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128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 主 席 )
布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 J.P.
財政司林定國議員,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C.M.G.,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C.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O.B.E., J.P.
鄭漢鈞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許賢發議員, O.B.E., J.P.
李柱銘議員, Q.C., J.P.
李國寶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129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J.P.
潘宗光議員, 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J.P.
譚 王 鳴議員, 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J.P.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 J.P.
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 J.P.
夏佳理議員, J.P.
鮑磊議員, 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 J.P.
張子江議員, 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 J.P.
林貝聿嘉議員, M.B.E., J.P.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1291
林偉強議員, 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 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 J.P.
麥理覺議員, O.B.E., I.S.O., J.P.
蘇周艷屏議員, J.P.
田北俊議員, J.P.
杜葉錫恩議員, C.B.E.
黃匡源議員, J.P.
保安司區士培議員, O.B.E., A.E., J.P.
㆞政工務司郭偉階議員, O.B.E., J.P.
政務司許雄議員, J.P.
缺席者: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 J.P.
薛浩然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129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 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例公告編號
㆟民入境條例
1989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
(第 4 號)令................................................................................. 153/89
法律執業者條例
1989 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 .................................................... 154/89
㆒九八八 至 八九年 度 會 期 內 省覽的文件
(73) ㆒九八八 至 八九年 度 第 ㆔ 季批准對已通 過的開 支預算作 出 更 改 的 報 告 - 公 共 財政條例:第 8 條
(74) 投訴警 方 事宜監察委 員會㆒九八八年工 作 報 告 書
綠 皮 書
香港運輸政 策綠皮 書
議 員 致 辭
㆒九八八 至 八九年 度 第 ㆔ 季批准對已通 過的開 支預算作 出 更 改 的 報 告 - 公 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根據公 共 財政條例第 8(8)(b)條,我謹提 交㆒九八八 至 八九財政 年 度 第 ㆔ 季已核准 的 開 支預算各 項 改 動 的 摘要報 告 , 供各位 議 員 參考。
已批准 的 追加撥款為 2.647 億 元 , 包括向㆗ 國 購買食水 的 費 用 1.51 億 元。這筆款 項 已由相同或其他 開 支 總 目 所 節 省 的 款 項,或由刪除額外 承 擔 分目的 款 項 完全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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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該 段 期 間已批准 的 非 經 常 承 擔款額增加 7,490 萬 元 , 而 新 的 非 經 常 承 擔款額 2.765 億 元 , 亦已獲得批准。
同 期 內 , 獲批准 開 設 的 職 位 , 增加淨額為 1361 個 。
摘要報 告 ㆗ 各 項 , 已獲得 財 務 委 員 會 或獲授權 的㆟員 批准。後 者 已 根 據 公 共 財政條例第 8(8)(a)條 ,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
投訴警 方 事宜監察委員會㆒九八八年工 員會㆒九八八年工 員會㆒九八八年工 員會㆒九八八年工 作報 告 書
謝志偉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投訴警 方 事宜監察委 員會,向 本 局 提 交 該 委 員會㆒九 八八年工 作 報 告 , 以 供 省 覽 。
投訴警 方 事宜監察委 員 會 是 由 主席先生 閣 ㆘ 委 任 的 獨 立 小 組 , 負責監 察及檢討 公 眾 ㆟ 士 投訴警 方 事 宜 的 調 查 工 作。委 員 會 是 在 ㆒九八 六 年 成 立,接替當 時行政立法 兩 局 非官守 議 員 警 方 投訴事宜 常 務 小 組 的 工 作,這 份 報 告 書 是 委 員 會 成 立 後擬備 的第㆔ 份 報 告 。
主席先生, 我很高興向你報 告 , 投訴個案數字持續 ㆘ 降。在 ㆒九八八 年,皇 家 香 港 警察隊 屬 ㆘ 投訴警察課所登記 的 投訴個案為 3230 宗 , 較 ㆒ 九 八 七 年 所登記 的 3885 宗 , 減 少 16.9%; 較 ㆒九八 六 年 的 4544 宗,㆘ 降 28.9%。
委 員 會 由其獨 立的秘書 處提供支援 , 能夠對每 宗 由投訴警察課所處 理 的 個案加以詳細審查。在報 告 書 所 錄的㆒年, 委 員 會 共檢討 3516 宗 投 訴 個 案 ( 包 括 ㆒九八 七 年 仍未完結 的 個 案 ) , 涉 及 5451 項 指控。在審查及 批核此等投訴個案 的過程 ㆗,委 員 會 曾就警隊 的 工 作 方 式、程 序及指令提 出 多 項 檢討及修訂 的建議。委 員 會 希望藉 提 出的建議,提高投訴制度 的 整體效能,以及協助警 務 處處長鑒 定 該等被視為足以導致 公 眾 ㆟ 士 投 訴 的 範 圍 , 並加以矯 正 。
由於這些投訴個案,在 ㆒九八八年,共 有 1210 名 警 務㆟員 遭受不同形 式的法律 制裁、紀 律 與內部處 分 ,以及接受 規 勸。不 過 ,我們要考慮到 , 年 內 至 少 共 有 330 萬次可能引起警民衝 突 的 機 會:包括警 方 使 用 警 務 處 姓 名 索 引 電腦系 統 截 查 190 萬 ㆟,以 及 發 出 140 萬 張 交 通 傳票和 告 票。此 外 , 警 方 為 執 行 保 護 市 民 的 職 責,每 每 須 站 在 最前線 工 作,我 們 應 理 解 到 執 行 這些職 務 的 困 難。儘管如 此,委 員會保 證堅決繼 續 努 力,確 保 投訴警 方 事 件 的 調 查 工 作能夠 公 正 無 私 ㆞ 進 行 , 同 時 , 委 員會定會 不 負 主席先生 所 託 , 竭力履 行 受 委 託 的 職責。
我謹藉此 機 會 向 政 府 各 有 關 部 門 致 謝 , 特 別 是 要 感 謝 警 務 處處長 和 警 務 處投訴及內部調查 科 全 體 ㆟員,與 委 員 會 和 委 員會秘書 處 通 力 合 作 及 給 予 協助。對於本 局議員的 支 持 和貢獻 , 我亦謹此致 謝 。 多 謝 各位。
129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香港運輸政策綠皮書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很高興向本局提交香港運輸政策綠皮書。本綠皮書的目的,是 定出㆒個長期策略,使本港運輸系統邁向㆓十㆒世紀,並就這個策略,徵詢市民 的意見。
運輸並非只是載客和載貨。它使家庭及個㆟得以參與各種經濟、社會和康樂 活動。但最重要的,是運輸乃維持本港繁榮、推動本港不斷進步的要素。
我首先強調㆒點,發表綠皮書,不應視作我們有需要改變本港運輸政策的基 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首先載於㆒九七九年白皮書,至今仍經得起時間考驗。 這些原則就是:第㆒,改善運輸基礎設施;第㆓,擴展及改善公共交通服務;第 ㆔,更經濟㆞使用道路系統。然而,不時評估過去的進展和檢討未來的策略,必 定是有益處的。因此,我們在㆒九八六年委任顧問公司,進行第㆓次整體運輸研 究,以估計直至㆓○○㆒年本港對運輸需求的增長,以及衡量運輸基礎設施和政 策方案,以應付未來的挑戰。綠皮書便是根據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結果編寫。
繼續為未來策劃,是應付迅速增長的運輸需求的成功之道。舉例來說,由㆒ 九七六年進行第㆒次整體交通研究至㆒九八八年期間,本港車輛增加 75%,乘搭 公共交通工具㆟數約多 65%,總交通量增加超過㆒培以㆖。
政府仍然承擔進行全面而長遠的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的責任。㆒九七六年第㆒ 次整體交通研究所建議進行的工程,大多已告完成。綠皮書所述未來十年的道路 和鐵路工程計劃,估計共需投資 290 億元。這些特別策劃的工程,是為了應付把 新市鎮和市區連接起來,以及加建過海通道和過境路線而預期所需的。不過,我 們不能單憑興建設施,便能解決交通擠塞的問題。
道路及鐵路建設工程,不但費用較前昂貴,亦較前困難。現時,我們經常要 填海、興建隊道和架空道路,以改善現有的道路網。由現時至㆒九九㆒年期間, 將會有㆕條主要隧道相繼落成,便足以證明這點。此外,我們不能沒有計劃㆞進 行建設,因為我們必須考慮到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問題。
本港的公共運輸系統,㆒向是本港運輸策略的重要㆒環,日後也會繼續如此。 事實㆖,在提供多類可選擇的交通工具,且收費合理的全面運輸服務方面,本港 的公共運輸系統,與其他㆞方相比,可說是首屈㆒指的。雖則在繁忙時間會有嚴 重擠塞的情況出現,但本港的交通,仍較倫敦、東京和許多其他城市方便。
本港公共運輸系統的基本原則,是各類公共交通服務應由私營機構或按商業 原則經營的公共機構提供,而政府則負責訂定法定架構、進行監管和協調。各類 交通工具的協調政策,仍會是維持㆒個均衡而有效率的運輸網的基礎。這項政策 有助維持多種可供選擇的公共交通服務;鼓勵市民使用不佔用路面的交通工具;
使交通費保持在低水平,並且適當㆞顧及消費者的舒適和方便。當局會繼續靈活 運用這項政策,以配合不斷轉變的需求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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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無論我們興建多少道路,無論我們怎樣去改善本港的公共交通服務, 某些㆞方及日間某些時間的交通擠塞問題,仍不能解決。這完全是因為道路使用 的需求,遠超過道路的容量所致。因此我們必須執行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若非 如此,車輛交通便可能使基礎設施負荷過重,因而阻礙貨物的暢通運輸,嚴重影 響以道路為主的公共交通的效率,以及使緊急服務車輛如救護車、滅火車及警車 不能通過。
瞻望未來,本港的交通問題會日益複雜,而解決方法則受成本增高及㆞理環 境限制。經濟蓬勃亦帶來龐大的貨運需求。近年過境貨車交通的快速增長,更增 加道路網的負荷。顯然我們有需要管理貨車交通的增長。不過,所制訂的措施必 須盡量減低對經濟造成的任何不良影響。同時,社會日趨富裕,自然帶來對高質
素交通工具的需求,亦使㆟希望自置汽車。這個情形,引致公共交通服務須不斷 提高質素,而管理措施亦應以更有效使用路面為目標。
今日提交的綠皮書,列出多項可以採用的措施,以達到更有效㆞使用路面的 目的,辦法是給予較節省路面和必要的車輛優先使用路面的權利,以及將交通需 求控制在道路系統可以應付的水平。
改善管理道路使用的需要,和各種方案的考慮,必須顧及保持本港運輸向前 邁進的巨大任務。過去 20 年,本港已成為㆒個主要的世界工業及金融㆗心。本港 的本㆞生產總值,現時在全球 211 個國家㆗排名第 42,十年前則排行第 60。本港 目前有 324000 輛領有牌照車輛,即每公里道路約有 230 輛,是全世界交通密度最 高㆞區之㆒。事實㆖,本港每公里道路的商業車輛數目,比大部分其他國家每公 里道路的車輛總數還要多。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總數,快要達到每日 1000 萬㆟次。 不過,大部分這些活動,都集㆗在面積不足 100 平方公里的已建設㆞區內,這些 ㆞區包括有㆒些全世界密度最高的住宅區。
某些程度的擠塞,是無可避免的。我們當前的任務,是衡量社會所付出的時 間和代價,把擠塞的程度維持在可接受的水平。
當然,要妥善㆞統籌土㆞用途及交通策劃的工作,有助減輕運輸系統所受的 壓力,例如在住宅區附近提供就業機會、把港口及貨運碼頭設在貨倉及工業區附 近,以及減低土㆞開發的密度。這些問題,會在其他研究討論,例如都會計劃及 海港填海計劃等。這些問題都需要負責運輸及城市策劃部門的緊密及全面合作。
但是應付交通擠塞的問題,不是單靠政府的努力便可解決。社會㆟士可以及 應該積極協助紓緩繁忙時間交通擠塞,例如支持廣泛實行靈活㆖㆘班時間制及交 錯工作時間。政府正努力研究其他類似方法,減低管制及規限的需要。因此,這 次諮詢的主要目的之㆒,就是研究社會㆟士如何能夠協助解決問題,以及政府可 以提供什麼實際鼓勵,以達成目標。
主席先生,運輸政策綠皮書,只列出解決未來十年內運輸問題的各個可行辦 法。政府需要市民提供意見,幫助決定這些辦法是否可取及可行,亦歡迎市民提 出其他方案。我希望這份綠皮書在未來㆕個月內,能引起全面及有建設性的討論, 以便最終定出㆒個符合本港整體利益的均衡運輸策略。
129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動 議
香港出 口 信 用 保 險 局條例
財政司 提 出 動 議 :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 本 )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謹 依 照 議 事 程 序表提 出 我 名 ㆘的第㆒項 動 議 。
香港出 口 信 用 保 險 局 的 最 高或有負 債 額 , 於 ㆒九八八年㆓月 增 加 8 億 元 , 即 由 42 億元增至 50 億元。 自 此 , 該 局 保 險 合 約 ㆘ 的 負 債 以每季 1.3 億 元 的 比 率 增長。至 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 止 , 數 字 達 到 46.82 億元。 此 外,還 有 關 於 新 保 險 單 及有持續 期 保 險 單 的 可 能 承 擔款額共 1.52 億 元 , 故 只 餘 1.66 億元可供 承 保 新 業 務 之 用 。
鑑 於 ㆖ 述 的 增 長 率 , 該 局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估計現 有 的法定 限 額 在 短 期 內 便 會 達 到 。 因 此 , 現 建 議 把 最 高或有負 債 限 額提高至 60 億 元 , 即 增 加 10 億元。倘 若 不提高這 限 額,則 該 局 可能要 拒 絕 承 保 新 業 務,因 而 阻 礙 本 港 的 貨 品 出 口 。
我 謹 強 調 , 最 高 負 債 額 是 ㆒項理 論 ㆖ 的 或有款額。這 項 負 債 額 是 永 不 可能在同 ㆒ 時 間全部遭受 風 險 的 。
主席先生, 我謹此提 出 動 議 。
動 議 經向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電 話 條 例
財政司 提 出 動 議 :
( 詳 情 請 參 閱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 本 )
財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 謹 依 照 議 事 程 表 提 出 我 名 ㆘的第㆓項 動 議。根 據 電 話 條例第 26(2)條,本 局 有權通 過 決 議 案,修 訂 條 例 內 有 關 香 港 電 話 公 司 最 高 收 費 的 附 表 。
租 用 和 安 裝 電 話 線 以及其他 雜 項 收 費 , ㆖ ㆒ 次經本 局 通 過 決 議 案 , 由 ㆒九八五年十月㆒日 起提高。那 時 各 位 議 員 獲 告 知,根據 當 時 的 估 計,收 費非到 ㆒九八八年年 初 不 會 再 作調整。現 在調整已 延 遲 ㆒ 年 有 多,皆 因 電 話 公司的 營 業額較預 期 為 佳,以 及 生 產 力 和 工 作 效 率 均 有 改 善 之 故。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過 去 十年, 電 話 收 費 的 增 幅 , 仍未及通 脹 率 的 ㆒ 半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1297
本 年㆓月,電 話 公 司 申 請 提 高 收 費,總 體 平 均 增 幅 為 7%,用 以 承 擔 ㆖ 漲 的 經 營 成本、維 持高水 準 服 務,並 應 付 與 日 俱 增 的 需 求。㆖ 述 申 請 業 經 審 慎 研 究 。 今 ㆝ 提 交 本 局 的 決 議 案 所 列 各 項 加 費 , 都 被 認 為 是 合 理 的 。
其 ㆗ 的 主 要 項目, 為提高 電 話 線 租 用費。此 舉 對 ㆒ 般 商 住 用 戶 影 響 不 大:㆒ 般 商 用 電 話 線 每 月 的 收 費,將 由 66 元增至 70 元,而 住 宅 電 話 線 則 由 43 元增至 48 元。每 個 標 準 電 話 的 租 用 費,建 議 由 每 月 五 元提高至六元 , 以 支 付 改 善 計 劃 所 需 成 本。雖 然 以 百 分 率 計 算,增 幅 頗 高,但 以 金 額 計 算 , 每 月 增 加 ㆒ 元 卻 屬 輕 微 。至於 目 前 每 年 72 元 的 內 線 租 用 費 , 以 及 100 元 的 接 駁 和 改 動 電 話 特 備 功 能費用 , 則 予 取 消 。
這是該 公 司 超 過㆔年 半 以 來 首 次 加 價 。 決 議 案 建 議 新 收 費 應 由 ㆒九八 九 年 六 月㆒日 起 生 效。根據目 前 的 估 計,大 概 在 ㆒九九㆒年之 前 也 毋 須 再 次提高 收 費 。
主席先生, 我謹此提 出 動 議 。
會 議 至 此 ,李國寶議員 申 報 利 益 。 他 宣 稱 是 香 港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動 議 經向本 局 提 出 , 付 諸 表 決 , 並獲通 過 。
條 例 草 案 首 讀
1989 年 動 植 物( 保 護瀕臨絕 種 生 物 ) ( 修 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管 制 免 責 條 款條 例 草 案
1989 年 山頂纜 車 ( 修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道 路 交 通 ( 修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 民入境 ( 修訂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 民入境 ( 修訂)(第 2 號 )條例草 案
1989 年 保 護 臭氧層 條例 草 案
1989 年 建 築 物 發 展 密度 (九龍區) 暫 時 管 制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 並 經 按 照 會議常規第 41 條 第 (3)段的規定,㆘ 令 紀 錄 在 案 , 以 便 ㆓ 讀 。
1298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動植物(保護瀕臨絕種生物)(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動植物(保護瀕臨絕種生物)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動植物(保護瀕臨絕種生物)(修訂)條例 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禁止買賣含有犀牛衍生物或成分的藥物;普遍加強管制瀕 臨絕種生物的買賣,並提高最高罰款額,以收所需的阻嚇作用。
動植物(保護瀕臨絕種生物)條例及其附表於㆒九七六年制訂,以便實施 本港經英國批准後成為成員之㆒的《1973 年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 約》。
目前法例已管制有關 活生品種及容易辨認 為生物組成部分或衍 生物的買 賣,但管制範圍並未-
分包括某些㆗藥所含有的犀生衍生物或成分。因此,政 府有需要採取行動,禁止買賣含有這類成分的藥物,以遵守瀕臨絕種野生動植 物國際貿易公約的規定。
此外,本草案亦就活生品種及不經久標本的過境和鑑辨事宜,以及搜查、 沒收和處理這類物品的權力,增設條文,以便執行條例。
此外,為收阻嚇作用,草案制訂罰款高達 10,000 元的新罰則,對付申請牌 照時提供虛假資料,及就附表所載生物或受管制藥物發出虛假聲明的㆟士。至 於現有的罰款額,是在㆒九七六年釐定,因此本草案將罰款額提高至五倍,以 保持阻嚇作用。
建議的修訂,是在詳細諮詢保護稀有動植物諮詢委員會後作出的。我們亦 曾諮詢代表傳統㆗藥入口商及銷售商的商會,他們並沒有表示反對管制,但要 求給予足夠時間去出售現有的存貨。我們可以保證,在實施有關犀牛成分的管 制措施前,定會有足夠時間的通知。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對於可以藉 合約條款或其他方法而逃避民事法律責 任(指因違約、疏忽或其他不履行責任的作為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責任)的程度, 加以限制:並對仲裁協議的可執行範圍,加以局限的條例草案。」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1299
律政司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 我 動 議 ㆓ 讀 1989 年 管 制 免 責 條 款 條 例 草 案 。
本 條 例 草 案 是 關 於 合 約 或 告 示 內 , 用 以 卸 除 因 疏 忽 或 違 約 而 引 致 的 法 律 責 任 的 免 責 條 款。條 例 草 案 的 條 款,緊 依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在 管 制 免 責 條 款 研 究 報 告 書 內 的建議而 制訂。該報 告 書 於 ㆒九八 六 年十㆓月公布,建議 以 英國的《 1977 年 不 公 平合約 條 款 法 令 》為 藍 本制訂本 港的法例。這 項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 對 有 關合約 及 疏 忽 的法律, 將 有 極 大影響 。
主席先生,法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及該委 員會屬㆘ 由 御 用 大 律 師 Arjan Sakhrani 先 生 擔 任 主席的 小組委 員會,為這個 極 重 要 而 複 雜 的 問 題 費 盡 心 力 , 我謹在此向其致 謝 。
該 委 員 會 在 發 表 報 告 前 , 曾 廣 泛 徵 詢 各 界 意 見 ,而政 府 亦 再 諮 詢 各 主 要 商 會、各 大 商 業 協 會 及 法 律 界 的 意 見。在 某 些 方 面,部 分 協 會 表 示 擔 心 建議會 影 響 他 們 的 業 務 , 但 ㆒ 般 的 反 應 均 屬 良 好 。
免 責 條 款 經 常 被用作 卸 除 或 局 限 因 違 約 或 疏 忽 而 引 致 的法律 責 任 , 有 時 被 用 來 否 定 他 ㆟ 的 合 法 權 利 和 期 望,例 如 處於有 利 談 判 ㆞ 位 的㆒方,將 卸 除 疏 忽 責 任 的 條 款 強 加 於 弱 勢 或不夠 精 明 的 另 ㆒ 方 。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作 出 結 論 , 認 為 使 用 免 責 條 款 , 會 導 致 濫 用 情 況 , 尤 以 立 約 雙 方 沒 有同等 談 判 力 量 的 時 候 為 然。該委 員 會 相 信,採 取 某 些 措 施 或 管 制 方法, 其 益 處較有 限 度 干 預 立 約 自 由可能引起 的 經 濟 不 利 更 大 。
我 現 在 將 條 例 草 案 的 要 點 撮 述 。 第 II 部 ,即 條 例 草 案 的 核 心 部 分,規 定 若 干 類 別 的 免 責 條 款 自 動 失 效,而 其 他 若 干 類 別 則 須 經 合 理 標 準 驗 證。
自 動 失 效 的 ㆕ 類 條 款 , 是 那 些在任 何 情 況 ㆘ 都 不 合 理的條 款 。 現 分 列 如 ㆘ :
第 ㆒ 類 是 有 關 因 疏 忽 引 致 死 亡 或 ㆟ 身傷害 的 免 責 條 款 。 舉 例 來 說 , 有 些 兒童遊 樂 場 張 貼 告 示 , 聲 稱 對 遊 樂 場 管 理 ㆟ 因 疏 忽 而 引 致 的 受 傷 事 件 , 概 不負責。這 種情況 , 或 任 何 其 他 情 況 , 都 沒 有 理 由 剝 奪 當 事 ㆟ 因 他 ㆟ 疏 忽 引致受 傷 而 索 取賠償 的 權 利 。 因 此 , 本 草 案 將 消 除 這 類 條 款 所 造 成 的 不 公 平 現 象 。
第 ㆓ 類 是 消 費 貨 品 保 證 內 的 免 責 條 款 。 目 前 , 很多所 謂 「 保 證 」 實 際 ㆖ 是 消 費 者 的 陷 阱 , 因 為 它 所 剝 奪 的 權 利 較所提供 的 權 利 為多。本 草 案 將 杜 絕 這 類 保 證 。
第 ㆔ 類 是 售 賣 貨 品 合 約 ㆗ 言 明 免 除 賣 方 出 售 不 屬 於 自 己 的 貨 品 時的法 律 責 任 的 條 款。買 方 須 承 擔 賣 方 這 類 不 當 行 為所引致 的 損 失 , 實 在 不 公 平,因 此,在 這 方 面,本 草 案 取 代 了 售 賣 貨 品 條 例 現 有 的㆒項條文。
1300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第㆕類是售賣或供應貨品的消費者合約㆗免除供應商在貨品不妥或與合約說明不 符時的法律責任的條款。在這方面,本草案只保障屬消費者的㆒方,因為在業務過 程㆗取得貨品的㆟士,在某些情況㆘要承擔貨品不妥的風險,是合理的。對於貨品
的售賣,售賣貨品條例已有關於這點的條文。本草案將保障範圍擴大至供應合約, 例如租用合約及分期付款租購協議。
須接受合理標準驗證的條款,是那些視乎個案的㆒切情況,可以是合理或不合理的 條款。舉例來說,如果雙方都有法律界㆟士提供意見,以及正常商業交易,這類條款便 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㆒方是㆒間大公司,另㆒方是沒有閱讀合約內容便簽署的消費 者,這類條款則頗為不合理。本草案使法庭以彈性方式,裁定這類條款的效力。
合理標準的驗證,適用於㆘列各類免責條款:
第㆒,看來是卸除由疏忽引致損失或損害(不包括死亡或㆟身傷害)而產生的法律 責任的條款。例如,物業測量師看來是卸除因測量疏忽而引致法律責任的條款。由 於這類條款可能存在的情況不勝枚舉,故不能說它在所有情況㆘都是不合理,即使 是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因此,對這類條款自動加以禁止是不適當的。
第㆓,卸除因違約而須向消費者負起法律責任的條款。這類條款明顯㆞損害消費者 的利益,應予管制。
第㆔,合約內以書面訂定的標準條款,而該條款是卸除制訂合約㆒方因違約而須負 的法律責任。把這類條款納入合理標準驗證的範圍,不但保障消費者,亦保障接受 另㆒方提供以書面訂定標準條款合約的商㆟。由於這些合約通常都是未經商議,而 小商戶在談判方面,往往不比消費費者更優勝,故㆖述保障實有需要。
第㆕,是以非消費者身分達成的售貨合約內卸除有關貨品品質的法律責任的條款, 以及非以消費者身分達成的供應貨品合約內卸除有關貨品擁有權或品質的法律責 任的條款。將這類條款列入合理標準驗證範圍內,可使商㆟獲得另㆒項保障。這樣 做,是被認為有需要的,因為小商㆟可能迫於要按這類條款來取得貨品;另㆒原因 是,如果他向消費者供應這些貨品,便不能卸除他本身就這些貨品所須承擔的法律 責任。
合理標準驗證亦適用於兩類雖然在法律㆖並非免責條款,但與免責條款有類似作用 的條款。
第㆒類是看來令立約的㆒方有權不履行合約㆘的任何法律義務,或以其他方式履行 合約,但該方式與理當期望他會用以履行合約者大不相同的條款。例如,㆒間旅行 社為某㆟安排乘搭某船出海遊覽,但卻以小字註明,如果該船滿座,該㆟便須同意 乘搭另㆒隻船。條例草案規定,這類條款如用作對付消費者,或由按自己所訂書面 標準業務條款立約的㆒方運用,便須引用合理標準驗證。
第㆓類是消費者答允就另㆒㆟因該㆟疏忽或違約所引致的法律責任而彌償該㆟損 失的條款。代客泊車服務是其㆗㆒個例子。該類服務訂有條款,規定車主須就司機 因疏忽駕駛而對第㆔者的財物造成的損毀,代提供泊車服務者負賠償責任。這類條 款,將須引用合理標準驗證。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1301
在進行合理標準驗證時,法庭必須考慮條款採用的語文。有關貨品供應的合 約方面,條例草案列明法庭必須顧及的其他事項,包括立約各方的談判力量、顧 客是否由於任何誘因而立約;以及顧客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免責條款的存在。
條例草案亦防止執行對消費者不利的仲裁條款。除非消費者在分歧出現後同 意仲裁,或消費者曾依據協議進行仲裁。當局支持立約各方選擇循仲裁方法解決 糾紛,只要知道仲裁的全部含義便可。不過,以消費者合約而言,消費者在立約 時,可能不知道仲裁條款的存在或不了解其含義而同意仲裁條款。因此,消費者 可能會發現,如果根據合約進行仲裁,比交由法庭處理昂貴得多。所以,當局支 持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對消費者合約內的仲裁條款實行某㆒形式的管制。
主席先生,有多類合約是不受某些法定管制的。其㆗最重要的相信是有關保 險,以及產生或轉移土㆞權益的合約。
由於保險業提出㆒個有關保險合約的自我規管計劃,因此保險合約不受本草 案管制。保險合約性質較為特別,對消費者來說,這個計劃可能較於將保險業列 入草案的管制範圍內更為有利。當局現正考慮保險業的建議,希望可於本年內完 成有關安排。
至於業權轉讓文件㆗的免責條款亦不受管制,則是由於這種交易必須清楚明 確。有意購置物業的㆟士,㆒定要徵詢法律㆟士的意見。不過,購買樓宇之前所 涉及事項的免責條款,則受本草案管制。
主席先生,本草案專門而複雜,假使獲得通過,我們希望延遲至少 12 個月 才實施,以便商界㆟士研究他們所採用的合約,以及作出適當的修訂。
本草案雖然專門,但我們不能忽視它作為保障消費者的重要法例的社會意 義,本草案㆒方面達至公平,另方面將含糊不清的㆞方減至最少,所以我謹向本 局推薦。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山頂纜車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規定山頂纜車有限公司須依照政府所訂定的安全規定, 管理及經營纜車。
1302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在闡述草案的細節之前,我想簡述㆒㆘導致目前修訂的背景。
㆒九八八年九月,政府把山頂纜車有限公司管理及經營纜車的專利權,由㆒九九 ㆕年㆒月㆒日起再延長十年,但該公司須承諾展開㆒項大規模的纜車現代化計劃。
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山頂纜車條例第 4 及第 5 條批准進行的山頂纜車現代化工 程,已於五月展開。工程將會遵照纜索鐵道的最新國際標準進行,而纜車系統,包括 拖運設備、控制及燈號系統,以及車廂的設計,都會有重大的改變。當局現須修訂山 頂纜車條例,確保現代化的山頂纜車操作安全。現代化纜車將於本年八月啟用。當局 並藉此機會,按現時情況對條例作出其他修訂。
至於條例草案的要點,草案第 4 條訂明,按照新訂條文第 14 及第 14A 條的規定, 纜車的設計及建造必須適當㆞顧及安全準則和符合政府行將頒布的作業手則。
新訂條文第 14B 及第 14C 條規定,運輸司可委派檢查㆟員測試和檢驗纜車,確保 纜車安全,以及調查意外事件。
新訂條文第 14D 及 14E 條授權運輸司指示纜車公司在纜車出現毛病時,作出補 救,或為安全理由, 令纜車全面或局部停駛。根據新訂條文第 14F 條,公司得全面 或局部停止纜車服務,以進行修理及改建工程,但遇有這情形時,必須立即通知運輸 司。
新訂條文第 14G 條將蓄意干擾纜車的最高懲罰,由目前的罰款 100 元提高至 5,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根據新訂條文第 14H 條規定,纜車公司的僱員如因疏於職守而危及 或可能危及纜車的安全,即屬違法,最高懲罰為罰款 5,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
草案第 5 條規定制定附屬法例,包括制定安全規例及與纜車現代化有關的附例。
第 6 條規定,雖然纜車公司可繼續釐定車費,但售給固定乘客的月票收費,仍然 不得超過成㆟標準單程車費的 25 倍。
第 7 條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條例批准纜車技術事宜的權力,得轉授給運輸 司。
㆖述修訂,可確保現代化的纜車操作安全,市民和遊客得以在更安全和更舒適的 環境㆘,繼續享用本港這個深受歡迎的康樂和交通設施。
主席先生,我謹提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草案。」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1303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授權運輸署署長指定駕駛學校,以及管制這些學校 的經營。目前,本港並無立例管制這類學校和駕駛課程內容。對於兩間現時在 出租的政府土㆞㆖開辦的駕駛學校,政府是透過契約條件實施間接管制,不 過,這類管制並不足夠。如果經營㆟選擇在私㆟土㆞開辦駕駛學校,政府就連 這類間接管制也不能實施。
由於政府的政策是提倡街道以外的駕駛訓練,因此越來越多㆟在駕駛學校 學習駕駛。㆒九八七年內,約有 34000 ㆟進入駕駛學校,佔學習駕駛㆟士的 24%。去年,這比率更增至 37%,即 56000 ㆟以㆖。政府將制訂規例,硬性規 定學習駕駛電單車者須在駕駛學校接受街道以外的基本訓練,然後才獲准在道 路㆖實習。實施這項新規定後,可能會有更多駕駛學校開辦。因此,政府必須 訂定適當的法律架構,授權運輸署署長指定駕駛學校及管制其經營。
本草案授權運輸署署長,在收到指定費用後,指定駕駛學校,有效期最長 為五年,及訂定有關所需規定、程序和標準的條件,包括駕駛課程的內容和長 短、駕駛訓練的設備、及安全措施和裝置。運輸署署長並獲授權指定硬性須在 街道以外學習駕駛電單車和機動㆔輪車的學費,及視察指定的駕駛學校。倘若
經營㆟違反指定的條件或任何有關的法例規定,運輸署署長可以撤銷該項指 定,但經營㆟有權向交通審裁委員會㆖訴,要求覆檢運輸署署長的決定。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民入境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9 年㆟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今年首㆕個月內,約有 4500 名非法入境者被捕,即平均每㆝有 38 名被捕。 有些非法入境者在本港逗留期間找到工作。本條例草案旨在使當局更易成功㆞ 檢控僱用非法入境者的㆟士。
條例草案第 4 條清楚規定勞工督察有權要求僱主出示僱員紀錄,以供檢 查。倘若僱主涉嫌僱用非法入境者,勞工督察有權沒收有關證物,例如僱員紀 錄,以證明指控屬實。僱主有權影印這些紀錄,並保留影印本;此外,亦會獲 發給收據,說明所沒收的是文件正本。
1304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倘在檢查工作㆞點時僱主並不在場,則根據草案第 5 條的規定,勞工督察有權 向僱主送達書面通知,要求僱主在 72 小時內出示僱員紀錄。
草案第 3 條規定,當局可提出經㆟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簽署的證明書,以證明有 關㆟士並不是可合法僱用的㆟,從而避免僅是為了檢控違例僱主而須羈留非法入境 者㆒段長時間。
最後,草案第 2 條清楚規定,持有㆗國政府所簽發的雙程通行證的㆟士,並不 是可合法僱用的㆟。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民入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民入境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民入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成立新的難民身份覆檢委員會,以便對從越南來港尋求庇護但 遭當局初步決定拒絕給予難民身份的㆟士所提出的反對,加以考慮及作出裁決。
自從甄別政策於㆒九八八年六月開始實施以來,已有超過 2 萬名越南船民抵達 本港。當局已對其㆗約 1600 名進行甄別;有 165 名獲得難民身份,其餘則被拒給予 該身份。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被拒給予難民身份的越南船民,可就該項決定向總督會同 行政局提出反對。直至目前為止,所有被拒給予難民身份的越南船民,都對當局的 決定提出反對。
多時以來,由於反對的個案為數不少而且情況複雜,所以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負 責處理這些個案的做法,已顯得不合理和不切實際。況且,在完成整個甄別難民和 處理反對個案的程序之前,我們不大可能大量遣返越南船民。
因此當局已就現行的難民甄別和㆖訴程序作出檢討,以期在 12 個月內為所有尚 未處理的個案完成有關程序,及在㆔個月內為所有新抵港船民完成這個程序。這即 表示當局每星期須為 400 名㆟士辦妥整個程序,因此必須設立全職的專責覆檢委員 會,才可達致㆖述目標。
本條例草案是以規定,由越南來港尋求庇護的㆟士,有權向難民身份覆檢委員 會申請覆檢其個案,但不再有權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53 條的現行規定,向總督會同 行政局提出反對。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1305
現 在 我 想 簡 單 介紹覆 檢 委 員會的 組 織 和 運 作 方 式 。 當 局 打 算為所有 覆 檢 委 員 會 設 立 ㆒ 名 主 席。該名 主 席、以及委 員會的 副 主 席 和 其他委 員,均 由 總 督 任 命。他們 應 包括非 政 府 ㆟ 員。實 際 ㆖,每 ㆒ 個 委 員 會 都 有 主 席 或 副 主席,以 及 ㆒ 名 委 員。委 員會的工 作 方 式 及 程 序,由 總督會 同 行政局 所 制 訂 的規例 加 以 規 定 。
委 員 會 在 審 理 反 對個案 時 , 具 有 行政方 面 的 功 能 , 不 但 絕 對有權 酌 情 決 定 是 否 考慮任 何 與個案有 關 的 資 料 或 文件,而 且 可 按 本 身 認 為 適 當 的 理 由,維 持 或 覆 檢 最 初 的 決 定。對於委 員會的 裁 決,任 何 ㆟ 均 不得提 出 ㆖ 訴 或 要 求 覆 核 。
此 外 , 本 條 例 草 案亦擬對 ㆟ 民入境 條 例 作 出 若 干輕微 修 訂 , 以 澄 清 條 例 內 ㆒ 些 有 關 越南船 民 的 現 行條文 。
現 在我要 轉 而 談 談 立法方 面 的建議 。
草 案 第 4 和 5 條 提 出 在 ㆟ 民入境 條 例 內加入兩 項 新 條 款 。 第 13F 條 規 定。拒 絕 給予難 民 身 份 的 最 初 決 定,得 由 難 民 身 份 覆 檢 委 員 會 進 行 覆 檢 ; 而 第 13G 條 則對設 立 這 些 難 民 身 份 覆 檢 委 員會的 事 宜 , 加 以 規 定 。
草 案 第 2(b)條規定,根據㆟ 民入境 條例第 13D 條 而 被 羈 留 的㆟,不 當 作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論 。 這 項規定 澄清越南船 民在本 港 逗 留 期 間 的 身 份 。
㆟ 民入境 條 例 現 行 第 13A 條規定,在 越 南 以 外 ㆞方出生,而 父 母 為 前 越南居 民 的 兒 童,可獲准以 難 民 身 份 留 港。目 前,當 局 可 根據㆟ 民入境 條 例的㆒ 般 規定而 羈 留 該 等 兒 童。草 案 第 3(a)條規定,將 來 當 局 可 按 ㆟ 民 入 境 條例第 13D(1)條的規定 羈 留 該 等 兒 童 ,而第 13D(1)條 亦是當 局 用以羈 留 前 越南居 民 的條文 。
草 案 第 3(b)條規定, 以 ㆟ 民入境事 務 處處長所指 定 形 式發出的 決 定 通 知 書,得 送 達 尋 求 庇 護 ㆟ 士。通 知 書 可 派 ㆟ 直 接 交 給 尋 求 庇 護 ㆟士,或 以 適 當 方式展 示 , 以 方 便 該 ㆟ 閱 讀 。
草 案 第 6 條規定,目 前 尚 未 呈交總督會 同 行政局 處 理 的 ㆖ 訴個案得 交 由 難 民 身 份 覆 檢 委 員 會 審 理 。
主席先生, 當 局 打 算在六 月 ㆗ 之 前 , ㆒ 俟 總督會 同 行政局 通 過 有 關 難 民 身 份 覆 檢 委 員會的工 作 方 式 和 程 序 的規例,立 即 實 施 各 項 新 措 施。基 於 這 個 原 因,我希望各位 議 員 同 意 在 本 局 今 ㆝的會議 ㆖,㆒ 併 處 理 通 過 本 條 例 草 案 所 需 的 各 個 階 段 。
主席先生, 我謹此提 出 動 議 。
㆓ 讀 動 議 經向本 局 提 出 。
1306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張鑑泉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 1989 年 ㆟ 民入境( 修 訂 )(第 2 號 )條例草 案。本 條 例 草 案 目 的 有 ㆓ : 首 項 是要加 速 進 行 越南船 民 的 甄 別 程 序 , 其次是成 立 多 個 專 責 的 ㆖ 訴 委 員會, 更有效 率 ㆞ 處 理 有 關 船 民 就 甄 別 結 果 提 出 的 ㆖
訴。簡 化 現 行 程 序,是 應 付 數 目 日 增 的 抵 港 船 民 所 必 須 採 取 的 決 定。畢 竟 , 遣返越南船 民 的 政 策 , 不 論 是 屬 於 自 願遣返 或 當 然 遣 返 , 若 要 成 功 推 行 , 實 有 賴 甄 別和㆖ 訴 程 序能夠有效 率 ㆞ 執 行 。
我謹在此 重 申,政 府 當 局 應 盡 快 設 法 令 世 界 各 國 接 納 當 然 遣 返 政 策。大 家 都 知 道 , 現 時 抵 達 本 港 或其他 第 ㆒ 收 容 港 的 船 民 , 大 多是經 濟 移 民 而 非 真 正 的 難 民 。 實 施 當 然 遣 返 措 施 , 是 成 功 推 行 甄 別 政 策 的 重 要 條 件 。
條 例 草 案 規定,㆖ 訴 委 員 會 覆 檢 ㆖ 訴個案 時,㆖ 訴 ㆟ 將 無 權 出 席 或 委 託 律 師代表 出 席 。 雖 然香港㆟ 已 對 越南船 民 問題感 到 確 實 厭 倦 和 不 耐 煩 , 但 我們仍 須 盡 ㆒ 切 辦 法 , 堅 守我們所 珍 惜 的 本 港 制 度 的 原 則 。 因 此 , 我 促 請 有 關 方 面 盡 可能委任 適 當 數 目的法律 界 專 業 ㆟士出 任 ㆖ 訴 委 員 會 成 員 。 此 項 措 施 會 確 保 委 員 會 在 覆 檢 ㆖ 訴個案 時 , 可獲得所 需 的法律 專 業 意 見 。 此 外 , 亦 應 委 任 法 律 界 以 外 的 其 他 ㆟士(公務員 除 外 ) 加入委 員會,例 如 本 局議員 所 建議, 可 邀 請 太 平 紳 士 或 區議員 等 襄 助。我當 然 知 道 , 徵 求 外 界 ㆟ 士 擔任委 員 會 所有職位或不可能 , 但 我 認 為 , 確 保 委 員會的 成 員 組 合 可 -
份 顯 示 他們有能 力 秉 公 辦 事 ,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主席先生, 我謹此 陳 辭 , 支持動 議 。
李柱銘議員 致 辭 的 譯 文 :
主席先生,香港㆟ 最 近 的 行 動 -
份 表 現 出 他 們 堅決維護 ㆟ 權 和 法 治 的 精 神 。 不 過,法 治 並 不 意 謂 當 權 者 可 任 意 制 訂 法 律 來 管 治 ㆟ 民。除非本 局 所 通 過的法律 都 是 大 公 無 私 , 否 則 法 治 實 在 並 無 意 義 。
主席先生,全 世 界 都 珍 惜 ㆟ 權 和 法 治。所有 ㆟ 都 應 獲得這些權 利,包 括 不 受 歡 迎 之 客 , 例 如 越南船 民 。
1989 年 ㆟ 民入境 ( 修 訂 )(第 2 號 )條例 草 案 規 定 在 難 民 身 份 覆 檢 委 員 會 進 行 覆 檢 時 , 申 請 ㆟ 或其代表 均 無 權 出 席 申 辯 。 該 條 例 草 案 亦 規 定 委 員 會 在考慮任 何 覆 檢個案 時 , 都 是 以 行政方法 處 理 , 毋 須 為 其 決 定 提 出 理 由 。 而 當 事 ㆟ 不得在任 何 法 庭 對 該 項 決 定 進 行 覆 檢 或 ㆖ 訴 。
對於該 條 例 草 案 的 內 容 及 建 議 通 過 速 度 之 快,大 律 師 公 會 及 律 師 公 會 都 表 示 憂 慮 。
我與該兩 公會的 意 見 ㆒ 致,反 對 規 定 申 請 ㆟ 或其代表不能 出 席 覆 檢 會 。 這 顯 然 違反自 然公正的㆒項 重 要 規 則:即 須 聽 取 雙 方 面 的 意 見,才 可 裁 決 。 更 因 委 員會的 決 定 是 最 終 決 定 , 故 此 , 這 規 定 令 ㆟ 特別難 以 忍 受 。
香 港 立 法 局 __㆒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㆔ 十 ㆒ 日 ㆒九八九年五月㆔十㆒日 1307
制訂這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免除總督會同行政局須處理數以千計的㆖訴個案的重負, 並設立㆒行政審裁處以覆檢形式處理該等㆖訴個案。但我相信覆檢工作會以重新聆訊方 式進行。大家須知道:申請㆟事前並無獲得任何法律援助就被甄別為非難民,他們並不 知道達成該項「裁決」的原因,更不獲准出席審裁處以澄清他要求覆檢的要點。試問在 這種情況㆘,審裁處如何能公正處理申請㆟的個案?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無疑是我們 ㆒向珍而重之的公正制度的㆒大諷刺。
基於㆖述原因,我不支持本條例草案,並強烈要求政府㆔思。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就李柱銘議員在演辭㆗提及的數點,作出回應。我想談談李柱銘議員提 出的㆔項論點。他聲稱該條例草案違反自然公正的基本規則,因為該草案否定㆖訴㆟及 其法律代表要求難民身份覆檢委員會進行口頭聆訊的權利。他亦指出㆖訴㆟未獲法律援 助的權利,而入境事務主任亦不會向㆖訴㆟解釋其作出決定的理由。如許可,我想談談 該等論點。關於自然公正,我們必須緊記該規則規定必須進行公平聆訊。不過,如㆖訴 ㆟,或在本案情況㆘求取難民身份的㆟士,獲給予機會就入境事務主任呈交的証供提出
意見,公正聆訊便不包括口頭聆訊的權利。我剛才所述的是既定的法律事項,並有法庭 的裁決証明。我重申,擁有公正聆訊的權利並不意謂擁有口頭聆訊的權利。有關未就決 定作出解釋這點,該條例草案賦予制訂規例權。根據建議新訂的第 13G(5)條,當局獲賦 予權力制訂規例,而根據該權力而制訂的規例旨在使㆖訴㆟或其法律代表有機會了解入 境事務主任的決定,達致該決定的理由及資料。該點帶出第㆔點。第㆔點指出,如申請
㆟未能符合難民身份,他便會失去法律援助的權利。建議新訂的第 13F(3)條指出 -
「根據本條文的規定,申請㆟準備要求覆檢其個案時,應獲得所有合理的方便,以 便取得㆘述㆟士的援助 -
(a) 其法律代表(如有的話);或
(b) 在其他任何情況㆘,㆒名指定㆟士,
而該代表或㆟士應獲得㆒切合理的方便,以便給予其申請㆟援助。」
李柱銘議員(譯文):可否讓我發㆒言?主席先生,我相信律政司已誤會了我的說話, 我所投訴的是:申請㆟在覆檢前未能獲得法律意見協助。
主席(譯文):好吧,請精簡㆞說明要澄清的論點。
李柱銘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澄清的論點是:在甄別前,申請㆟未能獲得法律 意見。
律政司(譯文):多謝你的澄清。或許,如李柱銘議員容許的話,請讓我繼續解釋。剛 才我論及申請㆟獲得法律援助以便對入境事務主任的決定提出㆖訴的權利。我相信這就 是該條例草案引起爭論之處。我想指出的數點是:第㆒、申請㆟如欲向難民身份覆檢委 員會提出㆖訴,該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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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申請㆟足夠方便去委派其法律代表;第㆓、按照現在既定的㆒般做法,該 代表通常為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轄㆘的自願服務署所委任的㆖訴律師,為報稱 為越南難民的㆟士提供法律援助。也許我應該在此順便指出,我相信很多受聘 於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的全職㆖訴律師確具有法律資格。
主席先生,我認為在考慮本條例草案是否違反自然公正的基本規則時,我 們須謹記㆘列各點:首先,本草案賦予擬㆖訴的㆟士全面及足夠的權利,使其 可了解入境事務主任作出決定的理由;第㆓,本草案賦予申請㆟全面及足夠的 機會聽取法律意見,以便向難民身份覆檢委員會提出㆖訴;第㆔,本草案賦予 他們全面及足夠的機會,就入境事務主任的証供及意見提出評論。主席先生, 我認為本條例草案並非所說般違反自然公正,我支持條例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張鑑泉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謹此致謝。對於他提出的意見,我亦 有同感。張鑑泉議員可放心,香港政府定會竭盡所能,要求將甄別為非難民的 船民當然遣返越南。我亦同意張鑑泉議員所說,委員會成員應有法律界專業㆟ 士。我們會盡力物色具有專業資格的律師出任委員會主席。
我亦同意張鑑泉議員所說必須有法律界以外㆟士加入委員會。我們會盡力 邀請適合的非政府官員㆟士,例如張鑑泉議員所建議的非官守太平紳士,出任 委員會成員。
㆖述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9 年保護臭氧層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履行香港根據《1985 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及《1987 年關於消耗臭氧層的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而承擔的國際責任;禁 止生產耗蝕大氣層臭氧層的物質、管制含有這些物質的產品及在生產過程㆗使 用這些物質的產品;管制這些物質及產品的進口及出口;及對有關連的事宜作 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保護臭氧層條例草案。
臭氧層阻擋太陽的紫外線,保護㆞球及㆞球㆖的生物。自七十年代㆗期以 來,科學家發覺,這個保護層逐漸受到耗蝕,帶來禍害,包括皮膚癌病症增加、 ㆟體免疫能力受到抑制及防礙生物正常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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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研究顯示,臭氧層遭受破壞,是由㆒些氯化合物所引致,即含氯氟烴(通 常簡稱為 CFC)及哈龍。含氯氟烴㆒般用於冷藏、空氣調節、包裝及作為溶劑及噴 霧劑。哈龍則主要用作滅火。含氯氟烴除耗蝕臭氧層外,亦是導致「溫室效應」, 使㆞球溫度㆖升的主要物質。
鑑於㆞球受到臭氧層耗蝕的威脅,各國便於㆒九八五年簽訂《保護臭氧層維也 納公約》,提供國際間共同解決辦法。各國根據公約的規定,於㆒九八七年九月簽 訂《關於消耗臭氧層的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該議定書列明更具體的管制辦法。 香港已簽訂這兩份協議。
本年㆒月㆒日開始生效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呼籲停止及逐漸減少生產和使用含 氯氟烴和哈龍。議定書的簽訂國家都同意,由㆒九八九年七月㆒日起把生產和使用 含氯氟烴限制在㆒九八六年的水平,而有關哈龍的限制,則於㆒九九㆓年㆒月㆒日 開始實施。在㆒段十年的期間內,應把含氯氟烴的使用量減少 50%。
為履行本港根據《1987 年關於消耗臭氧層的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而承擔的 國際責任,當局制訂了這條保護臭氧層條例草案。雖然本港並無生產任何含氯氟烴 或哈龍,但草案第 3 條禁止日後生產這些物質。同時,我們有責任限制這些物質的 使用。根據草案的規定,進口商或出口商在輸入或輸出受管制物質前,須向環境保
護署署長註冊及取得許可證。我們首先會實行㆒個行政㆖的配額制度來管制含氯氟 烴的使用,以確保不超逾㆒九八六年的水平。至於哈龍進出口的管制,將會於稍後 階段實施。
為確保註冊及許可證的簽發能以公平及合理的方式施行,草案第 8 條規定可向 布政司呈交書面通知而向總督提出㆖訴。該草案亦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訂立規例, 管制含有受管制物質的產品或使用該等物質製造的產品,以及這些物質的使用、回 收、循環使用或處置。此舉亦提供㆒個架構,以便可執行國際間認可的措施。
主席先生,限制受管制物質的進出口,將不會對經濟有重大的影響,因為它們 只佔本港整體貿易的極小部分。由於在很多用途㆖含氯氟烴已有代替品,故此對本 港消費者來說,影響亦不會大。較佳的家務管理及循環使用,亦可大幅度減低對含 氯氟烴的倚賴。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建築物發展密度(九龍區)暫時管制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對九龍某些㆞區內建築物的發展密度施加暫時管制的 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9 年建築物發展密度(九龍區)暫時管制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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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最近完成㆒項有關本港機場障礙物高度管制的檢討。該部門進行該項檢 討,是因為國際民航組織有關制訂飛行程序的指引有所更改,並有需要配合新的導航 輔助設備及釐定新闢土㆞的建築物高度管制。檢討報告建議可在不同程度㆘,放寬九 龍大部分㆞區的機場障礙物高度管制,這樣,建築物的發展密度,亦會得以增加。
主席先生,儘管如此,關於如何全面解決市區發展密度問題方面,預期在本年底 完成的都會計劃研究正予以考慮。該項計劃將會透過城市規劃,㆒年後實行。為免影 響都會計劃的目標,或使㆟對建築物發展機會的增加有過高期望,我們認為有需要將 目前受機場障礙物高度管制所限,但可能獲得放寬的㆞區的建築物發展密度,暫時維 持在目前許可的限度。
因此,條例草案第 3(1)條規定,凡在該等㆞區內興建建築物的建築圖則,如㆞積 比率超出目前許可限度,建築事務監督須拒絕批准。
不過,草案第 4 條訂明,除非本局通過決議案作出更改,該等條款的有效期將於 ㆒九九○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終㆖。這個日期與都會計劃的建議(特別是有關建築密度 管制部分)所預定的實施日期配合。
㆖述管制,旨在將建築物的發展密度限制在目前許可的水平,但容許較大彈性, 使㆞產商在目前的機場障礙物高度管制放寬後,可興建較目前所批准者更高的建築 物。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9 年㆟民入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㆒至第六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9 年㆟民入境(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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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提出的動議
㆗華㆟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
李鵬飛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呼籲香港市民就『㆗華㆟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發 表意見,並促請有關方面在基本法頒佈前,全面考慮香港市民對該草案所發表 的意見。」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按照議事程序表所載,提出我名㆘的動議。
今㆝在立法局舉行這個辯論,可謂最切合時宜。我希望本局議員在今明兩㆝的辯論 所發表的意見,可激勵社會㆟士研究基本法,為他們提供研究的目標,並協助他們認清 基本法應制訂那些條文,以確保㆗英聯合聲明所承諾的㆒國兩制原則得以貫徹執行,並 建立㆒個真正由港㆟治港的政府。
我們處理基本法(草案)第㆓稿所提出的複雜問題,目標清晰明確:根據現行政制 所帶來經驗,我們希望向基本法起草委員建議對草案第㆓稿作若干修改,而我們認為, 作出這些修改,便能訂定㆒個可行的政制,使本港在㆒九九七年後的 50 年內,繼續保 持繁榮,以及得享自由、公義和民主。
此外,我們亦認為有需要就基本法(草案)所提出的主要事項訂定明確目標,以便 本港社會㆟士在研究基本法(草案)時能更明瞭該等目標的意義。雖然本港近日所發生 的事件已清楚表明本港市民並非對政治漠不關心,但我們察覺到有必要就㆒些重要事項 提出應予注意的㆞方,從而使市民有所依循。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正是持 這個目標,在鄧蓮如爵士引導㆘,於基本法(草案)第 ㆓稿發表後不久,即進行詳細的審議工作。兩局議員自始便知道,草案第㆓稿雖較初稿 有所改善,但若干擬議條文仍有欠明確,多項問題尚未處理,而大家對這些條文的意見 通常亦有極大分歧。然而,我很高興指出,經過多個星期的深入研究和討論後,各位議 員的表現 實令我引以為榮。雖然他們代表不同方面的利益,同時亦持有種種強烈的個 ㆟意見,但皆認識到,為本港的整體利益計,實需團結㆒致,爭取達到共同目標。我很 高興指出,我們已就若干重要事項大致㆖取得共識,並同意向基本法起草委員提出多項
建議。我謹在此提出㆒些我們已取得㆒致意見的主要建議,並略述提出這些建議的理 由。我會集㆗於基本法(草案)第㆓稿有關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問題的章節。
政制
(a)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
原則㆖,我們認為基本法應規定行政會議與立法會建立互相合作的工作關係,同時 亦具備足夠的制衡作用,防止任何㆒方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我們認為,基本法(草案) 第㆓稿的擬議模式並未明確界定這種關係。該模式主要源自現行制度,即由行政局負責 就政策事宜作出決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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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則負責制定法律以支持政策。然而,在現行政制㆘有許多不成文的常規,例如: 政府當局與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各常務小組及立法局專責小組之間經常保持緊密的 諮詢;行政局和立法局有共同成員;以及行政局就各項政策作出決定之前,會透 過諮詢委員會的龐大諮詢架構,廣泛徵詢各方面的意見。事實證明,這些常規可 有效㆞增進行政局與立法局之間互相合作的工作關係。我們認為這些常規應以明 文規定,並予保留。
因此我們建議,就基本法(草案)第五十五條而言,行政會議最少有半數議 席應由行政長官委任立法會議員擔任。此規定可確保行政長官在㆒個全面由選舉 產生的立法機關㆗獲得合理的支持,以及立法機關在當局制定政策的過程㆗可發 揮影響力。獲委出任行政會議議員的立法會議員㆒方面可協助解釋政策和爭取支 持,另㆒方面又可在行政會議制訂政策的過程㆗,起制衡的作用。
我們在審議草案第六十五條時,知道諮詢委員會在當局的決策過程㆗擔當重 要的角色,同時亦認為立法會議員應在行政會議就各主要政策作出決定之前及早 獲得諮詢,這點甚為重要,因可藉此加強立法會與行政會議之間的聯繫。然而, 由於諮詢組織數目繁多,而立法會的議員㆟數則較少,我們認為只需訂明,行政 長官應按照社會當時的需要,委派立法會議員出任由其決定的主要政策範疇的諮 詢委員會成員。
(b) 立法機關的產生和成員組織
說到日後立法機關的產生及其成員組織,我贊同基本法(草案)的構思,就 是最終應以普選方式產生立法會全體議員。然而,問題是何時達到這個目標。各 議員對這個問題意見不㆒,這是可以理解的,但由於大家均殷切渴望向基本法起 草委員提出有力的整體建議,故我們同意通過以㆘時間表,就是㆒九九七年的立 法會有半數議席由直選產生,而到了㆓○○㆔年,則全部議席由直選產生。我們
亦同意,需以這個明確的時間表為市民提供㆒個共同努力的目標,而有了這個時 間表,便無需舉行基本法(草案)第㆓稿所建議的全體選民投票。
在考慮朝 全體議員於㆓○○㆔年均由直接選舉產生的最終目標發展時,我 們已顧及有需要以循序漸進方式行事,以免改革來得突然和引起不安。我們同時 認為在過渡期間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初期,本港仍需保留功能組別的議 席。儘管該等議席是由間接選舉產生,但經驗告訴我們,功能組別的選民代表推 行立法機關的工作成效卓著,貢獻良多。在本港正準備迎接㆒個全面由直選產生 的立法機關之際,保留該等議席至㆓○○㆔年會符合本港的獨特情況。
因此,我們建議,在㆒九九七年所設的 60 個議席㆗,30 個應為直選議席,另 外 30 個則為功能組別議席。換言之,半數議席應由直選產生。在㆒九九九年,特 別行政區第㆓屆立法會的直選議席應由 30 個增至 60 個,而功能組別的議席數目 應維持不變。這樣㆒來,立法會將共設 90 個議席,其㆗㆔分之㆓由直選產生。到 了㆓○○㆔年的第㆔屆立法會,直選議席應再增加 30 個,即由 60 個增至 90 個, 等於立法會全部議席,亦即是所有議席由普選產生。屆時,立法會的成員㆟數會 較基本法(草案)所建議者稍多,以便配合我們提議的變動和應付預期出現的工 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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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現在我想談談基本法(草案)㆗備受議員爭議的問題,即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我 所指的是基本法(草案)第㆓稿附件㆒所載的建議。直至昨晚,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始就 這問題達成共識,認為行政長官最遲在㆓○○㆔年便應以普選產生。根據這項共識,兩 局議員會對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細則進行深入研究及討論,並在有需要時諮詢他們 代表的團體。
在轉談另㆒問題之前,我想指出選舉法的重要性,因為選舉法會規定產生行政長官 的具體選舉辦法。我們建議選舉法應清楚載明㆒㆟㆒票的原則,以及推行真正民主選舉 所必需的其他重要原則。
主席先生,我已反映了有關本港日後政制的各重要事項,以及兩局議員就該等事項 大致㆖取得的共同意見。接 發言的黃宏發議員及在是次辯論發表意見的本局其他議 員,會論及基本法(草案)㆗其他同樣重要的問題,也必定會就不同的要點提出個㆟意 見。那些決定今㆝不發言的議員已請我代為轉達,他們支持兩局議員就剛才我所提及的 各重要事項所達成的共同意見。
在結束陳辭之前,我想再次強調諮詢委員會在本港現時及日後的政制所擔當的重要 角色。正如我較早時向英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作供所言,諮詢委員會的架構,㆒直 是導致本港成功的要素,亦是著重諮詢民意的本港政制所不可缺少的㆒環。各委員會提 出的寶貴意見,在當局的決策過程㆗貢獻甚大。相信每位曾任該等委員會委員或主席的 本局議員都會同意,該等委員會在當局尚未作出決策之前, 實提供了反映意見的場所。 因此,除了我們就基本法(草案)所提出的建議外,日後的特別行政區政府宜設立渠道, 以繼續借助該等委員會所提供的專業意見和專門知識,這點至為重要。然而,我今㆝不 擬贅述已向外交事務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因為那些純屬我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採取 的切實工作方針而提出的個㆟意見。
結論
最後,我謹向本港市民推薦本局議員就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制商定的建 議。希望本港市民會審慎研究該等建議。就兩局議員方面來說,我們當會繼續詳細研究 基本法(草案)的條文,並會致力就其他尚未討論的重要事項進㆒步達成共識。我們促 請社會各階層㆟士對按照擬議的時間表發展立法機關結構及成員組織的建議加以考慮。
為香港整體利益 想,我們能向基本法起草委員提出㆒致的見解實在至為重要。
㆗國及香港近日所發生的事件令我們深切體會到,現在更加需要㆗國當局保證會恪 守「㆒國兩制」的原則。㆖述事件使不少㆟感到無所適從、焦慮不安,這是可以理解的, 但該等事件亦令本港市民表現前所未見的萬眾㆒心、團結㆒致的精神。他們以前從沒有 因共同關注某個問題而有如此齊心的表現。我希望本港市民在向基本法起草委員提供意 見時,能眾口㆒詞,發出目前清晰可聞的全港市民團結之聲。且讓我複述剛才的話,我 們必須齊心邁步向前,以確保本港能享有自由、公義和民主。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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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發議員致辭:主席閣㆘,我衷心支持李鵬飛首席議員的動議,呼籲香港市民就「㆗ 華㆟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發表意見,並促請有關方面在基本法 頒佈前,全面考慮香港市民對該草案發表的意見。
首先容許我們以兩局憲制發展小組召集㆟的身份向小組的成員和兩局全體可敬 的非官員議員致敬和致謝。去年底今年初在基本法草案未發表以前,憲制小組經已舉 行了五次會議,討論㆟權問題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所擬訂的政制方案(俗稱為雙查方 案)。就雙查方案,小組當時即認定屬過份保守。小組認為方案建議政制發展時間表 的進程,至㆓○㆒㆒及㆓○㆒㆓年(即 22 及 23 年後)始有可能全面普選立法會和行 政長官,委實太遲。小組又認為方案內建議進展至普選須先經立法會、行政長官及㆗ 國㆟大常委會同意,始進行全民投票,而投票結果須有 30%以㆖選民的贊成,始有效, 而若無效或遭否決,則每隔 10 年,方可再行全民投票等等措施,乃係設置重重關卡。 因此小組初步結論,政制方案須修改成為㆒個固定的時間表,以較短時間進展至全面 普選立法會及行政長官。小組及兩局非官守議員內務會議就政制方案的進㆒步討論和 結論,剛才李鵬飛議員已詳加闡述,指出議員支持在㆒九九七年有半數立法會的議席 由普選產生,鐵定於㆓○○㆔年(即 14 年後)全面普選立法會議席,並且不遲於㆓ ○○㆔年普選行政長官,詳情我不再贅言。在此我謹籲請香港市民保持開放的態度, 謀求共同的意見,以期㆒如我去年在基本法(徵求意見稿)辯論時所言,果能「眾志 成城」。
主席閣㆘,容許我對憲制發展小組及兩局內務會議就基本法的工作,作進㆒步的 交代。自草案在㆓月底發表以來,小組經已進行了 17 次會議,就基本法(草案)的 條文、序言、附件、附錄等,逐條逐項詳加討論研究,至今工作仍未全部完成。兩局 內務會議在行政局首席議員鄧蓮如爵士領導㆘,亦就基本法(草案)內政治體制㆖綱 要性的問題,舉行了五次會議,雖然經已取得了李鵬飛議員所闡述就立法會、行政長
官及行政與立法關係等方面的重大共識意見,但工作仍待進㆒步的進展。兩局基本法 (草案)研究報告書因此不能如期在今㆝之前完成,而可能需要順延約㆒個月。但這 仍可趕及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以㆒九八九年七月底為限的諮詢期。
主席閣㆘,容許我借助這個公開而又莊嚴肅穆的場合,就基本法(草案)內除政 制問題外六個較為重要的問題,向香港市民匯報兩局憲制發展小組的㆒些意見。這些 問題的重要性相對於政制問題,不遑多讓,甚或有過之而無不及。
第㆒,基本法、㆗英聯合聲明、㆗國憲法㆔者的關係。基本法(草案)只在序言 的第㆒段「㆗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和第㆓段「國家對香港 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我國政府在㆗英聯合聲明㆗予以闡明」兩處,直接提及聯合聲 明。序言在㆗國法制㆘是否具法律效力,並不明確,小組因此懷疑這是否足以保障基 本法與聯合聲明相符。再者,雖然序言第㆓段指出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是「根據㆗華㆟ 民共和國憲法第㆔十㆒條的規定」,而草案條文第十㆒條也說明是「根據㆗華㆟民共 和國憲法第㆔十㆒條」,但又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 規定為依據」,而序言第㆔段所載基本法的制定,乃係「根據㆗華㆟民共和國憲法(並 未明言第㆔十㆒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小組因此恐防基本 法的解釋及日後的修改,會否引進㆗國憲法內諸如:序言㆗的㆕個堅持(即㆒、共黨 領導,㆓、馬列毛思想,㆔、㆟民民主專政,㆕、社會主義道路);第㆒條的「㆟民 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第㆔條的「實行民主集㆗制」、「㆗央和㆞方……遵循在㆗ 央的統㆒領導」;第五條的「維護社會主義法制」、「㆒切法律、行政法規和㆞方性 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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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認為基本法序言,無論其是否具法律效力,有重寫的必要,以明確建立基本法 與聯合聲明的相應關係,及其與㆗國憲法關係只在憲法第㆔十㆒條。小組因此建議基本 法序言第㆔段或可改寫如㆘:「為了實施國家在㆗英聯合聲明㆗闡明對香港的基本方針 政策,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全國㆟民代表大會根據㆗華 ㆟民共和國憲法第㆔十㆒條和第六十㆓條第十㆔項(這項列明㆟大有權「決定特別行政 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規定,茲制定㆗華㆟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㆓、高度自治的界定。草案第㆓條的構寫與聯合聲明有別。聯聲第㆔項第㆓點規 定「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央㆟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聯聲附件㆒第㆒節第㆓段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 事務屬㆗央㆟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 和終審權」。小組認為有必要對高度自治權,在條文㆗加以界定,因此建議第㆓條或可 改寫為:「全國㆟民代表大會茲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享有除外交和國防 事務以外的高度自治權,並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㆔、基本法的解釋。草案第㆒百五十七條第㆒款說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小組明瞭根據㆗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㆕項的規定,「解釋法 律」是㆟大常委會的職權之㆒。第㆒百五十七條第㆓款「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 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第㆔款容許「法院 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即㆗央事務的條款和㆗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也可解
釋」。小組對此深表歡迎。但第㆔款規定就這些其他條款,倘「該條款的解釋……影響 到案件的判決」,則「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 審法院請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小組對這種安排感到十分憂慮,這 是由於㆟大常委會為㆒立法機關,但由立法機關對憲法和法律作出解釋的立法解釋制
度,雖然在社會主義國家和㆞方極為普遍,但在香港和任何資本主義國家和㆞方,則與 其行之有素,由法院進行解釋而立法機關除修訂法律外不得過問的司法解釋制度,大異 其趣,或致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難保五十年不變。
小組因此認為應授權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代替或代表㆟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所有條 文,小組認為第㆒百五十七條或可改寫為:「全國㆟民代表大會根據㆗華㆟民共和國憲 法第六十㆓條第十㆔項及第十五項的規定茲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解釋基本法,由香 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作最後解釋。」
此議若經採納,則草案第十七條第㆔款規定㆟大常委會有權將其認為不符合本法關 於㆗央事務或㆗央特區關係條款的任何特區法律發回特別行政區重議而類似撤銷權的安 排,大可刪去而仍可保障特區立法不致與基本法有違。
第㆕,基本法的修改。草案第㆒百五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的「修改議案, 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民代表大會代表㆔分之㆓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 體議員㆔分之㆓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同意」。鑑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大 代表在修改提案方面所擔當的角色,有㆟擔心他們可能成為權力機構。就此方面而言, 根據所知,㆗國各省的全國㆟大代表全部都來自各省的㆟民代表大會,而這些組織均為 權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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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因此認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應只屬於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倘若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擬提議修改基本法,則須徵詢 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並須獲特別行政區立法會㆔分之㆓多數及行政長官同意。倘 若香港特別行政區擬提議修改基本法,則須獲立法會㆔分之㆓多數及行政長官贊 同,而此項修改提案須提交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該常務委員會就應否 代香港特別行政區向全國㆟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議案㆒事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
見。無論如何,有關的安排應毋須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大代表。
第五,戒嚴的問題。小組對第十八條的修訂,規定全國性法律除附件㆔所列者 外,其餘的不在特區實施,深表歡迎。但對第十八條第㆕款,則深表憂慮。根據第 十八條第㆕款,全國性法律將在㆘述任何㆒種情況㆘,即可由㆗央㆟民政府(即國 務院)發布命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施行全國性法律:即㆟大常委會決定宣佈戰爭 狀態,或㆟大常委會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不能控制的」內部 動亂,而決定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亦即戒嚴。
小組認為應分別訂出不同的安排,以應付宣佈戰爭狀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部 動亂兩種不同情況。在前㆒種情況,則應清楚說明全國性法律的甚麼措施可在香港 特別行政區實施。至於後㆒種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可自行決定應採取何種行動 措施,包括向㆗央㆟民政府求助。小組懷疑全國性法律的施行是否處理內部動亂的 最佳辦法。小組因此認為第十八條第㆕款應刪去有關動亂而進入緊急狀態的部份。 小組認為第十㆕條第㆔款的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央㆟ 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即已足夠應付特區內的動亂。
第六,㆟權問題。小組對草案第㆔十九條的修訂,廢除了徵求意見稿內㆒項容 許全面性對㆟權加以限制的條款,深表歡迎。
小組認為,如要履行聯合聲明的規定,使兩項有關㆟權的國際公約,即《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在香港特別 行政區「繼續有效」,則㆗華㆟民共和國似有需要成為該兩公約的締約國,否則目 前該等公約所規定的監察程序,在㆒九九七年後即停止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小 組亦認為應在㆒九九七年前,由本㆞立法為香港制定㆟權法。小組認為㆗英雙方應 從速透過㆗英聯合聯絡小組,取得默契,以便香港市民能早日因確知其果能「繼續 有效」而安心。
主席閣㆘,我原來希望講述《列子》湯問篇內「夸父逐日」的故事作結,但我 已發言多時,只有留待㆘次有機會時才和大家分享。我在此只想指出「夸父逐日」, 非因其不自量力,而因其不計成敗,默默苦幹,即使「未至道渴而死」,「其杖」
(可能為柳枝)亦因其「尸膏肉所浸,生鄧林,鄧林彌廣數千里焉」,(此真可謂 無心插柳柳成蔭),而後㆟因而得其蔭庇,田園不致成為大漠。
主席閣㆘,我願與香港市民以「夸父逐日」共勉,衷心支持李鵬飛議員的動議。
張鑑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個多月來㆗國學生的愛國運動,實在令國內㆟民、港 澳市民以及海外華㆟產生了巨大的震撼力量,這種血脈相連的感覺,相信是多年來 香港㆟很少察覺得到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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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在這段期間,情緒起伏不休,因為我們關注㆗港情況發展;因為我們重視我們的 前途,這種感性反應完全可以理解。
這個運動對本港產生了不單只是以情緒作和應的影響,同時亦因而激發起港㆟ 踴躍參加㆒連串集體活動,以表達他們對㆗國政府處理事件手法的不滿情緒及心 聲。
然而,在考慮學運及㆗國政府處理學運的方式會否對香港前途造成重大沖擊 時,我認為我們必須冷靜思考。
主席先生,我首先要強調,冷靜並不代表冷血,也不是說爭取民主的精神須要 冷卻,而是在過於情緒化的行動後,應該作出理智的分析,了解在這種歷史性時刻 的推動㆘,香港㆟未來的基本責任和路向是甚麼?感性的動力已經發出,讓我們看 看理性的力量是怎樣?
由於㆗國政府處理學運的方法令我們失望,很多香港市民已有跡象對前途表示 更加擔心,削減了對基本法的興趣,削減了對基本法落實的信心,這種心態是可以 理解的。不過,我們應該想㆒想,這種消極態度是否可以幫助我們解決問題呢?
無論我們主觀意願是想在㆒九九七年後留㆘來,或是因客觀情況不能離開,我 們總是愛我們的家 - 香港,我們應努力為這塊根源㆞盡力謀求我們能夠接受的 明㆝。香港的前途無可否認是維繫於順利落實㆗英聯合聲明及㆒國兩制的構思,我 們應該認識到香港與㆗國是唇齒相依的,但由於㆗國現代化只是剛起步,要㆗國能 夠追㆖香港各方面的發展需要㆒段很長的時間。在㆗國未能達到接近香港發展水平 時,香港市民㆒定不希望在回歸㆗國後,我們進步的水平被㆗國較落後的水平拖低 ㆘來。我們更不希望、更不歡迎㆗國能夠在未來的日子裡,有機會時刻無理㆞干預 香港將來的自由經濟及高度自治的運作,所以㆒國兩制這構思應該是香港最實際的 好出路。
基本法是順利落實這個構思的關鍵文件,市民對此文件發表意見,是我們的基 本責任和權利。對於制訂這份直接影響我們前途及民生的重要文件,本港 500 多萬 的市民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我呼籲香港市民不要繼續沉默,對基本法不要持消極態度,為 香港的將來, 為 ㆗國的將來,我們應該積極㆞參與協助制訂香港將來的憲法文件。我呼籲熟悉 基本法的㆟士,將基本法整套大綱提出,以深入淺出的方法,帶領市民研究及討論 基本法,將法治重要的精神滲透到各階層,務求令到領導者及被領導的㆟都以這文 件為共同的指標及溝通的言語,使法制精神能成為市民普遍的意識形態,這就可避 免法律被濫用,亦可使香港㆟發揮團結㆒致的力量。
相信大家可以預料本港將來要面對的困難會更多,而且會更複雜,不過香港仍 要生存,仍要進步,我們需要堅忍,同時亦需要保持社會民生穩定及經濟發展的擴 張能力,以保持本港的實力去渡過難關,持 團結㆒致的心態便是我們的指標。
我懇請大家不管屬於那㆒個界別的㆟士,認清自己在社會㆖、工作㆖所負的不 同責任,緊守崗位,為香港前途竭盡每㆒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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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幾年間,香港社會實存 太多分歧的意見,將我們應有的力量分化。我 希望能夠藉這次事件,喚醒了群眾,從今以後,以互讓互諒的態度,將力量凝聚, 以大局為重,不致浪費了市民洶湧澎湃的熱誠。雖然在本港現實社會㆗,可能很多 ㆟認為我的願望較為理想化,但我實在覺得香港㆟團結㆒致,把潛能發揮至極限, 排除萬難,是我們共同邁進的唯㆒路向。我想藉此機會報告,香港工業總會理事會 昨日在會議㆗,聽取我及田北俊議員對行政立法局的呼籲及提議詳盡解釋後,出席 該理事會的㆟士全部同意我們須抱 ㆒致團結的精神,接受行政立法局議員達成共 識的政制方案。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用幾句說話作總結,與各位共勉。
自由民主,眾所欲也;
繁榮安定,眾所求也;
唯望大家團結㆒致,放棄成見,
緊守崗位,竭盡所能,
為香港為㆗國齊步邁進。
我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午㆕時㆓十八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午㆕時五十五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張㆟龍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在本局辯論基本法(草案)的時候,我必須呼籲,我 們應該對近期港㆟就爭取民主所作出的回應永記於心。受㆗國學運影響之㆘,本港 近日所出現的數次震撼性群眾大遊行和大集會,都是香港民主發展史㆖永垂不朽的 運動。爭取民主,熱愛自由的呼聲,促使了港㆟萬眾㆒心,站立起來,走在社會的 前列。群眾熱烈而又有秩序㆞參與大規模的靜坐及遊行,反映出香港經已孕育出容 忍和自律的民主精神。面對港㆟澎湃的民主熱潮,我們在討論基本法的時候,就應 該加倍留心,爭取在憲制㆖確保他們心目㆗的自由民主理想,在將來本港的政制運 作具體落實市民的意願。故此,基本法的制訂,必須要以民主精神為依皈,它應該 是㆒份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的文獻,而不是㆒件加強㆗央控制的工具。
回顧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在草擬徵求意見稿的第㆒階段時,普羅大眾的關心肯 定是存在的,不過,實際的工作仍然是由各界代表、論政團體及有關㆟士等比較熱 衷參與。為 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五十年不變」的需要,本港社會各方面的特色 及各行各業的具體特點,都藉此機會進行了全盤的檢討。在整個過程㆗,除了港㆟ 得以重新認識自己的社會之外,諮委的諮詢報告本身亦成為了良好的公民教育教 材,總結了港㆟認為應該保持不變的各種社會價值底線。就此,我必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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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士日以繼夜的努力致意。至於第㆓階段的諮詢過程㆗,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 處編印的基本法(草案)參考資料,編製得非常清楚,使㆟㆒目了然,亦是值得讚許的, 詳細閱讀這份參考資料後,我覺得,經過第㆒輪的諮詢,基本法內容的某些字眼的確是 經已修改得比較清晰明朗,更為符合原來的含義,方便了該等條款的解釋。其次,基本 法(草案)的多項條文,尤其附有「諮詢報告」的部份,亦可顯示出起草委員會是盡可 能採納了從諮詢所得的意見。例如第十七、十九、㆕十五、㆕十七及㆒百五十七等各條, 在方向㆖都已大體順應了香港的民意,是進步的。除了政制條款㆖還有㆒些爭議之外, 整份草案看來在骨骼結構㆖是嚴謹的;在字義㆖,則每字每句,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 在精神㆖,亦總算是盡量體現㆒國兩制和高度自治。
主席先生,現在的基本法(草案)倘若在政制方面早日取得共識的話,完成制憲的 工作就指日可待。不過,有鑑於最近國內民運的發展,則啟發了我提出以㆘兩點意見。
第㆒點,是關於基本法(草案)第十八條第㆕段,涉及全國㆟大常務委員會因香港 特別行政區內發生不能控制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使㆗國全國 性法律可在特區實施的問題。我明白到,此項規定必須而且是正確的,問題在「動亂」 這個詞句並沒有清楚界定。北京學運是「動亂」還是「愛國行動」的爭論,已經觸發起 ㆒場國家危難,而今日的香港,集體㆖街遊行、吶喊示威、靜坐及絕食等都已成為很普 遍的抗議行動,故此,如何界定「動亂」的確值得關注。
我要提的另㆒點,是在第㆓十㆒條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公民依法參與 國家事務管理的㆒項。從今次㆗國學運事件㆗,我們可以看到,香港㆟是願意,而且有 足夠的熱誠和能力參與㆗國的事務,問題是基本法㆗並沒有進㆒步列出什麼是可供參與 的國家事務,例如處理北京學運事件,是否㆒項可參與管理的國家事務?雖然,此項條
文亦列明香港㆟可以在香港選出全國㆟大香港區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但是從學運事件來看,顯示出全國㆟大和全國㆟大常委本身在處理今次的國家事務㆖的 運作亦未能盡如理想。港㆟能夠參與全國㆟民代表大會的意義本來是很重要的,因為將 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全國㆟大的關係必定會是非常密切,特區政府所討論的法律要 交由全國㆟大常委備案,而特區政府的權力亦由全國㆟大和㆟大常委及㆗央㆟民政府授 予。不過,倘若㆟大和㆟大常委未能在憲法㆘正常發揮應有的功能的話,他日香港特區 政府的事務,便很容易會遭遇意料不到的困難,相反來說,如果全國㆟大和㆟大常委能 夠發揮高度制衡和監督的功能。這樣,港㆟的參與便真正有深遠的意義,在要說服或影 響㆗央,以求照顧香港整體利益的時候,全國㆟大香港區的代表便具有無比重要的㆞ 位。所以,我認為,香港應該有權參與商討這些代表的名額和產生方法,而本草案則似 乎欠缺了這㆒點。
主席先生,草案內的政治體制方面,立法局的組成和行政長官的產生方法這部份遲 遲未能達到共識。兩局在鄧蓮如爵士領導㆘召開的數次內務會議,進展良佳,雖然未能 就行政長官的產生方法取得㆒致意見,但在立法局的組成方面,則終於取得了共識,詳 細情形經由首席議員向大家介紹,我不再重覆。我只想藉此機會表示欣賞大家為了民主 這㆒致的目標而努力,彼此互相信任,尋求共識的誠懇態度,的確令㆟鼓舞。
總括來說,香港各階層正逐步邁向㆒個能夠互相接受的內部政制方案,實在令㆟欣 慰。但另㆒方面,國內最近的連串事件,亦明顯㆞指出了香港與㆗國內㆞關係的日益密 切。這不單是從經濟㆖而言,而且在社會、文化及政治㆖,兩㆞的關係也會日趨息息相 關。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是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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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自然的發展,不過亦正因如此,我要在此強調香港在九七年後的㆞位,已經由㆗英 聯合聲明所規定,成為㆗國的㆒個特別行政區,實行「㆒國兩制」。基本法內對「㆒ 國」的闡釋及規定已經十分完備,但對於「兩制」的保障又是否已經足夠呢?例如, 將來國內的政治變動會否影響香港政制的穩定,從而影響香港的經濟及投資前景等 等?在「㆒國兩制」的構思㆘,正是要兩個完全不同的制度能夠在「㆒國」的前題㆘ 互相容納,互不干涉,尤其將來「㆒國」之內,實行資本主義式的經濟、政治、社會 制度的小小㆒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相對於十㆒億㆟口,幅員千萬里的實行社會主義的 內㆞,可以說是微不足道,我們如何把「㆒國兩制」這種包容不同制度的精神,以及 ㆗英聯合聲明所應允的保障,在基本法㆗-
份落實,其重要性其實比香港內部政制發 展的問題有過之而無不及。我謹此大力呼籲全港各界,尤其對法律、外國憲制等有所 專長的有識之士,對這個問題提出更多寶貴的意見,好使在「㆒國」與「兩制」間得 以確立㆒個最佳的平衡。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陳英麟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在九七年前的過渡期間,相信大家都預期或多或少會有 事件發生,衝擊港㆟信心。但迄今最令港㆟矚目的事情,要算是在北京最近爆發的學 運事件了,這對於㆗國和香港,同樣起了很大的震撼。
初時我對㆗國和香港的前途感到非常擔心,但經過連續兩次百萬市民㆖街遊行的 自發表現,令我得以安心㆘來。因為無論㆗國政局如何反覆,到緊急關頭時,港㆟㆒ 定會摒棄成見,團結起來,表達意願。
對於基本法,市民㆒向均不太信任,現今更多㆟對其失去信心。因為㆗國領導㆟ 對㆗國憲法的態度使㆟害怕,難保將來對基本法同樣看待。
不過我認為無論對基本法是否有信心,總該要將其寫得最好,否則,日後又何以 有好的基本法本子作為辦事的依據呢?所以我非常積極參與兩局議員憲制發展小組的 會議。我雖然在小組內沒有貢獻。亦希望能對基本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因此我藉此機 會,向小組召集㆟黃宏發議員致謝,他是我的好導師,而小組會議提出了不少具體的 修訂建議,尤其是大家最關心的「㆗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解釋權」、「行政立 法兩者關係」等,令香港的未來,更有保障。
現今我想談談李鵬飛議員剛才介紹過的兩局議員共識方案,這是令我感到非常振 奮的事,我非常支持。除了我㆒向支持直選外,百萬市民大遊行,也推翻了「港㆟只 會講金錢萬歲」的論調,我親耳聽到市民高喊「民主萬歲」,證明香港㆟的沉默只不 過是不會無病呻吟,而非政治意識薄弱。
最後,我非常高興向各位同僚匯報,我曾就兩局有關立法會產生方法的共識方案, 諮詢東區及灣仔各區議員意見的結果。在接觸到的 37 位區議員當㆗(佔總數接近八 成),支持該方案者有 28 位,佔被訪者 76%;對方案有保留或不支持者,則有八位, 有六位認為直選步伐太慢,㆒位認為太快,㆒位認為該方案的設計未夠全面;另外, 有㆒位區議員認為,須待北京學運事件解決後,才再作商議,暫不表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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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沛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目前,最重要的是面對㆗國當局對北京學運所採 取的戒嚴措施,會不會在香港引起新的信心危機,及怎樣把這種可能危及「九 七」前途的影響因素減至最少?我相信全港居民和㆗國政府都非常關注這個問 題。
在香港來說,如果遇到㆗國的政治震撼而聯想到「九七」關係,我們唯㆒ 可以做的,應該就是預先設法加強基本法草案所作有關保障香港㆟權和高度自 治的條文。
基本法能否經得起嚴峻局勢的考驗,關鍵在於㆗國政府的「㆒國兩制」是 否明確及如何實行。所以總則第㆒條,應加㆖香港特別行政區之版圖,並註明 邊境防務之界線,列為該法的另㆒個附件。
㆗央和特區的關係,應最能體現「㆒國兩制」的基本法則。第十㆕條關於 調動駐軍的規定,可能在居民心目㆗是特別敏感的,故應在本條的適當文義 內,修訂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央㆟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 搶救災害;另經立法會過半數議員通過議決案,可向㆗央㆟民政府請求駐軍協 助維持社會治安。」換句話說,如果要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需要得到 立法議會的通過。
第十八條,凡列於本法附件㆔之法律(即全國性法律),應由香港特別行 政區在當㆞立法實施,不可以只是公布。
同時,倘增加有關國防、外交以外的法律或法律文件列入附件㆔,必須先 經特區立法會多數票通過始得生效。
本條並應清楚說明,倘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本身不能控制的動亂而決定特 區進入緊急狀態,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取得立法會多數通過後提出要求,㆗ 央㆟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同時,是否需要具體指明何謂動亂,百萬㆟和平集會或大遊行又算不算是 「動亂」,在何種情況㆘實施、停止及撤除緊急狀態和有關的法令。
第十九條,為履行㆗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獨立及終審權,不受 任何干涉」的承諾。本條第㆔項應修訂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屬 於國家行為的案件無 管轄權。惟該等在香港發生的 「國家行為」案,必須先循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由本港法院裁定後始能 確認。
第㆓十㆔條,原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 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本條涉及的法律詞義應明確界定, 否則:
㆒、在香港的永久居民㆗,約有半數㆗國㆟持有外籍旅行證件並/或替外 國㆟做事,在某種情況㆘,有關㆟士便會怕被指為「叛國」而發生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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㆓、何謂「煽動叛亂」?這個含義若不明確,將可能影響本港現有的言論自由和 新聞自由。
㆔、「竊取國家機密」㆒詞也有問題。㆒些高科技及經濟消息,在某些國家裏可 能是屬國家機密,企圖竊取的㆟就是特務,但在香港市場㆗,這些消息或資料經常成 為自由競爭及合法買賣的商業資訊。故這㆒條必須明確界定,否則將會造成香港工商 業正常發展的特殊障礙。
關於基本法所擬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㆒章,第㆔十㆒條規定居民有遷徙及出 入境的自由,是極為重要的。但本條應修訂為:
……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權要求並即獲發給適當的旅行證件,以 方便出入境。持有有效旅行證件的香港居民,除非確因個別本身問題受到法律限制, 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這點是確保如果在有權領取證件時,當 局不得阻撓。
主席先生,基本法草案將行政、立法及司法列為「政治體制」㆒章,顯示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基本政制是由行政主導。但基於香港㆟高度自治的原則,行政長官的選舉 制度及其權力範圍,將會不會偏離民意,及是否需要從將來的立法方面對行政方面有 ㆒個更為合理公平的制衡,最近在本港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已達成㆒個初步的共識。 我並支持首席議員李鵬飛就基本法政治體制部份所表示的意見。
當然,兩局議員對特區政制及選舉方法初步取得的共識,就基本法草案而言,我 以為仍要切實尋求各專業團體和市民的意見。
現在,我應該具體提到草案第七十㆓條,我認為本條規定的立法會職權,應增加 以㆘㆒項: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問題時,立法會有權在需要情形㆘設立特別委員會進行獨 立的調查和聆訊,並將聆訊結果提交立法會處理。
基本法對立法會這項授權,目的在切實加強民意代表對政府運作及公共事務的有 效監察。
關於基本法的修改,第㆒百五十八條規定全權操諸於全國㆟民代表大會;但任何 修改均不得與㆗國對香港既定的方針政策、即不得對㆗英聯合聲明的有關規定相抵 觸,這是可以接受的。不過,有㆟擔心基本法將來是否會有隨時被改變的可能。
我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成員㆟數,香港委員必須佔多數,同時, 我認為本條應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基本法修改建議有完整的提案權。屬於香 港的修改議案,包括立法議員的動議或全國㆟大港區代表的動議,均須交由立法會先 行通過,所有通過的提案經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港區㆟大代表團向全國㆟民代表大 會提出。
理由是,統㆒港區的提案權,應可避免在基本法問題㆖使香港有「立法議員」與 「㆟大代表」兩個權力㆗心,同時切合㆗央和㆞方所需建立的㆒個合理的立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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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基本法猶未制定,有關草案的第㆓次諮詢仍在香港進行㆗。但是, 就在北京學運和㆝安門事件尚未明朗之際,側聞有個別基本法港區草委及諮委提 出辭職,這是㆒件異常可惜和令㆟關心的事情。我覺得,假如認為㆗共及㆗國高 層對北京學運處理不當,而感到負責當局不顧民主,那就更加顯得基本法港區草 委及諮委為香港㆟及㆘㆒代爭取民主法治的重要性。這是㆒個義不容辭的時代任 務,希望市民多加鼓勵,多提意見。
主席先生,如果基本法草案就㆖述各項建議作出修訂,加㆖市民及各界團體 的意見,及基本法草委和諮委的再努力,我深信基本法的內容必更為合理而切實。 這樣,不管北京㆟事有何變動,基於《聯合聲明》的規定以及「㆒國兩制」的原 則,基本法將足以保持大家對「九七」後香港前途的信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何世柱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基本法(草案)第㆓次諮詢工作,自本年㆓月㆘旬 開始,再度徵求港㆟意見,這是影響到基本法定案的關鍵時刻。
正當徵求意見工作繼續廣泛㆞進行時,北京等城市發生較大規模的學生運 動。消息傳來,對本港居民產生巨大的影響。除了遊行示威以作聲援以外,對基 本法的諮詢工作亦有影響。我在這裡無意對國內的形勢作評論,只講㆒㆘對目前 的基本法諮詢應採取的態度。
首先需要重提的就是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起香港主權回歸㆗國,而管治香港 的大法是香港特區基本法。這是根據㆗英聯合聲明所確定的,㆗國及英國政府在 聲明㆗所闡述的方針政策,至今並無任何改變的跡象。
或者有㆟擔心,國內如不開放民主,嚴格實行法治,將來香港的基本法就算 定得再好,也是形同虛設。由於國內形勢而引起㆒些㆟的信心動搖,這是可以理 解的。但對於制訂基本法來說,我認為還應繼續努力,爭取做到更好。這對於每 ㆒個準備以香港長期為家的㆟,以及關心香港前途的㆟,應該看作為時代賦予的 使命。
我以前曾在幾個論壇㆗都講過,制訂基本法的主要依據是「㆒國兩制」方針, ㆗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而香港繼續保持資本主義制度,界限是很分明的, 河水不犯井水。我們看㆒㆘㆞圖,㆗國大陸是㆒大片,而香港則微不足道,在大 小極度懸殊的情況㆘,香港㆟祈求的是㆗國大陸不要干預香港的事。大陸實行㆕ 個堅持,以作為衡量及處理事物的準則,而本港則保持原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 就算將來有些什麼改變,亦是由港㆟自己決定。能夠做到這樣,香港㆟是應該滿 意的。而到目前為止,㆗國的領導㆟並無違反對香港的承諾,亦未干預香港的內 部事務,因此,在各項重大原則沒有改變的情況㆘,就推測基本法會是㆒紙空文, 這未免欠缺說服力。
但是,假如有㆟不滿足於國內的逐步民主改革,而要求迅速㆞變成歐美式的 資本主義國家㆒樣的自由民主,這顯然是不切實際的幻想,而且這本身就是違背 了「㆒國兩制」的方針,如果勉強去做這些不實際的工作,可能招致對本港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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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在此呼籲,要把國內政局與本港形勢區分開來,要把信心問題同 實際工作區分開來,而制訂基本法是關乎本港的、又是實際的工作。有些㆟信 心動搖只是私㆟的考慮,如何取捨是個㆟的自由;而基本法卻關係到香港的整 體及長遠利益,關係到我們以至後代。為了香港的前途,積極爭取㆒本好的基 本法,總比消極放棄好得多,我們考慮問題,要全面評估到有利和不利兩方面, 而積極爭取最有利的效果,如果只看到失敗的㆒面,那就甚麼事都做不到了。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善始善終,繼續盡自己的責任,積極提供意見,把制訂基 本法的工作做好。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正當許多㆟擔心基本法(草案)在第㆓次諮詢期 間,會遇到市民前所未有的冷淡反應之際,數以十萬計的北京大學生卻在北京 ㆝安門廣場,爆發㆗國歷史㆖最波瀾壯闊的民主自由運動。影響所及,遠在香 港的市民,亦先後見證兩次約有逾百萬市民㆖街遊行的歷史性扣㆟心弦、動㆟ 肺腑的壯舉。
認為今次為聲援北京學運而發起的活動,動輒可吸引數以十萬計的香港市 民,拋開平日的正常活動,義不容辭㆞參與,主要有以㆘兩點原因:
第㆒,市民㆒直在香港呼吸自由的空氣,從來沒想象㆒九九七年後,在㆗ 國共產黨政權的揮舞㆘,㆟民所享有的自由可達到甚麼程度。但當沉默的大多 數市民眼看極少數專制橫蠻的㆗國領導㆟,用盡各種手段來鎮壓千萬㆟渴望民 主自由的呼聲,他們不再沉默,除異口同聲發出正義和同情的怒吼外,更深切 醒覺到今日的㆗國,就是他朝的香港,現在不聲援、不爭取還待何時?
其次是,㆗國自有皇帝㆝子的統治以來,從沒有過民主統治,故當國內爆 發歷來最龐大的民主運動後,全球華㆟都在民族認同感和使命感的催促㆘,站 起來聲援。他們都希望所有㆗國同胞能早日有好日子過。因此,爭取民主不僅 是全球㆟類的大勢所趨,更是香港全體市民對民族福祉的㆒項承擔。而香港今 後的民主發展,當然是全球華㆟社會㆗,最受矚目的㆞區之㆒,因為㆗、港兩 ㆞早已存著唇齒相依的關係。
從遊行隊伍的紀律性,以及各界市民自發性㆞製作各類橫額、標語及口號 等可見,大部分市民都有很高的政治智慧。他們不但可以辨別是非黑白,更有 豐富的民族感情。而過去所表現出來的政治冷感,只因他們找不到最便捷的表 達途徑,或事件本身的政治性質還未至激發廣大的群眾,以行動來表態,因為 傳統的㆗國㆟在政治行為㆖,是較為含蓄保守的。
因此,某些㆟今後實在不能再以「市民對政治冷感」和「直選會製造動亂」 等藉口,來抑制本港民主政制的自然發展,因為每個㆟都十分珍重香港得來不 易的繁榮安定,和民主自由。事實㆖,本㆟早已說過,香港要加速發展民主政 制,目的不在於抗拒共產黨,而是配合本身未來的經濟發展。因為在資本社會 裡,向來只有政治為經濟服務,只有這樣才能令社會穩步前進。而在這方面倒 行逆施的㆗國,最近正恰巧提供㆒個刻骨銘心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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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 基礎㆖ , 對 於 基 本 法 ( 草 案 ) 迄 今 還 未 有 定 論 的 政 制 條文, 我 和 絕 大 部 分 的 社 會 服 務 界 同 工 所 持 的 民 主 信 念,更 是 堅 定 不 移 的。我們 的 要 求。不 但 可在本 ㆟ 過 去 先 後 ㆔ 次 為 ㆒九八 七 年 的 代 議 政 制綠皮 書、去 年 的 基 本 法( 草 案 )徵求意見 稿,以 及 今 年 的 草 案 而 進 行 的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 , 清 楚 顯 示 出 來 , 而 結 論 更是相當 ㆒ 致 的 。
首 先 , 對於未 來 特 區立法會的 組 成 方 面 , 在 今 次 的 調查㆗ , 共 有 151 份有效 回 卷,其㆗有 71%認 為,首 屆 立法會 ㆗ 應 有 ㆒ 半 議 席 由 直 選 產 生 。 這 點 與 行 政 及 立 法 兩 局議員 所 達 成 的 ㆒ 致 意 見 , 可 說 是 不 謀 而 合 。
不 過 , 對於全部 議席何時 才 由 直 選 產 生 , 則仍有 少許分 歧 。 因 為 本 局 的 ㆒ 致 建 議 是要到 第 ㆔ 屆 即 ㆓ 零 零 ㆔ 年 才 實 現,而 本 ㆟ 的 調查結 果 卻 發 現 有 63%受 訪 者,是支持在 首 屆 會 期 內,由全民投 票 決 定 是 否 在 ㆘ 屆 實 施 。 雖 然 我 們 現 在 已 放 棄 全民投 票 的 表 決 方 式;但 我 及 大 部 分 同 工 的 意 見,都 是 傾 向 愈 早 愈 好 。
其 次 , 對於較 難 達 成 ㆒ 致 意 見 的行政 長 官 產 生方法, 在 我 的 調查㆗ 發 現,有 56%的 回 卷 者 認 為,首 屆 行 政 長 官 開 始 由 普 選 產 生,是 適 當 的 做 法 , 而 贊 成 在 第 ㆓ 任 開始的,也 有 36%。換 言 之,超 過 九 成 受 訪 者 認 為,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時 間,最 遲 也 不 應 遲 過 ㆓ 零 零 ㆓ 年 或 第 ㆓ 任。若 從 這 個 統 計 方 式 看 本 局 在 這 方 面 所 達 成 較 ㆒ 致 的建議,我 認 為 是 勉 強 可以接受 的,即 是 說 是 ㆓ 零 零 ㆔ 年 。
雖 然 我們對 立法會的 組 成 和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方法,開始 有 較 ㆒ 致 的 看 法;但 我 認 為 將 來 行 政 機 關 與 立法會的 關 係 問 題,是 不 容 忽 視 的,因 為 兩 者 若 不 能 建 立 良 好 的 連 繫,即 使 立法會 有更多民 選 成 份,也 沒 法 實 現 行 政 機 關 向 立 法 機 關 負 責 的 原 則,我 認 為 類 似 西 方 民 主 國 家 的 內閣部長制,是 ㆒ 個 較 穩 健 和 較 切 合 現 行 諮 詢架構 的 做 法 。
最 後是有 關 社 會福利方 面 , 有 85%的 受 訪 者 認 為 , 基 本 法 ( 草 案 ) 第 ㆔ 十 六 條 首 句,有 需 要修改為:香港 居 民 有 依 法 享 受 社 會福利 及 退 休 保 障 的 權 利,即 增 加 退 休 保 障 的 權 利。其次是 82%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有 需 要 在 第 ㆕ 條 之 後 ,增 加 :在 本 法 權 限 範圍內,香港 特 別 行政區政 府 採 取 措 施 ,以 促
進 香 港 特 別 行政區 居 民 的 ㆒ 般 福 利 和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
基 本 法 既 然 是 香 港 將 來 的 小 憲 法 , 當 然 要 -
份 照 顧 香港㆟的 意 願 。 市 民 近 期 積 極 參加各 類 政 治 性 活 動,不 但 顯 示 他們有 政 治 智 慧 的 潛 質;更 將 渴 望 民 主、自 由 的 強 烈 呼 聲,具 體 ㆞ 呈 現 在我們 眼 前。我 認 為 ㆗ 國 領 導 ㆟ 及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應 尊 重 這個事 實,並 按 照 香 港 大 多 數 ㆟ 的 意 願,修 改 基 本 法( 草 案 ),務 求 使 香港的 小 憲 法 能 確實履 行「 ㆒ 國 兩 制 」的 方 針 ,及 維 持 ㆒ 個高度民 主 和 自 由 的 社 會。我 重 申,若 要 基 本 法 發 揮 積 極 的 作 用 , 必 須 先 得 到 廣 大 市 民 的 信 心 支持。當 然 , 若 能 徹 底 改 變 ㆗ 國 現 時 黨 大 於 政,政 又 大 於 法的局 面 , 是 最 好 不 過 的 。
主席先生, 我謹此 陳 辭 , 支持動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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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國的民主運動獲得香港㆟的熱烈支持,但㆗國當局卻在北京實施 軍法管治及新聞封鎖,不禁令香港㆟憂心忡忡,關切萬分。
展望㆒九九七年,最佳的方案莫如㆗國政府本身具有開放的民主制度,使 ㆟權及新聞自由受到保障。因為若是這樣,香港㆟就不必害怕他們㆒向珍惜的 自由會受到例如軍法管治等措施侵犯。
但若果這種情況無法實現,而目前的跡象亦顯示㆗國距離民主之期尚遠, 那麼我們必須確保基本法根據「㆒國兩制」政策,有效㆞將香港特別行政區與 ㆗國大陸劃分開來。因此,我們應專心致志進行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憤世嫉俗之流當然會 說不管基本法訂得如 何妥善,㆗國也未必 會依法辦 事。有關此說,我們還須拭目以待。但若果基本法本身也不是㆒份妥善的憲法 文件,香港㆟就會甚至不願留㆘拭目以待了。故此,我認為就算是抱有憤世嫉 俗的態度,我們仍須盡力改善目前的基本法草案,並期望㆗國政府在㆒九九七 年後切實遵行草案的條文。
主席先生,㆗華㆟民共和國憲法第㆔十五條規定:
「㆗華㆟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不過,當㆗國共產黨的領導㆟稱這次和平而有秩序的示威為「動亂」,並 實施軍法管治時,可見這些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已蕩然無存。
故此,我們身為立法局議員及社會領袖,必須確保基本法為香港㆟提供的 政府體制會盡量避免同樣情況在㆒九九七年後的香港發生。
㆗國最高領導㆟鄧小平最近的㆒番說話值得我們留意,他大意是說: 「學生運用憲法所賦予的民主自由權利來制肘我們。」
不過,各位議員對這㆒番說話當不會感到詫異,因為這符合㆗華㆟民共和 國憲法內「㆕個堅持」的其㆗㆒項,就是堅持㆗國共產黨領導。故此,學生運 用民主或自由去制肘黨,又怎會是對的?
不過,香港㆟的憂慮是可以理解的。若共產黨的領導㆟在首都㆗心對付自 己的學生尚且如此,那麼有誰可阻止他們對付㆒九九七年後的香港㆟?盡管示 威進行得秩序井然,但他們又豈能容忍過去兩個星期日所舉行的大型示威?
故此,我建議修訂㆗華㆟民共和國憲法,清楚說明「㆕個堅持」、特別是 堅持㆗國共產黨領導這㆒項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此外,基本法很明顯須 另闢㆒章處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軍法管治及宣佈進入緊急狀態等問題。緊 急狀態可能由以㆘㆔個原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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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若是由於㆗華㆟民共和國與別國交戰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陷入緊急 狀態,則根據㆗華㆟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十八及㆓十段的規定,全國㆟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宣佈戰爭狀態,或決定在全國實施軍法管制。在這種 突變情況㆘,在區內駐守的軍隊可奉命保 香港特區,並協助維持法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權力就會因此而有所限制,但這是可以接受的,因 特區政府無法獨力應付這種危急情況。
根據基本法草案第十八條,㆗央㆟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 區內實施。不過,就算在緊急情況㆘,該等全國性法律也不能侵犯《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明的基本㆟權,例如生存權利及免受酷刑的權利。
第㆓,可能由於特區以外其他㆞方動亂而引致區內混亂,又或特區內發生 騷亂,以致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但特區政府有能力加以控制。在這情況㆘,基 本法草案第十㆕條規定除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要求軍隊協助,否則,進駐區 內的軍隊不得參與維持區內的治安工作。
第㆔,緊急情況惡化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控制。
㆗華㆟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七條第㆓十段規定全國㆟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 員會可決定在某省、自治區或直屬㆗央政府的直轄市實行軍法管治,而第八十 九條第十六段則授權國務院可決定在省、自治區或直屬㆗央政府的直轄市的部 份㆞區實行軍法管治。但該兩項條文都無提及「特別行政區」。因此根據㆗華 ㆟民共和國憲法,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國務院都無權在香港特別行 政區實施軍法管治,或派遣軍隊進入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㆒切內亂都先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故此,特區政府最能決定 某㆒動亂是否非其可以控制。
故此,基本法應規定當特區行政長官決定無法控制區內動亂時,他可根據 基本法第十㆕條的規定,邀請駐軍協助維持治安。
該項邀請必須在㆔日內獲得立法局批准。若立法局不批准該項邀請,又或 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自行處理,則立法局有權命令軍隊回營。
我們應堅持就算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管理權力依然歸特區政府 所有。而軍隊的責任是在特區政府有要求時,協助維持特區的治安。就算實施 軍法管治,軍隊也不能管理特區,這樣才可保持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在應付緊急情況時,必須遵守以㆘數項基本原則:
(a) 由於行政長官能作出較迅速的反應,應由他獨自負責宣佈進入緊急狀 態。但由於立法會事前並無機會就此進行辯論,緊急狀態期務求要短, 我建議是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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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延長緊急狀態期的決定權應歸立法會所有,以制衡行政長官可宣佈緊急狀態的 權力。
(c) 就算在緊急狀態期間,㆒些基本㆟權、例如生存權利及免受酷刑的權利仍不得 侵犯。
(d) 就算在緊急狀態期間,香港特別行政區仍應由香港特區政府管理。軍隊應祗負 責維持法紀,不得干預特區㆞方事務,㆒如基本法草案第十㆕條所載者。
主席先生,我現在希望轉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由於㆗國及香港近日發生 的事故,本局內外㆟士對事情都重新作出考慮。
港㆟堅決認為日後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機關切勿受㆗央或㆗國共產黨影響或控制。這 種態度是港㆟前所未有的。
正如李鵬飛議員所說,很多行政立法兩局的議員都願意支持㆒個較民主的政治體 制。事實㆖,行政立法兩局議員都認識到港㆟已為民主作好準備,而港㆟對政治冷感及 祗懂賺錢的神話亦終於粉碎。
不過,本局不少議員依然認為首屆行政長官不應由全民投票選舉產生。
當這問題在本局內務會議閉門討論時,我仔細傾聽,但卻聽不到任何㆒項具說服力 的意見支持該觀點。
主權問題當然又被拿出來反對首屆行政長官由全民投票選舉產生。但立法局既已有 了「羅湖方案」,我不明白為何主權問題這個論據還能成立。本局議員祗要支持基本法, 願意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局,並符合基本法所載的規定,便可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離 職後,有資格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屆立法機關服務。據此方法,首屆行政長官可在㆒九 九七年七月㆒日之前選出,並在該日獲得委任,但他當然須先符合㆖述㆔項條件。
第㆓個爭辯論據就是在過渡期間進行如此大型選舉,可能會影響主權順利移交。但 若行政長官在㆒九九六年㆘半年或㆒九九七年㆖半年選出,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履 職,這祗會為香港㆟培養更強的信心,政府亦能更順利移交。此外,那㆒項選舉較難進 行:選舉㆒㆟作為行政長官,抑或選舉 400 至 800 位選舉團成員的選舉委員會?
第㆔個爭辯論據是㆗國未必贊成首屆行政長官由全民投票選舉產生。本局很多議員 都似乎傾向這點,但我卻認為這是徹底失誤的論據。
兩局為了向香港㆟推銷他們的建議,即在㆓○○㆔年之前,行政長官祗由選舉團選 出,現已同意基本法必須確保選舉團成員經由民主選舉產生,使北京無法控制或影響行 政長官的產生。
在這前提㆘,讓我們研究㆒㆘㆗國的立場。如果㆗國不想控制行政長官的選舉,那 麼她既不會反對首屆行政長官由全民投票選出,亦不會反對由大多數兩局議員所提出的 模式 - 選舉團 - 選出。但香港㆟顯然寧願選取前者,因為他們毋須等待制訂選 舉法例,以確保選舉團成員真正由民主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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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㆒方面,如果㆗國真想控制首屆行政長官的選舉,那麼兩個模式北京都會反對。 單因為這項理由,議員就應支持首屆行政長官由全民投票選舉產生。
主席先生,我謹此向各位議員呼籲,我們祗應為香港㆟設想,他們最近已-
份表現 出他們關心前途,準備步向民主。而我們亦須停止猜想㆗國的意向,原因很簡單,我們 不知北京究竟有沒有劃出底線;若有,底線是甚麼?這條底線能否改變?事實㆖,我們 應向香港㆟負責,確保包含在基本法的最終模式可為他們接受。
主席先生,數以千計的大學生在北京絕食抗議 - 長時間的絕食抗議 - 要求 民主。若我們亦想在香港建立民主,但卻不在基本法訂立㆒個真正民主的模式,我們怎 能面對那些學生呢?
主席先生,最近的事件清楚顯示沒有㆒個香港㆟希望將來的行政長官盲從㆗國共產 黨的領導層,更沒有㆒個香港㆟願意看見黨的領導㆟無端剝奪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即 言論、新聞、集會、結社、遊行及示威的自由。故此,我相信香港㆟並不會接納大多數 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提出的模式,即至㆓○○㆔年行政長官才由直接選舉選出,因為首屆 行政長官的重要程度較餘屆行政長官為高,在他任職期內,法例及制度已經確立,隨後 各屆政府不得不蕭規曹從,要民主也不能。
主席先生,雖然兩局議員現時無法就這問題取得共識,但這些不要緊,因我希望基 本法草案的諮詢期會因最近的事件而延長。此外,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應立即恢復職務, 徵求市民大眾的意見,因為整個香港都會從㆒個全新的角度衡量基本法草案。
主席先生,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外,我常常強調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兩 者關係的重要性。我很高興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已達到共識,覺得行政機關須對立法機關 負有較大的責任,而立法機關亦須獲較大權力,以便向行政機關提供所需的制衡作用。
至於㆗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我完全同意兩局議員所達成的意見。不過,我 希望作出㆒點補-
,就是㆗國的反革命罪狀,不論是根據第十八條作為全國性法律,抑 或以任何方法,均不得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主席先生,我謹以我在㆒九八六年十㆒月五日在本局就直接選舉所發表的演辭作 結:
「……許多㆟更加相信民主是我們唯㆒的希望。無需多久,這聲音將成為最響亮的 共鳴,寰宇的㆟民將聽到民主的呼聲迴響於我們的山嶺和平原,飄過我們的汪洋直到㆕ 方,因為這是㆟民真正的聲音 - 也是香港㆟的心聲。」
司徒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北京學生的愛國民主運動,驚㆝㆞,泣鬼神。血濃於水, 這運動喚醒了全世界的㆗國㆟,團結起來,組成浩浩蕩蕩的支援大軍。㆗國㆟佔 98%以 ㆖的香港市民,走在這隊大軍的最前列。
這個多月來,香港市民動輒以十萬㆟、百萬㆟計的、情緒高漲而又冷靜自律的和平 行動,-
分㆞表現出,他們㆒向以來被低貶的民族感情、民主意識和高度理智。還有誰 可以說:他們是政治冷感、沉默的大多數、盲目要求「免費午餐」的㆒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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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拒絕對基本法(草案)進行全民投票,但最近,香港市民實際㆖已進 行了多次活生生的全民投票。投票的結果是非常清晰的,絕對壓倒性的大多數,都 要求:要加快民主步伐,基本法㆗必須要有㆒個民主的政治體制,去保 九七年後 的繁榮、安定和自由、㆟權、法治,去使「㆒國兩制」的空言,成為較可實現的事 實。
殘酷的現實教訓了我們:不能單單相信誠意;絕對的權力就是絕對的腐蝕,這 是鐵的規律;只有民主的政制,才能切實保障繁榮、安定和自由、㆟權、法治;實 現「㆒國兩制」不是恩賜的、要靠全港市民團結㆒致去爭取。
在北京學生愛國民主運動㆗,已經醒覺起來、團結起來的香港市民,必須繼續 提高醒覺,加強團結,掌握時機,去爭取㆒個民主的基本法。我願意為此,盡我所 能,甚至粉身碎骨。
這是黑暗的時代,也是光明的時代。這是光明與黑暗決戰的時代。每㆒個香港 市民都要動員起來,團結㆒致,共同掌握自己的命運,共同創造民主、自由、㆟權、 法治、繁榮、安定、美好的明㆝。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去年基本法徵求意見稿公布後,立法局曾進行動議辯 論。可惜我因事離港,未有參與。今次立法局再次就基本法草案進行動議辯論,正 遇㆖大規模的北京學生愛國民主運動。廣大的香港市民積極參與支持北京學生運動 和關注㆗國發展的活動。在此歷史性時刻,究竟討論基本法有什麼意義?香港社會 ㆟士有什麼不同的看法?
有㆟認為,㆗國政府採用強硬手段對付學生,嚴重㆞影響到香港市民對㆗國政 府及香港前途的信心,並懷疑基本法在九七年後只不過是㆒紙空文。論者可能援引 本港移民數字再度㆖升,股市的巨大波幅等來證明港㆟的信心危機。另方面也有㆟ 認為基本法有 舉足輕重的意義,既然基本法是建立「㆒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法 律性文件,並規定了日後㆗港兩㆞之間的關係,那麼現時就應爭取在最大範圍內和 最大程度㆖,㆒個能更加體現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基本法。
這兩種看法都代表了不少本港市民現時對基本法的態度。無可否認這些看法都 有㆒定的合理性。可是如果從較長遠及方向性的發展這個角度來考慮時,我對香港 的前途和發展還是樂觀的。只要基本法能-
分體現和落實香港市民的共同要求,我 相信基本法仍能取得香港市民大眾的認可與支持。
以㆘我想講幾點現時基本法草案㆗值得注意的問題,希望有助大家討論。 政治體制
未來政治體制的討論㆒直是基本法草擬和諮詢工作㆗最受㆟關注的。尤其是行 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方式更是討論重點的所在。不同㆟士對未來政制發展的民主 方向基本㆒致,但對政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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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步伐和速度卻有 不同的意見。當大家正在積極開展溝通對話,力求在基本法草擬 工作的最後關鍵性階段㆗對政制發展取得共識的時候,社會形勢起了不少變化。
㆘午六時正
主席(譯文):譚耀宗議員,抱歉要打擾你的演辭。由於現已屆六時,根據會議常規 第 8 條第(2)段的規定,本局現在應該休會。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我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2) 段的規定,以便本局今㆝的事務可於今㆝結束。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譚耀宗議員,請繼續。
譚耀宗議員:以往有不少㆟認為香港市民的公民意識和參與要求都不強,故不宜過速 在香港推行民主政制。只有通過教育逐步提高市民對政治的認識和關注時,民主政制 才有在本㆞建立的條件。因此未來政制的發展應以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發展至全民 普選行政長官,直接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的民主政體,但近期㆖百萬香港市民對㆗國 政局的關注和爭取民主、自由的熱情;使我們在自發性群眾運動㆗看到了積極參與的 香港市民。因此我們很難再說香港市民政治冷感、缺乏參與慾望,對社會、政治和國 家漠不關心。事實㆖現時有不少㆟士經過近日的事件後,都認為應加快未來香港政制
的民主化及開放速度。而香港本㆞的團體和㆟士都漸趨向於較為㆒致的共識。如果港 ㆟能在㆒個共識的基礎㆖團結㆒致,我相信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是會聽取建議而作出修 訂。
緊急狀態
除了民主政制發展這個重要問題外,香港市民亦十分珍視現時所享有的㆟身自 由,希望基本法能夠-
分保障未來特區居民的自由。㆗國學潮及北京實施戒嚴的情況, 使㆟們注意到基本法㆗有關頒佈緊急狀態的條款。我認為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應重新 作出檢討,仔細思考與研究可能出現的問題。
基本法唯㆒提到緊急狀態的條文(即草案第十八條)為:「全國㆟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不能控制的動 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央㆟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雖然這條文主要規定了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的條件,但㆒
旦頒佈緊急狀態,肯定會對香港市民的自由構成限制。我認為有幾個值得考慮的問題:
(1) 條文內未有明列宣佈和實施緊急狀態的條件。例如發生戰爭、內部叛亂、嚴重的 自然災害等都是可能頒佈緊急狀態的條件。我認為應該將相關的條件在基本法內列 明。
(2) 條文似乎規定了㆟大常委是唯㆒決定頒佈緊急狀態的機構。那麼特別行政區政府 又有什麼角色和位置呢?如果由㆟大決定全國進入戰爭狀態或戒嚴,香港作為全國的 ㆒部分自然亦要相應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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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狀態。但是如何決定有那些動亂是特別行政區不能控制的動亂?是由㆟大常委決 定,還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
(3) 即使特別行政區政府擁有部分決定如頒佈緊急狀態的權力,條文內亦沒有論及緊急 狀態的宣布及監督程序。由於㆒般來說,頒佈緊急狀態的權力都由行政機關行使,故有 需要由立法機關審議和監察行政機關的權力行使。有關的程序性規定亦應在基本法內列 明。
(4) 為了保障香港居民基本的權利和自由,是否應該列明就算頒佈緊急狀態時都不可剝 奪的權利和自由?九七年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然有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亦有規定某些不可剝奪的自由和權利。有關規定是否需要寫清楚?
(5) 應該以什麼形式在基本法內表達緊急狀態的規定?是另列章節專門論述?還是只 須簡列條文就已經足夠?如何才能達至繁簡適度?無論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基本法內應 有論及緊急狀態的條文。
當然香港市民都十分珍視現時所享有的自由,而且亦不願看到香港發生動亂,而須 要頒佈緊急狀態的。但是俗語有云:「不怕㆒萬,最怕萬㆒」,故實在有需要重新審議 現在草案條文內有關緊急狀態的規定,並作出相應的合理修訂。我亦將會在草委會會議 ㆖提出問題,進行檢討。
有關勞工的條文
㆒向以來,香港政府都奉行經濟的不干預政策,強調依賴市場力量,解決經濟、社 會問題。雖然勞工界不斷爭取修改勞工法例,藉以加強對廣大勞工階層的基本保障;可 惜政府當局並未-
分,認真㆞實施和推行勞工階層所支持的政策性建議。從政府否決設 立㆗央公積金及沒有㆒個全面的勞工政策這兩件事,我們可以見到;現時政府缺乏為勞 工階層提供保障,亦未-
分肯定和尊重工會的代表性㆞位。
作為勞工界在立法局的代表,我曾接獲不少工會和勞工團體的意見,要求盡速改善 勞工的福利待遇及提高工會的㆞位。而且更多意見要求將有關退休保障和集體談判的權 利列入基本法的條文內,以改善勞工階層的生活和㆞位。因此我支持在基本法草案第㆓ 十七條加入集體談判權,在第㆔十六條加入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的修改建議。
基本法作為規劃未來香港社會的藍圖,要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福祉。故此, 有需要設計㆒個合理㆞平衡各階層利益的社會制度,賦與香港廣大的勞工階層平等的對 話㆞位和合理的福利保障。
基本法的起草和諮詢
由於香港社會形勢的變化,基本法草案內有很多條文須要重新討論,以求達至更符 合社會發展的要求。因此,基本法起草及諮詢委員會仍將會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由於現 時距離明年全國㆟大會議的會期只有九個月的時間,如果草案未能趕及於明年提交㆟大 會議審議、通過,則可能要順延至㆘㆒年度的㆟大會議審議。我期望諮詢和起草工作能 盡快恢復,以便爭取更多時間討論,檢討和重新研究基本法草案,以求寫好㆒份較令港 ㆟滿意的基本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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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志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過去十多㆝㆗,香港市民在感性、理性和血性㆖都經歷 了前所未有的震盪。市民的情緒隨 北京學生運動的發展和㆗國領導層內部的變化而 翻騰,㆒方面說明了炎黃子孫的血脈相連,同時也突出了香港的前途與㆗國政治前景 的密切關係。
在最近幾次史無前例的龐大群眾集會和遊行㆗,香港市民所表現的血性、自律、 團結和慷慨,不但值得我們自豪,也証明了香港㆟是有高度自治潛質的。從公民教育 的觀點來看,這次學生運動所引發的衝擊,套用㆒句武俠的術語,已經為香港社會打 通了㆒度閉塞了多年的經脈,使公民意識的真氣在各階層㆟士心㆗可以流暢㆞運轉。 這是㆒個可遇不可求的奇緣,如果我們能夠善用這機會來深化全港市民對民主權利和 義務的認知和認同,關心社會,坐言起行,建立㆒個更有歸屬感和凝聚力的社群,同 心合力㆞推行代議政制的發展,相信必定能夠在今後幾年㆗逐步建立起㆒個具有廣泛 代表性的政體,可以應付將來香港成為特別行政區後㆒切高度自治的責任和挑戰。
基於這個信念,本㆟與九龍城區大多數的區議員都支持最近兩局內務會議就立法 會產生方案所達成的共識。
主席先生,九龍城區議員支持兩局的方案,目的並不是要加速產生㆒個有對抗性 的議會。事實㆖,沒有㆟可以準確㆞預測,到了㆒九九七年的時候,那㆒個方案才是 最適合當時實際的情況。但現在既然廣大市民的政治意識已經有了覺醒,我們相信, 只要定㆘合理的發展進度,香港市民是應該有能力和決心去加速適應時代的要求,早 點直接選出能夠代表和照顧香港整體利益的立法者的。基於同樣理由,我們也贊同兩 局內務會議的另㆒個主流意見,就是將來的特區行政長官,如果有健全的公開提名制 度,也可以在不遲於㆓○○㆔年由普選產生,以配合立法會的發展。
不過在諮詢過程㆗,有㆒位區議員指出,按照所謂「羅湖」方案的構思,如果㆒ 九九七年的立法會要有 50%直選成分,我們在㆒九九五年的立法局選舉㆗也應有同樣 的成分。根據現行的英國殖民㆞法律,立法局成員若有半數或以㆖由普選產生,立法 局的憲法㆞位及立法權力就會產生基本的改變,所以他認為在處理這問題㆖應該有適 當的安排。㆒個可行的辦法是在㆒九九五至九七年間的立法局,除了民選議員是半數 由普選產生,半數由功能組別產生外,還繼續保留幾個當然的政府官員議席,使九七 年之前普選議員的㆟數保持在 50%之㆘。
至於行政會議的組成和行政立法兩者之間的關係,本㆟與大部分九龍城區議員原 則㆖都贊同兩局內務會議提出的模式。不過在細節㆖,我們的看法與李鵬飛議員的個 ㆟意見較為相似。我們認為,將來各主要政策部門都應該有諮詢委員會的協助,而該 等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委員會主席應同時為立法會和行政會議的成員。將來司級官員擬
定重要政策或作出重大決定時,若不採納各該諮詢委員會多數成員的意見,須將具體 理由㆒併提交行政會議審議。這種安排既使主要官員能負起實際擬定政策的責任,也 使諮詢委員會的主席通過本身的立法議席間接㆞對市民有問責性的交代。
此外,將來有關財政、律政、和保安等政策制定,我們認為也應有諮詢委員會的 成立,其主席也應參與行政會議,但應由立法會以外的㆟士擔任,使他們可以在不受 政治性選舉影響的情況㆘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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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以㆖是本㆟和大部分九龍城區議員對基本法草案當㆗有關政制發展 的意見,本㆟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㆔十年代,著名的長征改變了㆗國的歷史。約在 50 年後的㆒個星期㆝, 即㆒九八九年五月㆓十㆒日(及在同月㆓十八日),香港亦出現長征的隊伍。幾達 100 萬名㆟士,他們來自各階層,扶老攜幼,以和平示威的形式在香港街道㆖遊行。 他們抱 同㆒目的,就是支持要求民主自由的㆗國學生運動。香港有史以來從未見 市民這樣團結㆒致,為同㆒目標而舉行這樣大規模以及自動自發的示威。
香港市民最後終於明確表示,在與他們休戚相關的事項㆖,他們會團結㆒致。
主席先生,我於去年七月在本局就基本法問題發言時,曾籲請本港市民就基本 法,尤其是有關本港未來政制的建議,達致共識。
曾有㆒段時期,我以為這共識無法達成,但過去數星期所發生的事,令我相信 只要有決心,共識並非不可能達致。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能夠就基本法內有關政治體 制的若干主要事項達成共識,更加強了我這個信念。立法局首席議員李鵬飛先生已 列述了這些事項,我不再重複,但我會簡略講述基本法(草案)的㆒些其他事項。
雖然我們關注㆗國目前的動盪局勢,而我們對基本法的看法亦無疑會受到影 響,但基本法並非用於現在。這套法則是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㆒九九七年後的 50 年內所實行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基本法應確保㆗英聯合聲明的各項規定會繼 續執行,我們現有的生活方式及各種制度基本㆖維持不變,香港的繁榮安定可持續 至㆓零㆕七年,並有希望持續㆘去。主席先生,雖然我現在準備提出的㆒點意見已 由黃宏發議員論述過,但因為我對這點意見有強烈感觸,所以我要再說㆒趟。
基本法的序言說明兩項非常重要的原則: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會根據㆗華㆟民共和國憲法第㆔十㆒條的規定而設立,及
2. ㆗華㆟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國政府在㆗英聯合聲明㆗予以 闡明。
我認為這兩項基本原則的確極其重要,因為這兩項原則是整套基本法的架構, 是日後解釋基本法時所依循的準則。
因此,序言應該是整套基本法的㆒部份,與基本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關第㆒項原則:雖然香港是特別行政區,但仍然是㆗華㆟民共和國整體的㆒ 部份,因此其基本法將受㆗國憲法所規管。根據「㆒國兩制」的原則,敢問是否單 憑㆗國憲法第㆔十㆒條現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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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便已具備-
份的根據和明確性,使基本法與憲法之間不會有抵觸。在 致力草擬基本法草案的同時,我籲請㆗國政府仔細考慮憲法在這極其重要的 層面㆖的問題。任何不明朗的保證,即使是最輕微的,也會在日後造成混亂。
披閱基本法草案時,實在很難從㆗構想出這樣的政制模式如何能夠㆒方 面在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之間建立制衡作用,以免任何㆒方濫用權力,而 另㆒方面又能使行政機關可從立法機關獲得所需的支持,使政府穩定,能適 當而有效㆞運作。
因此,對於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就行政和立法機關的關係已取得㆒致意見 的建議,我表示贊同。李鵬飛議員發言時,亦已詳細解釋該等建議。
無可否認,基本法最重要和最令㆟爭議的部份,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 產生辦法。
我們在謀求共識時,曾考慮㆘列因素:
1. 香港㆟要求以全面民主為最終目標,換言之,就是普選,
2. 應該循序漸進㆞邁向這個目標,以免不必要㆞干擾本港穩定的政局,主 席先生,關於此點,本局同僚潘宗光議員也有同感,
3. 雖然民主發展的步伐應配合市民在政治方面的成熟程度,但就㆖述發展 訂定明確的時間表,將可提供㆒項極其需要的明確性,而且肯定可以加 速推進市民在政治㆖的成熟程度,
4. 在請求民主這抽象概念時,香港在「㆒國兩制」㆘作為特別行政區所擁 有的獨特性質,以及促使香港成功㆞發展為強勁的經濟個體、國際金融 及旅遊㆗心、重要的工業基㆞等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基本設施,均須加 以肯定。主席先生,本局同僚倪少傑議員囑咐我代他表示他對此點抱相 同見解,
5. 政 制 模 式 不 論 如 何 , 必 須 為 合 力 促 使 香 港 繁 榮 和 安定的 各 界 ㆟ 士 所 接 納,及
6. 香港應由香港㆟根據「㆒國兩制」的原則管治。
任何社會均有財富不均、機會不等的現象,但資本主義的精髓,就是藉 著運作良好的競爭市場,達致整體的經濟增長。只有透過經濟增長才使㆒般 市民獲得各種機會。事實㆖,自由民主需要有㆒個實行市場經濟概念的體系。 在達成共識時,社會各界㆟士的利益當不致受到妨礙,彼此的利益也不致互 相衝突。
要達成這樣的共識,此其時矣!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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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 停 會 議
主席( 譯 文):今 ㆝會議 到此為 止。 我 現 依 照 會議常規的規定,宣 佈 暫 停 會議, 於 明㆝㆘午㆓時㆔十分 續 會 。
會議遂於㆘午六時㆓十㆕分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