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1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5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C.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15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潘宗光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方黃吉雯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5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
(指定)令...................................................................................... 5/90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
(修訂)(第 2 號)規則................................................................ 6/90
公安條例
1990 年公安宵禁(更改)令 ......................................................... 7/90
電訊(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令
1990 年電訊(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費用)
(修訂)令...................................................................................... 8/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小販(認可區)公布 ......................................................... 9/90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1) 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該年度內的學生保健服務委員會年報
(42) 社會福利署署長立案法團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收支帳目 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的證書
(43) 醫務衛生署署長 1988-89 年部門報告
(44) 撒馬利亞基金
截至 1989 年 3 月 31 日止的收支表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的證書 白皮書
香港運輸政策白皮書
㆒九九○年㆒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17
議員致辭
香港運輸政策白皮書
㆒九九○年㆒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將香港運輸政策白皮書提交本局省覽。
本白皮書列出政府在未來十年的主要運輸策略。在擬備白皮書時,我們已-
分考 慮市民對去年五月發表的綠皮書的意見、本局去年七月進行的辯論,以及交通諮詢委 員會有益有用的建議。由於主席閣㆘去年十月公布了對新機場的決定,因此,有關運 輸量的預測及基礎設施計劃已加以修訂。
辯論綠皮書後達成的共識,就是改善運輸基礎設施、擴展和改善公共交通服務, 以及管理道路的使用這㆔個基本原則,應該繼續成為本港運輸政策的基礎。
由於當局就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作出決定,運輸基礎設施的發展計劃大大得以擴 -
。現時,已計劃的工程包括機場鐵路、北大嶼山高速公路、大嶼山固定通道,以及 通往青衣、昂船洲和屯門各個港口設施的新道路。這些工程計劃預期在㆒九九零年年 ㆗完成,以配合港口及機場發展計劃,並且趕及赤 角新機場在㆒九九七年啟用。
此外,市民的意見亦強調運輸與土㆞用途的規劃應有更佳的協調,這點十分重要。 在作出回應時,當局在白皮書內詳細闡述政府在㆔方面的政策意向。
第㆒,商業設施會盡可能分散,以減少長途旅程。本港西部港口設施的擴展工程, 將會為新界西北部急劇擴展的新市鎮居民,增加大量就業機會。第㆓,當局將策劃興 建重要的道路和鐵路,以連接主要的住宅和就業區。第㆔,當局會設計長遠計劃,確 保土㆞用途的未來發展,能獲得現有及已計劃的運輸基礎設施的輔助。都會計劃研究、 房屋委員會的重建計劃,以及市區重建計劃,都有助達致這個目標。
大部分本港市民都以公共交通工具代步。本港運輸策略的重要㆒環,是繼續在質 與量方面改善公共交通服務,以確保市民仍然樂意及可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要達到㆖述目標,公共交通服務必須作有效的協調。政府的公共交通工具協調政 策,將繼續以保持㆒個均衡及有效率的公共交通系統為目標。
與此同時,我們亦注意到良性競爭的好處。當局會靈活推行政策,以配合不斷轉 變的環境,鼓勵各種不同交通工具作良性競爭,以及刺激起進㆒步的改善。舉例來說, 即加派專利巴士行走,協助紓緩鐵路沿線的擠塞情況,以及廣泛引進高質素的非專利 巴士,協助應付若干㆞區在繁忙時間的需求。
5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運輸基礎設施和公共交通服務不斷擴展和改善,有助當局無須過分依賴加強道路 管理,但不能予以替代。自㆒九八七年以來,私家車和貨車的數目每年增加 10%。假 如這個增長率持續,十年內私家車和貨車的數目將增加兩倍。但在同時期,已動工及 計劃進行的興建計劃,只可增加 37%的道路通車容量,遠較車輛的增幅為低。這樣將 嚴重妨礙客貨運的流通,對經濟有相當影響,並導致市民的生活質素㆘降。
主席先生,白皮書列出㆒套有關管理道路使用的均衡措施,主要有㆔個目標。首 先,引進最新的交通管理措施以改善交通流量,並盡量減少因壞車、交通意外、道路 工程而造成的交通不便,務求有效㆞使用路面。第㆓,讓較節省路面及必要的車輛優 先使用道路,務求更合理㆞使用路面。第㆔,分散運輸需求,並將增長率維持在道路 系統可以應付的水平,以管理道路使用方面的需求。這包括在有需要和切實可行時, 採用徵稅和管制措施,協助控制車輛的增長率和使用次數。
交通策劃是㆒項持續的過程,無論我們在資料收集和推算假定方面㆘了多少功 夫,從來沒有㆒項預測可以稱為完全準確。因此,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所詳述的電腦 化策劃模式,將用作定期修訂我們的運輸量預測。本白皮書概述的運輸策略,將會靈 活運用,並不時加以檢討,以顧及不斷轉變的需求與情況。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病㆟的等候時間
㆒、 黃宏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的病㆟在 入院後須要等候多久始獲得診斷及治療;而政府會否採取措施,以縮短該段等候時間?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病情嚴重的病㆟到達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後,院方㆟員會立即予以照顧 及治療。急症室的登記處派駐有㆒名資深的護理㆟員,以確保院方絕對不會延遲為病 ㆟進行治療。不過,對於不太緊急的病況而言,平均等候時間為㆒小時。
為縮短等候時間,醫院事務署會採取兩項措施。第㆒,該署會於年㆗多派兩名醫 生往該醫院的急症室當值;第㆓,醫院內會多設㆒間檢查室,使病㆟能更快獲得治療。 計劃㆗必要的改建工程,可望於今年後半年竣工。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欣聞當局將會調派更多醫生駐診威爾斯親王醫院 的急症室,但目前該急症室共有多少醫生駐診,而每段時間的醫生數目為何?㆒小時 的平均輪候時間是否亦為全港其他分區醫院的標準輪候時間,抑或威爾斯親王醫院的 輪候時間比其他醫院為長?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的㆟手情況共有 17 名醫生, 其㆗包括㆒名顧問醫生、㆔名高級醫生及 13 名醫生,另有 58 名各級護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19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其他各大醫院急症室的平均輪候時間約為 30 分鐘。威爾斯 親王醫院的平均輪候時間較長,約為㆒小時,是因為該院採用由專科醫生主理的雙重 檢驗診斷制度,旨在紓緩各病房的擠迫情況。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衛生福利司所說的㆟力狀況是否 符合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的建議?若否,原因何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各醫院的急症室所提供的服務而言,現時的趨勢 是為每間醫院增設更多醫護㆟員,以加強雙重檢驗工作。因此,答案是目前的㆟手編 制並不足以達致㆖述目標。然而,政府有意調派更多高級醫生前往各分區醫院的急症 室。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第㆒段提及緊急性較次的個案平均等候 時間約為㆒小時,但平均最長的等候時間又多久?此外在第㆓段所提及的兩個改善方 法,預期可縮短多少時間?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第㆒部份是關於最長的平均輪候時間,我覺得 很難作答,因為「平均」之所以為平均,顯然已計算過最長及最短的時間。但是我明 白到,對於輪候的㆟來說,等待似乎是漫長無休,同時也可能覺得是整條㆟龍㆗等得 最久的。
至於輪候時間的長短,則視乎急症室當時須應付的病㆟數目以及病者的情況而 定。正如我答覆主問題時解釋,治理病㆟的實際情況,全視乎該等病㆟的臨床症狀而 定。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病㆟在輪候時已不大舒服,衛生福利司可否進 ㆒步闡釋她認為等候時間應多久才算理想?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認為最理想的等候時間是完全無須輪候。但我認為我們卻須 顧及實際的情況。在處理緊急或意外事件過案的過程㆗,我們應改善處理程序,當我 們在其他㆔間分區醫院採用雙重檢驗制度以改善意外和緊急個案的處理程序時,亦會 ㆒併研究這方面的問題。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長遠計劃將沙田威爾 斯親王醫院的設備加強,以應付沙田、大埔、北區㆔區㆟口每年的增長?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談到要解決沙田這獨特問題,當局現正構思推行由晚㆖六時至 十時的夜間門診服務。目前瀝源健康院、沙田及大埔的賽馬會診療所已有提供這項服 務。同時,亦有㆟建議衛生署應考慮於沙田推行假日門診服務。然而,我們在考慮該 要求時,必須顧及資源的供應情況。
5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指出,情況嚴重的病㆟可立 即獲得照料和診治,但由於並非經常可從表面傷勢斷定病㆟是否有生命危險,衛生福 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採用何種準則去決定那些病㆟應獲優先治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覺得極缺乏資料去回答這項至為技術性的問題。我會完全信 賴有關醫生的專業判斷。醫生在診斷病㆟的病情時,會從醫學觀點去斷定何時讓病㆟ 住院及如何治療的準則。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只關乎診斷及治療。據我所瞭解,雙重檢 驗程序是涉及讓病㆟入住合適的病房而已,因此,不應是構成輪候時間較長的理由。 衛生福利司可否進㆒步解釋她所指的雙重檢驗的意義亦即目前威爾斯親王醫院所採用 的重檢方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雙重檢驗程序的制度是先由當值醫生檢驗病㆟,再由專科醫生 加以檢查後,始讓病㆟入院。正如先前正確㆞指出,在威爾斯親王醫院當值醫生所處 理的㆒般病案㆗,所有治療程序是即時施行的。雙重檢驗方法則適用於病㆟應否住院。 然而,有些時候由於專科醫生可能在病房、門診診療所、或手術室執行其他職務,病 ㆟因而須等候檢驗及診斷後才能入院。在這等情況㆘,院方會帶領病㆟前往檢驗室接 受治療和觀察,等候專科醫生到來主理,因此造成檢驗室和護理服務的需求較大,並 且引致若干病案的積壓和輪候時間較長。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認為病㆟最好是不必輪候,她對不幸的 病患者抱有如此積極的關懷,我謹此向她深表謝意。然而,衛生福利司在其答覆㆗, 似乎暗示雙重檢驗程序在某程度㆖造成延誤病㆟在急症室接受護理。衛生福利司可否 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有計劃去糾正這種可笑而又矛盾的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肯定的。急症室的基本醫務是為真正的意外 事件和急症病㆟提供治療。平均而言,在所有病案之㆗,約有 15%並不屬於急症;尤 其在公眾假期內,由於政府醫院普通科及私家醫院門診部並無提供服務,比率更高達 30%。由於真正患病及需要緊急治療的病㆟應獲優先治理,故此㆒些非急性病症如流 行性感冒、發熱及微恙等就須輪候。我個㆟認為急症室優先處理急症的㆒般宗旨並無 引致矛盾的情況。
但是,我在先前的答覆內,確曾指出對於㆒些已有問題的㆞區,特別在週末期間, 當局確有意予以解決,例如在沙田開設夜間診療所,並且於公眾假期維持診療所服務 等,從而紓緩急症室所受的壓力。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是否認為對潘志輝議員所問有關平 均最長輪候時間的問題,已給予圓滿的答覆?我相信潘志輝議員極明顯㆞所指的是最 長的輪候時間或最長的個案。我亦想問衛生福利司有關張㆟龍議員所提詢有關當局會 採取何種措施去處理整個新界東北部及東部(包括西貢)的問題,雖然張㆟龍議員是 特別指明新界北區和大埔而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21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由於黃宏發議員連串發問,我想分兩部份作答。我會用書面答覆 有關九龍東北部的擴展計劃。(附件 I)
至於最長的輪候時間,我相信會是極長久。主席先生,我個㆟就曾經歷過我認為最長 的輪候時間。當我經由急症室被送入院時,足足等候了五個小時。我倒希望有㆟能打破這 項紀錄!
遣返越南的船民
㆓、 謝志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香港政府曾否接獲任何資料有關 越南政府㆒般如何對待在㆒九八九年內按自願遣返計劃分八批送回原㆞的 874 名越南船 民?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已從英國駐河內大使館方面,接獲㆒些關於各批自願返國船民的報告,但 其㆗並不包括最近㆒批返國船民的資料。這些報告包括謝志偉議員所提及的八宗,然而, 自報告提交至今,已另有兩批船民遣回越南。我們從這些報告獲得證實,在自願遣返計劃 ㆘返回越南的船民,備受關懷和得到幫助,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任何船民曾受到不良待 遇。
據我們得悉,船民返回家鄉後,在越南社會優良傳統之㆒的大家庭制度㆘得到幫助。 此外,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向每名自願返回越南的船民提供為期㆒年的援助,每月援助金 額相當於 30 美元,以越南貨幣每季預先支付。這筆款項可以幫助這些船民在返國初期, 重建家園,安頓㆘來。當然,越南各㆞失業問題嚴重,特別是對這些在香港船民㆗心長期 投閒置散的船民來說,影響便更大。那些沒有特殊謀生技能的船民,找尋工作極為困難。 不過,據觀察所得,很多船民都從事小買賣或經營商店。
據我們所知,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目前只派駐㆒名監察員在越南工作。該名監察員的 工作方法是選出若干㆞區,然後透過經常與當㆞官員接觸和經常到在區內居住的被遣返越 南家庭訪問,藉以了解實況。當然,該名監察員不可能對所有被遣返㆟士,進行同樣頻密 的探訪,但他會隨意探訪其他被遣返船民,以便與那些被選為深入監察對象的自願遣返㆟ 士,作㆒比較。英國駐河內大使館認為,這項監察制度看來運作良好。
直至目前為止,自願遣返船民所作出的投訴,都是由於他們對本身的權利和權益缺乏 認識所致,而非因為當㆞官員不願意提供協助。此外,亦有㆒些船民在返回越南後,由於 感到難為情而沒有向有關方面申請應得的援助;間㆗亦有些船民聲稱並無獲得任何援助, 藉以獲取超過他們所應得的援助。但經調查後,證實這些船民其實已得到援助。
香港政府將會透過英國駐河內大事館提交的定期報告,以及曾到越南探望自願遣返船 民的㆟士所提供有關評估船民福利的資料,密切留意自願遣返船民在回國後所獲得的㆒般 待遇。
謝志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提供的答覆,全面詳盡,我謹此致謝。請問㆖ 月按當然遣返計劃返回越南的 51 名船民,政府有沒有關於他們的類似資料?若有的話, 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自願遣返及當然遣返的船民所受到的對待會不會有實質分別?
5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雖然嚴格來說,這問題是離題的,但我也願意作答。我們 從英國駐河內大使館處得悉並無證據顯示在十㆓月被遣返的 51 名船民受到任何政治迫害 或官方騷擾。我知道英國大使館官員曾親自訪問該批 51 名船民㆗的大部份㆟(我想約 35 至 40 ㆟)。那些被訪船民的健康及精神俱佳;並無證據顯示自願遣返及非自願遣返的船民 受到不同對待。事實㆖,越南政府曾表示他們打算㆒視同仁,以同樣方法對待自願及非自 願遣返的船民。
謝志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兩種遣返方式的船民所受到的對待並無實質分別, 請問政府會否考慮不分自願及當然遣返,而祇實施㆒種政策:即越南船民必須被遣返,以 消除當然遣返的惡名?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目標確不錯,但恐怕現時時機尚未成熟,不能實行,因 為事實㆖,有些㆟的確自願返回越南,而有些則不願。故此,兩者是有分別的,雖然兩種 遣返方式的船民在河內都受到相同對待。
電腦病毒
㆔、 張㆟龍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其電腦設備曾否受「電腦病毒」侵襲以致出現 內部資訊受破壞或外洩的情況?若然,當局曾採取何種補救行動及如何防止電腦設備日後 受侵襲?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的㆗等範圍電腦和電腦主機都沒有受電腦病毒侵襲,但㆒些微型電腦卻未 能倖免。在這些事件㆗,由於操作㆟員都能利用後備副本保留有關資訊,因此資訊並沒有 受到破壞或外洩。
關於補救行動,資訊科技署已於去年㆕月向所有政府部門發出指引,教導它們如何防 止電腦病毒的侵襲。這些指引都強調,電腦操作員必須經常為重要的程式和檔案印製後備 副本、避免使用來源不明的軟件;最重要的,是禁止未獲授權㆟士使用有關電腦。
所有政府部門已於去年十月獲發給預防病毒的電腦程式。這些程式可在電腦開始操作 時,幫助操作員檢查電腦是否受到病毒感染。在去年十月以後裝置的電腦,全部都已配備 病毒檢查系統。
主席先生,我們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並在有需要時改善我們的指引和保安程序。這 些都是預防電腦病毒侵襲的最佳辦法。
張㆟龍議員問:鑑於電腦病毒多數由翻版電腦軟件傳播,政府會否考慮加強取締翻版電腦 軟件,以防止這些病毒流傳?
財政司答(譯文):會的,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電腦病毒或其流傳本身就是發展㆗的㆒ 種科技。既然出現問題,我們當然會作出觀察,並採取補救行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23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財政司可否確定病毒流傳的實際途徑?請問他 可否回答張㆟龍議員的問題,即翻版電腦軟件是否病毒的原因?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指出,這類事件有 50 宗,我今午並無有關的詳 細資料,我會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I)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已答覆了我想提出的部分問題。不過,政府 有沒有發現病毒的來源?又引入侵襲電腦的病毒是否刑事罪行,可依法處罰?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就問題第㆒部分提供任何資料。至於是否罪行方 面,我的同僚行政司不久前曾向本局說政府已著手草擬法例,防止未獲授權㆟士使用 電腦,或至少令該種行為構成刑事罪行。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現在有否與私㆟機構尤其是電腦行業的㆟士共同研究, 防止電腦病毒日後再侵襲?政府有否向病毒發源㆞尋求協助?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資訊科技署確與私㆟機構聯絡,協力對付這 問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採取何種行動禁止 公務員使用翻版電腦軟件,這亦可部分防止再次發生該類事件?
主席(譯文):我覺得這問題已遠離原來的問題,應以另㆒問題獨立發問。
職業醫學
㆕、 譚耀宗議員問:現時註冊醫生多未經職業醫學方面的廣泛訓練。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這是否可能延誤職業病病㆟的適當診斷和治療。若然,政府會否考慮對醫科學 生及註冊醫生提供職業醫學方面的廣泛訓練?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職業病」是指因從事某種職業而患㆖的任何疾病,可以是呼吸系統、血液、 皮膚、眼睛或骨骼方面的疾病。醫科學生在接受基本醫學教育時,已獲得職業病方面 的知識。在五年的大學課程和㆒年的駐院實習㆗,他們已受過有關專科的各類型職業 病的臨床診治訓練。此外,醫科學生還要參加㆒個有關職業醫學理論和實踐的綜合課 程,作為社區醫學訓練的㆒部分。該課程包括㆒系列由醫學專家主持的講課和導修, 另外還有課外研究項目,以及參觀各主要工業等。本港醫科學生接受的職業醫學訓練, 與其他先進國家醫科學生所接受的相類似;當局認為所提供的訓練頗為-
分,水準也 令㆟滿意。
5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醫學教育是學無止境的。註冊醫生㆒般都能透過參閱醫學刊物,以及參加專業會 議、複修課程、研討會和研習班,接觸到有關職業醫學的最新發展,包括辨別職業病 等。此外,香港㆗文大學亦為有意深入認識職業醫學的註冊醫生,舉辦職業醫學研究 生文憑課程。當局亦鼓勵醫生就診斷職業病向勞工處職業健康科尋求指導和協助。
有了這些培訓安排和持續教育,本港註冊醫生對診斷及治理大部分職業病,應該 沒有太大困難;如果病㆟衷誠合作,醫生診治便會更為容易。至於較罕見的職業病, 醫生可透過專業諮詢及適當的轉介安排,迅速為病㆟進行診症和治療。在這種情況㆘, 診斷及治療職業病㆟應不會受到任何延誤。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要求與企業或工廠掛 的醫生必須獲得職業 醫學的專業資格,使這些醫生對職業病有更深的認識?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港目前對工廠醫生大致㆖沒有特別規定,但根據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附屬規例,東主必須聘請醫生,替須要處理致癌物質及在壓縮 空氣間工作的僱員,進行身體檢驗。在若干其他情況㆘,東主還須向那些須要處理未
經密封的放射性物質、在㆞底工作及處理石棉加工機的僱員,提供醫療賠償。因此, 我認為是否需要先取得專科資格才接受廠家聘請為勞工界診症,應由個別醫生自行決 定。
至於在醫科學生受訓㆖是否應修訂醫科課程㆒事,應由兩間大學決定。香港的醫 科教育水準甚高,所頒授的專業資格亦獲國際承認。我深信兩間大學會定期檢討有關 課程,作適當修改以切合最新情況。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本港那幾種職業病最常見?患病 者有多少?政府會否促請醫學院就那幾種職業病加強醫學訓練?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港目前常見的職業病包括:
接觸性皮膚炎;
矽肺;
減壓病;及
氣體㆗毒。
根據勞工處職業健康科所接獲的職業病報告,最常見的職業病計有:
矽肺;
壓縮空氣病;
接觸性皮膚炎;
腱鞘炎;
氣體㆗毒。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25
至於政府是否有任何改善訓練的計劃,譬如提高研究院的程度等。我知道現時有 ㆟建議將社區醫療列為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㆒個學系,並將職業健康列為該學系㆘的 ㆒個專科。相信由達安輝教授出任主席的籌備委員會,將會擬訂有關的細節及處理次 序。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似在暗示,診治職業病患者實是刻不容 緩的事。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否任何已知個案,是因㆒般執業醫生缺乏專 門知識而延誤診治,導致職業病患者的病情惡化?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道有任何這類的個案。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接受職業醫療訓練的醫 科學生在這科目㆖的聽講時間是多少個小時?聽講時間是否足夠?若否,政府會否覺 得普通科醫生獲得豁免、授權的權利,以及提議的轉介規定,可能有損公眾利益?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非常有趣,須要做㆒些資料搜集方能回答, 因此我想以書面答覆周美德議員。(附件 III)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鑑於最近㆒宗法庭案件,請問現時醫生可否藉 將職業病患者轉介予㆒些專科醫療㆟員,例如脊椎治療師及其他輔助醫療業㆟員,以 擴大本身的職責範圍?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肯定這是有關專業㆟士的事務。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現時已經重組的醫務衛生署,在有關職業健康服務 的最新報告㆗指出:「在㆒九八八年,共有 390 宗經證實為職業病的個案。」請問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1. 若與東南亞其他國家比較,以㆖數字屬於偏高抑或偏低?
2. 鑑於香港的工作㆟口接近 300 萬,政府有否任何計劃,在公共醫療系統內加 設職業病轉介診所,以照顧職業病患者?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問題亦非常重要,須要深入研究,我將會以書 面回答梁智鴻議員。(附件 IV)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是否有㆒種新職業病的任何資料, 這種病叫做「兩局議員病」?(眾笑)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快要患㆖這種病。
5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主席(譯文):梁智鴻議員,現在輪到你發問,你想就㆖㆒項補-
問題提出追問嗎? 梁知鴻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問的不是純粹關於該補-
問題。
主席(譯文):那麼,請問你可否提出你自己的主問題?根據議事程序表,現時應到你 了。
梁智鴻議員(譯文):若你不讓我提出另㆒項補-
問題,我就提主問題吧。 主席(譯文):我認為以剛才最後的補-
問題作為終結,已相當恰當。
發給居留權予本港的外國僑民
五、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關於當局就向符合本港居留規定 及其他條件的外國僑民發給香港居留權的可行性進行的檢討,目前情況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去年十月告知本局,表示當局正進行㆒項檢討,以決定如何向居港滿 七年的外國僑民,發給無條件限制居留權,而現時所規定的居港期則為九年。當時我 曾表示,這項檢討預計可在㆒九八九年年底前完成。但由於這項檢討所涉及的問題相 當複雜,還須在政府內部進行進㆒步的諮詢工作,所以至今仍未完成。對於這點,我 感到十分抱歉。
這項檢討將會為落實執行㆗英聯合聲明㆗有關居留權的條文,作好準備。㆖述條 文訂明,所有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通常居住七年或以㆖的㆗國公民,以及所有在香港 通常居住七年或以㆖,並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的其他㆟士,均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居留權。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香港居留權」的㆟士與有 「無條件限制居港權」的㆟士有何重大分別?而後者,即具有無條件限制居港權的㆟ 士,會否被褫奪任何本㆞選舉的投票權或被選舉權,又是否有可能被驅逐出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恕我現在沒有資料回答,我會查究此事,然後給梁智鴻 議員書面答覆。(附件 V)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將規定居港期由九年減為 七年如此簡單的事情竟然涉及複雜的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我會盡力而為。現正檢討初步在㆟民入境事務 處進行,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諮詢各政策科及其他政府部門,以研究將九年減至七 年整件事所涉及的㆒些問題,其㆗不但牽涉到法律問題(包括國籍法在內),對入境管 制(涉及㆟權問題)、經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27
工作量、資源、收入等,也有影響。主席先生,㆒般來說,這些問題都是我們現要處 理的重要問題。我們希望㆟民入境事務處的檢討約在兩星期內完成,以便可以在布政 司署進㆒步研究。我看這就是檢討所用的時間比預期為多的原因。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這個問題如此複雜重要,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 是否有為外籍僑民或可能持有外國護照的㆟士,印備㆒本指南,列明有關他們在香港 的居留權、入境權、工作權的情況?這樣的指南看來很有必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我們現在還沒有這樣的指南。不過,我完全同意 麥理覺議員的看法,在如此複雜的環境(甚至目前有些定義還未完全清楚),我認為有 必要印備㆒本這樣的指南,稍後當會照辦。
醫院管理局
六、 周美德議員問:鑑於市民關注未來醫院管理局的管理架構及財政安排,以及醫 院管理局職員的僱用條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迅速全面諮詢市民及有關職員, 以期於醫院管理局開始運作前,就有關安排作出最後決定?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㆔十日,接獲臨時醫院管理局整份報告書。該 報告書載述了該局對未來管理局架構、政府及補助醫院㆒體化、管理局的財政安排、 職員的僱用條件、醫院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建議,以及許多點其他意見。當局現正審慎 研究這些建議及其連帶問題。
政府對各項問題的建議,在準備就緒後便會即行公佈。在直接影響員工利益的問 題㆖,例如職員的僱用條件等,政府將全面諮詢員工的意見。我希望在短期內可以向 本局提交㆒份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在局內進行討論。我們的目標是於今年稍後成立 醫院管理局,但仍須待法例通過。為了有-
裕的時間去完成所有基本的籌備工作,並 與有關員工進行必要的諮詢,管理局即使在根據法例成立後,也不會即時接管公立醫 院的管理工作,直至今年稍後時才會全面接管。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的答覆並沒有提及是否諮詢公眾。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臨管局的報告書有否提及建議政府作出公開諮詢?為什麼㆖述答覆似乎否決 了這項建議?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周美德議員的問題其實包括兩點。第㆒點關乎公開 諮詢。臨時醫院管理局的成員有不同背景的專業㆟士。這些成員觀察所得的資料和發 表的意見,很大程度㆖代表了公眾的見解。此外,當局打算公佈其他各項建議,例如 醫管局的財政安排和管理架構等;並且歡迎市民和傳媒發表意見。事實㆖,電視和報 章雜誌已陸續發表有關意見。至於諮詢市民㆒事,臨時醫院管理局建議公開印發此報 告書,而當局現正考慮此項建議。鑑於醫務㆟員對此事
5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甚表關注,政府將針對直接影響員工前途利益的問題,例如職員的僱用條件及過渡安 排等,全面諮詢他們的意見。當局亦歡迎員工就其他有關問題發表意見。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醫院所提供的服務與其設立的㆞區息息相關,而各個 ㆞區亦各有不同的需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醫院管理局就有關安排未作出最後決 定前,會否向㆞區尤其是區議會作出諮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答覆周美德議員時也說過,當局其實亦有意 在研究有關細則時,公佈政府的建議和臨時醫院管理局的報告書。政府亦會考慮立法 局議員提出的建議,公開諮詢市民的意見。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或已答了我問題的㆒部份;但我仍想她 澄清㆒點。衛生福利司在答覆㆗提到將會公佈政府的各項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臨時醫管局報告書全文會否發表,以便諮詢市民和員工的意見?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正如我前時所說,臨時醫管局報告書內說明應發表此報告書。 這是臨時醫管局的其㆗㆒項建議。政府會尊重該局提出的建議,而現時正加以考慮。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當局諮詢員工時,員工不同意有關報告書的內容,政 府又如何解決?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這是個假設問題。以往從未發生過這樣的突變, 我亦希望永遠也不會發生。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提到:「我的目標是在今年稍 後成立醫管局。」據我瞭解,只須通過授權法案,醫管局應可在本年㆕月㆒日成立。 衛生福利司可否確定㆒點,所謂「本年稍後」是否意味 此事出現延誤?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㆕月㆒日有其特別奇妙之處。㆒些㆞方將這㆝定為愚㆟節,香 港則以此為新財政年度的開始。當然,我們會以㆕月㆒日為目標,成立醫院管理局。 不過,我想最好還是先行審慎研究臨時醫管局報告書所引起的連帶問題,然後才提交 醫院管理局條例草案,以便議員擁有全部所需資料辯論該條例草案。我和其他同事正 全力加速步伐,設法如期將臨時醫管局報告書的建議付諸實行,以便早日改善亟待改 革的醫院服務。關於黃匡源議員指稱我所說的話,事實㆖我是用了"I"。不過,我選用 "I"而不用帝王的自稱"We"純粹是因為自謙之故。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我仍然非常關心公眾諮詢的問題。大家都不清楚在臨管局 的建議㆗,是否包括有以前從未討論過的事項。但這點對整個未來醫療政策及市民都 有非常大的影響,政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29
為什麼不聽取市民的意見,令這政策更受歡迎?如果聽取意見,政府會用多少時間, 以什麼形式向員工及公眾諮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感謝周美德議員提及需要廣泛諮詢的問題。我 定會緊記此項建議。正如我在主要答覆㆗說,當局有意盡可能廣泛㆞進行諮詢,特別 會聽取有關職員的意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說明臨時醫管局有多少成員由適當 的團體提名?有多少由政府委任?又有多少在醫管局內實際代表員工的利益?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臨時醫管局的成員名單是眾所周知。關於成員由何㆟提名㆒事, 我要做些調查。
公務員制度內部的組織及方法改進
七、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當局採取抑制公務員㆟數及盡量提高政府部門辦事 效率的政策,政府會否考慮設立內部的組織及方法改進小組或實行其他措施,以達致 簡化行政程序和減少不必要的文書工作?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設有㆒組負責組織及方法改進的㆟員,共約有 150 名管理參議㆟員 擔任工作。㆒般而言,他們的總部在財政科,但在某些部門則設有專責單位。假若我 們是研究使用電腦的話,亦會利用資訊科技署所提供的資源。此外,如果有需要,我 們會在外間聘請顧問,以便協助我們繼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儘管我們都知道,本港公務員質素很高,但官僚架構 始終需要不時好好整頓㆒㆘。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那 150 名管理參議㆟員的工作如 何進行?是否成功,例如是否能使目前大量的文書工作減少並加快決策過程?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㆒向致力於整頓。(眾笑)管理參議組在過去㆔年取 得很好的成績,減少了 2144 個公務員職位,省回近 5 億元。
鄭德健議員問:布政司去年六月答覆本㆟㆒項有關公務員工作效率問題時,曾提及會 研究調派事務經理前往各政府部門進行探討,請問政府目前的進展情況如何?
主席(譯文):也許布政司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5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鄭德健議員所說調派事務經理到各部門的工作,我 們正在盡快進行。我相信現在已有約㆔名事務經理調到政府大部門,希望幾個月後可 公佈擴大這項計劃。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身為財經界的會計師,我要問的問題可能有點怪。 請問組織與方法改進和電腦是否真的應該全屬財政科的工作範圍?
財政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整頓工作由誰負責?誰研究 150 名負責組織與方法改進的㆟員的編制是否合適?由這 150 ㆟自行研究,抑或我這 樣說實屬荒謬?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最後那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是對的。事實㆖,管理參 議組的編制當然部分由財政科審議,部份則由銓敘科審議,並非由有關㆟員自行負責。
炒賣住宅樓花活動
八、 梁煒彤議員問:由於㆒直以來炒賣住宅樓花活動引起種種社會不良效果,例如 置業㆟士要無謂㆞支付額外金錢給樓花炒賣者,又由於房屋是居民的必需品,不同於 ㆒般商品,政府會否考慮採取措施以抑制或者甚至禁止炒賣樓花活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起碼在香港來說,我不知道是否有㆟會完全同意梁煒彤議員所提問題的基 本論點,那就是如果某樣東西是必需品,政府便應管制或禁止這方面的投機炒賣。即 使認為這個論點可以成立,但在應用到「樓花」買賣時,也很難確定是否適當,尤其 是現在市場㆖有這麼大量樓房供應和投入買賣。首先,現今的買樓㆟士很多已經擁有 樓宇,或者可以租住㆒個單位;他們毋須另購居所。如果他們有必要購買樓宇,本港 很多㆞區都有落成的或尚未落成的樓宇出售,而賣家亦很多。所以,很少㆟是處於無 處安身而在別無選擇的情況㆘購買樓宇的。
㆒如大部分其他國家㆒般,本港物業市場不錯長久以來均有投機炒賣樓花的現 象。在供應短缺、市場蓬勃的時候,通常趨向於先買入樓宇,留 以待價格較高時再 轉售,而市價㆖升會刺激供應的增加。在市場有較大量樓宇供應時,即如本港目前的
情況,有證據顯示有些發展商有時預先安排㆒些樓宇買賣,藉以刺激市場變得蓬勃, 俾有助他們售出樓宇,實際㆖不能視作真正的投機活動。不論㆖述那㆒種情況,我料 想唯㆒可以對付投機活動的有效方法,便是實施㆒些措施以禁止樓宇過早轉售;不過 這些措施能否奏效,亦視乎有關㆟士會否運用機智設法取巧。同時,假設樓房市場未 受到嚴重破壞,各位當不希望當局執行管制措施,那麼我們便要制定準則,以便按照 情況決定何時需要執行或取消管制。這樣做大概並非絕無可能,但肯定會很困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31
主席先生,政府以前亦曾認真考慮過對付投機活動的管制措施,而當時的情況似 乎較現時更為需要。但政府㆒直認為:管制措施將會非常累贅,對㆞產發展方面的資 金籌集頗有影響,而且對社會經濟而言,很可能是弊多於利。我相信目前的結論也是 ㆒樣。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我不同意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他低估了本港居民的房 屋需求,亦無視炒賣樓花活動會帶動整體樓宇包括已落成的樓宇價格㆖升。本港住宅 的樓價及租金已經到達㆒般居民不易負擔的水平。我的問題是既然炒賣樓花活動對於 真正置業㆟士所造成的傷害已經眾所周知,證據確鑿,公眾㆟士亦㆒再要求管制炒賣 樓花活動,而當局不實施管制的理由正如答覆所指出的,卻完全基於假設,故此政府 會否重新研究住宅樓宇樓花的炒賣問題,並且將研究結果向社會公佈?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內設有㆒個工作委員會,由經濟科負責召 開會議。工作委員會專責關注樓宇炒賣活動。我在主要答覆末段所引述的意見大部份 都是委員會的意見。據我所知,該委員會迄今未曾發表過有關炒賣活動的正式報告, 而近年來肯定未有發表過;因此,根據市場的情況來看,我不認為現時需要發表㆒份 正式報告。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儘管當局不會對投機活動實施管制,而我亦認為無 此需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能否鼓勵發展商採納㆒種制度,使買樓㆟士無需排隊過 久,並且免受黑社會份子的滋擾?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去年或前年度的會期內,曾有關於這點的問 題提出。正如我說,我們現正與香港㆞產建設商會商討此事。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或許我的問題梁煒彤議員已問過了,但我想問得明 確㆒點。規劃環境㆞政司的結論是,管制措施將會非常累贅,但本港有很多小規模㆞ 產代理商,在㆞產發展的融資方面,他們不單沒有直接貢獻,反而增加真正需要買樓 居住㆟士的財政負擔,請問規劃環境㆞政司,這些㆞產代理商是否應受政府管制?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小規模㆞產代理商大量增加的情況是頗真確的。 雖然我不能預料政府將對這類代理商實施何種形式管制,但我認為是值得對這行業進 行初步觀察的。當然,這些代理商是處理落成及尚未落成的樓宇,因此,這跟未落成 樓宇的問題沒有多大關係。事實㆖,大部份的未落成樓宇是透過發展商的代理㆟而出 售的。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在達致主要答 覆末段的結論前,是否已考慮過欲進行投機活動或純粹基於個㆟財政狀況而須賣樓的 買家的處境?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毋庸致疑,這是㆒個重要的因素。
5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主要答覆裏指出政府曾經考慮管制炒賣住宅 樓花活動。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曾否考慮實施㆒項具有真正阻嚇作用的樓 花買賣交易稅,稅款接近,甚至相等於出賣樓花所獲得的利益?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政府近年來並無此打算。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消費者委員會現正調查因樓花炒賣所引 起的各種問題,並即將向政府呈交㆒份報告?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曾聽聞,並樂於知道此事。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是否同意樓花炒賣並非㆒項樓宇買賣所必需經過的過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對樓花炒賣的過程,並不清楚,但買樓時及在 樓宇落成前買家所付的款項對發展融資方面是極為重要,這無疑會增加發展的資金及樓宇 的數目。
問題的書面答覆
特殊幼兒㆗心及庇護工場
九、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根據「㆒九八七年康復程序計劃檢討」,估計在㆒九八九 至九○年度,本港所需的特殊幼兒㆗心名額為 1900 個,而所提供的名額僅為 675 個,即 不足額為 1225 個;至於庇護工場所需的名額為 5299 個,而所能提供的名額僅為 3320 個, 即不足額為 1979 個。請政府告知本局,特殊幼兒㆗心及庇護工場名額如此短缺,原因何 在;何時才能提供足夠的特殊幼兒㆗心及庇護工場名額;及有何短期補救及徹底解決之 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在「㆒九八七年康復程序計劃檢討」㆗,政府就本港對特殊幼兒㆗心、學前訓練㆗心 及幼兒㆗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的需求所作的估計,是根據其他國家的普遍比率而推算出來 的。推算所得的數字,與需要學前教育服務的弱能兒童的已知數字沒有甚麼關連。
政府曾就預測需求的方法進行過檢討。㆒九八七年,康復程序計劃檢討委員會原則㆖ 同意:若根據本港的已知需求而推算實際需要,會較為切合現況。已知需求是把註冊㆟數 與候補㆟數的總和,再加㆖㆒個估計潛在需求的百分率。這條推算公式已在弱能成㆟康復 服務㆗採用。按新公式計算,在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特殊幼兒㆗心的推算需求名額為
1330 個。目前提供的名額僅有 675 個。到了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結束時,將增加 360 個 名額;而到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結束時,會再增加 300 個名額,屆時總共提供的名額達 1335 個。與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的推算需求 1305 個比較,政府預期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 度結束時所提供的名額足以應付需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33
庇護工場名額
現時庇護工場的名額為 3175 個。當局已盡力加速完成已擬訂的計劃,而成績令㆟鼓 舞。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結束時,這類名額將增加 1465 個;到了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結 束時,將再增加 900 個。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內,庇護工場名額共有 5540 個,而推算 需求的名額則為 5492 個;因此,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結束時,應可-
分應付服務需要。
臨時措施
現時,當局為那些等待安插在庇護工場的弱能㆟士提供了㆒些臨時措施,例如家居訓 練及租車接送服務。此外,當局現正推出㆒套輔助就業計劃,打算試辦兩年;如果試辦收 效,將會擴大弱能㆟士的就業機會,因而在若干程度㆖減緩對庇護工場名額的需求。
社會福利署現已設立兩個電腦化的㆗央轉介系統,㆒個為學前弱能兒童而設,另㆒個 則為弱能成㆟而設。設立該兩個系統,旨在密切監察供求情況,同時有助於 實策劃與發 展各項服務。這兩個系統全名是弱能兒童學前服務㆗央轉介系統和弱能成㆟服務㆗央轉介 系統。
動議
房屋條例
政務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動議。
1989 年房屋(交通)(修訂)附例是由房屋委員會於 1989 年 12 月 9 日根據房屋條例 第 30 條的規定而制訂的。修訂附例作出規定,以便提高對在公共屋 內限制駛入道路㆖ 非法停泊的車輛收取的扣留費、移走費和存放費。原有附例第 30 條所規定的現行收費辦 法如㆘:扣留車輛每部 140 元;移走車輛每部 200 元;存放車輛每部每日 50 元,由車輛 被扣留的第㆓日起計。根據經驗顯示,目前所定的收費過低,未能對違法司機起有效的阻 嚇作用。因此,當局建議把㆖述收費,分別提高至 200 元、280 元和 7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九年七月十九日 九年七月十九日 九年七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5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必須就此條例草案表明利益關係。我是東亞銀行的董事兼總經理。
當前條例草案是政府當局在全面檢討接受存款機構㆔級制後提出的,它反映出當 局繼續致力維持和進㆒步提高本港的國際金融投資㆗心㆞位。
負責研究本條例草案的立法局議員專案小組已仔細考慮各有關團體所遞交的意見 書,這些團體包括香港銀行公會、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華資接受存款公司公會有 限公司、大律師公會和連利達律師行在內。
專案小組研究了多項問題,其㆗包括銀行監理專員索取資料的權力以及違反官方 保密規定的罰則。
草案第 26 及 29 條建議授予銀行監理專員更多權力,使他可向認可機構、其附屬 機構及某些㆟士索取資料;若不按監理專員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則觸犯刑事罪行。
鑑於監理專員蒐集資料的權力廣泛,尤其因為有關罪行的罰則嚴峻,專案小組憂 慮可能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而處理認可機構海外附屬公司的擬議條例第 63(2A)條, 更可能對那些在海外㆞區經營業務,而當㆞有關公開資料的法例卻與香港法例有抵觸 的機構造成困難。
專案小組認為,此等蒐集資料的權力應受到限制,只可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況㆘ 予以運用;倘認可機構受到與香港法例有抵觸的外國法律所約束,則應特別獲得答辯 機會。
然而,當局向小組保證,現時已有足夠的保障條文,以防止專員濫用權力。
儘管如此,當局已同意在草案第29條項㆘作出修訂,將專員根據新訂條例第72A(2) 條蒐集資料的權力,局限於他為執行該條例第 XIII 部 ― 即關於認可機構的擁有權 及管理事宜的㆒部所需者。對於當局提出此項修訂,我們感到欣慰。
至於專案小組關注專員有權根據條例第 63(2A)條要求㆒間認可機構的海外附屬 公司提供資料的問題,政府當局證實,若因受外國法律的限制而不能遵照要求提供資 料,則可構成條例第 63(6)條所指的「合理理由」,故㆖述要求不會引致香港法例與有 關㆞區的法例有所抵觸。
專案小組對政府當局的保證大致感到滿意,我們深信財政司在致辭時會再次證實 當局的立場,以便紓緩認可機構的憂慮。
草案第 46(b)條擴大了保密規定的適用範圍,使所有曾經在執行條例所授予職務的 任何期間獲悉有關資料的㆟士均須予以遵守。就條例第 120 條,即有關違反官方保密 規定的條文而言,我們認為現行罰則應予以適當㆞提高,使其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 委員會條例就同類違例事項所訂罰則大致相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35
關於此事,政府當局已同意提高違反官方保密規定的罰款額:任何㆟倘經公訴程 序定罪,其最高罰款額會由原定的 10 萬元增至 50 萬元。當局會為此在委員會審議階 段提出修訂草案第 46 條。
專案小組所提出的另外兩項問題目前尚未獲得政府當局接納。第㆒項是應否放寬 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在接受短期存款方面的限制。政府當局認為此事應待至新體制實施 ㆒段時間後才予以檢討。專案小組同意當局的意見。
第㆓項問題源自㆒份有關本條例草案的意見書,該意見書建議修訂「存款」㆒辭 的定義,不再將貨幣經紀、商品經紀及股票經紀收取的保證金存款包括在內。
專案小組獲悉,政府當局現正就外匯交易事宜進行全面檢討,所處理的項目會包 括保證金存款的問題。有鑑於此,小組同意由政府當局另行處理此事會較為恰當。
主席先生,我深信此條例草案倘獲得通過,定會有助於進㆒步發展本港的金融業, 同時,際此亞太區於世界經濟體系㆗擔當日益重要角色的時期,實有必要制定此條例 草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國寶議員和專案小組成員曾對本條例草案作仔細研究並且予以支持,我 謹此致謝。
專案小組在研究本條例草案時,對銀行監理專員根據本條例行使資料收集權力 時,該權力可適用於本土以外的㆞方表示關注。小組認為或需對條例第 63 條作出修 訂,規定若㆒所認可機構的海外附屬公司因本國的法律而未能遵照專員的要求提交資 料時,則根據本草案第 26(c)條所修訂的條例第 63(6)條,可作為「合理解釋」。由於小
組表達㆖述關注,故有關方面曾徵詢刑事檢察處處長的意見。他表示,根據第 63(6) 條的規定,因外國法律禁止提交資料以致未能遵照要求辦理,可作為「合理解釋」。故 此他認為無需修改第 63 條;我很高興得知專案小組亦贊同這個意見。
當局亦收到法律界及銀行界對草案㆗㆒些技術性問題提交的意見書。我將於委員 會審議階段,根據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建議,動議對草案作出若干技術性修 訂。這些修訂已經由專案小組研究,並獲得他們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5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2 至 28、30 至 38、40 至 43、45、47、48、50、51、53 及第 54 條獲得通過。 第 1、29、39、44、46、49 及第 52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建議,修訂㆖述條文。
專責小組及香港銀行公會都認為,現時原有條例就違反官方保密規定而訂定的罰 則過低,不能產生有效的阻嚇作用。我同意他們的意見,並建議修訂第 46 條,將經公 訴定罪後的罰款,由現時的 100,000 元增至 500,000 元,使與其他條例對相似違例事 項所規定的罰則較為㆒致。
草案第 52 條擬修訂原有條例關於風險資產比率的第㆔附表。該附表現已由於刊載 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㆓十㆓日憲報的 1989 年銀行業條例(取代第㆔附表)公告而被取 代,以便認可機構的新風險資產比率規定可以開始生效。由於這樣,第 52 條便再無作 用。不過,假如把第 52 條全部撤銷,㆖述公告所載的現行第㆔附表便有問題,因為內
文的「銀行」定義並不特別指明為有限制牌照銀行。為補救此點,茲建議把第 52 條的 有關部分保留。
對其他條文的修訂建議,旨在澄清若干草擬㆖問題,並顧及立法局時間表的延誤。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29、39、44、46、第 49 及第 5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 過。
新訂的第 47A 條 董事或經理等被控時的辯護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37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新訂草案第 47A 條。
草案第 29 條所建議增訂的條例第 72A(4)條規定,任何指定㆟士如在所述情況㆘ 簽署任何文件,以便根據擬訂的條例第 72A(2)條提供資料,而他知道或應該知道所提 供的資料在重要情節㆖是虛假的,即屬違法。
擬訂的條例第 72A(4)條,是以原有條例第 64(5)條為藍本,目的是把蓄意違例的 情況包括在管制範圍內。因此,我建議加入草案第 47A 條,以便把條例第 72A(4)條排 除出條例第 126(1)條的規定範圍之外;該第 126(1)條為未有獲得有關㆟士同意或默許 而違例的情況,提供㆒般辯護理由。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我動議將新訂的第 47A 條加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提交各位議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建議,修訂㆖述附表。
貨幣兌換商法例的名稱,最近已由「貨幣兌換商(透露兌換率、收費及佣金)條 例」改為「貨幣兌換商條例」。因此,有需要在附表內反映出這項更改。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5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9 年銀行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私㆟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香港測量師學會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39
1989 年香港測量師學會條例草案
第 4、第 6 至第 8 及第 10 條獲得通過。
第 1 至 3、第 5、9、11 及 12 條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該等指定條文,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這 些輕微的修訂與條例的年份、會員的定義及條例㆗、英文文本的措辭有關。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第 1 條修訂如㆘:
刪去“1989”,而代以“1990”。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a) 在“會員”(member)的定義㆗,在“名列”之前加入“現時”;及 (b) 在“member”(會員)的定義㆗,刪去“for the time being”。
第 3 條
第 3(3)條修訂如㆘:
刪去“hereof”。
第 5 條
第 5 條修訂如㆘:
(a) 刪去首次出現的“。”,而代以“,”;及
(b) 刪去“學會尤其可以―”,而代以“尤其可以―”。
5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第 9 條
第 9 條修訂如㆘:
刪去“or”,而代以“and”。
第 11 條
第 11(5)條修訂如㆘:
(a) 刪去“第 305 條”,而代以“第 304 條”;及
(b) 在“查閱”之前加入“根據第 305 條”。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a) 刪去“政治團體”,而代以“政治體”;及
(b) 刪去“但本條例內所提及的或所指的㆟,以及依附、通過、由於或從屬這些 ㆟而提出聲請的㆟除外”,而代以“但本條例述及的㆟士及透過彼等或向彼 等提出要求的㆟士除外。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至 3、第 5、9、11 及 1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鄭漢鈞議員報告謂:
1989 年香港測量師學會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541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在宣佈散會前,我謹祝各議員馬年稱心如意、諸事順遂。「馬」代表 活力和衝勁,我希望本局及各議員會發覺「馬」是個㆟及實際的合適象徵。我現依照 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㆓月七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 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五十九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89 年香港測量 師學會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衛生福利司就黃宏發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目前這區域共有㆔間醫院,分別為威爾斯親王醫院、粉嶺醫院及靈實醫院,合共提供 約 1800 張病床。
為了應付這區域的㆟口增長,當局擬於未來數年內新建㆕間醫院,總共增加 2658 張病床。㆕間醫院分別為沙田慈氏安養院(296 張病床)、沙田護養及療養醫院(700 張病床)、大埔療養及護養醫院(1020 張病床)及在大埔的新那打素醫院(642 張病床)。 首兩項建設工程預計可於本年底前完成,而其餘兩項工程則計劃於㆒九九五年內完 成。此外,當局已 手進行重建靈實醫院的工作,以便提供更佳的設施。這項工程是 在該院原址進行,並預計於㆒九九五年完成。
為長遠計,當局正 手策劃興建㆒間設有 1260 張病床的北區醫院及在將軍澳興建 ㆒間設有 600 張病床的新醫院。首項工程計劃可於九十年代終結前完成。
附件 II
財政司就黃匡源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在電腦受到病毒侵襲後,很難確定病毒入侵的確實途徑,亦很難找出事件的起因。㆒ 些事件可能是因翻版軟件而起,但相信黃議員亦知道這並非電腦病毒入侵的唯㆒可能 原因。舉例來說,電腦病毒可經由公域軟件或外部網絡引入。我們已定期提醒各政府 部門嚴禁使用非法軟件。
附件 III
衛生福利司就周美德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醫科學生可修讀有關職業醫學的理論和實習的綜合課程,是包括約 10 小時的講課、實 ㆞探訪和導修。另約有 20%的學生亦有參與有關職業醫學的計劃。此外,我在答覆主 問題時已指出,在五年的大學課程和㆒年的駐院實習㆗,醫科學生在學習各類臨床專 科時,例如內科、外科、骨科、皮膚科、耳鼻喉科、眼科等,亦獲得各種職業病的診
斷和治療訓練。當局認為這些訓練已足夠,並感滿意。
至於問題後部份所提及豁免、授權及轉介規定等問題,這些事項已在討論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內文時廣泛考慮過,而我們已就這方面向立法局專責小組 提供詳盡意見。我不認為㆖述事項與目前所討論的職業醫學有關。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七日 ○年㆒月十七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V
衛生福利司就梁智鴻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在㆒九八八年,新加坡共有 1116 宗經診斷為職業病的個案,而香港同期的數字則為 390 宗。兩者之間出現差距,主要是由於新加坡的呈報制度是將噪音導致的失聰個案 亦包括在計算範圍內,而在 1116 宗職業病個案㆗,單是這類失聰個案已佔去 795 宗。 在香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噪音導致失聰,並非㆒種可獲賠償或必須向衛生 署署長呈報的職業病,因此,我們沒有同類數據可作比較。若減去噪音導致失聰的個 案,則香港在㆒九八八年內所確定的職業病數字(390 宗),與新加坡同期的數字(321 宗)相差不大,而兩㆞常見的職業病亦大致相同,例如接觸性皮膚炎、壓縮空氣病、 矽肺及㆗毒等。
我並無其他東南亞國家的有關資料。
衛生署現時共設有兩間肺塵埃沉 病診所,㆒間是設於灣仔胸肺診療所,而另㆒ 間則設在油 ㆞賽馬會分科診療所。凡因職業而患㆖肺病者,均會轉介到這兩間診所 接受專科診治;至於其他職業病患者,則會轉介至醫院事務署轄㆘的適當專科診所接 受診斷。我們對現時的轉介制度感到滿意,故並不打算開設特別的職業病轉介診所。
附件 V
保安司就梁智鴻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115 章)第 2A 條的規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均享有本港居留 權,他們有權進入本港並留在境內而不受任何入境限制,亦有不被遣送或遞解離開本 港的權利。廣義來說,本港永久居民包括任何時候通常在本港居住連續不少於七年的 華裔㆟士,以及那些因為出生、歸化或根據英國國籍法註冊而與本港有關係的英國屬 土公民。
在本港無居留權但獲准無條件限制居留的㆟士,並無不受入境限制的法定權利。 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11(9)條的規定,㆟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可行使酌情權,豁免任何㆟ 士或任何類別或樣貌的㆟士,毋須符合㆒切或任何指定的居留限制條件。這些㆟士可 能被遣送離開本港或遞解出境。
根據選舉規定條例(第 367 章)第 8 及第 18 條的規定,並根據該條例內其他有關 選民及候選㆟資格和取消資格的規定,享有本港居留權的㆟士,在本港選舉㆗有投票 及候選的權利,至於那些獲准在本港無條件限制居留的㆟士,若能符合法律指定的居 留要求,亦可享有這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