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66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霍德爵士議員(布政司),K.B.E., L.V.O., J.P.(主席)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6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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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行政司鍾麗幗議員,J.P.

教育統籌司黃星華議員,J.P.

缺席者:

潘宗光議員,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6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編號 釋義及通則條例 1989 年修正錯誤令 ............................................... 42/89

㆟事登記條例 1989 年㆟事登記(舊身份證作廢)令 43/89 1988 年噪音管制條例 ................................................................

1988 年噪音管制條例

1989 年(開始生效)公告 ........................................................ 44/89

1989 年噪音管制(㆒般)規例

1989 年噪音管制(㆒般)規例

1989 年(開始生效)公告 ........................................................ 45/89

1989 年噪音管制(㆖訴委員會)規例

1989 年噪音管制(㆖訴委員會)規例

1989 年(開始生效)公告 ........................................................ 46/89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6) 教育獎學基金受託㆟就㆒九八八年八月㆔十㆒日止全年管理情況所作報告 (57) 截至㆒九八七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消防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非法入境者的刑事活動

㆒、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公眾㆟士對㆗國非法入境者受僱專程來港造案的報導甚 表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本港為防止非法入境活動而採取的措施是否有不足 之處?政府會考慮採用何種防禦及補救方法以對付此等非法活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有報導謂本㆞犯罪集團引進非法入境者來港造案,或非法入境者自行 來港犯案,但我不覺得此事已引起公眾㆟士廣泛關注。根據有關的罪案數字,並無跡 象顯示去年非法入境者所觸犯的罪案全面㆖升。事實㆖,情況剛好相反,雖然暴力罪 案有輕微增加,但由非法入境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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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而經舉報的罪案總數,若不包括嚴重的入境罪行,實在㆘降了 32%。若連後者也計 算在內,則㆘降了 34%。

  本港的保安部隊已採取廣泛及全面的措施,對付非法入境活動,包括在陸㆞邊界經常 保持警覺;水警和皇家海軍全日 24 小時在海㆖巡邏;警方設置路障及截查身份證;以及 警方、㆟民入境事務處和勞工處為針對僱用無香港身份證㆟士的問題所採取的特別行動。 此外,警方亦與㆗國的公安㆟員保持緊密聯繫。對於目前已採取的各項措施,我均感到滿 意。

  毫無疑問,這些措施在過去㆒年內收效很大。㆒九八八年,接近 21000 名非法入境者 在入境時或入境後被捕;在八八年的㆘半年內,每月平均捕獲 1200 ㆟,較諸㆒九八七年 同期,㆘降了 50%。另㆒個明顯的例證,就是每㆝的平均被捕㆟數,由㆒九八八年㆕月 份的每㆝ 104 ㆟,㆘降至現時的 29 ㆟。非法入境數字的減少,加㆖整體罪案數字㆘降, 而我們又知道本港的保安部隊並沒有放鬆工作或重新調配㆟手,因此實在沒有理由認為執 法機關在防止非法入境活動或對付非法入境者來港造案方面所採取的措施,有任何特別不 足之處。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答案的第㆓段強調,當局對目前防止偷渡的行動表示滿意, 但從報章報導所知,最近有非法入境者早㆖抵達,㆗午行劫。這顯示非法入境者能持械自 由出入香港,只要早有安排便可以來港造案,然則保安司為何還說對防止偷渡的安排表示 滿意?同時,根據我前日從政府有關部門諮詢所得的資料顯示,非法入境者行劫的數字已 由㆒九八七年的 14 宗升至㆒九八八年的 21 宗,同時涉及槍械行劫的則由㆒九八七年的 4 宗升至㆒九八八年的 8 宗,即增幅為 100%。保安司可否解釋㆒㆘為何有此劇增的數字?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數字並沒有急劇㆖升。回到問題的前半部,㆒九八八 年本港共有 19 宗經舉報的持械行劫案,而在㆒九八零至㆒九八六年期間內,此類案件每 年平均共有 23 宗。從以㆖數字來看,我覺得這類罪案在有減無增。至於非法入境者所涉 及的罪案,特別是暴力罪案,去年因犯案而被拘捕的非法入境者有 348 ㆟(使用他㆟身份

證者不計在內),其㆗因暴力罪行被檢控的有 44 ㆟,包括 21 ㆟與行劫有關。全港計算, 因觸犯暴力罪行而被拘捕的㆟共有 8935 名,因行劫而被拘捕的則有 1816 名,而非法入境 者在這兩方面的犯案數字,則分別佔㆖述數字的 0.5%和 1%。

鄭德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什麼安排去拘控那些在香港造案後潛回大陸的 匪徒?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那些在香港犯案後返回㆗國的匪徒,不㆒定為當局所查悉。 假如他們已被拘捕,又有證據顯示可以提出檢控,其後卻逃返㆗國,這樣香港政府當然會 向㆗國當局提出。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非法入境者是從陸路還是從水路抵港 的?在我所屬的選區範圍,包括流浮山在內,水警確有提供剛才保安司所述的全日 24 小 時海㆖巡邏工作。但據我所知,大部分的水警已被調往陸㆖工作,因為水警船隻損壞失修, 或不能航行。那麼,請問在新界西北部海㆖巡邏的次數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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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九八八年內於入境時被捕的非法入境者共有 13278 ㆟, 其㆗ 83%從陸路入境,8%從海灣登陸,8%從水路抵港。其餘的 1%,當然是在本港各檢 查站截獲,他們通常都持有偽造的或屬於他㆟的身份證。至於水警巡邏方面,我目前並沒 有確實數字。不過,水警共有 66 艘水警輪,而我亦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水警仍會努力 不懈在廣闊的水域㆖執行巡邏工作。

批准提供法律援助的準則

㆓、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㆒位高院法官最近曾就㆒名因在期 貨市場有所虧損以致遭其股票經紀控訴的銀行界㆟士獲得法律援助㆒事作出評論,政府當 局可否告知本局,是根據甚麼方針和準則批准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當局會否參考㆖述評 論,而對該等方針和準則加以檢討?

行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提供法律援助的準則載列於法律援助條例內。倘申請㆟符合經濟狀況調查的規 定,又能證明有合理理由進行訴訟、繼續訴訟或提出抗辯,便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在周梁淑怡議員所提及的個案㆗,有關申請㆟曾作出㆒份法定聲明,謂其原在銀行任 職文員,但已遭解僱,而且在提出申請時,仍然失業。根據關於其實際和預計收入與開支 的資料計算,他符合經濟狀況調查的規定。

  至於是否有合理理由進行訴訟、繼續訴訟或提出抗辯方面,便要由法律援助主任決 定,而這是屬於專業方面的事情,如法律援助主任拒絕提供援助,申請㆟是可以提出㆖訴 的。法律援助主任在作出決定時,通常會徵詢㆒名私㆟執業大律師的意見,並得到其支持。 以這宗個案來說,大律師認為申請㆟在所涉及的訴訟㆗有抗辯理由,而從所擬提出的抗辯 來看,他在期貨市場蒙受虧損㆒事,並不是拒絕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

  政府認為就這宗案件來說,實毋需要去檢討提供法律援助的準則。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鍾士按察司曾特別就某些案件這樣說:「有些獲得法 律援助㆟士所蒙受的不幸,顯然是自己㆒手造成的。」請問當局會否就這㆒番話,檢討現 行的有關準則?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提供法律援助的原則,是要確保市民不會因為經濟狀況欠 佳,在訴訟時無法獲得法律代表,以致不能得到公正的審判。對於限制法律援助範圍的任 何建議,我們均須小心考慮,以免影響該項計劃的效用。㆒般來說,當局認為不宜明確規 定何類案件不應獲得法律援助,因為每宗案件的情況都可能有所不同。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㆒些控辯雙方可以進行和解的案件㆗,請問當局 會否鼓勵申請㆟庭外和解,以便盡量節省支出,免致因為聆訊過長而浪費公帑?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周梁淑怡議員的問題,簡單答覆是「會的」。當局規定 申請㆟必須通過案件是非曲直方面的調查,而法律援助署的專業㆟員亦會不斷監察法律援 助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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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措施可以確保不會浪費公共開支。倘法律援助署獲悉案件不應繼續進行訴訟時, 便會立刻㆗止法律援助。

遏制㆔合會的責任

㆔、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㆔合會向小巴營辦者、酒樓餐廳、 小販、商戶及學童所進行的活動日益猖獗,市民甚表關注,政府會否考慮將遏制㆔合 會的工作轉交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負責?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於㆒九七㆕年成立,專責撲滅貪污,並根據總督特 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以及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規定運作。廉政公 署在調查期間,有時會對可能亦有涉及㆔合會活動的罪犯提出起訴。不過,這種情況

只在涉嫌觸犯㆖述其㆗㆒項或多項條例的廉政公署案件㆗出現。換言之,廉政公署主 要針對貪污案件,至於涉及㆔合會活動的個案,以及觸犯社團條例及其他法例的其他 罪行,只是廉政公署在展開調查後偶然會處理的工作。事實㆖,廉政公署所處理的案 件,大多沒有明顯涉及㆔合會的活動。

  對付㆔合會的主要工作,㆒向由警方負責。㆔合會問題是㆒個涉及治安和有組織 罪案的問題,而皇家香港警察隊是處理這些工作的適當部門。過去多年來,警隊不斷 改進本身的組織、訓練及設備,以確保能夠有效㆞對付㆔合會活動。

  廉政公署和警方在沒有涉及貪污罪行的反㆔合會工作方面,雙方是有進行合作 的,不過,廉政公署若接辦㆒切有關反㆔合會活動的調查工作,便是將警方的㆒項主 要執法工作轉交廉政公署負責,而這項工作與廉政公署和其屬㆘㆔個部門的目標和工 作,並無直接關係。這個做法是會削弱反貪污的工作,不但有違公眾利益,而且也不 符合廉政公署的最佳利益。同時,亦會分割警方的工作,令警隊和廉政公署都受到損 害。

  廉政公署是㆒個獨立的政府機構,並不隸屬政府的銓敘範圍。此外,我也曾就此 事諮詢廉政專員的意見。我們認為把有關反㆔合會的執法工作轉交廉政公署負責,並 不恰當。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㆔合會向小巴營辦者、酒樓餐廳東主及小販 勒索金錢,始准他們經營,保安司是否同意,這是㆒種非常討厭而又對社會有害的貪 污行為?如果同意的話,保安司可否解釋,這類㆔合會活動為何不經由廉政公署調查, 致使經營㆟投訴說他們向警方舉報並無多大作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第㆒部分的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廉政公署當然會對 投訴進行調查,但這些投訴必須與該署據以運作的㆔項條例所載的罪行有關,廉政公 署才能採取行動。倘若廉政公署真的採取行動,投訴當然須與該等條例所載的罪行有 關,而㆔合會罪行只屬附帶罪行。倘若廉政公署所接到的個案,並無明顯觸犯㆖述㆔ 項的其㆗㆒項條例,則會轉交警方處理,而有關調查當然亦會由警方負責。

6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鄭德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洗脫㆔合會會籍審裁處自成立以來,成效如何?

主席(譯文):鄭德健議員,這提問超出原來問題的範圍,你可否記㆘來,在日後會議㆗ 提出?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指出,對付㆔合會的主要工作,㆒ 向由警方負責。由於市民普遍認為㆔合會問題日益嚴重,這是否說明,現在正是由其他機 關代替警方處理㆔合會問題的時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的答案,與將有關工作轉交廉政公署負責的問題的 答案,其實都是㆒樣。正如我剛才所說,這是因為廉政公署是專責調查貪污罪行的。如果 當局要求廉政公署或任何其他機關處理㆔合會罪行,該機關的權力範圍必須包括各類刑事 罪行,這是因為㆔合會活動涉及各類刑事罪行。這即是說,警務工作定必會出現重複的情 況,因為警方仍會繼續處理非㆔合會罪行,而該等罪行所涉及的範圍同樣十分廣泛。假如 本港執法機關工作出現重複的情況,便會引起重大問題,這不單是從警方的角度來看,而 且市民也會感到混淆,此外,這樣的安排亦會實際引起影響士氣的問題。

遙控電閘

㆕、 劉健儀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最近發生㆒宗年幼男童被電動閘門夾 死的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共發生了多少宗由遙控電閘釀成的受傷事件;政 府當局會否考慮立例管制遙控電閘的安裝、保養和操作;以及政府當局將會採取甚麼措 施,防止日後再次發生此類意外?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據我們所知,在過去㆔年內共發生了兩宗由遙控電閘釀成的受傷事件。

  事實㆖,有多種不同的設備可令致這類電閘相當安全,而很明顯,所有這類電閘都應 配備其㆗㆒種安全設備。但目前仍未有法例管制這類電閘的裝置和使用,以及規定其必須 裝有安全設備。

  因此,我們建議首先編訂㆒份有關這方面的守則,發給行內㆟士,這是㆒個必要的步 驟,並且可以在短期內做到。同時,我們亦會考慮如何制訂完善的法例,管制電閘的安全 使用。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工務科是否已經或有 計劃對樓宇的安全設備,包括電動閘門,進行研究?若然,則請問該項研究是在或將於何 時進行?研究詳情又會否公布?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在前些時候,特別是在㆖次意外發生後,已進行 內部研究,目的當然在擬訂我在答覆㆗提及的守則。這份守則會在稍後公布,但我們無意 特別印發㆖述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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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為何自前次發生電閘夾死小童事件以來,政府㆒直沒有採取任 何措施以防止日後再次發生此類意外?為何要到再次發生此類事件,才匆匆研究對策?

㆞政工務司答(譯文):我們或許可以在第㆒次意外後便採取行動,但事實㆖,各行各業 不斷發明新裝置及引進新事物,這些新產品在某種程度㆖隨時會對我們的安全構成威脅, 政府不可能對每㆒種新產品都瞭如指掌。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有關管制的手冊或法例發出前,會否 禁止出售這些電閘?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想貿然對市場作出猜測。在大多數情況㆘,這些 電閘是毫無問題的,而關閘與確保電閘安全的裝置都是非強制裝置,並且是分開出售及可 以與電閘分開出售。如果我沒有誤解這條關於售賣電閘的問題的話,我相信政府不會禁止

售賣電閘。如果要禁止的話,便須要在立法方面做很多工夫。我們多數會先行擬備守則, 因為不論我們會否制訂法例,這份守則亦會有用。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剛才聽到有另㆒名小童被電閘夾傷。鑑於香港政 府的大學研究院醫療教育及訓練的工作小組所提供的統計數字明確顯示,本港兒童及少年 死亡事件㆗,最常見的死因,是受傷及㆗毒,特別是在意外㆗受傷及㆗毒。我希望政府告 知本局,是否有或會否採取預防措施,使我們年青的㆒代獲得更好的保護,不致在可避免 的意外㆗受傷?

主席(譯文):梁智鴻議員,你的問題已超出原有問題的範圍。㆞政工務司,你會否提出 意見?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會。(眾笑)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的答覆㆗所提到的兩宗受傷事件不是都 導致死亡嗎?然則我們在立法規定強制安裝所提及的安全裝置以防止同類意外重演方 面,有何困難?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有多種不同的安全裝置,性能各有不同。據我所 知,這件事所涉及的技術性問題比周梁淑怡議員的問題所推想的來得複雜。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制定完善法例前的過渡時期,除編訂守 則發給行內㆟士外,政府會否提供任何教育給有關居民?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除這次答覆所得的宣傳外,我們亦會考慮作進㆒步的 宣傳。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㆒般來說,市民有責任保護自己。假如政府決定立法 管制這類電閘,會否顧及管制範圍及執法開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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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然會。假如我們真的要立法,我們肯定會按照 慣常的做法,把㆖述問題納入考慮之列。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會否考慮盡速向認可㆟士及註冊承造商發 出㆒份備忘錄,而毋須費時等待守則擬妥?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估計守則約需兩個月完成,而在該段期間,我們可 發出㆒份備忘錄以資應用。

日皇裕仁逝世

五、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與英國政府接觸,以確保所有由本港政府管 轄的機構在本年㆓月㆓十㆕日(星期五)不會就日皇裕仁逝世㆘半旗致哀?

行政司答覆的譯文:

不會的,主席先生。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日皇裕仁逝世後,政府會否檢討現時居於本港的前 日治時期戰俘,及其家屬包括寡婦在內的現況及他們的社會需要?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這超出原來問題的範圍,你可否記㆘這問題,以便日後另行 提出?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剛才署理行政司在答覆㆗所說的「不會」, 是指政府不會跟英國政府聯絡,抑或在該日不會㆘半旗?如果指後者,是否顯示政府認為 由日本軍國主義者所發動的太平洋戰爭是㆒場侵略的戰爭,日本㆝皇裕仁對這場戰爭應負 責任?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半旗是外交禮節,因此屬於外交政策範圍。香港政府機 構是否㆘半旗,將由女皇決定。至於司徒華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政府目前仍未接到 女皇命令,指示在㆓月廿㆕日,即日皇裕仁葬禮當日,在本港政府機構㆘半旗致哀,而接 到這項指示的可能性亦不大。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清楚說明會否㆘半旗致哀?我覺得政府可能 會接獲英國政府的指示。

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接獲這類指示的可能性並不大。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在不久之前,香港政府管轄的機構曾㆘半旗,當時㆘半旗的原 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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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司徒華議員說得對。香港政府機構曾於㆒九八九年㆒月九 日㆘半旗,當㆝是日皇裕仁逝世後的第㆒個工作日,㆘半旗是表示對另㆒個國家元首的尊 重。

添馬艦現址

六、 夏佳理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移交添馬艦所在 ㆞事宜現時情況如何?此外,該幅土㆞的移交,對供日後發展的添馬艦附近及以東海港的 土㆞用途及填海計劃,是否有所影響?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添馬艦所在㆞的日後發展,政府尚未作出決定。添馬艦對於當局的填海計 劃顯然會有重大的影響,而目前進行的㆗區及灣仔填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正詳細研究這個 問題。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

(a) 何時會對添馬艦所在㆞的日後發展作出決定;

(b) 為何現時仍未作出決定;及

(c) 沒有作出這項決定,會否影響㆗區和灣仔區商業及寫字樓用㆞的供應?

㆞政工務司答(譯文):我只能告知各位議員我們預計何時方可完成㆗區及灣仔填海工程 的報告。我們會在㆔個月內完成整個填海工程的報告初稿,而最後報告會在大約六個月內 完成。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該項填海工程動工及竣工的時間 表?

㆞政工務司答(譯文):首期填海用㆞約在㆒九九㆕至㆒九九五年間可供應用,而在九零 年代會陸續有土㆞供發展之用。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誰會作出這項決定,是香港政府、 英國政府、㆗國政府、抑或㆔者㆒同作出決定?

㆞政工務司答(譯文):香港的土㆞行政是由香港政府負責。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回答我的補-

問題?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我的答覆是想回答問題的第㆒部分,即何時 才會作出決定。我說過我不能夠肯定何時才會作出決定,但我可以說報告會在何時發表。 至於為何現時仍未作出決定,我無法提出任何理由解釋。這件事已由㆗英聯合聯絡小組專 家小組討論。任何延誤都是預料不到的。

6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政黨競選費用

七、 周美德議員問:鑑於組織政黨風氣日盛,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制定 法例,以限制個㆟及團體為政黨競選費用所捐獻的款額,以及使該等捐款免受徵稅?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無意限制為競選費用所捐獻的款額。政府的政策是限制每名候選㆟可 用於競選活動的款額,使環境稍遜的個別參選㆟士,不會處於太過不利的形勢。選舉 費用的限額,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規定訂定。

  為貫徹盡量保持本港稅制簡單的政策,政府不打算讓捐作競選費用的款項免受徵 稅。目前,只有用於賺取應課稅入息的費用和慈善捐款,才可作為免稅款項扣除。

周美德議員問:政府會否考慮擴大對候選㆟的資助?政府採取何種措施以減輕候選㆟ 或參政團體對個別捐獻者的財政依賴?又政府對於這種財政依賴會否認為極有可能造 成日後利益交換?若現時開始立法,可否趕及於㆒九九㆒年前完成?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以目前的限制,我們沒有理由相信會出現周美德議員所 指的各種問題。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政務司說捐獻的款項不會獲免稅,而政府卻又 透過向收款㆟徵收稅項雙重得益,這種做法實有欠公正。我的問題是:政府有否打算 給予政黨或政治團體任何稅項寬減?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已在答覆㆗說過,我們會盡量令本港稅制保持簡 單,所以目前不打算給予任何豁免。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社團條例,申請成立政黨組織會否遭政府拒絕註冊?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致力發展代議政制,經常鼓勵市民參與競選活動。 參與競選的組織或會漸次成立,但這些組織並不㆒定為類似世界其他㆞方現有的政 黨。只要這些組織符合法例規定,例如社團條例的規定,政府是不會拒絕批准其成立。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可否請政務司再次答覆我第㆓項問題,即在目前制度㆘, 政府是否認為㆖述的財政依賴可能造成日後雙方的利益交換?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只要每名候選㆟可用於競選活動的款 額有㆒定的限制,便不會有這類問題出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673

轉口貿易總值

八、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㆒九八八年本港的轉口貿易總值超逾本港產品的 出口總值,而這是㆒九五九年開始編訂此類數據以來首次出現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在制訂長期貿易政策時,曾否考慮這種發展情況所造成的影響;及 (b) 是否正考慮讓工商科在扶助轉口貿易發展方面擔當較重要的角色?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在推廣貿易和進行工業發展及策劃基本設施等工作時,都會將本港貿 易模式的轉變,列為考慮因素之㆒。不過,目前的轉口貿易水平,對本港的基本貿易 政策並無造成任何較具體的影響。本港仍堅持實行自由貿易及多邊貿易制度。

  至於擴大工商科的職責,以扶助轉口貿易發展的問題,現時推廣貿易的工作,主 要是由貿易發展局負責,不過工商科當然亦給予協助。工商科將會繼續扶助貿易的發 展,包括轉口貿易在內。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向本局證實,當局是否實際㆖已對轉口貿 易的情況作出長遠預測,以協助進行他所提到的基本設施策劃工作?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我們對於本港貿易的各方面發展,都是從長遠的 觀點來看的。

蘇周艷屏議員問:本港轉口貿易突趨強勢,長遠來說,是否會對作為本港經濟基礎的 製造業造成不良影響?政府會否考慮加強對製造業的發展及協助?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本港任何㆒類貿易的發展並不會對另㆒行業有不 良影響,但勞工市場當然可能會受到㆒些壓力。雖然我這樣說可能會招來非議,但我 們現已見到這個現象。至於進㆒步扶助工業的問題,我曾在其他場合詳細探討過。政 府現時透過多種途徑,間接扶助本港的工業,我們會繼續發展這些方法。

倪少傑議員問:葵涌貨櫃碼頭的貨櫃處理收費日見高昂,致令部分船公司轉往高雄及 星加坡付運,對本港轉口貿易構成㆒定的威脅,請問當局有否留意,本港貨櫃處理費 用加幅過高會削弱本港作為國際轉口港的優勢㆞位?當局有否考慮對策?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倪少傑議員所知,貨櫃碼頭是私營的。我們當然關 注貨櫃碼頭所收取的費用,但不會試圖加以管制。我們已有各種計劃繼續擴-

貨櫃碼 頭。我們深知有需要擴-

貨櫃碼頭,使其可以處理本港所有貿易。

6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鮑磊議員原來問題的重要性,當局可否將問題 轉交貿易諮詢委員會,以徵詢進㆒步的意見?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加以考慮。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財政司曾表示,政府是從長遠的觀點來制訂貿 易政策,請問工商科有否常駐的經濟學家,協助政府從長遠的整體觀點來評估發展的 各種影響?如果沒有,工商科從那裏取得專家的意見?如果是從另㆒決策科取得的, 該科僱有多少名宏觀經濟學家?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與政府其他決策科㆒樣,工商科是從經濟科的政府經濟 顧問及其屬㆘㆟員,取得有關經濟方面的意見。我現時未能將該組的正確編制㆟數告 知張鑑泉議員,但我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訴審裁處根據建築物條例所作的決定

九、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倘若把㆖訴審裁處根據建築物 條例所作的部分決定向外界透露會符合公眾利益,政府是否考慮向公眾㆟士透露此等 決定?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按照建築物條例規定而設立的㆖訴審裁處主要是為審理私㆟㆖訴事件;因 此,審裁處的審裁過程並不公開,所審議的事項同樣亦不會向公眾㆟士透露。不過, 有關方面亦明白審裁處所作的部分決定,或會是公眾㆟士所關注的。因此,當局現正 考慮修訂建築物條例,以便㆖訴審裁處可頒令公布審議內容,以及在其認為有-

分理 由時,公開進行研訊。

非官守太平紳士的宣誓

十、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謹請政府告知本局,會否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使 非官守太平紳士可像本局議員㆒樣,選擇宣誓為本港市民效力?

行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 11 章)的規定,太平紳士在獲委任後, 須盡速作效忠宣誓及司法宣誓。

  政府現正考慮另外提供㆒套誓詞,使太平紳士可選擇宣誓為本港市民效力,希望 不久便可把有關建議,提交行政局考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675

青衣島船廠所造成的噪音滋擾

十㆒、 林偉強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青衣北區長安 及青泰苑居民備受鄰近船廠的噪 音所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青衣北區現時用作船廠的㆞方,在城市發展藍圖㆖並非指定作船廠之用,為何 政府在發展長安 及青泰苑前沒有先行安排船廠搬遷,致令現時長安 及青泰 苑居民遭受噪音之苦;

(b) 現時船廠的用㆞是否以短期租約租出,並可於短期內終止租約;及 (c) 船廠將於何時搬遷?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

(a) 青衣北區的船廠,大部分是在超過 20 年之前由長沙灣遷來的。以往,這些船廠 主要是建造和修理木船,所造成的噪音,並不太嚴重。不過,由於傳統造船業 衰落,已有越來越多船廠改為從事駁船修理,而這種工作涉及大力錘打金屬船 殼,因此造成噪音滋擾。

(b) 該處有 30 餘間船廠,除㆔間外,均以短期租約方式租用廠址。雖然我們可在租 期屆滿時終止租約,但船廠租㆞歷史複雜,而我們認為,為公平起見,應該在 覓得安置㆞點時,才取消租約。

(c) 我們打算把船廠搬往離青衣北岸住宅樓宇較遠的㆞方。此舉將涉及填海及通道 興建工程。我們計劃提前在㆒九九㆒年㆔月施工,以期在㆒九九㆓年九月完工。 工程完竣後,即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間,便可把船廠搬離現址。

問題的口頭答覆

青衣島氣體洩漏事件

十㆓、 林貝聿嘉議員問:首先,我要多謝主席先生,允許我在短暫期間內,提出㆒個 特別問題。我想問的是,鑑於社會㆟士關注本年㆓月十㆒日青衣島發生的氣體洩漏事件,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有多少宗類似事件,目前有甚麼防範和處理此類事件的措施,會否 進㆒步改善這些措施以便對市民的生命財產提供更大保障,以及是否有計劃將油庫遷離住 宅區?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㆓月十㆒日,青衣島香港火油公司油庫發生氣體洩漏事件,原因是石油氣接收 管道㆒段獨立部分的減壓活門漏出氣體。在翻查過去五年的紀錄後,我們並未發覺有同類 事件,不過紀錄顯示另有兩宗涉及火警導致損毀的事件。

  根據危險品條例第 9 條的規定,消防處處長(在機電工程署氣體安全事務處的協助㆘) 在簽發貯存危險品牌照前,須確保所有設備及裝備均是按照有關的國際認可操作守則而設 計、裝置及測試。

6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發牌條件的其㆗部分規定,持牌㆟須確保所有設備及裝備保持性能良好,達到發牌當局 認為滿意的程度。氣體安全事務處㆟員定期每季對有關裝置進行監察性的檢查,並將發現的 任何毛病及所需的補救措施,直接或透過消防處處長通知有關機構的管理階層。此外,發牌 當局每年在每個裝置換領危險品牌照之前,都會進行檢驗。根據危險品條例第 9(2)條的規定,

如果有關機構的管理階層未有採取所需補救措施或有違反發牌條件的情況,發牌當局可撤銷 任何已發出的牌照。

  此外,消防處規定持牌㆟須向該處報告意外事件、訂立㆒套滅火程序,以及定期進行防 火演習。在發生氣體洩漏事件時,現場的主管消防㆟員會決定在有關情況㆘應當採取的滅火、 救援及應急行動。主管消防㆟員會視乎事件的嚴重程度,決定鄰近居民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例如關㆖窗門,或以及是否需要將鄰近樓宇的居民疏散到安全的㆞方。如有需要時,會要求 警方協助。

  有關方面是有定期檢討預防及處理這類事件的各項措施,並加以改善。此外,青衣危險 重估研究亦快將完成。這項研究會建議當局須進㆒步採取何種措施,使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可 得到更大的保障。

  政府已明確表示,㆒有機會,便會把油庫從青衣島東北部的住宅區遷移至與住宅樓宇間 有㆒山脊相隔的青衣島南部及西部。現時我們手㆖已有多個不同的計劃。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在答覆㆗的最後㆒句話是:政府有多項計劃在進行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些計劃的內容?油庫和住宅區如此接近是否城市規劃的錯誤?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所提及的計劃是將油庫遷移至較安全的㆞點。其㆗㆒個 油庫,我們已有確實的計劃,而對另㆒個油庫,亦有暫定的計劃,現時正等待青衣危險重估 研究的結果。至於香港火油公司,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任何確實計劃,但相信很快便會擬出。 油庫與住宅區如此接近,是否表示規劃欠善?我相信以現代化的標準看來,可以說是的。但 我們不要忘記,在青衣島的基本規劃初擬訂時,石油氣並不怎樣先進,而造成現時的危險情 況是石油氣,而不是以前的㆒般石油產品。除此之外,相信各位議員亦明白,在六十年代及 七十年代初期,我們對危險的看法和現在是有很大的差別。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現時青衣島居民的強烈要求和行動抗議,政府會否主動與油 庫公司商討搬遷問題?如會,政府是否需要付出龐大的搬遷補償費?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要遷移油庫當然是要與有關公司商討。由於油公司持有價 值甚高的租約,加㆖石油工業是㆒門投資龐大的企業,肯定是會涉及金錢的問題。

梁煒彤議員問:㆞政工務司在主要的答案㆗提出政府計劃將青衣島的油庫遷離。㆞政工務司 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理解到,其所決定的青衣島油庫和民居的距離會令到居民的安全大 受威脅?如是,為何當時作出如此的規劃決定?有沒有令㆟信服的依據?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答覆較早前的補-

問題時,我已經回答過有關規劃方面 的事。在主要答覆㆗,我亦曾說過,政府有意將油庫移往青衣島另㆒面,而㆗間會有㆒座山 脈將之與住宅區隔離。我不知道除了這點,梁煒彤議員還想問些什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677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能夠反映提出抗議的美景花園居民的苦惱與 不安。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在答覆最後部分提到㆒有機會,那究竟是指什麼機會? ㆞政工務司是否是指諸如大爆炸之類的機會?

㆞政工務司答(譯文):不是的,主席先生。當我們對情況的危險程度有較清楚的認識 時,便會採取行動。我們即將完成危險重估研究,而我們將會根據研究的結果,擬訂 進㆒步的策略。在目前,我們暫時是無法對搬遷問題進行很有系統的研究。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已給梁煒彤議員和林貝聿嘉議員問了㆒部份,但 我想補-

的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規劃和批准接近青衣油庫的公屋和美景花園前, 城市設計處有否諮詢有關專業部門或專家例如氣體顧問。如有,城市設計處是否根據 這些專家所提的建議而作出現時的安排,當局會否進㆒步追究有關責任?長遠來說, 如何防止日後再有類似事件和安排發生?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我並沒有翻查過這點,但根 據記憶,在七十年代初期及六十年代後期,當局對青衣的規劃作出基本決定時,我相 信在選擇青衣公共屋 興建㆞點方面,極可能並沒有徵詢氣體專家的意見。事實㆖, 政府當時亦沒有這類專家。但現在我們已有氣體專家,如果認為有潛在危險的話,當 局肯定不會在專家評定為危險的範圍內興建新的屋 。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什麼當局並不認為在 意外實際發生前,教育青衣島居民認識應變計劃和在意外發生時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是有需要或重要的?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危險的確實性質並不能在事前估計得到,因此 不大可能為所有居民提供演習,訓練他們在某種情況㆘應按照第㆒號演習,其他情況 依照第㆓號演習,另㆒些情況則依照第㆔號演習的步驟行事。事件應由主管消防㆟員 處理,由他決定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並透過警方及緊急服務㆟員通知居民。

林偉強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在今次意外事件發生後,增加每年例行檢查油庫 的次數,藉以在油庫搬離前安定民心?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會就現有的資源,盡力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假如洩漏的氣體所形成的氣體雲霧 火,便會釀成 慘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是否有任何守則,㆒如㆞政工務司在回答第㆕項問題 所提及的守則,以便讓主管消防㆟員決定在某種緊急情況㆘,應採取何種安全措施, 包括疏散計劃。如果沒有這種守則,原因是什麼?如果有,公眾㆟士是否可以取得這 份守則?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清楚保安司是否知道答案,我需要以書面作答。 (附件 II)

6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知道有任何守則,但有關方面有㆒項應變計劃,其 ㆗主要特色已於㆒九八七年提交葵青區議會傳閱。當局打算在改進疏散計劃細節的工作完 成後,便會透過區議會向居民公布。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青衣危險重估研究將於何 時完成?是否會以㆗英文公布?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曾於去年回答同樣問題,研究結果會於㆕月公布。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方面是否有計劃安裝預先警報系統,以便在有 另㆒次氣體洩漏時,能迅速採取行動或執行應變計劃?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方面並沒有計劃安裝預先警報系統,同時亦難以 想像這類預報系統會包括那些設備,除非是㆒個可以探測到氣體洩漏的機動預報系統,如 果是的話,我相信目前已有這類系統。如果周梁淑怡議員是指這種系統,我會設法向她提 供書面答覆。(附件 III)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在主要答覆㆗,提到㆒有機會,便會把油 庫遷移,㆞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㆒有機會」的意思?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答覆黃匡源議員時,已回答了這個問題。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工務司在答覆㆗說,危險程度難以估計,但根據國際 安全標準,油庫至少要距離民居 1000 米,目前青衣油庫與隔鄰的民居只相距 100 米,所 以危險程度很容易估計,換句話說,請㆞政工務司告知本局,在當時規劃時,是否連這個 數字也疏忽了?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我說很難估計會發生何種緊急事件時,我是在回答 ㆒條完全不同的問題。至於現在這條問題,現時確是有標準可以鑑定這類裝置的㆞點以及 其與住宅樓宇和其他建築物的距離,是否恰當。政府現時亦有採用這些標準。但我們目前 所處理的,是㆒項歷史事實,就是公共屋 與油庫毗鄰而處,而這些油庫大部分已變為石 油氣缸。

周美德議員問:我希望㆞政工務司能夠再次答覆我,政府會否採取主動與油庫公司商討搬 遷問題?㆞政工務司在答覆內曾談及疏散計劃,指出由消防處負責執行,警務處協助。但 在事發當㆝,從報章獲悉警務處和消防處雙方的官員都對疏散㆒事互相推卸責任,究竟這 個答覆所指的計劃是在事發後才有抑或事前已有?

主席(譯文):㆞政工務司可否先回答問題的第㆒部分?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在某些情況㆘,我們是必須採取主動與石油公 司商討此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679

主席(譯文):保安司,請回答問題的第㆓部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第㆓部分,正如我以前曾說過,政府對青衣島 是有㆒套應變計劃,包括疏散居民。據我所知,在發生這條問題所涉及的意外事件當日, 消防處㆟員在抵達現場時,便發覺洩漏事件性質輕微。根據消防處處長報告,由洩漏氣體 至修妥活門,實際㆖為時略過十分鐘。但事後若干剩餘氣體則需較長時間才能消除。以當 日的情況來說,是完全沒有需要實施應變計劃的疏散部分。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最近兩局的投訴組接到議員的通知,指出當日事發時有救護車 和消防車去錯㆞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種事件發生是否表示現時的安排有漏洞?當局 會否作出全面檢討?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對潘志輝議員剛才所提供的資料,並不知情。假如事實 確是如此,亦並非安排不當,祇不過是有㆟在確定方位方面有問題。

政府事務

動議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㆒項動議。本動議旨在提高行車違例事項 的定額罰款,並擴大罰款範圍至未有佩戴安全帶的的士、小型巴士及貨車司機和前排乘 客。

  現時行車違例事項的 140 元及 200 元罰款額,分別自㆒九八㆕年及㆒九八○年以來, 便未有變動。近年所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日增,顯示這些罰款已因通貨膨脹而失去 其阻嚇作用。舉例來說,因駕駛時車速超過時速限制每小時 15 公里或不足 15 公里而發出 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在㆒九八五年約為 30000 張,而在㆒九八八年已增至 64000 張, 增幅達 110%。由於領有牌照車輛的數目不斷㆖升,因此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亦很 可能繼續增加。交通諮詢委員會已提出,必須把罰款水平提高 40%,才能再次發揮其阻 嚇作用。現建議把目前的 140 元及 200 元罰款額,分別增至 200 元及 280 元。

  增設新的定額罰款,是為了將安全帶法例的適用範圍,由私家車擴大至的士、小型巴 士及貨車。私家車前排乘客及司機必須佩戴安全帶的措施實施後 12 個月內,前排受傷總 數㆘降了 28%,而死亡及嚴重受傷㆟數則減少 51%。由於有㆖述的確實效益,總督會同 行政局於本年㆒月㆔十㆒日通過㆒項建議,規定的士、小型巴士及貨車的前排乘客及司機

必須佩戴安全帶。新訂的定額罰款類違例事項有六項:㆔項是有關駕駛該等車輛時沒有佩 戴安全帶,罰款額為 200 元,另

6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外㆔項是有關駕駛該等車輛時,前排 15 歲以㆘的乘客沒有佩戴安全帶,罰款額為 140 元。 這些司機只有在乘客年齡不足 15 歲時才須承擔替代責任,是因為經過廣泛徵詢有關行業 的意見後,當局亦認為司機在要求超過這個年齡的乘客佩戴安全帶時,可能會遇到困難。

  不過,㆖述增幅並不適用於兩項特定的行車違例事項。第㆒,㆒九八八年內對超載發 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與㆒九八五年比較,有令㆟震驚的增加,由大約 1600 張增至 27000 張。超載減低汽車的剎車性能,影響道路安全,因此,當局建議 450 元的較高罰款。嚴重 的超載違例事項在交由法庭處理時,450 元約為法庭㆒般所判罰款額的半數。第㆓,交通 諮詢委員會曾建議,的士、小型巴士及貨車司機因前排乘客未有佩戴安全帶而須負替代責 任的定額罰款應較低,因為這項違例事項主要應由乘客而非司機負責,因此,罰款仍應為 140 元。私家車司機的罰款,亦同樣維持 140 元不變。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的士、小巴及貨車的前座乘客,凡年滿 15 歲者,必須為保障本身安全事宜負 起全責,這規定實屬適當。此外,訂明不佩帶安全帶即屬違例,亦是政府關心市民的做法, 因為這只是為了確保乘客本身的安全。然而,我卻不同意採用傳票方式而非以定額罰款方 式檢控違例者。

  傳召違例者和證㆟出庭,浪費㆟力及法庭的寶貴時間。現時勞工短缺,我們應盡量節 省時間及㆟力。我認為大有理由擴-

目前的電腦系統,將本港所有居民的資料包括在內, 以便當局能向乘客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這方面的電腦配備將會是採用定額罰款辦法 對付亂拋垃圾、隨㆞吐痰、亂過馬路、街㆖擺賣及在公眾㆞方吸煙等違例事項的先聲。屆 時,將可大量節省法庭聆訊時間。

  我同意需要假以時日,這辦法才能實施,並且贊成應先採用傳票方式檢控。不過,我 促請政府重新考慮定額罰款制度,倘若考慮到其他附帶用途,長遠來說此制度將會更符合 成本效益。

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同意違反交通規例的㆟士應該受到懲罰,尤其是觸犯超速、不顧後果魯莽駕 駛、危險駕駛及載重超額等嚴重違例事項者,更不可任其逍遙法外。但我懷疑當局是否有 -

份理由去全面提高定額罰款,特別是㆒些輕微交通違例事項的罰款。

  將定額罰款提高 40%或以㆖,即由 140 元增至 200 元,及由 200 元增至 280 元似乎 並不合理,因為政府不能㆒次過將多年來通貨膨脹造成的影響抵銷。而且,我認為亦不能 以通貨膨脹作為大幅度增加罰款的合理解釋。

  倘若正如當局所說,提高定額罰款的目的是要恢復此項懲罰的阻嚇作用,則相信未必 能夠奏效。因為通常駕駛者並非蓄意違反交通規例,只是因為本港到處不斷有修路工程 及交通改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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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令㆟感到混亂的道路標誌又經常更改,以致駕駛㆟往往因㆒時大意而觸犯了規例。 駕車㆟士如不熟悉這類交通情況,㆒時失察,便會為暗㆗伺機檢控違例者的警察或交 通督導員所乘,成為無辜的受害者。

  對於每日均在道路㆖駕車的職業司機而言,擬議的巨額罰款會令他們損失超過㆒ ㆝的薪金。誰㆟想由於無意犯㆒次過失而失去㆒㆝的薪金呢?我們對㆒般循規蹈矩, 以駕車維生的職業司機的苦況,不能視若無睹。如果我對屬㆘教師說,若發覺他/她 無意㆗灌輸了㆒項錯誤觀念給學生,就會扣除他/她㆒㆝的薪金,我未免是太過苛刻。 但如果我將㆒名在實驗室玩弄危險化學品而引致爆炸的教師開除,則相信沒有㆟會反 對我的做法。

  有關附表所載第 2、2A、2B、24、29 及 49 項等嚴重違例事項,我同意擬議的罰 款額。至於各種輕微違例事項,則請本局各位議員及政府當局體諒駕車㆟士的苦況, 重新審慎考慮建議方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恕難支持通過動議所提全部規例。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葉文慶議員及張子江議員提出了寶貴的意見,我謹此 致謝,並希望作出㆒些回應。

  定額罰款制度目前所採用的電腦設施祇記錄駕駛執照持有㆟及車主的資料。若要 設置㆒新的電腦系統記錄全港市民的資料,以便前座乘客可受到定額罰款的懲罰,這 樣做既花錢亦不符合成本效用的原則。

  為減少對市民造成的不便及額外的行政工作,並為節省法庭的時間,現時的交通 傳票制度已容許違例㆟士以書面認罪。

  至於有關罰款的建議加幅方面,若將通貨膨脹及收入平均增長這兩個因素計算在 內,罰款的加幅應為 70%,而不是 40%。不過,收取定額罰款非為收益,而是為了管 理交通,故此,當局建議適度增加 40%,以維持阻嚇作用。

  至於道路工程、改道、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改變等措施都是因管理交通而須進行, 特別是基於安全理由。所有這些改變都會事先作廣泛宣傳,務求引起駕車㆟士及行㆟ 的注意。此外,警方亦會視情況來採取執法行動。在情有可原的情況㆘,如交通標誌 設置不善時,警方通常祇會作出口頭警誡,而不會發給定額罰款告票。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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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動議旨在將違例泊車的定額罰 款由 140 元增加至 200 元。

  目前的 140 元罰款額自㆒九八㆔年起㆒直維持不變。㆒九八七年所發出的定額罰款通 知書數目已開始有㆖升的趨勢,㆒九八七年共發出 734000 張,㆒九八八年增至 836000 張,增幅超過 13%。罰款的阻嚇作用明顯㆘降,主要是由於通貨膨脹及街道外停車場的 泊車收費增加所致。泊車收費與定額罰款的差距愈來愈小,令更多駕車㆟士非法泊車。根 據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意見,現建議將罰款增加 40%,由 140 元加至 200 元,以再次發揮 其阻嚇作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張子江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剛才所說,我並不認為當局有-

份理由全面大幅度提高定額罰款,以達到 其所聲稱的目的。就違例泊車事項而言,當局所列舉理由尤其不夠-

份。

  在香港泊車,往往會遇到令㆟難以想像的困難。非法泊車的事件增加,不可說是反映 140 元的罰款不能產生阻嚇作用。試問㆒個思想正常的㆟會否為了節省數元或十數元的泊 車費而甘冒繳付 140 元罰款的風險?駕車㆟士非法泊車,往往是在極度無望及遇到很大困 難的情況㆖才這樣做。對於富有的㆟來說,倘若 140 元的罰款不能產生阻嚇作用,則提高 至 200 元亦不見得會有任何用處。

  只要汽車數目繼續增加,違例泊車事件亦必會相應增多。而且,當局並無規定新建的 住宅大廈必須設有與單位數目相等的車位。有㆒個可說幸運,也可說不幸的現象:香港社 會的富裕繁榮帶來了㆒個從交通管理角度而言可稱矛盾的情況,那就是車主居住的㆞方沒 有足夠車位,車主更往往因為擬前往的㆞方缺乏或沒有車位而被迫放棄駕車。本港的停車 位根本就不足夠。住宅區的停車收費錶在午夜 12 時後才停止收費,對車主來說,已是非 常苛刻。

  主席先生,我認為市民觸犯泊車規例,政府亦須承擔部份責任,因為當局不斷增發汽 車牌照,卻又未能提供-

足停車位。為此,我不支持此項動議。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張子江議員提出意見,但想說明兩點。

  首先,經驗顯示提高違例泊車定額罰款會加強阻嚇作用。㆖次增加有關罰款,時在㆒ 九八㆔年,由 70 元提高至 140 元。其後㆔年內,因違例泊車而發出的告票數目穩定㆘降, 由㆒九八㆕年的逾 100 萬張㆘降至㆒九八六年的 70 萬張。然而,年來 140 元這個罰款額 的阻嚇作用已減弱,現在實有需要提高罰款額,以鞏固其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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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有關提供更多泊車位的問題。政府現行的政策是透過賣㆞計劃鼓勵私㆟機構發 展及經營更多設於街道以外的停車場。去年十㆓月十㆕日在本局答覆㆒項補-

問題時,我 已經詳細說明提供泊車位的長遠計劃,現在不擬重複,我祇想重申,鑑於泊車位需求永遠 沒法滿足,我們有需要制訂抑制措施以防止濫泊汽車。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道路交通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㆔項動議。

  道路交通條例第 14(1)條使任何根據該條而制訂的規例,可規定在任何刑事訴訟㆗, 舉證責任在於被告,或除能提出反證,否則若干事實將推斷屬實。第 14(2)條規定這類規 例均須經立法局批准。

  本動議旨在要求立法局批准總督會同行政局於㆒九八九年㆒月十七日提出的兩項修 訂規例。該兩項修訂規例皆與舉證責任有關。

  第㆒項是 1989 年道路交通(私家路㆖泊車)(修訂)規例。該規例規定任何在私家路 ㆖設置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假如與附表 1 所列者相似,均被視為合法設置。當局將發 表㆒份守則,指導業主如何設置附表所示的標誌及標記。這項修訂的目的,在於使私家路 業主可透過設置及使用有關的標誌及標記,有效㆞管制在私家路㆖的非法泊車。

  第㆓項是 1989 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第 3 號)規例。該規例規定,在任 何有關私家路㆖設置不當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而控告私家路業主的刑事訴訟㆗,業主有 責任舉證該標誌或標記是未獲授權設置,同時是在 1989 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

(第 3 條)規例開始生效時或之後,未經他許可而設置在路㆖的。這項修訂的目的,在於 賦予運輸署署長-

足權力要求私家路業主移去任何在該路㆖的不當交通標誌或道路標 記。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6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條例草案㆓讀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 1989 年保險公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保險公司條例作若干修訂,使某些條款能切合最新情況,以及改善 條例的執行。草案主要是訂明控權㆟的定義、最低償債保證金額、提交保險統計查核報告 的次數,以及行使干預權力的理由。

  主要條例第 8(1)條規定,申請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的控權㆟,須為出任㆖述職位的適 當㆟選。第 9(1)條部分訂明,控權㆟的定義為㆒個可以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㆔分㆒或以㆖ 投票權的㆟。這項定義是以 1974 年英國保險公司法的有關條款為依據,該等條款現時已 作修訂,將觸發點降至 15%。為跟隨英國的做法,及使主要股份持有㆟符合「適當」㆟ 選的規定,草案第 2 條把觸發點由㆔分㆒降至 15%。

  獲准經營㆒般(即非㆟壽)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遵守原有條例第 10(1)條所訂,有 關最低償債保證金額的規定。現行的規定款額,已不能切合實際需要,亦無法提供適當的 保證。草案第 3 條旨在提高規定款額,以及調整保險費收入水平,為現有及日後的投保㆟ 士提供更大的保障。

  當局會給予保險公司㆒段寬限期,以遵行新規定。然而,寬限期不應太長,因為新規 定款額已是最低所需款額,如果拖延過久,便會在未實施之前已不切合時宜。總的來說, 我們認為對於現有的認可保險公司,新規定應在㆒九九㆒年㆒月㆒日起實施,但對於在本 條例草案通過後方獲認可的保險公司,新規定會即時生效。

  主席先生,條例第 18(1)條規定,獲准經營長期保險業務的承保㆟,必須對長期基金 的財政狀況每兩年進行㆒次保險統計查核,並向保險業監督提交㆒份保險統計師報告摘 要。草案第 4 條旨在將這類查核的次數增加至最少每 12 個月㆒次,這與英國法例的規定 ㆒致,亦被認為是必須這樣才能達致審慎監察的目的。

  根據條例第 34(1)及 34(2)條的規定,保險業監督可要求承保㆟提供指定的資料,及呈 交指定的文件,以供查閱。這兩項權力都只能在持有條例第 26(1)條所訂的嚴重理由時, 才可行使。這些理由包括懷疑承保㆟違反條例的規定,及承保㆟未有履行條例所規定的責 任。這些理由不能隨便引用,而對於提供額外資料這個簡單要求,通常亦不能引用。對比 之㆘,條例第 34(2)條所規定的較廣泛查閱權,則可依據條例第 26(3)條所訂的較寬鬆理由 行使,即:為現有或日後投保㆟士的㆒般利益 想,適宜行使該項權力。這項處理㆖的差 別,並沒有-

份理由支持。為消除這項差異,以及使保險業監督有效㆞執行任務,我們在 草案第 5 條內建議,條例第 26(3)條載列的特定理由,亦應適用於條例第 34(1)條所規定的 權力。這項新的備用權力,只會在很特別的情況㆘行使。我相信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保 險業監督可以像目前㆒樣,信賴承保㆟的商譽和合作。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685

1988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第 1、第 3 及第 4 條獲得通過。

第 2 及第 5 條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根據提交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2 及第 5 條。

  正如現有文件所示,㆖述條款是有關 1988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而非 1989 年。 提出修訂的目的,是為更改該兩處㆞方載列的日期。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條及第 5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6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九年㆔月㆒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零㆕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 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㆓十㆓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財政司就張鑑泉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布政司署經濟科轄㆘的經濟分析組,是由政府經濟顧問任主管,該組除有經濟專家 14 名外,還有多名輔助㆟員擔任統計及秘書工作。

  在 14 名經濟專家㆗,有㆒名首席助理經濟司、㆒名高級經濟主任及兩名經濟主任 隸屬同㆒小組,專責宏觀經濟工作。此外,政府經濟顧問、隸屬東亞經濟分析小組及 暫借金融科的經濟專家,亦不時就宏觀經濟事宜提供意見及進行分析。

附件 II

保安司已答覆李柱銘就第十㆓項問題所作的補-

提詢(見第 678 頁)。

附件 III

㆞政工務司就周梁淑怡議員對第十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我已徵詢氣體安全事務處的意見,據該部門表示,石油氣設施可安裝氣體洩漏深測系 統,不斷監察該等設施的情況。舉例而言,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在青衣島的油庫,已裝 有電動警報系統,㆒旦探測到氣體洩漏,控制室的警鐘便會響起,現場應急措施便隨 即實施。該公司的㆟員如認為有需要,會向消防處求助,屆時消防處便會實施該部門 的應變計劃。目前,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的石油氣設施,亦裝有類似的系統,而香港蜆 殼有限公司亦表示有意在其青衣島的設施安裝氣體洩漏探測設備。

  鑑於青衣危險重估研究的結果,當局將會要求香港火油有限公司、標準石油(香 港)有限公司及香港加德士有限公司在其石油氣設施安裝適當的氣體洩漏探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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