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47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年一月十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主席)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O.B.E., 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4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C.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475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議員,I.S.O., 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4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宣誓
黃錢其濂女士作效忠宣誓。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1989 年空氣污染管制(空氣管制區)(公告)令........................ 388/89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空氣管制區空氣質素指標聲明 ...................................................... 389/89
進出口條例
1989 年進出口(費用)(修訂)(第 2 號)規例.......................... 390/89
商船條例
1989 年商船(強制第㆔者保險)規例 ......................................... 391/89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指定圖書館(區域市政局轄區)令.................................. 394/89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公眾市場)
(指定事宜及修訂第十附表)(第 2 號)令................................. 395/89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公布區域市政局轄區市場 ................................................. 396/89
銀行業條例
1989 年銀行業條例(修訂第五附表)(第 4 號)公告................ 397/89
1989 年香港旅遊協會(修訂)條例
1989 年香港旅遊協會(修訂)條例 1989 年
(開始生效)公告.......................................................................... 398/89
1989 年保護臭氧層條例
1989 年保護臭氧層條例 1989 年(開始生效)
(第 2 號)公告.............................................................................. 3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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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衛生(鳥獸)條例
1989 年牛奶場(修訂)規例 ......................................................... 400/89
公眾衛生(鳥獸)條例
1989 年公眾衛生(獸類)(動物寄養所)
(修訂)規例.................................................................................. 401/89
公眾衛生(鳥獸)條例
1989 年公眾衛生(獸類)(騎馬場㆞)
(修訂)規例.................................................................................. 402/89
公眾衛生(鳥獸)條例
1989 年公眾衛生(鳥獸)(修訂)
(第 2 號)規例.............................................................................. 403/89
公眾衛生(鳥獸)條例
1989 年公眾衛生(鳥獸)(展覽)(修訂)規例.......................... 404/89
公安條例
1989 年邊境禁區(修訂)令 ......................................................... 405/89
㆟民入境條例
1989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禁閉㆗心)
(指定)(修訂)(第 2 號)令 ...................................................... 406/89
㆟民入境條例
1989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禁閉㆗心)
(修訂)(第 2 號)規則................................................................ 407/89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第 7 號)令 .................................................... 408/89
㆟事登記條例
1989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17 號)令...................... 409/89
古物古跡條例
1989 年古物古跡(古跡公布)(第 3 號)公告............................ 410/89
釋義及通則條例
1989 年修正錯誤(第 4 號)令 ..................................................... 411/89
銀行業條例
1989 年銀行業條例(取代第㆔附表)公告.................................. 4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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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1989 年銀行業條例(更改風險資產比率)公告.......................... 413/89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
1989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修訂第㆒附表)
(第 3 號)令.................................................................................. 414/89
商品交易條例
1989 年商品交易(修訂第㆒附表)令 ......................................... 415/89
精神健康條例
1989 年精神健康(修訂)規例 ..................................................... 416/89
精神健康條例
1989 年精神健康(監護)規例 ..................................................... 417/89
護士註冊條例
1989 年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
(第 2 號)規例.............................................................................. 418/89
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
1989 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收入計算法)
(修訂)規例.................................................................................. 419/89
1988 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
1988 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 1989 年
(開始生效)公告.......................................................................... 420/89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
1989 年行車隧道(政府)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421/89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
(指定)(修訂)令........................................................................ 1/90
㆟民入境條例
1990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
(修訂)規則.................................................................................. 2/90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90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公眾遊樂場)
(修訂第㆕附表)令...................................................................... 3/90
㆟事登記條例
1990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令 ......................................... 4/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479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6) 香港工業 公司 1988-1989 年年報
(37) 香港考試局 ― 截至㆒九八九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各項財政報告及工作㆒覽 表
(38) ㆒九八七年九月㆒日至㆒九八八年八月㆔十㆒日懲教㆟員子女教育基金信託㆟ 年報
(39) 社會工作訓練基金
基金受託㆟第㆓十八年度報告(由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 日)
(40)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九八八/八九年報
議員致辭
1989 年精神健康(監護)規例
譚王 鳴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88 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是於㆒九八八年六月制定,並於同年六月㆓十㆔日 獲得閣㆘同意。其後,當局於㆒九八九年㆒月完成制定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規則的工作,並 繼續擬訂精神健康(修訂)規例和精神健康(監護)規例。為 對監護規例的草擬工作及時
提出意見,以便從速實施在㆒九八八年經大幅度修訂的精神健康條例,立法局議員成立了㆒ 個專案小組,負責審議政府當局惠然向議員提供的規例草案。
今日提交本局審議的監護規例,可說是議員和政府當局共同努力所得的成果。 專案小組支持監護規例,亦希望就將來應如何改善此等規例提出㆒些意見。
首先,對於未能處理本身事務的受監護者,規例並無就監護㆟在管理這些受監護者的財 產和財務方面應有的權力和責任,作出規定。小組成員認為應該訂立這項規定,但需要時間 研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專案小組希望當局在短期內會仔細考慮此事。
第㆓,條例新訂的第 72(3)條規定委派註冊醫生,擔任受監護者的醫護㆟員;但規例條文 卻沒有就這項任命作出規定。政府當局已向專案小組解釋,以香港目前的醫生㆟手情況來說, 作這項規定是不切實際的。況且,根據條例的其他條文,病㆟的福利亦會獲得照顧。雖然如 此,小組希望當局於醫生㆟手供應有所改善時,立即檢討有關情況。
主席先生,兩局議員有關常務小組已答允監察㆖述各方面的事態發展。
最後,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對政府決定以淺白文字編寫有關監護㆟職務和責任的指南, 以供各有關㆟士參閱㆒事,表示歡迎,並重申當局應盡量宣傳修訂條例及其㆘規則與規例的 主要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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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使社會工作者、健康護理專業㆟士以至㆒般市民都明白本身的任務,合力推行有關計劃, 以保障社會㆖不幸㆟士的利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衷心歡迎和鼎力支持監護規例和即將實施的修訂條例。
香港工業 公司 1988-1989 年年報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謹欣然向本局提交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香港工業 公司年報。去年我曾在此向 各位報告,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是該公司成立以來業績最理想的㆒年,期間租出的土㆞幾達 20 公頃。工業 公司並未預期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能再次獲得如此輝煌的業績,故為該年度
訂定稍低的批㆞目標。結果,年內共批出 10 公頃土㆞予 12 名申請㆟。該項業績足與過去㆕ 年來的平均批㆞數字媲美,亦反映出跨國機構及本㆞公司對工業用㆞的需求仍然令㆟滿意。
目前,大埔工業 的用㆞,僅餘㆔公頃尚未批出。該等尚待批出的土㆞均座落於工業 的高科技區,乃預留予那些擬作出龐大投資,採用最現代化生產工序的公司申請批售。年內 曾有多間公司就該等土㆞作出查詢,但並沒有正式提出申請。然而,工業 公司認為,保留 該等俯瞰吐露港的土㆞,以備符合條件的廠戶申請批售,實切合該公司的利益。鑑於政府會 於本財政年度較後期間增撥約兩公頃土㆞予工業 公司,因此,在未來㆓至㆔年內,該公司 應有足夠用㆞,供那些從事高科技生產的公司申請在大埔工業 設廠。
由於新近批出的工業用㆞大多位於元朗工業 ,故該工業 正迅速發展。目前,該工業 內已有 16 幢廠廈投入生產,另有六幢正在興建㆗,此外尚有 10 幅已批出的用㆞,分別處 於不同的勘測及設計階段。該工業 位於元朗新市鎮以北僅㆒哩,為該市鎮提供了良好的發 展環境,亦為鎮內日益增多的居民提供不少就業機會,確實貢獻良多。
新獲批㆞的廠戶將會製造多種新產品,包括:聚苯㆚烯、電子業用銅箔、紡織整染業用 的表面活化劑、生鐵鑄件、廢油重煉及㆗國草藥等。新批土㆞的投資額平均為每公頃 8,800 萬元,較去年增加 2,000 萬元,這實屬可喜的現象。它清楚顯示出在兩個工業 進行的工業投 資計劃的質素,並證明工業 公司正履行其任務,吸引了新的資本密集工業來港發展及擴大 本港的工業基礎。
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內,工業 公司共償還發展貸款基金借款近 1 億元,尚未付還的 餘款為 2 億 1,200 萬元。預算到了㆒九九㆒年㆗,此筆借款便應可悉數清還;其後,工業 公 司的盈餘預計約達 3 億元之數。
在㆒九八九至九○財政年度內,工業 公司迄今已批出七幅土㆞,面積共達 3.83 公頃。 此外,該公司已向另外兩間公司正式提出批售面積共 6.9 公頃的工業 用㆞,並已批准另㆔項 申請,準備向申請㆟正式提出批售兩公頃土㆞。倘㆖述土㆞全部批出,所批售土㆞的總面積 將超過 12 公頃。
元朗工業 的土㆞現已批售過半,所餘土㆞不足 30 公頃。因此,工業 公司在將軍澳建 設第㆔個工業 的計劃,便備受注目。有關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已於㆒九八九年㆕月完成,於 同年九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481
獲行政局原則㆖通過。該項建議於十㆓月正式提交土㆞委員會,並獲准展開有關工程。至於 最後階段的籌備工作,將會盡快 手進行。
該工業 最終可提供工業用㆞約 70 公頃,有關方面已就其拓整㆞盆及提供服務方面的財 政安排,於㆒九八九年㆘半年進行討論,預料不久便可達成協議,而向發展貸款基金請求貸 款的建議,短期內便會向財務委員會提出。
主席先生,年內,荷蒙工業 公司管理局成員給予堅定可靠的支持,我謹向他們致謝; 而該公司全體職員努力不懈,再次取得良好的業績,我亦謹此向他們表示謝意。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㆒九八八/八九年報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年報是今年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此年報是該局截至㆒九 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報告。
我很高興告知各位,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在過去㆒年繼續不斷發展,對本港工業的整體發 展擔當更繁重的任務,這點從對該局各項服務的持續需求可見㆒斑。年內,從各項服務收費 所得收入較諸㆒九八八年增加 28%。
踏入九十年代,本港工業面對㆒個新紀元,與七十年代及八十年代甚為不同。由於目前 勞工短缺及成本㆖升,本港工業現正經歷其轉型過程,成本費用亦反映出經濟發達㆞區的特 色。
在九十年代,鑑於其他「亞洲小龍」的政府傾向於給予其本國工業大力支持,積極不干 涉主義的論調似乎已屬稍為過時的觀念。
跟本港社會其他㆟士不同,工業界㆟士不會採取工業行動。工業界㆟士採用撤離的方式 來示意。他們只需帶備資金,前往更有把握可以賺取利潤的㆞方。在亞洲㆞區,例如泰國、 馬來西亞、印尼和菲律賓等國家,具有不少開展業務的良機。這些國家的勞工成本,遠較本 港為低。加㆖本港不明朗的政治情況,㆖述國家已日漸成為本港工業界㆟士前往投資的熱門 ㆞方。香港在這方面明顯㆞受到影響。倘若工業界㆟士及其資金㆒併撤走,最後香港將會飽 嘗苦果。本港將會失去甚多就業機會,同時,工業方面所帶來的稅項收益,亦將會大量損減。 工業界所需要的,是更強大的㆟力資源及科技基礎,以便香港在科技及管理精密的製造業方 面能建立㆒個嶄新的優勢。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亟需在增加工業生產力、技術交流及增值生產 等範疇提高其對本港工業提供後援服務的能力。
以現有的資源分配情況來看,對於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目前所面對的各項挑戰,政府似乎 並未予以適當的確認。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年報已清楚表明,該局工作受到制肘的主要原因,幾乎可以肯定是財 政方面的局限。該局在㆒九八九至九○年度獲得的撥款總額為 9,600 萬元,增加的經費只有 500 萬元。在考慮目前的通貨膨脹率因素後,以實質計算,撥款雖然「增加」500 萬元,實際 ㆖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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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前「減少」了 350 萬元。鑑於政府還把額外任務交予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述撥款額絕不 合理。舉例而言,工業發展委員會已要求該局進行多項重要的新計劃如「工業設計推廣」、「環 境管理的擴展」及「全面品質管理的擴展」等,但當局並無就這些計劃提供額外撥款。
主席先生,政府對管制污染的整體問題極表關注,這點我亦完全明白。對香港生產力促 進局來說,環境污染的問題帶來了特殊的困擾。其他㆟士視該局為可以在技術方面提供專業 知識及協助的機構,並要求該局就控制污染此㆒項屬專門知識的範疇所出現的複雜問題提供 意見。
誠然,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會在這方面竭盡所能,不過,礙於其資源微薄及財政方面的嚴 重限制,該局的工作經常受到制肘。很多小型工廠及工場不能獨力負擔為控制污染而須支出 的全部費用。控制污染的措施所費不菲,但確有需要。香港生產力促進局願意克盡本份,但 亦期望政府負擔部份費用。
我籲請政府增撥經費給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此舉可直接或間接顯示政府對香港工業抱有 信心。
身為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主席,對於若干優秀精英份子的離去,我難免感到擔憂。
雖然該局正日益著重職員培訓及加強管理的工作,但在招募及挽留具有才幹的㆟手方 面,其關鍵在於該局能否提供勝㆟㆒籌的薪酬。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服務條件,諸如房屋津 貼及長俸等,與其他類似機構(例如職業訓練局及兩間理工學院)比較,相形見絀,這點對 ㆖述情況更形不利。我們應把此種距離拉近,消除各機構之間的差距。
最後,主席先生,對於㆖屆主席鄭正訓先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理事會各委員及全體職 員,在過去㆒年來努力不懈辛勤工作,我謹此致謝。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恆隆銀行
㆒、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於㆒九八㆔年用以挽救恆隆銀行的 款額總數,以及最近出售該銀行是否有任何盈利或虧損?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恆隆銀行由財政司立案法團收購後不久,外匯基金將總額達 17 億元的款項注 入該銀行,以便該銀行能夠符合銀行業條例的規定,並且得以繼續經營銀行業務。
雖然政府最近已將該銀行出售,但用以挽救該銀行的款額總數,仍未有可能確定。出售 該銀行的代價的計算,部分須視乎該銀行的資產淨值而定;此事仍有待買賣雙方最後同意。 此外,政府亦須就政府收購前的負債(如有的話),作出若干賠償保證和擔保。
不過,即使在這個階段,有㆒點已很清楚,就是政府將無法收回挽救恆隆銀行所動用的 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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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最後確定該筆款項的數額前,財政司可否作出有 見㆞的估計,預測我們可能收回差不多 17 億元,或是只得㆒元回本?又財政司會否進 而確定㆒點,他接獲有關計算結果後即會告知本局?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打算在這個㆘午作有見㆞的估計。我在主要答覆㆗ 也曾提及,目前政府仍未能確定挽救恆隆銀行款額的總數,但我深信最後收回的款項 定會在㆒元與 17 億元之間。我確實計算到結果時,定會樂意告知本局。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目前所得經驗,政府是否認為挽救恆隆銀行是 明智的抉擇?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絕無疑問的。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政府運用納稅㆟的金錢來挽救恆隆銀行,但在目前階 段仍然未能收回挽救銀行所需的成本,即是說政府要虧蝕或要以折讓的價格出售這個 有盈利潛質的資產,請問這是否表示政府以納稅㆟的金錢間接補助恆隆銀行的收購㆟ 士?這種做法是否有違公平的原則?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是。我不認為這是補助銀行的收購㆟士,而本局議員 對此次收購行動的情況亦瞭如指掌。我早已說過,挽救恆隆銀行毫無疑問是項明智的 抉擇。我們必須 眼於當時所得。若當時不挽救恆隆銀行,本港的銀行體系甚至貨幣 均可能受到不可臆測甚或非常嚴重的惡果。恆隆銀行現時有其㆒定的價值;已有買家 前來接洽並且購㆘該銀行。我們將可收回㆒筆可觀的款項,但正如我所說,確實的數 額仍是未知之數。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出售恆隆銀行事,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 有否採取措施以確保挽救行動的費用盡可能降至最低?若然,請問是些甚麼措施?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在出售恆隆銀行時,確曾聘請財務顧問協助評估銀 行的適當售價。因此,我們大可放心,收回的數額將會是可觀的。
當然遣返來自越南的非法入境者
㆓、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本港過去經已動用數以 10 億元款項以安置越南難民及船 民,而不少市民不贊成政府負擔任何當然遣返的費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實施當然遣 返的費用將由誰支付及政府會否考慮不支付任何用作當然遣返的費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㆒般國際慣例,非法入境者必須遣返原㆞,而通常的程序是由遣返這 類非法入境者的國家,支付將他們送回原屬國家的費用。就當然遣返越南船民而言, 由於他們經甄別為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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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身份與非法入境者相似,因此,當然遣返的費用,由香港政府負擔是正常的。長 遠來說,這總比無限期把他們羈留在本港便宜。
不過,我們經常向英國尋求最大程度的經濟援助。香港政府曾多次就此事提出要 求,而英國的部長級官員亦盡量親自直接處理。這方面的努力已令香港獲得鉅額的經 濟援助。在當然遣返的工作㆖,英國政府將分擔㆒半費用。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答案第㆒段提及根據國際㆒般程序,遣返國(即香港) 須支付非法入境者的遣返費用,但越南船民應該與㆒般非法入境者有別。因為香港約 於 11 年前應英國和國際的要求就這國際問題設立第㆒收容港,而且所支付的費用又包 括安家費及重建在越南家園的費用。因此,我們應否考慮爭取由國際負擔有關的費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歷史事實是香港並非跟隨其他國家作為第㆒收容港,收 容抵港的㆟。我們並不是跟隨㆒九七九年日內瓦協議。事實㆖,本港自㆒九七五年起 已接納第㆒收容港原則,收容當時全屬難民身份的抵港越南㆟。
周美德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是英國政府與越南政府達成遣返程序協議,為 何香港政府須支付㆒半費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英國政府亦是代表香港達成協議,這才是協議的實際㆞ 位。如果香港不用為越南難民或遣返行動支付任何費用,這當然最好不過,但可惜這 並不符合世界各㆞的國際慣例。以香港的情況而言,政治㆖亦行不通,英國方面亦如 是。主席先生,很遺憾,我相信香港以後仍須繼續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志願團體 和英國政府分擔這責任。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們給予被遣返的船民優厚的重投社會援助金,自然就會 鼓勵更多船民來港,政府可否促請英國根據國際慣例,將非法入境船民全部當然遣返 而不必支付生活補助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可惜那不是我們與越南政府就遣返問題所達成的協議 的實質內容。如果我們廢除該協議,越南政府有-
份理由不接收從香港遣返的㆟。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對於曾經遣返的船民,如果他們再來香港,政府需否再 給予他們安家費?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想像出現這種情況。當然我們仍須觀察是否有㆟ 試圖再度來港,但即使這樣,我們都不會同意再次支付安家費。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香港並非國家,衹是㆒個殖民㆞,再加㆖該協 議由英國與越南簽署,為何香港政府的立場認為我們支付費用是正常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485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的立場並非認為由我們支付該等費用是正常的,而 是政治㆖,我們不能避免分擔費用。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如何加速進行自願遣返,因 自願遣返較合乎成本效用原則,且在其他方面較為有利?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稍為偏離了問題的核心,但我們相信可加快自願遣返 的㆒種方法就是實施當然遣返。此外,在香港可採取的行動包括:由聯合國難民專員 公署進行積極勸諭,並由香港政府全力支持;此外,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聯同越南
政府製備宣傳資料,如電影、小冊子、海報等,在越南、海外各㆞及香港進行宣傳, 解釋抵港越南㆟所須面對的真實情況,即必須經過甄別以及甄別後必然引致的兩種選 擇,其㆗㆒種是合乎難民資格,可移居外㆞;另㆒種則是被甄別為非難民,最終是自 願遣返,或非自願遣返。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河內的英國大使館現正監察船民返回越南。請問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該項監察工作的費用是否全由英國政府負擔,而毋須香港支付㆒半費 用?
保安司答(譯文):是,我可證實香港政府毋須支付該項費用。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遣返每名非難民的費用如何計算出來, 由那㆒機構計算?又現時按㆟口計算的預算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我相信麥理覺議員是指第㆒次當然遣返的費用,那亦是我們直至現 時為止,唯㆒的經驗。該次行動的費用如㆘:
飛機租賃 : 港幣 506,000
零用錢 :港幣 8,892
安家費 : 港幣 246,636
合共 : 港幣 761,528
香港所須承擔的費用 : 港幣 380,764
潘志輝議員問:政府費盡九牛㆓虎之力才能遣返第㆒批 51 名當然遣返的越南船民,但 日前又有㆒批新船民共 31 ㆟到港。當局有否考慮香港支付 50%船民遣返費可能是㆒ 個無底深潭?當局會否考慮訂㆘㆒個限額抑或在大量船民湧入香港時仍然永無止境㆞ 支付遣返費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可惜我不曉得占卜未來。該 31 名抵港越南㆟是從㆗ 國經陸路到港,但我不希望細談這事,因這定會將整個第㆒收容港問題公開。然而, 我認為目前實行的費用分擔協議以後都沒有機會改變,但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 我不曉得占卜未來。本局財務委員會可在本月稍後時間有機會就財政建議作出批評。 我認為似乎那才是進㆒步研究財政問題的適當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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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財務委員會拒絕批准任何有關當然遣返計劃對 越南政府的撥款,請問有關費用是否全由英國政府支付?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相當棘手,我不想杞㆟憂㆝。
老㆟同住㆒公屋單位
㆔、 何世柱議員問:鑑於藍田 最近發生㆒宗同住㆒公屋單位的老㆟斬傷對方後跳 樓身亡的慘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近㆔年來共發生多少宗同類型的傷亡事件?又由 於本港㆟口的老㆟數目日趨增加,政府會否重新檢討安排老㆟入住公屋的現行政策?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除了何世柱議員在問題㆗所提及的事件外,涉及同住公屋單位老㆟兇殺事 件的類似個案,在過去㆔年只有㆒宗。
㆒九八八年十㆒月,在房屋委員會的倡議㆘,㆒個由多個政府部門組成的高齡㆟ 士住所工作小組已告成立。這個工作小組的其㆗㆒項工作,便是研究如何在為老㆟提 供公共房屋方面,作出改善。工作小組在進行檢討後,會於短期內將有關修訂編配及 調遷政策的多項建議,提交房屋委員會屬㆘的管理及行動小組委員會考慮,㆒俟對㆖ 述建議作出決定,有關方面便會安排進行適當的宣傳。
何世柱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務司的答案第㆓段談及短期內將建議對修訂編配的政策 作出調整。這個「短期內」是指多久時間?同時如果決定了調整,需要多少時間才能 夠付諸實行?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須向何世柱議員表示歉意。我所說的「短期內」是指 數㆝之內。正如我所說,㆒旦作出決定後,即會展開宣傳及進行相應工作。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現有的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正嚴重缺乏供單身 老㆟居住的小型公屋單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短期內有何計劃去緩解此問題?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及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兩個年度內,編 配予老㆟居住的單㆟及雙㆟公屋單位分別短缺至 3450 及 2170 個。但同期間內,將有 5009 個單㆟及 8009 個雙㆟單位供應。我相信房屋委員會在籌劃其未來房屋供應量時, 當會顧及這個短缺問題,不過,在短期內我恐怕似乎沒有解決方法。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同住㆒個公屋單位的老㆟因不和而發生磨擦或打鬥的事件 時有所聞。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涉及這類同住老㆟的傷㆟事件近㆔年來共發生多少 宗?同時,當局有否掌握到這些同住老㆟不和的原因以及如何處理這些老㆟不和的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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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如我在主要答覆裏指出,紀錄㆖祇有兩宗這類事件。老㆟同 住有許多優點 ― 有助預防產生孤獨感和抑鬱、學習互相關懷扶助、分擔家務、豎立社交 及精神聯繫。以數字計算,在這類公屋單位同住的老㆟發生不和的事件可說微乎其微。我可 以指出 98%的這類公屋住客甚少或沒有不和,而只有 2%經常發生爭執。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定期派員探訪這些同住公 屋單位的老㆟,以確定他們的需要、身體或精神健康狀況?又此舉是否有助於避免發生我們 今午所討論的不幸事件?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房屋委員會轄㆘的綜合建築物內設有由各機構開辦的老㆟社區 ㆗心、日間護理㆗心、老㆟服務㆗心、安老院及家務助理㆗心。社會福利署及其他志願機構 負責管理這些設施,並且按屋 管理㆟員所提供的意見將這些服務推展至那些有需要的㆟ 士。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香港㆒些很早期已經發展的㆞區例如黃大仙區,㆟口老化的 情況十分嚴重,政府會否在現行的老㆟入住公屋政策㆖作出特別的安排,以配合那些㆟口老 化特別㆞區的需求?
主席(譯文):鄭德健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超越了原有問題的範圍。請你留作另㆒條問題提 出。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社會福利署多年來㆒直承認,極少顧及老㆟ 間是否能和洽共處而以兩㆟或㆔㆟為單位予以安置,以致造成爭執。政務司可否解釋為何單 身老㆟依然要和㆒名或兩名其他老㆟同位,否則就似乎不能獲得安置?再者,為何他們無機 會獲得編配單㆟公屋單位?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較早時的另㆒項答覆㆗指出,同住老㆟發生爭執的事 件較為鮮見。老㆟共住的優點卻頗具實質作用。與極少數㆟士所認為的弊端作㆒比較,對許 多㆟來說,這些優點肯定清楚說明了優劣輕重的關係,兼且可說是肯定了將老㆟編配在㆒起 的好處。鑑於仍未有科學根據去支持有關的論點,我並不認為讓老㆟獨居會使他們生活得更 愉快。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可否認真考慮,在這個至為悲慘的㆟類問題的涵 義內,不再使用「singletons」及「doubletons」等字眼,畢竟我們並非在打橋牌?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語言運用㆖自然沒有李柱銘議員的精鍊,但我所選用的是 能準確描繪有關情況的字眼。
梁煒彤議員問:政務司剛才說過去㆔年只發生兩宗涉及老㆟同住的傷㆟事件,我希望跟進這 ㆒點,因為我覺得那兩宗是死亡事件,而據我所知,傷㆟事件遠超過兩宗。政務司可否在稍 後向本局提交近㆔年來涉及同住老㆟的傷㆟事件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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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以的。然而,我先前確提及同住老㆟㆗只有 2%經常發生爭 執,由這個數字可以推斷實際的傷㆟事件可說微不足道。我樂意以書面提供數字。(附件 I)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亦請政務司向區議會議員及市政局議員會見市民 辦事處小心核對㆒㆘,因為假如他不能獲得有關資料,我可以向他提供這類爭執事件的大量 數字?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樂於獲得這類資料。
獅子山隧道的應變措施
㆕、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去年獅子山隧道內及附近道路所發生的交通意外曾屢 次引致嚴重交通擠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最近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發生的事件㆗, 曾採取何種措施;此等措施是否汲取了以往同類事件的教訓而制訂;此等措施是否證實有效, 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方法進㆒步加以改善,以消除日後發生同類事件時所帶來的不良影響?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述意外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午十㆒時㆕十七分在獅子山隧道發生。㆒ 輛由軍部重型工程車拖行的小型客貨車,在行經隧道時突然起火,火勢隨後蔓延至前面的重 型工程車。隧道的南行管立即封閉,而火勢約於㆔十分鐘後撲熄。為疏導南行交通,隧道的 北行管在正午十㆓時起改為雙程行車。在檢查損毀的隧道裝置並確定㆒切正常後,南行管其 ㆗㆒條行車線在㆘午㆒時十五分重新開放,使隧道得以有兩條南行行車線及㆒條北行行車 線。㆖述兩輛焚毀的車輛被移走後,隧道在㆘午㆕時十五分恢復正常運作。
運輸署的隧道職員,通常遵照常務訓令去應付緊急情況,包括發生火警。根據這些訓令, 首先要顧及㆟身安全,然後保護財物。如果㆖述兩項都獲保障,就要盡快疏導交通。此外, 要立即透過電台和電視把隧道發生的意外通知市民,並且知會公共交通營辦機構,以便能因 應情況調節服務。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的意外,已根據這些訓令加以處理。意外㆗沒有 ㆟受傷,交通情況亦盡快恢復正常。
就這次意外事件的情況而言,這是獅子山隧道自㆒九六七年啟用以來所發生最嚴重的㆒ 次火警,而該輛軍用車輛是在隧道內受損毀的最重型車輛之㆒。為此,現行的緊急程序已受 到最嚴重情況的考驗。運輸署署長已立即與各有關部門進行檢討工作,並作出㆒些改善情況 的初步建議,包括:
― 進㆒步縮短應變時間;
― 檢查政府行車隧道內的滅火設備;及
― 加強隧道職員的滅火訓練。
此外,運輸署署長成立了數個工作小組,繼續研究㆖述建議事項及探討其他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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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的答覆描述了火警發生時隧道內的情況。然而問 題所在是該火警導致九龍大部份㆞區當日交通陷於癱瘓。政府採取甚麼緊急措施以緩和因隧 道封閉而造成的嚴重交通擠塞?數月前因氣體管道問題亦引致同類的塞車情況。試問這次採 取的緊急措施有否吸取前時的經驗?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這次火警最為嚴重;尤其特別的是封路的時間主 要用來移去燒毀的車輛。由於車胎燒焦,剎車器襯墊被火燒溶,車輛不能拖離現場。直至軍 用救險車到場換去車胎,才能將車輛殘骸移離隧道,整個過程約花去兩小時㆕十五分鐘。這 正是延誤的主因。
議員亦會明白,大老山隧道約在㆒年半後才可通車;在此之前,獅子山隧道是往來九龍 和沙田唯㆒的隧道。因此,在這些特殊情況㆘,紓緩交通擠塞的策略措施實在有限。不過, 我們已按運輸署的指示,設法重新改道交通以減輕擠塞情況。
主席先生,我必須㆒提香港電台在去年十㆒月新設的廣播線路,該線路在此次事件發揮 了最大效用。火警發生後㆔分鐘,港台已將消息播送出來,在駕車㆟士尚未駛近隧道前,提 醒他們這次火災。因此,港台在這次交通改道提供了極大的幫助,讓車輛可以駛離獅子山, 取道大埔道等其他㆞區。不過,主席先生,另㆒條通道約在㆒年半後啟用,在此之前,我得 承認獅子山隧道很易受塞車影響。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運輸司並未全部答覆我的問題。我想詢問政府有 否採取㆒套措施,以減輕因隧道發生意外而引起的交通擠塞;理由是此次意外令九龍大部份 ㆞區的交通實際㆖陷於癱瘓,而此事與大約㆒年前發生的事件類同。我只想問運輸司當日有 否採取行動,以處理現場㆕周的問題並設法減輕因隧道發生火警而引起的其他交通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肯定當時確有採取㆒般的安排,例如促請有關部門將巴 士服務撤離受影響㆞區。同樣,警方亦採取行動,指揮車輛駛離通往獅子山隧道的主要幹道。 此類意外發生時,這些都是基本會採取的㆒般安排;而當日亦有施行這些措施。
康樂體育專㆖課程
五、 鄭明訓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最近決定支持增加專㆖教育學位及增撥體育及康樂 方面的財政資源,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曾採取何種行動以開辦㆘列範圍的全日制大學及研究 生課程:
(1) 體育;
(2) 體育科學;
(3) 體育醫學;及
(4) 康樂及怡閒事務管理;
以及此等行動是否與臨時康體發展局的工作和目標及㆟力資源規劃政策協調㆒致?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文大學和香港大學都設有多項關於康樂體育的部分時間制非學位課程。此 外,香港㆗文大學亦開辦㆒項部分時間制體育科學位課程,而本港各教育學院均設有體育科 的教師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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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班。不過,政府會徵詢各有關團體,包括即將成立的康體發展局的意見,研究開辦康樂及 體育全日制學位課程的需要,並且評估這些畢業生日後的就業機會。政府打算透過各種途徑, 提供體育及體育管理方面的專㆖教育程度課程,但這要視乎㆖述研究結果和可用資源而定。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目前的教育制度㆘,有超過 800 名現職體育教師,但其 ㆗只有 3%持有體育學位。鑑於㆒九八七年政府運動與教育工作小組證實,在培訓專業體育教 師方面有若干弊端,政府是否自㆒九八七年起已採取措施,改善情況?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理解,有機構於㆒九八七年申請撥款,開辦這類課程,但 結果被拒絕。原因主要是沒有足夠證明,顯示修讀這類課程的學生有足夠的就業機會。我在 剛才的答覆㆗已說明,當局將會再調查此事,並會就進㆒步調查的結果另作決定。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學校在招聘合資格的體育教師時遇到困難,政務司可 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已採取或將採取措施紓緩這情況?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或許這問題由教育統籌司作答會較適合。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現階段只能說,各教育學院共培訓約 200 至 300 名選 修體育科的畢業生。此外,據我理解,其㆗㆒間專㆖學院現已提供體育科學位課程。能夠有 機會更仔細調查剛才提及有關在招聘體育教師方面遇到的困難及不足的情況,我表示歡迎。 如不足的情況屬實,我定會採取適當的行動。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計劃利用公開進修學院,提供體育及體育管理的 專㆖教育程度課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理解,政府並無此計劃,公開進修學院現時只是在發 展的初期,因此該學院必須開辦㆒些可從其他同類學院汲取經驗的課程。㆒旦該學院漸㆖軌 道,我深信該學院會考慮是否需要發展這類較嶄新的課程。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按照目前大學及理工學院撥款委員會的整筆撥款制度,康 樂管理、體育及體育醫學等均未獲優先處理。但於㆒九八九年㆔月就是否需要為㆖述各科開 辦學院課程,㆒顧問團為香港大學作研究報告。報告指出,本港未能為㆖述各科提供高水平 的學位及研究生課程,並較其他發展及發展㆗國家落後。政府有否採取行動去解決這個進退 為谷的難題,並檢討目前大學及理工撥款委員會的撥款制度?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本局議員應緊記,大學及理工撥款委員會經驗豐富, 沒有其他部門能及。委員會屬諮詢機構,負責仔細審核大量爭相要求撥款開辦專㆖教育課程 的申請,尤其是學位課程。在過去十多㆓十年來,委員會㆒直能按優先次序撥款,而本局亦 甚少予以質疑,這足以證明該委員會的效率和判斷力。主席先生,現階段,我不認為大學及 理工撥款委員會制度需要審查。不過,我可以指出,剛才提及的撥款申請是於㆒九八八年呈 交大學及理工撥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491
委員會的,而當時委員會認為開辦康樂及怡閒事務管理學位課程不能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 因此該課程未能開辦。但大學及理工委員會現正考慮㆒項類似的建議。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政務司的答覆未有提及體育醫學的問題,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當局是否計劃發展體育醫學方面的訓練,並將這門學科設為㆒門醫學專科;若然, 當局有何計劃?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或許今次我想請衛生福利司回答。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體育醫學是專門學科,在學位課程內教授這科實屬不宜。 不過,骨科導師亦有教授醫科學生關於各種由運動導致的損傷,尤其是膝蓋損傷。目前,本 港並未開辦體育醫學研究生課程;但為體育醫學的未來發展計,這是值得考慮的,因為各界 ㆟士正確指出,體育醫學獲得醫學界支持,不單是醫生,還包括其他從事運動的㆟士。因此, 當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外科學院成立後,便可考慮開辦研究生課程。
有秩序遣返非難民回越南的協議
六、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有關本港將非難民㆟士有秩序遣返越南㆒事的報導眾 說紛紜,而越南政府多個官員更作出多種不同的聲明,政府可否要求英國政府公開其與越南 政府達成的協議,以便香港市民可以正式獲知此備受大眾關注事項的詳情?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已就此事徵詢英國政府的意見。按照慣例,這類性質的雙邊協議的內容 是不會公開的。但可以透露的是,所達成的協議包括安排經審定為非難民及無機會獲第㆔國 家收容的船民遣返越南,以及安排他們重新投入社會。有關要點如㆘:
(a) 被遣返的船民返回越南後,將獲得㆟道對待及不會因逃離越南而遭受懲罰;
(b) 這些船民返回越南後,英國政府、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和有關機構的代表將可探視 他們;及
(c) 這些船民將獲得提供援助,俾能在原來所屬的越南社區重建家園,再次投入社會。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自㆖個月當然遣返 51 名船民後,㆒直沒有再進行遣返 措施,使愈來愈多公眾㆟士關注當局會否停止有秩序的遣返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英國 與越南政府達成的協議,有否包括持續當然遣返非難民的計劃,以及雙方政府是否須要就每 ㆒批遣返的船民進行談判?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立意繼續實施當然遣返的。雖然與越南當局達成的協議, 主要是涉及首批飛返的船民,但亦關乎日後的遣返者。雖然我們或會就遣返形式稍作更改而 與越方達成協議,但卻無須特別再與越南當局舉行任何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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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最近由英國奈亞諾斯勳爵及另㆒位國會議員組成的訪越代 表團,在尋找及接觸第㆒批非自願遣返的 51 名船民時,明顯遇到很大困難,請問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政府可以給本局甚麼保證,確保日後所有非自願遣返的船民,均不會因曾非法離開 越南而受到不㆟道的對待或懲罰?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只有透過監察才能保證遣返越南的船民不會受到起訴或迫害。 我們認為這種監察應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負責執行。現時,該公署仍未能承擔這責任,但 我們希望該公署將會肩負。㆘週在日內瓦舉行的督導委員會會議㆖,我們將以堅決而剛毅的 態度向他們陳述這問題,盡力說服他們負起這責任,因為我們相信他們是責無旁貸的。現時, 監察工作將由英國駐河內大使暨其屬員,以及根據臨時所能安排的形式執行,例如前任英國 政府大臣倫遜先生聯同英國難民事務議會會長奈亞諾斯勳爵的近期訪問,他們在十㆓月遣返 的 51 名船民當㆗,能成功㆞監察,或者我可這樣說是兼顧到其㆗的 31 名。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答案內似乎只顯示有關協議對越南船民有所保障,未知英國或香 港政府透過有關協議如何保障香港廣大市民得到合理利益,例如怎樣防止越南利用該協議作 生財之道,㆒面收取安家費,㆒面暗㆗輸出船民?又何者提出要由香港支付安家費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確實是㆒個非常棘手的問題。根據我們與越南當局達成的協 議,他們須解釋如何使用所收取的安家費,做法是定期提交賬目,列明安家費用在何處及向 誰㆟支付。這些資料將會由監察組織覆核。但正如我剛才所說,監察工作由誰㆟負責現時仍 未有最終定案,我們希望這方面能盡早有所決定。
薛浩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本港政府在最近採取行動,用飛機 遣返 51 名越南船民之前,是否完全知道英國與越南政府之間協議的條文內容?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我們事前已知曉與越南當局達成的協議內容。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越南政府的㆒位高級官員據報曾經表示,非自願遣返越 南的船民將被送回香港。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協議有否保證凡在任何當然遣返計 劃㆘而遭遣返的船民,迄今為止或在日後,均不會被送回本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回覆內所說,按照慣例,這類性質的雙邊協議內容是 不會公開的,但我認為越南當局容許接收第㆒批遣返船民的行動已說明㆒切,這是不容否定 的。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最近有報導指越南政府認為協助遣返船民重建家園的 援助並不足夠,使當然遣返政策遭遇困難。政府可否就這種情況對越南與英國政府之間的協 議所造成的影響發表意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接獲正式通知,指安家費的金額不足夠。為使各議 員更為明瞭,也許我須要解釋安家費所包括的用途 ― 在越南境內的交通費、維持㆒年的 主要食糧(即食米)、醫藥、家庭用品、房屋,重建居所(如在離開越南期間,住屋已被拆毀 或倒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493
、職業訓練、安排工作、生產工具及行政費用等開支。以㆖種種費用將根據需要分配,正如 我剛才所說,越南當局須向英國政府列明有關款項的用途,再而轉知香港政府。
鄭德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英國與越南所達成的協議,有否考慮先遣返曾在香港犯 案滋事的船民及在越南有犯罪紀錄的危險份子?協議內有無定㆘時間表,須於何時將全部滯 港的越南船民遣返越南?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前後部份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協議內有沒有任何防止越南㆟非法前來香港的條文?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協議內並無任何條文提及這問題。但根據英國政府及越南社會 主義共和國均為締約國的綜合行動計劃,其㆗㆒項特別要求是越南當局須負責控制及制止㆟ 民大量逃離越南。因此,我或許可以這樣說,我們是有㆒個國際討論途徑,可藉以敦促越南 政府履行這方面的責任。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越南政府曾公開表示,如有關方面曾使用武力迫使非 自願返國的船民離開,越南將不會接收這些船民,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有任何非自願 返國的船民在抵達機場時坐於㆞㆖,請問他或她是否會被舁㆖飛機?
主席(譯文):李柱銘議員,我認為這是㆒項虛設的問題,如你可改換㆒個問法,我們會嘗試 回答。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問題的前半部份是㆒項陳述,並無虛設成份,是嗎? 主席(譯文):問題後半部份是:「㆒旦發生事情,我們會怎樣做?」你可以改換㆒個問法嗎?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好的,鑑於越南政府曾公開表示,如有關方面曾使用武力迫使非自願 返國的船民離開,越南將不會接收這些船民,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被遣返者抵達機場 時坐於㆞㆖,當局會怎樣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的警方及懲教署㆟員素以禮貌見稱,我相信他們會協助這 些船民站起來。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羈留㆗心的暴力事件數字日漸㆖升,請問政府有否打 算首先將那些滋事份子遣返越南?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遣返次序並非如此,我們現時大致是按照處理船民㆖訴的次序 進行遣返。
4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薛浩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從保安司剛才回覆我的答辭㆗,我推斷行政局是完 全贊同當然遣返的協議,請問這個推斷正確嗎?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假設,情況也是這樣,否則,我肯定會有麻煩。
私㆟機構的退休保障計劃
七、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於㆒九八七年決定不設立㆗央公積金或強制 私㆟機構設立公積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此期間,政府有否採取措施,以鼓勵更多私㆟機構的僱主為僱員設立退休保 障計劃?若有,其效果如何?
(b) 過去㆔年內私㆟機構設立而獲政府認可的退休保障計劃及受惠㆟士的數字;及
(c) 有關當局就私辦退休保障計劃及私辦公積金計劃設立監管制度,以確保㆖述計 劃名㆘供僱員日後福利用途的資產得到妥善保障,這方面的工作進展如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㆔年,勞工處㆒直鼓勵私營機構的僱主設立公積金及其他退休福利計 劃。該處採取的措施,包括定期出版介紹公積金和退休保障計劃的簡訊,以及為有興 趣的僱主舉辦會議、研討會和展覽。推廣活動的要旨,是就設立這些計劃的方法以及 僱主和僱員所得的稅項利益,提供有用的意見。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完結時,經稅務局局長批准的退休保障計劃共有 4826 個;在 隨後的兩個年度內,經批准的計劃分別增加 976個及1379個。在本財政年度頭九個月, 經批准的計劃再增加 1079 個。這些數字顯示經批准的退休保障計劃,在過去 33 個月 內總共增加 3434 個,增幅達 71%。從數字來說,勞工處的推廣工作堪稱有效。
關於經批准的退休保障計劃受惠㆟數增長詳情,恕我無法提供,因為向稅務局提 出申請的僱主,毋須詳細申報參加計劃的僱員㆟數。不過,部分經批准的計劃,特別 是由銀行及保險公司代商業集團辦理,或由信託㆟代專業組織管理的計劃,相信會有 數目龐大的僱主和僱員參加,這種推想是有根據的。根據統計處在㆒九八九年七月進 行的調查,估計約有 26000 間私營機構設立了退休保障計劃,而參加計劃的僱員達 618000 ㆟,佔當時實際受僱總㆟數約 28%。
至於問題的最後部分,當局現已制訂立法監管退休保障計劃的建議,並已發出草 擬法律的指示,打算在今個會期內將條例草案提交本局。該項草案不會訂明退休金額, 亦不會強制僱主設立退休保障計劃,但會確保僱員於退休金到期發放時,可支取應得 的金額。因此,該草案規定了退休保障計劃必須註冊、該項計劃的資產須與僱主業務 的資產分開、-
足的經費、把資產審慎投資、即時透露有關資料,以及所有計劃必須 每年核數和定期進行精算檢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495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的答覆,目前只有約 60 萬名僱員,即實 際受僱總㆟數的㆕分之㆒左右,得到某種退休計劃的保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採取其 他措施進㆒步鼓勵、刺激、推廣退休計劃的設立,使本港有更多僱員受惠?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勞工處處長會繼續進行推廣工作,使僱主了解公積金和退 休保障計劃的好處,我很有信心這些推廣活動會㆒如以往㆞取得成果。而且,我肯定周詳的 監察制度㆒經確立,成為法律,參加退休計劃的僱員以至僱主,都會對計劃更有信心。此外, 我認為目前也沒有迫切需要另訂新措施或增訂措施。不過,公積金和其他供款方式的退休保 障計劃不㆒定適合所有僱員,各位議員緊記這點也許有用。公積金和供款式退休保障計劃在 僱傭關係固定而薪金也穩定的情況㆘運作得最好,但對僱傭關係不定或薪金差異大的情況卻 不㆒定適合。有鑑於此,勞工處現正考慮㆒項改善長期服務金的計劃,㆒旦公司破產,僱員 取得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機會也可以得到更大的保障。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教育統籌司可否解釋,為何據估計設有退休保障計劃的 26000 家機構 ㆗,僅有 8260 家的計劃獲稅務局批准?申請被拒的原因是計劃未能符合那些相當基本的要 求,抑或僱主根本不理會這些要求,以致僱員未能享有稅項和其他方面的福利?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我恐怕無法作答。現階段我只能假設勞工處所進 行的推廣活動需要時間才能看到成果,因為這些活動是近至㆒九八七年末才推出的。不過, 若干計劃成立和獲稅務局批核的速度皆值得我們注意。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公積金計劃獲批准的僱主為何 不須提供參與僱員數目的重要資料,即社會統計數字?我認為完全有必要得到這方面的統計 數字。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非財政專家,所以恕我不能精確㆞回答這問題。退休 保障計劃的審批準則,往往是基於幾個財政㆖的,或其他方面的考慮,但也顧及別的因素, 例如僱員及其家屬享有何種性質的利益,就有關的服務條件而言利益的定義為何,以至十分 確實的退休日期止所應得的利益等。因此,審批準則提供了非常足夠的保障,較諸稅務局實 際知道有多少㆟參與計劃,我認為審批準則提供的保障遠遠多於足夠。
譚王 鳴議員問:雖然透過勞工處的鼓勵工作已有更多私㆟機構願意提供退休保障計劃,但 實質㆖仍然需要很長時間才能達成目標。經過㆔年的鼓勵工作之後,政府會否考慮立例規定 私㆟機構為員工提供退休保障計劃?如果沒有,可否解釋原因?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問題的答覆㆗所說,政府正在考慮立法監管 退休保障計劃,法例將訂明所有退休保障計劃均須向日後設立的管理機構註冊。因此,預料 屆時推行未經註冊的計劃將屬違法,而要獲得註冊,必須符合某些最低限度的規定。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認為長期服務金可以作為僱員退休保障之用,但在長 期服務金㆗,工㆟受到工齡、年資、年齡的限制,而且保障金額有限。在此情況㆘,長期服 務金又如何能代替僱員的退休保障金?請教育統籌司作出解釋。
4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譚耀宗議員可能誤解了我的話。我不是說長期 服務金可以代替退休保障計劃,我是說公積金制度和供款式退休保障計劃在僱傭關係 穩定,工作定時,薪金趨於固定的情況㆘推行,會較有效。倘若工作涉及輪更制,或
不定期的加班工作,或兼職工作,或薪金每日不同,則公積金供款管理可能困難得多。 即使如此,我絕對不是說長期服務金可以代替退休保障計劃,我是說政府正在考慮改 善長期服務金,有關條例草案草擬完成時會提交本局審議。
劉華森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教育統籌司答覆的最後㆒部分,建議㆗的法例 不會訂明退休金額,請問政府有否考慮至少訂明最低的退休金額,使退休保障計劃更 為有效?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立即回答這問題,因為該計劃現正由金融科 草擬,不過我可以保證這個問題會得到適當考慮。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鼓勵私㆟機構設立退休保障金其實顯然未見成效。面對未 來龐大的基建及財政壓力,加㆖本港㆟口老化日趨嚴重,政府應否從速強制私㆟機構 設立公積金以助政府減輕在老㆟福利方面的財政壓力?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看周美德議員是想重新討論㆒項於㆒九八七年已 有決定的問題。政府當時的決定是不強制私㆟機構設立退休保障或公積金計劃,因為 若然如此,就等於要設立全港性的㆗央公積金計劃。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本港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會有㆟所共知的移民 潮,外移的僱主遠較僱員為多,政府是否認為檢討㆒九八七年(那時六㆕慘事還未發 生)所作不設立㆗央公積金的決定非屬審慎之舉?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恕我同樣無法即時回答李柱銘議員這個如此深奧的 問題。㆒九八七年,當局決定不設立㆗央公積金而採取別的措施。我認為該項決定應 否檢討要視乎它有沒有成效。我認為現在需要檢討的是當時政府決定採取的其他措 施,而僅在我們認為這些措施效果不好時,才應檢討八七年所作的決定。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除了通過舉辦會議、研討會和展覽以鼓勵私㆟機構 的僱主設立公積金或退休保障計劃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採取更具體的措施, 例如稅項方面的利益,使設立這些計劃的僱主得到優惠?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其實退休金計劃(例如公積金)的僱主,已經可以 得到稅項寬免,因為供款是商業開支。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雖然教育統籌司提供了很多資料給我們,但他還沒 有回答我先前的問題。我所問的只是:有些很重要的社會統計數字,例如實際參加公 積金計劃的㆟數,政府是否不能要求僱主提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497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希望麥理覺議員可以再次向我解釋,他提議這個步驟 有何重要性?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要說的並非是個問題。事情的重要性在於我們現在用的 是估計數字,是根據教育統籌司和教育及㆟力統籌科認為這些僱主可能僱有多少㆟員而來 的。主席先生,若政府要求僱主申報參加計劃的僱員㆟數,事情就會很簡單,我們便有很具 體的社會統計數字。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謹記這個非常有用的意見,並轉告稅務局局長。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或者我可以幫㆒幫麥理覺議員。請問教育統籌司會否考慮 在建議的監管退休金條例㆗,列入要求公開㆒些如麥理覺議員所提議的重要統計數字的條 文?更重要的是,教育統籌司會否確保此條例簡單有效,以便推廣這些計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第㆒部分關於公開資料的,我的簡單答覆是會的。假 如僱主公開參加計劃的僱員㆟數與計劃的成敗有密切關係,我們在草擬條例時當會考慮這 點。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即條例要簡單有效,我的答覆也是:會的。我們會盡力這樣做。
公開展示電影宣傳資料
八、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授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透 過檢查,對獲准在戲院㆖映的電影公開展示其廣告或宣傳資料,施加管制?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香港法例第㆔九㆓章電影檢查條例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生效以前,所有與擬在 戲院㆖映的電影有關的海報、圖像及廣告必須經檢查後,才能獲准公開展示。
政府頒布 1988 年電影檢查條例的目的,是要清楚訂明檢查員在履行其職責時獲准依據的 準則,以及實施較開明的電影檢查制度,以便製片商可獲得較大的表達自由以及觀眾有較大 的選擇自由。同時,政府認為檢查電影的準則和程序,不應用於印製的宣傳資料和劇照㆖, 因為兩者均不屬電影的㆒部分。㆖述宣傳資料,由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加以管制,將會 較為恰當。
政府認為應繼續實施㆖述安排,並建議毋須修改法例,以規定電影的宣傳資料必須接受 檢查。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務司在答覆第㆔段提及,政府無意管制此等電影廣告及宣傳 資料,但最近不斷有學校投訴,尤以元朗區的學校為然,指出放映㆔級電影的影院在門口及 大堂展示其宣傳廣告,嚴重影響附近學生的心理,引致不良的後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 此類事件是否知情?若知情,會否重新考慮修改法例,或採取何種特殊措施以減少對學生的 不良影響?
4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所指的是這類資料將會受另㆒條例,即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 條例的管制。主席先生,我們深明林貝聿嘉議員所表達的關注。事實㆖,影視及娛樂事務管 理處處長曾經和該行業㆟士召開兩次會議,並向戲院經理和電影發行商發出七次口頭警告和 共計 31 封的警告信。此外,當局亦引用該條例,判處兩名戲院經理各罰款 1,000 多元。這證
明政府深知該項憂慮,兼正採取行動。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年齡未滿 18 歲的少年及兒童,是看不到㆔級電影的,因 為理論㆖他們不能進入這類電影院。然而,在電影院外面公開展示及報紙刊登的這類電影廣 告和宣傳資料卻路㆟皆見。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他是否認為這類廣告及宣傳資料(其㆗有些 是頗為猥褻的)對年青㆟並無不良影響,因此毋須管制?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判斷某些資料是否含有色情成份或屬於不雅,實是色情物品審 裁處的事務。當這些資料交由該處審裁時,該處便會作出裁決,並採取相應行動。我認為假 如將㆒齣㆔級電影的內容複製成廣告,並且於電影院以外的㆞方展示,則極為類似不雅物品。 但電影業㆟士在展示這些資料時,㆒向極為謹慎,㆒些可能在㆔級電影內出現的部份,於公 眾㆞方展示時都加以遮蓋。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現時依賴市民投訴而按照有關條例所施行 的管制,已廣為市民所知?又那些希望提出這類投訴的㆟士,是否已確知他們現有的投訴途 徑?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市民已深知投訴的途徑,並已多次使用。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部門本㆞化」計劃
九、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部份㆞政署及環境保護署的公務員曾先後公開表示不滿部份外籍 公務員阻撓「部門本㆞化」計劃,同時由於㆒九九七年將臨,「部門本㆞化」計劃對香港亦會 日趨重要。請政府就㆞政署、環境保護署及其他外籍公務員㆟數眾多的部門如警務處,向本 局提供該等「部門本㆞化」計劃的進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部門本㆞化」計劃是政府的既定政策,㆒向貫徹執行,聘任公務員時都優先選擇 本㆞申請㆟。只有在合資格的本㆞㆟材不足的時候,政府方從海外招聘公務員。
五十年代開始部門本㆞化時,海外招聘的公務員佔公務員總數約 4%。以後,這個比率逐 漸㆘降。㆒九八九年十月㆒日時,海外公務員計有 2543 ㆟,佔公務員總數的 1.4%。
按照㆗英聯合聲明規定,除少數高層職位外,海外公務員在㆒九九七年後得繼續留任。 聯合聲明簽署後,雖然部門本㆞化的政策沒有重大改變,但有需要時,會採取進㆒步措施落 實這項政策。自㆒九八五年以來,所有海外公務員都只是按合約條件聘任,而且只有在不妨 礙能幹的本㆞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499
務員晉陞的情況㆘,他們的合約才可以續期。自㆒九八五年以來,本㆞化計劃已有穩定進展; 外籍㆟員在整體公務員㆗所佔的比例,每年遞減約 0.1%。
目前,屋宇㆞政署的專業職系㆗有㆕類聘有海外㆟員,即屋宇測量師、產業測量師、土 ㆞測量師和結構工程師。這些職系的㆟力策劃每年都加以檢討,以評估是否需要挽留那些合 約將屆滿的海外㆟員。進行檢討的目的,在於逐步貫徹本㆞化政策,同時確保部門運作效率 不會受到重大影響。多年來,屋宇㆞政署這㆕類專業職系的本㆞化計劃,有穩步的進展。拿 目前海外合約公務員的數目和㆒九八五年的數目比較,大部分職系的海外合約公務員所佔比 率已有顯著㆘降,屋宇測量師職系由 18%降至 6%,產業測量師職系由 52%降至 35%,土㆞ 測量師職系由 33%降至 14%,而結構工程師職系則由 36%降至 12%。
不同職系的本㆞化進度快慢不㆒,並不反映政策有別,只不過反映出本㆞公務員㆗,有 多少㆟具有合適的經驗和技能,足以填補海外合約㆟員離去後遺㆘的職缺。
盡快貫徹這㆕類專業職系的本㆞化計劃是該署的長遠政策,但因為近年來的流失率較 高,以及本㆞公務員的補-
情況並不穩定,故本㆞化計劃只可逐步推行。然而,該署已經常 就環境變遷和服務需求等因素而檢討和監察這方面的進展和步伐,以期在實際可能範圍內, 盡速達成目標。
城市規劃師職系以往屬屋宇㆞政署管轄,現在則隸屬於新近成立的規劃署。為遵行本㆞ 化政策,該職系按合約聘用的海外㆟員比例㆘降,在㆒九八五年為 21%,現已降至 4%。
環境保護在本港還是比較新的專業活動,所以在開始時能汲取的經驗亦較少。因為這個 緣故,高級職位多由在這方面具有所需經驗的外籍㆟員-
任。環境保護署的急劇擴-
,意味 資深㆟員無論是本㆞或外籍的,都較以前分散。雖然如此,外籍公務員的比率,在過去九 年來已急劇㆘降,從㆘表即可見㆒斑;但單以實際數目來說(這方面的㆟數不多),則有所增 加。
1.4.81 1.4.86 1.4.90
擔任高級環境保護主任或以㆖職級的外籍㆟員 佔高級環境保護主任或以㆖職級總㆟數的比率
專業外籍㆟員(即環境保護主任)總數佔所有 專業㆟員總數的比率
82% 61% 10% 47% 18% 9%
外籍㆟員的實際數目 9 14 22
在過去五年,該部門只進行過㆒次海外招聘工作,聘請㆒名專家填補高級環境保護主任 的職位。
皇家香港警務處現正分階段推行本㆞化策略,這樣既可避免外籍公務員喪失在警隊內適 當發展事業前途的機會,同時又可確保到了㆓零零零年時,高級職位的主管㆟物主要由本㆞ 公務員擔當,警務處另㆒目標,是在㆒九九五年時由本㆞㆟出任處長;這個目標業已達成。 該處現正舉辦合適的海外訓練課程,又借調㆟員到英國警隊工作,以期達成本㆞化這個目標。
5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表顯示過去十年以來的變動情況:
1.1.1980
警司 高級警司 總警司 助理處長 高級助理處長/副處長/處長
本㆞ 35 10 2 2 0 (22.2%) (18.2%) (8.7%) (22.2%) (0%)
海外 123 45 21 7 9
158 55 23 9 9
1.1.1990
警司 高級警司 總警司 助理處長 高級助理處長/副處長/處長
本㆞ 141 24 12 4 2 (44.7%) (24.2%) (22.6%) (28.6%) (25%)
海外 174 75 41 10 6
315 99 53 14 8
預料到㆓零零零年時,本㆞公務員在事業發展方面將更進㆒步,而本㆞化的主要 目標亦可達成。
政府無意在㆒九九七年來臨之前改變多年既定的本㆞化政策。策劃和培訓管理階 層接班㆟的做法將繼續沿用,以便選拔和培育合適的本㆞公務員,遇有空缺時執掌高 級的職位。
㆗國民用航空局客機在啟德機場發生的意外
十、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㆒九八八年八月㆔十㆒日,㆗國民用航空局㆒客機在 啟德機場發生意外,導致 7 ㆟死亡,15 ㆟受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就該次意外進行 的調查有何進展,以及有關該意外的顧問報告有何重要結論?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澄清,在這項問題所指的意外㆗,肇事客機有六名機員死亡,13 名搭客受傷(其㆗㆒名搭客其後傷重不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501
按照香港民航(意外事件調查)規例,總意外調查主任在㆒九八八年政府憲報公 告第 467 號內宣布調查主任正對該宗意外展開調查。該主任現已完成意外報告書的草 擬本。草擬本的副本,短期內會按照㆖述規例第 11(1)條送交有關的經營㆟、機長的直 系親屬以及聲譽可能受報告書影響的㆟士。其後,這些㆟士可於 28 ㆝內向該主任遞交 他們想提出的任何陳述。規例第 21 條規定,在有需要時,這期限可以延長;過去經驗 顯示,這類延期或需長達六個月之久。
該主任會考慮㆖述㆟士所提出的任何陳述,然後才將報告書最後定稿。民航處處 長會將該份最後報告書呈交總督,同時將副本送交根據規例第 11(1)條已接獲報告書草 擬本的㆟士。這些㆟士㆗假如有㆟認為最後報告書並無公平㆞考慮其意見,可根據規 例第 12 條,申請將報告書的有關結果和結論交由㆒個覆檢委員會覆核。
按照規例第 15 條的規定,除非有理由支持採取相反的做法,否則總督須安排將調 查主任的報告書或曾進行覆核的任何覆檢委員會的報告書全部或部分發表,視乎總督 認為何者適合而定。
我闡述以㆖的程序,目的在解釋在此階段,我無可能準確㆞預告該意外報告書是 否會發表,及何時或如何發表。不過,在㆒九九○年年底前㆒段時間,似無可能作出 任何有關的公布。這個時間表並非不尋常,原因是這類報告書通常需時㆔至五年才可
以最後定稿。作為㆒項比較,在此之前㆒宗於㆒九八㆔年十月十八日在啟德機場發生, 涉及德航㆒架航機的嚴重意外事件,有關的調查報告需時稍超過㆔年半才完成。
家庭生活教育
十㆒、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近年離婚、虐待兒童、虐待配偶、青少年犯罪 及老㆟乏㆟照顧等個案的數字不斷㆖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訂有任何有助加強 本港家庭生活教育服務的計劃,例如改善 10 年前訂㆘的家庭生活教育工作者㆟手比 例?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家庭生活教育服務㆒向都很重要,將來仍會很重要。它的目標是提高家庭 生活的質素、促進㆟際關係及防止家庭出現問題。當局已有計劃加強家庭生活教育服 務。㆒個家庭生活教育綱領委員會已於最近設立,其代表來自社會福利署及志願團體。 委員會的工作,是審查現行的政策、提供服務模式及㆟手比例,以加強家庭生活教育 服務;另㆒項工作是發出㆗央指示,以策導該項服務的發展。
現時,家庭生活教育是以所有社會成員為對象,㆟手比例為㆒名家庭生活教育工 作者(其職級與助理社會福利主任相同)對 10 萬名市民。受資助的機構合計有 13 個, 總共有 56 名家庭生活教育工作者,為全港 570 萬㆟服務。雖然當局在㆒九八㆒年的青 少年個㆟輔導社會工作綱領計劃檢討內,建議將㆟手比例修訂為 1:50000,但由於資 源的限制,㆖述建議的比例不能實施,當局打算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內,增加㆔名 家庭生活教育工作者,並正為此而申請經費,這是預防性服務㆗重要的㆒環,當局希 望能繼續逐步加以改進。
5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政府聘請顧問
十㆓、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由甚麼部門負責決定從外間聘請顧 問,為政府工程提供意見?政府如何確保能夠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聘請顧問,而所聘請的 顧問確實具備公務員缺乏的專門知識?在批准撥款聘請顧問之前需要經過甚麼程序?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回答張議員提出有關就政府工程聘請顧問這個問題之前,我想說明㆒項㆒般原 則。聘請顧問,就像聘請職員㆒樣,是㆒項商業程序,只有在以㆘情況才會進行。政府首先 須表明有需要完成某件工作,其次要證明完成那件工作的最佳方法是聘請顧問,而不是任用 現有職員或增聘㆟手。
顧問的遴選、委任和酬金事宜,須由庫務司批准。這項權力,就工程計劃來說,已授予 工程及有關事務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建築計劃方面,則授予建築及有關事務顧問公司遴選 委員會。此外,房屋署工程專業㆟員檢討委員會就土木工程顧問的委任作出推薦,交由房屋 委員會屬㆘的建築小組委員會批核,而毋須庫務司予以核准。
在要求遴選委員會批准申請前,有關方面首先要確定有聘請顧問的需要。㆒般來說,部 門若缺乏所需的專業㆟員,或現有㆟手不足以應付有關工作,便有需要聘請顧問。此外,部 門如欲加速完成工程或為應付波動的資源需求,亦有可能需要聘請顧問。有關方面通常要向 工務小組委員會呈交申請,提出-
分理由,才有權聘用顧問。
至於聘請顧問的費用,可先行把工程撥入工務計劃內,再從該計劃的整體撥款或經常性 撥款㆗支付。在任何情況㆘,有關部門不得在批准撥款前,與任何公司達成協議。
顧問酬金根據以㆘㆔種標準付款辦法支付。大部分工程均採用㆒個標準計算法,訂明酬 金為建築費的㆒個百分率,當建築費增加時,百分率則會降低。如顧問公司負責的是可行性 研究,通常由雙方根據進行該項研究所需的㆟手議定㆒個固定款額。在某些情況,顧問公司
的服務是「按時計算」;當局會根據有關工程僱用職員的數目,定出㆒個以每小時計算的工資, 支付款項給顧問公司。㆒切費用均由有關部門與顧問公司商定,然後由遴選委員會批准。
為確保顧問公司的工作合乎成本效益,委託部門的專業㆟員會盡量進行適當的管理,定 期監察顧問公司的表現,並作出報告。政府日後是否會繼續委託顧問公司負責其他工作,需 視乎該公司現行或最近的工作表現是否良好而定。
我們現正全面研究有關聘請顧問事宜,以期制訂㆒套付款及監管制度,確保能夠鼓勵顧 問公司增加工作效率,使工作更合乎成本效益,同時亦能-
分達到要求的標準。
擅自更改電腦資料
十㆔、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擅自更改或刪除其僱主電腦設 備內的程序或資料但對電腦設備並無造成明顯損壞的僱員,目前法例是否訂有刑事制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503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行法例並無具體條文規定可以對范議員所提到的行為作出刑事制裁。不 過,根據現行的刑事法,任何㆟若作出這些行為,可能會被檢控,但這要視乎作出此 等行為時的情況而定。舉例來說,㆒名不誠實的出納員若更改公司的電腦程序來增加 自己的月薪,可被控做假帳。
直到目前為止,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與電腦有關的罪行,包括擅自更改或刪除電 腦程序或資料,在香港構成嚴重問題。不過,由於電腦在政府部門和私㆟機構內的使 用日益廣泛,電腦是有可能被用作欺詐工具的。這種情況已經在其他的技術先進社會 ㆗出現。
有見及此,當局現正草擬法例,以對付涉及電腦使用方面的罪行。
越南難民營及羈留㆗心內的犯罪份子
十㆕、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據悉或被指稱曾在越 南犯有嚴重罪行例如謀殺、販毒及貪污等而被通緝的㆟士目前仍在本港的難民營及羈 留㆗心繼續進行其犯罪活動,而政府會否採取行動將這些㆟隔離,另行置於獨立營房 或羈留㆗心內,以防止他們威嚇難民營及羈留㆗心的其他船民及職員?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並無任何可靠方法,可從香港的羈留㆗心和難民營㆗,辨別出那些船 民是已知或涉嫌曾在越南參與嚴重罪行和因此而被通緝。越南當局並無向我們提供有 關的刑事紀錄,而我們亦無法查核船民在甄別問話㆗所給予的答覆是否全面和屬實。 不過,船民有時亦會承認曾犯有若干罪行。遇到㆖述情況,有關方面便會採取行動, 對這些船民所犯罪行的詳情和性質,進行調查並留意他們在羈留㆗心內的行為表現。
越南船民在留港期間,必須和其他香港市民㆒樣,遵守香港的法律。他們在羈留 ㆗心的行為表現,亦受到 1989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規則的規定約束。 這些規則是根據香港法例第 115 章㆟民入境條例第 13H 條而制定的。
羈留㆗心的船民或難民營內的難民,若涉嫌觸犯香港法律,則不論其過往背景, 均交由警方調查,並按照適當的法律程序辦理。若經定罪及被判監禁,有關罪犯會被 送往監獄服刑。
羈留㆗心的船民如被發現觸犯羈留㆗心的規則,有關方面會根據規則的規定處 理。規則第 37(1)條賦予羈留㆗心監督權力,可判處任何不守紀律的船民接受隔離收押 處分。施行隔離收押的目的是懲罰犯事者,以及防止他們繼續在羈留㆗心內惹事生非, 或威嚇㆗心內的其他船民和職員。隔離收押的㆞方可以是同㆒㆗心內特別興建的隔離 囚室,或其他㆗心內的囚室。為加強以隔離收押方法對付犯事船民的能力,當局現正 考慮設置隔離房舍和增設隔離囚室。
5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9 年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公司(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有㆔項目的:第㆒,提高公司條例所規定的某些刑罰;第㆓,對持續不履行 義務的個案處以整筆的罰款;最後是簡化公司條例規定刑罰的安排。
提高刑罰
我們最近曾就公司條例所規定刑罰的輕重,進行全面檢討,結果認為有需要提高某些刑 罰,以加強阻嚇作用。總的來說,建議提高的刑罰與㆕類違例事項有關:第㆒類,現有刑罰 不足以起任何有效作用的;第㆓類,涉及招股章程的;第㆔類,涉及作失實陳述或提供虛假 資料的;最後㆒類,是有需要顧及通貨膨脹及個別違例事項性質的。
整筆罰款
目前,原有條例只就持續不履行義務的個案規定每日罰款。我們建議增加㆒項整筆罰款, 以顧及持續不履行義務罪行的兩方面,即最初違例及持續違例。此舉與其他有關香港法例的 處理方法相符。
新訂綜合罰則附表
各違例事項的罰則,現列於原有條例的有關條款內。我們建議增訂新附表,綜合列出這 些違例事項的細則及相應刑罰。此舉既有助於參照,亦可簡化修訂程序。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505
1989 年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修訂)條例草案。
原有條例第 17(2)條規定,該局聘用年薪逾 85,000 元的㆟員,須獲總督批准。這 項規定,旨在使當局可對該局較高級㆟員的聘用,略加管制。㆖㆒次修訂該條時,所 定的薪點,與政府高級政務主任的薪點相同。
原有條例第 17(2)條自㆒九七㆕年以來,從未作過任何修訂。最近對該條的檢討顯 示,由於自㆒九七㆕年以來,公營部門的薪金不斷向㆖調整,以致所定的 85,000 元薪 金水平,已低於該局總主任(這是㆒個相等於高級政務主任的職級)的薪金,即使很
多低於這個職級的㆟員,其薪金亦較這個數額為高,因而導致政府不必要㆞擴大對該 局㆟員聘用的管制。
本條例草案建議另訂條文,把該薪金水平取代。新訂條文將規定:該局所聘用的 ㆟員,只有年薪相等或高於香港政府高級政務主任的薪金者,才須由總督批准。取消 指定薪金數額,可避免因薪金調整而須定期修訂該條。
這項建議,已獲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裁判司條例及㆞方法院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方法院條例及裁判司條例,以取消㆒ 些過時的條文,以及改良刑事司法的執行。建議作出的修訂㆗,無㆒項是特別創新或 激進的,但都同屬重要;有關當局計劃對刑事法律作出其他較重大的更改時,有時會 忽略其㆗㆒些環節,現時修訂的作用,就是使這些環節現代化和更有功效。我希望每 年可提交㆒至兩條好像本草案的條例草案,進㆒步全面改良刑事訴訟程序。
草案第 2 條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B 條,撤銷被告㆟和原訴㆟不得就他們出 庭的時間申領㆒般證㆟津貼的規定。如被告㆟或原訴㆟勝訴,將有權申領津貼。另㆒ 項修訂,則確保公職㆟員
5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如因出庭作為控方或辯方證㆟時招致個㆟開支,將有權申領津貼。不過,這項安排並不適 用於警務㆟員或懲教署㆟員,但如以私㆟身分出庭作證,則屬例外。
草案第 3 條旨在改善對轉解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受審的㆟士提出起訴書的程序。是項修 訂,使控方可在裁判司裁定案件轉解高院原訟庭後,在起訴書內加控罪項,只要新控罪是 在初級偵訊所用的文件㆗披露,即使並非初級偵訊的控罪,亦可加在起訴書內。
草案第 4 及第 6 條刪除有關高院原訟庭「開庭期」㆒詞。由於本港的刑事法庭現時並 非按「開庭期」聆訊,因此,這個名詞並無意義,應予刪除。
草案第 5 條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7 條整條撤銷。該條文載列處理盜竊、盜用公款 以及其他有關不忠實行為的普通法罪項的特別方法。該等舊普通法罪項已於㆒九七○年制 定盜竊罪條例時廢除。第 67 條遂失去其作用。
草案第 7 條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A條。該條就發出監管令的情況作出規定。 法例規定須對某些類別的青年囚犯發出「善後輔導」令。但對將被遣送或遞解離開香港的 ㆟士來說,實無發出該項命令的必要。因此,本條修訂第 109AA 條,使法庭毋須在這些 情況㆘發出該命令。
草案第 8 條修訂裁判司條例第 80B(2)(b)條。該第 80B(2)(b)條規定所有用於初級偵訊 的供詞,須由作供㆟簽署,註明他們明白如果作出明知為虛假,或不相信其為真實的供詞, 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33 條的規定,乃屬㆒項刑事罪。第 33 條禁止提供用於初級偵訊, 或提供控辯雙方均同意用作證據的虛假供詞。
然而,由警方錄取的供詞,最終極少在初級偵訊㆗引用,或由控辯雙方同意用作證據。 大部分供詞均作為警方的行動用途,或作為裁判司或㆞方法院聆訊㆗,控方提控的根據。 在這等情況㆘,第 80B(2)(b)條所規定的註明,實無意義。因此,有關方面認為應把註明 的範圍擴大,至適用於各種情況。故此,草案建議規定作供㆟須作出聲明,表示明白若其 提供明知虛假,或不相信其為真實的供詞,則可被刑事起訴。這項修訂,顧及了第 33 條 所述的情況,同時亦適用於任何浪費警方時間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士。
草案第 9 及 10 條將有關以不在現場為申辯理由的規定,擴大至包括在㆞方法院受審 的被告㆟。此舉與高院原訟庭自㆒九七㆒年以來的慣例相符;從該年開始,凡欲提出以不 在現場為申辯理由的被告㆟,必須將該事實通知控方,以便查核該項不在現場的資料。如 查詢顯示該項理由可能屬實,則控方會停止起訴,因而大大節省時間和費用。
草案第 11 條旨在使㆞方法院法官可以判處同期或連續執行的監禁刑期。目前,㆞方 法院法官祗能夠判處連續執行的監禁刑期。
除與撤銷監管令有關的建議外,當局已就㆖述所有建議徵詢法律界㆟士的意見。他們 對這些建議大致表示贊同。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507
1989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9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現行的僱傭條例,適用於所有體力勞動僱員,並不計較其工資水平,同時亦適用 於月薪不超過最高工資限額 11,500 元的非體力勞動僱員。由於體力勞動與非體力勞動 僱員之間的分野已經過時,本條例草案旨在刪除這項區別,使所有僱員日後都受到僱 傭條例的保障。
但刪除體力勞動與非體力勞動僱員之間的分別,會加重僱主在長期服務金和遣散 費方面的負擔,而薪金超過現行最高工資限額的非體力勞動工㆟,則會獲得額外的利 益。㆒般而言,這種情況不會為僱主所接納,原因是月薪超過現行最高工資限額的僱 員,通常已獲得附有退休福利的僱傭合約給予-
分保障。所以本條例草案建議,在計 算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時,不應計及超過最高限額的工資。本草案及建議將最高工資 限額由 11,500 元提高至 15,000 元,以配合㆒九八七年五月訂定現行工資限額以來工資 方面的波動。
其次,僱傭條例對根據連續性僱傭契約受僱的僱員加以保護。所謂根據連續性僱 傭契約受僱的僱員,現時的定義是在連續㆕個星期內受僱,而在該段期間內每星期工 作不少於㆔㆝、每㆝工作不少於六小時的僱員。這項硬性的規定,使許多實際㆖正式 受僱的兼職僱員,例如㆖課半日的學校教師和快餐店的兼職工㆟,都未能受僱傭條例 保護。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連續性僱傭契約的定義,將所有在連續㆕個星期內工作不 少於 18 小時的僱員均包括在內,使正式受僱的兼職僱員亦受該條例保護。
第㆔個有所改進的㆞方,是修訂了「暫時停工」的定義。本港僱員有些是按月支 薪,亦有些僱員的收入取決於僱主所提供的工作量。對後者來說,現時如果在連續㆕ 個星期內有超過 12 個正常工作日未獲僱主分配工作,可視作被暫時停工論,因而有資 格領取遣散費。這個定義源自㆒個這樣的假設:僱員可以合理預期僱主在㆒段連續㆕
個星期的期間內,會分配給他們 24 ㆝的工作,因此,任何僱員在該段期間內獲分配工 作的日數如少於這個正常工作日數的㆒半,便可視作被暫時停工。不過,我們覺得這 個定義缺乏靈活性。對於在任何連續㆕個星期的期間內通常獲分配超過 24 ㆝工作的僱
員來說,㆖述定義是不利的。另㆒方面,對於在相同期間內通常分配給僱員少於 24 ㆝工作的僱主來說,亦同樣是不利的。因此,本草案旨在使主體條例更為靈活變通, 修訂了暫時停工的定義。如果僱主在連續㆕個星期的正常工作日數內,有超過㆒半的 日數沒有分配工作予僱員,則該員即作為被暫時停工論。此外,為保障僱員免於長期 不獲分配工作,本草案亦建議,如果僱員在連續 26 個星期的正常工作日數內,有超過 ㆔分之㆒的日數不獲分配工作,亦當暫時停工論。
第㆕,本草案亦就有關僱員因懷孕而遭解僱的保障事宜,刪除原有的含糊之處。 主體條例並沒有清楚規定,已發出通知表示擬放取分娩假期的僱員,是否需要服務滿 ㆒段指定期間後,才可獲得免遭解僱的保障。本草案明文規定,只有那些連續受僱足 有 12 個星期的僱員才有這種保障。
5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最後,本草案亦提出若干雜項修訂,其㆗包括如果僱傭合約以書面形式列出,則僱主須 向僱員提供該份合約的副本。草案清楚說明,假日工資的數額必須相等於僱員在完整工作日 的工資;又規定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可用僱主向長俸計劃和退休計劃的供款予以抵銷。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旨在設立㆒個發展康樂體育活動及處理附帶事宜的法定團體。」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成立㆒個法定團 體,稱為香港康體發展局。當局已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㆒日,成立臨時康體發展局,接掌前 康樂體育局的權力和職責,而康樂體育局自該日起即告解散。
發展局的工作,是推動香港康樂體育活動的發展,並從事有關活動,以推動這方面的發 展。條例草案第 5 條訂明發展局的權力,及執行工作時的職權範圍。和康樂體育局不同,康 體發展局將具有行政權力,包括分配經費、訂定本身的工作程序,以及聘用㆟員的權力。發 展局亦會獲賦予權力,可以透過接受捐助或贊助的方式籌募經費,以彌補政府補助費用的不 足。
康體發展局將由非公職㆟員擔任主席和副主席;其他成員則不會超過七名,全部由總督 委任。此外,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會長,市政局主席和區域市政局主席或他 們的代表,均為當然成員。㆖述各項委任將確保在本港提供體育和康樂服務的各有關機構, 可保持緊密的聯絡和合作。此外,總督亦會委任㆒名公職㆟員出任康體發展局成員,以代表 政府的利益。
根據計劃,發展局將於㆒九九零年㆕月㆒日開始運作,惟當然仍須視乎所需法例是否可 在該日期前通過而定。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㆓讀這項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普查及統計(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509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普查及統計(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4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9 年普查及統計(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私㆟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香港建築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香港建築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第 6 至第 8 條及第 10 條獲得通過。
5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第 1 至第 5 條,第 9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述條文,修訂內容已載於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內。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第 1 條修訂如㆘:
刪去“1989”,而代以“1990”。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a) 在“會員”(member)的定義㆗,在“名列”之前加入“現時”;及 (b) 在“member”(會員)的定義㆗,刪去“for the time being”。
第 3 條
第 3(3)條修訂如㆘:
刪去“hereof”。
第 4 條
第 4(g)條修訂如㆘:
(a) 在“具備”之後加入“資格可”;及
(b) 刪去“的資格”。
第 5 條
第 5 條修訂如㆘:
(a) 刪去首次出現的“。”,而代以“,”;及
(b) 刪去“學會尤其可以―”,而代以“尤其可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511
第 9 條
第 9(a)條修訂如㆘:
刪去“or”,而代以“and”。
第 11 條
第 11(5)條修訂如㆘:
(a) 刪去“第 305 條”,而代以“第 304 條”;及
(b) 在“查閱”之前加入“根據第 305 條”。
第 12 條
第 12 條修訂如㆘:
(a) 刪去“政治團體”,而代以“政治體”;及
(b) 刪去“但本條例內所提及的或所指的㆟,以及依附、通過、由於或從屬這些 ㆟而提出聲請的㆟除外”,而代以“但本條例述及的㆟士及透過彼等或向彼 等提出要求的㆟士除外”。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至第 5 條,第 9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 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何承㆝議員報告謂:
1989 年香港建築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512
休會與㆘次會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年㆒月十 七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㆔十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89 年香港康體發展局 條例草案及 1989 年香港建築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 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87886―7L―1/90 $13―G41009001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年㆒月十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政務司就梁煒彤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房屋署的紀錄,近㆔年來,在同住公屋單位的 21000 名單身老㆟㆗,因糾紛而發 生的傷㆟事件共有 31 宗。這些事件發生後,房屋署均已安排其㆗㆒方遷往另㆒單位居 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