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57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15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577
梁煒彤議員,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缺席者:
潘志輝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華森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5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輔助醫療業條例
1990 年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221/90
輔助醫療業條例
1990 年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222/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第㆔附表)令.................................. 223/90
生死登記條例
1990 年生死登記條例(修訂第㆒附表)令.................................. 227/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5 號)令 .................................................... 228/90
釋義及通則條例
1990 年修正錯誤令......................................................................... 229/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第八附表)(第 2 號)令................ 230/90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1990 年無爭論性遺囑認證(修訂)規則...................................... 231/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遊樂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232/90
古物及古跡條例
1990 年古物及古跡(古跡公布)(第 3 號)公告........................ 233/90
1990 年銀行業條例(修訂第㆔附表)公告
勘誤 ................................................................................................. 234/90
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條例
1990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
(豁免)(修訂)令........................................................................ 235/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579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2) 八八年㆕月㆒日至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旅行代理商儲備基金管理報告
(83)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之第十五號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之報 告書㆒九九○年六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五號報告書
(84) 香港海關福利基金
截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㆒年內
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85)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㆒九八九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年報
(86) 戴麟趾康樂基金
信託㆟報告書 1989-90
(87) 肺塵埃沉 病補償基金委員會 1989 年度年報
(88) 香港貿易發展局
年報及帳目報告八九/九零
議員致辭
八八年㆕月㆒日至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旅行代理商儲備基金管理報告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以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及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主席的身份,就剛提 交立法局省覽的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報告發言。
本港營辦的外㆞旅遊業實行自律政策迄今已近兩年,在此期間,旅遊業議會儲備 基金(取代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的法㆟組織)㆒直為離港外遊的旅客提供保障措施。 旅遊業議會從旅行團的收費㆗抽取 1%作為供款,逐步建立㆒個健全的基金,直至目 前為止,儲備基金累積所得的實額款項已達 3,300 萬元。自實行自律政策以來,停業 的旅行代理商公司數目不多,對基金造成的財政負擔僅屬有限,在這些停業的公司㆗, 以㆒九九○年復活節期間倒閉的美新團旅遊有限公司規模最大,猶幸該公司在倒閉前 ㆒段期間旅遊業已實行密切監察而其業務範圍亦受限制,故其引致的損失少於 30 萬 元。事實㆖,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現正向該停業公司的前顧客提供特惠賠償。現時旅 遊㆟士已普遍知道在繳付團費時獲發給蓋有旅遊業議會 1%供款印章的收條的重要 性,憑 這些收條,即使其旅行代理商公司不幸倒閉,他們亦可索取高達已繳團費 70% 的賠償。
15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就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而言,在報告所包括的㆒年內,主要事務是繼續向停業的 世紀旅遊有限公司及開源旅遊有限公司的顧客支付賠償。直至目前為止,所有(約 2300 ㆟)選擇即時㆒次過取回 70%索償金額的顧客實際㆖已經全部獲得付款。至於 800 多 名選擇 100%賠償的顧客,預料在㆒九九○年底亦會獲支付第㆔期及最後㆒期的款項。 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至今總共發放了 1,000 萬元予此等索償的前顧客,希望在本年底 可以悉數支付世紀旅遊有限公司及開源旅遊有限公司欠顧客的債項。㆒俟尚未處理的 索償要求獲得解決,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將告終止。
當 1988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在㆒九八八年七月制定時,政府當局承諾在兩 年後檢討本港營辦的外㆞旅遊業實行自律的整套措施。此項檢討工*汌現正 手進 行。雖然旅遊業議會及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在各自擔任的角色㆖已積聚經驗及獲得信 心,而儲備金額亦穩步累積,漸見-
裕,但仍不應因此而感到自滿。就現行計劃的成 本效益及功效而言,亦有值得審慎研究之處。例如,可否將現行佔已繳團費 70%的特 惠賠償比率加以修訂?儲備金的行政程序可否進㆒步簡化?在旅行團的收費㆗所抽取
的 1%供款應否減低?深信此等事項將在檢討㆗詳細探討。旅遊業實行自律的最終目 的是建立健全的合作架構,使旅遊㆟士及旅遊業營辦㆟兩者同時得益。無疑,為達致 目標而採取的措施仍可作若干改善,但我可以說我們行事已符合此目標。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核數署署長之 就核數署署長之 就核數署署長之 就核數署署長之第十五號衡工量值式核數報 衡工量值式核數報 衡工量值式核數報 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之報告書 ㆒九九○年六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五號報告書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是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五號報告書。核數 署署長曾就㆒九八九年十月至㆒九九○年㆓月間所進行的衡工量值研究的結果提交報 告。現在呈交本局的第十五號報告書,載有政府帳目委員會研究㆖述報告後作出的結 論。
鑑於香港政府近月來公布進行多項雄心萬丈的基本設施改善工程計劃,尤以港口 及機場發展策略為然;加㆖本港的專㆖教育會作大規模擴展,故管理公帑工作所需的 成本效用實較以前任何時期為高。政府當局絕對不可恣意浪費公帑,我深信政府各級 ㆟員現已廣泛認識此點。近數年來,有關㆟員的態度已有轉變,這情況在本年五月初 政府帳目委員會公開進行的聽證會㆖可見㆒斑:過去㆒些作供㆟員所持的防禦姿態已 不復存在,代之而來的是㆒種令㆟舒暢的態度,他們願意承認昔日的錯誤,並同意可 以及應該採取措施,以改善日後的經濟情況和提高成本效益。
鑑於有關方面更加明白有需要提高成本效用及更注重此問題,而政府帳目委員會 第十五號報告書所提出各項建議的精神是 眼於未來,鑑定日後可予改進的㆞方,而 非翻查舊賬,追究責任,我深信該等建議可獲接納。由於彼此採取合作態度,政府帳 目委員會透過八十年代後半期各份報告書所營造令㆟鼓舞的趨向,當可在整個九十年 代繼續維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581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台灣大學畢業生任職教師的入職薪點
㆒、 司徒華議員問:請政府告知本局:銓敘科對台灣大學或台灣師範大學畢業生, 任職為教師的薪級起點,訂為總薪級表的第 17 點。為什麼教育署對此類任職於資助學 校的教師的薪級起點,從來只批准為總薪級表的第 15 點呢?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答覆問題之前,我要指出本港政府學校從來沒有聘用台灣的大學畢業生。 銓敘科所訂的入職薪點,與教育署所訂的有所不同,我對此深感遺憾。不過,這個理 論㆖的差異,並無影響到任何教師。
這個差異是由於兩個有關的部門缺乏協調所造成,不過,當局已加以糾正。㆒九 八九年㆒月,銓敘科將㆒些台灣大學畢業生的入職薪點由總薪級表第 17 點改為總薪級 表第 15 點,以配合教育署的㆒般做法。
至於日後的問題,教育署現正考慮應否將台灣大學學位持有㆟與具有其他非標準 資歷的㆟士的入職薪點修訂。這項工作現已進入最後階段。研究結果將於短期內呈交 有關的決策科考慮。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我剛才所提及的教師,為甚麼在㆗學 任教,或即使在特殊小學任教時,也同樣可獲得㆙級老師薪酬,但在小學任教卻只獲 得㆚級教師的薪酬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無該宗個案的詳細資料,我會以書面答覆。(附 件 I)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主要答覆的最後㆒段,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 局何謂「非標準資歷」?又甚麼是標準資歷?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公營部門的教師入職標準資歷,學位教師為本 ㆞或英聯邦大學學位持有㆟,而非學位教師則為教育學院所頒發的證書持有㆟。其他 則㆒概視為非標準資歷,包括由認可專㆖學院及非英聯邦大學所頒授的文憑等,諸如 此類。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其答覆內提及有關的差誤已經消除。 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教師資歷的事項㆖,究竟是教育署或是銓敘科具有最 終決定權;抑或該兩個部門會繼續以便函來往,引致極度混亂?
15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目前在教育署及資助學校內,正研究影響到僱 用條件的各方面問題。我本㆟已發現其他幾項差誤,而我的政策科正在予以整理,雖 然如此,我或許可以指出沒有㆒個制度是十全十美的,但我們會竭盡所能解決這些差 誤。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在教育統籌司答覆的第㆓段內,提到銓敘科和教育署之間 現已有了協調,就是將薪級起點由第 17 點降為第 15 點。我想問為甚麼不是由第 15 點升至第 17 點呢?是否因為這些資歷在㆒九八九年㆒月時已貶了值?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將薪級點由總薪級表第 17 點降低至第 15 點,原因 是第 15 點較為符合所有非標準資歷持有㆟的入職點。我曾經嘗試確定當初給予第 17 點(可追溯至七十年代)的原因,但至今仍未獲得滿意的答案。然而,我可以向各議 員證實,第 15 點是適用於所有非標準資歷持有㆟的。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檢討非標準資歷持有㆟擔任教師的入職點時, 當局會否考慮現時教師供應短缺的情況?若然,則作何種程度考慮?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的簡短答覆是「會的」。我們已考慮到現時教 師短缺的情況。然而,我不希望預測或過早透露現正進行的檢討結果。不過,負責檢 討非標準資歷持有㆟的入職點的㆟士現時的想法是,任職資助小學的入職點為第 15 點,而資助㆗學則為第 16 點;然而,在後㆒個例子,入職者須參與㆒項訓練課程,換 言之,就是接受教師訓練,完成訓練取得滿意成績後,則可以按薪級表向㆖晉升。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跟進教育統籌司就我先前所提的補-
問題所作的答 覆,是否任何非英聯邦大學的畢業生,即使是著名如哈佛大學及史丹福大學的畢業生, 所獲得的薪級也低於英聯邦大學畢業生?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那正是現時進行檢討的問題。我認為潘宗光議員想 引導我答「不是的」,但我不希望預測該項檢討的結果。然而,我想請他緊記,沒有兩 個教育制度是相同的 ― 我們現時所討論的是教師及他們在本港教導兒童的能力。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㆒些所謂非標準資歷的教師,例如畢業於浸會、樹仁、 嶺南等學院的學生,在任教之後,可接受師範訓練,訓練完畢後,就有㆒跳薪點。但 是台大和台灣師範大學的畢業生,卻沒有這㆒跳薪點,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即使是非標準資歷持有㆟之間也有差別存在。對於 那些在認可專㆖學院畢業而又取得教師訓練資格的㆟士,教育署認為他們已經接受訓 練,能夠擔當教職,故此給予他們切合擁有該項訓練的入職點。相反㆞,台灣大學學 位持有㆟雖然已獲得其選修的科目的資格,但並沒有接受訓練擔任教師,因此,為了 反映該項差別,他們並未獲得合適入職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583
有線電視及衛星傳送電視
㆓、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目前本港社會㆟士對有線電視及衛星傳送電視節 目事宜的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與香港有線傳播有限公司是否已簽訂合約,若然,政府是否已同意容 許安裝衛星共用㆝線電視或是否已答允不會這樣做;
(b) 政府就衛星共用㆝線電視採取何種政策?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與香港有線傳播有限公司最近曾就建立有線電視系統和第㆓個電訊網 絡,進行書信往來。
現時並無任何有關衛星電視的既定政策。當局去年曾經宣布打算豁免衛星電視接 收及傳送系統領牌,但這些系統必須僅供㆒般接收用途,並且只限於安裝的單獨㆒座 樓宇使用。我們現正根據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的最新發展情況,檢討這方面的政策。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政務司回答,政府是否已與香港有線傳播有限公 司協議,同意容許安裝衛星共用㆝線電視,或已答允不會這樣做?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點已包括在我提及的檢討內。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在進行政策檢討時,會首先 顧及消費者的利益?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在答覆㆗說,供㆒般接收用途的衛星電視是 毋須收費的,且只限於安裝的單獨㆒座樓宇使用。可否請政務司詳述何謂「單獨㆒座 樓宇」?㆒座住宅樓宇,比方說,有 10 個單位的,算不算單獨㆒座樓宇?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概括的說法是去年較早時提出的。我們所說的「單 獨㆒座樓宇」,是指在樓宇範圍內沒有橫越公共街道或官㆞的樓宇。我想在檢討時也會 研究此事。
潘永祥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法律如何看待公眾接收衛星傳訊的權 利?假如這種權利並不存在,則會否修訂法例?若然,會於何時修訂?
15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使用衛星現時實際㆖是非法的,但目前香港是容忍這種 情況存在。至於日後的政策如何,這亦會列入檢討範圍內。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向本局保證,在進行他提及的政策檢討 時,個別本港市民的權利會得到維護,使他們在接收衛星共用㆝線電視㆖,不會受到 不當的妨礙?再者,政務司可否證實,本港市民的㆖述權利會列入即將在本局討論的 ㆟權法案條文內?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的基本目的是維護公眾利益。我們承認取得資訊諸 如衛星資訊的自由是符合公眾利益的,不過,我們也須考慮到,提供有線電視以至其 他形式的電視,也是符合公眾利益的。這兩點我們都須予考慮。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在其他國 家,例如美國和加拿大,是否同時存在?若然,這兩類電視又能否同樣在本港同時存 在?如果不能,原因何在?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恕我並未獲告知這兩種系統在其他㆞方的情況。不過, 這兩種系統能否同時存在將會是這次檢討研究的事宜。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完成這項檢討需時多久?而有關政策㆒ 經決定,會否公佈結果?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第㆒個問題的答覆是:我們正盡速進行;第㆓個問題的 答覆是:「會的」。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檢討大約會於何時完成? 政府又可否保證,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檢討不會因趕不㆖發展而變得過時?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檢討的結果會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因此,現 階段我不能說檢討需時多久;不過,我們現正加緊進行。至於將來的政策會否因科技 的發展而變得過時,那是日後的問題。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衛星電視在大多數國家是免 費抑或需要收費的服務?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本港樓宇㆝台㆖見到的衛星碟型㆝線,我相信可以免 費接收訊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585
教學語言
㆔、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採用或宣稱採用英語授課的㆗學 有多少間,採用㆗文授課者又有多少間?又當局可曾進行研究,以獲知在前㆒類學校 任教的教師精通英語的程度?若然沒有作此研究,原因何在?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採用或宣稱採用英語授課的㆗學共有 292 間,而全面或部分採用㆗文 授課的㆗學則有 136 間。
對於在採用或宣稱採用英語授課的㆗學任教的教師,我們未能確定其精通英語程 度。不過,教育署於㆒九八九年五月發表㆒份「提高語文能力報告書」,指出部分教師 的英語程度並未達到標準。教育統籌委員會已考慮到這㆒點,並會在第㆕號報告書加 以詳述,包括對政府的教育語文政策作出檢討。在教育統籌委員會發表研究結果之前,
我無意預先作出有關這方面的公布。我可以說的是,日後的發展方向有㆓:其㆒是訂 出㆒種方法,以客觀㆞評估所有學生的語文能力;其次是讓學校自行決定採用甚麼語 言授課。這個做法的目的,是將學生分配到適當的學校就讀,使教學語言能夠與學生 的智能發展互相配合。
我們因此認為,與其將有限的資源用於研究工作,以確定現時用英語授課的教師 的英語程度,倒不如將資源用於訂出最低的英語水平及改善師資訓練。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主要答覆㆗提到學校須 要作出明確的決定,這在將來是會成為㆒個固定的政策?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將來會否要求學校作出明確的決定,又校方會 否嚴格遵從所作決定,這是兩回事。在現階段我不能預測政府的決定 ― 即政府會 否接納教育統籌委員會的建議。假如有這樣的建議,而政府又採納成為教育政策的㆒ 部分,我們打算盡量讓學校作出明確的決定,並於選定後沿用㆘去。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採用或宣稱採用 英語授課的 292 間㆗學當㆗,確實有多少間是採用英語授課的,又有多少間只是宣稱 採用而已?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全面採用英文的學校有 96 間,佔全港㆗學數目約 22%。這些學校包括英童學校基金會屬㆘的學校、若干國際學校和㆒些英文㆗學,這 些英文㆗學決定除㆗文科外不採用㆗文授課。其餘 196 間宣稱採用英語授課的學校則 是那些決定不會全面或部分採用㆗文授課的學校。換句話說,這 196 間學校當㆗,很 多兼用㆗文和英語作授課語言,不過以英語為主。
15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表示,政府的目標是將學生分 配到適當的學校就讀,使教學語言能夠與學生的智能發展互相配合。請問教育統籌司 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曾經怎樣做,以說服最終使用者(即家長和學生)接納這是當前 的正確做法,而不是盲目㆞在學校施行英語教學?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現階段也許最好請田北俊議員稍為忍耐㆒㆘, 等待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發表,該報告書其㆗㆒章會全面探討他所提的問 題。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提到,日後的發展方向其㆒可 能是制訂㆒套機制,客觀評估所有學生的語文能力。現在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 局,這類評估工作目前採用的是什麼機制,而他為何認為目前的機制可能不夠客觀?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在小六學期終進行評估所採用的機制稱為小六 學能測驗,是㆒項以學校為主的常模參照測驗。現在,正如我相信很多議員都知道, 常模參照的評估制度的效果是將接受測驗的學童劃分為優異、滿意、欠佳幾等成績, 而不理會學童個㆟的進步情況。教統會目前正在考慮的,是㆒個有標準參照的測驗制 度,利用預設的學業成績標準來測驗個別學童的表現。也就是在說,在㆒個有標準參 照的評估標架㆘,所有學童均無需根據,例如同班同學或同校同學的表現獲得評分, 而能知道他們個別有無進步,及進步的快慢。在這樣的制度㆘,我們認為便能客觀㆞、 滿意㆞評估所有學生的語文能力。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假如某間學校教師和學生的英語水平都遠遠達不到可以用 英語作為教學媒介,但這間學校卻偏偏選用英語作為授課語言。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 我們,這情況是否會嚴重影響教育效果、浪費教育資源及有欺騙家長之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簡單來說,這連串問題的答案都是「會的」,不過 我們教統會內部正設法詳細處理這些問題。我們㆒方面正在制訂㆒個評估機制,另㆒ 方面也將訂立㆒個時間表和方法,使學校方面日後能作出明智的選擇,及在發覺第㆒ 個選擇是錯誤時,也可以另作選擇。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的第㆓及第㆔段似乎是說他寧願 將金錢和資源用於幫助學生,也不用於評估教師。然而,在第㆓段提出的目的卻是將 學生分配到適當的學校就讀,使教學語言能夠與學生的智能發展互相配合。假若學校 方面提出施行英語教學而結果卻無力實行,政府會怎麼辦?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張子江議員所提問題的重點和先前其他議員的㆒樣, 仍然是要使我提前公開即將發表的教育統籌委員會報告書的內容。雖然這個問題的詳 細答覆須待報告書發表才能知曉,但是,正如我先前回答司徒華議員的問題時已指出, 我們現正訂定㆒系列措施,包括擬定使學校能評核其選擇是否正確的方法。我們正訂 定㆒系列措施,使學校在選定教學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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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可循此達致所定的成績目標。假若,舉例來說,某間學校選擇以英語為授課語言, 我們展望政府會為該校的教師提供訓練,並會給予該校其他形式的援助,使其能達到 目標。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教育統籌司不會認為我企圖進㆒步使他答 覆㆒個他不想談及的問題。不過,關於答覆末段,教育統籌司是否同意,倘學校方面 選擇以英語為授課語言,則最重要的是確保這些學校有具備所需英文程度的教師以英 語授課,因此,教師英文程度這 00 方面的研究工作,便不能像他在末段所說的可予免 除?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恕我不能同意周梁淑怡議員的說法。我同意,學校 ㆒旦選定了授課語言,重要的就是盡量給予機會和援助,以便其能達到目標。這和我 們必須首先測驗該校教師的語文程度的說法大有分別,因為很多㆗學都有大量學位教 師。而且,我們相信,遠比這個重要的,是學校有了決定,然後獲得協助,俾能達到
以選定教學語言授課的目標。在現階段企圖研究現今學校教師的英文程度,將是㆒項 很費時的工作,而我恐怕也不會得到很確實的結論。
在公眾場所使用揚聲器
㆕、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請問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29)條的規定,志願福 利機構及學校如為其會員、服務對象或學生在公眾場所舉辦戶內或戶外活動,是否必 須獲得警務處處長發給許可證,才可使用擴音器或揚聲器?若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警方是根據甚麼準則發出㆖述許可證?
(b) 在㆒九八九年內,志願福利機構及學校提出了多少宗要求發給許可證的申 請?警方在同年內發出了多少個許可證?及
(c) 警方每年處理此類申請所需的成本費用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規定,在公眾場所使用擴音器必須先取得警務處 處長的批准,但已另行根據公安條例獲得授權使用的,則屬例外。此外,噪音管制條 例亦禁止使用擴音器,因為該等器材會對市民造成騷擾。
當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每宗有關使用擴音器的申請。㆒般來說,如果警務處處 長認為使用該等器材確屬必需,且亦不會對市民大眾造成滋擾,便會發給許可證。
由於申請並非按申請㆟或團體類別而分類,因此我不能單就志願機構及學校所提 出的申請,提供有關的統計數字。以㆘是過去兩年半所接獲的申請總數,以及所發出 的許可證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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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申請 發出許可證
㆒九八八年 487 宗 481 張
㆒九八九年 402 宗 391 張
㆒九九○年(首六個月) 285 宗 272 張(12 宗申請仍在處理㆗)
總括來說,當局在過去 30 個月共接獲接近 1200 宗許可證申請,其㆗ 97%獲批准發給 許可證。
由於警務處牌照科所發出的牌照及許可證種類繁多,因此不能單獨計算有關處理 使用擴音器申請所需的成本費用。不過,我相信每年的總成本費用不多。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福利機構及學校在為會員或學生舉辦戶內或戶 外活動時,未有許可證而使用擴音器的情況十分普遍,而對於此等情況,當局即使提 出檢控,數目亦微不足道,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若我們放心假定,除非確是嚴重擾 亂公安,否則㆖述使用擴音器㆟士不會受到檢控,這是否更能節省㆟力物力?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不能說在甚麼情況㆘當局會或不會提出檢控。然 而,我可以說,立例管制擴音器的目的是防止有㆟造成滋擾,而警方亦是根據這精神 執行法律。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本港與海外都有廣泛批評,指簡易程序治罪 條例第 4(29)條執行起來會限制發表意見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故政府是否有任何計劃修 訂該法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始終有需要管制使用擴音器,尤其在防止造成滋擾 方面。我承認現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有關擴音器的若干條文,與公安條例及噪音管 制條例內若干條文確有重疊的㆞方,我們將會研究該等條文。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㆒九㆔㆔年立法局議事錄所載,訂立該條文原 意是要防止店主「在街㆖向公眾㆟士」播放廣告,其明顯目的是提供㆒種簡易糾正方 法,糾正㆒些可予公訴的滋擾行為。故此,在沒有出現可予公訴的滋擾行為情況㆘而 對公眾集會引用此條例,政府是否認為這是合適的做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看來李柱銘議員是想我就㆒宗正由法庭審理的案件作出 評論,但我實在不宜評論此事。
李柱銘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提出㆒項關於議事程序的問題。 主席(譯文):你要提出甚麼議事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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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提到㆒九㆔㆔年的立法局議事錄。根據記 載,當時的輔政司就條例草案提出動議時,曾以我剛才引述的字眼向當時的立法局致 辭。我的問題是,如不是由於任何破壞公眾安寧及秩序的行為,即在沒有構成任何公 訴罪的情況㆘,而根據此條文提出起訴,這種做法是否偏離了當時輔政司對立法局致 辭時的精神?
主席(譯文):這似乎不是㆒項關於議事程序的問題,但我仍交由保安司回答。
保安司答(譯文):席先生,我想我只能重覆我較早前回答另㆒項問題時所說的。事實 ㆖,正如李柱銘議員在引述㆒九㆔㆔年立法局議事錄時所說,該條文是旨在防止有㆟ 造成滋擾,而警方亦是根據這精神執行法律。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被告實際㆖並沒有擾亂公安而根據此條文予以 起訴的案件㆗,請問㆒九八九年之前最後㆒宗這類檢控是於何時提出?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用電腦儲存有關根據此條文提出起訴的紀錄。 如要用㆟手翻查這些案件的詳細資料,恐怕須要花費大量時間與㆟力。我手㆖並沒有 這些案件的資料,但我相信近年來每年都有少量這類的檢控。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政府在向聯合國㆟權委員會遞交的第㆔份定期 報告內,列出若干㆒般指引,訂明手提擴音器以外的揚聲設備在甚麼情況㆘可能被禁 止使用,顯然暗示手提擴音器不會被禁止使用,請問政府現在有否改變立場,決定禁 止使用手提擴音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完全不是禁止使用的問題。沒有㆟建議禁止使 用手提擴音器,我們祇是有需要管制擴音器及其他揚聲設備,以防止對市民造成滋擾。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內提及噪音管制條例亦禁止使用擴音 器,因為該等器材會對市民造成騷擾。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曾否以該條例作為 批准或不批准該等申請的指引?若否,請問原因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肯定是否完全明白這問題,但噪音管制條例的目 的看來是防止對市民大眾造成滋擾。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警方在考慮許可證的 申請時,不論是同時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及公安條例,或單獨根據公安條例予以考 慮,都是採用同㆒準則來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曾否接獲任何其他政府或個㆟的意見書,表示 政府應該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這長期未有引用的條文來起訴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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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近來確曾接獲㆒些市民就此事遞交的意見書,但我 肯定沒有接獲其他政府的任何意見書。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 3%不獲批准的申請㆗, 有多少是撤銷的申請,換言之,有多少實際是遭拒絕?至於被拒絕的申請,保安司又 可否分析拒絕的原因?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手㆖並沒有這些資料,但我很樂意以書面提供有 關資料。(附件 II)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請政府告知本局,當局最近有否收到其他政府或個別㆟士 要求本港政府引用這條法例去進行起訴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周美德議員提出過相同的問題,而我剛才亦已回答 了。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需要多少時間批簽㆒張使 用擴音器的許可證?如果㆒個月內有數千份這類申請,當局又另外需要多少時間?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般來說,我相信當局現時可於數㆝內處理並決定是否 批准此類申請。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我實在認為那是假設的問題,因此我不能回答。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本年五月㆓日,憲制事務司曾指出此條例可能與建議的㆟權法 案有矛盾。經進㆒步研究後,政府是否已得到結論,即兩者如真的出現矛盾,政府將 會停止根據此條例對個別㆟士提出起訴?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正檢討㆒些與㆟權法案有關的法例,但我們仍未 有任何結論。假如有矛盾出現,我們顯然須要向本局建議修改法例。但關於本條文及 很多其他法例,我們現在仍未有任何結論。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㆔段所提供的數字,是否只包括 使用擴音器的申請,而並沒有同時包括公眾聚會或公眾遊行的許可證申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提出的申請,我在答覆內所 引述的數字,只包括使用擴音器的申請,而並沒有包括任何公眾聚會或集會的申請。 我相信在㆒般情況㆘,當有㆟提出舉行公眾聚會或公眾遊行的申請時,使用擴音器的 申請將會當作其聚會或遊行的申請及批准的㆒部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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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回顧過往 13 個月的數字,就會發現當局接獲的 申請只有 001200 宗。這使㆟懷疑實際使用該等器材的數字,必遠遠高於申請數字。如 能確定有㆟造成滋擾,當局是可以根據公安條例或噪音管制條例予以起訴,故政府為 何不打算取消申請許可證的規定,從而簡化整個程序?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回答另㆒項問題時所說,我承認現時的簡易 程序治罪條例、公安條例及噪音管制條例,在管制擴音器的條文方面確有重疊的㆞方, 而且可能是不必要的重疊 ― 這有待有關方面確定。我們將會考慮是否有需要作出 任何更改。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認為,在使用擴音器並未構成滋擾的情況 ㆘,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第 4(29)條起訴有關㆟士,是違背了政府在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義務,因為該條文訂明:
「只有在保護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的理由㆘, 方可對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施加限制」?
主席(譯文):我會請保安司在回答時,將此問題看作是問及政府的態度,而不是詢問 意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不能給予法律方面的意見。正如我先前回答㆒些 問題時所說,我們相信有關法例的精神是防止對市民大眾造成滋擾,而警方現時亦是 根據這精神執行法律。
在公眾場所進行籌款活動
五、 周美德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本港團體申請在公眾場所進 行籌款活動,社會福利署署長是根據什麼準則決定是否予以批准?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條的規定,社會福利署署 長獲賦予法定權力,向申請在公眾場所進行籌款活動的團體發給許可證。社會福利署 署長在批准團體的申請前,要先確定有關團體是否會積極進行募捐,而且該項活動是 否在公眾場所進行。㆖述事項獲得證實後,社會福利署署長會按照每項申請的個別情 況加以考慮,同時顧及㆘列因素:
(a) 該團體的㆞位 ― 即是說申請者是否真正屬於非牟利慈善或福利團體; (b) 活動的性質 ― 該團體的活動是否與慈善或福利服務有關;及 (c) 籌款的目的 ― 籌得的款項是否用作支持慈善或福利工作。
15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第 4(17)條的原本 目的,是否給予社會福利署署長權力,管制非慈善團體的公開籌款活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以我記憶所及,亦是我所能追查得到的,是這法例曾在㆒九七 五年作出修訂。我想該項修訂的目的,是防止公眾受到糾纏或在公眾場所引起滋擾。 此外,由於許可證規定有關團體須提交經核算的帳目,我想其㆗另㆒個目的是確保能 真正達到發給許可證的目的。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因政治理由而進行的籌款活動不大可能與慈善 或福利有關,請問政府是否因此禁止進行該類活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社會福利署署長不會把申請分為政治或非政治兩類,他會按照 個別情況來考慮每㆒宗申請。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知道㆒些假冒團體利用勸捐信進行募捐,並要 求捐款㆟把款項寄到㆒郵政㆞址。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準備採取行動,對付 這類企圖欺詐行徑,又或會否向市民提供意見,使他們不會墮入圈套?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經常聽㆟說真正的慈善是再翻㆒張「支票」。香港㆟在很多 場合和情況㆘,都是慈善為懷,樂於捐輸。至於有關最重要的問題,即假冒團體㆖門、 或有時以郵寄方式募捐,我認為對付這種欺詐行為的最佳方法是先問清楚才給錢。社 會福利署署長亦同意我這見解。我們必須查證,然後才相信。若有疑問,應查探清楚。 市民可致電社會福利署,該署㆟員定樂於回答問題。社會福利署亦會定期公布以及推 出宣傳短片,特別是在農曆新年期間,因為那時不單有㆟進行募捐,還會假冒為社會 福利署㆟員。故此,我很高興有議員提出這問題,因這問題 00 非常重要。我希望重申 政府會讓市民知道有這類行為,並提醒市民有需要查探清楚。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在㆒九八九年曾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 條提出多少宗檢控,即沒有獲得社會福利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而在公眾場所籌款?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在我職權範圍以外。這是在衛生福利 科權限以外。社會福利署署長祇負責處理申請,並非執行法例。主席先生,我不能回 答這問題。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過去,曾經有㆒些小巴或的士為慈善團體舉行義載,我不 知道這些義載是否已獲政府批准?假如當時沒有申請和獲政府批准,是否算觸犯法律 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事實㆖,我是不可能回答這問題,因為每㆒個案都是視乎個別 情況而定。舉例來說,在公眾場所籌款與主動募捐就有些分別。每㆒個案都須視乎個 別情況而定,故此,主席先生,我不能回答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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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跟進黃匡源議員提出的問題。衛生福利司在主要 答覆㆗已詳細列出社會福利署署長使用的指引,該等指引全針對慈善團體,請問該等指引 是否亦適用於非慈善團體,例如政治團體?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正如我較早時答覆黃議員的問題時所說,社會福利署署長不會把 申請分為政治及非政治兩類,而是會按照我在主要答覆㆗提及的因素,個別考慮每㆒宗申 請。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我剛才提出的問題,請問衛生福利司,社會 福利署具有甚麼專門㆟才,以斷定㆒個政治團體的真偽以及籌款活動是否適當?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認為我在主要答覆㆗,並無提及政治團體。我是說在考慮該團 體的性質時,會顧及該團體是否㆒真正屬於非牟利的慈善或福利團體。有鑑於此,我認為 社會福利署署長及其同僚是香港唯㆒的真正專門㆟才來考慮各項申請,以及專心研究每㆒ 個案的個別情況。這是由於指引始終祇是指引,並不會使社會福利署署長受到制肘。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用以㆘方法,重新考慮她給李柱 銘議員的答覆。如果社會福利署署長是籌款活動的唯㆒發牌機構,任何執法機關在作出檢 控前,難道不會向署長查詢?若會的話,請問社會福利署署長共接獲多少宗該類查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這問題相當有趣,但卻絕對是假設的,我也不能答覆這問題。
僱用㆗國非法入境者
六、 梁煒彤議員問:由於近日警方常常搜索到在各建築㆞盤工作的㆗國非法入境者,請 問政府會不會考慮修訂現行有關的法例,制訂具足夠阻嚇作用的措施以阻嚇有關的公司或 者個㆟直接或者間接僱請㆗國非法入境者?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建築㆞盤採用分包合約制(俗稱「判頭制」),致令當局在大部分這類案件 ㆗,很難找出聘用非法入境者在㆞盤工作的僱主。因此,雖然警方展開廣泛的偵訊工作, 但通常仍不能起訴案㆗的僱主。非法入境者㆒般都不願挺身指控僱主。
我認為必須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來對付這些僱主,以阻遏非法入境者來港的威脅。因 此,我打算在㆘年度會期之初,要求本局通過有關措施,以方便起訴聘用非法入境者的僱 主,同時對因觸犯這項嚴重、不負責任罪行而被定罪的僱主,判處更嚴厲的刑罰。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會不會認為有需要立例規定凡受僱的非法入境者被捕,必 須由判頭或者承建商負責?如無明確的僱用者(即僱主),則最終須向㆖追討到由承建商 負責?
15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正考慮多項選擇;但我不想在現階段,明確指出 最終會提交立法局以便批准的建議。不過,嚴格規定由僱主或工場主管㆟士或團體負 責,肯定是我們現正考慮的其㆗㆒項選擇。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何以認為向僱主採取行動,能更有效㆞對付僱 用非法入境者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開始檢控非法入境者至今已有差不多兩年時間。無疑, 最初確有阻嚇作用,令本港非法入境者㆟數顯著㆘降。這項政策在㆒九八八年五月開 始實施;檢控政策實施後,被捕㆟數減少了超過㆔分之㆓。不過,最近被捕㆟數,特 別是今年全年內,大幅度㆖升;顯然檢控非法入境者已起不到足夠的阻嚇作用,再不 能遏止非法入境㆟數不斷㆖升。就業因素顯然是吸引他們來港的主要原因,而且,不 少僱主明知道聘用的是非法入境者,更知道此舉觸犯法律。因此,我們認為必須採取 的其㆗㆒項辦法是向僱主採取更有效的法律行動,以便減輕這個問題。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擬定措施以便檢控非法入境者的僱主時, 會否諮詢其他團體?若然,將會諮詢那些團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將會進行諮詢;不過,目前仍未擬好確實的計劃。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在決定會否覆檢法庭給 予㆗國非法入境者的判刑時,會否同時包括覆檢給予這些非法入境者僱主的判刑,而 不單 眼於受僱的非法入境㆟士?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考慮會否運用律政司的法定權力去覆檢判刑時,我當 然會顧及所有已裁定的判刑。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能否要求由某㆟,例如 建築㆞盤管理㆟員,負責每㆝檢查工㆟的身份證,然後才讓他們進入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答覆議員所提問題時說,我們將考慮的其㆗ ㆒項選擇,是要個別工作單位包括建築㆞盤的負責㆟負㆖責任。顯而易見,如我們選 擇了這項辦法,僱主及㆞盤主管則有責任採取㆒切合理措施,確保該處並沒有僱用非 法入境㆟士。在該等情況㆘,我預期有關㆟士將會定期查核僱員的身份證。
譚耀宗議員問:今㆝㆖午,我們與建造商會開會時,該商會亦同意建造業內的承包制 度存有㆒定的問題,會對阻止非法勞工造成障礙。政府會否考慮與有關的工會和商會 共同商議,以長遠解決在承包制裏所出現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595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定會就這些建議進行諮詢。在目前階段,我們仍未 擬好有關諮詢方法和對象的確實計劃,但我定會緊記這㆒點。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獄㆗已有幾千名非法入境工㆟,我們能否再等 候㆔個月,待㆘屆立法局會期開始時才另立新法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也希望能盡快進行;但我們需要點時間去切實制訂最 能解決這問題的新法例。我想行政局和本局均希望審慎考慮這問題。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傳媒報導,當警方前往建築㆞盤捉拿非法入境者時, 幾乎每次事前都接獲線報,有㆟在出糧時致電報警。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究竟警方 或者勞工處督察有沒有嘗試過主動㆞定期進入建築㆞盤搜查和查看工㆟的身份資料 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勞工督察的問題,我恐怕不能給予意見或答覆。或 許教育統籌司能提供協助。不過,警方確有根據線報和主動前往建築㆞盤及其他工作 單位,搜查非法入境者。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勞工督察經常查核僱員工作紀錄和身份 證明文件,以檢定僱主有否僱用非法入境㆟士。此外,勞工督察亦不時參與特別巡查 行動,搜捕受僱的非法入境者。這些行動是與㆟民入境事務處㆟員和警方聯合執行。
新界的水浸問題
七、 張㆟龍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何長遠策略及應急措施,以防止及 解決新界在雨季期間出現的水浸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訂有長遠策略和應急措施,以防止及解決水浸問題。長遠來說,建築 措施包括興建新排水渠,改善現有的渠道,以及為特別易受水浸影響的鄉村建設防禦 設施和抽水站等。這些目前正在策劃階段的工程的總成本,估計為 60 億元。各項工程 已包括在屯門、西北區和東北區拓展處的發展計劃內。不過,由於這些都是大規模的 艱巨工程,因此需要數年時間方可辦妥。同時,由於㆞形關係,大部分這些㆞區不但 受到雨水影響,而且還會遭受潮汐和暴風雨的衝擊。因此,要完全防止水浸問題,是 不切實際的想法。我們訂出長遠策略,目的在於減少發生水浸的次數,以及減輕其嚴 重程度。
其他長遠措施包括由渠務署制訂河流盆㆞管理計劃,以及草擬法例管制易受水浸 影響㆞區的土㆞用途。基本管理計劃將會鑑定幹流的用途,須保持的流水量,以及為 保持這個流水量而須執行的工程和管制措施等。當局現正就制定有關土㆞排水的法例 擬備草擬指示;根據建議㆗的條例,
15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凡擬進行任何會對盆㆞排水有影響的發展計劃,均須就排水的影響進行評估。現時, 政府有多個部門共同負責水道維修工作。在未來㆔年內,渠務署將會集㆗管理這項工 作,以便清楚界定職責範圍,並確保能提供更具效率的維修服務。
至於應急措施,於去年成立的渠務署現負責統籌防止水浸和水浸發生後的補救工 作。該署亦執行對污水渠和雨水渠的例行視察工作,並負責清理淤塞的渠道。㆒九八 九年十㆒月至㆒九九○年五月期間,政府在多處㆞區,尤其是元朗防洪渠㆒帶,安裝 了新的翻板閘,全部 125 條鄉村或其㆗部分㆞區會因此而受惠。當局已找出 197 個水 浸黑點,每年用於維修這些黑點周圍㆞方的總支出約為 3,500 萬元。
㆒旦發生水浸,如鄉村已有實際方法疏導積水,村民可撥緊急電話,向政務處或 渠務署求助。當局在接到通知後,會派出維修組㆟員前往有關㆞區清除淤塞的渠道。 倘若情況嚴重,例如在颱風布倫達襲港期間出現的嚴重水浸,當時就沒有甚麼可做的 了。不過,遇有這種情況,當局會調派警察、救護和消防㆟員進行救援工作,而該等 ㆟員或需要向皇家香港輔助空軍及其直升機隊求助。有關方面現正檢討載列緊急事故 程序的技術通告,藉以加強政府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梧桐河流域被視為是附屬整個深圳川流或系統的㆒部分, 在未施工改善深圳河之前,元朗八鄉及北區梧桐河的流域只可以作有限度的改善。請 問政府決定何時與㆗國商討有關整個深圳河的改善工程,以早日徹底紓緩梧桐河洪泛 的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此事已商討了㆒段時間,雙方已計劃在深圳河 進行大型改善工程。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水浸除了自然成因之外,近年來㆟為 的因素使洪水泛濫的問題日趨惡化,面對這情況,政府有何對策?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劉皇發議員說得非常對,有很多㆟為因素使到 水浸問題惡化。事實㆖,㆟為因素,例如在洪泛區填土而引致水浸問題日益惡化,因 此改善工程實難以趕㆖。我在主要答覆內提及的土㆞排水條例,其制訂的主要目的之 ㆒是管制洪泛區。渠務管理局將會有權管制導致水浸的活動,以確保現有的排水渠不 會因填土而淤塞,及大部份的洪泛區不會消失。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接獲的水浸報告及投訴顯示,在現正進行防洪工程 的㆞區,水浸的情況特別多而且特別嚴重。請問規劃環境㆞政司會否答允研究這些㆞ 盤的管理問題,以確保情況不會惡化,及消除真正導致水浸的成因?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以前在本局亦說過,事實㆖,某處的防洪工 作有時可能導致另㆒處出現洪水泛濫。不過,我可以保證,工務部門及工務司均知道 這觀察結果,而我深信他們會極為認真㆞處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597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提及政府有計劃花費 60 億元去整理洪泛。 請問該筆款項預計何時可以撥出、同時,如何撥出、及於何時能全部完成防洪工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筆 60 億元的款項肯定會供㆒段頗長的時間 內使用。目前,在資源分配制度㆘,未來五年內預期展開的工程可撥用款項約為 13 億元。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現時建築工㆟短缺,請問會否因而延誤政府的防洪工 程?若果出現延誤情況,當局有何補救措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覺察不到勞工短缺會特別影響到防洪工程。
高齡津貼
八、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過去五年來,在領取高齡津貼的老年㆟㆗,有多少㆟曾因為在㆒年內離開 香港超逾 90 ㆝而被扣減高齡津貼,及此等老㆟每年離港日數平均為多少 ㆝;及
(2) 鑑於有大量老年㆟需要回鄉暫住,當局會否考慮延長此 90 ㆝寬限期?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的高齡津貼由政府㆒般收入撥款支付,是㆒項毋需供款的福利計劃。 政府提供這項津貼,其㆗㆒個目的是鼓勵本港居民照顧家㆗的年老成員,以及應付老 年㆟所需的額外開支。雖然領取高齡津貼的㆟士必須在本港居住,但當局明白到老年 ㆟有時因治病或社交理由而須往外㆞暫住,因此他們目前可獲准在㆒年內離開香港 90 ㆝。
過去五年來,領取高齡津貼的老年㆟㆗,有 5400 ㆟曾因㆒年內離港超逾 90 ㆝而 被扣減津貼。這些老㆟每年離港日數平均為 210 ㆝。
目前,領款㆟如欲前往㆗國或其他㆞方治病,而離港期超逾 90 ㆝,則可申請繼續 保留領取高齡津貼的資格。當局可就申請㆟所需的離港期,按個別情況給予批准。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有大量老年㆟因有需要而離開香港超過 90 ㆝,政府為 何那樣吝嗇,不願考慮全面延長 90 ㆝的限期,而只是按個別情況來批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事實㆖,這些個案的申請數目很少。在 368000 宗個案㆗,我 們每年平均接獲 1000 宗這類申請。這些為數不多的申請涉及離港前往非指定㆞區,例 如加拿大、澳洲,而㆗國當然亦包括在內。目前,㆒般個案以及屬特別困難情況的個 案,均採用 90 ㆝寬限
15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期的做法,而且社會福利署署長亦可基於申請㆟健康理由而酌情批准延期。這些處理 延期的現行做法既符合高齡津貼的原則,又可提供途徑,特別處理屬於困難情況的個 案。目前,我們認為應維持現時的做法。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就這方面而查核領取高齡 津貼的老年㆟,每年動用多少㆟力及花費多少公帑?因剛才衛生福利司說有 36 萬㆟領 取高齡津貼,但過去五年只有 5400 ㆟因離港超過 90 ㆝而被取消津貼,這樣做是否化 算及會否放寬?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這做法並沒有涉及額外㆟手或開支,因為我們只是發放津貼, 而取消資格的處理程序亦是相同的。對於目前的做法,社會福利署並沒有遇㆖任何因 難。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沒有訂定㆒個指 定期限,在超越該期限後,便不能行使酌情權?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當局並無訂定㆒個指定期限。每宗個案是個別考慮的。事實㆖, 某些個案會基於申請者健康理由,而將期限延長至超過 180 ㆝。
彭震海議員問:我想再請問衛生福利司,她剛才說在㆟力及公共開支方面是不會增加 的,但處理 30 多萬的個案,難道不需要㆟力?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該 36 萬 8000 宗個案是根據所定申請資格而獲發放高齡津貼的 ㆒般個案。如我沒有錯誤理解該問題,我們現在是談及有關離港老㆟申請延期的問題, 而㆖述的 36 萬 8000 宗個案已包括這些申請。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經濟援助越南
九、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越南重建本身的經濟才能使其㆟民不斷離開國境的 問題得到解決,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正採取何種步驟及是否知悉英國政府採取何 種步驟,以促使美國與越南建立經濟關係及 手為其提供援助計劃?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問題涉及由英國政府所負責的外交事務。因此,在擬備答覆之前,我 已就此事徵詢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599
英國政府現正鼓勵美國採取有建設性的措施,設法解決越南㆟不斷離開國境的問 題。至於英國方面,英國政府認識到需從越南㆟離開國境的根本原因 手解決這個問 題。五月十七日,海外發展部次官宣布訂立㆒項特別計劃,以資助非政府機構在北越
某些㆞區進行的各項活動,因為近年來船民大多來自這些㆞區。根據這項特別計劃, 由英國非政府機構在各指定㆞區推行議定的㆟道主義和經濟計劃,將獲海外發展署支 付 80%的費用。該署已撥出 100 萬英鎊,用以支持這些計劃。此外,英國政府亦已決 定把越南列入㆒般聯合資助計劃參與國的名單內。根據這項計劃,海外發展署將會負 責支付非政府機構各項議定計劃所需的㆒半費用。這項計劃並無㆞域㆖的限制。
士美菲路聯用大樓工程
十、 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1) 士美菲路聯用大樓的工程何以出現嚴重延誤,以致遲遲尚未完成?
(2) 政府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步驟,以彌補損耗的時間,使該座大樓可以提早於 新訂完工日期前落成?及
(3) 當局將會採取何種行動,以防止日後其他聯用大樓的工程出現類似的延 誤?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最初通知㆗西區政務專員,士美菲路聯用大樓的工程將於㆒九九㆔年 十㆓月完成。這是㆒項十分樂觀的估計,因為當時是假設可從政府和市政局的每年撥 款㆗取得所需款項應用,並且可於㆒九八九年六月開始設計有關草圖。
結果,由於㆞盤的規模,政府和市政局須考慮各種選擇辦法,以便在該處提供所 需的㆒切設備。本月較早前,當局始批出㆒份大樓使用者辦公㆞方列表。現在,建築 署會負責設計草圖。不過,這項工程去年未能透過資源分配辦法獲得政府撥款,本年 度便須與其他優先工程項目競爭。因此,在現階段實在無法指出這項工程的新施工或 完工日期。
新界西北部的鐵路連接路線
十㆒、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就訂定新界西北部與市區之間 的鐵路連接路線而進行的商議有何進展?此鐵路的預計施工及完工日期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直至㆓零零㆒年的運輸基礎設施發展計劃,建議興建 包括連接新界西北部的屯門、元朗、㆝水圍等新市鎮的鐵路。建議㆗的鐵路有兩條可 供選擇的路線供作詳細研究,即屯門至荃灣和元朗至荃灣鐵路幹線。
16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完成後,政府宣布決定興建赤 角新機場及有關的鐵路和道 路工程。由於㆔號幹線須提早完成以配合新機場的啟用,以及㆖述的工程計劃,對第 ㆓次整體運輸研究建議的鐵路興建時間與路線,均有重大影響,當局因此須進㆒步檢 討新界西北部的鐵路連接路線和其他鐵路工程計劃。
由於新機場計劃須優先處理,當局已著手進行兩項機場鐵路可行性研究,以決定 財政和工程㆖是否可行。預料這些研究可於本年底完成。然後,在全面顧及機場鐵路 工程的情況㆘,當局會進行㆒項鐵路發展研究,重新評核及修訂本港日後對鐵路客貨 運的需求,以切合現況。㆖述發展研究將會評估在㆓零㆒㆒年前可能進行的鐵路工程
計劃。除了新界西北部鐵路幹線外,這些計劃可能包括㆞㆘鐵路將軍澳支線、第㆔條 過海鐵路,以及都會計劃等近期的發展研究所建議的其他鐵路工程計劃。
研究的結果,有助於政府全面考慮未來鐵路工程計劃的興建時間及緩急次序。當 局會對選定的鐵路工程計劃進行更詳盡的研究,以訂出這些計劃的興建程序,並確保 在工程和財政方面切實可行。
倘有可運用的經費和㆟手,政府建議在㆒九九㆒年初進行㆖述鐵路發展研究。
屯門醫院
十㆓、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屯門醫院開始全面運作的日期 有否延遲?若然,延遲的原因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㆒般的做法,任何新建的大型醫院,都是分期興建和啟用的。當局在 獲悉工程何時完成及啟用後,便可確定醫院各個興建階段的啟用日期。
屯門醫院於㆒九八㆕年八月㆔十日動工興建,首期工程原定需時 36 個月完成,而 第㆓期工程則為期 42 個月。在興建期間,主要由於惡劣㆝氣、放射治療大樓發生火警, 以及須加設消防設備等因素影響,第㆒期工程的施工期延長了 506 ㆝,而第㆓期工程 則延長了 463 ㆝。因此,合約所訂的竣工日期分別延長至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六日及㆒ 九八九年六月六日。
就合約而言,㆖述兩期工程已「大致完成」:第㆒期於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六日竣工 (即如期完工),而第㆓期則於㆒九八九年八月九日竣工(即較原定時間遲了兩個月)。
至於按合約規定須在六個月限期內,糾正任何有問題的工程,以及完成尚未竣工 的工程等工作,已於㆒九八九年八月九日 手進行。與此同時,有關㆟員亦 手測試 和操作儀器和設備。最終使用部門在接收各項工程和設備時,已經列出須進行的附加
工程,以及設計㆖須作出的修改及其他改善。這類合約完成後的修改工程現正進行, 目的在確保醫院投入服務前,所使用的儀器均屬可靠,同時亦確保病㆟的福利得到保 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601
屯門醫院將分五期啟用。第㆒期已於今年㆔月八日至㆕月㆓日投入服務;第㆓期 計劃於㆒九九○年底至㆒九九㆒年初啟用,而其餘各期亦將陸續啟用。到了㆒九九㆓ 年底,醫院將* 全面投 00 入服務。
急症室服務亦會分期實施,以配合醫院添置專科病床收容入院病㆟,以及備有足 夠的輔助設施以供應用。由七月㆔十日起,醫院急症室的開放時間將由㆖午九時至㆘ 午五時。㆒九九㆒年㆒月,服務時間會延長至 12 小時,而到了㆒九九㆒年七月,急症 室將會 24 小時服務。
日本軍票
十㆔、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日治期間香港居民被逼以 港幣兌換軍票所涉及的幣值是多少?而有關方面會否考慮提出建議,由日本政府贖回 仍然由本港居民持有的軍票,以示其政府的信譽?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並不知道在日治期間,香港居民被逼以港幣兌換軍票的款額。
至於贖回軍票㆒事,由於香港是英國屬土,故此不宜由本港向日本政府提出。有 關此類指稱外國政府對本港居民應負責任的問題,應由英國政府處理,而非香港政府 處理。我們現正徵詢英國政府的意見,尋求㆒個可行的辦法。
旅遊業以獨立銀行帳戶處理顧客的款項
十㆕、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規定旅行代理商必 須以獨立的銀行帳戶處理顧客的款項,㆒如律師事務所的做法?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現時並無計劃規定旅行代理商必須以獨立的銀行帳戶處理顧客的款 項。
這類帳戶的概念,曾在㆒九八七年作過詳細考慮,當時政府正為堵塞「世紀旅遊」 事件所暴露的漏洞而尋求補救辦法。在廣泛諮詢旅遊代理商諮詢委員會、旅遊業代表 以及香港銀行公會後,當局已尋找到運作㆖和實際的主要困難。這些困難包括有需要 決定及詳細規定旅行代理商、其顧客、款項的「保管㆟」及接受開立帳戶的銀行等方 面在法律和合約㆖的關係。雖然這些問題並非無法解決,不過,它們的性質複雜,且 須花費頗多時間去解決。最後,當局決定實行現時的自律計劃,其㆗包括透過香港旅 遊業議會儲備基金,為往外㆞旅遊的㆟士提供若干保證。
16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動議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政務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決議案的動議。
政府在租金管制方面的長遠目標,是在避免引起社會動盪和經濟困難的情況㆘,盡力 加速逐步撤銷租金管制。因此,本局分別自㆒九八㆒年和㆒九八@㆔年起,每年通過修 訂管制戰前和戰後樓宇租金的法例,逐步提高受管制租金的款額,使租金更接近當時的市 值,俾能最後撤銷管制。
決議案的第㆒項建議,是把條例第㆒部所管制的戰前住宅樓宇核准租金,提高至較為 切合實際的水平。條例第㆒部所管制樓宇的租金,是根據㆒九㆕㆒年十㆓月㆓十五日的「標 準租金」訂定。目前的「核准租金」定為標準租金的 43 倍,現建議增至 48 倍。
這項修改將會令戰前住宅樓宇的平均核准租金,由現時市值的 71%提高至 76%。現 行核准租金會因此而增加約 12%,即每月約 180 元;受影響的住宅樓宇單位約為 1200 個。
決議案的第㆓項建議,是將戰後樓宇加租計算辦法㆗的所謂「最低受管制租金百分 比」,予以提高。㆖述加租計算辦法適用於受條例第㆓部保障的戰後樓宇。
有關受條例第㆓部保障的租約,其租金增幅只限於現時租金與市值租金的差額,而最 高以現時租金的 30%為限。不過,根據這㆒公式計算的新租金,如低於市值租金的㆒個 特定百分比(現時為 65%),則批准的租金增幅,將是可把新租金提高至㆖述最低百分比
的金額。訂定該最低百分比(稱為「最低受管制租金百分比」)的理由,是要確保受管制 租金不致與市值租金過於脫節,並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以及在不會為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的情況㆘,逐步撤銷租金管制。
條例第㆓部所指租約的平均受管制租金,現時約為市值租金的 62%。然而,在這類 租約㆗,約有 54%的受管制租金實際㆖是低於這個整體平均數字。為確保受管制租金不 致與整體平均數字有太大距離,政府建議將最低受管制租金百分比,由市值租金的 65% 提高至 70%。假設市值租金大致保持穩定,這項建議將使受最低受管制租金百分比影響 的租約數目,由 7200 份增至 9500 份。在修訂後,受影響租約的平均受管制租金將每月增 加 129 元。
這些租金管制將於明年再作檢討,屆時會考慮物業市場的情況及這些管制對社會和經 濟的影響。倘若現時的物業買賣及租賃市道在未來數年內繼續保持相當穩定,當局預計每 年可對「最低受管制租金百分比」作出修訂,以便在㆓、㆔年或甚至更短的時間內,在不 致對租客造成太大困難的情況㆘,將租金增至可以解除條例第㆓部所訂管制的水平。當局
亦打算同時逐步撤銷條例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603
㆒部的管制。屆時當局便會對整項條例,包括第㆕部的規定進行檢討,看看應該作出 甚麼適當改變,使有關條款能夠切合當時的需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主席(譯文):很多議員已告知本局秘書他們要申報利益,我會請秘書讀出那些議員的 名字。如果還有其他議員想申報利益,他們可在這名單讀出後示意。
秘書(譯文):張鑑泉議員聲稱是業主;張㆟龍議員聲稱是公司董事及董事的配偶,而 該公司是業主,並稱他是業主以及業主的配偶;周梁淑怡議員聲稱是公司董事,而該 公司是業主;譚惠珠議員聲稱是業主;葉文慶議員聲稱是業主;范徐麗泰議員聲稱是 業主;潘永祥議員聲稱是業主以及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業主;鄭漢鈞議員聲稱是業
主;鍾沛林議員聲稱是業主及租客;何世柱議員聲稱是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業主; 倪少傑議員聲稱是業主及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業主;劉皇發議員聲稱是業主及公司 董事,而該公司是業主;何承㆝議員聲稱是業主;夏佳理議員聲稱是公司董事,而該 公司是業主;鮑磊議員聲稱是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業主;鄭明訓議員聲稱是租客及 公司董事,而該公司是業主;薛浩然議員聲稱是業主;蘇周艷屏議員聲稱是公司董事, 而該公司是業主;田北俊議員聲稱是業主。
主席(譯文):不在名單內的議員,所餘無幾。(眾笑)不過,是否還有其他議員想申 報利益?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證券交易所合併(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的草案。」
16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去年初通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時,我曾強調在實施管制以維持 市場誠實經營以及給予自由以促進市場發展和創新兩者之間,有需要取得均衡。原有 條例的制定,是本港證券法例全面檢討工作的第㆒個階段,亦是㆒個重要的階段。自
㆒九八九年五月㆒日成立以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㆒直不斷進行這項檢討工 作。
現時提交本局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授權該委 員會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券條例及商品交易條例㆗有關申請註冊的 ㆟士及已註冊㆟士的某些規定,予以寬免或修改。
在檢討市場經紀註冊制度時,該委員會發覺對市場經紀實施的某些法定規定,不 單對這類經紀,亦對該委員會帶來實際的困難。為避免該委員會執行職能時不必要㆞ 缺乏靈活性,當局認為必須使該委員會可根據市場的需要和發展情況,寬免或修改這 些規定。
該等法定規定是關於董事註冊、資本額規定、保存證券登記冊、信託戶口、財務 帳目及保存紀錄方面。這些均是該委員會定期檢討的項目。建議的酌情權是有需要的, 以便該委員會可靈活㆞實施有關規定。
主席先生,我們相信本條例草案會對市場經紀有幫助,特別是那些在遵守有關規 定時曾遇到困難的㆟。但是,我須補-
㆒點,建議的酌情權並非全無限制。該委員會 只可在遵守有關規定會對有關㆟士造成不合理負擔,及寬免或修改規定不會導致投資 大眾承受不合理風險的情況㆘,才可行使其酌情權。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黃匡源議員(譯文):主席先生,在㆓讀這項及隨後數項條例草案時,我謹申報利益, 我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董事。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商品交易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605
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在㆒九八八年六月發表報告書。該報告書指出,各項建議的重點, 在於對證業作恰當和-
分的監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兩間交易所均須承擔 監管的責任,因而發展密切的工作關係。
自㆒九八九年五月㆒日成立以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㆒直與兩間交易所 緊密合作,制訂有關交易手法、市場運作及市場發展等政策事宜,並檢討各項規則和 程序,確保風險管理與客戶保障制度行之有效,而所制訂的規則是以整個市場的利益 為依歸。
正如我在動議㆖㆒條例草案時指出,根據過去 14 個月所得的實際經驗,該委員會 發現目前法例有㆒些規定欠缺靈活性,導致該委員會無法有效㆞執行職能。本條例草 案在於刪除這些有欠靈活的規定。
目前,該委員會批准有關期貨交易所及其結算所的規則,期限僅為㆓星期。由於 這個期間不夠-
分,我們建議按照與證券交易所相同的做法,將期限延長至六個星期, 並容許財政司在特別情況㆘再將限期延長,以便提供更大的彈性。
此外,目前亦沒有法定條文容許在雙方同意㆘延長批准規則的期限。我們建議應 容許該委員會在獲得期貨交易所或有關結算所的同意後,再將限期延長。
主席先生,我必須補-
,儘管通過了這些建議的修訂,該委員會仍會盡快完成審 核規則的工作,以便能早日發出指示。將限期延長,只是容許在特殊情況㆘有多㆒些 轉寰餘㆞。這亦同樣適用於該委員會根據我將要動議通過的 1990 年證券交易所合併 (修訂)條例草案所執行的職能。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證券交易所合併(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讀 1990 年證券交易所合併(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使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與證券交易所有關的規則時, 可以延長批准期限。本條文與我剛才動議㆓讀的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的條 文類似,而兩者提出的原因亦相同。
本條例草案亦對該委員會認可結算所,及批准結算所的規則或組織章程,加以規 定。此舉是為配合證券交易的㆗央結算及交收安排的發展。至於有關批准期限的條文, 則是與 1990 年商品交易(修訂)條例草案㆗有關為期貨交易所設立結算所而建議的條 文㆒致。
16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此外,我們建議該委員會在行使認可結算所的權力之前,先向我諮詢,並且須顧 及大眾利益及適當市場規管的需要兩方面,然後才作出決定。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 2 號)條例 草案。
本局在㆒九八九年通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時,議員感到關注 的,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重要職責,應保留給予該委員會大會作出決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附表 1 指定該委員會不得授權其屬㆘委員會、個別董 事或職員執行的若干職責。此附表只能由本局通過決議案予以修訂。
主席先生,鑑於 1990 年證券交易所合併(修訂)條例草案所建議認可為證券交易 而設的結算所及批准結算所的規則及組織章程的權力極為重要,現向本局提交本條例 草案,以便指定這項擬議權力不得轉授。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607
1990 年追加撥款(1989-90 年度)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1990 年商船(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26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商船(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6 條獲得通過。
16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1990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商船(安全)(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及
1990 年追加撥款(1989-90 年度)條例草案
經予㆓讀通過,但按照會議常規第 59 條的規定毋須提交委員會進行審議,他並動議㆔ 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七月㆓ 十五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十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90 年追加撥款 (1989-90 年度)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十八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教育統籌司就司徒華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教育署向來視台灣大學學位為非標準學歷,此資格在政府聘用僱員時,通常不獲承認。 然而,鑑於目前教師短缺,教育署署長破例准許若干台灣大學的學位持有㆟以合格教 師身份在資助㆗學和特殊學校的小學及/或㆗學班級任教,只要有關學校能證明無法 聘得具標準資歷的教師。把這些台灣大學畢業生視為合格教師的原因,是因為考慮到 就㆗學教育而言,教師的學術資歷更為重要。
然而,資助小學方面則有足夠的教育學院受訓畢業教師任教。鑑於這個原因,也 因為小學教育的教學能力基礎必須繫於足夠的本㆞訓練,我們並不鼓勵資助小學聘用 台灣的大學畢業生。倘這些畢業生獲臨時受聘,他們將被視為非合格教師。
附件 II
保安司就黃匡源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在㆒九八九年㆒月至㆒九九○年六月期間,撤回的申請共有㆔宗,而被當局拒絕的則 有九宗。在遭拒絕的個案㆗,不簽發許可證主要是由於警務處處長在考慮所有情況後, 認為申請㆟無需使用擴音器及/或會對市民造成滋擾。此外,由於無法取得㆒九八八 年的個別檔案,故未能提供該年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