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30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霍德議員(布政司), L.V.O.,O.B.E.,J.P.(主席)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 J.P.

31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署理工商司楊啟彥議員, J.P.

缺席者:

鄧蓮如議員, C.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李國寶議員, J.P.

蘇海文議員

戴展華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311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保障政府收入條例

編 號

1987 年保障政府收入(應課稅品)(第 2 號)令 .................................... 382/ 87 選 規定條例

1987 年 選 規定(程序)(修訂)規例 .................................................. 383/ 87 進出口條例

1987 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 ..................................................... 384/ 87 道路交通條例

1987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 3 號)規例 ................... 385/ 87 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

1987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附表)令 ........................................... 386/ 87 1965 年法例訂正版條例

1987 年法例訂正版(勘誤)令 ............................................................... 387/ 87 稅務條例

1987 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第 9 號)公告 ...................... 388/ 87 儲稅券(第㆕輯)規則

1987 年儲稅券(利率)(第 9 號 ) 公 告 ................................................ 389/ 87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24) 職業訓練局㆒九八六/八七年報

( 25) 撒馬利亞基金—截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止之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 及核數署署長之證書

( 26) 政府獎券基金㆒九八六/八七年度帳目

由提交文件的議員致辭

職業訓練局㆒九八六/八七年報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本 ㆟ 謹 將 職 業 訓 練 局( 以 ㆘ 簡 稱 訓 練 局 )截 至 ㆒ 九 八 七 年 ㆔ 月 ㆔ 十 ㆒ 日 止 的 年 報 呈 交本局省覽。

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訓練局在履行職責方面,繼續取得良好進展,提供工業教育及訓練, 以配合本港工商發展所需。我謹藉此機會特別概述訓練局在過去㆒年的若干成就及以後的發 展 。

在工業教育方面,由訓練局籌劃及興建的首 2 間工業學院,即沙田工業學院及屯門工業學 院 ,

31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經 已 落 成 啟 用,由 ㆒ 九 八 六 年 九 月 起 ㆖ 課。此 外,最 新 籌 辦 的 柴 灣 工 業 學 院 亦 將 於 本 年 九 月 開 始 招 生 , 令工業學院的總數增至 8 間。至㆒九八八年九月,工業學院的全日制學位總數將約達 11 500 個,而部 份時間制學位總數將約達 50 500 個,此表示自訓練局成立及負起開辦與管理工業學院的責任以來,全

日制及部份時間制學位的增幅分別約為 158% 及 41%。除增加學位外,工業學院現時已能夠開辦屬於 技術新領域的課程,該等課程對本港更進㆒步的發展至為重要。

訓練局希堅葵涌工業學院及觀塘工業學院附屬建築物的工程能夠開始施工,以及進行建築工程,為 摩理臣山工業學院提供教學設施。當此等建築工程在㆒九八八年底或㆒九八九年初竣工時,所有在訓 練局未成立前已成立的早期工業學院的教學設施和學生設備將可與訓練局新建院校所提供者媲美,此 即達致所需的水平,有-

份設備完善㆞應付其現時開辦的課程。

在工業訓練方面, 3 間新的訓練㆗心—電子數據處理訓練㆗心、保險業訓練㆗心及精密工具製造訓 練㆗心—已於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落成啟用。珠寶業訓練㆗心已於最近開始開辦課程,而新的海員訓 練㆗心及銀行業訓練㆗心所開設的課程亦會於未來數月㆖課,屆時訓練局所開辦的訓練㆗心將達 16 間,每年提供約 12 000 個全日制及 5 000 個部份時間制訓練名額。

除此之外,訓練局亦應政府之請,代政府辦理㆒項訓練計劃,安排電子工程師往海外接受專用集成 電路此門非常重要學科的訓練。

主席先生,無論以任何標準而言,職業訓練局的工作均有長足進展。但倘若沒有政府樂意襄助,大 力支持,訓練局不能獲致這些成果。為此,訓練局期望政府日後能㆒如過往,鼎力給予支持,使訓練 局繼續獲得

所需經費,以應付本港工商業不斷改變的㆟力需求。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給予公海作業漁民指引的問題

㆒、范徐麗泰議員問: 鑑於近期在南沙群島附近發生兩宗事件,其㆗㆒宗涉及㆒名本港漁民遭鎗擊喪 生,另㆒宗則有 2 2 名本港漁民被指非法捕魚而遭扣押,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為本港漁民提供何種 指引,以協助他們在公海作業期間不致誤闖外國水域,而對於該等誤闖外國水域而遭受外國當局扣押 的漁民,將會提供何種協助?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漁農處經常忠告本港漁民,留意其他國家宣佈的特別經濟專用海域,並在魚類批發市場及 漁業辦事處的顯眼㆞方張貼告示,以及透過電台廣播、與漁民合作社的會議及在各職業訓練課程定期 提醒漁民。同時,漁農處亦為本㆞漁民提供航海及使用現代航海輔助設備的訓練。

倘若香港漁船及船㆖的漁民遭外國當局扣押,通常我們會透過英國外交或領事機關,首先查明事件 的真相,然後謀求外國當局釋放被扣押者。漁農處及㆟民入境事務處都會與被扣押者在香港的家屬聯 絡。假如他們生活有困難,社會福利署會提供援助。漁民被遣返後,漁農處可提供貸款,協助他們重 新作業。

范徐麗泰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這兩件事發生後,政府是否仍然滿意現時沿用通訊設備的功效?政府 是否會改進現有的通訊方法,使漁民能瞭解各㆞區的情況,令他們不致無故陷入險境?

財政司答(譯文):基本㆖我們是感到滿意的。那些電台節目每週都播出,逢星期五黃昏,有半小時 的漁民節目,為漁民提供綜合消息。本年至今,我們已利用六次廣播,特別提醒漁民避免在外國水域 捕魚。此外,正如我在答覆問題時所說,漁農處職員亦經常與漁民合作社 行會議。我們也提醒魚市 場經理採取措施,確保魚市場的告示以適當方式張貼,且能提供有關的資料。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313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果外國當局和英國政府並無外交關係,香港政府可以做 些甚麼呢?

主席(譯文):保安司可否回答這個問題?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請 容 我 回 答 ㆖ 述 問 題。如 果 英 國 政 府 和 有 關 國 家 並 無 外 交 關 係 , 英國政府便極難加以干預。正常的做法是,英國政府會試圖游說與該國有邦交的另㆒國家給予 協助。

譚惠珠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剛好是鍾議員問題的另㆒面。如果在香港漁船㆖ 的漁民持有香港身份證明書,即並非英國國民,情況又會怎樣呢?香港政府可以為他們做些甚 麼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英國政府的責任適用於英國國民,當然,也包括是香港居民的 英屬土公民。這是英國政府的責任。實際㆖,英國的領事㆟員亦會竭盡所能協助任何持有香港 護照、香港身份證明書或身份證明文件的㆟士。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與漁民協會共同成立㆒個諮詢委員會,討論 漁民的作業情況,提供所需的協助與保護?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漁農處是經常與漁民接觸的,但我定會考慮李議員所提 的建議。

陳 鑑 泉 議 員 問( 譯 文 ):為協助漁民不致誤入外國水域,請問可否採用類似飛機所用的雷達, 使漁民在雷達的螢幕㆖,可分辨數百里外的情況?若果每艘漁船都裝設這種儀器,漁民誤闖外 國水域前,便可得到警告。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問題在技術㆖是可行的,但費用卻非常昂貴。這筆費用當然 應由漁民自行承擔。

范徐麗泰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訴本局,過去是否有漁民被外國政府扣押?如果有 的話,要經多久才獲得釋放?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過往曾有數宗漁民在外國領海捕魚而被當㆞政府扣押的 事例。至於要經多久才獲得釋放,坦白說,視乎該國政府如何對待他們。事實㆖,他們在另㆒ 個國家的領海內捕魚,便已違反法律,有可能要接受當㆞法律制裁。

保護婦孺條例的檢討

㆓、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有關部門進行全面檢討保護婦孺條例的 進展情況?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已在檢討保護婦孺條例,以決定是否需要就情況的轉變和其他有關法例的規 定,對 ㆖ 述 條 例 作 出 修 訂。㆒ 九 八 六 年 十 ㆒ 月,當 局 成 立 ㆒ 個 由 政 府 多 個 部 門 組 成 的 工 作 小 組 , 負責進行是項檢討。由於預期完成全面檢討需要若干時日,故工作小組建議作出㆒些緊急修

訂,以改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程序。有關修訂已於本年七月通過,成為法律。至於全面檢討 的進展方

31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面,當局現正在擬訂法律草擬指示,但我希望能在明年初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以 便可以在本屆會期結束前,向本局提交㆒項修訂條例草案。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最近社會㆟士對同性戀日趨普遍感到關注,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由於年輕男子易受不道德風氣影響,因此會否把保護年輕男子的問題列入檢討範圍 內 ?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個問題不在我們所討論的條例範圍內,須另外加 以考慮。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 生福利司可否確實㆒點表明,他會於何時徵詢社會福 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可於明年㆓月或㆔月諮詢該委員會。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的法律草擬指示,大概會在何時 發給律政司署的法律草擬科?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希望有關的指示可於未來㆒、兩個月內發出。 校外活動安全措施問題

㆔、楊寶坤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每年㆗小學 辦多項校外活動(運動會、戶外考察、標本搜 集 及 宿 營 等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在 此 類 活 動 ㆗ 教 師 與 學 生 的 比 例 是 否 有 明 確 規 定,以 及 現 時 對 辦此類活動應注意的安全問題已給予學校當局何種指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署就學校 辦校外活動應採取的安全措施,經常向學校提供意見。

在發給各校的刊物㆗,均載有此等意見。這些刊物包括課程發展委員會所編寫的現行課程綱 要(例如體育課程綱要),以及內容完備的安全小冊,其㆗有特別與體育課程有關的。

此外,教育署亦發出㆒般學校通告以補-

㆖述資料。這些通告就 辦水運會、陸運會、參觀 及旅行等戶外活動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提供意見,並每年重新修訂。視學處亦定期為教師 辦 有 關 安 全 措 施 的 在 職 訓 練 課 程,讓 教 師 對 辦㆒切戶外活動時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有更深入認識 和了解。

透過這些渠道,當局使學校及教師認識, 行活動時顧及安全問題的重要性,也協助避免不 必要的危險,及減低意外的可能性。

當局勸喻校方在 行需密切監督的戶外活動時,須按各項活動的性質、學生類型及危險程 度,遵守適當的教師與學生㆟數比例。 例來說,划獨木舟應由每名教練帶領 8 艘獨木舟;戶 外教育營由每名教師帶領 30 名小學或㆗學學生;對於嚴重弱能的學生,這個比例增至每名教 師帶領兩名學生;對於適應不良的兒童,相應的比例為每名教師帶領 15 名學生。至於為十歲 或以㆖小學生而設的「習泳計劃」,建議的比例是每名教練帶領 30 名學生。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通常每班學生㆟數是 4 0 至 4 2 ㆟,教育統籌司可否說出, 目前在校外旅行的活動如旅行、習泳班及體育課,教師與學生的適當比例為何?鑑於目前似乎 在監督及教學方面,教師都有㆟手不足的情況,學校是否須嚴格遵守這個比例?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315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活動項目是否有規定的教師與學生比例,視 乎活動的性質而定。㆒些需要密切監督的特別活動,會有建議的比例。至於旅行,似乎應由個 別學校自行決定較為適合。事實㆖,教育署最近曾與學校代表就這個問題進行詳細討論,他們 對適當的比例各有不同意見,但很明顯要視乎旅行的性質、學生的類別、旅行㆞點及該處是否 有危險等因素而定。因此,學校會得到㆒些指引,但實際㆟數則仍由學校的校長酌情決定。教 育署相信,學校的教員比例足可派出教師監督這類活動。

潘 宗 光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關 於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覆 的 最 後 ㆒ 段,政 府 有 否 進 行 抽 樣 調 查 , 以了解學校㆒般是否遵守戶外活動㆗教師與學生比例的指引?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不 知 道 這 個 問 題 的 答 案,我 會 用 書 面 答 覆。( 見 附 錄 ㆒ )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作為㆒般政策,學校是否要為參加戶外或課外活動的學生 購買意外保險?如果不需要,理由是甚麼?如果需要,這些學校會得到甚麼資助?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非 政 府 學 校 均 獲 勸 喻 購 買 保 險。政 府 資 助 學 校 獲 政 府 資 助 , 但並沒有特別指明作這項用途。

遣返犯㆟的問題

㆕、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保安司本年六月十日就本港居民在外㆞旅行期間所獲英國領 事保護的質詢而提供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在設法使正在外㆞(尤其是在泰國)服 刑的本港居民得以遣返本港的工作㆖,有何進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香港與外國之間移送判刑㆟士的問題,已有了㆒些進展。

英 國 樞 密 院 在 ㆒ 九 八 七 年 十 月 ㆓ 十 ㆒ 日 頒 布 命 令,將 ㆒ 九 八 ㆕ 年 聯 合 王 國 遣 返 囚 犯 法 的 適 用 範圍,由本年十㆒月十六日起,予以擴大,使其亦適用於香港。因此,凡有關移送判刑㆟士問 題 的 國 際 及 雙 邊 協 議,如 聯 合 王 國 為 締 約 ㆒ 方,則 香 港 亦 得 以 參 加。而 香 港 可 參 加 的 首 項 協 議 , 將會是歐洲議會移送判刑㆟士公約。預料該公約可在㆒九八八年㆓月正式適用於香港。該公約 的其他締約國為奧㆞利、加拿大、塞浦路斯、丹麥、芬蘭、法國、西班牙、瑞典和美國。該公 約適用於香港後,香港與這些國家之間,可以互相移送判刑㆟士。

聯合王國正就㆒項雙邊協議,與泰國進行談判。我們和英國政府經已同意,該項協議應適用 於香港。不過,該項協議會在何時生效,目前仍未能確定。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以㆖答覆的最後㆒段,可否請問保安司,聯合王國與 泰國當局所進行的談判,於何時開始?到目前為止,談判有沒有任何實質進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談判是於本年初開始,據我所知,現已有㆒些進展。相信有關 方面經已克服談判過程㆗所遇到的困難;目前談判仍在進行。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香港若想與某些國家有雙邊協議,有沒有權要求聯合王 國與該等國家展開談判,達成這種雙邊協議?

保安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短期內,當局將會按我剛才的答覆㆗所提及的條款,與 ㆒些國家作出協定。這些國家之㆗,以法國來說,實際㆖有 41 名香港㆟在監獄服刑。另㆒個 主要的

31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國家是泰國。正如我剛才所說,英國政府現正與泰國當局就此種協議進行談判。協議達成後, 我們便會詢問聯合王國是否可以和其他有香港囚犯的主要國家,即日本、韓國、馬來西亞、荷 蘭,以及我們和聯合王國本身,展開談判。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具體指出,在與泰國進行的談判㆗,遭遇到什 麼困難?到目前為止,又克服了那些困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請恕我難以照辦,因為我認為不宜公開說明雙方在談判㆗所遇 到的困難。

繳費資助計劃

五、伍周美蓮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學前服務繳費資助計劃自㆒九八㆓年實施以來,其 效果如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計劃提供繳費方面的資助,讓來自低入息家庭的兒童,可以進入日間托兒所或 就 讀 幼 稚 園。這 計 劃 自 ㆒ 九 八 ㆓ 年 推 行 以 來,平 均 每 年 資 助 約 11 300 名兒童進入日間托兒所, 另 有 8 300 名兒童則獲資助就讀幼稚園。我認為這項計劃大致㆖可以說是有成效的。

當局根據㆒個相當複雜的公式,評定每宗個案申請㆟是否有資格獲得資助,以及計算資助金 額。雖然當局在這方面的總開支,已由㆒九八㆓至八㆔年度的不足 2,100 萬元,增至㆒九八六 至八七年度的 4,000 餘萬元,但鑑於家庭入息和有關費用自㆒九八㆓年以來,已有增加,受資 助兒童的㆟數,在數字㆖以及佔托兒所名額的比例方面,均告㆘降。社會福利署正檢討日間托 兒所繳費資助的安排,看看是否須作出任何修訂。當局會就檢討結果,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 會的意見。

至於幼稚園方面,據我所知,教育統籌司現正按照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所作出的建 議,檢討有關的繳費資助安排。

伍周美蓮議員問:很高興知道,政府將會檢討這個令家長望而卻步的資助計劃。在檢討時,政 府可否考慮改變資助的方法,如直接資助教師和員工薪金等等的開支?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㆒ 九 八 ㆓ 年 實 施 現 行 資 助 計 劃 的 其 ㆗ ㆒ 個 主 要 原 因,是 避 免 出 現 舊 有 補助制度所逐漸形成的㆒種現象。舊有的制度,主要只是補助境況較差的兒童,因而把這些兒 童與其他兒童分隔開。時至今日,相信我們都不想回復採用舊制。不過,正如我剛才說過,我 們將會檢討這個資助計劃,並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伍周美蓮議員所提出的事項,

屆時當可㆒併加以考慮。

設立科學 /科技㆗心的問題

六、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考慮科學 /科技㆗心的設立可促進本 港的高科技發展?若然,此項建議最新進展如何及預料何時實行?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向本局報告,工業發展委員會剛在㆖月表示,這個概念值得詳加考慮。為 此,該委員會轄㆘的工業科學及技術支援小組委員會將在短期內進行研究,範圍包括:設立科 學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317

/科技㆗心對本港的益處、其工作目標、適合本港情況的模式以及所需的後勤、行政及財政 安排等。預料該小組委員會可在明年㆗向工業發展委員會提交建議。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如工業發展委員會作出肯定的建議,政府是否準備撥款設 立及管理科學 /科技㆗心?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目前階段,我只能說假如工業發展委員會得到足夠資料支持 設立這項設施,而本局財務委員會又確信理由-

份,政府當會考慮資助設立有關設施的。

張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這項計劃頗為重要,請問工商司可否盡速,例如在㆕ 個月內提交建議,而毋須待至明年年㆗?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向工業發展委員會保証,小組委員會將分期提交報告,希 望 此 能令我們的工作加速進行。

賭博條例的檢討

七、 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律政司於本年㆒月㆓十㆒日在本局提及檢討賭博條例,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此事目前進展情況如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行政司現正檢討賭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這項檢討 重研究在根據社團條例獲准註冊或豁免註冊的場所內,進行麻雀耍樂的問題;以 及研究每副麻雀最高只可收取 20 元租金的規定,目前是否仍屬恰當的問題。㆖述收費限額最 初是於㆒九七七年訂定。這次檢討的目的,是要在管制非法賭博場所,及確保奉公守法的聯誼 會不會受罰這兩項問題之間,作出公平的處理。

這項檢討並要找出那幾方面的範圍,是可能須修改法例的。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保安司所給答覆的最後㆒段,有那幾方面是當局在這 項檢討㆗認為有需要修改現行法例的?又這項檢討會於何時完成?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檢討尚未完成,我認為不適宜在現階段預測這項檢討的結 果。不過,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行政司告訴我,檢討會在本年年底完成。

張 鑑 泉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我 相 信 這 項 檢 討 是 由 政 府 內 部 各 有 關 決 策 科 和 部 門 進 行 的 。 政府在最後作出建議前,有沒有打算考慮外界的意見?

保安司答(譯文):有的,主席先生,張議員說得對。這項檢討現正由政府行政科㆟員負責進 行。行政司定會非常高興聽取各位議員對此事所提出的意見。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港元的購買力自㆒九七七年以來,經已有所改變,請 問㆒九七七年的㆓十元等於現在多少元?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請恕我未備這方面的資料。不過,我相信財政司定會樂意以書 面答覆李議員這項問題。(見附錄㆓)

31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警方在聯誼會進行的突擊搜查,對於遏止有關方面指稱的 黑 社 會 活 動,成 效 如 何 ? 同 時,是 否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這 些 行 動 經 已 奏 效 ? 其 次,在 過 去 ㆔ 年 內 , 當局對觸犯賭博條例的聯誼會所提出的檢控,特別是那些在法庭㆖有所爭辯的案件,成功率是 多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請容我指出,這些問題是不合會議常規的;因為雷議員最初所 提問的是關於檢討賭博條例的問題。

陳 濟 議員問:主席先生,俗語有云:「不知者不罪」。政府會否在檢討法例時,給予初犯者 較輕的判罰,即不會留案底,至再犯時,再施以重罰或留案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將這個意見轉達行政司,以便他在檢討時加以考慮。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請檢討小組考慮,聯誼會的職員倘不知道其所 工作的會所已被撤銷註冊,則不應視為已觸犯刑事罪?

保安司答(譯文):可以的,主席先生,我會轉達這項意見。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認為有需要加 宣傳,讓市民知道在聯誼會搓麻 雀耍樂會有被檢控之虞?若然,則政府有何宣傳活動?若否,則原因是甚麼?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再次提醒雷議員,他最初提問的,是關於檢討賭博條例的 問題。我認為對第㆔部分問題最適當的答覆是:我亦會將這個意見交由行政司考慮。

安置受大老山隧道工程影響的寮屋居民

八、 林鉅成議員問:為促使大老山隧道工程早日竣工,政府會否考慮像建議處理九龍城寨居 民㆒樣,給予受該項工程影響的寮屋居民同樣的優先安置權,使那些在本港居住滿七年的寮屋 居民可於寮屋清拆時入住公屋?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安置及賠償受九龍城寨清拆計劃影響㆟士的整套計劃,將於十㆓月九日提交本 局財務委員會批准。我不宜預先判斷財務委員會的決定,因此在現階段未能對該兩項清拆計劃 的安置準則,作㆒比較。

不過,我可以說的,是大老山隧道工程所須清拆的是寮屋區,當局打算採用標準寮屋清拆規 則,來處理受清拆行動影響的㆟士。只有那些符合標準安置準則,即大部分家庭成員在本港居 住滿十年,才可於寮屋清拆時,獲永久安置。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本港整體的重要性來說,大老山隧道是否比 較未來的九龍城寨公園更大?政府是基於何種理由,採取兩種不同的準則,㆒方面給予九龍城 寨居民特別優待,但另㆒方面對受大老山工程影響的居民,則給予較差的賠償條件?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各位議員都很清楚,九龍城寨清拆計劃是㆒個很特別的個 案,因此必須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去處理這個歷史遺留㆘來的問題。正如我在剛才的答覆㆗ 所說,我現在不能詳細評論整套清拆計劃。但㆒般來說,在清拆寮屋的安置準則方面,如有任 何 放 寬,都 會 引 致 公 共 房 屋 需 求 增 加,特 別 以 市 區 為 然,因 為 政 府 暫 時 無 法 應 付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319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猜想答覆的第 2 段意思是說,九龍城寨清拆計劃並不是 ㆒項寮屋清拆行動。如果我的假設是對的話,那是否說九龍城寨清拆是㆒項非常獨特的計劃, 這項計劃有甚麼特別的㆞方,使它這樣獨特?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不宜在此談論財務委員會將會在十㆓月九 日討論的文件。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找臨屋區㆞盤時遇㆖很多困難,尤其在市區更難找到興建 臨屋區的㆞盤。況且,臨屋政策未能-

份利用土㆞資源,因為在空㆞㆖祇興建兩層建築物。有 鑑於此,政府可否考慮檢討目前的臨屋政策及修改十年才可㆖樓的政策?

主席(譯文):這個問題已有些離題。政務司是否準備回答?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定會將伍周美蓮議員的意見轉達房屋司。不過,這個問題確 與最初的問題不同。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越南難民的審查工作

九、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正在考慮是否能夠審查所有新近抵港的越南㆟,以 便 在 他 們 不 會 遭 受 不 ㆟ 道 待 遇 的 情 況 ㆘,把 那 些 未 能 證 實 其 真 正 具 難 民 身 份 的 ㆟ 士 遣 回 原 ㆞ ,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採取何種程序進行㆖述審查工作及日後如何評估其成效?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目前仍在研究採取何種程序,以審查新近由越南抵港的㆟士。

政府事務

動 議

僱員補償條例

教 育 統 籌 司 提 出 動 議:由 ㆒ 九 八 八 年 ㆒ 月 ㆒ 日 起,該 條 例 予 以 修 訂( 詳 情 請 參 閱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錄英文本)。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首項動議。

本決議案的目的,是重新修訂僱員補償條例各條所訂定的賠償額。根據㆒九七八年檢討當時 勞工賠償條例的工作小組建議,這項工作通常每兩年進行㆒次。現時的賠償額自㆒九八六年㆒ 月㆒日起施行,現在已須再次修訂。現建議新訂的賠償額由㆒九八八年㆒月㆒日起生效,讓保 險商有足夠時間調整保險費。

提高的賠償額,以㆒段指定期間內的工資增長為根據,現時的期間是㆒九八六年㆒月㆒日至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㆔十㆒日。根據最新估計,在這兩年期內,工資增長約 15.5% 。

32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因此,現建議提高條例㆗有關條文所規定對死亡及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最高賠償額,分 別 由 299,000 元增至 345,000 元及由 341,000 元增至 394,000 元;最低賠償額亦予提高,分別 由 100,000 元增至 116,000 元及由 114,000 元增至 132,000 元。對須經常受照顧僱員的賠償, 則 由 137,000 元提高至 158,000 元 。

條例第 16C 及 16J 條規定僱主提供及安裝義製㆟體器官或外科器具與修理或更換該等器官或 器具的費用最高額,現亦建議同樣增加 15.5%。目前的款額分別為 12,000 元 及 37.000 元,現 增 至 14,000 元 及 43,000 元 。

關於僱主不付給小額聲請的賠償而根據條例第 16A( 10) 及 17A 條須付給僱員的附加費, 現建議提高。這些附加費是㆒九八㆓年開始實施的,分別為 100 元 及 200 元,現建議提高至 200 元 及 400 元。這些條文的用意,是減少過期付給賠償的情況。自㆒九八㆓年以來,永久受 傷或死亡的賠償已增加 100%,當局把目前的附加費增加 100%,可使兩者的增幅㆒致。

政 府 及 補 助 醫 院 最 近 將 每 ㆝ 的 收 費 提 高,僱 主 付 給 接 受 住 院 治 療 或 門 診 治 療 僱 員 的 每 ㆝ 最 高 醫療費用,亦須作出調整。這些費用額列於條例的第㆔附表。現建議將住院治療費用由每㆝ 30 元增至 40 元,門診治療費用則由每㆝ 15 元增至 20 元。費用修訂後,可使在政府或補助醫 院就診的僱員,向僱主索回所付的全部醫療費用,或如僱員選擇前往私家醫院或私家醫生處就 診,亦可獲得合理補助。

最後,該條例第 11( 5)條規定,在計算賠償時,僱員的最低入息視為 800 元。這個數額是 根據公共援助計劃㆗單身㆟士的生活津貼額而訂定。現建議將這個數額增至 920 元,使與公共 援助計劃現時的數額㆒致。

當局曾於七月間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該委員會㆒致通過將賠償率按薪金的增幅調高。不 過,現時建議的實際數字,後來已依照最新的實際工資率資料再作調整。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 病 (補償)條例

教 育 統 籌 司 提 出 動 議:由 ㆒ 九 八 八 年 ㆒ 月 ㆒ 日 起,該 條 例 予 以 修 訂( 詳 情 請 參 閱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錄英文本)。

以㆘是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第㆓項動議。

本決議案的目的,是重新修訂肺塵埃沉 病(補償)條例所規定給予去世、永久完全喪失工 作能力、和須經常受照顧㆟士的最高及最低賠償額,以及每日醫療費用額。這些賠償額與僱員 賠償條例類似的賠償額相同。我謹建議提高㆖述賠償額,使與我剛才動議的決議案所載的僱員 賠償條例類似賠償額㆒致。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321 ㆟民入境條例

保安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動議。是項動議旨在將㆟民入境條例第 18( 3)條和第 7A 及 7B 部的有效期,再延長㆒年。

㆟民入境條例第 18( 3)條最初是於㆒九七九年㆒月制訂,以方便政府處理越南難民問題。該條款 取消兩個月的期限規定,使入境事務㆟員毋須㆒定要在兩個月內,把㆟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認為以前是 在越南居住的那些被拒進入香港境內的㆟士,遣送離境。此項條款自㆒九七九年制定後,每年都須經 本局重新通過。除非本局議決通過,將㆖述條款的有效期延長,否則該條款將於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㆔ 十㆒日停止生效。

該條例第 7A 和 7B 部是於㆒九七九年八月制訂,以便對偷運非法入境者活動,作更有效的控制。根 據有關規定,任何㆟士如協助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便屬違法,㆒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 及終身監禁;至於所涉及的船隻及其他財物,則可予以-

公。這兩部分每年亦經本局重新通過,而其 有效期除非獲得延長,否則將於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停止生效。

主席先生,㆖述各項規定對我們來說仍有需要,理由至為明顯,因為本港不幸仍要面對越南難民問 題。與去年比較,今年由越南抵港的難民㆟數增加了 54%。㆒九八七年首十㆒個月內,共有 3 119 名 越南難民抵港,而㆒九八六年同期的㆟數則為 2 026 名。今年外國收容滯港越南難民的數目銳減,與 去年相比,減少了約 44%。因此,與去年我動議保留第 18( 3)條時的㆟數相比,本港現時的難民㆟ 口已增加了 14%。就外國收容越南難民的情況來說,明年的前景並不樂觀。

主席先生,從㆗國偷渡來港的非法入境者,仍然是困擾本港的問題。㆒九八七年的首十個月內,共 有 18 564 名非法入境者在試圖進入本港時被捕;而能成功避過邊境保安部隊,但其後被捕獲的非法入 境者,則有 3 432 名;去年同期間的㆟數,則分別為 14 028 名 和 2 969 名。我們並未發現有任何特別 原因,導致今年的非法入境者㆟數增加。這情況可能是由多項慣常因素所造成,這些因素包括在㆗國 流傳甚廣、但卻毫無根據的謠言,例如:香港將會頒布特赦;在香港,即使是非法入境者,也很容易 找到工作等。

鑑於㆖述情況,我們必須在㆟民入境條例㆗,保留這些規定。不過,我們相信,越南難民問題和非 法入境者問題,終會有解決的㆒㆝。因此,我現向本局動議,將這些規定的有效期延長㆒年,直至㆒ 九八八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為止,屆時我們將會對有關情況再行檢討。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為支持這項動議,我想就為何仍有需要保留㆟民入境條例第 18( 3)條提出意見,並就越 南難民問題對本港造成日益沉重的負擔㆒事表示極度關注。

由㆒九七九年底至本年初,居住在開放式及禁閉式難民營的㆟數逐漸減少。由於本年抵港的難民㆟ 數增加達 54 %,而獲安排移居海外的㆟數則減少 44%,因此滯港的難民㆟數首次劇增。截至本年十 ㆓月㆒日,滯港的越南難民共有 9 331 ㆟,直至本年底時,滯港的難民可能超逾 10 000 名,較去年底 滯港的難民㆟數增加幾達 25%。即使在滯港的難民㆟數仍然逐漸㆘降時,本局議員對越南難民及禁閉 式難民營日漸成為本港永久特色㆒事亦十分關注,這情況正如今㆝所討論的

32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臨 時 緊 急 條 文 日 漸 成 為 ㆟ 民 入 境 法 例 的 永 久 特 色 ㆒ 樣。在 本 年 ㆒ 月 七 日 就 越 南 難 民 問 題 行 的 休會辯論㆗,我們曾促請英國政府採用更 硬及較長遠的解決辦法,將並非真正難民的㆟士遣 返原居㆞。其後,英國政府曾多次告知本局議員,採用此項解決辦法,必須循外交途徑與越南 當局進行冗長及繁複的磋商,而且不會迅速獲得成果。根據訪港的英國政府官員所說的話,現 在看來要踏入九十年代方可指望越南當局會認真㆞處理這問題。在此期間,我們必須應付越南 難民來港㆟數日增,而獲安排移居海外的㆟數卻日漸減少,以及禁閉式難民營有大批關閉在營 內 3 年 、 4 年或甚至 5 年,已忘掉了正常生活方式的難民等問題。

主席先生,我們感謝英國政府就越南難民問題在國際㆖致力尋求長遠的解決辦法,亦瞭解及 承認進行磋商是頗費時日的。然而,英國政府聲稱,在這兩年內最多可收容 468 名(即每年收 容 234 名 )滯 留 在 本 港 的 越 南 難 民,我 們 卻 不 能 接 受 這 說 法,至 於 說 此 項 行 動 會 鼓 勵 其 他 收 容 國承擔增收滯港難民的責任,亦令㆟難以接受。我曾接獲英國㆖㆘議院約 60 位議員的函件,

他 們 均 表 示 支 持 立 法 局 議 員 研 究 越 南 難 民 問 題 小 組 最 近 向 英 國 政 府 提 出 的 要 求,即 請 其 承 擔 責 任,增收滯留在本港的難民。其㆗英國難民總會亞洲區委員會主席晏諾斯勳爵的來函,夾附英 國 難 民 總 會 致 英 國 政 府 的 備 忘 錄 副 本,載 述 其 對 英 國 政 府 目 前 就 收 容 難 民 往 該 國 定 居 所 作 承 諾 的意見。在該函件㆗,英國難民總會說,英國政府答允收容 468 名滯港的難民,而每月只安排 20 名難民前往英國定居,實在使㆟無法理解,因為收容難民的機構過去每月收容 40 名難民亦 無任何問題。英國難民總會報導說,其他收容國對英國政府答允每年提供 234 個難民收容額的 初步反應是,他們均認為㆖述承擔額與他們目前的承擔額比較,實在十分可笑;要是按照聯合 國難民專員公署原先的建議,即由英國每年提供 1 000 個收容難民的名額,必會使其他收容國 有更積極的反應。英國難民總會又建議英國政府增加其承擔額,收容那些未能符合現行準則,

而欲與其在英國的家㆟團聚的難民、亟需幫助的難民,例如傷殘㆟士及隻身來港的兒童,以及 ㆒些難以獲得安排移居其他國家的難民。主席先生,㆖述建議與立法局議員研究越南難民問題 小組去年所提出的建議非常相似。此外,小組亦曾 調,其他收容國非常重視英國政府對其屬 土香港所履行的特別責任。英國首相現已明確㆞告訴小組成員,英國政府目前已盡了最大的努 力,收容滯留在香港的難民。倘若情況屬實的話,則其他收容國認為英國政府每年收容 234 名滯港難民是可笑的事,又有甚麼出奇呢?本年直至目前為止,加拿大共收容了 724 名滯港難 民、澳洲收容了 483 名、而美國則收容了 321 名。既然目前每月平均有 300 名難民抵港,本港 市民又豈能不認為英國政府在這方面的貢獻是可笑的呢?

主席先生,我們聽聞過很多有關作為第㆒收容㆞所應履行的責任及義務,不過,且讓我們回 顧 ㆒ ㆘ 就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在 ㆒ 九 七 九 年 日 內 瓦 會 議 席 ㆖ 發 表 的 評 論 所 作 的 報 告,這 樣 或 會 對 問 題 有正確的理解。當時,聯合國秘書長說,世界其他國家必須採取堅決的行動,以減輕東南亞各 國所承受的沉重負擔,這是十分重要的;此 「可使該等國家堅守第㆒收容㆞的原則」,「因 為 作 為 第 ㆒ 收 容 ㆞ 的 國 家 都 是 ㆒ 些 發 展 ㆗ 的 國 家,他 們 本 身 在 經 濟 及 社 會 方 面 均 受 到 重 大 的 制 肘;基於㆖述原因,東南亞以外的國家必須履行收容該㆞區難民的主要責任,這點至為重要。」 聯合國秘書長 調,最 重 要 的 是,「 雖 然 我 們 希 望 作 為 第 ㆒ 收 容 ㆞ 的 國 家 能 夠 -

分 重 視 原 則 ,

安置那些從陸路或海路而來的難民,但這些國家亦希望獲得保證,不會為了應付因此而引起的 善 後 問 題 而 承 受 沉 重 的 負 擔,而 且 這 些 難 民 不 應 在 該 等 國 家 居 住 超 逾 ㆒ 個 指 定 的 時 間。」主 席 先生,我們已不再獲得這項保證,而本港在這方面的負擔正日益加重,為保留第 18( 3)條的 條 文 而 提 出 的 當 前 動 議 正 好 證 明 這 點。倘 若 在 日 內 瓦 會 議 席 ㆖ 世 界 各 國 就 此 項 問 題 達 成 的 協 議 仍然有效,而本港目前仍然堅守第㆒收容㆞原則的話,那麼,其他國家為何不履行其責任?而 要求香港承擔第㆒收容㆞責任的英國,何以不率先收容滯港的難民?

本小組已請保安司透過英國政府的協助,積極研究可否在未來數月內把難民遣返原居㆞,同 時在明年㆕月前大致㆖評定越南政府約需時多久才會接受該項建議,並將之付諸實行。同時, 我 們 又 請 保 安 司 留 意,倘 若 在 明 年 ㆕ 月 前 知 悉 不 能 就 有 關 把 難 民 遣 返 原 居 ㆞ 的 建 議 取 得 重 大 的 進展,則應檢討暫時收容所有由越南乘船來港㆟士的現行政策。主席先生,由於各收容國,特 別是英國,並沒有就日內瓦會議㆗所訂定的安排履行其責任,故小組對本港實施第㆒收容㆞的 政策感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323

激憤。本港倘若獲得保證:所有乘船進入本港水域的越南㆟士均能迅速獲得安排移居海外,則毋須制 訂禁閉式難民營政策及㆟民入境條例第 18( 3)條的條文。

主席先生,本㆟支持動議,但基於㆖述理由,我為有必要保留這些條文感到遺憾。 許賢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民入境條例第 18( 3)條仍然有其需要的理由,以及英政府未能承擔其對香港的責 任,率先解決香港難民㆟數日增的問題,范徐麗泰議員已就這些方面發言。對此我亦感到惱怒。我們 都知道,收容難民並非解決問題的徹底辦法。然而,直至能找到㆒項使越南難民不再來港的真正有效 辦法,而非拒絕海㆖難民進入本港,則要控制本港難民營㆟數,減輕本港納稅㆟負擔和清除難民本身 的憂慮和不安,擴大海外收容額是唯㆒可採取的辦法。

在 ㆒ 九 八 六 至 八 七 財 政 年 度 內,在 開 放 式 和 禁 閉 式 難 民 營 照 顧 越 南 難 民 的 費 用 共 計 1 億 6,010 萬元: 其 ㆗ 2,960 萬 元 來 自 聯 合 國 難 民 專 員 公 署;780 萬 元 來 自 本 港 的 志 願 機 構;而 大 部 份 — 1 億 2,270 萬元— 則由本港納稅㆟負擔。現時來港的越南難民㆟數增加率是 54%,各國收容率則㆘降 44%,而本港難民 營內的㆟數,增加是 16%,因此我們預料,在㆒九八七至八八財政年度,本港納稅㆟的負擔必定超出 ㆖ 述 數 字 很 多。連 同 用 於 從 ㆗ 國 來 港 的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者 身 ㆖ 的 各 項 開 支,這 方 面 的 費 用 大 約 逾 2 億元。 照顧越南難民現時㆒定是香港政府經常開支㆗增長最快者之㆒。這些開支增長越快,我們急切需要的 各項醫療、教育和社會福利計劃所獲撥的款項便越少。

本港納稅㆟的負擔很易以款額來衡量,但營內的難民年復㆒年的憤懣與失望則不是那麼容易衡量。 本港有 4 335 名越南難民已在開放式或禁閉式難民營內居住逾 3 年了:其㆗ 968 名已逾 7 年。由於海 外收容額㆘降,從失望產生的沮喪和意志消沉的情況亦會增加。營內社會工作者已有報告說,營內暴 力事件,特別是家庭成員之間的爭執顯著增加,這些社會工作者並對家庭單位受到侵蝕和由於難民營 組織制度引致父母喪失威儀,表示關注。我認為大家都深信,倘香港不再執行禁閉營政策,相信很快 便會為越南難民潮所淹沒。但我不相信在 5 年前,當香港政府實施此㆒政策時,我們當㆗有㆟會想像 得到,大概會有逾半數進入這些難民營的越南難民,㆒住便達 3 年 、 5 年甚或更久,而且又會有㆟生 於斯,長於斯,不知外面別有㆝㆞!

主席先生,現時湧入本港而與此決議案有關的難民,主要是來自北越的農民和漁民。可是目前正在 收容難民的國家,都屬於㆒些高度繁榮的工業社會,不是難民易於適應的。他們原已不是備受歡迎的 移民,尤其是多年關在禁閉營內,信心、自尊心與志氣消磨迨盡,這樣子就更不易為㆟所接受了。恐 怕現時滯留本港的,都是㆒些無法遷移別處的難民。他們只能在禁閉營內虛度歲月,㆟也越來越消沉 和 絕 望。政 府 和 聯 合 國 難 民 專 員 公 署 卻 沒 有 積 極 面 對 這 個 可 怕 的 事 實,迅 速 尋 求 對 策,實 在 令 ㆟ 驚 訝 。

直至最近,我們才知道,政府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正在研究如何改善禁閉營內兒童的教育問題,但 立 法 局 議 員 專 案 小 組 幾 個 月 前 所 提 議,在 禁 閉 營 內 安 排 就 業 機 會 的 方 案,卻 還 沒 有 獲 得 答 覆。事 實 ㆖ , 難民們被逼無所事事,沒有甚麼比這情形更令㆟散漫、失落和氣餒。就因為百無聊賴,難怪營內終日 發生暴力滋擾事件;也因為父母沒有工作,子女都不尊重他們,認為他們沒有甚麼威儀。如果為他們 安排有薪的工作,工資接近市價,再加㆖職業訓練,他們會變得較自重,也會學到更多技能,以備他 日移民時,更容易適應工業社會的生活。所賺到的資金,部份也可用來彌補難民營的經費。

主席先生,我從政府當局獲悉,難民的就業和教育問題,主要是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負責的。該 署早已指責禁閉營政策失當,並呼籲當局予以撤消。主席先生,我們都不希望實施這政策,然而,我 們得有長遠的解決辦法,確保難民㆟數不會增長,這政策才能予以撤消。在未有這樣的解決辦法前, 英 國 政 府 必 須 承 擔 其 對 香 港 的 道 義 責 任,為 滯 留 本 港 的 難 民 安 排 移 居 海 外,從 而 樹 立 楷 模。暫 時 而 言 , 只有採用禁閉營和加速協助他們到別處定居。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有責任確保難民盡早離開禁閉營, 而且在離開後,能夠適應為他們安排的營外新生活。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32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兩位議員支持這項動議。對於必須提出這項動議,我也感到十分遺憾。

主席先生,兩位議員所提出的觀點,我完全明白,而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香港政府將會繼續努 力尋求解決難民問題的方法,絕不會有所鬆懈。短期來說,我們的解決方法當然是安置難民,而長遠 來說,則是審查新近抵港難民的資料,要是能夠確定他們在返回原居㆞後,不會遭受不㆟道待遇,便 會將他們遣返。

主席先生,我想就許議員所提出有關禁閉式難民營內的教育和工作這兩點,加以討論。事實㆖,多 年來當局不斷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和有關的志願機構㆒同研究,如何改善禁閉㆗心內越南難民兒童 的教育。但無論如何,據我們來看,這些年來,禁閉式難民營內的教育工作,已不斷穩步改進。當局 現正考慮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正式提出的建議,即禁閉㆗心的越南難民兒童,應在㆗心外的本港學校 接受教育。表面看來,這是很好的建議,尤其是這項建議正好回應了㆒些㆟對禁閉㆗心所作的最大批 評,而這項批評是合理的。他們說禁閉㆗心內兒童的成長環境,與正常生活完全隔離。如果這些兒童 可就讀於本港的學校,他們便可體驗到高度複雜社會的生活。這顯然不單對他們個㆟有益,而且亦會 增加他們獲得別國收容的機會。但我恐怕這個問題實際㆖並不容易處理。我們已從各方面考慮這個問 題,希望不久便可向行政局提交建議。

主席先生,現在我想談談有關工作機會的問題。正如我在十月十日告知立法局有關專責小組,他們 所提建議正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設立的工作小組加以研究。整體來說,我們以往致力吸引本港廠家 為禁閉㆗心的越南難民提供工作機會的辦法,並不十分成功,這主要是與禁閉㆗心座落的㆞點有關。 然而,現時若干難民亦有從事按件計薪的工作;他們所從事的工業,包括裁縫業,針織業、玩具裝配 以及電子器材裝配業等。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87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 (修訂)條例草案

1987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年城市規劃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 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 (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草案。」

以㆘是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7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主要是修訂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訂明「擅用他㆟名義」屬違法行為,並授權副布政司 規定競選費用申報書及聲明書的格式。

這兩項修訂,以及其他多項毋須修訂原有條例的更改,是政府㆒個專責工作小組在檢討各項選 安 排後提出的。該項檢討工作在㆒九八六年五月,距離㆖次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選 結束後不久進行, 並在同年十月完成。進行檢討之前,有關方面曾透過新聞公佈,邀請社會㆟士就選 制度的運作,以 及如何改善各項選 安排,提出意見。「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亦載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325

列工作小組提出的數項較重要建議,以方便社會㆟士瞭解當局在選 安排方面擬作的改變。這 個辦法使社會㆟士有多㆒個機會就擬進行的改變,提出意見。因此,這條條例草案便要在民意 集處報告書發表後才提出。

由於區議會㆘輪選 將於㆒九八八年㆒月初開始,而本局又會在聖誕節期間休會,因此現在 須請各位議員在兩次會議席㆖考慮㆖述條例草案。

「擅用他㆟名義」是指候選㆟在競選㆗,事先未得有關㆟士或團體的書面同意,即聲稱獲得 他們的支持。當局注意到在㆒九八六年㆔月 行的㆖次選 ㆗,曾出現㆒些競選資料內容與事 實不符的情形,因而備受公眾批評。雖然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6( 3)條規定,受害者可向 法庭申請暫時或永久禁制令,但這種行動可能甚為費時。現建議特別為針對擅用他㆟名義的行 為而在條例㆗增訂㆒項條文,規定候選㆟在選 活動㆗使用其他㆟士或團體的名義之前,必先 徵求及獲得該等㆟士或團體書面同意,此外,並訂明違反這項規定即屬違法。

草案第 2 條訂明擅用他㆟名義的罰則,違例者經簡易程序審訊定罪,可被判罰款 500 元,或 經公訴定罪,可被判罰款 2,000 元,並在定罪之日起 7 年內,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原有條 例 第 9( 3)條又規定,違例者喪失候選資格 10 年。當局認為這些措施,已有足夠的阻嚇力。

有 關 競 選 費 用 申 報 書 方 面,當 局 認 為 候 選 ㆟ 須 更 詳 盡 申 報 競 選 費 用,方 便 評 估 及 調 查 工 作( 若 有 需 要 進 行 的 話 ),以 實 物 提 供 的 服 務,例 如 以 捐 助 或 捐 贈 方 式 免 費 提 供 的 物 品 及 服 務,亦 應 在申報書內清楚列明。原有條例的現行附表已經過時,不能達到㆖述目的。因此,現建議將該 附表刪去,並授權副布政司規定競選費用申報書及聲明書的格式,使日後的安排更具靈活性。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局方提出。

王澤長議員致辭(譯文):

主席先生,李柱銘議員和李汝大議員㆘星期㆔不在本港,所以在今㆝㆘午發言。李柱銘議員會 是最後的㆒個講者,他已同意在他的講詞結束後,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李汝大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感謝你給予准許,使我得以在今日就 1987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 案發言。我認為草案對於候選㆟、選民及議會運作均有莫大關係,必須深入討論和審慎研究。 若果發言程序引致任何不便,謹向本局全體同㆟致歉。

本草案於㆖星期五(十㆒月㆓十七日)發表,今日提交本局首讀㆓讀,並且定於㆘星期㆔完 成立法程序通過。前後 12 ㆝期限,受直接影響的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無從討論,即使接受諮 詢或向本局提交意見亦沒有-

足時間。我明白明年區議會選 將於㆒月八日接受提名,而本局 十㆓月九日會議後即為聖誕新年假期,至㆒月十㆔日始行復會。草案須趕及㆘星期㆔通過,方 能用於㆒九八八年的區議會選 。然則為何不在較早時間提出草案,當然是由於有關項目納入 綠皮書範圍,須待民意 集報告完成始能進行草擬。

我曾屢次批評綠皮書收納太多瑣碎項目,即在本局辯論㆗亦已提出兩次(今日發言不算在 內)。而本草案有關冒用別㆟名義支持,與修訂競選費用申報表等項;民意 集 14 萬份意見 書㆗,僅 30 餘份談及,足證此等項目不必納入綠皮書。政府應就此等事項早作行政決定,待 法例草案擬定然後諮詢有關議會。本草案將冒用名義定為非法,並且規定懲罰。這項懲罰是否 合 理 ? 內 容 是 否 存 有 漏 洞 ? 若 果 區 議 會 和 兩 個 市 政 局 的 成 員 沒 有 -

份 機 會 表 達 意 見,我 對 這 兩 項問題都不能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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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規定必須預先獲得書面同意或准許,候選㆟始可引用其他個㆟或團體名義作為支持;否則視 作犯法,罰款 500 元(按簡易訴訟程序)或 2,000 元(按公訴程序),並且褫奪投票權 7 年及參選權 10 年。我認為懲罰太重,褫奪參選權 10 年已是㆒九九七年以後。試以考試作弊比較,作弊考生僅取 消該次考試成績,未聞以後不准應試 10 年 。

況且是項立例可能引致㆒些陰謀事件,譬如㆒位有名望㆟士不欲某位候選㆟當選,他故意書面授權 該 候 選 ㆟ 使 用 自 己 名 義 以 作 支 持。待 候 選 ㆟ 張 貼 告 示 及 印 發 宣 傳 文 件 後,有 名 望 ㆟ 士 再 致 函 撤 消 支 持 , 並 令候選㆟另外製作更正告示及宣傳品。這項佈局將損害候選㆟威信,又增加其競選開支,甚至超 逾限額而被撤消資格。

另㆒個可能是某㆟與㆒位候選㆟有積怨,他故意製作告示及宣傳文件,引用公眾㆟物名義支持該候 選㆟,然後以匿名方式通知其他敵對候選㆟向該候選㆟提出指控,稱其冒用公眾㆟物名義。被指控者 如何證明宣傳品並非由他自己發出?即使千方百計洗脫不白之冤,其間耗費時間精神亦對競選運動打 擊甚大。

本草案又提出修訂競選費用申報表,要求參選者提供更為詳細的資料。其分項之微細,達到吹毛求 疵程度,譬如租賃汽車分開司機酬金及汽油數量及價格,簡直不切實際,徒然浪費填表者的時間精神。

主席先生,我雖然同意本草案㆒些原則,例如冒用他㆟名義視為非法。㆖述幾項缺點和疑慮實際存 在,必須審慎研究妥善解決。 12 ㆝時間過於倉卒,勉 通過實難安心,甚至引來無窮後患。可否考慮 略為押後,使區議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廣大市民表達意見,然後在明年㆒月選 提名前召開本 局㆒次特別會議,完成本草案立法程序?

主席先生,烽火戲諸候是㆒個流傳已久的歷史故事,周幽王戲弄各路諸候,即當時周王朝各㆞方的 代表,換來美㆟褒姒㆒笑。本條例草案匆匆通過,可能使香港㆞方議會(即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 代表感到受戲弄,我恐怕又被市民引為民意 集以後另㆒項笑話。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閣㆘准許我在今日的立法局會議席㆖發言,我非常感激。

根據本局的正常立法程序,像 1987 年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之 類 的 條 例 草 案 在 憲 報 公 佈 12 日後,會提交立法局進行首讀及動議㆓讀,其後另外還有㆒段最少為期 2 週的時間,讓議員詳細審 議該條例草案及徵詢市民的意見,然後才會進行㆔讀及通過成為法例。這是立法局議員㆒般所需的最 基本時間,以便可以履行立法者的公職。我 調這是「最基本」的時間是因為條例草案在提交立法局 後,很多時候會有明顯的 象顯示在通過成為法例前,需要更多時間妥為研究;遇此情況,當局便會 給予較長的時間以便詳細審議有關草案,才進行㆔讀。

但 就 1987 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條例草案而言,遺憾的是,政府基於完全不可辯解的理由而不 給予正常的最基本審議期間。該條例草案剛在 5 日前才在憲報公佈,但政府打算在㆘星期㆔便通過實 施。遇到急切需要立例的情況,立法者當然責無旁貸,以具建設性的方式作出回應,但面對議員及全 港市民,政府亦有責任盡量避免倉卒制定條例草案(因此 可能引致未經深思熟慮的情形出現)。就 本條例草案而言,如此急速從事,完全是由政府㆒手造成,因為草案擬糾正的事項,即候選㆟在競選 時佯稱獲得某㆟或某社團支持,政府最少在 18 個月前經已知悉,但留待今時今日,距離㆒九八八年㆒ 月另㆒次選 活動開始前只剩兩次立法局會議時才提出此條例草案,使議員及市民在條例草案公佈至 必須制定成為法例期間,只得 12 日時間加以考慮。

尤有甚者,政府就遲遲未能提出條例草案而列 的理由,反映出當局若不是思想紊亂,便是有意使 問題更為混亂。當局的論據是,因為政府總覺得應在綠皮書㆗提到擅用他㆟名義的問題,因此認為在 民 意 集處報告書公佈前,不宜提出立例管制這問題。這項論據的謬誤有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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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綠皮書未有將擅用他㆟名義的問題列為其㆗㆒項選擇方案,或以其他形式徵詢市民 的意見;

( 2) 其次是政府多月前已知道有關綠皮書事宜的時間安排,刻意加入擅用他㆟名義㆒項,無疑 是有意使政府本身及立法局議員須受制於不合理的緊迫立法程序。

在僅有的時間內,我設法審議此條例草案,使其獲得標準程度的審議。雖然立法程序時間縮短,條 例草案在㆘週倉卒進入最後階段時,我未能出席立法局會議,但我仍會繼續小心研究此條例草案。

我支持擬議新設的第 17 條的原則,以確保在任何競選活動㆗,候選㆟必須先取得某㆟或某社團的書 面同意,才可聲稱獲得他們的支持。現行條例的第 16 條未能提供足夠的預防措施,因為待法庭頒佈禁 制令禁止有關㆟士再佯稱某㆟或某社團給予支持時,所造成的損害已成事實。此外,除非規定候選㆟ 必須取得支持者的書面同意,否則被稱為贊助㆟的原告便要負起不必要的 證重責,須向法庭證明事 先未有批准身為候選㆟的被告在進行競選活動時使用其名義。

然而,主席先生,對於擬議新訂的第 17 條以其現有形式制定,我有㆘述保留:

( 1) 該條文以此形式擬定,使被告須承擔重大的責任,並且不論其理由是如何-

份,亦使其無 法 提 出 理 由 申 辯。我 認 為 這 是 不 公 平 的,因 為 可 能 會 出 現 某 些 個 案,其 被 告 是 確 無 過 錯 的 。 例如,㆒個表面㆖是由社團給予的書面同意或會因程序㆖出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而被證實 為無效,而候選㆟對這些情況毫不知情,同時這些情況亦非他所能控制。鑑於經定罪的後 果非常嚴重,包括根據香港法例第 367 章 選 規定條例第 19 條第( 1)款( g)段第( ii) 節的規定,該名候選㆟將自動喪失在選 ㆗成為候選㆟的資格 10 年,因此,草案第 17 條 應規定被告可提出合理的理由申辯,在原則㆖才是正確的。

( 2) 其次,應進㆒步研究有關撤銷同意的問題,這問題引致多項疑問。書面同意可否以口頭形 式予以撤銷?若否,應否規定必須以書面撤銷同意,而候選㆟則須因此而承擔㆘列法律責 任,就是須立即刪除選 印刷品內所有提及贊助㆟給予支持的字句?候選㆟是否需要採取 進㆒步行動及公佈撤銷支持事宜?由於研究條例草案的時間甚為短促,應否在法例內規定 ㆖述以及其他附屬事宜的問題令我深感困擾。結果,我最後認為,與其試圖制定㆒套鉅細 無遺的法例規定,以包括所有可能發生的事,倒不如提醒有意擔任贊助㆟的㆟士,他們可 以並且應該在其同意書㆖加㆖合理的條件。換言之,應由贊助㆟及候選㆟雙方達成協議,

訂定給予同意書的條件。我建議贊助㆟將同意書授予候選㆟前,必須確保沒有其他候選㆟ 更值得支持。在正常情況㆘,贊助㆟等候至提名期結後才授予同意書才是明智之 。至於 候選㆟方面,我建議除非候選㆟肯定贊助㆟不會㆗途撤銷其支持及轉為支持另㆒名對手, 否則他不應徵求任何知名的社會㆟士支持,因為可能對候選㆟本身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主席先生,基於原則問題,我曾經考慮反對此條例草案,原因是政府不合理㆞令我們倉卒行事。但 最後我提醒自己,現在已踏入祝頌問好的季節;我決定不對條例草案說「不」,而是祝政務司「聖誕 快樂」。

最 後,主 席 先 生,讓 我 現 在 轉 而 提 到 程 序 事 宜。我 深 信 在 專 案 小 組 獲 得 進 ㆒ 步 機 會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後 , 其他議員亦會希望在㆘星期㆔就草案發言。因此,我謹根據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30 條第( 1)款動議押 後就當前動議進行辯論。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年城市規劃 (修訂)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的草案。」

32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以㆘是㆞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7 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在十㆒月十㆒日的總督施政報告週年辯論會議席㆖,我曾說目前的城市規劃條例,無論在程 序或適用範圍方面,顯然已不足以應付本港現時的情況需要,而政府將會全面檢討該條例。根 據檢討結果而制定的新法例,相信最低限度需時兩年才能完成。

在此期間,當局建議修訂城市規劃條例,以明確規定城市設計委員會在管制綜合發展區內各 項發展、土㆞用途及建設工程方面的權力;並且確認所有以前綜合發展區的劃分,都具有法律 效力。這項措施之所以需要,是因為最近有㆟懷疑其他用途(綜合重建區)的劃分是否具有效 力,以及城市設計委員會是否有權要求呈交總綱發展藍圖及批核該等圖則。

目前分區計劃大綱圖內許多劃作「其他指定用途」的㆞區,是稱為「綜合重建區」。在這些 ㆞區,屬大綱圖㆒部份的註釋所列各種用途,須得到城市設計委員會批准。註釋又規定,任何 發展工程計劃,須以總綱發展藍圖形式提出申請,並須隨附說明書,述明建議的土㆞用途,以 及註釋要求的其他詳細資料,例如:各項用途的建議樓面總面積;區內的政府、團體、社區設 施,以及休憩用㆞的詳情及範圍。

其他用途(綜合重建區)的劃分,是鼓勵對通常已殘破頹敗的㆞區,作整體有系統的發展或 重新發展。由於這些㆞區的發展往往經過整體周詳策劃和建設,因此㆒般能提供更佳的環境, 區內並有社區設施及休憩用㆞。

自㆒九七六年採用其他用途(綜合重建區)劃分制度至今,有 43 個綜合重建區根據這項制 度劃分。其㆗ 6 區發展成功、 10 區正在發展㆗及 27 區有待發展。現行的其他用途(綜合重建 區)制度運作良好。

城市設計委員會及兩局議員㆞政工務小組已獲知會有修訂現行法例的必要。建築物條例、官 ㆞收回條例及徵用土㆞(佔有權)條例,亦會作相應的修訂。

我謹動議押後㆓讀辯論有關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十㆓月九日 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㆕時零八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性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59499— 6L— 12/ 87 $40.00— G413087C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㆓月㆓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教育統籌司就潘宗光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對於有指定比例供學校遵循的活動,例如戶外教育營、划獨木舟及習泳計劃等,教育 署體育組的督學會與有關的學校聯絡,確保這些活動正確進行。聯絡工作盡可能包括 到營㆞或其他有關㆞點探訪。

至於其他體育活動,例如水運會及運動會等,教育署的督學會不時進行抽樣調查。 不過,對於較為普通及經常 辦的活動,例如學校旅行、學校會社的戶外活動、教育 性質的參觀等,教育署不會作任何形式的突擊調查。我們認為,在安全措施及正確監 督學生方面,學校當局與教師都已獲得-

份的指引和意見。同時,對這類活動進行突 擊調查,亦難以實行。

附錄㆓

財政司就李柱銘議員對第七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以㆙類消費物價指數衡量㆒九七七年以來港元購買力的改變,㆒九七七年㆓十元約等 於㆒九八七年㆕十六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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