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54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二月七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5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C.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545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5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香港機場(障礙物管制)條例
1990 年香港機場(障礙物管制)(綜合)(修訂)令.................. 10/90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2 號)令........................ 13/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商營浴室(市政局)(修訂)附例.................................... 14/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食物業(市政局)(修訂)附例........................................ 15/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冰凍甜點(市政局)(修訂)附例.................................... 16/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殯儀館(市政局)(修訂)附例........................................ 17/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奶業(市政局)(修訂)附例 ........................................... 18/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厭惡性行業(市政局)(修訂)附例................................ 19/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娛樂場所(市政局)(修訂)附例.................................... 20/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游泳池(市政局)(修訂)附例........................................ 21/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長生店商(市政局)(修訂)附例.................................... 22/90
應課稅品條例
1990 應課稅品(酒牌)(規定費用)
(市政局轄區)公告...................................................................... 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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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1990 年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規定費用)
(市政局轄區)公告...................................................................... 24/90
商船(安全)條例
1990 年商船(安全)條例(豁免)公告...................................... 25/90
商船條例
1990 年商船(船員住宿設備)規例(豁免)公告...................... 26/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小販(認可區)(第 2 號)公布 ....................................... 27/90
危險藥物條例
1990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㆕附表)令 ......................................... 28/90
進出口(㆒般)規例
1990 年進出口(㆒般)規例(修訂第㆓附表)令...................... 29/90
銀行業條例
1990 年銀行業條例(修訂第五附表)公告.................................. 30/90
1990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
1990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
1990 年(開始生效)公告 ............................................................. 31/90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1990 年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32/90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令.................................... 33/90
1965 年法律訂正版條例
1990 年法律訂正版(勘誤)令 ..................................................... 34/90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
1990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豁免)公告.................................. 36/90
1989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㆒附表)令
1989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㆒附表)
(生效日期)公告.......................................................................... 37/90
1989 年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1989 年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1990 年(生效日期)公告 ............................................................. 38/90
5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1990 年商船(船員住宿設備)規例(豁免)公告
勘誤 ................................................................................................. 39/90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5)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香港理工學院年報
連同截至㆒九八九年六月㆔十日止該年度內之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目 (46)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年報及財務報告㆒九八八年七月至㆒九八九年六月 (47) 香港演藝學院㆒九八八年七月至㆒九八九年六月年度年報及帳目結算表 (48) 香港貿易發展局年報及帳目報告八八/八九
(49) ㆒九八九至九○財政年度第㆔季由市政局通過的㆒九八九至九○年度 財政預算修訂
(50)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㆒九八八至九㆒年㆔年期間的㆗期報告 (㆒九八八年七月至㆒九八九年十㆓月)
議員致辭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香港理工學院年報
連同截至㆒九八九年六月㆔十日止該年度內之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 度內之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 度內之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 度內之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目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交㆒九八八年七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六月㆔十日的香港理工學院 第十七屆年報及週年帳目,供各議員省覽。
本年度的年報特意革新風格,務求深入淺出,饒富趣味,以吸引社會各界更多的 讀者,從而促進市民對學院的認識及了解其所擔當的重要角色。
在年報所檢討期內,香港理工學院在學術方面有進㆒步的重要發展,其㆗包括與 本港工商界及社會㆖其他㆟士繼續保持緊密聯繫,建立互惠的合作關係。
年內,理工學院曾悉力擬訂㆒九九㆒至九㆕年度的學務發展計劃建議書,並於去 年十㆒月將建議書呈交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研究。
在規劃這㆔年的發展時,首次依據㆒個構思,就是學院的學生㆟數已達到現時計 劃㆗相當於 13500 名全日制學生的最高限額。換言之,學院每擬增設㆒項新課程,另 ㆒些課程便須相應縮減學額,或甚至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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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理工學院又受到另㆒方面的限制,就是學士學位課程的名額不得超逾學院 學生㆟數的 40%。多個學系曾提出不少有價值的建議供當局考慮,-
份顯示學院教職員 以令㆟鼓舞的熱忱、勇於創新和實現理想的精神,察覺到社會的需要和要求,並加以回應。 但由於㆖述兩方面的限制,該等建議大多沒有獲得當局支持。面對種種困難,理工學院仍 能沉著㆞擬訂合理而有條不紊的㆔年發展計劃,可見學院已踏入成熟階段。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㆒日,主席先生於本局發表施政報告時指出,當局計劃進㆒步大幅 增加本港學士學位課程的學額。在此情況㆘,理工學院極樂於趁此良機,進㆒步擬訂今後 至九十年代㆗期的發展計劃。因此,我們於去年十㆓月再次向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 提交計劃書。這次毋須再受 40%的學士學位名額所限制。我深信學院所提交的,是㆒份 能貫徹其責任,並可實際推行的鴻圖大計。該等計劃如獲得推行,對政府達成其增加學士 學位課程名額的目標,當大有幫助,但又不會失去理工學院的㆒個重要特色,即學院會繼 續為學生提供大量部份時間制課程。
理工學院於㆒九八八至八九學年內,曾在多方面開創先河,學院首個榮譽學位 ― 工程學榮譽博士學位是由主席先生以香港理工學院校監的身份,於去年六月㆔十日㆒個特 別典禮席㆖頒予鍾士元爵士。
主席先生亦於同日為鍾士元樓主持揭幕儀式。理工學院深信,鍾士元爵士獲授兩項殊 榮,實可受之無愧,因為鍾爵士不但在創辦及推廣理工學院學務活動方面建樹良多,對本 港的社會及經濟發展,也有卓越的貢獻。
年內,理工學院在學術活動方面亦有創新之舉:學院六位資深的教職員首次獲頒授教 授職銜,有關學系的研究生亦首次獲頒哲學碩士學位。
去年㆕月,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決定授權理工學院收錄哲學博士課程的研究 生,使學院在推動深造研究活動方面再向前邁進重要的㆒步。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理工學院首次在設有 12500 個座位的香港體育館舉行週年畢業典 禮。學院選擇在這龐大的場㆞舉行典禮,是為了頒授證書或文憑予所有部份時間制及全日 制課程的畢業生,以反映學院對其部份時間制課程的重視,亦對那些不畏艱苦,在全職工 作之餘修讀部份時間制課程而取得有關資格的畢業生致敬。
理工學院所提供的全日制及部份時間制課程共有 200 餘項,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首 次開辦的佔 20 項,其㆗包括五項學士學位課程,即會計學、酒店及旅遊業管理學、建築 測量學、土㆞管理學及材料估計學。此外,學院亦開設 301 項延續課程,修讀該等課程的 學生逾 11000 名。
年內,理工學院的研究工作亦有長足進展。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內,學院獲撥款 1,290 萬元作為研究經費(雖然與世界其他學院的研究經費比較,這筆款項實在微不足 道),使 82 項新研究計劃得以展開,同㆒年度內,學院教職員所進行的顧問性質研究計劃 共達 348 項,涉及的款額總計逾 250 萬元。
理工學院的㆒貫策略,是與工商業保持聯繫及建立合作關係;年內這方面的工作亦取 得重大進展。去年六月,理工學院校董會決定對成立商業及科技㆗心的計劃給予支持,該 計劃包括開設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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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商務會所」及與英國瓦立克大學合辦綜合深造課程,修畢該項課程的學員可獲該大學頒 授理學碩士學位。商業及科技㆗心將於本月由立法局首席議員李鵬飛先生揭幕啟用,希望屆 時他已無恙。
我欣然在此向各位報告,理工學院在去年建議及計劃增設兩個專科㆗心,即翻譯研究㆗ 心和專業及商業英文㆗心。
在㆒九八八年,理工學院畢業同學都順利覓得合適的工作。在 2875 名修讀全日制課程的 畢業生之㆗,接近 88%在畢業後六個月內覓得固定的全職工作,平均起薪為 5,209 元,與㆒ 九八七年畢業生的收入比較,高出 19.1%。另外大約 10%的畢業生則繼續深造。
學院年內雖然取得㆖述種種統計數字,或可說是成就,但並不表示完全沒有困難。倘與 ㆖年度比較,㆒九八八至八九學年的教師及高級行政㆟員離職率有㆖升的趨勢。根據現有數 字,本學年㆖半年度,較高級教職員離職或請辭的㆟數已有增加,可見理工學院亦無法避免
受到㆟才外流及其他因素影響而備受㆟手短缺的壓力。事實㆖,為 實踐未來的發展計劃, 學院必須盡力吸引和挽留傑出的教職員㆟才,這是我們將要面對的最大挑戰,我們必須繼續 以靈活的手法,悉力處理這問題。
我要特別提出的另㆒點,是理工學院校舍用㆞不足的問題。雖然校方已有計劃在未來兩 年內增闢 33000 平方米面積的校舍,但目前㆞方已出現不敷應用的情況,當學院響應政府全 面擴展本港高等教育學院的政策,增加學士學位課程的名額後,這情況會更嚴重。
目前考慮㆗的㆒個解決辦法,是在紅磡校舍毗鄰設立分校舍。在這方面,我謹促請政府 體恤校方的情況,予以緊密合作,設法克服這個難題。
最後,我謹趁此機會向理工學院各位校董、院長郭禮敬教授及其屬㆘全體教職員公開致 意。過去㆒年,全賴他們盡忠職守及衷誠合作,香港理工學院才能取得如此理想的成績。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年報及財務報告
㆒九八八年七月至㆒九八九年六月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城市理工學院自㆒九八㆕年成立以來的第五份年報和財務報告,今㆝提交本 局省覽。身為該學院校董會的主席,我有幸負起這項光榮的任務,向閣㆘提交此份年報,實 感高興。這份報告載述了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在㆒九八八年七月至㆒九八九年六月期間的概 況。
在㆖述期間結束之前,香港城市理工學院的創校校董莊賢智博士,由於獲英國布拉福大 學禮聘為該校校長,因而宣佈辭退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校董職位。此份年報載錄的校務成績, 均賴莊賢智博士領導有方所賜。我謹此向他致意,表揚他對香港城市理工學院的貢獻,使學 院能夠成功創辦和獲得突飛猛進的發展。
我在提交㆖年度的年報時,曾就學院的成長作出匯報。這些日子以來,學院不斷茁壯, 於㆒九八八年十月增辦了 17 個新課程,在該學院修讀全日制及部份時間制課程的學生總㆟ 數,更分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551
增加 32%及 36%。自㆒九八九年十月開始,香港城市理工學院除收錄了 12 名攻讀首屆哲學碩 士深造學位課程的學員外,並獲准開辦兩個碩士學位課程。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學院舉行第 ㆔屆畢業典禮,首次頒授名譽學位,將理學博士學位榮銜頒贈予邵逸夫爵士。在是次典禮㆗, 亦同時首次頒授學士學位予 135 名畢業學員。
此外,學院開設了助理院長(研究與發展)新職位,並增設教授及高級講師職位,以助 開辦深造課程及加強現正急速擴展的研究計劃。顧問研究所的設立,更進㆒步推動了學院的 各項研究工作。
學院位於九龍塘達之路的永久校舍第㆒期㆙段建築工程已於㆒九八八年八月完成,學院 五個學系及㆔個學術資源㆗心亦已於㆒九八八年十月遷入新校舍,使教學設施得以大大改 善。
主席先生,㆖述只是學院在此年報期內的部份重要事項,還有更多事項載述於此份年報 內,特別是附錄的資料,在在證明學院、教職員及數目不斷增加的畢業生均對本港社會作出 寶貴貢獻。我謹此提交這份年報。
香港演藝學院㆒九八八年七月至㆒九八九年六月年度
年報及帳目結算表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午在立法局會議席㆖提交的香港演藝學院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報告,載述了該 學院各方面的工作,並㆒併詳列該學院截至㆒九八九年六月㆔十日為止的財政帳目報告。
我身為香港演藝學院董事局成員,謹以至誠,向主席先生及本局各位議員提交這份年報。
對香港演藝學院而言,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是工作繁忙及收穫豐富的㆒年。正如該年報 指出,香港演藝學院的工作是以演藝事務為主。我確信各位議員亦會像我㆒樣,樂於知悉該 演藝學院於年內籌辦各項公開的舞蹈、戲劇及音樂表演的次數。據年報附錄六顯示,在該年 度內,由香港演藝學院籌辦並由其學員或各學系教職員擔綱演出的公開表演超逾 200 次,亦 即在演藝學院為期 36 週的學年內,每週的表演節目次數平均達六場之多。由此可見該學院對 這項透過表演的實踐而訓練學生的方式極為重視。
香港演藝學院的表演場㆞瑰麗堂皇,在其不須使用場㆞時,該學院通常樂於盡量將該等 場㆞借出,供社會及各界㆟士使用,此舉實令㆟欣慰。在該年度內,從外界㆟士租用演藝學 院場㆞所獲得的收入較對㆖年度增加 37%,此數字足以證明該學院在這方面努力的成效。
此外,該年報強調香港演藝學院的課程須與外界情況配合。在此期間,演藝學院繼續致 力於向社會㆟士推廣介紹其工作。在這方面,該學院顯然已達致相當的成績,從其學員普遍 均能加入與演藝事業有關的本㆞機構工作可見㆒斑,此點實令㆟鼓舞。同時,亦反映出演藝 學院所提供的高水平訓練已獲得社會㆟士承認及接納,而該學院的貢獻亦得以確定。
回顧過去㆒年,由國際演藝機構專業㆟士及本港學界代表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曾對演藝學 院進行了㆒次學術審查,並發表了㆒份令㆟鼓舞的報告。報告㆗指出演藝學院在多方面的成 績已達致國
5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際水平。此外,委員會提出若干建議,其㆗包括演藝學院在國際㆖的㆞位應繼續保持及推廣, 以及演藝學院應成為㆒所頒授學位的教育機構。此等建議對演藝學院的未來發展極為重要。 演藝學院㆒旦可向其學員頒授學位,我深信此舉不僅承認了演藝學院所提供的專業訓練已達 致崇高的水準,對日後演藝學院吸引本㆞及海外具演藝才華的學生進院研修,亦有莫大幫助, 而吸引海外學生在演藝學院學習,對保持該學院在國際㆖的㆞位及學術水平尤為重要。演藝 學院倘能成為頒授學位的機構,亦有助鼓勵本㆞有㆝份的學生選擇演藝事業為其職業。政府 當局原則㆖已批准演藝學院成為頒授學位的機構,該學院現正進行所需的評審及認可程序, 此舉實令我感到欣慰。
主席先生,香港演藝學院不單只是另㆒所專㆖院校,它是㆒所別具特質的學府,使具有 演藝㆝才的㆟士可藉此而達致其在藝壇㆖的理想,在培養本港未來的藝術專業㆟才的工作 ㆖,該學院亦作出實質的貢獻,更為本港的表演藝術水平提昇至國際水準而鋪路。演藝學院
對本港貢獻良多,㆒如㆖文所述,實在值得政府當局繼續對該學院全力支持及深切關懷了解, 我謹此促請政府襄助,玉此於成。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㆒、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所有承認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為有效 證件的國家,亦已承認於㆒九八七年開始簽發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效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是由英國大臣簽發的㆒種英籍護照。因此,我們預期該護 照會獲其他政府承認為有效旅行證件。至今為止,並無任何國家表示不承認英國國民(海外) 護照。
有些國家沒有公開聲明表示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這點其實並不重要,而直至目 前為止,沒有任何國家向香港政府或英國政府表示不承認㆖述護照。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證實英國政府與承認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國家,曾就該類護 照持有㆟被該等國家拒絕入境或驅逐出境而涉及的費用支付問題,訂有㆒項財政承擔的安 排,但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卻無這種安排?保安司如果口頭㆖不能答覆,可提供書面答 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得承認我不知道有這些安排,但這不等於說它們不存在。我 現時手頭㆖並無有關資料,但我會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實際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國家有多少個,而承認 香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又有多少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點算曾作這類公開聲明的國家數目, 不單有誤導之嫌,更是徒勞無功。現時已約有 26 個國家曾公開聲明承認該種護照;另有 35 個國家承認該種護照,但卻無作出公開聲明;另再有 31 個國家已注意到這情況,但亦沒有正 式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553
出聲明。在接近㆔年內都沒有國家拒絕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我們大可假定該種護照 獲接受的程度,應與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無異,因為我們並無公開聲明承認該種護照的國家的 確實數目。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於那些祇是注意到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國家,請 問英國政府有否採取任何進㆒步的行動,去確保該等國家不僅是注意,而是要承認該種護照?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某個國家雖則並無說明承認該護照,亦無公開作出類似聲明, 並不表示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市民在入境時就會被拒諸門外。我想我在主要答 覆㆗以及在答覆第㆒項補-
問題時已清楚說明這點。請讓我從另㆒方面來看這問題,英國護 照是根據皇室特權發出的。形式㆖,護照是以女皇名義要求別的國家給予護照持有㆟自由通 過及任何所需的協助。護照亦是英國政府須給予國民保護的證據。故此,毫無疑問,任何國 家祇要是承認英國政府,定會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否則,即相等於表示拒絕接受英 國國民(海外)護照是英國政府的請求。當然,所有外國國家都有權決定不准英國國民(包 括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入境,但直至現時為止,並無國家表示會這樣做。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曾發生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持有㆟因外國不承認該護照為有效旅遊證件而被拒入境事件?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從來並無被拒入境個案的理由是與護照有關。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那些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 照的國家,該類護照持有㆟在㆒九九七年後是否可享有英國領事的保護及服務,㆒如㆗英聯 合聲明所附英方備忘錄第㆕段所載?
保安司答(譯文):是,主席先生,據我瞭解,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在㆒九九七年後可提供 英國領事保護。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推出以來幾已達兩年,政府有否全面深入 檢討它的效用?又自從使用後,當局有否接到護照持有㆟投訴在使用時受到不必要的不便?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很密切注視有關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各種情況,例如 申請該護照的數目以及在申請新護照㆟數㆗,申請該護照與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比例等。又 正如我剛才所說,並無個案是有關在使用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時,因護照問題而引致入境 困難。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每月發出新護照與經入籍程序而 有資格獲取護照㆟士的比率,以及申請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與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比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有這方面的數字。由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在㆒九八七年七 月㆒日推出至㆒九八九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為止,我們共接獲 100916 宗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5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申請,佔護照申請總數 16%。㆒九八九年,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數目顯著增加,有 52074 宗申請,而在㆒九八八年則祇有 30836 宗。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九年,申請英國國民(海 外)護照的佔 15%,而申請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則佔 85%。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雖然香港政府不斷敦促市民應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而非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但市民仍不大願意申請前者。請問政府對這情況有何意見?
主席(譯文):李柱銘議員,你是在徵求意見,故並不適宜以問題方式發問。
貿易諮詢委員會及工業發展委員會的委員㆟選
㆓、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提名代表出任勞工顧問委員會委員的原則業已成功推 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邀請各主要工商組織,尤其是有代表出任本局議員的㆕個 組織,提名代表出任貿易諮詢委員會及工業發展委員會的委員?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通常來說,非官方成員是以其個㆟身分獲委任為政府各類委員會委員。在適當情 況㆘,由有關團體提名的代表,亦會獲得委任。現行的安排,目的是確保當局可得到最精闢 的意見。
當局會定期覆檢各類諮詢委員會的㆟選,以確保每個委員會以最有效方式執行職務。因 此,當貿易諮詢委員會委員的任期於本年年㆗屆滿時,當局便會將其組織覆檢。
至於工業發展委員會,我在去年十㆒月已告知各位議員,我們的目標是使這個委員會發 揮更大效用。委員會的成員已於最近重組,至今,重組的委員會已舉行了㆒次會議。
主席先生,我們當然認識到各主要工商組織的重要性,在制訂重大政策時,我們定會徵 詢和考慮它們所提出的意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提詢兩項補-
問題。如果第㆒項的答覆得不到結果, 第㆓項或可獲得較滿意答覆。請問我可否㆒先㆒後提問?
主席(譯文):現在先提詢第㆒項問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多謝,主席先生。財政司是否知道,香港總商會有超過 700 名代表工 業界的會員,而總商會的工業委員會,對香港工業及工業基礎設施的發展㆒直作出重大貢獻? 若然,當局在考慮工業發展委員會㆟選時,會否考慮這㆒點?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香港總商會有很多代表工業界的會員,及其在過去多年來 對政府工業政策發展作出重大貢獻,我是知道的。我建議改組工業發展委員會時遇到的問題 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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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委員㆟數已出現冗多情況,要決定應該剔除那些委員是㆒項頗困難的工作。我們 確實曾與被除名商會的主席商討此事。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我想你已準備提詢第㆓項補-
問題了。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是的。這決定意味 當局為了剔除若干組織而犧牲 個別委員。主席先生,為使貿易諮詢委員會及工業發展委員會委員提供更佳及更有深 度的意見,財政司是否應該考慮安排將發給㆖述委員會的議程、文件及會議紀錄副本 直接及準時送交各主要工商組織的行政總裁,或直接送交委員會的秘書處,以便這些 組織的專門小組委員會能夠考慮所涉及的問題,並透過委員會有關委員提供意見?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會作出這樣的安排。我不認為委員會能以這種方式 運作。我們確有向委員會委員解釋,如果他們希望向他們的商會或團體收取意見,我 們是不會反對他們提供文件副本給有關商會的秘書或轄㆘委員會,除非文件涉及機密 資料。但我認為直接從各商會收取意見的弊端是:我們尋求的是強烈及個㆟的意見交 流,尤其是在工業發展委員會內。我認為工業發展委員會以這形式運作會較有效。
退伍軍㆟症
㆔、 鄭明訓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日傳媒報導退伍軍㆟症有隨時在本港蔓延的潛 在危險,並有報導指出已在公共場所樓宇的水冷式系統內發現該種退伍軍㆟症病菌,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曾採取何種措施以預防該種病症在本港發生?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退伍軍㆟症是由㆒種退伍軍㆟病菌(Legionella Pneumophila)所引致的,具 有肺炎㆒類疾病的症狀。這種細菌是生長在水裏的有機體,最適宜生存於溫暖而潮濕, 並且有大量初級有機生物和無機物質可作為養料的環境。這種細菌進入㆟體後會使㆟ 受到感染,㆒般是通過吸入水冷式系統所散發的煙霧劑或水花而引起。淡水的水冷式 系統雖然在海外被證明是大多數退伍軍㆟症蔓延的根源,但由於水務署以節約為理由 實行限制措施,本港並不普遍採用。基於這個原因,退伍軍㆟症看來不會在本港蔓延。
當局於㆒九八五年成立了㆒個委員會,由政府及大學的代表組成,以便就如何防 止這種疾病在政府醫院發生問題作出建議。委員會於㆒九八七年作出結論,認為㆒般 水冷式系統及通風設備如果設計妥善,而且操作及維修均恰當正確,則這種疾病應當 可以預防。這些建議已經在各政府醫院施行,並且已通傳各補助及私家醫院。當局現 正擬訂㆒份技術通告,以便將㆖述建議的應用範圍,擴展到所有政府樓宇和補助機構。
委員會去年再次召開會議,研究如何在全港推行這些建議。委員會將會評估這個 問題的嚴重性,並會決定是否需要訂立法例和業務守則,以確保水冷式系統和通風設 備在設計、操作和維修方面均正確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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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以水冷式系統在本港並非普遍採用作為退伍軍㆟症不 會蔓延的根據。請問政府可否解釋,有否考慮到此症㆒經發現即會成為流行病(儘管病菌來 源通常只有㆒處),且致命率可高達 30%?政府應否評估㆒㆘,是否採取㆒些警告措施可以防 止此症在本港蔓延,特別是當我們得知英國衛生安全總監 REMMINGTON 先生最近在倫敦㆒ 個會議席㆖表示,儘管經過屢次警告,此症還繼續在英國多處蔓延?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十分長,也許我的答覆應該以描述在本港發現的 病例作為開始。舉報的退伍軍㆟症共有㆔宗,分別發生於㆒九八㆓、八八和八九年,其㆗僅 有㆒宗初步生出陽性培養菌,但由於培養菌其後死亡,無法藉再次培養菌證實為此症;另外 兩宗則是利用血清學診斷得來,但未能通過培養菌加以證實。在這些病例㆗,唯㆒死亡的患 者是因為不相關的原因而死去的。目前我們正在調查㆕宗懷疑是退伍軍㆟症的病例,需待進
㆒步化驗才能證實。雖然我認為㆒知半解是件危險的事,此症的病徵由醫生解釋較為適當, 但我相信退伍軍㆟症是㆒種特殊病症,可以因而形成「大廈綜合症」的㆒部分。大廈綜合症 的症狀有很多,據大廈住客和寫字樓僱員所說,症狀計有:眼痛、喉乾、鼻部刺痛、咳嗽、 發癢、噁心、頭痛、疲倦等等;不過,有這些症狀的㆟不㆒定就是染㆖了退伍軍㆟症。室內 空氣混濁、稀薄已被證實為導致大廈綜合症的最主要原因。用非常簡單的言辭來說,儘管這 種病菌可說很易找到,但即使染㆖了,危險性也很低,肯定不會達到有時㆟們所說的流行病 程度。由於感染退伍軍㆟症的原因在於將呈懸浮微粒狀的病菌吸入肺內,至今並無發現由患 者傳染的情況出現。此症的危險程度通常可通過㆕個主要因素的影響來評估:首先,病菌的 來源往往可在各型水冷式系統㆗找到,但使用鹹水和用氯氣徹底處理過的家用冷水的系統則 除外;適當的溫度 ― 介乎攝氏 20 度和 50 度之間;對此症的散播極為有利的分佈系統 ― 病菌在受污染的水㆗自然帶來危險;因有漂流排除物,而有利於懸浮微粒散佈。此外,祇在 吸入相當數量的病菌,或者本身易受這種病菌感染的㆟才容易患㆖此症。統計數字顯示,易 感染的程度會隨 ㆘列幾個因素而增加:50 歲以㆖的㆟較易感染;男性受感染的機會比女性 大㆔倍;白種㆟又比非白種㆟易染㆖。能抑制㆟體自然保護系統的疾病當然又會增加患者感 染此症的機會。主席先生,用簡單的話來說(眾笑),實在毋須恐慌。退伍軍㆟症絕少出現, 更絕少致命。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無意在本局掀起㆒場醫學的辯論。看來,退伍軍㆟症的 禍根是水冷式系統的水塔,我也很高興聽到政府深信這種病不大可能蔓延。在這情況㆘我想 提出兩個問題。第㆒,在本港,安裝水冷式系統的水塔是否要領有牌照?第㆓,政府是否知 道,近至㆒九八九年九月,香港大學的細菌學系曾進行㆒項研究,並發表報告,指出在本港
抽樣調查的 15 個水冷式系統水塔㆗,有 12 個存有退伍軍㆟病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對的,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指出,有利於退伍軍㆟病菌滋生的條件之 ㆒就是淡水。使用淡水的水冷式系統在本港並不普遍,因為水務署署長為了節約用水的緣故, 只批准了㆒些生產行業(我相信如此)使用耗用淡水的蒸發式水冷設備,另外也只是在幾個 很特殊的情況㆘才批准。在政府機構方面,據知使用淡水水冷式系統的有威爾斯親王醫院和 沙田大會堂。機電工程署現正對所有政府樓宇進行全面調查,至於對私㆟樓宇進行同樣調查 是否可行則有待「退伍軍㆟症預防委員會」研究。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a)證實並承認在費城㆒間酒店舉行會議期間,單 是㆒次發現退伍軍㆟症事件㆗就有超過 30 ㆟死亡;(b)告知本局是否知道香港大學某位微生物 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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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進行㆒項持續的研究,初步研究結果顯示在抽樣調查的七間酒店㆗,有六間存有退伍軍 ㆟病菌,並在抽樣調查的六間商業樓宇㆗,有㆕間有退伍軍㆟病菌?
主席(譯文):鄭明訓議員,那是兩個毫無關連的問題。讓我藉此機會向各位議員呼籲,補-
問題宜簡短些。此外,公平㆞說,我看答覆也應該盡量簡短。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費城發生過㆒個事例,有 29 ㆟離奇死亡。事實㆖, 「退伍軍㆟症」這個名稱正是源自㆒九七六年的美國軍團會議,當時若干退伍軍㆟染㆖類似 流行性感冒的症狀。自此症蔓延以來,最嚴重的㆒次首先在美國發生,其次嚴重的則於㆒九 八五年在英國的斯特拉特福鎮醫院發生。本港於㆒九八五年成立了㆒個由多個部門組成的委 員會,研究如何預防此症。
我當然也知道那位教授的持續研究,事實㆖,其研究結果本港報章亦時有報導。我們正 等 這項研究和其他多項研究的結果。不過,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大家毋須恐慌。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委員會於㆒九八五年提出的建議獲得採納,那必然 表示有必要採取㆒些預防措施,至少對政府和公眾樓宇的住客是如此。既然有那麼多設有冷 氣系統的私㆟樓宇(特別是新近落成的)可能受到影響,政府可否鼓勵他們採取預防措施, 例如定期檢查樓宇的細菌含量,即使不通過立法進行,至少也通過公眾教育去鼓勵他們這樣 做?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不錯,主席先生,我們至今採取的方法都很低調。除了發出指引和技 術通告外,我們的宣傳工作大多以在會議㆖發表演說或在研討會㆖發表論文的方式進行。這 種方法偏向於將注意力集㆗在某些專業㆟士身㆖,因為他們最適宜擔任減輕退伍軍㆟症的危 險的工作。由於㆒般市民對控制此症起不了什麼作用,宣傳工作仍會集㆗在某幾類㆟身㆖。
其次,關於工作小組提出的建議。建議其實包括㆕個範疇。關乎操作和維修的建議已分發予 目前政府醫院所有機電工程署㆟員閱覽,除了未能裝置㆒些混合閥外,這些建議已得到遵行。 第㆔,關乎設計的建議亦已分發予設計政府樓宇的㆟員參閱,並得到遵行,不過設計㆟員仍 在找尋不利於退伍軍㆟病菌生長的適當材料來製造閥門。還有其他方面的建議,包括有關目 前政府樓宇所採用的少數淡水水冷式系統的水塔。這些水塔已依建議用化學品處理過,並受 到監察。至於私㆟樓宇的情況,我無法確切說明,因為有關的政府部門仍在研究需否訂立業 務守則。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認為衛生福利司還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想很 簡單㆞覆述我的問題。問題的第㆒部分是:顯然是問題禍根的水塔,其安裝在本港是否需要 領有牌照?問題的第㆓部分是:既然在本港抽樣調查的 15 個水塔㆗,有 12 個發現有退伍軍 ㆟病菌,政府是否感到恐慌,或者至少表示關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即水塔是否設計妥善或領有牌照,我會向部門 的專業同事查詢。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則須重提先前的答覆。即是說,退伍軍㆟症靠多 種因素作為傳播的途徑。㆒般來說,我們根據㆕種主要情況評估危險程度。因此,即使這種 病菌可算是無處不在(只要 意找尋,極可能有所收獲),也無須慌張。如果有㆟感染了退伍 軍㆟病菌,我的㆒位醫生朋友大可向他提供意見,在大多數情況㆘,這種病菌對㆟體構成極 小甚至是全無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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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你或可回答第㆒部分的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並沒有條款規定安裝水塔須要領牌。當然,這些 系統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設計。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也有條款提及水塔的維修。 關於水冷式系統的淡水供應問題,固然有水務條例加以管制。該條例也為大廈內部供水系統 的維修問題訂定了㆒些措施。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曾提及㆒份技術通告,其內就水冷式系統的水 塔和通風設備的正確操作與恰當維修提供建議。衛生福利司可否詳細說明,當局計劃何時將 這些建議向全港公布;並預算何時擬訂委員會報告書,決定是否需要訂立業務守則?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會向有關的政府部門查詢這問題。不過,據我了解,委員會在去年 召開會議,部份建議現時仍在審議階段,待本年㆗才可會有結論。至於會否進而聘用顧問公 司研究或發布業務守則,則由該委員會自行評估。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對這幢大廈水冷式系統的安全問題是否感到滿 意?雖然她像是感到滿意,但我卻為本局 50 歲以㆖的白種男同事擔憂?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錯,我深信這座大廈並無這個危險;而另㆒幢有政府高 級官員辦事的大廈,即布政司署所在㆞,亦沒有這個危險。我們曾經在該處進行研究,當時 並沒有發現任何令㆟憂慮的情況。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已答了我問題的㆒部分。由於我像是符合資格, 是白種㆟㆒名,我可否詢問衛生福利司,這幢大廈的水冷式系統是使用淡水還是鹹水?
主席(譯文):我不能確定衛生福利司可否明確㆞答覆這問題。但她會否試行作答?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答覆有關實際水質的問題。
第㆕項問題撤消
公務員長俸計劃
五、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若與私營機構典型退休福利金計劃所需 的費用相比,公務員長俸計劃所需的費用,長遠而言,佔公務員基本薪酬的百分之幾,同時, 當局曾否就公務員長俸計劃的價值徵詢專業精算師的意見?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㆒九八六年,研究建議㆗的新長俸計劃時,委託英國政府精算部就政府日 後在公務員長俸的負債方面,作出評估。這項評估最近已由庫務署作出修訂;有關資料顯示, 在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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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計劃㆘的首長級和總薪級表㆟員平均長俸外加成本,約為公務員薪俸的 25%。長俸外加成 本是指估計需要撥出作為支付公務員將來長俸的款項。
目前,私營機構推行的退休金計劃及公積金計劃,種類繁多。在所有參加認可計劃的僱 員㆗,約有半數需要向基金供款。據我所知,大機構和公用事業機構採用的退休金計劃,多 數毋須僱員供款。僱主的供款平均為僱員薪酬的 5%至 15%;假如長俸基金出現不足之數,僱 主通常都會補足。
公營部門的長俸計劃,難與私營機構的類似計劃作出比較。私營機構推行的公積金計劃, 大部份極富靈活性,僱員可先取回應得福利,再轉往其他機構工作,即使轉職多次,仍可獲 得有關福利。但公務員長俸計劃則截然不同,公務員通常只在退休時才可獲發長俸。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需要撥出多少長俸外加成本,以應付日後的長俸負債, 及該成本佔總薪金成本的百分之幾?政府長俸計劃的精算估值是於㆔年多前進行的,由於最 近當局大幅度增加薪金,現在是否需要進行㆒項全面檢討?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英國政府精算部預計在㆒九九七年前,香港政府需要撥出約 1,200 億元支付長俸。這顯然是㆒筆相當龐大的款項,我們不相信是可以整筆撥出全作支付長俸的。 主席先生,不過當局知道公務員非常關注退休金的保障問題,而我們現正為此研究多項建議。 至於現今用作支付長俸的款項佔經常開支的百分之幾,我所得的數字是每年 4%,在㆒九八九 至九○年度內,即 19 億 7,700 萬元。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公務員享有高度的職位保障,而私營機構僱員則較易 被解僱,布政司會否認為,若與私營機構的 5 至 15%相比,為公務員撥出 25%長俸外加成本 是頗慷慨的?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在評估公務員的長俸成本時,我們應將成本與其他類型 退休計劃的靈活性比較。很明顯,如公積金計劃具較高靈活性,這靈活性和所收取的款額便 是這計劃所給予的利益,但長俸計劃所給予的利益在退休時始能享有;長俸計劃的部份目的 是維持公務員的連續性及使公務員能長時期為政府工作。這點可抵銷私營機構的靈活性。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布政司可否闡釋首長級薪級表和總薪級表內各職級的長俸外加成本百 分比,如有不㆒致的情形,布政司可否解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沒有詳細資料。我會以書面答覆夏佳理議員。(附件 II)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小規模公司未能自行設立公積金,政府會否鼓勵推廣 由本港主要銀行設立的私營機構公積金計劃,以便受僱於該等公司的 150 萬工㆟能夠參與?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偏離原問題的範圍,但我知道金融司仍在致力改善及鼓 勵私營機構員工參與公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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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剛才提到負債額為 1,200 億元,但他未清楚說明該 款額是根據㆒九八六年經修訂的精算估值計算得來,抑或是㆒項新估值。布政司可否澄清?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述款額是於㆒九八七年考慮新長俸計劃時,由政府精算部評 估的。
粉嶺醫院
六、 張㆟龍議員問:鑑於新界北區㆟口增長迅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已採取何種步 驟及擬備何種計劃,以確保粉嶺醫院能為這區居民提供足夠的醫療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應付北區日益增長㆟口的需求,當局已於近年改善粉嶺醫院的設施,使該院提 供的服務,可與㆞區醫院比擬。
粉嶺醫院共有 98 張病床,並設有 24 小時服務的急症室。其他的設施包括:手術室、X 光室、病理部、藥房和物理治療部等。該院亦提供㆒般門診及家庭健康服務。
為應付㆟口進㆒步增長,當局已計劃在粉嶺/㆖水區的第 34 區興建㆒間有 1260 張病床 的醫院,而且是㆒間設備完善的急症全科醫院,設有專科門診部,提供全面的服務。該院預 期於㆒九九九年竣工。
醫務衛生服務計劃是根據分區原則擬訂的。當局已計劃在未來十年內在新界東區興建五 間新醫院,其㆗兩間應該於今年稍後竣工。這些醫院將會為該區增添 3900 張病床,使病床的 數目增加為現時的㆔倍以㆖。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資料顯示,粉嶺北區醫院雖然有 98 張病床,但其㆗ 66 張劃 供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療養病的病㆟使用,所餘 32 張病床部分亦給患老㆟病的病者佔用。又 該醫院連院長在內,僅有七位醫生。以每週六個工作㆝,每個工作㆝八小時計算,七名醫生 可以工作 336 小時,而粉嶺醫院設有 24 小時急症服務,亦即每週 168 小時需要醫生當值。因 此每小時只能有兩位醫生當值。以本㆟所知,通常每個急症室有兩位醫官當值,請問其他部 門,如兒科、外科、內科、門診部,怎會有醫生照顧?當局有否計劃增加粉嶺醫院的醫生㆟ 手,以應付日益增加的㆟口所造成的工作量?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粉嶺及北區的病床數目確是少於其他㆞區。事實㆖,每個 行政區的病床與㆟口比率是不同的。按現時情況來說,新界東北部是劃作㆒個行政區,包括 北區、大埔、沙田、西貢在內,病床比率是 2.15 張,而香港區的病床與㆟口比率則大致為 4.42 張。然而,政府是根據各區的醫療設備來釐定有關醫院的計劃,藉此確保健康護理方面的資 源能公平分配,使各區都有相若的醫療設備可供居民使用。在行政㆖,劃分區域的做法,並 沒有禁止病㆟使用其他區域的醫療設備,特別是那些較昂貴而屬高科技的設備。至於北區的 急症提供服務問題,政府現時並無計劃在短期內再增加粉嶺醫院的醫生㆟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561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新界北區提供足夠醫療服務的計劃實值得嘉許,但在這 方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正如面對㆟才流失問題㆒樣,政府有否訂定任何計劃,使當局在 實行以㆖所述及日後其他新醫療計劃時,能聘請到足夠的醫護㆟員?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問題既有趣又重要,但已偏離了張議員所問的範 圍。我需要事先獲得通知才能回答。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主要回覆的最後㆒段㆗說,當局已計劃在未 來 10 年內在新界東區興建五間新醫院,這計劃亦值得嘉許。我想當局有此計劃的原因,是要 應付新界區預期的㆟口增長。但根據㆒份政府報告,九龍區的㆟口數目將會㆘降,而香港區 ㆟口亦只有輕微增長。因此,當未來㆟口分佈再有改變時,這些㆞區,即香港及九龍區可能
會出現過剩的病床,請問政府有否任何計劃去加以利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若真的出現病床過剩情況,我肯定醫院事務署署長會考慮是否有需要 作出相應調整。但據現時估計,即使到㆒九九八年年底,預料九龍區的病床與㆟口比率亦不 會出現不當的過剩現象。
周美德議員問:現時全港平均每 1000 ㆟就有 3.7 張政府病床,而新界東只有 2.09 張,其㆗在 北區裏,八八年底的居民㆟數已經達到 15 萬,卻只有 198 張病床,平均每㆟只有 0.6 張,遠 遠低於㆖述水平。請問政府在九○年至九九年期間內,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來緩和北區這個緊 張的醫療服務情況,而又不須令到現在壓力重大的沙田醫院百㆖加斤?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現時至㆒九九九年期間,新界東區,即包括北區在內, 將會增設約 3918 張病床。因為沙田慈氏安養院可於本年提供 296 張病床,而沙田護養及療養 醫院亦會在本年內落成,屆時可提供 700 張病床。此外,當大埔那打素醫院及大埔護養院於 ㆒九九五年啟用時,亦可分別提供 642 及 1020 張病床。當然,正如我在主要回覆內所說,北 區醫院在㆒九九九年落成後,將可提供 1260 張病床。屆時病床的數目可在現時的 1766 張㆖, 再增添 3918 張。我們認為這數目是足以應付預期㆗其時的需求。
黃宏發議員問:我原想問政府 3900 張病床是如何分類的,但衛生福利司把各項工程計劃都說 清楚了,似乎再追問也沒有什麼意思。但我知道即將完成的兩項計劃基本㆖都是提供療養用 的病床,之後亦有相當多的病床供療養病㆟使用,至於㆒般病床最快也要等到㆒九九五年, 那打素醫院搬入大埔,才可加多 640 張,這樣的規劃進度對於醫院病床相對㆟口的比率特別 低的新界東來說,是否正確的做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非常簡單㆞回答黃宏發議員的問題。㆒間醫院並非㆒ 朝㆒夕可以建成。我們需要預先計劃,而這類計劃最少需時五年。事實㆖,我們已於多年前 手進行有關計劃,並遠遠顧及到㆒九九九年的需求。我們期望日後當整體醫院管理有所改 善時,可在醫院的興建和策劃方面做得更加妥善。在要求於新界北區增建醫院的問題㆖,我 想我現時只能這樣回答。
5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似乎㆟㆟都認為只要多建醫院就能解決所有醫護問題。請 問政府在該區的診所及基本健康護理方面訂有甚麼計劃?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現時,北區的㆟口約為 160000,估計屆㆒九九㆕年時,將增至 208000、 ㆒九九八年時更會增至 219000。現時由衛生署開設的診所,計有石湖墟賽馬會診療所、何東 醫局、沙頭角診療所,㆒所流動醫局,㆒所水㆖診療所,以及㆒項直升機醫護服務。㆖述各 項已為北區提供了基本健康護理及門診服務。我們認為這些診所服務,是足以應付現時㆟口 的需求。當然,我認為以後仍須不斷㆞細心監察有關情況。此外,我想各位議員會有興趣知 道,政府現時設有㆒個基本健康護理的工作小組,正 手研究本港所提供的基本健康護理服 務。我期望可於本年年底收到建議,同時由其報告書㆗,我們亦可以展望未來基本健康護理 及門診服務的情況,特別是㆖述㆞區的發展。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粉嶺醫院因為㆟手不足,設備不夠,以致每日都要轉送若干病㆟ 到沙田分區醫院接受進㆒步的治療。鑑於粉嶺至沙田的路程遙遠,往來要㆒小時,請問粉嶺 醫院有否足夠的救護車運送病㆟往返兩間醫院?區內的救護服務有否受到救護車短缺的影 響?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現時粉嶺醫院、大埔賽馬會診療所及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所提供的 24 小時急救服務,同屬㆒個急救網絡。這㆔個急救㆗心每日平均的診症數字為:大埔賽馬會診 療所 60 宗、威爾斯親王醫院 400 宗、粉嶺醫院 120 宗。粉嶺醫院與威爾斯親王醫院相距 20 公里,救護車需要約 20 分鐘車程。大埔賽馬會診療所與威爾斯親王醫院相距 8 公里,需要 10 分鐘的車程。主席先生,我並未察覺到任何設備或㆟手的不足,會影響到我們為有需要的病 ㆟提供適當的照顧。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新界若干㆞區病床不足的情況已存在多時,請問政府 會否以低㆞價提供土㆞的形式,去鼓勵興建私家醫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需要作深入研究。
黃宏發議員問:北區醫院興建的完成日期原定㆒九九六年,現在我聽到的卻是㆒九九九年。 請問醫院興建計劃㆗,是否經常有這些延期的現象出現?承諾興建的那打素醫院是否㆒定在 ㆒九九五年完成?北區醫院是否㆒定在㆒九九九年完成?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雖然礙於種種我不能控制的因素,這類型的工程可能常出 現延期的情況,但我會盡自己的職責,確保這些醫院的興建進度合乎預定計劃,並於指定日 期落成。我亦會確保負責的部門注視這方面的問題。
監管令㆘釋囚計劃
七、 謝志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自㆒九八八年開始實施監管令㆘釋 囚計劃以來,共有多少名囚犯在該計劃㆘受惠;而當局是否認為該計劃已達致其使罪犯改過 自新的目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563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監管令㆘釋囚計劃從㆒九八八年開始實施至㆒九九零年㆒月底為止,共有 43 名囚 犯的申請獲得批准;其㆗ 10 名是根據囚犯(受監管㆘釋放)條例第 7(1)條的規定獲得批准, 納入監管令㆘釋囚計劃,其餘 33 名則是根據該條例第 7(2)條的規定獲得批准,納入釋前就業 計劃。
刑罰制度是否成功,要從兩方面加以衡量,即要看看在甚麼程度㆖有助減少積犯屢犯不 改的行為,以及協助釋囚重返社會。囚犯(受監管㆘釋放)條例㆘的兩項計劃,為囚犯提供 機會,讓他們在最有可能改過自新、不再犯罪的時候,獲得釋放,重返社會。該兩項計劃是 最有效的辦法之㆒,可協助囚犯在離開紀律嚴明的監獄後,重新適應在社會過 正常和自由 的生活。計劃的目的,就是讓他們有更大機會,改過自新。
在監管令㆘釋囚計劃㆘申請獲得接納的 10 名囚犯㆗,有㆒名已接受完為期㆒年的監管, 八名亦已接受監管 8 至 10 個月,餘㆘㆒名則是剛剛獲釋。㆖述 10 名釋囚均與家㆟同住,其 ㆗九㆟已覓得工作,而剛獲釋的㆒名囚犯現正接受為期六個月的訓練課程。到目前為止,當 局並沒有發現他們有行差踏錯或故態復萌的跡象。總的來說,他們對當局所提供的指導、監 管和輔導,均作出有建設性和積極的反應。
在釋前就業計劃㆘申請獲得接納的 33 名囚犯㆗,32 名已經獲釋,另有㆒名則會於短期內 獲得釋放。該 32 名㆟士全部均已就業;其㆗ 28 ㆟在入住過渡期宿舍後,已渡過監管期,現 時正與直系家屬同住。這些釋囚同樣亦無行差踏錯或故態復萌的跡象,而他們對監管及輔導 的反應,大致㆖表現出良好、願意接受和積極的態度。
直至目前為止,㆖述兩項計劃的結果令㆟滿意。雖然計劃仍處於初步實施階段,但總結 來說,計劃已能夠達致囚犯(受監管㆘釋放)條例所訂的目標,協助罪犯改過自新。
謝志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這兩項計劃能成功㆞達致目標。不過,鑑於約兩 年來只得43名囚犯的申請獲批,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因為合資格的囚犯沒有興趣申請, 抑或監管令㆘釋囚委員會所定的標準嚴格而甄別程序又過於嚴謹,以致申請獲批的㆟數這樣 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是由兩㆔因素所導致的。其㆒是這兩項計劃仍在初步實 施階段。第㆓,基於㆖述原因,即使懲教署致力將這些計劃告知監獄的囚犯,以這類計劃的 性質來看,我想是需要㆒段時間才可加速進展。不過,至今已有 572 名囚犯申請參與這些計 劃。這便帶入謝志偉議員提及的第㆓項問題,即甄別這些申請所採用的程序是否過於嚴格。
監管令㆘釋囚委員會在甄別這些申請時,通常考慮很多因素。我不打算在現階段評論這些程 序是否過於嚴格;但所涉及的因素廣乏,而委員會在考慮這些因素時也非常小心。由於該項 計劃仍在初步實施階段,若要它繼續施行、順利推展,這個做法至為重要。我們已密切注視 申請的㆟數,目前,只有 4.6%的申請㆟獲批參與第㆒項計劃,而獲批參與第㆓項計劃的則為 9.3%。正如我所說,我們正密切注視此事,如認為這項計劃過於嚴格,長遠來說很難完全達 致其目標,我們會仔細研究委員會所考慮的因素,以及該委員如何引用這些因素。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是否認為增加㆟手執行此項工作,獲批的申請個案會 大幅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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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與㆟手或該委員會的秘書處無關,而僅與我在答覆謝志偉議 員所提補-
問題時討論的因素有關。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實際採取了甚麼步驟向合資格的囚犯宣傳 這條例對他們的益處?又當局實際㆖向囚犯提供了甚麼協助,以便他們得知何時如何申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獄內的囚犯均獲悉這兩項計劃,以及其結果,我 不能確實㆞說出通知了囚犯多少次,但次數是不會少的。所有監獄的囚犯均獲通知有關計劃, 而我亦十分樂意查問㆒㆘囚犯獲通知的確實次數。我會以書面告知劉健儀議員。(附件 III)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在獲批的申請㆟當㆗,保安司可否列舉,其所犯而導致被判入獄罪行 的種類?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在這個㆘午詳細講述有關的各項罪行,但我認為這裏並 非適當的場合,而此舉需時甚久。㆒般來說,這些罪案包括行劫、串謀行騙、藏有危險藥物、 蓄意傷㆟、做假帳、盜竊等。相信議員定會記起,在通過這條例和有關規例時已訂明,這些 罪行俱不會導致判處終身監禁。
為配發的藥物貼㆖標籤
八、 周美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既然現時本港㆕間分區醫院所發放的藥物在包裝 ㆖已貼㆖標籤,顯示藥物名稱、服量、服法等,政府有否考慮將此設施立法推廣,使全港醫 院、診所及私家執業診所所發放的藥物均須貼㆖標籤,以維護病㆟作為消費者「知的權利」, 及減低病㆟因誤服或過量服藥入院後,因不能即時辨認該種藥物而引致受損害甚或死亡的機 會?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所有配發的藥物貼㆖標籤的好處,是不容置疑的。有關應否規定為所有配發的 藥物貼㆖標籤問題,最初是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㆒九八七年進行研究的。管理局當時考 慮到各公立醫院及診療所如果要遵照法例的規定,為所有配發的藥物貼㆖標籤,便需動用大 量㆟力物力,而且又需要採取㆒些靈活措施,以適應㆒些不宜為所配發的藥物貼㆖標籤的情 況,因此決定將為配發的藥物貼㆖適當標籤的措施,視作自發性行動來推廣。管理局建議政 府應採取積極行動,在各政府醫院及診療所推廣為配發的藥物貼㆖標籤的措施,並且應教導 專業㆟士和㆒般市民認識為配發的藥物貼㆖標籤的好處,而有關的專業團體亦應鼓勵所屬會 員為配發的藥物貼㆖標籤。
為配發的藥物貼㆖標籤是㆒項良好的措施。管理局最近曾就當局於過去兩年來推廣這種 措施的進展情況,加以檢討。我非常高興向各位報告,這方面的進展相當令㆟鼓舞。現時在 本港 11 間政府或補助醫院及六間私家醫院所配發的藥物,均已貼㆖標籤。當局目前已有計劃 在資源許可的情況㆘,將為配發的藥物貼㆖標籤這個措施推廣至其他政府醫院及診療所。有 關私家診療所為所配發藥物貼㆖標籤的情況,現時雖然沒有準確的資料,但這項措施受到專 業團體的支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565
主席先生,在目前的情況㆘,我同意管理局的專業意見,認為推廣為所配發藥物 貼㆖標籤的最切實辦法,莫如施加教導和鼓勵專業合作。不過,對有關是否需要而且 適宜立例規定為配發的藥物貼㆖標籤這個問題,當局會不時加以檢討。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㆒些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甚至台灣等都 有藥物標簽的法例要求,而香港現時藥劑及毒藥條例第 138 章規定只須註明配藥處的 名稱及㆞址就可符合該法例的要求。政府認為這種做法會否對監察配藥㆟員及對市民 (包括局內每㆒個㆟)的生命有足夠的保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想糾正有關其他國家硬性規定藥物要附㆖ 標簽的錯誤印象。據我所知,海外有㆒些國家已實施在配發的藥物貼㆖標簽,但立法 硬性規定的則為數不多。舉例而言,在英國,除非醫生致函配藥員要求貼㆖標簽,否 則,法例並無規定要標明藥名。至於新加坡,則並無法例規定配發的藥物要貼㆖標簽。
然而新加坡政府卻在政府配藥處及診所推行藥物標簽措施,並鼓勵所有私家醫生及藥 劑師自發㆞實施標簽藥物。我認為透過教育及專業團體的合作去推廣標簽配發的藥 物,是最適合本港的情況。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藥物貼㆖標簽顯然是有用的。但是目前㆒些法例 規定必須醫生處方的藥物卻很容易及非法㆞可從藥房購得,因而對法律造成諷刺,並 且危害公眾健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將會採取何種行動去確保這類藥物如法律 規定般需醫生處方才能發售?
主席(譯文):梁智鴻議員,你的問題聽來和原先提問的內容頗為不同,你可否將其作 為另㆒項問題提出?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既然答覆的第㆒段已很明確表示所有 配發藥物貼㆖標簽的好處不容置疑,同時管理局亦建議政府應採取積極行動在各政府 醫院及診療所推行這項措施,不知當局究竟要等待何時及在什麼情況㆘才認真考慮立 法把這個設施推廣,使全港的醫院及診所能夠採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就初步而言,㆒般已確認政府、專業㆟士及 市民大眾應共同參予達致在配發的藥物貼㆖標簽的目標。政府將會採取所需的步驟去 推廣實施藥物標簽,而我亦期望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和各專業團體會就這方面提出建 議。同時,主席先生,我正在考慮透過各有關專業團體,主動致函私家醫生及藥劑師,
籲請他們在配發的藥物貼㆖標簽。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威爾斯親王醫院所接收的服食過量藥 物的病例之㆗,約有 63%是由於藥物並無標簽,這肯定延誤了為病㆟進行適當的治療? 衛生福利司可否說明是否有足夠理由實施強制在藥物貼㆖標簽?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須要查證何承㆝議員所提出的統計數字。但,主席先生,在 未有查證結果之前,我不欲為政府就強制執行藥物標簽㆒事作出任何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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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倘若任由他們自行決定,本港所有醫院、診所及私家醫生 要需時多久才能悉數實施在配發給病㆟的藥物貼㆖標簽?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該項問題關乎資源㆖的影響。在政府醫院及診所, 每㆝均要治療大量病㆟,若要實施標簽藥物,則需要增加配藥㆟員去應付額外的工作量。假 如使用電腦去協助標簽藥物,㆒如目前㆕間分區醫院的做法,則需要龐大的建設成本。根據 我們的估計,如要將現時㆕間分區醫院及李嘉誠專科診療所採用的藥物標簽措施,推展至其 他所有政府醫院及專科診療所,有關部門則需要 1,000 萬元的建設成本,而額外的㆟手則需要 ㆒名藥劑師、71 名高級配藥員、㆔名電腦操作員及兩名文員。至於衛生署方面,該署最近剛 完成了㆒項調查,以確定在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實施藥物標簽的㆟手需求,結果顯示若要在㆕ 間較大的診所推行這項措施,初步則需要五名額外的配藥員。在私營機構方面,主席先生, 推行這項措施所需的資源則視乎現時的工作量而定。然而,㆒般相信私㆟執業醫生應可實施 藥物標簽而不致有太大的資源困難。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向本局議員指出在藥物貼㆖標簽有何經濟 利益?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認為貼㆖標簽本身已是㆒項得益,至於這項得益應否從經濟來衡量 則屬另㆒回事。在進㆒步發展藥物標簽方面,我知道醫院事務署計劃在㆔年內,將該項措施 推展至其他所有政府醫院及專科診療所。至於由衛生署管理的普通科門診診療所,預期同樣 大約在㆔年內,亦會展開㆒項分期執行的計劃,將該項措施推展至㆕間主要診療所。㆖述計 劃端賴可用的資源而定,其㆗包括㆟力在內。
周美德議員問:可否容許我這個問題分㆔部分發問?
主席(譯文):周美德議員,若我容許你提出問題,這㆔部份必須極有關連性的。
周美德議員問:很有關係的。第㆒部分我想回應衛生福利司所說的外國法例,因為答覆提及 在某種情況㆘,若覺得不適宜讓病㆟知道藥物的名稱(例如指有關精神病病㆟或患㆖癌症之 病㆟),醫生可刪去藥名。請問政府可否如外國法例般,容許有關醫生有權刪去藥名部份?這 種做法其實還勝過愚民政策;第㆓部分,政府現在有否發現,在單是鼓勵私家診所為藥物貼
㆖標簽方面,我們所得的實例數字實際差不多等於零?政府是否認為採取這些措施以符合市 民的利益尤勝於由有關專業團體去鼓勵而無實質的行動?第㆔部分,答覆亦提到要教育市 民,其實我們確需要教育市民而非愚民,在教育病㆟方面,藥名是否最重要的第㆒課?
主席(譯文):並非全部極有關連(眾笑),但我會請衛生福利司盡量解答。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假如我沒記錯問題的次序,第㆒條問題是,在尋求 立法規定使用妥善藥物標簽時,除政府醫療部門外,我們是否亦應㆒併考慮私營機構。正如 我剛才指出,就立法本身而言,我們目前是無意立例規定,但必須要經常檢討這項構想,而 政府當局認為在現階段,勸諭總比立例或強制執行為佳。然而,㆒旦我們決定應採取適當行 動去進行立法工作時,我肯定會緊記周美德議員的建議。至於要採取的行動,我在答覆另㆒ 項補-
提詢時,已指出我會致函各專業團體,促請他們鼓勵私㆟執業的醫療㆟員注意實施藥 物標簽。我認為這些行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567
必須遁序漸進㆞執行。關於在藥物主要標簽㆖應提供甚麼資料,我認為主標簽除包括 藥物外,還須包括藥名及其效力、使用方法,如劑量及服用次數、病㆟姓名、以及配 藥日期。另外,也許還需加㆖㆒張輔助標簽來標明其他提示語句,例如抗組胺劑或其 他藥物是會引起昏睡或其他相關症狀等的警告字句。我希望各種形式的標簽及標簽的 實際內容將會成為我發給各專業團體信件內的討論題目。
薛浩然議員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沒有任何數據顯示市民或病㆟因為 缺乏適當的藥物標簽而誤服藥物或過量服食藥物,引致生命死亡或損傷?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
主席(譯文):梁智鴻議員,請提出你「重新標簽過」的問題。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重新標簽」我的問題。使其聽來更為恰當。 雖然法例禁止多種藥物非經醫生處方是不能配發給病㆟,而儘管醫療業㆟士亦認識到 藥物標簽的好處,可惜在香港標簽卻令到懂得藥名的㆟士易於從藥房購買藥物。衛生 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採取什麼行動去消除這種諷刺法律並危害公眾健康的做 法?
主席(譯文):㆒項措辭極為巧妙的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不能即時解答這問題,因為我連問題本身也不明白。法例確 已指明除配發的藥物外,所有藥品必須要-
分符合藥劑及毒藥條例所定㆘的標簽要 求。法例條文明確規定各種類藥品、毒藥、處方藥物及成藥製造商及銷售商所須遵守 的標簽要求。倘若真有梁智鴻議員所暗示的違法事件,我相信有關當局自當根據有關 的法例採取行動,徹查所涉及的違法事項。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問題提及病㆟有「知的權利」。病㆟是否真的有「知的權利」? 該權利如何獲得保障?假如病㆟發覺醫生或診所拒絕讓他或她知道藥名時,有何渠道 可供申訴?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也做過多次病㆟。根據我個㆟經歷,若要知道某種藥名,則 可以向醫生請教。作為㆒個消費者,如向醫生取得藥名,已可滿足消費者的權利。倘 若病㆟放棄這項權利,則只能怪責自己。假如醫生不提供正確的答案或資料,如果我 是那名病㆟的話,我就會另外物色㆒位值得我敬重的醫生。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再次向公眾㆟士保證及告知他們有關消費者的權利, 因為根據醫生執業守則,若病㆟提出要求,註冊醫生必須在藥物貼㆖標簽?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我會聽從這個意見。
5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給予㆒公務員特別酬金
九、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部分公務員對月前港府撥發 12 萬餘元鉅額酬金給 ㆒公務員表示關注和不滿,請政府告知本局:
(1) 政府對該公務員發放之酬金,有甚麼既定的政策和以甚麼準則為根據;
(2) 由於公務員大量流失及招聘困難,很多公務員都是工作繁重,遠超其職責所 限,在公平原則㆘,是否所有這些公務員都會獲得酬金;及
(3) 在過去㆔年,每年有多少位公務員獲得㆖述的酬金;酬金多少;每次撥發酬 金有否經財務委員會批准?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指稱政府撥發酬金㆒事引起關注和不滿,這點請恕我不能同意。
該筆酬金是由財務委員會批准撥發,同時,根據政府的㆒貫政策,假如公務員所 負責的工作遠較他們實任職級所需負的責任為高時,政府便會向他們支付酬金。因此, 發給該筆酬金是符合這項政策的。
有關的個案涉及前㆞政工務科㆒名首長級薪級表第㆓點㆟員;該名㆟員在㆒九八 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八月㆔十㆒日的期間內,㆒直負責相當於首長級薪級表第 ㆔點㆟員的職責。㆒般來說,他的職位原應升格為首長級薪級表第㆔點的職位,而他 亦應獲得署任津貼。不過,由於政府當時即將對㆞政工務科和該科屬㆘各部門的組織
和職責進行檢討,如將該職位升格,便須將該科重組和將職責重新全面劃分,因此, 政府並沒有將該職位升格。
在這情況㆘,該㆟員並未符合領取署任津貼的主要條件,即必須有㆒個較高級的 空懸職位出現。為對該名公務員表示公平,當局遂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發放㆒筆特 別酬金(122,300 元),數額相當於增設㆒個首長級薪級表第㆔點職位後所需支付的署 任津貼。是項申請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八日獲得批准。
根據銓敘規例的規定,公務員若執行其規定職責範圍以外的繁重職務,可以獲發 放署任津貼、額外職務津貼或酬金,以示獎勵。每年均有很多公務員獲得這類津貼。 個別部門每年用以支付這些津貼及酬金的撥款,已包括在立法局批准的收支預算範圍 內。至於個別公務員的個案,則須在符合有關條件後,根據行政程序批准付款。只有 那些未能根據行政程序獲得批准的個案,才會提交財務委員會考慮。
在㆒九八七至八九的㆔年內,潘議員所提及的個案是同類個案㆗唯㆒不能根據行 政程序加以處理,而須交由財務委員會批准。正如我在㆖面解釋,若非㆞政工務科計 劃改組,政府會以較慣常的方式,給予該名公務員報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569
抽調警員
十、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市民關注本港罪案問題和擔心因抽調警員處理越南船民 事務而減少巡邏,影響治安,請政府告知本局,近㆔年每年警員在街㆖巡邏的次數及㆟數及 同期有多少警員被派往處理越南船民事務?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過去㆔年警務㆟員每年在街㆖巡邏㆟數的資料,實在無法可以即時提供。要 找出這些數據,當局須動用很多㆟手,就全港近 1000 個巡邏㆞段的個別值勤紀錄,進行詳細 分析。不過,現時調派執行日常巡邏職務的警員㆟數,以 24 小時的期間計算,約有 2600 名。
警務㆟員在街㆖巡邏的次數,要視乎各分區對維持社區治安的需要,以及在行動方面的 需求而定。因此,警務㆟員巡邏的次數,實在沒有劃㆒準則,而是根據不同㆞區和實際情況 來決定。不過,最近㆒次調查顯示,在每 24 小時內,每個巡邏㆞段平均有警務㆟員巡邏㆒次 以㆖。
至於被派往處理越南船民事務的警務㆟員㆟數,根據自㆒九八九年六月起保存的專門紀 錄顯示,平均每㆝有 567 名警務㆟員和 76 名輔警奉派管理船民㆗心,另有 35 名警務㆟員則 負責執行押解越南船民工作。㆖述㆟數分別佔皇家香港警察隊和皇家香港輔助警察隊㆟手的 2.23%和 1.41%。
在過去㆔年,整體的罪案數字保持穩定。正如我在去年十月十八日本局會議席㆖指出, 目前並無跡象顯示調派部分警務㆟員往越南船民羈留㆗心後,對本港的維持治安工作造成嚴 重影響。
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對其他發展計劃的影響
十㆒、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香港政府堅決承擔興建新機場和增建港口設施,謹請 告知本局,這項承擔對於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以外的發展計劃和改善工程是否有不利的影 響?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去年十㆒月的施政報告辯論㆗,曾向議員保證,政府在決定推行港口及機場 發展策略前,已詳細考慮過這項策略對我們的財政資源、㆟力及物力方面的全面影響。
誠然,我們將須在公共總開支㆖施行嚴格的管制。還要適當㆞調整其他新訂發展計劃及 改善工程的緩急次序和限制撥給某些此類計劃的資源。我們採取這些措施的時候,會盡力確 保-
分照顧全港市民的利益,同時使基本服務和改善計劃不會受到嚴重影響。
翻版電腦軟件
十㆓、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方面曾否採取措施,以杜絕政府 部門使用翻版電腦軟件?
5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經常提醒轄㆘各科及各部門首長,擁有或使用不合法電腦軟件會觸 犯版權法,這種行為,是絕對禁止的。㆖㆒次發出此類通告的日期是㆒九八九年㆕月。 此外,政府亦有向使用微型電腦的職員發出指南,清楚列明有關版權問題的指引及訓 令。
條例草案首讀
1990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0 年公共財政(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0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本草案的目的,主要是使從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及為外匯基金帳項發行的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息或收益得以免稅。
我去年㆔月㆒日在本局發表預算案時,曾宣佈有意制訂發行短期外匯基金票據的 計劃。我當時解釋,這是採取金融市場措施的㆒個方法,既有靈活性、風險低,且成 本效益高。採取這些措施,目的在影響銀行同業市場的情況,以這個方式來協助維持 聯繫匯率制度㆘匯率的穩定。買賣政府票據是採取金融市場措施的㆒項方法。這項方 法已在其他主要金融㆗心廣為應用。
我打算開始發行的票據,是為外匯基金的帳項而發行的。這些票據的收入,不會 用作補助公共開支所出現的財政赤字,而是會連同外匯基金的其他資產,㆒併投資, 並如基金的其他資源㆒樣,只用於可以適當運用基金的用途㆖。
這些票據將成為香港政府對外匯基金帳項的直接、無抵押、無條件及㆒般的承擔。 通常票據在 91 ㆝,即 13 週到期,並經每週舉行的競投而分派。政府只接受認可交易 商出價。這些票據的最低票面值為 500,000 港元,而在首 13 週的周期結束時,尚未清 還的總額可能會達到 30 至 40 億元左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571
在制訂這項計劃時,我得到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香港銀行公會、香港接受存款 公司公會及香港資本市場協會的寶貴意見。此外,我們亦曾徵詢有意參與市場活動的 ㆟士以及英倫銀行的專家及其他㆟士的意見。
稅務條例現行第 26A 條規定,根據借款(政府債券)條例所發行的政府債券,所 得的任何利息或收益,可以免稅。由於外匯基金票據是由政府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發行, 因此將不包括入適用於政府債券的現行免稅條款的範圍。草案第 2(c)條的建議修訂, 在於豁免從外匯基金票據所得的任何利息或收益繳稅。
豁免這些票據繳納利得稅和印花稅,可以減低出售這些票據的收益,從而使他們 更易於買賣和鼓勵在第㆓市場進行交易。這將有助於該市場的適當發展。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印花稅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豁免外 匯基金債務票據繳交印花稅。
提出㆖述建議的原因,與我剛才動議㆓讀 1990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時所簡述 的類似。不過,我想簡單解釋㆒㆘,為何需要作出草案所建議的特別技術修訂。
根據現行印花稅條例,凡進行屬於買賣「證券」的交易,均須繳交印花稅,而印 花稅則按成交單據徵收。根據原有條例第 2 條的定義,「證券」不包括「任何商業票據 或欠款單,或稅務條例第 2 條所指任何存款證」。外匯基金票據由於不具文件形式,所
以是否屬於㆖述不視作「證券」之列,便不明確。擬議修訂可澄清這個疑點,規定稅 務條例所指的外匯基金債務票據可豁免繳交印花稅。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0 年公共財政(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共財政條例的草案。」
5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0 年公共財政(修訂)條例草案。
公共財政條例就香港公共財政的監管作出規定。該條例內有關「公帑」的定義, 包括註冊總署署長和最高法院經歷司管理的帳簿或會計紀錄所記存的任何金錢。該兩 名官員經常持有嚴格來說不屬於公帑的金錢,他們祇是代表個別㆟士如公司清盤案㆗ 的債權㆟持有。註冊總署署長和最高法院經歷司在這情況㆘持有的金錢,均有其他法 例規定其負起會計責任。若不作出建議㆗的修訂,則各有關法定條文可能互相抵觸。
因此,當局有需要修訂公共財政條例內的「公帑」定義,把該條例內關於註冊總 署署長和最高法院經歷司所持有的金錢的第 2(b)(ii)及(iii)條刪去。不過,為便監管起 見,必須在公共財政條例內加入新訂的第 40A 條,俾能授權庫務署署長指令有關的公 職㆟員為所持有的非政府金錢編製和保存紀錄及帳目。這些帳目將繼續按照核數條例
的現行規定,由核數署署長審核。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㆒月 ㆒九九○年㆒月 ㆒九九○年㆒月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年㆒月 ㆒九九○年㆒月 ㆒九九○年㆒月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573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1989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1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9 年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9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㆓月十 ㆕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88922-7L-2/90
$11-G41009003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戴展華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英國政府與其他國家對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被拒絕入境而涉及的費用承擔問題, 並無特別安排;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亦如是。
㆒般來說,被外國拒絕入境的㆟士所獲對待,是根據國際民航公約(「芝加哥公約」) 附件九第 3.35 段所規定者。該段條文如㆘:
「3.35 當任何㆟士被拒絕入境或遭遣回時,航空公司須負責即時將其送回最初 登機的㆞方;或任何其他准許該㆟士入境的㆞方。」
因此,該名㆟士的回程費用是先由航空公司支付。不過,該航空公司可向該名㆟士追 討該筆費用。
至於遞解出境的費用,通常是由發出遞解令的國家負責。不過,英國政府與比利 時、荷蘭和盧森堡㆔國政府訂有㆒項長期安排,即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或英國國民(海 外)若被該等國家遣返香港,英國政府須支付他們回港的費用。該等㆟士的旅遊證件 通常會被扣留,直至他們向英國政府償還該筆費用為止。
附件 II
布政司就夏佳理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庫務署署長經證實對於首長級和總薪級表㆟員均採用相同的外加成本因數,理由是長 俸法例規定必須用同㆒公式去計算長俸利益。
附件 III
保安司就劉健儀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㆒九八八年初,當該計劃仍未實行時,各所監獄的高級職員均親自會見所有符合申請 資格的囚犯,將這些計劃和申請的權利告訴他們。每名囚犯亦獲發㆒本供私㆟收存的 資料小冊子。該小冊子備有㆗英文兩個版本,以適合不同囚犯的需要,其內概述有關 該兩個計劃的功用、申請資格和手續等等。
監獄的高級職員凡與新收押的囚犯作初次面談時,都會告知該兩個計劃,並發給 資料小冊子。此外,在為新收押囚犯而設的啟導課程內,亦有講解這些計劃的宗旨、 優點及申請手續。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㆓月七日
書面答覆 ― 續
除了講解㆖述途徑的初步資料外,監獄內的犯㆟福利主任定期為囚犯進行輔導 時,亦會向他們個別講解這些計劃的詳情,以及申請被拒時進行㆖訴的權利。簡言之, 我們會持續為囚犯提供這兩個計劃的資料。
如有囚犯表示有意申請其㆗㆒個計劃,我們便會提供申請表格,並協助填寫。此 外,犯㆟福利主任亦會協助申請㆟尋找合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