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40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議員霍德爵士, K.B.E.,L.V.O.,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王澤長議員, C.B.E.,J.P.
李鵬飛議員, C.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O.B.E.,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O.B.E.,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40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C.B.E.,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工商司麥高樂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缺席者:
鄧蓮如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司徒華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405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編 號
1988 年指定圖書館(市政局轄區)令 ............................................................. 13/ 88 商船(安全)條例
1988 年商船(安全)條例(修訂附表)令 ...................................................... 14/ 88 1965 年法例訂正版條例
1988 年法例訂正版(勘誤)令 ....................................................................... 15/ 88 道路交通條例
1988 年劃定驗車㆗心(撤銷)公告 ................................................................ 16/ 88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遊樂場(市政局)(修訂)附例 .......................................................... 17/ 88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8 年小販(認可區)(市政局)(綜合)(修訂)公佈 .............................. 18/ 88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38) ㆒九八七年香港考試局—截至㆒九八七年八月㆔十㆒日止之各項財政報告
( 39)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香港理 工學院年報連同截至㆒九八七年六月㆔十日止該年度內之資產 負債表與收支帳目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科技大學的建築設計合約
㆒、林鉅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本港第㆔間大學的籌委會以甚麼準則審核以批出該大學的建 築設計合約?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評選香港科技大學的設計時,籌備委員會的主要目的,是利用獲撥給的㆞盤和其他可動 用的資源,建造㆒所符合本港需要的最理想大學。
審 核 設 計 的 準 則,在 長 達 五 十 多 頁 的 規 劃 大 綱 ㆗,有 更 詳 盡 的 解 釋。該 份 大 綱 列 明 大 學 在 建 築 結 構 、 面積和發展方面的各項要求,設計必須與這些要求符合。該大綱說明設計的目標是要「將建築物與風 景融為㆒體,創造㆒個完全綜合性的環境。該所大學可視作㆒個-
滿生氣的有機體,能適應科技的迅 速轉變,表現嘗試和求知的視覺效果,且毋須採用極端或新奇的形狀或材料,而能達到既實用又美觀 的目的。」參加設計比賽的建築師並須遵守比賽規則,以及使委員會 相信他們確有足夠 的資源和經 驗進行工程計劃。當局並無保證 比賽得勝者會被選任為負責工程的建築師。
40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我 必 須 藉 此 機 會 澄 清 ㆒ 個 廣 泛 流 傳 的 誤 會。很 多 ㆟ 以 為 籌 委 會「 推 翻 」了 評 審 小 組 的 決 定 , 事實並非如此。評審小組負責選出比賽的優勝者,他們的決定是最終決定。至於決定採納那㆒ 份設計,則屬另㆒回事,並由籌委會負責。
評審小組曾指出,最後入圍的六份設計水準都很高,而且全部符合規劃大綱所訂的技術要 求。籌委會在決定採納其㆗㆒份設計之前,曾審慎研究所有六份設計,最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 作出㆒致的決定。
因此,籌委會的決定是依循正確程序,本 誠意,以大學的最佳利益為依歸而作出的。他 們所選的設計,是他們認為最能達到所訂目標以及能興建㆒所切合本港需要的大學。
林 鉅 成 議 員 問:主 席 先 生,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籌 委 會 和 評 審 小 組 的 評 審 準 則 究 竟 有何不同? 籌委會成員在建築學的專業水平是否比評審小組成員為低?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第㆒個問題的答案是兩者的準則並無不同。我在答覆㆗所 述的準則,對比賽和設計兩者同樣適用。雖然兩個不同組織對這件事有不同意見,但我並不認 為這表示其㆗㆒個組織在任何方面資格不夠。這類決定必然有主觀成分,所以我認為有不同的 意見亦相當合理。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籌委會是否曾建議委任比賽㆗ 的 冠 軍 為 興 建 大 學 的 建 築 師,但 英 皇 御 准 賽 馬 會 卻 決 定 另 委 任 關 善 明 建 築 師 樓 及 唐 謀 士 建 築 設 計事務所;抑或(㆚)籌委會本身建議委任關善明建築師樓為興建大學的建築師,而建議獲英 皇御准賽馬會同意?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採納某㆒份設計的決定,是籌委會作出,而賽馬會則同意 籌委會的決定。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比賽規則第 2.4 段關於評 審 小 組的規定,評審小組 只須選出冠軍而無需選出亞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評審小組是否確曾選出關善明建築師樓協 同唐謀士建築設計事務所設計的參賽作品為亞軍?抑或由大學籌委會決定選出亞軍?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是評審小組指明亞軍誰屬。
何 承 ㆝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教 育 統 籌 司 的 答 覆 最 後 ㆒ 段 指 出,是「 他 們 」( 即 籌 委 會 ) 「選出該份設計」。主席先生,我有兩項問題要問。第㆒,這樣說是否表示評審小組不勝任, 未能選出最適合的設計?第㆓,最後入圍的建築師,每㆟都 動用數十萬元來參賽,他們的目 的是爭取工程合約,而不是只為獎金。他們相信這個由聲望崇高專業㆟士組成的獨立評審小組 會作出公平的評審 。鑑於評審小組的決定不被採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樣做是否會對日 後建築設計比賽有影響,因為建築設計比賽的目的,畢竟在於提高本港城市建築的水準?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已解答第㆒部份問題。我已經說過,這類決定, 難免有主觀成份。我並不認為兩個組織意見不同,是表示 對任何㆒方的質素有所批評。至於 第㆓點 ,工程所採用的設計與比賽冠軍的設計不 相同,並非從未聽過。我不認為這樣做會 影響本港日後 的比賽。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比賽規則第 2.27 條這樣說:「主辦者的目的,是要完成 這項計劃的興建工程,如有可能,並委任冠軍建築師負責。比賽 的形式,是使冠軍建築師享 有最大的機會,被考慮委任為負責工程的建築師。不過,如果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決定不委任 冠軍,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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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負責任。」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有甚麼非信不可的理 由令籌委會推荐委任亞軍而不 委任冠軍?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籌委會的責任是提供㆒個盡可能最佳的設計,使他們籌建 ㆒所盡可能最佳的大學,這就是他們的準則。他們所選的設計,是他們認為能建成㆒所最佳的 大學。
社區㆗心的爆竊案
㆓、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 鑒於社區㆗心和屋 社區㆗心似 乎經常有發生爆竊案,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過去 3 年共有多少宗此類爆竊紀錄在案,又現正採取何種保安措施,以 防止此 類引致當㆞居民和社區㆗心工作者不安的刑事罪行活動再度發生?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本港有 27 間政府社區㆗心和屋 社區㆗心,過去 3 年,已報案的爆竊案有 27 宗,其㆗ 9 宗並無金錢或財物損失,其他主要是輕微罪行,祇涉及少量的金錢或價值不大 的財物。
政務總署現正研究改善這些㆗心的保安措施, 並徵詢警方的專家意見。這些措施包括安裝 金屬捲閘、防盜欄及金屬 ???閘等,在獲得撥款後會立即動工。
所有社區㆗心及屋 社區㆗心都僱有看更員或管理員,在夜間巡邏㆞方。唯㆒例外的是樂 華 社區㆗心,㆒九八七年有報案的 10 宗爆竊案㆗,有 4 宗是在該㆗心發生的。該㆗心管 理員的職位,在該㆗心由社會福利署移交 政務總署管轄時被錯誤刪去。政務總署現正採取行 動,糾正這個錯誤。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這些爆竊案只涉及少量甚或全無金錢損失,政府可否 告 知 本 局,當 局 懷 疑 這 些 罪 行 的 動 機 何 在 ? 黑 社 會 擾 亂 ㆗ 心 正 常 活 動 是 否 主 要 的 原 因 ? 若 是 的 話,政府計劃採取甚麼補救及預防措施?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部分這些輕微罪行, 都是出於破壞行為,並無證據顯示 與黑社會有關。相信有管理員或看更員留守,加㆖保安措施改善,定可減少破壞及防範罪案再 度發生。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務司可否更具體告知本局,何時才會獲得撥款,實施 答覆第㆓段提及的改善措施?
政 務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們 已 循 正 常 途 徑,向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㆒ 旦 獲 得 撥 款 , 便會立即動工。
設立精神科藥物濫用者輔導㆗心的問題
㆔、楊寶坤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擬議設立精神藥物濫用者輔導㆗心事宜的 現時情況,以及預期該等㆗心所達致的目標及該等㆗心將提供何種服務?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設立㆒個精神科藥物濫用者輔導㆗心,並由香港基督教服務處管理,作為㆒項 試驗計劃的建議,禁毒常務委員會在㆒九八七年九月表示贊成,不過香港基督教服務處須籌得 所需經費。香港基督教服務處隨即向獎券基金申請撥款資助。倘若該服務處能夠獲得資助,則 應該可以於今年㆔月間,在其尖沙咀現址,開展該㆗心的工作。
設立該㆗心的目的,是集㆗㆒處向那些曾經濫用或有可能 濫用精神科藥物的㆟士,提供有 關資料、輔導、醫療、康復和轉介服務。
40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該㆗心的主要服務,將會包括:
( a) 提供有關精神科藥物的資料和意見;
( b) 提供關於現有社區服務的資料;
( c) 給予輔導,以及早期診斷和治療;
( d) 轉介往其他機構,包括 轉 介有需要者前往接受治療;及
( e) 為受到友儕壓力而服食精神科藥物的青少年,提供別的選擇。
這項試 驗計劃,為期㆔年,每隔十八個月就其成效評估㆒次。當這計劃於 ㆔年後結束時,有關方 面將評定是否有需要開設更多此類㆗心。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這項為期㆔年的試驗計劃 所涉及的財政問 題?同時,在保安司的答覆㆗,第㆓段所述的「康復」服務,是否包括設立臨時宿舍,以幫助濫用精 神科藥物青少年走㆖康復之途?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請恕我未備有關於該計劃在財政方面 的詳細資料。至於楊議員所提問 題的第㆓部分,有關是否設立臨時宿舍的問題,則須視乎該試驗計劃的成效而定。
資助學校文憑教師的附帶福利
㆕、范徐 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 當局曾於㆒九七㆔年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當時政府 與文憑教師之 間發生爭端的潛伏原因。該 專責委員 會 提 出多項建議,其㆗包括改善資助學校文憑教師所享受的 附帶福利,使其與政府學校文憑教師相同。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自㆒九七㆔年以來,此方面的進展如 何 ?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七六年發表的文憑教師研究委員會報告書,留意到資助學校教師與政府學校教師的附 帶福利不同,並提出兩項 具體建議:
( 1) 資助學校教師應可從津貼或補助 學校公積金貸款自置居所;及
( 2) 資助學校教師應列入學生保健服務範圍。
第㆒項建議對公積金有影響,因此不獲政府接納。兩項公積金的總資源有限,不能讓所有供款㆟借得 有用的貸款,這些貸款亦會令兩項公積金的資本增益及經常收益減少。第㆓項 建議則因為教師方面並 無明顯需求而未有實施。
主席先生,政府從未認為資助學校教師的附帶福利,應與公務員相同。絕大多數教師都是任職資助 學校,如果他們的福利要以為數很少的公務員教師所享有的為依歸,似乎並不合理。這樣做有欠缺靈 活,而且費用昂貴。 目前,本港並不缺乏教師,同時現行制度富有靈活性,所用納稅㆟的金錢,也物 有所值。但如教師 缺乏,政府當然須考慮改善福利。
不過,自㆒九七六年研究委員會發表報告書以來,文憑教師所享受的福利已有重大改善。資助學校 教師兩個 法定公積金的規則,曾於㆒九八○年作出修訂,使這些教師日後獲得更佳的退休福利。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是否知道,由於資助學校及政府學校的福利顯著有 別,特別是房屋福利方面,㆒些經驗豐富的資助學校教師被吸引轉往政府學校或教育署任職,使政府 得益而資助學校受損,資助學校的教師亦更感失意!如果教育統籌司知道,他是否認為應任由情況及 問題繼續存在,以致日趨嚴重?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409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同意㆒些資助學校教師可能被吸引轉往政府學校,但我不認為 這㆒定全是單向的。由於政府學校職位不多,我不認為以㆖問題是教學服務的㆒個重要因素。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部分已由范徐麗泰議員提出,但我希望進㆒步問,教育 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對 擔任相同工作的政府學校教師及資助學校教師給予不同的福利,政府是否認 為公平?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是的。我認為公平不㆒定表示劃㆒。我不認為資助學校有政府學校相同的服 務條件 是有意義的,政府學校比例㆖為數甚少,而且受其他因素限制,因為 公務員有劃㆒的服務條 件,其㆗很多與教學服務並無直接關係。
謝志偉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案㆗指出,當時兩項公積金的總資源有限,不能 讓所有供款㆟借得有用的貸款。教育統籌司能否說明目前公積金的資源,是否 足夠讓所 有供款㆟借 得有用的貸款?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認為目前情況與當時比較,有很大的轉變。將來或許可以, 因為正如我所說,公積金的規則曾於㆒九八○年作出重大修訂,日後金額可能大量增加,情況日後可 能有改變。
越南難民問題
五、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 本㆟曾於㆒九八七年㆒月七日立法局會議席㆖休會辯論㆗建議英國政府 應謀求蘇聯政府協助斡旋,以便就留港越南難民可盡早遣返的問題與越南政府聯絡,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是否已 將此建議提交英國政府考慮及曾就此事採取何種所需行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該次休會辯論的全部內容,經已向英國政府報告,而英國政府亦已注意到,本局議員就這 個問題所提出的各項建議。這些建議是關於應採取的進㆒步行動。我現應邀指出英國政府與各有關國 家的政府作外交接觸時,會把握㆒切適當機會,向各政府 調要為這個問題尋求解決方案。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自己在立法局的提問和答覆時間,可算是㆒個相當實事求 是的議員,但保安司這種官腔 式的答覆,仍令我覺得十分詫異。所以, 在我再度保持緘默之前, 可 否讓我問問保安司,他曾否詢問英國政府 有 沒有依照我的建議與蘇聯政府接觸?結果怎樣?有沒有 任何跟進行動?又香港政府有否取得任何關於這項建議的消息?
保安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我已將這問題,提交英國政府考慮。但我恐怕又得以官腔回答 張議員:英國政府與其他政府進行的談判,內容暫時必須保密。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保安司說英國政府正把握㆒切適當機會,向各政府 調,實有 需要為這個問題尋 求解決方案。在過去數年間,這類說話我們已聽 過多次。請問保 安司可否說清 楚,最近幾個月來,英國政府在這方面究竟有沒有取得實質進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㆒向希望達到 兩個目標。短期的解決辦法,是安排更多難民移居 外國;長遠的解決辦法,則是把經濟移民遣返原居㆞。我相信我們在這兩方面都有進展,但恕我在目 前這個階段,不能透露詳情。
41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 保安司可否指出他答覆㆗所提及的有關政府,到底是那些政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請恕我暫時要保密。
應課差餉租值的評估
六、伍周美蓮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㆔年內反對差餉估值的個案共有多少宗得直,以及差 餉物業估價署有否向屬㆘㆟員發出指示,使他們 在根據法 定準則 評定應課差餉租值時有所遵循? 假如有的話,當局已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這些指示能夠貫徹執行?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㆔年(即㆒九八五年㆒月至㆒九八七年十㆓月),差餉物業估價署共接獲 30 195 宗 反 對新估價及現行估價的個案,其㆗大部分現已處理。由於這些反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共減低 7 026 個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另有 ㆕宗㆖訴,由土㆞審裁處 裁定得直,其應課差餉租值亦獲減低。
差餉物業估價署已向屬㆘㆟員發出 全 面 的指示,解釋評估應課差餉租值的原則、須遵循的程序, 以及負責評估工作㆟員的職責和權力。初級㆟員所作出的估價,須由高級㆟員核准,同時高級專業㆟ 員及署長級㆟員亦會進行抽查,以確保評估工作依照指示進行,並且正確無誤。
伍周美蓮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答案第㆒段裏提到, 3 萬宗個案㆗,只有 7 千宗個案反對得直,而有 23 000 餘 名 業 主 的 反 對 無 效,這 是 否 反 映 出 政 府 在 差 餉 估 值 的 時 候,未 能 向 市 民 清 楚 交 待 評 定 的 準 則 , 抑或這些準則已不切合實際的環境,還是有其他原因?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是。我認為這只反映出差餉物業估價署專業㆟員評定差餉的工作做 得正確及恰當。
公共屋 治安問題
七、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市民最近對公共屋 治安問題的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曾否 就出租公共屋 及居屋苑的設計及管理是否妥善的問題進行研究,及會否採取改善治安的措施?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警方提供的罪案統計數字,公共屋 的治安情況,㆒向較私㆟住宅樓宇為佳。㆒九七 六年,房屋委員會轄㆘屋 的罪案率為每萬㆟ 79 宗,而本港整體則為每萬㆟ 139 宗。㆒九八五年,房 屋委員會轄㆘屋 的罪案率稍微㆘降至每萬㆟ 68 宗,而本港整體的罪案率則㆖升至每萬㆟ 160 宗。本 港有超過 45%㆟口居住在公共屋 ,但㆒九八六年本港所有已報案的案件㆗,祇有 15.7%是在房屋委 員會轄㆘的出租屋 發生。
公共屋 是根據房屋署不時制訂的指南而設計。房屋署在制訂指南時,會諮詢其他政府部門,包括 警務處。屋 的管理㆟員,亦會搜集住戶對樓宇設計的意見,以便納入新設計內。新設計包括安裝更 堅固的大門和鐵閘,使爆竊難於進行。
在較舊的屋 ,現有的保安設施已加 ,包括改善照明,設置防盜鐵欄,在水電錶房安裝更堅固的 掛鎖等。此外,穿著制服的屋 管理員亦定時巡邏各座大廈。至於居屋大廈,大門入口都裝設對講機, 並由閉路電視加以監察,而大廈本身也有護 員看守和巡邏。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411
屋 的管理㆟員與居民組織保持密切聯絡。當局定期 辦保安措施研討會,並在屋 的通訊內刊載防 止罪案的資料。當局又鼓勵居民組織互助委員會及推行鄰里守望計劃,在 內的升降機門廊與公用㆞ 方巡邏及守夜。
防止罪案發生的主要關鍵,在加 居民對防盜的認識。警方的統計數字顯示,很多罪案都涉及住戶 未有採取合理措施,做好居所的防盜工作。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多謝政務司十分詳細告知政府經已推行的各項長期措施,但未 知當局有否就近日報章報導的投訴,採取任何行動?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接到任何特別針對某項設計的投訴。
鍾沛林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政務司,房屋委員會有沒有收到有關深水 大坑東兩座剛入伙公共屋 居民的反映,指出屋 的設計有問題,會增加罪案發生的機會。問題在於每單位入口處都有凹位, 可容壞㆟藏身。此外,鋁質閘亦較以往所用的鐵閘單薄。如果房屋委員會有接獲這類反映或投訴,會 採取什麼措施加以改善?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該宗事件的投訴,詳細情形,我不大清楚,但我相信如果居民提 出建議或投訴,房屋署定會加以研究。至於門口設計的問題,因為不知其㆗細節,我相信很可能是由 於㆞方珍貴所致, 而解決這個問題又會引起另㆒個問題。
黃宏發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集㆗問屋 管理方面的問題。首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與 房屋委員會訂立 合約的保安公司,所僱用的屋 管理員平均歲數若干?其次,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根 據什麼準則把合約批給該等公司?特別是,採用批給合約予取價最低投標者的準則時,是否有㆒份認 可公司名單或黑名單可作根據?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定會問清楚,然後以書面答覆黃議員。( 見附件㆒) 青衣島發展問題
八、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請問政府如何協調有關計劃,將青衣島發展為容納約 20 萬㆟口的社區, 而又容許該島㆖具有潛在危險的建設(例如油庫及化工廠等)日漸增多?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為 力 求 解 答 得 清 楚 明 白,我 的 書 面 答 覆 已 夾 附 青 衣 島 發 展 大 網 圖( 附 件 )。此 未必甚佳, 但有助於議員看到我要提及的分區編號。我應該 調,此 並非希望議員有錯覺,以為青衣島現有 ㆔ 條大橋。按照現時的計劃,青衣島將來應容納㆟口 191 000 ㆟,目前有近 10 萬 ㆟ 在該島居住。日後 計劃增加的剛超過 9 萬㆟㆗,有 54 000 ㆟居住在出租的公共房屋,22 000 ㆟居住在居者有其屋計劃、 私㆟機構參與計劃和房屋協會建屋計劃單位,約 15 000 ㆟居住在市㆗心的商/住樓宇。
現時在該島東北角第 8 區興建的公共屋 ,預 計 在 ㆒ 九 九 ○ 年 即 可 全 部 入 伙,屆 時 可 容 納 ㆟ 口 39 000 ㆟;其餘的 15 000 公屋居民則入住毗鄰第 10 區的公共屋 ,該屋 預期在㆒九九㆕年入伙。居者有 其屋計劃、私㆟機構參與計劃和房屋協會興建的樓宇,則座落在第 8 區或市㆗心。
因此,日後㆟口的增長,將全部集㆗於 青衣島東北部。為免引 起疑問,我可以確 切㆞說,該島 的西部及南部,全無任何計劃發展為住宅區。正如我以前曾多次表示,當局是根據㆒項策略,將青 衣 島發展為住宅及工業用途。這個策略是將市㆗心及所有住宅區集㆗於最靠近荃灣的島東北部,而工業 區則集㆗ 於島南部及西部,兩區㆗間有㆝然㆞勢清楚分隔。
41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將潛在危險裝置建於青衣島西部,並非與東部的住宅用途不能配合。只要我們 確 知 潛在危險裝置不會對居民構成重大危險,這些互相競爭的需求是可以協調的。雷議員 可能知道,政府現正根據最新資料修訂青衣潛在危險裝置檢討報告書,以檢討現時情 況及特別處理對交通造成的所謂「累積影響」等問題。在得到檢討結果之前,政府的 做法是暫停處理日後的潛在危險裝置申請。
雷 聲 隆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有關㆞政工務司答覆的末段,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青衣島潛在危險裝置的檢討何時完成?目前是否有長遠計劃,將潛在危險裝置由該島 搬往其他更合適的㆞點?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潛在危險裝置的檢討,應可於㆒九八八年年底 完 成。當局現時並無計劃將潛在危險裝置搬離青衣島,但的確在考慮將這些裝置由島東 部搬往西部。
潘志輝議員問: 主席先生,從㆞政工務司的答案了解,相信當局決定在青衣島設置潛 在危險裝置之前,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或專家深入研究,以及第㆔段提及考慮到有㆝然 ㆞勢分隔。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進㆒步加 向青衣居民宣傳有關潛在危 險工業的正確知識,以消除居民的疑慮?如果會的話,將會以何種積極的途徑向居民 解釋?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已用了很多時間及㆟力通知青衣島居民,特 別是關於潛在危險裝置將搬往何處,以及政府對潛在危險裝置安全問題的看法。我不 認為問題在於宣傳不足。日後當局每次計劃設置這類潛在危險裝置時,定會通知受影 響㆞區(不論是否青衣島)的居民,這些裝置有甚麼危險及不會有甚麼危險。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分兩部分。第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當機電工程署對整個青衣島所作的危險評估報告仍未完成時,政府為甚麼單憑蜆殼公 司委託的顧問公司所作的評估,便決定批准蜆殼油庫遷往青衣島?第㆔,請問政府會 否公佈機電工程署於㆒九八㆒年對青衣島所作的危險評估報告,以及會否公佈今年稍 後完成的報告?如果不會,請解釋原因。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個問題的第㆒部分有兩點。第㆒點似乎問:政 府為甚麼完全依賴蜆殼公司委託的顧問公司所作的危險評估報告?答案是政府並沒有 這樣做,因為政府也根據評審該報告的結果而作出決定。問題第㆒部分的第㆓點問: 政府為甚麼還沒有完成本身的報告便依賴該公司的報告?事實㆖,兩分報告是在同㆒ 期間擬備,而政府亦是在同㆒期間就報告作出決定。將蜆殼油庫由鴨 洲和觀塘搬往 其他潛在危險裝置㆞區,是早已認為有很大好處的。因此,事實㆖假如政府提早決定 對潛在危險 裝置作出危險評估,無疑 也會將蜆殼公司列入考慮。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答覆是政府會發表年底完成的報告,而這份報告所依據的另 ㆒份報告也會㆒併發表。
41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規 定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年區議會 (修訂)條例草案
1988 年懲教署(拘捕權)條例草案 年懲教署 (拘捕權)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規 定 (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選 規定條例並對區議會條例作相應修訂的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8 年 選 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撤銷現行法例所載的㆒項限制,以便㆒名㆟士 能夠同時出任 市政局民選 議員和市政局轄區內㆒個區議會的民選議員。根據現行安排,㆒名㆟士可以同時兼任區域市政 局議員和區域市政局轄區區議會的議員,而現在所提出的雙重議員身份,則只限適用於市政局 轄區,這正好與㆖述現行安排配合,同時亦是該項安排的合理延續。 此外,本條例草案亦對 有關法例作出相應修訂,以便就市政局議員在當選為市區區議會議員後的㆞位問題,加以澄 清:該名市政局議員得以民選議員的身份,在有關區議會佔㆒席位,但他在同㆒或另㆒區議會 所擁有的當然議員席位,便會懸空。
主席先生,提出本條例草案的原因 ,是政府建議在㆒九八九年㆔月本屆市 政局任期屆滿 後,市政局議員成為市區區議會當然議員的現行措施,將告取消。該項建議約在六個星期前, 即當局開始為 本年㆔月的區議會選 接受候選㆟提名之前公布。這項公布是有需要的,因為 這樣方可讓那些可能受㆖ 述建議影響的有意參選㆟士,考慮是否角逐區議會的議席;並且如 果決定參選的話,便可 手策劃各項競選活動。倘若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當選的候選㆟便可 保留其在市政局的議席,同時又可兼任區議會民選議員。
現在所提出的建議,會帶出另㆒個問題,那就是:取消市政局議員在市區區議會的當然議 席後,當局會以什麼其他聯繫,維持市政局和市區區議會之間的關係?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 證,政府十分明白市政局和市區區議會之間,在工作㆖繼續保持緊密聯繫的重要性,而這個問 題會在有關代議政制發展的白皮書內討論。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是㆒項獨立的 草案,不會對白皮書的內容,有任何實質的影響。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年區議會 (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區議會條例的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415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進㆒步改善區議會的運作,並為「區議會會議」㆒詞提供㆒個明確的定 義 。
現行的區議會條例規定,如果區議員連續六個月不出席區議會會議,除非缺席理由為該區議會接 納,否則其席位即告出缺。然而,該條例並無規定區議員須在缺席期開始之前須向區議會申請及取得 批准。因此,區議員可連續六個月不出席區議會會議後始申請追溯批准。這類缺席事件會影響區議會 的運作。有鑑於此,草案第 5 條修訂該條例第 14( ea)條,規定區議員除因長期患病外,必須事先獲 得區議會批准,始可缺席。此外,草案第 4 條修訂原有條例第 9A( 1) ( f)條,使同樣的規定適用於 以鄉事委員會主席身份而進入區議會的區議員。
由於要作㆖述修訂,因此必須界定「區議會會議」的意義。草案第 2 條 訂明,這種會議應只限於 指區議會會議本身。
草案第 3 條對原有條例第 9( 4)( ea)條作出輕微的技術修訂,使該段條文與同條內其他只處理委 任議員問題的條文㆒致。
現行的區議會條例經已授權政務專員主持新㆒屆區議會的首次會議,以選出區議會主席。不過,這 項 條 文 並 沒 有 顧 及 區 議 會 主 席 任 內 席 位 出 缺 因 而 要 選 出 臨 時 主 席 或 新 主 席 的 情 況。因 此,條 例 草 案 第 6 條修訂原有條例第 15 條,使政務專員得出席主持任何選 新主席的區議會會議。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8 年懲教署(拘捕權)條例草案 年懲教署 (拘捕權)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賦予懲 教署某些㆟員拘捕權以便執行多項條例的規定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8 年懲教署(拘捕權)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賦予負責善後輔導工作的懲教署㆟員,拘捕受監管㆟士的權力,這些受監管㆟ 士 是召回令欲召回的對象,並且是非法在逃者。
所有戒毒所及勞役㆗心的釋囚,以及年齡在 25 歲以㆘、經甄選而獲釋的年輕犯㆟,獲釋後均須接 受為期㆒年的監管。至於教導所 的 釋囚,則 須接受為期㆔年的監管。在法定監管期內,倘若受監 管㆟士行為不當或違反監管的規定,懲教署署長根據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可簽發 命令,授權召回 受 監管㆟士,進㆒步給予治療或教導。現時由於負責善後輔導工作的懲教署㆟員並無拘捕權,因而無法 自行執行召回令,而須尋求警方的協助。這項 措施並不妥善,因為警務㆟員並非時常可以耗費大量時 間等候受監管㆟士出現,而且他們亦未必熟知受監管㆟士的身份及時常出現的㆞方。為方便執行召回 令起見,當局建議賦予負責善後輔導的懲教署㆟員權力,以拘捕非法在逃的受監管㆟士,他們亦是召 回令欲召回的對象。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41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1987 年海魚(統營) 年海魚 (統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八年㆒月十㆔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就 1987 年 海 魚( 統 營 )(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㆓ 讀 動 議 提 出 何 錦 輝 議 員 曾 向 我 提 及 的 ㆒ 些 意見。何議員今㆝抱恙不能出席會議,而我同意他的見解。
為使有關方面能有秩序㆞交收及有效率㆞批銷海魚,海魚(統營)條例作出了多項規定,包括成立 非 牟 利 的 魚 類 統 營 處。此 組 織 的 盈 餘 主 要 是 用 以 推 行 ㆘ 述 兩 方 面 的 工 作,藉 以 增 進 漁 民 的 福 利。第 ㆒ , 為從事漁業的㆟士及其家屬提供教育、醫療及福利服務。第㆓,貸款給漁民作生產用途,例如革新 漁 船設備,裝置導航及電子儀器以提高捕魚能力。
非法批銷海魚的活動,往往是由犯罪組織或㆔合會分子策劃 。這些活動已存在多年,最近更變本 加厲。去年在指定市場以外非法銷售的魚獲估計有 40 000 公噸,全部都是以㆗等以至更高價格成交, 令魚類統營處損失大約 2,400 萬元的收入。該處所應獲得用以提供教育、醫療及福利服務以及借貸給 漁民的款項因而大幅減少。因此,漁民是這些非法交易的受害者。此外,由於犯罪集團從㆗牟取暴利, ㆒般顧客和消費者須付出較高價格購買海鮮。
建議修訂有關條例的主要目的之㆒,是制止非法批銷海魚的活動,使魚類統營處重新獲得以前失去 的部分收入,以及遏止犯罪組織及㆔合會分子參與這種魚獲批銷業務。
然而,為使修訂法例的工作能達到預期的目的,我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同時採取㆘列行動:
首先,必須加 宣傳工作以教導漁民,使他們知道在指定魚市場以外的㆞方 批銷魚獲,以及勾結、 聯同罪犯或㆔合會分子來謀取表面短暫利益會帶來的惡果的危險;
第㆓,應進㆒步簡化漁民為提高生產力而申請貸款的手續,並應訂立更寬容的還款條件,從而鼓勵 漁民不再倚賴犯罪集團的經濟援助;
第㆔,應簡化現時魚類批發市場的運作程序和管理工作,以便堵塞漏洞,杜絕犯罪集團進行非法活 動的機會;
最後但絕非次要的行動,我希望司法㆟員能明白本條例草案的立法用意,在對罪名成立的犯㆟判決 罰款時,能考慮條例所訂各項罪名的最高罰款額。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當然,正如何議員所保證,我支持動議是獲他-
分同意的。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多謝 黃宏發議員的意見及支持,也多 謝今日缺席的何錦 輝議員的支持。
我會請漁農處處長以統營處處長的身份,根據黃議員的建議,安排適當的宣傳及檢討魚類統營條例 所規定的程序。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417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7 年海魚(統營) 年海魚(統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7 年海魚(統營)(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八年㆓ 月㆔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 於㆘午㆔時㆓十五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八年㆒月㆓十七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政務司就黃宏發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㆒般來說,房屋委員會的保安合約均有訂明所僱用護 員的年齡限制,而絕大部份合 約所訂的年齡限制為 55 歲。根 據 承 辦 商 提 供 的 資 料,受 僱 護 員的平均實際年齡為 46 歲。經核對各屋 的紀錄後,證實這個數字正確。
擬承投房屋委員會保安合約的承辦商,必須為房屋委員會認可護 員服務承辦商名 冊所列者,而申請加入該名冊的承辦商,必須持有警務處處長簽發的看守員供應商許 可證,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以及現正提供規模相當的保安服務。承辦商的表現由有關 職員密切監察,當局且實施㆒項暫時禁制措施,作為對差劣服務的懲罰。表現欠佳的 承辦商,會受到最少六個月的禁制,在該段期間內,有關承辦商將不准承投房屋委員 會新合約。禁制期會持續有效,直至承辦商的服務改善到可接受的程度。房屋委員會 並會將承辦商受到制裁㆒事,通知其他以合約形式僱用保安服務的政府部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