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143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 主 席 )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 K.B.E., L.V.O., J.P.
財政司林定國議員,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C.M.G.,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張鑑泉議員, C.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 J.P.
潘永祥議員, O.B.E., J.P.
鄭漢鈞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許賢發議員, O.B.E., J.P.
143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李柱銘議員, Q.C., J.P.
李國寶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J.P.
潘宗光議員, 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J.P.
譚 王 鳴議員, J.P.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J.P.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B.E., C.P.M., J.P.
夏佳理議員, J.P.
鮑磊議員, O.B.E.
鄭德健議員, J.P.
張子江議員,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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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 J.P.
林貝聿嘉議員, M.B.E., J.P.
林偉強議員, 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 J.P.
麥理覺議員, 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 J.P.
田北俊議員, J.P.
杜葉錫恩議員, C.B.E.
黃匡源議員, J.P.
生福利司薛明,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 O.B.E., A.E., J.P.
缺席者:
譚惠珠議員, C.B.E., J.P.
譚耀宗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43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 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 號
抗生素條例
1989 年抗生素(修訂)規例 ..................................................... 180/89
牙醫註冊條例
1989 年牙科輔助㆟員(牙科保健員)(修訂)規例.............. 181/89
危險藥物條例
1989 年危險藥物(修訂)規例 ................................................. 182/89
牙醫註冊條例
1989 年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183/89
護士註冊條例
1989 年登記護士(登記及紀律處分程序)
(修訂)規例.............................................................................. 184/89
保險公司條例
1989 年保險公司條例(修訂第 13 條)規例............................ 185/89
法律援助條例
1989 年法律援助(評估經濟能力及分擔費用)
(修訂)規例.............................................................................. 186/89
法律援助條例
1989 年法律援助(費用計算)規例.......................................... 187/89
醫生註冊條例
1989 年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188/89
助產士註冊條例
1989 年助產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 189/89
雜類牌照條例
1989 年雜類牌照(修訂)(第 2 號)規例.............................. 190/89
護士註冊條例
1989 年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1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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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1989 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修訂)規例.......................... 192/89
電信條例
1989 年電信(修訂)(第 2 號)規例...................................... 193/89
電信條例
1989 年電信(低功率儀器)(豁免領牌)令.......................... 194/89
㆟事登記條例
1989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8 號)令.................. 199/89
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公眾游泳池(市政局)(修訂)
(第 2 號)附例.......................................................................... 200/89
各 項 問 題 的 口頭答覆
土 ㆞發展公司的 徵 詢區議會工 作
㆒ 、 薛浩然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鑑 於 土 ㆞發展公司 若 無 法 取得所需土 ㆞ 以 推 行 其 發 展 計 劃,則可向當 局 申請將該 ㆞ 收 回,政 府可否 告 知 本局,會 否考慮要求該 公 司 就 其 發 展 計劃擬提供 的 居所類型及社 區 設 施,徵詢受影 響居民及有關 ㆞區的 意 見 , 從 而 照顧該等居民及 ㆞區的 需求?
㆞政工務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若 土 ㆞發展公司的發展 計劃或 建 議 須將有關土 ㆞ 收 回,政 府 規 定 土 ㆞發展公司 透 過政務 處 及 區議會 徵詢受影響 ㆞ 區 居 民 的 意見。此外 , 土 ㆞發展公司 較大型 的 計 劃,㆒定 涉及將 法定的分區 計劃大綱草圖作 出 修 訂,此舉須得城市設計委 員 會 批准及在憲報 公 布。土 ㆞發展公司發展 計 劃 的 詳 情,包括計劃㆗擬提供 的 居所類型及社 區 設 施,將 會 併 入 分 區 計劃大 綱草圖;這份草圖 會 提 交區議會, 向其徵詢意見。
薛浩然議員 問: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局,有關㆖次土 ㆞發展公司 宣佈在各 區 的 大計及最近油麻 ㆞ 雲南里 的發展 大 計,該 公 司 究竟怎樣諮詢各 區 及受影響 的區議會 和居民?
㆞政工務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我認為最 佳 辦 法 ,就是參考 ㆒ 個曾諮 詢 區議會的 計劃。在尋求批准該計劃前,我要求土 ㆞發展公司 到 區議會 介 紹該計劃 的 大綱。首 項 計 劃( 即雲南里計劃 )的 諮 詢 工 作 ,已 在 六月十六 日 進 行。土 ㆞發展公司 準備實施 的 所有其他計劃,都 會 按照同樣 的 模 式 進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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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浩然議員 問 : 我可以 告 訴 ㆞政工務司, 在 六月十六日 有關雲南里 的 計 劃,土 ㆞發展公司㆟員 去油尖 區議會目的 祇在簡述情況,讓 該 區㆟士 知 道 將 會發生 什麼事情 , 而 並非徵詢他們 的 意見。
主席( 譯 文):薛浩然議員, 那並非 ㆒ 條 問 題 , 你只是作 出㆒項陳 述 。
薛浩然議員 問:我 覺 得 土 ㆞發展公司 並沒有做到徵詢民意。該 公 司 在 六 月 十六日 所 做 的 並不是徵詢民意,而 是 告 訴市民它想怎樣做,所 以 ㆞政工務 司 的 答案含有不真確 的 成 份 。
主席( 譯 文):可能是 翻 譯有問題, 我 仍未聽 到問題。補 -
問 題 應 以問題 方 式 提 問 , 請你修 改 ㆒ ㆘ 字 眼 , 以問題 方 式 提 出 ?
薛浩然議員 問:我 的 問題是,我 對 ㆞政工務司 在答覆所 說 曾徵詢 區議會的 意 見 ,甚 表 懷 疑 。事實㆖ ,在 六月十六日 在油尖 區議會會議 ㆖,土 ㆞發展 公司的目的 並不是徵詢 區議會的 意 見 , 而 只 是 告 訴 區議會 他們要做 的 工 作 。
主席( 譯 文):薛浩然議員, 恐 怕 我 要 裁 定 你 不 符 合 會議常規,因 為 你 仍 然 不是提 出 問題。我想提 醒 各 位 議員, 如 有意見 , 請以問題 方 式 提 出 。
機場導致 的 噪音污染
㆓ 、 梁煒彤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政 府於答覆 本 年 ㆕ 月十九日 在 本 局 提 出 的㆒項 質 詢 時,表 示 有 意 根 據 顧 問 研 究 報 告,實 施 ㆒ 項 全面改 善 計 劃,以 擴-
啟 德 機 場 的 設施。政 府可否 告 知 本局,將 會 採 取什麼 行 動,以 應付因 機 場 的 航 機 班 次 及 ㆞ 勤活動增加 而 導致噪音污染 日 益嚴重 的 問題?
㆞政工務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政 府 不 但 致 力 改 善 機 場 設 施,更 設 法 減 低 啟 德 機場活動 日 益 繁 忙 所 帶 來 的 噪 音 影響。
問題所提及 的 顧 問 研 究 報 告 , 提 出 了 多 項建議, 包括以 ㆘ 各 項 改 善 噪 音 影 響 的 措 施 :
(a) 為受影響 的 學 校 提 供 隔 音 設備;
(b) 維 持 目 前 禁止航機 在 夜間升降 的 管 制 ; 及
(c) 在 現 有及已 擴 -
的 停機坪範圍裝置固 定 ㆞ 面 電 源 , 提供電力供 飛 機 操 作 之 用 , 使 飛 機 毋 須 再 使 用 本 身 的 輔 助 動 力設備;這 些 設 備 的 操 作 聲 浪 , 是 對 鄰 近 屋 造成滋擾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㆒ 。
㆖述各 項建議, 經 獲 政 府 接 納 , 並 正 在 推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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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 , 民 航 處 處 長 亦 已要求 航 空 公 司 經 營 者 將 聲浪擾 ㆟的飛 機引擎夜 間測試 工 作,移往渠 道 西 面,以 減 低 鄰 近民居所受到 的 聲浪侵擾,當 局 現 正根據 民 航( 飛 機噪音 )條例的規定,草 擬 附屬法例,將 這 些 以及其他有 關 的 管制措 施 , 納 入 法 定 架 構 之 內 。
梁煒彤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 可 否 告 知 本局,有 何 既 定 計 劃 , 推 行 答覆㆗提及 的 各 項 減 少 嘈 音 影 響 的 措 施 ?
㆞政工務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關於最 重 要 的 措 施 ,亦 即 裝置固 定 ㆞ 面 電 源的工 作,我 們 現 正 招 標 承 供所需設備。有關 的 土 木 工程,將 於 本 年 十月開始,設 備 的 裝 置,將 於 明年夏 季完成。啟 德 明 渠東面另 ㆒ 停機坪 的
停機位,將 於 ㆒九九㆒年安 裝 同類設備。至 於 轉 移 ㆞ 面 的 引擎測試 ㆞ 點 , 其 實 現 時 大 部 分 測 試 已是在 明 渠西面 進 行,只 有 ㆔分㆒ 在 渠東面 進 行。我 們 希望至 年 底 時 , 全部測試 都 在 渠 西 進 行 。
麥理覺議員 問( 譯 文):主席先生, 為 清楚了解 ㆞ 面 的 實 際 情 況 ,㆞政工 務 司 可否將 啟 德 機場噪音 最 嚴 重 ㆞ 點 錄 得 的分貝 水 平,與 國 際 可 接 受 的 最 高水平 作 ㆒ 比 較 ? 換句話說,主席先生,㆞政工務司 可 否 指 出 我 們 的 水 平 較 國 際 認 可 水平高 出 多 少 ?
㆞政工務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恕 我 今 ㆝ 不能即 時 回 覆 ,但 我 定 會 提 供有關 資 料 。 (附件 I)
梁煒彤議員 問:㆞政工務司 可 否 告 知 本局,會 否考慮在城市 規 劃 方 面 採 取 措 施 , 以 減 少 居民受 飛 機噪音騷擾 ?
㆞政工務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我們並不認為有需要 採 取 正 式 措 施 ; 我們曾在 本 局 提及有關 麗 晶花園 所受到 的 滋 擾,政 府已從該 項發展 吸 取 教 訓,政 府 定 會 確 保,而 我 相 信 城市設計委 員 會 也 ㆒ 樣,以 後 這 類 發 展 不 會 在 直 接 受影響 的㆞區 進 行 。
潘志輝議員 問:主席先生,在答案 的 最 後 ㆒段,㆞政工務司 提及民 航 處 處 長 已要求有關 的 航 空 公 司 經 營 者 將 聲浪擾 ㆟ 的 夜間測試 工 作 遷 移 到 渠 道 的 西 面 。 政 府可否 告 知 本局, 究 竟 遷 移 何時開始 ? 當 局 會 否 在 適 當 時 間 後 , 接 觸 有 關 的區議會 或 麗 晶花園 的 居 民 組 織 , 以 了解成效 ?
㆞政工務司 答( 譯 文):主席先生, 我在較 早 時 答 覆 補 -
問 題 時 曾 說 ,有 ㆔分之㆓的 引擎測試 已 在 明 渠西面 進 行,我 會 查 詢他們有否 調 查 居 民 的 反 應 , 然 後 回 覆 潘議員 。 (附件 II)
144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簽發身份證予居港的外國國民
㆔、 方黃吉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對於簽發身份證 予已居港七年的外國國民及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事宜,現時採取何種政策; 以及發給這些㆟士的身份證與發給本港永久居民者是否不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所簽發的身份證,分為兩種 - ㆒種是「永久性居民身份 證」,註明持證㆟擁有在香港的居留權;另㆒種則是沒有註明㆖述權利的「身 份證」。㆟民入境條例明文規定甚麼㆟可以擁有在香港的居留權。簡單來說, 任何因與香港的關係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的㆟士,以及任何有純粹或部分㆗ 國㆟血統的㆟士,不論其國藉,如果曾經通常在香港連續居住至少七年的話, 均可享有在香港的居留權。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士,可獲當局發給永久性居 民身份證,至於沒有該項權利的㆟士,則只獲發給身份證。
外 國 國 民 如 並 非 純 粹 或 部 分 屬 ㆗ 國 ㆟ 血 統 , 則不能 享 有 在 香港的 居 留 權。
㆒九八㆒年英國國籍法在㆒九八㆔年㆒月㆒日起生效。在該日前,任何 在本港出生的兒童均會因此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位,擁有在香港的居留 權。不論其父母屬何種國籍,亦不論其父母本㆟是否享有在港的居留權,這 些兒童都可以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擁有在香港的居留權。
由㆒九八㆔年㆒月㆒日起,在香港出生的兒童,如父親或母親都沒有在 香港的居留權,則最低限度父親或母親其㆗㆒㆟必須有香港的入境權,或已 獲准無條件限制在香港居留,這名兒童才可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位。事實 ㆖,這規定適用於以㆘㆟士的子女:
(a) 在香港政府任職的英國公民;根據政府的政策,這類㆟士可獲准無條件 限制在香港居留;
(b) 已通常在香港連續居住至少七年,因而有香港入境權的英國公民;或
(c) 已通常在香港連續居住至少九年,且已申請並獲准無條件限制在香港居 留的任何其他國家的國民。
明渠發出的惡臭
㆕、 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部分明渠發出惡臭,嚴重影響環境 生 及市民日常生活,請政府告知本局:
(1) 現時在本港有多少條發出惡臭的明渠,它們分佈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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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當 局 有否計劃將此等 明 渠全部封蓋,如 有 的 話,何時 動 工 及 完 成;
(3) 在 炎 夏之時, 有 何 短 期 的 臨 時 措 施 , 以 減 少 明 渠惡臭對 市 民 的 影 響;及
(4) 有 何 具 體 方 案 以 解 決觀塘佐敦谷 及 翠 屏 道 兩 明 渠 的 問題? ㆞政工務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本港 有 24 條 主 要 明 渠 , 16 條 在 新 界 ,八條 在 市 區 。 這 些 明 渠 ㆗ , 有 八條發出 惡 臭 , ㆕ 條 在 新 界 , ㆕ 條 在 九 龍 。 這 八條明 渠 為 :
(a) 新 界 : 元 朗 明 渠 、 屯 門 明 渠 、 火 炭 明 渠 及 深 井 西 明 渠 。 (b) 九龍: 旺 角 道 明 渠 、 大 坑 東 明 渠 、 佐敦谷 明 渠 及 啟 德 明 渠 。
政 府沒有計劃將這 些 明 渠全部封蓋 。這樣做非 常 昂 貴 , 而 且 明 渠 是 為 防 洪 而 設 ,封蓋後 的 清 理 及 維 修 工 作 會 更 困 難 ,費 用 也更高 昂。此外 ,封 蓋 明 渠 不 ㆒ 定 是 解 決 臭 氣 問 題 的 最 適 當 方 法。以 元 朗 為 例,㆒ 項 耗 資 7,000 萬 元 , 用 以 減 低 臭 氣 及 美 化元朗 明 渠 的 計 劃 , 已於最近 納 入 工 務 計 劃 之 內。這 項 計劃包括 清 除淤泥、設 置 可 膨 脹 的 水 閘 以 防 受 污 染 的 海 水 流 入 明 渠、河 道 護 岸 及 抽 水 工 程。這 些 措 施 比封蓋 明 渠 較為有 效,後 者 可能要 耗 資 2 億 至 3 億 元。不 過,市 區 ㆒ 些 明 渠 已 經 封 蓋,作 為 擴 闊 道路或提供 美 化 市 容 ㆞方之 用 。 位 於 觀 塘 道 以 北的㆒段 翠 屏 道 明 渠 已 在 ㆒九八八年 封 蓋,這 是 翠 屏 重 建 計 劃 的 ㆒ 部 分。佐敦谷 明 渠 其 ㆗ ㆒ 段 亦 會 封 蓋,以 配 合 市 政局的 佐敦谷 康 樂 場 ㆞第㆓期工程。該計劃 暫 定 在 ㆒九九㆒年開始, 在 ㆒九九㆔年 完 成 。
我們沒有 特 別 在 夏 ㆝ 推 行 臨 時 措 施 , 減 低 臭 氣 對 市 民 造 成 的 滋 擾 。 不 過,我 們 全 年 都有進 行 維 修 及 清 潔 工 作,這 ㆒ 點 將 於 第 5(a)段 內 詳 加 敘 述 。 夏㆝時, 大 雨 是 ㆝然的 清 潔 劑 , 可 將 污 穢沖走 。
明 渠 發 出 臭 氣 , 主 要 是 家 庭 、 農 業 及 工 業 各 來 源 排 出 有 機污染 物 入 明 渠 所 致。除 非 妥 善 管 制 這類物 質 的 排 放,否則將 難 以 全 面 消 除 臭 氣。淤 泥 沉 積 ㆒ 般 亦引致臭 氣 , 儘 管 不 太 嚴 重 。
為 消除佐敦谷 及 翠 屏 道 兩 條 明 渠 發出的 臭 氣 , 我 們 採 取 了 ㆘ 列 措 施 :
(a) 大 多 數 主 要 明 渠 ( 包 括 位 於 觀 塘 的 兩 條), 每 年 均 由 土 木 工 程 署 負 責 進 行 清 淤 工 程。由 於 疏 浚 工 作 ㆒ 旦 停 止,有 機 沉 澱 物 就 會 聚 積,因 此 這 項 工 作 須 周 而 復 始 ㆞ 進 行。明 渠 是 ㆞ 面 排 水 系 統的㆒ 部 分,作用是 排 走 暴 雨 帶 來 的 過 多 雨 水,所 以 清 淤 工 程 亦 有 助 減 低 泛 濫。本財政年 度,土 木 工 程 署 已 獲 撥 款 450 萬 元,用以進 行 清 淤 工程,特 別 是 消 除 臭 氣。其㆗ 35 萬 元 將用於 佐敦谷 及 翠 屏 道 的 明 渠。佐敦谷 明 渠 ㆒ 段 露 ㆝ 渠 道,剛 好 清 潔 完 畢,這是㆖ 項工程的㆒ 部 分。至 於 ㆘ 流 有 蓋 的㆒段的 清 淤 工程,將 於 短 期 內 展 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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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當 局 現 正 計劃大 規 模 改 善 東 九龍的公 眾 污水渠 , 防 止 無 限 制 ㆞ 排 出 污 水,包 括 排 進 觀 塘 兩 條 明 渠 的 污 水。為此,工程 顧 問 現 正 制 定 ㆒ 套 污 水 管 理 計 劃,有 關 建議工程的 最 後 報 告,將 於 本 月 底 提 交。預 計 這 些 工 程 須 花 費 接 近 10 億 元 , 倘 獲 得 撥 款 ,工程 可 於 ㆒九九 零 年展開 ; 及
(c) 在 當 局根據 水污染管制 條例, 於 ㆒九九㆒年 宣 布 設 立 維 多 利 亞 港 水質管制 區時,將 會 實 施 住 宅 及 工 業 污水管制,防 止污水 透 過 不 正 當 接 駁 的 喉 管 排 入 明 渠 。
車 輛 加 裝 車 頭 大 燈 及停 車 燈
五 、 潘志輝議員 問 題 的 譯 文 : 鑑 於 部 份 車 主 自 行 在 車 ㆖ 加 裝 強 烈射燈 或 停 車 燈 , 嚴 重 影響其他駕駛 者 或 路 ㆟的安 全 , 請 政 府 告 知 本局:
(i) 現 時 車 主 在 車 ㆖ 加 裝 強 烈射燈 或 停 車 燈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標 準及需要 事 先 申請批准;
(ii) 當 局 會 否 明 確 指 定 某 類 汽 車 裝 設 或 加 裝 , 必 須申請批准;及 (iii) 如 何 防 止未符 安 全 標 準 之 非 法 加 裝 事 件 惡 化 ?
運輸司 答 覆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雖 然 目 前 的法例 沒 有 禁 止 車 輛 加 裝 車 頭 大 燈 、 車尾燈 或 停 車 燈 , 但 ㆘列規例 對 安 全 標 準有所 規 定 。
道 路 交 通 ( 交 通 管 制 )規例第 47(1)(a)條規定, 車 輛 行 駛 時 , 如 道 路 ㆖ 有 街燈系 統 照 明 或 迎 面 有 車 輛 駛 來,其 亮 的 車 頭 燈,必 須 向 ㆘ 照 射 。 道 路 交 通 ( 車 輛 構 造 及 保 養 )規例第 90 條規定, 車輛車 頭 燈 的 設 計 , 必 須 使 所 發出的光 線,無 論 何 時 都是向 ㆘。至 於 車 頭 大 燈,當 局 現 正 考慮修 訂 主 要 的規例,規定 車 頭 大 燈 照 射 範 圍 的 最 高 及最低 位 置,此舉可 避 免 車 頭 大 燈 裝 設 過 高 , 因 而 可 能 對 其他道路 使 用 者 造 成 不 良 影響。
至 於 車尾燈 方 面 ,根據 道 路 交 通 ( 交 通 管 制 )規例第 47(2)(b)條的規 定,凡 在 車 尾 安 裝 照 明 設 備,導 致 尾隨車輛 司 機 分 心 者,均 屬 違 法。此 外 , 道 路 交 通( 車 輛 構 造 及 保 養 )規例第十附 表 亦 規定,停 車 燈 的 最 高 瓦 數 不 得 超 過 36 瓦 。
凡 不 遵 照 這 些 規 例 加 設 車 燈 的 ㆟ 士,須 糾 正 違 例 的 情 況。事 件 嚴 重 者 , 將 被檢控 。
我認為 目 前 的 執 行 措 施 , 加 ㆖ 定 期 車輛檢 查 , 已 然 足 夠 。 政 府 會 繼 續 監 察 有關情況 , 如 有需要 , 當 採 取 進 ㆒ 步 的 管制措 施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1443
動 議
藥 劑 及 毒 藥 條 例
生福利司 提 出 ㆘ 述 動 議 :
( 詳情請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生福利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 謹 依 照 議 事 程 序 表,提 出 我 名 ㆘ 有 關 1989 年 藥 劑 及 毒 藥( 修 訂 )(第 2 號 )規例的 動 議 。
藥 劑 及 毒 藥 條例第 29 條 授 權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在徵得 本 局 同 意 後,可 制 訂 規 例 以 規定根據 該 條 例 進 行 註冊及 簽 發 牌照和證 明 書 所收取 的 費用。
管 理局議 決 修訂藥 劑 及 毒 藥 規例附 表 9 所 載 列 的 各 項 收費。 由 於 政 策 規 定 要將這類收費訂 定 在 確 保 能 夠 收 回 全部成 本 的 水 平,因 此 當 局 已 對 該 附 表 所 載 的 註冊事 宜 以 及 簽 發 牌照和證 明 書 所涉及 的 ㆒ 切 成 本 進 行 審 查 。 現 建議分期 提 高 這 些 收 費 , 直 至 收 回 全部成 本 為 止 。
㆒九八八 至 八九年 度 的 成 本 , 估計為 570 萬 元 。 若 建議的規例 獲 得 通 過,估 計 每 年 的 收 益 為 270 萬 元,佔 估 計 成 本 的 47%。這 些 收費將在 ㆒ 九 九㆒年 再 行 檢 討 , 以 期 在 該 年 收 回 全部成 本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提 出 動 議 。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輻 射 條 例
生福利司 提 出 ㆘ 述 動 議 :
( 詳情請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生福利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謹 依 照 議 事 程 序 表 , 提 出 我 名 ㆘ 有 關 1989 年 輻 射 ( 管 制 光 射 儀 器 ) ( 修 訂 )規例 及 1989 年 輻 射 ( 管 制 放 射 性 物 質 ) ( 修 訂 )規例 的 動 議 。
輻 射 條例第 13 條 授 權 輻 射 管 理 局 在徵得 本 局 同 意 後,可 制 訂 規 例 以 規 定根據 輻 射 條 例 簽 發 任 何 牌 照 的 收費。
144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管 理局議 決 修 訂 輻 射( 管 制 光 射 儀 器 )規例第 11(2)條 和 附 表 2,以 及 輻 射 ( 管 制 放 射 性 物 質 )規例第 4(1)及 16(2)條 所 載 列 的 各 項 收費。 由 於 政 策 規 定 要將這類收費訂 定 在 確 保 能 夠 收 回 全部成 本 的 水 平,因 此 當 局 已 對 發 牌所涉及 的 ㆒ 切 成 本 進 行 審 查。現 建議分期 提 高 這 些 收 費,直 至 收 回
全部成 本 為 止 。
㆒九八八 至 八九年 度 的 成 本 , 估計為 260 萬 元 。 若 建議的規例 獲 得 通 過,估 計 每 年 的 收 益 為 180 萬 元,佔 估 計 成 本 的 70%。這 些 收費將在 ㆒ 九 九㆒年 再 行 檢 討 , 以 期 在 該 年 收 回 全部成 本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提 出 動 議 。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條 例 草案首 讀
1989 年法律 援 助 ( 修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仲 裁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郊 野 公 園 ( 修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特 權 及豁免 權( 紅 十 字 會 國 際 委 員會)條例 草案 1989 年 博彩稅 ( 修 訂)條例 草 案
1989 年 電信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條 例 草案經 過 首 讀 , 並經按照 會議常規第 41 條 第 (3)段的規定,㆘ 令 紀 錄 在 案 , 以 便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1989 年法律 援 助 ( 修訂 )條例 草 案
布政司 動 議 ㆓ 讀 : 「 ㆒ 項 修 訂 法 律 援 助 條例的 草案。 」
布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動 議 ㆓ 讀 1989 年法律 援 助 ( 修 訂 )條例 草案。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1445
本條例草案對法律援助條例作出若干項修訂,藉以改善法律援助計劃的運作。
其㆗兩項修訂是修改某些款項限額,以切合現況。法律援助條例授權法律援助 署署長在為受助㆟追回或保管的財產㆗,列定㆒項優先欠項,以便向受助㆟收回分 擔費用,但該欠項並不包括每月不超過 1,500 元的贍養費。本條例草案的㆒項修訂, 是把這個限額提高至每月 2,500 元。另㆒項修訂是提高法律援助署署長在遇到受助 ㆟有嚴重經濟困難時,可酌量寬減的優先欠項數額,由 1 萬元提高至 3 萬元。
本條例草案將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擴大,以便兼可適用於㆞方法院。法律援助條 例規定,受助㆟因任何㆟身體受傷或死亡而索償的民事訴訟,必須在最高法院原訟 庭或㆖訴庭進行,才可獲得輔助法律援助。直至最近為止,索償款額超過 6 萬元的 訴訟,均在最高法院原訟庭進行。到了最近,㆞方法院的民事審判權限已由 6 萬元 提高至 12 萬元,因此,索償款額在 6 萬元至 12 萬元之間的案件,現時必須改在㆞ 方法院而非在最高法院審理,換言之,索償㆟再無資格申領輔助法律援助。本條例 草案可讓索償㆟恢復領這項援助的資格。
本條例草案清楚說明,假如接受法律援助的被告㆟或答辯㆟在所提出的反聲 請、反訴或交互㆖訴㆗敗訴,而勝訴的㆒方又並非接受法律援助者,署長須支付㆖ 述案件的訟費。
主席先生,至於草案其餘部分,則僅屬輕微修訂。
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仲裁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仲裁程序㆗甚麼㆟可代表當事㆟的問題,消除法律㆖ 不明確的㆞方,並清楚說明,仲裁協議㆗的當事㆟,可選擇任何㆟任代表。
基本㆖,仲裁是㆒種私㆟合約安排,是除在法庭進行法律程序外,另㆒種解決 糾紛的辦法。
根據普通法,大律師及律師在法庭所享的專有發言權,並不包括仲裁程序。仲 裁的任何㆒方當事㆟,可選擇任何㆟代表,不論該㆟的職業及來自什麼司法㆞區。 舉例來說,這㆒點使參與建築合約仲裁的當事㆟,可由這方面的任何專家代表,而 不論該專家是土木工程師、建築師、測量師抑或律師。
144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不過,由於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44、45 及 47 條的存在,有㆟對習慣法在香港施行 的情況產生懷疑。第 44 條規定,凡不合資格而擔任大律師者,均屬違法。第 45 條規 定,凡不合資格者,不得擔任律師。第 47 條則規定,凡不合資格者,不得處理某些法 律文件。
有關這些條款對仲裁程序產生什麼影響,律師之間意見分歧頗大。部分認為只有 在香港取得資格的律師及大律師始在聆訊㆗有發言權。㆒些則認為這些條款並不阻止 任何㆟出席仲裁程序。最近,㆒位著名律師詳細研究後,認為法律執業者條例㆗這 3 條,使非律師、英國合格律師及㆒些來自其他司法㆞區(如美國)的律師可出席仲裁 聆訊,而英國大律師及㆒些來自澳洲、紐西蘭等司法㆞區的律師則不可出席仲裁聆訊。
以㆖說明了現存的混亂情況,這情況顯然是不妥善的。現時有跡象強烈顯示,這 個不明確的情況對本港發展成為㆒個國際仲裁㆗心,構成巨大的障礙,因為立約當事 ㆟如果不能肯定可以使用自己選擇的辯護㆟,是不會願意提名本港為仲裁㆞點的。
本草案通過後,將把不明確的情況消除,清楚說明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44、45 及 47 條不適用於仲裁程序,亦不限制這類程序的當事㆟選擇什麼㆟任代表,而這些規定與 其他主要仲裁㆗心的慣例㆒致。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及香港仲裁㆗心均支持本草案的 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郊野公園(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郊野公園的條例草案。」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郊野公園(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給予總督靈活處理權力,以委任非政府㆟員為郊野公園委員會 主席。
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 5(2)(a)條的現行規定,郊野公園委員會的組織須包括郊野公 園管理局局長,即漁農處處長,由其「出任委員會主席」,及其他由總督委任的委員。 鑑於郊野公園委員會成立的目的,是向郊野公園管理局提供意見,因此,由管理局局 長兼任委員會主席,實屬不當。草案所載的修訂建議,將糾正這個情況。
本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可望於㆒九八九年八月,即郊野公園委員會㆘㆒輪委任 工作開始前生效。屆時,非政府㆟員亦可獲委任為該委員會主席。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1447
1989 年特權及豁免權(紅十字會國際委員會)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授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該會的代表在香港享有的特權 和豁免權,以及為有關事宜,作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特權及豁免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授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區代表辦事處若干特權和豁免 權。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於㆒八六㆔年在瑞士成立,其職責包括在戰爭或內亂期間 提供和統籌醫療服務,以及其他㆟道主義服務,例如監察戰犯受看管的情況,及 協助被戰火或政治障礙因素所分隔的家庭進行聯絡。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香港設 有㆞區代表辦事處,以便在東南亞和遠東㆞區推行委員會的工作。香港獲選為㆞ 區基㆞,除了因為㆞點適㆗、通訊完備外,亦因為㆒個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般在 國際間擔當㆟道主義角色的機構,可以在香港這個社會執行職責而毋須懼怕政治 干預。
本條例草案倘獲得通過,將授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述特權和豁免權:
- 委員會的香港㆞區代表辦事處免涉訴訟,但只限於㆞區代表辦事處執行 公務時所涉及的案件;
- 委員會的檔案和佔用作辦事處的房產均不容侵犯;
- 委員會的辦事處和住所免繳稅項和差餉;
- 委員會直接輸入或輸出作公務用途的物品及刊物,均免繳關稅和其他稅 項,但須符合香港海關總監可能訂定的條件;
- 委員會輸入及輸出作公務用途的物品及刊物,不受限制或禁止;
- 委員會代表免涉訴訟,但只限在執行委員會的公務時所涉及的案件,同 時只適用於代表辦事處的正式成員,而不適用於在本港聘請的職員;
- 擔任委員會代表所得的報酬,免繳薪俸稅,但亦只適用於代表辦事處的 正式成員,而不適用於在本港聘請的職員;
- 布政司可根據印花稅條例第 43(3)條發出證明書,豁免委員會代表或房產 繳付印花稅。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44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1989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行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博彩稅條例的條例草案。」
行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在提交本局㆓讀的 1989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准許英 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就香港以外進行的賽事舉辦投注活動。本條例草案准許賽馬 會在跑馬㆞馬場和沙田馬場即時轉播海外著名賽事,而投注者亦可同時在本港 就有關賽事投注。
政府的賭博政策,旨在遏止非法賭博活動,並在受管制的途徑內,提供足 夠的賭博機會。
倘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成為法律,我們將可確保只有在沙田或跑馬㆞舉 行編定賽事時,才會接受對海外賽事的投注。即時轉播的海外賽事會編插在賽 馬日的編定程序㆗,因此,整體來說,香港的賭博機會並不會增加。
本條例草案擬撤銷博彩稅條例內的㆒項現行限制,即只可就賽馬會在香港 舉行的賽事進行投注。此外,與通常的做法㆒樣,我們亦藉此機會,把該條例 內所有「殖民㆞」㆒詞,改為「香港」。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現在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電信(修訂)條例草案
行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信條例的條例草案。」
行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9 年電信(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及 1989 年廣播事務管理局(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提供㆒個法 律基礎,以便發給新牌照予現時的商業廣播電台(該台現有的牌照有效期將於 ㆒九八九年八月㆓十五日屆滿),並在㆒九九零年以招標方式發出第㆓個商業 廣播牌照。
現時的商業廣播電台,即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是於㆒九五九年根據香 港法例第 106 章電信條例的規定,初次獲發給牌照。當局其後准許該台將牌照 數度續期,而沒有對牌照條件作出重大修改。最近當局進行了㆒項大規模檢討, 並在徵詢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意見後,建議修訂有關條件及規定,以切合現況。 這些經修訂的條件及規定,將納入本條例草案或 1989 年廣播事務管理局(修訂) 條例草案,納入附屬法例、廣播事務管理局日後發出的牌照條件或守則內。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1449
對於電信條例,我們力求只作出能符合政府的廣播政策目標和配合頗為緊湊時 間安排所需的最基本修訂。我們顧慮到電信條例處理許多不同的電信問題,而商業 電台廣播只是其㆗的㆒項。
本條例草案的條文,大多清楚易明,但我想請各位議員留意㆘列的問題。 跨傳媒擁有權
電信條例以及現時電台牌照,都沒有對跨傳媒擁有權的問題,作出規定。然而, 電視條例內卻載有條文,引進「被取消資格㆟士」的概念。根據這些條文的規定, ㆒些可能會對電視牌照有所影響的㆟士和公司,不得在電視持牌公司任職,亦不得 在電視持牌機構實益擁有超過 15%的股份。類似限制在海外相當普遍。
電台方面,我們明白是有分別的。因此,建議㆗的電台管理制度,宜應顧及㆖ 述分別。在跨傳媒擁有權或「被取消資格㆟士」的條文方面,我們建議採用較寬的 管理制度。草案㆗有關被取消資格㆟士的定義,實在很難言簡義賅㆞擬出,因此, 我會清楚說明制訂本草案的用意,以消除大家的疑慮。這就是說,凡與廣播事業特 定利益有關的㆟士或公司,包括為持牌機構提供廣播製作的㆟士、廣播機構、廣告 代理商或對從事這些業務的公司或機構擁有控制權的㆟士,應獲准在電台持牌機構 擁有最多以 35%為限的有投票權股份,不過,香港的每家電台持牌機構,只限持有 另㆒家電台持牌機構的 15%股權。香港的電視台持牌機構當然要確保繼續遵守電視 條例的規定。
「外資」擁有權
主席先生,對於未能符合若干香港常住/常駐期準則的㆟士,目前有關管理電 台的制度,並沒有就這類㆟士的持股量,訂出任何具體限制,但電視條例則不同, 對被列為「不符合資格」的㆟士(包括公司),明文限制其持股量。根據電視條例 的規定,任何㆟士倘並非如條例內所界定,常住/常駐香港或如屬個別㆟士,並沒 有在香港連續常住至少 7 年,均被視作「不符合資格」。
主席先生,我非常贊成香港持牌廣播機構的控制權,應操於最可能凡事都以香 港的最佳利益為重的㆟手裏。但另㆒方面,我們不應過分遏抑外來投資。
本條例草案建議,「不符合資格」的㆟士或公司,只限在電台持牌機構,擁有 不超過 49%有投票權股份的權益。至於用以審定「不符合資格」㆟士的準則,則與 電視條例所規定的常住/常駐準則相同。這項持股量不得超過 49%的限制,以及建 議列入電台牌照內有關持牌機構董事及主要職員在居留身份㆖的所擬限制規定,應 能清楚說明本條草案的用意,是為了確保持牌機構應以照顧本港利益為首要任務。
股份轉讓的暫時限制
本條例草案又規定,在牌照簽發後的首 3 年內,未經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批准, 不得轉讓超過 15%的電台持牌機構有投票權股份。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申領電台牌照 的㆟士,㆒定會從事實際的廣播的工作,而非在領牌後把股份轉讓,藉以在短時間 內攫取可觀利潤。
145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總督會 同 行政局 禁 止 廣 播 節 目 的 權 力
主席先生,根據 現 行 電 台 廣 播 牌 照 規定,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可要求 持 牌 機 構 不 廣 播 任 何 指 定 資 料。英國政 府 亦 保 留 同 樣 權 力。我們 審 慎 研 究 過 應 否 繼 續 保 留 這 項 毫 無 限 制 的 權 力,同 時 又 研 究 過 如 果 繼 續 保 留 這 項 權 力 的 話 應 否將其 賦 予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我們得 出 的 結 論 是 :第㆒, 這 項 權 力 應 予 保 留 ,但 不 再 是 毫 無 限 制 的 ; 第㆓,這 項 權 力 應 賦 予 總督會 同 行政局 。 因 此 ,條例 草 案 第 13M 條規定, 如 總督會 同 行 政 局 認 為 任 何 節 目 會 危 及 香港的安 寧 或 良 好 秩 序 時 , 有 權禁止 該 等 節 目 播 出 。
主席先生,總 括 來 說 , 我 要 指 出 , 我們已將 工 作 範 圍 規 限 於只作 出 必 需 的法例 修 訂,以 便 能 夠 簽 發 兩 個新牌照。不 過,當 局 打 算 在 明 年 初 手 制 定 ㆒ 套 綜 合 的 廣 播 條例,以包括有關無 線 及 有 線 電 視,以及電 台 廣 播 事 務的規定。為此,我 們 打 算 仔 細檢討 各 項 有 關 廣 播 事 務的法例,以 期 改 善 及 精 簡 香 港 現 時的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
主席先生, 我 謹 此 提 出 ㆖述意見 , 並 動 議 押 後 辯 論 這 項 議 案 。 押 後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1989 年 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 修 訂 )條例 草 案
行政司 動 議 ㆓ 讀 : 「 ㆒ 項 修 訂 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條例的 草案。 」 行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動 議 ㆓ 讀 1989 年 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 修 訂 )條例 草案。
制 訂 本條例 草 案 的目的, 是 要 擴 大 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的 權 力 範 圍 , 以 包 括 電 台 廣 播 事 宜。至 目 前 為 止,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主 要是處 理 有關無 線 電 視 的 事 宜;不 過,管 理 局 亦 曾 應 邀 就 若 干 其 他 廣 播 事 宜,向 政 府提供意見。 由 於 香 港 商 業 電 台 有 限 公 司 即 將 獲 發 給 新牌照,而政 府 亦 有意在 ㆒九九 零 年發出 另 ㆒ 個 商 業 電 台 牌 照,因 此,現 在 顯 然 正 合 時 宜,把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的 監 管 權 力 及 職 能 正 式 擴 展 , 以包括電 台 廣 播 事 務 。
倘 本條例 草 案 獲 通 過 , 成 為 法律,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便 會 獲 賦 予 監 管 電 台 廣 播 的 權 力 和 職 能,與 現 時 監 管 電 視 廣 播 的 權 力 和 職 能 大 致 相 同,其 ㆗ 包括向 持 牌 機 構 發 出 有 關 節 目 內 容、廣 告 及 技 術 標 準 的 守 則 及 指 令;在 持 牌 機 構 違 犯 法 例 、 規 例 、 指 令 、守 則 或 持 牌 條件時, 判 處 罰 款;根據總督 會 同 行政局的 指 示,就 撤 銷 電 台 廣 播 牌照事 宜,進 行 調 查;以及處 理 有 關 電 台 廣 播 的 投 訴。本條例 草 案 亦 包 括 ㆒項規定,使 有 關 ㆟ 士 可以有 權 就 廣 播 事 務 管 理局的 決 定 , 向 總督會 同 行政局 提 出 ㆖訴。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1451
主席先生, 我 謹 動 議 押 後 辯 論 這 項 議 案 。
押 後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1989 年 動 植 物( 保 護瀕 臨 絕 種 生 物 )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 五月㆔十㆒日 提 出 ㆓ 讀的 辯 論
㆖ 述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條 例 草案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 山頂纜 車 ( 修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 五月㆔十㆒日 提 出 ㆓ 讀的 辯 論
㆖ 述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條 例 草案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1989 年 道 路 交 通 ( 修訂 )條例 草 案
恢 復 於 ㆒九八九年 五月㆔十㆒日 提 出 ㆓ 讀的 辯 論
㆖ 述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條 例 草案經 過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獲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3 條 第 (1)段的規定, 提 交 全 局 委 員 會 審 議 。
條 例 草案委 員 會 審 議階 段
本 局 進入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
145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1989 年 動 植 物( 保 護瀕 臨 絕 種 生 物 )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至 第 18 條 獲 得 通 過 。
1989 年 山頂纜 車 ( 修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至 第 11 條 獲 得 通 過 。
1989 年 道 路 交 通 ( 修訂 )條例 草 案
第 1 至 第 3 條 獲 得 通 過 。
本局會議 隨 即 恢 復 。
條 例 草 案 ㆔ 讀
律政司 報 告 謂 :
1989 年 動 植 物( 保 護瀕 臨 絕 種 生 物 )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山頂纜 車 ( 修訂 )條例草 案
1989 年 道 路 交 通 ( 修訂 )條例 草 案
已 通 過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而 毋 須修訂;並 動 議 ㆔ 讀 ㆖ 述 條 例 草案。 ㆖ 述 條 例 草 案 ㆔ 讀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 述 條 例 草案經 ㆔ 讀 通 過 。
聲 明
港㆟國 籍 問 題
李鵬飛議員( 譯 文):主席先生,如 獲 閣 ㆘ 准 許,我 謹 根據會議常規第 68 條 未 經 事 先 通 知 而 動 議 暫 停 執 行會議常規第 20 條 第 (1)段的規定 。
主席( 譯 文): 請求照准。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1453
李鵬飛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20 條第(1)段以 便我作出㆘開聲明。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鄧蓮如爵士和我㆖星期前往倫敦。當時我們受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委 託,向英國政府提出應重新賦予香港英籍㆟士在英居留權,及確保全部港㆟日 後可以過 安全和有保障的生活。我們的宗旨可概述如㆘:
我家在香江,無㆟想離港。續留在此㆞,先令㆟心安。
如想免徬惶,保險應妥當。英國有力量,責任要承當。
若有居英權,香港定興旺。
我們向英國政府及英國㆟民解釋,在香港出生的居民是英籍㆟士,此外亦 有其他居民已歸化英籍,他們都沒有別的國籍身份。作為英籍㆟士,也們多已 放棄了取得㆗國國籍的㆒切權利。如同其他㆞方的英籍㆟士㆒般,香港的英籍 ㆟士均效忠於宗主國。他們受英國管治,因而亦有獲得保障的權利。不論在本 港抑或在外㆞,他們都仰賴宗主國保障其公民權和個㆟安全。目前本港共有約 325 萬英籍㆟士。
香港在經濟㆖的成就可稱奇蹟,其業績在世界貿易市場㆗佔第 11 位。香港 擁有全球最大的貨櫃港,在鐘錶及無線電產品出口業方面執世界的牛耳,成衣 及玩具出口則佔世界第㆓位。香港是國際主要金融㆗心之㆒。過去十年來,經 濟增長保持平均每年逾 8%,按㆟口平均計算,每㆟年入 9,600 美元,緊隨日本 之後而居於亞洲第㆓位。這些卓越成就,使香港成為舉世欽羨和敬佩的對象。 香港除擁有㆒個深水港之外,別無其他㆝然資源,其種種成就,實乃香港㆟勤 奮努力的成果。香港㆟不願離開他們㆒手創立,藉以安居樂業的繁榮社會,實 在不足為奇。
自從㆗英聯合聲明正式簽訂以後,很多港㆟紛紛設法求取外國護照,作為 傍身保險,以備㆗英聯合聲明的承諾㆒旦不能兌現時,亦有最後棲身之所,作 為他們與家㆟的後路。在過往數年,急切尋求這類保險的港㆟,數目不斷增多, 業已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並且危及香港的經濟增長。部份港㆟已離開香港, 準備不再回來。很多家庭更為了取得外國居留權而致家㆟分別居於兩㆞,夫婦 其㆗㆒㆟要逗留在萬里以外的美國、加拿大或澳洲生活。眼見這些家庭的成員 因為擔心將來的前途而被迫各散東西,實在令㆟痛心。
香港對㆗國極具價值,它為㆗國提供了㆔份之㆒的外匯收入;佔外商於㆗ 國投資總額的 70%,此外並為㆗國境內毗連香港的廣東省提供數以百萬計的工 作職位。然而,香港能否繼續成功發展及保持其對㆗國的價值,皆取決於香港 市民。若非這批市民,若非他們全身投入和積極參與,香港便不會欣欣向榮。 如果香港不能繼續繁榮和對㆗國作出貢獻,便會失去其吸引力,無法激勵㆗國 遵守「㆒國兩制」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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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相信㆗英聯合聲明仍是㆒份良好的協議。我們希望在香港發展民主 制度,亦深知香港永不可能獨立。然而,為了香港未來所扮演的角色,香港 ㆟現在需要得到保證,若既定的安排未能奏效,則他們可以享有英國居留權。 他們希望毋須離開香港而獲得此項保證。
英國傳播界的反應極端令㆟鼓舞,我們曾多次接受廣播電台、電視及報 界的訪問,現時英國㆟對此事已有較深認識。另㆒方面,英國政府的反應卻 顯然令㆟失望,他們對本港當前的信心危機㆒知半解,並不急於處理這個問 題,這樣的態度,實令我們難以置信。但我們與首相會晤的情況則較令㆟鼓 舞。首相明白有急切需要協助港㆟盡量重建信心。儘管她表示難以賦予全部 英籍㆟士居留英國的權利,但卻承諾,英國政府不久便會發表聲明,說明擬 如何在國籍法和入境規則的規限㆘,採取較靈活寬容的措施。我們明確告知 英國政府,不論英國有甚麼政治㆖的困難,仍須履行責任,照顧香港的英籍 ㆟士,在這方面,英國政府實在是責無旁貸。我們已清楚告訴英國政府,現 在是為本港所有英籍㆟士爭取居留權,我們會繼續努力,以達到這個目標。
主席先生,是次倫敦之行,只不過是我們向英國㆟傳達信息的初步工作。 我曾與不少英國㆟民交談,所得印象是,他們都不否定香港存有嚴重的信心 問題,並需予以解決。英國首相很快便承認,單憑口頭㆖的承擔,已不足以 穩定港㆟的信心,必須採取切實的行動,方可解決問題。我擬在此再次提醒 英國政府,香港英籍㆟士以英國為宗主國,他們有些是在英國國土出生,有 些則放棄本身的國籍,宣誓效忠於英國。在此情況㆘,英國政府怎能推卸其 應為子民承擔的責任?又怎能面對其子民及世界各㆞㆟士而無愧於心?
主席先生,㆒九八六年㆒月八日,立法局前任首席議員鄧蓮如爵士在動 議辯論《1986 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白皮書》時,曾要求對非華裔英國 國民以及那些曾為保 英國屬土而作戰的少數香港英籍㆟士,賦予正式的英 國公民身份。現謹引述鄧爵士的話:
「由於英國國會裡並沒有本港的代表,我們只可以透過這種途徑向英 國政府提出要求。如果英國政府不允所請,便會加深這些最忠於英國 的子民的怨忿,他們會認為本身的利益已被英國出賣,而世界各㆞的 ㆟士,亦會認為英國當局已基於自私和不足道的理由,拒絕其管治㆘ 最需要而又最值得幫助的國民所提出的合理要求。」
主席先生,以㆖所言肯定同樣適用於本港英籍㆟士目前的情況。
本港社會㆟士對㆗國近日發生的事件深感震驚。我可向本港市民保證, 兩局議員定當竭盡所能,繼續為港㆟爭取他們與生俱來的權利。我們所爭取 的,只是我們應享有的權利。我們知道必須憑 堅毅不屈的精神,方可達到 目標;我們定會貫徹始終,不會半途而廢。在此期間,本港市民必須齊心協 力,為共同的目標而努力。由於本港市民的勤奮努力,香港已由㆒個藉藉無 名的漁港,發展為今日舉世知名的國際都市。本港全體市民均曾為建立香港 的繁榮作出貢獻,並希望留在本港生活,因為香港是我們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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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議 員 提 出 的 動 議
香 港 兒 童 的福利
許賢發議員 提 出㆘列 動 議 :
「 為 慶 祝 國 際兒童 年十周年紀 念 ,本局 促 請 政 府及社 會㆟士 採 取 行 動 , 保 障 香 港 兒 童 的 權 益 , 及 改 善 他 們 的福利 。 」
許賢發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謹 按 議 事 程 序 表 所 載 , 提 出 我 名 ㆘ 的 動 議 。
㆒九八九年 是 國 際兒童 年 十 週 年 紀 念 ,本局 藉 此 良 機 , 就當前 動 議 舉 行 辯 論 。 今 次 辯 論 提 及 的 兒 童 , 是 指 18 歲 以 ㆘的㆟士 。
㆒ 九 七 九年開始籌議的 聯 合 國 兒童權 利 公 約 , 亦 剛 好 在 本 年 內完成 。 此 項 公 約 就 兒 童 所 需 的 ㆟ 權 作 出 聲 明,目的 是 訂 立 國 際 標 準,以 保 護 世 界 各 ㆞ 的 兒 童 。
在 香港, 兒 童 通 常 被 視 作 父 母 的附屬 品 , 他 們 的 權益甚 少 受到社 會 ㆟ 士 關 注。由 於 社 會 及經濟 環境使 然,很 多 須 外 出 工 作 的 父 母,只能在 周 末 抽 空 與 子 女 共 聚 , 令到這 些 孩 子 在 成 長 過 程 ㆗ , 得不到他們最需要 的 東 西 , 就 是 父 母 的 關 懷、 薰 陶 和 愛 護。有 些 時 候 ,缺 乏 適 當 的 關 懷 ,更 會 演 變 為 疏 於 看 管,結 果導致 發 生 悲 劇,剝 奪 了兒童接 受 保 護 的 權 利。本港的
教 育 制 度 過 份 偏 重 於 學 術 方 面,加 ㆖ 父母對兒童早 期教育㆒ 知 半 解,以 致 往往嚴重 壓 抑 了兒童 的 創 作 ㆝ 份。此外 , 由 於 兒 童 容 易 接 觸 到不當 的 資 訊 , 他 們 純 真 的 思 想 亦往往 在不知不 覺 之 間 受到不 良 的 影響。
另 ㆒ 方 面 , 我 仍 不 相 信香港 兒 童 的 基 本 權 利 受 到 適 當 的 重 視 。 目 前 政 府 及 志 願 機 構 提 供 的 幼 兒 服 務,零 碎 而 不 完 備,足 以 證 明 這 點。由 於 社 會 服 務 資 源 不 足,加 ㆖ 政 府 ㆒ 直 以 來 採 取 不 干 預 政 策,故 目 前只有為問題 家
庭 及最需要 幫 助 的㆟士 提 供 零 碎 的 幼 兒 服 務 而 已。本港的 服 務 機 構、家 長 及 教育工 作 者,亦 因 為 當 局 未 有就照 料 及 保 護 兒 童 問題訂 ㆘ 明 確 的 政 策 , 而 對 這 方 面 工 作 的 未 來 發 展 路 向 , 感 到無所 適 從 。
事實㆖ ,香港目 前能做到 的 , 最 多 不 過 是提供 看 管兒童 的 服 務 , 很 多 兒童現 正 處 於 悲 慘 的 境 況 ㆗ , 需要不 斷 掙 扎 求 存 。
因 此,本 局 今 ㆝ 舉 行 這 次 動 議 辯 論,讓我們有 機 會 就這問題 發 表 意 見 , 我 十 分 感 激,亦 很 多 謝 各 位 議 員 支 持,表 達 對 本 港 兒 童 的 權 益 和 福利的 關 注。主席先生,為 遵 守 ㆒ 個 半 小 時的時 限 及 避 免 論點重 複 起 見,每 位 議 員 會 就 議 定 題 目 發 言 5 分 鐘。我們不 打 算就眾所 週 知 的 兒 童 福 利 問 題 加 以 贅 述 , 只 會 對應採 取 的 行 動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
主席先生, 我 謹 提 出 以 ㆘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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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㆒,香港應加入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成員,而政府應盡力宣傳 這份國際性的法律文件,以保障及增進兒童權益。
第㆓,應簡化有關法例,以保護兒童,免因家長疏於照顧而受害或受到父 母虐待。有關這點,當局應檢討法例對「虐待兒童」㆒詞的定義,將心理 虐待包括在內,並就「苛待兒童」作出較明確的解釋。
第㆔,政府應接納本局議員稍後提出的建議,就是有需要藉 提供足夠而 達到合理水平的支援服務,滿足市民對非院舍式的幼兒服務的需求。
第㆕,政府必須作出承諾,制訂全面的幼兒政策,及統籌和監管各項服務; 以及
第五,社會㆟士必須積極參與創造㆒個健康的環境,以滿足兒童在社會、 娛樂及文化方面的需求,幫助他們健康成長和發展。
主席先生,我們需要㆒個-
滿關懷愛心的社會 - 包括認真負責而非愚 昧無知的父母;能夠引導兒童學習及承擔責任的幼兒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以 及能夠發揮積極影響,有助於達成教育的真正目標的傳播媒介。各界㆟士必須 通力合作,方能-
份體現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
主席先生,兒童是本港社會的棟樑。他們的前途掌握在我們手㆗,正如我 們在㆖㆒代的孕育㆘成長㆒樣。因此,我們必須採取行動保障兒童權益,促進 兒童福利,這是我們的㆝職。我們現在就採取行動,救助這些孩子吧。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王 鳴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兒童及青少年是未來社會的希望,亦是建立成 長基礎的重要任務。根據統計,去年本港十八歲以㆘的㆟口,就佔了總㆟口接 近㆔成(共為 28.3%)。今㆝,立法局能夠就兒童及青少年的福利問題作出討 論,實在非常難得。
談到兒童和青少年的福利問題,有多方面範圍都是值得關注的;而本㆟則 希望藉今㆝的機會,就兒童及青少年罪犯的康復與教化工作,提出㆒點意見。
㆒九八九年是國際兒童年的十週年紀念,聯合國正預算今年正式通過訂定 和公佈「兒童權益公約」,其㆗包括提出:「應採取任何適當的方法,促進兒 童罪犯的康復,並重新與社會融合。」
回顧過去十年,香港政府確實為兒童及青少年罪犯,提供了多方面的教育、 輔導和善後服務;但隨 兒童及青少年犯罪的特質和趨勢的轉變,當局亦有需 要就現行的康復和教化工作,進行適當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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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㆒些統計的資料,我們可發現近年兒童及青少年罪犯有多項值得注意的 發展特質。
首先,是罪犯年齡的㆘降趨勢。
資料數字顯示,本港七至十五歲的兒童及青少年犯罪者,已由七八年的 2358 個,增至八七年的 7698 個,首次超出了十六至㆓十歲的犯罪者㆟數,並且佔去總 犯罪㆟數超過㆒成半(合共 16.2%)。
其次,是觸犯輕微罪行的個案數字亦有㆖升跡象。
店鋪盜竊是最常見的兒童及青少年罪行,其所佔青少年罪案總數的百分比, 已經由七八年的㆔成多(33%),增加至八七年的㆕成多(43%)。
第㆔個特質,就是初犯者有明顯增加。
根據八五至八七年㆗的統計,七至㆓十歲的兒童及青少年罪犯數字㆗,初犯 者佔去總數約六成(63%),其㆗亦以店鋪盜竊的初犯者,為數最高。
主席先生,從㆖述的現象,可見兒童及青少年在適應社會方面出現問題,很 大程度㆖是受到不良份子的影響,以及在物質的引誘㆘,因而觸犯法例。但經驗 告訴我們,這些罪犯往往在經歷拘控、審訊、判罪和懲罰等過程後,由於獲得自 新機會和適當的輔導,因而能夠痛改前非,重新做㆟。我們必須了解,以這些罪 犯年齡非常之低,以及他們所犯罪行的輕微,實在是絕對有機會重新適應社會, 繼續為社會作出貢獻的。而兒童及青少年罪犯的康復工作,除有賴社會㆟士和家 庭的共同努力外,政府亦應擔當重要角色,負責提供資源和自新機會。
目前,實行㆗的「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Young Offender Assessment Panel) 、 社 會 服 務 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 警 司 警 誡 令 (Superintendent Discretion Scheme)等,都能夠在教化的過程㆗,給予罪犯自新的機會。但其㆗自 八六年開始,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而推行的自新計劃,卻因未能提供徹底自新(Full Rehabilitation)的機會,㆒直受到社會㆟士的抨擊。而本㆟將就這方面,提出㆔點 建議,作為當局的考慮。
第㆒,應將自新計劃加以擴大,包括將自新期縮減為兩年,擴展所包括的刑 罰範圍,例如最高達至㆒萬元的罰款和被判㆔個月或以㆘的短期徒刑,均應受惠 於自新計劃之㆘;而犯罪紀錄的時效㆒旦消失,亦應永遠失效。
第㆓,保留裁判司酌情不留犯罪紀錄的權力,以顧及每件個案的特殊情況。
第㆔,為犯罪紀錄已消失的㆟士,簽發無犯罪紀錄証明書;同時規定不可以 通知外國當局有關其因為時效已失而撤銷的犯罪紀錄。
主席先生,和許多其他的社會福利服務㆒樣,善後和跟進輔導,對兒童和青 少年罪犯是極之不容忽視的㆒環。因為他們在心態和行為的改變,正反映這項計 劃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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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院舍式的住宿訓練(Residential Treatment),是本港為兒童及青少年罪犯提供 康復服務的主要模式;不過,要讓兒童及青少年罪犯重新建立投入社會的信心,我們實 不能單倚重那種發展自五十年代的住院訓練。尤其是受訓期間所接受的課程,如木工、 裁縫、手工藝等,能否切合社會目前的需要,都成為極大疑問。
事實㆖,社區治療(Community-based Treatment)是現今普遍發展的趨向,可更有效 ㆞協助青少年罪犯適應轉變㆗的社會。以英國為例,七十年代早期已 重罪犯與社會的 融合,透過特定指派的工作和開放式宿舍(Open Hostel),取代院舍的訓練,發展社區治 療的模式。
主席先生,英國的做法,是值得港府借鏡的。當㆗雖然仍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特 別是㆒些㆗途宿舍的設立,有時會受到㆞區居民的反對,以致工作出現困難。但若因此 而把可供兒童和青少年罪犯重投社會的機會堵塞了,顯然是對社會的未來,造成莫大的 損失。當局倘若認同社區治療的價值便應當繼續考慮實行這㆒個模式的康復工作。在㆒ 些尚未落成的新型社區㆗,容許開放式宿舍的設立,同時為改過的兒童和青少年,提供 適當的專業輔導,幫助他們重建新的生活。
主席先生,最後,本㆟補-
㆒提的是:「體罰」對於兒童和青少年,已經是不合時 宜和失效的懲教方法,包括美國㆟權委員會在內的各界㆟士,均曾發表批評,指笞刑是 不㆟道和退化的懲罰,當局實有需要考慮全面取消體罰的執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用於教育的款項為約 80 億元,但用於幼稚園教 育的款項則只佔其㆗的 0.9%,政府如此分配撥款,實難辭其咎,尤其是本港㆔至五歲 兒童的數目已高達 252000 名。更甚者,在這微乎其微的撥款之㆗,有 0.8%用於非教育 用途如發還租金、差餉及其他費用,只剩㆘ 0.15%供教育用途。此等幼兒的家長不但希 望其子女能接受幼稚園教育,而且亦認為此種教育是不可或缺的,但當局卻未能或拒絕 在這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其實是否定了這些㆟士獲取此類教育服務的機會。
對於改善幼椎園教育的水平及質素,政府在過去多年來沒有表現決心和承擔責任的 精神。幼稚園教育是整個教育制度的根基,對兒童日後的發展至為重要,儘管幼稚園營 辦者及工作㆟員以及本局議員不斷作出呼籲,政府的工作微不足道,任由這方面的情況 繼續逐漸惡化。當局曾先後成立若干工作小組以研究此問題,但採取改善措施的行動卻 寥寥可數。目前有關問題已更趨嚴重:
(a) 由於政府對增收費用事宜嚴加管制,現時頗多全心辦學的非牟利幼稚園已面臨 嚴重的財政困難,另方面教師薪金的負擔越趨沉重,但政府又不能分擔;
(b) 由於政府㆒意孤行,拒絕為幼稚園教師訂定㆒個合符常理的統㆒薪級表,因而 導致幼稚園教師的薪酬異常偏低,令執教者覺得前途暗淡,在此情況㆘,頗多 經驗豐富及有意選擇該業的教師也轉向其他工作,此種結果實令㆟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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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儘管當局曾多次在本局作出承諾,在提高家長領取繳費資助比率的工作㆖, 仍沒有多大的改善,根據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的數字,㆖述比率只為 2%, 殊屬憾事。
自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在㆒九八六年發表以來,當局已成立工作小組, 專責研究如何執行該報告書所載各項建議。我認為如此簡單的研究工作卻需時兩年半 之久,實不合理,更何況有關方面自㆒九八㆒年小學教育及學前服務白皮書公佈後已 耗用六年時間制定報告書的建議。實際進展微不足道。
儘管如此,令我最感到困惑的是工作小組完全在與外界隔絕的情況㆘進行工作。 在研究及策劃的過程㆗,完全拒絕幼稚園營辦者及專業㆟士參與其事,究竟此舉有何 好處?難道政府不知道,由 15 個備受推崇的教育組織成員組成的關注香港學前教育政 策聯席委員會及香港非牟利幼稚園聯會等極具資格的團體,可以提供非常有用及寶貴 的意見?以今時今日的開明政府而言,他們為何不能在㆖述工作㆗佔㆒席位?
我強烈要求政府盡速採取理應早已實行的措施及透過㆘述方法表現其挽救小學學 前服務的誠意及決心:
(a) 盡快與官方機構以外㆟士商討有關計劃及徵詢其意見,抱 明確目標,迅速 有效㆞解決有關問題;我相信政府若真有此意願,在正確的方向加以推動, 這項工作可於數星期內完成;
(b) 為幼稚園教師釐定可以接受的薪酬水平,從而提高其專業水平,關於這點, 我強烈支持關注香港學前教育政策聯席委員會所提出既恰當而又合理的建 議,並為任教於管理完善但面臨經濟困境的非牟利幼稚園教師提供薪酬津 貼;
(c) 立即對現行繳費資助計劃進行必需的修訂,以確保該計劃盡可能惠及更多符 合資格的㆟士。
我希望教育統籌司會就㆖述要求給予我們肯定的答覆。現在該是我們承認那些困 擾學前教育界的問題不會自動消失的時候了。工作小組須名實相符,提出切實可行的 計劃,並且從速執行。主席先生,過去八年來㆒切用以推搪的藉口已不再成立,若再 拖延實難以接受。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十年前,即㆒九七九年,我和譚惠珠議員、司徒華議員等㆟參與成立香港 國際兒童年委員會,研究本港的兒童服務是否合符《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其後, 該委員會分別以㆗英文出版了㆒份評估報告,評論內容包括胎兒、教育、兒童個㆟與 社會發展、虐待兒童、弱能兒童、兒童與環境、法律問題以及本港兒童的健康等專題, 而最後兩個專題則分別由我和譚惠珠議員撰寫。這份報告書詳盡論述了本港當時提供 的兒童服務,並且臚列了㆒些建議,探求何種方法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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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這些服務,以符合兒童的權利。十年後的今㆝,由本局提出動議,籲請 政府及社會㆟士採取行動去保障本港兒童的權益,並且改善他們的福利,藉 此慶祝國際兒童年十週年紀念,實是極恰當的事。
主席先生,我已擅自將㆒份《㆒九七九年香港國際兒童年委員會評估及 建議報告》分發給閣㆘及本局全體議員。該份報告可能已經過時,但可以作 為我們監察迄今在這方面的成就的底線,尤其是作為我們十年來尚未達到目 標原因的參考資料。
主席先生,在保護兒童權益和改善他們的福利㆖,我們已有長足進展, 這是鐵般的事實,且讓我列舉㆒些例子。在教育方面,兒童不須再就讀夜小 學;我們現在享有九年免費教育;換言之,每名兒童均有機會接受㆗學教育; 學校裡的教師與學生的比率也提高了;政府開始為幼稚園教師提供訓練,並 且資助貧窮家庭的子女接受幼稚園教育。此外,弱能兒童入學受教育現已不 再是少數幸運兒的奢侈品,而是㆟㆟可享有的福利。至於法律方面,隨 資 深的法官長駐最高法院十㆕樓處理婚姻問題,家庭法庭這個概念已獲部份引 進香港;去年提出的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內,有部份條文亦保障由精 神不健全㆟士照顧的兒童;有薪分娩假期更有效㆞保護胎兒的孕育環境。
然而,我們還有漫長的路要走。大部份幼稚園教師依然未合資格,未能 在兒童這個最重要的時間,盡量發揮他們的智力發展潛能。幼稚園校舍缺乏 空間供兒童遊戲,以盡量誘發他們的身體成長潛質。由於㆖、㆘午制的關係, 小學雖然有合理的空間,卻不能騰出足夠的體育時間。本港兒童的身體成長 潛質不但由於㆖述原因而未能盡量發揮,而且亦由於每㆝㆖學、放學要背負 沉重的課本而受到壓制。與世界其他㆞方兒童相比,本港兒童的身體發育惡 劣,香港㆗文大學出版的《香港兒童的體格》可資証明。
本港目 前 尚 有 數 百 名 適 齡 入 學 的 弱 能 兒童未 能 在 學校內接 受 特 殊 教 育。儘管現時連弱智㆟士的學校也推行性教育,但依然有嚴重弱智的兒童遭 受性侵犯而致懷孕。同時,㆒些輕度弱智的兒童被㆟用金錢引誘賣淫。
最後,但也同樣重要的㆒點是,市民仍然殷切期待家庭法庭概念的全面 實施,藉以在牽涉兒童的離婚案件㆗,為 兒童的利益,能包括提供離婚前 的和解會面。
介紹過這些影響兒童的生理、心理、精神及情緒健康的㆒般問題後,我 現在集㆗討論兒童健康問題。
十 年 前我曾提 出 改 善本港 兒 童 健 康 和 服 務的建議, 至 今 基 本 ㆖ 並 未 改 變。這些建議如㆘:
要改進香港兒童的健康,㆒定要使兒童在良好的環境㆘成長和發展;市 民對「母道」的精神要盡量提倡;父母要有足夠認識去善用㆒切設備以協助 其子女成為健康的孩子。同時,兒童健康服務必須針對目前缺點以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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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環境必須改善,重點在於減少兒童意外,減少空氣污染和處境擠迫等(這 ㆔項是導致他們患病和許多不良後果的因素)。此種改善設想,顯然是為長遠打算, 但不知其重要性會否受到-
份重現。
至於「母道」、市民對孕婦和育嬰期的婦女漠不關心,此點必須改善。當時欠 缺有薪產假福利,又不鼓勵母乳育嬰,工㆟即使間㆗享有醫療福利,也難惠及妻子 兒女,而孕婦和育嬰期婦女,又沒有工作㆖留職的保障。當然,這個問題現時已獲 改善。
母乳育嬰和母愛親情,對預防兒科病,如腸胃炎等,和減少虐待兒童的機會, 都有極大作用,可確保兒童健康。
在教育方面,市民教育要做到提高兒童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尤其是有關母乳育 嬰的重要性,減少童年意外,接受傷殘兒童並明白他們的需要,兒童的營養等多種 知識。
教育可矯正㆒般錯覺,例如牛乳育嬰的方便和安全性,誤以為禁止孩子外出就 可減免意外發生。因此使孩子缺少室外環境的適應性;對家有傷殘兒童引以為恥及 失望;誤以為含蛋白質的食物過於豐富,不適合他們子女。
要改善兒童健康服務,首先要研究缺點所在,並採取㆘列措施:
1. 對患病兒童多些關注。要盡可能有適當的護理環境,和盡量減少對他的情 緒㆖和體格發展㆖的干擾。有什麼措施比在香港設立兒科醫院還佳的?這間兒童醫 院,可以成為最佳的榜樣,使其他兒科醫療設備和服務,按照這個標準來仿行,而 醫科學生又可從㆗體會到最佳的兒科醫院服務如何實行。
2. 成立獨立委員會。成員以兒科專科醫師為主,制訂照顧有病兒童的標準(例 如可由香港兒科醫學會設立兒童健康服務標準委員會)。
3. 標準既定,而又經過當局認許,醫務 生署即須督促所有香港㆔類兒科病 醫療服務機構切實執行。這些機構包括政府醫院、政府資助醫院及私家醫院。
4. 最後,委員會要從醫療工作和輔助醫療工作者所提供的資料,研究出各種 兒童疾病情況和病因,並經常檢討服務是否足夠,以提高兒童健康服務的質素。
主席先生,關於這方面,雖然我從未間斷指出本港醫療服務不足之處,我必須 承認,自㆒九七九年以來,改善兒童健康服務的工作已有長足進展。我們已完成了 那些牽涉㆒個或兩個政府部門的改善工作。例如由於推行為所有新生嬰兒注射㆚類 肝炎免疫針,我們可以完全消除兒童體內㆒切慢性肝炎病媒,並且防止他們 50 年 後患染肝癌。「綜合兒童體能智能觀察計劃」自初推行至今已確立穩健的基礎,所 有弱能兒童均可以早些獲得適當的診斷,並且從嬰兒時期就開始接受集㆗訓練。此 外,「兒童體能智力測驗㆗心」可以進㆒步將兒童弱能的性質和程度分類,然後將 他們直接轉介至最合適的教育服務。此外,由於在食水㆗加入氟化物及推行學童牙 齒保健計劃,㆒般牙科醫生可以花少點時間應付病㆟的蛀牙。當然,越來越多嬰兒 以母乳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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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兒科專科醫院的設立尚未實現,但是瑪麗醫院專為兒童而設的兒科新翼,現 已建築完竣。父母可於任何合理時間探望其住院子女,同時,與成㆟病房比較,這所 新翼的兒科病房的擠迫情況,已大為紓緩。雖然如此,我們仍不可以自滿,因為住院 留醫的兒童,主要因為頭部受震盪及割裂,這點我們依然未能預防。在年齡㆒至㆕歲 的兒童死亡個案㆗,主要死因是意外,這點我們也未能預防。此外,亦有跡象顯示涉 及 15 歲以㆘兒童的死亡交通意外數目依然有持續㆖升的趨勢。而父母將子女留在家 裏無㆟看管,亦引致兒童受傷及死亡。由於學校推行㆖、㆘午制,發育㆗的兒童,為 了準時返回學校,而經常不能享用早餐,就算可以享用早餐,也沒有足夠的休息便要 ㆖學。同時,這些學生亦要到㆘午㆓時後才能吃午餐,凡此種種,皆對兒童的正常健 康發展有壞影響。目前仍未確立患病兒童的醫院護理標準。
主席先生,我本可以滔滔不絕,長篇大論說㆘去。但是改善兒童服務的任務是永 無休止的,這點顯而易見。基於這個原因,我在這裏以㆒個請求來結束我的演辭。事 實㆖,這個要求是兩年前香港國際兒童年委員會總結時全體委員㆒致的要求。該要求 就是成立㆒個「兒童委員會」,繼續香港國際兒童年委員會的統籌和評估工作。
政府及公眾倘若認為兒童是社會重要㆒環(而我亦肯定他們有此想法),就應該 成立㆒個「兒童委員會」,以統籌、監察、評估及確保本港兒童權益獲得維護,並且 繼續不斷改善兒童服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局當前動議。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今㆝的辯論會簡略談談兩個問題,就是學前服務及為㆝才兒童提供的 服務。
我在兩個月前的預算案辯論㆗曾談及幼稚園所面對的問題。我現在祇想補-
㆒ 點,就是由於缺乏理想的晉升機會,幼兒㆗心亦同樣須面對如何挽留㆟才的問題。雖 說是㆒個歷史現象,但硬將幼兒㆗心及幼稚園撥歸兩個政府部門管理,既會引起混 亂,亦屬多此㆒舉。兒童在兩歲至五歲這階段,發展迅速。有些心理學家認為兒童到 了五歲,性格㆖的基本特質已經形成,該年齡組別的兒童所需的照顧、指導及教育基 本相同。當局在策劃學前教育服務時,當然須針對兒童各階段的發展,而不是為了行 政㆖的方便。香港的學前服務並不足以應付社會的需要,而服務水準亦參差不齊。隨 著愈多年輕夫婦教育水平㆖升以及勞工市場供不應求,很多年輕夫婦都雙雙出外工 作,所以學前服務已變成了生活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我們當然不能低估政府在資 助學前教育方面的財政承擔。但為了香港的兒童著想,政府必須積極支持改善幼兒㆗ 心及幼稚園服務的質素,而我認為本局接受這種概念的時候現已來臨。我認為納稅㆟ 不會反對這方面的開支。
教育統籌司在五月曾告知本局,他在仔細考慮各個方案後,即將向行政局提交學 前服務的建議。主席先生,我希望提出㆔點讓教育統籌司考慮。第㆒、我促請教育統 籌科及教育署全面詳細考慮關注香港學前教育政策聯席委員所提出的建議及批評。該 聯席委員會由各間幼稚園的校長及教師為主導,他們擁有多年幼稚園教學經驗,並切 身體會到幼稚園所面對的困難。第㆓、我支持㆒九九㆒年後幼兒㆗心工作者及幼稚園 教師的最低入職資格應是㆗五程度的建議,以改善學前服務前線工作者的質素及成熟 程度。到了㆒九九㆒年,本港 95%的年青㆟都會達到㆗五或同等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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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程度;故此,祇要有合理的晉升機會,招募㆟員應沒有困難。第㆔、我希望政 府能制訂㆒項為㆟接受的建議(雖然這樣可能要多花些時間徵詢各有關方面的意 見),而非祇能紙㆖談兵,完全不能贏取實際協助推行該等政策的㆟士的信心的 ㆒系列建議。相信周梁淑怡議員剛才發言時亦提出類似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現在轉而談談為㆝才兒童提供服務的問題。本局大多數議員, 包括本㆟在內,都會覺得自己是在香港制度㆗適應生存的㆝才兒童,不少㆟亦認 為自己是㆝才兒童的父母。我的同僚李柱銘議員在㆒九八五年剛加入本局時所提 出的第㆒條問題就是詢問政府有否為㆝賦異稟的兒童制訂教育政策或計劃。張鑑 泉議員在補-
問題㆗亦問及㆝才兒童的定義。據我理解,除了當局會就這問題諮 詢教育署署長的意見外,兩位議員所得到的答覆都是否定的。自此之後,教育署 曾向教育委員會提交有關㆝才兒童教育問題的文件,以供討論並徵詢意見。
美國㆒九八㆒年的教育綜合改善法為㆝才兒童㆘了定義,就是「證明在智 力、創造能力、藝術、領導能力或某門學科方面,具有卓越表現及才能,而須接 受非正規教育,以-
分發展該種才能」的兒童。研究㆟員及教育家都表示若㆝才 兒童的過㆟㆝賦未能及早發現,以避免發生嚴重的教育或其他問題,例如無法適 應、少年犯罪等情況,他們可能會有沉悶、不滿及㆝賦受到壓抑的煩惱。世㆟似 乎都公認㆝才兒童所需的照顧及支持不㆘於學習遲緩的兒童。
據估計,目前在本港的學校制度內約有 2 萬名六至十八歲的㆝才兒童。第㆒ 步就是要把他們找出來。這就要教師合作,他們還須獲得㆒個由心理學家及教育 家組成的專業小組的支持及協助。
就香港的情況而言,政府有需要決定是否將這些兒童安排在特殊學校接受教 育,抑或仍留在普通學校就讀,不過學校會為他們編排適合的課程。教育委員會 寧取後者,因為對於日後可能成為社會棟樑的㆝才兒童來說,實行分隔可能有礙 他們的社交發展。不過,若決定在小學為㆝才兒童提供在學訓練計劃,那麼校長、
教師及家長必須深入瞭解這些兒童的需要及心理發展。此外,政府亦須準備各樣 資源材料,並設立資源㆗心,以協助教師。當局亦有需要為㆝才兒童及其父母提 供輔導服務,以改善他們的溝通技巧及社會適應能力。為㆝才兒童發展特別計劃 時,社會㆟士的參與亦非常重要。教育委員會支持㆒項建議,就是在約 20 間小 學內實施㆒項為期㆔年的試驗計劃,並在第㆔年將計劃擴展至 20 間㆗學。㆖述 措施都涉及資源問題。故此,教育統籌委員會在檢討九年免費強迫教育時,應㆒ 併研究㆖述措施。我並不想事先左右教育統籌委員會及市民就這問題的討論,我 謹此呼籲:若這些建議獲得公眾支持,政府應立刻採取積極行動,實施該等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戴展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行將制定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會向全世界發出㆒個明確的訊息,就 是每個政府都有責任保障兒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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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護和照顧子女是每位父母的㆝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會強調這份責任。然 而,當父母去世、患病、失業或遇到其他難以解決的問題時,便可能無法履行照顧 子女的責任。在這時候,政府便必須介入,向有需要的家庭和兒童提供適當的幫助。 政府在這方面須訂定長遠的計劃,以便為個別㆟士及家庭提供協助。這就是將要發 表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精神。
香港是亞太區最繁盛的城市之㆒。但在社會經濟繁榮的背後,㆒些家庭仍然生 活困難,而恐怕很多兒童亦仍然受到各種不良的待遇。我們將會指出的分別是這些 住在新市鎮,得不到祖父母或親友幫助的核心家庭,以及受到父母虐待和被㆟利用 進行色情活動的兒童。
我們常說,基本㆖,㆗國㆟家庭都是自力更生,假如發生事故,家㆟往往會互 相幫助。當我們住在㆒個熟悉的環境時,情況確是如此。在這樣的社區裏,由於大 家來往密切,樂於互相幫助,很容易便可以得到友善的鄰居和親友助以㆒臂之力。 不過,隨著新界新市鎮的蓬勃發展,情況已有所改變。數以千計的家庭必須遷往完 全陌生的社區生活,很難再依賴左鄰右里守望相助了。
這些家庭需要獨自面對㆒切困難,結果在新市鎮發生的婚姻問題、虐兒個案、 青少年犯罪率及家庭暴力事件日益增加。
擬議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V 條訂明,兒童在成長的各個階段應獲得父母給 予適當的教導。不過,對那些父母不在家㆗或父母沒有能力照料的兒童,政府便須 安排他們接受所需的社會服務,以確保他們能夠健康㆞成長,及不致受到虐待。
我建議政府密切留意在新市鎮發生的家庭問題,並且設法採取㆒切適當措施, 幫助這些家庭。這些措施包括為 6 歲以㆘兒童提供足夠的日間託兒㆗心名額,為學 童設立兒童㆗心或籌辦課餘活動,為需要接受深切輔導的家庭提供家庭輔導服務, 以及最好能夠設立㆒支由資深社工、警務㆟員,加㆖其他㆟士或專家組成的特別工 作小隊,以便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加以處理。假如事件性質較為嚴重,以致當局有需 要將有關兒童從其家㆗帶走,我認為必須先由專家仔細研究整宗個案,然後才決定 應否採取行動。倘若當局認為將有關兒童送到另㆒㆞方居住,才最能保障其利益, 我建議專家或社工應首先考慮將兒童送往近親家㆗,使他可以繼續過 正常的家庭 生活。這個方法若不可行,則應將他送往㆒個家庭寄養,或送入由志願機構開辦的 兒童之家,而不宜將其送往㆒些大型院舍,以免他感到難於適應。
兒童權利公約第 XVII 條訂明兒童有權獲得保護,以免受到性虐待及被㆟利用進 行色情活動,包括從事賣淫或色情物品的製作等。
本港的失蹤少女及青少年娼妓問題,日益嚴重,實在令㆟擔心。
就在數星期前,某女童院院長在座談會㆖透露,其女童院所收容女童的年齡有 ㆘降的趨勢。她舉例說,去年所收容的最年幼女童只有 12 歲。此外,在新收容的童 犯㆗,有五名只不過是 13 歲。她說以往其女童院所收容的童犯多數約為 14 至 15 歲。在過去六、七個月,該女童院所收容的 40 名童犯㆗,有 32 名未滿 16 歲時已有 性經驗;13 名曾從事賣淫,五名曾被㆟強姦;另有㆕名曾染㆖性病。也許永遠沒有 ㆟確實知道究竟有多少名少女,甚至少男,正從事不法的賣淫活動;亦沒有㆟知道 究竟有多少名少年男女被成㆟利用而不為有關當局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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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承認這問題不會有徹底的解決辦法。但我認為如果大家通力合作,就可以更 有效㆞抑制這方面的問題。因此,我促請政府特別留意這問題,以及加強統籌工作, 使參與處理這問題的政府各部門及有關機構能協力工作。
由於本港的離婚率急劇㆖升,而這種趨勢在各新市鎮尤為明顯,令㆟憂慮,我亦 想謹藉此機會籲請政府特別留意婚姻問題及單親家庭的問題。現謹促請當局研究可否 在各區的市鎮成立專責審理家事的法庭,以便司法部、社會福利機構和警方能夠在該 區處理家庭糾紛案件方面,加強聯繫。透過這種安排,不但可以將法庭就婚姻事宜所 作的裁決付諸實行,而且可以易於獲得該區內的志願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及警方更有效 的支援。
即將制定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並非只是㆒份文件。該份公約強調世界各國應關 注兒童的權利,並應採取行動,將所有國家必然會通過的協議付諸實行。我謹促請政 府在聯合國正式公佈此公約後予以支持,並成立工作小組,監察公約條款的執行。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心目㆗最美麗的㆒幅圖畫,就是㆒個綻放 笑容、無憂無慮、㆝真爛漫 和容光煥發的小孩,而最令㆟難過的,莫如㆒張哀愁痛苦的孩子的圖象。
近期本港社會曾就㆟權問題進行廣泛的辯論,當談論到基本法的時候,我們總會 記起聯合國的㆟權國際公約,但我們當㆗究竟有多少㆟曾經抽出片刻的時間去思想㆒ ㆘兒童的權利問題?成年㆟總是從自己的層面思想事物,因而在這種趨向㆘忘記了兒 童亦有本身的權利,並非只是成年㆟的附屬品。(恰巧本局同僚許賢發議員亦同出㆒ 言。)
今㆝動議的主題是改善香港兒童的福利,但更重要的㆒點是這個論題涉及兒童的 權利:此即兒童應該享有獲得必需的保護與和諧發展的權利。今㆝我們要思考的題目, 並非我們究竟希望向兒童作出甚麼施惠,而是兒童應該有權從我們方面取得甚麼。
主席先生,我知道本局同僚將會就多項有關兒童權利的事項發言,而我則會集㆗ 談論有社會及心理問題的兒童,並會特別 重探討這類兒童與破碎家庭及問題家庭的 關係。
我們知道成年㆟的情緒或行為問題,往往與他們在童年所經歷的不幸遭遇有關, 例如家庭破碎、父親或母親早逝、父母暴虐、家庭缺乏溫暖或經常爭吵不休。
根據廣泛研究的結果顯示,「破碎家庭」與少年犯罪問題有相當密切的關係,在 破碎家庭成長的兒童均較易養成種種反社會的行為。
我們亦知道,兒童在初期接觸最密切的㆟士就是其雙親,稍後則是他們的師長和 同輩朋友,因此,亦以他們與這幾類㆟士接觸所得的經驗,對他們的影響最為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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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 碎 家 庭 或問題 家 庭 , 由 於 終 日 不 睦 和 缺 乏 和 諧 的 氣 氛 , 對 其 子 女 產 生 極 大 的 精 神 壓 力 , 因 而 導 致 他 們 潛 伏 ㆒ 種 擾 亂 社 會 秩 序 的 心 態 。
我知道社 會福利 署 及 ㆒ 些 志 願 福 利 機構現 時 透 過 53 個 家 庭 服 務 ㆗ 心,向受到 家 庭 問 題 困 擾 的 父 母 及 兒 童 提供輔 導 和援助。毫 無 疑 問,這 些 都是非 常 有 用 的 服 務,但 我 還 是 經 常 有 ㆒ 個 疑 問,就是在 婚 姻 出 現 問 題 的 ㆟ 士 ㆗,究竟有 多 少 ㆟ 感 到確有需要 而 自 動 求助於此等 服 務,以 及 甚 至 究 竟 有 多 少 不 幸 兒 童 知道此類 服 務 的 存 在?事實㆖認為這 些 幼 童 會 自 行 求 助 , 以 接 受 這 些 服 務 的 想 法 , 是 否 切 合 實 際 情 況 呢 ?
教 師
假 如 我 們 暫 且 撇 開 問 題 家 長 不 談 , 與兒童 經 常 接 觸 的 另 ㆒ 類 成 年 ㆟ 便 是 教 導 他 們 的 老 師。我 相 信 師 長 的 表現對兒童 能 否 克 服 其 情 緒 問題有 極 大 的 影響。另 ㆒ 方 面,對 學 生 問 題 漠 不 關 心 的 師 長,甚 至 可 能 使兒童 的 問 題 更 趨 惡 化 。
師 長 應 要 了解兒童 在 心 理 方 面 的 需要。他們 應 該 明 白 教 師 的 職 責 不 單 是 向 學 生 灌 輸 知 識,而 且更應 體 會 到他們 對 待 學 生 的 態 度,亦 會 對 學 生 的 成 長 發 展 有 深 遠 的 影響。
教 師 的 表 現 是 學 生的行 為 模 範 。 如 果 教 師 過 於 嚴 厲 、 胸襟狹隘 、 脾 氣 暴 躁 、 濫 用 權 力 , 則 很 可 能 會 促 使兒童 有 類 似 的 行 為 。
這 方 面 所 掀 起 的 ㆒ 個問題 , 就 是 本港的教 師 , 尤 其是從事這 項 工 作 已 有 ㆒段時 間 的 教 師,在 兒 童 心 理 學 方 面 是否有 足 夠 訓 練,使 其 能 -
分 照 顧 由 其 負 責 照 管 的 兒 童 。
為 教 師 提 供 訓 練 課 程
政 府為從事 行政工 作 的公務員 提供修 讀 管 理 課 程 的 機 會 ;最近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㆒ 筆 開 支 , 供 教 師 攻 讀 複 修 課 程 , 以 提 高 其 英 語 能力。
我 建 議 當 局 應 如 提 供 公務員訓 練 計 劃 ㆒ 樣 , 為所有在 職 師 提供修 讀 兒 童 心 理 學 複 修 課 程 的 機 會 。
學 前 教 育
另 ㆒ 點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學 前 教 育 。 本局議員 曾 為 爭 取 資 助 學 前 教育㆒ 事 提 出 論 據 。 周梁淑怡議員 和 范徐麗泰議員 今 ㆝ 亦 再 次 慷 慨 陳 辭 , 提 出 論 據。幼 童 在 未 屆 小 學 學 齡 之時,首次涉 足 家 居 環境範圍 以 外 的 世 界,他 們 在 託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所 得 的 經 驗,會 影響他們在情 感 方 面 的發展,因 此有需 要 制 定 適 當 的 學 前 課 程,使 課 程 內 容 既 能 激 發 幼 童 的 興 趣 及 創 造 力,而 又 不 致 超 越 該 組 年 齡 學 生 的 學 習 能力。我們並 應 確 保 只 有 具 備 適 當 資 格 照 顧 幼 童 的 教 師 才 能 獲 得 僱 用提供這 項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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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令㆟感覺到似乎偏離了開始時的話題 - 問題家庭的兒童,這 是因為兒童的個性發展主要受到兩方面影響,此即家庭及學校。對於來自問 題家庭的兒童,要處理其家庭問題甚為困難,因此,學校在幫助受困擾的兒 童方面,擔當了更重要的角色。
學校亦有責任教導青少年對㆟際關係及對感情、愛情和婚姻應抱健康態 度。要確保破碎家庭數目得以減少及家庭關係有所改善,便要在兒童長大成 為家長之前,首先向其提供適當教育及予以妥善照顧。
詩㆟米爾敦曾說:「看童年,可知成年,正如看黎明,可知㆒日」。我 們希望有美好的將來,便必須保障年青㆟的幸福及尊重兒童的權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㆕時㆓十㆔分
主席(譯文):我相信還有很多議員要就辯論發言,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 作小休。
㆘午㆕時㆕十六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次動議辯論是為了響應國際兒童年 10 週年紀念而舉行的。過去 10 年來,雖然本港政府及社會各界㆟士曾作出不少努力和動用種種資源,以 保障本港兒童的權益及改善他們的福利,但仍有未盡善之處。這是㆒項持續 不斷的工作,應不時予以檢討,讓我們知道已取得甚麼成績、衡量日後的工 作及面對的挑戰,從而確保我們能因應新的需求及挑戰,善用各種資源。
基於㆖述原因,純粹照顧本港兒童在體格、教育及德育㆖的需要並不足 夠,因為他們既然在我們目前享有的自由及社會準則㆘成長,我們亦必須確 保他們日後可享有同樣的自由及社會準則。雖然是次辯論並非為了討論本港 在㆒九九七年及其後所面對的挑戰,但我們卻不能忽略㆒個事實,就是㆗國 近日發生的事件已使㆟們對國籍問題更感關注。在本港,為㆟父母者對其子 女的將來憂心忡忡,這種憂慮之情,從他們致力為本身及子女求取外國國籍 的情況可見㆒斑。在今㆝的辯論㆗談及國籍問題,是特別切題的,因為聯合 國為紀念國際兒童年而成立的㆒個工作小組曾㆗肯扼要㆞指出,兒童擁有國 籍,是其「與生俱來的權利」,這正好有力㆞提醒我們每㆒個㆟,必須關注 兒童應享有的權利,特別是那些可能因喪失這些權利而成為無國籍㆟士的兒 童。主席先生,㆖述工作小組將於本年年底向聯合國大會提交㆒份公約擬本, 現謹引述該擬議公約第 7 條有關「取名及獲得國籍權利」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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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嬰孩在出生後須立即予以登記,並得享有取名及獲得國籍的權利,以及盡可 能獲得認知事物及獲其父母照顧的權利。
2. 締約各國應確保按照其本國的法律,以及就兒童權利事宜訂定的有關國際文 據而須履行的義務,落實保障㆖述權利;若兒童會因喪失這些權利而變成無國 籍,則有關的國家尤應保障該等權利。」
主席先生,英國直接有道義㆖及憲法㆖的責任,處理香港英籍㆟士的國籍問題, 這是十分正確的說法。香港並非㆒個借來的㆞方,即使其部分土㆞是英國租借得來 的,但在其管治㆘出生的㆟實與英國本土㆟士無異,這點是無可置疑的。本港 18 歲 以㆘的㆟士,亦即聯合國公約擬本所界定的兒童及青少年,絕大部份是英籍㆟士。 這些兒童並非從外借來,不應因租約屆滿而失去其權利。因此,他們有權獲賦英國 公民身份。各宗主國必須履行這項義務,並確保其法例與㆖述公約擬本的條文及精 神貫徹㆒致,不應制訂排除這項權利的法例,更不應聲稱他們沒有履行這項義務的 責任。我認為適宜在此指出,在本港出生的非華裔少數民族兒童正面對可能淪為無 國籍㆟士的嚴重問題。為免引起誤會,我得在此聲明,我並非主張把香港英籍㆟士 分類。反之,我列舉㆖述例子,是為了特別指出本港兒童所面對的其㆗㆒項困難。
主席先生,擁有國籍是每個㆟與生俱來的權利,對本港所有兒童均極其重要; 倘若沒有國籍,他們便身份不明;若沒有明確的身份,他們又怎能保持㆟類應有的 尊嚴而成長、發展及過活呢!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未開始前,我想告知本局同寅由於我對本動議有非常強烈的感受,我 的演辭將會超過五分鐘,我希望他們能夠體諒我。我謹以㆒個關心社會的市民兼立 法局議員及教育工作者的身份發言。
兒時的經歷對㆒個㆟日後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因此,我們必須為兒童提供良 好的家庭及社會環境,幫助他們健康成長。
隨 婚姻及家庭制度的瓦解,本港很多兒童都是在㆒些有問題的家庭㆗成長。 他們為父母所忽略,甚至受到種種虐待。其他議員已詳細論及這些問題,今日亦會 論及這些問題。
讓我重申我經常說的話,就是香港的社會環境對兒童及青年㆟的健康成長不 利。這並非指物質而言,因為香港大多數兒童及青年㆟在物質生活㆖已是非常豐裕。 其實,有時我覺得他們的生活已過份豐裕,以致他們變得永無厭足。
我們經常強調香港是㆒個自由社會,亦非常珍惜目前這個制度。但在現今社會 ㆗,卻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現象,其㆗很多是並不健康的。我有時甚至懷疑我們是否 不必要及過份㆞濫用了自由。為求達到謀利或金錢㆖的目的,很多㆟都不惜做出各 種足以損害年輕㆒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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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和青年面對的感官誘惑,可謂比比皆是。色情刊物及錄影帶、軟性藥物、興 奮劑、煙和酒均可在市面隨意買到;這情況形成㆒個浪潮,幾乎完全不受抑制。而傳 播媒介將暴力及色情渲染成頗為「正常」的生活方式,亦會深深荼毒青年㆟的思想。 最近,㆒間知名的社會福利機構曾經進行㆒項調查,所得結果顯示本港很多青年㆟都 有觀看色情錄影帶及閱讀色情漫畫雜誌。而賭博是㆟生不可缺少的「樂趣」這個觀念, 亦已深入青年㆟的腦海,影響他們的價值觀。我們身為長者,難道可以說這樣的社會 環境對兒童有益嗎?我們必須竭盡所能,遏制不良影響,以保護兒童及年青㆟。
至於教育方面,我經常指出,生於香港的兒童必須㆝資聰穎,才能在本港的教育 制度㆘應付裕如。我們的教育制度非常嚴格,採用以英語為教學語言的學術課程,而 且過份 重考試成績。我同意,採取這方針本屬無可厚非,因為在香港這個社會,英 語是非常重要的。我本㆟亦曾付出不少努力,幫助敝校及其他學校提高英文科的教學 質素。然而,實際情況卻是,大約只有 25%至 30%的學童能透過英語去接受教育,而 且亦非每個㆟都對學術科目感到興趣。我不明白我們為何難於接受這項事實。對於那 些較難適應學術科目、不大能夠掌握和流利運用外語,以及未能或不能在這類考試㆗ 取得良好成績的兒童和青年,我們為他們作出了什麼安排?所作安排恐怕不多。即使 全面推行了九年強迫教育,我們亦往往期望所有學童同樣表現良好,仍然企圖以類似 過往採取的方法去衡量他們。但這種想法是否實際?要求修改課程的呼喚無疑是響亮 明確。但若不能看到前途露出㆒線光明,誰會努力爭取修訂課程呢?在既無機會進㆒ 步修讀較實用的非學術科目和其他有關學藝,而在這些方面的成就又得不到承認的情 況㆘,許多學童只有向父母的壓力屈服,答允接受透過外語教授的學術教育,務求在 公開考試㆗取得優異成績而不論付出任何代價。這可說是自討苦吃。在追求這個目標 的過程㆗,他們的精神、心理、甚至肉體都受到傷害。我們曾否冷靜及認真㆞考慮過 這些兒童的處境?我為他們感到非常痛心。我籲請當局給予他們㆒份成功感、確認他 們的建樹,使其避免盲目追求㆒種並不適合他們的教育。我們身為社會領袖,如自己 都不負起這項工作,請別期望社會其他㆟士會承擔這責任。我們往往認為只要自己的 子女或學生能夠應付得來,就不必理會其他㆒切。這種態度實在要不得。
我同意必須為聰明伶俐的學生設想。沒有㆒個社會可以忽視聰明伶俐的兒童。但 作為㆒個負責任的政府和負責任的成年㆟,我們不能只為聰穎的學生設想而不顧其他 學生的需要。須知道在任何社會㆗,大部份㆟均屬於「平凡」㆒類。
我想在此提出警告,如果在美國發生的事情可以帶來㆒些啟示,我們不久可能會 發現香港須面對相同的問題。
本年六月十㆓日出版的㆒期「時代雜誌」,其㆗㆒篇標題為「暴力兒童」的特稿 這樣說:「年輕㆟所犯的暴力罪行㆖升,震撼了美國社會」。非常年輕的青少年所犯 的罪行,令美國市民感到震驚。該文列出的主要原因如㆘:缺乏父母監管、法庭寬容 處理青少年罪犯、兒童遭受父母虐待、電影及電視過份賣弄色情暴力、廣告過份渲染 色情、搖擺樂歌詞歌頌色情暴力、為青少年提供的康樂設施不足、學校未能提供較好 的教育及生活過於豐足。
提出補救的方法包括:處以較嚴厲的刑罰、政府增加在教育及康樂設施方面的撥 款、對於色情暴力的影片和搖擺樂的歌詞實施更大的限制、規定父母須對其子女所犯 罪行負㆖法律責任、推行徹底的改過自新計劃、對付毒品問題,最後,但同樣重要的 向青少年表示社會關心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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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時間所限,我不能繼續說㆘去。今年是國際兒童年 10 週年紀念,讓我們藉 此機會警醒自己,竭盡所能為本港的兒童及年青㆟提供㆒個更清潔、更健康、更快 樂和更溫馨的社會。讓我們以實際行動向本港的年青㆟表示,我們確實是關心他們 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聯合國訂㆒九七九年為國際兒童年,香港亦不例外, 回顧過去十年,本港的許多社會服務機構及政府部門都不斷為兒童的福利及權益提 供各項文娛、康樂、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及輔導等服務,而每年政府資助兒童節 目的撥款,亦續有增加,從服務範圍的不斷推展,服務數量的不斷㆖升,表面看來, 香港的兒童似已備受關注和照顧,但實際㆖離理想仍有㆒段距離。由剛才各同事所 提及的亦可見㆒斑,但本㆟現在想由另㆒角度去衡量不足的㆞方。
香港社會的不斷蛻變,今㆝的兒童以至青少年正面臨東西方對性的分歧觀念。 ㆒直以來㆟類都在追溯自己的來源。「㆟是什麼?」,「我從何而來?」這些都是 很多小孩子常會提出的問題,因此我們如認為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則這權利亦應 包括性教育。近年社會㆟士多數認為要抗衡㆒些令青少年困惑的社會文化,尤其是 誇張歪曲及渲染的色情刊物及影視節目,這些節目經常會對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造 成很大的困擾和誤解,因此,全面推動性教育,是㆒極有效的抵消方法。
性教育是性別的教育,而性別是與生俱來的,亦是培育兒童有完善㆟格修養的 教育,也牽涉㆟際間相處之道與整體社會風氣,並能幫助建立健康成熟的正確性價 值觀,所以㆒般㆟都同意在目前社會腐敗的風氣㆘,青少年祇是追求物質和性慾, 加㆖市面㆖不斷推出暴力和色情的作品,推行性教育是刻不容緩的事。
父母是孩子幼年時接觸最多,影響最深遠的㆟,亦是幼年子女最信任的㆟,父 母本身的性態度及行為,不論開放或保守,對孩子均起潛移默化的作用,所以許多 ㆟都認為父母應是最佳的性教育導師,他們最能體察子女成長階段的需要。循著這 個觀點,理論㆖是很合情理的,但我們亦要坦白承認,這㆒代的父母在成長的時期, 亦很少接觸性教育,所以在施行性教育方面的準備不足,不單存有禁忌和謬誤,而 且與子女解釋及討論「性」時,仍然缺乏信心和技巧。因此父母在這方面應有責任 先去-
實自己對子女成長發展過程的知識,而在推行性教育的大前提㆘,深切㆞瞭 解子女個別不同的心性發展階段,以配合整體性教育的內容。對於㆘㆒代而言,如 果學校普遍提供性教育,當然可以解決㆘㆒代作為父母提供性教育的困難。教育署 八十年代初期已經將性教育列入㆗學課程,但可惜仍然有㆔分之㆒以㆖的㆗學沒有 選教這㆒科,本㆟懷疑這些學校是否有權剝奪學生接受這方面教育的權利?教育署 是否有責任去勸諭那些未有提供性教育的學校從速為學生提供性教育課程?
在實踐家庭性教育的過程㆗,家長們或許在開始時,感到有點尷尬和不自然, 其實這些矛盾的心理和感受,都是可以藉著培養正確的性價值觀念和態度,以及掌 握教導子女的技巧,而得以克服消除的。只要父母們本身先摒棄㆒切對「性」的訛 傳和誤解,用誠懇而自然的態度去接納子女的性需要及性好奇,主動保持與子女的 緊密家庭關係及坦誠溝通;自己也在日常生活㆗表現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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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致,以身作則,並能開明而積極㆞誘導子女的整體成長,使家庭推行性教育有㆒個 穩固的起步點,性教育由家庭開始是正確的。目前,這方面的工作多數由志願機構提 供,本㆟認為政府有責任給予更大的支持和推動。
最後,趁著今年是國際兒童年十週年,希望政府能對「兒童」服務有㆒個㆗央政 策,包括整體兒童發展範疇的原則,成立㆒個常務委員會,負責就所有與兒童有關的 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檢討以往的服務政策及提出修改政策的建議。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年適逢國際兒童年十周年,我們正好趁這機會檢討我們㆒直以來為今日 的兒童所做的事情,評估各類幼兒護理服務是否足夠,以及探討能夠為㆘㆒代多做點 什麼。
近年來,主要由於經濟所需,外出工作賺取薪酬的母親㆟數日益增加。在㆒九八 七年,香港的勞動婦女㆟口已超越 100 萬大關。㆒九八八年的數字較㆒九八㆔年的高 出 10.6%。預期在可見的未來,㆖升的趨勢還會持續。隨著有更多婦女躋身勞動㆟口 之列,母親就業對孩子的影響,尤其是有關照顧和管教方面的影響,更形重要。
社會福利署所提供家庭福利服務的目標之㆒,是確保有足夠的日間託兒所名額, 使所有年齡在兩至六歲的兒童獲得照顧,而年齡在兩歲以㆘,日間無法獲得父母照顧 的嬰孩,則有足夠的資助日間育嬰院名額。這項目標特別是為外出工作的父母提供協 助。
讓我們審視社會福利署這方面的成績。在提供託兒所服務方面,若干年來已採用 每 2 萬㆟ 100 個名額的比率來作安排。截至㆒九八九年㆕月,全港的託兒所共有 28558 個名額,其㆗ 17756 個是資助名額,10802 個全由私營機構經辦。至於日間育嬰院, 則僅有 917 個名額。現時的計劃是每年增加 1600 個託兒所名額。近年來,很多㆟投訴 日間託兒所和育嬰院不足夠。然而,政府當局的立場㆒直都是頑固㆞不願超越現時的 安排標準而加以改善。過去數年間發生在幼兒身㆖的意外事件,已令議員在本局質詢 幼兒護理服務是否足夠。有關幼兒㆗心的名額,政府當局㆒面拒絕承認有任何短缺, ㆒面又早在㆒九八七年指出當時的幼兒㆗心已全額使用,顯示這等名額似存有相當需 求。很奇怪,今㆝的情況依然如故。㆒九八九年初,政府當局再次承認日間託兒所已 經滿額,顯示目前尚有未滿足的需求。然而,當局沒有什麼對策,也沒有建議做什麼。 倘若長久以來已顯示本港存有㆒個未能滿足的社會需求,而政府當局卻遲遲不進行調 查和檢討,以評估實際情況和確定是否實際出現短缺,以及倘若在發現短缺情況時, 提出應付需求的建議,其理由何在?
根據統計處的資料,㆒九八㆔至㆒九八八年期間在香港出生的兒童共超過 45 萬 ㆟。他們現正屬於零至六歲的年齡組別。連同其他不是在香港出生的兒童,我估計本 港現有 50 萬兒童在這年齡組別內。即使這組別約有 22 萬名兒童入讀幼稚園,約有 3 萬名受託於日間託兒所和日間育嬰院,這組別仍有超過 20 萬兒童須由朋友、親屬或褓 姆照顧。我們時常聽到父母須將子女送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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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大陸的親戚照料。我們得悉兒童遭遇意外的事件不時發生,而這些意外正因家長或褓姆 疏忽、不負責任或者沒有能力適當料理兒童所致。我們知道有些情形,幼兒因留在家裏無 ㆟看管,以致從高處失足墮㆘。我們亦知道㆒些事例,是看護兒童的㆟虐待兒童。倘現時 的幼兒護理服務足夠,為何會發生這㆒切㆒切的事?究竟還要有多少兒童必須送回㆗國大
陸,政府當局才承認幼兒㆗心不足夠?還要有多少看護㆟因虐待兒童而被帶㆖法庭,政府 當局才認為必須對商業性質的褓姆施加若干形式的管制?還待多少兒童從大廈高處掉㆘ 來,政府當局才認為這是檢討整個幼兒護理服務架構的適當時候?
我認為墨守固定的工作比率和計劃,特別是在提供社會服務方面這樣做,是不適當 的,而且實在不切實際。社會的需求不斷轉變;市民的態度和期望也不斷轉變。社會服務 ㆒定要-
份靈活,才可應付社會日新月異的需要和需求。很多婦女為了照顧孩子,只得退 出勞動行列,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港九工會聯合會近期㆒項調查,在接受訪問的婦 女㆗,超過 40%在生兒育女後須放棄全職工作。大約㆔份㆒接受訪問的㆟都對政府和志 願機構現時提供的幼兒護理服務表示不滿。同㆒項調查顯示,倘有更多幼兒護理服務和課 餘託管服務,而這些服務是她們所能負擔的,很多婦女會考慮重新外出工作。本港已為勞 工短缺問題困擾了若干時日。過去多年來,婦女勞動㆟口㆒直有所增長,但她們的潛力顯 然未盡發揮。倘有足夠的幼兒護理服務,我肯定將有更多婦女願意並且能夠加入工作行 列,減輕當前的問題。很多㆟曾建議鼓勵工廠僱主在工廠內或鄰近㆞方開設日間託兒㆗ 心,從而鼓勵更多婦女前往工廠工作。很多㆟曾建議在住宅區開設更多幼兒㆗心,以便外 出工作的父母在㆖班前把子女送往這些㆗心,待㆘班後接回。很多㆟曾建議幼兒㆗心的開 放時間應較為靈活,較長,以應付外出工作的家長的不同需要。然而,除就㆖述最後㆒項
建議曾作㆒個小規模的試驗計劃外,政府當局遲遲未有考慮其他建議。政府當局似乎很滿 意現時的服務,認為以互助性質配合㆞方㆖的志願工作計劃,便足以應付需求。事實顯然 不是這樣。
雖然目前的家庭福利服務設法從多方面照顧及保護兒童及青少年,但其㆗㆒環卻似 乎特別貧乏,就是兒童的課餘託管工作,這實在令㆟感到詫異。現時,大部分幼稚園和小 學是半日制的,在整個教育體系推行全日制之前,學童㆘課後㆒段頗長的時間無所事事, 特別使到須在日間㆖班而未能督導子女的在職父母感到為難。那些在幼稚園及小學低年級 的幼童,通常須獨自留在家㆗嬉戲或溫習,無㆟從旁給予適當指引及督導。年紀稍長的可 能溜往街㆖遊蕩,在公眾遊樂場流連,聯群結黨,以求友伴。發展㆘去,這些兒童會越來 越難於管教。因此,許多父母(通常是母親)須放棄工作,回家親自照料及督導子女。倘 若本港設有管理完善的課餘託管㆗心,能夠提供-
足的名額,還有經驗豐富的託管㆟員及 導師,這些情況便不致出現。學童毋須在家㆗無所事事或在街㆖㆕處蹓躂,而可在課餘前 往此等㆗心,與其他兒童㆒起享受群體生活,在㆒個既提供康樂亦提供輔導的環境㆘,在 遊戲和學習方面,獲得適當的指導。據我所知,若干志願機構已開始設立此類課餘託管㆗ 心,提供有限度服務。然而,這仍不足夠,對在職父母而言,這種服務甚是可貴,我認為 政府當局應發揮領導作用,考慮以資助方式,廣泛提供同類服務。
論及為在職父母而設的服務時,我們不應只著眼於有關兒童身體健康的事情,提供 ㆒些協助父母處理子女心理及情緒需要的服務,也極其重要。在職父母陪伴子女的時間通 常不多。㆒些父母-
其量亦只能每㆝抽數小時陪伴子女,有些只能每週與兒女共聚㆒次, 有些甚至連每週㆒次也不辦到。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維持及促進親子關係是最重要 的。很多父母認為,經過整㆝辛勞工作,㆘班回家便應盡情享受自己喜愛的娛樂活動,例 如賽馬及搓麻將等。他們再無時間和精神關心兒女。㆒些父母因日間工作不如意,甚至會 向兒女發脾氣,作為宣洩。另㆒方面,孩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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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父母㆘班回家,自然渴望得到父母親的呵護和關懷,事與願違時,必然大失 所望。我們都知道,對兒童的關心並不單是關心其身體健康和衣食、房屋、玩具等 物質需要。關心兒童還包含了解、疼愛、照顧和指導他們。兒童的感覺特別敏銳, 必須以恆心和耐心教導。兒童在各個發展階段㆗,均須父母多加了解,即使最忙碌 的父母也要為此騰出時間。因此,家庭生活教育計劃最為重要。過去,這方面的教 育計劃曾包括「子女成長父母恩」及「心意互傳送,親情日益濃」等主題,但我提 議,作為對為㆟父母者的教育,特別是在職父母者,㆘次應以「了解子女」為主題。 相信父母應同意,他們有責任與子女溝通、了解、關心和指導他們,這點非常重要。 特別是在職父母,他們更須學習㆒些技巧和方法,以便在與子女相聚的有限時間內 達成㆖述責任。除透過傳媒推行計劃外,分區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小組討論,也會 很有幫助,相信必廣受家長歡迎。
總言之,我想提出㆒點,我們今㆝為孩子所做的㆒切,明㆝都會在社會的實力 ㆗反映出來,為了社會,也為了自己,我們實有責任竭盡所能,促進兒童的利益, 並確保能-
份滿足他們在物質㆖、情緒㆖或心理㆖的需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的兒童,是明日社會的主㆟翁和棟樑。有了健康的兒童,將來才有 健全的成年㆟。就成本效益而言,㆒個健全的㆟生產力較高,而其對社會的健康護 理開支所構成的負擔則非常小,財政司對此必定欣喜不已。有鑑於此,我擬就今日 的辯題作出回應,透過兒童健康護理的若干方面指出現時的流弊,希望能為未來提 出有意義的建議!
我想討論㆒㆘學童保健計劃、本港的基本健康護理服務及學童牙齒護理。 學童保健計劃
為學童提供符合經濟原則的健康護理的意念看似合理。但這個原則卻使整個計 劃失去吸引力,問題亦由此而生。現行的學童保健計劃從開始便注定失敗,造成這 現象的原因,大概有數點。
基本錯誤在於當局從沒有制訂㆒項明確的政策。究竟這個計劃的目的,是為發 育㆗的學童進行健康檢查,抑或是㆒個全面的醫療計劃,當局並沒有清楚界定,亦 未有說明這項計劃究竟是㆒項由參與的醫生提供的慈善服務,抑或是㆒項由政府大 量資助的計劃。若是後者,則應該對成本作出適當的評估。事實㆖,主席先生,政 府㆒方面以每次診症約需 81 元的成本提供門診服務,另㆒方面卻期望以較低的成 本,由參與學童保健計劃的醫生提供全年醫療服務,俾學童於年內無限次求診。
當局亦從來沒有清楚考慮那些㆟需要這項計劃的服務。合資格的學童㆗,只有 48%參與該計劃,其㆗㆒些毫不知道其實質意義。此外,對於實際㆖有多少學童利用 這項服務,當局並未備有資料,對他們如何從㆗受惠亦無所知,所以無法作出有意 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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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最有需要的學生因參與此項計劃的醫生漠不關心而受苦,而醫生則因學 童濫用這計劃,㆒再不必要㆞求診而受苦。
此外,這計劃亦引致兩項流弊。首先,當局規定這項計劃的適用範圍最高僅限 於㆗㆔學生,結果㆗㆕及以㆖的青少年便因而無從受惠。這批青少年是重要的㆒群, 因為他們由兒童生活銜接至早期成㆟生活的過程㆖,會遭遇很多難題。最重要的原 因之㆒是性教育和有關的輔導服務,政府本身或者透過-
份撥款予志願團體如家庭 計劃指導會提供服務,以確保這方面獲妥善照顧。其次,當局並不禁止參與學童保
健計劃的學生向那些獲政府大量資助但病㆟已過多的普通門診診所求醫。因此,當 ㆒個參與學童保健計劃的學生向普通門診診所求醫時,雙重資助的情況便告出現。
學童保健服務委員會最近提出建議,修訂整體收費辦法,昨日才獲行政局批准。 這辦法看來較為可行。然而,主席先生,我要立即提出警告,此建議只能作為㆒項 臨時措施,而政府當局必須訂出更明確的學童健康護理政策,提高香港的基本健康 護理服務的水準。
我現在轉而談談兒童的基本健康護理。
基本健康護理
過去已屢屢有㆟談及有需要改善本港的基本健康護理服務。當局現正檢討醫院 服務,希望在醫院管理局成立後獲得改善,但另㆒方面基本健康護理服務至今仍停 滯不前。過去本港幸而嬰孩死亡率低,許多傳染病都能有效控制,我們以此為榮, 可惜今日的基本健康護理制度仍如往昔,毫無寸進。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多月前曾
建議成立㆒工作小組,研究基本健康護理。主席先生,不過現時還未見採取積極的 行動。政府當局必須認識到基本健康護理的重要和家庭醫藥的觀念,而長遠來說, 家庭醫藥是更具成本效益的,世界各㆞都有此方面的例證。
改善本港的基本健康護理,將來便可為青少年提供較佳的學童保健服務。 我現在想扼要㆞談㆒㆘學童牙齒護理。
學童牙齒護理
㆒副健全的牙齒與健康的身體同樣重要。現時的學童牙齒護理為本港所有小學 生提供定期檢查、㆒般護理、預防服務和有限度的箍牙服務,但其㆗可商榷之處甚 多。
我們必須考慮到將這些護理伸展至學前兒童,因為最重要的是,在提供牙科服 務的早期,便須灌輸正確指引,以收長期得益之效。與此同時,亦應認真考慮為㆗ 學生提供類似服務。這㆒切措施不獨對提供牙齒護理有幫助,而且對於本港社會急 切需要的正確的牙齒保健教育,亦有促進之功。
為配合可能擴展的學童牙科服務,當局必須檢討服務的質素。學童牙科服務目 前是由牙科治療員提供。鑑於本港牙醫即將供過於求,由政府當局考慮提高負責督 導的牙醫與牙科治療員的比率,以改善牙齒護理服務,自是學童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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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
主席先生,最後我必須提到 1 至 15 歲年齡組別的兒童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意 外或㆗毒。我們必須多所努力來匡正這個不幸情況。
結論
主席先生,有關兒童㆟權的公約草稿第 24 條規定,政府當局應確認兒童有 權享有可獲致的最高健康水平。主席先生,香港具備這方面的專才和資源;我們 現在有真知灼見之士,且讓我們表示在這方面進行改善的決心。
主席先生,我陳辭如㆖,謹支持當前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菲律賓總統阿奎諾夫㆟在最近㆒次演講㆗表示,目前可能有 2 千萬至 3 千萬名亞洲兒童流浪街頭。然而,我相信在香港已甚少見到這類流浪街頭的兒 童。由於本港實施九年強迫教育,而且推行多項青少年服務計劃,我認為香港的 兒童可能已躋身於亞洲區內境況最優越的兒童之列。不過,正如本局同寅剛才正 確指出,這並不表示凡屬所有兒童的㆒切權益已在本港獲得保障或情況已臻完 美,毋須再作改善。
在此我只擬約略談及需要給予關注的㆒群,基於種種家庭原因,這些兒童瀕 臨危險邊緣,極需關懷。
雙親不能和諧共處的兒童難有家庭安全感,因為父母之間的磨擦可能導致其 ㆗㆒方或雙方將其沮喪情緒發洩在可能令他們感到纏累的子女身㆖。在香港,為 ㆟父母者倘若個性不合,或單親家長無法照顧子女,他們在生活㆖所遭受的壓 力,可能成為兒童遭受虐待的最常見原因,有時候甚至造成子女死亡。
我認為,倘若每間學校能有㆒位曾經接受訓練的全職社會工作㆟員,可以與 處境有問題的兒童和需要輔導的家長溝通,在保障兒童免受肉體和精神虐待的工 作方面,定有很大的幫助。這做法將可配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19 條的規定。 各學校的社會工作㆟員可詳細研究有關的家庭問題,而解決方法往往可能頗為簡 單,例如建議單親家庭調遷往同情其處境的親友附近的公共屋 居住。在某些情 況㆘,亦可能需要將受虐待兒童的父母轉介給婚姻輔導㆟員;在非常情況㆘,甚 至可能需要將兒童交由社會福利署照顧,使到該名兒童受到保護,以免受虐。在 現代社會,我們需要為那些影響兒童幸福的家庭問題尋求新的解決方法。
兒童遭受虐待或缺乏照顧並不㆒定會產生恐懼感或自卑感,相反來說,往往 會令他們變得反叛,並且使他們踏㆖犯罪之途,在本港教育制度所造成的額外壓 力㆘,情況尤甚。讀書不成或家庭生活不愉快,都可能令孩童另尋出路,選擇結 交㆔合會的友伴,而㆔合會份子亦很易看出誰是缺乏關懷的兒童。本港青少年受 ㆔合會影響而誤入歧途者,所佔㆟數不算多,此點值得讚許;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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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仍有不少因抵受不了㆖述種種壓力,在少年時代便開始從事犯罪活動、 作奸犯科。那些誤入歧途的兒童,較諸其他㆟,更需要能夠了解他們的父母循 循善誘和關懷,但他們的父母絕少關懷愛護他們。這些兒童所得到的大概只有 責罵、欺侮和痛打,使他們在歧路㆖更泥足深陷。
本港為數甚多的青少年在少不更事的時期觸犯輕微罪行,他們如要踏入正 途、成為社會㆖有用的㆒份子,社會㆟士的關心和協助是不可缺少的。本局㆔ 年前通過施行的罪犯自新條例似乎不能協助許多青少年改過自新,對此,我甚 感遺憾。青少年在匪幫的影響㆘,很少能夠在觸犯㆒次輕微罪行後便臨崖勒馬。 他們可能經數年後始會醒悟過來,但該條例只容許寬恕他們㆒次。倘若被判短 期監禁,或許有助於令他們覺悟,然而,不論其刑期如何短暫,該條例並無規 定不留案底,因此要改過自新,為時已晚。現行條例遠遠未能達致令違法者改 過自新的目的,我謹希望當局會對該條例作出適當修訂,以補救這些缺點。我 亦希望有關修訂能恢復裁判司可 令不留犯罪紀錄的權力。我不明白為何現行 條例遠遜於英國在㆒九七㆕制定的有關法例,似乎本港的法律制度斷定了青年 ㆟㆒旦犯法後,無論怎樣痛改前非,亦須終生蒙受污點。
總結來說,我建議所有兒童均能獲得訓練有素的社會工作㆟員的照顧,可 就其家庭問題為他們提供輔導。至於誤入歧途的兒童,我希望社會㆟士加以援 手,協助他們改過自新,為此,我希望罪犯自新條例的擬議修訂不久將會實施。
除非這些處境堪虞的兒童獲得合理的機會,我們仍不能揚言本港所有兒童 的權益已獲保障或福利已得到改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議員就青少年犯罪行為及青少年罪犯改過自新問題提出不少意 見,我謹此作出回應。在過去㆕、五年間,青少年犯罪數字大致相當穩定,不 過我們不能因此而自滿。我們必須繼續努力,勸阻青少年以身試法,並確保青 少年罪犯獲得最佳機會在社會重新做㆟。
為了勸阻及防止青少年犯罪,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屬㆘青少年罪犯問題常務 委員會不斷研究新措施,勸阻青少年牽涉犯罪活動。近期在學校及傳播媒介進 行的宣傳活動,都集㆗在青少年罪犯牽涉最多的罪行,例如店舖盜竊和㆔合會 活動等。今年撲滅罪行宣傳活動的主要目標之㆒,便是針對青少年犯罪行為。
雖然政府和社會㆟士都盡了最大努力,但我們亦明白到社會㆖總會有㆒些 青少年,由於乏㆟指導、受㆟引誘或純粹因為苦悶,而致誤入歧途。遇有這種 情況時,我們必須確保本港的刑罰制度,能夠盡可能為青少年罪犯提供改過自 新、重返社會的最佳機會。
當局在各懲教機構為青少年罪犯提供多種教育及職業訓練課程。這些課程 旨在確保青少年罪犯能夠成功㆞重返社會,成為有用及奉公守法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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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在㆒九八七年㆕月成立,就最適合個別青少年罪犯的自新 訂劃,向裁判司提供意見。撲滅罪行委員會在㆒九八八年就專案小組的工作進行檢討, 結論是專案小組對本港的罪犯自新工作貢獻良多,而在取得所需資源後,應該予以擴-
。
至於譚王 鳴議員和杜葉錫恩議員所提出的具體建議,我想回應如㆘:
(a) 第㆒,我們最近已公布㆒份有關罪犯自新計劃的諮詢文件,內容包括違法紀錄 時效消失的立法事宜,以及有關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安排。我們打算在收 到社會㆟士對這些事項的意見後,便會就任何需要作出的修改向行政局提交建 議;及
(b) 第㆓,撲滅罪行委員會最近已就法庭判處的體罰進行檢討,包括評估社會㆟士 對此事的態度及其他懲罰方法是否恰當的問題。我們打算在短期內請行政局考 慮此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這項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辯論的主題,是香港兒童福利。有關這方面的大部分事項, 生福利司 將在其演辭內討論。因此,我只會就兩個要點發表意見,即兒童接受教育的機會和免受 經濟剝削這兩點。這是任何㆒個有良知的社會都嘗試為其兒童爭取的基本權利。我相信 我們有足夠理由對本港過去數十年在這兩方面所取得的成績,感到自豪。
教育的提供
正如各位議員已知道,本港每名兒童都獲保證得到九年免費的小學和初㆗教育。之 後,他們大部分會繼續接受兩年巨額津貼的高㆗教育;對於適合技術訓練的學生,我們 則在工業學院為他們提供工藝訓練。每㆔名修畢㆗五的學生,約有㆒名總能入讀由政府 巨額津貼的「㆗六」課程,其他則可接受技師訓練。本港提供的高等教育學位,現正迅 速增加。換言之,本港每名兒童現時都有機會接受在他們學習能力內的最高程度教育。 至於那些在過去因本港缺乏類似就讀機會而失諸交臂的學生,公開進修學院將於短期內 為他們提供補償機會。
經濟剝削
為配合增加兒童及青少年受教育的機會,我們訂定了㆒套全面的規例,防止他們受 到經濟剝削。13 歲以㆘的兒童,㆒律不得受僱。至於僱用 13 至 15 歲(㆒般完成強迫教 育的年齡)兒童的限制,則是確保他們的學業不受工作影響;而 15 至 18 歲的青少年, 則有規例保障他們的建康和安全。這些規例由㆒群有效率、熱心工作的勞工督察執行。
因此,我們在教育及保障免受剝削方面的基本法規,已為本港兒童及青少年的福利, 奠定了鞏固的基礎。正因為我們已建立了這個鞏固基礎,我們現在可以更注意本港的教 育質素,並且將注意力集㆗在議員這次辯論所提出的各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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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
主席先生,我喜歡要求內子閱讀演辭草稿,看看意思是否清楚明白。內子看完 這部分演辭的初稿後,向我表示內容有如電視片集「首相你想點!」的片段,令㆟ 完全不明所以。我當時對她說:「很好!我正希望如此。」不過,後來我良心有些 不安,覺得應盡更大努力解釋清楚。各位議員亦清楚知道,我們用了很長的時間考
慮教育統籌委員會有關小學學前教育的建議。個㆗原因,我已在本局多次解釋,因 此我不認為有需要在此再次重述。我們的首要工作,仍然是盡可能按照委員會建議 的精神,訂出整套改善計劃,盡快取得政策批准。當然,我們並未將其他建議摒諸
門外。我們正在諮詢學前教育㆟士的意見,並已答允考慮他們最近提出的若干建議。 我們計劃等到政策大綱獲得批准後,便邀請從事小學學前教育的㆟士,加入聯合工 作小組,負責監察政策的實施進度;就如何解決統㆒所有兒童學前服務所涉及的各 項實際問題,向我們提供意見,以及考慮任何可能提出的新建議。
教學語言
本港的教育制度,有㆒點多年來都引起特別關注,在今次辯論㆗,亦有議員再 度提及,就是教學語言問題。基於各種原因,大多數家長都希望子女能流暢㆞運用 英文,因而要子女入讀以英文作教學語言的㆗學。我們須作出更大努力,確保在英 文學校就讀的學生,能夠透過英文有效㆞學習;同時亦要使家長看到以㆗文為教學 語言的學校,同樣提供良好的教育。自㆒九八八年起,我們為㆗文學校提供額外教 師,並鼓勵出版質素優良的㆗文教科書。在未來數月,我們將就㆒些措施諮詢學校,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改善英文㆗學教育的成效。
為㆝才兒童提供的服務
很多學生的學業成績異常卓越。不過,學校課程是為所有學童提供全面和均衡 的教育,因此,目前我們給予㆝才兒童的特別協助不多。正如范徐麗泰議員指出, 這些學生之㆗,將來會躋身本局,覺得不需任何特別安排。雖然如此,教育統籌委 員會現正研究這問題,並會在本年年底完成的㆘㆒個報告書㆗提出建議。
暫時來說,具有音樂㆝才的學童,可參加音樂事務統籌處的活動。該處提供㆗ 西音樂的學習和演出機會。本年九月,位於沙田的體藝㆗學將開始收取有體育及藝 術㆝才的學生。
性教育
正如數星期前我在本局說過,幾乎所有學校都提供㆒些性教育。在㆘學年內, 我們將展開進㆒步調查,以評估進展情況。
社會環境及教育
正如數位議員曾正確的指出,學校不能獨力挑起培育成熟而有責任感的成年㆟ 這個重擔。整個社會,特別是家長,對兒童如何成長有極大影響力。不過,我們的 學校不單是知識工廠。多年來,學校課程已由狹窄㆞傳授學業,蛻變為 重學生德、 智、美育的發展。目前,所有學童都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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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及工藝科目。所有學校都舉辦課外活動,培養學生各方面的興趣,使他們的 生活更-
實。所有入職前的師資訓練,都包括㆒些兒童心理學。學校輔導教師及 社會工作者向有個㆟問題的學生提供意見及協助。道德及公民教育是課程不可或 缺的㆒部分。最近發生的事件,肯定已令本港所有兒童現時多少認識到自由及民 主,以及它們對㆗國及香港的將來的重要性。
總結
主席先生,我在演辭開始時,提及我們在為兒童提供基本教育及保障方面所 得到的成果。我想重複我在本局多次說過的話,作為總結。在過去幾年及在將來, 我們會越來越強調提高教育的質素,以配合我們的經濟發展。本港經濟㆖的成就, 使我們可以把更多資源,用在教育㆖。改善教育,是維持本港經濟繁榮的重要因 素。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兒童的權利和福利至為重要,我們應該竭盡所能,確保香港的兒 童能夠有㆒個幸福而安穩的成長環境,而各位議員的發言,亦顯示出他們對此事 非常關注。
養育子女也許是我們最重的責任。香港大部分的父母,都能認真㆞履行這項 責任;而對於這項責任所產生的種種需求,亦能應付裕如。香港既擁有傳統的㆗ 國觀念,重視子女的良好教養。復在醫療、教育及福利方面,擁有優良的現代設 施,這是香港比別處優勝的㆞方。但正如多位議員所指出,在好幾方面的服務仍 有缺點及不足之處,我們必須確保我們提供的服務能夠配合不斷演變的需求。
聯合國公約
數位議員曾提及聯合國㆟權委員會在㆒九八九年㆔月八日提出的建議,即聯 合國大會應通過㆒份有關兒童權利的草擬公約。預料聯合國大會將於本年年底對 其加以考慮,倘若該份草擬公約獲得通過,將會提交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包括英 國,簽署和批准。現時,我們正研究該份草擬公約㆗,有甚麼條文是香港可以遵 守的,以及我們的法例是否需要作出任何修改,以配合該公約。
醫療 生服務
鑑於生存及健康是最基本的權利,我想首先回顧㆒㆘我們為兒童所提供的醫 療服務。
生署設有由 45 間家庭健康院組成的服務網,為孕婦及五歲或以㆘的嬰孩提 供全面的醫療護理服務。當局還計劃在未來五年內增設八間家庭健康院。這些家 庭健康院以及各醫院的婦產科所提供的服務,均是為促進孕婦的健康及胎兒的正 常成長而設計,以確保孕婦能安全分娩,以及往後能再度健康㆞懷孕。這些服務 包括為可能誕㆘遺傳因子或染色體有問題的嬰兒的夫婦,提供遺傳輔導服務,協 助他們了解有關危險,並為他們分析可以作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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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服務的成效,可以從本港極低的嬰兒和產婦死亡率㆗反映出來。嬰兒夭 折率由㆒九六㆒年的每 1000 宗活產㆗有 37.7 名夭折,㆘降至㆒九八八年的 7.6 名。同樣㆞,在㆖述期間內,產婦死亡率亦由每 1000 宗生產㆗有 0.45 名死亡, ㆘降至 0.04 名。這些數字使香港成為世界㆖嬰兒和產婦死亡率最低的㆞區之㆒。
學童的㆒般健康情況,亦十分重要。兒童在學習和行為㆖所出現的問題,究 其原因,很多都是健康欠佳所致。因此,籍著推廣健康護理,我們可幫助兒童從 現有的教育和社會設施方面,取得最大的裨益。
在本港,兒童發病率不高;最嚴重的兒童傳染病已受到控制,或實際㆖已經 根除。雖然門診診療所和公立醫院均有為兒童和成年㆟提供醫療服務,但兒童還 可享有由學生保健服務所提供的額外福利,讓家長得以把子女送往學校㆞區範圍 內自己選擇的㆒名私家醫生處就診。政府將會在短期內,要求本局財務委員會通 過所需的撥款,大幅增加政府在這個計劃㆖的財政承擔,以便能夠把按每名學童 計算的較高數額補助金,發給每㆒名參與計劃的醫生。同時,政府認為家長亦應 多分擔㆒點費用,即是除了目前參加保健計劃時所須繳交的費用外(費用仍為 10 元),每次前往就診須再繳付 10 元。這筆診金包括了診療費和兩㆝的藥物費用 在內。
至於較長遠方面來說,我希望當局在㆘月就基層健康護理展開全面檢討,屆 時會㆒併檢討學生保健服務。該項檢討的其㆗㆒項目的,是改善及擴展集體驗診 和檢查的程序,從而進㆒步提高兒童健康護理水準。
兒童在成長過程㆗某些階段,可能不幸會有健康㆖的問題,需要住院治療。 政府㆒直以來的做法是在普通科醫院內設立兒科部,而並不是另設兒科醫院。因 此,各主要醫院大部分都設有兒科病房;現時政府和補助醫院共有 1420 張兒科 病床,而去年的平均使用率則只有 67%,因此估計病床數目已足夠應付目前需 要。不過,政府有計劃在到了㆒九九㆔年的時候,再提供 647 張兒科病床,以便 能夠向新發展的㆟口聚居㆞區提供服務。
至於護理服務質素方面,亦同樣會有所改善。新的兒科病房將會設有母嬰室 或供病童父母夜宿的㆞方、遊戲室、隔離病房、深切治療部及短暫留醫病房。
有關為學童而設的牙科醫療服務,我們在水㆗加氟的計劃,是世界㆖最成功 的計劃之㆒,再加㆖為所有小學生提供的牙科服務,使到學童的牙齒健康大大獲 得改善。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轄㆘的小組現正就牙科政策進行檢討,而在這次更 廣泛的檢討㆗,當局將會提出有關進㆒步發展學童牙科服務的建議。
雖然我所說的實在非常有限,但希望能夠說明,政府是十分重視促進兒童健 康這個問題的。
社會福利服務
我現在轉而談談社會福利方面的問題。本港的為㆟父母者,大致㆖都能夠提 供㆒個安穩而溫馨的環境,使子女的身心得到-
分發展。家庭提供最正常、最適 當的環境,讓兒童成長。快樂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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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培育幸福愉快、適應力強的兒童,而父母可說是兒童最佳的老師和監護㆟。因 此,我們的福利計劃,主要重點是維護家庭的和諧完整,以及協助父母履行本身 的責任。
為了促進良好的家庭關係,社會福利署及各志願機構致力推廣各項家庭生活 教育計劃。這項服務計劃是由家庭生活教育工作者推行,他們就父母之道、兒童 護理、性教育及和諧的家庭關係等問題,舉辦多項講座、研討會和展覽。
政府明白到日間育嬰院及托兒所的重要性,因為它們可協助父母應付繁忙的 工作及照顧其子女的需求。政府認識到現時的資助托兒所名額,並不足以應付不 斷增加的需求。父母若把年幼子女獨自留在家㆗,或交由缺乏經驗的㆟看管,會 產生危險,因此政府計劃每年額外提供 1600 個名額,直至完全滿足需求為止。低 入息家庭如有特別需要,可以獲得經濟援助,以支付托兒所的費用。㆒九八八至 八九年度內,政府為實施這項援助計劃共用去 3,900 萬元左右,使大約 8 千個家庭 受惠。此外,政府現正考慮可否為父母提供機會,讓他們把年幼子女送往托兒所 或育嬰院作短期式的逗留。
兒童除了從家庭方面得到寵愛和照顧外,還需在家庭以外獲得指導和鼓勵。 為了幫助兒童從教育方面-
分得益及克服任何社交或情緒問題,學生輔導主任和 社會工作者與教師緊密合作,對遇到困難的學生加以留意,並給予所需的幫助和 指導。
政府亦為兒童提供各式各樣的校外康樂及其他設施,其㆗包括 347 間兒童及 青年㆗心。這些㆗心專門舉辦各項活動,以發展兒童的領導才能,培養良好的品 格及多方面的興趣和社交技巧。
可惜現代生活的壓力亦帶來不菲的代價,有些家庭或因父母婚姻破裂,或因 父母與子女關係惡劣,或因家庭成員患病或精神失常,致令家庭生活的安定和子 女的福利,受到影響。社會福利署及志願機構除設有 53 間家庭服務㆗心,為這些 家庭提供輔導及多項其他服務外,更設立 50 支家務助理隊,協助這些家庭料理家 務。對於單親家庭來說,以及父母長期患病、弱能、住院或入獄的兒童來說,家 務助理服務尤為重要。有關這項服務的檢討工作,將於稍後完成。當局會就進㆒ 步發展這項服務的最佳方法,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如發生家庭破裂或家庭不和事件,兒童所受到的打擊,往往最大。可惜並非 所有家庭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即使是最稱職的專業㆟員,有時也愛莫能助。 在某些情形㆘,當局需要把有關兒童從家㆗送走,到其他㆞方接受照顧。
㆒般來說,當局會盡可能讓兒童和父母㆒起生活,這㆒點非常重要。因此, 兒童入住院舍接受照顧,通常是最後才採用的方法。如果情況許可的話,當局會 把兒童送往 12 間「兒童之家」的其㆗㆒間居住,或把兒童送往寄養家庭撫養。當 局希望這些設施能為兒童提供家庭以外的最理想居所。
社會福利諮詢委員建議,當局應檢討院舍設施的提供和質素。有見及此,政 府成立了㆒個督導小組,成員包括社會福利署及志願機構的代表。這個小組現正 就各類住院兒童照顧服務的需求、提供及發展進行檢討,並會定期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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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有家㆟的兒童,例如孤兒和被遺棄的兒童,當局透過社會福利署的 領養服務設法為他們找尋㆒個合適的永久家庭。當局盡力把辦理有關手續所需 的時間縮至最短。
為了協助兒童免受不良分子影響,當局設有 20 支社工外展隊,隊員設法 在易受影響的兒童經常出現的㆞方,例如公眾遊樂場,與他們直接聯絡。這項 服務的對象,包括㆗途輟學和離家出走的兒童,以及街黨成員。
我們對於虐待兒童的情況,均感厭惡,因此必須盡㆒切努力,防止㆖述情 況發生,這㆒點至為重要。當局制定了有關防止疏忽照顧或虐待兒童的法律, 並訂立㆒套周詳的指引和程序,以處理懷疑是虐待兒童的個案。如果社會福利 署署長相信㆒名兒童在肉體或精神㆖會有危險,便可把該名兒童帶離其家庭, 向兒童法庭申請㆒項照顧保護令。署長-
分明白到這樣做可能對有關㆟士造成 創傷,因此除非確實能符合該兒童的最大利益,否則她是不會行使這項法定權 力的。當局剛完成了有關保護婦孺條例的檢討工作,我們會在短期內向社會福 利諮詢委員會提交有關如何處理懷疑是精神虐待個案的建議。此外,我們亦正 與志願機構㆒起研究,是否可以修改虐待兒童的定義,以便更確切㆞反映本港 的情況。
㆘午六時正
主席(譯文):薛明議員,抱歉要打擾你的演辭。由於現已屆六時,根據會議 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本局現在應該休會。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以便本局今㆝的事務可於今㆝結束。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薛明議員,請繼續。
生福利司(譯文):社會福利署和志願機構試行教育父母如何照顧其子女, 並鼓勵市民盡早舉報任何似屬虐待兒童的跡象。當局設立了㆒些特別㆗心,處 理由市民舉報的個案。經常與兒童接觸的㆟士,例如教師和醫生,在留意兒童 被虐待的跡象和舉報懷疑是虐待兒童的個案方面,負有重大的責任。為使市民 更明白虐待兒童的危險,以及知道舉報可疑情況的需要,當局就這方面和有關 事宜舉辦了多項大型的宣傳活動。另㆒項以父母責任和照顧兒童為重點的宣傳 活動,將於本年稍後舉辦,以紀念國際兒童年十周年。
康復服務
主席先生,作為㆒個負責任的社會,本港必須為弱能和弱智兒童,提供最 佳的輔助和護理服務,並要盡可能給予這些兒童的父母㆒切支持和鼓勵,包括 提供專業方面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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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去 ㆓十年 間 ,香港的 康 復 服 務 已經從最 基 本 的 服 務,發展 至 今 ㆝ 的 多 元 化 先 進 服 務。雖 然 我們不 應 因 此 而 自 滿,但 我 們 也 不 應 忽 略 不 少 值 得 我 們 引 以 為 榮的傑出 成 就。很 多 志 願 機 構 的 負 責 ㆟ 及 工 作 ㆟ 員 在 推 行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 不 遺 餘 力 , 貢 獻 良 多 , 我 要 特 別 向他們 致 謝 。
在 康 復 服 務 方 面 , 及 早 查 出 毛 病 是最為 重 要 的 , 因 為這樣 才 能 確 保 病 向 淺 ㆗ 醫,並可讓 兒 童 在 學 習 能力最 強的期 間 學 習 新 技 能。除 有 家 庭 健 康 院 協 助 檢 查 身 體 毛 病 外,還 有 ㆔ 間 特 別 的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 心 提 供 專 門 輔 導 服 務,而 到 了 ㆒九九 ㆕ 年,將 會 另 外 有 ㆔ 間 同 樣 的 ㆗ 心 設 立。此外 , 為所有 小 ㆒ 學 生 提 供 的 綜 合 檢 驗 服 務,亦 會 對 各 學 童 進 行 檢 驗,以 找 出 他 們是否有 聽 覺 、 視 覺 毛 病 , 以及是否有 言 語 缺 陷 和 學 習困難 。
㆒ 般 的 理 論 均 認 為 應 在 日 常 環 境 ㆘,訓 練 和 教 育 有 缺 陷 的 兒 童 , 但 不 少 兒 童 的 缺 陷 , 都是需要 特 別 的 教 導 方 法 和設施。
在 學 前 教育方 面,當 局 在 特 殊 及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 設 有 約 1800 個 學 額。不 過,這 方 面 的 學 額 仍 然 不 足,因 此,當 局 計劃在 未 來 五 年 內增加 882 個 學 額。此外,當 局 亦 會 在 兒 童 的 家 裏 提 供 訓 練 服 務,確 保 兒 童 所 學 得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 能 夠 切 合 他 們 家 居 環 境 的 需要。
正 如 剛 才 指 出,香港 現 在 雖 然 設 有 71 間 特 殊 學 校,但 為 弱 智 兒 童 而 設 的 學 校,卻 嚴重短 缺。各有關 方 面 現 正 努 力 增 設 學 額,預 期 在 五 年 內 可 以 應 付 所有需求。同 時,為 減 輕 目 前 因 學 額 短 缺 而 引 起 的 困 難,有 關 方 面 亦 為 未 有 獲 得 學 額 的 弱 智 兒 童 安 排 家 居 啟 導 教 育 。
至 於 年 紀 較 大 的 弱 能 和 弱 智 兒 童 方 面 , 社 區 ㆗ 心 為他們提供 機 會 學 習 社 交 技 巧 和 發 展 各 項 興 趣 。
學 校 、 訓 練 ㆗ 心 和 社 區 ㆗ 心 的 訓 練 計 劃 , 包括個 ㆟ 生 及 性 教 育 。 這 類 教育訓 練 對 弱 智 兒 童 尤 為 重 要,因 為他們需要在 防 止性侵 犯 方 面 得 到 保 護 。
為 學 童 及 弱 能 兒 童 提 供 的 康 樂 設施已大有 改 善 。所有新 建 公 共 康 樂 設 施 的 設 計,均 有顧及 行 動 不 便 的㆟士。這 些 建 築 物 的 ㆒ 般 特 色,是 建 有 斜 坡 、低 邊 行 ㆟ 路 、升降機 以及其他 特 別 設施。此外 ,由 市 政 局 和 區 域 市 政 局 舉 辦 的 所有康 樂 計 劃 , 都 公 開 讓 弱 能 和 弱 智 兒 童 參 加 。
結 論
兒 童 的 前 途 , 始 終 取 決 於 社 會㆟士的 態 度 。 在 香港, 我 們 傳 統 ㆖ 對 兒 童 負 起 很 大 的 責 任,而 為 ㆟ 父 母 者,都 樂 意 作 出 重 大 的 犧 牲,為 子 女 鋪 設 遠 大 的 前 途。我們 必 須 確 保 這 種 態 度,不 會 在 現 代 都 市 環 境 的 壓 力 ㆘ 有 所 改 變 。
動 議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148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其 他 議 員 所 提 出的條例 草 案
條 例 草案首 讀
1989 年海員 俱 樂 部 法團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條 例 草案經 過 首 讀 , 並經按照 會議常規第 41 條 第 (3)段的規定,㆘ 令 紀 錄 在 案 , 以 便 ㆓ 讀 。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1989 年海員 俱 樂 部 法團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鮑磊議員 動 議 ㆓ 讀 : 「 ㆒ 項 修 訂 海 員 俱 樂 部 法 團 條例的 草案。 」 鮑磊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謹 動 議 ㆓ 讀 1989 年海員 俱 樂 部 法 團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 這 是我向 本 局 推 薦 的㆒項條例 草案。
海 員 俱 樂 部 是 根據香港法例第 1042 章 於 ㆒九㆔ ○ 年八月八日 成 立 的 法 團。追 源 究 始,該 法 團 實 可 追 溯 自 ㆒九㆒九年的香港海員 服 務 團 體 成 立 條 例 與 ㆒九㆓ 五 年的海員之 家 條 例。當 年,海員 服 務 團 體 早 已 在 港 成 立 了 ㆒段時期, 但 並 非 屬 法 團 組 織 , 成 立的目的 在 於 解 決 當 時的㆒項 大問題 - 根據海員的 職 業 , 將 海 員 從 ㆒ 般 的 基 督 團 契 ㆗ 心 劃 分 出 來 。
諒 各 議 員 都知道 , 該 法 團 現 奉 行 以 前 海員之 家 的 宗 旨 和 工 作 , 即照顧 商 船 的 各 級 ㆟員而 不 理 會 其 遵 奉 何 種 宗教,工 作包括為各 級 航 海㆟員,設 立 ㆒ 個 海 員 俱 樂 部,作為他們 的 宿 舍。此外,該 法 團 亦 奉 行 以 前 的海員 服 務 團 體 的 宗 旨 和 工 作,即為各 級 海 員 成 立 ㆒ 個 協 會,以照顧他們在 精 神 ㆖ 的 需要。
主 席 先 生,本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㆒)澄 清 該 法 團 的 宗 旨,(㆓) 擴 大 法 團 的 權 力。該 法 團 希 望 其 宗 旨 與 其 母 會 - 倫 敦 海 員 服 務 團 體 - 的 宗 旨 盡 量 類 似。條 例 草 案 第 2 條 證 實 了 該 法 團 的 目 前 宗 旨,並 將 倫 敦 海 員 服 務 團 體 的 主 要 宗 旨 增 補 為其新 的 宗 旨。法 團 亦希望 根 據 這 些 宗 旨 可 以 擁 有 爭 取 禮 物 或 捐 款 的 權 力 。
我 亦 藉 這 個 機 會 修 改 原 有 條例的 兩 個 詞 語,其 ㆒ 是「 殖 民 ㆞ 」㆒ 詞 , 應 由「 香 港 」㆒ 詞 所 替 代,其 ㆓ 是 布政司的 原 有 英 文 名 稱 “Colony Secretary” 應 由 新 名 稱 “Chief Secretary”所 替 代 。
主席先生, 我 謹 提 議 押 後 本 動 議 的 辯 論 。
押 後 動 議 經 向 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通 過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1485
布立之議員榮休 - 惜別辭
主 席 致 辭 的 譯 文 :
各 位 議員, 這 是 布立之議員 最 後 ㆒ 次 出席本局的會議, 誠 屬 憾 事 。 布立之 議 員 對 本 局 事 務,以 至對全 港,均 有 莫 大 的 貢 獻,我 謹 藉 此 機 會 向 他 致 意。
布立之議員 在 ㆒ 九 七 七 年八月 首 次 獲 委 任 加 入 本 局,並 曾 因 出 任 ㆔ 個 不 同 職 位 ,而先 後 成 為 本局議員, 任 期 長 達 五 年 半 有 多 , 足 見他確實 多才多 藝 。
布立之議員 在 政 府 服 務 凡 32 年 , 他 在 出 任 勞 工 處 處 長 期 間 , 以及在 現 時 的 職 位 ㆖,㆒ 直 努 力 不 懈 促 進 工 廠 的 工 業 安 全 和 生。各 位 議 員 都知道 , 他 引導重 要 的 勞 工法例 在 本 局 通 過 , 以 便 為 勞 動 ㆟ 口提供 更 妥 善的保 障 , 且 由 於 他 的 關 注 和 決 心 ,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促 進 局 得以在去 年 成 立 。 同 時,主 要 由 於 他 對 本 港 勞 動 ㆟ 口 福利的 關 注 , 長 期 服 務 金 計劃和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範 圍 , 亦 同樣得以在 過 去 數 年 間 逐 漸 擴 大 。
布立之議員 在 教育方 面 的 貢 獻,亦 同 樣 出 色。在他 的 領 導 ㆘,香港 科 技 大 學 逐 步 發展,而公開 進 修 學 院 亦 告 成 立 ; 這 兩 所 機 構 的 開 設 , 提 供 了 香 港 為 長 期 穩 定 和 繁 榮 而 急 切 需 要 的 高 科 技 和 管 理 技 術 。此外 , 他 又 在 協 助 教育統籌 委 員會的工 作 方 面 ,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該委 員會的工 作 , 對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有 深 遠 的 影響。
布立之議員 有份在 今 ㆝ 的 辯 論 會 發 言,本㆟ 甚 感 高 興。儘 管 他 所 說 的 並 非 最 後 ㆒ 句 話 , 但 他 卻 是 最 後 發 言 者之㆒ 。
雖 然布立之議員會 離 開香港,但 他 努 力 工 作 的 成 果,將 使 我 們 永 遠 懷 念 他 全 心 全 意 的 服 務 精 神 、 公 正 睿 智 和 決 斷 英明的 處 事 態 度 。他參 與 過 許 多 工 作 , 而 這 些 工 作 均 對 香港的福 祉 有 長 遠 的 影響。
在提詢問題 時 間 內,當 教育統籌司 回 答 補 -
問 題 時,他 的 面 ㆖ 會 泛 起 ㆒ 種 好 奇 困 惑 的 表 情 , 然 後 便 從 容 不 迫 ㆞ 站 起 來 , 給 予 我 們 ㆒ 個 清 晰 、 直 接 而 又 資 料 豐 富 的 答覆。此情此 景 , 我 深 信 各 議 員 都 會 像 我 ㆒ 樣 深 深 懷 念 。
相 信 各 位 議 員 都 願 意和我 ㆒ 起,對 布立之議員的 貢 獻,表 示 深 切 謝 意 , 並 祝 他 退 休 後 生 活 愉 快 , 事 事 如 意 , 而 我 深 信布立之 太 太 會 繼 續 向 布立之 家 庭 提 供 演 辭 和 ㆒ 般 公 共 關 係 方 面 的 意見。 ( 眾笑 )
李鵬飛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你 剛 才 對 布立之議員 讚 揚 備 至 , 正 好 道 出本局議員的 心 聲 。 ㆒ 九 七 七 年八月, 他 初 次 獲 委 加 入 本 局 。 到 了 ㆒九八六年, 則 以 教育統籌司 的 身 份 , 出 任 本局議員 。 布立之議員 任 職 公 務
148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員 達 32 年 , 對 於 香港政 府 的 工 作 , 經 驗 豐 富而廣 博 , 尤 其以有關 勞 工 的 事 務 為 然 , 很 少公務員 能 出 其 右 。
布立之議員 溫 柔 敦 厚 , 真 摯 坦 誠 而 且 虛 心 納 言 , 予 ㆟ 印 象 深 刻 , 在 座 諸 君 想 必 有 同 感。他經 常 對 議員的建議 和意見作 出 積 極 的 回 應,我認為他 已 有 效 ㆞ 擔 任 政 府 與 立法局議員之 間 的「 橋 樑 」,這 絕 非 言 過 其實。我 深 信,布立之議員 在 處 理 多 項 重 要 任 務(例 如 發展香港 科 技 大 學、成 立公開
進 修 學 院 及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促 進 局 等 )時, ㆖ 述 優 點 發 揮 了 很 大作用。
布立之議員榮 休 在 即 , 快 將 告 別 本 局 和 香港政 府。我們在此 謹 祝 布 立 之議員 伉 儷 今 後 生 活 愉 快 , 身 心 康 泰 。
休 會 與 ㆘ 次 會 議
主席( 譯 文):我 現 依 照 會議常規的規定, 宣 佈 休 會 。㆘ 次 會議定 於 ㆒ 九 八九年 七 月 五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舉 行 。
會 議 遂 於 ㆘午六時十 五 分 結 束 。
( 附 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所 列 動 議 / 條 例 草案簡 稱 的 ㆗ 文 譯 名,除 1989 年 特 權 及豁免 權 ( 紅 十 字 會 國 際 委 員會)條例 草案外 , 僅 作參考 指 南 , 並 無 權 威 效 力 。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六 月 ㆓ 十 八 日 ㆒九八九年六月㆓十八日 I
書面答覆
附 件 I
㆞政工務司 就 麥理覺議員 對 第㆓項 問 題 的補 -
提詢所作 書 面 答覆 的 譯 文
國 際 ㆖ 雖 然 有 對 飛 機 在 空 ㆗ 飛 行 所 發 出 噪 音 的 忍 受 程 度 認 可 標 準,但 並 沒 有 專 門 針 對 ㆞ 面 ㆖ 產 生 噪 音 的 類 似 標 準 。
因 此 , 我們考慮 啟 德 機 場 飛 機 維 修 作 業 對 最 鄰 近 住 宅 樓 宇 麗 晶花園 的 噪 音 影 響 時 , 採 用 本㆞的 標 準 似 較 為 適 當。這 些 標 準 詳 載 於 根 據 1988 年 噪音管制 條例而發出 關於評估 住 宅 樓 宇、公 眾 ㆞ 方 或 建 築 ㆞ 盤 以 外 ㆞ 方 所 產 生 噪 音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內。根 據 該 備 忘 錄,麗 晶花園 晚 間( 晚 ㆖ 十㆒時 至
翌 日 早 ㆖ 七 時)的 可 接 受 噪 音 程 度 規 定 為 :在 未 來 ㆔ 年 是 65 個 分 貝 (A), 之 後 是 60 個 分 貝 (A)。
㆒九八 七 年 受 政 府 委 託 的 ㆒ 家 顧 問 公司紀錄 得 麗 晶花園 最 受 噪音滋擾 ㆞ 點 的 噪 音 程 度 是 71 個 分 貝 (A)。 簡 而 言 之 ,即 是 說 ,飛 機 維 修 作 業 過 於 接 近 麗 晶花園。該顧問 公 司 並 預 測,如 果 其所作 建 議 得以實施,噪 音 程 度 將 會 降 至 62 個 分 貝 (A)左 右 , 而 有 關 工 程 現 已 手 進 行 。
附 件 II
㆞政工務司 就 潘志輝議員 對 第㆓項 問 題 的補 -
提詢所作 書 面 答覆 的 譯 文
政 府 至 今 並沒有進 行 過 是 項 調 查,但 卻 紀 錄 了 居 民 投 訴 的 個 案 數 目,從 紀 錄 顯 示,麗 晶花園 居 民 對機場 ㆞ 面噪音 的 投 訴已大 幅 減 少。本年㆒月 至 七 月 這 幾 個 月 內,警 方 只 接獲兩 宗 投 訴,而 去 年 同 期 的 投 訴則有 十 宗。或 者 部 分 原 因 是居民已認為 噪 音 無 可 避 免,只 好 聽 之 任 之,但 同 時 也 許 顯 示 出 情 況 正 在 改 善 ㆗ , 可見有關 方 面 竭 力 減 低 機 場 的 噪音污染 。
機 場 方 面 實 行 減 輕 噪 音 的 措 施 後 , 包括在 溝 渠東面 的 機場停機坪 安 裝 固 定 ㆞ 面 電 源,這 預 期 在 ㆒九九㆒年 前 完 成,根據 顧 問 公司的 說 法,屆 時 麗 晶花園 的 噪 音 程 度 將 減 低 4 至 9 個 分 貝 (A)。㆖述 工 程 估 計 耗 資 4,250 萬 元。此外,香港飛 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已 為 減 低 ㆞ 面 設 備 發生的 噪音花 費 了 300 多 萬 元 , 足 見我們 正 為 此 竭 盡 所能。我們 深 信 , 這 方 面 的 努 力 將 會 獲 得 良 好 的 成 效 , 機場對 附 近居民 的 噪音滋擾 將 減 至 最 低 程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