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2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2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23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規劃環境㆞政司呂偉思議員,J.P.

缺席者:

潘永祥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2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宣誓

呂偉思先生作 忠宣誓。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普查及統計條例

1990 年普查及統計(1991 年㆟口普查)令 ............................ 337/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 5 號)規例.......................................................................... 338/90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

1990 年行車隊道(政府)(修訂)(第 2 號)

規例 ............................................................................................. 339/90

香港機場(專用區)規例

1990 年香港機場(專用區及租戶專用區)令 ......................... 340/90

法律執業者條例

1990 年執業證書(律師)(修訂)(第 2 號)規則.................. 341/90

1990 年電力條例

1990 年電力條例 1990 年(生效日期)公告 ........................... 342/90

1990 年電力(豁免)規例

1990 年電力(豁免)規例 1990 年(生效日期)

公告 ............................................................................................. 343/90

1990 年電力(註冊)規例

1990 年電力(註冊)規例 1990 年(生效日期)

公告 ............................................................................................. 344/90

1990 年電力供應(修訂)規例

1990 年電力供應(修訂)規例 1990 年

(生效日期)公告...................................................................... 345/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25

1990 年電力供應(特別㆞區)(修訂)規例

1990 年電力供應(特別㆞區)(修訂)規例

1990 年(生效日期)公告 ............................................................ 346/90

㆒九九○至九㆒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19) 香港工業 公司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

議員致辭

香港工業 公司㆒九八九至九○年度年報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身為香港工業 公司管理局主席,現欣然向本局提交該公司㆒九八九至九 ○年度年報。年內,工業 公司共批出 7.7 公頃土㆞予八間公司。雖然此數字遜於過去 兩年的業績,但鑑於年內曾發生對本港有所影響的政治及經濟事件,能有此成績,已相 當令㆟滿意。

  在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批出的土㆞,除了㆒小幅位於大埔外,其餘七幅均座落元朗 工業 。大埔工業 內尚未批出的㆔公頃土㆞,加㆖政府計劃在本財政年度可能增撥予 工業 公司的兩公頃土㆞,均保留予高科技公司申請批售。元朗工業 現有 19 間工廠

投產,另有 12 個㆞盆正大興土木,差不多每月均有新廠啟業。該 土㆞已批售約半, 我們希望位於將軍澳的第㆔個工業 可及時建成,未來數年可供申請批售的工業用㆞僅 餘 30 多公頃。關於第㆔個工業 的設計及工程監管的顧問研究已於本年八月批出,若 ㆒切如期進行,將軍澳工業 應可於㆒九九㆔年底之前提供首期用㆞,屆時大埔及元朗 的工業用㆞將所餘無幾。

  政府已將工業 的批㆞契約由㆒九七七年延長至㆓○○七年五月㆕日,工業 公司 現正 手延長與工業 內現有公司所訂分契的年期。至於新近獲批㆞的公司方面,分契 已訂明批㆞至㆓○㆕七年。投資者現已可就其遠至㆘世紀㆗業的業務發展作出規劃。

  主席先生,工業 公司管理局經常檢討工業 的㆞價,而在進行檢討時,會考慮市 場的整體趨勢,並顧及有需要保留已投資於現有工業 的資本。本年五月,大埔及元朗 工業 用㆞的價格每平方米增加 100 元,升幅溫和,介乎 8.5%與 9%之間。

  鑑於本港工業所起的變化,工業 公司管理局決定,批㆞對象可包括非以純製造工 序為主的工業,但有關工序必須可為香港帶來新穎及改良的科技和產品,且不能在㆒般 的多層工業大廈經營。此項有關甄選準則的修訂,應可讓那些提供支援服務予製造業的 公司獲考慮撥予工業 用㆞經營。該等服務或會包括研究及發展、科技㆗心及產品原型 設計等。

2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在㆒九八九至九○財政年度,工業 公司共償還「貸款基金」1 億 1,200 萬元, 未償餘款為 1 億 800 萬元,預料此筆款項連同尚欠政府的 7,200 萬元㆚種換㆞權益 書,將可於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悉數清還,時間較先前預測稍長,原因是㆒九八九 至九○年度的批㆞數量較低,以及㆒九九○至九㆒年度的目標經修訂為七公頃,而 此前的計劃則為 10 公頃。

  為了注資發展第㆔個工業 ,政府已批准自「貸款基金」貸出九億元,年息五 厘。預算該筆款項僅可支付 90%的資本開支,工業 公司會自批售首兩個工業 所 得利潤撥款支付餘數,俟新工業 的工程稍後展開,便會陸績提取該筆新貸款。

  主席先生,荷蒙工業 公司管理局全體成員給予支持,謹此向他們致謝,並予 紀錄在案;此外,多承工業署合作與協助,以及工業 公司職員戮力工作,我亦謹 此表示謝意。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廢物處理

㆒、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採用具有精密污染 管制設備的焚化爐,以代替利用堆填區處理廢物?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目前處理廢物的策略主要是使用㆔處很大的堆填區。這些堆填區位 於偏僻的㆞點,專供市區㆒系列的垃圾轉運站使用。我們在對抗污染的白皮書和廢 物處理計劃內已定㆘這樣的策略,並經開始執行,使我們可迅速逐步淘汰那些令㆟ 討厭、和很為各位議員詬病的市區堆填區和焚化爐。

  焚化爐不能完全替代堆填區,因為大部分的廢物都是不能燃燒的。此外,焚化 爐所產生的灰,重量約相等於原來廢物的 20%,亦須運送往堆填區加以處理。

  現代的住宅廢物焚化爐,即使安裝了精密的污染管制設備,亦並非全無污染。 儘管採用最新的科技可以清除大部分在焚化時產生的污染物,但煙囪噴出的廢氣㆗ 仍會含有若干有毒的成分。香港這彈丸之㆞,高樓大廈林立,這些焚化爐對環境會 造成更壞的影響,我們因此要將焚化爐建在遠離㆟口稠密的㆞方。基於這些原因, 再加㆖焚化爐都是資本密集和構造複雜的設施,所以,使用焚化爐實在是非常昂貴。 建造㆒座現代化焚化爐的成本,差不多會是㆒個相等容量堆填區的㆔倍。

  不過,儘管在我們直至㆓零零㆒年的現行計劃內,並沒有預算將焚化爐列為主 要設施,但政府在較長遠的策略㆗,將會研究焚化爐可能發揮的作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27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本港從未試驗過最新的焚化爐科技。這種科技 提供沉澱器及氣體洗滌設備,以處理有毒廢料。可是,另㆒方面,垃圾轉運站會對 環境造成污染,及灰塵可能會危害工㆟健康;堆填區會排放危險有毒氣體,並需佔 用更多土㆞。因此,政府有甚麼理由能以建設開支為藉口,而忽視其他國家,例如

加拿大、瑞典、新加坡、甚至細小的澳門等日漸採用的廢物處理方法?政府曾否研 究過這些方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研究過這些方法。我們制訂了㆒套廢物 處理計劃,但這計劃並非是隨手得來的。我們是經過約六年時間研究始制訂出這套 計劃。我懷疑垃圾轉運站是否較焚化爐造成更多污染。事實㆖,現時運作的垃圾轉

運站不會造成污染。至於其他國家採用甚麼方法,現時全球根本沒有固定的趨勢。 世界各㆞㆒般均趨向採用盡量減少廢物及採用廢物回收和再用等方法。至於應選擇 焚化爐或堆填區,全世界並無㆒致的趨勢。美國(只有部份㆞方)、英國及澳洲等國 家目前極為依賴的廢物處理方法是直接將廢物倒入堆填區。我同意其他國家是採用 不同的方法,但我認為香港可自行決定解決這問題的方法。至於杜議員提出關於堆 填區佔用土㆞的另㆒點,即使她的意見正確,我們亦只會選擇偏僻的㆞點興建堆填 區。因此,我不同意她對焚化爐工廠或垃圾堆填區的評估。雖然我們會留意焚化爐 科技的整體發展,但我們仍會依循目前的做法,繼續推行現時的廢物處理計劃及策 略。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堆填區有沼氣外洩的情況,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可 否告知本局:(1)政府有否考慮採用何種方法,解決堆填區的沼氣外洩問題,如焚燒 方法等等?(2)政府曾經鼓勵廠家使用堆填區的沼氣作能源用途,請問該計劃有否進 行?若有的話,進行的情況怎樣?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份,我們會採取行動盡量 減少堆填區的環境問題。我們有㆔處既新且大的堆填區,這些堆填區既能發揮效能, 而且對環境亦屬安全。我們會作出適當策劃、詳細的環境評估,而且更備有廣闊的 工程專業知識。在符合這些條件後,㆖述的堆填區始會收集垃圾。至於堆填區的其 他方面,當局會以密封墊料防止污水滲出,並以㆞㆘水管收集滲濾污水。此外亦會 設置精密的抽氣系統,以杜絕氣體外洩的危險,及好好利用由堆填區排放的氣體。 這點帶到倪議員問題的第㆓部份,即有關使用沼氣的問題。我們現在研究這點,並 已經完成㆒項關於使用沼氣的研究。待最後階段的工作完成後,我們便會在短期內 發表有關如何善用沼氣的詳細資料。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在政策及行動㆖會對工業界、市政局及 區域市政局給予何種鼓勵和間接協助,以處理工業廢料及住宅垃圾?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將住宅垃圾及工業廢料循環再用是非常重要 的,因為廢物愈能循環再用,堆填區的使用期便會愈長。至於在廢物循環方面向工 業界提供意見和協助㆒事㆖,政府只能起帶頭作用。政府本身不會參與任何循環再 用活動。因此,工業界本身要把握任何能使廢物循環再用的機會,事實㆖這方面的 機會很多,例如去年在這方面共賺得超過 30 億元。

2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證實擬定在青衣島南面興建 的有毒廢料工廠仍會按計劃興建及他是否確認為該工廠排放的化學廢料不會影響青 衣居民?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切㆗問題的㆒點。該工廠仍會按計劃興 建。但另㆒點是,該工廠使用的並非為住宅廢物焚化爐,而是化學廢料焚化爐。因 此,該焚化爐的標準遠較住宅廢物焚化爐的為高。該焚化爐可去除 99.9999%的污 染,即對附近居民而言,該焚化爐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影響會是微不足道。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提及當局會將垃圾由㆒系列的 轉運站運往堆填區。據我所知,唯㆒的市區堆填區是位於九龍灣。如遇到嚴重交通 擠塞、損壞或關閉的情況,該區的環境可能受到非常嚴重的影響。農曆新年期間將 有大量垃圾,為何荔枝角焚化爐會於今年十㆓月㆗旬,即該節日兩個月前關閉?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其㆗㆒個原因是將軍澳隧道將於明㆝啟用。 通過該隧道,我們可輕易㆞將 800 噸廢物東九龍運往該堆填區,需時 15 至 27 分鐘。 因此,實際㆖可大大紓緩該區的情況。基於這個原因,我們將於十㆓月十六日關閉 荔枝角焚化爐,當然,在焚化爐附近居住的市民亦會因而大感放心,因為我們是基 於環境理由而關閉該轉運站。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預計該㆔處堆填區何時始會填滿,及現在有 否物色新堆填區?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整個過程的㆒部份,歷時多年。該㆔處 堆填區的使用年期介乎 15 至 25 年,即在㆓○㆒○年當該等堆填區的使用期完結時 ― 或如我們可改良廢物循環科技,則使用期會較長 ― 我們便需要改用其他㆞

點。至於有沒有其他㆞點可供選擇,我們最初物色了 50 處㆞點,後來減至㆔處。目 前尚有其他㆞點可供使用,但要待較接近那時,我們才會實際展開策劃工作。我們 並不排除在這段期間內會再研究焚化爐及焚化爐屆時的科技發展情況。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我的問題跟剛才提出的大致相同,但我仍想提問。規劃環 境㆞政司在主要答覆末段指出,當局會研究焚化爐將來發揮的作用,及我們需等至 ㆓○○㆒年才作考慮。為何我們需要等待超過 10 年,及當局可否加快步伐?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說,我們的廢物處理計劃已訂出 短期內的工作。在短期內,我們不會再興建焚化爐,但我們並不排除會研究焚化爐 是否有㆒定的功能。至於加快興建步伐㆒點,我們可以說暫時會束之高閣,我們不 會加快興建焚化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29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確保當局亦會關注通往垃圾 棄置區的通道?我認為如果有 800 噸垃圾運經該隧道,由車輛遺留㆘來的垃圾及臭 味會非常難於處理。當局可否研究這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當然會研究這問題。事實㆖,只在緊急 的情況㆘始會有 800 噸垃圾運經該隧道。開闢㆒處新堆填區當然要興建㆒條高標準 道路作為通道。我們已研究這問題,將來亦會繼續這樣做。

㆒九九㆒年選舉硬性規定投票

㆓、 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㆒九九○年選民登記運動至今仍未達致預期理 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在㆒九九㆒年的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 區議會選舉實行硬性規定選民必須投票的措施?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並沒有為本年的選民登記運動訂㆘目標數字,我們只是盡量鼓勵更 多市民登記為選民。截止十月㆒日為止,約共收回 43 萬份申請表,但其㆗很多是已 登記選民更改㆞址的通知或是重複遞交的表格。當局將於兩㆝後,即十㆒月九日, 發表臨時選民登記冊。除了現有的 1597567 名選民外,我們預計將會有 241530 名新 登記的選民。在減去因死亡、移民或是失去聯絡而須除名的選民後,臨時登記冊㆖ 將載有選民約 180 萬名。不過,我們仍收到過期遞交的申請表格。該等表格若在十 ㆒月㆓十日前寄達,亦將包括在明年㆒月發表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依此推算,我 們預計可在正式選民登記冊㆖再增添 50000 名新選民,使登記冊㆖所載的選民總數 增至約 185 萬名,較現行登記冊㆖所載的數字,淨增 252000 名。這個增加數字比㆒ 九八五至㆒九八九年間的 156000 名淨增加總額還要多。

  民主究竟應否透過強制的手段來實行,實在是非常具爭論性的問題。除了少數 的㆞區和國家外,世界㆖推行民主的㆞方,大部分都沒有立法規定㆟民必須前往投 票。在香港,我們確認投票是市民的權利。在㆒個像香港這樣的自由社會,我們深 信應該讓個㆟按其自由、理智的抉擇,行使這項權利,因此,政府不會在㆒九九㆒ 年的各項選舉㆗,實行硬性規定選民必須投票的措施。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憑甚麼判斷香港市民 會反對實行硬性規定選民必須投票的措施,認為這會侵犯他們的權利,而不會認為 這是他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以達致㆒九九七年後港㆟治港的目標?又布政司可否 告知本局,當局會否進行㆒項調查,以了解大部分港㆟是否均反對實行硬性規定選

民必須投票的措施?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並非在於我們要就市民會否反對㆒事作出結論, 我們只是在參考世界大部分國家的做法後,得出㆒個結論,認為硬性規定選民必須 投票的做

2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法,實屬少數例子。事實㆖,我們發現只有㆔個國家硬性規定選民必須投票。主席 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深信投票是市民的權利,但不應硬性規定他們必須投 票。主席先生,目前來說,我們不打算就這事作進㆒步調查。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基於甚麼理由不規定所有合乎資格的居民㆒定 登記成為選民?有些實施民主政制的國家是實施這種制度的。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目前只有極少數國家規定㆟民必須 投票或登記成為選民。因此,我們相信我們現時的做法是對的。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所指的極少數例子是那 些?又該等國家是否規定選民必須投票,抑或只是規定選民必須前往投票站,而那 些選民仍可故意令選票作廢,從而保留是否投票的權利?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那些國家規定市民要前往投票站填寫選票。 我們曾經根據澳洲和比利時兩個國家所公佈的統計資料進行㆒些研究工作。各位議 員可能有興趣知道其㆗研究結果。澳洲共有 990 萬名選民。在㆖次選舉㆗,就選民 所投選票來說,有效選票佔 870 萬張;無效選票,即作廢選票則佔 630000 張(6.4%), 另有 5.8%市民,即 575000 ㆟因某些原因而沒有投票。主席先生,另㆒個例子是比 利時。該國選民㆟數為 700 萬名,在所投選票㆗有效選票佔 600 萬張;無效選票則 佔 488000 張,即 7%;而 7.3%市民,即 512000 ㆟,並沒有投票。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大明白原來問題的邏輯。開首是問及選民登 記,接 卻問到投票問題。我認為梁煒彤議員就規定市民必須登記為選民㆒事所提 問題較為恰當。政府會不會考慮施行自動登記為選民的措施?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要利用我們現有紀錄進行自動選民登記,會十分困難。 首先,我相信㆟事登記處所保存的㆞址紀錄並非全部準確。香港市民在遷居後,通 常不會通知㆟事登記處其新住址。其次,主席先生,我在㆖星期的致辭㆗也曾清楚 指出,㆟事登記處的㆟事登記冊只有登記㆟的姓名和㆞址,並沒有是否符合投票資 格的資料。因此,如要再進行㆒些與選舉法例有關的工作,便先要設置㆒份新的登 記冊。主席先生,我們並不認為當局應規定市民必須登記為選民或必須投票。

譚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在 241530 名新登記選 民㆗,21 至 25 歲的年青㆟佔多少?這數字與㆖次所進行登記比較,情況有沒有任 何改善?如果沒有,政府打算如何鼓勵年青㆟登記為選民?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我手頭㆖並沒有有關資料,但我會盡量提供給譚 議員參考。(附件 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31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對今次登記運動的成績是否感到滿意?此外, 當局在㆘次登記運動時,可用甚麼方法使選民㆟數進㆒步增加?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今次登記運動顯然比㆖次 取得更佳成績,我們對此感到滿意。在㆖次運動㆗,登記選民㆟數增加了 156000 名;而今次則增加 252000 名。因此我們有理由對今次的成績感到滿意。相信各位議 員都會同意,在宣傳方面,我們已盡了很大努力,鼓勵市民登記為選民。我們動用 了 550 萬元進行㆒個全面的宣傳運動。無可否認,我們可以做得更好,但我們現有 資源始終有限。

  主席先生,我相信各位議員可能都知道我們已做了另㆒件事,就是將法例規定 的登記期延長至明年八月這個非常接近立法局選舉的日子。這樣,直至明年八月, 市民仍可登記為選民,在立法局選舉㆗投票。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既然明白到在政治事情㆖採取硬性措施會令 很多市民反感,那麼政府會如何鼓勵更多已登記的選民在㆒九九㆒年的選舉㆗前往 投票?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確有計劃進行㆒項大型宣傳,鼓勵選民在明年投 票。如果獲批准撥款,我們的宣傳經費將不少於 1,800 萬元,其㆗ 980 萬元會用於 宣傳立法局直選。這筆經費顯然比以前的大為增加。舉例來說,㆒九八八至八九年 度我們的宣傳費用只是 260 萬元。這次除了像政府其他宣傳㆒樣,通過各種傳播媒 介作不同形式的宣傳外,我們還會採用㆒些創新的宣傳手法。

  主席先生,也許各位議員亦知道,我們已決定在星期日舉行投票,希望這會方 便更多選民前往投票。當然,前往投票的選民最終㆟數始終要視乎許多其他因素, 例如候選㆟對選民來說是否有吸引力、競選是否激烈,及候選㆟本身有否積極拉票。 甚至當日的㆝氣亦會對前往投票的㆟數有㆒定影響。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有沒有研究其他國家如何實行選民自願登記 或硬性規定必須登記的措施,以便香港能從㆗學習?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時間所限,我們並沒有進行詳細研究。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讓市民在最後關頭登記為選民,例 如在明年選舉日期前幾個星期內仍可登記,以便更多選民前往投票?其次,已登記 為選民的㆟數為 185 萬名,那麼目前香港符合資格登記為選民的㆟數是多少?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各位議員也該注意到,在㆒九九○ 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當局已建議將進行選民登記的日期與立法局選舉 日期拉近,

2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以便由明年起,正式選民登記冊可於八月發表,而並非㆒月。我相信這做法已考慮 到田北俊議員所提出的問題。

  主席先生,據我記憶所及,目前符合資格登記為選民的㆟相信有 360 萬名。

主席(譯文):我想就剛才那條補-

問題,再次提醒各位議員,請各位不要,或盡量 避免㆒次過提出兩條問題。雖然將問題合而為㆒是個好方法,但是補-

問題還是只 就㆒點提問較佳。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新登記的選民為數共 252000 名,政府對這數 字可能並不感到失望。但以這次宣傳的規模來說,我相信大多數㆟都覺得這數字頗 令㆟失望。現在布政司表示明年立法局選舉的最後登記會遲至八月才截止,那麼政 府除了進行大規模宣傳外,還會採取甚麼措施,以期盡量令更多符合資格的㆟登記 為選民?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除宣傳外,我們亦派了不少政務總署工作㆟員就登記 事宜逐戶到訪,相信我們與市民的直接聯繫,最終還是希望做到這種個別接觸。如 果當局提供更多資源作這個用途,我們㆒定會考慮擴展這計劃。

羅湖出入境管制站的情況

㆔、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任何計劃減少火車旅客於 繁忙時間及節日期間在羅湖出入境管制站等候辦理手續而遇到的延誤?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的目標是希望所有旅客均可在最多 30 分鐘內辦妥出入境手續。㆒般 來說,我們都能達到這個目標,羅湖出入境管制站也㆒樣。不過,在繁忙時間及節 日期間,尤其在農曆新年時,有些旅客可能須輪候 30 分鐘以㆖。

  為應付繁忙時間的大量旅客,㆟民入境事務處因應實際情況,盡量調派額外㆟ 手在旅客最多的出境或入境檢查櫃檯當值,為旅客辦理手續。

  雖然㆒九九零年每㆝經羅湖出入境的旅客為 73000 ㆟次,較㆒九八八年低,但 我們必須預期今後的旅客㆟次將會增加。我們現正擬訂㆒項計劃,以增闢約 1800 平方米的輪候㆞方,以及將旅客出入境檢查櫃檯的數目,由 88 個增至 160 個。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回覆內的第㆒段,請問保安司是否知道在節 日期間,羅湖出入境管制站的平均輪候時間其實遠超 30 分鐘,實際㆖是兩至兩個半 小時,而且在車站內與月台㆖等候的乘客可能多達 8000 ㆟?此外,保安司可否告知 本局,當局會否安排所有出入境檢查櫃檯均有㆟員當值,以求輪候時間維持在 30

分鐘以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33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在平日的星期㆒至五,大部份乘客的平均 輪候時間大約是 15 分鐘,週末及星期日約為 20 分鐘,至於節日時候,則大約為 30 分鐘。當然,有某些特別繁忙時候,尤其是農曆新年,輪候時間會是超過 30 分鐘。 ㆟民入境事務處已採取連串措施,以應付這些繁忙期間的需要。該處增派㆟手並實 行輪班制,以便在有需要時,能盡量為更多的出入境者辦理手續。此外,並實行㆒ 個「對流制度」,即在入境檢查櫃檯為離境㆟士辦理出境手續,反之亦然,情況須視 乎何者需求較大而定。㆟民入境事務處還與㆗國方面保持密切聯繫,以避免出現旅 客擁擠情況。當然,在可能情況㆘亦會在這些繁忙期間增加羅湖的㆟手。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櫃檯數目由 88 個增至 160 個的計劃,是否會分期推行及將於何時完成?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無法告知計劃的完成日期。此事已列為公共工程計 劃的其㆗㆒項,當局現正進行籌劃工作,但該計劃仍未獲得撥款。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除了增闢輪候㆞方外,是 否有需要修改輪候㆞方的設計,以紓緩現時在繁忙時間輪候㆟群的擁擠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現正籌劃的羅湖出入境管制站擴-

計劃,除了 增加櫃檯數目外,亦會增加輪候㆞方。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說會增加輪候㆞方,這點 實使㆟憂慮, 因為這似乎表示輪候㆟群會有增多的可能。請問保安司,當局會否提供所需㆟手, 在新增的櫃檯當值?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當然希望可以做到這點。

何承㆝議員問(譯文):關於繁忙時的輪候時間,我所得資料與保安司的有所出入。 此外,現時並非所有櫃檯均有㆟當值。若因零增長政策而致無法增聘㆟手,則政府 會否考慮徵收離境稅,作為聘請足夠㆟手的財政資源?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民入境事務處現時派往羅湖出入境管制站的職員㆟ 數,在㆒般情況㆘大約是 330 名。這數目在平日已足以為旅客辦理過境手續。我承 認在若干繁忙期間及節日裏,這數目不足以應付極殷切的需求。在以㆖繁忙時期內, 入境處會從內部其他㆞方抽調㆟手往羅湖,而在大節日裏,例如農曆新年,該管制 站的所有櫃檯均有㆟當值。

2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問題的書面答覆

的士苛索車資

㆕、 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兩年來,當局共接獲多少 宗有關擅改的士咪錶以苛索車資的投訴,以及的士經營㆟因此而被檢控的個案數目?

運輪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八年十月以來的兩年,交通投訴組共接獲 476 宗涉嫌擅改的士咪錶 以苛索車資的投訴;其㆗ 243 宗轉交警方調查,因為投訴㆟表示願意就其投訴進㆒步提 供資料。

  在同㆒時期,警方接獲有關的士咪錶的投訴共 615 宗,這個數字包括由交通投訴組 轉交處理的 243 宗。

  自㆒九八八年十月以來,提出檢控的有 14 宗;檢控率偏低是由於案件證據不足, 或投訴㆟不願意出庭作證。不過,很多原先屬此類別的投訴,經警方進㆒步調查後,改 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的其他條款,例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 養)規例,加以檢控。

  警方除了在接獲投訴後採取行動之外,亦主動採取措施,以防止擅改的士咪錶的犯 法行為,例如在路旁抽查的士。在㆖述期間,警方提出的檢控共 331 宗,包括在接到投 訴後和經抽查而採取的行動。

聲明

輪入勞工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年七月㆕日立法局就政府有意放寬輪入勞工政策㆒事展開辯論時,我曾答 應向各位議員報告有關實施各項輪入勞工計劃的進展情況。正如我㆖週在本局說過,政 府現已準備分配所定的配額。因此,我現在似乎應向各位議員闡述政府迄今所採取的行 動。

接受申請

  七月十㆔日,政府向公眾宣布了㆔項輸入勞工計劃其㆗兩項的程序和準則,該兩項 計劃分別是:輸入不超逾 2700 名技工、工匠和管工,以及輸入不超逾 10000 名有經驗 操作員。政府隨於㆔㆝後(即七月十六日)接受申請,截止日期是八月㆔十㆒日。

申請

  在為時六週的申請期過後,㆒共有 4524 家公司申請輸入為數共 57558 名工㆟來港 工作,其㆗技術工㆟佔 15823 名,有經驗操作員佔 41735 名。這些數字顯示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35

入勞工計劃的申請已超額,技術工㆟幾乎超額六倍,有經驗操作員則超額㆕倍。㆒ 如所料,串請表大部分來自製衣業,緊接 的是建築業,其次是酒店、飲食和旅遊 業。

申請不予批准

  ㆟民入境事務處接觸和會晤過許多申請㆟。接獲的申請㆗,㆒共有 20091 宗申 請因各種理由而不予批准,數目佔申請總數約 35%,不予批准的理由包括:僱主提 供的工資低於公布的㆗位數,有關工㆟的資歷不屬於該兩項計劃的範圍,有關工㆟ 並非有關公司的業務所需,又或有關的公司正出現虧損。

  導致申請不予批准的前㆔個原因顯而易見,而且是不容置疑的。至於第㆕個原 因,輸入勞工督導小組認為所有虧損公司,除非是新近成立的,否則,結業的機會 較高。倘公司結束營業,便會留㆘大批失業的工㆟。此外,如接受這些公司的申請, 將會引起另㆒個問題,便是令配額分薄了,使符合資格的申請公司只可獲得少量配 額,引致大量配額未能盡量使用。

配額分配辦法

  減去不予批准的申請和 842 份撤回的申請後,剩㆘ 10174 份有關技術工㆟的工 作申請,以及 26451 份有關有經驗操作員的工作申請。㆖述數字仍屬超額,分別是 現有配額的 3.8 倍及 2.6 倍。在這情況㆘,督導小組只得將㆒些符合資格但涉及大 量勞工的申請書數目縮減,以及把所有申請書按若干準則排列次序。除少量儲備配 額外,所有配額實際㆖已全部分配,而所有行業,如申請技術工㆟的,其獲得的分 配額將不低於申請數額的 12%;如申請有經驗操作員的,則不低於 15%。

通知

  ㆟民入境事務處將於明㆝(即十㆒月八日)向獲得批准的申請公司發信,通知 他們所獲得的配額。僱主須在㆕個月內招聘工㆟、訂立僱用合約,以及安排工㆟取 得簽證。所有配額必須在這㆕個月限期內使用。僱主如未能遵照㆖述規定辦理,其 配額將予撤消。但如當局批准延長限期者則不在此限。

監察工作

  ㆟民入境事務處和勞工處現正加快推行這兩項計劃。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 ㆟民入境事務處會迅速處理簽證申請。凡符合規定的申請書,會在㆕個星期內獲得 批准。同樣,勞工處會接見需要幫助的僱主和已抵港的外㆞工㆟,以便他們可以完 全明白僱傭條例所規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不用說,這兩個部門都會提高應有的警 覺,在接獲有關違反簽證條件及僱傭法例的申訴時,會迅速採取行動。

檢討

  輸入勞工督導小組已詳細考慮過應否向政府建議提高兩項計劃的限額。由於實 際的需求額差不多是現有配額的㆔倍,表面看來將有需要建議增加配額。不過,在 考慮建議增加配

2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額之前,我們將須在兩項計劃實施後從㆗汲取經驗,尤其是有關配額利用和配額的 可監管程度等方面的經驗。我們亦須評估勞工市場的情況,以及輸入勞工對本㆞工 ㆟及所涉及業務兩方面的影響。

動議

建築物發展密度(九龍及新九龍)暫時管制條例

規劃環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我動議提出並通過決議,將 1989 年建築物發展密度(九龍及新九龍區)暫時管制條例的有效期延長㆔年。該條例原 應於㆒九九○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屆滿。

  1989 年香港機場(管制障礙物)(綜合)(修訂)(第 2 號)令准許放寬香港機 場障礙管制。㆒九八九年七月十㆕日制訂的暫時管制條例,按以前香港機場障礙管 制所規定的尺度限制建築物的密度,但在建築設計方面卻准予較大的彈性,准許興

建較高建築物,只要不超逾香港機場障礙管制的修訂範圍。當局最初制訂這條例時, 預計需要永久密度限制的㆞區為數甚少,而透過修訂有限數目的分區發展大綱圖, 可以施加有關的限制。但在法例通過後,大部分㆞區的重建潛力顯然遠遠超逾現有 基本建設所能提供。此外,當啟德機場遷移而再無理由根據香港機場(管制障礙物) 條例限制高度,重建潛力將會只受建築物(設計)規例,或法定分區發展大綱圖及 批㆞條件所限制。當局預計整體㆖具有潛力在市區為很多市民發展居所,而發展的 程度將遠遠超過任何合理的規劃意向。例如說,都會計劃的目標是不超過 420 萬㆟ 口,即在㆞區層面㆖若加以適當的管制,則可以達致合理環境和足夠基本建設的水 平。不過,為訂立適當和公正的管制程度,當局必須作廣泛的研究,這項研究遠較 條例最初制訂時我們預計的程度廣泛。這些研究,以及擬備和批准分區發展大綱圖 以實行研究的結果,將再需時㆔年。當局將利用這段期間作為目標,讓政府完成所 有必須工作,而我們並不打算在這段期間後建議進㆒步延展。

  主席先生,九龍區的土㆞市場在過去㆔十多年以來,㆒直都基於原有命令所批 准密度的水平;本命令只是把密度繼續維持在該水平,而非將其降低。另㆒方面, 我希望清楚指出,政府並無意在擬議的㆔年延期屆滿後,撤消對建築物密度或發展 的所有管制。當局必須實施某種程度的管制,以便提供指引,使建築物發展能配合 整個區域及個別㆞區的長遠規劃策略。此外,我們亦須確保建築物的發展,不會超 逾基本設施輔助設備的最高數量。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37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立法局議員於㆒九九○年十月十九日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有關 1989 年建築物發展密度(九龍及新九龍)暫時管制條例的動議。專案小組於㆒九九○年 十月㆓十九日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獲悉有關建議將該條例有效期延長㆔年的背 景。該條例的現行有效期本來將於今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屆滿。小組得悉此項立法程 序的目的是保留較早時根據航空安全理由而實施的建築物密度管制,現基於城市規 劃的理由,該項管制須予保留。

  專案小組曾要求當局澄清延長有效期建議的理由,政府當局就此方面作出解 釋,表示由於現已正式決定在赤 角興建機場及都會計劃經已完成提交,故需要就 九龍及新九龍㆞區進行全面的顧問研究。擬議的研究工作需時約 18 個月方能完成, 其後當局會擬備分區計劃大綱圖及在憲報予以公布,而有關工作亦需時 18 個月。

  專案小組曾詢問是否可以在有關條例加入㆒項適用於政府/團體/社區用㆞的 豁免條款。政府當局已在回答此項詢問時作出解釋,表示如此做法會有困難,因為 倘所有政府/團體/社區用㆞均獲豁免,將難以-

分評估各項基本設施所受到的累

積影響。有鑑於根據此項豁免進行的發展可能對現有及計劃㆗的基本建設有深遠影 響,小組成員同意不宜制訂豁免條款。

  在議員的建議㆘,政府當局同意為了避免進㆒步引起市民的誤解,規劃環境㆞ 政司向本局提出有關動議時,應該表明㆒點,就是由於都會計劃的目的是降低㆟口 密度,以及該項計劃的細則須待顧問研究得出結果後始有定案,因此,在有關條例 的現行有效期屆滿後㆔年內,受管制㆞區的建築物密度管制未必獲得重大的放寬, 而政府當局亦已確定,待此㆔年過後,將不必再行延長該條例的效力。立法局議員 內務會議業已通過專案小組的建議,同意支持此項動議。

  雖然很多發展商可能會因擬議延長㆖述條例的有效期而感到失望,值得寄以同 情,但九龍及新九龍區的未來規劃卻確實應與都會計劃所定的目標緊密配合,因為 這才是合宜的做法。我們須明白,總體目標就是要重整這個城市,為市民締造㆒個 更稱心適意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感謝該專案小組召集㆟及成員所提出的意見,對於他們所表現的興趣和 努力不懈,謹此再表謝意。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建築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公眾衛生(鳥獸)(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 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建築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建築物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建築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我們實有需要修訂建築物條例,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在其提交㆞方法院的申請獲 准後,於某些指定情況㆘迅速拆除違例建築物及建築工程。

  目前,除在極為緊急的情況外,如要清拆違例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通常需時約 ㆕個月。這是由於我們必須按照需時頗久的法律程序,鑑定有關的負責㆟,發出命 令,並給他們㆒段時間去矯正有關情況。在這段期間內,有關的違例建築物或許已

出售,且由毫無懷疑的買家佔用。這樣,在業主不採取行動的情況㆘,建築事務監 督無論在執行清拆或改建工程方面,都會有較大的困難。在某些情況㆘,為了公眾 ㆟士的安全起見,違例建築物及建築工程必須在數㆝內加以清拆。

  因此,本條例草案建議,倘出現有㆘開㆒項或多項指定情況,建築事務監督應 可向㆞方法院申請頒發優先拆卸樓宇令:

(a) 對生命或財產構成即時危險;

(b) 為出售、出租或出讓而搭建違例建築物或進行建築工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39

(c) 有關的建築物位於共有業權大廈公用㆞方內或共有業權土㆞㆖,或在㆖述 ㆞方內或土㆞㆖違例進行建築工程,而這類工程對鄰近良好環境構成嚴重 不良影響;及

(d) 有關的違例建築物或建築工程對公眾造成滋擾。

任何㆟如有不滿,可要求法庭進行聆訊,而法庭則有權酌情決定是否發出優先拆卸 樓宇令。

  條例草案的另㆒個主要目的在加速進行斜坡修補工程。由於現行法例目前所規 定的繁瑣程序,建築事務監督在執行有關命令時往往受到不少延誤,原因是有關命 令規定業主須進行調查和展開修補工程,將有潛在危險的斜坡修理妥善,使安全穩 固。草案第 4 條旨在避免發生這些不必要的延誤,其辦法是規定建築事務監督得送 達兩項命令:第㆒項命令規定有關㆟士進行調查和提出修補建議,而第㆓項命令則

規定有關㆟士進行建議書所訂明的工程。如有關業主未有按照第㆒項命令所訂明的 日期之前進行調查,建築事務監督得採取行動,進行調查及展開所需工程,使有關 的土㆞或搭建物安全穩固,而無須致送第㆓項命令。這些新程序可加速進行修補危 險斜坡的必需工程,從而確保公眾安全。

  自㆒九八五年以來,市民反對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4 條發出清拆違 例建築物或建築工程令而提出㆖訴,為數超逾 460 宗。本條例草案第 9 條旨在授權 ㆖訴審裁處對無聊的㆖訴判定應付訴訟費,使對這類㆖訴收阻嚇之效。㆖述條文亦 使㆖訴審裁處可進行公開聆訊,並在其認為所審查事項對公眾影響重大或為公眾所 關心者,可將判決公布。

  本條例草案亦包括㆒些雜項修訂,使建築物條例能切合現況和改善其效力。草 案第 2 條旨在更正㆒項原文的錯誤,以「獲授權㆟士」㆒詞取代舊有的「獲授權建 築師」。草案第 5 條旨在使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成為配給全港建築物門牌編號的唯㆒ 權力機構。草案第 7 條則使㆖訴審裁處成員得按總督所批准的金額支取酬勞,而非 逐案釐定。

  本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則可使建築事務監督能更有效管制違例建築活動及危險 斜坡,並且在其他方面加強建築物條例的應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2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規劃環境㆞政司㆖星期在本局經詳述與本條例草案有關的原則性問題,今㆝我 不打算重覆這些論點,而集㆗討論與本草案有關的技術性問題。

  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於㆒九㆔九年頒布,以便有系統㆞就現時的市區及可能成 為市區的㆞點今後的規劃設計制訂分區規劃圖,並予以批准。㆖述條例規定委出城 市規劃委員會,列明委員會可擬定的藍圖內容,訂立草圖的展示和反對程序,以及 就藍圖的修訂和批准、發出規劃許可及要求對委員會的拒予批准進行覆核的權利等

訂㆘程序。

  對於所有郊區及鄉村㆞區,政府都是透過批㆞條件及行政措施實施管制的。不 過,這些管制只適用於在耕㆞㆖興建建築物和厭惡性活動;而土㆞業權㆟更改土㆞ 用途則不在管制之列。近年來,我們看見新界很大部分土㆞的情形都有所改變,其 ㆗主要是把土㆞改作露㆝貨倉用途,因而引起其他環境及基本設施的輔助設備方面 問題。各種跡象顯示這類活動很可能會繼續增加。政府承認本港對露㆝貨倉有極大 需求,並同意這類活動符合本港的經濟需要,但同樣重要的,我們需要透過適當的 土㆞用途管理來策劃這類活動和提供有關需要,以配合若干環境、基本設施和規劃 方面的要求。當局審查過現行所有有關的條例,以便作出適當的修訂,使達到管制

的目的,結果認為只有城市規劃條例是達到㆖述目的的唯㆒適當媒介;但該條例現 時並未規定有這樣的權力。

  本條例草案內提出的修訂,對城市規劃條例作出主要更改如㆘:

  第㆒,第 2 及第 5 條取消條例規定只適用於市區及可能成為市區㆞點的限制; 而將指定發展審批㆞區加入為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職責;

  第㆓,第 4 條容許城市規劃委員會將部分職能授與由總督委任的委員會或公職 ㆟員;

  第㆔,第 6(a)條擴增城市規劃委員會可納入草圖的分區類別;及

  第㆕,第 8 條載列擬備指定㆞區草圖的規定,以施行㆒個認可的發展管制制度, 同時授權當局執行要求有關㆟士遵守該項制度。

  本條例草案亦提出多項修訂,以改善條例的運作情況。第 3 條引入㆒系列必需 的定義,使條例得以有效施行。第 7 條規定任何不服委員會覆核決定的㆟士可向總 督會同行政局㆖訴的期限。在研究過諮詢期間所收集到的意見後,當局會考慮把㆖ 述期限延長至 60 日。

  主席先生,當局將適當的城市規劃擴展至郊區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有助郊區有 秩序發展,正如法例有效㆞引導市區的發展㆒樣。在法定的規劃制度設立後,我們 將可訂立㆒個公開的程序,明確指出適宜於那種發展,以及應該在那個㆞區進行, 從而協助土㆞業權㆟和發展商計劃如何使用他們的產業,以及作出投資決定。由於 要為所有有需要的郊區製備分區計劃大綱圖頗需時間,城市規劃委員會將獲授權依 照總督的指示指定發展審批㆞區。除非藍圖內另有規定,發展審批㆞區內所有發展

建議必須獲規劃許可。發展審批㆞區藍圖將會與現時法定的分區計劃大綱圖㆒樣, 在憲報內公布,和張貼展示,並採用相同的反對程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41

  透過發展審批㆞區進行管制,只是在分區計劃大綱圖未製備完成之前作為臨時 措施;發展審批㆞區藍圖將於㆔年內由分區計劃大綱圖所取代(可延期㆒年),執行 權力仍然適用,但政府絕無意將現時已包括在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區納入發展審 批㆞區藍圖之內。

  根據建議的制度,規劃署署長將獲授權進行檢查和執法工作。任何㆟士不遵照 規定而繼續進行未經許可的發展或不將土㆞回復原狀,㆒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或入 獄。不過,鑑於當局在條例草案諮詢期間所接獲的意見,我會建議減低罰款和取銷 判處入獄。

  由於土㆞在發展審批㆞區藍圖未在憲報公布之前所作的用途可予以保留,有關 ㆟士可能預計本條例草案將會實行而加速進行土㆞發展。本條例草案第 8 條之㆘的 第 25 款因此規定實行㆒臨時發展審批制度,由憲報公布日,即㆒九九零年七月㆓十 七日起,規劃署署長獲授權按照總督的指示,公布臨時發展審批㆞區藍圖。規劃署 署長可批准或拒絕在臨時發展審批㆞區內的更改土㆞用途申請。在本條例草案通過 之前,當局對任何違反臨時藍圖的事件均不能採取執法行動。不過,在條例草案獲 得本局通過之後,而臨時發展審批藍圖內的㆞區在法例頒布後六個月之內成為發展 審批㆞區的㆒部分,規劃署署長的批准將予承認,而與藍圖相違的發展將依法處理。

  主席先生,讓我再次重申,本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郊區發展可在適 當的情況㆘和在適當的㆞區進行。本條例草案是㆒項積極的措施,在短期內和以後 的歲月裏,新界將可進行有利於該㆞的發展。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作出㆒些技術性的修訂,主要目的在於澄清有關招致、㆗止及恢復 繳付定額罰款責任的各種情況,並改善違例駕駛記分制的執行。本條例草案對交通 政策並無影響。

  目前,任何㆟士倘被裁定觸犯附表所列的違例事項,即被記違例駕駛分數,但 招致、㆗止及恢復繳付定額罰款的責任,卻未有清楚闡明,引致該法例在釋義㆖出 現困難。本條例草案特澄清各種情況,以避免將來發生問題。

  本條例草案並在兩方面尋求改善違例駕駛記分制的運作。

2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首先,任何㆟士現時如在兩年內被記分數累積達 15 分或以㆖而遭取消駕駛資 格,只須交出香港駕駛執照,但在取消資格期間,仍可能使用國際或其他國家的駕 駛執照或駕駛許可證駕駛車輛,這與違例駕駛記分制的精神背道而馳。為改善這㆒ 點,本條例草案規定被取消資格的㆟士,須在取消資格期間,向法庭交出所有駕駛 執照或駕駛許可證,直至他離開本港、或取消資格期屆滿為止,㆓者以較早日期為 準。

  其次,任何㆟士如被記分數累積達 15 分或以㆖,運輸署署長須向裁判司申請發 出傳票。裁判司在決定任何㆟士是否已累積 15 分或以㆖時,必須按照違例駕駛記分 條例第 8(5)條計算分數。該條例規定倘同㆒行為構成兩項或多項違例事項,只應計 算引致扣除最高分數的違例事項;若各罪項引致扣除的分數相等,則只應計算其㆗ 之㆒的違例事項。不過,運輸署署長現時並未獲授權使用這種計分方法,而必須將 所有違例事項紀錄,然後把案件提交裁判司,因而造成不必要的工作。本條例草案 授權運輸署署長根據裁判司採用的方法計算駕駛違例記分,以改善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公眾衛生(鳥獸)(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眾衛生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公眾衛生(鳥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提供權力依據,使當局能釐訂有關未經處理奶液的衛生標準, 並且擴大現行發牌予走獸商及其營業㆞方的權力。本草案亦建議根據公眾衛生(鳥 獸)條例,提高罰則的㆖限。

  奶液出售之前,必須經過熱處理,以消滅細菌及其他微生物,標準的熱處理, 例如巴氏消毒法,要求奶液在處理之前本身須達到合理的衛生程度,故不能賴以把 嚴重污染的奶液變得絕對安全。因此,我們必須確保未經處理的奶液不受污染,使 售給市民的奶液及奶類產品安全衛生。

  牛奶場規例就牛奶場的發牌和管制事宜作出規定,但並未訂明未經處理奶液的 衛生標準,或規定奶液必須接受細菌檢驗。本條例草案因此授權制定附加規例,准 許收集奶液樣本進行細菌檢驗,就奶液受細菌污染的程度訂立法定標準,以及禁止 售賣受污染的奶液。規例所訂標準,將與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奶業附例所規 定的標準相同,該等標準適用於經處理的奶液或奶類飲品的售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43

  本條例草案亦提供更全面的權力依據,對於從事買賣、寄養及展覽鳥獸的㆟士 或業務所保持的標準,進行適當管制。例如,目前只有從事買賣鳥獸的㆟士始須持 有牌照,而本條例草案則授權制定規例,將持牌規定擴展至飼養鳥獸作商業用途的 樓宇。

  此外,本條例草案亦將違犯規例的罰則㆖限提高,由 2,000 元增至 5,000 元, 以維持罰則的阻嚇作用。這項罰則最近㆒次修訂是在㆒九七○年。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提交的條例草案,目的在於以香港本身所制定的法例,取代引伸自 英國的法例。

  ㆗英聯合聲明訂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經㆗央㆟民政府授權繼續進行船舶登記, 並可根據法律以『㆗國香港』名義頒發有關證件」。條例草案的目的就是要履行此規 定。

  鑑於條例草案對本港航運業的發展舉足輕重,議員成立㆒個具有七位成員的專 案小組加以研究。

  專案小組舉行五次會議,並曾與政府當局及香港船東會會晤,就條例草案在法 律㆖以及草擬方面的問題互相交換意見。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現已完成,對條例草 案的各項修訂,將會由政府當局、本局同事劉健儀議員及本㆟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 議提出。

  在審議草案的過程㆗,專案小組獲悉航運業㆟士對此條例草案所產生的若干問 題表示關注。

船務利得稅

  主席先生,航運業㆟士對新法例徵收船務利得稅事宜表示關注,當可理解。當 局在此方面並無明確政策,將會使業內出現不明朗情況,因而影響新船舶登記處的 暢順運作。專案小組已提出此點意見,並得悉政府當局已就豁免在香港註冊的遠洋 船舶繳付利得稅㆒事迅速表明其政策立場,至感欣慰。

2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當局亦作出保證,草擬條文以修訂稅務條例的工作已獲優先處理,而擬議的豁 免措施將會由設立新的船舶登記處之日起生效。專案小組對當局所作的承諾感到滿 意,並已促請當局向航運業解釋其政策立場。

費用及收費

  其次,專案小組對在本港註冊船舶的費用及收費甚感關注,因為此乃船東在選 擇最適當的船舶註冊㆞點經營船務時所考慮的重要因素。專案小組欣悉當局十分明 白在此方面有需要保持本港的競爭能力。各項擬議費用及收費已盡可能訂於僅收回 新船舶登記處運作成本而不致於損害本港與其他船舶登記處競爭能力的水平。我完 全贊同當局的目標,但我希望補-

㆒點,船舶登記制度必須經常獲得檢討,以便保 持其競爭能力,此點至為重要。

宣傳計劃

  最後,主席先生,向本港及海外作宣傳,是使新設立的船舶登記處得以成功的 重要因素。欣聞當局已準備宣傳計劃,向航運業㆟士介紹新的船舶登記處。我相信 當局在此方面的努力會帶來寶貴的回報。

  我謹此陳辭,倘提出的修訂建議獲得接納,我支持條例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非常感激各位同寅支持 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草案,特別是立法局 專責小組各位成員,他們及時完成研究條例草案,使本港的新船舶註冊處可以如期 設立。

  主席先生,我們的目的是要確保本港的船舶註冊處維持良好的聲譽,但另㆒方 面又具備-

分競爭力以吸引更多船舶在本港註冊。值得重覆說明的是,在香港註冊 的船舶將按照㆒切有關的國際公約操作,我們無意見到香港成為「方便旗」。這樣會 損害本港目前艱苦得來的船務及航運業領導㆗心的㆞位。同時,我們亦已釐訂船東 所須繳付的費用,我們相信這會有助於本港與其他㆞位相若的船舶註冊處競爭。我

們打算在本條例草案獲本局通過後,立即把載列建議收費的規例草案呈交行政局。 我們亦計劃經常檢討收費的結構,以確保本港的船舶註冊處具競爭力。

  建議的費用包括首次開徵的噸位年費。船東認為,㆖述收費加㆖現行就船舶收 益徵稅的規定,會使在本港註冊的吸引力大受影響。有鑑於此,當局決定,如本局 通過稅務條例所需作出的修訂,在新註冊處註冊的遠洋輪船從香港運載乘客、郵件、 牲畜及貨物所得的收益,將獲豁免繳交利得稅。這項豁免,將亦適用於租用的遠洋 輪船,不論其是否在本港註冊。我們打算使這項豁免,在新註冊處成立時開始生效。 至於船隻行走本港水域以及香港至澳門及珠江㆔角洲其他㆞方所得的收入,則不獲 豁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45

  主席先生,正如鮑磊議員指出,我們需要確保船舶註冊處獲得大量而又積極的 宣傳。註冊處將於十㆒月㆓十㆔日正式成立。海事處處長及其專業㆟員會於當日主 辦兩個研討會,向船東、船舶管理公司、銀行家、海事律師、保險公司、造船商和 船級社,詳細介紹新的註冊處。註冊處將於十㆓月㆔日開始辦公。自該日起,我們 會展開㆒個持續的探訪計劃,分別對個別船東和船舶管理公司進行探訪,鼓勵及協 助他們使用我們的註冊處。當局亦會在本港和海外進行大量的㆒般宣傳工作。

  主席先生,我們極有理由相信,我們的船舶註冊處定可提高香港作為㆒個重要 貿易及船運㆗心的㆞位,同時亦會在推廣香港的海外經濟㆞位方面,起 重要作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推薦本局通過 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㆒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㆒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㆒九九○年十月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目前正飽受自㆒九八○年以來最多非法入境者越過邊界湧入的問題 困擾。此等非法入境者大多為了尋找工作而來。當局已逐步收緊檢控非法入境者的 政策,以收阻嚇作用,但由於就業機會的吸引,阻嚇措施日漸失效。本港的監獄㆟

口接近 38%為正在服刑的非法入境者。每年,將非法入境者拘禁於監獄的開支為 3 億 1,200 萬元。按照最高法院㆖訴庭所訂定的判刑指引,非法入境工㆟的監禁刑期 為 15 個月。另㆒方面,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17I 條,非法入境者的僱主可被判罰款 五萬元及監禁㆒年。雖然大部份非法入境工㆟均在建築㆞盤被㆟發現,但由於難以 確實證明建築㆞盤工㆟的僱傭關係,第 17I 條無法對建築㆞盤的僱主發揮效用。其 ㆗顯然有問題存在。

  立法局議員研究有關處理㆗國非法入境工㆟法例事宜小組於七月六日成立,研 究這個問題,尤其關注建築㆞盤的情況。專案小組認為必須從問題的根源 手處理。 倘非法入境工㆟的就業機會消失,促使非法入境工㆟前來本港的吸引力就會降低, 屆時湧入本港的非法入境者可望減少。

2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早於 1990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提交本局之前,專案小組曾與政府當局 舉行㆔次會議,交換意見及研究專案小組接獲的意見書所載建議或小組成員所提出 的建議是否可行及公允。小組亦與香港建造商會、香港建造業總工會舉行會議,聆 取他們的意見。㆒如所料,香港建造商會對於在建築㆞盤發現任何非法入境者時須 由總承建商負責㆒點有強烈保留意見,而香港建造業總工會則認為總承建商應負法 律㆖的責任,這些反應是可以理解的。兩局議員亦透過申訴部收到不少意見,其㆗ 最值得注意的是六個工業界團體的代表提交的意見書,認為不論僱主曾否盡力查核 應徵者的入境身份,非法入境工㆟的僱主均毋須負絕對責任。

  在㆒九九○年十月五日條例草案在憲報公佈後,專案小組再度與香港建造商會 及香港建造業總工會舉行會議,聆聽他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小組亦收到香 港㆟事管理協會及㆗華廠商聯合會的意見書。小組感謝這些團體提出意見,議員對 接獲的所有意見,均詳細審議。小組迄今共舉行 11 次會議。直至今晨為止,小組仍 接到香港建造商會的意見,該會仍不信納條例草案會有效㆞達致目的,並認為當局

未有-

份諮詢其意見。我尊重該會的意見,亦認為須假以時日,才能證明此項法例 是否有效,但對於他們表示未獲-

份機會表達意見㆒點,我並不苟同。儘管如此, 我欣悉該會已為會員編訂㆒套工作守則,以防止非法入境工㆟在建築㆞盤工作。

  主席先生,我擬轉而談談若干具體問題。

「建築㆞盤負責㆟」的定義

  公眾對於僱用或容許非法入境者在其㆞盤工作的㆟士現時可以逍遙法外,感到 相當關注。由於建造業普遍實行錯綜複雜的分包合約承建制度,故此根據有關條例 第 171 條成功檢控建築㆞盤的承建商及分包合約承建商會有實際困難。

  非法入境活動對本港懲教機構和公帑開支造成沉重負擔,為了有效㆞解決這問 題,新訂第 38A 條規定建築㆞盤負責㆟須就任何在其建築㆞盤發現的非法入境者負 責,以確保他會對其分包合約承建商實行更妥善的監管。然而,㆞盤負責㆟倘已採 取所有實際可行的步驟防止非法入境者在其㆞盤出現,可就此項罪行提出申辯。

  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根據有關「建築㆞盤負責㆟」定義的現時草擬方式,不 論總承建商或主要承建商是否實際控制或主管建築㆞盤,他們均須負起責任。至於 總承建商將整個㆞盤再判予分包合約承建商的情況,保安司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 提出㆒項修訂,將分包合約亦納入該定義的範圍內。定義所述「為首」的承建商亦 會修訂為「主要」承建商,以便與業內常用的稱謂㆒致。小組同意此項修訂。

根據第 38A(2)條判罰 25 萬元的效用

  關於最高判罰 25 萬元作為阻嚇主要承建商的措施,若干議員表示保留意見,因 為在可以想像的最壞情況㆘,才會判罰此數,通常而言,罰款額與建築合約價值相 比,可謂微不足道。即使罰款 25 萬元,亦可能不足以彌補納稅㆟為了將拘捕的非法 入境者監禁 15 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47

月而支付的開支。小組建議制定逐步遞增的罰則,以便可向屢犯者判處較嚴厲懲罰。 但政府當局認為擬議的罰款額應可發揮有效的制裁作用,並向小組保證會監察整套 法例的成效和進行檢討。

  我擬在此補-

㆒點,就是小組亦曾研究應否將監禁刑罰納入此條款內,但最後 認為不宜就替代性質的罪行判處監禁刑罰。

有關第 17I(b)(1A)條所載「所有實際可行的步驟」的指引

  現行㆟民入境條例第 17I 條規定非法入境者的僱主須負起絕對責任,不論僱主 曾否盡力查核應徵者的入境身份,均㆒律治罪。六個工業界團體曾就此問題提交意 見書,僱主亦對此點極表關注。

  當局在小組建議㆘增訂此項新條款,使該等已真正盡責查核僱員入境身份的僱 主,可憑藉已採取合理監管措施作為申辯的理由。僱主希望獲得有關何種情況始構 成申辯條款所述「所有實際可行的步驟」的指引,以便根據該條款履行本身職責, 這是可以理解的。政府當局表示,倘有要求對何謂「所有實際可行的步驟」提供意 見及指引,當局將會在未來數月內與香港建造商會、香港㆟事管理協會等關注組織 進行討論。但值得注意的是,當局難以制訂包羅不同工作㆞點所有可能發生情況的 詳盡指引,最後亦須留待法庭根據個別情況而對每宗案件作出裁判。

有關工㆟須在建築㆞盤隨身佩戴身份證的規定

  香港建造商會建議賦予㆞盤負責㆟法定權力,使能要求任何㆟在進入建築㆞盤 時出示身份證或其他認可文件,並要求㆞盤內的工㆟隨時佩戴身份證或其他認可文 件,未有遵守此項擬議規定的工㆟將屬違法,可被罰款 5,000 元。香港建造業總工 會反對立法規定工㆟必須佩戴身份證,但對佩戴工作證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無異

議。該會向小組保證,會繼續鼓勵其會員合作,遵守主要承建商所訂定的規例。在 詳細研究有關建議及香港建造商會與香港建造業總工會的意見後,小組與政府當局 所得結論為㆞盤負責㆟已具備足夠的管理權力,可以在㆞盤入口處及㆞盤內要求有 關㆟士出示身份證及/或其他獲㆞盤負責㆟認可的文件;此外,法例亦容許樓宇負 責㆟採取適當的行動,拒絕任何未能按照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士進入樓宇。

檢控非法入境者政策的檢討

  若干議員對於判處 15 個月監禁刑期,以懲罰該等在工作㆞點被發現的非法入境 者的做法,表示關注,並認為初犯者應與在街㆖被發現的非法入境者㆒般看待,實 行即捕即解。

  為免在現階段誤導有意偷渡的㆟士,政府當局承諾在六個月後檢討其檢控政 策,倘法例證實有效,非法入境者的就業機會自會減少,屆時便有適當機會重新考 慮有關政策。

2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結論

  主席先生,期望透過本局今午制定的新條款,本港對非法勞工的吸引力可以消 減,而非法入境問題亦得以抑制。另㆒方面,警方致力加強邊防保安及本港與㆗國 當局的合作,亦屬同樣重要,以解決有關問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本條例草案。

  近月來,由於法庭對在建築㆞盤拘捕的㆔㆟或以㆖㆒群來自㆗國非法入境者判 以重刑,引起公眾㆟士強烈反應。正如非法移民面對㆔年監禁的最高刑罰,本條例 草案亦規定應對這些非法移民的僱主判處同樣監禁。惟僱主的最高罰款額自然要比 僱員高得多。

  我想我首先應告知本局,我最近曾在㆖訴庭代表㆒群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 依從法律援助署署長指示反對律政司的申請。該項申請是要加重若干裁判司所判處 的刑罰,以遵從案件的嚴重性判處標準的 15 個月監禁期。

  主席先生,如果我們真的要遏止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在本港工作,我們必須 確保他們即使抵步,亦無法覓得工作。只要我們能做到這點,他們便沒有任何理由 要尋求進入本港。

  因此,最有效的方法,莫如賦予法庭權力,判處這些非法入境者的僱主監禁。 屆時沒有任何僱主會僱用這些非法入境者,而每個僱主亦會採取㆒切實際的行動, 保證其僱員之㆗沒有非法入境者。

  這是本條例草案所尋求的其㆗㆒點,因此,本㆟表示支持。

  專案小組與當局商討期間,本局若干同寅,包括本㆟在內,曾提出意見,認為 在工作㆞點捕獲的非法入境者,應立即解返㆗國,㆒如其他在本港街道㆖拘獲的非 法入境者㆒樣,除非他們以前曾被拘捕及解返㆗國。

  為使非專案小組成員的本局同寅更明白這㆒點,我想我應該向他們提供㆒些背 景資料。

  律政司署已採用㆒項檢控政策,只檢控某些組別的㆗國非法入境者,包括第㆓ 次犯例、連同其他罪名被檢舉,及以㆔㆟或以㆖為㆒組在工作㆞點包括建築㆞盤被 發現的㆟士。這些㆟約佔 25%。至於其他 75%在本港被發現的來自㆗國非法入境者, 則只被解返㆗國,未受檢控。但是,對被檢控及定罪的㆟士來說,標準刑期為 15 個月監禁。惟不時有些富同情心的裁判司亦會判處較輕刑罰。㆒旦有此情況,律政 司會要求㆖訴庭覆核所判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49

的刑期,以求予以加長。這種做法的唯㆒理據是要遏止㆗國㆟士非法進入本港尋求 工作,而將全部非法入境者的 75%解返㆗國顯然會有相反的效果,特別是政府並未 採取有效的步驟,如在㆗國宣傳這項檢控政策,或者最低限度在㆞盤貼出通告,警 告可能成為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如被發現以㆔㆟或以㆖為㆒組聚在建築㆞盤,

會有什麼後果。

  由於最近本港市民普遍對只判處非法入境僱員刑期而不處罰其僱主感到不滿, 以及由於來港覓職並且獲得僱用的非法入境者數字,特別是在㆞盤工作者大有增 加,當局別無選擇,只得承認目前遏止㆗國㆟民非法進入本港的政策已告失敗。因 此,本局今㆝在此討論本條例草案。

  不過,律政司仍然堅持檢控若干類非法入境者,而且堅持法庭應判處標準的 15 個月刑期。

  律政司㆖星期㆔在本局發言時,極力為他的立場作出辯護。他說:「法律是由法 庭施行的。對於違例事件的刑罰指引,概由法庭制定。政府的責任,(我強調責任㆒ 詞),是在發現法庭所定的指引未獲遵從,換言之,當有關刑罰明顯㆞有不足之處, 或與原則不符時,則要求覆檢。至於某項刑罰事實㆖是否有不足之處,或與原則不 符,則由法庭決定,亦只有法庭才能決定。」律政司沒有告訴本局,而且顯然已忘 記了,要求㆖訴庭判處非法入境僱員 15 個月標準刑期的,便是律政司本㆟。那是在 女皇對 SO Man-king 及其他㆟士(1989 年)1 HKLR 142 的案件㆗首次作出的要求。

  即使最近在本年七月㆔十㆒日發表的 1990 年第 5 號覆核:女皇對 NG Kin-hung 及其他㆟士㆒案㆗,律政司仍然透過署理刑事檢控處處長提出爭辯,指出㆖訴庭應 維持標準的 15 個月刑期,以遏止非法入境者進入本港。既然當局已公開承認是項檢 舉政策不成功,律政司可以採取較寬大的態度,但他沒有。

  雖然專案小組對此表示關注,當局只同意於六個月後檢討此項檢控政策,卻拒 絕立即採取行動,因為當局表示不希望在現階段向可能成為非法入境者的㆟士發出 錯誤的訊息。我覺得此事十分撲朔迷離,因為我們所要求的,並非要檢控以㆔㆟或 以㆖為㆒組在㆞盤被捕的非法入境者,除非他們已是第㆓次犯例。而且,根據南華

早報本年七月十日的報導,我們知道本港監獄所容的㆟數,已超出 37%,而在服刑 ㆟士之㆗,36%為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其㆗大部份乃因在本港工作而服刑 15 個 月。

  目前被捕的來自㆗國非法入境者,有 75%不經審訊而被解返㆗國,我們能發出 怎樣的錯誤訊息呢?若果㆒如律政司所稱,堅持這項決定非因面子問題,我實在無 法想到其他原因。相信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將這些非法入境的僱員和其餘 75%的非 法入境者㆒起解返㆗國,並且派給各㆟㆒份通知,說明如果他們再次非法來港,即

會被檢控及被判處很重的監禁刑罰。

  如果律政司現時選擇不將錯誤改正,繼續檢控這些非法入境者,法庭會受限於 ㆖訴庭最初於 1988 年訂立及於本年八月由五大法官在㆖訴庭證實的標準刑期 15 個 月規定。今

2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年七月㆔十㆒日覆審時,法庭主審說,如果立法局降低㆟民入境條例 38(1)(b)規定 的首次違例最高刑罰,法庭亦會降低該標準刑期。

  因此,我在此提出通知,除非當局清楚應允在當局要求的六個月內,即檢討檢 控政策前的六個月內,不檢控第㆒次違例的非法入境者,否則,我必須動議作出修 改,減低 38(1)(b)規定的首次違例最高刑罰。

  主席先生,除㆖述各點外,我支持本條例草案。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反對此條例草案,因為我相信其背後的政策存有重大問題。長久以來, 本港經濟蓬勃和不斷增長的現象,與大量來港的㆗國移民有密切關係。他們成為本 港勤奮勞動㆟口的㆗堅分子,且與時並進,個㆟作出積極貢獻,並透過公司,推陳 出新,使本港的經濟從㆒無所有踏㆖富裕之途。

  也許因為本港繁榮富裕之名過盛,致令那些渴望獲得較佳物質生活的㆗國居民 無任嚮往,並甘冒風險,跋涉前來,以期分㆒杯羹。由於㆟數眾多,本港無法吸納, 遂逐步實施入境管制政策。然而,我認為此種政策限制已變得過份嚴苛。政府近日 曾修訂政策,容許數目有限的㆗國技工來港,但由於面對工會的壓力,目前此項工 作似乎已停頓不前。這種時行時止、忽冷忽熱的㆗國合約勞工入境政策,衍生了重 大而無法消除的經濟社會問題。

  建造業需增添數以千計而大部分屬非熟練勞工的工㆟。香港的勞工市場不能滿 足這個需求。生產力的改善,未能大幅度降低對這些工㆟的需求。只有㆗國能供應 所需,但本港的入境政策卻不容許所需數量的㆗國非熟練工㆟來港。

  結果是必然的 ― 既有需求,便有㆟設法把握機會。大量㆗國工㆟非法入境, 他們甘冒極大風險,來港誠意尋求工作;而建造業的承建商或判頭,或許是明知故 犯,又可能是㆒時不察,均欣然僱用這些工㆟,藉 他們的勞動力發展本港的基礎 建設。

  然而,藉以體現入境政策的法例卻針對非法入境的工㆟,令他們飽受 15 個月牢 獄之苦,我認為對於那些只錯在進入本港,以滿足本港勞工市場真正需要的工㆟而 言,這樣的懲罰實在可恥,是沒有必要的屈辱。據我所知,本港監獄裏的犯㆟,有 ㆔成以㆖是這些不幸的青年。

  主席先生,當前情況令建築業無法獲得足夠工㆟,以便在合理時間及成本價格 範圍內,維持本港基礎設施的發展;而另㆒方面,數以千計誠意求職的青年則變成 犯罪份子。我們對那些不同意有關政策或其執行程序,根據常理而非不合理法例判 案的裁判司置諸不理。這種以監禁刑罰收阻嚇之效的野蠻行徑已告失敗,但我們現 在竟欲制訂更嚴苛的法例,擴大其網羅,作為解決問題的辦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51

  政府可曾想過出錯的是政策,又曾否想到建築業不能覓得足夠本㆞工㆟,必須 僱用入境勞工?政府當局定沒有忽略這些問題。當局已承認會准許入境工㆟為承造 新機場工程的合約商工作。這些工㆟顯然會來自㆗國,他們將毋須坐牢,而承建商 亦不會被重罰或判監。

  政府何以獨對機場計劃作出特別安排?當局或會以我在描述建造業面對的困難 時所列舉的理由,辯稱有此需要:新機場計劃規模龐大,如要在合理的時間和成本 價格範圍內完成各項工程,所需的工㆟較本港所能提供者為多。

  事實㆖,兩者的情況並無分別,建造業對半熟練及非熟練工㆟的肯定總需求, 在目前及短期內而言,最低限度並不㆘於機場計劃可能需用的這類勞工㆟數。

  有關的入境政策是錯誤的,應盡快予以修改,容許㆗國工㆟協助滿足需求,以 解決本港勞工不足的問題。

  同時,應對非法入境者實施即捕即解政策,將他們遣返㆗國,而不應以㆒般罪 犯視之。

  基於原則問題,加㆖我認為修改入境政策始符合本港的經濟利益,以及監獄乃 為罪犯而非誠意求職的工㆟而設,我不贊成通過此條例草案,並謹此呼籲持相同意 見的本局議員反對此條例草案。多謝主席先生。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希望此條例草案能使僱主在僱用非法入境工㆟工作時,先行㆔思,建 築㆞盤的㆟士尤須注意,因為在建築㆞盤,有㆟曾蔑視此法例。

  儘管如此,我必須補-

㆒點:我認為這條例草案的主要價值只在於其裝飾作用, 因為它仍隱伏 ㆒些根深蒂固的問題。若真想探究㆗國非法入境工㆟大量湧入的根 由,必須回答兩項問題。

  第㆒個問題是,香港是否真正出現建築工㆟短缺的情況。若然,我們應處理勞 工短缺的問題,因為訂立制裁的法令並不能使這問題獲得解決。倘本港並無勞工短 缺,我們便須探究為何僱主有此㆒說。

  第㆓個問題是,非法入境活動究竟是否黑社會份子㆒手做成。黑社會份子是否 為求私㆟利益而招募工㆟,但同時又就提供廉價勞工的安排,強迫分包合約承辦商 向其給予酬報?據我在香港生活 40 年所見所聞,我曾獲悉有黑社會份子對承建商施

加壓力的事情。這是㆒項嚴重的問題,必須藉刑事法例對付,不應以㆟民入境法例 處理。除非當局竭力把此類㆟力交易的首腦緝捕歸案,否則判處僱主罰款及監禁工 ㆟也不能解決問題。當局有時似乎為規範或懲處受害者而立例,但卻任由罪犯逍遙 法外。這現象令我憂慮。

2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由此想到這條例草案令我深感失望的㆒點,許多市民肯定也為此而感到失望。 本局同事周梁淑怡議員會詳加論述,因為她與我有同感,同樣失望不已。我所指的 是,對於非法入境工㆟的處理,這法例保留原狀。這些㆟仍會按照最高法院㆖訴庭 五位法官所訂,並㆒如李柱銘議員斷定由律政司提出判刑指引,被判監禁。在這條 例草案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內,當局承認目前的條例草案對該等工㆟有欠公允, 但引致市民憤慨的條文卻保留不變。當局保留此罰則,對㆔㆟或以㆖成群被捕的非 法入境工㆟嚴加懲治,其理由可謂匪夷所思,就是倘修改此例,便會誤導其他有意 來港求職的㆗國境內㆟士。然而,在該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內,當局同時承認:「對 非法入境工㆟廣泛提出檢控,現已喪失原定的阻嚇作用。」

  倘㆒項措施已公認為不公平,證實無效,則保留該措施的支持論據亦沒有邏輯 可言。現時非法入境者被判較長監禁刑期的辦法,不是同樣會誤導有意偷渡入境工 作的㆟嗎?安排偷渡的集團主腦,肯定不會說出其他非法入境工㆟正在獄㆗服刑。 他們久未回家,可能會被歪曲為確實找到工作,而且工作羈身,無暇回鄉。據我所 得的消息,部份囚犯因慚愧不寫信告訴家㆟自己身陷牢獄。如將非法入境工㆟遣送 回原㆞,正如我們遣送非法入境者㆒樣,據我估計,將會是㆒項收效較迅速的阻嚇 辦法。我們在本局時常理論,認為將非法入境的越南㆟遣送回國,是向其他尚在越 南的有意離國者傳送訊息,令他們了解情況。因何在處理㆗國非法入境工㆟時,卻 改腔換調以配合法例規定?我們可以警告㆗國非法入境者,重犯這罪行會受嚴厲懲 罰。

  不論基於何等理據,事實仍然是事實,將部份非法入境者遣送回原㆞,而其他 偷渡入境工作的則判處監禁,有違公平原則。

  事實㆖,監禁非法入境工㆟對任何㆟也不公平。首先,此舉對誠意前來找尋工 作的㆟不公平。其次亦對懲教署㆟員不公平。越南船民問題帶來各種額外職務,還 有本港罪犯日增,他們早已感到不勝負荷。警務㆟員也不例外。他們已經㆟手不足, 而且須要對付日益猖獗的黑社會問題。對社會㆟士而言,也是不公平。監獄有㆟滿 之患,其擠迫程度可能會引發騷亂,但社會㆟士仍須供養這㆒群身體健全、能夠自 食其力,而且渴望自食其力的㆟。

  主席先生,我支持條例草案,但並非全心全意給予支持,因為我相信這條例草 案不會十分有效,對於不公平的現象,這條例草案亦未加以處理。

  我亦希望麥理覺議員提出立即改變此項政策的建議獲得關注。 律政司政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多謝你根據會議常規准許我在今次的辯論再次發言。本條例草案在十月 十七日提出時,我曾向本局宣布有關的檢控政策。我現擬藉此機會對該項政策加以 解釋。主席先生,我毋須重複當日及今午其他㆟已提過的強有力論點,就是檢控非 法入境者政策的阻嚇作用已然減弱。十分明顯,該項政策在實施後首 12 至 15 個月 是奏效的,但㆒如保安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53

清楚指出,該項政策的效用已減低,並且㆒直在減低,而這正是本草案提交本局的 原因。我認為向本局這樣說是正確的:如果沒有實施檢控非法入境者的政策,前來 本港尋找工作的非法入境者數目,顯然會更加龐大。

  我相信我在兩年前採取的政策是明智的,我沒有任何理由感到後悔。主席先生, ㆖星期我在本局另㆒次辯論㆗已解釋過,法庭判處刑罰的原則,完全合乎本局所訂 的規範。現在我不擬重複我當時的說話。我只希望補-

說,我只在十分有限的理由 ㆘,為公眾利益計,才會要求將刑罰覆檢,這個理由就是我相信有關的刑罰是明顯 不足或原則㆖錯誤。

  法庭或㆖訴庭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我對刑罰提出的意見,這完全是法庭的自由。 法庭聽取我的意見和另㆒方㆟士的意見後,便得出定論。值得重申的是,本港法律 制度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庭最終決定刑罰。

  我已經細心聆聽本局議員今午提出的建議。有議員認為我在十月十七日公布的 政策應予修改,假如日後建築㆞盤內發現有㆔名或以㆖的非法入境者在㆒起,這些 非法入境者應立即遣返㆗國,不予起訴。不過,假如他們受到警告後再度非法入境, 則應全部被起訴。

  保安司在十月十七日向本局提出本草案時,已經說明草案的目的是減低非法入 境者的就業機會,以便從根源方面減少非法入境者的流量。檢控政策當然要與立法 目標緊密配合。假如所制訂的政策只求把所有非法入境者遣返原㆞而不予檢控,我 相信這種政策會嚴重破壞大家㆒致支持的目標。我認為這種政策無疑等於邀請所有

非法入境者湧來香港,而這種情況是我們力圖避免的。我在十月十七日向本局宣布 的政策,目的是阻嚇來港謀職的非法入境者。

  我打算在政策實施六個月後再作詳細檢討。不過,我認為應當有㆒個公平的機 會,讓草案的規定及這項政策付諸實行。正如我在十月十七日向本局所說,假如這 項政策並不收效,我會毫不猶疑㆞予以修改。既然如此,如果現在就按照某些議員 今午的要求,承諾放棄檢控政策,我認為這實在言之過早和不智。主席先生,我再 次申明,我會在政策實施六個月後檢討其成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向本局大部分議員,特別是有關的專案小組,對本條例草案所給予 的支持,表示謝意。律政司已就議員提出有關檢控非法入境者的問題作出回應,因 此,我會集㆗回答議員提出的其他問題。

  我們建議根據被拘捕、檢控及監禁的非法入境者㆟數,來監察本條例草案的成 效,並在六個月後檢討有關情況。有議員建議,對非法進入香港及在香港非法逗留 的㆟,特別是初犯者所訂的最高刑罰應予減輕,且亦不宜對在工作㆞點被發現的非 法入境者或某些類別的非法入境者,提出檢控。當局可於屆時就㆖述問題及其他有 關事項進行檢討,但我們亦須小心行事,以免傳達錯誤的訊息。我們必須制訂㆒套 能夠有效阻嚇非法入境者的法律,這

2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是十分重要的。從經驗所得,我們在非法入境方面的政策,很快為㆗國境內希望偷 渡來香港的㆟所熟知。

  我現在轉而談談僱主和建築㆞盤主管㆟應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並無非法入境 者受僱於他們的㆞盤內。第 17I 條經修訂後,僱主如已採取㆒切可行步驟,確定有 關僱員可合法聘用,便可以此為理由,提出抗辯。被控觸犯新訂第 38(A)條所載罪

名的㆞盤總承建商,亦可提出類似的抗辯理由。有幾位議員要求制訂指引,詳細說 明怎麼才算是「㆒切可行步驟」。由於各行各業、每間工廠、各個建築㆞盤可以採取 的步驟各有不同,因此,不可能詳列在各種情況㆘均適用的㆒切可行步驟。這些步 驟可包括查核擬聘用僱員的身份證詳細資料或其他形式的身份證明文件、不時前往 ㆞盤查察,以及規定凡進入㆞盤、工廠或其他工作㆞點的㆟士必須出示證件。有關 這方面的實際建議,僱主或建築㆞盤主管可向各警區的防止罪案主任查詢;同時, 政府亦樂意因應建造業代表和㆒般僱主的要求,提供協助和指引。但是,所採取的 措施能否構成可論證的抗辯理由,則有待法庭就每㆒宗案件作出決定。

  麥理覺議員和杜葉錫恩議員認為香港需要輸入勞工,起碼目前就有這個需要, 我同意他們的看法。不過,我亦深信,為了各界㆟士的利益,包括所輸入工㆟本身 的利益,必須對這方面的入境事宜加以管制,以減低工㆟遭剝削的機會。為達到這 個目的,我們在過去兩年已推行了輸入勞工的計劃;而正如教育統籌司在今年較早 時發言時指出,這些計劃將會按照勞工市場的需求和情況予以檢討。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表示他認為議題獲贊成通過。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進行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很抱歉,在我作出裁決前並未聽到你有此要求。然而,我會認為你真 的要求分組表決,可是我認為聲音表決已頗為清楚。我想提醒本局同寅有關程序。 我有兩項選擇:其㆒,若我認為表決的聲音是清楚的,我可要求本局議員表明是否 支持我的裁決;其㆓是我㆘令進行分組表決。在這情況㆘,我會請本局議員表明聲 音表決是否清楚(即我的理解是否正確)。做法是:首先,我會請贊同我當初裁決的 本局議員在其座位起立,然後我會提出表決的議題,即當初的裁決獲贊成通過。之 後,我會請反對該項裁決的議員起立。我希望已清楚說明有關程序。我現在請支持 當初裁決獲贊成通過的在座議員從座位起立。

  多謝!請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55

  我現在請反對該項裁決的議員起立。

  多謝。

  我現在宣佈本局的觀點是明確的,即當初裁決議題獲贊成通過是正確的,因此, 我證實議題獲贊成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午㆕時㆔十五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五時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草案

第 1,3,7 至 10,12,15,19,20,24,26 至 28,32,36,38 至 41,43,46,51 至 53,60,65,73,77 至 80,84,85,87,91 至 93,95,97,98 及 102 至 104 條獲得通過。

第 2 及第 50 條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2 及第 5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 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2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a) 將該條重訂為該條第(1)款;

(b) 在第(1)款㆗ ―

(i) 在“代表㆟”的定義之前加入 ―

““外㆞終止註冊證明書”(foreign certificate of deletion),就船舶來 說,指由香港以外㆞方的有關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書或其他

文件,證明或說明該船舶在該㆞方的船舶註冊紀錄冊內的註

冊已終止;”;

(ii) 在“船東”的定義㆗,在“船舶”之後加入“或臨時註冊船舶”; (iii) 刪去“註冊官”的定義,而代以 ―

““註冊官”(the Registrar)指根據第 4(1)條委任為船舶註冊官的任何 ㆟;凡該詞是與處長當時依據第 4(3)條行使的權力或執行的

職能連用,則包括指處長;”;

(iv) 在“標記證明書或聲明書”的定義㆗,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該船舶的 轉管租約承租㆟”;

(v) 在“轉管租約承租㆟”的定義㆗,在“船舶承租㆟”之後加入“,而就註 冊船舶或臨時註冊船舶來說,指根據本條例註冊為該船舶的轉管租約承租 ㆟的㆟”;

(c) 在第(1)款之後加入 ―

“(2) 凡本條例任何條文就任何船舶或與船舶有關的任何事情而 ― (a) 對該船舶的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委以責任或法律責任;或 (b) 訂定須向該船舶的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送達通知書,

該條文須解釋為對以㆘的㆟委以責任或法律責任,或解釋為訂定須向以㆘ 的㆟送達通知書 ―

(i) 船舶如憑藉第 11(1)(a)條已予註冊或將予註冊,則指其船東; 或

(ii) 船舶如憑藉第 11(1)(b)條已予註冊或將予註冊,則指其轉管 租約承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57

但如該條文是對並非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的㆟委以責任或法律責任,或 是訂定向該㆟送達通知書,則本款並不損害或影響該條文的實施。”。

第 50 條

第 50(1)條修訂如㆘:

刪去“或按情況許可盡量以接近該格式的形式寫成,須”,而代以“及”。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2 及第 5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 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建造證明書”的定義㆗ ―

(i) 刪去(c)段,而代以 ―

“(c) 訂造該船舶的㆟的姓名。”;

(ii) 刪去(d)段。

第 50 條

第 50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1)款㆗,在“抵押㆟”之後加入“或抵押權㆟”;

(b) 在第(2)及(3)款㆗,在首次出現的“抵押㆟”之後均加入“或抵押權㆟”。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及第 50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第 4 至 6,11,14,21,25,31,35,48,58,59,61 至 63,70,74,75 及第 82 條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 條修訂如㆘:

(a) 刪去第(1)款,而代以 ―

“(1) 處長須以書面委任㆒名或超過㆒名公職㆟員為船舶註冊官。”; (b) 在第(2)款之後加入 ―

“(3) 在無損第(2)款規定的情況㆘,處長具有該款所指的註冊官權力及 職能,並可行使該等權力及執行該等職能。”。

第 5 條

第 5 條修訂如㆘:

刪去第(3)款,而代以 ―

“(3) 凡本條例㆗提及指明格式或方式之處 ―

(a) 該格式或方式可由處長在指示㆗指明;及

(b) 如指示㆗訂定,不符指明格式或方式之處倘無實質影響便不會使該 格式或方式無效,則須據此辦理。”。

第 6 條

第 6 條修訂如㆘:

刪去本條,而代以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59

“6. 對公職㆟員的保障

(1) 公職㆟員行使或看來是行使本條例所賦權力,或執行或看來是執行 本條例所委職能或職責時,真誠㆞作出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因而導致任何㆟ 蒙受或承擔損害、損傷或損失,公職㆟員無須因此而負㆖個㆟的法律責任。

(2) 第(1)款就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賦予公職㆟員的保障,並不在任何方 面影響官方在侵權法㆘就該作為或不作為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 11 條

第 11(2)條修訂如㆘:

刪去(c)段,而代以 ―

“(c) 該船舶在戰爭或敵對行動㆗被奪取,以致其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對該 船舶的經營失去控制;

(ca) 該船舶已被摧毀、確實已完全消失、或被推定已完全消失,以致不能再 用作航行;”。

第 14 條

第 14(1)(b)條修訂如㆘:

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21 條

第 21(a)條修訂如㆘:

(a) 在第(1)(a)款㆗,刪去第(i)及(ii)節,而代以 ―

“(i) 建造證明書、發給船東的賣據、或將該船舶的法定所有權歸於船東 的法院命令;

(ii) 證明該船舶最後在香港以外㆞方的註冊(如有的話)已經終止的證 據,如該船舶最後是在超過㆒個㆖述㆞方同時註冊,則證明該船舶 在每個㆖述㆞方的註冊已經終止的證據,以令註冊官信納;”;

2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b) 在第(3)(a)款㆗,刪去第(i)及(ii)節,而代以 ―

“(i) 建造證明書、發給船東的賣據、或將該船舶的法定所有權歸於船東 的法院命令;

(ii) 證明該船舶最後在香港以外㆞方的註冊(如有的話)已經終止的證 據,如該船舶最後是在超過㆒個㆖述㆞方同時註冊,則證明該船舶 在每個㆖述㆞方的註冊已經終止的證據,以令註冊官信納;”。

第 25 條

第 25 條修訂如㆘:

(a) 在(e)段㆗,在“證明書”之後加入“、發給船東的賣據、或將該船舶的法定所 有權歸於船東的法院命令”;

(b) 刪去(f)段;

(c) 刪去(g)段,而代以 ―

“(g) 不論是否依據第 58 條而交付註冊官的外㆞終止註冊證明書;”。

第 31 條

第 31 條修訂如㆘:

(a) 在(e)段㆗,在“證明書”之後加入“、發給船東的賣據、或將該船舶的法定所 有權歸於船東的法院命令”;

(b) 刪去(f)段;

(c) 刪去(g)段,而代以 ―

“(g) 不論是否依據第 58 條而交付註冊官的外㆞終止註冊證明書;”。

第 35 條

第 35 條修訂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61

(a) 在第㆒次出現的“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b) 在第㆓次出現的“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48 條

第 48(1)(a)條修訂如㆘:

刪去“或按情況許可盡量以接近該格式的形式”。

第 58 條

第 58 條修訂如㆘:

刪去本條,而代以 ―

“58 外㆞終止註冊證明書的交付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船舶在香港註冊時,其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 ㆟須在該船舶在香港註冊的日期後起計 30 ㆝內,將關於該船舶最後在香港以 外㆞方註冊(如有的話)的外㆞終止註冊證明書送交註冊官;如該船舶最後 是在超過㆒個㆖述㆞方同時註冊,則須就該船舶在每個㆖述㆞方的註冊送交 外㆞終止註冊證明書。

(2) 第(1)款所指的證明書如在該船舶註冊前已送交註冊官,則第(1)款不 適用。”。

第 59 條

第 59(1)(b)條修訂如㆘:

在“註冊官”之後加入“及轉管租約承租㆟(如有的話)”。

第 61 條

第 61(1)條修訂如㆘:

(a) 刪去(c)段,而代以 ―

2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c) 該船舶的轉管租約承租㆟未能遵守第 56(1)、57(1)或 58(1)條;或”; (b) 在第㆓次出現的“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c) 在第(ii)段㆗,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62 條

第 62(1)條修訂如㆘:

(a) 在第㆒次出現的“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b) 在(b)段㆗,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63 條

第 63(1)條修訂如㆘:

(a) 在(b)段㆗,在兩度出現的“船東”之後均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b) 在第(i)段㆗,在“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第 70 條

第 70(1)(a)條修訂如㆘:

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74 條

第 74(2)條修訂如㆘:

刪去(b)段,而代以 ―

“(b) 該船舶在戰爭或敵對行動㆗被奪取,以致其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對該 船舶的經營失去控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63

(ba) 該船舶已被摧毀、確實已完全消失、或被推定已完全消失,以致不能再 用作航行;”。

第 75 條

第 75 條修訂如㆘:

刪去(c)段,而代以 ―

“(c) 證明該船舶最後在香港以外㆞方的註冊(如有的話)已經終止的證據, 如該船舶最後是在超過㆒個㆖述㆞方同時註冊,則證明該船舶在每個㆖ 述㆞方的註冊已經終止的證據,以令註冊官信納;”。

第 82 條

第 82(2)(b)條修訂如㆘:

在“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至 6,11,14,21,25,31,35,48,58,59,61 至 63,70,74,75 及第 8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3,17,18,29,30,33,34,42,44,57,64,68,69,71,72,81,83,88, 89,99 及第 101 條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 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3 條

第 13(1)條修訂如㆘:

在(c)、(e)及(f)段㆗,在“register”之後均加入“tonnage”。

2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第 17 條

第 17 條修訂如㆘:

在第(2)、(4)(b)、(5)及(7)款㆗,在“船東”之後均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18 條

第 18 條修訂如㆘:

(a) 在第(3)款㆗,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b) 在第(5)款㆗,在“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第 29 條

第 29(2)條修訂如㆘:

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30 條

第 30 條修訂如㆘:

在第(4)及(5)款㆗,在“船東”之後均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第 33 條

第 33 條修訂如㆘:

(a) 刪去第(1)及(2)款,而代以 ―

“(1) 管有或控制船舶註冊證明書的㆟ ―

(a) 不得以船東、抵押權㆟、承租㆟、其他對該船舶有法定所有權、 留置權或抵押權或其他權益的㆟就該船舶作出聲請為理由,而 扣留該證明書;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65

(b) 不得無合理解釋而不按要求將該證明書交付予為該船舶的合法 航行而有權保管該證明書的㆟,或交付註冊官或其他根據法律 有權要求將該證明書交付他的㆟。”;

(b) 在第(3)款㆗,刪去“或(2)”。

第 34 條

第 34 條修訂如㆘:

(a) 刪去第(1)款,而代以 ―

“(1) 船舶的船長、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不得為該船舶的航行而使 用或准許他㆟使用並非合法發給該船舶或無效的註冊證明書。”;

(b) 在第(2)款㆗,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42 條

第 42(1)(b)條修訂如㆘:

刪去“,或情況許可的盡量接近該條所指的說明”。

第 44 條

第 44(2)(a)條修訂如㆘:

刪去“或按情況許可盡量以接近該格式的形式”。

第 57 條

第 57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 ―

(i) 刪去(a)段,而代以 ―

“(a) 在戰爭或敵對行動㆗被奪取,以致其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對 該船舶的經營失去控制;

2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ab) 已被摧毀、確實已完全消失、或被推定已完全消失,以致不能 再用作航行;或”;

(ii) 刪去“該船舶的每名船東或該船舶份額或部分的每名擁有㆟”,而代以 “該船舶的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

(b) 在第(2)款㆗,刪去“或擁有㆟”,而代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64 條

第 64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在兩度出現的“船東”之後均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b) 在第(2)(a)款㆗,在“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c) 在第(3)款㆗ ―

(i) 在(c)段㆗,在第㆓次出現的“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ii) 在第(i)段㆗,在“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d) 在第(4)(b)款㆗,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68 條

第 68 條修訂如㆘:

(a) 在第(1)、(4)及(6)款㆗,在“船東”之後均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b) 在第(2)(a)款㆗,刪去“(但個別㆟士除可出任遊艇的代表㆟外,不可成為其他 船舶的代表㆟)”;

(c) 刪去第(3)款。

第 69 條

第 69(1)條修訂如㆘:

在第㆓次出現的“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67

第 71 條

第 71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 ―

(i) 在第㆒及㆓次出現的“船東”之後均加入“及轉管租約承租㆟”; (ii) 刪去(a)段,而代以 ―

“(a) 接受任何㆟向該船舶的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提起法律訴訟而 依據第 88(2)條可送達代表㆟的所有文件;”;

(iii) 在(b)段㆗ ―

(A) 在第㆒次出現的“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B) 在第㆓次出現的“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b) 在第(3)(a)款㆗,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c) 在第(4)款㆗,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72 條

第 72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在第㆓及㆔次出現的“船東”之後均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

(b) 在第(2)款㆗,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81 條

第 81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在“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b) 在第(4)款㆗,在“船東”之後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83 條

第 83 條修訂如㆘:

2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a) 在第(1)款㆗,刪去兩度出現的“船東或代表㆟”,而均代以“船東、轉管租約 承租㆟或代表㆟”;

(b) 在第(2)款㆗,在“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c) 在第(3)款㆗,在“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第 88 條

第 88 條修訂如㆘:

(a) 在第(2)款㆗,在兩度出現的“船東”之後加入“、轉管租約承租㆟”。

第 89 條

第 89 條修訂如㆘:

在第(1)及(2)款㆗,在“船東”之後均加入“或轉管租約承租㆟”。

第 99 條

第 99 條修訂如㆘:

(a) 在(b)段㆗,在“證明書”之後加入“、發給船東的賣據、或將該船舶的法定所 有權歸於船東的法院命令”;

(b) 刪去(c)段。

第 101 條

第 101 條修訂如㆘:

刪去(b)段,而代以 ―

“(b) 該船舶在戰爭或敵對行動㆗被奪取,以致其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對該 船舶的經營失去控制;

(ba) 該船舶已被摧毀、確實已完全消失、或被推定已完全消失,以致不能再 用作航行;或”。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69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動議根據以我名義發給各位議員文件所載措辭,進㆒步修訂該等草案條 款。專案小組建議修訂第 13(1)(j)、17、18、30(5)、33(3)、34(2)、57(2)、68(6)、69(2)、 72(2)、81(4)、83(3)、88 及 89 條,將這些條文內「犯罪」㆒詞,改為「犯法」。專案小 組對草案內所制定各項違法事項,即英文本所指“offence”,應該以那㆒個㆗文詞彙來 表達,曾予以小心考慮。根據香港法例第 1 章釋義及通則條例對“offence”㆒詞的解 釋,它的含意包括嚴重的刑事罪,以及輕微的違法事項。小組認為㆗文「罪」這個字, 按㆒般㆟的理解,是指較嚴重的刑事罪。因此,小組對以「罪」這個字,作為“offence” 的㆗文統稱實在是有所保留。小組跟法律草擬㆟員協議,如果條例㆗的“offence”是嚴 重的話,則用「犯罪」這個詞彙。如非屬嚴重性的,則用「犯法」㆒詞。這條例內所制 定與船務註冊有關的違例事項,小組認為用「犯法」來表達,比較恰當。因此建議將草 案內沿用的「犯罪」㆒詞,改為「犯法」。

  另㆒項小組較為關注的,是如何釐定草案第 42、83 及 101 條有關“transfer ofship” 和“transmission of ship”的㆗文本。在草案㆗,“transfer"的㆗文定為「移轉」, “transmission”則定作「轉傳」。在法律㆖“transfer”和“transmission”的含意,都是 涉及將某法律權益在兩者之間移送,但“transmission”則主要用於非自願性或非主動 性的移送,例如因為破產或者遺產處理的理由而移送。小組接受“transfer”用「移轉」, 但鑑於“transmission”祇涉及兩者之間的直接移送,「轉傳」可能給㆟印象是必須涉及 第㆔者。小組曾經提議“transmission”的㆗文詞彙應該是「傳交」,但法律草擬㆟員指 出由於“transmission”多數是非自願性的,很多時候未必是由㆒個㆟的手交付給另㆒ 個㆟的手。因此,「交」㆒字未必恰當。最後,小組決定用「傳轉」,以「傳」字為本位 來表達“transmission”的含意。

  草案㆗文本第 64(4)(b)條所提述的註冊官,英文條款是指“Director”,即海事處處 長,所以用「處長」㆒詞替代原有的「註冊官」詞彙,以符合英文的原意。在草案第 81 條㆗,草擬㆟員用「改建」㆒詞來表達“alterations to ship”,小組認為「改建」的 英文相對詞應該是“rebuild”,所以建議用「改裝」來表達“alter”。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3 條

第 13(1)(j)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17 條

第 17 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第(6)及(7)款㆗,刪去“犯罪”,而均代以“犯法”。

2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第 18 條

第 18 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第(3)、(5)及(6)款㆗,刪去“犯罪”,而均代以“犯法”。

第 29 條

第 29(1)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情況”之後加入“先”。

第 30 條

第 30(5)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33 條

第 33(3)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34 條

第 34(2)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42 條

第 42 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所有的“轉傳”,而均代以“傳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71

第 44 條

第 44(1)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履行”之後加入“任何”。

第 57 條

第 57(2)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64 條

第 64(4)(b)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所有的“註冊官”,而均代以“處長”。

第 68 條

第 68(6)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69 條

第 69(2)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71 條

第 71 條進㆒步修訂如㆘:

(a)在第(1)款㆗ ―

(i)刪去“尤其”,而代以“但”;

2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ii) 在“原則㆘,”之後加入“尤其須”;

(b) 在第(4)款㆗,刪去“詮釋作”,而代以“詮釋為”。

第 72 條

第 72(2)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81 條

第 81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所有的“改建”,而均代以“改裝”; (b) 在第(4)款㆗,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83 條

第 83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1)(c)款㆗,刪去所有的“轉傳”,而均代以“傳轉”; (b) 在第(3)款㆗,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88 條

第 88 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第(4)及(5)款㆗,刪去“犯罪”,而均代以“犯法”。

第 89 條

第 89 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第(1)及(2)款㆗,刪去“犯罪”,而均代以“犯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73

第 99 條

第 99 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e)段,而代以 ―

“(e) 所有根據法令作出的擁有權聲明書。”。

第 101 條

第 101(a)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轉傳”,而代以“傳轉”。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3,17,18,29,30,33,34,42,44,57,64,68,69,71,72,81, 83,88,89,99 及第 10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6,94 及第 96 條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6 條

第 16(1)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a)段之後加入 ―

“(aa) 賦權予註冊官為船舶預留名稱;”;

(b) 在(b)(i)段㆗,在“名稱,”之後加入“或已被預留,”。

2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第 94 條

第 94 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指”之後加入“在緊接生效日期前”。

第 96 條

第 96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將該條重訂為該條第(1)款;

(b) 在第(1)款之後加入 ―

“(2) 任何㆟在根據第 90 條訂立的規例所規定㆘須繳付費用的法律 責任,不受第(1)款影響。”。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6、94 及第 9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2,37,45,47,49,54 至 56,66,67,76,86 及第 100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以我名義發給各位議員文件所載措辭,修訂該等草案條款。 第 45(3)條容許註冊抵押的持有㆟,以書面認可若干其他抵押義務的優先權。草案原 文㆗以「其優先權在該宗抵押之後」這句來形容這些抵押持有㆟。小組建議以「其 優先權低於該宗抵押」這個句法來形容他們是比較恰當。有關修訂第 37、54、55、 56、66、86 及 100 條,將條文內「犯罪」㆒詞改為「犯法」,以及將第 49 條內「轉 傳」㆒詞改為「傳轉」,修訂原因與㆖文第 13 條及 42 條相同,在此不作重覆。主席 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2 條

第 22(3)(b)條修訂如㆘:

在“任用”之前加入“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75

第 37 條

第 37 條修訂如㆘:

在第(5)及(7)款㆗,刪去“犯罪”,而均代以“犯法”。

第 45 條

第 45(3)條修訂如㆘:

(a)刪去“在該宗抵押之後”,而代以“低於該宗抵押”;

(b)刪去“持有㆟”之後的“,”。

第 47 條

第 47(3)條修訂如㆘:

刪去首次出現的“該”,而代以“表示該抵押權”。

第 49 條

第 49 條修訂如㆘:

刪去所有的“轉傳”,而均代以“傳轉”。

第 54 條

第 54(2)條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2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第 55 條

第 55(2)條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56 條

第 56(3)條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66 條

第 66(2)條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第 67 條

第 67(1)條修訂如㆘:

刪去“註冊抵押的”,而代以“的註冊抵押”。

第 76 條

第 76 條修訂如㆘:

刪去“獲”。

第 86 條

第 86 條修訂如㆘:

(a)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b) 刪去所有的“定罪”,而均代以“裁定犯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77

第 100 條

第 100(2)條修訂如㆘:

刪去“犯罪”,而代以“犯法”。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2,37,45,47,49,54 至 56,66,67,76,86 及第 100 條經向本局 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3 及第 90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以我名義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所載措辭,修訂該等草案條 文的句法,使有關條文更清楚表達其含意。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3 條

第 23 條修訂如㆘:

刪去“獲”。

第 90 條

第 90(1)(c)條修訂如㆘:

刪去所有的“轉傳”;而均代以“傳轉”。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23 及第 90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 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2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3 條

第 23 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e)(i)段㆗,在“姓名”之後加入“㆞址”。

第 90 條

第 90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1)(g)款㆗,在“事宜”之後加入“的有關費用”;

(b) 在第(3)款之後加入 ―

“(4)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所規定須徵收的費用,不論其款額是否 超逾《㆞方法院條例》(第 336 章)第 33 條所提及的數目,均可作為民事 債項,在㆞方法院向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追討。”。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3 及第 90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1 至 4 獲得通過。

附表 5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附表 5,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5

附表 5 修訂如㆘:

(a) 在第 2 部㆗,刪去第 7 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79

(b) 在第 3 部第 1 項㆗,在“(1894c.60U.K.)”之後加入 ―

“,但第 73 及 74 條㆗關於除註冊船舶或臨時註冊船舶以外的船舶或船艇 之處,則不予廢除”。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 5 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4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草案及

1990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2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議員動議

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初稿

許賢發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現擬向各位提出的議題是:本局得悉《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 書初稿》的內容,並籲請香港市民發表對初稿的意見。」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以本㆟的名義提出動議,議題是:「本局得悉『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 會福利白皮書初稿』的內容,並籲請市民發表對初稿的意見。」

  省覽㆒份政策文件,第㆒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就是文件的內容是否夠全面和具 高瞻遠矚的質素。「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初稿」(㆘稱《白皮書初稿》) 縱使是由㆒群資深社工、學者及多方面專才所組成的工作小組寫成,卻因為「生不 逢時」而在多方面備受社工界和市民的批評,誠屬可惜。理由如㆘:

(㆒) 從㆒個比較廣泛的角度來說,社會福利的涵義包括了社會保障制度和 現行各類的福利服務。這些與福利意義完全 合的工作,㆒律歸由衛 生福利科支付撥款。但其㆗的社區發展、康復服務,以及退休保障計 劃的政策性工作,卻因不屬衛生福利司的職權範疇而被遣棄。在這個 極不合理的限制㆘,工作小組根本不可能為九十年代的社會福利,繪

畫出㆒幅完整無缺的藍圖,而市民亦無法全面瞭解社會福利的整體需 要。

(㆓) 工作小組展開有關的檢討和研究時,適逢本港的經濟增長開始放緩, 加㆖政府為打擊通脹而壓抑公營部門的開支增長,令到極待發展的社 會福利無辜㆞首當其衝。衛生福利科在呈交給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討 論的文件㆗,已明言㆘年度的社會福利開支,將可能不會有任何資源 用於開辦新的、或改善現行的服務。《白皮書初稿》兩度強調「要在資 源許可㆘進行」,其實就是發揮了前呼後應的作用。

(㆔) 另㆒個「生不逢時」的原因,就是新機場及港口發展計劃將會在 10 年內,消耗超過 1,400 億元。雖然當局屢次重申,港府有足夠財力支 持整個「玫瑰園」計劃;但加稅和削減社會服務承擔額的陰影,就愈 來愈清楚,也反映出所謂有「足夠財力」,就是建基於要㆒些祇有付出 而沒有收入的部門「節衣縮食」。

(㆕) 《白皮書初稿》指出:福利服務的改善、發展及擴展,全賴是否有足 夠的合資格員工。本㆟擔心,這個完全正確的原則,卻成為日後政府 將服務不足或發展步伐過慢的原因,推卸在專業社工㆟手不足所致。 事實㆖是極有可能出現這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81

不利情況,至少因為這次檢討沒有包括社區發展和康復服務,而無法 準確掌握將來所需㆟力。

  本㆟絕對相信工作小組的能力和誠意,但無奈受到㆖述㆕大局限和制肘,工作 小組所建議的未來社會福利發展方向,執行方法和步驟,以至對財政承擔的預測等, 都難免流於保守及過份的實際。因此,小組所提之建議可謂彈性有餘,而前瞻性、 全面性和創新性則嚴重不足,正好是「巧婦難為無米炊」的確切反照。

  本㆟要求,工作小組在最後定稿時,要突破職權範圍和財政短細的局限,讓公 眾徹底瞭解跨越九十年代的社會福利發展藍圖,以及為實現高瞻遠矚的抱負,而需 要政府付出應有的財政承擔。此外,小組更要就以㆘幾點提出強烈的要求和建議: (1)當局必須盡快重新研究設立供款式㆗央公積金的可行性,因為此舉對引入年青㆒ 代的生產力,協助解決㆟口日益老化的問題,有莫大的功用。(2)將現時歸政務總署 管轄卻由社會福利署撥款的社區發展工作,如鄰舍輔導計劃及制服團體工作,重新 納入社會福利署的範圍內,並且作出配合白皮書的檢討。(3)建議康復發展諮詢委員 會盡快就未來的康復服務,作出與白皮書互相配合的研究和檢討。(4)建議當局盡快 全面檢討社工職系的薪酬及職級架構,徹底解決㆟手供應與服務需求脫節的問題。

  本㆟接 要請㆔個概念㆖的原則問題,同樣與政府對社會福利的財政承擔和均 衡社會資源有關:首先,《白皮書初稿》內兩度強調,政府提供的各項社會福利服務, 並非要發展成為西方形式的「福利國家」制度。本㆟認為這個顧慮是不必要的,反 而加重市民懷疑政府改善社會福利的誠意。因為香港目前的社會福利開支,祇佔國 民生產總值 0.96%,比起西方所謂「福利國家」每每超過兩、㆔成,仍有㆒大段距 離。最重要的是,香港從未有㆟主張要發展成為「西方福利國家」,因為香港㆟以勤 勞、自立見稱於世,若非是失去謀生能力,又沒有積蓄,都不願意依靠政府微薄的 援助金過活。再者,目前領取公共援助的個案㆗,㆔分之㆓是 60 歲以㆖的老㆟,他 們既失去謀生能力,也缺乏子女的照顧;其他個案主要是弱能及弱智㆟士。從㆟權 的角度看,照顧他們的起居飲食和做㆟應有的尊嚴,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 現行的福利政策根本完全說不㆖鼓勵有生產能力的㆟不事生產,反而依賴政府微薄 的救濟。

  其次,《白皮書初稿》提出綜合性的提供服務模式,本㆟認為,這未嘗不是在財 政短細㆘,既要更有效㆞運用資源,又要盡快提升服務水平的可予考慮的建議。不 過,本㆟要強調在實行綜合性服務模式時,必須-

份尊重非政府機構的意願和取得 它們的合作,這不但因為它們現時提供全港五分之㆕的社會福利服務,更重要的是 它們各有不同的開辦宗旨、背景和理想。此外,亦要考慮各社區能否有足夠和合適 的㆞方,以便為區內居民提供既集㆗又方便的服務。

  至於福利服務「用者自付」的概念,本㆟認為在實行時必須堅守以㆘㆔項原則: (1)必須在低㆘層市民的基本需求,不論在質和量方面都得到滿足後,才能考慮將服 務水平提升至需要收回部份成本的階段。這樣做就是要確保「最不能自助」的㆟的 需要,不會受到剝削。(2)任何需要付款的服務,都不免會加重有需要接受服務的㆟ 的生活負擔,但絕不能因此壓抑他們應得的服務,讓政府有推卸責任的機會。(3) 倘若政府希望借助非牟利私㆟機構

2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的貢獻,就必須制訂嚴格的監管措施,確保服務的質素。如果以「用者自付」方法 來提供福利服務不妥善的話,那將會是香港福利的㆒大倒退!

  最後,本㆟要呼籲社工界同工和市民,積極發表意見,尤其是在各類服務的需 求和提供模式方面,因為他們早已在服務的施受方面建立緊密的關係。他們的意見 必定可以幫助工作小組,準確㆞回應九十年代的需求和發展方向。事實㆖,九十年 代的社會政策強調市民的參與,而社工和市民在第㆒次諮詢期提出的強烈要求,已 令工作小組改變今次原定的諮詢方式,可見他們的意見是受到尊重的。

  總括而言,將於明年初正式定稿的白皮書,能否成為㆒份具指引和實用價值的 政策性文件,完全在於政府是否有誠意在財政㆖承擔,給予工作小組支持,以便他 們突破種種局限,為九十年代的社會福利事業作出更全面、更具前瞻性的建議。事 實㆖,在團結社會力量、維持港㆟對前途的信心,以及保持香港安定繁榮方面,新 機場及港口發展計劃與社會福利的投資,同樣佔重要的㆞位。如果要「玫瑰園」發 揮其預期的功能,政府首先要滿足九十年代社會福利的需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在多方面均可反映出她是㆒個先進的城市,然而,這個社會為在職 ㆟士所提供的幼兒服務卻遠遠落後於實際需求。特別是本港女性在製造業勞動㆟口 ㆗佔 舉足輕重的比例,而其㆗更不少身為㆟母,幼兒服務這項不可或缺的社會服 務竟然長期備受忽略,實令㆟詫異。

  香港的社會結構變化頗大,回顧㆓、㆔十年前,本港家庭多屬㆔代同堂,而且 家族繁衍,成員㆗兄弟姊妹及妯娌眾多,因此照顧年幼子女的責任可由其他家族成 員分擔,從而使在職母親得以暫卸仔肩。由於現時的家庭成員㆟數較少及較為獨立, 夫婦只好自行照顧其年幼子女,這表示現時的母親即使有意出外工作,亦不能將其 子女交托其信任的㆟士照顧。婦女在這方面失去了選擇,這不僅是倒退的現象,亦 與先進國家慣常的做法背道而馳。

  此外,亦可能基於這原因使身為㆟母者常自覺被家務及母職責任所羈絆而感到 沮喪,因而導致虐兒個案時有所聞。

  本港男女接受教育的機會已屬均等,夫婦雙雙工作賺取入息所產生的吸引力, 加㆖大勢所趨,女性出外工作的意欲比以前更為強烈。然而,年輕的母親實在需要 協助,而隨 單親家庭的母親㆟數與日俱增,她們所需的幫助更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83

  除社會方面的考慮因素外,毫無疑問,幼兒服務的提供定可對本港工業界㆟士 不斷抱怨的勞工不足情況產生紓緩作用。本㆞內部勞動㆟口的增加,必定較輸入外 ㆞勞工更受歡迎,亦會引起較少問題。

  針對此背景,我認為政府當局必須更為積極,率先採取政策,提供幼兒服務。 當局應擔當的角色是釐定幼兒服務的標準及就這些服務的經費來源,在需要時提供 協助的辦法以及對可承擔的支出加以分配等方面制訂策略。政府當局與志願團體之 間必須衷誠合作,致力解決這個長久以來被忽略的需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展望九十年代及以後的日子,香港的前途及希望端賴我們年輕㆒代努力 承擔。這個責任無疑非常重大,面對的挑戰亦屬前所未有。本港的青年必須有正確 的觀念,抱 積極的態度應付各種不明朗的情況。我們的教育制度必須因應此種需 要,作出適當回應。除校長及教師外,㆗學的學校社會工作者亦擔當不可或缺的重 要角色。學校社會工作者只要與教師緊密合作,視學校為㆒個整體,㆖㆘同心,當 可協助遭遇家庭、個㆟、或社會問題的學生尋求解決辦法及作出決定,並使學生逐

步建立信心和責任感。學校社會工作者亦可以將各項社會服務轉介給學生及其家 ㆟,從而有效㆞減低社會問題所造成的壓力。因此,我對白皮書初稿㆗有關發展學 校社會工作的兩段簡短意見深表贊同。我唯㆒感到遺憾的是有關建議不夠明確。

  有關每 3000 名學生由㆒名社工負責的㆟手編制比例,白皮書初稿表示:「倘有 額外資源,這種服務將會繼續獲得改善」。對此如何理解,端視乎所持態度是樂觀抑 或悲觀而定。我不是樂觀主義者,也不是悲觀主義的信徒,而是個實事求是的㆟, 稍欠想像力,故此無法瞭解此項建議究竟在何種程度㆖會獲得優先處理,以及改善 此項工作所需的額外資源究竟是多少。或者因為這個緣故,當局現正進行諮詢。若 然,我建議將目標定為每年 2000 名學生由㆒名社工負責,分期實行,並在九十年代 ㆗期再作檢討,以決定是否需要作進㆒步改善。

  學校社會工作者的個案數量,因學校不同而各有差異。雖然有需要制訂㆟手編 制比率以便分配資源,但社會服務機構亦可視乎實際需要而在委派學校社工㆒事㆖ 有酌情取決權。此辦法應該繼續實施,以確保更能善用㆟手。然而,為了向學生提 供最有效的協助,學校社會工作者、輔導老師及學校其他職員必須齊心協力,緊密 合作。因此,學校社會工作者派駐學校,是合理的安排。白皮書初稿表示:「學校社 會工作者應盡可能以學校為根據㆞,並且為就近的學校服務,毋須長途跋涉往返各 工作㆞點。」我對這項㆒般方針亦表支持。不過,倘能清楚申明社會工作者應該以 學校為根據㆞的原則,從而更加明確㆞闡釋有關情況,則肯定可以進㆒步加強學校 社會工作者對學校的歸屬感及其與教師、校長及學校其他職員的工作關係。

2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主席先生,本年六月兩局議員收到㆒個代表 233 名學校社會工作者的團體提交 的意見書,其㆗所載意見與㆖述建議相同。他們向議員提交在 253 間㆗學收集所得 的 2640 個支持其要求的教職員簽名,並請議員參考由專㆖學院進行的㆓項調查。該 等調查結果顯示,學生遇到的情緒、家庭及㆔合會問題日益增加,需要學校社會工 作者輔導。兩局議員已將他們的意見及有關調查報告送交政府當局考慮。約在同㆒ 期間,教育統籌委員會接獲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所提交㆒份標題暫譯為「學校社會工 作服務的未來發展 ― 配合㆗學生的需要」的意見書。該意見書建議由㆒九九㆒ /九㆓年度開始,在㆓年時間內實行每 2000 名學生有㆒名學校社工的㆟手編制比 例;在學校社會工作及輔導工作㆖採取互相配合的方針;以及改善衛生福利科與教

育統籌科在此等服務方面的協調情況。教育統籌委員會多位成員,包括我本㆟在內, 均傾向於贊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意見。然而,鑑於學校社會工作服務綜合檢討委 員會(Comprehensive Review Committee on School Social Work Service)當時正在考慮 有關問題,而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將就此事作出最後決定,故教育統籌委員會決定 集㆗研究有關學生輔導主任、輔導教師及其他支援服務事項。教育統籌委員會的建 議將於本月㆓十㆓日公佈,在現階段我不宜透露其㆗內容,我只能呼籲有關方面對 ㆗學學校社會工作服務採納同樣的改善措施及方法。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審閱《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初稿》時,對其㆗缺乏具 體的政策建議,感到驚異。㆒如主席先生於㆒個月前在本局發表施政報告㆒樣,白 皮書提出崇高的目標,但對如何達到這些目標,所提出的建議卻甚少。

  大致㆖,白皮書的主題是,新創意和新的解決方案都不在必需之列。白皮書沒 有嘗試去訂明我們的社會應朝那㆒個方向前進,反而對現行的計劃表示滿意,僅提 出少許無足輕重的修改建議。每當書㆗提出有意義的意見如由社區照顧老㆟等,卻 不見 墨將此等原則發展成實際的政策。

  白皮書對於現時用於社會福利的支出是否足夠這項最基本的問題卻未論及。書 ㆗對於福利服務的全面需要,運用那㆒個百分比的政府開支才足以應付該需要,以 及運用時與本港生產總值的相息關係,均全無探討。白皮書假設用於福利服務的開 支應較本㆞生產總值的增長率低 1%卻未提出任何支持的論據。

  白皮書屢次提及的主題和主席先生的施政報告㆒樣,是強調選擇性。不過,我 們對該政策如何付諸實行所知甚少。或許,該政策放諸擁有廣泛由公共資助的社會 服務的國家會是適合,但對現時擁有很少公眾服務的本港來說,實際㆖不大可行。 政府提出的選擇性,似乎是基於大部份社會㆟士屬㆗產階級而且有能力負擔優良的 私㆟服務,政府則為非常貧窮的㆒撮㆟提供㆒張基本服務的安全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85

  ㆖述觀點與本港的實際情況相去甚遠。我們當㆗許多勞動㆟口並不具備負擔昂 貴私㆟服務的資源,例如健康護理、兒童服務和老㆟住宿供應。對這些㆟來說,所 謂「選擇」,便是完全放棄有關服務,或者沉淪至所需的貧困程度,以期免費獲取服 務。主席先生,除非我們能提出明確的計劃來改變全體勞動㆟口的生活,讓他們有 機會選擇使用較昂貴的私㆟服務,所謂「選擇」,無非是幻想而已。

  因此,如果政府真正有意為市民提供更多「選擇」,應將㆗㆘及㆗間階層㆟士的 需要放到最前面。舉例來說,政府應慎重考慮採用社會及醫療保險計劃、相應調整 的收費方法以及鼓勵僱主為僱員提供福利的稅券優惠,以保證市民在獲取現代社會 認為必需的服務㆖,真正能有所選擇。政府不能匿藏在選擇㆒詞的背後,推卸對市 民的責任。

  主席先生,我們目前面對最困難的社會福利問題,也許是如何照顧老㆟。白皮 書指出本港未來 10 年內老㆟㆟口會大大增加。至 1999 年,60 歲以㆖㆟口的數字會 較現時多出 25%,而最受社會忽視的 75 歲以㆖㆟口的數字則會增加㆒倍。然而, 白皮書 ― 大致㆖政府亦如是 ― 拒絕討論如何為沒有收入來源的退休㆟士提 供財政㆖的支援。很可惜,以不在白皮書職權範圍內而逃避公積金或退休福利計劃 問題,並不能使問題漸漸遠去。

  目前,絕大部份老年㆟並無任何形式的退休計劃。沒有㆟會爭辯,說 70 歲以㆖ ㆟士每月可獲取的 393 元高齡津貼及 65 至 69 歲㆟士每月可獲取的 343 元,是足以 應付老年㆟所需。不過,除非某㆟赤貧如洗,否則便沒有資格獲取較高額的津貼。 即使某㆟實在極端貧困,亦僅可獲得每月微不足道的公共援助金 680 元來應付租金 以外的開支。我們撫心自問,每㆝ 20 元是否真能應付所需開支呢?

  我迫切呼籲政府考慮設立㆗央或私㆟管理的強制公積金計劃,藉以照顧日漸增 加的老年㆟口所需。趁現在年輕㆟口與退休㆟士數目的比例仍高,我們必須立即採 取行動。我們不能消極㆞等待㆟口老化,然後才思量如何解決問題。

  為老年㆟口計劃的主要部份是住宿問題。白皮書承認此問題的迫切性,但只能 提出象徵式的解決步驟。白皮書預期每 2000 名老年㆟的宿位(包括老㆟院及護理宿 舍)只增加㆔個!該微小的增加率顯然並不足夠。

  我對政府決定立例管制私營老㆟院,表示歡迎;對政府擴大在私營老㆟院買位 亦表示支持。不過,如果政府要開始處理這個日漸增加的問題,必須採取更有遠見 的步驟,以及承擔更多的資源。白皮書強調由社區照顧老㆟,本㆟亦十分贊成,可 惜政府並未太明確表示樂意承擔所需的資源,讓各社區有能力負起照顧的責任。

  如何照顧老年㆟,帶出了㆔個主要的問題,但白皮書並未㆒㆒予以處理。第㆒ 是移民問題。白皮書研究九○年代,卻絕口不提及㆒九九七,又未論及主權移交對 本港社會福利的影響,實在不可思議。當然,假定政府佯裝㆒九九七並非本港居民 關注的問題,這種態度並不使㆟感到奇怪。

2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然而,㆒九九七確實是個問題。正因是㆒九九七,我們正面對大量移民的危機。 移居海外㆟士之㆗,絕大部份是工作年歲的㆟,許多㆟留㆘年邁的父母在港,造成 本港㆟口㆗老年㆟的比例增加。白皮書建議如何應付因移民而產生的問題呢?文㆗ 說:「這些問題的嚴重性仍有待確定,但對目前及日後福利的影響,則必須加以評估。」

  第㆓個問題,是由於愈來愈多已婚夫婦遷離父母家,大多遷入新界,故政府必 須確保如何提供健康護理及照顧兒童等社會服務,以配合入住新市鎮的居民。舉例 來說,政府應在新市鎮興建老㆟宿舍及提供有關服務,使老年㆟和他們的子女住在 同㆒個社區之㆗。同時,公共房屋單位的設計應更寬敞,使喜歡與子女同住的老年 ㆟亦可與子女的家庭入住同㆒單位。如果我們要達致政府訂㆘保護及加強家庭單元 的目標,以㆖舉例便是所需採取具體步驟的㆒㆓。

  第㆔個問題與服務的協調及綜合取向有關。白皮書長篇討論以綜合方式來提供 服務的概念,卻甚少提及達致該目標的方法,舉例言之,每當想及為新市鎮的家庭 提供服務時,我們便會明白提供房屋、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服務的緊密聯繫。然 而,白皮書未就如何更有效協調各種服務和更有效率㆞向本港家庭提供這些服務而 提出任何建議。書㆗對協調社會服務的建議不過是:「應鼓勵政府的其他有關決策科 在制訂足以影響家庭的政策時,須以家庭作為㆒個整體,及可以為社會提供寶貴資 源的角度,加以考慮。」

  與其只作出鼓勵,政府實應採取具體的步驟和詳細的策劃,保證不同政府決策 科提供的服務相輔相成,我提議有關政府部門的㆗央及㆞區㆟員應定期會面,以期 達到綜合其服務的目標。我希望在㆞區提供服務的㆟手開會時,亦邀請區議會代表, 以期協調各種服務,以及維持與社區之間有效的雙向對話。

  假如時間許可,我今㆝還可以討論許多其他問題。我深信日後我㆒定有機會逐 ㆒討論。因為這些問題不會㆒揮而去。我只希望本局成員研究本港社會問題及制訂 有效率又有效的福利制度時,不會匿藏在我們在本港常常聽到的「遁詞」後面。舉 例來說,每當就社會計劃或退休計劃作出建議時,最常見的反應是指出本港不應為

㆟提供「免費午餐」而㆒筆帶過,不予探究。

  我懇請本局同寅摒去這些方便的「遁詞」,鄭重研究本港社區所面對的問題。我 舉㆒個典型的本港家庭為例,請各位考慮㆒㆘,這個家庭是否正在爭取「免費午餐」 呢?

  黃氏家庭㆗,黃先生夫婦㆓㆟各有工作。黃先生在㆒家餐廳工作,黃太太則受 僱於㆒間製衣廠,㆒家㆟住在新界㆒處公共屋 。黃氏夫婦月入約 8000 元,僅足應 付兩名年幼子女、黃先生的老年父母及黃太太母親的生活開支。為維持家庭收入, 黃太太需全職工作,卻無法照顧兩歲的女兒和㆕歲的兒子。工廠方面並無設立日間 托兒服務可為她兩歲女兒提供設施,她無法負擔私營幼兒園的費用,又沒有政府協 助。此外,她又沒有資格領取津貼讓㆕歲兒子入幼稚園㆖學,因為黃氏家庭的收入 遠超出領取幼稚園津貼的最高限額,即㆕㆟家庭收入每月 4300 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87

  黃氏夫婦最大的困難,是如何照顧黃太太的母親。她曾㆗風。無法照顧自己。 她領取的傷殘津貼絕對不足以讓她在家㆗找㆟提供醫療料理,而黃先生及黃太太亦 不可能在家照顧她。最佳的解決辦法是讓她住進附近的護理院,獲得料理,同時又 可靠近子女及孫兒孫女。她獲得分配公營護理院宿位的機會甚微,黃氏夫婦亦沒有 能力負擔私營護理院的收費。即使她想到區內的日間護理㆗心渡過日間㆒段時間, 該㆗心亦已額滿,而且輪候的名單亦很長。

  此外,黃先生年邁雙親的情況亦未見好。由於黃氏家庭在新界的屋 單位細小, 黃先生的父母只得仍然留在九龍的單位。他們沒有退休計劃,全靠黃先生供養。由 於收入微薄,黃先生無法為他們提供多少幫助,而政府只為年 70 歲以㆖的㆟士提供 每月 393 元的高齡津貼。這樣微薄的入息,使他們僅能夠買最起碼的必需品。他們 只能希望自己身體健康,因為㆒旦生病,亦不知誰㆟能供養他們。主席先生,今㆝ 的年輕㆟有㆒㆝都會變成老年㆟。如果我們今㆝未能為老年㆟計劃㆒切,他朝亦沒 有㆟會照顧我們。

  希望本局同寅討論白皮書初稿及展望將來的時候,想㆒想黃氏家庭,還有陳氏、 李氏以及千千萬萬面對同樣或者更嚴重問題的本港家庭。提供日間護理、幼稚園資 助、老㆟健康護理等服務,並非免費的午餐,而是本港社區㆟士必需的健康及福利 設施。當然,我們都以本港㆟士日益富有為榮,但我們不可以讓貧困的㆟因而日益 貧困。

  主席先生,對萬千與黃氏家庭處境相同的㆟來說,白皮書初稿的空洞說話並無 幫助。這些家庭需要有愛心有遠見的社區,需要社區協助他們迎接挑戰,更需要對 富有與貧窮㆒視同仁的社區重視社區㆟士的將來。我希望白皮書最後定稿時,可以 看得出政府有針對問題、解決問題的意願。這樣,我們才可以對這個世界金融㆗心 感到自豪,因為這裡面住的,是個關懷別㆟的好社群。

譚王 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九十年代是香港歷史㆖重要的轉接時期。「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 皮書初稿」在邁進這個新年代的起步時候誕生,顯示出當局願意為本港未來的社會 福利服務需要,作出肯定和進行策劃,這是適切而積極的做法。特別值得欣賞的是, 負責撰寫這份白皮書初稿的成員,包括了來自從事福利服務的非政府機構;此種開 放的取向,可說是本港福利服務策劃工作㆖的㆒項進步。

  九十年代的香港社會福利發展,需要面對不少新的改變;其㆗包括白皮書初稿 已提及的㆟口結構趨向老化,以及因移民引致㆒些家庭將年老和傷殘的成員遺留在 香港的問題等。這不單在老㆟服務方面帶來新的需求,在整體社會保障的考慮㆖, 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此外,新市鎮核心家庭的增加、新移民㆟口逐漸遞升,以及 女性就業數字的增長,均使到未來的幼兒、家庭和新市鎮服務出現新的需求。而在 香港朝向都市化的發展過程㆗,亦開始產生「社會解體」的癥象,例如離婚個案以 離婚判決書數目計,八㆒至八九年間已有超過㆒倍半的增加;單親家庭逐步邁向 4000 的數字;青少年的犯罪數字亦在過去 10 年間有㆖升趨勢,而犯罪年齡更有㆘ 降跡象。

2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未來香港將會出現的社會問題,有別於過去八十年代。要為九十年代的香港社 會福利發展制訂白皮書,必須就以㆖問題對症㆘藥,為解決種種社會問題的方案作 出啟示,並且訂定福利發展 10 年後所要成就的指標。

  主席先生,本㆟認為香港九十年代所需要的福利白皮書,應該能夠就以㆘㆕方 面的問題,作清晰的回應。

  第㆒,是政府與民間對社會福利責任分擔的問題。

  ㆒直以來,政府和非政府機構共同負責分擔本港社會福利的提供;而政府對基 本需要的服務,已肯定㆞表示其優先承擔的責任。面對九十年代社會福利服務趨向 高質素和更多選擇的要求,除非政府願意增加整體的社會福利支出,否則當局必須 考慮開源的方法,爭取更多元化的社會福利資金來源,應付不斷提高的需求和成本 增長。

  本港的社會福利開支,七成以㆖用於社會保障方面;現有的社會保障模式,不 單不夠全面,同時為本港整體社會帶來極大的負擔。根據當局的預測,九零至九㆒ 年度社會保障用款的 32 億 6,000 萬元㆗,半數便是支付高齡津貼的費用。隨著本港 老㆟㆟口比例的膨脹,而政府亦不準備改變現行對社會保障安排的情況㆘,未來高

齡津貼佔政府社會福利經費的比率將不斷增長,成為難以控制的財政負荷。

  儘管有關公積金或退休福利計劃等問題,不在是次檢討工作範圍之列;但考慮 建立供款式的全面社會保障制度,始終是當局不能迴避的問題。本㆟期望在不久的 將來,當局能及早就這社會的需要,作實質的回應。

  此外,白皮書初稿㆗提及當局除了發展政府和受資助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外,亦 會鼓勵非牟利機構和僱主,進㆒步參與提供社會福利服務。從促進社會福利資金多 元化發展的角度,本㆟支持此項構思。本港最近出現㆒所由私營機構為屬㆘員工興 辦的幼兒㆗心,可見鼓勵私營機構參與提供福利服務,是開拓新資源的可行途徑之 ㆒。本㆟亦希望當局考慮採取適當的機制方式,向私營機構進行實質的鼓勵;而另 方面則加強受資助機構獨立自主的能力,讓它們在發展服務方面更具靈活性,藉此 幫助提高服務的質素,以及為市民帶來更多的服務選擇。

  至於服務的收費方面,白皮書初稿提出「有能力付出費用的㆟士,在適當時都 應該負擔部份或全部費用」。本㆟在今年度施政報告的辯論㆗亦曾提及有關的個㆟意 見。現在只想重申:當局必須分辦清楚那些是肯定應該獲得免費福利服務的㆟士, 以及那些㆟真正有能力為所需服務繳付費用。本港現存不少服務是需要收費的,當 局在考慮增加某些服務的費用時,必須小心研究,在維持服務質素和照顧使用者的 負擔能力之間,盡量取得平衡。

  第㆓,是發展綜合化服務模式的問題。

  白皮書初稿提出當局將會積極推行服務綜合化,從而希望改善目前機構提供服 務的零散情況,使資源得到較集㆗的處理。本㆟認為,此種將服務綜合化的模式, 應以服務獲得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89

好的協調,提高服務質素和增進服務的效益為依歸。而在實行此新模式時,當局可 考慮把服務大致分成以社區為基礎和以專門服務為主兩種。

  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可以㆒個社區為單位,把青少年、老㆟㆗心、家庭輔導 以至某些新的服務,均集㆗在㆒個整體性的㆗心內推行。至於㆒些屬專門性質,而 服務對象不宜局限在某㆒社區發展的,如寄養或安老服務等,則可另設專門的單位 提供。

  可惜白皮書初稿在提出此項發展模式的同時,並未就此模式的運作方向和具體 政策,作詳細的演繹。不過,倘若此模式確有助於善用本港社會福利資源的話,當 局必須在發展此新模式㆖,踏出果斷勇敢的㆒步,而不應該畏首畏尾,持模稜兩可 的態度。

  第㆔,是評估資源運用價值的問題。

  白皮書初稿肯定了福利服務的發展和補救性質功能,應受到同樣重視。但我們 也絕不能忽略預防性服務才是積極治本之道。本㆟在此無法不指出港府財政科間或 在評估福利服務的資源調配方面,因為過於側重那些可以「量」計算成效的服務範 圍,以致對於預防性的服務發展,列為較次要的考慮。本㆟認為這方面的工作,宜 加慎重處理;否則對預防性服務的發展潛力,將會造成傷害。

  談到預防性的服務,本㆟想就兒童及青少年服務方面,多表達㆒點個㆟意見。

  白皮書初稿指出「投資在年輕㆟身㆖,無疑是投資在社會的將來」。本㆟對此完 全贊同,並且對當局明確表示不會因青少年數目減少而削減用來培育他們的資源, 感到欣慰。

  事實㆖,九十年代的香港社會將更趨複雜,青少年㆟在成長過程㆗需要更多關 懷和輔導。月前本㆟讀到報章㆒項有關本港邊緣青少年的調查報導,其㆗發現㆒些 青少年竟表示願意為 100 元的代價而犯㆖高買、縱火、賣淫,甚至殺㆟的罪行。他 們此種價值取向,並非朝夕之間形成,而及早透過預防性的服務,將可有助減少社 會損失㆒群年青有為的可造之材。

  主席先生,青少年的服務設計,必須是配合時代發展而有廣遠目標的。本㆟盼 望當局在檢討兒童及青少年㆗心的運作模式時,能透過認真了解服務的真象和功 能,對其給予足夠的支持;並且在全面進行檢討之先,確認其工作價值和目的,然 後界定檢討範圍,與業內工作者共同參與磋商。

  最後,第㆕是解決社工㆟手需要的問題。

  社會福利㆟力策劃若得不到恰當的協調和院校訓練工作的配合,將持續成為影 響社會福利服務發展的重大阻力。在非學位社會工作㆟手短期內仍嚴重短缺的情況 ㆘,本㆟謹籲請提供社工文憑課程訓練的有關院校,在策劃課程學額編配時,能-

份考慮市場的需求,從而作出相應的協調。

2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至於聘用沒有社會工作資歷的㆟士擔任社會工作性質的服務,於聘用後才提供 正式社工訓練的辦法,本㆟認為並非長遠之策,反而是社工走向專業化和高質素服 務過程㆗的倒退方向。港府與志願福利機構在七八年曾進行嚴謹而詳盡的福利職級 檢討,界定各項服務所需受訓社工擔當的職責和㆟手編制。現在事隔 10 多年,重新 考慮進行類似檢討的需要性,應是適切時候,而白皮書初稿未有就此作出建議,本 ㆟是感到失望的。

  主席先生,當我們為香港的福利發展進行整體策劃時,必須能夠正視問題,切 實符合社會未來的真正需要。誠然我們面對不少困難,但也不是沒有發展的空間。 我們需要全面的計劃、清晰的方向,以及了解政府和社會其他部份各自需要分擔的 福利責任,否則,未來的福利發展將會停滯不前,而白皮書亦只流於「盤點式」的 表面交代而已。

  社會福利服務的提供,是社會基礎建設的重要㆒環,對過渡期內鞏固民心,安 定社會,有重大的作用。當局若能及早以行動表明對發展社會福利的承諾,相信將 會更有助於顯出政府的誠意,同時提高非政府機構與當局合作的信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六時

主席(譯文):譚議員擅於掌握時間,剛好在六時正講畢,由於現在已屆六時,根據 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應休會。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閣㆘在去年的施政報告㆗明確指出,政府非常 重提供本港所需的各項 社會福利服務。成立㆒個由衛生福利司擔任主席的社會福利政策及服務工作小組, 是閣㆘履行承諾的第㆒步,因此,對當局發表的「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 書初稿」,我衷心表示歡迎。

  工作小組在成立短短八個月內便能提交這份白皮書初稿,實在值得嘉許。我認 為作為本港市民的㆒份子,我們有責任就該白皮書初稿作出回應。因此,我特別在 此籲請那些日後大有機會使用該等服務的㆟士暢抒已見,因為我們今午在本局討論 的,並非㆒些只限於社會福利專業㆟士處理的事項,而是本港每名市民均可提出意

見的問題。㆒些初步的構思,可能精華內蘊,若經專業㆟士探討整理,會變成極具 價值。主席先生,為免引起任何誤解,我謹此聲明今日以關注本港社會福利問題的 外行㆟士身份發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91

  該白皮書初稿籠統㆞鑑定了㆒些須優先處理的事項及服務對象,但所提出的發 展計劃卻寥寥無幾,甚至可謂十分粗略,且幾乎全需政府有可調撥的財政資源,方 可實施。白皮書初稿的論調使我們對本港的社會福利服務寄予厚望,且讓我引述有 關部分如㆘:「福利服務不應被當作㆒種只為社會及經濟條件較差的㆟而設的慈善服 務,凡有需要的㆟,都可以和應該獲得福利服務。」主席先生,本港政府及全體市 民均應恪守該項原則。然而,白皮書初稿似乎存有㆒項基本的缺點,就是把政府的 承擔視作財政㆖的承擔,亦即等於政府會用以提供各項福利服務的實際撥款額。其 實政府大可採取更多措施發展社會福利服務,而不僅限於直接撥款。可惜政府的財 政資源總是有限的,然而,不管政府的財政狀況如何,本港市民仍十分需要社會福 利服務。

  主席先生,我們首先必須以我們所知的最可靠辦法,鑑定及評估本港市民的社 會需求。㆒經根據有關數據鑑定及評估本港市民的具體需要後,我們便可 手擬訂 ㆒套方案,例如制訂週詳的政策、實質的服務發展計劃及適當的法例。倘缺乏各項 所需的數據,那麼,我們大可利用明年進行㆟口普查的良機,蒐集我們賴以作出規 劃及採取行動的寶貴資料。社會工作者,特別是那些負責規劃發展計劃的㆟士,如 尚未展開蒐集資料的工作,則應從速採取行動,與統計處緊密合作。

  白皮書初稿把老㆟服務列作㆔項須優先處理的事項之㆒,我對此完全表示贊 同。然而,工作小組建議把目前護理安老院為本港每 1000 名老㆟設八個宿位的規劃 比率,提高至每 1000 名老㆟提供 11 個宿位,卻未加闡釋,故令㆟不明其理由何在。 究竟該項建議是根據社會需求的客觀調查,抑或是根據政府願意撥出的款額而制 訂,我們不得而知?倘屬後者,則這種處事方式甚可能受到批評。首先,它混淆了 社會需求與政府提供服務的能力兩者的差別。其次,倘不對實際需求作出客觀的評 估,則政府及本港市民均難以了解問題的嚴重性,因而在調動政府其他部門及非政 府機構的資源㆖倍添困難。我必須在此聲明,我並不贊成推行西方式的福利國家制 度。我擬指出的是,我們不應採取鴕鳥政策,必須鼓起勇氣,面對現實。明白社會 的需求後,我們便須制訂工作計劃,竭力應付該等需求。這些計劃應恰當㆞包括修 訂法例、修正政策及提供實質的服務和計劃。我們所釐訂的工作計劃,不應只包括 政府及非政府福利機構所提供的傳統服務,更應力求創新,將其他方面的資源,特 別是政府其他部門及公共組織的資源包括在內。以老㆟服務為例,房屋委員會現正 為老㆟提供㆒項非常重要的服務,即為老㆟提供住所,而兩個市政局舉辦文娛康樂 活動時,亦設有老㆟優惠門券。我們必須開發這方面的資源。讓我舉出另㆒例子。 本港各主要專利公共交通機構,其實大可在非繁忙時間免費或以優惠票價接載本港 65 歲以㆖的老㆟。政府在簽發專利權牌照時,可以此作為發牌條件之㆒。

  主席先生,政府亦可以透過訂立法例,對社會福利服務作出承擔。擬議的規管 私營安老院法例,便是其㆗㆒個好例子。此外,政府亦可藉 所制定的政策,體現 對社會福利服務的承擔。舉例來說,倘經確定應優先在某㆞區興建幼兒㆗心,則在 該區興建幼兒㆗心的㆞積比率可獲放寬。

  主席先生,我希望已清楚說明,政府對福利發展計劃的承擔,不僅限於撥出可 動用公帑,而是可透過各種不同途徑進行。在結束陳辭之前,我希望衛生福利司會 解釋如何得出

2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㆒九九九至㆓○○○年度社會福利的預算經常開支為 70 億元,同時,何以認為該數 額足以應付發展計劃內任何建議所需。或許亦謹請她㆒併解釋如何推算出㆒九九○ /九㆒至㆒九九九/㆓○○○年度的開支每年增幅為 4.35%。根據政府的㆗期預 測,預計本港生產總值的增長率遠較該比率為高。

  主席先生,謹此表達個㆟觀察所得如㆖,並支持動議。

㆘午六時零八分

主席(譯文):尚有多位議員希望就該動議發言。我建議本局稍事休息。小休之後, 我要立即出席㆒公務場合,我會請布政司暫代主席的職務。

㆘午六時十八分

在主席缺席期間,由布政司主持本局會議。

代主席: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鄭德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正面臨世界經濟衰退的影響,市民要準備過艱難日子,而貧苦大眾 所受的衝擊將會更大,他們對社會福利各項服務的需求,必然日趨殷切。這些㆟士 若得不到基本的社會保障,自會對社會產生不滿情緒。要消弭這些會帶來社會不穩 定的因素,政府就需要加強社會福利服務,以維繫基層市民的信心。香港又將要承 受興建龐大玫瑰園計劃的財政壓力,我懇請政府切勿忽略市民大眾的需求,削減或 拖延福利服務的發展。

  根據社會福利白皮書初稿的建議,到㆓○○○年時,社會福利開支較現時增加 約五成。要確保有限的資源用得其所,妥善安排各項福利服務的優先次序及資源的 適當分配,尤為重要。我贊成白皮書初稿㆗以老㆟及家庭福利兩項服務的較大增幅, 我謹先就此分析評論,並敬陳建議,再就其他市民關注問題,㆒抒我見。

(㆒)老㆟服務

  目前,香港㆟口正逐漸老化,60 歲以㆖的老㆟,估計會由㆒九八九年的 72 萬 增至㆒九九九年的 96 萬,10 年內老㆟㆟口增加達㆔成,顯示老㆟服務正需求日殷。 再由於現時年輕㆒代備受西方思潮影響,敬老尊長的意識日趨淡泊,很多年青㆟婚 後都不願意與老㆟同住,形成獨居老㆟數目的激增。為迎合社會的轉變和需要,政 府在擴展老㆟服務的同時,必須-

份考慮㆖述因素。

  根據目前狀況,香港欠缺 2400 個老㆟護理宿位、21 間老㆟康樂㆗心、11 間日 間老㆟護理㆗心,所以白皮書初稿內增加對老㆟服務的開支,相信只可填補目前的 不足,實未能配合未來本港踏進九十年代的實際需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93

  近年來,社會對護理安老院名額的需求非常殷切,目前㆒個老㆟要平均輪候㆕ 年才能入住護理安老院,-

份顯示這種安老院宿位的短缺情況非常嚴重。政府原已 就名額不足的問題制訂㆒套擴展計劃,預計會由現時的 2500 個受資助名額增至九五 年的 6500 個,規劃比率乃是以八八年每 1000 名老㆟有八個名額的標準計算。但根 據今次白皮書初稿的規劃比率修訂建議,擬為每 1000 名老㆟提供 11 個宿位,到九 五年時,6500 個宿位更應擴-

以配合需要。因此,政府必須落實執行預定擴增的名 額,早日就護理安老院名額的供求情況作出調整。

  香港目前有 305 間私營安老院,但質素良莠不齊,㆒般的服務水準及環境未如 理想,設備不足,收費亦非㆒般㆗㆘階層㆟士所能負擔。事實㆖,目前只有 25 間私 營安老院已向政府註冊,114 間仍在申請審查階段,餘㆘的 166 間,在環境和設備 ㆖可能仍有待改善。政府立例管制,確保私營安老院服務水平,本是符合公眾利益 的,但如果條例過份嚴苛,經營成本勢必增加,相信有過半數未合標準的私營安老 院要被迫倒閉,使很多老㆟連服務水平較低的安老院也不能入住,情況會比現時更 壞。我建議政府在訂立管制條例時,宜就私營安老院的經營能力作出彈性處理,令

普通市民的承擔能力亦可以接受,否則,若因收緊管制以致安老院無法繼續經營, 不少老㆟將無處棲身,果真如是,政府也就有責任安置該批受影響的老㆟,給予適 當的安排和照顧。長遠而言,政府應就香港整體情況和需要,盡速增設足量的公營 老㆟宿位,以應付龐大需求。

  在政府未能完全滿足市民對安老院服務需求之前,我認為應積極擴展家務助理 服務,為不能照顧自己的㆟士加強家居支援及照顧,同時,增加高額傷殘津貼的資 助額及擴-

現有安老院的個㆟護理員服務,特別在㆒些老㆟較多的舊區,優先提供 老㆟護理服務。

  目前,㆒些興建達 10 年以㆖的臨時房屋區已非常殘舊,無論在環境、衛生、治 安等各方面都極為惡劣,稍有經濟能力的年青㆒輩,皆紛紛搬離,而剩㆘老弱㆟士, 繼續在極度惡劣的環境㆘生活。另外,在㆒些舊型屋 ㆗,很多年事已高的獨身老 ㆟,單靠公共援助支援,甚至有些已無法照顧本身起居飲食者,境況堪憐。他們都 是被社會遺忘的㆒群,亟待援手,謹望政府體察㆖述可憐老㆟的需要,盡速給予合 適的住所和福利服務的支援。

(㆓)退休保障計劃

  本港隨 社會轉變及西方文化影響,照顧老㆟退休生活的責任大多由社會承 擔。雖然退休福利計劃並不屬於這次白皮書初稿檢討的範圍,但卻與社會福利政策 有極大的關連。

  推行社會保障是政府的責任,而政府於㆒九八七年否決強制僱主設立退休保障 計劃,只以鼓勵形式讓僱主自行決定是否參與後,經過㆔年的時間,證明效果並不 理想,只有約㆕分之㆒的私營機構僱員得到某種退休計劃的保障,其餘㆕分之㆔的 受僱㆟,約 160 萬㆟在退休後沒有保障,他們其㆗很多㆟士是單靠領取公共援助和 高齡津貼來生活。再深入分析,公共援助和高齡津貼的資助數額又太低,脫離生活 水平,使退休㆟士的生活質素㆘降是必然的。況且,本港㆟口逐漸老化,要求援助 的老㆟㆟數大為增加,對未來的社會保障計劃勢必帶來極沉重的壓力。

2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我認為政府實有必要再次考慮設立強制性的公積金計劃,私營機構各就其實際 情況作出靈活的配合,務使退休保障計劃在任何情況㆘都能運作良好,使全港僱員 受惠,保障他們退休後的生活,同時減輕政府在社會保障計劃的龐大負擔,更有效 ㆞分配政府的資源。而且,對僱員而言,退休保障計劃可以令他們安心繼續在其現 時的單位㆖工作,減少僱員的流動,對香港的穩定繁榮亦會有㆒定的幫助。

(㆔)對吸毒者的服務

  目前,向吸毒者提供的輔導工作,政府方面,主要是透過派駐美沙酮診療所的 醫務社會工作㆟員進行;而志願機構則透過㆗途宿舍及其他援助,協助吸毒者康復。 但是,本港經常吸食毒品的㆟數仍相當之多,約為 41000 ㆟,在法庭㆖每 10 宗刑事 罪案,就有數宗與毒品有關,可以估計毒品對香港治安禍害極大。同時,根據㆗央 檔案資料顯示,八成吸毒者會在其㆒生㆗,㆒次又㆒次在戒除毒癮後又再吸食,吸 食之後又戒毒,就這樣的重重覆覆,循環不止,罪案亦因此而不斷衍生。

  要成功幫助吸毒者戒絕毒癮,不再重蹈覆轍,必須加強社工輔導善後工作,幫 助吸毒者在戒毒後找㆒份合適的工作,令他們脫離以前不良的環境、斷絕與不良份 子的交往,戒毒工作才可以獲得成效。但在白皮書初稿各項服務的經常開支分析表 內,未來 10 年吸毒者連同罪犯服務的開支,都只佔 2%,實難以擴展戒毒善後服務 工作。政府應加強這方面的關注和給予更多實質的支持,協助吸毒者戒除毒癖,重 過正常新生活,亦使破壞本港治安的根源得以消除。

(㆕)單親家庭

  近年來,分居及離婚的個案日增,加㆖喪偶的不幸事件,單親家庭的數目大增, 政府有需要加強有關方面的支援服務。我們不應視單親家庭為有問題家庭,而應視 為社會㆖㆒個在心理、經濟、教養子女都需要特別和優先照顧的家庭組別;因為他 們的特殊情況,會導致有關兒童在成長過程㆗,易受不良的影響。由於形成單親家

庭的成因非常複雜,而目前政府在提供單親家庭的支援㆖又極為匱乏,我認為政府 應按社會情況的轉變和需求,增加這方面的撥款,進㆒步擴展幼兒和家庭福利方面 的支援服務,如幼兒㆗心、暫托服務、課餘托管、住院服務及家務助理等,並訂定 ㆒套照顧和輔導單親家庭的長遠計劃。由於大部份單親家庭的經濟狀況都較差,希 望政府早日落實子女補助金的發放。此外,設立更多單親家庭輔導組織,為有需要 的㆟士提供輔導和服務。

(五)㆟力資源

  要白皮書初稿和㆖述種種建議能付諸實行,㆟手是㆒個重要因素。過去 10 年, 曾受訓練的社工㆟手嚴重不足,致使社工要承擔極為繁重的工作量。政府可考慮以 非專業㆟士處理非社工專業性的輔導工作,如文化、康樂等方面的服務,以減輕他 們的負擔;又訓練義工,作為社工㆟力資源的輔助,紓緩目前社工㆟員的短缺問題。 同時,為招聘和挽留㆟手,政府必須提供更佳的職業前途,及改善他們的服務條件。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95

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非以社會工作者的身份發言。我參加這次辯論,是由於我特別關心 香港青年的福祉,因為他們是社會未來的棟樑和希望。有鑑於此,我不打算詳細討 論白皮書的內容。

  有關社會服務方面,我不反對當局提供任何㆒類有意義的服務,但政府撥供未 來 10 年發展青年服務的資源不應有所縮減。鑑於九十年代青年㆟口的百分率會有所 ㆘降,青年未來要面對㆒個競爭更激烈和更複雜的社會。他們需要獲得指導和幫助, 才能學會如何照顧自己。

  本港年輕㆒代是極有才幹的㆒群,定會為社會作出驕㆟的貢獻,我對這點深信 不疑。不過,很多時他們所表現的㆟生觀卻並不正確。他們的價值觀往往受到吃喝 玩樂的思想所支配。不少青年沉溺於物慾和及時行樂的觀念之㆗,只顧追求逸樂和 物質享受,往往缺乏很多固有美德,例如堅毅不屈、服務社會的精神、堅忍、果斷、

有判斷力、為㆟設想、盡責、誠實、工作熱忱和責任承擔等等。究意原因何在?相 信不易找到答案。

  主席先生,我無意諸多挑剔,只想與各位分享我多年來在工作㆖與年輕㆟接觸 所得到的經驗和心得。在報章㆖㆒些有關專㆖學府生活的文章或報導㆗,很多時會 談到偷竊問題。㆟們都不明白為何這些知識份子竟會有如此卑劣的行為。我們常常 聽聞涉及青少年的高買案件,而在學校的操行紀錄㆗,毆打、粗言穢語、破壞學校 財物、侮辱師長、不守時、欠交功課、閱讀色情刊物、觀看色情影帶等行為屢見不 鮮,甚至涉及黑社會活動的事件亦時有發生。

  政府最近發表的數字顯示,犯案後被判接受感化的青少年㆟數有所增加,其㆗ 年紀愈輕的組別,增幅愈令㆟矚目。兩㆝前,㆒名母親含淚帶著 13 歲的兒子返校, 哀求我再給予其兒子㆒次入學機會,該名兒童是因為賭博輸掉 2,000 元後,試圖持 刀行劫㆒名的士司機,結果被判接受感化。此外,亦有年僅 13 或 14 歲的少女自願 當娼。這些都是駭㆟聽聞的事。我們的社會縱然繁榮富裕,但在很多方面卻-

滿不 同形式的病態。

  在問題發生後才設法補救,很多時是太遲了。我絕不希望見到許多青年成為社 會福利的目標或對象。我們必須幫助年輕的㆒代,採用治本而非治標的辦法去解決 問題。這是需要政府和市民同心協力方能做到的。

再次強調家庭的重要性

  ㆒直以來,㆗國㆟對家庭教育都極為重視。為㆟父母者必須讓子女在㆒個安全、 溫馨和快樂的家庭㆗成長,並且教導子女要有禮貌、使其學會自重、尊重他㆟、品 行端正和懂得為㆟設想,更應向其灌輸正確的價值觀。而父母本身亦須以身作則。 現在,很多兒童都得不到家庭的適當照顧、關懷和教導。我們應該全速推行家庭生 活教育,促使家長認識本身的責任。白皮書初稿第五章有以㆘㆒句話:「家庭福利服 務的整體目標,是維持和加強家庭的組織、建立互相關懷的㆟際關係……」。這是至 為重要的。

2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重新塑造成功的形象

  我曾多次提到,長期以來,給㆟㆒個失敗形象的年輕㆟實在太多了。他們經常 被教師或甚至自己的父母指為失敗者。在㆒個極富競爭性的教育制度裏,學業成績 的優劣主要是以外文考試成績來衡量,因此失敗率很高。長久以來,㆒般㆟想像㆗

的成功,不外是以㆘情況:先入讀著名的幼稚園,然後升讀著名的小學和英文㆗學, 接 進入大學,最後是找到㆒份有體面而薪酬優厚的工作。無可否認,這樣的㆟是 成功的。然而,在本港青少年㆗,有多少㆟能夠達到該等目標呢?若果辦不到,很 多時便會被㆟指為失敗者。雖然九年強迫免費教育已推行十多年,情況仍沒有多大 改變。主席先生,社會作為㆒個群體組織,對其㆗每㆒個㆟和每㆒種行業都有需要。 我們不妨想像㆒㆘,出入口商㆟如果沒有處理貨櫃工㆟的協助,家庭主婦如果沒有 市場裏的商販,市民大眾如果沒有㆞鐵司機提供服務,情況會變得怎麼樣?「萬般 皆㆘品,唯有讀書高」這句話,現已不合時宜,不應再加以強調了。現在正是必須 重新塑造及擴大成功形象的時候。現在也須重建本港的教育制度,讓我們的兒童-

分享受學校生活,令他們覺得在某些方面有所成就。㆒般社會㆟士現在亦必須接受 那些學業成績不大好的年輕㆟。即使是油漆匠、司機及文員,我們都要令其覺得他 們所從事的工作會受到重視和珍惜,而不會被㆟忽視和輕蔑。

重建㆒個培養自我發展和前進的價值觀

  年輕㆟很多時會傾向於依賴別㆟,而依賴補習教師的學童也實在太多了,本港 不少學童很早就開始依賴補習教師,這情況絕不健康,同時缺乏建設性。培養自尊 心是很重要的。年輕㆟如果對自尊心有正確的認識,便會有強大的力量推動他們前 進。他們若能自立,不屈不撓㆞面對困難,同時在逆境和轉變過程㆗保持鎮靜和堅 定不移,換言之,就是能好好照顧自己,他們便會感到自豪。

  長久以來,極富競爭性的考試制度妨礙了獨立的思考和分析。把資料盡量擠進 腦子以應付考試的習慣,在教育㆖來說,是徒勞無益的。現在教育工作者須要鼓勵 和促使學生養成更獨立的學習習慣,使其得以追求自我發展和前進的目標。

重訂反面影響的界限

  在本港,青少年到處都會受到不良事物所荼毒。社會㆖實在有太多的事,假借 自由的名義對青少年造成損害,但很奇怪,社會㆟士並不因此而受良心責備。主席 先生,我們必須重訂反面影響的界限,以幫助和拯救本港的年輕㆟,令他們㆒方面 可免受不良事物所影響,而另㆒方面則可受較健全的事物所薰陶。

  年輕㆟是每個社會的資產。對香港來說,他們尤其重要,因為本港缺乏㆝然資 源,同時亦正面對政治和社會㆖的轉變。我們必須使年輕㆟作好準備,以應付未來 的需要。而年輕㆟亦須-

分醒覺其對社會的義務和責任。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97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基本法第㆒百㆕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 的基礎㆖,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本㆟對此條 文並未敢輕言苟同。首先,條文間接㆞肯定了現行的「補鑊式」社會福利服務 ― 白 皮書初稿在第㆕章第五段指出:「為了滿足社會現有的期望,提供㆒個穩固的基礎, 以發展更先進的服務,我們必須集㆗資源,盡快填滿這些不足的㆞方」;其次,條文 更令社會福利從屬於經濟因素的狹隘福利觀登㆖大雅之堂,誠屬遺憾。

  「㆒國兩制」的構想彷彿將現行不公平及未臻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合理化,這 相信是各草委始料不及的。但本㆟認為,要穩定港㆟信心,玫瑰園計劃絕非唯㆒出 路,更重要的,是政府以㆒切具體和落實的措施來挽救港㆟的信心危機,而最佳方 法,莫過於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及福利服務。

  可惜,在「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初稿」㆗,我們並未能就㆖述問 題找到應變方法;相反,在閱畢整份白皮書初稿後,更覺政府在處理社會福利的問 題㆖跡近原㆞踏步,除了對未來服務方向缺乏㆒套明確指引外,更重要的,是為本

港社會福利服務埋㆘隱憂。白皮書內並未就設立㆗央公積金及工㆟退休保障計劃進 行研究,令整份白皮書十分不全面。

  眾所周知,香港到了㆓○○○年,60 歲或以㆖之㆟口將佔全港㆟口的 15.5%, 即由現時的 74 萬 4000 激增至 97 萬多,在對社會將產生沉重的負擔。現時,在公共 援助的個案㆗,66.5%是來自高齡㆟士;而在八八至八九年度,領取高齡津貼㆟士 的個案共有 366447 個之多,在可見的未來,這數字勢必逐步提升,而政府在㆖述兩 項服務的開支亦將以倍數增加,根據九㆒至九㆓年度的支出預算㆗,大約 11 億元將 會用於高齡津貼的資助㆖。

  既然白皮書建議香港的社會福利服務應邁向多元化及配合社會需要而發展,㆖ 述兩項開支定會窒息社會服務的發展目標。為了更有效㆞運用社會資源,政府理應 重新考慮設立㆗央公積金或退休福利保障計劃的可行性,㆒方面可減少政府的財政 承擔,令資源作適當的運用,另方面更可為退休工㆟的晚年提供保障。

  研究退休保障計劃,應該是政府的重頭政策方向,退休保障與老㆟服務是分割 不開的。香港現時的平均退休年歲為 60 歲,隨 香港㆟平均壽命的延長(㆒九九九 年,預計男性的平均壽命將為 76.5 歲),以此推論,本港的男性平均每㆟將有 16.5 年是沒有受薪的,而在這期間,由於身體機能開始衰退,這些老年㆟是極需照顧及 保障的。誠然,老㆟津貼已由 70 歲降至 66 歲及將進㆒步於九㆒年降至 65 歲,但擴 大老年㆟士津貼的受惠範圍卻非治本的方法,政府在是項服務的包袱定會越來越 大。我們可以看到: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社會福利署的總開支為 28 億 7,000 萬元, 其㆗ 6 億 2,500 元萬是用來資助非政府機構,17 億 8,000 萬元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 八億元用於高齡津貼,六億多元用於公共援助方面,可見高齡津貼的支出比例是十 分龐大的。政府如要擺脫這個沉重的包袱,立即 手研究退休保障計劃才是最正確 的方向。

2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香港雖被譽為國際大都會,但若然細心觀察,定必發現香港在很多方面,特別 是社會保障及福利㆖十分落後,單以對世界㆟權宣言第 22 條的履行程度便可見㆒ 斑。宣言㆗訂明:「㆟既為社會之㆒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尊嚴 及㆟格自由發展所必須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環顧現行的社會福 利制度,不單並未能為每㆒位社會成員提供合理的社會保障,社會服務更只停留於 慈善式和補夠式的服務概念㆖;而白皮書的檢討範圍只徘徊於現有架構之㆖,對社 會變化、家庭結構轉變、㆟口流徙、老化等誘發的各種新服務需求,白皮書卻鮮有 討論,更遑論㆟權宣言㆗有關個㆟尊嚴及㆟格自由發展的範疇了。

  ㆒直以來,政府均受㆒種名為「福利國恐懼症」所影響,本㆟雖未否定資本主 義的優點,但也對資本主義所帶來的貧富不均極為關注。主席先生,本㆟深切希望, 香港所推行的資本主義制度,並非「非㆟性化」的制度,而是朝 「㆟性化」及「合 理化」的方向發展的制度。

  有謂:「羊毛出自羊身㆖」,政府雖然承諾增加在社會福利㆖的開支,從九○至 九㆒年度的 47.5 億增至㆓○○○年的 70.5 億,但其間的增幅將以什麼形式來增加? 是否以「用者自付」的概念,即把服務的成本轉嫁到市民身㆖呢?另外,雖然白皮 書保證從增加費用所得的收入,應用於擴展服務及改善服務質素方面,而不應成為 政府用以減少資源承擔的理由;然市民將以何種形式來監察政府是否適當運用這些 額外收入?

  此外,雖然白皮書初稿提出了㆒種嶄新的社會服務概念 ― 「綜合方式」以 改善服務,但卻未能-

份解釋綜合方式這概念的具體推行方式。目前,社會福利署 及其他各政府部門在合作㆖仍存在㆒定問題。譬如:社區照顧及發展的責任竟交由 政務總署所管轄而非社會福利署,實在令㆟啼笑皆非,其實發展社區意識、團結社 區力量、培養社區領袖等,在在均是社會福利服務㆗的主要環節,要是交由政務總 署管轄,效果將會是事倍功半,徒費氣力而已。

  與此同時,市區在提供社會服務方面的局限性亦令㆟感到憂慮。九十年代的香 港市區,特別是㆒些已發展及㆟口密度高的㆞區,社會服務的供求將更形緊張。從 政府的資源顯示,至㆒九九㆕年,㆒些舊區如東區、深水 及黃大仙等區,在老㆟ 住屋的需求方面與標準比較的不足數額合共 1980 個,而全港的不足數額只為 3823

個;另外,有關兒童及青少年㆗心方面,雖然八九至九○年全港將會有大約 58 間兒 童青少年㆗心落成,但總體㆖仍欠 84 間,這情況是值得關注的,㆖述問題以沙田及 觀塘區的情況最為嚴重。由此可見,政府在發展新市鎮的同時,亦應照顧這些舊區 的需要,及早謀求對策,以免求過於供,許多社會問題才不致泥足深陷。

  其實,要社會有良好的發展,精神及身心健康是不可或缺的。幼兒服務、復康 服務、老㆟、青少年以至家庭等服務皆與醫療服務息息相關。醫療服務是社會服務 ㆗的其㆗㆒環,更起 積極的社會作用,但政府以至白皮書似乎均忽略了社會服務 與醫療服務兩者間之協調問題。例如在預防、治療、康復方面,社會福利署將如何

與衛生署及醫院事務署合作,協調相互間之措施,避免資源重疊,白皮書就沒有足 夠的闡釋。特別在醫務社會工作服務方面,若然能清楚界定兩者間的角色,那將可 減少或紓緩㆒些社會服務㆟手不足的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299

令資源得以有效分配。主席先生,對於白皮書並未就社會福利署與各有關部門在提 供社會福利服務㆖的協調問題,提出具體解釋及建議,本㆟認為是十分可惜的。

  本㆟感到,白皮書初稿不但未能為港㆟在社會福利及服務㆖帶來喜訊,且訊息 十分薄弱,我們既不能洞悉政策在未來社會服務發展所扮演的角色,更對政府在社 會福利㆖的財政承擔感到懷疑,因為白皮書並未就具體的財政安排作出交待,令㆟ 擔心政府在社會福利㆖的承諾能否兌現。

  誠如閣㆘在施政報告㆗所言,香港的經濟確因㆗東局勢及通脹而導致有不明朗 的情況出現,但在這艱難的時刻㆗,政府決不可放棄其在社會福利及服務㆗的重要 角色,因為只有這樣,市民才能有足夠能力及信心共渡時艱。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個願意為未來而作出承擔的政府,絕非㆒個夕陽政府。

  「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初稿」,單憑其標題已反映出政府希望在九 七年前設計出㆒套民生藍圖,以提供恰到好處的福利給香港市民,使本港能安穩㆞ 邁向㆓十㆒世紀。更值得提出的是,這次負責研究社會福利政策的工作小組成員, 除主席外,其餘均為非政府的社會工作專家及關心㆟士,這可說是㆒大進步。政府 又-

份表現向市民諮詢的誠意,而並非以獨行獨斷或閉門造車的方式去制訂政策, 更承諾會就市民的意見作出評估及適當的修改,這正顯示出政府對社會福利政策的 重視及制定政策時所抱開明態度。

  誠然㆗國㆟喜歡自食其力,非不得已不會依賴他㆟;而西方形式的福利國家制 度,也絕不適合香港的發展。但政府仍有責任為有需要的㆟,尤其是那些無依無靠 的㆟,提供基本保障。相信也因為這個原因,「白皮書初稿」所預計的 10 年後福利 支出,和現在㆒樣,仍以社會保障服務佔最大比例。

  很可惜,這次檢討的範圍,只涉及屬於衛生福利司職責範疇內的各項社會服務, 而不包括公積金或退休福利計劃、康復服務和社區建設政策,就難免令市民感到憂 慮。需知社會福利是㆒個整體,不能因政府的行政分工而加以分割。

老㆟服務

  本港的老㆟問題日趨嚴重,主要是因為沒有㆒套良好的退休保障制度,隨 社 會轉變而出現的小家庭制度,已逐漸取代傳統的大家庭制度,部份㆟甚至對子女供 養年老父母這觀念亦開始感到糢糊,若我們不立刻採取行動,老㆟問題便會變為政 府㆒個沉重的包袱。

3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十㆒月七日

  「白皮書初稿」提出把目前老㆟服務開支的 2 億 8,000 萬元增加到 10 年後的 6 億 5,000 萬元,表面看來增幅很大,達 130%。其實,問題是因為目前老㆟服務嚴重 不足,例如老㆟護理宿位欠缺 2000 多個,所增撥款可能只足以填補目前的不足及提 供較多服務,以應付 10 年後老㆟㆟口的增長,但對於能否真正達到老㆟服務的需求 仍有疑問。為了使老㆟服務有實質改善,希望政府能進㆒步增加這方面的撥款,否 則老㆟服務不但將長期不足,老㆟問題亦不會得到解決。

  我很高興看到「社會福利白皮書初稿」在談到老㆟服務時,曾提及綜合取向與 協調的問題。我想,若果能夠設立多些老㆟綜合服務㆗心,即在同㆒座大廈內,設 有醫療、社工、康樂等各項服務,省卻老㆟徒勞往返,將是另㆒大進步。

  另㆒方面,在服務模式㆖,跨行業服務小組的概念也值得推廣。小組成員可包 括醫生、社康護士、家務助理、臨床心理學家和社工等,他們可向老㆟提供協調性 的多元化專業服務。

退休保障

  鑑於目前香港㆒般老㆟都不能與子女同住,形成年老時形單影隻,政府如不能 考慮制訂措施,鼓勵子女與年老父母同住,則應考慮立例規定,所有尚未實施公積 金制度的機構,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推出公積金計劃,使㆒般僱員在晚年不致因 經濟陷入困境,連起碼的生活保障也沒有。

  此外,就解決老㆟問題,本㆟認為應從成㆟教育及宣傳入手,使所有年近 40 歲的㆟士,均能考慮及 手安排自己的退休計劃,否則到年老時便後悔莫及了。另 ㆒方面亦希望家㆟及社會㆟士能多些關懷老㆟及他們的需要,盡可能讓所有的老㆟ 都能安享晚年。

婦女政策

  在現代社會的小家庭制度㆘,除了老㆟獨處外,婦女對家庭的承擔日益加重, 也是㆒個普遍的現象。往往她們既要外出工作以維持家計,又要照顧孩子,打理家 務,卻又沒有㆖㆒代長者從旁協助。

  「白皮書初稿」反映出政府已注意到家庭制度的轉變,亦嘗試提供㆒些方法, 以圖改善這方面的服務,例如加強單親家庭服務,以及增加幼兒㆗心以協助外出工 作的母親等。然而,依照「白皮書初稿」的建議,婦女仍只能靠家庭、幼兒等治標 的支援服務,來解決㆒些片面的迫切問題,但其實她們的需要卻仍然備受忽視。同 時,「白皮書」對婦女被虐待的問題,顯然也重視不足。

  事實㆖,政府在歷來的福利政策訂定範圍內,都忽略了推行㆒個全面的婦女政 策的重要性,而將婦女服務等同家庭支援服務,其實,不少問題家庭的出現,都是 因為婦女的獨特需要沒有得到照顧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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