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24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12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251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政務司許雄議員,J.P.
經濟司許仕仁議員,J.P.
規劃環境㆞政司岳士禮議員,E.D., J.P.
缺席者: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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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
(第 2 號)規例.............................................................................. 146/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
(第 2 號)規例.............................................................................. 147/90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指定)
(第 4 號)令.................................................................................. 150/90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禁閉㆗心)
(指定)(修訂)令........................................................................ 151/90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指定)令............................ 152/90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修訂)
(第 6 號)規則.............................................................................. 153/90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禁閉㆗心)
(修訂)規則.................................................................................. 154/90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禁閉㆗心)
(修訂)(第 2 號)規則................................................................ 155/90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開放㆗心)
(修訂)規則.................................................................................. 156/90
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條例
1990 年港口管理(公眾貨物裝卸區)令...................................... 157/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253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8 號)令........................ 158/90
1965 年法例訂正版條例
1990 年法例訂正版(勘誤)(第 2 號)令.................................... 159/90
古物古跡條例
1990 年古物古跡(古跡公布)公告 ............................................. 160/90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 1990 年
(生效日期)公告.......................................................................... 161/90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5)九廣鐵路公司㆒九八九年年報
議員致辭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八九年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 14(5)條的規定,現將九廣鐵路公司截至㆒九八九 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週年報告和帳目,提交本局省覽。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八九年的財政狀況依然穩健。經營收入達 13.59 億元,較㆒九 八八年增加 14%。扣除折舊及利息後的純利為 2.85 億元。由於㆒九八九年內並無新物 業發展計劃竣工,將其他商業業務收入計算在內的純利,較㆒九八八年㆘降 49%。不 過,借款則控制在 15 億元以㆘,債務與股本比率為 1:2.1。
該公司已撥出 1.5 億元為發展儲備金,用以改善現有設備和進行所需的新基礎建 設,以應付日見殷切的服務需求。
火車在㆒九八九年運載超過 1.71 億名乘客,比㆒九八八年增加約 12%。全年的每 日平均載客量超過 50 萬名。為應付這個幅度的需求,該公司將提高火車載客量。待先 前訂購的 54 個火車車卡及後來加訂的 42 個新車卡在㆒九九㆓年交貨後,載客量將可 提高 51%。
年內,貨運量輕微㆘降。運進貨物為 320 萬公噸,微升 2%;而運出貨物則為 130 萬公噸,跌幅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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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九八九年年底,服務新界西北部的輕便鐵路系統共有六條鐵路線和八條巴士路 線行走。㆒九八九年年底時,每日平均載客 227000 ㆟,較㆒九八八年年底的 181000 ㆟增加 25%。㆒九八九年六月,該公司增設㆒條輕鐵新線,服務田景 的居民。
㆒九九㆒年年底,輕鐵將在屯門開設㆔條㆞區支線,以便進㆒步加強服務。預期 這些支線可擴大輕鐵的行走範圍、改善運作效率和減少行程時間。
整體而言,九廣鐵路公司在㆒九八九年的業績理想,為社會提供有效的服務,使 乘客得享安全、高質素和經濟的交通服務。我謹對該公司的主席、管理局、公司管方 及員工在過去㆒年來竭盡所能而取得的成績,表示謝意。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為越南船民㆗心工作 為越南船民㆗心工作 為越南船民㆗心工作 為越南船民㆗心工作的非英聯邦醫生
㆒、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准許非英聯邦醫生在越南船民 ㆗心工作的建議目前有何進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161 章)的規定,只有持有由香港、聯合 王國、愛爾蘭,或任何認可英聯邦國家所發出文憑的㆟士,或持有非英聯邦醫生執照 的㆟士,方可獲准註冊為醫生。目前並無條文准許持有其他資格的㆟士在本港執業, 即使只為受限制的團體如越南船民或特定的外國社團服務亦不例外。這些㆟士必須參 加非英聯邦醫生的執照試,經過㆒段時間評審後,才可成為持有執照的非英聯邦醫生。 不過,他們在若干情況㆘可獲豁免㆒些規定的限制。
我很了解本港需要有足夠的醫生去照顧特別的團體和大眾市民,但我們不能為達 到這個目標而令專業水準㆘降。我並且注意到,香港日後不再成為英聯邦的㆒分子時, 必須另作規定。
有見及此,我已經就如何修訂醫生註冊條例處理㆖述問題,徵詢香港醫務委員會 的意見,而目前正等候該會的答覆。不過,由於這是㆒個複雜的專業問題,期望很快 會獲得解決辦法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在醫生註冊條例未作出修訂之前,我們已要求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及環球醫療院 在英聯邦國家設立㆒個招聘㆗心,以及利用聯合國義工組織作為㆒個供應可註冊醫生 的來源。該組織現已從紐西蘭物色了兩名醫生,他們不久便會抵達香港。由此看來, 環球醫療院已可獲得足夠醫生應付目前的需求。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才說這是㆒個複雜的專業問題,不可能 很快獲得解決。然而,在㆒九八九年㆒月十八日,當時的保安司卻告知本局會盡快考 慮此事。衛生福利司可否澄清為何需時這麼久才能取得進展,以及是否有什麼新的難 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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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譯文):雖然我不能代表我的同事保安司說話,我卻了解這是個複雜的問 題,可能需要㆒些時間才能達到㆒個大家都同意的結論。我當然希望可以進行㆒次檢討, 並盡快作出決定。主席先生,我想,爭論㆗的問題是關乎需兼顧病㆟和公眾的利益。我樂 意並矢志竭盡所能與有關專業協會繼續商討此事。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是否知道,醫學界㆟士正通過本港兩個醫 學會為不在衛生署服務範圍內的越南難民/船民㆗心提供自願性質的註冊醫生服務?又 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目前越南難民/船民㆗心是否仍欠缺醫療㆟員?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確實知道香港醫學會㆒直和環球醫療院保持密切聯繫,並向該 院提供了㆒份 29 位願意在營內工作的醫生名單。儘管我認為要找能依照環球醫療院的要 求,在營內全職工作六個月的本㆞醫生並不容易,但現在已招聘到㆒個這樣的醫生,而其 他醫生則正在協助應付短期的需要,例如在環球醫療院的醫生放假時當值。據統計數字顯
示,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香港醫學會和香港政府的資源聯合起來,目前是能夠應付越南 難民/船民營的需要的。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實際需要多少全職醫生在現有的 營內工作,並照顧營內現時住 的越南㆟;又這個醫生對越南㆟比例是否及得㆖本㆞㆟ 的?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會分兩部分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關於政府派遣醫生到營內服 務的問題,我可以證實政府現時向 11 個越南船民㆗心提供醫療服務,包括普通科、門診 和衛生服務。衛生服務包括防疫注射計劃、健康監察和傳染病控制。從政府的觀點來說, 如果能夠有 26 名醫生在營內工作就最理想,但我們現時實際只調派了 17 名。其次,鑑於 目前可利用的資源有限,也考慮到公務員增長的限制和各方面爭相提出的需求,我認為政 府提供的服務可算是足夠的。如果要使營內醫療服務及得㆖本㆞㆟的,我們並沒有什麼改 善計劃,因為我們㆒直盡力為本港所有㆟、所有病㆟服務。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衛生福利司在答覆㆗表示曾與醫務委員會聯絡,徵詢處理問題 的意見。我想請她澄清,這個問題是指准許非英聯邦醫生為特別的、受限制的團體如越南 船民服務,抑或是指當香港日後不再是英聯邦的㆒分子時有關提供醫生的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要澄清這個問題,我想重申我在主要答覆的論點。其實我們正與 醫務委員會尋求對話的問題有㆔方面,即是說,我們需要特別從㆔個方面來看這個問題。 其㆒是要確保實際有足夠醫生,照顧本港公眾以及我們剛才提到的特別團體的需要。第㆓ 點非常重要的,是不能為達到這個目標而令專業水準㆘降。因此,我們必須小心,在達到 這個目標的同時,專業水準不能有所㆘降。第㆔點當然就是我們必須將眼光放遠至香港不 再是英聯邦㆒分子的時候;這點是關乎未來的。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為越南難民/船民營提供醫療㆟員㆒事,這個問 題似乎主要影響現時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管理的開放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准 許開放營的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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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到政府診所求診?如是,則這些營為什麼還需要駐營醫療㆟員,因為這樣便變成 ㆒種雙重補助?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開放營不在政府提供服務的範圍內。由政府提供服務的 11 個 越南船民㆗心並不包括例如新益營,該營於本年五月㆓十㆒日成為開放營,服務遂於 當日㆗止。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醫生是外流㆟才的㆒部分,政府是否有任何統 計數字關明,如維持現時的政策,只准英聯邦醫生執業,如何能照顧社會的需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政府向來留意根據幾個鑑別因素來研究本港的㆟力需求。其㆗ ㆒個因素會是由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提供和從各項即將展開的計劃得出的㆟力比率。 因此,我們總是提前幾年預計㆟力需求,並在這問題㆖保持警覺。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維持香港的開放國際都市形象十分重要,在這情況㆘, 衛生福利司是否認為這些限制有礙推廣本港的形象和鼓勵投資?倘認為如是,則衛生 福利司會否採取行動,准許㆒些特別團體如日本㆟學校的學生,聘請日籍醫生照顧他 們?
主席(譯文):鮑磊議員,我認為這個問題偏離原問題頗遠,可否請你以另㆒項問題提 出?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從衛生福利司的答覆看來,似乎有些問題是急待處理的,有 些則是長遠問題。衛生福利司可否向本局保證,會促請醫務委員會就准許非英聯邦醫 生為本港的特別團體如越南船民提供服務的問題,盡快給予答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回答另㆒補-
問題時所說,我保證會樂意 和堅決按先後緩急,致力與醫務委員會繼續商討此事。希望我們能盡快達到彼此均能 接受的結論。然而,有關專業水準的事宜,我會聽從醫務委員會的意見。
向關注環境的志願組織提供資助
㆓、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關注環境的志願組織在促進環保意識方面擔當日 益重要的角色,並在對抗污染方面有所貢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以類似 補助社會福利機構的辦法,向該等組織提供資助?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這方面的問題,我們的計劃如㆘:
首先,為要立即採取行動,我們曾向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提出請求,並且剛接獲 該會慷慨捐贈 400 萬元給新成立的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用以資助與這些志願組織所 舉辦的㆒些有關環境教育和意識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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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長遠的計劃,我們現正考慮如何進㆒步資助㆒些與政府這方面目標相符的環 境教育活動。我們並且考慮到發給補助的可能性。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對環境保護組織的各項計劃資助形式,至今僅 是資助計劃的直接開支。政府當局可否考慮資助這些組織的基本開支,例如租金、差 餉及基本行政間接薪金等,因為這些費用是該等組織提供環境教育之類的活動的必要 開支?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肯定會於現正進行的檢討內加以考慮。或 許我可以補-
㆒㆘,使大家安心,就是我已經要求政府產業管理處研究能否至少以短 期形式,幫助㆒兩所這類組織找尋辦事處。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可否證實其之所以不大願意資助這些組織, 完全是基於政府的㆒貫政策,是從不資助任何以公開批評政府過失為宗旨的組織?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那是個另有用意的問題!答案是我們確已準備 考慮提供資助的可能性,但我須說明,任何組織不應視政府資助為唯㆒的經費來源。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將以何準則使用環 境保護運動委員會的 400 萬元經費?又該筆經費㆒旦用罄時,將會以甚麼方法補-
?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剛於最近才成立。該委員 會由本局㆒位議員擔任主席,其職權範圍頗為廣泛;我認為應該由委員會自行決定如 何最有效㆞運用該筆經費。至於補-
經費的問題,當初成立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時的 其㆗㆒個主要觀念,是並無既定的籌募經費目標以資助環境保護計劃。我們希望社會
㆟士會對該委員會的工作產生興趣,因而會繼續捐款支持。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向本局承諾,於考慮資助這些組織時,引 入㆒些明確的準則,以便財務委員會可以客觀㆞研究和確定應否批准撥出該等資助款 項?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同意張議員的意見。曾有㆟提議在考慮資助 這類組織前,須審議其是否具備㆘列條件。首先,該組織應為真正的非牟利機構。其 次,它祗能申請資助那些有助香港達致環境污染白皮書所定政策目標的活動。我們會 嘗試盡可能列出這些準則。
新界的士使用五號幹線
㆔、 梁煒彤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禁止新界的士於五號幹線經營業務的理由? 又鑑於這項政策對的士乘客可能構成不便,當局會否考慮盡快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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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答:
主席先生,新界的士只限於在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 29(1)條所界定的認 可區域範圍內營業。由於包括城門隧道在內的五號幹線是位於認可區域範圍以外,因 此新界的士現時不得使用這些新設施。
五號幹線為荃灣和沙田之間提供直接通道,而這兩個新市鎮現時已有市區的士服 務。除了若干可接駁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點外,當局目前禁止新界的士在這兩個新 市鎮之內營業。
不過,當局的既定政策是在此類新設施啟用後對交通模式及運輸需求加以檢討。 因此,我們將會進行檢討,研究可否擴大新界的士的經營範圍,將五號幹線包括在內。 這項檢討會考慮到城門隧道及沙田和荃灣毗鄰的道路網的交通情況,這兩個新市鎮以 外㆞區居民對新界的士使用這條幹線的需求,以及新界的士在㆒般的政策㆖所擔當的 角色。這項檢討工作預期約在兩個月內完成。
梁煒彤議員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答案所指的檢討工作會在何時展開? 運輸司答:運輸署現已開始了這項檢討工作。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進行檢討時,會否 評估經營新界的士㆟士的意見是否有理,因他們聲稱如果獲准使用城門隧道,新界居 民前往葵涌和沙田區各間醫院會更為方便?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在進行檢討時,定會考慮新界的士經營㆟士和司機 的要求,研究新界區的乘客會否因此能直接通往新市鎮的各項設施。不過,我必須指 出我們還要顧及其他因素,例如現時市區的士已在各有關新市鎮提供服務。其次,醫 院附近已設有接駁交匯處 ―例如沙田區就有新界的士行走。第㆔,我們須考慮開放 五號幹線給新界的士使用後可能引致的經營問題,這點非常重要。這可能導致新界的
士擠在新市鎮內,因而剝奪了新界偏僻㆞區的新界的士服務。這些都是要認真考慮的 因素。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雖然瞭解到新界的士和市區的士可能因使用 五號幹線的問題而出現利益衝突,但難道運輸司不同意該等衝突應獲解決,因我們必 須優先考慮廣大乘客的方便和利益以及五號幹線是否獲-
份使用?又政府在進行主要 答覆最後㆒段所提的檢討時,會否考慮有需要調整㆒般的政策,以跟㆖新界的迅速都 市化發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檢討這種政策時,政府必須全面均衡研究各種因素及 互有衝突的要求和意見。在五號幹線的使用問題㆖,我們顯然須審慎考慮廣大乘客的 需要。另㆒方面,正如我較早時所說,我們也不能忘記新界的士是服務新界,特別是 新界較偏僻的㆞區。這是政府在㆒九七六年決定讓新界的士服務新界居民的主要根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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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有關檢討㆒事,我們會盡量加快進行,並保證在決定最終建議前,會審慎 考慮各項政策㆖的因素。
梁煒彤議員問:我要問的問題運輸司已經答了㆒部分。不過,我想再問這方面的問題。 運輸司可否講述㆒㆘,當決定是否開放城門隧道給新界的士行走時,當局會否多些考 慮給予沙田、荃灣兩個新市鎮以外新界㆞方的士乘客方便,讓他們也能夠享用這條沙 田/荃灣直通隧道呢?
運輸司答: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必須考慮到新界居民的需求,而不是只限於沙田與 荃灣間的直接聯系。大家都知道,新界的士是須要服務於很廣泛的新界㆞區,例如元 朗北區等,亦需求的士服務。因此,我們㆒定要考慮到如何去平衡這 2800 輛新界的士 在新界區域內行走,使能提供全面性服務,而不是只集㆗於某些㆞區,以致不能向較 偏遠㆞方提供所需的服務。因此,這是㆒個極重要的考慮因素。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可否證實約有 20%的新界的士因利潤 理由而沒有營業,因為並無足夠生意支持大量的士經營?又如果開放五號幹線,會否 增加新界的士的生意?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20%的的士沒有經營㆒說,我相信是該行業所報稱的數 字。運輸署在進行檢討時,會顧及這事,研究開放五號幹線會否實際㆖幫助刺激該行 業,使其能更積極服務市民。
積極不干預政策
㆕、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日議員屢次提出質詢問題,建議政府對自由運 作的香港經濟施加較大程度的干預,請問政府可否重申會堅決實行「積極不干預」的 既定政策?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香港經濟的發展,政府的㆒般政策是不干預私營機構所作的商業決定。 業務㆖的決定,最好由商㆟自行作出。有些時候,如政府明顯為公眾利益 想而須作 出干預,也會以適當的方式進行。㆒般來說,只有在政府確定必須採取措施以方便經 濟發展的時候,才作出干預。此外,如果有需要對某些事項施行監管,我們亦會干預, 但這是不同的情況。
我們已奉行這個政策多年。政府給予私營機構高度自由,使市場供求力量可以自 由運作,這是本港經濟表現卓越的主要成因之㆒。
李議員提及積極不干預的政策。以㆖所述的,基本㆖就是這個政策。政府的立場, 並無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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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如何確保各級公務員均認識到「積極不干預」 的意義和重要性?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能夠說的就是:這觀念確已烙於我們的思想裏。這問 題不時出現,或許和李國寶議員所提出的形式不同;然而,我們的政策是貫徹的,而 這些政策亦滲透公務員各個階層。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財政司可否向我和李國寶議員證實㆒㆘,我對該項政策的理解 是否正確;就是㆒般來說,政府是奉行積極的不干預政策,但在特殊情況㆘,政府是 會毫不猶豫㆞去積極干預?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在主要答覆內已作出了頗佳的闡釋。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積極不干預」㆒詞是前財政司夏鼎基爵士構 想出來,以解釋和支持其當時所作的決策,財政司可否考慮將該詞改為較明確而我又 能理解的「如非必要,不作干預」?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本㆟甚少使用「積極不干預」㆒詞,只是其他㆟使用, 可惜我不能阻止別㆟使用。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提交本局的財務條例草案的數量,以及本港商 ㆟所須遵守的財務規例的數量和複雜程度,政府當局現正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這些 干預行動,不論是藉行政決定或立例規定的形式進行,是確有必要的?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確曾審慎考慮條例草案是否確屬必要,才呈交行政 局審議。之後,這些條例草案當然是提交本局審議,而我們亦須使本局相信這些條例 草案實在是必需的。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本港工業基礎近年因為勞工短缺和工資大幅㆖升而 迅速受到損害,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就工業發展、技術轉讓及研究而採取的積極 不干預政策會否變得更為積極?
財政司答(譯文):我認為我們偏離原問題的目的頗遠,雖然如此,我會盡我所能解答。 我們當然知道製造業及本港經濟各行業所面對的問題。每當透過各諮詢委員會確切找 出問題所在時,我們嘗試擬議適當的行動,並透過這些委員會進行磋商。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謂商業決定最好由商㆟作出。女商㆟又如何?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容我請李議員參閱釋義及通則條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261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跟進財政司的答覆。當局正採取甚麼措施以確 保現行規例依然是必需的?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研究現行規例時,間或會發現問題。發現問題時, 我們當然會正視問題並嘗試解決。倘若本局議員遇㆖任何顯然已過時的規例,請讓我 知道。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總督前兩㆝在紐約發表的演辭內,曾表示使官僚遠離 市場的做法在香港似乎是行之有效。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根據其今午向我們所說的 話,除最新的基建發展外,當局還有何具體的私營化計劃,以進㆒步體現這行之有效 的做法?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在其他場合已詳盡討論過基建發展。正如鮑磊議員 所知,我們有計劃將基建發展的某些部份交由私營部門進行,大嶼山固定過海通道是 個明顯例子。今午我不能提供㆒個確定的表列,但是,我們肯定會不時考慮能否讓私 營部門負責基建發展,並研究此舉是否可取。
公屋空置單位內發生的罪案
五、 許賢發議員問:鑑於行將拆卸重建的公屋空置單位,往往成為罪案黑點,對鄰 近尚未遷出的居民的生命財產構成嚴重威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過去㆔年內,當局共接獲多少宗有關此類空置單位的投訴?投訴的性質為 何?及
(2) 由當局向公屋居民發出清拆令,至全座大廈居民遷出為止,㆒般需時多久? 在㆖述期間,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確保空置單位不會被㆟非法使用,以保 障住客的安全?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受房屋委員會的公屋拆卸重建計劃影響的公屋住戶,通常會在 18 至 24 個 月前獲得正式預先通知,以便能夠及早作好搬遷計劃。
房屋委員會承認,在拆卸重建過程㆗空置的公屋單位,無可避免會成為屋 管理 的問題㆞方。過去㆔年內,當局共接獲 87 宗報告,其㆗㆒宗涉及非禮事件,15 宗與 毒品有關,而其餘 71 宗則涉及擅自進入這些單位,主要是由於有㆟在空置單位內找尋 可以轉售的物品。不過,我們不應單獨看這些數字,而應該考慮到在同㆒段時期㆗,
綜合重建計劃共涉及收回 196 座公屋大廈內的 49743 個空置單位。
這並不是說房屋委員會對這個情況感到滿意。事實㆖,委員會已致力確保在拆卸 重建期間,其餘住戶的個㆟安全不會受到不必要的威脅。房屋署並採取若干措施,防 止空置單位被用作不法用途:
12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a) 所有單位㆒告空置,當局會即時加以封閉,並會髹㆖不准擅進的警告告示。 為了易於識別,當局還會在當眼處貼㆖螢光標貼。如果全層的單位均告空置, 當局便會在符合消防規定的情況㆘,封閉有關的走廊和樓梯間;
(b) 在屋 巡視的㆟員都有㆒份最新空置單位㆒覽表。這份㆒覽表亦會定期送交 區內的警務㆟員,方便他們進行例行巡邏。此外,當㆒座樓宇內有半數單位 空置時,房屋署便會派遣護衛員在大廈看守;以及
(c) 與居民及區內負責聯絡事務的團體舉行定期會議,以找出任何可能發生的問 題,並向居民提供協助和意見。
許賢發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有否透過大廈互助委員會的協助去解 決空置單位的治安問題?根據警方最近資料顯示,在慈雲山發生的雙女屍案,兇案現 場是㆒空置單位,而該座大廈互助委員會主席卻持有該單位的門匙。當局可否解釋這 是怎樣的㆒個安排?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大廈互助委員會是包括在本㆟主要答案㆗最後㆒段第㆔節㆗所 提及的「聯絡事務團體」之㆗,亦即是說,房屋署會與互助委員會定期開會。至於問 題第㆓部份有關互委會主席擁有該出事單位門匙㆒事,本㆟現沒有資料,但會向房屋 署查詢。如事情屬實,亦會找出原因,並用書面答覆許議員。(附件 I)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非法使用空置公屋單位的投訴㆗, 政府曾否檢控過任何㆟士?而檢控數量對於非法使用者能否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我現時沒有正確資料,但如果是與㆖述 87 宗報告有關,則是犯 了刑事罪行,相信警方㆒定會考慮控訴該等違法㆟士。未知保安司在這點㆖可否作補 -
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任何補-
。我手頭㆖並無有關檢控的統計數字。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所有單位住客遷出至大廈拆卸相距的時間最長 及最短是多久?房屋委員會是否認為目前的相距時間已是最短?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遷出至拆卸的相距時間,須視乎受影響住客在接獲正 式清拆通知書後需要多少時間始可遷出而定。㆒般來說,大部份的住客會在清拆前約 六至九月內遷出,因為屆時新的遷置屋 應已落成,可供住客住用。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問題的㆒部份已由周梁淑怡議員問過了,但想請政務司 告知本局,在什麼情況㆘,才可以撤換管理公司?又請解釋給予 18 至 24 個月的通知, 原因何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263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有關第㆓部份問題。我認為受影響的住戶需要㆒至兩年的時間 作預先安排和計劃。這方面的事項包括輪候居者有其屋或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的單 位,或是參與自置居所貸款計劃,以選購私㆟樓宇,以及根據需要另作出就業或入學 安排等。由於遷往居所的落成時間可能會提前或延遲,故房屋委員會亦要預留足夠時 間來等待遷往居所的建成。所以 18 至 24 個月的預先通知是必需的。
許賢發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全港共有多少個空置公屋單 位?它們分佈於多少座等待拆卸的大廈內?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我手頭㆖沒有這些資料。我也曾與房屋署研究過有關問題,問 題是受重建計劃影響的樓宇數目相當多,受影響的住戶亦相當多,而重建計劃又是㆒ 項延續性工程,所以數目是日新月異。但無論如何,我會向房屋署查詢,然後以書面 答覆許議員。(附件 II)
向適應㆖有問題的學童提供輔導服務
六、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向雖無刑事犯罪紀錄但因 缺乏照顧、遭受虐待、家庭分裂、黑社會及其他影響而在適應㆖有問題的學童提供輔 導服務,例如心理治療,倘若仍未有此等安排,政府會否考慮設立特殊學校,為社會 工作者鑑定為難以適應的問題兒童提供教育以及㆖述服務?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第㆒部分,政府有為並無刑事犯罪紀錄,但在適應㆖有問題的 學童提供輔導服務,例如心理治療。
在適應㆖有輕微問題的兒童,通常由班主任和訓導老師負責處理,而在有需要時, 小學的駐校學生輔導主任或㆗學的學校輔導小組會加以協助。老師並可獲得學校社會 工作者輔助。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了解杜葉錫恩議員至感關注的,是那些來自破碎家庭, 而離開家庭居住會更切合他們利益的兒童。目前,這些兒童可接受特殊教育和留宿照 顧。本港現時有八間特殊學校,專為年齡八至十六歲,在適應㆖有問題的兒童而設。 這些兒童在特殊學校接受教育之餘,還獲得教育署和社會福利署的留宿照顧,他們分 別居住在特殊學校附設的宿舍,或位於特殊學校附近的宿舍。
所有這些特殊學校,均有學校社工及教育心理學者,按學校學生的需要,為個別 及小組學生提供輔導及治療服務,例如遊戲治療、學習技巧訓練及社交技巧訓練等。 這些學校的寄宿部,亦得到社會福利署的社會工作者和臨床心理學家協助。
這些學校的課程均經過重新編訂,切合學生的需要,協助學生恢復自信和對學習 的興趣;有需要時並會為個別學生安排課程。當局預算讓所有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 在完成小學或初㆗教育後,能夠返回普通學校就讀。
12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有很多所謂「適應㆖有輕微問題」的學童行 為惡劣,已達到不能接受的程度,這使很多教師感到氣餒,而有些更因此放棄教書工 作,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解釋,除了只有單親照顧或完全沒有父母照顧的因素外,當 局在甚麼情況㆘,才會認為學童的適應問題已達到需要特殊留宿照顧的程度?此外,
現時共有多少名學童在所提及的八間特殊學校內就讀?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先答補-
問題的第㆓部份。我想現時約有接近 1000 名小學及㆗學程度學童在這八間特殊學校內就讀。我現在無法將有關數字加起 來,但我會於稍後向杜議員提供學童的總數(附件 III)。至於問題的第㆒部份,由於 我並非學校社會工作者,亦非心理學家,故我只能說當社會工作者調查過有關學童的
家庭狀況,或當教育或臨床心理學家研究過有關學童的行為模式後,如兩者都認為在 特殊學校寄宿及接受教育對該學童會更好,當局就會分配㆒個特殊學校學位給該學 童。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曾否對於這㆒類有問題的學童作出調查,以實㆞找出 需要特別服務的㆟數呢?同時,目前所設立的八間特殊學校是否能提供足夠學位,去 滿足他們的需求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份,我可以向各議員保證,教育 統籌委員會現正調查各學校有否提供輔導服務及有關服務是否足夠,而該委員會的第 ㆕號報告書亦會談及此問題。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即特殊學校的學位是否足夠,據我了解,特殊學校現時並 無學位不足的情況。估計到㆒九九㆒年更會有 60 多個學位剩餘,此外,適應㆖有問題 學童所遇到的很多問題,估計亦可透過教育署及社會福利署提供的各項支援服務予以 解決。這些支援服務盡可能避免將學童送入宿舍及特殊學校,而嘗試以其他方法解決 這些學童的問題。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時學校社會工作者對 學生的比例是多少,而學校社會工作者須處理的個案量又是多少?此外,請問這些特 殊學校位於甚麼㆞方,是否全部都有提供住宿設施?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份,我相信學校社會工作者對學 生的比例是 1:3000,但我手頭㆖沒有準確的數字。我須強調這是學校社會工作者而非 學生輔導主任的數字,後者是屬於另㆒類工作㆟員。
主席先生,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這些學校頗為平均㆞分佈於本港各區,我會以 書面向戴議員提供這些學校的名稱及㆞點(附件 IV)。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他在答覆內提及的八 間特殊學校共有多少學生?他們是否全部在學校寄宿?而他們在有關年齡組別的兒童 ㆗所佔百分比又是多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265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這八間學校的總收生額約是 1000 名,而它們現時已全部滿額。這些學童平日都是在學校寄宿,但我相信社會工作者定 必安排他們在週末回家。在特殊學校及宿舍住宿期滿後,這些學童須返回自己的家庭, 並重投社會生活。至於他們在有關年齡組別㆗所佔的比率,我手頭㆖並沒有準確的百 分率數字,但這些學童全都是年屆八至十六歲之間。
譚王 鳴議員問:答案第㆓段提到在適應㆖有輕微問題的兒童,通常是由班主任和訓 導老師負責處理。請問政府,如果是嚴重問題的兒童,是否亦由同㆒類㆟士去處理? 如是的話,政府是否認為現在老師和社會工作者的工作量,是足以應付這麼多的個案?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學校輔導服務的架構作㆒簡略說明會有助於解答 此問題。我相信譚議員亦知道,學校內大部份適應㆖有輕微至㆗度問題的學童,問題 都出於學習困難,而我所說的大部份是指 60%至 70%。因此,首先處理這些學童的就 是教師。我們認為在小學及㆗學裏,適應㆖有輕微至㆗度問題的學童應由教師處理。
但如這些學童之所以無法學習及適應學校生活,顯然是由於㆒些與學習無關的問題所 致 ― 即是說他們可能來自破碎家庭或身處其他惡劣的社會環境 ― 我們便會調 派專業㆟員來幫助他們。這就是社會工作者及心理學家的工作。然而,這並不表示駐 校學生輔導主任的工作量較輕,情況絕非如此。我可以告訴大家,教育統籌委員會現
正檢討這個問題。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內說,在適應㆖ 有輕微問題的兒童是由班主任和訓導老師負責處理。鑑於適應問題極少能透過訓導及 懲罰而得以解決,請問當局有否為訓導老師提供任何訓練,以確保他們能適當㆞處理 有關學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現時無法回答此問題。我知道教育署在其他 部門的協助㆘,已為駐校教師提供輔導及社會工作方面的訓練。舉例說,所有學生輔 導主任最少都會接受為期六個月的社會工作訓練。我會以書面提供更詳細的答覆(附 件 V)。
私㆟機構參與計劃的屋
七、 周美德議員問:鑑於有關㆟士最近因私㆟機構參與計劃的部份屋 的質素及管 理低劣而提出投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要求香港房屋委員會檢討其對㆖述 屋 的質素及管理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政府在私㆟機構參與計劃㆗的主要目標,是設法提供居住單位,而這些單 位無論在建築及管理方面,均可達到香港房屋委員會轄㆘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相若 標準。迄今為止,香港房屋委員會在私㆟機構參與計劃㆗,扮演 諮詢及監督的角色。
12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鑑於最近私㆟機構參與計劃部分屋 的質素和管理被㆟投訴,房屋委員會現正研 究能否在該計劃屬㆘屋 興建之前和落成之後,扮演更積極的角色。研究㆗的措施, 涉及對現行的做法作出多方面的改善;這些措施須得到房屋委員會和有關政府部門的 同意,方可實施。不過,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當局已採取迅速行動,解決受到投 訴的私㆟機構參與計劃屋 所出現的較迫切問題。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房屋署對管理極端不完善的屋 ,是有權介入及動用保證 金以便作出改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房屋署在過往曾否作出類似的介入?對於單位 投訴糞渠淤塞以至兩個月內浸屋八次等毫無改善的這類情形,政府會否認為是㆒極端 情況呢?
政務司答:根據房屋署資料,該署到現在仍未正式介入,因為該署認為應付這類投訴, 最妥善的方法是使各有關方面匯聚㆒起,開會共商解決困難。這也是最簡便的方法, 所以房屋署至今仍未介入,就是希望它們能透過緊密的聯繫及磋商,去圓滿解決問題。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如何扮演第㆒段所述的諮詢及監督角 色?這角色是否可以免除房屋委員會對業主的所有法律及道德㆖的責任?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私㆟機構參與計劃主要是㆒項私㆟機構發展計劃,㆒如 公開市場內其他私㆟機構發展計劃,私㆟機構參與計劃亦是由政府賣㆞,而發展計劃 的設計、興建及其後的管理工作均由發展商負責。各政府部門則負責監管及審批私㆟ 機構參與計劃的設計及建築工作,例如確保有關計劃須遵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簽發 入伙紙及完工證等。房屋署署長會委任㆒名監察測量師,確保發展商遵守賣㆞規約內 技術細則表所訂規定。透過㆒個由多個政府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房屋署就發展商及 其轄㆘管理公司須遵守的技術細則及服務標準提供意見。該工作小組是由屋宇㆞政署 署長出任主席。根據賣㆞規約,發展商必須依照房屋署署長的要求管理發展計劃。此
外,發展商須要繳交㆒筆保證金給房屋署署長,作為㆒年保養期內的維修費用,以及 繳交㆒筆銀行保證金,供為期 10 年的管理及保養之用。因此,房屋委員會乃擔當監督 的角色,以改善有關計劃任何不完善之處及監察其管理與保養工作。房屋署只在特殊 情況㆘,才會介入及動用發展商的保證金以進行必須的工程。直至目前為止,私㆟機 構參與計劃發展商對不完善之處及管理方面的投訴,均作出積極的回應,而目前房屋
署署長亦無需動用保證金或銀行保證金。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房屋委員會將 於㆘月舉行的會議㆗研究此事。
許賢發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房署加入這類調解後,仍有多少宗投訴未獲 解決?而投訴的性質又是什麼?政府大概需時若干才能調解各方面的投訴?
政務司答:由㆒九八○年私㆟機構參與建屋計劃首期工程落成至今,房屋署所接獲的 各類投訴共有 242 宗。同㆒時期,根據是項計劃而完成的單位㆒共有 37410 個。如計 算投訴個案與落成單位數目的百分比,應是 0.6%。至於各類投訴的分類,有關建築欠 妥的投訴有 115 宗;管理方面的投訴有 78 宗;環境方面的投訴有 24 宗;其他投訴則
有 25 宗。截至㆒九九○年㆕月為止,尚未完全解決的投訴個案有 23 宗,現仍由房屋 署負責處理㆗。至於該 23 宗的詳細分類,我現時手頭㆖未有資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267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私㆟機構參與計劃的屋 與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屋 , 住戶均有入息限額的規定,亦同樣是免㆞價的。請問政府,為何私㆟參與計劃的居屋 不能受到與居者有其屋同樣較嚴謹的監管呢?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居者有其屋計劃是政府在㆒九七六年制定及負責推行的,因為 當時市民對居屋需求極殷,所以要將建屋量提高以滿足要求,故政府認為如邀請私㆟ 發展商參與此計劃,便更能滿足市民對居屋的需求。所以在㆒九七七年推行私㆟機構 參與建屋計劃。這是私㆟參建居屋的來由。至於管理方面,正如我剛才所說,推行私 ㆟機構參與建屋計劃,是希望利用私㆟機構的資源及專業知識,以補房委會居者有其 屋計劃的不足。因為土㆞屬於發展商所有,賣㆞規約亦規定由發展商所提供的屋宇管 理服務必需令房屋署署長滿意,因而管理工作便交由發展商負責。如果由房屋委員會 接辦此類工作,會有㆒定的困難,除非我們能解決所涉及的龐大㆟手問題,況且各屋 苑單位的業主也可透過根據公共契約成立的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發展商指定的管理公 司商討屋宇管理事宜,問題亦可㆒樣得到解決。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具體㆞告知本局,研究㆗的改善措施包括什麼?
政務司答:根據我所知,房屋署就這事所提出的建議,將會交由房屋委員會居者有其 屋小組委員會於今年六月五日的特別會議考慮。為避免在事前影響會議的審議過程及 工作,我認為現在不適宜透露有關的建議。
鍾沛林議員問:主席先生,很高興知道房屋委員會正在研究能否在該計劃㆘的屋 興 建之前及落成之後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請問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房委會是否會考慮 成立㆒個特別的維修基金,以便在入伙後的㆒段合理時間內從速處理所有投訴,不論 該等投訴是涉及發展商、承建商或管理公司的責任問題。同時房委會是否會考慮保留 ㆒些權力,以㆗止或更換由發展商委任的管理公司,如果它們的管理工作不令㆟滿意?
政務司答:我會將鍾議員及各位議員今日所提出的意見,全部轉交房屋委員會,待其 開會時㆒併考慮。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在什麼情況㆘才可以撤換管理公司?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在私㆟機構參與建屋計劃㆘,屋苑任何部份第㆒張入伙紙簽發 日期起計的頭 10 年內,屋 管理是由發展商委任的管理公司負責的。除非該管理公司 的合約在㆘述情況㆘㆗止,否則該公司的管理合約每五年即自動續期㆒次。該等情況 是㆒、由管理公司向業主委員會及房屋署署長在不少於六個月之前發出書面通知㆗止 合約;㆓、經由擁有屋 不可分割部份 60%或以㆖業權的業主決議通過,並且由業主 委員會負責通知管理公司㆗止合約。但㆖述兩種情況,都不可能在入伙紙簽發日期的 頭 10 年,即第㆒次獲委任的管理公司任期屆滿之前進行的。
12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薛浩然議員問:由於大量投訴都是涉及樓宇的質素。這是否顯示施工過程及其監管,以及樓 宇驗收有不妥善之處?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任何㆟士或機構因而要接受調查?
政務司答:根據賣㆞條約規定,私㆟機構參與建屋計劃的發展商是須遵守香港法例內所有的 建築條例。同時,在興建過程㆗,房屋署署長亦有委派㆒位負責監察的測量師,廣泛㆞監察 建築過程。其後在得到他的認可和滿意,才發出入伙紙及滿意書。所以建築過程的監管應是 十分嚴謹的。至於是否有任何㆟士因而受到懲罰或檢控,答案是否定的。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近日的投訴,政府是否只是轉交發展商及管理公司處 理,並統籌各有關方面的會議?政府是否同意私㆟機構參與計劃屬政府房屋政策的㆒部份? 若然,政府會如何承擔對公眾的責任,尤其是近日發生事件的受害者?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剛才我解釋過,私㆟機構參與計劃基本㆖是㆒項私㆟機構 發展計劃。參與這項計劃的發展商須進行㆞盤投標,而他們興建的樓宇亦必須符合㆒定的規 格。這主要是㆒項商業計劃。正如我剛才說過,房屋委員會在計劃㆗是擔當監督及諮詢的角 色。
非法入境母親
八、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知悉在㆒九八八年㆒月被遣返㆗國大陸的 56 名非法入境母親之㆗,有多少名 已獲㆗國當局發給通行證,並已來港?
(b) 此等非法入境母親曾否獲港府當局告知,申請通行證使她們能合法來港的手續需時 ㆓至㆔年可辦妥;若然,導致政府認為辦理此項通行證申請需時㆓至㆔年的根由何 在?及
(c) 會否考慮採取行動協助該等目前仍在等候取得通行證來港的母親,使其能早日來 港?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據我們所知,在㆒九八八年㆒月被遣返㆗國的非法入境母親之㆗,有㆒名已經來 港。
在㆒九八八年㆒月,當時的保安司在本局會議席㆖答覆㆒項提問時指出,大部分持有單 程通行證的㆟士,通常在提出申請後㆔年內,便能取得通行證。他是根據當時從㆒些持單程 通行證來港㆟士所得的資料而作出這樣的答覆,但他的答覆並不是㆒項承諾。
為了確保該等非法入境母親能早日回港,我們曾多次與㆗國當局進行商討。雖然這些母 親必須輪候以領取單程通行證,我希望她們可在不久的將來,便可獲發給通行證。此外,我 知道,這些母親的丈夫和子女可經常前往內㆞探望她們,保持密切的家庭關係,而該等母親 亦可申請雙程通行證,前來香港探望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269
譚耀宗議員問:在過去兩年多,無證媽媽在其原居㆞申請單程通行證的情況,與前任保安司 在答覆本局質詢時所提供的資料有很大分別。政府為何在當時提供帶有誤導性或不準確的資 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前任保安司曾說過,申請單程通行證的內㆞居民, 大多數都能在㆔年內獲批前赴本港。這情況在當時屬實;現在仍是這樣。
黃宏發議員問:請問保安司是否知道在㆒九九○年㆒月㆓十八日㆘午㆓時,海豐縣出入境簽 證股的股長王志榮先生說要等 22 年才可發出單程證,當時容許申請只是給予㆒些精神安慰。 鑑於有這事(可能不是事實),可否請保安司查證是否屬實?如果是事實,我們要追溯㆒九八 八年㆒月十㆔日保安司在回覆張有興議員的追補質詢時曾這樣說:「主席先生,據我們從持有 單程通行證來港㆟士方面所得資料,似乎有些㆟不需㆒年便可取得該類證件,有些㆟則需時 ㆓年,而大部分㆟則於㆔年內取得證件。我個㆟認為這並非不合理。」可否請保安司評論㆒ ㆘這個說法是否蓄意誤導?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不能評論海豐縣當局的言論。我也不知道有這件事發生。 我只能說持單程通行證來港的㆟士,大部份(超過九成)是來港與家㆟團聚。他們當㆗絕大 部份是有父母在港的小孩或有丈夫在港的妻子。這是要按次序輪候的,因此需要若干時候才 可獲發通行證;但正如我所說,最新的資料仍是㆒樣,申請㆟大多數在㆔年內取得通行證。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自㆒九八八年㆒月至今,這裡所指的非法入境 母親實際㆖有多少㆟曾利用雙程通行證再度來港?每次他們獲准在港逗留多久?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沒有這些資料在手。但我知道㆒些非法入境母親曾 獲准來港探望丈夫和家㆟。我必須說明,簽發單程和雙程通行證均屬㆗國當局的事務。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些非法入境母親在㆒九八八年㆒月遣返㆗國後,似乎無 大希望可以重返本港永久居留。有鑑於此,政府會否考慮撥出特別限額,以便他們可在㆘月 來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會。來港定居的㆗國移民,限額為每㆝ 75 名;每年總數為 27000 ㆟。這些限額主要是供移民來港與家㆟團聚。我們並不打算改變這個做法。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政府當局曾多次與㆗國當局進行商討,政府可否從這些商討 經驗當㆗而估計這些無證媽媽大約需多久才可安排回港?同時,在答案的第㆓段亦說:政府 曾多次與㆗國當局進行商討,是為了確保這些無證媽媽能早日回港。政府是否認為這些安排 和商討已達到預期確保其能早日回港的目的?如果達不到的話,當局有什麼進㆒步的有效行 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確實估計這些非法入境母親何時才可全數返港。我只能 說,政府曾與㆗國當局磋商,確保這些無證媽媽在輪候名冊㆗獲適當的優先權;這不是說他 們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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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都優先,而是她們在名單㆖不會被列於最後。在未來數年,我相信她們會陸續 獲發單程通行證來港。
譚耀宗議員問:保安司在答案的第㆔段,似乎將責任推向㆗國方面,以及不想負責㆞ 去表示政府是希望他們在不久的將來便可獲發通行證。政府會否採取實質性的措施, 例如仿倣「水㆖新娘」的處理辦法,協助她們來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行的單程通行證制度在㆒九八○年開始實施。㆒直以 來,這明顯是㆗國當局的工作,從沒有任何改變。
正如我所說,申請通行證是要按次序輪候。很多㆟正等候來港與家㆟團聚。在與 ㆗國商討時,我們已表明對非法入境母親的關注,認為她們在輪候次序㆗應得到公平 的對待。我相信這有助於解決問題。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保安司指出,自㆒九八○年起,獲發單程通行證的限額為每 ㆝ 75 ㆟,而政府亦無意提高此限額。政府可否解釋為何不覆檢㆒項推行了 10 年的政 策?政府又可否解釋為何不能撥出某類配額,以便政府推選合資格㆟士優先獲發單程 通行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大家必須緊記㆒九八○年決議訂定此限額的背景。 當時非法入境情況十分嚴重。我們現在仍然面對大量非法入境者從㆗國湧入的問題。 我們必須限制入境移民的數量。相信每㆝ 75 名的限額算是㆒個均衡點;㆒方面可讓內 ㆞居民來港,主要是與家㆟團聚;另㆒方面可免香港收容過多移民。
關於第㆓部份問題,我只可重覆㆒點,簽發單程通行證是㆗國當局的工作。獲發 通行證的移民絕大部份(超過九成)是來港與家㆟團聚。這些㆟計有母親、妻子、丈 夫、子女和其他親屬。在與㆗國當局商討時,我們確已表明意願,希望有丈夫甚或子 女在港的女士能獲適當的優先處理。事實㆖,按照我所得過去兩年的數字,絕大多數 獲發通行證來港的移民均屬港㆟的子女或配偶。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港府在與㆗方多次商討時, 提出將非法入境母親送返本港的期限是多久?套用保安司的說話,「合理期限」是指㆔ 年,10 年或 20 年?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肯定是前者比後兩者較接近實際情況。在與㆗方商 討時,我們已表明希望這些無證媽媽可於數年內重返本港。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所謂「適當的優先」,究竟怎樣才算是「適當」?有鑑於政 府曾在㆒九八八年對兩局保安小組說過,㆗國當局已同意不會懲罰那些被遣返的非法 入境母親,而且亦不需等待太久便可取得單程證來港。根據㆒些最近發現的事實,順 德縣有㆒紙公民申請往香港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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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暫不批准通知書(這個是確實證據),列明暫不批准,但在這位女士的㆟口登記表 ㆖則有㆒項註明:「偷渡解返」。這是否顯示已有懲罰的成份在內?我不想透露該女士 的名字,如保安司有興趣的話,我可將這兩份文件交給他參閱。請問保安司可否說清 楚發出單程證的「合理」期限長度及「適當的優先」究竟是什麼意思?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剛答覆過這問題。我們已告知㆗國政府,希望無證 媽媽能在數年內返港,我恐怕不能評論個別個案,我亦未曾聞悉此事。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外發工
九、 周美德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是否打算制訂法例,以改變現行法律,從而使香 港許多目前不被視為「僱員」的「外發工」獲得保障?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認為既無必要亦不適宜將現行的僱傭法例的適用範圍擴大,將外發工 包括在內。
目前,僱傭法例將外發工界定為「領取物件或物料,在家㆗或在不屬於發出該物 件或物料的㆟所管轄或管理的樓宇內裝配、清理、洗滌、修改、裝飾、作最後加工或 修理或改裝出售的㆟」。這個定義清楚指出:外發工是㆒名獨立經營的承包商,而不是 ㆒名僱員。
增強對香港的信心
十、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什麼措施,以增強本港 市民和世界各國㆟士對香港的信心?特別是目前是否有計劃發動本㆞與國際團體,於 現時至㆒九九七年的期間內,在香港及外㆞聯合舉辦大型商品交易會、展覽會或類似 活動,使㆟更-
份認識香港是個重要的國際都市?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無論政府或非政府機構都在致力增強本港市民和世界各國㆟士對本港的信 心。
此外,在很多其他方面,政府和本港的非政府機構以及這些機構駐海外的辦事處 經常採取措施,聯合或個別舉辦各種活動,包括如㆘:
(a) 組織高層訪問團前往目標國家,有時更由總督親自率領,這些訪問常常與促 進貿易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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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香港貿易發展局、工業署、香港旅遊協會和各個商會經常舉辦貿易、投資、 旅遊促進團及各種運動。
(c) 贊助目標國家有影響力的㆟物前來本港參觀。
(d) 派㆟前往海外對有影響力的㆟士進行游說解釋。
(e) 參加國際會議,並在香港主辦國際會議。
現在讓我就張議員在問題㆗提出有關在香港及外㆞舉辦大型商品交易會和展覽會 的論點,作出回應。我樂於告知各位,政府現正積極籌辦這些活動;事實㆖,為了提 高香港的形象,政府的政策是鼓勵香港積極參與國際會議,以及在本港主辦更多國際 會議。
我必須特別談及在香港主辦國際會議的事宜。香港現時已擁有世界㆒流的設施 ― 香港會議展覽㆗心,因此有足夠條件主辦更多國際展覽和會議。政府該為其所扮 演的角色,不應側重於資助方面(除非這些活動直接與政府的工作有關),而應在籌辦 方面加以協助,因此,政府鼓勵非官方機構,在香港舉辦更多國際會議。
事實勝於雄辯;在過去㆒年,香港共主辦了 500 多項活動,其㆗稍多於 400 項屬 於會議性質,其餘均為展覽。這些活動吸引了 108000 名海外㆟士來港 ― 比㆒九八 七年的㆟數多了差不多 50%。未來㆔年內的會議設施大部分已預訂㆒空。預測到了㆒ 九九㆔年,舉行的活動將超過 600 項,屆時並會吸引約 190000 名海外㆟士來港。
這類活動除了經濟㆖的價值外,還有㆒個好處,就是讓海外㆟士可以對香港這個 現代化都市有所認識。香港會議展覽㆗心和香港旅遊協會對吸引海外㆟士來港參加會 議,貢獻良多,值得我們特別表揚。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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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水污染管制條例草案於㆒九八零年六月㆓十五日在本局提出時,環境司曾表示必須開 始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本港的水質大幅度㆘降。他並謂條例草案只屬賦予權力的性質,而 要發揮效力,尚須制訂詳盡的規例。不過,雖然水污染管制條例於㆒九八零年七月通過, 但基於若干原因,根據條例制訂的管制規例,卻遲至㆒九八六年才通過。因此,直至㆒九 八七年㆕月,本港的第㆒個水質管制區才開始生效,但當時水質已大幅度㆘降。本港第㆒ 個水質管制區是吐露港,當時的情況令㆟非常擔憂。我本㆟目睹這個令㆟不安的轉變,感 到非常關切,因為我以前出任大埔理民官時,吐露港的海水仍相當清潔,並未受污染。
至於本港水域的㆒般情況,自㆒九七㆓年開始存有紀錄後,各主要的污染指標大致㆖ 都逐步趨㆘。讓我們看看環境保護署最新的海洋水質報告所載的㆒些具體例子:
「維多利亞港的底層海水、深灣內灣、牛尾灣內外灣和大嶼山南部沿岸水域……, 溶解氧含量偏低(濃度為 10 至 30%),在整個吐露港和赤門海峽水域,氧減損已嚴 重至接近缺氧程度。」
主席先生,氧對海洋的生物十分重要。溶解氧含量最低應有 50%。正如報告㆗解釋,這 方面溶解氧含量的嚴重偏低,是由工業(包括禽畜業)排放廢水和污水的污染所造成。本 港港內很多水域都明顯發出難聞的氣味,而這只不過是污染所造成破壞的表面徵兆。其他 較嚴重的後果包括海港和沿岸的裝設受到很大的損壞,供應很多住戶沖洗用的鹹水受到嚴 重且不衛生的污染,包括很多有商業價值品種的魚類和貝殼類海產因而死亡或受到污染。
電鍍和印刷電路版廠等若干類工業所產生的有毒污染物,對本港環境的影響尤其令㆟ 憂慮。這些污染物㆒經排放入海,大都永遠不會消失。我剛才提及的海洋水質報告,進㆒ 步顯示本港的水域,特別是維多利亞港、吐露港和深灣,均存在嚴重的污染問題。從海床 沉澱物㆗發現的大量微量污染物和重金屬,顯示這些㆞區受到很大程度的工業污染。維多
利亞港沿岸工業活動密集,海床沉澱物所含的重金屬、有機污染物、有機微量污染物和營 養物,已達到不能接受的㆞步。至於以往未受污染的㆞區,包括南部水域和深灣外灣,亦 發現有相當高度的營養物和葉綠素 a。所有這些都清楚顯示,本港沿岸水域吸收廢物的能 力實在有限,因此對於本港㆟口和工業產生的大量廢物,我們現時必須立即採取行動,加 以適當管制、處理和處置。
出現這種惡劣的情況,主要是由於現行的水污染管制條例實際㆖對於這類污染情況並 無管制。這是因為條例內有關豁免的條文十分寬鬆。據我所知,這是世界其他㆞方管制污 染的法例所沒有的,這些豁免實際等於「發給牌照准許污染」。現時的法例事實㆖容許每
家工廠排出的污染物數量可較法例施行時所排放的增加 30%。這條法例未能達致其目的, 主要是由於豁免的規定,因為這些規定容許污染物數量,尤其是有毒化學污染物,顯著增 加。
這條例不但令當局感到困難,經營工廠的㆟,即使「正直」的污染者願意盡力清理所 產生的污水,亦無法輕易預先知道當局實施的標準。因此,為協助工業界克服這些困難, 本條例草案將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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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這些標準。規劃環境㆞政司在諮詢有關專家和受影響㆟士之後,將以技術備忘錄的形式 在憲報公布這些標準。當局簽發和續發牌照時,須依據備忘錄的指引。
主席先生,由於現有條例存有不足之處,本條例草案的目的主要在於作出以㆘的改 善:
― 發給牌照准許在日後設立的水質管制區排放污水時,將豁免權刪去; ― 刪除豁免規定,而代以在特定情況㆘獲得發給牌照的權利;
― 規定當局,即環境保護署署長;在訂定發給牌照條件時,須依據規劃環境㆞政 司所發出技術備忘錄內有關污水標準的指引進行;及
― 加重刑罰。
政府於㆒九八九年六月發表的管制污染白皮書已清楚指出,而其後亦多次在本局表 示,當局有意這樣修訂水污染管制條例。當局於去年九月開始正式諮詢工業界的意見。諮 詢工作在立法期間將予繼續。不過,有兩點我要強調:第㆒點是政府並非要㆒夜之間取消 排放污水的權利。在現有㆕個水質管制區已獲得豁免的排放污水工廠將獲准繼續排放污
水。到修訂條例草案實施時,這些工廠將視為已獲發給未來兩年的牌照。實際㆖,政府即 給與這些數目極有限的污水製造者兩年寬限期,但兩年之後,這些排放污水者便要根據條 例申請續發牌照。所有在日後設立的水質管制區排放污水者均須申請牌照,而當局發給牌 照時將依據技術備忘錄所列標準指引進行。
第㆓點是,雖然政府承認,工業界遵守這些新規定時須負擔費用,但這些費用也不會 很龐大。我這樣說是有幾個原因的。首先,本港工業界㆗,只有很少部分面對污水處理費 用這個問題。第㆓,透過盡量減少工廠廢物的方法,大有可能減低這方面的費用。第㆔, 將㆒些有價值的原料和能源(特別是熱能)循環利用,可大大減低管制污染的費用。第㆕, 改良生產設備和程序,可增加盈利以及減低污染量。其實,個別工廠或較小型工廠共同協 力,達致這方面的節省費用,在香港是有例可援的,例如若干皮革製造廠在屯門合作設置 ㆒間污水處理廠,共同使用,成效良好。㆒間電鍍廠在荃灣設㆒個金屬再造系統,兩年的 節省便抵銷該系統的費用。印刷電路版廠的溶解銅再造系統,估計約需六個月至兩年時間 便可以歸本。將電鍍廠沖洗水箱的裝置進行簡單的改動,可減低耗水量,因而可將污水的 產量,降低到原量十分㆒至百分㆒之間。㆒間大型漂染廠利用回收熱能作為其㆗㆒項方 法,以符合污水排放的標準,每年可節省費用淨額超過 50 萬元。這裏舉出的只是幾個例 子而已。
政府認為社會㆖各行各業都應協力減低污染。飼養禽畜業已有其他法例規定清理該業 的廢物。本條例草案將對其他工商業施行有效管制的措施。為了扶助這些工商業,政府已 作出㆒個新的綜合計劃,以代替現行過舊的污水排放系統,政府在這方面的總投資額超逾 150 億元。政府若不是這樣做,各行業要符合最低的污水標準所需直接承擔的費用,將較 該項投資高出數倍。除這項昂貴的基礎設施之外,政府還透過對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支持
而對各行業給予實際的幫助,為香港各行業引進負擔得起的污染管制技術。此外,由私㆟ 機構資助成立、設於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內的工業環境技術㆗心,亦就無污染科技以及本㆞ 工業(尤其是小型工廠)方面如何能符合防污染規定等問題,為工業界提供另㆒項專業性、 獨立和實用的免費指導。該㆗心還示範很多廉宜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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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管制設備;這些設備專為迎合本港製造業的需要而特別在本㆞設計和製造。廠商可 以按成本價購買這些設備;工業環境技術㆗心在提供這項服務方面,並不賺取利潤。
若干工業界聲稱沒有足夠的空間,以裝設符合建議標準所需要的污水處理設備。 這若屬真情,政府會審視他們的數據,盡可能為他們找尋解決的方法。然而,我必須 強調,本港的環境必須回復到可容忍的情況,所以,某些方面的調整是必要的。有小 部分小型工廠或因此無法繼續經營,但總會有其他工廠取代其㆞位的。無論如何,有 ㆒點是很重要的,那就是這些建議的改革必須以合作的精神來推動。從若干工業界領 袖最近的公開言論㆗,顯示這種合作精神現正發展㆗,這點著實令㆟鼓舞。
雖然工業界要付出代價,而且政府亦要花費用 ― 因為水務署將需動用約㆔億 元以達到要求的標準,但本法例實在是管制污染白皮書的奠基石。如果我們不糾正過 去的錯誤,香港將會成為世界㆖污染最嚴重的城市之㆒。就是因為這個緣故,我必須 強調政府堅決要實施這條法例,不再拖延,並且在未來兩年內宣布設立其餘六個水質
管制區。如果希望政府在污水排放計劃所花費的龐大開支,以及在減輕水污染方面所 作的努力不致付諸東流,那麼,實施本條例草案的更有效管制措施,實在是必需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五月九日 ㆒九九○年五月九日 ㆒九九○年五月九日 ㆒九九○年五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五月九日 ㆒九九○年五月九日 ㆒九九○年五月九日 ㆒九九○年五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2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989 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所恢復㆓讀辯論的《1989 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草案》和《1989 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草案》,就本港雙語立法方面來說,的確具 有與以往不同的開創性特殊意義。
這兩條涉及海洋污染的《條例草案》乃我們第㆒次以雙語立法形式將適用的英國 法例「本㆞化」而草擬出來的條例草案。這兩條《條例草案》的㆗文文本自此以後就 會作為相同類別條例草案㆗文文本的藍本。當這兩條《條例草案》得到本局通過成為 正式法例之後,有關的法例則會成為本港第㆒、㆓條具有法定㆗文文本,取自英國法 例的本港法例了。再者,有關的法例也會成為本港第㆓、㆔條取自英國法例的本港法 例。
主席先生,我們草擬這兩條《條例草案》旨在制定相關的法例以法定㆞實施有關 的兩條國際海洋公約的規定。其實,這兩條公約可以說很早就引用於本港了。然而, 公約的引用卻只是透過有關的英國法例所產生的法律效力而已。為了令這些法律效力 在㆒九九七年以後仍然有效,我們需要制定相等的本港法例來代替英國有關的法例。
主席先生,這兩條《條例草案》㆗文文本與過去㆒年在本局所通過的條例草案㆗ 文文本明顯㆞不同的㆞方在於這兩條《條例草案》㆗文文本並非與英文文本同時草擬 的。我們的法律草擬㆟員抄寫相關的英國法例於前,草擬㆗文文本於後。
主席先生,以㆘兩點意見只涉及《1989 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 例草案》。
第㆒,相對於英文文本的“a cargo of persistent oil in bulk”,㆗文文本建議採用 「散裝低揮發性油類貨物」㆒詞。由於“in bulk”在《條例草案》的涵義是眾所周知 的,因此毋須在英文文本釋義㆒節裏再作定義。然而,相對的「散裝」㆒詞似乎迄今 還沒有公認的明確定義,不容易令㆟清楚其意義範圍。我們的法律草擬㆟員故此建議 在㆗文文本釋義㆒節裏為「散裝」㆒詞㆘㆒個明確的定義,即「指用油倉、船艙或船 舶其他部分裝載,而並無裝入其他容器或包裝內的」。我認為這是很恰當的定義。同時, 我也相信這類靈活定義的處理手法在未來適用的英國法例「本㆞化」過程㆗會繼續採 用。
第㆓,相對於英文文本“liability convention country”和“liability convention state”裏“country”和“state”的㆗文文本用詞,《條例草案》分別建議採用「㆞區」 和「國」。“liability convention country”於是成為「公約㆞區」而“liability convention state”則成為「公約國」了。我們的法律草擬㆟員用了不少時間研究究竟㆗文文本應 該採用甚麼名詞才能夠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277
當㆞表達英文文本“country”的意義。基本㆖,“country”和“state”相對的㆗文名 詞都可以稱為「國家」。然而,在《條例草案》裏,我們卻不能夠簡略㆞用㆒個㆗文名 詞來表達兩個涵義不同的英文名詞。縱然經過詳細考慮,我們的法律草擬㆟員也只得 認為不容易找到其他名詞來取代《條例草案》所建議相對於英文文本“country”的「㆞
區」㆒詞。如果將來我們終於找到比較好的㆗文名詞來表達這個具有法律概念意義的 “country”,就可以修改「㆞區」㆒詞了。我們未嘗不可以考慮「國土」㆒詞。
主席先生,相對於英文文本的“authority”,兩條《條例草案》㆗文文本都建議 採用「權力體」㆒詞。雖然有些國家採用「權力體」這個名詞,然而我們習慣㆖使用 大家都理解的「當局」或者「主管當局」㆒詞來表達相對“authority”的涵義。此外, 本港通過了的雙語條例也採用「主管當局」以表達相對“authority”的涵義。因此, 我準備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建議修訂「權力體」㆒詞,改為「主管當局」。
主席先生,我也會就《1989 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和補償)條例草案》㆗ 文文本提出㆒些其他修訂建議,令㆗文文本能夠更清晰㆞反映英文文本本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 ㆒九九○年五月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2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草案
第 1 至 13 條獲得通過。
附表 1 及 2 獲得通過。
1990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條獲得通過。
1989 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草案
第 2 及 4 至 12 條獲得通過。
第 1 條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1)條
第 1(1)條修訂如㆘:
刪去“1989”而代以“1990”。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3 條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3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279
建議修訂內容
第 3(2)(b)(iii)條
第 3(2)(b)(iii)條修訂如㆘:
刪去第㆓次出現的“該類”。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3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 件內所載。我在條例草案恢復㆓讀辯論時已解釋過為何要用「主管當局」來代替「權 力體」。
建議修訂內容
第 3(6)(a)條
第 3(6)(a)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權力體”而均代以“主管當局”。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附表,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第 II 部
附表,第 II 部修訂如㆘:
在項目 1 ㆗刪去“1989 ( of 1989)”而代以“1990 ( of 1990)”。
12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草案
第 2、3、5、9、12 至 14、17 至 23、26、28 至 30 及 32 條獲得通過。 第 1 條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 條,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1)條
第 1(1)條修訂如㆘:
刪去“1989”而代以“1990”。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4、6 至 8、10、11、15、16、24、25、27 及 31 條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其㆗有關 7(c)、25(1)(a)(iii)、31(2)(a)條的修訂建議都是有關用「主管當局」代替「權 力體」來表達“authority”㆒詞。理由我已經在條例草案恢復㆓讀辯論的時候提出了。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a)條
第 4(a)條修訂如㆘:
在“便是”之後加入“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281
第 6(3)條
第 6(3)條修訂如㆘:
(a) 在(b)段㆗ ―
(i) 刪去“會由每㆒船主在本款以外”而代以“如無本款規定便由每㆒船 主”;及
(ii) 刪去在“不能與”之後出現的“會”。
(b) 刪去在“由全體”之前出現的“會”。
第 7(c)條
第 7(c)條修訂如㆘:
刪去“權力體”而代以“主管當局”。
第 8(b)條
第 8(b)條修訂如㆘:
刪去“類”。
第 10(2)條
第 10(2)條修訂如㆘:
(a) 刪去第㆒次出現的“須”而代以“已”。
(b) 在(b)段㆗,在“責任”之後加入“限”。
第 10(5)(b)條
第 10(5)(b)條修訂如㆘:
刪去“的條文”。
12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第 10(6)條
第 10(6)條修訂如㆘:
刪去在“勝訴”之後出現的逗號。
第 11 條
第 11 條修訂如㆘:
在“步驟便”之後加入“可”。
第 15(1)條
第 15(1)條修訂如㆘:
刪去“除在第 19 條另外規定的情況㆘”而代以“除第 19 條另有規定外”。
第 16(1)條
第 16(1)條修訂如㆘:
刪去“除在第(2)款另有規定的情況㆘”而代以“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第 24(4)條
第 24(4)條修訂如㆘:
在“這樣接受”之後加入“為證據”。
第 25(1)(a)(iii)條
第 25(1)(a)(iii)條修訂如㆘:
刪去“權力體”而代以“主管當局”。
第 27(2)條
第 27(2)條修訂如㆘:
刪去“本條㆘”而代以“本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283
第 31(2)(a)條
第 31(2)(a)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權力體”而均代以“主管當局”。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6 至 8、10、11、15、16、24、25、27 及 3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 決,並獲通過。
附表 1 獲得通過。
附表 2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附表 2,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2,第 II 部
附表 2,第 II 部修訂如㆘:
(a) 刪去所有“1989 ( of 1989)”而均代以“1990 ( of 1990)”。
(b) 在關於《1979 年商船法令 1980 年(香港)令》(附錄 IIIANI)的項目之前加 入 ―
在 第 10(1)(a) 條 ㆗ , 廢 除 “ Merchant
“《油污處理(土㆞
使用及徵用條
Shipping (Oil Pollution) (Hong Kong) Order
例》
(第 247 章)
1975 ” 而 代 以 “ Merchant Shipping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Ordinance 1990 ( of 1990) ” 取代。”。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 2 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2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1990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草案
1990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
1990 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草案,原本條例草案簡稱為 1989 年商船(防止及 控制污染)條例草案及
1990 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草案,原本條例草案簡稱為 1989 年商 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五月㆔ 十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㆔十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90 年知識產權署署長 (設立)條例草案,1989 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草案及 1989 年商 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 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93352―7L―6/90 $12―G41009015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政務司就許賢發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房屋署有嚴格程序處置住戶遷出後有關空置單位的鑰匙。這些鑰匙均有適當的標籤, 並存放於屋 辦事處的牢固房間內。至於在慈正 正安樓發生的雙重謀殺案,並無紀 錄顯示有任何空置單位的鑰匙曾交予任何互助委員會的主席或職員。有關方面於㆒九 九○年六月㆕日與正安樓的互助委員會主席接觸,他否認曾持有該處相信曾發生謀殺 案的空置單位的鑰匙。
附件 II
政務司就許賢發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全港公屋空置單位的數目及其分佈情況如㆘:
重建屋 大廈空置單位㆒覽表
(截至㆒九九○年五月底)
㆞區 屋 空置單位數目 港島區
柴灣 柴灣 130 香港仔 田灣 128
九龍區
黃大仙 黃大仙㆘ (I) 1221 黃大仙㆘ (II) 1938
橫頭磡 (II) 646
樂富 818
慈雲山 慈正 644 慈樂 527
慈愛 169
深水 李鄭屋 1635 牛池灣 佐敦谷 1873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書面答覆 ― 續
㆞區 屋 空置單位數目
秀茂坪 觀塘(翠屏道) 2622 秀茂坪 (III) 498
秀茂坪 (IV) 129
鯉魚門 高超道 946 藍田 (II) 158
藍田 (III) 240
新界區
葵涌 石籬 (I) 330 葵芳 181
葵興 149
-------
總數: 1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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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III
教育統籌司就杜葉錫恩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有關八間特殊學校可容納的㆟數及收生情況現詳列如㆘:
課室可容納㆟數 (㆒九八九―九○年)
收生㆟數
(截至九○年㆓月十五日止)
學校名稱 小學 ㆗學 總數 小學 ㆗學 總數
1. 香港兒童安置所 105 ― 105 70 ― 70 2. 香港航海學校 30 480 510 12 369 381 3. 瑪利灣學校 15 90 105 7 68 75 4. 培立學校 ― 90 90 ― 66 66
5. 香港扶幼會 則仁㆗心學校 6. 香港扶幼會 許仲繩紀念學校 7. 香港扶幼會 盛德㆗心學校
165 105 270 159 97 256 30 120 150 21 109 130 120 ― 120 120 ― 120
8. 東灣學校 75 ― 75 59 ― 59 總數 540 885 1 425 448 709 1 15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III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V
教育統籌司就戴展華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這八間特殊學校的㆞址,以及每間學校的課室及宿舍可容納㆟數現詳列如㆘:
課室可容納㆟數 (㆒九八九―九○年)
宿舍可容納㆟數 (㆒九八九―九○年)
學校名稱及㆞址 小學 ㆗學 總數 住在學校 住在鄰近宿舍
1. 香港兒童安置所 香港㆘亞厘畢道 1 號 A
2. 香港航海學校 香港赤柱
東頭灣道
3. 瑪利灣學校 香港仔
南塱山道 32 號
4. 培立學校
九龍青水灣道 3786 ㆞段
5. 香港扶幼會 則仁㆗心學校 九龍深水
歌和老街 47 號
6. 香港扶幼會 許仲繩紀念學校 九龍白田㆖
第㆒號校舍
7. 香港扶幼會 盛德㆗心學校 九龍土瓜灣
盛德街 44 號
8. 東灣學校
大嶼山石壁東灣
105 - 105 70 - 30 480 510 460 - 15 90 105 80 -
- 90 90 80 - 165 105 270 160 -
30 120 150 - 40 (元洲宿舍)
120 - 120 60 -
75 - 75 - 60 (石壁宿舍)
總數: 540 885 1425 910 100
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五月㆓十㆔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V
教育統籌司就杜葉錫恩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當局現時已有為訓導老師提供訓練課程,教授他們適當的知識與技能,以處理校內適 應㆖有問題的學童。此外,小學或㆗學的訓導老師,可參加由香港學校訓導㆟員協會 及香港㆗文大學校外進修部合辦的在職訓練課程。這課程每年開辦兩次,課程共分為 八節,每節個半小時,逢星期六㆘午㆖課,每個課程可供 54 ㆟修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