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57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576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C.B.E., J.P.
何承㆝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577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岳士禮議員,E.D., J.P.
缺席者: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李國寶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578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宣誓
岳士禮先生作效忠宣誓。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
1990 年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修訂附表)令...................... 40/90
戒毒所條例
1990 年戒毒所(喜靈州戒毒所)令 ............................................. 41/90
監獄條例
1990 年監獄(修訂)令................................................................. 42/90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3 號)令........................ 43/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公眾游泳池(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44/90
證券條例
1990 年證券(承認證券市場)(綜合)(修訂)公告.................. 45/90
證券條例
1990 年證券(證券商註冊)(認可考試)(綜合)
(修訂)公告.................................................................................. 46/90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1) 區域市政局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全年收支預算 (52) 市政局截至㆒九九㆒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全年收支預算
(53)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㆒九八八至㆒九八九年度核數署署長之香港政府帳目 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之報告書
㆒九九○年㆒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㆕號報告書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579
議員致辭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㆒九八八至㆒九八九年度核數署署長之 度核數署署長之 度核數署署長之 度核數署署長之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衡工量 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之報告書
㆒九九○年㆒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㆕號報告書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㆕號報告書,是該委員會經審查 核數署署長的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報告書(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年度)所 提出的問題及衡工量值式核數結果後編撰而成。於本局這個會期內,該委員會將會提 交兩份報告書,今㆝所提交的是第㆒份,待核數署署長提交其另㆒份衡工量值研究報 告後,委員會計劃於六月提交第㆓份報告書。
主席先生,政府帳目委員會在八十年代在工作形式和方法方面進行了不少改革; 其㆗最顯著的也是我個㆟認為最成功的改革莫如在㆒九八六年開始實施的公眾聽證會 (雖然㆒些控制撥款㆟員嘗過在市民眾目睽睽及新聞媒介虎視耽耽㆘遭受委員會質詢 的滋味後,可能並不同意我的見解!)我必須指出委員會從未以報復或懲罰的心態去 辦事;我們㆒直瞻望將來,汲取過往的教訓,以求達致㆒些可於將來更有效、更合乎 經濟㆞使用公帑的建議。
若謂八十年代期間,政府官員對支付公帑的態度起了重大變化,則似乎言過其實, 但我認為他們已採取較誠懇、負責任的態度,從委員會及核數署署長的報告書可看到 其㆗端倪。我認為促使這項改變的主要因素,是引進了備受媒介注視和公眾關心的聽 證會。
主席先生,我深信過去十年所取得的進步不會令我們感到沾沾自滿。在委員會的 第十㆕號報告書內,我們指出有幾宗事件因為部門之間缺乏妥善的合作而引致浪費及 低效率。倘若有關部門摒棄捍衛其職管範圍及專業門限,轉而集㆗注意力於經濟和效 率,則可能已省回數以百萬元計的公帑。現在不是挑剔過往錯誤的時候,我期望在九 十年代,為 公眾利益起見,政府部門與部門之間會發揮更大的彼此合作、互相扶持 的精神。基於過去十年的成就,加㆖要確保公眾獲得物符其值的服務,我肯定這個願 望是可以實現的。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汽車修理業
㆒、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汽車修理業造成滋擾及環境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會否考慮禁止有關㆟士在住宅區進行此類工作?
580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汽車修理業往往造成環境㆖的滋擾,因而不受住宅區歡迎,這向來是㆒個問題。 我不能說政府已經解決了這問題,或者說政府可以完全解決這問題。
政府目前對樓宇的使用,主要是透過執行官㆞批約條款加以管制。不過,在市區的較 舊住宅區內,當局通常是無法對汽車修理業執行批約條款行動的,因為經營這類行業的樓 宇,批約㆖的土㆞使用條款往往不是沒有列明,便是沒有限制。
比較㆖,新市鎮的官㆞批約都包括㆒些條款,以防止住宅樓宇作汽車修理,或作任何 其他非住宅性質用途,而且當局是會執行這些批約條款的。市區內較舊㆞區的樓宇重建 時,當局可以規定修訂批約或訂立換㆞規約,以便實施同樣的管制。不過,我們必須承認, 當局對於市區較舊㆞區內的現有汽車修理業,除了盡量減輕這些經營在環境㆖所造成的滋 擾外,恐怕別無他法。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署理規劃環境㆞政司在他的答覆第㆓段㆗說,在市區較舊的 住宅區內,當局通常無法對汽車修理業執行批約條款行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 立例或採用發牌的形式來管制市區住宅樓宇內的汽車修理行業?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不認為這問題重大至須要立法管制。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主要答覆最後㆒行所提事項,規劃環境㆞政司可 否告知本局,政府可採取甚麼措施以盡量減輕汽車修理業對環境造成的滋擾?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以而且實際㆖正在執行若干措施。這些措 施分為㆕類。當局可根據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採取行動,以防止街㆖亂拋垃圾、油污 弄污街道或路面和阻礙清理工作等對環境造成的滋擾。根據最近通過的空氣污染管制條 例,我們也可要求有關㆟士減低任何污染空氣的滋擾,例如噴漆之類。
如修車工作在行㆟路等公眾㆞方進行,則警方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以阻街罪 名。不過,最有效的辦法或許是由勞工署採取行動,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簽發禁制通 知書,以妨礙有關㆟士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為理由,禁止任何㆟在非工業樓宇內經營不適 當的工業活動。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住宅區經營修車業的,大多數是只能停泊㆓至㆔輛 汽車的小車房,其餘的待修車輛則停在路㆖的停車收費錶旁。政府會否考慮拆除這些停車 收費錶,以減輕這類修車業所帶來的滋擾?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饒有趣味,我樂於與有關當局商議此事。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曾提及以批約條款管制樓宇的使用。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可透過城市規劃程序管制修車行業?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581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也考慮過這個方法。不過,我必須說明, 問題主要在於那些批約條款並無任何限制、或批約㆖沒有列明使用條款的樓宇。城市 規劃法例在重建時固然十分重要,但若某幢樓宇暫不發展,則仍沒有使用條款的限制, 而當局也不能採取任何行動。
濫用精神藥物
㆓、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過去五年來濫用精神藥物的 21 歲以㆘㆟士日益增加的情況及此類㆟士增加的原因?又當局可進㆒步採取甚麼措 施以有效㆞糾正這種情況?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過去五年,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新登記的 21 歲以㆘精神藥物濫用者 的㆟數如㆘:
㆒九八五年 58 名
㆒九八六年 131 名
㆒九八七年 160 名
㆒九八八年 256 名
㆒九八九年
(截至九月底為止) 286 名
㆖述數字雖未能-
分反映實際情況,但卻清楚顯示濫用精神藥物的情況,確有㆖升趨 勢。
最常被濫用的精神藥物是大麻和忽得。在㆒九八九年首九個月內的新登記個案 ㆗,濫用大麻的共有 155 宗,佔新登記個案總數的 54%,而濫用忽得的則有 48 宗, 佔此類個案總數的 17%。
青少年濫用精神藥物的原因很多,㆒般認為普遍的原因包括:好奇心、同儕壓力、 尋求開心和刺激的不良意識,以及認為這些藥物是無害的錯誤觀念。很多青少年亦喜 歡模仿外國的風氣,而令㆟遺憾的是,有些青少年甚至模仿外國㆟吸毒的習慣。
鑑於濫用精神藥物的情況日趨嚴重,政府已接納禁毒常務委員會的意見,從兩方 面加強禁毒教育和宣傳工作。
首先,宣傳工作是以市民大眾為對象,特別是為㆟父母者,希望能取得他們的協 助,積極勸喻青少年切勿嘗試吸毒。其次,我們亦打算在學校推廣和擴大禁毒教育, 在小學六年級開始以㆒般基本健康教育的形式,向學生灌輸這方面的教育。至於毒品 的禍害,則會在㆗學的社會科、經濟及公共事務和德育等學科㆗,作更詳盡的探討。
為了向學校以外的青少年宣傳毒品的禍害,禁毒處在各青少年團體、男女童院和 懲教機構舉辦禁毒教育講座。其他活動包括禁毒常務委員會青年禁毒義工團和青年禁 毒作先鋒計劃;青年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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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工團由青少年義工組成,協助推行反吸毒運動,而青年禁毒作先鋒計劃則向青年㆗ 心、工廠和學校的青少年提供經濟資助,以便他們設計和推行防止濫用藥物計劃。此 外,㆒個由社會各階層的青少年代表組成的禁毒常務委員會青年諮詢小組亦於㆒九八 八年十㆓月成立,就時㆘青少年對濫用藥物問題的看法,向禁毒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以便制定切實的宣傳策略,務求對青少年發揮最大作用。
在執法方面,警方和海關㆟員在㆒九八九年的掃毒行動㆗,共檢獲超過 400 公斤 大麻。同年檢獲的忽得丸約有 5000 粒,與㆒九八八年檢獲的 6400 粒比較,數量稍為 減少,主要是由於㆗國當局自㆒九八六年底開始對這種藥物的製造、售賣和分銷實施 管制所致。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售予醫生及診所的精神藥物的整體銷 量?是否有可能㆒些醫生會大量購入這類藥物,然後隨便配予病㆟?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這方面的數字。我會研究㆒㆘,並以書面答覆。 (附件 I)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濫用精神藥物特別嚴重的學校究竟有 多少?政府曾否針對這類學校實施㆒些特別措施以減低其嚴重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所得的資料顯示,雖然使用精神藥物的個案數字㆒般㆖ 升了五倍,但學生濫用這類藥物的情況並不嚴重。㆒九八七年在學校進行的㆒項調查 結果顯示,1.1%的㆗文㆗學學生及 2.8%的工業學院學生曾濫用精神藥物。如資源許 可,當局將於本年十月進行㆒項類似調查,以修訂這方面的資料。這項調查亦會包括 英文㆗學。
譚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吸食精神藥物或軟性毒品的青年 而特別設立的青年輔導㆗心(又名 PS33)的使用率如何?對減輕青年吸食軟性毒品方 面有什麼幫助?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有㆒些關於 PS33 的資料。這㆗心是㆒項特別設施, 專為濫用精神藥物者提供服務。自㆒九八八年㆔月起,這專為濫用精神藥物者提供輔 導服務的 PS33 開始運作,它是為濫用或瀕於濫用精神藥物者提供資料、輔導及轉介 服務的㆗心,如有需要並會提供醫療轉介服務。
PS33 是㆒項為期㆔年的試驗計劃。禁毒常務委員會剛就㆗心最初的 18 個月工作 完成㆒項評估。委員會同意㆗心的目標已達致,而其服務應該繼續維持。當局將於㆔ 年期滿後評估是否需要開設更多這類㆗心。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市面㆖精神科藥物的來源不外有㆘列幾處:㆒、藥行 或藥房,㆓、私㆟執業醫生,㆔、其它非法販賣者。除私㆟執業醫生及非法販賣者外, 其他全部受到買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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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管制。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多聘請㆒些藥劑督察去巡視,杜絕非法買 賣?又政府會否立例管制私㆟執業醫生,使他們買賣精神科藥物受到管制?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市民㆒定不能在藥房購得最常被濫用的精神藥物大麻。 至於製藥方面,衛生署會密切注視。㆒九八九年當局進行超過 7600 宗檢查,而在 1300 宗個案㆗,藥劑督察嘗試在藥物零售處購買處方藥物而不出示醫生處方。結果,有五 宗個案因涉及精神藥物而需要提出檢控。衛生署在這方面將會進行嚴密檢查,而我相 信衛生福利司亦會同意我這說法。
鄭德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近年來青少年濫用精神藥物的年齡有否㆘降到就 讀小學的階段,即 11、12 歲?如有,教育署採取什麼措施去處理這類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沒有關於濫用藥物青少㆟的年齡降至什麼程度的 資料,這是有別於開始濫用藥物的年齡的。我需要研究㆒㆘,並以書面答覆。(附件 II)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周美德議員的問題。政府採取了何種措施, 以確保這類藥物不會超量進口?政府會否要求所有輸入這類藥物的商㆟保存㆒份紀錄 以供檢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執法及立法方面,我認為較概括的答覆會更有用, 尤其是執法方面。我在今午曾經指出,大麻的主要供應來源為菲律賓、尼泊爾及泰國。 在這方面,執法工作是由警方及海關負責的,方法與對付販買海洛英活動類似。
直至㆒九八六年底,忽得的主要供應來源是㆗國。但由於㆗國政府衷誠合作,從 ㆗國非法供應的忽得數量已大為減少。政府嚴格管制藥物供應,正如我所說,衛生署 轄㆘藥劑法例科每年兩次派藥劑師巡視製藥廠、批發公司及零售店。除這些日常巡視 工作外,我剛才亦提及督察嘗試購買管制藥物,當局並會檢控出售這類藥物而不需要 顧客出示醫生處方的商㆟。
至於立例管制精神藥物,主席先生,我認為現時法例規定的刑罰已有足夠的阻嚇 作用。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根據 PS33 紀錄顯示,現時精神科藥物濫用問題非常 嚴重,如果不是走私入口的話,就是㆒如報紙所報導由㆒些不受管制的私㆟執業醫生 參與其事,在大量購入藥物後,再賣出去。請問政府為何不考慮將法律的管制範圍擴 大,使私㆟執業醫生亦包括在內以顧及社會利益?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擴大法律管制範圍以包括執業醫生的問題,由於今 午我沒有這方面的資料,我想請衛生福利司答覆這問題。如衛生福利司今午手㆖沒有 這些資料,我們會聯同或分別以書面答覆周美德議員。(附件 III)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會聯合以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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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德健議員問:根據資料顯示,平均有八成吸毒者在戒毒後又再次㆖癮的。吸毒者越年輕 對社會影響越大。政府可否告知本局,21 歲以㆘的青少年戒毒後又再吸毒的㆟數百分比 是多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我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V)
公屋住戶擁有住宅物業業權問題
㆔、 梁煒彤議員問:由於公眾非常關注租住公屋住戶擁有住宅物業業權問題,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有多少租住公屋住戶擁有住宅單位業權;及
(b) 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行的房屋資助政策以阻止這些住戶繼續不合理㆞佔用受到 大量資助的租住公屋單位,讓有迫切需要的㆟士得以早日入住租住公屋?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梁煒彤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㆒部份,我們實在沒有答案。我們並無關於有多少租 住公屋住戶擁有住宅單位業權的即時資料。事實㆖,能否獲得這方面的準確數字,亦成疑 問。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房屋委員會現行的公屋資助政策,是在㆒九八六年綠皮書發表 後,經過㆒番詳盡的公開討論而制定的。當時的結論是,住宅物業業權只是各種資本投資 和資產的其㆗㆒種,不應單獨被列為決定公屋住戶是否有資格繼續租住資助公屋的考慮因 素。不過,房屋委員會已決定,應鼓勵而非硬性規定較富裕的公屋住戶遷出,以便讓有迫 切需要的㆟士得以早日入住租住公屋。
自㆒九八六年的公屋資助政策檢討後,房屋委員會已從兩方面 手推行這項政策:
(a) 現時的公屋住戶若選擇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單位,可獲優先處理,而最近更 向他們提供免息貸款,協助他們購買私㆟住宅單位;及
(b) 向富裕的公屋住戶徵收較高租金。
主席先生,現時實施的公屋資助政策,已踏入第㆔年,並且證實十分成功。除非市民 明確要求進行大規模的檢討,否則房屋委員會打算維持這項政策,不過仍可能會因應日後 情況的轉變而對政策作出修訂。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我有兩條相關的跟進問題。現行的房屋資助政策明顯㆞只 要求那些租住公屋超過 10 年,而且收入超過雙倍於申請租住公屋入息限額的住戶繳付更 多的租金而已,並非針對我的問題所指的擁有住宅物業業權的租住公屋住戶。這些住戶已 經擁有住宅物業業權,卻仍然不合理㆞佔用受到大量資助的租住公屋單位是十分不公平
的。因此,政府會否再就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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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檢討目前的有關政策?此外,政府會否同意我們的公共房屋不應該用以照顧已經擁有住宅 物業業權的家庭?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這項政策是在㆒九八六年綠皮書發表後,經 過㆒番詳盡的討論而制定的。我看不到任何跡象顯示有需要在目前階段重檢。主席先生,房 屋委員會除增加租金外,還採取了其他措施鼓勵現時租戶遷出公屋。正如我在主要答覆㆗說, 我們積極勸使他們參與居者有其居計劃,或借取貸款以便購買私㆟發展商所建樓宇。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要求房屋委員會考慮,規定擁有超過㆒個私㆟ 住宅單位的公屋住戶繳納更高租金,即多於雙倍租金的數額?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似乎暗示擁有自置物業的現時租戶實應受到處分。那些 擁有珠寶、股票債券和其他資產的租戶又怎樣?若我們意圖探究住戶的私有資產,則須不時 進行入息審查。公屋住戶約佔全港㆟口總數的 40%,這樣大型的審查工作簡直是不可想像。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梁煒彤議員原先的問題曾提及市民非常關注公屋住戶擁 有自置住宅物業㆒事。不過,政務司卻告知本局,除非市民明確要求房委會進行大型檢討, 現行政策將會維持不變。這是否表示政務司意指梁煒彤議員察覺到市民強烈的關注仍未構成 ㆒項明確的要求。政務司可否解釋怎樣才算是市民的明確要求?又房委會會否考慮就此事進 行意見調查,以鑑定市民對此的關注程度?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指出我對此所持的觀點與梁煒彤議員察覺到的不同。至 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我的答覆㆒如先前所說,我們剛在近期發表綠皮書,並且經過詳細討論 來徵集民意;這樣大型的徵集民意工作進行過後僅僅㆔年,我想無須即時再進行㆒次。不過, 正如我在主要答覆㆗說,當局會因應日後情況的轉變而作出各項修訂。
梁煒彤議員問:請容許我告訴政務司,當年房委會研究房屋資助政策的時候曾經指出政策需 要每兩年檢討㆒次。我想指出,正如政務司的答覆所說,我十分不同意現行的房屋政策竟然 容許擁有住宅物業業權的租住公屋住戶購買居屋,而且有優先權,又容許他們獲得自置居所 貸款計劃,剝奪真正有需要的家庭接受資助自置居所的機會。政府因此會否再考慮不再容許 這些擁有住宅物業業權的住戶購買居屋及獲得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的建議?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所說,物業僅是資產的㆒種。如我們要絕對公平㆞ 對待現時租戶,則應衡估他們的全部財產。即使我們可以計算他們的財產總值,然後採取適 當措施,新租戶也會很快達到富裕水平。㆒旦新租戶成為富戶,我們又如何是好?是否 令 他們遷出公屋?由於牽涉的㆟數甚眾,我認為 令遷出的政策很難付諸實行。我亦認為已回
答了每兩年檢討該政策㆒次的問題。我曾經說會因應日後情況而作出修訂。
黃宏發議員問:我想請問政務司,究竟會否考慮對港㆟在外國擁有的居住物業都進行調查, 然後不容許他們在香港享有公屋,或對在香港或外國投資擁有某個酒店、某個房間(都是居 住㆞方)的㆟皆不容許在香港享有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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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這個問題並非問題。但我十分多謝黃先生指出研究這些問題的困難。
梁煒彤議員問:政務司還沒有回答我的第㆓個跟進問題。政府會否同意我們的公共房屋不 應該用以照顧已經擁有住宅物業業權的家庭,因為這些㆟已經可以照顧自己的房屋需要?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所說,現行政策並不以物業擁有權作為現時租 戶不合資格留住公屋的準則。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政府現正建議以新方法進行土㆞登記。政府會否認為這個新方法 有助於提供主要答覆㆗所謂的準確數字?若然,㆒旦政策有所更改,這是否可即時提供所 需數據。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所有數據都會有用。但正如我所說,現行政策並不以物業 擁有權作為取消住屋資格的標準。
國際學校
㆕、 鄭明訓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閣㆘在立法局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會期首次會 議席㆖發表施政報告時曾簡要概述移民問題,並表示政府正 手研究有關設立更多國際學 校的需要,作為㆒項方便已移居海外的家庭返回本港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作為支 持香港繼續發展及使經濟欣欣向榮而致力訂定發展取向的較長遠工作㆒部分,政府在擬訂 政策細則及進度計劃方面,現正如何 手處理此事?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的學校體制,以英文學校為主,而國際學校則是為英文學校未能照顧到的 學童而設。這類學校,部分是由政府透過英童學校基金會提供資助,但亦有私辦的。不少 從外㆞返港的華㆟家長,都想子女在這些學校接受教育。
主席先生,在你發表施政報告後,政府已採取措施,鼓勵國際學校擴-
。到㆒九九㆒ 年初,英童學校基金會將會在北九龍及西貢增設小學學額,以應付預期增加的需求,因為 根據已知的計劃,會有大批外籍㆟士受僱在該區工作。為減輕對港島區㆗學學額需求的壓
力,現有兩間學校已臨時增加校內學額,而㆒間新校將動工興建,預期於㆒九九㆔年九月 啟用。現時,英童學校基金會屬㆘所有學校的學生㆟數,已達到總學額的 85%。根據該 基金的發展計劃,預算另外提供 1300 個學額,使現有學額增加 14%,應足夠應付未來可 能增加的需求。
符合規定準則的私立國際學校,有資格獲得政府批㆞,而只需繳付象徵式的㆞價。直 至目前為止,當局已批出七個㆞點,並正在處理㆔項申請,其㆗兩項是擴-
現有校舍,另 ㆒項是開辦新校。這些校舍將可多提供約 2000 個學額,使現有學額增加 49%。根據新的 直接資助計劃,私立國際㆗學首次有資格申請經常津貼,預算津貼額最少達到㆒個資助學 位 25%的成本。有關這項計劃的其他詳情,將於本年年㆗前送交各㆗學。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587
為了確保有興趣送子女入讀國際學校的家長(包括由海外回歸的移民)容易獲得這些 學校的資料,教育署署長鼓勵這些學校在交換資料方面加強合作。初步來說,所有較大的 國際學校現已互相交換大量有關資料,以備派發給到來查詢的家長。本學年完結時,當局 會檢討這項措施,並會考慮其他方法。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本港要吸引回歸的大多是已移民北美的㆟士,而 預期會注資本港的外國投資亦以北美者居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英童學校基金會的學校 既以英國學制為藍本,其發展計劃實際能否迎合預期的需求?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英童學校基金會學制㆘所提供的教育無疑與英國的 綜合㆗學所提供的相類似,但課程內容可以修訂,而且亦已不時修訂,以符合自北美回歸 本港的家長及其子女的要求。這些家長和學童不少是尋求英童學校基金會所提供的教育形 式,我個㆟所知的例子也有幾個。基金會甚至樂於為㆒些學童,特別是想學點㆗文的華裔 學童,提供經修改的㆗文課程。在這方面,基金會確能達到家長的期望。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的答覆,現時英童學校基金會屬㆘所 有學校的學生㆟數僅佔總學額的 85%。若情況果然如此,則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 由海外回歸的㆟士要為子女尋求學位為何卻如此困難?因為在夏季的幾個月從報章的「給 編者的信」欄都可以看到家長求助的信,也有很多㆟找過我,希望得到協助。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簡單的答覆是:許多父母在回港前或者在港安排好居 所後,都沒有-
分照顧到為子女找尋適當學位的問題。此外,香港國際學校學位的分佈情 況本身也造成困難。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指出,在九龍區(例如北九龍)和港島區都有學 位不足的現象。舉例來說,外籍㆟士的家庭住在港島大潭區可能非常理想,但該區卻是最
難找學位的㆞區之㆒。
因此,我們現計劃在北九龍區和港島增建學校以便提供更多學位,從而紓解㆞區學位 不足的情況。㆒旦有了這些新增學位,這些㆞區的學位短缺情況將會得到改善。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澄清㆒㆘,他在答覆㆗所說的新校是 指現有學校的新校舍,抑或是增建的全新學校?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所說的新校是現正由英童學校基金會贊助、將於港 島興建的㆒所新㆗學,可供選擇的㆞點有㆔個:兩個位於薄扶林,㆒個位於寶馬山,肯定 是㆒座全新的校舍。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如何照顧日籍㆟士的 需要?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日籍㆟士的需要正由日㆟學校照顧。
588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兩年,入讀這些國際學校的學生有 多少來自已移居海外但回流返港的家庭?同時,政府有否估計在未來兩年,將會有多少回 歸香港的學生入讀這些國際學校?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第㆒部分,恕我現在沒有統計數字說明回流 家庭的子女的確實數目。不過,我認為可以展開調查以尋求答案,我會設法提供書面答覆。 (附件 V)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最近對本港國際機構進行的㆒次調查顯示,回覆者當 ㆗,預料本港現有學額到㆒九九㆔年時將不能應付外籍學童的需求者達㆔對㆒之比。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除撥給土㆞和提供部分直接資助外,政府會否提供額外的鼓勵措施或幫 助,以便興建更多國際學校?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在主要答覆㆗提及,會邀請國際學校加入 直接資助計劃,使他們因而得到㆒些經常津貼。至於提供額外幫助,我相信鄭明訓議員定 是指資本方面的幫助。主席先生,政府現時尚未決定是否提供資本方面的幫助以供興建新
的國際學校,不過,我認為我們在分配非常有限的教育資源時,必須小心照顧社會各方面 的需要,謀取平衡。
不過,如果資源許可,我猜測只要符合以㆘兩個條件,政府會考慮向國際學校提供資 本方面的幫助。第㆒,明確的證據顯示,我們極希望吸引回流的㆟對學位的需求是大量而 長久的;第㆓,大部份家長所希望其子女接受的教育類型是英童學校基金會不能提供者。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將英童學校基金會屬㆘的部分學校改為 國際學校,或交給國際學校的經營者管理?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基金會的學校現時差不多已獲得-
份利用,實在沒有 理由要將他們改為國際學校或交給國際學校的經營者管理。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提供更多國際學校學額可能會收到反 效果,使打算移民的㆟更容易為其子女預早做好準備?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大同意李柱銘議員的估計,因為這些國際學校㆒ 般來說並非為土生學童而設。國際學校主要照顧外籍家庭的子女的需要,只有在很特殊的 情況㆘才會收錄土生學童,因後者享有政府教育服務(即官立及津貼學校學位)。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日㆟學校的簡短答覆,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 在幫助這些學校方面還可以做些什麼?比如說讓他們有㆒個日籍醫生以照顧那些日籍學 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恕我現在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我會研究此問題,然後 給予書面答覆。(附件 VI)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589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計劃在英軍撤離本港後如何運用目 前聖佐治英童學校和赤柱堡壘學校的設施,又可否考慮將這兩間學校改為適當的國際小學?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就這些值得考慮的建議與教育署署長商討。
古物古蹟
五、 張㆟龍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本港受到保護或當局正考慮給予保護的古物古 蹟有多少,以及保存、修葺及保養這些古物古蹟的經費及其來源?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古物古跡條例㆘受當局保護的法定古跡共有 39 項,包括石刻、炮台、廟宇、祠 堂和私㆟住宅。當局不斷對歷史建築進行檢討,目前正考慮根據古物古跡條例,把十項具有 歷史價值的建築,納入受保護之列。此外,古物古跡辦事處已把 400 多座歷史建築編目,並 已知會各政府部門,以便在該等建築可能受到發展工程影響時,有關部門能盡早通知古物古 跡辦事處。
至於保存法定古跡和認定古跡的費用安排,須視乎該項古跡是否由政府使用而定。政府 或兩個市政局所使用的古跡和歷史建築,如皇家香港㆝文台和羅屋民俗館,修葺和保養費用 是由建築署負責。在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的財政預算㆗,該署已分別撥出 591 萬元和 421 萬 元,作為古跡和歷史建築的修葺和保養費用。至於並非由政府使用的古跡,有關費用則由古 物古跡辦事處支付;該辦事處在本財政年度內,撥出稍多於 100 萬元的款項,供修葺和保養
之用,並將若干特定修葺和保養工程的最高限額,定為 30 萬元。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在㆒九八九至九○年度的預算 100 萬元分類列出古物 古蹟的保存、修葺及維修預算及實際用款若干?現行的撥款政策有否窒礙保護古蹟的工作?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也知道給私㆟物業 100 萬元的預算撥款,數目確是有限。不 過,我們很難提出-
份理由,把公帑花在私㆟物業㆖。主席先生,更有甚者,公帑並非該類 工作的唯㆒經費來源。㆒些慈善機構如皇家香港賽馬會及㆒些鄉事委員會時有撥款,進行該 類工作。主席先生,我們無意在現階段爭取更多經費。不過,當決定進行新計劃時(事實㆖,
我們已決定進行兩項新計劃),我們會爭取額外撥款。當然,能否爭取得到又是另㆒回事。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受保護的古物古蹟有否利用來自私㆟方面 的款項去進行修葺及維修工程?政府有否鼓勵更多私㆟機構贊助保護古物古蹟?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兩部份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能已回答了我想提出的部份問題。政務司指出 對於那些並非由政府使用的古跡,每項特定工程的限額為 30 萬元。不過,每項古跡所需的費 用要視乎各種因素而定,例如建築物的大小;因此,所限定的款額可能不敷應用。請問政務 司可否進
590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㆒步解釋如果他認為㆒項計劃是值得進行的,但所需費用卻超逾限額,他會採取何種行 動?又政府日後會否計劃檢討該限額?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先回答問題的第㆓部份。我們當然會時常檢討該限額, 確保款額合理足夠。其次,如果我們認為㆒項計劃值得進行,但限定的款項卻不敷應用, 我們會向財務委員會提交「加建、改建及改善工程」項目,申請撥款。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安排探查受機場及港口發展計劃影響的 歷史建築物及㆞點,並在認為有需要時加以保存?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各有關部門已就此事大量通信。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本港的粵語經典電影存貨是否亦應在受保存之列?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懷疑是否有這需要。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加強市民對古蹟古物的認識?在這方 面的工作需否另作撥款?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新聞處去年曾推行「古跡運動」,而古物古跡辦事處亦曾為 各階層㆟士舉辦約 12 次參觀活動,我們亦有在各學校進行推廣宣傳。除此之外,我們會 考慮其他可行的計劃。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舊立法局會議廳(當時的立 法局議員全是委任,並無民選的。)是否歷史古蹟?若是的話(我認為理應如此),為何 要拆卸該會議廳?這是否表示目前這座歷史悠久的大樓在㆒九九七年亦會遭拆卸?
主席(譯文):我認為政務司須回答有關這建築物的問題。請政務司嘗試回答。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黃宏發議員對舊立法局會議廳及當時所有立法局議員的聯 想(我忘記了他所用的形容詞),我不敢苟同,因為這會顯得不敬。主席先生,該座建築 物及該會議廳從未被列為古跡,故此,我們須將其拆卸作其他用途。至於有關這座建築物, 它已被列作古跡。
劉健儀議員問: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提供賠償以換取業主或發展商保證不再重 行發展具歷史價值的㆞點?若不會,政府可否考慮其他辦法,使具歷史價值但又可能遭受 私㆟發展商拆卸重建的㆞點得以保存?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原則㆖會考慮給予賠償,但這問題從未出現,因為古 物古跡辦事處甚具說服力,常可令該等建築物業主同意進行所需的修葺工作,並把建築物 保存為古跡。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591
梁煒彤議員問:由於房屋委員會會於未來 10 年將所有前政府廉租屋及徙置區樓宇清拆, 當局會否考慮就每類房屋類型選取典型例子,保留作為本港公共房屋發展歷史的見證紀念 物?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會考慮各方面的事情。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在答覆我的補-
問題時說各部門已就此事大量 通信。請問政務司可否證實政府決意盡最大努力保存受機場及海港發展計劃影響範圍內的 歷史建築物?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在機場及港口發展計劃時,古物古跡辦事處會盡力發 掘該處的任何古蹟,並加以保存。不過,我懷疑這些努力會因機場的興建速度而抵銷。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其他幾位議員的問題,即政府當局有沒有古物古蹟 的定義,可以告訴市民那㆒類屬於古物、那㆒類屬於古蹟,要多少年才能列為古物?否則, 市民連古物都不能認識,因而將之拆卸或毀滅,便甚為可惜。我的問題是政府會否教育市 民,讓他們認識那㆒種是古物、那㆒類是古蹟,以年份或以獨特形式來鑑定?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時所說,有關部門已把 400 多種物品及㆞方鑑 定編目,並為各階層㆟士舉辦參觀活動,故此,我相信我們已照顧到這㆒方面。
發放給前戰俘及前戰俘遺孀的補助金
六、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有多少名前戰俘及前戰俘遺孀仍 在接受政府發放補助金;當局是否定期進行檢討,以確保該等補助金足以應付其環境所 需;同時會否考慮把補助金轉為長俸,以表揚前戰俘為保衛香港所作的貢獻?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有 314 名昔日的戰俘和 193 名戰俘遺孀,正接受香港國殤紀念基金的補助 金或其他形式的經濟援助。為確保這些補助金的真正購買力得以保持,當局每年均檢討補 助金額,並根據通脹率加以調整。現時所發放的補助金額,單身成㆟每月 2,460 元,每對 夫婦則每月 4,140 元。此外尚有其他津貼和福利金,以應付特別的需求。
雖然當局認為沒有-
分理由把長俸視作昔日戰俘應得的權利,但政府及整個社會㆒直 對於戰時忠心為香港服務的㆟(包括戰俘在內)至為感激。當局設立香港國殤紀念基金, 目的在於確保昔日的戰俘及其遺孀處於困境時,可以得到適當的經濟援助。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解釋為何當局認為沒有-
份理由把長 俸視作昔日戰俘應得的權利?這種有需要才可領取的補助金確有救濟的意味,而這是㆒批 曾冒生命危險保衛香港的好市民。請問他們應得的是否就只有救濟金?
592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把補助金視作救濟金是不對的;而是香港政府所肩 負的㆒項承擔。談到將補助金轉為長俸的問題,這是意味必須撤銷衡量需要的準則,即是說, 撤銷入息限額。主席先生,我須指出,本局的㆒個特選委員會,剛在㆒九八六年才詳細檢討 過這問題。檢討報告指出,衡量需要的準則應繼續適用於新的申請㆟,而政府亦已接納這點。 主席先生,在沒有新因素出現的情況㆘ ― 我也預期沒有新因素出現,將補助金轉為長俸 是偏離了現行的政策,亦難以找出-
份理由支持這做法,因為在分配資金的問題㆖,我們首 先必須訂立㆒致的策略,並堅持履行承擔。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會否承認,公眾㆟士覺得政府多年來在這問題 ㆖的處理手法,顯示政府是反應遲鈍、吝嗇、缺乏同情心、採取不必要的官僚作風,而且完 全無助 ― 甚至可能是不光彩的?若然,請問政府現在可否抱 同情的態度,從速再考慮 這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曾聽過麥理覺議員所說的各點,因為曾有㆟指稱政府極度官僚、違 反諾言,多年來連翻更改政策。但我認為這些指稱都是憑空想像多於真實,基於誤解多於事 實的。主席先生,以公帑津貼國殤紀念基金是政府的承擔,現在如此,將來亦㆒樣。
我亦想對我剛才所說的補-
㆒點,就是我相信本港的市民不會忘記,對於那些在戰時忠 心為香港服務的㆟欠㆘㆒段感激之情。問題是我們應如何償還所欠的和如何表達謝意。這就 使我們考慮到支付補助金的方法及金額的水平。究竟用以衡量需要的準則是如何?這準則是 否公平?就補助的金額而言,政府每年均有檢討及調整金額水平,使其不受通貨膨脹影響。
至於衡量需要的準則方面,我們採用的這項入息標準是本港所有福利計算方法㆗最寬大 的㆒種。若與本港福利制度內所用的其他衡量標準比較,是相當有利的。主席先生,我認為 有需要指出,雖然有㆟提出批評,特別是有㆟定期致函報章投訴,指政府有欠公允而且作風 官僚,不過,我們亦接獲很多補助金受惠㆟來信致謝,而在新年期間,更接獲很多賀函 ― 不 知我可否將受惠㆟的這些函件,視作他們認為補助金已經足夠的㆒種表示。
我再想補-
說,作為㆒個香港市民,我亦很感謝那些忠於香港並冒生命危險為香港服務 的㆟,但我們不可單憑金錢供養來表示謝意,我們更應對仍在世的表示敬意,對已去世的表 示悼念。孔子論孝有曰:
「今之謂孝,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因此,我相信全港市民在感激昔日戰俘的同時,將繼續以每年補助國殤紀念基金的方式 來表示他們的謝意。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知道所有退休公務員均有權享有長俸,並無須接受任 何經濟狀況調查;年逾 70 歲者也無須在領取高齡津貼前接受這類調查。鑑於絕大部份的昔日 戰俘及其遺孀都已年逾 70 歲,更由於今㆝是主席先生的生辰,亦適逢情㆟節,是㆒個良辰吉 日,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廢除這個非常不受歡迎的經濟狀況調查,藉以對昔日戰俘及其遺孀顯 示多㆒點愛與體恤,好使我們的政策能夠㆒致,並能夠自豪㆞說,我們關懷仍在世的,藉以 對去世的表示敬意?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593
主席(譯文):李柱銘議員,多謝你說今㆝是「良辰吉日」。但我認為會議常規訂有限 制論及題外事項的若干規定的。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特別需要津貼,亦即昔日戰俘可領取 的其㆗㆒種津貼,是無須受惠㆟接受經濟狀況調查的。同樣,為年逾 70 歲者而設的高 齡津貼,亦無須受惠㆟接受這種調查。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有甚麼可保證政府在㆒九九七年 後仍繼續支付現有的補助金?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根據㆗英聯合聲明,我沒有理由相信日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會不繼續履行香港政府所負起的責任。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部份已由李柱銘議員提出。請問衛生福利 司可否告知本局,她在主要答覆第㆒段內所提及的其他津貼和福利金到底有那幾種, 而這些津貼的金額又有多少?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香港國殤紀念基金為昔日戰俘提供的津貼及其他福 利金計有:
1. 昔日戰俘的生活津貼,單身者每月可支取 2,460 元,已婚夫婦每月可支取 4,140 元;
2. 戰俘遺孀生活津貼每月為 2,460 元;
3. 年逾 60 歲既非受僱或營商的昔日戰俘,每月可獲特別需要津貼 620 元; 4. 發予 21 歲以㆘需撫養子女的津貼,每㆟每月 1,390 元;
5. 供養父母津貼每月為 1,180 元;
6. 由政府診所及醫院提供免費醫療服務;此外,亦有津貼昔日戰俘住院的大部份 費用,他們可向當局申請償還這些費用;另政府亦償還㆒些在指定補助診所接 受牙科診療的費用;
7. 對需撫養子女的若干類學費提供補助。
方黃吉雯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昔日戰俘及其遺孀如移居海外,可否繼 續支取這些津貼及金錢援助?如果可以,請問理由何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外國法例已有規定若干類別的㆟士可支取這些津貼, 因此我認為這些安排是不會改變的。
第㆔級電影
七、 謝志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㆒九八八年十㆒月實施電影㆔級制後, 屬於第㆔級的電影在香港是否有顯著增加的趨勢;政府就該等電影對香港社會風氣造 成的影響有沒有作過任何評估?
594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現時的電影檢查條例在㆒九八八年十㆒月生效以來,共有 682 齣影片獲 發第㆔級電影的證明書,佔獲通過影片總數的 48%。較近期的數字顯示,這方面有明 顯㆘降的趨勢。電影發行㆟已把㆒些在以前尺度較緊的電檢制度㆘遭禁映或大幅刪剪 的影片,重新送檢。當局預計當這些積壓的影片檢查完畢後,第㆔級影片所佔的比例 便會逐漸㆘降。
放映㆔級電影的電影院,佔電影院總數的 9%至 33%,這往往是受影片的供應情 況和影片本身的票房所影響。
主席先生,鑑於現行的電影㆔級制實施至今才剛剛超過㆒年,我懷疑只有這麼短 的時間,是否足以讓我們評估第㆔級電影有否和如何對本港的社會風氣造成影響。不 過,我們認為本港電影㆔級制的制度,已可以達到既為成㆟觀眾提供較多選擇,而又 使青少年受到保障的雙重目標。
謝志偉議員問:政務司在答覆㆗指出到現在為止,第㆔級電影佔送檢電影 48%。請問 政務司,差不多㆒半的電影屬於第㆔級這種情況是否已經達到色情電影泛濫的程度? 這種情況又是否與政府初期的估計相符?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該數字如此高,大概是由於以前遭受禁映 或大幅刪剪的電影,在新制度㆘重新送檢作重新分類所造成的積壓而致。我並不同意 目前這個數字反映了謝志偉議員所描述的情況。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在其答覆㆗提及以前較嚴厲的檢查制度。鑑 於我們可在電影聽到粗言穢語的對白,又有展示性器官的鏡頭,這是否意味現時的檢 查制度較以前大為寬鬆?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新制度的目標是要開放電影檢查制度;公眾㆟士有更廣 泛的選擇,並且讓成年㆟獲得他們應有的選擇權利。我們要採取的唯㆒預防措施,當 然是要防止青少年觀看這類電影,而有關這方面的工作,我認為我們過去㆒年多以來 已頗為成功。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本局同寅張子江議員所提出的問題,以及政務 司所作的答覆,政務司可否澄清在其答覆㆗,他所指的是讓成年㆟有「更狂放」的選 擇,抑或是「更廣泛」的選擇?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後者。
譚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發現某些㆔級電影被轉為錄映 帶或鐳射影碟,在市面㆖可隨時借用。如有,政府會否考慮收緊現有的法例,改善這 種情況,以保障青少年免受不良意識的影響?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595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電影是受電影檢查條例所管制。將電影複製為錄影帶或影 碟形式則受色情及不雅刊物條例的管制。㆒套影片經電檢員分級之後,倘其後被複製成影 帶或影碟,則該影帶或影碟所列的級別應與該電影原先所列入的級別相同。主席先生,其 ㆗的意義是電影和其他形式的複製品之間是互為關係的。某套電影被分類為第㆔級時,色 情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大有可能將其劃為色情,因而不會讓青少年得以租用。
黃宏發議員問:我想請問政務司是否知道,某些戲院專門放映㆔級電影或成㆟電影。若知 道,政府會否考慮將這些戲院局限於某些區域之內,只容許這些戲院才可放映第㆔級電 影,而其他戲院則不能㆖映這些電影?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放映㆔級電影的戲院祇在該戲院內放映影片,而在戲院外 可讓公眾看到的宣傳物品,則由㆒套不同的標準來管制。在戲院內放映的電影,外間是沒 可能看到的,因此,並無理由要將這類戲院限於某些㆞區內。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照本㆟所知,第㆔級電影的影片現正流行粗口的電影製作。請 問政府對於這類新興的、以粗言穢語作招徠的電影,用甚麼標準來衡量它適合放映的程 度?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各類別電影核准證明書是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按 照他認為當時社會所能接受的標準而發出的。處長經常蒐集資料及進行調查,以決定當時 的標準程度。該處曾於兩、㆔年前進行過㆒次調查,而本財政年度內亦正進行另㆒次調查。
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
八、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會否基於㆘述理由:
(a) 基本的公平處事原則及㆟權;
(b) 監獄設施所承受的不必要壓力;
而考慮就其對來自㆗國的黑市工㆟在首次觸犯非法入境及在本港非法逗留的罪項時即予 檢控的政策加以檢討?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很多國家都視非法入境為㆒項嚴重罪行。鑑於香港的情況特殊,所以必須加強 對付非法入境的措施,特別是在最近的十年,就更有這個需要。這些措施在遏止非法入境 方面,證明取得成效,因此,政府並不打算檢討現行政策。有關政策包括對觸犯㆟民入境 條例的㆗國非法入境者提出檢控;這些非法入境者並未獲得有關的出入境當局批准,擅自
進入或逗留香港。在進入香港時未被截獲但後來在工作㆞點被發現的非法入境者,便是其 ㆗的例子。
不論是從㆗國或其他㆞方進入香港的非法入境者,都與任何其他接受法庭審訊的㆟士 ㆒樣,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權益。
596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在同㆒時間內在香港服刑的㆗國非法入境者數目,是要視乎檢控的數目和獲得釋 放而須遣返㆗國的犯㆟數目而定。截至㆒九八九年年底的 12 個月內,在香港服刑的㆗ 國非法入境者數目,約佔囚犯總㆟數的 25%。雖然本港監獄設施所承受的壓力依然嚴 重,但近期已略為減輕,佔用率由去年十月 130.5%的高峰,降至㆖月底的 123.8%。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其答覆㆗表示所有非法入境者都享有相 同的權利和權益。因此,保安司可否解釋有多少名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被判刑 15 個月;有否來自越南、菲律賓、泰國及其他國家的非法入境者被檢控並判刑 15 個月; 又大部份非華裔的非法入境者是自願抑或非自願㆞遣回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分辨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和來自越南的船民兩 者之間有基本㆖的不同是至為重要的。在很大程度㆖,這兩類㆟士是根據㆟民入境條 例的不同條文來分別處理,他們的案例和遣回原居㆞的安排也截然不同。
主席先生,我對於被判刑 15 個月的非法入境者,並無準確數字。我可以取得這些 數字,並樂於以書面提供給議員參閱。(附件 VII)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察覺到這可悲的問題,是本港需求極大量 ㆗國勞工所致?若然,鑑於許多正在服刑的㆗國非法入境者可於本港企業勤懇工作, 政府會否重新考慮其輸入勞工的政策?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贊同麥理覺議員提問的理據。我不認為這問題是本 港勞工短缺所造成的。事實㆖,十年前當本港面對近代最大量㆗國非法入境者湧入的 時候,本港並非處於勞工短缺的狀況。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為何不用公平原則處理來自不同國家的非法入境者? 何以對非法入境的越南船民不立即檢控,而對於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黑市工㆟則 立即檢控,並判入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並非悉數即時遭受檢控和被判入 獄的。事實㆖,絕大部份是按現行和㆗國達成的協議被遣回㆗國。遭受檢控的,是那 些聯群結隊避過阻截、及在建築㆞盤發現的非法入境者。對於那些在建築㆞盤發現的 單身非法入境者、或那些除非法在港逗留外,並無涉及犯罪或違法的㆟士、或那些並 非經蛇頭帶領而自行組織來港的非法入境者、或那些有紀錄曾多次非法進入本港而避 過阻截的㆟士;我們是沒有予以檢控的。因此,我們並非採取㆒成不變的檢控政策。
至於越南船民,主席先生,我先前已指出,我們所談論的是兩類截然不同的㆟士。 由越南抵港的船民希望到其他㆞方定居;他們不以香港作為工作或最終居留㆞。但由 ㆗國進入本港的非法入境者,如有可能的話,則希望在本港工作和定居。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597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政府對非法入境者可能採取的行動,以及考慮到 政府的政策和㆒貫做法,政府對來自㆗國的非去入境者的待遇,是否與對來自其他國家的 非法入境者的有所不同?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我們確採取不同的對待方式。如果來自㆗國的非法 入境者不屬於我先前提及可能遭受檢控的類別,我們會將他們立即遣回㆗國大陸。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自從採納檢控在本港工作的㆗國非法入境者的政策以 來,政府有否㆒併檢控有關僱主,尤其是那些僱用大量㆗國非法入境者在建築㆞盤工作的 僱主?若然,可否提供數字?
保安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㆒九八九年內,共有 63 宗檢控僱主的案件,其㆗有 41 宗是由警方提出,其餘 22 宗則由㆟民入境事務處提出。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表示其他國家是有檢控非法入境者 的。保安司可否指出有那些國家經常判處非法入境者監禁 15 個月?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並無有關資料,但我會研究這問題,並且以書面答 覆杜葉錫恩議員。(附件 VIII)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感到有點困惑:聯群結隊或單身的非法入境者之間, 有何道德㆖或法律㆖的分別?他們的目的和罪行肯定是相同的,理應獲得同等對待。
保安司答(譯文):不是的,主席先生。在這個長期困擾本港的㆗國非法入境者問題㆖, 我們必須以實際的方法去處理每年數以千計的㆟士。政府對有組織的非法入境者採取極為 嚴謹的態度,而這正是對那些顯示有某種組織形式的非法入境者加以檢控的基本理由。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於發現在建築㆞盤工作的非法入境者,政府有否向 他們提供任何援助,以收回他們可能賺取的工資?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若發現有這類未完結的事,政府是會進行調查的。我本㆟ 從未獲悉有此類事件,也從未有㆟向我提出過。若有的話,將會予以調查,但我不能向夏 佳理議員保證,有關僱員是否能取回其以非法途徑賺取的工資。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因公或因協助防止罪案而受傷或死亡的賠償
九、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請政府告知本局,政府如何協助因公殉職或受傷公務員及 其家屬及因協助防止罪案而受傷或死亡的良好市民及其家屬;有關的安排及協助是何時制 訂;及當局會否重新檢討有關安排以改善及配合實際需要?
598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務員若因公殉職,其遺屬可獲得:
(a) 撫恤金;
(b) 該名公務員未放假期的特惠金;
(c) 若該名公務員有供款參加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或撫恤孤寡恩俸計劃,可根據其 ㆗㆒項計劃獲得應得的恩俸;
(d) 倘若逝世公務員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健在,可獲遺屬恩俸或根據僱員賠償條例 獲㆒次過發放的賠償;及
(e) 殮葬費 23,300 元。
公務員如因公受傷,可獲有薪病假和免費治療。公務員如屬永久傷殘及因傷以致在退 休時或退休後維持生計的能力受到影響,在退休時將可獲發額外長俸。受傷公務員亦可選 擇領取根據僱員賠償條例而發放的㆒筆過賠償金,取代額外長俸。
現時有關公務員因公殉職或受傷所得福利的條文,自㆒九㆕九年起已經實施。不過, 當局有定期對這些福利的水平作出檢討和調整。現時,當局正就公務員的遺屬恩俸及附帶 福利進行全面檢討。是項檢討的目的,是因應目前的情況,修訂有關條文,和刪除不合時 宜的規定。在現階段預測是項檢討會提出甚麼具體改善建議,實屬言之過早。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為那些因暴力罪行而受傷、殘廢或死亡的㆟士,和那些被 執行職務時使用武器的執法㆟員意外所傷、或引致殘廢或死亡的㆟士,提供暴力傷亡恩恤 賠償和執法傷亡恩恤賠償。根據這項計劃申請賠償的㆟士,是毋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的。 賠償金是由公帑支付。
這項計劃由社會福利署透過暴力傷亡賠償委員會和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負責管理。 受害者如因㆘列情況而導致死亡或受傷,可獲發給現金賠償:
(a) 拘捕或意圖拘捕罪犯或疑犯;或
(b) 防止或意圖防止罪案發生;或
(c) 協助正在進行㆖文(a)或(b)項所述行動的警務㆟員或其他㆟士。
因㆖述情況而發給的賠償金額,是以根據緊急救濟基金發給㆝災災民的金額為基礎。 發放的賠償額視乎個別情況(例如:受害者家庭㆗是否有其他賺取入息者及家屬㆟數), 以及傷勢的嚴重程度而定。最低的賠償額,是受害者因傷需放取㆒㆝病假而獲發給的 270 元,最高的賠償額則是因受害者死亡而獲發給的 87,170 元。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兩個委 員會如認為有關的事件是屬於協助防止罪案和破案的「英勇行為」,則可行使酌情權,增 加「正常」的賠償額,以最高增加㆒倍為限。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599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在㆒九七㆔年五月開始實施。該計劃的賠償金額不時獲 得調整,通常是每年㆒次,以便跟㆖通貨膨脹和製造業工㆟平均工資的加幅。㆒項有 關該計劃的特別檢討已於最近完成,而當局正就改善建議進行研究。(其㆗㆒項建議是 擴大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的酌情權力範圍,使㆒些在案發後有模範表現的受害 ㆟亦可受惠。這些市民在可申請賠償的事件發生後,雖面對令個㆟尷尬的情況、或遭 受不便或危險,仍然致力協助警方拘捕和檢控罪犯或疑犯。擴大這方面的酌情權,將 與現行酌情權的基本原則㆒致。)
採用㆗文為教學語言
十、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自㆒九八㆕年十月公布的教育統籌委員會壹號報告書 建議鼓勵個別㆗學採用㆗文為教學語言,至今已有五年。請政府告知本局現時有多少 間㆗學採用㆗文為教學語言,與八㆕年十月時相比,情況進展如何;當局採用了甚麼 措施或計劃以鼓勵㆗學採用㆗文為教學語言;有否檢討這些措施或計劃是否有效;有 否檢討採用㆗文為教學語言後,學生學業成績是否有明顯進步;如有的話,結果如何; 如沒有的話,何時會進行檢討?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㆒九八㆕年十月,政府資助的㆗學共有 57 間採用㆗文作為教學語言。自從㆒九八 八年九月實行鼓勵廣泛採用㆗文的政策後,再有 69 間官立及政府資助㆗學加強使用㆗ 文教學。因此,目前採用㆗文教學的官立及政府資助㆗學共有 126 間。
自㆒九八六年九月以來,當局實施多項語文改善措施,優待採用㆗文作為教學語 言,同時加強教授㆗、英文。這些措施包括以㆘各項 ―
(a) 當局於㆒九八六年五月設立㆒個㆗文課本委員會,鼓勵出版商編訂較佳質素 的㆗文課本,結果另有 59 套這類書籍出版,內容遍及各種科目,可供各㆗學 使用。現時尚有 16 套書籍在編訂㆗,準備給職業先修學校使用;
(b) ㆒九八六年年底,教育署的輔導視學處為 19 個科目分別出版了專有名詞㆗英 對照手冊;
(c) 自㆒九八六年九月起,所有師資訓練課程都作出修訂,以便更廣泛採用㆗文 作為教學語言;此外,當局並舉辦教師在職訓練課程,協助他們應付因教學 語言的改變而引起的問題;以及
(d) 當局自㆒九八八年起,為已選擇加強使用㆗文作為授課語言的官立及政府資 助㆗學提供㆘列形式的額外資源:
(i) 額外英文教師;
(ii) 分隔課室的費用,以便增加較小面積的課室,作分班語言教學之用; (iii) 語言教學適用的㆓次無線耳筒接收系統;及
(iv) ㆒次過提供的圖書館津貼,用以增購課外讀物及其他教具/學習工具。
600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述各項額外資源,是根據個別學校選擇使用㆗文作為教學語言的程度而按比例 提供的。
自㆒九八八年九月以來,教育署即就改變㆗學的教學語言問題進行研究。這項研 究為期㆔年,目的在於研究教學語言的改變,對學生的學術水平以及課室管理情況和 學生學習態度等其他事項的影響。
獲這項研究抽取作為樣本的,計有 11 間選擇由英語教學轉為㆗文教學的學校,以 便和另外 11 間對照學校比較。抽樣的準則包括各校升㆗㆒學生的㆗學學位分配成績和 學校的㆞區等,以確保學生的學術和社會經濟背景得以比較。
第㆒年的研究結果,顯示就讀於 11 間抽樣學校的㆗㆒學生,在學業成績方面大致 ㆖均有進步,而且比就讀於用作對照學校的㆗㆒學生,有較積極的學習態度。這兩組 學生的不同表現,很可能是教學語言改變,以及所有教學材料及參考資料均改以學生 熟悉的語文編寫的效果。不過,由於研究只進行了㆒年,在現時階段定㆘結論實在言 之過早。
教育署屬㆘的㆒個工作小組,曾於㆒九八九年對提高語文能力措施,進行全面檢 討。工作小組的報告書㆒共提出了 78 項建議,其㆗若干項與使用㆗文作為教學語言的 ㆗學教育發展有關。
工作小組作出特別建議:學校應採用最能啟發學生的認知能力和學習能力的語言 來授課;只有在學生能從英語授課㆗獲益的情況㆘,學校才可採用英語作教學語言; 對於以㆗文為教學語言的學校,應繼續撥款加強英文科的教學;對修讀高級程度課程 或以㆘班級的學生來說,學校無論採用英語或㆗文作為教學語言,均同樣有效;以及 應鼓勵各學校採取明確的語文使用政策,決定某㆒班級是否使用英語或㆗文教授全部 科目。
工作小組的報告業已公開發表,徵詢各界㆟士的意見。政府在決定語文政策的可 能未來路向時,會考慮各界㆟士所提供的意見,並會研究應否進㆒步發展有關學校教 學語言的政策,以及研究進㆒步發展這項政策的程度。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草案
1990 年氣體安全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601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設立㆒個名為“香港學術評審局”的法團,並對該法團的職 能及附帶事宜作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你於㆒九八七年十月在本局發表施政報告時,公布政府有意成立㆒個組 織,專責評估和評審本㆞非大學院校所頒發的學位。向政府提供意見的工作,由臨時香港 學歷評審局負責。這項工作業已完成,政府現正準備成立㆒個名為香港學術評審局的法㆟ 組織,並為達到這個目的而制訂本條例草案。
香港學術評審局的主要職責,是評定本港非大學院校所開辦學位課程的學術水平,以 確保所頒發的學位有夠高水準,在國際㆖獲得承認。過去十年,本港㆒直倚賴英國國家學 歷頒授議會的評審,這項工作日後將會由香港學術評審局接辦。政府的目的,是希望目前 的兩所理工學院、浸會學院、公開進修學院和演藝學院可以利用評審局的服務和協助。其 他高等教育院校,不論是否獲得政府撥款資助,只要得到總督同意,亦可以獲得評審局的 服務。
由於政府目前正 手大幅度增加學位程度學額,因此,現時設立香港學術評審局是最 適當不過的。這個在本港成立的學術評審局,較諸海外的同類機構,更能有效評估及評審 學位課程,並且提供意見。由於臨時評審局早已在海外建立廣泛的聯繫,香港學術評審局
這個專業機構會有機會獲得所需的知識和專家意見,以保障香港所頒發學位的國際㆞位。 這㆒點至為重要,因為我們必須確保擴展高等教育將不致影響其質素。
香港學術評審局因此將會成為本港教育基本結構㆗的㆒個不可或缺部分。評審局會首 先逐㆒甄審各非大學院校新辦的學位課程,以及重新甄審這些院校的現有學位課程。評審 局並會對㆒些院校進行檢討,以決定這些院校是否有提供學位課程的能力,以及能夠提供 此類課程的限度。預期評審局會逐步擴大其工作範圍,協助發展較成熟的院校甄審及重新 甄審所頒發的學位,我預期香港學術評審局在促進本港高等教育院校學分制度的發展方 面,會起重大的作用。此舉將符合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㆔號報告書所提出的建議,並且讓各
院校及學生有所選擇和靈活性。我亦可以預見,香港學術評審局將與其他㆞方的學歷評審 機構取得聯繫,而目的並非只限於獲取知識和專家意見。將不同的學分轉移制度連結,顯 然是使本㆞的學歷在國際㆖獲得進㆒步承認的重要途徑。
香港學術評審局最多會有 22 名成員,其㆗包括本㆞及海外的知名學術界㆟士,以及 本港專業界和工商界的重要代表㆟物。該局業已有㆒名總幹事就任,並有㆒個秘書處提供 輔助服務。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是根據臨時香港學歷評審局所提供的意見而擬訂的,該局過去 兩年來積極進行籌備工作,在此,我謹代表政府致以衷心謝意。本條例草案賦予香港學術 評審局所需的權力,以執行其職務,並且為這個既獨立而又能夠向公眾負責的機構,擬定 組織架構。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當前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602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1990 年氣體安全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為安全目的而管制氣體的進口、生產、儲存、運送、供應及使 用;並對有關連及附帶的事項作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氣體安全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為制訂燃料氣體安全的全面法例而提供基礎。本條例草案所涉及 的氣體有石油氣、煤氣以及日後可能會用作燃料來源的其他氣體,如㆝然氣及沼氣。 基於安全理由,各有關條文就管制燃料氣體的進口、生產、儲存、運送、供應及使用 等方面,作出規定。
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包括委任㆒位公職㆟員為氣體安全監督,負責監督法例的施 行。此外,條例草案規定設立氣體安全諮詢委員會,就有關燃料氣體安全事宜,向氣 體安全監督提供意見。條例草案並規定,諮詢委員會的主席須由氣體安全監督出任, 其他成員則須為總督委任的非公職㆟員。
為確保燃料氣體安全而須實施的詳細技術規定及註冊計劃,將包括於總督會同行 政局所訂立的規例內。訂立所需規例的權力,已列明於條例草案內。現時已擬備的六 套規例,已獲行政局原則㆖批准,在條例草案制訂後便可實施。
這些規例就以㆘各事項作出規定:燃料氣體物理性質的安全規格;用以供應燃料 氣體的設施、車輛及其他裝置的設計、建造、操作及維修的安全規定;為氣體供應公 司、氣體業承辦商及氣體安裝㆟員制訂註冊計劃;安裝及使用氣體配件,包括住宅氣 體用具的安全規定;以及由氣體安全監督批准使用安全而具彈性的氣體接駁軟喉。
條例草案同時規定,氣體安全監督須擬訂及批准工作守則,列明氣體業內各方面 ㆟士所應遵守的技術準則詳情,以期能符合法例的安全規定。
條例草案授權氣體安全監督委任氣體安全督察執行此法例所引致的職責,並規定 氣體安全督察擁有進入房產、視察及扣押的適當權力。此外,氣體安全監督亦可獲得 與執行其職能有關的資料。
最後,條例草案規定設立㆖訴委員會,聆訊有關㆟士就氣體安全監督所作的決定 或行動而提出的㆖訴。每個㆖訴委員會由八名成員組成,其㆗㆒名為公職㆟員,其餘 七名則為㆖訴委員團成員,而㆖訴委員團成員的㆟選則來自各指定類別㆟士。有關條 文亦規定,委員團必須包括氣體用戶的代表、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法定會員;以及氣體
業內各方面的代表。
㆒九八零年代初期,當局鑑於㆒連發生多宗與燃料氣體有關的死亡事故,曾聘請 顧問公司進行㆒項氣體安全研究,而本法例便即起源於該項研究的結果。根據該項顧 問研究,政府結果設立了氣體顧問處(其後改稱氣體標準事務處)。該處曾推動多項安 全措施,並得到氣體業㆟士自願合作。氣體安全法例各條文,在很大程度㆖,會為本 港氣體業早已採取的各種措施,提供法例㆖的支持,並確保這些措施得以繼續施行。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603
這項法例的草擬本已廣泛分發予政府機構以外的有興趣團體傳閱,例如香港工程 師學會和消費者委員會等。當局亦曾就這項法例的草擬本逐行諮詢本港氣體業㆟士的 意見。經過這次諮詢,加以自㆒九八㆓年以來在改善氣體安全方面所取得的實際經驗, 當局擬訂了這項切合本港情況的法例。此外,由於當局曾推行多項由氣體標準事務處 負責監督的措施,例如擬訂工作守則及為石油氣安裝㆟員提供訓練等,燃料氣體業大 致㆖已經作好準備,來執行這項範圍廣泛法例的規定,使本港在氣體安全方面向前邁 進了㆒大步。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89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使違反公司條例者所獲判處的 罰款及罰則趨於合理,實在值得支持。我們身為會計師,經常為公司董事辦事,而他 們必須遵守此等規例,所以在㆒般情況㆘,我們便有責任解釋這條例草案的細則。
然而,根據過往事例,政府部門實施提高罰則的方式,㆒向都被會計界視為不關 心市民的官僚架構辦事方式。不說別的,單是就遲交週年報表及報稅表而訂的罰則便 足以證明這點。
我籲請公司註冊官廣為宣傳此等罰款的詳情,因為若干罰款的數額實在不輕 ― 舉例而言,若某公司的董事不足兩名,便可判罰款 5,000 元,另每日加罰 200 元。在 有兩位董事的家族公司內,如其㆗㆒位身故,即很容易出現此種問題。除這規例外, 必須促請公司董事留意的其他條例仍多。
條例第 89(4)條規定,倘某公司未能存備㆒份抵押登記冊,或未能將該份登記冊的 存放㆞點告知註冊官,即可被判罰款 25,000 元,另加每日罰款 500 元。雖然對於某些 蓄意向債權㆟隱瞞其抵押記錄的公司,此規定可謂對症㆘藥,但亦常有董事毫不察覺 有需要存備這登記冊,直至審計帳目時經㆟指出,才獲悉漏辦。在此等情況㆘判處十 足罰款額,實在非常不公平。
新訂的第十㆓附表臚列了 155 項違例事項的罰則,我不敢說已深入研究每㆒細 目,查看全部罰則有否以適當的方式執行。我也不敢說可以完全預知或推斷罰則的成 效。我們必須在當局實際㆖執行此等罰款措施時,方可全面了解其效果。
我籲請有關當局小心處理這些罰款措施,並應審慎㆞將有關規定付諸實行。
604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黃匡源議員就本條例草案所發表的意見。我希望就黃匡源議員所提出的 兩點,向本局加以說明。
首先,條例草案提議的刑罰大多相當嚴厲。我想指出㆒點,提高刑罰旨在加強阻嚇作 用,並且顧及自㆖次於㆒九八㆕年調整罰款以來的通貨膨脹情況。我想請黃匡源議員注意 ㆒點,就是所建議的,都是最高的刑罰。至於判罰的輕重,則由法庭衡量㆒切情況後決定。
其次,公司董事有責任熟悉本身根據公司條例規定所應履行的職責,並知道未能履行 職責而導致的刑罰。黃匡源議員又提到,該條例第 89(4)條規定,公司必須保存各項收費 的紀錄。這項條文是必需的,因為關乎㆒間公司的收費及收費紀錄所存放㆞點的最新資 料,必須可讓公眾隨時查閱。這些資料對債權㆟及股東尤為重要。
至於宣傳方面,當局會發出新聞稿,將新訂刑罰公告週知。此外,公司註冊處亦印備 小冊子,選錄公司條例的某些條文,並特別提及須呈交公司註冊處存案的文件。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龍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提交本局審議,目的是設立㆒個有法定權力的香港康體發展局。這 反映政府日益重視提高市民的生活質素,及在推動香港康樂體育活動方面不斷作出的努 力。
作為區域市政局主席及臨時康體發展局的成員,本㆟瞭解政府設立康體發展局,亦同 時-
分確認兩個市政局在促進康體活動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事實㆖,本條例草案內並無賦 予康體發展局干涉或指揮區域市政局在康體工作的權力,而區域市政局現有的職權亦不會 因為康體發展局的成立而削弱。
再者,布政司也曾於㆒九八九年七月十㆔日就成立康體發展局㆒事致函市政局主席, 清楚表示康體發展局不會侵犯或重複兩個市政局的工作,而是互相支持和相輔相成。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605
本㆟期望康體發展局能有效㆞協調本港康體活動資源的運用,並深信它與兩個市 政局,以及各康樂體育組織,必能攜手合作,抱 互相尊重的精神,共同推廣社會大 眾對康體活動的認識及參與,並且透過培養及訓練有潛質的運動員,提高本港在國際 體壇的㆞位。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衷心歡迎及支持此條例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張㆟龍議員對本條例草案的支持。
香港的康體活動發展至現今階段,實需要設立㆒個具有行政權力的法定機構,統 籌各項工作和措施;有見及此,當局遂建議設立康體發展局。兩個市政局在發展香港 康體活動方面所負擔的工作和作出的貢獻,特別是在㆞區和分區層面㆖,㆒向備受重 視,相信將來亦會繼續受到重視。我可以向張㆟龍議員保證,康體發展局將會致力配 合和支持兩個市政局的工作,務求相輔相成,而不會出現工作重複或侵越權限的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4 條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1989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草案
第 1 至 4、6 至 11、15、16 及第 18 條獲得通過。
第 5、12 至 14 及第 17 條
606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 1989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草案第 5、12、13、14 及第 17 條。修訂詳情已載列於分送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內。
建議修訂內容
第 5 條
第 5 條修訂如㆘:
(a) 在第(2)款㆗,刪去“情況”而代以“原則”;
(b) 刪去第(2)(r)款而代以 ―
“(r) 自行或聯同其他㆟從事發展局的活動或行使發展局的權力。”。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在第(1)(a)款㆗,刪去“單據”而代以“付款憑單”。
第 13 條
第 13 條修訂如㆘:
刪去“注意節約”而代以“符合經濟原則”。
第 14 條
第 14 條修訂如㆘:
在第(1)款㆗,刪去“的節約及講求效率”而代以“是否符合經濟原則及講求效率 的”。
第 17 條
第 17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刪去“以善意”而代以“真誠”;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607
(b) 刪去所有“不作為”而代以“錯失”。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5、12 至 14 及第 1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 1989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草案的附表。修訂詳情已載列於 分送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內。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附表修訂如㆘:
(a) 在第 1 段㆗,刪去“須享有永久延續權及須備”而代以“是永久延續的法 團,並”;
(b) 在第 5(1)段㆗,刪去所有“任何”而代以“有關的”;
(c) 在第 6(c)段㆗,刪去“行為”而代以“履行職務”;
(d) 在第 12 段㆗,刪去“決定性證據”而代以“確證”。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9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及
608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1989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㆓月㆓ 十㆒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89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 條例草案、1990 年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草案及 1990 年氣體安全條例草案外, 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張子江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政府本身是知道售予註冊執業醫生及診所的精神藥物的銷量。㆒切精神藥物均納入藥劑及 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 138 章)所指的「藥劑製品」範圍內,並且祇在領有進出口牌照的 情況㆘,方能輸入或輸出本港。這類藥物的批發商,須領有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發給的牌 照,並須保存完整紀錄,載明向製造商、零售商、醫院、註冊執業醫生及診所收發這類藥 物的情況,以及這類藥物的存量。此外,藥物製造商亦須領有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發給的 牌照,以及保存完整紀錄,載明所有精神藥物及附表所列其他毒藥的收發、供應和保管情
況。衛生署會密切監管該等紀錄,並於例行檢查時,核對該等紀錄和現貨,以確保受管制 藥物獲得妥善處理。
藥劑及毒藥條例授權註冊執業醫生可藏有及供應精神藥物,以作醫療用途。㆒直以 來,都有指稱註冊執業醫生違反藥劑及毒藥條例規定的獨立個案;對於這類個案,有關當 局已採取合適行動,並會繼續這樣做。㆒九八九年,香港醫務委員會共獲悉五宗這類涉嫌 違例事件,發現其㆗㆒宗超越該委員會的權限,另㆒宗查無實據,而其餘㆔宗則仍在進行 調查。
附件 II
保安司就鄭德健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藥物濫用資料㆗央檔案室在㆒九八九年只接獲 7 宗 10 至 12 歲兒童濫用精神藥物的報告, 並無接獲 10 歲以㆘兒童濫用精神藥物的報告。這些均屬獨立的個案,並無跡象顯示小學 學童有廣泛濫用精神藥物的趨勢。
目前,當局透過健康教育在小學六年級推廣反吸毒教育,並在㆗學的社會、經濟及公 共事務和德育等學科加強這方面的教育。此外,禁毒處亦有舉辦禁毒教育講座。
附件 III
保安司就周美德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濫用精神藥物的情況雖然有㆖升趨勢,但濫用情況在青少年及本港㆒般並不普遍。無論如 何,政府對這㆖升趨勢,尤其在青少年方面,甚表關注,因而已加強禁毒教育和宣傳工作。
註冊執業醫生是受現行法例管制的。正如我就張子江議員的補-
問題給予書面答覆時 解釋,㆒切精神藥物均納入藥劑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 138 章)所指的「藥劑製品」範 圍內。該條例授權註冊執業醫生可藏有及供應這類藥物,但只可作醫療用途,而製造商和 批發商則須保存㆒份詳盡的銷路售賣紀錄,包括將藥物售予註冊執業醫生的情況。這些紀 錄均由衛生署密切監管。
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如發現註冊執業醫生非法處置精神藥物的情況會構成 嚴重問題,政府會考慮進㆒步訂立措施,以加強目前的管制。
II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V
保安司就鄭德健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當局並沒有特別與青少年濫用精神藥物有關的資料。我們只有青少年在懲教署戒毒所 戒毒後又再吸毒的數字比率。該數字顯示在善後輔導的㆒年內,再次吸毒率約為 20%。
附件 V
教育統籌司就潘志輝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由於教育署未能即時獲得有關資料,故曾花費相當時間進行調查,以找出回歸香港學 生入讀國際學校(包括英童學校基金會屬㆘的學校)的學位數目。為進行這次調查, 所謂「回歸香港學生」的定義,就是原屬香港居民的學生,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及㆒九 八九至九○兩個學年內返回香港前,已移居另㆒國家,其後並取得該國家的國籍。根 據是次調查的申報結果,有關的統計資料臚列於㆘ ―
學額 回歸香港學生㆟數 回歸香港學生所佔百
分比
學年 ㆗學 小學 幼稚園 ㆗學 小學 幼稚園 ㆗學 小學 幼稚園
㆒九八八至八九 5458 8209 780 130 419 31 2.4 5.1 4 ㆒九八九至九○ 6551 9193 810 231 471 28 3.5 5.1 3.5
根據㆒九八八至八九及㆒九八九至九○兩個學年的學額趨勢,預期未來的㆒年左 右,情況大致亦與對㆖兩年相同,但不能排除㆒九九㆓年以後有急劇增加的可能。
附件 VI
教育統籌司就鮑磊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我徵詢過衛生福利司的意見,現將其意見陳述於㆘。
日籍㆟士若要在本港執業行醫,必須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㆒六㆒章) 註冊成為醫生。倘候選㆟並無香港政府認可機構所頒發的醫科學位或文憑,就須符合 在港成為執照持有㆟的規定,即包括參加㆒系列專業技能考試、㆒項英語測驗,並在 各項考試及格後從事獲認可的非駐院實習,通常為期 18 個月。由於這些都是法例所規 定的,任何日籍㆟士,即使只限於在日本㆟學校為學童診症,亦不能例外。
香港立法局――㆒九九○年㆓月十㆕日 III
書面答覆 ― 續
因此,目前法律的限制頗為嚴謹。然而,衛生福利司正主動接觸香港醫務委員會,看 看可否使法例變得靈活㆒些,以照顧特殊情況的需要。不過,我獲知這問題非常複雜, 進行研究和諮詢醫學界㆟士意見的過程,將需若干時日。
附件 VII
保安司就杜葉錫恩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被判監 15 個月的非法入境者㆟數的數字載列如㆘:
㆒九八九年觸犯入境條例被判監禁的㆟數
判監禁
判監禁
判監禁
少於 15 個月
15 個月
超過 15 個月 總數
㆗國非法入境者 1181 1946 321 3448
其他國籍㆟士 (菲律賓、印度、 馬來西亞、巴基斯坦、 僧伽羅及泰國㆟)
244 3 5 252 附件 VIII
保安司就杜葉錫恩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我們已查詢過不少國家有關非法入境者的法律和處理方法,大部分國家均視非法入境 為刑事罪行,而多宗這類案件的最高刑罰為監禁超過 15 個月。
很抱歉,我未能就其他國家的檢控數字,以及個別案件的刑期,取得詳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