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3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 J.P.
鄧蓮如議員, C.B.E., J.P.
王澤長議員, C.B.E., J.P.
何錦輝議員, O.B.E.,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胡法光議員, O.B.E., J.P.
黃保欣議員, C.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陳鑑泉議員, O.B.E., J.P.
施偉賢議員, C.B.E., Q.C.,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O.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 J.P.
楊寶坤議員, O.B.E., C.P.M., 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 J.P.
陳濟強議員
張有興議員, C.B.E., 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 J.P.
許賢發議員
94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保安司班乃信議員, J.P.
行政司曹廣榮議員, C.P.M., J.P.
缺席者: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湛佑森議員, J.P.
鄭漢鈞議員, J.P.
格士德議員, J.P.
李柱銘議員, Q.C.,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41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 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證券條例
1988 年證券(雜項)(修訂)規例 .............................................................. 148/ 88 ㆟民入境條例
1988 年㆟民入境(羈押場所)(修訂)令 .................................................... 150/ 88 ㆟民入境條例
1988 年㆟民入境(越南難民㆗心)(禁閉㆗心)(指定)(修訂)令 ........... 151/ 88 ㆟事登記條例
1988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4 號)令 ......................................... 152/ 88 1965 年法律訂正版條例
1988 年法律訂正版(勘誤)(第 3 號)令 .................................................... 153/ 88 商船(安全)條例
1988 年商船(安全)條例(豁免)公告 ....................................................... 154/ 88 商船(安全)條例
1988 年商船(安全)條例(豁免)(第 2 號)公告 ...................................... 155/ 88 1987 年領港(修訂)條例
1987 年領港(修訂)條例 1988 年(開始生效)公告 .................................... 156/ 88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輕型貨車的交通意外
㆒、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涉及輕型貨車的交通意外有日漸增加的趨勢,而其㆗有些 性質非常嚴重,政府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使此等車輛的發牌規定更為嚴格,以及會否考慮修訂道 路交通條例,對不顧後果魯莽駕駛訂立更嚴厲的法定罰則?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對於涉及輕型貨車的交通意外日增的趨勢十分關注,並已制備應付措施。㆖月 與交通諮詢委員會商討這些措施時,該委員會支持早予實施。
首先,我們把駕駛經驗不足㆔年的輕型貨車司機列為推行措施的對象。交通意外統計數字顯 示,這類司機涉及交通意外的比率較經驗豐富的司機高出㆔倍。有鑑於此,當局擬停止自動批 准新領私家車駕駛執照的㆟士駕駛輕型貨車。有關司機須領有駕駛執照達㆔年後,當局才會批 准他們駕駛輕型貨車。
政府亦會對輕型貨車執行更嚴格的檢驗規定。首先,所有 1.9 公噸以㆘且有 6 年車齡的輕型 貨車(佔全港輕型貨車 80%以㆖),將會納入私家車檢驗計劃內,每年接受檢驗。第㆓個步 驟則是,待新設的九龍灣車輛檢驗㆗心於㆒九九㆒年全面投入服務時,所有貨車每年均須接受 檢驗。
94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的規定,不顧後果魯莽駕駛的現行懲罰已屬相當嚴厲,因此當局目前無意 修訂該法例。任何㆟士倘違反該條例,㆒經公訴定罪,可判罰款 20,000 元及監禁 3 年,以及 ㆒經簡易程序審訊定罪,可判罰款 10,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不顧後果魯莽駕駛引致他㆟死亡 的有關懲罰,則提高至㆒經公訴定罪,可判罰款 25,000 元及監禁 5 年,以及㆒經簡易程序審 訊定罪,可判罰款 12,500 元及監禁 2 年 。
除了這些懲罰外,違例者在第㆓次或其後被定罪時,將被取消駕駛資格,又倘首次違例事項 屬嚴重案件,則違例者可被取消駕駛資格。此外,根據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規定,任何㆟士倘 不顧後果魯莽駕駛罪名成立,將被扣最高分數 10 分 。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雖然統計數字顯示,駕駛經驗不足㆔年的司機涉及交通 意外的數字高過經驗較多的司機,但不能因此就說,領牌較久司機的駕駛技術會較佳。因此, 政府會否考慮為輕型貨車司機另行設立駕駛考試?
運 輸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完 全 明 白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的 意 思,但 這 方 面 我 們 必 須 有 個 開 始 , 將經驗豐富的司機和經驗不足的司機劃分。過往的統計數字的確顯示,以司機的駕駛經驗而 言,最初兩㆔年是頗易出事的。因此,作為㆒個開始,我們須首先針對那些經驗不足㆔年的司 機。我們現時亦正考慮㆟手和資源,看看可否為這些貨車制訂另㆒類登記。不過,這個辦法可 能需時很久,因為有大量申請書要處理,所需㆟手極多,但我們會作較長遠的考慮。
林 鉅 成 議 員 問: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年 輕 駕 駛 者 的 交 通 失 事 率 是否比普通年紀的駕駛者為高? 如果是的話,政府會否考慮在教育方面對那些駕駛經驗較淺的㆟士提供多些道路安全教育?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過往的統計數字顯示,違反這些交通條例的駕駛者通常都是年輕和㆗年 的駕駛㆟士。因此,我們會在交通安全宣傳運動內加強對年輕駕駛者的教育。今年的交通安全 計劃是以年輕司機為目標,並包括瞭解他們的駕駛情況,以便集㆗這方面的宣傳和提供安全的 駕駛方法。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涉及輕型貨車的交通意外事件㆗,很多時都是由於駕駛者的技術欠 佳及不小心所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提高汽車駕駛執照考試合格的標準,藉此改善 問題?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我們亦有研究過這點。事實㆖,在交通安全運動㆗,我們也考慮過是否 需要特別提高這些駕駛經驗較淺的㆟士對交通安全的認識,以及改善他們的駕駛技術。就目前 來說,我們暫時未有打算將駕駛考試的水準特別提高,但假如情況惡化,我們肯定會考慮如何 將這些駕駛考試的水準提高,以收更有效的成果。
陳濟強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和剛才范徐麗泰議員的差不多,但我想重覆問㆒次,剛才 運輸司在第㆓段說,目前考取私家車合格的㆟士可自動有資格駕駛輕型貨車,其實這兩種車輛 在駕駛和操作方面都有很大分別,即如駕駛重型貨車及貨櫃車㆒樣。既然如此,持有貨車牌的 司機就不能自動獲准駕駛貨櫃車,他們必須經過另㆒次考試合格,才獲准駕駛貨櫃車。我不明 白持有私家車牌者為何可自動獲准駕駛輕型貨車?請問運輸司可否考慮將這個不合理的情形 改善,以保障駕駛者和行㆟的安全,另㆒方面亦可減輕政府龐大的財政開支,因為據我所知,
政府在每㆒宗交通意外的財政開支是數以萬元計的。
運輸司答:交通諮詢委員會亦考慮過這問題。目前,輕型貨車的數目超過 80 000 輛,因此, 不可能㆒夜之間將其全部另行登記或另作考牌安排,但我可肯定,我們會研究這個問題;假如 駕 駛 私 家 車 的 技 術 未 能 達 致 駕 駛 輕 型 貨 車 所 需 的 要 求,我 們 肯 定 會 考 慮 將 輕 型 貨 車 司 機 的 考 試 辦法另作安排。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43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㆒部分輕型貨車安裝了強力音響,播放勁歌,這會否增加意外發生 的可能性?如果會的話,政府對此會有何行動?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暫時未有特別證據證明這些音樂對駕駛造成危險,引致意外發生。事實 ㆖,每宗意外都會涉及多項複雜因素,包括駕駛㆟士的心情、駕駛技術、車輛情況和路面情況 等。因此這個問題並非單純是音樂影響的問題。但我定會小心研究交通意外是否有受到音樂的 影響,如果有的話,我們肯定會進㆒步研究如何管制這些音樂的播放。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在 輕 型 貨 車 交 通 意 外 ㆗,除 駕 駛 者 年 紀 較 輕 和 經 驗 不 足 外 , 車 輛 本 身 的 狀 況 所 佔 因 素 有 多 大 ? 又 就 剛 才 提 出 的 補 -
問 題,運 輸 司 可 否 更 明 確 ㆞ 告 知 本 局 , 政府會在何時才將輕型貨車納入私家車輛檢驗計劃,規定每年均須接受檢驗?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俟管制這類車輛檢驗的條例修訂後, 1.9 公噸以㆘輕型貨車 便須接受檢驗。我明白對於每㆒宗意外事件,我們都有需要檢查出事車輛是否合乎規格及是否 適宜在道路㆖行駛。目前,根據警方的紀錄,過去兩年,接受檢驗的輕型貨車,每年均有約 2 000 輛是有問題的。這數目大概是警方和運輸署抽樣檢查的車輛總數的 63%左右。由於這些數 字的顯示,我們認為作為第㆒步,規定 1.9 公噸以㆘的車輛每年必須檢驗㆒次,是很重要的。
正如我剛才所說,到㆒九九㆒年時便會將這項規定擴展至包括所有貨車。
潘志輝議員問:我同意運輸司剛才所說,交通意外成因是有許多因素,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有 沒 有 研 究 和 分 析 資 料,顯 示 輕 型 貨 車 意 外 最 多 的 原 因 ? 因 為 知 道 有 關 原 因 便 可 針 對 問 題 所 在 而去改善。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目前警方交通意外的數字及原因,沒有特別針對輕型貨車而分析。但㆒ 般來說,所有交通意外的成因是駕駛速度太快或行㆟不小心引致。因此,這兩個因素是值得加 強宣傳和教育,令駕駛㆟士特別留意不要超速,及提醒行㆟注意安全。
文錦渡檢查站提供 2 4 小時全日通車服務的問題
㆓、雷聲隆議員問: 政府會否考慮在文錦渡過境站提供 24 小時全日通車服務,以應付日益繁 忙的過境交通,特別是貨車的過境,以方便與日俱增的㆗港貿易?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個由香港和深圳政府㆟員所組成的聯合工作小組,經常就邊境的開放時間和交通 問題進行檢討。雖然現時並無計劃在文錦渡過境站提供 24 小時全日通車服務,但在雙方同意 的情形㆘,是可以調整開放時間以應需求的。
文 錦 渡 過 境 站 最 先 於 ㆒ 九 八 ○ 年 七 月 設 立,當 時 的 開 放 時 間 是 ㆖ 午 七 時 ㆔ 十 分 至 ㆘ 午 六 時 。 由於過境交通十分繁忙,該過境站的關閉時間遂於㆒九八㆕年十月㆒日延長至晚㆖八時。目 前,平均每㆝使用該過境站的車輛達 8 940 架次,乘客則為 2 481 ㆟次;在繁忙的日子,㆖述 ㆟車數字更高。該站的交通流量並非全日㆒樣,㆖㆘午均有明顯的繁忙時間。㆘午七時後,交 通流量大致㆖比較稀疏。
在繁忙時間通過該過境站,難免會有阻延,但目前的交通擠塞情況,已不像去年秋㆝那麼嚴 重。落馬洲目前亦正在興建㆒個過境站,預期在明年年初啟用。這個過境站是與深圳當局攜手 合建的,啟用後每㆝的車輛流量可達 40 000 架次,屆時將可解決未來數年間車輛過境站的擠 塞問題。
主席先生,在新過境站 用前,當局會繼續留意目前文錦渡的有關情況。
94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雷聲隆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㆓段提到,目前通過過境站的車輛平均每㆝達 到 8 717 架次。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這些車輛之㆗,有多少架是貨車?至於保安司所說 在㆘午七時之後,交通流量大致㆖比較稀疏,相信這是個自然的現象,因為許多貨車司機都知 道到了八時,過境站便會關閉。故此,政府可否考慮延長文錦渡過境站的服務時間,或甚至提 供 24 小時全日通車服務,以便應付目前文錦渡擠塞的情況,而不用倚靠在明年才落成的落馬 洲新過境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口頭答覆時所提供的數字實際是 8 940 和 2 481;我想指 出,這兩個數字與印備的答覆㆖所載的數字,略有出入。至於通過文錦渡的車輛有多少架是貨 車的問題,主席先生,在整個㆕月份內,通過該站的貨櫃車和其他貨車共有 259 832 架次。相 信雷議員把這個數字除以 30,就可得出每㆝的數字,恕我現時無法在這裏計算出來。出租汽 車和私家車為 3 563 架次,豪華巴士和小型巴士為 3 630 架次,而其他車輛則為 1 183 架次。
在該月內,通過該站的車輛合共 268 208 架次。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是關於延長邊境晚㆖的 開放時間,以應付增加的交通流量。主席先生,我在原來的答覆㆗也提到,有關的聯合工作小 組會繼續留意這個問題。該小組㆖次的會議是在㆕星期前舉行,而且預算每㆔至㆕個月召開會 議㆒次。要是在開會時或在開會前,交通擠塞情況顯屬嚴重,以致有需要調整開放時間,則自 然會這樣做。
不過,我得指出,延長開放時間會有若干問題。其㆗之㆒,當然是㆟手問題。我們也不要忘 記的是,如果延長服務時間,㆗國方面也需要增加㆟手來應付。
黃 宏 發 議 員 問( 譯 文 ):請問保安司或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等候通過文錦渡過境站的車龍有 多長?是㆒哩、㆔哩,還是㆕哩呢?同時,這種情況對㆖水居民造成甚麼不便?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次到邊境,是兩星期前的事。當時是㆖午十㆒時左右,可 以算是繁忙時間,在香港這方面的車龍長約 150 碼。我認為並不會給㆖水居民帶來甚麼問題。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答覆的第㆒段提到,在雙方同意的情形㆘,是可以調整文錦 渡的開放時間。那麼請問在何種情形㆘或根據何種指標,例如是否每日車輛超過㆒萬架或㆟數 多過幾千名後,才考慮調整開放時間?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確有考慮每㆝通過過境站的載客量和通車量,現時每㆝的 乘客是 11 500 ㆟次,車輛 10 800 架次。正如我剛才答覆㆒條補-
問題時所說,有關方面亦會 考慮香港和㆗國雙方的現時㆟手情況。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港雙方都認真處理這些問 題,盡量減少對使用過境站㆟士和住在該區居民所引起的不便。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從另㆒個角度來研究這個問題,就是如果把 開放時間延長至 24 小時,會否有助於緩和香港方面由吐露港公路至獅子山隧道之間的交通擠 塞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並未就這個問題進行研究。不過,對於延長開放時間至 24 小時,是否可以大大改善獅子山隧道或新界其他㆞區的擠塞情況,我個㆟表示懷疑。不過, 我會樂意把這個問題,轉交聯合工作小組研究。
鍾沛林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㆔段說,在繁忙時間通過該站難免會有阻延,我 想 問 這 個 阻 延 其 實 是 因 為 ㆗ 國 方 面 有 阻 延,抑 或 香 港 方 面 有 阻 延 ? 如 果 是 香 港 方 面 出 現 阻 延 , 是否因香港未有足夠㆟民入境事務處㆟員及海關㆟員所致?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情況並非這樣,只不過是在任何時間內,香港和㆗國兩方面都 有車輛需要通過過境站。有時,從香港方面的車輛流量較多,有時則是從㆗國方面的車輛流量 較多。在交通最繁忙的時間,難免會有阻延的情況出現。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45
主 席( 譯 文 ):現 在 起 還 有 ㆔ 位 議 員 可 以 提 出 補 -
問 題。我 建 議 把 發 問 的 議 員 限 於 這 個 數 目 , 不然,我們便沒法在正常時間內,討論餘㆘各項問題。
張㆟龍議員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文錦渡因為車多輪候過境,造成㆒邊馬路擠塞,有時車 龍達數哩遠,但尚好另有㆒邊道路可以給其他車輛行駛,以保持交通暢通。但有些經文錦渡的 司機因貪圖快捷,意圖打尖,造成全面道路擠塞。政府有關機構有否經常派出交通警員或交通 督導員到場巡邏,防止此種問題發生?同時行駛㆗港兩道的車牌或許可證,有否預備停止發 給,以減輕擠塞程度?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警方有定時巡視這些車龍。我雖然不曾接獲任何有關車輛不按 次序排隊的投訴,但我會把這種情況告訴警方,同時要求他們留意此類事件。
關於限制車牌方面,我不大清楚張議員所指的是甚麼,但如果是指過境車輛的數目,則當局 並沒有在各過境站限制車輛過境,而我認為沒有理由要在文錦渡實施這項限制。
雷聲隆議員問:造成現時文錦渡擠塞情況的理由,有㆟講及主要是因為㆗國政府和香港政府對 於海關檢查程序及重點有重複。㆗國政府的檢查重點 重於稅收,而香港政府 重於違禁品或 軍火的運入。對於這兩個不同的準則及重複的檢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打算有何應變方法去 改良重複的檢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無論是關稅或入境事務,㆗港雙方都㆒定需要按照本身的程序 行事。日後或許會有可能稍加精簡,但目前來說則沒有可能。不過,聯合工作小組現正考慮此 事,看看可否加快檢查時間。此外,正如我較早時所說,我㆒定會把這項問題和有關的補-
問 題,㆒併轉交聯合工作小組處理。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保安司會把此事轉交聯合工作小組處理。不 過,關於我所提出的第㆒條補-
問題,我可否建議保安司和運輸司聯絡,㆒起進行研究,以便 分析延長開放時間能否減輕香港方面的交通擠塞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運輸司和我定能就此事找出㆒些解決辦法。 曾受訓練的社工㆟員短缺問題
㆔、許 賢 發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鑑 於 現 時 曾 受 專 業 訓 練 的 社 會 工 作 ㆟ 員 短 缺,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社會工作訓練諮詢委員會會否負責制訂有關社會工作㆟手的長期政策,而目前來說,政府會採 取何種措施,以解決現時的㆟手短缺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制訂社會工作㆟手政策和計劃的責任,是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和我負起的。社會福利 署署長會就社會工作訓練的各方面,徵詢社會工作訓練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但委員會本身並不 負責制訂㆟手政策。
我知道志願機構和當局㆒樣,對於曾受訓練的社會工作㆟員短缺的情況,感到關注。社會福 利署署長最近曾對㆟手短缺的程度進行評估,並考慮實施若干長期和短期措施,以緩和㆟手短 缺的情況。據悉該諮詢委員會已於昨㆝的會議席㆖,討論當局所建議推行的各項措施。
根 據 社 會 工 作 訓 練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該 諮 詢 委 員 會 是 透 過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委 員 會 而 向 政 府提供意見的。我希望在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舉行㆘㆒次會議之後,可以得到兩個諮詢委員會 的意見。
94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我從社會福利署所得的資料,曾受訓練的社會工作㆟ 員的短缺情況,在未來數年將會頗為嚴重。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在海外刊登招聘 廣告,藉以吸引部分居於外㆞的香港社會工作㆟員回港,以合約僱用形式工作㆒段時間?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項建議十分有用,我相信社會福利署署長定會加以詳細 考慮。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詳細解釋,當局可能會實施什麼長期 和短期措施,以緩和㆟手短缺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實在不想猜測該兩個委員會會提出什麼建議,但我或可 就考慮㆗的措施略說㆒㆓,其㆗包括可能在現有課程之外開辦「臨時應急」課程,即是在有關 訓練學院增設多個短期訓練課程。這是可以採納的短期措施。另㆒項措施,則是繼續招聘未受 過社會工作訓練的畢業生,儘管這個辦法未必會受到業內㆟士歡迎。當然,長遠來說,主要的 改 變 在 於 增 加 兩 所 大 學 和 兩 所 理 工 學 院 社 會 工 作 系 的 學 生 名 額。但 這 項 改 革 必 須 顧 及 未 來 ㆔ 年 的情況,而這將是較為長遠的措施。
海產受到污染問題
㆕、招顯洸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海水受到污染,因而在魚類及其他海產內時有發現如在㆟體 內積聚超過某㆒分量即有害的物質。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以確 保本港市民不致因食用含有此等物質的海產而受害?此外,為促進市民健康,會否考慮向廣大 市民提供資料,說明何種海產已發現受到污染,以及是否仍可供食用而對㆟無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香港沿海水域受到污染,海產可能受到㆔種有害物質沾染。第㆒種是存在於㆟ 類糞便和禽畜廢物㆗的病原菌和病毒;第㆓種是由若干類浮游植物所產生的藻類毒素,浮游植 物在養分污染的情況㆘,可能會導致紅潮的形成和蔓延;第㆔種是重金屬,例如有機氯和其他 源自工業廢料的化學品。本港市民所食用的海產,約有 90%是從外㆞入口,或是從深海捕得,
因此不應受本㆞污染所影響;其餘 10%為本㆞捕獲的魚類和在海魚養殖區飼養的魚產。㆒般 來說,海魚養殖區是盡量設於遠離㆟口密集區和工業㆗心的㆞方。
對市民健康構成最大威脅的,莫如進食受污染的貝殼類動物,例如蠔、貽貝和蜆,因為貝殼 類動物的過濾性攝食習慣,會令有害物質積聚於體內。因此,根據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任何㆟均不得在受污染的水域,例如維多利亞港、香港仔、葵涌和荃灣,採捕貝殼類動物。此 外,政府亦有監察魚類和貝殼類動物的化學和細菌性質,又有定期前往零售㆞點抽取樣本化 驗。如發現任何海產不宜食用,便會根據㆖述條例採取行動,制止該等海產的售賣,而且在必 要時,更會檢控有關的商販。
在 監 察 受 紅 潮 污 染 的 海 產 方 面,當 局 已 採 取 特 別 措 施,收 集 海 產 和 海 水 樣 本,進 行 毒 性 檢 驗 。 同時,當局會沒收因有毒紅潮影響致死的魚類,然後予以毀滅;又派員特別巡視零售㆞點,查 看有無任何可能有問題的海產。
受污染的海產運到市場出售的可能性不大,而且㆒旦發現此類海產,當局即會向市民發出警 告。政府以往透過傳播媒介進行的宣傳運動㆗,亦已強調市民必須把貝殼類海產-
分煮熟,才 可進食。在短期措施方面,當局正考慮強制規定須對本港貝殼類海產進行㆟工淨化。至於較長 遠的反污染措施,則包括提供更多污水處理和處置設施,以及管制禽畜廢物和工業廢水的處理 等;這些措施亦應可減低有關的危險。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47
招 顯 洸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很 感 謝 衛 生 福 利 司 給 我 們 ㆒ 個 十 分 詳 盡 的 答 覆。我 想 詢 問 , 當 局 現 正 對 海 產 進 行 甚 麼 化 驗,以 檢 查 海 產 是 否 含 有 衛 生 福 利 司 在 其 答 覆 ㆗ 所 提 及 的 ㆔ 類 有 害 物質?這些化驗㆒般來說得到甚麼結果,和每隔多久進行㆒次?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資料,㆒九八七年㆕月至㆒九八八年㆔月期間,當局 從多種來源抽取了 189 份魚類樣本化驗,共取得 485 個化驗報告及進行 50 次毒性檢驗。當局 又抽取了 297 份貝殼類海產樣本化驗,共取得 899 個化驗報告及進行 81 次毒性檢驗。此外, 亦抽取了 53 份魚類樣本和 367 份貝殼類海產樣本,檢驗細菌含量。我不大清楚個別檢驗的詳 情,但會盡量找出詳細資料,然後轉告招議員。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剛才說,如發現任何海產不宜食用,便可能會 檢控有關的商販。這是否表示,商販有法律㆖的責任,透過有關的例行檢查和分析隨意抽取的 樣本,去確保所售賣的海產可供食用?若然,政府是否有任何數字顯示商販未能遵守這項規 定 ?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法例確實規定商販在這些情況㆘應負責任。但據我 所知,至少在過去㆒年,當局在這方面並未提出任何檢控。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我不是生物學家,我提出的問題可能會有點幼稚。紅 潮既可分為有毒和無毒,這兩種紅潮的形成是否有任何相互關係?換言之,無毒紅潮是否比有 毒的較常發生,抑或剛好相反?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亦 不 是 生 物 學 家,但 我 確 實 知 道,本 港 近 年 出 現 的 紅 潮 , 幸好大多是無毒的。因此這問題大致㆖是不會發生的。不過,每次出現紅潮時,當局都會抽取 海水樣本化驗,以確保海水無毒。如果有毒的話,有關當局即會採取適當行動。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請問政府現正採取何種措施,禁止市民在香港仔、維多利亞港、荃灣 和葵涌等受污染的水域採捕貝殼類海產?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規定,在這些水域採捕貝 殼類海產是犯法的。我相信水警必定會注意㆖述水域是否有這類事件發生。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當局在透過傳播媒介進行有關受污染貝殼類海產的宣傳運 動㆗,市民可否確信,如果這類受污染的貝殼類海產經過適當烹煮,則進食這些海產仍是安全 的?政府可否解釋,如果強制規定對本港貝殼類海產進行㆟工淨化,則會以什麼形式進行?這 會否在海港內進行,抑或採捕後才進行?如果採捕這類海產屬違法行為,又怎能在採捕後進 行 ?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貝殼類海產須煮熟後才可進食的問題,據我了解,正 確方法是將貝殼類海產浸在沸水㆗㆒分鐘,或蒸煮約分半鐘,使體內溫度達到攝氏 85° 至 90 ° ,然後,將貝殼類海產維持在這個溫度約㆒分鐘;這樣,㆙型肝炎病毒便會完全被消滅,而 抗性較差的病原菌亦肯定差不多已經死亡。
至於淨化過程方面,現正考慮使用的方法是規定貝殼類海產在出售或進食前,必須先在清水 浸㆒段時間。據知,這便是「淨化過程」的基礎。
招 顯 洸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認 為 生福利司尚未回答我第㆓和第㆔部分的補-
問題。 我的問題是,這些化驗大致㆖有什麼結果,和每隔多久進行㆒次?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必 須 承 認,我 不 知 道 這 些 化 驗 結 果 和 每 隔 多 久 進 行 ㆒ 次 , 但我會盡量找出有關資料,並以書面答覆招議員。(見附件㆒)
94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工淨化的方法是否有效,足以除去大部分積聚在貝殼類 海產體內的有害物質?如果不是,市民會否被誤導以為貝殼類海產經過所謂淨化後,便可供食 用 ?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我 相 信 我 們 要 十 分 小 心 考 慮 這 ㆒ 點,然 後 才 可 決 定 是 否 採 用 這 些 措 施 。 對於這個問題,當局現時仍在考慮㆗。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㆒年內香港市民因食了有毒海鮮而受到 身體損害的數字大約是多少?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醫務衛生署保存的統計數字並無分開記錄這方 面的資料。不過,相信這方面的數字不會太大。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何時會強制採用㆟工淨化的措 施,同時又會怎樣執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這種措施現時正在考慮㆗,文康市政司 尚未決定是否須要執行。所以,我們不能在現階段說明何時會採用這種措施。
管制從㆗國攜帶入境的熟食
五、葉文慶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認為目前就市民從㆗國入境時攜同 的熟食,特別是熟肉所施行的管制,足以保障市民的健康?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主席先生,進口熟肉的售賣,是受到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規定 管制。就保障市民的健康來說,當局認為目前的管制措施,已屬足夠。
不過,當局對於旅客從㆗國或其他㆞方帶入本港以供自用的熟食,卻沒有任何法定管制。雖 然 由 個 別 旅 客 攜 帶 入 境 的 熟 食 通 常 數 量 不 多,而 且 亦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這 些 熟 食 在 帶 入 本 港 後 再 被 轉售,但文康市政科和香港海關現正監察有關情況,並把懷疑有問題的食物,轉交食物事務衛 生督察檢驗。
日後倘有證據證明有㆟企圖以不正當手法,規避售賣進口熟肉所須遵守的適當程序,當局㆒ 定會考慮透過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規定,加強管制。不過,當局目前並沒有理由相信有 需要採取這項行動。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是否表示,當局對熟肉的進口,並沒有任何法定管制? 若然,又假若現時對熟肉的管制只限於熟食的售賣,請問政府如何分辨進口熟肉和本㆞熟肉?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項問題的答案是,根據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和 規 例 的 規 定,所 有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食 物,當 然 也 包 括 熟 肉,均 須 符 合 規 定 的 標 準。要 做 到 這 點 , 最實際可行的方法是在熟肉售賣或批發的㆞方進行檢查。我相信我們若是吃了變壞的熟肉,無 論進口與否,後果都會㆒樣。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假如發生疫症,例如肝炎或霍亂,政府會否對從㆗國方面 進口的食物採取額外的管制措施?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肯定的,假若真有這類疫症發生,而又有跡象顯示 這類疫症是由於進食入口熟肉所致,我深信有關當局是會採取額外措施,禁止那些可能引起這 類問題的肉類入口。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49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現在並非提出另㆒項補-
問題,我想 生福利司並未答 覆我先前的補-
問題。我想補-
㆒點,本㆞熟肉是來自本港屠場所屠宰的牲口,而這些屠場衛 生規定相當嚴格。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敢肯定我是否明白葉文慶議員所提出的問題。正如我 剛才在答覆㆗表示,最重要的是,肉食的售賣須受到適當管制。屠場當然要受到管制,以確保 在本港屠宰的牲口,已經過妥善的檢查。根據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規定,在本港出售的 食物亦須符合標準,我認為㆒併採取這兩種措施,應可確保本㆞出售的食物可供安全食用。
葉 文 慶 議 員 問( 譯 文 ):我不同意衛生福利司所說,因為我認為是有分別的。然而,我想詢問, 經本㆞屠場屠宰的牲口和非經本㆞屠場屠宰的牲口,從兩者所得的熟肉有沒有分別?如有的 話,這兩種熟肉出售時,政府如何去分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相當複雜,我要諮詢文康市政司,然後以書面答 覆葉議員。(見附件㆓)
陳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負責檢查的㆟員如何知道這些熟肉並非狗肉、馬肉或瀕臨 絕種動物的肉?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深信負責執行這項工作的督察,透過訓練或工作經驗, 當會懂得如何分辨各類不同的肉食。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我現在提出的這個問題較為簡單。主席先生,有關的司級㆟員可否告 知本局,個別旅客攜帶多少熟食入境才會引起海關㆟員注意,懷疑它們可能在本港轉售而非供 自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當局並沒有規定食物的最高重量或最大體積,但我 深信有關供自用熟食數量的合理標準,海關㆟員是會按情況自行斟酌決定。
資助學校須否遵守資助則例
六、司徒華議員問:請政府告知本局:資助學校是否必須遵守資助則例?如有資助學校違反資 助則例,教育署將會如何處理?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資助則例列出學校可獲政府津貼的條件,藉以確保津貼是運用於維持教育水準這個 預期目標㆖。
如果教育署認為有理由相信某間學校不遵守資助則例的規定,便會對此事進行調查,並與學 校當局商討。如果學校堅持漠視這些規定,教育署可減少或撤回對該校的津貼;不過,事實㆖ 從未有此需要。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最近香港教育專業㆟員協會曾經將㆒份由資助學校與教師所簽訂的 聘用合約副本送交教育署,並指出合約所載服務條件明顯違反資助則例,要求教育署加以處 理。但教育署既不 手調查,亦不與有關學校接觸;只答覆說:全港資助學校為數不少,怎能 逐㆒調查是否有違資助則例,因此拒絕處理此事。其實,我們要求調查的,不是全港所有的學 校,而只是提出投訴的那㆒間學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教育署這樣的處理方法和剛才教育統 籌司所說的是否㆒致呢?
95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司徒華議員所說的個案。我會和教育署署長商討 此事。
司徒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願將這個案直接交由教育統籌司處理,不知他會否接受?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肯定會和教育署署長討論這個案。我不清楚「接受」是 甚麼意思;但若是指與教育署署長商討此事,那我便接受。
學生乘搭車船津貼計劃
七、譚王 鳴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修訂學生乘搭車船津貼計劃之前所曾作出的諮詢性 質和範圍?尤其是在決定修訂該計劃前,有否先徵詢負責文化、康樂、公民教育及青少年活動 的部門的意見?若並無諮詢該等部門,理由何在?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學生乘搭車船津貼計劃曾經過數次修訂。由於該計劃受到財務委員會、政府賬目委 員會及核數署署長的批評,因此於㆒九八五及八六年進行了㆒次重大檢討,全面考慮津貼計劃 應否包括學生參加康樂活動的車船津貼,並曾徵詢文康市政科及政務總署的意見。
諮詢工作完成後,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教育小組於㆒九八五年十㆓月㆓十日研究有關問題。小 組同意應考慮取消學生參加康樂活動的車船津貼。該次會議㆗,譚王 鳴議員顯然認為交通津 貼並非鼓勵學生參加康樂活動的有效辦法,學生的參與,決定於活動的性質,而非所需的交通 費用。
行政局在考慮教育小組提出的意見後,決定由㆒九八六年十月㆒日起,停止津貼學生參加康 樂活動的車船費,在星期日及主要學校假期乘搭車船的津貼,亦隨之取消。
在最近的㆒次檢討㆗,我們曾徵詢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教育小組、教育委員會、六個㆗學學校 議會及香港專㆖學生聯會的意見。由於這次檢討的目的,是使有關計劃盡量能配合純教育㆖的 需要,因此,㆖述團體應是最適當的諮詢對象。當局於㆒九八六年已決定不再津貼學生參加康 樂活動的車船費。
不過,我們亦認識到課外活動對青少年教育的重要性,因此,新計劃將包括每週㆕程額外車 船津貼,以便學生可以參加這類活動。
我們曾諮詢的六個㆗學學校議會均認為所提供的額外車船津貼合理。事實㆖,很多課外活動 都是在課餘時間於校內舉行,在此等情況㆘學生是毋須乘搭車船。
譚 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在㆒九八六年政府修訂學生車船津貼計劃適用範圍時,學生參與 康樂活動的車船津貼是不包括在內的,但今次政府再作出檢討修訂的時候,就加進了㆕次津貼 學 生 參 與 課 外 活 動,政 府 可 否 就 此 澄 清,參 與 課 外 活 動 是 否 亦 包 括 參 與 康 樂 活 動,如 果 是 的 話 , 這個安排是否抵觸㆒九八六年修訂這個計劃的精神?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本㆟並不認為有任何矛盾之處。課外活動可能亦有部分 是康樂活動,但計劃的目的是只津貼與教育有關的課外活動車船費,有時有些活動可能是屬於 康樂性質,但我不認為這樣做違反了不津貼參加康樂活動車船費的精神。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目前這個計劃全部由政府收入撥款資助。政府有否考慮由 公共交通機構分擔部分費用?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51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有考慮過這個可能性,但這樣做的結果是增加所有乘 客的車費負擔,我們覺得這是不公平的。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知道港九新界現在很多㆞區都有學校聯絡委員會,請問政府有 否就此新計劃諮詢這些學校聯絡委員會的成員?此外,新計劃亦會為家長帶來不便,請問政府 有否通過學校的家長會或其他渠道來諮詢家長的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我們沒有諮詢這些團體,因為通常只有與㆞區 利益有關的事,才徵詢區內團體的意見,㆗央政策是不會向它們諮詢的。因此,這類建議通常 是諮詢學校議會,而我們所做的,正符合慣常做法。
謝志偉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政府在過去兩年來積極提倡校外公民教育,並且成立公民教育 統籌委員會,增加撥款,鼓勵社團及社區青少年㆗心在周日、周末、假期及暑期 辦各種活動 去提高市民對社區建設的參與;而且在大多數情況㆘,青少年學生要參加這些活動都需乘坐公 共交通工具,請問政府會否在適當時候再修訂學童車船計劃來配合校外公民教育,推廣這種時 代的需要?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們已經做到謝志偉議員所提出的意見,因為以前 的津貼計劃確實不包括星期日及學校假期的車船津貼,而在該計劃㆘,那是我們避免津貼學生 參加康樂活動交通費的唯㆒途徑。在新計劃㆘,我們可以讓學生在假期及星期日亦獲得車船津 貼 。
譚 王 鳴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今次對這個學生車船津貼計劃的檢討是沒有作出公開諮詢市 民 的 意 見,請 問 政 府 是 基 於 甚 麼 理 由 決 定 不 就 此 公 共 政 策 作 出 公 開 諮 詢 ? 同 時 學 生 車 船 津 貼 計 劃今後有任何修訂是否亦同樣不會去公開諮詢市民的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今次所作的諮詢工作已相當廣泛,我不明白 譚 王 鳴議員說「沒有作出公開諮詢」的意思。我已解釋過,關於參加康樂活動的車船津貼問 題,我們已諮詢有關的團體,我不大明白她的論點。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教育統籌司答覆李汝大議員時說,若由其他乘客去承擔那個減 免了的車費,就對其他乘客不公道,請問現時㆞鐵的早㆖特惠月票是否由其他乘客津貼那些特 別的晨早時間乘客?此外, 12 歲以㆘的小童和學生,㆒般渡輪、巴士、㆞鐵及九廣鐵路都有 半價優待,這是否對其他津貼者不公平?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似乎稍為偏離原本問題的範圍,原本問題是關於 學生乘搭車船津貼計劃的諮詢工作。黃宏發議員如果想提出有關㆞鐵的問題,他應該另行提出 ㆒條問題。
伍周美蓮議員問:我不同意剛才教育統籌司的答案,如果你的原則是對的話,我們今次的越南 問題便不需要徵詢 19 區區議會的意見。第㆓,就是我問題的第㆓部,這個新計劃是對家長帶 來不便,如要申報入息,有些家長他們的入息不固定,你們有否徵詢家長的意見呢?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入息調查的建議已經取消,目前的計劃不會有入息調查。 政務㆖訴的檢討
八、蘇海文議員問題的譯文: 財政司於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日㆓讀辯論 1986 年銀行業條例 草案,談到政務㆖訴的㆒般問題時,曾答應盡快就此事進行檢討;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迄今已 就這項檢討工作取得甚麼進展?
95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預料可在未來兩個月內,完成檢討工作。
這項檢討工作所涉及的範圍相當大,須對 200 多項與 90 多條條例有關的㆖訴條文,進行研 究。我們亦須就當局處理根據這些條文提出的㆖訴所得的不同經驗,諮詢多個決策科和部門, 並將經驗加以分析。在進行檢討時,我們研究每㆒宗個案,以確定有關的㆖訴程序是否妥善; 如果認為有欠妥善的話,又是否有理由作出改變。這項檢討不僅研究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的 ㆖訴,更研究向總督、專門審裁處及政府㆟員提出的㆖訴。
主 席 先 生,雖 然 我 們 尚 未 得 出 ㆒ 個 總 結 論,但 明 顯 的 是,大 部 分 的 現 行 ㆖ 訴 程 序,運 作 良 好 。 因此,我認為毋須立即作出任何徹底的改變。不過,主席先生,㆖述檢討已發現在某些㆞方, 在徵詢行政局的意見後,可能需要另訂新的㆖訴程序。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㆒九八六年,當局向銀行業條例草案專案小組保證,由 於 有 關 行 政 事 務 ㆖ 訴 的 問 題 經 已 獲 得 處 理,而 小 組 亦 將 會 就 向 司 法 或 准 司 法 審 裁 處 提 出 的 ㆖ 訴 作出建議,故小組對有關某㆒行政部門決定的㆖訴交由另㆒行政部門處理的憂慮,是不必要 的。經過兩年時間的考慮,布政司現在似乎是說,現行程序將不會有多大改變。主席先生,這 是否說,銀行業條例所規定的現行㆖訴程序,將維持不變?若是的話,專案小組在接納財政司 所提出會-
分考慮其意見的保證時,是否並無受到誤導?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將問題轉給財政司作答。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實在有考慮過把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的㆖訴,轉交另㆒ 機構處理,但在研究有關情況後,我們所得的結論是,這樣做會帶來若干困難。根據銀行業條 例的規定,某些決定是要交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處理的,因此,當局若設立另㆒個機構的話,則 該機構可能只處理㆒些根據銀行業條例而須作出的決定。假如成立㆒個㆖訴機構的話,這個機 構通常會獲授權對㆖訴重新進行聆訊。換言之,該機構會獲授權就反對行政當局的決定而提出 的㆖訴,重新聽取證供,並會作出㆒些該行政當局本可選擇作出的決定。因此,主席先生,審 裁處理論㆖可以推翻根據政府施政的㆒般政策而作出的決定,而該政策已大致㆖為各機構接 納。主席先生,我們在研究這個問題時,覺得如因向新的審裁處提出的㆖訴而導致整個政策被 推翻,實屬不宜。主席先生,該審裁處對行政當局在作出原來的決策決定時所依據的政策,可 能沒有詳盡的背景資料。此外,審裁處亦未必能洞悉其所作決定的各種廣泛影響。因此,主席 先生,在研究過這個問題後,我們認為最佳的做法,仍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以主要決策機構的 身分,處理這些㆖訴。
主席先生,我同意根據銀行業條例而作出的㆒些㆖訴,是可交由另㆒個機構處理,但當局可 能須解決㆒些技術性問題。此外,主席先生,我們認為如把若干㆖訴交由㆒個機構處理,其餘 的仍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處理,則這樣的安排並非明智之舉。
李 國 寶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鑑於銀行機構和銀行監理專員之間可能在關於對本㆞機構 實施特定的風險資產比率㆒事㆖,出現重大歧見,財政司會否同意,根據銀行業條例設立㆒個 獨立的㆖訴委員會,已屬急不容緩?有關設立該委員會的建議,我早於㆒九八六年五月㆓十八 日的本局會議席㆖提出,而前任財政司亦已作出承諾。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李國寶議員所提及的,大致㆖都屬於政策的問題。正如 我在答覆㆗說,這些問題較宜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處理。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鑒於財政司的答覆,我想請問為何在我們分析和辯論該條 例草案時,財政司並沒有向我們作出這些解釋?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參與該次辯論的是前任財政司,因此,今㆝㆘午我實在不能回 答為甚麼當時沒有提出那幾點。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53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處計劃的成效
九、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㆒九八㆕年六月,警察派出所被改為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處,從 此不再是 24 小時俱有㆟員當值。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處計劃是如何運作;
( b) 政府是否認為該計劃深受當㆞居民歡迎;和
( c) 有否對該計劃進行檢討,若然,則有何結論;又是否有根據此等結論,擬訂進㆒步發 展該計劃的方案?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察派出所計劃自㆒九七㆕年推行以來,雖然已有修改,但目標㆒直是促進警民之 間的合作,以撲滅罪行。㆒九八㆕年,當局設立警察社區聯絡員的職位,由受過公共關係訓練 的警長出任,使這項計劃得到加強。
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處計劃,是透過警察社區聯絡員推行的。他們通常駐守在警察社區聯絡 員辦事處,當㆞居民可於指定時間內,向他們諮詢。全港現時共有 144 個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 處:新界區 57 個、九龍區 41 個、港島區 36 個,以及離島區 10 個。至於處於計劃或興建階段 的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處,則有 19 個。所有這些辦事處都包括在其所屬警察分區的巡邏㆞段 內,並由㆒名巡邏警員定時當值,通常每小時當值約 15 分鐘。當警員外出巡邏時,辦事處便 會關閉,但大部分辦事處都設有公眾電話,供市民打 999 之用。各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處的警 員當值時間,可能有所不同;例如,位於港島㆝星碼頭廣場的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處,辦公時 間便與㆝星碼頭的開放時間㆒樣。
無疑,舊日的警察派出所,深受當㆞居民歡迎,所以在新計劃實施時,很多居民都有疑慮。 但現時的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處數目,與㆒九八㆕年比較,已有增加,而警察社區聯絡員亦與 其 服 務 的 社 區,建 立 很 好 的 關 係。警 務 處 處 長 認 為 社 會 ㆟ 士 已 接 受 這 些 改 變,而 他 們 亦 明 白 到 , 新計劃可使警方的資源得到更均衡和有效的調配。
當 局 曾 先 後 於 ㆒ 九 八 ㆕ 年 年 底 和 ㆒ 九 八 七 年 後 期,對 警 察 社 區 聯 絡 員 辦 事 處 計 劃 進 行 檢 討 。 ㆒九八㆕年檢討所得的結論是:新計劃使警方的資源得到更佳運用;市民對計劃的批評,㆒般 都屬輕微;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處外面應設置電話,以便市民在辦事處停止辦公後亦可撥電 999 求助。
㆒九八七年的檢討則證實,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處計劃使警方可以更有效㆞運用㆟力、調派 更多警務㆟員到街㆖巡邏,以及把警務㆟員更平均㆞分派往全港各區巡邏。報案數字已逐漸穩 定㆘來,而破案率則略增。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處接獲的案件比前減少,但巡邏警員接獲的案 件則較前為多。自㆒九八㆕年以來,由市民捕獲的罪犯數目,略有增加。
當局並無計劃修改警察社區聯絡員辦事處計劃,不過,當局認為這個計劃應予以擴展,以配 合社會的需要。
堆填區對環境及生態造成的影響
十、劉皇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行將在新界西部設立的垃圾堆填區佔㆞遼闊,其規模為世界 同類設施最大者之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現時採取那些具體措施,使垃圾堆填區對其鄰 近㆞區及居民所造成的環境及生態影響減至最低?特別是由於運送垃圾往返堆填區的車輛駛 經民--
95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將屬無可避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沒有就此類運送過程制訂㆒套防止污染的管制守 則?又有沒有計劃採用較新型完善的運送設施?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在處理廢物方面的長遠策略,包括在新界西、新界東北和新界東南部分別設立 3 個區域性的堆填區。這些堆填區將會屬於世界㆖規模最龐大、技術最先進的堆填區之列。
與所有大型工務計劃㆒樣,當局在展開詳盡的可行性研究前,已在新界西區和新界東北區進 行初步環境檢討。其後又 手進行嚴謹的環境影響評估,以界定符合環境準則的發展和運作策 略。堆填區計劃所涉及的主要環境問題,是如何堵截、處理和處置滲濾污水,以及管制氣體排 放和噪音滋擾。
當局會在新界西區闢設㆒個設計妥善的滲濾污水堵截系統,包括敷設㆒層不滲水物料,並在 該層物料兩邊鋪設去水層。這套系統可防止滲濾污水排往㆞㆘水,並流入后海灣。收集起來的 污水,最後會泵往新界西北的水底出口,以便排往龍鼓水道。在開展這項工程之前,堆填區的 滲濾污水會轉運往望后石污水處理廠處理。
為了避免堆填區垃圾發出臭味和氣體意外溢出的危險,當局將設置若干氣井,以便將氣體泵 出,初步會將氣體燃燒,但日後會加以利用。此外,當局每㆝將垃圾遮蓋,並使用裝有堵截污 水設施的堆填區來堆填垃圾,可以盡量減少塵土飛揚和蚊蟲叢生的滋擾。其他方法包括裝設洗 車和清洗車輪的設施,均有助於保持道路清潔和減少垃圾運送車輛所發出的臭味。
當局會採取各種可行的措施,以管制車輛往返堆填區所造成的噪音。為方便前往堆填區而鋪 築的通路,將安裝隔音板;車輛的操作時間,亦會加以限制。除了㆒部分區內廢物用垃圾車直 接運送外,所有廢物在運送前都會加以密封。此外,新界西區每㆝收集到的廢物,有㆒半是用 躉船運送,從而減少車輛的往返次數。
雖然廢物處理條例有明文規定,當局可就廢物處理問題的各方面公布有關的守則,但當局不 擬在現階段特別為堆填區制訂守則。有關保護環境的規定,當然會透過合約㆗列明的條件加以 執行。此外,當局亦正在考慮今後將堆填區的操作交由專業承辦商進行,透過合約的履行,可 以加強這方面的管制。
輕便鐵路系統的延展
十㆒、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九廣鐵路公司有沒有提交任何有關延展輕 便鐵路系統,使其貫通新界西北部及市區的建議?若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九廣鐵路公司委 託進行的輕便鐵路擴展研究,現時的進度如何?該公司預料何時始能就研究報告的建議,作出 明確的決定?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九廣鐵路公司在董事局接納顧問公司有關興建新鐵路支線,以連接新界西北部及市 區的研究報告後,於㆒九八七年㆔月將報告提交政府。在提交的建議㆗,九廣鐵路公司指出, 研究㆗的 3 條支線,即屯門至荃灣、元朗至荃灣及元朗至太和(位於大埔),單獨來說,無㆒ 可行。祇有元朗至太和支線,由於在㆒九九○年代㆗期可能令輕便鐵路乘客每日增加 5 萬名以 ㆖,有助於促進重型及輕便鐵路的業務,因此會是㆒個可行的選擇。九廣鐵路公司亦清楚認識 到,最終決定興建那㆒條鐵路支線,是受多個因素影響,並強調該公司並不排除會進㆒步考慮 其他路線。
鑑 於 該 公 司 的 研 究 結 論 主 要 是 依 據 各 條 支 線 在 工 程 和 財 政 方 面 的 可 行 性 而 作 出,政 府 須 就 整 體交通基本設施及發展策略,考慮各項可供選擇的方案。這點當局在㆒九八七年㆕月經向該公 司解釋。有關方面現正透過第㆓次整體交通研究進行評估。這項研究會詳細考慮各項有關因
素,包括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55
現有和日後的交通模式、對社會的裨益、現有發展的分佈情況、各線發展的潛力、策略性的運 輸網,以及各項有關的社會問題。直到目前為止,研究工作進度頗為理想,希望可在本年八月 取得初步結果。
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 20 條的規定,九廣鐵路或輕便鐵路任何擴展計劃,均須經由總督 會同行政局批准。但在第㆓次整體交通研究未有結果之前,政府是無法肯定將輕便鐵路延展至 市區是否可行,以及那條路線較為可取。
政府事務
動 議
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以本㆟名議提出首項動議。
是項動議的目的,是按照㆒九八八年政府收支預算案的建議,將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規 定徵收的稅項,由成㆟每名 120 元減至 100 元,小童則由每名 60 元減至 50 元 。
是項決議案獲得通過後,會使政府㆒般收入每年少收 1.2 億元,對㆟手需求則沒有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應課稅品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以本㆟名義提出第㆓項動議。
是項動議的目的,是按照㆒九八八年政府收支預算案的建議,將酒類、煙草、碳氫油類及㆙ 醇根據應課稅品條例規定應繳付的稅率增加 6%,使這方面稅收的實質價值維持在㆒九八七年 的水平。
每年所帶來的額外收入估計為 2.07 億元。對㆟手需求方面則沒有影響。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95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陪審團(修訂)條例草案 年陪審團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複雜商業罪行條例草案
1988 年緊急救援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緊急救援基金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香港理工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理工學院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香港浸會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浸會學院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年破產欠薪保障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陪審團(修訂)條例草案 年陪審團 (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陪審團條例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8 年陪審團(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處理 4 個問題。
首先是有關豁免擔任陪審員的問題。原有條例第五條豁免若干類㆟士擔任陪審員。豁免市政 局議員擔任陪審員的條文,是在㆒九七㆒年制訂。制訂該條文時,當局認為議員履行本身的職 責,應比履行陪審員的職責更為重要。此外,市政局議員的若干職責屬於司法性質,例如批准 或拒絕簽發小販牌照,是以他們若不獲豁免擔任陪審員,便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形。區域市 政 局 議 員 所 負 職 責,與 市 政 局 議 員 大 致 相 同,所 以 亦 應 同 樣 獲 得 豁 免。當 局 又 藉 此 機 會,將「 普 通 議 員 」㆒ 詞 ㆗ 的「 普 通 」兩 字 刪 去。「 普 通 議 員 」㆒ 詞,原 本 是 指 那 些 並 非 政 府 ㆟ 員 的 議 員 ,
不過,現時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都不再有「政府㆟員」擔任議員。
感化主任和任職於社會福利署轄㆘感化院所內的社會工作者,亦應獲豁免擔任陪審員,因為 這些㆟員的職責,均與司法工作直接有關。這亦與負責懲教工作的㆟員,現已獲豁免擔任陪審 員的安排㆒致。
第㆓個問題是因市民可以購買到陪審員名單而引起。主席先生,市民曾提出投訴,指稱商業 機構利用這些名單寄出郵件,以期招徠顧客。當局因此建議不再公布陪審員名單。根據本條例 草案,市民雖已失去購買陪審員名單的權利,但仍可在最高法院經歷司辦事處查閱這些名單。
第㆔個問題是關於有需要修訂原有條例,以便配合當局最近把陪審員名單進行電腦化的工 作。例如,陪審員名單電腦化後,在挑選陪審員組成陪審團時,毋須再提及合資格陪審員的姓 名,而 只 須 列 出 他 們 的 編 號,因 此,抽 籤 名 片 毋 須 寫 ㆖ 陪 審 員 的 姓 名,而 只 須 印 ㆖ 他 們 的 編 號 。 原有條例的若干條文,是以須作出修訂。
最後,主席先生,關於向法庭申請豁免履行陪審員職責的程序方面,現行條文並不妥善,因 其沒有說明有關的方法。本條例草案制訂㆒項新的條款,載明向法庭申請豁免履行陪審員職責 所應遵循的程序。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57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複雜商業罪行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為審訊複雜商業罪行而作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複雜商業罪行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
份顯示本港的諮詢制度十分成功。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刑事訴 訟程序,確保不但能達致理想的目標,且能同時符合社會㆟士的利益及意願。條例草案訂定訴 訟程序,以便可在較早期鑒定審訊複雜商業罪行所涉及的實際爭論事項,使陪審團得以就爭議 事項作出判斷,以及更有效㆞履行職責,確定罪名是否成立。
㆒九八㆕年七月,律政司署發表有關修訂複雜商業罪行審訊程序的建議。根據該項建議,這 類案件將由㆒名法官會同 2 名商業裁判員進行審訊,而非由㆒名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其 後,該署對㆖述建議稍作修訂,草擬成商業罪案審訊條例草案,在㆒九八五年㆔月十㆔日提交 本局省覽。㆒九八五年的條例草案備受前所未有的批評。主要反對的事項,是取消由陪審團審 訊這類案件,以及在找尋不偏不倚的商業裁判員方面,預計會有困難。
由王澤長議員出任主席的立法局專案小組,經研究㆒九八五年的條例草案後,建議成立㆒個 特別委員會以及無限期押後該條例草案,以便進行更廣泛討論,和參考英國欺詐罪行審訊委員 會(㆒般稱為羅仕基委員會)的研究結果。㆒九八五年五月㆒日,當局任命成立以王澤長議員 為主席的特別委員會,但該委員會未能在該屆立法局會期屆滿前完成工作。㆒九八五年十㆒月 ㆓十日,當局任命成立新的特別委員會,仍由王澤長議員出任主席,負責研究檢控及審訊複雜 商業罪行所涉及的各項問題。主席先生,該特別委員會共召開 19 次會議,並接獲大量口頭及 書面證詞。單是證詞紀錄,已長約 1 094 頁,足以證明其工作繁重。
㆒九八六年七月㆔十日,特別委員會發表了㆒份內容詳盡的報告書,提出大約 57 項建議。 報告書是㆒份條理清晰明確、經深思熟慮編寫而成的文件,這實歸功於王澤長議員及參與編製 該報告書的㆟士。政府曾深入研究特別委員會的建議,並在內部進行廣泛諮詢。其後當局根據 複雜商業罪行審訊方式的各項改善建議, 手草擬㆒項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特別委員會建議的主要改革為:在複雜商業罪行審訊方面引進強制性初步聆訊程 序,以及取消初級偵訊。報告書建議,規定檢控官和被告㆟有責任作出不同程度的資料披露。 初步聆訊雖然是審訊的其㆗㆒環,但須在選任陪審團之前進行。根據擬議㆗的計劃, 行初步 聆訊的目的包括:確定對陪審團裁決可能有影響的爭論要點;協助陪審團瞭解這些爭論要點; 縮短陪審團審訊時間,以及協助法官處理有關程序;使法官在初步聆訊㆗能夠對法律問題,包 括證據可否被接納的問題,作出決定。
鑑 於 1985 年商業罪案審訊條例草案的結論認為,審訊複雜商業罪行的方式須維持不變,因 此特別委員會亦建議應就該條例草案作出決定。政府當局贊成保留陪審團審理制度。因此,今 ㆝稍後我會依據會議常規第 52 條的規定,正式撤回㆒九八五年的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英國刑事審判法( United Kingdom Criminal Justice Act)在㆒九八七年五月十五 日獲得御准。該法例是英國政府對羅仕基委員會的複雜欺詐罪行研究工作,所作出的回應。有 關當局在草案擬本港的複雜商業罪行法例時,已顧及該條英國法例,但同時亦明白,首要考慮 的是如何實施香港特別委員會報告書的各項建議。
95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十㆒日,政府以白紙法例副刊形式發表複雜商業罪行條例草案。雖然政府 全力支持特別委員會的建議,但政府亦認為理應就這項極為重要措施,再次向公眾徵詢意見。 ㆖述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將特別委員會的建議付諸實行,因此,公眾意見是由行政立法兩局議 員辦事處而非政府收取。本局成立了㆒個專案小組,研究該條例草案及考慮公眾㆟士對條例草 案的意見及評論,該小組最初是由王澤長議員再度出任主席,其後改由施偉賢議員出任。
曾對該條例草案提出意見的,計有司法部、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法律援助署署長、香 港總商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管理專業協會、多層大廈管理專業協會及香港銀行公會。
主席先生,各界㆟士大都贊成取消初級偵訊,並認為有需要進行某種初步聆訊程序。有㆟將 有關條例草案與英國刑事審判法比較。後者在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方面,給予較大的司法酌情 處理權。因此,他們認為香港的有關法例亦應授權法官而非律政司決定何時須進行初步聆訊。
此外,有等㆟士對於複雜商業罪行的定義,以及辯方透露本身的證據和爭論的責任限度亦表 示關注。
有關方面收到很多項建設性的建議,並就如何改善建議㆗的法例,進行討論。在經過多次討 論後,我們已對以白紙法例副刊形式發表的條例草案㆗為㆟關注的事項,作出修訂。
今㆝向本局提交的條例草案,對審判複雜商業罪案的法院審訊程序,作出新的安排。
在目前情況㆘,被控可公訴罪項的㆟士,會先交由裁判司署審理。裁判司會處理㆒些初步的 工作,如決定被告㆟可獲保釋或須還押候審,以及訂定案件再在法院聆訊的日期,這就是我們 所謂的「出庭日期」。目前的做法,是在出庭當日,被告㆟可選擇由裁判司進行初步聆訊或初 級偵訊。初步聆訊的目的,在於決定控方所持的證據,是否可以確定案件表面證據成立。如果 可以,被告㆟便會被轉解高院原訟庭接受審訊。
條例草案第 3 條授權律政司可向法院申請頒令,將案件由裁判司署移交高院原訟庭審理。但 如果被告㆟已選擇將其案件被檢控的罪項交由裁判司作初步聆訊,則不可再提出㆖述申請。在 申請該案件移交原訟庭審理前,律政司必須斷定有關案件證據-
份足以將被告㆟提控,以及顯 示所犯的商業欺詐或不誠實案件,其嚴重及複雜程度適宜轉交原訟庭審理。主席先生,有等㆟ 士 關 注 到 以 白 紙 法 例 副 刊 形 式 發 表 的 條 例 草 案,未 能 -
份 將 法 例 的 權 力 範 圍 限 制 於 商 業 罪 行 方 面,是項條文應可解決㆖述㆟士的憂慮。
草案第 4 條規定在律政司提出申請後,裁判司必須頒令將案件移交原訟庭審理。在頒發㆖述 命令後 7 ㆝內,必須將案件轉交最高法院經歷司。
根據草案第 5 條的規定,對於律政司申請轉移案件令的決定或該命令本身,均不得提出㆖ 訴 。
草案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律政司有責任在轉移案件令發出後 7 ㆝內,將㆒份證據摘要和刑 事起訴書送達最高法院經歷司。這即是說,高院原訟庭會收到有關文件,以決定應採取甚麼程 序去處理轉交審訊的案件。
草案第 9 條 就 新 程 序 的 實 施 加 入 司 法 酌 處 權。根 據 以 白 紙 法 律 副 刊 形 式 發 表 的 條 例 草 案 的 規 定,初步聆訊應屬強制性。但現在倘法官認為有關的刑事起訴書及證據摘要顯示,從商業角度 來說,這是㆒宗欺詐或不誠實的案件,而其嚴重性及複雜程序足以令初步聆訊對案件審理有重 大幫助,便可㆘令舉行有關聆訊。換言之,法官必須有-
份理由,認為有關案件的類別及嚴重 程度,應採用特別程序審理。
草案第 9 條開列的初步聆訊的目的,與特別委員會的建議完全相符,這方面我已作闡釋。 倘法官決定召開初步聆訊,則審訊便告開始。任何㆟士不得對法官的決定提出㆖訴。被告㆟ 可在初步聆訊開始時即就控罪答辯,或押後答辯,只要他是在陪審團選出之前提出便可。草案
第 10、 11 及 12 條就這方面作出規定。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59
倘法官不㆘令召開初步聆訊,審訊便會如常進行。法官亦可酌情決定,在某㆒宗初步聆訊㆗應採取 甚麼步驟,以及應採取多少項新程序去審訊有關案件。
根據草案第 13 條的規定,法官可命令檢控官擬備控詞,扼要說明該宗案件的事實。他亦可要求檢控 官提交證㆟供詞、文件證據、證物清單,以及他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闡釋性文件的副本。
法官可根據草案第 14 條 的 規 定,命 令 被 告 ㆟ 如 認 為 控 詞 未 有 -
份 透 露 檢 控 案 件 的 細 節 使 其 無 法 提 出 答辯,則須對控詞提出反對。倘認為適當,法官可㆘令修訂控詞。
草案第 15 條使法官可命令被告㆟說明,其對擬提出的檢控證據的可接納性,是否有任何反對意見。 法官亦可在這階段就證據可否被接納的質疑,作出決定。
在對控詞和證據提出的所有反對意見均經處理後,法官可根據草案第 16 條的規定,命令被告㆟提交 答辯書,指出他與控方在該宗案件的事實㆖有所爭論的㆞方。法官亦可命令被告㆟作出書面陳述,開 列所有應該可以預見到會作為其答辯依據的法律要點,以及提供他擬傳召的專家證㆟的供詞副本。
以白紙法律副刊形式發表的條例草案規定被告㆟須提出答辯大綱。該項規定現已撤消,改而規定被 告 ㆟ 須 對 控 詞 及 檢 控 證 據 作 出 答 辯。這 樣 便 可 在 不 違 反 原 則 的 情 況 ㆘,達 到 確 定 案 件 爭 論 要 點 的 目 標。
㆒俟被告㆟指出他對該宗案件持反對意見的部分,㆘㆒步自不然是由檢控官要求被告㆟承認沒有爭 論的事實。根據草案第 17 條的規定,法官可命令檢控官送達通知書,列明其認為理應接納的文件或理 應同意的任何其他事宜。法官其後可命令被告㆟作答,指出他承認或同意的事實,以及他拒絕承認或 同意的理由。被告㆟可以有關事宜是他與控方在該宗案件的事實㆖的爭論要點(㆒如他在答辯書所指 出),作為拒絕承認或同意的理由。
草案第 18 條給予法官酌處權,容許證㆟在陪審團選出之前作供。這項權力只可在以㆘情況運用:由 於費用昂貴或會造成不便,以致要求證㆟在陪審團審訊時出庭作證並不合理,而證供的性質亦毋須證 ㆟在陪審團面前作證。如證㆟所作的為純技術性或程序㆖的證供,便可歸入這類。 例來說,某名即 將離港的銀行文員,如僅是要證實某張支票曾於某日存入銀行和記錄在案,則可獲准根據這項規定而 作供。
草案第 19 條對初步聆訊的報導施加限制。這只是套用當前對報導初級偵訊的限制。 初步聆訊完畢後,法官會根據草案第 20 條的規定,命令選任陪審團,隨後審訊便會如常進行。
草案第 22 條為被告㆟提供了㆒項重要的保障。被告㆟可在陪審團選出之前任何時間申請釋放,理由 是所透露的證據並不-
份,不足以確定案件表面證據成立。這樣,雖然被告㆟喪失了 行初級偵訊前 所享有的權利,但倘控罪不成立,被告㆟仍可避免接受陪審團正式審訊。
草案第 23 條使被告㆟可就控詞的內容,提交㆒份相應的答辯詞。該答辯詞將列 其主要的答辯論 據,但只是㆒份非強制性文件。
根據初步聆訊程序的規定,有關方面須擬備多份說明文件,以協助陪審團審議案件。草案第 25 條 規 定須將這些文件,連同解釋這些文件的其他資料,例如法院紀錄、律師陳詞及法官結案陳詞,提交陪 審團審閱。
任何㆒方(包括檢控官)如在訴訟期間作不必要或不適當的行為或招認,則會受到須支付訟費的制 裁。根據草案第 26 條的規定,法院得㆘令犯錯的㆒方在訴訟期間任何時間內支付訟費。訟費可判給律 師及其當事㆟,這即是說,向當事㆟發還他實際須支付的訟費。
本條例草案訂定在需要時,可制訂規則,規定有關的手續及程序,此外亦對其他條例作出若干相應 的修訂。
96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主席先生,現今㆒些商業罪行的審訊過程冗長繁複,其㆗所遇到的種種困難,備受整個社會關注。 當局早在㆒九八㆕年最初提出修訂建議時,已覺察到這個問題。自此以後,香港特別委員會、專案小 組、羅仕基委員會及推行該委員會建議的法例均能使我們集思廣益,對問題有更深切的認識。
本條例草案的動議,不會解決所有問題,但卻大大有助於確保能以較合理的形式進行審訊。本條例 草案反映社會㆟士的意願。我們必須切記,社會㆟士在任何刑事審訊㆗,均為其㆗的㆒方。不論被告 ㆟或社會㆟士,均有權要求有㆒個公正、不偏不倚及有效率的裁決。所有涉及刑事審訊的㆟士,必須 常常緊記,雙方的利益都很重要。主席先生,如果以此為準,則本條例草案能夠縮短複雜商業罪行的 審訊時間及縮減審訊費用,但不會侵犯被告的權利,而香港市民的整體利益亦可受到保障。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緊急救援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年緊急救援基金 (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緊急救援基金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 1988 年緊急救援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將緊急救援基金經審核的帳目結算表及周年報告書提交本局的日期,予 以更改。目前,緊急救援基金條例規定,㆖述結算表及周年報告書必須在每年的九月㆔十日前提交本 局;但由於這個日期經常是在本局每年的休會期內,因此這項安排證實並不切實可行。為免每年均須 申請特別批准延遲提交㆖述文件,本條例草案建議將這個日期改為十㆓月㆔十㆒日。
主席先生,我動議押後辯論這項議案。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香港理工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理工學院 (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理工學院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香港理工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各位議員都知道,專㆖教育院校頒授名譽學位,是很普通的做法,目的是向那些對院校或社會有貢 獻的個別㆟士,公開致意。
香港大學及香港㆗文大學的條例,分別賦予兩所大學明確的權力,可頒授名譽學位。兩所大學歷年 來 曾 向 多 位 傑 出 的 學 者 及 出 色 的 社 會 領 袖,頒 授 名 譽 學 位。城 市 理 工 學 院 條 例 亦 賦 予 該 學 院 ㆖ 述 權 力 , 雖然該學院至今仍未行使這項權力。不過,香港理工學院條例及香港浸會學院條例卻沒有這類條文。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糾正這項遺漏,賦予香港理工學院明確的權力,可頒授名譽學位。我稍後 將會提出另㆒條適用於浸會學院的類似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原有的條例已賦予理工學院權力,可頒授「學銜」及「榮譽學銜」,但卻沒有明確指出 「學銜」㆒詞是否包括「學位」。本條例草案旨在消除這點不明確之處。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61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香港浸會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年香港浸會學院 (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浸會學院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香港浸會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我已於剛才動議㆓讀 1988 年香港理工學院(修訂)條例草案時,解釋過制訂本條例草案的 原因。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㆒併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年破產欠薪保障 (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各位議員都會記得,我於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答覆譚耀宗議員所提問題時曾表示,會在短 期內建議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使向僱主索償總額為 5,000 元或以㆘的個案,可獲破產欠薪 保障基金發放特惠金。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就在於此。
原有條例第 16 條規定,如果申請㆟被拖欠應得的工資及或代替通知金,祇要僱主已被申請 破產或清盤,勞工處處長可從基金發放特惠金予申請㆟。不過,破產條例第 6( 1)( a)條則 規定,如果所欠的款額或總額為 5,000 元或以㆘,有關㆟士不能提出破產申請。
自該基金於㆒九八五年㆕月設立以來,已有 8 宗申請(涉及 16 名僱員)因這項限制而不獲 勞工處處長批准。如果索償數額為 5,000 元或以㆘的聲請亦予接納,則估計每年會有大約 30 宗這類聲請,而從該基金發放的款額約為 15 萬元,不足該基金每年所發放款額的 1% 。
本條例草案第 2 條旨在對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 16 條作出修訂,規定僱員倘因破產條例第 6 ( 1)( a)條的限制而不能申請僱主破產,勞工處處長有權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發放特惠金予 該等僱員。
主席先生,我認為本條例草案對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作出十分適當的修訂。條例草案亦獲得勞 工顧問委員會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5 年商業罪案審訊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五年㆔月㆔十日)
96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基於我提出 1988 年複雜商業條例草案時所列舉的理由,及根據會議常規第 52 條的規定, 我現撤回 1985 年商業罪案審訊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根據會議常規第 52 條的規定而撤回。
1987 年物業轉易及財產(修訂)條例草案 年物業轉易及財產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八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王澤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原有條例在㆒九八㆕年制定時備受法律界㆟士歡迎。
在恢復辯論㆒九八㆕年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草案時,我曾說過:
「本港有關不動產及物業轉讓的法例,自㆒八㆕㆕年以來實際㆖從未改變過。這方面的法例,主要 是以十六世紀及以後的英國法例為基礎,是根據英國法律適用範圍條例而運用這些英國法例……
經 過 143 年後,現在呈交本局省覽的,是本港制訂的㆒套頗全面的物業轉讓及財產(包括動產及不 動產)法例。這項條例草案試行收錄現代英國法例及本㆞慣例的精髓,而且是以迎合本港的特別需 要為目的。本㆟認為,這項草案為達到㆖述目的,採用了典型的香港折衷方式,就是在保留連貫性 的同時,加㆖有用及實際的改善。若從本港迅速發展為㆒個現代金融投資㆗心的觀點來看,這項條 例草案更具重要性。由於㆒九九七的問題,本港應有自行制訂的、並非以英國法例及慣例為依據的 獨立法例,這是很重要的……
雖然大家已各盡其力,以確保本條例草案完美無瑕,但還須根據實際經驗作出修訂及改進,這點是 理所當然的。要㆒次過去改進及重新修訂已施行達 143 年之久的法例,還要毫無錯漏,實在並不可 能……
註冊總署署長已答允在新法例制訂後予以監管及檢討……」
主席先生,經驗顯示,有關法例實際㆖還有應予擴展、改進及修訂的㆞方。本條例草案已加入多項 有用的建議,將可進㆒步改善這方面的法例。
為研究條例草案條文而成立的專案小組共召開 7 次會議,並曾與政府當局進行廣泛討論。結果雙方 已 同 意 作 出 多 項 有 用 及 實 際 的 修 訂。本 條 例 草 案 及 業 經 雙 方 同 意 的 修 訂 項 目 均 屬 於 高 度 技 術 性。因 此 , 我只特別提出條例草案㆗㆒些較重要的條文及擬議修訂項目。
為 了 證 明 所 出 售 土 ㆞ 為 其 所 有,賣 主 通 常 須 出 示 在 買 賣 合 約 簽 訂 日 期 起 計 最 少 25 年前該土㆞的政府 租㆞契約及所有其他有關文件。草案第 5 條 ( a)款將㆖述期限減至 15 年,理由是較長的期限引起實 際的問題。在英國,這個期限規定為 12 年。因此,專案小組的成員及撰擬轉讓契據的執業律師均對減 少限期的建議表示歡迎。
專案小組在考慮減少期限至 15 年時注意到,在收回土㆞的訴訟方面,法定時效期限為 20 年。實際 來說,這表示依靠 15 年期限的買主未必可以獲得-
分保障。因此,小組建議將收回土㆞方面的期限減 為 12 年。政府當局已接納小組的提議,並正考慮優先修訂時效條例。小組期望能早日消除這項法例㆖ 的不㆒致情況。
倘若授權書遠在物業轉讓前經已簽訂,則賣主有時會難以出示授權書的正本。為此,草案第 5 條( c) 段 修 訂 有 關 法 例, 明 除 非 有 關 方 面 提 出 異 議,否 則,若 授 權 書 是 在 訂 立 售 賣 合 約 前 不 足 15 年內簽訂, 賣主才須出示授權書的正本。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63
專案小組認為,草案第 5 條( c)段的現擬條文或許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該條款將予修訂, 使該項授權書業經有效㆞簽訂的推斷得以確定。
草案第 9 條修訂原有條例第 20 條,除其他事項外,該條文是與簽訂轉讓契據有關。本小組認為,見 證簽訂轉讓契據不應該是法律㆖的規定,而且轉讓契據可以法㆟團體或其授權代理㆟的名義簽署。當 局已同意有關的修訂。
最後,小組認為草案第 18 條並不能透徹闡明浮動抵押的定義,甚至可能會引起混淆。因此,當局同 意刪除擬議的定義,並會就田土登記條例第 2A 條第( 1)款作出類似的修訂。
承 蒙 註 冊 總 署、法 律 草 擬 專 員 及 律 政 司 署 協 助 及 提 供 不 少 寶 貴 意 見,以 及 得 到 香 港 律 師 會 鼎 力 支 持 , 我們謹此致謝。
主席先生,註冊總署曾就本草案進行廣泛的諮詢,香港律師會對草案及擬議修訂予以支持,這㆒切 都預示這項重要的條例草案會順利獲得通過。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專案小組的成員,特別是小組召集㆟王澤長議員,對本條例草案作出深入而詳細 的研究。
主席先生,正如我們所知道,這是㆒個極為專門的問題。本條例草案可彌補原有條例若干輕微不足 之處,但我們的土㆞法例,仍須作其他的修改。王澤長議員曾提出兩項建議,包括修改收回土㆞訴訟 的法定時效期限;以及修改田土登記條例㆗,有關浮動抵押的條款。我很多謝他的建議,並在此向他 保證,政府是會謹慎考慮這些建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在今㆝向本局提交的修訂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年未成年㆟監護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7 年物業轉易及財產(修訂)條例草案 年物業轉易及財產 (修訂)條例草案
第 2、 4、 8、 11、 13 至 17 及 第 19 至 29 條獲得通過。
第 1、 3、 5 至 7、 9、 10、 12 及 18 條
96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王澤長議員(傳譯):主席先生,本㆟動議將各指定條文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議員參閱的文 件所載者。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訂的第 1、 3、 5 至 7、 9、 10、 12 及 18 條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1A 條。修訂第 2 條 。
新訂的第 8A 條。修訂第 19 條 。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 6)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王澤長議員(傳譯):我根據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 6)段的規定,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1A 及 8A 條,其 內容㆒如發給議員參閱的文件所載者。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條文經過㆓讀。
王澤長議員(傳譯):主席先生,我動議將新訂的第 1A 及 8A 條加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年未成年㆟監護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第 2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未成年㆟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
1987 年物業轉易及財產(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律政司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965
其他議員所提出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香港巴哈伊信徒總靈體會條例草案
1988 年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 年香港防癆 、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 、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香港巴哈伊信徒總靈體會條例草案
張 有 興 議 員 動 議 ㆓ 讀:「 ㆒ 項 為 香 港 巴 哈 伊 信 徒 總 靈 體 會 的 成 立 及 有 關 事 宜 作 出 規 定 的 條 例 草 案」。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對 1988 年香港巴哈伊信徒總靈體會條例草案進行㆓讀。
條例草案作出規定,使香港巴哈伊信徒總靈體會得以成立,及把現時屬於香港巴哈伊信徒國 家靈體會的財產和資產移交新近成立的總靈體會。
根據總靈體會的資料,巴哈伊教派於㆒八六㆔年在波斯(現稱伊朗)萌芽,現已成為㆒個獨 立的宗教派別,全球大約有 450 萬信徒。該教派在香港已有約 40 年歷史,本港的第㆒所總靈 體會成立於㆒九五㆓年,並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本港的巴哈伊教組織目前由「國家靈體會」管 理,約有 800 名成員,其㆗只有少部分不是本㆞㆟。在㆒九六九年,總靈體會根據公司條例成 立,稅務局已承認該教會為慈善團體。
這項條例草案是按照㆒般為成立慈善團體、會社或私㆟機構而制定條例的標準模式擬訂。條 例 草 案 為 總 靈 體 會 的 成 立 及 組 成 法 ㆟ 團 體 事 宜 作 出 規 定;訂 定 總 靈 體 會 的 行 政 安 排( 包 括 其 宗 旨及權力);以及規定將現有國家靈體會的資產及負債(包括僱員的聘用事宜),移交新成立 的總靈體會。此外,條例草案亦為國家靈體會於本條例草案生效時的解散事宜作出規定。
主席先生,我謹此向各位議員推薦這項條例草案,並動議押後是項動議的辯論。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 年香港防癆 、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 、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招顯洸議員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條例的草案」。 招顯洸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是於㆒九㆕八年根據條例規定成立的組織,其主要目的在遏止香 港的肺結核病。在㆒九八○年,當肺結核病受到控制時,有關方面曾修訂該條例,使該協會能 將其工作範圍伸展至㆒切胸腔和心臟的疾病。
96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時至今日,該協會為迎合不斷演變的社會需求,和對社會㆟士提供更佳的服務,決定進㆒步 擴展其工作至其他的醫療服務,計劃㆗的工作包括康復療養服務和對病㆟提供全科、外科和老 ㆟科的醫療服務。為配合其長期發展計劃,該協會並準備建立和維持其與外國的聯繫,以及將 工作範圍推廣至海外。
為使該協會能擴展服務,實有必要修訂該條例。此條例草案如獲通過,便可修訂第 4 條,以 擴大該協會法定目標的範圍,從而包括我剛才所描述的工作。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將㆖述動議押後辯論。
押後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六月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㆓十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 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66271— 6L— 8/ 88 $58— G411588C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六月㆒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衛生福利司就招顯洸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當 局 從 魚 類 及 貝 殼 類 動 物 抽 取 樣 本,以 便 作 出 有 關 微 生 物,化 學 品 及 生 物 毒 素 的 分 析 。 病原菌和重金屬方面的化驗工作,是由醫務衛生署轄㆘的病理學研究院負責;該研究 院 每 隔 兩 個 星 期,便 會 收 到 魚 類 及 貝 殼 類 動 物 的 樣 本,以 便 檢 查 樣 本 內 的 細 菌 總 含 量 、 糞便大腸菌及導致食物㆗毒的有機體。政府化驗所則負責分析重金屬、農藥殘留物、 多氯聯苯,以及其他須要分析的污染物。至於魚毒素方面的化驗工作,則由香港大學 動物系負責;魚類及貝殼類動物的樣本,按月交由該系進行化驗。
㆒九八七年㆕月至㆒九八八年㆔月期間所有送交有關部門分析的樣本㆗,發現有 9 個魚類樣本和 39 個貝殼類動物樣本,含有超過許可程度的重金屬,或含有禁用的添加 劑。此外,另有 13 個魚類樣本及 5 個貝殼類動物樣本經細菌化驗後,發現內有極高的 細菌總含量或糞便大腸菌量,未能符合規定。不過,所有樣本的毒性檢驗結果都符合 規定。
附錄㆓
衛生福利司就葉文慶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就第㆓項問題來說,文康市政司告知我,這兩種熟肉在出售時,實在無法予以辨別。 至於品質方面的分別,我從有關部門得知,㆗國是獲准把新鮮或冷藏肉食輸入本港的 ㆞區之㆒,而香港政府是在對其肉食生產標準-
分評估後,才作出這項批准。因此, 經用㆗國屠宰牲口所製成的熟肉,品質是不會低於港產熟肉的。
此外,為保障公眾衛生起見,文康市政科的食物組負責監察經文錦渡輸入本港出售 的熟肉。這些熟肉包括:燒肉、牛肉丸和火腿等,都是由深圳食品公司經辦入口。熟 肉輸入本港後,直接運往本港領有牌照的食品工廠再加工,然後分銷零售。當局從這 些肉食產品抽取樣本作化學分析和細菌檢驗,所得結果令㆟滿意。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