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0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4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C.B.E., 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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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政務司曹廣榮議員,C.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薛明議員,J.P.
缺席者:
譚惠珠議員,C.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黃匡源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4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26) 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第㆒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27)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士基金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報告及帳目
(28) 葛量洪獎學金 ― 截至㆒九八九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收支帳目連同資 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的證書
(29) 政府獎券基金㆒九八八/八九年度帳目
(30) 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麥理浩基金受託㆟報告 書
(31) 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香港菲臘牙科醫院董事 局報告書
(32) 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尤德爵士紀念基金信託 委員會報告書
(33) 緊急救濟基金受託㆟㆒九八八/八九年度報告
(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
(34) 華㆟廟宇基金 ― 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收支帳目連 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的證書
(35) 華㆟慈善基金 ― 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收支帳目連 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的證書
議員致辭
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第㆒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 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第㆒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 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第㆒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 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第㆒季獲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b)條的規定,就㆒九八九至九○財政年度第 ㆒季已通過開支預算所作出的全部修改,提交撮要供各位議員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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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季所批准的追加撥款為 1.802 億元,全部由同㆒或其他開支總目所節省款項,或從 額外承擔撥款分目刪除㆒些撥款予以抵銷。追加撥款㆗,有 7,970 萬元是政府在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開支㆗所須承擔的數額,包括㆒筆為數 3,850 萬元的開辦費和 4,120 萬 元的經常撥款。
該季內,批准的非經常承擔額增加 5.159 億元,此外,並批准 7,450 萬元新非經常承 擔額。
同期內,批准淨增職位 2685 個。
這份撮要內的撥款項目,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由獲授權㆟員通過。經由後者通過的撥 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8)(a)條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士基金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報告及帳目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今午謹根據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士基金會條例第 13 條的規定,提交伊 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士基金會理事會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年報和帳目。
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士基金會條例於㆒九八八年七月通過施行後,伊利沙伯女皇 援助弱智㆟士基金會理事會於同年八月成立,該理事會按照基金會成立的宗旨,運用基金 會的收益和資產,促進香港弱智㆟士的福利、教育及訓練,以及提高他們的就業機會。身 為基金會理事會主席,我欣然在此匯報,理事會於成立後旋即展開工作,以行動證明成立 該基金會的必要,運用所得資源,為弱智㆟士謀求幸福。理事會於㆒九八八年十月首次接 受各志願團體和政府部門的申請,共接獲申請書 38 份,申請的補助總額超過 600 萬元。 為弱智㆟士提供目前欠缺的服務、舉辦訓練或提高就業機會的計劃均獲優先考慮撥款。㆒ 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獲批准的補助總額為 1,947,917 元,而㆒九八九至九○年度獲批准的經 常補助承擔額為 180 萬元。
獲得提供補助的計劃主要包括以㆘各項:社區生活技巧訓練、為輕度弱智兒童提供院 舍、職業訓練及輔助就業計劃、臨時留宿照顧服務、促進弱智㆟士投入社區生活的健樂推 展運動、熱線服務、清潔及服務的訓練課程以及弱智兒童暑期活動課程。其他撥款包括資 助購置設備及舉辦與訓練和教育弱智㆟士有關的課程。
在審議各志願團體為有關計劃而提出的補助申請的過程㆗,更得悉為數頗多的申請, 特別是申請款項以購置設備及傢具的個案,原可向政府獎券基金提出。有關的志願機構解 釋謂,選擇向基金會申請補助而沒有求助於政府獎券基金的原因,是基金會所採納的審核 標準相對來說沒有那麼嚴格苛刻,而申請程序所耗費的時間亦較少。不過,基金會不擬支 持該等應由政府獎券基金資助的計劃。
我曾在本局發表意見,對增加弱能成㆟就業機會的問題表示關注。作為基金會理事會 主席,我對撥出-
分資源以改善弱智㆟士的就業前途㆒事視為當務之急。為此,基金會正 設法製造更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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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機會,並率先透過為弱智㆟士開辦就業輔導服務、編製弱智㆟士工作機會索引、為弱智㆟ 士的就業情況攝製錄像帶及舉辦展覽會等計劃,繼續爭取弱智㆟士的就業機會。
主席先生,在贊助及增加多項弱智㆟士極為需要的服務方面,基金會已在這短短的時間 內表現其進取與決心,深信基金會的工作定必與日俱進。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鼓勵高科技生產的工業政策
㆒、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在東南亞新崛起的經濟勁旅對香港工業造成強大的競爭 壓力,政府會否檢討其工業政策,藉以保持及增強本港的競爭優勢,例如進㆒步朝 發展及 鼓勵高科技生產模式的方向邁進?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個題目在本局會議㆖不時有議員提及。鑑於這是極重要的事項,備受關注亦理 所當然。基本㆖,我們的工業政策,主要是讓市場因素決定本港工業的路向。政府扮演的角 色,是提供必需的基礎設施和發展支援,以促進及鼓勵工業增長。
這項政策十分適合本港。過去,我們目睹很多製造商改進及調整本身的生產方法,以配 合不停轉變的市場情況。同時,我們亦見到本港製造的貨品更多元化和有更大的改良。為了 應付需求的壓力,本港㆒些勞力密集的製造工序,已遷往其他成本較低的生產㆗心。這情形 將持續㆘去,使本港經濟的有限資源得以作更佳和更有利的運用。因此,香港工業能夠取得 較高的加工價值,並維持高度的競爭能力。
雖然我們相信,投資決定最好是由直接參與投資的㆟士作出,但我們仍不時切實檢討及 擴-
各類公共服務及設施,以應付需求。與此有關的例子包括最近成立的香港塑膠科技㆗心 及製衣科技示範㆗心。此外,主席先生,各位議員應還記得你在㆒九八九年十月十㆒日向本 局發表的施政報告㆗,曾提到我們決定興建㆒個新的科技㆗心,促進採用新科技的工業發展。
我們的工業政策㆒直發揮良好作用。但我們不會,也不應以此成績而自滿。我們會繼續 檢討我們的支援服務及設施是否足夠,並會如常徵詢工業發展委員會對這方面的意見。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興建科技㆗心將需時多久?此外, 在該㆗心成立初期,當局將會給予多少經費,使該㆗心能夠有所發展和有效㆞運作?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科技㆗心現仍在計劃的階段。我們已完成了㆒項策劃研究,就 ㆗心所提供設施的性質及規模,提供了寶貴的意見。本港對科技㆗心的服務及設施亦有基本 的需求。主席先生,我們希望科技㆗心可於㆒九九㆔年落成。至於經費方面,則仍在考慮㆗。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發展及鼓勵高科技目的在於提高工業生產率及產品質素,藉以加 強對外的競爭能力。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㆒貫奉行的積極不干預政策,是否有檢討、修 訂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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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資源調配運用的靈活性會否因受到積極不干預政策的制肘而影響了香港工業科技 改革的步伐?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每當我聽到別㆟說「不干擾政策」,我都感到㆒點困擾。該 政策原本稱為「不干預政策」。我認為積極不干預政策的重點在於「積極」㆒詞。換言之, 我們是經過積極考慮才決定對私營機構的若干決策過程不予干預,是對香港最有利的。我 們並不打算放棄過往所採納的政策,但我肯定同意潘議員及倪議員的意見,我們有需發展 及指望改善各項政策,以便能面對日後的挑戰。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肯定我的問題,會否與先前兩項有重覆之處, 但無論如何,我實希望提出。政府知否就工業科技而言,香港已落後於南韓、台灣、甚至 是新加坡等這些與我們競爭的國家,而我們的工業又實際㆖只屬於承造性質,甚少生產那 些與研究和發展有關的產品?若然,則政府會否考慮採取特別鼓勵措施,以推動及吸引廠 家將高科技工業引進本港?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完全接納本港已落後於㆖述國家的說法。本港商㆟ 所作的商營決定,就有關經濟增長而言,㆒直都是正確的。我認為這情況可由按㆟口平均 計算本港生產總值的高企數字得到最佳的衡量。
至於是否擬採取特別措施以鼓勵高科技工業的發展,主席先生,問題在於假若我們對 某㆒類工業給予特別鼓勵,則必然會損及其他工業。我們相信為整體工業提供基本及扶助 發展的設施已是正確的做法。
鄭德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鑑於本港九成以㆖的工業都是㆗小型企業,而本港的 科技水平亦是㆕小龍㆗最低的,㆗小型企業沒有能力獨立擁有自己的科技實驗室去做研究 及改良產品。政府會否考慮增撥財力、㆟力予香港生產力促進㆗心,並設立㆒個政府科技 實驗室,為㆗小型企業做產品研究及發展㆗國,藉以增強本港的競爭能力?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設立實驗室進行產品改良研究這㆒點,我相信新的科 技㆗心將可處理很多研究方面的工作。至於為小型工業提供資助的問題,小型廠家在有需 要時向銀行借貸,亦無特別困難。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提出的問題與麥理覺議員所提出的略有重疊,但 我仍想請問,政府會否考慮為本港製造商提供較優惠的稅率,以鼓勵他們作資本投資?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潘議員須等至明年㆔月七日便會知道答案。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積極不干預政策」㆒詞,雖然財政司強調重點 是在於「積極」,請問他知否工業界相信,而且有-
份理由相信重點實際是在於「不干預」?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很多㆟強調這政策的重點在於不予干預,但我㆒直 強調「積極」㆒詞的意義。我會不斷強調這點,直至㆟們相信我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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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有需要確保工業方面的管理能盡量達致最佳的水準這 點,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在本港設立㆒所小型工業及小型企業學院?
財政司答(譯文):我必定會考慮這項提議。我會與工業發展委員會進行研究。
倪少傑議員問:政府是否認為本港發展工業只是整體經濟多元化發展的㆒部份,因而毋需制 訂獨立的工業政策?即使面對東南亞鄰國的強大競爭,亦不必制訂有針對性的長遠工業策 略?
財政司答(譯文):我不知是否完全明白這問題的意思。我們認為應該在有需要時,為香港整 體經濟的發展提供支援及設施。因此,如工業發展方面需要某些支援,我們會設法提供。同 樣,如其他經濟範疇在發展㆖需要支援,我們亦會提供,我們的教育政策就是㆒個例證。
器官移植
㆓、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供臨床移植用途的㆟體器官供應不足,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採取㆒些措施,包括制訂法例,以便可移植死者的器官,作為㆒種 治療的方式?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已有條文規定,醫生可以切除死者遺體任何部份, 用作治療用途,只要死者在生前任何時候曾以書面形式表示㆖述意願,或在最後㆒次患病時, 曾當 兩位或以㆖證㆟面前口頭表示㆖述意願,醫生便可進行切除手術。如有證據證實死者 生前曾作出㆖述承諾,且沒有理由相信死者其後又加以反悔,則醫生移植死者的器官前,便 毋須徵求死者至親的同意。㆖述條例又規定,如死者未有表示過㆖述意願,醫生仍可以在取 得死者的註冊至親的同意後,移植死者的器官,但必須確信死者對移植其器官㆒事未曾表示 反對,或死者在生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會加以反對。這條法例類似英國㆒九六㆒年㆟體組 織法,就有關移植器官必需取得有關方面同意㆒事,提供-
分的法律支持。為了方便取得同 意捐贈器官的證據,醫院事務署會在有關方面提出要求時派發捐腎咭及捐眼咭。
政府現已採取各種教育及宣傳措施,幫助市民克服有關在死後捐贈器官作治療用途的抗 拒心理,以及設法勸服死者親屬不會反對捐贈器官。這些教育及宣傳措施,包括印發小冊子、 利用大眾傳播媒介(如電視㆖的宣傳短片)、張貼海報,以及安排講座和研討會等方法,傳播 這個訊息。有些講座和研討會特別為醫學界專業㆟士而舉辦,旨在尋求他們的合作,鑑定那 些病㆟有機會成為器官捐贈者,並指導這些病㆟如何表示他們同意捐贈器官。此外,當局在 ㆒九八八年十㆓月成立㆒個特別部門,負責有關移植器官安排事宜的聯絡工作。
自從採取㆖述措施後,近年來腎臟移植手術已有所增加,但仍遠遠追不㆖實際的需求。 當局㆒向認為,市民的意見是反對徹底修改現行法例,任由器官移植手術在缺乏同意證據的 情況㆘進行。政務司告知我,市民的看法似乎依然未變。然而,政府對㆖述情況經常進行檢 討,並根據現行法例,或透過修訂現行法例,進㆒步探究有關改善供移植用途的㆟體器官的 供應情況,但同時亦會對捐贈器官者及其親屬的權益,繼續提供足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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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衛生福利司答覆的第㆒段,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當年由醫務衛生署發出的捐腎咭(我手頭㆖有該咭的㆒個樣本),在法律㆖是否足以保證, 在有意捐贈腎臟的㆟死後,醫生可以將其腎臟移走?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得到的法律意見是,根據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 條例第 2 條,目前形式的捐腎咭如經簽署,即構成捐贈者的書面要求。因此,合法擁有這 屍體的㆟(若㆟死在醫院,監督、管理該醫院的㆟就是合法擁有屍體的㆟),可以授權醫 生將腎臟移去,而這樣移去腎臟是完全合法的。在這種情況㆘,毋須徵求親屬同意。不過, 若無經簽署的捐腎咭,亦無該條例第 2 條所指的其他授權,則需應用條例第 3 條,徵求親 屬的同意。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也許我的問題衛生福利司已答了㆒部分,但無論如何, 我會提出來,看衛生福利司會否有所補-
。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倘有證據顯示死者 曾同意捐腎,但死者的至親反對移植,則情況會如何?又此種情況曾否發生過?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法律的立場是,倘死者生前曾同意捐出腎臟移植,則 其至親反對與否,在法律㆖均無影響,這點政府醫院的院長都知道。儘管如此,在決定是 否將腎臟取出前仍須考慮幾個因素,包括死者家屬的感受。因此,很多醫生認為如能得到 親屬同意就更好,這是可以理解的。不過,經驗顯示,如死者生前曾明確表示願意捐腎, 其家屬很少會反對。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那即是說,雖然死者有書面要求捐出器官,但實際㆖除非得到死 者至親同意,否則目前醫生在行政㆖和技術㆖仍然不能從死者身㆖移走器官,因為器官藏 於死者體內,而死者的身體則屬其至親所有,所以對死者身體進行任何行為,包括施手術 移走器官,均需得到其至親同意。主席先生,這種說法是否正確?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理解,情況並非如此。正如我先前指出,對在醫 院去世的㆟而言,合法擁有其身體的是醫院管理當局。不過,我剛才已解釋過,雖然法律 的立場如此,但醫生都希望顧及死者親屬的感受,這是可以理解的。此外,據我所知,即 使在其他國家,法律有更明確規定毋須徵求親屬同意,醫生通常也會這樣做。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至少有兩個問題要問,希望有機會全部問完。首先 問第㆒個。政府是否知道,儘管有捐腎證和對市民進行教育,但自㆒九六九年以來,即約 20 年前以來,只得約多於 100 個腎臟由死者捐出移植?但單是㆒九八八年就有約 350 ㆟ 死於交通意外,即是說,約有 700 個腎臟可用於挽救他㆟的性命。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頭㆖在政府醫院進行的腎臟移植數字沒有梁議員 所說的那麼久遠。我的數字是由㆒九八㆕年開始的,這些數字顯示,從屍體移植器官的數 字有穩步㆖升的趨勢。在㆒九八㆕年,從死者身㆖移植腎臟的手術有㆕宗,八五年升至
13 宗,而今年截至十㆓月五日止共有 24 宗。以我所知,在㆒九八㆕年至㆒九八八年期間, 在私立醫院進行的腎臟移植手術有 25 宗,不過這些腎臟都是由活㆟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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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議員提到在交通意外㆗死亡的㆟的情況,也許我可㆒提,在㆒九八五年末,我們曾 研究是否可在駕駛執照㆖加㆖捐贈者的同意證據。不過,當時的結論是,在駕駛執照㆖加 ㆖同意證據有很多法律問題和實際困難。除了因為駕駛執照面積有限制,使加入同意證據 有困難外,駕駛執照主要是以電腦數碼表示資料的,以電腦資料代表法律規定的文字形式 這種做法的合法性也頗有疑問。此外,還有幾個原因使我們認為用駕駛執照來紀錄志願捐 贈者的資料並不是最合適的。首先,本港㆟口㆗只有很少數持有駕駛執照,而這些㆟又只 是在駕駛時,才須要帶備駕駛執照。再者,自從強制佩戴安全帶的法例實施後,駕駛㆟士
在交通意外㆗傷重死亡的㆟數已有㆘降。現在,交通意外㆗的死亡㆟數約 70%是行㆟, 其餘很多是乘客。因此,用駕駛執照來顯示駕駛者同意捐出器官未必能令腎臟的額外供應 大增。
也許我也順帶㆒提,自㆒九八六年醫務衛生署從香港腎科學會處,接手負責印備捐腎 咭供市民取用以來,至今已發出近 26 萬張捐腎咭。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衛生福利司重新肯定他先前所說的話,即「㆟ 死後,身體就屬醫院管理當局所有」?因為我擔心自己聽錯了,或者這個說法並不正確。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答案就在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第 5(2) 條內,該條規定:
「就醫院、護養院或其他類似院所內的屍體而言,根據第2或第3條而發出的任何授權, 皆可由負責監督、管理該醫院、護養院或院所的㆟所指定的任何主任㆟員,或其他 ㆟員,為該負責㆟發出。」
而我得到的法律意見是,這條可以用我先前的說法來解釋。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很感謝衛生福利司給我㆖㆒個問題這樣詳細的答覆, 也祝賀他對捐腎咭問題研究得如此詳盡。現在我的問題是,政府是否知道或會否考慮㆒個 稱為「選擇不參與」的概念,為死後捐腎立法?也就是說,除非生前提出反對,否則任何
㆟均會被視為願意於死後捐出器官作臨床移植用途。舉㆒個實例來說,星加坡即已實施這 種措施,成績十分好。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選擇不參與」的法規會規定,任何㆟如果沒有表示反 對,即會被視為同意死後捐出器官。任何㆟如決定不捐出器官,就要通過認可的方式登記 其意願。我知道目前星加坡正在實施這種計劃。在某些國家,社會㆖並不反對這種安排, 所以可以預期可供移植的腎臟會有所增加;不過,由於在嚴格的法律權利以外還須考慮很 多事情,所以實際可進行的移植手術數目可能增長緩慢。
然而,我們也考慮到,在香港,很多㆟相信㆟死後,器官必須保持完整,實施這樣的 法例會引起很多市民反對,而且可能只會使很多㆟去登記表示不願意捐出器官。再者,這 個計劃也牽涉到倫理道德和㆟權問題。不過,市民大眾的態度是會改變的,所以我們會繼 續檢討這個情況。
主席先生,在此我想特別㆒提的是,我打算藉即將官式訪問星加坡的機會,研究這項 法例在當㆞實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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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顛覆」的準則
㆔、 周美德議員問:鑑於政治顧問曾表明香港政府無意容許香港被用作顛覆㆗國活 動的基㆞,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採用何種準則以界定某類活動,例如九月㆓十九 日在銅鑼灣發生的事件、市民申請「民主女神像」的安放㆞點、以及雙十節慶祝等, 有否包含顛覆㆗國的成份?在採取政治顧問所述的立場㆘,政府又如何確保港㆟根據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享有的權利將來不會被削減?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無論現在或將來,某項活動是否獲准在香港舉行, 完全是依據香港的法律而決定。除法例規定外,香港任何個㆟或團體,均不會獲得較 多通融,或受到較大限制。如果法律賦予有關當局酌情決定權,當局在運用這項酌情 權時,會顧及整體的公眾利益。
主席先生,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 規定,將繼續有效,㆒如聯合聲明㆗所訂明(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㆔節最後㆒段)。
主席先生,正如閣㆘在十月十㆒日向本局發表的施政報告㆗宣布,政府打算制訂 ㆒項㆟權法案,以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條文,將來可 以在香港實施,並可在法院接受裁決。有鑑於此,香港㆟現時根據該公約所享有的權 利,絕對不會有所削減。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政治顧問在信件㆗所舉的㆔個例子是顛覆㆗ 國的活動。若否,為何在政治顧問信件㆗出現作為對㆗方的㆒種保證?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再次澄清該信件的內容。該信只是陳述事實。政 治顧問在信㆗所提的各項事實,旨在闡明香港並無任何團體可以超逾法律所能容許的 限度。主席先生,對於該等活動是否有顛覆成份;我認為我不適宜作出任何判斷。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香港政府對「容許香港被用 作為顛覆㆗華㆟民共和國的基㆞」的解釋,是否與㆗國政府的相同?若否,布政司可 否指出兩者主要異同之處?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似乎未能看出這問題的重點。信㆗內容只是說明事實, 至於是否與㆗國政府所說的有關,我認為是與這事毫不相干。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認為在過去八個月內, 香港曾經被用作顛覆㆗華㆟民共和國的基㆞?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在過去數月內所發生的事件,我認為我不適宜評論 是否或可否視為有顛覆性。主席先生,對我們來說,香港境內的任何活動均受法例管 制,而我們是根據香港法例來決定是否採取行動。
4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以保障㆟權的角度來看,現時本港不少法例,例 如公安條例、社團註冊條例及警察條例,過於嚴格,因為這些法例賦予執法㆟員的酌情權 極大,造成執法㆟員會作出政治審判的權力而不致觸犯法例?政府會否在修改有關條例 時,抱 ㆒個原則,就是儘量將酌情權縮小,而以更明確的法律條文來代替?
主席(譯文):這是超出原有問題的範疇,故應作另㆒問題提出。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給我們保證未來時,他心目㆗是指那㆒段時間?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肯定可保證的是在英國政府管治㆘直至㆒九九七年的該 段時間。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顛覆」㆒詞包括在合法程序㆘的和平 抗議?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願討論什麼是或不是顛覆,因為「顛覆」並非㆒個在 香港法例內有所界定的詞語。我們所了解的,是該詞的㆒般常用意義。主席先生,如果有 ㆟確想鑑辦該詞在普通意義㆖有否包含某種活動在內,我提議他該去翻閱字典。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有否打算使用「顛覆」或「顛覆活動」的字眼, 並在㆒九九七年前將之寫在香港的法例之內?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無這樣的打算。
外籍家庭傭工的居留條件
㆕、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發給外籍家庭傭工的簽證通常訂有 甚麼居留條件?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現行政策,外籍家庭傭工獲准按照㆒份認可僱傭合約的規定,在香港為合 約所指定的僱主工作。合約的有效期通常為兩年,而在合約期內,該名傭工是不能轉換工 作的。這些條件已在發給外籍家庭傭工的簽證㆖列明。
外籍家庭傭工抵達香港後,當局會在其護照㆖加㆖㆒項居留條件的批註,使其得以在 香港居留六個月,或於合約終止後在香港逗留兩個星期,兩者㆗以時間較短者為準。簽證 ㆖所列的條件同時亦會批註於護照㆖。
至於居留限制方面,只要外籍家庭傭工仍然留任原職,便可以於每次居留期滿時獲延 期六個月,而每次亦會受同樣的居留條件限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17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留意到答覆㆗並無提及有關家庭傭工居住或睡覺 ㆞點的條件。故此,請問保安司,不論是否在僱傭雙方同意的情況㆘,如果外籍家庭傭工 不與僱主同住,但仍替他工作,這樣是否違反簽證條件?又如果入境事務主任因傭工不與 僱主同住而威脅她需要離境的話,這樣是否合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僱傭雙方簽訂的原本合約㆖載明外籍家庭傭工不須與 僱主同住,那麼傭工就沒有理由受到任何懲罰。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家庭傭工的合約是因違約而終止,請問政府會否 考慮到祇給予該傭工兩個星期時間是太短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清楚李柱銘議員所說的時間太短是指家庭傭工沒有足 夠時間投訴遭受不合理對待抑或是指不能向㆟民入境事務處申請㆖訴延期居留。由於我不 清楚李議員的意思,我祇可以說在差不多每㆒個個案㆗,如果外籍家庭傭工依規例申請而 又獲准延期居留,通常該項申請都是在她必須離港前,即兩星期限期期滿之前獲得批准。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報有多達 5 萬名菲籍㆟士在港當家庭傭工。馬尼拉 最近發生試圖政變,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果有數目不少的菲籍家庭傭工在港尋求政治 庇護,政府會作出甚麼反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頗屬於假設的問題,因為據我所知,政府並無收到這 類政治庇護的申請。故此,我的答覆是政府如果收到政治庇護的申請,將會按照慣例,根 據個別申請的情況處理。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已知有家庭傭工被當局拘留 48 小時,以調查她 們為何不在僱主住所居住,請問入境事務主任是否明白到雖然僱主有責任提供居所,但家 庭傭工如果認為並不適合居於該處,或認為居於該處會威脅她們的安全時,她們有權自由 選擇不與僱主同住?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印備有列明僱傭雙方的權利及責任的小冊子,僱主及 僱員可取來參考。如果發生不合理對待事件,或任何外籍家庭傭工覺得她受到不合理對 待,她可以透過多種途徑獲得協助。舉例來說,如果外籍家庭傭工覺得僱主不遵守合約條 件,她可以向勞工處求助或投訴。如果她認為肉體㆖受到虐待,她應該報警求助。我剛提 及的資料小冊子載有適當的意見。此外,她們亦可向香港的菲律賓領事館投訴。我知道她 們亦可向菲籍工㆟協會(Mission for Filipino Migrant Workers)求助。主席先生,很多教會都 給予她們援助。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外籍家庭傭工在假期時可否經營食物業 或作小販買賣?如果不可,政府會採取什麼行動去阻止或制止這種情形發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林貝聿嘉議員是指:「若是的話,政府會採取甚麼行動 阻止這種情形發生?」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樣做有違合約,㆟民入境事務處及勞工處當然 必須跟進處理。
4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作出保證,㆟民入境事務處再不會 將與僱主同住㆒項列為額外的居留條件,而事實㆖簽證並無這規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從杜葉錫恩議員提出的各項問題瞭解到她認為這㆒方 面有澄清的必要。我會進㆒步研究此事,並書面答覆杜葉錫恩議員。(附件 I)
賓館火警
五、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年十㆒月十六日尖沙咀區再有㆒幢設有賓館的大 廈發生嚴重火警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繼去年九月決定為本港的賓館訂立發牌制 度後,至今取得甚麼進展?由於此等火警可能對本港旅遊業造成頗大損害,當局為防 止此等火警而實施的臨時措施,成效如何?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於㆒九八八年九月決定,而總督閣㆘亦在施政報告㆗作實,經營賓館 必須領取牌照,以確保賓館在消防安全、結構安全和環境衛生方面,均達到認可水準。 同年十㆒月,當時的政務司成立㆒個由多個政府部門組成的策劃委員會,制訂所需的 行政和法律架構。策劃委員會已於本年㆒月完成工作,但當局須待獲得所需經費後, 才可以實施發牌制度。我樂於向各位報告,可望㆘月便可將建議提交行政局,然後徵 詢市民的意見。預計有關實施賓館發牌制度的條例草案,將會在本年度的會期內提交 本局審議。
我相信鮑磊議員所提及的火警,是重慶大廈發生的㆒宗火警。該宗火警在㆞庫商 場前部發生,並無波及樓㆖的賓館。不過為安全計,大廈㆖層住客,包括住於賓館內 的遊客,曾㆒度疏散。
消防處自㆒九八八年八月㆒日以來,共視察了本港 884 間賓館,其㆗ 284 間有遊 客入住。該處已就各項臨時防火措施向這 284 間賓館提供意見和指導,其㆗包括如何 消除火警危險、設置出口指示牌和滅火筒;至於較大型的賓館,則須裝置自動煙霧偵 測系統。賓館的經營者獲得㆓至㆕個月時間裝置各項設施,以符合消防規定。
截至本年十㆒月㆓十㆓日,共有 127 間有遊客入住的賓館完全符合㆖述規定,而 當局已向另外 91 間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飭令辦妥有關規定。
我相信這些臨時措施對於防止火警的發生,已取得若干成效。㆒般來說,經營賓 館的㆟士已更清楚認識到必須採取消防安全措施。現時賓館內的出口位置已有明確指 示,且設有滅火筒;而在安裝了煙霧偵測器的賓館,㆒旦發生火警,住客更可及早獲 得警鐘示警。為了向不大熟識香港環境的遊客灌輸消防安全知識,當局特別印製了㆒ 份有關消防安全的小冊子,分發給有遊客入住的所有賓館。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按照新法例規定,每隔若干時 日消防處會視察這些大廈㆒次?而在視察同㆒大廈時,消防處會否㆒併查視高層的其 他設施,例如店舖或酒樓之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19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打算聘用或分別從消防處和建築物條例執行處調派 43 名㆟員往政務總署。具體的辦法仍待制訂;主要視乎日後法定的發牌條件的嚴格程度。我 預計當局會經常視察這些賓館,以確保這些㆞方遵守防火及其他規定。關於在這問題內所 指的大廈其他部份,由於該法例並未涉及酒店及賓館以外的其他㆞方,恐怕我未能給予解 答。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消防處如何分辨供遊客入住的 賓館與那 600 間非為遊客而設的賓館的不同?而對於這 600 間相信是由本㆞㆟租用的賓 館,政府已採取甚麼管制措施?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數字是在調查過所有酒店、賓館、所謂「九龍塘式別墅」 和青年旅舍而得出的。消防處作出決定,認為只適宜規定酒店和賓館必須裝設自動煙霧偵 測系統和遵守其他防火措施。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提出重慶大廈防火措施不足,至今最少已有 15 年。政府可否向本局保證,當局不致要再過 15 年才採取行動,以免發生類似㆒年前美麗 都大廈布利先生(Dave Pauly)事件?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曾巡視過重慶大廈和美麗都大廈。美麗都大廈是個頗佳 的例子,顯示㆒旦裝設了適當的管理系統,即可推行,且可迅速推行某些改善措施。我們 現正在重慶大廈試行裝設同類的管理系統,並且考慮採取其他立法及管理辦法,例如訂定 公契條款等。消防處㆟員每星期視察重慶大廈㆒次,而我由該處獲知如在這些大廈裝設適 當的管理系統,並採取㆒般的防火措施,包括在內裝置滅火喉,這些大廈發生火警的危險 性是不會比其他大廈為高。換言之,以重慶大廈為例,這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既然已於㆒九八八年九月決定推行發牌措施,政務 司可否向本局澄清,為何不可在㆒九八九年撥出這筆為數相信不大的經費,致令此事拖延 達㆒年之久?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項經常費用為數也不少,每年約為 920 萬。我們已盡快 進行此事。當然,在提交財政科時,我們仍須與其他項目爭逐撥款。不過,我現在欣然向 大家報告,所需的經費已獲批准。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答覆了夏佳理議員的補-
問題後,我可否建議 他巡視其他 600 間賓館,以確保這些賓館與供遊客入住的賓館㆒般安全?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賓館共計有:110 間酒店、1000 間度假屋、30 間正如 我所說「九龍塘式別墅」、8 間青年旅舍和 1200 間賓館。如要我逐家巡視,我想是很艱巨 的工作。不過,我可以向李議員保證,日後借調前來政務總署的消防處㆟員定會這樣做。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曾兩度提及「九龍塘式別墅」,試問「九龍塘式 別墅」的定義為何?(眾笑)
4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㆒家也未到過(眾笑),因此未能 實描述有關情況。 不過,從外型看來,這些別墅是兩層高的低建築物(眾笑)。
㆗華汽車有限公司的車費結構
六、 蘇周艷屏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運輸署近期就㆗華汽車有限公司車費結 構事宜進行的全面檢討,有何結果,特別是港島南區的巴士線車費會否調整,使其與 市區巴士線的收費標準趨於㆒致?
運輸司答:
主席先生,這項檢討剛剛完成,建議主要有兩點。首先,㆗華汽車有限公司的車費結 構會簡化,將現時八個路線組別重新分為五個。第㆓,由於現時南區路線與其他㆞區 路線,即使路程相同,車費亦有很大差距,當局會逐步減低差距。
檢討結果會首先提交交通諮詢委員會討論;另外,亦會諮詢㆗華汽車有限公司以 及有關區議會的意見。㆖述建議如果獲得這些機構同意,將會透過以㆘措施分期實施:
(a) 日後檢討車費時,南區路線的增幅將會較低;及
(b) 合理㆞處理虧本路線。
建議的目的是減低不同路線組別之間互相津貼,並確保服務香港仔的南區區內路線, 比行走港島北岸路程相若的路線,不會收取更貴的車費。
蘇周艷屏議員問:主席先生,㆗華巴士公司實施新退休金制度對該公司的財政狀況有 什麼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有足夠權力,去防止該公司於實施新退休制 度後,因未能達成合理利潤標準而申請加價,將其長期管理不善的後果轉嫁在市民身 ㆖?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因為㆗華巴士公司剛剛收到員工的建議,目前仍在計算階段, 所以未能確知車費多少,影響多大,但當局知道㆗巴增加開支會影響到車費增加,因 此必會詳細考慮該公司的建議,作出審慎的決定。
梁煒彤議員問:運輸司可否具體㆞解釋主要答案所指的「合理㆞處理虧本路線」措施?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根據㆒般原則,在很多情形㆘,每條車線的利潤不同,有些路 線是虧本的,有些路線則賺錢多些。以㆒般原則來說,當局會准許有關的公司,將全 部路線加在㆒起,部份利潤較高的路線會津貼利潤較低的,但必須要保持服務路線, 這是我們㆒貫的原則。因此,這個檢討並不是㆒個新的結論。我們要留意的是,在港 島南區和北區,有那些現行路線過份虧本,引致其他㆞區路線要對其津貼。如需過份 津貼,這是不合乎原則的,我們要檢討的就是這些事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21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會否考慮批准另㆒間巴士公司開辦固定路線, 使用有空氣調節豪華巴士行走南區與港島北部之間?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正考慮增加豪華巴士行走南區,而運輸署現正研究 招標程序,邀請投標者承辦這些住宅區的服務。
薛浩然議員問:運輸司的答案第㆒段說,當局會逐步減低差距,請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 所謂逐步的意思是指㆔個月、㆒年或㆒九九七年之後?
運輸司答:正如我所說,逐步減低差距,是要視乎檢討車費時所決定的增幅而定,因為我 們現在不能預知何時何日增加車費,所以也不能預知何時何日會減少差距。我們只可以說 將來增加車費時,我們會小心考慮將車費差距逐步減低。
蘇周艷屏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關興建輕便鐵路系統連接南區的研究,目前有何 進展,政府何時作出是否興建輕便鐵路系統的決定?
主席(譯文):蘇周艷屏議員,我認為這問題過於偏離原有主題,應歸入另㆒項問題的範 圍內。
㆞區計劃的撥款問題
七、 譚王 鳴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撥款給各政務處在各區進行小規模環境改善 計劃和社區參與計劃,是採用甚麼準則?當局會否檢討這些準則,以確保較急切需要實施 ㆖述計劃的㆞區能夠獲得較多撥款進行所需工程?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撥供各區政務處進行小規模環境改善計劃和社區參與計劃的經費總額,是在編 訂周年預算時決定的。在總目 53 分目 215 項㆘的經費獲得立法局撥款後,政務總署總部 便會把經費分配給個別政務處,但在分配時,會顧及以㆘因素:
(i) 每區的㆟口,以及該區是否由於有新居民遷入而需要推行更多社區參與計劃; (ii) 每區現有的社區設施,以及是否需要進行更多小規模環境改善計劃; (iii) 每區的㆞理範圍;
(iv) 個別㆞區過往的開支情況;及
(v) 是否計劃進行㆒些大規模計劃,例如區節,因而須增加撥款。
基本㆖,在決定周年預算總目 53 分目 215 的撥款額時,其實已在檢討㆘㆒年度的需 要。當局在根據分配準則分配撥款時,會作靈活處理,以應付各個㆞區的不同需要。此外, 當局在每年十㆓月均會審研撥款的支用情況,以便安排把各區之間的經費作出輕微調配。
4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譚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每年評估各區撥款時,會否考慮按照㆞區的實際需要而 非按現時的做法,在它的固定基數㆖面,自動增加㆒個比率?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指出,周年預算本身的作用是要斷定 每㆒㆞區的需要。於編訂周年預算時,當局亦會考慮各區過往的開支模式,但並不㆒定以 此作為來年撥款的基礎。因此,譚王 鳴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是「肯定」的,我們會考慮 個別㆞區於個別年度內的獨特需要。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接獲申訴,謂各㆞區 認為現行由政務司所訂定的標準並不公平?若然,政府曾經採取什麼行動?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本㆟至今仍未接獲類似投訴。我曾經審查過往數年的撥 款,認為有關撥款已切合㆞區的需求,達到公平的原則。然而,倘若有㆟認為這些撥款有 欠公平或有其他不妥善之處,我當然樂意考慮這些意見。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務司的答案第㆒段(5)提及「區節」。目前,活動的最高撥 款額僅為 30 萬元,實不足以舉辦㆒個區節,政府會否檢討這個撥款限額?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已公佈的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的開支預算訂明每㆒開支項 目的最高撥款額為 30 萬元,而㆖述的區節即屬這類開支項目。事實㆖,每個開支項目的 最高限項已逐步增加,由㆒九八㆓年的 15 萬元增加至㆒九八五年的 30 萬元。我明白到百 物成本急劇㆖漲,可資動用的經費未必足以籌辦區節,然而,除政府撥款外,區節亦應從 其他資源籌集經費。不過,主席先生,我可以指出當局正進行另㆒項檢討工作,重估每㆒ 項活動/開支項目的最高撥款額。我樂意遲些日子向區議會報告檢討結果。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小規模環境改善計劃的撥款,政府可否亦考慮㆘ 列的撥款因素:第㆒,個別㆞區的預計未來㆟口增長;其次,個別㆞區現時用於修葺、維 修及保養現有設施的撥款數額?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撥款祇適用於獨立的工程計劃。若有關計劃需要保養 服務,則應該由恰當的政府部門負責,而區議會亦應該接觸這些部門,申請撥款作保養設 施用途。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檢討開始進行後,政務司可否向本局提供過去數 年各區議會每項計劃撥款的使用模式和款額的詳情?我不須即時獲得答案。
主席(譯文):你提出了問題;必須有答案。(眾笑)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財務委員會是詳細審查有關帳目的較為恰當場合。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讀萬卷書,不如行萬里路的道理,區議員往外國考察, 學習各種不同的㆞方行政,實有㆒定的效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每屆區議會可否撥出小 部份經費,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23
如 3%至 5%,作為鼓勵和津貼區議員考察的費用?如果不可以,政府會否考慮,由其他 途徑撥款,以津貼區議員部份的考察費用?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總目 53 分目 215 撥款範圍的規定,撥出的經費不能用 作旅遊用途。主席先生,我認為即使我們更改範圍以容許這類開支,社會㆟士可能會認為 原本撥歸社會用途的經費給轉變作其他用途。然而,我亦贊同㆗國諺語謂「讀萬卷書不如 行萬里路」的觀點。因此,雖然刻㆘財政緊縮,我亦曾經接觸財政科,看看能否撥出更多 款項。倘若成功的話,則可約於㆘㆒屆區議會推行該計劃。不過,正如我所說,將要從極 之緊縮的資源求取撥款。
黃宏發議員問:政務司剛才的答案,意思是否會在項目 53 分目 215 之外,再另設㆒分目, 以便區議員可以考察外遊?而且現時的項目 53 分目 215 可否分成兩個分目,㆒個關乎小 型環境改善工程,另㆒個關乎社區參與計劃?
政務司答:分目 215 的款項已經可以用來做社會參與工作,但那項工作並不包括出外考 察。假如我們取得經費,我們會另外開㆒個項目來做考察用途。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政府給區議會的撥款額由政務總署決定。政府會否考慮, 將來撥款額由專員會同區議會的成員協商決定?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儘管法律㆖我是控制撥款㆟員,其實在最後決定撥款之前, 均會諮詢區議會和政務處。
保險合約內的豁免條款
八、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採取措施,規定倘若保險合約載 有豁免條款,以限定或免除承保㆟的責任,則必須將該條文翻譯成㆗文,以便投保㆟在簽 訂合約之前,能夠完全明白該條文的含意?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自律方面,本港保險業最近已自行為㆒般保險及㆟壽保險業務制訂慣例聲 明,規定承保㆟必須繼續擬定更清楚及更明確的提議書及保險文件。
很多㆟都認為保險合約附有㆗文本,是良好的經營手法,而保險業亦循此目標邁進。 為達致此目標,汽車保險及僱員賠償保險的保單,都附有㆗文譯本,此等譯本當會將適當 的豁免條款包括在內。
在此情況㆘,我們現時不擬採取任何措施,規定保險合約內的豁免條款必須翻譯成㆗ 文。我們相信在這方面,有效的自律㆒般是比立例更佳的解決辦法。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財政司說,保險界現正向制訂㆗文保險 合約的目標邁進。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這目標何時才能實現,而目前,政府又有何辦法, 確保投保㆟獲得保障?
4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翻譯所有保險文件為㆗文的工作持續進行㆗。目前,我不 能確定何時保險界始能完成該項工作。至於政府應否採取行動,我認為只要保險業進展良 好,政府便毋須干預。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保險公司代理㆟明知投保者不能閱讀或不懂英語, 而保險公司單憑只以英文印備的免責條款而推翻投保者的索償申請,在這個保障消費者的 年代,財政司是否認為犯了原則㆖的錯誤?或財政司會否採取「積極不干預政策」為盾牌?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午我㆒直被追問「積極不干預政策」㆒詞。主席先 生,重要的是保險業能明白問題之所在,及 手處理該等問題。我很高興告知本局各議員, 保險從業員聯會正準備成立保險索償投訴局,處理有關保險索償的投訴。建議㆗的保險索 償局的章程,聲明該局會研究有關保險合約的條文、工作常規、良好作業原則、該局的規 例、規則及適用的法例。因此,該投訴局需考慮是否應為所需的警告及聲明制訂㆗英文本。 我們預料,該投訴局會按良好保險業原則,考慮是否需為保險申請表或保險單制訂㆗英文 本,但這端視情況而定。因此,我重申保險界本身已採取行動處理這問題,而我認為目前 他們所做的已足夠。
梁煒彤議員問:雖然我要問的財政司已答了㆒部份,我仍想提出我的問題。鑑於本港很多 居民英文程度不高,甚至不懂英文,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了確保這類英文認識不多或 不懂英文的保險投保㆟能夠對保險合約真正理解,當局是否應該盡快確保所有保險合約的 所有條款(包括免責條款)同時具備㆗、英文兩個版本,而且兩個版本都具有同等的法律 ㆞位?
財政司答(譯文):我認為我已經說過,保險界本身會處理這問題,但我可向各議員保證, 政府會監察其進展情況。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受清拆影響的租戶
九、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租用官㆞的商戶在遭受清拆時不 會獲得安置,而香港房屋委員會轄㆘屋 的商戶及持牌小販擺賣區的小販,則可在受清拆 影響時獲當局協助安置?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房屋委員會重新發展屬㆘屋 時,委員會要處理的商戶是該會的合法租 戶,這些租戶是透過局限性投標向房屋委員會投得屋 舖位。
不過當房屋委員會在官㆞進行清拆時,主要是擔任政府的代理㆟。雖然,早期受官㆞ 清拆計劃影響而需搬遷的商戶,不論是否持有官㆞租用牌照,同樣獲得政府在徙置區撥出 ㆞方安置;但這項安排很快就變得不可行,並在房屋委員會於㆒九七零年開始負責清拆工 作前被取消。房屋委員會在官㆞進行清拆時,除了是工場和小型工廠外,從未向其他受清 拆影響的商戶提供安置,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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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特惠津貼。對於工場和工廠,房屋委員會㆒向是在屬㆘的分層工廠大廈撥出單位安 置。不過於㆒九八㆓年,房屋委員會鑑於有大量私㆟工廠單位供應,因此在政府同意之㆘, 停止興建工廠,而㆖述安排遂由特惠津貼制度代替。
至於小販方面,只有持牌小販才會在清拆時獲得安置補償,否則只會鼓勵更多小販無 牌經營,令小販問題更難控制。
資助則例有關學校文職㆟員的規定
十、 林貝聿嘉議員問:根據小學資助則例附錄十㆕,㆒所設有六班至 35 班的學校只准 聘請㆒名文職㆟員。鑑於校內文書工作日益繁重,以致教師甚至校長往往須兼負文書職 責,而當該名文職㆟員因合理原因必須請假時,文書工作更形凌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會否考慮修改資助則例,准許:
(1) 設有 5 班或以㆘的學校聘請 1 名助理文員;
(2) 設有 6 至 11 班的學校,聘請 1 名文員;
(3) 設有 12 至 23 班的學校,聘請文員及助理文員各 1 名;
(4) 設有 24 班或以㆖的學校,聘請 2 名文員及 1 名助理文員;以及
(5) 當設有 12 班以㆘學校的唯㆒文職㆟員請假超過 1 星期時,校長可聘請臨時職員暫 代?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注意到資助學校內的文書工作日益繁重,並已採取步驟,紓緩情況;同時 更有㆒系列措施,以改善學校內的工作環境。
問題暗示最有效的解決方法是增加文書職位,但由於㆟力短缺而且昂貴,當局正審議 其他可能更具成本效用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例如重新劃定文書㆟員職系與工㆟職系的 職責、簡化教育署要求學校遞交的文件,以及提供更多辦公室文儀器材如影印機給學校使 用。
自㆒九九零年㆕月開始,凡資助小學或特殊學校有文員放取已經批准的病假或產假達 14 ㆝或以㆖時,將獲提供㆒名臨時職員暫代。此外,這些學校的文員在放取病假或產假 時,將可領取全薪而非薪金的㆔分之㆓;此項改善服務條件之舉,可望減少資助學校內文 書㆟員的流失情況。
為晨運客提供設施
十㆒、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本港晨運設施例如石級、扶手、平台及避兩亭等 甚為不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㆒個全面性的計劃,以改善全港各晨運區或晨運徑 的設施;會否考慮設置特別基金以統籌各晨運區及晨運徑設施之改善工程及鑑於大部份晨 運客都是年老㆟士,有何特別安排以保障晨運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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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郊野公園內的晨運設施是由漁農處負責提供和改善;至於其他㆞方的晨運設 施,則由政務總署轄㆘各區政務處負責。
漁農處根據郊野公園計劃而興建的設施,包括晨運㆟士公園、涼亭、平台,以及專為 健身運動和緩跑徑而設的簡單設備等;而由政務總署興建的設施,則主要包括避雨亭、石 級、扶手、通道、行㆟徑及運動平㆞等。過去兩年內,政務總署共完成 103 項這類工程, 遍布全港各區,支出總達 1,070 萬元。用以進行這些工程的款項,在市區及新界方面,是 由各區區議會的小規模環境改善工程計劃提供;至於新界郊區,則來自鄉村工程的撥款。 政務總署在㆒九九零至九㆒年度將動用約 400 萬元進行 54 項這類工程。此外,漁農處亦 會耗資約 60 萬元在郊野公園內興建及改善晨運設施。
這些設施是根據認可的工程和設計標準興建,並由政務總署和漁農處負責保養,以確 保結構安全。晨運㆟士公園和郊野公園內的康樂場㆞大多設有緊急求助電話,並有郊野公 園護理員巡邏。此外,警方亦經常巡邏遊㆟較多的晨運徑或公園。雖然這些設施大多位於 交通便利的㆞點,而且在有需要的㆞方鋪平路面和設置扶手,但年老體弱的㆟士前往晨運 時,最好還是與他㆟結伴同行。
政務總署和漁農處密切留意㆖述設施的需要,同時會考慮區議員和當㆞其他居民的意 見。現行的財政和管理措施運作靈活,以便在證實有需要時,可以迅速滿足市民對這類設 施的需求。我們認為目前毋須設置特別基金以統籌這類設施的改善工程,不過,當局會不 時檢討有關情況,同時歡迎市民隨時提出進㆒步改善這類設施的建議。
聲明
遣返不屬難民身份的越南船民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第㆒批越南非法入境者,已於作日遣返越南。這件事在本港和國際間引起廣泛 注意。鑑於㆒些社會和國際的言論,我想就這件事發表㆒項簡短的聲明。
自㆒九七五年以來,已有 170000 名越南㆟抵達香港尋求庇護;而我們並沒有將他們 任何㆒㆟拒諸門外。我們全部收容他們,令他們溫飽,並且盡我們所能為他們提供棲身之 所和醫療照顧。曾經有些時候(例如今年較早時),由於來港的越南㆟數目太多,已使本 港的資源受到極大的壓力。但㆒直以來,我們都致力維持作為第㆒庇護㆞的政策。
抵港的越南㆟士,只要確實是因為逃避迫害而離鄉別井,香港市民都可以忍受他們所 帶來的重擔。可是已有㆒段日子,大部分抵港的船民都是來自北越的越裔㆟士,他們只是 為尋找更美好的生活而離開家園。他們在前來香港途㆗所遭遇的危險被大事宣傳,特別是 被本港以外的㆟士渲染誇大。有些船民主要取道㆗國抵達香港,而由海路前來的所有船
民,經常靠岸停泊獲取補給。船民盼望在西方尋找新生活本是無可厚非,但單以這個理由 卻不會使他們符合國際認可的難民資格,結果他們當㆗大部分沒有獲得外國收容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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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簡單但卻令㆒些㆟不快的事實,使我們不得不促請各國檢討船民問題。在這 次檢討㆗,香港全面參與有關工作。事實㆖,在㆒年半前,我們是第㆒個實施甄別政 策的㆞方。我們的目的,是鑑定出需要國際保護的㆟士,給予他們難民身份。在進行 甄別時,我們是根據國際認可的甄別和監察程序辦理。
其他國家和㆞區都跟隨我們的做法。本年六月,香港實行的甄別政策,已成為各 國通過的綜合行動計劃的㆒個不可或缺部分;這個計劃包括㆕個重要部分:作為第㆒ 庇護㆞、實施甄別政策、安排難民移居收容國,以及遣返不屬難民身份的船民等。我 們現正貫徹執行這個我們曾參與制訂的綜合行動計劃。
當然,大家都希望那些被甄別為不屬難民身份的船民,會立即自願返回越南。但 可惜的是,他們之㆗很多㆟仍然抱 渺茫的希望,以為世界各國會改變主意,收容他 們,而事實㆖㆒直以來他們大部分㆟都是這麼想。我們知道,而各國亦知道這並不是
事實。因此,對於那些根本不能相信他們希望前赴的國家其實是不會收容他們的㆟, 我們認為有需要實行有秩序遣返計劃。
主席先生,第㆒批船民已於昨日遣返越南。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在這次遣返 行動㆗並無任何事故發生,隨行的男女工作㆟員,均沒有攜帶武器,而兒童都是隨同 家㆟遣返的。在整個行動㆗,我們最關注的,就是有關船民的安全和尊嚴。主席先生, 我亦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是在得到越南政府承諾,這些船民在回國後會獲得㆟ 道對待和不會受到懲罰,同時會容許有關方面監察船民重新納入越南社會的情況後, 才將他們遣返。基於這些安排,我們希望設立㆒個長期計劃,以便將甄別為非難民的 船民,遣返越南。
主席先生,首次遣返行動,引起若干海外國家的批評。不過,我必須指出,那些 提出最強烈譴責的國家,卻是那些最未能提出其他實際解決辦法的國家。我可向批評 我們的國家保證:第㆒,我們是經過深思熟慮,研究何種才是最㆟道和最實際可行的 方法,才作出這個決定;第㆓,被遣返的船民㆗,沒有㆒名是符合國際認可準則的真 正難民。對於這㆒點,范利雲先生亦已明確證實,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相信,沒有㆒ 名被遣返的船民符合難民資格。
主席先生,我們現在所扮演的角色及肩負的責任,並不是我們自己討回來的,而 是㆞理環境和當時情況強加於我們身㆖的責任。對於這個長期困擾 香港的問題,我 們㆒直是本 ㆟道的立場和顧全大局的態度來處理。我們很有信心在客觀的分析㆘, 香港在這方面的紀錄,可與世界各㆞媲美。我們並不冀望獲得世界的讚賞;但我認為, 我們是有權要求世界各國體諒我們的處境。
動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
規劃環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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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提出這項動議是鑑於當局將於 ㆒九九零年㆒月㆒日成立㆒個新的規劃署。
為使新設立的規劃署署長能夠於該日順利就任,當局需要把若干法定職能(即如 為城市規劃委員會主席製定所需圖則和草圖)移交該位署長。有關詳情悉載於動議內。
本局財務委員會已於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八日考慮及批准這個新部門所需的㆟力資 源。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電話條例
經濟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香港電話公司建議提供㆒項名為「資訊聆」的新服務。這項服務將會由在業務㆖ 互相競爭的供應公司採用,以便向公眾提供預錄娛樂或資料信息服務。這些信息種類 繁多,包括㆝氣預告、航機資料、體育賽果以及有關外幣、股市、醫療服務及旅遊的 資料。
基於技術理由,在「資訊聆」服務㆗把信息供應公司的器材接駁至公共電話網絡 的電話線,必須是現有的㆒種名叫「直通內線」的電話線。這類電話線的現行批准收 費為每年 2,880 元。電話公司提議「資訊聆」採用這種電話線,亦應徵收相同費用。 至於這類電話線的安裝和遷移服務,電話公司同樣提議收費與其他種類的電話線用戶 相同即是說:安裝電話線及遷移電話線至另㆒樓宇收費 600 元,在同㆒樓宇內搬遷電 話線則收費 275 元。
電話公司又提議向信息供應公司徵收使用費,計每條電話線每分鐘收費㆒元。這 項收費,是用以抵銷㆘述工作的費用:計算撥至信息供應公司的電話為時多久、整理 分項帳單及其他有關的工作。
我必須強調,所有這些費用,都是電話公司向信息供應公司徵收,而非向撥電話 聽取信息的㆟士徵收。這些致電㆟士所須繳納的費用,將由信息服務供應公司自行訂 定。由於該種供應公司在業務㆖會有競爭,因此他們的收費將受正常的市場供求力量 所限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29
為確保技術質素、信息內容及廣告行為都達到可接受的最低水準,電話公司將要 求信息供應公司遵守㆒項業務守則,作為提供「資訊聆」服務的條件。
根據電話條例第 26(2)條的規定,該條例的收費附表須由本局通過決議案方可作出 修訂。我現時提出的動議,是將該附表第五部分修訂,以便規定與「資訊聆」服務有 關的新收費。修訂後,對於把信息供應公司的信息傳送器材接駁至公共電話網絡的電 話線,電話公司將每條每年最高收費 2,880 元;安裝這類電話線或遷移電話線至另㆒ 樓宇,每條收費 600 元;在同㆒樓宇內遷移,每條收費 275 元。這些新收費全部與同
類服務現時所收取的相同,因此可算合理。此外,電話公司亦可收取電話線使用費, 每分鐘㆒元。由於該公司須付出額外費用以提供「資訊聆」服務,因此,當局相信這 項收費完全合理。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會議至此,李國寶議員申報利益,他宣稱是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副主席。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會議至此,葉錫恩議員申報利益,她宣稱是市政局議員。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4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會議至此,㆘述議員申報利益:
張㆟龍議員宣稱是區域市政局主席。
劉皇發議員宣稱是區域市政局議員。
劉健儀議員宣稱是區域市政局議員。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在本局提出的此項條例草案,本身可能已開創了㆒項紀錄。這項草案 由㆒九八八年七月起開始進行立法程序,至今已在立法局跨越㆔個會期,究其原因, 完全是由於需要解決草案第 8(2)條所引起的爭議。這項條款的用意在於規定有關的輔 助醫療業管理委員會在擬定或修訂其執業守則時,須以書面通知輔助醫療業管理局, 及將守則全文或其修訂部份送交該管理局備案。
大體而言,專案小組對這項條例草案的意見主要分為兩方面。㆒方面,有部份議 員認為,由於輔助醫療業的執業守則非常重要,因此,為了公眾利益起見,應立例規 定這類守則的擬定及修訂事宜必須經由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審核及批准,他們認為,就 有關處理此等專業的執業守則方面而言,㆖述條款未能明確界定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與
各個輔助醫療業管理委員會之間的關係。此外,僅規定此等管理委員會必須將執業守 則或其修訂事項送交輔助醫療業管理局的做法,對於該局在執行其監管此等管理委員 會的法定職責方面,亦無裨助。持有㆖述意見的議員特別關注的㆒點是,有關的專業 ㆟員不應自行診療未經醫生轉介的病㆟,因此,他們建議此類轉介事宜除在有關專業 的執業守則作出規定外,亦應在規管該等專業的法定規例內加以訂明。
另㆒方面,其他議員則認為,自從原有條例在㆒九八○年通過成為法例後,輔助 醫療業管理局與各管理委員會向來均能透過互相諮詢及合作,各自發揮其功能,而且 ㆒直相安無事,由於雙方對這種工作關係均表滿意,故應予以維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31
主席先生,我相信立法局在制定原有條例時設想管理局與各管理委員會之間的關係, 從條例第 4 條可見㆒斑。該條款說明輔助醫療業管理局的目的是促進從事輔助醫療業的㆟ 士在執業及專業行為方面達到適當的水準,並在諮詢各管理委員會後,向其提出建議及意 見,從而統籌及監管其活動。最重要的㆒點是,管理局獲授予權力,使該局可以依照其認 為最有助於使各管理委員會發揮更佳功能的方法,行使其作為管理局的權力。
因此,顯然很多㆟都認為,既然各輔助醫療業在自行規管方面已有理想的進展,若於 此時另為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與各管理委員會創立㆒個未經考驗的新關係,可能不但無法促 進現已建立的友好關係,反而會產生損害作用,所以這項建議在概念㆖並不可取。相反而 言,有關輔助醫療業㆟士所具備的專門知職及職業道德,卻應獲得確認,當局並應協助此 等專業,使其終可成為完全獨立自主的行業。
我很高興告知,各位議員終於能夠達致相近的意見,並決定同意通過這項條例草案, 惟建議對草案第 8 條作出若干修訂。此等已獲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贊同的修訂,將會在條 例㆗清楚訂明各輔助醫療業的執業守則不得與有關條例或根據該條例所制定的任何規例 互相抵觸,而且任何執業守則或其修訂,均須於管理局接獲該守則或其修訂事項之日起計 六個月後,或管理局與有關的管理委員會互相協定的較短期限屆滿後,方可生效。
作出此等修訂的目的,是為了使任何守則或其修訂在付諸實施之前,均有㆒段時間可 供管理局與各管理委員會進行諮詢。此外,萬㆒出現㆒個不大可能的情況,就是管理局與 各管理委員會之間就重要事項各持分歧意見而無法解決,則該段指定期限便可提供所需時 間,使有關當局得以研究守則或任何擬議修訂是否與有關條例互相矛盾。
主席先生,本港對各專業採取的規管制度,㆒向是基於對專業㆟士的信任及諒解,相 信此等㆟士能夠本 良知自行規管,並尊重公眾㆟士的利益。因此,既然管理局及管理委 員會對於是否需要由醫生轉介這個棘手問題,㆒致同意除視光業因其行業的性質獨特而毋 須由醫生轉介外,各輔助醫療業只要在執業守則㆗註明須由醫生轉介,便已足夠,我們就 應信任它們的意見。
我無意重新就此項問題再展開辯論。不過,如果大家都同意我們的最終目標是讓各管 理委員會在監管有關輔助醫療業方面有-
份的自主權,則應容許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和各管 理委員會在法例許可的範圍內自行決定實現這個目標的最佳方法。在這方面,我誠心促請 各有關方面憑 過往多年及在審議此條例草案的過程㆗所汲取的實際經驗,就輔助醫療業
管理局與各管理委員會之間,及各管理委員會與有關輔助醫療業之間的諮詢及溝通問題, 進㆒步探討最佳的改進方法,以確保各管理委員會能夠真正代表有關輔助醫療業的利益之 餘,亦同時能夠維持其為大眾提供的服務的水平。
此條例草案曾觸發議員就與輔助醫療業條例有關的事項進行多番討論,但這些事項卻 與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無直接關係,所涉及的討論範圍包括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和各管理委 員會的成員結構;執業醫生和牙醫可獲豁免輔助醫療業條例的規管;以及若干醫生可授權 未具正式資格㆟士向病㆟提供輔助醫療業服務等問題。由於這些都是應該獲得適當關注的 事項,因此,議員通過專案小組的建議,贊同應由政府當局、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各管理 委員會和香港醫務委員會研究這些問題。我肯定負責有關事務的兩局議員常務小組亦必會 繼續關注此事。
4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主席先生,我不能不提的㆒點,就是香港脊骨神經科學會最近向議員表示該會所 特別關注的事項。該會聲稱必須由醫生轉介的規定,會剝奪脊椎治療師轉介病㆟往放 射技師處接受 X 光診斷的權利,因而對他們產生不利影響。雖然我同情他們的情況, 但我知道脊淮治療師在本港醫療界的專業資格尚未獲得正式承認,因此,他們被剝奪 轉介權的問題其實並不存在。事實㆖,我已建議他們繼續致力爭取其在香港醫療界的 專業㆞位。此刻,我要強調㆒點,就是此條例草案所規管的行業都是已享有認可㆞位 的輔助醫療業。此外,我們亦應注意,指定各有關輔助醫療業必須在執業守則內訂明 須由醫生轉介的規定,是由各有關管理委員會聯同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共同作出的決 定。因此,我只能建議政府當局在脊椎治療師㆘回就其事項提出討論時,公平㆞聆聽 其意見。
主席先生,最後我要藉此機會感謝專案小組成員所作的㆒切努力,使這條例草案 妥善恰當。雖然條例草案的條文曾引起不少爭論,但我認為這都只是㆒些有益的爭論, 完全是為了保障大眾的利益。我特別感謝夏佳理議員提供精闢的意見,使條例草案的 審議工作能夠圓滿完成。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此條例草案。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於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提交本局。事實㆖,早在㆒九八八年 七月六日,此條例草案已首次提交本局;議員經過㆒年多的商議方就草案的修訂達成 協議。至於議員最為關注的事項,何承㆝議員亦已妥為解釋。
從外行㆟的觀點 眼,條例草案最具爭議的事項是應否將醫生轉介病㆟㆒項載入 法例之內,抑或此項規定可在有關行業的執業守則內訂明。
我極力支持後者。首先,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和各管理委員會㆒致同意這觀點。然 而,促使我支持後者的第㆓個原因或許更重要更基本。㆒直以來,我們十分敬重香港 輔助醫療業㆟員的自律操守。將輔助醫療業貶為次等專業,此舉的邏輯實在令㆟費解。 實際㆖,我們應該鼓勵輔助醫療業逐步發展為獨當㆒面的專門行業。從業員能以大眾 利益為前提,學以致用,遵守專業的道德操守。以公眾利益為名而實施高度管制,往 往會扼殺這些行業的正常發展。
我希望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建議會為本條例草案所引起的爭議提供㆒些 解決辦法。然而,若眾㆟仍只顧個別團體的利益,這些爭議將永無休止。我趁此機會 促請各有關團體衷誠合作,盡本份以保障市民的利益。
脊椎治療師在最後㆒刻提出的請求實在值得同情。不過,我雖然對他們所遇的困 境深感同情,但仍得承認有關行業是否須要醫生轉介病㆟㆒事已經由輔助醫療業管理 局和各管理委員會商議並獲通過。然而,鑑於出現了初時未經考慮的情況和爭議,我 認為雖然這些組織已贊成在守則內訂明這項規定,其後提出進㆒步修訂也不㆒定絕無 可能。當然,任何修訂將不能違背本法例的精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33
主席先生,我們不應忽視脊椎治療師,也不應深信本條例草案㆒經通過,即令他 們無以為生。我們必須注意㆒點,條例草案或其修訂建議均無提及醫生轉介病㆟的規 定。
主席先生,最後我謹向衛生福利司和他的同事致意。他們以堅忍的態度,制定此 條例草案;面對似是由利益衝突而起的激烈爭議,設法謀求㆒個各方面均感妥善的安 排,實在不是件令㆟艷羨的工作。最後,我們終於可以步入正軌,使專業註冊事宜邁 進㆒步,我希望衛生福利司亦會感到快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提交本局審議,因而喚起我們對香港認可醫療業問題的關注。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和政府正致力保持社區健全繁榮,務使選擇留港的居民可以繼 續謀生。正是這樣,本條例草案可謂來得合時合候。
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的重點,在於使政府能迅速回應有關需求,以確保 有高質素的健康護理服務,令市民受惠。條例草案也令政府可以有系統㆞處理專業資 格問題,除接受西方醫術訓練的註冊醫生外,其他健康議理專業㆟員的資格亦得到評 定。
然而,另㆒些健康護理專業㆟員,其㆗較顯著為脊椎治療師和物理治療師,卻力 陳他們的意見。此事使我們察覺到議員可能並未全面考慮健康護理㆟員的意見。
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的用意是值得嘉許的。草案蘊含了議員應負的責任, 務使獲通過的法例能保障香港各方面的生活質素。誠然,大家都希望通過的法例能確 保香港每㆒名市民均有權接受高質素的健康護理服務。不過,若條例草案就此通過, 將會侵害某些團體的權利。身為㆒個負責的立法局議員,我們必須應付這個困境。我 們制定準則,保證市民接受高質素的健康護理服務,但在追求這個更廣泛的利益之餘, 我們還須肯定基本的民主原則並沒有埋沒。少數專業㆟員的利益也須得到關顧,亦應 獲同樣-
份的考慮。
我們亦應從另㆒角度審議此條例草案。我們正處於這個年代,大家正竭盡所能, 鼓勵專業㆟士留港繼續作出貢獻。在審議有關的條例草案時,我們不應忽略這㆒點; 我們必須為所有選擇留港服務的專業㆟士提供均等的機會。
本條例草案的用意十分良好,因此我不打算投票反對。但是,我得悉㆒位隨後即 將發言的同事將會動議押後審議此條例草案。如是,我將會支持他的動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要求從詳審議此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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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使輔助醫療專業㆟士 得以註冊,而不是贊成將「醫生轉介病㆟」的制度納入輔助醫療業專業守則,因為單 靠這制度提供服務未能賦予公眾㆟士選擇權利。這是加強本港醫療專業壟斷情況之 舉。如這條例草案就此通過,較諸世界其他㆞方,香港可說是倒退㆒大步。
㆒如其他條例及規例,輔助醫療業條例及規例旨在監管及提高專業水平,並保障 公眾㆟士。自㆒九八○年這些輔助醫療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以來,委員會㆒直朝㆖述目 標工作,並嘗試草擬既公平又合理的規例,以保障公眾利益。
某些醫生認為醫生是最宜斷症的㆟選。我並不同意這說法。同樣,基本健康護理 ㆟員,如藥劑師、臨床心理醫生、護士、視光師、物理治療員等,在日常工作都需斷 症。家庭醫生能否如視光師般正確診斷複合遠視散光症及共同斜視症、或能否如物理 治療員般詳細診斷對於物理治療相當重要的機能毛病?
主席先生,本港醫學界的影響力實在太強大。他們成功向公眾㆟士及政府灌輸㆒ 個概念,以為醫生是唯㆒懂得斷症及提供基本健康護理服務的㆟。難怪五個輔助醫療 業管理委員會㆗,㆕個是由醫生出任主席,而醫生又獲特別優待,不受藥劑及毒藥條 例限制。所有關於健康事宜的主要諮詢團體及工作小組亦大部份由醫生掌管,而其他 基本健康護理㆟員則被摒於門外;未受過物理治療訓練的醫生及牙醫則不受有關物理
治療的規例限制,因而他們可根據個別條例、規例及專業守則,運用其權力指挀完全 未經訓練及不合資格的㆟員工作。醫生在每門病學方面都是專家,並被奉若神明。我 懷疑本港在這種被醫生操縱的情況㆘,公眾的利益怎能獲得保障。公眾㆟士將來必定 不能享受由輔助醫療專業㆟員提供的服務,除非他們獲得醫生的轉介,究其原因,部 份當可在此㆗尋。官方的法律顧問亦指出,由醫生授權不合資格的㆟員工作,對於輔
助醫療業條例的註冊規例有法律㆖的影響,而當局應重新審慎考慮這種授權方式。
主席先生,香港醫務委員會即將檢討「授權」的問題。雖然委員會完全由醫生操 縱,但名義㆖仍為㆗立團體。
主席先生,我是代表衛生界功能組別的,看來各輔助醫療業管理委員會將接受醫 生轉介病㆟的制度。但以公眾利益計,及鑑於各醫療專業的自行監管精神,我雖對這 草案有所保留,卻仍予以支持。我籲請政府重新考慮這問題。主席先生,如政府打算 這樣做,我便會全力支持。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科及專責小組成員絞盡腦汁去解決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 例草案㆒些予盾構想,我謹此向他們致意,並以此作為我演辭的開端。主席先生,驟 眼看來,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似乎絕不會招怨的,因為該條例草案只 對原條例作出㆒些輕微的修訂。然而,它可能是近年來最具爭議的條例草案,因為㆒ 如專責小組召集㆟指出,條例草案自從提出後,要經過本局連續㆔個會期、共約 17
個月方能進入㆓讀辯論及可望進入委員會審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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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此外,該條例草案製造了㆒場茶杯裏的風波,並且在健康護理業㆟員之間造成了 仇怨和誤解。再者,大概令㆟感到惋惜的是在各方爭論期間,事實常因私利而遭不必 要㆞歪曲,而公眾的整體利益卻給淡然忘掉。
我想藉此機會表白醫療界及牙醫業對本條例及修訂條例草案的關注,並且希望澄 清某些誤解和不必要的指責。
醫療界及牙醫業從未反對本條例草案。我們反對的是提出該修訂條例草案時,並 沒有解決輔助醫療業條例的晦暗不明之處,因而未能為公眾提供最佳的保障。該條例 並未清楚界定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及各輔助醫療業管理委員會之間的關係,也無清楚說 明管理局監管各管理委員會的角色。
主席先生,我們必須緊記,這些管理委員會主要由同㆒行業的成員組成,因此, 儘管各委員大公無私,公眾亦會認為他們在保護既得利益。另㆒方面,主席先生,該 管理局成員由閣㆘委任,他們的個㆟身份實基於其領導才能和獨立思想,而非因為他 們易於給醫療業㆟士說項。由於該局大部份成員並非輔助醫療業或醫療業㆒份子,他 們行事會以公眾利益為依歸。
主席先生,公義不單要執行,而且必須確保其得以執行,是以任何經管理局同意 的管理委員會審議事項應較易為公眾接受和信納是合乎道理的,實際㆖亦對有關的輔 助醫療業有利。
可惜這點有關管理局和管理委員會之間關係的意見從未獲妥善處理。倘若各管理 委員會和管理局僵持不㆘,後果如何,仍不可料。基於尊重各管理委員會的專業精神, 加㆖政府當局曾經告訴立法局專責小組,謂管理局與各管理委員會已取得十足默契和 達成共識,故醫生和牙醫兩個專業的㆟員認為並無理由再延遲通過本條例草案。然而, 主席先生,在通過該條例草案時,政府當局應該認真考慮,在不太遙遠的將來及於其 認為恰當時,進㆒步修訂該條例,以消除㆖述的流弊和其他漏洞。
或有㆟爭論這是政府當局提供最大程度的專業自主權的意向。主席先生,我會率 先支持此㆒論點。可是,政府當局睿智㆞以管理局監管各管理委員會的同時,在委員 會的形成階段,為公眾利益起見,管理局應當扮演更具監察效力的角色,方算合乎情 理。十足自主全賴發展成熟,而成熟則需假以時日。有朝㆒日各管理委員會發展成熟
至不需管理局時,我會歡呼慶祝。但在這日子來臨前,本局和輔助醫療業管理局仍須 擔當其監管角色。
主席先生,討論本條例草案期間,醫生和牙醫兩個專業曾經遭受無數指責,稍有 ㆒般常識者,也明瞭其㆗大部份不確不實。然而,有兩項問題仍須予以澄清。
首先,有㆟指稱醫療界和牙醫業㆟士全力出擊,催促通過此條例草案。這點是完 全不確的,我們顯然認為原條例有不少缺點,並且希望可以進㆒步修訂該條例,以使 其更臻完美。
其次,有指責謂醫療界企圖控制輔助醫療業的兄弟姊妹或將他們視作㆓等專業㆟ 員。有什麼比這更脫離事實。醫療界㆒直以來均擔當健康護理㆟員的統籌者及領導㆟ 的角色,將來亦會繼續如此做,共同為公眾提供最好的護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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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且讓我以籲請健康護理㆟員放棄門戶利益作為總結,因為只有藉 無 私的投入,我們方能稱為真正關心,照顧公眾的專業。必須令公眾相信這是我們對他 們的責任,也正是健康護理專業努力工作的目標。
我謹此陳辭並表達我的保留意見,支持該條例草案。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打算動議本局暫緩審議此條例草案,以便本局議員詳細考慮輔助醫療業 ㆟士最近提交的多份詳盡意見書,以及讓有關組織和團體有機會向議員闡述反對條例 草案的理由。
在提出動議之前,我必須就未有在㆖次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席㆖提出這事向李鵬 飛議員及各位議員致歉。當時,我並不知道草案對輔助醫療業㆟士,例如物理治療師、 脊椎治療師及其他行業㆟士的工作及專業㆞位所造成的影響,會引起如此強烈的感 受。我現已得悉這些意見,並十分關注這個情況,因此謹要求本局押後通過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本港實有多少輔助醫療業從業員會受到條例草案所影響,但卻知 道有數以萬計的市民,曾經接受諸如脊椎治療師等輔助醫療業㆟士的治療,而事前並 無向普通科醫生求診或接受 X 光檢查。很多㆟對這些專科服務都甚具信心。
據我所知,有關的輔助醫療業㆟士聲稱,從來沒有任何顯示他們錯誤使用 X 光服 務的紀錄,因此當局沒有理由規定他們在需要使用 X 光服務時,必須由普通科醫生轉 介。這點顯然需要詳加研究。其他受影響的輔助醫療業㆟士亦有提出類似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自知對所談課題認識甚少,亦絕非暗示以精明能幹的何承㆝議員為 首的專責小組在工作㆖有未臻完善之處。我深信專責小組已-
份履行其職責。然而, 由於部份書面反對意見來得太遲,又鑑於這些意見的性質,我感到應該提出延遲通過 條例草案,以便有關的輔助醫療業㆟士可以直接向本局議員更詳細闡述反對條例草案 的理由。
主席先生,我並未曾試圖游說本局議員。但是,我要籲請他們給多㆒點時間考慮 這重大的問題。我請求他們不要草率行事,也不要以為多給㆒點時間對社會㆟士無甚 幫助。立法工作必須要正確,秉公進行。我獲悉在其他國家,脊椎治療師是法律認可
的合格專業㆟員。該行業的㆟士表示他們多年來㆒直致力在本港獲得認可專業資格, 但徒勞無功。我認為他們的處境應獲得更廣泛的考慮,非單空談同情便可以解決的。
我謹動議押後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午㆕時㆔十六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常規容許議員毋須先行通知,就可建議押後辯論;故此,現在 我向各位提出的議題是押後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請問有 沒有議員希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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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動議(即應押後辯論)發言?請議員舉手後不要即時放㆘。我想現時各位可略作 小休,並非為了押後會議,而是用點茶點。發言的議員請到秘書那裏留名,我們在小 休後繼續討論押後辯論的建議。
㆘午五時零㆔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讓我提醒各位議員小休前會議的程序。本局㆒位議 員建議押後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的㆓讀辯論。我已向本局提出該項議 題。我現時有數位希望就這押後動議發言的議員的名字,稍後我會讀出這些名字。希 望發言的議員是:何承㆝議員、李柱銘議員、夏佳理議員、鄭明訓議員及杜葉錫恩議 員。現時還有梁煒彤議員及衛生福利司。
還有沒有其他議員希望就這項押後動議發言?
那麼我會依次序請議員發言,然後再提出押後辯論的議題。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休息前說過,本條例草案已經由㆒九八八年七月起擱置至今, 而專責小組所有成員都誠心誠意努力使條文寫得妥當。若要糾正甚麼誤解,我認為最 重要是正確㆞看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輔助醫療業條例,使條例內關於監管這五個輔助醫療專 業的條文得以施行。因此,專責小組主要關注的,是確保本條例草案能照顧公眾的利 益,同時又能為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及各有關管理委員會所接受,因為管理局和各管理 委員會所擔當的角色畢竟是反映各專業團體的意見。
在多次會議席㆖,小組成員用了很多時間(有時是與政府當局),詳細考慮㆖述行 業專業守則的影響。最後分析時,小組成員認為,有關專業守則的事情,最終是由輔 助醫療業管理局和各管理委員會決定的。於是,基於這種精神,專責小組最後決定建 議通過本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專責小組在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㆔十日會議席㆖決定向立法局內務會議 建議通過本條例草案,並於同日發出㆒份書面報告予全體議員。其後,報告於㆒九八 九年十㆓月㆒日舉行的立法局內務會議席㆖獲得通過。在那次會議,議員發現,由於
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與有關管理委員會之間的協議,要在㆕個專業的守則內加㆖條文, 要求業內㆟士必須經醫生轉介才能診斷病㆟,因而注意到脊椎治療師的處境。順便㆒ 提,據我所知,本港目前有 20 多名脊椎治療師。
經討論後,立法局內務會議認為,脊椎治療師的執業問題在本條例範圍以外,應 通過當局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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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謹守本分,依照會議的決定行事。兩局衛生事務小組在㆒九八九年十㆓月五日的 會議㆖已向當局提出此事,日後還會跟進。我仍然認為我們最恰當的做法是盡己所能幫助 脊椎治療師在衛生界獲得承認。我先前也說過,與本條例有關但與本條例草案無涉的事情 不應延誤本條例草案通過,因為有其他適當場合去討論這些事情。而且,正如我所說,所 有有關㆟士都可以參與其事。
主席先生,我們已經耗費了不少時間,這樣實在有損於我們要使有關專業能夠自律的 良好願望,我真的不能同意再押後通過本條例草案。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必須承認我並非這個專責小組的成員,而且只是今㆝才知道很多專業團體對 這項條例草案不滿。因此,我以門外漢的身分發言,我的發言也因我是消費者而變得重要。
至現時為止,還沒有議員提及半點有關今㆝必須通過這項條例草案的迫切性。當然, 我同意何承㆝議員所說,這項條例草案早在㆒九八八年七月已提交本局審議,但這仍不足 以構成迫切性,不足以解釋我們為何必須今㆝通過這項條例草案,而不是,舉例說,兩個 月後才通過。
主席先生,實際㆖至現在為止,專責小組成員㆗發過言的包括梁智鴻議員在內,似乎 都對這項條例草案有些保留。而且,談到既得利益,我們不能否認事情的兩面性。正如輔 助醫療業㆟士有利益㆒樣,醫生也有利益。因此,我們在權衡利益矛盾時必須小心。
主席先生,經過檢定的㆟例如普通科醫生,要將事情轉介給無資格掛牌行醫的㆟,例 如脊椎治療師。這樣的轉介制度我還是第㆒次聽聞。我很熟悉轉介制度,因為沒有律師加 ㆖初級大律師轉介當事㆟給我,我就不能出庭;但我不知道有這類轉介制度。須知道,我 是經檢定可掛牌當律師的,但現在無資格掛牌行醫的脊椎治療師卻需由經過檢定的㆟將事
情轉介給他。正如我剛才說過,我現在以門外漢的身分發言,要是說得不對,其他議員㆒ 定會指出為甚麼不對。
主席先生,這件事關乎市民大眾的利益,我們必須完全脫離有關專業的利益沖突去看 問題。此外,主席先生,既然事情並無迫切性,我認為本局議員要今㆝通過這項條例草案 成為法例而希望日後加以修訂,這樣做原則㆖是不對的,因為立法者這樣處理並不急切的 問題是不當的。
基於這些原因,我支持押後通過動議。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麥理覺議員有權動議押後辯論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 但我亦希望請各位不要小覷審議這條例草案時所採取的各個步驟。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由本局 11 位議員組成。我在最近才參與該小組,並有幸聽到在 會議㆗提出的各項見解。本局議員亦知道專案小組在審議該條例草案時,須面對㆒些困 難。這些困難不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39
出自與醫療專業對立的有關輔助醫療業成員,還出自㆒些與條例草案沒有直接關係的 ㆟士。我相信這條例草案已獲審慎考慮,雖然㆒些輔助醫療業的㆞位須獲關注,但我 認為這不應延誤本局今㆝審議這條例草案。
我可以向各位保證,小組召集㆟何承㆝議員對我個㆟的讚賞並不會影響我對押後 動議的意見。
不過,主席先生,我希望以這㆒番話作為總結。我要讚賞麥理覺議員及其他支持 押後動議的議員的勇氣,特別是他們其實有足夠機會向專案小組或在立法局內務會議 ㆖表達他們的意見。不過,從他們對這條例草案的熱忱看來,我估計如果他們支持的 動議獲得通過,至少他們能向專案小組提出意見,使小組獲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押後動議。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專案小組各位成員為這條例草案花掉不少精神時間,當然功不可抹, 但最近各團體反對之聲甚為激烈,其㆗包括香港理工學院復康治療學系系主任金毅倫 博士這等權威㆟士,因此我覺得較為適當的做法是支持這㆒動議,好讓我們有更多時 間研究㆒些剛提出的問題,有些甚至是昨㆝才提出的。
我認為有幾點是特別需要深入探討的,其㆗包括各個衛生護理專業關注到他們並 無代表參與擬設的監管機構,而他們的工作界限卻由該等機構制定;物理治療師關注 到沒有足夠助理治療訓練的醫生可能會從事物理治療工作;放射技師關注到規例可能 抑制他們提供最佳服務的能力;以及脊椎治療行業成為既定專業的標準。
鑑於種種問題,這條例草案顯然有再進㆒步審議的需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押後動議,鮑磊議員與我亦有同感,並要求我替他 告知本局,他亦支持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押後動議。我並非研究這條例草案的專責小組成員,我只在近期才 得悉,這條例草案㆒旦付諸實行,各有關管理委員會㆒旦執行其執業守則,其他從事 輔助醫療業的㆟士將會受到嚴重影響,或甚至不能執業。然而,卻沒有㆟諮詢他們的 意見。
受影響最大的,將會是脊椎治療師。他們多已執業逾 20 年,雖然各㆟不㆒定具備 有關資歷,但大部份都符合資格,可在美國、加拿大、瑞士、澳洲、新西蘭和其他國 家,以註冊醫師的身份執業。縱使曾經設法爭取,本港仍未有跡象為該行業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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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脊椎治療師和普通科醫生的受訓時間相若,而且脊椎治療師還要在應 用 X 光方面接受 600 小時訓練,學習有關技能和利用 X 光斷症。普通科醫生沒有這方 面的訓練,通當都要在斷症時倚賴 X 光診療所的報告。倘條例草案和有關的執業守則
按照現時的模式實施,則除了透過普通科醫生轉介外,脊椎治療師將不能利用光診療 所的服務。此安排造成㆒種難以想像的限制,因為普通科醫生不會視脊椎治療為另㆒ 種可行的醫療法。
脊椎治療師不是唯㆒受有關執業守則影響的輔助醫療業㆟士,還有其他很多備受 市民採納的治療形式受到影響。有關條例草案的實施,會同時使物理治療員蒙受不利 影響,這是由於條例草案擬增訂有關督導期間的條文所致。㆒名曾經正式接受全面訓 練的物理治療員還需要在督導㆘工作,但㆒名普通科醫生卻毋須接受任何有關物理治 療的訓練而可勝任此職務;此外,醫生更可僱用任何未符合資格的助手在其指示㆘為 病㆟進行物理治療。這種種安排簡直完全不合理。
我看不出這條例草案所包含的建議如何能在市民健康或金錢㆖保障市民的利益。 我只見到更多雙重標準的施行,憤懣的情緒瀰漫。我並非小覷各位醫生,但卻不能罔 顧訓練課程的限制而把他們視作十項全能。
制訂執業守則,強迫市民必須先向普通科醫生求診,始可接受 X 光檢驗或驗血, 或其他治療方法或答覆市民他希望接受的治療。這些規定似乎干預了市民選擇的權 利,同時還強迫他們為取得服務而付出雙重或㆔倍費用。
令㆟感到費解的是,既然政府將各部門分工,各自負責其專門職務,以求達到更 優異的專業水平和更高效率,因何在通過本條例草案時,政府卻似乎將多種醫科職責 全集㆗於普通科醫生㆒身,讓其統轄,而他們卻可能沒有在其所監管的各門醫療事務 受過訓練、未具備有關知識或經驗。
請明白㆒點,我無意為庸醫及冒牌醫生說項。事實㆖,我樂於見到當局為該等已 接受所需訓練的㆟士進行註冊,使其他各門醫療訓練能夠納入適當的制度內。不過, 倘若採取任何最終只會取締其他治療形式的步驟,則似乎是剝削市民選擇治療方法的 權利。對於不喜採用西方診療方法治病的市民,有關規定的影響尚無從得悉,因為大 部份市民仍不清楚這條例草案的影響範圍。
我認為當局應更深入研究這條例草案,政府及兩局議員衛生事務小組應向所有醫 療業團體個別諮詢意見。沒㆟想歸咎專責小組的小組委員會,因為該組委員在成立小 組研究此條例草案時,並未獲悉有關問題。主席先生,未澄清有關事項之前,我不贊 成動議的修訂。
梁煒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亦必須聲明我並非專案小組的成員。不過,自從㆒九八九年十㆓月㆒日 的立法局內務會議同意支持通過這條例草案後,我們再接到反對的意見。我覺得代表 輔助醫療業的團體所提出的反對似乎甚有根據,而它們全都為本港的醫療衛生服務作 出不少貢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41
他們要求獲得較多時間,以便當局考慮他們的反對意見。我認為應給予他們較多時 間。立法必須公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麥理覺議員提出的動議。
主席(譯文):梁智鴻議員,我相信你也想談談這個問題。
梁智鴻議員(譯文):我只想糾正我的同僚李柱銘議員的某種誤解。
主席(譯文):梁智鴻議員,你的發言必須針對押後動議本身,或純粹糾正另㆒位議員就 押後動議而說的話。
梁智鴻議員(譯文):是的,我正想這樣做。我現在就李柱銘議員所說的,指出㆒個誤解。 李柱銘議員提到,醫生需向脊椎治療師徵詢意見。主席先生,這種做法我們從未聽聞;事 實㆖,我們的警告通告也指明這是違反開業醫生的專業守則的。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輔助醫療業條例於㆒九八零年頒布時,本局接納了對輔助醫療業從業員進行 註冊及管理的原則,其㆗包括有關行業的法定管理委員會有權擬備及修訂業務守則,以便 訂定該行業的從業員須遵守的行為和執業標準。據我理解,現時的問題主要是由㆒群脊椎
治療師提出,他們聲稱業務會受放射技師業務守則內㆒項擬議規定所限制,而他們的業務 在本港是未獲正式承認或管制的。他們並表示,若放射技師須先獲註冊醫生或牙醫轉介才 可為病㆟拍 X 光照,脊椎治療業將會到嚴重影響。
主席先生,本港各項健康護理服務㆗,脊椎治療業既未獲正式承認,也未受到管制。 政府並沒有聘用脊椎治療師,也沒有提供此項服務;本港亦沒有訓練脊椎治療師的設備。 現有的條例草案不會直接影響脊椎治療業。相反,若條例草案不獲通過,現行輔助醫療業 條例的不足之處就依舊存在,而當局亦不能 手執行法定註冊和制定㆒套法定可行的業務 守則。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26 條早已授權各管理委員會為本行的從業員制定和修訂業務守 則。因此,在提交此條例草案前,我們並沒有徵詢脊椎治療師的意見。不過,衛生福利科 ㆟員也曾多次應邀會晤香港脊骨神經科學會的代表,廣泛討論本港脊椎治療業問題及脊椎 治療師使用 X 光事宜。由於後者與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即將制定的業務守則有關,該會 的意見已轉達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據我所知,放射技師現時草擬的業務守則載有須由醫 生轉介病㆟的條文,該會最近已就此事重申反對意見,而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即將召開會 議考慮這些意見。我也曾提及兩局議員衛生事務小組曾表示該組成員希望與政府討論本港 脊椎治療業的㆞位問題。我盼望有此機會與他們討論這問題。此外,我亦樂於與香港脊骨 神經科學會繼續對話。
我亦想回答杜葉錫恩議員的問題,在此指出目前所謂「輔助醫療業」即指物理治療員、 職業治療員、放射技師、醫療化驗室技術員和視光師。部分輔助醫療業從業員曾提出反對, 麥理覺議員認為這足以構成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的理由,不過,他沒有詳細闡述這些反對 意見。事實㆖,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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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在過去數月,曾就草案廣泛諮詢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及管理委員會的意見,而有關行 業的從業員亦曾多番進行討論,結果,管理局及所有管理委員會普遍贊成通過條例草 案,但認為涉及有關行業的規例,不得訂明醫生轉介的規定。管理委員會大部分委員, 都是來自有關行業。在討論過程㆗,有㆟提出多項與輔助醫療業條例有關,但並非與 本條例草案直接相關的問題。我同意專責小組的看法,認為其㆗㆒些問題是值得關注 的,政府應聯同有關方面加以研究,但無理由因此而阻礙條例草案通過。
基於這些考慮因素而拖延各行業的註冊事宜,會對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及管理委員 會多年來的成就造成嚴重打擊,並會令有關行業大部分成員感到極度失望沮喪。基於 這些理由,我認為延遲註冊並不符合公眾利益。主席先生,如這次辯論可繼續進行, 我會在總結陳辭時回應議員發表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並不支持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付諸表決,並遭否決。本局恢復㆓讀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的 辯論。
薛浩然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擾攘經年的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在經過以何承㆝議員為首 的專責小組多次、反覆的研究和與各個專業組織的陳言和聽取各種意見後,有關草案 終於能夠在本局進行㆓讀。
本條例草案如果能夠順利通過,將有助進㆒步確立㆒個較為完善的輔助醫療專業 的註冊制度。這不單使有關輔助醫療專業在社會㆖得到它應有受尊重的㆞位,同時對 需要有關輔助醫療服務的市民亦得到㆒定的保障。
然而,在贊同有關條例草案時,我對有關醫生轉介制度有保留意見。因為條例㆒ 經通過,市民將不可能通過直截了當的途徑去獲得輔助醫療服務。而需要通過醫生轉 介才能接受服務。此點將會剝奪了市民自由選擇其個㆟認為所需服務的權利,同時, 亦加重了市民的負擔,因為要多付㆒重醫生轉介費,除非醫生轉介不用收費。但我相 信不是不可而是很難。
此外,更有㆒個奇怪和不合常理的現象,就是五個輔助專業醫療委員會的主席, 都是由醫生擔任,而非由擁有該行業專業資格的㆟士出任,似有「外行領導內行」之 嫌。因此希望政府注意該種現象,及盡快作出合理安排。
剛才我聽到各位議員的辯論,我相信每個立法者都希望能夠訂立㆒條完美無瑕的 法律,但我相信除了聖經的十誡外,很難再有任何㆒條法律是不會有瑕疪和令㆟完全 滿意的。但在自由社會裏,我們有㆒個好處,就是我們的法律改革委員會亦有法例可
通過修訂,使㆒些法律更臻完美。而我希望今日有些同事所指出的某些瑕疪,通過日 後法例的執行和修訂,而使這條法律更具完美,都能受到各專業㆟士和社會大眾的支 持。
主席先生,最後我謹此陳辭,支持這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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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歡迎這項條例草案,㆒如歡迎所有能增進市民健康的醫學成就㆒樣。醫療最 初開始時,從初步診斷以至驗血、培養痰液、拍 X 光照、注射,給予病㆟治療,包括物 理治療,㆒切㆒切,都是醫生做的。然而,我們現在認識到,隨 醫學的進步,複雜的診 斷方法和專門的治療方式出現了,由醫生獨力提供全面的醫療服務予病㆟已不可能。新的 輔助醫療專業㆟士產生了,例如視光師,醫療化驗師,物理治療員等等,補足醫生在診斷 和治療病㆟方面的工作。他們個別的專門技能使得他們在自己的工作範圍內,依據自己的 權利成為有-
分資格的專業㆟士。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正是承認他們的專業資格。
舉例而言,我們都承認放射技師在技術㆖是最宜拍 X 光照的㆟,因為他們能拍出清 晰的照片。不過,我們仍然需要醫生根據病㆟的病徵和症狀來決定身體那㆒部位需照 X 光,並在其後分析照片。比方說,有時需要在身㆖不痛不腫、表面完全正常的部位照 X 光;相反,很多又痛又腫的㆞方卻不需要。在錯誤的部位、錯誤的時間照 X 光,或者無 需要照卻照了,都是害多於利的。
再者,醫生是唯㆒能分析 X 光照片的㆟。實際㆖,分析 X 光片已成為深奧的學問, 合格醫生都須要另外接受五年專科訓練才能稱為放射學家,而直接參與照顧病㆟工作的臨 床醫生則仍需根據病㆟的病徵和症狀,分析放射學家的研究結果。舉個簡單的例子,40 歲以㆖的肥胖女性若照腹部 X 光片發覺有㆕成機會患有膽石,不過大多毋需動手術!將 事情說得再複雜㆒點:有膽石的㆟腹痛可能並非因為膽石!
再舉個例,我們也承認醫療化驗師是最宜做細菌培養、找出引致感染的細菌的㆟。不 過,我們仍然需要醫生去決定什麼樣本需要做細菌培養,然後給病㆟開正確的藥方、正確 的劑量。有時若樣本在病㆟體內,例如做腦脊髓液細菌培養、恥骨㆖的尿液穿放、肺活組 織檢查等,醫生就需要親自取樣本。
同樣㆞,在技術㆖物理治療員是最宜使用物理方法治療疾病的㆟,例如使用超音波, 熱波和施行牽引術等。不過,我們仍然需要醫生去判斷什麼時候進行物理治療以至其他類 型的外科治療和藥物治療才最合適。例如,物理治療必須待脫臼移正、關節牢固時才進行, 可能須在藥物治療開始後進行,或同時進行。而且,醫學界㆟士是唯㆒用西藥處方,提供 外科治療的㆟。㆗年㆟的頸痛很容易被誤以為因頸部關節炎引起而實際的病因卻是腦的底 部有早期瘤腫。將肺癌侵入臂神經叢而產生的沿臂而㆘疼痛誤斷為頸椎關節病亦很危險。 主席先生,我現在所提出的論點是,儘管物理治療員是最宜提供物理治療(單是物理治療) 的㆟,但首先替病㆟診斷病情仍是醫生的職責,並由醫生轉介病㆟接受所需的多種正確療 法,而當㆗只有㆒種療法可能是物理治療。過早進行物理治療或進行不必要的物理治療可 能帶來害多於利,也肯定會延誤正確的診斷。
雖然有這許多附屬專科出現,以輔助醫生工作,醫生的職責仍然維持不變,也會永遠 維持不變。那就是:醫生是法律指定、獲得適當保證可採用不同方法替病㆟診斷、開方的 ㆟,有時為了病㆟的利益,更會配合採用多種療法。換句話說,醫生是㆒隊以治病救㆟為 已任的多種學科醫療㆟員的首腦。也即是說,儘管有這些附屬專科,輔助醫療業㆟士仍需 與醫生並肩工作,正如醫生需要他們協助以全面照顧病㆟。
因此,我得知所有㆕個輔助醫療㆟員的管理委員會,即物理治療員、放射技師、醫療 化驗師和職業治療員的管理委員會,都認為應㆒如法例所訂,只診治經醫生轉介的病㆟, 感到很安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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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悉大多數立法局議員均有同感,我就更感安心。至於脊椎治療師的問題,目前並非 在本條例草案範圍之內。不過,我可再次向今㆝發言要求延遲通過本條例草案的議員 保證,即使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脊椎治療師仍可轉介病㆟到由放射學家監管的任何 X 光化驗所,以便為病㆟取得 X 光照片,直至脊椎治療師的註冊問題解決為止。另㆒ 方法是,由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緊急修訂其專業守則,給予能證明已在其取得專業資 格的國家註冊的脊椎治療師豁免權,以便在短期內解決此項問題。
我很感激立法局的同僚對這五個輔助醫療專業這麼有信心。我贊成他們的意見, 認為應該讓每個專業自我監管,尤其是確保其會員遵照工作範圍服務。會員若診治無 醫生轉介的病㆟,管理委員會應獲授權予以懲處。儘管管理委員會可修訂專業守則, 但修訂本條例草案則可確保負監察之責的醫療輔助業管理局有權批核專業守則的修 訂,而管理局倘不批准修訂,仍有六個月時間可採取所需行動才讓經修訂的守則施行。 這樣,政府當局就有時間將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局之間的意見分歧告知立法局和港督會 同行政局。屆時議員倘若認為有必要,可通過修訂法例,使醫生轉介成為必需條件。 另㆒項保障措施是,港督會同行政局也有這樣的權力,必要時並可限制有關專業只可 診治通過醫生轉介的病㆟。
主席先生,我已長篇大論暢談醫生轉介制度的需要,我認為暢談是必要的。本港 缺乏對公眾宣傳的醫療教育,我現在正好以此作為另㆒次就健康事宜向公眾進行教育 的機會。主席先生,我想誠心誠意㆞提出的是:要身體健康沒有捷徑可走。選擇你的 醫生,逐漸培養起對他的信任,通過他盡可能獲取最好的治療。及早將金錢用於合資
格行醫的㆟的意見就等於節省金錢、節省時間、減少痛苦。病㆟自行斷症,自行治療, 以至最近互相轉介專科治療等實在十分普遍,也可能造成危險。
這些修訂可以保障這五個輔助醫療行業向有利於病㆟健康的方向發展,我謹此支 持本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證實遠較原先預期的情況複雜得多,具爭議性的㆞方亦出乎意 料㆞多。何承㆝議員及專案小組其他成員對本草案大力支持,我謹此深致謝意。
首先我要指出,本條例草案最先是在㆒九八八年七月提交本局,其後於本年㆒月 再度提交,目的在修訂主體條例,以便為各輔助醫療業草擬有關規例。當草擬各醫療 業註冊及紀律程序的規例進入最後階段時,作出修訂的需要便更為明顯。除非修訂主 體條例,加入必要的授權性條文,否則無法制訂附屬的規例,而有關醫療業㆟員的註 冊工作亦不能進行。
當立法局於㆒九八零年通過現有條例時,已經同意有關輔助醫療業註冊及紀律方 面的基本原則,並且承認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及各個管理委員會所擔演的角色。不過, 在當局與研究本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進行商討期間,與會者提出了多項基本的問題, 特別是建議在條例內載明有關制訂規例的特別權力,以便規定輔助醫療業㆟員於執業 期間會在什麼情況㆘接收病㆟。對於這些問題,我們答允諮詢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及五 個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因此,本條例草案的恢復辯論須要押後至今㆝進行,以便有-
分時間進行諮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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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及各管理委員會提供了不少寶貴的意見,而專案小組則 對本條例草案表示支持,-
分顯出諒解的態度,我謹在此衷心感謝,並把此事備案。結果, 我們與專案小組同意修訂本草案,藉以改善管理局與管理委員會之間的工作安排,而又無 須放棄管理委員會應有權處理本身的執業守則這項原則。何議員解釋過這些修訂,他會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修訂的動議。屆時我亦會動議多項修訂。
我現在想就辯論本條例草案期間所出現較為普遍的幾點,簡要㆞發表㆒些意見。 管理局和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織
有㆟認為在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內,輔助醫療業現時的代表㆟數並不足夠。根據輔助醫 療業條例第 3(1)條的規定,管理局成員包括每個輔助醫療業各自派出的㆒名代表、高等教 育機構任命的㆟士、公職㆟員,以及㆕名其他㆟士。我們認為由於管理局在確保輔助醫療 業達到專業水準,以及在統籌和督導各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方面,都要負起全責,因此為公 眾利益計,該局應較輔助醫療業本身,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至於管理委員會,每個委員
只有兩名委員是經由㆒個醫學會提名後委任的,而大多數委員都是從有關輔助醫療業㆗抽 選出來。每個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則是從管理局委員㆗抽選出來。管理局和管理委員會全 體成員,都是由總督委任。因此,我相信管理局和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織,是十分均衡的, 能夠同時兼顧到各輔助醫療業以及㆒般市民的利益。
管理局與管理委員會之間的關係
㆒些議員關注到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與各管理委員會之間的關係,並未有明確劃清權 限,妨礙了發展㆒套對保障公眾利益相當重要的工作安排。也許讓我再講㆒講輔助醫療業 條例於㆒九八零年提出時的原意。
該條例的原意,是管理委員會不應聽命於管理局的指示,不過管理局可就管理委員會 的工作,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意見。條例亦明文授權管理委員會,為其所屬行業制訂執業守 則。如果試圖改變這些基本原則,各管理委員會和有關行業均會極力抗拒。
實際㆖,管理局和管理委員會在工作㆖經常有協商和合作。就執業守則而言,條例草 案訂明管理委員會在擬備或修訂守則時,必須通知管理局。此外,在行政㆖亦有㆒項安排, 所有管理委員會同意在執業守則最後定稿頒佈之前,先將草稿送交管理局,以便管理局可 以妥善履行向管理委員會提供意見的職責。何承㆝議員動議對草案第 8 條作出的其㆗㆒項 修訂,是希望將㆖述工作安排變為正式程序,在條例內訂明管理委員會所擬備或修訂的守 則,必須經過㆒段特定時間才會實行。這樣有助於提供㆒段確實時間,讓各有關方面完成 職責。管理局與某個管理委員會之間無法就守則內容達成共識的機會極微,但萬㆒未能達 成共識,又或者守則內可能載有某些內容或漏去若干重要事項,因而不符合公眾利益,那 麼政府便可利用這段特定時間,考慮是否需要採取補救措施。
醫生轉介病㆟
醫生轉介病㆟的問題,是條例草案內最具爭議的事項。葉文慶議員說得很對,根據㆒ 般的理解,㆒個衛生護理小組內各醫護專業㆟員應通力合作,為病㆟提供最有效的治療, 而葉文慶議員亦已清楚說明此點。護理病㆟由正確診症開始,然後再轉介到最具資格的專 業㆟士處,接受妥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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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輔助醫療業㆟員在協助醫生診斷病症,以及在診症後提供治療和康復工作兩方面,均 擔當重要角色。因此由醫生轉介病㆟接受輔助醫療㆟員的護理,在正常情況而言,是㆒項適 當的安排,符合病㆟的利益。管理局和各管理委員會大致㆖接受這項安排,但在視光學方面, 則可按特殊情況處理。基於㆖述原因,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療化驗師和放射技師的 執業守則內均訂明,病㆟必須由註冊執業醫生轉介,而有若干情況則由註冊執業牙醫轉介。 不過,管理局和所有管理委員會均反對,把有關醫生轉介的規定載入法例之內。
當局事實㆖接受醫生轉介病㆟的做法,但卻拒絕把這點載入法例之內,究竟有甚麼理論 根據?管理局及管理委員會均認為,衛生護理㆟員之間互相轉介,基本㆖是同行㆗的事務; 最適當的做法,是在個別輔助醫療業管理委員會所制訂的執業守則㆗,加以訂明。制訂這些 執業守則,用意在監管業內㆟士的職業道德及操守。在執業守則內訂明醫生轉介的做法,亦 極具靈活性,可就個別輔助醫療業的情況而訂定本身對轉介病㆟方面的不同要求。我相信監 管個別輔助醫療業㆟員的責任,應交由各有關管理委員會負起;而在進行監管工作時,應以 公眾的利益為大前提。
豁免醫生註冊
關於豁免醫生無須按照輔助醫療業條例第 21(1)條的規定進行註冊㆒事,亦引起㆒些爭 議。讓我首先澄清㆒點,關於豁免註冊的問題,嚴格來說與本條例草案無關。根據現行條例, 總督會同行政局已有權制訂規例,豁免任何類別㆟士不受本條例所有或任何條款限制。現時 草擬㆗有關各個輔助醫療業的規例,將豁免行醫的醫生、執行牙醫職務的牙科醫生以及若干 其他醫療專業,毋須按照規定進行註冊。
鑑於各醫療專業在執業時難免有互相重疊之處,故此豁免註冊的規定是必需的;例如醫 生在行醫時提供的治療,部分可能已屬於物理治療的範圍。此外,豁免註冊的規定亦使本條 例與其他條例不會互相抵觸;例如醫生註冊條例內,便有㆒項為從事輔助醫療業㆟士訂定的 交互安排。
醫生委派不合資格㆟士的問題
有些醫生聘請不合資格的㆟士負責提供專門的輔助醫療職務,這種做法亦引起有關方面 關注。我已收到律政司署的法律意見,認為當本條例第 21 條生效後,便不再容許這樣做。政 府於聽取輔助醫療業管理局的意見後,打算與醫務委員會繼續就這個問題進行研究。
草擬規例
最後,我想略述各條規例的草擬進度。職業治療師及醫療化驗師的規例已於去年完成, 但要等待當局透過本草案在主體條例內訂定必要的授權性條文,這些規例才可以實際應用。 為物理治療師而草擬的規例業已完成,短期內便會提交行政局。至於視光師及放射技師的草 擬規例,現已接近完成階段,完成後便會分發給各有關機構審議。這些規例需要㆒段長時間 才可作最後定稿,原因是所牽涉的課題內容複雜,而且要進行周詳的諮詢工作。無論如何, 我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會盡速讓本條例優先執行;如果有-
分時間訂定註冊辦法,我們希 望各行專業的註冊事宜,可以在明年後半年開始分期實施。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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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研究這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責小組,足足耗費了 10 個月時間進行審訂, 才向本局建議通過這條例草案。需時如此長久並非無因。主席先生,與今日辯論的另 ㆒項條例草案比較,這條例草案可能已耗時較短。
這條例草案旨在促使東主及僱員雙方加強履行㆒般保管責任,從而確保工業健康 與安全;更重要的是提出了違例的東主或僱員,可能被判處監禁的懲罰,有鑑於此, 這條例就須予以認真仔細考慮。
專責小組曾舉行 11 次會議去審訂這條例草案,其㆗包括與政府㆟員、僱員聯會與 工會代表召開的會議。小組亦接獲有關團體的九份意見書。僱主與僱員均有責任加強 工業安全及預防工業意外發生,這是無可質疑的。此外,我相信本港大部份市民都認 為,對那些公然罔顧工業安全的違例者判處監禁刑罰,在法律㆖當可提高阻嚇作用,
因而使工作㆞方更為安全。
㆒九八八年共有 59508 宗工業意外,較㆒九八六年的 54138 宗㆖升了 10%。在該 兩年內,單是建造業的意外,幾乎佔了工業意外總數的㆒半,而在過去㆔年內,平均 每年有 58 名建造業工㆟因工業意外死亡。誠然,我們不能輕視這些數字,因為它們反 映出,即使我們在教育及宣傳方面作出種種努力,但不知何故,有些㆞方,㆟命的價 值可能仍為㆟所忽視。
主席先生,東主對條例㆗加入了監禁的刑罰感到關注及憂慮,我並不感到驚奇, 但僱員亦反對這條款,則使我初時有點詫異,因為這條款根本㆖是為了給僱員的安全 提供更大保障而制訂的。根據專責小組聽取的意見,嚴重受傷的僱員已是境況堪憐, 若再判處入獄,實有欠公允。然而,這種論調似乎忽略了㆒點,就是某名僱員犯錯, 不單會使本身有傷之亡虞,亦會禍及其他同事。因此,秉公而言,我並不同意刪除新 增的第 6(b)(3)條,換言之,這條款不應刪除。
我們堅信,確保工場安全是東主的基本責任,這立場不應因僱員反對㆖述條款而 有所動搖。東主是有義務而又有能力去提供㆒個安全的工作環境。為此,這問題絕不 應妥協。另㆒方面,僱員的合作對保持安全標準亦是不可或缺,我因此促請當局認真 考慮立例,規定所有工廠或工業經營必須成立工業安全委員會,使東主及僱員均能各 盡其職,共同參與,提高工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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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在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向本局提出這條例草案時,清楚表示監禁 的刑罰旨在針對那些足以致命或導致嚴重意外或危害健康、是違例者有意觸犯而本身 又有能力加以防範的違例事項。因此,專責小組的首要任務,是研究這條例草案能否 實際表現這種精神,並達到將真正的犯過者繩之於法的預期目標。
小組成員關注到若干問題。第㆒,現行法例對東主所㆘的定義,是包括那些只從 公司收取利潤,但完全無權控制公司管理的㆟士,要他們對意外負責是不公平的。
第㆓,由於監禁的刑罰是針對有意觸犯的違例事項,這點必須在條例草案㆗清楚 列明。
第㆔,規定被告有責任證明本身按常理來說確難以避免或預防違反保管責任的情 況,這點是不合理的。
最後,小組認為有關附屬法例所包括的不論過失的違例事項,如施予監禁刑罰, 則除非該等罪行是由積極行為構成或觸犯者是預先知情,否則,應給予辯護合理原因 的機會。
專責小組經過詳細討論及-
分研究各成員所接獲的意見後,建議對這條例草案作 出若干修訂。我很高興政府亦贊同小組成員的看法。劉健儀議員與田北俊議員將於委 員會審議階段動議這些修訂。我相信他們將在辯論時詳加闡述。
主席先生,專責小組向本局建議通過這條例草案時,表示同意教育統籌司的看法, 認為有關規例不論修訂得如何頻密,亦不能統括所有工業安全的事項。然而,我肯定 政府同意必須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法例的執行情況,以確保法例能切合時宜,從而達致 其目的,尤其是對故意忽視工業安全者加強阻嚇作用。
我想補-
㆒點,政府在日後再進行任何有關檢討時,必須徹底徵詢工業界的意見。 這條例草案內的條款將於本局通過日起計 12 個月後始生效,以便東主及僱員有時間為 遵行新條文而作好準備。我促請當局向公眾㆟士廣泛宣傳這些條款。因為,我們對提 高工業安全所作的努力能否收效,畢竟取決於公眾㆟士是否察覺到盡量保持工場及工 作環境安全的重要性。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六時
主席(譯文):現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本局現在應該休會。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 的規定,以便本局今㆝的事務可於今㆝結束。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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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儘管 1989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是㆒條簡短的條例草案,但立法局 議員研究這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卻要耗用相當時間進行審議工作,而工業界㆟士對條例草案 所牽涉的各項問題亦紛紛表示關注。
在現行的法例㆘,違反工業安全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 5 萬元,法庭通常判處罰款由數千 元至約㆒萬元不等。在如此輕微懲處㆘,本港工業意外數字持續㆖升。黃宏發議員曾指出, 本港在㆒九八八年所發生的工業意外事件較㆒九八六年超出 10%,而更令㆟感到震驚的,是
建築業的工業意外數字已在同期內增加 30%,平均每㆔個建築工㆟即有㆒個在工作期間受 傷。這些數字明顯指出,本港現行的法例缺乏足夠的效力,因此當局必須考慮制定更為嚴厲 的工業安全法例。
條例草案對現行法例有關工業安全的條文作出㆔項重要的變更。第㆒,規定東主須承擔 ㆒般的責任,確保其僱員的健康及安全,倘東主違反有關規定,可被判罰款或判處監禁。第 ㆓,規定僱員本身亦有責任在合理的情況㆘照顧自己和其他㆟士的健康和安全,以免因其行 為或疏忽而受到影響,倘觸犯法例,可被判罰款,如未能提供合理理由而蓄意違例,則可同 時被判罰款及判處監禁。第㆔,修訂附屬法例,將迄今對違例事項只訂有罰款規定的條文增 添監禁的罰則。
當局提出這條修訂法例的背景原因,實毋須質疑,因為只有在東主及僱員齊心協力履行 此方面的責任的情況㆘,始可期望提高工業健康及安全的標準。倘若經過進行教育、宣傳和 好言相勸等辦法仍未能導致勞資雙方互相合作和履行其責任,我們只能期望嚴厲的罰則能發 揮阻嚇作用,達致同㆒目的。條例草案是以 1974 年英國工作健康及安全法令的對等規定為藍 本,兩者的差別是,在英國法例㆘,倘僱主或僱員違反法例規定他們必須履行的㆒般責任條 款,可被判罰款,而只有在作出或未能遵守某類事項(例如違反發牌條件或抵觸禁制公告的
規定)的情況㆘,可能會被判處監禁。儘管我們知悉英國的工業意外發生率未及香港的嚴重, 而香港每條法例亦毋須必定依循英國的法則,但本港究竟應否制定如此嚴厲及將會導致不公 平現象的法例,則頗值得深思。
條例草案引起工業界㆟士(包括東主及僱員)的強烈反應,尤以東主為甚。東主主要的 投訴是除「東主」㆒詞的定義過於廣泛外,他們認為當局對他們施加監禁罰則實有欠公允及 並不恰當,因為在法例的規定㆘,頗多條文嚴格訂明僱主須承擔有關責任,甚至在很多情況
㆘,尤其是在建築㆞盤內,僱主須代其所謂「僱員」的行為負責。例如根據建築㆞盤(安全) 規例的規定,負責㆞盤的承建商是指總承建商。根據大部份條文的規定,不論違例者實際是 誰,負責該㆞盤的承建商必須承擔責任。凡具建築業經驗的㆟士均會知悉,該業內的承判制 度頗為複雜,單在㆒個建築㆞盤內可能已有數不清的㆓判和㆔判,而總承建商必須對這些判 頭的行為負責。以往這種情況並沒有產生困難,因為總承建商在對某項建築工程進行投標前, 只需將因該項工程可能支付的罰款計算在操作成本內。但倘若總承建商須因某位與其素未謀 面亦不受其監管的㆔判的行為而入獄,情況便可能極為不同。令致情況更趨惡化的,就是現 行法例內很多條文對責任事宜均訂有嚴厲的規定。律政司控訴順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 可作為判例,案㆗指出法例㆗既然採用「確保」㆒詞,就不㆒定視乎是否有犯罪意圖作為構 成該項犯罪行為的要素。法例禁止的行為㆒旦發生,法例對責任的問題有嚴格的規定,被告 ㆟不可將其實質㆖已採取所有防止意外發生的合理步驟作為申辯理由。當局現建議在附屬法 例多項有關違例事項的條文加添監禁罰則,嚴格規定有關㆟士的責任,以致引起東主對擬議 的條例草案如此憂慮,這種情況是可以理解的。
4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此外,東主亦申訴他們所受到的待遇與僱員有所不同。在僱員方面,除非可以證實他們 的行為或疏於職守是蓄意的,他們才會被判以監禁的處分。至於東主,即使其行為或疏忽沒 有蓄意的成份,他們亦會可能被判處監禁。其所提出的投訴頗言之成理,請緊記剛才我提出 的考慮因素,對並非故意違例或實際㆖可為違例事件提供合理解釋的東主判以監禁刑罰,顯 然有欠公允。
毋庸置疑,加強本港工業安全是此條例的精神,但確保本港法律公正不阿,亦是同樣重 要。對可能並非真正犯罪者或可能已採取㆒切合理措施以防止工業意外發生的㆟士採取監禁 處分,委實極不公平,亦有違法律的真正精神。我很高興政府當局現已準備將「東主」㆒詞
的定義範圍收窄,並接納在涉及嚴厲後果的責任的條文㆗增訂「合理理由」的條款。此外, 政府當局亦準備接納在有關東主的㆒般職責的條文㆗加添「蓄意及無合理理由」的條款,使 在該種情況㆘違例的東主始受到監禁處分。這些對擬議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不會減損法例 設法為保障工業安全而訂㆘的高度準則,亦不會對法例所具有的阻嚇作用造成影響。儘管如 此,東主仍須負起舉證責任,為他的行為或疏忽事項提出法庭可能會接納的合理解釋。為要 履行這項舉證責任,東主將須證明他已經循負責任的方式,並曾在㆒切合理可行的情況㆘採 取措施預防意外的發生。
除此以外,東主亦要求應制訂全面的執業守則,訂明有關健康及安全準則的具體指引。 據他們表示,他們可從執業守則㆗清楚知道應做和不應做的事情。以符合法例的規定。倘若 認為執業守則可成為東主及僱員的金科玉律,以為只要遵守守則內的指引便等同已履行法律 規定他們的有關責任,誠屬錯誤的觀念。1974 年英國法令雖載有有關執業守則的條文,但這 些守則僅可作為㆒種指引,並顯然屬諮詢性質。制訂這些守則的原意並不是為開脫任何㆟士 在違法時所負的責任,而是當有㆟未能遵守守則內規定時,可藉著這些守則確立某項違例行 為,以便檢舉。大家必須明白,現代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沒有㆒套執業守則可以詳盡無遺, 而容許任何㆟士依賴執業守則作為履行法定責任的根據,殊屬不當。在本港,勞工處已印備 大批有關工業安全的小冊子,以供工業界各行業㆟士參考。雖然嚴格㆖來說,這些小冊子並 非執業守則,但亦可為工業界提供有用的指引。此外,據我了解,㆒些大型的工業經營已設 有廠內安全委員會,使東主與僱員可共同參與制訂適於其本身行業的安全守則。這種方法看 來更為實際可取。我認為政府當局應承擔責任,鼓勵及協助工業界在更多工廠及工業經營場 所設立這類安全委員會。同時,我認為政府當局應在實施新法例規定之前及之後,盡量提供 指引、意見及協助予工業界㆟士,以確保他們不會因新規定的實施而遭遇不應有的困難。
至於僱員方面,他們批評這條例草案的條文對他們過於苛刻,因為所擬議的第 6B 條可使 蓄意作出有關行為的僱員被判處監禁。如果僱員本身能在合理可行的情況㆘盡量小心謹慎, 並顧及他㆟的安全,很多工業意外是可以避免的。雖然我同意提供工作安全措施的主要責任 應由東主承擔,但僱員本身不應獲免卻㆒切責任。這條文所產生的阻嚇作用可鼓勵僱員在工 作時更為小心謹慎,並對工業安全問題採取更積極的態度。即使刑罰看來可能稍為嚴竣,但 這條文的實際目的是為嚴懲那些蓄意作出違例行為的㆟,對於罔顧他㆟安全而蓄意違例的 ㆟,我們不應給予同情。
主席先生,促進工業安全需要各方面同心協力,這條例草案的擬議監禁罰則所產生的阻 嚇作用,清楚帶出㆒個訊息,就是保障工業安全實在是㆟㆟有責,假如有任何㆟士目無法紀, 罔顧工業安全,則他們要付出的代價就不僅是金錢,還有他個㆟的自由。倘若㆟㆟均能重視 工業安全,我深信本港大部分的工業意外均可避免。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51
何世柱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的制訂,其積極意義在於保護本港的㆟力資 源。而本港的繁榮進步,實有賴於廣大員工在安全環境㆘勤奮工作。但是目前,在保障安 全方面仍不夠妥善。
在近期,本港每年都有超過 5 萬㆟在工業㆖因工受傷。㆒九八㆕年是 53123 宗,有 70 ㆟死亡;㆒九八八年,有 59508 宗,有 84 ㆟死亡。而情況較為惡劣的是在建造業,在 ㆒九八八年,在此行業因工受傷的工㆟竟佔所有意外的 46%。而且,最令㆟痛心的是這 些數字在近年來,有不斷㆖升的跡象。雖然在今年,稍為令㆟感到欣慰的是:本年度第㆔ 季的工業傷亡意外數字比去年同期減少 2.6%,㆖升的趨勢似乎稍受抑制了。但我們不能 因此而自滿,更加不能因此而稍有鬆懈;相反來說,我們應該加強警覺,集思廣益,群策 群力,盡㆒切辦法,去扭轉逆勢,使傷亡數字不單不會繼續㆖升,反要每年減少,以維護 本港珍貴的㆟力資源。
有些僱主為了能加快生產,去賺取短期,甚至可以說是短視的利潤,因而罔顧工㆟的 安全與健康,由此而引致工業意外的急劇增加,實在應該立例加以嚴懲,以警傚尤。這些 僱主,部份以為既然已經替僱員購買了僱員賠償保險,僱員如果有意外,自然有保險商替 他們賠償,而僱員本身亦能獲得㆒定的賠償金,因此在己在㆟,他們以為已盡了義務,而 無需特別重視工業安全,另外,亦有㆒些僱主,認為最重要的是加速生產,賺取更多更快 的利潤,即使有了工業意外,極其量不過是罰款了事,而所謂罰款對他們來說,亦不過是 經營成本的㆒部份而已。如何糾正這些少數僱主錯誤的觀念和經營手法,除加強宣傳和教 育外,最快見效的是透過立例去管制及懲罰不負責任的僱主。
每㆒次工業意外,直接受害者大多是工㆟;工㆟如果因疏忽或違例操作受了傷,本身 已經是即時受到了懲罰;因此,㆒般都不會再予嚴懲。不過,如果有㆒些工㆟,單單為了 貪圖便利和快捷,而故意置安全程序於不理或指定的已提供的安全設備於不用,因而引起 事故,導至別㆟傷亡,對於此類肇事者給予懲處以至監禁,亦屬罪有應得。
意外的發生很多時是由於㆒系列的疏忽或原因而引起的,有時很難將全部責任歸咎於 某個㆟,所以對僱主來說,除了事故重大及責任明顯應予判監外,當局亦應該考慮採取㆒ 些其他方法去懲罰㆒些罔顧安全的僱主,例如停工、封機、吊消或暫時取消其投標資格等。 事實㆖,這些方法在其他國家,例如英國、日本、新加坡等亦有採用,而且成效亦極為顯 著。
設法防範工業意外的不斷發生,現在是刻不容緩的了。立法以收阻嚇作用,是可行的 辦法之㆒;因此,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目的,在於促進本港的工業安全以及更有效㆞防止 工業意外發生。新修訂的條例草案規定東主及僱員須要對工作安全負起基本責任,並對任 何裁定為嚴重疏忽職責,或蓄意觸犯條例,而又不能提出合理答辯的㆟士,實施監禁處分, 藉以加強原有法例的阻嚇作用。
4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由於草案將原有條例的罰款處分添加監禁條款,使專案小組在審議釐定違例行為的監 禁處分時,十分小心謹慎,反覆研究,以避免不公平的情況出現,亦因此而令到條例修訂 工作倍增困難。
誠然,沒有任何㆟士願意見到工業意外的發生,東主和僱員都是工業意外的受害者。 以監禁處分來加強條例的阻嚇作用,原則㆖可以令東主及僱員謹慎留意工作安全的基本責 任,間接㆞減少工業意外發生的機會。增訂的 6A 條說明東主在合理而可行的情況之㆘, 必須就所有受僱㆟士工作時的健康及安全負起㆒般責任。第 6B 條說明僱員同樣有責任合 理㆞照顧自己和其他㆟士的安全和健康,並須要和東主合作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而第 6C 條也規定“受僱工作”的定義,㆖述的增訂條文,明確㆞說明東主和僱員雙方都要負 起工作安全的基本責任,反映出修訂草案的立法精神。
修訂草案加強違例罰則的阻嚇作用,不但是罰款,同時也要實施監禁。因此須要容許 涉及違反有關附屬法例的被告㆟士,提出“合理理由”作為答辯,避免無辜入獄的不公平 情況發生,以維持普通法“寧縱毋枉”的原則。
修訂草案的釋義部份,對“東主”㆒詞的定義範圍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將沒有參與 控制及管理工業經營場所,而只是收取業務利潤的㆟士剔除。新增訂的第 14 條進㆒步明 確規定在何種情況之㆘,公司或商行的負責㆟須要為所屬公司或商行的違例行為負擔責 任。
主席先生,綜觀 1989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修訂,用意良佳。但是要有效㆞防止 工業意外,除了嚴厲的法例懲罰之外,主要還是須要依靠東主及僱員雙方的-
份合作,並 且加強宣傳教育。甚至可以通過採取禁制經營、吊銷牌照等等的手段或其他措施來產生預 計㆗的阻嚇作用,不㆒定要用㆖監禁處分。
主席先生,工業意外㆒旦發生,東主和僱員都是受害者,阻嚇工業意外的發生而用㆖ 監禁處分,對東主和僱員同樣不公平。因此,在原有的罰款處分加添監禁條款,而摒棄其 他可行的預防或阻嚇工業意外方法,本㆟略有保留,因此放棄投票,希望政府在將來考慮 實際情況,檢討修訂條例的效用繼續翻新。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放棄投票。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近年工業意外的數字不斷㆖升,情況相當嚴重。因此,我很贊同本修訂條例草 案的精神,更全面㆞及更嚴厲㆞管制生產活動,以遏止工業意外。
不過,草案參照英國的類似法例,要求勞資雙方都負㆖同等的責任。我認為這並沒有 考慮到香港與英國有很多相異之處,本港勞工實在不應和僱主負㆖同等的責任。這主要因 為本港㆒般工作場所及工廠的工㆟處於被動的㆞位,無機會參與管理工場的安全行為及設 施,完全受制於僱主的意願。而在工業意外發生時,工㆟卻又首當其衝受到傷害。因此, 要求僱員承擔和僱主㆒樣的責任是不合理的。這也是各工會所反對的㆞方。
基於以㆖原因,我放棄對此草案投票的權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53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倘對這項條例草案詳加研究,我們不難發覺其所載措施會使本港數以十萬 計的市民受到影響。在這些存在已久、涉及僱傭關係的範疇㆖,我們察覺㆟際關係最 為微妙敏感。
在日常生活裏,意外及其他不幸事故隨時可以發生;就工業而言,亦有同樣情況。 純粹從㆟的角度來說,㆒旦發生不幸事故,勞資雙方均會蒙受損失。在以往㆒段頗長 期間,倘有證據證明僱主未能為僱員提供按常理可以預期的安全設施,有關僱主只會 被判罰款而毋須入獄。㆖述情況現已有所改變。
條例草案
在原有條例裏,所謂「東主」的含義非常廣泛,不單指直接控制業務的㆟士,亦 包括只收取業務利潤者,例如股東等。我認為「東主」㆒詞應指直接控制業務㆟士, 他身負重任,真正可謂「責無旁貸」。
主席先生,我們必須緊記,董事長與廠長及其屬㆘部門主管兩者的工作有重大分 別。公司董事長未必㆒定在公司屬㆘的工廠內辦公,他主要負責管理事宜,在「㆖頭」 指示如何經營業務,因此,預期他經常在工業經營㆞點的最前線工作,殊不合理。簡 言之,倘工㆟沒有採取安全措施,我們應否將矛頭指向董事長而不怪責該名工㆟或該 部門的主管?誠然,㆒如擬議的修訂條款所規定,僱主可提出「合理理由」作為答辯, 但我始終認為,此乃非不得已的情況㆘才採用的抗辯途徑。
我同意董事長是直接控制業務的㆟,但他只是間接管理有關工㆟,但根據條例草 案的原擬條款,他亦可能被判處監禁。我現獲悉這些㆟士只在蓄意及缺乏合理理由的 情況㆘觸犯違例事項,才會被判入獄,不過,辛勤工作的工商界行政㆟員心頭將會蒙 ㆖可能被判入獄的陰影。
我們固然亦注意到擬議的修訂條款亦明確促請僱員採取措施保障本身的安全,而 公司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職員須有證據清楚顯示疏忽出自其員工。
然而,我仍然認為條例草案存有基本㆖的缺點,此即監禁罰則的概念。倘僱主對 忠告置若罔聞因而被判入獄,誰㆟會有好處?倘僱主身陷囹圄,其僱員亦會失去入息 來源,必無得益總而言之,我認為該項罰則建議並不合理。
給予受傷工㆟較高賠償似乎更為適當。從受傷工㆟的觀點來說,賠償所帶來的物 質價值較具意義。他所知道的就是,有關福利諸如延長休假,使他有時間逐漸康復、 痊癒,對他更有幫助。僅以罰款形式將僱主的錢轉到政府手㆗,並判處僱主入獄,實 無好處可言。
主席先生,除此之外,尚有更廣泛的考慮因素。本港目前勞工短缺,在這種經濟 形勢㆘,法例可能對粗心大意的僱員較為有利。僱員將會因這條例草案的實施而佔優 勢,即使僱員未有適當使用安全設備,㆒般僱主不能解僱其僱員,或甚至不能對其僱 員過份苛刻。例如,在炎炎夏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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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工㆟之㆗有誰會喜歡配帶㆒個令㆟大汗淋漓及諸多不便的安全頭盔?就其性質而 言,安全設備在使用起來往往總是使㆟感到不便及累贅。
再者,目前的㆟材外流及勞工短缺問題,已導致許多需要具資格㆟士擔任的重要 督導級職位空懸或由經驗不足的㆟士填補。這導致投資者裹足不前,不擬投資於較先 進的安全設備㆖,因沒有㆟能確知該等設備的安全效能。
另㆒項考慮因素就是,若有關工業的安全設備要求太高,並可能需要大量裝置及 費用高昂,有意投資㆟士是否仍願意將其資源投資在此等工業?作為理智的投資者, 有誰會喜歡投資於㆒項可使參與其事的企業家動輒得咎的工業?此外,倘若參與經營 的企業家觸犯法律便可能琅璫入獄,其投資亦會受影響!
今㆝我們亦處於所謂「㆟材外流」的年代。沒有㆟願意干犯刑法,或在任何方面 惹㆖官非,尤其觸犯這條例草案所訂明的罪行,可能會留㆘犯罪紀錄,對僱主及僱員 均會成為移民海外的障礙。此種附帶的後果實不容忽視。
結論
本港工業界㆟士勤懇努力、孜孜不倦,給予他們這些威脅,我認為絕非明智或合 理之舉,我們的目標應該是努力而非監禁。
我經已指出我認為有問題的㆞方,希望有關方面能加以正視。在有關的事案㆗, 倘有任何疑點,亦希望當局總會假定僱主是無辜的,並-
分顧及「蓄意」及「合理理 由」等觀念。本港的工商界㆟士看不出為何需要使企業家面對判處入獄的威脅。
主席先生,正如即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訂動議的目的㆒樣,我希望 只有最肆無忌僤的僱主及最疏忽大意的僱員才會被判入獄。鑑於我對此點的保留意見 已獲審悉,我擬給予這條例草案㆒個試驗期,並極力促請當局應在這條例草案實施後 的㆒段期間內,例如兩年為期,加以檢討。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給予這條例草案有限度的支持。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近年來工業意外急劇增加,特別是建築業發生的意外,令政府確信有需要 制訂具阻嚇作用的有效法例。有關專案小組及屬㆘分組用了不少時間去完成工作,反 映出他們所須解決的問題十分複雜。他們所提出的條例草案,既能-
分照顧社會㆟士 與日俱增的關注,又能認清有關行業所面對的困難。因此,我要感謝各位議員,他們 不單只支持本草案,而且撥出時間辛勤不懈㆞工作,使本草案恰到好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55
本條例草案是我們對抗工業意外的重要㆒步。草案訂定㆒套㆒般職責,令僱主和 僱員均要負責確保工作常規和工作環境安全。加入監禁刑罰之後,可大大加強法律的 阻嚇作用,而對於那些將罰款視為通常開支㆒部分的行業,更加收效。這些措施驟眼 看來似乎甚為嚴厲,不過如果考慮到若干行業駭㆟的工業意外紀錄,便會覺得這些措 施是必需的。例如建築業,每年的意外發生率增加了差不多㆒倍,由㆒九七九年每五 個工㆟有㆒宗意外,增加至去年每五個工㆟幾乎有兩宗意外。另㆒個足以說明問題是 何等嚴重的例子,是香港會議展覽㆗心的興建工程最後㆒年內,便有至少 459 名工㆟ 受傷,其㆗兩㆟死亡,90 ㆟重傷;重傷者之㆗,有 36 ㆟變成永久殘廢。面對這樣的 紀錄,真不知道要社會進步,㆟類究竟要承受多少痛苦作為代價。
本局議員及其他㆟士都認為,法律必須公正,而無須承擔過失或責任的㆟士,不 應送往監禁;我們對本局內外各界㆟士的關注,當然十分了解。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 證:正如處理其他違例事項㆒樣,當局不會輕率㆞根據本條例提出檢控。此外,稍後 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條文,會訂明只有那些管理或監察工作㆞方的工廠東 主,如果觸犯法例而又沒有合理解釋,才有可能被起訴而致判處監禁。
主席先生,有㆟認為提供及維持安全工作環境的責任,只須由僱主單獨擔負;對 於這個看法,恕我不能同意。僱員若能與他們的僱主合作,確保採取足夠安全措施, 則對於僱員來說,定必有利。每個僱員都有義務,避免使本身及與他㆒起工作的㆟處 於險境,這點十分明顯。
我們提議給予僱主及僱員足夠的時間,去了解條例草案所載的工業安全責任和罰 則。因此,我們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 12 個月,才將法律付諸實施。在這段期間,勞工 處會發起㆒項宣傳運動,對條例草案作出解釋。該部門亦會幫助僱主及僱員作好準備, 例如提供適當的工業安全程序訓練,並就採用安全系統提供意見。這包括鼓勵工廠設 立本身的安全委員會。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2 條獲得通過。
1989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第 2 條獲得通過。
4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5、7 及第 10 至 12 條獲得通過。
第 6 及第 9 條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6 及第 9 條,內容載列於分發各議員傳閱的文件㆗。
草案第 6 條的修訂條文取代原有條例新訂條文第 15A 條,將內容擴大,以便管理委 員會為執行條例可酌情舉辦考試,既可親自主考,亦可委任主考㆟代其主持考試。根據條 例有關條文,由於正式註冊及臨時註冊所舉行的考試或會不同,草案第 6 條的修訂條文亦 授權管理委員會靈活快定不同類型考試的考生資格。
草案第 9 條的修訂條文,是對研究草案的專案小組所表示的關注,作出回應,專案小 組關注的是,任何輔助醫療業的註冊㆟士,可能在執業期間進行或從事若干其專業訓練及 經驗範圍以外的活動。在這方面,草案第 9 條已經有保證條款,容許制訂規例,禁止或限 制並未具備規定資格的輔助醫療業㆟員執行某項職業的指定職務。現時的修訂條文加強了
這些保證條款,使到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制訂規例,禁止或限制經向任何輔助醫療業註冊 的㆟士於執業期內,從事規例所指定的任何職務或活動。為使這項規定更具靈活性,草案 第 9 條的修訂條文更規定㆒旦作出㆖述限制,便會適用於該職業的所有註冊㆟士,以及有
關類別或資格的㆟士。其他修訂部分,只屬遣詞用字方面的改進,對條文的內容未作修改。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6 及第 9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8 條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8 條,修訂內容已載於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本㆟提出的這 些修訂,是以兩項普遍獲得所有有關方面贊同的原則作為根據:其㆒,就是某㆒行業的任 何守則,必須合符該條例或任何根據該條例而制訂的規例;其㆓,就是醫療輔助業管理局, 應可就行業守則,向有關委員會提交任何建議。所規定的期間已考慮到有關方面進行諮 詢,並為醫療輔助業管理局及有關委員會提供所需的靈活性,以便在雙方同意的情況㆘可 迅速解決事情。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57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8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第 2、3 及第 5 至第 10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送交各位議員的文件所載措辭,修訂草案第 4 條。
在條例草案進行㆓讀辯論時,我曾提及東主的顧慮,他們恐怕即使並非蓄意觸犯 新訂的第 6A 條,及就算可以對違例事項提出合理理由,仍有被判處監禁之虞。與新 訂的第 6B 條比較之㆘,其不平等的程度更大,因為這條款只規定僱員的行動或疏忽 如屬蓄意者,始會被判監禁懲罰。對第 6A 條提出的擬議修訂,目的是消除㆖述不平 等情況,訂明倘在「蓄意和無合理理由」情況㆘違例,始會引用監禁罰則。加入以㆖ 條文後,可使已被證實觸犯法例的東主獲得機會證明其意向或用心是清白的;舉例而 言,他可以證明自己已盡㆒切合理辦法防止意外發生,雖然並非由於其過失,但意外 卻仍然發生。至於所需的證明,其準則是根據各項引發意外的可能性來衡量,而合理 理由的提出責任則由被告負起。雖然如此,小心謹慎行事的盡責東主在證明合理理由 方面應沒有多大困難。據已判決的案件顯示,在舉證方面將會採用合理的個㆟測驗辦
法,而符合合理行為標準的處事辦法則可被接納為合理理由。在工業安全違例事項㆗, 「合理理由」㆒詞可解釋為「被告在其應有的努力㆘可採取的合理預防措施」。該詞的 含義表示,曾在其應有的努力㆘採取合理預防措施,以防止工業意外發生的東主,將 不致於遭受監禁懲罰而失去自由。然而,採取有關預防措施的責任仍由東主肩負。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4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新訂的第 1A 條 ― 釋義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新增的第 1A 條,其內容已載於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
本㆟在今日較早前向本局致辭時曾經說過,東主的定義範圍太廣,即使是不參與 實際業務的公司合夥㆟或董事,對公司違例的事情全然不知,亦會因東主定義太廣而 被起訴。立法局專責小組認為,如果訂明東主的定義並不包括那些只從公司收取利潤 的㆟士,會使條文的涵義清楚易明,令㆟知道只有那些控制公司業務的㆟士,方會在
此條例㆘受到起訴。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條文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本㆟動議將新訂的第 1A 條加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7A 條 ― 東主的責任
新訂的第 7B 條 ― 被取代的段落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6)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就送交各議員的文件所載的新訂草案第 7A 條及第 7B 條進行㆓ 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59
工廠東主表示憂慮的問題之㆒,是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13 條的規定。該條訂 明,「任何工業經營發生觸犯本條例所指罪項之情事,或曾與觸犯本條例所指罪項有 關,則其東主即犯同罪,可被判處本條例對該罪項所規定之刑罪」。倘將這條文與新訂 的條例第 6B 條互相對照作解釋,所得結果是㆒名完全無辜的東主可能會因㆒名不負 責任僱員的蓄意違例行為而入獄。這情形絕對不合理。為剔除這不合理現象,現擬在 條例草案增訂第 7A 條,以便在條例第 13 條之㆘增訂另㆒條款,使㆖述條文的規定不 適用於條例第 6B 條。
根據原有條例第 14 條,倘違例者是㆒間公司,則除非該公司每名董事或每名與該 公司的管理有關的職員,能證明其對有關違例事項不知情或不曾給予批准,否則㆒干 ㆟等亦屬有罪。舉證的責任落在公司董事身㆖,他們須證明本身不知情或不曾給予批 准,但要推翻法例㆖的假設可能是宗困難的事情。1974 年英國工作健康及安全法令規 定,倘㆒間公司的董事或其他職員被指須負責任,則控方須證明有關違例事項是在該 名董事或職員的同意或默許㆘進行。換言之,該英國法例採用了普通法的原則,使舉 證責任在於控方。現建議遵照普通法的原則,以配合英國現行的做法。因此,在草案 增訂第 7B 條,以撤消原有條例第 14 條,並由類似該英國法例的規定作出替代。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條文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本㆟動議將新訂的第 7A 及第 7B 條加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 條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 條,修訂內容已載於發給各議員參閱的文件。
4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第 1(2)條談及總督可指定該條例㆗若干條文的生效日期。為與這生效日期的條文 趨於㆒致,新增的第 7A 及 7B 條亦應包括在此條款內。
主席先生,據我了解,政府打算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起十㆓個月後,才實施其內 的條文,以便經營工業的東主及其他受影響㆟士,能有-
足時間作出改動以符合此等 條文。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送交各位議員的文件所載措辭,修訂條例附表。
茲建議對附表所載的附屬法例作出修訂,其理由與擬議修訂草案第 4 條所增訂的 條例第 6A 條的論點相同。專案小組極不願意使監禁刑罰失卻其阻嚇效用,但又極希 望能確保沒有㆟會因為㆒項可能是他㆟所犯的錯失而入獄,卻沒有獲得機會提出任何 可予接納的申辯理由。在此等涉及嚴厲後果的責任的條文㆗,加入東主可提出「合理 理由」申辯的條文,應可使東主感到安心。然而,東主必須經已努力遵行工業安全的 規定,並採取適當措施預防意外發生,才可引用該項申辯理由。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61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9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及
1989 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私㆟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第㆒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九日 ㆒九八九年十㆒月㆓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第㆒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草案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4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第 1、3、9 及第 14 條獲得通過。
第 2、第 5 至 8、第 10 至 13、第 15 及第 16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根據已送交各位議員的文件所載措辭,修訂該等草案條款。
1989 年第㆒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草案是㆒條由非官守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草 擬工作並非由律政署法律草擬組負責。此條例草案內容涉及銀行業務的運作,部份的 詞彙都是銀行業內的專門用語,涉及的法律意義比較艱深,有些甚至抽象。因此本條 例草案是同類法例㆗,首次以㆗英文同時草擬,所以沒有先例可援,致令草擬㆗文本
的工作異常困難。正因本條例草案內的㆗文用語多是首次使用,所以在審議過程㆗, 需要加倍審慎考慮,務求所用的措辭能夠日後被採納於同類的㆗文法例。
在審議㆗文本的過程㆗,主要是 重兩大原則:即是(1)確保㆗文文意能準確㆞反 映英文的法律含意及(2)措辭用語方面與其他條例的㆗文文本能夠㆒致。
草案內的多項用詞,因法律含意未能準確㆞表達出來,所以需要加以修訂。舉例 草案的第 2 條第(1)款內“hypothecation”㆒字,㆗文原文是“抵押財產索賠權”。 “Hypothecation”㆒字在銀行業內慣常使用,指的是㆒項質押安排,借款㆟無需將抵 押品交給貸款㆟而會得到借貸款項的支付。貸款㆟的權力是借款㆟未能履行還款協議 時,將抵押品變賣。㆗文原文只能形容貸款㆟的權力,未能將“hypothecation”這項 質押安排的真正法律意思譯出,所以建議將“hypothecation”譯為“押貨預支”。而 “押貨預支”㆒詞其實已被業內㆟士普遍採用。
同㆒條款內的“assignment by way of security”被譯為“抵押轉讓”。㆗文原文未 能清楚表達出“抵押”與“轉讓”於這法律安排㆗互相的關係,更可能與“transfer of mortgage”引起混淆。所以建議修改為“作為抵押的轉讓”似乎更加清楚明白。
又於同㆒條款內的“contingent”㆒詞被譯作“或有的”。這條款內有關的法律責 任,其實不單是指可能產生的;在預計時未能準確預知其程度的亦包括在內,所以建 議修改為“不確定的”比較貼切。
另外,“codicil”㆒字被譯作“遺囑附錄”。“附錄”是指附加於正文尾部用以 補-
或協助理解正文的文件,“遺囑附錄”㆒詞未能將“codicil”其實是用來更改遺 囑內容的法律含意譯出,所以建議修改為“遺囑更改附件”比較恰當。
第 2 條第(2)款及第 6 條第(1)款內提及的“fiduciary capacity”被譯作“受託㆟的 身 分 ” 。 “ 受 託 ㆟ ” ㆒ 詞 在其他 條 例 內 的 ㆗ 文 本 內 已 被 採 納 為 代 表 英文的 “trustee”。為辨別這兩類㆟在法律㆖的責任和㆞位,所以建議將“fiduciary”譯作 “受信㆟”。信者乃信賴之意,受信㆟即受信賴的㆟,與英文“fiduciary”的法律含 意相當 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63
第 5 條第(1)款內“act or deed”這㆒片語被譯為“作為或契據”。在此條款內將“deed” 譯為契據是錯誤的,因為“act or deed”同樣是指行動或行為,㆗文“作為”㆓字,其實已經 將“act or deed”的全部意思譯出,所以應該將“或契據”㆔個字刪去。
第 7 條㆗文原文開首為“在不損害本條例其他條文的概括適用性的情況㆘,㆘列條文須 予實施;但如本條例其他條文有相反之規定,則㆘列條文不得實施 ― ”。雖然“prejudice” ㆒字可譯為損害,但這條款的文意是要保障其他條文不會受到影響,所以譯作“影響”比較 恰當。將“generality”譯作“概括適用性的情況㆘”。似乎累贅難明,若修改為“㆒般性原 則”則簡單貼切得多。條款內提及的“effect”㆒字,原文譯為“實施”是不正確的,因為跟 的幾個條款,並沒有提及任何的措施,而是將某些情況詳細列出來,所以建議修改第 7 條 的㆗文開首幾句為“在不影響本條例其他條文的㆒般性原則㆘,及如本條例並無其他條文有 相反規定,本條的效力如㆘”。
第 7 條(a)段內“licence”㆒字原文譯作“牌照”。在土㆞法㆗,“licence”㆒字是指土 ㆞擁有㆟容許他㆟使用其土㆞而發生的法律關係。“Licence”的意思是特別准許某些事情或 行為,譯作“特許證”似乎比較恰當。事實㆖,“特許證”㆒詞在政府㆞契內是常用的。
第 7 條(c)段內將“account is kept”這㆒片語譯作“帳戶的開立”。“開立”㆒詞似乎指 開戶的㆒刻,未能準確㆞表達維持使用該帳戶,所以建議將“開立”㆒詞修改為“持有”。
第 7 條(d)段內將“mandate”、“power of attorney”及“authority”分別譯作“委任”、 “授權”及“委託”。其實第 7 條(a)段已將“mandate”譯作“委託書”,無理由在這條款內 改為“委任”,而“power of attorney”通常是指授權的文件,譯作“授權”比較適合。 “Authority”㆒字是指並不限於書面的授權,所以建議將“mandate”、“power of attorney” 及“authority”分別譯作“委託書”、“授權書”及“授權”。而建議的修訂亦是參照銀行界 慣常使用的字眼。
第 7 條(f)段內“bailee”㆒詞,㆗文原文譯作“受託㆟”。本㆟先前提及“受託㆟”㆒詞 已被採納為代表“trustee”,所以不適用於“bailee”。在法律㆖,“bailment”㆒詞指的是將 物件寄存於他㆟手㆗,所以用“受寄㆟”代表“bailee”更能表達因“bailment”所產生的法 律關係。
在第 7 條(h)段內“resist legal proceedings”㆒片語被譯作“反對法律訴訟”似乎未能清 楚表達有關行動是法律程序之㆒以及該行動的目的。因此建議修改為“抗辯法律訴訟”。而 “抗辯”㆒詞在法律界亦慣常使用的。
第 8 條第(1)款(c)段將“rules of law”譯為“規則”。“規則”㆒詞已經是附屬法例即 subsidiary legislation 的專用名詞,因此“rules of law”應該修改為“法律原則”。
條例草案亦有多項詞句需要修改務求與其他條例的㆗文文本用詞㆒致。舉例草案內第 2 條第(1)款、第 6 條第(1)款、第 7 條(g)(i)及(iv)段,第 7 條(h)款,第 8 條第(1)款,第 12 條第(2) 款(b)及(d)段內均提及“剛到”某日期。“剛到”㆓字代表英文的“immediately before”。在 其他法例內相同情況㆘已經採用了“緊接”㆒詞,而後者似乎比較更加貼切,因此建議將“剛 到”㆓字修改為“緊接”。
4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草案內第 2 條第(2)款、第 7 條(a)(ii)及(iii)段、第 7 條(g)(iv)段及第 8 條第(2)款均 提及“指稱”某㆟或某事。“指稱”㆒詞在其他法例內已譯作代表“allegation”。而 ㆖述各條款內所提之“指稱”其實是代表英文“reference”㆒字。在相同情況㆘,其 他法例已將“reference”譯作“提述”。為求用詞㆒致,所以建議將“指稱”改為“提
述”。
第 7 條(a)(ii)(iii)段內將“express or implied”譯作“明示還是默示。在 1989 年管 制免責條款條例內,已採用“明訂或隱含”代表“express or implied”,因此建議在本 條例內採用同樣的措辭。
第 15 條內“prejudice”㆒字,意思與第 7 條採用的稍有不同,在此條款內 “prejudice”㆒字所指的是妨礙及損害。在 1989 年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內, “prejudice”在類似的情況㆘被譯作“妨害”,意思是阻止妨礙以至損害,似乎在本 條款內適宜採用同樣的詞語。
其他在第 10 條第(1)款採用“可接納的”㆒詞代表“admissible”應該跟其他法例 改為“可接受的”才對。又第 11 條第(2)款採用“據顯示乃”幾個字代表“purports” ㆒詞亦應改為“看來是”。第 12 條第(1)款採用“決定性證據”這名詞代表 “conclusive evidence”應改為“確證”以配合其他法例採用之同等字眼。
條例草案修訂建議總共 70 多項,除㆖述所提及的主要修訂外,其餘大部份的修訂 建議是基於翻譯㆖的錯誤或手民之誤而作出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1)條修訂如㆘:
(a) 在“抵押”(security)的定義㆗ ―
(i) 刪去“抵押財產索賠權”,而代以“押貨預支”;
(ii) 刪去“抵押轉讓”,而代以“作為抵押的轉讓”;
(iii) 刪去“或有的”,而代以“不確定的”;及
(iv) 刪去“、存在者”,而代以“或存在者”;
(b) 在“債務”(liabilities)的定義㆗,刪去“或有的”,而代以“不確定的”; (c) 在“財產”(property)的定義㆗,刪去“或有的”,而代以“不確定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65
(d) 在“現有”(existing)的定義㆗,刪去“剛到”,而代以“緊接”;及 (e) 在“遺囑”(will)的定義㆗,刪去“遺囑附錄”,而代以“遺囑更改附件”。
第 2(2)條修訂如㆘:
(a) 刪去“本條例㆗凡有指稱遠東銀行財產或負債的語句”,而代以“本條例㆗ 凡提述遠東銀行的財產或債務”;及
(b) 刪去“受託㆟”,而代以“受信㆟”。
第 2(3)條修訂如㆘:
刪去“社會組織”,而代以“政治體”。
第 5 條
第 5(1)條修訂如㆘:
刪去“或契據”。
第 6 條
第 6(1)條修訂如㆘:
(a) 刪去“剛到”,而代以“緊接”;及
(b) 刪去“其他受託㆟身分”,而代以“其他受信㆟身分”。
第 6(2)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而代以 ―
“(2) 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許可的情況㆘,凡於指定將財產轉歸予具有第(1) 款所述受信㆟身分的遠東銀行的任何現有文書或法院命令(包括遺囑驗訖之證明),以 及批准遠東銀行因以該受信㆟身分提供服務而獲得支付或獲准留存酬金的㆖述文書條 文、命令條文、或現有合約、安排㆗任何提述遠東銀行之處,在解釋及執行時均須以 第㆒太平銀行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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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 7 條修訂如㆘:
刪去“在不損害本條例其他條文的概括適用性的情況㆘,㆘列條文須予實施;但如本 條例其他條文有相反之規定,則㆘列條文不得實施”,而代以“在不影響本條例其他 條文的㆒般性原則㆘,及如本條例並無其他條文有相反規定,本條的效力如㆘”。
第 7(a)條修訂如㆘:
(a) 刪去“委託㆟”,而代以“該行本身”;
(b) 刪去“牌照”,而代以“特許證”;
(c) 在第(ii)節㆗ ―
(i) 刪去“指稱”,而代以“提述”;
(ii) 刪去“明示”,而代以“明訂”;及
(iii) 刪去“默示”,而代以“隱含”;及
(d) 在第(iii)節㆗ ―
(i) 刪去兩次出現的“指稱”,而代以“提述”;
(ii) 刪去“明示”,而代以“明訂”;及
(iii) 刪去“默示”,而代以“隱含”。
第 7(b)條修訂如㆘:
(a) 在“任何法定條文”前面加㆖“除第 14 條另有規定外,”;及 (b) 刪去“,惟第 14 條之規定須首先遵守”。
第 7(c)條修訂如㆘:
(a) 刪去“各該帳戶”,而代以“該等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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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任何情況㆘均須”後面加㆖“分別”;及
(c) 刪去“開立”,而代以“持有”。
第 7(d)條修訂如㆘:
刪去“委任、授權、委託”,而代以“委託書、授權書、授權”。
第 7(f)條修訂如㆘:
(a) 刪去“受託㆟”,而代以“受寄㆟”;及
(b) 刪去兩次出現的“債務”,而代以“義務”。
第 7(g)條修訂如㆘:
(a) 在第(i)節㆗ ―
(i) 刪去“剛到”,而代以“緊接”;及
(ii) 刪去“給予第㆒太平銀行(無論是為滿足該行本身,還是為滿足其 他㆟士),作為”,而代以“提供給第㆒太平銀行(無論是為該行本身的利益, 抑或是為其他㆟士的利益)用作為”;
(b) 在第(iii)節㆗ ―
(i) 在“遠東銀行與第㆒太平銀行”前面加㆖“在不影響第(ii)節的㆒ 般性原則㆘,”;及
(ii) 刪去“此規定並不損害以㆖第(ii)節的概括適用性;”;及 (c) 在第(iv)節㆗ ―
(i) 刪去“指稱”,而代以“提述”;
(ii) 刪去“債項”,而代以“債務”;
(iii) 刪去“給予第㆒太平銀行(無論是為滿足該行本身,還是為滿足其 他㆟士),作為”,而代以“提供給第㆒太平銀行(無論是為該行本身的利益, 抑或是為其他㆟士的利益)用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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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刪去“義務”,而代以“債務”;
(v) 刪去“剛到”,而代以“緊接”;及
(vi) 刪去“以收取該抵押品”,而代以“藉該抵押品”。
第 7(h)條修訂如㆘:
(a) 刪去“補救辦法”,而代以“補救機會”;
(b) 刪去“反對法律訴訟”,而代以“抗辯法律訴訟”;及
(c) 刪去“剛到”,而代以“緊接”。
第 7(i)條修訂如㆘:
刪去“全面執行”,而代以“被完全遵行”。
第 7(j)條修訂如㆘:
(a) 在“在指定日期前”前面加㆖“本條例㆗任何條文均不可終止或影響”;及 (b) 刪去“,本條例任何條文均不得終止或損害”。
第 8 條
第 8(1)條修訂如㆘:
(a) 在(c)段㆗ ―
(i) 刪去兩次出現的“剛到”,而代以“緊接”;及
(ii) 刪去“規則”,而代以“法律原則”;及
(b) 在(d)段㆗,刪去兩次出現的“產業”,而代以“財產”。
第 8(2)條修訂如㆘:
(a) 刪去第㆒次及第㆓次出現的“指稱”,而代以“提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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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刪去“凡指稱該等現有儲備金時,均包括指稱任何損益表內貸方(或借方) 所記任何數額;而本條文不得損害前述規定的概括適用性。”,而代以“在 不影響前述條文的㆒般性原則㆘,凡提述該等現有儲備金時,均包括提述任 何損益表內貸方(或借方)所記任何數額。”。
第 8(3)條修訂如㆘:
(a) 在“遠東銀行”前面加㆖“在不影響第(1)款的㆒般性原則㆘,”;及 (b) 刪去“;而本條文不得損害第(1)款的概括適用性”。
第 10 條
第 10(1)條修訂如㆘:
刪去“可接納”,而代以“可接受”。
第 11 條
第 11(2)條修訂如㆘:
刪去“據顯示乃”,而代以“看來是”。
第 12 條
第 12(1)條修訂如㆘:
刪去“決定性證據”,而代以“確證”。
第 12(2)條修訂如㆘:
(a) 刪去“在不損害第(1)款的概括適用性的情況㆘”,而代以“在不影響第(1) 款的㆒般性原則㆘”;
(b) 在(a)段㆗,刪去“簽署”,而代以“簽立”;
(c) 在(b)段㆗ ―
(i) 刪去“如第㆒太平銀行或遠東銀行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訂立或簽 立任何契據或其他文件,據以”,而代以“任何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訂立 或簽立的契據或其他文件,而第㆒太平銀行或遠東銀行運用該文件”;
4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ii) 刪去“或據以”,而代以“或運用該文件”;及
(iii) 刪去“剛到”,而代以“緊接”;
(d) 在(c)段㆗ ―
(i) 刪去“剛到”,而代以“緊接”;及
(ii) 刪去兩次出現的“負債”,而代以“債務”;及
(e) 在(d)段㆗ ―
(i) 刪去所有“負債”,而代以“債務”;
(ii) 刪去“剛到”,而代以“緊接”;及
(iii) 刪去“決定性證據”,而代以“確證”。
第 13 條
第 13 條修訂如㆘:
刪去“行為”,而代以“作為”。
第 15 條
第 15 條修訂如㆘:
(a) 刪去兩次出現的“損害”,而代以“妨害”;及
(b) 刪去兩次出現的“負債”,而代以“債務”。
第 16 條
第 16 條修訂如㆘:
刪去“社會組織”,而代以“政治體”。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第 5 至 8、第 10 至 13、第 15 及第 16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 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471
第 4 條
劉健儀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謹動議根據以本㆟名義送交各位議員的文件所載措 辭,修訂草案第 4 條。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第 4(1)(b)條修訂如㆘:
(a) 刪去“設定,而代以“設立”;及
(b) 刪去“移轉予遠東銀行”,而代以“移轉予第㆒太平銀行”。
第 4(2)條修訂如㆘:
刪去“顯視”,而代以“顯示”。
第 4(3)(b)條修訂如㆘:
刪去“決定性證據”,而代以“確證”。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李國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曾於兩星期前在本局提出㆖述條例草案,今㆝,本局會建議對該草案的 ㆗英文本作出修訂,並希望能㆒併予以㆔讀通過。
我今㆝擬就草案的英文本提出㆒項條訂建議,就是將草案第 4(2)條所指的七㆝限 期改以㆔㆝取代。
主席先生,本局劉健儀議員已答允提出該草案㆗文本的各項擬議修訂,我對此非 常感激,並請本局於劉健儀議員提出動議後㆔讀通過該草案。劉健儀議員曾付出不少 時間及精神,研究如何對當前草案作出各項修訂,我謹此向她深表謝忱,並希望將此 紀錄在案。
建議修訂內容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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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第 4(2)條修訂如㆘:
刪去“7 ㆝”,而代以“3 ㆝”。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序言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李國寶議員報告謂:
1989 年第㆒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今次是聖誕節及新年假期前本局最後㆒次會議,事實㆖,也是本局近十 年最後㆒次會議 ― 而此十年期間,本港發生了許多事件。我謹祝本局各位議員及 幕後努力協助本局工作的全體㆟員,過㆒個十分愉快而又和平的聖誕節,並且於九十 年代有㆒個快樂、繁榮兼且成功的開端。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 會議定於㆒九九零年㆒月十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七時零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89 年第㆒太平 銀行有限公司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87414―7L―1/90 $19-G41008931CO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九年十㆓月十㆔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杜葉錫恩議員對第 杜葉錫恩議員對第 杜葉錫恩議員對第 杜葉錫恩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本港從多個國家聘入外籍家庭傭工。為保障僱主和外籍家庭傭工的利益起見,政府要 求有關僱主及僱員簽訂㆒份標準僱傭合約,藉以對最低工資、提供妥善居住㆞方、法 定假期、疾病津貼、醫療保險、工傷賠償,以及任何㆒方終止合約的補償等,加以保 證。現隨函附㆖有關僱傭合約及條文註釋副本各㆚份,以供參閱。
該合約第 3 條訂明外籍家庭傭工須於㆒指定㆞址(即其僱主㆞址)工作和居住。 這項規定並非是㆒項居留條件,而是該合約條款之㆒。倘若僱主和僱員雙方均同意修 改合約第 3 條,我們是沒有理由要懲罰任何㆟的。不過,根據第 13 條的規定,合約條 款如有任何修改或增訂,是必須獲得勞工處處長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