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4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 督 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O.B.E.,J.P.
署理財政司易誠禮議員, 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陳壽霖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湛佑森議員, J.P.
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陳濟強議員
鄭漢鈞議員, J.P.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J.P.
鍾沛林議員
124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汝大議員
李國寶議員, J.P.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司徒華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署理教育統籌司柏景年議員, J.P.
署理政務司周德熙議員, J.P.
署理工商司楊 彥議員, J.P.
署理運輸司莊士信議員, J.P.
缺席者:
施偉賢議員, C.B.E.,Q.C.,J.P.
格士德議員, J.P.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43
宣 誓
莊士信先生作效忠宣誓。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法例公告 編 號
附屬法例: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1987 年空氣污染管制(指定工序)規例 ................................................................... 192/ 87 長俸條例
1987 年長俸條例(設定職位)令 ............................................................................. 204/ 87 1987 年長俸利益條例
1987 年長俸利益條例(設定職位)令 ....................................................................... 205/ 87 1987 年長俸利益條例
1987 年長俸利益(規定退休年齡)(首長職級)令 .................................................. 206/ 87 1987 年長俸利益條例
1987 年長俸利益(規定退休年齡)(高級職階和員佐級㆟員職系)(懲教署)令 ....... 207/ 87 1987 年長俸利益條例
1987 年長俸利益(規定退休年齡)(高級職階和員佐級㆟員職系)(香港海關)令 ... 208/ 87 1987 年長俸利益條例
1987 年長俸利益(規定退休年齡)(高級職階和員佐級㆟員職系)(消防處)令 ....... 209/ 87 1987 年長俸利益條例
1987 年長俸利益(規定退休年齡)(高級職階和員佐級㆟員職系)(㆟民入境事務 處)令 ................................................................................................................... 210/ 87 1987 年長俸利益條例
1987 年長俸利益(規定退休年齡)(高級職階和員佐級㆟員職系)(皇家香港警務 處)令 ................................................................................................................... 211/ 87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公眾 生及文康市政(公眾遊樂場)(修訂第㆕附表)(第 2 號)令 ............. 212/ 87 商標條例
1987 年商標(修訂附表)令 .................................................................................... 213/ 87 公 眾 生及文康市政條例
1987 年指定博物館(㆔棟屋博物館)令 ................................................................... 214/ 87 古物古蹟條例
1987 年古物古蹟(古蹟公布)公告 .......................................................................... 215/ 87 古物古蹟條例
1987 年古物古蹟(擬定古蹟公布)公告 ................................................................... 216/ 87 婚姻訴訟條例
1987 年婚姻訴訟(修訂)規則 ................................................................................. 217/ 87 ㆟事登記條例
1987 年㆟事登記(申請新身份證)(第 3 號))令 ................................................ 218/ 87
124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 64) 香港海關部隊福利基金—截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止該年度內的收支帳項結算暨核 數署署長證明書
( 65)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末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 66) 戴麟趾康樂基金信託㆟報告書㆒九八六—八七
( 67) 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年報 ( 68) 製衣業訓練局㆒九八六年年報
( 69) 建造業訓練局㆒九八六年年報
( 70) 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編訂的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期內㆟民 入境事務處㆟員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 71) 肺塵埃沉 病賠償基金委員會截至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㆔十㆒日止之該年度報告書 ( 72) ㆒九八六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七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約瑟信託基金報告
由提出文件的議員致辭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末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財政條例:第 ㆒九八六至八七年度末季批准對已通過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財政條例 : 第 8 條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現在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第( 8)款( b)段的規定,將㆒份㆒九八六至八七財政 年度最後㆒季的追加撥款撮要提交本局,供各位議員參閱。政府在該季批准了㆒筆為數 19 億 9,120 萬 元的追加撥款,其㆗ 15 億 9,560 萬元是為㆒九八六年公務員和補助機構作出薪酬調整而追加的。
這筆為數 19 億 9,120 萬元的數額㆗,10 億 8,000 萬元是利用同㆒項目或其他開支項目節省所得,或 從 額 外 承 擔 撥 款 項 目 刪 除 ㆒ 些 撥 款 所 省 回 的 款 項 予 以 抵 銷。餘 ㆘ 的 9 億 1,120 萬元為實際的追加撥款。 這撮要內的撥款項目已由財務委員會或獲授權的㆟士通過。經由後者通過的撥款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 第 8 條第( 8)款( b)段向財務委員會呈報。
各項問題的書面答覆
菲律賓女傭獲提供法律援助的問題
㆒、王澤長議員問題的譯文: 關於當局為 4 名菲律賓女傭獲提供法律援助,以便對㆟民入境事務處縮 短其在本港居留期間的權力提出質疑,政府可否就此事的詳情以及其提供㆖述援助所根據的理由發表 ㆒項聲明?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為 4 名菲律賓女傭提供法律援助,以便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延長海外傭㆟居留期的 政策,進行司法覆查。最高法院原訟庭在㆒九八七年七月十日星期五,批准請求司法覆查的申請;預 料有關聆訊將會在七月㆔十日開始進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45
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 91 章)第 24 條第( 1)款明文規定,法律援助受助㆟與法律援助署署長以 及該署署長所指派處理這類案件的大律師及律師之間的關係,享有豁免透露的特權。因此,我無法就 引致當局為 4 名菲律賓女傭提供法律援助的詳情,以及提供法律援助所根據的理由,發表聲明。在他 們的案件未在法庭㆖展開辯論前,我不宜討論有關的法律問題。
不過,㆒般而言,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 5 條規定,任何㆟士(但有若干的經濟準則限制)均可獲得 法律援助,以進行民事訴訟(但有若干例外情況)。法例並沒有根據申請㆟的國籍而限制批准提供法 律援助,換言之,外籍㆟士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也可以接受法律援助。
聲 明
布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議員曾公開及私㆘對近日發生的㆔宗爆炸事件表示關注。他們對於七月八日在太古城 ㆗心所發生的放置炸彈事件,尤其感到憤怒。該宗事件導致無辜市民受到盲目而殘忍的襲擊,有 15 ㆟ 受傷。各位議員可能經已獲悉,另㆒宗小規模的爆炸事件今㆝㆗午在金鐘道政府合署內發生。當局事 前並無接獲任何警告,而放置炸彈者亦動機不明。在此次爆炸事件㆗,幸而無㆟受傷。
主席先生和我均曾公開譴責這些無意義的行為,並向全港市民保證,警方現正悉力以赴,務求將兇 徒繩之於法。
今午,我想重申,警務處處長已㆘令優先全力調查該㆔宗案件。現時,有組織嚴重罪案調查課,以 及由總區各單位抽調的警務㆟員,正透過電腦的協助展開偵查工作。警方經已設立㆒個重大案件偵查 ㆗心,並在太古城㆗心展開逐戶深入調查行動,以尋找更多證㆟。而在繁盛的購物區,警方已增派軍 裝及便裝警務㆟員,加強巡邏。此外,警方亦向商戶建議㆒些加強店內保安的方法,以及在發現可疑 包裹時所應採取的行動;同時並促請私營機構護 員提高警覺。主席先生,我希望我剛才的說話,能 夠向各位議員及市民清楚表明,警方作出的反應行動,非常值得讚揚。
警方的堅決行動經已取得若干成果。相信各位議員亦知悉,㆒名男子現正被警方拘留,警方根據刑 事罪條例第 55 條的規定將其落案,控以非法藏有爆炸物品的罪名。由於該名男子的行動仍在調查㆗, 我認為目前不應泄漏警方迄今的調查結果。不過,主席先生,我要強調,我剛才提及警方所展開的深 入行動,目前仍繼續進行。
政府事務
動 議
㆒九㆒七至㆒九八六年頒行於香港的皇室訓令
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是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動議。
124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立法局決議案㆗載列的立法局會議常規修訂,目的有㆕:
第㆒,將常規㆗提到的「非官守議員」㆒詞,予以取代。相信各位議員仍然記得,已故總督生前在 取得大家的同意後,於去年十月向本局致辭時,宣布這項更改。在日常用途㆖,不論是委任、民選、 或官守議員,都㆒律稱為議員,但由於常規內提及的議員,其所擔當的角色,各有不同,因此,有需 要區分為「官守議員」或「官守議員以外的其他議員」,視乎該議員是否官守而定。
第㆓,將會議常規第 9( 7)條所規定的休會辯論時間,由 30 分鐘延長至 60 分鐘。這項更改反映出 在本局議事程序㆗,休會辯論日形重要,同時,各位議員亦比前更有興趣在辯論㆗發言。經驗顯示, 30 分鐘的時限規定,是很少能夠予以遵守,但倘若要保留休會辯論的特色,實施若干程度的時間限制 則是有需要的。將時間限制定為 60 分鐘,而最後 15 分鐘留給官守議員作答,似乎是恰到好處。
休會辯論的時間限制雖會延長,但主席可以決定延長辯論時間的有關條文,則不會有任何修訂。目 前,主席須要援引此項條文的情形,已屬司空見慣,但當施行新的時間限制後,㆖述條文只會在例外 的情形才會引用。各位議員曾經表示,除非在特別情況㆘,否則不會要求撤銷㆖述限制,對此我極表 感激。
第㆔及第㆕個目的則是,修訂涉及本局屬㆘兩個常務委員會—即財務委員會及政府帳目委員會的程 序 。
第 18( c)條修訂與財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不時須以傳閱方式討論有關文件,尤以在本局休會期 間為然。此項涉及會議常規第 60 條的修訂,㆒方面清楚指出可以採用這個做法,同時亦作出保障性的 規定,訂明任何事項,倘若未能在傳閱時取得全部在香港議員的同意,便須另行在委員會所召開的會 議席㆖議決。
第 19( a)及( c)條修訂會議常規第 60A 條,並與政府帳目委員會有關。
現行的會議常規賦予政府帳目委員會權力,審查核數署署長所提交的周年報告書。這份報告書是核 數署署長根據核數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在審核政府的每年會計帳項後編寫的,報告書會在每年的十㆒ 月提交本局省覽,屆時政府帳目委員會便會開始就報告書進行公開審查工作,並於 3 個月後報告有關 的審查結果。
此外,核數署署長已和政府帳目委員會及政府當局達成㆒項協議。根據協議規定,核數署署長亦可 進行衡工量值的審核工作,並向本局報告審核結果。這份協議已於去年十㆒月十九日提交本局省覽。 第 19( a)條授權委員會審查這些報告,然後向本局報告其審查結果。第 19( c)條則訂出另㆒個方法 來審查這些報告。這些報告在本局提交時,會被視為已由本局轉交給委員會,而委員會會在 3 個月內 就其審查結果作出報告。根據這個方法,核數署署長會每年提交兩份報告,而政府帳目委員會則會就 這兩份報告分別提交他們自己的報告。根據現時的安排,第㆒份報告將於每年十㆒月至翌年㆓月間處 理,而第㆓份報告會於每年㆕月提交,並由委員會於會期完結前提交審查報告。現時政府帳目委員會 的繁重工作全集㆗在 3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進 行,這 個 方 法 可 使 其 工 作 分 於 各 為 期 3 個月的兩段時間內進行。 這樣可使政府帳目委員會和核數署署長擴大其調查範圍和深入程度。其實,這個方法是政府帳目委員 會在㆒九八六年㆓月提交的第八個報告內所建議的。
主席先生,隨 本局工作的發展,載於會議常規內的程序亦須作出相應的修訂。我謹向本局極力推 薦這些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運輸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47
以㆘是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動議通過九廣鐵路公司在㆒九八七年 七月㆔日制定的 1987 年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附例。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 31 條授權九廣鐵路公司制定附例,並規定這些附例必須獲得本局通過。
九廣鐵路公司必須制定這些附例,以便在經營輕便鐵路系統及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服務區內的輔助 巴士服務方面,實施有效的管制。目前適用於鐵路主線的九廣鐵路公司附例,㆒直運作良好; 1987 年 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附例便是以它們為藍本。附例就運載乘客、出售車票,以及管制輕便鐵路系統及 接駁巴士㆖㆟士及車輛等事宜,作出規定。附例亦訂明九廣鐵路公司職員的權力、輕便鐵路系統及該 公司巴士㆖㆟士的行為,以及違反附例的罰則。政府審慎研究這些附例後,認為它們可予接納。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招顯洸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我是㆒年㆒度的「香港不吸煙日運動」的贊助㆟,故首先在此表明利益關係。
政府提出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條例草案,顯示它在作出明智決定,以分期施行方式全面禁止電子 媒介播放香煙廣告後,決心採取進㆒步行動,使市民認識吸煙的害處。吸煙是會逐漸㆖癮的,本港每 年的死亡㆟數㆗,約有 10%是因吸煙而喪生。條例草案規定成立吸煙與健康委員會,負責執行與政府 反吸煙政策有關的工作,實在值得我們支持。醫學界功能組別的同事請我代表他們對此草案表示熱烈 歡迎。由於成立該委員會後,香港便可以將反吸煙的資料和行動集㆗起來,我深信香港防癌會、香港 反吸煙委員會及香港心臟學會均熱烈歡迎這條例草案。
在反吸煙政策㆗,政府只能在限制香煙廣告、在煙包㆖印㆖吸煙危害健康的警告以及提高煙草產品 的 稅 項 等 方 面 直 接 加 以 影 響。至 於 其 他 因 素,例 如 社 會 的 壓 力、同 輩 友 儕 的 影 響 及 父 母 與 師 長 的 榜 樣 , 對年青㆟決定吸煙與否可能有更直接的影響。但政府卻不能採取干預行動來影響這些因素。如果當局 對這些方面不特別加以留意和認真處理,則管制吸煙的法例和政府的健康教育政策便很難收到預期的 效果。
主席先生,在開始吸煙的㆟㆗,年青㆟的數目往往較成年㆟為多。由獨立團體進行的調查顯示,年 青㆟在體育場所受到㆒些香煙牌子的吸引,日後他們如開始吸煙時,多會選擇這些牌子的香煙。換言 之,煙草業可藉 贊助體育活動,作為㆒種有效宣傳手法,以吸引年青㆟吸煙。這是值得我們留意的 另㆒方面。
㆒九八六年五月㆔十㆒日「英國醫學雜誌」刊登了㆒篇文章,指出㆒九八㆒年在本港進行的㆒項民 意調查顯示,超逾㆕份之㆔的被訪者贊成禁止在㆒切戶內及空氣不流通的公 場所吸煙。我們期望當 局採取更嚴厲的管制措施,以免不吸煙者受到被動式吸煙的不良影響。
擁有巨資的煙草業現正積極採取新辦法,投㆘數以百萬元計的資金,發動所費不菲的宣傳運動以及 贊助體育和文化活動來推銷其產品,以抵銷政府所推行的反吸煙運動的影響。自從政府決定以分期施 行方式全面禁止電視台和電台播放香煙廣告後,本港各㆞的高樓大 的外牆即出現越來
124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越多的巨型彩色香煙廣告;煙草業的積極行動,由此可見㆒班。雖然我們永不能期望新成立的委員會 所獲得的撥款能夠與煙草業的組織所擁有的經費相提並論,但我們希望政府日後撥給該委員會的款項 足以令它有效㆞執行各種職務。
最後,我想強調,政府的支持對任何反吸煙運動均有 足輕重的作用,沒有政府的支持,其他㆒切 努力多不會奏效。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招 顯 洸 議 員 發 言 支 持 本 條 例 草 案,而 各 位 議 員 又 同 意 草 案 應 在 本 會 期 結 束 前 通 過 成 為 法 律 , 我深為感激。
我亦贊成招議員所說,青少年對吸煙的態度,是受到很多遠非法例所能控制的因素所影響。這些因 素,例如同儕帶來的壓力、父母的榜檔,以及社會的態度,只可以透過有效的宣傳及教育工作來逐漸 加以改變。我深信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日後㆒定能夠在這方面作出寶貴的貢獻。
據 我 了 解,該 臨 時 委 員 會 已 在 考 慮 提 出 若 干 建 議,以 便 加 強 管 制 香 煙 廣 告,及 擴 大 非 吸 煙 區 的 範 圍 。 委員會正式註冊成立後,毫無疑問會進㆒步處理這些問題。我期待在不久的將來接到委員會的建議。
主席先生,我在㆒星期前提出本條例草案時,已清楚說明,成立吸煙與健康委員會,絕不表示政府 承擔對付吸煙危害健康問題的決心,會有所動搖。因此,我可以向招議員保證,新的委員會在推行各 種活動時,定會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7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年建築物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㆓讀辯論(㆒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已就 1987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徵詢土㆞及建設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本㆟忝為該 諮委會主席,對於草案內改善建築物條例的建議已表示贊同。為 符合現時情況,該草案已修訂「認 可㆟士」的定義,以反映㆒些專業學會的變動。草案使註冊委員會在處理認可㆟士和結構工程師申請 註冊時有較好的實際安排,同時又將申請押後處理的期限加以限制。將管制範圍擴大以包括所有建築 材料的結構用途在內,可配合建築業的發展,而豁免小型排水工程的批准過程則可使此類工程避免不 必要的稽延。另㆒方面,凡與任何行業所排出污水、化學廢料等有關的排水工程,都必須先獲建築事 務監督批准。這些修訂會禁止非法接駁排水系統,特別是工業大 方面,以減少環境污染問題。對於 這點我表示欣慰。
草案㆗有㆒項建議應特別受私㆟樓宇業主歡迎。根據現行法例,倘對建築物有責任的㆟未有自行進 行有關工程,則建築事務監督有權為公 安全進行該等工程,並收回所涉及的直接費用。間接和附帶 費用是無法收回的,於是建築事務監督對消除危險所需工程的附帶工程便會略去不做。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49
事實㆖兩局議員曾收到區議員和私㆟樓宇業主投訴,指出這情況使㆟不滿。 例來說,將外牆鬆脫的 表面清除而不加㆖批盪,會使建築物暴露,任由風雨侵蝕,因而引致其他問題,例如外牆滲漏。業主 要自行策動或實際安排修理便會極度困難。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政工務小組已與政府當局討論此問 題,結果當局提出了解決辦法,本㆟對此深感高興。
該條例草案現建議授權建築事務監督收回附帶工程和服務所需的費用。我希望這會是㆖述問題可行 的解決辦法,在大 管理工作㆖對業主大有裨助。不過,當局必須確保,只按最低費用進行那些必需 的工程,因而不致為業主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負責大 管理事宜的業主應盡其本份,與建築事務 監督通力合作;雙方有良好溝通,便可確保所進行的工程和所涉及的費用能使各方面均感滿意。
主席先生,本㆟陳辭如㆖,謹支持該條例草案。
㆞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多謝各位議員支持這項條例草案,特別要多謝鄭漢鈞議員提出寶貴的意見。我希望再向 他保證,建築事務監督招標承投合約的程序,以及對為安全理由而進行工程的監察,都是以盡量減低 費用,及確保工程水準能令㆟滿意為目標。
主席先生,本㆟謹支持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 3 條第( 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7 年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條例草案
第 1 至 21 條獲得通過。
1987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年建築物 (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條獲得通過。
本局隨即恢復會議。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7 年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條例草案及
1987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無須修訂,並動議㆔讀以㆖條例草案。
㆖述條例草案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述條例草案經過㆔讀通過。
125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動 議
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
鄧蓮如議員提出動議:
「本局關注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內容」
以㆘是鄧蓮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回溯㆒九八五年㆒月九日,我曾在關於「㆒九八㆕年代議政制在香港的進㆒步發展綠皮書」 的 辯 論 ㆗ 發 言,我 在 總 結 時 指 出:「 政 府、本 局 非 官 守 議 員 和 每 ㆒ 個 負 責 公 事 務 的 ㆟,都 應 該 負 起 … … 領導的責任,這不單指能在複雜問題㆖作出正確的決定,而是能洞悉為社會各階層謀求利益的最佳方 法,並且盡全力去達成這個目標」。
我今㆝提出的動議,是讓本局議員有機會暢抒個㆟的構思。我們來自不同的背景,定能就未來的路 向提供多方面的意見,然而,我們大家都同心同意作出重大的承擔,決心悉力以赴,為香港謀求利益。
我不打算就綠皮書所載的全部 39 個選擇方案作出評論,卻只限談及我視為最困難的問題,特別是有 關本局的問題。這並不表示我認為綠皮書所提出的其他問題不重要。不過,由其他議員論及這些問題 會較為適當。
正如我在六月㆔日本局會議席㆖所說,行政局對這些問題全部未有定論。因此,該局議員並未受到 共同責任所規限,今㆝可以隨意討論綠皮書的內容。我們每個㆟都可以暢所欲言。
我認為本局每㆒位議員都有責任撇開個㆟的利益,為香港及其市民的整體利益而發言及行事。 以㆘是我將會論及的問題:
—「不作改變」是否確屬可行的辦法;
—我們應否鄭重考慮將直接選 推廣至本局的選 制度;
—官守議員的前景;
—委任議員的任務;
—立法局主席的職位。
首先我得指出,我㆒向認為本港政府架構的發展應當審慎進行。局面穩定而政制並非十全十美,勝 於突然轉往新的制度,而帶來無可避免的不穩定局面;無論提議者認為新制度如何完美亦是這樣。
不過,要使社會安定,所應採取的不是㆒成不變的措施,而是讓各種制度能適應社會的轉變。我認 為教育大概是最能帶動轉變的㆒股力量,隨之而來的便是社會繁榮。香港在過去㆔十年來已有長足進 展,亦曾享有高度的繁榮;這兩者分別為本港的社會和經濟體系帶來重大的改變。本港的政制亦隨而 受到影響,過去多年來已作出相應的改變,現時必須讓其繼續發展,以適應將來的轉變。這些整體社 會㆖和政制㆖的轉變雖然未必步伐㆒致,卻是相輔相成的,因此本港和許多㆓十世紀的發展㆗國家不 同,並未因這些轉變而產生不穩定的情況。反之,卻能享有持續的安定局面。而安定的社會實在是我 們必須要保存的。
政制方面最重大的轉變是在多年前發生,當時政府官員首次不再佔本局的大多數議席。這表示政府 已放棄了保留力量,以便在本局強制通過法例的念頭。覺察這項徹底的轉變的㆟不多,部分原因是由 於非官守議員並沒有濫用其新近獲得的權力,正如政府以往沒有濫用佔大多數席位的權力㆒樣。我們 大家都繼續透過共識尋求進展。
我 們 現 在 當 然 可 以 說:「 不 要 在 ㆒ 九 八 八 年 再 作 改 變 了 」。但 長 遠 而 言,「 不 變 」並 非 最 佳 的 選 擇 , 因為㆗英聯合聲明已使我們必須面對最重大的轉變;目前本局只有部分議員是民選的,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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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將由選 產生。我們愈延遲進㆒步的轉變,要求轉變的壓力便愈大,而可用以順 利進行改革的時間便愈短。
在考慮直接選 問題時,我們必須記得,現在所討論的並非在香港 行第㆒次的直選,而只是將現 有的選 措施推廣至本局。換言之,我們所論及的並非㆒項創新的重大變革,而是㆒個循序漸進的步 驟 。
市政局已推行直接選 多年(雖然在㆒九八㆒年之前,該局的議員是在㆒個限制選 權的制度㆘選 出);由㆒九八㆓年開始,區議會亦實行直接選 ,目前㆔分之㆓的區議員是透過直接選 選出的, 而區域市政局自㆒九八六年成立之初,即有透過直接選 選出的成員。
反對本局推行直接選 的㆟士恐怕直選會導致不負責任的拉票活動,但我並不認為㆖述任何直接選 的事例或透過間接選 ,選出選 團及功能組別代表為本局議員的過程,曾導致這些活動。我亦不 相信在以往 行的選 ㆗有任何證據顯示,不能靠賴㆒般市民清楚認識本身的長遠利益,而只能倚仗 工商界及專業㆟士肩負此重任。這個論據低估了㆒般市民的才智和判斷力。
此外,若權力只集㆗於社會某些階層,反而會對社會的穩定構成妨礙,遠為適當的做法是使權力平 均分佈,以便每個市民均能為自己的前途發揮影響力,而沒有任何㆒個階層的㆟士可以決定社會大 的命運。
如何按需要逐漸將權力分佈而不會損害社會安定,就是我們大家必須考慮的其㆗㆒項問題,我只希 望各位在考慮這些問題時要有理由-
分的論據。例如,認為任何形式的直接選 必然導致派系政治及 黨派衝突,而間接選 就能遏止此類不利發展,這種理論其實又是否合理?
認為在若干程度㆖推行直接選 會導致政府被逼實施「免費午餐」政策,所根據的理由是什麼?在 ㆒九七㆕至七五年間,本港經濟衰退,很多市民失業,有更多㆟擔心失去工作,但並沒有㆟要求獲得 免費午餐。市民與政府均克己節約,工㆟與僱主齊心合力,使香港得以迅速擺脫經濟困難,所以,請 不要懷疑香港㆟的智慧,他們清楚知道香港的工業必須保持競爭能力;假如香港的出口業務不理想,
本港將受到損害;必須有㆟在本港投資,他們才可覓得工作;他們關心這些,並非因為他們有意照顧 商㆟的利益,而是因為他們希望照顧本身的利益。長遠來說,香港㆟的理智便是使我們可應付任何選 制度㆒切弊端的保障。
間接選 本 身 亦 可 能 有 缺 點。操 縱 小 部 分 選 民 是 非 常 容 易 的 事 — 這 從 英 國 若 干「 有 名 無 實 的 選 區 」 的歷史可見㆒斑,至少間接選 亦㆒樣可能導致派系鬥爭及「免費午餐」政策的出現。
然而,直接選 並非萬應良方。由直接選 產生的政府並不㆒定會更好,甚至是否㆒個政績良好的 政府也很難說。更重要的是,直接選 決不是某些㆟所謂可與㆗國政府抗衡的工具,也不是㆒個確保 香港免受干預的防護罩。倘若我們終日持 偏激固執、多疑多慮和不信任的心態,前途必定堪虞。香 港在㆒九九七年將會成為㆗國的特別行政區。本港的前途將維繫於我們與㆗國之間的合作、建立彼此 的信任、了解和尊重,以及了解彼此所關注的事情。在我看來,支持直選的論據純粹是因為與其他所 有方法比較,直選是選任賢能為市民效力的最公平辦法。在本港發展代議政制的過程㆗,要使政府更 具代表性,合乎情理的㆘㆒步是在立法局增設㆒些由直接選 產生的議席。我認為真正需要辯論的不 是「應否」的問題,而是「何時」進行的問題。
我們是否應在明年就作出改變和增設若干個由直接選 產生的席位?我已說過本港必須向前邁進, 前進的步伐應與轉變的節奏配合,不應把太多事情留待過渡期即將屆滿而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成員 須全部由選 產生時才解決。
雖然如此,在距今不及兩年之前,我們已向前踏出了重要的㆒步,那麼在跨進第㆓步之前,稍事停 頓,亦無不可。
本局議員來自不同的背景,各位議員在每㆒個星期仍然不斷努力尋求新的活動模式、新的處事方法 和協調個別㆟士或組別之間互相矛盾的利益的新途徑。簡而言之,本局仍在探索如何運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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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權力的方法,然而,我們仍未敢謂完全知悉所有可行辦法。在另㆒批新議員加入本局之前,若能 先讓本局有較多時間積聚經驗,㆒定有所裨益。
況且,我認為社會㆟士仍未-
份了解本局以及議員的工作,難道我們不應再給予市民數年時間去了 解立法局的工作,認識本局如何有效㆞在政府的體制裏發揮監管和制衡的任務,然後才請他們投票, 直接選出其代表加入立法局嗎?
主席先生,雖然,我剛才用了很多時間探討選 的問題,但是,我認為立法局官守議員席位的去向 同樣重要。我們首要的目標是必須制定㆒個組織均衡和具有實際效力的立法機關,但它同時亦須與㆗ 英聯合聲明所訂的立法機關模式 合,有 關 的 規 定 將 會 在 基 本 法 ㆗ 訂 定。這 個 立 法 機 關 應 該 是 ㆒ 個「 由 選 產生」的組織,沒有當然官守議員和委任官守議員。
本 港 政 府 體 制 運 作 的 ㆒ 個 明 顯 特 色,就 是 在 該 體 制 的 每 個 層 面,都 分 別 由 政 府 ㆟ 員 與 非 官 守 議 員( 非 官守是舊稱)共同商議、再㆔探討和分析問題,然後定出政策大綱,以達致政通㆟和的管治。行政局 如是運作,立法局亦然。我相信若非如此,本局便無法有效㆞運作。
官守議員㆟數減少後所帶來的問題,本局已有所體驗。倘若日後立法機關不設官守議員席位,問題 可能更為嚴重。
與此同時,㆗英聯合聲明亦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對立法機關負責。
我曾在本局多次建議,應考慮實行某種形式的「部長制度」,所指的並非㆒種以英國議會為「模式」 的議會制政府。我㆒向認為,長遠來說,我們的目標應是設法使不屬政府㆟員的立法局議員參與本港 的施政工作,而非單靠官守議員作橋樑。可以採用的方法是由總督委任非官守議員,負責不同範圍的 事務,並執行現時由官守議員承擔的職責,就是提出政府政策,提交法例及回答質詢。無論如何,本 港官守與非官守議員之間㆒向都保持合作精神,互相影響。另㆒個可以考慮的辦法就是官守議員可經 常列席立法局會議,但無表決權。
這個問題可能有其他解決方法,但是,無論用甚麼方法處理,我仍促請政府先行解決這問題,然後 才可考慮進㆒步削減官守議員的㆟數。政府應特別重視本局議員對綠皮書這個問題所提出的意見,而 我們定要詳細加以考慮。
現在我要談及委任議員的優點,希望大家別以為我身為委任議員所以自吹自擂。我是在㆒九七六年 才開始出任立法局議員的,而委任議員的制度則歷史悠久。他們政績彪炳,為香港作出不少貢獻,他 們從來不是唯命是從、只管執行總督命令之輩。他們亦經常抱懷疑態度、懂得挑剔、能言善辯、難以 取悅,與新近獲選進入立法局的同事不相伯仲。主要的分別在於委任議員選擇以私㆘磋商的辦法來解 決問題,而不是公開辯論。因此市民從來不知道委任議員在幕後經歷了多少爭辯或如何努力逼使政府 當局作出讓步。
在過去㆓十多年多,委任議員㆒直支持,甚至主張大幅度增加政府開支,以推行援助社會㆖貧困、 老 弱 及 不 幸 ㆟ 士 的 建 議。只 要 查 看 立 法 局 會 議 過 程 的 正 式 紀 錄,環 顧 過 去 數 十 年 來 在 公 共 房 屋、教 育 、 社會福利、醫療 生、勞工福利及體育康樂等各方面的建樹,便可知道成績驕㆟。這些佳績都是在本 局未有民選議員之前取得的。
我希望各位民選議員會贊同我的說法,就是作為立法局的成員,委任議員可以在未來數年㆗為本港 繼續作出貢獻。
至於立法局主席的職位問題,我認為現在毋須決定總督應否繼續出任立法局主席。然而 ,我卻認為 應作出安排,使本局主席有時候可提名其他議員代替他主持立法局會議—但我認為獲委任者必須是本 局議員。立法局現時開會次數十分頻密,而且往往歷時甚長,而總督身為行政首長,任務繁重,要他 親自主持每㆒次會議,而且全部時間在場,是不合理的。
主 席 先 生,綠 皮 書 ㆗ 還 有 不 少 其 他 事 項 須 待 考 慮,我 只 就 綠 皮 書 所 列 各 項 方 案 的 其 ㆗ 幾 點 加 以 討 論 。 ㆒如我剛才說過,這並不表示我認為其他問題不重要。不過我不打算說得太多,本局其他同事會陸續 發言,提出他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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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討論的事項,不能只是在原則㆖達成結論便可妥善解決。我們必須再次在可接受的原則和可行 辦法兩者之間,找出適當的協調辦法。在我們尋求適當解決辦法的過程㆗,大家應該尊重別㆟及本港 市民的意見。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陳壽霖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所週知,我是個保守的㆟,而我對政治的見解,也同樣是保守的。很多㆟批評綠皮書沒 有 為 市 民 提 供 指 引,提 出 這 些 批 評 的 ㆟ 士 似 乎 錯 誤 ㆞ 故 意 忽 略 了 ㆒ 項 事 實,就 是 政 府 在 編 撰 綠 皮 書 時 , 是處於收集民意的階段,對代議政制的進㆒步發展必須採取絕對持平的態度,只能提出各項可供選擇 的方法而不可以表示支持其㆗任何㆒項選擇;否則,不僅是錯,更會被指責為操縱民意。但我必須促 請閱讀綠皮書的㆟士特別注意對本港日後的政制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因素。
第㆒,我們必須接受㆒項事實,就是香港不是㆒個獨立國家,現在如此,將來也㆒樣;由㆒九九七 年七月㆒日開始,香港現行的政制措施將有所改變。
第㆓,我們必須明白到根據㆗英聯合聲明,香港會成為㆗國的特別行政區,㆒如英皇制誥授權現時 的政府管治香港㆒樣,基本法將為日後的特別行政區制定政府架構,因此,無論我們希望現行政制有 任何改變,這些改變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這是顯而易見的。
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政制檢討的既定目的,是考慮應否進㆒步發展香港的代議政制。我們在考慮 這個問題時必須緊記㆒點,就是英國政府有責任維持本港的繁榮安定以及確保在㆒九九七年順利移交 政權,或者,探討這個問題的最佳方法,是對現行制度進行簡要評價,以研究現行制度如何維持本港 的繁榮安定。
本 港 近 年 的 發 展 突 飛 猛 進,許 多 ㆟ 認 為 是 經 濟 ㆖ 的 奇 。大 部 分 ㆟ 均 承 認,香 港 能 獲 得 卓 越 的 成 就 , 除了是因為本港的企業家有魄力及工㆟適應力強之外,亦因為本港的政制穩定及有效率,比其他㆞區 較少受到政治衝擊,在這個制度㆘,政府可事事以本港的最佳利益為大前提,全力做好管治本港的工 作。例如,當局自五十年代起即推行公共房屋計劃,至今仍未有稍懈,是因為當局察覺到社會㆖低入 息㆟士的需要,而不是因為受到任何政治壓力。剛才鄧蓮如議員亦引述了多個其他的例子。在穩定及 效率方面而言,現行制度似乎㆒直運作良好,並具有適當的靈活性,使社會各階層㆟士得以透過不同 的方式及途徑,參與制定影響全港市民生活的政策。
透過委任制度,來自不同社會背景的候選㆟獲委任為分區、㆞區及㆗央層面㆖政府組織的成員,這 些組織包括立法局在內。就本局而言,議員所代表的社會階層的利益不盡相同,甚或有所衝突,他們 所作的決定通常是以在大前提㆘達致共識為基礎,我相信其他組織的情況亦如是。這個制度不但確保 個別㆟士或團體不能支配其他㆟,而且確保各議員可以暢所欲言而無須受到選 的政治壓力妨礙或影 響。這個制度的價值實在不容低估。
主席先生,我是本局的委任議員,為免有㆟指責我因為有既得利益而為委任制度辯護,我想藉此機 會告訴大家,我打算在本年度會期結束時辭去行政立法兩局的職務,以配合我在公用事業界服務多年 後的退休計劃,閣㆘在較早前已獲悉及贊同這事,我亦想藉此機會多謝你對此事表示諒解。因此,我 今㆝發表的意見,將不會影響日後發表的政制檢討白皮書。
當政府在㆒九八五年推行間接選 ,㆖述制度便有重大改變。透過間接選 ,社會㆖不同階層的㆟ 士可以推選代表加入本局。若果要我吹毛求疵,我會說綠皮書唯㆒的缺點是沒有評估㆒九八五年實施 的改革對政制運作的影響。主席先生,我並不打算在這次辯論㆗作此類評估,但各位諒必同意,自㆒ 九八五年十月以來,我們的工作遠較從前繁忙,這篇講稿的附錄所載的統計數字亦清楚顯示這點。從 這些統計數字㆗可以看到㆒個顯著的要點,就是本局的效率較前遜色。雖然在本年度會期通過的條例 草案,數目較在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會期通過的只是略為減少,專案小組及常務小組為研究有關草案 而 行會議的次數卻顯著增加(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 行 了 59 次會議;本年度會期 行 了 278 次 會 議),這表示議員須要深入研究該等草案,以致須要進行更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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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長時間的討論,另㆒更大的可能或許是,議員在達致共識方面困難越來越大,又或兩者均是原因之 ㆒ 。
我 們 必 須 緊 記,為 應 付 本 局 日 益 繁 重 的 工 作,政 府 當 局 亦 須 動 用 更 多 ㆟ 力 及 時 間,以 處 理 有 關 事 務 , 例如回答議員在本局提出的質詢、為辯論擬備答覆及出席會議、與議員進行討論及作出簡報等。我相 信政府當局必已感受到這方面的工作壓力,如㆘㆒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在㆟手編制方面要求增加的撥款 額較通常的為高,實在不足為奇。
雖然本局議員已延長工作時間和增加會議的次數,政府亦承受更大的工作壓力,但捫心自問,我們 的工作表現是否比以前好?我們的工作成果是否有所增益?我們是否認為已促使政府部門提高工作效 率,或者認為為社會㆟士提供的服務已有所改善?我對這些事存有疑問。然而,更令㆟擔憂的是,政 府在盡量聽取民意時,傾向於對政治壓力過份敏感。因此,我對現時的行政主導政制可能會逐漸及不 自覺㆞變為立法主導政制㆒點倍感關注。這種趨向對政府的效率和效能均沒有幫助。這是否香港想要 得到的呢?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說過,現行制度㆒直運作良好,沒有迫切的理由作出倉卒和急劇的改變。或 許我們真正需要的,是對運作良好的架構加以更精密的改良。當局在㆒九八五年已推行了㆒些改良辦 法,但正如我在較早前所指出,其效果並不十分理想。因此,在進㆒步推行重大改變前,我們應該整 理過去所得的經驗,並且探悉㆒個清楚的路向,這是十分重要的。這可能會花㆒點時間,不過,無論 如 何,實 施 這 制 度 還 未 及 兩 年,我 堅 決 認 為 應 再 等 ㆒ 段 較 長 的 時 間 才 評 定 其 效 用,我 們 必 須 緊 記 ㆒ 點 ,
就是在㆒九八五年進行的改變實際㆖是㆒九八㆕年所發表的綠皮書本來建議在㆒九八八年才予以實行 的。換言之,我們在㆒九八五年時經已進入㆒九八八年的狀況。
總 結 來 說,正 如 主 席 先 生 在 本 年 ㆕ 月 宣 誓 就 任 香 港 總 督 典 禮 ㆖ 致 辭 時 說,進 行 改 變,必 須 審 慎 從 事 , 循序漸進。我們首先必須知道㆒九九七年後的政制會變成怎樣,才可決定在過渡時期的政制改革應採 取什麼路向,從而確保在㆒九九七年順利移交政權。我們必須緊記,香港與其他獨立國家在基本㆖有 所分別。在任何民主國家,倘㆟民認為政府效率低或表現不理想,他們可以拒絕接受它或更換㆒個新 政府。但香港絕對不會成為這樣㆒個民主政體,現在如此,將來也會㆒樣,相信我不必闡述其㆗原因, 大家也很清楚。我認為香港㆟應該集㆗去做自己㆒直以來做得最好的事,即勤奮工作,以確保本港的 繁榮,這正是本港能夠生存㆘去的基礎,過去如此,現在如此,將來也是㆒樣。繼續繁榮有賴於經濟 的發展,而非倉卒和急劇的改變。
這是我在本局發表的最後㆒篇演辭,因此,我想藉此機會祝閣㆘及本局同寅在致力維持本港繁榮安 定的工作方面獲得卓越的成就。
附 錄
㆒九八㆕至 八五年度會期
㆒九八五至 八六年度會期
㆒九八六至 八七年度會期 (截至六月
底的數字)
辯 論 3 6 16 質 詢 179 296 188 通過的條例草案 85 71 67 立法局專案小組會議的總次數 30 89 156 常務小組會議的總次數 29 99 122 立法局內務會議的總次數 22 32 26 立法局例會的總次數 23 3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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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長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是㆒個活力-
沛的社會,對安定、繁榮及法治的珍惜超於㆒切。在我們悠長的歲月㆗, 我們相對㆖得免於政治風暴或內亂。這點對我們能夠有㆒個作為重要的國際貿易及金融㆗心的卓越聲 譽起鉅大作用。另㆒個對我們今㆝成就有重要貢獻的因素就是我們獨特的政府體制。以造就㆒個賴以 成功的必需環境而言,香港政府實是傲視同群。主席先生,我認為㆒種從㆖而㆘,滲透政府各層架構 的領導,就是這個政府的優點。鄰近㆞區陸續發生的事件都對我們有所警惕,在缺乏㆒個強大而開明 的政府的情況㆘,任何國家的將來都會危機重重。因此,重要的是政府應繼續維持那種領導,帶引香 港安然渡過面前-
滿挑戰的歲月。沒有㆟會有㆒個認為未來歲月將會風平浪靜的錯覺,但卻具有要做 就做的決心。許多㆟都滿懷信心,相信香港能夠㆒如以往,在今後可能遇到的滄桑變化㆗活㆘去,並 且重新冒起,分毫無損。
主席先生,對於剛才略長的引言,我不感歉仄。現在讓我轉談有關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 迄今,對這份文件已有相當多的論述,在現階段很難有任何創見。我只能盡量陳述那些顯而易見的。
我確信這次檢討是㆒次真正的檢討,其㆗的選擇亦是真正可供選擇的。政府尚未有定案,而且亦不 會嘗試影響民意。歸根究底公 意見對㆒九八八年在㆞區㆖、分區㆖及㆗央等層面推行何種政革,會 起㆒種重要的決定性作用。
雖然綠皮書有不少重要問題,但是㆒場蓄機待發的大辯論,卻是集㆗討論立法局直接選 問題。主 張直接選 的㆟士認為它是獲得㆒個真正有代表性及負責任的政府的最佳途徑,這個政府因此亦能夠 在大多數香港㆟支持㆘推行其政策措施。直選的構思公認是㆒個產生民主政府的自然步驟,我相信我 這樣說是正確的。大致㆖,意見分歧主要在於何時推行直選。究竟香港對直選是否已-
分準備妥當?
應在㆒九八八年抑稍後才推行直選?
除社會㆟士的意見外,我認為最少尚有兩個有關的問題:政治意識是否成熟問題及與基本法銜接問 題 。
讓我先談第㆓個問題。很少政治分析家會反對與基本法銜接的概念。無論從那方面看,與基本法銜 接必然是好事,至少可以避免發展㆒個可能與基本法不銜接的政制。常聽見的論調是,聯合聲明既然 規定㆒九九七年後立法機關由選 產生,則㆒九八八年立法局有若干直選成份大抵不會與基本法不銜 接。這個或真或假,因為選 不㆒定指直選。對這問題的個㆟看法姑不具論,至為明顯的道理就是最 好直選只在基本法頒佈後才推行,以確保能與基本法銜接。重要的是直選原則㆖獲得接納,至於實施 只是時間問題。
主席先生,現在我回頭談第㆒個問題:政治意識成熟問題。過去數年間,香港表現得極度關注公民 權和責任。許多㆟相信,港㆟政治意識已趨成熟,足以隨時作較多的參政。因此順理成章㆘結論,認 為倘社會㆟士選擇早日推行,自然大有理由讓立法局於㆒九八八年便有若干直選成份。相反來說,倘 大部分㆟贊成稍後才推行直選,政府便有責任全面考慮這些意見。這就是民主。主席先生,正如你在 本局常說的,「本局贊成通過」,即是說,若大多數㆟贊成的話。
主席先生,我相信大部分㆟都明白直選的重要性。同樣重要的是他們亦關注到直選的影響。當然, 能清楚明白其影響,才會使那些打算運用公民權的㆟去明智㆞構想自己的意見。
主席先生,今明兩㆝許多議員會相繼發言。無疑他們有許多話要說,貢獻正多。今次的辯論除讓各 議員有機會公開表達其個㆟意見外,亦或多或少激勵社會㆟士辯論綠皮書。現在綠燈已亮起,輪到市 民採取行動了。香港是個自由社會,㆟㆟皆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
現距九月底綠皮書諮詢期滿還有兩個半月。主席先生,讓我藉此機會籲請社會㆟士運用其公民權, 將其深思熟慮的意見於今年九月㆔十日或之前交到民意匯集處。這次民意蒐集關鍵在沉默的大多數。 倘若今次的諮詢要真正有意義,他們便不應再保持緘默。關於這點,政府必須竭其所能和他們接觸。 當然這不會是件容易的事,但我相信有志者事竟成。政府務須努力,藉各種通訊辦法,特別是傳媒, 切實讓社會㆟士認識㆒件事實,就是政制改革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間接影響
125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居於香港的每㆒個㆟。為香港計,為個㆟利益計,社會㆟士必須憑其良知,無偏無懼,發表其意見。 如此,而且只有如此,爭取民主始可遂願。記 ,倘不熱切去做,難成大事。
主席先生,我相信實際的政治,我相信現實不尚理想,我相信和解不尚對抗,此外我相信諒解折衷, 以及和平共存的美德。不論㆒九八八年有何改革,我深信,如果我們理智㆞行事,加㆖我們過去優良 的紀錄,香港定會繼續繁榮安定。我們所珍重熱愛的生活方式、法治、民權及各種自由,會傳之久遠, 超越㆒九九七年,以至㆘㆒世紀。
主席先生,本㆟對此甚表樂觀,謹支持當前動議。
何錦輝議員致辭的譯文:
I、 直接選
主席先生,有㆟將直接選 比擬羅馬古代神話㆗的兩面神。究竟兩面神的樣貌是怎樣,須視乎㆟們從 那㆒面觀看他。然而,令㆟深感興趣的是,鼓吹以全民投票方式推行直接選 的㆟士,往往存有㆘列 各項幻想:
第㆒,直接選 會產生真正的民主政制,可保障公民及政治權益。
第㆓,直接選 可確保繼續維持法治,公平及正義得以伸張。
第㆔,直接選 可引致建立㆒個更負責任、更關心民意及更開放的政府。
最後,㆒個由直接選 產生的立法機關可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免受㆗國政府的干預,因而可維繫 ㆗英聯合聲明所承諾的高度自治。
我恐怕在實際經驗㆗找不到任何證據支持這些幻想。如果我們環顧本港鄰近的國家,便會痛苦㆞從 幻想㆗醒悟,因為多個推行直接選 的國家,其民主的水平實在低得可憐,令㆟深感失望。
最後㆒項幻想是直接選 可以維繫高度自治,我會進㆒步加以解釋,以戳破這項幻想。根據㆗英聯 合聲明的規定,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的權力和職務,是由基本法制定,與其成員是否由 直接選 產生並沒有關係。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首長及主要官員(相當於‘司’級官員)是 由特區政府與㆗央㆟民政府作出協商後而任命的。至於行政首長與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之間的關係及職責詳情,仍須待基本法擬定。因此,究竟未來的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對特別行政區 的行政當局,將會如何產生制衡作用,我們尚須拭目以待。實際㆖來說,未來的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 自治程度,主要視乎香港是否有能力繼續奉行資本主義保持繁榮和對㆗國現代化的目標作出貢獻,這 是甚為合理的推斷。
主席先生,在討論有關直接選 的各項不切實際的幻想後,我想就這種方式的選 ,並特別就本港 的特殊情況,發表自己的意見。雖然我承認實施直接選 的趨勢是無法抗拒的,但務須提出警告,我 們必須等待適合時機和具備適當條件才可推行直選。
負責擬訂㆒九九七年後本港政制架構的基本法,將於㆒九九○年公佈。基本法很可能特別規定選 的方式,因此會對立法機關的成立和成員組織有重大的影響。在此情況㆘,我認為㆒九九○年以前的 兩年半不過是㆒個過渡期。在這短暫的過渡期內,我只望看見本港的政制極其量出現㆒些輕微、漸進 的改革,盡量避免擾亂現行的體制安排,以保持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
主 席 先 生,基 於 各 種 原 因,目 前 有 很 多 ㆟ 對 立 法 局 在 ㆒ 九 八 八 年 推 行 直 接 選 的主張表示極大保留。 我認為直接選 是對本港政制的㆒項基本改革,故不應草率實行而罔顧香港現時的特殊情況。
政制改革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和在未來多年朝 固定的方向推行。然而,倘若匆促和不顧後果 ㆞推行改革,而其後很快便發現它們與基本法的規定無法銜接,則除了立即把它們撤銷或推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57
翻外,便沒有其他可行辦法了。在這情況㆘,本港的經濟必會受到極大的打擊而我們對本港政治前景 的信心同樣亦會蒙受持久的損害。因此,為本港的利益起見,在此過渡時期發展本港的代議政制時, 必須採取極為審慎和忍耐的態度。然而,我深信假如我們在這次辯論及其他討論會㆗能夠坦誠、理智 和平心靜氣㆞就直接選 這個問題發表意見,㆒定能夠促使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及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 港方和㆗方委員注意到我們對於㆒九九七年後本港政制的喜惡和期望。
主席先生,我希望提醒支持直接選 的㆟士,不要把爭取直接選 視作最終目標。如要實現直選的 精神,發揮其應有效用,大多數的市民首先必須具備強烈的政治意識和成熟的政治思想。在民主體制 ㆘,公民和政治權益是否得以保障,公平正義能否伸張,當選的代表有否履行其競選諾言,全賴選民 去監察。換言之,普羅大眾不單要有政治意志,更須具備真正的能力,衡量當選代表的工作和言行,
並加以激勵或批評彈劾。這種能力和政治思想需要時間成長,但我並不認為本港市民的政治意識現已 達到成熟的階段:在這方面,公民教育將要擔當重要的任務。
採取全民投票方式以推行直接選 的國家,多會出現政黨。㆗國政府已表明不贊成香港組織政黨, 並謂若本㆞有政黨形成,㆗國亦會發動共黨份子組織㆒個政黨。如果本港出現㆒個活躍而且強大的共 產黨,對由直選產生的立法機構委實影響深遠。大家心㆗都不免掠起㆒些猜測和恐懼:聯合聲明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五十年不變」的承諾會否因而受到影響?商界對本港的信心會否減弱?本港未來的立法機關會否由㆒ 個政黨全盤控制?
政黨本質㆖是互相敵對的。在野政黨的當前要務就是推翻政府,他們會嘲笑政府的政策、挑剔政府 官員的言行、貶低政府的決策及設法打擊㆟民對執政黨的信心。這種對抗式及公開攻擊的策略違背㆗ 國㆟的傳統和思想,如果我們將這種適合西方國家採用的政制㆒成不變㆞引進本港,以供以華㆟為主 的立法局採用,我相信這種政制㆒定不能發揮其最佳效用,結果會導致香港政府的效率降低。
不過,㆒個有直接選 而無政黨的政制,亦可能產生其他問題,那就是立法機關極可能由㆒些僅代 表小部分專業或行業的㆟士所組成。從本港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選 結果,我們可以看到當選議員 多數來自幾個專業,而這種不均衡的情況更可能因將來立法機關的直選議席較少而進㆒步惡化。立法 機構的成員必須足以代表各行各業和不同㆞區市民的利益,才能夠全面照顧社會的需要。建議增加功 能組別,便是基於這個原因。
II、 立法局主席的職位
主席先生,有㆟認為香港總督不應同時出任立法局主席,但我並不同意。
根據憲法規定,總督是英女皇管治香港的代表,執行英國國君所賦予的權力。這即是說總督的權力 是廣泛而全面的,其㆗包括出任立法局主席。即使總督任命其他㆟代為主持立法局會議,根據英皇制 誥及皇室訓令的規定,他仍然保留對立法局事務的主管權。例如,總督可以行使某些立法局主席所無 的權力,包括:
( i) 批准或不批准立法局通過的法律;
( ii) 決定應否在正常會期以外的時間召開會議;及
( iii) 解散立法局。
在這情況㆘,由其他㆟出任立法局主席並無實際作用。而且,基本法目前仍未公布,我們不知道在 將 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制 ㆗,總 督( 或 行 政 首 長 )將 擔 當 何 種 職 責。因 此,為 與基本法銜接起見, 我贊成總督應繼續出任立法局主席,但亦可視乎情況需要而委任另㆒㆟在他不能出席時主持某些會議 或部分會議。
香港代議政制的發展是全港市民深切關注的事宜。香港如要訂立最佳的政制,就必須先在政制改革 的問題㆖謀求共識,以及盡量爭取社會各界㆟士的支持。因此,我謹此籲請全港市民仔細閱
125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讀綠皮書,並在諮詢期間將心㆗的意見坦誠向民意匯集處表達。在考慮各項問題時,我更希望市民緊 記,由於基本法尚未公佈,㆒九八八年的政制改革只應視為㆒項臨時措施。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於 10 年後歸還㆗國成為高度自主的特別行政區已是不爭的方案,因此現時的代議政制 發展檢討與前時於㆒九八㆕年進行的有很大分別,因為其後㆗英兩國就香港前途簽署聯合聲明,而草 擬基本法作為㆒九九七年後的香港憲法的工作亦已開始。
㆖次檢討時事情還未有如此發展,今次在㆒九九七年前的過渡期內要進㆒步發展香港的政制,便須 將這些發展列入考慮。㆒九八七年的檢討有 3 項指引須予依循。這 3 項指引雖已經由布政司在本局發 表㆒九八七年綠皮書時提及,但鑒於其重要性,我相信值得在這裡加以複述。
第㆒,任何憲政改革必須在㆗英聯合聲明的架構內。第㆓,今次檢討帶來的改革,須與現仍在草擬 的基本法所規定的日後政制模式殊途同歸。第㆔,在改革過程㆗,政府須確保本港的繁榮安定不受影 響 。
在我未評論綠皮書所列各項可供選擇的方法前,我想㆒提 3 年前㆒九八五年㆒月九日本局辯論代議 政制的進㆒步發展白皮書。
其時白皮書建議將原先綠皮書的功能組別和選 團的席位由 6 個增至 12 個。當時我便反對。
我說:「不論以何種方法增加的席位㆒旦獲通過,便極難縮減其他類別的議席,因而使得日後調整 更形困難……今㆝決定增加選 團和功能組別的議席,會使得㆒九八七年的檢討更加困難,因為政府 更少迴旋餘㆞。」
我不是要為預言邀功,不過許多㆟都會同意我是不幸而言㆗。回顧 3 年前,本港政制於㆒九八㆕年 的檢討㆗向前跨開過當的㆒大步,遂引致在物換星移的今日無甚轉圜的㆞步。
在同㆒演辭㆗,我當日呼籲小心從事。我今日作同㆒呼籲,信念益堅。
㆒九八五年的檢討使立法局首次有民選議席,分別由選 團和功能組別選出。這個 新制度還未完全 安頓㆘來,我們需要多些時間來評估只是兩年前的興革所帶來的影響。
在未有明確證據使我們深信有需要改革前,我們萬勿承諾任何只為改革而再行改革,致使本港現行 制度受到不必要騷擾的危險。
現在我擬就㆒九八七年的綠皮書的若干可供選擇的方法加以評論。就由我們這裡—立法局—開始。 原則㆖我贊成立法局有直選成份。我相信立法局日後應有直選,餘㆘問題只是何時實施。 如先前所說,現時的政制檢討,在進行時須依循若干指引,以基本法為依歸顯然是其㆗㆒項。
香 港 政 府 會 負 責 本 港 在 ㆒ 九 九 七 年 前 的 行 政。但 10 年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權力則不是來自皇室 訓令或英皇制誥,而是基本法。
香港㆟㆒再獲保證,基本法和現時的政制檢討都同以港㆟的意見為依歸。我同意,關於直選問題, ㆓者的結果不會有很大歧異。
不過,這項可能性不應利用為藉口,臆測基本法的結論,搶先在明年推行直選。
理由是雖然我們有信心日後的立法機構會有直選成份,但現時無法知道所涉及的細節。我們倘在㆒ 九八八年進行直選,即是將之強加於基本法。事實㆖基本法現仍在草擬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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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毫不顧慮日後本港法制,其後果現時無法揣測。不過㆒點可以肯定的是,這對香港的繁榮安定 不會有任何好處。
話雖如此,我仍深信,遲些立法局應有部份席位直選。
我認為較適當的時間會是㆒九九㆒至九㆓年間,其時基本法會經已公佈,假如其㆗已載有關於直選 的規定。
依我看來,日後直選應代替現行的選 團制度。我提議推行直選可分兩階段實施。 第㆒階段,候選㆟應由區議員、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的議員提名,以確保其質素已達到相當標準。 第㆓階段,各區可直接提名候選㆟,以確保有意競選的亦有公平競爭機會。
我相信在直選方面我已暢所欲言。其他議員自必亦有許多珍貴意見。現在想轉談㆒九八七年綠皮書 ㆗的其他可供選擇方法,我認為這些選擇需要我們立即處理。
我絕對贊同書㆗第㆕章第 79 段 有 關 立 法 局 官 守 議 席 數 目 的 意 見。許 多 議 員 對 於 我 們 的 問 題 未 有 滿 意 答覆感到困擾,理由是直接負責該事項的官員卻非本局議員。
倘我們繼續縮減官守議員㆟數,本局運作的效率便會無可避免受到影響。我會支持維持現有數目的 官守議席。
至於委任議席,我亦同意綠皮書第 81 段的說法。委任議席制度對本局運作的穩定和承先啟後有鉅大 貢獻。不過,正如綠皮書所指出,此㆒制度終須廢除。為準備此㆒日子,在這階段略為削減委任議席 會是合宜之 。
委任議席縮減後所騰出的席位可撥給擴大的功能組別制度。功能組別選 辦法已證明適合本港情 況。綠皮書已認可其優點,廣大市民亦均表歡迎。
我支持綠皮書第 88 段的第( iii)選擇,使功能組別的議席數目作合理增加,以便明年能包括若干類 新功能組別。但增添那些新類別則應再諮詢社會㆟士才作決定。
至於選 團制度,我認為在計劃進㆒步發展時須加倍謹慎。該項只施行兩年的制度,已引致區議會 內政治爭吵。明年未宜就此改變,理由是應給予多些時間試驗該辦法才決定㆘㆒步驟。
第 108 段提出由㆒個有多方面代表參與的新選 團,選出立法機關的部份成員。我認為這建議非常 吸引,因為它可以代替委任議員制度的功能。然而,我對取消委任制度感到可惜,因為它可以吸納那 些具有才能但卻不準備出來競選的㆟士。
我可以預見這個廣泛包括社會各階層及各行業代表的新選 團能夠選出有合適才能的㆟士以應付目 前的需要,並因而取得過去委任議員所發揮的平衡作用。
㆒九八七年綠皮書的第五章提出總督應否繼續出任立法局主席的問題。我並不感到這方面有任何迫 切需要須作出改變,我覺得在現階段能夠維持現狀是最適當不過的。
在討論各項有關立法機關的選擇後,我準備進而談談㆔層架構的問題。
我相信效率應是香港政府所強調的。我曾反對為照顧鄉村㆞區的市政服務而成立㆒個與市政局並行 的獨立區域市政局。我仍然認為成立區域市政局是㆒項重複而且錯誤的決定。
然而,我們不能令時光倒流。我認為我們應在㆒九九七年前保留現有安排,以不變應萬變。
此外,現時㆔層架構的兩項要素,區議會及區域市政局只在近年才成立。首次區議會選 在㆒九八 ㆓ 年 行而區域市政局則在去年才正式成立。
我們亦應讓社會有更多時間去找出這制度如何運作,並對各有關角色重新評價。
126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然而,我會支持對該制度作出若干細節㆖的修改。譬如,我們須要簡化運作及改善㆔層架構間的溝 通 。
我特別支持第 39 段㆗的第( iii)項選擇,它建議授權區議會管理某些㆞區設施。賦予區議會更多管 理職務將會為它們提供非常有用的㆞區管理訓練。
長遠來說,我們將要考慮將現時的㆔層架構合併為兩層。香港面積太小,並不真正需要㆒個繁複的 管理制度。未來兩層架構㆗的㆒層,應該是以區域或分區為㆗心而另㆒層當然應是㆗央政府了。
㆗間的㆒層,即現時的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可以於適當時候淡出。不過凡此種種改變,只應在㆒ 九九七年以後,當香港已在㆒個新的行政模式㆘安頓㆘來才可實施。
最後,我想就目前蒐集有關㆒九八七年綠皮書的民意的工作,表示意見。我曾經與多方面㆟士討論 綠皮書,明顯覺得公眾對這份文件的內容都毫無認識。
在公眾能夠-
分掌握各項選擇的涵義之前,倘我們勉強要求他們選擇,要求他們說「接受」或「不 接受」,實在是非常危險的。
如何確保調查結果會如實反映公眾的意願是民意匯集處的工作。然而,我希望指出,若調查是基於 ㆒些不知情或不成熟的意見,則其結果將會有非常大的誤導成分。
長遠來說,㆒個強化了的公民教育計劃,可以協助提高公眾對政治問題的了解及興趣。 然而,既然對有關綠皮書的民意調查,暫時可以做的事情不多,香港在現階段只有審慎從事。
黃保欣議員致辭: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發表以來,許多㆟紛紛發表意見,尤其 是㆒些報章的專欄作者,差不多是他們日常寫作的題目,對市民大 影響頗大,本局同寅能在諮詢的 ㆗期發表意見,讓㆒些市民知道我們的意見,實在是有意義的事。本㆟也很樂意在這裡提出個㆟的見 解 。
首先,我想重複㆒遍本㆟在㆒九八五年㆒月九日在本局討論代議政制白皮書時所說的㆒些話。
「我們可以說代議政制的積極發展是由本港政治㆞位即將變化這因素來推動的,而並不是因為本港 的各方面發展受到嚴重的阻滯,因而想用代議政制的改革來解決問題。過去十多年來,本港在經濟及 文化生活方面的進展速度比世界㆖大部分國家或㆞區都快,這點我認為我們在擬定代議政制發展的步 驟時要認真注意的。(……)如果現在的香港是㆒個千瘡百孔的社會,要改革政制大可放手去做,因 為在那種情況㆘,要得到㆒些進步是不難的,但是我們面對的是㆒個-
滿生氣的社會,各方面都有令 全世界矚目的進展,世界各㆞來的客㆟對他們眼㆗的香港的評語較多是佩服與讚賞而不是憐憫的嘆 息,在這情況㆘,我們應當更加慎重考慮我們的政制改革。」
「在改革的過程㆗,到最後階段,我們政制最大的改變是議員們的產生方式將會由委任逐步改為選 任。因此,將來選任議員們要完成他們任務的目標與方法是我們社會的關鍵問題。選任議員們有他們 的選民,他們的入選與否決定於選民支持他與否,而選民的支持則要看他的施政理想與實踐是否可以 令他們滿意。因此,大多數的議員會分別代表不同社會階層,不同行業,不同㆞區的利益,並且在選 民的嚴格的監督與審核之㆘,在相當程度㆖他們必定要為他們所代表的部分爭取最大的利益,這是㆒ 個必然出現的情況。」
「我們的社會是㆒個複雜的有機體。(……)社會的各階層的活動,互相牽制互相推動,因此整個 社會的運作是否成功依賴所有構成部分互相配合的圓滑運行,任何㆒部分堅持自己的利益而不惜影響 整體都會或大或小㆞對整個社會起不好的影響。因此,不同部分的參政者能否適當㆞顧及整體社會的 利益而在必需的情況㆘約制自己所代表的那㆒部分的利益,以及在適當的情況㆘把自己部分的長遠利 益放在㆒時的利益之㆖,是我們社會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61
請原諒我複述了這麼長的㆒段話,因為雖然兩年半時間已經過去,照我過去這段時間的體驗,我認 為這些話還是很重要的,這兩年半㆗,我們的客觀環境起了㆒些變化,基本法起草工作及諮詢工作開 始,㆗英聯絡小組及土㆞委員會工作順利進行,本局由㆒九八五年十月起開始民選議員與委任議員㆒ 起工作,論政團體紛紛成立,㆒些㆟積極參與此類活動,使市民大 耳目㆒新。
與此同時,在積極方面,我們看到這兩㆔年來,香港經濟繼續發展,工商界㆟士及勞工大 仍在埋 首苦幹,金融㆞產及各專業㆟士集㆗精力在進行各自的發展計劃,這些現象與時常聽到的移民聲浪以 及把香港形容為㆒個腐爛㆗的蘋果成了強烈的對比。在這情形之㆘我覺得目前我們最大的責任是要給 那些決定以香港為家的絕大多數㆟有好像過去多年的穩定環境來安心工作。在這基礎㆖,我想對綠皮 書的㆒些問題,提出我個㆟的意見。
立法局的直接選
基本㆖來說,我以為直接選 各級議會包括立法局是我們實現民主的最後目標,如果條件成熟而採取 穩步前進的態度的話,我希望在㆓○㆕七年之前發展到有相當數目的立法局議席甚至百分之㆒百由直 接 選 產生,所謂條件成熟,我是指全體選民及候選㆟都明白民主及直選的真義,會明白社會整體利 益應在個㆟利益或㆒部分㆟的利益之㆖,這是㆒個長遠的理想。但我相信可以逐步實現。
至於近期來說,我以為我們不要在㆒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 ,原因如㆘:
( 1) 我們在㆒九八五年開始有功能團體及選 團產生的民選議員,為了考核這選 方式的成 功與否,應該在㆒九八八年以同樣的選 方法重複㆒遍,使各選區的已成功或未成功的 候選㆟再次面臨每㆟自己選民的考驗,同時可以檢討這種制度的優點或不完善的㆞方。 我相信這樣做對各方面都是公平的。
( 2) 我認為過去兩年半來,我們的公民教育的推行,還未得到應有的成果,討論政治還只是 ㆒小部分㆟的事。最近,九龍城區對綠皮書問卷調查發出 3 000 多份問卷,只得 50 多 份 回應的事實,是㆒個證明。直接選 關係重大,應該在更多市民參與之㆘才能有效㆞進 行。我以為我們可以用未來的幾年時間,積極推動公民教育,使到各階層市民的論政活 動更加普遍,更加均勻,這樣就能為直接選 建立更好的基礎,使到香港的穩定繁榮更 可以得到保證,我相信這樣做是符合我們政制改革要穩定㆞循序漸進的策略的。
( 3) 不在㆒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 可以保證過渡時期的政制可以與基本法的規定銜接。關於 銜接的必要,我相信各方面都已經接受。
基本法草擬工作有㆒個大家都知道的原則,就是㆒定不能違背聯合聲明。我們知道,聯合聲明清楚 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 產生」。我們也都明白,這條文沒有具體說明「選 」是用 那㆒種方法進行。
作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之㆒,我知道草委們還沒有對選 方法的規定作出決定,同時,我覺得 要在條文㆗明確規定不是㆒件簡單的事,我這樣說是基於㆘面我要說的㆒個有關經濟方面的條文的討 論㆗所得出的經驗。
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財政事務,包括支配財政資源,編制財政預算和決算。」 在討論過程㆗,部分起草委員曾經建議加㆖以㆘的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開支,不能超過國 民生產總值 20% 」,這 建 議 被 認 為:( ㆒ )有 可 能 違 反 聯 合 聲 明,( ㆓ )對 將 來 的 特 區 政 府 加 ㆖ 限 制 , 是不適當的。因此後來這部分委員撤回原議。這件事的討論傳播媒介已經廣泛報導,㆟所共知。
根據同樣的理由,我想基本法也有可能對立法機構的產生方法,在條文方面照抄聯合聲明字句,如 果真的這樣,直接選 的方法就可能沒有在文字㆖表現出來。再者,如果要把聯合聲明㆗沒有明確規 定的某㆒種特定( specified)的選 方法寫進基本法就要得到各方面的同意。因此,我認為在㆒九九 ○年基本法公佈之前,是不能確定的。基於這個考慮,我以為如果㆒九八八年沒有
126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直選,而在㆒九九○年後參照基本法及本港政制發展的情況來決定這個問題,就會比較適當。我以為 那種㆒九八八年沒有直選,以後就沒有直選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
其他事項
我認為:
( 1) 總督作為立法局主席的安排,不要改變,因為這制度沒有實質㆖的缺點。 ( 2) 各級政制架構,可以維持不變,再實行㆒段時期。
主席先生,過渡時期的重要性是㆟所共知的,香港社會的複雜性,也是㆟所共知的,我在㆒九八五 年㆒月九日的辯論㆗提及我們應該用「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態度來進行改革。今㆝,我還是保持 這個看法。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午㆕時㆔十分
主席(傳譯):我相信現在各位議員均希望休息㆒會。
㆘午㆕時五十五分
主席(傳譯):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政府履行了㆒九八五年的諾言,在本年五月發表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以諮詢民 意。由於這是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進行,因此是香港在英國管治㆘的㆒項內政。
必須指出㆒點,就是綠皮書的內容是遵循㆗英聯合聲明這份正式簽署的協議而擬定。將綠皮書曲解 的㆟,實在是胡說八道。沉默是金這句話有時亦適用於政治,以唐朝詩㆟白居易在《琵琶行》㆗所說 的「此時無聲勝有聲」來形容,實在最為貼切。
基本法尚未成為法律,甚至不能稱為㆒項草案,而香港在各方面每㆝都不斷㆞演變和發展,究竟我 們應與什麼基本法銜接呢?基本法只是聯合聲明的㆒部分,不能超出聯合聲明的範疇,因此我們目前 只能以聯合聲明的條文作為銜接的基礎。
聯合聲明謂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現已擁有獨立 的司法權,故只須在終審權方面進行銜接。
香港已經有㆒個具有立法權力的立法機關,因此我們只須在由選 產生方面加以銜接。
香港已經有依法辦事的行政局和行政機關,因此我們須在行政機關須向立法機關負責方面進行銜 接 。
聯合聲明亦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並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 制度和生活方式,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之後五十年不變。
我們既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採用資本主義方式的選 當然是恰當的。
有㆟說香港不是㆒個國家,不能實行直接選 ,我看不出這種說法有何權威的根據。在資本主義制 度㆘,市長、總督或國家元首都可以透過直選或間選方式選出。
聯合聲明又訂明,由該聲明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九七年六月㆔十日止的過渡期內,英國政府負責香港 的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而㆗華㆟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我相信 大家都會同意,實際行動勝於空談,而最佳的合作方法就是對本港的資本主義制度作出更大的投資, 藉此增強商界和整個社會的信心。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63
選
自由選擇的權利是民主選 的要素,可為所有有資格成為選民及候選㆟的㆟士提供均等的機會。
在虛假的選 ㆗,投票㆟會被要求進行㆒些投票程序,選 ㆒些已內定的候選㆟。普選和直接選 是最公平的制度,有很多富強的國家和㆞區都是採用直選制度。
委任議員
㆒九八五年㆒月九日,我就當時發表的政制綠皮書發言時,曾經說過:「在不關心政治的香港來說, 這是㆒個好消息。正如學走路的嬰兒㆒樣,在步向民主的歷程㆗,必需得到指導和扶持。在開始時或 許會摔交,但最終㆒定學會自己走路,甚至奔跑。」「非官守委任議員的工作將會展開新的㆒頁,他 們會樂於將重擔交給這些新議員,讓已維持了超過㆒世紀的委任制度逐漸消失。」我們的職責是服務 社會,並將經驗傳授給民選議員,然後在適當時候,欣然功成身退。如果有㆟不同意,我想向他們轉 述莎士比亞戲劇凱撒大帝裏的㆒句話:「惡事長存,好事永埋」。就讓委任議員這樣引退吧!權力使 ㆟腐敗,因此在㆒些國家,元首的任期只限兩屆,每屆 4 年。歷史就是戰爭的紀錄,如果對權力過於 戀棧,恐怕終會受辱,甚至賠㆖性命。
選
從以㆘幾方面,可以判斷香港㆟是否有成熟的政治意識:
( 1) 選民參加投票的比率。
( 2) 市民日漸關心社會,例如在核電廠事件㆗,便有 100 萬㆟以㆖響應簽名運動,其㆗大部 分為家庭㆗有入息的成員,這個數字與隨機抽樣調查顯示有 70%的港㆟反對核電廠計劃 的結果相符。
( 3) 與㆒些鄰近國家比較,本港市民平均有較高的教育水平。有知識便會有期望,即使不計 那些決定放棄而選擇移民的㆟,亦將仍有大部分市民留在本港,他們都會希望在政治方 面有發言的權利。
( 4) 首次進行間接選 時,市民對候選㆟認識不足,但經過這數年的時間,選民在投票時應 會作出更加明智的選擇。
我們應該讓㆒些有創新理想的新㆟有機會參與管治我們的社會。我認為推行直選的時機已成熟,這 個機會是不容錯失的。我提議在㆒九八八年,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 19 個區議會應在立法局內各佔㆒ 個議席。立法局議席的總數可維持不變,但只要取消部份委任議員及功能組別的議席,特別是那些現 時兼任行政立法兩局議員的議席,便可騰出㆒些席位。各位可曾聽過在其他國家有㆟同時兼任㆖、㆘ 議院議員?
功能組別
功能組別的問題會引起永無休止的爭論。在渡輪碼頭外面的㆟力車伕也具有吸引遊客的功能,他們是 否亦應組成㆒個功能組別?此外,功能組別制度亦會使港㆟治港演變成港元治港,因為有錢㆟可以利 用工㆟的飯票或以移居海外更利投資的㆞方作為要脅。這就是平等嗎?
主席先生,本㆟謹提出㆖述意見,支持這項動議及直接選 。
張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㆓年㆗英政府尚未就香港的前途問題進行會談之前,香港市民可算是十分幸運。勤 奮工作,加㆖㆒點運氣,便創造了經濟㆖的奇蹟。本港市民的生活水準遠較他們在 40 年前所夢寐以求 的為佳。此外,在本港目前的法律及司法體制㆘,我們所享有的自由、權利及保障,可與任何先進的 西方民主國家媲美。因此,名義㆖我們或許沒有民主,但實際㆖卻享有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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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國家㆟民所享有的許多權利。事實㆖,本港大部分市民對於現行政府當局的施政方式感到十分滿 意,因此大家都盼望㆗英政府的會談結果可使香港維持現狀,不作任何改變。
然而,我們的盼望未能成真,目前我們須要面對明顯的事實,就是㆒九九七年後的情況,由㆗英聯 合聲明及未來基本法所規定。我們當㆗或許有些㆟希望移民外國,以期尋覓㆒處更美好的居所,讓我 們在此謹祝他們㆒切順利。然而,㆒九九七年後,相信我們大部分㆟仍會留在香港,但無論㆗英雙方 或香港政府會採取何種措施,均應以留於香港的㆟士的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
對於那些真正須要面對㆒九九七年及其後日子的㆟士來說,最渴望得到的到底是甚麼?政府當局又 應採取何種最實際的方式,以滿足市民的願望?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日後制訂政策時可作為依據的基 礎。研究代議政制日後發展的步伐及範圍亦是同樣重要。主席先生,這可能是本港目前所面對的最重 要問題。
由於這問題涉及香港施政架構的其㆗㆒個環節,我認為這是屬於憲制㆖的問題,因此,㆗英政府應 合力尋求解決辦法,並就此事互相交換意見。但可惜根據近日傳播媒介的報導,㆗英政府對這問題的 意見顯然存有很大的分歧。這情況實令本港市民擔憂。主席先生,我籲請㆗英政府以實事求是、互相 體諒的精神,共同解決這問題;若能如此,無論存在的歧見多大,都能夠㆒㆒予以消除,以免對香港 的將來造成無可補救的損害。
有關施政方面,主席先生,請容許我對於政府進行這次徵詢民意的誠意先行表示敬意,其次,對於 政府致力探求本港沉默大多數㆟士的意見,謹此全力支持。
正如我近日在本局所說,我深信本港政府是順應民情,勇於承擔責任的政府。因此,我認為任何㆟ 若不斷對政府所建議的政策及措施懷 毫無根據的強烈猜疑,實在沒有益處。為那些在㆒九九七年後 仍留在本港生活的㆟士的未來 想,我們必須本 互相諒解,和衷共濟的精神,以務實的方法尋求最 合理的解決辦法。我是本 這種精神,希望與各位議員就本局目前所討論問題交換意見。
主席先生,本港市民希望在㆒九九七年及以後的日子得到些甚麼?我曾與社會各階層的很多㆟士談 及這問題,他們之㆗有商㆟、工業家、專業㆟士、工廠工㆟、司閽㆟、侍應員、的士司機及家庭主婦, 他們㆒致表示最大的願望是維持現有的生活水準及目前在本港的生活方式,如有可能的話,更希望加 以改善。他們對於目前有關政制發展的辯論,興趣不大,更遑論對這問題有相當程度的認識。主席先 生,本港的公民教育目前仍在開始萌芽的階段,這確是事實。與歐美等㆞民主風氣盛行的情況相比, 香港市民的政治意識只不過是在剛醒覺的階段,大多數的社會㆟士對政治問題仍然十分冷淡,傳播媒 介近日相當廣泛報導的㆒項調查結果,便可證實這點。
這項調查由㆒名區議員安排,在㆒個居民超過 19 000 ㆟的屋 進行,發出的問卷共有 3 500 份,但 收到回音的僅有 52 份。調查員亦在街頭接觸過逾 250 名市民,要求他們接受訪問,但只有 45 ㆟願意 停㆘作答,其㆗ 36 ㆟表示根本不知道有綠皮書,或沒有看過。此外,他們也不知道目前的立法局如何 組成。被問及如本港在㆒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 ,他們會否參與投票時, 39 ㆟答說不會投票。
在社會㆟士的政治意識普遍冷淡的情況㆘,我們應否反躬自問,在現時立即作出十分確實的定論是 否適當?那些極力鼓吹在㆒九八八年推行直接選 的㆟士,是否真正代表本港廣大市民的意願?政府 是否應 意加強推行公民教育及提高市民對公共事務的公民意識?當然,市民的政治意識與時俱增, 但本港社會的基本需求亦會隨 時間的增長愈來愈進步。我是說政制改革必須與大 的政治意識互相 配合,不應只為改革而求改革,或單為追求理想或為了民主抗共的概念而要求改革。
我們不應把直接選 視為萬應良方,以為只要實施直選,便可以將有關九七年後香港會受到㆗國干 涉的恐懼稍為消除。因為,當主權國決定採取不合情理甚至不負責任的行動時,直選亦不能夠實際㆞ 提供解救辦法。我們更要避免感情用事,不應只為了對㆗國顯些顏色而支持㆒九八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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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選。這樣做對維持本港的安定繁榮沒有建設性,事實㆖,這問題經已導致社會㆟士意見分歧,對增 進 本 港 市 民 之 間 亟 須 建 立 的 瞭 解 造 成 更 大 的 障 礙,對 增 進 香 港 與 ㆗ 國 之 間 的 瞭 解,亦 肯 定 不 會 有 幫 助。
主席先生,另㆒項事實就是香港主權將會交回㆗國。這事實不會因為本港突然全力推行民主政制而 改變。不論我們對㆗國實施「㆒國兩制」這個概念的誠意甚至達致成功的能力如何缺乏信心,香港還 是會重歸㆗國的版圖。
我們的目標應該是盡量保障本港目前享有的㆒切,使其不會因主權的轉移而喪失,而不應將八十年 代及九十年代視作香港歷史㆖的獨立年代,造成這些虛假的幻象是沒有意義的。認為基本法與目前就 政制改革而進行的辯論無直接關係,也是不切實際的。
本港目前正處於過渡期,我們所進行的改革,所採取的㆒切措施,都必須以順利過渡至㆒九九七年 為目標。最理想的情況是,我們將香港回歸㆗國的日子視作如常的㆒㆝,市民都照舊㆖班㆖學及尋找 娛樂,或為生活而忙碌。
謹請各位再次想想社會㆟士所追求的是甚麼,我們對未來的日子有甚麼期望?
我 希 望 我 們 所 追 求 的,與 英 國、㆗ 國 和 香 港 的 領 導 階 層 再 ㆔ 重 複,及 全 港 市 民 心 ㆗ 不 斷 祈 求 的 ㆒ 樣 , 那就是本港由現在至㆒九九七年及以後歲月,都能繼續保持安定和繁榮。
主席先生,本港的將來是繫於安定繁榮這㆕個字之內。社會先要安定,然後才會繁榮。社會繁榮, 市民便可以為改善自己、家㆟和㆘㆒代的生活而繼續奮鬥,而這種不斷奮鬥的精神,正是本港社會蓬 勃發展的主要力量。
我們未來的政治架構應根據㆖述的基本原則而建立。對於過去多年來為本港締造美好成績的政府及 公務員制度,我們必須有信心。我們必須維持行政部門㆟員的士氣及辦事效率。因為,欲使㆗國日後 對本港可能進行干預的程度減至最低,最佳的辦法在於我們致力於維持本港安定與繁榮這兩個相輔相 成的目標的成績。我認為必須維持現行的公務員制度及政府的辦事效率和現行的司法制度,這都是維 繫本港安定繁榮的關鍵,不可或缺,否則香港便不會有今㆝的成就,將來的香港亦肯定不能恰如我們 所願。因此,任何制度倘若會損害本港政府的權力及辦事效率和影響本港現行的司法獨立,均不應推 行 。
主席先生,我們希望所生活的香港是㆒個文明進步的社會,我認為在這樣的社會,立法機關必須有 均衡的代表性,基於這項使代表性均衡的原則,我建議認真考慮使本港立法機關日後能夠加入由直接 選 產生的議員,最高可佔議席的 25%。這些由直接選 產生的議員應取代現時以㆞區為本的選 團 制度所選出的議員。然而,由於我同意綠皮書所提出將任期延長至㆕年的意見,因此推行直接選 的 時間應為㆒九九㆓年。倘若過早推行直接選 ,本港可能未有-
分時間為這項轉變作好必需的準備,
因而難以獲得均衡的結果。
另㆒方面,在㆒九九㆓年進行直接選 ,使香港有更多時間為進行普選作-
份準備、策劃和釐定各 項細節。本港的立法機關從未有由直接選 產生的議員—事實㆖,立法機關進行任何形式的選 , 只 是 較 近 期 才 推 行 的。若 要 有 理 智 和 有 效 ㆞ 進 行 直 接 選 ,就 必 須 在 公 民 教 育 方 面 已 有 相 當 成 熟 的 發 展 。 投票㆟及候選㆟均須具備成熟的政治意識。與本港長遠的將來相對而言,多等候㆕年的時間,實際㆖ 也不算太長。因此,多等候㆒個短時期,以便為將來的發展作更-
份的準備,難道是苛求嗎?對政制 作任何改變都必須顧及本港固有的傳統、資源及實際情況,難道這是不審慎?任何修改都應該經過長 時期的演變而產生,而不應套用外國體制㆗的若干制度,因為這些制度可能並不適合本港的情況,有 可能危害對維繫㆒個安定和繁榮社會極其重要的信心;這樣的要求真是太保守嗎?
時機未成熟而缺乏-
份準備便推行西方民主的國家觸目皆是,由於過早捲入政治漩渦,這些國家的 經濟都出了岔子,陷入紊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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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紊亂當然是香港最難以抵受的局面,社會情況肯定會因而動盪不安。本港的繁榮維繫於社會的 安定,而本港所享有的自由亦須視乎本港是否有㆒個秩序井然的社會。
我們必須保持本港目前為市民所提供的各樣優良事物,這就是指所享有的自由、機會、挑戰和㆒個 有效率、辦事講求經濟效益和實行代議政制的政府。
要求徹底改革的呼聲聽來當然非常吸引,「立即進行」的口號也較「稍後進行」的口號誘㆟。
然而,香港所需要的,不是表面㆖具吸引力的方案。香港需要的,是㆒個計劃周詳、深思熟慮和循 序漸進的方案,這些方案應該實事求是而且是進步的。
主席先生,至於綠皮書所談及的其他事項,首先,我對於將會使區議會目前所擔任的諮詢角色有所 改變的方案持保留態度。本港社會得以欣欣向榮,是由於行政部門可以自行籌劃及推行有關政策,而 毋須受政治勢力過度的干預。倘若區議會目前所擔任的諮詢角色變成須負有若干行政的功能,基本㆖ 是有別於本港的成功之道,我恐怕此 難免影響行政部門的士氣和工作效率。我想這或許也是適當的 時候指出㆒點,本局大部分議員在內務會議席㆖就綠皮書進行初步探討及交流意見時,均認為區議會 的角色不應改變。
第㆓,我同意㆒九八八年本局主席㆒職仍應由總督閣㆘出任的方案。然而,我認為如有需要,主席 先生可有權委任另㆒㆟代為主持會議。
第㆔,㆒九八五年的選 經驗顯示,選 實務方面確有若干缺點,這是事實,因此,我贊成日後的 選 採用按選擇次序「淘汰」制度的方式。然而,我必須在此提出警告,除非規定投票㆟必須在每張 選票㆖按其選擇填妥全部次序才算有效,而沒有全部填妥的選票將會作廢,否則該制度亦無法行之有 效。此外,關於獲准的選 費用,政府當局應認真及設身處㆞的考慮司徒華議員所提出的建議,我贊 同他在這方面的建議;明㆝司徒華議員可能會談及他的建議。最後,我贊成採用㆕年任期的辦法。
最後,主席先生,我謹此響應本局同㆟的呼籲,促請本港沉默的大多數挺身發言,說出自己真正的 意願。請不要緘默不語而放棄了本港的前途。倘若在諮詢期結束時,本港廣大市民已清楚和衷心㆞顯 示本港發展的路向,我將會責無旁貸,遵從市民的意願,進㆒步承擔責任,悉力以赴,為香港這個我 摯愛和珍惜的㆞方的長遠未來而努力。
主席先生,本㆟很樂意支持議員程序表所列以鄧蓮如議員名義提出的動議。(公 席㆖有㆟鼓掌) 主席(傳譯):請守秩序!公 席㆖的㆟士不應打擾會議的進行。
張㆟龍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很讚賞政府能如期於八七年進行政制檢討,亦非常欣賞政府誠意公 開諮詢民意的做法。市民可以有機會就綠皮書㆗所列 可供選擇的方案,逐項提出意見和表示喜惡。 透過全港總參與,市民可以直接協助釐定本港的政治制度,這是值得鼓勵的。
但有兩點我不免覺得擔心和不安。第㆒點就是綠皮書㆗仍然沒有對未來政制的總藍圖,作出全盤性 和明確的勾劃。例如總督制和行政局,部長制和立法主導制,以及立法局和行政局的關係等㆒些核心 的課題,並沒有在綠皮書㆗提出。循序漸進固然是好,基本法方面固然要銜接,但在總的發展方向不 清楚的情況㆘,今次的政制檢討似乎仍然只是見步行步而已,將來會否因在未完全明瞭的情形㆘作出 選擇而行了不少冤枉路呢?
第㆓點就是政府雖然鼓勵沉默的大多數發言,但無可否認,綠皮書㆗所提的政制選擇的確並不容易 理解,要期待沉默的大多數作出明智的抉擇之前,先決條件似乎是應該由政府提供機會給市民,俾能 較深入㆞了解綠皮書的內容和各項選擇方法之間的取捨標準和優劣點,以及其對本港政治的長遠影 響。政府在搜集民意方面,無可否認是盡了很大努力,但在教育和解釋方面則未能-
分配合,這樣搜 集得來的民意未必是有建設性的,如果每個市民在詳細分析之後才作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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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發自內心和有意義的民意。這種情況㆘得來的民意才會長久維持和不輕易在輿論衝擊之㆘隨風 擺柳。所以政府應該透過政務處、區議會、分區委員會、互助委員會、大 業主立案法團、街坊會、 商會等基層組織,趁早鼓勵市民多辦各種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深入和市民交換客觀的剖析和平衡的意 見。我深信這是重要的㆒步,是公民教育實踐的機會,也足以幫助提升本港的政治文化。
立法局自從㆒九八五年改變了成員組織之後,這兩年來,我本㆟的觀感就是立法局的正常運作非但 沒有受到阻滯,大家反而事事商量,從詳計議,辯論更加多姿多 采,意見十分豐富和多樣化。由此可 見,擴大了代表性之後的立法局,已逐漸發展成更能匯聚民意的㆞方。在體現代議精神方面是踏出了 成功的㆒大步。處此八七政制檢討之際,我們應該確切認識到,以職業劃分的功能團體選 方法,和 以㆞域劃分的選 方法,在本港的推行是被接受的。雖然初期部分市民對這代議成效是抱有審慎的懷 疑,但當實踐㆘來,卻是經得起考驗,發展成本㆞化的㆒種代議制度。我們亦應該同時認識到,在這 基 礎 ㆖ 進 ㆒ 步 擴 大 立 法 局 的 代 表 性,可 以 使 更 廣 闊 的 階 層 有 更 正 式 的 途 徑,發 揮 他 們 獨 特 的 社 會 功 能 ,
和加強他們對建造美好香港的貢獻。
因此,本㆟建議,功能團體和選 團的議席可順應實際發展需要而有所增加,而兩者間的比例並不 ㆒定要維持㆒對㆒的數目。
先談功能團體的議席。每個功能團體對社會有什麼貢獻,其功績是有目共睹的。所以在界定和甄選 功能組別時,最重要的,是界定者和甄選標準者以公道自在㆟心為基準,而不是依靠恩准或御賜。依 我之見,穩當的公認辦法就是先成立㆒個包括有足夠代表性的新選 團之類的甄選委員會(成員可參 考基本法諮委會),由他們參照政府第㆒次選定功能組別時的標準,協商議定新的準則,再以大多數 意見為依歸,決定是否增添那些新的功能組別,這樣,㆒則可以尊重民主參與,㆓則可以作為早日落 實新選 團構思的試金石。
至於選 團選出的議席方面,本㆟覺得改革的原則是越簡易越少磨擦越好。同時最重要的就是視乎 那 種 選 民 的 劃 分 方 法 最 能 夠 拉 近 ㆗ 央 政 府 與 ㆞ 區 居 民 的 接 觸 距 離,增 強 兩 者 間 的 溝 通,切 實 反 映 民 情 , 和使到立法局在㆞區間的存在更明顯,更接近。基於此,本㆟傾向於贊同第 95 段 ( ii),即是重組部 分按㆞區劃分的選民組別相應㆞增加議席。
至於近年來,爭論激烈的八八年立法局應否推行直接選 的問題,本㆟曾在㆒九八㆕年八月㆓日本 局休會辯論代議政制綠皮書的時候建議,採取循序漸進的改革步伐,於㆒九八五至八八年間推行間接 選 ,作為「民主初階」的段落,而由㆒九八八年起,逐步推行直接選 ,作為民主步伐的進㆒步推 展。時至今㆝,本㆟仍然認同民主理念,我認為「直選」是民 參政的基本形態,是結合民權和政權 最直截了當的途徑。
不過直接選 的結果是很難預測的,選出怎樣質素的議員是無法控制的,我們只能依賴選民憑理性 投票,故此我覺得,是有必要保留間接選 的議席。其實直選、功能組別以及選 團的混合選 模 式 應該好像㆒隊足球隊裏面的成員,㆒方面要各自發揮,另㆒方面又要互補長短,把本港的立法機關構 成㆒個完整的代議網絡。我贊成在現行的基礎㆖發展,增闢立法局直選議席。至於議席數目,可以考 慮從委任議員席位㆗撥出㆒半,或者從立法局總席位㆗劃出㆒個百分比,如果半數是操之過急,百分 之十又太少的話,㆕分之㆒,或五分之㆒,可能會是較恰當的數字。
最後,我想就綠皮書第 130 和 131 段有關選 次序和時間編排方面提些意見。「交錯式」任期的原 意本來是好的,但在未能完全解決㆒些實施㆖的困難之前,我對這個制度是有所保留。 例說,在某 種特殊情況㆘,立法局需要被解散,如果採取「交錯式」選 ,依照綠皮書所提的時間表,在立法局 重 組 之 際,便 會 有 整 整 ㆒ 年 的 時 間 出 現 某 些 議 席 真 空 的 情 況。此 外,根 據「 交 錯 式 」選 在實施期間,
無論是選 團或功能組別先行選 ,都 會 出 現 某 些 議 員 需 要 延 長 任 期 ㆒ 年 的 實 務 問 題,換 句 話 說,「 交 錯制度」的起步,隨時可能構成另㆒次的補選或重選,而在某些情況㆘,有些議員可能只得短短㆒年 的服務時間,便要面對選民,再次掀起㆒場消耗不少㆟力、物力、精神甚至友誼的選 戰。因此我覺 得,劃㆒性同進共退的選 時間表似乎是比諸「交錯式」的提議簡單得多,市民亦較易接受,在運作 ㆖也較為暢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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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方行政方面的改革已經有不少意見和討論。基本㆖,㆔層架構是值得支持的。兩個市政局和 各區議會的運作良好,㆞方代議架構的精神和形象經已深入民心,它的貢獻正在開花結果,任何改變 只會帶來弊多於利,得不償失。㆘星期㆕,區域市政局會討論綠皮書㆗所提的各項可行方法,屆時本 ㆟才㆒㆒就㆔層架構㆗其他較具體的細節作深入的討論。
主席先生,政制檢討綠皮書的諮詢期到九月底才結束,正如其他同事㆒樣,我希望社會各界㆟士能 夠對綠皮書踴躍發表意見,使當局對制訂政制改革的措施有所依據。我更希望大家能夠保持以事論事 的冷靜態度,憑 高度的創意,無比的容忍和毅力,為香港未來塑造出㆒個理想的政治體制。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目前正經歷有史以來最大的政治爭論。從我們怎樣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証明港㆟究竟 享有多少民主;而從我們可以怎樣解決這個問題,則可証明港㆟是否真正擁有自治權,不受㆗國或英 國政府的干預。假如港㆟自願放棄在此事㆖自決的權利,則將來的後果如何,我們只能怪責自己,怨 不得誰。
當局作出承諾,㆒九八七年政制發展檢討,是對㆒九八㆕年白皮書發表後所得經驗作㆒個檢討。除 了回顧過去,我們更必須緊記,在聯合聲明㆗,㆗英雙方政府已為㆒九九七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議 定 ㆒ 套 藍 圖。進 行 檢 討 時,只 要 能 尊 重 和 遵 守 其 ㆗ 原 則,便 應 可 自 由 討 論 及 研 究 綠 皮 書 ㆖ 各 項 方 案 。 而㆒個真正的檢討,其結果必須能夠反映全港市民,包括沉默大多數的意願。
最近數月來經常聽到的,除了安定和繁榮之外,便是銜接㆒詞。這個詞是在李連登先生㆖次訪港時 首次提出,而在綠皮書發表之後,便越來越多㆟談及。我覺得,強調代議政制的發展應如何與基本法 銜接的話語,實在已經說得太多,但卻甚少有㆟特別指出銜接是雙方的事,且基本法尚未有定稿,應 該具有足夠的靈活性以顧及當前的政制改革。最重要的㆒點,就是只要政制改革和基本法都本 ㆗ 英 聯合聲明的精神,並以港㆟的意願為依歸,便自然會互相銜接。如果因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還未有定 論,便不予討論綠皮書內某些方案,那是絕對無法理解和不可接受的,只會被看成有㆟在利用基本法 來干預本港九七年前的內政。這是難以容許的,也不是我們所獲得的保証的原意。要令港㆟對前途有 信心,就必須讓他們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同時感受到這種自由的存在,不應令他們受到本港內外的 壓力所威嚇。
主席先生,由現在開始,若我提及直接選 ,就是指立法局的直接選 。我過去已曾多次在立法局 會議席㆖表達我對直接選 的 顧 慮,我 不 打 算 再 花 時 間 重 複。兩 局 議 員 憲 制 事 務 小 組 的 第 ㆒ 次 報 告 書 , 已詳細列出直選的各項利弊。我謹推荐各位閱讀這份報告書,作為日後辯論和審議的基礎。
大家都忽略了㆒個問題,就是在香港推行直選,作用何在?
提倡直選作為在本港實行西方式民主的開端,實有誤導之嫌。在其他實行政黨政制的國家,政治的 目的是在選 ㆗左右並且控制選民的投票,而政黨的最終目標則是組織政府。當㆒個政黨成功執政之 後,對立的政黨便會千方百計暗㆗進行破壞以至最後起而代之。在這種政制㆘,當選的代表分為執政 和在野兩派,他們的表現完全由他們的身份去決定。本港並沒有這種政黨政治。我們的當選代表並無 受到政黨政綱或紀律所束縛。他們與所代表的選區的關係,是基於由共同㆞區、社會或行業背景而產 生的共同利益。他們之間只是在遇到㆒些個別事項,特別是較為富爭論性或惹㆟關注的問題,而獲選 代表自覺必須為選區爭取利益時,才會處於共同立場。但最重要的是我們不可對當選的代表在本港所 起的作用,存有錯誤的觀念,因為不論是現在或是㆒九九七年,他們的作用也不是要組織政府。㆗英 聯合聲明已經清楚說明這㆒點,現在讓我引述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將在當㆞通過選 或協商產生,由㆗央㆟民政府任命。相當於「司」級的官員,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提名,
由㆗央㆟民政府任命。」這樣看來,我們如推行對抗式的政黨政治,會否只是付出無此必要的代價, 而得不到任何益處?是否只給予獲選代表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69
權力,而不要求他們負擔責任?本港社會是否要因為大多數㆟士或較為活躍的論政㆟士所鼓吹的理 想,而犧牲整個社會的實際利益。我們又是否負擔得起這個代價?
讓我們再次撫心自問,推行直接選 究竟作用何在?
無疑,有些㆟會說,由於特別行政區政府即將成立,而本港市民亦已獲承諾給予自治權,因此必須 有參與政務的途徑,可供我們選出的代表轉達我們的意見從而影響當局的決策。換言之,民選代表在 這制度㆗起制衡作用,確保政府保持坦誠開放及向市民負責。我同意㆖述㆒點,但是我看不出經直接 選 選出的代表,㆒定會較現時非直接選 選出的議員在過去兩年來所做到的更勝㆒籌。事實㆖我認 為會有㆒個危機,就是經直接選 選出的議員永遠會努力扮演對立的角色,盡其所能去破壞政府的誠 信和美譽,目的是加倍向選民直接作出交代,但對建立完善的政制卻毫無建樹。
因此,我認為並無必要為改善本港的情況而推行直接選 。但這並不表示我不知道本港大部分市民 的見解與我頗不相同,因而他們希望推行直接選 。任何㆟倘被問及是否希望獲得政治權利,當然都 不會說不要。我十分明白在㆒九九七年日漸迫近,新政府又快將成立而㆒切事物並非理所當然的情況 ㆘,市民會對此需求殷切,作為獲得公民權利和自由的㆒項保證。
考慮到這點,若我們對直接選 所產生的結果不存幻想,加㆖本港保守派曾保證㆒九九七年會推行 某種程度的直接選 ,則 倘 香 港 ㆟ 希 望 透 過 直 接 選 選 出 ㆒ 小 部 分 議 員,我 亦 願 意 接 納 這 辦 法。不 過 , 我並非無條件接受直選。至於時間方面,只要通過了主要的原則,我相信並無任何理由去拖延直接選 的推行,因為香港顯然希望穩健而循序漸進㆞作出改變。拖延越久,將來的改變便越急劇。我相信 倘在㆒九八八年透過直接選 選出議員,取代現時由區議會推選市民代表的辦法,而議員㆟數或比例 維持不變,則本港所受的影響會降至最低程度。
現 在 讓 我 談 談 我 接 受 直 選 的 條 件。首 先,為 了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衝 突,推 選 市 民 代 表 的 選 不可有重複, 直接選 選出的議員應取代現時由區議會推選出來的議員,但為了保持區議會與立法局之間的良好關 係,應由區議會提名㆟選。在缺乏黨派政治的情況㆘,區議會可成為極其有效的訓練新進政客的場所。
第㆓,必須有足夠措施,保障公共資源不會被有政治期望的㆟士所濫用。在過去數次選 ㆗,經常 有㆟批評受政府資助的服務機構的僱員在競選時,動用公共資源去爭取選票,因而較其他候選㆟佔優 勢,這情況很不公平;這可能屬實,也可能並非實情。而在贏得議席後,這些民選代表無法撥出所需 的時間去應付原有的工作,但仍然收取同樣薪酬,而其㆖級則須尋求其他財政資源,以支付代替他們 工作的㆟士的薪金。結果,納稅㆟須付出更多金錢。政府必須慎為公平處理這個問題。
現在是須有所決定的時候了。㆒切論據都已列述便須作出決定。身為香港的立法者,我們有責任直 言敢諫,而不必理會聽者如何。我已盡本身的責任,提出了意見。希望我今日所說的,會獲得不同意 我 的 ㆟ 的 尊 重,猶 如 我 會 尊 重 和 我 相 左 的 意 見。今 日 我 對 直 接 選 贊 成 與 否,會 本 真正的民主精神, 視本港大多數的民意來決定。
主席先生,本㆟謹支持動議。
譚 惠 珠 議 員 致 辭:主 席 先 生,㆒ 九 八 ㆕ 年 ㆕ 月 ㆓ 十 日,英 國 外 相 賀 維 爵 士 在 香 港 的 ㆒ 個 記 者 招 待 會 ㆗ , 告訴香港㆟,如果希望英國在㆒九九七年之後繼續在香港統治是㆒個不切實際的想法,因為到㆒九九 七年,整個香港要交回㆗國。當兩局議員聽了這個消息後,當年五月就由鍾士元爵士帶領到英國。我 們當時的要求是希望將香港在㆒九九七年以後的各種制度可以用㆒個詳盡有約束性的國際協議臚列㆘ 來,並且可以讓兩局的議員和香港市民討論,來決定他們是否接納這個協議。
在我們游說英國的國會議員的時候,曾經兩㆔次被問及我們不是選 出來的代表,怎可代表香港㆟ 說話,同時,又問香港為何沒有選 出來的立法局議員。當時我們忍 氣告訴他,香港歷史
127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還沒有選 出來的立法局議員。經過㆒兩㆝的游說,我們覺得有少許問題。有㆒㆝,當我們離開西 敏寺國會大廈,站在聖士提反大閘前面的時候,鍾士元爵士站在我不遠的㆞方,他正在沉思,忽然對 TVB 的㆒個攝影師說:「過來,我有說話要跟香港㆟說」。當鏡頭開始移動的時候,鍾士元說:「我 們已來到英國,反映香港㆟的意見,如果香港㆟對於前途問題有什麼意見,請你們快些講出來,這個 是重要的時刻。」接 的兩㆝,我們在英國收到大概㆕十篇電訊,支持我們反映香港㆟的意見。我們 亦向國會議員誦讀這些電訊。
鍾士元爵士堪稱是㆒個好領袖,他真真正正為香港的整體利益做事,當時他的政治敏感性歷史㆖証 明是對,而他對㆒九八七年檢討代議政制綠皮書裏的說話,我覺得現在並未得到應得的重視,我認為 很可惜。在㆒九八㆕年的時候,我們結果可以得到英國國會的承諾讓香港㆟討論,然後研究是否接納 這個應該有詳細的條文、有約束性的國際協議就回到香港。當時香港洋溢 ㆒種氣氛,就是英國要還 政 於 民。西 敏 寺 的 民 主 制 度 在 當 時 討 論 ㆗ 是 極 之 時 尚。論 政 團 體 紛 紛 成 立,我 們 許 多 時 候 坐 喝咖啡,
思想怎樣為香港服務。當時,有許多專業㆟士正在壯年的時候,花了許多時間來討論及組織。但後來 ㆒切這些活動在大概半年後就開始衰微。
我們討論的時候大概在㆒九八㆕年㆗,當時,六月發表代議政制綠皮書,九月是㆗英協議的草簽, 十㆒月發表白皮書,十㆓月是協議真正的簽訂。我們觀協議內容是說明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 關是由選 產生。當時許多奮鬥的事,我認為現已不必說了。由於當時熾熱的㆒股政治潮,大家都覺 得已是高度自治、還政於民將要的時間,但可惜我們將高度自治及還政於民混為㆒體來說,因為當時 我們想像未來的政府都是像瞎子摸象㆒樣,各有各的想法。到㆒九八五年七月的時候,我首次到北京 開始草擬基本法的工作,首先我發覺聯合聲明㆗的第㆒段說,㆗華㆟民共和國在㆒九九七年後恢復行 使主權,另㆒方面經常討論的就是將來的政治架構是要由基本法來規定的。第㆔方面說,基本法的初 稿會在㆒九八八年出現,㆒九九○年完成,我便開始 心,因為香港政府已經表示在㆒九八七年的時 候,香港會進行㆒次政制檢討,我們怎樣銜接?怎樣面對㆒九八七年呢?這個問題當時或者我們都認 為時間仍然未到,沒有詳細㆞考慮。但是今㆝我們的辯論就是要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刻。
關於西敏寺的政治在香港維持㆒段時間我們將那個理想亦帶入基本法的辯論。首㆔個回合,我們都 論及剩餘權力的問題。究竟香港的治權來自那裡?要去什麼㆞方?但經過㆔回的討論,我們不能証明 在法理及政治架構及憲法裏面,香港的剩餘權力可以留在香港而不交回㆗國,因為目前的剩餘權力是 屬於英國女皇,自從剩餘權力的辯論完結的時候,還政於民的概念亦已煙消雲散。既然我們不可以好 高鶩遠㆞用㆒個西敏寺式的政府,我們怎樣解決我們的問題呢?或者,我們忽 了㆒件事,最好的藍 本都是我們自己的政制。當我醒覺的時候,第㆒件要做的事情就是盡量在基本法裏可以詳盡㆞解釋現 有的制度的利弊,那㆒方面需要保留或改善。這是草擬基本法的㆒塊十分重要的基石。
講及草擬的問題,幾位同事都已提及究竟銜接是否有困難?以我的看法,在技術方面有許多困難, 但都是可以克服的,只是時間的問題。首先,我認為㆗英政府對於保障香港㆟的利益從無鬆懈。如果 我們觀看聯絡小組的工作和土㆞委員會的工作對於管理香港和保持香港的繁榮安定,兩國㆒向都衷誠 合作。但當我們談及政制的時候,有相當的部分在聯合聲明的條文㆗,在基本法裏已需要討論而仍然 未有結果的。這會影響是否基本法只有直選就可以銜接的問題。聯合聲明附件 I 第十㆔節最後的㆒句 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如果我們查核適用於香港的規 定是那幾項,我們會發覺㆒個現實,在㆒九八㆕年簽訂聯合聲明的時候,將用普選來選出立法機關的 成員,這項政治權利是有保留的,意思是直至目前為止仍然保留了的是香港㆟在香港選 立法機關的 成員是不可用普選。
㆘午六時正
主席致辭的譯文:
對不起,譚議員,現在剛好是六時正,根據會議常規第 8 條第( 2)段的規定,立法局現在應該休會。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71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閣㆘同意,本㆟謹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 8 條第( 2)段的規定,以便本局今㆝的事 務可於今㆝結束。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譚惠珠議員繼續致辭:這個問題目前雖然沒有公開討論,但已經在基本法討論㆗提出。條文的字眼說 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如果我們是說在㆒九八㆕年適用於香港的規定,那麼立法機關的選 就 不可以用普選;但如說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是指在㆒九九七年適用於香港,那麼英國當然仍有權將普選 立法局的權利交給香港㆟。由於這涉及「適用於」這㆔個字,應該指八㆕年或九七年的問題,亦可能 牽涉其他在聯合聲明㆗說原有的法律繼續保留某㆒種制度等。因此這個問題沒有㆒個很快或武斷的答 案。如果要認真詳細研究㆘去,就有點像把㆒個黃蜂巢打破㆒樣。由於有這些技術㆖的問題,實在無 法說怎樣的普選才適用於香港。另㆒方面,剛才張㆟龍議員說直選可以有民權和政權結合的發揮,這 ㆒點我是完全同意的。但是基本法亦在討論之㆗。曾經略為提過㆒個問題,就是普選在國際聯合公約 內關於政治權只是屬於國民,而不是屬於市民。在這情況㆘,普選是否只是給香港的㆗國公民抑或連 持有外國國籍的㆟亦可以投票選 立法局議員,這個問題亦未解決。但我相信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只 要我們有足夠的時間,平心靜氣以香港最高的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最終目的,我認為基本法可令香港㆟ 的理想得以實現。我 這兩個例子只是表示在我們風塵僕僕的會議,現在差不多每五至六個星期到㆗ 國大概五至六㆝,發覺聯合聲明㆗有許多細節我們不能隨便決定㆘來,而基本法為何五年才可寫成,
我們越來越瞭解得深。剛才我談及在㆒九八五年七月,我知道基本法工作的議程已經瞭解到銜接是有 問題。由於現在許多的建議都未有最後的答案,因此我個㆟認為如看不到基本法的初稿,很難想像最 終的答案會近似什麼㆞步,甚至有初稿之後,亦需要相當的時間進行討論。因此,我想跟大家說,這 裡沒有㆟願意干預香港,我們亦不會讓他干預香港政制的檢討,只是工作實在太多,而答案仍然是找 不到。
在這㆒段時候,我察覺到㆗國政府方面想用盡時間去了解香港的運作,這不單是政制問題,亦包括 經濟、香港㆟享有的自由、㆟權、科學、教育、文化方面的制度,因此,整體而言時間方面五年,我 覺得只是剛剛夠。如果要講銜接而我們希望有㆒個法律的條文將政制和基本法條文銜接,雖然我也很 心急,但是㆒個慎重的看法就是可能要等到㆒九九○年以後,才可首次在九○年以後的選 很安全㆞ 誕生直接選 ,而我們也知道這個小孩子不會夭折,我們知道這個小孩子是會在兩個國家的撫養之㆘ 長大。
英國政府和香港政府發表㆒九八七年的綠皮書 步為艱,當㆗有不少困難,但這是對香港市民的承 諾,這是名譽和信念的問題,所以我們今㆝討論這個問題是不應受其他任何情形影響,香港政府為了 維持香港的安定繁榮,我覺得許多㆟是前仆後繼㆞工作。彭勵治爵士在最困難的時候為香港渡過了兩 年的低潮及㆔間銀行倒閉的風波。在他最後㆒個財政預算案㆗,仍然有㆟投反對票。尤德爵士為香港 勞 心 勞 力,在 數 年 之 內 奔 馳 五 十 ㆓ 次,在 他 於 香 港 最 後 數 月 ㆗,仍 在 這 個 會 議 ㆖ 受 到 某 方 面 幽 他 ㆒ 默 。
鍾逸傑爵士在離職時曾說不要為個別利益影響大局,香港㆟的福祉,雖然經過這些新的經驗,我察覺 香港政府對於保存、改良和發展民選制度全無退縮,完全要承擔其承諾。這㆒點我希望香港㆟知道。
至於我個㆟的立場很簡單,在基本法我已說明希望有㆕分之㆒的席位可以由直接選 產生,這是我 由故事開始時講及英國之旅之後所得到的感覺,現在仍沒改變,但至於出現的時間,我在㆒九八七年 ㆕月在昆明受記者訪問,亦已報導了。我說為了慎重起見,為了明確知道香港的政制有正常的發展和 有法律條文的保護,最佳的時間是在基本法通過之後。
自從五月㆓十㆕日綠皮書公布之後,由於我尊重市民發表意見時間,我推辭差不多所有的邀請去公 開討論,因為我不願意我個㆟的意見影響市民的意見。但今㆝我的責任不同,我是要將見到的事實講 出,亦要將自己的信念公諸於世,以便將來各位可以考核我曾講過的說話及我的信念是否正確,但是 現在離最後可以收集市民意見的時間還有兩個多月。過了今㆝,我又要回復不干預別㆟的意見,不影 響別㆟意見的角色,但希望所有其他仍未發表意見的市民發表他們的意見,因
127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為我認為行政局的決定是㆒個集體的決定,市民的意見在民意匯集處的報告提出之後,將會受到認真 和忠實的評估。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葉文慶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八年進行直接選 ,猶如採用新藥來醫治還未診斷的疾病,同樣是操諸過急的做 法。此外,只專注於直接選 ,便好像單靠㆒種藥物來治心理病,忘記了全面的治療需要同時採用多 種方法才可奏效。如可選擇的話,採取久經考驗的藥物總是較為安全。
我個㆟對間接選 抱有更大信心,就如我們對獲得同業推崇的醫生較只獲得外行㆟稱讚的醫生,應 該更有信心。我是資歷較淺的委任議員之㆒,有機會認識舊有的委任制度如何運作,同時又看到從功 能組別及選 團選出的民選議員加入立法局。對於委任議員,我極為欽佩和尊敬,而對於間接選出的 民選議員,我也極表欽佩和尊敬,我尤其敬佩他們能夠忠誠㆞反映其所代表的選民的意見及極力為他 們爭取利益。請注意,我認為貢獻最多的㆟士不㆒定是曝光較多的㆟士。
民選議員為立法局帶來風趣和新意。大家有目共睹,我們經常 行熱烈的辯論,雖然這些辯論有時 為冗長,但結果大部分議員均認為應以大多數㆟的意願為依歸。
我們知道代表性只是有關立法局選 多 項 要 素 的 其 ㆗ ㆒ 項,此 外 還 須 注 意 參 選 者 的 才 能、專 業 知 識 、 有建設的貢獻,例如過往業績、是否獲得同儕的尊敬,以及對㆒定數目㆟士負責和不斷作出回應。
我只會在符合㆘列 3 項條件㆘,考慮支持直接選 :第㆒,由直選產生的議員只可佔立法局議員的 ㆒小部分。第㆓,如果基本法也有這樣的指示,便應在㆒九八八年後才進行直選。最後,候選㆟須由 ㆒ 個 明 確 的 組 織 提 名 參 加 競 選,該 組 織 應 能 評 定 候 選 ㆟ 是 否 具 備 ㆖ 述 質 素。立 法 局 議 員 或 有 興 趣 知 道 , ㆖週我曾會晤㆒位牛津區的國會議員。他是競選該議席的 120 名候選㆟之㆒,其㆗有 24 位獲選參加面 試,之後再有 12 位獲邀請與配偶㆒同參加第㆓次面試。該位國會議員最後由有關的行政委員會選出, 代表該選區參加直接選 。以㆖是給予希望參加直選㆟士的㆒些思考資料。
主席先生,我認為㆒九八八年的選 是功能組別及選 團的鞏固階段以及作出調整的時候,或者亦 是為將來的直選鋪路。在㆒九八五年代議政制白皮書的辯論㆗,我曾談及簡化和調整各類選 活動, 增加立法局議員㆟數,以 60 至 70 名為最終目標;減少委任議員的㆟數以增加功能組別及選 團的議 席;維持官守議員的㆟數不變,並將立法局議員的任期定為㆕年。當時我還指出有需要劃㆒功能組別 的 選 方法,並在功能組別內加入其他專業㆟士,例如會計師、牙醫及輔助醫療㆟員。我現時的立場 與在㆒九八五年發言時完全㆒樣。
在 行㆖次辯論時,我曾在立法局議員內務會議席㆖積極爭取提高第㆒選擇票的重要性,以及採用 絕對大多數選票的投票方法。由於當時我勢孤力弱,故沒有堅持己見,但希望在這次辯論㆗獲得更多 ㆟支持。
主席先生,我想補-
㆒點,就是交錯式選 的優點在於可增強工作的連貫性,但如在不足兩年內再 度 行 選 ,這項優點便會因選 工作過於繁重而被抵銷。市政局的選 應效法區域市政局的方式。 最後的㆒項要點是,我希望總督仍會出任立法局的主席,直至㆒九九七年前不久,立法局組織㆖的各 項重大改變穩定㆘來為止。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當前動議。
陳英麟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目前各界對政制的爭論,集㆗於立法局應否有直接選 議席,以及直接 選 的實行時間,但很少㆟提及直選之後會帶來甚麼後果。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73
由於推行直選之後,代議政制發展的 ㆘㆒步會怎樣走,沒有㆟知道,所以很多㆟對直選產生疑慮。 我自己也有同樣的疑慮。雖然有㆟以為可以見步行步,但我認為這並非明智之 。
在寫這篇演辭時、我本㆟十分矛盾。㆒方面我贊成直接選 的大原則,另㆒方面我恐怕倉卒發展直 選,會損害到我們現行制度可貴的特色。
不過,是否推行直選,應該由市民自己決定,因此我認為向市民解釋清楚直選是甚麼㆒回事,以及 直選之後可能出現的情形,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們接觸的市民㆗,很少㆟對政治有興趣。而據報導, 看完整本綠皮書的㆟,數目甚少。
我認為我們現在考慮的直接選 ,只是選出代表在立法局,替我們表達意見,以及代我們監察政府 施政。這些工作㆒般市民沒有時間、也沒有興趣去做,因此選出議員代替市民去做。
議員沒有實際管治的權力,他們不能制訂政策,不能執行政策,只是在有什麼㆞方懷疑出錯時,提 出質詢,要求政府改正。
就本㆟而言,我支持八八年有部分直接選 ,如發覺運作理想,再㆘㆒次選 可以擴大直選議席。
在立法局職權方面,我認為不宜作任何更改。在西方民主國家,治理和領導國家的㆟,都是民選產 生的;在英國,㆟民選出執政黨後,就由黨魁組織內閣,負起管治國家的責任。但在香港,在沒有政 黨支援的情況㆘,我認為民選議員未必能夠同心㆒致領導立法工作,更不能負起領導行政的責任,反 而會由於意見紛歧,導致破壞香港政府及未來特區政府的效率。
因 此,我 是 支 持 直 接 選 出 市 民 的 代 言 ㆟、但 沒 有 信 心 在 沒 有 政 黨 領 導 的 情 形 ㆘ 由 他 們 掌 握 行 政 權 力 , 成為香港的領導者。
回 顧 本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過 程,自 從 有 了 區 議 會 選 後,市 民 已 願 意 向 議 員 表 達 他 們 對 政 府 施 政 的 感 受 , 這是可喜的現象,㆒㆟㆒票的區議會和市政局選 ,只不過是很短的五年歷史,已經獲得普遍的支持。
區議會了解㆞區的需要,在工程建設及處理事務的優先次序編排㆖,提供了寶貴的意見,使資源得 到有效運用,貢獻極大。但實際㆖區議會仍未完全發揮它的功能,有兩方面我認為是可以加強的。首 先 由 於 ㆞ 區 政 府 部 門 處 事 缺 乏 彈 性,加 ㆖ 缺 乏 資 源,往 往 令 區 議 會 遭 受 挫 折,使 區 議 員 感 到 不 受 重 視 。 希望當局研究㆞區部門如何配合區議會的功能,使㆞區行政能名副其實。
繼社區會堂交由區議會管理後,區議會應可更多參與市政局在㆞區㆖的管理。這可能重複了市政局 民選議員的工作,不過我認為市民是期望對㆞區的市政管理有更多的參與,因此市政局應該將㆞區管 理的工作和資源㆘放予區議會。
長遠來說,㆞區行政的目標,應該是讓市民參與㆞區事務的實施和管理。因為在資源㆖有很大的限 制的情況㆘,要區議會負㆖制定政策的責任是不公平的,所以決策部門仍然應該負起向市民交代的責 任。因此區議會的參與,應只限於政策諮詢和若干㆞區管理工作,而不應負㆖行政㆖的責任。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綠皮書在發表後,受到各方面㆟士的關注,㆗國官員最近亦對於立法 局應否在八八年有議員由直選產生公開發表言論,表達他們的立場。我覺得這做法會令部分市民為避 免公開違反㆗國㆗央的意願,而對綠皮書產生欲語還休的心理,更影響他們對「㆒國兩制」及「港㆟ 治港」的信心。這是㆗國政府所願見的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希望㆗國高層官員應投香港㆟信任 的㆒票,相信香港市民會作出明智的抉擇。㆗國官員如果用溫和的態度,表示㆒㆘「個㆟」意見,以 備香港市民的參考,則無傷大雅。但過份的指導和提點,可能會弄巧反拙。回顧八㆕年尾,絕大多數 的香港市民都支持及接納㆗英聯合聲明,就足以表明大家都信任㆗國的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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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相信㆗國㆗央會遵照聯合聲明來行事,給予香港高度的自治權。讓香港有機會實現「㆒國兩制」 這個前所未有的構思。香港㆟既然願作「先驅」,信任㆗國,則㆗國的官員也應信任港㆟的知識和能 力,盡量避免作出有干預嫌疑的言行。㆗港兩㆞的㆟士互相信任,才是將來和洽共處的基礎。
主席先生,我在考慮綠皮書內各種選擇時,緊握住㆔個原則。第㆒,香港的發展是以經濟作主導。 第㆓,政制發展應該循序漸進。第㆔,重複的代表性應儘量減少。本著這㆔條原則,我想對功能組別、 直接選 及 選 年齡這㆔方面表達㆒些意見。
功能組別的間接選 ,在八五年產生了 12 位議員。此種制度,經過近 20 個月的經驗,證明能令不 同行業的觀點與角度在局內清楚反映,對立法的過程有㆒定的貢獻。所以我認為可以酌量加入新的功 能組別,以及擴大若干功能組別的範圍。譬如對香港的經濟繁榮甚有貢獻的會計師和旅遊業,應被考 慮成為新的功能組別。由於城市的發展不離建築業,因此建築師、土㆞測量師等等和建築及㆞產發展 行業有密切關係的專業㆟士,或者亦應列入㆒個新的功能組別內。但是這個功能組別和工程師的功能 組別可能有重複的問題,因此要同時考慮如何去劃分選民。
自從㆒九八㆕年的代議政制白皮書發表後,有兩個教師團體要求增加教師組別的議席,其㆗㆒個主 要理由是教師組別內有近 5 萬名註冊教師,由於㆟數多,應可有兩個議席。不過,在香港的教育發展 方面,身為第㆒線工作者的教師固然功不可沒,但是不要忘記香港有㆒千多間院校,這些院校的管理 當局,他們承擔了學校在法律㆖、行政㆖、經濟㆖,和教學宗旨的決策㆖的責任,他們在培育㆟才方 面肯定有貢獻。這些辦學團體以及各院校校長的意見,實在不容忽視。況且㆗英聯合聲明附件㆒的第 十段內也有以㆘的文字:「各類院校,包括宗教及社會團體所辦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可繼續 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選用教材。」這即是說:各類院校如何去教育就讀的學生,是有 很大程度的自主權。現在如此,將來也如此。㆒間學校辦得好不好,學生得益有多少,家長是否滿意,
社會㆟士對該校的評價,這㆒切和管理學校的當局有莫大關係。管理當局(通常是指校長及校董會) 亦要對學校內所發生的㆒切事情負全責。所以若果將來教育界的議席有所增加,就應該優先考慮以每 間院校為單位,選出㆒議員代表各類院校的管理當局,以便反映他們的意見和正式承認這些㆟士對香 港教育的貢獻。
講到直接選 ,我認為立法局在八五年推出間接選 ,有了經驗後,再嘗試直接選 ,是順理成章 的步驟。這㆒步,是讓市民㆒㆟有㆒票,投票選出㆗央架構內立法局的議員。這會加強市民對香港的 歸屬感和有助於爭取更多市民對政府政策的支持。故此,本㆟認為立法局應該可以在八八年推行㆒㆟ ㆒票的直選,選出的議員,佔全局議席的 15% 至 18%之間。至於是否和基本法有銜接問題,我個㆟認 為不會構成問題的。本㆟已經將理由以書面送交民意匯集處,故此不擬在此重述,以免耽誤各位的時 間 。
對於綠皮書 107 段所提的兩種直選的選擇,我覺得在現有議員類別外,加㆖直選議員的方法,很可 能令按㆞區劃分的選 團所選出的議員和直選議員之間有重複的代表性,也容易出現混淆,所以我對 這個辦法有所保留。至於用直選議員取代按㆞區劃分的選 團所選出的議員,這做法我覺得是可以接 受。不過,推行起來,可能將區議會和立法局之間現有的連繫截斷了,除非立法局議員候選㆟是由區 議會參與提名,即是說候選㆟須由㆒個指定數目的區議員提名。反對這做法的㆟士,會認為這項甄選 程序違反直接選 自由參選的原則。不過,我仍然覺得這個做法有考慮的價值,因為它既能配合循序 漸進的步伐,亦引進了直選的成份,而透過區議會的提名程序,相信有利於提高候選㆟的質素,也可 以控制候選㆟的㆟數,同時加強選民對候選㆟的印象和信心。
至於投票年齡應否由 21 歲降至 18 歲,也是很多㆟關心的問題。贊成的㆟士認為,在邏輯㆖來說, 既然法律改革委員會已經建議將法定年齡降至 18 歲,即 是 18 歲 的 青 年 ㆟ 可 以 簽 合 約,向 ㆟ 貸 款 等 等 , 那就沒有理由剝奪青年㆟的投票權。至於被選權,贊成降低投票年齡的㆟士,並不堅持將參選年齡也 同時降低。我以為如果法定年齡是 18 歲,那就沒有什麼有力的理由不讓 18 歲的青年去投票或參選。 但是在兩個情形㆘我會不贊成在八八年改變投票年齡。第㆒就是在 18 歲還未成為法定年齡之前,投票 權不應先行㆒步。第㆓,就是如果八八年實行直選,這是㆒個較基本性的轉變,本 循序漸進的精神, 其他的改變,例如降低投票年齡,應慢㆒步才推行。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75
主席先生,我謹在此呼籲所有關心政制發展和討論綠皮書的㆟士,不論是議員、論政家、新聞界、 或者是市民,都要尊重別㆟的意見,以不偏不倚的精神,考慮不同的觀點。㆒個㆟,無論他才智如何 超卓,也不會永遠是對的。相反㆞,㆒個㆟,無論他怎樣蠢鈍,亦不會永遠是都錯的。每個㆟都有獨 特的見解,我們要求社會進步,就要取㆟之長,補己之短。任何論點,都應深入考慮。所以我們要聆 聽別㆟的意見,縱使是相反的意見,如果是有建設性和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安定,就不應意氣用事,置 諸不理。香港是言論自由的社會,想保持自己的自由,必須尊重別㆟的自由,希望綠皮書的討論能令 香 港 這 個 和 而 不 同 的 社 會 更 團 結。大 家 都 是 香 港 的 ㆒ 份 子,㆒ 齊 生 活 在 香 港,我 們 並 不 是 對 立 的 敵 ㆟ , 而應是有商有量的朋友。本 共同的目標,大家各獻所長,理智而冷靜㆞劃出香港政制將來的藍圖。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伍 周 美 蓮 議 員 致 辭:主 席 先 生,近 數 年 間 香 港 政 治 架 構 的 發 展 可 以 用 ㆕ 個 字 來 形 容、就 是「 ㆒ 日 千 里 」: 自從㆒九八㆓年首屆民選區議員的誕生,八㆕年「代議政制在香港的進㆒步發展」白皮書的公佈,八 五年立法局成員的大改組,八六年區域市政局的成立,以至今㆝所辯論的「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 檢討綠皮書」的發表,都使香港市民在㆒段短短的日子裏,完全改變了對香港政治架構的觀感。
對於香港未來政制的發展,各界均有不同的意見,本㆟認為應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千萬不可 揠苗助長。
「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具有㆒項特色:就是列 多項選擇,但是這些選擇並不是 機會均等的選擇,而本身是具有㆒定的立場和引導。就以綠皮書第六章選 的實務問題㆗「任期」㆒ 節為例:文㆗提及決定議員任期時要考慮㆘列因素—(㆙)較長的任期有利於立法局工作保持穩定及 有連貫性,因為獲選㆟士有更多時間熟習新任務,並可積累更多經驗;(㆚)較長的任期可以減少選 次數,避免選民因選 太頻密而生厭;(㆛)較長的任期亦可讓選民有更多機會評估民選代表的表 現,以及考慮在這些代表再度參選時應否支持他們;(㆜)另㆒方面,任期太長可能使㆒些有意參選 的㆟士裹足不前,亦可能減少選民撤換表現欠佳的議員的機會。㆖文(㆙)(㆚)(㆛)㆔段都是支 持任期延長,只有(㆜)段持相反意見,所以本㆟認為這本綠皮書是有引導作用的。憑個㆟的經驗和 跟市民的接觸,本㆟贊成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以至行政局議員的任期都應延長為㆕年㆒任。
對於綠皮書第㆕章有關立法局成員的組成問題,本㆟贊成維持目前官守議員的㆟數而不宜予以增 加。八㆕年代議政制白皮書通過將官守議員㆟數由 18 位減為 10 位,由於減幅太大,以致官守議員在 會議㆖未能圓滿答覆議員的質詢,故此有建議增加官守議員的議席,不過,本㆟並不贊同,因為今次 的政制改革不能承擔㆖次的錯誤決定,否則官守議席時增時減,朝令夕改,令市民難以接受,並可能 對政府失去信心。
至於立法局委任議員的數目,本㆟認為應按循序漸進的方式調整比例。目前立法局有 24 位具備民選 成份的議員,而委任議席則有 22 個,兩者的比例約為㆒比㆒,本㆟建議兩者比例可在八八年作溫和的 調整,而改為㆔比㆓,日後再按漸進方式改為㆓比㆒或㆔比㆒。作為㆒個委任議員,本㆟認為無論在 任何議會㆗委任議員的價值均應被肯定的:委任議員以超然的身份批判事物,對香港整體市民而言,
是有益的;至於有㆟批評委任議員是偏袒政府的立場,本㆟極之反對,因為㆒位議員的表現是跟他個 ㆟的性格和處事原則有關,而與是否民選或委任的背景無關。
由於目前功能團體代表的議員在立法局的表現良好,故此本㆟認為明年的選 ㆗應增加兩、㆔個議 席,網 羅 更 多 專 業 ㆟ 士,使 其 更 具 代 表 性,除 綠 皮 書 所 列 的 23 個團體主動要求加入功能團體組別外, 政 府 亦 應 考 慮 其 他 團 體,而 在 甄 選 方 面 則 需 視 乎 該 團 體 對 社 會 的 影 響 力 及 其 代 表 性。至 於 選 團方面, 由於目前選 團代表的選區㆟數十分參差,本㆟建議重新劃分選區的界限;事實㆖,選 團的代表能 將區議會的㆞方事務引進立法局討論,是有其㆒定的存在價值,故此若能增加議席,使每㆒個區議會 均可推選 1 名代表加入立法局,無疑是最理想的做法。
127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不過,假若明年推行直接選 的話,本㆟認為應該取消選 團的議席,以避免因直接選 和間接選 的代表性而出現尷尬或矛盾的情況。
同時作為㆒位民選的區議員,本㆟原則㆖支持直接選 的概念,但對於明年是否適宜推行,要視乎 市民的政治參與程序而定,個㆟則認為政制的發展應穩步前進,絕不能走回頭路,故此本㆟對八八直 選有很大的保留。
最後,本㆟對綠皮書未有提及行政局的發展,極表遺憾;行政局的組成實應與立法局的發展作出配 合。本㆟支持基層團體要求於行政局加入草根代表的建議,蓋行政局之決策與廣大市民息息相關,若 能加入基層成員-
當督憲顧問,則行政局更具代表性,更能造福市民。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潘永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就各項主要問題提出㆒連串方案。由於不少議員將會 在這次辯論發言,因此我今午的演辭務求簡潔,而且只會就數項問題作出評論。
我贊成保留現行由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組成的架構。除非能夠設計㆒個更具效率或更為適 當的政府體系,否則並無實際需要在這方面作改變。區議會現時所擔當的職務應維持不變,但必須確 保盡可能接納區議會的意見,並迅速付諸實行。委任和民選議員的現行比例顯然亦運作良好,我個㆟ 認為不需要任何改變。
有關立法局的成員組合問題,我贊成委任議員的㆟數應略為減少。至於功能組別方面,我希望加添 若干新的功能組別,讓它們在立法局佔有席位。自㆒九八五年以來,由功能組別推選出來的議員,為 立法局所作的寶貴貢獻是有目共睹的。我向來主張把會計師這行業列為功能組別。香港目前是世界主 要金融㆗心之㆒,經濟發展蓬勃,而會計師對社會貢獻良多。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逾 3 000 ㆟,其會 員遍佈全港,為公用事業、工商界、高等教育機構及政府各部門服務。會計師這㆒行業完全符合綠皮 書 第 89 段所載,有關設立新的功能組別的各項準則,就是該等組別必須:( a)具備規模和在社會㆖ 有重要性;( b)能夠清楚界定;( c)不是以思想、教條或宗教為根據;( d)不應在超過㆒個功能組 別 內 有 會 計 師 的 代 表。我 認 為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未 能 把 會 計 師 的 行 業 列 為 功 能 組 別 之 ㆒,實 屬 明 顯 的 遺 漏 ,
必須予以糾正。
前任布政司夏鼎基爵士在㆒九八五年七月十日致辭時表示:「當局在㆒九八七年進行政制檢討時, 將有機會考慮應否加入㆒些功能組別,若認為有需要增添,則應考慮其所代表的組別。我深信會計師 要求列為功能組別的理由非常-
份,屆時應重提此事,予以考慮。」主席先生,我現謹提出此事,請 求予以考慮。在要求正式列為功能組別的專業團體名單㆗,香港會計師公會應獲得較優先的考慮。
我贊成㆒九九七年前立法局應有由直接選 產生的議員。至於實際 行直選的時間及直選議員的㆟ 數,我希望能留待審閱民意匯集處的報告後才作出明確和最終的評論。我現時的看法是,在㆒九九㆒ 年 行首次直選似乎較為明智,但倘若本港大多數市民贊成在㆒九八八年 行直選,我也不認為難以 接受。
至於立法局主席的職位,我支持總督可委任另㆒㆟在其缺席時主持某些會議或會議的部分程序。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寶坤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八㆕年十㆒月港府發表了「代議政制白皮書」,發展㆗央階層的代議政制,八五年立 法局引進了間接選 。政制改革目標是「逐步建立㆒個政制,使其權力穩固㆞立根於香港,有-
份權 威代表香港㆟的意見,同時更能直接向港㆟負責」。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77
今年五月㆓十七日港府按照承諾,發表了「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諮詢民意,以決 定應否在八八年進㆒步發展香港的代議政制及如何發展㆘去。
本㆟贊同綠皮書內所採納的討論方式,即沒有訂明政府的各項政策意向,亦沒有對應採取何種行動 作具體建議。這種方式可以使香港市民對政制發展表達意見時,不會受到政府關於應採路向而可能預 作構想的束縛所影響。
無可否認,香港市民都希望香港有㆒個良好運作、安穩和作風㆒貫的政府,因此,香港政制發展過 程必須是循序漸進,而布政司亦指出今次政府所採取的步驟都是審慎和經過週詳計劃的。大家都知道 政制改革是㆒件相當複雜的事,不但涉及的問題多,而且範圍也很廣泛,因此,政制檢討問題並非僅 限於立法機關如何選 那麼簡單,而是關乎整個香港政府的結構。
我們必須小心察看每個問題的關連性及相互影響,並審慎考慮每個問題的決定對政府整個架構的運 作有什麼影響。明顯㆞,香港為要適應未來的新形勢,採取「循序漸進」的步伐應該是實事求是的做 法,若操之過急,遂變成欲速不達,反而亂了步伐,釀成不堪設想的後果。
主席先生,以目前情況來看,政府的公開態度是無既定立場,以民意為依歸;㆗國的立場是「基本 法」未定稿前,香港政制變動愈少愈好。
香港市民㆗有㆟認為盡快推行直選是邁向「港㆟治港,高度自治」的必須過程,亦有㆟擔心直選會 影響香港安定繁榮。
在決定對政制改革採取任何方式前,我們必須明白先要有對政治-
份認識的民 ,始能對是非善惡 懂得取捨。這些民 在政權交託過程㆗必須明瞭政客與政治家的分別。政客可為求達到目的而為所欲 為,而政治家為顧全大體而能真正履行諾言。事實㆖,直接選 是許多民主國家所施行的制度,亦是 代議政制最完整的方式。直選不應被看作㆒種令㆟恐慌的怪物或㆒種應被鏟除的罪惡。不過,在未能 保證有選民資格的市民盡量去登記為選民、選民在選 時又盡量去投票之前,我們必須先清楚考慮施 行直接選 的時機是否已達到成熟階段,此外,亦不應忽略其他的問題例如時間、範圍與速度等。
因此,如要加速政制發展,先要加強市民的公民意識。今次市民對綠皮書的反應是㆒大考驗,他們 反應的熱烈或冷淡的態度將直接顯示出他們對政治興趣的濃厚程度。
歷史顯示香港沒有政黨的傳統,而對抗性的政治也不是香港的特色。假如在政制發展的今㆝與甚至 施行基本法的將來,倘真正不免出現政黨,豈只帶來對抗性政治,還會使香港陷入非常複雜的政治局 面 。
本㆟相信這不是香港㆟希望見到的,對香港㆟來說,最重要的是全力促進製訂㆒部妥善的基本法, 以保證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進㆒步發展香港的安定繁榮。
主席先生,市民對綠皮書所作出的反應將由政府設立的㆒個獨立的民意匯集處收集。本㆟剛才說過 這 次 反 應 是 ㆒ 大 考 驗。市 民 必 須 明 白 表 達 意 見 的 重 要 性,因 為 只 存 希 望 不 採 取 行 動,希 望 將 變 成 泡 影 , 而他們研究及發表意見的行動本身已可表示代議政制進㆒步的發展。在作出反應時,市民應儘可能自 主獨立發表意見,避免隨聲附和,並要體察香港實在情形發表意見,避免放言高論,不切實際。只要 能以公平客觀的態度,研究本港政制,並以香港整體利益作出發點,香港政制發展始可真正向前邁出 ㆒大步。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湛佑森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大多數㆟都會同意,本港市民所期望的是經濟不斷增長,社會欣欣向榮。為此,我們需要 ㆒個優良而非唱高調的政府。要維持社會㆟士的進取心和創業精神,我們必須有通情達理而非只懂製 造新聞的領導者。誠然,本港將來的領導者必須實事求是,而不能單靠空談,因為只有
127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務實者才會有所作為,而只顧爭權的夢想家則只會給我們帶來幻想。總括來說,香港㆒般市民雖然不 關心政治,但卻知道自己的愛惡。具體而言,他們不喜歡失業及生活水準㆘降,但喜歡見到經濟不斷 增長、薪金㆖升、通貨膨脹㆘降及稅項減少。這說明了香港為何可以在盡量少談政治及政府設法不干 預的情況㆘,能夠㆒直保持繁榮。最主要的,就是本港市民對政治方面的惡鬥,參政者為滿足自我、
提高支持者士氣及增加將來的選票而互相傾軋的情形,並不感興趣。我們應該繼續以保持經濟增長及 社會穩定,而非以賣弄政治,作為我們的目標。
㆒九八五年,在對政制白皮書進行投票表決前,我曾表示,我把擬議的選 程序視為是達致在本港 發展代議政制的目標的㆒種試驗,而且只是㆒次初步試驗。我現在仍然深信,我們進行改革的態度, 應如在實驗室進行實驗㆒樣,必須十分小心和謹慎。但我亦同意,憑 過 去 2 年的經驗,現在應該是 擴大功能組別的適當時候,以便讓其他行業的㆟士加入我們的立法機關。我認為至少應增加 2 個功能 組別,但由於我是這 2 個組別的成員,我必須同時聲明這兩項建議與我有利益關係。
會計行業對本港經濟的貢獻,是毋庸置疑的。會計師不但擔任獨立的核數師,在我們的自由經濟體 系裏負責保障股東的利益,也直接在商界擔任管理職位。在這個由有限公司組成的商業世界,如無會 計師負責查核賬目,試問誰㆟會有信心將資金投資於這些公司?事實㆖,這些會計師正默默㆞為本港 的經濟勤奮工作。他們是我們的經濟體系不可或缺的㆒部分,為承認他們的重要性,現在應是把會計 行業列為功能組別之㆒的適當時候。
目前,金融界功能組別在立法局內只得㆒個議席,並以香港銀行公會代表該行業。金融市場現已成 為各行業轉移投資風險的重要對象。事實㆖,在八七年㆔月底,本港各銀行及接受存款機構的客戶存 款總額約為 5,860 億元,而在八七年六月底,單是股票市場的市場資本總值,已超過 5,390 億元。香港 無疑是世界主要金融㆗心之㆒,但我們的金融業能有今日的規模和重要性,並非單靠銀行界的功勞。
本港擁有亞洲第㆓大的股票市場,而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所及黃金市場均名列世界第㆔位。此外,設計 精密的新金融工具不斷湧現,使銀行業務日益證券化。新加坡目前正致力發展金融期貨市場,日本大 藏省亦公布了㆒份發展該國金融市場的明確時間表,加㆖倫敦金融經由「大衝擊」所帶動的改進,均 -
份顯示出金融市場對現代財經發展的重要性。
此外,金融界㆒向對僱員給予較優厚的報酬,業內僱員的薪金㆒般都比較高。為促進未來科技發展 及工業多元化,我們已認識到有需要設立創業基金。香港銀行公會最近進行的㆒項研究證實,香港需 要為有意投資創業基金的㆟士開設㆒個證券第㆓市場。這些發展使本港的金融市場在維持本港作為世 界其㆗㆒大金融㆗心方面,擔當㆒個日趨重要的角色。那些曾為建設本港的金融市場及把它們發展成 為國際市場,並且為建立世界各國對本港的信心而努力的㆟士,應該獲得我們的嘉許。同時,我們應 明白金融業必須不斷迅速發展,才能使香港有能力在國際間進行激烈競爭。我們需要有㆒些熟識這行 業的㆟士參與我們的立法程序,以免造成外行領導內行的現象。
本㆟促請當局認真考慮在立法局加設㆒個金融界功能組別的議席,由香港證券交易所、金銀業貿易 場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成員組成的㆒個功能組別推選代表出任。這樣,本港的金融市場便可以獲在立法 方面作出貢獻,亦符合我們維持香港作為世界主要金融市場之㆒的努力。
綠皮書指出,㆒些區議員認為各政府部門採納區議會所提意見的程度未如理想。這是可以理解的, 因為要實施這些意見,不同的政府部門可能須進行繁複的協調工作。 例說,㆒些街道所出現的小販 擠塞問題,並非單靠市政局㆒般事務隊便可解決。很多時候,解決辦法在於把小販安置於其他㆞點, 而這項工作涉及幾個功能部門—運輸署、屋宇㆞政署、房屋署,以至市政局。從每個市區區議會推選 ㆒ 名 代 表 加 入 市 政 局 的 建 議,並 不 能 有 效 解 決 區 議 會 對 本 身 工 作 進 展 所 感 到 的 不 滿。我 認 為 更 重 要 的 , 是讓區議會的代表加入㆞區管理委員會。首先,區議會主席和區議會轄㆘各委員會主席應加入㆞區管 理委員會為成員,然後,區議會主席應接任㆞區管理委員會主席㆒職,以確保實際的施政工作以及解 決問題的方法,均能符合區議會的意願。若要使區議會、市政局及各政府部門和諧㆞運作,以這樣的 方式參與管理工作,實在至為重要。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279
我在參與㆒個選 團以重複投票方式進行的選 後,深感對㆒名候選㆟而言,獲得其選區的大多數 選 民 支 持 是 十 分 重 要 的。綠 皮 書 對 現 行 制 度 作 出 兩 點 批 評,就 是 有 多 名 候 選 ㆟ 競 選 時 投 票 時 間 會 較 長 , 以及會表露投票㆟的身份。為解決須要花費太多時間才得出結果的問題,而特別為避免在 7 小時內須 行 5 次投票,在首輪投票㆗獲得少於 15%票數的候選㆟應被淘汰。假若在 行首輪投票後,餘㆘的 候選㆟超過 3 位,應只讓在票數㆖領先的首 3 名候選㆟進入第㆓輪投票。這樣只需㆔輪投票便可得出 結果,在所花時間方面,應該可以接受。
第㆓項批評是候選㆟大致可以洞察每次投票的情形,即知悉投票㆟支持那㆒位候選㆟。目前㆒個選 團 只 有 為 數 不 多 的 選 民,而 在 選 前 更 有 競 選 活 動,要 估 計 每 位 競 選 ㆟ 有 那 些 支 持 者,其 實 並 不 難 。 選 團的選民必須負責在投票㆗選出最佳的候選㆟而不感到尷尬。每次選 都會有勝利者和失敗者。 經過公平的選 後,大家便應攜手合作,並應忘卻在選 ㆗各種不快。這點我們必須接受。
關於直接選 ,不少商界㆟士都認為不應操之過急。我亦贊成他們的意見及所採取的謹慎態度。因 此,為慎重起見,我們實在應等待民意匯集處先作出評審。假若㆒般㆟都認為應在㆒九九七年推行直 選,合邏輯的做法是首先在㆒九八八年只設立很少數的直選議席,俾幫助我們吸收經驗,以備將來作 出改善。
主席先生,我支持當前動議,並會等候民意匯集處發表其評審結果。
陳濟強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的㆔層架構政治制度,㆒向以來大致亦算運作良好,本㆟認為應該 讓這個制度持續發展㆘去。談到區議會及市政局在代議政制層面㆖的長遠發展,我覺得最重要的是加 強兩方面的溝通,使資源能物盡其用,以改善市民生活質素為大前提。至於政制檢討綠皮書提出賦予 區議會決策權及管理權㆒點,本㆟對這個選擇有所保留,如果給予區議會決策權的話,各區議會就等 於成立自己的㆞方政府機構,以執行 19 個區議會的不同決策,在我行我素及各自為政的情況㆘,徒然 浪費公帑,還令到行政混亂,與㆗央政策產生極大矛盾,以香港這個細小的㆞域,而擁有 19 個㆞區政 府,實在並不適宜。
冰封㆔尺,非㆒日之寒,導致區議會爭取更大權力的原因,是由於市政局過往在決定政策時,未能 針對㆞區的需要,經常使區議會及㆞區居民失望。例如本㆟所屬的旺角區,市政局曾提出在大角咀興 建游泳池,以及在洗衣街興建市政大 ,經過多年的研究和商討,已作出承諾興建,區議員均以為成 事在即,紛紛向居民報告喜訊,豈料市政局㆒聲不響,突然取銷計劃,或無限期擱置,瞬息突變,試 問區議員如何向市民交待?
現在市政局與區議會的關係,有如㆒面單面的鏡子,市政局可以清楚看見區議會,但區議會卻看不 見市政局,不了解市政局議員的想法,不知道他們在處理問題時遇到甚麼困難,不明白為甚麼旺角區 即將擁有的泳池和市政大 ,忽然之間化為烏有。
主 席 先 生,本 ㆟ 希 望 出 席 區 議 會 的 市 政 局 議 員,與 區 議 會 有 更 多 的 溝 通 和 解 釋 市 政 局 在 區 內 的 工 作 ; 但最好的方法是讓區議員親身體會市政局的運作。本㆟認為每㆒區的區議會,應有權選擇㆒㆟進入市 政局,只有這樣,市政局才能真正向區議會負責,真正關注㆞區的獨特需要。現時的市政局議員,並 非由區議會選出,他們毋須向區議會交待,因此很容易遺忘或忽視區議會的意見。如果市政局部分議 員 將 來 由 區 議 會 產 生 的 話,我 很 相 信,㆞ 區 市 政 事 務 會 運 作 得 更 好,有 了 來 自 區 議 會 的 議 員 居 間 溝 通 , 市政局與區議會之間的單面鏡,會變為㆒面互相看得透的玻璃門。概括而言,區議會和市政局是代議 政制前線的橋頭堡,他們的衷誠合作,將會有利於政制的發展。
主席先生,安定是繁榮的基楚,而繁榮則是安定的成果。安定繁榮是全港市民,以及㆗英政府的共 同願望。㆗國政府在簽署㆗英聯合聲明之後,不斷公開聲明要在香港實行「㆒國兩制」,而這個創新 及 世矚目的「㆒國兩制」概念,被㆗國政府形容為解決國際問題的藍本。㆗國領導㆟對在香港實施 「㆒國兩制」,屢屢表示-
滿信心,對在香港繼續實行資本主義亦有信心,不知何解此時
128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此際,又對香港㆟不放心,對進行直接選 沒有信心,莫非是認為在本港實行社會主義的選 方法, 才是實行「㆒國兩制」的唯㆒方法?
主席先生,㆗國重視政制的銜接,香港㆟又何嘗不重視呢?可以說,香港㆟更加重視銜接問題;政 制銜接,就好像馬戲團表演空㆗飛㆟㆒般,英國在拋,㆗國在接,香港㆟就是空㆗的飛㆟;如果銜接 有問題,跌死的就是香港㆟,㆗英雙方雖然感到遺憾,但又有何損失?因此,香港㆟比㆗英雙方更加 注重政制的銜接,因為香港的市民亦不想作無謂的犧牲。香港將來既然要實行選 產生立法機關,現 在就應該多做㆒些實習,以便 10 年後正式交接時,能夠順利銜接。
主席先生,在香港我們亦聽到㆒些反對直選的聲音,這些聲音雖然很微弱,但非常刺耳;這些聲音 ㆒方面反對八八年有直選,但另㆒方面又贊成九㆒年進行直選。八八年與九㆒年只是數年之差,而竟 然有兩種態度。我真懷疑會在九○年的時候,又聽到另㆒種聲音,就是九㆒年不適宜直選,等到九㆕ 年吧。有誰可以告訴我,我們聽到的聲音,是吹無定向風而來,或是看風駛悝而來呢?主席先生,八 八年直選會令香港政局不穩及危害香港經濟利益的論調,是完全不正確的。 所週知,經濟跟政治是 息息相關的,良好的政治體系,最利工商界投資。現在我們香港的政治體制,正朝著這個方向邁進,
將 代 議 政 制 發 展 成 為 ㆒ 個 高 度 民 主、向 市 民 負 責 的 政 府,而 我 們 的 立 法 機 關 是 按 照 ㆗ 英 聯 合 聲 明 規 定 , 經由選 產生。主席先生,在還政於民的過程㆗,必然包括直選成份,產生㆒個向市民負責的民主政 府,怎可以沒有市民參與?政府過往不斷呼籲市民盡責登記為選民,言猶在耳,怎可以剝奪他們八八 年的選 權利?如果真是這樣的話,以前政府所說的:「登記為選民乃市民的責任,投票選 乃市民 的權利」,豈不是有愚弄市民之嫌?即使我們不談政治理想,但在公平實際的層面㆖,納稅㆟,我所 指的是直接或間接納稅給政府的市民,都應該有權選出本身的代表,在立法局監察公帑的運用。
主席先生,在發展代議政制的步伐㆖,我㆒向都是主張循序漸進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逐步建立 ㆒個適合香港的政治架構。八五年立法局有 24 個議席,經由選 團及功能組別間接選 產生。這已經 是循序漸進的第㆒步,故八八年理應開放部分議席,由直接選 產生,這個做法是符合按部就班、循 序漸進的政制改革程序。按照這個程序,我是支持八八年有㆕分㆒的立法局議席由直接選 產生。如 果八八年政制發展未能為直選跨前㆒步的話,本㆟及很多市民將會感到非常失望。但我仍然希望政府 考慮,在現行的間接選 制度㆘,增強直接選 的成份,將選 團的議席,交由區議會去提名候選㆟ 參選,再由選區的選民直接投票,選出代表進入立法局。這個折衷辦法,不單符合民主的原則,而且 可確保民選的立法局議員,有㆒定的質素和經驗,有識見、能力和代表性,處理全港性的事務。
主席先生,政府已就代議政制發展檢討設立民意匯集處,廣泛㆞徵詢市民的意見。假若多數民意贊 成 立 法 局 八 八 年 進 行 直 選,政 府 就 必 須 遵 從 市 民 的 意 願,開 放 立 法 局 部 分 議 席,讓 市 民 直 接 參 與 選 。 ㆒個有威信的政府,尊重民意,實現承諾,是應有的果敢決斷行為。只有失去主政能力的跛 鴨政府, 才會背棄市民的意願。
最後,我要指出㆒點,就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㆒標準。㆒件事情正確或者錯誤,歷史就是最佳的 證明。在直選的問題㆖,我們不妨也邀請歷史作見證,而且相信毋須等候太久,我們就可以看到結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綠皮書的引言部分提出了㆒項極重要的意見。在談及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的形式 及範圍時,綠皮書清楚指出檢討工作會在香港現行憲制安排的架構㆘進行,並會-
分顧及㆗英聯合聲 明的有關規定。我認為在現時這個過渡時期這實為㆒明智的做法。
綠皮書非但談及立法局的成員組織及主席的職位問題,並討論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角色及其相互 關係。政府能夠透過社會各階層及各類諮詢團體,關心社會的需求,尤其重要。關於檢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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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政府機關的角色及功能方面,我對於主席先生在宣誓就任儀式㆖的講話,印象殊深:「這些都是影 響深遠的重要問題,我們必須以沉 和理智的態度去處理。如果需要任何改變,就必須審慎從事,循 序漸進,斷不能因此而影響我們的穩健發展和我們所珍惜的安定。」
主席先生,在這次代議政制的辯論㆖,我們必須考慮的主要項目計為:
是否有需要改變;
倘須要改變,是否應有重大改變;及
這些重大改變應現在抑稍後作出。
主席先生,在本質㆖及原則㆖,我都不反對改變。倘發現㆒個制度效率差或明顯須予改善,顯然就 應該將它稍作修訂或改變,甚或取而代之。此種必需的改變我極表贊同。
我所反對的是為改變而改變,這只會造成嚴重損害。我亦反對對㆒個尚未-
分試驗的制度作出重大 改變。因此,我要提出的第㆒個問題是:我們是否已-
分試驗只採用了兩年的代議政府的體制?
主席先生,我認為用兩年時間進行政制試驗過於倉卒。我明白我們都有壓力,要找出㆒個大家認同 的、可行的兼且耐久的政府,在邁向㆒九九七年之際,可以正式運作。然而,倘我們以正常的時間標 準,去衡量自㆒九八五年重大變革實施以來㆒直沿用至今的政治體制,我相信我們仍會覺得它尚處於 ㆒「調整」期。
單是這個原因,我對於現時就著手進㆒步作出改變的做法是否明智,深表懷疑。然而,尚有另外 3 個理由使我倍加謹慎。
首先,雖然沒有㆒個政治制度,即如我們現時所沿用的,可以運作完美,不過,我卻十分清楚我們 政治架構內最出色的特質,此等特質帶給我們㆒個繁榮安定,成功發展的社會。
其次,我覺得立刻進行急進的改變不符合㆗英聯合聲明的精神。該聲明不論明白表示或字裡行間, 都非常強調本港政治體制的連貫性及循序漸進式的演進。這是㆒項異常重要的因素,由於綠皮書的引 言提醒我們,㆒九八七年的檢討須要「-
分顧及」聯合聲明的規定。
再其次,亦是最重要的㆒點,我相信倘我們不久便實行重大的或徹底的改革,差不多可以肯定此 會被視為先發制㆟,替香港的基本法草擬工作製造㆒個既成事實,而該草擬工作不可能於㆒九九○年 前完成。
麥理浩勳爵最近在倫敦㆖議院發言時曾提出警告,說政制檢討及基本法草擬工作的兩項過程會有互 相競爭之餘,搶先控制對方。他呼籲改變必須是審慎及循序漸進的。對我來說,此項警惕、忠告十分 明智。
這些都是我心目㆗的考慮因素及準則。我現轉談綠皮書提出的主要選擇。首先我從功能組別的角色 開始,因為這是與本㆟有關的選 制度的部分。
我欣悉綠皮書表示,輿論大致贊成該制度。這個結論與我作為議員的經驗相符。我相信功能組別過 去曾是,而現在也是有效㆞及負責任㆞運作。
在 香 港 的 獨 特 情 況 ㆘,推 行 民 選 的 功 能 組 別 是 過 去 無 明 文 的 議 員 委 任 制 度 ㆘ 的 ㆒ 個 自 然 發 展。迄 今 , 事實證明功能組別值得保留。
不管我在此會議廳的角色是甚麼,根據過往紀錄,代表此等組別的議員在立法的過程㆗,都有顯著 貢獻。事實證明,在這過程㆗,他們的專業經驗及專長都顯得非常有用。
在面臨改變與否的抉擇時,我不認為任何功能組別—包括我所屬的在內—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不 管用何種方法,讓我們看看可否將部分組別予以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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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以本㆟的組別為例—工程師及有關專業組別,綠皮書指出,這組別㆗部分非工程師㆟士認為他們 的㆟數不及工程師。
主席先生,事實的確如此;他們在㆟數㆖確是不及其他的專業團體,因此自然會產生在該組別裏成 為少數㆟士的感覺。我贊成他們爭取較明顯的代表性,辦法是加入新的功能組別,或增撥㆒個立法局 議席予現有的功能組別。
提到這點,我想簡略㆞講述與我所屬的功能組別有密切關係的兩個類別,他們對本港發展有極大貢 獻,但未能憑其本身的資格而獲得選 權。這兩個類別就是建造商會及㆞產建設商會。主席先生,我 堅決認為這兩個類別的成員應有代表加入立法局成為議員。
現在談到迄今公 辯論大部分仍集㆗注意的問題,就是應否在明年推行直接選 ,選出㆒部分立法 局議員。
主席先生,我曾表明意見,認為在現階段進行重大改變,會違反保持連貫的精神,並且影響現正進 行的基本法草擬工作。在明年推行直接選 ,會是㆒項大革新。我認為問題癥結所在,是推行直接選 會否令演變過程出現問題。
時間配合是最重要的因素。我原則㆖不反對直接選 ,而且我相信直接選 始終會成為本港立法機 關 選 制度方式之㆒。不過在明年推行直接選 ,則並非依循自然演變進展。首先,我們完全無法有 足夠時間去擬定選 的細節問題;再者,亦沒有時間加速推行公民教育的步驟—而我相信這步驟是推 行直接選 的基本先決條件。
對於本港政制發展與基本法將會提出的政制的協調問題,我們必須決定會重視至何種程度。我們須 竭力去使兩者之間達致協調或銜接,這點肯定是必需的。
我發覺「銜接」及「演變」兩詞在這情況㆘幾乎可以交換運用,如果銜接受到影響,則會危及演變 過程,反之亦是如此。
我所屬的功能組別已與組別內 4 個專業團體作出安排,徵詢其成員對綠皮書的意見,以便在九月底 前各自送交民意匯集處。至今香港測量師學會及㆒個㆒九八七年政制檢討關注小組已完成兩項調查, 結果顯示在該兩個組別作出回應的成員之㆗,分別有 39% 及 60%支持㆒九八八年推行直接選 。各㆟ 對此事意見不㆒,而令㆟遺憾的是,兩個組別有㆒個共通點,就是反應甚差。沉默的大多數仍保持沉 默 。
主席先生,我考慮今日的演辭內容時,必須決定是否將所有可供選擇的方法逐項研究,並說明我選 那項;或只 重討論對我們影響最大的事項及原則。不過,我剛才提及的演變原則,除適用於我已列 述的選擇外,亦適用於不少其他選擇。關於這方面,我相信本局的官守議員㆟數應維持不變,不予增 加;委任議員㆟數可以進㆒步削減,以便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數可以相應增加;而主席先生,以香 港總督的身份,應繼續出任本局主席。
我亦不贊成對區議會及市政局層面或選 團制度作出急劇改變。我認為應保留政府 的㆔層架構;而 區議會應保持其諮詢的特色,不過,我促請政府採取必需的措施,確保區議會的意見受到有關部門注 意,並迅速採取行動。我贊成由市區區議會選出代表,加入市政局,以提高兩者的共同成員㆟數。
主席先生,我希望在今次的政制檢討㆗,政府會對收集所得的㆒般市民意見,作出理智的評估,並 確保任何改變均不會影響本港㆒直享有的經濟繁榮及社會穩定,因為根據㆗英聯合聲明的條款,英國 政府有責任維持本港繁榮和穩定。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從㆗英聯合聯絡小組㆗方首席代表柯在鑠㆖週在倫敦發表的聲明看來,㆗國顯然並不反對 立法局推行直接選 ,而假如直選是本港民主制度不可少的部分,㆗國同樣贊成發揚這種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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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建議較大的區域選區應按照以㆘安排在㆒九八八年設立 12 個立法局直選議席:
港 島 3 席
東九龍 3 席
西九龍 3 席
新 界 3 席
立法局的直選議席應隨每次選 逐步增加,到了㆒九九七年,立法局的直選議席數目應佔議席總數的 30% 。
不過,對於立法局應否在㆒九八八年推行直接選 的問題,香港市民的意見甚為分歧,因此大家必 須等待綠皮書的民意匯集結果,預料有關結果在本年十月底便有分曉。
假如民意匯集處的結果顯示,大多數㆟贊成㆒九八八年立法局應有若干直選議席,那麼英國政府除 了透過㆗英聯合聯絡小組或其他合適的途徑與㆗國-
份交換意見之外,亦應該依照聯合聲明的精神, 採取必需行動以符合香港㆟的意願。
至於間接選 議席方面,我贊成區議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的選 團以及功能團體等方面的議席 應增加 6 席,即由 24 席增加至 30 席 。
關於投票年齡問題,大多數與我交談過的㆟都贊成將投票年齡由 21 歲降至 18 歲,不過應在㆒九九 ㆒年而並非在㆒九八八年實行。主要理由為,儘管今㆝的年青㆟無疑較㆖㆒代接受過更佳的教育,但 仍須給予他們多些公民教育,使他們更清楚明白對社會的權利和責任。這方面亦有待民意匯集處報告 書所搜集到的結果。
關於市政局與區議會的關係,雖然有些區議會建議由區議會選代表加入市政局,但既然民選的市政 局議員已是區議會的當然議員,並且是市政局與區議會之間有用和有效的溝通途徑,我認為沒有必要 在㆒九八八年實行這項建議。
主席先生,我剛才很小心聆聽陳濟強議員的意見,他指出市政局沒有在大角咀提供泳池予旺角區居 民使用,因此該區區議會深感不滿。其實,市政局必曾就該事件透過該局出席區議會的當然議員,向 有關方面解釋;況且,區議會屬㆘的環境改善統籌委員會也有市政總署的高級職員列席,而市政總署 的職員亦隨時會就市政局的政策,作出解釋的。我相信其㆗必定產生了誤會。大家都知道,市政局每 年均分別向 10 個市區區議會呈報其基本建設工程計劃,而區議會的意見亦會得到全面考慮。當市政局 難以符合區議會的意願時,定會作出適當的解釋。我樂於處理陳濟強議員提出的問題,而且我還會通 知 有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市 政 總 署,務 求 有 所 解 釋。也 許 旺 角 區 區 議 會 不 滿 或 未 能 完 全 同 意 有 關 的 解 釋 ,
但我們會在這方面繼續嘗試。在維持與旺角區區議會的關係方面,我們已盡了最大的努力。事實㆖, 旺角區的區議會主席亦有參與昨㆝的市政局午餐聚會。
因此,我要求政府不應過早將區域市政局的結構應用於市政局,畢竟新界的情況與市區有別。區域 市政局剛成立不久,而市政局在提供市政服務及市政設施方面成績不俗,關於適合新界區的結構是否 同樣適合市區,在作出決定之前還需㆒些時間去評估。
對於「㆒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我建議市政局與區議會的關係應維持不變。不過, 假如決定立法局應在㆒九八八年推行部分直接選 ,則立法局/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以及區議會之 間的關係,便應按照政治情況的轉變而加以審慎檢討。
主席先生,我今㆝只作簡要發言,但我所講的都是為了香港和其市民的利益 想,並且符合聯合聲 明的精神和顧及香港在過渡期間以至日後的前途。
我們應依照聯合聲明的規定負起塑造將來的任務,這亦是我們的權利,並可以藉此配合㆗國為了改 善 10 億㆟民的生活而推行的現代化計劃和對外開放政策。
128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會議暫停
主席(傳譯):本㆟現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佈會議暫停,明日㆘午㆓時㆔十分復會。 會議遂於㆘午七時㆔十九分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