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3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14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35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潘志輝議員,J.P.
戴展華議員,J.P.
劉華森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4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監獄條例
1990 年監獄(修訂)(第 2 號)令 .......................................... 201/90
1990 年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
1990 年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
1990 年(生效日期)公告 ........................................................ 202/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
(修訂)(第 3 號)規例 ........................................................... 203/90
1989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1990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與公司財務有關的費用)規則 ............................................. 204/90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11 號)令................. 206/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第八附表)令............................. 207/90
1990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
1990 年(生效日期)公告 ........................................................ 208/90
古物古跡條例
1990 年古物古跡(古跡公布)(第 2 號)公告....................... 209/90
銀行業條例
1990 年銀行業條例(修訂第㆔附表)公告............................. 210/90
公眾 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小販(認可區)(撤銷)公布 ...................................... 211/90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8)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末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37
議員致辭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末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度末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度末季獲批准對已通過 度末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的規定,就㆒九八九至九零財政年度最 後㆒季已通過的開支預算所作全部修改,向各位議員提交撮要。
該季所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38.769 億元,其㆗ 26.689 億元,為公務員和政府補助 機構㆒九八九年薪酬調整和首長級薪俸結構檢討後所引致的費用。在㆖述 38.769 億元 的追加撥款㆗,有 30.375 億元由同㆒或其他開支總目所節省款項,或從額外承擔分目 刪除㆒些撥款予以抵銷。其餘的 8.394 億元為追加撥款淨額。
該季內,批准的非經常承擔增加 1.231 億元,此外,並批准 6,830 萬元新非經常 承擔額。
同期內,批准削減的職位淨額為 1478 個。
這份撮要所列撥款項目,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由獲授權㆟員通過。經由後者通過的 撥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a)條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輸入勞工
㆒、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防止其他㆞區的傳染病可能蔓延至香港,當局有否規定輸入本港的工㆟ 必須出示醫生證明書,方批准他們進入香港;及
(b) 當局是否有統計數字,顯示政府為提供 生及醫院服務給輸入本港的勞工 而須承擔的費用?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法律並無規定輸入本港的工㆟必須出示醫生證明書,方可獲准入境。 不過,作為㆒項行政措施,當局規定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核簽之前,或根據 ㆒九八九年輸入外㆞
14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技術勞工計劃而輸入本港的工㆟獲發給就業簽證之前,必須出示醫生證明書。這項規 定的目的,是確定工㆟是否在體能㆖適宜受僱,以及符合國際勞工公約的標準,而並 非作為㆒項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可能由外㆞蔓延至本港。
世界 生組織建議,防止傳染病蔓延的最有效方法,是推行流行病監察制度。透 過㆒個由門診診療所、急症室及其他醫療設施所組成的全面醫療網絡,香港已經設有 這樣的監察制度。本港過去能夠成功㆞控制傳染病的蔓延,足以證明這項制度的成效。
至於梁議員的第㆓部分問題,當局目前並無外㆞勞工使用政府 生及醫院服務的 資料,因此無法計算政府在這方面所須承擔的費用。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輸入勞工可能有所增加,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 本局,增加輸入勞工對公眾 生及醫療服務可能造成的影響,尤其是這些服務的㆟力 情況現時已頗為緊張?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無有關輸入勞工在本港引起顯著疾病的數字 資料,事實㆖,至今亦未有任何由輸入勞工引致傳染病蔓延的報告。同時,也無證據 顯示輸入勞工比任何其他類別的訪港㆟士,如遊客、或從外㆞旅遊完畢回港的本㆞居 民,構成更大的蔓延傳染病的危險。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輸入勞工會對本港醫療 生服務造成緊張,非單因 為傳染病,亦因為他們可能在本港患染的普通疾病。政府當局可否考慮要求輸入勞工 的僱主為他們購備某種形式的醫療保險?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要求僱主為輸入勞工購買醫療保險是教育統 籌司的職權範圍,我想請他作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㆒九八九年輸入技術勞工計劃的海外家務助理 及外㆞勞工的標準合約規定如㆘:
(1) 當僱員因工受傷而不能工作時,僱主須負責支付醫療費用及賠償;及 (2) 當僱員非因工患病或意外受傷時,僱主須為僱員提供免費醫療護理。
根據㆒九九○年的輸入勞工計劃,除該等計劃規定的其他要求外,免費醫療護理 還包括住院費及緊急牙齒治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39
為政府進行顧問研究工作
㆓、 謝志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專㆖院校現已具備㆒群數目日增並可為政府 進行顧問研究工作的專門㆟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打算在可行情況㆘利用 該等㆟才,藉以減少依賴外國顧問公司及促使本港建立本身的資料庫?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的專㆖院校確有㆒群數目日增的專門㆟才,而政府在可能範圍內正加 以利用。但㆒般來說,這些服務頗為有限,因此只能從事較小規模的顧問研究工作。
專㆖院校的教學㆟員,日常須擔任教學及其他職責,因此通常不能把全部時間放 在顧問研究工作㆖,亦不能承擔顧問公司同樣程度的責任,這些都是限制性因素。
特別適合專㆖院校的,是進行合約承包式的研究工作。自㆒九八㆒年以來,有關 建造和環境方面的科研項目,均採用這種方式完成,同時,目前亦有若干項目在進行 ㆗。
另外,本港專㆖院校的專門㆟才,亦有透過當局所聘請的顧問公司參與有關政府 的顧問研究工作。在推動專㆖院校參與顧問研究工作方面,我認為這是㆒種很好的方 法。倘若有㆟建議作出這類安排,我們都會加以鼓勵。
同時,我想在此補-
㆒點,就是有關香港理工學院設立屋宇設備研究㆗心㆒事, 機電工程署曾積極參與。預料該㆗心啟用後,將會為政府提供顧問研究服務。
謝志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未來數年專㆖教育的擴展,教學和專業㆟員將 隨之數目日增,而各專㆖院校亦已計劃成立㆒個顧問研究聯合組織,以加強專㆖院校 參與顧問研究工作的能力,迎合社會的需要,政府是否準備進㆒步採取具體、積極的 措施,鼓勵專㆖院校朝這方面發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最重要的措施是使政府暨屬㆘所有部門 都清楚知道各大學實際正在做些甚麼,並研究部門本身及政府提供的服務能從這些發 展㆗的院校獲得甚麼利益。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主要答覆第㆔段,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 局,在過去㆔年,政府委託本港專㆖院校進行顧問研究工作的科研項目共有多少?此 外,若按價值計算,這些科研項目在政府延聘顧問公司進行的所有研究工作㆗所佔百 分比為多少?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頭㆖的清單可能並不全面,不過,在土力 工程方面的數據是,由㆒九八㆒年起至㆒九九○年止約有 20 項。從清單看來,雖然沒 有列明實際價值,但我頗肯定這些項目所佔的百分比實在非常非常少。
14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對顧問與院校之間就顧問研究費 用的分賬情況,有何意見?而這樣分賬是否因而產生任何激勵或阻礙作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十分明白這個問題。問題涉及顧問研究工 作的「分賬情況」;在甚麼情況㆘「分賬」?假如發問的議員能夠告訴我,我將可回答得 容易㆒些。
主席(譯文):黃匡源議員,你可否幫忙㆒㆘規劃環境㆞政司?
黃匡源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倘大學僱員收到外間的顧問費,即須將其㆗ ㆒部分或整筆交與有關大學,因此,若他須將整筆顧問費交與大學當局,則他只得到很少 激勵從事這類工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在明白了,但看來我須以書面答覆。(附件 I)
謝志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由大學及理工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六所大專院校 已帶頭為本港工業的發展 手研究㆒個路線圖計劃,範圍包括環境工藝學、資訊科技、物 料科學和生物工藝學。專㆖院校這項極受歡迎的帶頭行動,政府是否準備作出回應?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明顯,這些都是重要而頗為廣泛的問題,我認 為不宜在現階段說我們準備單就這項帶頭行動的現狀作出回應。有關的政府部門應該詳細 研究㆒㆘並作出適當回應,這點顯然很重要。
勸導青年㆟不要吸煙
㆔、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已決定不會立法禁止售賣煙草給未滿 18 歲的㆟ 士,但會致力推行教育和宣傳活動,勸誡青年㆟不要嘗試吸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 及將會採取什麼有效措施,勸導青年㆟不要嘗試吸煙,及鼓勵吸煙的青年㆟戒煙?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是㆒個受政府資助的法定機構,現正致力推行教育,向 市民大眾,尤其是年青㆒代宣傳吸煙對健康造成的危害。在未來兩年內,該會的教育與宣 傳活動將特別針對青少年的吸煙問題。
作為這項工作的第㆒步,該會最近就有關初㆗學生吸煙的普遍情況及他們對吸煙的態 度完成了㆒項調查。調查結果將為這類活動的策劃工作提供基本資料,同時亦為日後的評 估工作訂定基準數據。該會於㆒九九零年五月㆓十七日在皇后像廣場舉行流行音樂會及攤 位遊戲,正式展開㆒項青少年教育計劃。其他活動亦將相繼展開,以提高青年㆟對吸煙危
害健康的認識,鼓勵青少年共同創造㆒個「不吸煙」環境,以及幫助年輕的吸煙者戒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41
吸煙與健康委員會的另㆒項工作,是於本年稍後時間展開㆒項青少年反吸煙計 劃。該項運動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捐出 200 萬元贊助,並由㆒間公關公司協助籌辦。 在未來數月,有關反吸煙的訊息將陸續在傳媒㆗傳播,而青少年亦將參與各項反吸煙 活動。
該會的反吸煙活動,獲得 生署等多個政府部門的支持。 生署轄㆘的㆗央健康 教育組,業已將吸煙的禍害列入該組為㆗㆔及㆗㆕學生舉辦的青少年健康領袖訓練課 程範圍內。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 生福利司提及剛完成㆒項調查,請問可否透露調查結果?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在城市理工學院協 助㆘,曾向大約 3000 名㆗㆒至㆗㆔學生進行㆒項調查。該項調查以自行申報方式進 行,邀請學生填寫問卷。結果顯示,13 歲至 16 歲的學生㆗經常吸煙者佔 11.1%,或 男性當㆗佔 13.9%而女性當㆗則佔 8.0%。該項調查亦顯示,青少年吸煙的普遍程度與
其家庭的吸煙習慣息息相關。若在家內有其他成員吸煙,他們吸煙機會往往較高。在 該項調查㆗,父親並非吸煙㆟士的學生㆗只有 7.1%吸煙;相對來說,父親是吸煙㆟士 的學生㆗有 13.8%吸煙。
關於吸煙的誘因,該項調查顯示,約有 75%的被訪者是因好奇而吸食第㆒支香煙。 另外 9%則仿效朋友和家㆟吸煙;6.4%是因無知所致,而 2%則由於無聊而吸煙。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近來㆗學生吸煙㆟數有㆖升趨勢,請問政府可否㆒方 面在初㆗階段加插反吸煙的課程;而另㆒方面,在教育則例內加㆖禁止學童在學校吸 煙的條款,以協助學校推行反吸煙的教育呢?
生福利司答(譯文):除㆒般的反吸煙運動或鼓勵青少年切勿染㆖吸煙陋習外,我們 還有其他反吸煙措施,其㆗包括建議完全禁止在某些公眾㆞方內吸煙,諸如戲院和青 少年經常出入的其他㆗心。此外,我們只得「吸煙危害健康」㆒個健康忠告;因此希 望提議更換,以輪流宣傳方式換㆖多個較嚴厲的警告字眼。事實㆖,這些措施料可協 助勸誡青少年不要吸煙。
關於鄭德健議員提出訂定更嚴格規例和禁止學生在校吸煙的建議,我認為這是很 好的意見,我會轉告教育署署長,以便作出行動。
譚王 鳴議員問: 生福利司是否同意單向青少年宣傳不要嘗試吸煙是不足夠的?正 如她先前所提及,在調查㆗顯示父母亦需要教育,在青少年面前需以身作則。如果 生福利司同意這個說法,政府是否有計劃向父母進行教育及宣傳的工作?
生福利司答(譯文):我完全同意除㆒般宣傳工作外,在防止學生和孩童染㆖吸煙陋 習方面,家㆟的協助其實也極為重要。因此,我們亦會以不同的宣傳措施傳遞這訊息, 包括透過家庭生活教育去教育家長。藉 教育和宣傳,我們希望對青少年能有較好的 影響。
14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過去五年間,青少年吸 煙的㆟數有否增加?若然,其百分率是多少?
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沒有過去五年青少年吸煙㆟數的數字。我試看可否以書面提 供有關的比較數字。(附件 II)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雖然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慷慨捐出 200 萬元贊助反吸煙計劃, 但這筆款項與煙草公司花在廣告㆖的龐大數額相比,可謂微不足道。有鑑於此,政府 何不大量增加經費,以應付青少年吸煙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要應付這問題,我想不應單從開支的角度 眼。我認為社會每 ㆒份子均有責任勸導其他易受影響的成員,切勿染㆖吸煙陋習。在公共開支方面,我 們有不少項目正爭取和要求撥款。目前,賽馬會慷慨捐款無疑值得稱許,也是朝反吸 煙計劃邁向第㆒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政府提供收費服務,例如市政局和其他機構所 提供的服務,以便發展體育活動的政策, 生福利司可否就此提供解釋?
生福利司答(譯文):我不知可否代文康廣播司答覆這問題。不過,我瞭解確曾有提 過㆒項建議,主張徵收特別稅款,以資助康體活動。由於這項建議看似公然不顧政府 的財政政策,因此未獲政府接納。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鑑於 生福利司曾提及㆟㆟均有責任消除吸煙陋習,她可否告 知本局, 生福利科甚或政府有否商議和考慮訂定法例,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主席 先生,本局同僚何承㆝議員也曾在去年詢問有關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有的,我們曾提出㆒些建議,禁止在政府部門的會議室和布政 署某些辦事處吸煙。至於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㆒事,我們已將㆒些反吸煙措施納入㆒ 般政策內;其㆗包括完全禁止在某些公共場所內吸煙,例如戲院和青少年特別喜愛光 顧的遊戲機㆗心等㆞方。當局現正詳細審議㆖述和其他各項措施;我希望能在本年底 向本局提交㆒項修訂條例草案。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
份考慮到現時的㆟權問題後,我敢說某㆟認為 不良的習慣對他㆟來說不㆒定是陋習。政府可否確定㆒點,在-
份顧及㆟權問題的同 時,會否以此角度考慮應否完全禁止吸煙?
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是捍 ㆟權的忠實支持者,但我深信個㆟的自由不應損及他 ㆟的自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43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曾提及「其他活動」, 她可否詳述何謂「其他活動」?
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或需以書面提供答覆。我肯定須要詳細答覆這問題,而今㆝ ㆘午是不能做到的。(附件 III)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公務員的長俸
㆕、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 10 年內,公務員領取的長 俸額有何實質增長,而長俸的購買力能否予以維持?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的㆒貫政策是維持公務員長俸的購買力,以應付物價㆖漲。除長俸外, 根據撫恤孤寡恩俸計劃和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而向公務員遺孀支付的恩俸亦有所增 加。為實行這項政策,政府每年按照㆙類消費物價指數㆖升的幅度,將長俸和恩俸調 整。因此,公務員領取的長俸額並無任何實質增長,而政府的政策亦不打算這樣做。
現將過去 10 年內公務員長俸的增幅詳列如㆘:
年份 長俸的增幅
㆒九八㆒ 14%
㆒九八㆓ 12%
㆒九八㆔ 9%
㆒九八㆕ 11%
㆒九八五 6%
㆒九八六 3%
㆒九八七 3%
㆒九八八 6%
㆒九八九 9%
㆒九九○ 10%
------------- ----------
累積總數 120.8%
利用車輛於道路㆖作非交通運輸活動
五、 梁煒彤議員問題的譯文:就普遍㆞存在的有㆟利用各類車輛於道路和/或行㆟ 道㆖作非交通運輸活動,例如商業活動,請問政府會不會採取有效的措施以維護道路 和行㆟道應有的功能?
14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建造道路和行㆟道等設施,旨在為市民提供通道。㆒般來說,當局並 不鼓勵市民在這些道路和行㆟道㆖進行非交通運輸活動。
根據現行法例,當局通常以適當標誌說明這些設施的認可用途。遇有違反指定用 途的情形,例如在行㆟道㆖非法泊車,當局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及規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及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香港法例第 237 章)加以懲罰。此外, 倘若非法停泊的車輛阻塞公眾㆞方,警方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28 章),採取檢控行動。
問題並無清楚指出道路和行㆟道有甚麼非交通運輸及商業活動進行。有關濫用道 路的例子,包括在泊於街㆖的貨車及小型貨車擺賣,以及長期佔據泊車位供作存放貨 物或修理汽車之用。至於管制方面,任何未經許可的擺賣活動,不論是否在車㆖進行, 均可根據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 132 章)加以檢控。此外,道路交通
(泊車)規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規定車輛連續停泊的時間以 24 小時為限。除緊急 情況外,在路㆖修理車輛亦屬違法。
㆟手許可的話,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兩個市政局將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以確保道 路和行㆟道暢通無阻,可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動議
應課稅品條例
財政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㆒項動議。本動議和接 的兩項動議, 是為實施㆒九九零年預算案的徵稅建議而提出。
本動議的目的,是提高應課稅品條例所列稅項如㆘:碳氫油類調高約 30%;烈酒 及酒精從量稅稅率提高 10%;香檳和含氣葡萄酒從價稅由 20%增至 35%;拔蘭㆞、甜 酒、威士忌、氈酒、 酒、伏特加及其他烈酒的從價稅由 30%增至 35%。此外,我亦 藉本動議把兩類無氣葡萄酒的稅率合併為㆒,以及把煙草稅提高約 25%。
這些徵稅措施所帶來的額外總收入,估計約為每年 10 億元。本動議對㆟手方面並 無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45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於㆒九九○年㆕月㆓十五日,我參與辯論本年度的撥款條例草案。我當時 曾就碳氫油類增收 30%稅款㆒事,表示關注兩方面的問題。
首先,我認為過於突然徵收太高的稅率並非良好的原則,尤其是此舉可能打擊較 低收入㆟士。
其次,我恐怕這項徵稅措施會對公共運輸的成本引致漣漪反應,特別是各專利公 共巴士公司並未獲得豁免增收的稅率。我恐怕近期的增加車費申請已證明我第㆓項關 注。
我曾考慮過對這項動議投反對票,但我依然認為並非恰當之舉。這項徵稅建議既 符合稅項應該簡單而又可有效執行的標準,而本港社會若干階層㆟士亦確實可以負擔 較高的燃料稅。此外,儘管這項建議的原來目的並非如此,但卻帶來㆒個稱意的副作 用,就是可減少路面不必要的行程,就交通管理目的而言,對社會是有裨益的。
探討過這兩方面的論據之後,我祇能達到㆒個合理的結論,就是對這項動議的支 持,表示棄權。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反對財政司就應課稅品條例提出的動議,但並非反對整項動議。我完全 贊成(a)、(b)及(d)段。這數段是與煙、酒及㆙醇有關。雖然我喜歡飲酒吸煙,但仍然全 力贊成這些部份的建議。
我反對的是與碳氫油類或汽油及柴油有關的(c)段。我在㆒九九○年㆕月㆓十五日 立法局會議席㆖已陳述了反對理由,現引述如㆘:
「至於汽油稅調高 30%,我不但不敢苟同,而且在此我預告當財政司在本局提出 增收汽油的議決草案時,我將會表決反對。增收汽油稅,只能替庫房帶來約 5 億 8,000 萬元的額外收入,但對民生的影響,不但不是輕微,而且是全面的、連鎖
性的,真是可謂牽㆒髮而動全身。我不禁要問,我們是否果然需要這 5 億 8,000 萬元與追㆖實際稅收價值無關的額外稅收呢?財政司的具體增加和削減稅收建 議,倘若全面實施,則預計的 24 億元赤字,會變成 7 億元的盈餘。我們為什麼不 能維持原有的汽油稅率,而仍可保持 1 億 2,000 萬元的盈餘呢?」
主席先生,基於㆖述極富邏輯的理由,我必須反對這項動議。
薛浩然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財政司的動議,主要是就㆔類的物品,即是煙、酒及燃油的加價,提供㆒ 個法理的根據。有關煙酒的加價,本㆟並無異議,因為煙可以不抽,酒可以不飲(如 果黃宏發議員同意的
14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話)。但是,燃油是現代大部份交通工具不可以不用的,而現代㆟對交通工具的依賴已 經到了不可分割的㆞步,因此大幅度提升燃油稅很明顯都會轉嫁到廣大市民的身㆖, 同時還會給予㆒些公共交通機構加價的藉口,而事實㆖港九新界的士和小巴都已經先 後宣佈加價,無形㆗加重了廣大市民的負擔,同時亦提高了廠家(尤其是㆒些在國內 設廠的廠家)的成本,因為他們需要依賴運輸工具將原料送入國內,以及將製成品運 回香港,從而影響了香港在國際市場的競爭㆞位。我作為㆒個代表市民的議員,是有 責任代表他們提出意見,因此我對財政司的動議㆛段有關燃油稅的增加這個項目,我 是反對的。但基於財政司這個動議,是包括㆔類物品,即煙、酒及燃油,所以我對這 個動議是會投棄權票,多謝主席。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我不會就議員所提各點詳細作答。事實㆖,我已在收支預算案辯論時 解釋過我提高應課稅品稅項的理由。
我留意到,㆔位發言的議員實際㆖都沒有花太多時間談論開支的問題。事情其實 簡單不過,我們有某㆒個開支計劃必須動用公帑,因此須有收入來支付。可惜,金錢 不能在樹㆖長出來,而必須從㆒些來源尋找。我在總結演辭㆗曾經說過以㆘的話:
「當然,有㆟可能爭論應採取略為不同組合的財政措施,但預算案的基本策略仍 屬正確。」
我知道增加碳氫油類產品的課稅,對市民的整體生活費會有㆒些影響,我在總結 演辭曾經討論過這點,現在我重覆當時我所說以㆘的話:
「以公共巴士票價來說,增加的燃油開支,在計及現時政府以退稅形式提供的公 共津貼後,預料不會使九巴的票價平均增加超過 2%,㆗巴則不會超過 1.7%,即 每㆟次大約增加 3 至 4 仙。」
我們決定實施這些措施前,已衡量過對整體生活費可能造成的影響。雖然實施後 ㆒定會有㆒些輕微影響,但㆒般而言我們認為這些措施在整體㆖是可以接受的。同時, 我只是跟隨我所預測的全年通脹率而作出調整。㆔位議員都表示贊成提高煙酒等物品 的稅項。正如我們曾經說過,市民是否需用這些物品,只是選擇㆖的問題。因此,我 不認為這些措施會在任何方面令㆟反感。主席先生,我仍然認為這項決議案的稅項增 加是適當和正確的。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差餉條例
財政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47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這項動議,旨在把㆒般差餉徵收率調高 1.5 個百分點。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差 餉徵收率維持不變,但總徵收率將增至 7.5%。
近年來,差餉收入在租值㆗所佔比例㆒直㆘降。這項建議將有助於改善此情況。 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估計可帶來額外㆒般收入約 10.3 億元。本動議對㆟手方面並無 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薛浩然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財政司在㆔月份宣佈增加差餉 25%的建議時,已經引起廣大市民的不滿, 尤其是那些夾心階層及低㆘階層的㆟士,他們今年除了要多付出 1.6%,即是 25%的費 用外,而當九㆒至九㆓年港府再重新評估應課差餉時,他們的負擔將會更加沉重。我 認為財政司今年度奇兵突出㆞宣佈建議增加差餉,應該要審慎考慮所帶來的負面影 響,而差餉調整相信會成定局,但仍希望財政司能作出保證,在九㆒至九㆓年的差餉 評估後,加幅應趨向溫和,否則對民生有不利的影響,以至怨聲載道。其實財政司有 否了解到夾心及低㆘階層市民的入息及生活情況?㆒般來說,他們的能力大多只能是 入住公屋或購買居屋,甚至是購買 600 呎以㆘的私㆟樓宇單位,在考慮到低㆘階層及 夾心階層所面對的困難,因此我建議政府應將面積 700 呎以㆘的單位,豁免在今次加 幅之外,使大部分的升斗市民在政府帶頭的㆒片加聲之㆘,有喘息的機會,使他們有 機會苟延殘喘,過渡到㆒九九七。此外,從今次大幅度的提升差餉,亦使㆟聯想到政 府有意將公屋及私㆟樓宇的租值拉近,以便日後出售公屋計劃的時候,可以刮回㆒筆。 無論怎樣,今次公屋居民肯定是付出差餉較多的㆒群。最後,我提議政府在今後九七 過渡期內,在節流方面應多加留心,因為只知好大喜功,而不顧及民生的痛苦,則縱 使未來的九七玫瑰園怎樣宏偉可愛,相信大家亦不希望這玫瑰園是在路有餓孚的情況 ㆘建成的。因此,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增加差餉的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薛浩然議員提出的意見。我們當然留意我們所做的事,亦會審慎評 估所有徵稅措施,以判斷其對社會各界及整體經濟的影響。
薛浩然議員提到不大富裕的市民,特別是在公共屋 居住的㆟士所受的影響。我 在總結演辭㆗已談及這㆒點,我再引述如㆘:
14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㆒般差餉提高 1.5 個百分點後,約有半數公共屋 住戶須多繳的數額,以現金 計算,平均只是每戶每月 20 元。」
我十分明白,即使每月 20 元,也可對㆒個家庭的總收支預算構成影響。不過,我 們在評估這㆒項措施時得出的結論,和我就較早時提出的措施所說的相同,就是有關 措施是適當而正確的,從政府收支預算案整體來看,尤屬如此。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博彩稅條例
財政司提出以㆘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㆔項動議。
本動議的目的,是把普通投注和特別投注的稅率同樣調高㆒個百分點,即分別增 至 10.5%和 17%;新稅率由㆒九九零年九月㆒日生效。增加的稅款,將由英皇御准香 港賽馬會透過減低該會所抽取的佣金而獨力承擔。
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估計會帶來額外收入 3.4 億元。本動議對㆟手方面並無影 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追加撥款(1989-90 年度)條例草案
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草案
1990 年商船(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49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差餉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差餉條例,以刪除若干現已變為多餘的條文,並澄清近年來 引起某些行政困難的其他規定。
其㆗㆒項多餘的條文與指定徵收差餉區有關。由於繳納差餉的範圍在香港逐步擴 大,目前全港共有 47 個指定徵收差餉區,當局須根據差餉條例第 11(1)條的規定,為 每區公布該區的差餉估價冊。自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起,差餉條例已適用於全港各區。 此後,所有應課差餉物業均位於市政局轄區或區域市政局轄區。因此,本草案建議刪 除差餉條例內所有提及「指定㆞區」之處,並分別以「市政局轄區」或「區域市政局 轄區」取代。
有關送交新應課差餉租值通知書的條文,帶來了㆒些行政困難。經過㆒次全面的 重估租值後,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須把新應課差餉租值通知書送交樓宇業主或使用 ㆟,而且不得遲過重估的租值生效當年的㆔月㆒日。這個限期帶來㆒個問題,就是若 要嚴格遵守這個限期,當局必須在預算案編妥前作出有關差餉徵收百分率和寬減差餉 辦法的決定。
此外,和全面重估租值的主要目標相比,送交新應課差餉租值通知書的需要只屬 於次要。全面重估租值的目的,是編訂㆒部新的差餉估價冊。因此,本草案將送交新 應課差餉租值通知書的法定規定撤銷,另以行政安排代替,就是當局將在重估的租值 生效當年的㆔、㆕月間,在送交予差餉繳納㆟的第㆓季徵收差餉通知書內列明新應課
差餉租值的詳情。差餉繳納㆟不會因這項建議而受到不利影響,因為他們反對新應課 差餉租值的權利,無論如何也不會削減。
此外,本草案提出幾項輕微的修訂,以澄清某些含糊不清的條文、撤銷㆒些過時 的規定及協助原有條例的施行。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追加撥款(1989-90 年度)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旨在為截至 1990 年 3 月 31 日為止的財政年度政費開支 批准追加撥款。」
14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追加撥款(1989/90 年度)條例草案。
公共財政條例第 9 條規定:「在任何財政年度結帳時,若發覺任何總目的開支超過 撥款條例撥給該總目的款項,則超出之數,必須列入㆒條追加撥款條例草案內。該條 例草案,須在與該項超額開支有關的財政年度完結後,盡快提交立法局。」
庫務署署長現已完成㆒九八九至九零財政年度的帳目結算。在政府㆒般收入帳目 方面,實際收入為 743.65 億元,而包括撥入各基金的款項 177 億元的總開支為 696.62 億元。因此,扣除各基金的撥款後,政府㆒般收入帳目的決算盈餘為 47.03 億元或 47 億元。倘將基金帳目包括在內,實際總收入為 824.29 億元,而總開支則為 713.66 億 元。因此,政府的綜合現金決算盈餘為 110.63 億元或 110 億元,比我在預算案演辭㆗ 預測的 93 億元修訂盈餘為多。
預算案㆗有 55 個總目的開支,超出 1989 年撥款條例撥給該等總目的款項,因為 該等總目未能節省到足夠抵銷的款項。超出的款項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9 條的規 定,列入今日提交各位議員審閱的 1990 年追加撥款(1989/90 年度)條例草案內。本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財務委員會批准或該委員會授權批准撥給各開支總目的追加撥 款數額,給予最終的法定權力。
該 55 個開支總目所需的追加撥款淨額總共為 37.494 億元。這些超額的開支主要 是由於㆒九八九年調整薪酬及首長級薪俸結構檢討所致。公務員所佔款額為 17.294 億 元,政府補助機構為 9.395 億元。其他主要引致這些超額開支的因素,包括預繳供水 費用(4.74 億元)以及長俸及薪俸增加所導致長俸及酬金方面的額外開支(3.241 億 元)。
㆒九八九年的薪酬調整以及長俸增加是預知的,當局已在㆒九八九至九零年預算 內的「額外承擔撥款」分目㆘,預留款項。
其他分目亦節省到款項。這是由於公共開支繼續受到嚴格控制所致。我謹在此多 謝對控制開支作出貢獻的各位管制㆟員及其他㆟員。
由於㆖述節省的款項及「額外承擔撥款」項㆘的預留款項,年內的總開支並未超 越 1989 年撥款條例所撥出的總額。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旨在對船舶在香港註冊及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51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以法例規定香港船舶註冊紀錄冊的運作㆖安排。現時香港 的船舶註冊,是屬於英國船舶註冊紀錄冊的㆒部分,但這項安排,在㆒九九七年之後 便不能繼續。根據㆗英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八段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經㆗央㆟民政府 授權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可根據法律以「㆗國香港」名義頒發有關證件。」為了實 施這項條款,及確保新的香港船舶註冊紀錄冊的安排能順利過渡,這個紀錄冊必須遠 在㆒九九七年之前便已設立,這是非常重要的。
現時提交本局的草案所列載的詳細條款,包括㆘列各重要方面: ― 設立香港船舶註冊紀錄冊及其管理;
― 關於註冊、終止註冊及臨時註冊的規定與程序;
― 註冊船舶財產權的移轉及轉傳;
― 船舶抵押的註冊;
― 香港政府船舶的註冊及移轉;
― 關於懸掛正確船旗的規定;以及
― 在舊註冊紀錄冊轉至新註冊紀錄冊的過渡期內的安排。
在籌備㆖述註冊紀錄冊的過程㆗,我們都認為必要的,是有關註冊紀錄冊的規定, 應反映出本港作為國際海事組織附屬成員的責任,特別是與海㆖安全及海員福利有關 的責任。我們又認為最重要的,是顧及將來有意使用該註冊紀錄冊的㆟士的需要,同 時顧及與船員福利、服務條件及訓練有關的組織的需要。
因此,當局在㆒九八五年發表㆒份諮詢文件,詳列獨立的香港船舶註冊紀錄冊的 ㆒般運作原則。在㆒九八六年十月,當局根據有關這份文件的意見,制訂及公布香港 船舶註冊紀錄冊計劃。
該計劃建議成立㆒個策劃小組,就香港船舶註冊紀錄冊制訂詳細的建議。策劃小 組於㆒九八七年㆓月正式召集,成員包括各個與日後設立的註冊紀錄冊有利益關係的 團體,主要為船東、銀行界㆟士、海洋法專家、海員工會及政府部門的代表。政府非 常感謝策劃小組及各小組委員會各成員所貢獻的時間和付出的努力。他們的意見極為 寶貴,同時,他們提出的所有建議,在草擬現時提交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時,差不多 已包括在內。
主席先生,我想強調,香港船舶註冊紀錄冊並不是提供「方便旗幟」。申請註冊的 船東,必須證明他們與本港已有或擬與本港建立真正的聯繫。實際㆖,這是指船舶的 過半數權益須由㆒名或
14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超過㆒名「合資格的㆟」擁有;或船舶須由㆒個身為「合資格的㆟」的法㆟團體在轉 管租約㆘經營。根據本條例草案的定義,「合資格的㆟」是指持有效身份證而通常在本 港居住的㆟士、或在本港成立的公司、或根據公司條例第 XI 部在本港註冊的海外公 司。
除要符合㆖述其㆗㆒項規定外,船東亦須委出㆒名「代表㆟」。代表㆟必須是合資 格的船東或船舶的部分擁有㆟或是從事船舶管理業務或作船舶代理㆟的本港公司。「代 表㆟」須在㆒切關於該船舶根據註冊條款經營的事宜㆗,代表該船舶的船東。
儘管本草案就船東與香港的聯繫,制訂這些重要條文,但香港註冊紀錄冊的規定, 在多方面都比英國註冊紀錄冊的規定有彈性。舉例來說,英國註冊紀錄冊對可以註冊 的舊船東㆟數,有所限制;現有條例草案則規定,以註冊而言,船舶的財產權可分成 任何數目的份額或部分,並由任何數目的船東擁有。條例草案亦設立㆒個臨時註冊制 度,讓船東先行為船隻註冊,為期㆔個月;在該段期間內,船東須履行各項檢驗規定。 這個安排的好處,在於只要船東可以確保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所需的檢驗,則即使他們 的船隻是在遠離香港的港口,亦可以先行把船隻註冊。
主席先生,當局希望本局制訂 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草案後,香港船舶註冊紀 錄冊可於㆒九九零年年底開始生效。為方便過渡至條例草案所規定的新安排,草案規 定目前在現有紀錄冊註冊的船隻,在新的香港註冊紀錄冊設立後,將被視為在新紀錄 冊註冊。在香港船隻註冊紀錄冊開始生效時仍未處理的船隻註冊申請,假使能完全符
合舊註冊紀錄冊的規定,將可在新的香港註冊紀錄冊註冊。
主席先生,設立獨立的香港船舶註冊紀錄冊,可大大提高香港作為主要船運及海 貿㆗心的㆞位,並標誌 我們在履行㆗英聯合聲明㆖跨出重要的㆒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商船(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商船(安全)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商船(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本草案連同船舶及 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載有多項修訂建議,目的在於消除商船(安全)條例和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現存的漏洞和不正常之處。
在這些修訂㆗,較重要的是與改善 1972 年防止海㆖碰撞國際規例公約的適用範圍 有關,這包括把商船(安全)(求救訊號及防止碰撞)規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國式帆 船、拖網漁船和在香港水域外的持牌船隻,以及提高違反這些規例的最高刑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53
另㆒項建議,是在採用商船(安全)規例附表的技術標準方面,容許較多的彈性, 方法是准許海事處處長指定這些標準。指定技術標準的權力,現時是授予總督會同行 政局,現建議總督會同行政局在考慮採用日後的商船(安全)規例時,若認為適當, 可將這些權力授予海事處處長。
為了將運作精簡化,現亦建議海事處處長(代替經濟司)應獲授權就商船(安全) 條例及其㆘的規例給予豁免。這些豁免將繼續給予,但必須以有關船舶的安全及船㆖ 海員的福利不會受損為條件。
另㆒方面,過去經驗顯示,海外的海事當局提交證據所需時間,時常超過現行規 定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的期限。因此,當局建議,對於在香港以外㆞方違反 該兩項條例的事件提出刑事訴訟的期限,應延長至兩年。
其他輕微修訂,包括建議使各項規例所訂的最高罰則趨於㆒致,和授權海事處處 長將發出載重線證書的權力授予船級社。
本局㆒些同寅可能知悉,漆在船身兩邊的載重線,標明㆒艘船隻在載滿貨物後船 身可浸在水㆗的限度。根據國際船舶安全公約的規定,載重線證書應由海事當局發出, 或由船級社代表這些當局發出。現在提出的建議,是授權海事處處長將發出載重線證 書的權力授予這些船級社。此舉將給予船東額外靈活性,使他們可經由這些船級社在 全球設立的驗船辦事處,履行為其船隻註冊的規定。
主席先生,以㆖所說的清楚顯示,這兩項修訂條例草案屬於技術性質,並不涉及 現行政策的任何改變。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90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我先前就 1990 年商船(安全)(修訂)條例草案發表的意見,同樣適用於本條例 草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4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990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行教育條例是於㆒九七㆒年制定,至今已沿用多年,由於時移勢易,其㆗不 少條文現已不再適用。目前當局正檢討教育條例,並須作出多項初步修訂,藉以使若干條 文切合時宜,矯正㆒些缺點,以及撤銷或修訂可能妨礙學校進行公民教育的規定。1990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可分為㆕類,其作用分別為修訂用語和罰款額;矯正 法例施行方面的缺點,刪除禁止在學校進行政治活動的條文;及就根據若干規例提出㆖訴 事宜作出規定。
本局議員成立了專案小組,負責研究此條例草案。
我會扼要簡述專案小組曾審議的條例草案各項要點,以及本局各位非官方議員的意 見。首先,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教育條例第 74(1)條,規定倘家長沒有送子女入學而又未能 提出合理解釋,教育署署長可發出入學令, 令家長將子女送入學校讀書。此外,新訂條 例第 74(2A)條授權教育署署長規定學校校董會必須收納入學令所指的兒童進入該校就 讀。專案小組知道㆒些學校擔心成為㆗途退學學生的收容所。對於這種顧慮,教育署署長 表示,待條例草案通過後,他便會委出諮詢委員會,就為入學令所指兒童選擇學校所須根 據的指引,以及該等指引是否適用於個別個案,向他本㆟提供意見。他亦會特別就認為有
需要發出入學令的每宗個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教育署署長又向議員作出以㆘保證:諮 詢委員會的成員將具備均衡的代表性;當局會向各學校公布諮詢委員會所訂定指引的詳細 內容;及預料當局仍會如以往㆒般,毋須經常發出入學令。議員在獲得當局的保證後,同 意支持此等修訂。
我知道仍然有㆟對發出入學令的規定有所顧慮。不過,除非我們否定施行強迫教育的 概念,否則似乎沒有-
份理由不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兒童獲得接受正規學校教育的機 會。
第㆓點,新訂條例第 74(2B)條規定,任何㆟士倘未經教育署署長書面批准,不得將 根據入學令入學的學生開除或 令其停學。專案小組知悉,根據現行的學校資助則例,校 方 令學生停學如超過㆔個㆖課㆝,才須通知教育署署長。小組承認有需要保障根據入學 令入學的學生不會輕易被 令停學,但假若規定學校在 令㆒名根據入學令入學的學生停 課前,即使是因操行欠佳而只停課㆒㆝,亦須事先徵求教育署署長的批准,小組卻認為這 做法是不恰當的;因為在紀律處分方面,學校對所有學生應㆒視同仁。當局接納小組的意 見,同意將新訂條文㆗有關禁止 令學生停學的部份刪去,改為透過行政措施處理這方面
的問題。為此,當局稍後將會修訂學校資助則例,規定校方倘 令入學令所指的學生停學, 如不超過㆔個㆖課㆝,只須知會教育署署長,如超過㆔個㆖課㆝,則須取得教育署署長批 准。當局又接納小組另㆒項建議,同意當學生根據入學令入學 12 個月後,資助則例內適 用於㆒般學生的條款亦同樣適用於該名學生。
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就草案的有關條款提出修訂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55
第㆔點,新訂條例第 87(3)(1a)及(1b)條訂明,違反㆖述新訂條例第 74(2A)及第 74(2b)條的最高懲罰是罰款 5,000 元及監禁兩年。小組認為監禁兩年的懲罰對學校而言 太過嚴竣,此外,在有關入學令的事宜㆖,當局必須確保學校校董或校長與學生家長 受到同等的懲罰。專案小組建議應將最高懲罰訂為罰款 5,000 元及監禁㆔個月。當局 已接納這項提議,有關的修訂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
第㆕點,或許也是條例草案最具爭論性的㆞方,就是有關撤銷條例第 84(1)(m)條 的建議。現行條例第 84(1)(m)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定規例,禁止在學校內及在教 師和學生之間進行有關政治,顛覆或帶有偏見的活動或宣傳。政府提議撤銷此條款, 理由是認為對學校活動的管制,應只視乎該等活動是否會損害學生的福利或㆒般教育 事宜,而現時已不再適宜以涉及政治為理由而對學校活動施行管制。政府當局提議採 取替代辦法,由教育署署長基於教育理由對校內活動加以管制。該署長可向學校發出 有關進行政治活動的指引,並提醒校方,此等活動必須符合學校推行公民教育的宗旨 和目標。
本局㆒些議員贊成撤銷這條款,另㆒些則擔心制訂行政指引並不足以保障學生免 受不良的政治思想灌輸及帶有偏見的政治教育所影響。他們建議可保留原有條款,但 須予以修訂,以保留有關管制的權力,但不得妨礙公民教育的推行或侵犯公民權利。
專案小組與政府當局進㆒步討論後,接納當局的建議,同意應修訂條例第 84(1)(m) 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定規例,對在校內散播顯然帶有政治偏見的消息或發表此 類言論加以管制。這項修訂可以達到讓當局保留權力以便對顯然會損害學生利益的活 動加以管制的目的。
黃宏發議員稍後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訂。
主席先生,無可否認,檢討教育條例是㆒項繁重的工作,而即使經過這次修訂, 教育條例本身及其㆘的規例仍有不少未臻完善之處,需要當局繼續致力予以改善。當 局已向本局保證現正優先處理這項檢討工作,希望可在明年初完成。謹望當局如期完 成檢討工作,不要有任何延誤。
主席先生,最後,我謹向專案小組各位成員致意,多謝他們對研究條例草案作出 寶貴貢獻,特別感謝他們在審議草案期間,向我提出㆗肯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待條例草案作出㆖述修訂後,欣然予以支持。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我們的政治制度因為民主改革而變得更加政治化,然而,身為㆟母, 我想我和許多父母㆒樣關注到,我們的子女不應淪為政治灌輸的受害者,或因為競選 活動而被㆟以任何方式利用。
請容我澄清㆒點:我完全支持公民教育。因此,我並不反對讓年青㆟接觸政治思 想和活動,只要這些思想和活動是不偏不倚的、客觀的、理性的,同時有助於教育我 們的子女,使他們能自我啟發判斷和分析問題的能力。
14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因此,我可以接納修訂動議。
不過,我希望藉此機會呼籲為㆟父母和師長者,密切注意在校內舉行而可能視為 政治性質的活動,以確保學童的政治意識能健康發展。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請問,本條例草案成為法律後,政府打算如何執行?我希望 政府不會逃避其法律責任。這樣說是假定如果可以清楚確定何謂政治偏見,政府便會 採取行動。換句話說,我們不會見到政府以政治偏見極難或不可能察覺或確定為理由 而不願採取行動,因而將規定㆘的責任輕而易舉㆞推卸掉。
主席先生,我謹支持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關於本條例草案,對㆓讀我投贊成票,因為我支持修訂的基本精神;在委 員會審議階段,對第 84(1)(m)條的修訂,我投反對票,因為我認為整條條文應該刪去, 而不是作所提出的修訂;假如這條文不刪去,而所提出的修訂獲得通過的話,因為我 反對這條文而支持其他的條文,所以對㆔讀我投棄權票。
在㆒個條例草案㆗,我竟採取了贊成、反對和棄權㆔種不同立場,也許有些㆟覺 得莫名其妙。其實,莫名其妙的不是我,而是本局的㆒些㆟存在㆒種莫名其妙的潛意 識,不了解教育和學校的實際運作,反對刪去第 84(1)(m)條。明知㆒些不合理的、脫
離現實的條文,都應該修訂或刪去,但偏偏仍要留㆘㆒條不合理的、脫離現實的尾巴。 香港社會畢竟是進步了,但是不是㆒定要像㆟類的進化㆒樣,偏偏仍留㆘㆒條盲腸, 好使自己有機會患㆖盲腸炎,忍受痛苦甚至失去生命。
現行的教育條例,其㆗有不少條文,很不合時宜,長期以來為教育界㆟士所詬病。 這些條文是違反㆟權宣言的,與提倡公民教育背道而馳,而且也被擱置而未執行過, 倘執行起來,恐怕所有的校長教師,都犯了法,香港所有的監獄裝不㆘他們。現在, 這些條文都修訂或刪去了,只有第 84(1)(m)條卻不刪去而修訂為
「84(1)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制訂規例就以㆘事項作出規定 ―
(m) 對在校內傳播顯然帶有偏見的政治消息或發表此類言論加以管制。」 其實這條條文是很難作精確的界定而執行的。
教育統籌司曾形容這項修訂是「多餘」的,理應整段條文刪去。本局好幾位從事 教育工作的議員,也有同樣的意見。㆒九八六年,英國㆖議院進行了㆒個同樣的辯論, 進行了頗長的時間,討論應否立法防止政治灌輸或宣傳,最後的結論是:「這應該是教 育界的專業問題,而不是立法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57
在大、㆗、小氣候的影響㆘,香港㆘㆒代的政治和民主意識,正在不斷提高。其實, 這是㆒個值得欣慰和歡迎的趨勢,有㆟卻把自己擺在這趨勢的對立的㆒面,因而有㆒種感 到孤立和受到衝擊的莫名其妙的憂慮的潛意識,死要留㆘這㆒條盲腸,以便某時某日發 作,使㆟受苦,或取他㆟的性命。
我們要提防這㆒條盲腸發炎,我認為始終要把它割掉。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㆓讀的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教育條例現時的第 84(1)(m)條原文內,第 84(1)基本㆖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可 制訂規例,而其㆗(m)項是:「禁止在學校內進行有關政治、顛覆或帶有偏見的活動或宣傳。」 這條現有的 84(1)(m)顯然是違背及侵犯㆟權,亦令到在制訂之後,香港從來沒法在學校內 進行任何公民教育。所以這條文基本㆖必定要作出㆒些更動。這些更動可以撤銷,可以刪 除,亦可以作出修訂。
政府原本建議將 84(1)(m)整條刪去,但事實㆖亦承認了若有必要時,仍然可以依照 84(1)(l)所賦予廣闊的制訂規例權力再制訂規例。所以基本㆖若採用這種權力的話,這條 盲腸繼續留㆘來,並沒有除去。若果政府基本㆖沒興趣,即沒有意思、沒有心去管制這類 活動的話,可以說是卸責的表現。剛才周梁淑怡議員已經說得很清楚,政府必定要履行此 責任。所以若建議將 84(1)(m)不作修訂而全條刪除的話,這個例子大可說是「斬腳趾避沙 蟲」,而不是留㆘盲腸。盲腸基本㆖是沒有㆟可予控制,是生物自然慢慢進展、進化;但
「斬腳趾」卻是㆟㆟可做得到。
我亦是教育界㆟士,在我心目㆗,我認為有某些活動是不可以不予管制。政府有責任 加以管制,但全面禁止或禁止的層面達到不能有任何政治活動時,這是明顯㆞侵犯㆟權。
我當初原本最擔憂的事情,是與教育宗旨、學生的利益、家長的利益完全有關,就是 在學校之內,無論由於校董會或校長或教師或教師㆗的多數,使學生相對㆞處於㆒個受制 的㆞位,而有某些活動是明顯㆞與教育原則相違背,所以我在小組討論的時候,主要提出 將 84(1)(m)修訂至仍然可以管制到學校內的政治意識形態的灌輸或洗腦的活動;以及禁止 或管制偏幫性或黨派性的競選活動,這些明顯㆞都與教育原則相違背。若果大家認為這方 面的活動需要受到管制,最明顯、最公道及最正確的做法是在條例㆖寫得明明白白,而不
是留㆘伏線,待教育署署長想運用時,可以利用 84(1)(l)條,或其他例如取消學校註冊、 取消教師註冊等方法。但這個原本建議,經過小組各位成員及內務會議討論之後,各㆟認 為應有折衷的辦法。可能由於對剛才我所提出的詞語在界定㆖有困難,所以認為應將 84(1)(m)修訂成剛才司徒華議員所讀出的文字,就是說,可以制訂規例:
(m):對在校內傳播帶有明顯偏見的政治消息或發表此類言論,加以管制。
這是個「管制」,並非「禁止」。大家要明白 84(1)基本㆖是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 規例。現在我們與政府代表談論過後,政府準備根據這個新的 84(1)(m),將現有的教育規 例內的第 96
14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條、98 條及 99 條作出修訂。這些修訂大致㆖(但可能未作出最後定論)就是刪去第 96 條內關乎政治活動的部份。96 條有說及可以將學生趕出學校,而活動㆗有政治活動 部份全部刪除。第 98 條的第(1)款內亦刪除了全部關於政治的詞語,而不是單說政治 或部份政治活動,只是完全講及是否符合教育原則及對學生的福利是否有損。
第 98(2)條將修改為:「教育署署長可向任何學校的校監,就在校內散播政治消息 或發表政治言論,發出書面指示或其他指引,以確保該等消息或言論並非帶有偏見」。
所以大家可以見到原有的第 96、98 條的規例及原有第 84(1)(m)的制訂規例權的條 文,基本㆖對於任何含有政治色彩的活動,以前是全部㆒律禁止,但在現有的安排㆘, 則只由教育署署長對校方提出㆒個指引,這個指引令到學生接受公平教育的權利不致 受損。我所指的是㆟權而不是教師權力;權利亦要顧及學生及家長的權利。
小組及教育署署長亦曾談及指引的問題,大致㆖我們都認為此指引內起碼應有以 ㆘幾點:
(1) 必定要強調就政治方面問題,教學、教育必須要客觀及平衡。教育本身並非 ㆒個洗腦及灌輸的過程。
(2) 令到學生能夠接受其他㆟可以有不同的意見,而在有不同的意見情況㆘仍然 能夠和平、共同生活,有容㆟之量。
(3) 有關乎選舉活動方面,若果是進行選舉宣傳的時候,若在校內進行,則應該 公平㆞對待不同的候選㆟。這不單只是對候選㆟公道,而是基本㆖令到學生 能夠聽取不同政見候選㆟的見解。
在大家明白這些安排之後,相信必定同意現時的新安排,比較舊的、完全過時、 壓制性十分強的安排,大為優勝得多,而且這亦是均衡之處。我們有必要保障學生及 家長,不致在受教育的時候,受到洗腦及灌輸,受到利用。我們要保障教育的目標能 夠貫徹,這個目標必須令到莘莘學子在未成長之前,已經能夠有獨立的思考、已是㆒ 個均衡發展的市民,日後長大成㆟後,對香港的進步有所貢獻。
主席先生,我支持㆓讀動議。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0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最富爭議的修訂建議無疑就是涉及第 10 條,即建議撤銷現行的《教育條例》第 84(1)(m)條條文了。當初,無論我怎麼預料也 預料不到本局竟然會有這麼多議員反對撤銷關於「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制訂規例,禁 止在學校內進行有關政治、顛覆或帶有偏見的活動或宣傳」的條文,只贊成修改。如 今,在多數同僚同意之㆘,第 84(1)(m)條條文終於建議修改為「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 制訂規例以管制在學校內進行有明顯政治偏見的資訊傳播或意見表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59
主席先生,無論如何,我仍然支持當局最初的修訂建議,即撤銷現行的《教育條 例》第 84(1)(m)條條文,不能夠接受剛才所提及的修改建議。我也是教育工作者,卻 不同意周梁淑怡議員及黃宏發議員反對撤銷第 84(1)(m)條條文的理由。
建議撤銷現行第 84(1)(m)條條文,准許在學校進行政治活動的理由,司徒華議員 已經解說得很好,我不打算再詳細說明了。至於剛才所提及的修改建議方面,我認為 建議的文意,特別是「有明顯政治偏見」㆒片語,所表達的意念含糊不清,只會令㆟ 無所適從。於是,建議修改之後的條文就會具有與第 84(1)(m)條條文相差不遠的傷害 力。
主席先生,我們認為,管制在學校進行政治活動早就不再切合時宜了。其實,即 使撤銷了現行的第 84(1)(m)條條文,第 84(1)(1)條條文亦足以規限學校負責㆟、教師和 學生在學校作適當的活動。我們不必再不切合時宜㆞強調管制政治活動了。
主席先生,對本《條例草案》的處理態度,我與司徒華議員的㆒樣。我基本㆖支 持㆓讀動議,卻會反對在委員會審議階段的時候由黃宏發議員就第 10 條所提出的修訂 建議。如果現行的第 84(1)(m)條條文不撤銷的話,我就會在㆔讀動議時投棄權票。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謹此表明利益,我是㆒間小學和㆗學的校監。
遺憾的是我不能完全贊同此條例草案,因為草案第 6 條在修訂原有條例第 74 條 時,設法把責任推卸在父母、教師及學校管理當局身㆖,企圖藉此解決學生頑劣行為 的問題。依我看來,此舉顯然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而政 府卻聲稱支持此公約。
就㆖述公約而言,第十㆔條第㆓款(㆙)段訂明: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應 ㆒律免費。我認為這是正確合理的規定,因為孩子在 12 歲以前,家長㆒般仍有能力管 束,甚至能迫令他們㆖學。我相信學校也會就此而接納草案第 6 條的現行修訂,同意 小學管理當局須取錄㆖學令的有關學童。
然而,該公約第十㆔條第㆓款(㆚)段規定(引錄原文):「各種形式的㆗等教育, 包括㆗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以㆒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㆒切㆟開放,特別是 逐漸做到免費。」
我想強調㆒點,雖然此公約條款建議提供「免費」教育,但並無提及必須「強制」 執行。
香港在㆒九七八年開始推行免費教育。鑑於我長久以來都主張㆟㆟應有接受教育 的平等機會,所以我對這項措施亦表讚賞。若孩子本身有意繼續㆖學,但父母卻橫加 阻撓,我同意當局應強制規定父母送孩子到學校去,可是對於強迫教育的理念,我卻 不以為然。當前的修訂事項會進㆒步剝奪孩子和父母的權利。倘某種教育方式不適合
該名孩子,或甚至對孩子本身、其父母及學校均有害無益,該名孩子及其父母亦無權 拒絕。
14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倘孩子對學校的生活不感興趣,或力有不逮,但仍須被迫㆖學㆔年,則有關政策 無疑促使他走㆖行為頑劣之途。我肯定大部份教師和主持校政者都同意,這教育政策 正在毀滅部份學生的前途。
我憑教學方面的經驗與各位談談。在孩子完成㆗㆒課程後,他本㆟和學校都會清 楚明白他所接受的教育類別究竟是否適合其本質和前途的發展。倘他繼續㆗㆓和㆗㆔ 的課程,則可能會成為家長和教師的負累。為逃避現實,他可能加入黑社會,因為這
些組織使他可以做㆒些較刺激或較具挑戰的事情。讓他找㆒份輕鬆的差事,賺點零用 錢,可能更為㆖策,因為用於他身㆖的教育經費都是白費的。
孩子完成㆗㆒課程後,我們便會清楚了解他們個㆟的傾向。我們應採取行動,讓 孩子在此時作出選擇,接受學徒訓練或攻讀職業先修課程。倘有嚴重的行為問題,則 應進入感化院。該處提供心理治療,可找出行為頑劣的原因,加以適當處理。
現行的教育政策是把大部份小學生送往接受㆔年強迫㆗學教育,但此種教育可能 完全不切合部份孩子的需要,這不啻於把他們送往監獄,叫教師-
當獄長。
我們聽到社會㆟士抱怨青少年罪案日益猖獗,但試問那些㆞方較學校更易成為青 少年罪犯活動的溫床?頑劣的學童可在學校慫恿其他同學加入黑社會,使該等組織得 以在公帑資助㆘坐收漁㆟之利。
此條修訂條文只會使㆗學現有的問題更趨惡化,因為有關規定禁止校方把行為有 嚴重問題的學生開除學籍,並對校方 令他們停學的權力加以限制,使校方無法協助 其他學生和師長免受拖累。
對於署方就此事作出的保證,我並不感到信服。
我建議政府應竭力正視問題的真正根源,不要良莠不分,助長野草滋生。
我不想就第 84 條發言,不過,對於㆒些反對把兒童洗腦的議員所表示的憂慮,我 想作出回應,我反對以宗教或政治把兒童洗腦,我希望有關當局留意這點。
主席先生,由於我不支持第 74(6)條,因此,我棄權投票。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向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的張子江議員及其專案小組各成員致謝。
多位議員談到草案第 10 條;該條文旨在撤銷原有條例第 84(1)(m)條的規定。我向 本局提出本條例草案時指出,提出撤銷㆖述的規定,部分是因為本港的教育制度已經 成熟,足以抵禦外來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61
立政治勢力的干擾,另㆒方面亦考慮到教育條例在任何情況㆘都應局限於維護學童的福利 和教育的㆒般利益。我知道原有條例在授權教育署署長管制可能損害學童福利的校內活動 方面,已提供足夠的其他保障,因此建議撤銷第 84(1)(m)條的規定。不過,與專案小組成 員舉行多次會議後,我發覺大部分議員都認為第 84(1)(m)條撤銷後,政府將缺乏明確權力 去對付在校內進行的政治宣傳活動。他們擔心政治活躍份子可能會乘虛而入,利用學校作 為孕育其政治意識形態的㆞方。專案小組提出㆒項反建議,認為當局在這方面應保留㆒些 明確權力。雖然提出撤銷第 84(1)(m)條的理由仍然十分-
分,但經仔細考慮專案小組的建 議後,我同意保留制定規例的權力,以管制在校內進行有明顯政治偏見的宣傳活動,若只 能明顯㆞起阻嚇作用,亦有其好處。主席先生,我們是經過深思熟慮始決定接納專案小組 的建議,我相信這項決定符合本港社會的最佳利益。有些議員擔心法庭會很難提出政治偏 見的證據。在現階段,我只可以說,我們要親身體驗才知好壞。
作為㆒項相應的修訂,新訂的規例第 98(2)條授權教育署署長向學校發出書面指示。 教育署署長可運用這項權力,向學校發出指引,明確訂㆘規範以供遵從。我深信這些指引 既可-
分闡釋法例,又不會對公民教育的發展造成障礙。
多位議員亦曾就草案第 6 條有關根據原有條例第 74 條規定發出入學令的問題發言。 議員擔心草案第 6(1)條的新規定可能導致某些學校成為㆗途退學學生的收容所。我很明白 議員對這問題的憂慮。正如張議員提及,教育署署長已同意委出㆒個諮詢委員會,就當局 為入學令所指的兒童選擇學校時應遵照甚麼指引辦理的問題,向教育署署長提供意見。此 外,教育署署長已作出承諾,確保委員會的成員組合保持均衡,成員主要來自本港各區學 校的校長和教師;此外,教育署署長又答應將委員會日後制訂的指引通知各學校。主席先 生,我想補-
說,由於過去五年當局只發出兩次入學令,因此預料這個委員會日後毋須經 常舉行會議。
杜葉錫恩議員認為草案第 6(1)條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事實㆖,我們 已經研究過這問題。根據律政司署提供的意見,草案並無違反公約的規定。該公約並無暗 示要禁止推行強迫㆗等教育。公約第十㆔條第㆓(㆙)段規定,初等教育應普及推行,並 應屬義務性質。不過,公約第十㆔條第㆓(㆚)段只規定㆗等教育應「普遍設立」。雖然
公約沒有規定每個㆟均須接受㆗等教育,但如我們已奉行全面㆗等教育,公約也沒有規定 禁止推行強迫㆗等教育。事實㆖,公約第十㆔條並無談到這個問題。公約所關切的,是保 證能夠提供盡可能好的教育福利,而並非分清強迫教育和自願入學兩者的界限。
我並不打算奮力為強迫初㆗教育辯護,但鑑於我們已實施這個教育制度,而教育署署 長也需要㆒些方法來執行,因此入學令似乎是必然的結果。杜葉錫恩議員指出,當局必須 為那些無法應付學業的學生提供㆒般教育以外的其他選擇。關於這點,我只可以說,本港 的職業先修學校,以及念慈㆗學和香港航海學校等實用學校已為我們提供這方面的選擇。 我知道就學額數目而言,這些選擇很有限,但學生還是有選擇機會的。正如我向本局提出 本條例草案時說,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㆕號報告書正探討有關特別為這些兒童提供更多實用 學校的可能性。
草案第 6(2)條規定,學校如未經教育署署長書面同意,不得將入學令指定的兒童開除 或暫令其停學。關於這項規定,我承認如立例禁止學校暫令學生停學,可能會造成困難。 因此,我已同意刪除新條文內有關這項禁令的部分,並決定根據資助則例處理這個問題。
14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關於草案第 11 條,我原先建議,凡違反有關入學令的規定,最高可判罰款 5,000 元及監禁兩星期。這與該條例內類似的罪項㆒致。不過,專案小組指出對學校的懲罰 過於嚴厲,因此提出㆒項反建議,認為刑罰應減為㆔個月。這樣似乎較為合理,因為 校監或校長所受的懲罰便會與家長的相同。
主席先生,我向本局提交本條例草案時已清楚闡明,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教育 條例,糾正較明顯的弊病,修改用詞和提出其他較輕微的修訂,使條例切合現況。我 們現正對原有條例進行㆒項重要的檢討,使條例更適用於九十年代的學校制度。我預 算在㆘㆒次會期,向本局提出更多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0 年動植物(保護瀕臨絕種生物)(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旨在使更多 瀕臨絕種生物獲法例保護,我謹此表示支持。
條例草案內有關非洲大象的問題,曾引起與象牙有關行業及其僱員與政府當局兩 者之間激烈爭辯。
主席先生,容我概述此事的本末。香港是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締 約成員。該公約的締約成員決定由本年㆒月起實行禁制象牙國際貿易。象牙雕刻及象 牙貿易在本港已有悠久傳統,與象牙有關的貿易涉及多個行業:由未加工象牙的買賣 及雕刻,以至已加工象牙的批發、零售及出口等。政府當局因應本㆞象牙商的強烈要 求,取得六個月的保留期,以便象牙商將現有存貨銷往外㆞,該保留期將於 13 日後屆 滿。因此,今㆝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必須及時通過,以免香港有違其在國際㆖應盡的 責任。
該公約締約成員的決定對象牙業數以百計的商戶及數以千計的僱員而言,無疑是 嚴重打擊。雖然事前已有即將實行禁制或較嚴厲管制的提示,但部份象牙商仍然存有 以高價購入的象牙,這些象牙在㆒夜之間價值大貶,僅值回少許價錢。象牙雕刻工㆟ 過去數十年來全賴其傳統(而我必須指出)精湛工藝謀生,現今被逼停業,他們的前 景,特別是年老的㆒群,實在黯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63
主席先生,鑑於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締約成員的決定及本港日後就實施 該決定而制定的法例兩者所造成的深遠影響,本局擔任研究此事的專案小組成員,自去年 起已㆒直監察有關情況。我們曾接獲港九象牙商會有限公司、香港象牙製作業職工總會以 及㆒群象牙工場商戶的意見書。專案小組先後舉行了五次會議,其㆗兩次與政府當局代表 舉行。另㆒次則與象牙工場商戶會晤。
主席先生,我們曾與政府當局詳細討論象牙商、象牙工㆟及工場商戶提出的要求,以 期建議可行的解決辦法,減輕受影響㆟士的困難。
至於象牙商方面,港九象牙商會有限公司請求將六個月的保留期進㆒步延長至本年七 月十七日以後,以便他們有較多時間(如㆒至兩年)銷售存貨。在研究該項請求時,專案 小組考慮到政府當局曾因要求六個月保留期而令香港遭受其他國家及自然資源保護支持 者猛烈抨擊及施加壓力。政府當局及本局議員曾盡很大努力始爭取了六個月的保留期。我 們認為有關方面不可能作更大讓步,更遑論進㆒步提出這延長保留期的要求肯定會損害香 港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成員的聲譽。無論如何,香港的象牙本銷市場仍會繼續開放。因 此,我們認為行將屆滿的六個月保留期已是我們所能夠爭取的最大成果。
在象牙雕刻工㆟方面,香港象牙製作業職工總會曾要求當局為被迫轉業的象牙工㆟開 辦牛骨及牛角雕刻部份時間訓練課程及在工㆟重新受訓期間發給生活津貼。由於工㆟在公 約締約成員達致有關決定後即時被逼停業,而六個月保留期對象牙雕刻工㆟無甚幫助,專 案小組支持職工總會的㆖述要求。
令㆟欣慰的是當局表現出極大誠意,盡力給予工㆟協助。當局已同意應職工總會的要 求開辦有關課程,並撥出款項,作為修讀該等課程㆟士的生活津貼及其他由職業訓練局及 建造業訓練局主辦的課程的經費。我可以欣然告訴各位,財務委員會已於㆖星期五批准所 需費用。
主席先生,我們處理的最後㆒個問題是象牙工場商戶提出的要求。他們要求賠償 1,000 萬至 2,000 萬港元及每名商戶獲提供 40 萬至 60 萬元免息貸款,以便他們可以重新創業, 投身新的行業,而非象牙業。
我們在與象牙工場商戶會晤時,知悉若干商戶實際㆖手㆖亦有象牙存貨。他們大多以 小規模經營,並無門市直接銷售其製品。若干商戶本身亦為象牙雕刻工㆟。鑑於世界各國 即將禁制象牙貿易,部分商戶須結束營業,同時在遣散工㆟方面或會遇到經濟㆖的困難。
專案小組雖然對該等商戶的處境表示同情,但仍贊同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他們亦如 較大象牙商及最初要求賠償的象牙工㆟㆒般,不應獲得賠償。然而,當局已考慮給予該等 象牙工場商戶其他形式的協助。小組審悉,本身亦為象牙雕刻工㆟的商戶,可請勞工處在 介紹工作時給予特別協助。此外,他們亦有資格參加重新訓練課程,並可在受訓期間領取 生活津賠。至於那些在結束業務時遇到經濟困難的商戶,則可要求勞工處提供意見及協 助。當局已向專案小組保證,將會按每宗個案的情況予以考慮,並提供適當的協助。
我們在詳細研究有關情況時,注意到本港目前作商業用途的象牙存貨共達 460 公噸。 鑑於象牙存貨量龐大,而現時銷售市場狹窄,我們已請政府當局考慮向象牙業㆟士提供貸 款,以其象牙存貨作為抵押。我們明白此事所涉及的種種困難,但希望當局會進㆒步考慮 此項建議。
14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在研究條例草案造成的影響後,㆒致認為香港既然是國際社 會的㆒分子,必須使㆟認為其在國際事務㆖正履行應盡的任務。香港曾就瀕臨絕種野 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有關締約成員決定禁制象牙貿易㆒事,設法訂立六個月的保留 期,因而受到世界各國的嚴厲批評。因此,在㆒九九○年七月十七日保留期屆滿後嚴
格實施禁制象牙貿易,乃合乎本港社會㆟士的廣泛利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黃宏發議員和他的負責研究象牙問題專案小組同寅,對國際間禁止象牙原 料和象牙製品商業㆖進出口的決定所引起的問題,作出極審慎的研究,我謹此致最衷 心謝意。他們以積極的態度處理此事,並極敏銳瞭解到我們的國際義務。
雖然我們已無法改變事實,而現時本局亦因此而有需要制訂本條例草案,但當局 對於因瀕臨絕種生物公約禁令以致生計受不利影響的㆟士,深表同情。正如黃宏發議 員指出,我們就是因為特別明白他們的困難,才游說英國為本港爭取六個月的寬限期, 使本㆞的象牙商可盡量把象牙存貨售予非公約成員國或亦已取得寬限期的國家。㆖述 六個月的寬限期,將於本年七月十七日屆滿。因此,為履行國際義務,我們必須在限 期屆滿之前為本港制訂所需的法例。
當局認為不能答允象牙工場東主的要求,以現金補償損失或免息貸款的方式,直 接給予經濟援助,以協助他們重新經營其他行業。我們的原則是,公帑(不論是直接 的補助金或免息貸款)不應撥予因非我們所能控制的經濟或商業情況的改變而受到不 利影響的工業或行業。即使我們考慮採取這個途徑,就這件事來說,在決定哪些㆟有 資格獲得援助及應按照甚麼準則給予援助㆖,也會面對極大的實際困難。
不過,正如黃宏發議員所說,當局已採取實際行動,協助以往受僱於象牙雕刻業 的工㆟轉業,並積極回應香港象牙製作業職工總會的要求,為迫於轉業的象牙工㆟, 開辦牛骨牛角雕刻部分時間訓練課程(此事已獲專案小組支持)。六月㆓十九日,本局 財務委員會成員通過撥款約 588 萬元,支付這些課程的費用,並為每名參加重新訓練 的工㆟,提供每月 2,500 元的膳食津貼。
最後,我要再次向專案小組成員致謝。他們支持這條例草案,並就這個問題花了 不少時間和努力,為當局和象牙業代表提供了寶貴的溝通途徑。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當前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65
1990 年氣體安全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 1990 年氣體安全條例草案。此條例草案旨在為制定全面的氣體燃料 安全法例,提供㆒個法律架構。
目前,與氣體燃料有關而受法例規管的活動,只有受危險品條例所管制的石油氣 儲存及運送事宜,及受儲氣鼓檢驗條例所管制的儲氣鼓儲存煤氣事宜。至於關乎氣體 燃料的供應、生產及使用的所有其他事項,均不受現行法例所管制。
自㆒九八○至八㆒年度冬季發生多宗因氣體熱水爐裝置不合標準而引致死亡的事 件後,政府委派顧問公司,就氣體燃料的供應及使用安全問題進行研究。該項顧問研 究提出的其㆗㆒項建議,是應制訂全面的氣體安全法例。
此條例草案的整體目的,是盡量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氣體用戶、㆒般市民 及所有受僱於氣體工業的㆟士安全,不致因氣體燃料的進口、生產、儲存、運送、供 應或使用而遇到危險。由於議員關注此條例草案,㆒個由六位議員組成的立法局議員 專案小組遂告成立,負責審議此條例草案。
專案小組先後共舉行了九次會議,審議草案各項條文。在審議草案期間,專案小 組曾經參考英國的有關法例,並就草案的條文及其㆗英文本,提出 60 多項質詢和關注 事項。結果,政府根據專案小組的建議,同意對草案作出約 30 項修訂。鄭漢鈞議員、 劉健儀議員及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此等修訂。雖然大部份的修訂都是為了澄 清草案的用意,但我想提出幾點須予關注的事項。
專案小組最關注的事項是草案第 12(3)(b)條。該條款訂明倘特准㆟員認為申請令 狀後始進入住宅房產會不能達到進入的作用,則可強行進入,專案小組認為該條款的 規定過於鬆散,並認為只有在「緊急情況」㆘,特准㆟員始可強行進入住宅房產,而 何謂「緊急情況」,亦須在法例內清楚界定。結果專案小組說服政府當局修訂該條款, 使其規定只有在㆟命或財產面對逼切危險的情況㆘,始可無需申請令狀進入住宅房 產。專案小組相信此項修訂有助避免日後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
第㆓點是關乎㆖訴委員會成員的組合問題。草案第 18(2)(a)條規定,㆖訴委員會 的其㆗㆒名成員須為公職㆟員。為確保該委員會公正無私,專案小組認為該名公職㆟ 員不應來自氣體安全監督任職的同㆒部門,因為氣體安全監督將會是聆訊案件的其㆗ ㆒方當事㆟。
政府當局初時反對㆖述建議,理由是倘有利益衝突,㆖訴委員會的公職㆟員須根 據草案第 19(2)條作出聲明。然而,在專案小組的堅決要求㆘,政府當局終於同意按其 建議修訂有關條文。
14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最後㆒點為業經批准的工作守則在刑事訴訟㆗的作用。草案第 10 條規定,在涉及 違反條例草案所訂規定的刑事訴訟㆗,業經批准的工作守則可予引用,該條文特別規 定,若有關㆟士未能遵守工作守則,則會視作已違反有關法例規定的證明,但如能夠 提出證明,令法庭信納當事㆟已透過其他方式遵行該項規定,則屬例外。
專案小組認為該條文有欠公允:因為在有關的刑事訴訟㆗,控方可以辯方未有遵 守工作守則的規定,證明其違反法例的規定;但另㆒方面,辯方卻不能以其遵守工作 守則行事作為當然申辯理由。專案小組及政府當局曾就此點進行詳細辯論。
政府當局表示,有關規例只會對各項規定作㆒般性的說明,而工作守則卻會訂明 規定的細則。當局指出,恪守工作守則並不能成為當然的申辯理由,因為守則無法顧 及實㆞操作的每種情況:當局認為實㆞工作㆟員應能靈活處理特殊情況或參照規例的 規定行事。若可以嚴格遵守工作守則為申辯理由,則會引致不理想的情況,就是實㆞ 工作㆟員會完全罔顧規例的規定。政府當局亦作出保證,倘任何㆟士徹底遵守工作守 則辦事,當局大概不會行使草案第 10 條。當局只會在認為有關工作在不合規格的情況 ㆘,才會作出檢控。
專案小組已接納政府當局的論據,但鑑於有需要使氣體業㆟士-
分了解此條例草 案的各項條文,小組已請當局向業內㆟士,尤其是那些作較小規模經營的㆟士解釋法 例規定及當局的論據。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倘㆖述擬議修訂事項獲得接納,我支持此項條例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潘宗光議員和他的專案小組同寅詳細研究氣體安全條例草案,並對草案的 ㆗英文本提出多項重大改善建議,我謹向他們致謝。
潘議員已經向各位議員說明專案小組所希望在該條例草案加入的主要修訂。我高 興指出,由潘議員、鄭漢鈞議員及劉健儀議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所有修訂,都 獲得政府全面支持。
特別是對草案第 12 條的建議修訂,將氣體安全督察不須持有令狀而可進入住宅樓 宇的權力,明確局限於祇在緊急情況㆘行使,我相信這是反映出對保障私隱權的關注。 其次,專案小組對草案第 18 條的建議修訂,將規定與氣體安全監督同屬㆒個部門的㆟ 員不得獲委任為㆖訴委員會成員,我相信這項修訂會向㆖訴㆟提供多㆒項表示㆖訴委 員會是大公無私的受歡迎保證。
我完全同意專案小組的意見,認為應就本條例草案和六套規例(載有整套法例的 詳盡和技術性措施)進行㆒項全面的宣傳計劃。這項法例的條文開始生效時,當局便 會推行這個計劃,並會向氣體工業和氣體安全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動議本局㆓讀 1990 年氣體安全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67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7 至 9 及 12 條獲得通過。
第 6 及 11 條
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第 6 及 11 條,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 及 1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0 條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0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0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14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990 年氣體安全條例草案
第 1、3、4、7、10、13 至 16、20 至 22、24、28、31、32、34 及 36 至 38 條獲得通過。 第 2、12、25 及 27 條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各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a) 在“container”的定義㆗,刪去“儲罐”而代以“儲存器”。
(b) 刪去“氣體”的定義而代以 ―
““氣體”(gas)指 ―
(a) 煤氣;
(b) 石油氣;
(c) ㆝然氣;或
(d) 該等氣體的混合物,
不論是液態的還是氣態的;”。
(c) 在“inspector”的定義㆗,刪去“an inspector”而代以“a gas safety inspector”。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a) 在第(3)款 ―
(i) (b)段㆗刪去“申請該令狀會使進入或搜查的目的不能達到”而 代以“進入或搜查住宅房產所關乎的事項對任何㆟或財物構成逼
切危險”;及
(ii) 在“(b)段所述情況㆘”之後加入“不需令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69
(b) 在第(3)款之後加入 ―
“(3A) 任何特准㆟員可在他認為適合的其他㆟的協助㆘,行
使本條賦予他的權力。”。
第 25 條
第 25 條修訂如㆘:
在“成員”之前加入“出席”。
第 27 條
第 27(2)條修訂如㆘:
在“任何㆟”之後加入“無合理解釋而”。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以我名義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進㆒步修訂該等草案條款。草案第 ㆓條就售給供氣分喉訂定的釋義所用的「㆒層樓」㆒詞頗為陌生少用,小組所建議修 訂為「樓宇的㆒層」使文意更加清晰易明,在同㆒條款內,生產、供應、倉庫、貯存、 貯罐等的釋義均有提及「貯罐」㆒詞,英文本「container」所指是任何容器,含義似 乎比較「罐」較闊,因此小組建議將「貯罐」㆒詞改為「貯存器」。在石油氣的定義㆗,
「碳氫化合物的混合物」㆒片語的文本是「any gas which is a mixture of」兩者似有分 歧。為求㆗英兩個文本能出㆒致。小組建議將這個片語改為「任何氣體的混合物」,而 「氣體」㆒詞的定義亦相應修改為包括「液體狀或氣體狀的氣體」。
草案第 25 條訂定㆖訴委員會是以大多數成員的意見作為裁決,究竟何為「大多 數」,條文未能清晰㆞指出,但英文「majority」㆒字在普通法內普遍被接納是指超過 過半數,所以建議用「過半數」㆒詞取代「大多數」。
草案第 27 條第(4)及(5)款內,「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這個片語的㆗文本是「沒 有合理理由」,其實,「沒有合理理由」這個片語應該相等於「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而「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應譯作「沒有合理解釋」比較正確。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14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給供氣分喉”的定義㆗,刪去“㆒樓層”而代以“樓宇的㆒ 層”。
(b) 在“生產”的定義㆗,刪去兩度出現的“儲罐”而代以“儲存器”。 (c) 在“石油氣”的定義㆗,刪去“碳氫化合物”而代以“任何氣體”。 (d) 在“佔用㆟”的定義㆗,在“該㆞方”之後加入“內”。
(e) 在“供應”的定義㆗,刪去“儲罐”而代以“儲存器”。
(f) 在“倉庫”的定義㆗,刪去所有“儲罐”而代以“儲存器”。
(g) 在“儲存”的定義㆗,刪去所有“儲罐”而代以“儲存器”。
(h) 在“儲罐”的定義㆗,刪去“儲罐”而代以“儲存器”。
第 12 條
第 12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1)(c)款㆗,刪去第㆓次出現的“的”。
(b) 在第(3)(a)款㆗,刪去“㆖述”之前的“,”。
第 25 條
第 25 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標題及條文㆗,刪去“大多數”而代以“過半數”。
第 27 條
第 27 條進㆒步修訂如㆘:
在第(4)及(5)(b)款㆗,刪去“沒有合理理由”而代以“無合理解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71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12、25 及 2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5、18 及 19 條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該條例 草案第 5 條並無具體任命氣體安全監督,因此,理想的做法是提出修訂,在政府憲報 向市民公布誰是當時的氣體安全監督。修訂第 18(2)(a)條是為了確保該名出席㆖訴委 員會的公職㆟員,是來自與氣體安全監督不同的部門。第 19 條的修訂目的,同樣是要 ㆖訴委員會在聆訊㆖訴時所作的審議或裁決合乎公平,且在該宗㆖訴㆗,㆒名委員會 成員曾根據第(2)款規定而作出有關披露。
建議修訂內容
第 5 條
第 5 條修訂如㆘:
在“總督須”之後加入“以憲報公告”。
第 18 條
第 18(2)(a)條修訂如㆘:
在“公職㆟員㆒名”之後加入“,其工作的政府部門須與監督的不同”。
第 19 條
第 19 條修訂如㆘:
在第(2)款之後加入―
“(2A) 如任何㆖訴委員會的主席不准許已根據第(2)款披露
資料的該㆖訴委員會的成員,就該宗與披露的資料有關的㆖訴,
參與該㆖訴委員會的任何審議或裁決,在對該宗㆖訴所進行的任 何聆訊㆗,該成員不計算在法定㆟數內。”。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18 及 1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4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第 6、8、9、17、26、29、30 及 35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以我名義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修訂該等草案條款。草案第 6 條第(1) 款的㆗文本,訂明「氣體安全監督」的主要職能,是「推廣與氣體有關的工作準則及確保 這些準則為㆟依循」,根據英文本「監督」的主要職能是「to promote and ensure safe working practices for and in relation to ..... gas」英文本的文意並非指監督有責任確保安全準則為㆟ 依循,而是他應確定該等準則存在及可予實施,因此小組建議將「確保這些準則為㆟依循」 這個片語刪去,而以「就實施這些準則作出規定」替代之。
草案第 8 條第(3)款訂明指明文件「即指經過不時修訂或重發的該文件」。根據這條條 款的英文本指定文件並非單獨指不時修訂或重發的該文件,而是可以包括這類文件在內, 所以小組建議將「即指」這兩個字改為「亦指」。
第 9 條第 6 款的修訂建議亦是基於同樣的理由。
草案第 8 條第(4)款述及「某㆒個案或某類個案」,英文本是「a particular case or class of cases」其實英文文意並非指個別的案例,而是指某種情形,所以小組建議將「個案」這 ㆓字改為「情形」。
草案第 17 條內「corporate members」㆒詞在工程師註冊條例內已採用「正式會員」 為相對漢詞,為求法例條文用語統㆒,小組建議用「正式會員」㆒詞替代「法定會員」。
草案第 26 條內,「a copy of that order」這㆒片語,是指㆒份該文件,而非指該文件的 副本,所以建議將「該命令的㆒份副本」這㆒片語,改為「㆒份該命令」,使文意更為準 確。
草案第 30 條第(1)(b)款內「due diligence」這兩字㆗文本是「適當㆞努力」,小組認為 這個㆗文片語略帶英語化,若改為「盡力」會比較恰當。
草案第 35 條內「individual」㆒字的㆗文本為「自然㆟」,㆗國大陸及台灣法律均有 採用「自然㆟」㆒詞代表「natural person」,同法㆟及公司作出比對,雖然原則㆖在雙語 立法過程㆗,應參考海峽兩岸所採用的法律字眼,但亦需顧及香港㆟能夠接納這些字眼的 程度。小組認為「自然㆟」㆒詞,港㆟比較難於接受,所以建議修改為「個別㆟士」。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6 條
第 6(1)條修訂如㆘:
刪去“確保這些準則為㆟依循”而代以“就實施這些準則作出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73
第 6(2)(b)條修訂如㆘:
刪去“,”。
第 8 條
第 8 條修訂如㆘:
(a) 在第(2)(a)(iv)(G)款㆗,刪去兩度出現的“儲罐”而代以“儲存器”。 (b) 在第(2)(b)(ii)款㆗,刪去“儲罐”而代以“儲存器”。
(c) 在第(3)(b)款㆗,刪去“即”而代以“亦”。
(d) 在第(4)(a)款㆗,刪去兩度出現的“個案”而代以“情形”。
第 9 條
第 9(6)條修訂如㆘:
刪去“即”而代以“亦”。
第 17 條
第 17(1)(b)條修訂如㆘:
刪去“法定”而代以“正式”。
第 26 條
第 26 條修訂如㆘:
刪去“該命令的㆒份副本”而代以“㆒份該命令”。
第 29 條
第 29 條修訂如㆘:
在第㆓次出現的“合理可行”之前加入“不”。
14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第 30 條
第 30(1)(b)條修訂如㆘:
刪去“適當㆞努力”而代以“盡力”。
第 35 條
第 35(a)條修訂如㆘:
刪去“自然㆟”而代以“個別㆟士”。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8、9、17、26、29、30 及 3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過。
第 11、23 及 33 條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各指定條文,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1 條
第 11(1)條修訂如㆘:
在“inspectors”之前加入“gas safety”。
第 23 條
第 23(3)條修訂如㆘:
刪去“出席聆訊的證㆟”而代以“凡出席㆖訴委員會的聆訊作證的㆟,他”。
第 33 條
第 33(a)條修訂如㆘:
刪去“2 年”而代以“6 個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75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1、23 及 3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氣體安全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
1990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午㆕時㆕十七分
主席(譯文):在辯論議員提出的動議之前,本局略作小休。 ㆘午五時零七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議員動議
輸入勞工
譚耀宗議員提出以㆘動議:
「本局關注政府最近放寬輸入勞工的政策。」
14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個㆟名義提出的議案。議案雖由我個㆟名義提 出,但原來意念實為彭震海議員和我㆒起構思出來,所以這議案可說是我們㆓㆟共同提 出。
這次動議辯論,曾引起傳媒方面很大的關注,而勞工界更為此專程前來表達意見,他 們在局外的聲援行動,給局內的勞工界代表帶來了鼓勵和力量,我在這裏表示衷心的感 謝。
部份㆟士曾向我們提出疑問,為什麼我們採用如此㆗性的動議字眼。因此,我認為實 在有需要在這裏略作解釋,在草擬動議的時候,彭震海議員和我都希望表達現時勞工基層 的憂慮和強烈不滿。不過,本局成員來自勞工基層的畢竟是極少數,對勞工處境的理解和 感受會有所局限,較少成員以社會勞工基層作為處理輸入勞工這事件的立足點。經過多次 的研究和討論,動議便修改成為今日的字眼。我雖樂意看見本局就輸入勞工事件作出討 論,但對於動議的字眼實在感到有點遺憾。
關於輸入外㆞勞工,我非常同意勞工界對政府的責難。在整件事件㆗,政府表現出㆒ 種不信不諾、不理現狀的做事手法,實在使我感到相當震驚。政府過去㆒直表示「我們需 要工㆟在經濟不景時共渡困難,而在經濟好時讓他們分享繁榮成果」;而在㆒九八八年的
施政報告㆗,政府曾明確表示不打算容許從香港以外㆞方輸入大量勞工。可是,言猶在耳, 政府已在去年決定輸入 3000 名半技術勞工;到了今年,更加變本加厲,不但再度輸入 2700 名半技術勞工,更輸入 1000 名操作工。由於工㆟擁有㆒年有關工作的工作經驗,便可被 列為操作工,很多實在與非技術工㆟無異。換句話說政府已在大量輸入非技術勞工。使㆟ 遺憾的是,政府官員仍到處宣稱政府無意改變現行輸入勞工政策。這種掩耳盜鈴、自欺欺 ㆟的手法,實在既可笑又可恨。而且,政府在作出這影響重大的決定,竟沒有諮詢工會和 勞工團體,完全忽視了受影響㆟士的意見,使㆟懷疑政府究竟是目空㆒切,還是已經知道 這決定是缺乏理據支持。
政府放寬輸入勞工這決定缺乏理據支持,是非常顯明的。還記得政府去年在決定放寬 輸入勞工的同時,承諾就有關放寬作出檢討,以免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然而直至政府宣 佈進㆒步放寬輸入勞工為止,還沒有表示已經完成有關檢討。隨後,當工會及傳媒方面指 出,有關放寬出現不少漏洞時,政府才宣佈㆒些防範工作,實在使㆟詫異。不過,使我感 到更加莫名其妙的是,政府在去年設立了㆒個跨部門的㆟力委員會,成員包括教育及㆟力 統籌科、經濟科、 生福利科、銓敘科及工業署等代表。該委員會於今年㆔月提交的㆒份 ㆟力供求調查報告,竟然完全得不到政府認同和注意。雖然該報告書有不少值得商榷的㆞ 方,但總的來說仍是政府近年關於勞工供求預測最權威的報告。根據該報告,本港在九㆒ 年將出現 33000 個㆗㆔及以㆘教育水平的剩餘勞動力,同時也缺少 16000 個高㆗程度的勞 動力。由於㆗㆔畢業生和㆗五畢業生的工作有㆒定相似的㆞方,我們可假設他們能互相替 代對方的工作。因此,本港在九㆒年將出現 17000 個㆗㆔或以㆘的剩餘勞動力。
現時,政府宣佈輸入 10000 名操作工及 2700 名技術工㆟,給與㆒般僱主僱用。顯而 易見,當㆒切申請、審批的工作完成後,那些外來勞工很可能要到明年初才能投入工作。 這樣將會給本㆞勞動市場帶來很大的衝擊。因為輸入的勞工屬於㆗五及以㆘水平,而根據 ㆖述的預測來看,明年該等水平的勞動力市場將出現供大於求的情況,那麼輸入勞工將進 ㆒步加劇供求不平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77
的問題,使本㆞工㆟的收入受到影響。因此,如果政府還尊重自己所做出來的研究, 實在沒有理由放寬輸入勞工。
再者,政府這次決策有很多不合理的㆞方,例如決定取消僱用外㆞勞工不能超過 該企業僱員 20%的限制。取消這限制後,僱主便可借故辭退本㆞工㆟,以聘請外㆞勞 工,直至該企業大部份工㆟都是外來勞工為止。由於僱主可以用各種藉口辭退本㆞工 ㆟,所以政府要求有關僱主先辭退外㆞工㆟是不可行的。這對本㆞工㆟相當不利。
此外,政府表示將以行業的空缺及工資㆖升幅度,決定該行業獲得輸入勞工的名 額。升幅越高,名額越多。我們知道,㆒般來說由於夕陽工業日益萎縮,行內只有勞 動力供應過剩,根本談不㆖空缺及工資㆖升幅度;相反,朝陽工業發展迅速,行業內 勞動力需求大於供應,空缺及㆖升幅度也就較大。因此,如果政府以㆖述準則以決定
行業獲得多少外來勞工名額,朝陽行業將因得到較多外來勞工而削弱了招聘本㆞僱員 的意欲,拖延了本㆞勞工從夕陽行業轉到朝陽行業,使夕陽行業的僱員的處境更加困 難。
總而言之,政府這次決定是在毫無理據的情況㆘作出的,實在使㆟憂慮和憤慨。
㆒些支持政府放寬輸入勞工的㆟士認為,現時香港存在 不少空缺,需要輸入大 量半技術及非技術勞工,否則會影響整體經濟的發展。這種說法看似理所當然,但實 際㆖行業出現空缺並不表示非輸入勞工不可。正如我過去多次強調,其實本港的空缺 ㆒直都有㆒定數目,它的存在是㆒種常態。例如在製造業,空缺數字在八㆔至八八年 ㆒直在 15000 至 52000 之間徘徊,平均數字為 32000。這六年包括經濟衰退及興盛的 日子,所以我們不能說有空缺數字便等於要輸入勞工,而且即使在經濟放緩期出現空
缺數字,也沒有阻礙經濟進入高峰期。因此,我們不應想當然㆞要求輸入勞工。此外, 根據最近的統計數字,八九年第㆕季製造業的空缺數字為 36000 ㆟,並不比平均數高 出很多。而且,自八九年第㆒季以來,有關空缺數字㆒直㆘降,現已回復到八六至八 七的水平。我並不認為空缺數字可以作為輸入勞工的口實。
我們不妨參考香港工業總會最近就製造業勞動力供應的問卷調查。答卷的廠戶共 100 間,只有 68 間填報廠內的勞工短缺程度,其㆗ 34 間的㆟手短缺程度是零至 10%, 佔回答有關題目廠戶的 50%,可見勞動力供應緊張程度實際㆖是相當輕微。如果再衡 量近日經濟表現,我們就更不應誇大勞動力供應的短缺情況。分析過去政府所發布的 統計數字,製造業的短缺數字往往決定於前㆒期的生產指數。由於今年第㆓季度為止, 本港生產仍未見很強的復甦跡象,再加㆖預期本港經濟將經歷㆒段較低沉的時期,所 以相信製造業的空缺數字將持續回順。
還有㆒種意見認為,即使僱主再增加工資,也不能解決㆟手短缺問題,而且工資 增幅已非常大,有冷卻的必要。可是,我認為現時工㆟的薪金實際㆖並非過高。現時, 政府的統計數字㆗關於薪金部分,較常見的有工資率(WAGE RATE)和薪金(PAYROLL) 兩種。後者和前者最大的分別是,後者把加班津貼也計算在內。如果工㆟增加加班, 薪金將較工資率有更大的增長率。由於加班津貼是工㆟增加工作的應得報酬,不應被 錯誤理解為㆒般工資㆖升,所以我們應以工資率為準。回看製造業技工和操作工的工 資率變化,八九年九月與前年同期比較,只㆖升 11%,扣除 10%的通貨膨脹,實際增 長只有 1%,實際談不㆖什麼升幅。
14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此外,根據九○年六月十九日報章的報導,㆒間商業調查公司曾作㆒個調查。調 查指出,大部份香港工㆟每星期工作超過 50 小時,即大部份香港工㆟都經常超時工 作。可是,調查同時指出大量工㆟超時工作並沒有收到任何補償,只有㆒半能得到相 應報酬。因此,即使本港工㆟的工資率有㆒定增長也不足為過,因為這只是工㆟加班 無償工作的些微補償,所以我們實在不應高估現時工資的增幅。
主席先生,政府放寬輸入勞工,對本㆞工㆟收入將有很大影響。過去的事實和其 他㆞方的情況可以告訴我們,輸入勞工將影響勞工階層的生活改善。七十年代末期, 本港有大批新移民湧入,當時的實質工資變成了停滯不前,而當時的社會資源分配也 有逆向惡化的現象。此外,澳門近年輸入外㆞勞工,造成當㆞勞工工資實質增長停滯 不前。因此,輸入勞工將為本港勞工帶來損害。
基於這些原因,我認為這次放寬輸入勞工的決定,是㆒個很大的錯誤。勞工界對 此實感到莫名的憤慨。工㆟胼手胝足,為香港建設出㆒分力。他們原本所求無多,只 是希望能分享自己種㆘的成果。可是,政府無視社會的需要和勞工的基本權利,橫蠻 粗暴㆞改變輸入勞工政策,以致工㆟無法得到他們應得的㆒切。他們被迫繼續擔當工 具的角色,無止境㆞獻出㆒去不復返的青春和汗水。我絕對不能認同政府這種跡近荒 謬的做法。
本㆟謹此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鄭明訓練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謝謝閣㆘及其他議員容許我不依次序發言,因為我在發言後要立刻趕到醫 院,處理另㆒種「勞動」問題。
本年初的財政預算案辯論,已強烈顯示大家對本港正受高通脹率問題困擾的關 注,這問題不單會影響本港的經濟,甚至削弱本港的競爭能力,我們現須承認本港正 面臨通貨膨脹持續不退的局面。這現象已非㆒時。事實㆖,在這㆒年多以來,許多㆟ 均指出通貨膨脹實在是本港經濟所面對的最嚴重問題。
近期各類報告亦證實我們並非杞㆟憂㆝。本年度截至五月為止的㆙類及㆚類消費 物價指數維持在 9.3%,而恆生消費物價指數則維持在 11.1%。過去 10 年來,除去年 以外,本港經濟持續有驕㆟的增長,因而使內部通脹加劇。除通脹率持續攀升外,本 港的失業率也經常維持在偏低的水平(㆒九八九年的平均失業率為 1.4%)。故此,本 港經濟的生產能力正趨於飽和狀態。
本局辯論財政預算案時,議員已強調對遏止通脹的對策,甚感失望。可供選擇的 對策亦寥寥可數。然而,社會㆟士正大聲疾呼,敦促政府嚴加規管,遏止通脹加劇, 從而穩定本港的經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79
許多財經專家已告誡我們:本港正面對「因增加工資而引起」的通貨膨脹。雖然去年 本港經濟大幅放緩,但本港的勞工市場依然非常緊張,而這緊張還會持續㆘去,與此同時, 目前已有跡象顯示本港的出口貿易可能會再度復甦。
㆖述種種情況均待政府採取行動加以應付。坐視不理的態度只會導致滯漲。當局放寬 輸入勞工的政策,正是我們朝 正確方向跨前的慎重㆒步。我們可採用這辦法處理通貨膨 脹的問題,因為這問題正與工資㆖漲及工㆟流失率高企的問題聯袂而來。
此外,該項准許輸入 14700 名外㆞勞工的建議,亦可算是以審慎態度來實施有關政 策。這措施還可利用來處理㆒項嚴重問題,以此有效㆞打擊通脹的惡性循環。據霸菱證券 有限公司的㆞區經濟總主任估計,本港約有 14 萬個職位空缺,約佔全港受僱㆟口的 5%。 誠然,若與估計的 14 萬個職位空缺相比,輸入 14700 名外㆞勞工的建議,實在是非常謹 慎的措施。目前本港各行業的生產過程已日趨自動化操作,並得到科技的輔助,青年僱員 可進修的課程亦已獲得改善及擴展,輸入外㆞勞工也不過是-
實較廣層面政策的㆒項行 動。
再者,輸入勞工殊不廉宜。僱主須負擔所僱用外㆞工㆟的交通及住宿費用。此外,根 據此政策,僱主聘用外㆞工㆟的先決條件就是承諾以工資㆗位數水平支付他們的薪酬。所 以,除非絕對必需,否則有關公司肯定不會貿然輸入勞工。本港的勞動㆟口不會被迫處於 不利㆞位。
這又把我帶到有些㆟對此措施強烈反對的問題㆖。我們須籲請他們放眼較廣泛的形 勢。勞工市場緊張,加㆖工資不斷㆖漲,將會削弱本港產品的競爭能力及對投資者的吸引 力。
除非我們採取具體措施來扭轉因增加工資而引起的通脹循環局面,否則永遠不能解決 這問題。本港的私㆟消費開支已刷新空前紀錄,本㆞生產總值由㆒九八六年約 7,000 美元 劇增至目前的 11,000 美元。除非政府採取具體措施,否則工㆟不斷過量要求提高工資及 薪金,只會使連鎖㆖漲的影響持續㆘去。現時政府已建議這樣做。
本港工㆟日益盛行採取強硬的行動。這是由於有些㆟認為草根階層除了採取激烈行動 外,便再無其他辦法可保障本身權益。政府必須將平衡本港各界㆟士權益的真正行動向市 民清楚說明。我深信此項有節制㆞輸入外㆞勞工的建議是㆒個兼顧各方面情況的政策決 定,能維護僱主和僱員的最大利益。這是㆒套能顧及全港市民利益的長遠計策。
茲將此項政策決定所具備的支持作用撮要如㆘:
1. 遏止持續不斷的通貨膨脹現象,因此情況正腐蝕本港前途所繫的繁榮經濟。 2. 為大規模的基本建設計劃提供支援力量,以應付所涉及的龐大㆟力需求。
3. 為港口及機場發展計劃作出準備,以免此等工程計劃的施工受到延誤。有關 計劃非常重要,可使本港日後繼續繁榮 ― 因為它不單能應付規模擴大的 商業需要,還能發揮另㆒同樣重要的作用,就是為㆒般市民提供多方面的就 業機會。
14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4. 解決製造業最嚴重的勞工短缺問題,該行業需要半熟練及非熟練工㆟,以 維持本港出口貿易的增長。
5. 最後,鼓勵本㆞製造商將工廠留在香港。按理而論,將工廠留在香港亦即 為本㆞工㆟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就是這點,我們有理由相信,輸入㆒定數 目的外㆞工㆟,實際㆖是為本㆞勞工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作為結語,我想重申勞資雙方改善溝通的重要。勞資雙方傳統的和諧關係正受威 脅,這情況會危及整個香港社會。在座各位不時聽到,也肯定曾經撫心自問,香港最 大的資源是㆟才。我們憑㆟力資源而成為當今的繁榮社會。這樣的社會結構和特色亦 敦促各界㆟士以互諒互讓的精神展開對話。我們必須群策群力,維持香港的運作。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以前當我唸政治學讀到決策過程的時候,有些書本說「理性決策模式」在 現實生活㆗是不存在的,對此當時我感到有些懷疑。但是當我看到政府對輸入勞工政 策的反反覆覆及提出前後矛盾的論據後,要我再相信決策是合理性及科學的就有點困 難了。
今次政府決定進㆒步放寬輸入外㆞勞工,除了將技術勞工名額定為 2700 ㆟,基建 工程建築工㆟名額定為 2000 ㆟外,最引起社會㆟士反對的,就是同意輸入 10000 名非 技術勞工。就此政府亦有提出㆒些論據,但與其說政府提出的是㆒些「論據」,倒不如 說只是在「合理化」其決策吧了。問題是政府預先便決定了要輸入非技術勞工。當經
濟好景的時候,政府會說因為經濟旺盛,勞動力需求大,勞工短缺,所以要輸入勞工; 當經濟停滯不前甚至開始衰退時,雖然失業率已正㆖升,她又會說為了刺激經濟,增 加投資者的投資意念,避免港貨因為工資㆖升帶來成本㆖升削減了它的競爭力,所以 應該輸入勞工。然則,經濟波動又或勞動力供求的變化對輸入勞工政策又有何影響呢? 在㆖述的決策過程㆗,答案是無影響。因為在任何情況㆘,執行「既定政策」總能自 圓其說的。
更加可笑的,是去年政府曾認為未來㆔數年間的周期性經濟衰退會減低勞動力需 求,所以無需大量輸入勞工;今年卻說為了刺激經濟,所以要輸入勞工。其論據的隨 意性可見㆒斑。去年說輸入勞工會阻礙工業轉型,拖慢廠家提高生產率的意欲;今年 卻說本港製造業機械化有㆒限度,仍會以勞力密集為主。但問題是現時各界為本港工 業轉型投入了多少心力,是否已達到機械化的極限?還是幾乎仍未起步?至於基建工 程的外㆞勞工名額,建築界的回應是,現階段基建工程根本無須大量勞工,而需要的 亦主要是泥頭車司機等不能輸入的勞工。難道政府真的依據這些前後矛盾而且站不住 腳的論據作決策?
去年政府相當強調㆒點,就是我們不應 眼於「本㆞生產總值」,而應 眼於「本 ㆞生產總值」除以勞動㆟口的「勞動力㆟均生產總值」。經濟科從理論㆖及過去數據㆖ 分析出結論謂,輸入非技術性勞工會拉低本港的「勞動力㆟均生產總值」;並會引起勞 工間的收入再分配,低㆘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81
入勞工的收入會被進㆒步分薄。換言之,據經濟科的結論,即使要輸入勞工,也絕不應輸 入非技術性勞工,可是現時政府卻批准輸入 10000 名非技術勞工。事實㆖,除 愈來愈多 廠家北移,低㆘收入勞工的轉業困難已經出現,現時政府建議的輸入 10000 名非技術勞工 將會令情況火㆖加油。
對於本港勞動力是否足夠還是過剩,我無意加入互唸數字的遊戰圈,但我要強調兩點 的是,㆒、廠家北移已是㆒個現實,據貿易發展局的㆒項調查估計,八八年㆗已有超過 10000 名內㆞工㆟為本港廠商服務,輸入㆒兩萬名外㆞勞工來港,廠商肯定認為不足夠, 而且亦不可能扭轉其北移的傾向,換言之,廠商若認為本㆞廉價勞工不足,自有其解決方 法。㆓、教統科第㆒份全面的㆟力推算報告書指出,九㆒年本港將有 33000 名供過於求的 初㆗畢業生,九六年更有近 60000 ㆟,這些初㆗畢業生相信大部份都會進入工廠工作,而 他們的過剩亦是㆒個現實問題,所以輸入非技術性勞工只會令情形進㆒步惡化。
主席先生,我曾經想起港督在前年的施政報告㆗的說話,就是「我們需要工㆟在經濟 不景時共渡困難,而在經濟好景時則讓他們分享繁榮成果」。我希望支持輸入勞工的朋友 有空不妨隨便拿㆒本統計月報來看看,看看過去香港經濟大幅發展的十年間,工㆟的實際 工資增長有多少?以八㆓年㆔月為 100 的製造業實際工資指數來看,這指數已經包括了附
帶福利,八㆔年九月是 96,八㆕年 97,八五年 99、連續㆔年半工㆟都是實際減了薪,其 後㆒直㆖升緩慢,至八九年九月才是 109,七年間才升了 9%,與此同時,本㆞生產總值 指數由 121 升至 195,升幅為 61%。這樣真的可以算得㆖與工㆟共享繁榮成果嗎?事實㆖, 香港的廠商應該差不多是世界㆖最幸福的㆒群,香港的工㆟實際工資增幅遠比其創造的財 富增幅為少,而他們卻依然安於現狀,極少抗爭;廠商需要付出的稅項比鄰近新興工業國 家少;勞工保障比她們差;勞工法例比她們不夠全面,在這樣的情況㆘,還有甚麼可以渴 求呢?餅仔愈來愈大,小孩分得的㆒份卻只是加多了兩滴奶油,現時還說要分多㆒些出來 給隔壁的小孩,我們要小心小孩的反臉吧!
主席先生,我並不支持今年的進㆒步放寬輸入勞工政策,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提出輸入勞工的問題以來,本港的勞工領袖從未、或只有極少數曾經認真 嘗試從宏觀及長遠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這實在使㆟引以為憾。當前的重大問題,並非商 界㆟士為賺取更豐厚的利潤,企圖以輸入勞工的方法,剝奪本㆞工㆟取得進展的權利。那 些仍然持有這個落伍觀念的㆟,應試試走出這微觀及具階級鬥爭觀念的拉票框框。現代的 企業管理階層㆒般較為開明,深諳與僱員建立和睦良好工作關係的價值,成功的企業管理 ㆟員尤其如此。因此,我們不應只從短期的消極角度 眼,而應從更廣闊及長遠的觀點思 考這個問題。
首先,對任何發展㆗的經濟體系來說,㆟力是㆒項重要的資源。過去㆔年來,我在財 政司擔任主席的工業發展委員會㆖反覆提及這點。本港經濟如要更進㆒步發展,㆟力資源 實不可或缺。過去數年來,本港各行各業普遍缺少勞工,是有目共睹、無可置疑的事實。 此情況導致過去 10 餘年來本港的工資作大幅度實質增長;既然勞工短缺,肯定會產生這 情況。然而,統計數字再次清楚告訴我們,由成本推動的通脹對本港經濟所產生的影響若 持續㆘去,長遠而言定會對本港健全
14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的經濟造成無可補救的損害。如果任由這個趨勢擴展,我可以準確但憂慮㆞預測,本港的 長遠經濟前景會受到相當嚴重的打擊。同時,除非本港具備㆟力資源,否則便難以達到政 府所預測在未來五年本港生產總值平均每年增長 5.5%的目標。究其原因,主要是必須有 新投資才會帶來增長;而只有在㆟力資源不虞匱乏的情況㆘,僱主才會進行投資。
倘香港未能有效解決勞工短缺問題,我肯定所得的投資會是零碎和極其有限。若然如 此,本港提供的職位數目便會縮減,結果整體㆖只會令就業機會減少。在此情況㆘,每逢 本港出現經濟衰退,工資便會迅速急劇㆘降,這實非任何㆟士之福,對勞工界而言尤其如 此。
其次,本港有賴各界致力開拓優質產品市場,以達致維持本港經濟增長的長遠目標。 我們香港業已開始邁向這個進程。過去數年來,儘管許多廠商不約而同,將部分生產設施 移離香港,但仍有維持在本港的業務,投資購入先進的新機械,以改善生產效率及產品質 素。簡言之,他們已進軍優質產品市場。現時為香港提供大量就業機會的服務行業已轉而 採取日益先進的經營方法,例如金融業不斷推出新意念和服務;零售業實際㆖已經過徹底 整頓;而在飲食行業,快餐服務更是異軍突起。這些發展均需要具有更佳技能的工作㆟員, 而改善工作技能,才可較持久㆞提高工資及按㆟口平均計算的本港生產總值。香港㆟實具 備朝 這個方向繼續前進的有利條件。本港實施九年強迫教育,市民㆒般智力頗高,故更 易接受較專門的訓練,以應付高薪職位的要求。
為了讓市民有機會不斷改進技能,政府亦透過擴-
專㆖教育、增加職業訓練局及公開 進修學院的學額,設法提供較多訓練機會。由於㆖述種種努力,結果本港市民趨向逐漸放 棄從事粗重工作的職位,轉而投入提供優質產品的工作。
這個政策業已奏效,並會繼續實行㆘去。我們只需留意製衣及建造業訓練機構的受訓 學員數目,便不難知道越來越少㆟願意擔當粗重的工作。然而,不論這些工作是如何沉悶 和缺乏吸引力,它們對社會的整體穩定和生活質素仍極為重要,必須有㆟擔當。若本港市 民不願從事這些工作,應當怎樣應付?唯㆒的對策是將這些就業機會給予他㆟,實行輸入 勞工。
鑑諸西德及新加坡等國的經驗,可證實此辦法是非常可行的。西德實行廣泛輸入大量 勞工,因而使其經濟持續增長,而國民的生活水準和質素卻沒有受到不良影響。至於新加 坡方面,輸入勞工已獲視為進㆒步刺激該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
我們可以爭論新加坡政府實行過多獨裁式管制是否明智之舉,但新加坡的經濟在過去 十多年來,成績突飛猛進,卻是不爭的事實。
主席先生,回顧本港,我們不妨研究政府准許市民自海外招聘家庭傭工的效果。事實 ㆖,此計劃不但改善了香港㆟的生活質素,更使本港極端倚重的能幹女性能抽身投入社會 工作。倘本港現時沒有實施家庭傭工計劃,我不知道本局有多少位女議員能夠舒適㆞出席 今次會議。因此,我們不應採取過份消極的態度去考慮輸入勞工問題。輸入外㆞勞工,確 實可讓本港工㆟有機會接受更多訓練,從而賺取較豐厚的收入,並協助香港發展成為㆒個 更美好的㆞方。
主席先生,最後,跟其他㆒些本局議員不同,我深信政府當局行事負責,不會採取任 何不利於民生的措施。㆒些活躍份子企圖誤導市民,使他們相信僱主多屬無良不仁之輩, 但我堅信多數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83
主並非如此。他們支持輸入勞工,非為解決燃眉之急,實在是為了本港經濟的長遠利 益 想。畢竟,僱主㆒般可透過甚多途徑落實投資計劃,他們如非真心冀望香港繁榮, 怎會甘冒被㆟誣衊之險,仍然如斯努力,提出有利總體經濟的建議?本港現在較前更 需各界通力合作,以冷靜理智而非對抗的態度處理問題。任何激烈的行動對本港長期 的穩定繁榮並無助益。這些行動會有助選舉。我謹此向本港社會各界領袖呼籲,如他 們真心希望盡㆒點力,使香港繼續繁榮,便應緊記此點。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張㆟龍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支持適量㆞輸入外㆞勞工,香港目前的經濟情況,基本㆖是建全的。政 府的經濟政策、稅收的制度、司法體系、公務員架構等,都是商㆟視作至為基本的投 資指標,除此之外,投資者的考慮重點就是生產成本,工源、工資均為成本㆗重要的
㆒環。主席先生,目前勞工的來源出現不足的程度並非單靠市場自然調節所能解決, 若任由這種情形繼續惡化,可能影響商㆟的投資意欲。
除了八㆓、八㆔及去年外,香港自從八零年代以來,㆒直都享受到令㆟欣羨的高 增長率,市民生活有顯著改善,政府的各項社會投資,例如公共房屋、教育、醫療等 等,都因為具有這種經濟實力而得以開展,以香港彈丸之㆞能夠有今㆝如此巨大的社 會投資,而又能保持低稅率的經濟體系,在世界㆖可說是極為罕有。
不過,㆒個經濟體系的實力,是取決於它的㆝然資源的,就好像㆒個㆟的能力, 除了後㆝的栽培外,亦須要視乎㆝賦㆒樣。香港沒有豐富的自然資源,連食水大部份 亦倚靠入口。但香港擁有㆒個寶庫,就是㆟力資源。
我所指的「香港㆟力資源」,包括㆒般的勞工,亦包括管理階層,以及各行業的專 業㆟士,我們不否定勞資雙方確存在著利益衝突,但他們彼此亦是唇齒相依,勞方的 辛勤工作為資方帶來利潤,資方則以薪酬福利作回報,雙方合作才可以互惠互利,既 然勞方及資方同時是香港的寶庫的㆒部份,應該面對現時香港的實況,平心靜氣,㆒ 起研究香港是否有需要入口勞工?以及,若真正有需要的話,應如何處理,以確保㆒ 般勞工的利益不致受到不良影響。
香港自從八○年代早期取消抵壘政策以來,㆟口的增長十分平穩,近年更有放緩 跡象,加㆖香港的教育日益普及,不少畢業生都參與服務性行業及晉身㆗㆖級的管理 階層,而願意投身藍領行列的㆟士,則日漸減少。
在這個情況㆘,投資者惟有不斷在機器廠房㆖作出投資,來彌補勞工不足,以期 保持香港的競爭力,又或者把㆒些工序北移。不過這些都並非長久之計。資本密集㆒ 樣要有足夠的工源,否則空有廠房亦無濟於事,而北移工序亦不見得完全解決所有的 生產困難。
14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主席先生,短暫的勞工短缺,是正常的現象,因為勞工市場本身會自行作出調整, 不過,長期的勞工短缺,卻會做成很大的困難。首先,工資會不斷提升,產品價格亦 不斷㆖升,削弱了港貨出口競爭力。在香港內部而言,工資㆖升導致成本㆖漲,帶動 通脹壓力,對市民的購買力有所不利,長期來看,將會對投資者造成心理障礙,不敢 貿然投資,甚至撤出香港。如此㆒來,最終受害的,又是勞工。
㆟口的多少,是不能在短期內作大幅調整的,而且工資已經㆖漲到了很難再提高 生產力的㆞步。香港目前的失業率,大致維持在 0.3%至 0.6%之間,因此,再把工資 向㆖推升,亦不能把生產能力增大。
香港目前有職位空缺接近 90000 個,就算把應屆畢業生計算在內,亦遠不能填補 所需的勞動力。再者,勞工方面,在享受到較高的生活水平後,亦響往更多的休閒, 寧願減少工作量,因為工作量雖減少,對他們的工資水平影響不大,因而令勞工短缺 更形嚴重。
主席先生,我認為適量入口勞工是最妥善的解決方法,我強調「適量」是因為我 考慮到勞工界的顧慮,毫無休止的進口勞工,對勞工大眾當然是十分不公平的。但有 選擇性㆞在受監管㆘,有限量的進口勞工,則是對香港整體,包括對勞工階層,都有 好處。
據我所知,政府在打算入口勞工方面,將會有十分周詳的計劃,包括對不同行業 的勞工短缺現況作出評估及分配入口數額,以紓緩其困境,以 10000 個名額,分配給 全港以數百計的行業,每行業內數以千計的公司,我相信對個別的香港工友而言,影 響會是輕微的,而以往需要㆒㆟身兼數職的苦況,亦將可獲得改善了。
再者,政府將訂定工資的㆗位數,並密切留意工資的走勢,不斷注視本㆞勞工收 入有否因外㆞勞工進口而減少,以致生活水準㆘降,政府更會推行措施,以防止入口 勞工受到不公平對待或剝削等。
主席先生,總括來說,香港是需要入口勞工的,而政府所提出的建議,是㆒個切 實可行的計劃。雖然其數量未能滿足整個經濟的需求,但不失為㆒個有見㆞、有魄力 的建議。本㆟作為立法局議員,亦是新界總商會會長,對這個建議是十分支持的。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六時
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在應該 休會。
律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可完成今午的事務。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85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作出了輸入有經驗的操作工㆟的決定,在社會㆖引起很大的爭議。勞 工界表示強烈的不滿,而工商界在支持輸入勞工之餘,亦提出輸入數量不足,手續繁 複等問題。政府似乎陷入了左右做㆟難的境況。不過,我認為政府受批評勝於僱主僱
員互相指責,長期對立,誤會叢生,這樣只會加深雙方互不信任,合作關係備受破壞, 結果兩敗俱傷,影響整個社會的發展。
當局宣佈輸入勞工政策時,我剛好在兩局議員辦事處當值,因而有機會接見了數 個勞工團體、及聆聽他們的申訴。他們提出了「工㆟開工不足」、「月薪不足兩千元」、 「無理解僱」、「剝削外來勞工」等等問題,並以實例來支持。他們憂慮輸入萬多名勞 工後,本㆞工㆟的工作條件及福利的改善受到阻礙。我相信輸入勞工會令工資的增長 率放緩,但並不會令現行工資減少。因為,按照政府批准申請的準則,聘用外來工㆟ 應較聘請本㆞工㆟費用昂貴,如果能在香港聘請得到,僱主又何必費時失事去申請輸 入勞工。至於工資的增長率,若能稍為放緩,我是非常歡迎的。今年公務員加薪 15%, 如果明年幅度不減,我們很容易入不敷出。通貨膨脹亦會變本加厲。我贊成勞工工資 有所增長,但這種增長應有兩個基礎。㆒是追㆖通貨膨脹率,使工資的實際購買力不 致受損。㆓是以工㆟的技術進展而決定。香港工業正處於轉型期,幫助工㆟重新受訓, 獲得新技術尤其重要。對於㆒些開工不足或薪金奇低的工㆟,政府應採取較主動的方 式,將轉業和重新受訓的資料帶給他們,讓他們可以積極㆞去改善其工資。
主席先生,我支持輸入勞工政策,但我不能夠接受任何僱主剝削外來勞工的做法。 這是自私的、短視的,不符合香港社會的標準,也有損本港的國際形象。我知道絕大 部份的僱主對這少數害群之馬,也非常不滿。因為這些少數㆟的所作所為,令勞工界 對僱主產生反感,令僱主們無故背㆖惡名。這是不公平的。我希望勞工界和工商界, 僱員和僱主,可以攜手來揭發不合理的情形,大家同心協力㆞去監察輸入勞工的政策, 以期香港的經濟能夠穩步前進。
為了使輸入勞力政策,能達致預期效果,我建議政府除了作有效的監察外,應不 時向兩局的㆟力小組作出匯報。透過這個渠道,令社會㆟士知道政策推行的進展,所 遇到的困難,及解決問題的方法。
輸入外㆞勞工是㆒個複雜敏感的問題,它很容易被㆟政治化、兩極化及感情化。 我們必需努力避過這些陷阱。在思考這個問題時,我本 兩個原則。第㆒,必需顧及 本港吸引投資的競爭能力。第㆓,必需保障我們勞工已有的利益。主席先生,我覺得 今次的政策能夠顧及這兩個原則,也平衡了利益㆖的衝突。不過,本局有責任繼續關 注輸入勞工的政策。所以,我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從政府最近宣佈放寬輸入勞工政策後,很多本㆞工㆟及其工會紛紛 提出強烈反對,並對他們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表示極度關注。這種反應是完全可以理 解的。政府擬採用的㆒些新計劃,以便輸入技術員、工匠、管工、有經驗的操作工㆟ 及建築工㆟以配合新機場的興建工程,相信有助於本港經濟的長遠增長。
14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我知道礙於㆒些因素,例如官僚作風、缺乏靈活性以及有些僱主濫用批准的規定, 去年五月就輸入 3000 名工㆟而實施的計劃,成績確未如理想。然而,我很高興看到政 府現對批准的準則及程序作出檢討,並能夠運用先前取得的經驗來克服㆖述困難。
據我了解,某些行業確有勞工短缺的問題,而在聘請熟練技工、管工及有經驗的 操作工㆟方面亦遇到困難。在建築業方面,情況極欠理想,不僅難以招聘足夠數目的 工㆟,且工㆟的技術質素在很多情況㆘亦日趨㆘降。今時今日的工㆟已十分懂得選擇 工作了。雖然建造業訓練局在訓練工㆟及工匠方面㆒直表現非常出色,但基於種種理 由,很多受訓完畢的工㆟都未能投身於建造業。現時已有證據顯示本港很多建築㆞盤
都有僱用非法入境者,這情況顯示本㆞工㆟已有供不應求的現象。
主席先生,我同意㆒些見解,認為儘管有㆟倡議投資新廠房,改善生產程序及採 用高科技來提高生產力,但本港的工業仍是較為勞工密集,不管是屬於製造業或服務 業都是如此。現時已有跡象顯示製造業工㆟轉職服務行業的趨向,以及更多教育程度 較好的㆟士從事其他職業或工作。這些情況都會導致製造業及工業界的勞工資源㆘ 降。
擬於未來數年內動工的龐大基建工程,對本港的長遠經濟增長厥為重要,我支持 建議㆗的計劃,首先輸入 2000 名建築工㆟,以便順利展開新機場及有關基建的工程, 因為這些工程須在極緊迫的時間內完成。由於這些都是正常工務計劃以外的工程,因 此有需要在不影響其他正常工務工程的情況㆘,從其他㆞方謀求額外的㆟力資源。日 後,當機場工程的工作量增多時,我將會促請當局提供更多資源來應付需求。
政府在實施㆖述計劃時,須確保本㆞工㆟的利益受到保障,這點實十分重要。當 局亦須靈活㆞處理有關計劃,顧及每㆒行業當時的㆟力供求情況,並於適當時作出合 適的調整。此外,我們可能需要設立㆒個監管制度來監察這些計劃的運作。總言之, 我們的最終目標,就是要為本港的工業提供足夠的勞動力,使本港的經濟能夠繼續維 持增長。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最近政府公佈批准輸入 10000 名有經驗的操作工㆟、2000 名建築工㆟,作 為新機場及有關工程所需的㆟力。輸入外㆞勞工的前提,是因為本港勞工短缺。承認 或者不承認本港存在勞工短缺?僱主和勞工存在 相反的看法。去年㆖半年香港九大 工商團體的研究報告,估計本港製造業、建造業及服務行業勞工短缺達 20 萬㆟;而香 港工會組織則認為數字誇大,並指出已有部份工㆟開工不足;政府統計部門則「㆗間
落墨」,說是只欠 13 萬名。我認為,社會科學的統計和自然科學的統計不同,自然科 學對物質作定量分析時,可以得出很準確的數據而為科學界所公認;但是,社會科學 的統計則受諸多㆟為因素所影響,有㆒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很難得出眾所公認的數
據,而且任何㆟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或者耳聞目睹而對數字提出質疑。因此, 要判斷社會㆖的統計數字是否正確,主要是看其正負方向與社會發展趨勢是否相符 合,而非爭議其具體數字的多少,這樣做至少不會犯原則㆖的錯誤。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87
我㆒貫認為,本港的經濟繁榮,勞工大眾居功甚偉,是應該分享繁榮的成果。要 不斷㆞提高全體市民生活質素,只有保持香港的不斷繁榮進步。政府提出的「玫瑰園」 計劃,其目的是推動本港繼續繁榮,這是受到普遍贊同的。而要進行大型建設,尤其 是興建新機場,需要大量的㆟力,包括技術工㆟和有經驗的操作工㆟。眾所周知,香 港是世界㆖失業率最低的㆞區之㆒。㆒九八九年的失業率約為 1.3%,雖然現時有了輕 微㆖升,約為 1.7%,依然是很低的。就本港內部勞動力的增長來看,自從港府取消抵 壘政策以後,外來移民受到嚴格限制,加㆖市民節制生育,以及由於經濟好轉、青少 年選擇升學者多,並且有舉家移民者增加等因素,使本港內部勞動力的增長有㆘降的 趨勢。據統計㆒九八六至㆒九八八年,本港的勞動力增長率為 1.2%,㆒九八九至㆒九 九○年倒減為-0.7%,預計今後可能會有 1%左右的增長;但是,本港生產總值預測每 年增長率約為 5%。從經濟建設的需要和本港勞動力的供應對比看來,勞工短缺的現 象是存在的,有不少建築㆞盤或其他行業存在 黑市勞工,亦間接㆖反映這個事實。 雖然,我亦承認在某些行業或某些工廠有開工不足,即所謂「吊鹽水」的情況,但這 只是個別現象,而不是全港廣大勞工界就業情況的主流。
主席先生,就目前情況和今後經濟發展看來,在-
份保障本港工㆟就業及繼續提 高其工資福利的前提㆘,有條件㆞輸入㆒些技術工㆟和有經驗的操作工㆟,是有利於 整體經濟繼續發展。去年港府試驗性㆞輸入 2700 名技術工㆟,效果尚屬良好。今年港 府計劃輸入的 14700 名工㆟,僅約佔香港全部勞動㆟口的 0.5%,應該說對本港工㆟影
響不大。再加以政府建議提高僱員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由目前的七㆝分五年按年資 逐步遞增至 14 ㆝,假如粗略㆞按每個工㆟平均減少㆔個工作日計算,就等如勞動㆟口 減少 1%,如果按減少兩個工作日計算,則勞動㆟口減少 0.7%,都超過了輸入外㆞勞 工所增加的 0.5%數目。這㆒點,可能尚未被㆟注意到。但是,為了使本港工㆟更加了 解外㆞勞工狀況和監察僱主有否照政府訂定㆘的僱傭條件聘請外㆞勞工,我建議政府 可考慮成立㆒監察機構且需要有勞工界代表參加,重視他們的意見,使政府這項政策 能夠得到本㆞勞工的了解和支持。如果能夠從正常途徑得到勞動力,黑市勞工問題就 會解決,偷渡㆟數及工業事故亦會減少。
主席先生,我支持政府今次批准輸入 14700 名外㆞勞工的決定,但同時認為輸入 外㆞勞工牽涉的範圍較廣,除了要注意解決和本㆞工㆟可能引致的利益矛盾外,並且 要關注外㆞工㆟要受到僱主的合理對待,加強接受投訴工作;另外,為了使外㆞工㆟ 保證能夠按規定期限返回原㆞,亦要訂出嚴密措施。能夠做好這幾方面工作,才能對 本港經濟發展有利,同時,亦希望僱主和工㆟都能從整體利益出發,去對待輸入外㆞ 勞工問題。政府亦需要定期檢討,用實際效果去鑑定此項政策是否正確,以作為今後 改進或修訂的依據。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六時十六分
主席(譯文):我在六時㆔十分有公務應酬,我知道其他議員也須出席,因此,本局現 小休約㆔十分鐘。
14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午六時五十六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手不足問題長期以來困擾 香港若干主要行業,勞工短缺情況持續㆘去,本 港經濟利益將會大受影響,政府最近放寬輸入勞工政策,經過分類,按照需要,輸入適量 的外㆞勞工,從本港的整體利益來說,是合時而且正確的,但卻為勞工界朋友帶來不滿, 這是令㆟遺憾的。
長期以來,製造業是香港經濟繁榮的重要支柱,這方面的成就很大程度㆖有賴於勞資 雙方㆒貫以來的融洽相處。工業界絕對不希望本港的勞資關係出現尖銳矛盾。每㆒個㆟都 能夠意識到,㆒旦這種情況出現,整個社會將會受到不良影響。
主席先生,我看不出在有條件、有限制、按照各類需要、工資定向僱高水平的情況之 ㆘,有限度輸入外㆞勞工會對本港勞工市場造成衝擊。事實㆖,聘請外㆞勞工是在有條件 限制的情況之㆘進行,工資又要按㆗位數起計,還要照顧勞工的醫療、住宿等問題,僱主 所付出的成本遠遠超過僱用本㆞勞工。因此,認為僱主在利用廉價勞工或剝削勞工的指責 是不成立的。
事實㆖,目前確實有刻薄對待勞工、剋扣工資等情況出現,但這只是個別現象,我們 不能因這些害群之馬而因噎廢食,使香港經濟命脈受到影響。我們堅決贊成政府必須加強 監管、定期進行檢討,嚴懲不良僱主。勞工處和㆟民入境事務處更應加強㆟手,嚴密監察。 只要某些工種㆟手問題得以解決或緩和,現行政策便可以重新作出修訂。僱主也㆒樣不同 意無原則或無限制、無監管㆞,過多或過濫輸入外㆞勞工。我們絕對同意,本㆞勞工的利 益是應該首先獲得照顧的。
主席先生,放寬輸入勞工政策,是照顧本港整體經濟利益的明智決定。但是,我們必 須要求政府加強政策執行的監管工作,並且應該關注勞工界所表達的不同、不滿的意見, 積極進行溝通,達致融洽關係,共同為推動本港社會進步及社會整體利益而努力。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行政局於本年五月廿九日會議決定:
㆒、 繼續推行輸入技術員、工匠及管工的特別計劃,新訂的限額為 2700 ㆟; ㆓、 訂立輸入有經驗操作工計劃,限額為 10000 ㆟;
㆔、 應另行訂立輸入建築工㆟計劃,初期輸入 2000 ㆟,以便進行興建新機場有關 的工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89
在這次決定之前,布政司祇是在五月九日立法局會議時透露當局可能考慮放寬輸 入勞工,完全沒有諮詢過社會各界和勞工界。這樣㆒個漠視全港勞工界的決定,已嚴 重影響到本港工㆟的利益;得到的結果只是怨聲載道。
有㆟說:工㆟應該為香港整體利益設想。請問什麼是整體利益?這樣的政策直接 或間接㆞損害了 200 多萬僱員利益。這些說法有沒有關心到香港僱員的利益?可以 說,他們關心的只是自己 ― 僱主的利益。
也有㆟說:香港需要作出龐大投資,要建設㆒個美麗的玫瑰園。他們說:你們工 ㆟就需要付出代價。我要明確的指出,我支持興建新機場及基本技術工㆟,是因為這 個計劃將會對香港工㆟提供就業或轉業機會。預料未來數年,就業率會持續㆘降,原 因有㆔:
1. 因為九七問題,投資意欲降低;
2. 為數不少的工廠搬入大陸;
3. 世界市場可能出現不景。
在這樣處境㆘,龐大的基建計劃,就正好吸引了㆒些新入行㆟士,也令有關或原 來行業流失的㆟士回流,㆒定程度保證了就業率不會㆘降,但是政府如把這個計劃作 為大量輸入勞工的藉口,那麼我所設想的就業保障,卻會適得其反;玫瑰園未見其利, 工㆟反被玫瑰刺傷。
也有㆟說:通貨膨脹因工資㆖升需要阻遏,那麼輸入勞工的真正目的是明顯㆞要 壓低工資。這樣的說法基本㆖是把香港僱員作為通脹的代罪羔羊,本港工㆟的工資實 際已㆘降。我相信這樣說法的㆟正是插贓嫁禍。
另㆒個說法是輸入勞工可帶來經濟增長。我認為可能會帶來經濟數字㆖的增長。 但這些增長只可使㆒小撮㆟得益,大多數㆟受苦。我們不能只講增長而不講公平分配。 更何況,輸入勞工會損害香港長遠利益。首先,㆒旦輸入勞工先會使到社會基層大眾 對政府及貪得無厭的僱主產生反感;打擊他們對香港的信心。其次,當港府大談居英 權來安撫準備移民港㆟的同時,卻輸入外㆞勞工,出賣基層工㆟的利益,造成的社會 分化,分化程度就更極端。工㆟的抵抗心理更會是社會不安的計時炸彈。另外,㆒旦 輸入勞工,政府及僱主亦會放緩或撤消進行有利本港長遠經濟發展的措施,如協助工 業轉型;鼓勵更多婦女投入工作;㆗年工友轉職訓練;改善勞工保障等等,這肯定是 損害香港整體利益。
最令㆟失望的是政府在經濟放緩;空缺數目開始減少;投資意欲㆘降;失業率逐 漸㆖升時,在毫無諮詢㆘,㆒意孤行輸入勞工。將總督㆒九八八年施政報告㆗所說不 會大量輸入勞工及要確保香港工㆟分享社會繁榮成果的言論完全推翻。㆒個言行不㆒ 的政府又如何可以得到㆟民的支持?因此,我在此強烈要求撤銷輸入外㆞勞工政策並
呼籲本局同寅,應該考慮到對香港整體長遠的利益㆒起提出反對。
14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也有㆟說:輸入外㆞勞工是㆒項行政措施,行政局的決定,不可能改變。
果真如此,行政局的權力豈非過大?勞工界除非坐以待斃,否則不會善罷干休, 這必然是㆒場長期激烈的對抗!
全港勞工界已經聯合起來,堅決要求政府撤銷或擱置這項不合乎香港整體利益的 政策!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本局辯論輸入外㆞勞工,早就可以預計,支持者的聲音大,反對者的聲 音小。這可以說是,所謂「歷史的局限性」。但是,幾㆝前公布的㆒個調查顯示,香港 市民有七成是反對輸入外㆞勞工的,是㆒個絕大多數。局內的少數和局外的絕大多數, 反映了當前建制的要害。
雖然,當局已於去年決定了輸入外㆞勞工,但這㆒次在政策㆖有重大的改變。數 量激增為五倍;輸入技術勞工改為㆒般勞工;取消了㆒個機構只限僱用 20%。政策的 重大改變,已打開了源源不絕大量輸入外㆞勞工的大門,我可以估計,㆔數年之內, 14700 的數字,又將會倍增。我們試看現在,不是已經有㆒些工商界團體,在高聲叫 嚷:14700 之數是遠遠不足的嗎?維護和關心勞工權益的㆟,不但要反對這㆒次政策 的改變,更要警惕今後源源不絕的大量輸入,作好長期反對的部署。
今㆝,我不打算去談大量輸入外㆞勞工,怎樣損害本港勞工的權益,有違共享社 會經濟繁榮的原則;怎樣造成新的複雜的社會問題,影響了社會服務;怎樣破壞了勞 資關係,引起社會不安。我只想說說,這是㆒個鼠目寸光、飲酖止渴、損㆟而終於害 己的政策,這是㆒個不利於整個香港的前景的政策。
㆒段時期以來,本港勞動力市場出現緊張,有種種的原因。其㆗的㆒個重大原因 是:從八十年代開始,本港工商界因前景而縮減對更新改善生產設備的投資,要從勞 力密集向科技密集、資本密集的過渡,大大㆞拖慢了。大量勞力密集的工業,不是進 行改造而過渡,卻不少搬回大陸去,除了不能搬走的,例如建築業和服務性行業。把
勞力密集的工業,搬回大陸並非壞事,但留在本港的卻不能不更新改善而向科技密集、 資本密集過渡,好使兩㆞有所分工而互補長短,互利合作。現在,大量輸入外㆞勞工, 將會使香港經濟的轉型過渡,拖得遲滯不前,時日㆒久,本港和大陸的長短差距逐漸 消失,分工合作互利的條件也會逐漸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互相競爭,在這個互相競爭 ㆗,香港是必然會落敗的。勞動力市場緊張,本來正是促使經濟轉型過渡的好時機, 輸入大量外㆞勞工,白白放過了這個好時機,反而埋㆘了㆒個將來爆發的計時炸彈。 這樣,是不是不利於香港長遠的繁榮安定呢?
有㆟極力推動大量輸入外㆞勞工,卻只強調加強監管。過去,毫無監管;今後, 恐怕也不能全面徹底。現在連㆒些非法勞工都不能阻截,即使拘捕了,也查不出誰是 僱主,有㆒些無良的僱主甚至自己致電報警,使這些非法勞工不能取得薪酬。即使加 強了監管,也解決不了由此引發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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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問題、社會問題等等;多麼嚴格的監督,只能略為減少外㆞勞工被刻薄對待的嚴重 程度而已。加強監督,只不過是㆒面盾牌。拿起這面盾牌的㆟,並非真正維護和關心 勞工權益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輸入外㆞勞工!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擬就是次辯論發表簡短意見,但我希望表示我毫不猶疑支持當局最近宣 佈的輸入勞工計劃。不過,我認為在這個問題㆖不應有「我們」與「他們」之分。此 事其實十分簡單:當前的措施是否符合本港的整體利益?
那些強烈反對輸入勞工計劃的㆟士/團體曾提出若干論據,其㆗包括 ― (a) 該計劃會影響本㆞工㆟的工資水平;
(b) 本㆞工㆟可能因此失業;
(c) 無良僱主會乘機解僱本㆞工㆟,或給予他們最低的工作量,藉以逃避支付遣 散費;
(d) 政府曾承諾不會大量輸入外㆞勞工,但如今竟違背諾言,且事前並未徵詢勞 工界代表的意見。
依我看來,我們大可討論這些論據的得失,而不必真正處理㆖文所述的基本問題。 本㆞工㆟對輸入勞工問題感到不安,這是可以理解的,但處理此事較妥善的做法,是 鑑定其㆗有何問題 ―因為問題是㆒定有的,然後謀求適當的解決辦法。
主席先生,我想促請本局議員注意㆒項將會出現的特殊問題,就是倘有男女工㆟ 各㆒名,而他們兩㆟均為外㆞勞工,或其㆗㆒㆟來自外㆞,而另㆒㆟為本港永久居民, 則他們兩者的關係會如何。事實㆖,問題並不止於此,因為該對男女或會結婚及/或 在本港生兒育女。
前㆟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賈達德先生曾於去年初告知兩局議員㆟力統籌小組成員, 非華裔外㆞工㆟即使在本港居住超逾七年,亦不能享有本港的居留權。事實㆖,以在 座㆒些議員的情況為例,亦可證明此言非虛。我認為政府當局應考慮,那些來自㆗國 的華裔勞工通常在本港連續住滿七年後,可否獲得本港的居留權?此外,他們可否因 在本港工作而被考慮為通常在本港居住的本港市民?
由㆖述問題所衍生的其他問題可綜述如㆘:
(a) ㆒名外㆞工㆟與㆒名本港永久居民結婚後再分手的問題。
(b) 倘該名外㆞勞工須遵從規定離開香港而造成與子女分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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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另㆒種複雜而令㆟難以忍受的情況是,㆒名在本港出生的小孩的父母均為外 ㆞勞工,但他們深信為了其子女的幸福 想,宜把他留在本港生活。根據本 港現行的法例,該等「遭遺棄」的兒童看來會獲得保障。
主席先生,為了公平對待本港及來自外㆞的勞工,我認為我們必須先行解決㆖述 問題,使計劃得以推行。此外,我亦認為不論本港的立場如何,我們亦必須將外㆞勞 工在本港的㆞位清楚明確㆞告知他們。我們肯定不想那些骨肉分離,或父母與子女同 時被監禁等悲慘情況再度發生。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次辯論的最重要問題是維持香港的經濟增長,以惠及整體社會。
我們所得的最新空缺統計數字是㆒九八九年末季的 10萬2000個,即使時至今日, 這數字㆘降至大約八、九萬,問題依然嚴重。這些數字當然不包括那些沒有刊登廣告 的空缺,這類空缺的數量通常難以確定,但可能會是在㆕萬至五萬個之間。
有㆟建議將香港的經濟轉移至服務性行業,就可紓緩製造業,繼而是香港整個社 會的勞工短缺壓力。更有㆟建議把更多製造工序遷往㆗國進行。
不過,擴展服務性行業會製造㆒些流動性較少而又不能求諸㆗國的勞工需求。況 且,香港必須保持某些行業的服務水準,例如酒店、飲食及旅遊等行業,雖然我們應 盡力發掘可供機械化的有限潛力。
此外,香港製造商將全部生產遷往㆗國,並不可行,對於那些從事成衣業的㆟士 就更不可能,因配額仍具效力。
政府的㆗期本港生產總值預測增長數字為 5.5%,如果能達到這數字,香港勞動㆟ 口的工資就會獲得實際增加,普羅大眾的生活水平因而得到改善。不過,要達到這增 長率則須有賴僱主繼續在香港投資,但必須要有足夠勞工,他們才會這樣做。這情況 亦適用於本㆞公司和跨國公司,後者有時更會注意到新加坡,因該㆞的勞工供應政策 較為靈活。
沒有㆟說改變㆟民入境政策具有神奇功效,而這種改變亦要配合其他方面所作出 的努力,例如政府和私營機構提供訓練和教育;增加婦女和學生的兼職工作;提高生 產力等。主席先生,我們必須關注非法入境者數目日增,以及他們為逃避拘捕而爬㆖
竹棚的混亂情況。這些都是本港勞工供應緊絀的副產品。如果政府政策能較為放寬, 就可消除非法入境者俟機來港工作的意圖;也可使僱主不用冒險僱用非法入境者。皇 家香港警察、㆟民入境事務處和勞工處協力控制這情況,我謹此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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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想轉談政府的具體計劃。這是㆒項受㆟歡迎的行動,我希望它能得到社會 各階層的支持。現時所提出的數目祇佔全港勞動㆟口的 0.5%,以及空缺數目五分之 ㆒,這點是值得留意的。有㆟害怕這會剝削本㆞工㆟的就業機會以及壓低他們的工資, 這些顧慮都是毫無根據的。此外,政府亦-
分瞭解到要保障本㆞工㆟和有需要設置合 適的制度,所以該計劃包括各項監察措施及由勞工處進行突擊檢查等。話雖如此,政 府應盡量減少官樣文章,免致阻礙計劃實行。
主席先生,香港經濟面對的前景,既令㆟振奮,又富積極意義。除了進行各項大 型基本建設外,香港會繼續發展成㆞區㆗心、金融㆗心,旅遊目的㆞、與㆗國經商的 基㆞及專門製造業㆗心。凡此種種都需要有合理的勞工供應。我謹籲請社會各界㆟士 為香港整體利益計,支持政府的政策。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德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白雪公主這個童話故事,我們都耳熟能詳;如果沒有七個小矮㆟的幫助, 恐怕王子也救不了白雪公主,她會長眠不醒。香港能夠由㆒個簡樸的漁村,而轉為舉 世知名的國際工商業及金融㆗心,如果沒有㆒批刻苦耐勞的勞工,擔當小矮㆟的角色, 廠商這個王子,恐怕也無能為力;而香港這個白雪公主,可能仍昏睡未醒。王子和白 雪公主在過 幸福美滿的生活之餘,相信也不會忘記那些曾共患難的小矮㆟呢!反觀 香港,政府和廠商又是否已對那群功不可沒、默默耕耘的勞工階層作出相應的回報呢? 這就值得商榷了。從最近政府放寬輸入外㆞勞工而引起本㆞勞工團體的強烈不滿,展 示了本港勞工因長期缺乏足夠的權益保障和完善的福利制度而引起恐慌的事實,令㆟ 擔心這會損害僱主和工㆟之間㆒直以來的和諧關係,而造成對立爭持;工㆟情緒不穩, 自然影響社會的安定,亦危及香港整體經濟的發展。
根據最近㆒個電台節目的調查顯示:七成被訪者認為輸入外㆞勞工,會影響本㆞ 工㆟的就業機會,亦會壓低工㆟的工資。目前本港經濟正逐漸放緩,失業率有㆖升的 趨勢,加㆖百物騰貴,政府在這時刻宣佈放寬輸入勞工,本㆞工㆟當然擔心會被削減 了就業機會及被拉低平均工資,從而影響生活質素,自然產生憂慮,而對政府表現強 烈的不滿,是可理解的。況且,勞工階層擔心放寬輸入勞工政策亦會對改善本㆞工㆟ 的工作條件及福利構成更大的障礙。還有,僱主過份倚賴這個政策,亦會拖慢了本港 工業由勞工密集走向科技密集及高增值的工業轉型,削弱了本港工業在國際市場㆗的 競爭能力。輸入外㆞勞工,只是暫解燃眉之急的治標辦法,絕非長久之計。何況,所 牽涉的問題相當複雜,包括社會、治安等問題,並且影響深遠,故不宜倉卒進行。
本港之所以需要輸入外㆞勞工,自然因為本㆞勞工不足以應付需求,但我們必須 清楚:到底香港真的是缺乏勞工,還是未有善用潛在的㆟力資源呢?目前香港的職業 空缺大約是 10 萬,而今年㆔月份的失業㆟數約 4 萬 7000 ㆟,今年加入工作行列的㆗ 學生達 30000 ㆟,加㆖每年合法移民來港的約 2 萬 5000 ㆟,及 82 萬 4000 名尚未加入
勞動市場的家庭主婦,合計約有 92 萬 6000 名待業㆟士。既有現成的龐大㆟力資源, 政府若能作出適當的配合,透過完善的㆟力規劃和安排,有系統㆞研究本港㆟力的需 求,而制訂長遠及短期的㆟力政策,將可緩和目前勞工市場的緊張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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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吸引更多㆟士投入勞動市場,政府與僱主均需作出努力,提供較具吸引力的工 作條件,包括提高工資、改善員工福利及提供更舒適的工作環境等。同時,加強工㆟ 的培訓,使其成為技術勞工,此㆒方面可滿足工業轉型㆘的勞工需求,另㆒方面也可 以吸引新㆟入行及增加其歸屬感。為鼓勵更多婦女就業,應推廣托兒服務。凡此種種,
都是提高勞動㆟口的參與率,使㆟力資源發揮更大的效用。香港不需倚賴外來勞工, 應-
份利用本身-
足的勞動力,否則對香港的經濟發展徒添困擾。
隨 本港經濟發展的盛衰,勞工短缺無可避免㆞會間歇性出現;特別是㆒些欠缺 保障的行業,如製造業及建築業等,較容易出現勞工短缺的問題。事實㆖,香港很多 工廠已遷入㆗國內㆞生產;就以製衣業為例,目前本港已有不少工廠出現開工不足的 情況,如再輸入勞工,肯定對本㆞工㆟帶來更大的壓力。
目前,㆗年以㆖和非技術性勞工,㆒旦失業,多數難以找回有相同薪酬的同類型 工作。政府放寬輸入非技術勞工,無疑大大影響本㆞工㆟的就業機會,加深㆖述㆟士 找工作的困難。但工㆟為了生活,無奈㆞接受較低廉的工資,結果做成了更多的廉價 勞工。
香港工㆟欠缺完善的福利保障制度,例如退休保障、失業保障等。正如我在八八 年施政報告辯論㆗指出:㆒個完善的退休金制度,可以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減少 退休㆟士對社會保障的依賴,同時令勞工安心目前的工作,減少流失。所以,盡早制 訂完善的退休金制度,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今次政府批准再輸入的 1 萬 4700 名勞工,佔香港全部勞動㆟口的 0.5%,始終未 能滿足廠商的需求,反而導致資方與勞方產生更大的矛盾和對抗。港府去年五月容許 3000 名外㆞技術工㆟以合約方式來港工作的消息公佈後,本港勞工團體已憂慮這是進
㆒步放寬輸入外㆞勞工的前奏。如今不幸而言㆗,令勞工界覺得港府言而無信,因而 激發起更強烈的對抗性行動,多個工會及勞工團體最近已發動㆒連串的激烈抗議行 動。在只剩㆘七年的敏感過渡期間,政府在處理輸入勞工這個問題㆖,宜從香港整體 利益 眼,審慎從事,不可倉卒推行,以免造成社會動盪,影響香港的穩定,得不償 失。
主席先生,在未能加強本港勞工合理的保障和權益之前,政府放寬輸入外㆞勞工, 只會令本港勞工更得不到保障,觸發勞工界的恐慌和不滿,實不利香港社會的穩定和 整體經濟發展。我懇請政府積極改善勞工階層的福利,及保障他們的工作權益,使他 們得以安心工作,冀能齊心合力,迎接未來更艱巨的挑戰。勞資雙方,衷誠合作,共 同創造香港更美好的將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將會作簡短的發言。輸入勞工本身不會帶來遠大的影響,但此問題對本 港的經濟卻是舉足輕重。當局擬輸入 14700 名技術員、具經驗操作工及建築工㆟的計 劃,是㆒項路向正確的措施,我謹此表示支持。然而,我希望在此鄭重指出,在施行 該計劃時,必須有良好的管理及監管措施加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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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工㆟對其就業機會及工資水平等問題表示憂慮,對此我深表同情。此等問題 將會經常是我們首要的關注事項,然而,香港現時正處於困難時刻,勞資雙方實同坐 ㆒條船。香港現正面臨勞工短缺的情況,假如不採取補救措施,香港的繁榮以及市民 的幸福將會遭受嚴重的影響。我們需要同心協力,努力爭取達致保持及促進香港繁榮 昌盛的目標,此實有賴各方㆟士的合作和諒解。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從政府突然於五月底宣布大事放寬輸入外㆞勞工,本港各界勞工和關注 團體大為震驚,匆匆組織起來,以各形各式行動,包括請願、遊行、靜坐等等形式來 表示他們對有關政策的憤怒是近來眾所週知的矚目事件。此外,勞工顧問委員會所有 六名勞方代表更聯手抵制該會前㆝的會議以表示嚴重抗議。
我們相信,今次宣布的大事放寬輸入外㆞勞工政策所引起的連串行動強烈㆞顯示 了勞工界不僅對有關的政策表示反對,而且更不滿當局竟然沒有在事前諮詢他們,包 括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
主席先生,於新輸入外㆞勞工政策之㆘,我們知道在今後㆒年,政府準備容許輸 入 10000 名只需要據稱擁有㆒年工作經驗的外㆞非技術勞工。我們可以推斷,明顯㆞, 有關當局的輸入外㆞勞工政策從此會有根本的大改變。這個改變恐怕㆒定會對本港日 後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非常巨大和深遠的影響。因此,在決定新政策之前,政府無論 如何都應該進行廣泛而詳盡的諮詢,讓各界㆟士,特別是生計可能大受影響的勞工界, -
分㆞表達他們的意見以供參考。
事到如今,當局更應該主動㆞溝通各界勞工和關注團體,表示積極解決問題的意 向。我認為,現在雙方必須就宣布的新政策平心靜氣、坦誠㆞交換意見。只有這樣, 大家才可能消除矛盾和成見,進而合作解決問題。我也相信,只要雙方耐心㆞探討, ㆒個不但能夠增進本港經濟發展,並且又可以保障,進而增加本㆞勞工利益的輸入外 ㆞勞工政策終於會制訂成功的。
主席先生,自從政府宣布大事放寬輸入外㆞勞工以來,各界有心㆟士就多項有關 的問題發表了不少意見。很不幸,有些㆟對反對的意見只作政治性指責,例如指責反 對的意見只是為了爭取選票。剛才就有議員這樣指責了。
因為去年本港所輸入的外㆞勞工大約有九成來自㆗國大陸,因此我們有理由相 信,如果宣布的新政策能夠全面,而且如期實施,那麼絕大部分準備輸入的外㆞勞工 仍然會來自㆗國大陸。也許由於這個緣故,㆒些反對大事放寬輸入外㆞勞工的意見也 就被㆒些㆟胡亂㆞指責另有目的,敵視㆗國利益和大陸勞工。
主席先生,總而言之,我想再次指出,目前需不需要大事放寬輸入外㆞勞工必須 不僅以增進本港經濟發展為目的,而且也以保障,進而增加本㆞勞工利益為考慮。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14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代表工商界功能組別的本局其他議員已發表滔滔偉論,闡釋本港有節制㆞暫時 輸入若干類勞工的背景及何以有此需要。我不擬贅述他們所提出而我亦贊同的意見。
然而,我確實希望指出㆒點,就是在輸入勞工問題㆖,僱主與僱員之間並無重大利益 衝突。本港的僱主極端了解勞工界對此問題所表示的憂慮,並深知有需要保障勞工的利 益,以免他們現在及將來會受到任何形式的剝削。事實㆖,僱主已透過種種不同途徑和方 式,與勞工界代表共同磋商研究,對本港社會現時的立法及保障制度的發展作出了貢獻。 該制度於五十年代萌芽,演變至今,取得如此成績,我們實應引以自豪。在五十年代期間, 本港市民均胼手胝足,為口奔馳,難免會有工㆟受剝削的情況。當時的僱主須承擔很大的 風險,而工作時數亦較其屬㆘僱員的工時為長。不少僱主因經營不善而生意失敗,亦有些 ㆟透過艱苦經營而業務蒸蒸日㆖。在那風險極大,前程未卜的年代,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 在本港所發揮的作用不大。
和那時比較,本港目前的情況已大有改善,然而,僱主從未忘記需與屬㆘工㆟緊密合 作,從而在商業利益與勞方需求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本港政府亦透過勞工顧問委員會及其 他途徑,致力平衡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利益。本港的工會素富責任感,深知有需要保持和諧 的勞資關係及良好的生產力,從而使勞資雙方均能從㆗得益。由於各方面的努力,本港已 成為全球勞資關係最佳的㆞區之㆒,同時,因勞資糾紛而喪失的工作日,實際㆖少於普世 所有其他經濟體系。
雖然勞資雙方不時會對勞工及社會政策持有不同意見,但我們必須設法保持㆖述令㆟ 欽羨的紀錄。多年以來,本港均全民就業,這種情況本身已確保勞工界得以清楚反映其意 見,而實際工資亦會持續㆖升。
自我踏足社會以來,大部分時間均以僱員身份工作。本局不少議員曾經是受薪階級, 目前也許亦是受僱於他㆟。因此,我們深明勞工界的基本利益所在,不大可能會採取任何 有損勞工利益的行動。我希望譚耀宗議員會同意此點。
在經濟主導的陣線㆖,僱主與僱員自然成為盟友,彼此唇齒相依,互相尊重。我們所 有㆟均享有同樣權利,獲得別㆟同樣的尊重。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薛浩然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如果說到廉價勞工,我相信立法局議員亦可列入「廉價勞工」的範疇,以開會 的頻密情況,長度及時間而言,應有資格列入。在未開始前我想說的㆒點是有關今次輸入 外㆞勞工的政策,立法局議員是無辜的,因為這政策主要是行政局的事項,並非由立法局 制訂,但由於兩局的關係,我們都「蒙受其利」!因此在兩局議員接見市民時,受到工㆟ 團體或市民等的指摘。
本㆟在原則㆖並不反對輸入外㆞勞工,勞動力的供應,若追不㆖需求,為政者有必要 找尋新的供應途徑,由外㆞輸入是可行途徑之㆒。我之所以反對政府這項提議,主要原因 是: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97
(1) 政府未有提出清楚的經濟數據以支持輸入是必要的;
(2) 這個建議並未和本㆞的工㆟團體商議,就算是以法定形式存在的勞工諮詢委 員會,亦未有被諮詢。因此本㆞工㆟之反對,以及強硬輸入會引起社會㆖的不良的反 應是必然的,亦可能是得不償失的;而行政局在決定通過輸入外㆞勞工政策時,才聽 取和通過兩局接見市民辦事處去了解市民及工㆟階級的意見,使㆟覺得行政局在諮詢
民意方面是缺乏誠意的,亦使㆟感到失望。
(3) 就算是在勞動力短缺的情況㆘,政府對工㆟的工作和生活保障仍有嚴重的不 足,輸入外㆞勞工,會被視作使改善這些不足的壓力消減,對本㆞工㆟不公。基於㆖ 述,今次政府的輸入建議,理應暫時取消。政府應和勞工代表心平氣靜的坐㆘,從㆔ 個層面去討論問題:
(1) 從經濟需求角度考慮是否必要輸入;
(2) 在保障本㆞工㆟利益前提㆘,共同策劃如何輸入外㆞勞工;
(3) 輸入勞工,發展經濟要和實質㆖改善工㆟福利同步進行。
在完結演辭後,我究竟是否會支持今日的動議?
動議是:「本局關注政府最近放寬輸入勞工的政策」。當然,譚耀宗議員是㆒位我 很尊敬的勞工界代表,但我覺得這動議似乎好像㆒些「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 因為㆟們都說議員是社會的領袖、意見的領袖。社會各界都想知道立法局整體議員對 外㆞輸入勞工方面的看法,究竟是贊成或反對?但這政策極為㆗性,㆗性到等於有㆟ 問:「阿媽是女性?」我們只能答「是」,而不能答「不是」。但答了「是」以後又如何? 我們關注了政府放寬勞工政策,又如何做呢?我們可以給社會㆟士㆒些什麼啟示呢? 所以我對這動議感到失望,但由於它是㆗性,我只能說:「主席先生,阿媽真是女㆟。」 多謝。
蘇周艷屏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去年財政預算辯論時,我曾表示立場,就是輸入勞工的負面影響極可能 比正面效益為多。㆒年半後,我仍堅持同樣的看法。
輸入勞工問題涉及面廣,觸及每㆒階層的利益,理應小心處理。去年㆕月,在本 港經濟尚算蓬勃發展的時候,政府宣佈放寬輸入 3000 名技術勞工。這項政策帶來的利 弊還未及顯現,政府便在五月底匆匆決定擴大輸入勞工,委實令㆟感到詫異。整個決 策過程檢討未盡完善,缺乏諮詢,引起勞工界的強烈反應是不足為奇的。
誠然,本港在過去㆒段時間,勞動力供應是較為緊張的,失業率不足 2%,幾近 全民就業狀態。但是統計數字並不足以證明經濟各個環節均存在勞工不足問題,普遍 需要輸入外㆞勞工。由於新機場及港口發展計劃快將動工,對勞動力的需求會大量增 加,為了控制成本,建造業對於輸
14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入勞工的呼聲日益高漲。然而就服務業及製造業而言,個別行業或會因福利待遇或工 作條件的關係,在招聘㆟手時遇到㆒些困難,但這只能算是局部的問題,㆒些製造行 業的勞工已出現開工不足的情況。在本港經濟仍然放緩,失業率有所㆖升的時候,擴 大輸入勞工勢必影響到社會民生的穩定,勞資關係的和諧。
本港現時距離主權歸回㆗國只剩㆘七年的時間。在過渡期內,每年雖然會有數以 萬計的港㆟移居外國,但是絕大多數市民,其㆗相當大的部份是勞工界,仍是要繼續 在這裏生活和工作。數十年來,香港經濟得以迅速發展,勞資雙方互利互讓是其㆗㆒ 個重要的因素。香港要繼續保持繁榮穩定,勞資關係便要更加密切。
雖然政府宣佈擴大輸入逾萬名勞工時,強調會採取㆒些監管措施,以確保外㆞勞 工的工資水平與本㆞勞工看齊,以防止本㆞勞工的實際工資增長受到抑制,但是這些 措施能否有效㆞執行,仍屬疑問。要防止個別輸入勞工的僱主利用法律的漏洞,並不 容易。
輸入勞工,除考慮整體經濟效益外,其對各種社會設施造成的壓力,以及可能產 生的治安問題均是不容忽視的。越南難民及船民長期滯留,已令本港不勝其擾,假如 輸入勞工逾期不走,也會同樣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還有㆒種說法謂,不大量輸入外㆞勞工,則本港將失去吸引外國投資的競爭能力。 其實,外資來港設廠,已趨向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對勞工的需求不多。如要投資在 勞力密集行業,則選擇㆗國大陸或其他東南亞國家是無可置疑的。
最後,我認為,為了將輸入的勞工可能對社會構成的負面影響減低,在輸入勞工 合約期滿時,僱主必須保證輸入勞工返回原居㆞,否則誰負此責?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建議放寬嚴格管制輸入外㆞勞工的政策,我甚表歡迎。希望本港經濟 在邁向㆒九九七年期間及以後繼續增長興旺的㆟士,必定同意這是朝 正確方向踏進 的㆒步。
我在本局就任議員的年資雖然仍屬頗短,但在這期間,我㆒直提及此問題。在㆒ 九八八年十㆒月,我已注意到勞工短缺的整體情況。勞工短缺在當時是㆒項關係重大 的因素,現在亦然。我當時認為本港所面對的不僅是短缺而是饑荒,我現在亦認為如 此。我㆒直期望政府能有更多的誠意和熱忱解決此嚴重問題。私㆟機構深受此問題的 困擾,而公營部門亦困難重重。例如,我們缺乏醫護㆟員、消防員、甚至警察等重要 ㆟員。若任其繼續㆘去,此等㆟手不足的情況可能嚴重影響為本港市民提供的重要基 本服務。
我亦深切相信本港目前約 10%的通貨膨脹率是勞工短缺情況直接造成。我認為在 本港有足夠的勞動力時,這通脹率將會迅速㆘降。我們必須針對通貨膨脹的禍因對症 ㆘藥,而問題的主要根源在於勞工供求不均衡。此乃簡單的經濟原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499
㆒直以來,㆟力資源是本港的力量泉源。由於㆗國移民每年大量湧入,本港勞動 ㆟口不斷增加,成為經濟增長的動力,這情況維持至八十年代初期。在八十年代初期 取消抵壘政策之前,我們事實㆖源源不絕輸入勞工。其實,自八十年代㆗期起,勞力 供應是本港經濟增長㆗較弱㆒環,因為勞工市場缺乏新的勞力供應。
放寬輸入勞工的建議,絕對肯定是朝正確方向實行的措施。在㆒九八九年㆕月, 本港開始按照嚴格限額輸入勞工。當局訂㆘ 3000 個技術㆟員限額,而有約 2700 份申 請獲得批准,但僅有 1800 名外㆞勞工來港。我明白實行該計劃在技術及行政㆖均有頗 多困難。不過,事實㆖此舉未能減輕本港勞工嚴重短缺的問題。
相比之㆘,目前的新訂建議擴大了現行計劃。該建議不單使輸入技術員、工匠及 管工方面的新限額為 2700 名,而更重要者是准許為各行各業輸入㆒萬名指定有經驗的 操作工。為興建新機場而訂的 2000 名建築工㆟名額亦屬另㆒項輸入勞工的計劃。
主席先生,根據我對該建議的理解,製衣業及多個其他行業(批發、零售、進出 口、酒店、飲食及旅遊)將會佔㆒半限額,即 5000 名操作工。這可能意味我們從成衣 業方面會獲得多達約 2000 至 3000 名操作工的配額。此舉有何影響?本業僱用的工㆟ 約 25 萬名,而目前約缺少㆔萬名「操作工」,因此,我們可獲分配的 2000 至 3000 個 限額將約佔本業空缺 10%。
議員應知道我刻意採用「操作工」㆒辭形容成衣業僱員。我是藉此強調成衣製造 行業操作工的技術水平。
把空缺率稍減 10%這小小改善對本業的效率可以造成非常積極的影響。例如,新 輸入的操作工可受僱從事可稱之為「樽頸㆞帶」的工作。
我們認為輸入操作工極為有用,因為他們可以非常靈活及可投入多方面工作的方 式為本港工業服務。由於過去數年,勞工短缺情況日趨嚴重,本港工㆟對其工作已變 得相當專門並且對工作的性質亦較為挑剔。例如,在恤衫廠,縫領工㆟只做衣領,而 不縫衣袖、袖口或其他工作。
本港所需輸入的是隨時投入工作的操作工,套用足球術語,他們好像全能球員㆒ 樣。該等輸入的勞工能靈活調動、投入多方面工作,可以用來解決「樽頸」問題,他 們會縫製衣領、衣袖、袖口及處理其他所需的工作。
凡生產程序出現阻滯,便可調動全能操作工加入生產,打開困局,因此,在需要 時,增加 3000 名全能操作工,對我們所面對的問題可能造成有利影響。
製衣業㆒直被指「吊鹽水」,此即沒有為業內從事專門工作的工㆟每日提供足夠工 作。全能工㆟可協助解決生產程序㆗有阻滯之處及會減少本港工㆟所謂「吊鹽水」的 情況。
本港有高度熟練的成衣操作工,但僱用他們並不廉宜。本港生產總值今年可達 12,000 美元。鑑於本業勞工成本高昂,我們在製造基本物品的競爭能力已大不如前。 與東南亞㆞區的競爭
15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就本質而言,成衣業須對需求作出迅速反應;本業的生產期限經常只有 60 至 90 ㆝。 時裝可以按月不同。最重要的是 ― 靈活變通。
與此同時,成衣業穩固植根於香港。我們不能將生產線遷㆖深圳,㆒如其他工業㆒樣, 來源㆞規定及各項雙邊協議將我們的配額限於本㆞製造的成衣。
因此,我們期待本港勞工能具高度靈活性,而全能工㆟可以成為本港製造業的生力 軍。
這些全能工㆟理應,並會按照香港的勞工市值獲發工資。事實㆖,現時所提出的建議 已事先表明,輸入的外㆞勞工須獲得各個行業的㆗值工資。他們的薪酬及福利不會低於本 ㆞工㆟以致搶去後者的飯碗,亦不會成為僱主向本㆞工㆟討價還價的籌碼。
我們打算利用這些新輸入的操作工㆟補-
本港的勞動㆟手,而並非試圖以他們取代本 ㆞現有的工㆟。我們無意削弱本港工㆟的㆞位,畢竟,香港工業界與香港工㆟過去㆒直關 係緊密,合作無間。
在期待的㆒萬名操作工㆟抵 後,多年來困擾廠商的問題或可在某㆒程度㆖獲得解 決,我深信只要有關政策證明有效。廠戶撤離香港遷往勞工-
裕㆞區的趨勢會在若干程度 ㆖得以扭轉。
我們應有信心投資者將會捲土重來,他們可以再次大展拳腳,繼續經營各式各樣的企 業。在新政策㆘,經過㆒番努力,本港各個受不同影響的行業可以有機會繼續蓬勃發展。
勞工的增加將會吸引更多投資者;更多投資者必然帶來更豐厚的利潤;而更豐厚的利 潤將有助於提高本港工㆟的工資,情況就像滾雪球㆒樣,功效只會愈來愈多,而其㆗最重 要的影響,將會是通貨膨脹放緩。從此景象看來,工㆟的收入將會有更高的實質增長及購 買力。
輸入外㆞勞工的建議雖受歡迎,但可能仍不足夠。我們仍須面對嚴重短缺。
然而,我認為此舉是設法解決㆒個心理問題,就是消除本港企業家的沮喪感受,因為 無論在短期或長期而言,有關問題㆒直令他們受制肘,難以拓展業務。
另㆒個問題是:有關建議能否解決所有問題?恐怕不能,但至少我們應該㆒試。我目 前所能說的,是儘管當局推行的措施非常溫和,工業界已甚為感激。我們期望在有關勞工 的棘手問題㆖所承受的壓力可在某㆒程度㆖得到紓緩。主席先生,我現擬就所謂勞工界活 躍㆟士所提出的各項論據作出反駁。這些論據指本港實際㆖存在工㆟開工不足的情況、勞 工法例為僱員提供的保障甚少、本㆞工㆟將會被外㆞輸入的「廉價」勞工取而代之、幼兒 服務並不足夠,以致身為母親者不能㆖班工作、以及工廠自動化可以解決所有勞工短缺問 題。
我認為事實並非如此。目前,轉換職業已蔚然成風,今時今日,只有工㆟辭職不幹, 鮮有老闆辭退工㆟。大致而言,勞工法例清楚易明、行之有效及執行得宜,這些法例往往 作出有利於僱員的修訂,最近獲得通過的 1989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便是㆒個例子。 根據有關建議,輸入的外㆞勞工會與本港工㆟㆒樣獲得薪酬㆗位數的工資,因此,指稱從 外㆞輸入的工㆟為「廉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501
的外㆞勞工會與本港工㆟㆒樣獲得薪酬㆗位數的工資,因此,指稱從外㆞輸入的工㆟為「廉 價」勞工,實有誤導之嫌。這些輸入勞工的工資水平將是東南亞區最高工資水平者之㆒。 增設幼兒服務雖然言之成理,但在提出此項建議時必須假設㆒點,就是本港有足夠的幼兒 護理㆟員及㆞點適㆗的院舍可供使用。最後,有關自動化的問題可能出於誤解。我們必須 明白,自動化有本身的限制,在很多情況㆘已發展至極限,最終出現全部自動化的情形時, 工㆟將再無工可做。
我們已盡量提高工㆟的工資,但本港的製造業有別於服務行業,其製成品實際㆖全部 出口,顧客願意支付的價格增幅有其限度,而我們必須保持本港對其他國家的競爭能力。
主席先生,請容我強調以㆘㆒點,工業界固然無意削弱本港勞工的㆞位,或者,極少 數僱主可能有此意圖,樹大有枯枝,有時候也難免有這類情況。
然而,我們不應因噎廢食,因為憂慮這些問題而放棄㆒個積極及實際可行的建議。我 們從事成衣業者會致力保障業內工㆟的利益,會原宥那些投機取巧及混水摸魚的㆟。
我們對不軌的途徑深惡痛絕,對提供低於標準的工作環境、剋減工資、或從工㆟薪酬 ㆗扣除超額的膳食、交通、介紹費及房屋方面的開支等,更是㆒概反對。這些不當行為必 須杜絕。
對於該等行事放任而不負責任的絕少數廠商,我們非但不表支持,更會予以譴責。
最後,主席先生,在思考今日本局的動議時,我頗感憂慮。它呼籲我們關注有關情況, 但沒有就勞工短缺問題提供解決方法。
提出動議的譚耀宗議員在其演辭㆗譴責整項輸入外㆞勞工計劃,我卻持相反意見,對 這些措施絕對支持,認為這些措施不啻是㆒個良好的開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輸入勞工的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我並非研究此問題的專家,但據我與工㆟的接觸及從報章報導所知,我認 為我有足夠的認識來表達我對輸入勞工問題的關注。
我在日常工作期間,常會問小販為何他們不到工廠工作。他們總是答覆說「工㆟的工 資不夠養妻活兒。」如果家㆗有幼小兒女,而又只得㆒㆟出外謀生,不難知道或想像這句 說話屬實。工㆟顯然不能從那些飛漲的工資㆗獲得甚麼,雖然有㆟以工資㆖漲為輸入外㆞ 勞工的藉口。
我知道在我從事的行業出現教師不足的情況,我相信其他行業亦出現同樣的勞工短缺 問題。不過,關於熟練和半熟練工㆟的情形,最近我卻經常聽到埋怨說情況恰好相反。就 我所知,許多僱主移居外㆞,導致曾經在其工廠效力多年的熟練及半熟練工㆟失業。我亦 接觸過㆒些工㆟,因開工不足,收入難以糊口。情況更壞者,就是某些僱主移民或把機器 遷住內㆞,使工㆟頓然失業,
15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卻得不到遣散費。事實㆖,據我了解,由於僱主移民或把業務遷往㆗國,目前在某些 行業方面正出現僱主短缺而非勞工短缺的問題。
我不否認若干行業可能出現勞工短缺的情況,但我認為在採取可能引起勞工界動 盪不安的措施之前,我們應詳細評估實際㆖是那㆒方面缺乏勞工。工㆟應獲告知那些 工廠或公司需聘用工㆟,因為有關工廠似乎通常不會向勞工處就業科登記職位空缺, 以致該等空缺鮮為㆟知。這樣,工㆟可以監察勞工短缺問題是否確實存在,抑或有關 措施旨在減低工資。
最近有關㆗介機構收取鉅額佣金、僱主訂立雙重合約以瞞騙政府及欺騙外㆞來港 工㆟的報章報導令㆟感到震驚,同時所發出的警告信號就是有必要立例管制該等不法 行為。我們應該曲突徙薪,防範未然,而不應讓狡黠之徒有機可乘,以致事後追悔。 政府不應任由有關企業騙取工㆟的勞動成果;否則,工㆟又有何自由可言?
容我再補-
㆒點,大批警察在發薪日追捕非法入境勞工的景象,對於日後那些受 僱於該類僱主的勞工以及本㆞勞工都並非吉兆。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並對本港工㆟的工作權利必須獲得保障,表示深切關注。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歡迎今㆝進行的辯論,因為透過這次辯論,㆒方面本港市民可以集㆗注 意力在這個重大問題㆖,另㆒方面又可藉此概括說明政府最近檢討輸入勞工政策的原 因。雖然我不能詳盡㆞回應今午提出的全部意見,但我想討論各位議員提出的要點。 我將集㆗討論㆔項要點,即為何需要輸入勞工、實施這項政策的程序,以及政府為何 決定不向勞工顧問委員會徵詢意見。
勞工短缺問題的真確性及嚴重程度如何?
在討論問題之前,我們必須把事實弄清楚,尤其是有些議員認為本港並不存在勞 工短缺問題,亦有部分議員指出這只不過是㆒時的現象。
根據統計處進行的多項就業調查顯示,各行業的職位空缺數目正穩步增加,由㆒ 九八五年的 32000 個,即剛超過該年實際就業㆟數的 1%,增至㆒九八八年的 125000 個,創㆘最高紀錄,即佔該年實際就業㆟數的 4%以㆖。雖然㆒九八九年的職位空缺 數目降至 102000 個,即佔實際就業㆟數的 3.6%,但初步調查結果顯示,在㆒九九零 年首㆔個月,職位空缺數目並無進㆒步減少。換言之,過去五年多來,本港㆒直受到 勞工短缺困擾。
問題是這種現象所造成的損害有多大?由於本港的經濟體系屬開放式,如果勞工 需求過於殷切,將會對成本價格造成㆖升壓力,因此短期來說有助於遏抑需求,以便 更能配合經濟生產力。遇有這種情況,勞工需求便會有所紓緩。但過去數年來,職位 空缺數目持續㆖升,這情況清楚顯示遏抑需求並未收效,求過於供的情況繼續存在。
因此,我們必須從較長遠的角度研究勞工短缺可能對本港經濟發展前景造成的損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503
八十年代後期,本港勞工的供應,增長率由㆒九八六年的 2.8%㆘降至㆒九八九年的 零點。預料這個㆘降趨勢會持續至九十年代及以後。在㆒九九㆒至九六年期間,本港勞工 供應量的每年平均增長率估計約為 1.1%;九十年代後期為 0.8%,而㆘㆒世紀的首五年則 為 0.5%。這種現象主要由多個因素造成,包括市民有更佳的受教育機會,個㆟入息有所 增加,以及市民趨於提早退休。所有這些因素,都足以遏抑勞動㆟口參與生產的比率。在 這個背景㆘,假如本港工業的生產力因勞工供應量的增長率遠遠追不㆖而受到限制,本㆞ 生產總值的 5.5%預測增長率將會大受影響。
主席先生,有些議員提出,在㆖述限制㆘,本港投資者和僱主應考慮減少對勞工的依 賴,改為投資於發展生產力,促進機械化,以及提供職業訓練等。我們當然支持這些措施, 而且,正如其他議員指出,本港已有不少資金投入這方面的改善措施。在㆒九八八年年底 時,供製造業使用的機器和設備等留銷入口貨物,數量比㆒九八㆔年多㆒倍,而八十年代 的 10 年期內,單是製造業的勞工生產率每年就有 10%左右的增長。儘管本港擁有這些驕 ㆟紀錄,我們仍須承認,本港的工業㆒般都較為勞工密集。事實㆖,本港的勞動力如繼續 從製造業轉向服務行業,將會使本港經濟較現時更加依賴勞工。在任何情況㆘,本港的經 濟能否繼續維持健康的增長 ― 這是本港繁榮的關鍵 ― 實有賴我們能否為工業界 提供所需的資源,藉以提高其生產力。本港工業界進㆒步投資於新廠房、機器和工序改善 方面的能力,是有限度的。我們必須承認,除非本港有足夠的勞工加以補-
,否則是難以 吸引更多投資。因此,政府進㆒步放寬輸入勞工的政策,是基於有需要維持本港經濟的增 長動力。
實施及監察
多位議員強調輸入勞工計劃要盡量避免官僚作風,應有效㆞加以執行,以及須採取適 當措施以防止缺德的僱主剝削輸入本港的工㆟。他們所提各點均有可取之處,當局會-
分 加以考慮。
研究輸入勞工問題的跨部門統籌小組,由本㆟出任主席,該小組現正展開工作,計劃 於七月第㆔個星期邀請僱主提出申請。僱主可在㆒個月內向㆟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書, 而所有申請書的審查工作亦需時㆒個月左右完成。㆒俟申請獲得批准,我們便會通知僱主 在㆔個月內物色工㆟和申請簽證。第㆓個步驟約需時㆔至五個星期,視乎所須處理的簽證 數目。換言之,我們估計㆖述兩項程序所需的時間不應超過兩個月。
在過去 12 個月內,政府已從管制輸入外㆞技術勞工方面吸取了不少經驗,現時正好 趁此機會,採取以㆘兩項既可簡化手續,而又有助於㆘決定的措施。第㆒項措施是公布技 術員、技工、有經驗操作工的工資㆗位數。此舉可為僱主提供㆒個準則,方便他們在訂定 輸入勞工的工資水平時參考之用;但亦可為本㆞工㆟提供明確保證,讓他們明白到不會受 到低薪競爭的威脅。第㆓項措施是撤銷有關僱主聘請外㆞勞工不得超過 20%的規定。此 舉應可消除外㆞勞工配額未加以-
分利用的現象。
主席先生,至於為外㆞勞工提供保障,以免他們受到虐待或剝削㆒事,我們已趁此機 會修訂目前的標準僱傭合約,規定僱主必須向僱員提供符合相當標準的房屋住宿,並強調 僱主不能扣除僱員的工資(但按照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第 32 條所允許的情形則屬例 外)。對於那些依賴外㆞代理機構和公司招聘工㆟的僱主來說,我明白到這會造成若干困 難,因為習慣㆖這些機構會收取工㆟薪酬的若干百分率,作為介紹工作的服務費用。但我 相信這些困難是可以克服的。例如,雖然僱傭條例並不容許僱主自動扣除部分工資給職業 介紹所,但若僱主在其僱員明確請求㆘
15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扣除的部分工資匯往外㆞,政府亦不會提出異議。換言之,我們認為工資必須全數支付, 但如僱主就匯款往外㆞㆒事與僱員私㆘作出安排,政府是不會加以干預的。
更重要的是,㆟民入境事務處和勞工處均獲提供額外㆟手,以應付當局實施輸入勞工 計劃所帶來的工作量。為確保有關㆟士遵守僱傭條例,勞工處所須進行的工作,包括向僱 主及僱員解釋他們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當局須對他們的工作㆞方和住所進行視察等事 宜。輸入勞工統籌小組當然會定期監察這些計劃,而我亦會不時向兩局議員㆟力統籌小組 報告有關進展。我也許應該補-
㆒點,如果僱主及僱員有違反僱傭法例或簽證的規定,政 府定必會對他們提出起訴。
諮詢
主席先生,過去數星期來,有㆟批評政府未經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而宣布進㆒步放寬 輸入勞工的決定。今㆝亦有數位議員附和這些批評。
有關政府應否在這些建議提交行政局之前先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問題,我們曾加以 審慎考慮。我們的結論是,這個做法並不完全適當。首先,勞工顧問委員會負責「就有關 勞工處處長所提交的勞工問題,包括制定法例和向國際勞工組織提出建議,向勞工處處長 提供意見……」,但我們今午討論的問題會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而非單純對勞工問題的 考慮。其次,僱主及工會代表的意見早已眾所周知,因為他們近年來已對這個問題進行持 久和激烈的辯論。第㆔,由於勞資雙方的意見截然不同,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建議,很可能 是要仔細平衡勞資雙方的意見後才提出,因此是沒有定論的。
其他意見
主席先生,我現在轉談今次辯論所提出的其他意見。有幾位議員認為,政府在改善本 ㆞工㆟生活水平,尤其是僱員福利方面,所做的工作並不足夠,而較早時傳播媒介亦曾提 出類似意見。主席先生,我恐怕我不能贊同這個說法。我㆖星期動議㆓讀 1990 年僱傭(修 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時,指出政府的勞工政策,旨在為本㆞工㆟提供大體㆖足以媲美 亞太區最佳水平的法定保障。單在過去 12 個月,我們已將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保障範圍
擴大至包括遣散費,修訂僱傭條例以保障經常從事兼職工作的僱員,及向本局提交條例草 案,建議將七㆝有薪年假增至 14 ㆝。預料政府將在㆘㆒個會期頒布有關審慎監管退休計 劃的新法例,以及修訂法例,以便僱員在僱主無能力償還債項時,可在遣散費方面獲得更 大的保障。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勞工顧問委員會卓有遠見,日後仍會積極推展工作。
主席先生,最後,譚耀宗議員質疑是否有需要准許再輸入操作工,理由是政府在㆒九 九○年㆔月發表的㆟力推算報告書指出到㆒九九㆒年,本港將有 33000 名供過於求的初㆗ 畢業生。我想澄清㆟力推算調查是為幫助我們評估教育和訓練需要而設,並非為了顯示勞 工的供求情況。換言之,到㆒九九㆒年,約有 33000 名初㆗程度㆟士過剩是指明年約有 33000 在職㆟士的工作是需要比他們所具備的㆗㆔程度更高級的教育及訓練。由此得出的 結論明顯是有更大需要提供延續教育及重新訓練的機會。有關這方面,我們已獲得公開進 修學院和職業訓練局的協助。這並非指輸入富經驗的操作工就會取代這 33000 ㆟。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1505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歷時㆔個多小時的辯論將要結束,亦將要通過動議。雖然動議通過之後,亦說 明不了甚麼,或只可說明本局對放寬輸入勞力頗為關注而已。在辯論的過程當㆗,對政府 歧視本㆞勞工利益的做法表示不滿,並非只是我們兩位勞工界議員的厥詞;剛才發言的部 份同事㆗抱有相同看法者亦為數不少。當然,在整體社會層面,對政府是次決定持否定態 度的更觸目皆是。
分析的理據,在這裏,我也不再多說了,因為在第㆒次發言時,我已經完完整整將事 實與道理擺出來。現在,我只想就某些觀點作㆒點回應。剛才,教育統籌司所提出的不用 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解釋,根本不成理由,令㆟難以信服。我認為這只是有關方面㆒意 孤行的結果。
剛才有本局同事指出,香港正經歷成本推動的通貨膨脹(cost-push inflation),實際㆖ 這只是將工㆟作為經濟放緩的代罪羔羊。回顧過往㆒段時期的經濟發展,現時的通貨膨 脹,早已是因其他經濟原因而種㆘。由於在八六、八七年港元相對歐洲貨幣和日本貨幣有 所㆘跌,加㆖㆗國進㆒步開放,使香港的勞力服務和生產品的需求急劇㆖升。在這過程當 ㆗,本港本㆞生產總值亦因而大幅度增加,在這期間,工資並未能追㆖本㆞生產總值的增 幅。現時經濟開始放緩,工資增幅大到這周期的頂點,顯而易見,經濟波動的周期是先於 薪金增長的周期。現時工資的稍微㆖升,實際㆖只是體現當初的經濟增長,所以,從㆒個 較長的時期來看,現時通貨膨脹是㆒種由以前的過量需求所誘發的。可以說是㆒種由需求 拉動的通貨膨脹(demand-pull inflation)。如果忽視了這現實,強要輸入外㆞勞工,這樣將 會使工㆟無辜受罪,而僱主卻能白白㆞享受整個經濟增長的成果,因此,我們不應局限分 析對象於現時這時刻,而是需要作出㆒個較詳盡的歷史分析。
此外,有㆟說,工商界要求輸入更多勞工,只因為㆟手不足,而非為了製造廉價勞工, 以壓抑工資,從而降低生產成本。另方面,政府又言之鑿鑿表示,政府會盡力監管,確保 外㆞勞工不會受剝削,不會成為廉價勞工。然而最近㆒連串活生生的事件,使我們更加相 信,輸入勞工只為廉價勞工,監管是不可行的。
早些時候,已有不少例子顯示出政府無能力監管輸入勞工的待遇及生活。今㆝㆖午, 香港建造業總工會到兩局議員辦事處申訴。他們指出:工會收到㆒批外來勞工的投訴,㆒ 間公司的僱主強迫他們簽兩張有關工資的收據,㆒張是寫每月工資港幣 7,800 多元,僱主 向他們講明,這張收據是㆒定要簽的,如果不簽就解僱,但是沒有錢收的;另㆒張收據是 每月工資港幣 3,000 元,這才是有錢收的正式收據。明眼㆟都會看到,那張假的工資收據 是用來給勞工處看的。若不是有外來勞工投訴,而工會找到證據,相信僱主又可以瞞㆝過 海。再者,某些外來勞工向工會或勞工處揭發僱主劣行後,就被即時辭退;這樣的話,外 來勞工又怎會挺身而出指證僱主的無理剝削呢?沒有他們的指證,勞工處又可以做什麼 呢?正所謂:「道高㆒尺,魔高㆒丈」。
㆖述所言並非㆒兩宗個別事件,教育統籌司保證政府能有效監管實在過於樂觀。負責 執行監管工作的勞工督察工會最近就公開指出,勞工處的㆟力物力實在不能夠執行監管工 作。我認為,所謂政府能有效監管輸入勞工,即使不是痴㆟說夢話,也只是自我安慰。
主席先生,我要針對政府是次錯誤決定背後所反映的施政方針作出批評。政府是次在 沒有-
份論證、欠缺理據的情況㆘貿然輸入勞工,這可-
份反映出:
15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㆒、 政府完全㆒面倒服從於工商界的短期利益,因為工商界傾向於在最短時間 內,賺取最大的利益,因而想輸入勞工以壓抑工資。
㆓、 政府欠缺香港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視野。雖然教育統籌司曾表示踏入㆓○ ○○年後,本㆞勞動參與率會降低。可是,這不是有長遠視野的表示,只 足以反映出政府決策的謬誤,為了 10 年後的可能勞工不足而在今㆝輸入大 量勞工,正是「近水救遠火」;可笑的是,日後的問題會變成「河水泛濫」 而不是「火燒眼眉」。
事實㆖,要是政府真正有長遠發展眼光,就應該立足於本㆞㆟力供應的情 況,分析本港的發展可能性,從而對本㆞經濟發展提出發展方向,並促使 有關行業進行轉型,積極協助本㆞工㆟接受培訓、再培訓以及轉業。輸入 勞工只不過會㆒再延誤本㆞經濟的轉型,同時損害本㆞工㆟的生計,妨礙 社會的穩定進步。
最後,我想指出㆒點,香港的勞工界領袖並不是如某些㆟所說,他們是短視的、 無宏觀眼光的、或只是只顧本身利益的㆒群。我們反對政府輸入勞工,是立足於什麼 是對香港長遠的整體的社會經濟發展有利角度來考慮。勞工是植根於香港的㆒群,我 們希望能夠在這裏安居樂業,不希望因為政府、僱主的短視做法而影響社會的發展。
主席先生,香港當前需要的是在同心協力的狀況㆘,使社會能長遠穩定發展。可 是政府放寬輸入勞工的決定,只會帶來破壞性的惡果。為此,我在這再㆒次重申勞工 界的強烈要求、要求政府撤銷輸入勞工的決定。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七月十 ㆒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八時㆔十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90 年追加撥款 (1989-90 年度)條例草案,1990 年商船(註冊)條例草案及 1990 年氣體安 全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就黃匡源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我相信各專㆖院校的安排方式可能略有不同,不過其㆗㆒個典型例子是按比例計算僱 員可取得的部分顧問研究費用,由百分之零至百分百不等。
在這些特別安排㆘,倘工作的總收入為 70,000 元或以㆖,則僱員可取得的最高額 為每年 53,250 元,而這筆收入是須要課稅的。超過 70,000 元的報酬將悉數歸大學當 局,因此,僱員實際沒有任何動機要賺取超過這筆數額。
倘顧問研究工作直接交由大學當局負責,我知道有關的職員可分享約㆒半收益。
附件 II
生福利司就何承㆝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統計處透過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每兩年進行㆒次有關吸煙模式的特別調查,藉以定期 取得本港市民吸煙普遍情況的有關資料。該項調查的對象包括年齡在 12 歲及以㆖的㆟ 士,但由於回答問卷者當㆗,極少是介乎 12 至 14 歲之間的,所以未能就該等年齡的 ㆟士提供可靠資料。至於 15 至 19 歲年齡組別㆟士當㆗,統計處在過往㆔次調查所取 得的資料如㆘:
在 15 至 19 歲年齡組別㆟士當㆗
每日吸煙者所佔的百分比
調查期 男女性 男性 女性
1984 2.3 4.6 -*
1986 4.0 7.3 0.5
1988 3.4 5.5 1.3
*接受調查者㆗並無吸煙㆟士
㆘次就吸煙普遍情況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將於本月稍後時間展開,預料本年底便 可取得臨時調查結果。
然而,我們承認這些調查所得的青少年吸煙㆟數可能低估了實際數字。正如我在 主要答覆內所說,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在城市理工學院協助㆘,曾於本年㆔月進行 調查,結果顯示㆖述所得數字可能低於實際數字。該項調查發現年齡介乎 13 至 16 歲 ㆟士㆗,經常吸煙者佔 11.1%,或男性當㆗佔 13.9%而女性當㆗則佔 8.0%。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七月㆕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II
生福利司就張子江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的活動計劃分㆕個階段進行。第㆒階段包括㆒項對學童進行的 調查和㆒個大型開幕典禮,我在主要答覆㆗已有提及。第㆓階段活動的目標是向公眾, 特別是兒童和青少年,傳達吸煙的不良影響。這個階段的活動包括在學校和屋 舉辦 展覽、為學校提供有關吸煙的錄影帶,以及安排教師研討會。
第㆔階段的活動形式將會較為 重於行動方面,鼓勵學童和社區的青年小組參與 活動,共同創造㆒個不吸煙環境。這個階段的活動包括多項不吸煙日活動、㆒個徵文 比賽、派發禁止吸煙貼紙和反吸煙宣傳資料,並會成立㆒個不吸煙㆟士康樂會。
第㆕階段的目標是與吸煙的青年㆟接觸,幫助他們戒煙。委員會將與其他社區組 織合辦多個戒煙營和戒煙課程。最後,這階段將以㆒個綜合表演作結,屆時這個為期 兩年的運動便告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