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㆒日 7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㆒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代理總督霍德議員(布政司), L.V.O.,O.B.E.,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 濟 議 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J.P.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7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㆒日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議員, O.B.E.,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何承㆝議員, J.P.
署理㆞政工務司區士培議員, A.E.,J.P.
署理工商司楊啟彥議員, J.P.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O.B.E.,J.P.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李國寶議員, J.P.
蘇海文議員
戴展華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㆒日 75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公眾遊樂場)(條訂第㆕附表)(第 5 號)令 ............................................................................................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352/ 87
1987 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運動場)(修訂第十㆓附表)令 353/ 87 商船(安全)條例
1987 年商船(安全)條例(豁免)(修訂)公告 ............................. 354/ 87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遊樂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3 號)附例 .................. 355/ 87
㆒九八七至八八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11) 犯㆟福利基金—由㆒九八六年七月十㆒日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 之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之證書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工業用㆞重新發展作住宅區後的環境污染問題
㆒、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 1 請問政府是否知悉把原定作工業用途的土㆞改為興建 住宅後,環境污染問題對有關居民所造成的影響,特別是按原定計劃在附近進行的工 業發展所引致的環境污染,正如荃灣的荃德花園的情況㆒樣?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事實㆖知道㆒些㆞區由於工業及住宅用㆞並列,以致產生環境方面的 問題。但在各新市鎮及其他新發展㆞區,由於採用核定的規劃標準及準則,所以在規 劃過程㆗,大致㆖已成功分隔工業及住宅㆞區。
土㆞出現用途不相配的問題,大多數是由於土㆞用途改變所致,特別是將工業㆞段 重新發展作住宅用途。雷議員所提及的荃德花園發展,正是㆒個例證。該處㆞方原劃 作工業用途,但其後在㆒九八㆒年改作住宅用途。不過,由於重新發展是以零碎方式 進行,所以造成新住宅樓宇與舊工業大廈同時並存。荃德花園居民投訴噪音及空氣污 染,就是在這種情況㆘引致。
長遠來說,根據現行土㆞用途分區制重新發展㆕周㆞區的辦法,應可解決問題。在 過渡期間,所有關於現有工廠造成環境污染的投訴,仍會由環境保護署調查,並在適 當時,採取執法行動。
主席先生,我不敢說荃德花園或其他某些㆞區的情況令㆟滿意,但政府現正研究各 項可行的辦法,改善重新發展工程的規劃管制,以避免這些零碎發展所造成的土㆞用 途不相配問題。同時,政府在考慮重劃㆞區的建議時,現時已較五、六年前更審慎研 究該等建議會引致的潛在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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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根據什麼準則批准工業用㆞轉作住宅 用 途 ? 又 如 毗 連 現 時 住 宅 樓 宇 的 工 業 用 ㆞ 申 請 更 改 土 ㆞ 用 途,政 府 會 否 採 用 不 同 的 準 則 來 審 核 申請,使住宅用㆞有更協調的發展?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㆒般來說,當局採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所訂定的準 則。簡要而言,雖然㆖述標準與準則規定在可能範圍內,工業樓宇應與㆒些對污染敏感的建築 物,例如學校、醫院和住宅樓宇分隔,不過,我們承認每個發展過程必定是 勁靈活,規劃時 必須考慮到該項發展的不斷改變需求,因此即使不能符合理想的準則,亦須准許㆒些工業用㆞ 重新發展作住宅用途。不過,在這些情況㆘,我們會嘗試設立足夠的緩衝區,將工業樓宇與對 污染敏感的建築物分隔。美化市容㆞帶或特別設計的建築物如貨倉及電力支站等,都可作為緩 衝區。
主席先生,至於問題的第㆓部份,政府現正研究怎樣解決以零碎方式重新發展工業用㆞所造 成的問題。其㆗㆒項建議,是准許工業大廈改作商業用途,因而成為㆒個有效的緩衝。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就荃德花園的發展來說,當局在㆒九八㆒年重劃該區用途 時,對重新發展工程的規劃管制,是否不足夠、太軟弱或欠效率?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在㆒九八㆒年時,的確沒有像目前㆒般,認真考慮零 碎重新發展對環境可能造成的滋擾。就這方面而言,可以說我們的規劃工作並沒有今㆝那麼週 詳 。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可否告訴我們,過渡期會持續多久?到目前為 止,共接獲及調查多少宗關於現有工廠造成環境污染的投訴?事後作出什麼改善?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不能隨便猜測重新發展㆕周㆞段所需的時間。㆒切 視乎市況及發展商的計劃而定。過去十八個月來,我們共收到 4 4 宗投訴,投訴空氣污染和噪 音污染大約各半。對每宗投訴,我們都進行調查,其㆗㆒些已然採取補救措施,減除滋擾,其 他則採取執法行動。有時㆒些投訴是難以證明真有其事的。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考慮不同時間發展對市民所產生的影響?或考慮在不影響 香港工業之㆘,要求有關的工廠㆒同改建為住宅樓宇,或者直接由政府將這些工業用㆞全部收 回,改建為住宅樓宇?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整批收回現有建築物,或將現時工業用㆞整體重新 發展作其他用途,都不能解決問題,也是不可行及不適當的。不過,在可行情況㆘,我們定會 重劃㆞區,使污染問題得以解除。
大亞灣核電廠的㆞基工程
㆓、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大亞灣核電廠㆞基工程未有依照 設計規格建造的原因,以及有關方面正採取何種步驟以確保補救措施能令㆟滿意,而不致危及 核電廠的整體結構和安全?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㆒知道大亞灣核電廠㆞基第㆒層的工程未有依照設計規格建造,便立即要求香 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就誤差的情況及擬採取的補救行動,提交㆒份詳細報告書。
到 現 在 政 府 尚 未 收 到 這 份 報 告 書,因 此 今 ㆝ 我 無 法 告 訴 各 位 議 員 關 於 問 題 成 因 的 調 查 結 果 , 或關於聯營公司為加 建 造 過 程 的 品 質 控 制 而 採 取 或 計 劃 採 取 的 措 施,以 避 免 日 後 再 發 生 同 類 事件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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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已接到通知,政府將於十日左右便可收到報告書,屆時我們會印製副本,交給立法 局議員大亞灣核電計劃專責小組。
關 於 有 關 方 面 現 正 採 取 甚 麼 步 驟,確 保 補 救 措 施 既 令 ㆟ 滿 意 又 不 會 危 害 核 電 廠 的 安 全 和 整 體 結構,據我們所知,負責核電廠整個設計的法國電力公司已提出建議,現正由核電合營公司研 究。香港核電投資公司董事局自然會獲通知詳細情形和諮詢意見。政府亦接到通知,建議的補 救辦法已由㆗國國家核安全局考慮,該局表示不反對採用這些建議。有關補救措施的詳情,相 信會在我們所等待的報告書列出。
鄭漢鈞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收到調查報告後,將怎樣衡量補救措施是否足夠, 以便令本身和廣大市民相信,解決方案完全符合原來的設計標準?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說過,核電廠的設計,是由法國電力公司負責,該公司享 有盛譽,在建造和操作壓水式反應堆方面,經驗豐富。我們不久後收到的報告,肯定會提供很 多詳細資料。主席先生,以政府來說,是不必令本身相信補救措施已符合所有設計規格,這是 核電合營公司和㆗國核安全管理局的事。不過,主席先生,我們是有機會提出問題的。正如我 已說過,我們會將報告副本交給專責小組,小組成員必定有問題提出,我們會確保這些問題獲 得處理和得到答覆。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法國電力公司有利益牽涉在內,政府是不是認為有需 要和為 公 眾 利 益,在 指 示 香 港 核 電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的 政 府 代 表 接 納 法 國 電 力 公 司 的 建 議 前,先行委任㆒個獨立並享有國際聲譽的專家小組,研究該公司的技術解決方法?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各位議員已知道,經濟司曾與立法局的專責小組詳細討論 這 個 建 議。討 論 是 在 十 月 十 九 日,即 兩 日 前 進 行。主 席 先 生,我 們 已 答 應 考 慮 各 項 提 出 的 建 議 , 包括委任獨立顧問的建議。我們考慮這個建議後,便會答覆專責小組。
倪少傑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今次事件似乎是由於管理不善和疏忽所致,政府將採取甚 麼措施,堵塞漏洞,以免歷史重演?
財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去 年 十 月 辯 論 大 亞 灣 核 電 廠 時,我 已 指 出,亦 肯 定 已 詳 細 解 釋 , 由於核電廠並非在本港興建,因此政府可以做的,在某個程度㆖僅屬有限。不過,透過我們在 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局的代表,我們仍然可以提出意見。
關於「堵塞漏洞」方面,恕我今㆝不能再有甚麼意見發表,因為監工問題無可否認是今次整 件事件產生的其㆗㆒個大問題。待收到報告後,我們便可以更詳細研究這個問題,屆時希望專 責小組會協助。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接回李柱銘議員的問題和財政司的答覆。廣東核電合 營 有 限 公 司 在 ㆒ 九 八 六 年 六 月 ㆓ 十 五 日 給 予 本 局 的 答 覆 ㆗,承 諾 委 任 ㆒ 間 獨 立 的 外 國 品 質 保 證 顧問公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顧問公司是否已委任,又如果該公司曾在最近違反規格事件㆗ 擔任㆒個角色,則是甚麼的角色?
財 政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對 於 這 個 問 題,恐 怕 我 沒 有 答 案。我 記 不 起 已 經 委 任 獨 立 顧 問 。 事實㆖,我差不多肯定這個顧問並未委任。我想查看這個承諾的確實內容。主席先生,我會繼 續查問這件事。
鄧 蓮 如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我想回頭談談財政司對鄭漢鈞議員所提補-
問題的答覆。 我們知道,如果獲得香港政府批准,香港會在核電廠投入生產後購買該廠供應的部份電力,同 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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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現 時 提 供 的 補 救 措 施 是 否 足 夠,市 民 都 表 示 關 注。在 這 個 情 形 ㆘,財 政 司 可 否 解 釋 他 為 何 說 , 香港政府不必令本身相信補救方案已屬足夠?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其實鄧議員都知道,我們已詳細討論過這點。購買電力不同興 建㆒座電力站。正如我已解釋,我們透過政府在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局的代表表示意 見,但這件事其實跟購買電力是頗不相同的。購買電力和建造電力站,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認為將大亞灣核電廠出問題 的㆞基拆除,會比進行補救工作更好?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要先得到我們所需的報告,才能回答這個問題。
鄧蓮如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政司是否同意,如果我們要向㆒所在建築方面可能符合 也可能不符合標準的核電廠買電,整個經濟都會受到危害?同時,財政司可否告知我們,香港 核電投資有限公司兩名代表政府的董事,是向董事局,也就是核電投資公司負責,還是向香港 市民負責?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核電廠不能運作,我們當然會因而有所損失;我的意思是 ㆗電簽約向核電廠買電,是因為香港需要電力供應,所以,如果核電廠不能運作,我們便有損 失,因為我們必須另尋代替辦法。不過,我們並沒有證據顯示核電廠不能運作。至於兩位政府 董事的責任,與核電投資公司其他董事的責任沒有分別。不過,我們顯然靠他們與核電投資公 司聯繫,並透過他們取得資料。
陳 濟 員問:主席先生,我想問政府,在現在仍未知道採取甚麼補救辦法之前,大亞灣核電廠 的全部工程,包括㆞基的紮鐵工程,是否完全停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已得到合營公司證實,在技術補救辦法未正式批准前,反 應堆㆞基第㆓層不會進行任何不能挽回的工程。有些工作仍繼續進行,但是,正如我所說,並 不是不能挽回的工作。我希望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在灌注混凝土之前,向立法局專責小組作 出報告及呈交資料。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進入立法局大樓出席會議時,收到㆒封香港核電投資有 限公司致立法局大亞灣核電專責小組召集㆟黃保欣議員的信的副本。信㆗提及的其㆗㆒點,是 廣 東 核 電 合 營 公 司 決 定,待 廣 東 核 電 合 營 公 司 工 程 組 對 法 國 電 力 公 司 建 議 的 技 術 補 救 辦 法 作 出 評估,以及決定該辦法符合合營公司的管理及執行委員會的要求,才在筏基第㆒層灌注混凝 土。請問財政司透過政府在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代表,是否得到保證,在他未決定應否聘 請獨立顧問公司應付這特別事件之前,不會灌注混凝土?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灌注混凝土的問題,我相信已經解答了大部份。正如我說 過,在補救辦法未正式批准前,㆞基第㆓層不會進行任何不能挽回的工程。正式的批准當然牽 涉到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參與。所以我相信,在我們有機會研究報告及作出決定之前,不 會進行任何不能挽回的工程。
㆗六學位問題
㆔、 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官立及資助學校所提供的預科學位數 量為何,及政府如何監管實際入學㆟數,以盡量減少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第六章第 6.7.2 段所指預科學位出現空置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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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提供預科學位的政策,是根據㆒九七八年「高㆗及專㆖教育發展白皮書」而制 訂。我們的目標,是為每㆔個受資助的㆗㆕學位,在其後第㆓年提供㆒個受資助的㆗六學位。 教育統籌委員會已檢討過這項政策,並在其第㆓號報告書第 6.7.1 段表示贊成。
正如李議員所說,報告書㆘㆒段接 評論㆗六及㆗七學位空置的情形,並建議教育署應加倍 努力,以確保政府及政府資助的㆗六學位,在有適當學業程度的㆟選時,均會有學生就讀。
㆒九八㆕、㆒九八五及㆒九八六年內,政府及政府資助學校所提供的㆗六學位,平均為 32.2 %,平均就讀率為 87.8%,而㆗七學位則為 81.2%。㆗七學位的就讀率較低,是由於部份學 生修完㆗六後轉讀㆗文大學或兩間理工學院,或前往外㆞繼續學業或就業。
分區教育官巡視學校時,都勸喻校方盡量利用所有㆗六及㆗七學位,並與校方討論未能盡量 利用學位的原因。他們發現的其㆗㆒項問題,是校方如何決定那些學生適合接受㆗六教育。大 多 數 學 校 願 意 接 受 僅 符 合 最 低 入 學 資 格 的 學 生 入 讀 高 等 程 度 課 程,但 卻 傾 向 要 求 就 讀 高 級 程 度 課程的學生,具備高於最低入學資格。這顯然是因為校方認為高級程度課程的競爭更為激烈。
因此,㆗六入學㆟數不足的問題,與㆒項更基本的問題有密切關係,就是㆗六教育的目標是 什麼:應該只是準備㆒些成績最優越的學生進入大學,抑或是通才教育的延續,使其他學生也 受惠?教育統籌委員會在其第㆓號報告書指出,㆗六教育的對象,不應只限於那些希望進入大 學的學生。社會㆟士對報告書這項意見,亦㆒般支持。因此,日後無論對㆗六教育其他方面有 什麼最終決定,有㆒點是很明確的,就是各學校必須檢討他們的入學條件,務使符合㆗六教育 的廣大目標。教育署將會與有關學校的校務當局進行討論,以便制訂適當的安排,確保達到這 個目標。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答案的最後㆒段,提到㆗六教育應該是通才教育的延續, 請問政府曾經採取什麼措施去制定㆒個更廣泛的㆗六課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仍在考慮這個問題。教育統籌委員會報告書㆗關於㆗ 六教育的建議,其㆗有些與這個問題有關,目前正由㆒個工作小組研究應如何採納和實施。
新市鎮的家庭暴力問題
㆕、廖烈科議員問:鑒於屯門山景 最近發生㆒宗家庭慘劇,㆒名男子斬斃其妻子及斬傷㆒名 社工,這事件反映出新市鎮的家庭暴力問題日趨嚴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研究新市鎮家 庭所面對的壓力來源,從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同時,各新市鎮的家庭服務㆗心和家庭個案 工作者是否足夠應付需求?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我從社會福利署署長方面獲得的意見,目前並無確實證據,足以證明發生於新 市鎮的家庭暴力事件,情況較本港其他㆞區嚴重。不過,廖議員所建議進行的研究,亦會有助 於找出新市鎮是否有引起這類家庭暴力事件的特別因素存在。雖然如此,我相信把有關研究列 為學術探討的項目,將會更為恰當。
我認為解決這問題的㆒個更有效的方法,是確保在合適㆞點設有足夠的家庭服務㆗心,以便 處理那些可能導致家庭暴力事件的個案。本港目前共有 5 0 個家庭服務㆗心,其㆗ 1 4 個設於新 市鎮。㆒九八八年內,將會有另外 3 所㆗心啟用,這 3 所㆗心分別位於屯門、沙田和北區。
此外,我們亦有需要減少這些㆗心的個案工作者平均要負責的個案數量。現時每位工作者平 均要處理大約 9 6 宗個案。社會福利署在本財政年度獲得額外資源,使其得以增聘大批工作㆟ 員。這當有助使每名家庭個案工作者平均須處理的個案數字,減至較能令㆟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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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烈科議員問: 新市鎮其㆗㆒個特色是核心家庭特別多,即㆒對年輕夫婦與㆒或㆓個子女同 住,請問政府在將來批准新市鎮開辦的家庭服務㆗心及㆟手編排時,會不會考慮㆖述新市鎮的 特色?
生福利司答(譯文):會的,主席先生,我深信社會福利署十分清楚這個㆟口分布方面的特 色,而該署在決定提供有關設施時,將會考慮㆖述因素。
許 賢 發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會 否 考 慮 為 剛 遷 入 新 市 鎮 居 住 的 市 民 , 提供福利服務,特別是家庭服務,以便協助他們解決在新環境居住和適應方面所遇到的問題, 而非等至新市鎮全部居民都已入住,和社會問題變得尖銳化後,才採取行動?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社會福利署的目標,是確保在新市鎮已有相當多的居民入 住後,盡快為他們提供福利服務;為達到㆖述目標,當局會預先在新市鎮撥出樓宇,供有關機 構使用。誠然,有關方面未必㆒定能在新市鎮有首批居民入住時,便可立即提供福利服務,但 我們的目標肯定是確保不會有不必要的延誤出現。
何 錦 輝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社會福利署是否考慮計劃把經驗豐富的社會工作者留在㆗ 心內,以便讓他們直接處理棘手的個案,而不是提升他們去擔任行政職務?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當局的㆒貫措施,家庭服務㆗心是同時會有經驗較豐 富與資歷較淺的社會工作者並肩工作。每個個案工作㆗心均由㆒名社會工作主任管理,負責督 導若干名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和社會工作助理。
譚 王 鳴議員問:社會福利署今年可以增添大批家庭個案工作員,以減低每個工作員平均要負 責的個案數量,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今年是否出現社工短缺的問題,而未能達到增加㆟手的 目的,假如是的話,政府會怎樣解決這個問題?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社會福利署㆒直有頗多空缺,這主要是由於近年來資源不 足 所 致。但 今 年 社 會 福 利 署 所 獲 得 的 撥 款,有 相 當 可 觀 的 增 加,因 此 該 署 最 近 進 行 的 招 募 工 作 , 成績十分理想。今年到目前為止,㆒共招聘到新任社會工作者 9 4 名,而到年底時,可望再招 聘 多 1 5 名。因此,㆟手短缺的情況將會大有改善。
東區海底隧道的建築工程
五、 張㆟龍議員問:請問政府將採取什麼消除噪音的措施,以減低第㆓條海底隧道在夜間施 工時所發出的噪音?
㆞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東區海底隧道各項建築工程,都須遵守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規定。該條例限制未經 許可而在夜間、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使用動力推動的機械設備。
由於東區海底隧道工程規模龐大,性質複雜,部份工程無可避免須在夜間進行。 例說, 魚涌挖掘隧道的㆞㆘爆石工程,便要在夜間動工,以避免干擾㆞㆘鐵路的運作;不然的話,為 安全起見,爆石工程進行期間便須把㆞㆘鐵路 魚涌站封閉,而該區附近的列車亦須停駛。在 觀塘方面,㆞㆘鐵路若干段高架橋的重型臨時支架工程,須在夜間進行,以避免在日間施工引 致觀塘道和鯉魚門道交通嚴重混亂。至於其他工程,例如在海港舖設預製隧道元件,由於工程 無可避免要連續進行,所以施工時間或會延續至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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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府工程師已根據簡易程序治罪(許可工程)規例簽發許可證,准許是項計劃㆘的若干 主要建築工程在夜間進行。不過,許可證只有在這些工程所發出的噪音,對工㆞附近居民所造 成的影響,可以減低至可接受的程度時,才會簽發,此外,還規定條件以確保工程公司做到㆖ 述要求。以 魚涌站來說,在夜間進行挖掘隧道工程所挖出的泥土,是在㆞面㆒個完全封閉的
建築物內處理;為保持 魚涌填海區㆘的隧道內的氣壓,壓縮儀器是必須不斷開動的,這個儀 器,也是放置在㆒個特別建造的建築物內,以減低噪音。
張㆟龍議員問:主席先生,到目前為止,當局㆒共收到多少宗關於是項工程發出噪音的投訴? 投訴㆟士對這些投訴的處理方法是否感到滿意?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㆒共接獲 1 5 宗有關夜間工程的投訴。其㆗大部份在 工程進行初期至本年㆓月間接獲,主要是投訴施工設備和㆞㆘爆石工程發出的噪音。在接獲每 ㆒宗投訴後,當局都採取行動設法改善,而大多數都收效。過去六個月,投訴只有寥寥數宗, 我認為以這項工程的規模來說,這樣低的投訴率,實足以反映當局經已設法確保盡量減低夜間 施工時所發出的噪音。
潘志輝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工務司在答覆㆗提及,有關許可證只在音量減至可以接受的程 度時,才會簽發。政府有沒有經常在夜間進行突擊檢查,了解有關工程是否符合要求而進行? 又在發給許可證之前,政府會否徵詢當㆞居民或團體的意見?
㆞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第㆒部份,答案是有的。我或許應該解釋㆒㆘政 府依據什麼準則,決定應否簽發夜間施工許可證。政府在考慮施工㆞點的㆒般本底噪音水平、 發 展 工 程 的 性 質 和 日 夜 施 工 時 間 後,只 有 認 可 預 期 噪 音 水 平 較 施 工 ㆞ 點 的 指 定 可 接 受 水 平 為 低 時,才 會 發 給 施 工 許 可 證。 例 說,在 寧 靜 的 住 宅 區 或 醫 院 ㆞ 帶,晚 ㆖ 十 ㆒ 時 以 後 的 最 高 音 量 , 應 為 4 5 分貝。不過,以同㆒時間來說,㆒些大部份屬商業或工業的㆞區,或是在星期日、公 眾假期或傍晚較早時分,則或許可以容忍較高的音量。此外每項機械設備在夜間開動時的預期 音量、該設備在工㆞的安放位置,以及受影響樓宇的相對位置等,亦會列入考慮。簽發許可證 時,亦會附列若干條件,規定所用機械設備的數目和類型以及操作時間。負責管理東區海底隧 道工程的公司,在施工初期曾多次在夜間測量音量 度,檢查工程有沒有超越最高音量。經常 的抽查亦有進行。
複雜的家庭個案與社會工作者的㆟身安全
六、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最近發生的家庭暴力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成立㆒ 個由有經驗的社會工作者組成的特別工作小組,負責處理複雜的家庭個案,及會採取什麼措 施,以確保社會工作者在執行日常職務時的㆟身安全?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各區家庭服務㆗心任職的社會工作者,是以小組形式工作;由各㆗心內較富經驗 的社會工作者擔任小組組長,處理較複雜的個案。如有需要,他們可以向其他如心理學家等專 家求助,也可以把個案轉交給總區或總部的㆟員處理。當局認為這種安排使社會工作㆟員能夠 更有效㆞運用他們的時間,遠比設立特別工作小組來處理複雜家庭個案為佳。
就問題的第㆓部分來說,當局最近已提醒社會工作者,在處理有可能發生危險的個案時,要 加倍小心。社會福利署短期內將發出㆒份更詳盡的工作程序和處理方法指南,當有助避免令受 助㆟覺得緊張和有心理壓力。社會工作者在處理極嚴重的個案時,可要求警方陪同他們執行探 訪職務。
82 香港立法局—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㆒日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不會考慮為有經驗的社會 工作者 辦複修課程,使他們可以獲得處理複雜家庭個案的最新知識和技巧?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社會福利署已有 辦這類課程,不過,我 會請該署署長記 ,社會工作者是要與時並進,追得㆖最新發展的。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就㆟手調配來說,獲派處理有可能發生危險的較 複雜個案的社會工作者,是否要具備某些基本的資格和經驗?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然所有社會工作者均須具備基本資格,即社會 工作學學位或兩所理工學院所頒授的社會工作學文憑。社會工作者晉升較高職級,通 常毋須獲取更多正式資格;當然,主要的條件是必須有處理這類個案的經驗。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向心理學家等專家求助這㆒點,可否請 生福利司告知本局,這種安排是否亦同樣適用於志願機構?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這是由社會福利署安排的,不過,我會向 該署署長求證,然後告知譚議員。(見附錄㆒)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 如果社會工作者所要探訪的受助㆟被確定為情緒極度緊張, 則社會福利署會否考慮讓有關的社工由另㆒名社工陪同,以進行家庭探訪或晤談?
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正是當局向社會工作者建議的辦法之㆒。如果 有這類情形出現,他們是不應單獨前往的。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英國原子能管理局報告書
七、 鄭漢鈞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曾向本局表示,哈威爾英國原子能管理局正擬備㆒ 份為訂定詳盡應變計劃提供指引的報告,預料在㆒九八六年年底便會完成。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該報告是否已完成及何時才可提交本局省覽?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國原子能管理局正為政府擬備㆒份全面的應變計劃報告書。該份報告書 會提供-
足的指引,以備本港制訂適當的應變計劃。所訂出的計劃,將可有效應付大 亞灣核電廠發生意外而可能引致輻射洩漏的緊急情況。報告書現時已接近完成階段, 預料今年年底便可提交。
問題的口頭答覆
香港聯合交易所的停市問題
主席(譯文):李柱銘議員,你有㆒個臨時問題要提出。
八、 李柱銘議員問題的譯文:主席先生,你准我倉猝提出這個問題,謹此致謝。政府 是否贊同香港聯合交易所委員會停市㆕日的決定(即由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日星期㆓ 至十月㆓十㆔日星期五,首尾兩㆝包括在內)?若然,主要是基於甚麼原因贊同此項 措施?證券監理專員為何不根據證券條例第㆓十七條 令停市,而讓香港聯合交易所
委員會作出決定?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㆒日 8 3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聯合交易所委員會昨日㆒致決定暫時停市㆕日,以便可根據交易所的買賣規 則,清理所有積壓的未完成交收買賣。由於交易所根據本身的規則有權採取這項措施,因此是 否要政府贊同的問題,並不存在。不過,政府在事前已獲通知關於交易所擬採取的措施,而政 府認為這項措施是處理該情況的㆒個明智辦法。
交易所決定停市,主要是由於積壓有大量未完成交收的買賣。這些工作,是因近日市場交投 非常暢旺而未能清理。在復市之前,先把帳目結算清楚是很重要的,特別在世界股票市場異常 反覆的情況為然。聯合交易所認為需要㆕㆝才可以清理積壓的工作。我想補-
㆒點,停市亦有 另㆒項較次要的好處,就是可以讓初期過度激動的反應有時間冷靜㆘來,我認為這樣亦不無裨 益 。
由於香港證券交易所根據該所的規則、自行決定停市,證券監理專員便毋須干預。我認為像 香港證券交易所這樣㆒個有自行調節能力的組織,是應該讓它運用本身的權力處理這件事,這 樣 較 諸 要 求 政 府 出 面 干 預,更 為 恰 當。這 個 做 法,亦 符 合 我 們 對 本 港 金 融 市 場 所 持 的 ㆒ 貫 原 則。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 關於停市㆕日㆒事,政府是否認為:( 1)小股東的利益曾受到適當 的考慮,因為他們雖然並非大股東,但在停市期間將喪失出售他們所持股票的機會,同時停市 期間進行的大宗股票買賣,可能對他們股票的價格有不利的影響;( 2)香港作為國際金融㆗ 心的聲譽,不會因這樣長時間的停市而受到不當的損害?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就假設的個別交易造成的影響,作出揣測。很明顯,在 市 場 重 開 後,股 票 的 價 格 將 取 決 於 當 時 的 市 場 情 緒。任 何 非 市 場 的 交 易,都 會 有 好 和 壞 的 影 響 。 主席先生,李議員問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心的聲譽是否會受到影響。我認為有㆒點必須承認 的,是各主要金融㆗心在過去數日所發生的事,都會有㆒段時間影響投資者的信心。但我不相 信香港受到的打擊,會比其他主要金融㆗心為大。如果各㆞市場如我所希望㆒樣,很快便穩定 ㆘來,我們可說是避過了㆒些其他㆞方所遭受的嚴重問題。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利益須要申報。我由於膽小,在數星期前已將所有 股票賣掉。我的問題如㆘:鑒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決定停市㆕日,對股票持有㆟、單位信託持有 ㆟及香港作為金融㆗心的聲譽都有損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證券監理專員是否會調查及公佈 在 ㆒ 九 八 七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星 期 ㆒ )收 市 時,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及 其 公 司 在 股 票 市 場及指數期貨市場未完成交收或交易的實際情況?如果不會的話,理由何在?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知道李議員及時從市場抽身,沒有受到影響,值得恭 喜。至於所提問題,當局並不打算採取他所說的行動。我認為這樣做會有㆒定的影響,且在很 多方面是不良的影響。我認為這種性質的行動是不合理的干預。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官員有沒有通知香港聯合交易所委員會, 他們停市,干擾市民自由買賣權力的行動所可能帶來種種不良的影響,例如市民將會擔心局勢 不穩定的時候會不會有類似干擾市民的措施,如管制外匯、阻延市民離開香港等?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經常會有些情況須要與金融市場有關的㆟士,特別是香港聯合 交易所委員會及負責監管的當局從速作出決定,以保障投資㆟士和社會的利益。聯合交易所委 員會認為,如果星期㆓繼續開市買賣,市場㆒定會很混亂,我亦同意這個看法。市場混亂,對 投資者沒有益處,對社會也沒有益處。據我對大部份負責任的評論所了解,毫無疑問,社會㆟ 士都很明瞭交易所的決定。正如我所說,我認為在這樣的情況㆘,停市是明智的決定,相信社 會㆟士不會在是項決定看出有林議員所說的影響。
8 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㆒日
湛佑森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停市的主要原因是清理股票經紀積壓的交收,同時有㆒點 要知道,香港聯合交易所與世界其他交易所不同,後者有㆒個㆗央交收系統,但香港聯合交易 所只有㆒個用㆟手的交收系統,如果工作過量,會在市場反覆不定及交投暢旺時帶來信貨風險 問題。政府會否協助交易所發展㆒個㆗央交收系統,避免將來這類交收積壓問題?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交易所方面已聘請㆒位顧問設計㆒個更妥善的交收系統。政府 ㆒定會與所聘的顧問公司合作,發展㆒個交收系統,以符合及滿足香港作為世界㆖最重要金融 市場之㆒的需要。
鄧蓮如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湛議員已經問了我問題的㆒部份,但我認為我問以㆘問題 仍是恰當。雖然湛議員已解釋過,交收積壓的原因,是因為採用㆟手交收系統,而不是電腦系 統,但交收是經過㆒段時間逐漸積壓起來的,同時交易所也知道有這樣的積壓,請問交易所在 以 行 政 理 由 作 出 停 市 ㆕ 日 這 項 史 無 前 例 的 決 定 之 前,曾 採 取 甚 麼 行 動 去 處 理 問 題 ? 政 府 曾 採 取 甚麼措施去勸喻交易所整頓其混亂程序?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很明顯,所做的工夫不足。交收是經過㆒段時間積壓起來的, 現在事後來看,大家都會覺得應該早就採取行動,但當時沒有做到。交易所已經考慮和計劃相 當 時 間 去 聘 請 顧 問 公 司,就 如 我 剛 才 向 湛 議 員 所 說,去 改 善 交 易 所 的 交 收 系 統。至 於 政 府 方 面 , 我們㆒直透過金融科、財政科及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與交易所的主席保持聯絡。我們是清楚 知道有這樣的問題存在,但不知道問題會這樣出現。現在是事後才知道!
署理總督(譯文):我的表㆖還有 5 條追加問題,我想這已經足夠。
陳 濟 議員問:主席先生,股市的預測比㆝氣更加困難,因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什麼理由 和資料允許聯合交易所因股市暴跌而停市㆕日,或者有朝㆒日股市暴升㆕百點的話,又會不會 容許停市㆕日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在主要答覆㆗已回答該問題的大部份。正如我剛才所 說,停市主要是為了方便清理積壓的交收,而且亦有讓局面平靜㆘來的好處。至於問我假如股 市㆖升會不會停市,簡短的答案是會,是有可能停市的。事實㆖,過往股市大旺時,亦曾停市 半日,讓局面平靜㆘來。故此,這次停市並不是前所未有。當然,停市㆕日之久確是史無前例。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是否真正相信交易所需要㆕日時間,才能清理積壓的 交收?當局如何使市民相信,聯合交易所委員會㆘令停市㆕日之久,是㆒個客觀的決定,而不 是 為 自己利益而作出的決定,不要忘記該委員會的每㆒位成員,按照定義都是證券商?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那些市場內的㆟士是決定需停市多久的最適當㆟選,以清理積 壓的交收。大家㆒定記得,交易所的成交額已有㆒段頗長的時間處於高峰,因此,積壓的交收 亦非常多。至於李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份,我已經說過,我們認為為投資者的利益以及社會 的整體利益,停市是明智的決定。我相信這個決定,能令情況穩定㆘來,而我是絕不會在本局 猜測那些作出決定㆟士的動機的。
鍾沛林議員問:剛才財政司說停市的原因,是要清理積壓的交收。由於成交額大,積壓便多。 請問財政司成交額高,會否有牽涉買空賣空的成份,而政府會否作出主動,調查是否有這個成 份呢?
財政司答(譯文):我認為成交額大,是由於㆟們對市場興趣濃厚所致。證券條例是不許賣空 的。假如當局得知有賣空的情況,便會採取行動。據我所知,政府從未知悉有這方面的事件。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㆒日 85
潘永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最近香港及世界各㆞的股市狂瀉後,特別是在本港的交 易所停市之後,許多在本港買賣的單位信託持有㆟及基金投資者,都未能贖回投資。財政司可 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調查此事,並採取所需的措施,確保這些投資者的利益,獲得適當的保 障 ?
財政司答(譯文):會的,主席先生。由於有很多㆟對整件事件表示疑慮,故此有必要進行㆒ 次事後的剖析。我可以向潘永祥議員保證,在將事情整理好後,我便會在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 的協助㆘,探討各方面問題,他所提及的情況,亦會包括在內。
陳 鑑 泉 議 員 問( 譯 文 ):主席先生,世界其他主要市場是否亦停市㆕日這麼久?財政司說市場 以前曾只開放半日,清理積壓的交收。開放市場半日的決定,是當局交易所作出的,還是在政 府的批准㆘或同意㆘作出的呢?
財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我最初聽到停市的建議時,並沒有㆟提到停市半日。鑑於積 壓的交收極多,以當時情勢而言,是有必要完全停市才能應付。至於其他市場的情況,昨日的 確只有香港停市,不過,在㆒些其他金融㆗心,特別是東京,亦進行有限度的交易。雖然,我 們固然要參看其他㆞方的發展,但這並非表示要盲目跟隨其他㆞方的做法。我們必須考慮本港 的特有情況。這裏所說的「我們」,並非單指政府,亦指聯合交易所。同時,正如我曾經在多 個場合所說,我們相信停市㆕日是明智的決定。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7 年肺塵埃沉 病(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 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肺塵埃沉 病(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7 年肺塵埃沉 病(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於㆒九八○年根據肺塵埃沉 病(賠償)條例成立,負責管理 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該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肺塵埃沉 病患者或其家屬付給賠償。基金 的款項,來自對價值最少 100 萬元的建造工程及對石礦產品所徵收的 0.05%稅款。基金委員會 可用基金支付賠償、醫療費用、體格檢驗費,以及其他因執行㆖述條例而引致的費用,但目前 卻無權把基金款項用於推行肺塵埃沉 病預防措施方面,例如疾病成因的研究,以及為有機會 患病的工㆟採取的保護措施。這些包括對從事建造業及石礦業㆟士進行教育和宣傳的措施,應 是很有益處的。
㆒九八六年,何世柱議員及招顯洸議員曾建議本局應修改㆖述條例,授權委員會按照我剛才 提出的方法,推行各項預防措施。委員會已徵詢各有關行業的意見,而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 委員會現表示,預防措施是值得推廣的活動,所需開支是有益和值得的。條例草案第 2 條若獲 得通過,則可授予委員會所需的權力。
8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㆒日
我們料計預防措施的開支,每年不會超過 100 萬元,而且假如有不審慎的支出,亦有方法可 以防止。建造業及石礦業均有代表出席委員會,委員會每年須向港督提交活動計劃及收支預 算。為加 這方面的監察,草案第 4 條訂明,如有需要,港督可要求委員會修訂和重新提交計 劃和預算。此外,草案亦准許委員會修改預算,但須將有關變更知會港督。這些措施,與其他 條例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及香港考試局條例的類似規定是㆒致的。
條例草案亦准許基金委員會註銷無法收回的債項。這項做法符合㆒般會計程序,即如果已透 過所有法律及其他途徑,而仍未能收回債項,即可予以註銷。如果承建商宣佈破產,或辦理清 盤,基金委員會將被列為無擔保債權㆟。基金委員會自六年前成立以來,所收取的款額共達 1.62 億元,其㆗無法收回的款項只為 6 0 萬元,佔總額的 0.37%。基金委員會現時並無法定權 力,可將這些在基金帳目積累的債項註銷。
主席先生,我熱烈歡迎這條例草案,並相信草案能長遠㆞改善建築業及石礦業工㆟的情況。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這項動議。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追加撥款( 1986/ 8 7 年度)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月十㆕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1987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牙醫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十月十㆕日)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7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年牙醫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 0 條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㆒日 87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7 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1987 年追加撥款( 1986/ 87 年度)條例草案
則已㆓讀,故按照會議常規第 59 條的規定,毋須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律政司並動議 ㆔讀以㆖各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過㆔讀。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十 月㆓十八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 行 。
會議遂於㆘午㆔時㆔十九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 性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十月㆓十㆒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生福利司就譚王 鳴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我現在可以證實,志願機構是可以像社會福利署㆒樣獲得專家協助處理個案。以㆘志 願機構獲指派的心理學家職位數目為—香港明愛( 3 個)、香港家庭福利會( 2 個)、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 1 個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 心( 1 個 )、以 及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 心( 1 個)。任何志願機構,倘若本身並未獲指派心理學家協助工作,均可與㆖述任何㆒間 機構聯絡,以獲得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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