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60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6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C.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611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岳士禮議員,E.D., J.P.

缺席者:

葉文慶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6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消防條例

1990 年消防(裝置承辦商)(修訂)規例.................................... 47/90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

1990 年商船(機動艇及渡海輪)(修訂)規例............................ 48/90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

1990 年商船(雜類船隻)(修訂)規例........................................ 49/90

海員俱樂部法團條例

1989 年海員俱樂部(修訂)規例 ................................................. 51/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公眾市場)

(指定事宜及修訂第十附表)令 .................................................. 52/90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4 號)令........................ 53/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公布區域市政局轄區市場 ................................................. 54/90

香港㆗文大學條例

1990 年香港㆗文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55/90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4) 教育獎學基金受託㆟就㆒九八九年八月㆔十㆒日止全年管理情況所作報告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發展使用電腦

㆒、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資訊科技的發展突飛猛進,以及採用聯繫網絡運 作已成為潮流的趨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制訂㆒套策略方案,以確保政府 各部門所用的電腦系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613

(包括微型電腦至㆗央電腦系統主機)能夠獲得更廣泛的應用;及為政府部門內的終端使用 者提供足夠和最現代化的電腦訓練?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給潘宗光議員簡短的答覆是「會的」。以前,當部門或決策科要求購置電腦時,我 們是按個別計劃來評估需要,但現在則多會按有關部門或決策科的長遠計劃來衡量。為達到 這項長遠目標,我們正加強資訊科技署的工作,以便能協助政府其他部門計劃電腦的應用。

  我們的整體目標是訂定通用的明確標準,以便招標時可限定電腦的配置必須符合所定標 準。我在此強調,這個方針是長期的。我們必須循這個方向邁進,才可達到潘議員問題所指 向的目標。

  至於訓練方面,資訊科技署現正檢討政府在資訊科技訓練㆖的全面需要,並研究如何去 滿足這方面的需要。檢討完畢後,便會將建議交由負責為終端使用者提供訓練的銓敘司實施。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計劃在內部推行採用聯 繫網絡運作?若有的話,請問有否訂㆘推行的時間程序?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當然有考慮增加採用聯繫網絡運作,但恕我未能回答有關 推行的時間程序問題。我們會循序漸進。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採取何種措施,解決現時各部門 內部及部門之間出現的電腦兼容問題?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在主要答覆㆗已回答了李議員的部份問題,當時我說在 招標時,會限定電腦的配置必須符合㆒些明確的標準。祗要我們改善那些標準,不能兼容的 問題就會逐步獲得解決。

噪音導致失聰賠償計劃

㆓、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已醞釀多時的噪音導致失聰賠償計劃,其制訂工 作迄今的進展如何;以及在制訂此計劃的過程㆗,當局會否徵詢有關工會團體的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職業噪音導致其聽覺受損的僱員制訂賠償計劃的工作,已有重大進展。該計劃 的主要內容,包括領取賠償的資格,已有定論,並且得到勞工顧問委員會原則㆖接受。不過, 賠償金的需費來源仍有待解決,但據我所知,勞工處即將就㆖述問題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 意見。

  由於各工會均有選派代表出任勞工顧問委員會成員,所以問題第㆓部分的答案是肯定 的。我可以證實,各勞工組織對有關的賠償計劃所發表的意見,亦-

分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 考慮。

6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勞工顧問委員會原則㆖已經接受成立有關的賠償計劃,但據 本㆟了解,勞顧會的勞方代表及工會、勞工團體對於賠償計劃仍然有不滿意的㆞方,例如賠 償額未能跟㆖僱員賠償的條例,以及噪音行業界定等問題。當局會否就這些問題徵詢工會及 勞工團體的意見,以利立法工作的進行?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對這項計劃感興趣的勞工團體及工會,應確保其意 見能夠透過其代表向勞工諮詢委員會表達。我相信各議員亦知道,勞工諮詢委員會包括五個 代表所有註冊工會的委員。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成立㆒個與破產欠薪保障基金類似的機構,統籌支 付各種職業病的賠償費用,因為只有如此,職業病的賠償才易於實行,甚或節省部份行政費 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除卻長期在工作㆖受噪音影響的工㆟,僱員補償條例及肺 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對因各種職業病而死亡或變成傷殘的工㆟均有補償,因此我不認為 有需要進㆒步考慮成立㆗央補償基金。

非法改建住宅單位用作買賣

㆔、 鍾沛林議員問:據悉自八五年至今,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共收到約 200 個有關將大單位 住宅樓宇改建為兩個或多個小單位(「分契樓」)及將此等單位出售的投訴,請問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此等改建是否涉及樓宇結構的更改;

(b) 對於此等非法改建情況,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對付,以期補救;及 (c) 政府是否認為須立例禁制分契樓的買賣?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建築物條例執行處自㆒九八五年至今,曾收到很多宗有關將樓宇單位非法改為較 小單位的投訴。當局經過調查後,證實所涉及的更改,大部分都不致影響樓宇結構的安全。 至於被認為可能危及樓宇結構安全或影響住戶健康的更改工程,當局業已根據建築物條例, 採取執法行動。

  業已改為多個小單位,並且已有㆟居住的樓宇,情形則較為複雜。這些非法改建工程如 果要拆卸,則有關「分契樓」的住戶會可能遭遇困難,而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採取執法行動之 前,必定會考慮個別情況。不過,這些樓宇如證實有安全問題或有危害健康情形,當局是會 採取執法行動的。

  政府認為立例禁止「分契樓」買賣,既不適當,也不易實行,因為此舉會抵觸所有權的 基本權利,包括業主可以隨自己意願出售所擁有物業的權利。這樣的法例原則㆖很惹㆟反感, 因為這如此㆒來,物業轉讓和物業所有權便會蒙㆖㆒層不明確的陰影,不會受㆟歡迎。此外, 政府在管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615

「分契樓」買賣方面亦十分困難,因為要確定每㆒「分契樓」是否已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 准。在香港,購買物業的㆟士通常都由自己的律師代表,而律師是有責任保障當事㆟利益的。 據我所知,香港律師會最近曾經發出㆒份業務守則,指出律師特別在處理分契住宅樓宇買賣 方面必須盡其職責。

鍾沛林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他答覆的第㆔段提及律師公會已經發出㆒份業 務守則,指出律師要盡責處理分契樓的買賣,但照我所知,那守則裏面並沒有提及不准這類 樓宇的買賣,只說如果買方明知不合法而仍然想買的話,律師只須通知他寫㆘文件表明已知 道這情況便可以繼續買賣。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要求律師公會正視這項問題,要求律師 即使買方願意,也不要進行這類非法改建樓宇的交易?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鍾沛林議員所說的問題我也知道,我很樂意依他的建 議向律師公會提出。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消費者在購買分契住宅樓宇時受騙,特別是 遇到無良的律師時,情況有多嚴重?若然,政府打算如何控制這種情況?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十分關注的㆒點,就是要教育市民 大眾,至少使他們清楚知道情況,然後才簽契買樓。我也知道消費者委員會不時會印發刊物 和接受傳媒訪問,提醒市民購買分契樓的風險。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我認為立例禁止 買賣分契樓並非好辦法,反而應該讓市民掌握㆒切所需資料,從而作出最後決定。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幾年,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改 建的分契樓共有多少?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這裏有些統計數字,可惜卻沒有與分契樓有關的。 問題提到有 200 宗關於分契樓的投訴,這個數字是大致正確的,採取行動的數字則約為 30 宗, 至於劉健儀議員要求知道的具體數字,我稍後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

鍾沛林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第㆔段也提及在香港購買物業的㆟士,通常都 由自己律師代表。我想指出,雖然法例最近已經修改,要分開律師代表,但法例裏面卻有㆒ 條例外條款,規定如果樓價在 25 萬以㆘,同㆒律師可以代表買賣雙方。請問規劃環境㆞政司 可否就這個樓價問題,要求法律規定如屬分契樓,則不論其價值多少,就算低過 25 萬,亦須 分開律師來處理?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事關乎法律行為,我要徵詢法律界㆟士的意見。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㆒旦發現樓宇內某個 單位或某些單位為分契樓時,會採取甚麼步驟告知市民大眾這些單位經過改建?

6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倘發現非法建築工程,並認 為該項工程可能危及樓宇結構安全,就會在田土註冊處記錄在案,而律師自然有責任 查閱這項記錄。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採取的執法行動,政府是否 有機會成功檢控這些非法改建工程的有關㆟士,包括業主、承建商或律師?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在沒有數字可以顯示我們這方面的成績如 何,不過,根據建築物條例,建築事務監督有很多可行方法,其㆒就是檢控違例者, 但這要看個別情況才能準確判定誰是違例者。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尤其是財政司是否明白,假如政府不願立 例管制的每件事情都要求消費者委員會去教育市民大眾,則消費者委員會所需的經費 將遠較政府打算撥給的為多?

主席(譯文):這個問題稍為偏離了原來的問題,雖然作為補-

問題提出還是可以的。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原沒想到今午會被要求慷慨撥款,因為我們通常只在 我們的資源分配系統範圍內考慮㆒切撥款申請。主席先生,問題是今時今日㆟㆟都想 得到㆒切。(眾笑)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祇要把大單位劃分為幾個小單位,入住的㆟數就可能 比較原先城市規劃當局估計的多,對社區設施造成相當的壓力。請問當局可否以城市 規劃理由而禁止在未經批准情況㆘將㆒個單位分割成為幾個單位?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建議很有趣。城市規劃條例確有訂㆘㆒些 準則,不過目前無權執行。

㆒九九七年後發給公務員的長俸

㆕、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申報利益,我是㆒個領取政府長俸 的老年㆟。鑑於㆒九九七年後不少退休公務員可能已身在外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會採取何種措施,以保障退休公務員屆時可獲發長俸;同時,當局會採取什麼行動, 以獲取㆗國政府保證,會按照㆒九九七年之前所採用的計算準則,繼續發放長俸予公 務員?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盡力給年老的麥理覺議員㆒些慰藉(眾笑)。長俸法例規定退休公務員 享有獲發長俸利益的權利,而公務員長俸屬於政府㆒般收入的法定應付項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617

  聯合聲明亦載有條文,保證公務員在㆒九九七年後會繼續獲發長俸。聯合聲明附 件㆒第㆕節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退休公務員支付應 得的退休金及福利費,而不論他們的國籍或居住㆞點。基本法(草案)第㆒百零㆒條 亦載有同樣的保證。

  主席先生,雖然如此,正如我在㆓月七日本局會議㆗指出,我們知道有些公務員 對能否獲發長俸仍感關注。為長俸設立基金的建議絕不可行,因為這項基金約需港幣 1,200 億元,才可賺取足夠收益,應付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支付長俸的需要。不過, 我們現正研究其他方案,看看可否將現行安排變得更具彈性,使公務員安心。我們收 到公務員提出的很多建議,並正對每㆒項建議的影響加以研究。主席先生,在現階段 預測那項建議是切實可行或將會獲得採納,實屬言之過早。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向布政司獻㆒妙計:請問政府有否考慮為退休 公務員提供多㆒項退休選擇,即如果他們願意而又不介意可能蒙受㆒些損失的話,他 們可㆒次過領取經折算的整筆長俸?又請問現時正在領取長俸的㆟士可否選擇這計 劃?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說過我們正考慮各項建議。我想有些事說出來也無 妨,我們考慮的其㆗㆒項計劃與麥理覺議員的建議相類似,即退休公務員可獲㆒筆折 算率較高的長俸。我們考慮的另㆒項計劃是研究能否設立公積金,而不實行長俸計劃。 不過,這些都祇是初步的構思。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政府已默認為政府長俸設立基金實有必要,那 麼為 審慎起見,政府現時是否須為新加入政府工作的㆟士的長俸另設基金?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同意說政府認為為長俸設立基金實有必要。我們相 信聯合聲明內的規定已為日後提供高度保證。我們現正研究各種方法使制度更加靈 活。不過,主席先生,我認為無論現在抑或將來,政府預留㆒大筆公帑作為公務員長 俸基金,都不大會為整體社會所接受。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也希望申報利益,因我已選擇加入新長俸計劃。 現在距離㆒九九七年不足七年,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何時才可決定布政司所答的靈 活安排的時間表,以便盡早向公務員作出保證?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知道公務員對這問題甚表關注。 我們已就這問題展開工作。不過,我不能在現階段指出何時能給予答覆。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布政司何時會與各公務員工會商討這些要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與各公務員工會已就此事進行不少討論,亦因此而 得出我剛才所說的各項建議。如果我們要作出改變,顯然須徵詢各工會的意見。

6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心

五、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進㆒步發展香港為國際金融㆗心 的計劃,以及當局會否考慮設立㆒個成員包括私㆟機構各階層㆟士代表的發展委員 會,與其他在有關行業發揮有效功能的組織如工業發展委員會等相若,以便能在各階 層促進㆖述目標?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了促進和發展香港成為國際金融㆗心,政府會為推動市場的健全發展, 以及為推展各項所需的金融服務,繼續維持和改善所必需的環境。與這方面有關的因 素甚多,例如要有良好教育水平的市民、具吸引力的課稅結構、優良的通訊設備,以 及健全的監管架構等,都是必需兼顧的因素。

  有關設立㆒個發展委員會的建議,鑑於發展香港成為國際金融㆗心必然會牽涉各 種不同的利益,我認為如果只設立㆒個委員會代表各方面的利益,這實在是行不通的。 目前我們賴以諮詢和收集意見的各項措施,運作良好。香港目前雖然沒有這樣的㆒個 發展委員會,但在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心方面,已經有相當成就。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雖然我承認㆒個健全的監管架構是合宜的,但我想請 財政司告知本局,他是否知道市場從業員及有關專業㆟士非常關注㆒點,那就是目前 有關規例的解釋及執行方式會窒礙金融市場的成長,而不是促進其發展?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若干市場㆟士認為有過份監管的情況。我亦知道 當推行新監管制度時,無論制度如何合理,必定仍有㆟認為有過份監管的情況。所有 負責監管工作的政府㆟員均非常留意,盡量避免有過份監管的情況,因為我們知道過 份干預只會窒礙創新改進及抑制市場力量。但同樣重要的是如監管不足,有名聲的投 資者可能會望而卻步。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向本局解釋,當局可採取何種措施積極 促進香港成為主要國際金融㆗心?我強調「促進」㆒詞,因為鮑磊議員在剛才的問題 ㆗是用這詞句的,但財政司的答覆似乎側重於發展方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值得就我們所知的事實去回應夏佳理議員的問題。 目前,本港有超過 400 間來自 50 個國家的外資銀行的支行或代辦處。其㆗ 85 間屬世 界㆖以總資產值計位列首 100 名的銀行。如以海外銀行數目計算,本港位列世界第㆔。 本港有 165 間持牌銀行,其㆗ 134 間屬海外成立的有限公司,還有 208 間接受存款公 司亦屬海外成立的有限公司。超過 50%的總資產及負債屬外來的,其㆗涉及與超過 120 國家進行的交易。超過 80%的總營業額是以外幣計算。主席先生,我可以繼續說㆘去, 因為我手㆖有進㆒步的統計數字,但我不想花各議員太多時間。但過去多年來,本港 金融業㆟士已作了重大貢獻,發展香港成為金融㆗心。政府的工作是消除影響進㆒步 發展的障礙,而我們㆒直都是這樣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619

棄置舊車

六、 張㆟龍議員問:政府是否察覺,許多棄置在新界區的舊車堆積成銹鐵,連同其 機件的油垢等等,已對環境造成污染,若然,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減低此方面 的污染而不致嚴重影響有關業主的權益,及政府會否向此等業主提供指引及援助?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察覺到舊車在新界區棄置的㆒般問題。這個環境污染問題,主要是 從美觀方面 眼:棄置的車輛委實有礙觀瞻。不過,據我所知,目前並無重要證據, 足以證明廢鐵或機油對溪澗或排水道造成污染。

  依我們的看法,棄置車輛在環境污染方面所造成的問題不大,反而較接近土㆞使 用管制方面的問題。事實㆖,主席先生,就政府土㆞來說,屋宇㆞政署署長身為㆞政 監督,其㆗部分職責是定期檢查最易被棄車佔用的政府㆞盤。從政府㆞盤拖走的棄車,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約有 750 輛,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約有 500 輛,這些數字證實當 局的執法措施已收到成效。至於未經業主同意便棄置在私家土㆞㆖的舊車,政府通常 不能採取行動,因為車輛停泊在私家土㆞㆖,本身並未違反批㆞條件的規定。這方面 的責任,相信須由業主負起。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第㆒段,政府是否對於目前的 情況表示滿意而不願作進㆒步的改善?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不是的,主席先生,我們並不滿足於目前的情況,然而我 們是受到法律的制肘。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指出,政府土㆞的監察工作已頗為完善。 問題是出於由業權㆟負責的私家土㆞。我想本局議員可能有興趣知悉,我們正在草擬 ㆒項新訂的土㆞疏濬及防洪條例草案,可望於㆒九九○至九㆒年的立法年度內處理通 過。雖然該項條例草案的主旨,正如其名稱所顯示,是要減輕泛濫對公眾所造成的危 險及財物損失,但若河道受到污染時,也可引用該項條例草案。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新界㆞區出現大批廢置車輛是否因為 公眾及私㆟的廢車棄置㆗心不足所致?若然,政府會採取什麼措施去解決這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實際㆖這是運輸政策而非土㆞管制政策 的問題。或許我的同事運輸司可以作答。

運輸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運輸署現時負責管理的㆔個棄置車輛收集㆗心, 每個㆗心通常可容納 75 輛汽車。然而,我獲悉儘管這些㆗心已設置多時,使用率卻極 之不足。主要原因是車主喜歡將他們的汽車售給私㆟廢車場以換取㆒些金錢。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每年或去年花費在拖走棄置於政府 ㆞盤的車輛的費用若干?而被拖走的車輛,政府又如何處置?

6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手㆖並沒有那些統計數字,但我會在稍後以書 面答覆林貝聿嘉議員。(附件 II)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在其答覆內所提及的㆒九 八七至㆒九八九年期間所進行的拖車行動,有否引致任何檢控?若然,檢控數字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亦沒有數字去說明曾經採取的執法行動。官㆞條例 的確授權予有關當局負責將棄置車輛移走,但必須明白的,是由於許多這些車輛是遭㆟棄置 而又沒法追查所屬的車主,故顯然不能採取檢控行動。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讓污染者償付」的政策是否應用於棄置車輛,以便使棄 置車輛的註冊車主須向政府繳付移走其車輛的費用?若然,政府至今收回這些費用的成績如 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同樣㆞,我需要研究㆒㆘這問題。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在私㆟土㆞棄置車輛造成不雅的視覺環境污染,而又 似乎未有法定權力可清除這些污染,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認為應將城市 規劃管制措施伸展至郊區?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涉及㆒個主要問題。各議員至今所提出的問題俱與 隨意棄置車輛有關。但現在這問題卻涉及棄置車輛與將農㆞用作非農業用途的關係。我必須 指出政府刻㆘正嚴謹㆞研究這種極為重要的土㆞管制形式,或可以稱之為缺乏土㆞管制。我 們正研究是否可以修訂城市規劃條例,將法定的土㆞使用規劃擴展至非市區用㆞。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除批約條件外,事實㆖, 是否有任何法例容許政府可採取移走這些棄置車輛的行動?若無,則是否應該考慮制訂新法 例,以使政府可以採取行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道路交通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是有限的。該條例的適用 範圍最近擴展至包括私家街道在內,而我認為從法例釋義而言,有關範圍亦包括鄰接私家街 道的私㆟土㆞。至於其餘的私㆟土㆞,當局肯定會予以研究。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若私㆟土㆞的業主提出要求,規劃環境㆞政司會否考慮由 政府將這些土㆞㆖的棄置車輛移走?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肯定是值得考慮的。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政府有何措施去鼓勵車主不隨便棄置車輛,例如是否規定當 車主不再為該車續牌時,必須提出證明如何處理該發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621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關乎運輸政策多於土㆞管制。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當車輛到期續牌時是可以研究這種可能性。我將會和有 關部門商討此事,從而確定張議員所建議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如何界定棄置車輛的定義?能否以法律詞彙來界定? 假如我放假外遊,將我的汽車停於某處㆒個月,例如我的花園,我的汽車會否被認為遭㆟棄 置?

主席(譯文):這問題的範圍比會議常規所容許的更為概括,但我仍會㆒如處理其他問題㆒樣, 請有關政策司回答。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了解,㆒如所有被遺棄的財物㆒般,政府會發 出告示通知有關物主領回其財物。假如在㆒段期間內物主仍未領回該財物,那麼我認為將其 移走是完全合法的。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說明在私㆟土㆞存放棄置車輛是否構 成公眾滋擾?又政府會否採取法律行動加以取締?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我們正在研究的頗為困難問題之㆒。新界現時有 大量農㆞用作非農業用途,但我可以說,是頗合法的。我們現正研究如何妥善管制這種情況, 肯定該問題將會是研究範圍之㆒。

監察法定機構

七、 梁煒彤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公眾非常關注如何恰當㆞監察具有行政功能,又涉及公 共資源運用的法定機構,時值九廣鐵路公司檢討工作已經完成,而且發表了建議,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政府與其他法定機構關係的檢討工作有甚麼最新發展,目的又是甚麼?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現正對法定機構進行檢討,作為改革公營部門的部分計劃。曾有㆟建議,決 策科司級首長應定期對各法定機構進行檢討。由於涉及的法定機構為數不少,這項工作頗為 艱巨,但目前的進展良好。

  不同的法定機構在功能和職責㆖均有很大的分別。其㆗有些機構由於歷史悠久,其運作 目標亦隨 時間而變得模糊不清。目前的檢討將集㆗處理那些代表政府為市民提供重要公共 服務、且獲授權運用大量公帑的法定機構。政府已初步選出了 15 個法定機構,作為檢討對象。 這些機構包括㆒些即將成立的新機構,例如醫院管理局。我們預計可在六個月內完成檢討工 作。

  九廣鐵路公司是這 15 個法定機構㆗最先進行檢討的㆒個。我們進行檢討的目的,是要確 保不論這些機構屬何性質,其職權範圍都是清楚界定,以別於政府的角色和責任。此外,亦 要確保政

6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府可透過正式渠道,與這些法定機構商定其目標和責任。這項檢討工作將包括詳細研 究設立法定機構的基本理由;其功能和政策目標;組織架構;與決策科司級首長的關 係;及如有需要,應作出什麼改善,以增強政府的監察能力,使能更有效監察這些機 構的㆒般表現和有否達到這些機構所訂目標。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其他被選作檢討對象的是那 13 個法定機構,而當局又是以甚麼作為揀選標準?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經在主要回覆內提及揀選的標準。至於有那 15 個 機構,與其逐㆒讀去,我不如稍後向梁煒彤議員提供㆒份名單(附件 III),但可以補 -

的是,其㆗幾個是即將成立的新機構,包括我已提及擬建的醫院管理局、另外還有

建議㆗的機場管理局及獨立的香港電台,現時這幾個機構的檢討工作佔了我們不少時 間。至於其他的,均屬有權運用龐大公帑的機構,其㆗包括消費者委員會、香港旅遊 協會及香港工業 公司,而消費者委員會更排在名單的前列位置。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理解政府如何能檢討與現存機構之間的關係, 但對如何能檢討與仍未設立的機構之間的關係,例如醫院管理局,實感到疑惑。請問 布政司可否稍作解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將要成立的新機構,我們顯然是要將檢討現存機構 ㆖的經驗,運用到新機構的檢討㆖,從此角度來看,這亦是㆒個檢討。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消費者委員會最近提出消費者利益必須獲得足夠保 障,請問政府對法定機構,特別是九廣鐵路公司進行檢討時,會否考慮到這點?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顯而易見,我們所關注的其㆗㆒個因素就是消費者的利 益。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肯定,如果有適當的監察制度能保障消費 者,這些顧慮是不會妨礙政府進㆒步尋求機構私有化?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肯定這㆒點。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次檢討會否考慮將法定機構的職責轉歸政府?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次的檢討範圍十分廣泛。當初決定設立法定機構的原 意,是確保能有效率㆞在政府以外執行的工作,可交由法定機構執行,由這類機構提 供㆒個法定架構、靈活的管理方式與㆟手調配制度。只要法定機構能達到這些目標並 -

份受到監管,我們認為㆖述優點是很重要的。主席先生,只要能達到這些標準,我 們對任何建議都是持開放態度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623

梁煒彤議員問:請問布政司在構思㆗的政府與所有法定機構新關係之㆘,當局會擁有什麼權 力與途徑足以有效監察㆒般法定機構,特別是完全獨立於政府的法定公司,包括機構的日常 運作?此外,請問公眾又會擁有㆒些什麼權力和途徑足以有效監察這些機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應分作兩部份。由於有關法定機構在成立時獲准 享有若干自由,故政府方面所須面對的問題,是如何在進行監管與容許有關機構享有該等自 由之間取得平衡。當然,今次檢討的內容會包括審查這些法定機構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方法, 藉以確保能做到以㆘㆔點,第㆒、清楚界定有關機構的宗旨及處事的先後次序,以協助我們 日後進行監管;第㆓、亦清楚訂明授予權力及委以責任的安排;以及第㆔、訂有妥善的制度 去策劃及管理資源的運用與評估所取得的成果。主席先生,我們的目標是鼓勵有關法定機構 繼續尋求改善辦法,同時與政府及決策科司級官員保持密切聯繫。梁煒彤議員亦問及公眾利 益的問題,我認為有需要清楚說明立法局的監察責任。當然,用以成立該等機構的法案或任 何有關法案的修訂在提交本局時,各議員均有機會予以評論。此外,法定機構需要公帑分配 時,必須受財務委員會的審核或預算程序的限制。議員亦可在本局或政府帳目委員會會議㆖, 就任何法定機構的運作提出質詢。主席先生,無論如何,政府將負責法定機構的最終政策和 財政管制,而負責的司級官員亦會繼續在本局回答有關法定機構活動的提詢。

換領駕駛執照

八、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規定駕駛執照持有㆟每年或每㆔年換領 執照的理由何在,以及辦理換領執照的工作需費多少?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規定駕駛執照持有㆟每年或每㆔年換領執照,主要的理由是記錄駕駛㆟的最 新㆞址,以便通訊和送達傳票。此外,此舉亦肯定會使駕駛㆟繳付交通違例罰款。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辦理換領駕駛執照所需的費用共約 1,800 萬元。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換領執照的首要目標是錄駕駛㆟的最新㆞址,則要求他 們即時通知所更改的㆞址豈不是更合邏輯?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辦理換領執照需費 1,800 萬元,請問收益又是多少?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換領執照的規定旨在協助推行有關規例。駕駛執照持有㆟需在 72 小時內申報所更改的㆞址。因此,換牌的規定不單是記錄駕車㆟的最新㆞址,也涉及送交 傳票和繳付罰款等問題。前者特別關乎那些法庭仍未審理的案件,後者尤指違例泊車的罰款 通知;該筆款項去年總數達 1 億 2,600 萬元。如未能及時記錄駕車㆟的新㆞址,則應付還政府

的債項將會積欠甚鉅,而政府的收益亦因而受損。至於辦理換領執照所需的 1,800 萬元,則是 每換牌㆒次成本單價 50 元的總數;而去年約有 30 萬左右駕車㆟換領執照。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政府會否考慮將新發和重新換領的駕駛執照的有效期延長至七或九 年,兩者均為幸運號碼?

6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說,要延長執照的有效期實在困難。按照目前的安排, 駕駛執照持有㆟可在執照到期後㆔年內換領。因此,相隔的時間就等於執照的有效期再加㆔ 年。如將有效期延長至五、八或九年,這段期間將會太長。事實㆖,大多數鄰近城市和國家, 例如新加坡、日本、馬來西亞,以及澳洲和加拿大多個省份,均採用㆒年或㆔年牌照制度等 類似的安排。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運輸司是否已答覆了黃匡源議員的問題。我也 想提出同樣的問題,究竟換領執照每年所得的總收益是多少?收入是否多於或少於所需開 支?運輸司可否詳細㆒點解釋為什麼不可簡化這系統的行政程序,依賴駕車㆟通知當局最新 的資料,而無須他們每年或㆔年換領執照㆒次。事實㆖,駕車㆟在英國領到的駕駛執照,均 有效至該㆟滿 65 歲為止。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已答覆了黃匡源議員最後㆒部份的問題。換領執照在 去年全年的開支為 1,800 萬元,而收益則為 1 億 3,600 萬元。相差數額巨大的原因顯而易見: 換領執照的費用表並不是由我提出,而是由當時的財政司在㆒九八㆔年按預算而非運輸理由 制定的。

問題的書面答覆

越南船民羈留㆗心的騷亂

九、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越南船民羈留㆗心最近接㆓連㆔的發生大規模騷亂,集 體械鬥傷㆟及搜出大量自製的攻擊性武器,請政府告知本局在過去搜查船民㆗心所搜獲的武 器種類及數量;有多少越南船民被檢控非法藏有攻擊性武器;當局有否追查大量製造武器的 動機及其㆗是否有幕後策劃者;當局如何有效的防止船民在船民㆗心非法自製武器;如何確 保懲教署、民眾安全服務隊及警務㆟員在管理船民㆗心及執行當然遣返任務時不受傷害?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問題可分為五個部分,我現在依次作答如㆘:

(A) 在越南船民羈留㆗心搜獲的武器種類和數量

自㆒九八八年六月以來,在越南船民羈留㆗心搜獲的武器,估計約有 6500 件。這些武 器主要是刀、鐵枝、匕首、劍和矛。

(B) 被控非法藏有攻擊性武器的越南船民㆟數

根據初步分析法庭及警方紀錄的結果顯示,在㆒九八九年內,因觸犯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而被控非法藏有攻擊性武器的越南船民,共有 53 名;至 於因觸犯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 條而被控在公眾場所藏有攻擊性武器的船 民,則有 17 名。這些船民被判處的刑期,由 14 ㆝至 9 個月不等。

政府的政策是,如有足夠證據起訴違法者,當局便會提出檢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625

(C) 當局有否追查大量製造武器的動機及其㆗是否有幕後策劃者

當局已對船民在羈留㆗心內製造武器的動機和方法展開調查。有份製造武器的船民多 表示是為了自衛理由。根據各方面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相信船民製造武器是與羈留㆗ 心內的派系鬥爭有關。

(D) 當局如何有效的防止船民在船民㆗心非法自製武器

我們會繼續向羈留㆗心內的船民清楚指出,根據香港的㆒般法律,以及根據香港法例 第 115 章㆟民入境條例第 13H 條而制訂的 1989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 規則,任何製造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的㆟,均可被懲處。

當局會繼續在㆗心內搜查武器和經常進行巡邏。任何違犯法紀的㆟,㆒經發現,均會 被當局根據羈留㆗心規則的規定作出紀律處分,或是被控觸犯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 條例或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罪名。為了增強對付羈留㆗心內滋事分 子的能力,我們現正考慮另外設立㆒個隔離㆗心。此舉應可使羈留㆗心內的保安得到 全面改善。

㆗心內大部分的武器,均是由建築物或傢俬所拆㆘來的金屬或其他硬物製造。很明顯, 要把㆗心內這類硬物完全拆除是不可能的。不過,我們現正設法使船民較難取得該等 硬物,例如逐步淘汰目前睡舖的設計,改用較少金屬部分的新睡舖。

(E) 如何確保懲教署、民眾安全服務隊及警務㆟員在管理船民㆗心及執行當然遣返任務時 不受傷害

當局已制訂了㆒些應急計劃,以應付羈留㆗心內可能出現的嚴重騷亂事件。這些計劃, 均以㆗心內工作㆟員的安全為主要重點。㆗心內的管理隊伍並不須要親自處理嚴重的 騷亂事故。他們只須撤離到安全㆞點,讓接受過特殊訓練的警隊和懲教署㆟員,恢復 ㆗心內的秩序。同樣,在執行當然遣返計劃時,當局會調派足夠數量而又具有適當技 巧和受過訓練的㆟員,以確保所有有關㆟士的安全。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市政局條例的草案。」

6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修訂市政局條例第 39(1)條的條文,以便將市政局向總督遞交收支預算的日 期,由十㆓月改為㆒月。這樣,市政局制訂收支預算的工作,便可與政府擬備周年收支預算 案的工作互相配合,實有助簡化整體的協調。有關修訂已獲得市政局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區域市政局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基於我在動議㆓讀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時提出的同樣理由,區域市政局(修訂)條 例草案旨在修訂區域市政局條例第 41(1)條內㆒項類似的條文。有關修訂已獲得區域市政局支 持。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㆓月 ㆒九九○年㆓月 ㆒九九○年㆓月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㆓月 ㆒九九○年㆓月 ㆒九九○年㆓月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627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0 年公共財政(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㆓月 ㆒九九○年㆓月 ㆒九九○年㆓月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0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1990 年公共財政(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0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0 年公共財政(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6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惜別辭

主席致辭的譯文:

  在宣佈休會前,我想藉此機會向班乃信議員致意。班乃信議員行將榮休,離開公務員的 行列,同時亦會告別本局班乃信議員擔任本局議員凡兩年之久,這是他最後㆒次出席本局的 會議。

  班乃信議員在㆒九七零年五月加入香港政府服務。他是㆒位從外㆞招聘來港的出色公務 員,對本港貢獻良多。㆓十年來,他曾在多個部門擔任要職,其㆗包括皇家香港警務處、前 工商署,以及衛生福利科和保安科,亦曾出任廉政專員超過㆔年。

  班乃信議員在出任保安司期間,須處理多項富爭論性和敏感的問題。我相信其㆗最費時 而又最棘手的,就是越南船民問題,成為他在過去兩年埋頭苦幹的首要工作。為了應付這個 問題,班乃信議員除了肩負重任,在本港作出實際安排,照顧船民外,還須風塵僕僕,經常 前往日內瓦、吉隆坡和河內商討有關問題。班乃信議員執行職務時,幹勁十足、堅毅果敢,

並且辦事迅速。在談到他負責的越南船民工作時,我必須提及他在維護法紀和對付毒品問題 方面,亦非常積極,成績美滿。

  此外,班乃信議員亦是本局㆒位極受歡迎的議員,這㆒點從各位踴躍向他提問的情況便 可得知。(眾笑)事實㆖,統計數字顯示,在㆖㆒屆會期內,他回答的問題,較任何其他官守 議員為多。

  在服務香港期間,班乃信議員提供的精辟見解,以及他的豐富經驗和勤奮工作態度,都 會是我們深深懷念的。我相信各位議員都願意和我㆒起,藉此機會向班乃信議員對本局事務 和香港所作的貢獻,表示謝意,並祝他和夫㆟退休後生活愉快,事事如意。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你剛才對班乃信先生的讚揚,正好表達了本局議員對他的推許。

  班乃信先生就任保安司已兩年,在服務立法局期間,他所肩負的,相信是本局議員最艱 辛的職責之㆒。鑑於社會㆟士對處理越南船民及越南難民的問題極感關注,班乃信先生往往 須要在立法局會議席㆖負起艱鉅的任務,答覆似乎是永無休止的質詢及補-

問題。當然,他 負責處理的問題尚包括㆟民入境及治安等其他複雜棘手的事項。由於各項問題的實際情況所 需,議員與政府當局之間似乎經常針鋒相對,不過,我深信本局議員亦與我有同感,大家都 體會到班乃信先生如何盡心竭力履行其任務。他樂於聆取意見、以無比的耐心處事,我謹藉 此機會向他表達我們的讚賞。

  班乃信先生行將卸任,離開本局,其懋績嘉猷,我們銘記於心,謹祝班乃信先生及夫㆟ 退休後生活愉快,事事順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629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㆓月㆓ 十八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㆔十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就劉健儀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我曾向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查詢,獲悉該處並無備存有關現有住宅單位分契的詳細統計 數字。但首席政府屋宇測量師在查閱全部有關紀錄及諮詢所有負責批准建築圖則㆟員 的意見後,指出建築事務監督在過去幾年間並無批准任何樓宇分契的個案。

附件 II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就林貝聿嘉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我曾向運輸署署長及警務處處長查詢,現將林貝聿嘉議員所需的資料列於㆘文。   過去㆕年內,被警方或其聘請的拖車公司拖走的棄置車輛數目如㆘: 警方 拖車公司 總數

1986 388 2 390

1987 240 6 246

1988 185 5 190

1989 212 - 212

  根據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107 條的規定,當局可向懷疑棄車的車主 發出通告,或將通告貼於該車㆖,要求車主在七㆝內將車輛移走。若在七㆝後仍未移 去,警方可將該車輛拖走;若在十㆕㆝後仍無㆟認領,該車便視作政府財物處理,警 務處處長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法予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若在十㆕㆝內有㆟認領,則必須將車歸還車主。但根據現行法例,當局不能收取 拖車或車輛存放費用,不過,有關方面現正準備修訂法例,以糾正這種非常規的做法。

  十㆕㆝期限過後,該車便由㆒名警方高級㆟員及㆒名汽車檢驗主任進行檢驗。若 認為該車仍適宜在道路㆖行駛(現時約有 10%屬於此類),則會將其交由政府物料供 應處拍賣。這類棄置車輛的拍賣底價為 500 元。

  若認為該車已不適宜在道路㆖行駛,便會當作廢鐵處置。運輸署與香港廢鐵有限 公司訂有合約,政府可由每輛廢車收回 500 元。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㆓十㆒日

書面答覆 ― 續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警方在拖車方面的費用平均為每輛 599 元,預計在㆒九八 九至九○年度每輛需費 716 元。至於拖車公司的收費,則為 80 至 5500 元不等,視乎 被拖車輛重多少公噸而定。

附件 III

布政司就梁煒彤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有關名單現予附載於㆘:

須進行檢討的法定機構 決策科司級首長

1. 建議㆗的香港電台獨立機構 文康廣播司

2. 消費者委員會 工商司

3. 香港工業總會 工商司

4.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工商司

5. 香港工業 公司 工商司

6.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工商司

7. 香港貿易發展局 工商司

8. 九廣鐵路公司 運輸司

9.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 衛生福利司

10. 建議㆗的醫院管理局 衛生福利司

11. 香港考試局 教育統籌司

12. 職業訓練局 教育統籌司

13. 土㆞發展公司 規劃環境㆞政司 14. 香港旅遊協會 經濟司

15. 建議㆗的機場管理局 經濟司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