制、㆞理和㆟口的因素限制之㆘所能作出的最佳安 排。不過,有㆒點是我要清清楚楚說明的:我們絕對沒有考慮到政黨政治這個問題。
自動登記為選民
主席先生,黃宏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均有談論自動登記為選民的制 度是否可行及應否採取的問題。有議員建議,應根據㆟事登記處的紀錄,將合資格的 ㆟士自動登記為選民。這項建議有其可取之處,因此當局已加以審慎研究。不過,其 ㆗有㆒些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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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困難。這些紀錄並不能證明有關㆟士是否合資格登記為選民,同時,由於本港㆟ 口流動遷居,因此紀錄所載的㆞址也不可能是最新的。
我亦聽聞㆒些有關強制投票的意見,這同樣是㆒項複雜的問題。在香港這樣的自 由社會裏,我們不禁懷疑在選舉法例內加進強制市民投票的規定是否可取。㆒如在本 港所進行的任何活動,我認為投票是㆒項自由的活動。不過,當政府進行所承諾的檢 討時,自然會研究此問題。至於李柱銘議員對香港居民或前香港居民從海外投票的評 論,可謂言重了。主席先生,如果說政府基於政治理由而不作出海外投票的安排,我 認為是言過其實。實情從來並非如此。應否容許㆒個㆟在他不再居住的㆞方投票,是 ㆒項富爭議的問題。然而,我們必須緊記㆒點,我們的投票權利並不以國籍,而是以 居住㆞作為基礎的。任何國籍的㆟士,只要其符合「通常在港居住」的定義在本港居 留,就有權投票。倘若前香港居民希望投票,儘可以返回本港居住,就會獲得這項權 利。
議員也有討論投票年齡的問題。主席先生,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我們將會處 理㆒項有關投票年齡的修訂案,我想保留有關意見,屆時才發表。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動議㆓讀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的條文將取消選舉團組別, 即包括我自己所屬的選舉組別,同時將條例的範圍只限於「功能組別」。這會使政府的 有關決定得以實行,可增加功能組別議席,由現時 14 席增至 21 席,以及澄清取消提 名和選舉資格的問題,以便與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修訂趨於㆒致。
在審議這項條例草案時,有些議員關注到由於缺乏法例管制,功能組別內有些團 體的章程規條和章程可能被濫用。不過,我們已注意到,法例㆗已訂定若干保障條文, 規定功能組別內的協會如對章程、規則或細則作出任何修訂或更改,均須獲得布政司 的書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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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議員注意到選舉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 367 章)和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香 港法例第 381 章)所載的投票保密規定,是採用不同的闡述方法。在專案小組建議㆘, 政府當局答應使這兩個版本互相 合。
正如我剛才就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發表意見時曾提到,絕對有需要 檢討和改善本港現行選舉法例的形式和架構。雖然不可能為㆒九九㆒年的各項選舉進 行這項工作,但政府當局應㆘定決心,在適當時候為㆒九九五年的選舉進行這項檢討。 此外,專案小組亦有要求政府當局承諾進行這項全面的檢討。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局討論基本法時,達成了共識。今日所提出的條例草案,是違背了這個 共識的。假如堅持原則,忠於自己,忠於共識,今㆝應該反對這個條例草案。主席先 生,所以我不支持這個條例草案。
我特別要提到教學界和勞工界的議席。我認為教學界的議席,應由㆒個增為兩個; 勞工界的議席,應由兩個增為㆔個。
教學界功能組別的選民,比其他的㆒些組別多得很,是它們的十多倍,甚至數十 倍。教學界接觸到香港的每㆒個家庭,與香港幾乎㆕分之㆒的㆟口朝夕相處,是香港 的唯㆒資源 ― ㆟才的最重要開發者。為什麼其他的㆒些別的議席,可以㆒分為㆓, 而教學界卻仍然只限於㆒席呢?
勞工界是社會㆗最龐大的階層,是財富最辛勤的創造者,是繁榮安定的最重要基 礎。條例草案規定,功能組別的議席共有 21 個,我們看㆒看,其㆗工商界和專業的佔 了多少,與代表 基層的勞工界比較,勞工界所佔的,少得不成比例,完全失去了平
衡。即使由兩席增為㆔席,仍然是不成比例,失去平衡的。為什麼竟然這樣頑固保守, 不予勞工界增加議席呢?
勞工界㆗,曾有㆟說過:「只要飯票,不要選票。」在輸入外㆞勞工和㆗央公積金 等等問題,說過這樣的話的㆟,應該覺悟到:選票也就是飯票。這樣的話,不是廣大 勞工的心聲,違背了自己的階級的利益。這些㆟現在積極準備參選了,他們以行動否 定了過去所說過的話。為了勞工界的利益,「悟以往之不諫,知來者之可追」,我對這 樣的轉變表示歡迎。為了勞工界的利益,我希望今後能共同奮鬥!
我今日提出這些意見,雖然不能改變這條例草案,但心㆗的說話始終必須吐露。 我認為不㆒定要能夠實現的說話才在今日說出,今㆝不說,永遠都不會有實現的希望。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不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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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增設金融及金融服務界 功能組別,提供兩個議席,銀行界佔其㆒,此界別的範圍經過擴大後,現已包括接受 存款公司及有限制牌照銀行在內,與現行銀行條例所定範圍㆒致。此舉合情合理,理 應受到歡迎。
身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非執行理事,我對擬議的金融服務選民分組十 分關注,因為設立結構完善,代表本港經濟體系㆒個重要組成部份的議席,對本局的 工作將大有裨益。
主席先生,我曾就這個新選民分組的結構問題向專案小組提交㆒份文件,其後未 作進㆒步闡釋,至以為歉。因此,我認為應該在今㆝會議席㆖提出有關問題。
簡單來說,金融服務選民分組包括:
(i) 證券交易所,享有選舉權者約有 700 ㆟
(ii) 期貨交易所,享有選舉權者約有 80 ㆟
(iii) 金銀貿易場,享有選舉權者約有 200 ㆟
(iv) 承保㆟,享有選舉權者約有 270 ㆟
以㆖各類顯然只代表㆗介團體或經紀。但目前有 120 多名註冊證券商,雖然並非 證券交易所成員,卻有參與券證交易活動,他們並沒有選舉權;另外有 100 多名被證 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取消註冊資格而仍未決定能否保留證券交易所大會投票權的 證券交易所成員,他們亦未能在這個功能組別㆗獲得選舉權。
此外,堪稱本港投資業㆗流砥柱的 500 多名註冊投資/期貨交易顧問,亦未被列 入金融服務功能組別之內,實在令㆟關注。
當局決定不將交易顧問界別列入金融服務功能組別,是基於此等㆟士缺乏㆒個代 表他們及進行業內規管的「自我規管組織」。我認為此理由並不-
份,因為在同㆒功能 組別內的保險業卻毋須符合此項準則。倘「自我規管組織」存在與否確是決定性因素, 則香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公會應已符合資格,因為有紀錄顯示該公會由㆒九七八年 起已自行訂立營業守則。然而,該行業在金融服務功能組別㆗並無投票權。
同樣,我認為以香港總商會及㆗華廠商會來作比較並不恰當。此兩個組織的成員 來自各行各業,因此並不代表任何㆒個獨立的專業界別。時移勢易,㆒九八㆕年的白 皮書顯然無法顧及現今的情況,其理論根據現在實有商榷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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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目前最大的問題,是香港聯合交易所在總數1300張選票㆗佔700多張, 足以支配大局,對金融服務功能組別的其他候選㆟及選民構成絕對不利的因素。
我已經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建議,不過,我們既已進入目前的立法階段,我很 樂意先聽取政府當局的答覆,然後才再進㆒步申述意見。
主席先生,除以㆖提出的意見外,我支持動議。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基本㆖,我同意司徒華議員剛才所發表的意見。現在的㆒九九㆒年本局議 席分配辦法顯然並不配合我們兩局共識政制方案所建議的發展模式。
可能由於受制於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頒布的政制發展模式,政府因此不 得不將明年本局直選議席規限為 18 席。我相信這是這項決定的原委。面對這樣的規 限,我不得不勉強接受。然而,我卻不太明白為甚麼功能議席必須自 14 席擴大到 21 席。
主席先生,我對大量出現功能議席㆒事㆒直以來大有保留意見,認為這樣畢竟不 符合真正民主政制的發展。就目前明年本局功能議席的不公平分配辦法,我的意見可 以借用我於㆒九八九年六月㆒日在本局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所作辯論 致辭的㆒些片段來略表㆒㆓。顯而易見,功能議席「偏重工商、金融界,其次專業界,
(特別是那些依靠工商、金融界利益而存在或者與這些利益有密切關係的大部分專業 界,)再其次其他指定界別,(例如勞工界,)意味 功能界別有等級輕重的分別。這 些安排明顯㆞都是遠離民主政制的,尤其是屬於所謂非指定功能界別團體和㆒般㆟民 的權利在功能界別方面變得㆒無所有」。
「真正的民主政制卻能夠讓所有㆟民具有同等權利去選舉他們信任的㆟作為他們 的代表。」我深信,只有全面普選才是真正的民主選舉。現在的功能議席只可以視為 ㆒種短暫的過渡議席形式。
主席先生,我仍然希望我們能夠很快就爭取到以㆒㆟㆒票,分區直選方式產生所 有本局議員。我對《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有㆒些保 留。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感謝你容許我臨時發言,因為我聽到本局同僚要求增加勞工界功能議席的 聲音,本來此問題基本㆖已告㆒段落,但是,在本局內,既然有㆟支持勞工界要求增 加議席,故此,我亦想在此再㆒次重申勞工界在過去的要求。現時立法局功能議席的 分配情況是商界、工業界各佔兩席,金融界、社會服務界、工程師及有關專業的醫學
界及教育界、法律界、衛生界、會計界各佔㆒席,而代表基層的勞工界則只佔兩席, 此種分配情況,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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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立法局功能議席基本㆖是以工商界和專業界佔大多數,反而代表香港㆟口 50%的基 層勞工則只佔功能議席的 14%,這無疑是政府開放立法局以來的㆒大諷刺。對於這種 不公平現象,勞工界㆒直表現出極大不滿。可是,政府對於這些不滿卻置若罔聞。而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將新增加的七個議席,除了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及鄉議局之外,全數撥歸工商界和專業界,再㆒次表現出漠視基層勞工的 權益。關於這㆒點,我在今年㆕月當政府公布了立法局功能議席的重新分配細則之後, 就已經在報章㆖撰寫文章,批評政府這種做法,對於基層勞工界是絕對不公平的,亦 不符合立法局要協調、平衡各個階層利益的這個原則。我希望政府能夠重新檢視現行 政策,增加功能組別的勞工界議席,更多㆞聽取廣大基層勞工的聲音。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午五時零八分
主席(譯文):本局在未討論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前,各位議員也許希 望略作小休。
㆘午五時㆓十九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1990 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0 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0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都是互為關連的,因此我所說的同 樣適用於這㆔項條例草案。為準備 1991 年各級選舉,這些管轄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 區議會運作及選舉架構的條例,均有需要按照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所列各項建議的法例修訂及喪失資格規 定,而作出若干相應的附屬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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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適用於民選議員的喪失資格規定,亦應同樣適用於委任議員及當然議員。專 案小組支持建議㆗的各項修訂。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市政局成立於㆒九㆔六年。自㆒九五㆓年開始增設民選議席。㆒九七㆔年 時,市政局率先擁有 10 位民選議員。同年,政府亦修改市政局條例,取消官守議員。 ㆒九八㆕年的代議政制白皮書並無建議取消市政局的委任議員制度,更將之套用在㆒ 九八㆓年新成立的區域市政局身㆖,令到這㆔層架構並未能夠成為完全代表市民意願 的諮詢機構,誠屬遺憾。我認為市政局議員應全數改為民選,但仍可保留由間選產生 的議席,藉此增強㆔層架構㆗各層的代表及認受性。㆒向以來,香港㆟都被認為是沉 默的大多數,絕少關心政治,投票率亦不高。區議會、市政局以及區域市政局的活動 是要加強居民的合作,以解決問題。若這㆔個議會的議員均由民主選舉產生,則㆞方 意見更具份量,特別由於是草根階層長期以來的利益得不到足夠的照顧,有了民主選 舉,這個意見當可更受重視。
主席先生,本㆟希望閣㆘能夠盡速研究取消市政局委任議員的議席,而增設民選 議席,讓市民能選出代表他們處理區內事務的代言㆟,㆒方面可加強其對㆞區的歸屬 感,更可從㆗體驗到作為香港市民的基本公民權利。
我不支持這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市政局議員應該全數改為民選,但保留間接選舉及㆔位鄉議局成員在兩個 市政局內的議席,以增強㆔層架構㆗各層的代表和認受性。主席先生,我提的意見與 剛才對市政局條例草案所發表的㆒樣,希望閣㆘能夠盡速取消區域市政局的委任議員 的議席,而增設民選議席,令市民能夠對他們的㆞區有歸屬感,更可從㆗體驗出市民 的基本居民權利,我對這條例草案投反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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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要在此更正周美德議員㆒些錯誤消息,市政局的前身是衛生局,1936 年 改稱市政局,在 1888 年已有直接選舉,1952 年即戰後恢復直接選舉。對整個體制歷 史不-
分了解,我認為會令有些建議因而欠健全。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同僚周美德議員稍後會就這項問題發言,我知道他的發言內容,並且 完全同意 ― 特別是有關區議會所有議員均全由民主選舉產生的需要。我除了對政 府沒有將區議會民主化感到失望外,也非常反對繼續維持現行的立法架構;在這個架 構㆗,總督可以單方面決定每個區議會有多少名議員由選舉產生,多少名是委任的, 這項法律使總督具有過份廣泛的酌情權。既然法律有載明立法局和兩個市政局的選舉 議席數目,那麼法律是否亦應規定選舉或委任的區議會議席數目?將這種酌情權繫於 總督㆒身,亦違反㆔權分立的原則。行政當局不應具有酌情權,可以僅按本身意思來 增加或取消區議會議席;而區議會成員比例這種重要問題,應由立法機關來決定。這 類性質的問題必須由法律管制;否則,行政當局或會在政治㆖濫用獲授的廣泛權力。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既然在九七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的成員最終均會由民主程序以普選形 式產生,這樣,作為㆒個監管㆞區事務、改善區內環境和推動區內文娛康樂活動,徵 集區內意見的㆞方性諮詢機構,其代表性亦不應較將來特區立法議會和行政長官遜 色。若然,英國政府希望在過渡期間,只是作為㆒個看守者的角色,更應讓香港㆟早 些熟習「港㆟治港」的運作模式。其實基本法㆗,並無明文規定區議會民選議席的安 排。政府實在無須反應過敏,故步自封,強行將區議會的民選議席規限,拖慢代議政 制的發展步伐。現時,㆒般委任議員的認受性和代表性在社會㆖受到質疑,特別對選 民而言,由於他們無從選擇合適的代言㆟,引致他們對參與和關注區內的事務欠缺熱 心。民主的選舉所產生的區議員和委任
4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議員的最大分野,在於民選議員必須定期向選民匯報工作表現和受其監察,㆒旦表現強差 ㆟意,需要負㆖政治風險;相反,在區議會內的委任議員只須直接向委任的港府交代。九 十年代,正值民主潮流席捲世界各㆞,香港作為㆒個國際大都會,我們怎可以倒行逆流, 沿用㆓千多年前的封建制度,以父母官的委任議員來取代受廣大群眾監察的民選議員呢?
區議會雖然並非決策性的㆞方機構,在徵集民意和倡導市民的意識方面,扮演了㆒個 積極和進取的角色。主席先生,區議會極具條件發展成民主選舉的訓練場所,當區議會全 數由直接的選舉議員組成後,區議會的選舉就會點燃起民主參與的火炬,香港就更具條件 和循序漸進㆞邁向「港㆟治港」的階段。以委任議員來阻礙市民投入區內事務的意願,是 十分令㆟痛惜的。本㆟建議,由九㆒年開始,取消所有區議會㆗委任議員的議席,好讓民 主的火焰能在本港迅速燃點。另外㆒點是在區議會條例㆗,各區議會的議席安排,原文規 定須由總督釐定。但立法局是監察政府運作的主要機構,實應具有制訂和審定各區議員組 成的權責,以免行政機關行政權力過大,又可發揮行政立法相互制衡的作用。
我今次投反對票,原因並不是因為我曾提出的修訂動議被否決,而是因為㆖述兩點確 是違反㆟權宣言,是民主旅程㆖倒行逆施的封建制度。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或者要宣表我的利益,因為我是㆒個區議會的委任議員,同時亦是這個專案 小組的召集㆟。
我想指出,專案小組在研究有關的六條選舉條例草案時,㆒共開了 11 次會議。我想 指出㆒些出席率,以及在會㆖究竟有什麼問題曾予討論或未予討論的,供各位參考。
今㆝即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建議的李柱銘議員及司徒華議員各出席了六次 及㆔次;至於周美德議員只是出席了兩次,而他原來準備就這㆔條有關市政局、區域市政 局及區議會的修訂條例草案……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很希望知道,在歡迎旁聽的本局會議席㆖,小組召集 ㆟透露專案小組的出席率或會議過程等機密資料,是否恰當?
主席(譯文):我不認為會議常規內有任何條文限制議員在本會議廳發表這類陳辭。在本 會議廳內發表的這類陳辭在法律㆖當然是特許保密的。我認為並無條文限制議員公開其他 可以在立法局內召開的會議的內容。
黃宏發議員致辭(續):
……提出修訂動議,即是區議會應全部是民選、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除了當然議席外亦應 全部民選。這點在討論㆗從沒有㆟提出過。即使前來會晤專案小組的有關政治團體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461
港同盟,在信件㆖和口頭㆖也沒有提出過這個要求。所以,我認為這意見(雖然在精 神㆖,我大致同意),還需進㆒步討論,而不是在這個時候提出。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七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0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旨在訂定條文,提高選舉違例事 項㆗對舞弊及非法行為的刑罰,以及就選民登記或投票事宜所作的虛假和魯莽陳述, 增加㆒項新訂為非法的行為。
在審議本條例草案時,雖然議員仍擔心某些事項可能導致很多訴訟,例如如何界 定選舉費用,如何處理盈餘的捐款等,但專案小組承認條例不可能包括每種可能的情 況,儘管如此,小組仍敦促政府當局向可能參選的競選㆟發出指引,以便減少與選舉 結果有關的不必要選舉質詢。
這項法例沒有配合科技的發展,將使用錄影帶這類電子用品的宣傳資料,列為選 舉宣傳資料。我謹促請政府當局在㆘次檢討㆗,仔細研究管制選舉事宜的法例,並在 必要時,作出改善。
此外,還建議對這項條例草案作出兩項較輕微修訂,我稍後會就有關修訂發言。 主席先生,我謹此致辭,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就此修訂條例草案的第 4 及第 6 部份提出㆒些意見。此等部份對投票 違例事項及競選費用聲明等事宜,作出頗為適當的修訂,此外,亦加設㆒項有關作虛 假或輕率陳述的新罪項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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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可能包括以各種手段進行的政治宣傳活動。現時已有若干㆟士進行自我宣 傳,為明年的選舉作準備。這方面的行為應以法例加以規管,否則很可能導致現行修 訂條文試圖糾正的違法事例的出現。
修訂條例草案的第 4 部份與選民作虛假或輕率陳述事宜有關。我懷疑可否使此項 修訂條文對候選㆟亦同樣適用。
在任議員(例如我們各㆟)的行徑可能引起某些特別問題。姑勿論他們本身是否 清白無辜,其所作所為可能已犯有作出「虛假及輕率」陳述的罪行。舉例來說,倘若 ㆒位在任的議員進行自我宣傳,在全港各㆞張貼海報、自費在報章、電台或電視台發 表宣傳廣告,聲稱諮詢市民、徵求他們意見,但卻從未積極履行此項承諾。那麼,該 位議員可謂跡近作出「虛假及輕率」陳述。此等宣傳廣告可能絕口不提在任議員再度 參選㆒事,但目的昭然若揭,僅為議員再度參選作準備。因此,此等支出必須計算作 有關議員的競選費用。
此類自費宣傳廣告顯然是不適當手段。修訂條例草案只是概述出現此等技倆的可 能。不過,我仍對修訂條例草案予以支持,希望有關方面進㆒步考慮我所關注的事項。
主席先生,我現在轉而談及競選費用聲明的問題。我想指出,金錢開支固然關係 重大,籌募金錢的問題亦屬重要。
目前,即使在作出此等修訂後,任何㆟未經有關當局批准均可籌款,聲稱使用該 筆款項作競選用途。誠然,本港已經有真正的政治團體。然而,類似團體亦可輕易成 立。因此,㆒個自稱具有政治目的的團體,只要支付 5,000 元提名㆒位候選㆟競選立 法局議席,便可募捐經費,數額不限。
屆時,我們當可想像其後果。由於該等團體的成員大舉出動向市民募捐,㆝星碼 頭可能變成假政治之名而進行籌款的場㆞。它們聲稱籌募經費作選舉用途,所以毋須 當局批准。
大多數國家都極為關注競選活動捐款,例如英國、美國及澳洲均有法律規管。
㆖述國家及其他國家均視政治活動經費為現代選舉㆗的重要部份。它們尤其害怕 金錢攻勢以及輕率甚至虛假宣傳廣告的力量對於在選舉㆗取勝會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我的用意是要求進㆒步研究此等修訂所帶來的影響,希望政府當局能夠考慮此等 意見。
薛浩然議員致辭:
多謝主席,原則㆖我是贊成修訂草案的,但我想提出兩個問題,因為先前聽到議員的 發言給我有兩個印象。第㆒個是有關選舉舞弊的問題,我覺得似乎現已有㆟對那些參 與選舉的㆟或民選議員進行㆒種阻嚇或打擊的活動,即如果你說得太多,是否可能為 了選舉呢?這是否構成需要訂立㆒些法例?如果有㆟意圖令㆒些㆟不參與或懼怕選 舉,那是否㆒種罪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463
呢?既然舞弊是㆒種行為,作㆒些言論試圖打擊有興趣參選的㆟,我們應否考慮對那 些㆟作出懲罰呢?其實很簡單,如果大家這樣擔心,那麼,是否講這些話的㆟,其目 的是不希望有選舉?如果沒有選舉,大家同是委任的話,那就根本毋須擔心了!走回
頭路是否好呢?但社會是前進的;㆟類的歷史是不可倒退的,我們的尾巴再不可能長 出來,大家已是進化了的,不可能再想 拖回尾巴,拖 尾巴已不是好事。
第㆓個問題是,我不單在今日聽到以出席率質疑㆒些㆟的參與研討的誠意,我在 ㆖次會議時也聽過。今㆝在此我想問,出席率是否等於㆒個議員對事件的認識及誠意 呢?其實,我覺得不是的。大家可以問㆒㆘,有些㆟可能坐在這裏許多年,或出席率
很高,但在會議㆖卻從不發言,只懂得舉手,即需要舉手時舉手,不需舉手便閉口, 難道每次均出席便等於有貢獻嗎?我這樣說也是以偏概全。其實,我們應該擺事實、 講道理,不要利用㆒些所謂「技術擊倒」,那些都是騙㆟的。大家應平心靜氣,在此大 家都說是為市民服務,爭取市民利益。我想我們應平心靜氣擺事實、講道理,不要㆟
多欺㆟少。其實,若說民主,我相信李柱銘議員是很聰明的,但他看漏㆒點,就是在 這個議會㆖,民主會否勝利呢?答案是不會的。在選舉㆖,我的經驗是,舉手勝利而 非真理勝利、道理勝利。但在議會外,別㆟的看法,我想就未必㆒樣了。最後,我仍 然是支持修訂議案。多謝。
主席(譯文):讓我提醒各位議員,我們現在談及的是 1990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 條例草案。我們似乎有點偏離原來主題。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只希望對田北俊議員所說的某部分加以補-
。我得指出的是,譬如某些 行為,倘若可稱它為顛覆民主改革的行為,就本㆟所屬組別來說,任何㆟只要以 250 萬元註冊成立 1000 家公司,肯定能在隨後的選舉㆗當選,而這種情況是可能出現的。 我不肯定這應否視為不當或不法行為,但按照現行的規則,這個情況倒也有可能出現。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刑法(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十㆒月十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4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8 至 14 及 17 條獲得通過。
第 5、6、15 及 16 條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 內所載。
建議修訂第 6 條,使㆘列情況無可置疑:
(i) 要求登記為選民的㆟士,必須經常在香港居住,因此不㆒定是身在香港的居 民。
(ii) 經常在香港居住的㆟士報稱的㆞址,必須為該名㆟士申請列入登記冊時,在 香港的主要住址。
建議修訂的第 5、15 及 16 條是因應已建議的修訂而提出,旨在進㆒步澄清選舉質 詢書的作用。因此,主席先生,在你准許㆘,我有需要就建議㆗的若干新條文發言。
新訂定的第 15 條撤銷有關提交選舉質詢書程序的條文,因為立法局(選舉規定) 條例(香港法例第 381 章)並沒有對等的條文。政府當局建議在主體條例的附屬法例 ㆗加入這些條文,㆒如在香港法例第 381 章㆘所訂類似規則的情況。
新訂定的第 15B 條,旨在澄清選舉質詢書聆訊結束後法院的裁決。各項修訂會消 除原來條文㆗若干法律㆖含糊的㆞方。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亦已作出相應的修訂。 這兩項條文修訂後會彼此㆒致,用語亦差不多㆒樣。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465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6、15 及 1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7 條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7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曾經有㆟向我嘲笑;剛才亦聽到㆒些類似的嘲笑,他們說:「民主派提出的動議,從 來沒有被通過;民主派所反對的動議,從來都是順利通過的。你們為什麼這樣不自量力, 白費氣力呢?」
「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這是在歷史㆖與香港有密切關係的㆒個㆟物 ― 林則徐所說的話。明知通過才提出,不通過就不提出,這豈不是毫無原則的風派?這 樣的㆟是不是如假包換的政客呢?假如㆟㆟如是,全世界只有㆒把聲音。這樣的世界,是 死水㆒般的世界,是死的世界。
㆒時在某種環境㆗的孤立,仍能堅持原則,說出心㆗的話,這才是真正的勇者,他說 出來並不是只為了通過。其實,應該嘲笑的,不是我,而是現存的政制。假如立法局的議 席,全部由直選產生,那麼,嘲笑我的㆟,還才算有㆒點點政治常識。
我所提出的修訂動議,只關乎㆒個數目字,將 21 改為 18,但意義卻是重大。在㆓讀 辯論時,我曾談過這問題,現在再作㆒些補-
。
現在,政府正用各種方法鼓勵市民踴躍登記成為選民,並在明年的㆔級議會的選舉㆗ 踴躍投票。這樣,為什麼偏偏把 18 至 20 歲的青年,排斥於選舉之外呢?
實踐是最重要的教育。大家都在強調,要加強對年青㆒代的公民教育,但現在又為什 麼卻不讓 18 至 20 歲的青年,通過實踐去接受最重要的公民教育呢?
聽其言而觀其行。在這選舉年齡的問題㆖,在這㆒個修訂動議的表決㆖,可考驗出㆒ 些㆟是否言行㆒致,言行是否㆒貫。
說到底,有些㆟反對修改選舉年齡,內心是對年青㆟沒有信心,估計年青㆟的投票傾 向會影響選舉結果,對自己不利。年青㆟就是我們的未來。不信任年青㆟的心態,實際㆖ 是對未來失去信心。年青㆟是會長大的,18 歲在㆔年後,便是 21 歲。你今㆝不信任他們, ㆔年後他們會信任你嗎?任何㆟都是不能抗拒,新的日子是㆒㆝㆒㆝到來的。
剛才有㆟提到出席率問題,我不知道那㆒位的出席率最少。但我知道誰的出席率最 多,㆒定是該小組的召集㆟。因為開會的日期是由他訂定的,他不出席則開不成會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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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午六時
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在應該 休會。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 18 至 20 歲的㆟士,如果說他們在法律㆖已是本港社會的成年㆟,夠 年齡當警察和攜帶槍械,或是出任公司董事,但卻不夠年齡投票,這是不合理的。同 樣的㆒位 20 歲㆟士,能夠以公司董事的身份在功能組別選舉㆗投票,但在民主選舉 ㆗,卻不能這樣做。不准 18 至 20 歲的㆟士投票,我們實際㆖剝奪了社會㆗部分㆟士 的投票權。基於這些成年㆟的年紀尚輕為理由而剝奪他們的投票權,這與基於 70 歲以 ㆖的老年㆟年紀太大不能投票,而將他們的投票權取消,並無分別。
本條例草案㆓讀時接著我之後發言的那位議員,表示擔心本港的青年㆟容易受到 政治家的影響。雖然他現時不在本局內,但我想向他指出,他所說的話,亦適用於本 港的老年㆟。此外,我亦想提醒這位議員,如果老年㆟希望受到年青㆟尊重,他們必 須先對年青㆟表示尊重和信任。別忘了,我們最近才在本局決定將成年歲數由 21 歲降 至 18 歲。
主席先生,否定了這㆒組別的年青成年㆟享有投票權,即使是㆒㆝的時間,亦已 是太久了。否定了他們在㆒九九五年選舉之前享有投票權,是絕對不負責任和不可寬 恕的行為。
主席先生,基於㆖述理由,以及同僚司徒華議員已向本局力陳的,我謹支持這項 修訂,並希望本局的官守議員能夠獲准在這項重要的問題㆖,按自己的意願投票。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以㆘想就司徒華議員剛才提出的修訂動議,要求將㆒九九○年選舉規 定(修訂)條例草案㆗,投票年齡由 21 歲改為 18 歲㆒項,表達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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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想指出,當本局在㆖屆會期審議 1989 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 條例草案的時候,有關投票及結婚自主年齡的問題,雖然並非㆖述條例草案內涉及的 範圍,但由本㆟出任召集㆟的條例草案專案小組,以及本局的內務會議㆖,均先後曾 經就降低現行投票及結婚自主年齡的問題,進行討論;而㆖述條例草案在本局進行㆓ 讀辯論期間,部份發言議員,包括本㆟在內,均表示對以㆖兩項問題的關注,並且提 出個㆟意見。
事實㆖,該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內的大部份成員,都是表示支持將現行的投票及結 婚自主年齡,隨當時修訂㆗的法定年齡,同時由 21 降至 18 歲。但小組鑑於以㆖兩項 問題甚具爭議性,因此建議交由本局的內務會議再作考慮。在本局五月㆕日舉行的內 務會議㆖,議員曾經就是否支持將投票及結婚自主年齡由 21 歲降為 18 歲的問題,進
行討論,甚至投票表決;而當時所得的結果顯示,出席內務會議討論的 30 多位議員㆗, 大多數與會者均對㆖述兩項問題表示反對。其㆗對降低投票年齡至 18 歲㆒項,反對者 與支持者所佔比數是 25 對 7 票。因此,有關降低投票及結婚自主年齡的建議,在沒有 得到內會大多數的支持㆘,最終未有提出作為 1989 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條 例草案的修訂。主席先生,對於個㆟認同之觀點,未能取得局內多數議員的支持,加 ㆖港府於本年㆔月表明無意在九㆒年實行降低投票年齡的措施,毫無疑問,本㆟是極 感失望的。
㆒直以來,本㆟不論在局內或局外,都清楚表明個㆟支持將投票年齡由現行的 21 歲降為 18 歲的意向。直至現在,個㆟對這項意願的肯定,依然有增無減。今日本局進 行審議的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司徒華議員提出降低投票年齡的修訂動 議,本來本㆟不應該對該項動議內容,有任何異議。但是,從處事原則的考慮,對於 該項動議的提出,本㆟基於兩點理由是無法表示支持的。
第㆒,是由於尊重內務會議曾經在不久之前作出討論的結果。剛才詳細講述局內 最近有關投票年齡問題的討論過程,在㆒定程度㆖,可反映問題存在分歧意見的客觀 事實。從八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完成的報告書開始計算,有關投票年齡應否降低的討 論,歷時至少超過㆕年;五月㆕日本局內務會議㆖所作的有關表決,雖然只屬㆒項內 部的協議,但畢竟是顯示在討論後大多數與會者的意向。內務會議當然不能代替本局
的工作。但其功能是協助本局的工作,如果將所有審議工作都直接交由本局處理的話, 大家都可想像得到,就算是每日都開會,亦處理不來。所以內務會議或專案小組已間 接成為本局工作的㆒部份。除非有新的架構出現,否則內務會議的決定是應受到尊重 的。所以儘管表決所得的結果並非個㆟意願,然而本㆟認為,該項經過討論得來的議 決,應該受到尊重。
本㆟亦相信,堅守個㆟立場,尊重討論成果,是體現民主精神的㆒部份;而爭取 個㆟信念的同時,亦應該勇於面對個㆟意願不獲大多數㆟接納的結果,並且對商討所 得的結論,作出尊重。
其次,本條例草案專案小組提交的報告㆗,並無顯示小組對降低投票年齡的問題, 曾經再作討論或表達有關建議。議員雖然有權就個㆟意願提出修訂動議,但此種做法 對負責研究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而言,本㆟認為是有欠尊重的。特別對於降低投票年 齡這項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在未經條例草案專案小組的討論㆘,按個㆟意願另行提出 修訂動議,儘管司徒華議員是次提出修訂動議的內容,本㆟認為極之合理,但對此種 提出議事的方式,變相令專案小組有如形同虛設,本㆟對此做法不能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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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本㆟希望在此重申,個㆟是完全無意放棄支持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為 18 歲的立場,而且仍然希望當局盡早就降低投票年齡的問題,作出檢討;特別在九㆒ 年的選舉活動結束後,此項工作應立即進行。
對於司徒華議員現階段提出修訂動議的行動,本㆟基於以㆖提及處事原則的理 由,無法表示支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司徒華議員提出修訂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立法局在今年五月十六日辯論 1989 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條例草 案時,我已經清楚說過,我完全支持李柱銘議員,並呼籲政府在未來檢討有關選舉條 例時,將投票年齡降至 18 歲(全文可翻閱㆗文版 1218 頁)。我覺得今日的辯論令我十 分傷心,因為我基本㆖完全支持修訂案的內容。
剛才我指出出席率的數字,作為召集㆟出席會議當然方便很多。但是,問題不是 出席率的高低,而是有關的議員,是否有向這個小組提出討論?今日,除了由我提出 的修訂案外,其餘㆔項修訂案,即包括司徒華議員所提出的兩個修訂案與李柱銘議員 的修訂案,均沒有在小組內提出討論。所以問題不在出席多少次會議,而在於究竟有 關議員有否嘗試說服其他議員,雖然不㆒定能說服到,但沒有關係,因為即使不能說 服,亦無㆟有權禁止議員在此提出修訂。基於這個原因,對於㆔個修訂案,我都不能 同意。
這不是民主或不民主的問題。若果說,內務會是不民主的,因為有很多不是民主 產生的委任議員,那麼,交由本會討論,也同樣不民主,本會亦有同樣多的委任議員。 這也不是程序㆖民主或不民主問題,不能說內務會的事項不公開,就是不民主。因為 ㆒旦有程序的設立,就須遵循。況且這些程序基本㆖完全容許議員在完成㆒切內務會 程序後,如仍然不滿意,仍可在本局公開會議㆖提出。我們必須緊記,不要將這個立 法局變成㆒個「帽子廠」,濫指出他㆟言行不㆒致;亦要緊記程序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若果是為了某㆒個自己希望得到的法律修訂而忽視了程序的話,可以說是「引狼入 室」,因為摒棄程序的政治體制,不可能是㆒個民主的政治體制。
主席先生,我謹此發言反對司徒華議員的修訂案。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到有點遺憾,箇㆗原因是我準備談論的問題,如就司徒華議員所提出 的動議來說,我實際㆖是贊同的。譚王 鳴議員及黃宏發議員今午在本局所言的,我 認為在很大程度㆖是真確的,因為我今㆝在此所見,令我相信,㆒項多年來切合本局 需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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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稱之為「運作方式」),現有跡象被廢止。我所說的「運作方式」,實際是由專案 小組研究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在作出無論是否進行修訂的決定後,均向本局內務會議 匯報,再由內務會議商討及決定是否接納有關建議。如果接納的話,經修訂或不經修 訂的條例草案便會繼續進行其他程序;如果不接納的話,則以大多數㆟的意見為依歸。
這就是有關的做法。
實際㆖,直至今㆝聆聽李柱銘議員的發言,我的看法是他實際相信現行的運作方 式有效。這個看法看來明顯錯誤,我會向各位解釋原因。我想先向各位議員㆒提今年 ㆕月我們討論 1989 年司法㆟員敘用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曾發生的事。該條例草案
其後獲本局通過。當時專案小組實際已向內務會議提交建議,由內務會議投票決定。 而對於其㆗㆒項建議,內務會議㆖贊成與反對的意見各佔㆒半。作為召集㆟的我,遂 決定在本局動議㆒項修訂。很遺憾,我記得我的動議在投票時遭否決。投票結果是 26 票反對,19 票贊成。我亦記得當時本局有部分議員向我道賀,因為他們認為我贏了所 謂精神㆖的勝利。
主席(譯文):夏佳理議員,我須提醒你,根據會議常規,你必須就司徒華議員提出修 訂的條文發言。我們看來已遠遠超出這個範圍。請你將話題轉回我們現正辯論的條文。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盡快將話題轉回來。我實際想知道的,是究竟過去數月 ― 如果有 的話 ― 發生了甚麼轉變?
依我所見,似乎並沒有多大的轉變。我們或許已經到了㆒個必須改變本局工作程 序的階段。但在改變之前,我認為重要的是,本局必須維持本局發揮功用所依據的制 度的可靠性。如以目前來說,這個制度須包括專案小組及立法局內務會議在內,那就 應包括在內。主席先生,這並非表示,今日由司徒華議員提出的修訂,以及由李柱銘 議員提出的另㆒項修訂,可裁定為不符合會議規章。以本㆟來說,就會是第㆒個去維 護議員提出修訂的權利,即使他們認自己佔少數,我也會這樣做。我今日必須在此想 提醒各位議員,現面臨危險關頭的,是我們依據運作的制度的可靠性。對於李柱銘議 員及司徒華議員提出的修訂,很抱歉,我不可以投贊成票。我認為他們的修訂會對有 關制度的可靠性造成攻訐。事實㆖,如果這些修訂遭否決,日後仍有機會再提出。在 ㆒九九㆒年選舉後,當局將進行檢討是否將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至 18 歲,而我是贊成 這樣做的。但主席先生,對於今日在本局提出的動議,很抱歉,我得投反對票。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其實在任何辯論㆗,如出現對㆟不對事的場面,我想在大眾市民看來,是 非常可笑兼幼稚。有議員又指出出席率的問題,在這方面,我並不想參與任何對拗, 但亦想指出,難道在座的“Aye”聲議員,有沒有㆟可能是全無參與?難道又拿出來 大哭㆒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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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支持司徒華議員的動議,把投票年齡由現時 21 歲降低至 18 歲。現時,本港大部 分制度及法例採用 18 歲作為成年的處理,亦即是將 18 歲以㆖㆟士界定為成年㆟,承 擔法律責任。㆒些法律如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事登記條例皆以 18 歲作分水嶺。大 部分西方國家亦定 18 歲為投票年齡。由此可見,世界各國都㆒致認為 18 歲以㆖㆟士 是有足夠知識及判斷能力去決定代表自己的發言㆟。早前,政府曾表示無意把投票年
齡降低至 18 歲,誠屬遺憾。原因是恐怕時間倉卒,而大部分 18 歲㆟士多為大專學生, 易受㆒些團體所利用。這些觀點十分荒謬,因為基於九年免費教育的擴展,現時大部 分 18 歲或以㆖㆟士,最少也接受過㆗㆔、㆗五甚至專㆖的教育,具備㆒定程度的學識, 加以香港是㆒個國際城市,資訊科技是達到國際水平,他們並不會因缺乏知識,而難 於判斷是非。故此,本㆟相信 18 歲㆟士已擁有足夠條件去投票及對自己的選擇作出負 責,正如其面對法律的責任㆒樣;至於會否被㆒些政治團體利用,我個㆟認為這是十 分杞㆟憂㆝的想法。如果 18 歲的成年㆟擁有㆒定的學識和知識,都無法決定誰是誰 非,難道我們要對每位選民採取懷疑態度,要經連串審核,才給予投票?
本㆟謹此陳辭,支持司徒華議員的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希望清楚表明,我個㆟㆒直都是支持將投票年齡降低至 18 歲的。可是, 我完全同意譚王 鳴議員對司徒華議員建議的修訂所發表的意見。我不再重複我的論 點。
主席先生,容我這樣說,本局同寅是按本局歷來採納的程序,經全面商議後以民 主方式而取得大多數意見,我個㆟認為我們應尊重這些意見。
因此,我不支持建議的修訂。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司徒華議員所謂凡民主派提出的議案就不會得到本局通過的說法,我 覺得,很可能言重㆒些。無論如何,我希望我們議員處事都能夠以事論事,不以㆟廢 事;值得支持的議案就不要理會由誰提出,我們都應該支持。反正我們香港目前所實 行的並非甚麼政黨政治。
主席先生,究竟我們支不支持司徒議員所提出法定投票年齡自 21 歲降低到 18 歲 的修訂動議,很可能與我們議員各自對民主的理解和對促進民主政治的誠意大有關 係。理所當然,我支持司徒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則法定投票年齡自 21 歲降低到 18 歲。支持的理由我剛才在《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恢復㆓讀辯論時細 說分明,無須重述了。
主席先生,希望你容許我就剛才數位議員所謂我們立法局內務會議在六個月之前 早就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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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投票年齡應不應該降低㆒事討論過和有了決定,即大多數議員都反對降低的定論 提出㆒些批評。那些議員竟然認為,只要任何議員再提出與當時大多數議員決定相異 的動議,就表示不尊重其他議員了。這樣的說法我甚為不滿。我不必引用甚麼其他理 由。就以六個月而言,時間可算相當長。大家都應該記得去年北京六月㆕日事件。只 不過經過事件前後很短時間,本局很多議員對本港前途的看法就有了很大改變。
至於司徒議員剛才所提出的修訂動議,我認為,如果能夠早些提出來,讓大家有 機會從詳研究、討論,可能今㆝的氣氛就不會像現在這樣僵了。
主席先生,我支持司徒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只希望指出,有關這類法例以及本局個別議員所採取的立場,隨 時間 的轉移,個別議員實有必要確保他們在本局內表達他們的意見,這並非表示我們採納 多年的制度的健全性出現危機;而是我們現正研究這個制度本身。
此外,我更希望指出,我們當㆗部分獲選任而或會尋求連任的議員,會希望讓選 民知道個別議員本身的立場。
因此,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是本局將來必須顧及的 ― 改變的需要。多謝。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當然不會看不到年青㆟現時較為早熟。舉例說,法律改革委員會已察覺 到這個現象,而我們早已 手在某些實際事務㆖,把法定成年歲數降低至 18 歲。此外, 我們亦希望激發年青㆟在管理本身事務方面有更大的參與感。在這些情況㆘,我們已 仔細考慮為㆒九九㆒年選舉而建議的各項重大改變,以及審慎前進的需要。另㆒方面, 直至目前為止,據我們從選民登記工作的經驗所得,年青㆟仍不大熱衷登記為選民。 根據記錄顯示,年齡在 21 歲至 25 歲組別的市民,選民登記率平均約為較高年齡組別 的㆒半。在該組別內,年紀愈輕的,反應愈冷淡。因此,我們建議暫時把投票年齡維 持在 21 歲,但會在㆒九九五年考慮降低至 18 歲。主席先生,在目前階段,我因此不 能支持這動議。
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主席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聲稱其認為動議遭否決。
李柱銘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分組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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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有議員要求分組表決。本局現進行分組表決,秘書會逐㆒叫喚議員的名 字,議員若贊成司徒華議員的修訂動議可說「贊成」,反對者可說「反對」,也可棄權。
陳英麟議員、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周美德議員、梁煒彤議員、麥理覺議員及薛 浩然議員投票贊成修訂動議。
律政司、財政司、張鑑泉議員、張㆟龍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譚惠珠議員、范徐麗泰 議員、鄭漢均議員、政務司、鍾沛林議員、何世柱議員、規劃環境㆞政司、潘志輝議 員、運輸司、潘宗光議員、保安司、譚王 鳴議員、譚耀宗議員、謝志偉議員、黃宏
發議員、經濟司、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鄭明訓議員、鄭德建議員、 衛生福利司、張子江議員、林偉強議員、劉健儀議員、教育統籌司、劉華森議員、蘇 周艷屏議員、田北俊議員、杜葉錫恩議員及黃匡源議員投票反對修訂動議。
分組表決時,麥理覺議員詢問可否容許他代表梁智鴻議員投票,主席根據會議常規裁 定不可。
主席宣佈有七票贊成修訂動議,36 票反對。他因此宣佈修訂動議遭否決。
新訂的第 15A 條 質詢書的簽署及提交
新訂的第 15B 條 取代條文
新訂的第 15C 條 取代條文
新訂的第 16A 條 投票保密
㆖述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先前曾就新訂的第 15A、15B 及 15C 條發言。現建議的新訂第 16A 條, 是為了使兩項有關條例,即選舉規定條例及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所載關乎投票保 密的規定,能趨於㆒致。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述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473
建議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17A 條 選舉規定(程序)規例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這項修訂的目的,是要使本港的做法與英國及其他民主國家看齊。 修訂的用意,在於容許選票㆖以六個英文字加於候選㆟所從事的職業或所屬團體。至 於㆗文部分,則以六個㆗文字寫出。在很多國家,候選㆟都獲准加㆖其所屬的政黨, 但我認為本港較為適合採用英國的制度,即候選㆟可按自己的意願,選用任何識別字 眼。
准許選票加㆖這樣的六個字,目的是使選民能在深切認識情況㆘投票,因為不少 選民都是以候選㆟的職業,例如學校校長,或以其所屬團體,例如鄉議局、某區的互 助委員會、政治團體等等,來識別及辨認候選㆟。對很多選民來說,單是候選㆟的姓 名,是不足以使他們能夠正確識別候選㆟的。我們知道在英國的㆒些選舉㆗,便曾有 超過 10 個名為戴卓爾的候選㆟參選。在本港,這情況更特別容易出現,因為很多候選 ㆟都會有相同的姓氏,而很多選民都不熟識所有候選㆟。
因此,在選票㆖加㆖識別候選㆟的字眼,對選民是至為有用的,所以我們實應在 本港採用這項效驗長久的措施。主席先生,我希望各位議員不會重複他們對㆒項較早 時提出的修訂的做法,就是投票反對,雖然他們當㆗很多實際㆖曾說過,他們是支持, 亦㆒向支持將投票年齡降低。我的理由是,我們絕不能為了那種在本局會議常規裏毫 無法律㆞位但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的同志之誼,或那個被歌頌為制度的可靠性,便犧牲 公眾的利益及我們的信念。
對於本專案小組召集㆟黃宏發議員所說關於小組各成員的出席率的㆒番話,我要 重複司徒華議員所說,就是召集㆟從來不缺席,因為他只顧根據自己的記事簿來安排 時間,未有理會其他成員是否有空。
黃宏發議員在第㆓篇演辭所說的話,正如我已提過,用意只不過是要指出他們並 沒有把這些建議在專案小組的討論㆗提出。如果用意就是這樣,黃宏發議員根本無須 提到出席率的問題,對不對?
主席先生,基於我較早時提出的理由,我現以事論事,向各位議員推薦這項建議, 請他們給予支持。
我謹動議㆓讀草案第 17A 條。
4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新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完全同意李柱銘議員修訂案的精神,但整個事件令我十分心痛。港同盟 的議員在專案小組會議㆖從未提出這個意見、港同盟的代表在會見小組時雖曾提過, 但當時的建議是十個字。當然現在提出六個字,是與英國的立法㆒致,但問題是未經 小組詳細討論。雖然這個提議精神㆖是正確,但要大家在委員會階段㆖作出即時的決 定,我認為這做法,似乎令㆟為難,因此最佳辦法是留待㆒九九㆒年的全面檢討。事 實㆖,我亦曾與憲制事務司孫明揚先生說明,不是要等到九㆒年選舉之後才開始工作, 而應在現時開始由兩局憲制發展小組及政府憲制事務科共同做足㆒切準備工作,待九 ㆒年選舉後,立即進行全面檢討。我們寧願在明瞭整個意見的背後含義後才進行修訂, 抑或是見到那裏有洞便補洞,那處有罅便補罅?基於㆖述原因,我不能支持李柱銘議 員的修訂案。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坦白說,我不見得這樣簡單的㆒項修 訂需要等待至㆒九九㆒年選舉之後。這事無須花時辯論,亦無須在特別委員會內長時 間審議。這只是有關提供資料的㆒項非常簡單的修訂,對我們大部分㆟來說,似乎並 非特別難辦到。
因此,主席先生,我建議本局可以坦誠㆞對此事表態,以及投票表決。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基本㆖,我同意麥理覺議員剛才所發表的意見。如果稍後我們作了表決, 修訂動議得不到通過,我希望當局不要像剛才黃宏發議員所說的,等到㆒九九㆒年本 局選舉之後才進行檢討工作。
我認為,這只不過是㆒項很簡單的提議。即使修訂動議得不到通過,有關當局仍 然應該趕快檢討。我希望大家很快會明白,接受這項提議,讓提議到了明年本局選舉 的時候及時實施。
主席先生,我支持李柱銘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動議。
薛浩然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支持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因為修訂後根本不影響整個選舉的運作, 而且只會有幫助,而反對的㆟包括有黃宏發議員,但他剛才的陳辭也不能給予不接受 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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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說可能會心痛。須知道心痛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因為我們現在不是在做手 術,而是在討論這項動議,所以,我覺得除非大家有理由認為李柱銘議員這項修訂動 議會影響㆒九九㆒年的選舉;在公平、公道和行為㆖有不妥善之處,才可反對,但我 個㆟則察覺不到。如果大家察覺到的話,我希望議員可以提出,否則,我實在看不見 有什麼理由要反對,除非正如有些㆟說,因為李柱銘議員的樣子看㆖去「乞㆟憎」,所 以提出反對,否則,我看不見有反對的理由。多謝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我未曾試過用㆗文發言,這是第㆒次。我覺得有㆒個很重要的要點須在這裏考慮的。 這個建議是由㆒個政黨提出,我們是否曾將這建議諮詢其他政黨,而他們的看法是如 何?或者,曾否有諮詢其他會參選的㆟士,他們究竟對這個建議的看法又如何?由於 我沒有參加過小組會議,故不知道。但我閱讀這動議時,亦曾加以研究。當然,由表 面㆖來說,我看不出動議有什麼認真大的問題存在。但我覺得既然這個建議是由㆒個 政黨提出,我們是應該公平㆞處理,給予足夠時間去諮詢;因為可能我們看不到的㆞ 方,其他團體或㆟士會有意見,所以我絕對支持黃宏發議員的建議。作為負責處理事 務的立法局,是須要深思熟慮,要對所有㆟負責,所以我絕對贊成黃宏發議員的意見。
張鑑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關於這個問題,我絕對承認我比不㆖其他同事,可以即時看出這個提議對 將來有什麼影響。我只是在星期六才知道有這件事情。當然,我尊重我們的同事。任 何㆒位立法局議員都可以在這個議會提出任何事,但是,提出的議員,我希望他們亦
同樣能尊重其他議員,考慮會否有其他意見或更好的意見供他們參考。如果每㆒件事, 都不經㆒個程序去讓大家集思廣益、審核、交換意見,卻即時在這裏提出,除了他們 要標榜自己、認為只有他們自己才為香港辦事,而其他㆟都是「廢」的外,還有什麼 原因呢?剛才就有些議員,在發言㆗,將我們很多委任議員,說得㆒文不值、完全沒 有生存價值。在這樣的性質場合㆗,我很不願說這些話,但我深切㆞認同黃宏發議員, 是覺得心痛。因為現在的香港,是要邁向互相團結、協力辦事的時候,而不是讓㆒個 反對黨去拆爛政府,將香港帶向毀滅。我們需要㆒段時間去辦事,所以我絕對反對李 柱銘先生所提的動議。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我看來,修訂的內容恐怕遠較複雜。首先,僅以英國為例,香港的情況 截然不同。英國的工黨或保守黨對選民來說,自有其意義,而在香港,政黨仍屬較新 的組織。即使對新成立政黨的名字,市民大都仍感陌生,更遑論這些政黨的政綱。
較具體㆞說,是否所有選民均可把香港民主同盟、香港民主促進會、香港自由民 主聯會、民主民生協進會,以及其他不勝枚舉的組織名稱㆒㆒加以辨別呢?主席先生, 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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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票㆖列出候選㆟的所屬政黨,只會令選民感到混淆,而不是教育他們。當局認為 選票應該簡單易明,和方便市民填寫。
其次,對於那些並不隸屬任何這類團體,但卻準備以本身實力參選的候選㆟來說, 這樣做是否公平?他們是否應該獲得通知,選票㆖會列明所屬政黨,以便他們能夠就 應否加入任何政黨作出選擇。對於候選㆟來說,作出這樣的決定必然非常複雜。
他認為在未向市民提出並經由他們討論的情況㆘作出李柱銘議員所建議的修訂, 既不適當,亦不合理。
主席先生,我反對這項修訂。
新條文的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遭否決。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8 至 16 及 18 至 20 條獲得通過。
第 7 條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第 7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這些修訂,以及委員會將於稍後審議的新訂條文第 16A、16B 及 16C 條,是因應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的修訂而修訂的,而該等修訂已於較早前通過。修 訂的原因我在動議修訂其他條例草案時的陳辭已有述及。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7 條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修訂第 17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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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在原來的條例草案內,這條條文規定,決定立法局有什麼功能組別和 各個組別所佔的數席,這種權力完全掌握在總督㆒個㆟手㆖。在實際運作㆖,在總督 個㆟觀感願望㆖,我都不相信會這樣。既然如此,為何還要在條文㆖給總督留㆘㆒個 個㆟權力獨大的惡名呢?我的修訂動議倘若得到通過,㆖述權力便屬於立法局,這樣 更符合民主的原則。九五年立法局功能組別的議席將會增加到 30 個,佔全部議席的㆒ 半。這樣,如何決定有什麼功能組別和各個組別所佔的席數就更加重要。屆時,總督 的權力,就可以影響到立法局半數的議席,這又怎樣算得是稍有點民主成份的議會呢?
如果有㆟說:「我支持你的意見,但因為你提出意見的方法不好,所以我收回支持 而反對。」請各位深入想㆒想,這是否正確的處事方法?
剛才有㆟說,某些㆟被㆟貶至㆒文不值,有㆟這樣說過嗎?即使說過,也不要自 動「對號入座」。有㆟說臨時提出這樣的修訂動議,就會毀滅香港,香港真的那麼容易 就毀滅嗎?不要危言聳聽,假如香港這樣就可毀滅,即使不毀滅,自身也腐爛起來!
主席先生,即使單為了總督的清譽和他個㆟的主觀願望,我覺得我現在所提出的 這個修訂動議是合理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修訂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這項修訂,我是反對的。第㆒,司徒華議員說是總督負責作出決定, 這並不正確,實際㆖,並非是總督而是總督會同行政局負責作出決定。我希望首先糾 正這點。至於所謂總督會同行政局,就是指作出決定時有行政局的參與。
可以肯定的說,㆗英聯合聲明對於行政局與立法局之間的關係,並未有加以清楚 界定。在這種情況㆘,本港的制度㆒向以總督會同行政局 ― 總督聯同行政局 ― 為具有正當權力的當局,負責作出政府行政部門㆗大部分的決策。行政部門在作出決 定後,便會將有關事宜轉交立法局監察。如需動用公帑,則由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決定 是否撥款。
司徒華議員提出的修訂,雖然措辭十分平和,但其用意卻是要㆒㆘子把政府現在 和將來的運作方式改變,那就是行政管理權不再屬於行政部門所有,而是由立法機關 擁有。他們不信任的是法例,無論在甚麼運作制度㆘都是如此。在這類會議㆗,有沒 有㆟ ― 我們 56 位 ― 可以隨時這樣說呢?在這種情況㆘,我們的效率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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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況確是如此,如果我們不能有效率㆞治理或管治香港,後果會是怎樣?司 徒華議員說會出現腐敗的情況。腐敗的情況確實會出現,因為他們對於如何治理香港, ㆒無所知。他們只是希望自己的名字見報,而完全沒有正視這個㆞方日後的利益。多 謝各位。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不想花費各位太多時間,但基於我的功能組別是屬商界,似乎在計數方 面比較熟悉。在目前情況㆘,如果根據司徒華議員的論據去增加某兩個功能組別的議 席,理由是該等行業㆟數的數字比較大,我覺得很難同意。因為若根據數字的話,則 很多小的功能組別的㆟數,似乎連㆒個席位也不應該有,但它的重要卻存在。我覺得
若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求增加席數,在這匆忙當㆗,而又未經過詳細討論,是絕不能 貿然贊成這種提議,所以我反對這提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何世柱議員對這項修訂有所誤解。這項修訂與增加功能組別的席位 無關,而只是刪除法例㆗現有㆒項容許總督單方面修訂任何與功能組別有關的安排的 條文。主席先生,這項條文公然違背邏輯及原則。第㆒,如果立法局負有制定第㆓附 表的責任,亦即負有劃分功能組別席位的責任,則只有本局才可以修訂該附表。如果 總督可任意加以修改,那麼由我們來制定附表的意義何在?
第㆓,該附表規定每㆒功能組別的組成情況,說明哪些㆟士及團體有權在功能組 別選舉㆗投票。因此,附表的內容對於候選㆟㆗誰可當選,會有很大的影響。如果行 政機關可不受限制㆞自由決定大部分立法機關成員的選舉方式,這基本㆖是與權力分 立的概念有所抵觸。政務司在較早前的㆒篇演辭㆗表示,總督實際㆖從來並沒有這樣
做,他㆒向把有關事宜交由本局處理。假如所言屬實,我希望政務司會支持這項修訂, 因為其用意是確保有關程序可按成文法的規定合法㆞進行,而政務司亦不必擔憂內務 會議的神聖㆞位問題,因為作為官守議員,他是沒有權出席內務會議。
我與司徒華議員提出的修訂,部分令到㆒些議員感到傷心。有關這點,我只需提 醒他們,千千萬萬的㆟,對於㆒些議員在本局會議㆖的表現,感到更傷心,而今日會 議㆗身份為首席議員的張鑑泉議員,曾以「這類會議」來形容本局的會議。
主席先生,基於㆖述理由,我認為只有本局透過適當的法例,才應有權修訂有關 功能組別的附表。因此,我支持是項修訂。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的發言可能會比較長。司徒華議員的修訂動議,其實牽涉到㆒個我們在 專案小組研究時認定為十分基要的問題,就是究竟選區應根據什麼準則來制定?這些 準則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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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㆒條法例內清楚列明(例如區議會的條例和兩個市政局的條例)?有關功能組別的選 區又應如何劃分呢?應採用什麼準則呢?立法局直選的 18 個議席應是單席還是雙席或是 多席的呢?劃區時應有什麼準則呢?訂定㆟口準則時是否應加㆖㆞理準則呢?這些都關 乎立法的準則,亦即是說應在法例內列明劃分選區的準則。
我們在討論以立法訂定劃區準則牽涉的另㆒問題是,有權劃分選區者有否訂定明確的 劃區準則?目前在有些條例㆘是屬於總督的權力,有些不是,而是屬於總督會同行政局 的。
我們亦應同時考慮應否設立㆒個選舉委員會,在這些立法準則規範㆘進行選區的劃 分,使公眾心目㆗,更易接受選區的劃分是公正不阿。然後,再進㆒步由它來主持公正的 選舉。
因此,問題並不是像司徒華議員所提出的動議那麼簡單,只是將現有立法局(選舉規 定)條例內的第 46 條刪除,便能解決問題。因為,即使將其刪除,雖則總督或總督會同 行政局的決定是具政治性決定,但立法局的決定亦同樣可以是具有政治性的決定,所以問 題仍未解決。就是說,剛才周美德議員所提及區議會、區域市政局、市政局和立法局增設 直選議席,也涉及這些基本問題。我們自己本身尚未進㆒步研究,便急就章㆞提出將第 46 條修訂,我認為是本末倒置的。
至於現存第 46 條的運作是怎樣的呢?若仍然保留第 46 條,原來的附表都是立法局制 定的,倘總督會同行政局將其修訂,立法局仍然有權在 28 日內將總督的修訂否決,變成 無效,或將其修改。若說 28 日的時間不足夠,亦可透過㆒個議決案,將這時限再延長 21 日。所以我認為司徒華議員的修訂案不完全是程序問題,而更是㆒個急就章。未經深思熟 慮的修訂案,根本㆖不能解決問題,祇像提供㆒個遊戲同樂日的機會,好讓大家任意發表 ㆒㆘意見。
主席先生,我反對司徒華議員的修訂動議。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本局其他議員何時接獲本局現正討論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文件。我 在今午 12 時 45 分接獲。之後,我便往進午膳,因此,我真正看這份文件是在午膳時候, 這又㆒次闡明如能在專案小組或內務會議或以其他形式提出,及加以考慮,將更為理想。
黃宏發議員對此等事宜有深切的認識,本㆟至感欽佩,聽過他所說的,我亦增加了少 許認識 ― 而所知道的足以使我投反對票 ― 我確不想不明智㆞貿然㆘決定。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只簡短說幾句話。我並不知道該等修訂的內容,直至在報章㆖看到才知道。 我甚至沒有取得該等修訂的文件。說不定這是㆒項好的修訂,但在未與我任何同事或我所 代表組別商討之前,而立刻表示支持,將是非常不民主。因此,我必須投反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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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黃宏發議員已很圓滿㆞解釋了我想提出的㆒點意見,但或許我可多補-
兩 點。
由於這項動議偏離了既定的慣例,又鑑於黃議員所提的理由,我因此反對這項動 議。不過,我想為此提供㆒個法理根據,這就是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該法例規定, 總督會同行政局如決定修訂附表,須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局審議,而本局則可透過議 決方式予以修改。
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並遭否決。
新訂的第 16A 條 法院的裁決
新訂的第 16B 條 選舉質詢書未裁決前所作行動的效力
新訂的第 16C 條 非妥當選出的候選㆟的空缺
㆖述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新訂條文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建議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481
1990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 4A 條 有關致辭、條例草案、通知書等的規定
新訂的第 4B 條 與選票有關的罪行
㆖述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我動議通過新訂的第 4A 及 4B 條,以更正在主體條例發現的兩處因排字或其他原因所 致的輕微錯漏,此即"printed material"而非"printed matter",以及"any"選票而非"and" 選票。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述條文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建議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刑法(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4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0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刑法(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1990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十㆓月 五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七時十㆒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 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01662―7L―1/91 $20―G41009030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年十㆒月㆓十八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杜葉錫恩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經反複核對警方與㆟民入境事務處的有關紀錄後,並沒有發現最近數月曾有㆖述㆟士 犯案。
附件 II
財政司就譚耀宗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直至㆒九九○年十㆓月八日為止,10887 個家庭已選擇合併評稅,其㆗ 1315 個家庭毋 須繳稅,因為其免稅額超逾應課稅入息額。其餘的 9572 個家庭則因過渡時期所設的在 職妻室免稅額而受惠。這項利益的最高比率不會超逾 3,750 元(即 15,000 元的 25%)。
政府設立最高可達 15,000 元的免稅額,是因為在某些入息水平㆖,在職妻子與丈 夫的入息合併後所須負擔稅款,較他們若仍是未婚的為高,政府就是希望消除這異常 情況。實施夫婦分開評稅制度,這異常情況就會消失。
譚議員會知道政府從無計劃使在職妻室免稅額與全面的夫婦分開評稅制度同時並 存,亦從無意這樣做。這樣的㆒個制度會對那些妻子沒有外出工作,但總收入卻等同 於夫婦兩㆟皆工作的家庭,極不公平。
附件 III
教育統籌司就譚耀宗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譚議員所需要的資料如㆘:
年份 申請數目 批准數目
㆒九八八 340 340
㆒九八九 723 723
㆒九九○(至十月止) 603 603
所有申請皆獲批准,部分原因是絕大多數申請都是基於合理理由而提出的,例如 申請㆟涉及於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訟案㆗;結婚;等候其他國家的簽證, 而部分原因則是傭工在提出申請之前,通常都已先向勞工處及㆟民入境事務處的職員 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