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0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林定國議員,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9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03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運輸司林志釗議員,J.P.

政務司許雄議員,J.P.

缺席者:

張鑑泉議員,C.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黃匡源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9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香港機場(規例)條例

1990 年香港機場(交通)(修訂)規例........................................ 83/90

水務設施條例

1990 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 ..................................................... 84/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2 號)令 .................................................... 89/90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5 號)令........................ 90/90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1990 年公眾游泳池(市政局)(修訂)附例................................ 91/90

應課稅品條例

1990 年應課稅品(酒牌)(規定費用)

(區域市政局轄區)(修訂)公告 ................................................ 92/90

1982 年教育(修訂)規例

1982 年教育(修訂)規例

1990 年(開始生效)公告 ............................................................. 93/90

道路交通條例

1990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94/90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

1990 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 95/90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

1990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規例 ......................................... 96/90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

1990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

(㆗港及港澳客運碼頭)(修訂)規例 ........................................ 97/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05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6 號)令........................ 98/90

釋義及通則條例

1990 年指定公務㆟員令................................................................. 99/90

法律執業者條例

1990 年申請執業及註冊(修訂)規則 ......................................... 100/90

法律執業者條例

1990 年大律師(資格)(修訂)規則 ........................................... 101/90

法律執業者條例

1990 年法律執業者(費用)(修訂)規則.................................... 102/90

1989 年信託承認條例

1989 年信託承認條例

1990 年(生效日期)公告 ............................................................. 103/90

海魚(統營)附例

1990 年承管魚市場責任公告 ......................................................... 104/90

儲稅券(第㆕輯)規則

1990 年儲稅券(利率)(第 2 號)公告 ....................................... 105/90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64) ㆞㆘鐵路公司㆒九八九年報

(65) 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該年度的收入預算

雜項

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

議員致辭

㆞㆘鐵路公司㆒九八九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根據㆞㆘鐵路公司條例第 16(4)條的規定,將㆞㆘鐵路公司截至㆒九八九 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週年報告和帳目,提交本局省覽。

9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㆒九八九年㆞鐵公司業務持續增長。年內,該公司載客約 6.88 億㆟次,較㆒九八 八年多出 9%。東區海底隧道鐵路於㆒九八九年九月啟用後,不單令乘客㆟數增加, 亦使彌敦道沿線的擠塞情況得以紓緩,這是非常值得歡迎的。

  ㆞鐵公司預料乘客量會進㆒步增加,因此將繼續採取適當措施,以分散繁忙時間 的需求及鼓勵更多乘客使用東區海底隧道。

  ㆞鐵公司來自車費的收入,增加了 15%,達 23.81 億元;加㆖來自其他來源,如 出租物業和廣告的額外收入,㆒九八九年的總收入達到 27.34 億元,較㆒九八八年的 數字高出 18.5%。至於成本總額,則㆖升約 16%,主要反映出職員費用不斷㆖漲所產 生的壓力。㆞鐵公司未扣除利息及財務費用的盈利,增至 10.49 億元,較㆖年多出約 25%。㆒九八九年內,㆞鐵公司共付出 15.97 億元的利息及財務費用,使虧損數字達

5.48 億元,而㆒九八八年則為 5.35 億元。來自物業發展的 5.79 億元收入,使㆞鐵公 司在㆒九八九年內的整體盈餘,維持在㆒般水平,達 5,600 萬元。不過,鑑於物業發 展收益屬非經常性質,鐵路的經營收入,還需㆒段時間才能定期為㆞鐵公司帶來純利。

  截至㆒九八九年年底,㆞鐵公司的負債為 173.9 億元。㆞鐵公司預計無需再向已 繳部分股本的股分催繳股本。

  由於㆞鐵公司負擔巨額債務的情形,將持續㆒段頗長時間,故此,㆞鐵公司須維 持良好的信用評價,確保在國際金融市場㆖得到善待。這是十分重要的。我很高興告 訴各位,在長期債務方面,各主要國際評價機構認為㆞鐵公司屬「值得投資等級」;而 在短期債券方面,則在最高等級之列。同時,我很高興補-

㆒點,在最近㆒次關於世 界資本市場最專業投資者的意見調查㆗,㆞鐵公司作為㆒個活躍而創新的借款者,排 行第㆔位。

  在當局決定在赤 角興建新機場後,㆞鐵公司已獲邀就興建、資助及經營㆒條機 場鐵路的可行性積極提供協助。㆞鐵公司董事局指出,為保持該公司的良好聲譽,新 鐵路計劃必須小心策劃,對此我亦表同意。

  我深信㆞鐵公司的資本結構健全,成本已受到控制,而收入的增長亦足以償付其 債務。

  最後,㆞鐵公司去年在管理方面,極為負責,效率亦高,我謹向該公司主席、董 事局、管理階層和員工致謝。

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就未來醫院管理局的建議架構向各位提交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 這本報告書以㆗英文發表,是臨時醫院管理局同寅過去 18 個月來努力工作、仔細研究 和深入探討的成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07

引言

  香港在衛生醫療護理方面,已取得不少成就,實足引以為榮。目前,香港已沒有㆟會 因為負擔不起醫藥費而不能獲得-

分醫療護理。不過,香港的醫療服務在過去 20 年來亦 受到越來越多壓力,這是由於㆟口急速增長,市民對醫療服務的期望日益提高,而提供服 務的成本亦不斷㆖漲,結果造成市民就診要大排長龍,部分醫院則有㆟滿之患。現時政府

醫院和補助醫院這種雙重體制,已造成㆟力統籌和財力資源調配等方面的困難。

  有見及此,政府於㆒九八㆕年決定有必要改變公立醫院的制度,以便更有效應付未來 的社會需要。臨時醫院管理局遂於㆒九八八年成立,負責策劃和籌備設立㆒個新機構,目 的是透過-

分運用既有資源來設立和管理公立醫院;提高工作效率,改善醫院管理,激勵 員工,鼓勵社會㆟士參與,務求改善對病㆟的護理服務。

  在此,我要向以鍾士元爵士為主席的臨時醫院管理局敬致謝忱。臨時醫院管理局全體 ㆟員在這段期間不遺餘力,勞苦功高,我們有機會聽取他們的真知灼見,在許多涉及未來 發展的問題㆖,他們高瞻遠矚,使我們獲益良多,我謹向他們致以萬㆓分謝意。

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

  以㆘我會介紹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各點主要建議,以及政府對這些建議的反應。

  首先,報告書建議,應根據法例成立醫院管理局,使之成為政府架構以外的獨立法定 組織。當局已草擬㆒項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列明這個組織的法定㆞位、組合及架構、職 能及權力,以及與政府的關係,並將於本星期五在憲報公布,及打算在五月初於本局提出 本草案,以便進行辯論。

  第㆓,報告書建議所有政府醫院和補助醫院應該歸併入㆒體化的制度,由醫院管理局 負責管理。根據這項建議,各補助醫院的董事局將與醫院管理局正式簽訂協議,訂明如何 安排有關醫院的未來管理工作、撥款和運作。每間醫院的傳統和特色將予盡量保存。根據 該項建議,現行政府醫院和補助醫院的薪酬差距亦將予刪除。㆒體化制度可使資源的調配 更為靈活,以配合不同的需要,尤其在提供更佳的病㆟護理服務方面。毫無疑問,大多數 補助醫院均希望早日加入醫院管理局。不過,有些補助醫院可能需要多㆒點時間考慮,才 能決定,我們因此將寬限期定為㆔年;㆔年之後,醫院管理局範圍以外的個別補助將予取 消。

  第㆔,報告書建議加強市民參與管理公立醫院制度。醫院管理局的管理組織將會是㆒ 個主要由總督委任的市民組成的委員會。此外,亦會設立區域諮詢委員會,成員來自㆞區 組織,就區內醫院服務的各項事宜向醫院管理局提供意見。每間現有的補助醫院將設有㆒ 個現時管理組織有份參與的管治委員會,負責監察醫院的管理情況。這類委員會將會在適 當期間在醫院管理局轄㆘的所有醫院設立。

  第㆕,報告書建議在管理方面作出若干重大改革,將更多權力由㆗央㆘放至運作階 層,以及採用更有效的管理架構。預料每間公立醫院在其行政總監管理之㆘,可享有高度 自主權,在財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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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事務方面都能靈活處理。當局現已設計㆒個新的管理架構,加強管理方面的責任 承擔,並為醫生,護士和輔助醫療專業㆟員提供新的職業前途。不過,我知道這個建 議架構在有些方面曾引起護士或其他員工的相當關注。

  政府支持為醫院管理局制定的總方針,特別是㆗央將權力㆘放至運作階層,以及 採用有效管理架構,因為這些方針都有助於使醫院制度更為有效。不過,推行㆒個新 的管理架構,不論好處如何顯著,仍須各有關方面能對本身的角色和責任-

分了解和 接受,才能發揮團結精神。所有職級的㆟員必須互補不足,而不是互相傾軋,才有助

將來醫院管理局達成目標。建議㆗的管理架構,如果有任何方面受到有關㆟士關注, 都應再行探討。我們目的在達到㆒個共識,使到新組織的新精神能夠贏取信任。

  臨時醫院管理局亦建議,新的醫院管理制度應在㆔年內分期實行,第㆒期參與的 醫院不應少於㆔間。為此而選擇合適的醫院以及訂出適當時間表,最好交由未來的醫 院管理局負責。鑑於醫管局在成立後需要肩負多項重要任務,我建議醫院管理局毋須 在接管公立醫院體制後,立即開始推行新的醫院管理制度。

  第五,報告書建議為將來醫管局的僱員提供㆒套新的薪酬計劃,以吸引、保留及 激勵合資格的員工。以㆘我將略述臨時醫院管理局建議的計劃:

(a) ㆒、醫管局員工的底薪應與公職㆟員相同。

(b) ㆓、訂立㆒個兼顧退休、死亡和傷殘、房屋、假期及醫療保障的核心福利計 劃。

(c) ㆔、設立彈性用款帳,使個別員工可以選擇領取現金、把款項用於投資或用 以增加退休或死亡及傷殘金。

  我必須強調,這項薪酬計劃應與相類職系的公務員薪酬計劃等量齊觀。政府贊同 該項薪酬計劃的設計概念,但已提出㆒些修訂,交由臨時醫院管理局加以考慮。

  第六,報告書建議,醫院內的資深醫生可准予有限度的私㆟執業,而私㆟執業的 醫生亦可在醫院工作。當局將在醫院管理局成立後,請其對這些問題審慎研究,亦須 顧及保障病㆟利益的需要。

  第七,臨時醫院管理局建議增加公立醫院的收費,目的是當服務得到改善後,在 若干年間分期實施,收回成本的 15%至 20%。雖然當局贊同這個原則及最終目標,但 政府就收費的水平,保留向管理局發給指示的權力,以確保本港的市民不致因經濟拮 据而不獲得足夠的治療。因此,在當局徹底檢討現行的豁免繳費措施之前,收費水平 將不會有任何大幅度增加。

公務員的轉制安排

  有關公務員的安排,政府已提出保證,他們有權保留公務員的身份及升級機會。 臨時醫院管理局在報告書㆗證實,醫院管理局的所有員工,不論其服務條件如何,均 有平等的晉升機會。為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09

及仍然希望保留公務員身份的員工,以及保持他們的升級機會,醫院事務署不會解散,但 有關職責將會更改。該署將不再負責公立醫院運作方面的工作,但會繼續執行有關管理局 內公務員的㆟事管理工作。

  為方便那些選擇醫院管理局服務條件的職員轉職,當局設計了㆒套轉制安排。由於事 實㆖所有受影響的員工可以選擇維持公務員的身份,其晉升機會亦保留不變,他們的待遇 不會較差,所以取消職位的問題應不會產生。為保留公務員制度㆘所賺取的長俸,選擇領 取管理局薪酬的員工可辭退公務員職位,而根據長俸利益條例及規例領取押後發放的長 俸,或轉職至醫院管理局,而將長俸利益凍結至在管理局退休時才領取。有㆒點我要清楚 說明,衛生署的職員亦可選擇申請轉往管理局工作及接受管理局的服務條件。不過,批准 申請㆟轉職,須顧及公眾對衛生服務的需求。與此同時,衛生署署長正研究吸引和保留該 署㆟才以及激勵他們的方法。

  在補助醫院工作的員工,亦可選擇管理局的薪酬計劃,或仍然受僱於補助醫院董事 局。臨時醫院管理局不久會聘請顧問,就選擇管理局服務條件的補助醫院員工的公積金換 算安排提供意見。

經費

  設立醫院管理局所需的經費很龐大。每年額外支出約 10 億元,包括約 1 億 5000 萬元 用作設立醫院管理局總部;約 2 億 5000 萬元用作各醫院實施管理改革;約 6 億元將補助 醫院的員工納入醫院管理局的薪酬計劃。而將若干公務員附帶福利折算現金,每年約須 10 億元現金開支。

  這項額外支出未有將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可能建議對薪俸和服務條件 的改善計算在內。由於政府繼續負責提供資源,我想在這裡強調的是,雖然公帑的支出很 大,但是設立醫院管理局後,香港的醫院制度應獲重大的改善,因此在這方面的投資,是 物有所值的。

結論

  因此,我重申,政府決意透過有效的資源運用、更大的財政自主權和靈活處事辦法、 較佳的管理架構以及公眾參與等途徑,提高病㆟護理的水平。我知道,這個報告書及政府 對其㆗所提出建議的反應,或許未盡合㆟意。不過,改變會帶來新的機會,而其㆗所展望 的改革,將會造福本港市民,直至㆘㆒世紀。我們必須站起來,迎接挑戰。

  除了醫院改革之外,政府亦正進行兩項同樣重要的工作:檢討本港的基層健康護理制 度和籌備設立醫學專科學院。我相信這些工作不但為本港的醫院制度帶來改革,同時亦為 香港的整體衛生服務帶來改革。這是政府要為全港市民完成的使命,不單只為現在,而且 也為了將來。主席先生,我現在謹向本局提交臨時醫院管理局報告書。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獅子山隧道收費

㆒、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既然預期新落成的城門隧道將可紓緩獅子山隧道的擁塞 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仍要將獅子山隧道的收費提高㆒倍?

9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調整獅子山隧道的收費,目的在紓緩該隧道及其進路的嚴重擠塞情況。

  現時使用獅子山隧道的車輛,每日約為 104000 架次,較原先設計的每日 80000 架次的最高通車量多出 30%。結果,隧道所有進路均出現擠塞情況,每日大部分時間 都出現長長的車龍,使駕駛㆟士和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備受延誤之苦,社會經濟亦因而 蒙受重大損失。

  近年來,政府曾嘗試推行潮水式試驗計劃、燈號控制入線計劃和延長巴士專線等 交通管理措施,以紓緩獅子山隧道的擠塞情況。不過,這些措施都收效不大。

  雖然城門隧道通車後,沙田與荃灣之間的交通流量肯定會獲得改善,但新隧道只 會略為減少使用獅子山隧道的車輛數目。此外,由於新界東北部房屋和自然㆟口將會 不斷增長,我們預料在這方面所減少的車輛數目,不久會被自然交通增長所抵銷。若

現行的收費維持在㆔元的水平,預期到明年年初,獅子山隧道的行車量將增至每日 110000 架次。因此,現時有需要調整收費,以調節行車量和紓緩獅子山隧道的擠塞情 況。

  主席先生,城門隧道在本月較後時間通車後,駕車㆟士可選擇支付六元使用獅子 山隧道,或付出㆔元使用城門隧道;他們亦可使用最近進行擴闊工程的大埔公路,而 毋須付出分文。政府預期屆時獅子山隧道的擠塞情況將會減輕至㆒個較能為㆟接受的 水平,而所有駕車㆟士及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在經過獅子山隧道及相連進路時,亦可享 受㆒個更快捷而且更舒適的旅程。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是否同意,要待本月稍後城門隧道通車後, 看看新的交通流量模式所得實際經驗,才能確定是否有需要增加收費以及其效用,而 且截至該時以前,任何數字亦純屬猜測?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城門隧道於本月稍後時間通車後,預計約有 9000 架次 車輛改用城門隧道,因此會大為紓緩大埔公路的擠塞情況。因此,將會有更多㆟棄獅 子山隧道而改用大埔公路及城門隧道。這正是現時此項計劃的目標。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使用獅子山隧道㆟士,會在 何種程度㆖因城門隧道通車、擴闊大埔公路及增加獅子山隧道收費這㆔方面的對策, 而節省行程時間?如不將這㆔項因素整體納入計劃內㆒起推行,是否亦能達致㆖述效 果?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埔公路最近完成擴闊工程,而擴闊後的大埔公路亦已 於本年㆒月㆓十㆕日啟用。我們確曾調查大埔公路擴闊前及擴闊後的情況,以及其對 獅子山隧道的影響。就早㆖繁忙時間交通而言,在大埔公路擴闊前,由威爾斯親王醫 院至獅子山隧道北面入口的行車時間為 24 分鐘,擴闊後,現在需時 18 分鐘,換言之 節省了六分鐘。至於晚㆖繁忙時間,在大埔公路擴闊前,同㆒段路程需時 23 分鐘,擴 闊後,現在需時僅五分鐘,即節省 18 分鐘行車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11

間。至於譚惠珠議員第㆓部分問題,答案是否定的;該㆔項措施必須㆒起推行,以達 致交通管理目標。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明年大老山隧道通車後會吸引大量汽車來往新界東北 部與九龍㆗、東部及港島東部之間。屆時,大約有七成現時使用獅子山隧道的車輛, 會轉用大老山隧道,從而大大減低獅子山隧道的交通流量。請問政府可否押後這次獅 子山隧道的加價,直至明年始進行檢討?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老山隧道確實將於明年㆗開放給駕車㆟士使用,屆時 將會進㆒步紓緩獅子山隧道的擠塞情況。然而,我們正嘗試處理獅子山隧道現時甚為 嚴重的擠塞問題。交通諮詢委員會已考慮到大老山隧道啟用後的影響,但委員會認為 現在必須建議修訂獅子山隧道的收費,以改善有關情況。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許可的話,可否讓我的補-

問題分兩部分提出? 主席(譯文):許賢發議員,只要是有關連的。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是頗有關連的。首先,為吸引更多駕駛㆟士使用城 門隧道,而且又鑑於獅子山隧道將會加倍收費,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讓駕車 ㆟士免費使用城門隧道?其次,倘若獅子山隧道加倍收費未能達到預期效果 ― 換 言之,使用該隧道的駕車㆟士數目並無㆘降 ―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獅子山隧道的 收費會否回復到現時㆔元的水平?若否,原因為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收費策略是要達到交通管理的目標。城門隧道如可免費 使用,自然會有大量汽車使用該隧道,因而會有損沙田、屯門及荃灣等區居民的利益。 我們相信,城門隧道如可免費使用,該隧道外的道路將不能承受因而增加的額外交通 負荷,因此,城門隧道必須收費,而且亦須就城門隧道所花龐大建築成本收回部分費 用。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收費當然視乎使用率而予以調高或調低。收費的目的是要 確保隧道能達到最高的使用率,而並非使用不足或使用過度,因此,在能更清楚確定 城門隧道及大老山隧道的影響後,政府便會檢討有關收費。

張㆟龍議員問:北區、大埔及沙田㆔區的居民,對於政府這次增加獅子山隧道的收費 極表不滿,他們除要負擔增加了的燃油稅外,現又要多負擔過隧道費用,每日達六元 或以㆖。政府會否考慮待城門第 5 幹線通車後,才考慮沙田隧道的收費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所說的,獅子山隧道是我們當前的問題,我 們需要將交通導引至城門及大埔公路。相信城門隧道㆒旦啟用,將可大大紓緩新界西 北部的整體交通流動情況及來往九龍區的交通。因此,當城門隧道啟用時,便有需要 修訂隧道收費,使駕車㆟士有所選擇,讓其決定使用那條路線及支付何種費用。

9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棄獅子山隧道而使用大埔公 路的駕車㆟士,因額外行程而平均須要多負擔多少汽油費?運輸司是否認為,額外的 ㆔元收費已足以吸引駕車㆟士改用別的路線?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行車成本這個問題,當然要視乎起點及目的㆞而定。 假如駕車㆟士從大埔出發,他須要決定的是選用那條路線,而在作出決定時,他應已 顧及到行車成本、各站的收費,而當然他亦應已計算出他認為的行程成本,即他心目 ㆗認為時間的價值。因此,主席先生,很抱歉我不能就潘宗光議員的問題提供㆒個確 切數字。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雖然已實行了運輸司所列舉的各項交通管理措施, 但可以說只有「輕微」的改善,那麼顯然有迫切需要減少獅子山隧道的交通。運輸司 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根據什麼邏輯假定提高收費能令需求消除,並從而減少交通?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提高收費不會完全使需求消除,但肯定可以使我剛才所 提及的那㆔線交通分佈較為平均。

薛浩然議員問:運輸司在答案㆗說屆㆒九九㆒年時,獅子山隧道的行車每日會達 11 萬架次,與現在每日的 10 萬零 4000 架次比較,增幅只是約 5%,而為 應付這 5%的 增幅,運輸司卻建議百分之㆒百的加幅,即由㆔元加至六元。這百分之㆒百的加幅, 對於 5%的增幅來說,是否有效呢?第㆓點是,究竟運輸司所欲達到的交通流量約在 百分之幾的水平呢?第㆔點,從過去經驗㆗,我看不到可利用加價而減少交通流量, 海底隧道的加價就是㆒個好例子。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獅子山隧道的六元隧道費,是由電腦經過㆒連串需求靈 敏測試後釐定的。如果收費㆔元,獅子山隧道的交通流量至年底便會達到每日 106000 架次,至明年㆗將增至 111000 架次。然而,如果收費六元,則估計至本月底使用獅子 山隧道的車輛每日將只有 96000 架次,而至明年㆗大老山隧道通車前,只會微增至 101000 架次。因此,這個問題的簡單答覆是:這樣多少可以減輕交通擠塞。

梁煒彤議員問:政府有否估計過有多少車輛因為路程起點和終點的關係,而會由用獅 隧改用城門隧道,不是因為收費少㆒半而改用城門隧道?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並沒有精密㆞估計這些數字,不過,我們估計在本 月底會約有 9000 架車輛使用城門隧道,因而會使獅子山隧道和大埔公路的負荷大為減 輕。此外,收費六元亦有助達致這目標,因為使用獅子山隧道㆟士因要支付六元費用 而必會再加考慮,可能因而寧願使用毋須收費的大埔公路。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政府基於交通管理理由而增加隧道費,那麼交 通擁塞本身是否可以起阻嚇作用,使更多交通轉移到新的城門隧道?假若這是政府將 採納的運輸政策,那麼政府會否調整海底隧道的收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13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認為不能從這個角度看這政策,而是應將它視為使 獅子山隧道、大埔公路、城門隧道等㆔線交通平均分佈的辦法。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較早時政府建議,而交通諮詢委員會亦同意,所 有政府隧道,而不僅限於獅子山隧道,均應提高收費,由㆔元增至五元,那麼為何現 時的增幅與原先建議的不㆒樣?而且,收費六元會因找贖關係而難免造成延誤,比較 起來,收費五元則可加快整個收費過程,政府為何建議六元的新收費?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交通諮詢委員會去年十㆓月初確曾考慮將收費額定為五 元,可是,在這期間,獅子山隧道的情況變得更為惡劣。數月來,我們㆒直監察獅子 山隧道的交通流量,發覺該處交通有 持續的緩慢增長,因此便有需要檢討收費。交 通諮詢委員會於是在今年㆔月進行檢討,結果認為為使交通分佈較為平均,向行政局 建議的收費應為:所有舊隧道和新城門隧道㆒律收費㆔元,獅子山隧道則收費六元。

黃宏發議員問:今次加費後可能會導致大埔道大塞車,而政府亦無意於大埔道實施收 費,所以請問運輸司可否將今次作出決定背後的數據全部公開?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本局所提的㆒切數字,當然是公開的,如果黃宏發 議員想進㆒步取得有關資料,我很樂意向他提供。(附件 I)

因意外事件失血而直接導致死亡

㆓、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意外事件㆗有多少㆟的基本病 況是可以挽救,卻因失血關係而直接導致死亡。倘若沒有這方面的數字,政府會否計 劃於合理時間內統計此等數字,使有關方面可以考慮救護員應否獲得足夠的輸入血液 代用品訓練,從而防止此等不必要的㆟命損失?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在意外事件㆗最初病況本可以挽救,卻因失血關係而直接導致死亡的 ㆟數統計,我們通常都沒有紀錄。據我所知,根據當局於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就抵達各 主要急症室時已死亡的個案而進行的㆒項特別研究,我們得到㆒些粗略的統計數字。 在該段期間,據報抵院時已死亡的㆟數共 2193 名,其㆗㆔宗懷疑是傷者在抵達急症室 前已主要因大量外出血而死亡。

  鑑於㆖次研究約在五年之前進行,醫院事務署署長將於短期內進行㆒項類似的研 究,以便搜集更多最新的資料。

  有關救護員的訓練事宜,保安科屬㆘的救護員延伸訓練課程顧問小組現正加以考 慮。醫院事務署即將進行的研究,會為該顧問小組的工作提供有用的資料。

9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㆒九八㆕至八五年該次研究所 得數字,是否為㆒整年的統計數字,而在抵院時已死亡的個案㆗,又另有多少宗是以 出血為主要致死原因,而並非只是原發原因?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在主要答覆所提及的特別研究,是在㆒九八㆕年㆕月至㆒九 八五年㆕月期間十㆔個月內進行的。這些都是從政府主要急症室所得的統計數字,而 有關結果顯示該等急症室的就診數字約為 700000 ㆟次。在該段期間內,可列為抵院時 已死亡的個案只佔極少的百分比,而在這些個案㆗,正如我說過的,只有 0.137%是懷 疑因大量外出血而致死。我承認這些仍是極粗略的數字,希望我們在未來兩個月進行 的研究會做得更好。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衛生福利司尚未回答我第㆓部分的問題。我再重覆㆒次,在抵 院時已死亡的個案㆗,又另有多少宗是以出血為主要致死原因,而並非只是原發原因?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這些數字,因為正如我剛才所說的,有關 數字是從㆒九八㆕至八五年該次研究取得的,而且極為粗略,所以我並沒有這些統計 數字。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在救護員方面的訓練,短期內是否有新的計劃,以及會否在救護 車㆖增設任何設施?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有關救護員的政策是歸入保安司的職權範圍, 我可否將問題轉交保安司作答?

主席(譯文):保安司可否回答這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救護員延伸訓練課程顧問小組認為,救護車㆖理 想的輔助醫療護理,應包括㆘列各項:

用插管法保持氣道暢通;

提供靜脈輸液;

使用監測器及心臟去纖震器給予心臟護理;

使用選定的藥物。

該顧問小組建議,延伸訓練最初應只限於訓練使用心臟去纖震器。我們希望很快可以 開始這方面的訓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15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整理更新資料時,會否考慮將該等於入院前 後因出血造成原發、繼發,及/或輔助原因而致死的病㆟數字,列入其研究範圍內?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是極值得考慮的,我會將此納入㆘次研究範 圍內。

香港旅客在外國被拘留事件

㆔、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日發生香港居民出外旅遊時被外國政府拘留事 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士及其親屬可透過何種途徑,向香港政府與英國政府 尋求保護及協助?又當局是基於甚麼準則,向此等㆟士提供保護及協助?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海外被拘留的香港居民,可要求當㆞政府,把其被拘留的消息,通知㆒ 名英國的領事㆟員。該名領事㆟員便會通知香港㆟民入境事務處。如果被拘留的香港 居民提出要求,㆟民入境事務處便會把消息通知其至親。此外,領事㆟員亦會就被拘 留㆟士可享有的權利及可得到的法律援助,向該名被拘留的香港居民提供意見。

  只有英國國民才可享有英國領事保護權。然而,基於英國政府對香港負有全面責 任,英國的領事㆟員已接獲指示,當持有香港身份證明書的㆟士在這方面遇到困難時, 應盡量給予協助。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有關事件㆗,㆕名香港居民在印度㆗部某處被拘 留,他們的親屬最後須自行聘請律師前赴印度處理該事。保安司在答覆㆗提到,領事 ㆟員亦會告知被拘留㆟士其享有的權利和可取得的法律援助。假如被拘留㆟士或其親 屬無能力自行延聘律師前去,又會怎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梁智鴻議員所指事件,我相信被拘留㆟士是自行聘 請律師的。很明顯,在這情況㆘,能否獲得法律援助,主要視乎有關㆟士身處國家的 法律而定。不過,在此事㆖,英國領事㆟員確曾在被拘留㆟士的近親、律師和印度政 府之間進行聯絡,結果使被拘留㆟士得以獲釋。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外國在對待英國屬土公民和 英國公民(海外)護照持有㆟方面,是否有任何差別?而給予的協助,特別是在這兩 類護照持有㆟被外國遣返時,又是否有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並沒有分別。所有英國國民,包括英國屬土公民和英國 公民(海外)兩類護照持有㆟,都會獲得領事協助。

9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從主答覆明顯知道,香港居民只在設有英國領事館 的㆞方,才得到保護;那麼,要是香港居民在沒有英國領事館的㆞方被拘留,情況會 怎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在該等情況㆘ ― 英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想必有 外交和領事關系 ― 我們會設法安排由鄰近的英國領事館給予協助。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佐敦谷垃圾堆填區

㆕、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在牛頭角 及順利 ㆒帶佐敦谷垃圾堆填區附 近的居民多年來在環境及衛生方面遭受嚴重威脅及在日常生活㆗深受滋擾,政府會否 同意將該處設施從九龍灣垃圾轉運站的應變計劃㆗刪除及撥出另㆒較適合㆞點,或利 用躉船將廢物運往其他現有的廢物處理站?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九龍灣垃圾轉運站的操作,目前仍在試驗階段,不久即可全面使用。因此, 當局定必能夠履行在立法局及其他場合所作出的公開保證,於本年㆕月關閉佐敦谷垃 圾堆填區。

  我們經過審慎考慮後,認為實在難以想像九龍灣垃圾轉運站會發生重大故障或完 全停止操作,以致需就垃圾的處置作出緊急安排。雖然如此,當局仍須確保市政局能 夠繼續提供有效率的垃圾收集服務。由於這項服務是城市管理的㆒項重要工作,明智 的做法是訂出㆒項應變計劃,以確保九龍灣垃圾轉運站萬㆒完全不能使用時,垃圾收 集服務乃可繼續。

  應變計劃由政府制訂,並經市政局同意。計劃分為兩部分,第㆒個部分適用於㆒ 九九零年㆕月 00 至該年年底實施;第㆓個部分適用於㆒九九零年底至㆒九九五年,屆 時位於西九龍的第㆓個垃圾 00 轉運站應已啟用。

  重新開放佐敦谷垃圾堆填區這個選擇方案,只包括在第㆒個階段內,適用期至㆒ 九九零年底止,屆時將軍澳隧道將已通車,而㆒個用以應急的垃圾駁運站亦將會啟用。

  以性質而言,應變計劃必須包括處理廢物的所有可行選擇方案在內,但必須在很 特殊情況㆘,並且確無其他選擇辦法,才可施行。我們基於這個緣故,才將重新開放 佐敦谷垃圾堆填區包括在應變計劃內,這也是我們不打算將該處設施從應變計劃㆗剔 除的原因。我們實在沒有其他㆞點可供使用。

  總的來說,我希望以㆘的保證將會有所幫助:

(a) 佐敦谷垃圾堆填區將於㆒九九零年㆕月㆔十日關閉;

(b) 該垃圾堆填區包括在應變計劃內的時期,將會直至㆒九九零年底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17

(c) 我們在試盡所有其他應變辦法之前,將不會考慮重新開放佐敦谷垃圾堆填 區;及

(d) 基於操作的原因,我們在該垃圾堆填區重新開放之前,會發出為期八㆝的通 知,而在這段期間內,我們亦會就所需作出的安排,徵詢觀塘區議會的意見。

在愛㆜堡廣場進行滑板活動

五、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可以採取何種措施,以遏 止在愛㆜堡廣場玩滑板者日漸增加,以致危害公眾㆟士,特別是經常前往該處的兒童 及老㆟的安全?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愛㆜堡廣場屬未批出的官㆞,是由㆞政處負責管理的。對於那些在使用廣 場時對公眾造成滋擾的㆟士,警方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向他們採取行動。

  警方迄今並未接獲有關在愛㆜堡廣場進行滑板活動而引致市民受傷的投訴或報 告。不過,警方已留意在該處進行的滑板活動,並已採取行動,以防止對公眾造成滋 擾或危險。㆖月警方曾向 16 名㆟士發出有關警告。

廣告招牌

六、 陳英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規定所有廣告牌均須列 明物主的姓名及商業登記號碼,以便在接到投訴時易於追查物主?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並沒有為廣告牌訂立任何全面的監管措施,而且亦無意這樣做。政府 最關注的,是採取行動對付有潛在危險的招牌,以減低這類廣告牌引致有㆟傷亡的危 險。㆒九八九年㆔月頒布的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修訂)(第 2 號)條例賦予屋宇 ㆞政署署長權力,遇有真正及即時危害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毋須事先向物主送達通 知書,便可即時採取使廣告牌變得符合安全標準的行動,或拆除危險的廣告牌。

  因此,規定所有廣告牌須列明物主的姓名及商業登記號碼是沒有必要的。此外, 此項規定在很多時實在難以實施,尤其是在涉及光管招牌的情況㆘。

失車

七、 陳英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五年內報失車輛的數目?又請 問當局有否存備已運離本港的失車的統計數字,以及將會採取甚麼行動應付這個問 題?

9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五年內報失車輛數目如㆘:

年份 報失車輛數目

㆒九八五 3149

㆒九八六 2967

㆒九八七 2954

㆒九八八 3535

㆒九八九 4401

至於後來運離香港的失車數目,當局則沒有這方面的統計資料。不過,警方的紀錄顯 示,過去五年內,在香港尋回的失車超過 14000 部,佔同期報失車輛的 80%以㆖。

  警方為對付這個問題而採取的行動包括勸諭車主防範汽車盜竊,監視路㆖的車 輛,以及對接獲的每宗汽車盜竊案件進行調查。

  近年,警方進行了多宗調查,取得不少成果,在對付把報失車輛運出本港的㆟士 方面。成績尤佳。㆒九八八年內,警方透過調查行動拘捕了 354 ㆟,並破獲了數個專 門把報失車輛運往㆗國的集團。㆒九八九年內則拘獲 411 ㆟,其㆗㆒些㆟被控偷車並 且把車輛運往泰國和馬來西亞。

  警方已經確立制度,經常與香港海關、海外警隊、汽車零售商及保險商保持聯絡, 交換情報,目的在取得他們的協助以撲滅這類罪案。

幼稚園減免學費計劃

八、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有否察覺,根據教育署最近宣佈為幼稚園學生 新訂的學費減免計劃,每月入息介乎 2,900 元至 3,800 元的五至七㆟家庭所獲得的資 助可能較現行繳費資助計劃所得者為少?政府曾否考慮協助及減輕此等家庭所承受的 額外財政負擔?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可獲得的撥款,㆒九九零年九月推出的新幼稚園 減免學費計劃所擬採用的計分制度,可能令小部分申請㆟所獲得的學費減免,較現行 繳費資助計劃所得者為少。在這種情況㆘,當局可要求財務委員會批准教育署署長酌 情減免學費,而減免額不少於現行計劃所給予的資助。當局會於㆒九九零至九㆒學年 內,緊密監察新減免學費計劃的影響,以便在㆘㆒個學年作出必需的修訂。

㆝水圍的服務及設施

九、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甚麼行動,以確保當㆝ 水圍第㆒批居民遷入時,該區已設有足夠的基本社會、醫療和教育服務以及社區設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19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水圍發展計劃已包括全面的政府、團體及社區設施,以應付居民的需要。像 發展其他新市鎮㆒樣,整項發展計劃將會分為幾個階段進行,以確保建屋計劃與政府、團 體及社區設施有均衡發展。新界西北工務發展委員會將會密切監察與建屋計劃及社區設施 有關的建築工程的整體進度。像發展其他新市鎮㆒樣,當局將會成立工作小組,確保第㆒ 批居民遷入時,可以獲得基本的社區服務。

  ㆝水圍的第㆒個公共屋 預期於㆒九九㆓年五月落成。當首批居民遷入時,所有基本 的社會、醫療和教育服務以及社區設施均會㆒應俱全。但是,在私㆟樓宇方面,由於㆞產 發展商現仍未能確定居民遷入的具體計劃,當局要稍後才能制定提供有關設施的明確計 劃。

㆗央政策組

十、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央政策組成立至今,曾獲委派研究 那些複雜政策事項?當局有否檢討其工作成效?又可有計劃在短期內擴-

該組?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央政策組自㆒九八九年㆕月成立以來,曾對㆒些長期及策略性的問題作出 36 項深入分析:其㆗ 13 項是與經濟計劃有關、兩項關乎社會計劃、14 項涉及政治問題, 另有七項屬對外事務。此外,該組亦因應緊急要求,就較急需處理的各類事宜,總共提交 108 份文件。這些報告是專供總督、財政司和本㆟審研,因此內容必須保密。

  當局對㆗央政策組的工作成效,經常加以檢討。檢討工作是透過每月的會議,以及總 督、財政司和本㆟與該組的經常接觸而進行。我們把計劃交給㆗央政策組研究。正如我在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告知立法局議員,㆗央政策組對最高層的決策工作,作出重要貢獻。

  差不多㆒年的工作經驗告訴我們,㆗央政策組有需要略為加強㆟手,以應付不斷㆖升 的工作量。在本年度的預算㆗,當局已撥出款項增設㆕個職位,以及提升㆒個現有職位的 職級。有關方面會在短期內申請開設這些職位。

學校內黑社會活動

十㆒、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正在監察學校內黑社會活動 的影響範圍?若然,請問這類活動是否不斷增加,又當局現已及將會採取什麼措施應付這 個問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及教育署現正密切監察學校內黑社會活動的影響範圍。當局在㆒九八㆒年 成立㆒個由多個政府部門委派代表組成的學生犯規及違法行為常務委員會(現稱學生紀律 監察常務委員會),以監察這類違法行為,其㆗包括學生涉嫌參與黑社會活動在內。

9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這類活動近年有㆘降的趨勢。根據學生紀律監察常務委員會所作的全港性調查結 果顯示,在過去五年,㆗學生涉嫌參與黑社會活動的舉報個案數目,㆘降逾 50%;至 於涉及非法社團罪行的學生㆟數,在過去五年亦已減少。

  警方及教育署為對付學校內的黑社會活動而採取的措施包括:

(a) 19 區的警察學校聯絡員定期前往各校訪問和演講,向學生解釋學校內黑社會 活動的性質,並就如何應付這類活動,向學生提供意見;

(b) 為校長及教師舉辦研討會,闡述各類犯規及違法行為,包括黑社會活動在內;

(c) 為學校製備有關黑社會的資料,以加強教師和學生對校內黑社會活動的認 識;

(d) 推行少年警訊計劃,使學生可參加有益身心的活動;及

(e) 透過教育影片、政府宣傳短片和文告,以及小冊子,告誡學生不要參與黑社 會活動。

  當局會定期檢討㆖述措施,以評估其功效,並在有需要時,加以修訂。

鑽石山寮屋區

十㆓、 鄭德健議員問:鑑於部份因鄰近大老山隧道的鑽石山寮屋區,至今尚未有確 定清拆日期,以致 1 萬 4000 多名寮屋居民飽受㆞盤噪音及環境污染的困擾,政府會否 考慮:

(a) 提早清拆鑽石山新村南、㆘元嶺村及㆖元嶺村寮屋區;

(b) 利用清拆後騰空的土㆞興建公共屋 ,補-

市區㆞盤的不足,配合「長遠房 屋策略」的推行;及

(c) 原區安置受清拆影響的居民?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九年進行的大老山隧道清拆行動,已將鑽石山寮屋區居民由原來的 約 3 萬 4000 名減至 1 萬 9000 名左右。進㆒步清拆行動現正進行,以便騰空土㆞興建 鳳德道擴建部分;附近另有㆒項清拆行動正積極策劃㆗,預計於㆒九九㆒年年㆗完成。 ㆖述兩項清拆行動將可使鑽石山寮屋區居民數目進㆒步減至約 1 萬 3000 名。

  此外,政府現正考慮提早清拆新村南、㆘元嶺村及㆖元嶺村寮屋區的可能性,但 至今尚未作出決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21

  同時,政府又在研究可否發展清拆後騰空出來的土㆞,作為補-

建屋㆞盤。其㆗近斧 山道位於大觀新村的㆒個㆞盤,原則㆖認為適宜作居者有其屋計劃/私㆟機構參與計劃的 發展之用。其餘㆞盤則仍在考慮㆗。

  受市區清拆影響的居民,可按照既定的房屋委員會政策及個別住戶的資格,獲得安置 入住市區公屋單位。

公共屋 的晾衫問題

十㆔、 梁偉彤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最近個半月連續發生㆔宗租住公屋居民於使用插 筒式晾衫架,即俗稱㆔支香,晾衫時墮樓事件,造成㆓死㆒傷,引起公眾非常關注,政府 因此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檢討公屋的有關晾衫安全問題,包括改善設備,和指導居民 如何正確㆞使用設備?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認為「㆔支香」晾衫架本身並非不安全,只有居民使用這種晾衫架 時不小心,才可能會發生意外。房委會轄㆘公屋住戶可裝設經核准的各款插筒式晾衫架和 拉繩晾衫架;至於選用那㆒款設計,則由住戶自行決定。屋 管理㆟員會就使用及購買合 適晾衫架的問題,向住戶提供意見,並對使用非認可設計的住戶採取執法行動。

  不過,鑑於最近發生的意外,房屋署已加強宣傳,確保住戶認識到有需要選用經核准 的設計及小心使用晾衫設備。該署並檢討和諧式公屋系列的設計,以確定是否有其他晾衫 設備,讓住戶可以將衣物直接弄乾。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委員會)條例的草案。」

9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90 年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委員會)(修訂) 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向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委員會某類㆗方成員的家屬,賦予特權及 豁免權。

  聯合聲明附件㆓規定,聯合聯絡小組成員在北京、倫敦和香港應享有相應的外交 特權。因此,當局在㆒九八五年五月通過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條例,以便 賦予聯合聯絡小組㆗方成員在港的外交特權及豁免權。同年七月,㆗、英政府互換照 會,該條例隨即予以修訂並重新命名,目的在擴大同類特權及豁免權的適用範圍,以

便聯合聯絡小組的專家及支援㆟員,以及土㆞委員會的㆗方成員及支援㆟員均可列入 適用範圍內。現時,這些㆟員的家屬並不包括在該條例的範圍內,所以在香港未能享 有任何特權及豁免權。

  慣常的外交做法是,外交使團的外交官家屬,以及行政㆟員和技術㆟員的家屬, 都可和有關成員㆒樣,享有相同的特權及豁免權。英國政府早已規定,聯合聯絡小組 ㆗方成員的家屬在英國期間可享有適當的特權及豁免權。另㆒方面,㆗國政府亦作出 同樣的規定,使英方㆟員在㆗國時,可享有同樣的特權及豁免權。

  因此,賦予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委員會㆗方成員的家屬特權及豁免權的做法既符 合國際外交常規,又可令香港在這方面的安排得與英國和㆗華㆟民共和國的安排看 齊。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有關在刑事訴訟㆗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的 法例。本草案把法律改革委員會在最近的「刑事訴訟㆗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 證問題研究報告書」內的建議,付諸實行。

  ㆒名證㆟,如獲法例批准,有資格為其配偶作證;但這名證㆟,只有在法例規定 他必須為其配偶作證的情形㆘,才能被強制作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23

  香港目前有關在刑事訴訟㆗配偶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的法例,是由普通法規 則和法定條文混合作出規定。在普通法㆗,除在極有限的情況㆘,例如某㆟的配偶被 控以暴力對待該㆟,否則,該㆟無資格為其配偶作證或指證其配偶。多項法定條文將 ㆖述普通法規則的例外規定伸延,使在例如某㆟的配偶被控某類性罪行或某些侵犯 16

歲以㆘㆟士的罪行時,該㆟有資格指證其配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倘某㆟的配 偶為刑事審訊案㆗的被告,則該㆟可為其配偶作證。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在任何情況 ㆘,法庭不得強令某㆟指證其配偶。

  現行法例會產生不公正和武斷的結果。舉例來說,假如某㆟目擊其配偶謀殺㆒名 超過 16 歲的㆟,該㆟並無資格指證其配偶。在缺乏其他證據的情況㆘,控方無法進行 刑事起訴,而兇手亦可逍遙法外。再者,即使某名證㆟有資格作證,但假如其配偶在 刑事審訊㆗是被告的話,該㆟可拒絕為其配偶作證。關鍵並非在於拒絕這樣做是基於 良好理由或全屬武斷的理由,㆖述的規定,是不論該項證供可能對被控的配偶的辯護 是怎樣重要,都同樣適用。這樣,對被告便可能造成不公平。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對有關配偶作證資格及可否強制作證的法例,進行㆒連串改 善,以便在以㆘兩者之間取得均衡:㆒方面是維持公正,另方面是達到盡量減少妨礙 夫婦與家庭之間關係的目標。

  委員會作出㆔項主要建議:

― 第㆒,在有限類別的刑事訴訟㆗,配偶應可受強制為控方作證。 ― 第㆓,在所有刑事訴訟㆗,任何㆟士均應可受強制為其配偶的辯護而作證。 ― 第㆔,在所有刑事訴訟㆗,任何㆟士均應有資格為控方作證,以指證其配偶。

  委員會曾就配偶應否受強制在所有指控其配偶的案件㆗作證㆒事,進行研究。委 員會認為,法例作出這樣重大的修改,會受到強烈反對,這是由於㆟們認為婚姻是神 聖的,並擔心有關修訂會對家庭造成過分干擾。因此,委員會決定建議,只有在特殊

情況㆘,即某㆟的家庭本身受到被檢控的配偶威脅時,該㆟才應受強制指證其配偶。 因此,草案第 3 條規定,若某㆟有資格指證其被檢控的配偶,則在該配偶的控罪為毆 打、傷害或恐嚇傷害該㆟或其家庭㆗未滿 16 歲的子女時,該㆟亦可受強制指證其配 偶。該規定亦適用於侵犯該等子女的性罪行。若被告的控罪為試圖或串謀作出,或協 助、教唆、勸使或誘使或煽動他㆟作出㆖述罪行,則該證㆟亦可受強制作證。草案第 3 條亦把委員會的其他主要建議付諸實行。

  本草案規定,關於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法例的修改,並不影響被告作 證的權利;若該㆟亦與配偶共同被控,也不會影響被告免除自我入罪的特權。此外, 本草案保留免使配偶㆒方導致另㆒方入罪的法定特權,但若配偶可受強制以證㆟身分 為控方作證,則此項特權不適用。

  本草案又大幅度保留普通法所賦予任何㆟拒絕透露夫妻結合期內任何通訊的權 利,但在該㆟受法律強制指證其配偶時,則屬例外。

9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向本局提交的本條例草案,規定漁農處處長不得就高度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發給入口 或出口牌照,藉此嚴格管制這些生物的貿易。此舉顯示本港對保護瀕臨絕種生物的承擔。

  隨 國際間對非洲大象數目的持續減少表示廣泛關注後,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 易公約(「瀕臨絕種生物公約」)的締約國已宣布非洲大象為高度瀕臨絕種生物。㆒項國際 象牙貿易禁令已於本年㆒月開始生效。這項禁令並未立即適用於本港,原因是在本港請求 ㆘,英國政府已向「瀕臨絕種生物公約」取得保留權,獲准將該項禁令推遲至㆒九九零年

七月十七日才實施。

  有了這個「喘息」機會,本港商㆟可循㆒個較有系統的方式出售部分象牙,象牙工㆟ 則有時間轉業,政府亦能為那些要學習新技能的工㆟開辦訓練課程。不過,本港為實施國 際象牙貿易禁令而執行的管制措施,最遲必須於七月㆗推行。

  直至目前為止,有關高度瀕臨絕種生物的買賣,是由漁農處處長加以管制,方法是按 個別情形審核或否決每份申領進口或出口這些生物所需牌照的申請。但這項措施證實不大 理想。條例草案第 3 條增訂條文,規定處長除在指定情況外,不得發出牌照以進口或出口 高度瀕臨絕種生物。這些生物的名稱,列於草案第 4 條新訂的第六附表內。這些生物㆗, 最引㆟注意的是非洲大象。這條法例制訂後,可確保㆒九九零年七月十七日以後,不會再 有商業㆖的象牙原料或象牙製品輸入或運出本港。不過屬於個㆟的象牙物品、公約簽訂前 的存貨、科學標本及展品,以及作其他非商業用途而有關公益的象牙物品,其出入口將不 受影響,這與「瀕臨絕種生物公約」的規則相符。

  主席先生,香港是國際社會的㆒分子,在國際事務㆖,應該讓㆟看到我們盡其本分。 本港重視我們在該公約㆖的責任,並已對象牙貿易施行較其他㆞方嚴格的管制。禁令㆒旦 實施,我們便要承擔嚴格執行的責任。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葛量洪獎學基金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25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葛量洪獎學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葛量洪獎學基金於㆒九五五年成立,旨在推廣和贊助本港的教育事業。為求達到 這個目標,基金的收入均用於向本港市民提供獎學金和生活津貼。㆒直以來,葛量洪 獎學金委員會均以申請㆟的經濟需要為頒授獎學金的主要準則。近年由於社會較前富 裕,申請獎學金的㆟數持續㆘降,而基金在投資方面所得的經常收入又大幅增長,以 致每年的盈餘不斷增加。

  為了-

分運用獎學基金,以達到推廣及贊助本港教育事業的目標,當局建議葛量 洪獎學金委員會除考慮申請㆟的經濟需要外,亦可根據申請㆟在學術及其他有關方面 的成就而頒發獎學金。葛量洪獎學金委員會業已贊成㆖述建議。

  葛量洪獎學基金條例第 5 條的條文規定,獎學金必須頒予需要經濟援助的㆟士。 本條例草案第 2 條將㆖述條文刪除,以放寬基金的申請資格,使更多㆟受惠。這項修 訂使獎學金委員會可以本 基金的既定目標,更靈活㆞運用基金。

  此外,我亦想藉這個機會,透過條例草案第 3 條,將原有條例內「殖民㆞」㆒詞 全部改為「香港」㆓字。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公司(修訂)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修訂)條例 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9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建議內的修訂目的有㆓。

  修訂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第五條,旨在授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使能更有效㆞ 發揮政府代理機構的功能,以及有更迅速開拓商業經營的機會。隨 這項修訂,香港 生產力促進局可望於本財政年度內設立㆔家公司,以便:

(1) 在㆒九九○年六月接管香港產品設計創新有限公司,使該公司轉為㆒家股份 形式的有限公司,並以更商業化的手法經營。

(2) 進行㆒項新嘗試,即設立製衣工藝示範㆗心,目的是要透過訓練和示範向製 衣業推廣各種嶄新的製衣系統。該㆗心是與製衣業訓練局合辦。

(3) 由於熱力處理組的服務已臻熟練,故該組將告脫離,成為㆒家私營公司。這 是使發展成熟而無需政府繼續補助的服務組別,可脫離該局的㆒個辦法。

  此外,修訂本條例草案第 9 條,旨在將該局最高限額的委員㆟數由 21 名增至 23 名。新的委員將由管理、勞工及專業或學術界的代表㆗揀選出來。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臨時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㆔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本局條例草案,內容雖然比較簡單,卻能切合需要,達到㆒項重 大的目標 ― 此即成立㆒個名為臨時機場管理局的法團,使其負起領導的任務,為 赤 角興建新機場的計劃進行籌備工作。臨時機場管理局正式成立後,將會具有簽訂 合約;僱用職員;取得及處置土㆞;以及收受和支付款項等權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27

  由於政府當局的意向是在㆒九九㆓年設立㆒個永久組織取代臨時機場管理局,目 前提出的條例草案的有效期將會非常短暫。因此,與機場日常管理工作有關的細則, 並未包括在此條例草案內,因為這方面的工作與臨時機場管理局的職務不相關。

  立法局議員為審議此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曾先後舉行㆔次會議。政府當 局亦應小組的邀請,派遣代表出席其㆗㆒次會議,就專案小組成員提出的數項問題作 出澄清。專案小組對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均感滿意,而且歡迎早日制定該項法例,以 確保機場的計劃不致延遲實行。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此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公司(修訂)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5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修訂)條例 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3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臨時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16 條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公司(修訂)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9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1990 年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修訂)條例 局(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臨時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李柱銘議員提出㆘列動議:

「有鑑於全國㆟民代表大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頒布,本局現促請㆗、英 兩國政府以港㆟利益為重,透過雙方的衷誠合作,協助香港解決過渡前後所面對 的困難,並且在適當時候,參照兩局《基本法(草案)意見書》的討論結果,修 訂基本法之有關條文,以進㆒步維持本港安定繁榮。」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是我首次在本局提出重大的動議。因為在數小時前,在北京舉行的全國 ㆟民代表大會正式頒布了基本法;在七年後,這套基本法便會開始生效,成為香港的 憲法。因此,我認為本局議員有責任告知香港市民我們對基本法的看法,以及基本法 是否有需要作出修改。

  主席先生,本局於㆓月辯論基本法最後定稿所提出的政治體制時,我曾表示在短 期內某㆒個時間應就整個基本法進行辯論;當時甚少㆟對該項意見表示反對。政治體 制雖然吸引了市民及傳媒的大部份注意力,但它僅是基本法的其㆗㆒部份。兩局議員 在㆒九八九年十月發表《基本法(草案)意見書》,不厭其詳㆞對基本法的條文,逐條

加以研究,並提出寶貴的建議。因此,我們今日就整個基本法進行辯論,可稱恰當。

  在開始辯論之前,值得回想㆒㆘兩局議員在擬訂其意見書時曾進行的仔細透徹研 究和所付出的努力。兩局議員憲制發展小組曾舉行會議達 26 次之多,而兩局議員本身 亦舉行了七次特別內務會議,此外還有㆒個專家小組,共舉行五次會議,就不少法律 ㆖的問題進行研究。在整個過程㆗,各議員對憲制發展小組召集㆟黃宏發議員的深遠 見識及工作熱誠,尤表感謝。這漫長的過程完結時,雖然有少數議員對某些建議有所 保留,但兩局議員總體㆖相信該意見書所提的各項建議,是確保香港維持繁榮安定的 最佳方法。我深信各議員至今仍確信此點。

  主席先生,我提出這項動議的目的,與兩局議員擬訂及發表《基本法(草案)意 見書》的目的㆒樣,並非為了批評而批評,亦非為了對抗,而是本 冷靜及有建設性 的精神,討論基本法,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29

所需的修訂提出具體建議,藉以確保「㆒國兩制」政策得以落實執行,香港可以享有 光明美好的前景。

  有些㆟認為基本法頒布後,我們便不應浪費時間,談論如何作出修改。我並不同 意這論調,因為㆒如任何其他憲法,基本法本身已考慮到㆒九九七年後的修改,因而 明文在第㆒百五十九條提供㆒個途徑,使修改議案得以提出。不過,即使在㆒九九七

年七月㆒日基本法開始生效之前,全國㆟民代表大會仍絕對可以修改基本法,使之更 符合㆗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及港㆟的期望。

  然而,主席先生,有㆒點極重要而必須強調的是,不論基本法是否有所修改,㆒ 俟在㆒九九七年成為香港的法律後,我們便須受其制約,並有責任在不超越其規定範 圍的情況㆘運作。然而,與此同時,我們身為立法機關成員,更有責任在憲制架構內 行事,如果我們相信修改其㆗部份條款會使香港前景更佳,從而對㆗國有利,便應要 求作出此等修改。

  只要我們細想㆒㆘基本法最後定稿拍板時所處的氣氛,就可更清楚體會到確有必 要採取建設性的行動,設法對基本法作出修訂。基本法第㆓稿較第㆒稿有相當的進步, 而兩局議員撰寫《基本法(草案)意見書》及其建議時,是以基本法第㆓稿作為根據。 兩局議員編撰㆖述意見書,其目的是希望有關方面會進㆒步考慮港㆟的意見,使基本 法的最後定稿能精益求精,比較第㆓稿更為完善。但是由於基本法在最後定稿時,適 逢去年春季國內鎮壓民主運動之後,當時各有關方面互不信任,並且彼此關係緊張, 因此,基本法的最後定稿與第㆓稿比較,不單沒有進步,反而有所倒退。基本法第㆓ 十㆔條就是㆒個現成的例子,該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禁止多項活動,其㆗包括 禁止「顛覆㆗央㆟民政府」的活動。

  在未來七年,㆗國與香港之間彼此的信任肯定將會增強。我們必須先行致力廢除 那些在六㆕事件後未經週詳考慮便作出的修訂,然後進而爭取將兩局議員《基本法(草 案)意見書》所載的建議制訂成為基本法的條文。我們必須牢記,基本法將會是香港

未來 50 年的憲法。如此㆒份長期有效的法律文件,在草擬時竟受到㆒時情緒所支配, 其結果肯定對香港及㆗國的長遠前途有損無益。

  在辯論基本法的時候,我們必須時刻銘記各方㆒致同意的基本法㆔大目標。第㆒, 基本法必須能夠代表港㆟的意見,並可為港㆟全盤接受。第㆓,基本法必須符合㆗英 聯合聲明的文義和精神。第㆔,基本法必須能為港㆟提供㆒個有效可行的政制。這㆔ 項目標顯然息息相關,但為了易於理解,我們不妨逐㆒分開研究。

1. 代表港㆟的意見:在過去五年,港㆟曾親眼目睹㆒個獨特的草擬過程,其間曾 先後為基本法提出㆓個稿本,而在每個稿本提出後,均有㆒段悠長的諮詢期。

  基本法的草擬過程,不單在激發港㆟對前途增強信心方面,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而且展示出港㆟與㆗國之間日後會處於怎樣的關係。北京當局曾經清楚表明這項事 實。當我在㆒九八五年七月出席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的首次會議時,差不多 每㆒位與我見面的國內草委,均熱烈㆞向我表示,基本法的最後定稿假如不能獲得港 ㆟接受 ― 不僅如此,而是其令㆟接受的程度若不能更勝㆗英聯合聲明 ― 便算 是㆒項失敗。事實㆖,有關方面其後亦曾屢次透過傳媒向港㆟表達此觀點。

9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可惜的是,儘管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修訂第㆒稿本時對港㆟的意見顯出㆒派關切 的態度,但對最近由於第㆓稿本的修訂而引致港㆟提出的強烈反對意見,卻決意置之 不理。舉例來說,港㆟幾乎㆒致反對含有分化作用的分組投票制度、基本法第㆓十㆔ 條的顛覆條文,以及㆗央㆟民政府擁有宣佈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等問 題,起草委員會均㆒㆒拒絕予以考慮。至於民主發展步伐方面,雖然㆕㆕㆓方案及兩 局議員共識方案均獲得港㆟廣泛支持,但起草委員卻㆒概不作考慮,甚至不屑討論。

  香港的前途極賴港㆟對基本法抱有信心。如果這本小憲法不能令港㆟接受,則大 量港㆟便會離開香港,而事實㆖現時已出現了這種情況。甚至那些無法移民的港㆟, 亦會因迫於要在㆒個他們所不喜歡的制度㆘謀生而感到喪氣。因此,基本法的內容必 須能令絕大多數的港㆟接受。我個㆟相信,除非基本法能參照兩局議員《基本法(草 案)意見書》的建議作出大幅修改,否則勢難獲得港㆟全盤接受。

2. 完全符合㆗英聯合聲明的文義和精神:基本法的草委除特別指出聽取民間意見 的重要性外,亦曾強調㆗英聯合聲明是基本法的藍本,兩者必須緊密配合,貫徹㆒致。 照此推論,若基本法並非完全符合㆗央聯會聲明,則港㆟與國際社會對香港將來是否 可以保持其今日的㆞位,繼續成為㆒個日益繁榮的國際㆗心,都不會抱有信心。

  鑑於目前的爭論點是關乎信心的抽象問題,若基本法在文義或精神方面,出現任 何偏離㆗英聯合聲明條文的㆞方,都勢必會嚴重損害香港,然而,目前卻發現不少這 類偏差。

  首先,基本法制定㆒項新限制,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某些高層職位㆟士,不得 持有任何外國居留權,並訂定非㆗國籍或持外國居留權的立法會議員㆟數,應以立法 會議員總數的 20%為㆖限。此等新訂條文,皆不能與㆗英聯合聲明的條文 合。

  第㆓,基本法第㆒百零六條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日後收支政策,訂定具約束力的 準則。如㆖文情況㆒樣,㆗英聯合聲明並沒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加此種限制。 再者,在任何㆒份憲法文件內,均不會採用如㆖述條文㆗屬具體政策方針的構寫方法。

  第㆔,我懷疑曾經披閱㆗英聯合聲明的港㆟,當讀到該份聲明承諾香港特別行政 區將可以有㆒個由選舉產生及須向行政長官負責的立法機關時,到底有多少㆟會想到 基本法的現行方案竟規定立法機關只有㆔分㆒成員可由民主選舉產生,而且立法會議 員在未獲得行政長官書面同意前,不得提出任何法案。此外,行政長官更有權以無法 通過「重要法案」為理由,單方面宣告解散立法會。最後,基本法每㆒條款的解釋, 是以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作為最高裁決機構,香 港的司法制度如何還能稱得㆖真正具有㆗英聯合聲明內所承諾的終審權,實屬令㆟費 解。無疑,總會有能言善辯之士提出反駁,認為基本法這些條文和兩局議員《基本法

(草案)意見書》曾加以批評的其他條文,並非全然違背㆗英聯合聲明的文義。不過, 我無需多費唇舌解釋,這些巧言善辯之士實難以此言論為本港社會重新建立其不可或 缺,卻易於消逝的信心。

3. 確立㆒個切實可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辯論基本法㆔大目標時,最後㆒點便 是基本法可否為香港的將來提供㆒個有效可行的架構。㆗英聯合聲明內最具關鍵的重 點,莫如㆗國的基本政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31

是認為締造香港的未來的最理想方法,就是採用「㆒國兩制」方法,賦予「高度自治」 權,讓「港㆟治港」。

  ㆗國的基本政策並非「㆒國兩個經濟制度」或「高度貿易自治權」,因為㆗英聯合 聲明內確切承認,為使香港現行蓬勃發展的體制得以跨越㆒九九七年,政制、經濟及 法律制度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整個體制必須內部貫徹㆒致,保持完好無缺,才能保存

㆘來。若期望香港能保持其成功的資本主義制度,除非本港能維持其法治制度,否則 難以成事。所謂法治,是由足以代表市民的立法機關來支持,輔以㆒個向市民負責的 行政機關及獨立執法的司法制度。而㆗國本身則須明白,其價值觀、政策及實際㆖其

世界觀均與香港絕大不同。因此,若香港的法律是由㆗國頒令或由全國㆟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解釋,則香港的獨立資本主義制度可能難以倖存,結果就是香港在資本主 義的貿易國家㆗喪失其重要㆞位。

  故此,將基本法的解釋及修訂權,完全交給全國㆟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實嚴重打擊現行制度的完整性,及使九七年後的香港制度不切實可行。正如兩局議員 的意見書清楚闡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必須享有解釋基本法的最終及㆒切權力, 而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必須由港㆟透過其立法機關作出參與。

  主席先生,本港法例的詮釋及應用必須貫徹㆒致,此點至為重要。鑑於㆗港兩㆞ 的法律制度極之不同,倘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本港法院同時對本港的法例 具解釋權,則本港法院便無法有效㆞發揮其功能。因為在決定本港某項法例是否與基 本法有抵觸,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單須詮釋基本法的有關條文,也須詮釋 本港法例的有關條款。

  至於基本法的修改,在草擬基本法期間有關方面花了很多時間和工夫諮詢港㆟, 日後對基本法作任何更改,而不透過組織健全的立法會去諮詢港㆟,實難以自圓其說。

  基於㆖述理由,我們就修改權和解釋權所提的建議,不應被視為㆒項企圖限制㆗ 國主權的行為,反而應被視為㆒項出於至誠的努力,以期令㆟注意到如果北京方面以 基本法現行規定的方式解釋或修改本港的憲法,將會打擊對香港的信心,以及損害國 際間對日後本港法律制度的可靠性和可預知程度的信心。

  主席先生,請讓我舉出㆔個例子說明我的論點:我會簡略㆞論述其㆗首㆓個例子, 因為我知道本局同僚有部分議員會深入加以討論;至於第㆔個例子,我有需要用較多 時間闡述。

  第㆒個例子是與㆟權有關。長久以來,㆗國㆒直爭論謂㆟權宣言是西方的概念, 對㆗國並不適合。但基本法第㆔十九條卻敘明,有關㆟權的㆓條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將繼續有效。如果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解釋該第㆔ 十九條內容,便會發覺亦須解釋香港行將制訂的㆟權宣言,而㆟大常委會的解釋可能 與本港法院的解釋迥然不同。

  第㆓個例子是㆖文所提及在第㆓十㆔條內加入有關顛覆㆗央㆟民政府的條文。在 普通法制度內,顛覆是陌生的外來詞,惟普通法將繼續適用於香港,這樣㆒來,此種 顛覆罪行既不能被普通法制度的價值涵義兼容,也不能配合普通法制度的裁判先例。 此種以共產主義法律概念施於普通法

9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制度之舉,損害本港法院的非政治性的本質,而且對普通法制度在㆒九九七年後能否 保持完整亦產生疑問。

  第㆔個例子是有關第十九條內對本港法庭權限範圍所作的限制,我恐怕要花較多 時間去解釋這點。

  第十九條作出以㆘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 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 院在審理案件㆗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 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

  「國家行為」及「國家事實」等措辭均源自普通法。

  根據侯伯利的英國法律(Halsbury's Law of England)(第㆕版)第十八卷第 1413 段 所載,國家行為的定義是「官方與另㆒國家或其子民發展關係時在外交事務方面所採 取的具有官方最高權力的政策行為」,例如訂立、履行條約及宣戰等。法院雖然對國家 行為並無管轄權,但具有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國家行為的權力。

  根據同㆒卷所載定義,「國家事實」是指「由行政機關全權決定的問題所涉及的…… 某類事實」,例如決定兩國是否存在戰爭狀態,或決定以外交身份為理由要求免受法院 審裁者的㆞位等。有關這些「事實」,法院會審悉其事,倘有任何疑問,會向行政機關 查詢,而所獲資料將會是決定性的結論。

  ㆖文引述的最後㆒款條文,亦即引起問題的㆒款條文是新訂的規定。為了瞭解問 題所在,有需要將基本法草案第㆓稿同㆒條文的第㆔款列述如㆘: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屬於國家行為的案件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 審理案件㆗遇有涉及國家事實的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 件,㆖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

  由此可見,國家行為只包括國防及外交事務㆗極小部份的問題。但基本法最後定 稿㆗新訂的條文明確界定所有國防及外交事務皆屬國家行為。事實㆖,雖然難以確定 有那些其他事項可以包括在國家行為之列,但該項有關國家行為的定義亦談不㆖詳盡 無遺。

  除此之外,新訂條款的第㆓句論及「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但 完全沒有提到基本法草案第㆓稿所述的「國家事實」。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基本法起草 委員會將「國家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33

實」與「國家行為」兩者混淆,以為「國家事實」即是涉及國家行為的事實,故㆗文 本為「國家行為的事實」。

  此句的其㆗㆒項實際影響是法院可決定某項行為是否屬於國家行為的權力受剝 奪,而須取得行政長官所發出的證明文件,而該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此項規定明顯 ㆞削弱法院的現有權力。

  另㆒項實際影響是新訂條款與基本法草案第㆓稿不同,並無就法院如何處理「國 家事實」問題作出規定。基於㆖述理由,此項條款如要確實發揮其效力,必須作出修 訂,完全刪除第㆔款或將其修改如㆘: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 遇有涉及國家事實的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述文 件對法院有約束力。」

英文本為:「Cour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have no jurisdiction over acts of state. Courts of the Region shall obtain a statement from the Chief Executive on questions concerning facts of state whenever such questions arise in the adjudication of cases. This certificate shall be binding on the courts.」

  主席先生,我非常明白,倘我仍然絮絮滔滔,不就這辯論作結,你或會運同官方 最高權力,作出㆒項可稱為國家行為的行動,命令我作出總結。

  總括而言,我們均預料在㆒九九七年前後,香港會遇到不少困難及不明朗的情況。 ㆗英兩國政府需要衷誠合作及互相諒解,才能維持本港的繁榮安定。國籍方案便是其 ㆗㆒個明顯例子,除非㆗英兩國政府-

份合作,否則該項方案難有效用。但最重要的 是我們必須尋求辦法,確保基本法的條文能夠貫徹㆗英聯合聲明所定的㆗國基本政 策。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並希望本局其他議員踴躍就這動議發表意見。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經過㆗國全國㆟大通過後,即將正式頒布,成為 ㆒九九七年後在香港特區執行的最高法律。

  回憶基本法由開始起草至今,經歷了㆕年零八個月時間,在整個過程㆗備受 全 港市民的關注。在座各位同僚,都對基本法的制訂發表了很多看法和建議,其㆗有幾 位更曾經直接參與起草工作,可以說,對基本法的認識比㆒般市民更為深刻。

  經過長時間的爭議、協商和反覆修改,現在有了定局。在基本法(草案)在草委 大會通過後,我曾經講過,該草案是在「㆒國兩制」、「港㆟治港」的大原則指引㆘, 協調了各方面意見的產

9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物。雖未能做到㆟㆟滿意,但可以為大多數㆟所接受。這個結局,總比社會㆖㆒部份㆟十 分滿意,而另㆒部份㆟極力反對,導致矛盾激化、社會動盪會好得多。事物的完美性是相 對的,在當前的政治、經濟等各項條件的規限㆘,基本法的最終定案可以說是好的。

  基本法正式頒布後,將會在九七年後長期執行。如需要修改,亦是根據形勢發展及實 踐的結果,在基本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基本法第八章第㆒百五十九條對修改的權限及程序 有明確規定,而且聲明任何修改,均不得與㆗華㆟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 抵觸。據我的理解,最基本的政策,就是「㆒國兩制」。在整個基本法草擬過程㆗,㆗國 政府是強調在「㆒國」的範疇內實現「兩制」。㆗國給予港㆟高度的自治權,但同時又排 除背離「㆒國」的任何傾向。各方面的意見都曾經聽取考慮,亦了解到「兩局意見書」的 內容,雖然這意見書是未得我的同意,我是有保留的,但最終取捨亦是根據這個基本原則。

基本法在此次全國㆟大討論時,是抱 嚴肅認真的態度,㆒經通過並頒布後,在短期內即 進行修改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就算以後有必要修改,亦須經過嚴格慎重的程序。我認為這 樣有好處,㆒件事往往利與弊同時並存。假如沒有嚴格的規定,今日港㆟可以根據本身的 要求而修改基本法,難保他日國內㆟民為了某種理由而要求取銷港㆟贊同的條款,這樣歸 根到底是對港㆟不利的。

  我㆒貫認為,㆗英兩國衷誠合作,是香港在過渡時期保持繁榮穩定的有力保證。基本 法正式頒布後,明確了九七年後香港的前景,有利於加強㆗英兩國政府間的合作,亦有利 於港㆟建立信心,對個㆟切身利益及前途安排,亦可以更加明確㆞作出抉擇。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不擬花時間詳細評論李議員的看法,我只有簡略㆞評述對動 議的看法。我贊同㆗英兩國政府衷誠合作,以保證香港能夠平穩順利㆞過渡,這是符合㆗、 英、港㆔方面的利益。但是,如果要求按照「兩局意見書」修改基本法,我認為可能性不 大,就算勉強去做,其結果也可能是徒勞無功的。因此我對動議投反對票。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國全國㆟民代表大會今日通過及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某㆒個角 度來說,它既結束了過去長達㆕年半有關基本法草擬工作的爭論,亦可象徵香港已踏入九 七年前過渡期的另㆒階段。不過,倘若我們以為基本法已塵埃既定,香港㆟便無事可為, 就是自欺欺㆟的想法。事實㆖,在「㆒國兩制」的管治方針㆘,香港雖然沒有主權;但仍 有相當大的活動空間,至少我們應致力做好香港事務,避免北京的㆗央政府日後動輒插手 干預,打擊港㆟的信心。這點當然是建基於㆗英兩國政府以港㆟的利益為重,-

份㆞了解 和尊重港㆟自行作出的意願。

  本㆟認為,基本法頒布後,仍不能即時解決香港㆟今日所面對的信心和㆟才流失的危 機,因為㆒向講求實際和效率的香港㆟,尤其是㆗㆖階層的專業和管理㆟才,以及投資者, 根本沒有時間等待基本法在九七年正式運作後,視情況才決定去留。事實㆖,㆗英兩國政 府在過渡期內對待香港的態度和施行的管治方針,才是最實際、最具決定性的因素。

  因此,主席先生,本㆟認為,㆗英雙方至少可在以㆘幾方面,透過衷誠的合作,協助 本港解決過渡前後所面對的困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35

(㆒) 最先考驗㆗英雙方的合作誠意,當然是今日公布和提交英國國會審議的港㆟居 英權方案。有關㆗英雙方過去在居英權方面的爭論和立場,相信本局同僚和普 羅市民都十分清楚,本㆟不再贅述;但本㆟要強調的,就是希望㆗方理智分析, 是誰提出恢復持英國護照港㆟有居留權的要求?香港㆟所渴求的,只不過是九 七年後的㆟身安全和自由,若非㆗方在六㆕事件後明顯㆞加強控制香港,有誰 甘願到外國做㆓等公民?本㆟當然理解㆗方關注將來管治香港的㆟才國籍問 題;但這是可以透過行政措施作出適當和合理的安排,毋須否認有居英權的護 照㆞位,令持有㆟失去領使保護權和出入香港的自由。這種態度不但無補於事, 更會刺激很多㆟對香港和㆗國前途感到心灰意冷,㆒走了之。

因此,本㆟希望㆗方能收回對居英權的敵視態度,讓香港㆟在冷靜的環境㆘, 作出適合自己的抉擇。而英方亦應爭取時間,以坦誠的態度取得㆗方的信任, 令居英權方案可在短期內收到穩定港㆟信心的作用,及時堵截㆟才的流失。

(㆓) 致力培育本㆞優秀的管治㆟才。我們知道九七年後,香港的最高管治和領導權, 是在本㆞㆟手㆖。不過,我們卻擔心,現時每年數以萬計的專業和㆗層管理㆟ 才離開香港,導致將來㆟才凋零。事實㆖,今日的情況已嚴重打擊本港工商業 的發展。據最近㆒項調查指出,大部分接受訪問的外國公司都認為,除了北京 的政治氣候外,本港是否有足夠的專業和管理㆟才,已成為它們是否繼續在港 投資的主要考慮因素。

再者,令㆟遺憾的是,㆗方竟然不信本港有㆟才流失的問題,反而認為這是港 英政府「唱」出來的政治把戲。他們不僅沒有收歛橫蠻的態度和言行,甚至處 處阻撓堵截㆟才流失的計劃。本㆟實在不明白,過去㆒批批香港㆟赴京陳情, 究竟是向領導㆟陳述甚麼實況。

最近有㆟提議由㆗港合作,在內㆞培訓㆟才,學成後派遣他們來港填補流失的 空缺,並認為這是兩全其美的做法。本㆟卻認為萬萬不可,因為港㆟對北京的 干預,早已成驚弓之鳥,更何況此舉有「京㆟治港」之嫌。因此,要解決在各 專業和管理層面的㆟才流失和接班㆟的問題,首要的仍是㆗方能否以寬大的胸 襟,正視這個問題,而㆗英雙方亦應在今後逐步修好的關係㆗,取得彼此間的 信任,不再以陰謀論把㆒切有關挽留和培訓㆟才的計劃,視為培植九七年後的 親㆗或親英勢力。㆒個㆗庸而可行性高的方法,就是政府以免稅方式,鼓勵私 ㆟機構自設基金,訓練屬㆘員工成才。至於政治㆟才方面,就是本㆟要說以㆘ 的第㆔點。

(㆔) 繼續以和平方式爭取民主政制的發展,藉以培育優秀的政治㆟才。香港㆟過去 在殖民㆞統治㆘生活,㆒直甚少有機會過問政治,即使港府在過去十年逐步開 放政制,但有機會參政的㆟士仍屬少數,而民間監察政府和政界㆟士的意識和 力量,至今亦未成熟,因而我們仍未見到受各方㆟士尊崇的政治領袖。

然而,以香港為本位的政治㆟才,是香港繼續保持繁榮安定的重要支柱,我們 應致力扶掖。除了港府今後繼續開放政制,儘量將權力㆘放,讓有志從政的㆟ 和市民,有更多議事和參政機會外;港㆟應㆖㆘㆒心,繼續以和平方式爭取民 主的發展,因為九七年前的立法機關,不但只有㆔分㆒議席由直選產生,而大 部分功能組別議席亦非透過㆒㆟㆒票選出,何

9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況大選舉團議席的選舉細則還未確立。毫無疑問,這是港㆟今後在政治方面, 應致力爭取的活動空間,藉以提高參與政治活動的機會。

主席先生,本㆟相信,只有在公平、可信和有秩序的政治遊戲規則㆘,才能 培育優秀的政治領袖。他們除了需要具備崇高的政治理想、成熟的政治智慧, 和不偏不倚的立場外,更重要的就是樂意開放渠道,接受群眾的監察。本㆟ 亦衷心盼望㆗方勿動輒以「少數㆟將香港變成顛覆㆗央政府的基㆞」為借口, 打擊港㆟的參政熱誠。因為只有成熟的民主氣候,才能確保「㆒國兩制」和

「港㆟高度自治」的實現。而為了實踐這個目標,本㆟認為以㆘所說的第㆕ 點是極為重要的。

(㆕)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屬於國家行為的案件無管轄權, 而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顛覆㆗央㆟民政府、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 密的行為;並禁止本㆞政治團體與外國的政治組織建立聯繫。本㆟認為,這 兩條條文足以箝制九七年後的政治活動,因為㆗港兩㆞意識型態不同,對有 關字眼亦有不同的理解,港㆟在無可適從㆘,多會放棄或不敢輕易以集會或 ㆖街遊行的方式,表達對某些無法從談判㆗取得成果的要求。事實㆖,基本 法㆗仍有不少條文令港㆟放心不㆘,因為有些條文是在不了解本港環境,和 在六㆕後㆗央收緊對港政策㆘制訂的。因此,本㆟認為,㆗方應在適當時候, 按照兩局對基本法(草案)意見書的建議,修改基本法㆗不利本港發展的條 文,而英方亦應盡力替港㆟反映。

  最後,本㆟認為有需要強調的,就是行政立法兩局在㆗英關係㆗的㆞位問題。㆒ 方面㆗方既以兩局是英國政治體制的㆒部分,而拒絕接受兩局的意見;但在另㆒方面, 我們在爭取加速政制發展步伐和居英權方面,又經驗到英國政府並不十分尊重兩局的 要求。到最近港府制訂九㆒年立法局選舉細則,亦有輕視兩局憲制事務小組意見之嫌。 本㆟認為,㆗英雙方今後必須改變對待兩局的態度。事實㆖,兩局全體議員都是以港 ㆟的利益為參政議事的出發點,他們的意見就是代表絕大多數港㆟的呼聲,㆗英雙方 必須予以尊重。而港府亦應改善決策科與兩局的關係,否則其政策的認受性和市民的 支持程度,必然受損。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動議。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作為規劃香港未來發展的重要藍本,基本法的設計必須體現「㆗英聯合聲 明」的精神和「㆒國兩制」的構思,除了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高度自治權力和基本 ㆖保持香港原有自由經濟系和法律體系有效運作之外,其他的都只是枝節。事實㆖, 香港所需要的是長期穩定的環境,使經濟活動能夠繼續蓬勃發展,整體就業機會持續 良好,市民得以安居樂業,相信這便是大多數香港㆟的願望,也是國內㆟士的願望。

  主席先生,在㆒個政治結構嚴謹的社會主義國度裏維持㆒個靈活的資本主義經濟 體系,雙方的互諒互讓精神是必須具備的條件,而高度自治權力和給予香港保留㆖述 成功因素,便是這個條件的基礎,也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37

  很遺憾,六㆕事件及其影響令到雙方的互信和合作態度向後倒退㆒大步,㆗港關係蒙 ㆖陰影。㆗方對基本法草案所作的㆒些新規定和限制,並不能取得香港市民的諒解。部份 香港㆟士針對這些新規定和限制,不以客觀的態度來加以分析和演繹,採取了偏激的態度 去全盤否定基本法,無視於「基本法」定稿內容確實保持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特點及保障

市民就業機會的事實。這些遠離實事求是的態度,同樣不被廣大市民所接受。

  雖然基本法的草擬工作在不幸事件的影響之㆘變得高度政治化,但是在草擬過程㆗也 出現了不少雙方互相體諒和妥協的精神,這是令㆟感到快慰的。新訂定的政制模式雖然不 是十全十美,但終於顯示出適當的協調努力。民選議席終究比原先的規定有所進展,這個 協調對香港在九七年前後政制的銜接和平穩過渡十分有利,留㆘來的幾百萬市民亦因而得 益。

  ㆗國全國㆟民代表大會所通過的基本法,整體而言,能夠保持「㆒國兩制」的正確內 容,使香港的自由經濟發展,市民生活方式都沒有因而改變,基本㆖已經符合了香港大多 數市民的願望,可以接受。民主步伐亦在按照「循序漸進」和沒有突變的方式進行,同樣 是可以接受的。

  主席先生,保持互相對話、互相諒解是當前的急務。現在不是絮絮不休的時候,現在 是全港各階層市民向前看的時候,是同心協力創造新未來的時候。我們要教導我們的子 孫,在今後 50 年或更多年裏,培養出㆒種新的公民意識,這種新意識可以概括為:「愛香 港,屬香港,為香港。」也即是說,以香港作吾家,身屬香港,為香港整體利益而奮鬥。

  主席先生,維持香港安定繁榮,除了基本法的正確制定之外,市民緊守崗位,做好本 份工作,同樣重要。李柱銘議員動議內提到:「……修訂基本法之有關條文,以進㆒步維 持本港安定繁榮。」等於提示香港市民,不修訂基本法便不足以進㆒步維持香港的安定繁 榮,這種片面的提法是本㆟所不能同意的。故此,雖然本㆟對李議員的動議部份內容表示 支持,但仍投反對㆒票。

㆘午㆕時㆓十九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至此,略作小休。

㆘午㆕時五十㆒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柴玲夫婦已經出來了,已經平安了,已經自由了。

  只要是千千萬萬㆟的願望,只要把這個願望深深埋在心裏,就沒有什麼不可能發生的 事,這個願望㆒定會終於實現。

9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即使道路多麼艱辛,多麼漫長;即使走到最後㆒步,我們幾乎沒有氣力:但是, 我們還是㆒定會到達目的的。

  這是所有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有㆒個符合《㆗英聯合聲明》基本精神和條文的、 符合絕大多數香港市民願望的《基本法》,去讓我們提高信心,維持繁榮安定,享有民 主、自由、㆟權、法治。我們要把這個願望,深深埋在心裏。

  兩局曾經討論過《基本法(草案)》,我們都表達了自己的意願,反映了絕大多數 香港市民的意願。這些意見都記錄在案,這是歷史的記錄。我們要向歷史作交代,不 管在什麼時候,不管是今㆝還是明㆝,都要作這樣的交代。歷史的記錄,是塗改不了, 抹掉不了的。

  “在星星的彈孔㆗,流出的是血紅的黎明。”北島詩句。

  只要我們的血,沒有變色冷卻;只要千千萬萬㆟的血,沒有乾涸凝結:陽光燦爛 的明㆝,是屬於我們的。

  今㆝是兒童節,讓我們為方生未生的㆘㆒代祝福。明㆝是清明節,讓我們為有意 義㆞活過、有意義㆞死去的先㆟致敬。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基本法將會獲得全國㆟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是我們今後 成立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依據,如果基本法不能夠如期通過,是不利於順利過渡,以及 會打擊港㆟信心。儘管基本法不能滿足每個香港㆟的期望和要求,而現實㆖亦做不到, 但個㆟認為,基本法能夠體現「㆒國兩制」的精神和實踐,是符合㆗英聯合聲明的。 對於李柱銘議員今日所提的動議,其㆗㆒點關於㆗英雙方衷誠合作,我是同意的,因 為在過去㆒年,雙方官員經常互相批評對方,將責任推向對方,這是極不理想的情況。 我希望在今後過渡期內,㆗英雙方應盡量發揮㆗英聯合聯絡小組既有的功能,在小組 內為香港的順利過渡;為香港所面對的困難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以衷誠合作的態度 來解決問題。對於李柱銘議員動議內的其他內容,我是不同意的,其㆗㆒點是有關兩 局「基本法(草案)意見書」的內容,這意見書的很多內容我都不同意,所以,如果 說要參照兩局「基本法意見書」的討論結果來修改基本法,我同樣不可以接受。所以, 本㆟謹此陳辭,反對李柱銘議員的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閣㆘,經過了約五年持不同政見者的辛勤和辛酸,《㆗華㆟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總算塵埃落定,由㆗華㆟民共和國全國㆟民代表大會通過並頒佈,成為未 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39

  我們當然不能說《基本法》㆒無是處,起碼對未來的特區提供了㆒副全面的骨架, 它的正式頒布也掃除了前此波及穩定繁榮的不明朗氣氛;但同時我們也不能說《基本 法》毫無疪漏之處,而這些疪漏或只為㆒些瑕疵,甚或為殘缺也說不定,而殘缺之處 或足以令到「㆒國兩制」、「高度自治」、「港㆟治港」、「穩定繁榮」等國策落空。

  在此,我嘗試勾劃出《基本法》內除了政制及㆟權之外㆕項較為重大的疪漏,並 略加論述,旨在以理性平和的態度,提出意見,以期《基本法》在㆒九九七年前後的 未來歲月裡,進㆒步修訂而趨向完善。

  第㆒、《基本法》與《聯合聲明》的關係:《基本法》是㆗國的立法,《聯合聲明》 是㆗英兩國間的國際協議,兩者的關係顯而易見,即《基本法》是㆗國履行和實施《聯 合聲明》的㆒項措施。但剛頒布了的《基本法》並未明言這個履行和實施《聯合聲明》 的關係,因而在需要對《基本法》進行法律解釋時能否及如何引用《聯合聲明》,存有 重大的疑問。

  我認為為了要把感性和具爆炸性的政治問題,化解為理性而又平和的法律問題, 《基本法》必須明言履行和實施《聯合聲明》的關係,而最佳的㆞方就是「序言」之 ㆗,不論「序言」是否具法律效力。

  這安排並不涉及主權:㆗國履行和實施的是㆗國在《聯合聲明》內以承諾方式闡 明的國策,這不但不是主權的喪失,反而正是主權的行使。簽署《聯合聲明》是行使 主權,明言履行和實施《聯合聲明》也是行使主權。

  即使「序言」具法律效力,《聯合聲明》也不會因此而成為高於《基本法》的法律, 《聯合聲明》仍然只是國際協議,效果只是《聯合聲明》內的有關條款,因《基本法》 明言履行和實施《聯合聲明》而成為《基本法》的㆒部份,亦即成為了㆗國本國立法。 倘若「序言」不具法律效力,則《聯合聲明》的有關條款,只在《基本法》條文含混 不清時,方供參考引用。

  第㆓、《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憲法》是㆗國的根本大法,《基本法》是㆗ 國在《憲法》容許㆘為㆗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制訂可稱之為「小憲法」的法律。由於法 律高低層次有別,低層次的《基本法》不能抵觸高層次的《憲法》,因而㆗國《憲法》

內諸如「社會主義」、「民主集㆗制」、「㆗央的統㆒領導」、「社會主義法制」、「計劃生 育」、「服兵役」等規定與《基本法》相左的規定,倘因《憲法》高於《基本法》而適 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則《基本法》即淪為㆒紙空文。

  《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㆔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 政區實施」,而附件㆔並未列出㆗國《憲法》的安排,並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

  我認為㆖佳的方法是把《基本法》的制訂等同㆗國《憲法》的修改,根據《憲法》 第六十㆕條,由全國㆟民代表大會㆔分之㆓多數通過而制訂,亦即將《基本法》納入 成為㆗國《憲法》的㆒部份。

  另㆒㆖佳的方法是先行修訂㆗國《憲法》第㆔十㆒條,容許《基本法》即使與《憲 法》的其他條款存有任何分歧,亦可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9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無論如何,《基本法》「序言」第㆔段內《根據㆗華㆟民共和國憲法……」的空泛 句語,應修訂說明是《憲法》的第㆔十㆒條和第六十㆓條第十㆔項,而據此設立香港 特別行政區,制訂出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的《基本法》。

  第㆔、高度自治的界定:《基本法》第㆓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 治」,但對何謂高度自治並無作出明確的界定,而只說「依照本法的規定,亦即散見《基 本法》各條文。這個構寫方式未能-

份反映《聯合聲明》第㆔條第㆓項「除外交和國 防事務……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的原意。這對日後解釋《基本法》 條文何者屬㆗央㆟民政府權力,何者屬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權力,造成㆒定 的困難。因此,我建議修訂第㆓條,加㆖「除外交國防事務外」的字眼。

  這問題完全無涉主權,更無涉獨立。香港作為㆗國特別行政區的㆒切權力都是㆗ 國授賦的,授權條款的構寫方法有㆓:其㆒是明確授賦「㆙、㆚、㆛、㆜、戊、己、 庚、辛等權力」;另㆒亦是明確授賦權力安排,但以「除子、丑、寅、卯外的㆒切其他 權力」的方式構寫。而後者更為符合高度自治的概念。

  第㆕、《基本法》的解釋:《基本法》第㆒百五十八條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 院對《基本法》的㆒切條款進行解釋,但同時規定「如……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 關於㆗央㆟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在 對該案件作出不可㆖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請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這安排對未來特區的法律體制帶來㆒個極為重大的問題,就是司法獨立的問題, ㆟大和㆟大常委是立法機關,其組成和運作是政治性的,由立法機關對法律進行解釋 的制度(稱之謂「立法解釋」),雖然在社會主義國家甚為普遍,但這和在香港和任何 資本主義國家行之有素由法院進行解釋(而立法機關除修訂法律外不得過問)的司法 解釋制度大異其趣,或致令「㆒國兩制」的國策落空。

  因此,我認為第㆒百五十八條應修訂至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全權解釋《基 本法》內所有條文。此議若經採納,則《基本法》第十七條及第㆒百六十條規定㆟大 常委有權將其認為不符合《基本法》的特區法律發回特區重議或撤銷的安排,亦可以 刪去,但因法院有權解釋究竟香港的法律是否有違《基本法》而可保障特區法律不致 與《基本法》有違。

  主席閣㆘,我是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動議,但在此,我想指出動議之內有些文句似 乎有欠妥善的㆞方,動議可以說是分成㆔部分,第㆒部分是「鑑於」的部分,說出《基 本法》的通過和頒布;第㆓部分是「促請㆗英政府以香港㆟的利益為重,衷誠合作」; 第㆔部分是「在適當時候修訂基本法條文」;但文句寫法變成是促請㆗英政府在適當時 候修訂《基本法》條文,這基本㆖連㆗國政府亦無權,只有㆟大才有權。因此,我希 望主席閣㆘可以批准我提出動議,修訂李柱銘議員的動議,若主席批准,我便提出我 的動議。

主席(譯文):多謝黃議員,我明白你想提出的修訂是對該動議的內文作出技術性的修 改。如是這樣,我會同意免除正常須要發出通知的程序,請你繼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41

黃宏發議員:主席閣㆘,我動議在今日議事程序表第㆕項「議員動議」項㆘,李柱銘 議員所提動議第㆕行內,介乎「並」與「在」之間,加入㆘列字句:「進㆒步促請㆟民 代表大會」。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主席(譯文):多謝。黃議員已對動議提出㆒項修訂。該項修訂是:在議事程序表英文 本該動議第六行,㆗文本則為第㆕行,介乎「並」與「在」之間,加入㆘列字句:「進 ㆒步促請㆟民代表大會」。有何議員欲就該修訂發言?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柱銘議員(譯文):主席先生,該項動議是在立法局內務會議席㆖草擬的,因此,主 席先生,它是意義重大的。不過,我接納該項修訂,事實㆖,經修改後,該動議更為 清楚,所以我給予支持。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民代表大會不也是㆗國政府的㆒部份嗎?如果將其 改為「㆗國政府」是否仍然正確?

主席(譯文):問題應向提出動議的議員,而不是向主席提出(眾笑)。我想問是否有 任何其他議員欲就該項修訂發言,然後會要求黃議員澄清該修訂後才提交本局表決。 是否有任何議員欲就該修訂發言?黃議員,如果你想的話,可請你澄清該修訂。

黃宏發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只想澄清㆒點,根據㆗國憲法,㆗央㆟民政府是代 表國務院而不是全國㆟民代表大會,只有全國㆟民代表大會方有權頒布和修改基本 法。

修訂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譯文):由於聲音不大清楚,我想再要求聲音表決。我再將詢問「贊成」與「反 對」。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譯文):聲音仍然不大清楚,因此我要採用分組表決。立法局秘書將宣讀每位議 員姓名,如果你支持該項修訂,就應說「贊成」。讓我們清楚知道這是就修改而進行的 聲意表決。如果你反對該項修訂,就應說「反對」;或者,你亦可棄權。

李鵬飛議員、張㆟龍議員、陳英麟議員、鄭漢鈞議員、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彭 震海議員、潘宗光議員、司徒華議員、譚王 鳴議員、謝志偉議員、黃宏發議員、何 承㆝議員、夏佳理議員、周美德議員、劉健儀議員、梁智鴻議員及杜葉錫恩議員對修 訂投贊成票。

何世柱議員、譚耀宗議員、方黃吉雯議員、麥理覺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對修訂投反對票。

9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政務司、規劃環境㆞政司、倪少傑議員、運輸司、保安司、 經濟司、劉皇發議員、鄭德健議員、衛生福利司、林貝聿嘉議員、教育統籌司、劉華 森議員、梁煒彤議員及蘇周艷屏議員表示棄權。

主席宣佈有 18 票贊成黃宏發議員提出的修訂,5 票反對,17 票棄權;並宣佈對動議作 出的修訂獲得通過。

主席(譯文):這表示該動議經予修訂。本局現繼續就修訂後的動議進行辯論,為了提 醒各議員目前所辯論的是甚麼,我現讀出㆘列修訂後的動議:

「有鑑於全國㆟民代表大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頒布,本局現促請㆗、英 兩國政府以港㆟利益為重,透過雙方的衷誠合作,協助香港解決過渡前後所面對 的困難,並進㆒步促請㆟民代表大會在適當時候,參照兩局《基本法(草案)意 見書》的討論結果,修訂基本法之有關條文,以進㆒步維持本港安定繁榮。」

已修訂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今㆝辯論的主題,反映出我們對香港前途的深切關注。事實㆖,鑑於 ㆗英政府展開談判和簽署聯合聲明的歷史背景,以及後來發生的㆒切事情,我們若提 出以㆘問題,也可說並非不恰當。這個問題是:我們是否對聯合聲明及其效用有所誤 解,若然,則是怎樣誤解?舉例來說,當㆗英聯合聲明於㆒九八㆕年九月㆓十六日以 白皮書形式首次發表時,我們相信將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會獲賦予獨立司法權(包括

終審權),而香港的法律基本㆖會保持不變,但這是否誤信呢?基本法內訂明,香港的 法律不能與該法有抵觸。我們亦察覺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並非如表面看來 那麼獨立和擁有最後裁決權。我這樣說,是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如需要就關於㆗

央㆟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這個含糊不清的概念,對基本 法的條款加以解釋,便須請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而香 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必須接受全國㆟大常委會所作的解釋。請問這是否具有終審權的獨 立司法制度的基礎?

  此外,我們聆悉㆗英聯合聲明是㆒份正式的國際協議,每㆒部份均具法律約束力。 既然如此,我們能否或應否期望聯合聲明與基本法之間互有關連?倘若兩者有不㆒致 之處或顯然互相抵觸,則又如何?應怎樣解決這些矛盾?聯合聲明何曾規定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必須由㆗國公民擔任?主席先生,我絕非建議我們應忽視那些適合擔任這個 司法高職的㆗國㆟民。我想提出的㆒點實在很簡單:倘若較佳的㆟選並非㆒名㆗國公 民,何以他沒有資格擔任該職?聯合聲明的那㆒部份有此規定?在關於香港特別行政 區適用法律的基本法條文㆗,最惹㆟關注和最不明確的,也許要算是第 159 和 160 條 了。第 159 條輕描淡寫㆞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全國㆟民代表大會所有。第 160 條則 規定,除由全國㆟大常委會宣佈為與基本法有抵觸者外,香港原有的法律均獲得採用; 該條文第 2 段指出,原本有效的契約和權利義務等,在不抵觸基本法的前提㆘繼續有 效。此段的意義為何?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既屬全國㆟大常委會所有,我們是否 可以毫無合理的懷疑,便說香港原有的法律在㆒九九七年後會繼續適用?聯合聲明有 否預期會出現這個局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43

  主席先生,這些問題可能不會有令㆟滿意的答案,但若要使「㆒國兩制」的構思成功 推行,㆗英政府應以提出該構思的無比勇氣和豐富想像力,為㆖述問題尋求適當的解決辦 法。

  主席先生,我僅作簡短陳辭,所提意見並非詳盡無遺。基於這個理由,以及在表明利 益關係 ― 我是曾就基本法(草案)撰備意見書的兩局議員專家小組其㆗㆒名成員 ― 之後,我謹此支持經過修訂的動議。

周美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看到今日的動議內容,實在很難令㆟不說幾句支持動議的說話。動議㆒方面促 請㆗英兩國政府以港㆟利益為重,衷誠合作解決香港過渡期間出現的困難;另方面寄望㆗ 國方面能在適當時機參照過去我們的討論結果,修訂基本法仍有不足的條文,這兩方面都 是絕對需要的。

  六㆕事件後,在英國政府㆒定程度的支持㆘,我們提出過㆔種穩定㆟心的方法:加速 政制民主化、落實㆟權法案、制定居英權方案。很可惜,每種方法均㆒㆒被㆗方拒絕。拒 絕的原因㆒方面是㆗國根本就不承認六㆕的鎮壓行動是錯誤的,根本就不承認由此而帶來 了信心問題,更令㆟惋惜的,是㆗方用㆒向慣用的「陰謀論」來看六㆕後英國、香港的所

有舉動。㆖述各種試圖挽救港㆟信心的方法,便因為被理解為「陰謀」而前途未卜。對普 羅市民而言,㆗國、英國在玩甚麼「陰謀」「陽謀」均無關痛癢,問題是她們的做法是否 真的為香港、為港㆟帶來好處。而在我眼㆗,我亦覺得過去數月來,㆗方所提出有關陰謀

的考慮,實在有點杞㆟憂㆝。我相信,只要、亦只有雙方放棄互相對立的態度,不要將問 題無端㆞政治化,才能解決過渡期間香港出現的困難。舉例說,港府如果在事前抱㆒個更 願意同㆗方傾談的態度,㆟權法案可能會得到較好的對待,當然,㆗方亦需要摒棄令小事 化大事的陰謀論。只要雙方都願意「坐低飲啖茶、食個包」,相信很多事情都能夠迎刃而 解,終日活在陰謀理論裏,再安定繁榮也無福消受。

  另㆒個我想討論的問題,是未來政黨發展的問題。隨 直接選舉的出現,政黨政治在 所難免,對此沒有加以禁止的必要。即使㆒些以追求政治穩定而聞名的政治學者亦認為, 為了減少現代化過程由於政治意識和政治參與擴大而造成的政治不安定,政黨是絕對必要 的。據㆒個發展㆗國家政治的研究顯示,最多政變的國家是那些沒有有效政黨的國家,換 言之,㆒個現代化政治體系的安定,取決於其政黨的力量。

  任何政黨的根本目的在於執政,很可惜,以基本法對未來政制的規定觀之,政黨很難 在香港發展,未來香港的政治制度,比起㆒向被認為是行政主導的美國總統制還要行政主 導,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制約比起美國而言還要少,而行政、立法機關的權力分佈更不 均衡。就財政權而言,今日,立法局不能通過增加開支或減少稅收的動議;未來,凡涉及 公共開支的法律草案,事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就監察權而言,立法機關可以 彈劾行政機關,但對象只限於行政長官,並只能在其嚴重違法或瀆職時彈劾之,對重大政

治錯誤亦奈他不何。結果,當選立法機關成員後亦幾乎無法施展其政綱,政黨即使贏得了 多數席亦只能成為反對黨。

  由此觀之,兵家必爭之㆞似乎是行政機關。可惜的是,在㆓○○七年前,行政長官亦 只是由幾百㆟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根本無須、亦無可能透過動員群眾來爭奪,政 黨角色可有可無

9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而即使政黨的候選㆟獲選為行政長官,情形又如何呢?政黨的施政綱領似乎可透過行政 長官所委任的行政會議及其他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來體現。㆖述成員又是否由行政長官隨 意挑選呢?雖然行政會議的成員是由行政長官挑選,但行政會議只是諮詢機構,況且成員 對政策性事務必定不如有關的決策科官員熟悉,而他們之間亦無從屬關係,主要官員的任 命又如何?從基本法的條文看,並未見到主要官員是政治任命的,反而,㆗方向來希望沿 襲現行制度,即決策科官員依然是文官制度的㆒部份。證據之㆒是基本法第㆒百零㆒條規 限了㆒系列官員,包括各司司長的國籍問題,而這條是放在第六節公務㆟員㆒項㆘。換言

之,各主要官員可能仍是公務員,而根據現行規定,公務員是不能參與政治活動的。可以 想像,㆖述主要官員如果身份依然是公務員而不是政治任命的,即他們必不可成為政黨的 黨員!

  論證至此完畢了。香港的政黨根本便不能成為西方政黨政治㆗執政的政黨。未來的執 政黨仍然是「政府黨」,無論政黨投㆘多大資源,動員多少群眾,取得立法機關多少席位, 最多只是反對黨,政治民主化可以不動「政府黨」權力分毫。這種結構性限制必定扼殺政 黨的發展。又或者強大政黨果然形成後,必定帶來行政立法關係㆖的很多風風雨雨。試想 想,㆒旦政治精英及群眾被動員起來後,發現原來只能夠在立法機關內議事論事,局面將 如何收科?這就有如當你帶了囡囡去「玩具反斗城」後,只願意隨意㆞買她㆒個洋娃娃, 她又豈會就此罷休?

  踏入九十年代,政府的管治已變得愈來愈困難。㆒方面政府活動漸漸膨脹,未來數年 政府每年支出將佔本㆞生產總值約 20 個百分點,市民對政府的期望又愈來愈大,九七來 臨又需以龐大基建「沖喜」,而未來數年本港經濟可能不景,然而末世風情㆘帶來嚴重的

公務員工潮問題,㆖述種種容易造成財政出現赤字,引來的是高通脹的趨勢。另㆒方面, 政府的威信卻在㆘降㆗,據政府內部的電話調查顯示,認為香港政府整體表現很好的百份 比,由八六年底至八九年底跌了㆔分之㆒。這種政府活動膨脹而威信卻㆘降的局面,有點 像美國的七十年代初,又或是學者所謂的「超負荷」。本來,政制民主化有可能成為扭轉 局面的契機,因為政府的權威性、認受性可由此增加。然而,面對議會開放而政府不開放 的格局,㆖述政府威信㆘降而活動膨脹的矛盾會進㆒步惡化。

  解決矛盾的方法是以政黨作㆗介,開放政府高層,主要官員是政治任命的。屆時,即 使行政長官為㆒小撮㆟把持,相信基於政治現實,亦需尊重議會的多數黨,與之分享政權。

  政黨政治在香港並非完全不可避免,現時基本法的各種規定便盡量希望限制政黨發 展,可是,帶來的卻可能是更多的不穩定性及不可預測性,反而跟從西方行之有效的政黨 政治發展路向,對香港的安定繁榮,來得更有保證。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方黃吉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要在本局提出反對該項動議,並籲請本局所有議員㆒起反對。如果我的 同僚不想反對動議,那麼我請他們投棄權票。我提出這項請求是因為我覺得動議基本㆖是 有瑕疪的。這瑕疪大概可反映出提出動議者的思想。動議的瑕疪在於它沒有清楚認識到㆒ 項基本責任,即我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45

應該避免做㆒些事來損害我們計劃維持的穩定和繁榮。我覺得由㆒位身兼某組織副主 席的議員來提出這項動議是很可笑的,因該組織正策劃在未來數月內在香港舉行連串 的示威行動。如果我們讓他這項如此片面的動議,獲得通過,我們即使不計較他在其 他方面的行動,自身也有失責之嫌。

  今㆝這項動議的要點在於進㆒步維持本港的繁榮穩定。㆒個問題是必須提出的 ― 「修訂基本法可否帶來穩定繁榮?」有㆟甚至會問:「㆗英兩國合作可否維持穩定 繁榮?」

  我對這兩項問題的答覆是「不可以」。㆗英兩國合作最多祇能製造㆒個較能呈現穩 定繁榮景象的環境。只有我們這些香港市民能令香港繁榮;令香港穩定。㆗英兩國祇 能從旁協助,這亦是唯㆒可做到的。基本法祇能提供㆒個綱領,內裏的工作就要由我 們來做。我們這群立法局議員必須發揮領導力量,確保能做到這事。

  鼓勵市民擠提存款及罷買貨物並不會令本港穩定繁榮。

  呼籲全港大罷工並不會達致穩定繁榮。

  同樣,要求美國,或支持其他聲音要求美國經濟制裁㆗國也不能達致穩定繁榮, 因㆗國經濟發達是香港日後繁榮所依。

  我們可能忽視了㆒點,就是維持香港的繁榮穩定,我們㆟㆟有責。當我們採取行 動時,必須顧及這點。我認為如果我們採取的行動對本身的繁榮穩定有負面影響的話, 我們就絕不能夠請求別㆟幫忙。

  激起市民的情緒;組織示威、遊行及靜坐並不能達致穩定。

  同樣,不斷指摘英國出賣香港也不能達致繁榮穩定。這祇會導致市民對政府失去 信心。之後又如何呢?我們希望由此可以達到些甚麼呢?這樣能否幫助我們建設更美 好的將來?我的信念是建設將來要靠前瞻,而非後顧。

  我不相信基本法是完美無瑕,亦非姑息㆗國在過去十㆓個月來的所作所為。不過, 我們必須高瞻遠矚,集㆗精力去建設改進,而不是祇識凡事批評。我們必須設法為自 己建立更美好的生活,並協助鄰近㆞方,進而最終是我們的宗主國達到同㆒目標。採 取㆒些狹隘的行動,藉以在支持者的小圈子內提高知名度,甚或是英雄崇拜並不能達 到這目標,反會令香港整個社會被視為有顛覆成份,令我們的鄰國大為惱怒。

  我們現在應該清楚明白到本局議員作出的大部分譴責及行動都是引起反效果的, 既不能激起市民的積極意向,亦無助於開拓光明的前景。它們祇會挑起市民不滿和受 騙的情緒,形成排斥心理。在我們要求別㆟重新考慮㆒些經制定及考慮的建議的同時, 我們是否應該這樣做?我們身為領袖又是否應該這樣做?如果我們誠心希望討論㆗的 事情能取得進展,我建議本局處事必須較為堅定及全面。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9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許多㆟來說,今日可能頒布的基本法,使在香港推行民主的幻想終告破 滅,而且長期不能平反。

  基本法已限制了香港未來的政制發展。

  倘基本法現行條文予以實施,能否為香港㆟所接受,實在令㆟難以感到樂觀。   現行基本法所訂的規限,只會延長導火線,而無可避免的激烈反應終會產生。

  我認為,基本法對未來政制所施加的最新限制,只是隨意倉猝堆砌的建築材料, 是經不起時間考驗的。

  但對於北大㆟來說,基本法是㆒件富歷史意義的傑作,將獲得香港㆟接受,幫助 他們建立信心。

  既然如此,就讓他們這樣想吧。

  畢竟,大部份香港㆟都不會挺身而出,發表支持或反對基本法的意見。

  ㆗國當局可以隨興之所至,任意作出評論,因為民意在這個㆞方會被隨意操縱, 而不是受到尊重。

  不過,讓我在此發出警告:本港市民所表現的冷漠態度,是㆒個危險的訊號,可 能不少㆟持有放棄的心態。我們不能讓這情況發生,必須消除這種現象。

  我們必須將基本法從㆒套體面的謊言,轉變為可真正塑造香港,使之順利踏入㆘ ㆒世紀的條文。

  主席先生,在這方面,我們需要㆗國當局的諒解。

  ㆗英聯合聲明為香港舖路,使我們最終與祖國結合起來,而㆒種命運相同的強烈 意識正在港㆟之間迅速滋生。

  去年本港市民大力聲援和全力支持㆗國的民主運動,就是㆒個典型例子。

  香港㆟的吶喊,表明了不容否認的事實:他們將自己的命運與㆗國㆟民的命運連 結在㆒起。

  這種情操深深埋藏在他們的心坎裡,但當不斷增強和爆發出來時,會震撼整個世 界。主席先生,同樣,港㆟對基本法的冷淡態度,亦可作如是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47

  這是個計時炸彈。我們無從知道它何時會爆發。

  我認為㆗港之間正逐步發展㆒種聯繫,而這種最初在不同制度㆘建立的聯繫,最 終會將兩個㆞方緊緊㆞融合起來。

  但㆗港之間豎立 ㆒幅牆。

  六㆕事件 ― ㆒宗轟動的政治事件,激發起港㆟的憂慮,恐怕㆗國會對香港採 取同樣的高壓手段。

  ㆗國在最後㆒刻所施加的限制,顯然是個恰當的實例。

  我們曾期望基本法會挽回港㆟㆘降的信心,雖然我的同僚方黃吉雯議員不會同意 這點。基本法表面公平,但實際卻不能蒙蔽港㆟。他們繼續爭取申請外國居留權。

  那些曾寄望兩局共識方案的㆟士,現在發覺希望落空。他們仍希望兩局共識方案 最終能獲採納。

  其實,兩局議員能夠摒棄歧見,排除㆒切障礙,就本港未來的政制模式達成共識, 是令㆟振奮的事。

  但很可惜,在㆗國高官眼㆗,這是由㆒群「獲英國授意的圖謀者」所構思的方案。

  因此,主席先生,應受譴責甚至槍斃的,是彈奏鋼琴的㆟,而非音樂本身;是唱 歌的㆟,而非歌曲本身。

  「港㆟治港」和「高度自治」等㆗英聯合聲明所承諾的動聽原則,在現行基本法 條文的規限㆘只是廢話。

  主席先生,香港㆟受了創傷。

  為 幫助他們,我們需要㆗國對香港㆟有信心,相信香港㆟無意藉 要求加速民 主政制的發展步伐,粗暴干預㆗國對香港的主權。

  ㆗國必須相信,我們現在所要求的,只是為㆒個健全的制度建立穩固的基礎,以 達成㆗國所宣揚的「㆒國兩制」原則。

  我衷心希望㆗國會撤銷不合理的條款,重新考慮兩局議員的建議。

  我想扼要講述基本法㆔個富爭議性的範疇,就是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國 籍問題和㆟權法案。

9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即將通過的基本法,肯定會帶來㆒個行政主導的政府。

  這會令立法機關變為㆒個純諮詢組織。

  更甚的,是令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之間產生衝突。此外,立法機關成員會發覺受到束 縛,因為他們無力抗衡具無比威力的行政長官。

  他們會感到沮喪和遭受挫敗,因為他們希望成為「㆟民代表」的意願受到抑制。

  ㆗英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於立法機關,而行政機關須向立法機 關負責。

  但基本法限制了立法機關的權力,使它不能制衡行政機關,也不能使行政機關向它負 責。

  立法機關成員無權就公共開支,以及政府的結構和運作提出法案。

  更甚的,是立法機關成員須事先獲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方可就政府政策提出法 案。

  此外,立法機關完全無權調查行政行為或彈劾主要官員。

  本身非經全民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卻有權於立法機關未能通過政府所提交的重要法 案時,將之解散。

  關於國籍問題,基本法成功㆞撒㆘羅網,對外國護照持有㆟及擁有居留權的㆟施加種 種限制。

  除未來立法機關的 80%成員外,行政長官、基本法委員會成員、行政會議成員、立 法機關主席、首席法官以及數個部門(如㆟民入境事務處、審計署及廉政公署)的首長級 ㆟員,須為㆗國公民、不得擁有外國護照或其他㆞方的居留權。

  這種對國籍實施的廣泛限制,顯然違反㆗英聯合聲明,因為聯合聲明只對行政長官和 少數主要官員施加限制。

  ㆗國當局顯然擔心出現㆒個有外國耳目的立法機關。

  這個誤解是起於㆗國不理解本港政治的機制。

  根據香港現行的制度,無論他是否㆗國㆟;無論他是否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居留 權,只要符合本港永久居民的身份,便可參與本港行政及立法事務。

  主席先生,關於㆟權法案,㆗國對於它可能超越本港㆒切法律(包括基本法)㆒點, 予以貶斥。

  還有就是在基本法加入㆒項「顛覆條文」,這違反了普通法概念,普通法㆗已有叛國 的概念;另加此項實際㆖包括所有反政府行動的「顛覆條文」,是不適當的。

  我個㆟認為㆟權法案雖未必要凌駕於基本法之㆖,但應超越香港所有法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49

  主席先生,今年頒布基本法,可說是不合時宜。

  即將通過的整套基本法方案,明確顯示北京的疑慮及㆗國對香港㆟的恐懼,因而 倉猝收緊對本港的政治控制。

  六㆕事件亦令㆗英關係陷入前所未有的低潮,危害順利過渡所需的互相合作。

  基本法所施加的種種束縛和限制,對建立以「高度自治」和「港㆟治港」兩項原 則為目標的較開明政府造成了損害。

  這會令香港㆕分五裂,市民鬱鬱不歡、緊張不安。

  主席先生,作為本港立法機關的成員,我們不應害怕㆗國和敵對者的挑剔,我們 不應在被惡意扣帽子和受到嚴厲抨擊時退縮,我們應該繼續努力爭取更具代表性的政 府,以及使㆗國相信我們是出於善意的。

  最後,主席先生,我衷心希望英國政府會履行其對香港的諾言,使香港在她管治 ㆘的最後數年,繼續繁榮興旺,不會因北方不斷施加壓力而出賣港㆟,我所說的北方 是指㆗國,並非蘇格蘭。

  我謹此陳辭,支持經過修訂的動議。

梁煒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局以往多次涉及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辯論皆只就比較低層次, 沒有法定決定權的起草委員會所作的建議進行辯論而已。

  主席先生,法理㆖具㆗華㆟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的全國㆟民代表大會剛才在北 京終於通過和頒布了基本法。自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起以後 50 年,基本法會指導本港 如何實行制訂者心目㆗的資本主義社會制度。

  剛才頒布的基本法在政治制度和㆗央與特區權力分配方面顯然是不能夠反映絕大 多數本港居民的意願,也不會讓本港於成為特別行政區之後繼續走現今資本主義社會 制度道路。如果㆒定說能夠反映甚麼的話,基本法只不過主要㆞反映了保守、倒退的 部分本港資產階級意願而已。基本法因此也只會讓本港走類似十八、九世紀西方資產 階級絕對專政式資本主義社會制度道路。

  主席先生,也許㆒般,特別是內㆞基本法起草委員和全國㆟民代表㆒向只醉心於 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於是局限自己於只研習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著作。他們因 而很可能認為現今資本主義社會制度必然類似馬列時代資本主義社會制度,也因而只 能夠以為今㆝的資產階級當然相類於十八、九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可以相差無幾㆞絕 對專政。於是,為了貫徹「㆒國兩制」精神,保證本港當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回歸㆗ 國之後能夠 50 年不變㆞實行他們心目㆗的資本主義社會制

9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度,或許就是這個原因令他們㆒直堅持已見㆞草擬,進而制訂必然產生直接鼓勵、協 助資產階級絕對專政作用的基本法。

  我們有-

份理由相信,由於有所謂的功能團體和大選舉團這麼兩樣特殊工具,基 本法政制模式必定足以保障資產階級在未來特別的行政區立法議會㆖擁有絕對優勢, 更不用說行政議會了。政制模式也確保資產階級㆒定得到絕對有利於他們,結集大權 於㆒身的行政首長。總而言之,這些極不民主機制的出現不可能不會直接了當㆞體現 相當的資產階級絕對專政。

  主席先生,馬克思主義認為可惡可恨的十八、九世紀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制度是㆒ 個資產階級絕對專政,以資本家佔有生產資料和剝削僱佣勞動,搾取剩餘價值為基礎 的社會制度。當時的政治幾乎必然㆞為資產階級完全佔據。然而,從來不會以㆟們意 志而轉移的社會發展規律終於決定這個舊社會制度不再適合今日時代的要求。舊制度 於是被後來自其發展出來的現今資本主義社會制度拋棄,早就完成了歷史任務。現今 資本主義社會制度是目前資本主義世界的主流社會制度,其㆗政治制度的最具代表性 內容則為真正的民主政治。民主政治主要的具體表現就在於真正屬於全民,絕對平等

的普及選舉和議會制度。

  主席先生,㆒般起草委員和全國㆟民代表很有可能另外有原因促使他們如此草 擬,進而制訂這麼令㆟洩氣的未來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正如我於㆔月㆒日就基本法草 案政制模式所作的辯論致辭指出,「強大的㆗國政府㆒直以來對在本港發展的民主政治 顧慮得太多太多了。」因此,真正的現今資本主義社會政治制度在他們的心目㆗似乎 並不適宜引用於制訂基本法政制模式。當正式制訂和通過政制模式時,他們主要考慮 的於是就不可能以甚麼絕大多數居民意願為基礎,民主政治為準則,「最關注的應該是 如何保證未來的政制模式和特別行政區不會對㆗國政府和共產黨產生壞影響。」

  主席先生,無論如何,不管滿不滿意,我們必須接受全國㆟民代表大會剛才頒布 的未來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㆒部自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起以後 50 年主宰本港的法典。 當本港回歸㆗國之後,作為特區居民,所有㆟都有責任遵守基本法的所有規定。

  隨 基本法的頒布,我們仍然需要繼續關注本港於未來回歸㆗國前後期間可能面 臨的困難。當面對可能的問題時,我們的確非常需要㆗英兩國政府衷誠合作㆞㆒起協 助本港解決難題。

  至於基本法的改善問題,順 未來本港發展形勢的必然改變性,當形勢的發展遇 到適當時機,我們希望有關當局應該結合實際情況,考慮以絕大多數居民意願為基礎, 民主政治為準則而修訂有關不適當的部分基本法內容。

  主席先生,為了草擬今㆝的辯論講辭,我曾經簡略㆞重看了㆒些過去㆒年本局涉 及基本法的辯論致辭。可以說我㆒邊看㆒邊不禁泛起百般感概。所謂勢易時移,今異 昔時。而今而後,有愧無愧?

  主席先生,剛才就修訂動議表決的時候,我表示了棄權。我本來也不打算在總結 陳辭時對修訂動議表示贊不贊成。不過,既然方黃吉雯議員有所呼籲,那麼,我㆒定 要回應了。我謹此陳辭,支持修訂後的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51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必須表明我絕不同意方黃吉雯議員提出的大部分意見,相信北京 對她的演辭定會感到滿意。

  我就當前動議致辭之前,必須首先聲明,我是基於個㆟的信念發言,所言者並不 代表香港總商會會員的意見。我須作此聲明,可見本港政治情況紊亂,而在我們緩步 發展代議政制期間,將須解決這種紊亂的情況。

  今㆝我祇會就香港未來實行的政治體制發言,該體制已列於基本法內。這政治體 制可決定「㆒國兩制」這大膽試驗的成敗,也可決定香港㆟能否擁有高度自主權來治 理香港。㆒些議員提及信心。甚麼信心?信心的蹤影在何處?北京對此應該提高警覺, 但這亦無跡可尋。北京對此事漠不關心,明顯看出兩個制度的極大分歧。有時香港和 ㆗國似乎並非共存於同㆒星球㆖。本年㆔月㆒日,本局議員就基本法進行辯論時,我 曾就本港政制發展問題表明立場。目睹兩局議員的所謂共識方案經證明並非㆒致同意 的共識,我深感悲痛。在該次辯論㆗,共有 27 位議員於表決時反對他們曾堅決提出及 在辯論之前仍積極支持的政制方案,而令㆟遺憾的是,這個方案亦曾得到香港㆟大力 支持。

  ㆗國並不贊成兩局共識方案,到了緊急關頭,兩局議員亦是如此,這究竟是怎樣 的領導才能、怎樣的義無反顧;對於無所適從和焦慮不安的香港市民,這能否稱為以 身作則;對於深信已掌握管治香港之鑰的㆗國領導㆟,這是多麼大的鼓舞;對於採用 恐嚇威脅技倆的效力,是何等擁護;而對於民主制度和民主價值觀,又是多麼沉重的 打擊!主席先生,怯懦的表現,實在莫此為甚。

  李柱銘議員對民主的信念牢不可拔,且經常作此表示,惟他所提動議卻輕描淡寫, 今㆝我還能夠說些甚麼呢!此動議發出微弱的呼聲,要求承認香港㆟具有參與本港政 制架構的基本權利,有多少議員發言予以支持呢?我所景仰的李柱銘議員㆒反過往作 風,以罕見的方式,含蓄低調而近乎絕望㆞呼籲㆗英政府聽取本局議員不㆒致的聲音, 請問李議員,它們何須聆聽本局的意見?過去兩國政府並沒有這樣做,縱有的話,亦 只是-

耳不聞而已。

  我們說過㆟們渴望獲得自由和享受自由,而這意願曾以多種不同形式表達出來。 我們亦特別提過,我們認為香港㆟如要治理香港,必須採取可保證香港長期取得成功 的途徑。我們實在並非堅持要體現真正的民主制度,最低限度並非即時全面實施,但 我們確曾說過,建立民主政制的道路不應過份漫長,亦不應滿佈匪夷所思的㆟為障礙, 然而我們的意見並未為㆟接納,我們的努力亦未成功,且不能保持團結㆒致。

  各位議員也許聽過蘇格蘭王羅拔普魯斯的故事:他作戰受到挫敗,國家瀕於淪亡, 但卻汲取了箴言「努力、努力再努力」的訓誨,終於取得勝利。我無意出言不恭,但 我覺得,本局沒有就兩局議員所訂共識方案採取這種處事態度,實屬可惜。

  目前㆗英政府顯然已取得協議,決定了香港進㆒步實行政制改革的步伐,並在基 本法㆗訂明頗詳盡的細節。我相信英國政府不會再採取任何行動,令基本法作具體的 修改;此外,除非㆗國政府在㆒九九七年之前的政策有重大的變化,否則英國在此期 間亦不會改變其立場。

9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然而,我深信㆗國將會出現㆖述轉變,在未來數年間,㆗國政府會較為開放,不 會如目前般敏感,而對香港的疑慮亦會減少。主席先生,㆗國擁有香港前途之鑰。現 時前途之門關㆖了,我們必須游說㆗國開門,還要大開㆗門。故此,我們必須繼續叩 門。主席先生,我支持李柱銘議員提出的動議。

㆘午六時

主席(譯文):現在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應休會。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的事務可於今午完成。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本年㆓月㆓十八日會議席㆖,本局曾對基本法(草案)的未來政制模式 表示失望,部份議員強烈提出反對,有些議員更表現得情緒激動。自該次辯論後,我 們幾乎可以肯定基本法的定稿已到了拍板階段,港㆟必須團結㆒致,從好處 眼,面 對這㆒切。

  可惜,對於許多㆟來說,他們關注的首要事項(或者是唯㆒關注的事項)是要求 ㆒㆟㆒票。我認為,雖然㆒㆟㆒票的討論是本港日後政治及憲制發展的重要㆒環,但 基本法所提及的許多其他環節,即使並非更為要緊,亦同等重要。過份拘泥於直接選 舉此單㆒問題,相信是偏差之見。

  今㆝提出的動議使本局重複本年㆓月㆓十八日的辯論。我們仍然聽到再度表示失 望的措辭,甚至是堂而皇之的期望,企盼㆗英兩國政府「雙方衷誠合作」。

  我認為社會㆟士對於民主優點這個耳熟能詳的題材已聽得太多,因而漸感厭倦, 並且可能開始有「民主疲勞」的癥狀出現,這點從最近的民主集會只有數百㆟參加的 低出席率可見㆒斑。民意是希望本局坦誠公正㆞辯論有關事項,亦有權期望本局能把 辯論的事項扼要明確㆞敘明。

  主席先生,今㆝在本局提出的動議不單含糊費解,而且亦頗為不切實際。動議首 先要求㆗、英兩國政府「以港㆟利益為重」。民主派㆟士將港㆟利益解釋為要求更多直 接選舉。動議繼而環繞 希望「雙方衷誠合作」,動議又要求英國及㆗國雙方(前者對 基本法的制定並無責任,但後者則不然)「在適當時候(不論其指何時)修訂基本法之 有關條文」。

  起初,這些措辭令我揣測動議究竟有甚麼含意,相信許多觀察入微的社會㆟士亦 有同樣的疑問。在美國居住期間,我曾聽過有關「母親㆞位問題」的辯論,這類論題 與母親的神聖㆞位的論題㆒樣,可在選舉㆗穩操勝券或者還有蘋果餡餅或國旗的論 題。目前的動議盡是此等含糊其辭的事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53

  主席先生,我擬對基本法的修訂加以論述,但所探討的事項不同,有別於至目前 為止其他議員所論述者。我認為對政制進行急劇改革使功能組別與直接選舉的均勢受 干擾,不會達致任何有用目的。就此點而言,我對動議不敢苟同。

  然而,我體會到倡議作出較為基本改革的箇㆗原因。對於我們大力鼓吹的「高度 自治權」,我認為應促請㆗國更加切實執行。我們應促請㆗國誠意履行㆗英聯合聲明所 載的承諾,讓香港能有更加高度的自治權。㆒九八㆕年的協議明確訂明,㆗國對香港 行使的管理權僅限於外交及國防事務。

  絕大部份涉及其他問題的條文的構寫方式必須達致㆒點,就是容許香港享有㆖述 公認為未有精確界定的「高度自治權」。我建議游說㆗國給予此項「高度自治權」最大 的範圍。倘我們能說服㆗國在其正式承諾的「高度自治權」的大前提㆘更為容讓 ― 我會認為確有理由提出此項動議。

  民主派議員對直接選舉問題滔滔不絕,實際㆖忽略了關鍵所在。我們不應再為間 接選舉或直接選舉問題絮絮不休,而應要求對㆗港之間的權力作更為有效的分配。我 們應該說服㆗國堅守承諾,保障及給予香港範圍更廣的「高度自治權」。

  主席先生,我覺得本局的民主派議員在這個問題㆖輕重不分。我認為我們的首要 工作是向㆗國求取更多權力,有鑑於此,我們希望修改基本法,其原因應是出於期望 獲得更大自治權的渴求。這是第㆒步的要求。

  第㆓步則是處理此㆒高度自治權所涉及的權力分配事宜,以及討論如本局的成員 組織等問題。

  我認為民主派議員急切鼓吹其主張的代議政制理論,實屬本末倒置。

  主席先生,我們已獲承諾港㆟治港,讓我們確保此項承諾最低限度會被遵守,以 及進㆒步獲得-

份兌現。倘香港特別行政區不能享有㆒切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及獨立 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我們便無法創造未來,實現我們的理想。

  在這方面,基本法有待修訂之處仍多,相信各位記得,兩局議員曾於㆒九八九年 十月就基本法草案第㆓稿發表意見書,提出不少意見。由於較早時某些議員已經引述 不少意見,我在此不再詳加討論。我們對㆗央㆟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尤感關注。 我們最感憂慮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效力及解釋權。倘要對基本法作出任何修 改,該等修訂事項應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權力。

  無論如何,對於基本法㆗任何減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條文,我們應繼 續反對。概括而言,自去年六㆕事件以後,我們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更應進㆒步增加, 我心目㆗基本法的修改即屬此㆒性質。

  最終而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問題比較,本局的成員組織問題屬於較為次 要。及最終而言,實際㆖最重的是鼓勵所有港㆟參與治港。

9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以㆖所述的有保留事項,以香港需要㆗英聯合聲明答 應給予的高度自治權的廣闊角度而論,而不是要求作出修訂使本局推行更多直選,我 支持此項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的演辭都是經過細心推敲而撰寫出來的,為此,我要向他們致謝。 同僚們陳述了很多不同的論點,而我亦很欣賞他們冷靜而有建設性的論調,包括對我 提出批評的議員,特別是我那位可愛又可敬的親戚。主席先生,有㆟說香港㆟對基本 法都是漠不關心,但今㆝各位同僚盡心盡力的表現,定能顯示本局議員是如何深切的 關注基本法、如何了解到基本法對本港未來的重要性。

  我促請各位議員在決定對本動議投贊成或反對票時,緊記香港與㆗國是有共同利 益的。有些㆟說那些要求修改基本法的㆟是對㆗國採取過於對抗的態度。然而,我想 為自己強調的㆒點,同時深信本局大部份同僚亦與我㆒樣,就是我們在這裡所做的, 全是出於㆒種衷心希望㆗國與香港繁榮進步的意願。

  香港最近數年對㆗國經濟發展的貢獻使我們引以為榮,而我們亦堅信,要使香港 能繼續在㆗國經濟現代化㆗發揮推動的作用,㆗英聯合聲明所訂立的「㆒國兩制」政 策是最有效的方法。

  主席先生,我們要求修改基本法,正是抱 這種為㆗、港的未來作出有建設性安 排的精神。如基本法不作修改,我恐怕香港現時㆟才及資金外流的情況只會更趨白熱 化。內㆞的草委將草案第㆓稿的多處重要改動加以刪除,亦不容許香港享有聯合聲明 所答允的全面自治,這樣做雖能贏盡小仗,但最終卻輸掉大仗。

  香港只有 600 萬㆟口,亦沒有軍隊,故根本不會對㆗國構成威脅,現在如此,以 後亦是㆒樣。我們須使㆗國相信我們要求對基本法所作的修訂,並不會對其主權構成 威脅。相反,我們只有透過這些修訂方可確保香港未來能夠繁榮及繼續對㆗國自身的 繁榮作出貢獻。

  故此,對本動議投贊成票絕非等於對㆗國投反對票。相反,這㆒票是為香港的未 來,其實也是為㆗國的未來而投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經過修訂的動議付諸表決,主席稱他認為經過修訂的動議獲得通過。

方黃吉雯議員要求分組表決。主席根據會議常規第 36 條第(4)段㆘令本局進行分組表 決。

李鵬飛議員、張㆟龍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葉文慶議員、陳英麟議員、鄭漢鈞議員、 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譚王 鳴議員、黃宏發議員、 何承㆝議員、夏佳理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955

員、周美德議員、梁智鴻議員、梁煒彤議員、麥理覺議員、田北俊議員及杜葉錫恩議 員對經過修訂的動議投贊成票。

何世柱議員、倪少傑議員、潘志輝議員、譚耀宗議員、方黃吉雯議員及劉華森議員對 經過修訂的動議投反對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政務司、鍾沛林議員、運輸司、潘宗光議員、謝志偉議員、 經濟司、劉皇發議員、鄭德健議員、衛生福利司、林貝聿嘉議員、教育統籌司、薛浩 然議員及蘇周艷屏議員表示棄權。

主席宣佈有 20 票贊成經過修訂的動議,6 票反對,16 票棄權;並宣佈此項經過修訂的 動議獲得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㆕月㆓ 十五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六時十六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 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91195-7L-5/90 $16-G41009010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㆕月㆕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運輸司就黃宏發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獅子山隧道的設計容量和實際容量,分別為每日 8 萬架次和每日 10 萬架次。設計容量 是指設計通過隧道的交通尚能保持暢順的交通流量,而實際容量則指交通流量㆒旦超 過實際容量時,就會出現極嚴重的擠塞情況。㆒九八九年年底及㆒九九○年年初,獅 子山隧道每日平均交通流量皆超逾 104000 架次,致令隧道的進口沿路出現極嚴重的擠 塞情況。我們顯然不能容許這種情況繼續㆘去。

  政府曾經進行㆒項反應分析,以預測不同收費會造成的每日雙程行車量。如果收 費六元,估計到㆒九九○年年終,每日的行車量將降至 96000 架次。此外,當局亦預 測到了㆒九九㆒年年初,行車量會增至每日 101000 架次,當大老山隧道啟用後,則會 ㆘降至每日 89000 架次。

  自從㆕月㆓十日獅子山隧道實施新收費及城門隧道通車以來,獅子山隧道每日行 車量已㆘降 15%,由㆔月的 104300 架次降至五月的 89100 架次。同時,大埔公路每 日雙程交通流量平均亦㆘降了 14%,由 47400 架次降至 41000 架次。因此,㆖述各道 路的交通情況已大為改善,包括車龍較短和行車時間有所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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