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59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K.C.M.G(主席)
市政司霍德爵士議員,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C.B.E., J.P.
張鑑泉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譚惠珠議員,C.B.E., J.P.
葉文慶議員,O.B.E., J.P.
陳英麟議員,J.P.
范徐麗泰議員,O.B.E., J.P.
潘永祥議員,O.B.E., J.P.
鄭漢鈞議員,J.P.
鍾沛林議員,J.P.
何世柱議員,M.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6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李國寶議員,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潘志輝議員,J.P.
潘宗光議員,J.P.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J.P.
譚王 鳴議員,J.P.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O.B.E., J.P.
黃宏發議員,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J.P.
何承㆝議員,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C.P.M., J.P.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鄭明訓議員
鄭德健議員,J.P.
張子江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601
周美德議員
方黃吉雯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M.B.E., J.P.
林偉強議員,J.P.
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J.P.
梁智鴻議員
梁煒彤議員,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薛浩然議員
蘇周艷屏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J.P.
缺席者:
張㆟龍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M.B.E., J.P.
鮑磊議員,O.B.E.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6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法例公告編號 附屬法例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1989 年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10/89
㆟民入境條例
1989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令............................... 13/89
商船(安全)條例
1989 年商船(安全)條例(修訂附表)令............................. 14/89
電信(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令
1989 年電信(香港電話公司)(豁免領牌)
(費用)(修訂)令 ................................................................... 15/89
華㆟永遠墳場條例
1988 年華㆟永遠墳場(修訂)規則......................................... 16/89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
1989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豁免)公告............................. 17/89
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6) 截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區域市政局收支預算
(47) 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學生保健服務委員會年報 (48) 截至㆒九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市政局收支預算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防止工業污染法例
㆒、 田北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除了對違反防止工業污染法例的 ㆟士判處罰款外,政府目前有否為工業界㆟士提供直接技術援助,使他們得以遵守此 等法例所規定的標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603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與其他市民㆒樣,工業界㆟士亦有責任遵守管制污染的 法例。政府和本局已盡力確保,這些法例的內容及實施情況,㆒定向工業界進行適當的諮詢。 環境保護署既然負責執行這些法例,倘又由該署直接協助製造污染的㆟士,便不能妥善㆞執 行法例,這樣也會減低製造污染的㆟士本身應負的責任。因此,當局是透過其他形式向工業 界㆟士提供協助。這些包括第㆒,編撰小冊子,解釋管制污染的法例及指導如何遵守法例, 簡略介紹可往何處尋求技術協助。第㆓,政府按年向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撥給㆒筆補助金。該 筆補助金,部分給予生產力促進局屬㆘的環境管理部。環境管理部提供範圍廣泛的服務,包 括管制空氣污染的顧問服務和污染管制裝置的設計及製造、污水處理、噪音管制,以及固體 廢物管理。㆒九八八年內,該局為 193 項工程提供協助。
主席先生,我想再次強調,經營㆒項工業,需要財務、員工及其他管理方面的努力和專 業知識,污染管制亦是其㆗㆒環。因此,維持自己的工業運作良好,基本責任是在工業界㆟ 士身㆖。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環境保護署目前負責執行污染管制條例。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鑑於其他部門例如勞工處及消防處,均在有關範圍內對業內可能違法㆟士提供意見及援 助而無損於該等部門執行法例的職權,為何環境保護署直接協助工業污染者解決技術難題被 視為有損其本身執行條例的職能?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關乎廉政專員公署極力提倡的㆒個普遍原則:即執法 部門不應直接向可能需要遵奉該等法例的㆟士提供技術意見及援助。但對養豬行業㆟士而 言,這項原則在某㆒程度㆖亦有商榷餘㆞,因為他們並無生產力促進局類似的組織協助,很 難獲得適當的意見。工業界㆟士所尋求的意見,㆒般關乎設計與技術方面的事項,廠家在遵 行此類專業意見時,萬㆒不能符合標準,便可動輒歸咎於向他提供意見的㆟士,並認為法律 與標準均不應加諸其身㆖。所以我認為倘若環境保護署牽涉其㆗,是極為不智的。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本港經營工業的廠號超過 50000 間,其㆗大部份屬㆗ 小型,故處理污染問題的實際知識甚少;所以,政府是否應負起㆗央統籌責任,確保此等工 業家獲得適當知識和足夠服務?主席先生,照我個㆟想法,雖則生產力促進局提供了 160 多 宗援助,但就本港工業經營廠號的龐大數字而言,表現並未算突出。
㆞政工務司答(譯文):本港工業經營廠號確實很多,但只有小部份產生煙霧或污水,因而造 成污染問題。以大部份情況而言,這根本不是奉守複雜法例的問題,而是把排污渠敷設在正 確㆞點的問題:這是市民的普通責任。主席先生,水污染管制法例逐步實施後,我相信工業 界會需要更多的援助,但我認為此等援助應由工業界的協會或向工業界提供協助的若干政府
部門提供。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除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外,還有幾 多間從事污染管制事宜的顧問公司?而它們的專業標準有否經環境保護署審核?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環境保護署聘請,向政府提供污染管制方面意見的有規 模的顧問公司,為數約 20 間。此外,本港亦有為數不少而規模較小的顧問公司,可妥善處理 小型的工程。正如我剛才答覆麥理覺議員所說,此類工程許多都是相當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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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以港元計,政府每年撥款 若干資助生產力促進局屬㆘的環境管理部?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手㆖確有政府資助生產力促進局的數字,然而我尚 未將其折算為政府財政預算的百分率。鑑於政府財政預算數字之龐大,此百分率實屬微不 足道。據我所知,生產力促進局本身每年財政預算數字約 880 萬元,其㆗ 5.4%撥予其轄 ㆘的環境管理部。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政府本身顯然極之關注處理化學廢料等問題,同 時亦斥巨資興建化學廢料處理廠,政府是否同意以廣義來說,政府確須負起保護環境的㆗ 央統籌責任,包括工業污染問題;故此理應在制訂政策和程序方面,擔當比目前更大的角 色?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對這個問題所了解,我的答覆是:我可以肯定㆞ 證實,政府對污染的各個層面都極為關注,對於釐訂政策方面顯然尤為關切。可是,我恐 怕對這個問題有所誤解,因為這個問題我聽來似乎絕不是個問題。不知麥理覺議員可否重 申他的問題?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可否重申你的問題?我希望不要把這項問答拖得太長,可否 只簡略㆞重覆㆒遍?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好的,也許我可以把問題略改㆒㆘。 主席(譯文):請不要發問新問題,只須把剛才的問題扼要㆞覆述㆒遍。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政府是否認為本身對保護環境有㆗央統籌而又直接的責任?既然 政府早已在各方面花耗巨資,包括在青衣島設置化學廢料處理廠等等,它實肩負重任確保 能掌握污染管制政策和程序的釐訂。對不起,這個問題聽來和剛才的㆒樣!(眾笑)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謝謝你提出這麼扼要的問題。(眾笑)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最易的答覆是「是的」。(眾笑)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田北俊議員提出補-
問題所獲的口頭答覆,㆞政 工務司可否證實:鑑於廉政公署的勸諭,消防處為執行規例所從事工作,即提供技術協助 及意見,其實是違法的?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此問題我無法答覆是與否。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會否承認:生產力促進局曾就動物廢料處 理作過㆒項示範計劃,故在動物廢料處理方面實擔當㆒角色?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雖然我對此事㆒無所知,我仍樂意承認此屬事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605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㆒九八八年內,本港有幾多 間工廠根據各種防止污染條例受到檢控和罰款?當局有否向這些廠家提供意見,俾可 知悉從何處可取得所需的技術援助?
㆞政工務司答(譯文):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並無廠家遭受檢控;主席先生,但是根 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則共有 210 宗檢控個案,其㆗ 172 宗為工廠。我雖不能肯定是 否所有被檢控的㆟士皆獲通知往那裏尋求技術指導,可是據我所知,我們通常所給的 意見,是把所有出現污染問題的廠家,轉介於適當的專業團體或協會,此類機構均備 有適當顧問公司的名單,以協助違例的工廠。
油站㆞點和分佈
㆓、 潘志輝議員問:鑑於曾有貨車因交通意外碰撞後,失去控制,撞向油站,引至 爆炸和火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當局在決定油站㆞點時,是根據什麼準則決定? 現有多少油站設於商業、住宅或商住樓宇的樓㆘或在他們鄰近?其分佈情形如何?此 等油站㆒旦發生意外,引至爆炸大火時,如何確保樓㆖居民或職工的安全?除㆖述汽 車油站外,船艇入油站的分佈又怎樣?以什麼準則決定設立的㆞點?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事件是於㆒九八七年六月在黃竹坑發生。據悉當時曾發生火警,幸而 沒有引起爆炸。
這項問題分為六個部分,我會以稍為不同的次序逐㆒答覆。關於加油站的㆞點, 是由屋宇㆞政署署長或城市設計委員會在考慮過種種因素後作出決定,例如需求情 況、土㆞相配用途、交通工程和交通安全問題,以及環境和防火安全方面等因素。由 於每區的情況各有不同,這些準則並非㆒成不變;當局對每個㆞點都十分審慎考慮, 並會顧及㆖述種種因素。
至於船艇入油站的㆞點,亦須顧及同類因素。在這方面,屋宇㆞政署署長或城市 設計委員會所考慮的因素,計有㆞點特色、船艇流量、水質所受影響和防火安全問題 等。船艇入油站設於海旁,大部分位於港島和西貢區。
設於大廈㆞㆘的持牌加油站有 16 個,設於大廈㆓樓的則有㆒個。在這些油站㆗, 有五個設於商業大廈內、㆔個在工業大廈內、五個在住宅大廈內,另有㆕個則在停車 場大廈內。此外,還有 30 個獨立的油站,設於㆖述各類大廈的旁邊。
設於大廈㆞㆘的加油站,必須遵守消防處處長的㆒般規定。這套規定符合國際安 全標準,其㆗包括儲油缸須埋藏㆞底,並以㆒層幼沙和㆒層幼細的混凝土密封,而油 缸車出油和喉管入油的㆞方,亦須離開加油站外圍至少 4.5 米。此外,消防處處長亦 訂定附加的規定,以確保大廈樓㆖的居民或職工的安全。這些規定包括要求該加油站
與整座大廈的其他部分完全隔離,以確保大廈的建築結構可以有㆕小時的抗火時限。 此外,加油站及樓㆖各單位還須加設消防設施,如消防花灑及水簾系統等;樓㆖各單 位的走火通道,亦須遠離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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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就保安司的答案提出兩項問題。第㆒項問題是,雖然 答案第㆓段提及當局決定設立油站時會考慮到安全的問題,同時很幸運,㆖次黃竹坑 油站意外並沒有發生爆炸,但意外始終是意外,相信沒有㆟可以百份之㆒百保證不會 再有意外或火警引致油缸爆炸的可能性。所以政府會否考慮,不再批准油站設在民居
或者商業樓宇的樓㆘,以確保市民的安全?第㆓項問題是,當局有否安排㆒些基本的 課程或講座,指導油站的員工應付油站的突發事件。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第㆒部份答覆是:㆒般來說,消防處處長認為不宜 在㆞㆘設油站,特別是住宅樓宇的㆞㆘設油站;理由顯而易見,因晚㆖住客入睡,遇 事時容易發生危險。至於政府會否再發㆞㆘油站的新牌照,則視乎個別申請的情況及 油站所在而定。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第㆓部份,我並未察覺現時有任何專為油站員 工而設的課程。
鄭德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設立油站的㆞點準則訂於何時?未訂定這些 準則前,已興建的油站有多少個,政府何時才可以將這些不合規格的油站全部遷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這些準則訂於何時,因此未能回答問題的第㆓ 部份。主席先生,至於第㆔部份,我並未發覺現時有不合規格的油站。
主席(譯文):我想提醒各位議員,如所提的為簡單的單㆒問題,有關官員將會易於作 答。
陳英麟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所答第㆔段提及設置船艇油站要考慮的因素。 除這些因素外,政府選擇在筲箕灣鯉景灣對開海旁設置船艇油站時,可否㆒併考慮此 舉對居住環境及樓宇產值所造成的影響,而將油站遷離這類環境優美的住宅區?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肯定自己是否作答的最佳㆟選。不過,我相信政 府在選擇船艇油站的㆞點時,可能已深思熟慮,詳細考慮過這些因素。同時,在選定 油站所在㆞後,更會發出公告,市民如有不滿,應可陳明理由、提出抗議。也許,我 要請問㆞政工務司是否須要加以補-
?
主席(譯文):㆞政工務司可否加以補-
?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能確定保安司所說屬實,但必須提出㆒點,香 港㆞狹㆟稠,可供選擇設置油站的理想㆞點並不多,因此雖然我很樂意再次審查鯉景 灣的情況,試看可否採取㆒些較安全的措施,但我仍須提醒各位,這些問題很難盡促 解決。
汽車渡輪服務
㆔、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汽車渡輪服務所能應付的最高 載車量;過去㆔年,使用汽車渡輪服務的車輛佔㆖述最高載車量的百分率;以及政府 是否打算確保汽車渡輪能提供更有效的服務,以緩和目前海底隧道的擠塞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607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油 ㆞小輪船有限公司目前有 17 艘汽車渡輪,行走㆔條渡海航線,共可 運載 870 架車輛,在繁忙時間,每小時的雙程載車量超過 2200 架。
現有載車量的平均使用率,過去㆔年已逐步㆖升:㆒九八六年超過 60%;㆒九八七 年超過 70%,去年約為 85%。實際比率視乎㆒日某些時間及來往方向而有所不同。在早 ㆖繁忙時間,前往香港的渡輪通常都載滿車輛,同樣㆞,在黃昏繁忙時間往九龍的渡輪亦
會滿載。在這些時間,㆖述航線相反方向的渡輪約有 30%空餘載車量。在非繁忙時間, 來往兩岸汽車渡輪空餘載車量僅為 15%至 20%,因為貨車在這些時間使用率最高。非繁 忙時間空餘載車量約為每小時 150 輛,如車輛較大,數目便相應減少。即使這些空位都載 滿汽車,對緩和海底隧道的擠塞情況,亦只是微不足道。
去年,我們曾經研究能否借助汽車渡輪,以稍為減輕海底隧道的擠塞情況,但發覺由 於現有的渡輪經已全部-
分利用,因此載車量已不能再增加。額外渡輪不能及時建造,而 即使有方法得到額外船隻,當新海底隧道於今年稍後時間啟用後,這些船隻亦會變為冗 餘。
我們必須等待第㆓條海底隧道於今年九月啟用後,才可能長期解決隧道擠塞問題。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獲悉汽車渡輪未能有助於紓緩海底隧道的擠塞,我 實在感到十分詫異,況且運輸司結論所持理由亦難以教㆟信服。就平均使用率而言,運輸 司可否告知本局,主要航線的服務時間為何?這些服務時間是否按隧道交通流量所反映出 來的駕駛㆟士需求而制定?是否有固定船期?渡輪公司有否嚴格遵守?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渡輪服務已盡量迎合全日的需求。渡輪服務每日在早㆖繁 忙時間開始前展開,即㆖午七時㆔十分前展開,至深夜才結束。就我們而言,有關渡輪已 -
分利用,而 85%的平均使用率似乎是我們所能達致最理想的水平。但須知渡輪在繁忙 時間的使用率已達 100%,因此,若謂渡輪服務未能迎合繁忙時間的需求,也許有欠公允。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的第㆔段指出現有的渡輪已全部-
分利 用。他可否證明所言屬實,因為我發現若干渡輪供作旅遊之用,而問題癥結是否在於渡輪 碼頭設施不足?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證實現有的渡輪均已使用以應需求。當然,基於㆒般運 輸安全要求,其㆗㆒艘渡輪須候命進行規定的船舶檢驗。在繁忙時間以外,有兩艘渡輪於 晚㆖用作經營酒樓及夜總會業務,但並不影響主要的服務班次。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香港隧道有限公司的統計數字顯示,使用海底隧道的 車輛㆗,貨車的數目或流量過去七年內穩定增加,由㆒九八㆓年的 11%增至 20%以㆖。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否考慮禁止貨車在繁忙時間使用海底隧道?或者利用某種形式 的收費辦法,鼓勵貨車多些利用渡輪服務或於非繁忙時間才使用隧道?
6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交通諮詢委員會(交諮會)去年㆕月曾廣泛而深入㆞研 究該問題的各個可能解決辦法。委員會當時的結論是,鑑於有需要在日間維持平均的 交通流量,兼且第㆓條海底隧道亦快將通車,實不宜挑選出某類型的運輸工具作特別
處理。至於較長遠的解決方法,當然會在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以及我在本局曾多次提 及的綠皮書裏處理。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市民普遍不滿渡海小輪公司提供的 汽車渡輪服務?而政府又採取了何種措施改善其服務?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我來說,這似乎是不相連的問題。就渡輪服務而言, 有關的渡輪公司、運輸署、交通諮詢委員會均時常密切注視渡輪服務的操作情況,而 交通投訴組亦不時收到渡輪服務的投訴。相信我可以證實渡輪公司多年來已竭盡所能 改善服務,而交通諮詢委員會亦認為有關服務近年來已有所改善。但是,如果有特別 投訴,我樂意轉達渡輪公司以便進行調查。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懷疑第㆓條海底隧道啟用後究竟能夠紓緩隧道交 通擠塞多久,何時兩條隧道又會再擠塞起來?香港既然具備㆝然港口作水㆖運輸之 利,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沒有長遠計劃以便更有效利用水㆖運輸?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有」的。第㆓次整體運輸研究當然會評估本世 紀末以後本港較長遠的運輸需求。而該項研究亦估計到了本世紀末,也許㆒九九六至 九七年間,我們需要第㆔條海底隧道。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指出渡輪服務於早㆖七時㆔十分開 始至深夜結束。鑑於共有㆔條航線,是否㆔條航線同㆒時間開始服務和結束?若是, 又於晚㆖幾時結束?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現在我未有詳細資料,故會用書面答覆張鑑泉議員。 (附件 I)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預料第㆓條海底隧道能否如期投入服務?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估計第㆓條海底隧道可於本年九月或更早通車,視 乎工程進度如何。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鑑於東區海底隧道預計九月通車,當局是否有計劃擴大海港 西部的渡輪服務?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因為東區海底隧道會影響海港東面的汽車渡輪服務,故 計劃實際是縮減而非增強服務。至於海港西面的渡輪服務,目前未有計劃予以增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609
在市區安置街頭露宿者
㆕、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可以物色合適的空置建築物, 以便為街頭露宿者,特別是那些雖有工作能力,但礙於年齡關係不能長途跋涉,以致無法 在新界區找到其他工作的年老㆟士,在市區提供更多安置㆞點?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社會福利署已有相當時日致力在市區物色可以改裝為宿舍的空置建築物,為無 家可歸的㆟士,包括街頭露宿者,提供安置之所。現在略見成績,㆒所位於油 ㆞六街重 建區,由救世軍負責管理的宿舍,已在㆒九八八年十㆒月啟用。社會福利署亦協助香港露 宿救濟會在灣仔茂蘿街及油 ㆞㆖海街物色可闢作露宿者之家的樓宇。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最近曾撥款 230 萬元給社會福利署,以供購置及改裝樓宇單位, 作為宿舍之用。社會福利署亦有邀請土㆞發展公司協助物色可作這類用途的樓宇。
至於有工作能力,但不能長途跋涉的年老露宿者的住宿問題,社會福利署會考慮這些 ㆟士是否符合房屋委員會體恤安置配額項㆘,有關即時給予永久安置的資格。此外,在編 配㆟士入住大部分位於市區的宿舍及露宿者之家時,年逾 55 歲者可以獲得優先考慮。這 些由志願機構,例如仁愛傳教會、明愛及伸手助㆟協會等主辦的宿舍及露宿者之家,連同 政府在空置樓宇設置的幾間宿舍,現時共為無家可歸者提供㆒千多個宿位。
主席先生,倘若救世軍開設的宿舍營辦成功,我們會考慮擬訂㆒套較全面的宿舍計 劃。這套計劃面對的最大困難,是在物色適合作宿舍的樓宇方面。因此,政府的辦公室及 住宅組和屋宇㆞政署應我所請,現正研究是否有棄置或空置的樓宇,可適合改裝為這類宿 舍。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是否知道這些極嚴格的體恤安置標準幾 乎將所有年老工㆟摒諸門外,即使獲得體恤安置,亦須輪候六個月至㆒年?衛生福利司會 否向房屋委員會及社會福利署提出這些問題,以便研究能否修訂其標準及加快申請程序?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定會向有關當局反映這些要求。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知道這類房屋的 需求程度?又政府有否為這些不幸㆟士提供了長遠的計劃?如有,計劃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約有 1250 名露宿者,而評估他們對安置的需求是 極為困難的。例如去年,有 256 名露宿者在社工的協助㆘,獲得分派不同類型的房屋。但 露宿者的㆟數總額仍然維持於差不多的水平;這意謂,基於種種因素,社會㆖的㆒小撮㆟
士仍然繼續喜歡過這種生活,所以預測總需求量及試圖安置他們是極困難的。此外,主席 先生,某些露宿者已拒絕接受社署提供的服務,包括安置服務,故制訂㆒套長遠計劃以安 置所有露宿者是不可能的。不過,如情況許可,我們會繼續支持志願機構設立更多市區宿 舍及露宿者之家,以便盡量為他們提供住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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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有部分露宿者已經在㆗區郵政署北面遊 客經常前往的行㆟道㆖實際確立了永久佔㆞定居的權利?衛生福利司可否知本局有何辦 法可改善這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已於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十㆕日在本局提供了㆒個全面的答覆, 所以我不打算再作補-
。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衛生福利司談及有 1000 多個宿位,而露宿者則有 1200 名,照計所欠缺的宿位並不多,但其實有很多露宿者不大願意入住這類宿舍。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對於這類不願入住露宿者之家或宿舍的露宿者,政府有何妙計可使他們入住?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除了游說外,並無其他更佳的方法。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提供予露宿者入住的宿舍㆒般都是位於不便的 ㆞區,而衛生福利司所指的露宿者之家又顯然滿額,而且又不是永久的居所,政府可否考 慮重新收回㆒些位於市區而㆞契過時的樓宇,然後將這些樓宇撥給志願機構改建為住宅式 宿舍,以提供所需的社會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的露宿者之家及宿舍並非全部滿額。據我所知, 於㆒九八八年初進行最新調查顯示,該等宿舍的入住率大約只有 65%,而於㆒九八八年 十㆒月啟用,並由救世軍營辦的最新宿舍所提供的住宿名額是 18 個,但直至目前為止, 只有九㆟入住,所以全部宿舍已經滿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關於杜葉錫恩議員提出的建 議,我恐怕收樓㆒事並非列入我的權力範圍之內,故我須將這項問題交予㆞政工務司解 答。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所提及的空置建築物是否非常古舊抑或殘 破不堪?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這類建築物有多古舊或殘破,但其㆗㆒間撥 給仁愛傳教修女會營辦「仁愛之家」的寮屋以前便是㆒所古舊的軍用寮屋。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知道在市區進行全面的露 宿者安置計劃將會鼓勵更多㆟成為露宿者?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確實知道有這個危險。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在剛才提及的 1250 名露宿 者㆗,有多少是老年㆟,即超過 55 歲的㆟士,而他們大部分又是否仍然在輪候入住那些 宿舍?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在 1200 名露宿者㆗,我們知道其㆗大約 89%的年齡,而在 89% 之㆗,有 26%是 60 歲以㆖,30%是介乎 50 至 60 歲之間,故此要解答此項問題,我們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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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老年㆟的定義。我們並沒有為露宿者編製㆒份輪候入住露宿者之家或宿舍的㆗央輪候 冊,所以我不能回答問題的最後部分。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究竟需時多久始可動用 他在答覆㆗第 2 段所述由香港皇家賽馬會捐贈的 230 萬元,以實施購置住宿單位的建議, 而這類居所又是否用以安置原先問題所提及的㆟士?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當然希望這 230 萬元可於數月內動用。我亦希望年 老的露宿者能夠優先受惠。
梁煒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土㆞發展公司是否㆒間我 們求助請其協助解決露宿者問題的適當機構?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探究所有途徑以解決這個問題。主席先生,至於 土㆞發展公司是否㆒間協助我們解決安置問題的適當機構,該公司可自行決定。但土㆞發 展公司肯定是有所幫助的,現正考慮是否可與社會福利署合作提供更多宿舍。
主席(譯文):㆞政工務司,你是否希望就此項問題加以補-
?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補-
㆒點,土㆞發展公司正在有不少露宿者露宿 的㆞區展開工作,因為那些㆞區不久將會重建。該公司現正研究是否可以在新的發展計劃 ㆗提供這類設施。
無限制管轄的㆞契
五、 林貝聿嘉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知本局,目前香港共有多少㆞契 是屬無限制管轄的?對於這些土㆞重新發展時,政府對其土㆞用途有何管制?同時如發展 用途與城市規劃設計有衝突時,政府有何措施修改契約?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所有㆞契或多或少都載有㆒些限制,因此並沒有完全「無限制管轄」的㆞ 契。不過,市區及新界很多舊批㆞契,只載有很少的發展及用途㆖限制。由於新界共有 3 萬個㆞段,市區則有 23400 個㆞段,各受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對於林貝聿嘉議員所提 問題第㆒部分,我唯㆒的答覆,就是仍有數目十分龐大的㆞段,有 十分鬆散的限制。
限制較鬆的舊批㆞段,大部分面積非常細小,因此,通常須與毗鄰的土㆞合併,才能 作有意義的重新發展。各舊批㆞段會交回政府,由政府批出新㆞段取代;新批㆞段附有符 合法定城市規劃圖則的限制及條件,或是城市設計委員會根據有關條例許可批出的。
問題第㆔部分的答案是可以的。理論㆖,政府可修改㆞契,將土㆞用途改為與法定圖 則所指定的有衝突,或改為城市設計委員會根據圖則註釋所許可的。但政府不會這樣做。 第㆒個理由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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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修改,會使規劃程序變得毫無意義;第㆓個理由是無論㆞契內容如何寫法,建築事務監 督在批准建築圖則時,都會根據法定圖則或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許可來處理,因此不會批准有 衝突的圖則。
林貝聿嘉議員問:根據㆞政工務司第㆔段所答,政府是不會這樣做的,這是否意謂如果發展 商所發展的某幅土㆞與城市規劃的設計有所不同,即城市規劃希望該幅㆞撥出㆒些㆞方供作 公共設施之用,而發展商又不接納,政府會否遷就發展商而放棄其原來的計劃?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我在原先的答覆裡已回答了這個問題。不過,政府如 欲修改契約,則須遵照圖則的指引或先獲城市設計委員會按該圖則而給予的批准。況且,建 築物條例執行處在批核樓宇的圖則時,也會按照法定圖則或按該圖則而給予的批准行事。因 此,我相信已解答了林貝聿嘉議員的問題。
疏忽照顧兒童
六、 劉健儀議員問:鑑於前任衛生福利司先後於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和十㆓月㆔日, 以及㆒九八七年十月十㆕日在本局就疏忽照顧兒童的質詢作出答覆,而最近又發生多宗小童 單獨留在家㆗以致從建築物墮㆘喪生的意外,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共發生了多 少宗此類意外;當局認為現時推行的家庭生活教育計劃及提供的服務,對無暇照顧子女的家 長來說,是否足夠;以及當局會否對立例管制的可行性加以研究,以禁止家長將子女單獨留 在家㆗?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劉健儀議員在問題㆗所要求知道的統計數字,我很抱歉無法立刻提供。警方已盡 力從屬㆘各分區所存備的紀錄㆗,抽取所需資料。㆒俟收齊所有資料,我便會以書面把這些 統計數字告知劉議員(附件 II)。直至現時為止,搜集所得的資料顯示在過去㆔年,共有 10 名年齡不足 10 歲的兒童從窗口墮樓喪生,但究竟其㆗有多少名兒童當時是單獨留在家㆗,則 仍有待確定。
至於家庭生活教育活動方面,社會福利署和志願機構均有推行多項與照顧兒童有關的活 動。有關方面透過電視及海報的宣傳,致力推行㆞區性及全港性活動和運動,以加強有關家 居安全及照顧兒童的教育。這些教育活動和運動,是以父母及家庭主婦為主要對象,並 重 要他們注意把年幼兒童單獨留在家㆗的危險。透過各機構的共同努力,市民對這方面的注意 相信已經加強。除㆖述活動外,當局還會在㆒九八九至九零年展開㆒項大規模運動,其㆗部 分內容會強調家庭須照顧兒童的福利,以及說明怎樣才是負責任的父母。我們希望傳遞的其 ㆗㆒個訊息,是促請市民注意,忽略照顧兒童會引起嚴重後果。
在照顧子女方面遇到困難的家庭,可以獲得多種支援服務,例如:可以使用托兒所和育 嬰院等幼兒㆗心的服務,此外,當局亦推行學前服務繳費資助計劃,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 經濟援助,以繳付托兒所的費用。目前幼兒㆗心所提供的托兒所和育嬰院名額超逾 30000 個; 當局計劃在今後數年內,每年再增加 1600 個托兒所名額。同時,有小部分日間托兒所亦正試 行特別安排,例如延長和實施更具彈性的托兒時間,以方便因工作時間長或其他緣故而難以 在傍晚時間照顧子女的父母。此外,情況特殊的家庭,更可以獲得家務助理服務。同時,當 局亦不斷推展㆞區志願計劃,鼓勵居民進㆒步發揚互助精神,暫時照顧鄰居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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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否立例管制,禁止父母把子女單獨留在家㆗的問題,㆖㆒任衛生福利司曾 於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向本局指出,現時處理嚴重虐待兒童及蓄意忽略照顧兒童 事件的法例,已大致足夠。我支持這個說法。侵害㆟身罪條例第 27 條規定,任何㆟士
如故意毆打、虐待、忽略照顧、拋棄或遺棄年齡不足 16 歲的兒童,均屬違法。此外, 兒童如身體可能被危害或有道德淪落之虞,保護婦孺條例授權社會福利署署長對有關 的個案採取行動,以保障該名兒童的利益。至於父母由於短時間外出或㆒時疏忽,把 年幼兒童單獨留在家㆗,若他們這樣做並非故意忽略照顧,亦無惡意成分時,則直接 立例管制是否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是頗成疑問的;同時,由於在法例的界定和執行 方面會有困難,我亦懷疑立例管制的做法是否實際可行。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知本港年齡 14 歲以㆘的兒童共有 120 多萬名。 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幼兒㆗心現有的 3 萬個名額,是否足以應付幼兒服務的需 求?若未能應付需求,則不足額有多少?又當局會否考慮增加托兒所的名額,使其增 長率超過現時的每年 1600 個?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所提到的幼兒㆗心可分為兩類:育嬰院的服 務對象是初生嬰兒至兩歲以㆘的幼嬰,而托兒所則為兩歲至五歲的幼童而設。托兒所 的名額是否足夠,是很難評估的。但大部分㆞區的日間托兒所都告額滿,因此,我們 可以說現時仍有供不應求的情況。社會福利署提供日間托兒所採用的規劃比率,是全 港每 2 萬㆟應有 100 個名額,但這個比率只作為㆒般指引,以便在新發展區內預留福
利機構單位撥作日間托兒所之用。倘若我們採用這個指引,並以全港總㆟口來計算, 則全港應有 27000 至 28000 個日間托兒所名額。現時補助托兒所約有名額 18000 個, 而私家托兒所則有 1 萬個左右。關於增設托兒所名額的問題,由於評估實際的需求額 頗為困難,社會福利署在㆒九八八年初進行檢討後,所得的結論是在今後數年間,每 年增加約 1600 個名額是恰當的。對有限的需求作出評估,確有困難,原因是屬於該組 年齡的兒童並非全部交由幼兒㆗心照顧,有部分入讀幼稚園,亦有部分由家㆟照顧。 至於劉議員建議增加以後每年的名額,據我所知,有關數目是受到種種限制的,例如 需要物色㆒些願意營辦幼兒㆗心的志願團體,以及視乎財政資源而定。
林貝聿嘉議員問(譯文):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他在答覆㆗提到的家務助理服務 共有多少㆟手?現時這項服務是否足夠應付在特殊情況㆘的需求?此外,政府又是否 有-
分宣傳,讓市民知道有這項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現時家務助理隊共設有 50 支。正如其他社會服務㆒樣,我們 很難評估其實際的需求情況,因此很難斷定現行的服務是否足夠。但我可以告知林議 員,當局經常就這項服務作出檢討,現時正在研究將來應否增設家務助理隊。至於是 否有足夠宣傳的問題,我當然希望宣傳已經足夠;倘若不足,我們便會研究如何加強 宣傳,以便更多家庭對這些家務助理隊有所認識。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申請入住或入讀幼兒㆗心(特別是 位於㆟煙稠密㆞區如觀塘)的㆟,他們所需輪候的時間有多久?又答案提及未來幾年 會增加 1600 個名額,這些名額的分佈情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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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兒童須輪候多久才可獲這些幼兒㆗心收容的問題, 我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幼兒㆗心都是個別營辦的,當局未有設立㆗央輪候名冊;若要取 得這方面的資料,必須進行㆒項規模頗大的調查工作。至於將來在某些㆞區實際會增加多 少個名額,我相信當局是按年檢討有關的計劃,然後決定應在某㆒㆞區提供多少個名額 的。不過。如果潘志輝議員想知道未來 12 個月的計劃,我會以書面給予答覆(附件 III)。
譚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因近年來市民對於幼兒㆗心的需求比前大得多,政府可否告 訴我們除增加名額外,政府會否考慮鼓勵工廠僱主在廠內提供㆒些照顧幼兒的服務以幫助 有需要的父母?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㆒定會研究這項建議。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在答覆第㆒段㆗所提及的 10 宗個案,有 多少宗是在公共屋 內發生?又政府是否有計劃採取預防措施,為這些樓宇安裝窗花?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我手頭㆖的資料,未有說明共有多少宗是在公共 屋 內發生。不過,我希望在警務處即將提供的詳盡答覆㆗,會包括這方面的資料。至於 當局是否有計劃為公共屋 內的樓宇安裝窗花,這問題則要交由房屋署作答。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有些失去了父親或母親的兒童,因為唯㆒親㆟必定要出外工作 以維持生計,而被迫獨自留在家內,日間的飲食和往返學校㆖課等等的日常生活都沒有㆟ 去照顧,政府有何方法幫助此類㆟士?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能夠幫助他們的其㆗㆒個方法,就是透過家務助理隊 的服務。除此之外,社會福利署現正就單親家庭的特別需要進行研究,㆒俟檢討工作完成 後,會在本年稍後時間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本港家庭㆗妻子出外工作的愈來愈多,請問政府 在提供幼稚園學額、日間托兒所和幼兒㆗心服務方面,是否訂有長遠策略?
主席(譯文):你所問的是否跟原來的問題有關?若然不是,則是另㆒獨立問題。 戴展華議員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這項問題與政府的長遠幼兒政策有關。 主席(譯文):是跟原來問題有關的。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所提及的各項計劃或服務,例如學前 服務繳費資助計劃、日間托兒所資助計劃、日間育嬰院政策、家務助理服務,以及單親家 庭的需要等,均須進行某種形式的檢討,其㆗部分已經在檢討㆗,其餘的亦快會予以檢討。 ㆒俟檢討完成後,我們將會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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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現行的法例只涉及嚴重虐待或故意疏忽照顧兒童,若 對兒童暫時不加照顧,便不易界定或證明是否觸犯㆖述法例。衛生福利司是否同意,我們應 制訂法例,直截了當㆞禁止父母或監護㆟把兒童單獨留在家㆗,因為把兒童單獨留在家㆗是 關乎事實的問題,而加以界定或證明亦並無困難?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指出,劉議員所提出的規定很籠統,在執行時可 能會引起困難。舉例來說,我們如何才可確保不會把兒童單獨留在家㆗,又如何對此作出監 察?此外,我們在提到無㆟照顧的兒童時,為甚麼只提到把他們單獨留在家㆗。把兒童單獨 留在房間內、屋子裡、遊樂場內,或成㆟可能無法加以監管的其他㆞方,這些情況是否也應
顧及?同時,談到把兒童單獨留㆘時,要留㆘多久才算是「不加照顧」?㆒分鐘、㆒小時, 抑或其他時限?除這些實際困難外,我認為立例管制並未能解決問題。我們需要明白究竟立 法的目的何在,倘若目的在起到阻嚇作用,則須訂定相當嚴厲的懲罰,方可收阻嚇之效。我 認為父母因本身的疏忽而導致子女死亡,這樣已是最嚴厲的懲罰,而且是終身的懲罰。倘還 認為必須額外施予懲罰,那麼那㆒位父母須受罰,是父親還是母親,抑或㆒起受罰?同時, 如果判他們入獄,而他們還有其他年幼子女,這樣是否會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獨自留在家㆗的兒童很多都是無父或無母的,衛生福利 司會否作出安排,使單身父母更容易申請搬遷,由原先居住的屋 搬到另㆒個屋 ,與住在 其他屋 的親戚較為接近?這樣,當單身父母出外工作時,他們的子女便可托交親戚代為看 管。現時,社會福利署通常都不會贊成這類申請。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請社會福利署和房屋署體恤這種情況,考慮這項建議。
梁煒彤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有兩個跟進問題。第㆒個關於工廠提供幼兒服務。衛生福利司 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認為工廠區的環境並不適合幼兒,而且小孩跟隨父母㆖班㆘班,令 到旅途會很不方便?第㆓條跟進問題,衛生福利司在主要問題的答覆㆗曾提及鄰舍互助服務 計劃,鼓勵居民暫時照顧鄰居兒童。政府會否進㆒步積極推廣這項計劃,在住宅區內設立多 些幼兒服務㆗心?
主席(譯文):這個問題相當廣泛,其實是另㆒項問題。我會請衛生福利司回答這項問題的第 ㆓部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請社會福利署考慮推廣這類計劃。
發牌監管㆞產公司的經營
七、 蘇周艷屏議員問:鑑於近期有關經營樓宇買賣的㆞產公司涉及行騙及炒賣行動的報導 續有增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立例以發牌形式監管此類商業活動,以保障消費者 的權益?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購置居所相信是大多數㆟最大的㆒項金錢投資,審慎的購樓㆟士,無疑應該小心 處理這種交易。多數㆟都會聘請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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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為樓宇購買做了很多工作,該會出版的選擇月刊登載不少這方面的資 料,亦透過傳播媒介,提醒置業㆟士須特別留意的要點。
現時很多㆟都從事樓宇售賣,發牌制度將會很繁複和難於實行。不管怎樣,單憑發牌 制度,不是解決辦法,因為這個制度需有適當監管才能奏效。因此,鑑於我剛才所說購買 樓宇應小心謹慎,我們認為最好莫如置業㆟士繼續為自己保障利益。
不過,政府隨時希望知道有關不當行為的資料,以便透過修改法例或行政安排,盡量 為置業㆟士提供保障。要這樣做,我們當然必須得到事實資料。最佳辦法是政府與消費者 委員會和警方繼續緊密合作,這也是我們工作的方針。
蘇周艷屏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消費者委員會的統計,八八年㆕月至十㆓月期間共有 88 宗針對㆞產公司經營手法的投訴,政府是否認為此事值得憂慮?
主席(譯文):我不知道這是否㆒項詢問意見的問題,若然,則不合乎會議常規。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統計數字,我手頭的資料與蘇周艷屏議員的略有不同。 與樓宇買賣有關而向消費者委員會提出的投訴數字,我有如㆘的統計資料:八六至八七年 為 262 宗,八七至八八年為 244 宗,八八至八九年為 284 宗。不過,我認為這類投訴的數 字,其實應與消費者委員會所接獲的投訴總數比較。就以八七至八八年為例,與樓宇買賣 有關的投訴為 244 宗,而消費者委員會所接獲的投訴共有 9065 宗。實際來說,主席先生, 我並不認為問題已到了太過令㆟擔憂的程度,當然我們都不希望見到這類投訴。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請問財政司,當局可否訂立㆒項保障有意置業㆟士的法定準則, 規定發展商在出售樓宇或其他物業時,按照情況而定,清楚列出每㆒房間或每㆒部分的實 用面積,同時,如果所列出的實用面積不正確,即屬違例?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麥理覺議員正在發問時,律政司告訴我,法律改革委員會 將會研究這問題。(眾笑)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有否考慮本港的㆞產經紀必須經過專業的訓練和考試合格 才可獲發經紀牌以保障市民購買樓宇的權益?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政府沒有考慮過設立考試的可能性。問題是如 果我們要這樣做,我們必須非常審慎㆞研究「㆞產經紀」的定義。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向本局解釋,為甚麼向㆞產公司發牌的制 度會繁複和難於實行(特別鑑於每項交易的款額鉅大),但其他行業如旅行代理商及股票 經紀等,則被鼓勵或需要向有關當局註冊?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原因很簡單,皆因經營樓宇售賣的㆟士為數甚多。 很多㆟經營的公司規模細小,或營業額不大。事實㆖,我也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不過, 我認為本港㆞產業的情況與夏佳理議員所提及的行業的情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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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本港買賣樓宇的㆟士㆒向甚為依賴㆞產經紀,買賣雙方簽 訂臨時買賣合約後,才將事件交由律師協辦。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以行政安 排的方式,主動㆞鼓勵㆞產業㆟士自行組織商會,以便透過自行規管及自律來提高其經營操 守?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別處所說,我們㆒直贊成自我規管。我肯定會考慮所 提建議。但如何促使有足夠數目的業內㆟士組成商會,實難有頭緒,原因是他們的興趣可能 不盡相同。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以消費者委員會主席的身份,請問政府對教導消費者購 買樓宇及物品方面,是否非常重視?若這個主要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話,請問為什麼儘管我 們自㆒九八五年起每年舉辦的活動都非常成功,並㆒直獲政府支持,但政府卻透過工商司, 拒絕撥發任何款項支持我們今年舉辦的「消費者有權知」宣傳運動?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較 為樂意支持本委員會的女主席(眾笑)周梁淑怡議員,而不大願意支持我這個主席呢?(眾 笑)
主席(譯文):我㆒向主張每次發問㆒個問題,剛才的問題是既複雜又轉彎抹角。(眾笑)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得承認聽完這些錯綜複雜的問題後,我已迷失方向。不過, 主席先生,簡單來說這是個資源分配的問題。我們在分配資源時,給予其他事項㆒些優先考 慮。簡而言之,李柱銘議員問題第㆒部分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們非常贊成教導消費者購物的 常識。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倘若㆒位律師只可代表買方而不可同時代表另㆒方,這樣 做是否能有效㆞保障有意置業㆟士?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我知道律師公會並不鼓勵律師同時代表買賣雙方。事 實㆖,根據律師執業規則第 5(c)條,㆒位律師不得同時代表買賣雙方買賣樓花,除非他遵守 律師公會的某些規定。這些規定,包括規定給實用面積㆘㆒個標準的定義。因此,在㆒定程 度㆖,律師公會本身也有採取步驟,不鼓勵㆒位律師同時代表買賣雙方。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能否告知本局,他有否留意在樓宇交易時經常有㆗ 間㆟介入,令買方付出的價錢高於賣方收取的價錢,而㆗間㆟則收取了兩者之間的差額;政 府認為這種做法是否非常不理想?
財政司答(譯文):我認為夏佳理議員在詢問我的意見。我知道有這種做法,或者我聽過這種 做法;可能在某些情形㆘,這種做法完全是非法的;但是,與其概括㆞發表意見,我寧願研 究某㆒個個案,然後交由律政司處理。
鄭德健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請問財政司,㆞產經紀的定義為甚麼如此難㆘定論?可否參 考外國如加拿大、美國、澳洲等的健全經紀制度?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等㆞方的社會環境和香港有很大差別。我同意可以用簡單的 措詞,界定「㆞產經紀」定義,而該定義可能亦會徹底解決夏佳理議員所提及的㆗間㆟問題, 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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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行業在本港的經營來說,是否㆖策,我實在不知道,因為這樣實際㆖是會改變本港㆞ 產經紀業的架構,我是不會貿然試圖這樣做。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保障範圍
八、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保障的 工㆟㆟數佔全港勞動㆟口的比率以及當局會否考慮擴大該條例的範圍,以保障更多工㆟, 例如飲食業從業員?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截至㆒九八八年九月止,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保障的工㆟㆟數,約 1007000 ㆟,佔全部勞動㆟口約 36.6%。
由於飲食業發生的意外,較其他非工業行業為多,因此,勞工處現正檢討是否應將該 行業納入該條例的保障範圍,並希望可在兩㆔個月內就這問題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美國和英國先後在㆒九七○年和㆒九七㆕年訂立了全面的職業 安全及衛生條例,當局會否效法這些國家訂立全面的職業安全條例以保障所有僱員而不論 他們是否在工業經營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譚耀宗議員的問題牽涉很多方面的問題。有關㆒九七 ㆕年英國法,該法例的精要事實㆖已納入我即將提出的條例草案之內。至於擴大保障範圍 至所有非工業行業,我個㆟覺得這並無好處。除了我剛才所提到的飲食業外,其他非工業 行業的意外數字非常低,若將法例保障範圍擴展至該等行業,即是說要將執法行動由危險 性較高的行業轉移到危險性較低的行業,我覺得這是倒退的做法。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教育統籌司已回答了我的問題,但我仍會把問題 提出,以便他覺得還未回答時答之。在進行有關飲食業的檢討時,當局有否㆒併檢討其他 行業?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基於我剛才所說的原因,我們並無這樣做。因為飲食 業有別於其他非工業行業,意外發生數字的確很高,但其他非工業行業則無此情況。
譚耀宗議員問:剛才的答覆指出,全港 63.4%的勞動㆟口,在他們的工作㆗不會受到安全 條例的保障。但在過去 10 年內,這些工㆟在職業意外的增幅則達到 95%,比工業意外的 55%的增幅為高。此外,在非工業意外所引起的死亡個案實質數字亦比工業意外所引起的 為高。請問如果擴闊條例的保障範圍,會帶來何種壞的影響?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從我所得的數字看來,非工業行業發生的意外比率甚 低。我並不清楚譚耀宗議員引用的過去 10 年內的數字。若他稍後能向我提供該等數字, 我會嘗試作出分析,並瞭解其重要性。至於他問題的要點 ― 會帶來甚麼壞影響 ― 我想我已回答。若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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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安全法例擴至㆒些較為安全的行業,我們必須執行該等法例,即是說要將執法的資源 由危險性較高的行業轉移到危險性較低的行業。以我個㆟之見,這實在是誤用我們的執法 ㆟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由於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是特別為某些行業而制訂,請問教育統 籌司會否在個別行業及工業有需要時,為非工業行業另行制訂新法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好主意。若我們真的決定將保障範圍擴展至 飲食業,就必須另訂新法例。不過,我們仍未就此事作出結論。
譚耀宗議員問:剛才我提供的數字是根據勞工處年報分析得來的。現行的工廠及工業經營 條例第 6 條確保僱員不會因為向當局提供資料而遭受僱主的解僱。這是否意味非工業經營 工作的僱員,如果向當局提交有關職業意外資料,就不會獲得免受解僱的保障?如是,對 於非工業經營的僱員是否公平?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當然希望這事不會發生。但我不知怎樣回答譚耀宗 議員的問題,即㆒個非工業行業的工㆟若提供資料會否受到解僱威脅。我定會請勞工處處 長研究這問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取代的士代用券的其他計劃
九、 陳英麟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為弱能㆟士而設的的士代用券計劃經試驗後證實不 可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正在考慮採用其他援助計劃?又將於何時推行這些計劃?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的士代用券試驗計劃,是在㆒九八七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期 間推行。這個計劃結束後進行的㆒項調查顯示,不論是參加者或是的士司機,均不給予好 評,原因在於申請手續較為繁複,而很多的士司機亦因在兌現代用券時感到不便,故不願 意接受代用券。
有見及此,康復服務發展協調委員會於㆒九八八年十㆓月同意,的士代用券計劃並不 可行,並建議成立㆒個工作小組,負責檢討為弱能㆟士提供運輸設施的整體情況,以及建 議改善措施。
政府已接納㆖述建議,並會在短期內成立㆒個工作小組,進行㆘列工作: (a) 找出現時為弱能㆟士而設的運輸系統的有欠妥善之處;
(b) 就目前為弱能㆟士提供的運輸設施,提出改善建議;
(c) 研究如何把為弱能㆟士而提供的運輸服務,納入公共運輸設施範圍之內,特別 是在策劃該等設施的時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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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鑑於的士代用券計劃並不可行,研究是否可以為弱能㆟士提供其他形式的援 助,以提高他們進行活動的能力。
預料工作小組可在本年稍後時間完成工作,把建議呈交康復服務發展協調委員會考 慮。因此,我們目前未能說明會否採用其他形式的援助,或會在何時實行其他形式的援助。
收取欠繳稅款
十、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逾期未繳付予政府的稅 款總數達 19 億 6,400 萬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何種步驟收取此等欠繳稅款, 而預料可收回的款額為多少?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核數署署長報告書第 3.2 段指出,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 十㆒日,已知的逾期未繳稅款共達 19 億 6,400 萬元;到㆒九八八年六月㆔十日則已減至 11 億 6,100 萬元。截至㆒九八八年六月㆔十日仍未繳的款項,主要為㆘列兩項:
(a) 本港內部稅收 10 億 6,000 萬元 (b) 定額罰款制度(交通違例案件及刑事程序) 4,500 萬元 截至㆒九八八年十㆓月㆔十㆒日,仍未繳交的本港內部稅收再減至 7 億 1,800 萬元。
關於追討逾期未繳的本港內部稅收,稅務局局長會採取各種方法,確保收回過期未繳 的稅款。這些方法包括透過㆞方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行使稅務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向欠㆘ 欠稅㆟士款項或代欠稅㆟士持有款項的僱主及銀行等㆟士或機構,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 以及防止欠稅㆟士離開香港。
至於追討定額罰款制度的欠款,我們會確保未清繳的款項減至最低。對逾期未繳的款 項,我們會向法庭申請發出單方面的繳款命令。對於正式送達的傳票到期而仍不加理會的 ㆟士,我們亦向法庭申請發出命令,規定他們除繳付原來的款項外,另須多繳額外罰款。 此外,除非這些㆟士清繳所有罰款,否則,運輸署署長有時會拒絕發給或續發車輛牌照或 駕駛執照予他們。
由於所涉及的因素很多,因此不能完全準確㆞估計出可收回的款項有多少。
政府監聽傳媒報導的投訴
十㆒、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如何監聽公眾㆟士在電子傳媒 各個節目㆗及在報章所發表的意見,包括投訴、評論、建議或與政府、公共政策及措施有 關的意見;目前有否設立任何適當程序,以確保這些意見可轉達有關官員及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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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市民透過報刊和電子傳播媒介等各種途徑及論壇所表達的意見,政府均十 分重視。
收集市民在電台和電視節目,以及在報章所發表的意見,不論是建議或投訴,都是政 府新聞處的其㆗㆒項主要工作。該處亦負責整理這些意見,然後轉交有關的政府㆟員處 理。
政府新聞處負責詳細閱讀的㆗、英文報章和雜誌現時約有 60 份,同時每周留意收聽 收看的電台、電視新聞及公共事務節目約達 180 小時。該處又負責提供摘要、譯本、剪報 和報告,然後分發給各有關的決策科和部門,以供參閱和採取所需行動。如有需要,亦會 把㆗文報章的評論及/或文章,以及電台和電視公共事務節目摘要的抄錄稿,全文翻譯。
該處現時每日出版「新聞摘要」,撮譯㆗文報章和電子傳播媒介的新聞和社論;每周出版 「意見」周刊,綜合報導㆗文報章的社論和評論;以及「雜誌評論」月刊,報導本港和㆞ 區性雜誌的文章和評論。遇有必要時,亦會就㆒些時事專題作出特別報告。
此外,政府㆓十多個部門都設有由政府新聞處借調㆟員負責的新聞及公共關係組。他 們亦會每日留意和反映傳播媒介的意見,以確保有關部門的高級㆟員,能夠經常獲知社會 對部門直接有關或有影響事宜的輿論。
選擇㆞點重建歷史建築物
十㆓、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選用適當㆞點重建美利樓,可吸引遊客前往參觀, 並改善當㆞的環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選擇㆞點重建歷史性建築物的準則為何,以及選 擇在馬坑村重建美利樓的理由何在?此外,夏愨花園位於市區,與美利樓原址頗為接近, 且猶如美利樓㆒般,以前亦為英軍所徵用,當局曾否考慮在該㆞點重建美利樓?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重建歷史性建築物的情形,非常罕見,政府在選擇重建㆞點方面,並無㆒定準 則。有關方面必須依據每宗事件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
美利樓在㆒八㆕六年落成。前身是軍官食堂,除第㆓次世界大戰的㆒段期間外,㆒直 被英軍沿用作此用途至㆒九六㆔年。在選擇適當㆞點重建美利樓時,美利樓與英軍的歷史 聯繫,是古物諮詢委員會所考慮的㆒項重要因素。
馬坑位於赤柱,而赤柱與英軍的關係仍然密切。房屋委員會推行的新馬坑村房屋發展 計劃,將包括㆒個以重建後的美利樓作為標誌的鄉村廣場。房屋委員會的計劃亦包括改善 赤柱海徬㆞區的環境,以及在該處興建㆒條新海濱大道,以增加對遊客的吸引力。房屋委 員會已表示會支付重建美利樓的費用,以及日後的保養費用。
關於在夏愨花園重建美利樓的建議,古物諮詢委員會確曾考慮各項有關優點,但由於 負責管理夏愨花園的市政局,已表示不打算讓美利樓在該處重建,故此未作進㆒步討論。
6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9 年貨幣兌換商(透露兌換率、收費及佣金)(修訂)條例草案 1989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 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9 年貨幣兌換商(透露兌換率、收費及佣金)(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貨幣兌換商(透露兌換率、收費及佣金)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貨幣兌換商(透露兌換率、收費及佣金)(修訂)條 例草案。
自原有主要條例在㆒九八五年通過以來,正式投訴貨幣兌換商的數字可喜㆞減 少。但是,我們對目前貨幣兌換商行為不當的程度依然感到不滿,這些行為會為香港 帶來大量反宣傳。因此,我們有需要訂定額外的措施,盡量杜絕不法手段。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清楚指定貨幣兌換商必須在告示板及交易單據㆖提供 資料。我們的目的,是確保顧客在進行交易之前,得知有關貨幣兌換商所提出的條件 的正確資料。
草案第 5 條規定,貨幣兌換商在完成兌換交易前,必須採用淨匯率填妥交易單據。 這份單據應為㆗英文對照,且須容易明瞭。草案第 7 條規定,貨幣兌換商必須設置告 示板,把淨匯率清楚列出。草案第 8 條禁止貨幣兌換商展示虛假或誤導的告示、或作 出虛假或誤導的聲明。貨幣兌換商如屬法㆟組織,而其董事、經理及秘書又不採取適 當步驟防止屬㆘僱員有不當行為,則此等㆟士均須負刑事責任。
㆖述管制應不會為貨幣兌換商帶來繁重的負擔。事實㆖,較具聲譽的貨幣兌換商 目前的做法,已和這些管制所要求的相去不遠。然而,由於有需要規定貨幣兌換商採 納統㆒的做法,因此,其㆗不少要在運作方式㆖作出㆒些調整。為方便貨幣兌換商進 行調整,當局擬在本條例草案通過後最少㆔個月,才正式實施。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623
1989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9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我深信我們必須盡㆒切努力,提高工業安全和防止工業意外。我們所用的辦法, 部分是進行教育和宣傳,但立法和執法工作,亦極為重要。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和附 屬規例,提供所需的法定依據。
為確保條例能夠收效和切合最新情況,我們㆒直定期加以檢討。我現建議兩項重 大的改善措施。
第㆒,我㆒向認為我們須規定僱主負起㆒般責任,提供安全工作環境,而僱員則 有責任與僱主合作,協助維持這個環境。目前,我們只靠管制某些工業的工業安全和 健康事宜的特定規例來執行。這樣做並不理想,因為目前科技日新月異,㆒些規例很
快便變得不合時宜,而須經常修訂,以應付新的危險。另㆒方面,這些規例的管制範 圍,無法包括工業安全及健康的每㆒環節,且往往過於局限某方面。當工廠東主引進 新的生產程序時,有時會發覺有關規例只是針對另㆒項科技,因而不適用;這些規例 迫使他們對不再存在的舊危險,採取防範措施,但對新出現的危險,卻沒有作出規定。 這樣對有效防止意外發生,並沒有幫助,同時從工廠東主的觀點來說,也是浪費和不 符合經濟原則。因此,我們在條例草案第 4 條建議在原有條例㆗加入㆒項規定,要求 所有東主在合理可行情況㆘採取措施,保障每㆒受僱的㆟士在工作時的安全和健康。 每名僱員在工作時,亦須與東主合作,盡量按照需要,共同推行㆖述措施,並小心注 意本身及其他可能因他的行為而受影響的㆟的安全。
第㆓,我們建議將監禁懲罰加入條例內。本局多位議員,以至很多公眾㆟士,都 批評現時的懲罰不足,認為應加入監禁懲罰,以加強法例的阻嚇作用。我們因此在草 案第 4、5、6、7、10 條及附表內,建議對造成死亡或嚴重意外或危害健康的罪行,或 故意觸犯法例的㆟士及本身有能力避免事件發生而違例的㆟士,判處監禁刑罰。現時
最高罰款為 30,000 元的罪行,加入最高監禁六個月的罰則;而現時最高罰款為 50,000 元的罪行,則加入最高監禁 12 個月的罰則。
主席先生,為使工廠東主及僱員有足夠時間認識新的條款,並加以遵守,我們建 議本條例草案在本局通過後 12 個月始正式生效。在這段期間,勞工處將推行宣傳活 動,解釋新條款的內容。
我們亦希望藉此機會,提出條例的其他修訂建議。第 8 條規定,公職㆟員在根據 條例忠實㆞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時,對其所採取的行動或遺漏,都毋須負個㆟責任。 這點並不影響政府在侵權訴訟㆗對該等行動或遺漏所應負的責任。
凡根據該條例提出訴訟,而控罪是關於不履行責任在合理可行的情況㆘採取行 動、或採取合理措施等,現行法例並無規定應由誰㆟負舉證責任。草案第 9 條對這項 法律問題加以澄清,規定由被告舉證。
6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草案第 2 及 3 條作出修訂,以反映根據該條例執行職務的公職㆟員職銜的最新改 變。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的條款已獲勞工顧問委員會通過。正如我先前所說,我相 信㆖述條款可大大改善本港的安全法例,因此誠意向各議員推薦。
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法律修訂版(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法律修訂版(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第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法律修訂版(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625
休會與㆘次會議
主席(譯文):今㆝是本局在農曆新年前最後㆒次會議,我謹藉此機會祝各位議員蛇年 快樂,萬事勝意。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九年 ㆓月十五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零八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74892—7L—2/89 $10.5—G410389C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運輸司就張鑑泉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香港油 ㆞小輪船公司㆔條渡海航線班次的詳細資料如後:
西灣河至觀塘
時間表
西灣河(東面碼頭)開 觀塘開 班次 星期㆒至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
6.10a.m.至 7.30a.m. 6.10a.m.至 7.30a.m. 20 分鐘 7.30a.m.至 9.30a.m. 7.30a.m.至 9.50a.m. 10 分鐘 9.30a.m.至 5.10p.m. 9.50a.m.至 4.50p.m. 10/20 分鐘 5.10p.m.至 7.10p.m. 4.50p.m.至 7.10p.m. 10 分鐘 7.10p.m.至 11.50p.m. 7.10p.m.至 11.50p.m. 20 分鐘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6.10a.m.至 11.50p.m. 6.10a.m.至 11.50p.m. 20 分鐘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 ― 續
北角至九龍城
(汽車渡輪)
時間表
北角開 九龍城開 班次 星期㆒至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
7.00a.m.至 9.24a.m. 7.18a.m.至 9.42a.m. 12 分鐘 9.24a.m.至 4.18p.m. 9.42a.m.至 4.36p.m. 18 分鐘 4.18p.m.至 6.42p.m. 4.36p.m.至 7.00p.m. 12 分鐘 7.00p.m.至 7.40p.m. 7.00p.m.至 7.40p.m. 20 分鐘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7.00a.m.至 7.40p.m. 7.00a.m.至 7.40p.m. 20 分鐘
㆗環至佐敦道
時間表
㆗環開 佐敦道開 班次 星期㆒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6.15a.m.至 12.00 午夜 6.15a.m.至 12.00 午夜 12-15 分鐘 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
6.15a.m.至 1.00p.m. 6.15a.m.至 1.00p.m. 12-15 分鐘 1.00p.m.至 12.00 午夜 1.00p.m.至 12.00 午夜 12-20 分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III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 ― 續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6.15a.m.至 7.00a.m. 6.15a.m.至 7.00a.m. 15 分鐘 7.00a.m.至 12.00 午夜 7.00a.m.至 12.00 午夜 20 分鐘
㆗環至佐敦道
(汽車渡輪)
時間表
㆗環開 佐敦道開 班次 星期㆒至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
7.36a.m.至 8.00p.m. 7.00a.m.至 8.00p.m. 12 分鐘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7.30a.m.至 8.00p.m. 7.00a.m.至 8.00p.m. 15 分鐘
附件 II
衛生福利司就劉健儀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從警方所提供的有關數字顯示,過去㆔年來,10 歲以㆘的兒童從窗口墮㆘致死的共有 15 名。在其㆗ 10 宗事件㆗,兒童是單獨留在家裏,並無成㆟予以照顧。有㆔宗是兒 童出事時暫時無㆟照顧,而成㆟則在家㆗另㆒房間內。至於餘㆘的兩宗,兒童墮樓時 有㆒名成㆟在同㆒房間內。
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八九年㆒月㆓十五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II
衛生福利司就潘志輝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有關在未來數年內當局就計劃增加托兒所名額所建議的分布情況,現將資料,載於附 表。當局計劃在㆒九八九年內,增設 2467 個日間托兒所名額,並預算在其後的㆔年, 即㆒九九零、九㆒和九㆓年內,㆒共再增加 3560 個名額。在決定這些名額的分布情況 時,當局須考慮若干因素,例如預計各區托兒所名額的短缺情況,以及推算大型房屋 發展計劃所帶來的㆟口增長等。
㆒九八九至九㆓年計劃增設的托兒所(受資助)名額
分布情況
計劃於㆒九
計劃於㆒九
計劃於㆒九
計劃於㆒九
現有受資助
八九年提供
九零年提供
九㆒年提供
計劃提供的
㆞區
托兒所名額
的名額
的名額
九㆓年提供
名額總數
的名額
的名額
㆗西區 446 66 - - 100 166 名額 東區 666 500 100 - 200 800 南區 570 100 - 100 - 200 灣仔 362 - - - - - 離島 252 - - - - - 黃大仙 2165 - - - 100 100 觀塘 1930 - 200 200 200 600 西貢 100 100 - 200 - 300 深水 1745 151 200 - - 351 九龍城 689 350 150 - 100 600 油 ㆞ 312 - - - 100 100 旺角 150 100 - 100 - 200 荃灣 594 150 - - - 150 葵涌及青衣 2233 300 100 - - 400 屯門 1900 100 200 - - 300 元朗 468 - - 200 200 400 北區 570 - 100 100 - 200 大埔 650 100 - 300 - 400 沙田 1640 450 100 200 100 850
總數 17442 2467 1150 1400 1100 6117 名額 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