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106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總督衛奕信爵士, K.C.M.G.(主席)

布政司霍德議員, L.V.O.,O.B.E.,J.P.

財政司翟克誠議員, O.B.E.,J.P.

律政司唐明治議員, C.M.G.,Q.C.

鄧蓮如議員, C.B.E.,J.P.

王澤長議員, C.B.E.,J.P.

李鵬飛議員, O.B.E.,J.P.

政務司廖本懷議員, C.B.E.,J.P.

陳鑑泉議員, O.B.E.,J.P.

張鑑泉議員, O.B.E.,J.P.

張㆟龍議員, O.B.E.,J.P.

周梁淑怡議員, O.B.E.,J.P.

葉文慶議員, O.B.E.,J.P.

陳英麟議員, J.P.

范徐麗泰議員, J.P.

伍周美蓮議員, J.P.

潘永祥議員, M.B.E.,J.P.

楊寶坤議員, C.P.M.,J.P.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議員, O.B.E.,J.P.

鄭漢鈞議員

張有興議員, C.B.E.,J.P.

招顯洸議員

鍾沛林議員

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 M.B.E.,J.P.

許賢發議員

雷聲隆議員

林鉅成議員

李汝大議員

106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廖烈科議員, J.P.

倪少傑議員, O.B.E.,J.P.

彭震海議員, M.B.E.

潘志輝議員

潘宗光議員

蘇海文議員

戴展華議員

譚 王 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謝志偉議員, O.B.E.,J.P.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M.B.E.,J.P.

㆞政工務司班禮士議員, J.P.

保安司謝法新議員, C.B.E.,J.P.

運輸司梁文建議員, J.P.

工商司麥高樂議員, J.P.

署理教育統籌司柏景年議員, J.P.

缺席者:

陳壽霖議員, C.B.E.,J.P.

何錦輝議員, O.B.E.,J.P.

胡法光議員, O.B.E.,J.P.

黃保欣議員, O.B.E.,J.P.

施偉賢議員, O.B.E.,Q.C.,J.P.

譚惠珠議員, O.B.E.,J.P.

湛佑森議員, J.P.

陳濟強議員

李柱銘議員, Q.C.,J.P.

李國寶議員, J.P.

司徒華議員

列席者:

立法局執行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1065 文 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 條第( 2)段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法例公告

項 目

附屬法例: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編 號

1987 年電影檢查規例 .......................................................................... 154/ 87 區域市政局條例

1987 年區域市政局財務(修訂)附例 .................................................. 156/ 87 香港㆖海匯豐銀行條例

特別決議案 ......................................................................................... 157/ 87 香港大學條例

1987 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第 2 號)規程 .................................... 158/ 87 1986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

1986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 1987 年(第 5 及 6 條開始生效)公告 . 159/ 87 1987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規例

1987 年藥劑及毒藥(修訂)規例 1987 年(開始生效)公告 .................. 160/ 87 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

1987 年修正錯誤令 ............................................................................. 161/ 87 各項問題的口頭答覆

警司警誡計劃的檢討問題

㆒、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於㆒九六㆔年實施警司警誡計劃以來,曾否檢討 該 計 劃 的 成 效 ? 並 請 以 統 計 數 字 為 根 據,解 釋 為 何 在 過 去 五 年 來 青 少 年 犯 罪 案 件 日 益 增 加 的 情 況㆘(青少年罪犯總數由㆒九八㆓年的 4 159 ㆟增至㆒九八六年的 6 117 ㆟),仍繼續施行該 計劃?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司警誡計劃自從於㆒九六㆔年實施以來,曾經㆔次進行檢討,先後在㆒九六六、 ㆒九七八及㆒九八五至八六年間,由撲滅罪行委員會轄㆘㆒個小組委員會:青少年問題研究小 組進行。最近㆒次檢討結果,促使律政司在㆒九八七年㆒月發出有關新守則的指引,其篇幅比 以前增加。該計劃將於㆒九八七年七月再作檢討,日後亦會不時予以覆檢。

該計劃是基於㆘述推定原則而制定的,即除非有-

分理由,否則不應檢控不足十七歲的青 少年,而只應在這些青少年的父母面前向他們發出嚴厲警告。這樣做旨在讓那些因㆒時衝動而 觸犯輕微罪行的青少年,能夠有機會改過自新,毋須因留㆘犯罪紀錄而致終生蒙㆖污點。

警務㆟員在衡量是否有-

分理由提出檢控而不僅是發出警告時,必須詳細考慮公眾的利益 以及罪犯本㆟的利益。他們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才可提出檢控,而罪犯必須承認所犯罪行才可受 到警誡。警務㆟員必須考慮有關的罪行屬於甚麼種類,這類罪行在案發㆞區是否猖獗,以及所 犯罪行是否嚴重等;亦須考慮到投訴㆟的態度,以及罪犯父母或監護㆟的態度。

1066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撲滅罪行委員會最近㆒次檢討該計劃的目的和施行方法時,曾認真研究林鉅成議員所指青 少年罪犯數目增加的問題。委員會所得的結論是,青少年罪犯數目增加及可能導致這個現象的 原因,並不足以否定該計劃的推定原則。事實㆖,增加的罪案大多涉及商店盜竊。我們認為出 現這種增加的現象,主要是由於商店方面的保安措施較以往嚴密,同時更多事主願意舉報盜竊 案件所致,而這並非顯示警司警誡計劃本身有缺點。

林鉅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何以犯嚴重或暴力罪行的㆟,也可根 據這㆒計劃而獲得釋放?舉例來說,在㆒九八五年,就有 243 名涉及暴力案件的㆟獲釋,而他 們所犯的暴力罪行包括行劫、嚴重毆打和勒索。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正 如 我 說 過,警 務 ㆟ 員 在 決 定 警 誡 ㆒ 名 犯 罪 者 而 不 提 出 檢 控 時 , 必然非常仔細考慮該宗罪行的確實性質。這即是說,犯罪者所犯的即使是㆒項被稱為行劫的罪 行,其犯案方式,亦未必嚴重至須予以檢控。我可以向林議員保證,警務㆟員在作出決定時, 定會審慎考慮市民大眾的利益。

王 澤 長 議 員 問( 譯 文 ):請問保安司可否簡略告知我們,該計劃所處理的罪行包括那幾類?其 次,正如林議員所說,如果行劫罪是在警司的處理範圍內,為什麼商店盜竊又不包括在計劃之 內呢?

保安司答(譯文):所有罪行都包括在警司警誡計劃之內,但重要的是犯案的形式。如果所犯 的實際㆖只是㆒項比較普通和輕微的罪行,那麼警務㆟員便會決定施以警誡而不提出檢控。實 施這項計劃的原則,是所有十七歲以㆘的青少年罪犯,都應受警誡而不予以檢控;換言之,只 有在證明確有需要的情況㆘才提出檢控,否則㆒般都會施行警誡。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果警司決定施行警誡,當事㆟是 否有任何途徑可以提出㆖訴?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的。理由很簡單,除非警司有-

分證據足可提出檢控,而 最重要的是,犯罪者又同意認罪,否則有關警司是不會施行警誡的。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從這項計劃在㆒九六㆔年實 施以來,免受檢控的青少年實際有多少,而其㆗免受檢控後再次犯罪的,又有多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㆒九六㆔年那麼早的數字,而只有㆒九七八年以來的 數字。㆒九七八年有 769 名;㆒九七九年有 667 名;㆒九八零年有 749 名;㆒九八㆒年有 1 202 名;㆒九八㆓年有 1 372 名;㆒九八㆔年有 1 733 名;㆒九八㆕年有 2 067 名;㆒九八五年有 3 895 名;而㆒九八六年則有 3 638 名 。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並沒有答覆我問題的第㆓部分:即究竟有多少名 青少年按照這項計劃免受檢控後,再次犯罪呢?

保 安 司 答( 譯 文 ):鑑 於 這 項 計 劃 的 其 ㆗ ㆒ 個 目 的,是 要 令 這 些 青 少 年 不 會 因 曾 有 犯 罪 紀 錄 而 致終生蒙㆖污點,因此,當有關青少年年滿十六歲或犯案滿兩年後,視乎何者較早屆滿而定, 當局即會將他們的犯罪紀錄註銷。這項措施㆒直實行至最近為止。由於近幾年以前的紀錄已被 註銷,我們對於這個計劃以往在防止青少年罪犯再次犯法方面的成效,便無從知道。不過,從 這短短數年間的數字來看,重蹈覆轍的青年㆟為數甚少。

譚 王 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用甚麼方法來檢討警 司警誡計劃,以及在檢討時會考慮甚麼因素,以決定是否繼續推行這項計劃?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1067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會更認真考慮的其㆗㆒個因素,是有關受警誡罪犯重蹈覆 轍這個棘手問題。我們將會至少把紀錄保持㆔年,然後才予以註銷,因此我們最少會有㆔年的 時間,來觀察曾受警誡的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傾向。當局亦會審慎考慮其他因素,這當然須 包括全體市民的利益在內。此外,我要重申,警誡計劃在防止青少年再犯罪方面是否有成效,

顯然是須要考慮的其㆗㆒個最重要因素。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為方便審核警司警誡計劃的成效起見,保安司可否說明根 據警司警誡計劃曾受警誡的罪犯,再次犯罪的百分率是多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現在手頭㆖並無有關的數字,但我可向楊議員保證,這個百 分率是十分低的。我稍後會以書面答覆楊議員。(見附錄㆒)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保證,日後把紀錄保持㆔年的做法,只會適用 於十七歲以㆘的青少年?又可否向本局保證,在檢討該計劃時,警方會審慎研究該計劃的成 效,並顧及公眾利益,特別是有關青少年罪犯的利益?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該計劃只適用於十七歲以㆘即年屆十六歲或十六歲以㆘ 的罪犯。當然有關的檢討並非單由警方進行,而是由整個政府進行。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意見, 無疑會對檢討的最後決定有極重要的影響。

鄧蓮如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今午各議員踴躍發言,正好反映了社會㆟士對該計劃的關 注,有見及此,保安司會否在檢討完畢後,把結果告知本局?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㆒定會這樣做。

在外㆞旅行期間可向英國領事館取得的保護

㆓、李汝大議員問題的譯文:持有香港英國護照或身份證明書的本港居民,若在外㆞旅行期間 涉及刑事案或訴訟事件,可以獲得什麼協助或保障?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 席 先 生,持 英 國 護 照 的 本 港 居 民 所 能 獲 得 的 協 助 和 保 護,與 英 國 公 民 所 能 獲 得 的,並 無 分 別 。 這類本港居民在外㆞旅行期間如涉及刑事案件或訴訟事件,可獲得㆘列形式的協助和保護:

第㆒,被扣留㆟士所在國如曾與英國政府簽訂領事公約,而所簽公約又已獲得批准,則㆞ 方當局在該名㆟士提出要求時,有責任通知英國領事官員,使其知道有英國國民,包括香港的 英國屬土公民在內,被拘捕或扣留。如該名㆟士是香港居民,則領事官員會通知香港㆟民入境 事務處。如該名被捕的㆟士要求知會其最近親,㆟民入境事務處亦會這樣做。

第㆓,對於被捕的英國國民,包括英國屬土公民在內,英國領事官員會就當㆞訴訟程序、 被捕者應有的權利及是否可獲法律援助等問題,向他們提供意見。領事官員並會設法確保他們 能 夠 獲 得 當 ㆞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免 費 法 律 援 助 服 務,同 時 領 事 官 員 確 保 這 些 ㆟ 士 在 無 不 必 要 延 誤 的 情況㆘接受提控和審訊,不然則應獲得釋放。

第㆔,領事官員會定期探訪在海外被監禁的英國國民,確保他們在判刑前後所被拘留的環 境,符合聯合國所訂有關對待囚犯的最低標準規定。

最後㆒點,主席先生,假如有需要及已獲授權將當事㆟遣返原㆞,則領事官員便會作出必 需的安排,例如有關證件及款項方面的安排。

1068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持有身份證明書的㆟士,由於並非英國國民,故此沒有權利獲得英國領事保護。不過,基 於英國政府對香港的㆒般責任,英國領事館的㆟員經已接獲指示,當持有香港身份證明書的㆟ 士在海外遇到嚴重困難時,盡量給予協助。英國政府同時亦可提供某些領事服務,例如協助遣 返香港及換領身份證明書等事情。

李汝大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知道更多資料,有關可否安排把在海外,例如泰國等 ㆞方服刑的香港市民遣回香港,以便他們可以在本港對他們較合適的環境㆘,接受同樣刑期的 監禁?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現正非常慎重考慮此事的可能性。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市民或許有興趣知道,那些國家並不包括在與英國政府簽 訂公約的國家名單內?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我所知,這是英國政府而不是香港政府的事情;英國政府與 差不多世界各國都有這樣的安排。據我所知,只有那些與英國關係非常惡劣的國家,才無這類 安排。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快將生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今 後 即 使 在 ㆒ 九 九 七 年 之 後,英 國 國 民( 海 外 )護 照 的 持 有 ㆟ 到 外 ㆞ 旅 行 所 獲 得 的 領 事 保 護 和 協助,是否與其他英國公民所獲的相同?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答案是他們肯定能獲得同樣的保護和協助。 長期服務金計劃對小規模廠商的影響

㆔、張有興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㆒九八六年㆒月㆒日起實施長期服務金計 劃 以 來,是 否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該 計 劃 已 影 響 小 規 模 廠 商 不 繼 續 在 香 港 生 產 而 愈 來 愈 多 轉 往 香 港 以外㆞方設廠;若然,政府正採何種辦法加以改善或補救?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雖 然 我 對 本 港 小 規 模 工 業 及 廠 商 在 何 處 設 廠 直 接 所 知 有 限,對 他 們 選 擇 設 廠 ㆞ 區 的 動 機 所 知 更 少,但我的朋友及同事工商司告訴我,本港確有大批廠商利用㆗國的較廉土㆞及勞工成本,在 國內設廠。

正如張有興議員在問題㆗所說,長期服務金計劃於㆒九八六年㆒月㆒日開始實施。不過, 工 商 司 及 本 ㆟,以 至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據 我 今 ㆝ 早 ㆖ 聽 到 電 台 的 報 導 ),都 沒 有 察 覺 到 有 任 何 跡 象,顯示這項計劃的推行,會阻撓小型廠商繼續在本港生產或導致他們改在本港以外的㆞方從 事 生 產。事 實 ㆖,根 據 統 計 處 提 供 的 數 字,自 推 行 長 期 服 務 金 計 劃 以 來,本 港 小 型 廠 商 的 數 目 , 即僱用不足 100 名工㆟的廠商,實際㆖增加超過 1%。同期內,這些公司所僱用的㆟數,亦增 加 約 3%。此外,由統計處所編撰的業務統計季報,也從沒有指出這項計劃已構成業務㆖的問 題 。

這項計劃實施後的第㆒年,僱主須增加的成本,估計少於所有僱主所支付薪金總額的 0.3 %,與㆗國較低廉的土㆞與勞工成本相較,可說是很少的。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是否有統計數字關於僱用,比如說,不足 20 名工㆟ 的工廠?假如有這些數字,可否稍後提供教育統籌司答覆㆗提及該段期間的數字?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知道有這樣的數字存在。也許工商司有更多資料,不 過,如果有這些資料,我們㆒定會提供給張議員。(見附錄㆓)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1069

譚耀宗議員問:政府曾經答應在今年內檢討長期服務金計劃,請問至今進展如何?檢討內容包 括什麼?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事實㆖我們現在正進行檢討,並已將建議提交勞工顧問委 員會考慮。這些建議包括應否將長期服務金計劃範圍擴大,以便因病或年老辭職的僱員,甚至 在工作㆗死亡僱員的遺屬,亦可獲得付款。

X 號幹線

㆕、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計劃興建的 X 號幹線(即新界西北部與九龍市區之間的連 接 道 路 ),是 香 港 與 ㆗ 國 之 間 道 路 交 通 發 展 重 要 的 ㆒ 環,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局,早 日 動 工 興 建 該 條公路是否會為香港帶來更多發展機會?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X 號幹線連接道路,是當局在㆒九八㆒至八五年間進行多項分區發展研究後,確定 需要興建的。研究所得的總結是,新界西北部與市區之間現有的連接道路,將不足以應付九十 年代㆗期以後的交通增長量。

早日進行這項工程,即是說在未有需要之前動工興建這條公路,不見得會為香港帶來更多 發展機會。不過,X 號幹線會提供㆒條額外通道通往新界西北部,因此預料該條公路會對該區 的經濟發展有幫助,同時亦可為㆗港過境交通多提供㆒條公路。

興 建 X 號幹線的有關交通計劃的實施時間及先後次序,主要須視乎新界西北部的發展步伐 以及過境交通的增長程度而定。這方面將會在第㆓次整體交通研究㆗加以評估。這項研究現正 進行,以決定日後全港交通基本設施的需求,研究結果應可於㆒九八八年五月公佈。

目 前,鑑 於 要 挑 選 以 及 保 障 較 受 歡 迎 路 線 這 ㆒ 點 十 分 重 要,應 予 進 行 以 便 制 定 詳 盡 的 計 劃 , 政府不久即會聘請顧問公司進行㆒項初步的可行性研究,以找出這條公路的最佳定線,並且估 計所需費用。這項研究將於本年九月展開,在六個月內完成。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最近宣佈在深圳興建機場,會否令連 接 道 路 將 來 更 加 重 要 ? 並 且 會 否 對 政 府 的 全 港 發 展 計 劃 造 成 影 響 ? 同 時,運 輸 司 在 現 階 段 可 否 告知我們連接道路估計需費多少?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機場的問題,當然應由財政司處理,至於運輸方面,目前 我們假設香港現有的機場設施不會有任何改變,而第㆓次整體交通研究亦以此為根據。但如果 這些安排有改變,自然運輸方面亦要按將來需要調整。至於 X 號幹線的費用,去年曾作粗略 估計,按㆒九八六年價格計算,大概需費 40 至 60 億元。

為尋求就業和升學機會的學生提供指導

五、潘志輝議員問:為保障㆗學畢業生免受不擇手段者所欺騙,政府當局會否考慮為那些正在 尋求升學或就業機會的畢業生提供特別輔導?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教育署連同香港輔導教師協會,及勞工處轄㆘的青年就業指導組,均為離校學生提供就業和升 學機會的全面指導,包括向年青㆟提出警告,以防受不良份子所欺騙。

1070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每年大約這個時間,當局都透過電台和電視節目、新聞公佈、發給學校校長的通告,及發 給㆗㆔、㆗五和㆗六畢業生的小冊子,特別向離校學生進行廣泛宣傳。除此以外,學校的就業 輔導教師、教育署所設的 5 個就業諮詢服務㆗心和勞工處轄㆘的 15 個本港就業輔導組辦事處 的職員,亦提供指導。

法例規定職業介紹所須申領牌照,所收取的費用及佣金,亦受到職業介紹所規例的管制, 令市民獲得法律㆖的保障,免受不良職業介紹所欺騙。教育署的海外留學暨獎學金組就海外升 學機會給予指導,並提供有關海外教育院校的資料。

主席先生,任何離校㆟士如對擬前去升讀的本㆞或海外教育院校的情況有懷疑,或對於受 聘職位的真實性感到可疑,我主張他向適當的政府部門查詢。

潘志輝議員問:雖然答案提及有多個部門參與輔導學生就業,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學生尋找 職業而蒙受欺騙的事件,有無增加的趨勢?同時,最常見的受騙事件有那幾類?有無包括學生 被騙入色情行業,或蒙受性侵犯,及被迫作其他非法工作?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很 抱 歉 我 不 知 道 有 多 少 學 生 受 僱 於 色 情 或 同 樣 性 質 的 場 所 , 亦無證據顯示,在我的答覆裏提到的就業及升學方面,欺騙事件有所增加。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有留意本㆞的廣告? 又對於可疑的廣告,政府會如何進行調查,以防止離校學生受騙?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當然不會細看所有廣告,但我們不斷監察報章及期刊 ㆖出現的升學廣告,不過我們難以對有誤導成份的廣告採取行動。當有觸犯教育條例的事情發 生時,我們會採取行動。倘若發現有學校未經註冊而開辦,我們亦會採取行動。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說明在過去十㆓個月內,有無實際檢控不良職業 介紹所?如有的話,檢控是否成功?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有採取檢控行動。在最近㆒宗個案,就有這樣㆒間職 業介紹所被判罰款 15,000 元 。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海外留學生暨獎學金組有無 保存㆒份名單,列明本港學生曾往就讀,但對其提出投訴的海外院校?如果有的話,這些資料 會否提供予前往該組尋求指導的學生?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當局存有這類資料,否則,教育署根本不能向學生 提供這方面的指導。不過,對於有無將某些院校的名稱告訴學生,使他們知所防範,我便不敢 肯定,但我可以在查問後,以書面答覆范徐麗泰議員。(見附錄㆔)

蘇海文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明白為何只規定職業介紹所領取牌照,便能為市民提 供法律㆖的保障,而不受不良職業介紹所欺騙。也許教育統籌司可解釋如何透過發牌程序,去 管制職業介紹所的實際行為?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發 牌 程 序 是 特 別 用 來 管 制 職 業 介 紹 所 所 收 的 費 用,實 際 ㆖ , 亦為針對他們經常想徵收的佣金而設。有關規例訂明各項罰款及罰則,以對付超出規定限度的 職業介紹所。正如所有政府牌照㆒樣,這項發牌規定可提供㆒種補救辦法,對付不守法的職業 介紹所。它們會喪失牌照,如繼續開業更會遭受檢控。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1071 保障青少年免受意識不良歌詞感染的問題

六、伍周美蓮議員問:鑑於本港的青少年易受電視台或電台所播放的意識不良或措詞粗俗的歌 詞所感染,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加強現行法例的效力,以保障青少年,免受這些歌 詞所感染?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不良刊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50 章)的規定,播放意識不良的歌詞,如同出版 意識不良的書刊物品㆒樣,均屬違法。

此外,根據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發出的業務守則,電視及電台持牌㆟均不得播放任 何被視為淫穢、粗俗、㆘流或猥褻的題材,包括歌詞。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並定期監察電視及電台所播歌曲的歌詞,如發現任何歌詞觸犯 業務守則的規定,即採取行動將歌曲禁播。對於以兒童及青少年為對象的節目或題材,處長所 採用的尺度,更為嚴格。

伍周美蓮議員問:目前香港政府正大力推行九年免費教育,但時㆘㆒首流行歌曲的歌詞,有這 樣的㆒句:死咪書,家㆗溫書,不切合時宜。政府對這㆒類歌詞會採取甚麼行動?

政 務 司 答( 譯 文 ):我 可 能 要 將 這 首 歌 轉 交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處 理。我 曾 聽 過 這 首 歌 , 但沒有留意歌詞,不過它的旋律 頗悅耳。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音樂雜誌刊登意識不良的歌詞,是 否受不良刊物條例管制?如果受管制的話,則過去㆔年來,當局曾檢控這類出版㆟多少次?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肯定這類雜誌亦受管制。關於過去㆔年來對這類出版㆟提出 檢控的次數,如果有確實數字,我會稍後以書面答覆許議員。(見附錄㆕)

私營安老院守則的遵行情況

七、廖烈科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間私營安老院仍未完全遵行社會福利署在六個 月前發表的私營安老院守則的規定,以及會採取甚麼措施,使更多安老院能遵行守則的規定?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私營安老院守則是在去年十月頒行,旨在為私營安老院提供㆒套經營指引。從那時 起,社會福利署及消防處的㆟員經常前往這些安老院,鼓勵經營㆟士遵循守則的規定。其㆗有 些安老院已採取積極行動,進行改善工作,例如設置滅火設備等,但有些則在遵守每名住院老 ㆟佔㆞標準的規定,以及聘用符合建議資格的護理㆟員方面,感到有困難。

當局將在今年十月,即該守則頒行㆒年後,進行全面審核,屆時我們方可知道該守則的遵 行情況。當局會根據審核的結果來考慮應採取甚麼進㆒步行動,特別是研究應否提出立例建 議。當局會就這項問題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廖烈科議員問:主席先生,部分護理㆟員資歷未符合要求,政府會否考慮設立老㆟護理㆟員訓 練課程以改善這情況?

1072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衛 生 福 利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私 營 安 老 院 守 則 其 ㆗ ㆒ 項 規 定,是 要 聘 用 登 記 護 士。當 然 , 目前已經有為登記護士而設的訓練設施;但我可以肯定,如在十月進行的檢討㆗這方面出現明 顯的困難,有㆒個辦法是可以考慮的,就是為訓練這些㆟員而開設特別課程。

許賢發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十月進行的檢討會怎樣進行,而在提 供老㆟住宿服務方面具有專業經驗的志願福利機構,是否亦會列入檢討範圍之內?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項檢討的初步工作,是由社會福利署聯同消防處及其他 有關的政府部門,就該守則的遵行情況進行全面審核。然後,我們還要諮詢多個團體的意見。 我可以肯定,我們將會借助各福利機構的專業知識,以找出最妥善的做法。

招顯洸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衛生福利司會否考慮向私營安老院作 出明確指示,說明該守則將來會成為法律,以鼓勵他們遵行守則?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不能在這階段作出這樣肯定的聲明。我們當然 會審核私營安老院遵行該守則的情況,若該等安老院沒有遵行所有守則,我們才考慮制訂法例 所涉及的問題。我相信這問題並不簡單,我們亦要考慮到,假若我們要求私營安老院嚴格遵行 該守則,會有甚麼後果;有些私營安老院可能會被迫關閉,因而導致部分住客變成無家可歸。

僱主不依照勞資審裁處的裁決付款的問題

八、彭震海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果僱主未有依照勞資審裁處的裁決在指定期限內支 付款項予僱員,政府在這種情況㆘可以採取甚麼行動以協助有關僱員獲取應得的款項?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僱主付款的期限,是由勞資審裁專員在裁定僱員應得款項時訂定,而且因個別案件 而異。

如果僱主未有依照裁決付款,政府可透過以㆘㆔個方法協助僱員。

首先,僱員可持勞資審裁處發給的裁決書前往勞工處,該處會發出㆒封警告信給僱主,提 醒該僱主拖欠僱員薪金及其他有關利益是違反僱傭條例。如果僱主不理會這項警告,當局便會 在裁判司法庭把他檢控。根據經驗,在這類案件㆗,大部分僱主都會繳付勞資審裁處所裁定的 款額。不過,裁判司法庭無權命令有關僱主繳付裁定款項,只能判處適當的刑罰。

第㆓,倘若僱主仍不繳付裁定款項,符合法律援助資格的僱員,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署協助, 透過㆞方法院命令僱主繳付裁定款項。

第㆔,如果僱主因無能力償還債務而不能繳付裁定款項,僱員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申請繳付欠薪。我預算在本局的㆘次會議,提出㆒條條例草案擴大該基金的範圍,把以薪金代 替解僱通知的情形包括在內。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設立勞資審裁處的目的,是簡化處理勞資糾紛的程序。勞資審裁處 的裁決送交㆞方法院後,便等於㆞方法院的裁決。剛才的答覆提到工㆟有㆔項辦法可行,但在 很多個案㆗,他們往往需要差不多㆒年時間才能取得裁定的款項,因為勞資審裁處作出裁決 後,還須到勞工處、法律援助署和㆞方法院申請查封僱主的財物。但如果僱主不是破產,工㆟ 便無法取到金錢。因為如果不是破產案件,便不能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賠償。我想請問有 甚麼方法可以達成設立勞資審裁處的目的,使工㆟可以又快又簡單便取到金錢?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1073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彭議員所說㆒切都很確實。裁定的款項,往往需要很長時 間 才 到 達 急 需 這 筆 款 項 的 僱 員 手 ㆖。補 救 的 方 法,恐 怕 不 屬 勞 資 審 裁 處 的 職 權 範 圍。遺 憾 的 是 , 這 些 案 件 確 是 需 要 頗 長 時 間 才 能 提 交 ㆞ 方 法 院。我 相 信 這 是 構 成 彭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到 時 間 問 題 的 最大因素。至於如何適當㆞補救,恐怕非我所能表示意見。

戴 展 華 議 員 問( 譯 文 ):主 席 先 生,政 府 可 否 修 訂 有 關 法 例,授 予 勞 資 審 裁 處 執 行 裁 決 的 權 力 , 把程序簡化,以省 向裁判司法庭及㆞方法院申請執行裁決的煩冗公事程序?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我們把這問題整體來看,或許會有助於了解情況。勞 資審裁處去年審理 4 914 宗案件,涉及 12 000 多項個別索償聲請。在該 4 914 宗案件㆗,有 3 569 宗 在 審 裁 處 即 時 審 結,裁 定 款 項 也 當 場 繳 付。實 際 要 發 出 裁 決 書 給 原 告 的 案 件 只 有 331 宗 , 佔所審理的索償案件百分之九。由此可見,在絕大部分的案件㆗,現有程序可以發揮作用,而 且運作非常良好。不過,我承認㆒些不順利的案件,解決時間會較長,這㆒點須待改善。授予 勞資審裁處㆒些執行權力的可行性,肯定值得考慮。不過,這點牽涉到法律政策方面,超出了 這項問題的範圍。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有些勞工團體建議對意圖拖欠工㆟工資,不履行法律判決的不良僱 主,採用刑事檢控辦法。政府是否認為這辦法可以考慮?

教 育 統 籌 司 答( 譯 文 ):主 席 先 生,這 類 案 件 ㆒ 旦 提 交 ㆞ 方 法 院 審 理,㆞ 方 法 院 即 會 進 行 檢 控。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1987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87 年度量衡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 條第( 3)段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87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 (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草案」。 以㆘是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 1987 年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建議的修訂加重公眾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所列各項罪行的最高刑罰,使之切合現況。大多 數刑罰自㆒九七八年來都沒有改變,所以,現在有需要作出修訂,以保持其阻嚇力,從而保障 公眾衛生。

條例草案首先修訂原有條例第 143( a)條,藉以加重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例所規定的最高 刑罰。經修訂後,最高罰款額由 10,000 元提高至 25,000 元,而 每 日 罰 款 額 則 由 250 元增至 600 元。其次,本草案修訂該條例的第九附表,加重該條例所列與環境及食物衛生有關罪行的最高 刑罰;此外,鑑於該條例的第 79( 3)條並無涉及違例事項,故將該條從第九附表㆗刪除。最 後,本草案刪除該條例的第 15( 1C)條,將公眾潔淨及防止有 衛生事物(市政局/區域市 政局)附例所列罪行的最高刑罰,納入第 143( a)條的範圍。

1074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政府在建議加重最高刑罰時,已考慮各種因素,其㆗包括㆒九七八年至今的通貨膨脹,同 期僱用執法㆟員的費用㆖漲,以及每宗違例事項的性質及嚴重性,和所需的阻嚇力等。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均對這些建議表示贊同。本條例草案制定為法例後,市政局及區域市 政局亦同樣會加重㆖述附例㆗所規定的最高刑罰。

主席先生,本㆟謹此動議押後辯論本條例草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87 年度量衡條例草案

工 商 司 動 議 ㆓ 讀:「 ㆒ 項 對 計 量 單 位、計 量 標 準 及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度 量 衡 器 具 作 出 規 定,管 制 按 重量或度量供應貨物(包括經預先包裝的貨物)的商業交易,規定本條例的執行、罪項和若干 違例事情㆗度量衡器具與貨物的沒收;及有關事項」。

以㆘是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87 年度量衡條例草案。

現 有 的 度 量 衡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51 章 )是 在 ㆒ 八 八 五 年 制 定,㆖ 次 修 訂,則 在 ㆒ 九 ㆔ 七 年 。 單是這些年份,便足以顯示這條例有需要根據最新情況加以修訂;事實㆖,這正是本條例草案 的目的。現有條例並不符合現今的需要,特別是它沒有關於十進制的規定。此外,條例的執行 條款,既不適當,又難以收效。

本條例草案提供㆒個現代法律架構,使商業得以有規律進行,從而保障商㆟及消費者的利 益。草案更令香港成為㆒個採用現代及國際公認準則的貿易㆞區,其海外聲譽亦會因而提高。

本條例草案對若干廣大範圍作出規定。首先,草案界定計量單位,並對該等單位及在香港 可合法用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加以說明。其次,草案就執行該法例的方式及違例事項作出規 定。最後,草案亦授權制定規例,以管制使用度量衡來進行的商業交易。

雖然當局在草擬本條例草案時,已考慮多個有關委員會的意見,但在草案制定後,商界某 些行業可能要稍作適應。為確保各行業都有-

份時間適應新規定,當局擬在法例制定後至少十 ㆓個月,才正式實施。在這期間內,當局會努力向商㆟介紹新規定。

主席先生, 1987 年度量衡條例草案具有特別意義的另㆒個原因是,這是第㆒條為推行雙語 立法而同時以㆗英文草擬及在憲報公佈的條例草案。不過,在制定法例的程序㆖,本局只須就 草案的英文本進行辯論。

最後,我希望告知各議員,政府認為草案有若干㆞方可作草擬㆖的修改,使其更見完善。 因此,除非各議員另有其他意見,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若干輕微的修改建議,以作出 改善。

主席先生,本㆟動議押後辯論此項議案。

動議:㆖述條例草案㆓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1075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傳譯):本㆟現依照會議常規,宣佈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㆔時㆓十㆔分結束。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僅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性效 力。)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I 書面答覆

附錄㆒

保安司就楊寶坤議員對第㆒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當局於㆒九八七年㆕月間對該計劃作出修訂,而在此以前,當局的做法是在青少年罪犯年滿十 六歲或犯案滿兩年後,視乎何者較早屆滿而定,便不再保留他們的犯罪紀錄。因此,我們無從 提供有關青少年於犯罪後㆒段長時間的統計數字。事實㆖,即使是就我們留有紀錄的全部個案 來說,我也要動員大量㆟手翻查資料,才可向你提供有關這些青少年再次犯罪的詳細數字。

然而,警方曾於㆒九八六年,對新界警察總區內所有根據警司警誡計劃接受警誡的青少年 個案,作㆒研究。結果顯示,在㆒九八六年內,當局㆒共處理 1 321 宗個案,其㆗ 31 名青少 年在年內再度犯罪,即佔總數的 2.35% 。

誠然,㆖述數字並不能反映整體情況,但在當局將有關紀錄的保留期延長至㆔年,並採用 電腦系統處理本港在維持法紀方面的統計數字後,希望日後可以備有全面的數據,以供參考。

附錄㆓

教育統籌司就張有興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在 ㆒ 九 八 五 年 第 ㆔ 季 至 ㆒ 九 八 六 年 同 季( 統 計 資 料 暫 至 此 季 )期 間,僱 用 少 過 ㆓ 十 名 工 ㆟ 的 工 廠增加 1.2%,受聘㆟數則增加 2.9%。這些數字,與本㆟在會議席㆖答覆的切合,即僱用少 過㆒百名工㆟的工廠增加「超過 1%」,受聘㆟數則㆖升「約 3%」,亦證實長期服務金計劃 的推行,並無直接導致製造商在海外設廠。不過,我認為要從這些數字引出確切的結論,則須 審慎。

附錄㆔

教育統籌司就范徐麗泰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我 現 在 可 以 證 實 我 在 會 議 席 ㆖ 所 說 的 話。雖 然 海 外 留 學 生 暨 獎 學 金 組 的 ㆟ 員 獲 通 知 所 接 到 的 投 訴,但原則㆖不會向學生指明他們考慮就讀的院校曾遭投訴。不過,該組㆟員會婉轉向學生建 議㆒些可能更為合適的院校。

附錄㆕

政務司就許賢發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譯文

所需資料現臚列如㆘:

年份 有關歌詞的投 訴或報章報導

投訴音樂雜誌 所刊登的歌詞

影視及誤樂事務管 理處所採取的行動

㆒九八㆕ 無 無

II 香港立法局— ㆒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書面答覆(續) 書面答覆 (續)

年份 有關歌詞的投訴 或報章報導

投訴音樂雜誌 所刊登的歌詞

影視及誤樂事務管 理處所採取的行動

㆒九八㆕ 無 無

㆒九八五 「 Lady Diana」樂隊所唱歌 曲

(香港英文虎報報導)

Born in the U.S.A.

(致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

處的信件)

㆒九八六 壞女孩

(立法局問題)

我 要

(報章)

朦朧夜雨裡

(致報章的信)

第㆒次

(報章)

淚之旅

(報章)

㆒九八七 封佢做偶像

(有關同性戀者)

(報章報導香港電台禁播

這首歌)

新時代

無 律政司署認為檢控不大可能 成 功

認為歌詞並不淫穢或㆘流或

抵觸電視/電台的標準

無 認為歌詞並不淫穢或㆘流或 抵觸電視/電台的標準

認為歌詞並不淫穢或㆘流或

抵觸電視/電台的標準

認為歌詞並不淫穢或㆘流或

抵觸電視/電台的標準

認為歌詞並不淫穢或㆘流或

抵觸電視/電台的標準

認為歌詞並不淫穢或㆘流或

抵觸電視/電台的標準

認為歌詞並不淫穢或㆘流或

抵觸電視/電台的標準

律政司署認為檢控不大可能

(社會服務聯會)

逆之女

(立法局問題)

成 功,但 贊 同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理處向出版㆟發出警告信

認為歌詞並無抵觸電視/電 台的標準

總數 九首歌 ㆒份雜誌

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馬逸志印行

153035— 6L— 9/ 87 $35— G41168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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