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96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 L.V.O.,J.P.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議員,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J.P.
鄧蓮如議員, C.B.E., J.P.
王澤長議員, C.B.E., J.P.
何錦輝議員, O.B.E.,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胡法光議員, O.B.E., J.P.
黃保欣議員, 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陳鑑泉議員, O.B.E., 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O.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 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 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 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96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雷聲隆議員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J.P.
缺席者:
張鑑泉議員, O.B.E.,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湛佑森議員, J.P.
許賢發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969 文 件
㆘列附屬法例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編 號
1988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 豁免)(綜合)(修訂)(第 2 號)令 ......... 159/ 88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米埔自然護理區的環境污染問題
㆒、張㆟龍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米埔沼澤有否受環境污染所影響?若然,當局將會採取 何種措施以保護該區的自然生態環境?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后海灣像吐露港㆒樣,是屬於閉合水域,海水環流受到限制,而且污染問題也很相 似。今年㆒月,當局委託顧問公司進行㆒項大型的研究,檢討后海灣的環境,以及評估該區各 項發展工程日積月累所造成的影響。根據該項研究所得,后海灣近岸水域的污染程度非常嚴 重,而主要的污染來源是飼養禽畜所產生的有機廢物。
雖然后海灣的水質普遍惡化,但該項研究顯示米埔自然護理區並沒有受到嚴重污染。紅樹是 該區的主要植物,看來並無受到污染影響;至於區內所記錄的雀鳥種類和數目,亦沒有減少。
當局為了保護米埔自然護理區,指定將該處沼澤列為禁區,限制市民進入。該區由護理員巡 視,並且設有野生生物教育㆗心,以推廣環境保護和環境教育的工作。
此外,為了改善后海灣的環境污染情況,政府現正採取兩大對策。㆒項是擴大禽畜廢物管制 計劃,預算在㆒九九㆒年推廣至元朗區。另㆒項是敷設污水渠,將㆝水圍新市鎮的污水排往龍 鼓水道;龍鼓水道計劃在㆒九九㆓年建成。
后海灣環境檢討工作的最後階段,將於本年七月完成。該項檢討將建議採取若干措施,併入 該區各項防洪、排水及其他工程㆒起進行。當局希望這些措施可為米埔沼澤區和后海灣其他重 要的環境保護區,提供進㆒步環境保護。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由於米埔沼澤區現時以其野生生物品種繁多而聞名世界, 政府可否明確保證,保護米埔沼澤區的環境,是政府的長期承諾?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可以作出這樣的承諾。政府-
分 認 識 到米埔沼澤區在這方面的重要性,並會採取剛才我提及的各項措施,以保護該區的自然生態。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米埔附近的㆗國境內及元朗其他㆞區的工業發展,政 府有否對米埔區可能會受到的污染影響,作長遠預測?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環境保護署㆒向有和廣東省及深圳的環境部門,定期舉行 會議。我們會竭盡所能留意有關該處的發展建議,以確保雙方都負起責任,保護后海灣的自然 生態。
97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私營度假屋的罪案
㆓、譚 王 鳴 議 員 問:目 前 在 市 郊 及 離 島 的 出 租 私 營 度 假 屋 業 務 發 展 蓬 勃,經 營 手 法 十 分 靈 活 , 不受任何限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發生在這些度假屋的罪案數字和類別?當㆗又以 那 ㆒ 個 ㆞ 區 的 情 況 最 為 嚴 重 ? 同 時,政 府 目 前 有 否 考 慮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去 改 善 度 假 屋 的 管 理 情 況 ?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將私營度假屋出租予度假㆟士所引起的種種問題,警方早已知道。迄今向警方 舉報的罪案,主要在離島發生,特別是在長洲、南丫島和大嶼山部分㆞方。
㆖述㆞區的㆒些物業業主,將樓宇出租予來自市區的遊客過夜。這些物業通常為鄉村式樓 宇,其內間格屬公寓式,或屬個別房間式。這些樓宇的業主,大多是當㆞居民,其㆗㆒些並非 自住業主。當大批通常來自市區的青少年租住這些樓宇,並且舉行嘈吵的聚會時,便會引起問 題。這些青少年飲酒鬧事,以致警方接獲打架報告,有時更接到嚴重傷㆟事件的報告。此外,
亦有㆟向警方投訴受到滋擾,而最常為㆟投訴的,就是噪音滋擾。
至於所涉及的罪案種類,由於當局並沒有就私營度假屋的數目或度假屋內所發生的罪案數 字,分別加以統計,因此沒有辦法提供這方面的全港性準確數字。㆒向以來,警方只在長洲警 察分區保存涉及㆒般度假㆟士的罪案報告;長洲警察分區亦包括南丫島在內,而度假㆟士所帶 來的問題,看來亦以該分區較為嚴重。長洲有私營度假屋 136 間,南丫島則有 25 間。長洲與 南丫島合計,雖然 18%的罪案舉報數字及 10%的滋擾投訴,均和度假㆟士有關,但並非全部 都涉及度假屋。我已要求警方提供這方面的詳細資料。
離島區議會和離島區撲滅罪行委員會,曾分別討論涉及度假屋的罪案問題。在法律㆖,任何 ㆟都可以出租私㆟樓房,而毋須領有牌照,不過,我從稅務局方面得知,倘有關的出租活動, 屬於商業登記條例㆘所界定的商業活動,則需要領有商業登記證。由於這些度假屋屬私㆟樓 宇,因此警方並沒有特權,可以進入這些度假屋。警方必須獲得邀請,或持有搜查令,或為行 使有關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如保護婦孺條例或危險藥物條例等,才可以進入這些度假屋。本港 現時並沒有特別為管制出租私營度假屋而設的法例。
結伴而來的㆟士(多為青少年)租用這些度假屋,不時引起投訴和帶來罪案,我承認這確是 實情。因此,我會將這事轉交警務處處長及撲滅罪行委員會處理,讓他們詳細研究問題的性質 和嚴重程度,並尋求可行方法,防止問題惡化和在其他㆞方發生同類問題。我相信警方有足夠 能力處理在這些㆞方發生的嚴重罪案,但我們可能需要考慮㆒些辦法,以改善這些度假屋的㆒ 般管理情況。
譚 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目前出租私㆟度假屋㆒般毋須辦理商業登記,請問有關方面有否 考慮規定經營私㆟度假屋的㆟士,必須辦理商業登記?倘若沒有考慮,理由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仍未予以考慮,不 過,不久便會這樣做。嚴格規定經營 私㆟度假屋的㆟士遵守商業登記條例,當然是有幫助的管制措施。同時,正如我剛才所說,我 會確保當局考慮這項建議。其他可行的管制方法包括:批㆞條件,這方面可以交由㆞政工務司 考慮;消防措施,這當然是由我負責研究。此外,度假屋附近的居民,如不斷受到滋擾,當然 也可以隨時採取民事訴訟行動。
本港的本底輻射量
㆔、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 5 年曾否對本港的本底輻射量進行研 究,若然,與其他國家所進行的類似研究比較,顯示甚麼結果,而本底輻射量對本港市民的健 康會有何種影響?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971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六㆒年起,皇家香港㆝文台㆒直有測量空氣及雨水㆗的輻射量。世界氣象組 織 利 用 香 港 以 及 世 界 各 ㆞ 氣 象 站 所 提 供 的 測 量 結 果,研 究 在 核 爆 試 驗 釋 出 至 大 氣 層 的 放 射 性 核 素在整個㆞球的運行情況。香港的測量資料,使我們知悉本港大氣輻射量歷年的變化情形。
政府其後在㆒九八㆕年訂出㆒項計劃,詳細研究本港的本底輻射量情況。這項計劃的目的, 是在大亞灣核電站投產之前,於㆒段相當長的期間內搜集有關資料,以確定本港現時的輻射 量。根據這些基本 資料,當局可測定輻射量以後的變化。
皇家香港㆝文台和其他幾個政府部門合作推行這項計劃,並在本港設立監測站。測量工作由 ㆒九八七年開始。
根據現時的測量結果,本港的本底輻射量大體㆖和世界其他㆞區相若。㆒九八七年,本港各 測量點所錄得的外來輻射每年總劑量為 0.5 至 1.5 毫希。美國的每年平均劑量則為 0.4 至 1.2 毫希。
世 界 各 國,包 括 國 際 放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㆒ 致 認 為,㆖ 述 劑 量 水 平 對 ㆟ 體 健 康,沒 有 明 顯 的 影 響。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對於若干與核電站可能發生的 輻射泄漏事件直接有關的放射性核素,例如碘 131、 鍶 89 和 銫 137,曾否進行監察?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從我的答覆可以得知,那些輻射是指核電站可能釋出的 放射性元素所產生的輻射。因此,答案是政府有進行監察。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若干學術界㆟士最近的研究報告顯示,本港的氡含量 水平較世界其他㆞方略高。由於本港大部份居民都是在石屎森林工作和居住,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當局是否有計劃監察本港的本底氡含量?如果沒有的話,政府知不知道本港機構對這方面 是否有進行任何有系統的研究?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氡並不是我們所監察的其㆗㆒種放射性核素,因為氡不是核電 站會釋出的放射性核素之㆒,所以我們的監察計劃沒有包括這項。不過,據我們所知,大學方 面曾進行㆒些研究,事實㆖,過往數年,大學方面都有監察氡這種元素的情況。但正如我剛才 指出,在政府來說,我們所關注的,是確定若干基本水平,以便假若大亞灣核電站帶來任何影 響時,可以根據這些水平測定其影響程度。據我們所知,氡這個近期才為㆟關注的問題,在窗 戶關閉的㆞方發生機會較大。氡多積聚於室內,而非室外,並且會逐漸增加。它是㆒種無味無 色的氣體,在室內的含量㆒般較室外為高。根據在溫帶㆞區進行的研究顯示,室內的平均含量 較室外高達 8 倍。雖然沒有進行過任何研究,但相信氡在窗戶關閉時間較長的溫帶㆞區,是比 較氣候較炎熱的㆞區更容易積聚。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清楚財政司是否應該知道「希沃特」是什麼,但作為 ㆒項問題,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要多少希沃特的分量才會對本港居民的健康有害?
財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不 能 即 時 答 覆 這 個 問 題,但 我 會 以 書 面 答 覆 蘇 海 文 議 員。( 見 附 件 I)
沙田至大埔的單車徑所發生的意外事件
㆕、楊寶坤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不少市民喜歡在新界區,特別是沿沙田至大埔的單車徑踏單 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 6 個月曾接獲多少宗在該單車徑受傷的報告,而該單車徑沿途有 甚麼設施,可為受傷的踏單車㆟士提供醫療護理?
97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警方的統計數字,㆒九八七年九月至㆒九八八年㆔月期間,在沙田至大埔的單 車徑涉及踏單車㆟士的意外共有 16 宗,其㆗嚴重事件佔 7 宗,而輕微的則佔 9 宗 。
鑑於不少市民在該單車徑踏單車,當局每逢周末及公眾假期便採取多項特別措施,以確保受 傷 的 踏 單 車 ㆟ 士 可 迅 速 獲 得 照 顧。醫 療 輔 助 隊 在 單 車 徑 附 近 的 沙 田 救 護 站 設 有 ㆒ 個 急 救 站 崗 , 我亦知道另有㆒個急救站崗將於本年稍後時間啟用。此外,警方亦有派出㆟員經常沿單車徑巡 邏。這些㆟員均有適當配備,可在現場為傷者進行急救,如有需要,亦可透過無線電召喚其他 救援㆟員到場協助。沿 單車徑的數個㆞點均設有固定警崗,由駐守㆟員負責指導和協助踏單 車㆟士。
在單車徑附近共有 4 間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其㆗兩間提供每日 24 小時意外及緊急服務。較 嚴重的意外事件則由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處理。
由於沙田及大埔區議會對這問題表示關注,因此當局正作出努力,鼓勵踏單車㆟士提高水 準,以免發生意外。沙田政務處現正透過在學校積極進行宣傳活動,提醒踏單車㆟士須加倍注 意安全。此外,由各區及各政府部門代表組成的㆒個工作小組亦已成立,以研究單車徑沿途是 否有需要增添設施,例如緊急求救電話及更多急救站崗等。
楊 寶 坤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單車徑沿途的固定警崗和急救站崗是否平日也有㆟當值? 此外,這些警崗和急救站崗在平日、周末和公眾假期甚麼時間是有㆟當值的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肯定這些警崗和急救站崗有㆟當值的確實時間;不 過,據我所知,這些警崗和急救站崗主要是在周末和公眾假期,當有大批踏單車㆟士使用該單 車徑時,才有㆟當值。但我會查清楚有關的確實時間,然後告知楊議員。(見附件 II)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踏單車是㆒項十分好的運動,因此當局應該採取措施,讓 市民能夠安全方便㆞進行這項運動。政府會否考慮:
( 1) 設法使單車租賃店靠近單車徑入口的㆞方;
( 2) 把所有單車徑劃為雙線行車;及
( 3) 在單車徑入口豎立標誌,清楚列明㆒套簡單的踏單車守則?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建議非常好,同時非常有用。我保證這些建議會轉達 給有關當局考慮。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因為這問題與我的區有關係,所以我會問㆒個追補的質詢。政府或 衛生福利司或㆞政工務司有否意思,將吐露港公路旁邊的單車徑擴闊,因為太多㆟在假日用該 條單車徑來遊樂?或者將單車徑分成兩邊行,因此碰撞機會可以減少?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敢肯定這是否屬於我或政務司的職責範圍,但我㆒定 會把你的建議轉達給運輸司考慮。我認為這須視乎可供使用的㆞方有多闊,以及這項建議是否 切實可行而定。不過,我亦同意,踏單車是㆒項深受市民歡迎的周末和假日消閒活動,而我們 應該盡力協助年青㆟享受這項運動。
主席(譯文):請問運輸司有沒有任何補-
?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當局現時正計劃改善吐露港的單車徑,主要是加闊目前的單車徑,把行 ㆟和單車使用者分隔開,令到他們可以安全駕 駛和行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973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問題是有沒有方法將單車徑分成兩邊行車,因為現時假日最多㆟踏 單車的㆞方就是汀角路,而汀角路某㆒處㆖斜坡㆞方,政府正預算將它拉直,令到該處更為安 全。但是吐露港公路實在太受㆟歡迎,所以我的問題是問㆞政工務司,能否找出足夠㆞方,令 到單車徑分成兩邊行車,可以減少碰撞機會?因為很多時是兩架車迎頭行駛時發生碰撞的。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如果有㆞方的話,當局當然會樂意考慮將目前的單車徑加闊,分為兩線 行車,但這要視乎現場狀況和㆞方是否夠寬闊而定。我肯定會考慮這㆒問題。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吐露港單車徑由大埔至水警警署向海的㆒邊,有護欄保護踏單車的 ㆟,但是至沙田方面㆒部分則沒有護欄保護踏單車的㆟。我想問政府方面何時才可完成那些未 有護欄的部分,保護那些踏單車的㆟,使他們不致跌㆘海裏?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你能否回答這項問題,抑或由我直接交由運輸司作答?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由運輸司答覆,也許會更適合。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我很樂意將張先生的意見交予路政署考慮,看看能否加設護欄,防止這 些意外發生。
保障工㆟以免因僱主將工廠遷離本港而受損失
五、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曾否收到有關若干工廠東主未有清付工㆟應 得工資而將其廠遷離香港的投訴?目前有何補救辦法可讓這類僱員進行追討?政府將採取何 種措施使工㆟獲得保障,免致日後遭遇同類事件?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猜想張有興議員的問題是由獲廣泛報導的藝峰有限公司事件觸發起的。該公司東 主被指稱將工廠遷離香港,欠㆘ 56 名工㆟未付的工資及遣散費款額約達 66 萬元。這宗個案現 正由破產管理處調查。期間,工㆟已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取得約 25.5 萬元。
幸好,這並不是典型的個案,而我們亦沒有接獲其他類似性質的投訴。本年首 5 個月內,勞 工處負責調解工作的㆟員曾協助調解 49 宗因工廠遷離香港而導致的糾紛。其㆗ 46 宗,對應得 工資或遣散費款額有所質疑或爭議,但並無 任何證據顯示僱主沒有能力或企圖避免支付有關 款項。這 46 宗個案合共涉及 519 名工㆟,所牽涉的款項為 540 萬元。經勞工處調解後,其㆗ 28 宗已獲得解決,案㆗ 443 名工㆟即 85%的索償㆟共獲付款 460 萬元; 2 宗個案的調解工作 仍在進行㆗; 10 宗經已轉交勞資審裁處審裁; 6 宗則純屬查詢性質,並沒有正式聲請索償。
餘㆘的 3 宗個案,僱主顯然是沒有能力支付有關款項。其㆗㆒宗便是我剛才提及的藝峰事 件。其餘 2 宗共涉及 3 名製衣工㆟。倘證明他們的索償聲請屬實,便可獲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 款墊支。
主席先生,我現在要轉到問題的第㆓部分。最近我們曾與勞工處、破產管理處及法律援助署 開會,檢討當工廠東主未有清付工㆟工資而將工廠遷離香港時,在法律方面有甚麼補救辦法。 研究所得辦法包括:
第㆒,如果僱主仍有償債能力而不清付工資,可按僱傭條例第 63A( 1)條檢控僱主。
第㆓,任何僱員若因僱主欠薪,而又有足夠理由相信其僱主準備潛逃或將資產轉移至其他㆞ 方,可以根據僱傭條例第 67 條向法庭申請發出拘捕令。
97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第㆔,如果僱主是㆒間無力清償債務而須清盤的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 271 條的規定, 該公司須將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交由法庭處置。
第㆕,公司遭清盤時,清盤㆟如取得法庭的聲明,指出關於該公司的資產,曾有違背信託或 失職的情事發生,則根據公司條例第 276 條的規定,有關負責㆟須償還或恢復這些資產或財產 的價值。破產管理官可變賣這些資產,以支付僱員提出的優先及普通索償聲請。
第 五,公 司 條 例 第 224 條 規 定,公 司 負 責 ㆟ 如 已 潛 逃 或 即 將 離 港,以 逃 避 個 ㆟ 欠 公 司 的 債 款 , 或逃避對公司事務的審查,則法庭可㆘令逮捕該名㆟士。
主席先生,這些規定看來已經合理㆞足夠,但我們會繼續與有關部門商討是否還有其他方法 可改善目前的情況。暫時,勞工處負責調解的㆟員會竭盡所能,協助遇到這類問題的工㆟。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今㆝開會前,進入立法局大樓的時候,從數位自稱是 藝峰工㆟的代表那裏收到這封信;相信本局有些議員亦收到類似的信件。
主席(譯文):張有興議員,你是否準備問問題?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我會在會後將這封信轉交教育統籌司。我的問題是:政府可否保證盡 快詳細研究這封信所列 的 問 題,並 且 尋 求 ㆒ 個 公 平 而 可 行 的 解 決 辦 法 ? 我 還 想 請 問 教 育 統 籌 司,他知不知道破產管理處需多久才能完成此案的調查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樂意給予張有興議員所要求的保證。破產管理處現正 全速調查此案,並歡迎任何㆟士向該處提供證據。不過,此案極為複雜,我在現階段難以指出 調查要需時多久。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已給予本局詳細答覆,但從工㆟的切身經歷看,通常破 產清盤後,資產所餘不多,難以支付工㆟遣散費。政府對此情況有何解決方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是由於有這個問題,所以我們於㆒九八五年設立破產欠 薪保障基金,為工㆟提供㆒些援助。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答 覆㆗倒數第㆓段第五部分,請問當㆒間公司的東 主結束營業時,根據現行的公司條例,他是否須向有關政府部門呈報?如果要的話,政府會否 調查該公司是否已償還所欠的債務?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清楚這方面的法律情況,我會諮詢有關方面,然後 以書面答覆。(見附件 III)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在法律方面有 5 個補救辦法,但請問這 5 個補救辦法由那些部門負責執行?如果只是由註冊總署及勞工處負責,它們是否有足夠㆟手 呢?警務處的商業罪案調查科是否有參與執行這 5 個補救辦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基本㆖由破產管理處負責。如在調查過程㆗發現有牽涉刑 事罪行的證據,便會轉交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或其他警察部門辦理。我並不清楚破產管理處目 前的㆟手情況,我會以書面答覆這點。(見附件 IV)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現有法例可懲罰僱主這樣做,但最重要是保障工㆟權益,請問 政府會否考慮立例規定僱主購買特殊保險,或稱為「僱主潛逃保險」?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975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目前沒有考慮到這類建議,我會研究有關問題及考慮 是否可行。
譚耀宗議員問:教育統籌司在回答我的補-
問題時,我認為有誤導本局的情況。破產欠薪保障 基金現時是不包括支付遣散費的,請教育統籌司澄清這點。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不錯,保障基金目前的確不包括支付遣散費。
主席(譯文):譚耀宗議員,由於經過翻譯,所以意思㆖可能有差誤。但我想提醒各位議員不 要指本局議員意圖誤導。譚議員,你明白嗎?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從政府提供的數字來看,情況似乎不算嚴重,但政府是否知道有部 分不良僱主利用現行「 412」停工漏洞,即每 4 週工作 12 ㆝,每㆝只提供 6 小時工作,使工㆟ 實際工資大減,以這個「吊鹽水」辦法迫使工㆟自動辭職,因而避免支付遣散費。政府有否研 究這點?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有研究這個情況。我們曾聽聞這類指稱,但目前投訴 數目仍相當少。在我剛才提到的 49 宗個案㆗,只有 5 宗涉及這類指稱。不過,我們會繼續留 意這情況,看看是否須要修訂有關法例,把這情形包括在內。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假如僱主潛返㆗國大陸或將物業遷往該處,我們可否在㆗ 國境內進行調查工作呢?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想 要 在 ㆗ 國 進 行 調 查 是 不 可 能 的。當 然,在 適 當 情 況 ㆘ , 我們可向㆗國當局尋求協助。
㆗六開設電腦科課程的問題
六、司徒華議員問:請政府告知本局:教育署是否有計劃在㆗六開設電腦科課程?如有,此計 劃將會在何時實施?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署於㆒九八六年要求考試局考慮加設電腦科為「㆗六」考試科目。考試局對這 項建議作出詳細研究,所得的結論是,在當局對教育統籌委員會有關「㆗六」教育未來去向的 建議作出決定前,發展課程綱要是不切實際的。特別是考試局需要知道新的㆗級程度課程與高 級程度課程的關係,以及是否會取代高等程度課程。
主席先生,正如各位議員所知,當局現已作出決定,並於五月㆔十日公布。因此,教育署現 正與考試局聯絡,準備成立新的「㆗六」課程科目委員會(包括電腦科)。如把策劃和設立新 科目㆒般所需的籌備時間預計在內,電腦科最早可於㆒九九㆒年成為新的「㆗六」科目,而第 ㆒次考試會在兩年後即㆒九九㆔年舉行。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我是㆗文課本委員會主席,教育統籌司早些時通知我應 手 計 劃 出 版 ㆗ 六 的 ㆗ 文 課 本。當 時 我 曾 問 及 是 否 需 要 待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就 ㆗ 六 及 ㆗ 等 程 度 考 試 問 題 作出決定後才進行。所得的答覆是毋須等候,因為現行高級程度考試範圍不受決定影響。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何以在㆗六設立㆒個全新的電腦課程卻要等候教育統籌委員會的決定,且要等 這麼久呢?
97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相 信 司 徒 華 議 員 把 兩 件 事 混 淆 了。如 果 我 沒 有 理 解 錯 的 話 , 他所指的是較近期的談話。當時我已得悉有關㆗六教育的決定,所以有信心告訴他可以 手 進 行。至於考試局方面,既然情況仍未明朗,所以從他們的觀點而言,未清楚課程性質而籌劃㆗ 六課程,是完全不可行的。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有沒有作過㆟力預測,以估計「㆗六」電腦科教師在 ㆒九九㆒年是否足以應付需求?據我所知,修讀電腦科的大學畢業生,大部分都很容易在商界 找到待遇優厚的職位。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該科教師的安排,將是該科目策劃工作的㆒部分。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六」沒有電腦課程,升讀專㆖學院電腦科的學生,其學業 會否曾經㆗斷而受影響?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沒有甚麼問題。學生在㆗學階段沒有某㆒科目的基 礎知識,也可以在大專階段修讀該科。
㆖㆘班時間的靈活安排
七、譚惠珠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公務㆟員於㆒九八○年開始實行㆖㆘班 時 間 不 予 劃 ㆒ 的 計 劃,其 效 果 是 否 理 想 ? 政 府 會 否 鼓 勵 私 營 機 構 對 施 行 類 似 的「 靈 活 時 間 」安 排的可行性加以考慮?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先說明這方面㆒些用詞的定義,以確保我們所討論的是同㆒件事。靈活㆖㆘班 時間制,是指公務員可在若干限制㆘,自行選擇㆖㆘班的時間。交錯工作時間制,是指公務員 可從所屬部門或組別所指定的幾個㆖班時間之㆗,選擇其㆒。現時,共有 31 個部門為其屬㆘ 所有或部分職員,推行某種形式的靈活㆖㆘班時間制或交錯工作時間制。
政府部門制定交錯工作時間所根據的「核心」時間,以平常的工作日來說,是指㆖午九時㆔ 十分至㆘午十㆓時㆔十分,以及㆘午㆓時㆔十分至㆘午㆕時㆔十分。我要強調的是,㆖述並非 政府的全部辦公時間;在辦公室工作的公務員,是以這個核心時間為主,而每星期須工作共 44 小時。為了推動這個制度,使其更具成效,我曾要求銓 司鼓勵各部門在決定「核心」工 作時間時,採取較靈活的辦法。在實施這項制度時,各部門當然會繼續顧及是否對市民方便,
和能否保持工作效率。
主席先生,在私營機構方面,我深信管理階層在決定是否讓僱員採用靈活㆖㆘班時間制時, 無疑會深受商業因素所影響。不過,我希望私營機構的僱主,都明白靈活時間制的優點。特別 值得㆒提的是,靈活時間制可以分散對公共交通服務的需求,有助減輕主要道路和隧道在早㆖ 和黃昏這兩段繁忙時間內的交通擠塞情況。很多工廠其實已實施輪班制,而這就是交錯工作時 間制的㆒種。
我已請勞工處和政府新聞處研究辦法,將以㆖優點告知各僱主,以鼓勵他們更廣泛採用靈活 時間制。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在繁忙時間分散對公共交通服務的需求,布政司已指 出這方面的優點。請問政府會否考慮於定出部門的核心工作時間後,在所有政府部門推行交錯 工作時間制,以便整項計劃能夠編排妥善,收到更佳的成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977
布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有 些 部 門 是 不 適 宜 推 行 靈 活 ㆖ ㆘ 班 時 間 制 或 交 錯 工 作 時 間 制 的 。 明顯㆞,與市民有密切關係的部門或紀律部隊,便不適宜採用靈活㆖㆘班時間制。目前,在 42 個 不 屬 ㆖ 述 類 別 的 部 門 ㆗,已 有 31 個 採 用 某 種 形 式 的 靈 活 時 間 制 或 交 錯 時 間 制。主 席 先 生 , 正如我剛才建議,我會與其餘的部門接觸,看看可否鼓勵他們採用交錯時間制。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除了將靈活時間推廣於政府部門和工商業 機構的㆖㆘班時間之外,當局有否將靈活時間的安排,推廣至學校?如果有的話,成效如何? 如果沒有,則理由何在?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可否請教育統籌司代我作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未聽過有這樣的提議,但我很樂意要求教育署署長研究 這事。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譯 文 ):政府會否鼓勵所有公營部門的公用事業公司,特別是㆞㆘鐵路公司、 九廣鐵路公司和未來的輕便鐵路之類的運輸公司,採取同樣措施?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已請勞工處和新聞處就此事與僱主接觸, 我會把公用事業公司包括在內。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恕我這樣說,我認為布政司並沒有真正回答譚議員的問 題,她是問靈活時間制究竟是否見效。事實㆖,在布政司的答覆㆗,有部分暗示靈活時間制並 未收效,因為他正建議銓 司採取較靈活的辦法,使這制度更具成效。請問布政司可否加以說 明 ?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對公務員在各方面的表現,是永遠都不會感到自滿的。我 們總是不斷力求改善。自㆒九八○年以來,實際㆖有施行靈活㆖㆘班時間制的部門,數目顯著 ㆖升。我猜想在我們推出靈活㆖㆘班時間制之前,只有約 20 個部門予以實施;現時的數目已 增 至 32 個。這項制度似乎行之有效,而公務員亦表示歡迎,因此,我認為這項制度已見成效。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或者我犯規也未定。但照我了解,譚惠珠議員作為交通諮詢委員會 主席,可能問的是交通問題也未定,即是用靈活㆖班時間,以公務員作為榜樣,鼓勵私㆟機構 都可以用靈活時間,可以減輕交通擠迫問題。但是政府有否考慮可以將部分主要的或次要的政 府部門相當多的僱員,遷往例如大埔等㆞方,交通的㆗樞,因而他們需要乘車和其他㆟成反方 向,可以即時解決交通問題?
布政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我認為應該由部門首長研究其部門內的問題,並且適 當㆞盡量利用靈活㆖㆘班時間制。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預期勞工處和新聞處可於何時提出建議,以鼓勵私營 機構採用靈活㆖㆘班時間制,或探討其可行性?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預期可在㆒、兩個月內得到答覆。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倘若政府能夠說服公共交通服務的員工,積極㆞採用靈活 ㆖㆘班制,那麼布政司可否保證,屆時不會令目前已屬惡劣的交通情況更加惡化?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原來答覆㆗清楚指出,這項制度顯然是優點較多的。 但我們必須確保對市民所提供各種形式的服務,無論是交通服務抑或政府所提供的服務,都不 會因實行靈活㆖㆘班時間制而受到影響。
97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學增設 1 名㆗文科的學位教師所需的經費
八、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在㆒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以及其後 每 年 度,在 每 間 有 18 班或更多班數的㆗學增設 1 名 ㆗ 文 科 的 學 位 教 師,所 需 的 總 開 支 為 多 少 ?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每間有 18 班或更多班數的政府及政府資助㆗學增設 1 名㆗文科學位教師,在㆒ 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即由八八年九月至翌年㆔月 7 個 月 的 總 開 支( 包 括 間 接 費 用 ),最 近 估計約為 3,580 萬元,而㆒九八九至九○整個財政年度及其後每年度的開支,則估計為 6,140 萬元(不包括通貨膨脹及需求改變的因素)。
露宿者問題統籌委員會
九、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露宿者問題統籌委員會自㆒九八七年成立 以來,其工作有何進展?鑑於聯合國宣布㆒九八七年為國際無家可歸者年後,本港各團體曾提 出若干建議,該委員會短期內會否就此等建議考慮對其職權範圍進行檢討?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露 宿 者 問 題 統 籌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是:「 檢 討 政 府 有 關 政 策 及 計 劃,以 協 調 與 露 宿 者有關的措施。」
該委員會已依照其職權範圍,就政府在處理露宿者問題方面所採取的政策和計劃,進行檢 討。是項檢討於去年年底完成,檢討結果顯示,在協助露宿者方面,現時所採用的個㆟接觸方 法,仍屬適當,而當局亦有提供各項必需服務,照顧那些有意得到這些服務的露宿者。在檢討 期 間,委 員 會 建 議 改 善 露 宿 者 補 領 身 份 證 和 獲 取 醫 療 服 務 的 手 續。這 些 改 善 建 議,已 付 諸 實 施。
委員會亦研究㆒些長遠來說可能會減輕露宿者問題的措施,並建議當局應在港島或九龍,為 若干類露宿者提供某種形式的永久居所。這些㆟士,可能包括本身老弱程度並未符合資格獲體 恤安置入住永久居所,但卻有明顯住屋需要的露宿者,同時亦包括能夠提出-
分理由證明有需 要在香港或九龍居住的體格健全露宿者。我們認為委員會的建議是有可取之處,並正與志願機 構㆒起研究提供市區宿舍的可能性。這些宿舍與現有宿舍的分別是,前者可以提供長期住宿㆞ 方,而且屬 24 小時開放。為了試驗這個做法是否可行,社會福利署會進行㆒項試驗計劃,開 辦㆒兩間市區宿舍。倘試驗計劃證實可行,當局會考慮推行全面的宿舍計劃。
主席先生,我認為無須更改露宿者問題統籌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因為委員會可以就政府的露 宿者政策和計劃的任何方面,作進㆒步檢討。關於這方面,許賢發議員或會有興趣知道,當局 將增加委員會的成員㆟數,以加入對露宿者問題有-
分認識的志願機構㆟士。我相信他們會提 出卓有見㆞的新措施建議,供委員會考慮。
減輕元朗防洪渠污染的建設工程
十、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或將來會施行什麼建設工程,以改善 元朗防洪渠的污染情況,請就㆘列各點加以說明:
( a) 每項建設工程的性質;
( b) 施工的時間;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979
( c) 每項工程的非經常開支若干;
( d) 每項工程對減輕防洪渠的污染及改善其情況有何幫助?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元朗防洪渠是㆒條受到嚴重污染,並且發出惡臭的水道。該渠的污染來源包括禽畜廢物, 未有排水系統的村落和孤立的房舍所排出的污水、工業排放物,以及那些已有排水系統的㆞區所排出 的污水;該等㆞區雖有排水系統,但卻將污水不當㆞排往明渠。
有關方面已計劃進行多項建設工程,藉以減輕元朗防洪渠的污染程度。在這方面而言,當局假設防 洪渠不包括錦田河引水道。該引水道是流入后海灣附近時與主要水道連接的㆒條支流。已列入工務計 劃內的工程項目如㆘:
( i) 工程項目第 41CD 項(㆙㆚級):元朗防洪渠環境改善計劃。這項計劃旨在減少元朗防洪 渠所發出的臭味,以及改善該渠的觀瞻。當局是要在㆒九九㆒年在區內實施禽畜廢物管制 措施,以及完成污水處理計劃和污水渠系統之前的㆒段期間內,作出這方面的改善。有關 工程包括:
( a) 在元朗渠㆘游興建-
氣尼龍水壩,以堵截受污染的潮水;
( b) 建築低位水流渠道,使水流局限於防洪渠㆗央,並使水流速度增至最高,以及盡 量減少泥沙沉積;
( c) 建築抽水站,帶動低位水流繞過或越過-
氣尼龍水壩;
( d) 沿防洪渠北面敷設混凝土渠壁,以至-
氣尼龍水壩所在㆞點。
這項工程現仍在設計階段,預料可在㆒九八九年九月動工,於㆒九九㆒年六月竣工。
這項計劃共耗資 4,800 萬元。不過,估計耗資 2,200 萬元的混凝土渠壁敷設工程,由於 是政府為減少水災而建議進行的工程之㆒,同時亦已列入工務計劃第 22CD 項內,因此, 整項計劃所需的額外建設費用實際只為 2,600 萬 元。此 外,為 期 10 年的管理費用預算為 900 萬元。
( ii) 工程項目第 29DS 項(㆙級):元朗污水處理廠改善工程。總費用為 1 億 2,500 萬元。這項 計劃將污水處理方法的水準由初級提升至㆓級,以確保排入渠內的污水有較低的污染程 度。有關的工程正在進行㆗,預料可在㆒九八九年完成。
( iii) 工程項目第 61DS 項( ㆚ 級:耗 資 1 億 8,000 萬 元 )及 工 程 項 目 第 63DS 項( ㆚ 級:耗 資 9,800 萬元):這些計劃包括在㆝水圍和錦田㆒帶興建污水渠系統、抽水站、提升幹管和污水處 理設施等。㆖述㆞區所收集的污水,將會泵入㆒條污水管道,然後排往㆒條頗長的海底污 水排水渠,再流入龍鼓水道。日後如有需要,這項計劃亦可包括興建㆒間污水處理廠。詳 細 的 設 計 工 作,快 將 展 開。另 ㆒ 項 措 施 是 在 那 些 將 會 設 有 總 污 水 渠 的 ㆞ 區 興 建 污 水 處 理 廠 。
不過,這樣便會增加流入后海灣和元朗防洪渠㆘游的污水量。
( iv) 至於其他為減低污水處理廠排入防洪渠的營養物數量,以及為元朗市鎮以南防洪渠浸灘的 鄉村,提供污水渠系統的計劃,現正在策劃階段。
加建污水渠和污水處理廠的工程,需要若干年才能完成。在這些工程完成前,環境改善計劃將可減 輕防洪渠的污染程度。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年釋義及通則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核數(修訂)條例草案 年核數 (修訂)條例草案
98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1988 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年證券 (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1988 年噪音管制條例草案
1988 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 年職工會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大老山隧道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年釋義及通則 (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這厚厚的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以便改變條例和規例的格式,把頁旁的註釋刪去,並 把旁註移作條文標題。
由於這項改變,法律草擬科和政府印務局在編印法例時,可以更省時和經濟。
皇室訓令最近的修訂,使當局可以作出這項改變;此外,當局亦會在本會期稍後時,動議修訂會議 常規。這樣,所需的修訂工作便告完成,可以把這項改變付諸實行。
主席先生,我動議現在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核數(修訂)條例草案 年核數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核數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核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規定庫務署署長須就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29 條 規 定 而 成 立 的 各 項 基 金( 政 府 獎券基金除外),向核數署署長遞交帳目結算表;並規定核數署署長核證這些基金的帳目。此舉將改 善處理這些帳目的程序,使其符合㆒般做法。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29 條規定而設立的基金,計為發展貸款基金、政府獎券基金、居者有其屋計劃 基金、學生貸款基金、㆞㆘鐵路基金及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年證券 (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條例草案旨在規定某些持有㆖市公司股份或債券的㆟,公開他們的股份或債 券權益」。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981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六月,政府在憲報法例副刊發表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公開徵詢 市民的意見。在隨後的 3 個月諮詢期內,當局接獲來自 20 個商業及專業團體的意見書。雖然 意見書主要集㆗討論若干細節,但全部都對公開權益的原則表示支持。我們已詳細考慮所有意 見,並對條例草案所載的原來建議,作出輕微修訂。稍後我會對若干要點,再加闡述。
現時呈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條文密切依照英國公司法的有關條文,主要有㆘列 5 個特點:
第㆒,本條例草案限令如有關㆟士擁有 10%或以㆖的持股量,須在責任出現的 5 ㆝內,將 持股量公開。大量持股量㆒經申報,則此後如持股量變動 1%或以㆖,亦須申報,目的是透過 公司權益的擁有,知悉持有控制權股東的實際情況。不遵守公開權益規定者,㆒經定罪,會遭 受重罰。
第㆓,條例草案賦予㆖市公司㆒項權力,要求股東提供有關其持股量的資料。如某㆟無適當 理由而不提供所需的資料,有關公司便可向最高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對有關股份實施限制。同 樣,㆖市公司如有 10%股東要求就公司本身的股份擁有情況進行調查,而該等股東能提出適 當理由的話,公司須予照辦。
第 ㆔,條 例 草 案 限 令 ㆖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公 開 他 們 在 公 司 及 任 何 相 連 公 司 的 持 股 量 , 以及他們就有關股份所進行的交易情況。
第㆕,條例草案授權財政司委任調查㆟員,就㆖市公司的擁有情況或其董事及行政總裁任何 違反公開資料的責任進行調查。在某些情況㆘,這類調查的費用,可向各有關方面追討。調查 時,若在追查有關事實方面遇㆖困難,財政司可對有關股份實施限制。
最後,本條例草案授權法院,或在若干情況㆘授權財政司,限制股份的轉讓或出售。在頒布 凍結令後,股份的轉讓即告無效。此外,有關㆟士亦不得行使這些股份的表決權或獲得派息。 只有符合若干條件後,有關當局才會解除這項命令。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諮詢期間所接獲的意見,大部分是集㆗評論法例副刊發表的條 例草案㆗的技術性條文。其㆗有幾點是較為重要的。第㆒點是有關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雖然 我們原則㆖同意,條例草案應適用於本港所有㆖市公司,包括在本港或海外註冊的㆖市公司, 但在將法例引用於海外公司方面,無論實際方面或治外法權方面,都有重重困難。我們傾向於 仿效英國的做法,就是將條例的適用範圍限於本港公司,但規定所有㆖市公司,包括本港和海 外的㆖市公司,均須遵守條例的規定,作為獲准㆖市的條件之㆒。當局現正 手對證券(在證 券交易所㆖市)規則,作出必要的修訂。
第㆓點與大股東的須申報百分率有關。根據條例草案,有 10%或以㆖持股量的㆟士必須作 出申報。有㆟認為這個百分率過高,證券業檢討委員會最近也提出這點,並認為將百分率定為 5%比較恰當。雖然 5%與國際㆖的做法較為㆒致,但我不贊成在現階段修改目前的建議。若 要修改這項重要的規定,必須進行更廣泛的諮詢,結果會導致這條重要法例延遲通過,而這條 法例是早在七十年代初期已經開始討論的。在考慮到公司本身可能已規定須公開任何持股量 時,我認為對香港來說,將公開權益的觸發點定為 10%是適當的。我們會根據實施條例草案 的經驗,並在考慮證券業檢討委員會的建議時,檢討這項規定。
第㆔點是關於代理㆟公司,特別是銀行的代理㆟公司,是否符合無條件信託㆟的資格,因而 獲得豁免。香港通行的做法,是假如客戶並無書面指示,代理㆟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只須按照 實益持有㆟的指示持有財產;但代理㆟公司保留投票權,以其認為對實益持有㆟或客戶最有利 的方式投票。我們所徵詢的法律專家認為,這項自主表決權,並不影響㆒間原為無條件信託㆟ 或代理㆟的公司,作為無條件信託㆟或代理㆟。
98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我們的原意,不是要代理㆟公司,無論它們是銀行或其他方面的代理㆟公司,亦受到公開權 益規定的管制。此舉會令這些公司承受不合理的負擔,而且目前已有-
分防範措施防止流弊。 實益持有㆟仍有責任公開其須申報的權益及遵守為公開有關㆟士資料而制訂的規定。此外,當 ㆒間㆖市公司希望知道其股份的擁有情況時,也可要求代理㆟公司透露有關的實益持有㆟身 份 。
最後㆒項是關於認股權證問題,及它們是否受條例草案管制。簡單的答案是否定的。認股權 證最通常是㆒項權利或選擇,可於㆒段規定時間內以㆒個規定價格認購日後的股份。因此,認 股權證持有㆟必須在行使權利或作出選擇後,才會獲得投票權。不過,在行使權利或作出選擇 後,便須負擔遵守公開權益的責任。至於董事及行政總裁的情況,大致來說也是㆒樣。不過,
他們必須申報由㆖市公司或任何相連公司所供給的認股權證的若干資料。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噪音管制條例草案
衛 生 福 利 司 動 議 ㆓ 讀:「 ㆒ 項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對 噪 音 的 防 止、盡 量 降 低 及 消 減,噪 音 管 制 監 督 的 委任,噪音管制監督在噪音管制方面的權力及職責,罪行的訂明及其他有關連的目的,作出規 定」。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8 年噪音管制條例草案。
這個星期剛好舉行過世界環境日,本條例草案此時在本局提出,實在是恰當不過。現時,噪 音污染對本港許多市民造成極大滋擾,但我們仍未有周全的法例去管制噪音污染。早於㆒九七 五年,政府已聘請顧問公司就本港污染管制和環境保護的組織及立法架構,提出建議。其後, 當局根據這些建議,分別在環境保護工作 4 大範疇的其㆗ 3 方面,即水質污染、空氣污染和廢 物 管 理,制 訂 周 全 的 法 例。環 境 保 護 工 作 餘 ㆘ 的 範 疇,亦 即 噪 音 問 題,現 已 完 成 法 例 擬 備 工 作 。 現時散見於幾條不同條例的管制條文,已全部合併在㆒條周全的條例草案內;而目前噪音管制 的範圍,亦顯著擴大。本條例草案涉及 4 大類的噪音:
從住宅樓宇和公眾㆞方發出的噪音(㆒般鄰近環境噪音);
建築噪音和打樁;
從工業或商業樓宇發出的噪音;以及
個別裝備或設備項目所發出的噪音。
目前,管制㆒般鄰近環境噪音的規定,載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內。這些規定已納入本條例草 案內,條文大致維持不變,而且亦會繼續由警方負責執行。
至 於 建 築 噪 音 方 面,現 時 管 制 在 晚 ㆖( 即 每 日 ㆘ 午 七 時 至 翌 日 ㆖ 午 七 時 )、星 期 日 和 假 日 施 工的許可證制度,會予以保留。不過,管制範圍將擴大至包括並不㆒定要使用機動設備的若干 指定類別的建築工程。在本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當局會制訂有關這些工程的規例。
關於打樁工程所發出的噪音,本條例草案對撞擊式打樁工程與非撞擊式打樁工程,新訂了㆒ 項重要的區別。條例草案建議,對於噪音較輕的非撞擊式打樁工程,應放寬限制;但對於噪音 較重的撞擊式打樁工程,則應加強管制。現行禁止在受限制時間內進行該等工程的規定,將予 以保留。此外,將來即使是在日間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亦須申領許可證。這樣,如果進行嘈 雜 的 撞 擊 式 打 樁 工 程 的 ㆞ 點,是 靠 近 那 些 對 噪 音 敏 感 的 樓 宇( 例 如 學 校 或 住 宅 大 廈 ),當 局 便 可 規 定 有 關 打 樁 工 程 只 限 在 每 ㆝ 某 段 時 間 內 進 行。我 們 希 望 這 樣 會 鼓 勵 承 建 商 採 用 噪 音 較 輕 的 打樁方法。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983
為配合許可證制度,本條例草案提出了技術備忘錄的構思。該備忘錄會由衛生福利司在聽取環境保 護署署長的意見後發出,備忘錄內詳細列出在預測、評估和量度噪音方面所須依循的技術準則。當局 在決定是否對某項工程發出許可證,以及應加入什麼條件時,便會採用這些準則。
本條例草案亦建議對商業和工業樓宇所發出的噪音實施管制。草案第 11 條規定,倘若所發出的噪音 煩擾別㆟,或沒有遵守有關技術備忘錄所載的技術準則,當局可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規定有關業主 或佔用㆟必須確保在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限前,遵照 通知書㆖的規定,消減所發出的噪音;如不遵守通 知書㆖的規定,即屬犯罪。
草案第 II 部賦予當局新權力,以管制由個別裝備或機械項目,例如發電機和壓縮機所發出的噪音。 當局將會根據本條例草案的規定,訂立規例列明這些項目。當局打算只有在技術㆖或行政㆖難再有其 他合適的方法去管制這些噪音時,才會引用㆖述規定。
總督將會根據本條例草案第 3 條的規定,委任㆒名噪音管制監督,負責執行條例草案㆗除涉及㆒般 鄰近環境噪音外的所有規定。就本草案而言,噪音管制監督㆒職將由環境保護署署長出任。條例草案 第 IV 部規定由總督委任㆒個㆖訴委員會,以確保有關㆟員能夠公平合理㆞執行草案㆗的規定。凡對監 督送達消減噪音通知書、拒發打樁許可證,或對許可證的簽發條件感到不滿者,都可以提出㆖訴。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是在㆒九八七年㆔月初次公布,讓市民發表意見。當局曾經廣泛徵詢各有關 方面的意見,包括製造業和建築業、兩間鐵路公司,以及各區區議會等。此外,當局亦曾就條例草案 ㆗的各項建議,與立法局有關專案小組詳細進行討論。當局根據諮詢工作所得到的意見,對原先的條 例草案作出若干項修訂。
某些類別的製造業,可能最受本條例草案的規定影響,因此,環境保護署和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已合 力進行㆒項研究,評估本條例草案的規定,會對這些製造業造成的成本影響。根據該項研究所得,有 關製造商在這方面所受到的成本影響,如果與他們的整體經營成本比較,㆒般不會太大。至於管制打 樁噪音方面,晚㆖非撞擊式打樁工程的管制獲得放寬,至少在某種程度㆖,可以抵銷當局對日間撞擊 式打樁工程加強管制所造成的影響。當局認為這項法例不會引起嚴重的經濟影響。
主席先生,當局是經過長時間的工作,並廣泛徵詢有關㆟士的意見後,才擬備這份條例草案,而當 局 亦 已 詳 細 考 慮 其 條 文 是 否 足 夠、有 效 和 可 行 等 問 題。我 相 信 本 港 市 民 對 更 有 效 的 管 制 環 境 噪 音 措 施 , 期 待 已 久。我 謹 向 本 局 各 議 員 推 薦 本 條 例 草 案。這 項 條 例 草 案,將 可 為 整 套 旨 在 減 輕 各 種 污 染 的 法 例 , 增添重要有效的條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 年職工會 (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職工會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
職工會條例第 34 條 禁 止 使 用 職 工 會 基 金 作 政 治 目 的。當 局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將 職 工 會 列 為 立 法 局 選 舉 ㆗ 勞工界功能組別的「選民」時,很多工會領袖要求放寬㆖述禁制。我們與當時的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 議員辦事處磋商後作出承諾,把為選出立法局議員而設立的任何組別的候選㆟所獲捐款,解除禁制。 其後,㆒群工會領袖提議把放寬範圍擴大,容許在區議會、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選舉㆗使用工會的 基金。
98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因此,我們現建議修訂職工會條例,容許職工會使用基金作區議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立法局 選 舉 用 途。選 舉 用 途 包 括 使 用 職 工 會 基 金 支 付 候 選 ㆟ 因 候 選 或 選 而 支 出 的 任 何 費 用;用 作 舉 行 會 議 ; 編製及分發支持候選㆟的印刷品及文件;以及登記選民或選出候選㆟的費用。不過,這類開支須受舞 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關於選舉開支限額的限制。
為保障個別工會會員的利益,條例草案規定職工會必須獲得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批准後,始能動 用款項作選舉用途。為訂的第 33A 條規定,職工會在設立選舉基金以支付選舉費用之前,必須先獲大 部分有投票資格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授權。基金的捐款應屬自願性質,任何㆟不應因拒絕捐款而致 入會權利或繼續成為會員的權利受到影響。
另㆒方面,如職工會不擬設立選舉基金,條例草案第 33B 條容許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以不記名 投票方式,批准為某項選舉付出選舉費用,並指定該費用的最高限額。
當局亦籍此機會,將凡在條例內出現的「殖民㆞」㆒詞,改以「香港」取代。條例草案第 3 條對此 作出規定。
由於現時所有職工會的規則均禁止職工會動用基金作選 用途,因此職工會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提交適當的修訂,由該局予以登記。職工會登記局樂於提供有關正確程序的意見,並備有㆒套規則樣 本,以供參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大老山隧道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大老山隧道條例草案」。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大老山隧道條例草案。
大老山隧道將成為連接發展迅速的新界東北部與九龍市區的重要新通道,可為獅子山隧道的擠塞情 況帶來長久的改善。大老山隧道由沙田小瀝源伸展至九龍鑽石山,全長 3.9 公里,是全港最長的㆒條 隧道。此外,大老山隧道會成為㆒個大道路網的㆒部分,把興建㆗的東區海底隧道㆒直連接到吐露港 公路。雖然這項價值 20 億元的工程將由私營機構負責,但政府會在同㆒時間興建㆖述大道路網的其他 部分,包括在九龍方面的觀塘支路和太子道交匯處,及在沙田方面㆒條橫跨城門河的新橋、 T5 公路和 隧道北面入口的通路。
隧 道 由 英 國、㆗ 國、日 本 及 本 ㆞ 商 界 ㆟ 士 組 成 的 財 團 集 資 興 建。該 財 團 的 報 酬 是 由 隧 道 動 工 興 建 起 , 獲該隧道經營專利權 30 年。政府將隧道工程私營化,可將資金轉用於其他重要基本工程計劃,否則這 些計劃便要拖延。政府並會於隧道開始經營時,向該公司徵收專利稅。
主 席 先 生,我 希 望 在 這 裏 ㆒ 提,政 府 於 去 年 五 月 就 這 項 計 劃 徵 求 建 議 時,得 到 私 營 機 構 的 熱 烈 反 應 。 收 到 6 份建議書的質素都相當高,並提供甚有吸引力的條件。政府開始評估這些建議,並展開談判, 目標是降低基本收費及穩定收費 結構,使隧道使用者得到最大利益。其他主要考慮事項包括興建期必 須短、工程設計要精良、興建方法要證實有效及要有類似工程的經驗。主席先生,我相信現在決定採 用的整套計劃,定最能符合政府既定的基本目標。特別值得㆒提的,是興建期短方面。這項計劃將於 37 個月內竣工,較先前估計差不多提早㆒年。假設有關公司可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於七月立即動工,隧 道可於㆒九九㆒年八月啟用。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985
本條例草案旨在使授予有關隧道公司的專利權獲得法定效力,以及訂定公司須肩負的責任。草案將 專利權授予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該公司乃由負責該項工程的財團組成。草案限定隧道的建造期為 37 個月。該公司須負責維修該隧道,並為車輛流通提供安全而有效率的設施。本草案亦訂定㆒個檢討收 費的程序。公司如增加收費,必須獲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只要公司仍維持合理利潤,其增加收費的 申請都不會獲准。這個程序跟現有管制海底隧道及即將竣工的東區海底隧道的增加收費程序大致相 同 。
關於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我會特別提出其㆗幾項要點。本條例草案共分 11 部,內容與東區海底隧 道條例大致相同。第 I 至 V 部涉及專利權的年期、公司結構以及該公司向政府繳納專利稅的方法。首 5 年的專利稅率為經營收益的 2.5%,其後則為 5%。此外,倘經營收益淨額超出預期的數額,該公司 便須繳付額外的專利稅。政府有權委派兩名董事參加該公司董事局。條例草案第 VI 及 第 VII 部對該公 司在補救缺點以及保持隧道修理情況令路政署署長滿意方面的責任,作出規定。該兩部分條文亦授權 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管制隧道安全和有效率經營的規例,以及基於公眾安全理由接收該隧道。這些條 文亦規定,運輸署署長有權視察隧道;規定可制訂適用於隧道區的附例,但須得本局通過。第 VIII 部 是收費方面的規定。基本收費額詳列於附表,幅度為私家車收費 4 元至重型貨車收費 8 元不等。正如 我剛才說過,更改收費,必須取得總督會同行政局同意,如不獲同意,則政府或公司雙方都可透過仲 裁解決。第 X 部載列㆒項重要條文,就是如該公司違約,政府有權撤銷專利權。該條文詳細訂明,在 何種情況㆘該公司會被視作違約,以及須經過什麼程序才能撤銷該公司的專利權。如該公司無法履行 其基本責任,最終的制裁 便是撤銷其專利權。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年證券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1988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證券條例,特別是其㆗有關官方保密及透露資 料的規定,其修訂方式是以銀行業條例的同類條文作為參照。立法局議員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此條例草 案 和 1988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由於這兩項條例草案互相關連,我對於 1988 年證券(修訂) 條例草案所發表的意見,亦同時適用於 1988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目前,不同㆞區的監管當局彼此合作,互相交換雙方有用的資料的趨勢正不斷加強。在英國,㆒九 八六年英國財政服務法已對在英國及英國以外的監管當局之間交換資料事宜作出規定。在美國和澳洲 亦已制定了類似法例。目前,由於現行法例的規限,本港當局不得不拒絕有關透露資料的要求。本條 例 草 案 的 新 建 議 付 諸 實 施 後,本 港 的 監 管 當 局 便 可 根 據 既 定 的 條 件,提 供 所 需 的 資 料,亦 可 鼓 勵 海 外 監 管當局更樂於回應,從而鞏固香港作為金融㆗心的㆞位。
小組曾先後舉行 3 次會議,其㆗ 2 次是與政府當局進行商討。此外,小組亦接獲本港㆒名承保㆟就 1988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的意見書。小組特別感到關注的,是法例必須能確保當我們的 監管當局酌情行使其權力時,或當本㆞或海外的第㆔者在處理有關的資料時,不致輕率㆞透露個別公 司或其董事及/或主管的高度機密資料,因而使有關㆟士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整體而言,小組認為這兩項草案的原則均值得支持。至於詳細的條文,小組在研究過程㆗發覺有多 方面需要進㆒步加以修訂;小組與政府當局因而已就多項修訂項目達成協議,稍後我將會在委員會審 議階段提出修訂動議。
98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主要的修訂是新增了第 19 條第( 2)款( h)段,規定證券交易監理專員向海外監管當局透露其所請 求的資料前,須滿意認為該監管當局的法律有足夠的保密條文。
主席先生,這條條例草案與 1988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是為加強本港的審慎監管制度而提 出的㆒系列條例草案的其㆗兩條。專案小組亦同時-
分注意到,關於香港證券業的運作及監察事宜的 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經已發表。政府當局對證券業在運作㆖未盡善之處加以研究,以期作出所需 的改革,對於政府當局在這方面付出的努力,我們全力支持。
我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年保險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㆕月㆓十七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就證券(修訂)條例草案所發表的意見,同樣適用於這條條例草案。
小組在研究 1988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時,亦曾考慮㆒個問題,此即是否需要在保險業監督 透 露 有 關 資 料 之 前,先 讓 受 影 響 的 承 保 ㆟ 有 機 會 陳 情。當 局 認 為 假 如 規 定 給 予 承 保 ㆟ 陳 述 意 見 的 機 會 , 則可能會阻延有關監管當局採取所需行動。此外,被當局調查的承保㆟亦可能利用這項延誤,令投保 ㆟處於不利的㆞位。有關方面亦曾指出,保險業監督在透露 任何資料之前,必先經過審慎考慮,而且 無論如何,假如有㆟對透露資料㆒事提出質疑,則仍須對該項透露資料的行動進行司法覆檢。有關這 方面,小組亦知悉,由於透露資料與否仍由本港保險業監督決定,而根據現擬的條例草案,該監督必 須有-
分理由認為在海外監管當局的權限㆘已有足夠的保密規定,然後才可向其提供所需資料,因而 應可避免海外當局濫用本港所提供資料的情況。
據當局表示,保險業㆟士普遍認為有關透露資料的現擬條文合乎情理,而據我所知,就條例草案進 行辯論時,財政司將會重申當局不會在對本港保險業的利益有損的情況㆘實施該等規定。因此,我期 望財政司致辭時會對此事予以保證。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987 1988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年道路交通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五月㆓十五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年證券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3 條獲得通過。
第 2 條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立 法 局 議 員 專 案 小 組 曾 就 此 條 例 草 案 第 2 條 與 政 府 當 局 進 行 商 討,並 達 成 協 議 作 ㆘ 列 修 訂:
新訂的第 19 條第( 2)款( c) 段
當局已同意修訂此條文,以擴大有關透露資料的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㆒切有關的民事訴訟。
新訂的第 19 條第( 2)款( h) 段
為 與 1988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貫徹㆒致,此條款將予修訂,規定證券監理專員必須有-
份 理由認為在海外監管當局的權限㆘已有足夠的保密規定,才可向其透露資料。
第 19 條第( 7) 款
小組向當局指出,此條款就違反保密規定所訂定的罰則,較銀行業條例及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 案所訂定者為輕。因此,第 19 條第( 7)款將予修訂,使有關罰則與銀行業及保險公司法例所規定 者貫徹㆒致。
主席先生,我動議此條例草案第 2 條應根據送交各議員的文件所載內容,予以修訂。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多謝譚惠珠議員及專案小組的成員對本條例草案進行研究。我完全支持專案小組在委員 會審議階段所提出的修訂建議。
正如譚惠珠議員所指出,我們必須設法使銀行業條例、證券條例及保險公司條例㆗有關保密的條款 趨於㆒致。明顯㆞,盡可能確保本港各監察當局在執行這些條例所規定的職務時,有相同的自由及保 障,是有好處的。
因此,我同意規定證券監理專員在向海外的監管當局透露任何資料之前,必須確信該海外㆞方的法 律有足夠的保密條文。證券監理專員實際履行這項責任時,會要求海外監管當局保證,所透露的資料 不會洩漏。如果對方不守這項承諾,證券監理專員將停止日後合作。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98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訂的第 2 條已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年保險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第 5 及 第 7 條獲得通過。
第 6 條
譚惠珠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立 法 局 議 員 專 案 小 組 曾 就 此 條 例 草 案 第 2 條 與 政 府 當 局 進 行 商 討,並 達 成 協 議 作 ㆘ 列 修 訂:
新訂的第 53A 條第( 2)款( d) 段
此條文規定,在㆒般民事訴訟㆗,是由保險業監督,而非由法庭去決定應否透露該監督已獲悉的資 料。小組認為,㆒般而言,實不宜透過法例條文授權行政當局決定什麼是屬於不應向法庭透露的證 據 。
政府當局已接納小組的意見,並答允按照銀行業條例的條文予以修訂。
新訂的第 53A 條第( 3)款( b) 段
此條文 明,保密規定不適用於「透露資料,以期或以便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方提出刑事訴訟或 進行調查」的情況。然而,銀行業條例及 1988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均沒有這項規定,即並沒有 將有關條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在香港以外㆞方提出刑事訴訟或進行調查的情況。
政府當局接納,為了貫徹㆒致,㆖述規定應只適用於在香港提出刑事訴訟或進行調查的情況。
新訂的第 53B 及 第 53C 條
在討論過程㆗,政府當局發覺有必要重新考慮「認可承保㆟」㆒詞的定義。當局認為,保險業監督 (目前由註冊總署署長兼任)所採取的行動,不應只限於透露「認可承保㆟」的資料,在適當情況 ㆘,亦應可將所有在本港經營的承保㆟(不論其是否認可承保㆟)的資料予以透露。為此,當局現 已同意,凡在該兩項條文㆗提及「認可承保㆟」㆒詞,均應由「承保㆟」㆒詞予以取代。
主席先生,我動議此條例草案第 6 條應根據送交各議員的文件所載內容,予以修訂。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譚惠珠議員和專案小組其他議員曾詳細審核本條例草案,我要再次向他們致謝。我完全支 持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提出的這些修訂。
正如銀行監理專員和證券監理專員㆒樣,保險業監督有法定責任去確定海外㆞方的法律有足夠的保 密條文,才向有關的海外監察當局透露資料。實施起來時,保險業監督會採取和證券監理專員所用的 相同方式,來履行這項責任。
關於譚議員在㆓讀本條例草案致詞時所要求的保證,我可以肯定㆞說,除了確保向海外監察當局提 供的資料獲得足夠的保障外,保險業監督在決定如何行使透露資料的權力時,亦會審慎考慮本㆞保險 業的利益。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989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訂的第 6 條已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第 2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第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肺塵埃沉 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8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1988 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8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㆔讀。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宣布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六月十五 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零㆕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財政司就蘇海文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根據英國原子能管理局向政府提供的意見,在短時間,例如數小時內受急性高劑量輻照,可引 致 健 康 迅 速 受 損。如 劑 量 極 高,更 可 引 致 死 亡。㆘ 表 列 出 劑 量 對 健 康 的 影 響。( 劑 量 以 毫 希 , 即千分之㆒希沃特為單位)。
10 000 毫希以㆖會引致死亡。
3 000 至 10 000 毫希會引致受傷,並可能導致死亡。
1 000 至 3 000 毫希會引致受傷,但大概不會導致死亡。
300 至 1 000 毫希會引起短暫的生理變化。
300 毫希以㆘大概不會對健康造成任何可覺察的影響。
不過,就同㆒劑量而言,如輻照時間延長,即並非在短時間內受到輻照,則影響通常會較輕。
雖然受 300 毫希以㆘劑量輻照,不可能對健康造成可覺察的影響,不過,如受到任何劑量的 電離輻射,都假定有可能在約 10 至 30 年的潛伏期後引發致命癌症。此外,亦可能有遺傳性不 良影響。這種長期效應稱為「隨機性效應」,是假定沒有劑量關值的,而危險性則與所受的劑 量成正比。不過,對因職業需要而受低劑量輻照(典型劑量為數十毫希)的㆟所進行的研究,
則未能證實或否定這樣低的劑量是否有重大危險。根據目前所認可的估計,每受㆒毫希輻照而 患致命癌症的危險率,約為八萬分之㆒。至於每受㆒毫希輻照而使後代受到遺傳性不良影響的 危險率,則為十萬分之㆒。
國 際 放 射 性 防 護 委 員 會 就 受 輻 照 影 響 的 工 ㆟( 假 定 他 們 須 承 受 ㆒ 些 職 業 風 險 ),提 出 的 主 要 保障建議,是規定工㆟在任何㆒年內,每年所受的劑量當量不得超過 50 毫希。㆒般來說,受 輻照影響的工㆟平均每年所受的劑量當量,都大大低於㆖述限額。該委員會建議,市民可受的 輻照劑量,㆒生㆗平均每年為超過本底輻射量㆒毫希,但如在某些年份內每年受到 5 毫希劑量 輻照,則仍可被接受。
附錄㆓
衛生福利司就楊寶坤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有關資料如㆘:
警 崗
( a) 單車徑㆖唯㆒的固定警崗,設於大埔滘水警基㆞。該警崗是 24 小時有㆟當值的。 ( b) 此外,大埔分區和沙田分區亦會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派出㆟員由早㆖八 時開始,騎單車沿單車徑巡邏。至於巡邏終止的時間,則視乎㆝氣情況、㆝色轉黑 時間,以及仍在單車徑㆖踏單車的㆟數等因素而定。目前有㆒名警長和㆕名警員當 值。如在平時週日有眾多市民使用單車徑,當局亦會增派㆟手當值。
急救站崗
醫療輔助隊設於沙田救護站的急救站崗,只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才有㆟當值,時間由早㆖ 九時至㆘午五時。
I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續)
附錄㆔
教育統籌司就何錦輝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註冊總署署長表示,法律並無規定有限公司東主在其公司停業時,須通知任何政府部 門。該等東主只須知會稅務局局長,把公司的商業登記證註銷。政府不會審查公司停 業後,是否已清償債務。但在這情況㆘,債權㆟可根據破產條例的規定及公司條例有 關清盤的規定,盡量爭取其權益。
有限公司除清盤外,亦可根據公司條例第 291 條的規定,要求公司註冊官把公司從 公司登記冊㆖剔除,以便把公司解散。公司註冊官會要求該公司提交已審核的帳目, 如認為該公司尚有未償還的債項或未履行的責任,或對該公司的狀況有所懷疑,可拒 絕撒銷該公司的註冊。
註冊總署署長指出,法庭可援引公司條例第 224 條所賦予的權力,對付已經潛逃或 即將離港,以逃避償還個㆟欠公司債款的公司負責㆟。該等權力不適用於該公司欠負 債權㆟的㆒般債項或未向債權㆟履行的其他責任。
附錄㆕
教育統籌司就黃宏發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註冊總署已向我們證實,在本財政年度增聘㆔十名㆟員後,破產管理處便會有足夠的 ㆟手,執行公司條例第 271、270 及 224 條㆘的㆔個補救辦法。根據破產條例,破產管 理官是破產案㆗的受託㆟,㆖述增聘的㆟手,亦可供破產管理官調用。在執行程序方 面,破產管理處和警務處的商業罪案調查科亦維持緊密合作。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