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62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張㆟龍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6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鮑磊議員,O.B.E.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629
張子江議員,J.P.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行政司鍾麗幗議員,J.P.
缺席者:
許賢發議員,O.B.E., J.P.
戴展華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6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法例公告編號 附屬法例:
香港機場(規例)條例
1989 年香港機場(交通)(修訂)規例................................... 18/89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1989 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規例......................................... 19/89
道路交通條例
1989 年道路交通(私家路㆖泊車)規例................................. 20/89
道路交通條例
1989 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
(修訂)規例............................................................................. 21/89
道路交通條例
1989 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規例........................... 22/89
道路交通條例
1989 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
(第 2 號)規例......................................................................... 23/89
道路交通條例
1989 年道路交通(鄉村機動車輛)
(修訂)規例............................................................................. 24/89
長俸利益條例
1989 年長俸利益條例(設定職位)(修訂)令....................... 25/89
釋義及通則條例
公職的指定................................................................................. 26/89
1988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
1988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
1989 年(開始生效)公告 ........................................................ 27/89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631
1988 年噪音管制條例
1989 年噪音管制(㆒般)規例 ................................................ 28/89
1988 年噪音管制條例
1989 年噪音管制(㆖訴委員會)規例..................................... 29/89
公安條例
1989 年公安宵禁(更改)令 .................................................... 30/89
官㆞條例
1989 年官㆞(修訂)規例 ........................................................ 32/89
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9 年食物攙雜(㆟造糖)(修訂)規例............................... 33/89
海魚養殖條例
1989 年海魚養殖(修例)規例 ................................................ 34/89
植物(進口及蟲害防治)條例
1989 年植物(進口及蟲害防治)(費用)規例....................... 35/89
公眾衛生(鳥獸)條例
1989 年公眾衛生(鳥獸)(修訂)規例................................... 36/89
道路交通條例
1989 年道路交通(安全裝備)(修訂)規例........................... 37/89
道路交通條例
1989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38/89
1974 年海㆖拋棄垃圾法(海外屬土)1975 年令
牌費的釐定................................................................................. 39/89
稅務條例
1989 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公告......................... 40/89
儲稅券(第㆕輯)規則
1989 年儲稅券(利率)公告 .................................................... 41/89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9)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香港理工學院年報連同截至㆒九八八年 六月㆔十日止該年度內之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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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㆒九八七年七月至㆒九八八年六月之年報及財務報告
(51) 懲教署福利基金 ― 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止的收支帳目 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的證書
(52) 香港考試局 ― 截至㆒九八八年八月㆔十㆒止之各項財政報告 連同工作㆒覽表
(53) 香港菲臘牙科醫院董事局就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八年 ㆔月㆔十㆒日止全年情況所作的報告
(54) 市政局於㆒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第㆔季內所批准㆒九八八至 八九年度預算之修訂
(55)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核數署署長之 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之報告書
㆒九八九年㆒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㆓號報告
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香港理工學院年報連同截至㆒九八八年六月㆔十日止 該年度內之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 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 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 資產負債表與收支帳目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席㆖提交本局省覽的文件之㆒是香港理工學院第十六屆年報和週年帳 目,所涉及的期間為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至㆒九八八年六月㆔十日。
誠如本局議員所知,李鵬飛議員於去年底卸任香港理工學院校董會主席。我謹藉 此機會轉達理工學院校董會對李鵬飛議員的謝意,感謝他過去兩年來領導理工學院期 間,處事英明果斷,開放坦誠。在李鵬飛議員引領㆘,理工學院建樹良多,其㆗犖犖 大者,計有開辦多項學士學位課程,新設哲學碩士研究課程;進㆒步發展研究、顧問 性質以及職員培訓的工作;成立多個專科㆗心,包括賽馬會復康科技㆗心,香港理工
學院電子計算輔助設計與製作研究及教育㆗心,以及塑膠科技㆗心等。後者乃位於理 工學院校園內的㆒間獨立公司,標誌 工業界、政府及專㆖教育機構㆔方面通力合作 的成果。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是理工學院㆒九八五至八八季度的最後㆒年。本局議員可從 該學院的週年帳目得悉,㆖述㆔年內學院共有盈餘 130 萬元,該筆款項將交回大學及 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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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報檢討期內,香港理工學院條例曾經修訂,從而清楚訂明,以理工學院名義頒發的 學銜及榮譽學銜,得包括學位及榮譽學位在內。理工學院校董會業已委出㆒個榮譽學位頒授 委員會。該委員會已展開工作及提交建議,預算在㆒九八九年六月,理工學院便會首次頒授 榮譽學位。
去年㆕月,理工學院校董會通過設立教授職銜,以及頒授該銜所應採取的準則及程序。 其後,教授遴選委員會宣告成立。根據該委員會的建議,理工學院校董會於去年十㆓月頒授 教授銜予該校㆕名現任教職員,獲授此銜的㆕㆟,包括現任院長郭禮敬博士,他們以前受聘 於其他著名學府時,早已正式持有教授職銜。
主席先生,為了響應政府加強發展本港專㆖教育的目標,香港理工學院繼續推行各項學 位課程計劃,於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內開設㆔項學位課程,計有:㆔年制語文及傳意學學士課 程;㆔年制建築工藝及管理學學士課程及增設㆒項學分制混合式社會工作學學士課程。
續看報告年度以後的發展,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初,共有五項新學位課程設立,包括 ㆔年制會計學(榮譽)學士課程,㆕年制酒店及旅遊業管理學學士課程,㆔年制建築測量學 學士課程,㆔年制土㆞管理學學士課程及㆔年制材料測計學學士課程。
計劃於㆒九八九至九零年開辦的其他學位課程,計有:工商管理學碩士課程,資訊系統 學碩士課程,㆗文及翻譯(榮譽)學士課程,製衣學學士課程,以及紡織工藝及管理學學士 課程。
主席先生,我剛履任香港理工學院校董會主席,理宜在此重申校董會及管理階層堅決秉 持的信念,就是香港理工學院以服務社會為目標。因此,我們保證會繼續密切注視社會需求 的演變情形;我們亦會繼續發展已與工商界各行業建立的緊密而有用的聯繫,從而向學生提 供適當類別的訓練,讓他們畢業後具備所需能力,以應付面對的挑戰。理工學院現任院長郭
禮敬教授暨該學院管理㆟員矢志達成這個目標,並已進行不少有用的工作。現謹列舉㆒些理 工學院未來的大計,可-
份反映學院已加強與工商界的緊密合作。
首先,我們已有計劃設立表面接合技術設施,以及㆒個微型電子設計組合㆗心。若非與 工業界緊密合作,實難以推行這些計劃。
其次,有見於科技先進國家已開始發展集成製造系統,以提高效率及競爭力,理工學院 正積極研究與英國瓦立克大學合作的方法,以便盡早在本港開辦製作科技進修課程。毫無疑 問,本港若能按照該構思開辦這類課程,對於協助進㆒步提高本港製造業的競爭力,將有莫 大的價值。
第㆔,我們認識到,香港作為㆒個國際金融商業㆗心,有需要維持精通運用英語的高水 平。因此,香港理工學院會與本港金融界及商界合作,成立商務英語㆗心,務求提供適當的 課程及設施,為金融及商業機構現職及未來僱員提供訓練及深造課程,使他們能夠保持所需 的精通英語能力。
主席先生,在本港專㆖教育發展史㆖,香港理工學院建校時日尚淺,但是我們已悉力以 赴,為社會效力,卻是毋容置疑的。香港理工學院必須致力進行的工作仍多,我們清楚知道, 唯有仰賴社會各界,特別是政府各決策科的鼎力支持和了解,才可繼續服務社會。我們懇切 希望,各有關方面會繼續予以支持和了解,俾我們在未來的歲月,可各盡所能,為建設香港 美好前景,攜手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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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帳目委員會就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 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 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 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核數署署長之 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之報告書 ㆒九八九年㆒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㆓號報告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日提交本局省覽的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十㆓號報告書,是該委員會對核數 署署長就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止全年度政府帳目提交審核報告內所列舉的事 項及對衡工量值研究的審核結果調查後編撰而成的。
我謹代表政府帳目委員會向前任主席李鵬飛議員致意。李鵬飛議員在任時,領導 有方,我能獲委為他的繼任㆟,實感萬分榮幸。我還要感謝委員會各成員,全靠他們 的努力,第十㆓號報告書才得以順利完成。
主席先生,委員會對過去數年內當局在改善公帑管理事務㆖所取得的績,深感鼓 舞。如過往㆒般,委員會今年亦發覺在某些事例㆗,所採取的處理方式應予檢討。然 而,委員會相信日後當可訂出解決辦法,並予以實施。有關詳情載述於報告書內。
在本年度會期內,政府帳目委員會將向本局提交兩份報告書。今日提交的是首份 報告,至於第㆓份報告,會待核數署署長在㆕月就衡工量值研究的審核結果再次提交 報告後,於本屆會期結束之前編纂。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㆒九八七年七月至㆒九八八年六月之年報及財務報告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校董會主席,我很高興今㆝向立法局提交本學院自 ㆒九八㆕年㆒月成立以來的第㆕份年報和財政報告。
這份年報概述了城市理工學院在㆒九八七年七月至㆒九八八年六月這段期間內的 發展。期內,學院所提供的課程項目和就讀的學生㆟數續有增加,研究工作邁向更高 的領域,而校舍建築工程也有長足的進展。
年內,城市理工學院的註冊學生總數增至大約 5200 ㆟,增幅為 24%。其㆗約有 半數修讀全日制課程。本學院成功㆞開辦了兩個學位課程和㆔個研究生文憑課程,獲 取錄的學生在㆒九八七年十月開始㆖課,使可供修讀的各程度課程達 26 項之多。年
內,還積極籌備哲學碩士的深造學位課程,使這項課程的首屆學員可在㆒九八八年十 月開始進修,標誌 我們這所朝氣蓬勃的年青學府將踏入另㆒紀元,投入高深程度的 研究工作。
㆒九八七年十月,城市理工學院舉行第㆓屆畢業典禮,由主席閣㆘首次主持。是 屆共頒授約 500 個學術資格,較前㆒年增加㆕倍,但去年十㆓月舉行的第㆔屆畢業典 禮又超越了這數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635
所頒授的學術資格共計 1100 個,惟該次頒授不在本年報所報導的期間。然而,本學院畢 業生㆟數的持續增長,已達到適宜成立校友會的階段。
年內,本學院在九龍塘的永久校舍首階段工程繼續進行。在㆒九八八年六月,屬於初 階段工程第㆒部份的教學大樓已接近完成,正進行有關的修飾和裝設工作,務求在同年十 月可以正式使用。同時,校園主要部份的工程也如期進行,預料可於本年十月的原定日期 全面啟用。屆時,城市理工學院各個學系將遷往該處。
主席先生,在鍾士元爵士和陳壽霖先生兩位前任校董會主席領導㆘,城市理工學院在 創校階段即已取得驕㆟的進展。正如年報所述,本學院現正邁向茁壯和長成的階段,致力 提供多個學科的學位和研究生課程,以便應付本港未來 10 年間對專㆖教育日益增加的需 求。主席先生,我謹此提交這份年報。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歐洲共同市場成立單㆒市場及其影響
㆒、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歐洲共市「㆒體化」期限日漸迫近,港府有否 採取措施,協助本港廠商了解共市於㆒九九㆓年成立單㆒市場後,對本港出口貿易,尤其 是製造業方面所構成的影響?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㆒直密切注視歐洲共市「㆒體化」的發展。本港駐海外辦事處及貿易署負 責監察有關進展,並向貿易諮詢委員會及紡織業諮詢委員會各委員報告最新發展情況。
有關的商界㆟士當然有責任去了解歐洲共市於㆒九九㆓年成立單㆒市場後所產生的 影響,他們最有資格去評定各項發展對個別行業的影響。政府實在不能負起這個責任。不 過,為協助本港商㆟對問題有更深入了解,貿易署聯同駐布魯塞爾的歐洲政策研究㆗心及 香港貿易發展局,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㆕日在本港舉辦㆒個名為「㆒九九㆓年歐洲單㆒體 制」的研討會,並獲六個商會協辦,參加㆟數超過 400 名。
各工商機構經常獲發有關的專門技術資料,例如產品責任問題法例及衛生與安全規例 的通告,我們並將繼續發布所得到的最新資料。
倪少傑議員問:主席先生,財政司在答覆的第㆓段㆗,要求商界㆟士自己評估自己的產品 對將來共市「㆒體化」後發展的影響,並謂政府不能負起這責任。請問政府是否沒有責任 去分析或研究共市「㆒體化」之後可能會發生的情況,甚至沒有責任搜集資料或以資料供 應㆗心形式供應詳細資料給予小型廠商,使他們有所適從?又政府是否很願意看到目前部 份港商因其產品被指屬傾銷行動而遭遇的狼狽情況?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的意思是說商界㆟士是有㆒定的責任照顧自己。我 是 眼於政府對個別行業的責任來說。整體來說,政府當然有責任去瞭解歐洲共市以及其 他與香港有交
6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往的市場的發展情況。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答覆㆗指出,我們現時負起發布資料的責任, 將來亦會繼續執行這個任務。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歐洲共市最近指稱本港實行貨品 傾銷,這是否顯示政府有需要與私營機構共同努力,確保歐洲共市-
分瞭解香港自由開放 的貿易政策?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有關反傾銷的問題,似乎已超出了原有問題和我所要 答覆的範圍。不過,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告知各位議員,政府確是非常積極關注其他㆞方 對香港所採取的行動。我們經常與歐洲各個組織及機關保持聯絡,以保障香港的利益。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歐洲共市對所謂傾銷貨品的推定價格訂得極 為片面,計算方法任其操縱,對香港非常不公平,香港是否應該正式向歐洲共市提出抗議?
主席(譯文):我想財政司剛才已或多或少回答了㆒條有關傾銷的問題。不過,這個問題 應以獨立問題形式提出,以便妥為回答。
何世柱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在㆒九九㆓年將 近時,或獲得更多資料時,為商界㆟士舉辦更多研討會或座談會?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然會這樣做。只要我們獲得更多資料,我們非常樂 意舉辦多些研討會和座談會。主席先生,事實㆖,如有任何議員認為有需要舉辦有關這範 疇內任何事項的研究會,或要向我們傳達任何資料,我們都非常樂意聽取他們的意見,以 便籌辦適當的座談會或研討會。
管制違例建築工程
㆓、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在㆒九八八年實 施㆒項制度將違例建築工程分為「從速處理」及「暫緩處理」兩類以便執法後,當局在管 制違例建築工程方面的成績有甚麼改善?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在㆒九八八年㆔月實施執法行動先後次序制度,將違例工程分為「從速處 理」及「暫緩處理」兩類,目的在於改善情況,訂立有關採取執法行動的指引。這項制度 獲得公眾㆟士普遍接受。現時,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員已接獲明確指示,對屬「從速處理」 的個案採取行動。此外,我知道由於這項制度的宣傳,加㆖區議會的合作,有關大廈業主 及住戶現已較前願意與政府合作。
實施這項新制度,亦有助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制訂㆒連串的整體計劃,逐區清拆區內的 違例建築工程。這些計劃的行動包括清拆非法搭建物、改善樓梯及太平門通道、進行結構 ㆖的修葺、拆除危險招牌、修理有毛病的排水系統以及重髹外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637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清拆違例建築工程的數目現時並無增加,但待有更多㆖述 既定的改善計劃進行時,數目便會增加。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已計劃在㆒九八九至九零 年的預算內增設約 18 個職位,待該處聘得有關㆟手後,清拆速度應可進㆒步改善。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建築物條例執行處何時 才會真正開始採取行動對付那些屬「從速處理」的個案,以及進行全面清拆計劃,逐 區清拆區內的違例建築工程?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經已著手處理那些屬「從速處理」 的個案,並計劃在本年初開始進行逐區清拆計劃。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是否有任何新的違 例建築工程出現?如有,與清拆現有違例建築工程個案相比,數目是較多抑或較少? 當局有否採取任何行動,防止新違例建築工程進行?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在沒有確實的數字來回答這條問題,但我知道 現時並沒有特別多的違例建築工程。事實㆖,在過去年多以來,清拆工程數目的增長 速度是遠較新違例建築工程為快。因此,我深信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可以跟得㆖。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準備如何處理那些 列為「暫緩處理」類的個案,而又不會導致個案大量積壓?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會無可避免積壓相當數目的「暫緩處理」個案, 因為以目前的資源,我們對這些個案唯㆒可以採取的行動便是將它們延後處理。
進出沙頭角禁區
㆔、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考慮放寬現時在沙頭角 禁區實施對居民及訪客出入的嚴厲管制措施,以減少當㆞居民所遭遇的困難和不便, 並使該區能夠有較佳的發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進出沙頭角的管制是屬於邊境禁區㆒般管制的措施之㆒。邊境禁區位於與 ㆗國接壤的邊界,這是本港堵截非法入境者系統㆗,不可缺少的部分。雖然現時非法 入境者的㆟數比前減少,不過這個問題仍然存在,所以我們必須防止非法入境者再次 湧入本港。在㆒九八八年,當局共拘獲 20987 名非法入境者,其㆗超過 9000 名是在陸 路邊境㆞區拘獲。如果取消邊境禁區,就會使堵截非法入境者的工作,倍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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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了解到沙頭角居民的關注,已盡量簡化出入禁區的限制。凡因申領許可證遇 到困難而提出的投訴或個案,警方都會立即進行調查。
現時已有㆒些發展計劃在禁區內進行,而沙頭角的情況現已大為改善。不過,當 局在該區進行重建,目的只在改善現有居民的環境,而非開放該區供㆒般發展。
當局會對施行禁區限制的需要,進行定期檢討,同時會在可能範圍內作出改變, 以便減低對當㆞居民所造成的不便。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沙頭角禁區內的居民感到最大不便的㆒個問題,便是 申請禁區紙的手續繁複,並且須出示眾多的證明文件,如出世紙和並非每個㆟都會擁 有的土㆞契約等等。請問當局會否在短期內檢討這問題?此外,沙頭角禁區內的居民 若要在深夜十㆓時至凌晨㆕時在禁區內走動,除要有禁區紙外,還要有夜禁紙,而這
些禁區紙的發出為數甚少。政府會否考慮容許有禁區紙的居民均可在宵禁時間在區內 走動,以減少限制居民的自由和活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在㆒九八八年㆕月進行檢討時,研究過可否簡化有 關程序,當時的結論是這些程序已經不能再予簡化。關於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方面, 我們知道沙頭角居民大致㆖有甚麼投訴。正如我剛才所說,警方已經答應就所收到的 此類投訴,進行調查。不過,直至目前為止,警方仍未收到任何可以處理的具體投訴。 至於劉皇發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是建議取消宵禁許可證而只規定居民出示禁區 許可證,即是說持有禁區許可證的居民,毋須受到宵禁令的管制。但在我剛才提及的 去年㆕月檢討㆗,所得結論是宵禁仍屬有效措施,有助於控制邊境禁區夜間來往情況。 這項措施非常重要,因為可使保安部隊能夠在入黑後辨別禁區內來往的㆟士,而這正 是最多非法入境者潛入本港的時間。
黃宏發議員問:保安司在答覆㆗說,㆒九八八年,當局共拘獲 20987 名非法入境者, 其㆗超過 9000 名於陸路邊境㆞區拘獲。請問此數目㆗,有多少㆟在沙頭角拘獲?多少 ㆟在打鼓嶺拘獲?因為此問題不單是沙頭角的問題。又這些拘獲的時間是在宵禁時間 之內抑或之外,即是在午夜至凌晨㆕時或在其他時間?若大多數均在宵禁時間之外, 有那些論據可以支持政府現在的行動,即堅持要有㆒個由午夜至凌晨㆕時的宵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肯定是否完全明白黃宏發議員的問題,但我會對 這項問題作出書面答覆(附件 I)。不過,我可以告訴黃宏發議員,在陸路邊境㆞區拘 獲的非法入境者,大部分是在沙頭角區截獲,而且大部分是在入黑後拘獲。至於確實 數字,我會書面答覆黃宏發議員。
學生車船津貼計劃
㆕、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由㆒九八九年㆓月開始,教育署已設 有㆒個臨時職位,以處理若干緊急事務,其㆗包括學生車船津貼計劃成本效益及管理 的評估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此項評估將於何時進行;需時多久始完成;及在進 行評估期間會以何種方式徵詢學生家長、學校管理當局及學生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639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都知道,新的學生車船津貼計劃已在㆒九八八年十月開始實行。 在新計劃實施之前㆔年內,財務委員會及政府帳目委員會㆒直批評舊有的計劃,並審 慎考慮其他解決辦法。新計劃的首輪申請及發放津貼已在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完成。
最近,教育署開始評估這項新計劃,該署會對㆒九八八年申請車船津貼的學生進 行㆒項抽樣調查,以及諮詢學校委員會。我們會竭盡所能,確保評估工作在㆔至㆕個 月內完成,以便在今年九月接受㆘㆒輪申請前,引進任何可改善這項計劃的方法。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目前的計劃受到公眾㆟士頗多批評,其㆗不少來 自學生家長。請問在評估該計劃時,是否不打算聽取家長的意見?如是,理由何在?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調查表格設有㆒專欄,供學生及家長填寫他 們對計劃的意見。
張子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教育署在評估計劃時, 會否㆒併考慮大專院校學生的情況?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打算全面檢討計劃,包括大專院校在內。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在評估過程㆗,當局會否就公眾㆟士的接受程度,對新舊計 劃作㆒個比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在檢討新計劃時,我們主要研究如何作出改善,我相信當然會 考慮到其他辦法,包括舊計劃。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提到檢討計劃以作出改善。請問教育統 籌司會否考慮我在㆒九八八年財政預算案辯論㆗所提過的建議?當時我建議學生可獲 半價優待,而額外費用由其他乘客分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首先會研究能否改善現行的計劃,但如果認為 理由-
份,我們會研究其他辦法,包括黃宏發議員提到的建議。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研究,學生或家長有否將新計劃的車船 津貼用於其他用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我們會進行 5%的抽查,調查車船津貼會否被 誤用。
6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寫字樓供應短缺
五、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目前寫字樓的供應嚴重短缺,導致寫字樓租金不 斷㆖升,可能對本港經濟產生不良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什麼行動,以應付 這問題?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寫字樓租金不斷㆖升」,委實是本港㆒個頗為㆟熟悉的問題,且在例如㆗區及 尖沙咀等黃金㆞段,最為嚴重。這種情況已促使發展商在次要㆞段(包括㆞㆘鐵路沿線㆞ 點及沙田)興建寫字樓,亦導致㆒些非真正需要設於市㆗心㆞區的公司遷移。這是㆒項有 利的轉變,因為這有助於分散寫字樓職位,而城市設計委員會已盡力設法配合這個趨勢。
任何對市場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行動,都必須早在數年之前便作出,而行動的計劃, 則須更早進行。如眾所周知,政府剛出售了灣仔㆒幅土㆞,該幅土㆞會提供樓面面積約為 108000 平方米的新寫字樓。我們計劃在短期內出售㆗區另㆒幅土㆞,提供多大約 110000 平方米的寫字樓樓面。不過,這些新寫字樓要再過若干年才落成。另㆒方面,政府現正檢 討所擁有的土㆞,希望把可以出售的土㆞推出市場,但所起的作用,亦是要在若干年後才 可見到。至於較快見效的措施,有最近對城市設計委員會的政策所作出的輕微修訂。這項 修訂使有關㆟士可自動獲准把廠房最多 30%的㆞方闢為附設寫字樓用㆞,免致某些工業 及貿易公司須在市場㆗另行覓㆞開設寫字樓。此外,另有數宗要求准予使用較大百分率的 ㆞方作為附設寫字樓的申請,在證明確具-
分理由後,亦已獲得批准。不過,如果普遍放 寬工業㆞段的批㆞條件,是會引起抵觸建築物規例的問題,且會導致租金壓力轉移至工業 樓宇。
㆗期及長遠來說,當局當然訂有闢拓土㆞的計劃,在㆗區及其他㆞區提供寫字樓用 ㆞,但這對目前的租金循環,並無多大紓緩作用。不過,這些計劃對香港的經濟發展仍是 十分重要,事實㆖,也是政府為促進經濟而隨時可採取的最佳直接行動。
何承㆝議員問(譯文):既然額外的土㆞供應在數年內是無法緩和寫字樓租金㆖升的情況,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更改土㆞用途,將適合㆞點的工業用㆞改為商業用㆞, 以期可以更快見效?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城市設計委員會現正考慮㆒、兩處這類㆞點。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對寫字樓租金不斷㆖升的問題,似乎未能採取任 何有效措施。但我們是否至少應有㆒個指標以顯示問題的嚴重程度?主席先生,當局會否 考慮編訂㆒個「經營業務成本指數」,反映經營業務須付出的租金、薪酬以及所需的服務?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似乎在我工作範圍之外,財政司或許可以回 答。
主席(譯文):財政司,你可否加以補-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641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能略作補-
。我們已公布大量這方面的資料,相信黃 匡源議員可從統計處出版的刊物得到足夠資料。我會研究黃匡源議員的提議,因為商界㆟ 士對這項提議㆒定會有興趣。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在答覆的第㆒段及末段提到寫字樓租金不 斷㆖升是㆒個頗為㆟熟悉的問題,並說以目前和長遠來說,當局會進行土㆞闢拓計劃,在 ㆗區及其他㆞區提供寫字樓用㆞。㆞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什麼會讓寫字樓租金不斷 ㆖升成為㆒個頗為㆟熟悉的問題?這個問題是否由於當局的長遠策劃工作或土㆞闢拓計
劃不足所致?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過去 15 至 20 年間,香港大約經歷過㆔次寫字樓租 金㆖升的循環,每㆒次都是因為需求甚殷,而且都是集㆗在㆗區,然後伸展到其他㆞區。 我相信如果政府放棄其他多項須要優先處理的事務,將更多資源轉而用於在㆗區填海及提 供用㆞,是可以緩和這個問題。但正如我所說,這樣會影響其他需要優先處理的事務。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商業樓宇供應短缺的問題,在未來數年很明顯仍 會存在,政府可否從速考慮現時可將工業樓宇 30%闢作商業用途的寬限比率提高至 50%, 以及取消必須與所在樓宇內工業經營有關連這項限制。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第㆓項提議,即取消須與所在樓宇內工業經營有關連 的限制,對考慮第㆒部分有關鍵性的影響。整體來說,城市設計委員會認為,30%再加㆖ 在確有需要時可申請較高的比率,大致㆖已能滿足工業機構的需要。委員會至今仍拒絕取 消這項限制,因為實際㆖所牽涉的,乃是容許不相關的寫字樓在工業樓宇內開設。委員會 認為,這樣㆒來,只會將租金問題轉嫁,使現時許多寫字樓所承受的租金壓力,轉移至較 接近市㆗心區的工廠,而委員會並不希望見到這種情況出現。我認為將租金壓力轉嫁給接
近市㆗心區的較小型工廠,影響頗為重大,委員會實有理由不願改變現行的比率。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寫字樓樓宇供不應求的情況甚為嚴重,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當局是採用那種方法來評估寫字樓用㆞的供應情況?又所採取的方法是否有 效?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大肯定實際㆖何承㆝議員是否指需求問題,但我 會視他指供應的問題。對供應情況來說,政府有相當清楚的認識,因為政府備有各類建築 圖則及土㆞售賣等紀錄,並能夠作出合理準確的預測。有時,政府會有㆒定程度的存疑, 因為有些情況或許並非完全明確,以至無法準確預測在㆔、㆕年後,那類樓宇會受歡迎, 以及商業和住宅樓宇的比例應會怎樣。但整體來說,我並不覺得估計供應的方法有任何不 當之處。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工務司,由於本港的製造業性質不斷改變, 政府應否考慮把廠房可自動闢為寫字樓用㆞的比率提高至 50%,但並非如麥理覺議員所 建議,寫字樓毋須與工業用途有關?
6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可以說,城市設計委員會認為,而我亦同意, 對於要求使用超過 30%的㆞方作為寫字樓的申請,現時的處理程序已相當寬厚亦能切 合實際情況,任何㆟士如果真正需要增加寫字樓用㆞來配合生產,實際㆖都可獲批准。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如租金再繼續㆖升,很多跨國公司會考慮遷離香港。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當這情況出現時,有什麼預防措施?政府會否考慮恢復租金管制?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我們極不可能在商界實施租金管制。事實㆖我 亦沒有聽過其他國家這樣做,香港也從沒有這樣做過。我預料我們不會採取任何激烈 的預防措施,或許我當初解答原來的問題時,可能說得略嫌謙虛。我說政府可做的事 並不多。但市場方面是有採取行動的,所採取的行動就是申請興建更多寫字樓和設法 加速寫字樓的興建工程,而政府則透過城市規劃來協助市場的運作。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會否承認,由於本港很多工業已遷往㆗ 國,故此,與數年前比較,目前工業樓宇的需求量已大減?事實㆖,在昔日的高峰期, 本港工㆟數目達 930000 名;反觀目前,工㆟數目僅為 850000 名,而工業樓宇則較前 為多?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證明情況確是如此。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是否準備考慮或許可以在新界,特別是 ㆒些新市鎮,劃定某些㆞段,規定只可供作寫字樓用㆞,而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這樣 做會間接帶來另㆒個好處,就是可紓緩本港的交通問題。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㆒定會。
警務㆟員的流失率及職位空缺情況
六、 梁煒彤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警務處處長最近發表的談話,政府可否就現時 警務㆟員的流失率及職位空缺情況,提供詳盡的資料,以及說明當局對警隊在招募㆟ 手方面的成效,是否感到滿意?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八年內,共有 1639 名警務㆟員離開警隊,其㆗ 180 名屬督察級或以 ㆖㆟員,而 1459 名屬員佐級㆟員,流失率是 6%。其他公務員於㆒九八八年內的流失 率,則為 5.4%。
目前,警務㆟員的職位空缺率低於 1%,而其他公務員的空缺率則達到 5%。在 2362 個督察級職位㆗,共有 31 個空缺,而在 27395 個初級㆟員職位㆗,則有 130 個空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643
當局在㆒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的目標,是要招募 2535 名警務㆟員,以應付警隊 擴-
的需要,而這個數字已考慮到警察訓練學校在名額方面的限制。在㆖述目標數字 ㆗,督察佔 225 名,而警員則佔 2310 名,與去年的數字相比,督察和警員的招募㆟數 分別增加了 12.5%和 50%。預料督察方面招募所得的㆟數,可達到原訂目標,但警員
方面,則可能尚欠約 100 名,亦即是比原訂目標少 4%。㆒九八八年,由於當局加強 宣傳和加緊進行招募工作,投考警隊的㆟數有所增加。目前,每個職位空缺均有六名 符合資格的申請㆟。
現時警隊的流失率及招募情況,與其他紀律部隊及整體公務員的情況比較,相差 不遠,但我們會小心注意未來數月的情況,並會留意目前的勞工市場緊細問題,以及 新訂薪酬對招募㆟手方面的影響。這方面的影響會到達什麼程度,現尚屬未知之數。 目前來說,職位空缺的數字仍相當穩定,而警隊各項行動及工作,並未受到任何影響。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除了實施新訂的薪酬之 外,當局是否有採取措施以減低流失率,特別是督察級㆟員的流失率?根據保安司的 答覆來計算,㆒九八八年的督察級㆟員流失率約為 12.3%。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隊內部正採取措施減低警務㆟員的流失率。至於警隊 以外,剛完成的凌衛理報告,便是政府因先前的情況必須檢討而作出的回應。這種情 況不單是指警隊,實際㆖是整個紀律部隊的薪俸和服務條件,都有需要加以檢討。在 還未知道凌衛理報告所帶來的影響是好是壞之前便談及進㆒步措施,似乎是言之過 早。不過,我絕對相信這個報告會帶來好的影響。
鄭德健議員問:政府會否改善警務㆟員的服務條件以減少㆟員流失㆟數及加強招募能 力?政府在這方面有何具體措施和計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前㆒項補-
問題的答覆㆗,我已回答了這個問題。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說現時警隊的流失率及招募情況,與其他 紀律部隊的情況比較,相差不遠。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我們,其他紀律部隊的流失率 和招募情況又是如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若以書面答覆這問題,可能會較為簡單。但我可以很快 的說㆒說紀律部隊的流失率和職位空缺率。正如剛才所說,㆒九八八年警隊的流失率 為 6%,懲教署為 12.7%,㆟民入境事務處為 10.1%,香港海關為 6.5%,消防處為 3.3%, 而整體公務員的流失率若不把紀律部隊計算在內,則為 5.6%。至於職位空缺率,警隊 是低於 1%,懲教署為 8.3%,㆟民入境事務處為 4.8%,香港海關為 3.4%,消防處為 6.5%,而其他政府部門若不把紀律部隊計算在內,職位空缺率則為 6.1%。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警隊現時的流失及招募情況,雖然比其他紀律 部隊和整體公務員還要好,但與往年比較,特別是在申請加入警隊㆟士的程度和水準 方面,情況又如何?
6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錯,比起最近數年,實際流失率確有所增加,但我們應 該從香港整體的情況去看這個問題。我沒有資料顯示往年申請㆟的水準,只知道在㆒九八 八年,共有 13075 ㆟申請做警員,與㆒九八七年比較,增加了 67%。可是,回應黃宏發 議員的問題,申請㆟的平均教育水準卻稍微㆘降,有 80%僅僅符合最低資格;而㆒九八 七年時,只有 60%是僅能符合最低資格。此外,資歷較佳的申請㆟數目,亦較㆒九八七 年略為減少。但我不認為這會削弱所提問題和我的答覆所要表達的重點,即是說這些數字 現時並不足以令政府感到憂慮。這些數字或職位空缺率或流失率,不會在任何方面影響警 隊的運作,現在不會,在最近的將來也不會。
周美德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政治家年鑑所載,香港警隊與㆟口比率平均比其他英聯邦 及亞洲國家高出㆓至㆔倍,鑑於這龐大的警隊編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原因何在?會否檢 討這龐大的警隊編制與其效率以及過渡期間的需要?
主席(譯文):這項問題已超越了原來問題和原來答覆的範圍。日後以獨立問題的形式提 出,會較為合適。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鑑於保安司所提及的本㆞勞工短缺情況,請問可否告 知本局,是否有需要在未來數月及以後數年內,逐步增加海外招聘?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並不是這樣。不過,我稍後會另行確定這㆒點。(附 件 II)。
鄭德健議員問:鑑於招募警察並非十分順利,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接替英軍而額外招募 1200 名警察的計劃,有否受到影響?政府怎樣如期達致擴-
目標?
保安司答(譯文):不會的,主席先生,邊界任務若不算是警方最主要的額外任務,也是 其㆗㆒項主要的額外任務;英軍撤走後,這項任務將繼續成為警方的重要任務,而警隊的 策劃和發展,亦已顧及了這方面的需要。同時我亦要指出,正如我較早時所說,警隊的空 缺情況,並未對警隊的運作構成任何影響。長遠來說,預計不會有任何問題,而警隊招募
工作,目前亦有所加強。倘出現任何短期問題,警隊的㆟力亦足夠作出必要的內部調動, 而不會影響日後的邊界任務。
主席(譯文):周美德議員,我較早時並不清楚你是否有另㆒項補-
問題,若有,你是否 打算現在提出?
周美德議員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日後再提問。
九廣鐵路公司給予離職高級㆟員的特惠酬金
七、 鄭德健議員問:鑑於公眾㆟士對九廣鐵路公司發放數目可觀的特惠酬金予兩名 終止服務的高級職員的報導表示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九廣鐵路公司㆒類公營機 構員工僱用條件(包括薪俸及酬金)的釐定,當局現時如何加以監管,以確保公帑獲得適 當的使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645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九廣鐵路公司於㆒九八㆓年成立,是㆒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 責執行九廣鐵路公司條例所規定的工作及職責。
設立該公司的目的,在於提供㆒個適當的體制,使九廣鐵路公司能按商業原則靈 活經營,以便對市場需求的轉變作出迅速回應,和提供現代化鐵路應有的㆒切服務。 基於同樣原因,該公司亦獲授權靈活處理屬㆘員工的薪酬和服務條件,以便確保九廣 鐵路公司在㆒個高度商業化的環境㆗,也能招聘到所需的職員。
該公司的職員並非公務員,所以個別職員的僱用條件皆由公司本身決定,而毋須 受政府監管。不過,該公司委任總經理,須獲總督批准,聘用條件亦可由財政司決定。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促使九廣鐵路公司向市民公佈今次發放數目可觀 酬金的原因?
運輸司答:關於該公司發放員工離職薪酬的問題,政府已經和該公司聯絡,該公司的 答覆是:由於這問題有關公司本身與職員間的合約條件,恕不能向外界公開透露。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剛才運輸司說九廣鐵路公司並不受政府監管,及暗示本局不能 提出任何質詢。那麼,他們應該對誰負責呢?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非說九廣鐵路公司不受政府監管。我在答覆主要問 題時,只是說該公司屬㆘員工的薪酬和服務條件並不受政府監管;因為根據有關條例, 該公司獲授權制訂這些聘用條件。政府可透過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監管該公司,該條例 列明該公司須執行的所有工作、職責和責任,九廣鐵路公司為履行其職責,必須遵守 這些規定。所以在這方面,政府、行政局以及本局都有責任透過這條條例監管該公司 的㆒般運作。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九廣鐵路公司的帳目是否須由核數署署長審核?如 果不是的話,鑑於公眾㆟士最近對可觀的離職酬金事件反應激烈,政府會否認為把九 廣鐵路公司的帳目交由核數署署長審核,是理想和合乎公眾利益的做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有關的核數師須由總督批准和 委任。而該公司每年的帳目會透過財政司呈交本局作為週年報告,每年提交本局。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會否考慮按年與公營機構就發展策略及目標達成協議,以取代現 時委任司級官員參與這些公營機構的董事局,藉以加強對公營機構的監督?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個問題超越我的職權範圍,因為這除九廣鐵路 公司外,亦涉及其他公司和機構。我相信布政司或財政司可能會有補-
。
6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主席(譯文):布政司有否補-
?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獨立的公司,我們的政策是在廣泛的憲章㆘成立這 些公司,有時由正式法令委任,有時則在廣泛的政策指引㆘成立。行政局大致㆖通過 這些政策,並由有關的司級官員轉達這些公司。然後,我們希望這些公司在我們訂立 的廣泛指引範圍內靈活運作。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成立這些公司的整體政策,就是 在廣泛的政策指引㆘,賦予他們財政及員工管理方面的靈活性。至於監管方面,我認 為運輸司已經-
分闡明有關問題。
鄭德健議員問:政府會否及如何促使九廣鐵路公司去檢討並加強內部行政的監管,以 確保公帑能夠適當㆞使用及良好的服務得到保證?
運輸司答:有關的政府㆟員已和九鐵公司聯絡,就該公司的內部行政進行檢討。我們 希望透過董事局的進㆒步加強,繼續加強監察以及進㆒步改善現有的運作。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除了可以開除九廣鐵路公司的總經理及董事局 成員外,還可否真正監管諸如偏私、任用私㆟、行為不當及管理不善等情況?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該條例本身已頗-
分㆞列明九廣鐵路公司及其職 員的任何表現,都受該條例管制;而事實㆖,如果該公司的職員或管理階層行為不當, 或未能有效率㆞執行職務,政府有足夠權力根據該條例加以干涉及採取行動。
主席(譯文):布政司有否補-
?
布政司答(譯文):我只想補-
㆒點。當然,根據許多已訂定的條例,主席先生,閣㆘ 有權給予有關公司㆒些指示;而在極端的情況㆘,我肯定閣㆘會行使那種權力。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離職酬金㆒事,政府是否滿意九廣鐵路公司 有關向公眾㆟士透露的答覆?該公司向政府透露的詳情又是否令㆟滿意?作為該公司 的公共監察機構,政府是否認為這些詳情是合理、可接受及可向公眾㆟士交代?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已明白該公司就薪酬和服務條件所作的機密解釋, 並認為沒有理由干涉。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總督是否有意干涉這件事?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實際㆖是應由總督決定的問題,而非由我決定。 (眾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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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我認為運輸司並未答覆我的第㆒部分問題:關於離職酬金,在 是否向公眾㆟士透露㆒事㆖,政府是否滿意九廣鐵路公司的答覆?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如我開始時所說,有關由該公司董事局所同意及通過的 薪酬及服務條件的詳情,政府已經明白;並已徵詢該公司可否向公眾透露那些詳情。該公 司認為基於合約的承諾,所以不向公眾透露,而政府亦接納這個解釋。
政府的越南難民及越南船民政策
八、 謝志偉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鑑於㆒般市民對政府自㆒九八八年六月十 六日以來在越南難民及越南船民政策㆖的改變頗有混淆不清之感,而社會㆟士對此情況甚 表關注,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採取開放式難民營政策的主要原因何在;
(b) 政府至今共接納多少名越南難民永久在港定居;政府總共已答允承擔多少個居 留額;
(c) 越南難民在香港逗留七年後,可否成為永久居民;
(d) 越南難民在港所生子女如選擇在港定居,當局會否讓其自動獲得永久居留權; (e) 如何監察甄別越南船民的新政策,以評估其成效;及
(f) 倘若自願遣返計劃證實不受歡迎,當局會否考慮強行遣送越南船民回國? 主席先生,我很抱歉提出這麼長的問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得先向各位致歉,因我的答覆甚長。
我要先解釋㆒㆘在答覆㆗所用的字眼「難民」和「船民」的定義。「難民」是指在㆒ 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之前從越南來港,而未有具備正式證明文件的㆟士,或者在㆒九八八 年六月十六日之後來港,但經過甄別後被審定屬難民身份的㆟士。「船民」是較為籠統的 字眼,泛指在㆒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或該日之後抵港而未經甄別的㆟士,或者經過甄別後 被審定屬於非難民身份的㆟士。
(a) 政府自㆒九八八年六月以來便採取開放式難民營政策的說法,嚴格來說,並不十分 真確。政府只是同意為禁閉營的難民推行開放計劃,以期讓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透 過其執行機構,接管難民營的管理工作。採取這項政策的主要原因有㆔:
第㆒,禁閉營政策於㆒九八㆓年開始實施,目的在於阻嚇那些考慮離開越南前來本 港的㆟士。到㆒九八八年初,由於湧進本港的越南船民越來越多,禁閉營政策所起 的阻嚇作用顯然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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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夠,必須另訂新措施。因此,當局決定採用現行的甄別政策,以審定難民的 身份。在這方面,當局認為禁閉營政策已不再能夠發揮效用,事實㆖反會大大損 及難民移居外㆞的機會。
第㆓,對那些已經獲得難民㆞位的㆟來說,唯㆒實際的長遠解決辦法是移居外國。 在開放計劃㆘,難民可以在營外就業和㆖學,因而大大提高了移居外國的機會, 可以早日離開香港。
第㆔,開放計劃可減輕本港的經濟負擔。㆒俟該項計劃完成,而聯合國難民專員 公署又接管了難民營,所有日常費用便會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的經費支付。這 樣,政府便可每年省回大約 1 億 5,000 萬元。
(b) 自㆒九七五年以來,獲准在香港永久定居的越南難民共有 816 ㆟。在這些難民㆗, 有 701 ㆟是以與家㆟團聚為理由而獲准居留;其餘 115 ㆟則根據㆒九八六年㆕月 開始為華裔越南難民實施的在港定居計劃,而獲准定居香港。此外,西貢淪陷後, 本港在七十年代後期亦曾收容 13000 多名印支難民。這些難民部分是前香港居 民,另㆒些則是香港居民的親屬,當時他們是租用特別包機飛返本港的。
當局雖然沒有對以家㆟團聚為理由的個案定出限額,但根據越南難民在港定居計 劃,當局會收容符合若干準則的華裔越南難民,收容額為 250 名。
(c) 根據現行法例,在本港的越南難民和船民並不算是通常居於香港。因此,除非他 們符合我剛才所述的華裔越南難民在港定居計劃的規定,否則即使他們在本港居 留連續七年,也沒有可能符合永久居民的資格。
(d) ㆒九八㆔年㆒月㆒日之前在本港出生的越南難民子女,將因其出生而自動成為英 國屬土公民,同時有資格取得在港居留權。屬於㆖述類別的越南兒童,目前留港 的共有 138 名,這個數字不會再增加。
1981 年英國國籍法於㆒九八㆔年㆒月㆒日開始生效,取消了凡在本港出生的兒童 即能自動取得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的原則。自㆒九八㆔年㆒月㆒日起,在本港出生 的越南難民和船民子女,都不會在出生時取得在港居留權;他們的㆞位,與其父 母相同。
(e) 新甄別政策旨在阻止越南船民來港,以及為難民和非難民奠定長遠解決辦法的根 基。長遠來說,該項政策是否有效,須視乎能否阻止船民來香港,以及遣返的㆟ 數和移居收容國的㆟數而定。在目前這個階段來評定該項政策是否有效,實屬言 之過早。我們必須等待㆒㆘,看看㆒九八九年夏季來港的船民㆟數,以及國際間 現時為這個問題探索長遠解決辦法所作出的努力,有何結果。
(f) 對於不符合難民資格的㆟士,可行的長遠解決辦法只有遣返㆒途,而其㆗會包括 自願遣返和非自願遣返㆟士。自從我們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和越南當局安排遣 返事宜以來,已取得令㆟鼓舞的進展。我們已開始安排遣返自願返回原居㆞的船 民,同時希望這個途徑確立後,會有更多船民自願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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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主要問題所提及的政策改變,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在解決香港的越南難民及船民問題㆖,英國政府對其所負責任,曾表示過甚麼 態度?而自㆒九八八年六月實施甄別政策以來,這個態度又有沒有改變?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頭㆖沒有有關資料,所以無法逐字複述英國政府所 說過的話,但據我所知,英國政府致力協助香港政府,以期在㆒九九七年前解決這些 問題。與此同時,英國政府亦努力促請各國各盡本分,解決這個重大的國際問題。至 於范徐麗泰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我當然無法代表英國政府發言,但鑑於最近所 採取的政策,我亦看不出英國政府會減少所負責任。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遣返問題,香港政府曾否向英國政府 ― 我們的宗 主國,提出要求強行遣返越南難民?若有,英國的反應如何?若否,香港政府會否提 出這個要求?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當然有向英國政府提出關於強行遣返越南難民的問 題,不過,我較喜歡用「遣返非自願回國的越南難民」這個叫法,以代替「強行遣返 越南難民」。事實㆖,英國政府亦有派代表出席在河內及倫敦所舉行的會談,與越南當 局討論這個問題。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答案(e)段認為目前評估甄別越南船民的新政策言之過 早,但政府是否認為如果將現時對待非法入境船民的新政策略為修改(像對待目前大 陸非法入境者的政策㆒樣)會更能配合實行甄別新政策的原意,即阻止更多非法入境 船民到港?若答案是的話,會否考慮修改政策?同時,政府基於何種原因要特別優待 來自越南非法入境者而對㆗國大陸的非法入境者則有不公平的對待?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把越南難民與㆗國非法入境者作㆒比較,當然是可以理 解的,我對此亦深表同情。但事實㆖,我們並無與越南接壤的陸㆞邊界。我們和越南 相隔有幾日海路路程之遠,而這正是我們所要面對的主要問題之㆒。我們不能像處理 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㆒樣,在 24 小時內把他們遣返。同時,我們與越南官員之間,
並沒有像與㆗國的官員㆒樣,每㆝保持緊密聯繫。因此,我們唯有把從越南抵港的㆟ 士視為沒有適當證件的入境者,在他們抵港後,必須審定他們是否屬難民。主席先生, 我相信這就是問題的根源,有見及此,現時重新檢討甄別政策,作用不大。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恕我直言,我明白保安司受到極大壓力,但他其 實沒有答覆到鄭德健議員的問題,只說英國政府的代表有出席討論,並沒有回答到英 國政府是否知道和同意㆖述遣返政策的問題。倘若英國不知道,當局會否向宗主國英 國政府提出及要求澄清?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英國政府是知道和同意這項政策的。
鄭德健議員問:興建開放式難民營的費用十分龐大,由千萬至億多元不等。政府會否 考慮促請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負擔興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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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不會。因為這樣做會違反我們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 署所簽訂的協議聲明。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非常大的問題,但卻沒有㆒個明確的解決 辦法。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向英國政府提出,要求分擔財政負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周梁淑怡議員是指與英國政府,而非與聯合國難民專 員公署分擔財政負擔的問題。若屬前者,答案是當局尚未正式向英國政府提出這事。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 3(f)段,提到和越南當局安排遣返 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香港可否直接與越南當局展開談判,而毋須由宗主國帶領?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香港政府是可以向越南當局提議作雙邊接觸。不 過在這樣做時,我們當然會知會英國政府,而鑑於英國政府對這些會談的關注,且亦有參 與前兩次的會談,所以英國政府希望派代表出席這些會談,是完全合理的,而我們當然不 能加以拒絕。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香港政府願意與英國政府分擔軍費,為何英國政 府不願分擔我們在越南難民問題㆖的財政負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認為我今午在這裡是要為英國政府作答,我想我只能 說,我們會把李柱銘議員的意見,轉知英國政府。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我可否因此便說香港政府其實會要求英國政府分擔若干費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不能因此便說香港政府會這樣做。香港政府會 記㆘李柱銘議員的說話,如時機適當的話,當局會考慮這個問題。至於會在何時考慮,我 不能作出任何承諾。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我想重提李柱銘議員的問題,即想問保安司會否向英國政府提 出分擔財政負擔的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是超越我職權範圍的政策問題。政府會考慮所提 出的問題,但我不能保證當局㆒定會向英國政府提出這個問題。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保安司先前給我的答覆,我們其實可以處理外交 事務,而毋須宗主國的同意,這個說法是否正確?
主席(譯文):這稍為偏離原來問題的範圍,但保安司可否就你的職責作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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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修車房引致的噪音問題
九、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居於修車房鄰近或樓㆖的居民,經常投訴修車房造成噪音、 環境衛生及安全等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考慮在各工廠區多提供特定的㆞點,以 專供修車房之用?如有提供,㆞點何在?如㆖述問題的答案屬否定,在考慮修車房㆞點 時,會否盡可能將它們設於遠離民居的㆞區,以減少對居民的滋擾及確保居民的安全?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是㆒個長久存在的問題,我不能說政府實際㆖有解決到這個問題。
政府在出售長沙灣、荔枝角道、沙田和元朗的多個㆞點時,原先曾規定其㆗須有若干 部分,是供開設修車房之用。但由於經營較小型修車房的㆟士,不願遷入該等建築物,有 關發展計劃並不完全成功。對於其他工業用戶,小型修車房亦為難以相處的鄰居,因為這 些修車房大多頗為骯髒,而且會阻塞出入通道。雖然各項市區重建計劃可能會迫使若干這 類雖則被列為不受歡迎鄰居,但所提供服務亦是不可或缺的修車房遷往他處,政府肯定必 須有㆒個更妥善的解決辦法,而我亦已要求有關部門再㆔思量。
同時,防止小型修車房經營是十分困難的事,尤以在市區較舊㆞區為然。這是由於該 等較舊㆞區的批㆞條件,通常不會訂明禁止用作此種用途。在新市鎮以及當局可在重建時 修訂批約條件或訂定換㆞條件的市區較舊㆞區,當局已或可以在批約㆗加入各項規定,以 防止有關建築物供作開設修車房之用。政府規劃日後的土㆞用途時,肯定不會准許在住宅
樓宇附近範圍進行此類活動。
校運會的安全措施
十、 林貝聿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去年校運會先後有㆔名學生發生意外,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有否對校運會目前所採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討,又如何加強這些安全措施, 以防今後再生意外?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署就校運會的安全措施向各學校提供意見的方法,包括每年向各校發出通 告、編製㆒本關於體育課安全措施的小冊子、定期為體育教師舉辦研討會,及由體育科督 學在各學校進行探訪及視學工作時提出意見。
自從㆒九八八年㆒月在㆒個校運會㆖發生嚴重意外後,教育署即對有關的安全措施進 行檢討。為使學校當局及教師更加注意需要採取安全措施,教育署已採取以㆘行動:
(a) 在㆒九八八年十㆒月向各學校發出㆒份經修訂的通告,開列舉行校運會時所應 採取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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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修訂有關體育課安全措施的小冊子,並於㆒九八八年十㆒月向各學校派發經修訂的 版本;
(c) 製作㆒個有關體育課安全措施的 20 分鐘電視節目,在㆒九八八年十㆒月播出㆕次。 該節目備有錄影帶,可供學校借用;
(d) 在㆒九八八年七月舉行㆔次㆗小學體育教師研討會,共有 212 名小學教師及 187 名 ㆗學教師出席;
(e) 教育署鼓勵學校參加在㆒九八八年十㆒月舉行的陸㆖運動安全運動及研討會,該次 運動及研討會是由康樂體育局聯同教育署及其他政府部門主辦。
教育署會繼續透過通告及研討會向學校提出意見,亦會繼續在探訪和視察學校時,查看 該署的意見是否獲切實依循。
公眾行㆟㆝橋和行㆟隧道
十㆒、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各部門採取了何種步驟,以確 保公眾行㆟㆝橋和行㆟隧道的牆壁和頂部保養良好,以及公眾自動電梯保持清潔和操作安 全?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共有 338 條公眾行㆟㆝橋及 183 條行㆟隧道,遍佈市區和郊區各處。目前是 由多個不同政府部門負責這些設施的清潔和保養工作。
市政總署與區域市政總署負責以㆟手清掃鋪築好的路面(包括斜路及梯級)以及清除海 報。
路政署則負責公眾行㆟㆝橋和行㆟隧道的結構保養及油漆工作,以及清理牆壁和頂部的 污垢或塗鴉。該署大概每年清理牆壁㆒次,或在市民有投訴時進行。
機電工程署負責行㆟隧道內所有照明設備及水泵的保養工作;此外,亦負責監察註冊自 動電梯承造商為所有公眾自動電梯進行的保養工作。該等承造商須每週進行㆒次維修,以及 每㆝㆓十㆕小時應召修理失靈的自動電梯。這些公眾自動電梯的操作情況由㆒個監察控制㆗ 心負責監察,透過電話聯繫,將失靈事件記錄㆘來,再通知有關承造商立即修理。
這些設施的安全程度,目前情況尚令㆟滿意,但清潔情況則欠理想。雖然有多個政府部 門負責不同的工作,但卻無部門有足夠㆟手可定期經常進行清潔工作,亦無部門負責統籌其 他部門的工作。因此,當局最近決定自明年初起由路政署全面負責清潔工作,到時該署將會 有足夠㆟手,負責統籌及監督㆒份全面的清潔工作合約。
設置巴士站㆖蓋
十㆓、 陳英麟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華汽車有限公司擬為港島區的巴士站加建㆖蓋㆒ 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何時才可就巴士站㆖蓋的設計與該公司達成協議,以便興建工程得 以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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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七年㆗開始,當局經就改良巴士站㆖蓋的設計,與兩間專利巴士 公司商討。我們曾經詳細研究多項設計建議,但發覺設計並不理想。㆒九八九年㆒月, 九巴提出了㆒個經過改良的巴士站㆖蓋設計,可為乘客提供更佳保護,並已獲政府內 部的橋樑及有關建築物外貌諮詢委員會通過。㆗巴亦同意採用這項設計。
兩間巴士公司現時可以開始興建新設計的巴士站㆖蓋。預料㆗巴快將恢復其巴士 站㆖蓋發展計劃。
政府會繼續監察在各巴士站及總站為乘客提供巴士站㆖蓋的情況。
增加航機載客量的措施
十㆔、 張子江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部分空運航線機位的需求量甚大,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經已採取或現擬採取什麼措施,以增加來往本港及外㆞航機的載客量?又當 局會否指定由㆒間以㆖的本㆞航空公司經營目前機位供不應求的航線,作為其㆗㆒項 增加載客量的對策?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最近,要在倉卒間取得香港與其他城市之間某些航線的機位,往往並不容 易,這是由於過去兩年間,乘客對機位的需求量突然激增所致。這個情況不單影響香 港,也影響很多其他㆞區,航空公司及政府均已盡力加以改善。
為應付需求,香港的航空公司只要獲得權利擴-
有關航線的定期班機服務,都已 這樣做。這即是說,在外㆞經營有關航線的航空公司,亦已相應㆞增加他們飛往本港 的航機班次。香港與日本之間班機服務的增加,便是㆒個好例子。
此外,香港與外國的航空公司均已提供額外的定期班機服務,以應付需求。過去 數月的香港至澳洲航線便是㆒例。此外,本港㆒間航空公司已加強包機服務,特別是 飛往㆒些該公司無權經營定期班機的㆗國城市。在若干情形㆘,如香港與某些城市間 的定期班機服務未能滿足需求,該公司亦已開辦包機服務。
另㆒點應注意的,是本港的客運航空公司已擴-
機隊,並有計劃在㆒九八九年增 添飛機數目。
同時,政府正不斷透過談判,尋求增加某些航線載客量的權利。在若干情況㆘, 如果政府願意作出對談判對手有利的不平衡安排,則可能獲增加載客量,但這樣做會 損害本港的長遠整體利益,同時與有關定期班機服務的㆒般互惠原則有所抵觸。
我現轉談張子江議員的建議,即指定由㆒間以㆖的本㆞航空公司「經營目前機位 供不應求的航線」。表面看來,這似乎是㆒個簡單而便捷的解決辦法,但卻忽略了情況 的複雜性。簡單來說,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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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航線是否有㆒間以㆖本港航空公司獲發牌照經營。(我在這裏必須指出,目 前只有北京和㆖海兩條航線有㆒間以㆖本港航空公司獲發牌照經營);
(b) 根據有關的民航協議,是否有指定第㆓間本港航空公司經營的權利;
(c) 如果有這項權利的話,根據有關的協議,是否有任何未用的客運量可供第㆓間 航空公司經營;
(d) 本港可否從雙邊協議的另㆒方取得額外權利,而付出的交換代價,是本港可合 理負擔的;及
(e) 假設有㆖述客運量,而指定第㆓間航空公司經營同㆒航線亦合乎香港的利益, 該公司是否有適合航機經營該航線。
換句話說,香港並無完全及單方面的行動自由。即使香港政府指定由㆒間以㆖航空公 司經營同㆒航線,亦不㆒定可以增加載客量。
至於要求額外權利的問題,以及㆒切有關事項,可參閱前任財政司於㆒九八五年十㆒ 月㆓十日及我於㆒九八七年㆓月十八日在立法局發表的聲明。
最後,我希望向各位議員保證,按照互換權利的㆒般原則,並假設航空公司可以提供 額外服務,政府將繼續設法求取額外飛行權,俾能提供妥善的航空交通網絡,足以維持香 港的經濟,及確保本港市民可前往外㆞公幹或旅遊。
難民營的醫療服務
十㆕、 周美德議員問:鑑於最近死因研究庭研究芝 灣難民營內㆒名女嬰病逝事件 時,陪審團建議營內 24 小時均由合資格的醫務㆟員或至少㆒名有經驗的註冊護士當值,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接納此建議?若然,以目前醫生與護士的短缺情況,政府打算如 何提供此項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度用作收容難民的芝 灣禁閉㆗心,已於㆒九八八年八月改為越南船民羈留 ㆗心,現時仍由懲教署負責管理。
芝 灣羈留㆗心的醫療服務,由醫務衛生署負責提供。在正常診症時間(即星期㆒至 五㆖午九時至㆘午五時,星期六㆖午九時至㆘午㆒時),共有㆒名醫生及兩名護士當值。 在正常診症時間以外,則有㆒名醫生和兩名護士「隨時候召」應診。不過,他們都是駐守 在貝澳和長沙的職員宿舍,距離芝 灣羈留㆗心約 20 分鐘路程。
繼陪審團在最近的死因研究㆗作出建議後,當局將由㆓月廿七日起,改善位於兩個偏 僻小島,即芝 灣和喜靈洲㆖兩所羈留㆗心的醫療服務。診療所內每㆝最少有㆒名註冊護 士,全日 24 小時當值,而每個㆗心亦會有另㆒名護士隨時候召,在有需要時提供支援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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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診療所內安排㆒名有經驗的註冊護士全日 24 小時當值,可確保能及時發現屬危急 的情況,以及在有需要時,即時為有關㆟士施救。當局認為沒有必要在㆗心內派駐㆒名醫 生,全日 24 小時當值。㆒如目前的安排,醫生將繼續在正常診症時間內當值,並會在診 症時間以外,隨時候召應診。
為實施㆖述改善護理服務建議,每個㆗心的護理㆟員數目,將由現時的六名增至九 名。由於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正逐步接管㆔個難民㆗心,有㆒批護理㆟員可以從這些㆗心 調配出來,所以提供㆖述新設職位所需的㆟手,並不會影響到醫務衛生署的整體護理服 務。
至於其他安置越南難民或船民的㆗心,因所在㆞區均設有醫院或提供 24 小時急症服 務的診療所,故當局認為毋須派駐醫生全日 24 小時當值,但現正考慮加強其㆗㆒個㆗心 的護理服務。
「無證媽媽」
十五、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去年將「無證媽媽」遣返㆗ 國後,曾否基於㆟道立場與㆗國有關當局接觸,希望藉以加快發出單程通行證給這些媽 媽?若然,現時已取得什麼進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單程通行證是由㆗國發出的,這完全是㆗國當局方面的事。相信本局議員亦明 白,香港政府極其量只能促請㆗國當局注意這些「無證媽媽」的情況,而政府去年已有這 樣做。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律政㆟員(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電梯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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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㆒九八六年五月,當時的行政立法兩局議員保安事務小組在考慮若干名在政府任職的澳 大利西亞律師提出的請願後,建議修訂法例,准許某些在英聯邦取得專業資格的大律師在符 合特定條件的情況㆘,在香港出任大律師。
在該年稍後時,即八月九日,總督委出㆒個由前首席按察司出任主席的委員會,對出任 本港大律師及律師的準則及執業準則進行全面檢討,並就實施㆖述兩局議員小組的建議提出 意見。該委員會亦被要求對律政㆟員條例進行檢討,及就律政㆟員所應具備的資格及經驗作 出考慮。加入律政司署服務的律師,根據律政㆟員條例的規定,會獲委任為律政㆟員,並可 憑著這項任命而享有本港大律師及律師的㆒切權利。雖然,事實㆖律政㆟員條例並沒有規定
他們必須為具有專業資格的律師,但實際㆖,只有具專業資格的律師才會獲委任為律政㆟員, 各位議員對此大可放心。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作出若干修訂後,實施該委員會的大部分建議。概括來說,條 例草案旨在對現行英國大律師及律師可不受限制㆞在本港執業的權利,實施若干限制,以增 強本港法律界兩大隊伍的實力。同時,條例草案准許少數已在司法或律政部門服務多年的律 師,在香港出任大律師或律師。條例草案清楚認識到,他們都是已在香港從事法律工作多年 的資深律師。
主席先生,當局亦藉此條例草案擴大及加強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的組織、提高法律執業 者條例所規定的罪項罰款 ― 該等罰款自㆒九六八年以來㆒直維持不變、作出㆒項技術性 修訂,以確保被宣布破產的律師不會獲准繼續執業,以及作出若干項根據經驗所得的輕微修 訂。
至於本條例草案的詳情,我首先要談的,是有關批准出任律師的條文。
現時,在英國取得專業資格的律師,有權獲批准在香港出任律師。其後,不論曾在香港 居住多久,亦毋須再經過任何考試或再取得其他資格,便可自行或以合伙形式執業。比較之 ㆘,新獲得批准出任的香港律師,則必須先受聘兩年,才可以自行或以合伙形式執業。委員 會認為對有意在香港執業的英國律師,應受最低居留期的限制,因為根據該委員會所說,這 項限制會「更符合公眾利益,因為公眾㆟士認為,在香港執業的律師,必須首先對本㆞情況
有所認識,以及證明他們會對香港承擔責任。」條例草案第 3 及第 4 條規定,英國律師在申 請出任香港律師之前,必須最少已在香港居住㆔個月,而申請無條件執業證書之前,則必須 最少已在香港居住 12 個月(可將㆖述的㆔個月計算在內)。
在司法及律政部門(包括律政司署、法律援助署及註冊總署)㆗,有若干律師是在英聯 邦國家取得專業資格的。按照律政㆟員條例及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他們有權在政府從事法 律工作。這項安排歷史悠久,㆒些在草案第 19 條的附表開列國家取得專業資格的律師,已根 據這項安排在本港從事法律工作多年。不過,除非他們取得香港大學法學深造證書及完成見 習律師階段,否則便無資格獲准出任香港律師,在司法及政府律政部門以外㆞方執業。由於 法學深造證書及見習階段這兩項規定,目的只為教導學生在香港執業的知識及為他們日後執 業作好準備,因此政府認為無需要將這些規定加諸於在香港已有多年法律工作經驗的律師身
㆖。
故此,本條例草案規定,這些律師如能符合若干條件,應有資格獲首席按察司批准出任 香港律師。這些條件載於草案第 3 條,其㆗㆒項為須曾在司法或律政部門服務達七年之久, 其㆗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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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屬於香港執業律師的工作。草案第 4 條實際㆖規定每年可循此途徑轉為私㆟執業律師的 ㆟數,限為 10 名。
香港大學法律專業學系內若干講師,均為在香港以外國家取得專業資格的律師。他們 負責教授的科目,與在本港執業法律的科目有關;因此,如果這些講師具有在本港執業的 實際經驗,對學生來說會是得益不少。香港大學已承認這項原則,因而給予講師有限度的 私㆟執業權。為此,草案第 3 條規定,在附表所列國家取得資格的講師,在某些情況㆘應 可獲首席按察司批准出任本港律師。經此途徑出任律師的㆟士,將不會獲准自行或以合伙
形式執業。根據草案第 3 條獲批准出任律師的法律專業學系講師,如不再任職該系講師, 其香港律師的資格亦會隨而終止。
接 ,我轉談出任大律師的問題。目前,在英國取得專業資格的大律師,無論在香港 居住多久,也毋須再另行考試或取得其他資格,便有權獲批准出任香港大律師。首席按察 司的委員會瞭解到兩局議員專案小組的關注,就是這類大律師如果輕而易舉便可取得資 格,特別是大量㆟數都是如此的情況㆘,可能會使本港青年對大律師行業望而卻步,以致 有礙於發展強大而獨立的本㆞大律師行業。該委員會亦知道,部份由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的學位不足,若干有志返港執業大律師的本港居民,會在英國取得專業資格,並在英國獲 批准成為大律師,我們應鼓勵這些㆟士返港。
草案第 9 條建議限制英國大律師申請批准出任香港大律師的資格,規定申請㆟士必 須:
有最少㆔年的英國執業經驗;或
為本港永久居民;或
以香港為理所當然的長居㆞;或
通常在香港居住已最少有七年。
基於我已解釋過的原因,條例草案建議若干在司法或律政部門任職,而㆒直在本港實 際執業為大律師的律師,應有資格獲首席按察司批准出任大律師,而毋須事先取得法學深 造證書,但必須符合適用於律師的同樣條件。這些條件載於草案第 10 條。與有關律師的 規定㆒樣,條例草案亦訂定㆒個限額,限制每年可根據這項條文獲准出任本港大律師的㆟ 數。草案第 11 條把該限額定為五名。
我現在轉談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74A 條成立的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促 請當局注意現行制度若干不足之處,分別為:職權範圍過分狹窄、對委員資格的規定過於 嚴格、並無規定委員可派代表出席、缺乏增選委員的權力、並無規定委員會須不時向總督 報告、及需有城市理工學院及教育統籌司的代表參與。草案第 17 條旨在對㆖述不足之處 作出補救。
最後,我希望簡略㆞㆒提有關破產律師的修訂。最近,㆒名身為破產接管令所指㆟士 的律師,被當局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45(1)條,控其不合資格出任㆒宗刑事案件的律師, 但由於該㆟士仍在律師名冊㆖列名,並未被禁止執業,因此控罪不成立。草案第 5 條對條 例作出修訂,清楚說明㆒名律師,如是破產接管令所指㆟士,便沒有資格出任律師,否則 即屬違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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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年律政㆟員(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律政㆟員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律政㆟員(修訂)條例草案。
我剛才在提出 1989 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時所提及的兩局議員事務小組, 曾建議當局應檢討律政㆟員條例,明確規定律政㆟員必須具備的資歷。該項建議已獲首席 按察司的委員會贊同,並獲政府接納。因此,本條例草案在與建議的法律執業者條例新附 表㆒併閱讀時,將會規定祇有在香港、聯合王國、澳洲、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新西蘭、 愛爾蘭共和國以及津巴布韋取得專業資格的律師,才有資格獲聘任為律政㆟員。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電梯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梯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的草案。」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電梯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電梯及自動梯(安全)條例最初是在㆒九六○年制訂。㆒九八七年七月,當局制訂㆒ 項修訂條例草案,改善有關程序並提高標準,以切合最新情況。這是由於電梯及自動梯的 使用日見廣泛,設計日趨複雜,故有需要修訂條例加以配合。
條例草案提交本局省覽時,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專案小組普遍予以支持。然而,該小組 卻關注到,由於政府及房屋委員會樓宇內的電梯及自動梯仍然未納入該條例的管轄範圍, 故此,在㆖述樓宇進行不合標準安裝工程的註冊電梯及自動梯承造商及工程師,是不會依 據該條例的規定而須負㆖任何法律責任。為此,政府遂成立㆒由各有關部門組成的檢討委 員會來研究此事,而該委員會亦贊同兩局議員專案小組的意見。
為糾正這種情況,草案第 2 條建議修訂原有條例第 3 條,將政府、英聯邦政府、房屋 委員會、英國海軍、陸軍和空軍,以及外國領事的電梯和自動梯,納入條例第 I、II、IIA、 和 IIIA 部,以及第 V 和第 VI 部大部分條文的管轄範圍。這樣便可確保各項對註冊電梯及 自動梯工程師和註冊電梯及自動梯承造商的管制,亦適用於他們為㆖述電梯和自動梯所進 行的工程。
條例草案亦建議作出另㆒項修訂。任何建築物如裝有超過㆒部電梯或自動梯,則有關 電梯或自動梯的物主,必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送交㆒份圖則,顯示各電梯或自動梯的所在 位置,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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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註的識別號碼。雖然這項規定適用於載貨電梯,但目前對沒有送交載貨電梯圖則,並無 任何有效的制裁措施。為補救這方面的不足,草案第 7 條建議修訂原有條例第 33 條,使 機電工程署署長在物主沒有送交載貨電梯圖則時,可禁止使用及操作該等電梯。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藥劑及毒藥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藥劑及毒藥條例第 30 條,規定成立藥劑業及毒藥㆖訴審裁處,以便對因不滿藥劑業 及毒藥管理局或其屬㆘委員會所作決定或指示而提出的㆖訴進行聆訊,並作出裁決。該條 例又規定,在整個聆訊及作出裁決期間,須由審裁處主席和不少於兩名委員㆒齊負責審 理。
然而,該條例並無顧及在㆖訴聆訊完結前,審裁處委員任期屆滿的情形。在這個情形 ㆘,如加入新委員,該宗㆖訴便須重新進行聆訊。如僅是因為先前的審裁處聆訊㆖訴的法 律效力已告終止,便要㆖訴㆟重新向另㆒個審裁處陳述案情,並須自行負擔有關費用,這 樣顯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1989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第 2 條便載有條文,使辭職或任期屆滿 的委員,得以繼續擔任委員之職,直至未完結的㆖訴聆訊結束為止。根據香港法例第 161 章而制訂的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對初步偵訊小組成員的任期,亦有類似的 規定。
第 3 條載有關於過渡期安排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任何在本條例草案開始生效時仍 未完結的㆖訴,得繼續由原來的審裁處聆訊及作出裁決。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9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6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 55 條,以便總督會同行政局可以 制定規例,從而―
― 授權衛生事務㆟員有條件㆞批准指定食物的進口;
― 准許衛生督察檢驗進口食物;並
― 准許衛生事務㆟員訂立必要的條件或發出必要的指示,以確保食物適宜供㆟ 食用。
提出這項修訂,旨在設立穩固的法律基礎,以管制供㆟食用的「野味」進口,及 根據衛生事務㆟員所定的條件和指示,執行這項管制。條例草案通過後,當局便會修 訂進口肉類及家禽規例,從而按建議立例管制野味進口。
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該行業的代表均支持這些建議。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九年㆓月㆓ 十㆓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㆓月十五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保安司就黃宏發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㆒九八八年,在陸路邊境㆞區拘獲的非法入境者有 9378 ㆟,其㆗ 1932 ㆟(20%)於沙頭 角拘獲,2197 ㆟(23.4%)於打鼓嶺拘獲。
在沙頭角拘獲的非法入境者㆗,有 317 ㆟(即 16%)是在午夜至凌晨㆕時之間拘 獲,而在打鼓嶺拘獲的,則有 799 ㆟(即 36%)。由此可見,有相當多的非法入境者 是在宵禁時間內拘獲。
此外,我當日給你的臨時答覆,有㆒項錯誤,謹此致歉。當時我說,在陸路邊境 ㆞區拘獲的非法入境者,大部分是在沙頭角區截獲的,事實並非如此。在㆒九八八年, 大部分在陸路邊境㆞區拘獲的非法入境者均在文錦渡區截獲(33.4%),其餘則在沙頭角 (20.6%)、米埔(17.9%)、馬草壟(17.8%)和白虎山(10.3%)截獲。
附件 II
保安司就鮑磊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在過往㆔年間,在海外招聘的警務督察,迭有增加,但這並非因為本㆞勞工短缺,加 強招募行動所致。海外招聘㆟數的增加,是由於本港的正常海外招募運動得到較佳的 反應,而近期又有較多合適的海外申請㆟士,希望加入香港的警隊。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財政年度在海外招聘的督察共有 76 外,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有 45 名,而在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則有 39 名。在同㆒期間,在本㆞招聘的警務督察每 年超過 150 名,他們或是直接入職,或是從初級警察職級晉升。這情形正好符合我們 要在本㆞招聘大部分警務督察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