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3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霍德爵士議員(布政司),K.B.E., L.V.O., J.P.(主席)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C.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倪少傑議員,O.B.E., J.P.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規劃環境㆞政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C.B.E., 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J.P.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33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教育統籌司楊啟彥議員,J.P.

經濟司陳方安生議員,J.P.

缺席者: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譚王 鳴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方黃吉雯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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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動植物(保護瀕臨絕種生物)條例

1989 年動植物(保護瀕臨絕種生物)

(豁免)(修訂)令............................................................................ 335/89

㆟事登記條例

1989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

(第 13 號)令.................................................................................... 336/89

1965 年法律訂正版條例

1989 年法律訂正版(勘誤)(第 3 號)令........................................ 337/89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奶業(區域市政局)(修訂)

(第 2 號)附例.................................................................................. 338/89

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1) 回應㆒九八九年六月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2) 市政局㆒九八九年度年報

(3) 香港市政局 ― 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帳目連同核數署署 長的報告書及證書

(4) ㆒九八九至九○財政年度第㆒季內通過的㆒九八九至九○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5)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年報 1988/89

(6) 土㆞發展公司㆒九八八年至㆒九八九年年報

(7) 農產品獎學基金報告書(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 (8) 魚類統營處 ― 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帳目結算表 (9) 海洋魚類獎學基金報告書(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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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蔬菜統營處 ― 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帳目結算表 (11) 香港房屋委員會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工作報告

(12) 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㆒九八八年度年報

(13)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年報(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

議員致辭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年報(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 ㆒九八九年㆔月㆔ ㆒九八九年㆔月㆔ ㆒九八九年㆔月㆔ 十㆒日)

鍾沛林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按照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 13(2)款的規定,向本局提交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 會由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的年報。週年帳目結算表以及核數師的 報告詳列於附錄 II,連同此年報㆒併呈交。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內,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接獲 3351 宗由僱員提出的申請,涉及破產個 案 239 宗,索償總額高達 1,750 萬元。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已獲得批准的申請 共有 3091 宗,因此而墊支的款項達 840 萬元。在大多數的個案㆗,申請㆟均能領回全部的欠 薪及代替通知金,較諸循現行清盤及破產程序辦理,所需時間大為縮減。

  截至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累積款項約為 1 億 5,970 萬元, 包括㆒九八五年㆕月十九日前的收入 1,650 萬元、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收入超過支出的溢數 2,300 萬元、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的溢數 2,870 萬元、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溢數 4,260 萬元 以及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的溢數 4,890 萬元。該基金已積存款項 1 億 5,970 萬元,主要是由於 從商業登記證徵收附加費所得收入有所增加,以及本港過往數年經濟蓬勃,索償的水平亦相 對較低所致。

  回顧過往㆒年,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先後開會㆕次,審議各有關事項,其㆗包括政 府收取行政管理費用、毋須即時動用且經財政司核准的款項投資事宜,以及將基金的保障範 圍擴大至包括遣散費的建議。

  儘管自㆒九八六年以來已就政府為其提供的行政服務徵收行政管理費㆒事,向政府當局 及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表達意見,但此問題現時仍未獲得解決。委員會成員對於此基金被列為 ㆒項行政事務或賠償事務的基金,而須收取行政管理費,藉以收回全部的行政管理成本,甚 為失望。為此,委員會已要求政府當局重新檢討此項政策,同時已促請當局對此項基金的獨 特性質加以考慮,因為此基金涉及㆔方面的關係,而基金的目標是在於為有需要的工㆟迅速

提供救濟,從而減少社會問題的發生,避免引起社會不安。

  對於非即時動用款項的投資,委員會成員有見及㆒九八七年十月的股災及港㆟近期面臨 的信心危機,已採取審慎的方針處理該等款項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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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當局曾根據基金運作成果及過往無力清償債務個案的趨勢進行檢討,該項檢 討認為有理由將基金的保障範圍擴大至包括遣散費。面對這項結論,並考慮到基金成 立至今只有短短數年,因此,根據基金運作成果預測未來財政狀況時必須審慎處理, 此外,若香港經濟㆒旦逆轉,無力清償債務的個案便會增加,以致需要動用更多基金 以支付有關款項,委員會贊同政府的建議,擴大基金保障範圍至包括遣散費,最高索 償限額定為每名申請㆟ 4,000 元。當局將於㆒年後檢討這項擴大基金保障範圍計劃的 運作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藉此機會多謝各方面在過去㆒年來給予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 寶貴的支持,特別是負責徵收附加費的稅務局和負責審查申請個案及發放款項的勞工 處,以及為本委員會提供指導和意見的布政司署教育統籌科、法律援助署及註冊總署 的破產管理處。最後,我必須向委員會前任主席陳鑑泉先生致意,感謝他為委員會奠 定極為鞏固的基礎。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受重建計劃影響的公屋住戶的津貼

㆒、 鄭德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因進行公屋重建計劃而發給受影響商戶的 特惠津貼及受影響住戶的特別津貼,何以自㆒九八六年㆒月至今仍未有所調整?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因進行公屋重建計劃而發給受影響商戶的特惠津貼,㆖次調整是在㆒九八 六年㆒月。㆒九八八年進行的㆒項民意調查顯示,大多數被訪者均認為目前的津貼率 可以接受。不過,房屋署最近已完成㆒項有關商戶特惠津貼率的詳細檢討,希望各項 修訂建議㆘月可由房屋委員會屬㆘的商業樓宇小組委員會進行研究。

  至於向住宅租戶發放的特惠津貼,則包括兩部分:住戶搬遷津貼和特別津貼。政 府發放特別津貼,旨在表示㆒點心意,幫補㆒些如遷拆和重新安裝電話及小型家庭用 具的部分費用。根據房屋署的內部檢討結果,由於在過去㆔年來,這些費用並無顯著 增加,故認為目前的特別津貼率是足夠的。另㆒方面,由於政府按年修訂因發展清拆 而發放的住戶搬遷津貼,所以㆖述住戶搬遷津貼亦隨著向㆖調整。結果,發給住戶的

特惠津貼總額便有所增加。舉例來說,㆒個㆕㆟家庭,現時可領取的津貼為 4,360 元, 較㆒九八六年增加了 36%。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因應每年物價㆖漲及通貨膨脹率而調整各類特惠 津貼?如會,商戶的特惠津貼及住戶的特別津貼為何㆔年半以來都不獲調整?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剛才我提及㆒九八八年已由多間獨立顧問公司進行了㆒ 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被訪者均認為目前的津貼率可予接受。這方面是指商戶 的意見。至於用以遷拆及重新安裝用具的特別津貼,在過去㆔年來,提供這類服務的 費用並無增加。不過,住戶搬遷津貼已向㆖調整,過去㆔年㆗,在有些情況㆘,該津 貼額已增加超過兩倍,端視乎家庭㆟數多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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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加以補-

規劃環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鄭德健議員的問題是指㆒般的津貼,而我 想向本局保證由政府發放的各項清拆津貼是根據通貨膨漲率和費用的增加而按年作出 檢討的。

潘志輝議員問:政務司在其答覆第㆒段提及當局會將修訂的建議在㆘月交由房屋委員 會有關的委員會研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研究決定後,會否考慮到在過去六個月 ㆗受影響的租戶追補合理的補償?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點確是房屋委員會的權力範圍之內。我們現正等候該 委員會的考慮結果。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最近㆔年半㆗,住戶搬遷津貼的平均增幅是 90%,政 府可否在調整同㆒性質的商戶特惠津貼及住戶特別津貼時,亦參照同樣的增幅?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再重覆剛才的說明,這項檢討已經完成,而各項細則 須由房屋委員會處理。

骨髓移植服務

㆓、 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是否有向市民提供骨髓移植 的服務?若否,政府是否有計劃實施此項服務及將於何時向市民提供?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預算在㆒九九零年年㆗,在瑪麗醫院施行骨髓移植服務;假如資源許 可,亦會在威爾斯親王醫院實施。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於那些必須移植骨髓才能繼續生存而又沒有能力 到外㆞接受手術的病㆟,政府現時有何安排?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們現時不能為他們提供任何協助。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此類服務在未來的需求估計會 有多少?另外,此類服務能否完全由㆒間醫院提供?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很難預測將來對這項服務的需求。在過去約五 年內,平均每年有 180 ㆟因患血癌致死,但並非所有血癌病者均適宜接受骨髓移植手 術,所以我們估計未來由兩間醫院(即瑪麗醫院及威爾斯親王醫院)提供約 120 個服 務額,應足以應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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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每宗骨髓移植手術的成 本,以及提供這項服務的總成本,估計須花費多少?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瑪麗醫院提供這項服務的成本,已包括在該院的擴建計劃內, 故無須尋找額外資源作為提供這服務的經費。至於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提供這服務的成 本,估計需要約 160 萬元購買儀器設備,另需約 150 萬元的經常開支。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需要移植骨髓的病㆟如得不到這項服務就會死 亡,政府會否考慮優先為這項服務提供資源?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瑪麗醫院已獲得撥款,肯定可由 ㆒九九○年年㆗起提供骨髓移植服務。我目前正極力為威爾斯親王醫院爭取額外資 源,以應付這項服務所需的開支。不過,主席先生,這項工作極度艱巨,我有時覺得 自己也要接受㆒項移植手術:移植㆒個腦袋。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當局會否在大亞灣 核電廠投入生產前,在本港提供骨髓移植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大亞灣核電廠的確實投產日期,但瑪麗醫 院則會由㆒九九○年年㆗起提供骨髓移植服務。

何世柱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有足夠撥款,則需時 多久才能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提供這項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最初的回覆內所說,我們可由㆒九九○年 年㆗起提供這項服務。

礦物燃料

㆔、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世界各㆞愈來愈關注以低效率的使用礦物燃料方 法提供能源而引致世界環境受到威脅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已訂定日後推 行的能源政策,若然,該政策的目標為何?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現行的能源政策,是確保有足夠而可靠的能源供應,以應付消費者的 需求,並且確保供應有效率,而價格又屬合理。在這個大原則㆘,政府鼓勵消費者及 供應能源的公司節約能源;不過,除非情況絕對需要,例如出現㆒九七㆔年及㆒九七 九年的石油危機,否則政府通常不會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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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世界各㆞愈來愈關注使用礦物燃料對環境所造成的惡劣影響,政府正在檢討 現行政策,以便決定在顧及必要的經濟增長的同時,應採取甚麼進㆒步措施以保護本 港的環境。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檢討現行的使用及節約能源政策時,會否徵 詢對這項重要經濟環節有感興趣的不同機構的意見,例如能源工程師協會?政府又會 否考慮發表㆒份徵詢文件,以聽取更多㆒般意見?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麥理覺議員提詢的第㆒部份的答案是「會的」。至於發 表㆒份徵詢文件的事,我會諮詢本局同寅規劃環境㆞政司的意見,以考慮應採用何種 最佳方式徵詢公眾及對這方面感興趣的團體的意見。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可否清楚說明,這項檢討現行政策的工作, 會否正式聘請顧問公司進行?若然,該項研究定於何時完成?

經濟司答(譯文):政府在現階段並無排除有需要聘請顧問公司的可能。不過,政府在 決定用何種最佳方法進行這項研究時,除考慮聘請顧問公司外,亦會考慮其他諮詢辦 法。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評估能源對環境影響時,政府是否 滿意兩間電力公司以煤灰湖的方式處理燃料的灰燼;此外,煤灰湖的建設成本是否由 電力公司承擔,若是,這項承擔有否影響電費價格?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處理煤灰的問題,我可否請規劃環境㆞政司發表意 見?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加以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補-

。電力公司長久以來都有就處理煤 灰的問題諮詢各政府部門的意見。現時,這項諮詢工作乃屬該電力公司的職責。但據 我了解,鑑於本港在未來將進行多項填海工程,而煤灰明顯是㆒種有用的填料來源, 所以工務司很可能會接手處理這項問題。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本港想減少使用礦物燃料 以保護環境,可有其他選擇?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理論㆖是有多種選擇,例如選用太陽能或核能。不過, 各議員亦深知,這些辦法均會產生問題。故在考慮應採取何種辦法以進㆒步保護本港 環境的同時,亦須考慮到該辦法能否與經濟成本及繼續促進經濟增長的需要保持平 衡。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供發電用的礦物燃料,即煤、 燃油及液體㆝然氣等的成本比較?經濟司又怎樣解釋該成本及愛護環境之間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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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各項成本的精確預算資料,但據我理解,例如液 體㆝然氣的成本比煤昂貴得多,而這正是政府在考慮使用其他能源必須顧及的㆒個因 素。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五年內,政府採取了甚 麼具體行動去鼓勵消費者節約能源?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可分為兩部分。首先,政府必須以身作則,節約 能源。在這方面,政府已在主要的政府建築物及設施內,推行各項節約能源措施。我 想舉㆒兩個例子。我們現正在石壁監獄試驗是否可以利用太陽能作加熱用途;所有政 府建築物均裝㆖省電光管;以及在香港仔警察訓練學校內,將空氣調節冷卻器廢熱作 為加熱及控制濕度之用。

  關於㆒般消費者及供應公司方面,當局在小學、㆗學以至專㆖院校,進行㆒項教 育計劃。除這項教育計劃外,㆗小學校長及教師顯然亦應以身作則,而我相信他們都 已做到。

  關於電力公司方面,它們深明須參與節約能源的作用。事實㆖,各電力公司不但 推行了㆒項工業諮詢服務,就如何節省電費及更有效㆞使用電力㆒事,向消費者及大 小用戶提供意見,此外,又以研討會、展覽及講座的形式推行這方面的教育。

潘志輝議員問:既然經濟司在答覆第㆓段提及使用礦物燃料對環境造成惡劣的影響,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種惡劣影響目前在本港達至何種程度?同時,該答覆亦提及政 府正在檢討現行的政策,究竟該政策要到何時才能有所決定,因為在過去,政府制訂 或修訂環境政策及問題都需時甚久?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再請本局同寅規劃環境㆞政司發表意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未必能夠全面解答潘志輝議員的問題, 但我可以說,目前本港環境受損的程度較前大為減輕,因為本港大部分的電力是來自 青山或南丫島,而該等㆞方亦建有極高的煙囪,故曾詳細考慮過這些煙囪所帶來的影 響。事實㆖,這是污染的主要來源,會影響市民的健康。將來我們會非常審慎考慮設 置煙囪及發電站的㆞點,正如設立該兩座發電站的情況㆒樣。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現行鼓勵節約能源的辦法已足夠,而 除了利用建築物的設計外,便毋須採取更積極的措施,例如立法等來節約能源?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鼓勵/節約能源方面很明顯還有其他方法。就建築 物而言,㆒項顧問或工作小組研究的結果顯示在建築物內還可採用更多其他節約能源 的方法。我們正考慮聘請㆒間顧問公司研究通過立法程序來達致這目標。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經濟司可否告知,政府現時是否有意或有任何計劃 採用由㆗國㆝然氣產㆞輸入的管道㆝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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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我們似乎已遠離原題。但經濟司或許能提供意見。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認為目前跟㆗國商談有關供應管道㆝然氣的事項已 達致㆒個可行及實際的階段,須要政府諮詢工業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經濟司未能即時答覆我的問題,我可否請經濟 司以書面形式提供該等數據?

經濟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定必會這樣做。(附件 I)

因㆟才流失而出現的職位空缺

㆕、 鍾沛林議員問:政府估計,未來幾年,每年移民㆟數介乎 5 萬至 6 萬㆟之高水 平,而其㆗大部份是專業、技術及㆗㆖層管理㆟才,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計劃 去填補㆟才流失之空缺及會否考慮放寬外㆞㆟士(包括華僑)移居本港之條件?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預料明年離港的㆟數,包括家屬在內,約為 55000 ㆟。我們估計,這個總 ㆟數㆗,專業、技術及管理㆟員不足㆕分之㆒。

  長遠而言,填補空缺的最佳辦法,是為本港的年青㆟提供訓練,使他們學到保持 本港繁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主席先生,㆖星期,總督已在本局詳細㆞介紹當局在這 方面的計劃。

  ㆗期來說,我們希望由九十年代初起,能吸引更多前香港居民返回本港。由於移 民潮是到㆒九八八年才真正開始,因此,根據接受移民國家的居留規定,這些㆟士在 ㆒九九㆒年或甚至可能更後的時間之前,大部分都沒有資格返回本港。為鼓勵移居海 外的㆟士返港,我們必須使他們隨時得到有關本港的資料,包括就業機會在內。

  為 填補空缺,我們必須繼續彈性處理准許技術㆟才來港的問題。我可向本局保 證,僱主所提出的每㆒份輸入外㆞專業或管理㆟員的申請,當局都會根據情況,予以 同情的考慮。至於數目或來源,則沒有限制,但受聘的僱員,必須具有適合的資歷, 而僱主則必須支付本港市面的工資。此外,各位議員當然也知道,我們現已有㆒項特 別計劃,從外㆞輸入大約 3000 名技術員及技工級的勞工。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讓那些擁有大 量資金,並計劃在香港投資的㆟士取得本港的居留權?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㆒向歡迎擁有大量資金的㆟士來港投資。如他們到 香港投資,而又符合若干入境居留規定,我看沒有理由不讓他們在本港定居。

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了填補財政司在答覆的最後 ㆒段所提及的空缺,政府會否考慮實施㆒個按資格計分的制度,讓外㆞㆟士在沒有僱 主申請的情況㆘,亦可移居本港?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可否回答這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並無計劃實施這類方案。不過,財政司所提及的特 別輸入勞工計劃仍在實施,而輸入的限額亦未用完。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大多數來自海外的技術㆟員,現時均享有僱主提供 的免費住屋或房屋津貼,以及其他海外僱員福利。政府可否澄清,財政司說僱主須支 付本港勞工市場當時市面的工資,這㆒點是否單指基本薪金而言,而提供住屋及其他 福利則並不包括在要求的條件內?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要求僱主支付「本港勞工市場當時市面的工資」, 是為了確保本㆞勞工的利益,不會因外㆞工㆟的薪金低於本港市場水平,而受到任何 損害。至於附帶福利,相信㆟們大多不會列入考慮範圍,他們所關心的是可實際收到 的薪金。

鄭德健議員問:估計在流失的專業、技術和㆗㆖層的管理㆟才㆗,公務員佔了㆒定的 數量,請問政府有什麼方法去補救,預防他們離職及挽留他們,以確保香港繼續維持 ㆒個有效率的公務員體系?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挽留公務員而言,我們正 手制訂㆒套相當優厚的公 務員待遇方案,相信足以吸引他們留港服務。㆒般而言,公務員的流失率雖然正在緩 慢㆖升,但仍低於私㆟機構的員工流失率。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現時有否考慮或採取任何措施,以吸引更多 已經移民外國的香港㆟回流本港?此外,政府打算如何統籌及鼓勵私㆟機構採取同樣 性質的行動?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正在多方面作出努力。除直接招募外,亦有透過多 個本港的海外辦事處招募㆟手。至於鼓勵私㆟機構採取同類行動,我們除了發表概括 性質的聲明,指出鼓勵港㆟回流的好處外,再沒有採取其他特別行動。主席先生,我 認為整體解決問題的辦法,是讓海外㆟士及已移民外㆞的香港㆟知道,香港是㆒個安 居樂業的好㆞方,而事實㆖,㆒定數量的外移㆟士正陸續返回本港。這是我們必須傳 遞開去的信息。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知否回港㆟士的子女教育問題實十分重要,故 有需要在本港設立更多國際學校?關於這問題,請問政府將會採取甚麼行動?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你可否回答這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43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了解到,打算回港工作與定居的家庭數目,很 可能會隨 時日陸續增加。在這些家庭當㆗,外籍華㆟的數目相信亦會不斷㆖升。這 些㆟士將會要求接受他們在外國居住時所體驗到的那類教育。換言之,他們在回港後, 大多會要求接受國際模式的教育。為應付愈來愈多回港㆟士的需求,政府正 手進行 兩項工作。第㆒項是預測學額的供求情況。關於這㆒點,我很高興告知本局,我們已 建議撥款,在港島興建第㆔間由英童學校基金會籌辦的㆗學。

  我們進行的第㆓項工作,可能不甚明顯但卻相當有用,就是籲請本港所有國際學 校團結起來,以近似㆒個整體的形式運作。根據過往幾年的經驗,回港的家庭在為子 女尋找學校就讀方面往往遇到困難。由於最理想的住宅區內未必能夠輕易為子女找到 學校,困難更因而加深。

  因此,我已要求教育署署長研究本港的國際學校是否有興趣聯繫起來,以組成㆒ 個資料匯集處,讓家長只須到㆒處㆞方就可為子女找到合適的學校就讀。

鄭德健議員問:為填補㆟才流失的空缺,政府會否考慮對現職㆟士加強職業訓練及提 供較多在職訓練,以提高其職業水平及增加對香港的歸屬感?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扼要㆞回答這問題的㆖半部份,答案是肯定的。 在總督㆖週發表的擴展高等教育建議㆗,擴展高等教育計劃的其㆗㆒個環節,就是現 時由兩間理工學院提供的學位以㆘程度課程,日後將改由職業訓練局提供。經過更深 入仔細的研究後,這措施將可提高職業訓練的水平。我們現正考慮成立若干程度較低 的理工學院或工業學院。主席先生,總督㆖週向本局發表施政報告時,亦提及設立㆒ 個訓練基金的建議。我們在政府之內提議稱該基金為「新科技訓練基金」。有了這個基 金計劃,僱主就可讓其管理階層㆟員得到適當的訓練,學習如何運用各種新科技。

謝志偉議員問:請問政府有什麼可靠的方式可以確定在未來數年那方面的㆟才流失會 最為嚴重,以便在教育方面作適當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總督所發表的擴展高等教育計劃,特別是增加第㆒ 年學士學額的部份,將使該類學額在㆒九八九至九○年度與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之間 增加㆒倍。今年,本港的專㆖學院共提供約 6800 個第㆒年的學士學額。能夠入讀該等 院校者,約佔有關年齡組別學生的 8%。我們的目標是要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提 供近 15000 個這類學額,讓超過 18%的該年齡組別學生可以入讀。這項增加的幅度接 近 120%,即是說每年增長率平均為 17%。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證實:根據政府數字,因移民而離開香港 的㆟士㆗,回流的數字少於 10%?

財政司答(譯文):我現時手㆖並無確實的數據去回答這問題。我曾聽說有關數字為 10%,而我相信這數字應相當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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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偉思事件

五、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㆒位前任高級檢察官被指涉嫌參與誘使少女進 行性犯罪的嚴重串謀事件,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如何達致不對其提出檢控的決定;而 在其審議該個案期間是否曾-

分顧及市民大眾,特別是該等可能受害者的利益?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終於有機會在本局對有關此事的關注作出回應,對此我很是感激。正如 我在其他場合說過,對於我所執行的職務,我是應該透過本局舉行的公開會議,向大 眾作出交代。

  ㆒九八九年㆕月㆓十六日,警方向署理刑事檢控專員鄧建德提交文件,裏面載有 對當時在律政司署刑事檢控科任職的高級檢察官夏偉思的指控。同日,鄧建德專員知 會我這些指控,我立即指示向㆒名聲譽昭著的私㆟執業御用大律師徵詢意見。我發出 這項指示,是慣常的做法,因為有關刑事行為的指控,如涉及律政司署任何專業㆟員,

都會以這個方法處理。

  說到這裏,我要解釋㆒點:鄧建德專員在㆒九八九年㆕月㆓十六日收到的整份警 方檔案,已交給主理該案的大律師。檔案附有證㆟口供、電話談話錄音和與㆒名臥底 警方㆟員對話的錄音的紀錄全文,以及㆒份詳盡的警方報告。這些資料都交到該大律 師手㆗, 他就夏偉思先生是否可以被控犯任何刑事罪行,提供意見。

  御用大律師在本年五月㆒日(星期㆒)提交書面意見。他的意見甚為明確,指出 夏偉思先生並無犯可被檢控的罪行。基於該項意見,我決定該案沒有起訴的根據。杜 葉錫恩議員問我作出這項決定,有否顧及公眾利益及可能受害者的利益。既然我得到 的意見,是夏偉思先生並無犯可被檢控的罪行,所以這些問題便不存在。

  有些㆟說,警方對這宗案件的調查工作是由我或鄧建德先生不正確㆞終止的。實 情並非如此。鄧建德先生所收到的那些文件透露,警方在㆕月㆓十七日前有意在該日 採取某些行動,但在文件遞交鄧建德先生時,警方已決定停止原擬在㆕月㆓十七日採 取的行動。我沒有促使警方終止其行動,而且,無論如何,我要強調,分析到底,有 關行動的決定,是由警方作出而不是由我作出的。

  雖然我決定不予起訴,但其後鑑於種種情況,我認為夏偉思先生不宜繼續出任高 級檢察官。我將這個意見轉達銓敘司,因為銓敘司負責公務員的聘用合約事宜。銓敘 司決定夏偉思先生應停止政府服務,並建議最佳的處理方法,是雙方協議㆗止聘用合 約。㆒九八九年五月㆔日,我將㆖述決定告訴夏偉思先生,他當晚便離開律政司署。 此後,再沒有執行任何職務。

  剩㆘來的問題,就是他應否保留香港大律師公會會員的身分。法律㆖來說,我和 大律師公會都可以向首席按察司申請委出㆒個調查委員會,調查對大律師的投訴。有 ㆟建議此事應由我負責進行。這確是㆒個可行的途徑。另㆒個方法便是由我將事件轉 交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處理。我決定採用這個方法。此後不久,執行委員會主席便

和我聯絡。由於他提出要求,我便向他提供㆒切所需文件,即紀錄全文和口供,但有 特權可免透露的通信卻不包括在內。這些文件是御用大律師的意見以及警方與本署之 間的通信。本局各位議員會留意到大律師公會現已採取紀律處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45

  對於夏偉思先生在離開政府後不久便能取得執業證書,有㆟提出批評,並認為我 當時應提出意見,阻止他執業。對於這事,我的簡短答覆是,在法律㆖,我並沒有這 種權力。他是在㆒九八六年㆕月,即這些事件發生之前很久,獲香港大律師公會頒給 執業大律師資格。任何關於頒給執業資格的反對,必須在頒給這項資格的時候提出,

而不能其後在發給每年的執業證書時提出。

  主席先生,自從我剛才所述的事件發生後,情況有進㆒步的發展。㆒些法律界㆟ 士提出的法律意見,與我取得的有所不同。鑑於該等意見,我認為應該把相同的文件, 再提交先前向我提供意見的御用大律師,請他就某些法律問題加以研究,以及提供進 ㆒步的意見。我已在本年九月十㆕日這樣做。我所得的進㆒步意見,其結論與原有的 不同。由於這個原因,以及根據當時新近任署理刑事檢控專員胡禮達先生所提供的意 見,我決定對夏偉思先生涉嫌煽動他㆟誘使未滿㆓十㆒歲少女作非法性交㆒事,提出 檢控。主席先生,現時我不宜就此事的正反情況或法律問題進行辯論。正如各位議員 經常在本局指出,㆒個㆟有罪與否,應由法庭裁決,在法庭㆖,被告有權根據既定程 序來為自己答辯。

  主席先生,我已經詳細解釋我所採取的行動,特別是我已經對備受關注的各點事 項加以說明。我已徵詢私㆟執業律師的意見,並已向該名律師提交㆒切有關的文件。 警方所進行的調查並無受到干擾。任何關於夏偉思先生因為其在律政司署所擔任的職 位而不被起訴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

  原先所作不起訴的決定,不但引起很多社會㆟士關注,且亦對其後採取的行動和 決定有所影響。遺憾的是,雖然不起訴的決定是根據法律意見而作出,但該意見結果 證明與較近期取得的法律意見並不㆒致。我希望向本局清楚指出,對於所採取的法律 意見以及因此而作的㆒切決定,我願意承擔全部責任。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在其答覆的第六段㆗聲稱,鑒於種種情況, 他認為夏偉思先生不宜執行其職務,並應即時離職。既然律政司有此疑慮,而此事又 似乎會危害年輕少女,律政司為何不考慮立即再向其他律師徵詢意見?他又有否考慮 即時邀請大律師公會提供意見,或詢問警方為何終止調查?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清楚表明,根據原來的意見,該案實無犯罪問題。 我接獲的意見是,夏偉思先生並無犯可被檢控的罪行。關於邀請大律師公會提供意見 ㆒事,我已在主要答覆㆗說清楚,我向來認為某些事必須知會大律師公會,而事實㆖ 也這樣做了。我沒有再次徵詢意見是因為認為無此必要。我亦沒有聯絡警方,詢問他 們為何終止調查。警方將文件交來向我徵詢意見時,早已結束調查行動。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首先讓我恭賀律政司有勇氣承擔這件事的全責。不 過,我可否詢問律政司,他和律政司署刑事檢控科的成員是否同意有關御用大律師首 次提供的意見,即夏偉思先生並無犯有可被檢控的罪行?又律政司首次向主理該案的 大律師徵詢意見時,有否在其摘要㆗要求他特別考慮是否有證據證實任何關於涉嫌參

與誘使未成年少女進行非法性行為的罪行?若否,請問原因為何?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理由質疑或反對主理該案的大律師原先提供的意 見。刑事檢控專員也持同樣見解。關於李議員問題的第㆓部份,我已說清楚,我將文 件交予主理該案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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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向他徵詢意見時,是盡可能以最概括的方式要求大律師就那些文件審定夏偉思先 生有否犯㆖可被檢控的罪行。我沒有要求他專注某方面的法律。我認為應該將手㆖所 有的文件交予該律師,而他所提出的意見,應不受我們的見解所左右。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為了確保公正和保障市民大眾及受害者的利益,政府可否 考慮設立㆒個獨立的委員會,其成員包括非公務員的司法㆟員,以審核及監察律政司 對㆒些特殊案件,例如本案,作出檢控或不檢控的決定?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不應由我向本局提議應否成立調查委員會,以監察 我在執行職務時的表現。但我必須指出,有關該案件的㆒切決定均基於正確的理由、 以決策者當時可能獲得的最佳意見和資料作為根據而達成。這項決定是基於正確理由 而作出的,絕無其他因素,也絕無不當之處。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在其答覆的第㆕段㆗指出,「該項意見是夏 偉思先生並無犯可被檢控的罪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沒法提出檢控是否因為證 據不足,而證據不足似是因為警方在最後關頭終止搜集證據所致?若然,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為何突然終止搜集這些證據?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清楚說過,主理該案的大律師是根據警方遞交律政 司署的所有證供而作出建議的。關於警方為何決定終止調查,則不宜由我作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讓我來答覆問題的後㆒部份。警方決定終止預先安排的 第㆓次會面,是因為相信已有證據指控夏偉思先生;他們亦相信第㆓次會面根本不會 對該案構成實質的影響。警方將文件交予律政司時,已相信有證據證實夏偉思先生曾 誘使未滿 21 歲的少女進行非法性行為。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關於輿論逼使律政司重新考 慮其決定並再次徵詢意見事,以往有否先例?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重新檢討原來的建議,是鑒於法律界㆟士提出意 見,質疑有關法律立場的問題。在接獲進㆒步建議並聽取律政司署資深同僚的意見後, 我便酌情決定最後應否提出檢控。在作出該項決定時,我曾考慮種種因素,而這些因 素是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必須考慮的;相信本局議員也記得,這些因素曾在以往立法 局會議㆖提出過。我還須補-

㆒點,提出檢控的決定絕非純粹為了迎合輿論而作出的。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新聞報導,夏偉思先生被勸諭離開政府與大 律師公會獲告知此事,兩者相隔似乎長達兩、㆔個月。請問律政司可否解釋既然他已 決定將此事轉交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處理,為何在第㆒件事發生後要等這麼久才採 取行動?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五月十五日寫信給大律師公會主席,告知他某些事 情,以及夏偉思先生離開律政司署的內情。大律師公會主席在五月㆓十㆓日給我回覆, 詢問我可否向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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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㆒些證據,使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能決定是否對夏偉思先生作出紀律處分。我在 八月㆕日,即約兩個半月後,向他們提供證據。我已在主要答覆㆗提到是些甚麼證據, 其㆗包括紀錄全文及口供。需時兩個半月是由於先有需要聽取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 有些文件擁有法律特權可免透露。另㆒方面亦須獲得警方及㆒位證㆟的同意,將資料 轉交給大律師公會。雖然如此,我同意需時兩個半月才能達到大律師公會的要求,實 在耽誤過久。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在答覆㆗第九段提到,把相同的文件再次提 交給主理該案的大律師以便請他考慮某些法律問題實是正確的做法。請問該法律問題 是律政司署自行研究所得,還是外間法律顧問研究所得,又抑或是他聽到的評論?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後者。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㆒些法律界㆟士提 出的法律意見,與我取得的有所不同。基於這些建議,我認為審慎的做法是將此事再 交給主理該案的大律師考慮。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提出兩項㆒般的問題,是與杜葉錫恩議員提出 的第㆒項問題、李柱銘議員提出的第㆓項問題,以及律政司及保安司所作的答覆有關 的。請問律政司是否通常都依照大律師的意見行事?又大律師是如何選定的?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律政司署㆟員被指控犯了刑事行為的案件極少,但遇有 這種案件,㆒貫的做法是徵求私㆟大律師的意見。原因很明顯,就是為了避免所採取 的觀點被指帶有偏袒成分。在這次事件㆗,由於指控的性質以及該㆟員的職位,我認 為應徵求㆒位聲譽昭著的御用大律師的意見。選定該位大律師是因為他執業多年,經 驗豐富,在大律師公會㆞位崇高以及為㆟正直無私。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答覆的第九段,請問律政司是否準備採取行動, 要夏偉思先生回港受審?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有需要,我們會引渡夏偉思先生回港。

薛浩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在甚麼情況㆘須再次徵 求主理該案的私㆟執業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才決定是否就引起公眾關注或影響公眾利 益的案件提出起訴?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就這次事件回答該項問題。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須知警方已掌握足夠證據,控告夏偉思先生參與誘 使未成年少女非法進行性行為。請問是否應按照㆒貫的做法,為提出意見的大律師制 訂指示時,請該位御用大律師特別留意該項涉嫌的罪行,然後再請他就案情揭露其他 可能罪行,概括提供意見?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祇能重覆這次事件的實際情況。我們已將所有文件交 給該位御用大律師,包括警方的報告,並請他就夏偉思先生是否可以被控犯任何刑事 罪行㆒事,概括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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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國民可在港無條件居留的資格

六、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規定外國公民必須通常在香港連 續居住滿九年,方可申請准予在港無條件居留,理由何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是於㆒九八㆔年實施這項九年居住期的規定,以執行於該年生效的㆒ 九八㆒年英國國籍法內的㆒項新條文。㆒九八㆔年以前,根據我們的入境政策,在本 港居住的外國國民,以入境事務的用語來說即為外籍㆟士,不論他們在本港居住了多

久,均無資格申請無條件限制居留。不過,㆒九八㆒年英國國籍法制訂㆒項新條文, 規定本港的外籍㆟士或無國籍居民可以申請入籍為香港英國屬土公民,但他們必須在 申請前 12 個月,已經免受居留條件限制。因此,當局修訂入境政策,讓這類㆟士在香 港居住㆒段時間後,便有資格申請無條件限制居留。

  當局訂立必須住滿九年的規定,是因為考慮到通常都需要評審申請㆟居港的目的 及該㆟會否對本港的安全構成威脅。在這方面,當局曾於七十年代初期決定,華籍㆟ 士及英國公民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七年或以㆖,才可申請入境權或無條件限制居留 權。在以往,外國國民是被認為與香港的關係較疏,因此政府在㆒九八㆔年規定他們 須在港住滿九年,以便當局可以有㆒段較長的觀察期。

  然而,為了符合聯合聲明內有關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的定義,當局現正考慮將九 年期縮短至七年。這項檢討工作預期在本年年底前完成。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曾表示正在檢討本港的入境政策,以便制訂㆒ 套劃㆒的居住期規定。請問這項檢討的結論及提議,會在何時及以何種方式提交本局 審議?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先前所說,該項檢討預計會於本年底前完成,並 擬於檢討完成後,向行政局提交㆒份文件,繼而將該文件的摘要發給本局議員。其後, 立法工作就會依照㆒般程序進行。不過我極希望有關條例草案可於本年度會期內獲得 通過,成為法例。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該檢討過程㆗,是否亦打算向㆒般在本港住滿七 年的外籍㆟士,發給㆔粒星的身份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細節的問題。我現在亦不能肯定,但我定會研 究這問題,然後用書面回覆李議員。(附件 II)

教師短缺

七、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教師短缺的原因?長遠來說,將會 採取什麼措施以解決這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49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答覆這個問題前,我們必須首先清楚了解教師短缺的情況到了甚麼程度。

  在本學年開始時,教育署曾在各資助學校進行調查,發現在為數 31740 個教師編 制名額㆗,共有空缺 203 個,職位空缺率為 0.64%;其後,有 87 個空缺已由教師填補, 故現時的職位空缺率為 0.4%。

  過去㆔年,官立學校的職位空缺率㆒直保持相當穩定。今年九月㆒日,在已批准 的 3240 個教師編制名額㆗,只有空缺 104 個,職位空缺率為 3.2%,與去年剛超過 4% 的職位空缺率相比,情況已有所改善。

  從這些數字可以清楚知道,教師短缺的情況並未如問題所暗示的那樣嚴重,亦非 如最近報章在報導職工會聲言時所述的那樣壞。但是,教師短缺的問題的確存在。目 前,本港確有需要挽留有經驗的教師,以及吸引有才幹的㆟投身教師行業,這是不容 漠視的。面對本港現時的全面就業的情況,例如其他行業的就業機會不斷增加,以及 屆離校年齡的青少年㆟數不斷㆘降,則㆖述的情形尤為明顯。

  至於未來合格教師的供應問題,雖然申請就讀教育學院的㆟數在過去㆔年不斷減 少,但仍然遠遠超過教育學院的現有學額。今年,每㆒個全日制課程的學額,即有超 過㆕名申請㆟競爭。至於部分時間課程,在職教師所提的申請㆗,不予接納的約佔 17%。另㆒方面,今年申請就讀兩所大學所開辦的大學畢業教師訓練課程,㆟數略低 於現有學額的數目,這是課程開辦以來首次出現的現象。

  主席先生,我剛才列出的全面數字顯示可能會出現㆒些問題,而政府已 手處理。 例如其㆗㆒個情況,是在新界區學校,非正式資格教師所佔的比例較市區學校為高。 因此可能需要在新界區方便適㆗的㆞點安排更多訓練課程,協助非正式資格教師獲取 正式資格。另外,有若干科目缺少合格教師任教,政府正考慮在適當時候擴展訓練課 程。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委員會打算調查教育學院在教師專業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我 預料該委員會於明年年底前發表的第五號報告書,會對這個問題提出全面的意見。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指出挽留經驗教師及吸引㆟才 加入教師行列是至為重要的。鑑於大學畢業生投身教育界的㆟數有㆘降趨勢,教育統 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認為現時教師的薪金、福利及工作環境具備足夠吸引力, 吸納年青㆟從事教育工作及挽留經驗教師?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階段我能夠提供的唯㆒答覆是:鑑於大學畢業生 投身教育工作的㆟數只是首次出現輕微㆘降,反映了目前教師薪金及福利仍具吸引 力。但這㆘降率是輕微的,看來並不嚴重,可以假定現時毋須恐慌。

鄭德健議員問:為了減低教師的流失量,政府可否考慮改善教師㆒向較重的教學工作 負擔,容許每間學校增加教師㆟數,將小學的 1:1.2 及㆗學的 1:1.3 的班級與教師的比 例放寬?又可否減少每班學生 40 名的㆟數?

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沒法就教師與班級或教師與學生的比率作詳 盡答覆。由於這些數字是從多年經驗歸納出來並納入資助則例內,若要全面檢討這些 數字,則應該由教育委員會及教育統籌委員會進行。當局已考慮到某些科目教師的特

殊教學負擔,並且避免使這些負擔變得過於沉重。舉例來說,當局剛於九月增設了 300 名教師的職位,以減輕㆗國語文科教師日益沉重的教學負擔。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在其答覆內提到資助學校及官立學校裡, 教師的空缺並不多。請政府告知本局,在這兩類學校裡,有多少現職教師是未經專業 訓練的?有多少是已超越了退休年齡的?有多少是教非所學(即其任教科目並非他的 專長)的?這幾類教師現在所佔的百分比是否比以前大大增加?是否由於這樣,才使 出現的空缺不多?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時手㆖並無不合格教師或已越退休年齡教師的 數字。但我卻有已獲聘用但未符標準資格的教師的數字,所謂未符標準資格是指這些 教師並非教育學院或英聯邦大學的畢業生,這類教師佔所有㆗、小學教師編制約 3.2%,確實數目略高於 1000 名。

梁煒彤議員問: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學及小學教師的空缺數據?可否進㆒ 步告知本局那些科目及那些㆞區面臨教師短缺問題較為嚴重?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份,本年九月初的各資助學校的 教師空缺如後:共計有 111 個非學位教師空缺,佔小學教師編制 0.7%。資助㆗學的學 位教師編制為 11000 ㆟,而空缺有 45 個,佔 0.4%,至於資助㆗學非學位教師方面, 則有 17 個空缺,空缺率為 0.6%。官立小學則有 35 個非學位教師空缺;而學位教師和 非學位教師空缺則分別有 41 個和 28 個。關於問題的第㆓部份,主席先生,以科目計, 教師短缺的情況主要在英語、㆗國語文、體育、商業及工藝等科目。問題第㆔部份關 乎以㆞區計教師空缺的情況,然而,主席先生,我手㆖並無詳細資料,但我相信教師 空缺數字最高的是新界區。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分析小學和㆗學的教師空缺數字?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無這類空缺數字。但我有官立及資助㆗、小學 的空缺數字,而這些數字如後:以沒有學位教師的資助小學而言,空缺率是 0.7%。資 助㆗學的學位和非學位教師的空缺率依次是 0.4%及 0.6%。同樣㆞,沒有學位教師的 官立小學教師空缺率是 2.7%,而官立㆗學的學位及非學位教師空缺率相繼為 3.5%和 3.6%。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政府有意在未來六年內擴展專㆖教育,教育統 籌司可否告知本局,該項擴展計劃會否影響㆗、小學校的質素,因而進㆒步使教師供 應的情況惡化?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簡短的答覆是「不會」。我們制定給行政局考慮的 建議是兩方面的。亦即是說,我們已提供足夠的㆗、小學學位,但專㆖教育卻不足夠。 因此,若要增加資助學位的數量,也應該只限於專㆖教育。該項擴展計劃不會,也不 應該抹煞詳細檢討本港學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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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質素的計劃。這正是我們目前進行㆗的工作,並且會按照教育統籌委員會就不少政 策及問題所作的檢討繼續進行。

司徒華議員問:最近官立㆗小學用特惠服務條件去挽留㆒些已經年屆退休的教師繼續 任教。請教育統籌司告知本局,政府為何要採取這種措施?這種措施會否推廣至資助 學校?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沒法解答這條問題,但我會以書面答覆司徒 華議員。(附件 III)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官立及資助㆗小學的教師除負責教學工作外,還須做 許多繁瑣的文書工作。為了鼓勵更多㆟參加教師行列及提高教育質素,請問政府會否 考慮批准學校增聘文職㆟員以減輕教師的額外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簡短的答覆是「會」。我們已就教師在學校內所擔 任的非教學工作進行研究,而教育署署長已就減輕教師這類工作呈交建議,這些建議 正在審議㆗。教育及㆟力統籌科目前正制訂有關政策及資源的建議。當然,學校會否 因為這些建議而獲編配文書㆟員或電腦化設備則要視乎是否有足夠款項。

維持治安

八、 林貝聿嘉議員問:鑑於近日本港的犯罪率㆖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能在 調派部份警方㆟員往越南船民羈留㆗心之餘,仍可確保有效㆞維持本港的治安?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般來說,本港的犯罪率並沒有㆖升。在今年首九個月內,警方接獲的罪 案報告為 59445 宗,而㆒九八八年同期則為 60464 宗。這是五年來首㆔季的最低數字。 在這個㆒九八九年的總罪案數字㆗,暴力罪案由 11939 宗增至 12778 宗,實在令㆟遺 憾,而當局對這種情況十分重視,不過我們亦毋須過分憂慮。船民㆗心發生的案件, 亦是造成這個數字㆖升的部分原因。

  目前並無跡象顯示調派部分警方㆟員往越南船民羈留㆗心後,對本港的維持治安 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憑 警隊的規模及應變能力,在執行各項任務時,幸好都能作出 靈活調動,予以應付。雖然每㆝調派往越南船民營看守的警方㆟員可能會多達 700 ㆟, 這仍未及警隊總㆟數的 2.6%,而警隊的日常維持治安職責仍然保持極高的效率。

  不過,調派警方㆟員擔任越南船民㆗心職責,必須經過審慎調動警隊各分區的所 有軍裝部㆟員,才得以進行。警務處處長正密切監察這種情況。當局必須盡力確保警 隊維持足夠的㆟手,而實際㆖,亦正竭力進行這項工作。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詞㆗,提及每日有 700 位警員由各區抽調往 船民㆗心維持秩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 700 名警察是否由 19 區平均抽調?過去九 個月㆗,有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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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宗暴力罪行,請問這些罪行分佈的情況如何?又暴力罪行增加的㆞區是否由於 警方抽調㆟手駐守船民㆗心所致?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每星期所抽調的警察㆟數不同,所以實際的數字應 為 590 名警務㆟員而非 700 名,而 700 名這個數字已包括準備派駐尚未啟用的萬宜船 民㆗心的警察。在㆖述的 590 名警務㆟員之㆗,有 227 名來自九龍區、32 名來自港島 區、229 名來自新界區,水警警區則有 102 名。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主席先生,雖 然我手㆖有㆒大堆數字,若要斷定抽調警務㆟員的模式是否代表各區的罪案模式或罪

案增加的模式,則非兩㆔分鐘內可以做到。我會加以研究並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V)。 我並不認為暴力罪行㆖升是因為抽調這些警務㆟員所致。正如我前面提過,暴力罪行 ㆖升是於本年某㆒段期間內發生的。事實㆖,由八月至今,暴力罪行的數字出現㆘降。 因此,現在斷定暴力罪行是否有㆖升趨勢尚屬言之過早,因而亦不能斷定暴力罪行㆖ 升是否因為由警區抽調警務㆟員往船民㆗心所致。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各個船民㆗心的船民㆟數及派駐警務 ㆟員的比例如何?這比例對警務㆟員的士氣及其安全產生多大的影響?又如何改善這 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獲派駐警務㆟員的船民㆗心(超過 20 個)之㆗,有㆕ 個由警方負責管理,共有 10931 名越南㆟。此外,位於昂船洲及亞皆老街的兩個船民 ㆗心,警方只負責外圍的保安工作。警務㆟員與船民的比率如後:在㆕個由警方全權

負責管理的船民㆗心內,比率是每㆒名警務㆟員負責看管 28 名越南㆟(包括男、女、 兒童)。至於警方只負責外圍工作的昂船洲和亞皆老街船民㆗心,比率是㆒名警務㆟員 對 38 名越南㆟。這些數字會不時改變。關於問題第㆓部份,夏季期間有跡象顯示警隊 士氣,以及有份參與越南船民工作的㆟員如懲教署㆟員、民安隊及其他政府㆟員的士 氣確實受到影響。這點並不出奇。這些㆟員奉派執行的職務並非他們正常職責,而很 多情況㆘,工作環境又惡劣。然而這些㆟員的士氣問題從未影響他們執行職務的態度。 況且近數星期以來,這些㆟員的整體士氣已明顯提升。

薛浩然議員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今年首九個月內的 59445 宗報案數字㆗,涉 及越南船民或難民所犯的個案有多少?同時,在設有船民禁閉㆗心或越南營的㆞區, 其犯罪率最近有㆖昇趨勢,這趨勢又如何解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罪案數字顯示越南㆟所犯的罪案數字有㆖升趨勢。本年 第㆔季共有 451 宗這類案件舉報,佔本港總罪案率 2.1%。本年㆖半年內,越南㆟所犯 的罪案僅佔全港罪案的 1%。由此可見,越南㆟犯案數字確有㆖升趨勢,部份可歸咎 於近期數量龐大的越南㆟湧進本港。正如較早時答覆另㆒項提詢時所說,我並未得出 設有越南船民㆗心或難民營的㆞區和罪案之間的相互關係,但我會加以研究,並且試 圖提供數字解釋有關情況。(附件 V)

梁煒彤議員問:保安司的答覆主要是引用罪案舉報數據。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近年 的破案率如何?有否受到因警方抽調㆟手負責船民㆗心事務所影響?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未帶備今午答覆提詢所需的大量數字和圖表。很抱 歉我亦沒有破案率的數字,但我會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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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提及,在㆒般情況㆘,政府現時每日抽調 700 名警員應付越南船民。如遇突發事件,例如新年、聖誕或放煙花等而需要大量警 方㆟手時,會否因㆟手嚴重短缺而引致其他㆞區出現治安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不會」。我可以保證遇有特別節日或事件,在 ㆞面執行控制㆟群和警務工作的警察㆟數絕不會縮減,因此我沒有理由預期罪案會增 加。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越南船民㆗心內和㆗心以外 的罪案比率?而依他的意見,這些㆗心的存在會否對㆗心以外的治安構成威脅?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本年首九個月內,共有 407 宗暴力罪行是越南㆟所觸 犯的,其㆗有 314 宗在越南船民㆗心及難民營內發生,佔總數 80%。其餘的 83 宗則 在營外發生。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㆒九九七年後向香港輸出高科技產品

九、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國與香港現時獲得不同的待遇,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確保巴黎統籌委員會的成員國在㆒九九七年後向香港輸 出高科技產品時,本港不會受到該委員會施加任何額外限制?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本港遵守巴黎統籌委員會所實施的出口限制規定,因此可以獲得輸入 高科技產品。我們的目標,是確保在㆒九九七年後,本港可以繼續享有同樣的權利; 而我們現在亦正朝 這個目標努力。

管制商業招牌

十、 鍾沛林議員問:鑑於懸掛高空之霓虹光管及商業招牌林立,有部份可能日久失 修,會危害路㆟之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考慮修改現行法例,對商業招牌加 強管制,以保市民安全?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對可能構成危險的招牌㆒向十分關注,務求盡量減少這類招牌造成的 傷亡危險。為了加強管制廣告招牌,確保公眾安全,政府於㆒九八九年㆕月制定了 1989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 2 號)條例。該條例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在其認為 對公眾安全確有威脅的情況㆘,即時將危險的廣告招牌移到安全位置或加以拆除,並 且清理所有拆除㆘來的物料。建築事務監督可以索回在拆除招牌和清理物料時耗費的 任何開支。

  在制定該條例時,政府考慮到,以發牌方式進行全面管制會需要大量㆟手,因此, 集㆗資源對付可能構成危險的招牌,會勝於 手進行規模較龐大和較全面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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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管理

十㆒、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經本港轉口的貨物數量急劇增加,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甚麼措施以提高港口的管理效率?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十年間,港口服務的需求,增加到原來的㆔倍。我們在適當時候,提 供了所需的資源,使不必過量撥款而可應付需求。能夠取得這項驕㆟的成績,是由於 以㆘兩個因素:第㆒、是審慎的策劃;第㆓、是港口設施有完善而專業化的發展和管 理。

  關於第㆒個因素,總督在本月十㆒日立法局㆒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第㆒次會議 發表施政報告時,曾宣布將成立㆒個港口發展局。該局成立後,會令我們在港口策劃 方面的工作更有成效。新的港口發展局將會吸納所有使用及提供港口服務的㆟士的意 見,從而作出更多經過協調的努力及反應;相信港口發展局的成立,當可使我們盡量 利用意義重大的港口發展新機會。

  至於第㆓個因素,就是港口設施有完善而專業化的發展和管理方面,政府的政策 是提供適當環境,鼓勵私營機構參與港口發展及作出投資。這項政策證實有效,日後 仍會繼續施行。目前港口的管理,由海事處全面負責。該處將會繼續監察及檢討港口 的管理效率,並透過各諮詢委員會,盡量吸取使用及提供港口服務的㆟士的意見。政 府藉 與私營機構的共同合作,將確保在科技、現代設備及新運作方法㆖的投資,會 使管理效率不斷改進。

  要維持本港港口的效率和聲譽,港口安全是最重要的㆒環。目前開始應用的船舶 航行管理系統新設施,是最先進的設備,可使本港在港口交通日益頻繁的情況㆘,提 高目前已頗為驕㆟的港口安全紀錄。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民入境(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89 年㆟事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香港旅遊協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民入境(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民入境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55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民入境(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以前,抵達本港的越南船民,自動獲得難民身份。根據㆟民入 境條例第 13C 條的規定,保安司有權訂立關於這些難民的規則。不過,自㆒九八八年六 月十六日起,所有抵達本港的越南船民,都被視作非法入境者,除非他們經過甄別之後, 獲給予難民身份。目前並無法律條文,授權保安司訂定特別關於這些越南船民的規則。

  自從㆒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以來,已有 42000 名越南㆟抵達本港。當局須設立大量羈 留㆗心,以應付這些㆟湧入。羈留㆗心是根據㆟民入境(羈押場所)令第㆒附表在憲報公 布。㆖述命令,容許監獄規則的部分條款,在處理受拘留㆟士時適用。不過,這些規則的 內容,對管制受拘留㆟士的行為,以及維持羈留㆗心的秩序和紀律,並不足夠。

  因此,當局已經特別就越南㆟在羈留㆗心的待遇,制訂㆒套規則,但在該等規則開始 生效前,㆟民入境條例必須備有條款,容許保安司制定該等規則。為達致這個目的,本條 例草案建議在㆟民入境條例內增訂第 13H 條,授權保安司指定某些㆞點作為越南船民羈 留㆗心,並制定規則,就受拘留㆟士的待遇和行為規管,以及羈留㆗心的管理等事宜,作 出規定。

  建議㆗的羈留㆗心規則,是參照現行的禁閉㆗心規則而制定。禁閉㆗心規則對規管禁 閉㆗心內越南難民的行為,以及維持㆗心的秩序和紀律,頗有成效。部分取自禁閉㆗心規 則的條款,是經遇輕微修訂的,以澄清有關規定和註明羈留㆗心是由警方、民眾安全服務 隊和懲教署負責管理。

  當局並藉今日的機會,把多項關乎指定羈留㆗心的規定,合併在㆒項特別有關羈留㆗ 心的法令內,使這方面的法令,更精簡合理。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竟然有訪客可以將傳單帶進白石、芝 灣及石崗羈留㆗心,煽動羈留於㆖ 述㆗心的㆟士採取「絕食行動」,使到已為了執行維持羈留㆗心法紀及治安的工作而感到 非常吃力和疲於奔命的懲教署職員及警隊承受更大的壓力,此種情況令㆟甚感遺憾。該次

「絕食行動」的目的顯然是設法藉此向香港社會施加壓力,抗議本港可能向越南船民實行 當然遣返政策。首先,我要指出㆒點,就是以我所見,香港社會與本局在爭取向越南船民 實行當然遣返政策方面的決心,均絲毫未減;而執法機構在執行其艱巨任務時所採取的行 動,特別是在「絕食」期間所實行的處理辦法,亦獲得港㆟的支持。

  今㆝,本局的非官方議員將會支持㆟民入境(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在這次立法 局會議㆗同時完成㆒讀、㆓讀、委員會審議階段及㆔讀的立法程序。這樣將可把越南船民 或來自越南的非法入境者目前棲身的 16 個㆗心劃定為須受正式紀律規則規管的「羈留㆗ 心」。正如保安司剛才所說,自從㆒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以來,已有超過 42000 名來自越

南的非法入境者抵達本港,為了容納這些㆟,本港在短短期間內已分別設立了多個㆗心, 但該等新設的㆗心並未列入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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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入境(羈留場所)令第㆒附表所指定的場所之內。該法令訂明「被羈留在第 ㆒附表所載列任何場所的㆟士,其所受待遇,應與監獄規則㆗任何條款所指情況㆘而 在監獄內受監管的㆟士所受的待遇相同」。在該等為來自越南的非法入境者而新設的㆗ 心內,並無規則可以授權當局規管該等來自越南的非法入境者的行為,以及維持他們 的秩序和紀律,同時亦沒有規則就該等㆗心的管理及保安事宜作出規定。我們可以間 ㆗從電視看到有㆟從營外將食物及其他物品拋進營㆞的情形。我們亦從報章㆗讀到有 關這些非法入境者未經主管當局許可而擅離營㆞進行非法或社交活動的報導。

  立法局議員已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此條例草案。該小組亦已就有關其㆗若干條款的 質疑事項,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我們毫不諱言㆞對違反規則的最高罰則為罰款 5,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是否足以 (又或者能否)對羈留者起阻嚇作用的問題提出質疑,因為此等㆟士之㆗,有部份顯 然無任何錢財,況且他們亦已習慣受羈押。政府當局認為喪失權利可能產生阻嚇效果, 此外,使違反規則者與家㆟隔離,亦可起阻嚇作用。專案小組相信雖然對被羈留者所 產生的阻嚇效果可能甚微,但確有助阻止訪客及其他㆟士違反規則。此外,我們同意 這些羈留㆗心須設有類似禁閉㆗心的規則。至於有關條例草案的內容方面,我們曾質 詢根據條例第 13H(6)(a)條判處作為違反規則的懲罰的隔離囚禁,與根據條例第 13H(6)(b)條施行的「不論是否作為㆒種懲罰」的隔離囚禁,兩者的含意何在。我們恐 怕執行機構的權力過於廣泛。我們獲得保證,根據第(b)條而施行的隔離囚禁將只限於 規則所指定的情況才施行,例如某名羈留者被㆟投訴。故此,根據第(b)條而行使的權 力會受到審慎的限制。據我所知,政府當局將會建議作出㆒項修訂,澄清㆖述各點。 經過最終分析後,我們認為制定此條例草案是㆒項急不容緩的工作,且有必需增訂第 13H 條,授權保安司可以指定羈留㆗心作羈留越南船民用途,以及可以就行為方面的 規管與維持秩序等事宜,制定規則。

  我們亦同意制定條例草案第 13H(5)及(6)條,該等條款所賦予的權力,與現行第 13(C)條類似,並增添有關我剛才所說的隔離囚禁以及其他搜查被羈留者及訪客、規管 該等訪客的行為及規管未成年的羈留者等條款。

  我們獲悉當局將於稍後在本局提出有關規則。如有需要,本局會在適當時候就該 等規則表示意見。

  主席先生,香港長久以來㆒直承受接待越南難民及來自越南的非法入境者的擔 子。香港市民都希望他們能離開香港。羈留者在留港期間是由香港市民負擔其開支, 因此,港㆟已盡㆞主之誼,要求他們重視營㆞的安寧和良好秩序作為回報,亦不過份。 此外,當局必須明確㆞規定營㆞的訪客及有關工作㆟員亦須負起遵守法律的責任。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條例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譚惠珠議員所提出的意見,㆗肯有用,我甚表贊同。此外,譚議員對本條 例草案非常支持,而專案小組亦對本條例草案加以詳細的考慮,我謹此致謝。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57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事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事登記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事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防止㆒切㆟士故意濫用身份證。建議對㆟事登記條例作出 的兩項主要修訂包括:第㆒,規定任何㆟士如無合法授權或合理的理由而保管或藏有 他㆟的身份證,即屬違法;第㆓,清楚規定任何㆟士如把身份證非法轉讓給他㆟,也 屬違法。

  根據現行法例,沒有合法授權或合理理由而藏有他㆟的身份證,不屬違法。不過, 根據㆟事登記規例,使用他㆟的身份證則屬違法。因此,現行法例有㆒個漏洞,就是 在發現有㆟藏有他㆟的身份證時,如沒有證據證明該㆟曾使用該身份證,便無法提出 起訴。這種情況顯屬不妥,因此,本條例草案第 4(b)條建議,藏有他㆟的身份證,亦 屬違法。當局亦藉此機會訂出嚴竣罰則,以收阻嚇作用。

  目前,根據㆟事登記規例,任何㆟士如非法轉讓他㆟的身份證,可被判罰。因此, 當局藉此機會在草案第 2 條㆗,清楚界定「轉讓」的定義,並在草案第 5 條建議,在 原有條例第 7AA 條的第㆓款,規定如把身份證非法轉讓給他㆟,即屬違法。

  為了使有關法例更井井有條起見,會把在無合法授權或合理理由的情況㆘使用或 轉讓他㆟身份證的各項現有罪行,從各規例㆗轉納入主要條例之內。

  本條例草案㆗的各項修訂均屬必需,因為身份證已不僅是身份的證明,亦是可用 作進出香港的旅遊證件。因此,不法之徒遂千方百計盜取他㆟的身份證,以便轉讓給 假冒他㆟身份的㆟或非法入境者,讓他們可在明知故犯的情況㆘使用別㆟的身份證。 當局希望新的法例和法例㆗所建議的嚴峻罰則 ― 經簡易程序審訊定罪者,可被判 罰款 2 萬元和入獄兩年;經公訴程序治罪者,可被判罰款 5 萬元和入獄 10 年 ― 可 起有效的阻嚇作用,並可讓當局得以檢控那些濫用我們的身份證制度的㆟。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醫生註冊條例的草案。」

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制訂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擴大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組的成員㆟數,以包括兩 名由委員會在諮詢香港㆗文大學後委任的註冊執業醫生。

  醫務委員會執照組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 20C 條的規定而成立,負責監察有關未 能註冊的醫生的考試、培訓及發牌事宜。目前,執照組成員共有八名註冊執業醫生, 其㆗兩名由委員會在諮詢香港大學後委任。

  非英聯邦醫生考取執照計劃於㆒九七七年初次推行時,香港大學是本港唯㆒設有 醫學院的大學。現時,香港㆗文大學亦已開設醫學院,並按照㆖述計劃參與非駐院實 習醫生的培訓工作,因此建議擴大執照組的成員㆟數,以包括香港㆗文大學的代表在 內。這項建議獲得香港醫務委員會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現在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香港旅遊協會(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旅遊協會條例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香港旅遊協會(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旅遊協會是㆒個法定機構,其工作目標是發展香港成為旅遊勝㆞。㆒九六六 至㆒九八七年間,政府撥給該協會的補助費,數額是根據㆒個與酒店房租稅收入有聯 繫的公式計算出來,而酒店房租稅則為房租的 5%。這個辦法表示,旅遊協會所得的 補助費數額,不㆒定與其實際需要有關連。

  在考慮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核數署署長的報告書時,本局的政府帳目委員會對酒 店房租稅指定作㆖述用途㆒事,表示關注。此外,委員會又建議修訂香港旅遊協會條 例,規定該協會將每年的收支預算和活動計劃提交政府批准。這些安排與其他性質相 若的補助機構,如貿易發展局所採用者相類似。

  ㆒九八八年初,當局與旅遊協會達成協議,把補助費與酒店房租稅的聯繫取消。 由㆒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起,當局實施了行政措施,規定該協會把收支預算及活動 計劃提交政府批准,而撥款則以經批准的收支預算為根據。今年較早時,該協會亦同 意修訂原有條例,給予新補助安排法律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59

  本修訂條例草案規定立法局撥款補助旅遊協會,同時也規定該協會把收支預算及 活動計劃提交總督批准。此外,草案亦規定旅遊協會理事會須遵循某些指定的會計程 序。該協會在宣傳香港,推廣旅遊方面的寶貴服務,政府將繼續予以支持,絕不會因 為實施這些新補助及收支預算安排而減少。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簡易程序治罪(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七月十㆓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民入境(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第 3 條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按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建議,修訂本條例草案第 3 條。

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這項修訂的目的,是確保有關隔離囚禁的規定,具體說明在甚麼情況㆘可實施隔 離囚禁。根據新訂條文第 13H(6)(a)條的規定,當局可把隔離囚禁作為懲罰;不過,基 於保安的原因,例如須對㆒名被拘留者加以保護,在有些情況㆘亦須實施隔離囚禁。 這些情況,將在新條文第 13H(6)(b)條㆗說明。

  把隔離囚禁作為懲罰時,㆒般都是個別隔離。但因其他理由而實施的隔離囚禁, 則可能涉及㆒個家庭或較多㆟。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3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1989 年簡易程序治罪(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9 年㆟民入境(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及

1989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1989 年簡易程序治罪(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61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九年十月㆓ 十五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九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84730-7L-11/89 $13-G41008923C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經濟司就黃匡源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已獲得的資料,顯示供發電用的煤、石油及工業用柴油在㆒九八九年的平均價格 如㆘:

煤 石油 工業用柴油

10.6 17.9 31.1

(㆖述數字是以每千兆焦耳所需港幣計算;焦耳是熱量單位。)

  至於液體㆝然氣方面,主要由於本港仍未採用該種燃料,故此,資料的準確性不 太高。根據所得的數字,液體㆝然氣在㆒九八八年的價格是每千兆焦耳由 27.2 至 31.2 港元不等,而㆒九八九年的價格則是每千兆焦耳 26 港元。

  ㆖述數字祇能用作㆒般參考,但可能受到資金成本、財政費用及經常開支等因素 所影響。

附件 II

保安司就李柱銘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民入境事務處所檢討的內容只有㆒項:決定是否應給予在港住滿七年的外籍㆟士無 條件限制居留權,有別於住滿九年的現行規定。檢討內容並不包括身份證事宜,或身 份證㆖的㆔星標誌。

  簡略㆞解釋㆒㆘㆔星標誌的作用對說明此問題也許會有幫助。㆔星標誌顯示身份 證持有㆟有權取得回港證,可從㆗國和澳門回港。回港證於五十年代㆗期首次推行, 發給居留期不受㆟民入境事務處處長限制且無法取得本國旅遊證件的㆟。當時推出回 港證的主要目的,是協助來港的大量華籍㆟士,因為他們很多時會想返回㆗國或澳門。 初時,香港的旅遊㆟士倘有資格領取英國護照,即無資格領取回港證,往返㆗國或澳 門必須使用護照出入境。同樣㆞,外籍㆟士倘有資格領取其他國家的護照,即無資格 領取回港證。其後,由於經常往返㆗國和澳門的香港㆟愈來愈多,加㆖很多㆟領取護 照的作用只是為了往返㆗國和澳門,所以到七十年代,回港證的使用權就擴及香港的 華裔或半華裔英國屬土公民。不過,外籍㆟士仍無使用回港證的權利,因為他們肯定 已領有本國護照。

  出入境簡化計劃實施後,所有身份證持有㆟(無論證㆖有無㆔星標誌)都得到方 便,毋須填寫旅客抵港/離港申報表。待容許外籍㆟士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有關 法例頒布後,外籍㆟士亦可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出入境,證㆖無㆔星標誌也無妨。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II

教育統籌司就司徒華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當局是於㆒九八零年八月採納重聘退休官立學校教師的措施,並施行㆘列各項安排: (a) 受聘教師的服務期必須有間斷;

(b) 重聘期屆滿之前,該教師不能已超過其 60 歲生日;

(c) 根據長俸條例的規定,重聘期內暫停發放該教師的每月長俸; (d) 重行受聘是以臨時按月僱用條件形式進行;及

(e) 若該教師的服務令㆟滿意,則在服務期屆滿時,可獲發㆒筆酬金,其數額相 當於重聘期薪金的 25%。

  ㆒九八九年九月,共有 20 名可享長俸㆟士以㆖述條件重行受聘於官立學校。

  根據資助則例的規定,㆗學教師可獲准於其屆滿 60 歲時繼續留任至該學年完結為 止,同時,若經該校校董會推薦,該教師可繼續按年連續受聘,毋須間斷服務,直至 其年滿 65 歲的該學年完結為止。這類延長服務的薪金及退休金,是按照㆒般的聘用方 式計算。

  小學校長於其年滿 60 歲的該學年完結後,亦可按逐年計算方式延長服務。惟必須 由有關學校校董會作如是推薦,以及證明並無其他合適㆟選可任該職位。

  目前,小學教師於其年滿 60 歲的該學年完結後,不得繼續受聘。然而,儘管現時 小學教師職位空置的情況並不嚴重,教育署署長亦會酌情考慮小學教師延長服務的申 請,但每宗申請均會根據個別實況予以考慮。

  就現時情況來說,管制重聘官立學校教師的條件,顯然較應用於資助學校教師的 重聘條件更為嚴格。

附件 IV

保安司就林貝聿嘉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關於第㆒項問題,在㆒九八九年九月,調往越南船民㆗心的警務㆟員,有 32 名來自港 島區、227 名來自九龍區、229 名來自新界區,而來自水警警區的則有 102 名。很抱歉 並無各警區的個別數字資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III

書面答覆 ― 續

  隨附的是㆒九八九年㆒月至九月期內暴力罪行分佈情況的統計資料。與㆒九八八年的數 字比較,全港的暴力罪案數目增加 7%。㆒些警區的增幅較大,大多在港島區及新界區。不過, 其他㆒些警區,特別是在九龍區的警區,罪案數字則㆘降。

  港島區的暴力罪案數字增加了 12.7%,但從該區調派的警務㆟員數目卻甚少。另㆒方面, 九龍區雖然有 200 多名警務㆟員調往船民㆗心,但該區的暴力罪案卻無增加。從所得的資料 可見暴力罪行的分佈情況與調派警務㆟員執行越南船民職務似乎並無特別關係。

在各警區發生的暴力罪案

㆒九八九年㆒月至九月

㆒九八九年 ㆒九八九年 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八及八九年 總區/區 第㆒季 第㆓季 第㆔季 第㆒至第㆔季 第㆒至第㆔季 的罪案差距百分比

港島

㆗區 63 105 78 246 216 13.88 灣仔 206 224 243 673 577 16.64 東區 180 214 234 628 561 11.94 西區 120 166 160 446 415 7.47 總區總數 569 709 715 1993 1769 12.66

九龍

油 ㆞ 394 465 472 1331 1385 -3.90 深水 323 333 414 1070 1116 -4.12 九龍城 221 266 247 734 870 -15.63 旺角 319 335 389 1043 1069 -2.43 黃大仙 249 287 309 845 842 0.36 觀塘 190 184 211 585 570 2.63 秀茂坪 255 339 373 967 814 18.80 機場 4 4 3 11 10 10.00 總區總數 1955 2213 2418 6586 6676 -1.35

新界

邊境 58 66 107 231 279 -17.20 元朗 232 229 322 783 642 21.96 荃灣 224 252 255 731 620 17.90 沙田 169 263 331 763 600 27.17 葵涌 142 159 187 488 473 3.17 屯門 228 241 264 733 502 46.02 大埔 87 66 97 250 257 -2.72 總區總數 1140 1276 1563 3979 3373 17.97

水警 43 48 128 219 121 80.99 全港總數 3707 4546 4824 12777 11939 7.02

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V

保安司就薛浩然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附表所載為港島、九龍及新界各警區在㆒九八九年的整體罪案數字,以及㆒九八七與 ㆒九八八年的比對數字,該表亦顯示在該段此期間內,設有越南船民㆗心或船民營的 各個㆞區。

  關於港島及九龍設有越南船民營和船民㆗心的㆕個警區,有關數字並無顯示在設 立船民營及船民㆗心後,罪案率有㆖升趨勢。至於設有㆞方收容越南船民的㆕個新界 ㆞區,罪案數字則有增多。然而,全個新界區的整體舉報罪案數字亦見增加,由㆒九 八七年的 21964 宗增至㆒九八九年的 25360 宗,故㆖述㆕個㆞區的㆖升數字,可看作 整體㆖升數字的㆒部份。正如保安司在立法局會議席㆖解釋,越南船民所犯的罪案在 全港罪案㆗,僅佔㆒個很低的百分率。

㆒九八七至㆒九八九年

越南船民營的㆞點及各警區的

整體罪案數字

開始設有 禁閉越南

八八/八七

八九/八八

年的轉變

年的轉變

警區 港島

船民營 ㆒九八七年 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九年 %

%

㆗區 八七年前 2694 2411 2688 -10.39 11.49 灣仔 - 4620 4391 4652 -4.65 5.94

東區 八八年 十㆓月

4579 4771 4768 4.39 -0.06

西區 - 3420 3187 3491 -6.32 9.54 部份總和 15313 14760 15599 -3.33 5.68

九龍

油 ㆞ - 9109 8408 7763 -7.33 -7.67 深水 八七年前** 7117 6688 6509 -5.23 -2.68 九龍城 - 6330 5561 5522 -11.34 -0.70 旺角 - 6987 5805 5563 -16.66 -4.17 黃大仙 - 5469 5173 5313 -3.60 -2.71 觀塘 八七年前 3964 3854 3875 -1.94 0.54 秀茂坪 - 4639 4527 5028 -1.19 11.07 機場 - 464 294 335 -36.42 13.95 部份總和 44079 40310 39908 -7.76 -1.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V 書面答覆 ― 續

開始設有 禁閉越南

八八/八七

八九/八八

年的轉變

年的轉變

警區 新界

船民營 ㆒九八七年 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九年 %

%

邊境 八七年前 1894 1974 1997 5.17 1.17 元朗 八九年七月 3660 4328 4828 20.63 11.55 荃灣 - 4456 4403 4479 0.02 1.73 沙田 八九年㆒月 4183 4416 4902 6.65 11.01 葵涌 - 2612 2895 2967 11.64 2.49 屯門 八七年前 3209 3443 4197 8.57 21.90 大埔 - 1950 1965 1990 1.64 1.27 部份總和 21964 23424 25360 7.94 8.27

水警警區 - 572 690 941 20.63 36.38 全港數字 81928 79184 81808 -2.53 3.31

* 以個案為計算單位。若干類罪案的計算準則已於㆒九八八年修改。因此,在計算 ㆒九八八年較之㆒九八七年的轉變時,㆒九八八年的數字已作出調整,以符合㆒ 九八七年的計算準則。

** 深水 船民營已於㆒九九○年㆒月關閉。

附件 VI

保安司就梁煒彤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附表所載是㆒九八九曆年的全年整體破案率及各主要類別罪案破案率的全面資料,以 及㆒九八五至八八年可供比較的數字。

  相信梁煒彤議員定會注意到㆒九八九年的整體破案率是 47.9%,較㆒九八五、㆒ 九八七及㆒九八八年稍高,這顯示抽調警員到越南船民㆗心對偵查罪案並無不良影 響。

V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面答覆 ― 續

㆒九八五至八九年整體破案率及各主要類別罪案破案率

㆒九八五年 ㆒九八六年 ㆒九八七年 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九年

爆竊(樓宇)

舉報數字 13 922 11 942 11 587 12 137 12 571 破案率 10.5 10.6 9.5 10.4 10.6

每 10 萬㆟口 計的罪案比例

*爆竊(事件)

255.2 215.8 206.4 213.6 218.2

舉報數字 不適用 不適用 10 601 10 749 10 913 破案率 不適用 不適用 10.1 10.9 10.4

每 10 萬㆟口

不適用 不適用 188.9 189.2 189.4

計的罪案比例

搶劫

舉報數字 6 745 5 372 5 461 5 705 6 452 破案率 19.8 21.6 20.4 23.6 25.6

每 10 萬㆟口 計的罪案比例

嚴重毆打及傷㆟

123.6 97.1 97.3 100.4 112.0

舉報數字 5 805 5 396 6 608 6 591 7 357 破案率 60.4 64.5 59.5 59.9 59.4

每 10 萬㆟口 計的罪案比例

快掠財罪案(㆙)

106.4 106.6 117.7 116.0 127.7

舉報數字 51 142 46 568 45 830 42 495 42 503 破案率 29.9 31.0 30.2 29.7 30.6

每 10 萬㆟口 計的罪案比例

預防性罪案

937.3 841.7 816.5 748.0 737.7

舉報數字 5 110 4 564 4 481 3 079 3 763 破案率 99.9 99.6 99.4 99.1 99.1

每 10 萬㆟口 計的罪案比例

93.7 82.5 79.8 54.2 65.3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㆒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VII

書面答覆 ― 續

㆒九八五年 ㆒九八六年 ㆒九八七年 ㆒九八八年 ㆒九八九年

整體罪案數字

舉報數字 86 944 81 411 81 928 (㆚) 79 184 (㆛) 81 808 破案率 46.1 47.9 46.7 (㆚) 46.9 (㆛) 47.9

每 10 萬㆟口 計的罪案比例

1 593.5 1 471.5 1 459.6 (㆚) 1 393.8 (㆛) 1 419.9

(㆙) 快掠財罪案包括搶劫、爆竊、搶掠、扒竊、汽車盜竊、店舖盜竊及各類盜 竊案件。

(㆚) 由於爆竊案的計算準則已於㆒九八八年㆒月修訂,因此這數字已予調整, 使能與㆒九八八年的相應數字比較。

(㆛) 由於汽車盜竊案的計算準則已於㆒九八七年㆒月修訂,因此這數字已予調 整,使能與㆒九八九年的相應數字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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