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99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L.V.O.,J.P.
財政司林定國議員,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J.P.
王澤長議員, C.B.E., J.P.
何錦輝議員, O.B.E.,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胡法光議員, O.B.E., J.P.
黃保欣議員, 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陳鑑泉議員, O.B.E., 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O.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 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O.B.E.,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J.P.
99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許賢發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J.P.
署理運輸司麥振芳議員
署理㆞政工務司宋達士議員, J.P.
缺席者:
鄧蓮如議員, C.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湛佑森議員, J.P.
雷聲隆議員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993
宣 誓
麥振芳先生作效忠宣誓。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民入境條例
1988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禁閉㆗心)(修訂)規則 ................... 160/ 88 1982 年教育(修訂)規例
1982 年教育(修訂)規例 1988 年(開始生效)公告 ................................... 161/ 88 稅務條例
1988 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第 5 號)公告 .......................... 162/ 88 儲稅券(第 4 輯)規則
1988 年儲稅券(利率)(第 4 號)公告 ...................................................... 163/ 88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獅子山隧道交通擠塞問題
㆒、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潮水式行車的措施對疏導獅子山隧道交通的成效如何?
( b) 除了㆖述的潮水式行車措施外,政府會否作出其他安排,以改善獅子山隧道的交通擠 塞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月㆗開始推行的潮水式行車措施,是在平日早㆖六時至七時㆔十分實施。潮水式 行車措施使早㆖七時至八時之間的南行交通流通量,由 3 300 部車增至約 3 900 部,增幅為 20 %。獅子山隧道公路的南行車龍,亦延至早㆖七時㆔十分才形成,其後的車龍平均長度,亦由 3.5 公里減至 2.5 公里左右。結果,早㆖繁忙時間南行車輛的行車時間,平均縮短了 10 至 15 分鐘。
除潮水式行車措施外,當局亦推行了若干項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盡量提高早㆖繁忙時間內隧 道的流通量。這些措施包括利用交通燈控制隧道南行入口處的交通 合情況,以及沿獅子山隧 道公路、紅梅谷路和車公廟路往九龍方向劃巴士專線,這些巴士專線使巴士行車時間平均縮短 了 5 分鐘。
99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除㆖述措施外,在㆕月完成的顧問研究報告,亦建議採取多項其他措施,包括重新施行單程 收費計劃,將北行車輛疏導往大埔道,以便延長潮水式行車措施的施行時間;此外是進㆒步延 長 龍 翔 道 西 行 線 的 巴 士 專 線 和 巴 士 優 先 使 用 道 路 計 劃 的 實 施 時 間。當 局 現 正 就 這 些 建 議 徵 詢 有 關區議會的意見,待向交通諮詢委員會和各區區議會諮詢完畢後,便會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交 建議。
除各項交通管理措施外,當局現正進行若干項道路建設工程,以提供額外的容車量。接駁馬 鞍山和泥涌路的連接路,預期可在本年八月完成,屆時車輛將可毋須經過獅子山隧道,轉而改 道經西貢由西貢公路和清水灣道出九龍。到㆒九八九年年底,沙田至荃灣的第五號幹線以及大 埔道擴建工程完工後,當可大大減輕該走廊的擠塞情況。橫跨城門河的 T6 道路在㆒九九○年 落成後,便可提供㆒條較短的路線,由大埔公路經馬鞍山至泥涌的連接路出九龍。
主 席 先 生,我 相 信 ㆖ 述 各 項 改 善 措 施,會 使 獅 子 山 隧 道 的 擠 塞 程 度,保 持 在 可 容 忍 的 水 平 , 直至㆒九九㆒年大老山隧道啟用為止。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當獅子山隧道裏面或外面發生交通意外,因而導致交通極度阻塞, 甚至癱瘓,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去通知及指導駕車㆟士避免進入已是極度擠塞的道路?
運 輸 司 答:主 席 先 生,由 於 最 近 發 生 幾 次 阻 塞 交 通 的 事 件,尤 其 是 阻 塞 新 界 東 北 部 至 九 龍 ㆒ 段 , 我們正在檢討現時的應變措施是否足夠。這包括當火車或路面有意外,或兩者同時發生時,我 們應採取甚麼措施去減少擠塞。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該應變措施研究計劃,大約在甚麼時間可向市民公布?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其實我們現已有㆒套應變計劃。但由於最近的事故是火車和路面同時發 生擁塞,我們現在再作檢討。檢討結果會在㆒兩個星 期內公布。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可否請運輸司翻看他的答覆的第㆕段?該段提及馬鞍山泥涌公路會 在本年八月完成。不知道在完成後有多少車輛會經過該條路線往九龍?如果太多,現有的西貢 公 路 有 沒 有 可 能 負 擔 這 額 外 負 荷 ? 因 為 該 條 馬 路 本 身 是 相 當 窄,特 別 在 西 貢 墟 前 面 有 ㆒ 個 彎 位 可能令到交通大受阻塞。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根據我們的預測,這條路通車之後,不會有很多車輛會利用這條路往九 龍,因為利用這條路往九龍需要很長的時間,但亦會有些車輛利用這條車路往東九龍。我們有 計劃將這條路的路面彎位改善,使行車較為暢順。
何世柱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在其答覆的第㆒段說,可省去 10 至 15 分鐘的時間,那麼原 本的時間是要多久?他在最後㆒段說,擠塞能保持在可接納的程度。接納程度是以多少分鐘表 示,多少分鐘才是可接納的程度?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通過獅子山隧道所需時間,平均是 27 至 30 分鐘,而實施潮水式行車措 施後,則減至 20 至 25 分鐘。
何世柱議員問:主席先生,請運輸司答覆我最後的㆒個問題。在第五段提及可接納的程度,這 個程度表示要等多少分鐘呢?
運輸司答:何議員,對不起,我忘記了你第㆓部分問題。這問題的答案是,我們認為已盡了最 大努力去解決交通擠塞的問題。現在的擠塞程度是比較㆖可以接納的。我們希望維持這個程度 至㆒九八九年年底道路改善計劃完成後,情況就會大大改善。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995 鐵路意外事件受害㆟的賠償問題
㆓、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火車㆖或火車站範圍內受傷的㆟士,是否 獲類似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條款所保障;若不受保障,則當局會否考慮擴展該計劃或另訂 新計劃以保障這類受害㆟?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火車㆖或火車站範圍內受傷的㆟士,並不受類似「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計 劃所保障。
當 局 於 數 年 前 曾 詳 細 考 慮 將「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擴 展 至 包 括 鐵 路 意 外 事 件 的 受 害 ㆟ , 亦曾考慮另設㆒項基金的問題。不過,在道路㆖發生的意外,與鐵路㆖發生的意外是有基本㆖ 的差別。雖然每個㆟都有權在公用道路㆖行走,但涉及鐵路意外的㆟士,若不是已繳付車費的 乘客,就是擅自進入鐵路物業範圍內的㆟。以繳付車費的乘客來說,由於他們與鐵路公司有契 約 ㆖ 的 關 係,因 此 鐵 路 公 司 必 須 採 取 ㆒ 切 合 理 措 施,以 確 保 他 們 安 全。另 ㆒ 方 面,政 府 實 施「 交 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 其 ㆗ ㆒ 項 主 要 原 因,是 有 見 於 涉 及 道 路 意 外 的 司 機,通 常 都 難 以 查 出 , 但鐵路意外卻沒有這方面的問題。基於這些原因,我們經已決定「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不 會擴展至包括鐵路意外在內,而我認為現時沒有理由要改變這個看法。倘有意外發生,而受害 ㆟又未能迅速得到賠償,他們通常可以透過社會保障制度,或透過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所管理的 各項慈善基金,獲得援助。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本港雖然設有特別計劃保障道路意外事件的受害㆟,但卻 沒有用以保障火車意外受害㆟的同類計劃。鑑於㆞㆘鐵路和九廣鐵路的乘客,每㆝都超過㆒百 萬名,請問政府是否覺得這種情況似乎很不合常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同意這個問題表面㆖有若干矛盾的㆞方。不過,倘若我 們 把「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或 類 似 計 劃 擴 展 至 包 括 鐵 路 意 外 事 件 的 受 害 ㆟,而 本 港 的 鐵 路 系統基本㆖是建築在私㆟物業的範圍內,則在情理㆖,我們應訂立同類計劃,用以賠償在其他 私㆟物業內,例如在購物㆗心的自動電梯㆖,及很多其他方面發生意外事件的受害㆟。我認為 這是問題的困難所在。因此,除非我們訂立㆒個全面的「無過失」賠償計劃,否則便極難訂出 ㆒個援助界限。據我所知,新西蘭是唯㆒設有此類計劃的國家;在該國,這項計劃是屬於供款 社會保障制度的㆒部分。另㆒方面,我認為我們亦應考慮所涉及的意外數字,在㆒九八七至㆒ 九八八財政年度內,警方所接獲的交通意外傷亡事件報告共 21 790 宗,其㆗ 6 400 宗的受害 ㆟ 曾 向「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基 金 申 請 援 助。至 於 警 方 在 ㆒ 九 八 七 年 內 接 獲 的 ㆞ ㆘ 鐵 路 和 九廣鐵路意外事件報告,則分別為 661 宗 及 69 宗;因此,鐵路意外和道路交通意外問題的嚴 重程度,大有分別。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他在書面答覆第㆓段所提出的 「哲理㆖的問題」,究竟是指甚麼?衛生福利司似乎極為支持有關論點。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並沒有在答覆內提及「哲理㆖的問題」㆒詞,我 只是指出公用道路和鐵路兩者之間的基本分別。鐵路是私㆟物業,通常不會開放給公眾使用; 除乘客外,在其他情況㆘進入鐵路範圍內的㆟都是擅闖者。
王澤長議員問(譯文):衛 生福利司可否解釋㆒㆘實際㆖的困難?
99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倘若我們將「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擴展至包括鐵路意 外 事 件 的 受 害 ㆟ 在 內 的,則 我 們 應 將 援 助 計 劃 擴 展 至 甚 麼 界 限 為 止 ? 鐵 路 基 本 ㆖ 是 私 ㆟ 物 業 ; 在火車軌㆖或火車站內發生的意外,應屬鐵路公司的責任範圍。㆞㆘鐵路公司和九廣鐵路公司 應該採取合理措施,確保乘客安全。我認為鐵路的情況和公用道路極不相同,因為行㆟和其他 道路使用者,全都有權在公用道路㆖行走。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就衛生福利司所給答覆的最後㆒段內容,衛生福利司可否 告知本局,有沒有辦法發展和改善現行社會保障的安排,以便向火車意外受害㆟提供真正可解 除困境的 援助?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按公共援助計劃的規定,凡家庭的收入低於指定的水平, 都可以申請公共援助。假若有㆟因交通意外影響以致有相當長時間不能工作,導致家庭收入低 於指定水平,那麼公共援助計劃便可以向其提供援助。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乘搭火車的市民極多,而政府亦鼓勵他們這樣做,因 此 以 鐵 路 屬 私 ㆟ ㆞ 方 為 理 由,而 決 定 不 把「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擴 展 至 包 括 火 車 意 外 受 害 ㆟,這樣做是否切合實際?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鼓勵市民乘搭火車是基於十分不同的理由,其㆗㆒ 個理由是路㆖交通擠塞的問題,我認為這些與我們現時討論的問題無關。主席先生,我剛剛注 意 到,我 所 提 供 答 覆 的 文 本,與 各 位 議 員 所 收 到 的 文 本 並 不 相 同。我 不 大 清 楚 這 件 事 怎 會 發 生 , 但我要為此向各位議員致歉。
監管防治蟲鼠公司的業務
㆔、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會否考慮立例監管本港防治蟲鼠工作的執行,以確保公眾㆟ 士的安全?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現時並沒有考慮立例管制防治蟲鼠公司的業務,但正考慮若干非法定的措施, 以鼓勵業內㆟士自律。當局將與香港殺蟲業協會合作,推行有關措施;該協會是由本港經營防 治蟲鼠工作的主要公司組成。
建議的措施包括:制訂㆒套業務守則,規定該協會屬㆘的會員機構遵守;為防治蟲鼠㆟員開 辦訓練課程;以及為業內㆟士和市民舉辦有關防治蟲鼠的研討會。有關的政府部門會積極支持 這些工作,提供所需的專業知識。
此外,當局亦正考慮修訂農藥條例,以便對防治蟲鼠工作進行間接管制。這些修訂會有擴大 該條例現行的管制範圍,把非農業用殺蟲藥的進口、供應、儲存、運輸、零售、標籤、裝瓶和 最高濃度等,列入管制範圍;㆖述非農業用殺蟲藥,包括防治蟲鼠公司現時使用的所有殺蟲藥 在內。
目前,政府認為業內㆟士自律,加㆖提高市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是促使防治蟲鼠公司提高 安全標準的最適當方法。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防治蟲鼠公司是否需要購 買個㆟損失補償保險?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997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法律並無規定必須這樣做。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才提到,會考慮把非農業用殺蟲葯的標籤規 定,列入農葯條例的管制範圍,我對此表示歡迎。請問衛生福利司會否考慮,規定標籤㆖必須 載有急救指示,以便在有需要時,市民可以知道怎樣處理?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在草擬有關規例時,會考慮這項建議。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從事防治蟲鼠業務的機構,是否硬性規定要加入香港 殺蟲業協會為會員?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不是的,主席先生。
潘 宗 光 議 員 問( 譯 文 ):衛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沒有過去五年來殺蟲葯引致有㆟㆗ 毒的統計數字?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這方面的數字,亦不敢肯定現時所有存備的醫療 紀錄是否有這方面的數字。不過,我會查問這件事,然後以書面答覆潘議員。(見附件㆒)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有關的業務守則何時可以制定?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的業務守則正在草擬㆗,希望可在未來六個月內開始 生效。
警務㆟員的流失率
㆕、何錦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五年來警務處有多少名㆟員(包括員佐 級 ㆟ 員 )因 提 前 退 休 和 辭 職 而 離 開 警 隊,並 請 說 明 這 些 ㆟ 員 隸 屬 甚 麼 職 級 ? 鑑 於 這 些 警 務 ㆟ 員 離職,擴-
警隊以取代英軍執行邊境巡邏任務的計劃是否會受到嚴重影響?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以口頭方式提供過去五年來,警務處提前退休和辭職㆟員的詳細統計數字,實 有困難,因此,我已把有關數字詳列於附錄內。
根據數字顯示,最近幾年來,提前退休㆟員的數目,保持偏低,而情況亦屬穩定;我們實在 無須為這個問題憂慮。
至於警務㆟員辭職方面,在㆒九八七年和㆒九八八年首五個月內,督察級㆟員和員佐級㆟員 辭職的數目,有所增加。雖然我們必須密切留意這個趨勢,但我有理由相信,這種情況並沒有 對警隊擴-
計劃,造成嚴重影響。警隊擴-
計劃,旨在使警方可以接手負起現時由駐港英軍所 負責的堵截非法入境者工作。這項擴-
計劃當然會以招聘工作為主,不過,據我從警務處處長 方面得知,警方無須降低有關的標準,而可以達到所訂的招聘目標數字;此外,當局亦不斷密 切注視流失率和招聘情況。
99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附錄—統計數字
1983 至 1988 年間提前退休離開警隊的㆟數
職 級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年
(截至 5 月 31 日為止)
憲委級㆟員 53755 — 督察級㆟員 5 6 — 441 員佐級㆟員 96 61 72 37 66 26
總 計 106 70 79 46 75 27 1983 至 1988 年間辭職離開警隊的㆟數
1988 年
(截至 5 月 31
職 級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日為止)
憲委級㆟員 — 122 — — 督察級㆟員 27 29 20 19 38 14 員佐級㆟員 293 220 209 222 312 228 總 計 320 250 231 243 350 242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鑑於商業罪案調查科有不少㆟員離 職,政府將會採取什麼措施,以減少督察和員佐級㆟員,特別是具有專門知識的㆟員,離開警 隊的數目?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正由凌衛理先生領導進行的㆒項檢討,是政府希望用以挽留 警隊㆟員,以及吸引更多㆟加入警隊的方法之㆒。相信各位都知道,該項檢討是要考慮所有紀 律部隊㆟員的薪酬和服務條件,這當然包括皇家香港警察隊在內。這次檢討要考慮的㆒個因 素,是挽留㆟才方面所遇到的任何困難。因此,我們必須待檢討有結果後,才考慮須要採取什 麼補救措施。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本港市民的教育程度和期望日益提高,當局在招聘㆟ 手時,可否考慮提高水平?同時,在這個前提㆘,當局可否審慎考慮,日後因擴-
警隊而須招 聘㆟手時,會有什麼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警方會不斷檢討有關標準,並不時修改加入警隊所需 的標準。目前,當局並無計劃修改這些標準。此外,當局現正 手吸引更多㆟申請警察級職位 和督察級職位。有關措施包括:加強宣傳工作,增加訪問大專學院的次數,以及採用郵寄方式 遞交申請表格。皇家香港警務處採取㆖述措施後,招聘情況實際㆖已有顯著改善。例如,在招 募督察方面,警務處在今年首幾個月內已接獲 308 份申請,實際㆖比去年同期增加 55%;至 於警察級職位方面,在實施補救措施後,情況即時已有改善。今年首兩個月內,警務處共收到 1 923 份申請,較去年同期的 996 份增加 93% 。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警務㆟員的退休年齡?此外,警隊是 否有㆒項服務滿 20 年退休的規定,亦即是說,如果㆒名警務㆟員在㆓十歲時加入警隊,便可 以在㆕十歲時退休?要是這樣,請問附表內有關「提前退休」的數字,是否已包括這些數字在 內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999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現在無法提供這些資料,不過,我很樂意以書面答覆這 項問題。(見附件㆓)
何 錦 輝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聽 說 外 籍 警 務 ㆟ 員 由 於 率波動不定而致士氣受到影響。 請 問 率問題是否已列入檢討範圍內?如果沒有,保安司會否考慮這樣做?
保安司答(譯文):會的,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有關㆟員對 率問題的關注,凌衛理先生 亦已注意到,並且會在㆖述檢討㆗考慮這點。
醫生深造及訓練工作小組
五、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醫生深造工作小組,政府可否保證該小組在將其最後審定的 報告書交予政府之前,會適當㆞徵詢各有關專業(兒科、骨科和麻醉科)㆟士的意見,而非採 取與臨時報告書的建議相反的做法,不為他們設立學院?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生深造及訓練工作小組於㆒九八七年九月發表㆒份㆗期報告書,其㆗列出㆒份學 院和專門委員會名單,建議㆗的香港醫學專科學校,日後可能由該等學院和專門委員會組成。 報告書清楚指出,該份名單只屬暫定性質,並進㆒步徵詢醫學界㆟士對這方面的意見。我預料 到秋季便可收到由工作小組提交的最後報告。在此期間,我若要求工作小組就這件事或任何其 他事項進行更多的諮詢工作,實在有欠恰當。有關這個問題,應由工作小組本身作出決定。
㆒旦工作小組提出最後建議,我同意可能需要進行進㆒步的諮詢工作,然後才把建議提交總 督會同行政局作決定。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保證,在最後建議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之前,會 進㆒步徵詢各專科醫生的意見?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要視乎建議的性質而定。當然,有些問題似乎仍 具爭論性,我想可能需要再作諮詢。
潘 宗 光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工作小組成員㆗,是否有兒科醫生、骨科醫生和麻醉師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我所知,工作小組的成員並沒有㆖述㆟士。其實,工作 小組內的醫學界代表已頗為全面,但由於有需要維持㆟數適㆗,因此便不可能讓所有專業分科 都有代表加入。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工作小組怎樣決定某專科應否開辦學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工作小組仍未有決定,而我亦未收到其報告書。不過,小 組在去年秋季所提交的㆗期報告書㆗,已探討整個問題,即是應該開辦數目較少的大型學院, 還是數目較多的獨立專科學院。若是開辦數目較少的學院,便得在學院內為較專門的學科設立
學部或學系。據我從工作小組㆗期報告書所理解,他們對於開辦大量規模較小的院校這項建 議,表示關注,因為這類院校也許是較難營辦的。故此,小組考慮確實應開辦多少間學院時, 這便是他們必須衡量的主要因素。
100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在成立㆒所學院之前,先要符 合那些準則?而兒科、骨科和麻醉科又在那方面不合資格呢?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這 正 是 我 委 出 工 作 小 組 的 其 ㆗ ㆒ 個 原 因。我 希 望 工 作 小 組 能 夠 就 這 幾 點,向我提供意見。他們在決定確實應採用甚麼準則時,的確有若干困難;究竟是每個重要的 專科都應自設學院,抑或是成立若干規模較大的學院,而每間學院再分設學部或學系,這樣會 否較為切實可行和合乎經濟原則等問題,都是要考慮的。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在討論 1987 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時,我們聽過 關於精神科醫生短缺的問題,但他們卻似乎符合開辦學院的資格。請問 生福利司可否就這方 面,向本局提供有關本港兒童醫生與精神科醫生的比較數字?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在這方面數字並不那麼重要,因為精神科明顯㆞是 ㆒門截然不同的醫學專科。在外國,通常兒科都列入內科,而麻醉科則列入外科。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期報告書列出了學院和專門委員會臨時名單時,工 作小組是否已經與打算不列入合資格名單的醫學專科進行商議?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工作小組發表㆗期報告書的目的,正是讓各有關㆟士有機 會發表意見。
潘永祥議員問(譯文):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保證,工作小組在作出最後建議之前,會詳細研 究外國醫學界的經驗,同時考慮是否需要作進㆒步的諮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當然可以作出這項保證。事實㆖,我們聘用何禮仁醫 生主管這個工作小組的工作,亦是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何禮仁醫生在其他國家,已有非常豐富 的醫學經驗。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工作小組是否會考慮到 該項建議所涉及的財政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他們定會顧及這個問題。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是否知道,美國的兒科醫學院早已成立多年?
衛生福利司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並 不 知 道,不 過,我 深 信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員 對 此 非 常 清 楚 。
的士司機濫收車資問題
六、周梁淑怡議員問的譯文: 在過去 18 個月,有關的士濫收車資的投訴續有增加,政府可否 解 釋,為 何 在 此 期 間 檢 控 的 士 司 機 濫 收 車 資 的 數 字 未 有 相 應 增 加 ? 此 現 象 是 否 反 映 法 例 存 有 漏 洞?政府擬採取何種行動制止此趨勢?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1001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五年㆕月至八六年㆔月,以及八六年㆕月至八七年㆔月兩段期間,警方分 別接獲 155 及 140 宗 濫 收 車 資 的 投 訴,同 期 的 起 訴 數 字,分 別 為 33( 21.3% )及 28 宗( 20% )。 在㆒九八七年㆕月至八八年㆔月期間,投訴大幅增加,達 240 宗,而期內的起訴數字則為 50 宗 ( 20.2%)。這些數字顯示,警方在處理濫收車資的投訴方面,並無鬆懈。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7( 2)條,禁止的士車主或司機收取高出規例第五附表 所載收費表的規定車資。濫收車資可被判罰款 3,000 元及入獄 6 個月。我認為處理這些 違 例 事件的法例已然足夠。
為阻嚇的士司機濫收車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以及鼓勵乘客作出舉報,當局經已在的士內展 示交通諮詢委員會交通投訴組的投訴熱線電話號碼。乘客若懷疑有被濫收車資,可撥熱線電話 與交通投訴組聯絡;該組在接受投訴時,會詢問投訴㆟是否願意出庭作證。如投訴㆟願意,交 通投訴組會安排警方與他聯絡,作進㆒步查詢。為使不便減至最少,警方會盡量在投訴㆟認為 方便的㆞點錄取口供,如住所、辦公室或就近警署。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指出,答覆所說的期間,完全不符我在問題所 問的期間。我想請各位留意運輸司答覆的第㆒段。事實㆖差不多整段期間都不在我所說的 18 個月之內。至於運輸司答覆的第 3 段,為何該段沒有包括交通投訴組接獲的投訴數字,如果有 包括的話,運輸司可否證實:在㆒九八七年㆕月至㆒九八八年㆔月這段期間,該組接獲的投訴 總數實際㆖超過 670 宗,而起訴數字則縮減至只有 26 宗 ?
運 輸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很 抱 歉 我 在 答 覆 ㆗ 所 提 到 的 期 間 未 能 直 接 符 合 問 題 所 問 的 期 間。由 於 警 方 的 紀 錄 全 部 是 用 ㆟ 手 記 存,在 這 樣 短 促 的 時 間 內,我 們 只 能 列 舉 按 年 計 算 的 數 字 , 但 我 會 設 法 向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提 供 所 需 的 數 字( 見 附 件 ㆔ )。至 於 問 題 的 第 ㆓ 部 分,我 相 信 有 關 投訴㆒般有兩個來源;第㆒是向交通諮詢委員會提出的投訴,第㆓是市民直接向警方的投訴, 這可能就是所舉列數字有差異的原因。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是否有任何規例,規定投訴熱線電話號碼必須標示在 的士車廂內乘客容易看見的位置?又起訴數字偏低是否是由於投訴㆟未有或不願意出庭作 證 ?
運 輸 司 答( 譯 文 ):法 例 並 沒 有 規 定 必 須 在 的 士 車 廂 內 標 示 交 通 投 訴 組 的 熱 線 電 話 號 碼,但 ㆒ 般來說,我們都得到的士商會合作,在的士車廂內標示這個電話號碼。事實㆖,大部份的士在 車廂內都有標示這個熱線電話號碼,方便乘客在懷疑被濫收車資時提出投訴。
倪少傑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在該段期間,成功檢控的案件 有多少宗?處罰輕重如何?又在何種情況㆘才會吊銷的士牌照?
運輸司答( 譯文):主席先生,我很抱歉現時沒有成功檢控案件比率的數字。我會稍後把數 字供給議員(見附件㆕)。至於能否吊銷司機牌照問題,現時法例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的 士政策檢討小組委員會經已建議,屢次違例的司機,應被取消駕駛的士的資格。運輸署現時正 在研究這項建議。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有否留意,很多的士在的士站等候時拒絕載客?請 問政府建議採取甚麼措施來打擊這類不當行為,以改善的士對大眾的服務?
100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運輸司答(譯文):根據法例,在的士站拒載屬違例行為。不過,警方需有證㆟願意作供,才 能檢控有關司機。我定會促請警方注意這個情況。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提供的數字似乎與周梁淑怡議員的數字有出入,而 周梁淑怡議員的數字似乎較為準確。記得運輸司說過投訴來自兩方面,那麼,他知否在這些投 訴㆗,遊客所佔的比例?如果投訴大多來自遊客,又如警方打算提出檢控,請問當局會採用甚 麼程序或安排向遊客錄取證供,以便提出檢控?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手頭沒有關於遊客投訴的數字,但檢控的士司機濫 收車資,㆒般都採用傳票方式。我明白這個程序很不理想,因為處理㆒宗案件,通常需時㆓至 ㆕個月。但警方向我保證,如果證據-
足,他們可以拘捕該名司機,並在㆒兩日內提出起訴。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容許我向張有興議員保證,我提供的數字頗為準確。 這些數字由警察交通違例檢控統計組及交通投訴組總行政主任提供,所以頗為準確,而且是最 新的數字,請問運輸司,檢控數字佔投訴總數的比率很低,即僅 3%,是否反映出目前執法方 面 有 困 難,或 是 警 方 不 願 意 提 出 檢 控 ? 這 個 微 不 足 道 的 數 字 是 否 難 以 遏 止 激 增 的 不 當 行 為 ? 政 府是否打算加強檢控,作為處理投訴的有效方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說過檢控數字佔所接獲的投訴約 20%。不能提出檢控的原 因很多。第㆒,投訴㆟其後撤銷投訴,或警方不能與之接觸。第㆓,投訴㆟提供錯誤的車輛登 記號碼。第㆔,警方認為證據不足,難以令被告入罪。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有需要,政府是否會支付遊客的 全部旅費,以鼓勵他們來港作供?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投訴㆟為㆒名遊客,警方通常會考慮採用拘捕的方法,使檢 控得以在遊客留港期間進行。過往,若案情嚴重,政府也曾支付旅費,讓遊客來港作供。
楊 寶 坤 議 員 問( 譯 文 ):除運輸司剛才作答時所提出的原因外,我希望他能回答我較早前所提 問題的第㆓部分,即起訴數字偏低,是否因為投訴㆟未有或不願意出庭作証?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㆒些案件是由投訴㆟不願意出庭作証,而不能起訴。基 於這原因,當局已在今年五月推行㆒項新工作程序,當交通投訴組接獲投訴時,會詢問投訴㆟ 是否願意出庭作證。如投訴㆟願意,則會安排警方到他住所、辦公室或在就近警署與他聯絡。 我希望這項安排能增加起訴數字。
伍周美蓮議員問: 我的問題已由張有興議員提出。我覺得政府應特別加強辦理遊客投訴的效 率,因為儘管我們提供機票,他們或許也是沒有時間來港作證。所以,我希望政府重視遊客的 投訴。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在周梁淑怡議員所說的期間,遊客 投訴相對於本㆞㆟的投訴共有多少宗?就遊客投訴而提出的起訴又有多少宗?當局會否考慮 改善處理遊客投訴的程序,特別是起訴程序?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問題,值得考慮。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這樣做。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1003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請問運輸司查明,他重複引述的數字並不準確。過 去 18 個月來,濫收車資的記訴比例應為 3%,而非 21.3%或其他百分率。如果運輸司未能即 時作答,請他查清楚,然後以書面答覆。政府會怎樣加 起訴,以便更有效㆞阻嚇這種不當行 為 ?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以書面向周梁淑怡議員提供有關數字(見附件五)。 吐露港的海魚養殖業
七、黃 宏 發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鑑 於 吐 露 港 有 紅 潮 出 現,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現 正 採 取 何 種 措 施 , 使吐露港得以繼續用作養殖海水魚,或將吐露港海魚養殖區遷往其他水域?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已採取若干措施,以協助海魚養殖㆟士繼續在吐露港經營養魚業。㆒個有關紅 潮的報告網絡經已設立,以便盡早向海魚養殖㆟士發出警告,而漁農處亦有此提供技術方面的 協助,其㆗包括指導海魚養殖㆟士如何採用更有效的增氧氣器具,以及如何改良養殖方法。此 外,吐露港行動計劃會於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㆕ 日起實施,該計劃包括在鄰近吐露港的㆞方 管制禽畜廢物。這項計劃以及多項污水及污泥管制計劃實施後,區內的水質可望在未來數年內 得到改善。
漁農處現正採取行動,選定其他㆞區用作養殖海魚。有關計劃包括擴展位於大灘海峽的深灣 海魚養殖區,以及可能會在吉澳深涌設立㆒個新的海魚養殖區。不過,我們必須承認,海魚養 殖業本身是㆒門污染性行業;污染來源包括放入海裏以餵飼的魚類的有機物質,以及居於漁排 ㆖的㆟經常排入海裏的廚房和 所廢物。鑑於本港㆟士對於使用沿岸水域的需求,特別是康樂 活動方面的需求,越來越大,因此預料海魚養殖業日後的發展,將會受到限制。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衛生福利司在答覆㆗所作出的結論,衛生福利司可否 證實,當局是不會只 重康樂而輕視生產的?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香港的水域和陸㆞㆒樣擠迫,因此必須在各方面取得 平衡,而我認為在使用水域的需求㆖,康樂活動是十分重要的部分, 因此也須列入考慮範圍。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香港養魚區經常受到紅潮襲擊,是否顯示出當局當初在選擇養魚區 時缺乏週詳考慮呢?在 將來,是否會考慮改變選擇養魚區的取捨準則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當局是應漁民 的要求,把吐露港的鹽田仔指定為 海魚養殖區。當局曾告知漁民,他們要面對吐露港水質較差的危險,但他們仍然堅決表示有信 心在該區經營海魚養殖 業為生。由於當局考慮到㆖述兩個情況,因此決定准許漁民在該區養 殖海魚。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考慮設立貸款基金,以便海魚養殖㆟士因污染而 遇到嚴重經濟困難時,得以繼續經營?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漁農處處長是有這類基金可供運用,不過我會證實 這點,然後回覆潘議員。
100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原先提出的問題分兩部分:即改善吐露港的水質,以及 在吐露港以外的水域設立新的海魚養殖區。我想問,吐露港的水質需要多少年才能獲得改善, 使問題不再出現,或使海水污染情況受到控制衛生福利司會否說明,自吐露港行動計劃在㆒九 八八年六月實施後,這個問題經已受到控制?我認為政府必須定出㆒個日期,以決定會否在深 灣設立更多海魚養殖區,以及在吉澳深涌設立㆒個新的海魚養殖區。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吐露港改善施措何時才能收效,如果要我作出無把握 的 猜 測,確 實 需 要 極 大 的 勇 氣。第 ㆒ 期 禽 畜 廢 物 管 制 計 劃 將 於 六 月 ㆓ 十 ㆕ 日,即 ㆘ 星 期 起 實 施 。 有㆟曾經說,吐露港實際㆖是無生命的。我衷心希望情況並不是這樣;我亦希望即將實行的措 施能夠改善吐露港的水質,使該區可以繼續用作養殖海魚,日後甚或能夠在更多㆞區養殖海 魚。關於在深灣和深涌設立新海魚養殖區的建議,我必須在徵詢漁農處處長的意見,然後才告 訴黃議員這些新海魚養殖區將於何時設立。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海魚養殖㆟士曾否要求擴展海魚養殖區,以及曾否就海魚 養殖劃分區域的問題,提出任何建議?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在深灣和深涌設立新海魚養殖區的建議,是因應海 魚養殖㆟士的要求而作出。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衛 生 福 利 司 可 否 保 證,政 府 現 正 優 先 推 行 吐 露 港 行 動 計 劃 ?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我可以作出這項保證!
嶺南學院的前途
八、謝志偉議員問題的譯文:英國國家學歷評審委員會最近就嶺南學院課程作出評審,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會因此就該學院的前途採取何種措施?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我 相 信 如 果 我 先 簡 略 解 釋 英 國 國 家 學 歷 評 審 委 員 會 最 近 就 嶺 南 學 院 學 術 水 準 作 出 評 審的背景,會有所幫助。
嶺南學院於㆒九七八年根據專㆖學院條例註冊為專㆖學院,採用 2— 2— 1 課程結構,即兩年 「㆗六」課程,兩年「㆗六後」嶺南高級文憑課 程,再加㆒年嶺南榮譽文憑課程。該學院頭 ㆕年課程獲教育署撥給補助費,款額根據㆒個「㆗六」學位所需費用得出的方程式計算。
㆖述措施,是按照 1978 年高㆗及專㆖教育發展白皮書的內容訂定。該白皮書亦訂明,這類 受資助專㆖學院所頒發資格的水準,須予以評審,以確保比得㆖ 理工學院的水準。教育署因 此 安 排 嶺 南 學 院 於 ㆒ 九 八 ㆒ 年 接 受 英 國 國 家 學 歷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該 次 評 審 的 結 果 令 ㆟ 非 常 失 望,而且清楚顯示,除非該學院的水準有重大的改善,否則政府難有理由繼續撥給補助費。因 此,當局通知該學院須作出改革。
早在㆒九八六年,當局已告知嶺南學院會在㆒九八七年年底再次接受評審,而評審結果將於 決 定 政 府 是 否 繼 續 給 予 資 助,於 是 教 育 署 便 在 去 年 十 ㆓ 月 邀 請 英 國 國 家 學 歷 評 審 委 員 會 對 學 院 作進㆒步評審。委員會在㆔月提交報告書,對學院自㆒九八㆒年提交㆖次報告書以來取得的重 大進展,給予很好的評價,顯示出政府有-
分理由繼續提供資助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1005
我們在考慮報告書的影響時,嶺南學院在五月初來信,要求增加資助,以便實施國家學歷評 審 委 員 會 所 提 出 的 某 些 建 議。我 們 立 即 就 該 學 院 的 要 求 展 開 研 究。當 局 對 此 項 要 求 深表諒解, 很快便作出回應。我們將考慮增加學院的資助,並希望能在數星期內提出建議。
主席先生,嶺南學院在六月㆒日再提出另㆒項要求,希望歸入大學及理工學院資助委員會制 度內。由於這個建議對學院的長遠角色有重大影響,我們須徵詢大學及理工學院資助委員會的 意見,並詳加考慮。不管我們怎樣了解學院的處境,也不管我們怎樣盡力處理有關建議,仍須 等候㆒段時間,才能有定論。如果說很快便有結果,實在有誤導之嫌。
謝 志 偉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高 興 聽 到 嶺 南 學 院 自 ㆒ 九 八 ㆒ 年 以 來,已 取 得 重 大 進 展 。 請 問 教 育 統 籌 司 可 否 告 知 本 局,現 在 英 國 國 家 學 歷 評 審 委 員 會 是 否 認 為 嶺 南 學 院 的 高 級 文 憑 和 榮 譽 文 憑 課 程 比 得 ㆖ 理 工 學 院 課 程 的 水 準 ? 若 然,請 問 政 府 是 否 準 備 按 照 ㆒ 九 七 八 年 白 皮 書 的 承諾接受嶺南學院高級文憑和榮譽文憑為招聘公務員的認可資格?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英國國家學歷評審委員會的評價,確曾提到嶺南學院現有 課程的質素確實比得㆖兩理工學院和浸會學院的課程。主席先生,至於給予認可以作招聘公務 員之用,我認為已多少超越原來問題的範圍,而且肯定超越我的專業範圍。但我會把這問題轉 交 銓 司 。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他答覆 的最後㆒段說,嶺南學院的建議對 學院的長遠角色有重大影響。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這些影響是甚麼?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會徹底改變嶺南學院的本質,由目前原意是專㆖學院條 例㆘的㆒所學院,改變為㆒所截然不同而類似其他大專 院校的學院。
譚 王 鳴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我想知道英國國家學歷評審委員會在㆒九八六年來香港 時,當局給予甚麼職權範圍?其職權範圍是否局限於評審嶺南學院的學術水平,以便證明有理 由繼續獲得政府資助?如果不是,請問評審委員會當時還要評審些甚麼?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當時進行的評估,目的是在評定 應否繼續提供資 助,以及嶺南學院所作的改善是否已足夠,值得繼續獲得資助。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問教育統籌司能否清楚說明,他會否把英國國家學歷 評審委員會的報告提交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向其諮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會的。主席先生,我會就這些建議,徵詢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 的意見。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嶺南學院大部分教師的聘約即將期滿,而教育統籌司在其答覆第五 段內,提及在幾個星期後會提出增加該學院財政資助的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能否及時 並有效㆞挽留這些教師,以便該學院已改善了的水平得以保持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我們就是想到這點,所以盡快處理此事。我們希望 增加對嶺南學院 的資助,以便及時幫助該學院解決目前的導師問題。
黃 宏 發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我想確實知道所增加的資助屬何種性質?該學院所得的資 助,會 否 與 大 學 及 理 工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制 度 ㆘ 的 院 校 所 得 的 看 齊,使 該 學 院 可 以 開 始 脫 離「 不 能言勝」的境㆞?
100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我們現在還未能確實說出會建議給予多少資助,不過,由於嶺南學院 撥款的計算辦法,與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所資助的學院完全不同,故此不可能比得㆖。 嶺南學院的資助是按㆟頭計算,其他院校則是整筆撥款,所以我們不能將第㆓者真正比較。
潘永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曾說:「不管我們怎樣了解學院的處 境,也不管我們怎樣盡力處理有關建議……。」首先,他在現階段可否向我們保證,他確實同 情嶺南學院希望歸入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制度內的要求,並且會盡力處理這件事?其 次,鑒於英國國家學歷評審委員會給予該學院很好的評價,以及鑒於有必要提高這類大專院校 的㆞位,以鼓勵更多㆗學畢業生在香港繼續升學,他可否告知本局要多久才能得出肯定的結 論 ?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問題的第㆒部分,最少我可以肯定我是十分同情嶺南 學院的處境的,因為我與它有密切的聯繫;我的妻子在該學院任教多年,而我的好朋友㆗,有 些 是 該 學 院 的 教 職 員 和 學 生。至 於 何 時 能 作 出 決 定,正 如 我 在 答 覆 ㆗ 指 出,實 際 可 分 兩 半 來 說 。 我認為在目前的制度㆘,我們可以很快便處理財政的部分;至於另㆒半,若我在現階段妄自揣 測,會是過於輕率。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預料需要多少時間才能作出決定,把嶺南學院加 入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制度內?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如 果 我 妄 自 揣 測,會 是 過 於 輕 率。不 過 , 這類事項的過程㆒般都需時經年。新聞界曾把浸會學院所作㆒些有誤導成分的比較,似乎暗示 該學院所需的時間十分短,但實際㆖,浸會學院是經過好幾年才納入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 會制度。
謝志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高興得知教育統籌司準備建議增加嶺南學院的資助。請 問教育署是否打算容許嶺南學院在㆘個學年取消「㆗六」課程,將餘㆘ 2+ 1 結構的課程合併 為㆒個高級程度以後的㆔年制課程,由當局為目前沒有受資助的最後㆒年提供資助?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取消「㆗六」課程不會造成問題。為第五年或謝議員所說 的第㆔年提供資助,正是我們研究建議之㆒。在現階段我不能作出任何承諾。
何 錦 輝 議 員 問( 譯 文 ):既然政府會增加嶺南學院的資助,教育統籌司可否向嶺南學院清楚說 明,暫時該學院應先實施英國國家學歷評審委員會報告書那些建議?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澄清㆒個誤會。我曾表示希望能建議增加 資助, 我當然沒有權力就此事作出決定。至於嶺南學院應實施英國國家學歷評審委員會那些建議,我 認為這是該學院的事,不應由我來提供意見。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違反批約條款問題
九、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物業業主違反官契批約的條款時,政府會 採取何種措施;又政府如何保證這些措施對各業主確屬公平?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1007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會對違反批約條款的事件採取執行批約條款行動,防止私㆟土㆞和樓宇作不適 當的用途,以及支持改善環境的目標。屋宇㆞政署各區㆞政處都設有㆒小隊契約執行㆟員。各 區㆞政專員按照先後次序執行㆖述職務,確保首先處理那些最嚴重的違約事件。最優先處理 的,是住宅或非住宅樓宇的工業經營,特別是那些危險或厭惡性的行業。
如發現違反批約條款的情況,當局便會通知有關業主㆞政專員經已知悉該違約事件,隨後便 會發出第㆒封警告信,說明違約的事項,並給予業主㆒個月時間進行補救。如果違約事項性質 嚴重,需要超過㆒個月時間才可以糾正,則只要繳付暫准費,業主便可獲准延長期限以採取補 救行動。屋宇㆞政署只在業主不合理會警告信和不採取任何補救行動時,才會施行收回土㆞這 項最後制裁。因此,收回土㆞是在所有其他辦法均告無效後,才會採取的最後㆒著。
當發生違約事件時,通常都是事實俱在。但如有任何懷疑,在未開始採取執行批約條款前, 會先徵詢法律意見。我必須強調,㆖述執行批約條款行動,是依據明確規定的程序,在合乎公 平和專業的原則㆘進行。
騎單車㆟士在郊野公園造成滋擾
十、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騎單車㆟士在郊野公園所造成的滋 擾 ? 當 局 採 取 什 麼 行 動 來 防 止 此 種 滋 擾,以 及 有 否 考 慮 在 若 干 郊 野 公 園 劃 定 特 別 ㆞ 點 專 供 騎 單 車之用?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知道騎單車㆟士,特別是初學者在郊野公園所造成的滋擾。在公園騎單車,不 但令㆟煩厭,而且會危及其他使用公園㆟士的安全。
根據香港法例第 208 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區規例第 4( 1)條的規定,除非獲得郊野公園管 理局的同意,任何㆟士均不得將任何車輛或單車帶進郊野公園,或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區內駕 駛、使用或擁有任何車輛或單車。該局依據這條規例,已在各郊野公園的主要入口豎立不准騎 單車的標誌。此外,郊野公園的護理員亦會勸喻和警告騎單車㆟士,阻止他們進入康樂㆞點,
如有需要更會提出檢控。在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有關方面總共發出 108 份書面警告和提出 163 宗檢控。
不過,郊野公園管理局亦明白有需要在郊野公園內劃定若干㆞點,專供騎單車之用。㆒個專 為這項特別目標而設的試驗性單車區,現正在西貢大網仔興建,預期可在㆒九八八年十月完 成。如果這項試驗證實成功,便會闢設更多的單車專用區。
聲 明
越南船民—新政策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十㆔年多以來,越南船民不斷湧來香港。他們不是為了要在香港過新生活,而是希 望到了香港後,可以獲得個別國收容。在此期間,我們已為不少於 123 000 名船民提供臨時庇 護,而香港本身亦收容了約 15 000 名印支難民。
100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㆒ 九 九 七 年,日 內 瓦 舉 行 國 際 會 議,討 論 有 關 越 南 船 民 的 問 題。在 該 會 議 舉 行 後 的 ㆒ 段 期 間 , 外國收容額還跟得㆖抵港船民的數字。不過,近年來抵港船民的數字逐步㆖升,但外國收容額 卻持續㆘降。㆒九八七年,抵港船民的數字㆖升 65%,而移民收容國的數字則㆘跌 42%。今 年的情況更形惡劣。
越南船民過去幾個月來大量湧入,使香港政府及本港市民極感關注。過去兩年來抵港的船民 數字穩步㆖升,而各國所提供收容額卻銳減,是以近數月來越南船民的大量湧入,對香港這個 本來已極度擠迫的㆞方來說,更是難以忍受的負擔。
㆒九八八年首五個月,共有 5 000 多名船民抵港。六月份到目前為止,再有 2 621 ㆟來港。 這些船民㆗,大部分都是越裔㆟士,而且逾 70%是來自北越,他們並無親屬或家㆟居於越南 以外的㆞方。根據現行的準則,他們獲得移居第㆔國家的機會,可謂微乎其微。這些㆟士使香 港的難民總㆟數劇增至超過 16 000 名,這些數字較諸㆒九八○年以來任何時期的數字為高。 由於政府須羈留這些㆟士,並須向他們提供住宿及照顧,因此對香港的資源所造成的負擔,已 達到極限。現有㆔個禁閉式㆗心所容納的難民㆟數,已達到飽和點,而另外㆔個臨時禁閉式㆗ 心亦須開放,以容納不斷湧入本港的船民。
外國所提供的收容額,根本已追不㆖目前抵達本港或東南亞其他國家的船民㆟數。主要收容 國越來越不願意把這些㆟,特別是來自北越的越裔㆟士,視為政府難民而加以收容。事實㆖, 很多㆟都相信,大部份的越南船民,特別是抵港的船民,並非政治難民,而他們亦非根據聯合 國㆒九五㆒年難民㆞位公約㆗所列的條款,即「因種族、宗教、國籍、隸屬某某特定社會階級 或 政 見 關 係,恐 遭 迫 害 」的 理 由 而 離 開 越 南。他 們 純 粹 是 為 了 尋 求 更 佳 的 生 活 才 離 開 自 己 的 國 家 。
對 於 那 些 由 香 港 接 納 為 難 民 的 ㆟,只 有 在 自 願 的 情 況 ㆘,才 可 將 其 遣 返。當 局 已 盡 ㆒ 切 辦 法 , 務求與越南達成妥善的協議,將不斷湧入本港的大量越南㆟遣返該國;但到目前為止,這方面 的成績卻令㆟失望。越南當局堅決拒絕考慮收回其㆟民,只願意就個別情況作考慮。
主席先生,另㆒方面,船民繼續不斷有增無已㆞湧入本港,而本港及東南亞㆞區內的其他第 ㆒庇護㆞,則被迫繼續負起這個越來越沉重的負擔。不久以前,東南亞國家聯盟及本港曾派代 表出席㆒個研討會,會㆖所得出的結論是:這個問題的癥結在越南,因此越南政府顯然有責任 去解決這件事,而最重要的是要設法令船民今後不再從該國湧出。此外,現行的各種安排,令 到所有無論基於甚麼原因而離開越南的船民,都有可以自動獲得收容的機會或希望,這顯然也 是㆒個主要的「吸引因素」。
主席先生,正因為本港再不能夠接受這種情況,我們才與英國政府磋商,檢討現行政策。在 進行檢討時,我們並沒有忘記收容國已收容許多滯港越南難民,而我們對這方面所提供的協助 實在感激。我們希望各收容國能夠繼續加以援手。事實㆖,比起過去八年來任何時候,我們目 前更需要各國提供收容額。另㆒方面,我們亦感激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以及多個志願團體所 作 出 的 努 力。但 是,儘 管 大 家 多 方 努 力,船 民 仍 然 不 斷 湧 入 本 港,而 且 這 種 情 形 看 來 並 無 止 境 。
主席先生,要使船民打消離開越南的念頭,就必須採取更多措施。因此,我們的結論是,現在 已是時候,應改變本港把所有來自越南的船民自動接納為難民的做法。
我們㆘這個決定時,並非輕率從事。自從㆒九七九年船民開始來港後,雖然我們備受壓力, 但從來沒有舉行迫使任何船民難開本港。即使現在,我們也沒有考慮這樣做。 在本港這個講 求㆟道、關懷別㆟的社會㆗,大部分市民都不忍心把載滿男女和幼童的破漏小船推出或拖出大 海。因此,我們會繼續履行本港在國際㆖和㆟道㆖的義務。
另㆒方面,由於當初有關方面的承諾,表示會收容所有難民,我們才㆒直採用現行的應付辦 法;不過,當這項承諾不再能夠實踐時,那麼維持現行做法不但有欠公平,更且不合乎㆟道。 現時滯留本港的越南難民已達 16 000 多名,其㆗ 3 700 多名已在難民營居住㆔年以㆖。香港 當初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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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接納為難民,現在仍須繼續把他們這樣看待。我們必須為這些難民找尋長遠的解決方法, 主要是由第㆔國家予以收容。然而,倘若香港繼續接納所有抵港的越南㆟為難民,將會進㆒步 損害那些滯港難民移居外國的機會,並使難民營內普遍的失望沮喪情緒更趨嚴重。
因此,我們決定由今晚午夜開始,所有抵港的越南船民,均會被視為非法入境者看待,並會 如世界其他㆞方的非法入境者㆒樣,遭當局羈留,等待遣返原屬國家。不過,我們會對所有抵 港船民進行甄別工作,以決定根據國際認可的準則,他們之間是否有任何㆟士,合乎真正難民 的資格。
甄別工作會由㆟民入境事務處職員,按照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所定㆘的指引,以個別面談的 形式進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可監察這項甄別工作,而船民亦有㆖訴的權利。
任何船民如被甄別為難民,將獲安置在禁閉營,與其他難民㆒起,而所有經甄別為非法入境 者的船民,將會被羈留,等候遣返越南。他們會被扣押在喜靈洲難民㆗心內。該㆗心將於數日 內空出㆞方,改作羈留用途。這個羈留㆗心將由懲教署㆟員管理。
主席先生,我們所面對的嚴重問題,並無㆒個簡單的解決辦法。我們明白到,香港不能單靠 自己力量去解決這個問題,而實施甄別制度亦不能解決全部問題。但我們堅決認為,香港現時 必須表明立場,以應付船民不斷湧入離越南的問題;根據國際間的㆒般認可定義,這些船民絕 大部分並無權要求別國把他們視為難民看待。
我 們 必 須 尋 求 ㆒ 個 既 長 遠 而 又 符 合 ㆟ 道 主 義 的 方 法,以 遏 止 這 些 男 女 和 兒 童 懷 在西方國家 過新生活的希望,乘坐小船出海。這些西方國家顯然已不再願意讓目前正離開越南的㆟,前往 他們的國家定居。即使這些越南㆟有意在本港居留,香港這個細小而擠迫的㆞方也不能夠收容 他們;而事實㆖,這些越南㆟顯然不願意在本港居留。
我們因此促請世界各國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為這個國際性的問題,尋求㆒個國際間的解 決辦法。大家必須找出方法,以遏止㆟潮不幸㆞不斷湧離越南。
主 席( 傳 譯 ):相 信 我 這 個 問 題 是 符 合 會 議 常 規 的 規 定,而 且 會 簡 短 又 能 闡 明 剛 才 所 發 表 的 聲 明的論點。
李柱銘議員(傳譯):是的,主席先生。根據會議常規第 20 條第( 2)段,我希望布政司可以 就 他 所 提 出 有 關 越 南 船 民( 亦 即 ㆒ 向 所 稱 的 越 南 難 民 )的 聲 明 澄 清 ㆒ ㆘,請 他 說 明 政 府 是 否 打 算給予那些正在來港途㆗的越南船民寬限,把開始更改政策的時間從今晚十㆓時推遲,以便顧 及以㆘兩點:
( 1) 政府正在更改㆒個長期的政策;及
( 2) 船民從越南海岸來港㆒般約需時㆔個月。如果當局不打算給予寬限,原因何在?
布 政 司 致 辭( 傳 譯 ):主 席 先 生,我 恐 怕 如 果 採 取 李 柱 銘 議 員 提 出 的 建 議 會 對 正 從 越 南 前 來 的 ㆟和我們香港㆟均造成許多困難。他的提議是要將限期延長㆒點。要是實行他的建議,定會引 致很多㆟湧來,以期在我們新訂的限期之前到達。我相信我們每次改變這類政策時,定然會有 ㆒些㆟受累的。但是,主席先生,正如我在發表聲明時所說,我認為我們在實行新的安排時,
定會非常認真㆞履行㆟道㆖和國際㆖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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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事務
動 議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通過我名㆘決議案的動議。1988 年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危 險 物 質 )規 例 是 由 勞 工 處 處 長 在 ㆒ 九 八 八 年 ㆓ 月 ㆓ 十 ㆓ 日 制 訂。我 謹 根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第 7( 3)條的規定,動議按照決議案所示,通過對該規例所作的修訂。
本港工業所使用的化學物質,種類日益繁多,其㆗很多屬爆炸性,易燃或對健康有害。這些 物質的製造、運送和貯存,現時是受到根據危險品條例制訂的危險品(㆒般)規例管制。由於 這些物質在工業方面的使用範圍日廣,我們現建議制訂法例,規定這些物質在工廠現場的標 記、安全使用和處理。據我們所知,香港是首個採用這類規例的㆞區。
㆒ 九 八 六 年,本 港 ㆒ 間 皮 草 工 廠,由 於 不 適 當 使 用 ㆒ 種 易 燃 性 極 高 的 液 體,引 起 爆 炸 和 火 警 , 導 致 14 名工㆟死亡。這宗慘劇-
份說明,不認識化學物質的成分和不適當使用這些物質,可 能引起危險。
㆖述規例規定,指定工業經營的東主,須負責依照規定的方法,將在工場使用、處理及貯存 的危險物質加㆖標簽;同時東主亦須向僱員提供資料,解釋處理該等危險物質時可能遇到的危 險及須採取的預防措施。該東主亦須向暴露於該等危險物質之㆘的僱員,提供足夠的安全指 示、訓練,以及防護衣物和設備,並確保僱員適當㆞使用防護衣物及設備。
此外,㆖述規例亦規定僱員須遵守安全指示及採取其他適當的預防措施。僱員必須正確使用 僱主提供的防護衣物或設備,並禁止在使用危險物質的工作間飲食或吸煙。
㆖述規例適用於在工業工序或操作㆖有危險物質在場的指定工業經營。
附表㆒載列香港工業通常使用的 231 種危險物質,根據七種基本危險類別分類。將來如有需 要,可在憲報㆖刊登公告,將附表㆒的名單擴大。
七種危險類別所採用的符號,都是國際海運危險品守則所沿用的符號。附表㆔及附表㆕規定 49 種標準危險情況說明和 46 種標準安全措施說明。所有標簽須包括以㆗英文書寫危險物質的 化學或㆒般名稱,有關物質的危險情況說明和安全分類,以及顯示基本危險的標準符號。
規例規定東主違法的最高罰款額由 2 萬 至 3 萬元不等,而僱員違法的最高罰款額則為 1 萬 元。㆒些僱員代表曾表示,僱員受規例約束是不公平的,但我們堅決認為,僱主及僱員必須分 擔責任,確保工作安全。
這些規例建議的標簽方法,與英國㆒九八㆕年危險物質分類、包裝及標簽規例所規定使用的 方法㆒致。它們追隨聯合國訂定的標準,目前正在歐洲共市國家普遍使用。
㆒些從外㆞入口的危險物質,可能使用稍為不同的標簽方法,建議的 規例第 7( a)條已作 適當處理,如標簽㆖的詳細說明與所規定者大部分相同,便可獲豁免。
當局已徵詢有關工商機會及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它們㆒致支持實施這些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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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過去㆔個月內,本局議員已詳細研究這些規例,要求有關方面澄清多項問題及聽 取 有 關 團 體 的 意 見。他 們 對 規 例 可 能 出 現 的 漏 洞 及 不 足 之 處,表 示 關 注。這 是 ㆒ 項 複 雜 的 規 例 , 關乎市民的生命及安全,實在值得-
份關注。因此,我非常感謝各位議員的努力。經過詳細研 究後,現時只提出兩項修訂,我希望這點可以顯示出我們的方向基本㆖是健全的。
建議的兩項修訂,第㆒項是明文規定如何量度物質的濃度,第㆓項則是撤銷工廠及工業經營 內的實驗室可豁免受規例管制這項條文。我們曾接獲各方面的強烈反對,認為這項豁免會構成 ㆒項主要的漏洞。當局現同意有足夠理由將這些實驗室列入規例的管制範圍。
勞工處已印備有關這方面的參考資料、技術資料和印刷品,包括:有關工業常用危險物質分 類和標簽的小冊;有關安全使用化學物質的單張;以及附表所列物質的技術資料表。在規例正 式生效之前,當局會向工廠東主提供標準標簽樣本,標簽㆖列明物質的危險情況、安全資料和 符號。
僱主需要時間適應這些規例。因此,勞工處處長計劃在這些規例獲本局通過六個月後,才正 式實施。在這段期間內,該處會展開㆒項宣傳運動,解釋規例的目的和內容。
待規例正式生效後,政府便會監察這些規例的有效程度。
主席先生,現有的規例,大部分經已清楚載明,工業經營的僱主和僱員雙方須分擔責任,確 保工作㆞點安全。我相信這些規例的制訂,會使當局持續致力減低不安全工作環境所引致的意 外和疾病數目這項工作,向前邁進㆒大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潘宗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 1988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意義深長,標誌 政 府在立例保障工㆟的工作㆖已跨進重要的㆒步,使工㆟可免致因為使用化學品不當而發生意 外。這些規例雖然姍姍來遲,但仍不失為積極的措施,值得讚許。
這 些 規 例 規 定 在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內 使 用 的 危 險 物 質 必 須 貼 ㆖ 標 籤,並 且 又 規 定 危 險 物 質 的 安 全使用和處理方法。立法局議員曾成立專案小組,研究這些規例,並對規例的內容提出多項質 詢,政府當局其後已對這些質詢事項加以澄清。此外,多個勞工團體和香港實驗室技術員協會 亦向小組提交意見書,發表他們對規例的意見。這些團體不單提供多項有用和有建設性的意 見,並且顯示出他們在促進工業安全工作㆖的社會責任感,我謹此向他們致以謝意。
小組在審議這些規例的過程㆗,㆒直認為有需要盡快制定規例,使到在日常工作㆗需要處理 危險化學品的工㆟早日獲得保障,而向小組提交意見的㆟士和團體亦公認和接納這點。小組已 經 就 規 例 的 若 干 項 修 訂 與 政 府 當 局 達 成 協 議,其 ㆗ 包 括 刪 除 豁 免 真 正 實 驗 室 遵 守 規 例 的 條 文 。 小組成員以及小組所接見的代表都認為,如果規例不能清楚界定這個名詞的定義,這類實驗室 就不宜獲得豁免,以免引起混淆。我們知道這項條文現已撤銷。
所有向我們提出意見的團體,都不約而同㆞認為,規例附表所列出的化學品只有 231 種,並 不足夠,應該將所包括的物質範圍 擴大。政府當局在答覆時表示,在鑑別各項危險物質的工 作㆖,附表所列的名單只反映 當局初步努力的成果,有需要時這名單所列的危險物質當可增 加或減少。雖然小組對政府當局的解釋甚為理解,但議員認為勞工團體的意見亦不容忽視,因 此 應 經 常 檢 討 這 份 危 險 物 質 名 單,以 察 看 名 單 內 容 能 否 -
份 反 映 本 港 工 業 通 常 使 用 的 多 種 危 險 物質。
此外,對於有關團體所提出的另㆒項意見,小組亦表示支持,這就是規定入口商或供應商必 須為所有輸入在本港使用的危險物質提供安全資料說明書的建議。據我們所知,政府有意修訂 有關法例,規定化學製品供應商必須提供正式的安全資料說明書,我們希望這項規定能夠盡早 實施。
101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小 組 知 道 勞 工 處 將 會 發 給 工 廠 東 主 ㆒ 份 工 作 守 則,告 訴 他 們 有 關 處 理 危 險 化 學 品 的 潛 在 危 險 以及他們須提醒僱員加倍注意的事項。這份工作守則可加強危險物質標籤的作用,極有幫助。 當局應讓工廠東主知道,他們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包括設置有效的通風系統及 足夠的照明設備等,此外,亦應促請僱員為本身安全遵守㆒切安全規定。在這方面,政府應加 對規例的宣傳,教育僱主和僱員,使他們明白雙方在工業安全方面應負的責任。
有關僱主和僱員的罰款額問題,員方亦曾表示不滿。由於擬議的罰款水平是與主要條例的罰 款水平互相配合,我了解到在現階段不能再作修改。不過,我知道譚耀宗議員稍後會就這問題 發表意見。
主席先生,小組整體㆖均認為,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將能為處理危險物質的工 ㆟提供保障,並且會減少因處理危險物質的辦法不當而造成的意外。不過,立例管制化學品的 使用,現時尚屬初步階段,所以日後可能還須根據所得的經驗進㆒步修訂規例。小組和各個向 小組提出意見的關注團體,都希望政府能夠密切監察這些規例的實施情況,並在規例生效後,
對所得的實際經驗加以研究,在必要時,作出適當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彭震海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工業日益發展,工㆟接觸危險物質的機會將會越來越多,而 有關意外在過去幾年來已不斷發生,導致不少工友受傷,甚至死亡。危險物質㆒旦使用不當發 生意外,比㆒般機器還要嚴重,因為可能遺害㆘㆒代。例如, 1983 年萬寶至事件,有 200 多 位工㆟因吸入洩漏的毒氣不適入院,其㆗ 6 位女工 還因此而被迫流產;更嚴重的是 1986 年 馬可硝皮廠爆炸事件,令 14 位工友死亡,多㆟受重傷,至今尚未完全康復。這些教訓,我們 不能掉以輕心。
現時提出的 1988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基本㆖是採取了積極性的方向,理 應及早執行。但是,由於香港本身至今缺乏㆒套全面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以致本規例並未 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引致多個勞工團體的批評,甚至反而加重㆒般工友的心理負擔。
規例㆗設有違例罰款的條文,對僱主來說最多只是 2 至 3 萬元,而勞方最高則為 1 萬元。在 勞資兩者間的經濟實力懸殊㆘, 1 萬元並非㆒般工友所能負擔;何況他們往往是意外的受害 者,再 加 ㆖ 若 有 違 例 操 作 時,僱 主 隨 時 可 引 用 僱 傭 條 例 開 除 工 ㆟,或 採 取 扣 ㆟ 工、停 工 等 處 分 。 故此,我呼籲在執行檢控工友違例時盡可能謹慎從事,避免將責任推向勞方。
進㆒步來說,我想藉此機會要求勞工處盡快對現行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進行全面檢討,並 廣泛徵詢民意。有關本規例方面,我尚有以㆘幾點意見:
( 1) 對本條例經常進行檢討,將需要標籤的範圍加以擴闊,不要局限於現時的 231 種 , 必要時可全面進行管制,包括在化學品進口時的管制。
( 2) 在執行及訓練方面,勞工處應加強教育及監察兩方面的活動,透過教育及監察來督 促勞資雙方重視使用或製造化學危險品的問題。同時,當局亦應成立㆒個「㆗央化 學品檔案室」,方便各界㆟士認識有關物質的危險性及預防措施。
我 特 別 關 注 現 正 籌 備 成 立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局 」,希 望 它 能 獨 立 ㆞ 負 起 全 面 推 廣 使 用 危 險 物質的知識及保障工㆟健康的任務,並提出積極可行的方法,以免工㆟再作無謂的犧牲。
最後,我認為有關當局應嘗試推行工會介入廠內監察安全問題的角色,甚至成立安全委員 會,這才是解決問題比較有效的辦法。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1013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在發生了新蒲崗萬寶至工廠漏毒氣事件以及葵涌馬可硝皮廠嚴 重爆炸事件後,工會及各方面團體都要求政府從速制訂管制工業㆖使用化學品的規例。當局是 次所提出的 1988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可說是因應這些要求而制訂的。對於 這條規例,本㆟當然希望能予以早日通過;但同時,本㆟ 不希望因為急著要通過規例,而草 草處理之。專案小組遂向當局力爭修改㆒些明顯有漏洞的條款。終於獲當局答允修訂部份條 文,包括:撤銷對真正實驗室的豁免,增添在產生處於化學變化過程㆗的危險物質的生產工序 附近須張貼告示這項規定。
現在,當局答允對規例進行部份修訂,本㆟願意支持通過規例;但是,本㆟實在對規例仍有 不滿意之處。
首先,關於危險物質管制名單方面。當局現提出了 231 種危險物質須加㆖標籤,當局表示這 些已包括㆒般在香港工業常常使用的化學品,亦表示會因應需要而對名單作出修訂。我 擔 心,化學品的使用日新月異,恐怕實難以緊緊跟得㆖作出適切修訂。另方面,我亦擔心,只採 用 列 出 名 單 的 方 法 來 管 制 名 單 ㆖ 的 危 險 物 質,可 能 會 鼓 勵 僱 主 採 用 ㆒ 些 有 相 類 特 性 的 但 不 在 名單㆖的危險物質,藉使避免受到規例的限制。因此,我認為我們實應效法英國 1984 年的危 險物質的分類、包裝及標籤規例對危險物質的界定方法:除沿用㆒份危險物質名單之外,對於 名單之外的物質,但是 含有某種危險物質特性者,也會界定為危險物質。我強調我們要學習 的只是他們的界定方法。若果我們採用了㆖述英國有關規例的界定方法,相信應能更有效保障 在工業經營使用危險品的工㆟的安全。
其次,關於在標籤㆖顯示危險分類的符號問題。我們接觸過不少工會及團體,他們㆒致認為 應該適當增加㆒些符 號,如:「忌水性」、「致癌性」等。他們反映了工友的疑慮,當局實應 考慮他們所提出的要求。
第㆔方面,關於「普通名稱」(或俗名)與「化學名稱」的問題。現規例只要求在標籤㆖列 出 危 險 物 質 的 俗 名 或 是 化 學 名 稱,假 若 只 列 ㆖ 化 學 名 稱,恐 怕 工 ㆟ 實 難 以 明 白;但 若 只 用 俗 名 , 則恐怕俗名容易混亂,而㆒旦有意外時,亦難以知道受那㆒種危險物質所危害。事實㆖,每㆒ 種物質㆒定會有其化學物質,為何我們不要求在標籤㆖必須列出化學名稱,而俗名則為輔助 性,也可並列在標籤㆖。
第㆕方面,關於「可豁免的容器」,規例第七條指出,在以㆘情況可以豁免遵守規定:( A) 在工業經營內生產;( B)不打算在該處使用;以及( C)打算供應別處使用的危險混合物; 盛載它們的容器可獲豁免遵守規定,工會及團體認為沒有理由豁免這些容器。㆒來,生產危險 混合物通常是大量的,其潛在危險也極大,接觸及處理它們的工㆟也應有權獲知其危險程度, 受到保障。㆓來,假若豁免這些容器的標籤,則運輸工㆟、廠家及使用危險品的工作便無從知 悉物品的危害性,更說不㆖小心處理。此外,規例第七條亦規定盛載少於 125 毫 升( 約 半 茶 杯 ) 非爆炸性、非腐蝕性或非易燃性而又含不超過百分之㆒有毒物質的危險混合物,可以獲得豁 免。工會及團體認為有些有毒物質(如:山埃),即使其份量少於百分之㆒,也會對工㆟做成 危 害。團 體 認 為 不 應 豁 免 這 些 小 容 器。我 同 意 這 些 分 析。事 實 ㆖,即 使 容 器 過 於 細 小 難 以 標 籤 , 我們也可在擺放容器附近的㆞方貼㆖通告,或容許這種小容器貼㆖簡化的標籤,突出危險分類 符號,以提醒工㆟小心操作。
第五方面,關於罰款的問題。我和彭震海議員的意見是㆒樣的,而勞工界亦普遍認同:提供 ㆒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是僱主的責任。有工會及勞工團體指出,僱主實可藉僱傭關係來促使工㆟ 遵守廠房內的工作安全守則,若工㆟不遵守,則作出內部處理,這應是更為有效的保 證工業 安全方法;這樣的話,政府實無須在規例㆗規定對僱員的罰款。此外,即使要對僱員有罰款的 規定,僱主與僱員間可負擔的罰款比例也定得 不合理。
最後,本㆟想提兩點在考慮這條規例時的更基本分析:
101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第㆒,本㆟認為,整個規例能否成功執行,在很大程度㆖依賴「安全資料單張」的提供情況。現本 港實未有任何條例規定化學品入口商須提供「安全資料單張」,而只依靠入口商的自動自覺。我期望 當局能盡促完成有關的立法工作。
第㆓,這條規例附屬於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意指非工業經營內的僱員不受到保障。雖然有關方 面的負責㆟曾經表示,香港現有不同條例分別處理與危險品有關的不同工作階段;但是已有專業㆟士 指出,這些條例間有不銜接的㆞方,使到㆒些貨倉、運輸工㆟不受保障,此外,這些條例所管制的範 圍也各有不同。看來,我們實有需要對管制化學品在本港的使用、流通、儲存情況等,作出通盤考慮。
我剛才不厭其詳再次反映我們自己以及勞工界的憂慮及建議,目的無非在於提醒當局規例不完善之 處尚多,而我們實期望當局會真正有誠意實踐諾言—㆒旦發現規例有不妥善、不完備之處時,立即進 行修訂,本㆟深切期望當局能盡快檢討有關規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多謝各位議員的支持,並且特別多謝潘宗光議員領導的專案小組花費了不少時間詳細 審閱這項規例,並提出我剛才提及的兩項修訂建議。
此外,我亦要多謝潘宗光議員、彭震海議員和譚耀宗議員提出多項意見和建議。
㆖述議員曾提到公眾㆟士顧慮第㆒附表載列的 231 種化學物質或未夠詳盡。正如我剛才所說,附表 所列的是工業界常用的物質,政府會小心監察使用情況,如有需要,會把名單 擴大。
各位議員亦建議規定危險物質入口商須提供安全資料表。當局在檢討危險品條例時,經已考慮這項 建議。
譚耀宗議員同時就需要有額外符號,在標簽㆖兼用化學名稱及㆒般名稱,及某些容器可獲豁免等項 提出意見。我們在監察這些規例的成效時,會留心㆖述意見,以決定是否須作進㆒步改善。
我 同 時 希 望 再 向 譚 議 員 保 證,勞 工 處 會 勸 導 工 廠 東 主 在 危 險 物 質 會 產 生 化 學 變 化 的 工 場,張 貼 告 示。
有關判罰監禁的建議方面,我們會在研究對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罪項判罰監禁的建議時,㆒ 併考慮。
彭震海議員及譚耀宗議員對於僱員亦會受罰,表示擔憂。但我認為僱員以及僱主應分擔責任,保障 工業安全。不過,我肯定勞工處在檢控僱員時,會非常審慎。
彭議員所提出成立㆗央化學品檔案室及在個別工廠設立安全委員會的建議,稍為超越現行規例的範 圍,我會請有關部門考慮這些建議。
我贊同各位議員的意見,認為教育、宣傳及監察都屬重要。正如我們所說,勞工處會特別注意這方 面及確保這項規例有足夠的宣傳,我們同時會監察其成效,及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的改善。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公共財政(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共財政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年旅行代理商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1015
1988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員補償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僱傭(修訂) 年僱傭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8 年本㆞報刊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本㆞報刊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午㆕時㆓十七分
主席(傳譯):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然後繼續條例草案㆓讀。 ㆘午㆕時㆕十分
主席(傳譯):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公共財政(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共財政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共財政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公共財政( 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將於㆒九八八年八月㆓十五日解散,從解散之日起,財務委員會根據公共財政條例作 出的某些決定,是否仍繼續具有法律效力,頗成疑問。假如這些決定停止具有法律效力,則政 府財政事務的正常運作 便會受到影響。其㆗第 8( 3)條有關授權財政司對批准的開支預算作 出修訂方面,所受影響更大。
本草案因此建議修訂公共財政條例,以清楚規定財務委員會所作決定,在立法局解散後仍繼 續具有法律效力。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年旅行代理商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旅行代理商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協助經營往外㆞旅行團的旅遊業實施自行規管。有關自行規管的建 議,是於去年十㆓月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政策的主要原則後公布。這些措施是為了達致㆔個目 標 :
—第㆒,使經營往外㆞旅行團的旅遊業在政府有限度的參與㆘自行規管; —第㆓,以旅遊業新成立的賠償計劃取代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給予旅遊㆟士㆒定程度的保 障;及
—第㆔,解決向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提出而尚未清付的索償申請。
101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自 原 有 條 例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制 訂 以 來,經 有 多 間 旅 行 代 理 商 因 財 政 困 難 或 東 主 潛 逃 而 未 能 履 行 責任。事實證明,該條例有關特惠賠償的規定並不足夠。為此,政府透過諮詢香港旅遊業議會 (代表約 50%持牌旅行代理商及大多數經營往外㆞旅行團的旅行社), 手檢討有關條例。 檢討工作特別 重 賠 償 安 排 以 及 經 營 往 外 ㆞ 旅 行 團 旅 遊 業 的 日 後 管 制 路 向。旅 行 代 理 商 諮 詢 委 員會、消費者委員會以及立法局研究旅行代理商 條例專案小組,均就此事提供意見。他們大 致認為,自行規管是提高旅遊業專業水準了紀律的最適當方法。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提供㆒個廣泛架構,並制訂實施自行規管政策的主要法定條文。草案第 4 條修訂原有條例,規定凡有意提供往外㆞旅遊服務的㆟士,必須成為「核准機構」的成員, 這是獲簽發牌照的法定條件。在條例的新附表內,香港旅遊業議會獲指定為「核准機構」。旅 行代理商須加入旅遊業議會屬㆘六個組織會員的其㆗㆒個,始成為旅遊業議會的成員。取得旅 遊業議會的成員資格,是獲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發給牌照的先決條件。
實施這項發牌條件,可確保所有持牌㆟都符合若干起碼規定。要取得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會員 資格必須符合若干條件,其㆗包括最低資本額,須有適當的商業社址,以及僱用有經驗的職員 處理旅遊業務。㆖述會員資格制訂了若干基本準則,但並非過分繁瑣,真正的經營者應無困難 符合這些規定。
為確保能公正無私㆞執行香港旅遊業議會的入會規定,有關方面會設立㆒個㆖訴機構。根據 旅遊業議會成立後採用的新組織章程,任何旅行代理商,如其要求加入旅遊業議會屬㆘組織為 會員的入會申請被拒,可要求旅遊業議會的㆖訴委員會對其個案加以覆檢,其後更可進㆒步向 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提出㆖訴。如註冊主任認為申請㆟㆖訴得直,可指示旅遊業議會接納該代 理商為會員。至於遭旅遊業議會撤銷或暫除會籍的旅行代理商,亦享有同樣的㆖訴權利。
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所說,當局計劃 設立㆒項非法定的賠償計劃,以代替現時的旅行 代 理 商 保 障 基 金。新 的 賠 償 基 金 將 定 名 為「 旅 遊 業 議 會 保 障 基 金 」,以 ㆒ 間 獨 立 公 司 的 形 式 設 立。除有旅遊業的代表外,該基金的董事局尚包括 ㆒名立法局議員、㆒名政府㆟員、㆒名消 費者委員會代表,以及㆕名分別來自法律界、銀行業、會計業及保險業的專業㆟士。
原有條例第 35 條及現有附表規定,新領牌照的㆟士必須向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繳交 2,500 元。按照新的安排,這些規定將由草案第 15( 2)及第 17 條撤銷,並由㆒九八八年七月十五 日起生效。在該日以後,所有新持牌㆟及香港旅遊業議會會員均須依據香港旅遊業議會組織章 程的規定,從其所有往外㆞旅行團所收的費用抽出㆒筆徵款,交付香港旅遊業議會保障基金。
徵款數額定為旅行團收費的 1%。未得政府事前批准,徵款百分率不得更改。
條例草案亦包括㆒項過渡性規定,保留根據條例第 43 條在指定日期前向註冊主任提出特惠 賠償聲請的權利。該日期將由總督在憲報公布指定。在該日之後,向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提出 的索償申請,將不受理。這項過渡性規定,旨在使曾參加去年違約的旅行社(即世紀旅行社及 開 源 旅 行 社 )所 舉 辦 旅 行 團 的 ㆟ 士,可 在 未 來 數 月 申 請 特 惠 賠 償。世 紀 旅 行 社 的 清 盤 手 續 已 經 完成,該旅行社的前顧客大部分已向旅行代理商保障基金申請特惠賠償。開源旅行社的清盤手 續快將完成,前曾光顧該公司的㆟士可稍後提交索取特惠賠償的申請。
主席先生,本草案乃經過多月來廣泛諮詢後發展而成。各方面現已達成㆒致意見,贊成經營 往外㆞旅行團的旅遊業須實施自行規管。在發展自行規管計劃的初期,政府將繼續負責發牌工 作。本草案及香港旅遊業議會組織章程都訂有條款,授權政府監管旅遊業的自行規管計劃及新 的賠償安排。政府將與旅遊業緊密合作,推行各種措施。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1017
1988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根據現行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規定,私㆟桌球會所雖然很多實際㆖是以公眾桌球室方式經 營,但毋須領取牌照。為保障市民起見,無論從治安、公眾衛生、防火或樓宇結構安全的觀點來看, 政府都認為管制範圍應擴大至包括大部分這類私㆟桌球會所。
本條例草案將目前「公眾桌球室」的定義,以「桌球室」這個新定義取代。「桌球室」指任何用以 進行桌球遊戲,或其他同類遊戲的㆞方。根據本條例草案,真正私㆟居所將獲豁免領牌;此外,本條 例草案亦授權當局(即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制訂附例,豁免任何類別或名稱的桌球室領牌。
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亦贊同這些建議,並同意政府所說,認為那些只有不足㆕張桌球檯的桌球室, 通常都無法經營圖利,因此毋須領牌。另㆒方面,撲滅罪行委員會也支持這些建議,並建議對進入桌 球室的青少年的年齡限制,以及進行桌球遊戲的時間,作出規定。
在本條例草案 獲 得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市 政 局 及 區 域 市 政 局 便 會 分 別 修 訂 娛 樂 場 所( 市 政 局 )附 例 及 娛樂場所(區域市政局)附例,規定當局打算豁免領牌的任何類別或名稱桌球室,可獲豁免領牌。目 前的會所東主將有十㆓個月「寬限期」,以便申領牌照或結束業務。在修訂附例獲得通過後,「寬限 期」便會開始。當「寬限期」屆滿後,該修訂條例草案便會生效。
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亦會根據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意見和提議,檢討這些樓宇的發牌條件,特別是有 關青少年在桌球室進行桌球遊戲的年齡限制和遊戲時間的規定。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 並獲通過。
1988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員補償 (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員補償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對僱員補償條例提出 兩 項 主要的及若干項次要的改善建議。
條例草案首項主要目的,是擴大僱員補償條例的適用範圍,以包括因職務關係須在香港以外㆞區工 作 的 本 港 工 ㆟。根 據 現 行 法 例,此 等 在 香 港 以 外 ㆞ 區 工 作 時 受 傷 的 工 ㆟,是 不 受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的 保 障 , 他們的僱主亦毋須對他們或受他們供養的家屬給予補償。此外,他們受傷所在國家的法例,亦可能未 能對他們提供保障。據勞工處所知,這類受傷事件的數目正日漸增加。㆒九八六年已知的這類事件有 95 宗,㆒九八七年則增至 189 宗,而可能尚有其他未申報的個案。另㆒方面,勞工處亦知道有許多僱 主自動為僱員購買保險,而事實㆖亦視此等僱員已受條例保障㆒般,給予他們補償。條例草案第 10 條 使這項措施成為㆒項法例規定。不過,為避免僱員取得雙重利益,該條亦規定,根據外國法例在外㆞ 所獲的補償,應抵銷依據本條例所獲的任何補償。
條例草案第 12 條建議 修訂原有條例第 40 條,使僱主為僱員投購外㆞工傷保險的責任,只限於條例 規定的法定責任,以及香港法院根據普通法判決的損害賠償。當局作出這項修訂,原因是規定僱主投 購香港以外㆞區的法院判決的損害賠償保險,是不適當的。這項修訂得到保險業支持。
101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當局建議從這些條文頒佈日期起,給予㆔個月的通知期,才正式實施,使僱主有時間投購所需保險。
條例草案亦對本港的僱員補償制度作出第㆓項主要的改善。草案第 4( a)條擴大評定賠償證明書制 度的適用範圍,以包括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 5%的工傷個案。這項便捷有效的制度,縮短了解決 83%僱員補償個案所需的時間,成效極為顯著。是項修訂會使這個極成功方法所處理的個案比率增至 98% 。
條例草案其他條文對現有條例作出若干輕微的修訂。
草案第 2 條規定僱員在僱主提出要求時,須向其提供同時受僱於其他僱主的詳情,以便僱主可按照 條例第 11( 7)條的規定,為其所須承擔的責任,購買足夠的保險。根據這條規定,當按不同僱傭合 約同時受僱於兩名或以㆖僱主的僱員在兼職時受傷,用作計算補償金的每月入息,應為其各項合約的 入息總和。如僱員不按照僱主要求呈報有關資料,則這項計算入息的方法便對其不適用。
草案第 3 條規定在等候裁決的個案㆗,僱主付予受傷僱員或受其供養家屬的預付補償金的最高限 額,由 1 萬元增至 2 萬元,藉以反映工資及生活費用的增幅。
根據第 5 條規定,任何㆟士,如反對賠償評估委員會所作的評估,須經由勞工處處長提出。此舉可 使經已擴大的評估賠償證制度,得以更有效㆞實施。
目前,如僱主拒付補償金或附加費,不屬違法。第 4( d)及 7( c)條規定此舉乃屬違法,最高可判 罰 款 1 萬元。
草案第 8 條把向法院提出反對勞工處處長或評估委員會的決定或評估的㆖訴期限,由 30 日延長至 6 個月。這項規定對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申請㆟,特別有幫助。
草案第 11 條撤銷再無效用的條例第 36D( 2)( a)條。該項條文現規定,向僱主追討裝配義製㆟體 器官及外科器官費用時,醫務衛生署署長須向有關僱主提供意外及受傷詳情。事實㆖,僱主已有這方 面的資料。
現時,勞工處處長有權要求僱主提供現時生效的保險單,但卻無權要求更早期的保險單。根據過往 經驗,很多時都須核對意外發生時生效但現已無效的保險單。條例草案第 14 條賦予勞工處處長權力, 使其可用書面通知僱主, 令提供在通知書所指定日期有效的保險單或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僱 主毋須出示超逾 3 年的文件。
主 席 先 生,㆖ 述 各 項 修 訂 建 議 均 得 到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支 持。我 相 信 這 些 建 議 能 大 大 改 善 原 有 條 例 , 便更能發揮效力。
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僱傭(修訂) 年僱傭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長期服務金計劃。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原來的計劃在㆒九八五年十㆓ 月由本局制訂。該計劃規定,僱員如為僱主服務㆒段指定年期後遭解僱,可獲得㆒筆數額最高相當於 解僱時最後工資 12 個月工資的補償;如年齡在 41 歲以㆘,服務年資最少為 10 年,如年齡在 45 歲 或 以㆖,則為 5 年。此外,僱傭合約須非因即時解僱、辭職或裁員等理由而終止,僱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1019
員才有資格享受長期服務金。符合㆖述規定而年齡在 41 歲或以㆖的月薪僱員,他享有的長期服務金數 額為每服務㆒年,可獲得㆒個月工資的㆔分之㆓;日薪或以件計的僱員,則為每服務㆒年可獲得 18 日 的工資。任何僱員可享有的長期服務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 12 月的工資。年齡較低的僱員只可享較低 數額。此外,也有條文規定可追溯的服務年資,以及須從長期服務金扣除年積金或公積金付款。
當這些條款在㆒九八六年㆒月開始實施時,政府答應在取得經驗後對這項計劃進行檢討。我現在十 分高興向本局提交㆒些重大改善這項計劃的建議,這些建議是在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後擬訂的。
第㆒,我們建議凡服務期已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資格的僱員,若因健康理由不適宜工作,而且可能 永久不適宜這項工作而提出辭職,則可以領取長期服務金;他在提出聲請時,必須有政府醫院或政府 補助醫院簽發的醫生證明書支持。草案第 6 及 第 4 條作出這項規定。草案第 15 條授權勞工處處長指定 醫生證明書的格式,而根據草案第 4 條的規定,證明書必須明確說明僱員不適宜那㆒類工作及不適宜 的原因。
第 ㆓,我 們 建 議 年 滿 65 歲或以㆖而又服務不少於 10 年 的 僱 員,在 辭 職 時 應 有 資 格 領 取 長 期 服 務 金 。 這點在草案第 6 條已有規定。
第㆔,我們建議,如僱員在死時已符合規定服務年資,則其在生的家庭成員有權領取長期服務金。 死者的配偶有領取服務金的優先權,其次才為死者的婚生子女或父母。如死者沒有家庭成員,則其合 法遺產代理㆟有權領取㆖述款項。這些已在條例草案第 6 條規定。根據條例草案第 10 條,在服務期間 死亡的僱員,所應領取的年積金或退休福利金可從長期服務金㆗扣除。此舉確保僱主毋須支付雙重 福 利 。
第㆕,為防止不良僱主先行提高僱員工資,使之僅僅超過現時的入息限額,然後將他解僱,藉以逃 避支付長期服務金,我們建議作出預防措施。條例草案第 8 條規定,如㆒名非體力勞動僱員在被解僱 時的入息超逾限額,但在被解僱前的㆒年內賺取少於限額規定的工資,則有權領取計算至入息未超逾 限額的整段期間的長期服務金。
第五,我們建議條例草案第 14 條清楚列明,如僱員退休後立即重新受僱,則僱主不須同時支付長期 服務金或遣散費這些雙重福利。重新受僱的僱用期間,將會獨立計算。
條例草案第 2、 3、 5、 7、 9、 12、 13、 16 及 17 條作出相應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有信心相信,㆖述各項改善長期服務金計劃的建議,特別是有關擴展受惠對象至包括 因健康欠佳或年老而辭職的僱員,必會受到社會歡迎,這是本港工㆟福利的㆒項重大改善。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本㆞報刊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本㆞報刊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行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本㆞報刊註冊條例的草案」。
行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本㆞報刊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本㆞報刊註冊條例是於㆒九八七年 ㆔月實施,而這項簡短的條例草案,旨在糾正㆖述條例㆗的兩項缺點。
草案第 2 條旨在把「印制品」㆒詞的定義收窄。根據現行本㆞報刊註冊條例第 2 條所載的定義,目 前 邀 請 咭 或 信 件 複 印 本 之 類 的 文 件,必 須 依 照 印 刷 品( 管 制 )規 例 的 規 定,載 明 印 刷 商 的 名 稱 和 ㆞ 址 。 當局原來並無意使該條例具有這種作用,因此,我現在提議作出適當的修訂,從而使「印制品」㆒詞 的定義,並不包括真正屬商業、專業、社交或行政用途的文件。
102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本㆞報刊註冊條例第 7 條規定,所有本㆞報刊必須註冊。倘若申請註冊㆟士,把有關報刊的㆒切所 需資料送交報刊註冊主任,並已繳付所需的費用,則註冊主任必須接受該份報刊的註冊。換言之,即 使該份報刊的名稱,與另㆒份已註冊報刊的名稱相同,註冊主任也不得拒絕替其註冊。雖然,或可採 取民事補救辦法,但是讓兩份名稱相同的報刊註冊,顯然會使市民感到混淆。本條例草案第 3 條的目 的,在於授權報刊註冊主任拒絕替名稱與現有報刊相同的報刊註冊,以免可能引起混淆。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陪審團(修 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 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緊急救援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緊急救援基金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 1988 年香港理工學院(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 1988 年香港浸會學院( 年香港浸會學院 (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1021
1988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年破產欠薪保障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發言支持當局所提出的 1988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因 為本㆟相信這項修訂消除了㆒個存在多年的不合理現象。這個不合理現象所影 的工㆟雖然看來不算 多,根據紀錄,自基金成立以來,只有八宗申請(涉及 16 名僱員)受舊有規例所影 。可是,可能已 有不少工㆟因為知道有這項規定的存在,故此沒有前往申請,有關部門也就沒有這些紀錄。這個不合 理現象實在自基金成立以來即告存在,使這些僱員蒙受損失,現在才進行修訂,可說已經是遲來的行 動 。
根據新訂的條款,所有僱員,不論其僱主為㆒間公司或是個別㆟士服務也不論其有關欠薪或/及代 通知金是否超過 5,000 元,勞工處處長有權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發放特惠金予該等僱員。事實㆖,作 出是項修訂,對於受影 的僱員而言,不見得是任何特別的優惠;反之,只是讓他們得以恢復享有基 本權益,在遭逢僱主拖欠薪金及/或代通知金時,得以獲得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墊支援助,以助維持 生活所需。基於公平原則,我同意擬議㆗的修訂,以維護勞工的權益。
不 過,我 也 想 藉 此 機 會 提 出 ㆒ 些 對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期 望。我 提 議 應 考 慮:擴 大 基 金 的 保 障 範 圍 , 以包括遣散費特惠金的發放。要知道,僱主破產時,他們拖欠工㆟的最大筆款項往往就是遣散費。遣 散費實在是工㆟為僱主服務多年所付出的血汗的補償。根據現行條例,工㆟只能得到欠薪及代通知金 的墊支賠償,實在是極不足夠,也不合理。另方面,據本㆟所了解,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在管理運作㆖, 應有能力負 擴大保障範圍的開支。
當局現在提出的修訂是使到基金能更有效運作的㆒個好建議,不過,我相信基金要作出改善的㆞方 仍不少。我懇切期望當局盡快檢討擴大墊支基金的保障範圍。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向支持本條例草案的譚耀宗議員,表示謝意。
顯而易見,將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範圍擴大至包括款額不足 5,000 元的申請㆒事,深受歡迎。破產小 僱主的僱員,將因此受到保障。
勞工處處長現正檢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範圍,而將之擴大至包括遣散費㆒點,正是受考慮的其㆗ ㆒項意見。在這情況㆘,我們肯定會將譚議員的意見,列入考慮。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陪審團(修訂)條例草案 年陪審團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14 條獲得通過。
102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1988 年緊急援助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緊急援助基金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4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香港理工學院( 年香港理工學院 (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5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香港浸會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浸會學院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5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年破產欠薪保障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3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陪審團(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緊急援助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香港理工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香港浸會學院(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8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其他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香港巴哈伊信徒總靈體會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 年香港防癆 、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 、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1023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說幾句話,以示支持當前的條例草案。
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自㆒九㆕八年成為法定團體以來,為治療香港的肺癆病㆟提供無與倫比 的服務。
協會成立至今,其㆗許多年是在已故亞規納斯修女的英明領導㆘為社會作出貢獻的;對於許多病患 者來說,亞規納斯修女是㆒位竭誠為他們服務的好朋友。該協會屬㆘醫院的工作㆟員以有耐性和勤奮 著稱,㆒向都能對社會不斷迅速轉變的需求作出反應。當肺癆病患者減少而肺癌病症增加時,該協會 將其服務擴展至護理患肺癌的㆟。當心臟病,特別是冠心病,成為香港其㆗㆒種主要的致命病症時,
該協會率先提供冠狀動、靜脈分流手術,而到目前為止仍是唯㆒提供這種服務的機構。最重要的,是 該協會屬㆘工作㆟員均竭盡所能,努力耕耘,工作表現異常出色。
我深信當該協會可以透過本條例草案將其服務範圍擴展至更多類型的醫療服務後,必能使更多㆟從 ㆗受惠。
最後要說到同樣重要的㆒點,就是我想向該協會及其全心全意服務社會的工作㆟員致意,並促請政 府像對待所有受補助醫院㆒般,為該協會提供更多的經濟支援和其他支持,以便它能為市民提供更高 質素的服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決定拓展現有服務,是該所歷史悠久的協會朝 對香港社會作 更多貢獻的目標邁進的㆒大步,故應予熱烈歡迎。
此條例草案使該協會得以開辦普通科醫院、設立外科及老㆟科醫療護理服務。鑑於本港的老弱病㆟ 床位短缺共達 1 500 張,協會於此際拓展業務正合時宜,這將大有助於減輕目前本港醫院的老㆟科病 房及各護理安老院所承受的壓力。
條例草案旨在達成㆖述目標,故我鼎力予以支持,但必須指出,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自㆒九 六㆔年起已是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會員之㆒,因此,我必須代表後者聲明利益關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香港巴哈伊信徒總靈體會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13 條獲得通過。
第 1 及 第 2 附表獲得通過。
102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1988 年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 年香港防癆 、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 、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第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張有興議員報告謂
1988 年香港巴哈伊信徒總靈體會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招顯洸議員報告謂
1988 年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六月㆓十㆓日星期㆔㆘午 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五時㆓十㆕分結束。
( 附 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衛生福利司就潘宗光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醫務衛生署署長已證實,該署並沒有就殺蟲藥引致有㆟㆗毒的事件而另存統計數字。該署是按照疾病 國際分類的辦法保存紀錄,而最接近這方面的分類則是「因農業和園藝化學藥品以及藥物製劑(除植 物養料和肥料外)而引致的意外㆗毒」。按照這個分類,過去五年來的數字如㆘:
留院治療的病㆟數目
(包括死亡㆟數)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43 63 77 34 32
附錄㆓
保安司就黃宏發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警務㆟員的退休年齡,須視乎他們所參加的是舊長俸計劃抑或新長俸計劃,以及他們是員佐級(警長 及以㆘職級)㆟員抑或督察及以㆖職級的㆟員而定。
根據舊長俸計劃的規定,所有警務㆟員的正常退休年齡為 55 歲。不過,員佐級㆟員倘若提出要求, 通常可獲批准在 45 歲退休。高級警務㆟員亦可以健康欠佳為理由,或基於總督認為可以接受的體恤或 個㆟理由,獲准在 45 至 50 歲之間退休;也可在 50 至 55 歲之間退休,除非總督認為他們退休會嚴重 影響公眾利益,則作別論。
根據㆒九八七年七月㆒日實施的新長俸計劃,所有警務㆟員必須在年屆 55 歲時退休;但高級助理處 長級或更高職級㆟員則屬例外,他們可在警隊服務至 57 歲。至 於員佐級㆟員,則可在年屆 50 歲時自 動退休。
以㆖資料顯示,警隊並無服務滿 20 年可提早到(比如說) 40 歲退休的規定。至於在 55 歲之前退休 的警務㆟員數目,請參閱原有答覆附表所列的數字。
附錄㆔
保安司就周梁淑怡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現在,我可以提供所需數字如㆘:
投訴數目 檢控數目 %
㆒九八六年十月—十㆓月 47 8 17 ㆒九八七年㆒月—㆔月 25 8 32 ㆒九八七年㆕月—六月 69 4 5.7 ㆒九八七年七月—九月 73 4 5.4 247 26
㆒九八七年十月—十㆓月 45 13 28 ㆒九八八年㆒月—㆔月 60 5 8.3
I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我在答覆內所提供的數字,與警方交通檢控組先前向你提供的數字有出入,是由於多個無 意造成的錯誤所引致。
首先,㆒九八七年㆕月至㆒九八八年㆔月間的投訴與檢控數字有誤,正確的數字應分別為 247 與 26。
第㆓,警方交通檢控組向你提供的數字,既包括濫收車資的案件,也包括其他與收費錶有關 的違例事項(例如收費錶有毛病、干擾收費錶、沒有如期把收費錶送交檢驗等),而我所提供 的檢控數字,只與濫收車資的案件有關。雖然警方沒有進㆒步分類,顯示多少檢控案件是與個 別㆟士投訴有關,但據警方告訴我,與收費錶有關的違例事項而提出檢控的案件㆗,不少是最 初因有㆟投訴司機濫收車資而引致。如果把與收費錶有關的檢控案件包括在內,則與投訴司機 濫收車資有關的檢控數字,必然遠較我的答覆所提供的數字為大。
附錄㆕
保安司就倪少傑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在㆒九八六年十月至㆒九八八年㆔月的㆒段期間,因濫收車資而被檢控的案件共有 42 宗,其 ㆗ 2 宗已遭法庭撒銷, 10 宗則在等候法庭聆訊,其餘的案件,被告㆟均被裁定罪名成立,罰 款 由 100 元 至 1,000 元不等,平均罰款為 340 元 。
附錄五
保安司就周梁淑怡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列有關濫收車資的投訴與檢控案件的總數,或會對理解有幫助:
投訴 檢控 檢控對投訴的比
率
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 非與收費錶有關 155 33 21.3% 與收費錶有關 79 55 69.6%
合 計 234 90 38%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 非與收費錶有關 140 28 20% 與收費錶有關 103 276 268%
合 計 243 304 125%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 非與收費錶有關 247 26 10.5% 與收費錶有關 122 292 239%
合 計 362 318 86%
㆒ 九 八 六 至 八 七 與 ㆒ 九 八 七 至 八 八 年 度 的 檢 控 數 字 超 過 投 訴 數 字,是 由 於 警 方 加 強 路 邊 檢 查 行動並起訴違例者所致。
交 通 投 訴 組 所 提 供 的 數 字 是 對 的,不 過,交 通 投 訴 組 通 常 都 請 投 訴 ㆟ 直 接 向 警 方 報 案,因 此 , 警方所提供的數字,已包括那些接納交通投訴組的意見,向警方報案的投訴㆟數目。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 III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續)
附錄六
衛生福利司就潘宗光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目前,海魚養殖㆟士若為合作社成員,便可向由漁農處處長負責管理的世界難民年貸 款基金申請貸款。不過,非屬合作社成員的海魚養殖㆟士,則沒有類似的貸款途徑。 這些海魚養殖㆟士,在加入合作社,或自行成立合作社後,便可以有資格向該基金申 請貸款援助。
漁農處處長現正檢討由其負責管理的各項貸款基金,看看可否將海魚養殖納入貸款 範圍;相信在秋季末便可以有決定。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