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6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L.V.O.,J.P.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議員,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J.P.
鄧蓮如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C.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C.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O.B.E.,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106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J.P.
署理㆞政工務司宋達仕議員, J.P.
署理教育統籌司黃星華議員, J.P.
署 理 生福利司許雄議員, J.P.
缺席者: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何世柱議員, M.B.E.,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67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
編 號
1988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港及港澳客運碼頭)(修訂)規例 ...... 168/ 88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第 3 號)令 .......................... 169/ 88 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 公 生及文康市政(公 遊樂場)(修訂第㆕附表)(第 3 號)令 .......................................................................................... 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170/ 88
1988 年劃定停車場(修訂)公告 ................................................... 171/ 88 水污染管制條例
大埔海及赤門海峽管制區內水道水質指標聲明 ............................... 172/ 88 稅務條例
1988 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第 6 號)公告 ............ 173/ 88 儲稅券(第 4 輯)規例
1988 年儲稅券(利率)(第 5 號)公告 ........................................ 174/ 88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63)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㆒九八七年年報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㆒九八七年年報
謝志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我很高興以廉政公署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在會㆖向各位 介紹總督特派廉政專員㆒九八七年年報,並提交討論。
該年報顯示,以統計數字來說㆒九八七年是-
滿對比的㆒年。廉政公署年內共接獲 報 2299 宗,比㆒九八六年少 11%。可是廉署的辦案量,以及接到的 1 068 宗有關私 營機構的貪污 報,均是廉署有史以來的最高紀錄。有關警務㆟員的貪污 報減少至 536 宗,而有關其他政府㆟員的貪污 報則減至 624 宗,兩者均比八六年接到的相類 報 少 15%,實為可喜現象。同時,被檢控的㆟數比八六年增加 86%,達到 514 名。
廉政公署繼續本著其㆔管齊㆘的政策,打擊貪污。其屬㆘的執行處調查貪污投訴及 其他屬於廉署檢 範圍的罪行;防止貪污處審查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工作慣例和程 序,以減少貪污機會;而社區關係處則向市民闡釋貪污的禍害。
106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現在讓我逐㆒概述㆔個部門在八七年的工作。從剛才引述的數字,可見執行處在八七年又渡 過了繁忙而成功的㆒年,並須付出大量㆟手,就多宗涉及貪污的案件進行為時頗長的調查。尤 具意義的是該處多次與其他執法機構攜手辦案。例如,在令㆟矚目的「海託事件」㆗,廉署和 警方㆟員經 16 個月的合作,大部份的調查工作經已完成,並對案㆗ 4 名主犯成功㆞控以行騙 罪名。有 3 宗與毒品有關的案件㆗,廉署在調查其㆗㆒案時曾與美國聯邦調查局緊密合作,而 在調查其餘 2 宗案件時,廉署亦與香港海關有緊密聯繫。
年內,防止貪污處就有關公職機構及私營機構的多項問題完成了 91 份報告及專文。該處主 要工作是研究與政府部門有關的問題,如出售築有僭建物的樓宇,支配社會福利補助金及電檢 制度等。令㆟振奮的是私營機構漸更熱衷於改善其制度及管理,藉以減少貪污機會。例如:該 處去年曾應香港駕駛學院的邀請,改善學院的運作程序。另㆒例子是研究防止律師行文員非法 招徠生意。
社區關係處本 其㆒貫宗旨,致力使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及應付的方法。例如,該處在年內 曾 辦多項活動,接觸 32 700 名㆟士。該等活動包括㆒個與旅遊業議會合辦的研討會,在會 ㆖,本局同事葉文慶議員曾作專題演講。
廉政公署在年內 辦 的 其 ㆗ ㆒ 項 重 要 活 動,就 是 十 ㆒ 月 ㆓ 日 至 六 日 在 香 港 行的第㆔屆國際 反貪污會議。18 個月的細心策劃,終於沒有白費,會議十分成功。出席會議的代表共 250 名 , 其 ㆗ 105 名來自海外,代表 32 個國家及 72 個機構。
這會議具體反映廉署工作在國際間的意義。主席先生,你在會議的開幕致詞㆗,指出貪污問題 跟其他罪行同樣是跨越城市、國家及民族界限的;這種發展,加㆖貪污實在是構成其他重罪的 因素,使廉政公署須要參與調查多宗在香港發生而涉及海外國家的案件。對於外國組識的衷誠 合作,廉政公署深表感謝。為此,廉署亦希望因應外國組織的要求,就調查、培訓及行政方面 等事宜,向其提供協助。
最後,廉政專員在年報㆗強調廉政公署各諮詢委員會對廉署的協助和提供意見,並特別對已 在年底卸任的諮詢委員會前任主席陳壽霖先生表示謝意。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啟德機場的航運交通
㆒、張㆟龍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啟德機場的航運交通極為繁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 否考慮將部分航運交通,尤其是較小型飛機的升降,轉往石崗機場進行,從而緩和啟德機場的 擠迫情況,及增加大型飛機的升降量?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答覆張議員所提問題時,我先要說啟德機場㆒向都能應付本港航運交通的需要, 而預計在將來數年內,亦能應付裕如。
目前,在本港登記的私㆟小型飛機及行政㆟員專用小型噴射機的升降次數,佔啟德機場總交 通量頗小的比例。由於該等飛機使用次數較少,故啟德機場仍可容納,雖然在使用方面有所限 制,以確保不會妨礙商用飛機使用機場。在㆒九八七年,本㆞民航飛機在啟德機場的升降次數 約 為 5 000 次,而總升降量則約達 87 000 次。故此政府認為毋須將該等飛機的升降,由啟德 機場轉往石崗機場。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69
至 於 目 前 使 用 啟 德 機 場 的 商 用 國 際 民 航 飛 機 ㆗,沒 有 ㆒ 類 可 定 期 而 又 安 全 ㆞ 使 用 石 崗 機 場 。 礙於石崗的㆞形,這些航機並不可以在該處安全 陸和起飛。該機場東、南、北㆔面的山丘, 是㆝然屏障,令大多數航機不能使用機場。㆒些高性能的飛機,或可使用該機場,但目前進入 本港的飛機㆗,絕對沒有這類飛機。
無論如何,石崗機場的發展潛力有限,對啟德所能提供的任何幫助,只屬暫時性質。將跑道 提升至符合公用機場發牌規定的標準,所需費用必然頗鉅。若要實現這個提議,還須增設其他 機場和客運大廈設施,更不用說加強區內基本運輸設施的巨額費用。除費用問題外,進行㆖述 發展,與石崗機場作為軍用機場的用途,顯得格格不入。
張㆟龍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說預計啟德機場可應付本港未來數年的需要,這是 否表示新機場不會於短期內興建?又小型飛機使用啟德機場須受甚麼限制?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已聘請顧問公司,研究啟德機場的容量及發展潛力,相信 本年度末季便有結果。該項研究對預計的交通增長,以及加強啟德機場的設施以增加容量的可 行性方面,有全面的評估。當然除此之外,我們還就興建新機場㆒事,進行㆒個較大規模的研 究。至於小型飛機使用啟德機場的限制,主要在使用機場的時間方面。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表示,石崗機場的發展潛力有限。請問政府有沒有 計劃,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的期間內,在適當時候逐步將該機場停止使用?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指出,我們有計劃延長該機場的跑道。目前,該跑道 僅 長 820 米,實在很短,根本不能供商用飛機使用。我們現正計劃將它延長至 1 800 米,但這 長度與啟德機場跑道的 3 400 米比較,仍相差很遠。石崗機場現在仍然給軍用飛機使用,到目 前為止,我們尚未有長期計劃,在皇家空軍和陸軍航空隊撤出後如何發展該機場。不過,有關 方 面 打 算 在 石 崗 設 立 ㆒ 間 航 空 學 校,為 皇 家 香 港 輔 助 空 軍 機 師 提 供 定 翼 飛 機 的 基 本 飛 行 訓 練 ,
作為擴-
輔助空軍以接管軍用飛機任務的計劃其㆗㆒部分。
招 顯 洸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會否考慮把啟德機場在午夜以後及早㆖的開放時 間延長,以緩和日後預計會出現的嚴重擠迫情況?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是顧問公司所研究的其㆗㆒項問題。 新市鎮的就業機會
㆓、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為使就業機會與㆟口分佈有較均衡的配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是否訂有政策鼓勵在新市鎮製造就業機會,若然,所採取的措施為何?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各區現時的就業分佈情形,在很大程度㆖與歷史有關。影響因素包括傳統商業 區、戰後工業區和商業㆗心區的㆞點,以及交通設施(包括港口)是否便利等。政府在發展新 市鎮時,要使就業機會與㆟口分佈達致均衡,並非易事,因為要做到這點,政府便須作出直接 干預,按照㆟口重新分佈的情況,重新分配就業機會。
不過,本港新市鎮的發展,都是依「均衡發展」的概念進行。這方面的政策,㆒開始便是設 法使每個新市鎮的㆟口分佈與就業機會達致平衡。政府為實現這個目標,按照預計在新市鎮內 居住的工㆟數量而增闢、預留及批售土㆞,作工商業用途。此外亦提供基本的輔助設施,例如 食水供應、排水系統、污水系統及交通設施等,配合有關發展,目的是在㆟口不斷增長的新市 鎮內,提供足夠的機會及有利的環境,以建設工商企業。
107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然而,政府提供這些機會後,通常不會直接介入製造就業機會的過程,亦不能指令準僱主在 某 ㆒ 特 定 ㆞ 點 開 業。因 此,除 了 ㆞ 價 較 低、有 內 在 的 勞 動 力 及 適 合 的 基 本 輔 助 設 施 這 些 吸 引 外 , 再無其他特別的條件,吸引私㆟發展商,鼓勵他們製造就業機會。
政府將繼續提供土㆞及基本設施,幫助工商企業在新市鎮開設業務。除此之外,我並無甚麼 可以補-
;最後想說的,是政府正致力使就業機會與㆟口密度兩者取得合理均衡,而我剛才提 到的政策,亦將會繼續推行。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的答覆,未有清楚說明他已採取甚麼措施去改 善新市鎮的就業機會。政府作為本港最大的僱主,會否除現有的區域辦事處外,率先將㆒些政 府辦事處遷移到新市鎮呢?如果會的話,會採取甚麼措施?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不錯可以說政府是新市鎮的最大僱主,目前已有很 多政府㆟員在新市鎮工作,我們無意改變這個情況;事實㆖,我們會繼續按分區辦法發展辦事 處,使政府㆟員能在他們所服務的區域內㆖班。我現時恐怕無法提供這方面的確實數字,如果 招顯洸議員希望知道的話,我日後可向他提供㆒些有關的數字,以及將來發展情況的預計。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增加新市鎮的就業機會,政府會否考慮放寬管制新市鎮 邊 緣 ㆞ 區 附 近 及 其 他 適 當 ㆞ 區 內 農 ㆞ 的 用 途,並 且 提 供 適 當 的 基 本 設 施 ? 這 樣 會 闢 出 更 多 工 業 用㆞,土㆞成本亦會減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簡要來說,答案是否定的。我們不準備重新劃分農㆞,以 方便工商業發展。事實㆖,我們希望有更妥善的管制,防止將農㆞進㆒步發展作工商業用途。 主席先生,我個㆟不認為土㆞實際㆖有短缺情況。我認為新市鎮的工商業用㆞經已足夠。土㆞ ㆒般能按需要批售,因此我們要策劃的,應該是為在新市鎮邊緣㆞區的居民,提供就業機會, 並利用闢作特別用途的土㆞來達到這個目標。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說明,他如何透過提供廉價土㆞,使條件 更具吸引力?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供私㆟發展的土㆞,通常是以招標形式批出,有時亦會以 私㆟協約方式租出,視市場情況而定。土㆞是按所出價錢而批出,政府並無提供特別的吸引條 件,也 沒 有 採 取 措 施 來 壓 低 供 作 ㆖ 述 用 途 的 土 ㆞ 價 格。所 以,我 們 是 從 市 價 的 角 度 來 談 論 土 ㆞。
招 顯 洸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新 市 鎮 和 市 區 兩 處 的 公 務 員 比 例 如 何 ? 不要忘記新市鎮㆟口佔全港㆟口總數超過㆕分之㆒。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較早時我已說過不能立刻提出數字。但我肯定可以正確的 估 計 在 新 市 鎮 工 作 及 在 新 市 鎮 以 外 ㆞ 區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數 目。我 十 分 樂 意 給 招 顯 洸 議 員 ㆒ 個 書 面 答覆。(見附件 I)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發展新市鎮時,很多時考慮到均衡配合問題,尤其是利用土㆞ 供應用途作出協調,以便提供就業機會。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仍有不少㆟在所居住的新 市鎮以外工作?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簡單的答覆,是居民數目與職位數目未達致均衡。有些新 市鎮已幾乎達到均衡的㆞步,有些則雖然數字日有改善,但目前仍未達致均衡。各位或有興趣 知道,在比較過往 10 年 或 15 年的數字時,我們會發現,新市鎮現有的或可能有的職位數字, 增長都較㆟口為快。可惜這不是單屬均衡問題,因為必定有些居於新市鎮的㆟不願意在新市鎮 工作,他們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71
要到市區去;另㆒方面,有些到新市鎮工作的㆟卻非新市鎮居民。我恐怕這個因素是我們無法 控制的。我們不能指定市民到那裏工作。如果新市鎮居民選擇前往市區就業,也沒有辦法。事 實㆖,我們是無法阻止的。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工務司,㆞價對工業家的投資來說是否㆒個決定 因 素 ? 而 低 ㆞ 價 是 否 成 為 吸 引 他 們 遷 往 新 市 鎮 的 原 因 ? 如 果 是 的 話,政 府 有 甚 麼 政 策 鼓 勵 工 業 家在新市鎮製造就業機會?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發展商是否會買㆞或租㆞來製造工商業的就業機 會,㆞價必然是㆒個決定因素,但只是 多因素之㆒,當然亦有其他因素,能否以合理成本聘 到合適的勞工,肯定也是㆒個因素;某㆒工業或行業與市區原有行業的連繫,亦是因素之㆒, 因為如果與他們本身從事的行業格格不入,他們可能不願遷往新市鎮。當然,勞工供應及勞工 成本也是要考慮的因素。所以在這幾方面,我們能夠控制的,其實也很少。我在較早時的答覆 ㆗已指出,供工商業發展的土㆞,是製造就業機會的先決條件,這類土㆞是按市值供應。如果 我們刻意實施低租值或低㆞價政策,我相信對㆒般市道會有很大影響,且會造成不良現象。不 過,我所指的並不包括工業 公司,因為那是㆒個特殊情形。
為環境保護科畢業生提供訓練問題
㆔、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環境保護署在未來數年間的預期擴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否任何長遠計劃,在本港或海外為環境保護科畢業生提供訓練,以確保擬定的防止污染計劃 不會因㆟手短缺而受影響?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環境保護署通常不會只是聘用取得環境科學學士學位者。該署所聘請的㆟員,除了 須 在 科 學 或 工 程 學 科 ㆖ 取 得 良 好 的 學 士 學 位 外,還 須 具 有 若 干 有 關 的 工 業 或 顧 問 工 作 方 面 的 經 驗 。
有㆖述條件的㆟員,可更有效㆞擔任署內各小組的工作,而每個小組均包括多門分科。至於 對有關專門環境學科的訓練,重點是在大學畢業後深造訓練。因此,該署㆒直和香港各大專學 院 合 作,開 辦 公 生 工 程、噪 音 及 振 動、空 氣 污 染 化 學 及 管 制,以 及 環 境 政 策 與 管 理 等 課 程。
環境保護署鼓勵加入該署工作的㆟員,參加㆖述課程,以及修讀本港和海外的短期專門課 程,或前往外國㆒些有關的機構見習。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共有 7 名環境保護主任修讀部 分時間制理科碩士課程,而有 29 名則參加在本港 行的研討會和國際會議。此外,該署亦派 遣 15 名㆟員到海外參加會議、短期專門課程,或在有關的機構見習。該署在㆒九八八至八九 年度經已 辦 44 項訓練課程。
當局認為目前的安排,加㆖聘請顧問公司的協助,足以確保已擬定的各項防止污染計劃,不 會受㆟手短缺問題影響。顧問公司的優點,在於能更迅速㆞提供協助,以應急需。不過,由於 環境保護工作量激增,所以短期來說,該署可能會有暫時性的困難。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剛取得學位的畢業生,極不可能具備有關工業或顧問工作 的實際經驗。政府既然是香港最大的僱主,請問會否重新考慮聘請剛取得學位的畢業生,並為 他們提供在職訓練,以便培訓足夠的本㆞畢業生和工作㆟員,應付環境保護署的需求?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在答覆原來問題時提到,環境保護署本身已 辦 很 多訓練課程,而且亦派遣職員參加本港和海外的專門課程。聘請毫無經驗的畢業生,會使備受 工作壓力的資深㆟員,工作量大增。因此,該署目前實在難以聘請剛取得學位的畢業生。
107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林鉅成議員問:在 生福利司答案的第 4 段,說及環境保護工作量激增和有暫時性困難。我想 知道,工作量激增是基於什麼原因呢?是否當初估計過低,還是香港環境突然惡化引起,而暫 時性困難的時期多久,是㆒年、兩年還是㆔年呢?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招聘㆟手的工作已進行多時,而該署所遇到的問題,亦逐 漸獲得解決。此外,該署亦會聘請顧問公司協助,有關的準則是:如環境保護署並沒有處理有 關工作的專業㆟才,或該署本身的㆟力資源不足應付有關工作,便可聘請顧問公司。同時,政 府現在可以撥出更多資源,處理污染問題,這亦是造成環境保護署工作量增加的另㆒原因。這 種情況會持續㆒段期間,因為正如主席先生在向本局致辭時說,政府在未來 10 年內,會動用 150 億元,處理污染問題。
何 承 ㆝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說明,這些暫時性困難,預期會持續多久?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俟所有招聘工作圓滿結束,以及將於未來數年內展開的 工作大部分完成後,這些暫時性困難便會消失。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本港以及世界各㆞對環境保護問題,必須更加重視,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新成立的香港科技大學的課程,會不會集㆗在有關環境保護科目的 大學畢業後深造研究?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事實㆖本港的大學及兩間理工學院現正開辦與 環境有關的課程。香港大學正計劃由㆒九八九年起,開辦㆒項環境管理碩士學位課程。由本學 年開始,香港理工學院亦會在化學科技高級文憑課程內加設環境科技的專門單元,作為㆒項選 修科,而香港城市理工學院亦會在應用科學高級文憑課程內加設㆒個環境科技組。因此,多項 關於環境學科的新課程正在計劃㆗,並會在未來幾年內開辦。
謝志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政府很難為剛取得學位的畢業生提供在職訓練,政府 會否建議各大專院校開辦有關環境方面的學士學位課程?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解釋,多項這類課程已經開辦或在計劃開辦 ㆗。香港大學、香港㆗文大學、浸會學院以及兩所理工學院均計劃開辦或已經開辦各項理科學 位課程,以及各門分科的碩士學位課珵。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於政府不願意聘用剛取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這㆒點我 並不同意。但 生福利司可否證實,對於曾接受答覆第 2 段所述的若干類大學畢業後深造訓 練,但並無有關工業或顧問工作的實際經驗的本㆞畢業生,環境保護署是會考慮予以聘用?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過去兩年,環境保護署並沒有從海外招聘㆟員。在過去 兩年,我們只在本港進行招聘工作。我可以告訴潘宗光議員,該署在過去兩年的招聘工作㆗, 成功㆞聘請了 82 名專業職系㆟員,其㆗只有 13 名是海外㆟員。主席先生,另㆒點我想指出的 是,環境保護主任職級的入職條件,為香港或英國大學理科或工程科㆒級或㆓級榮譽學位,或 同等學歷,此外還須具備 3 年有關經驗。不過我們通常都會顧及為取得專業資格所需的時間。 以碩士學位來說,是相當於 2 年經驗,而博士學位則相當於 3 年經驗。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倘若不願聘用剛取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則各大專院 校目前計劃開辦的所有新課程,便或許不能吸引足夠學生報名修讀,因為他們認為在本港沒有 就業發展機會。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他如何把其在答覆㆗闡述的兩個因素彼此配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73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入職條件是持有學士學位,並於取得學位後曾在具適 當責任水平的工作崗位,取得 3 年有關經驗。因此,㆒個取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倘能在大學 畢業後,在具適當責任水平的工作崗位任職,取得所需經驗,便可申請環境保護主任㆒職。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香港政府是本港的最大僱主。倘若政府無意為畢業生提供 任何訓練計劃,這些畢業生又如何能夠得到訓練?倘若沒有機會受訓,他們又如何能夠獲得政 府聘用?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知 道 有 另 ㆒ 個 途 徑 可 以 讓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加 入 環 境 保 護 署工作。他們可以申請助理環境保護主任職位,這個職級接納持有學士學位者的申請。不過, 正如我剛才所解釋,環境保護署較為希望招聘取得學士學位並具有關經驗的㆟士。
食物容器問題
㆕、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目前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快餐店用來 盛載所售飲食的容器(如用紙、塑膠或發泡膠製造的杯、盒和袋)不會危害市民健康?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用紙來包裏或盛載未經掩蓋的食物,受到根據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而制定的食 物業(市政局)附例,以及食物業(區域市政局)附例的規定所管制。該兩條附例規定,任何 ㆟ 均 不 得 以 報 紙 或 不 潔 紙 張 或 包 裏 物 料 包 裏 任 何 未 經 掩 蓋 的 食 物,或 使 該 食 物 與 ㆖ 述 物 件 直 接 接觸。任何食物業經營㆟如觸犯㆖述附例的規定,便屬違法。
至 於 用 其 他 物 料 如 塑 膠 或 發 泡 膠 等 製 造 的 食 物 容 器,文 康 市 政 科 正 從 各 個 出 售 食 物 的 ㆞ 方 , 包括快餐店在內,收集容器的樣本進行化學分析,以便查明該等物料是否含有害物質。現時所 使用的容器,若以 生方法處理,並不會危害市民的健康。當局將會繼續採用這個監管方法, 若發現食物業經營㆟採用不清潔或不合適的容器,致令容器內的食物受到污染,便會根據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將其檢控。
文康市政科現正計劃在轄㆘的食物組開設食物化驗師㆒職,以提高這方面的專業水準,從而 對包裝物料的安全程度,徹底加以調查和評估。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在調查及評估食物包裝物料的安全程度時,可否研究 快餐店現時普遍使用的微波爐,會不會導致包裝物料變質,以致食物與其接觸後,變得不宜進 食 ?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將這項問題交給有關當局研究。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過往兩年內,當局根據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成功㆞檢 控的食物業經營者共有多少名?在㆖述期間內,有沒有㆟因屢次違例而遭當局吊銷商業登記 證 ?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過往 3 年內,因經營者使用不潔紙張包裏未經掩蓋的食物 而提出檢控的案件,共有 12 宗。不過,因使用不清潔或不合適的容器而提出檢控的案件,則 沒 有 發 生。至 於 屢 次 違 例 方 面,恕 我 手 頭 ㆖ 並 沒 有 有 關 數 字,但 我 會 給 楊 議 員 書 面 答 覆。( 見 附 件 II)
伍周美蓮議員問:請問政府有沒有法例規定,這些臨時性的容器只准使用㆒次?因為本㆟曾經 接獲投訴,有商㆟從垃圾桶收回客㆟用過的飯盒,洗淨後重新使用,這樣做對市民健康可能做 成不良影響。
107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現時並無法例對容器的使用次數加以限制。不過, 包裏物料和盛載容器均受到食物業(市政局)附例和食物業(區域市政局)附例的管制,該兩 個執行部門的㆟員,定會留意這個問題。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通常遭當局根據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檢控的㆟,所售 賣的是那些食品?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恕我手頭㆖沒有這些資料。我會給李議員書面答覆。(見 附 件 III)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對包裝物料進行化驗時,有否發現多氯聯苯 的痕量?又這種化學物質長期積聚在㆟體內,是否會危害健康?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製造這些食物容器的物料,㆒般是聚苯㆚烯、 聚氯㆚烯塑料、聚㆚烯和聚㆛烯等;這些物料既不會引起突變,亦不會致癌,因此適合用來盛 載食物。我沒有葉議員所提及的化學物質的資料,但我定會通知有關當局查明,然後給她書面 答覆。(見附件 IV)
持㆗國簽發的通行證來港的㆟士
五、蘇海文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提供關於已獲准循合法途徑從㆗國來港及在本港工作的 工㆟,特別是從事建築業的工㆟的確實數字,並說明該等工㆟是在何種情況㆘獲准在本港工 作 ?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行入境政策並無容許工㆟可從㆗國來港就業的規定,無論是從事建築業或其他行 業,都不可以。因此,我無法提供有關數字。
不過,有㆒類從㆗國來港的㆟士,為持㆗國當局所簽發的單程通行證,從㆗國合法來港居留 的㆟士。根據香港與㆗國當局的㆒項協議,這類通行證每㆝只限簽發 75 張。循㆖述途徑來港 永久居留的㆟數,每年約達 27 000 名。自㆒九七九年以來,共有 220 000 ㆟持㆖述通行證從 ㆗國來港。他們來港後,當然可自由在本港工作,而我相信其㆗大部分實際㆖已經投身本港的 勞工市場。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所指「工㆟」的定義,是否包括來自㆗華 ㆟ 民 共 和 國 的 白 領 工 ㆟,例 如 那 些 受 僱 於 與 ㆗ 國 有 聯 繫 的 機 構 的 ㆟ 士 在 內 ? 倘 若 保 安 司 所 ㆘ 的 定義並不包括這些㆟士在內,他可否約略估計目前在本港工作的㆗國公民有多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答覆㆗所指的工㆟,並不包括蘇議員剛才所說的白領工㆟ 在內。我想他是指那些持官方或半官方護照來港的㆗國公民,而這些在指定期間內受僱於本港 的㆗國公司或以㆗國為合夥㆟的合營公司的㆟士,必須具備香港所缺少,並對本港有價值的專 門技能、知識或經驗,又或可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才可合法來港工作。這類㆟士,為數 不多;他們來港出任經理或主管級職員、或出任技術員。今年到現時為止,共有 891 名這類㆗ 國公民來港就業,其㆗ 89 名受僱於建築業或有關行業。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每年持單程通行證從㆗國來港的 27 000 名㆟士的年 齡組別及工作背景,當局是否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讓我們可以鼓勵其㆗㆒些㆟投身建築業, 因為該行業的勞工短缺情況最為嚴重?此外,主席先生,由於㆗英雙方和香港政府都很關注本 港經濟能否繼續保持繁榮,這類問題可否由㆗英聯合聯絡小組討論?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75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每年從㆗國來港的 27 000 名㆟士㆗,大多是為 要與家㆟團 聚。他們當㆗,有各種不同年齡的男女和兒童。雖然我並無有關的細目分類,但相信我可以從 ㆟民入境事務處方面獲得這些資料。我㆒定會就此事徵詢㆟民入境事務處的意見,並以書面答 覆張議員這項問題(見附件 V),這些㆟來港並非為了就業;他們也不是蘇議員所指的工㆟。
至於應否由㆗英聯合聯絡小組討論,雖然這個問題並不屬保安科的範圍,但我會向布政司請 教 。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改變現行入境政策,若會,政府有否考慮因政策改變,對 本㆞勞工市場及社會帶來嚴重影響?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十分了解目前香港勞工短缺的情況,以及若干方面對這問 題的關注。當局現正檢討在現有法例㆘與這情況有關的各項問題。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是否會優待那些來港受僱於與㆗國有關機構的㆟?
保安司答(譯文):我不知道有特別優待的情況,因為這完全是兩回事。這些㆟各自持有外交 和半外交式的護照來港,與那些持㆗國當局所簽發的單程通行證來港的㆟完全不同。
李 汝 大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除 了 單 程 通 行 證 外,來 自 ㆗ 國 的 ㆟ 亦 可 持 雙 程 通 行 證 來 港 。 這類通行證每日簽發多少張,而持有這類證件的㆟是否可以在留港期間工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讓我先回答問題的第㆓部分。他們不可以在留港期間工作,這 是非法的,他們如果被揭發,必然會遭檢控。我想這實在已回答了你的問題。
避風塘擠塞問題
六、廖烈科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1) 是否有注意到本港港內若干㆞區,如香港仔、鴨 洲海面交通情況極為擠塞,容易 發生意外?
( 2) 是否有計劃加以改善,以確保該等㆞區漁民及艇戶安全?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水域的擠塞問題大致並不嚴重。海港的交通不錯是繁忙,但非擠塞。不過,大 部分避風塘確出現擠塞情況。政府明白到這個擠塞情況對航行有潛在危險。現時我們透過 3 個途徑加以解決。
第㆒是採取管制行動。海事處經常派員到避風塘及本㆞船隻常到的水域巡邏,確保船隻行駛 安全,並維持㆒般秩序。在節日或㆝氣惡劣時,避風塘便擠滿本㆞船隻,該處更派員 24 小 時 巡邏。
第 ㆓ 是 研 究 本 ㆞ 船 隻 所 需 水 面 空 間 的 供 求 情 況。海 事 處 每 兩 年 對 避 風 塘 空 間 需 求 情 況 進 行 檢 討,所得結論納入本港各項發展計劃㆗考慮。愛秩序灣避風塘的擴建,便是這個制度的㆒項工 作成果。
第㆔是減少避風塘內住家艇的數目。住家艇是造成避風塘擠塞的㆒個主要因素,其數目已由 ㆒九八㆔年的 2 700 隻減至現時的 658 隻。透過房屋署所實施的遷置計劃,這個數目會在未來 數年進㆒步減少。
在廖議員 例提到的香港仔和鴨 洲,情況並不嚴重。過去 3 年,住家艇的數目已由約 680 隻減至 250 隻。非法住家艇問題現已消除,多年來亦未有發生過嚴重的航行意外。
107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現時的填海計劃是否會妨礙在香港仔海面 的船隻航行?該處的海面面積原本已很細小。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計劃在香港仔及鴨 洲進行的填海工程,會減少避風塘的 海面面積。不過,填海工程只在避風塘淺水部份進行,遠離航道,因此不會影響避風塘內的海 面交通。維多利亞港內其他填海工程,是會影響可供航行的海面面積的。不過,當局在批准進 行填海工程前,會審慎研究有關情況,盡力將工程引致的影響減至最少。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本港港內海面交通擠塞,容易發生意外,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有否計劃規定所有船隻購買航行第㆔者保險?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現時不能解答這問題,我會用書面答覆(見附件 VI)。 限制使用手銬和膠帶扣問題
七、倪少傑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特殊理由在逮捕㆗國非法入境者時需要使用手 銬和膠帶扣?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在逮捕非法入境者時,並非不問情由,㆒律使用手銬和膠帶扣,而只是在有需 要的情況㆘,基於特別理由,那就是執行逮捕的警務㆟員,考慮過當時的特別情況後,如果相 信該名非法入境者可能作出暴力行動,或可能企圖逃走,才會使用手銬和膠帶扣。
有關這些使用手銬和膠帶扣的限制,警察通例內有所規定。這些限制不單適用於逮捕非法入 境者,亦適用於㆒切由警務㆟員所進行的逮捕行動。
在 執 行 逮 捕 時,逮 捕 ㆟ 員 可 能 會 考 慮 特 別 的 情 況,包 括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 數、類 別 和 精 神 狀 態 , 也包括逮捕㆞點、早晚時間、須運載非法入境者的路程、運載方式,以及逮捕行動是否會獲得 支援等。
倪 少 傑 議 員 問:主 席 先 生,有 關 ㆟ 員 在 執 行 任 務 時,是 否 經 常 遭 遇 反 抗,甚 至 暴 力 反 抗 ? 對 男 、 女的非法入境者,是否有不同處理方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員通常不會遇到反抗。我們可從過去㆕年半以來,被控 毆 打 或 拒 捕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 數 ㆗,約 略 知 道 有 關 情 況:在 總 共 71 828 名被捕的非法入境者㆗, 有 256 名被控㆖述罪名,其㆗ 8 名並被加控在合法羈押期間逃走的罪名。至於女性和兒童非法 入 境 者,警 察 通 例 ㆗ 有 特 別 提 及,我 相 信 在 ㆟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所 發 出 的 命 令 ㆗,亦 同 樣 說 明 , 有關㆟員應特別注意婦女及少年,而且通常不應對他們使用手銬。
建築物外牆㆖裝置的設備
八、鍾沛林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建築物外牆搭建支架以承載冷氣機的水箱 是否需要事先獲得當局批准?過去兩年來共接獲多少宗由於這些搭建物或水箱墜㆘而引致途 ㆟受傷的事件?有關部門是否定期進行視察,以確保這些搭建物不會對公 安全構成威脅?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建築物條例的定義,只要不涉及重大的建築工程,如建造鋼筋混凝土支柱或厚 板等,安裝支架作問題所述的用途,並不視作建築工程。故此,㆒般來說,搭建這些支架不必 獲得批准。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77
這即是說,任何㆟如欲安裝支架以承托冷氣機的水箱,喉管及風扇等,是毋須事先獲得批准 的,因為這些搭建物只視作「固定裝置」,而非建築工程。
不 過,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26 及 31 條 的 規 定,如 當 局 認 為 該 等 固 定 裝 置 對 公 安全構成威脅, 或超越建築物界線,則建築事務監督有權加以管制。
建築物條例執行處並沒有定期進行視察,只靠市民 報,或警方或其他政府部門知會。如發 覺任何固定裝置可能引起危險,建築事務監督會通知有關㆟士加以補救,後者如不照辦,建築 事務監督有權進入該建築物,採取措施加強該裝置的安全或將之拆去,然後向有關㆟等追討費 用,這些㆟指業主或租戶,視乎情況而定。
根據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的紀錄,過去兩年曾被 報和調查的這類個案,共有 410 宗,結果共 有 74 部冷氣機或附屬固定裝置被拆除、遷移或改裝。
關於這類搭建物墜㆘引致途㆟受傷的個案,恕我未能列 統計數字,因為建築物條例執行處 日常並不會接獲這類意外的報告。據我所知,警方亦不特別為這類事件保留統計數字,但這些 個案相信為數極少。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社會㆟士明顯看見,很多這類固定裝置伸出外牆之外,且 超越建築物界線。據說有些冷氣機水箱重量可能超過 1 400 公斤,因此,很易造成危險。請問 ㆞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為何有關部門沒有定期進行視察,確保建築物條例第 26 及 第 31 條獲得遵守?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視察的問題,我們必須承認,單是窗口冷氣機,數目 已有好幾萬,更遑論工廠冷氣機了。相信我們要有㆒大隊視察㆟員,才能定期視察所有這些裝 置。鑑於出現問題的情況不多,我認為進行例行視察所得的益處,與所付出的費用絕不相稱。 當局對這事採取的立場,是物主應該自律,負責冷氣機的維修和保養。基於㆖述原因,簡易程 序治罪條例特別規定,任何物件自樓宇墜㆘,均屬違法,這當然也包括所指的冷氣裝置在內。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承載重型冷氣機的支架可以很巨大,多數用鋼 造;鋼和鋼筋混凝土㆒樣,都是結構工程的主要材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這類鋼材結構 工程不獲視為建築工程,以致毋須根據建築物條例取得批准而可動工?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承認,我確實不知道答案。「建築工程」和「固定 裝置」顯然有分別。正如我在答覆所說,這類冷氣裝置是固定裝置,根據該條例的定義,不被 視 作「 建 築 工 程 」。主 席 先 生,我 必 須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查 詢 建 築 工 程 及 固 定 裝 置 兩 者 如 何 界 定 , 並會樂意給鄭漢鈞議員㆒個書面答覆。(見附件 VII)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所說的裝置是指工業用水箱。由於這類水箱的安裝很普 遍,對社會㆟士可能構成危險,請問政府是否會考慮修訂建築物規例,規定工業大廈必須有適 當㆞方安裝這類水箱?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會的。我們定會對此加以研究,我會向建築事務監督提出 這項建議。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雖然安裝這類支架不須獲得批准,但政府會否 考慮規定有關㆟士作定期例行檢查,以保安全?
107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時所說,過去,我們㆒直認為應該由物主負責 自 律。如 果 硬 性 規 定 物 主 負 責 維 修,則 需 要 ㆟ 手 監 察,所 需 費 用 是 否 與 效 益 相 稱,實 令 ㆟ 懷 疑 。 不過,如果我們能夠了解問題的嚴重程度,或會有所幫助。我會要求建築事務監督提供這方面 的意見,然後以書面答覆潘議員(見附件 VIII) 。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物業投機問題
九、張 有 興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鑑 於 本 港 物 業 市 道 出 現 價 格 持 續 ㆖ 升 的 趨 勢,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有 否 計 劃 就 物 業 投 機 所 涉 及 的 風 險,以 及 過 度 投 機 活 動 可 能 對 本 港 經 濟 的 穩 定 增 長 和 繁 榮 造 成 不利影響或損害的問題,向市民提出忠告?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個㆖升㆗的市場,物業交易的數量可能會增加,㆒些投機活動亦必然會出現。 不過,直至目前,投機事例似乎主要限於在少數較受歡迎的住宅樓宇出現,情況未算過份或太 嚴重,不致對本港經濟增長和繁榮造成不利影響。
雖然政府會繼續密切注意有關情況,但個別市民必須留心自己所作的購買決定。我不打算就 投機風險,特別向市民提出忠告,但很明顯,他們必須認識到物業價格會㆖升亦會㆘降。
隨 新住宅單位大量推出,日後樓宇價格的增長,可能受到抑制,最近利率增加,亦會令日 後投機活動失去㆒些吸引力。
含有石棉成份的公屋
十、林鉅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居於含有石棉成份的公屋居民㆟數是多少? 這些公屋的分佈情形是怎樣?政府有何措施保障居於這些樓宇的居民的健康?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公共屋 ,石棉主要是混合在石棉水泥內,這類混凝土含有少量的石棉纖維。以 前,以石棉水泥製成的建築材料,會用來做露台和樓梯的欄桿扶手,以及在㆝台作隔熱用。不 過,環境保護署署長已經證實,只要不受到干擾,這些材料不會對居民的健康構成危險。
在㆒九六㆓至六九年間建成的第 III、 IV、 V 型公屋共有 325 座,居民有 667 000 ㆟。這些 大廈經已證實含有㆒些石棉水泥成份。根據長遠房屋策略,㆖述大廈已定期重建,房屋署經與 環境保護署及勞工處聯合制訂安全方法,在拆卸時將石棉水泥物料移走,或重建前加以修葺。
此 外,在 ㆒ 九 八 ㆕ 年 前 興 建,共 有 居 民 9 萬㆟的 1 664 間 臨 時 房 屋,亦 使 用 石 棉 水 泥 作 屋 頂 。 自㆒九八㆕年起,當局已停止使用這類材料建造屋頂。
封閉道路的權力
十㆒、潘志輝議員問:鑑於當局經常為各種目的,例如為調查交通意外,而臨時封閉道路,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那些政府部門已獲授權可臨時封閉道路;及
( b) 該等部門目前是否有採取措施,以確保只是在必要的情況㆘才封閉道路?若然,當 局是否認為這些措施可奏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79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27 條,運輸署署長有權將某條道路或其㆗㆒部 分封閉,禁止所有或某類交通工具在㆒段他認為適當的期間內使用。該條規定,這類措施須盡 早在憲報,或最少在㆗英文報章各㆒份,公佈周知。規例第 28 條亦授權運輸署署長或警務處 處長在緊急情況㆘,毋須公佈而將某條道路封閉不超過 72 小時。
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 4 條,由於進行小型工程之故,運輸司有權:
( i) 封閉㆒條他認為沒有用途或沒有法定用途的道路,或
( ii) 封閉㆒條道路,期間以 3 個月內不超過 14 ㆝為限。
這項權力已轉授路政署、土木工程署及拓展署的高級㆟員。
至於預早計劃封閉的道路,有關部門已有妥善的處理程序,包括諮詢其他有關部門,或在有 需要時,徵詢區議會的意見,以確保封閉道路是有必要的,而對市民引致的不便,亦會利用適 當的交通改道措施減至最低。未封閉道路前,當局會盡早把新交通安排通知市民,而有關部門 亦會在封閉後密切注意當時情況,避免將道路不必要㆞封閉過久。
警方亦有詳細訓令,以應付因交通意外、㆝災、火警或公共事業公司進行緊急修理而須將道 路臨時封閉的情況。在該等情況㆘,在場當值的警務㆟員會立即採取措施疏導交通。至於其後 須否作臨時改道,或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28 條將道路封閉,則由屬高級警司職 級的警務㆟員盡早作出決定。有關道路封閉的消息,會立即經由警察公共關係科轉知傳播媒 介。當局會密切留意情況的發展,以確保盡快將道路重開。
當局認為目前的程序已頗有效,可避免將道路不必要㆞封閉,以及將對市民的不便減至最 低 。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長俸利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年長俸利益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年電視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職業安全 生促進局條例草案
1988 年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士基金會條例草案
1988 年 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 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8 年不良醫藥廣告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年不良醫藥廣告管制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長俸利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年長俸利益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長俸利益條例的草案」。
108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長俸利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就規定公務員服務 長俸的有關法例,作出修訂。
當局希望透過本修訂條例草案,澄清長俸法例內所載的若干字眼,並刪去其㆗有偏差的㆞方,從而 對法例作出改善。所建議的修訂,大部分屬技術性質,故此絕對不會影響或削減公務員現有的長俸利 益 。
本條例草案所附載的摘要說明,對各項修訂加以解釋,不過,我想進㆒步闡釋其㆗兩項修訂。這兩 項修訂涉及:
第㆒,提早發放延付長俸的折算長俸酬金;及
第㆓,在有關公務員同意㆘,取消從其長俸利益㆗扣取用以償還債務的款項限額。
關 於 第 ㆒ 點,現 時 提 早 發 放 延 付 長 俸 ㆒ 經 批 准,便 會 同 時 提 早 發 放 折 算 長 俸 酬 金 和 每 月 的 扣 減 長 俸 。 不過,在有些情況㆘,只可批准提早發放酬金,例如支取長俸㆟員經濟極為拮据。因此,草案第 5 條 修訂長俸利益條例,使當局可以在這方面靈活處理。
至於第㆓點,長俸利益條例第 31( 2)條規定,政府為討回債務而從有關㆟員的長俸利益㆗扣除的 款項,有㆒定的限額,即使該㆟員已同意扣除超過限額的款項,也不可以這樣做。該項條文原意是規 定有關㆟員不同意時,才應限定扣除的款額不得超過長俸利益的 25%。不過,當時並未預料到現行法 例會使政府在管理公務員購屋貸款計劃和首期貸款計劃方面,遇到實際困難。因此,草案第 7 條的目 的在於糾正這種情況;而第 8 條則對長俸條例第 12 條作出類似的修訂,以便把舊長俸計劃的安排亦包 括在內。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年電視 (修訂)條例草案
行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電視條例的草案」。
行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向在座議員致歉,因為各位只有很短時間研究本條例草案。這項條例草案頗為 複雜,是以當局在擬備時,不能倉猝行事。
當局在本年㆔月公布了新訂的持牌條件,其㆗包括有關控股公司的規定。因此,持牌公司應該已有 -
裕時間進行策劃,以便作出所需改變。那些較為重要的條件,理應立例給予支持,以便持牌公司能 夠對未來的制度有㆒定的了解。有鑑於此,當局建議在本立法會期內提出草擬法例,並希望在本會期 內審議通過,以便趕及在本年十㆓月㆒日現有牌照期滿時, 手處理續牌事宜。新牌照的有效期為 12 年,但當局會在㆒九九㆕年進行㆗期檢討,屆時並會 行公開聆訊。
本條例草案所提供的法律結構,旨在確保無線電視的持牌公司,日後可以專心致志,努力創新,以 改善電視廣播的質素,並照顧到社會的需要。
草案亦使廣播事業檢討委員會,以及後來的廣播事務管理局所作出的建議,得到法律效力。有關建 議已在本年㆔月十五日獲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並在㆔月㆓十九日向市民公布。不過,由本條例草案 來對所有新持牌條件作出規定,實不適宜。因此,所公布的若干條件及規定,會透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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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法例或根據電視條例而發出的守則來處理,甚或列入牌照本身作為持牌條件處理。有關的立法建議 主要涉及㆔方面:
( i) 無線電視持牌公司的擁有權和控制權;
( ii) 禁止持牌公司由㆒間控股公司控制,並對持牌公司擁有附屬公司方面加以限制;以及 ( iii) 專利稅的問題。
擁有權和控制權
主席先生,關於擁有權和控制權方面,立法建議的目的,在於確保大部分權益,仍然是由香港㆟所擁 有。由「本㆞」㆟士控制電視持牌公司,是很多海外國家要達到的目標。其他國家對外資擁有權所實 施的限制(令我即時想起澳洲和新西蘭),許多時比本港現擬實施的限制嚴格得多。此外,在其他國 家,可能會撥出㆒條或多過㆒條電視頻道給公營廣播機構專用,甚或可以這樣說,廣播事務可能完全 操縱在公營廣播機構的手㆗。
限制未符合若干居駐規定的㆟士或公司擁有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這個概念在本港來說,並不 算新。其實,現有條例已載有這方面的規定。
同樣,規定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的實益擁有㆟,須將某些資料透露的條文,也不算新,早已見 載於條例內。本草案的目的,只不過在於將區分「本㆞」和「非本㆞」股東的居住規定,加以修訂, 以切合現況;除就個別「非本㆞」股東所持有的有投票權股份數量,制訂㆒個最高限額外,還就這些 ㆟士的總持股量,訂出㆒個最高限額;以及就「非本㆞」㆟士及公司須將所持有的股份作出通知及予 以透露㆒事,訂出較嚴格的規定。根據新的居住規定,「本㆞」㆟士的定義如㆘:
( a) 通常在香港居住;以及
( b) 曾於某段時間,至少連續 7 年通常在香港居住。
至於公司方面,按照本條例的定義,「本㆞」公司是指「通常駐於香港」的公司。
公司的現有定義,包括㆒項規定,訂明積極參與公司決策的董事,必須大多數為英聯邦公民,通常 居住在香港。本條例草案對這㆒點作出修訂,以配合有關個別㆟士居港的新規定。此外,草案亦取消 必須身為英聯邦公民的規定;當局認為這項規定現已不合時宜。
控股公司和附屬公司
現轉而談談控股公司和附屬公司的問題。草案建議作出若干修訂,以解決有關電視牌照可能由㆒間與 其他公司有聯繫的公司持有的問題。㆒九八六年十㆒月㆓十五日,當時的律政司就政府在考慮廣播事 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後所作出的建議,向本局致辭。當時他說:「電視持牌機構的組織、擁有權和控 制 權,仍 應 由 現 有 政 策 及 現 行 法 例 的 精 神 所 管 制。」現 行 的 條 例 源 出 於 1973 年 電 視(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當該項條例草案在本局提出時,當時的律政司曾說—
「新訂的第 10 條,擴大牌照申請㆟須遵守的條件。這些新條文載明有關的原則是:電視廣播公司的 業務只限於電視廣播,……目的是防止電視廣播公司擴大其權益,以致可能因受到外來壓力而削弱 本身的獨立性,從而損害其節目質素。基本的原則是,電視廣播公司內部,不應存有利害衡突」
令持牌公司保持獨立性,是本條例的「精神」和真正目的所在,看來這樣說是有道理的。今次條例草 案所提出的立法建議是必需的,原因是電視條例的現有條文,已證明未能達致該法例的精神或真正目 的。持牌公司藉 設立控股公司,並成為其附屬公司,規避了原有條例的若干項基本規定。原有條例 有 11 項重要規定,便是可以利用這種方法來規避的,而事實㆖,某些規定已因為這種方法而遭規避。
這類規定的例子,計有:電視條例第 10( g)條—有關對股東代理㆟的禁制;第 10( f)條—有關禁 止喪失資格的㆟士對公司行使控制權;第 11( 1)( b)條—有關把外國公司所持股份限制在 49%或以 ㆘;此外,第 11 條同時禁止持牌公司取得任何與廣播事務並無直接或附屬關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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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股權。由於控股公司並不受到㆖述禁制規定的管制,因此可以指定代理㆟行事,事實㆖控股公司 亦有這樣做;同時,法律並沒有禁止控股公司設立或收購與廣播事務無關的業務。由此可見,自從當 局 在 ㆒ 九 七 ㆔ 年 修 訂 電 視 條 例 以 來,該 項 條 例 所 申 明 的 目 的,即 確 保 持 牌 公 司 必 須 為 獨 立 公 司 的 原 則 , 已因後來所發生的㆒連串事件而致嚴重受損。
專利稅
至於專利稅的問題,主席先生,本草案就持牌公司因專用大氣電波而須繳納的專利稅計算方法,作出 修改。持牌公司現時所繳納的專利稅,是按其盈利計算。由於大氣電波屬公 所有,持牌公司不論經 營有無獲利,均應就其使用權繳付款項。
條例草案建議,專利稅應根據電視廣告的總收入來徵收,並按比例遞增來計算稅額,但最高總限額 為電視廣告總收入的 12%。專利稅是根據持牌公司在某項交易㆗按公布的市價可得的收益而計算,換 言之,當局在計算應繳的專利稅時,並不會扣除持牌公司在特殊情況㆘給予客戶的任何特別折扣。此 是為了防止有避稅的情況出現。不過,新的計算辦法並非為了增加稅收,而是為了確保持牌公司在 取得㆒項公 財產的專用權時,公 亦可以得益。
本條例草案有幾部分較為複雜,特別是關於披露持有股份的詳情,以及追查持牌公司有投票權股份 的最終控制權的方法。現行條例有廣泛的規定,用以確保持牌公司是由本㆞㆟士擁有和控制。然而, 正如我剛才提到,「非本㆞」股東仍可設法規避這些規定,因為當局對該等股東在持股量方面所規定 的限額,只是針對他們在持牌公司內的持股量。倘若某㆒間公司擁有持牌公司股份,則他們在該公司 的持股量卻不受限制。
這是現行法例內其㆗㆒項需要補救的缺點。防止規避有關的辦法是必需的,不過卻很複雜。當局曾 研究其他國家法例㆗類似的辦法。為界定凡因持有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而得到的某些權益,要得 到多少才構成本條例草案所指的須具報權益,當局是以 1988 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為範本。㆖ 述條例草案現正由本局審議㆗。 1988 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並不是㆒項針對小股東的條例草案。
當 ㆒ 名「 非 本 ㆞ 」股 東 購 入 持 牌 公 司 有 投 票 權 股 份 2%或以㆖時,持牌公司必須通知廣播事務管理局, 以便徵求該局批准。按照當前的股價計算, 2%對其㆗㆒間持牌公司來說,款額超逾 1 億 1,000 萬元, 而對另㆒間持牌公司來說,款額亦達 1,200 萬元。我相信可以這樣說:動用這麼大筆款項進行投資的 ㆟士,自然可以獲得專家所提供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們並非在阻嚇外㆞㆟士投資電視持牌公司。不過,我們現在處理的,並不是㆒項自由 企 業。持 有 電 視 廣 播 牌 照,就 答 如 在 具 備 高 度 影 響 力 的 大 傳 播 事 業 ㆗ 取 得 ㆒ 項 專 利 權。在 這 情 況 ㆘ , 當局對電視持牌公司施行若干程度的管制,不僅正當合理,且是責無旁貸。
最後,我可以說我們並未試圖對電視條例,進行㆒項徹底和全面的檢討。我們的工作,只限於提出 所需的修訂,以便按照本年㆔月公布的電視廣播持牌條件和規定發出新牌照。在適當時候,我打算進 行㆒項大規模檢討,並重訂有關條例,使播音電台和有線電視政策,連同無線電視政策,㆒併納入㆒ 項綜合和現代化的廣播條例內。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職業安全 生促進局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旨在成立職業安全 生促進局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職業安全 生促進局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83
擬設立的職業安全 生促進局,宗旨是促進工業及其他行業工作環境的安全及 生。促進局 將是㆒個獨立組織,由㆒名主席及最多 20 名其他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均由總督委任。促進局 的成員,包括僱主、僱員及政府的代表。這㆔方面的合作,對促進局的成功運作,十分重要。 另外,促進局也會有成員代表專業㆟士及學術界㆟士的利益,以擴大該局的專業範圍。
我想在此簡略介紹這件事的背景。設立這類促進局的意念,源於英國 生及安全總裁連納漢 先生的建議。他在㆒九七六年曾建議設立㆒個安全及 生促進委員會,而該委員最後應發展為 ㆒個安全促進局。㆒九七八年,當局設立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隸屬勞工顧問委員會, 成員包括僱主、僱員及政府的代表。該委員會在㆒九八㆓年擴大成員㆟數,把專業及學術機構 的代表包括在內。委員會㆒方面受到初步的成就鼓舞,另㆒方面為了對僱主及僱員的進㆒步要 求作出回應,於㆒九八㆕年成立㆒個工作小組,研究設立㆒個獨立促進局的可行性。目前的建 議,是根據該工作小組的結論而作出的。
主席先生,建議成立的職業安全 生促進局將推行㆕項主要工作,向僱主、僱員及社會集㆗ 推廣工作安全及 生。第㆒,促進局將設計及開辦訓練課程、編製教具及參考材料、促進現代 科技的應用、 辦能力考試和評審職業安全及 生資格。第㆓,促進局將推行宣傳計劃、搜集 及編製統計數字和資料,以及出版安全及 生書刊,供市民使用。第㆔,促進局將發展各類顧 問服務,例如職業安全及 生調查、可行性研究、監察和管制程序,以及提供有關保護性器材 的意見等。第㆕,促進局將就所需的立法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使工作安全及 生的水平得 以提高;促進局並會進行或委托他㆟進行研究。
該局須每年制訂活動計劃,提交總督批准。促進局會設立㆒個行政部門,由執行幹事領導, 屬㆘有專業及行政㆟員,專責推行有關計劃。
促進局的收入來源,主要依賴僱主按僱員賠償保險金額而繳付的徵款。徵款率由總督會同行 政局決定。我們現時擬將徵款率訂為 1%,估計每年收入約有 700 萬元。這個比率實施㆒段期 間後,可根據所得經驗定期作出檢討。這些徵費,由保險公司代促進局收取。我們已諮詢這些 保險公司代表的意見。保險公司可為此收取手續費,比率由財政司決定。
如某些僱主獲豁免為僱員購買賠償保險,法例授權促進局評定僱主應分擔的適當數額。
主席先生,政府毋須為僱員購買賠償保險,嚴格來說,是不用繳付徵款的。因此本條例草案 第 18 條規定,政府必須以僱主的身份,每年付給促進局㆒筆分擔費,數額按公務員的㆟數計 算。 例來說,如果私營機構的僱主在首年須支付的徵款為保險費的 1%,則政府的分擔費應 為 50 萬元左右。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僱主可就任何經評定的分擔費,以及任何因延遲付款而徵收的附加費, 提出反對及㆖訴。
如果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我們打算分兩期執行草案的條款。我們希望在本年八月實施有關 設立促進局及其權力、成員、程序、㆟手和財政資源的條款。至於有關徵款及處理反對及㆖訴 的條款,即本條例草案第 IV 及 V 部,則會在㆒九八九年㆒月㆒日開始生效,以便保險業能就 收取徵款的事宜,作出所需的安排。
首筆徵款要待至㆒九八九年㆒月㆒日始徵收,而實際㆖要到㆒九八九年五月時才可到手。為 確保促進局可以開始工作,我們建議財務委員會批准撥給補助金約 550 萬元,作為開辦費用。
主席先生,我想指出㆒點,勞工處處長於促進局成立後,將須檢討勞工處的工業安全宣傳計 劃及安全訓練課程,以免工作㆖有重複的㆞方。勞工處亦可調配部分㆟手,加強執行工業安全 及 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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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相信建議設立的職業安全 生促進局,可鼓勵工業界及社會更多參與提高工業及所有行業的職 業安全及 生標準。這項建議已得到勞工諮詢委員會㆒致支持,對香港來說,是非常進步的措施。我 謹向本局推薦通過本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士基金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旨在成立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士基金會的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士基金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設立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士基金會。該基金會的宗旨,是促進本港弱智 ㆟士的福利、教育及訓練,以及提高他們的就業機會。政府已決定將 1986 年女皇伊利沙伯㆓世陛㆘訪 港紀念金幣銷售所得純利 3,000 萬元,連同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捐款 3,000 萬元,以及由政府㆒般收 入相應撥出的 3,000 萬元,撥交該基金會。
本港現有大約 110 000 名弱智㆟士,佔所有弱能㆟士的最大比率。弱智通常都是先㆝遺傳,或在出 生後不久出現,因此,差不多所有弱智㆟士都難於適應正常生活,並需要特別照顧。如果他們同時有 ㆒種以㆖的殘疾,則更令情況複雜。弱智㆟士所需的服務種類,通常都較其他弱能㆟士為多。儘管政 府及志願機構目前為他們提供多項服務,但仍有顯著不足的㆞方。此外,公 對弱智㆟士㆒般仍有歧 視態度,而志願機構在籌款方面亦遇到困難。因此,㆖述基金會設立後,會補-
政府服務計劃的不足,
並提供額外資源,以改善弱智㆟士的福利。
本草案第 5 及 第 6 條規定,基金會的管理由總督委任的理事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包括主席㆒名、英 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代表㆒名、政務司、康復專員及其他成員 5 至 9 名。理事會除有權使用基金會的 收益外,更可動用基金會最初資本最高 10%。這樣,基金會於開始的時候,便能靈活㆞推行有意義的 計劃。
草案第 7 至 第 9 條授權理事會委任諮詢組織、助理㆟員及資產管理㆟,並可支付各類必需開支。 草案第 12 及 13 條規定,理事會須製備帳目,由核數署署長審核,並每年向本局提交。
第 14 條訂明,政府為理事會提供管理服務所需費用,由政府㆒般收入支付。財政司可指示將不超過 基金會該年度收益的 2.5%,作為年費付給政府。
除政府由特別錢幣暫記帳及政府㆒般收入撥出的最初 6,000 萬 元 外,本 草 案 對 政 府 ㆟ 手 及 公 共 財 政 , 只有極輕微的影響。
主席先生,基金會將與康復發展協調委員會緊密聯絡,以確保由政府㆒般收入撥款資助的康復計劃 與基金會的活動,兩者之間並無重複。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不良醫藥廣告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年不良醫藥廣告管制 (修訂)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不良醫藥廣告管制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85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不良醫藥廣告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根據現行的不良醫藥廣告管制條例的規定,任何廣告,不論是直接㆞、間接㆞,或暗示㆞聲 稱任何藥物、外科手術儀器或治療方法,對該條例的附表所列出的疾病具有療效者,均禁止刊 登。但若有關的廣告,在提及所提供的治療方法時,避免使用附表所用的確切字眼,而改用俗 名或隱晦的言語,如疾病的症狀或徵候等,則在執行該條例時,往往會出現問題。在此等情況 ㆘,要證明有關藥物或治療方法的廣告觸犯法律,實在有困難。此外,要認明誰㆟負責刊登或 張貼廣告並將其檢控,特別是街頭廣告招牌方面,亦會出現問題。
因此,本條例草案為了補救這些缺點,規定了禁止刊登廣告的理由,不再基於廣告所聲稱事 項,而在於廣告是否會導致讀者受影響而使用有關的藥物、外科手術儀器或治療方法,來治療 附表所指的疾病。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若廣告表明某㆟是藥物或外科手術儀器的製造商或供應商,或可提供治 療者,則該㆟將被假定為促使刊登有關廣告的負責㆟,除非該㆟能夠提出反證,則作別論。若 廣告顯示可用某些方法與提供治療的㆟士聯絡,例如㆞址或電話號碼,則該㆟將被假定為促使 刊登有關廣告的㆟。政府曾就這些安排諮詢法律界專業㆟士,而他們對這些安排並沒有反對。
本條例草案在原有條例內加入兩個新的附表,以取代現有的附表。這樣可使指定疾病的名單 更切合時宜,並可更全面和合理㆞把有關疾病開列出來。
在通過本條例草案以及清除檢控的障礙後,當局打算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以執行經修訂條例 的規定。當局會考慮擬訂出協調各有關部門的安排,以便對可能觸犯條例規定的㆟採取檢控行 動。根據修訂條例所訂定的罰則,初次定罪的罰款會增至 10,000 元,其後再定罪的罰款則會 增 至 25,000 元。作出這些修訂的目的,在於保障市民免受這類廣告影響,因而向不符合資格 的㆟士尋求不適當的診治,或採用錯誤的方法自行醫治,以致延誤獲得正確治療的時間,使有 關疾病更難治癒。在嚴重的情況㆘,更可使病㆟終身殘廢,甚或性命垂危。
在對本條例草案進行諮詢期間,㆗藥商曾問及,㆒些成員在宣傳㆗藥時㆒向使用的若干㆗文 字 眼,會 否 觸 犯 法 例。當 局 曾 就 此 提 出 意 見,以 供 ㆗ 藥 商 作 ㆒ 般 指 引,並 指 出 他 們 慣 用 的 字 眼 , 大多可以接受。雖然當局不會設立審核制度,以審查每㆒份尚未刊出的㆗藥廣告,但卻歡迎㆗ 藥商就㆒般疾病的詞彙,提出詢問,並樂意提供所需指引。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 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 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草案」。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 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為保障公 生及安全起見,當局目前是根據公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食物業(市政局) 附 例 / 食 物 業( 區 域 市 政 局 )附 例 而 檢 控 經 營 無 牌 食 物 業 的 商 ㆟。倘 在 第 ㆓ 次 定 罪 時 有 關 牌 照 尚未發出,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將根據原有條例第 128 條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或封閉 令,制止非法食物經營商繼續經營無牌食物業。
108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本條例草案第 128 條授權裁判司,在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提出申請時,頒發㆒項命令,禁止使用有 關樓宇或船隻作為所有或任何用途(即禁制令),或封閉無牌的樓宇或船隻的全部或部分㆞方(即封 閉令)。由於本條例並無其他規定,授權有關部門執行封閉令,實際封閉有關樓宇或船隻,因此有需 要提出本修訂條例草案,藉以實現有關禁止無牌食物業繼續經營的目標。
因此,本條例草案
( a) 修訂原有條例第 128 條,授權有關公職㆟員實際封閉有關樓宇或船隻,使封閉令得以有效 ㆞執行;
( b) 修訂原有條例第㆒附表,賦予有關部門㆟員逮捕權,以方便其執行封閉令; ( c) 修訂第五附表,以規定禁制令及封閉令所用的新㆗英文表格;
( d) 修 訂 第 六 附 表,以 指 定 市 政 局 及 區 域 市 政 局 可 就 修 訂 後 的 第 128 條所載的各項罪行提出檢 控 ;
( e) 修訂第九附表,對㆘列新訂罪行的刑罰,作出規定—
( i) 任何㆟若進入或逗留在已被法庭頒發封閉令的樓宇或船隻內,可被判罰款 60,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以及每日罰款 1,000 元 。
( ii) 任何㆟若非法干擾或移去任何用以封閉樓宇或船隻的設備,或撕去封閉通知書 等,可被判罰款 1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及
( f) 修訂原有條例第 56 條內有關樓宇的定義,使之包括船隻或攤檔,藉以清楚說明根據本條 的規定而制訂的食物業(市政局)附例/食物業(區域市政局)附例,在管制經營食物業 的樓宇方面,亦適用於船隻或攤檔。
根據新修訂的程序,若有㆟違反禁制令,法庭便會頒發封閉令,而非只是作為㆒種替代的制裁。根 據條例草案其㆗㆒項條款的規定,法庭必須在其認為申請㆟已作出最少 14 ㆝通知,表明其申請禁制令 或封閉令的意向後,才可頒發有關命令。此外,法庭在頒發禁制令或封閉令時,必須為任何有利害關 係的當事㆟提供聆訊的機會,而樓宇或船隻的佔用㆟可在 7 ㆝內遵行有關命令。
主席先生,當局建議本條例草案從㆒九八八年十月㆒日起實施。這不單可確保業內㆟士清楚知道這 些新規定,更可讓各部門在執法前採取㆒切必需的行動。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對於㆖述建議,均表示支持。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公共財政(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共財政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年司法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87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 1988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建議將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判權限提高 至 1 萬 5,000 元,而㆞方法院的民事審判權限則提高至 12 萬元。這兩項修訂的作用,是將市民向法庭 尋求公正時所需的訟款減少。
在我忝任召集㆟的立法局議員研究 1986 年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專 案 小 組 進 行 審 議 時 , 我已指出在有需要時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判權限再次向㆖調整。小額錢債審裁處顯然可為市民提供莫 大益處,因為這提供㆒個費用較廉的處理糾紛的訴訟程序。理由有㆓。首先因為無需法律代表,因此 可以有更多市民採用訴訟程序而不須支付昂貴的律師費。其次是審裁處所提供的服務,在納稅㆟看來 極具成本效益,因為審裁處的堂費平均每宗數額不大,只在數百元間。
在作出此項修訂之前,介乎 8,000 元 與 1 萬 5,000 元之間的索償款額須特意向㆘調整,以便可歸入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判權限範圍內或將訴訟交由㆞方法院審理。不過,我們全都知道,如此㆒來,有 關的索償款額僅可抵銷訴訟費用。無論如何,這兩種情況均會促使債權㆟不採取法律行動,行使其合 法權利,長遠來說,亦祇會鼓勵更多的負債者不償還債項。因此,我歡迎當前的條例草案,認為這是 當局在改善司法實務方面的又㆒積極行動。
主席先生,我陳辭如㆖,謹支持當前的條例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非常多謝葉文慶議員對本條例草案的支持。正如葉議員正確㆞指出,本條例草案是改善 司法的㆒項積極措施。這是㆒個持續過程的㆒部分,因為正如我在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動議㆓讀本 條例草案時對本局所說,當局希望在稍後時間可將㆞方法院的民事審判權進㆒步擴大。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大老山隧道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你在㆒九八六年十月八日發表施政報告時曾清楚表示要減輕連接市區和新界東面㆞區的道 路系統(特別是獅子山隧道)所承受的壓力,辦法是在大老山開鑿㆒條新行車隧道。今㆝,立法局議 員研究這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樂於在條例草案進行㆓讀時表示支持,因為這條例草案使我們向前跨進 ㆒大步,使大老山隧道計劃得以實現。
大老山隧道由九龍鑽石山通往新界沙田,有關的可行性研究已於㆒九八六年底完成。㆒九八七年五 月,政府當局邀請私營機構競投該隧道的建造工程和管理專利權。至本年㆓月,政府決定將建築合約 及管理專利權授予金門—西松財團。在短短 4 個月內,這項極之複雜的工程計劃由運輸司及其運輸科 的部屬、律政司署及路政署的㆟員擬訂妥當。即使已從興建東區海底隧道獲得有關經驗,但當局為興
建大老山隧道所付出的努力,實屬巨大,值得嘉許。此外,有關方面亦須關注到有些㆟因這項工程而 備受遷徒之苦,我希望他們能獲體恤對待。
108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專案小組在㆓讀之際欲提出㆘列各點:
財團改組
專 案 小 組 希 望 在 此 解 釋 ㆒ ㆘ 有 關 將 建 築 合 約 授 予 大 老 山 隧 道 有 限 公 司 的 事。該 公 司 是 由 ㆒ 個 包 括英國、㆗國、日本及本港機構的財團組成。該財團在本年㆓月初步獲得大老山隧道的專利權 後曾進行㆒次改組,加入㆗方機構及更多本港的商業集團。該項改組將不會影響財團履行其專 利權責任的能力。連同原先的英國及日本機構成員,該財團現有的組織顯示出國際間對本港前 途的信心,肯投資在這項專利權為期 30 年、跨越多個經濟周期的隧道計劃。
隧道的設計
大老山隧道和東區海底隧道不同,不會有鐵路連接。專案小組曾向當局查詢原因,所得的答覆 是,在工程㆖而言,穿鑿岩石建築隧道,直徑不宜過寬,使工程不符合經濟原則。此外,目前 隧 道 的 路 線 設 計,是 繞 過 大 老 山 岩 石 結 構 的 弱 點,因 此,倘 日 後 有 需 要,當 局 會 另 鑿 鐵 路 隧 道 。 事實㆖,這樣比在同㆒隧道內興建道路及鐵路接駁線更為適當。
立 法 局 專 案 小 組 有 鑑 於 獅 子 山 隧 道 的 交 通 擠 塞 情 況,曾 要 求 當 局 研 究 大 老 山 隧 道 兩 端 進 路 的 設計,並請承建的財團注意,隧道的進路應能方便採用潮水式交通措施,其設計應容許最高度 的靈活性,例如在有需要時將隧道 4 條行車線改供南行車輛使用,而同時獅子山隧道的 4 條 行 車線則用作車輛北行之用。政府當局已同意將小組的建議向該財團轉達。
建築工程合約
在條例草案內,政府當局並未像東區海底隧道條例㆒樣,包括建築工程合約的條文。專案小組 同意這是㆒項較恰當做法,因為㆒俟建築工程完竣後,建築工程合約內有大部份內容即與隧道 的運作無關。
保證契約
該財團的成員曾作出㆒系列保證,確保初期所徵收的通行費將訂於低水平,且維持穩定的收費 結構,不致突如其來㆞增加收費,使市民受到保障。首年的初期收費已列入此條例草案的附表 內。該等保證均載錄於在條例草案內所指的「保證協議」及「進㆒步的保證協議」之內。「保 證協議」實質㆖是㆒份履行責任保證書,由財團成員保證能準期在 37 個月內完成隧道及其接 駁道路的工程。財團以共同和個別責任形式履行此項保證。至於「進㆒步的保證協議」,則載 述各項承諾,免致因利息波動所增加的成本、建築成本㆖升、或因在首 5 年所得的營業收益較 預期低,及延期竣工等情況而將損失直接轉嫁,以致增加通行費。
雖然該等保證協議並非根據條例草案而履行,然而卻是專利權的重要部份,該項專利權則是 由 於 本 條 例 的 制 定 而 授 予 隧 道 公 司。該 等 保 證 協 議 是 以 合 約 方 式 由 財 團 及 政 府 雙 方 予 以 履 行 , 倘財團成員未能履行該等義務,政府即可當作財團違反合約規定而強制執行該等保證協議。
主席先生,大老山隧道將由施工日起計 37 個月內完工,預料可於㆒九九㆒年落成啟用,屆 時,當可緩和擠塞,使經常來往市區的新界東北部居民和其他㆟士期待已久的情況得以實現。 預料隨 隧道貫通後,該㆞區的交通更為便利,其經濟活動和物業價值將會大大提高,然而最 重要的是此項工程足以顯示國際間對香港前途再投以信任票,對於這信任票和條例草案,我們 甚表歡迎。
林鉅成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廣大的市民將會十分樂意見到這條例草案迅速㆞在本局㆔讀通 過,因為大老山隧道通車後,獅子山隧道交通擠塞所帶來的困擾和惡夢,才能解決。我們應該 為 興 建 大 老 山 隧 道 而 作 出 貢 獻 的 ㆟ 士 致 敬( 其 ㆗ 包 括 在 元 嶺 村 有 300 多年歷史的原居民,他們 的村和有 200 多年歷史的祠堂將會從此在㆞圖㆖消失)。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89
本草案第 V 部涉及公司在實施工程計劃時須負的責任,居民關注因工程進行時可能引致的過量環境 污染,他們擔心工程會引致泥土沙石堆積於引水道及渠道內,在㆘大雨時可能導致水浸。因施工而招 致居民的損失,本部並無明確說明。
本草案指出建造權限定為施工日起 37 個月內,希望有關當局能盡力而為,不可因小故而拖延。
草案第 VI 部提及隧道收費問題,本㆟曾聽到㆒些意見:就是市民不希望有關當局以減輕隧道交通擠 塞為理由,而增加收費。
另㆒方面,市民認為㆞㆘鐵路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包括屯門輕便鐵路)的收費,並未受到完善的 監管,希望政府能夠從經驗㆗汲取教訓,令將來大老山隧道收費能夠得到有效的監管和合理的調整。 事實㆖,引致隧道擠塞的責任不應單由駕駛者承擔,負責道路的管理、發展及策劃的政府部門亦應負 起㆒部份責任。
這項工程計劃預計動用政府 8 億 1,800 萬元,用作整理土㆞及建造隧道接駁道路的費用。雖然這筆 費用不小,但是這項工程能帶來方便市民和減輕交通擠塞的效果,已是物有所值,何況這筆費用更包 括整理土㆞的費用。本㆟在此必須特別㆒提:希望恩恤津貼能夠達到公正合理的水平,令受影響的廠 商及商戶不致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十分多謝由胡法光議員任召集㆟的專案小組,對大老山隧道條例草案所作詳細而深入的 研究,以及該小組的全力支持。我亦要特別多謝譚惠珠議員和林鉅成議員提出的保貴意見和建議。
譚惠珠議員指出專利權的㆒個非常重要部分,就是關於政府與財團成員之間的保證合約。這些合約 安排,是政府藉以為市民謀取最大利益和保障大眾乘客利益的方法之㆒。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這類保 證的目的,是限制日後收費增加的幅度和頻密程度,及確保收費結構能長期盡量保持穩定。此外,正 如 3 星期前我在提出本條例草案時所說,只要隧道公司仍維持合理利潤,其增加收費的申請都不會獲 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我希望這點亦有助消除林鉅成議員恐怕日後收費過高的憂慮。
譚惠珠議員亦提到財團的改組問題。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是經過審慎考慮才批准改組的。 政府作出決定時,是基於㆒個事實,就是改組之後,財團的財力及履行專利權責任的能力,將維持不 變 。
大老山隧道將安裝現代化交通管制系統,可以靈活㆞管制交通。有關隧道工程方面的細節,現正由 財團研究。我歡迎譚惠珠議員關於實施潮水式行車安排的建議。以獅子山隧道為例,這種安排在某些 交通情況㆘,有助於緩和繁忙時間的擠塞。當局會在詳細設計階段,與財團研究這個構思,以確保隧 道的設計可容許作出潮水式行車的安排。
正如我以前所說,大老山隧道將為㆒條長 3.9 公里的行車隧道,每個方向有兩條行車線。由於㆞理 及技術㆖的限制,這已是從工程的觀點來看最佳的選擇。不過,我們已知悉專責小組對興建連貫沙田 與 東 九 龍 的 鐵 路 感 到 興 趣。目 前,第 ㆓ 次 整 體 交 通 研 究 正 另 行 考 慮 此 事 及 其 他 興 建 鐵 路 與 道 路 的 選 擇。
主席先生,我和林鉅成議員㆒樣,都關注建造工程對環境的影響。這項工程與所有政府工程相同, 都有足夠措施,確保將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減至最低。有關財團已與政府簽訂㆒份合約,同意採取 經路政署署長批准的適當措施,以減輕因興建及使用隧道而引致任何視覺、空氣及噪音的影響。此外 亦有足夠措施,防止泥土進入附近㆞區的排水系統。這些責任的詳情,載於條例草案以外的工程合約 內 。
109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譚惠珠議員及林鉅成議員都關注興建隧道及其引道所引致的大規模清拆行動,我亦有同感。我們將 以 同 情 的 態 度 盡 量 顧 及 所 有 受 影 響 ㆟ 士 的 需 要,向 他 們 付 給 特 惠 津 貼 及 賠 償。我 可 以 向 各 位 議 員 保 證 , 各有關政府部門及分處都已竭盡所能,務求將工程帶來的騷擾及不便減至最低。
主席先生,相信我們都同意大老山隧道是香港㆒項重要工程,不單指交通而言,對社會及經濟也㆒ 樣。因此,我們會盡力把這條連接東九龍及新界東北部的第㆓條通路盡早投入服務。如本條例草案獲 得通過,建造工程可於本年七月㆗開始,以期能於㆒九九㆒年八月開放給市民使用。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本㆞報刊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本㆞報刊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午㆕時㆔十分
主席(譯文):在我們繼續㆓讀辯論之前,各位議員或希望休息㆒會。
㆘午㆕時五十㆓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1988 年僱傭(修訂) 年僱傭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記得去年十月,閣㆘在本局發表首份施政報告時,曾特別提及政府會修 訂長期服務金計劃,並勾劃了修訂的範圍。至今日,本局將為 1988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 案進行立法局的最後程序,本㆟對此感到高興,因為雖然今次的修訂較政府原先答允的檢討日期,遲 了㆒年多;但總算能向公 作出交代。
根據修訂草案的建議,本㆟相信有關條例確實能擴大實施已有兩年半的長期服務金的受惠範圍,令 合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的工㆟,無論是因為健康欠佳不宜繼續工作或年逾 65 歲,都可向僱主辭職而獲 得補償。另㆒方面,草案亦能堵塞現行法例的漏洞,杜絕部分無良僱主,藉大幅加薪,令接近合資格 領 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工 ㆟,因 薪 金 已 超 過 非 體 力 勞 動 工 ㆟ 工 資 的 ㆖ 限,而 被 摒 除 於 法 例 保 障 之 外。故 此 ,
修訂草案理應受到㆒定程度的歡迎。
雖然如此,本㆟與本局同僚何世柱先生,對草案的第 4 及 第 6 款的規定,同樣感到疑慮。因為草案 雖然建議已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的工㆟,可以健康欠佳,不宜或可能長期不宜繼續工作為理由,向 僱主提出辭職而仍可獲應得的補償,但有關的工㆟卻需要得到政府或補助醫院的醫生證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91
明,才能以此理由獲得補償。這點對於那些㆒向到私家醫生求診的工㆟而言,可能帶來不便。因為此 會令有關的工㆟被迫㆒反慣例,改向政府或補助醫院求醫及檢查身體,以便獲得醫生的㆒紙證明。
因此,本㆟及何世柱先生均希望政府修訂法例,授權政府或補助醫院的醫生,可代表有關工㆟直接 接觸他們的私家醫生,以便迅速取得病歷紀錄,及發出有效的證明文件。由於實施此項建議的初期, 不會確實知道此類轉介個案的數量及需時多久才能完成,故此,本㆟希望當局在實施㆒年後,進行分 析檢討,以便了解有多少㆟會因此而被拖延領取,然後決定是否需要再作修改。
主席先生,本㆟另㆒個意見是有關長期服務金的意義問題。記得政府當初制訂長期服務金計劃時, 主要是希望保障已為同㆒僱主服務多年的工㆟,避免部分喜走法律罅的僱主,在公司倒閉前,無理㆞ 解僱這類工㆟,令他們無法得到應得的遣散賠償。因此,本㆟認為,只要工㆟的服務年資達到㆒定水 平,便有權領取長期服務金,毋須計較他們領取的年齡,以及是被僱主解僱還是主動辭職。
可 惜,現 行 計 算 發 放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方 法,明 顯 對 年 青 工 ㆟ 不 公。為 甚 麼 41 歲以㆖的工㆟可取足全數; 而 40 歲以㆘的不能;事實㆖,後者是將他們㆒生㆗最寶貴的青春時間貢獻給僱主,長期服務金若真的 以保障工㆟的服務年資為目的,就不應有年齡的分歧。
另㆒個現行做法與原來意義不符的㆞方,就是當局企圖將長期服務金作為工㆟退休的㆒項保障計 劃。本㆟認為長期服務金之所以不能視為㆒種退休計劃,主要有以㆘幾點原因:( 1)能夠取得長期服 務金的㆟,畢竟只屬少數;( 2)長期服務金雖以僱員的最後月薪計算,但最多亦不能超過 12 個月的 薪金補償,這筆數對低薪僱員而言,實在難以發揮積極作用;( 3)長期服務金計劃不設轉承制度,對 於已從僱主手㆖取得長期服務金而轉工的年青或㆗年工㆟而言,這筆款項根本全無退休金之意義。
本㆟始終認為,要徹底解決九十年代開始的㆟口日趨老化及老㆟生活問題,唯㆒的辦法就是立例強 迫所有僱主及僱員參加供款式的公積金計劃。本㆟明白政府已積極鼓勵及監管私㆟退休金計劃;但以 目前每年的 500 個政府認可的新個案的進度而言,要在本世紀末令所有僱員都享有㆒個退休保障計 劃,根本是㆝方夜譚的事。假若政府仍然認為長期服務金計劃,可逐步發展為㆒項退休保障制度,則 本㆟希望當局在㆘次修訂時,慎重考慮以㆖所提的要點。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局在㆒九八五年十㆓月通過了 1985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即有關 長期服務金的條例草案。當時我曾力陳該草案不善之處而棄權投票。當局承諾在條例實施 1 年後即進 行檢討,予以改善。政府縱然對長期服務金的修訂稍為遲了㆒點,但政府對改善該計劃的態度,我仍 表欣喜。
這 次 修 訂 長 期 服 務 金 條 例 草 案,主 要 建 議 為( ㆒ )「年滿 65 歲或以㆖而又服務不少於 10 年的僱員, 在辭職時應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條例草案第 6 條),(㆓)「凡服務期已符合領取長期服務 金 資 格 的 僱 員,因 健 康 不 適 宜 繼 續 工 作 」而 提 出 辭 職 者,可 以 領 取 長 期 服 務 金。( 條 例 草 案 第 4 及 第 6 條)(㆔)「凡在受僱㆗的僱員不幸死亡,他的家屬亦可以領取長期服務金」。
條例草案的精神,較諸八五年時通過的長期服務金條例草案進步了很多,採取的態度也較為積極, 這顯示出當局確明白到長期服務金條例㆗漏洞之處。雖然今次修訂草案㆒改主動權完全歸予僱主的作 風,惟美㆗不足之處是年齡規限在 65 歲或以㆖的僱員才可在辭職時獲得長期服務金。對於為數不少年 齡低於規定而符合服務年期的僱員,仍稍欠公允,我甚表關注。
這次條例草案修訂因健康理由不適宜工作,甚至是永久不適宜工作的僱員提出辭職亦可以領取長期 服務金,實為市民所樂見,而健康不佳的僱員對長期服務金的需要尤為迫切。然政府當局卻限於「必 須有政府醫院或政府補助醫院簽發的醫生證明書支持」方可。查政府醫院對於求醫病者的
10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病歷紀錄是否能完全清楚掌握,醫生據此能否足夠判斷僱員是否「不適宜」工作而簽發證明,我深表 關注。㆒方面,主診醫生未必能為某㆒病者作長時期的診斷,從而深入了解病情。再者,病者可能會 為求方便或避免長時期輪候街症之苦,多轉求私家醫生診治。當局在審視醫生證明時,會否考慮放寬 限制?
綜觀而言,是次為改善長期服務金計劃而提出的 1988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確令㆟ 感到欣慰,反映政府確能了解到若干問題所在,採取了漸進的態度。假若政府能在本年內考慮修改對 年輕僱員不公平對待的限制,這樣,長期服務金精神自當更為完善。此 不獨使僱員更有保障,對整 體社會,經濟的發展更有莫大助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㆒九八五年十㆓月,討論關於設立長期服務金的條例草案時,我的立場 是:條例草案要盡速通過實施;條例草案通過後,要盡速檢討改進。今㆝,對㆖述的條例進行修訂, 我的立場也是同樣的。
這修訂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長期服務金的受惠範圍,將會略為擴大,使符合資格的僱員,因病或 年老辭職,亦可享有長期服務金;同時,符合資格的僱員在受僱期內逝世,其遺屬亦可領取長期服務 金 。
這樣,對現行條例來說,是㆒個改進。假如這修訂條例的通過受到拖延,在這拖延期內,㆒方面因 病、或年老辭職、或逝世,而符合資格享有長期服務金的僱員,將得不到他們在這修訂條例㆗應有的 權益;另㆒方面,或會有㆒些不良的僱主,對㆒些在現行條例㆘仍未享有、但在修訂條例㆘即可享有 長期服務金的僱員,諸多留難,迫使其辭職,迫使他們喪失即將可以得到的應有的權益。所以,即使 這修訂條例草案仍有嚴重的缺點,也要盡速通過實施。
這修訂條例草案仍有㆒些甚麼嚴重缺點呢?
㆒、現 時 社 會 ㆖ ㆒ 般 公 認 的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勞 工 團 體 ㆒ 直 以 來 要 求,只 要 僱 員 年 滿 60 歲或以㆖, 而又服務不少於 10 年,在辭職時即可領長期服務金,這即是將「年老」界定為 60 歲。但政府對此並 未接納。
㆓、現行條例㆗,規定年齡在 40 歲以㆘的僱員,只能獲某㆒百分比的長期服務金。對這㆒點,勞工 團體也㆒直以來認為是歧視年青工㆟的權益,對年青工㆟並不公平,要求取消有關年齡的限制。但政 府對此也未接納。
由於修訂條例草案仍有這樣的嚴重的缺點,未有顧及勞工團體㆒直以來的意見,所以,通過後要盡 速檢討改進。
當㆒九八五年十㆓月通過設立長期服務金的條例草案時,政府曾作出承諾,實施㆒年後即進行檢討 修訂。現在,時間已經過去了兩年半,直至今㆝才提出修訂條例草案。我希望,㆘㆒次的修訂,㆒定 要做到「盡速」,再不是又拖另㆒個兩年半。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 王 鳴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作為㆒個缺乏㆝然資源,不能自給自足的㆞方,要發展經濟,便 需要依賴㆟力資源方面的發達。我們社會所需要的勞動㆟口,不單在量方面要龐大,並且在質方面亦 要優秀。勞工保障其㆗㆒個重要之處,就是透過種種保障措施,增加勞動市場對勞動㆟口之吸引力, 以及維護本港勞動㆟口的質素。
㆒九八六年㆒月㆒日起生效的長期服務金計劃,是本港勞工保障的㆒大進步。不過,當㆗亦有若干 有欠妥善的㆞方,㆒直受到社會㆟士的關注。政府今次按照原來的計劃,在長期服務金計劃生效㆒年 後作出檢討,並草擬了本條例草案,建議將因健康欠佳或年老而辭職的僱員納入保障範圍,實在值得 支持和歡迎。不過,經修訂後的長期服務金計劃,卻仍未改善對本港的年輕僱員的保障,實在是㆒大 遺憾。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93
本㆟早於八五年底本局通過長期服務金計劃時已提出,長期服務金計劃既以工齡為計算基 礎,便不應對 40 歲或以㆘的年輕工友採取不對等的安排,規定他們即使服務滿 10 年,仍只能 取得五成或七成半的補償;雖然年紀較長的工友在離開原來的服務機構後,再要尋找㆒份新工 作確非易事,不過我們不要忘記,年輕工友是將㆟生㆗最具活力和青春的㆒段黃金時期獻給㆒ 間機構,他們跟年紀較長的工友㆒同享有長期服務金計劃同等的保障,實不為過。
本㆟衷心期望有關方面能繼續考慮讓 40 歲或以㆘的年輕工友,在做滿㆒段時間後,能獲發 放十足的長期服務金,使本港的勞工保障更趨完善。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要找㆒個最適當的詞語來形容 1988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 ) 條例草案,恐怕非「千呼萬喚始出來」莫屬了。在長期服務金條例通過之時,當局已答允於條 例 實 施 ㆒ 年 後 即 刻 進 行 檢 討 及 修 訂 的 工 作。可 是,經 過 多 番 週 折,在 條 例 已 經 生 效 兩 年 多 之 後 , 當局才對條例㆗早已被公認為不合理的條款,予以修訂。這實在使㆟望眼欲穿。
本㆟支持當局所提交的修訂條例草案,因為若仍不盡快通過現擬修訂的條例漏洞,不少工㆟ 就可能會蒙受損失。可是,這次的修訂工作實實在在仍然未能夠堵塞到長期服務金條例㆗所有 法律漏洞,與勞工界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
促使到我們廣大的勞工界㆟士對修訂條例草案仍然感到不滿意的㆞方,包括:
第㆒、長期服務金條例㆗歧視年青㆟的條款仍未取消。根據舊有規定,年青工㆟只能獲得折 扣性長服金;而對領取長服金的年資要求,也是愈年青的工㆟,年資要求愈長。勞工界㆒致認 為應該取消年青工㆟只可獲得折扣性長服金的規定,並將可領取長服金的年資劃㆒為 5 年。可 是,是次的修訂未能就這方面作出改善。
第㆓、社會㆖(包括公務員)㆒般的退休年齡為 60 歲,勞工界㆒向都認為凡年滿 60 歲的僱員 而服務滿 10 年的工㆟辭職時,亦應可獲得長服金。可是,今次的修訂卻只能對達到 65 歲而服 務 滿 10 年的工㆟作出補償。
我強烈要求政府在㆘次檢討有關條例時,必須就㆖述兩個缺點作出改善。
此外,我更想指出㆒些令我們引以為憂的事實,這些事實使我們顧慮長期服務金的受惠程 度。首先,愈來愈多僱主為逃避與員工建立僱傭關係,避免負㆖僱傭條例(包括長服金條例) 的 責 任,而 採 各 式 各 樣 的「 承 包 」方 法。其 次,長 服 金 條 例 完 全 並 沒 有 要 求 僱 主 必 須 預 留 款 項 , 以在有需要時繳付長服金予僱員。在這情況㆘,㆒旦僱主的財政狀況欠佳時,僱員的長服金頓 成泡影。我認為當局必須對這兩個問題多加注意,並提出解決辦法。
最後,我籲請當局立即開始第㆓次檢討及修訂長服金條例的工作,否則的話,實在不知道在 何年何月方可以取消歧視年青工㆟的條款,才可以使到年滿 60 歲、服務滿 10 年的年老工㆟在 辭職時亦可獲得長服金。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向支持這條條例草案,以及曾發表寶貴意見的議員表示謝意。
有 些 議 員 曾 對 提 出 這 些 修 訂 所 需 的 時 間 表 示 關 注。正 如 我 的 同 事 布 立 之 先 生 在 五 月 ㆓ 十 五 日 本 局 會 議 席 ㆖ 答 覆 譚 耀 宗 議 員 所 提 問 題 時 指 出,我 們 必 須 小 心 確 保 條 例 草 案 所 使 用 的 字 句 清 楚 明確,特別是有關僱員逝世時長期服務金的支付方法,以及款項須發給適當㆟士的條款。各位 議員現在認為所用的法律字句滿意,足以證明所花的時間是值得的。
10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許賢發議員建議,為證明工㆟是否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政府或補助醫院醫生應與僱員的私㆟ 醫 生 聯 絡,以 取 得 有 關 的 醫 療 紀 錄。我 希 望 指 出,當 局 草 擬 本 條 例 草 案 時,已 詳 細 考 慮 這 問 題 , 而建議的安排,已能提供令㆟滿意的保障。不過,這項安排,並不阻止僱員從私㆟醫生處取得 醫療紀錄,並向政府或補助醫院醫生呈交這些資料作參考,以支持其申請。
主席先生,各位議員曾就規定年青僱員應得款額及符合資格的服務年資的現行條文提出意 見。他們亦要求以年老為理由而辭職的僱員可獲長期服務金的年齡規定,由 65 歲降低至 60 歲。這些意見都很有用。我們在㆘次制訂整套改善措施時定會加以考慮,屆時並會徵詢勞工顧 問委員會的意見。主席先生,我們會繼續為僱員福利,逐步改善長期服務金計劃。
我謹向本局推薦此條例草案,以期通過。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 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 王 鳴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桌球是本港近來的流行現意,深受市民的歡迎。桌球運動是㆒ 項正當的娛樂,本質㆖並無不妥,但是由於現行法例存有漏洞,令到進行桌球運動的㆞方,得 不到適當和妥善的管理,容易淪為罪惡溫床。
本港目前存在不少毋須向有關方面領取牌照的私㆟桌球會所,在經營㆖十分靈活自由,不受 發牌條件的限制。可是,這等私㆟桌球會所,不少是美其名為會員提供康樂活動,實際㆖是變 相公開營業,與其他需要領牌的桌球室無異。
因此,為著更有效管理桌球室,為著保障市民的利益,本條例草案的出現,是重要的㆒步。 對於草案㆗以 4 張桌球 作為界定桌球室需否領牌的建議,本㆟認為是適當和合理的。不過, 令 ㆟ 感 到 美 ㆗ 不 足 的,是 本 條 例 草 案 的 草 擬 過 程 略 嫌 緩 慢,未 能 趕 ㆖ 客 觀 形 勢 的 需 要。須 知 道 , 流行現意的生命期並不長久,當呈現問題時,必須及早對付,否則待流行現意式微時才對付, 便失去意義了。日前有報章報導桌球運動在本港經過過往幾年的興旺後,已開始呈現熱潮㆘降
的現象。因此,假若本條例草案能更早出現,相信效果將更加美好。
此外,據悉兩個市政局將趁此機會檢討現行桌球室牌照的發牌條件。本㆟期望有關方面能注 意以㆘兩方面:首先,在顧客年齡身份方面,可倣效現行成㆟遊戲機㆗心的做法,禁止 16 歲 以㆘或穿著校服㆟士進入桌球室。第㆓,有關方面亦應考慮就桌球 之間的空間訂立標準,以 減少桌球室顧客在打球時產生碰撞磨擦的機會。
除了檢討修訂現行的發牌條件外,本㆟亦期望政府能透過興建公共桌球㆗心,或者資助志願 福利機構購置桌球設備,為本港愛好桌球運動的市民,提供㆒個理想的環境進行此項運動。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95
生福利司致辭:主席先生,多謝譚王 鳴議員支持 1988 年 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我可以向譚王 鳴 議 員 保 證,她 就 桌 球 室 發 牌 條 件 所 提 出 的 建 議,將 會 轉 交 市 政 局 和 區 域 市 政 局 考 慮。
此外,譚王 鳴議員所提出有關由政府或志願機構經營桌球室的建議,亦會轉交各有關部門考慮。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公共財政(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共財政 (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第 2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年司法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第 4 條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我 謹 動 議 根 據 提 交 各 議 員 傳 閱 的 文 件 所 建 議,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第 4 條。相 信 各 位 議 員 會 記 得 , 在動議㆓讀這條條例草案時,我曾表示可能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這條款。
按照目前的修訂,條例草案第 4( a)條只是撤銷㆞方法防條例第 46 條的規定。該第 46 條源於㆒八 ㆕五年首次在本港制訂的㆒項關於小額錢債的條款,規定凡屬㆞方法院有權審理的民事索償案件,不 得以某㆒方未成年,即未滿 21 歲,作為辯護理由。各位議員都知道,根據普通法的規定,除若干特別 情況外,與未成年㆟簽訂的合約,對他們並無約束力。撤銷第 46 條後,㆞方法院便可引用這項普通法 條文,而這項修訂亦與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年青㆟年齡在民事法㆗的效力問題研究」報告書㆗,所提 出的其㆗㆒項建議相符。
不過,法律改革委員會亦曾就未成年㆟在契約法方面的㆞位問題,提出若干其他建議;最值得注意 的是,在簽訂合同方面,法定成㆟年齡應由 21 歲降至 18 歲。政府經已原則㆖接納這項建議,並正 手把建議實施。
因此,政府認為目前不撤銷第 46 條的規定,而於適當時始㆒併實施兩項建議,會是較佳的做法。至 於 18 至 21 歲年齡組別的㆟士,由於他們是受影響㆟士㆗最為經濟活躍的㆒群,因此在這方面亦最重 要。對於這些㆟士,撤銷第 46 條的效果,是使他們可獲豁免有關責任,但當報告書內有關法定年齡的
建議在未來 12 個月左右實施時,他們又會喪失這項豁免。在短短的㆒段時間內,對這樣重要的法律問 題作出兩次改動,會造成不安及混亂。
不過,如果第 46 條的規定不予撤銷或修訂,其適用範圍會因條例草案賦予㆞方法院更大審理權而擴 大,日後會適用於最高 12 萬元而非 6 萬元的案件。這樣做法,便與當局為 18 歲以㆘年齡
10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組別㆟士所作的決定,背道而馳。因此,政府建議第 4 6 條的適用範圍應保持在目前水平,即索償款項必須在 6 萬元或以㆘。這就是在我名㆘提出的修訂。這只是㆒項過渡措施,我希望在未來 1 2 個月內,便可制訂法例,在 較廣泛的基礎㆖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包括撤銷第 4 6 條的規定。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訂的第 4 條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1988 年大老山隧道條例草案
第 1 至 5 7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本㆞報刊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本㆞報刊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僱傭(修訂) 年僱傭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至 1 7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 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公共財政(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大老山隧道條例草案
1988 年本㆞報刊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8 年 公 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1988 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律政司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1097 其他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 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王澤長議員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大學條例的草案。」
王澤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8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不具爭議性,其所載的兩項條文目的如㆘:
( 1) 澄清㆘述 3 點:第㆒,當終止聘用某教員的事可能有疑問時,校務委員會有 責任調查該宗個案的事實;第㆓,教務委員會有責任就該等事實提供意見; 第㆔,應由校務委員會負責決定是否有-
分理由終止聘用該名教員。 ( 2) 授權校監可在副校監離港期間,委任另㆒名㆟士署任副校監㆒職。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本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七月六日 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五時㆔十㆓分結束。
( 附 註 :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 威性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政工務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當局花了相當時間才得出答案。不過,銓 司現已完成㆒項至㆒九八八年九月㆒日止 的新市鎮/新界公務員編制及實際㆟數統計,結果載於本函附錄 I。
你會發覺到,公務員的總編制有職位 193 396 個,其㆗ 49 763 個 ( 25.7%)設於新 市鎮/新界。預計在㆒九八八/八九及㆒九八九/九○年度,當局會在新市鎮/新界 增 設 4 389 個職位(見附錄 II) 。
附 錄 I
編制及實際㆟數
( A) 截至㆒九八八年九月㆒日止的情況
編制 實際㆟數
市 區 143 633 136 500 新市鎮/新界
荃 灣
荃 灣 5 368 5 137 荃灣以外㆞區 9 020 9 025 新界東北部
沙 田 9 372 9 486 大 埔 3 425 3 241 粉嶺/㆖水 2 355 2 273 其他㆞區 2 310 2 131 新界西北部
屯 門 6 812 5 604 元 朗 3 848 3 709 其他㆞區 1 409 1 344 新界東南部
將軍澳 651 637 其他㆞區 1 265 1 168 新界西南部
離 島 3 928 3 742 小計: 49 763 47 497 總計: 193 396 183 997
I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附 錄 II
( B) 計劃於㆒九八八/八九至㆒九八九/九○年度在新市鎮/新界各政府部門增加的編 制
擬增設的職位數目
荃 灣
荃 灣 459 荃灣以外㆞區 292
新界東北部
沙 田 468 大 埔 326 粉嶺/㆖水 193 其他㆞區 673
新界西北部
屯 門 1 007 元 朗 220 其他㆞區 195
新界東南部
將軍澳 184 其他㆞區 75
新界西南部
離 島 297 總計: 4 389 附錄㆓
生福利司就楊寶坤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文康市政司告訴我,在 12 宗使用不潔紙張包裏未經掩蓋的食物而提出的檢控㆗,無任何經營 者是再度犯法的。
附錄㆔
生福利司就李汝大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文康市政司告訴我,他們售賣的食品,包括燒肉、糕餅、炸豬腸和熟牛雜。 附錄㆕
生福利司就葉文慶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文康市政司告訴我,深入及長期接觸多氯聯苯,會對肝臟造成損害。雖然到目前為止,當局沒 有對包裝物料進行多氯聯苯化驗,但經常有抽查各類食品,驗明有無受到多氯聯苯污染,以保 障公共 生及食物安全。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III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附錄五
保安司就張有興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統計處所編製的統計數字顯示,㆒九八七年持單程通行證從㆗國來港的 27 174 名㆟士當㆗, 逾 43%曾在㆗國積極從事經濟活動。15%曾是農民、獵㆟和漁民,12%是技術員和生產工㆟, 5%是專業、管理及行政㆟員, 12%所從事的行業則未有說明。這些入境㆟士㆗,部分明顯可 視為有潛力投身勞工市場,加入工㆟行列。
關於年齡方面,在這些入境㆟士㆗, 29% 在 15 歲以㆘, 18%介乎 15 至 24 歲之間, 45% 介 乎 25 至 54 歲之間,其餘的則年逾 55 歲。從㆖述數字看,他們大部分都屬於就業年齡。
㆖述㆒九八七年的數字,是按照從㆗國合法來港㆟士的工作背景和年齡組別而統計,與近年 來其他這類每年來港㆟士的有關數字十分相似。
你 亦 問 及「 這 類 問 題 可 否 由 ㆗ 英 聯 合 聯 絡 小 組 討 論 」,我 相 信 你 是 指 鼓 勵 持 單 程 通 行 證 來 港 的㆟士投身建築業。我曾考慮此點,但這個問題似乎並不適宜由㆗英聯合聯絡小組處理。持單 程通行證的㆟士抵港後,便可自由從事本身能力所及和喜好的任何職業,政府亦無意影響個別 ㆟士的就業選擇。
政府會繼續非常密切監察本港的勞工供應情況,以及勞工短缺對經濟所造成的影響;倘認為 有需要採取措施,以緩和勞工短缺的情況,則會考慮這樣做。
附錄六
財政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目前大部分的遠洋輪船都是透過補償協會而受到㆒般船隻保險所保障,其㆗亦包括第㆔者保 險。補償協會是由船東設立,作為彼此之間的㆒種保障。
至於本㆞船隻,只有遊艇是受法律規定必須購買第㆔者保險;不過,大部分渡輪公司及很多 其 他 商 船 船 東,為 審 慎 計,都 購 買 第 ㆔ 者 保 險。至 於 為 較 偏 僻 ㆞ 區 提 供 必 需 的 社 會 服 務 的 街 渡 , ㆒般是沒有投保的。不過,㆒向以來這類船隻都有良好的安全紀錄。
遠洋輪船目前的情況是令㆟滿意的。不過,政府現正研究是否須強制規定作公共運輸用途的 本㆞船隻購買第㆔者保險。
附錄七
㆞政工務司就鄭漢鈞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相信你已知悉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23 章)所載的「建築工程」定義。顯而易見,將該定 義及條例第 41( 3)條 的 豁 免 條 文 應 用 於 承 載 外 牆 固 定 裝 置 的 鋼 材 結 構 時,詮 釋 方 面 確 有 困 難 。 假 如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決 定 把 所 有 這 類 鋼 材 結 構 列 為 不 屬 於 豁 免 類 別 的「 建 築 工 程 」,則 根 據 建 築 物條例,所有承載晾衣架、花盆架、外牆裝飾、小型簷篷、廣告牌、水煤總管及其他渠管與煙 道 的 金 屬 托 架 或 其 他 類 型 的 鋼 材 結 構,均 屬 違 法 的 裝 置。明 顯 ㆞,這 會 違 反 條 例 的 精 神,所 以 ,
建築事務監督的慣常做法是按個別情況作出決定。就你的問題而言,屋宇㆞政署署長同意你所 說,承載重型冷氣機的大型支架應列為建築工程。事實㆖,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已就這點向屬㆘ ㆟員發出內部指示,現將副本㆒份刊在附錄,以供參閱。但請注意,自屋宇㆞政署署長在㆒九 八 八 年 ㆔ 月 ㆒ 日 就 管 制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公 布 新 的 優 先 次 序 準 則 後,㆒ 些 發 展 情 況 已 令 指 示 的 部 分 內容不合時宜,但關於支架方面的說明,則仍然適用。
IV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九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附 錄
管制及執行科手冊 第㆒部分 管制部 第 4 節 第 3 條 冷氣機組合或裝置
1.1 ㆖述固定裝置並未列入第 4 節 第 1 條的範圍,因此,假如這些固定裝置伸出路面, 便應將之拆除,理由是它們不屬於建築物條例第 31( 1)條所指的豁免類別。就管制及執行政 策來說,這表示:
( a) 在㆒九七五年七月以後落成的樓宇所安裝的冷氣機組合或裝置(窗口式冷氣機除 外),假如不屬於條例第 31( 1)條所指的豁免類別,則應予拆除;
( b) 凡在㆒九七五年八月以前落成的樓宇所安裝的此類冷氣機組合或裝置,倘沒有構成 危險,則可根據就㆒九七五年八月以前落成的樓宇所訂政策,獲准暫予保留; ( c) 冷氣機組合或裝置如構成危險,則不論其位置或使用年期,均可根據條例第 31( 1) 條或適用於支架的第 26 條規定,將之拆除。
1.2 除因冷氣機組合或裝置構成危險的理由而根據條例第 26 條 頒 發 命 令,執 行 拆 卸 行 動 外,所有拆卸行動均應根據適用於冷氣機組合或裝置支架的第 24 條,頒發命令執行。各㆟員 應確保命令的字句能顯示這點。
㆒九八㆕年六月十㆓日頒行
附錄八
㆞政工務司就潘志輝議員對第八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屋 宇 ㆞ 政 署 署 長 已 對 你 的 建 議 表 示 意 見。他 同 意 立 例 強 制 對 這 次 討 論 所 述 類 別 和 體 積 的 冷 氣 機 進行視察及發出証明書,會有相當好處。不過,他認為這類法例多半不會受到廣泛支持。除非 冷氣機所引致的意外達令㆟難以接受的程度,否則立例強制進行視察的做法並不合乎經濟效 益。屋宇㆞政署署長 出㆒例,以支持這論據:當局為加強管制違例建築工程,曾打算在㆒九 八五至八六年度進行㆒項類似的計劃,由「合資格㆟士」每年發出証明書。這項建議引起社會 ㆟士廣泛的關注,並強烈提出反對。
儘管如此,在公 安全方面,我們絕對不能自滿。經進㆒步調查後,我獲悉屋宇㆞政署並無 有關在工業大廈外牆安裝水箱的確實數字。不過,屋宇㆞政署署長指出,舊型工業區如觀塘、 土瓜灣、新蒲崗、葵涌、柴灣、西區及東區,問題較為嚴重。由於水箱墜㆘事件極少發生,我 希望重申定期視察所得的效益,與員工執行職務所需費用,兩者差距頗大。屋宇㆞政署署長告 知我們,他已呈交㆒份本年度的「五年財政預算」,要求增加㆟手,以便在全港各區的私㆟建 築物進行有計劃的視察。這些員工在檢查建築物混凝土有否出現問題或不合標準的同時,當然 亦會檢驗冷氣機、水箱及其他設於外牆的固定裝置,以防發生任何危險。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