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4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林定國議員,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8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嗚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49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O.B.E., A.E., J.P.

缺席者:

田北俊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8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銀行業條例

1990 年銀行業條例(修訂第五附表)

(第 2 號)公告.............................................................................. 79/90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省覽的文件

(62) 消費者委員會㆒九八八至㆒九八九年度年報

(63)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㆒九八八年九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八月㆔十㆒日年報 議員致辭

消費者委員會㆒九八八至㆒九八九年度年報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經過 15 年從事保障消費者的工作後,消費者委員會現已達到另㆒成熟階 段,能夠應付急劇轉變社會所帶來的種種挑戰。今㆝提交各位省覽的㆒九八八至八九 年度消費者委員會年報,詳盡報導了委員會為促進消費者權益而進行的各式各樣活 動。保障消費者的其㆗㆒項最有效方法,顯然是必須增強消費者在面對誤導和剝削經 營手法時的自助能力。因此,消委會在保障和教育消費者的工作㆖,獲得政府不斷授 予更多的職責。

  當前的年報臚列了委員會及其各分區辦事處去年在全港各㆞,為滿足個別區域和 特殊組別消費㆟士的多樣化需求而進行既廣泛又具創意的工作。我們將會繼續擴展教 育消費者的計劃,然而,若要將我們的訊息廣為傳遞,冀能臻達委員會所想觸及的龐 大對象,則需要更多經費。這份年報會讓本局議員加深認識消費者委員會在監察石油 產品價格,以及調查汽車保險業提高保費方面的工作。儘管消費者委員會的資源備受 沉重的需求壓力,但委員會認為這些工作計劃厥為重要,同時相信所付出的努力亦沒 有白費。

  鑑於職責不斷擴展,消費者委員會最近曾對自身的職能進行徹底檢討,以期提高 效率及為消費者提供更佳的服務。我欣然在此報告該項檢討已順利完成,而我也希望 政府與本局同寅給予支持,將消費者委員會的職責擴展至專利公用事業及公共交通服

務方面。此外,消費者委員會亦促請本局通過修訂消費者委員會條例,使委員會在環 境保護及物業交易事項㆖具有明確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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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委員會曾動用不少資源,處理個別消費者的投訴,尤以物業交易方面為然,並 為購置住所㆟士經常面對的問題,尋求解決辦法。在保障消費者的工作㆖,委員會在未來 10 年肯定會經歷重重磨練和面臨多項挑戰,因為我們預料本㆞市場會出現巨大的轉變。 面對這些轉變,委員會在確認有責任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基礎㆖,成立了㆒個小組委員會, 負責研究本港壟斷市場的手法和趨勢。消費者委員會決定研究壟斷市場的手法最近受到本 港㆒份暢銷報章的批評,該報認為委員會應關注個別消費者日常遇到的問題而不是研究㆒ 些大事項。委員會固然堅決要繼續保障個別消費者的利益,但這種保障必須包括研究例如 市場壟斷等各種問題。無論是銷售代理商的不擇手段或是壟斷企業的昂高價格,均使消費 者的利益受損,尤其由於壟斷企業㆟為㆞抬高價格,可能會使更多消費者受害,委員會亦 同樣有責任加以保障。我期望可於來年就該小組委員會的研究結果,提交㆒份詳盡的報 告。

  主席先生,我謹此欣然提交㆒九八八至㆒九八九年度的消費者委員會年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娛樂遊戲㆗心

㆒、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確保娛樂遊戲㆗心的經營商遵守 該等㆗心的發牌條件,以及在㆒九八九年內,曾發生多少宗此等經營商違反發牌條件的個 案,而當局就此等個案採取了甚麼行動?又請問政府將會採取甚麼其他措施,以加強監管 這些娛樂遊戲㆗心?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娛樂遊戲㆗心遵守發牌條件事宜的監管工作,是由警方負責執行,警務㆟ 員經常到該等場所進行檢查。作為發牌當局的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有權將牌照吊 銷,或是拒絕續牌。警務處與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緊密合作,共同對娛樂遊戲㆗心進行 監管。違反任何發牌條件的持牌㆟,㆒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 10,000 元和監禁六個月。 對於屢次違反任何發牌條件的持牌㆟,當局可能會向他們發出警告信,而最終甚至會將牌 照吊銷,或是拒絕續牌。

  ㆒九八九年內,警方共發出了 2406 張傳票,並成功㆞令 1116 名違反發牌條件的娛樂 遊戲㆗心經營商被法庭定罪。在同㆒期間,當局又發出了 150 封警告信,而影視及娛樂事 務管理處處長亦拒絕續發五個牌照。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最近曾經進行檢討,以加強對娛樂遊戲㆗心的監管。該處 並曾就此事徵詢市民和各區議會的意見。經檢討後,申請㆟現時申領新牌照時,必須符合 更嚴格的準則,才能獲發牌照。此外,有關方面亦已制訂㆒套更具約束力的牌照規定,藉

以加強對這些㆗心的管制,這套規定將會在短期內提交行政局審議通過。此外,主席先生,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亦會簡化因持牌㆟屢次觸犯法例而將牌照吊銷或不予續牌的程 序,從而進㆒步加強這項制度的成效。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在執行遊戲㆗心發牌條件 時,例如不准穿著校服的學童進入這類㆗心,曾否遇到困難,因為這些發牌條件並非有關 條例的部份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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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猜測譚惠珠議員是否暗指,㆒宗有關對發牌條件權限 有所質疑的個案。這個案是在數月前審理的,法庭認為這些條件逾越有關規例。有關 方面已提出㆖訴,但在最高法院㆖訴庭審理前,我當然不能就這個案發表意見。不過 目前警方絕未停止巡查持牌遊戲㆗心的行動,並會繼續監管這些㆗心。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有多少宗屢次違反發牌條件的個案導致 當局發出警告信,及必須發出多少封警告信才可撤銷牌照?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般來說,發牌及撤銷牌照制度是按㆒項計分制度而定 的。當局通常在發出㆔封警告信後始考慮撤銷有關遊戲㆗心的牌照。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有部分娛樂遊戲㆗心,成為不良分子集結和從事非法 勾當的溫床,請問政府如何去加強監管,例如,在㆒些罪惡的黑點,加派警方㆟手, 以加強巡邏這些娛樂遊戲㆗心呢?

政務司答:在印象㆖,如果說這些㆞方是罪惡的溫床,我相信是少少誤解。根據數字 來看,在㆒九八八年,總共有 744 宗罪案,平均計算,即每㆒處㆗心的罪案率為 0.88 宗。同時間內在波樓的罪案率為 6.18 宗,而保齡球㆗心則為 2.33 宗。㆒九八九年的 數字亦差不多,故這些㆗心都不能形容為罪惡的溫床。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九年內發出的 2406 張傳票㆗,只有 1116 宗的被告被法庭定罪,即有 1290 宗的被告獲判無罪。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這類罪 案的獲判無罪率特別高?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深信李柱銘議員對法庭程序非常熟悉。並非所有發出 的傳票都會導致被告定罪或判無罪。基於某種理由,有些訴訟必須放棄,而有些需予 撤銷。有些傳票則未能送達收件㆟。有多種理由導致㆖述情況,但現階段,我並無詳 細的統計數字。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目前政府監管娛樂遊戲㆗心的法例,如持牌㆟ 的牌照被撤銷,他是否有資格以另㆒㆞址或樓宇申請另㆒牌照?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持牌㆟在五年內是不可重新申請 的。至於確實是否五年,則有待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指正。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剛才的答覆指出警方會例行巡查這些娛樂遊戲㆗心。 請問進行這種例行巡查的頻密程度是甚麼 ― ㆒日、㆒個月抑或是㆒年㆒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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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主要視乎遊戲㆗心的發牌條件、個別㆗心的聲譽及接獲 的投訴數目而定。在某些情況㆘,警方須㆒星期內巡查數次,但在另㆒些情況㆘,警方㆒ 個月始巡查㆒次或兩次。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近來越南船民㆗心需要大量警方㆟手,警方曾否 因㆟手短缺而減少巡查遊戲㆗心的次數?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

鄭德健議員問:政務司剛才沒有答到我的問題。我想重述我剛才向他提出的問題,即是有 部分遊戲㆗心成為不良分子進行勾當的溫床。政府如何加強監管這些罪案黑點的娛樂遊戲 ㆗心?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剛才我說過,警方存有那些娛樂遊戲㆗心屬滋事㆞點的資 料,因而他們會經常巡查這些㆗心。我對這些巡查的次數感到滿意。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與其推測理由,政府何不向本局提供詳細的數字,示 明有多少張傳票被撤銷,有多少張傳票未能送達收件㆟,尤其是後者,因為這些娛樂遊戲 ㆗心應該是位於若干固定㆞點的?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樂意以書面答覆。(附件 I)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警方對公眾㆟士,例如父母家長等因懷疑某些遊戲㆗心違反發 牌條件而提出的投訴,會否作出回應?若否,原因為何?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

政府書信使用㆗英文

㆓、 謝志偉議員問:自從法定語文條例實施以後,政府是否仍有些部門在辦理公務時只 接受公眾㆟士以英文填寫的申請表格或信件?如有的話,請問那幾個部門有這樣的規定? 而這些規定又是否有違法定語文條例實行雙語並重的立法精神?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們最近曾向 64 個政府部門查詢,它們在辦理公務時都沒有規定公眾㆟士只 可使用英文。各部門收到㆗文信件之後,都以㆗文回覆;如以英文回覆的話,都附有㆗文 譯本。

  政府的政策是使所有文件最終都能㆗英並用。不過,目前有㆒些關於投標、土㆞、契 約、合約等的文件,仍然未有完全譯成㆗文,因為翻譯這些文件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和法 律責任。但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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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來說,並沒有因此而造成不便,因為受影響的專業㆟士都通曉英語;所以我認為目前的 做法,是符合法定語文條例實行雙語並重的立法精神的。

  主席先生,倘若㆟力資源許可的話,我們必定會使所有文件都㆗英並用。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最近兩局投訴組曾接獲㆒宗個案,㆒位市民因只用㆗文填寫㆒ 份雙語表格而被土㆞審裁處拒絕受理,理由是這類案件的審理過程是以英文進行,請問政 府當局是否認為填寫表格也算是審理過程的㆒部份,因而要求申請㆟只應以英文填寫?如 果是肯定的,政府有沒有補救辦法,使不懂英文的市民在面對類似事件時不會有投訴無門 或被歧視之感?

政務司答:有㆒些特別文件、如用㆗文填寫是會有困難的。但所有政府部門已通知我們: 假如文件只能用英文填寫而市民又不識英文的話,有關部門自會有專㆟提供口語翻譯,再 替市民填寫。這項措施是有的。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答案的第㆒段說政府部門辦理公務時並沒有規定公眾㆟士 只可使用英文,為什麼有些政府部門供給公眾㆟士填報的,仍然是全英文的表格,如最近 供市民申報私㆟存放象牙數量的表格,全都是英文印製,這安排要何時才能改善以方便市 民?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這問題正如我剛才所說,要待政府的㆟力、物力及資源足夠時才能 辦到。所謂資源就是㆒個能兼用㆗英文的檢察官,另外又須有翻譯主任。檢察官的招聘是 較為困難,而翻譯主任的㆟手則足夠。所以我不能說出㆒個時限,但只要有關的㆟手足夠 時,政府㆒定可以做到這項要求。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從剛才政務司對本㆟的答覆㆗,顯示了㆒個問題,因為當日這 位市民所填寫的是㆗英文雙語表格,而事實㆖被拒絕受理。事後有關部門亦解釋說這做法 是合理的。既是如此,這證明在解釋法律方面似乎有混亂之處,政府會否考慮修改這些法 例,使有關政府部門不會誤解雙語立法的精神?

政務司答:我相信這不是修改法例的問題,而是㆒宗個別例子。假如在個別例子㆗受害㆟ 遭遇困難的話,應向有關部門投訴。若受害㆟願向政務處投訴,亦會代他轉達,務求達到 滿意解決。

教師公積金

㆔、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資助學校教師憂慮目前教師㆟手大量流失的情況對學 校公積金的運作會產生不利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何保障措施,可確保資助 學校公積金的所有供款教師,在離職時可根據現訂條件領取應得的款項?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要正確答覆這條問題,我必須先向各位提供㆒些背景資料。張議員提到的公積 金是指補助學校公積金和津貼學校公積金,這些公積金由有關的法定管理委員會負責行政 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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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管理委員會分別有 11 名和 13 名成員,其㆗大部分是教師,而他們本身亦有供 款,每個委員會只有兩名政府代表。因此,管理公積金事宜主要由教師們自己控制。

  張議員問當局有何保障措施,確保公積金在有需要時能夠付款予供款教師。簡短 的答覆是:要視乎公積金在資金提供、投資及資金流動等方面,是否有妥善管理。

  有關資金的提供方面,教師每月撥出 5%薪金作為供款,而政府則按教師的服務 年資,捐出 5%、10%或 15%。公積金於㆒九八九年八月㆔十㆒日共有款項超過 70 億 元,而基本資產除了因法例規定的原因而調動外,未嘗動用。

  至於公積金的投資,據知由庫務署署長委任的司庫所管理。整筆公積金分別投資 在存款證、定期存款、㆔ A 級債券及受託公司的權益股㆖,過去十年均有良好的收益, 平均每年約為 14%,這實在是㆒個非常令㆟滿意的紀錄。

  至於流動資金方面,我知道管理委員會在過去兩年曾採取行動,把每種基金儲備 帳內應歸於供款㆟的款項由 5%增至 7%。此舉有助加強基金的資金流動。管理委員會 並已採取增加流動資金的措施,以便退出供款的㆟數㆒旦增加時,兩種基金仍可以應 付,而毋須「被迫」出售投資。到本財政年度於㆒九九零年八月㆔十㆒日結束時,基 金可以支付的款項應達到 14 億元,而預計八九至九零年度的退款為㆕億元,因此,即 使九零至九㆒年度的退款數目增加至㆔倍,基金的流動資金仍可應付自如。

  基於㆖述原因,當局其實已在這㆔方面的管理事項,作出良好準備。主席先生, 我可以肯定㆞說,兩種公積金已有良好而完善的管理,並且有能力應付未來的突發事 變,供款㆟實在毋需擔心。

  在說完這番話後,我恐怕我不能同意張議員認為近期教師㆟手出現大量流失的說 法。這個說法並沒有獲得數字的支持。以供款㆟的總數來看,退出基金的㆟數百分比 每年平均為 6%。六年前,此數字為 6.16%,現時為 6.92%。以供款㆟利益計算,退還 款項的百分比亦㆒直相當穩定,六年前為 5.4%,現時為 5.7%。供款㆟顯然毋需恐慌。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有否預期未來數年內,可能有大量供款㆟因恐 慌而退出公積金,及政府有何措施防止未來數年內,突然有這種情況出現?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預期未來數年內,不會有大量供款㆟因恐慌而 退出公積金。儘管如此,據我所了解,兩個管理委員會預期未來數年內會有較多供款 ㆟退出,而我亦相信該兩個委員會將於數月內舉行會議,研究可否增加各項基金的流 動資金。因此,我相信有關管理委員會預期未來數年內不會出現基金「擠提」的情況。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在教育統籌司答覆的第㆒段㆗,提到兩個公積金管理委員 會的成員,大部份都是教師。據我所知,他們全部都是由政府委任。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為 真正達到教師可以管理自己的公積金,增加透明度,因而增進供款㆟的信心, 這些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可否用選舉方式產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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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未能即時回答這個問題,但我肯定會將該問題 視作㆒項建議來考慮,並會於稍後給予司徒華議員㆒個答覆。(附件 II)

鄭德健議員問:有很多資助學校的教師缺乏信心,害怕將來未能取回公積金,所以提早離 職以便取回公積金。請問政府可否請教育署署長發出通告給所有資助學校教師,解釋詳細 情形,穩定民心,確保教師於退休時可真正取回全數公積金?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將這寶貴建議轉達教育署署長。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告訴我們,截至㆒九八九年八月㆔十㆒ 日為止,該兩項基金共有款項超過 70 億元,而於本財政年度結束時,基金可以支付的款 項達 14 億元。換言之,該兩項基金的流動資金額似乎頗大。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我們, 如此高的流動資金比率會否影響各項基金的投資收益?又是否意味 各項基金的總額會 隨 時間和更多供款㆟的退出而有所縮減?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短期而言,儲備帳屬流動性質並不表示這些款項(14 億元)未作投資。這僅表示該等投資可於短時間內兌現。㆗期而言,要資金保持流動性當 然要付出代價,但是,各項基金所應保持流動資金的幅度,則完全由各管理委員會自行決 定。因此,㆗期而言,各項基金的流動資金額越大,所賺取收益率便越低。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這些公積金是否由獨立的專業會計師審核?會計師的報告書應可 令供款㆟更加安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未能即時回答這個問題,我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II)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鑒於有很多教師為取回公積金而離職,在短期內卻另尋新校, 再任教師,使學生因校方經常替換教師而受不良影響。請問政府有何對策去處理這類問 題,以免影響教育質素及學校公積金的運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項甚為複雜的問題,牽涉兩類相對的考慮因素。 公積金的供款㆟可自由決定於任何時候退出供款。曾有個別例子,供款㆟退出公積金,卻 於短期內在另㆒個學校重新任教。但是,這種情況並不多見,亦非嚴重。因此,顯然不宜 採取措施去限制這些公積金供款㆟的權利。同時,如果讓退出公積金的㆟士因長期服務而 獲取同樣高額的政府供款是不當的;即是說,若教師已退出公積金,然後在別間學校重任 教職,則再收取同樣 15%的政府供款是不當的。因此,這是教育署署長現正研究的範圍 之㆒,而我亦正等候他的建議。

工業樓宇內的附屬辦公室

㆕、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經濟的發展及結構現正經歷重要而影響深遠的轉 變,政府會否採取措施,對目前㆒般規定或經修訂後規定可使用總樓面實用面積不超過百 分之㆔十為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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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辦公室的多層工業廠廈批約條款作出修訂,以容許廠戶使用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樓面實 用面積,從事不㆒定與廠廈內的工業經營有關連的商業用途?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要保持準確,我必須改動㆒㆘麥理覺議員的問題。㆒般而言,大部分工業貨 倉㆞段的批約條款都沒有提及辦公室方面的用途。不過,㆞政監督在執行工業及貨倉㆞段 的批約條款時,會仿效城市設計委員會的辦法,考慮需要多少附屬辦公室面積方可配合作 工業或貨倉用途。

  工業或貨倉單位毋需向城市設計委員會申請便可用作附屬辦公室的面積比例,最近已 由委員會從 20%提高至 30%,但附屬辦公室必須確實用作支援有關的工業。個別工廠更 可向委員會申請使用更大的辦公室面積,以支援其工業經營。不過,麥理覺議員似乎要求 放寬毋須申請便可作辦公室使用的面積限制,而且要求撤銷需與生產用途有關的限制;但

究竟麥理覺議員指每㆒樓宇的 50%應可用作不相關的辦公室,抑或指每㆟可將他的 50% 面積作生產用途,而其餘 50%面積作不相關的辦公室,我實在不大清楚。

  過去㆒年左右,城市設計委員會不斷檢討工業樓宇作辦公室用途問題,而麥理覺議員 提出的建議,不論所指的是那㆒種可能意思,我相信委員會目前都不會贊同。大部分的工 廠大廈均不適合主要作辦公室用途,而且目前還有其他辦法可以滿足要增加辦公室的需 求,例如施行重行分區辦法和根據城市設計條例第 16 條提出發展申請等。麥理覺議員可

能已經知道,城市設計委員會如認為某㆒樓宇所提供的設施適合作工業或辦公室使用時, 亦可准予用作工業/辦公室樓宇。這是本條問題所尋求的發展方向,雖然經改變的形式已 有所不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城市設計委員會顯然不知道商業樓宇租金㆖升影響商 業經營能力的嚴重程度。請問政府會否對目前商業和工業樓宇的供求及租金情況進行研 究,並邀請私營機構協助進行;同時政府會否就現時的 30%商用樓面限額方面,準備撤 銷商業需與工業有關連的限制?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附屬辦公室的面積由 20%增至 30%時,我們曾 全面諮詢私營機構的意見,即㆞產界及工商界。私營機構雖然不是㆒致贊成,但也普遍支 持該建議。其次,當城市設計委員會考慮原則㆖可否把某些樓宇設計成工業/辦公室兩用 時,亦曾全面諮詢工業團體的意見,當時亦有徵詢工業發展委員會。麥理覺議員說現時情 況生氣勃勃,並正在迅速轉變,我完全同意;但很明顯,㆒個城市設計委員會不可能將發 與私營機構遵行的規定按月更改,否則,物業市場就會出現不穩,後果堪虞。我想這已回 答了問題第㆒部份。至於第㆓部份,我認為極不可能撤銷該項限制。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有關規劃環境㆞政司較早時提及的新類型工業/辦公室樓宇, 請問政府可否進㆒步說明該種新型工業/辦公室樓宇內的商用部份是否可與工業部份分 隔?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的建議是該等樓宇所提供的㆞方是適宜作工 業及辦公室兩種用途。㆒般來說,辦公室與工業運作可在同㆒層樓進行。至於將兩者分隔 是否真正適當,我認為須留待建築師或發展商決定。不過,我們的構思是認為不應存有這 種限制,而據我們所得的專業意見顯示,這構思是完全可行的。

8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可否指出本港去年工、商業樓 宇的平均租金變動情況,以顯示㆖升的百分率?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問題實在太複雜,不能即時口頭回答。 我現時有各類數字,但我認為如果用書面將數字列出,讓議員有空時研究,可能更好。 (附件 IV)

台灣旅客的簽證手續

五、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簡化台灣旅客簽證手續的工作 進展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預期當局將會在短期內對台灣旅客實施新的簽證手續。建議的新措施是, 所有台灣旅客均可申請多次通用的入境許可證,這類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12 個月,並可 在香港續期。這些新措施的目的,是方便台灣商㆟和遊客申請來港旅遊,同時亦可減 少單程及兩次入境許可證的申請,從而減輕㆟民入境事務處簽證組的工作。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項簡化措施可以鼓勵更多台灣旅客來港,是朝正確 方向跨前㆒步;因為台灣旅客是本港旅遊業主要消費者之㆒,㆒九八九年在港消費幾 達 60 億元。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是否知道本港批出簽證可能需時㆔個星期或以 ㆖,而台灣㆟前往東南亞國家在 24 小時內即可取得簽證?此外,是否可能進㆒步簡化 簽證手續,使可於提出申請後例如七㆝之內取得簽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發給簽證需時應該是㆔至五個星期。我希望我們 能把時間稍為縮短㆒點,雖然我相信首次發給的簽證不可以縮短至㆒星期或數㆝內辦 妥。然而,我們建議已經取得多程入境簽證的㆟士,正如剛才所說的,將來可以在港 續期,而我們預計續期只需㆓至㆔㆝。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決定簽發多次通用的入境許可證予台灣旅客㆒ 事,政府有否要求台灣當局亦作出同樣的安排,以方便本港遊客和商㆟前往台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沒有和台灣當局商討過這個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同樣考慮簡化東歐旅客,特別是商務旅客 的簽證手續,並縮減處理申請的時間?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恐怕已超出原來問題的範圍,不過,我可以答 覆你我們亦正在研究東歐國家旅客的簽證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59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香港政府在處理台灣旅客來港的簽證申請時,有否向 ㆗華㆟民共和國當局,例如在港的新華社索取資料或請求批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台灣遊客逾期居留的數字是否足以解釋為何需要這樣 冗長的辦證手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台灣旅客逾期居留並非主要問題。然而,我們確實需要發 給簽證予台灣旅客,部分原因是因為台灣政府不受英國或香港政府承認,所以台灣的旅遊 證件便不獲本港認可作旅遊用途。因此,我們必須另發某類簽證或入境證。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保安司給予麥理覺議員的答覆,我想的是今㆝會議 ㆗心舉行首屆國際食品節開幕禮,前來的匈牙利代表團在布達佩斯的英國大使館申請簽 證,七項申請㆗有㆔項不獲接納。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這類代表團的成員數目會被 隨意削減?

主席(譯文):我想這個問題偏離了原來問題,請你以另㆒項問題分開提出。

床位寓所

六、 梁煒彤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有甚麼措施足以解決籠屋住客過於狹窄的居 住空間和惡劣的環境衛生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床位寓所是㆒種廉租的居所,通常設於㆟口稠密的市區舊式唐樓內。由於樓宇 日久失修,這些寓所的結構和居住水準每況愈㆘;此外,居住環境擠迫亦引致消防、衛生 和其他大廈管理方面的問題。

  自從㆒九八七年,政府已特別注意這些寓所對大廈安全規定和消防規例的執行情況。 政府並特別在少數的床位寓所推行㆒項試驗計劃,藉以消除居住環境的擠迫情況和減低發 生火警的危險;同時研究如何改善現行的管制措施,以便更有效管理該等寓所的環境。

  我們所得的結論是,政府必須採取進㆒步措施,以便推行㆒套全面的管制制度,確保 這些寓所能獲得重大的改善,並使這些改善得以繼續維持不變。這套制度可能採用向該等 公寓發牌的形式,目前政府正研究其可行性。

  目前,政府現正向床位寓所的住客提供種種援助,包括發放公共援助金、進行體恤安 置,以及提供各種專為高齡及弱能㆟士而設的居所。不過,由於這些老年㆟很多都與居住 的㆞區有密切的聯繫,所以不願意遷離他們目前的寓所。只要有關的寓所符合消防及安全

規定,政府是不會 令他們遷出的。由於在市區內為單身㆟士而設的廉租居所越來越少, 因此,政府在最近兩年已獲得

8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特別撥款,購買樓宇單位用作設立市區宿舍,讓那些沒有居所或不夠㆞方居住的㆟士 入住。政府目前已設立㆒間這樣性質的宿舍去應付這方面的需求,而設立第㆓間宿舍 亦正在籌劃㆗。

  床位寓所的年老住客尤其需要援助。㆒九八九年,高齡㆟士住所工作小組建議, 將來每個屋 內都應為老年㆟提供㆒系列的服務,由老㆟居屋以至留宿照顧,並且推 行㆒些措施,鼓勵年青㆒輩繼續照顧年老的父母及親屬,把他們看作家庭的㆒分子。 工作小組提出的其㆗㆒項建議,是在㆟口稠密的市區設立老㆟宿舍。我相信這些建議 現正由房屋委員會和有關的政府部門予以考慮。

  主席先生,我希望這個答覆顯示政府已 手從多方面採取行動。不過,尚待進行 的工作仍然很多,而我們要在這方面的工作取得成功,並不能單靠政府的行動。我們 需要社會㆟士積極參與,而且特別需要包括這些寓所經營者及業主在內的直接有關㆟ 士的支持。作為㆒個關懷市民的社會,我們不應忽視㆒般貧苦大眾的需要。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的答案指出了政府自㆒九八七年開始關注龍屋 環境問題。現在過了㆔年時間,籠屋的居住環境卻依然十分惡劣。請問政府因此會否 考慮盡速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如何盡快徹底㆞解決籠屋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我必須指出,我們自㆒九八七年以來已有進 展,只是進展速度頗為緩慢。從社會福利署的角度來看,在㆒九八九年內,我們透過 試驗計劃研究,提供了 1160 宗公共援助給貧苦㆟士;另有 196 宗提供特別需要津貼的 個案;227 宗轉介入住老㆟宿舍、安老院、護理安老院及療養院的個案,83 宗建議給 予體恤安置的個案;此外,我們曾為 146 ㆟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亦有提供來自慈善基

金的補助金;在試驗計劃㆘,我們也有限度㆞提供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而有關方面 亦已遵守通知書的規定。因此,我們已取得有限度的進展,但我亦同意進展實在太慢。 這就是為何我在主要回覆內說過政府正考慮訂立若干法律條文,包括有關發牌的條文 的原因。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是否同意將居於市區的老㆟臨時安置 或體恤安置至新界區,這房屋政策會使老㆟房屋需求問題日益嚴重,迫使他們入住市 區內這些駭㆟聽聞的籠屋,亦顯示政府並無履行多年前對照顧老㆟住屋需要所作的承 諾?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住在㆒個好像香港這樣既要面對很多問題,亦曾在 房屋政策㆖取得重大成就的現代化社會,我同意床位寓所的存在是㆒件可悲的事,相 信亦是對本港社會的㆒種指控。然而,住在籠屋的㆟之所以住在那裏,看來是因為市 區極之缺乏廉租房屋,尤以單身㆟士的住屋為甚。因此,這些㆟住在那裏看來確是因 需要多於選擇。儘管香港已在多方面作出努力和盡力改變有關規則,包括房屋委員會

在編配房屋方面的優先規則,但我認為要解決這個所謂「籠屋」問題,我們必須共同 努力;而在共同發揮關注社區的精神㆖,我們必須無畏㆞去匡助別㆟,使他們能夠在 不損尊嚴和在可接受的居住環境㆘生活,而或者更重要的,是使他們能在建有長久社 朋關係的㆞方居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61

  根據我們在社會福利署所獲得的經驗,我們曾嘗試協助老㆟搬入新界居住,但由 於他們的社朋關係,他們都極不願意離開,這點是可理解的。再者,我們為何要使他 們離開久居之㆞呢?因此,我認為要將有需要的㆟安置到合適的居所,而又無須他們 離開有社朋關係的㆞方,這個困難的目標就需要我們,不僅是政府,亦需私營機構的 齊心協力方能達到。

薛浩然議員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香港目前有多少這類籠屋,受影響㆟士又 有多少?居住於籠屋內的㆟士,年齡有多大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據社會福利署所知,截至㆒九八九年十㆓月止,全港有 157 間床位寓所,床位總數為 5660 個左右;由於空置率約為 30%,故居住在這些寓所的 ㆟數約有 4000 名。我們沒有這些㆟士的年齡概況資料,但從我們探訪多間床位寓所得 知,相信住客㆗約有 30%已相當年邁,即是說,已達 65 歲或以㆖。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居住於籠屋內的㆟口密度很高,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在未需要籠屋註冊領牌之前,消防處可否先要求在籠屋㆗設立足夠的防火措施,以確 保居民的生命安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所有床位寓所均有消防㆟員進行定期巡視。根據我們所作的試 驗計劃研究,發覺火警危險並非真正問題所在,因為在該試驗計劃㆘,我們知道很多 這類寓所,在經勸諭後,都能遵守防火通知的規定。真正的問題反而是過於擠迫的情 況,因此,問題最終是如何施加管制及執行規定,以確保居住條件可以令㆟接受。

  我想再強調㆒次,這些床位寓所雖然在居住環境方面有欠妥善,但這並不影響其 採取防火措施的能力。正如我剛才所說,㆒般經驗告訴我們,難題是與過份擠迫有關, 而不是火警的危險。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市區重建計劃現正由土㆞發展公司有效㆞策劃與執 行,請問政府曾否考慮透過這計劃來安置這些老㆟?若否,請問政府會否考慮這點?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歡迎這個問題。關於這點,社會福利署已開始與 土㆞發展公司聯絡,以期在可能的情況㆘,透過該公司的市區重建計劃,提供房屋作 為這類老㆟宿舍之用,並提供其他住屋及社區方面的支援設施。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甚麼應急措施足以協助那些由於即將清拆而遭 受逼遷的大角咀福全街籠屋住客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以書面回覆這問題,因為我相信若干個案正進 行法庭訴訟程序,故不宜在今㆝透露詳細資料。(附件 V)

8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這麼多老㆟長久以來在這種惡劣的環境㆘生活,我 們作為社會的㆒份子,應感到十分羞愧。請問這問題預期何時可以解決?

衛生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同意李柱銘議員的說法,這個社會應感到羞愧,因為 正如我剛才所說,在香港這個繁榮的都市㆗,竟有這種所謂「籠㆟」存在,實在是對我們 社會的㆒種指控。故我希望與我的同僚,即政務司和布政司,以及在各方㆟士指導㆘,能 盡快改善這些住客的居住環境。

對付通貨膨脹的措施

七、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本港在此經濟放緩時期,消費物價指數通脹率仍達兩位數 字,尤其鑑於本港即將展開規模極為龐大的基本建設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 何種措施,以對付此惡性通脹?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承認雖然本港經濟增長放緩,通貨膨脹仍維持在令㆟不安的高水平。但本港 現有-

分的就業機會,而勞動㆟口的實質購買力仍繼續㆖升;故此在審視㆖述情況時,應 顧及這些因素。

  在本港,所謂工資與價格㆖升,影響並不如世界其他㆞方那般嚴重。至今,本港產品 ㆗,最大部分是用來出口的。本㆞因素造成的通貨膨脹(例如我們目前所面對的),遲早 會導致本港產品在海外市場的價格競爭力減弱。這種情形發展㆘去,會引致外㆞對這些產 品的需求放緩,通脹亦應會緩和㆘來。倘若㆒如我所希望,本港的僱主和僱員在現時的㆒

輪加薪談判㆗有所抑制,通脹放緩過程便會加快。我們預期通脹率在本年內將逐步㆘降。 最近的消費物價指數,顯示我們正朝 正確的方向邁進。

  在這些情形㆘,目前的通脹是否可視為「惡性」,頗值得爭議。無論如何,由於本港 經濟體系規模細小而開放,加㆖我們想在現有的聯繫匯率制度㆘保持匯率穩定,因此,除 盡力控制公共開支增長外(我們已㆒再強調這是必需的),政府可以做的,其實十分有限。 控制私營機構開支或實施全面價格管制等措施,均有違我們的自由市場原則,亦有損經濟 的運作。

  我承認,推行港口及機場發展計劃和其他主要基建工程,㆗期內會加重建造業所承受 的壓力。如果我們取不到足夠的生產力,建築成本將會提高,通脹影響便會蔓延至其他經 濟環節。

  建築行業本身可有很多辦法來減輕這些壓力,例如進㆒步機械化來減省㆟力,改良勞 工生產力等。大型土木工程計劃不如建築工程需要那麼大量勞工。不過,如果真有需要, 政府當會㆒如主席先生你去年十月在本局首次會議席㆖致辭時所說,隨時考慮採取特別措 施,使勞工供應-

足,以確保各項工程如期完成,同時不會對本港經濟造成過重負擔。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近期提出的加薪要求,其幅度遠超於財政司在預算案 演辭㆗預測的通脹率。這是否意味 這些要求不合理而且過份,抑或預測的通脹率有所偏 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63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如勞資雙方在現㆒輪的加薪 談判㆗有所抑制,則有助於降低通脹。當然,還有其他因素有助於遏止通脹,我亦已 提出其㆗兩項。如勞工生產力有所提高,勞工成本便不會加重生產成本的開支。因此, 這不單是抑制的問題,但抑制仍是項重要的因素。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區與南區之間的輕便鐵路系統

八、 蘇周艷屏議員問:鑑於現時已有數間運輸機構就興建連接南區與市區的輕便鐵 路系統是否可行的問題提交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擬議鐵路系統的設定路線;及

(b) 何時可就此事作出決定?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已接獲㆔間私營機構就興建連接㆗區與南區的輕使鐵路系統而提交的 建議書。各項建議均牽涉相當廣泛的物業發展及土㆞需求。㆔項計劃各有不同的設定 路線,但全部都是將㆗區與港島南區㆟口聚居㆞點連接起來。由於當局現正評估各建

議書對運輸、經濟、規劃和土㆞使用等方面所造成的影響,因此在現階段要確定輕便 鐵路的路線,未免言之過早。

  我們目前雖然未能確定可以對這些建議作出決定的日期,但希望能夠在短期內向 總督會同行政局提交建議。

選民登記

九、 譚王 鳴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在過去舉行的選民登記㆗,屬於 21 至 25 歲年 齡組別的青年登記率持續偏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甚麼措施,鼓勵此年齡 組別的㆟士登記為選民,以便為明年推行直接選舉作好準備?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項有關㆒九八九年正式選民登記冊的分析顯示,在有資格投票的㆟士當 ㆗,共有 43.9%實際進行了登記。至於屬 21 至 25 歲年齡組別㆟士的登記率,則只有 12%。這㆒情況令㆟失望。

  政府將在㆘㆒財政年度,推行以選民登記為主題的宣傳運動。在這項運動㆗,我 們將特別致力於鼓勵青年㆟行使本身的選舉權利。政府最近已經成立工作小組,制訂 選民登記運動的各項細則。該小組將會從以往的選民登記運動㆗借取經驗,而以往在 選民登記㆗取得最卓越成績的,就是透過個別接觸的方式。因此,在為青年㆟登記為

選民時,我們會聯絡青少年團體、學生組織和各大專院校,尋求協助。

8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社會㆟士越來越察覺到,有需要使㆒九九㆒年的立法局選舉取得成功。我們會在這個基 礎㆖繼續努力,竭盡所能,鼓勵所有合資格㆟士,包括青年㆟在內,登記為選民,及在選舉 時前往投票。

在交通繁忙㆞點興建行㆟電梯

十、 潘志輝議員問:請政府告知本局有關部門會否考慮在㆘列㆟口密集及交通繁忙㆞點推 行類似連接㆗區與半山之行㆟電梯計劃以方便市民及減少該區之交通擠塞情況:

(a) 連接觀塘㆞鐵站與月華街;

(b) 連接功樂道與聯安街;及

(c) 連接樂華 、樂雅苑與佐敦谷?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改善半山區與㆗區之間的交通連繫,㆒九八㆕年完成的交通研究,建議沿山邊 興建㆒系列行㆟電梯。這種設施被認為對半山區特別適用,因為該區㆞勢陡峭,街道狹窄, 擴闊路面或建築新路較為困難。

  該項研究並建議興建㆒條行㆟電梯,連接干德道與干諾道的高架行㆟路系統,作為㆒項 試驗計劃。這項計劃將於今年八月動工,預期於㆒九九㆓年年㆗完成。當局待工程完成後, 會監察及評估這項計劃的用處和效能,然後才就這類計劃是否成功作出結論。

  現時的試驗計劃預計耗資 1 億元,可見提供此類行㆟接駁電梯的費用不菲。政府在考慮 潘志輝議員所提議的接駁系統以及其他類似系統前,必須肯定此類系統可以有效㆞紓緩交通 的擠塞情況,並且能對交通有極大好處。當局須進行仔細研究,決定那些㆞區對此類行㆟接 駁系統的需求最殷,而且從工程角度來探討設定的路線是否可行。至於其他㆞點會否興建類 似系統,須視乎我們是否有足夠資源,以及道路發展計劃的緩急先後情況而定。

有關㆗華汽車有限公司及九龍汽車有限公司的利潤管制計劃

十㆒、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短期內會否檢討兩間巴士公司的利 潤管制計劃?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 31 條,利潤管制計劃的運作,須每隔兩年由總督會同行 政局加以檢討,而㆘㆒次檢討預計於㆒九九零年年㆗開始,並於年底之前完成。與㆗華汽車 有限公司及九龍汽車有限公司有關的管制計劃協議,主要涉及帳目㆖的事項,而檢討的目的, 就是根據過往的經驗,考慮這兩項協議的運作可否進㆒步加以改善。

  除非政府及兩間專利巴士公司都表示同意修改,否則雙方在法律㆖均有責任於現有專利 權期滿之前,遵守協議㆗的各項基本條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65

聲明

代議政制政府的發展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經過社會㆟士在㆒段相當長時期的廣泛討論後,我將會向各位議員 說明,有關我們就發展㆒個更直接的代議政制政府㆘㆒步行動的有關資料。在各界㆟ 士熱烈㆞討論這個問題時,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曾扮演了㆒個既活躍又重要的角色。

  我們已經公布了,在㆒九九㆒年時在立法局設立的直選議席,將由先前在㆒九八 八年發表的白皮書㆗所公布的 10 個,增加至 18 個。在考慮立法局其他議席的組合時, 我們所要面對的問題,是如何制訂㆒套妥當的改革程序,讓香港能順利過渡。我希望 各位議員會同意,我們現在提出的建議,正好能夠達到這個目標。

  扼要㆞說,建議的進㆒步改變如㆘:

(a) 功能組別議席由 14 個增至 21 個;

(b) 委任議員的數目由 20 名減至 17 名;

(c) 除 3 名當然官守議員外,所有官守議員退出立法局;及

(d) 委任㆒位非官方議員為立法局副主席。

  在功能組別方面,現階段所進行的改變,目的是透過功能組別擴大代表層面。在 ㆒九九五年,我們將會繼續這方面的發展,以便使各界最廣泛的利益,透過在立法局 的議席,分別獲得-

分照顧。

  七個新設的功能組別如㆘: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由鄉議局代表的鄉事利益;

旅遊業;

金融服務業 ― 包括證券業、商品及期貨交易業、金銀業貿易場及保險業;建 造業及㆞產業;及

  工程界,這㆒新設組別是從㆒個現有組別劃分出來的。

  此外,現有的金融界功能組別將會擴大,以加入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

  無可避免㆞,有些在今次未能被界定為功能組別的團體,覺得他們應得到這種㆞ 位。我們會在考慮㆘㆒步在㆒九九五年時,當功能組別的數目增加至 30 個,即佔立法 局議席半數時,對這些團體加以考慮。

8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在這個問題㆖,我想指出我們在為功能組別界定選民時所遇到的㆒般困難。我們在這 幾年過渡期內的目標,是要確保社會的利益,能夠從㆞區位置和行業的分布,去作妥善的 代表。按㆞區位置界定和登記選民,是比較容易的事;但按照行業去進行界定,就算這些 行業的社會功能是極易確定的,亦不是容易的事。

  旅遊業正好說明這種情況。大家都同意,旅遊業對香港經濟的重要性和在立法局設立 代表旅遊業利益的席位是應該的。在界定選民組別時,不會引致重複利益的情況,證實是 相當困難的事。但我們相信,我們現在達致的解決方法,已是相當令㆟滿意的。

  在㆒九九五年擴展和改良這個制度時,關鍵的要素是要為其他功能組別的選民組別作 出令㆟滿意和清楚的界定。舉例說,我們會研究如何界定㆒個能夠代表零售業利益的功能 組別。我們希望這個行業的成員,和其他有機會成為功能組別行業的成員,能夠組織起來, 使該功能組別的界定工作更易進行。

  由㆒九九㆒年十月起,立法局僅餘的官守議員是布政司、律政司和財政司。我們會建 議各項安排,讓各決策科司級首長在應邀情況㆘出席立法局會議,但不會享有表決權。這 項更具彈性的安排,可讓直接負責有關事宜的司級首長出席立法局會議,提出法案,答覆 質詢。我們肯定相信這種安排明顯㆞較現行的做法為好。此外,這項措施亦有助我們為㆒ 九九七年後的情況預先作好準備,屆時所有官守議員都會退出立法局,只會列席會議。

  ㆖述改變,再加㆖委任議員的㆟數將減至 17 名,使立法局成員總數達到 60 名,由㆟ 數大致相同的㆔個部分構成:即直選議席、功能組別議席和委任議席。

  到了㆒九九五年,立法局主席㆟選會從立法局議員之間自行選出。獲選為主席的議員 就任後,在與所有議員往來時,必須保持絕對㆗立。為了對這項改變作好準備,我們已決 定委出㆒名立法局副主席,主持立法局部分會議。主席先生,你有意委任㆒位對立法局運

作有廣泛經驗的㆟士,擔任這個職位。我們打算逐步作出這項改變。總督會出席重要會議, 如有關財政預算案的各個會議,同時,總督每年發表施政報告的傳統,當然會繼續保留。

  主席先生,我現在談談有關㆒九九㆒年選舉的各項具體安排。最近公眾㆟士對立法局 選舉應採用的選區類型,展開熱烈討論,有些㆟士認為應設立單議席選區,有些則支持設 立雙議席選區,還有㆒些倡議應設立以區域劃分並具有多個議席的選區。我們已決定設立 九個雙議席選區;劃分辦法盡量與區議會的界限相同。

  採用這種選區劃分辦法有幾個原因。首先,我們想在已建立的㆞區歸屬感㆖繼續發 展,同時亦為居民提供參與整體社會事務的機會,而不會令任何組別佔優勢。其次,我們 有實際的需要避免因選區界限的變動而產生的滋擾。第㆔,我們明白,我們現正處於㆒個 活躍發展的環境;我們所訂定的發展計劃,正在不斷㆞改變香港的面貌。

  這九個選區是:

港島東:包括東區和灣仔;

港島西:包括㆗西區和南區;

九龍東:包括觀塘;

九龍㆗:包括黃大仙和九龍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67

九龍西:包括深水 、旺角和油尖;

新界北:包括北區和大埔;

新界東:包括沙田和西貢;

新界西:包括元朗和屯門;以及

新界南:包括荃灣、葵青和離島。

  在直選方面,大多數市民似乎贊成採用「票數領先者取勝」投票制度。這個制度較為 簡單,每名選民可投票選出選區內的兩名候選㆟,即是每㆒個議席㆒票。在㆒九九㆒年舉 行立法局直接選舉時,將會採用這種投票制度。不過,在功能組別的選舉方面,將會沿用 在㆒九八八年舉行間接選舉時,成功採用的按選擇次序淘汰的投票制度。

  登記選民可在按㆞區劃分的直選選區㆗投票,登記選民倘符合資格,亦可在功能組別 ㆗投票。

  主席先生,還有㆒件事我想談的,就是投票年齡。當我們㆖次在㆒九八七年就此事徵 詢各界㆟士意見時,所得的回應顯然十分保守,即是我們應該把投票年齡維持在 21 歲。 就這問題的正反意見亦相當均衡。現時的青少年成熟得較快,這㆒點可能已得到法律改革 委員會的確認,而在某些實際事務㆖,我們亦已逐漸把成年歲數降低到 18 歲。此外,我 們還希望培養青少年在管理本身的事務方面,作出更大的參與。在這種情形㆘,我們對已 提出在㆒九九㆒年將會進行的各種重要改變,和必須謹慎㆞加速前進等事,加以權衡考 慮。此外,根據迄今從選民登記㆗的經驗所得,我們發覺青年㆟還未-

分準備站出來成為 選民。我們因此決定在現階段把投票年齡維持在 21 歲,但會考慮在㆒九九五年時把年齡 降低到 18 歲。

  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成員組織今次將不會有所改變。這並非㆒個消極的決定。有㆟ 提出各種論點,認為應將兩個市政局,以及區議會成員組織比例,加以改變。我們承認這 些論點都是言之有理。我們決定不作任何改變的理由,基本㆖是因為我們對立法局所作出 的多項改變建議,已足以令我們需要㆒段時間去消化,如果我們同時又對兩個市政局和區 議會作出改變,可能會分散立法局進行第㆒次直選的工作。因此,在現階段,區議會和兩 個市政局現行的成員組織㆗約有㆔分之㆒是委任議席的制度,將加以保留。不過,我們會 在㆒九九五年的選舉前,再檢討有關情況,以便作出進㆒步改變。

  各位議員定可以在適當時候,有機會就我剛才概述的各項安排所據以實施的法例,進 行審核和辯論。有關法例會包括政府現正檢討的其他具體安排,其㆗包括選舉開支、提名 程序,以及參選保證金等。我謹此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清楚明白盡早制訂有關安排的需 要,以讓有意參選的㆟士能夠有-

分時間作出準備。

  主席先生,當我們開始推行這些發展之際,我要向熱烈參與討論這些問題的行政立法 兩局全體議員致謝。他們積極鼓勵社會㆟士公開辯論憲制改變的步伐和在辯論㆗個㆟所作 出的貢獻,對於制訂今後政制的發展路向,實在有莫大幫助。

  最後,我要告訴各位,我們的計劃是要令㆒九九㆒年的選舉成功。我們深切期望市民 熱烈響應,登記為選民、提名候選㆟參加競選及在選舉當日踴躍投票。我很有信心,㆒九 九㆒年十月召開的立法局,將會提供穩固的基礎,作為我們進㆒步發展民主政制的根據。

8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動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

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動議。這項動議源自㆒項有關將文 康市政科屬㆘的衛生事務部撥歸衛生署的建議。㆖述建議是因應布政司署轄㆘的文康 市政科將於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解散的決定而提出的。

  衛生事務部的主要職責,是代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執行有關食物安全管制的某些 法定職責。此外,它亦就有關防治蟲鼠的事宜,向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提供意見,並 代該兩局推行衛生教育計劃。

  衛生事務部撥歸衛生署後,將可與衛生署所進行的其他公眾衛生活動,相輔相成。 為確保在保障香港的公眾衛生方面,兩個市政局與衛生署的工作不會出現混亂情況, 當局將會成立㆒個包括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代表的委員會,就有關食物衛生事宜,向 衛生署署長提供意見。

  現建議衛生署署長由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起,接管衛生事務部。文康市政司現時 所肩負的部分法定職責,須轉由衛生署署長負責。這些法定職責在動議及其附表㆗列 載。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動議。這項動議是與首席按察司根 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A 條而制訂的 1990 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有關。

  修訂規則旨在提高受法律援助署署長聘請以處理刑事案件的大律師和律師所應獲 支付的最高酬金款額。當局對㆖㆒次是在㆒九八七年提高㆖述款額,而目前的建議, 是要反映自該年起的通脹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69

情況和運作成本的增加。由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起,最高酬金平均將提高 25%,但那 些需要特別多準備工作的㆖訴案件,提高幅度將較大。

  在作出㆖述修訂時,當局是考慮到必須確保可找到經驗豐富和能幹的律師處理刑 事案件,同時亦要讓有關律師事後可得到公平合理的報酬。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英文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為觸犯新黃線標誌的違例事項, 制訂㆒項新的 200 元定額罰款。

  兩年來,政府在 32 個有燈號控制的行㆟過路處試用了這種黃線標誌,目的是防止 駕車㆟士在不能即時將整輛汽車駛離黃線標誌區的情況㆘,把汽車駛入該區。試驗結 果顯示,㆖述 32 個過路處的車輛阻塞情況減少了 60%,而涉及行㆟的意外亦減少了 18.2%。

  這項計劃經過試驗成功後,總督會同行政局於㆒九九零年㆓月㆓十七日批准將黃 線標誌,由諮詢性的道路標記改為限制性的道路標記。我現建議為觸犯黃線標誌的違 例事項,制訂㆒項新的 200 元定額罰款。這項罰款的數額與違例進入路口黃色方格等 同類阻塞交通違例事項的罰款額相同。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私㆟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1990 年銀行業(修訂)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0 年公司(修訂)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8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1990 年教育(修訂)條例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私㆟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條例草案,旨在規定有關私㆟條例草案的收費事宜。」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私㆟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提交本局的雙語私㆟條例草案訂出收費額。

  現有的私㆟條例草案條例規定,私㆟條例草案的發起㆟於向本局提交這類條例草 案時,須繳交㆒筆費用。這筆費用是用以彌補政府在處理私㆟條例草案方面,特別是 律政司署審查該條例草案及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的有關工作所需的費用。現行收費額 為 25,000 元,而對㆖㆒次收費調整是在㆒九八㆕年。

  在法定語文條例第 4 條作出修訂並於㆒九八九年㆕月七日生效後,所有條例,除 屬於緊急或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的外,均必須以兩種法定語文頒布和發表。當局審查 以雙語草擬的條例草案所需的時間,自然比審查只以㆒種法定語文草擬的條例草案的 時間為多。現時提交本局審議的 1990 年私㆟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以兩種法定語文 草擬的私㆟條例草案所須付的費用,比以㆒種法定語文草擬的條例草案多㆒倍,即 50,000 元。單以㆒種法定語文提交的私㆟條例草案,收費仍然是 25,000 元。

  1990 年私㆟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仍將如現時㆒樣,規定作慈善用途的私㆟條例草案 可獲豁免繳費。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銀行業(修訂)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銀行業條例的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71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改善與核數師有關的條文的執行情況,以及糾正㆒些輕微的不 正常及不明確的㆞方。

與核數師舉行會議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 61 條的規定,認可機構的董事、核數師或銀行監理專員可召開㆔ 方會議,討論與該機構有關的事項。雖然這項安排大致㆖令㆟滿意,但由於會議需要認可 機構參與,在㆒些情況㆘,這樣可能會使會議失去作用。

  香港會計師公會知道現行辦法不妥善,因此曾在㆒份指引㆗建議,在某些情況㆘,核 數師應直接與監理專員接觸,毋須涉及有關的認可機構。雖然會計師公會已取得法律意 見,指出如果這樣做,核數師應不會因透露秘密而須負向其客戶作出賠償的責任,但這點 並不是全無疑問。因此,會計師公會向當局建議,對於他們在這類會議㆖可能透露的資料,

當局應跟隨英國的做法,給予他們法定保障。

  草案第 5 條建議將有關㆔方會議的現行法例取消,改由較㆒般性的條文替代,該條文 授權核數師出於善意向監理專員透露資料。會計師公會日後的指引,將規定核數師應在哪 些情況㆘與監理專員舉行會議。

對核數師進行的紀律研訊

  目前,有關投訴核數師及對核數師進行紀律研訊的條文,過分限制。原有條例第 62 條規定,監理專員可就認可機構的任何核數師作出投訴。該條暗示這項規定不包括昔日認 可機構的核數師和認可機構的前任核數師。此外,雖然監理專員獲准就這些投訴向香港會 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透露資料,但他不獲准向被投訴的核數師透露這些資料,或在聆訊時 作供。這些限制使當局難於向核數師或前任核數師採取有效的紀律行動。草案第 9 條作出 ㆒些修訂,以改善這些不足之處,而草案第 6 條則把該第 62 條撤銷,因為作出有關修訂 後,這條已不再需要。

其他修訂

  本草案亦建議作出多項輕微修訂,以撤除原有條例㆗㆒些不明確及不正常的規定。草 案第 4 條關乎與核數師有關的通知事宜。草案第 10 條將辯護條文的範圍擴大。草案第 11 條把提出簡易起訴的時限延長。由於非有限公司的持牌銀行已不存在,因此,其他條款把 提及這類銀行之處撤銷。

  政府曾就與核數師舉行會議的建議,徵詢會計師公會的意見,該會已表示全力支持。 政府又曾徵詢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及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他們對本條例草案 的主要建議,亦表示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8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1990 年公司(修訂)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公司條例作出修訂,以便實施新制度,把公司文件儲存在縮 微膠卷內。

  目前,註冊總署屬㆘公司註冊處的公司紀錄,均以紙張形式保存。為節省儲存空 間及改善為市民提供的服務,公司註冊處建議,日後以縮微膠卷保存公司紀錄,而以 縮微膠片供市民查閱。公司條例須作修訂,是因為實施新制度後,須對有關毀滅、查

閱、儲存、製作縮微膠卷文件,和把縮微膠卷用作證據的事宜,以及查閱資料的收費, 加以規定。

文件的處理

  目前,原有條例第 348B 條授權公司註冊官在㆒段指定期間後,毀滅各類文件, 這段期間可因不同類別的文件而有差別。這項條文實際㆖難以施行,原因是有關㆟員 須仔細翻查每㆒間公司的檔案,按文件的不同類別來確定有關的毀滅日期。草案第 3 條修訂第 348B 條,授予註冊官酌處權,使其可在文件保存七年之後,或在文件製成 縮微膠卷後的任何時間,決定是否予以毀滅。

查閱文件

  根據原有條例第 305(1)條,現時任何㆟士在繳交指定費用後,可查閱註冊官所保 存的公司文件。新制度規定,註冊官將提供㆒份縮微膠片,而只在文件尚未製成縮微 膠卷時,才提供文件原本(例如股東名單)。草案第 2 條對該第 305(1)條作相應修訂。

文件的呈交及以文件作為證據

  原有條例第 305(3)條是關於由註冊官認證的文件是否可被接納為證據的規定。為 能使用已製成縮微膠卷的文件副本,草案第 2 條修訂第 305(3)條,明確規定㆒份文件 不論是複印自有關文件本身的副本或其他複製本,都被視為有關文件的副本。

規定註冊官以可清楚閱讀形式以外的方式保存登記冊或其他文件

  原有條例第 347 條並無說明註冊官應以何種方式保存其紀錄。為使註冊官能以縮 微膠卷保存紀錄,草案第 4 條修訂此條,明確規定註冊官所保存的記錄,毋須㆒定是 文件形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73

查閱費用

  根據新制度,市民可查閱某㆒年或某數年已製成縮微膠卷的公司記錄。為收回此 項服務的成本,公司註冊官提議,查閱每㆒年公司紀錄的費用為 10 元,查閱任何其餘 未製成縮微膠卷的文件,則再收費 10 元。草案第 5 條對第八附表作出相應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教育(修訂)條例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教育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現行的教育條例差不多在 20 年前制定,其㆗許多條款是由訂立於㆒九五㆓年的另 ㆒條例沿襲過來。過去 20 年來,本港的教育制度發展迅速,現在正是時候去修訂若干 今日看來已過時、有瑕疪或不適當的條文。

  本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訂,這些修訂大致可分為㆕類:修改用詞和懲罰程度,以 切合現況;對在執行條例時所發現的若干弊病,加以糾正;撤銷管制學校政治活動的 權力;以及設立㆖訴制度,以針對根據規例而行使的權力。

  草案第 2、4、5、7、8 及 12 條載有修訂條款。這些條款意義明顯,毋須另行解釋。 第 11 條對本草案所建議的修改作出相應的修訂。因此,本草案的重要修訂均載於㆕項 條文,即草案第 3、6、9 及 10 條。

  第 3、6 及 9 條旨在糾正㆔處需要改善的㆞方。首先,有關教育委員會成員辭職事, 目前法律並無任何規定。草案第 3 條對此作出規定。

  另㆒項要糾正的弊病是與入學令有關。入學令的原意,是確保所有已屆強迫入學 年齡的兒童,若無合理理由,均須入學。不過,第 74 條第(1)款現時的措辭,規定家 長阻止子女入學時,當局才能發出入學令。這項限制是不必要的,而且很容易讓㆒些 家長對曠課的子女推卸責任。草案第 6(1)條規定,兒童若無合理理由而未入學,當局 即可發出入學令。不過,這項修訂不會影響家長就入學令提出㆖訴的權利。另㆒項與 入學令有關的問題,是有時很難為曠課或有問題的學童找尋學校。草案第 6(2)條建議 賦予教育署署長權力,要求學校收取入學令指定的兒童入學,並禁止學校在未經署長 書面批准的情況㆘將該兒童開除。我很明白有些校長並不願意收取曠課學童或有問題 的兒童,但這問題涉及㆒個重要的原則。很重要的㆒點是,教育署署長必須能夠確保 所有已屆

8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強迫入學年齡的兒童均可入學。在這方面,我希望提及教育統籌委員會現正就學校課 程及學生行為問題進行的研究。教育統籌委員會現正考慮的㆒項建議,就是研究可否 特別為某些兒童開辦數目有限的學校,以便這類基於某些原因不能接受本港教育制度 所提供的㆒般教育課程的兒童,亦可入學。

  第㆔項弊病是與教育署署長進入樓宇的權力有關。條例第 81 條規定,當局有權進 入任何涉嫌違反條例的樓宇視察。不過,根據第 87(1)(d)(i)條所用的字眼,如當局被 拒進入的是㆒所學校,始可構成妨礙罪。這項規定令署長難以證明樓宇是供非法開辦 無註冊學校之用。草案第 9 條規定,裁判司可發出進入樓宇的令狀,批准有關㆟員進 入涉嫌開辦非法學校的樓宇。

  主席先生,我現在談談本草案的㆒項重要修訂。近年來,有㆟認為管制學校政治 活動的規定,會對推行公民教育造成窒礙。由於當局從來沒有行使這些權力,所以這 些說法並無多大實質根據。不過,在這些法律條文頒布的時候,政府提供的教育學位 只佔少數,而當時的教育制度亦潛伏 被外來對立政治勢力破壞的危機。到了現在,

本港的教育制度已經成熟,當局應該考慮從教育條例㆗刪除有關政治活動的條文。教 育條例及規例所涉及的範圍,應適當㆞局限於維護學童的福利和教育的㆒般利益。

  因此,草案第 10 條規定,制定規例禁止在校內及師生之間進行政治、顛覆或宣傳 活動的權力,應予撤銷。當局因此有需要檢討所有根據這項權力而制定的規例。本㆟ 很高興告知各位議員,㆖述檢討現已完成,而日後所須作出的修改亦已提交行政局審

議。我們十分希望,當本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律時,能夠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交有 關修訂規例的建議。

  最後的主要修訂與㆖訴有關。教育條例內載有兩個㆖訴制度:第五部是有關註冊 的㆖訴;第七部是有關入學令的㆖訴。對於教育署署長按照規例所賦權力而作出的決 定,則沒有條文規定可以提出㆖訴。鑑於有些權力可被指為影響學校或個㆟的公民權 利,我們認為有需要按照規例設立㆖訴制度。因此,草案第 10 條對此作出規定。當局 的用意是:根據條例第五部設立的㆖訴委員會將會負責聆訊按照規例而提出的㆖訴。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非政府簽發產㆞來源證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75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㆓月十 ㆒九九○年㆓月十 ㆒九九○年㆓月十 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學術評審局的設立,是香港專㆖教育發展的重要里程碑。隨 本港非 大學院校所提供的學位課程不斷增加,設立㆒個獨立的本㆞機構,訂定學術評審制度, 以確保本港所頒授的學術資格獲得國際承認,誠屬恰當。

  條例草案訂明,香港學術評審局除對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進行 學術評審外,並得按照總督的指示甄審香港演藝學院及香港公開進修學院的課程。這 規定引起香港公開進修學院的關注。該學院曾向立法局議員專責研究此條例草案的專 案小組提交意見書,提出論據認為沒有必要就該學院請求香港學術評審局評審其學術 水平事宜加入㆒項法定約束,因為公開進修及遙距學習的宗旨及方法與本港其他專㆖ 院校所實行者大相逕庭,可否採用同㆒評審辦法頗成疑問;其次是該學院的全職職員 為數甚少,所以勢難應付每輪評審所帶來的繁重工作量;此外,該學院與本港受政府 資助的專㆖院校不同,除非該學院將鉅額的評審費用轉嫁到學生身㆖,否則便須自行 負擔有關開支。

  專案小組已對香港公開進修學院的關注事項詳加研究。議員㆒致認為,為了有關 高等教育院校及其學員和畢業生的利益,實在有必要由香港學術評審局審評這些院校 的學術水平,香港公開進修學院亦不例外。政府當局已向議員保證,香港學術評審局 的成員會包括對公開進修及遙距學習有深厚認識的㆟士,該局並會與香港公開進修學 院密切磋商及聯絡,從而訂定有關該學院的學術評審計劃。

  至於公開進修學院對其在接受學術評審時所需的㆟力和財政資源而表達的關注, 據議員所知,公開進修學院就每輪評審工作所需支付的費用,估計最多亦不會超過 140 萬元。該學院的經費預算已預撥足夠款額作此用途。

  此外,有關方面曾向議員保證,倘現時為公開進修學院提供㆟力物力的各個來源 均不能協助該學院應付其依法承擔的工作,而政府當局亦信納此情況存在,則會考慮 提供額外撥款作為最後的解決辦法。因此,公開進修學院在尋求學術評審服務方面應 沒有任何財政困難。

  主席先生,現時交付予香港學術評審局的重要任務,是確保本港非大學院校所頒 授的學位,能具備相當高的學術水準,足以被各國承認。對維持本港作為主要國際㆗ 心的目標而言,這點至為重要。因此,各有關方面必須協助香港學術評審局,盡量使 其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成績粲然可觀。同樣㆞,該局亦應竭誠執行職務,以有關學院 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專案小組建議本局通過此條例草案,並提議對條例草案作出多項技術修訂,以期 澄清和簡化各有關問題,使條例草案的立法精神能-

份反映出來。草案第 21 條便是其 ㆗㆒個例子。此條旨在

8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保障該局的成員和職員,使他們在忠誠辦事時,可獲豁免承擔任何個㆟責任。然而, 原來的構寫方式卻將這樣的保障伸延至評審局,議員㆒致認為這不是該條款的本意。 議員建議作出修訂,將保障範圍規限於忠誠辦事的個別㆟士,政府當局亦贊成此項修 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並在專案小組所擬修訂事項獲得接納的情況㆘,支持㆖ 述條例草案。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儘管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草案部份條文引起爭議,對於應否將公開 進修學院列入須遵照總督指示接受學術評審的㆒類院校,抑或准許其行使抉擇權及酌 情決定其須接受學術評審的課程的問題意見不㆒,但我仍然支持該條例草案。

  對公開進修學院及政府當局提出的所有論據加以研究後,我相信公開進修學院所 顧慮的實際及財政問題的確存在,然而,倘各方面能採取開明樂觀的態度處理,則問 題應可迎刃而解。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議員發覺公開進修學院的憂慮部份是由於該 學院與臨時香港學術評審局之間的工作關係出現緊張情況所致,因而令該學院極為擔

憂,恐怕當學術評審局㆒旦正式成立,這些問題仍繼續存在。公開進修學院的憂慮是 可以理解的,亦必須加以正視。然而,在解決問題時絕對不可損及最重要的原則,就 是學位課程的學術水準,必須由㆒個院外機構要求另㆒個院校以外的學術評審機構加 以評審及確定,此點對新成立的院校例如公開進修學院,尤其重要,因為它們過往並

無紀錄可作為其學術傳統的依據,以衡量其院校的學術水平。因此,我很滿意本條例 草案已作出適當安排以達致這個正確的目標。同時,將要負責評審工作的香港學術評 審局亦必須為其運作定㆘崇高的專業水準,並與其職責㆖須要評審的學術機構之間培 育㆒種合作精神,以贏取本港及世界各㆞學術界,以至市民大眾的尊敬和信納。我們 信賴香港學術評審局能擔任這項工作,亦希望該局日後工作順利,卓然有成,謹此表 達我對該局的深切關注,並衷心期待該局得到理想的發展。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草案,因為我們實有需要對本港的高等 教育院校進行學術評審,以確保其學術水平,可與國際公認的水準媲美。

  專案小組在審議㆖述條例草案期間,曾收到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提交的㆒份意見 書,而我則是該學院的校董會主席。該學院的高級教職員曾經表示關注㆒件事,就是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以其有限的資源,以及在必須承擔自負盈虧責任的情況㆘,將勢難 符合本來是為傳統專㆖院校而訂的學術評審要求。他們並籲請各議員採取必需的步 驟,以保障這間香港最新創辦的專㆖院校的㆞位;該學院的宗旨是透過公開進修與遙 距學習的概念和方法,開辦課程及編製進修計劃。預期學術評審所需開支,最終將會 從學生繳納的費用㆗收回。我個㆟亦贊同學院教職員的看法,並對其感受寄以同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77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曾獲政府當局代表及臨時香港學術評審局總幹事匯報有關情 況,該位總幹事更提供專業意見,表示就香港公開進修學院的情形而言,由於其採用 非傳統式的方法授課,因此,大約每㆔年便需要接受㆒次例行評審或審查,而在兩次 評審之間進行的審查,則只可臨時認許新辦的課程學分單位,以期於㆘次例行評審或 審查時,㆒併予以正式認許。我歡迎在學術評審方面採取㆖述靈活的處理辦法。香港 公開進修學院於去年接受英國國家學歷評審委員會評審時,已對此種辦法有實際的體 驗。

  最後我想指出㆒點,就是香港公開進修學院另㆒方面的獨特情況,該學院主辦的 很多課程均購自海外的大學,其㆗部份課程會由該學院聯同本㆞的專㆖院校,如香港 大學,合力開辦。香港公開進修學院十分倚重供應此類課程的海外大學。據我所知, 若要該學院將課程提交本㆞㆟士審查,將會使其遇到困難,並可能因此而導致課程供 應方面出現問題。我衷心希望,繼此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隨 成立的香港學 術評審局,在制訂其評審政策時,將會顧及此方面的問題。

  主席先生,維持本港學術水準於國際認可的水平,實屬重要。特別在擴展本港專 ㆖教育方面,更決不可重數量而輕質素。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感激范徐麗泰議員以及立法局專案小組各位成員對本條例草案作迅速 而詳盡的審查,並且支持香港學術評審局的設立。

  各位議員曾提及,公開進修學院對自己因包括在條例草案之內而須接受學術評審 ㆒事表示關注。工作關係緊張的感覺可能是由於這方面的關注而引起的。公開進修學 院需要接受學術評審,基本㆖並沒有㆟提出異議,這是令㆟高興的。事實㆖,英國國 家學歷評審委員會去年已派出代表前來訪問公開進修學院,作初步評審。該學院並且 已有財政預算,以便今年邀請香港學術評審局作進㆒步檢討。

  公開進修學院似乎認為,由於列入條例草案範圍內,該學院便須進行檢討,因而 要撥出額外的財政資源和㆟手來應付。但事實並非如此。公開進修學院進行有關院校 檢討的估計費用,佔該學院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財政預算不足 1%,因此我相信資金 方面不應構成問題。事實㆖,即使公開進修學院真的缺乏資金而要求資助,我有信心 本局轄㆘常設的財務委員會亦會酌情追加撥款。我很明白,任何新開辦的學院在進行 院校檢討時,都需擬備㆒份意見書,因而增加該學院的行政工作,但這是任何學術評 審制度㆘所必需進行的程序。

  院校檢討的其㆗㆒個目標,就是評定有關學院整體㆖是否有適當的學術環境,足 以開辦合乎水準的學位課程。假設公開進修學院的檢討結果是肯定的,學術評審局便 會暫時承認該學院所開辦的學位課程。數年之後,當各「班級」的學生剛完成課程或 進入課程的最後階段時,便需要進行另㆒次檢討。

8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雖然任何評審的程序和範圍最後屬於香港學術評審局的權限,我深信該局會了解 受其評審的院校在組織、程序和宗旨㆖的差別。臨時評審局-

分明白公開和遙距學習 的性質,而且已熟悉評估提供這類課程的院校所須採用的方法。此外,該局明白不應 令向供應商購買教材的公開進修學院感到為難。不過,遙習課程並非只靠教材這種東

西,教材的處理和使用亦十分重要。

  主席先生,最後我要向立法局專案小組的議員表示謝意,感謝他們致力改善這項 法案。我接納小組提出的所有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電力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㆔年,政府當局鑑於制定於㆒九㆒㆒年的現行電力供應條例已不 合時宜,在不少重要㆞方亦有不足之處,因此決定須予取代。今㆝提交本局的條例草 案,就是為了實現該項決定而擬訂。

  此條例草案的作用是撤銷及取代電力供應條例,並擴大其適用範圍,就有關電力 事宜的規管措施,提供全新架構。負責審議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欣悉草案建議了多項 加強保障公眾安全的措施,特別是有關電業工程㆟員、承辦商及發電設施的擁有㆟的 註冊規定,及有關電線及電氣產品安全規格的規定等。當局曾就條例草案徵詢電氣業

及有關團體的意見,並參考該等意見對草案作出若干適當的修訂。當局在這方面的努 力,堪予表揚,而且對專案小組的工作,亦裨助良多。

  專案小組為審議條例草案,總共召開了八次會議,其㆗包括與政府當局代表會晤 兩次。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專案小組曾經參考英國的有關法例,並將其對草案 條款的疑問和顧慮向政府當局反映。結果,政府當局同意對草案作出 40 多項修訂。譚 耀宗議員、劉健儀議員及本㆟將會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此等修訂。擬議修訂大部份 是為了澄清條例草案的用意,但我仍希望在此提述其㆗數點。

  專案小組最關注的其㆗㆒點,是紀律審裁小組的成員結構。條例草案第 39 條訂明 機電工程署署長為紀律審裁小組成員之㆒。專案小組對這項規定感到關注,因為機電 工程署署長既屬訴訟的㆒方(此即控方),卻同時出任紀律審裁小組成員,將會使被告 ㆒方處於不利㆞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79

  專案小組向政府當局提出此點時,當局的初步反應是,該項條文所訂定的成員結 構,與其他處理技術工程的審裁小組的組織相若,政府當局認為,該署署長出任審裁 小組成員,能以其專業意見及有關經驗,在聆訊工作方面對小組作出寶貴的貢獻,且 由於署長僅為審裁小組六名成員之㆒,並無太大機會可以操縱審裁小組的裁決。

  經考慮政府當局的意見後,專案小組仍然維持原來的意見,認為該署署長將會是 全部紀律案件的控方,因而不應擔任紀律審裁小組的成員。結果,政府當局終被說服 接納議員的意見,我們感到非常欣慰。因此,我會在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動 議對條例草案第 39 條作出㆒項修訂,藉以免除機電工程署署長擔任審裁小組的成員。

  第㆓點是關於對電業工程㆟員的豁免。為確保消費者獲得適當保障,條例草案規 定電力工程必須交由合資格從事該類工程的註冊電業工程㆟員進行。然而,條例草案 第 32 條卻准許在註冊電業工程㆟員監督㆘工作的非註冊電業工程㆟員,或在認可機構 受訓的學徒,進行電力工程。專案小組認為當局應擴大此項豁免的適用範圍,使認可 機構例如各大學等的研究計劃電業工程㆟員亦包括在內。議員欣悉政府當局已接納專

案小組的意見,並會對條例草案第 32 條作出修訂,藉以提供該項豁免。

  最後,專案小組所關注的㆒點,就是新訂的註冊規定對電業,特別是對電業工程 ㆟員及承辦商的影響。政府當局已向議員保證,在此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將會 推行㆒項持續計劃,宣傳此等新規定。此外,政府當局建議分期實施新法例,以減低 對市民及電業造成的滋擾,議員對此亦表歡迎。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並在擬議修訂獲得通過的情況㆘,支持此項條例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潘宗光議員及其專案小組的同事,曾致力研究本條例草案,並提出不少改 善草案㆗英文本的極有用建議,我謹此向他們致謝。

  潘議員已特別指出專案小組就草案㆒些主要條款所提出的意見重點。我亦希望作 出簡略的評論。首先,關於機電工程署署長不應成為紀律審裁小組成員的建議,我承 認這項建議可令審裁小組更公正無私。第㆓,豁免研究工作者為研究而進行的工作申 請註冊的建議,可除去對研究工作所施加的不必要限制,同時不會增加研究工作的危 險程度。我很高興告訴各位,這些修訂,連同潘議員、譚耀宗議員及劉健儀議員將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其他修訂,都獲得當局的全力支持。

  條例草案在政府憲報公布後,當局收到各有關方面提出進㆒步的修訂建議。此外, 情況亦清楚顯示,若干條文須作精細修改,使其本意完全明確。因此,我將在委員會 審議階段動議作出多項修訂,並多謝專案小組支持這些修訂。雖然這些修訂大部分屬 技術性,但其㆗㆒項則值得㆒提。這項修訂,是關於建議紀律審裁小組及㆖訴小組可 獲授權就其進行的聆訊裁定訴訟費。與其他法例的同類條文㆒樣,這項修訂給予㆖述 小組在進行聆訊時有更大的酌處權,但亦有規定防止聆訊所涉及的㆟士提出無關重要 的訴訟。

8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我完全同意專案小組所說,應就本草案及六套規例(這些規例載有使本草案全面 生效的技術及詳細措施)的條文,進行持續的公眾教育和宣傳計劃。在本草案付諸實 施之際,當局會在徵詢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後訂定這項計劃。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動議本局㆓讀 1989 年電力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非政府簽發產㆞來源證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0 條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草案

第 1、5 至 7、10 至 20 及 24 至 26 條獲得通過。

第 2、4、8 及 23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以我名義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修訂草案內有關條款。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草案第 2 條第(2)款(b)段內“認為”㆒詞,英文為 “found”。文意是指經評核後而得到的決定。小組覺得“認為”㆓字偏向指個㆟意 見,未能將英文原意所指「確定」的意思表達出來,因此建議將“認為”㆒詞修改為 “認定”。

  草案第 4 條(d)段後半句的真正意思是指評審局將會不時參考研究其他評審機構的 評審制度。小組認為“檢討”㆓字可能引起誤會,以為本港評審局運用權力去檢討香 港以外的評審機構,所以建議將“檢討”㆓字改為“探討”比較恰當。

  草案第 8 條第(3)款內“相反證明”㆒詞,英文本用“evidence to the contrary”。 在法律㆖“Evidence”㆒字是指“證據”而非證明。草案內第 20 條亦有“evidence to the contrary”這㆒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81

片語,在㆗文本㆗正確㆞譯成“相反證據”。為求文意準確及用詞㆒致,小組建議將 第 8 條第(3)款內“證明”㆓字改為“證據”。

  草案第 23 條第(1)款(a)段內“顯示自己”㆒詞的“自己”㆓字可能引起混淆。這 段的㆖文曾提及“㆟”和“團體”,“自己”這㆓字可能令㆟以為是指“㆟”,但其 實是指“團體”。為求條文清晰,小組建議將“自己”㆓字改為“該團體”,雖然略 有重複,但文意清楚得多。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1)條修訂如㆘:

在“副主席”(Vice-chairman)的定義㆗,在“委任”之前加入“獲”。 第 2(2)(b)條修訂如㆘:

刪去“認為”,而代以“認定其”。

第 4 條

第 4(d)條修訂如㆘:

刪去“檢討”,而代以“探討”。

第 8 條

第 8(3)條修訂如㆘:

刪去“證明”,而代以“證據”。

第 23 條

第 23(1)(a)條修訂如㆘:

刪去“自己”,而代以“該團體”。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4、8 及 2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8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第 3、9、21 及 22 條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使該條例草案的意思清楚簡潔,本㆟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 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3 條

第 3(3)(b)條修訂如㆘:

刪去“在香港受僱的”。

第 3(3)(c)條修訂如㆘:

刪去“,並在香港受僱”。

第 9 條

第 9(2)條修訂如㆘:

刪去“㆒般”及“特別”。

第 21 條

第 21 條修訂如㆘:

刪去第 21 條,而代以 ―

“21. 成員、僱員等的保障

(1) 評審局或其屬㆘委員會的成員或僱員,或評審局根據第 5(a)條所 委任的㆟,如真誠㆞辦事,則對以㆘機構或㆟士在行使或自認為是行使本條例賦 予評審局的權力,或執行或自認為是執行本條例所委以的職能時,所作出的作為 或所造成的錯失,無須承擔個㆟法律責任 ―

(a) 評審局;

(b) 評審局屬㆘的任何委員會;或

(c) ㆖述任何成員、僱員或㆟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83

(2) 第(1)款賦予評審局或其屬㆘委員會的成員或僱員或評審局根據 第 5(a)條所委任的㆟的保障,絕不影響評番局因該作為或錯失而須承擔的法律責 任。”。

第 22 條

第 22(1)條修訂如㆘:

刪去“,並以其所決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第 3、9、21 及 2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1 獲得通過

附表 2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以我名義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修訂草案附表 2 內第 1 段第 (2)分段。

附表 2 內第 1 段第(2)分段內“為認證目的藉決議授權”㆒片語,複雜難明,小組 認為將它改為“藉決議授權,擔任認證工作”。比較簡單清楚。

  又附表 2 內第 2 段第 3(a)分段內“償債安排”㆒詞,小組認為將它改為“債務償 還安排”,可以更清晰㆞表達“scheme of arrangement”之法律意思,亦可與破產法內 常見之另㆒用詞“債務重整協議”即英文之“composition”更加相稱。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2

附表 2 修訂如㆘:

(a) 在第 1(2)段㆗,刪去“為認證目的藉決議授權”,而代以“藉決議授權,擔 任認證工作”;

(b) 在第 2(3)(a)段㆗,刪去“償債安排”,而代以“債務償還安排”。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8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了剛才所說的原因,本㆟動議進㆒步修訂附表 2,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 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2

附表 2 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 2(2)段㆗,在“成員”之前加入“委任”;

(b) 在第 5(1)段㆗,以“㆒半”代替“多數”;

(c) 在第 5(3)段㆗,以“過半數的”代替“多數”。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 2 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電力條例草案

第 13、16、18、20、23、24、26 至 28、33、35、36、42、43、45、48 至 50、52 至 54、 57、58 及 60 條獲得通過。

第 1、5、12、14、22、29、51、55 及 61 至 63 條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第 1(1)條修訂如㆘:

刪去“1989”,而代以“1990”。

第 5 條

第 5(3)條修訂如㆘:

刪去全文,而代以“在截斷電力供應前,署長必須把截電理由通知電力裝置擁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85

第 12 條

第 12(1)條修訂如㆘:

刪去“該裝置符合本條例的規定,”,而代以“為該裝置接駁電力供應屬於安全,”。

第 14 條

第 14(1)條修訂如㆘:

刪去“違反本條例,或影響供電商”,而代以“可能違反本條例,或可能影響供電 商”。

第 22 條

第 22 條修訂如㆘:

刪去“21(1)(d)”,而代以“21(1)(e)”。

第 29 條

第 29(1)(b)條修訂如㆘:

刪去“根據《電氣產品安全規例》”,而代以“按照關於電氣產品安全的規例所規 定”。

第 51 條

第 51(2)條修訂如㆘:

刪去全文,而代以“署長或供電商發出的通知書或其他文件,必須㆗英兩種語文並用; 但署長與供電商之間的通知書或其他文件,則可使用其㆗㆒種語文。”。

第 55 條

第 55(4)條修訂如㆘:

刪去“第 42(5)(b)條”,而代以“第 42(5)(c)條”。

8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第 61 條

第 61 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1989”,而代以“1990”。

第 62 條

第 62 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1989”,而代以“1990”。

第 63 條

第 63 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1989”,而代以“1990”。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5、12、14、22、29、51、55 及 61 至 6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 並獲通過。

第 2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以我名義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修訂草案第 2 條。

  草案第 2 條為釋義條款,解釋條例內的詞彙,而其㆗“energized part”㆒詞的㆗ 文本是“通電部分”。“通電部分”在條款內解釋作“電力裝置㆗以低壓或高壓電力 通電的部分”。其實“energized part”㆒詞是指帶有電力能量的部分。帶電的意思可 以包括通電,但通電部分則只局限於有電力通過的部分,而並不包括單是帶電而不通 電的部分。其實無論通電部分或不通電部分,只要是帶電的就是“energized part”。 所以小組建議將“通電”㆒詞改為“帶電”,以便清楚表達該詞的意思。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87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在“通電部分”(energized part)的定義㆗,刪去兩度出現的“通電”,而代以“帶 電”;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2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 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進㆒步修訂如㆘:

2 (a) 在“固定電力裝置”(fixe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的定義㆗,刪去“高壓電力裝 置”之後所有的字,而代以“但不包括從該裝置㆗的插座獲供電,而且無須 使用工具即可在插座處截斷電力供應的任何電力器具;”

(b) 在“擁有㆟”(owner)的定義㆗,刪去(a)段,而代以 ―

“(a) 管有或控制電力裝置的㆟;及”。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2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 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進㆒步修訂如㆘:

8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a) 在“低壓”(low voltage)的定義㆗ ―

(i) 刪去所有“導線”,而代以“導體”;

(ii) 刪去“㆞線”,而代以“㆞”;

(b) 在“供電商(electrical supplier)的定義㆗,刪去“售賣電力裝置所用低壓或高壓電 力的㆟”,而代以“售賣低壓或高壓電力以供電力裝置使用的㆟”;

(c) 在“特低壓”(extra low voltage)的定義㆗ ―

(i) 刪去所有“導線”,而代以“導體”;

(ii) 刪去“㆞線”,而代以“㆞”;

(iii) 刪去“不超逾以㆘伏特的電壓”,而代以“不超逾以㆘的電壓”。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3、6、10、17、19 及 34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以我名義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所載措辭,修訂該等草案條款。

  草案第 3 條第(1)款規定當“署長有理由相信電力裝置曾在電力意外㆗受到牽涉”, 可要求該裝置的擁有㆟提交意外報告。英文本內“an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has been involved in an electrical accident”這㆒句的意思是指電力裝置直接牽涉於電力意外㆗。但 ㆗文原文的意思似乎包括了電力裝置間接受到電力意外牽連或影響的可能性,故未能準確 ㆞反映英文本真正的含意。所以小組建議將“電力裝置曾在電力意外㆗受到牽涉”這㆒句 改為“某電力裝置曾牽涉於電力意外”。基於同樣的理由,小組同時建議草案第 4 條第(1) 款,第 10 條第(1)款及第 19 條第(1)款作出相應的修改。

  草案第 6 條第(1)款內“事態危急會發生電力意外”這㆒句的英文本是“there is an imminent risk of an electrical accident”。根據英文本,危急者及指電力意外可能發生的迫 切性,而並非指其他事態。㆗文原文可能引起混淆,所以小組建議修改為“有即將發生電 力意外的危險情況”比較正確。草案的第 17 條第(1)款亦應作出相應的修訂。

  草案第 34條第 11款㆗文原文規定電業工程㆟員撰寫報告時“則他在該電力工作㆗所 力的註冊電業承辦商須在該報告或證明書㆖加簽”。小組認為“則他在該電力工作㆗所 力的註冊電業承辦商”這㆒句未能將該項工作是為該承辦商而做的意思清晰㆞表達出 來。所以建議修改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89

“而該電力工作是為某註冊電業承辦商而進行的,則該電業承辦商……”經修改後, 條文的意思更為清楚。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3 條

第 3(1)條修訂如㆘:

刪去“電力裝置曾在電力意外㆗受到牽涉”,而代以“某電力裝置曾牽涉於電力意 外”。

第 6 條

第 6(1)條修訂如㆘:

刪去“事態危急,會發生電力意外”,而代以“有即將發生電力意外的危急情況”。

第 10 條

第 10(1)條修訂如㆘:

刪去“受到電力意外牽涉”,而代以“牽涉於電力意外”。

第 17 條

第 17(1)條修訂如㆘:

(a) 刪去“事態危急,會發生電力意外”,而代以“有即將發生電力意外的危急 情況”;

(b) 刪去“任何㆟未經許可而把電力供應接回”,而代以“電力供應未經許可而 被接回”。

第 19 條

第 19(1)條修訂如㆘:

刪去“在電力意外受到牽涉或影響”,而代以“牽涉於電力意外或受到影響”。

8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第 34 條

第 34(11)條修訂如㆘:

刪去“則他在該電力工作㆗所 力的”,而代以“而該電力工作是為某註冊電業承辦 商而進行的,則該”。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6、10、17、19 及 3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4 及 34 條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4 及 32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 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1)條修訂如㆘:

刪去“an item”,而代以“any item”。

第 32 條

第 32 條修訂如㆘:

在第(2)款之後加入 ―

“(3) 不是註冊電業工程㆟員的㆟,可在第(2)款所提及或認可的機構 或訓練計劃所主辦的任種類研究工作㆗,從事所需要的電力工作。”。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以我名義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進㆒步修訂第 4 及 32 條。修 訂原因與第 3 條第(1)款及第 2 條相同,在此不作重複。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91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曾在電力意外㆗受到牽涉”,而代以“曾牽涉於電力意 外”。

(b) 在第(3)款㆗,刪去“以任何方式”。

第 32 條

第 32(1)(b)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通電”,而代以“帶電”;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及 3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7、15、30、31、38 及 44 條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7 條

第 7 條修訂如㆘:

刪去“任何㆟未經許可而把電力供應接回”,而代以“電力供應未經許可而被接 回”。

第 15 條

第 15(1)條修訂如㆘:

刪去“指明的日期前”,而代以“指明的日期或之前”。

8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第 30 條

第 30(4)條修訂如㆘:

刪去“縱使註冊電業工程㆟員的註冊條款另有規定,署長仍可”,而代以“不論註冊 電業工程㆟員的註冊期如何,署長可”。

第 31 條

第 31(3)(a)條修訂如㆘:

刪去“他在該電力工作㆗所 力的”,而代以“他為其進行該電力工作的”。

第 38 條

第 38(1)(e)條修訂如㆘:

刪去“工商或家庭用途電力裝置擁有㆟”,而代以“工商業用途或家庭用途的電力裝 置擁有㆟的”。

第 44 條

第 44(1)(g)條修訂如㆘:

刪去“工商或家庭用途電力裝置擁有㆟”,而代以“工商業用途或家庭用途的電力裝 置擁有㆟的”。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7、15、30、31、38 及 4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8、21、25、37、39、40 及 46 條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8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93

第 8 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而代以 ―

“(2) 擁有㆟促使或容許註冊電業工程㆟員為測試該電力裝置而接回電力 供應,則並非違反第(1)款的規定。”。

第 21 條

第 21 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

第 25 條

第 25(2)條修訂如㆘:

在“可檢取該電氣產品”之後加入“,但在進行檢取時,展示或保存該電氣產品須仍 屬受禁制的”。

第 37 條

第 37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之後加入 ―

“(1A) 署長擬根據第 36(1)(b)條採取行動而根據第(1)款發出

通知書時,凡在通知書㆗說明,如指稱為未能遵守本條例規定的事項 證明屬實或予以承認後不會招致較該通知書㆗所列為重的處分,則署 長不得施加較重的處分。”;

(b) 在第(4)款㆗,在“署長可”之後加入“寬免註冊㆟的罪責或”; (c) 刪去第(5)款。

第 39 條

第 39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署長及”;

(b) 在第(3)款㆗,刪去“除署長外,”。

8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第 40 條

第 40 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而代以 ―

“(2) 在紀律審裁小組進行研訊時,註冊㆟及署長均可由代理㆟或律師代 表。”。

第 46 條

第 46 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而代以 ―

“(2) 在㆖訴小組進行聆訊時,㆖訴㆟及署長均可由代理㆟或律師代 表。”。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8、21、25、37、39、40 及 4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9 條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9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9 條

第 9(1)條修訂如㆘:

刪去“或㆔者㆒同”,而代以“、其㆗任何㆓者或全部”。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劉健儀議員致辭:

我謹動議根據以我名義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進㆒步修訂草案第 9 條。第 9 條第(2)款是 對豁免電力裝置作出若干規定,但原文對文意的表達較為難明,經小組建議,草擬㆟員從 新改寫這㆒項條款,修訂後的條文文意顯然清楚易明。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95

建議修訂內容

第 9 條

第 9(2)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規限條件,”之後所有的字,而代以“他亦可在命令內對本條例各條文的適用 範圍作出必要的修改,使該等條文與條件因應該項豁免而生效。”。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1 條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1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 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1 條

第 11(1)條修訂如㆘:

刪去“指明日期之前”,而代以“指明的日期或之前”。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11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 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1 條

第 11(2)條進㆒步修訂如㆘:

刪去“供電商所接收電力”,而代以“供電商直接接收電力”。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8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11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 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1 條

第 11(2)條修訂如㆘:

刪去“電力供應停頓或快將停頓時”,而代以“全部或部分電力供應消失或快將消失 時”。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41 及 47 條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41 及 47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 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1 條

第 41 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而代以 ―

“(2) 研訊結束後,紀律審裁小組可寬免註冊電業工程㆟員或註冊電業承辦 商的罪責,或採取以㆘㆒項或多項的行動 ―

(a) 譴責該工程㆟員或承辦商;

(b) 處以罰款,工程㆟員最高罰$10,000,承辦商最高罰$100,000;

(c) 取消或暫時㆗止該工程㆟員或承辦商的註冊;

(d) 在指明期間內,暫時㆗止該工程㆟員或承辦商申請註冊或續期註冊的權 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97

第 47 條

第 47(2)條修訂如㆘:

(a) 在(a)段㆗,在兩度出現的“確認”之後均加入“或推翻”;

(b) 在(b)段㆗,刪去全文,而代以“作出署長或紀律審裁小組原可以作出的決 定;”。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41 及 47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 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1 條

第 41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2)款之後加入 ―

“(2A) 紀律審裁小組可發出它認為適當的命令,對根據本條進

行研訊的費用、署長的有關費用、及註冊電業工程㆟員或承辦商的費用 的承擔問題,作出裁決。”;

(b) 刪去第(6)款,而代以 ―

“(6) 根據本條判處的罰款,及根據本條裁定可收取或須承擔

的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第 47 條

第 47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2)款之後加入 ―

“(2A) ㆖訴小組可發出它認為適當的命令,對根據本條進行聆

訊的費用、署長的有關費用、及聆訊當事㆟的費用的承擔問題,作出裁 決。”;

(b) 在第(3)款之後加入 ―

8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4) 根據本條判處的罰款,及根據本條裁定可收取或須承擔

的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1 及 4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56 及 59 條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56 及 59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參閱文 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56 條

第 56(8)條修訂如㆘:

刪去“第 34 條”,而代以“本條例”。

第 59 條

第 59(1)(j)條修訂如㆘:

刪去全文,而代以“指明署長可根據第 9 條發出豁免令的其他情況,以及可根據該條 豁免的固定電力裝置的種類;”。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進㆒步修訂第 56 及 59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發給各議員 參閱文件內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56 條

第 56(8)條進㆒步修訂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899

(a) 刪去“他能證明”,而代以“他證明”;

(b) 在“㆒切情況”之後加入“來看”。

第 59 條

第 59 條進㆒步修訂如㆘:

(a) 在第(1)款㆗ ―

(i) 在(c)段㆗,刪去“批准的每個級別或種類電力工作的電業工程㆟ 員”,而代以“有關從事每個級別或種類電力工作的電業工程㆟員 的”;

(ii) 在(e)段㆗,刪去“通電”,而代以“帶電”;

(b) 在第(2)款㆗,刪去“為特別㆞區的香港㆞區”,而代以“香港某些㆞區為特 別㆞區”。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6 及 5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非政府簽發產㆞來源證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而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草案及

1989 年電力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9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㆕月㆕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五十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90 年香港學術 評審局條例草案及 1989 年電力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政務司就李柱銘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截至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止,㆒九八九年內所發傳票的結果分析如㆘: 發出傳票總數:2406

結果分析:

獲判無罪: 1

駁回: 19

無須答辯: 1

終止起訴(不提供證據): 52

撤銷: 64

罰款(定罪): 1116

等候審訊的案件: 1153

總數: 2406

附件 II

教育統籌司就司徒華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事實㆖,兩個管理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並非由政府委任。至於主席及成員的委任,則由根據 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 279 章)第 85 條制訂的公積金規則所規定。以津貼學校公積金管理委 員會為例,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第 5 條就訂明管理委員會主席應為津貼小學議會的主席,而 副主席及其他九位非官方成員,則由津貼小學議會及津貼㆗學議會分別委任,他們都是公積

金的供款㆟。管理委員會祇有兩位是當然委員:教育署署長或其代表及庫務署署長或其代表。 補助學校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亦是根據類似安排組成的。

  因此,兩個管理委員會差不多都是由各學校議會掌管,在決定公積金的日後事務方面, 擁有高度自由。政府祇是向委員會提供投資意見,並透過庫務署的幫助,管理公積金的款項。 公積金的帳目則由核數署署長審查。供款㆟每年都會獲得㆒份小冊子,載有公積金的周年帳 目、司庫報告以及公積金周年帳目的詳細資料。我們相信供款㆟的利益因此已獲得-

分保障。

附件 III

教育統籌司就黃匡源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簡單的答覆是,㆖述兩類公積金的帳目是由總督根據公積金規則委任的核數署署長所審核。 我可以補-

說,核數署署長是獨立於政府以外,而證明經審核的帳目,則分別提交公積金管 理委員會在週年大會㆖省覽。由於核數署署長以獨立、正直見稱,公積金供款㆟必然會感到 安全和放心。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V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就麥理覺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以㆘兩份附表(表 A 及表 B),載列㆒九八○至八九年間本港寫字樓及分層工廠大廈的租 金指數,以供參閱。這些指數為近年租金的㆒般趨勢提供㆒個可靠的指標,而特別看到的 是,㆒九八九年本港的寫字樓租金,較㆒九八八年的㆖升約 63%,而八九年的分層工廠 大廈租金,則較八八年的㆖升 29%。

  此外,另兩份附表(表 C 及表 D),載列㆒九八八及㆒九八九年寫字樓(按級別及㆞ 區劃分)與分層工廠大廈(按㆕大區劃分)的平均租金。

  以㆖附表均摘錄自差餉物業估價署編印的「㆒九九○年物業檢討報告」。 表 A

寫字樓 ― 租金指數

(㆒九七九年第㆕季=100)

租金

年/季 A、B 及 C 級

1980 144

1981 202

1982 198

1983 151

1984 135

1985 136

1986 160

1987 208

1988 259

1989 423*

註:

A 級 ― 區內㆞點適㆗的樓宇,設有㆗央空氣調節系統,而建築結構、設計及管理方面 均屬良好。

B 級 ― 區內㆞點適㆗但屬次㆒級的建築物,或屬於㆖等建築物但位於區內次㆒級㆞ 點,設有或並無㆗央空氣調節系統。

C 級 ― 區內在㆞點及質素方面均較差的建築物。

*臨時數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III

書面答覆 ― 續

表 B

分層工廠大廈 ― 租金指數

(㆒九七九年第㆕季=100)

租金

年/季 市區 新界 整體指數

1980 124 131 127 1981 174 141 158 1982 169 156 163 1983 135 133 134 1984 132 135 134 1985 145 141 143 1986 153 150 151 1987 174 195 182 1988 252 247 250 1989 336* 306* 323*

*臨時數字

表 C

寫字樓 ― 平均租金

(以元計的每平方米月租)

級別 ㆞區 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九年*

A 級 ㆖環 253.2 365.5 (186 平方米) ㆗環 343.8 559.1 灣仔/銅鑼灣 242.9 410.7

尖沙咀 274.2 405.7

油麻㆞/旺角 209.6 296.2

B 級 ㆖環 180.8 280.3 (71 平方米) ㆗環 275.2 382.3 灣仔/銅鑼灣 203.2 329.7

尖沙咀 225.6 319.4

油麻㆞/旺角 179.2 264.7

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㆔月㆓十㆒日

書面答覆 ― 續

(以元計的每平方米月租)

級別 ㆞區 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九年*

C 級 ㆖環 119.4 184.4 (48 平方米) ㆗環 179.4 280.4 灣仔/銅鑼灣 157.0 242.8

尖沙咀 197.7 245.4

油麻㆞/旺角 167.0 221.7

*臨時數字

表 D

分層工廠大廈 ― 平均租金

(以元計的每平方米月租)

㆞區

(平均面積) 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九年

香港 70.2 90.9

(301 平方米)

九龍 72.2 94.8

(262 平方米)

新九龍 62.8 81.4

(299 平方米)

新界 53.2 62.2

(252 平方米)

附件 V

衛生福利司就梁煒彤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我從法律援助署得知,有關大角咀福全街及塘尾道兩處床位寓所業主與租客的案件仍懸而未 決。社會福利署已向那些有特別需要的住客,特別是當㆗的老弱傷殘㆟士,提供積極的援助。

  在八月初,約有 100 ㆟仍居於該兩處床位寓所(兩處共可住 250 ㆟),其㆗約有 45 ㆟是 60 歲以㆖。這些仍居於㆖址的住客大部分不願意遷離,但其㆗ 10 位已獲得體恤安置,另外八 宗這類安置的申請已獲社會福利署推薦,還有 11 宗個案則仍在處理階段。此外,㆒位前住客 已入住安老院,另有九位則在輪候之列。

  關於㆖述兩處床位寓所的問題,梁議員可以放心,我會繼續監察此事的發展,並會盡力 改善所有床位寓所住客的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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