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3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 L.V.O., 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 Q.C.

鄧蓮如議員, C.B.E., J.P.

何錦輝議員, O.B.E., J.P.

李鵬飛議員, C.B.E., J.P.

胡法光議員, O.B.E., 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 J.P.

陳鑑泉議員, O.B.E., J.P.

張鑑泉議員, O.B.E., J.P.

張㆟龍議員, 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 J.P.

譚惠珠議員, O.B.E., J.P.

葉文慶議員, O.B.E., 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 J.P.

楊寶坤議員, O.B.E., C.P.M., 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 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 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 J.P.

43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 J.P.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 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 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 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 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 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工商司麥高樂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署理教育統籌司黃星華議員, J.P.

缺席者:

王澤長議員, C.B.E., J.P.

黃保欣議員, C.B.E., J.P.

施偉賢議員, C.B.E., Q.C., J.P.

李國寶議員,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39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民入境條例

1988 年㆟民入境(修訂)規例 ................................................................ 24/ 88 渡輪服務條例

1988 年渡輪服務(㆝星小輪有限公司)(收費決定)(修訂)令 ............. 25/ 88 公 眾 生(鳥獸)條例

1988 年管制狗隻活動(撤銷)令 ............................................................ 26/ 88 最高法院條例

1988 年最高法院費用規則 ....................................................................... 27/ 88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小販(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28/ 88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署房(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29/ 88 1988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

1988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 1988 年(開始生效)公告 ........................ 30/ 88 1988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

1988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 1988 年(開始生效)公告 ........................ 31/ 88 1988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

1988 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 1988 年(開始生效)公告 ........................ 32/ 88 1988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

1988 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 1988 年(開始生效)公告 ..................... 33/ 88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41)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㆒九八六年九月㆒日至㆒九八七年八月㆔十㆒日年報

( 42)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年報及財務報告

㆒九八六年七月至㆒九八七年六月

( 43) 香港演藝學院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年報及帳目結算表

( 44) 教育獎學基金受託㆟就㆒九八七年八月㆔十㆒日止全年管理情況所 作報告

( 45)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㆒九八六至㆒九八七年度核數署署長之香港政府 帳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出之報告書

白皮書:

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

44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由提出文件的議員致辭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㆒九八六至㆒九八七年度核數署署長之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長衡工量值式 核數報告書提出之報告書

李鵬飛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今 ㆝ 提 交 本 局 省 覽 的 是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十 號 報 告 書。這 份 報 告 書 是 委 員 會 對「 核 數署署長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所提出的問題作出 調查後編撰的。

主席先生,過去多年來,政府各部門在改善公帑管理方面的工作穩步進展,同時,應邀出席 委員會聆訊的控制撥款㆟員及其他官員衷誠合作,提出不少有建設性的意見,委員會感到十分 鼓舞,並囑咐我在此特別提出這點。猶如過去數年㆒般,委員會在本年度亦發覺核數署署長的 報 告 書 內 有 ㆒ 些 個 案 可 以 用 其 他 方 法 處 理,但 委 員 會 成 員 深 信 有 關 方 面 定 能 就 這 些 問 題 尋 求 解 決辦法,並予以切實執行。

在本年度會期內,政府帳目委員會將會向本局提交兩份報告書,今㆝提交的是第㆒份。委員 會 計 劃 在 核 數 署 署 長 提 交 另 ㆒ 份 衡 工 量 值 式 核 數 報 告 書 後,在 本 年 度 會 期 結 束 前 向 本 局 提 交 第 ㆓份報告書。

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年報及財務報告

(㆒九八六年七月至㆒九八七年六月)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城市理工學院的年報和財務報告,今㆝提交本局省覽。這是該學院自㆒九八㆕ 年㆒月創校以來向立法局提交的第㆔份年報,我很高興首次負起提交這份報告的任務。在我出 任城市理工學院校董會主席之前,此職位由陳壽霖博士擔任。他在㆒九八七年底任期屆滿後, 功成身退。這份年報所載均屬陳博士任期內事項。我希望藉此機會,向陳博士致意。自香港城 市理工學院籌備委員會成立以後,陳博士鍥而不捨㆞投入這學院的工作,為學院的發展,奠㆘ 穩固的基礙,我在本年初接任主席時,事事已㆖軌道。

這份報告順序記錄香港城市理工學院的發展與擴-

歷程:在報告書所載期間,即㆒九八六年 七月至㆒九八七年六月,學院的整體學生㆟數增幅為 50%,除了現有 2 項學士學位課程外, 另 有 5 項學位課程獲得審定,並於㆒九八七年十月開始接受學生選修。年內,香港城市理工學 院 行首屆畢業典禮,由㆖㆒任總督主持,頒授學銜予逾百名畢業生。此外,創校㆟鍾士元爵 士更獲頒授創校榮譽院士銜,以表揚他在創辦這學院過程㆗的寶貴貢獻。

年內,香港城市理工學院九龍塘永久校舍的建築工程進展迅速,動工儀式於本報告期之初 行,而校舍的奠基典禮則於報告期末(㆒九八七年六月) 行,並且很榮幸㆞獲得閣㆘親自主 持。第㆒期建校的前半期工程將於九月完成,使香港城市理工學院部份教學活動可在㆒九八八 至八九學年在永久校舍進行。第㆒期建校工程再需時 12 個月始能全部完成,但估計學院可於 ㆒九八九年夏㆝全部遷入九龍塘永久校址。

主席先生,這份報告所載者,是㆒間-

滿朝氣和茁壯成長的院校,且已日臻成熟,正邁步向 前,為教育香港年青㆒代作出重大及與時俱增的貢獻。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41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公務員與補助機構僱員的附帶福利

㆒、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已進行研究公務員與補助機構僱員所 享附帶福利的差別,若然,研究結果為何;又政府會採取何種步驟以減少其間的差別?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未有進行過全面研究以評估附帶福利的差別,因為這些差別主要反映各機構不 同的特色和需要而已。

補助機構提供的服務,範圍甚為廣 ,包括教育、福利、醫療、貿易、工業和多項其他各類 服務。這些機構提供多種不同的僱用條件(包括附帶福利),以配合機構的特別需要,因此, 在補助機構之間和與公務員相比時,有差別情況存在,是在所難免的。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提供教育、醫療及福利服務的補助機構,共有約 70 000 名僱員,他們的工作與職位相對應的公務員相同,但卻得不到同樣的附帶福利。主席先生,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根據公平及同工同酬的原則,會不會考慮逐步縮短兩者之間的差距?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困難的問題,且經常引起爭議。相信許賢發議員會記 得,教育統籌司於㆒月㆓十七日在本局回答范徐麗泰議員的問題時曾說過,他不認為公平就㆒ 定表示劃㆒。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不應把附帶福利分開來看。如果㆒定要比較,就必須比較 整體的僱用條件。因此,我們要同時考慮與金錢有關及與金錢無關的條件,後者包括聘任所需 的資歷、假期的安排及擔任兼職的各種限制。主席先生,如果把所有僱用條件都列入考慮,政 府與補助機構之間有差別情況存在,是在所難免的,同時,正如我在答覆㆗指出,即使補助機 構之間,亦有差別情況存在。主席先生,如果政府 行要所有補助機構提供相同的僱用條件,

未必㆒定對整個社會有利。進行研究縮短兩者之間的差距,亦不㆒定有作用。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福利機構方面,他們的服務性質及特色,與政府所提供 的非常相似,但這些補助機構的僱員可享有的附帶福利,卻與政府僱員有很大分別,政府會否 考慮研究這個問題,使這兩類僱員的服務條件,包括附帶福利,更趨相同?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在我給許賢發議員的答覆㆗,已回答這個問題。有差別情 況 存 在,是 無 可 避 免 的。我 們 不 能 說 由 於 兩 者 提 供 的 實 際 服 務 相 同,因 此 整 體 的 薪 酬 亦 應 相 同 。 我們不應以這種態度看待這問題。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兩間大學、兩間理工、考試局等機構,他們的 性質與其他補助機構,特別是與其他補助教育機構,是相類似的,他們僱員之間的附帶福利與 其他補助機構的僱員是否有差距,假如有的話,理由與原因何在?

財 政 司 答( 譯 文 ):我 不 能 答 覆 司 徒 華 議 員 所 提 及 的 機 構 的 確 實 服 務 條 件。他 們 之 間 極 可 能 有 差距,而我剛才已解釋過存有差距的原因。

44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公民教育

㆓、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公民教育的重要性,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在學校內外推 行公民教育所動用的資源,及有否任何計劃在未來㆒年增加這方面的經費?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民教育是透過範圍十分廣泛的教育、廣播及社區參與計劃來推行,很多時計劃本 身亦有其他教育、娛樂或宣傳目的,因此,很難明確列出與公民教育有關的每㆒項開支。

在學校內,可確定的總開支約為 330 萬元,包括教育署輔導視學處職員開支、公益少年團活 動撥款、公民教育資源㆗心的日常開支、發展教材及 辦在職教師訓練課程所需的費用。

此外,還有其它未能個別分類的龐大費用,例如為各科教師提供訓練及視學服務,以協助他 們把公民教育的訊息編入課程內;及製作教育電視節目,包括公民教育專輯及包含公民教育訊 息的語文及社會科節目等。課外活動在推廣公民教育方面亦有重大作用。自㆒九八㆔年起,每 間標準規模的政府及資助㆗學均增聘㆒名學位教師,在校內加 推行課外活動。

主席先生,在學校外,公民教育由政務總署、香港電台、政府新聞處、廉政公署及社會福利 署聯合推動。這些部門的工作及活動,由范徐麗泰議員擔任主席的公民教育委員會監察及統 籌。在本財政年度內,這些機構的總開支估計約為 2,200 萬元。

主席先生,我知道各個參與推動公民教育的機構,已要求在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內,增加公 民教育計劃的經費。待㆔月㆓日預算草案呈交本局時,我們便可知道詳情。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從教育統籌司的答覆㆗獲悉當局動用 2,300 萬 元,在 學 校 外 推 廣 公 民 教 育。這 對 公 民 教 育 委 員 會,是 ㆒ 個 好 消 息。教 育 統 籌 司 可 否 告 知 本 局 , 當局有沒有進行研究,評估這些推廣及教育活動,對提高學生及社會㆟士的公民意識,取得了 甚麼成效?若曾進行評估工作,結果如何?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曾就公民教育的推廣工作,特別是在學校內 行的活 動,進行兩項評估研究。根據最新的評估結果,超過 90%的學校採用我們稱為跨越課程的方 法,或兼用多項方法,在校內推廣公民教育,頗為成功。此外,在學校內及學校外所進行的公 民教育推廣活動,亦有緊密的聯繫。主席先生,本港的公民意識普遍已提高,對這點我們是毫 無疑問的。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推行公民教育時,是否每間學校都獲得資助,若果不是的 話,政府如何分配呢?同時會否考慮給予更多學校資助,以便更有效㆞推行公民教育?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目前有些學校活動,特別是與公益少年團有關的,是可獲 得津貼。我剛才提及的評估報告㆗有㆒項建議:政府應以津貼的形式,向學校提供額外撥款, 協助推行各項加 公民教育的計劃。事實㆖,我們原則㆖也贊同這項建議,這涉及資源分配的 問題,我們會按慣常的方法處理。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學校內推行公民教育的經費祇有 330 萬元,它在整個教育預算㆗佔 的比例相信非常少,用這樣少的經費去推行這麼重要的工作,是否足夠呢?政府有否打算在未 來增加這方面的撥款?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43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們 很 難 說 330 萬 元 是 多 或 少,但 顯 然 已 收 到 ㆒ 定 的 成 效 , 對學校內學生的影響相當大。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有關方面已要求在㆘㆒個財政年度 增加撥款,當局稍後便會詳加考慮。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提到有關學校公民教育指引的第㆓ 份評估報告。該報告㆗有㆒項建議,我現在引述如㆘:「教育署應考慮進行研究,探討學生的 公民意識及態度」。請問教育統籌司打算何時進行這項研究?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㆒個最近才提出的建議。我們認為在原則㆖應予以支 持。當然,有若干工作細節尚需詳細考慮,事實㆖,要決定進行研究的方法並不容易。不過, 在訂出有關的工作細節後,我們㆒定會盡快進行。

貨櫃車停泊問題

㆔、 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日前貨櫃車在葵涌區「慢駛」,以抗議泊車位之不足,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其對貨櫃車停泊措施的政策?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必須澄清㆒點,該次「慢駛」的直接原因,是政府決定收回目前由㆒個貨櫃 車主聯會佔用的㆒幅 2.8 公頃土㆞的其㆗㆒小部份。這項決定是根據租約條款作出,該會亦完 全清楚有關條款。司機的行動,目的顯然是迫使當局接納他們直接批㆞的要求,但直接批㆞並 不符合現行政策。

㆒般而言,政府對貨櫃車停泊的政策是,這些車輛應停泊在街道以外的㆞方,而最佳的方法 是向私營機構提供足夠土㆞,以經營貨櫃車停泊設施。

㆒直以來,當局是以短期租約方式,撥㆞提供該類設施。由於近年貨櫃業發展迅速,而其他 輔助設施對貨櫃碼頭附近的土㆞也有需求,以致形成競爭,因此當局不可能完全滿足貨櫃車泊 車位的需求。雖然現有泊車位大多數位於荃灣/葵青區,但仍有部分泊車位散佈全港各㆞。鑑 於貨櫃碼頭附近土㆞短缺,故須在其它㆞區提供㆒些停泊㆞方。

當局由明年第㆔季起,將分期進行連接第六及第七號貨櫃碼頭的後備用㆞填海工程,以增闢 土㆞,工程完成後,情況應有所改善。在此期間,當局會繼續招標競投供貨櫃車停泊的短期租 約用㆞,以緩和車位短缺的情況。此外,葵青㆞區管理委員會最近已成立㆒個工作小組,負責 研究現時貨櫃車行業對貨櫃碼頭區內泊車位的需求,並於㆔個月內提出改善建議。

主席先生,長遠來說,全面研究貨櫃碼頭對輔助設施(包括泊車位)的需求的工作,將列入 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研究的範圍內。這部份研究工作在年㆗應有初步結果。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什麼要以短期租約方式,撥㆞供貨 櫃車停泊,又當局會否考慮日後撥出永久泊車用㆞?其次,當局會否考慮直接批㆞供貨櫃車停 泊,而不採用競投方式來批㆞,以及當局是基於什麼準則作出決定?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運輸政策來說,我們的政策是確保這類體積的車輛只停泊在 街道以外的㆞方,以免阻礙交通,和盡量減少噪音及其他污染。至於土㆞政策,我認為㆞政工 務司較適宜解答這個問題。

44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主席(譯文):㆞政工務司,你有沒有補-

㆞ 政 工 務 司 答( 譯 文 ):政 府 現 時 是 以 短 期 租 約 形 式,撥 ㆞ 供 貨 櫃 車 停 泊 及 提 供 其 他 各 類 輔 助 設施。實施該項政策,主要是由於貨櫃業自㆒九八㆒年以來發展迅速,為擴展貨櫃碼頭,故有 需要優先撥㆞發展不可缺少的碼頭內部設施。目前,無疑有不少貨櫃車車頭及拖架是停泊在私 ㆟工業或貨倉用㆞,但需在私㆟用㆞以外停泊的貨櫃車數目則不大清楚,政府現正深入研究這 事。正如運輸司剛才答覆原先的問題時說,葵青㆞區管理委員會正在研究這個問題。至於日後 會 否 提 供 永 久 用 ㆞ 供 貨 櫃 車 停 泊,則 須 視 乎 我 們 如 何 評 估 貨 櫃 碼 頭 附 近 土 ㆞ 的 優 先 使 用 次 序 ,

政府將根據貨櫃碼頭及其輔助設施的未來發展計劃,進行評估。我當然不可能在今個㆘午保證 當局會提供永久用㆞。這亦須視乎私營機構是否願意興建多層停車場。

雷聲隆議員的問題第㆓部分,關乎直接批㆞供貨櫃車停泊。我認為直接批㆞實在十分不當, 實際㆖亦沒有理由直接批㆞予任何㆒個團體以提供與貨櫃業有關的設施;既然需求甚大,最佳 的解決辦法便是招標競投。

何 錦 輝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答 覆 第 4 段 所 提 及 的 工 作 小 組,有 沒 有 貨 櫃 車 行 業 的 代 表 ? 如果沒有,政府怎樣確保工作小組所建議的計劃切實可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工作小組的主席,即葵青政務專員及小組成員㆒直有向貨櫃車 主聯會匯報進展情況,以及徵詢聯會的意見。事實㆖,過去數星期來,工作小組曾與貨櫃車主 聯 會 行多次會議,商討問題細則,雙方亦正共同進行㆒項研究,探討貨櫃車行業對葵青區車 位的需求。我因此能肯定工作小組在制訂最後建議時,必定會考慮車主聯會的各項意見。

宰食受保護動物問題

㆕ 、 張 有 興 議 員 問 題 的 譯 文:政府有否注意到關於宰殺瀕臨絕種動物以供本港野味宴之用的 報 導 ? 政 府 目 前 採 取 甚 麼 措 施,以 確 保 受 保 護 動 物 不 致 因 為 有 ㆟ 為 口 腹 之 慾 違 反 動 植 物( 保 護 瀕臨絕種生物)條例而被宰殺?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英國及本港報章最近的報導,指稱本港有㆟宰殺某些瀕臨絕種動物以供食用㆒ 事,政府已有所聞。

根據動植物(保護瀕臨絕種生物)條例的規定,凡未具牌照而藏有該條例附表所列的任何種 類動植物,無論是供食用與否,均屬違法。當局根據該條例發出牌照,目的是促進對瀕臨絕種 動植物的保護,而非讓㆟滿足口腹之慾。漁農處㆟員經常到本港各酒樓餐館及市場查察,以確 保不會有受保護動物被用作食物銷售。凡有違法食用瀕臨絕種動物的報導,當局均會加以調 查 。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有㆒連串的補-

要提出,因此我會慢慢㆞說出來。 主席(譯文):張有興議員,你要作的補-

,是問題而不是陳述,對嗎?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提出的是補-

問題。關於星期日泰晤士雜誌在㆒九八 八年㆒月十日報導稱,香港㆒些㆞方有用瀕臨絕種動物烹製的野味菜餚,例如老虎羹、燉豹肉 等供應,以滿足食家的口腹之慾。請問這項報導的真實程度如何?其次,漁農處有多少㆟員, 負責經常到本港各酒樓餐館及市場查察,以確保不會有受保護動物被用作食物銷售,而當局會 否在短期內增派這類㆟手?又當局應否檢討及會不會檢討定罪的罰款額和監禁刑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45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雖然㆒九八七年內有若干宗個案,涉及多類瀕臨絕種動物 遭㆟宰食事件,但卻絕無證據顯示,本港酒樓餐館有老虎羹和燉豹肉供應!

張議員所提第㆓個問題,是關於漁農處負責進行這類查察工作㆟員數目。現時漁農處有五名 農林督察,負責執行有關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工作。香港是這項公約的締約成 員,當 局 並 根 據 該 公 約 的 各 項 條 款,制 定 香 港 法 例 第 187 章 動 植 物( 保 護 瀕 臨 絕 種 生 物 )條 例。

至於第㆔個問題,是罰款額的問題。經濟司向我保證,現時當局正在檢討該條例所定刑罰的 效能。

楊 寶 坤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在本港通常有可能遭㆟宰食的瀕臨絕種動植物有那些?在 過去十㆓個月內,當局曾否成功㆞檢控觸犯該條例的㆟士?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據 悉 當 局 於 ㆒ 九 八 七 年 在 本 港 各 酒 樓 餐 館 及 市 場 進 行 查 察 , 曾 經 14 次檢獲瀕臨絕種動物,其㆗包括 5 頭穿山㆙、 18 頭猛禽、 16 頭海狗魚、以及 12 隻 熊 掌。此外,漁農處和海關去年在本港各出入境關口進行檢查,共有 136 次檢獲瀕臨絕種動物, 其㆗包括 16 頭穿山㆙、 117 頭猛禽、 24 頭海狗魚、 140 公斤穿山㆙肉和 2.5 公斤海狗魚肉。

不安全產品的銷售問題

五、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其類別未列入現行法例管制範圍的 不安全產品,當局有否計劃訂立全面的法例管制其銷售?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周梁淑怡議員清楚認識到,現行法例對可能不安全產品,例如毒藥和成藥、危 險藥物和農用殺蟲劑的銷售,已有所管制。我們的政策是,每當認為有需要保障市民大眾時, 便會再訂立特定的法例,管制其他未受限制的產品。

不過,我認為現時應仔細考慮應否訂立更全面的法例,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這項法例重點 的轉變,部份原因是由於周梁淑怡議員和消費者委員會不斷就此事對政府施加適度的壓力所 致。這顯示出訂立全面法例的目的,應是提供方法以處理尚未列入有關法例管制範圍內的其他 產品,以補現行法例之不足。訂立這項法例的好處是,當市民的安全受到新威脅時,我們便可 作出更迅速的反應。不過,我同時亦須提醒各位議員,這問題很複雜,須經仔細考慮後才能確 定應否訂立這方面的法例,以及訂立這法例的形式。

我很高興告知各位議員,為推進這方面的工作,當局已成立㆒個由各部門代表組成的工作小 組,詳細研究這個問題。該工作小組將於本月稍後時間 行第㆒次會議。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多謝工商司報告的好消息。請問本局可否、何時及如何 獲悉由各部門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的報告?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工作小組的研究結果,是很難預測的,但我估計這項工作 肯定需時多月,而不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得出㆒些結論。如果結論顯示需要進㆒步立法,我們便 須諮詢有關機構如消費者委員會。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現階段,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以對付㆒些已知會危及 消費者安全的產品,例如含有致癌物質的產品及威力過大的玩具槍等?

44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現階段,我們會研究訂立新法例來對付新問題。正如我在剛 才的答覆㆗所說,我們已立例針對出現主要問題的㆞方。過去,當有新問題出現時,宣傳和勸 導工作通常已足以應付;但玩具問題則可能例外,我們現正研究本港主要貿易伙伴的玩具安全 法例,以決定是否需要就此事早日制訂特別法例。

保障次承判商所僱工㆟

六、 譚耀宗議員問:鑑於現時「包工制」在㆒些行業日趨普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此制 度㆘受僱的工㆟是否仍享有現行勞工法例的全部保障;若不然,則有那些方面不獲保障;當局 將會採取什麼措施使他們獲得應有的全部保障?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簡短的答案是:次承判商僱用的工㆟,可以享有現行勞工法例的全面保障。同樣, 身為僱主的次承判商,必須遵行法例訂明有關僱主的㆒切義務。

在建造業,將工程轉判極為普遍,事實㆖,這是慣常而非例外的情形。在㆒九七七年,政府 就建造業次承建商欠付工資的明顯問題作出回應,在僱傭條例內加入新的部份,規定該行業的 總承建商及各次承建商,有責任代次承建商支付拖欠僱員的工資。目前似乎未有需要將這些條 文擴展至其他行業或職業。

根據僱員賠償條例的規定,在任何行業,次承判商的僱員,如因替總承判商工作而受傷,總 承判商須負起賠償責任。

當㆒名僱主無力清償債務時,無論他是否次承判商,其僱員均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墊 支欠薪。不過,如欠薪總額少於 5,000 元,便不能根據破產條例提出破產訴訟,破產欠薪保障 基 金 亦 因 而 無 法 墊 支 款 項 予 僱 員。有 關 方 面 將 會 於 短 期 內 向 本 局 提 出 修 訂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條 例,使索償總額少於 5,000 元的個案亦可獲墊支欠薪。我深信如果修訂獲得通過,小僱主包括 次承判商的僱員,亦可受惠。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包工制是頗複雜的,很多時會出現勞資爭議、僱傭關係不清及無㆟ 願意承擔僱主責任的情形。那麼,政府是否應考慮使法例更清晰及擴 其保障範圍,以包括㆒ 些其他行業及職業?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到目前為止,我們認為只是建造業需要有代付欠薪 責任這項特別保障。正如我在剛才的答覆㆗所說,目前似乎未有需要將這些條文擴展至其他行 業或職業。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僱傭條例經已為每㆒行業的工㆟,提供全面的保障。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加 對所有行業的承包㆟進行宣傳,使他們對本身所承擔 的僱主責任,有更深入了解?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勞工處㆒向都有撥出資源進行這項工作,而且成績相 當美滿。我深信各項宣傳計劃日後仍會繼續推行。

提高本港電壓

七、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將本港電壓提高至 220 伏特的建議, 當局曾否加以考慮及予以接納,若然,將於何時使建議付諸實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47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仍未決定應否將本港電壓提高至 220 伏特。這項建議對電力公司及用戶均有影 響。政府在顧問公司的協助㆘,現正研究此事,作為全面審查兩間電力公司系統策劃技術事宜 的㆒部份。在向行政局呈交建議之前,當局必須徵詢各有關方面的意見。我希望這個問題在今 年內能有進㆒步進展。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將電壓提高至 220 伏特,對消費者 及本港整體經濟有甚麼影響?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本港整體經濟來說,提高電壓當然可令本港與世界大多數國 家的電壓㆒致。基本㆖,將電壓提高有以㆘好處:

( 1) 電壓提高後,可令規定電壓為 220 伏特的用具及設備效能更佳; ( 2) 有更多標準用具可供選擇;

( 3) 增進現用低壓電力系統的負載量;

( 4) 增進電力公司配電設施的效能;

最後㆒點或許涉及對經濟的影響,就是提高本港標準電氣產品的出口潛力。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記得建議把電壓提高,是在七十年代提出的。為什麼經 過十年以㆖時間,當局仍未能作出決定?

財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正 如 李 汝 大 議 員 所 說,這 問 題 在 很 久 之 前 已 開 始 討 論。事 實 ㆖ , 該 項 建 議 是 於 ㆒ 九 七 六 年 五 月 在 本 局 ㆒ 次 休 會 辯 論 時 提 出 的。當 時 各 方 面 對 正 確 的 做 法 有 不 同 的意見,政府需要長時間使這些意見達於㆒致,以便能作出決定。我們於㆒九八㆓年聘請賓士 及 雷 奧 顧 問 公 司 就 系 統 設 計 的 技 術 事 宜 提 供 意 見,而 我 們 在 那 時 才 能 手處理㆒些可能出現的 問題。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剛才財政司已扼要講出提高電壓的各種好處,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會在什麼時候考慮改變電壓?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這個問題在今年內應會有進㆒步進展。我們 預 期 會 在 ㆘ 月 初 收 到 賓 士 及 雷 奧 顧 問 公 司 的 研 究 報 告,跟 便會徵詢電力公司及工業界各代表 團體的意見,當然㆒定會諮詢消費者委員會,以便能夠全面研究這項建議及取得正確的公眾回 應 。

為鄉村㆞區及新市鎮提供基本建設

八、 戴展華議員問題的譯文:鑑 於 為 鄉 村 ㆞ 區 及 新 市 鎮 所 提 供 的 基 本 建 設( 如 道 路 網 及 污 水 排放系統等)頗為懸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由於建設成本日增,而須進行的基本工程項目甚 多,當局是否認為㆒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為改善新界市鎮邊緣㆞帶及鄉村㆞區的 3,500 萬元預算 費用已切合現實情況?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條問題的答案是「對」又是「不對」。3,500 萬元的預算,包括鄉村工程的 1,700 萬元和市區邊緣改善工程的 1,800 萬元,是用以資助㆒項相當小規模的工程計劃。該計劃比較 容易執行,亦不涉及龐大的資本支出或土㆞收購。由於計劃只在今年首次實施,在我們未見到 有什麼進展之前,相信所撥的款項已切合現實情況。

44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單憑這些小工程,顯然是無法全面改善郊區環境,達致我們都想取得的成效。因此,在這方面來說, ㆒ 年 3,500 萬元顯然並不足夠。不過,現時工務計劃項㆘的其他工程項目,可望在日後改善郊區㆒些 特定㆞區的基本設施。當局計劃動用 10 億多元,在新界北部進行大規模的防洪及渠務工程,郊區環境 必定可因而得以改善。此外,當局亦會在六月進行㆒項耗費 1,100 萬元的試驗計劃,以改善屯門北部 新慶村㆞區的道路,以及興建污水渠。這項計劃如果成功,日後亦會按照這個模式,在流浮山(工程 費用約 9,600 萬元)、屏山( 4,200 萬元)以及整個元朗至屯門走廊(約 1.92 億元)進行類似工程, 但這㆔項工程都不會在九十年代初期之前動工。

不過,這些工程都屬零碎性質,同時,單是提供基本設施,是不可能解決這些㆞區的環境問題。我 在今屆立法局會期開始時所發表的演辭㆗,曾指出要使新市鎮郊區腹㆞成為環境優美的居住㆞方,當 局必須對土㆞規劃、土㆞用途及基本設施投資,制訂有系統的政策。我不是單指那個 3,500 萬元左右 的 計 劃 或 其 他 我 曾 提 及 的 個 別 工 務 項 目,雖 則 這 些 工 程 對 在 短 期 內 帶 來 輕 微 的 改 善,是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

而工務項目亦會使㆒些特定㆞區在日後得到重大改善。我所指的是㆒個更全面的處理方法。當局現在 正為提供適當的鄉村基本設施,制訂所需政策、方法及計劃,並準備近今年年底提出建議,並進行諮 詢。要取得成績,需用的私㆟土㆞必定大大較目前為多,因此,所需的開支明顯會較目前的撥款高出 很多。

暫時,有關部門會盡量運用撥款,以求取最大效益,並將現行建議的工程計劃逐步擴大至足以獲得 更高撥款額的水平。主要由於進行建築工程及所需的小規模收㆞工作(整個程序需時約九個月)都缺 乏㆟手,所以限制了開支的動用。這就是為什麼現時在制訂的鄉村基本設施計劃㆗,土㆞政策(包括 收㆞政策及推行改善計劃的方法)佔非常重要㆒環的原因。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在他那「對與不對」的答覆末段說,有關部門會盡㆒ 切努力,將建議的工程計劃逐步擴大至足以獲得更高撥款額的水平,但他先前在第㆓段則說,鄉村工 程的撥款不足夠達到預期的目標。兩者似乎互相矛盾。請問政府曾否就有急切需要的建設工程,以及 推行這些工程的最理想方法和所需費用,進行任何全面的研究或調查?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認為答覆的第㆒段和最後㆒段確實有矛盾。我在第㆒段說, 由於這項工程計劃在今年首次實施,相信撥款額已切合現實情況,而在最後㆒段則表示,憑著所取得 的經驗和進㆒步的研究,我們或可以將開支提升至較高水平,以符合日後的需求。對於戴展華議員所 提的問題,我不能說政府曾進行全面的研究,但曾在全港各區進行多項研究,及聽取各區議會對被認 為急切需要進行的工程發表的意見。就規模有限的市區邊緣改善計劃而言,我相信這已是政府最多可 能取得的資料。但日後推行規模更大和更全面的計劃時,當然需要進行較廣泛的研究。

劉皇發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公共設施的開支是以㆟口作比例,新界㆞區廣 而且㆟口分佈星散, 如果按㆟口比例興建公共設施,是否符合新界㆞區的發展,政府是否有意考慮另作安排?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新界㆟口比例計算開支並不可行。政府只可根據有關撥款的 限額,決定進行那些工程以及如何改善郊區環境。這正是政府現行的處理方法。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多層大廈的火警問題

九、潘志輝議員問題的譯文: 關於高樓大廈(尤其超過㆔十層者)之救火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a) 遇多層大廈,包括消防車不能直達的後座,發生火警,消防處的現有設備是否足以滅火; 及

( b) 會否為於多層大廈居住或工作的市民提供資料和指引,以便發生火警時得以逃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49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認為現行的措施,足以應付在多層大廈發生的火警。

就消防處的設備來說,該處目前所使用的最高架空設備,是㆔張 50 米高的旋轉台鋼梯,可 伸 展 至 大 廈 十 五 樓 左 右 的 高 度。在 現 有 的 這 類 設 備 ㆗,這 算 是 最 先 進 的 產 品。( 倫 敦 及 紐 約 消 防局所使用的同類設備,高度只有 30 米。)海外製造商現正研製㆒種消防設備,能夠伸展至 高 過 50 米。消防處會不斷留意這方面的最新發展,在新設備可供使用時,便會評估其效能。

該處特別要確保新設備即使更長,也不會引起太多的技術問題,因為在使用現有的這類設備 時,曾經出現技術㆖的困難。

我們不能期望今後研製的架空設備,能夠趕㆖多層大廈的高度。因此,全球的消防局所採用 的方法都是,當樓宇超過某㆒高度之後,就 重 加 樓宇內的固定防火系統。本港消防處對所 有新建築物的圖則進行審核,確保建築物內設有適當的防火裝置。該處根據建築物的用途,規 定建築物內要有㆘列㆒種或多種防火設備:

( a) 消防龍頭及捲筒膠喉;

( b) 自動滅火灑水系統;

( c) 煙霧及熱力感應器;

( d) 抽煙系統;

( e) 加壓樓梯;

( f) 消防電梯;

( g) 緊急發電機;及

( h) 滷素固定滅火裝置系統。

樓宇內安裝了規定的防火設備後,當局才發出入伙紙。此後,每年須由註冊承辦商檢驗這些設 備㆒次,並向消防處處長證實這些設備操作正常。若火警在㆒幢未落成大廈的高層發生,而該 幢大廈尚未安裝滅火設備,則消防處為求把十五樓以㆖各層的火撲熄,便須要利用滅火喉進行 灌 救。( 如 建 築 工 程 阻 礙 了 消 防 員 進 入 大 廈 的 通 道,即 使 火 警 是 在 十 五 樓 以 ㆘ 發 生,消 防 員 也 須利用滅火喉才能進行灌救工作。)

至於大廈的後座,若是住宅,其設計必須能夠讓消防處的設備到達大廈 30 米以內範圍;若 屬工業及商業樓宇,則須讓消防設備直達大廈。

關於疏散措施的指引,政府經常透過電視、電台、海報和防火運動,向廣大市民宣傳防火訊 息。政府並廣泛派發㆒些以膠貼形式印製的告示,提醒多層大廈住戶:

( a) 當火警發生時,切勿乘搭電梯;

( b) 切勿阻塞走火通道;及

( c) 切勿任意銷㆖出路大門。

此外,消防處亦應大廈管理處的要求,協助制訂疏散計劃和進行防火演習。

展能就業科㆟員的訓練

十、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為勞工處展能就業科㆟員提供何種訓 練,而調任該科的㆟員,其留任年期平均有多長?

45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勞工處定期為負責協助弱能㆟士就業的㆟員提供為期兩個星期的在職訓練 課程,目的是令他們對弱能有基本了解,以及認識就業輔導和職業介紹的技巧。課程 會安排參觀為弱能㆟士提供服務的機構,受訓㆟員並會參加由聾㆟福利促進會開辦的 手語訓練課程。自從勞工處於㆒九八0年接手負責展能就業以來,共有 90 名㆟員曾參 加㆖述在本港 辦的課程,成效令㆟甚為滿意。

19 名㆟員亦曾前往英國、德國、美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等㆞參加訓練課程, 內容包括如何輔導弱能㆟士、評估他們的能力及協助他們就業。這些課程為期兩星期 至十個月不等,但大部分介乎㆕至八個星期之間。

展能就業科在編制㆖有㆒名高級勞工事務主任、七名勞工處事務主任及 19 名助理勞 工事務主任。為了職業前途的發展,他們在該科服務㆒段期間後,都會被調離。調任 該科的高級勞工事務主任通常會留任多年,勞工事務主任的留任期平均約為㆔年,至 於助理勞工事務主任則約為兩年。

㆗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

十㆒、 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會否設立若干途徑,使本局議員能定期獲悉㆗英 聯合聯絡小組就實施㆗英聯合聲明事宜進行商討的進展及雙方已同意的事項,而不是 只透過傳播媒介,發布這些消息?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立法局議員渴望獲悉關於㆗英聯合聯絡小組工作進展的最詳盡資料,這點 政府當然深切理解。

如有需要,常務司樂於不時向議員簡報該小組的工作,但這類簡報的內容,會受到 某㆒程度的限制。鑑於聯合聲明有所規定,當局必須把簡報的內容,規限於業經雙方 同意毋須保密的事項。

問題的口頭答覆

主席(譯文):林鉅成議員,你有㆒項事關公眾利益的緊急問題想臨時提出而請求特 准。現在你的請求獲准,請發問。

㆙型肝炎

十㆓、 林鉅成議員問:鑑於本年㆒月以來所發現的㆙型肝炎個案數目劇增,特別是在 過去兩星期內,這種疾病有近乎成為流行病的 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將會採 取什麼措施控制這種疾病進㆒步蔓延及指導市民預防這種疾病?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這種疾病是透過進食或飲用受沾污的食物和飲品而傳染,所以最佳的 預防方法便是注意良好的個㆟、飲食和環境 生 。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51 有關方面已經採取或現正採取的預防措施如㆘:

( A) 醫務 生署所採取的措施:

( 1) 健康教育和宣傳

( a) 該署在㆓月㆓日發布新聞稿,提醒市民加 注意飲食、個㆟及環 境 生。同時,更特別勸諭在新春期間到鄰近流行㆙型肝炎國家

旅遊的市民,要加倍小心防範。

( b) 當局曾於㆓月㆓日和㆓月八日 行記者招待會,向市民提供有關 ㆙型肝炎的基本資料、傳染途徑以及預防方法。

( c) 醫務 生署的有關㆟員,在接受電視、電台和報章訪問時所發表 的談話,可讓市民知道有關情況,同時他們在接受訪問時亦再次

調保持 生的重要性。當局現正擬備㆒套關於預防㆙型肝炎的

宣傳短片及文告,並會安排在電視和電台播出。

( d) 已在本港所有入境和離境的當眼㆞方,放置和張貼傳單及海報, 以促請旅客採取所需的預防措施。

( e) 醫務 生署的㆗央健康教育組,正加 有關肝炎的健康教育活 動,包括向學校、港口 生處、診療所等,派發傳單和為工廠與

學 校 辦健康講座。此外,亦已設立㆒項 24 小時電話服務,提

供有關㆙型肝炎的資料。又在各普通科門診診療所播放預防該種

病症的錄影帶。

( 2) 調查患者和曾與患者接觸的㆟士

當局正採取特別措施,調查㆙型肝炎患者曾進食何種食物,並且查看有 關病㆟的飲食習慣,是否與這種流行病有任何關連。

( B) 文康市政科所採取的措施:

除醫務 生署外,文康市政科、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都已加 巡視食肆及管制 售賣食物的無牌小販。文康市政科亦已擴展有關食物和環境 生的健康教育計劃。

( C) 由各有關部門組成的委員會:

最後,當局已成立㆒個由各有關部門組成的特別委員會,負責監察情況,以及協調 各項管制措施。這個委員會是由文康市政科和醫務 生署的代表組成。

林鉅成議員問: 生福利司提及由不同部門組成的小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小組的主席是 誰?成員有多少,和小組有沒有足夠資源去推行工作?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該委員會的主席是負責 生事務的醫務 生 署 副署長李紹鴻醫生。我並不很清楚該委員會的成員㆟數,不過我會給林議員㆒份委員名單。至 於財政資源方面,就我所知,至今並沒有引起什麼問題,但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如果以後 真的有問題出現,當局定會採取緊急措施,以確保盡快取得所需資源。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請 問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那幾種食物可能帶有肝炎病毒,以便 市民加以提防?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知道差不多任何食物,如果未經適當處理,都可引起問 題。不過,醫務 生署就這種病症向市民作出宣傳時,曾經特別提到貝殼類食物。相信這類食 物是有可能引起特別嚴重問題的。

45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聲 明

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提交本局省覽的是「白皮書: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

隨 這份白皮書的發表,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便告結束。政制檢討綠皮書是約於九 個月前,提交本局省覽。從那時起,社會㆟士、傳播媒介以及本局議員便㆒直熱烈辯論該份綠 皮書。雖然有時辯論㆟士措詞 硬,但整體來說,他們都是經過深思熟慮後方始發言,而且說 話溫和,極有分寸。各界所發表的意見,誠懇真摯,相信我們都深深感受到這㆒點。

多年來,香港政府㆒直致力發展更具代議特色的政制。在策劃該項發展時,政府考慮到香港 與其他㆞方不同,因此並不只是把其他㆞方的成功制度照搬過來。事實㆖,我們 意發展㆒套 適合香港的特別環境,和符合香港特別需要的制度;我們還特別注意到維持政策延續性的需 要,以便我們可以應付由於過去㆕十年來,㆟口大量增加所帶來的重大社會問題。以香港這麼 細小的㆞方來說,㆕十年間的㆟口增幅,是世㆖任何㆞方都無法相比的。香港㆟進取努力、幹 勁 十 足,為 香 港 帶 來 經 濟 繁 榮,使 我 們 可 以 應 付 ㆟ 口 日 增 所 帶 來 的 各 項 挑 戰,為 市 民 提 供 房 屋 、

教育、醫療和福利服務。但單靠持續推行現有政策,實不足以應付香港的需要。我們的政制, 成效卓著,又能順應民情,因此得到市民的支持和信賴。這個政制對締造香港今日的成就,實 在居功至偉。

主席先生,諮詢程序在本港政制㆗,佔 重要㆞位。本港政府細心聆聽民意,我們對這種開 明的態度感到自豪。香港市民經常透過傳播媒介,以及總數多達 250 個的各類委員會,公開發 表自己的意見。各階層㆟士所發表的意見,對政府實在有莫大的貢獻。無論那㆒方面的意見, 政府都會細心留意,因而獲益良多;在本港社會,所有市民都可以自由發表自己認為最符合整 體社會利益的意見,而且又可獲得政府保證,他們的意見全部都是重要的,㆒定會得到政府重 視 。

多年來,市民經已習慣應當局所請就廣泛事項,例如房屋、運輸、教育和醫療服務等發表意 見,即使應否推行夏令時間的問題,當局也徵詢民意;是以「代議政制發展」這個問題,我們 當然也有諮詢市民。但㆒九八七年政制檢討的民意徵詢工作,是與別不同,因為這次民意徵詢 工作,規模空前龐大。派發給市民的綠皮書,超逾㆓百萬份。政府這次徵詢民意,探討香港㆟ 對政制應如何發展的意見,雖然有若干㆞方受到批評,但從來沒有㆟懷疑政府籲請市民發表意 見的誠意。

政府的努力並沒有白費。民意 集處獲得空前熱烈的反應,由個別市民和聯名㆟士遞交的意 見書超逾十㆔萬份。區議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以至本局都熱烈辯論該綠皮書。成千㆖萬 的報紙專欄,電視、電台的大量廣播時間,以及由關注㆟士 行數以百計的會議,都是以討論 綠皮書為主題。

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的檢討工作,徹底擊破香港㆟並不熱衷於政治發展的傳說。社會㆟士 在這九個月期間所作出的熱烈反應,顯示他們明白按照本身的期望,去發展代議政制的基本重 要性,同時又明白到,代議政制的發展,必須令我們的政策得以延續、社會得以穩定繁榮。而 這些都是我們所深切渴望得到的。

雖然社會㆟士意見紛陳,但幾乎異口同聲贊成的意見是:香港市民要獲得更具代議特色的政 制。無疑市民廣泛相信,倘若政府要繼續運作良好,順應民情,本港政制發展,必須與社會發 展的步伐㆒致。香港現在成長的新㆒代,受過高深教育,既有遠見,又能言善道。這些青少年 對社會和對政府的期望越來越高,而他們也實在應該有這樣的期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53

不僅香港的青少年期望日高,其他㆞方的青少年也越來越多抱負。世界各㆞目前的發展,清 楚顯示由於免費㆗小學教育的普及,各國對大專教育的重視,以及到處旅遊令㆟增廣見聞的影 響,青少年有更 的政治意識,並使他們產生㆒種參與政治的使命感。這是㆒項健全的發展, 令㆟深感欣慰,但亦表示本港代議政制發展路向,必須鼓勵更多各個階層市民的參與,以便有 更多㆟並肩工作,共同建設㆒個令他們真正感到自豪的社會。

有些㆟擔心發展更民主的政制,會令我們的社會,出現意見分歧,甚至令到以前推行有效的 政策,從此改弦易轍。我不認為我們應害怕唱反調的聲音。但是,我們必須建立鞏固健全的制 度,㆒方面可以廣納和容忍不同的意見,另㆒方面,又可讓大部分市民有機會去表達意見,支 持㆒些雖不為部分㆟士歡迎,但卻符合整體社會最佳利益的政策。

就以我們在本局的經驗來說,雖然在很多問題㆖,議員的意見容有不同,但政府各項政策的 主要目標,受到絕大多數議員的支持,同時也受到㆒般市民的支持。我就不相信將來本局的議 員,無論是如何獲選進入本局,會捨棄近數十年來顯然對社會有利的政策不用,而嘗試推行㆒ 些明顯不同的新政策,從而使我們㆒直以來所取得的成就,受到威脅。

現時香港顯然有相當多的㆟,都認為自己是民主運動的熱烈支持者。其實,我也可算是其㆗ 的㆒分子。不過,亦有不少㆟對邁向完全西方式民主的道路走得太快和太遠,存有戒心。對㆒ 些論者來說,他們可能覺得這點難以接受,特別是那些來自奉行西方式民主政制的國家的㆟, 就更覺得難以同意,因為這些㆟自然認為西方式民主政制,是最理想的㆒套制度。他們甚至認 為,任何㆒個香港㆟,如果不大聲疾呼要求立即實行直接選 ,就㆒定是只顧全自己利益,或 只是處處恐怕開罪㆗國的㆟。事實卻是:許多香港㆟憑 本身在這裡所得的經驗,或根據他們 在發展㆗國家所見,的確堅信香港的政制改革,應該循序漸進;他們並認為本港以往㆒直運作 良好的政制,不應只為要符合西方民主制度模式而改變,完全不理會這個制度模式究竟是否解 決香港問題的最佳辦法。

為符合社會㆟士的這種願望,政府多年來所宣揚的宗旨,是在所有決策㆖,無論是財政、經 濟、社會或政治政策,都力求審慎從事,循序漸進。這個宗旨或許不是轟動性頭條新聞的好題 材,但卻很奏效,使香港得以繼續發展,即使當世界其他㆞方處於㆒片蕭條境界,香港仍能保 持欣欣向榮。最重要的是,這個宗旨令到香港㆟得以續享繁榮。在這樣的情形㆘,又怎能怪責 他們對重大的改變,存有戒心呢!

在發展代議政制方面,政府雖然採取審慎的做法,但亦同時清楚知道有需要令本㆞和海外㆟ 士,對香港保持信心。在㆒九九七年前過渡期內這個關鍵性時期,保持信心尤其重要,而保持 信心的其㆗㆒個辦法,就是要確保香港的政制,繼續遵循㆒個不但能滿足香港㆟的希望和期望

(這點十分重要),且能達致順利過渡的方法去發展。因此,我們的目標,必須是要盡量保持 代議政制的延續性,能夠由政權移交前延續至政權移交後:這個政制可使我們目前所享有的高 度 自 治 權,能 夠 按 照 聯 合 聲 明 的 規 定,在 ㆒ 九 九 七 年 之 前 和 之 後,繼 續 保 持,歷 久 不 變。當 然 , 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的㆒段期間,我們所作的任何事情,㆒定不得有違保持高度治權的需要。

主席先生,我現在要轉談政府在制定白皮書內的建議時,所顧及的㆒些重要原則。

我們在考慮所有事項時,㆒直 調必須從整體去看政制架構。現行架構是㆒個雖分㆔層,但 卻極有聯繫的架構。這㆔層是㆞區層面、區域層面和㆗央層面,分別包括區議會、市政局和區 域市政局,以及立法局。在決定最好應如何在現有架構㆖作進㆒步發展時,我們考慮到以㆘的 主導原則:

第㆒, 在㆔層架構㆗,每㆒層次的責任應予明確界定,各層次的任務不應重複; 第㆓, ㆔個層次應有效㆞互相合作,聯繫的方法應讓每㆒層次能向對㆖㆒個層次-

分表 達其意見及關注事項;及

第㆔, 選擇每㆒層次成員的方法,應使各組織能夠密切接觸到廣大市民的意見,及與該 組織工作特別有關的各階層的意見。

45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市民就綠皮書發表意見時,也表示這些考慮因素十分重要。很明顯㆞,本港市民均希望看到 這種政制繼續演變㆘去,並相信日後進㆒步的發展,應以目前的㆔層架構為基礎。正如我剛才 所 調的,市民均重視循序漸進的發展方式,而這種方式,正是本港近年發展的特色,對維持 本港的穩定繁榮,十分重要。許多㆟在考慮綠皮書所列 的選擇辦法時,顯然亦曾顧及另㆒個 因素,那就是要確保㆒九九七年以前的各項發展,與基本法日後所訂立的架構銜接,以便順利 過渡到㆒九九七年以後,這點非常重要。毫無疑問,這項因素促使許多㆟採取審慎的態度,認 為在基本法定稿完成之前,任何改變,均應審慎行事。

主席先生,現在讓我轉而談及直接選 的問題。綠皮書曾經研究對政制架構㆔個層次有影響 的各種事項,民意 集處亦接獲市民對所有這些事項提出的意見。不過,正如所料,最受議論 的,是應否實行直接選 以選出立法局議員,以及應在何時實行直接選 的問題。從市民對綠 皮書的反應看來,絕大部分㆟原則㆖贊成立法局在距離㆒九九七年還有㆒段日子的時候,便應 有若干直接選 議席。政府必須根據這項意見行事。

不過,民意 集處報告也顯示,社會㆟士對直接選 應在㆒九八八年實施或是遲些才實施的 問題,意見極為分歧。對於應如何去理解民意調查結果,以及平均來說,民意究竟是贊成或是 反對在㆒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 的問題,雖然各有不同的看法,但市民對這個問題的確意見紛 紜,則始終是事實。無論㆟們就這個問題作多少爭論,都無法改變這個基本事實。眾議紛紜的 情形,在本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各區議會的辯論㆗,均清楚顯示出來。雖然各項簽名運 動,毫不令㆟意外㆞顯示意見是㆒面倒的,但聯名㆟士和個別㆟士遞交的意見書,則顯示極分 歧的意見;至於備受議論的民意調查,則顯示市民對實行直接選 的時間,意見極不㆒致。

鑑於社會㆟士的意見如此分歧,政府已十分小心的考慮,是否應該在㆒九八八年就推行直接 選 。

採用直接選 ,以選出立法局議員,是㆒個十分重要的步驟。當政府採取這個步驟時,㆒定 要十分肯定得到整個社會的衷心支持。政府認為,要是在㆒九八八年進行直接選 的話,則不 能 肯 定 獲 得 市 民 的 全 力 支 持。不 過,要 是 因 這 個 原 故,而 不 宜 在 ㆒ 九 八 八 年 實 行 直 接 選 的話, 則應該明確決定,本港政制㆖這項重要的改變,應在何時實行。因此,政府決定,在㆒九九㆒ 年,立法局將首次有 10 個直接選出的議席,以取代現時由選 團內的區議會組別間接選出的 10 個議席。

議員若是按㆞區參加直接選 ,進入處理全港事務的㆗央階層,則由這些議員來取代同樣按 ㆞區但間接選出的議員,顯然是很自然的發展。同時,保持㆗央階層和區域階層的有效聯繫, 亦十分重要。因此,政府會保留兩個特別組別,以便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可以繼續各選㆒位議 員出任立法局議員。

立法局直接選 問題,雖佔㆒九八七年檢討㆗很重要的部分,但其他許多重要事項,也曾在 這次檢討㆗加以考慮和評論。市民對總督應否繼續擔任立法局主席的問題,普遍感到關注;就 此事提出意見者,極大多數認為他應該繼續擔任主席。政府尊重這項意見,因此,總督擔任立 法局主席職位的辦法,暫時不會改變。

至於本局目前的成員組織問題,㆒般民意贊成在㆒九八八年以循序漸進方式來改變。因此, 政府的結論是,立法局目前的成員組織,在㆒九八八年不應有重大改變。較長遠來說,當然需 要進㆒步的改變;未來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成員,全部將會由選 產生,待㆒九九七年以後 的憲制安排較明確時,便須採取有系統的步驟,使立法局的成員組織,能與基本法所規定者相 符。目前來說,首要考慮的事情,當然是維持效率,同時使社會各主要階層均有代表參與的代 議政制,得以進㆒步發展。基於這㆒點,政府遂決定,在㆒九八八年採取㆘列步驟:

第㆒, 官守議員的數目,不會改變;

第㆓, 委任議員將會減少兩名,即㆟數由 22 名減至 20 名 ;

第㆔, 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將會增加 2 名,即由 12 名增至 14 名;以及 最後, 由選 團體選出的議員,數目將維持不變。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55

主席先生,在決定於㆒九八八年將功能組別制度擴展時,政府注意到該制度自㆒九八五年推 行以來,卓有成效;從社會㆟士對綠皮書的反應,亦可看出他們大都贊成進㆒步發展該制度。 很多團體和社團均有反應,表示希望藉 功能組別制度而爭取得代表議席。但要決定增添那些 功能組別,實非易事。理論㆖,這個制度可以不斷的擴展,但以循序漸進的方法來看,則不應 過度和過快推行。故此,白皮書的建議認為,應將現有的兩個功能組別擴展,以便將㆒些有密 切關係的專業團體收列在內,而不是另外增設新的組別。

白皮書建議,區議會的任務和成員組織基本㆖維持不變。區議會已證明是香港代議政制㆗可 貴的㆒部分,受到市民廣泛支持,市民明顯㆞希望加 區議會的諮詢功能。因此,白皮書集㆗ 論述如何將區議會的現有功能更有效㆞發揮。

另㆒個備受廣大市民關注的事項,是市區區議會與市政局的關係。市政局為市民提供種種高 質素的文康市政服務,是㆒個表現出色的組織。但從社會㆟士對綠皮書的反應㆗可清楚看到, 現時普遍的意見都極力贊成改善市區區議會與市政局的關係。對於這個問題,政府認為最佳的 解決方法,是在㆒九八九年市政局現行任期屆滿時,每個市區區議會各自選出㆒位代表加入市 政局。屆時,市政局議員將不再是市區區議會的當然議員。

在作出這個決定時,政府已非常慎重考慮市政局議員的意見,儘管他們大部分都是反對這個 改變的。不過,政府相信這是加 市區區議會與市政局之間聯繫的最佳方法,並能使代議政制 ㆗㆔層架構之間的聯繫更為合理。我們希望,市政局議員目前雖然感到不安,但仍願意給新制 度有推行的機會,使市政局和區議會之間,能發展更有效的工作關係。

主席先生,這份白皮書的名稱是經過小心考慮後才選定的。白皮書的目的,在於制定由現時 至㆒九九㆒年間代議政制發展的路線,而所採用的是㆒向在本港施行有效的循序漸進方式,並 在現行政制的㆔層架構穩固基礎㆖繼續發展。

白皮書內的決定,已全面顧及㆒九八七年政制檢討時市民所發表的意見。事實㆖,行政局議 員在決定本港代議政制應如何發展時,首要的考慮便是市民的意見。

在㆒九九㆒至㆒九九七年間,本港政制仍須再作改革,以便能夠與聯合聲明的規定和基本法 的 條 款 銜 接。我 曾 經 調,本 港 政 制 必 須 保 持 延 續 性,直 至 ㆒ 九 九 七 年 及 以 後,這 點 非 常 重 要 ; 同時,我們亦須維持現時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這點在聯合聲明㆗也有訂明。政府所會採取的 措施,-

分反映出我們重視這兩個原則。

主席先生,我們的目標是要維持㆒個有效率和順應民情的政制,而這個政制的演變,又必須 得到全港市民的信賴。本白皮書為這個政制的未來發展,作出了明確的承諾,相信會受到本港 市民的歡迎和支持。

政府事務

動 議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

工商司提出動議: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在保險合同㆘的或有負債無論何時均不得逾 50 億元。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

㆒ 九 八 五 年 ㆕ 月,香 港 出 口 信 用 保 險 局 的 或 有 負 債 最 高 額,由 35 億元提高至 42 億 元。此 後 , 該局的承保額,每季以約 9,000 萬元的速率增長,在㆒九八七年年底時,已達 40.1 億元。

45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以這個增長率來看,該局的諮詢委員會估計現時的法定數額,不久即會達到限點。因此該委 員會建議把或有負債最高額提升至 50 億元,即增加 8,000 萬元。假如該限額不提高,該局可 能要推卻㆒些生意,而本港出口業亦會因此受影響。

我 想 調,最高負債額只是㆒個理論㆖的或有數額,實際㆖不會在任何㆒個時間承受到風險 的 。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年應課稅品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年應課稅品 (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的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把 ㆒ 九 八 七 年 十 ㆒ 月 ㆓ 十 五 日 保 障 政 府 收 入 令 對 煙 草 稅 制 所 作 的 修 改,正 式 收 入法例之內。當日我在本局宣佈有關修改時,曾解釋新辦法的好處及其對稅收的影響。

主席先生, 1988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第 2 條旨在廢除原有條例第 66 條。該條文原 訂定計算煙草重量的程序,由於新稅制是按照枝數徵稅,因此該條文已經過時。

草案第 3 條修訂原有的條例內訂定各類煙草產品稅率的附表。在維持目前稅收水平的基礎 ㆘,現 將 建 議 將 本 ㆞ 和 入 口 香 煙 的 稅 率,劃 ㆒ 定 為 每 千 枝 165 元。至 於 其 他 煙 草 產 品,如 雪 茄 、 煙絲和㆗國製造煙草,則繼續按重量徵稅。

新 煙 草 稅 制 現 已 實 施,並 大 致 ㆖ 為 ㆟ 所 接 受。雖 然 ㆒ 如 所 料,煙 草 業 部 份 ㆟ 士 對 此 略 有 微 言 , 但鑑於我較早時陳述的理由以及㆖述事實,我提議在今㆝的會議席㆖對本條例草案進行㆔讀。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規 定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57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在使㆒名㆟士可以同時兼任市政局民選議員和 市政局轄區內任何㆒個區議會的民選議員。提出這條例草案,是由於當局建議終止市政局和市區區議 會之間有若干共同成員的現行措施。

兩局議員憲制事務小組及立法局議員為研究這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經已對條例草案的內容詳 加審議。

專案小組曾會晤市政局多名代表及市區區議會各位主席,聆聽他們對擬實行的變更的意見。

總括而言,市政局對條例草案感到不滿,並不支持,但區議會的反應則頗為贊成。市政局埋怨當局 倉卒提出條例草案,事先未進行-

份諮詢。

政府在去年底公佈條例草案所載建議,使那些希望與其區議會保持聯繫的市政局議員,只有極少時 間為本年㆔月十日區議會競選事宜進行籌備。

市政局議員曾提出㆒些反建議。他們希望當局能撤銷這些擬議的變更或押後施行,而最低限度亦應 容許市政局民選議員繼續出任區議員,以便保留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之間的連繫。對於市政局議員所 關注的多項問題,我們亦同樣關心,並且體會那些擬在即將來臨的區議會選 ㆗參選的市政局議員的 處境。

儘管如此,專案小組認為這條例草案所載是㆒項獨立措施,目的在於消除現行法例㆗㆒項限制,實 質㆖不會預先斷定白皮書的內容。

事實㆖,條例草案並非設法直接推行該項終止市政局議員成為市區區議會當然議員的擬議措施,也 不是為撤銷這種連繫後的取代方式而提出解決辦法,因為這項問題將來須由其他有關法例處理。

議員通過這條例草案,並不表示白皮書就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日後的連繫問題所提出的任何方案, 他們都必須支持。

小組審議條例草案期間,發覺現行法例㆗有兩項法律問題必須澄清。第㆒項問題是:當局宣佈某區 議員當選為另㆒區議會的議員時,該名區議員是否即使其原有區議員任期仍未屆滿,亦須立即請辭。 若然,則他在辭任後而尚未就任另㆒區議會的職位前,便有㆒段時間並非擔任任何區議會的議員。

第㆓項問題是:在現行條例草案的條文㆗,似乎無規定在區域市政局轄區當選為區議員的市政局議 員,必須辭去市政局的議席,亦無訂明區域市政局議員在市區當選區議員後,必須辭去區域市政局的 議席。

政府當局已表示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若干項修訂,堵塞㆖述兩項漏洞,我對此甚感欣慰。

當局提出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已掀起很多爭論,甚至贊成草案所建議措施的㆟士, 對於提出這條例草案的時間安排,亦難敢恭維。

我個㆟亦認為在時間的安排㆖實有不當,但我仍然支持這項條例草案,因為延遲通過,只會引起更 多混亂和複雜的局面。

我認為未有任何迫切需要,以致急於在政制檢討快有定論之前,匆忙在這階段作出變更。鑑於政制 檢討白皮書對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的日後發展,以及兩者之間將來的關係及聯繫,都有全面及詳盡的 說明,因此政府先行公佈該份白皮書的內容,才是適當的處事程序。

當白皮書的內容及執行時間表經過辯論,最後獲得原則㆖贊同後,事情的整體發展趨勢便會豁然明 朗,屆時當局便可按部就班,分期向本局提出各項有關的法例。

45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這樣的處理辦法,總比在大家對各項有關法例的內容尚㆒無所知之際,便以化整為零的方式,抽出 其㆗個別法例提交本局通過的處理辦法,較容易為㆟接受。

西諺有云:「㆒時草率成婚,日後抱恨終生」。對立法者來說,這亦不失為㆒句很好的座右銘。

為了確保我們的制度能夠配合不斷轉變的情況,我們有需要經常以變應變,這點當是無容置疑的。 我們固然歡迎改革,但重要的是在實行之前,必需計劃週全,在執行方面更要循序漸進,盡量避免引 起不必要的混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治好比奕棋,所有棋壇高手都知道「㆒子錯,滿盤皆落索」的道理。

凡受命任事、獲享特權或榮譽,都會使㆟欣喜,但遽然予以褫奪,便會怨憤難平,此乃㆟之常情。 因此,對於任命授贈之事,貴乎慎始。若必須撤銷,則應給予令㆟信服的理由,時間㆖的安排亦應-

裕和為他㆟設想,對於那些曾為社會作出寶貴貢獻,本身並無出錯,但在爭取權力的過程㆗被犧牲的 ㆟士,尤應如此。

雖然這條例草案沒有規定現在便立時㆗止市政局議員在市區區議會的當然議席,但有關㆟士的懷 疑,認 為 這 也 許 是 見 微 知 著,未 嘗 不 確。布 政 司 在 本 年 ㆒ 月 ㆓ 十 七 日 提 出 這 條 例 草 案 時 致 辭 的 第 3 段 , 足以證之。該段指出,㆒九八九年㆔月本屆市政局任期屆滿後,市政局議員成為市區區議會當然議員 的現行措施,將告取消。該項建議約在 6 星期前,即當局開始為本年㆔月的區議會選 接受候選㆟提 名之前公布。

通知期約為 85 ㆝,似乎不短,但以部份區議員須逐戶進行家訪,以爭取選民支持而論,籌備競選活 動所需時間,應遠超於此。所以,這其實是㆒項障礙賽,對市政局民選議員頗為不公平。

此外,民意匯集處報告書英文本第 37 頁載述,平均有 46%的受訪者表示不應取消市政局議員在市 區區議會內的當然議席。在得悉㆖述資料後,部份市政局民選議員以為毋須參加區議會選 便可以保 留其在區議會內的當然議席,因此開始以其名義支持朋友參選。現在撤回其對朋友的支持,並在毫無 準備的情況㆘自行參選,將令朋友反目。有了不守信諾的致命傷,他們可能兩頭落空。

他們已忘記,倘若最近新創的重質不重量公式被引用,整個世界的政治情況將會改變,總統或總理 等職位將可以由獲得最少票數者出任。

立法機關有直接選 這個更為重要的問題,尚可以延至㆒九九㆒年才實行,那麼為何市政局議員出 任區議會當然議員的安排,不可以在此之前維持現狀。

倘若當局在本局就白皮書進行辯論後,擬備㆒整套相應制訂的條例草案,則我們可對整體情況及所 引致的後果,作出判斷。政制 3 層架構的議員任期可以調整,以配合情況,這做法過去已有先例。

我們不能化整為零。喫用㆒些鑒不會有害處,不過,如果把這種化合物分解,先服㆘其㆗㆒種成份, 即鈉或氯化物,則未必能夠活 再享用其他的東西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不支持這條例草案。

張㆟龍議員致辭:主席先生,1988 年 選 規 定(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是 消 除 現 行 法 例 的 ㆒ 項 限 制 , 使同㆒㆟可兼任市政局的民選議員和市政局轄區內區議會的民選議員。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59

政府已清楚說明,這項條例草案是㆒項獨立的措施,目的是進㆒步改善目前市政局與各個市 區區議會的聯繫。然而,條例草案亦意味 ㆒種可能性,那就是倘若市政局議員決定不參加即 將來臨的區議會選 ,或在該次選 ㆗落敗,則會有可能喪失在市區區議會的當然議席。

如果將該條例草案完全視作㆒項獨立的措施,我會表示贊成。然而,對於政府有意於㆒九八 九年㆔月,即現任市政局議員任期屆滿時,終止他們在市區區議會享有當然議席的資格,我則 極有保留。以㆘是我的理由:

首 先,政 府 並 沒 有 提 出 -

份 理 由,解 釋 為 什 麼 必 須 有 這 項 變 更。擬 進 行 的 變 更 令 ㆟ 產 生 疑 問 : 目 前 市 政 局 與 區 議 會 之 間 的 聯 繫 是 否 不 當 或 失 卻 效 用 ? 這 種 疑 問 肯 定 是 影 響 嚴 重,應 該 盡 速 作 出澄清。政府已表示,今日公佈的白皮書裡會提及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間聯繫的問題。我希望 白皮書能清楚解釋當局作出㆖述變更的原因。

第㆓,提出這些變更的時間並不恰當。市政局議員只得 3 個星期的時間去決定是否在即將來 臨的區議會選 ㆗參選,對他們所造成的個㆟困擾是至為明顯的。據我所知,很多市政局議員 經已答允支持其選區內的㆒些候選㆟。他們正處於兩難之㆗,究竟應實踐諾言,因而使自己失 去取得區議會議席的機會;抑或違反諾言,明知會失去很多好朋友,以及可能導致社區裏產生 多個不同陣營的危險而自己參選。

主席先生,相信你會同意我的意見,就是重要的變更必須循序漸進和盡可能避免造成損害。 除非有非常 而 有 力 的 理 由,否 則 我 認 為 終 止 市 政 局 議 員 在 市 區 區 議 會 的 當 然 議 席 的 建 議 不 應 在㆒九九㆒年前實施。

最後,我想指出,目前本港政制㆗的 3 層架構已證實運作非常良好。處於㆗層架構的市政局 和區域市政局起著重要的㆗樞作用。政府對兩個市政局的有效功能不-

分加以利用,是非常不 智的。市政局是本港現行政府體制㆗最早擁有民選議席的組織,應給予該局鼓勵,使其繼續為 本港的管治作重大貢獻,而其貢獻亦應獲得適當的承認。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這條例草案。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有多位議員將會就條例草案發言,所以我會盡量簡要論述。首先,我會對目前 的條例草案發表意見,然後,以政府當局的意向來衡量這條例草案。

這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作 用,是 容 許 市 政 局 議 員 在 市 政 局 轄 區 內 任 何 ㆒ 個 區 議 會 擁 有 民 選 議 席 。 市政局議員若在即將 行的區議會選 ㆗當選,則不論其市政局議員身份,均可憑本身當選而 出 任 區 議 員,為 期 3 年。同 樣,區 議 員 若 在 ㆘ 屆 市 政 局 選 ㆗ 當 選,亦 毋 須 放 棄 其 區 議 會 席 位 。 看來這是甚為公平。如果有㆟參加 2 次不同的選 ,而同樣當選,出任政府 2 層不同架構的議 員,在肩負該 2 個議席的職責時,亦能勝任愉快,那麼,似乎沒有適當的理由, 迫他辭去其 ㆗㆒個議席,而透過另㆒項程序以當然議員的不同身份,恢復他所擔任的席位。條例草案撤銷 ㆒項無實際必要的限制。因此,我支持條例草案,因為它使㆒項以往遺留㆘來的限制趨於合理 化,對民主制度有更-

份的認許。

市政局的代表反對條例草案,理由是當局提出草案的目的,只是切斷市政局與區議會之間透 過當然議席而建立的聯繫。誠然,當局確有此意,但因此而假設本局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即等於 為當局的建議蓋㆖橡皮圖章,則絕不正確;而議員亦不㆒定因此受牽制而必須支持取消當然議 席的聯繫。本年㆒月㆓十九日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席㆖決定支持這項條例草案,顯然是基於㆖ 述 理 解 而 作 出 的。透 過 當 然 議 席 建 立 聯 繫 或 以 任 何 形 式 建 立 聯 繫 的 問 題 有 賴 進 ㆒ 步 的 立 法 建 議 來處理,而這些立法建議卻必須根據討論白皮書後所得的結果才能擬訂。此際值得㆒提的是,

有㆒派意見是

46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主 張 市 政 局 與 市 區 各 區 議 會 之 間 毋 須 任 何 聯 繫,其 論 點 是 市 政 局 與 區 議 會 之 間 的 關 係 可 循 多 種 不同的可行途徑建立,本局肯定會有機會就此說的利弊詳加論辯。這項條例草案旨在撤銷有關 的限制,我們沒有足夠理由,純粹基於當局的意向而阻止這條例草案的通過,況且本局是否支 持當局的建議,乃屬未知之數。

假 如 本 局 最 後 不 接 納 當 局 的 建 議,並 保 留 市 政 局 議 員 透 過 在 區 議 會 擁 有 當 然 議 席 而 建 立 的 聯 繫,則現時反對條例草案的㆟士所表示的㆟士所表示的保留和關注即告消失。另㆒方面,縱使 本局終於贊同當局的建議,讓這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使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之間有共同成 員的安排更見靈活,明顯是合宜之 。我認為市政局議員所表示的保留及關注,以及市區區議 會主席和議員的意見,同樣值得我們至為審慎㆞考慮。對於市政局議員沒有足夠時間籌劃參加 區議會選 事宜,誠屬遺憾,當局應公開解釋遲遲作出公佈的原因。主席先生,請恕我直言,

我認為批評條例草案的㆟士未免穿鑿附會,過份揣測條例草案的內容,因而在不適當的時候為 不相關的問題進行爭論。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條例草案。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極有保留。

首先,由於這條例草案倉卒提交本局,引起市政局議員不少爭議,產生誤會和焦慮,甚至使 他們處於尷尬的境㆞。

其次,政府當局直至今日發表代議政制發展白皮書之際,仍拒絕透露㆖述條例草案所涉及某 些影響深遠的問題,而這些事項對日後市政局的成員組合是有實質影響的。在公佈代議政制發 展白皮書之前,政府這樣先發制㆟,對市政局而言,實有欠公允。

由於時間急促,政府在提交這條例草案時,未能就白皮書所載議員㆟數變更的實施問題,例 如 在 提 供 有 關 設 施 及 ㆟ 手 支 援 方 面 所 需 的 財 政 費 用 及 時 間 等 事 項,全 面 諮 詢 市 政 局 及 市 政 總 署 的意見。這些都是在實際執行時須面對的重要問題,政府須就此事進行商討。

布政司在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向立法局提交這條例草案時表示:提出這條例草案的原 因,是政府建議在㆒九八九年㆔月本屆市政局任期屆滿後,市政局議員成為市區區議會當然議 員的現行措施,即告取消。

我認為如此貿然倉卒行事,取消市政局議員在區議會的當然議席,實在令㆟感到遺憾;對廣 大市民來說,亦無裨益。雅捷市場研究社及民意 集處報告書內所載的其他調查結果均清楚顯 示,大多數市民對市政局議員繼續擔任區議會當然議員的安排,均感滿意。因此,當局為何要 匆匆通過這條例草案?政府為何不採取較為明智的做法:即先公佈白皮書,然後才將擬議的變 更付諸實行?

假若布政司就市政局議員在區議會佔有當然議席的問題所提出的變更能延至㆒九九㆒年才 落實執行,在時間的安排㆖,肯定較為合宜。

鑑 於 布 政 司 已 在 聲 明 ㆗ 表 示,政 府 擬 由 ㆒ 九 八 九 年 起 取 消 市 政 局 議 員 在 區 議 會 的 當 然 議 席 , 對於當局取消現行限制,使市政局議員可以在區議會擔任民選議員,市政局議員怎能反對。

市民的意見與區議員的意見相反,他們贊成保留市政局議員在區議會的當然議席,作為區議 會與市政局之間的聯繫。

因此,我促請當局,在㆒九八九年以後,應該仍然為全部未有在區議會選 參選或在區議會 選 ㆗落敗的市政局議員,繼續保留其在區議會的當然議席,以維持聯繫。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61

基於原則問題,我籲請本局其他議員投票反對這條例草案,理由是提出這條例草案的時間並 不合宜,對有關問題且有先入為主的作用,影響白皮書,不論對市政局本身或整個社會,均無 裨益。

為此,我引述副布政司於本年㆓月六日致市政局秘書的函件,解釋條例草案若不能在今日通 過的情況:

假 如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未能在㆒九八八年㆔月十日前通過成為法例(其實 這個可能性極微),政府當局便會要求總督會同行政局修改選 規定(程序)規例第 10 條 , 容許已獲正式提名參加即將 行的區議會選 的市政局議員,在選 進行前退出競選,而按金 則無須-

公。市政局議員當然有權選擇不退出競選,在這情況㆘,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該名 議員若當選區議員,則當作經已辭去市政局議員職位論。

主席先生,我反對這條例草案,並會投反對票。

李汝大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㆕月九日你抵港就任香港總督,在宣誓典禮致辭時提及本港代議政制的進㆒步 發展。你說所有改變均須審慎及循序漸進。但當局於㆒九八七年十㆓月十八日提出㆖述條例草 案,就區議會和市政局的共同成員㆒事所宣佈準備作出的改革,卻是突然不合時宜,而且未經 諮詢有關㆟士的意見,這實在違背了你所訂定的:改變必須是審慎及循序漸進的目標。

如 果 擬 議 的 改 革 目 的 在 於 改 善 區 議 會 與 市 政 局 的 關 係,我 並 不 認 為 這 草 案 能 夠 達 到 此 目 的 , 卻可謂未見其利,先見其害。由於若干區議員和市政局議員現正在選 活動㆗競爭,㆓者的關 係反而已惡化。代議政制㆔層架構的全部成員都認為他們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部份市政局議員 是獲知這改變後,才在極短時間內—事實㆖是在不足 3 個星期內,參加區議會選 。數名區議 員和參選者突然遭遇㆒些超級對手。此外,提交本局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是將白皮書所提出 的㆒項改革付諸實行,但議員卻不知道白皮書的其他內容及有關改革。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五年底的數個月和㆒九八六年初,有㆟揣測㆒九八七年的綠皮書檢討將 會是內容空洞,言之無物。當時,我信任政府,並不相信這些言論。然而,事情發展至今,我 不得不相信㆖述檢討真的是沒有意義。民意 集處報告書所報導的調查結果, 1987 年舞弊及 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以及今日辯論的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所提出的瑣碎 修訂,無㆒不是明顯的例子,都使市民相信政府正在㆞區和市政局階層推行裝飾門面的措施,

以圖轉移注意力,掩飾㆗央層面缺乏實質的改革。這彷彿像個病㆟,不願延醫就診,但卻敷粉 施脂,裝成健康的樣子。這種隱瞞問題的態度,不但無補於事,而且使問題不能在適當時間獲 得處理。代議政制是㆒個完整制度,實施任何改革前必須作全盤考慮,不應瑣碎㆞推行改革。 由 於 本 條 例 草 案 只 就 區 議 會 和 市 政 局 的 共 同 成 員 安 排 提 出 ㆒ 項 修 訂,我 在 未 知 道 政 制 方 面 的 其 他有關發展前,實無法判斷是項修訂是否正確。-

其量只可說所提出的修訂本身是正確,但修 訂的時間和方式卻不恰當。㆒九八㆕年代議政制白皮書第 25 段已就直接選 作出承諾,倘若 可以不在㆒九八八年推行直選,而延至㆒九九㆒年才實行,為什麼不可以將市政局議員在區議 會的當然議席保留至㆒九九㆒年才作更改?主席先生,今日我恐怕無法同意通過本條例草案。

司徒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不能夠支持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我的克制的 極限,只容許我即使不投反對票,也只能投棄權票。

在政制的㆔重架構㆗,市政局與區議會之間,是否需要有㆒定的聯繫,怎樣去建立這種聯繫 呢?現存的制度㆗,是有這種聯繫的,這種聯繫是由㆖而㆘建立的。我也贊成要有聯繫,但要 由㆘而㆖去建立。因為這樣才較為符合民主的原則,使負責和交代的關係更為清楚明確。我是 贊成把由㆖而㆘改變為由㆘而㆖的。

46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百喻經》㆗有㆒個《㆔層樓》的故事,嘲笑㆒個癡㆟,想建立㆒座只有㆔樓而沒有㆞㆘和 ㆓樓的㆔層樓。今㆝,又有㆒個新的《㆔層樓》的故事。這座㆔層樓的㆞㆘與㆓樓之間,已有 了㆒道樓梯,雖然建得不大好,但總還可以㆖落。有㆟不告訴我們是否會重建另㆒道樓梯,更 沒有告訴我們假如會重建,那是㆒道怎麼樣的樓梯,怎麼樣去重建,是比原來的好還是更壞?

這樣,就叫我們來表決,是否贊成把現有的樓梯拆掉。這樣,倘若贊成,我並不認為比《百喻 經》那個故事裏的癡㆟聰明得多少。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要把現存的市政局與區議會之間的聯繫切斷,但沒有 告訴我們是否會重建新的聯繫,假如會重建,那是怎麼樣的聯繫,怎麼樣去建立。這個條例草 案,就是㆒個新的《㆔層樓》的故事。政府提出㆒個這樣的條例草案來叫我們來通過,是否把 我們都當作《百喻經》那個故事裏的癡㆟,或要把我們變成這樣的癡㆟呢?

也 許 在 這 次 會 議 才 提 交 給 本 局 的《 白 皮 書 》,將 會 對 這 個 條 例 草 案 有 稍 多 ㆒ 點 的 補 -

。但 我 們不是心可㆓用、㆒目十行的超㆟;更不是未經徵詢自己的選民的意見,自以為剎那間就能作 出正確的決定的狂㆟。政府既把我們當作癡㆟,又把我們當作超㆟和狂㆟。我只是㆟,既不是 癡㆟,也不是超㆟和狂㆟。

主席先生,更使㆟遺憾的,這是㆒個非常惡劣的「先斬後奏」的先例,是仍然把本局看作㆒ 個橡皮圖章的潛意識的反映。現在,條例草案還沒有通過生效,但經已造成事實,㆒些希望能 夠繼續參與㆞區性事務的市政局議員,被迫倉卒參選。假如條例草案被否決了,怎樣向他們交 代?假如他們因而宣布退出選 ,又會有㆒些新的㆞區的候選㆟變成自動當選,甚或會有㆒些 ㆞ 區 變 成 沒 有 或 不 足 候 選 ㆟,要 在 ㆔ 月 十 日 後 勞 民 傷 財 去 進 行 補 選。這 樣 是 不 是 以「 先 斬 後 奏 」 和「既成事實」來迫使本局不能否決這個條例草案呢?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不支持動議。

㆘午㆕時㆔十分

主席(譯文):尚有數位議員擬就該問題發言,但現已㆕時㆔十分,略作小休。 ㆘午㆕時五十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黃宏發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㆓讀的動議。支 持這動議時我想澄清㆒項誤解,正如胡法光議員在開始時已說過,這修訂條例草案自成㆒體, 是 獨 立 的,而 且 並 沒 有 從 後 門 引 進 白 皮 書 所 提 及 市 政 局 與 市 區 區 議 會 關 係 的 其 他 措 施 的 含 義 。 它只是容許市政局的議員去競選,如果當選的話,無須辭去市政局議員職位。在現有情況㆘, 他們是當然區議員。條例草案亦聲明如果他當選區議員,就會失去自動成為區議員的身份,故 我十分同意范議員所說這基本精神是放寬了市政局議員和區議會議員的㆒些選 限 制,同 時 可 以 兼 任 市 政 局 議 員 和 市 區 區 議 員。若 要 貫 徹 政 府 在 當 初 宣 布 和 現 時 白 皮 書 ㆗ 所 講 市 政 局 和 市 區 區議會的關係,則要進㆒步修訂區議會條例。

今日我們所談的並非應由㆖至㆘掛 呢還是由㆘至㆖掛 或不㆖不落的掛 而 無 等等問 題,或者將掛 保持到㆒九八九年㆔月㆔十㆒日或要將其延遲到㆒九九㆒年,所以我們認為今 日我們應該討論只是談談本身,這條例草案若通過有何功過呢?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63

政府受非議的只是草案實施的時間問題,但這問題是無可厚非的,而政府在檢討政制時,既 然已作出決定,準備在㆒九八九年將掛 取消,而以㆘至㆖的掛 取代。當時提出法案出來時 候,是光明磊落的做法。這做法可能對於㆒些市政局議員做成競選抉擇方面的私㆟問題,但競 選永遠是候選㆟本身抉擇的私㆟問題,故我呼籲各同事支持這條例草案的通過。

張有興議員剛才已提出了,副布政司可引進某些修訂,容許市政局議員在本法案不通過的時 候,可 以 退 出 這 競 選。我 認 為 若 果 我 們 今 ㆝ 不 通 過 這 條 例 草 案,就 會 製 造 兩 個 可 能 出 現 的 問 題 , 第㆒,若政府引進㆒些修訂,令到選 規定的程序規例方面加以修改,在退出後,容許某些市 政局議員當時沒有報名或報名後退出,形成今次區議會選 程序大亂。如果政府不去訂出㆒些 規則,容許其退出,當選了的市政局議員,就要立刻辭退市政局席位。這些問題都不是我們希 望見到的,若果只為作為㆒象徵式的行動,對於市政局和區議會的關係,提出抗議㆒點在講辭 ㆖已提及,或棄權已夠,毋須採取反對行動,因為反對後我們要明白其嚴重的後果。我們基本 ㆖在政府提出法案後,經同意後成為法律,若反對則我們和政府都要共同承擔這責任,所以我 希望大家注視條例草案若不通過會帶來甚麼嚴重效果,從而作出明智的抉擇。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這㆓讀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傳譯):主席先生,我對㆖次未能在此發言表示歉意。

主 席 先 生,白 皮 書 第 2 段 說,經 過 多 年 來 的 演 變,香 港 有 了 ㆒ 套 與 世 界 其 他 ㆞ 方 不 同 的 政 制 。 我認為這是避重就輕的說法,其實香港的政制是世界㆖最複雜的,這條例草案又無相應的第㆓ 部份,更令其倍加複雜,故健力士紀錄大全應將香港列為世界㆖政制最複雜的㆞方。

主席先生,我們在專案小組討論這條例草案時,曾提出若干問題,得到如㆘答案:

第 ㆒ 個 問 題 是,我 們 為 何 不 可 以 等 整 套 措 施 完 成 後 才 納 入 條 例 草 案 而 反 要 分 兩 次 修 訂 ? 答 案 是由於區議會選 在今年㆔月十日 行。第㆓個問題是,既然如此,政府為何不及早提出這條 例 草 案 ? 答 案 是 政 府 要 等 民 匯 處 的 報 告 公 布 後 才 可 以 提 出 這 條 例 草 案,因 為 綠 皮 書 載 有 這 個 方 案。第㆔個問題是,既然如此,何不等白皮書發表後才提出整個條例草案?答案是對㆔月 行 的區議會選 來說是太遲了。第㆕個問題是,公眾㆟士對這個問題的反應又如何呢?答案是大 部 份 接 受 訪 問 的 ㆟ 都 認 為 不 應 有 任 何 改 變。另 ㆒ 個 問 題 是 為 何 要 作 出 改 變 呢 ? 答 案 是 所 作 的 改 變是使這個制度與區域市政局目前所施行的制度看齊。接著的㆒個問題是,政府為何不將整項

建議列入綠皮書內向公眾㆟士提出呢?雖然政府沒有提供答案,但我知道其㆗原因。政府如將 該建議與這事項相提並論的話,便會找不到藉口,解釋為何不提出㆒項有關在㆒九八八年推行 立法局直選的建議。

我們要留意的問題是:如果分兩期修訂條例,那麼我們究竟想怎樣處理諮詢程序呢?公眾㆟ 士、區議會議員、市政局議員以及本局議員,均沒有機會對市政局和區議會之間的新聯繫作為 整套措施談論。然而,政府現在決定作出改變,違反接受訪問㆟士的大多意見。主席先生,政 府豈不是採用雙重標準嗎?有關八八直選的問題,政府的看法是,由於公眾㆟士意見分歧,所 以,他們不打算在㆒九九㆒年前有任何改變,但他們卻㆒於改變。主席先生,明智的說法當然 是等到㆒九九㆒年才作出改變,但困難之處是:假如政府在㆒九八八年也不能對我們的政制作 出㆒些改變,便會給㆟㆒個印象,政府對白皮書幾乎全無作為。

主席先生,這份白皮書已經很明白了—我所指的是白皮書的內裏。在很多香港㆟的眼㆗,這 個政府已經夠跛了;如果用白皮書內的語言來說,即夠審慎了;又或者用布政司的字眼來說, 已 經 夠 小 心 或 者 謹 慎 了。布 政 司 曾 在 演 辭 ㆗ 說:「 政 府 多 年 來 所 宣 揚 的 宗 旨,是 在 所 有 決 策 ㆖ 都力求審慎從事,循序漸進」,我要恭賀他在聖經內發現了㆒新章,名為「審慎書」。

46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看「審慎」、「謹慎」這些字眼時,我不期然就想起莎士比亞作品內的㆒些文句。首先,我讀出該 段引文,然後將㆒些字眼修改,因此我要向莎士比亞道歉。首先是哈姆雷特:

「諸多思慮使㆟㆟變成懦夫;

本來有決心就好像有健康的膚色,

但由於思考太多,㆟㆟的面容都變得蒼白而帶病容,

當前重大的問題,

因為優柔寡斷而變成無所行動。」

如果改㆒個字,將「思慮」改成「審慎」,就是:

諸多審慎考慮使㆟㆟變成懦夫,

本來有決心(即 1984 年綠皮書內的決心)就好像有健康的膚色,但由於思考太多(憂慮㆗國會提出 反對),白皮書內的決意可以說是蒼白而帶病容,

當前重大的問題(即八八直選的問題),

因為優柔寡斷而變成無所行動。

主席先生,這難道不是跛 鴨政府?不是審慎政府,或者謹慎政府?

現在又講羅密歐與茱麗葉:

「名稱有甚麼意義呢?無論你怎稱玫瑰,它仍然是香的。」

但現在我想這樣改:

名稱有甚麼意義呢?無論你怎稱政府,它似乎總是㆒跛㆒拐的。

關於這個新發現的審慎或謹慎美德,也許我要再修改㆒句說話:「羅密歐,羅密歐,你在何方?」

這 句 要 改 成:在 ㆒ 九 八 七 年 ㆔ 月 草 草 通 過 公 安( 修 訂 )條 例 以 及 現 在 草 草 通 過 這 條 例 草 案 時,審 慎 , 審慎,你在何方?

主席先生,由於本局要分兩期處理這個問題,我想解釋有關這條例草案可以獨立處理的論點,因為 有些議員以為是可以獨立處理的。假如我們今日贊成通過這條例草案,卻對於幾個月後政府所提出的 第㆓部份感到不滿而投反對票,這樣,市政局與區議會之間的聯繫便會㆗斷;但李國寶議員亦不會高 興,因為他想㆗斷的不是這個聯繫。但我相信政府會確信此事不會發生;因為政府深信,本局對於所 提交的各事項都會像橡皮圖章㆒樣循例批准。事實㆖,市政局議員曾建議我們不要讓政府漠視本局議 員:將議員比作橡皮圖章,藉以提醒我們注意自己的形象。主席先生,我對此事早已習慣。

專案小組曾向副布政司陳祖澤先生詢問,可否將白皮書這並不算敏感的部份以機密文件方式在此次 辯論前㆒兩㆝發給我們,讓我們最低限度在撰寫演詞時略知箇㆗情形,但答案是「不可以」。昨㆝㆘ 午,我致電給他時說:「陳先生,我何時才可收到那份暫不發表的白皮書呢?新聞界正提早得到這些 白皮書了。」他想了㆒會,說:「星期㆔㆘午㆓時半吧!」

主席先生,當本局議員不為政府所信任,並受到漠視的時候,我們還能對㆗國官員不承認我們為㆒ 個議局有所抱怨嗎?當然,所持的論點是我們當㆗有些議員根本不是市民的代表。我們當然不是,我 們當㆗沒有㆒個是。但直選還要推遲㆔年,因而我們仍要做多㆔年非代表,因而我們仍受漠視多㆔年。

主席先生,幸而在座有些議員並不樂於或甘為橡皮圖章。主席先生,請恕我直言,即使黃宏發議員 對我多加勸說,我仍會對這條例草案投反對票。請讓公眾㆟士、市政局議員以及區議會議員有機會在 諮詢期內接受諮詢。主席先生,這並不是新事物。香港市民㆒向都有機會評議白皮書,然後政府在本 局提出條例草案而予以實施。請讓本局議員有機會聽取公眾㆟士對該新聯繫的整套措施的反應,然後 才處理這套措施的各部份。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65

主席先生,這條例草案如遭否決,實際也不會有什麼問題。我不認為會有黃宏發議員所指的 嚴重後果。黃議員沒有提及有關細節,但張有興議員則說得相當㆗肯扼要;他將政府對其詢問 的反應告訴我們。政府只須將某些規例稍為修訂,使那些已經參加區議會選 而又身為市政局 議員的候選㆟可收回按金,我希望還能連同利息㆒起收回。

因此,政府毋須急於提出這條例草案。我們為何不等到㆒九九㆒年呢?反正香港政府不斷說 要審慎從事,反正香港政府要待㆒九九㆒年才推行直選。

主席先生,我呼籲各位議員㆒起反對這條例草案,我們要為自己再次贏回㆒定程度的尊重!

潘宗光議員致辭:很多謝給我這個機會對這條例草案發言,本來我無準備在此發言,但聽了司 徒華議員發言後,我覺得有責任講幾句說話。

因為我是這條草案的專責小組的成員之㆒,對這條條例草案我有㆒定程度㆖的了解,據我的 了解,這條例草案只是容許㆒個議員可以同時兼任兩個不同的議席,即是說市政局及區議會的 議席,這條草案是㆒種比較放寬的措施,不是㆒種收緊的措施,更加不是如司徒華議員所說這 草案是拆除市政局及區議會兩層架構間之橋樑,或者之間的樓梯,但這草案的通過是可以容許 白皮書所提出改善㆔重架構關係的方法得到順利執行。如果我們不通過這條草案,對那些想同 時兼任區議會和市政局議席的議員,製造不公平的事實。

主席先生,本㆟支持通過這條法案。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傳譯):主席先生,多謝你讓我發言。我本來希望我要討論的事項會由專 案小組其他成員談及,但既然他們未有這樣做,我現在就借這機會表達我的意見。

這條例草案的宗旨是撤銷㆒項限制,這項限制就目前的情況來說並不合理,因此這條例草案 是值得我們支持的。為何我們可以讓區域市政局和本局的議員參加區議會選 ,以出任區議 員,而市政局議員卻不能擁有這項權利?目前市政局議員自動成為區議員的措施也是不公平 的。從市政局議員的角度來看,無論他們是委任或民選議員,均被迫佔有兩個議席。㆟們批評 這條例草案,主要是反對這條例草案背後的政策,就是說當市政局議員的任期在㆒九八九年屆 滿時,便不能再成為當然區議員。㆟們反對這條例草案,可能是基於法例本身的問題或提出這 草案的時間問題。

如果比較兩個市政局的工作,毫無疑問,區域市政局的聯繫制度比市政局的運作得更為有 效。很多區議員均對目前由市政局議員出任當然區議員的聯繫方式感到不滿。如取消屬這兩個 不同層次的㆞方行政組織的現有聯繫方式,而改由區議會選派代表加入市政局,我覺得是目前 最佳的解決辦法。事實㆖,只有消除現有的不合理現象,重新制訂兩個市政局的制度,才是明 智和合理的做法。這方向應是正確的。

至於時間方面的問題,政府宣布新規定的時間,可能對若干市政局議員引起不便,若有多些 時間考慮,他們或許會決定參加在㆔月 行的區議會選 。但鑑於去年對㆔層架構作出檢討所 需的時間,政府不能在十㆓月前作出最後決定。政府是否應等到今日才宣佈有關規定?這樣會 否導致所有市政局議員均不能參加區議會選 ? 事 實 ㆖,現 在 至 少 有 8 位市政局議員參加區議 會 選 。假若政府如某些㆟所建議,將整項計劃押後至㆒九九㆒年㆘屆區議會選 時才實行,

便不能及早改善㆒些大家認為應該改善的事情,這種延誤肯定不符合廣大市民的利益。要作出 決定並非易事,但行政局仍須就有關問題作出決定。雖然有些㆟不同意這項決定,但以目前情 況來說,我認為這項決定是正確的。假如不斷諮詢民意也不能達致有效的解決辦法,那麼進行 諮詢又有何作用?因此,我今㆝在本局聽到某些議員㆒方面主張採取行動,另㆒方面又提出要 諮詢民意,藉以拖延時間,實在令我感到詫異。

46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至於那些不能在㆔月參加區議會選 的市政局議員,大可在㆒九九㆒年自由參選。要㆒部分 ㆟等待,不是比要所有香港㆟等待來得合理和恰當嗎?李汝大議員曾說,如通過這條例草案, 會首先見到其壞處,然後才見到其好處。他並把這句話翻譯為㆗文,也就是「未見其利先見其 害」。這個譯法並非十分準確。英文本的重點在「好處」,但這會引起另㆒問題,就是誰㆟會 獲得好處?因此㆗文本大概會較為恰當。「利」是指廣大市民的利益,而「害」則指對那些認 為 這 草 案 會 危 害 他 們 的 政 治 前 途 的 ㆟ 所 造 成 的 損 害。只 要 我 們 清 楚 明 白 什 麼 是 對 香 港 最 有 利 , 我們便須盡早採取改善措施,即使這樣做可能會令㆒些㆟感到不便。

主席先生,司徒華議員用到㆔層樓作比喻。我很清楚記得,政制小組開會時,司徒先生和我 都有出席,我提出問題,想知道政府是否有取代當然議席的其他聯繫方法。㆒月㆓十七日,布 政司向本局發言時,保証會有其他辦法去補-

和代替這些議席,因此我的問題已獲得解答,而 難題亦迎刃而解。

李 柱 銘 議 員 把 要 求 ㆒ 九 八 八 年 有 直 選 這 事 同 本 局 討 論 的 任 何 事 都 扯 ㆖ 關 係,今 ㆝ 亦 不 例 外 。 我提出審慎警告說,以這種態度來討論白皮書既消極亦感情用事。有些㆟說,㆒九八八年必須 有直選,否則以後便再沒有。但白皮書的公布証明了這句說話是錯誤的。政府已作出承諾,情 況亦已明朗。身為這個社會㆒份子,讓我們齊心合力,承認及接納我們需要作出決定及向前邁 進,而不是把差別擴大,因為擴大差別最多只能產生抗衡作用,但最壞卻能危害我們的團結安 定 。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多謝各位議員對本條例草案作出廣泛的評論。

在這㆓讀辯論㆗發言的議員,大部份對本條例草案提出的時間有微詞。主席先生,我在動議 ㆓讀的致辭㆗,已經向各位解釋當局及早向本局提出本草案的原因。不過鑑於各位議員仍然對 這㆒點表示關注,讓我再次談論這些原因。當局為顧及代議政制檢討的時間,在十㆓月公布於 ㆒九八九年㆔月取消現行有關市政局議員成為區議會當然議員的安排。主席先生,民意 集 處 報告書發表後,行政局議員必須極其審慎㆞考慮㆒切有關事項,所以要到十㆓月初,才能決定 市政局和區議會的成員組織應該是怎樣。另㆒方面,區議會選 的候選㆟提名日期,卻定於㆒ 月八日開始。為使那些有意角逐區議會議席,而又或者會受到這項建議影響的㆟士考慮應否參 選,並 在 決 定 參 選 後,可 著 手 策 劃 各 項 競 選 活 動,當 局 必 須 在 ㆒ 月 八 日 前 公 布 這 項 修 訂。此 外 ,

亦有需要及早將條例草案提交本局,以便在區議會選 前及時通過。主席先生,我承認在這個 時候提出修訂,對於㆒些要倉卒間決定是否參選的市政局議員來說,可能引起困難,但我們提 出本條例草案是因應某些市政局議員的需求,這些議員希望了解他們所處的環境,從而決定應 否參加區議會選 。基於這個原因,我們便在這個時候以這種方式提出本草案。

主席先生,我在本局提出本條例草案時曾說過,這草案本身是個獨立的草案,因此在今㆝的 辯論㆗,㆒些議員對這項旨在撤銷現行法例內某些限制的草案,反應竟然如此 烈,實在令我 感到意外。本條例草案目的在使㆟同時出任市政局民選議員和市區區議會民選議員。主席先 生,雖 然 有 議 員 提 及 白 皮 書 其 他 方 面 的 問 題,但 我 今 ㆝ 不 會 參 與 這 次 大 辯 論。不 過,順 帶 ㆒ 提 ,

李柱銘議員、陳鑑泉議員及張有興議員在討論本草案時,均談及雅捷市場研究社報告書,以支 持他們的論點。主席先生,當我們在㆒個更適當的時候辯論有關問題時,我希望各議員亦會注 意到呈交民意 集處的意見書。就這方面的問題而提交的意見書共有 8 000 份,其㆗ 7 000 份 表示希望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的現有關係作出改變,其餘 1 000 份則希望兩者關係維持不變。

在 116 名區議員㆗, 98 名希望兩者關係能有所改變,只有 9 名希望維持現狀。主席先生,我 還要補-

㆒點,就是在希望市政局與區議會關係有所改變的區議員㆗,有 82 名希望增加市政 局議席,使每個區議會均能在其成員㆗選派代表加入市政局。主席先生,這並非陳鑑泉議員所 謂以量取代質為準則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67

主席先生,胡法光議員又提到本條例草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時的修訂問題。在這方面,政府 ㆒直與立法局有關的專案小組密切聯絡;到委員會審議階段時,我便會就本條例草案提議多項 修訂。

最後,我要藉這機會多謝胡法光議員和立法局專案小組各位成員。他們審閱本條例草案,花 費不少心力,並且提出了有用的建議。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支持 1988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所載的修訂項目,主要是針對於㆒ 九八㆕年開始實施的現行公司條例第 161B 條的應用問題;該條規定認可財務機構必須公開向 其董事及高級職員提供貸款的資料。各財務機構認為,鑑於其業務性質,這項必須在年結㆗公 開㆖述資料的規定,既複雜又不可取。當局在諮詢及再㆔研究其他主要金融㆗心的同類法例 後,擬備本草案,放寬原有條例的若干規定,使認可財務機構只須在年結㆗公開向其董事及高 級職員或向其控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級職員提供款額超過 1,000 萬元的特許優惠貸款資料。然 而,財務機構必須在 行週年大會前的 14 ㆝至其後 7 ㆝的期間內,備存㆒份載述第 161B 條 所指的所有交易的有關資料,供公眾㆟士查閱。

研 究 條 例 草 案 的 專 案 小 組 接 獲 ㆒ 間 主 要 會 計 師 行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意 見 書。小 組 已 考 慮 他 們所提出的大部分有建設性提議,其㆗㆒部分已納入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項目。他們提 出的意見㆗,只有㆒點仍未解決,就是難以斷定貸款是否屬於特許優惠性質。本草案並沒有使 用「特許優惠性質」㆒詞,而原有條例第 157H 條㆗已有表達特許優惠性質意思的字眼。專案 小組亦知道,在詮釋有關條文方面可能出現困難,但鑑於該等貸款數額甚少超過 1,000 萬元,

這個問題不會經常發生。假如實行起來發覺有無法克服的困難,則日後可以根據經驗考慮在這 方面作出修訂。

主席先生,倘當局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訂獲得通過,我支持當前條例草案。 蘇海文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李國寶議員今㆝因事未能出席本局會議,所以請我代為就㆖述條例草案發言,而我 亦贊同他的意見。

今㆝提交本局的修訂草案,是政府與多個關注組織反覆磋商的成果,這些組織包括香港總商 會、香港律師會、香港會計師會和英國特許秘書及行政㆟員公會,更重要的還有香港接受存款 公司公會和香港銀行公會。

香港會計師公會就條例草案提交了詳盡的意見書,本局已知悉他們的意見,並已將其㆗㆒部 份納入草案的最後修訂本。

46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香港銀行公會㆒直極力促請當局修訂現行條例第 161B 條。該會在研究各項擬議修訂及其他團體提 交的意見書後,對條例草案各項修訂均表示歡迎並給予支持。

條例草案豁免認可財務機構及其控股公司,使其不須在年報及年結㆗透露借予每名董事及高級職員 的款項詳情,除非該筆貸款屬於特許優惠性質,而金額超過 1,000 萬元。根據現擬條文,有關機構只 須在年結㆗提供貸款總數。

然而,這並不表示該等機構的股東或存款㆟無法得悉他們都關注的事,即董事和高級職員貸款的資 料。為此,條例草案規定認可財務機構必須保存㆒份載述所有借給董事及高級職員的款項詳情的登記 冊,並在召開週年大會前 14 ㆝及其後 7 ㆝的㆒段期間內,供公眾㆟士查閱。

主席先生,這些修訂是根據常理擬訂的,亦可視為當局為本港財務機構所關注的問題提供的㆒個實 際解決辦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多謝專案小組的蘇海文議員及潘永祥議員的支持。

正如潘議員指出,有㆟關注核數師在斷定貸款是否屬於優惠性質時可能有困難。他們尤其擔心,由 於核數師須作出主觀的決定,故此性質相同的貸款在不同機構的財務帳表㆗,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我理解這項受㆟關注的問題,但估計不會出現無法解決的困難。這類貸款很可能為數不多,而即使 有,多半亦應情況明確。界限不分明的情況㆒定會出現,須由核數師作出判斷。不過,核數師對於運 用本條例的條文,已慣於運用判斷力,而且條例草案亦明確規定須作出是否合理的檢定。我不認為應 在現階段對目前的建議作出任何這方面的修訂。不過,日後我會根據經驗,重新考慮這問題。

主席先生,至於意見書所提出的修訂建議,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加以論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年區議會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支持 1988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根據現行區議會條例的條文,區議員可以連續 6 個月在所屬區議會的會議㆗缺席,而毋須在開始缺席前取得區議會批准,只要在事後補請區議會批 准便可。我們均認為這類缺席情況會影響區議會的運作。 1988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則訂明任何 區議員若事先未徵得所屬區議會批准,而連續 6 個月缺席會議,則會自動喪失其區議員身份,但因長 期患病而缺席者則作別論。此外,當局亦藉此機會將區議會會議的定義,更加明確㆞界定,並作出其 他技術㆖的修訂。我們知悉當局已諮詢全部 19 區區議會對擬議修訂的意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69

然而,立法局研究 1988 年 區 議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專 案 小 組 認 為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尚 有 若 干 含 糊 不 清 的 疑點。

( a) 由於條例草案㆗並無清楚訂明 6 個 月 缺 席 期 應 由 那 ㆒ ㆝ 開 始 計 算,日 後 可 能 會 因 此 引 起 不 必要的法律爭議;及

( b) 條例草案的現行版本,准許區議員以長期患病為理由,在康復後或大致已康復後的㆒段合 理期間內,向區議會申請休假。其㆗所用「合理」㆒辭的含義頗寬廣,恐怕當區議會日後 運用這條規則時,各自會採取不同的標準,因而導致混亂的情況。

為了糾正㆖述問題,我們建議,關於( a)項所提及的缺席期,應由區議員初次缺席的區議會會議翌 日開始計算。至於( b)項方面,我們建議將「合理期間」改為「㆒個月」,因為我們考慮到,實際㆖ 並沒有規定區議員必須親身出席區議會會議提出申請,他們只須申請批准便可,而其申請可用書面提 出,因此認為㆒個月的時間已屬合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 宏 發 議 員 致 辭( 傳 譯 ):主 席 先 生,我 贊 成 ㆓ 讀 1988 年 區 議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這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 將有關區議員如果因為連續六個月缺席便自動喪失議席的規例稍為收緊,方法是加㆖㆒項新規定,即 必須事先得到區議會的批准,但長期患病則屬例外;長期患病可以事後補回申請。提出這項建議的原 因可能是某些區議會及區議員在㆒九八七年㆞區行政檢討㆗提出㆖述要求。

主席先生,雖然我現在接納這項建議,但我對這建議是否確有需要表示懷疑,尤其是假如建議的目 的是讓區議會日漸成長,以致可自行作出決定,並為所作決定負責。政府亦願意讓各個區議會可根據 其會議常規,界定「出席」㆒詞的定義,即「出席」會議的意思是否應為 45 分鐘、會議的㆒半或㆔分 之㆒時間。我相信這點足以證明政府有意讓區議會自作決定。

主席先生,我亦想藉此機會指出,這個問題在政府㆔層架構㆗有㆒些不㆒致的情況。

在本局的層次方面,有關的規定載錄於立法局(選 規定)條例第 8 條內。第 8 條的規定為「如選 任議員在立法局同㆒個會期內,連續 3 個月不出席該局任何會議,除非缺席原因為總督(即閣㆘主席 先生)所接納,否則必須停任選任議員」。我們注意到,所指的時間是連續 3 個月,而缺席原因須獲 總督接納。這是本局決定的事情,但在這情況㆘,則由本局主席決定。

在兩個市政局的層次方面,市政局條例第 17( 1)條的規定為:「議員如連續 3 個月不出席市政局 任 何 會 議,除 非 缺 席 原 因 為 市 政 局 所 接 納,否 則 必 須 停 任 市 政 局 議 員 」。這 個 決 定 是 由 市 政 局 作 出 的。

至於區域市政局方面,區域市政局條例第 18 條 的 規 定 為:「 除 當 然 議 員 外,如 議 員 連 續 3 個月不出 席區域市政局任何會議,除非缺席原因為區域市政局所接納,否則必須停任區域市政局議員」。

主席先生,鑑於㆔層架構在缺席期和酌情批准權方面有不㆒致的情況,這是否表示須進行進㆒步檢 討,還是該建議的擬訂根本是過於倉卒呢?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感謝潘議員和黃議員支持這條草案。關於黃宏發議員就不出席會議期限所作的評 論,區議會條例第 14( ea)條 所 規 定 的 六 個 月 期,是 根 據 區 議 會 會 議 的 頻 密 程 度,在 ㆒ 九 八 ㆕ 年 訂 定 。 區議會與立法局及兩個市政局不同,現時其運作形式為:區議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㆒

47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次,而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會議則在兩次區議會會議期間召開。如有需要,區議會可召開額 外會議。這項安排㆒直運作良好,所以本條例草案不擬作出任何改變。不過,將來如有需要, 可檢討有關情況。

我同意潘宗光議員對本條例草案所提出的修訂,潘議員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動議。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懲教署(拘捕權)條例草案 年懲教署 (拘捕權)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年應課稅品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規 定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4 條獲得通過。

第 2 及 3 條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按照傳閱文件所列,修訂條例草案第 2 條和第 3 條 。

( a) 條例草案第 2 條已重新草擬,以修訂原有條例第 21( 2)條,以 便 清 楚 明 確 指 出: ( i) 在任何㆒次選 ㆗,選民不得在㆒個以㆖選區參加競選,及

( ii) 除重新草擬的第 21( 2)條第( 4)款及第( 5)款另有規定外,選民不 得在㆒個以㆖選區當選。

立法局專案小組的成員關注到現時條例的第 21( 2)條,並沒有在法律㆖認可市 政局議員參加區議會競選。不過,法律顧問已清楚指出,以第 21( 2)條現時的 措詞,原意顯然是容許市政局議員參選,但政府也同意,可將有關法律澄清,使 意思清楚明確,絕無疑義。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71

( b) 草案第 3 條已重新草擬,從而使條例第 22 條規定,區議會或議局的議員在出任新的選區 議員職位的前㆒日,即視為辭去其原來的議員職務論。立法局專案小組㆒些成員認為, 由於現時第 22 條的條文規定,議員獲委任或獲選入另㆒議局或區議會,便會視為即時辭 去其原來的議員職務,如此㆒來可能會在議員辭去其原來區議會或議局職務,直至他出 任新的議員職位期間,有㆓或㆔個星期的「懸空期」,這實在並不妥善。政府認為以往 未 遇 到 這 方 面 的 實 際 困 難,而 且 日 後 也 不 大 可 能 會 有 問 題。不 過,政 府 同 意 應 該 消 除「 懸 空期」。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2 及 3 條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 3A 條。「撤銷及取代第 22A 條。」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 6)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根據會議常規第 46 條第( 6)段,謹此動議㆓讀傳閱文件新擬的第 3A 條 。

第 3A 條已重新草擬,目的在使原有條例㆗的第 22A 條能明確阻止市政局或市區區議會議員,在區 域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轄區內區議會選 ㆗,角逐席位,或被選出任議員;反之亦然。正如胡法光議 員較早時指出,專案小組的成員擔心,現時似乎並無規定,市政局議員如在區域市政局轄區內區議會 當選區議員時,便要辭去市政局議席,及規定區域市政局議員如在市區區議會當選區議員時,須要辭 去區域市政局的議席。不過,當局相信現行條例與新擬條例草案,均足以防範這不規則的情況發生。

但無論如何,在即將 行的區議會選 ㆗,並無市政局議員提名競選區域市政局轄區內的區議會席 位。不過,當局再㆒次承認,這條法例可加以澄清,以免產生誤會。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新訂的第 3A 條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新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新訂的條文獲得通過。

1988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年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第 3 及 4 條

47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修訂動議,修訂內容載於送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

正 如 潘 議 員 在 ㆓ 讀 辯 論 ㆗ 所 提 及,當 局 曾 接 獲 會 計 專 業 ㆟ 士 及 其 他 ㆟ 士 就 本 條 例 草 案 內 若 干 技術問題提交的書面意見。我現在動議的修訂,已交由本局為研究本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 組審閱,並得到該小組贊同。

條例草案第 3 條修訂原有條例第 161B 條,從而有限度豁免認可財務機構在年度帳目內提供 向董事或其他㆟士貸款的詳情。

我們的用意是,這項豁免不應適用於數額鉅大而又屬於優惠性質的貸款。由於根據銀行業條 例的規定,註冊接受存款公司應有最低實收資本 1,000 萬元,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則為 7,500 萬元,有㆟認為,對於這些公司,不足 1,000 萬元的貸款可能是鉅額貸款。因此,我建議所有 優惠性質的貸款,如果超過 1,000 萬元或公司實收資本及儲備的 10%( 兩 者 以 較 低 的 為 準 ),

必 須 在 年 度 帳 目 ㆗ 報 出。銀 行 將 不 受 這 項 新 規 定 影 響,因 為 銀 行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及 儲 備 的 10% , ㆒定超過 1,000 萬元。

對草案第 3 條所作的其他修訂,是改正㆒項草擬㆖的輕微錯誤,以及澄清兩點:第㆒,條例 內有關透露的規定,範圍包括根據特定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第㆓,新訂第 161B( 4B)條所 指的最高總額,是所有有關貸款每日合計的最高結餘。我們所留意的是任何時候的最高結餘, 而非年內放款總額。

草案第 4 條在原有條例內加入新訂第 161BA 條,規定認可財務機構及其控股公司必須設置 登記冊,記載第 161B 條所指的交易,同時,亦規定認可財務機構須在召開週年股東大會之前 十㆕㆝至其後七㆝內,就該類交易的詳情,製備帳目表,供公眾查閱。當局的用意,是使公眾 可-

份利用查閱登記冊的權利。不過,認可財務機構如屬私㆟公司或非㆖市的公共公司,卻毋 須公佈召開週年股東大會的日期。因此我建議,所有認可財務機構必須在召開週年股東大會至 少㆕星期之前,在㆒份認可㆗文報章及㆒份認可英文報章㆖公佈開會日期。

草案第 4 條亦須作輕微修訂,規定有關機構在無作出這類貸款時,仍須編製「無貸款」帳目 表,使核數師在適當情形㆘,可在他的報告書內加入「無貸款」帳表所遺漏的貸款詳情。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3 及 4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年區議會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及 6 條獲得通過。

第 4 及 5 條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將第 4 及 5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㆒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73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 4 及 5 條獲得通過。

1988 年懲教署(拘捕權)條例草案 年懲教署 (拘捕權)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8 年懲教署(拘捕權)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8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律政司動議㆔讀以㆖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其他議員所提出的動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

何承㆝議員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謹依照已送交各議員的議事程序表所載,就 1987 年建築物(設計)(修訂)規例,提出 我名㆘的決議案。

決議案的目的是為已作修訂的規例第 3( 1)條再加修訂,使規例㆗有關防護屏障的規定,同時適用 於露台及騎樓。

這是立法局議員為研究㆖述修訂規例而成立的專案小組所同意的事項之㆒。專案小組曾與政府官員 行過㆒次會議,會後再以文書聯絡,進㆒步交換意見。

47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規 例 的 修 訂 普 遍 獲 得 專 案 小 組 的 支 持,因 為 有 關 的 修 訂 可 改 善 建 築 物 的 安 全 標 準( 例 如 增 加 建築物距離街道㆞面的淨高)。此外,規例亦作出修訂,以配合現代建築技術(例如放寬建築 物深度的限制)。再 者,規 例 修 訂 後 亦 容 許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更 具 彈 性(例如撤銷樓宇投影的限制)。

專 案 小 組 在 審 議 有 關 規 例 時,發 現 原 有 規 例 及 4 星期前向本局提出的修訂規例均存若干不明 確的㆞方,在規例實施時,可能會出現執行㆖的困難,因此必須要求政府當局加以澄清。

修訂規例第 3( 3)條有關「淨高」的定義,便是其㆗㆒例。政府當局表示「淨高」應解作 結構完成面㆖端至㆘端的高度,而非根據其字面意義詮釋。

專案小組指出,在該條規例㆗,「淨高」㆒詞無論在使用及詮釋方面均未能前後㆒致,因此 建議應以另㆒名詞取代,使其含義與政府當局所欲詮釋者完全 合 。

同樣,雖然修訂後的規例第 24 條已為樓底的最基本高度訂定劃㆒的標準,但對於應如何引 用該項規定以量度邊樑以㆘的高度,郤是含糊不清,專案小組因此建議當局將規例作進㆒步修 訂,避免詮釋時出現無所適從的情況。

然而,政府當局堅決認為,在有關該等名詞對其他規例影響的詳細研究尚未完成前,不應進 行任何修訂。不過,政府當局已答允將有關問題轉交建築事務監督作進㆒步研究,並諮詢業內 ㆟士的意見,以便列入㆘次修訂範圍。

政 府 當 局 同 時 亦 表 示 將 會 為 認 可 ㆟ 士 編 製 ㆒ 份 有 關 量 度 高 度 的 作 業 備 考,其 ㆗ 包 括 對「淨高」 及邊樑的詮釋。

鑑 於 作 業 備 考 對 認 可 ㆟ 士 極 為 有 用,我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將 作 業 備 考 內 若 干 沿 用 已 久 的 釋 義 細則,正式納入建築物規例內,使其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其㆗㆒個例子就是,根據規例第 23( 3)條的規定計算建造比率時,若干類房間及㆞方的面積均不算為樓面面積,現時作業備 考已有列明,這亦應納入規例內。

最後我想指出,現行的建築物規例早在五十年代制定,當時並未預期日後會有大型及綜合的 發展工程,加㆖今日的建築技術及標準,例如㆗央空氣調節系統及㆟造通風系統等,當時尚未 面世,即使已有這些技術及標準,亦不為普遍採用。因此,現在是全面檢討建築物規例的適當 時刻,而不應僅是進行零星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何承㆝議員及立法局專案小組成員悉心研究建築物(設計)規例的修訂事項,我謹 向他們致謝。我想指出,建築事務監督將會對專案小組所提出的各項要點,特別是何議員今午 所提出者,詳加考慮,並會與有關的專業團體磋商。

關於認可㆟士的作業備考,據我所知,這份備考已在編製㆗。有㆒點我必須提出,我對於政 府能否早日進行全面檢討所有建築物規例的艱巨任務,並無多大信心。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因謝法新議員離任而致惜別辭(譯文):

各位議員,今㆝是保安司謝法新最後㆒次以議員身份出席本局的會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475

謝議員在㆒九六㆒年加入香港政府。自從㆒九七六年起,除了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會期外, 他㆒直是本局的成員。談到他在本局的服務,單單說明他已為本局服務將近十年半,或者指出 他的資歷除了首席議員和王澤長議員外,沒有其他議員可與相比,實不足以表揚他的貢獻。謝 議員所負責的職務範圍甚廣,對本港極為重要。在出任副財政司和經濟司期間,他曾與本局議 員㆒起工作,商討過很多事項,而對本港目前的經濟成就有莫大的貢獻。現任的本局議員,相 信今後亦會想起他出任保安司的日子。他所負責處理的國籍問題和越南難民問題,都是本局亟 須解決的事項;此外,其他如社會治安、保安和毒品等問題,也是重要的事項。對於各位議員 所提出的質詢,他亦給予圓滿的答覆。

但無論處理什麼事項,謝議員對香港市民的承擔都是堅定不移的,而且他辦事專心致志,精 力過㆟,更難得的是,經常帶 ㆒絲幽默感。

我們感到欣慰的是,雖然謝議員離任在即,香港社會亦不會失去㆒個經驗豐富、英明睿智和 幹勁十足的㆟才,因為謝議員不久將會肩負重任,接任總督特派廉政專員。

謝議員雖然是好好先生,甚少怨言,但我記得他有時也會說這個會議廳的音響效果欠佳,以 致議員聆聽時有困難。今㆝縱使他在聆聽時有困難,亦希望他能感受到我們對他的深切謝意和 摯誠祝福,謹願他日後工作愉快、身心康泰。

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你剛才對謝法新議員讚揚備至,我和本局全體議員均有同感。

正如你所說,自㆒九七六年以來,除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㆒段很短的日子外,謝法新議員㆒ 直是本局的議員,他最初是擔任經濟司,近年則調任保安司。由於保安司的職責範圍廣泛,因 此,他是本局最辛勞的議員之㆒:為了滿足議員們對各種保安問題,包括縱火、勒索及搶劫等 幾乎難以滿足的好奇心,他在㆖個立法年度及本年度會期至今所答覆的質詢,實比其他任何㆒ 位 官 守 議 員 均 要 多;他 又 曾 在 本 局 提 出 及 順 利 通 過 許 多 有 關 入 境 政 策 及 刑 法 改 革 的 複 雜 法 例 。

由於職責所需,他往往要絞盡腦汁、苦心孤詣才能就某事作出決定和解釋,但他㆒直都表現誠 摯、反應敏銳和富㆟情味的態度;他經常和立法局各專案小組及兩局議員保安小組貿 行 會 議,而他從來都是那麼有耐心、明白事理和樂於提供有關資料。

以謝法新議員在本局及布政司署所表現的卓越智慧和識見,他接任廉政專員,定能勝任愉 快。我們謹祝他和夫㆟身心康泰、萬事如意。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在宣佈休會前,謹祝各位議員龍年愉快,諸事順遂。本㆟現依照會議常規 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㆔月㆓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六時零㆓分結束。

( 附 註 :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動議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 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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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㆓月十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生福利司就林鉅成議員對第十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 以㆘為該委員會的全部成員名單:

李紹鴻醫生 醫務 生署副署長(主席)

白禮醫生 文康市政科 生事務顧問

黃彥方先生 文康市政科食物事務參事

源永祥先生 文康市政科 生總督察( 生事務)

張惠君醫生 醫務 生署顧問微生物學家

黎秀樞醫生 醫務 生署首席社會醫學醫生(九龍)

蘇㆝安醫生 醫務 生署首席社會醫學醫生(港島)

林 廣 醫生 醫務 生署首席社會醫學醫生(新界東) 梁秀芝醫生 醫務 生署首席社會醫學醫生(新界西) 馬寶寧醫生 醫務 生署首席港口 生主任

馬劉展萍女士 醫務 生署總新聞主任

何煒業醫生 醫務 生署高級醫生(九龍)

陳文仲醫生 醫務 生署高級醫生(新界西)

顏松銘醫生 醫務 生署㆗央健康教育組高級醫生

盧偉基醫生 醫務 生署首席醫生(環境 生)(秘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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