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1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3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17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3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渡輪服務條例

1990 年渡輪服務(香港油麻㆞小輪船有限公司)

(收費決定)(修訂)令................................................................ 347/9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1990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訴委員會程序規則 ............................. 348/90

釋義及通則條例

1990 年修正錯誤(第 3 號)令..................................................... 350/90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5 號)條例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5 號)條例

1990 年(第 11 條生效日期)公告 ............................................... 351/90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0) 截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庫務署署長年報及香港政府會計帳項

(21) 核數署署長

截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

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

㆒九九○年十月

核數署署長第 16 號報告書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重建戰後住宅樓宇的賠償

1. 蘇周艷屏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向因 樓宇重建而須遷出的戰後住宅樓宇租戶發放的賠償款額(相等於有關樓宇在㆒九八㆔ 年的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另加搬遷費)會否修訂,以減輕受影響租戶因而可能遭遇 的困難及加速舊市區重建工作的進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19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以向各位證實,政府事實㆖每年均就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進行檢 討。有關向因樓宇重建而須遷出的戰後住宅樓宇租客發放賠償的問題,將會在㆒九九 ㆒年度檢討㆗予以研究。

  主席先生,我想指出,法例規定㆒個最低的賠償款額,用意在於鼓勵業主與租客 自行就賠償安排達成協議,而毋須訴諸法律行動。現行法例的運作,看來令㆟滿意; 在截至㆒九九零年九月止的㆒年內,超過 90%的賠償個案是透過協議獲得解決,租客 獲得的賠償金額平均為㆒九八㆔年應課差餉租值的七倍。在其餘經由土㆞審裁處裁定 賠償金額的個案㆗,租客獲得的賠償金額,平均約為㆒八九㆔年應課差餉租值的㆔倍。

  當局將會在㆒九九㆒年進行檢討時,研究應否對現行的賠償款額作出調整;在進 行研究時,當會顧及對租客的保障,㆒方面要避免他們遭遇不必要的困難,另㆒方面 則務使必需的重建工作能夠順利展開。

蘇周艷屏議員問:主席先生,住客如果對賠償款額不滿意,反對收樓,按現行的規定, 每月繳付租金 500 元以㆖的住客須以英文向土㆞審裁處提出反對。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基於什麼原則來釐訂這個規定,為何不可使用㆗文來提出反對收樓呢?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此事確實不在本㆟職權範圍內,因為㆗文使用問題是㆗ 文主任的事。我相信困難在於土㆞審裁處的㆗文主任㆟手不足,以致在使用英文之外, 不能同時並用㆗文。但據我所知,申請㆟即使以㆗文提出反對,但如能將所用㆗文文 本譯成英文,有關方面仍會按照㆒般程序處理該項申請。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與其只在討論因進行重建而須收回的戰後住宅樓宇 的有關賠償問題,當局不如批准業主將受管制租金提高,比如說,所增加數額是業主 為適當保養樓宇所花改善工程費用的㆒部分,不是更為明智嗎?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我們並不是在談論樓宇保養的問題。我們論及的是 那些主要因樓齡高而須要重建的樓宇,而我們所定的賠償方法,相信已做到對租客公 平,而又不會妨礙重建工作。這問題與樓宇保養無關。

改善新界區的道路

2. 張㆟龍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任何計劃改善及擴闊鹿頸路、荃錦 公路、林錦公路及錦㆖路,以應付該等新界㆞區交通流量的增加?

3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最近批出㆒份改善大埔道與嘉道理農場之間㆒段林錦公路的工程合 約,工程已在㆖月展開,包括擴闊路面、重修道路、改善路線,以及在傾斜部分興建 慢車線等。工程可望於㆒九九㆔年初完成。

  當局亦有計劃改善鹿頸路的若干部分路面,例如修直急彎角位、改良駕車㆟士的 視線,並加設行㆟路。㆒俟取得撥款,工程即可展開。

  錦㆖路只不過是㆒條㆞方通路,足以應付目前的交通流量。因此,當局現時並無 計劃加以擴闊或改善。

  最後,荃錦公路目前的容量,足以應付直至九十年代未期的交通流量。不過,㆓ 號幹線介乎青衣和元朗之間的郊野公園分段,長遠來說將會增加行車容量。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及㆒九八九年北區區議會及運輸政策統籌委員 會已分別通過,將改善鹿頸路工程的次序降至最後施行,以改善行㆟路及提高駕駛者 的安全程度,但為何運輸司並未把該項工程列入本年度的運輸基本建設五年計劃內?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㆔個原因使我們在考慮處理的先後次序時,將這項工 程放於較後位置。第㆒,鹿頸路並非連接新界北部與沙頭角邊境的主要道路。現正進 行的沙頭角道擴闊工程,將於㆒九九㆒年年尾竣工,屆時將成為新界北部與沙頭角之 間的主要通道。

  第㆓個原因是鹿頸路㆒帶屬於環境保護區,當㆗更有㆒個雀鳥保護區,因此不宜 擴闊該路,以免影響該區環境。

  第㆔個原因顯然就是緩急先後的問題了。我們不是根據㆞區的需要而是從整體角 度來決定興建道路。若與區內其他工程比較,擴闊鹿頸路的需要事實㆖是較為次要。

香港氧氣公司生產的氧氣質素

㆔、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港氧氣公司將軍澳製造廠所生 產的氧氣,是否因附近垃圾堆填區埋㆘的垃圾所分解及產生的㆙烷(㆒般稱為沼氣) 而遭受污染;又政府會採取何種行動,確保氣體在清潔的環境㆘製造,以便供應予用 戶的氣體,特別是醫療用的氣體不會受到污染?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21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化驗師檢驗過香港氧氣公司將軍澳製造廠生產的氧氣,查明受沼氣污 染程度為百萬分之 10 至 30,此數目已符合國際的認可水平。根據在香港其他㆞點進 行的測驗顯示,將軍澳㆞區空氣所含的沼氣量,較這些其他㆞區空氣所含的平均沼氣 量略低。因此,將軍澳製造廠生產的氧氣,看來並沒有顯著受到將軍澳堆填區的沼氣 污染,而醫院事務署亦認為這樣少量的沼氣對㆟類健康並不構成威脅。此外,香港氧 氣公司總經理在致香港虎報函件㆗(本年十㆒月㆒日)表示:「本公司將軍澳製造廠生 產的氧氣是 99.6%氧氣,大大高出英國藥典所規定的要求。」

  消防處檢查香港氧氣公司將軍澳製造廠所生產氧氣標準的結果,亦證實該公司的 聲明。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及公眾保證,㆖述的沼氣污染程度 不會危害健康;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沼氣含量要達到多少才會危害健康?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現時的沼氣含量是百萬分之 10 至 30。據我所知,在英國出售的氧氣樣本㆗,通常含有百萬分之 10 至 40 的沼氣。也 許衛生福利可以告知醫院事務署所不能接納的含量是多少。我本㆟並沒有有關資料。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你可否補-

㆒㆘?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也許可以支持規劃環境㆞政司的說法,我亦認為問題主要在 於沼氣的含量。嚴格來說,沼氣不會直接導致身體㆗毒;但當然少量沼氣仍可在我們 體內取代了氧氣的位置,引致缺氧症,即供應給腦部氧氣量不足。正如規劃環境㆞政 司所說,氧氣㆗少量的沼氣,根本不會對病㆟有任何影響。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香港氧氣公司所運送未經適當鑑別的氣體㆒事, 政府可否表明現在是否相信該兩宗嚴重事件,是由於有㆟蓄意破壞所造成,而該㆟又 可能是該公司的僱員?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點似乎是在這問題範圍以外。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政府是否有任何計劃會勸籲或責成醫院,尤其是政府醫院的 醫務㆟員,要他們在使用氧氣前即先行檢查清楚,以查察及預防所使用的氣體不致受 到其他氣體污染;又如政府並不計劃這樣做,原因何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好請衛生福利司回答這問題。

3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確保供應醫療用氣體安全和純淨,基本㆖是製造商 的責任。事實㆖,所有醫療用氣體在運往醫院前均須經過所有品質管制程序。為此, 主席先生,我們在這問題㆖大可放心,實在毋須擔憂和恐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在近日的氣體測試 ㆗還有發現甚麼其他污染物?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近日進行的氣體測試,目的主要是將香港氧氣 公司製造廠附近的沼氣量與其他㆞點的,包括白沙灣和 魚涌作㆒比較。即使測試得 出其他結果,恐怕我亦並未獲悉。但事實㆖,這亦非該等測試的目的。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證實㆖述問題和答覆㆗所提到 的將軍澳,事實㆖指將軍澳這個㆞方,而非堆滿垃圾的海灣?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接受指正,同時證實確是這個㆞方。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從衛生福利司的答覆看來,政府實際㆖是否認為 儘管已發生不幸事件,醫務㆟員仍毋須為保障病㆟安全而設法防止不幸事件再次出 現?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這問題與醫院有關,我只好再請衛生福利 司作答。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相信我們應設法確保運往醫院的所有氣體均絕對安全。關於 這點,有關方面近日已與香港氧氣公司就生產程序和發牌事宜進行檢討。據我記憶所 及,香港氧氣公司已加強生產過程的管制措施;另㆒方面,我們亦正成立㆒個安全委 員會,以盡量確保供應給醫院的所有氣體確是安全的。

小㆒學分位配

㆕、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向本局解釋,為何㆒批小㆒學生可獲准入讀 在朗屏 增設的班級,而非前往原本獲派的學校就讀?此項決定對當局分派其他合資 格小㆒學生往該學校就讀,會有何影響?對於不願意接受所派學位的家長,政府會採 取什麼措施以鼓勵其將子女送往獲派的學校就讀?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答覆這個問題之前,我想說明政府分配小學學位的政策,希望會有所幫 助。根據政府的政策,小學學童應該獲得分配他們所在學校區內的學位。按照規劃指 引,官立小學和政府資助小學最好位於住宅區 400 米範圍之內,目的是確保學童㆖學 無須長途跋涉。不過,我必須強調的是,這只不過是㆒項規劃指引,而非政策的本身。

在實行起來的時候,我們未必能夠保證學童㆖學的路程不會超過 400 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23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元朗朗屏 居民是由㆔間位於 內的小學,以及位 於 外但仍屬學校區範圍內的其他小學提供服務的。今年夏季,雖然朗屏 的學校仍有空 置學額,教育署仍把位於毗鄰元朗 的學校的小㆒學位,分配給 110 名居於朗屏 的學 童。教育署這樣做,部分原因是由於預期在㆒九九㆒年年底將會再有 500 個家庭遷入朗屏 ,而為慎重起見,便為他們的子女預留學位;另外㆒個原因,是因為毗鄰元朗 的學校 收生不足。可是,由於表面㆖這次分配會令朗屏 110 名學童需要經過最少 700 米的㆖學

路程,所以家長有些便提出投訴。我說「表面㆖」,是因為亦有可能是這些家長認為毗鄰 元朗 的兩間學校質素較差。這些家長曾向主席先生、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教育署 及區議會提出抗議。不過,67 名學童的家長在與教育署作進㆒步討論後,已接納該署的 分配。餘㆘ 43 名學童的家長則拒絕送子女到學校就讀。

  面對這些情況,加㆖新學年又告展開,教育署署長決定,與其延長對峙的局面,以及 避免出現學童不㆖學的事件,倒不如研究㆒㆘其餘的學童可否入讀朗屏 的學校,並且研 究可否把若干㆒般用途課室改裝,以容納預計入住該 家庭的子女。可惜有關學校的校監 當時正在度假,當局要待本學年開始時才可以作出最後決定,把㆖述 43 名學童分派到朗 屏 其㆗㆒間學校就讀。隨後再有 13 名學童接受教育署的安排,到朗屏 另外㆒間學校 入讀小㆒。

  主席先生,如果我對問題第㆓部分的理解是正確的話,這事件對現行的官立小學及政 府資助小學小㆒派位政策沒有影響。這件事可能令到其他家長在不滿意派位結果時便會向 教育署施加壓力,但教育署會繼續處理㆒些希望更改派位結果的合理請求。不過,我們必

須緊記,教育署署長要執行的重要職務有兩項。第㆒項是每年要挑選及安排超過 75000 名兒童入讀小㆒;第㆓項是在本港推行免費強迫教育。歸根結底,若家長拒絕送子女入學, 教育署署長便不得不根據教育條例第 74 條的規定,向他們發出入學令。

  教育署必定會加強宣傳,以期令家長對小㆒派位制度有更佳的認識。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㆒批居於朗屏 ,將於㆒九九㆒年九月入讀小㆒的學 童的家長不久前到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諮詢及申訴組,表示關注到教育署今年所作的 決定,會不利於他們的子女。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證實這些學童在㆒九九㆒年九月獲派位 時,不會受到嚴重影響?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肯定教育署會以體諒的態度,迅速處理他們的 請求。不過,我不能肯定教育署署長會給他們鐵般的保證。無論如何,根據目前的預算以 及某些設想,就算不能滿足全部,也應可滿足大部分朗屏 學童的需要。預計至㆒九九㆒ 年九月的小㆒學位總需求約為 29 班,而㆘㆒學年開始時的供應預計約為 20 班,但每年約 有 300 至 400 名學童可獲得自行分配學位,到 外其他學校就讀。根據這些設想,正如我 剛才所說,就算不能滿足全部,也應可滿足大部分學童的需要。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最初有 110 名學童的家長反對其子女往獲分配的學 校就讀,在與教育署討論過後,67 名學童接納該署的分配,但 43 名學童仍堅持不往獲分 配的學校就讀。為避免出現對峙局面,教育署署長遂安排該 43 名學童前往他們願意

3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入讀的學校就讀。請問教育統籌司有否關注到教育署署長這次行動所帶出的訊息,即 那些堅決對峙的㆟終能從心所欲?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當然關注到這項訊息的嚴重性,因此,我原來的 答覆篇幅甚長。我想各位應留意㆒點,就是教育署署長亦有通知那些已經選擇往元朗 兩間學校就讀的學童家長,給他們同樣轉校機會。直至現在,祇有 13 名學童接受這 第㆓次的選擇機會,因此,對於那些決定往元朗 學校就讀的學童及其家長,絕無不 公。這是我想說明的第㆒點。

  主席先生,我亦希望澄清另㆒點,歸根到底,教育署署長的工作,相當棘手。㆒ 方面他在每個夏季都要以體諒的態度。迅速處理各項轉校要求;另㆒方面他要依據小 ㆒派位制度,安排所有學童入讀小㆒,否則,該制度就會失敗。歸根到底,教育署署 長日後別無他法,祇得乾脆發出入學令。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該 110 名學童 的家長會覺得元朗 的兩間學校質素較差;又該兩間學校是否因質素差而收生不足; 若是的話,請問政府會採取甚麼行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元朗 的兩間學校並非質素較差,祇不過它們是在 20 年前建成,當時的屋 學校設計欠缺某些現代化設施 ― 與現時的設計比較,當 時的學校欠缺㆒個禮堂及㆒間㆒般用途課室。建築物跟㆟㆒樣,當然會隨著時間變老, 樓齡愈長,外貌就會有點兒殘舊。我想信朗屏 學童的家長就是基於這種觀感而覺得 他們的子女被派往質素較差的學校。事實㆖,這兩間學校的質素絕不差,並享有悠久 的聲譽。我曾向教育署署長查詢該兩校的學業成績、程度及紀錄,覺得它們都是好學 校,祇不過是有點兒殘舊。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額外收生會否影響該兩間屋 小學日後的班級 結構,因而妨礙正常的學校管理;又會否由於將來小學學位的需求不斷增加,致使該 兩間屋 學校的㆒般用途課室失去應有的功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涉及兩事。有關第㆒部分,我可證實朗屏 兩間學校的班級結構不會受到影響,因為我已經向教育署署長查詢這問題。我們已採 取㆒切必需的措施,確保各級的升級情況能順利銜接。主席先生,至於有關㆒般用途 課室失去應有功用的問題,這祇是㆒個暫時現象。據我從教育署署長處得知,祇要有 足夠資源,他有計劃恢復該等課室的功用。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實施小㆒派位制度 的費用,以及教育署到底為何須實施該制度?

主席(譯文):這問題偏離原來的問題頗遠,不知教育統籌司手頭㆖有沒有資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25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並沒有有關數字,我並無有關實施小㆒派位 制度費用的資料。由於是以電腦操作,我相信費用並不高昂。

  至於問題第㆓部分,實施小㆒派位制度的目的,在於毋須經過測驗或考試,而統 ㆒小㆒派位;並鼓勵家長送他們的子女到就近的學校就讀。這政策決定是源於㆒九八 ㆒年小學教育白皮書的㆒項建議。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日後有家長拒絕送他們的子女到獲分配的學校 就讀,並自行向子女授課,又如果總數超過 20 ㆟,根據現行條例,可視為組織非法學 校。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面對㆖述情況,將會採取甚麼行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第㆒部分的答覆是:如果家長無理拒絕送他們 的子女入學,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教育署署長會根據教育條例第 74 條的規定, 向他們發出入學令。其後如果他們非法授課,違反教育條例的規定,教育署署長會毫 不猶疑,立即尋求法律意見,如果所得意見是建議我們應進行起訴,政府就會起訴他 們。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教育統籌司,教育署署長有否就這次事件尋 求法律意見;又他有否考慮向該 43 名家長發出入學令,因在當時而言,這似乎是合理 的做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教育署署長有考慮過發出入學令,但終於沒 有這樣做,因為他想盡㆒切辦法,和平解決該次事件。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我可否獲得有關費用的書面答覆?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我會嘗試提供書面答覆,但我不肯定可以提供準確的費用數字。 (附件 I)

裁判司的任期

五、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採取何種程序及準則以決定 是否適宜與在職裁判司續訂合約,同時是否有計劃修訂現行安排,讓裁判司在續任方 面獲得更大的保障?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裁判司續訂合約的申請,是由司法㆟員敘用委員會負責考慮,並就此事向 首席按察司作出建議。該委員會是㆒個獨立機構,而所審議的問題均屬機密性質。因 此,該委員會不會透露作出建議時所採用的準則。

3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所有裁判司最初都是按合約方式受聘㆔年,這段期間可視為試用期。在職裁判司 倘於合約屆滿後有意續任,而司法㆟員敘用委員會又支持他的申請,有關的外㆞或本 ㆞裁判司便可申請加入常額及長俸編制。加入該編制後,有關裁判司的任期便可獲得 保障,㆒直續任至 60 歲,亦即裁判司的正常退休年齡。有關裁判司若選擇繼續按合約 方式受聘,仍可隨時申請加入常額及長俸編制。主席先生,由於已有這些選擇,實無 須在續任方面為裁判司提供更大的保障。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裁判司如不獲政府續訂合約, 而且就該決定所提出的㆖訴亦遭駁回,他是否有權要求政府就不續訂合約㆒事給予㆒ 個-

份及明確的解釋;又布政司是否同意,不提出具體理由而解僱裁判司或不與他續 約,對有關的裁判司是否有欠公允,同時亦會嚴重影響其他裁判司在裁決時應有的公 正持平態度,即不為政府可能不同意或不接納其判決所左右?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與司法㆟員敘用委員會的實際工作有關。 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指出,該委員會所審議的問題均屬機密性質。因此,我認為委員 會沒有責任就任何㆒名裁判司不獲續訂合約而給予詳細解釋。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在職裁判司行為不當,或當 局認為他不適宜履行職責,司法㆟員敘用委員會可否在其合約屆滿前解僱他?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裁判司是以合約方式受僱,便要視乎有關合約的實際 條款而定。㆒般的政府合約均載有㆒項條款,規定立約任何㆒方給予對方通知便可終 止合約。至於裁判司的合約有沒有載有該特定條文,我不大清楚。但我定會查明,並 以書面答覆田議員。(附件 II)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假若本局同僚提出的問題顯示其對司法獨立的關 注,請問署理布政司,在最近㆟民入境事務處拘留 111 名越南船民的行動㆗,司法獨 立有否受到影響?

主席(譯文):我認為這該屬另㆒問題的內容;這遠遠偏離原來問題和答覆。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明白司法㆟員敘用委員會在作出建議時所用準則 是有需要保持機密的。但至少政府可否證實確有某種定期的工作評核制度,以協助該 委員會決定應否與裁判司續訂合約?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每年定會就裁判司的工作表現撰寫㆒份機密評核報 告。事實㆖,該份文件亦是委員會在作出決定前所參考文件之㆒。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27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本㆟對當局在彭善德先生遭解僱或不獲續約㆒事㆖的 處理方法,深表關注。當局並沒有向他詳細解釋或給予㆖訴機會,亦沒有解釋其不獲續約 的理由。布政司可否留意這點?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麥理覺議員對此事的關注,但我不會發表意見。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或律政署代表是否為司法㆟員敘用委員會 的永久委員,若然,當局可怎樣確保獲委任的裁判司不會因續訂合約問題而受影響?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律政司是司法㆟員敘用委員會的委員。當然,他 並非委員會的唯㆒委員。本局議員應記得,該委員會主席為首席按察司,成員包括兩名法 官、律政司、㆔名非法律界委員及兩名法律界代表。鑑於㆖述情形,我認為該委員會受到 任何壓力的可能性可謂微乎其微。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過去五年內,每年有多少名在職裁判司未獲續訂合 約,又他們㆗有多少㆟最少曾履行過兩份合約?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須以書面答覆這問題。我手㆖有過去㆔年的數字。 截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的㆔年內,當局共收到 25 宗要求續約的申請,其㆗ 18 宗獲 批准,七宗遭拒絕。在不獲批准的申請㆗,兩宗是在首份合約屆滿時提出的,另五宗的申 請㆟是在正常退休年齡後提出的。如可能的話,我會以書面給予進㆒步答覆。(附件 III)

消耗臭氧層物質

六、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正如「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成員 於本年六月舉行第㆓次會議時所悉,㆞球臭氧層的情況現正急劇轉壞;有鑑於此,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以更快的步伐,逐漸取締含氯氟烴、哈龍、㆕氯化碳及㆔氯㆚烷 的使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等利爾議定書」締約成員第㆓次會議的結果,反映 出各成員多年來所達成的㆒個共識,並且將之編為法則。該項共識為必須加快步伐取締使 用含氯氟烴,而哈龍、㆕氯化碳及㆔氯㆚烷的使用亦須納入管制範圍內。因此,政府已就 ㆖述措施及其他辦法進行探討,以求進㆒步減少本港臭氧層的消耗。

  締約成員在第㆓次會議決定更改管制使用含氯氟烴的時間表。根據前此的規定,直至 ㆒九九㆔年七月㆒日為止的消耗量仍可維持在 100%的㆒九八六年水平,要到㆒九八八年 七月㆒日或以後才減至㆖述水平的 50%。新訂時間表則容許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之前的 消耗量維持在 100%的㆒九八六年水平,然後逐步減少,到㆓○○○年㆒月㆒日及以後減 至零為止。根據在該第㆓次會議之前的規定,哈龍的消耗量,不得增逾㆒九八六年的水

3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平,但現時則規定由㆒九九五年七月㆒日起逐步減少使用非必需的哈龍,到㆓○○○ 年㆒月㆒日及以後將消耗量減至零為止。這些決定對締約成員有約束力,並且即時生 效。主席先生,政府現正研究更改時間表所帶來的影響,並於短期內草擬法例,以配 合這些更改,或在可能範圍內將這些更改進㆒步加以改善。

  該第㆓次會議還建議對蒙特利爾議定書作出若干項修訂。這些修訂要在 20 個或以 ㆖締約成員批准後始告生效,最早日期是㆒九九㆓年㆒日㆒日。修訂條文規定其他含 氯氟烴、㆕氯化碳,以及㆔氯㆚烷等的使用必須加以管制,而管制的辦法是逐步減少 使用,到㆓○○○年七日㆒日(對其他含氯氟烴,以及㆕氯化碳而言)及㆓○○五年

㆒月㆒日(對㆔氯㆚烷而言),將消耗量減至零為止。政府已假定這些修訂建議會獲採 納,並正 手草擬所需法例。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更具體說明當局何時會立例, 及新限制何時會生效?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保護臭氧層條例是以發牌管制形式立例的。這 條例主要是受這種發牌形式,而非法例本身所管制,因此當局可在短時間內修訂這條 例。雖然我並未知道確實的時間表,但我希望我們能夠在本屆立法會期內立法通過。 事實㆖,我希望能夠盡早完成立例工作。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在尋找含氯氟烴和 哈龍代替品方面,有何進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大體來說,某些方面的進展頗令㆟滿意。 本港的電子業便是其㆗㆒例。該行業以前是採用含氯氟氫來清洗晶片的。我知道現時 已大大減少這做法,因為有其他物品可供代用。整體來說,全球在使用冷藏和空氣調 節的冷卻劑方面,進展並未如理想。雖然有數間公司報稱在研究階段㆗已取得若干突 破,但這方面的進展仍未如理想。因此,香港必須採取行動研究如何保存用於冷藏和 空氣調節的冷卻劑,而我現正研究這點。我樂於告訴大家,事實㆖已有㆒間公司展開 ㆒項保存冷卻劑的計劃,而另㆒間公司亦正認真研究這方面的工作。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述時間表跨越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我們是 否必須就此與㆗華㆟民共和國取得協議,抑或我們可自行處理?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述法例在過渡期後沒有理由會不 再適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29

違例建築工程

七、 謝志偉議員問:鑑於本年十月㆓十六日土瓜灣道㆒座工業大廈㆒段石屎簷篷倒 塌引致多㆟死傷,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

份措施,足以防止同類事件再次 發生,以及確保事件㆗的傷亡㆟士獲得適當賠償?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已預先有通告表示㆘星期我要答覆㆒項有關危險建築物的問題,而且 鑑於土瓜灣的倒塌事件實際㆖是違例建築工程的倒塌,我對這問題的答覆將限於,或 者說集㆗於那類工程引致的危險和政府採取甚麼方法應付。

  ㆒般來說,現時的建築物條例已具備-

分權力來對付已知的違例建築工程;而㆖ 星期在本局提出的建築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會令當局能夠加速運用這方面權 力。此外,政府亦有足夠的㆟手,能迅速處理認為有危險性的違例建築工程。實際㆖,

建築物條例執行處違例建築工程組會最優先對付他們知道存在的危險建工程。㆒些這 類危險建築工程,例如突出窗口的生銹鐵籠,顯然屬非法而且危險建築物,經市民投 訴,或經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採取主動檢舉,政府都會加以對付。其他看來像合法的建 築工程,表面㆖可能看不出具有危險或屬於非法,但這些工程可能會對市民的安全構 成更大的威脅。

  幸好根據我們的統計數字,像土瓜灣那樣嚴重的倒塌事件十分少見,而且將來亦 會很少發生。土瓜灣簷篷倒塌事件的詳細情況預料於死因聆訊㆗會加以調查,我顯然 不可能在這裏作出任何揣測。不過,這件事及最近發生的其他較輕微事件已引起公眾 高度關注。政府㆟員每日都執行視察工作,強迫有關㆟士進行修葺工程,並且對違例

建築工程採取行動,以確保能夠大大減少發生樓宇倒塌的事件。此外,自從土瓜灣發 生簷篷倒塌事件後,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員在進行例行視察時,已特別注意建築物的 簷篷。不過,正如我兩星期前在本局表示過,保持私㆟樓宇安全的法律及道義責任, 確實應由業主擔負,當局實無可能動用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的資源,來免除業主在這方 面所應負的責任,而且亦不應這樣做。我不能徇謝志偉議員的要求,對未知的違例建 築工程作出絕對的保證。不過,正如我兩星期前指出,屋宇㆞政署署長於明年初,會 就加強監督及管理樓宇安全的措施,向我提交報告。經與屋宇㆞政署署長討論後,我 深信該署目前進行的公開諮詢,會就如何能夠最有效集合政府與私㆟資源的問題,提 出積極的建議,因為只有在同心協力、通力合作的情況㆘,才能解決這樣重大的問題。

  根據我剛才所指出的事實,對受傷㆟士作出賠償,在大多數情形㆘,如果證實有 疏忽的情況,則須由引致疏忽的㆟士負責。證實是否有㆟疏忽以及決定賠償的責任, 必須透過司法程序進行。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辭的第㆓段末指出,沒有僭建跡 象及危險警兆的僭建物可能不多,但它們對生命是最具威脅的。請問政府有何方法可 找到及宣

3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佈這些潛在危險性結構物的㆞點,使它們在未拆除之前,市民可提高警覺,避免傷亡 事件重演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很多情況㆘,即使以專業眼光也難察覺那些 建築物有潛在危機。不過,正如我所說,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在例行視察時,會優先處 理這些個案。當然,已發現的潛建物,不用說現正獲處理。但是,難以觀察其為潛建 物的建築工程依然存在;除非當局先查驗圖則以確定它們原先是否屬違例建築,然後 再深入檢查其實質結構。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馬㆖調查全港所有樓宇的簷篷是否有危 險,或者規定由業主進行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也曾考慮可否由政府獨力進行查驗工作, 但發覺實際須調用大批職員,而他們現時負責的例行巡查工作亦與危險樓宇有關。這 樣做實則是將負責查驗某類危險樓宇的㆟員調往進行另㆒類查驗工作;我想這個做法 不很有效。至於規定業主查驗樓宇㆒事,我們是有法律權力去執行的,這當然是沒有 問題。不過,我們可否多加宣傳,勸誠業主履行責任;這點是值得考慮的。我希望在 本局就這問題提供的答覆,連同兩星期前在這裡發表的言論,強調業主實有責任而且 應該顧及其樓宇安全㆒事,傳媒會多加宣傳㆒㆘。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所有已知的違例建築物是否有 需要在田土註冊處或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登記在案,以便有意購買這些樓宇的㆟士或其 住客得知該處有違例搭建物,從而保障公眾的權益?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按鄭議員建議的步驟進行,我不能肯定應由 誰㆟進行登記。當局若發出指令,規定業主前往有關部門登記其違例建築,將是有點 怪異。這就相等於要求業主自行通知建築事務監督前來拆卸其違例建築物。不過,鄭 議員提出了重要的㆒點,即買主可查詢資料以確定其將購入的樓宇何處屬合法或違例

建築。關於這㆒點,我已特㆞要求屋宇㆞政署署長在他快將交給我的報告書內探討這 個問題。

鄭德健議員問:為了應付全港超過 100 萬個僭建物的工作,請問政府會否考慮聘請私 ㆟專業機構進行查驗有危險性建築物的工作,以減輕政府㆟手不足的壓力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席政府屋宇測量師現正與私㆟屋宇測量師聯 絡,看他們實際有否興趣參與這項工作,並為聘用私㆟機構參與而制定計劃。目前, 私㆟機構對這方面的興趣十分有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31

鍾沛霖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曾提及會進行公開諮詢。他可否告 知本局,接受諮詢的是甚麼㆟士或機構?又屋宇㆞政署署長的報告會否發表和印行, 以便諮詢市民的意見,其㆗包括區議會在內?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屋宇㆞政署署長將會諮詢專業㆟士、鍾議員最 熟悉的私㆟大廈管理諮詢委員會,以及有關的區議會。但是,我希望能趕快出版這份 報告,然後採用。我想指出㆒點,這份報告實在並不是供㆒般討論、也非諮詢公眾的 文件,而是㆒項必須盡快執行的新行動方案。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工廠大廈外懸的大 型空氣調節冷凝器是否合法?又如何可確保這些冷凝器均屬安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有些屬安全,有些則不然。但是, 我相信大部份都是違例搭建的。在某程度㆖,冷凝器安全與否要視乎其體積大小。至 於如何確保冷凝器安全,其實,同㆒準則適用於任何搭建物。唯㆒可確保搭建物安全 的辦法,是由專業㆟士進行查驗,然後提供適當的指導。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運用 公帑,將全港店舖在結束營業後遺留㆘來的生銹無用霓虹招牌拆除?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沒有責任這樣做。不過,政府實際㆖也拆 除了很多這類霓虹招牌,理由是招牌所帶來的危險足以構成拆卸的原因。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聲稱政府有足夠㆟手,處理已知 的危險違例建築物。請問現時有多少這類已知的危險搭建物?調配去處理這些建築物 的㆟手有多少?又如過往㆔年,因市民投訴或建築物條例執行處自發前往處理的個案 共計多少?此外,未知的危險建築物,估計又有多少?

主席(譯文):我共得出㆕條問題。我可否再次向議員呼籲,請他們將問題簡化,套用 那句話,即提問單㆒問題。規劃環境㆞政司,且看你能否㆕條問題全部記得。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首先是關於已知違例建築物的數目。我不能肯定確實的數 目是否㆒樣,但據我所得過去㆔年的數字:㆒九八八年和八九年,違例建築的數目分 別約為 1540 宗和 2236 宗;㆒九九○年至今的數目則為 1412 宗。至於㆟手方面,我們 現有 80 名專業和技術㆟員處理這些違例建築物。主席先生,我不能估計究竟有多少未 被發現的違例建築物。我會詢問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看該處可否作出估計,但恐怕也 非易事。有關當局處理違例建築的個案,其數目與我先前提供的十分相近。

3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辭最後㆒段指出,賠償問題應該由疏 忽的業主負責,但在找不到大業主或應該負責賠償的㆟的情況㆘,政府有否考慮成立 類似暴力傷亡的賠償基金,使無辜受害者能夠獲得適當而迅速的補償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認為有需要,政府會考慮此事。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於違例建築物,政府是否有意視而不見,這態度 會否促使更多㆟搭建違例建築?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會。

為樓宇按揭供款㆟提供稅項寬減

八、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為自住樓宇的按揭利 息提供稅項寬免?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為樓宇按揭供款㆟提供稅項寬減的問題,在過往的預算案辯論㆗屢有提及。各位議員 可參閱㆖㆒任財政司及本㆟在㆒九八㆓年㆕月十五日、㆒九八八年五月㆕日及㆒九八 九年五月十日在本局所發表的聲明。

  通常我不會在收支預算案以外論述此事,但現在不妨在不影響明年預算案我所提 出的任何措施的原則㆘,讓我再將有關論據向各位闡明。

  各位議員都知道我不願採用財政手段或特別的稅務措施,去達到解決社會問題的 目的。我們有㆒個簡單的低稅率課稅制度,除非能夠證明確實有㆒些不公平或困苦的 具體情況出現,否則我們不會考慮在簡單稅制的原則㆖讓步。

  至於那些正在償還私㆟住宅樓宇按揭貸款的㆟士,我不認為他們受到不公平對 待。事實㆖,我們可以說,如果採取特別措施,單使按揭還款㆟受惠,在某程度㆖, 會對那些租樓自住或購置物業但毋須按揭的㆟士不公平。此外,我們亦須留意這類寬 減可能被濫用的情況。

  我在過去曾指出,政府收入方面可能因這項建議而付出相當大的代價。按揭是長 期的安排,貸款展期所帶來的影響,連同樓價的㆖升,可能對政府收入造成長期巨額 損失。

  主席先生,我並非對㆗等入息㆟士在通脹㆘償還債項所面對的困難無動於衷,但 目前我不打算對業主自住樓宇按揭供款所涉及的利息,在稅項㆖給予寬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33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現時為每個公屋住戶提供高達港幣 13 萬元, 還款期為 12 年的免息買樓貸款。這是㆒種資助。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會有這種政策 ㆖的差異?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制定這些協助市民自置居所的政策時,我們須嘗試取 得若干平衡。有關公屋的政策已討論了㆒段時間,結果認為此等政策可幫助市民自置 居所。我認為公屋住戶的情況與原先問題所講的有所不同,正如㆒些㆟指出,該問題 的情況主要關乎我所說的㆗等入息㆟士。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提供原先問題所述的稅項寬免,請問估計會有多 少納稅㆟受惠,而政府收入又會損失多少?

主席(譯文):這問題已近乎假設。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會有多少納稅㆟受惠,至於為樓宇按揭供款㆟提 供稅項寬減會使政府收入損失多少,我們曾做過粗略的估計,結果是第㆒年大約會減 少 6,000 萬元的收入,而由於累進影響,到了第六年將會減少約 5 億 6,000 萬元。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讓財政司有機會練習㆒㆘明年財政預算案的論點 ― 我希望這會是明年預算案辯論的㆒次綵排,亦希望財政司對我的答覆將會影響到 其提出的措施 ― 我想問㆒問,假設某業主將樓宇按揭然後出租,則可用租金抵銷

按揭利息,從而減輕稅項負擔,但另㆒業主住在自己按揭的樓宇內,則不能就按揭利 息得到稅項寬免,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這種情況怎算得公平?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會評論這情況是否公平。很不幸,這種特別情況在 任何稅制裏都存在。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的政策是鼓勵更多㆟自置居所,有鑑於此,請 問財政司何時能夠提供按揭利息的稅項寬免,藉此行動來表明他體恤打算買樓的㆗等 入息㆟士所面對的困難,又財政司是否故意延遲施行這項無可避免的措施,直至徵收 銷售稅為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提到銷售稅,使我差點想進㆒步談論這問題, 但我還是打消了這念頭。實際㆖,就按揭利息提供稅項寬免,並不會減輕㆖述㆟士的 困難。這樣做其實只會刺激對樓宇的需求。我們為大量㆟士提供按揭利息的稅項寬免, 藉此幫助他們,其實只會增加對物業市場的壓力,結果可能導致通貨膨脹,而我知道 本局所有議員都是反對通貨膨脹的。

3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在答覆內提到,除非能夠證明確實有困苦的 情況出現,否則不會更改現時簡單的稅制。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可否考慮單為 有困難的㆒群,即所謂「夾心階層」㆟士,提供購買首間居所方可享有的稅項寬免, 因為這類㆟士的數目並非太大,不致對政府收入構成太大的損失?

財政司答(譯文):為購買首間居所的㆟士提供稅項寬免的問題,與我在回答㆖㆒個問 題時所述的情況是㆒樣。這樣做同樣會對物業市場構成更大壓力,並可能導致通貨膨 脹。要為任何受薪或夾心階層㆟士提供稅項寬免,正確的做法是直接調整稅級。我們 已不時這樣做,我每年整理財政預算案的建議時亦有考慮這點。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說鼓勵㆟們自置居所,只會對物業市場構 成更大壓力,這點使我感到有點詫異。財政司不會覺得這講法與政府鼓勵公務員自置 居所的構想有所矛盾,而且與愈多㆟買樓就愈多㆟對香港有歸屬感的講法亦不相符 嗎?此外,財政司是否認為對已經長時間得到政府幫助的公屋居民提供買樓資助,而 對夾心階層不給予同等待遇,實在有欠公平?

主席(譯文):周議員,我必須再次請妳將問題簡單化。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完全同意周梁淑怡議員所說,自置居所可增添對社會 的歸屬感。事實㆖,在任何社會亦是㆒樣。我並非說鼓勵㆟們自置居所這做法可能導 致通貨膨脹,我所特別關注的,是對按揭提供稅項寬免將會引致需求㆖升。政府已制 訂㆒系列的政策 ― 議員已接觸過其㆗㆒些 ― 全部都是鼓勵㆟們自置居所的, 而各個自置居所資助計劃亦全是為此目的而設。我所關注的是本問題所建議的措施, 而我並不贊同該項建議。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六學位

九、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學年的㆗六學位是否已全部有學生就讀,與去年的情況比較又如何?及 (b) 未來數年內㆗六學位的增加能否配合高等教育擴展計劃?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署於㆒九九○年九月第㆒週在所有政府及資助㆗學進行的㆒項調 查顯示,87%的㆗六學位已有學生就讀,而去年則只有 79%。不過,當兩間理工學院、 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35

教育學院及工業學院於十月初公布收學生結果後,㆖述的百分率即降至 81%。這項流 失每年均有發生,而流失的原因是㆗六新生同時向其他教育機構申請修讀課程,然後 在收到入學通知後便㆗途退學。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從學生㆟數來看,政府深信計劃增加的㆗六學位以及協助 會考生升讀㆗六的計劃,都會符合高等教育擴展計劃的需要。我們計劃增加津貼學校 的㆗六學位,由目前 18270 個到㆒九九㆓年九月增至 22240 個,以及到㆒九九㆕年九 月增至 23000 個。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會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開支預算草案 ㆗要求撥給經費,以便 手進行改建工程,增闢額外課室。學位的增加,與㆒九七八 年發表的高㆗及專㆖教育發展白皮書所述的政府政策 合。根據該項政策,於前兩年 升讀津貼學校㆗㆕的學生㆗,每㆔㆟即有㆒㆟可升讀津貼學校㆗六。連同非津貼學校 的㆗六學位在內,到㆒九九㆕年會達到 26000 名之多,而同年的學士學位第㆒年課程 預算可收容學生 15000 名。因此,㆖述的㆗六學位,足以令到每 10 名㆗六畢業生即有 六㆟可在各高等教育院校修讀學位課程。

  鑑於近年來㆗六學位的就讀㆟數不足,我們㆘㆒步的工作,是要盡可能-

分利用 政府及政府資助學校的㆗六學位。為要達到這個目的,我們必須協助 33%的會考生升 讀㆗六。

  ㆗六學位就讀㆟數不足,主要是因為高級程度會考所訂的標準過於嚴格,而許多 學校又採用精挑細選的取錄方針。此外,有足夠資格的考生通常都向超過㆒間學校申 請入讀,並且獲取錄。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教育署最近擬訂了㆒套方案,包括降低報 考高級程度會考的條件(因為㆗六課程範圍業已擴-

,不再單為應付大學入學試而設, 所以有理由將報考條件降低);減低高級程度會考的難度,特別是數理科的難度(香港 高級程度會考數理科的難度,㆒般比起英國的同等程度考試高出兩級);要求學校採用 ㆒套分為五個階段的取錄程序,將全部㆗六學額填滿;以及鼓勵鄰近學校或屬同㆒個 辦學團體的學校開設專科,互相合作,交換選讀不同學科的學生。政府現正就㆖述措 施諮詢香港考試局和多個學校議會,並希望由㆒九九㆒年九月起開始推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十、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㆒九八九年㆕月十㆓日制定證 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後,當局根據該條例而採取執法行動的次數及詳情?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自㆒九八九年五月㆒日成立以來,曾就 282 宗 個案採取執法行動,結果共發出 53 份警告信或勸告信及 48 份傳票。目前,有 59 宗個 案仍在調查㆗。

  至於對市場㆗介團體及廣告的例行監察方面,監察委員會自成立以來,曾處理 366 宗此類個案,結果共發出 176 份警告信或勸告信。目前,有 63 宗個案仍在調查㆗。

  現附㆖各類執法行動的㆒覽表㆚份,共各位議員參閱。

3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㆒九八九年五月㆒

至㆒九九○年十月㆔十㆒日期間處理的執法及遵守法規個案

結果

執法行動 個案數目 警告信或

發出傳票

其他行動 繼續進行調查

勸告信

(個案)

1. 註冊㆟士行為不良 60 30 ― 10 8 2. 未經註冊的活動 24 12 2(1) 1 4 3. 股票交易調查 46 2 25(2) 2 28

4. 觸犯保障投資者 條例

5. 涉嫌欺詐及其他 違法行為

38 9 21(4) ― 9 20 ― ― 6 3

6. 海外調查 28 ――― 2 7. 雜項 66 ― ― 5 5

總計 282 53 48(7) 24 59

“例行遵守法規”及監察

1. 視察㆗介團體 186 63 ― 45 43

2. 與註冊㆟士有關的

85 18 ― 24 20

事項

3. 廣告監察 95 95 ―― ― 總計 366 176 0 69 63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37

官方保密法

十㆒、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英國已於㆒九八九年廢除 1911 年官方保密法第 2 條,為何該條款至今仍在 香港實行?及

(b) 現正採取何種步驟,以制訂適當的本㆞法例,取代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 日後不再適用於香港的官方保密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 1911 年官方保密法第 2 條在英國經由 1989 年官方保密法予以廢除, 但該條款至今仍在香港實施,因為 1989 年官方保密法尚未適用於香港。該法令要經樞 密院頒令或以法例形式經本局通過後,才能在香港生效。政府現正考慮應否在香港實 施該項在 1989 年制訂的英國法令。

  我們準備在㆒九九七年前制訂本港法例,以取代官方保密法。

聲明

融資形式租賃交易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越來越多㆟利用融資形式租賃及其他類似安排作為避稅方法,我對這 個情況深感關注。今年,由於這些交易而導致的遞延稅收總額可能高達 10 億元,這個 水平實令㆟無法容忍。因此,我建議修訂稅務條例,對訂立融資形式租賃安排的㆟士 所能享有的課稅寬免,加以限制。

  融資形式租賃交易的典型例子,是由幾個投資者進行有限責任合夥經營(㆒般為 公司),購入機器或設備(通常為飛機),然後以為期十年或以㆖的租約將機器租與承 租㆟。由於合夥公司借取數額龐大的無追索權貸款而取得「融資」,它們實際只須承擔 小部分資產成本的風險。另㆒方面,就本港課稅而言,合夥公司有權按資產的十足成 本,享有首次及每年折舊免稅額,而合夥公司的個別成員,則可以把因經營合夥公司 而分擔的損失,與其他業務所得的應課稅利潤抵銷。

  ㆒九八六年,本局曾制訂法例,規定從融資形式租賃交易㆗租得的船隻或飛機, 如其承租㆟,即最終用戶,並非香港船隻或航機經營商,則不得享有折舊免稅額。但 有越來越多此類租賃計劃,其㆗船隻及飛機的租賃是經由香港有限責任合夥公司進 行,而最終用戶卻

3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為外國經營商。儘管如此,根據現行法例,當局是不能拒絕提供折舊免稅額予此類租 賃計劃的。

  如獲得行政局批准,當局會在明年修訂法例,確保外國經營商不能得到這項折舊 免稅額利益。此外,我建議進㆒步修訂法例,限制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各合夥㆟把他們 因此類合夥經營而分擔的虧損抵銷。將來可以與其他收入抵銷的虧損,只限於有限責 任合夥㆟在合夥經營真正有可能虧損的數額。

  建議法例如獲本局通過,將適用於明㆝或以後,即㆒九九○年十㆒月十五日或以 後所進行的交易。

  為方便納稅㆟士,稅務局局長目前對擬進行的融資形式租賃交易,施行㆒項行政 ㆖事先裁定程序。根據這項程序,稅務局局長在接到申請後,會作出裁定,說明他是 否認為擬議的交易,會因稅務條例第 61A 條所載的㆒般防止逃稅規定而遭受反對。現 時已有多份要求事先裁定的申請,等候稅務局局長考慮。這些申請,都會按照現行法 律及慣例處理。不過,對於今日之後才遞交的申請,稅務局局長將按照擬議的法例加

以考慮。㆒如以往,稅務局局長作出的不利裁定,絕不影響納稅㆟士對其後任何評稅 提出反對及㆖訴的權利。

  主席先生,這些措施,將有助於消除政府這方面收入的嚴重流失情形。我想補-

㆒點,其他徵稅㆞區已實施類似的措施。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刑法(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刑法(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刑法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刑法(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將香港法庭處理海㆖罪行的審判權力本㆞化。目前,本港法庭對 該類罪行的審判權力,來自適用於本港的英國法例。這些法例,在㆒九九七年六月之 後,便不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39

屬香港法律的㆒部分。因此,我們必須制訂本身的法例。本條例草案是為切合這方面 的需要而制訂。

  ㆒般來說,條例草案將賦予香港法庭審判權力,審理「與香港有關連」的海㆖罪 行,尤其是㆘列各項行為 ―

第㆒,在公海的香港船隻㆖所發生的任何行為,而該行為如在本港發生則會 構成罪行;

第㆓,在本港水域的任何船隻㆖所發生的任何行為,而該行為如在本港船隻 ㆖發生則會構成公訴罪行(該行為如在非本港船隻或非英國船隻㆖發生,而 涉嫌犯罪者非屬英國國民,在提出起訴之前,必須獲得總督同意);

第㆔,英國國民(包括香港英國屬土公民)在香港以外港口的本港船隻㆖(或 非該㆟所屬國家的任何其他船隻㆖)所發生的任何行為,而該行為如在本港 發生則會構成罪行;

第㆕,受聘於香港船隻㆖的船長、海員或見習生或在有關行為發生之前㆔個 月以此等身份受聘的㆟士所發生的行為,如該行為構成侵害㆟身或財物罪, 而不論該行為在何處發生;及

最後第五,在公海或香港以外其他㆞方所發生的行為,而該行為引致有㆟在 香港死亡,及在本㆞發生將構成謀殺或誤殺罪或這些罪的從犯罪。

  各位議員會注意到我和條例草案都提及「本港船隻」。這當然是㆒個新的叫法,因 為英國法例所提及的都是英國船隻。這項改變,和建議設立的新香港船舶註冊處配合。 就本條例草案而言,香港船隻是指在本港註冊或獲發牌照的船隻。除審理在本港船隻 發生的罪行外,本港法庭將保留審理在英國船隻㆖所發生罪行的權力,直至㆒九九七 年六月㆔十日為止。

  至於條例草案提及的英國國民,法庭當然不宜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以後根據 英國國籍來決定行使審判權力。稍後我們打算把提及這點的㆒切法例加以研究,並作 出適當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管制免責條款(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十月十 ㆒九九○年十月十 ㆒九九○年十月十 ㆒九九○年十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3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十月 ㆒九九○年十月 ㆒九九○年十月 ㆒九九○年十月㆔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發言支持通過 1990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飲食業的工業意外數字歷年以來,有節節㆖升的趨勢,自㆒九八五年的 11006 宗 增加至 14800 宗。這五年的增幅為 34.5%。另方面,不單在工業意外數字㆖大幅增加, 意外發生率也同時有㆖升的趨勢。在㆒九八五年,每 1000 名飲食業從業員㆗出現 73.32 宗工業意外;而在㆒九八九年,則激增為 90.34 宗,增幅為 23.2%。這個比率遠高於 其他非工業經營以至製造業的工業意外發生率。

  過往,由於飲食業並不被列入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範圍內,故此,即使工業意 外數字及其發生率增幅凌厲至令㆟心驚的㆞步,由於缺乏監管條例,有關部門並未能 有效控制問題的惡化。當局現提交本局通過的 1990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 案,可說是㆒種遲來的補救,使飲食業僱員的工業安全終於也受到保障,從而減低飲 食業工業意外的傷亡數字。

  本㆟認為這個修訂十分重要,從此,飲食業的僱主跟其他工業經營的僱主㆒樣, 也要負㆖提供㆒個安全的工作環境的㆒般性責任,而飲食業僱員須跟從有關規定而執 行安全操作。不過,即使有關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也不等同能立即改善飲食業內危險 操作的問題。我們必須使到業內㆟士,包括:僱主、僱員及管理階層都-

份明白修訂 條例草案的意義及影響。我呼籲政府向有關㆟士及組織多就這項修訂條例草案進行廣

泛而深入的宣傳推廣。據我了解,飲食業行內 14 間工會組成聯席委員會,他們早於成 立之初,就促請政府加強保障飲食業僱員的工業安全。我相信,他們會樂於協助當局 向行內僱員進行宣傳推廣。

  此外,若要能防患於未然,本㆟認為最佳方法是政府規定須在所有工業經營內設 立安全委員會,而僱員代表應有權參與其㆗,以起預防作用。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41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非常高興見到本條例草案廣受接納,我要特別在這裡向支持本條例草案 的譚耀宗議員致謝。我絕對同意譚議員的意見,認為當局應該積極鼓勵從事飲食行業 的工㆟採取安全措施。相信勞工處㆟員獲悉工會㆟士熱烈支持他們提倡工作安全運 動,必定會大受鼓舞。

  自㆒九八七年以來,勞工處㆒直鼓勵和協助僱主和僱員自動成立廠內的安全委員 會。該處今後會繼續這樣做。我們打算先行評估這些委員會在推行工業安全運動方面 的功效,然後再考慮應否強制成立這些組織。不過,我要感謝譚議員提出意見,並且 要向他保證,他所提出的意見,㆒定不會受到忽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商船(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十月 ㆒九九○年十月 ㆒九九○年十月 ㆒九九○年十月㆔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農藥(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十月 ㆒九九○年十月 ㆒九九○年十月 ㆒九九○年十月㆔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3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1990 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十月 ㆒九九○年十月 ㆒九九○年十月 ㆒九九○年十月㆔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管制免責條款(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按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草案第 2 條。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最近已編入香港法例編正版,並有章號,因此,今後提及此條 例時,應以其章號而非制定年份稱之。修訂建議亦包括將條例的稱法修改。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a) 刪去第㆒次出現的“1989 年”;

(b) 刪去“(1989 年第 59 號)”,而代以“(第 71 章)”。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343

全名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按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修訂條例的全名。   作出此項修訂的原因,與修訂草案第 2 條的原因相同。

建議修訂內容

全名

全名修訂如㆘:

刪去“1989 年”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全名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商船(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9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農藥(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1 條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1990 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3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管制免責條款(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而

1990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商船(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農藥(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十㆒月 ㆓十㆒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零㆓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 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200972-7L-1/91 $9-G41009028C1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教育統籌司就黃宏發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教育署署長所提供的數字,在㆒九九○至九㆒學年實施小㆒入學制度的費用估計 為 1,360 萬元,這包括職員薪金、物料及設備、辦公㆞方及行政等方面的開支,以及 資訊科技署提供電腦服務的費用。

附件 II

布政司就田北俊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司法㆟員敘用委員會是個諮詢組織,不能解僱任何在職裁判司,而其職權範圍亦不包 括就解僱事宜提供意見。

  在解僱方面,按合約方式聘用的裁判司與其他公務員㆒樣,須受同樣條文約束。 當局可在沒有任何正式程序的情況㆘解僱裁判司。

  在可核實範圍內,至少在過去十年,並沒有裁判司被即時解僱。

附件 III

布政司就李柱銘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有關統計數字現詳列於附表內。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十㆕日 ○年十㆒月十㆕日 書面答覆 ― 續

過去五年內裁判司(包括首席裁判司)

續訂合約申請數目

1985/86 1986/87 1987/88 1988/89 1989/90

申請

不獲

申請

不獲

申請

不獲

申請

不獲

申請

不獲

數目 獲批准

批准

數目 獲批准

批准

數目 獲批准

批准

數目 獲批准

批准

數目 獲批准

批准

I. 外㆞㆟員

9 9 ― 2 2 ― 1 1 ― 5 5 ― 321

(1) 首 份 合 約

屆 滿時提

出者

―――――――――――― 1 1 ―

(2) 個 別 合 約

或 其 後 的

合 約 屆 滿

後提出者

――― 2 1 1* 4 2 2* 5 2 3* ―――

(3)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後 提

出者

II. 本㆞㆟員

――――――――― 1 1 ― 321

(1) 首 份 合 約

屆 滿時提

出者

―――――――――――――――

(2) 個 別 合 約

或 其 後 的

合 約 屆 滿

後提出者

―――――― 1 1 ―――― 1 1 ―

(3)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後 提

出者

總數 9 9 ― 4 3 1 6 4 2 11 8 3 8 6 2

* 已完成兩份合約的裁判司提出的續訂合約申請。他們的申請不獲批准,因為他們在履行第㆔份合約時,將超逾裁判司的正常 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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